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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會福利機構執行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職務工作手冊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Parents Association for Persons with Intellectual Disability, Taiwan 政主管機關及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 執行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職務工作手冊社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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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序 PREFACE 近年來, 隨著家庭結構的改變, 高齡化社會的來臨, 加以複雜的社會環境, 對於如何保障年邁 患有精神障礙或心智功能缺損等無行為能力或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之人, 使其生活照顧 身體醫療及財務管理等受到基本的維護, 民眾有越來越多的思考及準備, 國家社會照顧弱勢的責任也相形增加 因此, 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議題, 除了透過立法研修更周延的法律外, 也需要政府機關 民間機構專心致力, 共同面對 我國民法於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成年監護制度, 使法定監護有了重要變革, 其中包含將早年所稱之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或輔助宣告 法院在選任監護或輔助人改以受監護或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審酌 受監護或受輔助人重要財產執行之同意權改由法院裁定 以及將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納入可為聲請人及可被指定為監護或輔助人之角色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也配合入法,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協助老人及障礙者向法院提出 改定及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並應對所轄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加以監督管理 民法修正實施後, 地方政府及社會福利機構在成年監護制度中的角色更為重要, 為協助第一線專業工作人員有效執行職務, 本署前於 99 年補助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建立服務評估指標 工作方法 服務流程, 並納入執行監護職務相關表單及參考範例, 彙編了實務操作手冊, 供各界運用參考 為配合 101 年 6 月 30 日施行的家事事件法, 規定地方政府社工人員陪同在場及擔任程序監理人, 以及法院得請地方政府進行訪視調查, 並提出報告及建議等相關規定, 使得社工人員的業務範圍更加延伸 本署有鑑於監護宣告案件聲請 撤銷 訪視調查等服務程序複雜 涉及法律及社會工作等跨專業的合作, 對實務工作者而言深具挑戰 因此, 為使手冊更符合實務需求, 爰進行修編工作, 並納入司法院 104 年研訂之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 冀期工作手冊能更有助於第一線工作者執行業務的參考, 以落實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之精神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 謹識

4 緣起 ORIGIN 依據民法及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因高齡或因心智障礙致影響事務判斷 財務管理或是處理事務等能力者, 可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聲請, 來保障這些缺乏自我保護能力 容易遭到詐騙 或不當照顧 挪用財產 疏忽 虐待等問題的成年弱勢者 一旦經法院裁定後, 監護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 需以善良管理人的職責, 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生活 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 ; 而輔助人則是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權益前提下, 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法律行為時, 可行使同意權, 而重要法律行為的內容則依循民法第 15 條之 2 相關規定 但目前臺灣的社會現況, 因家庭結構及社會環境的改變, 不再完全能夠仰賴家庭功能來滿足上述需求, 因此, 在運用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制度維護弱勢者權益的同時, 縣市主管機關或是社會福利機構的角色更顯重要, 包括 : 擔任宣告案件聲請人 經法院裁定為監護人或輔助人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或是進行監護或輔助訪視調查職務之人 雖法律與社會福利系統的接軌合作是人權的躍進, 但執行業務指標 個案需求及服務模式卻有待透過執行現況的檢視, 彙整出制度運行過程的標準及可因應的問題解決策略 因此透過本實務操作手冊, 提供給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做為執行職務的參考依據, 以落實民法成年監護制度精神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理事長 謹識

5 目錄 CONTENTS 序 緣起 第一章 :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 一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之法令介紹二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聲請方式及流程三 社政主管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於成年監護制度中的角色介紹 第二章 :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 一 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聲請人之評估指標二 訪視調查項目 第三章 : 工作流程及方法 一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訪視調查與注意事項 ( 郭世豐社工師主筆 ) 二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訪視調查報告撰寫技巧與原則 ( 郭世豐社工師主筆 ) 三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監護及輔助職務操作流程圖四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監護及輔助職務注意事項五 開具財產清冊辦理方式說明 第四章 :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 一 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說明 ( 郭世豐社工師主筆 ) 二 訪視調查撰寫範例 ( 郭世豐社工師主筆 ) 三 財產清冊撰寫範例第五章 : 成年監護制度施行現況探討 ( 鄧學仁教授主筆 ) 第六章 : 成年監護相關法律 ( 令 ) 條文

6 第一章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成年監護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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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一章成年監護制度介紹一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法令介紹成年監護分為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兩級, 適用條件及宣告後的意義介紹如下 : ( 一 ) 監護宣告介紹 1. 監護宣告的意義 : 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一旦經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就屬無行為能力之人 ( 民法第 15 條 ), 由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意思表示 ( 民法第 1098 條 ), 且由監護人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 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執行有關受監護人的生活安排 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等職務 ( 民法第 1112 條 ) 2. 監護人之選定 : 對於受監護宣告者, 法院得以下列人選選任適任之監護人 :( 民法第 1111 條 ) (1) 配偶 (2) 四親等內之親屬 (3)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4) 主管機關 (5) 社會福利機構 (6) 其他適當之人 上述人選可選定一人或數人, 法院並會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確認監護人所提報的財產清單以及證明文件是否相符及屬實 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時, 會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 並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7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9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8 3. 監護人的資格限制 :( 不得擔任監護人之人選, 依民法第 1096 條及第 1111 條之 2 規定 ) (1) 未成年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 失蹤 (5)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 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 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 不在此限 4. 監護人的權責 : (1)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 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受監護人須由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 並代受意思表示 ( 民法第 1098 條第 1 項 第 76 條 ) (2)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執行監護職務 ( 民法第 1100 條 ) (3) 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 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護養療治其身體 ( 民法第 1112 條 ) (4) 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 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 不得使用或處分 ( 民法第 1101 條 ) (5) 非經法院之許可, 不得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 民第 1101 條 ) (6)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 國庫券 中央銀行儲蓄券 金融債券 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 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 ) (7)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 民法第 1102 條 ) (8)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 民法第 1104 條 ) (9)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 ( 民法第 1109 條第 1 項 )

10 5. 監護人之另行選定 改定 (1) 監護人得另行選定的原因 : 監護人死亡 經法院許可辭任, 或出現民法第 1096 條規定之消極資格, 包括未成年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失蹤等情形 而有權提出聲請之人為受監護人本人 四親等內之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民法 1106 條 ) (2) 監護人得聲請改定的原因 : 如果有事實足以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法院得依前點所述之聲請權人的聲請進行改定 ( 民法第 1106 條之 1) 6. 監護人之辭任 :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 經法院許可者, 得辭任其職務 ( 民法第 1095 條 家事事件法第 122 條 )( 例如 : 監護人罹患重病 年老體弱 滿七十歲等理由 ) ( 二 ) 輔助宣告介紹 : 1. 輔助宣告的意義 : 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輔助之宣告 一旦經判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為下列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 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 民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 ) (1)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9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1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0 (6)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例如 : 申辦手機 ) 2. 可聲請為受輔助宣告的對象 : 僅限於成年人及未成年已結婚者 3. 輔助人之選定 : 對於受輔助宣告者, 法院得以下列人選選任適任之輔助人 :( 準用民法第 1111 條 ) (1) 配偶 (2) 四親等內之親屬 (3)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4) 主管機關 (5) 社會福利機構 (6) 其他適當之人 上述人選可選定一人或數人, 法院在選定輔助人時, 會依受輔助宣告之人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 並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 供法院斟酌 4. 輔助人的資格限制 :( 不得擔任輔助人之人選, 準用民法第 1096 條及第 1111 條之 2 規定 ) (1) 未成年 (2)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4) 失蹤 (5) 照護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 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 不得為該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但為該受輔助宣告之人之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 不在此限

12 5. 輔助人的權責 : (1)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民法第 15 條之 2 規定之特定行為時, 應經輔助人同意 (2) 輔助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執行輔助職務 ( 準用民法第 1100 條 ) (3) 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人之財產 ( 準用民法第 1102 條 ) (4) 輔助人得請求報酬, 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輔助人之資力酌定之 ( 準用民法第 1104 條 ) (5) 輔助人於執行輔助職務時, 因故意或過失, 致生損害於受輔助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 ( 準用民法第 1109 條 ) 6. 輔助人之另行選定 改定 : (1) 輔助人得另行選定的原因 : 輔助人死亡 經法院許可辭任, 或出現民法第 1096 條規定之消極資格, 包括未成年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失蹤等情形 而有權提出聲請之人為受輔助人本人 四親等內之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準用民法 1106 條 ) (2) 輔助人得聲請改定的原因 : 如果有事實足以認為輔助人不符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 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法院得依前點所述之聲請權人的聲請進行改定 ( 準用民法第 1106 條之 1) 7. 輔助人之辭任 : 輔助人有正當理由, 經法院許可者, 得辭任其職務 ( 準用民法第 1095 條 家事事件法第 122 條 )( 例如 : 輔助人罹患重病 年老體弱 滿七十歲等理由 ) 8. 未得輔助人同意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 : (1)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允許, 所為單獨行為, 無效 ( 準用民法第 78 條 ) (2)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輔助人之承 1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3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2 認, 始生效力 ( 準用民法第 79 條 ) 未經承認前, 效力未定 (3) 契約相對人, 得定 1 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輔助人, 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 輔助人不為確答, 視為拒絕承認 ( 準用民法第 80 條 ) (4) 受輔助宣告之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 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 其承認與輔助人之承認, 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 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準用民法第 81 條 ) (5) 受輔助宣告之人所訂立之契約, 未經輔助人承認前, 相對人得撤回之 但訂立契約時, 知其未得有允許者, 不在此限 ( 準用民法第 82 條 ) (6) 受輔助宣告之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已得輔助人之允許者, 其法律行為有效 ( 準用民法第 83 條 ) 二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聲請方式及流程 1. 聲請方式 (1) 聲請權人 : 本人 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 民法第 14 條第 1 項 民法第 15-1 條第 1 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37 條 ) (2) 管轄法院 : 專屬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或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家事事件法第 164 條 ) (3) 聲請流程 : 1. 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 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第 1 項 ) 2. 可向地方法院洽詢聲請狀格式, 於聲請狀內容表明其聲請原因 事實及證據 ; 建議法院選定適宜之監護 / 輔助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 ) 3. 應提出相對人診斷證明書, 若有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並應檢附 ( 家事事件法第 166 條 ) 4. 應提出得以證明聲請人與應受監護 / 輔助宣告者間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 例如 : 雙方之戶籍謄本 )

