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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學年度學生手冊 復華高級中學

2 校史 民國 44 年, 本校首創私立復華中學補習學校, 校址設於高雄市建國二路,46 年改設為私立復華中學, 由於原址不敷發展, 遂於 47 年遷至民權一路四十二號, 同年 9 月將中級補習學校改為復華中學附設補習學校, 招收有志向學在職青年,54 年 7 月設立補校商業科,56 年設立夜間部,57 年增設中學部電子科 商業科, 60 年增設日間部機工科及補夜電子科,61 年增設中學部電器科及補校機工科, 並於 66 年增設日間部暨補校服裝科及電器科,78 年設立資訊科及幼保科 82 年增設觀光事業科, 原資訊科改為資料處理科,84 年增設國中部 ;86 年增設商經科 應外科 ;87 年增設綜合高中,88 年增設美容科,91 年停招商經科, 首創全國唯一的電子商務科 ;98 年增設美容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99 年增設觀光科輪調式建教合作班 ;99 年停招綜合高中, 增設應用外語科 ;102 年輪調式建教合作班改為階梯式建教合作班 本校畢業校友眾多, 現已遍佈海內外各地, 無論就學 就業多能各遂所志 根據歷年統計, 本校普通高中畢業生均能考上理想大學 ; 至於職業類科畢業生因平時理論與實務並重, 畢業後亦能考進理想科技大學, 或進入職場工作也能深獲社會各界所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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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共同校訓 禮 - 規規矩矩的態度嚴嚴整整的紀律義 - 正正當當的行為慷慷慨慨的犧牲廉 - 清清白白的辨別實實在在的節約恥 - 切切實實的覺悟轟轟烈烈的奮鬪 校訓 愛國 - 孝親 - 敦品 - 勵學 - 力行 復華一家親勤勞服務克難創造

5 復華高級中學學校願景

6 復華高級中學作息時間表 作 息 時 間 程 序 表 07:20 ~ 07:30 打掃環境 07:30 ~ 07:50 早自修 07:50 ~ 08:10 升旗 08:10 ~ 08:20 休息 08:20 ~ 09:05 第一節 09:15 ~ 10:00 第二節 10:10 ~ 10:55 第三節 11:05 ~ 11:50 第四節 11:50 ~ 12:20 午餐 12:20 ~ 12:30 中午打掃時間 12:30 ~ 13:10 午休 13:20 ~ 14:05 第五節 14:15 ~ 15:00 第六節 15:10 ~ 15:55 第七節 15:55 ~ 16:10 下午打掃時間 16:10 ~ 16:55 第八節 16:55 放學 17:05 ~ 17:50 普通科 國中夜輔課 ( 一 ) 17:50 ~ 18:15 晚餐 18:15 ~ 19:00 普通科 國中夜輔課 ( 二 ) 19:00 放學 19:10~ 19:55 普通科 國中晚自習 ( 一 ) 20:05~ 21:00 普通科 國中晚自習 ( 二 )

7 復華高級中學教室規則 一 學生聞上課鐘 ( 鈴 ) 時, 應即進入教室, 按 座位表 就坐, 不得無故缺席 遲到或早退 入室後, 將書包放置在規定位置 二 教師進入教室時, 由班長或值日生發 起立 敬禮 口令, 全體學生起立致敬, 並問候 老師好, 俟教師答禮後, 再發 坐下 口令, 全體坐下 三 學生在教室上課, 儀態應端正嚴肅, 專心聽講, 不得閱讀課本以外之書刊, 或抄寫其他作業, 更不得任意談笑顧盼 四 如遇教師垂詢時, 應即起立作答 如有質疑時, 須俟教師講畢後, 始得舉手起立發問 五 學生上課時, 如有特別事故, 須經任課教師准許後, 始得離座, 離開教室應配掛 課間通行證 六 上課時服裝應整齊, 除體育課及全校統一規定之外, 不准穿運動服 七 下課時, 由班長或值日生發 起立 敬禮 口令, 全體學生起立致敬, 並問候 謝謝老師, 俟教師答禮後, 再發 坐下 口令, 始可依次離座, 不得爭先恐後, 紛擾喧嘩 八 課桌上除規定之書籍 文具外, 不得放置與教學無關之物品 ( 例如 : 食物或飲料等 ) 九 教室每日應由值日生維持整日之整潔 ; 每堂課結束後, 應擦淨黑板 十 教室內課桌椅 牆壁 講桌, 不可以立可白或色筆亂塗, 或張貼不合規定之印刷文件等 十一 在教室內, 不得任意張掛衣衫 置放拖鞋或躺臥課桌椅上, 更不得隨地吐痰, 拋擲紙屑果皮等物 十二 上課後任課教師未到時 自習時間, 教室內應保持與上課時同樣肅靜, 不得高聲朗誦, 嚴禁叫囂吵鬧, 班長及風紀服長應隨時注意維持秩序 十三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8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第一條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高級中等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學生學習評量, 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 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 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 採多元評量方式, 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 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 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 得採筆試 作業 口試 表演 實作 實驗 見習 參觀 報告 資料蒐集整理 鑑賞 晤談 實踐 自我評量 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五條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 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 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六條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 其評量方式 成績採計及登錄, 由學校定之 第七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 第八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一 一般學生 : 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 一年級以

9 四十分為及格,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 : 一年級 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 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九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 應予補考 : 一 一般學生 : 四十分 二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 ( 一 )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 : 三十分 ( 二 )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 : 四十分 三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 : 由學校定之 前項補考科目, 其補考所得之成績, 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授予學分, 並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並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前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 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十條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 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 均應修習, 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未取得學分者, 應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 補修之方式, 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 一 專班辦理 : 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供學生修讀 ;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 自學輔導 : 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 屬重修者,

10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屬補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三 隨班修讀 :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 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及實際授課節數, 由學校定之 重修 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 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 補修後, 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之科目, 授予學分 ; 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 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重修 : 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 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 未達及格基準者, 就重修前後成績, 擇優登錄 二 補修 : 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十二條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 其減修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 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三條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 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得重讀 ; 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 應包括補考 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 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 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 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 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 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 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 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十四條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 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 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 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發揮學生潛能 ; 其實施基準及方式, 由學校定之

11 第十五條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 轉科 ( 學程 ) 學生轉科 ( 學程 ) 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 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其科目成績, 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 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 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 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 轉科 ( 學程 ) 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 未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 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 班級人數等情形,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 編入適當之年級 科 ( 學程 ) 第十六條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 其辦理方式, 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 訓練 實習或學習, 取得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 成績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 測驗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十八條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 ; 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 由學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十九條德行評量, 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 一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 服務學習 三 獎懲紀錄 四 出缺席紀錄

12 五 具體建議 第二十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 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 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 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 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 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 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二十一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第二十二條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 其請假規定, 由學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缺課, 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 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 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 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四條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 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五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修業期滿,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 二 修業期滿, 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 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13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 成績及格者, 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 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 ; 其評量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 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14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5 年 8 月 23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每一科目成績計算方式除課程綱要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比例計算之 : 一 一般學科 : 定期考查佔百分之七十 ( 第一次期中考佔百分之二十 第二次期中考及期末考各佔百分之二十五 ), 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三十 二 生活 藝術與健康體育領域科目 : 以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七十, 定期考查佔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 一 )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 口頭問答 演習練習 實驗 實習 閱讀報告 作文 隨堂測驗 調查採集等報告 工作報告 其他 ( 二 )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的計算, 以學期內日常考查各項分數平均之 ( 三 ) 每學期定期考查舉行三次定期考查 ( 三年級第二學期二次 ) 三 每一科目日常考查 定期考查二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 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第三條學生於定期考查時缺考, 其處理方式如下 : 一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 不得無故缺考, 無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 因公 因病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 ; 未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不准予補考 ( 一 ) 請假學生於假滿後一週內主動至教務處參加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 違者缺考科目以零分登錄 ( 二 ) 學生因公 喪假或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以補考實得成績登錄 ( 三 ) 學生非因公 喪假或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該次定期考查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

15 (1)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不及格者, 以補考實得成績登錄 (2)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及格者, 以 及格分數 +( 定期考查補考成績 - 及格分數 )X 0.7 後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登錄 第四條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 為在學期間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除以修習學分數總和 ; 各科目學期成績, 就重補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計算 第五條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 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予補考 二 學校得於學期成績正式公佈後, 辦理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補考 三 特種升學優待入學之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依規定辦理 四 補考缺考者 ( 因公 喪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或因特殊事故者除外 ) 不得要求補行補考, 只能申請重修該科目 五 補考成績及格者, 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以六十分計, 並以六十分登記成績 六 補考成績不及格者, 不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以補考成績或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第六條學生於規定之修業期限內, 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一 重修方式 : 依本校學生重修學分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普通高中 : 每一科目成績以學年為單位, 各科目學年成績,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 一 ) 學年平均成績及格者, 上 下學期均授予學分 ( 二 ) 學年平均成績不及格者, 不及格科目得申請重修 職業類科 : 每一科目成績以學期為單位,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 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二 補修方式 : ( 一 ) 凡本校轉科生或轉入學生得申請補修其轉入不同科別之專業科目, 補修及格授予學分, 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16 ( 二 ) 依本校學生重修學分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重修成績採計方式如下..一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99 學年度 ( 含 ) 後入學者以及格分數登錄 ) 二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 就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前兩項成績於學生參加升學進路採計校內成績排名時, 重修後成績仍以最高 60 分為採計標準 第八條學生當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ㄧ者, 應重讀, 其成績以重讀之成績計算 ;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 應包括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及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第九條學生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 應包括補考 重修及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一 學生於該學年度完成重補修後, 不及格學分數, 仍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ㄧ者, 應重讀該年級 二 重讀該年級之學生, 學校應輔導以全面重讀為原則 ; 一年級重讀得輔導其選擇適性類科就讀, 其成績以重讀成績計算 惟已修習及格科目可擇優登錄之 三 學校建置學生成績查詢系統, 輔導學生查詢所得學分數 第十條建立學生支援系統, 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 並調查學生參與意願, 實施以下差異化教學及補就教學, 包括 (1) 普通高中礪學班 (2) 針對成績優良學生實施拔尖增能班 (3) 成績低落學生實施扶弱課程, 以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發揮學生潛能 第十一條轉學生入學前 學生轉科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 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 或經測驗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一 學生轉學 轉科 ( 學程 ) 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 其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得申請參加重補修, 重補修及格, 得授予學分數 二 休學期滿之學生申請復學, 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就讀 ; 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 視為正式復學生, 該學期學生選擇重讀之科目, 其成績以重讀成績計算

17 第十二條學生參加校外研習進修 職業訓練 實習取得學分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 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抵免學分數 一 學生參加技藝競賽或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得申請抵免學分 二 學生申請抵免之學分, 以該生已修習相關實習課程或專業科目原成績不及格者為限 三 抵免科目學分數依本校學生技優抵免學分數施行要點規定辦理第十三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依教育部所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普通科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 包括 : 必修學分 : 高級中學課程綱要所列之必修科目均須修習, 至少須 120 學分成績及格, 始得畢業, 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選修學分 : 至少須修習 40 學分成績及格, 其中 第二外國語文 藝術與人文 生活 科技與資訊 健康與休閒 全民國防教育 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 其他 等八類合計至少須修習 8 學分 ( 二 ) 專業類科 : 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60 學分, 包括 : 部定必修科目及格率至少 85% 專業及實習科目及格學分數至少 60 學分以上 二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 第十四條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18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校學生德行評量補充規定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日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復華高級中校學生德行評量補充規定 ( 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令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 第十九條訂定之 二本校辦理有關學生德行評量事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皆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德行評量 : 以學期為單位, 由導師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記錄, 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依據 其項目如下 : ( 一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 二 )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 三 ) 獎懲紀錄 ( 四 ) 出缺席紀錄 ( 五 ) 具體建議四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 二 )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 留校查看 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 ( 三 ) 獎懲換算基準 : 累計三嘉獎相等於一小功, 累計三小功相等於一大功 ; 累計三警告相等於一小過, 累計三小過相等於一大過

19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前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依本校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及 行善銷過辦法 實施 五學生請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及育嬰假時, 導師應約集家長或監護人到校洽談, 並會同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官在輔導中心個別諮商室為之 其餘假別依本校 學生請假規定 辦理 六學生請假須檢附相關證明, 每日以八節課計算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後, 應予以留校察看 適性輔導或適性教育處置 七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不包括事假,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八學生出 缺席考評結果, 依下列各款標準給予獎懲之 : ( 一 ) 全學期不曠課 不缺席 不遲到者記小功 1 次 ( 二 ) 升旗 早自習 午休合併每 4 次, 記警告 1 次 ( 三 ) 事假每達 10 節記警告 1 次 ; 因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一週內者不列計, 但超過一週以上者, 其超過部分依事假之規定處理 ( 四 ) 病假須出具相關就醫證明(例藥單 費用收據等)為憑 ; 如超過三天以上時, 須有醫師證明且經查證屬實者 ( 五 ) 女生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乙天為原則 九每學期末學生德行評量, 有下列情形者, 得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應予以留校察看 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 : ( 一 ) 獎懲相抵累計滿三大過 ( 二 ) 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 三 ) 受 留校察看 之處分後, 仍受大過以上 ( 含 ) 或獎懲相抵

