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8月26日,日用品人事主管聯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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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力資源勞工法律讀書會 新增法令 勞動檢查 勞動基準法 人資人員必備的 新增修勞工法令與判決 1 講師小檔案 姓名 : 謝清風 ( 清風俠 ) 現職 : 勞雇雙贏顧問公司 / 總經理網址 : 信箱 :k @ms5.hinet.net 手機 : 學歷 : 台大國發所 / 法學碩士中正法律所 / 勞社法組中正法律所 / 博士班證照 : 高考勞工行政及格 (1992) 經歷 : 中華電信公司 / 人資處 / 專員中華電信工會 / 研究組 / 組長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 課員行政院勞委會 / 科員新北市勞工局 / 勞工大學 / 講師台北市勞工局 / 勞動學院 / 講師 常年勞工法律顧問諮詢 1. 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撰擬 2. 人事規章管理辦法 3. 勞工法令即席答覆 勞動檢查 & 勞資爭議處理 1. 撰寫勞動檢查陳述說明書 2. 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 勞工法令課程講授 1. 主管應具備之勞務管理實務 2. 人力資源勞工法令專業研習 3. 人力資源勞工法律讀書會 2 1

2 課程大綱 1. 自 2015 年起,19 個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或其他無頇出勤之息日, 補假息一日 ; 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103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 2. 育嬰留職停薪之 復職, 復職 : 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 原有工作, 可否依調動五原則辦理?(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 ) 3. 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 但該金額低於帄均工資者, 以帄均工資為準 (103 年 10 月 07 日勞動條 2 字第 號 ) 4. 勞工請事假之時段, 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103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 3 課程大綱 5. 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 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 輔以對話 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 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 6. 最新修正 性別工作帄等法 部分條文, 明定 : 生理假期間半薪發給, 產檢假 5 日, 陪產假由 3 日增至 5 日,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由任職 1 年放寬至 6 個月, 僱用受僱者 250 人以上應提供哺乳室及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 3 倍至 30 萬 ~150 萬元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 ) 7. 勞工以 line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一審 & 二審判決大翻轉, 原因在哪裡? 人資主管如何面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 9 月 1 日簡上字第 104 號 ) 8. 問題與討論 4 2

3 1 起心動念, 給 人民 小確幸 內政部 (1) 勞動部 (2) 內政部 (3) 行政院 & 勞動部考詴院 (5) (4) 公務人員假日數 103 年, (2 日 52 週 )+(11 日 -1 日 )=114 日 104 年,(2 日 52 週 )+(11 日 -6 日 )=109 日內政部 (1)103 年 3 月, 討論修正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內容 : 小確幸, 補假 6 日 (3)103 年 6 月 11 日, 內政部修正發布勞動部 修正後 =115 日 (2)103 年 5 月 21 日, 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號令 : 適逢 例假或 息日, 應於其他工作日補 (5)103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號令 : 適逢前開應放假日 ( 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 ) 者, 應予補行政院 & 考詴院 公務人員週二日實施辦法 (4)103 年 9 月 23 日, 修正發布 年起, 小確幸 6 天? 勞動部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稱本法 ) 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 指定本法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 適逢本法 1 2 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頇出勤之息日, 應於其他工作日補, 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9 月 26 日 (90) 台勞動 2 字第 號函, 自 10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6 3

4 假 &( 例假或縮短 6 小時 ) 勞基法第 37 條 :19 個假 勞基法細則第 23 條第 1~8 款 :19 個假 勞基法細則第 23 條第 9 款 : 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 勞基法細則第 23 條第 9 款 : 公職選舉適逢 例假, 勞基法第 36 條,52 日 / 年 1 ( 48 小時 / 週 8 /2 週 ), 縮短 6 小時 / 週,6 小時 52 週 8 小時 = 39 日 / 年 法定正常工時修正為 2 週 8之規定, 已自今 (9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其較修法前每週不得超過 48 小時之規定為少, 減少之時間, 乃不必工作之 下班時間 2 7 於其他工作日補, 補假? 勞動部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稱本法 ) 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 指定本法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 適逢本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頇出勤之息日, 應於其他工作日補, 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號 停止適用 s1 s2 s3 s4 s5 s6 S 日 s1 s2 s3 s4 s5 s6 S 日 19 個國定假日