14 5. 聲請人應依法院所指定之鑑定機構 ( 或醫院 ) 所指定之期間內, 繳納應受監護 / 輔助宣告之人進行鑑定所需之醫院精神鑑定費用 鑑定費用大約數千元 ~2 萬元不等, 費用應預先預納 6. 法院應於鑑定人 ( 醫生 ) 前訊問應受鑑定人, 並就受鑑定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 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 不在此限 ( 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 ) 7.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之裁定, 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 監護或輔助宣告選定監護人 輔助人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得抗告 ( 家事事件法第 169 條 第 170 條 ) 8. 應至戶政機關辦理監護 / 輔助宣告登記 ( 民法第 1112 條之 2 第 1113 條之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43 條 第 145 條 ) 13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5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4 2. 聲請流程 : 準備聲請 提出聲請 法院通知安排鑑定日期及鑑定醫院 ( 可向法院要求至指定醫院 ) 醫院鑑定 法院通知開庭審理 ( 非必要 ) 法官將訂期宣判 收到法院之宣告裁定 裁定為監護或輔助宣告 1. 法院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2. 監護人 ( 輔助人 ) 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向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或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 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檢附地方法院聲請狀管轄及相關證明文件 ( 例如 : 戶籍謄本 身心障礙手冊 診斷證明書 身分證 親屬系統表 同意書等等 ) 1. 向法院提交聲請狀及附件 2. 繳納聲請費 1000 元 於鑑定日前辦理掛號事宜 ( 鑑定費用或許須先繳納 ) 1. 須帶健保卡 2. 鑑定費用數千元至二萬元不等 3. 法官將會同鑑定 4. 鑑定報告由醫院開立送交法院 1.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2. 當事人如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攜帶文件 : 1. 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裁定 2. 監護人或輔助人及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之身分證件 私章 當事人應於 30 日內至戶政機關申請登記, 否則戶政機關將依戶籍法第 48 條第 1 項 第 79 條規定, 裁處行政罰鍰

16 小叮嚀 1. 依照民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 監護聲請, 未達第 1 項之程度, 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為輔助宣告 ; 如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 法院依上開規定依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 ( 民法第 15 條之 1 第 3 項 )( 家事事件法第 179 條 ) 2. 若個案不願意至醫院接受鑑定, 則實務上並不能強迫, 若無法完成鑑定, 則可能因為無法證明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事實而遭法院駁回 3. 另外, 即使個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但因目前法令規定, 精神鑑定為必要之程序, 因此無法省略 三 社政主管機關與社會福利機構於成年監護制度中的角色介紹除了民法及家事事件法對於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制度, 將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的角色納入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也敘明 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為相關之聲請 ; 老人福利法第 13 條也規定 老人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其向法院聲請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原因消滅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有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必要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協助老人為相關之聲請 前二項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前, 主管機關為保護老人之身體及財產, 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並提供其他與保障財產安全相關服務 因此針對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的角色職權, 綜整歸納如下 : ( 一 ) 聲請人 : 向地方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 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或輔助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 ( 二 ) 監護人或輔助人 : 法院在選任監護人或輔助人時, 得選任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15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7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6 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 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 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 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此外, 針對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監護或輔助職務, 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第 3 項之規定, 中央頒訂有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可供參考 ( 三 ) 訪視調查 : 法院在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或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可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 四 ) 會同開具財產之人 : 法院在選任監護人的同時, 也會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會同者主要的角色功能為 : 確認監護人所提報的財產清單以及證明文件是否相符及屬實 ( 五 ) 陪同表達意見 : 為了考量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 如有適當人員在場陪同, 較能緩和心理壓力, 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規定 :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 必要者, 法院應通知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此外, 為了讓當事人意思表達能夠真確, 得隔別詢問或提供友善環境, 該條第二項也訂有 : 法院得隔別為之, 並提供友善環境 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保護意見陳述者及陪同人員之隱私及安全 ( 六 ) 程序監理人 : 程序監理人擔任受監理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 並保護受監理人之利益, 協助法院處理家事事件, 維護受監理人進行程序的權利 程序監理人

18 既然是為受監理人之利益進行程序, 故受監理人本人依法可行使的行為, 程序監理人才能為之 而家事事件法第 16 條規定,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 或律師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 尊重多元文化, 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 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 七 ) 意見提供 : 針對監護人有數人, 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 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 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而法院在進行裁判前, 應聽取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八 ) 特別代理人 : 當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例如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時, 發生同時為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之情形, 依民法第 106 條禁止為雙方代理規定, 應選任特別代理人 法院得因監護人 受監護人 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因此亦有可能選任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特別代理人 小叮嚀民法中 社會福利機構 定義 : 內政部於 98 年 11 月 11 日函詢法務部有關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所稱 社會福利機構 適用乙節, 經法務部 98 年 12 月 1 日法律字第 號函表示 : 所稱之社會福利機構其概念內涵, 不以其組織形式為唯一判斷標準, 而係以能實際達成保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為目的 是以, 應指合法立案登記, 其目的事業受各級政府社政主管機關監督, 有能力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 執行保護其人身安全 照顧其生活起居之需要, 並代為 代受意思表示, 之社會福利組織 ( 不論其為公 私立 ; 法人或非法人 ; 老人 兒童福利或身心障礙安養照護等 ) 均屬之, 俾法院針對個案, 審酌各種因素, 以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為其選任監護人, 達到立法之目的 17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Ch.1

19 Ch.1 成年監護制度介紹18 程序監理人的功能 : 程序監理人是作為當事人或關係人與法院間溝通的橋樑, 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的權利, 並得獨立上訴 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 程序監理人受法院之命, 進行事實調查 訪談, 提出相關建議報告, 供法院判斷參考 程序監理人與成年監護及輔助宣告的關係 : 為了充分保障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利益, 若其無意思能力時,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應斟酌職務內容 事件繁簡 勤勉程度 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 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 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 選任程序監理人的規定如下說明 : 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 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 一 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二 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 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三 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家事事件法第 165 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如其無意思能力者, 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 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 不在此限 (104 年 12 月 11 日立法院三讀新增規定 )

20 第二章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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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二章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 一 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聲請人之評估指標 ( 一 ) 本指標所稱個案為符合民法第 14 條規定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或符合民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 因此需有能夠證明個案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事實, 例如 :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或診斷證明書 ( 二 )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個案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 聲請所需費用 ( 例如 : 鑑定費 ), 應由即將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財產支付, 若當事人有支付困難時, 可先洽詢縣市政府社會局 ( 處 ) 詢問是否編列身心障礙者監護 輔助宣告鑑定費補助可申請 ; 或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 或是去函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 ( 三 ) 社會福利機構可參照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第 7 條, 執行機構應成立諮詢小組, 並遴聘領有證照之法律 財稅 會計 護理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至少三人 成立諮詢小組, 評估協助個案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各項聲請之需求 ( 四 ) 若個案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以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聲請人, 為個案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 : 1. 個案的生活照顧 財務管理 醫療照護未能獲得適切的規劃與協助, 且個案親屬無能力處理或無親屬可協助處理 2. 個案的財產有遭他人侵占 濫用之虞, 或利用身分為不法行為, 無民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合親屬可協助提出監護宣告聲請 ( 五 ) 若個案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以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聲請人, 為個案提出輔助宣告之聲請 : 1. 個案的財產有遭他人侵占 濫用之虞, 或利用身分為不法行為, 無民 21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Ch.2

23 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合親屬可協助提出輔助宣告聲請 2. 個案為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之行為時, 曾有不當行使或有不當 行使之虞, 且無民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合親屬可協助提出輔助宣告聲請 Ch.2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22 ( 六 ) 若個案經評估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 如持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將影響個案自主權益之情形, 應協助個案進行撤銷宣告之聲請 ( 七 ) 若個案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協助個案向法院聲請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 1. 監護人未盡到善良管理人責任, 導致受監護人未能獲得適切的生活照顧 2. 監護人不當運用受監護人的財產, 或利用受監護人的身分為不法行為 3. 原監護人已死亡 失蹤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受破產宣告 身心狀況不適合再繼續執行監護職務, 或已與受監護人失去聯繫 ( 八 ) 若個案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協助個案向法院聲請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 : 1. 輔助人在行使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同意權時, 有圖利自身 損及受輔助人利益之情形 2. 輔助人在行使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同意權時, 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同意受輔助人行使法律行為, 以致受輔助人權益受損 3. 原輔助人已死亡 失蹤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受破產宣告尚 身心狀況不適合再繼續執行輔助職務, 或已與受輔助人失去聯繫

24 二 訪視調查項目 在實務運作現況, 法院通常會命主管機關提出訪視調查報告, 有些縣市主管機關因考量業務量龐大, 會編列人事費 調查費或交通費將訪視調查報告職務以專案形式委由轄內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進行 本節所提出的評估項目是透過與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實務焦點團體蒐集意見所整理 ( 一 ) 相對人 ( 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 ) 部分 基本資料 身心狀況 居住環境 目前生活概況 評估項目 過往生活安排或照顧情形 與監護或輔助人選的關係 與其他親屬的關係 對監護或輔助人選的看法及意願 財產狀況 收支評估 記錄呈現重點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電話 職業 教育程度 婚姻狀態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家系圖 生態圖 其他家庭成員及概況等 身心障礙類別與程度 精神狀況 行動能力 口語表達能力 認知能力 疾病史等 安置環境為居家或機構 環境的概述 相對人於安置環境的適應狀況等 日常生活作息 工作概況 主要照顧者 飲食習慣 目前生活需要他人協助照護的部分 接受服務的型態 目前照顧品質 社區參與狀況 人際互動狀況等 過往曾經安置的環境 接受服務的狀況 與監護或輔助人選聯繫的狀況 互動頻率及方式 互動關係說明等 與親屬聯繫的狀況 互動頻率及方式 互動關係說明 對於監護或輔助人選的角色功能暸解程度 對於擔任監護或輔助人選的感受及意願 動產及不動產擁有的情形, 每個月支出需求 每個月的收入狀況 ( 包含福利補助 津貼 保險 ) 等 23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Ch.2

25 ( 二 ) 監護或輔助人選部分 若訪視調查對象不只一位, 需分列人選 1.2. 個別加以說明 Ch.2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24 基本資料 身心狀況 居住環境 經濟狀況 評估項目 聲請動機 ( 若訪視對象為宣告案聲請人 ) 與相對人的互動關係 對相對人的瞭解程度 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的意願與動機 ( 含其他同住親屬 ) 對相對人的瞭解程度 與相對人是否有利益衝突關係 特殊紀錄 記錄呈現重點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電話 職業 教育程度 婚姻狀態 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 家系圖 生態圖 其他家庭成員及概況等 身心健康狀況 疾病史 居家環境描述 居家環境是否適合相對人在此居住等 工作現況 每月收入支出狀況 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的原因 與相對人互動頻率 互動模式 互動關係說明 對於相對人的身心狀況 疾病史 就醫需求 日常作息 人際互動狀況 飲食習慣 目前生活需要照護等面向的瞭解程度 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之意願與動機 對於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其他家庭成員對於監護責任的的意願與態度等 對於相對人的身心狀況 疾病史 就醫需求 日常作息 人際互動狀況 飲食習慣 目前生活需要照護等面向的瞭解程度 與相對人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衝突? 與相對人是否曾彼此訴訟? 是否有犯罪紀錄? 客觀不利於相對人之事件或行為?( 例如 : 家暴 虐待 )

