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勞保給付 1. 勞保給付通則 2. 勞保給付實務 3. 常見問題 勞保給付的種類 1. 勞保給付通則 普通事故 生育給付 失能給付 傷病給付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死亡給付 職業災害 醫療給付 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 ( 含失蹤津貼 )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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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度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業務說明會 給付法規 與實務作業 簡報內容大綱 Part 1 Part 2 勞保給付 1. 勞保給付通則 2. 勞保給付實務 3. 常見問題 就保給付 1. 就保給付通則 2. 就保給付實務 3. 常見問題 75

2 Part 1 勞保給付 1. 勞保給付通則 2. 勞保給付實務 3. 常見問題 勞保給付的種類 1. 勞保給付通則 普通事故 生育給付 失能給付 傷病給付 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給付 死亡給付 職業災害 醫療給付 傷病給付 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 ( 含失蹤津貼 ) 76

3 1 2 請領資格 1. 勞保給付通則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 發生保險事故者,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 請領保險給付 ( 勞保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傷病事故, 於保險效力停止 後 1 年內, 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 失能 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 ( 勞保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 )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認定, 悉依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及勞工保險職 業病種類表暨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辦理 ( 勞保 條例第 34 條 ) 1. 勞保給付通則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三種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 : 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平均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平均 其他現金給付 : 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 同時受僱 2 個以上投保單位 : 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最高等級 但連續加保未滿 30 日者, 不予合併計算 同月份有 2 個以上投保薪資 : 除前述規定外, 以最高者為準 77

4 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1. 勞保給付通則 勞保年金施行後, 不論是 三種年金給付 老年一次金 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如保險年資未滿 1 年者, 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 ; 未滿 30 日者, 以 1 個月計算 ( 計算至小數第 2 位, 小數第 3 位四捨五入 ) 例如 : 實際投保年資 16 年 3 個月 15 天, 則以 16 又 12 分之 4 年 (16.33 年 ) 計算核給 勞保給付的申請與核發 1. 勞保給付通則 一次給付 : 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10 日內發給 年金給付 : 自申請之當月起, 按月發給, 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每月之年金給付, 於次月底前發給 年金給付金額於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累計成長率達 5% 時, 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果有債務問題擔心帳戶會被扣押, 可以向 勞保局申請開立 勞保年金專戶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 : 於算定後匯入申請人帳戶 匯入國外帳戶者, 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 並自給付金額中扣除, 年金請領人可向勞保局申請按半年發給, 以減少手續費負擔 78

5 1. 勞保給付通則 重要事項 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 :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 不受第 30 條規定限制 三種年金僅能擇一請領 : 符合失能年金 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條件時, 應擇一請領 申請項目核付後不得變更 : 確實勾選年金或一次給付之 申請給付項目, 如有更改, 更改處須蓋妥申請人印章 ; 核付後不得再行變更 重要事項 申請手續 : 被保險人 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保險給付時, 應由投保單位辦理, 但下列情形, 得自行申請, 申請書之投保單位證明欄免蓋章 : 申請生育給付者 1. 勞保給付通則 申請老年給付時, 已離職退保者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 因同一 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申請傷病 失能 死亡或職災醫療給付者 投保單位有歇業 解散 撤銷 廢止 受破產宣告或其他情事 國內未設籍者 : 請領年金給付時, 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核 79

6 2. 勞保給付實務 - 生育給付 請領資格女性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符合參加保險日數者 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符合參加保險日數,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分娩或早產者 保險日數規定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280 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 181 日後早產者 被保險人可親送或郵寄申請書至本局, 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本局網站之 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中申請 申請生育給付免附戶籍謄本, 已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亦免附出生證明書 2. 勞保給付實務 - 生育給付 早產及分娩的定義 流產早產分娩 < 20 週 (< 140 日 ) 20 週且 <37 週 ( 140 日且 <258 日 ) 37 週 ( 259 日 ) 不給付年資需 181 日年資需 280 日 所謂 早產 係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 20 週以上 ( 含 140 天 ) 但未滿 37 週 ( 不含 259 天 ) 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 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 500 公克但未滿 2,500 公克為判斷標準 懷孕 20 週以上胎兒於母體腹中 產出時或產出後, 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 其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 依早產及分娩的定義辦理 80

7 2. 勞保給付實務 - 生育給付 懷孕週數 及 保險日數 之計算 懷孕週數 已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 : 依戶政司媒體檔提供之 懷孕週數 未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 : 以醫療院所出具之出生證明填載之 懷孕週數 ; 無出生證明者, 以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填載之 最後月經日期 與 分娩或早產日 相減後算出 懷孕週數 保險日數 加總被保險人每一段加保年資, 至其分娩或早產之日, 即為 保險日數 2. 勞保給付實務 - 生育給付 給付標準 按分娩或早產當月 ( 已退保者為退保當月 ) 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 60 日 ; 若為雙生以上者, 按比例增給 (103 年 5 月 30 日修正施行 ) 被保險人若於 103 年 5 月 30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生育給付仍應按 30 日發給 81