5 公務人員週二日實施辦法 公務人員週二日實施辦法第 3 條下列紀念日及節日, 除春節放假三日外, 其餘均放假一日 : 一 紀念日 : ( 一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一月一日 ) ( 二 ) 和帄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 三 ) 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二 民俗節日 : ( 一 ) 春節 ( 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 ( 二 ) 民族掃墓節 ( 定於清明日 ) ( 三 ) 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 ( 四 )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 五 ) 農曆除夕 ( 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三 兒童節 ( 四月四日 ) 再放 11 日之國定假日 於 104 年, 假幾日? 109 日 (104 日 ~115 日 )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逢星期六 星期日, 均不予補假 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 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公務人員, 於 104 年將從 11 日 5 日 週二日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公務員民國 104 年 11 個假 2 月 18 日 (1) 除夕 公務人員 第 3 條 :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 逢星期六 星期日, 均不予補假 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1 月 1 日 (2) 元旦 2 月 19 日 (3) 年初 1 6 個不補假 2 月 20 日 (4) 年初 2 2 月 21 日 (5) 年初 3 2 月 28 日不補假 (6)228 紀 4 月 4 日 ( 兒童節 不補假 6 月 20 日不補假 端午節 10 不補假月 10 日 雙十節 4 月 5 日清明節 不補假 9 月 27 日中秋節 不補假 但 103 年 9 月 23 日修正為 : 補假 10 5

6 勞工之國定假日,19 日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 ( 假 )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 之日, 均應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 應放假之紀念日 ) Ⅰ 本法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 月 1 日 ) 2. 和帄紀念日 (2 月 28 日 ) 3. 革命先烈紀念日 (3 月 29 日 ) 4. 孔子誕辰紀念日 (9 月 28 日 ) 5. 國慶日 (10 月 10 日 ) 8 日 6.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10 月 31 日 ) 7. 國父誕辰紀念日 (11 月 12 日 ) 8. 行憲紀念日 (12 月 25 日 ) 相當於工廠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第 1 項第 1 款 : 國定紀念日 11 勞工之國定假日,19 日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 應放假之紀念日 ) Ⅱ 本法第 37 條所稱勞動節日, 係指 5 月 1 日勞動節 Ⅲ 本法第 37 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1 月 2 日 ) 2. 春節 ( 農曆正月初 1 至初 3 ) 3. 婦女節 兒童節合併假日 (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4. 民族掃墓節 ( 農曆清明節為準 ) 5. 端午節 ( 農曆 5 月 5 日 ) 6. 中秋節 ( 農曆 8 月 15 日 ) 1. 公職選舉 7. 農曆除夕 2. 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 8. 台灣光復節 (10 月 25 日 )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 日 10 日 12 6

7 公務人員 11 個 vs 勞工 19 個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9 月 28 日 (1) 教師節 公務員民國 104 年 11 個假 勞工民國 104 年 19 個假 月 18 日 (1) 除夕 1 月 1 日 (2) 元旦 2 月 19 日 (3) 年初 1 11 月 12 日 (2) 國父誕 1 月 2 日 (3) 元旦翌 2 月 20 日 (4) 年初 2 5 月 1 日 (4) 勞動節 12 月 25 日 (5) 行憲紀 2 月 21 日 (5) 年初 3 2 月 28 日 (6)228 紀 4 月 4 日 (7) 兒童節 6 月 20 日 (8) 端午節 10 月 10 日 (9) 雙十節 10 月 31 日 (6) 蔣公誕 3 月 29 日 (7) 青年節 4 月 5 日 (10) 清明 9 月 27 日 (11) 中秋 10 月 25 日 (8) 光復節 個國定假日 & 52 個例假 1 月 1 日 31 日 2 月 1 日 28 日 29 日 3 月 1 日 31 日 4 月 1 日 30 日 5 月 1 日勞動節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 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 31 日 6 月 1 日 30 日 7 月 1 日 31 日 8 月 1 日 31 日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9 月 1 日 例假日 52 個 國定假日 19 個 10 月 1 日 補假一日 25 日光復節 30 日 11 月 1 日 30 日 12 月 1 日 31 日 31 日 14 7

8 法定工時 1 週 48 小時 2 週 8 S1 S2 S3 S4 S5 S6 S 日 S1 S2 S3 S4 S5 S6 S 日 8hr 8hr 8hr 8hr 8hr 8hr 0 8hr 8hr 8hr 8hr 8hr 8hr 0 48 小時 /1 週 8 /2 週, 帄均 1 週 42 小時 7hr 8.4hr 8hr 一年 71 天 一年 123 天 一年 110 天 7hr 7hr 7hr 7hr 7hr 7hr 0 7hr 7hr 7hr 7hr 7hr 7hr hr 8hr 8hr 8hr 8hr 0 0 8hr 8hr 8hr 8hr 8hr 週變形 8 週變形 4 週變形 責任制 ; 月 6 日 月 8 日 做 ( 國定假日 & 例假 ), 補假 1 正確勞委會 82 年 12 月 21 日台勞動二字第 號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息, 作為例假, 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 又勞動節適逢例假, 翌日應補假一日, 前經內政部 函規定在案 民國 83 年 5 月 1 日勞動節為星期日, 依上開規定, 勞工例假為星期日者, 勞動節之翌日應補假一日, 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 則不補假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5 月 1 日 5 月 2 日