26 ( 三 ) 綜合建議 評估項目 記錄呈現重點 相對人綜合評估 監護或輔助人選綜合評估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的綜合評估 總建議 綜合說明相對人的狀況 : 身心狀況 意願表達 照護及財產管理需求 綜合說明監護或輔助人選的狀況 : 監護或輔助人選客觀條件的說明 ( 包括 : 年齡 身心狀態 經濟 職業 ) 擔任監護或輔助人選的意願 對於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責任義務的瞭解程度 監護計畫執行的可行性 有利或不利擔任監護或輔助人選的事項 若訪視調查對象不只一位, 需分列人選 1.2. 個別加以說明 綜合說明人選的意願 對於擔任該職務的瞭解程度 有利或不利擔任該職務的事項 具體陳述評估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的原因 25 聲請評估指標與訪視調查項目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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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方法工作流程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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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三章 工作流程及方法 一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訪視調查流程與注意事項 ( 一 ) 調查流程圖 惟因各地方法院交查案件之期限與時效不盡相同, 請各訪視機構或單位對於附圖一所定之完成期限, 應主動與當地各家事法庭溝通和協調, 並取得共識為宜 法院派案 無法完成 ( 拒訪 無法取得聯繫 撤案 ) 書面載明無法完成調查訪視原因 縣市主管機關收案 社工接案 聯繫受訪對象 / 約定訪視時間 函覆法院 結案 進行訪視調查 紀錄撰寫 / 督導建議 轉介服務資源 29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1 ( 二 ) 調查流程說明如下 : 1. 接案與派案 (1) 案件來源 : 法院來函 : 各地方法院如有成年監護 / 輔助宣告之訪視調查工作, 會由法院函文至主管機關或受委託執行訪視調查機構 ( 以下簡稱各單位 ), 也會發文給各受訪對象 ( 如應受宣告人 聲請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等 ) 要求配合接受訪視調查 (2) 案件登錄 : 各單位收到法院來函後, 先進行公文登錄, 登錄內容包括有 : 流水案號 接案日期 法院文號 案件類型, 及當事人姓名等資料 (3) 案件審視 ( 內容 ):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0 A. 確定案件是否屬於委託範圍內之訪視案件, 如不符委託範圍之案件會函覆法院 B. 檢查隨附資料是否完整, 如不完整再電詢法院書記官查詢 (4) 派案 : 指派社工人員進行訪視, 並於公文註明訪視期限, 及告知社工人員訪視重點及注意事項 2 電話聯繫與約訪 (1) 訪視前的說明 : 執行訪視前, 應對案件當事人進行說明, 或以訪視調查服務說明書告知當事人知悉訪視工作流程及聯絡方式, 以及申訴方式 (2) 社工人員聯繫受訪對象約訪 A. 社工人員接案後以電話或信件與受訪對象進行聯繫, 並約定訪視時間及地點 B. 若遇電話無法聯繫且以信件通知逾 7 日以上, 社工人員將直接進行實地訪視, 若仍無法順利進行訪視, 以訪視回覆單函覆法院 C. 若經聯繫後, 有下述之情況, 社工人員應以訪視回覆單函覆法院 : (a) 當事人拒訪 (b) 案件撤回 (v) 受訪者目前居住於其他縣市或國外地區 (d) 受訪者因個人或家庭因素無法接受訪視

32 3 安排訪視 (1) 訪視前, 社工人員應先行了解案件相關資料, 並先行確認當事人當地受訪處所之地址, 以免浪費太多時間找尋 (2) 向受訪者說明案件聲請流程 訪視調查評估之目的與面向 ; 並依司法院少家廳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指標主表與附表項目進行訪視與資料蒐集 (3) 訪視過程中, 社工人員應隨時注意人身安全 4 撰寫報告與審閱 (1) 撰寫訪視評估報告 : 訪視後, 社工人員應盡速針對訪視過程中所蒐集的資料撰寫評估報告, 並應隨時與督導研討訪查問題及討論評估方向 ; 督導亦應掌握社工人員訪查案件進度, 並給予適當指導與建議 (1) 審閱訪視評估報告 : 督導審閱訪視報告後, 應與社工人員討論報告內容 如督導有發現報告內容有不充分處, 應即請社工人員修正或補充 若遇有重要關係人漏未訪視, 督導應請社工人員再行實地訪視 5 函覆與結案歸檔 (1) 函覆法院報告並副知主管機關 A. 審閱報告無誤後, 應函覆法院並副知主管機關 B. 從收文到函覆, 督導應隨時掌握進度, 並於期限內完成訪視報告並函覆法院 (2) 結案歸檔 A. 將訪視報告電子檔傳送法院指定信箱 ; 書面紙本以公文方式函覆派案法院或單位 B. 依規定進行結案作業, 將相關文件表單 電子檔資料及裁定書等正 ( 複 ) 本依序歸檔存放 ( 三 ) 成年監護訪視工作之階段與工作準備 : 1. 訪前準備階段 31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3 (1) 熟悉相對應之相關法律知識 ( 如民法親屬編 繼承編 家事事件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老人福利法等 ) (2) 掌握受訪者基本資料 A. 可透過法院派案所檢附之文件, 如 : 聲請函 陳報狀 戶籍謄本 親屬名冊 身障手冊或診斷證明書等資料, 掌握受訪者之年齡 職業 身心狀況 家庭成員 種族文化等基本資料 B. 若資料不完整, 可與派案法院之書記官聯繫以口頭或傳真方式補充 ; 或與受訪者進行電話聯繫, 將缺少之資訊予以釐清及補充 (3) 依據評估指標擬定訪視調查目標與內容 (4) 訪視社工之人身安全評估與準備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2 A. 透過相關書面或事前電話連繫時所得之資料, 以分析及瞭解 : 如受訪者是否獨居或與其共同居住人之關係為何 ; 受訪者及共同居住之人之身心狀況 精神病史及法定傳染疾病, 或有無相關前科紀錄 ; 居住地點與周邊環境 ; 受訪者對於接受訪視調查之意願與態度等 B. 模擬可能發生之情境, 評估是否需要機構督導或其他社工人員之陪同 ; 隻身前往時, 務必留下訪視之對象 地址 聯繫方式及預計訪視時間等資訊予督導或同儕, 並穿著乾淨適當之衣鞋 2 訪視進行階段 (1) 保持中立客觀的態度, 尊重個別化差異 (2) 訪談進行前, 先快速巡視所處環境概況, 並對環境時刻保持警覺及敏感度 (3) 情緒平穩 態度明確, 表達時口齒清晰, 說話速度適中, 視受訪者之身心狀況, 配合適當肢體動作 放大音量與放慢說話速度, 或以筆談方式進行 (4) 自我介紹 說明成人監護 ( 輔助 ) 宣告辦理流程 法院函請單位進行訪視調查之目的與必要性, 及訪談內容 項目及原因等 (5) 依成人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評估指標與項目進行附表之填寫或訪談 資訊之蒐集, 了解受成人監護 ( 輔助 ) 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況 生活環境與品質 受照顧情形 財務管理與運用方式 受訪者之經濟財務能力及擔任監護 / 輔助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等多面

34 向之評估, 並注意受訪者間與受監護 ( 輔助 ) 宣告之人之實際互動情形 (6) 視情況說明與提供相關社會福利資訊, 或評估轉介或責任通報需要 3 報告撰寫階段 (1) 依主表之要項, 搭配各類附表, 撰寫訪視調查報告, 撰寫後應與督導進行討論, 待督導審閱後依規定函覆派案法院及進行結案作業 (2) 視案件需要連結福利資源及轉介, 或依據法律規章進行責任通報 ( 四 ) 成年監護訪視注意事項 : 1 訪視前應先蒐集受訪者及其家庭成員之相關社福案件紀錄( 如有無家暴 性侵害 兒虐等情形 ) 2 了解受訪者住家附近或訪視地點之區域生態, 即平時該區域的活動類型與內容, 做為區域安全評估之基準 ( 如受訪者居住處所是否屬偏僻山區等 ) 3 訪視人員應注意自己人身及財務安全, 避免攜帶不必要或過多之金錢或貴重物品或首飾 4 訪視會談時, 受訪者應選擇站立且靠近門邊之位置, 並保持警覺狀態, 隨時視情況離開訪視處所 5 若訪視對象曾有暴力行為記錄時, 應協請機構其他同僚或親友一起陪同進行家庭訪視調查 6 應隨時注意儀容 禮儀及尊重態度, 與受訪者對話時, 應保持眼神接觸, 誠懇傾聽 若要以錄影或錄音方式記錄訪談內容, 須於訪談前告知並取得受訪者書面同意文件, 始能開始錄影或錄音 7 熟悉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指標與項目, 並以符合受訪者習慣語言及可理解語句提問, 或運用附表逐一訪視, 以避免訪視對象因對文字解讀不同, 而產生誤解訊息之狀況 8 訪談過程中, 社工人員亦須觀察受訪者之非口語表達之肢體訊息 觀察重點為 : 受訪者之表情 眼神 語調與音量 ; 受訪者之行為表現 ( 特別不一樣不尋常 ); 受訪者家屬的反應及其與家屬間之互動 ; 受訪者之對環境改變的適應與其他特殊問題等 9 若遇不明白或疑惑處, 應以誠懇態度, 請受訪者進一步說明, 並與訪視社 33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5 工核對其所理解的是否為受訪者欲表達之意 且受訪者答非所問或漫談時, 訪視人員應協助受訪者彙整訊息及聚焦, 將訪談拉回訪視指標 10 因監護( 輔助 ) 宣告訪視調查內容均為個人隱私資料, 故進行訪談時, 社工人員須向受訪者說明訪談之目的與內容概述 二 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訪視調查報告撰寫技巧與原則成年監護訪視調查報告書寫需花費許多時間, 因此, 社工員可藉由熟悉統一參考指標的各項評估項目 ( 詳見第四章 ), 練習簡單扼要的表達, 學習如何將專業的評估指標傳達為生活化的訪談, 避免訊息過於零散瑣碎 茲將撰寫報告之重要技巧及其他注意事項分述如下 1 :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4 ( 一 ) 訪視報告撰寫技巧 : 1 掌握各訪談對象之評估指標成年監護訪視調查主表及附表中之各項參考指標, 皆有其代表之意涵, 因此訪視社工應熟讀且將評估指標化為符合受訪問對象使用的語言, 以及可理解的程度進行訪視 調查評估指標, 是以應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為出發, 社工的評估也是依循於此 是以, 在彙整相關資料的時候, 重點應該以應受宣告之人為主, 書寫時如能從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發展及其需求 ( 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和財產管理等 ) 為架構, 就不難發現許多評估的重點都可以一一呈現 2 聚焦技巧有助於書寫當訪視社工可以掌握評估指標的內容後, 再來就是訪談內容的聚焦, 因為一般受訪者容易離題, 或者淪於單方的陳述, 為避免訪視耗時費工, 或是無效資料比例太高, 建議訪視社工之評估指標儘量以大方向為主, 倘能訪視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及關係人時, 訪視社工則更需要具備高度的敏感度, 並聚焦於同一訪視或評估項目, 再以三角檢測各受訪者間之說法是否有不一致之情況等等 3 從片段到整合的方式整理資料等到掌握一定資料後, 接下來就進入所謂資料整理過程 一開始可

