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綱 壹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發展史 貳 近 15 年來面臨之環境與挑戰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過程與甘苦談 肆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論 伍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重點 (5P 概論 ) 陸 修法衝擊因應措施 柒 結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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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 台南市政府勞工領袖大學進階班 從職業安全衛生之發展 談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重點 工業安全技師勞動部職業安全業安全衛生署前署長傅還然 104 年 9 月 29 日

2 大 綱 壹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發展史 貳 近 15 年來面臨之環境與挑戰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過程與甘苦談 肆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論 伍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重點 (5P 概論 ) 陸 修法衝擊因應措施 柒 結語 2

3 壹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發展史 3

4 台灣產業發展簡史 1970 年代重化工業 1980 年代電腦科技 1990 年代電子資訊 2000 年起半導體數位網路 2015 年數位經濟 生物經濟??? 1950 年 農業 輕工業 資料 : 中山大學經濟全球化 : 台灣產業發展歷程與現況

5 台灣勞動統計 (2014) n n 勞動人口 :11,53 萬 人 就業人口 : 1107 萬 9000 人 n 就業結構 : 服務業 58.91% 工業 36.14% 農業 4.95% n 失業率 : 3.96% n 勞工保險人數 :992 萬 361 人 資料 : 主計總處勞動統計

6 走過一甲子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的過去 現在與未來 礦場安全法 (62 年 ) 新礦場安全法 (1986) 勞工安全衛生法礦務局成立 (1970) 公布 (1974) 內政部授權台北市設工礦檢查所辦理工礦檢查 (1969) 內政部授權經加區管理處辦理工廠檢查 (1966) 成立臺灣省工礦檢查委員會 (1950) 勞動檢查法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公布 (1993) 會成立 (1987) 內政部授權高雄市設工礦檢查所辦理工礦檢查 (1979) ~ 內政部授權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工廠檢查 (1980)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成立 (199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公布 (2001)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公布 (2013) 臺灣省政府各區勞工檢查所改隸行政院勞委會 (1999)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成立 (2014) 勞動部成立 (2014) 內政部授權臺灣省政府辦理工礦檢查 (1950 年 ) 工廠法 工廠檢查法時期 1974 年 1987 年 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 2014 年 職業安全衛生法時期

7 施行 40 年之勞工安全衛生法重點 ( ) 立法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適用對象 : 指定行業之受僱勞工 雇主義務 : 一 應有防止危害之安衛設施 ( 指揮監督之工作場所 ) 二 應設安衛組織 人員實施安衛管理及自動檢查 三 應對勞工實施健康檢查 四 交付承攬, 應告知危害 採取共同作業防止職災措施 五 應訂勞工安衛工作守則, 實施勞工安衛教育訓練 六 危險機械設備 ( 鍋爐 壓力容器 起重升降機具 ) 應經檢查合格 七 有害化學品應標示及通識 ; 其場所應環境測定 八 應實施母性及童工保護 九 立即危險之虞時,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下令停工 十 職業災害通報 監督檢查 : 檢查機構之檢查 通知改善及停工權 7

8 勞工安全衛生法時期 ( ) 40 年來之推動策略 1. 法制 6. 減災目標管理 2. 檢查 勞檢法 勞安法 5. 研究 3. 訓練 危險場所審查檢查 4. 促進

9 策略 1. 制訂勞安法附屬規章 41 種 勞動基準法 1984 職災勞工保護法 2001 勞工安全衛生法 1974 勞動檢查法 1993 施行細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辦法 各業通用規章 19 種 分業適用規章 5 種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 9 種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規章 8 種

10 策略 2. 實施勞動檢查 授權省 ( 市 ) 及經濟特區設勞動檢查機構, 勞動檢查員 360 人 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危險機械設備檢查發證, 代行檢查員 102 人 年度檢查方針, 鎖定 三高 : 1. 高危險工作場所 ( 營造 石化, ) 2. 高職業病風險場所 ( 噪音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 3. 高職災率或高違規場所 檢查方式 : 定期檢查 專案檢查 動態稽查 精準檢查 檢查後處置 : 通知改善 罰鍰 部分或全部停工 移司法機關偵辦

11 策略 3.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1967 年鼓勵辦理工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爆炸物管理人員 礦場保安人員訓練 1974 年強制雇主實施勞工安衛教育訓練 1992 年明定 55 種作業人員需經教育訓練合格 : 安全衛生訓練單位 :200 家以上 每年安全衛生訓練人數 : 約 15 萬人 2008 年 考訓分離,10 種訓練應技能檢定,4 種訓練應電腦測驗 舉辦各類安全衛生講習或研討會

12 推動自主管理制度 1976 自動檢查制度 1994 VPP 自護制度 策略 4. 安全衛生促進 2007 TOSHMS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制度 設立工安獎項, 鼓勵標竿企業或單一績優廠場 每年推動工安週及健康週活動 鼓勵安全伙伴 安衛家族 安衛促進會 部會合作 提供中小企業臨場安衛指導服務

13 研究機構 策略 5.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 (1992-) 政府設置 1 單位 (iosh,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1992) 相關學術機構設職業安全衛生系所 16 家 研究領域與重點 新興職業危害之監視與控制議題 職業傷病暴露風險評估 流行病學調查與監控技術 作業環境監測與通風控制 勞工安全衛生政策研究 機械安全 電氣安全 營造安全 化學安全 個人防護具性能等研究 產出 : 每年平均 90 項科技研發成果, 累計超過 1,500 種出版品,2010 年職安衛研究量能居世界第 9 位

14 策略 6. 減災目標管理 (2001-) 2001 年至 2004 年推動 降低職災四年中程計畫 目標 : 降低職災死亡百萬人率 40% 結果 : 死亡百萬人率由 77 降為 44, 降幅 42.8%, 達成率 100% 2006 年至 2007 年推動 233 減災方案 目標 : 職災死亡百萬人率及職災殘廢率各降 30% 結果 : 死亡百萬人率由 45 降為 34, 降幅 24.4%, 達成率 81%; 殘廢百萬人率由 降為 , 降幅 22.42%, 達 成率 75% 2009 年至 2011 年推動 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 目標 : 於 3 年內降低勞工保險職災千人率至千分之 4 以下 結果 : 職災千人率由 降為 4.153, 達成率 97%

15 台灣 歷年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率 勞委會成立 勞動部職安署成立 勞委會前 14 年降 54% 勞委會後 14 年降 68% 資料 : 勞保局

16 台灣職災死亡率接近先進國家 ( 不含上下班交通事故 ) 職災死亡率69 65 台灣 60 新加坡 美國 ( 百萬人) 日本英國 資料來源 : 勞動檢查年報 ILO 及 SHE 資料

17 近 13 年來整體職災千人率降幅達 25% 職災千人率 4 件數 年 0 33,004 32,113 33,605 35,391 35,112 36,662 33,168 31,363 34,094 35,338 37,339 36,948 36,027 傷病件數 4,839 4,456 3,974 3,695 3,321 2,992 3,361 3,113 2,586 2,663 2,820 2,758 2,487 死亡件數 年降災計畫 233 減災方 職安促進方案 案 ( 不含職業疾病及交通事故並扣除 年後給付放寬案件 )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 失能件數 職災率

18 近 13 年來職災失能千人率降幅 60% 件數 失能率 年 ( 不含職業疾病及交通事故並扣除 97 年後給付放寬案件 ) 資料來源 : 勞工保險局 18

19 貳 近 15 年來職業安全衛生面臨之環境與挑戰 ( ) 19

20 國內環境情勢 -- 每年職災仍 6 萬餘人 102 年勞保工作場所職災 35,908 人 102 年勞保職災 59,051 人 死亡 253 人 死亡 618 人 失能 2,487 人 失能 3,749 人 傷病 33,168 人 傷病 54,684 人 ( 含上下班交通事故 ) 資料來源 : 勞保局

21 勞動檢查人力不足難脫負面人權形象 年美國國家人權報告書指稱台灣勞動檢查人力嚴重不足 ILO 建議檢查員與勞工人數比值 檢查人力不足 我國 104 年以前 影響國家人權形象及勞工權益 美國人權報告指摘 & 立委連署提案

22 Labor Insurance Compensation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in Taiwan 國內環境情勢 -- 職業病發現率偏低 Compensation rate Number of cases Compensated occupation nal diseases Taiwan (2009) Number of cases Compensation rate (cases/100,000 insured) 8,874 Japan (2008) 17 13, Germany (2006) 8, Korea (2009) 98 2,652 Denmark (2005) ,592 Sweden (2006) 51, ,813 Finland (2005) France (2006) Compensation rate (cases / 100 0,000 insured) 圖片提供 : 鄭雅文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23 環境背景 台灣社會環境變遷 服務業比重上升 勞動力變遷 : 工作人口比 高齡化 少子化 派遣化 製造業 36% 2012 年人口結構的質變 工作人口比扶老比 其他 5% 2010 年 服務業 59% 轉折點 扶老比 扶幼比

