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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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務手冊 團保業務 核保規則 售後服務 [ 民國 100 年 8 月 16 日修訂 ]

2 團保業務

3 目錄 壹 團體保險的意義... 1 貳 市場對象與開發... 2 參 商品內容說明... 3 一 團體一年期定期壽險 GTL... 3 二 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 GPA... 3 三 團體住院日額保險 GHD... 4 四 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 GSH... 4 五 團體防癌健康保險 GCN... 5 六 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GDD... 5 七 團體手術醫療健康保險 GOP... 5 八 職業災害保險 GDI... 6

4 壹 團體保險的意義 一 對企業主而言 : 1. 享受稅法優惠 降低企業成本 2. 提高員工向心力 鞏固企業資產 3. 移轉雇主職業災害責任 二 對員工而言 : 4. 員工工作有保障 5. 員工保障可擴及眷屬 6. 保費低廉 保障高 三 對業務同仁而言 : 1. 為切入個人壽險前最佳暖身話題 2. 每年可領固定的佣金 3. 配合職團開拓, 增廣客源 四 與個人險比較 : 1. 費率較個人險優惠 2. 商品組合上較有彈性, 可依要保單位的需求做適合的搭配 3. 免體檢 - 1 -

5 貳 市場對象與開發 一 一般公司行號 二 地方性非招標案件團體 例 : 地方巡守隊 愛心媽媽. 等社會團體, 可針對團體運作特性專案評估 三 風險一致性之協會 例 : 扶輪社 獅子會. 等社會團體 備註 : 職業工會 協會件部份因風險不一, 則需另案評估 團體定義 : 五人以上之機關 團體 本契約所稱 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 體 : 1.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2. 依法成立之士 農 工 商 漁 林牧業之合作社 協會 職業工會 聯合團體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3. 債權 債務人團體 4.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勞工保險 軍人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計劃之團體 5. 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6.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2

6 參 商品內容說明 一 團體一年期定期壽險 GTL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以致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 保險金額 給付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致成 完全殘廢程度表 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 保險金額 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二 團體一年定期意外傷害保險 GPA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險範圍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傷害醫療保險金 ( 實支實付型 ) GMR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 給付 傷害醫療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 日額型 ) GDHI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 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 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 給付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 傷害醫療保險金日額 ( 含骨折未住院津貼 ) 3

7 三 團體住院日額保險 GHD (1)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或因此所引起之併發症, 經合格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 本公司按保險單面頁所載之 一般住院保險金日額, 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每次事故補助最長以 90 天為限 (2) 加護病房暨燒燙中心日額保險金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 本公司除依前款約定給付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之外, 本公司另按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 加護病房暨燒燙中心保險金日額, 乘以被保險人實際 住進加護病房暨燒燙中心日數 給付 加護病房暨燒燙中心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 加護病房暨燒燙中心日額保險金 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3)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住院診療的前七日 ( 含 ) 或出院後十四日 ( 含 ) 內, 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 本公司按其保險單面頁所載之 住院前門診醫療保險金日額, 乘以實際門診醫療次數給付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兩次以上時, 均以一次計 上述保險金給付, 得經要保人同意選擇附加 四 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 GSH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合格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1) 病房與膳食費用保險金 (2) 醫療費用保險金 (3) 醫師診查與會診費保險金 (4) 住院日額保險金 選擇給付 4

8 五 團體防癌健康保險 GCN 被保險人於契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第三十一天起, 經合格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本公司依照投保內容給付保險金 投保內容 : (1) 癌症身故保險金 (2) 罹患癌症保險金 (3)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4)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5) 癌症外科手術保險金 (6) 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 (7)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8)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9)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10) 癌症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 上述保險金給付, 得經契約當事人同意, 個別選擇附加 六 團體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 GDD 重大疾病 係指本契約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開始發生, 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 (1) 心肌梗塞 (2)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 腦中風 (4) 慢性腎衰竭 ( 尿毒症 ) (5) 癌症 (6) 癱瘓 (7)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七 團體手術醫療健康保險 GOP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疾病或傷害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 本公司按 5

9 保險單所載該被保險人之 保險金額 乘以 手術項目及給付比例表 所列該手術項目之給付比例, 給付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給付內容 : (1)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2)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八 職業災害保險 GDI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職業災害, 致其身體蒙受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本公司按契約內容給付保險金 1.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身故,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 平均月投保薪資 與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之差額部分的四十個月, 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2. 喪葬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身故,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 平均月投保薪資 與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之差額部分的五個月, 一次給付喪葬保險金 3.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 經治療終止後或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尚未痊癒, 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 平均月投保薪資 與 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之差額, 依其殘廢等級一次給付殘廢保險金 ( 殘廢之定義 等級及給付標準, 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4. 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的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工作, 而且符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條件者, 按其 平均月投保薪資 與勞保局已核定給付 勞工保險職業傷害月補償費 之差額每月給付 職業傷病給補償保險金, 此項給付不因契約終止而受影嚮, 惟給付最長以二年為限 被保險人因遭受職業災害且領有勞保局之職業傷病補償費, 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後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符合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者, 本公司按 平均月投保薪資 之金額的四十個月一次給付職業傷病補償保險金, 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6

10 5. 費率計算 職災保險費率係以勞保局制定之職業災害費率編號 (1~61) 號來決定, 每一類費率基礎各不相同 職災保費 =P1* 勞保薪資 +P2*( 實際薪資 - 勞保薪資 ) P1 係指平均月投保薪資等於勞保月投保薪資時, 每萬元的年繳總保費 P2 係指平均月投保薪資超過勞保月投保薪資時, 超額部分每萬元的年繳總保費 例 : 張三勞保投保薪資為 元, 實際工資為 元 設 P1 保險費率為 41/ 每萬元 P2 保險費率為 188/ 每萬元 則張三的職業災害保險年繳總保費為 : 41*(17880/10000)+188*( )/10000 = 41* *1.012 = =

11 職災保險給付勞保給付之關係表 投保薪資 身故給付 & 喪葬費用 傷病醫療薪資給付 第一年 第二年 殘廢給付比照 勞保條例分類 治療兩年後喪失 原有工作能力 超出勞保月 投保薪資的 部份 45 個月 100% ( 月投保薪資 - 勞保給付部份 ) 100% ( 月投保薪 1.5 至 60 個月 資 - 勞保給付部份 ) 40 個月 勞保月投保 薪資的部份 45 個月 1.5 至 60 個月 70% 50% 以上保險給付, 被保險員工應先向勞保局申領其依勞工保險規定應得之賠償, 迨 其賠償金額確定之後, 再就各項應付之保險金額扣除已向勞保局申領之金額, 給 付其差額 8

12 核保規則

13 目錄 壹 通則... 1 貳 高額保險投保規則... 6 參 主契約投保規則... 7 一 一般投保規則... 7 二 保險種類及其特殊投保規則... 8 三 其他投保規則 肆 附加契約投保規則 一 一般投保規則 二 保險種類及其特殊投保規則 三 其他投保規則 伍 ( 人身 ) 傷害保險投保規則 陸 新契約作業規則 一 新契約作業流程 二 新契約保件受理及報備規則 三 審閱期作業規則 四 新契約業績截止收件規則 五 壽險要保書填寫應注意事項 ( 通訊處適用 ) 六 壽險要保書填寫應注意事項 ( 經代公司適用 ) 七 保單簽收單管理準則 八 契約撤銷作業規則 :... 55

14 壹 通則 * 契約部得視案件情形 ( 如 : 年齡 職業 居住地區 財務情形 身體狀況 既往病史 理賠史 公會通報等 ), 決定進行生存調查 是否體檢 ( 含體檢項目 ) 電訪 填答問卷 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其它照會, 以評估其可保性及承保額度或計劃別 招攬人員及核保人員應依照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保險業招攬 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等法規執行保險業務 一 每一被保險人在本公司累積最高承保限額 : 累積壽險保額為 6,000 萬元, 累積傷害險保額為 1,000 萬元 二 財務核保原則 : 1. 業務員規劃保單時, 應瞭解要保人的投保動機 財務狀況 付費能力及保額規劃原因, 並依規定提供報告書及資料, 以利核保人員核保 2.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或累積同業之壽險 ( 含投資型 ) 及傷害險投保金額, 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家庭收入之 20 倍 ( 若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或學生, 則考量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年收入 ) 3.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或累積同業之年繳化保費支出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家庭年收入之 30% 4. 若有未符合 2 3 項或短期密集投保者須檢附 財務狀況告知書, 核保人員另視個案需要, 得請客戶提供相關財務證明文件 體檢 生調或電訪 1

15 三 未滿 15 足歲者及學生投保規定 : 1. 累積壽險保額最高為 500 萬 ( 若各商品之最高投保金額超過 500 萬, 則依該商品之規定辦理 ); 累積傷害險保額最高為 200 萬元 2. 未滿 15 足歲者累積同業壽險及傷害險保額最高為 1000 萬元 3. 未滿 15 足歲者累積同業壽險及傷害險保額超過 200 萬元 ( 不含 ) 以上時, 須檢附 財務狀況告知書, 核保人員另視個案需要, 得請客戶提供相關財務證明文件 體檢 生調或電訪 四 無職業 ( 待業中 ) 者, 累積壽險保額最高為 200 萬元 ; 累 積傷害險保額最高為 100 萬元 退休人員累積壽險危險保額 最高為 300 萬元 ; 累積傷害險保額最高為 200 萬元 五 以公司機關或雇主名義為要保人時, 身故受益人必須指定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法定繼承人, 否則不予承保 六 女性投保規定 : 1. 家庭主婦投保壽險累積最高保額為 500 萬元, 傷害險累積最高保額為 200 萬元 2. 女性懷孕 28 週 ( 含 ) 以上或產後 30 日 ( 含 ) 以內者暫不承保, 待產後 30 日以上再投保 3. 懷孕在 28 週 ( 不含 ) 以內者, 如欲附加各項住院醫療保險或豁免保險費附約之被保險人, 需完成普通體檢及尿液常規檢查 ( 可用產檢報告代替 ); 檢查結果正常者, 仍需同意該次懷孕所導致之相關理賠事故列為除外責任 4. 本公司得視體檢結果及相關資料, 決定是否承保或承保條件 2

16 七 早產兒投保規定 : 1. 早產兒定義 : 出生週數未滿 36 週或出生體重小於 2,000 公克 2. 受理投保條件 : 2-1. 出生體重 1,500~1,999 公克, 可於出生滿一年後申請投保 2-2. 出生體重 750~1499 公克, 可於出生滿三年後申請投保 2-3. 出生體重 <749 公克, 須至學齡七足歲以後再申請投保 3. 申請投保時, 請提供完整兒童健康手冊 出生當時及後續住院, 就診等病歷資料 ( 含生長發育 健檢結果 住院就診等相關檢查報告 ) 八 軍人投保規定 : 1. 特種任務軍人 : 傘兵 水中爆破兵 化學兵 蛙兵 佈雷爆破人員等不予承保 2. 空中及海上服勤之軍警人員 : 可投保壽險主契約 附加契約之定期保險附約 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其他醫療保險累積最高日額為 10 單位 豁免保險費附約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 ) 及傷害險則不予承保 九 身體 心智障礙者投保規定 : 身體障礙者 : 1. 依個別障礙情況, 核定需接受之體檢項目 因疾病引起之身體障礙者, 由核保人員核定應否加作相關之體檢項目及調閱病歷 2. 核保人員依一般正常核保程序, 視被保險人保險利益 體況 殘障原因 職業及財務狀況等因素決定可否承保及可承保之條件 3. 被保險人投保時已存在之身體障礙狀況須予批註除外 4. 業務員於招攬時, 應對本公司承保條件及投保規則詳加說明 心智障礙者 : 3

17 5. 中度 ( 含 ) 以上智能障礙或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認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受理投保 6. 輕度智能障礙 ( 請提供身心障礙手冊 ) 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自閉症者, 投保傳統型壽險累積保額最高限 100 萬元 核保得視必要, 核定需接受之體檢項目及調閱病歷 7. 業務員於招攬時, 應對本公司承保條件及投保規則詳加說明 體檢項目 累積壽險 累積 傷害險之加費標準可否承保該 身心智能障礙 普通 胸部 保額上限 傷害險限額 UA/VA 5 X /7J RE 體檢 X 光 ( 萬元 ) ( 萬元 ) VB /UB 7 X /8J RH 小無使用輔助工具 X X - - 正常費率正常費率 O 兒持拐杖 支架或穿鐵鞋 O O 正常費率正常費率 O 麻 痺須坐輪椅者 O O 倍 1.5 倍 X 肢一肢缺失或機能喪失 X X 正常費率正常費率 O 殘兩肢缺失或機能喪失 O X 倍 不予承保 O 脊椎顯著彎曲或胸廓畸型 O O 倍 1.5 倍 X 耳單耳耳聾或雙耳重聽 O X 正常費率正常費率 O 聾雙耳耳聾或聾啞 O X 倍 1.5 倍 O 失單目失明 O X 正常費率正常費率 O 明雙目失明 O X 倍費率不予承保 O 智輕度智能障礙 O X 100 不予承保 不予承保 X 障中度以上智能障礙 不 予 承 保 十 外籍人士投保規定 : 1. 外籍人士 ( 白領階級 ) 外籍勞工 外籍新娘 ( 含大陸地區 ) 及外籍兒童, 如為非法入境皆不予承保 2. 投保時應提供應聘文件 居留證及護照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3. 外籍勞工 ( 藍領階級 ) 外籍新娘 ( 含大陸地區 ), 可投保累積 4

