Microsoft Word - 01各類題型-測驗題庫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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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一公文測驗題庫暨解析 總述 關於公文文書的定義 下列何者錯誤 無論形式或性 質如何之一切資料 舉凡與公務有關者皆可 雙方必須 皆為機關 公文之外 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亦含在內 之文書與公務有關者亦可 最少一方為機關 且屬公務性質之文書稱之 依最新文書處理規定 公文書寫方式為 由右而左之直書 由右而左之橫書 由上而下 由左至右的橫書 無特殊規定 依各單位製表而定 下 列 何 種 不屬 於 特 種 文書 行政 機 關 之 訴願 決 定 書 僑務機關與海外僑胞僑團間往來之文書 之一般公務文書 行政機關 檢察機關之起訴書 特種文書 如檢察機關之起訴書行政機關之訴願 決定書外交機關之對外文書僑務機關與海外僑 胞僑團間往來之文書軍事機關部隊有關作戰及 情報所需之特定文書或其他適用特定業務性質之文 書 下列何者不屬於 文書自收文到歸檔 的流程步驟 收文處理 文件簽辦 保密處理 歸檔處理 分為五大步驟 收文處理文件簽辦文稿擬判 發文處理歸檔處理 下列何者不屬於文書 收文處理 的流程步驟 打字

2 4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簽收 拆驗 編號 收文處理分為 簽收 拆驗 分文 編號 登錄 傳遞 步驟 下列何者不屬於 文件簽辦 的流程步驟 送會 核定 擬辦 編號 文件簽辦分為 擬辦 送會 陳核 核定 下列何者不屬於 文稿擬判 的流程步驟 擬稿 會稿 打字 判行 文稿擬判分為 擬稿 會稿 核稿 判行 下列何者不屬於 發文處理 的流程步驟 蓋印及簽署 登錄 繕印 蓋郵戳 發文處理分為 繕印 校對 蓋印及簽署 編 號 登錄 封發 送達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便於相關人員找尋即可 理手冊辦理 即可送出 發文歸檔處理可任意為之 只要 文書處理流程規定均依文書處 所有公文一經相關人員撰寫後 不需校對 若 為 保 密性 質 之 文 書 發 送 時 必須 祕 密 進 行 可不依規定處理 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必須校對仍依 相關辦法處理 下 列 敘 述 何者 正 確 機 關 公 文不 可 以 電 子文 件 行 之 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 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及 中文碼傳送原則等 必須依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 規範 辦理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規範人民對機關的電子文書 所有公文都可以用電子交 換 可以規範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依 相關規定 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才能以電子交換行

3 5 之 機關對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文書以電子文件行 之者 應依什麼辦理 無相關規定 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 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及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行政院文書處理手 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公文電子處理 為落實文書減量 各機關應提升 文書除稿本外 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 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本兩種 正本及副本 均用規定 公文紙繕印 蓋用印信或章戳 以電子文件行之者 得 不蓋用印信或章戳 並應附加電子簽章 分為正本副本抄本 件 影印本或譯本 下列哪種文書不需要加蓋機關印信或章戳 咨 正本 抄本 件 副本 依規定抄本 件 及譯本無須加蓋機關印信或章戳 各機關實施分層負責 視其組織大小及業務繁簡 以劃分 幾層為原則 以劃分層為原則 不得少於 2 層或者超過 4 層 凡性質以用本機關為宜者 雖可授權第 2 層或第 3 層決定 但仍以什麼名義行文 第 2 層 第 3 層 無規定 機關名義 由第 2 層第 3 層直接處理之案件 必要時得敘明一些資 料定期列表陳報首長核閱 這些資料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來 受 文機關 案由 承辦人資料 除外 另加 發文日期字號 處理情形