20 累計滿一大過處分 ( 四 ) 德行評量未達畢業標準 十留校察看時間以ㄧ學期為原則, 依下列規定實施 : ( 一 ) 學期末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 得為撤銷 延長或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之決議, 陳報校長核定後實施 ( 二 ) 期間再記一大過以上(含) 獎懲相抵累計滿一大過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獎懲委員討論後, 判定無特殊理由者, 應予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 十一留校察看學生應參加 敦品班 假日輔導及愛校服務, 依規定完成者, 予以繼續就讀 未參加或未完成者, 經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 將予以留校察看或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 十二參加重 補修學生德行評量, 併入該學期之德行評量 寒 暑假參加重 補修學生德行評量, 併入新學期之德行評量 十三身心障礙學生之德行評量標準, 依本校特殊學生成績考查方式辦理 十四學生在校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得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十五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修正時亦同

21 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103 年 7 月 8 日行政會議修定通過 104 年 10 月 6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一 依據 : ( 一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2 年 5 月 30 日高市府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辦理 ( 二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7 月 9 日高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辦理 ( 三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4 年 3 月 19 日高市教中字第 號函修正辦理 二 本辦法適用對象自 104 學年度 8 月 1 日起入學之學生 三 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 ( 一 ) 學習領域評量 : 1. 包含語文 ( 國語 英語 ) 數學 社會( 歷史 地理 公民與道德 ) 自然 ( 生物 理化 地科 生活科技 ), 藝術與人文 ( 音樂 美術 表演藝術 ) 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 童軍 家政 輔導活動 ) 等七大領域 2. 七大領域成績以加權計算, 各年級各領域之加權以當年度公布之 學習領域節數分析表 為準( 參閱國中部網站 課程計畫 之 學習領域節數 ) 3. 成績評量分定期及平時評量兩種, 各學期評量所占比率如下 :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一學期第二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 13% 13% 13% 13% 13% 20% 第二次定期評量 13% 13% 13% 13% 13% 20% 第三次定期評量 14% 14% 14% 14% 14% 平時評量 60% 60% 60% 60% 60% 60%

22 (1) 平時評量包含 : 日常作業 平時測驗 學習態度 特定考查 ( 複習考 ) 等 ; 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 各領域細項規定參閱 各領域成績評量方式 (2) 三年級第二學期的定期評量僅辦理二次 (3) 模擬升學測驗之成績不列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4. 學習成績評量記錄以百分法計分, 至學期未轉換為五等第, 轉換方式如下 : (1) 優等 : 九十分以上 (2) 甲等 : 八十分以上者未滿九十分者 (3) 乙等 :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 丙等 :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 丁等 : 未滿六十分者 ( 二 )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 1. 依學生出席情形 獎懲 日常行為表現 團體活動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表現等方面評量記錄, 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2. 日常生活表現, 每學期由導師參酌學生之智能 性向 興趣 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 談話記錄 家庭訪視記錄及相關處室等彙送之資料檢核 3. 學生日常生活評量結果如須家長配合改進者, 由導師提供具體建議並通知家長 四 學生學習定期評量, 缺補考相關規定 : ( 一 ) 因故經准假缺考者, 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 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 ( 二 ) 無故缺考者, 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三 )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得補行評量 ; 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五 學生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 補考相關規定 :

23 ( 一 ) 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 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 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 並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 逾期未參加者, 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 二 ) 前項補考範圍, 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 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上者, 以六十分計算 ; 未達六十分者, 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 三 ) 一百零三學年度之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 其已修年級之學習領域成績有未達丙等者, 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補考 六 學生修業期滿, 是否授予畢業證書, 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 一 )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 二 )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每學期均符合下列規定, 或三年級第二學期符合下列規定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查委員會審核通過者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 喪 病假, 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 功過相抵後未超過三大過 ( 嘉獎三次等同一小功 小功三次等同一大功 ; 警告三次等同一小過, 小過三次等同一大過 ) 3. 事 病假未超過全學期上課節數二分之一 ( 三 ) 修業期滿評量結果不合前項規定者, 發給修業証明書 但學生於三年級第二學期因罹患重大疾病致不符前項等二款第三目規定, 經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發給畢業證書 七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4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考試規則 100 年 8 月 9 日行政會議通過一 主旨 : 為培養良好讀書風氣, 養成守法守紀習性及防範舞弊行為, 特訂定本規則 二 一般要求 : (一)考試時準時進場, 攜帶學生證, 依規定座位入座, 並遵守考場規定, 認真作答, 誠實不欺 (二)考試除題目印刷不清外, 不予說明試題 (三)考試開始前, 應將年級 班別 姓名 學號寫好, 交卷時再查看有否書寫完整 三 考試請假及補考規則 : (一)凡各類考試因故不能參加者均須事前或當天請假(需檢附證明), 違者不得補考 ; 事後應按規定時間 地點 前往參加補考 (二)期中考 期末考及學期補考請假者, 均需經導師 教務處教學組核准始得申請補考 ; 補考時間, 則由教務處安排 (三)凡考試缺考且未經學校准假者不得補考, 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四)凡經准予補考, 但未按時參加補考之學生, 不得再申請補考, 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 (五)期中考或期末考之補考, 其成績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 依實得分數計算 ; 超過六十分, 除因公 因重病住院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准予補考者, 按實得分數計算外, 其餘為 60+ 補考成績 -60 *0.7 計算 (六)學期補考成績及格者, 學期成績以 60 分計算 四 違規懲罰規定 : (一)凡有下列行為者不得參加考試: 1. 考試時學生未將書包及文物放置教室前後方黑板下或教室外走廊 2. 考試一律要攜帶學生證, 放置於課桌右上角以便查對, 未帶學生證, 又無其他足以證明身份之文件者 3. 除第一節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 其餘各節考試鐘響 10 分鐘, 後考生不得入場,40 分鐘內不得出場

25 4. 考試時必須聽從監考教師或巡堂人員之指導, 違犯上述規定者 (二)凡有下列行為者試卷不予評閱, 成績以零分計算 : 1. 考畢答案紙 ( 卡 ) 及試卷未當場繳交者 2. 私自將考試卷, 答案紙 ( 卡 ) 攜出考場者 3. 未書寫班別 座號 姓名 並無法查明應考者 4. 考試要備齊文具, 除電腦卡以 2B 鉛筆作答外, 其餘視需要以藍 黑色原子筆 鋼筆作答, 不按上述規定作答者 (三)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大過乙次, 成績以零分計算 : 1. 冒名頂替代人或委請他人參加考試者 2. 翻閱私帶書稿或預先抄寫有關文字 符號於手腳 桌椅 教室牆壁 黑板及其他文具者 3. 交換座位或試卷者 4. 強迫他人供自己作弊者 5. 使用行動電話或電子通訊器材作弊者 (四)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小過乙次 : 1. 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斜置垂放試卷供他人作答者 2. 於試場外誦讀與試題有關文字 符號或手勢者 3. 交卷後走回原座位告訴他人答案者 4. 考試後檢討試卷時私自更改答案或成績者 5. 違反考場規則者 (五)凡有下列行為者記小過乙次 : 1. 考畢應迅速離開教室, 不得在室外喧嘩 違規經勸導不聽者 2. 未經規定而使用計算機 ( 或電子計算機 ) 計算尺或自備計算紙等違規文具 器材者 3. 課桌 抽屜需於考前清除乾淨, 不得放置任何書本 紙張 雜物等 4. 作弊雖未當場被發現, 但事後發現或檢舉證實者 (六)各項考試第一次違規均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外, 如係累犯者得酌量加重處分 五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26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國中部考試規則 105 年 5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一 本校國中部學生各項考試 ( 含期中考 模擬考及抽考等 ), 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規則辦理 二 各班導師在考試前依據考試座位表, 排列班級課桌椅, 並調整好適當的間隔距離 三 考試日程時間由教學組公告, 各班應將當天考試科目 時間及應到人數 實到人數 缺席座號書寫於黑板上, 如有電腦閱卷科目應特別註明 四 考試時應將抽屜清空 書包統一放置於外走廊或教室前後 除學生證及應試文具外, 桌面上不得放置書籍 筆記簿本等物品 五 相關文具要放置於透明筆鉛盒 ( 袋 ) 內, 考試用文具必須自行攜帶齊全, 考試進行中不得向他人借用 考試時不可自備計算紙並且不得使用計算機 六 手機一律關機, 放置書包內 不可置於抽屜或身上 七 答案卡一律用 2B 鉛筆清楚畫記 非選擇題 作文 ( 答案卷之班級 座號 姓名欄位 ) 一律使用黑色原子 ( 簽字 ) 筆於答案卷上作答 八 試卷發出後, 如有試題繕印不清或漏印情形可舉手發問, 不得請求監考老師解釋題意 九 繳卷時要將題目卷 答案卷及答案卡同時繳交, 不得帶離考場 十 考試不可提早交卷, 學生作答完畢應反覆檢查, 養成良好應試習慣 十一 考試進行時如有特別情形發生, 需經監考老師同意後始得離開考場, 不得無故離開考場 十二 考試進行時不得飲食及飲水, 如有特別需求須經監考老師同意後始得進行, 不得無故飲食 十三 考試鐘響前只可發答案卡 ( 不可發答案卷 ) 考試鐘響立即發下試題卷及答案卷 考試結束鐘聲一響, 一律停筆作答 安靜等待監考老師收卷, 待清點答案卷 ( 答案卡 ) 無誤後, 方得離開試場 十四 段考請假須於三天前至國中部教學組申請補考 考試當日如因突發狀況不克到校應試, 應由學生本人或家長持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手續 十五 請假 ( 病假 公假 ) 學生銷假當日應攜帶請假完成之假卡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國中部教學組辦理補考申請 無故缺考或逾時或未完成請假手續者, 一律不准申請補考 十六 考試時須服從監考教師的指導, 遵守考試相關規則 如有違反考試規則者, 依本規則附表處置及本校 國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之規定懲處 十七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27 大過重大違規行為小過()()附表 : 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國英數社自健體藝文寫作測驗舞弊行為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一. 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 ( 變 ) 造證件應試者 二. 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三. 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或事後發現試卷異常成績查出集體舞弊行為 四. 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五. 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六. 交換答案卡 ( 紙 ) 試題卷作答者 一. 違反本校測驗結束鐘響前, 強行出場, 不服糾正者 二. 惡意擾亂試場內 外秩序, 情節嚴重者 三. 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 不服糾正者 四. 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五. 故意污損答案卡 ( 紙 ) 六. 攜出答案卡 ( 紙 ) 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該生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七. 交卡 ( 紙 ) 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28 一般違規行為警告兩次()要求 事項 一. 測驗進行中與試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二. 考試結束, 鐘響完畢, 逾時作答者 三. 攜帶小抄 書本 電子辭典 計算機 行動電話 電子儀器等計算及通訊器材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四. 將行動電話 電子儀器放置於試場內, 發出響聲者 五. 攜帶電子錶 計時器等計時物品, 發出鬧鈴響聲者 六. 違反試場規則 秩序, 情節輕微者 一. 電腦閱卷答案卡學生基本資料劃記錯誤, 手寫資料不完整或無法辨識身份 二. 非答案卡答案卷未填寫完整基本資料 ( 含班級 姓名 座號 ) 三. 非答案卡之答案卷用非黑色原子筆作答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5 分 扣該生該科測驗分數 5 分 口頭警告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2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1 級分 扣該生該科寫作 1 級分 口頭警告

29 復華中學高中部學生成績優良獎勵辦法 105 年 8 月 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 年 1 月 1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一 爲鼓勵學生認真學習, 發展個人潛能, 提升自我競爭力, 並以升國立大學暨國立科技大學為目標, 特提供學生在學成績優良獎助學金, 激勵學生努力向學 二 以學生在學期間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 依據前學期成績頒發獎學金 ( 一 ) 普通高中 : 符合下列資格者擇一領取 1. 學業成績 80 分 ( 含 ) 以上之獎勵 成績類別平均成績獎勵方式備考 學業成績 80 分 ( 含 ) 以上 (1)85 分以上每名頒發 (1) 每一學科均需獎學金貳萬元 70 分以上 德行 無小過 ( 含 ) (2)83~85 分每名頒發 (2) 體能有特殊狀 評量 以上處分 獎學金一萬貳仟元 況者, 依實際情 體育 (3)80~83 分每名頒發 形另行處理 成績 70 分 ( 含 ) 以上 獎學金陸仟元 2. 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 ( 含 ) 以上, 德行評量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體育學期成績 70 分 ( 含 ) 以上,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每班前三名之學生, 應頒予獎狀及獎學金 2000 元之獎勵, 每班三名, 獎勵名額可遞補 ( 二 ) 職業類科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 ( 含 ) 以上, 德行評量無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 體育學期成績 70 分 ( 含 ) 以上,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每班前三名之學生, 應頒予獎狀及獎學金 2000 元之獎勵, 每班三名, 獎勵名額可遞補 三 期中考成績優良獎 : 每學期第 1 2 次期中考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前三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第一名 300 元