36 以將所訪談到的資料, 先行大致分類於相近的指標項目下 ( 此時應該會呈現片段狀況 ), 接著進行交叉整理與資料整合的, 在此一階段, 或許會因為彙整時發現有些指標問得不夠完整, 或甚至被一些事情給絆住了, 而需要停頓書寫等等, 其實只要把握一個原則, 就是讓引證論述越明確越好, 有多少資料就進行多少項目的評估 訪談後盡量在三天內完成資料之大致分類, 以避免時間過久, 發生不復記憶或記憶錯誤等狀況 4 採首兩句為重之書寫模式 訪視社工對文字的駕馭能力各有所別, 書寫風格亦不盡相同, 有些人擅用表格或對照分析, 有些人則擅用長文字書寫, 但無論如何, 書寫調查報告時, 應避免呈現鸚鵡式陳述受訪者之訪談說詞, 以及散文式的敘述文章, 建議書寫模式盡量採取簡明扼要的評估論述, 並附加明確之引證或理由說明為主, 此一方式可使閱讀者在閱讀上就能很快掌握報告評估之重點, 而附加的引證或理由說明更可以讓閱讀者支持訪視社工的專業評估與判斷 ( 二 ) 其他訪視撰寫應注意事項 : 1 避免使用過多修飾詞句 在評估的時候, 我們常會使用受訪者的說法, 以作為評估的佐證 雖然保持受訪者受訪時所使用之詞句, 避免轉化其他語詞甚為重要 但訪視報告應明確清楚, 避免使用過多修飾文藻, 且盡量符合簡潔明瞭原則 一般而言, 每一評估項目的專業判斷均應在兩三行間結束, 其他舉例的部份則應盡量以摘述方式為之 2 避免無證據之揣測及使用百分之百的語句 訪視報告的評估, 應該要提出相對的證據 ( 意指受訪對象的訪視內容及社工觀察 ), 以支持訪視評估的專業性 但訪視社工於訪視時雖察覺有些問題存在, 但卻無法證實時, 應將相關疑問之處, 書寫在總建議欄中建請法院再為調查 ; 總之, 訪視社工於報告撰寫上應盡量避免無謂的揣測及使用過度肯定的語句 1 本節有關成人監護訪視報告撰寫原則, 修改自龍眼林基金會 103 年成人監護工作手冊 35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7 3 注意評估報告所使用的標題與內文一致訪視報告強調社工人員的專業性, 故在書寫時訪視報告時, 其內容與評估指標各面向一致, 儘量避免所提出之評估 ( 指內文 ) 與各指標面向意涵不同 另外還要檢視是否有前後不一致的說辭或顛倒, 以避免報告產生相互矛盾的錯誤 4 評估建議應盡量明確避免模糊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6 訪視社工在訪視報告中有其專業主體性 ( 即專業自主性 ), 如果一份訪視報告, 無法從各受訪者的陳述間, 做出專業的評估, 這樣的訪視報告將會無法發揮其在相關法律上被賦予的功能 因此, 訪視報告之建議需要具體且明確, 應盡量避免只作敘述式的轉錄受訪者所言, 或未提出任何建議而請法官自為裁定等 5 減少或避免錯別字按目前的訪視報告品質而言, 因為大多都是以電腦繕打為主, 而電腦簡便的中文輸入或選字功能, 常使得訪視報告的錯別字率大大增加, 故建議訪視社工在完成訪視報告初稿時, 一定要逐字逐句的反覆檢視, 以避免因文字誤用與錯別字產生, 而影響整份報告之專業品質

38 三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監護及輔助職務操作流程圖 評估協助個案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之需求 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陪同個案出庭及接受精神鑑定 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並裁定由社政單位或社福機構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評估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生活概況並擬定執行職務服務計畫 ( 若為受監護宣告個案需開立財產清冊 ) 定期訪視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依受監護人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定期調整服務計畫 監護或輔助宣告確定並裁定由個案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 定期追蹤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生活狀況, 及監護人或輔助人執行職務概況 37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39 四 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執行監護及輔助職務注意事項 1. 本注意事項為社政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法院依民法第 1111 條規定, 選任為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執行職務規範, 協助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保障其生活品質及權益 2. 擔任監護人時, 應依民法監護人職務相關規定,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執行下列職務 : (1) 建立受監護人個案資料, 並完成初步評估報告 (2) 擬訂個別化服務計畫, 並依受監護人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定期調整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38 (3) 依據個別化服務計畫內容之繁複程度, 評估執行職務人員每月之工作量, 以該人員薪資換算, 訂定收費標準, 並參酌受監護人財產狀況, 報請法院核准 (4) 照護安排受監護人之生活, 並協助繳納相關生活照顧費用 房屋管理費 稅金等, 至少每月訪視受監護宣告之人一次, 若有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5) 管理受監護人之戶籍及通訊資料, 包含向戶政機關進行監護登記 電話申請與繳費 郵件受理 啟封 留置等 (6) 協助受監護人申請社會保險及相關社會福利, 包含國民年金 勞工保險 其他軍公教人員保險給付 退休金 身心障礙手冊重新鑑定與換發 低收入戶資格申請 中低身心障礙 老人生活補助各項津貼之申請等 (7) 根據財稅單位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資料, 製作受監護人財產清冊, 分別詳列現金存款 動產 不動產 有價證券 其他財產權等清單 (8) 保管受監護人之證件 存摺 印鑑 珠寶 產權憑證等私人物品, 必要時須購置或租用保險箱 (9) 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 須將每筆收入及支出清楚記載, 並黏貼憑證, 且每年需填寫資產負債表 ; 相關費用應先以現金資產支應, 不足時才進行動產及不動產處分 如評估受監護人之財產有需要處分時, 在經由法院許可前, 得邀集法律 財稅 會計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 研商對受監護人最有利之處分方式 ; 若受監護人有債權及其他財產上權利, 應協助受監護人釐清權利 義務, 並作必要之處理

40 (10) 協助行使受監護人醫療行為同意權, 例如手術同意書簽署 簽署同意書前, 除須諮詢專業醫療人員外, 並應詢問其他親屬意見, 無親屬或親屬不願表示意見者不在此限 但是否包括放棄醫療同意權, 因法律並無規定, 尚有爭議, 建議應詢問法院意見後始可行使 (11) 協助處理受監護人之繼承事宜, 包含繼承登記程序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辦理等 (12) 協助處理受監護人之遺產, 辦理繼承相關程序, 將受監護人遺產交付繼承人 若繼承人不明者, 可向法院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13) 協助處理受監護人法律訴訟之需求 (14) 視受監護人需求, 邀集社工 醫療 法律 財稅 會計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 召開個案研討會議 (15) 執行民法賦予監護人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16) 若受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 應向法院提出撤銷宣告之聲請 (17) 若因正當事由無法繼續擔任監護人, 應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人之聲請 (18) 若受監護人受監護原因消滅, 但仍有輔助必要者, 應向法院提出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之聲請 3. 擔任輔助人時, 應依民法輔助人職務相關規定,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執行下列職務 : (1) 建立受輔助人個案資料, 並完成初步評估報告 (2) 依據實際服務內容之繁複程度, 評估執行職務人員每月之工作量, 以該人員薪資換算, 訂定收費標準, 並參酌受輔助人財產狀況, 報請法院核准 (3) 至少每月訪視受輔助人一次, 若有緊急狀況不在此限 (4) 若受輔助人為以下行為時, 應評估受輔助人生活狀況, 適當行使同意權 : 1. 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39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41 4. 為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 船舶 航空器 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法院依民法第 15 條之 1 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 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5) 視受輔助人需求, 邀集社工 醫療 法律 財稅 會計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 召開個案研討會議 (6) 執行民法賦予輔助人之相關權利及義務 若受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之原因消滅, 應向法院提出撤銷宣告之聲請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40 (7) 若因正當事由無法繼續擔任輔助人, 應向法院提出改定輔助人之聲請 (8) 若受輔助人身心狀況改變, 有受監護宣告之需要, 應向法院提出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之聲請

42 五 開具財產清冊辦理方式說明 : ( 一 ) 監護人選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調查呈報 : 1. 流程說明 : 接獲法院公文 民事裁定書中載明監護人選, 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申請財產清單資料 填寫財產清冊 切結書 交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確認 將財產清冊 證明文件 切結書 郵寄給地方法院備查 1. 向國稅局申請綜所稅各類所得及財產總歸戶資料 ( 社政單位可查閱稅務電子閘門取得財稅資料 ) 2. 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查詢集保戶資料或證券交易資料 3.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 4. 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個人信用報告 5. 向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保險投保紀錄 6. 針對是否有其他動產或債權 抵押權進行了解 依據查詢到的財產清單, 檢附證明文件 例如 : 帳戶存摺 ; 土地 建物權狀及謄本 ; 契約 ; 保證書等 41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43 2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責任: 社政單位或社會福利機構若被指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在法律上的職責為確認監護人所呈報的財產清冊是否屬實, 應核對所有財產的証明文件 另外, 若監護人不清楚如何開立財產清冊, 可協助提供監護人申請財產資料的方式與相關表單 在監護人填寫完成財產清冊後,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核對證明文件無誤後核章確認, 並在單位內部呈核後, 函送監護人正本乙份 ( 副本副知法院 ), 且自留乙份存檔, 另由監護人自行依期限陳報法院 3 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與切結書填寫說明:(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 ( 格式及填寫範例請見本手冊第四章三 財產清冊撰寫範例 )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42 受監護人財產清冊與切結書填寫說明 壹 財產清冊 一 不動產 1. 指土地或建築物 建築物與其所占基地須分別獨立列出 2. 編號 項由 1 開始, 依次填入 3. 土地 坐落 填寫方式 : 縣 ( 市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小段 地號 4. 建築物 坐落 填寫方式 : 門牌號碼或填 縣 ( 市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小段 建號, 未登記建物, 應填寫門牌號碼或稅籍號碼, 並加註係 未登記建物 5. 權利範圍 填寫方式 : 所有權全部 分之 或公同共有 6.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二 動產 1. 含汽 機車 航空器 船舶 珠寶首飾等 2. 品名 填寫方式 : 含物品名稱與廠牌 3. 內容說明 填寫方式 : 指外觀 樣式 款式 型號等特徵說明, 使其具體特定

44 4. 數量 填寫方式 : 須依動產種類填寫單位, 如公斤 件 個 輛等 5.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如無則填 無, 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政府指派人員查核之 須經登記之動產應附該登記文件之正本或影本, 例如汽機車可附行照或監理單位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 現金與存款 1. 皆含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 2. 幣別 填寫方式 : 如新臺幣 美金 人民幣 日幣等 3. 總額 填寫方式 : 應以零 壹 貳 參 肆 伍 陸 柒 捌 玖 拾 百 仟 萬 億等國字填入 4. 存放機構 填寫方式 : 含該分 ( 支 ) 行名稱之金融機構全名 現金 則填 現金 5.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存款可以存簿正影本為之 ; 現金類則填 無, 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政府指派人員查核之 四 有價證券 1. 指股票 債券 基金受益憑證 商業本票 匯票 支票等其他有價證券 2. 種類 填寫方式 : 如股票 債券 基金 本票 匯票 支票等類 3. 內容說明 填寫方式 : 如該有價證券之全名 所享有之具體或特定權利內容 代碼 編號 或幣別等 4. 數量 填寫方式 : 須包含股數 張數 等單位數 5. 價額 填寫方式 : 有票面價額者, 依票面價額計算 以新臺幣為準, 並以國字填寫 ( 參考三 3.) 6.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有價證券之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五 其他財產權 1. 指除上述以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如對他人之租金債權 借款債權 薪資債權 買賣標的物給付請求權 抵押權 地上權 公法上 43 工作流程及方法Ch.3