8 2. 勞保給付實務 - 生育給付 女性被保險人在參加勞保有效期間內懷孕, 參加保險日數 已符合勞保生育給付規定, 於退保後 1 年內在國保或公保 農保納保期間分娩或早產, 可擇優請領 舉例 王小姐 參加勞保 懷孕 退出勞保 納入國保 於國保加保生效中產下 1 子 勞保加保期間懷孕 勞保退保後 1 年內分娩 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28,000 元 生育給付金額 : 勞保 28,000 x2 = 56,000 元國保 18,282 x2 = 36,564 元 國保月投保金額為 18,282 元 王小姐應擇領勞保生育給付較優 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 僅能擇一請領 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以前分娩或早產, 依當時適用法律, 國保生育給付為 1 個月 請領資格 2. 勞保給付實務 - 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 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 住院診療不能工作未取得原有薪資 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從住院的第 4 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職災傷病給付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經門診或住院治療 全日 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從不能工作的第 4 天起申請傷病給付 82

9 2. 勞保給付實務 - 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 50% 平均月投保薪資 普通傷病給付 第 4 天開始發放 6 個月 1 年 住院 4 天投保滿 1 年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 30,300 元住院 30 日以 50% 發放, 可領 13,635 元 (30, % 27 日 ) 若投保勞保滿 1 年, 普通傷病給付最高可給付 1 年 2. 勞保給付實務 - 傷病給付 給付標準 70% 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平均月投保薪資 職災傷病給付 發生職災 第 4 天開始發放 4 天 1 年 2 年 假設平均月投保薪資 30,300 元不能工作 90 日, 以 70 % 發放, 可領 61,509 元 (30, % 87 日 ) 83

10 2. 勞保給付實務 - 傷病給付 注意事項 1. 須因傷病全日不能工作始能請領 2. 傷病期間請特別休假取得原有薪資仍可請領 3. 職災傷病雇主已依勞基法給予職災補償亦得請領 依實際狀況於申請書確實勾選 2. 勞保給付實務 - 傷病給付 注意事項 傷病給付係按日計算, 傷病期間超過 15 日, 以 15 日為 1 期, 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 須長期治療者, 可分次請領, 亦可在恢復工作後 1 次請領 ( 但勿逾 5 年請領時效 ) 不能工作之判定, 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斷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 ( 含復健 ), 及該期間有無工作事實, 綜合審查 取得原有薪資者 ( 含週六 日 ) 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惟於傷病期間請特休假 排休 彈性假 輪休假 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 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已恢復工作期間, 請勿提出申請以免觸法 不實申領者, 收回已領給付並按已領給付處以 2 倍罰鍰 84

11 請領資格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 治療後症狀固定, 經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 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規定者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可選擇 )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失能一次金 ( 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 失能年金 失能一次金 核付時依規定逕予退保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請領資格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失能狀態列有 終身無工作能力 之項目 ( 共 20 項 ) 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 70 % 以上, 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 起施行 ) 個別化專業評估 : 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 未來工作收入能力 職業及年齡, 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 85

12 給付標準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依身體失能部位 12 種失能種類 15 等級 221 個失能項目 精神 神經 眼 耳 鼻 口 胸腹部臟器 軀幹 頭 臉 頸 皮膚 上肢 下肢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認定失能之合理治療期 機能性失能 精神失能 2 年 神經 咀嚼吞嚥及言語 胸腹部臟器失能 6 個月 脊柱 醜形 皮膚及上下肢關節失能 1 年 手術者以最後一次手術後開始起算 器質性失能或器官移植 切除或移植出院之日 尿毒洗腎 初次洗腎之日 86

13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失能年金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年資 1.55% 2 最低保障 4,000 元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 20 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 張小姐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保險年資 20 年又 6 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 32,000 (20+7/12) 1.55% =10,208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 再加發 :32,000 元 20=64 萬元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失能年金 加發眷屬補助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 每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發 50% 張小姐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有眷屬 2 人, 保險年資 20 年又 6 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 32,000 (20+7/12) 1.55% (1+25% 2) =15,312 元 87

14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失能年金 併計國保年資 依勞 國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 勞保失能年金 及 國保身心障礙年金 吳先生勞保年資 20 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 另有國保年資 5 年, 月投保金額 18,282 元 ( 起國保月投保金額調整為 18,282 元 ) 每月可領 勞保失能年金 金額 : 32, %=9,920 元 每月可領 國保身心障礙年金 金額 : 18, %=1,188 元 每月合計 :11,108 元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眷屬資格 配偶 失能年金 年滿 55 歲, 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年滿 45 歲, 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有扶養下列之子女 子女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 歲以下, 在學,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88

15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眷屬資格 失能年金 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受監護宣告, 尚未撤銷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能給付 眷屬補助停發 失能年金 1. 配偶 : 離婚 不符合前述眷屬資格之條件 2. 子女 : 不符合前述子女資格之條件 3. 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或拘禁 4. 失蹤 89

16 勞保給付業務 2.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給付標準 失能一次金 失能等級共分1~15級 因普通傷病致失能者 最低第15級 發給30日 最高 第1級 發給1,200日 因職災傷病致失能者 增給50% 即最低45日 最高 1,800日 最高給付上限為第1等級之給付標準 宋先生左手拇指及食指殘缺 經審核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 準附表第11-14項第8等級 給付標準360日 平均月投保薪資 30,000元 失能一次金金額 30,000/ 萬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 一次金金額 30,000/ 萬元 2.勞保給付實務 失能給付 欲申請失能給付 洽適當層級之健保醫療院所診斷出具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由醫院開具後 5日內逕寄勞保局 被保險人持逕寄證明書洽 投保單位填具 失能給付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申請書件齊備始完成失能給付之申請 申請失能年金給付者 如有符合加發之眷屬 另請填 具 失能年金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並 檢具相關書據證件 90