18 壽險保額及傷害險保額各 100 萬元, 及其他附加契約之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各項醫療保險累積最高以日額 10 單位為限 各項限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 5 萬元為限 各項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 10 單位為限 4. 外籍人士 ( 白領階級 ) 可投保累積壽險保額及傷害險保額各 500 萬元, 其他附加契約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各項醫療保險累積最高以日額 20 單位為限 十一 偏遠地區保戶之投保規定 : 1. 偏遠地區係離島 偏遠山區 海邊鄉鎮之區域 ( 偏遠區域詳本公司網站資料 ) 2. 續期保險費不可選擇派員收費 3. 離島地區保戶投保新舊傷害保險累積保額最高為 600 萬元 十二 債權 / 債務關係投保或指定為身故受益人之投保規定 : 1. 需提供法院公證文件 2. 累積壽險保額及傷害險保額最高為 300 萬元, 但不能超過債權金額 3. 身故受益人需有家屬或法定繼承人並列, 並聲明給付方式為 : 超過債權本息之保險金額應給付給家屬 ( 說明姓名及關係 ) 或法定繼承人 十三 七十歲 ( 含 ) 以上之高齡被保險人投保, 若累計同公司有效契約年繳化保險費 10 萬元 ( 含 ) 以上或躉繳單件保險費達 100 萬元 ( 含 ) 以上者, 公司於保險契約撤銷期間內, 將會以電話訪問方式並錄音, 確認客戶是否了解商品內容及投保意願 5

19 貳 高額保險投保規則 一 壽險累積有效保額在 1001 萬元 ( 含 ) 以上或累積壽險及傷 害險保額在 2,001 萬元 ( 含 ) 以上, 須附 財務狀況告知 書 二 壽險累積有效保額在 2001 萬元 ( 含 ) 以上或累積壽險及傷害險保額在 3,001 萬元 ( 含 ) 以上, 除須附 財務狀況告知書 外, 還須提供相關財力 ( 收入 ) 證明, 如扣繳憑單 銀行表單 房屋 土地所有權狀等 三 累積傷害險保額在 601 萬元 ( 含 ) 以上, 須附 高額保險 業務員報告書, 核保人員可視個案需要進行生調 四 符合高額保險之新契約件不得預先收取保險費 ; 已收取報 繳者, 將先予以退回處理, 待核保通過後再行通知繳交保險 費或付款授權書 6

20 參 主契約投保規則 一 一般投保規則 ( 一 ) 投保年齡除特別指定外, 其他皆指保險年齡 ( 二 ) 家屬附加契約之投保年齡 : 1. 配偶最高投保年齡與主被保險人本人之規定相同 2. 子女投保年齡為 0 歲至 23 歲 ( 含 ) 之未婚子女 ( 三 ) 保險費及繳費規則 : 1. 保險費繳別可分為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四種 半年繳 季繳 月繳保費以年繳保費分別乘以 及 後再四捨五入得之 2. 各種壽險 附加契約 傷害保險之保險費在新台幣元以下之尾數一律四捨五入 3. 收費地址不可指定為郵政信箱 4. 終身壽險主契約繳費期滿後, 附加契約保費須按年繳方式收費 5. 每件保單總保險費不得低於新台幣 2,000 元 ; 同一份要保書填寫投保二項 主契約之保單, 每件保單最低總保費調降為新台幣 1,000 元 6. 月繳保件第一次須繳納兩個月保險費 7. 月 季繳保件之續期保險費限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繳納 8. 集體彙繳件首期保險費限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且續期保險費限以金融機構 轉帳 9. 月 季繳及集體彙繳件續期保費授權書需與新契約要保書同時送件, 否則 不予受理承保 10. 非月 季繳及集體彙繳之保件續期保費授權書未隨同要保書送件者, 本 公司將逕於要保書批註修改收費方式為 " 收費員收取 " 後出單, 待客戶將 授權書寄達保費部後即予以變更 11. 首 續期繳費方式同時選擇金融機構轉帳, 首期保險費享優惠 1% 12. 首期保險費轉帳適用傳統型商品 ( 不適用傷害險 微型壽險 旅行平安 險 利變年金及萬能保險 ) 7

21 ( 四 ) 職業類別與累積壽險保額之限制 : 職業類別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第六類 註 : 最高累積保額 6,000 萬 5,000 萬 4,000 萬 1,000 萬 500 萬 500 萬 1. 累積壽險保額指壽險主契約 + 新舊定期保險附約 + 已停售之終身壽險附約 (7A RNW RWL)+ 已停售之重大疾病定期壽險附約 (RDD) 等有效總保額 2. 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 其職業類別以較高者計算 3. 職業類別為適用 特別費率 者, 累計壽險保額最高為 100 萬元, 且每萬元保額加收 50 元保費 4. 職業類別為 拒保 者, 謝絕投保 二 保險種類及其特殊投保規則 ( 一 ) 新永泰終身壽險 (100) AA 1. 保險期間 : 至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10 年期 0 歲 ~65 歲 15 年期 0 歲 ~60 歲 20 年期 0 歲 ~55 歲 5. 投保金額 :10 萬元 ~3,000 萬元 6.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7. 本險種之壽險保額以面額計算 8. 本險種可附加各型附加契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 附加規定辦理 ( 二 ) 康泰定期保險 (98) XA 1. 保險期間 : 年期及 歲滿期 2. 繳費年期 : 同保險期間 8

22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06 年期 15 足歲 ~70 歲 10 年期 15 足歲 ~65 歲 15 年期 15 足歲 ~60 歲 20 年期 15 足歲 ~55 歲 60 歲滿期 15 足歲 ~54 歲 65 歲滿期 15 足歲 ~59 歲 70 歲滿期 15 足歲 ~64 歲 75 歲滿期 15 足歲 ~69 歲 5. 投保金額 : 最低 : 51 歲 ( 含 ) 以上 50 萬,50 歲 ( 含 ) 以下 100 萬最高 : 2,000 萬元 6.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7. 本險種之壽險危險保額以面額計算 8. 本險種可附加附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附加規定辦理 ( 三 ) 樂透人生終身保險 A 型 (99) FA 1. 保險期間 : 至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06 年期 15 足歲 ~70 歲 10 年期 15 足歲 ~65 歲 15 年期 15 足歲 ~60 歲 20 年期 15 足歲 ~55 歲 5. 投保金額 : 滿 15 足歲以上 10~ 3,000 萬元 6.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7. 本險種之壽險危險保額以面額計算 8. 本險種可附加各型附加契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 附加規定辦理 9

23 ( 四 ) 樂透人生終身保險 B 型 (99) FB 1. 保險期間 : 至保險年齡屆滿一百一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06 年期 15 足歲 ~70 歲 10 年期 15 足歲 ~65 歲 15 年期 15 足歲 ~60 歲 20 年期 15 足歲 ~55 歲 5. 投保金額 : 滿 15 足歲以上 10~ 3,000 萬元 6.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7. 本險種之壽險危險保額以面額計算 8. 本險種可附加各型附加契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 附加規定辦理 ( 五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 (98) 8D 1. 繳費方式 : 首期限現金匯款或當日即期支票 2. 繳別 : 彈性繳費 3. 投保年齡 :0~70 歲 4. 保險費限制 : (1) 目標保險費 - 最低保費 5 萬元 (2) 超額保險費 - 每次最低保費 5 萬元 ( 待保單生效後始能提出加保 ) (3) 累積期間目標保險費與超額保險費扣除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十一條申請 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合計不超過 1,200 萬元 (4)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新 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 乙型累積總保 險費扣除要保人申請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合計於累積期間不可超 過 1,200 萬元 5. 年金金額 : 最低 3 千元 ; 最高不超過 120 萬元 6. 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年齡 : (1) 被保險人年齡介於 61 歲至 70 歲, 則要保書須約定年金給付開始年齡 ( 不得低於 10 年 ) 60 歲以下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之選擇時, 本公司以被 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70 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2) 要保人得選擇於第十保單週年日屆滿後之一特定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 10

24 給付開始日, 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 80 歲之保單週年日 7. 累積期間 : 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之期間, 不可低於 10 年 8. 年金給付保證期間 : 分為無保證期間 10 年 15 年 20 年 9. 本險種不得附加任何附約 10. 本險種不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11. 本險種不接受猶豫期變更申請 ( 六 ) 美麗人生萬能保險 (99) KC KD 1. 保險期間 : 至繳費期間屆滿 2. 繳費年期 : 分 年期及 歲滿期 3. 繳費方式 : 分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 左列分期繳費方式可彈性繳交保險費, 險種代號為 KC) 彈性繳費( 險種代號為 KD) 等方式繳交保險費 4. 投保年齡 : 繳費年期分期繳費方式 (KC) 彈性繳費方式 (KD) 6 10 年期 15 足歲 ~70 歲 15 足歲 ~80 歲 20 年期 15 足歲 ~60 歲 15 足歲 ~80 歲 50 歲滿期 15 足歲 ~44 歲 15 足歲 ~44 歲 55 歲滿期 15 足歲 ~49 歲 15 足歲 ~49 歲 60 歲滿期 15 足歲 ~54 歲 15 足歲 ~54 歲 100 歲滿期 15 足歲 ~70 歲 15 足歲 ~80 歲 5. 投保金額 : 最低保額 10 萬元最高保額 不得超過 3,000 萬元 另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保險費之繳付不得使當時身故保險金額超過 6,000 萬元 (2) 所繳保險費 300 萬元以下, 所繳保險費不得超過保險金的 9 倍 ; 所繳保險費 300 萬元 ( 含 ) 以上, 所繳保險費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 90% 6. 每張保單首次繳費最低須達 2,000 元 7. 月繳化保件第一次須繳納相當於兩個月目標保險費 8. 首期欲繳交超額保險費者, 必須先繳足首年度目標保險費 9. 分期繳納保險費者, 日後欲繳交超額保險費時, 須先繳足首年度及當年度 11

25 目標保險費 10. 選擇彈性繳費方式者, 所繳交之首期總保險費須大於或等於投保金額之 50% 11. 本險種首期繳費方式限匯款或七日內兌現之即期票 ; 續期目標保險費之繳費方式可選擇金融機構轉帳或郵局劃撥 12. 本險種之新契約核保危險保額計算方式如下 : 13. 保險金額 - 保單價值之餘額, 且不得為負值 14. 本險種不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件規則 15. 本險種不得附加任何附加契約 16. 本險種不適用猶豫期變更作業 ( 七 ) 完美人生還本終身保險 (99)- FC 1. 保險期間 :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屆滿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10 年期 - 15 足歲 ~65 歲 15 年期 - 15 足歲 ~60 歲 20 年期 -15 足歲 ~55 歲 5. 投保金額 : 最低投保金額 10 萬, 最高投保金額詳表列 : 單位 : 萬元 繳費年期 年齡 15 足歲 以上 不分年期 本險種不可附加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 7. 本險種可附加各型附加契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附加規定辦理 8. 本險種以面額的 10 倍計算壽險保額搭配附約相當受理之額度 9. 不需累積計算壽險危險保額, 但若有附加健康險者, 本公司得依要保書之告知事項要求客戶體檢或提供相關資料 10. 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件規則 12

26 ( 八 ) 滿益寶醫療養老保險 (981)- XB 1. 保險期間 : 及 30 年期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繳費年期投保年齡限制 15 年期 15 足歲 ~60 歲 20 年期 15 足歲 ~55 歲 25 年期 15 足歲 ~50 歲 5. 投保金額 : 最低住院日額 500 元 ; 最高住院日額 3000 元 6. 本險種之壽險保額以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的 200 倍計算 7. 本險種之醫療日額以每百元為 1 單位累積計算 8. 一般被保險人新 舊型限額終身醫療保險 滿益寶醫療養老保險及 帳戶醫療健康保險累積最高限額為 30 單位 ; 孩童 學生 家管及退 休人員累積最高限額為 20 單位 9. 本險種可附加附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附 加規定辦理 10.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件 ( 九 ) 一年定期壽險 -AB 1. 保險期間 : 1 年期 2. 繳費年期 : 1 年期 3. 繳費方式 : 限年繳 4. 投保年齡 : 15 足歲 ~55 歲 5. 續保繳費方式 : 不可選擇派員收費 6. 投保金額 : 最低 : 100 萬 最高 : 2000 萬 7. 本險種每件保單總保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 元 8. 本險種可附加附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附 加規定辦理 9. 本險種之壽險危險保額以面額計算 13

27 10.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件規則 11. 次標準體者, 本險種不予承保 ( 十 ) 定期壽險 -AC 1. 保險期間 : 年期 2. 繳費年期 : 同保險期間 3. 繳費方式 : 不可選擇派員收費 4. 投保年齡 : 5 10 年期 15 足歲 ~65 歲 15 年期 15 足歲 ~60 歲 20 年期 15 足歲 ~55 歲 5. 投保金額 : 最低 : 51 歲 ( 含 ) 以上 50 萬,50 歲 ( 含 ) 以下 100 萬 最高 :2000 萬 6. 本險種每件保單總保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0 元 ; 期繳不得低於 550 元 7. 本險種可附加附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附 加規定辦理 8. 本險種之壽險危險保額以面額計算 9.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件規則 ( 十一 ) 安心寶限額終身醫療健康保險 - PB 1. 保險期間 : 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15 年期 -0~ 60 歲 20 年期 -0~55 歲 5. 投保單位 : 未滿 15 足歲 - 3~ 20 單位 15 足歲以上 - 3~ 30 單位 6. 本險種 56 歲以上一律均作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及心電圖, 但核保部 門得依核保評估之需要求加做其他體檢項目 7.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14