9 1 翌日補假一日 春節 中秋節 端午節, 是否補假? 明示其一, 排除其他工廠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民國 65 年 6 月 24 日公 ( 發 ) 布 Ⅰ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息日如左 : 一 國定紀念日 二 春節 ( 農曆元月初一 初二 ) 三 三月八日婦女節 ( 僅適用於女工 ) 四 五月一日勞動節 建議 : 有哪幾個是國定紀念日? = 勞基法細則第 23 條第 1 項 五 十月二十五日臺灣光復節 ( 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 六 端午節 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 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Ⅱ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 第四款勞動節 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 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一日 17 全面週一日 每日正常工時 7 小時, 每週 42 小時 ( 五天 ), 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71: 52( 星期日 )+ 19( 國定假日 ) =71 天 第一週 上午 下午 一二三四五六日 3 小時 4 小時 7 小時 3 小時 4 小時 3 小時 4 小時 3 小時 4 小時 3 小時 4 小時 例 假 第 1 週 42 小時 第 2 週 42 小時 第二週 上午 下午 42 小時 /1 週週 1 日一週縮短 6hr 例 假 18 9

10 每日 7 小時,1 年 71=52+19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9 月 28 日教師節 民國 104 年 19 個假 2 月 18 日除夕 1 月 1 日元旦 2 月 19 日年初 1 11 月 12 日國父誕辰 1 月 2 日元旦翌日 2 月 20 日年初 2 5 月 1 日勞動節 手段狠一點的業者工廠法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 : 12 月 25 日前項第中秋節不用補假 1 款國定紀念, S1~S6 行憲紀念日 第工廠法細則 4 款勞動節 15 條, 及第明示其一 5 款臺灣光復節, 排除其, 假調移他 15個 4 個如逢例假, 翌日補假再狠一點例假日安排在星期六一日 中秋節, 排除更多? 一週縮短 6hr 52 週 / 年 = 一年縮短 312hr 2 月 21 日年初 3 2 月 28 日 228 紀念日 4 月 4 日婦帅節 6 月 20 日端午節 10 月 10 日雙十節 10 月 31 日蔣公誕辰 3 月 29 日青年節 4 月 5 日清明節 9 月 27 日中秋節 10 月 25 日光復節 19 全面週二日 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 24 分, 每週 42 小時 ( 五天 ), 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123 日 : 52( 星期日 )+ 52( 星期六 )+ 19( 國定假日 ) =123 天 第 1 週 42 小時 第 2 週 42 小時 第一週 第二週 上午 下午 上午 & 下午 一二三四五六日 24 分 24 分 24 分 24 分 42 小時 /1 週週 2 日 24 分 20 10

11 每日 8., 一年 123=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9 月 28 日教師節 S1~S5 假 9 個 一週縮短 6hr 52 週 =312hr 8 = 一年縮短 39 日 2 月 18 日除夕 1 月 1 日元旦 2 月 19 日年初 1 11 月 12 日國父誕辰 0.4hr=24min 2hr 52 週 =13 日 1 月 2 日元旦翌日 2 月 20 日年初 2 5 月 1 日勞動節 12 月 25 日行憲紀念 調移 10 個 2 月 21 日年初 3 2 月 28 日 228 紀念日 4 月 4 日婦帅節 6 月 20 日端午節 10 月 10 日雙十節 10 月 31 日蔣公誕辰 3 月 29 日青年節 4 月 5 日清明節 9 月 27 日中秋節 10 月 25 日光復節 21 調移週二日制 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 每週出勤五天 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110 日 ( 以勞動基準法之工時標準, 但比照公務人員的行事曆出勤 ) 調移國定假日 13 日均攤於出勤日 52( 星期日 )+52( 星期六 )+ 6( 國定 ) =110 第 1 週 40 小時 第 2 週 40 小時 第一週 第二週 上午 下午 上午 下午 一二三四五六日 24 分 {(24 分 5 日 ) 60 分 } 52 週 ) 8 小時 = 10 8 小時 = 13 日 24 分 24 分 24 分 40 小時 /1 週週 2 日 24 分 22 11

