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中国)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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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英文译本与中文有异, 以中文版本为准 Should there be any 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ese and English versions,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已经仔细阅读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免除责任和特别约定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民安保险业务员或致电 : Before the applicant decides to insure this insurance,the applicant have read and understood carefully the clause of the insurance, specially the exclusion and special clause.if you have any question, please contact with The Minan Insurance Co. s salesman or call 保障利益表 ( 适用出发地为 : 深圳 广州 桂林 重庆 武汉 南宁 西安 昆明或杭州 ) Tune INSURE AirAsia Travel Protection 旅游保障 往返计划 ( 旅游意外保险 ) 保障范围 最高赔偿额 ( 元 ) 成年人 (18-75 周岁 ) 未成年人 (2-17 周岁 ) 一般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 CNY 250,000 CNY 100,000 意外医药补偿 ( 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 元 ) CNY 40,000 CNY 40,000 医疗运送和送返 CNY 200,000 CNY 200,000 身故遗体送返 ( 其中丧葬保险金以 16,000 元为限 ) 随身财产 ( 每件或每套物品免赔额 100 元 ; 每件或每套物品赔偿限额 1,000 元 ) 亚航旅程延误 ( 每 8 小时延误赔偿 200 元 ) 接驳航班延误 ( 每满 6 小时延误赔偿 600 元 ) 行李延误 ( 每满 6 小时延误赔偿 400 元 ) 准时保证 ( 每满 2 小时延误赔偿 200 元 ) CNY 40,000 CNY 40,000 CNY 3,000 CNY 3,000 CNY 1,000 CNY 1,000 CNY 1, CNY 1, CNY CNY CNY CNY 旅程缩短亚航机票之实际费用亚航机票之实际费用 旅程取消亚航机票之实际费用亚航机票之实际费用 Air Asia 亚航保险特别约定

2 以下条款为 Tune INSURE AirAsia Travel Protection 旅游保障 的重大提示和特别约 定事项, 若有与 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及其附加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其他未尽事项以条款为准 1 本保单仅适用于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深圳 广州 武汉 南宁 昆明 桂林 重庆 西安 杭州九个城市之被保险人 ; 2 本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 2 至 75 周岁 ; 3 本保单不承担保单载明的签单时间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责任 ; 4 本保单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 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旅程中享有的本保险保障以一份为限, 超过部分保额无效 ; 5 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物品免赔额 CNY100 元 ; 每件或每套物品赔偿限额 CNY1,000 元 ; 6 旅程缩短和旅程取消赔付限额为亚洲航空公司机票之实际费用 ; 7 旅程延误每 8 小时延误赔偿限额为 CNY200 元 ; 8 本保单为往返保险方案, 实际保险责任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出境事务处柜台离境开始生效 ; 直至亚洲航空公司航班安全抵达, 入境中国完结旅程时结束, 最长以保单所载时间为限 ; 若保单载明保险期间结束时, 被保险人正处于航班飞行状态中, 则保险期间自动顺延直至该航班飞行结束 ( 旅程取消实际保险责任以该项目对应条款为准 ); 另本保险承保的地区范围以对应往返航班的抵达国家为限 ; 9 承保被保险人单次旅行最长时间为 30 天 10 本保单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赔偿仅限于旅游期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三十天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且绝对免赔额为 CNY100 元 ; 11 本保单的身故遗体送返之丧葬保险金以 CNY16,000 元为限 ; 12 本保单使用 民安 ( 中国 )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及其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需投保并在保单上列明保额方可有效 客户可拨打保险公司 服务热线或登录保险公司网站查询保单相关内容 ; 13 本保单之紧急救援和咨询服务热线为 (HK) 14 本保单起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 15 本特别约定与条款若有冲突, 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未尽事项以条款为准 条款内容 ;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七十周岁, 身体健康 自助旅行或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的自然人 因公出差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受益人

3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一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 ( 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 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 )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 残疾或烧烫伤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 烧烫伤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为直接原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一 )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4 (1) 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一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一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三 ) 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二 ) 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烧烫伤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 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 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金额和残疾给付金额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 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即 : 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 ; 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二 一般意外身故 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 残疾或烧烫伤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 烧烫伤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一 ) 所列残