24 健康環境是 ILO 中高齡勞工高齡勞工就業四大建議之一 全額年金領取的資格, 應該根據繳費的年齡, 而不是勞工的實際年齡, 如此才能讓勞工有更多的彈性來規劃工作生涯 高齡勞動者的生產力與工作能力, 可以透過持續的技能訓練 工作環境的調整, 及健康的工作環境等來加以改善 開始領取年金的年齡, 應該延至勞工選擇退休後, 並進而提高其年金領取的額度, 以做為勞工繼續工作的誘因 宜推廣部分就業 (partial employment) 及階段性退休 (phased retirement), 以減輕對於勞動市場及社會安全給付體系的衝擊 資料 : 國際勞工組織 (ILO) 24

25 我國職業健康服務率偏低 難以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 2018 年達高齡化社會 職 % 業健康照護率 % % 70% 台灣韓國美國挪威日本丹麥芬蘭 資料來源 : ILO / WHO / ICOH 圖表來源 : 經建會 2012 年

26 環境背景 經濟全球化與科技發展 工作場所虛擬化之雇主責任? 新危害? 致癌 基因突變 影響生殖? 職業病發現率提高 新科技新製程 資訊 奈米 生物 新化學品 高風險工作職災率高 職業致病認知能力提升 經濟全球化 派遣工 外勞 海外勞動 新勞動條件 長工時 高負荷 人因工學進步肌肉骨骼疾病增加 就業形式浮現 外包 自營 臨工 過勞死或精神疾病浮現 工作與生活不穩定 工作壓力致精神疾病 26

27 挑戰 1. 新興職業危害浮現 因工作暴露於生物性 人因性危害或影響個人心理 (Psycho) 之社會環境 (Social) 如職場暴力或血汗管理體制等所引起或促發之疾病 Classical hazards Emerging hazards 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體工學性 (Psychosocial) 影響個人心理之社會環境

28 挑戰 2. 面對國際發展新格局 安全衛生 身心健康 快樂勞動 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健康服務友善職場 傳統安全衛生 風險評估 化學品管理 機械產品驗證 醫師指導 疲勞管理 人因環境 母性健康 職災重建 兩性平權 職場暴力預防 家庭與工作平衡 對中高齡 少年友善 員工協助 工作能量促進 28

29 挑戰 3. 國際 OSH 公約及行動之衝擊 Safe work is a basic human right ---Kofi Annan 1999 年台灣通過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公約 (1976) 施行法 WHO 勞工健康全球行動 10 年計畫 ( ) ILO 職業安衛公約 1981 ILO 職業健康服務公約 1985 ILO 職業安衛架構公約 2006 聯合國 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 (SAICM SAICM: )

30 宣示 人人享有身心健康之權利 職業傷預防診治措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病締約國應 : 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 第 7 條 ) 預 改善環境及工業衛生 ( 安全 ) ( 第 12 條 ) 採取職業病 流行病之預防 診斷及控制 施 確保傷病者能獲得親近之醫療照顧服務

31 ILO OSH 源頭風險管理國際公約 1981 年 ILO C155 職業安全衛生公約 揭示, 下列人員應負風險評估與控制之義務, 確保勞工正常使用或施工下無安全之虞 設計者 製造者 進口者 供應者 施工規劃者

32 OSH 管理趨勢 傳統 安衛管理 近 20 年 系統化 安衛管理 特徵 :Regulating 遵守法令 特徵 :Enabling 安全衛生政策風險管理 PDCA 說寫做合一

33 挑戰 4. 部分安衛指標仍落後標竿國家 全民安全文化 法規標準完整性 年 2018 年標竿國家 職業安全衛生法覆蓋率 職災死亡率 0 勞工健康服務率 職災傷病通報重建 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機械安全源頭管理 化學品管理國家化學品管理

34 近 15 年來我國 職業安全安全衛生挑戰摘要 適用範圍檢討 ( 人權公約 ) 末端管理落伍 ( 機械設備及化學品安全管理 ) 產業結構改變 ( 新興職業疾病產生 ) 勞動力變遷 ( 高齡化 派遣化 少子化 ) 職業健康照護不足 ( 職業病發現率及健康服務率 ) 勞檢人力長期不足

35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過程與甘苦談

36 因應對策 -- 啟動職業安全衛生修法 願景 : 讓人人享有安全健康 尊嚴勞動之工作環境 提供職災預防 補償與重建整合服務 目標 : 持續降低職 業災害率 建構勞工身心健康之友善環境 促進社會安全提升國家競爭力 36

37 1 修法過程 95 年展開修法,7 年來共召開 40 餘場次研商會議 100 年 9 月第 1 次送立法院審議 100 年 11 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通過 100 年 12 月立法院院會未順利完成三讀, 因屆期不連續, 送回勞委會重新檢討 101 年 11 月第 2 次送立法院審議 102 年 4 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完竣 102 年 6 月 18 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102 年 7 月 3 日總統公布

38 修法重大爭議甘苦談 修法第一戰 : 牛頓慣性定律 修法第二戰 : 小修? 大修? 修法第三戰 : 改名一體適用 修法第四戰 : 憲政爭議一年 修法第五戰 : 日系或歐系? 修法第六戰 : 過勞預防條款 修法第七戰 : 六輕條款 修法第八戰 : 撈過界? 修法第九戰 : 勞工健康服務體系 修法第十戰 : 母性保護

39 修法第一戰 : 牛頓慣性定律 n n Every body perseveres in its state of rest, or of uniform motion in a right line, unless it is compelled to change that state by forces impressed thereon. 靜者恆靜動者恆動除非有外力才能改變

40 修法第二戰 : 小修? 大修?5 年 n n n n n n n 年以減災為主小修之版本未完成 2007 年取得主導權, 起草大修版 2009 年 5 月完成大修版, 但法規委員建議小修為宜, 不要涉入經濟部 環保署業務 2010 年 10 月法規委員同意大修, 改名職安法 ( 新委員有新視野 ) 2011 年 1-3 月大修版法規會審查 6 次通過 ( 有委員退休 ) 2011 年 3-9 月大修版行政院審議 3 次通過 2011 年 11 月大修版立法院一讀通過

41 勞工保險條例 勞動基準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工會法 團體協約法 修法第三戰 : 改名一體適用 我國第一部以 職業 為名之勞動法律 勞工安全衛生法 修正為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就業服務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修正理由 : 1981 年 ILO C155 職業安全衛生公約 (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Convention) 安全衛生單獨立法國家不以 勞工 為名 : 1. 職業安全衛生法 ( 美國 加拿大 澳洲 芬蘭 德國 奧地利 韓國 馬來西亞 南非 阿根廷 捷克 盧森堡 愛沙尼亞 保加利亞 斯洛伐克 馬拉威 ) 2. 工作環境法 ( 丹麥 瑞典 ) 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法 ( 泰國 ) 3. 工作安全衛生法 ( 英國 愛爾蘭 羅馬尼亞 ) 4. 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法 ( 新加坡 ) 5. 產業安全衛生法 ( 日本 義大利 ) 6. 職業風險預防法 ( 西班牙 )

42 更名緣由 1. 將約 400 萬工作者納入保障 2. 課以產品製造 輸入者義務 3. 落後國際發展趨勢 696 萬人, 占勞保人數 978 萬人之 71.1% 100 年底勞安法與勞保條例適用勞工數 1200 人 1000 數 萬 人 勞安法 勞保條例 就業人口 原適用受僱勞工 696 萬人, 未適用 約 400 萬人 : 1. 受僱勞工 270 萬人 ( 花店 書店 照相館 南北貨批發零售.) 2. 自營作業者 110 萬人 3. 志工及學員 17 萬人

43 修法第四戰 : 憲政爭議一年 ( ) 考試院公務人員保訓會主張 : 1. 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事項由考試院掌理, 公務人員納入勞安法修正草案, 事涉憲政爭議 2.94 年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對公務人員已為特別規定, 若再納入勞安法修正草案, 將產生法規競合及適用爭議 勞委會主張 : 1.ILO 職業安全衛生公約, 公部門人員亦適用 2. 勞安法自 63 年起已逐次納入部分機關及公務員 3. 生命權不因身分而有差別待遇 4. 適用困難部分, 可以部分適用方式解決