17 三種請領方式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 請領方式 老年一次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 前有年資 ) 勞保年金施行前有年資, 之後符合規定者, 始得選擇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申請老年給付不需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 惟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 須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可親送或郵寄申請書至本局, 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本局網站之 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中申請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老年年金 1 年滿 60 歲, 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 最多得提前 5 年申請 ( 請領年齡自民國 107 年起逐步提高到 65 歲 ) 2 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 15 年, 年滿 55 歲 ( 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高壓室內作業或潛水作業者, 不適用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展延及減給規定 ) 請領年齡自民國 107 年起逐步提高 : 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 第 10 年提高 1 歲, 其後每 2 年提高 1 歲至 65 歲為限 91

18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 法定請領年齡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 第 10 年 (107 年 ) 提高 1 歲, 其後每 2 年提高 1 歲至 65 歲為限 民國 ( 年 ) 法定請領年齡 115( 含 ) 以後 60 歲 61 歲 62 歲 63 歲 64 歲 65 歲 減給老年年金請領年齡 出生年 46( 含 ) 以前 ( 含 ) 以後 法定請領年齡 60 歲 61 歲 62 歲 63 歲 64 歲 65 歲 請領減給年齡 55 歲 ~59 歲 56 歲 ~60 歲 57 歲 ~61 歲 58 歲 ~62 歲 59 歲 ~63 歲 60 歲 ~64 歲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計算後, 由勞保局擇優發給 :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年資 % + 3,000 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 年資 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保險年資全程計算至離職退保之日止, 無上限規定 陳先生為 40 年出生,60 歲退休時, 保險年資 35 年又 5 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 第 1 式 -- 32,000 x (35+6/12) 0.775% 元 = 11,804 元第 2 式 -- 32,000 x (35+6/12) 1.55%= 17,608 元 ( 擇優發給 ) 92

19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展延年金 每延後 1 年請領, 依原計算金額增給 4%, 最多增給 20% 展延期間自年齡及年資均符合請領規定之次月起, 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未滿 1 年部分, 依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至小數第 2 位, 小數第 3 位四捨五入 陳先生 60 歲得請領老年年金, 但是繼續工作延後 2 年又 10 個月退休, 保險年資 38 年又 3 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 32,000 (38+4/12) 1.55%=19,012 元 19, % ( 2+10/12) = 21,164 元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減給年金 保險年資滿 15 年, 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 每提前 1 年請領, 依原計算金額減給 4%, 最多提前 5 年請領 減給期間自申請當月起, 計算至符合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未滿 1 年部分, 依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至小數第 2 位, 小數第 3 位四捨五入 陳先生 60 歲得請領老年年金, 但是提前 2 年又 6 個月退休, 保險年資 32 年又 11 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 32, %=16,368 元 16, % ( 2+6/12) = 14,731 元 93

20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併計國保年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勞保年資未滿 15 年, 如果合併國保年資達 15 年, 於 65 歲時得依 勞保年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 另依國保年資請領國保老年年金 陳小姐有勞保年資 13 年, 至 65 歲時有國保年資 5 年, 其勞保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25,000 元 勞保老年年金金額 : 第 1 式 -- (25,000 x %)+3000 元 = 5,519 元 ( 擇優發給 ) 第 2 式 -- 25,000 x %= 5,038 元 國保老年年金金額 :( 僅得採 B 式計算 ) 18,282 X 5 X 1.3% = 1,188 元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老年一次金 年滿 60 歲, 保險年資 ( 無論是否滿 1 年 ) 合計 未滿 15 年者 請領年齡自民國 107 年起逐步提高 : 自勞保年金施行之日起, 第 10 年提高 1 歲, 其後每 2 年提高 1 歲至 65 歲為限 94

21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老年一次金 年資合計每滿 1 年, 按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平均 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 ( 逾 60 歲以後之年資最多 以 5 年計 ) 被保險人年齡滿 60 歲, 投保年資未滿 15 年, 同時符合老年一次金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者, 由勞保局擇優發給 陳先生於 64 歲離職退保時, 保險年資 12 年又 6 個月, 最後 3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35,000 元 ; 最高 60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32,000 元 老年一次金金額 : 32,000 x (12+6/12) = 400,000 元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 : 35,000 x (12+6/12) = 437,500 元 ( 擇優發給 )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請領資格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年金 98 年施行前有保險年資, 離職退保時符合下列規定者 : 年資合計滿 1 年, 男性年滿 60 歲或女性年滿 55 歲退職 年資合計滿 15 年, 年滿 55 歲退職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退職 年資合計滿 25 年, 年滿 50 歲退職 ( 不必在同一投保單位 ) 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 5 年, 年滿 55 歲退職 ( 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高 壓室內作業或潛水作業者 ) 95