28 8. 其他投保規定 : (1) 職業類別為拒保類者, 本險種不得承保 (2) 核保單位得視被保險人之財務狀況 職業類別 累積同業保額等資料, 調整承保保額 (3) 本險種得附加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及安家豁免保險費附約 ( 限要 被保險人不同一人 ), 其他附加契約恕不接受附加 (4) 一般被保險人新 舊型限額終身醫療保險 滿益寶醫療養老保險及帳戶醫療健康保險累積最高限額為 30 單位 ; 孩童 學生 家管及退休人員累積最高限額為 20 單位 (5) 次標準體者, 本險不予承保 (6)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各項醫療主 附約最高限額, 請參閱 附加契約投保規則 - 其他投保規則 ( 十二 ) 帳戶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 PE 1. 保險期間 : 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20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20 年期 -15 足歲 ~55 歲 5. 投保單位 :15 足歲以上 -3~30 單位 6. 本險種之壽險危檢保額每單位以 5 萬元累積計算 7.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8. 其他投保規定 : (1) 核保單位得視被保險人之財務狀況 職業類別 累積同業保額等資料, 調整承保保額 (2) 本險種得附加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其他附加契約恕不接 受附加 (3) 一般被保險人新 舊型限額終身醫療保險 滿益寶醫療養老保險及帳戶 醫療健康保險累積最高限額為 30 單位 ; 孩童 學生 家管及退休人員累 積最高限額為 20 單位 (4)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各項醫療主 附約最高限額, 請參閱 附加契約投保 規則 - 其他投保規則 15

29 ( 十三 ) 鑫福星養老保險 -FD 1. 保險期間 : 6 年期 2. 繳費年期 : 6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15 足歲 ~80 歲 5. 投保金額 : 2 萬元 ~1,000 萬元 6. 本險種不可附加任何附加契約 7. 本險種不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件 8. 本險種不需累積計算危險保額, 但本公司得依要保書之告知事項, 要求客戶體檢或提供診斷書, 以決定承保條件 9. 本險種不得以信用卡繳費及收費員收取 ( 續期 ) 10. 投保年齡 65~80 歲者, 繳費方式限年繳 ( 十四 ) 生存終身保險 - JA 1. 保險期間 : 至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20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20 年期 0 歲 ~15 足歲 5. 投保金額 :1~500 萬元 6.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件 7. 本險種不可附加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 8. 本險種可附加各型附加契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 附加規定辦理 9. 不需累積計算壽險危險保額 ( 十五 ) 得意年年增額終身壽險 - AE 1. 保險期間 : 至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6 10 年期 0 歲 ~70 歲 20 年期 0 歲 ~60 歲 16

30 5. 投保金額 : 最低 - 10 萬元 最高 - 詳下列附表 單位 : 新台幣萬元 投保 繳費年期 投保 繳費年期 年齡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年齡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130 1,130 1, ,156 1,156 1, ,182 1,182 1, ,208 1,208 1, ,236 1,236 1, ,263 1,263 1, ,292 1,292 1, ,321 1,321 1, ,351 1,351 1, ,381 1,381 1, ,412 1,412 1, ,444 1,444 1, ,476 1,476 1, ,510 1,510 1, ,544 1,544 1, ,578 1,578 1, ,614 1,614 1, ,650 1,650 1, ,687 1,687 1, ,725 1,725 1, ,764 1,764 1, ,804 1,804 1, ,845 1,845 1, ,886 1,886 1, ,928 1,928 1, ,972 1, ,016 2, ,062 2, ,108 2, ,155 2, ,011 1,011 1, ,204 2, ,034 1,034 1, ,254 2, ,057 1,057 1, ,304 2, ,081 1,081 1, ,356 2, ,105 1,105 1, ,409 2, 本險種不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7. 本險種之壽險危險保額以面額計算 8. 本險種可附加任何附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附加規定辦理 17

31 ( 十六 ) 六六如意養老保險 - FE 1. 保險期間 : 6 年期 2. 繳費年期 : 6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15 足歲 ~80 歲 5. 投保金額 : 2 萬元 ~1,000 萬元 6. 本險種不可附加任何附加契約 7. 本險種不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件 8. 本險種不需累積計算壽險危險保額, 但本公司得依要保書之告知事 項, 要求客戶體檢或提供診斷書, 以決定承保條件 9. 本險種不得以信用卡繳費及收費員收取 ( 續期 ) 10. 投保年齡 70~80 歲者, 繳費方式限年繳及半年繳 ( 十七 ) 順心如意 - AJ 1. 保險期間 : 至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6 10 年期 0 歲 ~70 歲 20 年期 0 歲 ~60 歲 5. 投保金額 : 最低 - 10 萬元最高 - 詳下列附表 18

32 單位 : 新台幣萬元 投保 繳費年期 投保 繳費年期 年齡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年齡 6 年期 10 年期 20 年期 ,292 1,412 1, ,321 1,444 1, ,351 1,476 1, ,381 1,510 1, ,412 1,544 1, ,444 1,578 1, ,476 1,614 2, ,510 1,650 2, ,544 1,687 2, ,578 1,725 2, , ,614 1,764 2, , ,650 1,804 2, , ,687 1,845 2, , ,725 1,886 2, , ,764 1,928 2, , ,804 1,972 2, , ,845 2,016 2, , ,886 2,062 2, , ,928 2,108 2, , ,972 2,155 2, ,011 1, ,016 2,204 2, ,034 1, ,062 2,254 2, ,057 1, ,108 2,304 2, ,081 1, ,155 2,356 2, ,011 1,105 1, ,204 2,409 3, ,034 1,130 1, ,254 2, ,057 1,156 1, ,304 2, ,081 1,182 1, ,356 2, ,105 1,208 1, ,409 2, ,130 1,236 1, ,463 2, ,156 1,263 1, ,519 2, ,182 1,292 1, ,575 2, ,208 1,321 1, ,634 2, ,236 1,351 1, ,693 2, ,263 1,381 1, ,753 3, 本險種不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7. 本險種不需累積計算壽險危險保額, 但本公司得依要保書之告知事項, 要求客戶體檢或提供診斷書, 以決定承保條件 8. 本險種可附加任何附約, 但附約之附加有另行規定者, 則依該附約之附 加規定辦理 19

33 三 其他投保規則 ( 一 ) 免體檢限額 : 1. 以下免體檢額度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累積有效壽險主契約 + 新舊定期保險附約 + 已停售之終身壽險附約 (7A RNW RWL)+ 已停售之重大疾病定期壽險附約 (RDD) 之總保額, 超過免體檢限額之保件皆需體檢 被保險人年齡 免體檢額度 35 歲以下 500 萬元 36 歲 ~45 歲 400 萬元 46 歲 ~50 歲 300 萬元 51 歲 ~55 歲 200 萬元 56 歲 ~60 歲 50 萬元 ( 註 ) 註 :56 歲 ~60 歲被保險人如累積壽險保額在 50 萬元 ( 含 ) 以下且未附 加健康險者, 可免做體檢 ; 若累積壽險保額在 50 萬元以下但有附 加健康險者, 仍須完成普通體檢及尿液常規檢查 2. 累積新舊重大疾病 特定傷病及美好人生終身健康保險之免體檢限額如下 : 保額 年齡 0~ 15 歲 16~ 40 歲 41~ 50 歲 51 歲以上 10 萬 ~100 萬 普通體檢 靜止心電圖 101 萬 ~200 萬 普通體檢 201 萬 ~300 萬不受理普通體檢普通體檢 301 萬 ~600 萬不受理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血液生化 尿液常規 血液生化 尿液常規 靜止心電圖 普通體檢尿液常規胸部 X 光 靜止心電圖 血液生化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靜止心電圖 胸部 X 光 血液生化 20

34 3. 增額系列商品免體檢限額 : 被保險人年齡免體檢額度 0~ 65 歲 1,500 萬 66~70 歲 250 萬 (1) 已投保兩年以上增額系列商品有效件可免累計體檢保額規定如下 : 55 歲 ( 含 ) 以下 ~1000 萬元免累計,56 歲 ( 含 ) 以上 ~500 萬元免累計 僅適用於標準體承保 無批註除外且無理賠記錄者 (2) AE 或 AJ 僅可附加安家豁免保險費附約或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 無任何既往病史且財務狀況良好者適用上表 4. 抽樣體檢規定 : (1) 為維持免體檢保件之品質, 核保單位可在免體檢保件中按一定比例抽 樣, 要求客戶體檢 (2) 業務人員在接到抽樣體檢通知後, 不可以任何理由拒絕體檢, 應儘速 安排客戶完成體檢, 逾期無法完成體檢者, 將不予承保 5. 核保單位得於免體檢保件中, 依要保書上健康聲明之告知情形, 要求客戶接受相關之體檢項目 業務人員應依體檢之規定, 安排客戶完成體檢, 逾期不予承保 6. 免體檢資格, 得依各級業務人員工作考核之結果或招攬劣質保單而予以取消 ( 二 ) 體檢規則 : 1. 體檢項目表 : 年齡 危險保額 小於 35 歲 36~ 45 歲 46~ 50 歲 51~ 55 歲 56~ 60 歲 61 歲及 以上 50 萬 ( 註 3)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51 萬 ~200 萬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201 萬 ~ 300 萬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301 萬 ~400 萬 - - 普通體檢普通體檢普通體檢普通體檢 21

35 尿液常規尿液常規尿液常規尿液常規 401 萬 ~500 萬 -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 普通體檢 501 萬 ~700 萬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普通體檢尿液常規靜止心電圖 普通體檢尿液常規胸部 X 光靜止心電圖 尿液常規胸部 X 光靜止心電圖血液常規 尿液常規胸部 X 光靜止心電圖血液常規 肝功能 肝功能 普通體檢 普通體檢 普通體檢 普通體檢 701 萬 ~1,000 萬 普通體檢尿液常規靜止心電圖 HIV+VDRL 血液常規 普通體檢尿液常規靜止心電圖 HIV+VDRL 血液常規 尿液常規胸部 X 光 尿液常規胸部 X 光 尿液常規胸部 X 光 尿液常規胸部 X 光 靜止心電圖靜止心電圖靜止心電圖靜止心電圖 血液生化 13 血液生化 13 血液生化 13 血液生化 13 項 HIV+VDRL 項血液常規 項血液常規 項血液常規 血液常規 HIV+VDRL HIV+VDRL HIV+VDRL 1,001 萬 ~3000 萬 普通體檢普通體檢普通體檢普通體檢普通體檢普通體檢尿液常規尿液常規尿液常規尿液常規尿液常規尿液常規胸部 X 光胸部 X 光胸部 X 光胸部 X 光胸部 X 光胸部 X 光靜止心電圖靜止心電圖靜止心電圖靜止心電圖靜止心電圖靜止心電圖血液生化 13 血液生化 13 血液生化 13 血液生化 13 血液生化 13 血液生化 13 項項項項項項血液常規血液常規血液常規血液常規血液常規血液常規 HIV+VDRL HIV+VDRL HIV+VDRL HIV+VDRL HIV+VDRL HIV+VDRL 腹部超音波腹部超音波腹部超音波 3000 萬以上各年齡層之體檢項目同上, 另請提供心臟專科醫師之運動心電圖報告 註 : (1) 上表所列保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累積有效壽險主契約 + 新舊定期保險附約 + 已停售之終身壽險附約 (7A RNW RWL)+ 已停售之重大疾病定期壽險附約 (RDD) 之總保額 22

36 (2) 已停售之安康養老保險 (AK/KM) 及重大疾病終身壽險 (9X) 之保額須以 2 倍計算 (3) 如有附加健康險者, 仍須完成普通體檢及尿液常規檢查 病史 : 若客戶 於投保當時或投保前有下列病史者, 應接受相關檢查 病 史 體 檢 項 目 (1) 小兒麻痺需要使用輔助器具普通體檢 胸部 X 光 (2) 兩肢缺失或機能喪失 普通體檢 (3) 脊椎顯著彎曲或胸廓畸形 普通體檢 胸部 X 光 (4) 耳聾 ( 單耳聾或雙耳重聽 雙耳聾或聾啞 ) 普通體檢 (5) 失明 ( 單目 雙目失明 ) 普通體檢 (6) 輕度智能障礙 普通體檢 (7) 高血壓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胸部 X 光 靜止心電圖 (8) 肝炎, 脂肪肝, 肝功能異常, B C 型肝炎帶原 普通體檢 肝功能檢查 (9) 泌尿系統結石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10) 糖尿病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空腹血糖 HbA1C (11) 肺結核 普通體檢 胸部 X 光 (12) 腎臟疾病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腎功能檢查 (13) 體重過重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胸部 X 光 靜止心電圖 (14) 體重過輕 普通體檢 胸部 X 光 血液常規 (15) 甲狀腺功能異常 普通體檢 T4 (16) 痛風 / 高尿酸血症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腎功能檢查 (17) 貧血 普通體檢 血液常規 (18) 蠶豆症 普通體檢 血液常規 註 : (1) 業務人員可依其對客戶病史之瞭解情形, 直接安排客戶作上述所需之體檢項目 23

37 (2) 核保人員可依客戶病史嚴重情形, 要求其增作其他體檢項目 (3) 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配偶或子女如投保附約, 但有既往病史者, 須自費提供可保性證明 ( 例如 : 體檢報告 病歷資料等 ) 但個人保費達最低承保保費者, 不在此限 2. 特殊體檢規定 : 客戶有下列情形者, 不論保額多少, 均須接受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及相關血液檢查 (1) 客戶於投保前曾接受過愛滋病 (HIV) 檢查, 投保時除告知檢查的時間, 原因外, 請同時檢附該檢查報告, 若無法提供之保戶亦請加作 HIV+VDRL 檢查 (2) 曾經罹患性病者, 均須加作 HIV+VDRL 檢查 (3) 特種行業工作者, 均須加作 HIV+VDRL 檢查 3. 體檢費用 : (1) 下列原因所作體檢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 a. 依照本公司指定所作之體檢項目 ( 不論體檢結果是標準體 次標準體 延期或拒保 ) b. 依照核保單位同意增作之體檢項目 (2) 下列原因之體檢費用本公司不予負擔, 由業務人員或經代公司佣金中扣除 : a. 經核保通過為標準體, 而保戶取消投保者 ( 含契撤件 ) b. 未經公司同意而任意增作之體檢項目 ( 含免體檢件而主動體檢者 ) c. 已完成體檢逾 3 個月未受理要保書者 4. 體檢資料有效期限 : (1) 各項體檢資料之有效期限為 3 個月, 在此期間內, 保戶若要加保者, 原體檢資料仍適用, 但要保書健康聲明須重新告知 (2) 心電圖 胸部 X 光有效期限為 6 個月 5. 體檢應注意事項 : (1) 所有體檢項目均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特約醫院 檢驗院完成檢查 (2) 客戶於體檢時應帶身分證明文件 ( 身分證 駕駛執照 ) 及體檢申請書, 以便體檢醫院核對身分及體檢項目 (3) 女性客戶請避免於生理期間體檢, 以免尿液分析結果異常 (4) 作血液生化檢查時, 請客戶必須空腹 8 小時以上再接受檢驗 24