4 6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公文製作 3 公文可分為幾種 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大類 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 政規則及人事命令 時應用 令 呈 咨 函 下列哪一種公文只能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使用 呈 咨 令 行 函 咨是總統與哪些單位往來用 政院立法院 監察院立法院 司法院監察院 考試院行政院 一般機關處理公務時採用哪一種公文 平行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稱之為 咨 呈 函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稱為 函 令 下行函 什麼函 上行函 申請函 上行函 平行函 下行函 申請函 下 級 機 關 對上 級 機 關 有所 請 求 或 報告 時 稱 之 為什 麼 函 上行函 平行函 下行函 申請函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稱之為什麼函 行函 平行函 下行函 下列哪一種是上行公文 上 申請函 令 呈 咨 公告 呈是對總統用的 只有上行性質 令為下行性質 咨則上行或下行性質 函為上行平行下行性質 行 政 院 致 給立 法 院 屬 於什 麼 函 下行函 申請函 兩者無隸屬關係 上行函 平行函

5 行政院致內政部屬於什麼函 下行函 7 上行函 平行函 平行函 申請函 內政部隸屬行政院 臺北市政府致內政部屬於什麼函 下行函 上行函 申請函 兩者並無隸屬關係 行政院致考試院屬於什麼函 下行函 上行函 平行函 上行函 平行函 上行函 平行函 上行函 平行函 平 申請函 兩者並無隸屬關係 行政院致各部會屬於什麼函 下行函 申請函 各部會隸屬行政院 內政部致考選部屬於什麼函 下行函 申請函 兩者並無隸屬關係 教育部致行政院屬於什麼函 下行函 申請函 教育部為行政院下屬單位 臺北市政府致所屬各局處屬於什麼函 行函 下行函 上行函 申請函 文中有 所屬 二字 表為臺北市政府下屬單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致交通部屬於什麼函 平行函 下行函 上行函 申請函 業務相同或管轄範圍內 中央管地方 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屬於什麼函 上行函 平行函 下行函 申請函 兩者並無隸屬關係 另臺北縣政府已改制為新北市 司法院致內政部屬於什麼函 上行函 平行函

6 8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下行函 申請函 兩者並無隸屬關係 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 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 宣布周知時使用哪一種公文 函 公告 簽 建議 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哪一種 公文 函 函稿 書函 簽 除題文外 書函另一使用規定為 代替過去之便函 備忘錄簡便行文表 其適用範圍較函為廣泛 舉凡 答復簡單案情 寄送普通文件書刊 或為一般聯繫 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 其性質不如函之正式 性 公務電話紀錄應作成幾份 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確說明 之事項 經通話後 發話人如認有必要 可將通話紀 錄作成 2 份並經發話人簽章 以 1 份送達受話人簽 收 雙方附卷 以供查考 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哪一種公文 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 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 函 手令 簽 建議 手令或手諭 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哪一種公文 手諭 書函 簽 令 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哪一種公文 簽 報告 箋函 建議書 報告 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 告等 或機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公文內容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規定 要符合什麼要求

7 信達雅真 達 9 真善美思 簡雅確 簡淺明確 下 列 何 者 不是 公 文 製 作的 一 般 要 求 整潔 正確 清晰 雅語 公文製作的作業要求為 正確清晰簡明迅速 整潔一致完整七項 公 文 擬 稿 之措 詞 不 應 出現 什 麼 樣 的詞 句 切實之語 誠懇之語 地 方 俗 語 簡明扼要之語 擬稿須條理分明 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 為準 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 與公務無關者等 均應避免 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時 必須扼要摘敘足供參證 下列哪 一項不可用 送 云云照敘 電子文件附送 抄件附 影印全文附送 下列關於公文製作之敘述何者正確 擬稿時可以一文數事答復 為了節省時間 文稿表示意見 應以負責態 度 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 不得僅作層轉手續 為求節省字數 各種名稱必須使用縮寫 擬辦復文或轉 行之稿件 不需敘入來文機關及發文日期 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 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 得分為數文答復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 不宜 省文縮寫 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 請以括弧加註 原文 以資對照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 應敘 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 俾便查考 下列關於公文製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 引敘原文其直接 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 應於文末敘明 以免重複行文 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 按筆劃多寡排序 案