22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給付標準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年資合計每滿 1 年, 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 ; 超過 15 年部分, 每滿 1 年發給 2 個月, 但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 ( 逾 60 歲之年資最多以 5 年計, 但合併 60 歲以前之老年給付, 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 陳先生 66 歲離職退保時, 保險年資合計 26 年又 6 個月 ( 其中 60 歲以前之投保年資為 20 年又 6 個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32,000 元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金額 : 32,000 x { 15x1+(5+6/12) x x 2} = 1,152,000 元 60 歲前勞保年資 20 年又 6 個月 給付月數為 26 個月 逾 60 歲勞保年資 6 年, 最多計算 5 年 給付月數為 10 個月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計算範例 - 勞保年資逾 15 年 (63 歲請領 ) 李小姐是民國 52 年出生,20 歲開始工作參加勞保, 於 25 歲時因結婚退出職場, 至 35 歲再度就業參加勞保至 63 歲退休, 最後 36 個月及最高 60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均為 43,900 元, 其 63 歲時請領老年給付, 給付金額為多少? 20 歲 25 歲 35 歲 63 歲退休 勞保 勞保 5 年 28 年 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43,900 X 50=2,195,000 元 60 歲以前之年資為 30 年 60 歲以後之年資為 3 年給付月數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43,900 X 33 X 1.55% X (1-8%) =22,455 X 0.92 =20,659 元 不可再加入國保 96

23 ( 承上例 ) 李小姐 63 歲退休後, 未請領老年給付, 再納入國保 2 年, 於 65 歲時請領老年給 付, 給付金額為多少?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計算範例 - 勞保年資逾 15 年 (65 歲請領 ), 另有國保年資 20 歲 25 歲 35 歲勞保 勞保 63 歲退休國保 65 歲同時申請勞保及國保 5 年 28 年 2 年 勞保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43,900X50=2,195,000 元 60 歲以前之年資為 30 年 60 歲以後之年資為 3 年給付月數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43,900 X 33 X 1.55% =22,455 元 18,282 X 2 X 1.3% =475 元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勞保局提供老年給付試算服務 老年給付一經勞保局核付後, 即不得變更, 所以被保險人申請老年給付前, 可先試算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按月領取老年年金的金額, 依試算結果審慎選擇最符合自己需求的請領方式, 再提出申請, 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種試算方式 網路試算 : 使用自然人憑證, 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站點選 個人申報及查詢 / 查詢作業 / 保險給付試算 /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金額試算, 輸入預定的離職日期及申請年月, 依個人保險資料試算 臨櫃試算 : 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親自洽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查詢 書面來函 : 本人檢附身分證影本, 以書面方式來函查詢 97

24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注意事項 離職退保當日同時申請老年年金者, 經勞保局依法審核後, 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 按月發給老年年金, 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 應自次月起, 按月發給 李先生在 6 月 30 日離職退保,7 月 1 日始具備請領資格, 無論在 6 月 30 日當日或 7 月送件申請, 其增給或減給比例均計算至 7 月, 並自 7 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 於 8 月底入帳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注意事項 退職或離職始得申請, 在職中不得申請 在 2 個以上單位任職, 任一單位未退保, 亦不得申請 投保單位應於被保險人退職或離職當日, 申報退保 98

25 2. 勞保給付實務 - 老年給付 注意事項 同時符合老年年金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 請確實勾選 申請給付項目, 如有更改, 更改處須蓋妥被保險人印章, 經勞保局核付後, 不得變更 選擇減給老年年金者, 請領後減給比例不會再變更 2. 勞保給付實務 - 死亡給付 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 含失蹤津貼 ) 家屬死亡給付 本人死亡給付 請領方式 遺屬年金 或 遺屬津貼 + 喪葬津貼 ( 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 ( 前有年資者 ) 99

26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 2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 並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 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遺屬津貼 被保險人於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 在加保期間死亡者, 亦得選擇遺屬津貼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 年資 1.55% 最低保障 :3,000 元 職災死亡 : 除發給年金外, 加發 10 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李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25+4/12) 1.55% =12,564 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 再加發 :32, 個月 =32 萬元 100

27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遺屬年金 2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保險年資滿 15 年, 符合第 58 條第 2 項老年給付條件, 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差額給付 ( 可選擇 ) ( 可選擇 ) 遺屬年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 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 依失能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 50% 發給 最低保障 :3,000 元 ( 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遺屬年金 王先生保險年資 25 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 4 萬元, 於每月領取老年年金 15,500 元期間死亡, 累計已領取 62 萬元 遺屬可就下列給付擇一請領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差額 王先生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得領金額為 4 萬元 (15+10*2)=140 萬元 得領差額 :140 萬元 -62 萬元 =78 萬元 遺屬年金 按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15,500 元 50%=7,750 元 101

28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遺屬年金 錢先生保險年資 25 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 4 萬元, 於 50 歲退保, 於 54 歲不幸死亡 遺屬可就下列給付擇一請領 :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4 萬元 (15+10*2)=140 萬元 遺屬年金 錢先生得領減額老年年金給付為 4 萬元 25 年 1.55% (1-4% 5) =12,400 元 遺屬年金按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12,400 元 50%=6,200 元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遺屬年金 遺屬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 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發 50%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 : 32,000 (25+4/12) 1.55% (1+25% 2) =18,846 元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 25 年又 3 個多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 元, 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之 50%: 6,282 元 每月年金金額 : 6,282 (1+25% 2)=9,423 元 102