5 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一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一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三 ) 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二 ) 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烧烫伤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 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 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金额和残疾给付金额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 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即 : 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 ; 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金额总数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意外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或烧烫伤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杀害 ; ( 四 ) 被保险人猝死 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 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八 ) 任何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恐怖袭击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 ; ( 九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导致的意外, 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 ( 十 ) 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 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伤害 ;

6 ( 十一 )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滑水 滑雪 跳伞 滑翔翼 攀岩等探险活动 ; 被保险人从事武术 摔跤 拳击 特技 赛马 赛车 特技表演等竞技竞速类对抗性运动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 十二 ) 被保险人从事战地记者 军人 试飞 试驾 钢铁 采矿 挖掘 砍伐 以及涉及高压电 高处作业 易燃易爆品 腐蚀性化工原料 高速切割 高温焊接等高危行业的职业, 在作业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 ( 十三 ) 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医学治疗为目的而参加本次旅行并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 第七条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或烧烫伤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或乘坐摩托车 电动助力车期间 ; ( 六 )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 七 ) 被保险人从事演艺表演及制作期间 ; ( 八 ) 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权期间 ; ( 九 ) 被保险人单次旅行持续时间超出一百八十二天 ( 含第一百八十二天 ) 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任何情况下, 因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单次旅行, 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 二者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

7 (2) 被保险人完成旅行返回并抵达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的当日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 (1) 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并抵达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时 ; (2) 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至保险合同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 ( 含始日与终日 ); (3) 保险单满期日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签发保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及时核定 赔付义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对相应的差额有支付的义务和获得返还的权利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第十五条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若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则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8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本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住址或联系方式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充分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或者我国驻外使 领馆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 ; (5)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户籍注销证明 ; (6)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7) 被保险人受雇单位或保险事故发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说明 ; (8)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9 (9)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 (5)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 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6) 被保险人受雇单位或保险事故发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说明 ; (7)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8)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9)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申请伤残或烧烫伤保险金时, 保险人若认为必要, 可要求被保险人至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和 / 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 / 或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 / 或保险金申请人有本条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10 第二十三条合同解除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 (5) 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真实完整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事由获得合同解除权的,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和其他事项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条款 涉及保险费退还等的条款效力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释义 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 旅行: 是指从被保险人离开其中国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的地市级行政管辖范围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的地市级行政管辖范围止的旅游 公干 探亲访友等 4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 烧烫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 烧烫伤程度达到 Ⅲ 度, Ⅲ 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 ( 表皮 皮下组织 ) 全层的损伤, 涉及肌肉 骨骼, 软组织坏死 结痂 最后脱落 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6 肢: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7 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或状况会引致某种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8 猝死: 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在 1 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 其特点是 : 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 死亡急骤 ; 死亡出人意料 9 自致伤害: 指因本人故意行为或者本人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伤害 其中 过失 指已经预见到不良后果但存侥幸心理或未尽审慎注意之义务 10 药物: 指用于医疗或保健目的, 能影响机体生理 生化或病理过程的生物制品或化学物质 11 战争: 指不管宣战与否, 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 疆域的扩张, 民族主义, 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1 12 恐怖袭击: 指任何人或团伙出于政治 宗教 思想意识或类似目的, 以对政府施加影响和 ( 或 ) 使全体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 不安状态的行为 恐怖袭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 恐怖活动, 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 或代表某一机构 政府, 或与某一机构 政府相关 13 癫狂: 严重的心理障碍造成的认知 情感 意志 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 ; 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 言语或行动的异常现象, 例如 : 自杀或攻击 伤害自己 及他人的动作行为 14 高压电: 指电压为 380 伏或以上 15 高处作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 二级或以上高处作业 16 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17 攀岩: 是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18 探险: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9 特技: 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20 醉酒: 是指大量饮酒后神经系统受酒精影响出现意识和行为方面的异常或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状态 21 毒品: 指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2 管制药物: 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23 酒后驾车: 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 24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5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 26 明显超载: 指实际载重量 ( 或载客人数 ) 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重量 ( 或载客人数 ) 标准的 30% 以上 27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8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2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0 医院: 指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31 医生: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 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 医疗 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 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近亲属 32 近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或姐妹 ( 外 ) 祖父母 ( 外 ) 孙子女 33 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旅行社经营的旅游巴士及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按照时刻表经营,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给付表一 :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保监发 [1999]237 号 )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 给付 比例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 一 级 四五六七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100%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