38 (5) 體檢報告將直接由各檢查醫院寄送總公司核保單位, 不可經由業務人 員傳送 ( 三 ) 個人壽險集體彙繳件投保規則 : 1. 投保對象 : (1) 同一公司 行號 機關或單位員工人數在 5 人 ( 含 ) 以上之團體 (2) 員工本人投保時其配偶 子女 兄弟姊妹及父母亦可參加同一團體享 受優惠 2. 投保條件 : 申請集體彙繳保件, 首次申請人數需 5 人 ( 含 ) 以上, 包括員工本人及 其配偶 子女 兄弟姊妹及父母 3. 適用保單 : 請詳各壽險主契約之核保規則說明 4. 保險費率降低 (1) 同一團體投保人數在 5 人 ( 含 ) 以上者, 總保費一律降低 2%; 但福星 養老保險 95(4P) 保費降低 1% (2) 要保書及送金單均填寫降低後之保費 5. 投保方式 : (1) 請填寫 集體彙繳件申請書 乙份, 每一被保險人填寫一張個人壽險 要保書 集體編號由契約部編列, 行政助理無需填寫, 但日後人員加 保, 需在要保書右上角填上該團體之彙繳件編號, 以利行政作業 (2) 要保書受理, 體檢規則及其他相關投保規定與個人壽險保件相同 6. 其他規定 : (1) 首期保險費限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2) 續期保險費限以金融機構轉帳繳納 (3) 首次申請人數未達 5 人 ( 含 ) 以上者, 以一般壽險保件受理, 但陸續 加保累積人數符合規定後, 得向保服部申請契約變更為集體彙繳件 ( 同時變更繳費方式為金融機構轉帳 ), 並自下期 ( 最近一期 ) 繳費 時享有保費降低 (4) 集體彙繳件之要保人不得申請變更被保險人以承受原保障權益 25

39 肆 附加契約投保規則 一 一般投保規則 ( 一 ) 投保年齡除特別指定外, 其他皆指保險年齡 ( 二 ) 家屬附加契約之投保年齡 : 1. 配偶最高投保年齡與主被保險人本人之規定相同 2. 子女投保年齡為 0 歲至 23 歲 ( 含 ) 之未婚子女 ( 三 ) 一般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累積各項醫療保險附約有效保額 ( 不含新舊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限額終身醫療保險附約 ) 最高以 60 單位為限 ( 四 ) 孩童 學生 家管 退休人員 外籍人士 ( 白領階級 ) 累積各項醫療保險最高以 20 單位為限 ( 五 ) 空中 海上服勤之軍警人員或外籍勞工 外籍新娘 外籍孩童及無職業 ( 待業中 ) 者, 累積各項醫療保險最高以 10 單位為限 ( 六 ) 職業類別為 特別費率 者, 累積各項醫療保險最高以 15 單位為限 ( 七 ) 職業類別為 拒保 者, 各項醫療保險不予承保 ( 八 ) 核保單位得視被保險人之財務狀況 職業類別 累積同業保額等資料, 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利 ( 九 ) 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限只能投保一份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 26

40 二 保險種類及其特殊投保規則 ( 一 ) 定期壽險附約 (98) MA 1. 保險期間 : 年期 2. 繳費年期 : 同保險期間 3.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4. 投保年齡 : 10 年期 15 足歲 ~65 歲 15 年期 15 足歲 ~60 歲 20 年期 15 足歲 ~55 歲 5. 投保金額 : 20 萬元 ~1,000 萬元 6. 承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 7. 本險種適用個人壽險集體彙繳規則 8. 本險種之壽險危險保額以面額計算 9. 其他投保規定 : (1) 單張保單保額不可超過壽險主契約的五倍 (2) 不可附加在定期保險主契約之保單內 (3) 繳費年期限制 : 附加在養老險時, 繳費年期不可超過主契約繳費年期 ; 附加在終身險時, 繳費年期不受主契約繳費年期的限制 (4) 本附約之額度須累積計算壽險保額以適用體檢規則 高額保件規則及 其他附約搭配等規定 ( 二 ) 美好人生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98) RE 1. 保險期間 : 至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4. 投保年齡 : 15 年期 0~ 60 歲 20 年期 0~ 55 歲 5. 投保金額 :10~ 300 萬元, 且累積保額不可超過壽險主契約之保額 6. 投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7. 其他投保規定 : (1) 僅可附加在終身型壽險保單, 且繳費年期可不受主契約繳費年期之限 制 (2)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特定傷病 新舊之重大疾病 美好人生最高保額為 600 萬元 ; 未滿 15 足歲者, 累積最高投保金額為 200 萬元 27

41 (3) 本險種需與特定傷病 新舊之重大疾病合併計算免體檢保額, 但不需與主 壽險及附加壽險累計 (4) 體檢及免體檢規則 : 年齡保額 10 萬 ~100 萬 101 萬 ~200 萬 0~ 15 歲 16~ 40 歲 41~ 50 歲 51 歲以上 普通體檢 靜止心電圖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靜止心電圖 201 萬 ~300 萬 不受理普通體檢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血液生化 普通體檢尿液常規胸部 X 光靜止心電圖血液生化 301 萬 ~600 萬 不受理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血液生化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 靜止心電圖 胸部 X 光 血液生化 28

42 ( 三 ) 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RH 1. 保險期間 : 年期 2. 繳費年期 : 至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3.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4. 投保年齡 : 15 年期 0~ 60 歲 20 年期 0~ 55 歲 5. 投保金額 : 10~ 300 萬元, 且不可超過壽險主契約保額的五倍 6. 投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7. 其他投保規定 : (1) 僅可附加在終身型壽險保單, 且繳費年期可不受主契約繳費年期之限 制 (2)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特定傷病 新舊之重大疾病 美好人生最高保額為 600 萬元 ; 未滿 15 足歲者, 累積最高投保金額為 200 萬元 (3) 本險種需與特定傷病 新舊之重大疾病及美好人生合併計算免體檢保 額, 但不需與主壽險及附加壽險累計 (4) 體檢及免體檢規則, 請參閱 美好人生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投保規則 ( 四 ) 安家豁免保險費附約 (98) PC 1. 保險期間 : 5~ 60 年期 (N) 2. 繳費年期 : 年繳為 N-1 年, 非年繳者繳費期數為 KN-1 期 ( 半年繳 K=2; 季繳 K=4; 月繳 K=12) 註 : 實際之繳費年期依要 被保險人實際狀況而定 3.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4. 投保年齡 : 14 足歲 ~60 歲 5. 投保對象 : 保單要保人本人 6. 保額 : 以同一保單內之所有主 附約的總保費為保險金額 ( 即同一 保單所有主 附約須同時附加本附約, 不得部分附加 ) 7. 其他投保規定 : (1) 以下情形不得附加本附約 : a. 達 第一級至第八級殘廢程度表 中第一級至第八級殘廢者 b. 已罹患重大疾病者 c. 職業類別為 拒保 特別費率 者 d. 壽險未承保者或主契約為定期險 完美人生 生存險 安心寶者 (2) 核保人員得視本附約被保險人 ( 保單要保人 ) 之職業及身體狀況核定 29

43 承保條件 (3)98 年 4 月 15 日前投保之有效契約限要 被保險人不同人始得附加安家豁免保險費附約 (4) 於同一保單內不能同時附加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 ( 五 ) 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96)- (4W) 1.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2. 投保年齡 : 主被保險人本人 配偶 0~ 65 歲 子女 0~ 23 歲 3. 投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配偶及子女皆可投保 4. 投保單位 : 最低 3 單位 ; 最高 30 單位 5. 其他投保規定 : (1) 同張保單每名子女投保單位須相同 (2)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各項醫療保險最高限額, 請參閱一 一般投保規則 (3) 與壽險保額搭配之限制, 請參閱三 其他投保規則 ( 六 ) 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99)- (2F) 1.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2. 投保年齡 : 主被保險人本人 配偶 0~ 65 歲 子女 0~ 23 歲 3. 投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配偶及子女皆可投保 4. 投保單位 : 最低 3 單位 ; 最高 30 單位 5. 其他投保規定 : (1) 同張保單每名子女投保單位須相同 (2)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各項醫療保險最高限額, 請參閱一 一般投保規則 (3) 與壽險保額搭配之限制, 請參閱三 其他投保規則 ( 七 ) 溫馨醫療日額保險附約 (99)- (3F) 1.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2. 投保年齡 : 主被保險人本人 配偶 0~ 65 歲 子女 0~ 23 歲 3. 投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配偶及子女皆可投保 4. 投保單位 : 最低 3 單位 ; 最高 25 單位 5. 其他投保規定 : 30

44 (1) 同張保單每名子女投保單位須相同 (2)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各項醫療保險最高限額, 請參閱一 一般投保規則 (3) 與壽險保額搭配之限制, 請參閱三 其他投保規則 ( 八 ) 新世代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RG) 1. 保險期間 : 至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 年期 3.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4. 投保年齡 : 15 年期 0~ 60 歲 20 年期 0~ 55 歲 5. 投保單位 : 1~ 5 單位 6. 投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7. 累積投保單位與累積壽險保額 ( 指壽險主契約 + 新舊定期保險附約 + 已停售之終身壽險附約 (7A RWL RNW)+ 新舊彩色人生附約 + 已停 售之重大疾病定期壽險附約 (RDD) 等有效保額之限制如下表 : 累積壽險保額 最高投保單位 49 萬元及以下 2 單位 50~99 萬元 3 單位 100 萬元以上 5 單位 8. 其他投保規定 : (1) 僅可附加在終身壽險保單, 且繳費年期可不受主契約繳費年期之限制 (2)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舊癌症險已達 4 單位時, 不得再附加本附約 (3) 舊癌症險累積未達 4 單位者, 合併累積本附約最高可投保 5 單位 (4)B 型肝炎帶原但肝功能正常且無肝炎病史或症狀者, 可以標準體費率承保累積新舊癌症險 2 單位 ( 九 ) 特定傷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 RJ 1. 保險期間 : 至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2. 繳費年期 :15 20 年期 3.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4. 投保年齡 :15 年期 0~60 歲 20 年期 0~55 歲 5. 投保金額 :10~300 萬元, 且不可超過壽險主契約保額的五倍 6. 投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31

45 7. 其他投保規定 : (1) 僅可附加在終身型壽險保單, 且繳費年期可不受主契約繳費年期之限制 (2)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特定傷病 新舊之重大疾病 美好人生最高保額為 600 萬元 ; 未滿 15 足歲者, 累積最高投保金額為 200 萬元 (3) 本險種需與新舊之重大疾病及美好人生合併計算免體檢保額, 但不需與主壽險及附加壽險累計 (4) 體檢及免體檢規則, 請參閱 美好人生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投保規則 ( 十 ) 守護寶限額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 RF 1. 保險期間 : 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2. 繳費年期 :15 20 年期 3.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4. 投保年齡 :15 年期 -0~60 歲 20 年期 -0~55 歲 5. 投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6. 投保單位 : 未滿 15 足歲 -3~20 單位 15 足歲以上 -3~30 單位 7. 本險種 56 歲以上一律均作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及心電圖, 但核保部門得依核保評估之需要求加做其他體檢項目 8. 其他投保規定 : (1) 職業類別為拒保類者, 本險種不得承保 (2) 核保單位得視被保險人之財務狀況 職業類別 累積同業保額等資料, 調整承保保額 (3) 僅可附加在終身型保險保單 ( 終身型健康保險除外 ), 本附約繳費年期可 不受主契約繳費年期之限制, 與累積壽險保額搭配之限制如下 : 累積壽險保額 最高投保單位 29 萬元及以下 10 單位 30~49 萬元 50~149 萬元 15 單位 20 單位 150 萬元及以上 30 單位 (4) 一般被保險人新 舊型限額終身醫療保險 滿益寶醫療養老保險及帳戶醫療健康保險累積最高限額為 30 單位 ; 孩童 學生 家管及退休人員累積最高限額為 20 單位 32

46 (5) 次標準體者, 本險種不予承保 (6) 每一被保險人累積各項醫療主 附約最高限額, 請參閱 附加契約投保 規則 - 其他投保規則 ( 十一 ) 傷害保險附約 (99) VA 人身傷害保險附約 (99) VB 限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96) 5X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97) 7J 1. 繳費方式 : 與主契約相同 2. 投保對象 :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 配偶及子女皆可投保 3. 投保年齡 : 主被保險人本人 配偶 0 歲 ~70 歲 子女 0 歲 ~23 歲 4. 保險金額及限制 : 險種 最低保額 最高保額 ( 累積有效保額 ) 累積保額限制 VA/VB 30 萬元 1,000 萬元 不可超過壽險主契約保額之十倍 5X 3 萬元 20 萬元 不可超過累積傷害險保額之 10 % 7J 3 單位 20 單位 與累積傷害險保額之搭配限制 : 99 萬元 : 最高 10 單位 100 萬元但 299 萬元 : 最高 15 單位 300 萬元 : 最高 20 單位 註 : (1)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新舊傷害保險主 附約, 累積最高保額不能超過 1,000 萬元 (2) 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限只能投保一份新舊限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3)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新舊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累積最高保額不 能超過 20 單位 5. 職業類別與傷害保險累積保額之限制 :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最高累積保額 1,000 萬元 800 萬元 600 萬元 500 萬元 300 萬元 300 萬元 註 : (1) 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 其職業類別以較高者計算 33