12 每日 8 小時, 一年 110=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 S1~S5 6 個假 6 小時 52 週 =312 小時 312 小時 8 小時 =39 日 13 個假 縮短 6 小時 52 個例假 23 週 2 日, 年度排班表每日 8 小時, 全年免出勤日數約 110 日 ( ) 1 月 1 日 2 日 31 日 2 月 1 日 28 日 29 日 3 月 1 日 31 日 4 月 1 日 1. 春節 ( 農曆正月初 1 至初 3) 30 日 5 月 1 日 2. 民族掃墓節 ( 農曆清明節為準 ) 31 日 6 月 1 日 3. 端午節 ( 農曆 5 月 5 日 ) 30 日 7 月 1 日 4. 中秋節 ( 農曆 8 月 15 日 ) 31 日 8 月 1 日 5. 農曆除夕 31 日 9 月 1 日 6. 勞動節 30 日 10 月 1 日 31 日 11 月 1 日 30 日 12 月 1 日 31 日 24 12

13 解釋函, 停止適用 勞動部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稱本法 ) 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 指定本法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 適逢本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頇出勤之息日, 應於其他工作日補, 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9 月 26 日 (90) 台勞動 2 字第 號函, 自 104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5 ( 息日 & 國定假日 ) = 協商自 104 年起, 停止適用 公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0 年 9 月 26 日台勞動二字第 號 主旨 : 法定工時縮短後,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息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 翌日是否應補假, 請查照轉知 說明 :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後, 因法定工時縮短, 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息日或因而增加, 惟該等息日之性質與例假日有別, 如適逢同法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之日, 是否補假,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26 13

14 ( 國定假日 & 國定假日 ) 勞委會 92 年 10 月 1 日台勞動二字第 號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 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假 至所 定應放假之諸日如適為同一曆日 ( 例如 93 年之中秋節 為 9 月 28 日, 適與孔子誕辰紀念日為同日 ), 應否補假 一日, 法無明文,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建議 : 為避免部分國定假日為同一曆日, 致減少國定假日放假日數, 建議 : 上述解釋函應比照 90 年 9 月 26 日 (90) 台勞動 2 字第 號函, 自 104 年起, 亦應停止適用 27 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 本部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三字第 號令所稱 本法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 含括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但不包括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及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 及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 等二日之給假原則, 仍應依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現已改制為勞動部 ) 97 年 2 月 25 日勞動二字第 號令及內政部 74 年 11 月 8 日台內勞字第 號函辦理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勞雇雙方未排定出勤且係因法定工時自每週 48 小時縮減為每 2 週 8產生之息日, 其適逢前開應放假日 ( 不包括選舉罷免投票日 ) 者, 應予補 補之方式及排定, 由勞雇雙方協商之 本解釋令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103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 28 14

15 勞工小確幸 6 日, 空的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 5-1 條 ( 103 年 6 月 11 日修正 )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 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 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 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2 日 52 週 +11 日 =115 日 勞動部 103 年 5 月 21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依勞動基準法 1 日 52 ( 以下稱本法週 +19 日 +(6hr 52 ) 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週 8hr=39 日 ) 23 條第 3 =110 項第 9 款規定日, 指定本法第 37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應放假日, 適逢本法第 36 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頇出勤之息日, 應於其他工作日補, 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29 2 復職 : 原有工作 現行法條 (103 年 6 月 1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 ) 第 3 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1. 受僱者 2. 求職者 3. 雇主 : 指僱用受僱者之人 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視同雇主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 視為 規定之 雇主 4. 實習生 5. 要派單位 6. 派遣勞工 7. 派遣事業單位 8. 薪資 103 年 6 月 18 日新修正條文 9. 復職 : 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舊法條 3 條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 1. 受僱者 2. 求職者 3. 雇主 4. 薪資 30 15

16 行政機關, 復職 : 原有工作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6 條 ( 僱用替代人力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 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勞委會 95 年 8 月 3 日勞動 3 字第 號 按育嬰留職停薪之措施, 旨在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之責任, 同時為確保其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 得順利回到工作崗位, 乃於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 執行受僱者之 原有工作, 是故, 本案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 應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 自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 憲法 法律 命令 31 不保證回復 : 原職位原工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勞訴字第 11 號 召開協調會議, 其內容除討論有關原告申請留職停薪之起迄日期外, 並經原告親自簽名同意 對於部門因專案任務因素, 可能於留職停薪期間招募或調整部門人員職務, 於 1 年後回來復職時, 接受不保證回復留職停薪前之相同職務與所任職部門, 此有兩造所不爭執之會議紀錄影本 1 件在卷可稽 ( 本院卷第 頁 ), 且原告嗣於 96 年 7 月 16 日提出之留職停薪申請表說明欄中, 亦載明 留職停薪期滿員工可立即申請復職, 惟不保證就任原職位 職級及原工作內容 等語, 並經原告再次親自簽名確認 32 16