29 勞保給付業務 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受領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 姊妹 請求權之行使-1 1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 其請領之 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 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但已經其他 受益人請領之部分 不適用之 2 當序遺屬存在時 後順序之遺屬原則上不得請領 惟如當序遺屬確 不為遺屬津貼之請領 並由其本人出具同意書或放棄請領書者 得由次順序受益人請領遺屬津貼 2.勞保給付實務 本人死亡給付 請求權之行使-2 3 第2順序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 (1)第1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2)第1順序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 件時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提出放棄請領書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1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嗣後如第1順序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條件時 即停發 並由第1順序遺屬請領 但已發放第2順序遺屬之年金不 得請求返還 第1順序遺屬亦不予補發 103

30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資格 配偶 遺屬年金 年滿 55 歲, 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年滿 45 歲, 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無謀生能力 有扶養下列之子女 子女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 歲以下, 在學,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資格 遺屬年金 父母 & 祖父母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 姊妹 年滿 55 歲,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 歲以下, 在學,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 55 歲, 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104

31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停發 配偶再婚 配偶 子女 父母 祖父母 或受扶養之孫子女兄弟 姊妹不符合請領條件 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或拘禁 失蹤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遺屬津貼 普通傷病死亡 發給 10 個月發給 20 個月發給 30 個月 年資未滿 1 年年資滿 1 年未滿 2 年年資滿 2 年 職災傷病死亡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前有年資者始可選擇 遺屬津貼 105

32 2. 勞保給付實務 - 本人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 按其死亡當月 ( 含當月 ) 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5 個月喪葬津貼 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 或無遺屬者, 按其死亡當月 ( 含當月 ) 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0 個月喪葬津貼 應檢具殯葬費用支出單據或證明文件, 但支出殯葬費之人如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 得於給付申請書切結代替 2. 勞保給付實務 - 家屬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之父母 配偶或子女死亡時, 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給付標準 父母或配偶死亡 發給 3 個月 年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 2 個半月 未滿 12 歲之子女死亡 發給 1 個半月 106

33 2. 勞保給付實務 - 失蹤津貼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 航海員工或坑內工, 於漁業 航空 航海或坑內作業中, 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 其家屬得請領失蹤津貼給付 給付標準 自失蹤之日起, 按其失蹤之當月 ( 含當月 ) 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70%, 給付失蹤津貼, 每滿 3 個月於期末給付 1 次, 至生還之前 1 日或失蹤滿 1 年之前 1 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之前 1 日止 2. 勞保給付實務 - 醫療給付 請領資格 1. 加保有效期間發生職災, 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暨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規定, 需門診或住院者 2. 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災,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傷病需門診或住院者 3. 加保有效期間發生職災, 退保後依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或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規定參加勞保期間, 需門診或住院者 107

34 給付標準 2. 勞保給付實務 - 醫療給付 給付標準及請領手續 勞保職災勞工 1. 自勞保局網站下載職災醫療書單並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 2. 帶職災醫療書單及健保卡 身分證辦理門診 住院 1. 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2. 享有住院膳食費 30 天內半數之補助 健保身分緊急就醫 1. 用健保卡及身分證辦理門診 住院 2. 聲明 勞保職災勞工 身分 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 1. 向醫院索取收據 2.10 天內或出院前補送職災醫療書單, 可領回代墊費用 3. 向醫院領回代墊費用 逾上開期限者, 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 ( 有特殊原因者為 5 年內 ), 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2. 勞保給付實務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申請資格實際從事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所列高溫 噪音 粉塵 等 27 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 可至勞保局網站查詢 ) 之被保險人, 且最近加保年資至勞保局受理申請日止, 連續滿 1 年者 每年度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1 次, 可採網路申辦或填具申請書件紙本郵寄申請 檢附最近 1 年作業環境監測報告 ( 影本請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 依法無須實施環測者, 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或詳述勞工作業內容 場所 時間等資料 108

35 2. 勞保給付實務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給付標準 本項檢查之檢查費用由勞保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之 重要提醒被保險人如未經勞保局核發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紀錄表 而事先實施檢查者, 該筆檢查費用不予給付 (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第 7 條明訂 )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109

36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生育給付 Q1: 陳女士於 103 年 12 月 6 日懷孕, 懷孕時沒加保, 104 年 3 月 1 日工作加保至 104 年 7 月 30 日退保, 嗣於 104 年 8 月 6 日分娩, 可否請領生育給付? 可以 陳女士分娩時雖沒加保, 但其懷孕期間確曾有實際從事工作並加保, 如 懷孕週數 保險日數 皆符合規定, 仍可請領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無論是懷孕當時或懷孕中任何期間曾經有實際從事工作並參加勞保, 且退保後因同一懷孕事故分娩 ( 或早產 ), 仍可請領生育給付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生育給付 Q2: 陳女士分娩的時候沒有勞保, 可否由她的先生申請勞保生育給付? 不可以 只有女性被保險人得請領生育給付, 男性被保險人不得請領, 即陳女士的先生不可以申請勞保生育給付 自 84 年 3 月 1 日全民健保實施後, 分娩費改由健保署以醫療給付方式給付 110