47 (2) 職業類別為適用 特別費率 拒保 類者, 不予承保 6. 其他投保規定 : (1) 被保險人須附加 VA 或 VB 才可附加 5X 7J (2) 同張保單每名子女投保金額 ( 單位 ) 須相同 (3) 未滿 15 足歲者,VA 累積最高為 200 萬元 ;VB 累積最高為 100 萬元 (4) 家庭主婦 退休人員 學生及未成年有職業者, 累積傷害險最高承保限額為 200 萬元 (5) 特種任務軍人 ( 傘兵 水中爆破兵 化學兵 蛙兵 佈雷爆破兵 ) 空中或海上服勤之軍警人員 非法外籍勞工及外籍人士不予承保 (6) 外籍人士 ( 白領階級 ) 累積傷害險最高承保限額為 500 萬元, 無職業 ( 待業中 ) 者 外籍勞工及外籍新娘 ( 含大陸地區 ) 最高承保限額為 100 萬元 (7) 無職業 ( 待業中 ) 者 外籍勞工及外籍新娘 ( 含大陸地區 ) 累積投保新舊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最高限為 10 單位 ; 累積投保新舊限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最高限為 5 萬元 (8) 身體狀況異常者, 由核保人員視其程度判斷是否可以承保及其可承保之條件 (9) 離島地區保戶投保新舊傷害保險主 附約, 累積最高承保限額為 600 萬元 (10) 同一保單同一被保險人已投保舊傷害險 ( 意外傷害保險主 附約及人身傷害保險主 附約 ) 及其附加傷害醫療險者, 不得再投保 UA VA UB VB 5X 7J 7X 或 8J (11) 同一保單同一被保險人不能同時附加 VA 及 VB ( 十二 )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附約 (100) WA 1. 保險期間 : 為本附約責任開始日至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 ; 若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而有應繳保險費之附約, 本附約保險期間仍至原主契約繳費期間屆滿 ; 分為 6 10 及 20 年期等三種 2. 繳費年期 : 繳費至保險期間滿期之前一期 3. 繳費方式 : 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4. 投保年齡 : 6 年期 10 年期 : 14~70 歲 20 年期 : 14~ 60 歲 5. 投保對象 : 保單要保人本人 6. 保額 : 以同一保單內之所有主 附約的總保費為保險金額 7. 其他投保規定 : (1) 以下情形不得附加本附約 : 34

48 a. 達 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表 中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者 b. 已罹患重大疾病者 c. 職業類別為 拒保 特別費率 者 d. 主契約非 得意年年增額終身壽險 或 順心如意終身壽險 (2) 核保人員得視本附約被保險人 ( 保單要保人 ) 之職業及身體狀況核定承保條件 (3) 於同一保單內不能同時附加安家豁免保險費附約 (4) 僅能加 年期長年期附約 35

49 三 其他投保規則 ( 一 ) 被保險人經核保結果為次標準體者, 核保人員得視其程度判斷是否可 以保各項醫療保險或其可承保之保額及費率 ( 二 )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醫療險附約 + 限額型醫療主 附約 + 帳戶型醫療 險, 其累積最高限額為 6000 元, 且含同業最高限額為 10,000 元 ( 三 ) 本公司累積最高醫療險投保規定 : 醫療險附約 ( 日額型 + 實支實付型 ) 累計壽險保額 累計醫療保額 50 萬以下 3000 元 51~150 萬 4000 元 151 萬以上 5000 元 醫療險附約 + 限額型 醫療主 附約 + 帳戶型 6000 元 醫療險附約 + 限額型醫療主 附約 + 同業 元 ( 孩童 學生 8000 元 ) 累積各項醫療保險不包含新舊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各項醫療保額 1 單位換算日額 100 元 累積新舊限額型醫療主 附約及帳戶型醫療最高限額為 30 單位 36

50 伍 ( 人身 ) 傷害保險投保規則 一 保險種類 : 傷害保險 (99) UA 人身傷害保險(99) UB 限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96) 7X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97) 8J 二 繳費方式 : 一律年繳三 保險期間 : 一年四 投保年齡 : 主被保險人本人 配偶 15 足歲 ~ 70 歲 五 投保金額及限制 : 子女 15 足歲 ~23 歲 險種 最低保額最高保額 ( 累積有效保額 ) 累積保額限制 UA/UB 30 萬元 1,000 萬元 7X 3 萬元 20 萬元不可超過累積傷害險保額之 10 % 與累積傷害險保額之搭配限制 : 8J 3 單位 20 單位 99 萬 : 最高 10 單位 100 萬但 299 萬 : 最高 15 單位 300 萬 : 最高 20 單位 註 : (1)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新舊傷害保險主 附約, 累積最高保額不能超過 1,000 萬元 (2) 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限只能投保一份新舊限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3)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新舊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累積最高保額不能超過 20 單位 37

51 六 職業類別與傷害保險累積保額之限制 : 職業類別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第六類 最高累積 保額 1,000 萬元 800 萬元 600 萬元 500 萬元 300 萬元 300 萬元 註 : (1) 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 其職業類別以較高者計算 (2) 職業類別為適用 特別費率 拒保 類者, 不予承保 七 其他投保規定 : 1. 每件保單總保費不得低於新台幣 1,000 元 2. 被保險人須購買 UA 或 UB 才可附加 7X 8J 3. 同張保單每名子女投保金額 ( 單位 ) 須相同 4. 家庭主婦 退休人員 學生及未成年有職業者, 累積傷害險最高承保限額為 200 萬元 5. 特種任務軍人 ( 傘兵 水中爆破兵 化學兵 蛙兵 佈雷爆破兵 ) 空中或海上服勤之軍警人員 非法外籍勞工及外籍人士不予承保 6. 外籍人士 ( 白領階級 ) 累積傷害險最高承保限額為 500 萬元 ; 無職業 ( 待業中 ) 者 外籍勞工及外籍新娘 ( 含大陸地區 ) 最高承保限額為 100 萬元 7. 無職業 ( 待業中 ) 者 外籍勞工及外籍新娘 ( 含大陸地區 ) 累積投保新舊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附約最高限為 10 單位 ; 累積投保新舊限額型傷害醫療保險最高限為 5 萬元 8. 身體狀況異常者, 由核保人員視其程度判斷是否可以承保, 及其可承保之保額和費率 9. 離島地區保戶投保新舊傷害保險, 累積最高承保限額為 600 萬元 10. 同一保單同一被保險人已投保舊傷害險 ( 意外傷害保險主 附約及人身傷害保險主 附約 ) 及其附加傷害醫療險者, 不得再附加 UA VA UB VB 5X 7J 7X 或 8J 11. 同一保單同一被保險人不能同時投保 UA VA UB 及 VB 38

52 陸 新契約作業規則 一 新契約作業流程 ( 一 ) 壽險 / 年金 / 投資型保險新契約作業流程 : 體檢申請 特約醫院 契約部 體檢資料 記帳體檢 登錄費用 業務單位 契約部 契約部 契約部 業務單位 初 審 受 理 建 檔 出 單 保 單 要保書 約 3-5 工作天 核 保 約 1-25 工作天 財務部 保費入帳 影像掃描及自 動化製單作業 核保通過 契約部 核對保費 補資料體檢調病歷 退 保 核保照會 約 2-3 工作天 39

53 註 : 1. 業務人員已完成登錄報聘, 且保險費已繳, 要保資料齊全無需補全者, 契約部作業時效約三 ~ 五個工作天 2. 保件若需核保照會補全或調閱病歷時, 其增加之作業時效視補全完成或病歷寄達時間而定 3. 壽險以信用卡繳費件於核保通過後, 請款入帳時間約需一 ~ 二個工作天 40

54 ( 二 ) 傷害保險作業流程 : 業務單位初審要保書送金單 郵寄 契約部 受 理 契約部建檔核保 契約部 出 單 業務單位保單約 1-2 個工作天 約 1-2 個工作天 財務部 保費入帳 影像掃描及自 動化製單作業 正確 核保通過 否 是 契約部 核對保費 約 1 個工作 補資料體檢調病歷 否 退 保 是 核保照會 約 2-3 工作天 註 : 1. 業務人員已完成登錄報聘, 且保險費已繳, 要保資料齊全無需補全者, 契約部作業時效約三 ~ 五個工作天 2. 保件若需核保照會補全或調閱病歷時, 其增加之作業時效視補全完成或病歷寄達時間而定 3. 以信用卡繳費件於核保通過後, 請款入帳時間約需一 ~ 二個工作天 41

55 二 新契約保件受理及報備規則 ( 一 ) 業務人員收到客戶的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申請之要保書 繳納之保險費後, 應於當日至通訊處 ( 經代公司 ) 完成受理 ( 報繳 ) 手續, 助理亦應於當日將受理文件寄送國寶人壽契約部 ( 二 ) 通訊處 ( 經代公司 ) 行政助理於受理保件時, 應先做好要保書及送金單之初步審核工作 ( 請參閱核保規則 ), 並核對要保書及送金單相關內容是否一致及齊全 凡以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要保書或送金單影本 傳真送契約部者, 均不予受理 ( 三 ) 要保書與送金單資料均齊全後, 應登錄保單號碼, 並填寫在要保書與 送金單第二 三 四聯 ( 四 ) 填寫 新契約受理 / 收繳日報表 一式四聯, 第一 二 三聯併審閱 期間確認聲明書 要保書 送金單與繳費憑證當日寄送契約部 若行 政助理初審要保書內容須退件補全者, 應於退件同時先做報備 ( 五 ) 業務人員收受客戶之要保文件日期 ( 要保書申請日期 ) 至送達國寶人 壽契約部日期, 以不超過七工作日為限 ( 六 ) 送金單內容應注意事項 : 1. 送金單有效使用期限 2. 繳費日期, 時間及繳別 3. 送金單第二 三 四聯加蓋受理章, 受理日期應為受理當天之日期, 嚴禁任意更改日期 4. 送金單上保費大寫金額, 繳費日期及時間, 要保人姓名, 被保險人姓名及保額均不可塗改, 若有塗改時, 須重換送金單, 並將原送金單作廢 5. 補繳差額保費時僅需開立實收差額保費之送金單, 無需將原送金單作廢 42

56 ( 七 ) 新契約報備規則 : 1. 為確認保單始期及避免理賠爭議, 業務人員 ( 通訊處 / 經代公司 ) 於收到客戶繳付之首期保險費或信用卡付款授權書後, 無法當日向本公司 ( 通訊處助理印時鐘打卡 / 契約部 ) 受理報繳者, 一律須語音報備 ( 電話 : ) 或在本公司網站報備 ( 繳費日期以報備之時間為準 ; 查無報備者, 契約部則發出核保照會單, 請業務人員將原送金單或授權書作廢, 重換送金單或信用卡授權書, 並以通訊處印時鐘或契約部收訖日期為保單繳費日期 2. 報備輸入條件為 : (1) 業務員身分證字號 (2) 被保險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證號 (3) 總保費金額 3. 報備完成之保件, 須於次一工作日向本公司契約部受理報繳 4. 通訊處受理要保書 送金單及信用卡授權書須經由 印時鐘 印出受理時間, 送金單繳費日期應與保險費劃撥單 匯款 信用卡授權書或報備之時間一致, 否則, 需重換送金單以原送金單 印時鐘 印出之時間為繳費日 43

57 三 審閱期作業規則 1. 本作業自 99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 2. 要保人簽署之聲明書須與要保書或要保書內容變更申請書一併送件, 否則一律退保重新送件 3. 聲明書上須填寫審閱之商品條款之商品中文全名, 不可以蓋章方式代替 4. 聲明書須由要保人親自簽名, 且簽名樣式要與要保書相同, 否則一律照會重簽 5. 一張保單簽署一份 聲明書, 即一個保單號碼一份 聲明書 ; 一份要保書若投保二壽險主約商品, 應按保單分別簽署 聲明書 6. 同要保人 不同被保險人同時投保且投保商品相同, 仍須簽署二份 聲明書 7. 同要 被保險人不同日期投保傳統型壽險商品, 仍須各自簽署 聲明書 8. 條款審閱期間 : 不少於 3 日之合理期間 (1) 3 日計算基礎 - 依民法規定, 以 日 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並計算至 末日之終止 例 9/1 提供商品條款供審閱, 至 9/5 簽署要保書及聲明書 始滿足 3 日審閱期間之規定 (2) 未承保前加保傳統型壽險附約 變更壽險主約或有效契約申請附加 滿期 更約之申請, 契變申請書及聲明書簽署日期應符合前條期間之規定 (3) 變更要保人 壽險主契約 附加須審閱期間之壽險附約不適用於猶豫期變 更作業 44

58 四 新契約業績截止收件規則 ( 一 ) 業績截止受理日受理之保件, 契約部收件 ( 要保文件正本 ) 之期限 : 以每月業績截止受理日之次二個工作日下班前為收件期限 ( 以郵戳為憑 ), 故通訊處最遲必須於上述日期之早上寄出要保文件正本, 外縣市通訊處請用快遞寄出 契約部逾期未收到之保件, 併入下個工作月處理 ( 二 ) 核保補全日期收件期限 : 因要保資料不齊全 ( 包括體檢資料 保險費 ), 經照會補全之保件, 須於每月補全最後期限日下班前寄達總公司契約部, 未能於上述期限補全致無法核保通過之保件, 一律併入下個工作月處理 ( 三 ) 業務人員招攬體檢保件時, 請儘早安排客戶體檢, 並請預估特約體檢醫院將體檢資料寄達總公司所需之時效, 以免逾期未補全, 影響當月業績 ( 四 ) 特約體檢醫院將體檢資料寄達總公司之時效 : 普通體檢 尿液常規約三個工作日, 其他特殊檢驗約五個工作日 45