30 第二名 200 元 第三名 100 元 如未達及格標準則不予頒發獎學金, 可補發獎狀 四 期中考成績進步獎 : 每學期第 2 次期中考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平均成績進步最多者乙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100 元 五 期末考成績優良獎 : 期末考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前三名, 僅頒發獎狀 三年級下學期期末考不予頒發獎狀 六 高中職三年級學生模擬考成績優良者, 依成績排序擇優頒予獎學金 ( 一 ) 第一名 1000 元 第二名 800 元 第三名 600 元 第四名 400 元 ; 另擇優獎勵若干名, 每名 200 元 ( 二 ) 本項獎學金頒發, 以三年級下學期大學申請入學放榜前所舉辦的模擬考試為限 七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1 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勵辦 一 新生入學獎勵 : 100 年 07 月 5 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101 年 10 月 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 年 08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8 月 0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 一 ) 凡通過本校錄取之資優生, 其成績名列前 15 名, 每人頒發獎學金拾萬元 ; 第 16 名至 25 名每人頒發獎學金五萬元 ( 二 ) 參加國際小學數學競賽榮獲三等獎 ( 銅牌 ) 以上, 國中三年雜費全免 符合上項資格者擇一優惠 二 在學獎勵 : 分定期考查及模擬考兩項 ( 一 ) 定期考查 1. 期中考成績優良獎 : 每學期定期考查成績經加權計算後, 取各班前三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第一名 400 元 第二名 300 元 第三名 200 元 2. 第一學期至第五學期成績優良獎 : 該學期總成績班上排名前五名者, 頒發獎學金 : 第一名 : 一萬元 第二名 : 八仟元 第三名 : 五仟元 第四名 : 三仟元 第五名 : 二仟元 成績計算 : 採七大領域成績加權計算 符合條件 :(1) 七大領域成績平均達 85 分 ( 含 ) 以上 (2) 每一學習領域成績達 70 分 ( 含 ) 以上 (3) 未記小過以上處分 (4) 名額可依序遞補 3. 成績進步獎 : 每班二名, 每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200 元 ( 不含

32 已得獎同學 ) 進步獎學生, 請各班導師視當次考試成績擇優推薦 ( 二 ) 模擬考 1. 成績優異獎 : 取全年級前 12 名含自強班前二名, 每名頒發獎學金 200 元 2. 成績進步獎 : 每班三名, 每名頒發獎學金 200 元 不含已得獎同學, 進步獎名單請各班導師在成績公佈後一週內提出, 送教學組彙整 三 通過檢定獎勵 : 分英文檢及數學 AMC 檢定 ( 一 ) 全民英檢通過獎勵 1.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複試劍橋英檢 KET 多益 350 分以上, 記小功一次 2. 通過全民英檢中級複試 劍橋英檢 PET 多益 550 分以上, 記小功二次 3.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 劍橋英檢 FCE 多益 750 分以上, 記大功一次 ( 二 ) 數學 AMC 檢定通過獎勵 1. 通過澳洲 AMC 數學檢定獲優良 優等獎, 全美 AMC10 數學測驗成績 90 分以上, 記小功一次 2. 通過澳洲 AMC 數學檢定獲特優獎, 全美 AMC10 數學測驗成績 120 分以上或比序前 2.5%, 記小功二次 3. 通過澳洲 AMC 數學檢定獲傑出獎, 全美 AMC10 數學測驗成績比序前 1%, 記大功一次 四 參加校內比賽獎勵 : ( 一 ) 個人 : 依各項比賽辦法辦理, 取前三名, 並得依參賽人數增加

33 佳作若干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 第一名 300 元 第二名 200 元 第三名 100 元 ( 二 ) 團體 : 依各項比賽辦法辦理, 取前三名, 並得依參賽人數增加佳作若干名, 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 第一名 500 元 第二名 400 元 第三名 300 元 五 參加校外比賽獎勵 : ( 一 ) 參加全市級比賽 ( 由各縣市政府主辦 ) 獲得全市特優 優等 甲等或前三名及佳作者 1. 個人組 : 頒發獎學金, 第一名 500 元 第二名 400 元 第三名 300 元 佳作 200 元, 且簽報記功獎勵 :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記小功一次 佳作記嘉獎二次 2. 團體組 : 頒發獎學金, 第一名 700 元 第二名 600 元 第三名 500 元 佳作 400 元, 且簽報記功獎勵 :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記小功一次 佳作各記嘉獎二次 ( 二 ) 參加全國級比賽 ( 由教育主管機關主辦 ) 成績特優 優等 甲等或前三名及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者 1. 個人組 : 頒發獎學金 : 第一名 1000 元 第二名 800 元 第三名 600 元 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 500 元 且簽報記功獎勵 :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記大功一次, 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記小功一次 2. 團體組 : 頒發獎學金 : 第一名 1800 元 第二名 1500 元 第三名 1000 元 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 800 元 且簽報記功獎勵 : 第一名至第三名各記大功一次, 佳作或第四 五 六名各記小功一次

34 ( 三 )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 非由縣市政府主辦或教育主管機關主辦得獎者, 得依上述予以記功獎勵 ( 依國中部獎懲實施要點予以行政獎勵 ) 六 升學獎勵 : 本校應屆畢業生直升就讀本校高中部者, 另訂有優厚獎勵辦法 七 注意事項 ( 一 ) 在學三年中, 如自動辦理轉學 休學者應繳回新生入學獎學金 ( 二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5 復華中學學生技 ( 藝 ) 能競賽獲獎暨取得專業證照抵免學分辦法 105 年 8 月 23 日行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8 月 24 日行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8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本辦法依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二 凡本校在學學生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提出申請抵免學分 : ( 一 )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各職種優勝或參加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者 ( 二 )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各職種優勝前三名者 ( 三 ) 參加全國高級中等學校 商科學生技藝競賽, 獲各職種優勝獎以上名次者 ( 四 )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績優者 ( 五 ) 參加高雄市技能競賽, 獲各職種優勝前四名者 ( 六 ) 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者 二 學生申請抵免之學分, 以該生已修習相關實習課程或專業科目原成績不及格者為限 三 學生雖具抵免學分資格, 但該生相關實習課程或專業科目原成績及格者, 則不得抵免 四 抵免學分作業由學生於每學期開學或取得證照二週內自行提出申請, 經由科主任或學程主任及教務主任認定同意後, 送交註冊組辦理 五 抵免學分之分數以六十分計算, 並記錄為重修成績 六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36 高雄市復華中學學生成績複查實施要點 96 年 10 月 31 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據高級中學學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訂定 二 學生成績經任課教師評定登錄後, 並列印簽名送註冊組, 不得更改 但若因發現登記或核算錯誤, 由任課教師至註冊組辦理更正 三 任課教師更正成績程序 : ( 一 ) 於每次定期考查結束成績送註冊組後, 若發現成績有問題或學生提出質疑時, 經查證屬實後辦理 ( 二 ) 任課教師應親自到註冊組查詢成績, 並依實際成績辦理更正 ( 三 ) 註冊組將成績更正申請後, 印製正確成績單通知學生領取 四 學生申請複查成績程序 : ( 一 ) 申請時間 : 收到成績單後三日內向註冊組申請 ( 二 ) 學生對成績有所質疑時, 學生本人得向註冊組查詢, 並要求複查 ( 三 ) 註冊組受理後, 將直接通知任課教師進行查核 ( 四 ) 任課教師查核成績無誤, 可至註冊組填寫成績複查回覆單 ( 五 ) 任課教師核對成績, 發現是計算或登錄錯誤時, 即依實際查核成績到註冊組辦理更正, 註冊組應印製正確成績單通知學生 五 註冊組應將成績複查結果通知學生, 學生對複查結果不服者, 於收到結果五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逾期不予受理 如申訴確定更正成績, 註冊組依據申訴報告書逕行登錄, 並通知任課教師 六 申訴期間, 試卷及各項成績紀錄, 須妥善保管, 以利查證 七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7 姓名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複查申請單 申請人資料 申請日期 : 年月日 科別 普通高中 綜合高中 高職 學號班別年班 科目名稱 原始成績複查原因 任課教師 複查課程資料 第次考考試別 學期總成績 任課教師 複查回覆 經查核無誤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並配合更改學期總成績為 分 職 敬呈 教務主任核示 : 註冊組 科 經查核無誤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經查該生該科考試成績應為 分, 並配合更改學期總成績為 分 職 敬呈

38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重補修學分施行要點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 為協助學生奠定學業基礎, 適應學生個別差異, 建立學生學習信心, 提升學生學習效果 三 辦理方式各學期或學年未取得學分之科目, 已修習者, 得申請重修 ; 未修習者, 得申請補修 重補修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專班辦理 : 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供學生修讀 ;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 二 ) 自學輔導 : 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 屬重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屬補修者,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 三 ) 隨班修讀 : 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 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 四 ) 其它方式 : 學校得視實際重修學生狀況, 經教務處會同任課教師商定之 四 開課時間 ( 一 ) 課餘時間 ( 二 ) 寒 暑假 ( 三 ) 週六 週日五 辦理程序 ( 一 ) 學期補考後, 公佈成績不及格學生名單及重修科目 ( 二 ) 依不及格科目學生人數安排重修專班或自學輔導等事宜 ( 三 ) 學生須依學校所排定之重修方式參加 ( 四 ) 教務處提供重補修學生成績冊 ( 附件一 二 ) ( 五 ) 任課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推薦或由教務處遴聘 六 成績處理 ( 一 ) 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 不及格者可參加補考, 補考以一次為原則

39 ( 二 ) 重補修專班學生無故缺課時數如達應授課時數 1/3 以上者, 則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 三 ) 重補修專班成績計算, 分定期考查及平時考查 定期考查及平時考查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 四 ) 自學輔導成績由任課教師依平時面授考核核算之 ( 五 ) 重補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 六 )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 就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 七 ) 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或檢定成績表現優異, 可由學生依 學生技 ( 藝 ) 能競賽得獎 取得證照抵免學分施行要點 規定提出申請抵免, 經由各科主任或學程主任及教務主任認定同意後, 送交註冊組辦理 七 學生修習夜輔課程或週六課程或暑期輔導課程, 其修習科目成績考查及格者, 得抵免該生前一學期修習該科目成績不及格之學分, 其成績以及格分數登錄 八 收費標準 : ( 一 ) 專班重修 : 每節鐘點費 40 元 ( 二 ) 自學輔導 : 每學分收費 240 元 ( 三 ) 網路開課 : 每學分收費 200 元 ( 四 ) 教師授課鐘點費, 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原住民學生 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 軍公教遺族 全公費學生 半公費學生 現役軍人子女 殘障學生 殘障人士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雜費優待補助者, 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 ( 六 ) 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 講義 行政等費用為主 教材 講義 行政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如收費不敷使用, 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40 復華中學校內學生轉科施行要點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擴大行政會議通過一 為適應學生學習興趣, 符合其志向, 並求技能之熟練, 依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各科招收轉科學生名額, 以補足該科原核定新生名額為限 三 本校一 二年級學生, 如因就讀科別志趣不合, 得轉入相銜接之不同科之一年級第二學期或二年級第一 二學期就讀 但二年級第二學期及三年級第一學期之轉科以相近類科為限, 其相近類料依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修畢二年級第二學期非應重讀之學生, 不得申請轉科 五 一 二年級應重讀學生, 得申請轉入同年級之不同科, 但仍須就讀應重讀之年級 六 轉科各項事宜由教務處 輔導室, 會同科主任及有關人員, 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七 學生應於每學期教務處規定時程內提出轉科申請書, 經家長同意, 並依規定手續辦理, 經核准後得轉入他科 八 當申請轉入科的學生人數 ( 含申請轉科學生 ) 超過教育局核定人數, 教務處得依申請生的在校當學期前兩次定期考查平均成績高低排序, 依序錄取 ( 同意 ) 辦理轉科 ( 一 ) 若申請生有記過記錄, 轉入科主任得將該生排序往後調整 ( 二 ) 教務處得依各科 ( 含普高 ) 該年段班級數, 核定各科轉入學生人數 九 學生轉科以一次為限, 其所轉入科別之必修科未修者, 得參加學校舉辦之重補修補足學分, 原修習及格科目, 得列為選修學分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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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高雄市復華中學學生通過證照獎勵辦法 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擴大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為鼓勵學生取得英文 數學及職科各項專業證照, 提昇學生專業能力,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特訂本辦法 學生於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嘉獎乙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四級 2. 日語能力測驗 (JLPT) 四級 3. 通過幼保科各項校內檢定特優者 4.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500~699 分者 5. 多益普級英語能力測驗達 160 分以上者 學生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嘉獎兩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三級 2.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 (JLPT) 三級 3. 通過全民英檢初級 4. 通過各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5. 國際數學競賽或檢定優良級 6.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700~799 分者 學生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小功乙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二級 2.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 (JLPT) 二級 3. 通過全民英檢中級 4. 國際數學競賽或檢定優異級 ( 含 ) 以上者 5.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800~849 分者 6.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850~899 分者, 記小功兩次 學生在校期間通過以下檢定, 每項記大功乙次 1. 商教會英語能力測驗一級 2. 通過日語能力測驗 (JLPT) 一級 3. 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 4. 通過各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5. 澳洲 AMC 數學競賽 Prize 獎 6. 多益英語能力測驗達 900 分 ( 含 ) 以上者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通過證照 12 張 ( 含 ) 以上記小功一次, 通過證照 20 張 ( 含 ) 以上, 記大功乙次 第七條特殊競賽獲獎或通過非上述職類證照, 得個別簽報, 經校長核准後進行獎勵 第八條學生通過證照檢定給予公開表揚, 學生敘獎應請指導老師 ( 或導師 ) 第九條 於二週內向學務處提出 本獎勵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43 復華中學專業類科參加校外技藝競賽各組校隊選手培訓計畫實施要點 96 學年度第二學期初校務會議通過 一 目的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為有效提升本校各專業類科學生技能水準, 及培訓其熟能生巧 精益求精之技能學習態度與精神, 並藉輔導學生參加各種競賽 以爭取個人及團體榮譽特定本實施要點 二 培訓對象本校各種專業類科專業技能水準表現優異之學生 三 競賽種類 ( 一 ) 資料處理科 :1. 文書處理 2. 會計資訊 3. 網頁設計 4. 程式設計 5. 商業簡報 ( 二 ) 電子商務科 :1. 文書處理 2. 會計資訊 3. 網頁設計 4. 程式設計 5. 商業簡報 6. 記帳 ( 三 ) 幼兒保育科 :1. 教具製作 ( 四 ) 觀光事業科 :1. 中餐烹調 2. 餐飲服務 3. 飲料調製 ( 五 ) 美容美髮科 :1. 美容 2. 美髮 ( 六 ) 應用外語科 :1. 職場英文 ( 七 ) 其它 四 組織規劃由校長 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會計主任 總務主任 科主任及各相關類科教師若干名組成培訓指導小組, 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各科主任負責推動與執行 五 工作執掌 ( 一 ) 校長 : 綜理本校選手培育發展目標訂定及有關工作指示 ( 二 ) 教務主任 : 1. 負責甄選培訓指導教師及上課相關事宜 2. 秉承校長交辦之有關事宜 ( 三 ) 學務主任 : 負責培訓選手, 生活管理及缺曠請假督導與核定事宜 ( 四 ) 會計主任 : 負責培訓計畫實施, 有關經費預算編列及核支與報銷事宜 ( 五 ) 總務主任 : 負責培訓計畫實施, 所需相關物品及器具採購事宜 ( 六 ) 設備組長 : 1. 協調各科主任, 準備訓練用材料 工具