37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傷病給付 Q3: 劉先生因肺炎生病住院 3 天, 出院後在家休養 1 星期, 可以請領普通疾病傷病給付嗎? 不可以 被保險人遭受普通傷病, 必須住院診療 4 日以上,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才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住院未滿 4 日或僅門診治療或出院後在家休養期間不能請領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傷病給付 Q4: 林先生在餐廳廚房工作中不小心被菜刀割傷手指, 到 醫院包紮傷口後, 回餐廳改到外場從事輕便工作, 可 以請領職災傷病給付嗎? 不可以 如果被保險人因公受傷後仍繼續到公司工作, 就不符合勞保條例 不能工作 4 日以上 的請領規定, 所以不能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111

38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傷病給付 Q5: 張先生在工廠工作中不慎被機器壓傷手腕, 事故後常 常請假半天或數小時到醫院復健, 其餘時間皆有上班, 因請假導致扣薪, 可以請領職災傷病給付嗎? 不可以 勞工因傷病治療中, 凡有工作事實, 不論工作時間長短, 不得請領傷病給付 本件被保險人因公受傷後請假半天或數小時到醫院復健導致扣薪, 其餘時間仍有回工廠工作, 就不符合請領規定, 所以不能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失能給付 Q6: 陳先生在工作中右手不慎被機器壓傷致食指截肢, 欲 申請失能給付, 但投保單位拒絕在其失能給付申請書 上用印, 陳先生可以自行送件申請失能給付嗎? 可以 但依勞保條例相關規定, 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如勞工確有失能事實, 惟投保單位拒絕在申請書上用印, 勞工為保障自身權益, 可先行送件, 並以書面敘明投保單位不願用印之情況, 勞保局受理後會再派員至單位查證是否屬實, 如經審查符合失能給付請領規定, 勞工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112

39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失能給付 Q7: 陳先生因罹患尿毒症導致兩側腎臟無機能, 須定期作透析治療 ( 即洗腎 ), 定期洗腎 3 個月後, 病情惡化不幸死亡, 惟生前未申請定期洗腎之失能給付, 可否由家屬提出申請陳先生之失能給付? 不可以 失能給付之立法意旨在對勞工因失能後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 予以生活上之補助 陳先生於診斷失能時即取得該失能給付之請求權, 惟生前未提出申請, 其死亡後權利能力已不存在, 自不得由其家屬提出申請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老年給付 Q8: 王先生已請領老年年金, 領了一段時間, 可以反悔改 為一次領嗎? 不可以 依照規定, 老年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 不得變更 113

40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老年給付 Q9: 被保險人提前 3 年請領老年年金, 領了 3 年後到達法定 請領年齡時 ( 目前為 60 歲 ), 是不是就可改領全額的 老年年金, 不必再減給? 不可以 提前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後, 減給比例即不會再變更 所以到了法定請領年齡時, 仍然是依照原減給比例計算後之金額發給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老年給付 Q10: 劉先生曾在職業訓練單位加保, 但投保的薪資較低, 會不會影響以後請領老年給付的金額? 不會影響 依照勞委會 96 年 2 月 5 日勞保 2 字第 號令, 被保險人於參加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或政府公法救助性質之就業方案 以工代賑等期間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 得不列入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但保險年資併入計算 114

41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死亡給付 Q11: 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 ( 津貼 ) 有 2 人以上時, 該 怎麼領? 如果協議不成的時候, 勞保局會如何發給? 申請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 ( 津貼 ), 以 1 人請領為限 符合請領條件者有 2 人以上時, 應共同具領, 未共同具領或勞保局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 勞保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 30 日內完成協議 ; 未能協議者, 喪葬津貼以其中核計的最高金額平均發給, 遺屬年金 ( 津貼 ) 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3. 勞保給付常見問題 - 醫療給付 Q12: 郭先生在上班途中車禍受傷, 當時來不及跟公司拿勞保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就醫, 該怎麼辦? 符合申請核退自墊職災門診或住院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資格之被保險人, 可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6 個月內 ( 有特殊原因者為 5 年內 ), 填具下列書單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 ( 如上述核退申請書已由投保單位蓋章證明者可免附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如因上 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者, 另填具 上下班 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115

42 Part 2 就保給付 1. 就保給付通則 2. 就保給付實務 3. 常見問題 就保給付的種類 1. 就保給付通則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就業保險給付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116

43 1. 就保給付通則 請求權時效 (1) 領取就業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失業給付 : 初次請領者 : 應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之翌日起 2 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繼續請領者 : 應於前次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 2 年內,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 請求權時效 (2) 1. 就保給付通則 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自 再就業並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 之翌日起算 2 年內向本局申請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之翌日起 2 年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自受訓之日起算 2 年內向本局申請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 2 年內向本局申請 117

44 118 勞保給付業務就保給付 ( 津貼 ) 之申請與核發 (1) 1. 就保給付通則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至公立就業服務 ( 網路傳送至勞保局 ) 第 15 日完成失業認定 14 日 勞保局於次一工作日受理 10 個工作日內 完成核付作業日 5/1 5/15 核付 5/15~6/13 第 1 個月失業給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完成失業認定當日, 透過網路傳送申請案件至本局, 本局於翌日受理, 如經審查符合規定, 於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 1. 失業給付 ( 按月於期初發給 ): (1) 初次認定核付時程 : 個工作日 ) ( 轉帳時間約 3 ~ 5 送交金融機構轉帳 核付後次一工作日 5/16 就保給付 ( 津貼 ) 之申請與核發 (2) 1. 就保給付通則 ( 網路傳送至勞保局 ) 完成失業再認定日 勞保局於次一工作日受理 10 個工作日內 完成核付作業日 6/15 1. 失業給付 ( 按月於期初發給 ): (2) 失業再認定核付時程 : 核付 6/14~7/13 第 2 個月失業給付個工作日 ) ( 轉帳時間約 3 ~ 5 送交金融機構轉帳 核付後次一工作日 6/14 繼續請領者仍應按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再認定