8 10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 按照既定機關 順序 由左至右依序排列 下列關於公文製作何者正確 可用行書 字跡不可潦草 書寫時 文 稿 分 項或 分 條 撰 擬時 應 分 別冠 上 數 字 公文文稿有 1 頁以上者 可不裝訂 亦無加蓋騎縫章 可用文言文撰寫 以示人員素質高雅 字跡請力求清晰 不得潦草 如有添註塗改 應 於添改處蓋章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 應分別 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 力求勻稱 機關全銜 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 以資醒目文 稿有 1 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 並於騎縫處蓋 印 騎縫章或職名章 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不可用文言文書寫 公文內容中無論案情繁簡 必定有的段目為 主旨 說明 辦法 擬辦 主旨無論何種公文一定有 其他段名則需視內容繁 簡及文別而有不同名稱 下列何者不是函的內容段名 主旨 說明 辦法 公 主旨 說明 說明 辦法 依據 依據為公告的段名 公告內容不含哪一項 主旨 說明 依據 告事項 說明為函之段名 公文內容書寫時不能分段的是哪一項 辦法 署名 行 文 目 的 應書 寫 於 哪 一段 主旨 受文者 行文動機及經過應書寫於哪一段 主旨 說明

9 辦法 11 副本 交代事項及處理方法應書寫於哪一段 說明 書寫 說明 段時 可依案情需要而改名稱 不可改為下 辦法 主旨 案號 列哪一種 原因 經過 擬辦 依據 擬辦為 辦法 段的他名 而 依據 則為公告中 似說明段的內容標題 書寫 辦法 段時可依內容改為他名 下列何者不適用 建議 原因 請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示事項 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 標點符號應以半形為之 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 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時 動詞一律在後 令內容敘述 公文的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 書寫 應以全形為之應以半形為之動詞一律在 前 例 訂定 施行細則 下 列 關 於 令的 敘 述 何 者錯 誤 多 種 法 律 之制 定 或 廢 止 同時公布時 不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 應分令處理 多種法規命令之發布 同時公布時 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 公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 得於 機關電子公布欄公布 可併入同一令文處理 下列關於公文內容敘述何者錯誤 守由左至右的橫行格式 行政規則以令檢發 多種規則 同時檢發 可併入同一令內處理 或機關電子公布欄 人事命令格式應遵 公文可登載政府公報 令文不可分段 行政規則以函檢發 多種規則同時檢發 可併入 同一函內處理

10 12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關於公告的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公告之目的和要求 之目的 主旨應扼要敘述 登載時 不得用較大字體標示公告 登載時 如報紙 應署機關首長職稱姓名 依據應將公告之內容分項條列 得用較大字體標示公告之目的登載時不署機 關首長職稱姓名分項條列於公告事項中 下列公文內容敘述何者錯誤 件之原由敘明 公告依據段應將公告事 公告引據有關法規及條文名稱或機關來 函 非必要不敘來文日期字號 公告依據有 2 項以上 者 每項應直接書寫 以頓號分開 公告事項應將公告 內容分項條列 冠以數字 另列低格書寫 有 2 項以上依據者 每項應冠數字 並分項條列 另列低格書寫 關 於 公 告 事項 內 容 何 者正 確 層 次 分 明 清 晰 醒 目 內容僅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者 改用 辦法 為段名 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 必 須 在 公 告 事項 內 一 一 說明 其 內 容 張 貼 於 機關 公 布 欄 時 可不必蓋用機關印信 改用 說明 為段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 簡章簡則等文件時 僅註明參閱 某某文件 公 告事項內不必重複敘述張貼於機關公布欄時 必須蓋用機關印信 於公告兩字右側空白位置蓋 印 以免字跡模糊不清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之規定 書函的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 函 定型化表單之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何種自訂格式 皆應遵守直書書行之格式 側空白位置蓋印 以免字跡模糊不清 應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原則 無論 公告兩字右