44 修法第五戰 : 日系或歐系? 日系立法 : 大陸法系 歐系立法 : 海洋法系

45 修法第六戰 : 過勞預防條款 勞工過勞致死是否課予雇主刑責? A: 1. 職安法之 預防, 係以 高風險群 勞工之健康管理為主, 課以罰鍰, 較為合理 2. 立法院附帶決議 : 有過失責任者個案追究責任

46 修法第七戰 : 六輕條款 100 年 12 月 6 日二 三讀程序前六輕條款交付協商理由為 : 風險評估業界不會做 罰 5,000 萬元太重 停工定義不清 影響石化產業營運

47 修法第八戰 : 撈過界? n 增訂傳統上非屬勞委會之業務, 引起爭辯 : 1. 機械設備器具產品驗證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主管 ) 2. 化學品登錄管制 ( 環保署主管 ) 舉證 : ILO 職業安全衛生公約 日本勞動安全衛生法 韓國職業安全衛生法 部會協商結果 : 經濟部 環保署 不接手 不反對

48 修法第九戰 : 勞工健康服務體系 現行規定勞工 300 人以上事業, 應特約或聘醫護人員 增訂 50 人以上事業應特約或聘醫護人員, 引起中小事業之衝擊 舉證 : ILO 1985 職業健康服務公約 日本 1974 勞動安全衛生法 韓國 1990 職業安全衛生法 緩衝期 分階段公告實施 中小事業得予補助

49 修法第十戰 : 母性保護 刪除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有害工作之規定 妊娠及產後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措施分別處理 增訂女性勞工妊娠告知及雇主免責條件 女性勞工妊娠及產後之風險評估及母性保護計畫, 以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單位為適用對象

50 歷經八年努力終於完成立法!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 立法通過 實施日期 :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類別 制定或修正附屬法規達 61 種! 數量 新訂定法規大幅修正法規部分修正合計 19 種 13 種 29 種 61 種

51 肆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論 ( 體系 目的 名詞 適用範圍 一般責任 ) 51

52 一 職安法與其他法律關係 ( 本法第 勞安法第 1 條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職安法第 1 條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職安法細則安法勞工保險條例職職安法規體系表職安相關勞動法勞動基準法 工廠法 勞動檢查法 關之其他法律刑法相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礦場安全法游離輻射防護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建築法消防法電業法民法系60 種附屬法規 船舶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本法第 1 條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原子能法 52

53 高雄氣爆死 32 人傷 321 人誰該負責? 於工程會簡報提出管線三安圖釐清 其他產安例 1. 車輛安全 2. 船舶安全 3. 航空器安全 4. 建築安全 5. 礦場安全 產安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經濟部主管 石油管理法 ( 管線設置許可 定期檢測 汰換 委託代檢及罰則 50 萬 停工 廢止 ) 天然氣事業法 ( 埋設許可 檢修及汰換 罰則 50 萬 ) 災害防救法 (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防救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重大工安停工 危險物品申報 ) 勞安 勞動部主管 職業安全衛生法 ( 對象為勞工 ) 勞動檢查法 ( 以勞工工作場所為限 ) 高壓氣體 勞工 安全規則 公安 內政部主管 消防法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環保署主管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54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體系 各業通用規章 19 種 修正既有規章 41 種 分業適用規章 5 種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 9 種 職業安全衛生法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規章 8 種 機械設備源頭管理 10 種 新增附屬規章 19 種 化學品管理 5 種 母性健康管理 1 種 安全文化促進 3 種

55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階段施行法規 1. 職安法附屬法規合計 60 種, 其中第一階段已修訂 41 種, 並於 施行 職業安全衛生 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各業適用規章 分業適用規章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規章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規章 職安衛設施規則 職安衛管理辦法 職安衛教育訓練規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高溫作業標準 等 19 種法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等 5 種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壓力容器及固定 ( 移動 ) 式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等 8 種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缺氧症預防規則 等 9 種

56 2. 新增訂第二階段 施行法規 19 種 機械設備源頭安全管理 第二階段施行法規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宣告安全產品資訊申報登錄實施辦法 特殊構造規格產品安全評估申報及處理辦法 機械類產品免驗證實施辦法 機械類產品先行放行實施辦法 等 10 種 化學品管理 健康管理 新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及登錄管理實施辦法 新化學物質登記審查收費標準 管制性化學品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報請備查辦法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及化學品分級管理辦法等 5 種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1 種 安全文化促進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主管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等 3 種

57 三 立法目的 ( 本法第 1 條 ) 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 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特制定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 規定 57

58 四 用詞定義 ( 第 2 條 ) 1. 本法保護對象 工作者 : 指勞工 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勞工 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自營作業者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 獲致報酬, 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 細則 2) 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 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 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 細則 2)

59 勞工之構成要件為 : 1. 受僱 : 勞工 ( 本法第 2 條 ) --- 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1) 與雇主 ( 僱用人 ) 發生勞雇 ( 僱傭 ) 關係 2) 公務人員 軍職人員依其他法律與政府間特殊任用關 係 ( 原適用勞安法部分 ) 3) 學校教師與校長之聘用關係 2. 從事工作 3. 獲致工資者 細則 4: 工資,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國防部國部科產字第 號令 : 本部生產機構 軍醫院 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 從事工作之人員均適用之, 不因軍職或非軍職之身 59 分而有差異

60 僱傭關係 * 僱傭 :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務,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 民法第 482 條 ) * 僱傭關係客觀事實 : (1) 人格從屬性 : 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指揮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業務 (2) 專屬性 : 親自履行不得代理 (3) 經濟從屬性 : 受僱人從屬於僱主之目的而勞動 (4) 組織從屬性 : 納入雇主組織體系, 與同事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但以勞務服務給付為目的者從寬認定之, 如帶工不帶料並接受統包管理者 60

61 2. 本法義務主體 - 雇主 ( 本法第 2 條 ) 雇主 : 謂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勞委會 102 年 2 月 1 日勞安一字第 號函釋 1. 事業主 : 指事業之經營主體 (1) 個人企業之業主 (2) 公司或其他法人之法人 2. 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1) 法人之代表人 ( 代表公司之董事長 ) (2) 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 如廠長 經理人等 工作場所負責人 : 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 事管理 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 細則第 3 條 ) 61

62 3. 本法其他義務主體 機械 設備 器具及化學物質與化學品之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 事業單位 : 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 本法第 2 條定義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 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 細則第 3 條 ) 自營作業者 : 準用雇主義務部分 ( 本法第 51 條 ) 驗證機構 監測機構 醫療機構 安全衛生訓練單位 顧問服務業 代行檢查機構 62

63 4. 何謂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 本法第 2 條 ) 職業原因災害對象災害結果 1. 勞動場所之建築物 機械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等.. 2. 作業活動 3. 其他職業上原因 工作者 1. 死亡 2. 失能 3. 傷害 4. 疾病 細則第 6 條職業上原因, 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 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上下班通勤災害是否為職業災害? 63

64 5. 本法場所定義 定義 ( 細則第 5 條 ) 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 作業場所? 勞動場所 : 1. 於勞動契約存續中, 由雇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2.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3. 其他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工作場所 : 勞動場所中, 接受雇主指示或代理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勞動場所 工作場所 1 作業場所 作業場所 : 工作場所中, 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64 ( 細則第 5 條 )

65 6. 主管機關 ( 本法第 3 條 ) 主管機關 : 中央 : 勞動部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 ; 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所稱衛生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65

66 五 適用範圍 一體適用至適用至所有所有工作者特殊對象得部分適用 第 條說明 第一條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特制定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 工作者 : 指勞工 自營作業者 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 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第四條本法適用於各業 但因事業規模 性質及風險等因素,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4 不 不限職業災害預防 ; 不限行業 不限本法明定義務 ; 不限受僱勞工 : 例如 : 1. 自營作業者 2. 從事勞動之志工或職業訓練機構學員等 3. 派遣勞工 66

67 勞職授字第 號自 適用職安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 事業範圍適用部分規定備註 政府機關 (8311) 及民意 機關 (8312) 1. 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 健康管理及健康保護 2. 安衛組織人員設置 3. 填月報表 國防事務業 (8320) 第一章 : 一 本項事業範圍不含前經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下第一條至第五條 列事業或工作場所 : 第二章 : ( 一 ) 公共行政業從事營造作業之事業 第六條至第十八條 ( 二 ) 公共行政業從事廢棄物清除 處理 廢 ( 污 ) 水處理第三章 : 事業之工作場所 第二十三條 ( 不含設置 ( 三 ) 公共行政業政府機關之實驗室 試驗室 實習工場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 或試驗工場 ( 含試驗船 訓練船 ) : 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四 ( 四 ) 公共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條 從事工程規劃 設計 施工 品質管制 進度管第四章 : 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 ( 構 )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二 前款公共行政業之事業或工作場所外之政條 第三十九條 府機關及民意機關, 不含下列人員 : 第五章 : ( 一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 第一百零二人即免除適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九條 條所定人員 第六章 : ( 二 )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之收容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 人 同上 軍職人員 危險機械設備檢查及其操作人員資格不適用 一 本項事業範圍不含前經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國防部軍備局從事工程施工 品質管制 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作場所 二 前款以外之軍事機關 部隊及軍事訓練機構等國防事務業, 不含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 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人員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之軍職人員 三 本項事業範圍之部隊及軍事訓練機構, 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 新適用機關之公務員 收容人不適用康保護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8400) 同上