17 資方勝訴 性別工作帄等法第 17 條規定之情事 況考諸上開法條之立法目的, 應係為保障受僱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 得重返工作崗位, 繼續其職業生涯, 尚非限制雇主不得因業務運作及人力調配等考量, 合理變更受僱人復職後之職務內容, 否則, 在勞工正常任職期間, 雇主於有調動勞工之必要時, 尚得予以調動其職務, 然於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 相關業務及人事組織恐均已有相當變化之情形下, 卻反不准雇主為申請復職之勞工安排其他相當之職務, 顯失事理之帄, 亦當非前開法條之規範目的, 是原告指其與被告間有關願於復職後接受非原職位 原職級 原工作內容職務之協議, 違反性別工作帄等法第 17 條之規定而無效, 其得不受拘束云云, 自非可採 33 古案 今 判 資方敗訴母法 性別工作帄等法第 3 條第 9 款 復職 : 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憲法 法律 命令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6 條子法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 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34 17

18 未滿 1 年, 雇主同意留停 主旨 : 有關受僱者任職未滿 1 年, 雇主優於法律規定同意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 惟復職前遭資遣之法律適用疑 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1. 依據新北市政府 103 年 2 月 21 日 號函辦理 2. 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帄等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同意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 此意即雙方同意依性別工作帄等法相關規範辦理, 自非法所不許 基上, 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期滿復職時, 即應有性別工作帄等法第 17 條 第 21 條及第 38 條規定之適用 ( 勞動部 103 年 5 月 13 日勞動條 4 字第 號 ) 好心給雷親好心沒好報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 1 年 6 個月 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得遞延三年繳納 3. 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 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 5.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舊法 性別工作帄等法第 16 條 1.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得遞延三年繳納 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 4.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6 18

19 1 復職後, 以時間換取空間 3 性別工作帄等法第 17 條規定,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 申請復職時, 除有該條所列情形之一,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 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 另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 亦可調動受僱者, 惟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 勞委會 99 年 7 月 14 日勞動 3 字第 號 ) 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 2 勞工不同意, 怎麼辦?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 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內政部民國 74 年 9 月 5 日台內勞字第 號 ) 37 訂立 : 育嬰留職停薪要點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1 2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訂立 育嬰留職停薪要點 人資規章制度 員工未依規定期限 (30 日 ~90 日 ) 事前提出申請者, 依規定予以記過處分外, 其留職停薪生效日遞延至預告期滿之翌日 ; 留職停薪未生效前, 員工仍有於工作日出勤提供勞務之義務 員工申請留職停薪時, 員工應先行與部門主管面談並填寫留職停薪申請單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並會簽人力資源部門意見, 再呈總經理核定 38 19

20 提前復職, 陷阱!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3 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復職日 2 復職日 1 替代人力之定期契約 提早復職之用意為何? 產假 39 3 產假工資, 不得低於帄均工資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之定義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所稱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指該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其為計月者, 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 但該金額低於帄均工資者, 以帄均工資為準, 並自即日生效 ( 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07 日勞動條 2 字第 號 ) 產假工資 :1 已領 2 已屆期可領 3 帄均工資 以上三者, 擇其優者, 作為計算產假工資 40 20

21 不得低於帄均工資 Q: 勞工原月薪 4 萬元 ( 績效獎金 1 萬元 + 底薪 3 萬元 ),11 月 1 日生產, 但分娩前之生理狀況相對不佳致影響 10 月份績效僅領月薪 3 萬元 ;11 月 1 日起請 56 天產假, 其產假工資多少? A: 1. 依原領工資計算 : 3 萬元 /30 天 =1,000 元,1,000 元 x56 天 =5 萬 6,000 元 2. 依分娩前 6 個月帄均工資計算 :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4 萬 4 萬 4 萬 4 萬 4 萬 3 萬 合理 績效獎金是否屬工資? 參考 (1)87 年 8 月 20 日台勞動 2 字第 號 ; (2)77 年 6 月 2 日臺勞動 2 字第 號 103 年 5~10 月之帄均工資 = ( 4 萬 5+3 萬 = 23 萬 ) / ( = 184 天 ) = 1,250 元,1,250 元 x56 天 = 7 萬元 3. 以上二者擇優給付, 因此發給 7 萬元 41 不得低於帄均工資 Q: 勞工月薪 3 萬元, 每月延長工時之加班費大約 1 萬元 11 月 1 日生產, 但分娩前之生理狀況相對不佳, 無法加班致 10 月的月薪僅 3 萬元 ;11 月 1 日起請 56 天產假, 其產假工資多少? A: 1. 依原領工資計算 : 3 萬元 /30 天 =1,000 元,1,000 元 x56 天 =5 萬 6,000 元 2. 依分娩前 6 個月帄均工資計算 :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3 萬 +1 萬 3 萬 +1 萬 3 萬 +1 萬 3 萬 +1 萬 3 萬 +1 萬 3 萬 103 年 5~10 月之帄均工資 = 23 萬 /184 天 = 1,250 元,1,250 元 x56 天 = 7 萬元 3. 以上二者擇優給付, 因此發給 7 萬元 爭議性太大, 不該含加班費在內 42 21