11 下列期望目的用語何者錯誤 希 查照 請 13 請 核示 請 照辦 希查照 遵守 無此用法 關於期望目的用語用法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用於上行文 請核示用於平行文 請備查用於上行文 希轉行照辦用於平行文 下行文上行文下行文 關於公文用語規定敘述 何者正確 期望目的用語可 寫在任何段落 准駁性建議性之公文用語 可以模稜 兩可語氣帶過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 對上級稱 鈞 無論何種性質公文 自稱一律用 本 僅用於主旨段必須明確肯定對無隸屬關 係之上級機關用 大 教育部發函至內政部時 應於文中稱對方為 本部 下列用語敘述何者錯誤 對直屬上級單位稱 鈞 對直屬下級單位稱 大 對無隸屬關係單位稱 貴 內政部 大部 貴部 平行函稱 貴 自稱一律用 本 對直屬下級單位稱 貴 關於稱謂語用法 下列何者錯誤 級機關首長稱 貴 上級機關首長對下 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稱 大長 自稱用 本 機關首長對屬員稱 台端 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稱 鈞長 下列關於用語敘述何者正確 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 如於文內同時提及 可通稱為 貴機關 或 貴單位 機關對人民稱 貴民 機關對團體稱 台端 關對機關團體稱 職 機

12 14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機關對人民稱 先生 女士 或通稱 君 台 端 機關對團體稱 貴 機關團體稱 全 銜 或 簡銜 如一再提及 必要時得稱 該 對於簽的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為長官對幕僚處理公 務下達指示時用 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 簽末不必敘明 陳某某長官字樣 上級機關首長對隸屬上級機關首長之 簽 文末不用敬陳 長官字樣 簽的內容分為 主 旨 說明 事項 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 以供上級瞭解案情 並作抉擇之依據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 首長之 簽 文末得用敬陳 長官字樣內容 分為 主旨 說明 擬辦 下列何者不是簽稿的擬辦方式 後簽 以稿代簽 先簽後稿 先稿 稿為公文之定本 依各機關規定 簽稿並陳 並無此用法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程序發出 一般案情簡單 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可用以 稿代簽方式行之 條紙 使用簽稿並陳者 可以不分段 用便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 得於原件文中空白 處簽擬 稿為公文之草本 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下列何者不是先簽後稿的擬辦原則 正廢止法令案件 要人事案件 制定訂定修 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重 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為簽稿併陳的擬辦原則 下列何者是 簽稿併陳 的擬辦原則 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明之案件 其他性質重要 依法准駁 但案情特殊須加說 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牽涉較廣 會商

13 15 未獲結論案件 皆是先簽後稿的擬辦原則 關於簽之撰擬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先簽後稿時 簽 應按 主旨 說明 擬辦 3 段式辦理 段敘述 主旨必須分 說明一段中書寫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 規或前案 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 說明可視需要分項條 列 一段完成 不分項 簽的重點在哪一段 主旨 說明 擬辦 以上 皆是 擬辦 為 簽 之重點所在 應針對案情 提出具 體處理意見 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 條列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長行文用 段中 上級機關首長對隸屬下級機關首 簽屬於下行文 解決方案書寫於 說明 簽 之各段應截然劃分 說明 一段不提擬辦 意見 擬辦 一段不重複 說明 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用 上行文書寫於 擬辦 段中 關於稿的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只有函才能寫稿 設有幕僚長之機關 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 分稿擬辦 訂 有 辦 理或 復 文 期 限者 請 在 說明 內 敘 明 草擬公文可不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各類公文皆可 依性質選用公文名稱請在主 旨內敘明應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關於函的撰寫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期限者 請在 辦法 內敘明 要點 並在 稿 內書寫 訂有辦理或復文 承轉公文 請摘敘來文 概括之期望語 請核示 請

14 16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查照 等列入 說明 不在 辦法 段內重複 照錄 原文 敘至某處 字樣 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 無法摘 敘時 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主旨 內敘明不宜在 稿 內書寫列 入 主旨 下列關於函之內文撰寫 何者敘述正確 法 分項條列時 每項表達一意 為一段式及二段式二種 慎重 必須寫出全名 說明 辦 公文可視案情繁簡分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 為求 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 則請 在 辦法 段內列明 分為一段式二段式及三段式三種文末首長 簽署敘稿時 為簡化起見 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 姓 名字則以 表示如要求副本收受 者作為時 則請在 說明 段內列明 下列關於函之內文撰寫敘述何者錯誤 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本 項下列明 明 段內 如有附件 得 須以副本分行者 請在 副 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 請列入 說 設有幕僚長之機關 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 署名之發文 分稿擬辦 請列入 辦法 段內 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 內容大同小異者 應如何處理 分數稿發文 案情而定 一單位列正本 其餘單位列副本 隨 同稿併敘 將不同文字列出 並註明某處文 字針對某機關