44 2. 與各科主任協調訓練場所之安排 ( 七 ) 各科主任 : 1. 負責策劃 督導培訓有關事宜 2. 依培訓實施計畫作階段性概況報告及檢討報告 3. 蒐集歷屆競賽考古題及相關競賽資訊 4. 負責競賽選手報名及經費之請領及報銷 5. 培訓選手徵選之相關事宜 6. 協調指派負責指導選手之培訓教師, 並與教務處協商安排事宜 7. 執行上級交辦之事項 ( 八 ) 指導教師 : 1. 負責競賽選手培訓期間出勤狀況 2. 負責競賽選手之訓練及輔導 3. 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宜 六 徵選方式與培訓 ( 一 ) 選手徵選方式 : 1. 商業類 ( 資訊處理科 電子商務科 ) 技藝競賽之 文書處理 會計資訊 網頁設計 程式設計 商業簡報 等項目, 由校內初賽公開遴選本校正選代表選手 2. 應用外語科 : 初選四名儲備選手, 經由培訓活動評選出正選代表選手 3. 幼兒保育科 : 由相關任課老師推薦, 以美工能力佳學業成績優者得優先推薦 4. 觀光事業科及美容科 : 由相關任課老師推薦, 已取得相關丙級證照者得優先推薦 ( 二 ) 訓練時程規劃 : 1. 利用課餘時間培訓為原則, 並知會家長 2. 利用寒暑假培訓 3. 競賽前一週, 得視實際情況增加訓練時間, 如須請公假培訓, 應與教務處及學務處協商核准, 並取得家長同意書 ( 三 ) 訓練場所安排 : 以各類科參加競賽種類為原則, 得優先安排於相關專業教室訓練 ( 四 ) 訓練辦法 : 由各組培訓老師擬定, 並要求競賽選手須配合練習 ( 五 ) 訓練教材及輔助工具 : 1. 教科書 : 本校採用之教本 2. 補充教材 :(1) 各大專院校用書 (2) 坊間參考書籍及練習題 3. 考古題 : 歷屆競賽試題蒐集

45 4. 輔助工具 : 歷屆競賽實況錄影帶, 或其它相關資訊 5. 其它 : 蒐集優良試題, 並建立本校題庫 七 獎勵 ( 一 ) 原則 : 1. 以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為獎勵對象 2. 具有特殊代表性比賽之獎勵得個案簽報校長核准後實施 ( 二 ) 指導教師 : 1. 優先遴派參加校外各項進修及受訓機會 2. 授課鐘點採實報實支 ( 指導教師培訓鐘點費及獎金擇一領取 ) 3. 簽報學校給予適當獎勵, 並公開表揚 4. 公開獎勵方式如下 : (1) 指導之選手競賽成績獲全國性比賽 ( 含國際性 ) 前三名者, 一律頒發獎金伍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嘉獎二次 (2) 指導之選手競賽成績獲全國性比賽 ( 含國際性 ) 入選或佳作者, 一律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嘉獎乙次 (3) 指導之選手競賽成績獲地區性比賽第一名者, 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嘉獎乙次 ( 三 ) 參加選手 : 1. 全國性競賽獲選前三名者, 頒發獎金伍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大功乙次 2. 全國性競賽獲入選者 ( 含佳作 ), 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記小功兩次 3. 地區性競賽獲選前三名者, 頒發獎金貳仟元, 並簽報學校獎勵 第一名記大功乙次, 第二名記小功兩次, 第三名記小功乙次 八 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46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就學貸款申請需知 國中生不適用 一 申請就學貸款條如下新制現行貸款分三級制 : 第一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為中低收入戶之子女 (114 萬元以下 ) 就學貸款利息仍由政府全額利息補助 第二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超過 114 萬至 120 萬元以下家庭子女將提供半額利息補助,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半額付擔用 ) 第三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在 120 萬元以上之家庭, 若有兩位以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但利息自付, 並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利息全額負擔用 ) 二 對保注意事項 : 對保銀行 : 至高雄銀行任何一家分行辦妥簽約對保手續, 承貸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 前往高雄銀行對保時須攜帶之證明文件如下 : 1. 申請者及保證人 ( 即法定代理人 ) 1 戶籍謄本 ( 父母親及孩子戶籍不同戶時請各自申請一份, 需要註冊日前三個月內 ) 一份 2 印章 3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及攜帶正本 2. 台灣企銀學雜費繳費單 ( 須先到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 章, 才可到銀行辦理對保 ) 三 申請者應注意事項 : 1. 新生 : 請於領取註冊資料當日, 向導師提出申請登記, 全班收齊至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 章, 再領取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附保證書 請勿逾時, 申請條件不符合者無法申請 在校生 : 返校日由班級就學貸款負責人收齊註冊單, 統一至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 章 2. 可申請貸款部份為學費 雜費 實習費 ( 由學校統一填寫 ), 餘額請到台灣企銀劃撥, 劃撥後於註冊時繳交導師 3. 經財稅中心審核貸款不合格者, 需繳清所有貸款部分, 若家中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學等以上學校要辦理就學貸款者, 需自付貸款利息,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利息全額負擔用 ) 4. 備妥以上資料文件, 請於註冊日之前, 申請者及保證人 ( 即法定代理人 ) 親自到高雄銀行各分行進行對保

47 5. 對保後備妥下列文件, 於註冊日交給班級導師, 收齊後統一交回學務處 (1) 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附保證書一份, 請務必填寫工整, 詳實無誤 ( 請簽名 蓋章 ) (2) 高雄銀行之 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 第二聯 ) 學校收執聯 上列資料請依順序裝訂在左上角 若學生已向銀行對保, 但未交回對保資料給學務處承辦人, 視同未辦就學貸款, 貸款金額不能撥下自行負責 其它注意事項 : 1. 依教育部 修正之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擬自九十二學年上學期起變更就學貸款對保方式, 由現階段每學期簽約對保一次, 更改為每一教育學程簽約對保一次 2. 貸款學生第一次申貸, 需要學生連同父母 ( 兼保證人 ) 親自至高雄銀行對保, 第二次以後學生本人至高雄銀行對保即可 3. 原保證人以委任書檢附印鑒證明方式辦理對保者, 自 92 學年度起已不適用 4. 須至法院公證對保之學生, 請學生持高雄銀行 " 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 " 至法院公證, 因其他授權書內容常有瑕疵, 無法完全適用於就學貸款 ( 註 : 表格可至高雄銀行網站列印 ) 5. 學生已成年 ( 滿 20 歲 ) 非由父或母或配偶當保證人者, 需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6. 未成年學生 ( 未滿 20 歲 ) 之法定代理人 ( 父 母 ) 無法親自對保時須出具以下證明 : (1) 法定代理人死亡 : 若戶籍謄本已註記者, 可免提供, 否則請出具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 (2) 法定代理人於國外工作 : 出具在職證明及搭機證明或出港證明 (3) 法定代理人在監服刑 : 出具在監服刑證明 (4) 法定代理人失蹤 ( 棄養或找不到人 ): 出具失蹤報案證明或村 里長證明 (5) 法定代理人於外地 ( 國內 ) 工作等原因 : 於法院公證後, 出具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

48 上述 (2) 至 (4) 之情形, 對保時須另填切結書 (6) 半額補貼及全額自付利息之學生附切結書, 另全額自付利息學生加附其他兄弟姐妹之學生證影本 (7) 自付利息之學生在學期間務必每月正常繳息, 否則一旦逾期繳息經高雄銀行依信保基金規定報道為逾期戶, 今後將無法再申貸就學貸款 ; 若借款人逾期還款, 逾放資料會經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 列為全國金機構債信不良往來戶, 嚴重影響借款人於金融機構之信譽及往後事業發展 (8) 學生若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兵役, 應主動通知銀行辦理延理延期償還手續, 通訊地址有變更, 亦應主動通知銀行, 以維護本身權益 (9) 延期畢業者, 學生需親自至高雄銀行申請延期償還 (10) 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五條所稱之利息, 其利率之計算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每年檢調整一次, 由教育部公告之 減額貸款說明 : 一 依據高雄銀行貸款金額之範圍規定 : 第五點 ; 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 全部學雜費減免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 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 得申貸扣除公費 部分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二 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方案, 有加額補助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金額必須要扣除補助款, 不能重覆貸款 1. 本學期有申請就學貸款, 並領有加額補助之學生, 必須填寫 減額貸款切結書 2. 補助款不能重覆貸款, 必須將加額補助款退還給高雄銀行, 做沖銷就學貸款金額 3. 銀行開立還款收據於本校, 再轉發給減貸學生, 由於銀行不補發還款收據, 所以務必留存, 不可遺失

49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第一次辦理就學貸款流程 國中生不適用 向學務處或導師提出申請, 並領取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 + 保證書 備妥相關文件資料 ( 於註冊日前 ) 1. 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 三個月內 ) 印章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 父 母及本人 ) 領取註冊繳費通知單當日, 由班級負責人收齊, 更改金額後, 至學務處加蓋 就學貸款 之章 先入電腦至高雄銀行網站填寫相關資料 再到各分行進行對保 ( 可貸金額 : 學費 雜費 實習費 ) ( 金額由學校統一填寫 ) 對保後再至 台灣企銀 繳完後註冊時繳回各分行繳交餘額 1. 高雄銀行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 第二聯學 ( 餘額劃撥單註冊時交校收擲聯 ) 給導師 ) 2. 連同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 共 2 張一併交給導師, 整班收齊統一交到學務處訓育組 繕造就學貸款名冊呈報財稅中心經財稅中心審核未通過者, 知會主計室並通知學生補繳所貸金額 壹 申請就學貸款條如下新制現行貸款分三級制 : 第一級 : 即家庭年收入所得為低收入戶之子女 (114 萬以下 ), 就學貸款利息仍由政府全額利息補助 第二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超過 114 萬至 120 萬元以下家庭子女將提供半額利息補助,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半額付擔用 ) 第三級 : 家庭年收入所得在 120 萬元以上之家庭若有兩位以上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亦可申請就學貸款, 但利息自付, 需填寫就學貸款切結書 ( 利息全額負擔用 ) 貳 未成年學生 ( 未滿 20 歲 ) 之法定代理人 ( 父 母 ) 無法親自對保時須出具以下證明 :

50 1 法定代理人死亡: 若戶籍謄本已註記者, 可免提供, 否則請出具除戶證明或死亡證明 2 法定代理人於國外工作: 出具在職證明及搭機證明或出港證明 3 法定代理人在監服刑: 出具在監服刑證明 4 法定代理人失蹤( 棄養或找不到人 ): 出具失蹤報案證明或村 里長證明 5 法定代理人於外地( 國內 ) 工作等原因 : 於法院公證後, 出具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 上述 (2) 至 (4) 之情形, 對保時須另填切結書 參 對保後備妥下文於註冊日交給班級導師收齊統一交回學務處 (1) 學生就學貸款基本資料申請表附保證書 ( 請簽名 蓋章 ) (4) 高雄銀行之 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 撥款通知書 學校收執聯 ( 第二聯 ) 利息其利率之計算係依據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 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每年檢調整一次, 由教育部公告之