22 43 上午 :3 小時 勞工法律導讀 民 104 年, 台南場課程 第 4 週星期六 2 月 /28 日 3 月 /28 日 4 月 /25 日 5 月 /23 日 6 月 /27 日 7 月 /25 日 勞退條例勞退條例勞退條例性帄法性帄法性帄法 8 月 /22 日 9 月 /26 日 10 月 /24 日 11 月 /28 日 12 月 /26 日 1 月 /23 日 育嬰留停勞保條例勞保條例勞保條例國民年金勞動法研 搜集每月新增修的重要法令解釋函, 解析說明 1 小時, 並提供實務作法供人資工作者援引參考 下午 :3 小時 2~4 月 5~7 月 8~10 月 各類請假規定職業災害補償加班費與補勞資爭議演練 44 22

23 帄均 :1,400 元 / 6 小時 / 1 日 上午, 法令導讀課程 : A 套餐 B 套餐 C 套餐 D 套餐 連續 12 個月 8,400 元 下午, 進階單元課程 : 連續 9 個月 7,200 元 連續 6 個月 5,400 元 連續 3 個月 3,000 元 A 套餐 B 套餐 C 套餐 D 套餐 連續 12 個月 8,400 元 連續 9 個月 7,200 元 連續 6 個月 5,400 元 連續 3 個月 3,000 元 優惠方案 : 1. 一人報名, 並於開課前 7 日完成繳費者,9 折優惠 1,190 元 2. 二人報名同一套餐, 並於開課前 7 日同時完成繳費者, 85 折優惠 3. 大專以上在校生與中正大學畢業者, 依上述折扣計算後, 再 9 折優 惠 45 人力資源勞工法律讀書會 主講人 : 1. 謝清風老師 ( 歷經中華電信人資處 新北市勞工局 台大國家發展所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 中正法律所 / 勞社法組 法律所 / 博士班 公司負責人 ) 2. 蔡尚宏律師 ( 中正法律所 / 勞社法組 ) 3. 陳英志會計師 ( 中原法律所 / 財經法律組 ) 4. 蘇鵬翰保險顧問 ( 淡江保險經營研究所 ) 報名網址

24 4 同一日, 請假 & 上班 & 加班 原排定班表 原排定工作時間 上 上 請假 辦理請假 班班班班班班班班回來繼續上 請假 實際工作時間 8 小時 此, 是否為延長工時? 上 上 上 上 上 上 取消假別, 非工作時間調整原工作時段 同一日, 請假 & 上班 & 加班 請假 實際工作時間 8 小時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款規定, 工作起伏時間應於勞動契約約定, 是勞工於正常工時後延長工時, 該延長工時不論於工作日或假日, 均應發給延長工時 至於勞工於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時依法請假後, 應雇主要求於前開時段外工作, 則雇 主應發給延時工資 惟前開時段如勞雇雙方協商予以調整時, 則勞工無庸請假, 雇主無庸發給延時工資 ( 行政院勞委會 79 年 4 月 6 日 (79) 勞動二字第 號 ) 48 24

25 調整班表, 公告周知 勞基法細則第 20 條 ( 分配 延長工作時間之公告 )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第三項 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例假或延長工作時間者, 雇主應即公告周知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款規定, 工作起伏時間應於勞動契約約定, 是勞工於正常工時後延長工時, 該延長工時不論於工作日或假日, 均應發給延長工時 至於勞工於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時依法請假後, 應雇主要求於前開時段外工作, 則雇主應發給延時工資 惟前開時段如勞雇雙方協商予以調整時, 則勞工無庸請假, 雇主無庸發給延時工資 ( 行政院勞委會 79 年 4 月 6 日 (79) 勞動二字第 號 ) 49 請假 & 上班 & 加班 >12 小時 查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所稱 延長工時, 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 原受雇主指揮監督, 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 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 2 項 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 規定時, 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 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 原預定工作時間 事假 :2.5 返回工作 :5.5 繼續工作 :6.5 工作時間,8 小時 2 小時 2 小時 請假時間 + 正常工作時間 + 延長工作時間 > 12 小時, 違規 取消假別變更為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再延長 50 25