13 第 九 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 二 完全丧失的 ( 注 5) 75% 级 十 十手指缺失的 ( 注 6)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7) 级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8) 50%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 ( 注 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四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 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级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30%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五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级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 ( 注 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 注 12)

14 第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六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级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 或中指 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七 10% 级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 肘关节和腕关节 ; 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 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 ( 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 ) 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 语言频率为 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 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 ( 耳 鼻 喉 )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 鼻呼吸困难, 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给付表二 :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项目身体部位等级 伤残程度 (III 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 给付比例 一头颈 手部第一级不少于 8% 100%

15 二 第二级 不少于 5% 但少于 8% 75% 三 第三级 不少于 2% 但少于 5% 50% 四 第一级 不少于 20% 100% 五 身体 ( 不含头颈 手部 ) 第二级 不少于 15% 但少于 20% 75% 六 第三级 不少于 10% 但少于 15% 50% 注 : (1)III 度烧烫伤 : 烧烫伤程度属于 三度四分法 中 III 度, 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 甚至更深 (2) 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按 新九分法 计算 第二条 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准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九十天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但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 且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治疗, 则其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 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 10% 为限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在任何情况下, 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最高给付金额, 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 处方 手术费 救护车费 住院费 药费 X 光检查 护理 医疗用品等费用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 保险人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第四条责任免除一 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八 ) 恐怖袭击 ; ( 九 )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导致的意外, 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 ( 十 ) 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 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滑水 滑雪 跳伞 滑翔翼 攀岩等探险活动 ; 被保险人从事武术 摔跤 拳击 特技 赛马 赛车 特技表演等竞技竞速类对抗性运动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16 ( 十二 ) 被保险人从事航空 船员 战地记者 货车司机 军人 警察 试飞 试驾 钢铁 采矿 挖掘 砍伐 建筑以及涉及高压电 高处作业 易燃易爆品 腐蚀性化工原料 高速切割 高温焊接等职业 ; ( 十三 ) 被保险人接受外科整形 牙齿正畸 视力矫正或者任何非必要的医疗 ; ( 十四 ) 被保险人洗牙 洁齿 验光 装配假眼 假牙 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 ( 十五 )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 按摩 推拿 针灸等物理治疗或康复性治疗以及心理或精神病治疗 ; ( 十六 ) 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 ; ( 十七 ) 被保险人以寻求异地治疗为实际目的的旅行 ; 二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驾驶和乘坐摩托车 电动助力车期间 ; ( 六 ) 被保险人驾驶明显超载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 七 )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阳性 ) 期间 ( 八 ) 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权期间 ; ( 九 ) 被保险人单次旅行持续时间超出一百八十二天期间 若由于本附加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诊断证明 病历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6)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6) 被保险人受雇单位或保险事故发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说明 ; (7)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释义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是指 (1) 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 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 (2) 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民安附加全球旅行个人随身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民安附加全球旅行个人随身财产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准

17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 抢劫 企图盗窃行为, 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 包括行李 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 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 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 ( 如有 ) 后, 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 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 3. 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 则视为该财产遗失, 赔偿金额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 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前述情况下, 保险人做出赔偿后, 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 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 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财产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一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 二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 移动电话 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PDA); 三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 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 四 图章 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 五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 如玻璃或水晶等 ; 六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 七 正常的磨损 折旧 虫蛀 发霉 腐烂 侵蚀 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 或在加热 弄干 清洁 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 手工或设计欠佳 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 八 遗失现金 债券 票据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 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九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 十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 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 十一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十二 动物 植物或食物 ; 十三 机动车辆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 十四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 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 十五 家具 古董 ; 十六 租赁的设备 ; 十七 走私 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 十八 经承运人 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一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 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 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发现遗失或损坏后, 该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 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 二 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 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五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

18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财产损失清单, 发票 ; (4) 有关部门和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 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 保险人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 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 但该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九条释义一 意外 : 是指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 二 手提电脑 : 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三 重新购置价 : 是指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 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旅程延误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旅程延误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 航班延误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罢工 劫持或怠工, 其他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分子行为 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乘坐的航班延误, 且被保险人因此连续等候达到八小时, 可获每八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 00 元, 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 二 航班接驳延误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罢工 劫持或怠工, 其他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分子行为 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乘搭的航班未按时到达, 从而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未能赶上已预订的后续的转机航班, 且被保险人因此连续等候达到八小时, 可获每八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 200 元, 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 三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罢工 劫持或怠工, 其他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分子行为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 且被保险人连续等候达到八小时, 可获每八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 200 元, 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 延误的等候时间与赔偿标准也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协商并在保单上注明