51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注意事項 國中生不適用 申請就學貸款, 應先向學務處登記外, 到高雄銀行對保前, 需先進入高雄銀行網站, 填寫相關資料, 操作步驟如下 : 高雄銀行辦理就學貸款線上申請及對保流程 步驟一 : 步驟二 : 步驟三 : 進入高雄銀行網站, 鍵入網址 點選 就學貸款申請 先閱讀就學貸款相關約定事項及借據後, 點選 同意, 依畫面指示填寫就學貸款申請書 填寫 就學貸款申請 時, 資料均需填寫及點選清楚 ( 本次申貸金額請依註冊單上之可貸金額, 可貸項目 : 學雜費 實習費 書籍費 高中限 1000 元 大專 ( 含 ) 以上限 3000 元 住宿費 以校內規定最高標準金額為限 學生平安保險費 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音樂系個別指導費 填寫完畢後點選 確認 鍵, 出現 本次申請資料 畫面, 請再次確認資料無誤後點選 申請送件 步驟四 : 步驟五 : 步驟六 : 高雄銀行 (TEL: 轉 11) 點選 列印就學貸款申請表, 列印撥款通知書,( 若無印表機者請先自行存檔至磁片中, 再至他處列印 ) 請持依步驟四自行列印之三張撥款通知書及就學貸款附件上所列之相關資料至本行各分行辦理對保 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書及對保作業 ( 對保完成之撥款通知書三張, 一張由銀行存執 一張由學生轉交學校存執 另一張學生存執 )

52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八四教總字第 00 二三四號函訂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部授教中 ( 總 ) 字第 九一 五 六七八號函修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部授教中 ( 總 ) 字第 九四 五六七五七 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部授教中 ( 總 ) 字第九五 五一 九八 C 號令修正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六日部授教中 ( 學 ) 字第一 一五一九七 一 D 號令修正 ⒈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教育工作人員 學生及幼稚園兒童急難慰問金之發放, 特訂定本要點 ⒉ 適用對象 : ⑴ 教育工作人員 : 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行政人員 各級學校 ( 含進修學校 ) 與幼稚園之教師及行政人員本人 ⑵ 各級學校 ( 含進修學校 ) 之在學學生及幼稚園兒童 ⑶ 前項各款學校不含研究所 空中大學 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 ⒊ 申請時間 辦理方式 審核及撥款 : ⑴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機關 學校或幼稚園提出申請 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 經申請單位之主管專案核定者, 不在此限 ⑵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 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 ⑶ 本部中部辦公室配合複審後, 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⒋ 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 ⑴ 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但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或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或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 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 不予核給 ⑵ 學生或幼稚園兒童遭受父母虐待 遺棄 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 致無法生活於家庭者, 或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

53 委託親屬收容者, 核給新台幣二萬元 ⑶ 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 A 雙方離異 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 或入獄服刑 遭裁員 資遣 強迫退休或其他因素未盡撫育責任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B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經學校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 加發新臺幣一萬元 C 一方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 核給新臺幣五千元 ; 住院逾七日以上者, 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D 一方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雙方死亡者, 核給新臺幣六萬元 ⑷ 教育工作人員, 學生或幼稚園因其他家境特殊 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 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個人申請一年以一次為限 ;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 以累計方式核發 ; 第一目至第四目如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依原核給金額增加新臺幣一萬元 (5) 檢附父 母 學生共 3 人最近 1 年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逕洽國稅局申請 ( 即使沒有所得及財產者, 仍須檢附清單 所得合計逾百萬或財產合計逾千萬不得申請 ) ⒌ 慰問金致送方式 : ⑴ 專人致送 ⑵ 由所屬機關 學校或幼稚園轉送 ⒍ 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 申請以一次為限 ⒎ 符合上述規定者請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54 高雄市復華高級中學學生生活管理實施細則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壹 生活管理依據 : 本校遵照教育部頒生活教育方案, 國民生活須知, 友善校園 學生事務與輔導等法令章則, 並參酌本校實際情形, 訂定本校學生生活管理實施細則 貳 生活管理目的 : 學生生活管理旨在培養學生明禮儀 知廉恥 負責任 守紀律之美德, 並養成迅速 確實 整齊 清潔之良好生活習性, 使學生個人生活有規律, 團體生活有秩序, 在校為活活潑潑的好學生, 將來做一個堂堂正正的國民 參 生活管理原則 : 充份運用組織, 培養團隊精神, 樹立團體紀律, 展開各項生活競賽, 啟發學生榮譽心, 鼓勵自動 自發 自治之精神, 並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互配合, 以增進生活管理效果 肆 生活教育作法 : 一 訂頒學生生活規範俾供學生遵行之依據 二 舉行高一學生生活規範講習與測驗 三 適時舉辦各項生活競賽 ( 整潔 秩序 生活規範 垃圾分類 等 ) 四 聘請專家作生活教育專題演講, 以增進學生生活知能 五 出刊壁報 放映生活教育錄影帶, 以擴大生活教育效果 六 實施機會教育 ( 週會 班會 朝會 精神講話 等 ) 七 做到人人考核 事事注意 處處輔導的全面徹底要求 伍 生活管理事項 : 一 禮節方面 : ( 一 ) 室內 : ⒈ 教師上課時, 班長須喊 起立 敬禮 坐下 口令, 敬禮之同時應齊聲向老師問 早 或問 好 ; 下課時, 班長須喊 起立 敬禮 坐下 口令, 敬禮之同時應齊聲 謝謝老

55 師 以示敬意 ⒉ 學生如進入辦公室時, 應於門外呼 報告 ⒊ 凡入教室或辦公室受領或呈遞物件時, 應先行禮 ⒋ 凡老師不在辦公室時, 一律不得入室翻閱各種資料 ⒌ 老師召喚時, 應該立即答 有, 並趨前承命, 不可虛諾 ⒍ 接受老師詢問時, 態度要誠懇 莊重, 說話要不急不徐 ( 二 ) 室外 : 學生在室外遇見師長 來賓均應問好行禮 ( 三 ) 其他 : 1. 校外同學相見時要相互問候, 以示友愛 2. 休閒時不談人私, 不議人短, 不炫己長 3. 注意禮讓多用 請 字, 接受他人幫忙應說聲 謝謝, 自覺不週到處, 應說 對不起 4. 訪問或預約應準時守信 二 衣 食 住 行方面 : ( 一 ) 服裝儀容方面 : 以整潔 樸素 自然 美觀 大方為原則, 本校以競賽方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輔導檢查 1. 星期一至星期五到校服裝規定 :( 穿著標準請參閱 服裝儀容規範 ) ⑴ 夏季服裝 : 換季時間約為清明節前後統一實施 ⑵ 冬季服裝 : 換季時間約為校慶結束後統一實施 ( 灰色西裝外套約於每年 12 月 1 日後統一穿著 ) ⒉ 服裝穿著注意事項 : ⑴ 穿著校服時 : 1 男生上衣及外套於左口袋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 學年別 學號 ( 為後三碼 ) 與姓名 ; 女生不繡姓名, 餘與男生相同, 識別記號, 應保持最正確 2 穿著灰色外套時, 男生須打領帶 ; 女生白衣領需翻出外套, 應佩掛領結 3 不宜有下列穿著 : A. 裙長短過膝蓋上方 10 公分, 長褲為窄褲管

56 B. 冬季白上衣拉出裙 ( 褲 ) 外頭 C. 白上衣 長褲及外套袖口翻捲 D. 寒流可搭配雜色外套穿著, 但仍應以在校服內加穿為宜 E. 不可穿著便服進出校門 ⑵ 頭髮規定 : 頭髮以整潔 自然 美觀 大方 健康為原則 ⑶ 其他規定 : 1 雜色外套不可在校園內穿著 2 不得配帶耳環 鼻環 項鍊 腳鍊等或其他飾品 3 不可塗指甲油或化粧 ( 如課程需要應由科為單位報備 ) 4 服裝不可修改, 破損 學號模糊時, 應及時縫補改正 5 學生寒 暑假返校參與各項活動一律穿著校服 6 上學一律背書包 7 不得穿著拖鞋到校 ( 二 ) 飲食生活方面 : ⒈ 午餐一律在校內 ( 教室 ) 用餐, 飲食使用地點限教室內 ⒉ 校 ( 內 ) 外禁止邊走邊吃 ⒊ 視聽教室 電腦教室 音樂教室 實驗室 圖書館等場所禁止攜帶食物 飲料入內 ⒋ 用畢飲料 食物 瓶罐 紙盒應分類置於垃圾桶內, 不得隨意放置 ⒌ 上課時間禁止桌面放置食物 飲料及茶杯 ⒍ 操場 走廊及階梯無論上下課或放學時間, 禁止就地飲食 ( 三 ) 居住方面 : ⒈ 遠道寄宿市內學生 ( 賃居生 ), 應主動向生活輔導組辦理登記, 班導師 輔導教官應實施家訪 ⒉ 住宿在外, 應注意自身安全, 作息要定時 ⒊ 離開住所, 應稟明去處 回家時間 以免家人掛念 ⒋ 勿任意留宿陌生人或同學在家, 尤其是異性 ⒌ 住宿在外, 應定時與家人保持連絡, 以免牽掛 ⒍ 住宿地點應慎選, 必須有親人陪同方可前往洽租事宜

57 ⒎ 住宿在外, 宜注意個人儀態 穿著 舉止, 遵守生活規範, 並注意居家環境衛生 ( 四 ) 行的方面 : ⒈ 徒步 : (1) 上放學徒步時, 宜靠邊行走, 勿雙人或多人併排行走 (2) 嚴禁穿越馬路, 應走地下道或有紅綠燈指示之行人穿越道 (3) 不可穿越慢 ( 快 ) 車道, 避免發生危險 (4) 行走時要抬頭挺胸, 注意儀態, 走在人行道上 (5) 遇見師長應道 老師早, 放學時應道 再見 (6) 時時注意安全, 處處遵守秩序, 不可邊走邊吃或大聲說笑 (7) 放學應直接回家, 不得逗留以免父母掛念, 夜行易遭危險 (8) 嚴禁邊走邊使用行動電話或滑手機 ⒉ 騎自行車注意事項 : (1) 不可單車雙載或兩車併行 (2) 行車不可超速, 應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 (3) 要在慢車道上靠右邊行駛, 不要逆向或在快車道及人行道上行駛 (4) 上下學通過校門時應減速慢行通過, 進出校門時應自動下車, 步行進出校門 (5) 應經常保養檢查, 常保潔淨 ( 如輪胎 剎車等不妥時應即修理 ) (6) 穿越路口宜兩段式轉彎 (7) 應停放四維路或學校周邊車架, 並按規定放置整齊及上鎖 (8) 騎電動機車時, 應配戴安全帽, 以維交通安全 ⒊ 騎乘機車注意事項 : ⑴ 不可無照騎機車或搭乘無照駕駛者之交通工具 ⑵ 不論前騎或後載者均需佩戴安全帽 ⑶ 騎機車上放學, 應於學期前完成機車證申請, 並隨時攜帶 機車證, 接受校外巡邏人員檢查 ( 申請表如附件 ) ⑷ 機車禁止進入校園 ⒋ 通勤學生注意事項 : ⑴ 乘車時應依序排隊上下車不得爭先恐後, 並應保持安靜