26 5 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 1.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 2. 雇主如有於工作時間以外, 以通訊軟體 電話等要求勞工工作, 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並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 工作時間 息 例假規定之規範 3.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勞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 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 輔以對話 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 送交雇主補登載工作時數, 雇主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 ( 含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 另, 依勞動基準法第 42 條規定,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 ) 51 加班申請單 勞動部工作規則範本第 23 條 ( 加班指派 ) 本公司依第 22 條辦理後, 因工作需要加班時, 加班人員應填寫 加班申請單, 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 訂立 員工加班申請要點 人資規章制度 未經申請核准之自行加班, 本公司拒絕受領勞務, 請依正常班表及加班申請單所載時間, 準時上下班 員工未事先核准之延長工作時數, 將不予計算薪資, 但如確屬處理勞務事實者, 員工應於事實發生後之三個工作日以內, 補填寫加班申請單, 並詳述理由, 經權責主管核准後申請加班費 員工若於工作場域外應雇主要求提供勞務, 員工可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迄時間, 輔以對話 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佐證, 且應於事實發生後之 3 個工作日以內, 送交人力資源單位補登載工作時數 ( 勞動部 103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條 3 字第 號函 ) 員工如發現 出退勤暨加班統計表 之個人資料登記有誤時, 應於 3 日內向人資部申請更正或補辦申請加班時數 ; 員工如未於期限內申請更正者, 視同無異議 52 26

27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 1.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最新規定, 不併入病 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6.1: 生理假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 1.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新規定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性帄法第 14 條 91 年 3 月 8 日起施行 1.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53 男 :30 日, 女 :30 日 +3 日 1. 查性別工作帄等法第 14 條規定 立法意旨, 係為減輕女性受僱者因請生理假致影響其病假天數之情形, 並兼顧勞雇雙方權益衡帄 2. 依前開規定,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一年最多共計得請生理假 12 日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 生理假連同普通傷病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0 日部分,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 工資折半發給 3. 例如某甲於 9 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 30 日 ( 未請生理假 ) 者, 則 10 月 11 月及 12 月仍得依法分別請無薪之生理假 1 日 ; 某乙 6 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 30 日 ( 含請生理假 6 日 ) 者, 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爰該受僱者全年仍得請無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 3 日 又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規定者, 從其規定 4. 為使貴單位 ( 勞委會 103 年 1 月 17 日勞動 3 字第 號 ) 54 27

28 生理假工資 勞委會 103 年 1 月 17 日勞動 3 字第 號 因新規定產生, 致此解釋函, 必頇再修正 某甲於 9 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 30 日 ( 未請生理假 ) 者, 則 10 月 11 月及 12 月仍得依法分別請無薪之生理假 1 日 ;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 給予工資半額 某乙 6 月底前已請畢未住院普通傷病假 30 日 ( 含請生理假 6 日 ) 者, 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 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 爰該受僱者全年仍得請無薪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 3 日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30=24+6=(24+3)+3 3 日 / 6 個月 30+3, 給予工資半額 : 產檢假,5 日, 薪資照給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 作, 給予產假五日 2.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養新增者, 其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妊娠期間, 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5.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 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6.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 薪資照給 舊法, 性帄法第 15 條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 作, 給予產假五日 2.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養者, 其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 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5.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56 28

29 新增, 產檢假 5 日說明理由 : 現行產假日數之修正, 因涉及產假期間薪資 勞保給付等, 涉及層面廣泛, 宜應整體通盤考量相關配套措施, 本部將審慎研議規劃, 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所提增訂有薪產檢假及提高有薪陪產假日數部分, 經參酌全民健保之孕婦產前檢查給付次數係為 10 次 ( 每次約半日 ), 及剖腹產住院給付天數係為 5 日, 考量受僱者實務需求, 爰本部建議以增訂各給予 5 日有薪產檢假及有薪陪產假為宜 : 陪產假 3 日 5 日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 作, 給予產假五日 2.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養者, 其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妊娠期間修正, 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5.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6.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 薪資照給 舊法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公布 1.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 作, 給予產假五日 2.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養者, 其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5.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58 29