19 等候的时间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开始计算, 直至原计划交通工具实际出发时间为止 ; 若承运人提供了替代的公共交通工具, 则等候时间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开始计算, 直至最早替代的便利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开出时间为止 ; 以上各项延误的等候时间不可累计计算 以上航班延误 航班接驳延误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三项保障, 不可重复赔偿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旅程延误,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未能在原计划交通工具原定出发时间前办理登记手续 ; (2) 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3)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 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 ( 由于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 (4)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 (5)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第五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分项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承运人或机场 港口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4)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九条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 : 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2 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 是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 还包括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20 3 航空公司超售 : 是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 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 而必须搭乘由飞机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4 恐怖分子行为 : 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 种族 民族主义的 政治 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 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 而对任何自然人, 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 伤害 危害或破坏, 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 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 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旅程缩短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旅程缩短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而无法继续旅行而必须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时, 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 ( 如有 ) 后,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该次旅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 (1) 遭受劫持 ; (2) 医疗原因需医疗运送 遣返或住院治疗 ; (3) 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 ; (4) 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暴动, 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 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一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二 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 政府项目,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 三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 疏忽 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四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 五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 六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此次旅行 ; 七 被保险人在购买本旅行保险前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缩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 八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九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 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分项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21 (3) 有关的旅行票据 ; (4) 医生或医院的医疗报告 ; (5)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6) 与旅行社签定的旅游合同和发票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仅限四轮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3 遭受严重身体伤害: 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 且经由医生诊查, 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旅程取消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旅程取消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事故而需取消旅行, 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旅程所损失的所有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 (1)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 ; (2) 于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因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 第三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一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二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 或从政府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 三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 / 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 疏忽 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22 四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 五 违法犯罪行为 ; 六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旅行 ; 七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八 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订酒店 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分项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有关的旅行票据 ; (4) 医生或医院的医疗报告 ; (5)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6) 与旅行社签定的旅游合同和发票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 : 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仅限四轮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3 遭受严重身体伤害 : 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 且经由医生诊查, 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民安附加全球旅行遗体送返医疗保险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民安附加全球旅行旅程取消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23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遗体送返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 则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 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 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 保存 火化 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 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 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2) 丧葬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天内身故, 则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保险人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一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二 任何未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 三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四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 五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六 脊椎间盘突出症 ; 七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八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九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十 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 十一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 十二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十三 扁桃腺 腺状肿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十四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十五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十六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24 (3)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4)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释义 1 境外: 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台湾省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民安附加全球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民安 ( 中国 ) 附加全球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民安 ( 中国 )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 一 ) 被保险人紧急医疗运送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 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 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 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 并参考医生建议, 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 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 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 救护车 普通民航班机 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 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 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 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任何未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 该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 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 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 二 ) 意外医疗亲友探访运送如无结伴旅行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要为期连续七天或以上的留医服务, 经值勤的医生确定该医疗过程需要亲友进行陪护, 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负责提供被保险人之亲友从其居住地前来探望的来回机票 ( 仅提供经济舱机票 )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保险人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 : 一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二 任何未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 三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四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 五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六 脊椎间盘突出症 ; 七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25 八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九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十 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 十一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 十二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十三 扁桃腺 腺状肿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十四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十五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十六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4)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5)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释义 1 护士 : 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 获得专业资格证书, 并在当地医院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士 2 境外 : 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台湾省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3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个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2013 版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险合同内容为准 第二条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26 第三条受益人除另有书面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乘坐飞机期间其随行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抵达所乘飞机的预定目的地 ( 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 ) 时没有送抵, 则行李实际送抵每延误 6 小时保险人赔偿 400 元行李延误保险金 行李实际送抵时间没有超过 6 小时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合同的行李延误时长标准以及单次行李延误保险金赔偿标准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 但应当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单次行程行李延误累计赔偿延误时间以 24 小时为限 保险期间内行李延误赔偿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乘坐的是中转航班, 需要乘坐下一航班继续旅程, 而行李被要求直接送往下一航班目的地的, 则行李延误时间按照被保险人在中转地实际停留时间计算 第五条责任免除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李延误, 或出现下列情况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部分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1) 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被保险人的行李进行检查 扣留 隔离 没收或销毁等行政或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李延误 ; (2)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 ( 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 ) 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 (3)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留置 遗忘或遗弃行李 ; (4) 被保险人未办理随行托运手续的行李 第六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4)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27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航班起飞延误保险条款 (2013 版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航班起飞延误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民安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险合同内容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航班起飞时间延误, 且被保险人因此连续等候达到两小时 ( 含两小时 ), 被保险人可获每两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 200 元, 累计赔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因延误而等候的时间与赔偿标准也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协商并在保险合同上注明 等候的时间自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 直至预定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为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航班延误,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误机 漏乘或错乘等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机手续或者被保险人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 被保险人在办理登机手续后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航班或者被保险人在经停过站时因自身原因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 被保险人错误搭乘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2) 被保险人未能从航空公司处取得航班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3) 被保险人的任何非法和故意行为所引发的航班延误及损失等 ; (4) 被保险人应从报纸 杂志或电视等公众传媒渠道已得知有关罢工 暴乱或者是内战的消息, 而被保险人违反政府的相关指引, 或未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所引起的后果 ; (5) 由于预定航班当天发生罢工或者是行业活动所引起的后果 ; (6) 由政府机关发出的禁止令或者是规定造成的航班延误 ; (7) 被保险人不适宜旅行, 或者是违反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的医嘱而出行 ; (8)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 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 空中交通管制 机场关闭 罢工