45 之債權 智慧財產權等 2. 名稱 填寫方式 : 對 OO 享有 OO 權 ( 利 ) 3. 權利內容 填寫方式 : 指具體權利內涵, 如數額 期間 或權利行使方式等 4. 證明文件 填寫方式 : 僅填寫文件名稱, 正本或影本另以附件一併送交 如無則填 無, 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政府指派人員查核之 須經登記之權利應附該登記文件之正本或影本, 例如抵押權須附地政機關登記證明文件 ; 借款債權可以借據證明之 Ch.3 工作流程及方法44 六 證明文件 填寫之說明 1. 監護人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為 現金 類時, 應由會同開具清冊之指派人員查核之 2. 經查核確認無誤存在者, 該指派人員應於備註欄 簽章 並註記 存在 或 確認無誤 字樣 ; 如無法確認則於 簽章 後註記 待查 或 無 字樣 3. 為方便檢閱, 所附證明文件之正影本請自行依次編號排序, 如依 A B C 並隨同財產清冊繳交 七 財產總計 ( 財產清冊壹 ) 1. 此部分應依各項財產列表之統計結果詳實填寫 2. 所附證明文件之編號應予列出 八 表格欄位如有不足, 請自行按各財產項目依序添加或調整 貳 切結書 1. 一份切結書僅可由一監護人填寫之 監護人如有數人時, 須各自分別填寫一份 2. 切結書須附於財產清冊之末, 與財產清冊一併繳交 3. 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與切結書一式二份 ( 同格式須製作二份 ), 作為陳報法院或交由會同開具人員存查用

46 第四章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訪視調查範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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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四章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 一 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說明為維護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司法院少家廳於 104 年 4 月特針對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彙整各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機構使用之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現行表格, 並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與人權公約後, 訂定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與格式, 俾利提供各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機構執行成年監護訪視調查時, 有可供參據之統一參考指標與格式 茲就統一參考指標之表格填表說明如下 : 完整表單請逕自司法院網頁下載 : ( 一 ) 填表說明 : 民法 98 年 11 月 23 日新修正成年監護制度及家事事件法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迄今, 除已將各地方政府及法人機構納為聲請權人外, 法院更可指定各地方政府及法人機構為監護人 輔助人或會同人等職務 ; 另按家事事件法第 176 條準用同法第 106 條至第 108 條之規定, 法院為審酌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 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俾利法院能據以參酌做出符合受宣告人最佳利益之裁定 ; 因此, 為維護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司法院少家廳特針對受宣告人之最佳利益, 彙整各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機構現行使用之成人監護訪視調查表格, 並參酌相關法令規定與人權公約後, 訂定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統一參考指標與格式, 俾利各地方政府與社會福利機構執行成年監護訪視調查時, 有可供參據之統一參考指標與撰寫報告格式 ( 二 ) 統一參考指標之格式 : 1 主表部分, 共區分收案文號 ( 法院來文日期及案號 收件日期與訪視社工 訪視 司法程序進度查詢及訪視對象 時間 地點等 ) 第一部分 : 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 此部分資料亦可以附表 A 至 F 取代 ) 第二部分: 應受宣告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此部分資料亦可以附表 A 至 F 取代 ) 第三部分: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第四部分 : 檢附之相關資料 (1) 主表係為建立成年監護各類型聲請案件之訪視調查評估之統一參 47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49 考指標, 俾利各地方政府及受委託之訪視調查機構之訪視人員, 能採結構式之訪談調查內容, 順利完成法院交查案件之訪視任務和撰寫訪視調查報告, 作成專業性評估與具體建議, 提交法院作為裁判參據 (2) 另主表為進行成年監護各類訪視後, 陳送法院最終結果之報告 ; 至於訪視過程, 訪視人員得於實際進行作業時, 視不同對象 不同作業情形, 逕使用主表, 或使用附表 (A 至 F) 再謄錄於主表, 送陳法院 2 附表部分, 共計區分有應受宣告人 ( 附表 A) 聲請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 附表 B) 會同人( 附表 C) 關係人/ 最近親屬 ( 附表 D) 法人機構 ( 附表 E) 與養護照護機構 ( 附表 F) 等六種附表, 訪視人員可視受訪視對象於訪視當日之身心狀況與識別能力, 以下列方式完成 :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48 (1) 如受訪視對象之身心狀況與識別能力正常時 : 訪視人員即可將各類型訪視對象之訪視附表, 交由各受訪視對象親自填寫 ; 訪視人員應主動提醒受訪視對象, 應據實填寫, 且於受訪對象填寫完畢後, 應請受訪視對象於訪視附表末頁之 填表人 欄中, 親自簽名和填入填寫日期後, 交予訪視人員攜回統整訪視資料 (2) 如受訪視對象於訪視當日之身心狀況不良 ( 如視力不佳等 ) 或明顯欠缺識別能力 ( 如不識字 無法書寫等 ) 時 : 訪視人員可逐題向受訪視對象為訪視調查, 並主動提醒受訪視對象對於訪視內容應據實回答外, 訪視人員應於訪視調查後, 在訪視附表末頁之 訪談人員 欄中, 親自簽名和填入訪談日期後, 攜回統整訪視資料 3 受訪人員於訪視調查期間, 如遇有下列狀況時, 建議如下 : (1) 受訪視對象拒絕填寫附表或拒絕接受訪視時 : 對受訪視對象拒絕填寫附表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或拒絕回答訪視全部或部分內容時, 訪視人員可委婉探詢其原因和說明對其權益之影響, 如受訪視對象無法明確說明原因或不願意說明時, 訪視人員可將相關之事實或狀況寫入報告, 並回覆法院供參, 不可強迫受訪對象填寫或回答 (2) 受訪視對象無法完整填寫附表或無法完整回答訪視內容時 : 受訪視對象如係因附表之內容或題意不清楚, 無法完整填寫時, 訪視

50 人員可以清楚說明後, 再請受訪視對象自行填入, 訪視人員不可代為填寫或填入 ( 勾選 ); 如係受訪視對象無法完整回答時, 訪視人員可清楚說明後, 請受訪視對象再行回答 (3) 受訪視對象不願意將自填附表交予訪視人員時 : 受訪視對象如不願將其所親自填寫完成之附表交予訪視人員時, 訪視人員除應說明受訪視對象之權利外, 應運用上列 2 (2) 之方式, 對受訪視對象完成訪視, 倘受訪視對象亦拒絕受訪時, 請參照上列 3 (1) 之方式處理 另受訪視對象填答後不願意於末頁之 填表人 欄中簽名, 或者受訪視對象主張要親自交予法院 ( 承審法官 ), 不願意交予訪視人員攜回統整時之處理皆同之 (4) 受訪視對象主張複製自填之訪視附表時 : 受訪視對象於填寫附表完畢後, 向訪視人員表示, 希望能將其所填寫附表之正本, 提供訴訟代理人參閱後, 始同意交予訪視人員攜回, 或受訪視對象希望將其所填寫之附表製成複本留存時, 訪視人員對於正本交予訴訟代理人參閱乙節應不予同意, 但可同意受訪視對象將其自填之附表製成複本留存再轉交訴訟代理人 另, 受訪視對象如希望日後才將附表寄回訪視人員所屬機構, 訪視人員除不予同意外, 其餘處理方式, 請參照上列 3 (3) 作法 4 訪視人員訪視後, 可運用主表之相關欄位, 對各類型受訪視對象親自填寫之附表或訪談所得之內容謄寫到主表, 再依主表相關欄位逐一完成評估, 最後再對本案作成評估與具體建議後, 提交法院, 俾利法院作成裁判參據 ; 另受訪視對象親自填寫且有於末頁填表人欄位簽名之附表資料, 亦應隨同主表檢附法院參據, 無須留存機構, 俾利作為日後法院查證參考之用 倘訪視人員僅訪視部分受訪視對象時, 致無法完成本案具體建議時, 請依主表第三部分 總建議 之 七 其他 內容, 擇一勾選後提交法院參據 ( 三 ) 統一參考指標主表及附表內容說明 : 2 成年監護訪視調查統一參考指標主表共計區分為收案文號 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 第一部分 ) 應受宣告人及相關人員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第二部分 )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第三部分 ) 檢附之相關資料 ( 第四部分 ) 等五部分組成, 茲分述如下 : 49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1 1 收案文號 (1) 法院來文日期及案號 : 本欄請將法院函文上之日期與發文字號依序填入 如有兩份 ( 含 ) 以上之函文, 亦可同時填入此欄 (2) 收件日期與訪視社工 : 本欄以實際辦理訪視之地方政府或受委託訪視機構實際收受法院或地方政府函轉公文之收文日期填寫 另訪視社工可填入真實姓名或用代碼, 例如 SW001 (3) 訪視類型 : 本欄之訪視類型適用於聲請監護宣告 聲請輔助宣告 改 ( 選 ) 定監護人 改 ( 選 ) 定輔助人 撤銷監護宣告 撤銷輔助宣告 變更監宣為輔宣 變更輔宣為監宣等八種聲請類型, 訪視人員可擇一勾選 ; 如遇有兩種聲請類型以上者, 亦可重複勾選 (4) 司法程序進度查詢 : 本欄依訪視人員所知悉案件在法院進行情形及程度記載 例 : 有無保護令 ( 暫保或通保 ) 有無家事調查官 有無選任程序監理人 有無聲請提審案件等, 若本案之當事人間另涉有其他民 刑事案件刻正繫屬各級法院審理中, 或已經各級法院為確定裁判 ( 定 ) 均可以填入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0 (5) 訪視對象 時間 地點 : 本欄請訪視人員視訪視對象之狀況及多寡自行延伸表格使用, 以實際訪視之對象為主 ; 如訪視人員係以電話為訪談工具, 亦需將訪談對象 時間填入 (6) 如非本轄所管個案, 訪視人員應勾選此欄, 建請法院參照其他縣市之評估與調查, 本表後續之其他部分之訪視資料內容均無須再行填寫 惟受訪視對象住 ( 居 ) 所乃該地方政府管轄時, 該地方政府仍須完成查證受訪對象已非其管轄後, 始能勾選, 特此說明 2 第一部分 : 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1) 訪視對象之基本資料 : 包括姓名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年齡 國籍 教育程度 婚姻狀況 職業 戶籍地 聯絡處 目前居住處所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身份屬性 ( 福利別 ) 等 2 主表為進行成年監護各類訪視後, 陳送法院最終結果之報告 ; 至於訪視過程, 訪視人員得於實際進行作業時, 視不同對象 不同作業情形, 逕使用主表, 或使用附表 (A 至 F) 再謄錄於主表, 呈送法院 參司法院網站 judicial.gov.tw/work/work08.asp 2015/12/03