68 適用職安法部分規定之事業範圍 事業範圍適用部分規定備註 宗教組織 (9410) 第一章 : 政治團體 (9491) 本法 施行後新增適用之各業, 其事業規模為勞工人數 5 人以下者 第一條至第五條 第二章 : 第六條 第七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第三章 : 第二十四條 第五章 : 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九條 第六章 :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不含專職傳教人員 機械驗證 化學品分級管理 環境測定 新化學物質登錄許可 製程安全評估 安衛管理 監督檢查 罰則不適用 政府機關之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之收容人 (8311) 職業運動業之運動員 (9311) 其他運動服務業之運動裁判 (9319) 宗教組織之專職傳教人員 (9410) 家事服務業之家事服務人員 (9640) 第一章 : 第一條至第五條 一般責任

69 六 一般責任 -- 雇主 條文說明 ( 本法第 5 條第 1 項 )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 細則第 8 條 ) 所稱合理可行範圍, 指依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法令 指引 實務規範或一般社會通念, 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所從事之工作, 有致其生命 身體及健康受危害之虞, 並可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者 1. 雇主使勞工於支配管理範圍外執行職務, 仍應採預防措施 ( 如記者外勤採訪作業 保險業務員至客戶處接洽業務 颱風天外送 pizza) 2. 現行法令未必有所規範, 但雇主自應事先評估風險, 採取合理可行作 為 69

70 六 一般責任 ( 續 ) -- 設計 製造 輸入或施工者 ( 本法第 5 條第 2 項 ) 條文說明 機械 設備 器具 原料 材料等物件之設計 製造或輸入者, 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 應於設計 製造 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 發生職業災害 ( 細則第 8 條第 2 項 ) 本法第 5 條第 2 項所稱風險評估, 指辨識 分析及評量風險之程序 1. 參考職業安全衛生公 約 英國 芬蘭 韓 國 新加坡 澳洲及 紐西蘭等國規定 2. 於設計 製造 輸入 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 風險評估, 事前消減 危害 3. 無罰則, 但執行業務 之人有公法義務 70

71 Q: 一般責任之合理可行範圍為何? 企業如何因應, 方能減少風險? A: 一般責任於實務上之考量要件為 : (1) 危害確實存在 ; (2) 該危害是可經確認的 ; (3) 該危害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勞工嚴重之傷害或死亡 ; (4) 此種危害情況可改善, 或是可以合理達到危害預防目的 A: 雇主自應事先評估風險, 採取合理可行作為 ( 例如政府發布之安全衛生指引或產業相關團體訂定之實務規範等 ), 並保留記錄 71

72 Q: 一般責任條款一般責任條款 的罰則是什麼? A: 職安法明定 一般責任條款一般責任條款, 雖無罰則, 但屬公法義務, 經公布指引 手冊 注意事項者, 規劃設計者或雇主執行相關業務之人自應注意, 如疏於注意, 致人於死或重大傷害, 涉嫌業務過失罪嫌 罹難者或家屬, 據此要求民事賠償, 將獲有利地位, 勝訴機會增加 72

73 伍 職業安全衛生法重點 (5P 概論 )

74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重點 -- 5P 及 5 不 5P 1. Prevention 5 不 1. 不限行業 5. Punishment OSH Act 2. Protection 4. Participation 3. Promotion 2. 不限受僱勞工 3. 不限工作場所 4. 不限職業災害預防 5. 不限本法罰則義務

75 一. Prevention ( 一 ) 安全衛生設施 1. 防止物理性 化學性危害 2. 增訂防止動物 植物或微生物引起之危害 ( 二 ) 保護勞工身心健康措施 ( 三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 1. 訂作業環境測定計畫訂定 測定結果揭示與通報制度 ( 四 ) 化學品管理 1. 增訂化學物質源頭管制制度 2. 增訂化學品分級管理制度 ( 五 ) 機械設備安全 1. 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或代行檢查 2. 增訂機械設備產品安全驗證制度 ( 六 ) 定期製程安全評估 1. 增訂石化業等高風險場所定期評估制度 ( 七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 安衛組織人力 2. 管理系統 3. 教育訓練 ( 九 ) 其他 : 建築物應經建築設計 75

76 立法理由 因應新興職業危害 因工作暴露於生物性 人因性危害或影響個人心理 ( Psycho) 之社會環境 (Social) 如職場暴力或血汗管理體制等所引起或促發之疾病 Classical hazards Emerging hazards (Psychosocial) 物理性 化學性生物性人體工學性 影響個人心理之社會環境 76

77 ( 一 ) 防止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危害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 第 6 條第 1 項 ) 一 防止機械 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有墜落 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品 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 防止輻射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 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 防止廢氣 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 防止動物 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 防止通道 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 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78 增訂職場生物性危害預防 生物性危害常引起那些職業病? B 型或 C 型肝炎 : 醫護人員針扎而血液傳染 SARS H1N1 MERS 肺結核 : 空服員 醫院護理人員 麻疹 : 免稅店 7 人群聚 禽流感 寄生蟲或霉菌感染 : 農人

79 立法緣由 社會不夠關心 職業傷害及職業疾病 ACCIDENTS 死亡 失能 職業傷害 給付之職業病 More attention here 工作相關疾病 未通報之職業傷病 courtecy of J Rantanen 79

80 ( 二 ) 增訂雇主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義務 第 6 條條文說明 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一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預防新興職業危害 : 防重複作業危害 防過勞 防暴力防精神疾病 心理健康 其他腦心血管 9% 6% 塵肺症 4% 皮膚病 3% 100 年勞保職業病給付 手臂頸肩 52% 下背痛 26% 80

81 腕道症候群 : 1. 人因性危害 常引起那些職業病? 手腕重複動作引起手部疼痛 灼熱 麻木 無力 腰部椎間盤凸出 : 常搬運重物 全身性振動 姿勢不正確等引起劇烈腰部疼痛

82 2. 職場社會環境 常促發或加重那些工作相關疾病? 工時過長 工作負荷重 : 促發腦心血管疾病 ( 過勞死 ) 工作壓力 : 精神障礙疾病 ( 自殺 ) 職場暴力 : 憂鬱症 創傷症候群等精神障礙疾病 女性輪班 : 乳癌

83 3. 過勞是否勞是否促發促發職業病? 主要症狀 : 心肌梗塞 心臟衰竭 心臟性猝死 主動脈剝離 腦中風 腦溢血 腦血栓 腦栓塞 腦梗塞 蜘蛛膜下出血等 因工作原因超乎尋常的身心負荷所促發 : 長時間超時工作 重體力消耗 精神緊張 嚴重驚嚇 輪班 夜班 經常出差 工作不規律 高低溫差 噪音

84 疾勞死 ( Karoshi) 是個人疾病? 職業病? 工作相關疾病? 過勞死 原有疾病 宿因等 : 患者本身原本即有動脈硬化等造成的血管病 變或動脈瘤 心肌病變等 工作以外要因 : 體質 飲食習慣 氣溫 吸菸 飲酒 藥物作用 工作負荷等 : 與工作有關之異常事件, 及短期 長期的疲勞累積 工作原有疾病宿因工作以外要因 過勞 : 因工作異常事件或負荷過重使血壓異常升高, 造成原有疾病顯著進行 認定要點 : 病1. 顯著超越基礎疾病自然惡化速度 2. 須為職業所致 工作原因對於疾病之貢獻度 23%(ILO 2005) 5-10%( 歐盟 ) 丹麥 17%( 男性 ) 22%( 女性 )

85 血異常事件或心腦血管病變狀態過勞死 ( Karoshi) ) 認定之發展 -- 不再以職業原因大於 50% 作判斷, 而以異常事件促發或過重工作負荷使病變超越自然過程而明顯惡化判斷之 管及過勞死 過勞死 過勞死 自然死 短期過重負荷促發管累積過勞引起惡化 2 3 異常事件或短期過重負荷促發 1 慢性疾病 圖片譯自日本厚生勞動省 時間