28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原件 ; (3) 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4)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释义 1 预定搭乘的航班: 是指被保险人持有的初始机票所载明的航空公司运营的初始定期航班 此航空公司应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相关经营许可证, 并以收费方式从事旅客等公共运输而运营定期航班, 同时能为旅客提供指定机场间的航程表和 ( 或 ) 关税的发票证明 此外, 预定航班还应当遵守航空公司指南, 并在机票上清晰显示预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 转机地及目的地等名称 2 预定起飞时间: 是指被保险人所购买的预定航班机票上所显示的起飞时间 若预定起飞时间发生变动, 航空公司应至少在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 24 小时前通知被保险人调整后的起飞时间 3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 是指已获得相关医学方面的执业资格并得到法律认可的, 具有从事医学治疗资格的人 境外旅行援助咨询服务 凡投保 Tune INSURE AirAsia Travel Protection 往返计划的客户, 可拨打 24 小时服务热线 , 享受以下咨询服务 : 旅行援助预防注射资讯签证资讯气候资讯遗失护照资讯 服务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外国预防注射规定的资讯协助被保险人获取有关外国签证规定的资讯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外国的天气预测和气温的资讯协助在境外旅行时遗失护照的被保险人

29 外汇资讯 航班资讯 提供有关主要货币的外币汇率的资讯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 提供各目的地抵达和起飞航班资讯, 时间及班机号码 有关的资讯只限被保险人询问的当天 前一天及未来一天的资讯 Schedule of Benefits ( Departure Location : Shenzhen, Guangzhou, Guilin, Chongqing,Wuhan, Nanning,Xi an or Hangzhou) Tune INSURE AirAsia Travel Protection - Return Plan (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 Benefits Adult aged from 18 to 75 years old Maximum Benefits Minor aged from 2 to 17 years old Common Accidental Death and Dismemberment CNY 250,000 CNY100,000 Accidental Medical Reimbursement(Deductible per accident:cny100) Medical Evacuation and Repatriation Repatriation of Remains(Funeral Expenses limited to CNY 16,000) Personal Effects(Deductible per item or set of items:cny100;limit per item or set of items:cny1,000) AirAsia Travel Delay(CNY 200 for every full-8 hours delay) Missed Flight Connection( CNY 600 for every full-6 hours delay) Baggage Delay(CNY 400 for every full-6 hours delay) On Time Guarantee (CNY 200 for every full-2 hours delay) CNY 40,000 CNY 40,000 CNY 200,000 CNY 200,000 CNY 40,000 CNY 40,000 CNY 3,000 CNY 3,000 CNY 1,000 CNY 1,000 CNY 1, CNY 1, CNY CNY CNY CNY Trip Curtailment AirAsia Flight Actual Cost AirAsia Flight Actual Cost Trip Cancellation AirAsia Flight Actual Cost AirAsia Flight Actual Cost