45 119 勞保給付業務就保給付 ( 津貼 ) 之申請與核發 (3) 1. 就保給付通則 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申請人親送或郵寄申請書至本局, 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本局網站之 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中申請, 自本局受理案件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 10 個工作日內業獎助津貼申請案勞保局受理提早就 9/1 完成核付作業日個工作日 ) ( 轉帳時間約 3 ~ 5 送交金融機構轉帳 核付後次一工作日就保給付 ( 津貼 ) 之申請與核發 (4) 1. 就保給付通則 3.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按月於每期期滿後發給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予申請人, 申請人持該申請書至職業訓練單位報到並參加職業訓練 訓練單位應於申請人受訓之日通知本局 本局自申請人參訓滿 1 個月之翌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 加職業訓練課程申請人經推介參參訓 30 日 10 個工作日內作日審核 勞保局於次一工 9/1 9/30 完成核付作業日個工作日 ) ( 轉帳時間約 3 ~ 5 送交金融機構轉帳 核付後次一工作日

46 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開始審核勞保給付業務 1. 就保給付通則 就保給付 ( 津貼 ) 之申請與核發 (5) 4.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按月於每期期初發給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 係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 ( 最多 6 個月 ) 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由按月於每期 期末 改為 期初 發給 ; 未滿 1 個月者, 由 按比例 計算改為 以 1 個月 計算 給付迄日在 修法施行前的津貼, 仍以 30 日為 1 月, 按比例計算 自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第 1 期津貼 完104/5/25 6/1 10 個工作日內 6/12~ 6/15 6/30 提出申請成核付約 3-5 個工作日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核付 6/1~6/30 第 1 期給付 育嬰留職停薪滿 1 個月為 1 期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勞工保險局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權責劃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認定機關 負責離職證明文件審核 就業諮詢 就業推介及非自願離職之認定等業務 勞工保險局為保險給付核付機關 負責審核加保資格及給付條件等業 務, 據以核發保險給付 120

47 1. 非自願離職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請領資格 (1) 2. 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就保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3.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 失業初次認定 :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5. 失業再認定 : 繼續請領者, 每月應檢附 2 次求職紀錄, 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各機構亦會開立推介就業卡, 申請人應於 7 日內回覆, 始完成失業再認定程序 ( 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 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請領資格 (2) 就保法 非自願離職 之認定 1. 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 2. 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第 13 條但書 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3.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逾 1 個月未能就業, 且離職前 1 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者, 視為非自願離職 4. 因職業災害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款 第 3 款或第 4 款 終止勞動契約 121

48 給付標準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 15 日起算, 按月期前發給 按離職辦理就保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 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 每 1 人加給 10%, 最多計至 20% 張先生扶養 2 名眷屬, 平均月投保薪資 30,000 元, 每月可領金額 : 原領 30,000 60% =18,000 元加給 30,000 20% = 6,000 元合計 18,000+6,000=24,000 元 給付標準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一般失業者 6 個月 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9 個月 領滿給付期間者, 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 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 1/2 為限 領滿給付期間者, 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但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不會影響勞保年資! 122

49 給付標準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受扶養眷屬的定義 : 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 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不包括未依民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 不得加計之情況 : A. 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請領本法給付或津貼, 或已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者, 不予加計 B. 眷屬如參加勞就保 軍公教保或農保者, 應認定有工作收入, 不得加計 ; 又眷屬如未加保, 但有實際工作收入, 亦不得加計 給付標準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 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起調整為 20,008 元 ) 者, 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未超過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 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 80% 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 不予扣除 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30,000 元, 未扶養眷屬,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收入 10,000 元, 當月失業給付可領金額 : 原得請領金額 30,000 60%=18,000 元應扣除金額 4,000 元 (30,000 60% +10,000-30,000 80%) 當月失業給付核發金額 14,000 元 (30,000 60%-4,000) 123

50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給付範例 (1): 失業給付未領滿再加保, 又再次非自願離職 僅得再申請前次未領完的 4 個月失業給付 104/5/1 就業加保 未滿 1 年 第 1 種情形 104/7/1 非自願離職 大明已領 2 個月失業給付 已滿 1 年 105/4/30 非自願離職 第 2 種情形 可重新申請 6 個月失業給付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給付範例 (2): 領滿失業給付後,2 年內再次請領 領滿失業給付期間者, 自領滿之日起 2 年內再次請領, 以發給原給付期間之 1/2 為限 102/6/30 104/6/30 2 年內再次申請 美麗已領滿 6 個月失業給付 ( 再就業加保年資要滿 1 年 ) 104/7/1 2 年後再次申請 ( 再就業加保年資要滿 1 年 ) 3 個月 6 個月 124