58 ⑵ 在任何場所或車站均應接受當地軍訓教官或糾察同學的指導與糾正 ⑶ 車輛到站時待車停穩後才上下車以免危險 ⑷ 同車同站學生乘車應彼此照顧 ⑸ 乘車不得將頭手伸出窗外, 且不可攀立車廂結合部份或站立車門邊, 以防意外 ⑹ 通車生應遵照規定使用公車卡或付現金 三 請假規定 ( 一 ) 學生在上課時間, 因特別事故不能上課或出席各種集會及參加課外活動, 應先行請假 ( 二 ) 請假須先填寫 學生請假單 由家長蓋章後, 送呈導師核轉班級輔導教官, 後送學務處生輔組登記 ( 三 ) 學生請假, 應經由級任導師核轉學務處核准, 但六日 ( 含 ) 以上應呈校長核准, 未經級任導師核轉之請假單無效 ( 四 ) 因故無法到校請假, 請家長先以電話或書信通知導師或輔導教官, 病癒返校三日內, 持診斷證明, 補辦請假 逾期請假者依超過期限給予適當處分 ( 一週內記警告乙次 ; 二週內記警告二次 ; 一個月以內記小過乙次 ; 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予准假 ) ( 五 ) 因公缺席者以公假論, 但須先經相關單位核准, 並會知導師及任課老師 ( 六 ) 未經請假擅自缺席者, 以曠課論 ( 七 ) 因特別事故不能來校請假者, 得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電話通知或具函送校辦理請假事宜 ( 八 ) 在校因病請假回家或在保健室休息均須檢具校醫證明, 並于次日辦理請假手續 ( 九 ) 請假期滿後未能返校上課, 須辦理續假手續, 否則以曠課論 ( 十 ) 在期中考試, 學期考試或模擬考試時, 患重病或遭意外事故不能參加考試者, 須持公立醫院證明親自來校請假, 經會教務處核准後始得補考, 否則以曠課論不予補考 ( 十一 ) 全學期無請假無曠課者, 記小功乙次獎勵 ;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功過相抵滿三大過者, 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 依法令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59 ( 十二 ) 註冊當日需親自到校辦理, 未能當日辦理者需按請假手續辦理請假 逾期註冊者, 按本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二六條第六類處分 四 外出規定 ( 一 ) 任何外出均需辦理外出手續, 並經導師及教官之核准, 返校依請假手續請假, 否則以曠課論 ( 二 ) 學生因公外出時, 須有關處室出具證明至教官室填寫外出單 ( 三 ) 學生臨時發生疾病, 必須外出時, 須經健康中心檢查屬實發給證明單, 由家長到校接送, 但須至教官室填寫外出單始可外出 ( 四 ) 學生如有特別事故, 而必須請假外出時, 須由家長具函證明或電話聯繫, 否則不准外出 ( 五 ) 中午外出必須在午休開始前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不得破壞午休秩序, 並應在未上課前回校並至教官室銷假 ( 六 ) 學生團體外出時, 須具申請書向相關處室申請, 經學務主任核准後, 始可外出 ( 七 ) 無論個人或團體如未按手續辦理請假, 擅自離校按校規懲罰 五 遺失物品交領規定 ( 一 ) 凡拾得物品, 不論大小貴賤均須交學務處登記招領 ( 二 ) 如匿藏不交者一經查覺即以偷竊論 ( 三 ) 凡遺失物品者, 得至學務處報失 ( 四 ) 領取遺失物品時, 須先說明認記, 符合者方予簽名領回, 不得私自攜取 ( 五 ) 如冒領遺失物品者, 一經查覺, 即以欺騙議處 ( 六 ) 未遺失而冒報者, 發覺時亦加以議處 ( 七 ) 遺失物品一經發給拾得者後, 失主不得再請求追回 ( 八 ) 拾得遺失物來交者, 照章酌給獎勵 六 值日生服務規定 ( 一 ) 各班每日值日生二人, 由各班衛生股長輪派之 ( 二 ) 各班每日值日生, 均須遵守本規定 ( 三 ) 值日生必須於每日七時廿分前到校將教室內及教室四週環境打掃整潔, 如有紙屑 果皮等物立即撿清 ( 四 ) 在教師下課後, 立即將黑板擦淨 ( 五 ) 每日須將棄物送入垃圾場處理

60 ( 六 ) 本班發生臨時事件報告導師或學務處 ( 七 ) 上外堂課時應將教室門窗鎖好 冷氣 電扇 電燈關閉後, 參加上課 ( 其他同學應予協助 ) ( 八 ) 值日生須認真服務, 不得敷衍情事 七 例假日到校自修規定 ( 一 ) 本校為為維持秩序, 保養公物並便利學生自修起見, 特訂定本規定 ( 二 ) 本校學生於例假日到校自修者, 均須到指定閱覽室或教室內自習 ( 三 ) 學生自修時, 須保持場地整潔, 並愛護公物 ( 四 ) 在閱覽室自修, 嚴禁攜入零食 飲料等物品 ( 五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情節輕重嚴予議處 ⒈ 擅自開啟已關閉教室之門窗者 ⒉ 故意破壞公物者 ( 另應予以賠償及懲處 ) ⒊ 擾亂秩序者 ⒋ 服裝不整者 ⒌ 任意塗寫文字者 ⒍ 其他有違規行為表現者 ( 六 ) 星期例假日由值班教官, 負責巡邏監督 八 在校自修時間及規定事項 ( 一 ) 週一至週五晚自修平常晚自修開放至 2100 時 ( 二 ) 週六及星期例假日開放至 1700 時 ( 三 ) 寒暑假期間一律開放至 1700 時 ( 四 ) 各科應指定教師負責及統一集中, 並向總務處申請, 及向學務處 教官室報備 九 集會規定 : ( 一 ) 學生按規定應參加週會 朝會 學生班聯會 精神講話及其他各種集會, 不得無故缺席 ( 二 ) 聞集合鈴聲或廣播, 應迅速至規定地點集會, 整隊時要注意迅速 靜肅 確實之要求 ( 三 ) 各種集會時, 不得在會場講話 嬉笑 睡覺 看書 ( 含報章 雜誌 ) 聽音樂 使用行動電話等 ( 四 ) 各種集會由各班班長負責整理隊伍 風紀股長清查出缺席人數, 並維持秩序 十 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陳校長核准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61 附件 :

62 附件 :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騎機車申請書 申請時間年月日 班級姓名 學號性別 出生年月日車輛所有人 駕照號碼車牌號碼 排汽量顏色 申請人家中電話申請人手機 住址 保證暨同意書 1 申請人已領有駕照, 並隨身攜帶駕照 行照及機車證隨時接受學校檢查, 行駛時必定配戴安全帽, 並恪遵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有關規定 2 上 下學騎機車, 不搭載同學, 服從自治幹部及學校師長之指導 3 若因騎機車違反規定與人滋事或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其責任由家長及學生自行負責 4 依學校規定地點停放車輛, 如隨意違規停放遭檢舉, 應自負其責任 以上事項敝家長願嚴格督促子弟遵守, 若有違犯校規願接受處分, 絕無異議 立書人 ( 家長 ) 簽名 : 申請人 ( 學生 ) 簽名 : 申請檢附資料 :1 吋照片乙張 導師生輔組長學務主任

63 復華中學國中部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辨法 日於校務會議通過 日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壹 依據 : 一 高雄市教育局 99 年 7 月 2 日高市教二字第 號函辦理 二 103 年 8 月 28 日本校學務處 [ 復華中學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辦法 ] 貳 目的 : 為使教師教學活動進行不受干擾, 暨教師對學生生活管理及保障校園安寧, 特訂定本辦法 叁 實施對象 : 本校全體學生 肆 實施方式 : 一 手機管制時間 : 每日學生到校後, 自早自習起至放學離校前, 手機 ( 含智慧手機 平板等 ) 均須管制禁止使用 ( 含午休 自習課 體育課 電腦課 社團期間 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等 ) 二 手機保管負責人 : 由導師於每學期期初遴選或指派有服務熱忱及責任心的學生, 負責學生手機收集 繳交 領取 及發還 三 導師每日應要求學生將所攜帶之手機, 統一置放於班級手機保管櫃內代管 ; 由負責人將手機繳交至各班手機保管櫃內, 並於第八節 ( 或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 ) 下課後再至班級手機保管櫃領取及發還學生使用 四 各班手機管制作法, 由各科導師及學生共同訂定管理細則, 班級導師應共同遵守, 並確實要求學生執行 五 家長如需連絡學生可透過學務處 教官室 辦公室或導師手機 ; 學生如需緊急聯繫時, 應經導師或主任同意後始可使用

64 六 任課教師如需使用手機教學, 應向各班導師提出申請, 經同意後始可領取使用 七 懲處規範 : ( 一 ) 學生未依規範繳交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應記警告處份並代管該手機乙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加重處份 ( 二 ) 學生未經報備核准使用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應記小過處分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加重處份 ( 三 ) 學生利用手機滋事 聚眾, 造成同學 老師及學校困擾, 依情節輕重處以小過以上處分 ( 若違反網路規定觸犯法律行為者, 得召開學生奬懲會議處 ) ( 四 ) 學生利用手機從事不法偷拍 ( 他人隱私或事涉違法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應記大過以上處分 ( 五 ) 利用手機儲存不當影音 圖像 ( 色情 血腥 暴力 ), 供他人瀏覽 觀賞或相互傳遞者 ( 違反著作權法或散佈猥褻圖片 影片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應記大過以上處分, 並要求立即銷毀手機內違規影音檔案 ( 六 ) 學生利用手機拍照或側錄不當影片 ( 涉及妨害秘密或性別平等法 ), 惡意上傳散佈至網路, 嚴重破壞校譽者,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應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將該生適性輔導安置 ( 七 ) 學生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教室使用, 如未遵照規定, 學生記警告兩次, 該充電器及手機得暫代保管乙天後, 由學生處領回 伍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65 高雄市私立復華中學學生手機使用管理辦法 日於校務會議通過 日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1. 高市教育局 99 年 7 月 2 日高市教二字第 號函辦理 2. 本校 103 年 3 月 4 日行政會議校長指 ( 裁 ) 示事項 二 目的 : 為使教師教學活動進行不受干擾, 暨教師對學生生活管理及保障校園安寧, 特訂定本辦法 三 實施對象 : 本校所有學生 四 實施方式 : ( 一 ) 每學期初導師應與家長溝通及向學生宣導, 並由學生填寫遵守 手機管理規範公約 二份 ( 附件一 ), 一份交由導師保存, 一份交學務處生輔組保管 ( 二 ) 手機管制時間 : 每日學生到校後自早自習起至放學離校前, 手機 ( 含智慧手機 平板等 ) 均須管制禁止使用 ( 含午休 自習課 體育課 實習課 電腦課 社團期間 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等 ) ( 三 ) 手機保管負責人 : 由導師於每學期期初遴選或指派有服務熱忱及責任心的學生, 負責學生手機收集 繳交 領取 及發還 ( 四 ) 導師每日應要求學生將所攜帶之手機, 統一置放於各班級手機管制盒內代管 ; 由負責人將手機繳交至各科辦公室手機保管櫃內, 並於第八節 ( 或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 ) 下課後至各科辦公室領取及發還學生使用 ( 五 ) 各科手機管制作法由各科 導師 學生共同訂定管理細則, 班級導師應共同遵守, 並確實要求學生執行 ( 六 ) 家長如需連絡學生可透過學務處 教官室 科辦公室或導師手機 ; 學生如需緊急聯繫時, 應經導師或科主任同意後始可使用 ( 七 ) 任課教師如需使用手機教學應向各科主任提出申請, 經同意後始可領取使用 五 懲處規範 : ( 一 ) 學生未依規範繳交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9 條 (6)- 應予以警告處份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將加重處份 ( 二 ) 學生未經報備核准使用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0 條 (11)- 應予以小過處分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將加重處份 ( 三 ) 學生利用手機滋事 聚眾, 造成同學 老師及學校困擾, 依情節輕重處以小過以上之處分 ( 若違反網路規定觸犯法律行為者, 得召開學生奬懲會議處之 ) ( 四 ) 學生利用手機從事不法偷拍 ( 他人隱私或事涉違法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23)- 應予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66 ( 五 ) 利用手機儲存不當影音 圖像 ( 色情 血腥 暴力 ), 供他人瀏覽 觀賞或相互傳遞者 ( 違反著作權法或散佈猥褻圖片 影片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9)- 應予以大過以上之處分並要求立即銷毀手機內違規影音檔案 ( 六 ) 學生利用手機拍照或側錄不當影片 ( 涉及妨害秘密或性別平等法 ), 惡意上傳散佈至網路, 嚴重破壞校譽者,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23)- 應予以大過以上之處分或將該生予以適性輔導 ( 七 ) 若將手機借予他人致產生違規時, 出借人與使用人均併同處分 六 嚴重違反手機使用規定者除依校規議處外, 並列入適性輔導或輔導性社團加強法治教育 七 班級手機管理執行成效, 將列入班級經營評比 八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 修正時亦同

67 私立復華中學學生手機 ( 含智慧手機或相關資訊設備 ) 管理公約我願遵守下列學校手機 ( 含智慧手機或相關資訊設備 ) 使用規範及科辦公室 班級手機相關規範, 如違反相關規範時, 願意接受處分 : 一 遵守手機使用規範 : ( 一 ) 手機管制時間 : 每日學生到校後自早自習起至放學離校前, 手機 ( 含智慧手機 平板等 ) 均須管制禁止使用 ( 含午休 自習課 體育課 實習課 電腦課 社團期間 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等 ) ( 二 ) 手機保管負責人 : 由導師於每學期期初遴選或指派有服務熱忱及責任心的學生, 負責學生手機收集 繳交 領取 及發還 ( 三 ) 導師每日應要求學生將所攜帶之手機, 統一置放於各班級手機管制盒內代管 ; 由負責人將手機繳交至各科辦公室手機保管櫃內, 並於第八節 ( 或夜間輔導課 晚自習 ) 下課後至各科辦公室領取及發還學生使用 ( 四 ) 各科手機管制作法由各科主任 導師 學生共同訂定管理細則, 班級導師應共同遵守, 並確實要求學生執行 ( 五 ) 家長如需連絡學生可透過學務處 教官室 科辦公室或導師手機 ; 學生如需緊急聯繫時, 應經導師或科主任同意後始可使用 ( 六 ) 任課教師如需使用手機教學應向各科主任提出申請, 經同意後始可領取使用 二 懲處規範 : ( 一 ) 學生未依規範繳交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9 條 (6)- 應記警告處份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將加重處份 ( 二 ) 學生未經報備核准使用手機者, 將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0 條 (11)- 應記小過處分並代管該手機三日予以警惕 ; 累犯者加重處份 ( 三 ) 學生利用手機滋事 聚眾, 造成同學 老師及學校困擾, 依情節輕重處以小過以上處分 ( 若違反網路規定觸犯法律行為者, 得召開學生奬懲會議處 ) ( 四 ) 學生利用手機從事不法偷拍 ( 他人隱私或事涉違法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23)- 應記大過以上處分 ( 五 ) 利用手機儲存不當影音 圖像 ( 色情 血腥 暴力 ), 供他人瀏覽 觀賞或相互傳遞者 ( 違反著作權法或散佈猥褻圖片 影片 ),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9)- 應記大過以上處分, 並要求立即銷毀手機內違規影音檔案 ( 六 ) 學生利用手機拍照或側錄不當影片 ( 涉及妨害秘密或性別平等法 ), 惡意上傳散佈至網路, 嚴重破壞校譽者, 得依學生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11 條 (23)- 應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將該生適性輔導安置 ( 七 ) 若將手機借予他人致產生違規時, 出借人與使用人均併同處分 三 嚴重違反手機使用規定者除依校規議處外, 並列入適性輔導安置或輔導性社團加強法治教育 簽名欄 :