59 五 壽險要保書填寫應注意事項 ( 通訊處適用 ) 保險公司對於客戶危險之評估, 主要資料依據有三 :1. 要保書上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告知事項 2. 業務員對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瞭解 3. 被保險人體檢報告書 因此業務員在要保書送審前, 應詳細詢問要保人 被保險人有關要保書之各項資料, 並請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下列內容逐一詳實填寫, 以避免因資料不全而延誤承保 保險契約之訂定與一般商業契約相同, 均具有法律上之效力, 因此要保書上各項資料之填寫與告知應慎重, 並在字跡上須求清楚 正確且不得塗改, 若有塗改應重換要保書 ( 如受益人欄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 法定代理人簽名處 ) 或於塗改處請要保人親簽認證 要保書第一頁 (4-1) (1) 保單號碼 : a. 依保單件數分別填寫 : 保單 Ⅰ 保單 Ⅱ 依序填寫 並且一個保單 號碼開製一張送金單, 分別出單 b. 保單號碼於要保書受理時, 由行政助理登錄 保單號碼共有十碼, 第一 碼為險別碼 (1 代表壽險,2 代表傷害險,9 代表投連商品 ), 第二碼為地 區碼 (1 代表宜蘭 基隆,2 代表台北市,3 代表台北縣,4 代表桃園 新 竹,5 代表苗栗 台中,6 代表彰化 雲林,7 代表嘉義 台南,8 代表高 雄 屏東,9 代表花蓮 台東及其他地區 ), 中間七碼為序號碼 ( 由系統 統一管制 ), 最後一碼為檢查碼 c. 符合集體彙繳件之要保書, 應檢附 集體彙繳件明細表, 彙繳件號碼由 契約部編列, 行政助理無需填寫, 但日後人員加保時, 需於要保書右上角 填上該集體彙繳件號碼 (2) 體檢或 無體檢保件, 應勾示清楚, 以免因核保流程不同而影響承保 時效 (3) 申請日期 : 計算保險年齡及客戶告知日期之依據 (4) 受理日期 : 通訊處行政助理收件受理之日期 (5) 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 a. 姓名 : 應與身分證登記之姓名相同, 已婚婦女有冠夫姓者, 亦請註明清楚 b. 保險年齡 : 以申請投保時之實足年齡計算, 即申請日期減去出生日期 但 46

60 超過六個月時應加計一歲 c. 營業性質 : 指被保險人服務公司之營業性質, 例如製造業 電機業 紡織業 農業 等 d. 職業代碼及職業類別 : 請依照業務手冊職業分類表上之代碼及類別填寫, 以便系統計算保費及控制該職業承保條件 e. 投保紀錄 : 被保險人所有之壽險 意外險 醫療險保額, 保險公司名稱及投保時間應填寫清楚, 以評估被保險人之總保額與其財務狀況是否適當 (6) 要保人基本資料 : a. 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之間須有保險利益, 否則不予承保 b. 住所 : 依保單條款約定, 保險公司按要保書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 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c. 通訊及收費地址 : 收取續次保險費及通訊之地址, 並請補齊郵遞區號, 以 利續期收費作業 (7) 繳費方式 : 除月 / 季繳件 偏遠地區客戶 集體彙繳件續次繳費方式另有 規定外, 其餘可承保保件可依客戶之意願自由選擇 (8) 自動墊繳 : 可依客戶意願自由選擇, 請務必填寫 (9) 受益人 : a. 受益人之姓名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應填寫詳細 ; 且為便利日後理賠作業流 程, 並請填寫受益人之身分證號碼 b. 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 應詳細註明保險金之給付方式 ; 如為順位時, 應註 明第一順位為, 第二順位為 (10) 投保家屬之基本資料 : 家屬中有投保本保險單附加契約者才須填寫 a. 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 瞭解該家屬於公司之投保記錄及計算保費 b. 出生日期 : 計算保費及判斷年齡是否已超過公司最高承保年齡 c. 工作性質及職業代碼 : 判斷該職業類別可否承保 d. 附約代號 : 依每位家屬投保項目列示 e. 身故受益人 : 限投保 2X 4F 者填寫 47

61 要保書第二頁 (4-2) (1) 被保險人職業告知 : 工作內容 : 被保險人之職業類別係以實際之 工作內容 認定, 而非職位 若從事兩種以上職業或有兼職時, 以較高危險之工作內容計算職業類別 (2) 被保險人 ( 含本人 附加於本張保險單之配偶 子女 ) 健康問題告知 : a. 健康聲明及告知事項關係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權益, 業務員應輔助保戶 詳細填寫, 以避免日後保險公司發現告知不實情形, 影響保戶權益 b. 健康問題告知 是 時, 請依需要詳細說明於要保書右欄, 以便核保人 員能作公正合理之危險評估 要保書第三頁 (4-3) (1) 保險種類及保險金額 : a. 請依保單件數依序填寫 b. 險種名稱 年期及保險金額應填寫清楚 c. 附加長年期 ( 例 :1W 3W 7W) 附約, 須註明投保年期 d. 附加 5X 7X 附約, 須勾選 有 或 無 全民健康保險費率 (2)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法定代理人簽名 : a. 必須由要保人 被保險人親自簽名, 否則依法契約無效 若要保人 被保險人不 識字者, 得以其拇指印代替簽名 ( 須註明右手或左手 ), 並有二位以上見證人在 旁簽名認證 若以法人戶 ( 如公司 機關行號 ) 為要保人者, 必須加蓋法人戶 之公司及負責人章 b.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0~7 歲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7 足歲 ~20 歲則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名, 且必須其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契約才有效 ; 但男性年滿 18 足歲, 女性年滿 16 足歲且已婚者, 可免法定代理人簽名 要保書第四頁 (4-4) (1) 業務員報告書 : a. 本欄係由招攬之業務人員對保戶之瞭解所做之危險評估報告書, 因此為 做好保險公司第一線危險選擇之功能, 保障保戶 公司 業務人員三方 之權益, 請業務人員逐項詳實填寫 48

62 b. 業務員簽名 登錄字號及直屬主管簽名, 請勿遺漏, 以示對招攬保件負 責 (2) 保險費試算表 : 業務員請按保單投保對象計算保險費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 對於下列情形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及投保動機 財務狀況及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應詳加詢問 核保科於審核此類保件時, 將以審慎嚴謹態度核保 (1) 主動投保 特別是投保動機可疑者 (2) 帶病投保者 (3) 智能障礙者 (4) 有財務困難者 (5)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之間無保險利益者 (6) 被保險人社會關係複雜, 或曾涉及訴訟者 (7) 保額與收入不相當或惡意複保險者 49

63 六 壽險要保書填寫應注意事項 ( 經代公司適用 ) 保險公司對於客戶危險之評估, 主要資料依據有三 :1. 要保書上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告知事項 2. 業務人員 ( 招攬人員 ) 對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瞭解 3. 被保險人體檢報告書 因此招攬人員在要保書送審前, 應詳細詢問要保人 被保險人有關要保書之各項資料, 並請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下列頁次逐一詳實填寫, 以避免因資料不全或填寫錯誤而延誤承保 保險契約之訂定與一般商業契約相同, 均具有法律上之效力, 因此要保書上各項資料之填寫與告知應慎重, 並在字跡上須求清楚 正確且不得塗改, 若有塗改應重換要保書 ( 如 : 受益人欄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 法定代理人簽名處 ) 或於塗改處請要保人親簽認證 要保書第一頁 (4-1) (1) 保單號碼 : a. 依保單件數分別填寫 : 保單 Ⅰ 保單 Ⅱ 依序填寫 並且一個保單 號碼開製一張送金單, 分別出單 b. 保單號碼於要保書受理時, 由行政小姐登錄 保單號碼共有十碼, 第一 碼為險別碼 (1 代表壽險,2 代表傷害險,9 代表投連商品 ), 第二碼為 B 或 O, 中間七碼為序號碼 ( 由系統統一管制 ), 最後一碼為檢查碼 c. 符合集體彙繳件之要保書, 應檢附 集體彙繳件明細表, 彙繳件號碼由 契約部編列, 行政小姐無需填寫, 但日後人員加保時, 需於要保書右上角 填上該集體彙繳件號碼 (2) 體檢或 無體檢保件, 應勾示清楚, 以免因核保流程不同而影響承保時效 (3) 申請日期 : 計算保險年齡及客戶告知日期之依據 (4) 受理日期 : 經紀 ( 代理 ) 公司行政助理受理之日期, 原則上應與申請日期同一天, 若招攬人員收到客戶繳付之首期保險費或信用卡授權書, 無法當日向本公司受理報繳者, 須先做報備 (5) 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 50

64 a. 姓名 : 應與身分證登記之姓名相同, 已婚婦女有冠夫姓者, 亦請註明清楚 b. 保險年齡 : 以申請投保時之實足年齡計算, 即申請日期減去出生日期 但超過六個月時應加計一歲 c. 營業性質 : 指被保險人服務公司之營業性質, 例如製造業 電機業 紡織業 農業 等 d. 職業代碼及職業類別 : 請依照業務手冊職業分類表上之代碼及類別填寫, 以便系統計算保費及控制該職業承保條件 e. 投保紀錄 : 被保險人所有之壽險 意外險 醫療險保額, 保險公司名稱及投保日期應填寫清楚, 以評估被保險人之總保額與其財務狀況是否適當 (6) 要保人基本資料 : a. 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之間須有保險利益, 否則不予承保 b. 住所 : 依保單條款約定, 保險公司按要保書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 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 請務必填寫 c. 通訊及收費地址 : 收取續次保險費之地址, 請補齊郵遞區號, 以利續期收 費作業 (7) 繳費方式 : 除月 / 季繳件 偏遠地區客戶 集體彙繳件續次繳費方式另有 規定外, 其餘可承保保件可依客戶之意願自由選擇 (8) 自動墊繳 : 可依客戶意願自由選擇, 請務必填寫 (9) 受益人 : a. 受益人之姓名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應填寫詳細 b. 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 應詳細註明保險金之給付方式 ; 如為順位時, 應註 明第一順位為, 第二順位為 (10) 投保家屬之基本資料 : 家屬中有投保本保險單附加契約者才須填寫 a. 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 瞭解該家屬於公司之投保記錄及計算保費 b. 出生日期 : 計算保費及判斷年齡是否已超過公司最高承保年齡 c. 工作性質及職業代碼 : 判斷該職業類別可否承保 d. 附約代號 : 依每位家屬投保項目列示 e. 身故受益人 : 限投保 2X 4F 者填寫 51

65 要保書第二頁 (4-2) (1) 被保險人職業告知 : 工作內容 : 被保險人之職業類別係以實際之 工作內容 認定, 而非職位, 若從事兩種以上職業或有兼職時, 以較高危險之工作內容計算 職業類別 (2) 被保險人 ( 含本人 附加於本張保險單之配偶 子女 ) 健康問題告知 : a. 健康聲明及告知事項關係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權益, 業務員應輔助保戶詳 細填寫, 以避免日後保險公司發現告知不實情形, 影響保戶權益 b. 健康問題告知 是 時, 請依需要詳細說明於要保書右欄, 以便核保人員 能作公正合理之危險評估 要保書第三頁 (4-3) (1) 保險種類及保險金額 : a. 請依保單件數依序填寫 b. 險種名稱 年期及保險金額應填寫清楚 c. 附加長年期 ( 例 :1W 3W 7W) 附約, 須註明投保年期 d. 附加 5X 7X 附約, 須勾選 有 或 無 全民健康保險費率 (2) 要保人 被保險人 法定代理人簽名 : a. 必須由要保人 被保險人親自簽名, 否則依法契約無效 若要保人 被保 險人不識字者, 得以其拇指印代替簽名 ( 須註明右手或左手 ), 並有二位 以上見證人在旁簽名認證 若以法人戶 ( 如公司 機關行號 ) 為要保人者, 必須加蓋法人戶之公司及負責人章 b.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時,0~7 歲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7 足歲 ~20 歲則由被保險人本人簽名, 且必須其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契約才有效 ; 但男性年滿 18 足歲, 女性年滿 16 足歲且已婚者, 可免法定代理人簽名 要保書第四頁 (4-4) (1) 業務員報告書 : a. 本欄係由招攬之業務人員對保戶之瞭解所做之危險評估報告書, 因此為 做好保險公司第一線危險選擇之功能, 保障保戶 公司 業務人員三方之 52

66 權益, 請業務人員逐項詳實填寫 b. 業務員簽名 登錄字號及簽署人簽章, 請勿遺漏, 以示對招攬保件負責 (2) 保險費試算表 : 業務員請按保單投保對象計算保險費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 對於下列情形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保險利益及投保動機 財務狀況及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應詳加詢問 核保科於審核此類保件時, 將以審慎嚴謹態度核保 a. 主動投保 特別是投保動機可疑者 b. 帶病投保者 c. 智能障礙者 d. 有財務困難者 e.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之間無保險利益者 f. 被保險人社會關係複雜, 或曾涉及訴訟者 g. 保額與收入不相當或惡意複保險者 53

67 七 保單簽收單管理準則 第一條本準則所稱之保單係指傳統型 ( 壽險 )/ 非傳統型 ( 年金 / 投資型 ) 新契約保險單, 本準則之制定在求確實掌握保單遞送時效及確認要保人收訖保險單日期 第二條契約部將保單 ( 內附保單簽收單 ) 保單郵寄通知單 ( 一式二聯 ) 及相關附件寄業務通路 行政助理應確實清點, 核對無誤後於保單郵寄通知單上簽名, 一聯寄回契約部, 一聯自行留底存查 第三條行政助理應儘速通知招攬之業務員簽領保單 業務員離職或因故無法簽領保單時, 行政助理應通知該業務員之主管, 由主管指定適當同仁負責保單轉送保戶工作 第四條業務員於領取保單後, 應速將保單送達要保人, 請要保人於保單簽收單簽收 行政助理應填寫送件簽收單連同已簽回之保單簽收單一併寄回契約部統一管理 第五條保單簽收單上均已載明簽收期限 ( 傳統型 年金型保單為發單日 +28 天 ; 非傳統型保單為發單日 +10 天 ) 若逾期未簽回者, 為保障保戶權益, 將重新製作乙份保單, 以雙掛號逕寄要保人查收, 雙掛號回執聯即作保單簽收憑證, 並自招攬之業務員或經代公司帳戶酌收 500 元重製單工本費用 第六條若簽收單不慎遺失, 可申請補發重簽或請要保人以書面說明確實保單收訖日期, 以代替保單簽收單之效力 ( 規定同第五條 ) 第七條本準則於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由契約部負責第八次修定, 並呈總經理核准實施 54