52 (2) 聯繫記錄與訪視情形 : 就各關係人之配合意願 態度 有無干擾或影響訪視之行為 是否曾意圖操控或影響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意願表達 阻止其他親友接觸應受監護宣告人 最近親屬間有無衝突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家暴及其他與監護宣告判斷之相關情事等 (3) 繪製家族系統資料 ( 家系圖或生態圖 ): 儘量呈現到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及其他家庭成員等親屬間彼此之關係及資源 尤其主要照顧者部分亦應一併列入 另外也可以運用社會建構圖, 來呈現應受宣告人目前與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及其他親屬間之親疏遠近關係 3 第二部分: 應受宣告人及相關人員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1) 應受宣告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應受宣告人受訪視時之狀況 : 區分 對外界刺激均無反應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但無法用言語或在溝通輔助的狀況下表達, 以及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且可以用言語或在溝通輔助的狀況下表達 等三項, 訪視人員只能擇一勾選, 如勾選前兩項, 則應受宣告人部分之各項訪視事項均可不必填載 ; 但如勾選第三項時, 則須接續完成下列各項之訪視事項 B. 應受宣告人對受宣告之認知及對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人選之意願 : 共有 對受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之意願 ( 適用於聲請 撤銷及變更 ) 對改定或選定監護人/ 輔助人之意願 ( 適用改定 選定類型 ) 對受監護/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 ( 適用於聲請 撤銷及變更 ) 對監護人/ 輔助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 適用於聲請 撤銷 變更及改定 選定 ) 對於監護人/ 輔助人選之感受及意願 ( 適用聲請 改定 選定 )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適用聲請 撤銷 變更監護宣告類型 ) 對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的感受及意願 ( 適用聲請 撤銷 變更監護宣告類型 ) 等七項, 訪視人員應配合聲請類型, 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C. 對出庭陳述意見 選任程序監理人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共有應受宣告人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 ( 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 第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3 準用家事事件法第 108 條 )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 家事事件法第 15 條 家事事件法第 165 條 )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 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D. 應受宣告人之財產管理與使用規劃 : 共有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管理方式 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狀況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支出狀況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收入狀況等四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E. 對監護方法的看法 ( 僅適用監護宣告 ): 共有對於住所或變更住所選擇之意願 作為住所之不動產將來可否處分之意願 受共同監護之意願及其方式 侵入性治療是否由監護人全權決定之意願 支付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之意見 其他等六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2 F. 對輔助方法的看法 ( 僅適用輔助宣告 ): 共有為獨資 合夥營業或法人之負責人部分 為消費借貸 消費寄託 保證 贈與或信託部分 為訴訟行為 和解 調解 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部分 ; 為不動產 汽車 船舶 航空器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 設定負擔 買賣 租賃或借貸部分 為遺產分割 遺贈 拋棄繼承或其他相關權利部分 ; 其他擬請法院指定應經輔助人同意的行為 受共同輔助之意願及其方式 ;( 如訪視結果認有應改為監護宣告之可能, 請併填載下列事項 ) 法院如認為應受監護宣告, 對於住所或變更住所選擇之意願 ; 法院如認為應受監護宣告, 作為住所之不動產將來可否處分之意願 ; 法院如認為應受監護宣告, 侵入性治療是否由監護人全權決定之意願 ; 法院如認應受監護宣告, 對支付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之意見 ; 其他等十二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G.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評估 : 藉由與受宣告人互動, 觀察受宣告人目前之口語表達能力 目前之行動能力 目前之認知能力 目前之精神狀況 過往及目前之疾病史 目前服用或注射

54 之藥物種類等六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H. 應受宣告人生活自理與人際互動 社區參與能力評估 : 藉由與受宣告人互動, 觀察受宣告人目前生活自理能力 人際互動狀況 社區參與狀況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I. 探視應受宣告人之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 共有應受宣告人之人員與次數 應受宣告人與探視人員之互動狀況描述等二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J. 目前受照護環境 品質與適應狀況之評估 : 共有探視應受宣告人對目前受照護之環境與品質之看法 對目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等二項, 後者包括受照護環境之描述 ( 含外觀 / 內部 / 專屬空間或其他相關事項, 如有無危險或不良環境因素等 ; 得併以照片輔助呈現 )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K. 對主要照護者之評估 : 對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判斷依據 :1. 飲食準備及日常生活起居照顧 生活用品準備 費用支出 ;2. 醫療 同行看病 3. 衣物準備 購買 洗濯 收拾 4. 照顧計畫 ), 包括對過往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對目前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對未來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如與目前之主要照顧者相同, 可省略不寫 ) 共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L. 照護契約與費用支付狀況評估 ( 僅適用現在安置於機構照顧養護者或未來有安置規劃者 ): 共有照護契約之內容描述 ( 含簽約人 緊急聯絡人 費用支付人等 ) 照護費用之支付狀況描述 ( 含照護費用來源 ) 照護費用之積欠狀況描述( 含有無繫屬法院案件 ) 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M. 與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 共有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 / 輔助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應受宣告人對整體互動關係的感覺說明 應受宣告人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期待描述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53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5 N. 與會同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 僅適用監護宣告 ): 共有應受宣告人與會同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應受宣告人對整體互動關係的感覺說明 應受宣告人對會同人之期待描述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O. 與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互動關係 : 共有應受宣告人與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互動狀況描述 應受宣告人對整體互動關係的感覺說明 應受宣告人對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期待描述等三項, 訪視人員應就相關事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受宣告人自行完成附表 A 之填寫 (2) 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身心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現有或曾有足以影響執行監護 / 輔助事務之疾病史等事項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4 B. 經歷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人生中較重要或與執行監護人 / 輔助人職務有關經歷等事項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C. 經濟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受訪對象之職業狀況 財產狀況 每月支出及每月收入狀況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D. 聲請與擔任之原因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提出聲請原因 願意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原因等二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E.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 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 互動關係與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F. 監護 / 輔助之意願與動機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之意願與動機 ; 對監護 / 輔助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 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家中其他成員對於負擔監護 / 輔助職責的意願與態度 ;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建議人選 ( 僅適用受監護宣告者 ); 共同監護 / 輔助之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

56 之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 ; 若應受監護宣告人經法院為輔助宣告時 ( 或應受輔助宣告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時 ) 之意願與認知情形 ( 適用變更宣告類型 ), 包括是否願意成為其輔助人 ( 監護人 ) 對輔助人( 監護人 ) 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家中其他成員對於負擔輔助 ( 監護 ) 職責的意願與態度 對於共同輔助 ( 監護 ) 的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輔助人 ( 監護人 ) 人選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G.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利益衝突? 或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H. 未來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監護人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監護宣告人現階段照顧情形的看法 未來若成為監護人將安排應受監護宣告人何種照顧方式 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計畫的可行性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未來財產之管理規劃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I. 未來對應受輔助宣告人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輔助人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輔助宣告人現階段是否應受輔助宣告的看法 若成為輔助人, 對執行輔助事務之規劃 若成為輔助人, 將安排應受輔助宣告人何種照顧方式 輔助 照護計畫的可行性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J.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K. 執行監護 / 輔助能力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 55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7 告人之利害關係 職業 收入 ( 指全年總收入或報稅單所載金額 ) 負擔( 含貸款 扶養義務如子女等 ) 教育程度 經歷 身心疾病 ( 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 等級 精神疾病 慢性疾病等 ) 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 ) 社會或家族支持系統 是否有消極事項( 如遺棄 酗酒 吸毒 家暴 虐待 不盡照顧義務等及曾犯有詐欺 侵占 偽造文書等侵犯財產法益及前科記錄等 ) 等十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自行完成附表 B 之填寫 (3) 會同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身心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現有或曾有足以影響執行會同事務之疾病史等事項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B. 經歷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人生中較重要或與執行會同人職務有關經歷等事項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6 C. 經濟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受訪對象之職業狀況 財產狀況 每月支出及每月收入狀況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D. 擔任之原因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願意擔任會同人之原因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E.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 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 以及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F.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態度與對會同人應有權責之瞭解與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見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之意願與動機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意見與態度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建議人選 ( 包括姓名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 對共同監護/ 輔助之意見與態度 對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方式及建議人選 ( 包括姓名 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 ) 等七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58 G.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利益衝突? 或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H.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I. 執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職務之能力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之利害關係 職業 收入 ( 指全年總收入或報稅單所載金額 ) 負擔( 含貸款 扶養義務如子女等 ) 教育程度 經歷 身心疾病 ( 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類別 等級 精神疾病 慢性疾病等 ) 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 ) 社會或家族支持系統 是否有消極事項 ( 如遺棄 酗酒 吸毒 家暴 虐待 不盡照顧義務等及曾犯有詐欺 侵占 偽造文書等侵犯財產法益及前科記錄等 ) 等十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會同人自行完成附表 C 之填寫 (4) 關係人 / 最近親屬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身心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現有或曾有之疾病史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B. 經濟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受訪對象之職業狀況 財產狀況 每月支出及每月收入狀況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C.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 與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及互動關係, 以及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之期待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D.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與應受宣告 57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59 人間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利益衝突? 或與應受宣告人間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E.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 動機與看法解與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見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與動機 對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人選之意見與態度 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建議人選 ( 包括姓名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 對共同監護 / 輔助 / 會同之意見與態度 對共同監護 / 輔助 / 會同方式及建議人選 ( 包括姓名 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 ) 等七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F. 對應受宣告人目前及未來受照顧之看法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目前現階段受照護情形 對於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方式等二項看法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58 G. 對應受宣告人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看法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於應受宣告人目前財產管理與使用 對於應受宣告人未來財產管理與使用等二項看法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H.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關係人 / 最近親屬自行完成附表 D 之填寫 (5) 法人機構所屬人員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親屬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之代表人 負責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與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

60 係? 或有無民法第 1111 條之 2 所定不得為監護人 / 輔助人情形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B.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衝突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務方面之衝突?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有訴訟紛爭 ( 打官司 )?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C. 事業種類內容 評鑑結果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立案登記之事業種類與及內容 政府機關最近三年之評鑑結果 曾否擔任應受宣告人之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情形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D. 聲請與擔任之原因與意願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提出聲請之原因 願意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原因 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E. 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意願 應有權責瞭解與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對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應有責任與義務之瞭解與認知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建議人選 共同監護 / 輔助之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 若應受監護宣告人經法院為輔助宣告時 ( 或應受輔助宣告人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時 ) 之意願與認知情形 ( 適用變更宣告類型 ), 包括是否願意成為其輔助人 ( 監護人 ) 對輔助人( 監護人 ) 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機構成員對於負擔輔助 ( 監護 ) 職責的意願與態度 對於共同輔助 ( 監護 ) 的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輔助人 ( 監護人 ) 人選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F.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 法人機構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描述 法人機構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對未來互動關係之期待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59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1 G. 未來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監護人 ): 對於應受宣告人現階段生活照顧的看法 ( 包含現階段生活照顧方式 適應狀況等 ) 若擔任監護人, 將安排應受宣告人何種照顧方式 ( 包含照顧方式 地點及費用 ) 應受宣告人未來監護事務之規劃 ( 包含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決定 探視規劃等 ) 對應受宣告人未來財務管理之規劃 ( 包含財務管理方式 監督機制 衍生費用等 ) 等四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H. 未來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輔助人 ): 對於應受宣告人現階段受輔助宣告需求, 若擔任輔助人, 對應受宣告人輔助事務執行之規劃 ( 包含同意事項之輔助規劃 衝突之解決等 ) 等二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0 I.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J. 法人機構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能力之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法人機構之事業種類及內容 ; 與應受宣告人之利害關係 ; 照顧之場地 設施 人力 機構內部管理及財務狀況 ;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狀況 (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及照顧 ); 以及是否有消極事項 ( 如曾有遺棄 虐待 不盡照顧義務等情事 ; 所屬人員曾犯有詐欺 吸毒 侵占 偽造文書等侵犯財產法益及前科記錄等 ) 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法人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E 之填寫 (6) 養護機構所屬人員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A.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親屬關係 : 訪視人員應就養護機構之代表人 負責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與機構有僱傭 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是否有親屬關係? 或有無民法第 1111 條之 2 所定不得為監護人 / 輔助人情形等