15 17 處理程序 關於處理程序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各機關文書之處 理 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 應力求典雅大 方 符合駢文要求 各機關處理文書 應明確劃分各經 辦單位之權責 以期密切配合 各機關之文書作業 均 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行政單位處理 各機關可隨意指 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 各機關文書之處理 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 用語等 應力求簡明各機關之文書作業 均應 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各機關應指 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 關於處理程序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案情之急緩分時處理 文書處理 可視 各機關不得採用收發文同號 任何文書均須記載年月日時 一律採用民國紀年 收發電報傳真電子交換及機密文件 並應指定專人處 理 文書處理 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 不得積壓 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 採用收發文同號任何 文書均須記載年月日時 文書中記載年分 一律以國曆為準 惟外文或譯件 得採用西元紀年 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 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 簽名 並註明時間 如果以 6 月 7 日下午 3 時簽名 則應 採的縮記為何 下列關於處理程序敘述何者有誤 2008 各機關在辦公時間

16 18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外 遇有公文收受 一律隔日再辦理 須清晰 以能辨明為何人所簽 文書收受簽名必 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文書 之傳遞 均應視業務繁簡及辦公室分布情形 設置送文簿 或以電子方式簽收為憑 公文之陳核流程並得以線上簽 核方式處理 各機關在辦公時間外 遇有公文收受 應由值日人 員按照值日及值夜規則之規定辦理 下列何者不是機關公文電子交換收發文處理原則 各 機關對於適合電子交換之機關公文 於設備人員能配合 時 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依公文性質行文單位及時效 有 適 當 控 管程 序 者 可指 定 專 人 辦理 機 關因 業 務 需 求 得將公文登載於電子公布欄 並得輔以電子郵遞告知 亦需另行文 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公文應註明登載期限 超過期限者 應自電子公布欄專區移除 機關因業務需求 得將公文登載於電子公布欄 並 得輔以電子郵遞告知 不另行文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各機關對於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 所登載之資訊 僅能下載本單位之公文 各機關公文電 子交換作業收文發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相關紀錄及文 稿 不需要儲存 各機關可自派單位或單位收發負責辦 理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 係指將 文件資料透過電腦及電信網路 予以傳遞收受者 各機關對於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資訊 應視內容性質自行下載使用並為必要之處理各 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發文登載電子公布 欄之相關紀錄及文稿 得視需要予以儲存各機 關應由文書單位或單位收發負責辦理機關公文電子 交換作業

17 下列何者不是公文電子交換收文處理程序 電子認證 發文傳送 19 識別通行 檢視處理 本項為發文處理程序公文電子交換收文處理程序 識別通行電子認證收文確認收文列印檢視 處理分文編號登錄傳送等 下列何者不是公文電子交換發文處理程序 登錄 列示清單 列印全文 加蓋 已電子交換 章戳 本項為收文處理程序公文電子交換發文處理程序 列印全文繕校列示清單識別通行電子認證 發文傳送發文確認加蓋 已電子交換 章戳 檢視發送結果處理失敗訊息等 機關公文受文對象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 其 公文電子交換收發程序應如何 沒有規定 與這些單位自然人及法人有公文往來 不可 由發文機關依 業務需要與受文對象相互約定 並增加安全管制措施 由人民團體決定 公 文 線 上 簽核 應 注 意 事項 有 五 下列 哪 一 項 不含 在 內 可判別文件簽章人 記錄各會簽意見 可標示公文時效性 無法詳實 應提供代理人設定之功能 可判別文件簽章人 可標示公文時效性 應 提供代理人設定之功能 應詳實記錄各會簽意 見 應詳實記錄各陳核流程人員之修改與批註文 字