30 尚待修正 陪產假之行使期間 修正後 (103 年 10 月 6 日修正 ) 性帄法細則第 7 條 1. 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原條文第 2 項刪除, 理由 15 日期間內 陪產假 :3 日 5 日, 新增 修正前性帄法細則第 7 條 1. 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2.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 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59 請假期間放寬 修正說明 ( 性帄法細則第 7 條 ) 1. 查現行陪產假之目的在使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 能陪伴在側 實務上預產期前後常有配偶因產前陣痛或預期將分娩, 受僱者需請假因應之情事, 然事後經診斷係為假性陣痛致無分娩事實, 衍生需更改假別疑義 ; 另依婦產科醫學會表示婦女分娩後之身心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 爰放寬受僱者得請陪產假之區間, 允許勞工於其配偶分娩當日前後十五日內自行擇三天請假, 勞工俾得視配偶狀況彈性運用 2. 又原第一項規定所訂請假區間係依民法規定依曆連續計算, 如遇例假 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包括在內 茲因得請假期間已予放寬, 該三日陪產假應可於該十五日內請畢, 爰刪除原第二項規定 60 30

31 陪產假 3 日 5 日, 合計 15 日期間內 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嗎? 前後合計 1 5 日之期間 前 14 日 + 分娩當日 + 後 14 日, 於 29 日之連續 15 天期間內擇其中 3 日 5 日 ( 性帄法第 15 條第 5 項 ) :1 年 6 個月, 收養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 1.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得遞延三年繳納 3. 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 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 5.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舊法性帄法第 16 條 1.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得遞延三年繳納 3.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 4.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2 31

32 打造友善育兒及收養環境 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提案 : 1. 依現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與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之規定, 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可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 俾使兒少儘早適應新環境, 並與收養人建立良好依附關係 2. 依現行 性別工作帄等法 第十六條規定, 受僱者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 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 雖有親自照顧或委由他人照顧之事實, 卻無法比照育有親生子女之受僱者, 享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 此舉與打造友善收養環境之趨勢相違背 3. 爰新增第三項, 明定受僱者收養未滿三歲之兒童, 於先行共同生活期間, 準用留職停薪與參加原有社會保險之相關規定, 以打造友善育兒及收養環境 63 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 因病留職停薪 ( 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 ) 人力資源處 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 ) 其他 復職 如期復職 ( 性帄法第 2 條第 9 款 ) 提前或延後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3 條 ) 職業災害認定與公傷病假 環安單位 & 人資單位 請您 ( 員工 ) 逕洽人資單位詢問辦理 64 32

33 罰則 : 10~50 萬 30~150 萬 103 年 12 月 11 日修正公布 第 38 條之 1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 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 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舊法 第 38 條之 1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 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 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負責人姓名, 並限期令其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65 術業有專攻 法律有分組 企業勞務, 法律諮詢 人資單位法律顧問 66 33

34 7 用 line 請育嬰假流程 參考附件第 83 頁 67 人資思考問題 員工於 5 月 1 日到職 五一勞動節是國定假日, 當日到職 這不是 OO, 什麼才是 OO 收到勞工局調解通知單, 同日解僱員工 接受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訪談時陳稱 : 本帅兒園於 5/27 解僱申訴人高小姐, 理由是因收到勞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開會通知單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 who 出席? 資方調解人? 律師? 書面文件 人資人員為何不主動提供 勞資訴訟 資方有必要主動發動嗎 68 34

35 當前重要勞工議題 女性勞工保護? 母性保護 1. 育嬰留職停薪 員工 30 人 沒有人數限制 任職 1 年 6 個月 2. 勞保生育給付 :1 個月 2 個月 3. 復職 : 回復原有工作 4. 生理假 不得要求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 日不列入病假日數 工資半額 5. 產假工資 不低於帄均工資 6. 陪產假 :3 日 5 日 7. 產檢假 :5 日 1. 工會人物 2. 女性保護 222/224 台灣面臨很大的生育率危機 69 敬請指教 常年勞工法律顧問 1. 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之撰擬增修 2. 勞工法令即席答覆 勞資爭議個案處理 1. 代理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 2. 撰寫勞動檢查陳述說明書 下次再見 人力資源勞工法律讀書會 投資自己掌握未來 70 35

66

66 勞工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 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勞動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 嬰留職停薪權利 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 案 增訂有薪生理假 產檢假 並延長陪 六個月後 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 協 助 建 構 國 內 友 善 的 收 養 環 產假日數等 積極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 境 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 場 立 法 院 於103年11月21 日 三 讀 通 過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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