86 4. 職場暴力 影響勞工身心健康與福祉 職場暴力 攻擊 Assault 威脅 Threaten 霸凌 Bully or Mob 騷擾 Harass 我國 2010 年調查結果, 勞工在工作中遭受肢體暴力 言語暴力 心理暴力及性騷擾者佔 7.8 % 86 86

87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修正條文 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三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 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辨識及評估危害 新增 不法侵害 預防措施 二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 整人力 四 建構行為規範 五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87

88 5. 身心健康是 就業屋就業屋 的基礎 - 適當工作設計 / 組織安排可提升就業能力延長工作年齡 0.33 工作環境內容組織 0.14 工作價值態度誘因 0.13 資格知識能力技術 0.39 身心健康 OSH Work Ability Source: ISSA,2006, 2010

89 ( 三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 1. 增訂作業環境測定計畫訂定及測定結果揭示與通報制度 第 12 條說明 雇主對於指定作業場所, 應 : 1. 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 2. 由認可作業環境監測機構 實施監測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 應 : 1. 公開揭示 ; 2. 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1.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應包含 : 危害辨識 採樣策略規劃 監測方法 處所 項目 週期 時機 測定之實施 分析與評估及採取必要措施等作為 2. 使用直讀式儀器量測者免由監測機構辦理 3. 勞工知的權利 (Right to know) 4. 中央建立全國環測資料庫 89

90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及實施監測之作業場所 ( 細則第 17 條 ) 一 設置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二 坑內作業場所 三 顯著發生噪音之作業場所 四 下列作業場所,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 ( 一 ) 高溫作業場所 ( 二 ) 粉塵作業場所 ( 三 ) 鉛作業場所 ( 四 ) 四烷基鉛作業場所 ( 五 )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 六 )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場所

9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 增訂指定事業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0-2 條說明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 或依本辦法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且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 監測計畫應由下列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 : 一 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三 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四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游離輻射作業或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依第十一條規定得以直讀式儀器監測方式為之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監測計畫, 雇主應使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及作成紀錄, 留存備查, 並保存三年 作業環境監測 : 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及評估勞工暴露狀況, 所採取之規劃 採樣 測定 分析與評估之行為 91

92 ( 四 ) 化學品管理 化學性危害影響勞工安全健康 化學危害 1. 火災爆炸 中毒 2. 職業病 3. 生殖危害影響職場母性健康 4. 環境危害 藥品危害 食品安全等 與勞動部主管業務相關 92

93 1. 新增化學品標示與通識規定增訂化學品製造 輸入或供應者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之義務 第 10 條說明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予標示 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 提供有害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 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 ; 資料異動時, 亦同 1. 安全資料表應揭示項目 : 包括物品與廠商資料 危害辨識資料 成分辨識資料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暴露預防措施 物理及化學性質 安定性與反應性 毒性資料等 16 大項 2. 涉及商品營業秘密之資訊 ( 如廠商名稱 成分 ), 得依 WTO TBT 不予公開 細則第 15 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包括下列之危險物與有害物 : 依國家標準 CNS 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93

94 立法緣由 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標示及通識制度仍有問題 但 化學品 僅有雇主端之標示規定, 製造商 輸入供應者無責 缺乏國際制度之配套 : 安全資料表 (Safety Data Sheet,SDS) 清單及通識規定 ( 通識規定 (ILO1990 C170 化學品公約及歐美 紐澳 日韓.. 等國 ) SDS 應揭示項目涉及商業秘密時有爭議 安全資料表應揭示項目 : 物品與廠商資料 危害辨識資料 成分辨識資料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暴露預防措施 物理及化學性質 安定性與反應性 毒性資料 等十六大項

95 問題 我國缺化學品源頭管制制度 化學物質危害 : 火災爆炸 中毒 致癌 影響生殖 基因突變 污染環境等 ILO 及歐盟 : 60% 職業病及 4% 癌症與化學品相關 年工程師接觸 TMAH 3 死, 各部會均未列管, 暴露管理漏洞 ( 我國每年新增癌症患者約 7.5 萬人, 3,000 人與化學品有關 ) 歐盟 美 加 澳 日 韓 大陸等為防止化學物質危害, 均立法禁止或限制有害物使用 我國 進口製造端源頭登錄許可制 環保署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298 種 ) 使用端管理勞委會 : 有機溶劑 鉛中毒預防規則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 約 600 種 )

96 2. 增訂化學品源頭登錄管理制度 廠商 既有化學物質提報 Registration 新化學物質登記 Notification 審核危害辨識標示 /MSDS 建立清單 審核 列管危害化學物質 評估 優先管理運作量登錄 許可申請管理 限制使用 2015/9/25 96

97 增訂管制性化學品非經許可不得運作 第 14 條第 1 項說明 ( 細則第 19 條 ) 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或雇主, 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 不得製造 輸入 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 使用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不在此限 管制性化學品指 : 一 優先管理化學品中,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者, 如致癌 致突變和生殖毒性物質 (CMR: carcinogenic, mutagenic or toxic for reproduction) 等高度關注物質 (SVHC: 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97

98 增訂優先管理化學品流布應通報中央 第 14 條第 2 項說明 ( 細則第 20 條 ) 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或雇主,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 優先管理化學品 : 指危害少年工與母性保護及易火災 爆炸 易燃 急毒 致癌 致突變及生殖毒性等高暴露風險或高產量之危害物質 本法細則第 20 條明定, 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 1) 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少年工保護 ) 及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妊娠女性保護 ) 規定所列之危害性化學品 2) 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屬致癌物質第一級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3) 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 其化學品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 運作資料 : 包括廠商基本資料 化學品基本資料 製造 輸入 處置 使用等數量及可能暴露人數等 98

99 增訂化學品分級管理制度 職安法第 11 條第 1 項 第 12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依其健康危害 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 評估風險等級, 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 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說 明 依 ILO Control Banding 工具 : 1. 依 GHS 化學品健康危害分類, 決定其危害群組 2. 以化學品散布狀況 使用量等情形, 判斷其暴露等級 3. 依危害群組及暴露等級, 進行風險分級 ( 區分為四級 ) 4. 再選擇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 對於定有 PEL 之危害, 應環境測定, 確保低於該值

100 問題 機械 設備 設備 器具缺產品安全強制檢驗制度 起重機械 2% 木材加工用機械 2% 動力運搬機械 3% 營建物及施工設備 3% 其他媒介物 6% 材料 7% 96 年製造業職業殘廢災害媒介物分析 動力傳導裝置 9% 不能分類 2% 其他設備 1% 環境 1% 危險物 有害物 1% 其餘媒介物 4% 一般動力機械 59% 歐盟 美 日 韓等為防止機械 設備之危害, 均立法源頭管制, 任何人不得製造 輸入 販售 展示或租賃不符標準之機械 設備 我國目前僅針對衝剪機械等五種機械產品實施自願性之型式檢定制度 本法僅規範雇主責任, 未規範製造者責任 資料來源 : 勞保局 98 年

101 ( 五 ) 增訂機械設備產品安全 1. 符合安全標準者自我宣告 登錄及標示 第 7 條 第 7 條第 4 項 ( 產品安全 ) 製造者 輸入者 ( 登錄及標示 ) 製造者或輸供應者或雇主, 對於中央主管機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其械 設備或器具, 符合前構造 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項安全標準者, 應於中央準者,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 輸入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租賃 供應或設置 ( 自我宣告 ) 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 應於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 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 前項之安全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 101 關定之 網站登錄, 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 以供識別 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 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102 指定應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 細則第 13 條 ) 第十三條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如下 : 一 動力衝剪機械 二 手推刨床 三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中央本法相關條文第七條第一項 製造者 輸入者 供應者或雇主,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其構造 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 輸入 租賃 供應或設置 四 動力堆高機 1. 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第一百一十條 ( 用 五 研磨機 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 其性能 構造 六 研磨輪 試驗 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 應符合國 七 防爆電氣設備 家標準 CNS 三三七六系列 國際標準 八 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IEC 六 七九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 九 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規定 ) 十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 2. 機械器具安全防護標準第一百一十一條 ( 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用於粉塵類之防爆電氣設備, 其性能 構 十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造 試驗 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劃分等, 者 應符合國際標準 IEC 六一二四一系列或 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 102

103 機械設備產品安全驗證 2. 增訂強制型式驗證制度 第 8 條說明 ( 細則 14 條 ) ( 強制型式驗證 )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 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型式驗證 (type certification) 指由驗證機構對某一型式之機 械 設備或器具產品, 審驗其 符合安全標準所定要求後, 出 具書面證明之過程 凡對某一產品驗證合格者, 卽 代表同一型式產品均合格, 各 該產品應張貼合格標章 違反者處新台幣 20 萬元至 200 萬元之罰鍰! 產品得銷燬或沒入 103