30 SPECIAL CLAUSE The following clause is Minan Insurance Global 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 Clause for Tune INSURE AirAsia Travel Protection - Return Way Plan s special clause. If there is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lause and special clause, please follow the special clause, the non-refered matters follow the clause. 1, The insurance is suitable for Air Asia s the insured who s departure location is Shenzhen, Guangzhou, Guilin, Chongqing,Wuhan, Nanning, Xi an or Hangzho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The insured should be from 2 to 75 years old. 3,The insurance s coverage doesn t include the accidents before the policy takes effect. 4,This insurance s beneficiary is legal beneficiary. One insured in one trip only be covered in one time in our company, it s noneffective over the amount covered. 5,Personal Effects deductible is CNY 100 per item or set of items,and the limit of insured amount is CNY1000 per item or set of items. 6,The limited amount of travel trip cancellation and flight curtailment is the actual ticket cost of Airasia. 7, The limited amount for every 8 hours period of delay of the original departure Scheduled Flight is MRB200. 8, Return plan: The coverage of insurance takes effect when the insured registers to depart at the Chinese immigration counter, then by Airasia air, ends when the insured arrives at China(the benefit of Trip Cancellation is standarded for the clause.). 9, The insured whose the longest duration is 30 days every travel. 10, Additi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pays only the necessary, reasonale and actual medical cost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accident day of travel,whose deductible franchise is CNY 100 per accident. 11, The Funeral Expenses of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limited to CNY 16, , The policy is covered by Minan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Global 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 Clause and its additional clauses, and additional clauses should be valid after purchase and stated in the policy coverage. The service hotline is and you could login insurance company insurance company website and query policy related content.

31 13,The emergency rescue and consulting services hotline is: (HK). 14, The policy start-stop time is Beijing Time. 15, If there is any conflict between this special agreement an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this special agreement shall prevail, matters not mentioned will be subject to terms and conditions Clause: Minan Property And Casualty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mpany ) Global 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 Clause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 ENTIRE POLICY All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herein, together with the Schedule, Application Form, endorsements and other agreements, constitute the entire Policy of this Individual 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 or IT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olicy ). ARTICLE 2 INSURED PERSON There can be more than one Insured Person hereunder as named in the Schedule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Eligible age for the Insured Person shall be the age as stated in the Application Form. Under no circumstance shall this Policy cover any terrorist or member of any terrorist organization, narcotics trafficker, or illegal purveyor of nuclear, weapon, chemical or biological weapon identified by any country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f If any Insured Person is deleted in accordance with other provision under this Policy, such provision shall prevail,and the Company shall notify in writing the Policyholder of any change thereof. ARTICLE 3 REDUCTION OF THE NUMBER OF INSURED PERSON The Company shall delete an Insured Person as agreed as follows: (1) If the Company declines to further provide coverage to an Insured Person under this Policy due to any significant change in underwriting risks, or the Policyholder requests to delete an Insured Person, such Insured Person shall not be included for coverage under this Policy as of 24:00 of the date on which the eligibility of such Insured Person is terminated;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herein, the Company shall refund the applicable unearned premium calculated on a daily basis for such Insured Person. For Insured Person with annual premium, if the actual covered period is less than one year, the company shall refund a pro-rata portion of the applicable unearned premium as agreed as follows: Number of Days between Termination Date and Policy Expiry

32 Date % of annual premium to be refunded 300 days or more 60% up to 300 days but no less than % days up to 270 days but no less than %