68 八 契約撤銷作業規則 : (1) 要保人行使契撤之權利 : 要保人於保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契約撤銷申請書 保險單及送金單要保人收執聯 ( 紅聯 ), 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撤銷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上述行使契約撤銷權十日之計算方式為 :( 本公司收件日期 - 保單送達翌日 ) + 1; 如要保人之撤銷申請文件由業務通路轉送, 且各通路有明確收件日期並於次一工作日寄送本公司, 則計算方式為 :( 業務單位收件日期 - 保單送達翌日 )+1 (2) 取消契約撤銷作業 : 要保人若欲取消契約撤銷, 則限於契約部照會保全日起 10 日內, 檢附 健 康聲明書 及 契約撤銷權撤回書, 送達本公司申請取消契約撤銷 55

69 售後服務

70 目錄 壹 保全作業須知... 1 貳 傳統保單保全變更作業一覽表... 3 參 萬能保單保全變更作業一覽表... 7 肆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保全變更作業一覽表... 9 伍 續次保費收繳 陸 催告及繳費寬限期間 柒 保險費自動墊繳 捌 停效 玖 還本 / 滿期保險金給付 壹拾 繳費證明 壹拾壹 理賠 壹拾貳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卡 壹拾參 附件 一 職業分類表 二 特約體檢醫院一覽表... 49

71 壹 保全作業須知 一 申請辦理方式 : ( 一 ) 委託服務人員辦理 : 填妥應備文件, 交由服務人員辦理即可 ( 二 ) 郵寄辦理 : 將填妥之應備文件及要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郵寄至總公司 (10041)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50 號 9 樓中區行政中心 (40454) 台中市北區學士路 257 號 8 樓南區行政中心 (80248) 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 31 號 14 樓之 5 ( 三 ) 櫃檯辦理 : 保戶可親臨至本公司之總公司或中 / 南區行政中心辦理 注意事項 : 1. 申請書文件須由要保人簽名提出申請, 若需經被保險人同意之作業項目, 則須經被保險人簽名 ( 年滿七歲即須親簽 )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如未滿 20 歲, 需法定代理人簽名 ) 2. 臨櫃辦理契約內容變更須檢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 但若變更項目僅需認證要保人身份者, 則無需提供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 3. 要保人臨櫃辦理契約內容變更, 變更項目如需被保險人簽名, 需請被保險人同時親至櫃檯或事先簽妥申請書後, 由要保人將文件攜至櫃檯辦理即可 4. 臨櫃辦理, 如委託他人辦理, 除申請文件應備齊外, 須另檢附委託書 委託人 ( 要保人 ) 及受託人 ( 代辦人 ) 身分證正本 ( 四 ) 書面傳真辦理 : 將填妥之應備文件傳真至總公司或中 / 南區行政中心辦理 注意事項 : 1. 開放得以書面傳真方式申請之作業項目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 2. 若保戶自行以書面傳真辦理非透過本公司通訊處 保服員或簽約保險經紀代理人公司傳真辦理者, 除各項作業原應備文件外, 亦須檢附要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若以書面傳真方式辦理, 須於傳真後再以電話確認各項文件是否確實接收 1

72 二 申請書填寫通則 : ( 一 ) 變更保單之保單號碼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填寫清楚 正確 ( 二 ) 請註明申請書填寫日期 ( 三 ) 依變更項目, 由具申請變更權利之要保人或具同意權之被保險人親自簽名 ; 若要 被保人尚未成年, 法定代理人須簽名同意該次變更申請 ( 四 ) 送件單位各欄務須詳填或蓋章 ; 若為經代公司送件, 須蓋與本公司簽約使用之簽署章 ; 若由經代公司分支服務處送件, 並請詳註中文名稱及代號, 以利快速業務連繫 三 各項作業規定及應備文件 : 各項作業規定及應備文件, 請至本公司網站 ( 參閱 2

73 貳 傳統保單保全變更作業一覽表 變更 申請 89/4/10 製定 99/1/13 修訂 申請人 時間 ( 註 1 ) 應備文件 ( 申請文件 須簽名者 ) 契約內 保障內 被保險人 傳真 被保 項目 保單 容變更 容異動 告知事項 其他 辦理 要保人 險人 申請書 申請書 及聲明書 ( 註 10) 繳別 ( 註 2) 隨時 V V V 繳費方式 ( 註 3) 隨時 V V V 紅利方式 隨時 V V V 墊繳選項 隨時 V V V 地址 / 電話 ( 註 4) 隨時 V 廣告回函 V V 個人基本資料 隨時 V 身分證明 V 簽名樣式 隨時 簽名變更申 請通知表 V ( 註 9) V 要保人 ( 註 5) 隨時 V V V 受益人隨時 V V V 職業內容隨時 V V V V 集體彙繳 隨時 集體彙繳 件申請書 V V 減少保額 隨時 V V 終止附約 隨時 V V 壽險增加保額 ( 註 6) 週年日 V V V 附加長年期附約 週年日 V V V V 附加一年期附約 隨時 V V V V 3

74 變更 申請 申請人 時間 ( 註 1 ) 應備文件 ( 申請文件 須簽名者 ) 契約內 保障內 被保險人 傳真 被保 項目 保單 容變更 容異動 告知事項 其他 辦理 要保人 險人 申請書 申請書 及聲明書 ( 註 10) 險種轉換 滿一年隨時 V V ( 視情況 檢附 ) V V 年期變更 滿一年隨時 V V 復效 6 個月內 逾 6 個月 停效兩年內隨時 V V V V V V 體檢資料 V V ( 註 7) 補告知 投保兩年內隨時 V V V V V 取消加費週年日 V V V V V 取消批註週年日 V V V V V 續保 保險期間 屆滿日前 三十日內 保險單保證 續保暨滿期 更約申請書 V V V 滿期更約 保險期間 屆滿前三 十日內 保險單保證 續保暨滿期 更約申請書 V V 減額繳清繳費終日 V V 展期保險週年日 V V 4

75 變更 申請 申請人 時間 ( 註 1 ) 應備文件 ( 申請文件 須簽名者 ) 契約內 保障內 被保險人 傳真 被保 項目 保單 容變更 容異動 告知事項 其他 辦理 要保人 險人 申請書 申請書 及聲明書 ( 註 10) 補發保單 補發保險單申 隨時 V 請書 / 契約內 容變更申請書 V V 保單借款 ( 註 8) 隨時借款合約書 V V 保單解約 保險單解約 / 減少 ( 提領 ) 隨時 V 保單價值 / 累積紅利給付申 V 請書 註 : 1. 除復效及保單解約可於停效期間申請外, 餘作業項目皆須於契約有效期間, 部分作業且須於契約有效暨繳費期間內始可申請 2. 由短週期變更為長週期繳別, 須繳足要變更長週期繳別之繳次倍數才可變更 3. 繳費方式變更為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付款者無須填寫變更申請書, 填寫授權書送保費部辦理即可 4. 地址不得指定郵政信箱 5. 變更要保人, 新 舊要保人皆須簽名 ; 若保單原有附加豁免保險費附約, 將一併終止該附約 6. 壽險增加保額視商品條款決定可否辦理 7. 停效逾 6 個月申請復效應檢附一般體檢表及尿液常規檢查 8. 保單借款須保單繳費已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始可辦理 ; 借款成數依本公司規定 5

76 9. 可受理傳真簽名變更申請通知表, 簽名樣式變更作業仍依作業規定須由專責人員親訪辦理 10. 保戶自行傳真辦理, 除該項作業應備文件外, 亦須檢附要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說明 : 凡保全變更須補繳保險費者, 須於保險費補繳後始予批註生效 6

77 參 萬能保單保全變更作業一覽表 變更 申請 時間 94/11/4 製定 99/1/13 修訂 應備文件申請人 ( 申請文件須簽名者 ) ( 註 1) 保單契約內容 保障內容 被保險人 其他 傳真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項目 變更申請書異動申請 告知事項 辦理 書 書 及聲明書 ( 註 8) 繳別 隨時 V V V 繳費方式 ( 註 2) 隨時 V V V 地址 / 電話 ( 註 3) 隨時 V 廣告回函 V V 個人基本資料 隨時 V 身分證明 V 簽名樣式隨時簽名變更通知 表 V ( 註 7) V 要保人 ( 註 4) 隨時 V V V 受益人 隨時 V V V 職業內容 隨時 V V V V 減少保額 隨時 V V 部份提領保單價值 ( 註 9) 隨時保險單解約 / 減少 ( 提領 ) 保單價值 / 累積紅利給付申請書 V 壽險增加保額週年日 V V V V 復效 6 個月內停效兩年 V V V V 逾 6 個月內隨時 V V V V 補發保單隨時 V 補發保險單申請書 V V 書 / 契約內容變 更申請書 7

78 變更 申請 時間 應備文件申請人 ( 申請文件須簽名者 ) ( 註 1) 保單契約內容 保障內容 被保險人 其他 傳真 要保人被保險人 項目 變更申請書異動申請 告知事項 辦理 書 書 及聲明書 ( 註 8) 保單借款 ( 註 6) 隨時借款合約書 V V 保單解約隨時 V 保險單解約 / V 減少 ( 提領 ) 保單 價值 / 累積紅利 給付申請書 註 : 1. 除復效及保單解約可於停效期間申請外, 餘作業項目皆須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始可申請 2. 繳費方式變更為金融機構轉帳者無須填寫變更申請書, 填寫授權書送保費部辦理即可 3. 地址不得指定郵政信箱 4. 變更要保人, 新 舊要保人皆須簽名 5. 停效逾 6 個月申請復效應檢附一般體檢表及尿液常規檢查 6. 保單借款成數依本公司規定 7. 可受理傳真簽名變更申請通知表, 簽名樣式變更作業仍依作業規定須由專責人員親訪辦理 8. 保戶自行傳真辦理, 除該項作業應備文件外, 亦須檢附要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9. 部份提領保單價值 每次申請部分提領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 部分提領後保單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伍萬元 說明 : 凡保全變更須補繳保險費者, 須於保險費補繳後始予批註生效 8

79 肆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保全變更作業一覽表 94/10/1 製定 99/1/13 修訂 變更 申請 時間 應備文件申請人 ( 申請文件須簽名者 ) 保單 契約內容 保障內容 其他 傳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項目 變更申請 異動申請 辦理 書 書 ( 註 8) 紅利方式隨時 V V V 地址 / 電話 ( 註 1) 隨時 V 廣告回函 V V 個人基本資料隨時 V 身分證明 V 簽名樣式隨時簽名變更申 請通知表 V ( 註 7) V 要保人 ( 註 2) 隨時 V V V 受益人 隨時 V V V 職業內容 隨時 V V V V 保證期間 ( 註 3) 隨時 V V V 年金給付開始日 ( 註 3.4) 隨時 V V V 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隨時 解約 / 減少 ( 提 V ( 註 5) 領 ) 保單價值 / 累積紅利給付 申請書 補發保單 有效期 間隨時 V V V 保單借款 ( 註 6) 隨時借款合約書 V V 保單解約隨時 V 解約 / 減少 ( 提 V 領 ) 保單價值 / 累積紅利給付 申請書 9

80 註 : 1. 地址不得指定郵政信箱 2. 變更要保人, 新 舊要保人皆須簽名 3. 保證期間 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項變更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四十日前提出書面申請, 且給付開始日在申請日四十日後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70 歲前始予受理 4. 變更後年金給付年齡與投保年齡差距不得少於 10 年 5. 減少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限於年金給付開始前始可申請; 每次申請減少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壹萬元, 減額後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参萬元 6. 保單借款成數依本公司規定 7. 可受理傳真簽名變更申請通知表, 簽名樣式變更作業仍依作業規定須由專責人員親訪辦理 8. 保戶自行傳真辦理, 除該項作業應備文件外, 亦須檢附要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0

81 伍 續次保費收繳 一 每月下旬寄發次月應繳保單之 繳費通知書 予要保人 ; 並產生續次保費應收總表上傳至國寶人壽網站供通路自行下載, 以利業務人員瞭解保單狀況並聯絡保戶繳費事宜 二 收費員收取以非要保人 利害關係人為發票人之支票繳納保險費者, 要保人應出具聲明書始得收取 三 傳統型商品約定以年 半年或季等繳別繳納續次保險費者, 若以遠期支票繳納, 支票到期日不得逾應繳日二個月 ; 月繳者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所稱二個月或一個月之期限, 係指應繳月加二或一之月相當日 四 享有保險費折扣保單改以支票繳納保險費, 當期保險費折扣即予取消 五 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目標保險費可以匯款 劃撥或繳費當日即期支票繳納, 但超額保險費則以匯款及劃撥為限, 且每次保險費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六 利率變動型保險及萬能保險商品保險費以匯款 劃撥或繳費日起七日內到期支票為限 11

82 陸 催告及繳費寬限期間 一 催告寄發 1. 傳統型保險保單約定續次保險費按年或半年繳費者不論繳費方式 按季或月繳費且繳費方式為 金融機構轉帳 或 信用卡付款 者, 於應繳日起算第二十六日保險費未入帳, 本公司將產生並寄發 保險費催繳通知書 萬能保險保單於保單價值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支付一日的危 險保險費時, 本公司將產生並寄發 保險費催繳通知書 保險費催繳通知書 以要保人住所地址為發送地址 2. 公司寄發催繳通知書給保戶之外 ; 並產生催告明細表上傳至國寶網站供通路自行下載使用, 以利業務人員瞭解保單狀況並聯絡保戶繳費事宜 二 繳費寬限期間 1. 保險費催繳通知書 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繳費寬限期間 2. 保單按季或月繳費且繳費方式非為 金融機構轉帳 或 信用卡付款 者, 則自保單應繳日翌日起三十日內為繳費寬限期間 12