104 增訂安全標章管理與後市場查驗 第 9 條說明 ( 標章管理 ) 製造者 輸入者或供應者, 對於未經型式驗證合格或型式驗證逾期之產品, 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類似標章 ( 後市場管理 )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 得對公告列入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 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 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1. 明定不得以易生混淆之類似 標章魚目混珠 2. 業者不得拒絕抽驗查驗 : 係 指機械 設備 器具之製 造 輸入 租賃 販賣 設 置或使用等業者 104

105 ( 六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化 -- 部分納入強制 第 23 條說明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 性質, 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 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 得公開表揚之 105 職業災害風險具系統性 複雜性或高風險者, 須採用系統管理工具 以訪視職安衛管理系統績效 取代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指 事業單位依其規模 性質,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建立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之管理系統 : 一 政策 二 組織設計 三 規劃與實施 四 評估 五 改善措施

106 對策 ( 七 ) 增訂石化及有害化學危險工作場所 定期製程安全評估機制 n n n n ( 第 15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 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 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 製程修改時, 亦同 : 一 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 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 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107 2. Protection 職業安全衛生法 ( 一 ) 擴大適用對象至所有有工作者 ( 二 ) 修正勞工健康保護制度 ( 三 ) 增訂雇主不得濫用健康檢查資料 ( 四 ) 增訂立即危險時, 勞工具退避權 ( 五 ) 增訂不得對行使自行退避權者不利處分 ( 六 ) 增訂承攬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如有侵權行為,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七 ) 兼顧女性就業權及母性保護 ( 八 ) 強化少年勞工保護

108 ( 一 ) 所有工作者納入保障 ( 一般公務員除外 ) 696 萬人, 占勞保人數 978 萬人之 71.1% 100 年底勞安法與勞保條例適用勞工數 1200 人 1000 數 萬 人 勞安法 勞保條例 就業人口 原適用受僱勞工 696 萬人, 未適用 約 400 萬人 : 1. 受僱勞工 270 萬人 ( 花店 書店 照相館 南北貨批發零售.) 2. 自營作業者 110 萬人 3. 志工及學員 17 萬人

109 增訂自營作業者 職訓學員及派遣工之適用 1. ( 自營作業者適用部分條文 ) 第 51 條規定, 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時適用部分條文 ( 如機械 設備或器具應符合安全標準 ; 危害性化學物質應標示 ; 管制性化學物質不得處置 使用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經檢查合格 ; 操作人員須經訓練合格 ) 2. ( 職訓學員 派遣勞工比照受僱勞工 ) 第 51 條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 含職訓學員 派遣工 ), 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 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適用本法

110 立法理由 強化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制度 評鑑認可健檢分級管理 安衛處勞保局 健檢資格 健檢機構 健檢正確 事業單位 健康服務 * 健檢機構管理 * 健檢人員管理 * 健檢品質管理 * 聘健康服務醫護人員選工配工 * 職業病防治 勞保健檢資料庫 全國健檢資料庫 健檢年報掌握勞工健康狀態 110

111 ( 二 ) 修正勞工健康保護制度 1 勞工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二項雇主於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 一 一般健康檢查 二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 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 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 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健康檢查新增 Tentative examination: 針對從事特定作業勞工可能為罹患職業疾病之高風險群, 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 為保護勞工健康,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 新增雇主應提供作業經歷予健檢醫師 ; 暴露情形包括接觸方式 經常性暴露 短時間暴露及暴露強度等作業經歷 違反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5) 醫護人員保存與管理

112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特殊健康檢查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指下列作業 : 一 高溫作業 二 噪音作業 三 游離輻射作業 四 異常氣壓作業 五 鉛作業 六 四烷基鉛作業 七 粉塵作業 八 有機溶劑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 製造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 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112

113 2. 健檢異常之健康指導 依醫囑之管理與健檢通報制度 職安法條文說明 第 21 條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 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其工作, 縮短其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理措施 第 20 條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結果, 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 健檢發現異常, 不論是否職業原因, 應由醫護提供健康指導並依醫囑管理 2. 不適應原有工作 明定由醫師健康評估, 雇主應參採其建議 3. 通報中央, 建立全國勞工健檢雲, 俾據以修正健康檢查規定及採取健康障礙預防措施 113

114 第二級管理以上 : 3. 勞工健康分級應採措施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3 條 ) 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 第三級管理以上 :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 第四級管理 :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115 4. 醫護人員保存與管理健康檢查紀錄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條文說明 第 30 條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 雇主應使其保存與管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健康指導 健康管理措施及健康服務等資料 雇主 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 應遵守本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1. 為維護勞工個人權益, 並考量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已定有醫護人員不得無故洩露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之規定 2. 鑑於健康檢查及後續因 檢查結果之異常所提供之 健康指導 評估勞工適性 工作 健康管理措施及健 康服務等資料, 涉及個人 資料保護 115

116 5. 增訂擴大勞工健康服務 職安法第 22 條說明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 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 辦理健康管理 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前項職業病預防事項, 應配合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單位之適用日期,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規模 性質分階段公告 第一項有關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資格 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健康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分級管理 健康異常之面談 健康指導 選工 配工 職業傷病統計分析與健康風險評估等措 施 2. 健康促進 : 勞工健康 衛生教育 指導 癌症篩選 三高預防 紓緩工作壓力等身心健康促進措施 3. 職業病預防 : 工作環境危害辨識 評估 監測與改善等措施 116

117 何謂勞工健康服務? 職業健康 (OH) 是有關於工作影響健康及健康影響工作之議題 (OH is about the effect of work on health, and the effect of health on work.) OHS 主要角色 : 在於幫雇主遵循法規要求, 減少工作場所健康風險, 並瞭解勞工健康需要, 採取照顧勞工措施, 使企業減少傷病率, 員工生產力與效能得以最佳化 OHS 其他角色 : 診治 急救 工作相關疾病管理及協助復工復健 失能管理 傷病假 退休離職 Wellbeing services: 促進勞工長期健康之整體方法, 包括勞動條件 就業平等 健康生活 壓力管理及職能發展等 服務重點 : 1. 職業傷病預防 2. 健康監視與促進 3. 早期認知工作能力之威脅 4. 職場社區之發展 ( 幸福 友善 尊嚴 )

118 Q: 勞工健康服務之原則? 預防原則 : 辨識 評估 控制健康危害 保護原則 : 母性健康保護及工作權 傷病假 補償等權益 適應原則 : 工作及環境適合其工作能力 健康促進原則 : 增進身心健康及福祉 治療及重建原則 : 傷病診治 認定及復工 By : WHO Dr. M.I. Mikheev

119 6.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修正重點 強化從事特殊危害作業勞工之健康保護 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高溫度 異常氣壓 高架 精密或重體力勞動作業時, 應參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勞工之體格或健康檢查結果之建議, 適當配置勞工之工作及休息時間 前項醫師之評估, 依第三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師者, 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師為之 119

120 ( 三 ) 雇主不得濫用健康檢查資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1 條第 2 項說明 雇主應依健康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 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 發給勞工, 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健檢資料具高度敏感性, 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除法律明 定之用途外, 應保護其不被 濫用 雇主 醫護人員於保存及管理勞工醫療之個人資料時, 應遵守本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120

121 ( 四 ) 勞工具立即危險自行退避權 第 18 條第 2 項說明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 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參考韓國 加拿大等國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增訂勞工緊急退避權 (Right to refuse imminent work) 121

122 立即危險之情形 細則第 26 條 第二十六條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指勞工正暴露於下列有致死或重傷威脅, 且有迅即避難必要之緊急情形之一 : 一 自設備洩漏大量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致有立即發生爆炸 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 從事河川工程 河堤 海堤或圍堰等作業, 因強風 大雨或地震, 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 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 沉箱 沉筒 井筒等之開挖作業, 因落磐 出水 崩塌或流砂侵入等, 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 122 四 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 達爆炸下限值之 30% 以上, 致有立即發生爆炸 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 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致有立即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六 從事缺氧危險作業, 致有立即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 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 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致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 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 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致有立即發生交通事故之虞時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123 ( 五 ) 保護勞工正當行使退避權不受處分 第 18 條第 3 項說明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 調職 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 經報主管機關認定, 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 不在此限. 參考韓國 加拿大等國職業 安全衛生法, 保護勞工正當 行使自行退避權, 但濫用者 不受保護 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 指損害勞工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 ( 細則 24) 123

124 ( 六 ) 增訂承攬人勞工發生攬人勞工發生職災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 第 25 條第 2 項說明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參考民法侵權行為者應 負賠償責任