33 days up to 240 days but no less than % days up to 210 days but no less than % days less than 180 days 0% (2) If the Policy Period is one year, an Insured Person shall cease to be covered under this Policy as of 24:00 of the Policy expiry date immediately following such Insured Person s attaining the upper age limit as specified in the Schedule; (3) In case of the death of any Insured Person or exhaustion of the limit stated in the Schedule applicable to such Insured Person by aggregate payments of benefits to such Insured Person,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benefits for such Insured Person, and such Insured Person shall cease to be covered under this Policy as of the date of such occurrence. ARTICLE 4 DETERMINATION OF AGE AND MISSTATEMENT OF AGE The age of an Insured Person shall be the age on his/her legitimate credential.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the Policyholder shall state the age of the Insured Person at his/her last birthday. If the age of the Insured Person is misstated, it shall be handled as follows: (1) If the amount of premium to be paid pursuant to the age of the Insured Person at his/her last birthday is higher than amount of premium actually paid, the Company shall have right to require the Policyholder to make up the balance thereof; If an Accident has occurred to the Insured Person, the Company shall calculate, as per premium rate of the true age, the sum insured applicable to the amount of premium actually paid. (2) If the amount of premium to be paid pursuant to the age of the Insured Person at his/her last birthday is lower than amount of premium actually paid, the Company shall refund, without interest, the extra amount of premium paid and the sum insured purchased shall remain unchanged. (3) If, pursuant to the age of the Insured Person at his/her last birthday, the Company can not cover the Insured Person according to the Company s underwriting rules, the Company shall have right to terminate this Policy or the eligibility of the Insured Person and shall refund, without interest, the unearned premiums for such Insured Person as agreed. ARITLCLE 5 DESIGNATION AND CHANGE OF BENEFICIARY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Insured Person, the Policyholder may,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designate one or more persons as the death beneficiary/beneficiaries. In the case of more than one death beneficiaries, the Insured Person may determine the priority of the death beneficiaries and benefit proportions for the death benefits. If the benefit proportions are not specified, all death beneficiaries shall be entitled to an equal share of the death benefits.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Insured Person, the Policyholder may change the death beneficiary/beneficiaries with a written notice to the Company. No such change shall be effective unless recorded by the Company and by endorsement hereto. The Company shall not

34 be responsible for any legal disputes resulting from any change(s) in the death beneficiary/beneficiaries. Death benefits shall be paid to the death beneficiary/beneficiaries surviving the deceased Insured Person.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the death benefits shall be payable to the estate of the Insured Person if none of the named death beneficiary/beneficiaries survives the Insured Person. ARTICLE 6 CHANGE OF DOMICILE OR CORRESPONDENCE ADDRESS In case of any change of the Policyholder s domicile or correspondence address, a written notice shall be given promptly to the Company, failing which all notices sent by the Company to the last known domicile or correspondence address as shown in this Policy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duly served. ARTICLE 7 AMENDMENT Upon satisfaction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mpany, the Policyholder may apply to amend this Policy while this Policy is in force. No amendment made shall be effective unless agreed to and recorded by the Company and by endorsement hereto. In case of death of any Insured Person, application for any amendment to such part of this Policy as applicable to such Insured Person will not be acceptable. CHAPTER II POLICY PERIOD ARITLCE 8 EFFECTIVENESS The inception date of this Policy shall be that contained in the Schedule. The said date shall determine the policy expiry date and premium due date. Settlement of full premiums either by a lump-sum or in other manners mutually agreed and the company s acceptance of the risk shall be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any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the Policy. The Company shall issue a Schedule as an underwriting certificate. The Policy Period shall be that stated on the Schedule, based on Beijing Time, 24 hours as one day. For per trip plan, coverage for any Insured Person shall commence (1) on the effective date stated on the Schedule; or (2) at the time when the Insured Person(s) departs the municipal jurisdiction of his/her residence or workplace Within the Territory or takes common carrier directly for the destination of the journey outside the municipal jurisdiction of his/her usual residence or work place during the Policy Period (whichever shall occur first), whichever shall occur last, and terminate at (1) the Policy expiry date; or (2) the arrival of the Insured Person at his/her residence or workplace Within the Territory, whichever shall occur first. If policy period is one year, coverage for any Insured Person shall commence from the time when the Insured Person departs the municipal jurisdiction of his/her residence or workplace Within the Territory or takes common carrier directly for the destination of the journey outside the municipal jurisdiction of his/her usual residence or workplace during the Policy Period, and