68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則 * 注意 : 詳閱規則再請假, 未按規則請假, 以曠課論 於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一 請假種類 : 公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二 請假程序 : ( 一 ) 詳實填寫請假單, 經家長簽章 導師簽證, 交由輔導教官及生輔組長審閱, 並轉呈學務主任或校長核示 ( 二 ) 核示後甲聯交由學務處幹事登錄, 乙聯寄學生家長 三 請假期限及規定 : ( 一 ) 病假 : 請家長先以電話通知導師, 病癒返校三日內, 持診斷證明, 補辦請假 ( 二 ) 公假 : 1. 代表學校參加比賽, 政府舉辦之考試 集會 兵役身家調查及體檢 2. 辦理學校 班級 社團等公務, 請附有關證明或請指派公務老師簽證後辦理 3. 公假(含校 內公務) : 應由申請單位或指派老師於事前經導師簽證後, 送學務處完成請假程序 公假學生明單應由導師通知任課教師知悉單, 校內公務(含老師帶隊)填公假單 ; 校外公務寫請假單, 並應事前辦理 ( 三 ) 事假 : 應事前辦理, 並檢附家長證明 如因特別事故得由家長先以電話通知導師或輔導教官, 返校出具家長證明, 於三日內補辦請假 ( 四 ) 喪假 : 須檢附證明或家長出具證明 ( 五 ) 女生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乙天為原則 ( 六 ) 上學後在校內, 因病或急事請假, 須經導師簽證送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外出, 始可離校, 否則不准補假, 請假時加附外出證明單 ( 七 ) 考試 ( 註冊 ) 期間, 不准事假, 其他請假須先經校長核准,

69 再送教務處登記始有效 四 准假權限 : ( 一 ) 一日 ( 含 ) 內由導師及輔導教官核准 ( 二 ) 二日 ( 含 ) 內由生輔組長核准 ( 三 ) 三日 ( 含 ) 至五日以內, 由學務主任核准 ( 四 ) 六日 ( 含 ) 以上呈請校長核准 五 曠課計分 : ( 一 ) 全勤記小功乙次 ( 二 ) 曠課二節記警告乙次 ( 三 ) 升降旗 自習 午休合併每四次記警告乙次 ( 四 ) 事假每十節記警告乙次 ( 喪假或特別事故准假在一週內者, 不列計, 超過部份, 依事假標準辦理 ) 六 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者, 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 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 應依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七 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婚假 產前假 娩假 陪產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 不含事假 ),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 每週學生曠缺統計表公佈後 3 日內完成更正手續, 逾期者不予受理 九 請假單詳填家長姓名及連絡地址, 書寫不正確或偽造, 致家長無法接獲者, 按未請假辦理 十 請假單不得塗改請假時數 日期及冒用家長 師長簽章, 違者按校規處理 並應貼足郵票, 否則不予准假 十一 因故無法到校請假, 請家長先以電話或書信通知導師或輔導教官, 病癒返校三日內, 持診斷證明, 補辦請假 逾期請假者依 超過期限給予適當處分 ( 一週內記警告乙次 ; 二週內記警告二 次 ; 一個月以內記小過乙次 ; 超過一個月以上不予准假 ) 十二 因特殊原因由導師扣假之學生, 應由導師先行與學務處 輔導 教官完成協調後實施, 唯扣假不得超過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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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復華高級中學課間通行證使用規定 一 學生於上課期間, 因故離開教室 ( 或上課場地 ) 時, 應配掛 課間通行證 以便巡堂教師 ( 主任 組長 ) 識別 二 學生離開教室前, 應先向任課教師報備, 並取得許可後, 始可離開教室 三 學生於課間離開教室, 不得藉故於校園中遊蕩, 或影響他班上課, 違者以 擾亂校園秩序影響他人受教 辦理處分 四 課間通行證平日應懸掛於班級前門佈告欄, 未經任課導師許可不得私自配掛使用 五 配掛課間通行證時, 以一人一證為主, 不得多人使用一證, 使用學生應懸掛於胸前, 提供巡堂教師查驗 ; 違反規定者列入課堂違規並扣該班秩序分數 六 課間通行證每學期配發各班級兩張, 於期末應繳回學務處 ; 如有遺失或不當損壞, 若申請補發應收製作材料費用 上課期間臨時離開 通行證懸掛胸前識 返回教室將通行證 不得影響其餘同學 教室別 ( 一人掛於前門一張 ) 佈告欄 上 課 注意事項 向任課老師取得同意, 領取課間通行證 遇巡堂老師或教官應主動出示查證 應向任課老師報告, 並掛回原處 特殊事故如多人同時離開教室, 應由任課老師開立證明單

72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範實施要點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目的 : 為培養學生自主性與負責精神, 並加強學生自我管理能力, 進而養成良好生活習慣, 以增進團體紀律與班級榮譽之觀念 二 訂定方式 : 每學年度實施學生服裝儀容規範說明會 ( 辦理家長及學生說明會 ), 並適時修正規範內容 三 實施方式 : ( 一 ) 定期評比 : 1. 時間 : 每月第一週朝會中實施全校性檢查 如行事曆所訂之檢查日程表 2. 執行方法 : (1) 導師應確實檢查全班服儀 ( 服裝儀容規範如附件 1), 並將結果填寫於 學生定期服儀勸導 / 複查紀錄表 ( 如附件 2), 於當日中午前送交輔導教官 (2) 檢查不合格及缺席之學生應於三日內主動向輔導教官完成複檢或補檢 (3) 輔導教官於三日後應統計各輔導班級未複查或補檢人數, 並提交生輔組列入班級生活教育整潔扣分 ( 每 1 人 / 扣 0.1 分 ) (4) 學務處於當日視情形責成輔導教官抽查一至二班或各班普查, 並將缺失情形紀載於該班 學生定期服儀勸導 / 複查紀錄表

73 ( 二 ) 不定期評比 : 1. 時間 : 上 放學 升旗 上課 午休及課餘時間 2. 執行方法 : 全員檢查 部份抽查 課間巡查登記 3. 由導師 教官 生輔教師 科主任 學務人員實施檢查, 並記載於 學生服裝儀容勸導 / 複查紀錄表 ( 如附件 3) 4. 檢查不合格之學生應主動於三日內向輔導教官完成複檢, 生輔組於隔日發放當日缺失學生通知單, 提醒不及格學生主動複查 ; 另三日後未完成複查人數實施班級評比扣分 四 獎懲 : ( 一 ) 全學期服裝儀容無缺失及理平頭之同學, 由班級導師統一予以記功一次 並優先推薦班級 品格大使 美德大使 模範生 孝悌楷模 等選拔活動 ( 二 ) 全學期全班學生服裝儀容無缺失, 班級生活教育整潔總平均將加 5 分 ( 三 ) 學生服裝儀容不符規範者, 責成導師加強輔導, 使其自主性改善與主動複查, 未改善及複查者, 納入班級生活教育整潔扣分項目 五 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74 附件 1: 復華高級中學服裝儀容規範 一 男生 : 1. 上衣為白底條紋 冬季長袖 夏季短袖, 左口袋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及學號與姓名 ( 運動服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 冬季穿著時須紮於褲內 2. 冬季外套為灰色西裝式, 校徽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及學號姓名 ( 運動外套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3. 長褲為深藍色 正面打摺, 左右口袋為斜式, 後口袋不加蓋, 褲口為直式 4. 皮鞋為黑色半統皮鞋, 需有鞋帶 5. 襪為白色短襪, 高度超過腳踝 6. 體育課穿規定運動服, 短統球鞋需有鞋帶, 以黑 白或深暗色系為主 7. 頭髮以整潔 自然 美觀 大方 健康為原則 8. 指甲需常修剪 不戴戒子 耳環 項鍊 手鐲 ( 鍊 ) 舌環 鼻環 腳環( 鍊 ) 9. 身體不可刺青, 雨天禁止穿拖鞋 10 皮帶為學校制式皮帶( 含校徽 ) 二 女生 : 1. 上衣白底圓領 ; 冬季長袖, 夏季短袖 ; 科別及學號繡於左口袋上 ( 運動服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穿著時須紮於裙 ( 褲 ) 內 2. 冬季外套為灰色無領西裝式, 校徽上沿繡科別及學號 ( 運動外套亦同 ), 線顏色為翠綠色, 繡線編號為 223 號 3. 皮鞋為黑色半統皮鞋, 需具有鞋帶 4. 襪子 : 夏季為黑色短襪 ( 高度至小腿肚 ); 冬季為黑色褲襪或長襪 ; 嚴禁穿絲襪 5. 體育課穿規定運動服, 短統球鞋需有鞋帶, 以黑 白或深暗色系為主 6. 裙為紅底格子摺裙長至膝蓋 7. 頭髮以整潔 自然 美觀 大方 健康為原則 髮飾以素色為主 8. 指甲需常修剪, 不得佩帶耳環 戒子 手鐲 ( 鍊 ) 項鍊 舌環 鼻環 腳鍊 9. 身體不可刺青, 雨天禁止穿拖鞋 涼鞋

75 10. 穿著制服應配戴領結, 扣於第一顆領扣上 三 服裝儀容穿著要求事項 : 1 男生上衣及外套於左口袋上沿, 由上而下分別繡上科別 學年別 學號 ( 為後三碼 ) 與姓名 ; 女生不繡姓名, 餘與男生相同, 識別記號, 應保持最正確, 規定詳如下列學號範例 2 穿著灰色外套時, 男生須打領帶 ; 女生白衣領需翻出外套 3 不可有下列穿著 : ( 1 )裙長短過膝上方 10 公分, 長褲為窄褲管 ( 2 )冬季白上衣拉出裙 ( 褲 ) 外頭 ( 3 )白上衣 長褲及外套袖口過長而翻捲 ( 4 )穿著雜色外套(除寒流時可搭配, 但仍以在校服內加穿為宜, 如有 T 帽或圍巾應至於外套內) ( 5 )校園內穿著便服進出校門 ( 6 )體育課穿著雜色服裝 4 一般規定 : ( 1 )不得配帶耳環或其他飾品 ( 2 )不可塗指甲油或化粧 ( 3 )服裝破損 學號模糊時, 應及時縫補改正 ( 4 )上學一律背書包, 不可以紀念書包或其他袋子代替 ( 5 )學生寒暑返校參與各項活動一律穿著校服 ( 6 )男 女生校服均不可改 如緊身服 褲,AB 褲 學號範例 : 學年別別 周杰倫科普 男生 學後科學學後三年號碼別別號 女生 美 三碼* 各科學號代字 普通高中 - 普 應用外語科 - 應 觀光事業科 - 觀 資料處理科 - 資 電子商務科 - 商 幼兒保育科 - 幼 美容科 - 美 觀光科建教班 - 建觀

76 其他附件 2: 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定期服儀勸導 / 複查紀錄表 時間 年月日第週 導師簽名 ( 檢查 ): 輔導教官 ( 複查 ): 班級 科年級班 應到 : 人 實到 : 人 缺席 : 人 不合格項目 學號 姓名 缺席 領結(帶)褲(裙)外套學號皮帶指甲鞋式上衣複檢日 期

77 附件 3: 高雄市私立復華高級中學學生服裝儀容勸導 / 複查紀錄表年月日班級學號姓名不合格項目西裝外套運動外套上衣未紮修改制服改運動服領結(帶)學號鞋式指甲其他複檢日期

78 復華中學學生臨時外出及遠道免早讀管制規則 一 本規則依據本校生活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 學生如有特別事故必須請假外出時, 須填寫臨時外出單 如附件 經導師通知家長核准後, 再送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外出, 始可離校 三 在上課時間必須外出亦先辦外出手續, 而後再依照請假手續辦理請假, 否則以曠課論處 四 學生團體外出時須具申請書向學務處申請經主任核准後始可外出 五 無論個人或團體若未按手續辦理外出, 而擅自離校者以不假外出論處 六 學生外出須在臨時外出單上填妥班級 姓名 外出日期 時間 返校時間 外出事由等, 然後呈導師核准後, 再至學務處生輔組申請外出, 經生輔組認可後登記始可外出 七 遠道學生如因下列條件者, 無法按時參加早自習, 經由導師 輔導教官審查後, 於開學第一週內向生輔組提出申請 免早讀證明, 經申請核發後, 應自行妥善保管, 遺失不再補發, 亦不得私自更改 借用他人, 進入校門應主動出示檢查 : 1. 搭乘市公車須轉車三次以上, 且校車未到達者 2. 搭乘公路局 客運 火車 捷運轉市公車行程在一小時以上者 3. 身體腿部因病故, 導致長時間行動不便者 八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導師會議修訂之 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79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臨時外出一聯:生輔組存華高級中學學生臨時外出二聯:學生外出及補^銷 假證明查第單生輔組 年日日期月星期外出時間時分 預定返校時間 時 分 不返校 班 級 科 年 班 姓 名 外出事由 導 師... 撕... 開... 線... 復日期年月日單生輔組 外出時間 時 星期第分 預定返校時間 時 分 不返校 班 級 科 年 班 姓 名 外出事由 導 師