125 ( 七 ) 母性保護 1. 修正懷孕者禁止從事危險或有害工作範圍 第 30 條第 1 項 ( 懷孕保護 ) 說明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1) 礦坑 (2) 鉛及其化合物 (3) 異常氣壓 (4) 弓形蟲 德國麻疹 (5) 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烷 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化學品 (6) 顯著振動 (7) 重物處理 (8)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 (9)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10)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 (11)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 (12)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 (13) 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 (14) 其他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參照 : 1.ILO 2000 年 C183 母性保護公約 2. 歐盟 Directive 92/85/EEC 妊娠 分娩後及哺乳勞工指令 3. 日本 2012 年以 GHS 具生殖毒 性一級或致基因突變性一級或具 直接 間接影響哺乳功能之化學 品為篩選原則 (5) 至 (14) 雇主依第 31 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125

126 ( 七 ) 母性保護 2. 修正產後女性禁止從事危險有害工作範圍 第 30 條第 2 項 ( 產後保護 ) 說明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產後母性保護, 著重於母體健康恢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復及因哺乳而危害嬰兒 參照 : 一 礦坑工作 二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 作 四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 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 日本勞動基準法 2. 歐盟 1992 年 Directive 92/85/EEC 妊娠 分娩後及哺乳勞 工指令 第三至五款雇主依第 31 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126

127 ( 七 ) 母性保護 3. 增訂母性健康評估及分級管理 職安法第 31 條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作條件 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 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1. 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之工作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者 2. 前項工作包括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分類具有生殖毒性一級 致基因突變性一級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及勞工作業姿勢 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 作息及工作負荷等工作型態

128 4. 現階段那些事業強制實施 母性健康評估及分級管理?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說明 第 3 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其勞工於保護期間, 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 一 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屬生殖毒性 物質第一級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 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 二 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 包括勞工作業姿勢 人 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 夜班 單獨 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第 4 條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鉛 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者,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第 5 條雇主使妊娠或產後勞工, 從事本法有條件禁止 之工作,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1. 現階段勞工於保護期間, 以大型企業優先實施 2. 鉛作業危害具蓄積性, 女性勞工不論是否於保護期間, 亦不論事業規模均應實施 3.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暴露於法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應實施危害評估 ; 4. 使妊娠或產後勞工從事本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至第 14 款及第 2 項第 3 至第 5 款之工作, 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129 修正後母性保護立法與日 歐盟比較 生殖保護 + 女性就業考量配套就業性別平等 + 母性保護配套日本1. 一般女性不禁止殊我妊娠 / 哺乳母性特歐保國殊保護殊我2. 產後原則不禁止盟護(保國者無護()母者有性母特性特一般女性禁 3 項一般女性未禁止)一般女性未禁止 ( 同歐盟 ) 妊娠女性禁止 4 項 ( 同歐盟 ) 妊娠女性禁 25 項妊娠女性禁止工作 13 項產後未一年禁 2 項 ( 同歐盟 ) 產後女性禁 4 項產後未滿一年禁止 4 項 + 但申請不適工作者禁 25 項母性特殊保護措施 ( 暴露評估 + 措施 + 醫師 + 告知 + 訓練 + 同意 ) 129

130 ( 八 ) 少年勞工保護 1. 禁止從事危險有害工作 職安法第 29 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坑內工作 二 處理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 鉛 汞 鉻 砷 黃磷 氯氣 氰化氫 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 上卸皮帶 繩索等工作 七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 鑿岩機及其 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 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30

131 ( 八 ) 少年勞工保護 2. 增訂工作適應評估 配工及健康管理 職安法第 29 條說明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一 坑內工作 二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 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1. 將 童工 修正為 未 滿十八歲, 以擴大保障 兒少年之安全與健康 2. 少年工從事危險有害 禁止工作項目以外之工 作, 經醫師評估不能適 應者, 應與調整其工作 131

132 三. Promotion ( 一 ) 增訂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制度 ( 二 ) 增訂補助與獎助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之辦法 ( 三 )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績效評核與獎勵之辦法.

133 ( 一 ) 增訂認可顧問服務機構制度 第 36 條第 2 3 項說明 事業單位對於 改善, 於必要時, 得 洽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 條件 服務範圍 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 認可程序 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事業單位如因改善技術困 難或管理績效不彰而無法 達成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 目的, 爰增訂認可顧問服 務機構制度 2. 顧問服務機構得依雙方約定收取服務費用 133

134 ( 二 ) 補助與獎助文化促進 第 50 條第 1 項說明 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 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1. 增進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 全衛生知識, 建構職業安全 衛生文化為職業安全衛生發 展之重要策略工具 2. 中小型事業單位, 以及職業 安全衛生新技術推廣或特定 防災制度推動需要獎補助 134

135 ( 三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 與績效評核 第 50 條第 2 項說明 直轄市與縣 ( 市 ) 主管機 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為鼓勵直轄市與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就宣導 輔導或 法制 執行等層面積極規 劃與推動, 爰增訂之 135

136 四 Participation 政府部門 社會心理專業人員 ˇ 醫護人員 OSH 參與者 ˇ 勞工代表 勞資團體 環境測定評估人員 專業技師或人力資源人員顧問服務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 社會保險 CEO 各級管理者 機械設備安全人員 學術團體 強化勞工代表及醫師參與權 1. 勞工代表具職業災害調查會同權 2. 勞工代表具工作守則同意權 3. 勞工代表具事業單位安衛委員會參與權 4. 勞工代表具會同作業環境測定及獲知測定結果權 5. 化學品危害清單 環境測定結果 職業災害統計應向勞工公開揭示 6. 明定勞工團體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為國家安衛諮商委員會成員 ( 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一定比例 ) 7. 明定雇主應參採醫師健康檢查 指導 評估建議

137 ( 一 ) 勞工代表具職業災害調查會同權 第 37 條說明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紀錄 Right to investigate 勞工代表 : 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 由工會推舉之 ; 無工會者, 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 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137

138 ( 二 ) 勞工代表具工作守則會同訂定守則權 第 34 條說明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 Right to Participate Right to know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 應切實遵行 Worker s duty 138

139 ( 三 ) 勞工代表具安全衛生諮詢審議權 安自辦法第 條說明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 其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占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Right to Participate 委員會應辦理 : 一 對勞工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 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三 審議 139

140 ( 四 ) 勞工代表具會同作業環境測定及 獲知測定結果權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 16 條說明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時, 應會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工會或勞工代表實施 前項測定結果, 雇主應於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 並向工會或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對於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 應公開揭示, 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 職安法第 12 條第 3 項 ) Right to Participate Right to know 140

141 ( 五 ) 化學品安全資料表 職業災害 內容及統計應公布 第 條說明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予標示 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 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Right to know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141

142 ( 六 ) 勞工團體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 為國家安衛諮商委員會成員 第 35 條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 資方 政府機關代表 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 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 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並提出建議 ; 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Right to Participate 142

143 ( 七 ) 強化醫師健康檢查 健康評估 健康指導 適性工作評估與建議權限 雇主發給勞工健檢手冊 醫師健康檢查 醫師再適性評估及雇主保存記錄 雇主工作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 雇主應參醫囑適性配工 少年勞工保護及一般勞工健康管理與適性工作安排 適性工作安排發現異醫師健康評估 母性保護 及 醫師健康指導與工作評估 醫師健康分級管理 雇主應依醫師建議採取保護措施 醫師個案適性評估與建議 143 : 母性保護未依醫囑罰常註 30 萬元 ; 健檢異常及少年工保護未參採醫囑罰 15 萬元

144 五 Punishment ( 一 ) 罰金 罰鍰上限提高一倍 ( 二 ) 增訂新罰鍰態樣 ( 三 ) 新增產品沒入 銷燬規定 ( 四 ) 重大職業災害通報去刑責化 ( 五 ) 增訂得公布事業單位 負責人之名稱 或姓名 ( 六 ) 修正重大職業災害通報規定 ( 七 )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方具檢查及停工權 ( 八 ) 修正代行檢查 驗證 環測 健檢 訓練及顧問服務等機構之罰則

145 職災通報擴大至所有勞動場所 職災通報 勞動場所發生死亡 罹災 3 人以上或住院 1 人以上 職災通報 : 包括重建目的 職災檢查 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住院 1 人以上者為限 職災檢查 : 追究責任防止類似災害 145

146 修正重大職業災害通報規定 第 37 條第 2-4 項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 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一 發生死亡災害 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 且需住院治療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 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 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 除必要之急救 搶救外, 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 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146 說明 重大職業災害通報去刑責化 應通報之職災不限於工作場所發生者 ; 新增罹災 1 人以上住院者 : 指罹災在 1 人以上, 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通報義務 : 指罹災勞工之雇主, 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之罹災工作者工作場所之雇主 通報時機 : 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 起 8 小時內, 應向其事業單位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