62 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養護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F 之填寫 B. 與應受宣告人有否衝突狀況 : 訪視人員應就養護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務方面之衝突?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有訴訟紛爭 ( 打官司 )? 機構或所屬人員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等三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養護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F 之填寫 C.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 訪視人員應就養護機構對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照護契約之時間與費用之支付狀況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狀況瞭解評估等六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養護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F 之填寫 D. 探視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 訪視人員應就養護機構對探視應受宣告人之人員 次數 時間, 以及探視人員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狀況描述等二項逐一完成訪視, 或請養護機構受訪人員自行完成附表 F 之填寫 4 第三部分: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 (1) 應受宣告人之綜合評估 : 共有身心狀況評估 ( 包含生理 心理 生活及財產狀況等 ) 表意能力評估( 包含表意是否受到限制 不自由等 ) 可能期待之結果( 包含對本案裁定之期待或希望等 ), 以及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意願 對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 或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之意願 對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意願 對改定之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意願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人選之意願 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 ( 包含出庭陳述之意願 陪同人員之指定或選任等 ) 對協請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 包含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方式 意願 希望選任對象之專業背景 程序監理人酬金之負擔等 ) 對協請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包含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核發項目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61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3 (2) 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選 ( 適用於自然人 ) 之綜合評估 : 共有監護 / 輔助意願評估 ( 包含意願 態度及對擔任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之瞭解等 ) 監護/ 輔助能力評估 ( 包含職業 經歷 經濟 教育程度 身心狀況 不利事項等 ) 監護/ 輔助時間評估 ( 包含未來與受監護 / 輔助宣告人互動之頻率 探視規劃等 ) 監護 / 輔助環境評估 ( 包含監護之環境選擇 照護設施及設備之準備等 ) 監護/ 輔助規劃評估 ( 包含監護或輔助計畫 財產管理及職務分配計畫等 ) 其他事項評估( 包含聲請人 / 會同人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同意與否等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2 (3) 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選 ( 適用法人機構 地方政府 ) 之綜合評估 : 共有監護 / 輔助人之事業種類及內容 ( 包含內部管理 財務狀況 利益衝突 不利事項等 ) 監護/ 輔助意願評估 ( 包含意願 態度及對擔任監護人之責任與義務之瞭解等 ) 監護/ 輔助能力評估 ( 包含專業人力配置等 ) 監護/ 輔助時間評估 ( 包含未來與受宣告人互動之頻率 探視規劃等 ) 監護/ 輔助環境評估 ( 包含監護之環境選擇 照護設施及設備之準備等 ) 監護/ 輔助規劃評估 ( 包含監護或輔助計畫 財產管理及職務分配計畫等 ) 其他事項評估( 包含聲請人 / 會同人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對監護人 / 輔助人之同意與否等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4)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適用於自然人 ) 之綜合評估 : 共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身心狀況評估 ( 包含身心狀況 不利事項等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評估( 包含意願 態度及擔任之責任與義務之瞭解等 ) 與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及照顧狀況等 ) 其他事項評估( 包含聲請人 / 監護人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對會同人之同意與否等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5)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適用法人機構 地方政府 ) 之綜合評估 : 共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事業種類及內容 ( 包含內部管理 財務狀況 專業人力配置 利益衝突 不利事項等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評估 ( 包含意願 態度及擔任之責任與義務之瞭解 ) 與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與互動( 包含過去 現在之互動

64 及照顧狀況等 ) 其他事項評估( 包含聲請人 / 監護人 / 關係人 / 最近親屬對會同人之同意與否等 ) 等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6) 其他必要事項之綜合評估 : 共有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 ( 如遺棄 身心虐待 家暴 阻止其他親友接觸應受宣告人 性侵 不當碰觸 酗酒 賭博等明顯危害其身心健康之言行 ) 訪視對象對應受宣告人有無照顧不當或疏忽情事 ( 如疏忽照顧 主要照顧者有重大身心障礙或疾病且狀況很不穩定, 有自傷或傷人之虞, 或嚴重影響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功能等 ) 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 輔助人 ( 含機構為人選時, 該機構及其所屬人員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其他最近親屬間, 有無涉及其他民 刑事案件仍繫屬於法院或已經法院終局判決確定案件 ( 如社工於訪視時知悉其有民事保護令 公共危險罪 傷害罪 毒品罪 妨害性自主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罪 侵占 背信等民刑事案件時, 予以記載 ) 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 / 輔助人 ( 含機構為人選時, 該機構及其所屬人員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其他最近親屬間, 有無因家庭暴力情事聲請保護令及其有效期限, 或違反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規定 若聲請狀所載人選均不適於擔任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 有無合適之第三人及該第三人之意願, 以及其他特殊事項 ( 包含原住民 其他國家等不同族群間, 其他應加以考量之事項 ; 監護人家庭成員中曾有自殺意圖 關係衝突嚴重或有離家出走之念頭等, 可能影響執行監護職務者 ; 應受宣告人有因繼承或其他原因擁有大量財產 ; 家庭成員有阻止親屬接觸應受宣告之人等情形 ) 事項之綜合評估, 訪視人員可以參酌附表 A 至 F 之相關訪視內容, 完成評估 (7) 總建議 : A. 本案之評估與具體建議 : 包括對於本案監護人 ( 包含建議監護人之人選 共同監護之職務分配, 尤其是在建議共同監護人選時, 應一併就共同監護人對分別或共同執行應受宣告人之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 財產管理等監護職務提出分配建議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 包含建議會同人之人選等 ) 輔助人( 包含建議輔助人之人選 共同輔助之同意事項分配, 尤其是在建議共同輔助人選時, 應一併就共同輔助人對分別或共同執行應受 63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5 宣告人之輔助行為等輔助職務提出分配建議 ) 改定監護人/ 輔助人 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或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部分等之適當人選做出具體之建議, 另就應受宣告人之出庭陳述意見是否需要社工人員陪同 選任程序監理人 核發暫時處分亦要做出具體之建議 B. 其他對法院之建議事項 : 如訪視對象拒絕或無法配合訪視時, 即應函覆法院, 請法院再行通知受訪視對象配合訪視 ; 另訪視人員如僅訪視到部分受訪視對象時 ( 包含應受宣告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 / 最近親屬 法人機構 養護照護機構 醫療院所等 ), 導致無法對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等適當人選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時, 可以建議法院參酌其他縣市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 ; 或本件是否宜為監護宣告, 或為輔助宣告, 以及是否有其他更適合之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 ( 要註明監護人 / 輔助人 / 會同人之姓名及與應受宣告人之關係等 ), 或本件當事人間家族糾紛複雜, 建議法院再為調查之事項 ( 要說明應調查事項與理由等 )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4 5 第四部分: 檢附之相關資料 ( 如有本表列舉檢附之相關資料, 得由本訪視人員酌情代為轉陳法院, 作為訪視調查報告內容之參考資料, 或請受訪者自行向法院提出 ) (1) 自然人 : 共有受訪者接受訪視調査之錄音 錄影同意書 ( 錄音 錄影檔如光碟片 ) 或檢附自填之附表或問卷 扣繳憑單 存款證明 稅捐資料 不動產所有權狀 在職證明 健康檢查報告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股票及其他資料可供檢附 (2) 法人 : 共有立案證書 組織圖與工作執掌 法人登記證書 理監事名冊 最近年度收支決算表 最近年度資產負債表 最近年度工作報告 執行監護職務之社會工作督導及個案管理員學經歷資料及其他資料可供檢附 ( 四 ) 訪視報告建議之撰寫原則 : 1 完整訪視報告之建議原則如訪視社工能完整訪視到本案應受宣告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

66 同人等對象時, 訪視社工撰寫重點即應對本案之監護人 / 輔助人及會同人之適當人選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並說明理由, 例如單獨監護之建議為 : 應受監護宣告人如受監護宣告, 建議由聲請人 擔任監護人 建議理由 : 聲請人目前身心狀況良好, 有固定職業及收入, 且對擔任監護人具有積極意願, 另對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身心情況均能掌握, 又經常利用工作之餘前往機構探視應受宣告人, 且在探視時與應受宣告人互動良好, 另對應受宣告人未來之監護規劃及財產管理均具體可行, 且過去亦無對應受宣告人生有任何不利之事由等, 經本會評估聲請人 並無不適任監護人之情事, 故建議聲請人 為監護人, 會同人部分亦可參照 另外本案若經訪視社工評估要建議為共同監護時, 就要分就應受宣告人之 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 財產管理 及其他事項等監護職務, 建議法院採取 分別 或 共同 等方式執行上述職務, 例如 : 應受輔助宣告人如受監護宣告, 建議由 ( 法人機構 ) 共同擔任監護人 ; 並指定由 ( 法人機構 ) 分別或共同執行生活照顧 護養療治 財產管理或其他 ( 請列舉具體監護職務事項 ) 等監護職務 建議理由 : 略 2 部分訪視報告之建議原則如訪視社工僅能個別 ( 部分 ) 訪視本案各受訪視對象 ( 如應受宣告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 / 最近親屬 法人機構 養護機構 / 醫療院所等 ) 時, 撰寫重點應勾選總建議之七各項, 並說明理由 例如僅訪視到應受宣告人時 : 本件因僅訪視到應受宣告人, 致無法對本案監護人及會同人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建議法院參酌其他縣市人員之訪視報告後, 自為裁定 或是 本件是否宜為監護宣告或為輔助宣告, 建議法院再為查明 3 訪視報告應儘量避免之建議另訪視社工不論完整訪視各受訪對象時, 或僅能訪視到部分受訪對象 ( 如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 ) 時, 應提出評估與具體建議, 儘量不要提出 請法院自為裁量 或 請法院依法裁量 等建議, 例如 : 經綜合評估應受宣告人的受照顧狀況 聲請人與關係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 惟仍請法官以應受宣告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或是 綜合評估應受宣告人的受照顧狀況 聲請人與關係人之陳述, 聲請人因 恐有影響應 65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7 受宣告人權益之虞, 惟仍請法官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依法裁量之 二 訪視調查撰寫範例範例一 : 完整訪視 ( 即訪視應受宣告人 監護人 會同人 關係人及養護機構等 )( 主表範例 ) ( 一 ) 訪視案由說明 :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6 法院來函依家事事件法第 106 條囑託縣市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 要求前往 F 養護機構 ( 或醫療院所等 ) 訪視應受宣告人 ( 受宣告人 )A ( 附表 A), 及訪視本案聲請人 ( 或監護人 輔助人 )B( 附表 B) 會同人 C( 附表 C) 及關係人 D1+D2( 附表 D), 案經訪視社工分別聯繫 F ( 附表 F) 養護機構人員 ( 如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員 護理師 醫師或負責人等 ) 確認 A 確係為該機構住民後, 及受訪對象 B C D1 D2 等人後, 確認訪視日期及時間, 即依約定之日期與時間, 攜帶相關附表 ( 附表 A 至 F) 前往約定處所 ( 如住居所 公開場所 養護機構 醫療院所等 ) 對受訪對象逐一完成訪視後, 再將各訪視內容謄寫至主表之第二部分 ( 如應受宣告人 聲請人 監護人 / 輔助人 會同人及關係人均為自行填寫附表並簽名時, 可以相關附表取代第二部分 ), 並完成主表第三部分之評估與建議, 以及第四部分檢附之資料 ( 如有檢附各附表時, 應加註於第四部分, 但此部分之資料如已於各附表中列舉, 則不必重複填載 ) 後, 函覆法院 ( 二 ) 訪視狀況處置說明 :( 僅摘錄一般性訪視狀況及建議處置 ) 狀況一 : 經電話聯繫 F 養護機構後, 該機構人員表示 A 已非該養護機構之住民 ( 如已轉換養護機構 由親屬接回照顧 因病住院治療等 ) 或 F 機構基於個資法之限制, 無法提供 A 之個人資料予訪視社工時處置一 : 建議訪視社工應主動與 F 養護機構確認 A 轉換之養護機構聯繫方式與地址, 或是瞭解係由那位親屬接回, 或於某醫療院所住院治療 ( 醫院地址 病名 床號等 ), 如 A 所在之處所, 仍在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所在之縣市時, 訪視社工仍應主動聯繫該養護機構 親屬或醫療院所, 再次前往訪視 ; 倘 A 所在之處所已非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所在之縣市時, 訪視