80 復華高級中學遠道學生免早讀申請表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交 通 工 具 起 站 時 間 行 程 時 間 到校時間 合於申請之條件 詳細住址 1. 乘市公車須轉車三次以上而校車不到達者 2. 乘公路局 客運 火車 捷運轉市公車行程在一小時以上者 3. 身體腿部機障行動不便者 家長意見及簽章 審核意見 導師生輔組長學務主任

81 高雄市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送醫處理要點 80 年 10 月 7 日高是教育五字第 號一. 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 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 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刻將受傷 ( 患病 ) 學生送到健康中心, 或請護士到場急救轉送醫院治療, 如遇護士不在時, 教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院 二. 意外事件或疾病發生時, 由導師或任課老師負責與家長聯繫, 並由訓導 ( 學務 ) 處給予協助 三. 學生意外傷害或急病處理原則 : ( 一 ) 一般狀況 ( 無立即性及繼續性傷害之傷病 ); 由導師或任課教師先通知家長前來帶回就醫, 無法連繫或家長無法立即到校者, 由導師送醫或到健康中心由護士適當照顧 ( 二 ) 特殊狀況 ( 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 由護士或訓導 ( 學務 ) 處指派人員做好必要之急救處理並立即送醫, 導師負責聯絡家長會合後, 必要時亦隨行護送 ( 團體食物中毒或意外傷害者先連絡一一九 ) 另指派專人向市府教育局及衛生機關報備 ( 三 ) 傷害情形屬於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士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 ( 四 ) 護送人員應准予公出, 必要時給予公假 四. 學校可覓特約醫院, 如無適當特約醫院者, 傷患就醫急用經費由總務處籌備零用金備用, 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 由訓導 ( 學務 ) 處協助健康中心辦理, 因特殊原因該款項無法歸還時, 需檢據簽會由有關單位陳請校長處裡 五. 意外傷害學生送醫時, 應與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有特約之醫院, 以利保險費之申請, 送醫之交通工具可僱用計程車, 必要時應即連絡一一九救護車前來支援 六. 因意外傷害就醫事件發生時, 應立即報備, 其程序為導師 任課教師或護士 衛生組長 訓導 ( 學務 ) 主任 校長, 必要時由訓導 ( 學務 ) 主任會同人事 教務等單位核假 調課 ( 代課 ) 事宜 七. 事件發生後, 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由訓導 ( 學務 ) 處書面報告校長核閱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得隨時修訂 九. 本要點經教育局核准後通函各學校依據辦理

82 復華高級中學學生在健康中心臥床休息注意事項 一. 應經任課教師簽准後, 使可臥床休息 ( 緊急狀況除外 ) 二. 臥床休息一節課後, 若仍感不適, 應聯絡家長送醫避免延誤病情 三. 在健康中心休息同學, 一律登記為曠課, 須按照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四. 臥床休息時, 應保持安靜, 不可與同學嬉戲, 聊天 五. 離開時, 應整理床鋪, 並將使用物品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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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復華高級中學重 補修 延修學生德行評量考查施行要點 校務會議通過一 為引導學生重視生活常規, 加強學生生活教育, 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重 補修於學期中實施, 其日常生活表現 獎懲紀錄 出缺席紀錄, 將併入該學期德行評量 三 重 補修於寒 暑假實施, 依其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列入下一學期德行評量 由任課教師依據下列方式進行考查, 並於課程結束後將評量送交學務處 ( 一 ) 依日常生活表現 ( 二 ) 依實際出席紀錄 ( 三 ) 依獎懲紀錄 ( 四 ) 依服務學習 四 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之考查, 依其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包含日常生活表現與特殊表現 出缺席紀錄 獎懲紀錄及服務學習等相關規定與一般生相同 五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始符合畢業規定 六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呈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86 高雄市復華中學建教合作班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 壹 目的一 徹底瞭解建教生於校外實習期間之 品德 才能 生活 等行為表現, 鑑定其基本素質, 做為輔導教育與選拔人才之準據 二 為培養建教生業精於勤的思想, 敬業樂群的精神, 守法重紀, 互助合作之風氣 ; 服務人群, 報效國家之壯志, 藉以達到手腦並用之目的 貳 依據一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台参字第 九三 二九一一號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辦理各項訓練 : 二 技術生訓練成績考核應按左列各項考核 : ( 一 ) 職業道德 ( 二 ) 工作品質與效率 ( 三 ) 工作知識與技能 三 德行評量依照本校 德行評量考查辦法 評定 参 建教生校外實習管理辦法第一條 : 為加強校外實習建教生之管理與考核, 期能激勵建教生自助自立及自治之精神, 除由實習處派專人經常巡查輔導及與廠家聯絡外, 各班導師及各處室亦應派員訪問巡查 第二條 : 本校建教學生, 在各廠家實習期間, 每日必須遵守廠家規定, 不遲到早退, 不代人打卡, 不在廠家內大聲喧擾, 不藉故請假, 非經廠家准許一律不准擅離工作崗位 第三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必須接受各廠家指導人員之指導, 不得藉故反抗, 或有惡言相向之行為 第四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在廠家實習, 如有違反廠家規定者, 得隨時議處, 如違規情節重大者, 請廠家立即聯絡學校, 並先行將該生領回後通知家長, 再行議處 第五條 : 實習建教生在廠家如有困難情形者, 應向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報告或廠家主管報告或直接向實習處報告, 協助解決, 絕不可擅自私

87 下解決 第六條 : 本校實習建教生如兩日未到廠家實習, 亦未向廠家請假, 各建教廠家應即函告本校實習處, 以便及時處理免生弊端 平時工餘休閒時間, 請嚴加督導考核與管理, 並隨時與本校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保持密切聯繫 第七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應由本校編組實習幹部及互助組成員名冊, 各實習幹部應妥善照顧同學, 密切配合廠家, 協助解決疑難問題, 並隨時與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或本校實習處保持聯絡, 倘發生事端, 各實習幹部應立即報告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或學校實習處, 如故意隱瞞包庇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八條 : 校外實習建教生之成績考核, 按照校外實習考核辦法與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第九條 : 實習期間, 應服從廠家指導 遵守規廠家定 態度謙恭 服裝整潔 儀容端莊 不吸煙 不喝酒 不賭博 不嚼檳榔 不遲到早退 不投機取巧 絕對遵守廠家作息時間, 時時以學校榮譽為先 第十條 : 本校建教班學生申請轉到正規班者, 不得再申請轉回建教班 第十一條 : 凡參加校外實習之學生, 有關廠家與學校所舉辦的任何會議, 例如 : 講習會或檢討會等都必須參加, 無故不到者議處 第十二條 : 團體辦理報到時, 應由實習幹部集合隊伍後, 向廠家人事單位辦理集體報到, 並將分發至各廠家實習學生名冊交主管人員 個別報到的學生應持有關文件自行向廠家人事單位辦理報到 第十三條 : 未依學校規定日期向廠家辦理報到或實習結束未依規定日期返校報到者, 依校規處理 第十四條 : 實習結束後, 由實習幹部或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集合全體學生, 向廠家有關負責指導人員致謝後, 始可解散, 且盡速返校或返家 第十五條 : 請假 ( 病 事假 ) 兩日以內可逕向廠家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 逾三日以上應向實習處或輔導老師 輔導教官 申請核准後, 再持證明向廠家權責單位辦理手續, 完畢後始可離場, 否則以無故曠工處理

88 第十六條 : 事假必須先申請核准後始生效, 臨時或口頭報告, 以及強制請假者, 概不受理, 一律照無故曠工處理 除特殊情況外, 事假一律不准事後補辦 但如果請病假兩日以內者准先以電話或函件請假, 待病癒後持公立醫院證明, 再補辦請假手續, 乙日內者, 返廠家時亦應持公立醫院証明補請 第十七條 : 實習期間學生所請之病 事假, 在實習結束後, 乙週內, 請建教廠家依據出勤紀錄卡統計完畢, 函送實習處辦理 第十八條 : 本校建教生休 退學或輔導轉學後不得在本校所屬的建教廠家繼續實習工作 第十九條 : 住廠家之建教生應經常與學校及家長保持密切連絡, 實習幹部應經常函報實習狀況及建議 第二十條 : 訓練週記及實習報告得依各廠家實際需要填寫, 交送廠家核閱評分, 不得缺交 第廿一條 : 不得私自向要求津貼或福利, 不得計較工作的繁簡, 不得拒絕合理的加班 ; 一切以學習技術 發揚校譽為第一優先 但廠家加班時應依照規定發給加班費及輔助餐費 第廿二條 : 建教生其校外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實習學分數不足者, 需依照相關規定參加重補修 第廿三條 : 住廠家之建教生工作之餘, 應多讀書, 或請廠家指派班長以上人員, 指導學生操作器材, 熟練技術, 藉以達到校外實習目標 第廿四條 : 返校日除特殊事故, 經專案核准外, 一律不准請假 第廿五條 : 建教生於校外實習期間, 應確實遵守廠家實習規定並遵守宿舍管理辦法 第廿六條 : 建教生若有意見或申請案件, 請家長或學生本人直接向實習處或導師 ( 輔導教官 ) 反映, 不宜找民意代表或其他人員到校關說 第廿七條 : 建教生實習期間為防範同儕金錢紛爭, 嚴禁同儕之間有金錢借用之情形 第廿八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肆 建教生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辦法

89 一 目的 : 徹底瞭解建教生在廠家實習期間之 品德 才能 生活 等行為表現, 鑑定其基本素質, 做為爾後輔導教育與校方 廠家選拔人才之準據 二 考核原則 : ( 一 ) 正確 : 依據事實, 佐證具體詳實 ( 二 ) 可靠 : 廣泛考核, 力求結論一致 ( 三 ) 客觀 : 深入視察, 多方分析鑑定 ( 四 ) 公正 : 慎密評定, 避免偏差私見 三 考核要領 : ( 一 ) 由廠家幹部與輔導老師直接考核 ( 二 ) 由實習幹部暨學生自我檢討, 提供廠家幹部與輔導老師參考 ( 三 ) 從建教生日常學習生活表現 工作態度與各項活中觀察考核 四 校外實習成績考核辦法 : 考核成績包含技術 品德及出缺勤綜和成績 ( 一 )100 分 ~95 分記大功乙次 ( 二 )95 分 ~91 分記小功兩次 ( 三 )90 分 ~86 分記小功乙次 ( 四 )86 分 ~81 分記嘉獎乙次 ( 五 )59 分 ( 含 ) 以下留校輔導考核一期或不予分發 ( 六 ) 寢室內務甲等記小功乙次 ( 每月由輔導老師呈報 ) ( 七 ) 服裝儀容 : 每月底檢查, 結果由廠家及輔導老師 ( 輔導教官 ) 依規定呈報學校懲處 ( 八 ) 建教生平日有優良事蹟, 由廠家之輔導幹部 主管簽報獎勵 五 校外實習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 ( 一 ) 本考核表於每梯次實習結束後十日內由廠家人事部門提出逕交學校實習處 ( 二 ) 中途離開廠家者一律不給予考核, 並依校規處理 六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可後實施, 修正時同 伍 建教生校外實習獎懲辦法第一條 : 本辦法依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辦法操行評量考查辦法規定辦理

90 第二條 : 校外實習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左列之規定 一 獎勵部份 ( 一 ) 嘉獎 ( 二 ) 記小功 ( 三 ) 記大功或特別獎勵 ( 獎學金 獎狀 獎品 ) 二 獎懲部份 ( 一 ) 記警告或申誡 ( 二 ) 記小過 ( 三 ) 記大過 ( 五 ) 輔導轉學第三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含於左列之ㄧ者, 應予記嘉獎乙次 一 值日特別盡職者二 宿舍內務經常整齊清潔者 三 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四 服裝儀容整潔,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規範者 五 主動幫助同學表現良好者 六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 有事實表現者 七 實習期間工作認真, 表現優良者 八 凡學生至本校所屬建教合作廠家支援工讀達時數 20 小時者, 記嘉獎乙次, 可累計時數, 每學期累計獎勵至多為小功兩次 九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第四條 : 學生校外實習, 含於左列之ㄧ者, 應予記小功乙次 一 服從廠家指導, 全力以赴者 二 經常協助同學解決困難發揮高度互相合作之精神者 三 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四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五 有特殊義勇或優良行為者 六 擔任自治幹部負責盡職, 保持全勤者 七 實習期間工作認真負責, 保持全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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