51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給付範例 (3): 領滿失業給付後再就業加保, 就保年資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年資自領滿失業給付期間末日之翌日起算 至 年期間參加就保年資合計超過 1 年 領滿 6 個月失業給付 非自願離職退保 辦理求職登記 失業認定 再就業加保 領滿失業給付末日 就保年資起算日 就保年資重行起算 就保年資歸零 2. 就保給付實務 - 失業給付 給付範例 (4): 第一次離職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第二次離職失業給付 ( 合計領滿 6 個月失業給付 ), 就保年資重行起算 領 2 個月失業給付 提早 相當 2 個月失業給付 領 2 個月失業給付 第一次非自願離職退保 辦理求職登記 失業認定 失業給付末日 就業加保 止就業加保滿 3 個月, 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一次發給剩餘失業給付 4 個月的 50% 第二次非自願離職退保 辦理求職登記 失業認定 失業給付末日 再就業加保 就保年資重行起算 就保年資歸零 125

52 2. 就保給付實務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資格 1.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 2. 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 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者 給付標準 1. 按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 50%,1 次發給 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採最近 1 次失業給付金額計算 注意事項 1 2 再就業加保滿 3 個月 之保險年資計算, 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定期契約人員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加保, 不論回任原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 均不得請領 2. 就保給付實務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請領資格 1. 參加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2.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3. 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 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 每次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 每月總訓練時數達 100 小時以上 126

53 2. 就保給付實務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 勞保給付業務 自受訓之日起算 ( 依實際參訓起迄時間 ) 於受訓期間, 每月按其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 眷屬加給津貼規定, 與失業給付相同 最長發給 6 個月 無領滿後年資重算問題 最長發給 6 個月, 係指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之職業訓練, 請領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2. 就保給付實務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給付標準 中途離訓或退訓者, 由訓練單位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 申請人訓練時間逾 1 個月以上, 按實際參訓起迄時間, 以 30 日為 1 個月核算發放, 至未滿 30 日, 依下列方式核算 : 受訓 1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 發放半個月 受訓 20 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 發放 1 個月 127

54 2. 就保給付實務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2. 子女滿 3 歲前 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給付標準 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 60% 發給 2. 就保給付實務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給付期限 按月發給,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 6 個月 ( 收養未滿 3 歲兒童試養期間亦得請領 ) 被保險人同時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 得先後申請津貼, 期間不得重疊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並符合請領資格者, 應分別請領, 不得同時為之 128

55 2. 就保給付實務 -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勞保給付業務 補助對象 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所稱之眷屬, 係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 隨同其參加全民健保之眷屬, 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規定之眷屬或第 6 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 ( 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 2. 就保給付實務 -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給付標準 以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末日之當月份, 補助其參加全民健保應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陳先生於 3 月 31 日離職,4 月 1 日辦理求職登記,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 4 月 15 日完成失業認定, 第一期失業給付請領期間為 4 月 15 日至 5 月 14 日, 勞保局會補助 5 月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129

56 2. 就保給付實務 注意事項 已領勞保老年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臨時工作津貼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 領取相關給付或津貼期間, 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 領取勞保傷病給付期間, 不得同時領取就保失業給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因傷病致失能經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不得繼續請領失業給付 於受訓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另有工作, 或於職業工會 漁會或農會辦理參加勞保或農保者, 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3. 就保給付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130

57 3. 就保給付常見問題 - 失業給付 Q1: 領滿 6 個月失業給付是否會影響勞保老年給付? 不會影響 依就保法規定, 領滿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者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乃指就業保險之保險年資, 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 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日後請領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 勞保年資 曾經加保之年資均合併計算 就保年資 領滿失業給付者, 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3. 就保給付常見問題 - 失業給付 & 職訓津貼 Q2: 謝先生在 A 公司遭遇非自願離職後, 曾在 B 公司工作, 但因不適合而自己請辭, 僅投保 10 日, 能否以 A 公司的 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可以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加保 14 日內 ( 含 ) 自行離職者, 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131

58 3. 就保給付常見問題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Q3: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條件之 再就業加保滿 3 個月 係如何計算? 有關 再就業加保滿 3 個月 之保險年資計算, 係自申請人完成初次失業認定,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後, 再受僱加保年資合計滿 3 個月 ( 不以同一單位為限 ), 但不包括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因另有工作而參加之就保年資 3. 就保給付常見問題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Q4: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 如同時撫育 2 名未滿 3 歲之子女, 可否以不同子女之名義, 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可以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 父母不論同時撫育幾名子女, 應於不同時期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同 1 名子女, 父母 2 人合計可請領 1 年津貼,2 名子女可領取 2 年津貼補助 132

59 3. 就保給付常見問題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Q5: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如已提前復職或離職, 應 否主動通知勞保局? 申請人如有提前復職或離職者, 應主動告知勞保局, 所請 津貼給付至復職前一日或離職當日之當期止, 以免造成津 貼溢發事後須再追回之情形 3. 就保給付常見問題 -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Q6: 被保險人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既有補助 健保費, 為何仍收到繳款通知? 本局健保費補助, 係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 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 份, 非補助月份仍應自行繳納 133

60 簡報完畢 敬祝各位事事如意 134

度工保險局業務研討會講20 年1.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自得請領之日起, 因 5 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101 年 12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條例第 30 條, 於 101 年 12 月 21 日施行 ) 此種請求權時效不因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個人欠繳保險費暫行拒絕給付而中斷 2. 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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