35 terminate at (1) the arrival of the Insured Person at his/her residence or workplace Within the Territory after the journey; or (2) the last day of the maximum coverage period per trip as stated in the Application Form as of the time of commencement of coverage aforesaid (both the first and last dates included); or (3) the policy expiry date, whichever shall occur first. ARTICLE 9 EXTENSION OF POLICY PERIOD If through circumstances outside the Insured Person s control,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inclement weather, natural disaster, hospitalization due to Severe Body Injury arising as a result of sickness or accident, the insured journey may be extended beyond the period stated in this Policy, the Company will automatically extended the Policy Period free of charge for such a period as is reasonably necessary for completion of such insured journey. CHAPTER III SUM INSURED ARTICLE 10 SUM INSURED Sum Insured referred to in this Policy means the benefit amount for relevant coverage of each Insured Person as stated in the Schedule. In case of any changes in such amount as a result of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Policy or by endorsement(s) hereto, the changed amount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sum insured. CHAPTER IV BENEFITS ARTICLE11 ACCIDENTAL DEATH, BURNS AND DISMEMBERMENT BENEFIT This benefit may be referred to as ADD. The aggregate benefits payable under this Article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stated in Article 10. (1) Accidental Death Benefit: In case of an Accident to any Insured Person during the Policy Period which results in death within one hundred and eighty (18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Accident during a travel, the Company shall, up to the limit stated in the Schedule, pay the death beneficiary/beneficiaries the death benefit. If the said Insured Person has received benefits payable under paragraph (2) or (3) of this Article before his/her death, the benefit payable for Accidental Death shall be the balance after deduction of any paid benefits. (2) Accidental Dismemberment Benefit: If, whilst the Policy is in force, any Insured Person sustains an injury which results in any dismemberment listed in the Schedule of Benefits for Dismemberment ( Table 1 ) within one hundred and eighty (180) days from the date of Accident during a travel, the Company shall pay the Insured Person the Dismemberment Benefit equal to an amount derived by applying the percentage specified in the said Table 1 to the limit stated in the Schedule applicable to such Insured Person.

36 If multiple dismemberments occur to the same part of the body as a result of one Accident, only one of the Accidental dismemberment Benefits shall be paid, and that will be the higher or highest percentage of sum insured for that part of the body. If multiple dismemberments occur to the same part of the body as a result of different Accidents, the higher or highest percentage of the sum insured for dismemberment of that part of body shall be paid only. If a subsequent Accident results in a more serious dismemberment after benefits have been paid, any previous payment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further payment for this subsequent dismemberment. No further payment shall be made if the previous dismemberment is of a more serious degree. If multiple dismemberments as listed in Table 1 occur to a different part of the body as a result of the same or different accident, the Company shall pay the percentage of sum insured for each such dismemberment provided that total payments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 stated in the Schedule. (3) Accidental Burns Benefit: If, while the Policy is in force, any Insured Person sustains an accidental injury which results in any Third Degree Burns listed in the Schedule of Benefits for Third Degree Burns ( Table 2 ) from any accident during a travel, the Company shall pay the Insured Person the Accidental Burns Benefit equal to an amount derived by applying the percentage specified in the said Table 2 to the limit stated in the Schedule applicable to such Insured Person. If the Insured Person suffers multiple Burns to the same part of the body as a result of one Accident, only one of the Accidental Burns Benefits shall be paid and that shall be the higher or highest percentage of sum insured for the body part. If multiple Burns occur to the same part of the body as a result of different Accidents, only one of the events shall be paid for the more serious injury. If subsequent Burns are of a higher benefit, benefit payment shall only be made after deducting any previous benefit payments. If previous Burns are of a high benefit, no indemnity shall be paid for this subsequent injury. If the Insured Person suffers Burns on a different body part as a result of a different Accident or the same Accident, the Company shall pay the benefit amount for each Accidental Burn provided that total payments shall not exceed the limit stated in the Schedule. If the Insured Person is afforded the same benefits under several comprehensive insurance policies (excluding group insurance) for the same travel by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shall only make payment up to the benefits under the policy with highest limit, and refund premium paid for such other same benefits under other policies. CHAPTER V EXCLUSIONS ARTICLE 12 EXCLUSIONS The Company shall not pay under this Policy for any injury arising as a result of: (1) any wars, military actions, riots, strikes or armed insurrection; (2) any explosions, burning or radiation caused by biological, chemical or atomic weapons, or atomic or nuclear equipment; (3) any intentional actions by Policyholder or beneficiary; self-inflicted injuries or suicide by the Insured Person whether sane or insane; (4) fighting, being attacked or being murdered resulting from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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