83 柒 保險費自動墊繳 一 自動墊繳規則 : 1. 本公司自動墊繳係以保險契約主 附約已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餘額, 按保單繳別 若不足墊繳一期則按日數同時墊繳當時主 附約所有應繳保險費及利息 前項所指利息係自繳費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及第二期以後各期墊繳日起, 依保單主契約保單借款年利率計算 享有保險費折扣保單於自動墊繳時, 當期保險費折扣即予取消 2. 保單在自動墊繳中, 當下列情況發生時, 本公司應不再執行墊繳, 並立即寄發 墊繳保險費催繳通知書 予要保人 : (1) 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 (2) 要保人於次一墊繳日前書面聲明停止墊繳 (3) 主契約經墊繳至期滿, 附約仍須繳費 自 墊繳保險費催繳通知書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清償墊繳保險費 本息, 保單效力自三十日終了翌日起停止 二 自動墊繳還款 : 1. 保單於墊繳期間內可選擇全額或部分清償墊繳保險費本息 ; 但已按日數墊繳者, 須全額清償墊繳保險費本息 2. 還款時請以現金或即期票繳納, 公司入帳後即開立收據寄交要保人收執 13

84 捌 停效 一 停效之定義 : 保險單逾應繳費日, 經本公司催告後逾寬限期要保人仍未繳費, 且該保險單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墊繳應繳保險費或自動墊繳保件於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 則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保單效力 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 於保險人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二 停效日起兩年內, 要保人得申請保險單復效 14

85 玖 還本 / 滿期保險金給付 一 還本 / 滿期保險金屆滿前一個月, 將寄發 還本 / 滿期保險金給付通知單 通知要保人, 並將 預期生存還本明細表 上傳於國寶網站供相關單位自行下載 二 還本 / 滿期保險金每屆應給付日執行給付作業 三 還本 / 滿期金給付方式可選擇匯款 ( 限受益人帳戶 ) 支票由業代轉送或逕寄要保人, 若未於還本 / 滿期保險金給付作業日前指定, 則直接開立支票寄予要保人 四 本公司於給付還本 / 滿期保險金時, 如保戶尚有自動墊繳保費或保單借款本息未償清, 得依序先將該項欠款扣除後給付 五 若為開票, 則本公司為開立受益人抬頭經劃線 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交要保人收執 15

86 壹拾 繳費證明 一 繳費證明年度認列標準 : ( 一 ) 傳統壽險 : 以保單應繳年度認列且已入帳者 1. 自動墊繳件 : 保單墊繳期間以應繳年度認列, 保單已墊繳至日者, 其差額保險費以還款入帳日認列 2. 契約變更補費件 : 以入帳日認列 ( 二 ) 萬能保險 年金險 : 以計息日認列 二 申請補發作業 : 可利用國寶人壽網站 填表傳真或電洽方式申請 16

87 壹拾壹 理賠 一 各項保險金之申請時間 : 要保人或受益人於知悉被保險人死亡或其他保險事故時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並應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二 死亡給付 : ( 一 ) 應備文件 : 1. 保險單 2. 保險金申請書 3.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4.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5. 同意調查聲明書 6. 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申請書 ( 二 ) 應注意事項 : 1.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須為正本, 若為影印本需經原發證機關加蓋印信及簽發人私章後, 方始有效 2. 受益人若為未成年人 ( 未滿二十歲者 ), 另需檢附 : a.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戶籍謄本 b.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印鑑證明書 c. 受益人之印鑑證明書 ( 未滿七歲者免附 ) 三 殘廢給付 ( 一 ) 應備文件 : 1. 保險單 2. 保險金申請書 3. 詳述殘廢狀態之診斷證明書 4.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17

88 5. 同意調查聲明書 6. 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申請書 ( 二 ) 注意事項 : 1. 申請壽險殘廢保險金只須在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表列殘廢程度即合乎申請要件, 但申請意外險殘廢保險金給付則須因意外傷害事故並於 180 天內導致表列殘廢程度才符合申請要件, 若逾 180 天以上需提出足以證明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之間具因果關係的證明文件 2. 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接受其指定或變 更 四 失蹤及失蹤死亡保險給付 ( 一 ) 失蹤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 經過一定年限, 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 ( 二 ) 失蹤與死亡宣告 : 依民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 1. 失蹤期間 : a. 普通失蹤 : 七年 b. 八十歲以上者失蹤 : 三年 c. 特別災難失蹤 : 一年 2. 死亡宣告之申請 :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3. 死亡時間之推定 : 受死亡宣告者, 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 推定其為死亡 ( 三 ) 應備文件 : 1. 保險單 2. 保險金申請書 3. 已登記被保險人失蹤之戶籍謄本 4. 死亡宣告判決書或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如海事報告 相關單位證明文件 船員或乘客名冊等 ) 18

89 5. 受益人之戶籍謄本 6.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7. 本公司認為必須要具備之其他文件 8. 同意調查聲明書 9. 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申請書 ( 四 ) 注意事項 : 在法院未宣告被保險人死亡或要保人 受益人提出之文件未能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以前, 被保險人仍屬生存, 故要保人或利害關係人 ( 如受益人 ) 仍應繳交保費, 以維持契約有效, 意即被保險人不僅僅於失蹤時需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宣告死亡或足以認定死亡之時保險契約亦必需仍屬有效 五 豁免保費 ( 一 ) 申請條件 : 於繳費期間內發生契約所承保之保險事故達條款約定之豁免條件者 ( 二 ) 應備文件 : 1. 保險單 2. 保險金申請書 3. 詳述殘廢狀態之診斷證明書 ( 或相關之診斷證明書及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 4. 同意調查聲明書 5. 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申請書 六 重大疾病保險給付 ( 一 ) 應備文件 : 1. 保險單 2. 保險金申請書 3. 診斷證明書 4. 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19

90 5.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6. 同意調查聲明書 7. 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申請書 ( 二 ) 注意事項 : 重大疾病之定義詳見各契約條款 七 住院醫療保險給付 : ( 一 ) 應備文件 : 1. 保險金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及住出院證明書 3.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 ( 申請日額給付者可免提供 ) 4. 同意調查聲明書 5. 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申請書 ( 二 ) 注意事項 : 疾病 之定義為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 30 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 八 失能保險 : ( 一 ) 應備文件 : 1. 保險金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3.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 同意調查聲明書 5. 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申請書 九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 一 ) 應備文件 : 20

91 1. 保險金申請書 2. 診斷證明書 / 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3. 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4. 同意調查聲明書 十 癌症身故或殘廢保險金給付 : ( 一 ) 應備文件 : 1. 保險單 2. 保險金申請書 3. 死亡或詳述殘廢狀態之診斷證明書 4. 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理組織切片或檢驗報告 5.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6. 受益人之戶籍謄本 7.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8. 同意調查聲明書 9. 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申請書 10. 申請殘廢保險金者, 上述 5,6,7 項免附 ( 二 ) 注意事項 : 保險責任之始期詳見各契約條款 十一 癌症醫療保險給付 ( 一 ) 應備文件 : 1. 保險金申請書 2. 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理組織切片或檢驗報告 3. 醫院出具之癌症住院治療證明書 或癌症門診醫療證明書 或癌症外科手術證明書 4. 同意調查聲明書 5. 請求提供個人資料申請書 21

92 十二 保險金之申請與受理 : ( 一 ) 原則上均由業務同仁服務且均須由通訊處行政助理受理登記並彙整後, 統一以限時掛號郵寄至總公司理賠部或中 南區行政中心理賠科受理 ( 二 ) 由保戶自行送件或郵寄送件者, 則直接由理賠部 ( 科 ) 與保戶聯繫 ( 三 ) 理賠文件請依下列順序由上而下裝訂, 以節省理賠作業時間 1. 保險金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3. 診斷證明書 4. 收據 5. 相關檢驗或病理組織切片報告 6. 除戶戶籍謄本 7. 受益人戶籍謄本或身份證明文件 8. 費用明細表 9.X 光片 10. 保險單及其他 十三 保險金之給付與送達 : ( 一 ) 保險金之給付 : 茲為保障保戶權益, 保險金一律開立抬頭 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 或直接匯入受益人所提供之帳戶 ( 二 ) 保險金 ( 支票給付 ) 之送達 : 1. 由業務同仁代辦之案件以雙掛號寄出 ( 通訊處由行政助理簽收後轉交業務員送達保戶並簽收回執寄回理賠部 ) 2. 由保戶直接或郵寄至公司申請理賠者, 則一律以限時雙掛號直接郵寄保戶, 並附回郵信封請保戶簽收回執後寄回理賠部 3. 上述業務同仁係指為保戶作理賠服務者, 並不以原招攬之業務同仁為限, 且理賠部之一切聯繫作業 ( 如照會補件 支票通知 ) 亦均與該送件者聯繫 22

93 十四 審核中案件之查詢及補全照會 : ( 一 ) 審核中案件之查詢 1. 業務同仁欲查詢仍在理賠審核中之案件, 只需電話告知保單號碼即可查詢案件之承辦情形, 唯須於案件送至理賠部逾一星期 ( 七個工作天 ) 未接到理賠支票或任何照會者為宜, 以免影響審核效率 2. 查詢時除送件申請理賠之業務同仁 要保人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外, 不接受其他人員之查詢 3. 保戶直接申請理賠者, 除保戶本人外, 不接受其他人員之查詢 * 上述 2,3 項之限制係基於保戶隱私權之維護 ( 二 ) 補全照會 理賠送件申請後經理賠部照會 ( 以書面照會單方式 ) 補繳文件或 告知無法理賠者, 為求理賠效率請業務同仁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 1. 經照會補繳文件者, 請於補繳文件時連同 理賠照會單 及應繳文件於規定期限內 ( 日期載於照會單 ) 一併送交理賠部審核 2. 逾期未補全者視同撤回申請, 理賠部將文件全部退還, 待備齊資料後, 重新提出申請 十五 延滯利息給付辦法 1. 自理賠部文件齊全受理日起算逾十五天 ( 即第十六天 ) 起為計息起日, 本公司付款日為計算訖日 2. 計算公式 : 應計利息 = 理賠給付保險金 應計息日數 10% 對於訴訟案件, 則依判決書所載之計息規定辦理 4. 依稅法規定, 上述利息所得逾新台幣貳萬元者, 本公司於給付該利息時需代扣 10% 利息所得稅 23

94 壹拾貳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卡 一 發卡標準 : 1. 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 其個人壽險當年度所繳保費超過 10,000 元或個人意外險保額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時, 免費贈送 海外服務卡 ( 即表定之年繳保費 10,000 元, 半年繳保費 5,200 元 ; 季繳保費 2,620 元 ; 月繳保費 880 元 ) 2. 躉繳件之保險契約, 係以相同保額之年繳保費作為發卡標準 3. 繳費期滿後, 契約仍有效時, 可繼續持有 4. 保險契約復效且符合發卡標準時, 海外服務卡 同時恢復效力 5. 符合發卡標準時, 倘被保險人發生豁免保費, 則在契約有效期間內, 仍可繼續持有 二 效力終止之事由 : 1. 終止保險契約 2. 保險契約停效 3. 保險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4. 保險契約之保費變更降低至不符發卡標準時 5. 被保險人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三 發卡程序 : 1. 單張新契約保單符合發卡標準時 : 契約部 審核 卡片 使用說明書暨約定條款 通訊處 經代公司 轉發保戶 2. 被保險人兩張以上保單符合發卡標準時 : 申請表 客戶諮詢暨申訴中心 審核 卡片 使用說明書暨約定條款 通訊處 經代公司 轉發保戶 3. 加保契約 : 未持卡者, 於加保後符合發卡標準時, 依發卡程序第 2 項申請程序處理 4. 復效件 : (A) 未持可者且復效後符合發卡標準時, 依發卡程序第 2 項申請程序處理 24

95 (B) 已持卡者無需另行申請 25

96 壹拾參 附件 一 職業分類表 說明 : 本表之職業代碼編碼為方便使用, 修改為 : Z001 代表職業類別為第 1 類 ; Z002 代表職業類別為第 2 類 ; Z003 代表職業類別為第 3 類 ; Z004 代表職業類別為第 4 類 ; Z005 代表職業類別為第 5 類 ; Z006 代表職業類別為第 6 類 ; Z007 代表職業類別為特別費率者 ; Z008 代表職業類別為拒保類 ; 但有部份特殊職業身份者因有特殊投保規定, 故維持原來的職業代碼, 請詳下表 : 職業代碼工作性質職業類別 O102 一般學生及幼童 1 O106 體育系學生 3 T101 家庭主婦 1 V104 空中 海上服勤之軍人 6 V106 特種兵 ( 傘兵 水中爆破兵 化學兵 蛙兵 佈雷爆破兵 ) X102 已退休者 1 拒保 X103 無業 ( 依其實際情況個別評估 ) 1( 個案 ) X111 外籍人士 ( 白領 ) 1 X112 外籍勞工 2 X113 外籍勞工 3 X114 外籍勞工 4 X115 外籍勞工 5 X116 外籍勞工 6 X117 外籍新娘 ( 指東南亞 大陸地區 ) 兒童 1 N965 吧女 酒女 舞女 咖啡女郎 按摩師 牛郎 4 26

費率表

費率表 - 個人投保 基本保障 - 未滿 15 足歲以下適用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醫療費用限額 10% 醫療費用限額 5%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10% 海外醫療費用限額 單位 : 元 保險金額醫療費用海外醫療 1 日 2 日 3 日 4 日 5 日 6 日 7 日 8 日 9 日 10 日 11 日 12 日 13 日 14 日 15 日 16 日 17 日 18 日 19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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