18 20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收文處理 關於簽收應注意的事項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外收 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 應先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 單直接退還 外收發文員收到公文若為急要文件機密 件電報或附有現金票據等者 應依普通件方式處理 來人持同文件須面洽者 可直接引至承辦單位處理 收 件應注意封口是否完整 如有破損或拆閱痕跡 應當面會 同送件人於送件簿單上 註明退還或拒收 外收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 除普通郵遞信件外 應先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 並就原簿單 註明收到時間蓋戳退還 如無送文 簿單 應填給送件回單機關如未設外收發單位 者 應指定專人辦理外收發人員收到之文件應 登錄於外收文簿 其係急要文件機密件電報或 附有現金票據等者 應隨收隨送總收文人員 其 餘普通文件應依性質定時彙送文件封套上指定收 件人姓名者 應另用送文簿登錄 並比照上述文件 性質 隨時或按時送達來人持同文件須面洽者 應先以電話與承辦單位接洽 如有必要再引至承辦 單位 其所持文件應囑承辦單位補辦收文手續 以電子交換收文人員不可輸入什麼碼以作為身分辨識用 識別碼 通行碼 駕照號碼 各單位所規定之辨 識碼 電子公文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 應如何處理 傳送回復訊息 等處理好後再回復訊息 立即 不需任何處

19 21 理 直接依收文作業程序辦理 將公文分類存檔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辨 識方法實施身分辨識程序 並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 後 即時或定時進行收文作業 且應立即傳送回復 訊息 並依一般收文作業程序繼續辦理 下 列 哪 一 項不 是 電 子 交換 公 文 收 文人 員 應 注 意的 事 項 檢查附件 確認受文單位 儲存電子檔 是否解 開電子文件封包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應注意傳遞交換之前置處理設備 是否解開電子文件封包儲存電子檔確認發文單 位 及檢查附件與文件有否疏漏或被竄改 電子公文超過 1 頁以上時 應做什麼處理 處理 主動告知對方 不做任何 須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 加 蓋長官印信 電子交換文人員於電子收文後須列印收受之公文 同時得由收方之電腦系統標明電子公文 如電子公 文超過 1 頁以上時 須加印頁碼及騎縫標識 拆驗應注意事項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文件拆封後 全部無須登錄 總收文人員收到 總收文人員收到機密件或 書明親啟字樣之文件 應於登錄後 送由機關首長指定之 機密件處理人員或收件人收拆 總收文人員收到普通文 件 應即點驗來文及附件名稱數量是否相符 若總收 文人員收到公文有所錯誤或短缺時 除將原封套保留註明 外 應以電話或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查詢 總收文人員收到文件拆封後 除無須登錄者外 如 為機密件或書明親啟字樣之文件 應於登錄後 送 由機關首長指定之機密件處理人員或收件人收拆 下列關於拆驗時之注意事項敘述 何者有誤 應檢視

20 22 國文 測驗 精選題庫 包括公文格式用語 文內之發文日期與送達日期或封套郵戳日期是否相稱 發文日期與送達日期或封套郵戳日期相隔時日較長時 應 在文面註明收到日期 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有價證券 貴重或大宗物品 一律不簽收 待專人負責 附件應不 與公文分離為原則 由總收文人員裝訂於文後隨文附送 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有價證券貴重或大宗物品 應先送出納單位或承辦單位點收保管 並於文內附 件右側簽章證明 如果附件未到而公文先到者 應如何處理 位重發 指示 應俟附件到齊後再分辦 退回原單 不處理 等待長官 無所謂 仍依照行文程序處理 附件未到而公文先到者 應俟附件到齊後再分辦 公文如為急要文件 可先送承辦單位簽辦 其附件 如逾正常時間未寄到時 應速洽詢 有封套者 其封套應釘於文後 以備查考 下列來文哪 一項不需行此流程 公告 人民陳情案 訴願案 訴訟案 來文如屬訴願案訴訟案人民陳情案或申請案等 且有封套者 其封套應釘附於文後 以備查考 郵 寄公文之封套所貼郵票 不得剪除 來文如有誤投 應退還原發文機關 何種情形時將 代為 轉送 任何公文皆可 於機密性質的 其有時間性者 發文屬 無 代為轉送 者 一律退還原單位 來文如有誤投 應退還原發文機關 其有時間性者 得代為轉送 並通知原發文機關 下列關於拆驗流程敘述 何者正確 機密文件經機關 首長指定之處理人員拆封後 如須送總收文登錄掛號者 應在原文加註 本件陳奉親拆 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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