147 增訂得公布 事業單位 負責人之名稱或姓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公布事業單位 雇主或機構名稱及姓名 :( 第 49 條 ) 1. 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2. 經依罰則處分之事業單位 3. 經依罰則處分之代行檢查機構 醫療機構 驗證機構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 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 4. 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病

148 自營作業者之義務及罰則 準用雇主 1. 一般責任 ( 第 5 條 ) 2. 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 第 6 條 ) 3. 非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及器具, 不得 設置 ( 第 7 條 ) 4. 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 標章揭示於產品 ( 第 9 條 ) 5. 危害性之化學品, 應予標示 製備清單及揭 示安全資料 ( 第 10 條 ) 6. 管制性化學品, 不得供工作者處置 使用 ( 第 14 條 ) 7. 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非經檢查合格, 不得 使用 ( 第 16 條 ) 8.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 雇主應僱用 合格人員充任 ( 第 24 條 ) 適用製造 輸入及供應者 1. 一般責任 ( 第 5 條 ) 2. 非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及器具, 不 得製造 輸入或供應 ( 第 7 條 ) 3. 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及器具, 未經驗證合格不得製造 輸入或供應 ( 第 8 條 ) 4. 不得使用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 似標章揭示於產品 ( 第 9 條 ) 5. 新化學物質未經核准登記不得製造 輸 入 ( 第 13 條 ) 6. 管制性化學品未經許可, 不得製造 輸 入或供應 ( 第 14 條 ) 7. 優先管理化學品應申報運作資料 ( 第 14 條 ) 148

149 陸 修法衝擊與因應措施 ---十個政策工具之運用 檢查 監督 立法 跨機關 合作 檢查/ 調查/查核 研究 制度管理 文化促進 輔導/ 指導 宣導 協助/ 補助 149

150 一 成立職業安全衛生署 1. 符合 ILO 公約及國際趨勢 符合 ILO 公約 安全衛生單獨立法並設專責機構 之建議 歐美及新興國家如英 (1974) 美 (1970) 芬蘭 韓 (1987) 新加坡 (2005) 馬來西亞 (2006) 中國大陸 (2005) 泰 (2009) 等均設有安衛專責機構主管法規及執行 2. 垂直及水平整合預防 檢查 補償 重建業務 垂直整合安衛政策規劃 ( 安衛處 ) 與執行 ( 檢查處及三區檢查所 ), 齊一職災預防及檢查步調 水平整合事前職災預防及事後職業傷病防治 職業病調查鑑定 職災勞工復工 復健 權益協助等業務, 完備職災勞工保護系統 強化職災勞工重建服務 : 透過醫療職能復健 社會復健及職業重建等服務架構, 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 整合個案管理及服務資源, 建構完整之職災勞工重建服務體系

151 二 推動原勞檢所轉型升級 轉型重點 一 因應職安法上路之角色定位 二 提供預防 補償 重建一條龍服務 現況 轉型 勞動檢查 職安衛中心 宣導輔導 勞動檢查 職安衛中心 預防補償重建服務 產官學資源整合 多元策略工具組織及功能轉型 151

152 n 基本理念 : 三 監督與檢查方針之調整 勞動部 年 7 月 3 日勞職綜 2 字第 號公告 提升監督檢查效能, 勞動檢查僅為策略工具之一, 在檢查人力有限情況下,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企業規模及風險程度等採取分級管理策略, 強化宣導 輔導 協助 跨機關合作及文化促進等多元策略工具, 以達成前揭目標 152

153 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勞動部 勞職授字第 號函 原則一 勞動檢查機構得採取監督改善或檢查作為原則二 處分前依法給予意見陳述及酌情裁量原則三 新適用對象給予緩衝期原則四 績效認可單位監督取代檢查原則五 職災及申訴案依法處分 153

154 安全衛生分級管理示意圖 國家工安獎企業 建構標竿學習機制, 鼓勵企業挑戰卓越 績效認可企業 (TOSHMS) 實施管理績效訪查機制, 以監督取代檢查 高風險事業單位 列管高風險事業實施專案檢查 ( 含勞動條件檢查 ) 伙伴合作 自主防災組織 促進會等 中小企業 在地扎根 安衛家族 加強輔導及協助等 154

155 職業安全衛生法法令風險分級 職安法及附屬法規約 4000 餘條 職業安全衛生監督與指導重點項目 431 條 職業安全衛生罰鍰重點項目 111 條

156 四 充實勞動檢查人力 檢查員與勞工人數比達 ILO 建議值 目前全國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員 384 名 年補助地方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 325 人 104 年 1:15, 年底 1:19,600 ( 每 10 萬名勞工 6 名檢查員 ) ( 每 10 萬名勞工 5.1 名檢查員 ) 現況 1:28,282 ( 每 10 萬名勞工 3.5 名檢查員 ) 156

157 五 弱勢產業與弱勢勞工保護之強化 ( ). 自營作業者 派遣工 ( 二 ). 承攬人勞工 ( 三 ). 中小與微型企業勞工 ( 四 ). 3K 產業勞工 157

158 ( ) 增訂自營作業者 職訓學員及派遣工之適用 1. ( 自營作業者適用部分條文 ) 第 51 條規定, 自營作業者獨立作業時適用部分條文 ( 如機械 設備或器具應符合安全標準 ; 危害性化學物質應標示 ; 管制性化學物質不得處置 使用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經檢查合格 ; 操作人員須經訓練合格 ) 2. ( 職訓學員 派遣勞工比照受僱勞工 ) 第 51 條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 含職訓學員 派遣工 ), 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 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適用本法

159 ( 二 ) 增訂承攬人勞工發生職災, 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 第 25 條第 2 項說明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 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原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 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參考民法侵權行為者應 負賠償責任

160 ( 三 ) 中小企業輔導 1. 建構制度化之輔導服務網絡 勞動部職安署 ( 規劃督導 ) 委託 統籌管理機構 ( 法人 ) 統籌管理與技術工具開發 北區輔導中心 中區輔導中心 南區輔導中心 東區輔導中心 ( 尚未成立 ) 160

161 2. 設勞工健康服務中心網勞工健康服務中心網絡服務中小企業 勞動部職安署 健康政策 法規標準 資格認可 監督查核 委託 統籌管理機構 ( 法人 ) 疾病預防指引 教材與服務手冊開發 人才培訓 運作事務統籌 北區健康中心 中區健康中心 南區健康中心 東區健康中心 300 人以上宣導 + 輔導 + 檢查 未滿 300 人健康中心補助 + 未滿 50 人 健康中心 ( 尚未成立 ) 161

162 ( 四 ) 3K 產業勞工傳統產業維新方案改善工作環境 促進就業 提升競爭力競爭力 勞委主管 傳產 3K 工作環境本勞缺工 對策 引進 35% 外勞 傳產 高齡化及外勞缺工?

163 鑄造產業維新方向 本計畫期望 3K 產業轉型為 3C 產業 (Clean 乾淨的 Career 具生涯發展性的 Competitive 有競爭力的 ): 一 Clean: 改善工作環境, 增進勞動福祉, 促進本國勞 工就業 二 Career: 模具設計 鑄造技術 製程自動化 檢驗分 析 安全環保及經營管理等人才培育制度化, 讓年輕勞工就業後有發展的願景, 願意留 在鑄造業打拼 三 Competitive: 製程自動化 技術標準化 產品差異 化 節能 燃油廢氣及鑄砂污染防治, 提升 鑄品國際競爭力

164 3C+Creative(3D Creative(3D 列印 )=3C 3C+ 3K 鑄造業 Dangerous Dirty Difficult 提升產業競爭力 3C 鑄造業 Clean Career Competitive 3C+ 鑄造業 Clean Career Competitive Creative 我國鑄造產業可望邁入國際領先群 危險 骯髒 辛苦 缺工 年齡老化 工作環境不佳 參考穎杰公司成功案例, 轉型 3C 鑄造業 追上日歐等國 年前水準 將 3D 列印應用於精密鑄造產品及傳統鑄造砂心 砂模製作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19

165 我們相信 沒有落伍的產業, 只有落後的競爭力 發展 3D 列印技術, 我國鑄造業可望邁入國際領先群 35

166 柒 結語

167 安全與競爭力 n 日本人與美國人登山

168 勞工安全 不單是經濟損失問題 因為 : 一條人命喪失 代表一個家庭破碎! 168

169 讓我們大家一起努力! 謝謝參與! 敬請指教!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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