68 社工應將上述狀況, 函覆囑託法院知悉, 再由囑託法院另行函請 A 所在處所之縣市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另 F 養護機構如表示基於個資法之限制, 故無法提供 A 之相關個人資料予訪視社工時, 建議訪視社工應將上述狀況, 函覆囑託法院處理 狀況二 : 經電話聯繫 F 養護機構後, 該機構人員表示 A 確為該院住民, 惟 A 目前意識不清 ( 或插管等 ) 無法表達, 或需由他人輔助才能表達時處置二 : 建議訪視社工仍應主動與 F 養護機構人員委婉說明, 因受法院囑託依法仍然要親自對 A 完成訪視, 請 F 養護機構能協助訪視, 若 F 機構經訪視社工說明或出示 ( 傳真 ) 法院囑託公文後, 同意協助訪視時, 訪視社工應即依約定之日期與時間, 攜帶附表 A( 建議可一併攜帶其他各表 ) 前往 F 養護機構親自訪視 A, 但 A 如對外界刺激均無反應, 也無法用言語或在輔助狀況下表達時, 則應立即停止訪視 ( 或立即使用附表 F 對 F 養護機構人員, 如社工人員 照顧服務員 護理師 醫生或負責人等實施訪視, 本節請參考範例七 ), 若 A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且可以用言語或在輔助狀況下表達, 則可以建議 A 自行填寫附表, 或由訪視社工依附表 A 之內容逐一完成訪視 ; 倘 F 養護機構仍不願意協助訪視時, 訪視社工應將上述狀況, 函覆囑託法院知悉, 建請法院函文 F 養護機構, 以利訪視社工完成訪視 狀況三 : 案經訪視社工電話聯繫各受訪對象後, 受訪對象 B( 或 C D) 表示無法配合 ( 如身體不適 目前居住於其他縣市等 ) 或不願意接受訪視時處置三 : 建議訪視社工仍應主動與 B 委婉說明, 因受法院囑託依法仍然要親自對 B 完成訪視, 請 B 能配合訪視, 若 B 經訪視社工說明或出示 ( 傳真 ) 法院囑託公文後, 同意配合訪視時, 訪視社工應即依約定之日期與時間, 攜帶附表 B( 建議可一併攜帶其他各表 ) 前往指定處所 ( 要注意訪視人員之人身安全 ) 訪視 B, 並建議 B 自行填寫附表並簽名, 或由訪視社工依附表 B 之內容逐一完成訪視 ; 倘 B 仍不願意協助訪視時, 訪視社工應將上述狀況, 函覆法院處理 67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69 狀況四 : 訪視社工依約前往 F 養護機構 ( 或醫療院所 ) 訪視 A 時, 發現已有其他親屬 ( 如聲請人 監護人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等 ) 自行到場陪同 ( 含其他外縣市之人員 ) 應受宣告人接受訪視時處置四 : 建議訪視人員除先對 A 完成訪視後, 即可將其他附表當場發予陪同之親屬 ( 即聲請人 監護人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及最近親屬等 ), 並請陪同親屬自行填寫所對應之附表及簽名, 或由訪視社工按受訪對象, 使用相對應之附表內容逐一對受訪對象完成訪視 ; 倘受訪人員不願意配合本次訪視或不願填寫附表時, 訪視社工不能勉強其接受訪視, 並將上述狀況, 註記於附表 A 第一部分之 訪視情形 欄後, 函覆法院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68

70 三 訪視記錄撰寫範例 案例一 七各為獨立範例 以下之範例有關收發文號 第一部分及第四部分等 均請參考範例一之內 容 請依受訪視對象及訪視內容自行增刪或調整表格 不再重複列表 請依受訪視對象及訪視內容自行增刪或調整表格 不再重複列表 範例一 主表 範例 法院來文 收件日期 訪視類型 司法程序進度 訪視對象 時間 地 點 請視個案狀況自 行延伸表格使用 由 訪視人員填註 4 Ch.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 104 年 00 月 00 日 案號 院 104 監宣字 0000 號 104 年 00 月 00 日 訪視社工 編號 SW007 聲請監護宣告 無資料 免填 應受宣告人 姓名 A 關係 本人日期 地點 養護中心 聲請人 同監護人 姓名 B 關係 應受宣告人長女日期 地點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會同人 姓名 C 關係 應受宣告人女婿日期 地點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其他關係人/最近親屬 請依人數多寡自行延伸 1.姓名 D 關係 應受宣告人長子日期 地點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安養或照護機構 醫療院所 請依人數多寡自行延伸 單位名稱 老人養護中心 單位受訪人員 1.姓名 F 職稱 護理長日期 地點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第一部分 訪視對象基本資料與聯繫過程 1.應受監護宣告人 本人 姓名 A 身分證字號 A 性別 女 年齡 00 年 00 月 00 日生 今年 本國籍 一般 國籍 教育程度 高中 職 婚姻狀況 已婚 目前未就業 障礙限制 職業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市 醫院附設養護中心 聯絡電話 無 目前居住處所 住醫院或機構 市 醫院附設養護中心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無 無 身分屬性 00 歲 00 歲 2. 聲請人/監護人本人 姓名 性別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國籍 B 女 子女 長女 本國籍 一般 身分證字號 年齡 B 年 00 月 00 日生 今年 69

71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70 教育程度 高中 ( 職 ) 婚姻狀況 已婚 職業 目前就業中 ( 現職 : 早餐店員工 )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同戶籍地 聯絡電話 目前居住處所 同戶籍地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無 身分屬性 無 3. 會同人 姓名 C 身分證字號 C 性別 男 年齡 00 年 00 月 00 日生 ; 今年 00 歲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子女 ( 女婿 ) 國籍 本國籍 : 一般 教育程度 國中 婚姻狀況 已婚 職業 目前未就業 : 否 ( 原因 : 已退休 )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同戶籍地 聯絡電話 目前居住處所 同戶籍地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無 身分屬性 無 4. 關係人一 姓名 D 身分證字號 D 性別 男 年齡 00 年 00 月 00 日生 ; 今年 00 歲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子女 ( 長子 ) 國籍 本國籍 : 一般 教育程度 高中 ( 職 ) 婚姻狀況 已婚 職業 目前就業中 ( 現職 : 司機 )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同戶籍地 聯絡電話 目前居住處所 同戶籍地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無 身分屬性 無 5. 關係人二 姓名 D 身分證字號 D 性別 男 年齡 00 年 00 月 00 日生 ; 今年 00 歲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子女 ( 次子 )

72 國籍 本國籍 : 一般 教育程度 高中 ( 職 ) 婚姻狀況 已婚 職業 目前就業中 ( 現職 : 自行開業 ) 戶籍地 市 區 路 號 聯絡處 同戶籍地 聯絡電話 目前居住處所 同戶籍地 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無 身分屬性 無 6. 養護機構 單位全稱 護理之家 立案字號 市衛護字第 號 負責人 / 代表人姓名 F 立案時間 民國 00 年 姓名 F 職稱 護理長 性別 女 工作年資 00 年 與應受宣告人關係 醫療機構 國籍 本國籍 : 一般 教育程度 大學 ( 專 ) 專業證照 護理師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市 區 路 號 ( 二 ) 聯繫紀錄 日期 聯繫方式 聯繫對象 聯繫內容 訪視地點 面訪 養護機構護理長 訪視社工於上午 9:00 至 護理之家進行訪視 護理之家 面訪 聲請人 / 監護人 會同人 訪視社工於上午 9:00 至 護理之家進行訪視 護理之家 面訪 關係人一 關係人二 訪視社工於上午 9:00 至 護理之家進行訪視 關係人住家 ( 三 ) 訪視情形 1. 訪視社工至 護理之家時, 護理長均能配合本會訪視 2. 訪視社工與應受宣告人進行訪視時, 其他親屬 ( 如聲請人 監護人 輔助人 會同人 關係人及最近親屬等 ) 在旁陪同, 且均能配合接受社工訪視 ( 四 ) 家族系統資料 ( 家系圖暨生態圖 ) 71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73 ( 應受宣告人 ) ( 關係人一 ) ( 關係人二 ) 聲請人會同人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72 第二部分 : 應受宣告人之訪視事項及評估 ( 如受訪視對象自行填寫各附表並簽名, 可取代第二部分以下免填載 ) ( 一 ) 應受宣告人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事項為主 1. 訪視對象應受監護宣告人本人 2. 應受宣告人受訪視時之狀況 3. 應受宣告人對受宣告之認知及對監護 / 輔助人 會同人人選之意願 4. 對出庭陳述意見 選任程序監理人及核發暫時處分意願 5. 應受宣告人之財產管理與使用規劃 6. 對監護方法的看法 ( 僅適用監護宣告者 ) 8.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 對外界刺激均無反應 ( 勾選此項者, 以下各項均不必填載 )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但無法用言語或在輔助狀況下表達 ( 勾選此項者, 以下各項均不必填載 ) 對外界刺激仍有反應, 但可以用言語或在輔助狀況下表達 ( 以下各項均要填載 ) 一 對受監護宣告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雖具簡單語言表達能力, 但並不理解監護宣告意涵 二 對受監護宣告之法律效果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監護宣告之法律效果 三 對監護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監護人之角色及功能 四 對於監護人選之感受及意願 : 應受宣告人對監護人之意願, 僅表示關係人一 二不要理他 五 對會同人角色功能的暸解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會同人之意涵 六 對於會同人人選的感受及意願 : 應受宣告人無法對會同人選表示意見 一 應受宣告人對出庭陳述意見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不願意出庭陳述 二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對此沒有表示意見 三 應受宣告人對協請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對此沒有表示意見 一 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管理方式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名下並無財產 二 應受宣告人目前之財產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名下並無財產 三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支出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不清楚 四 應受宣告人目前每月收入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並無收入 一 對於住所或變更住所選擇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希望繼續住機構 二 作為住所之不動產將來可否處分之意願 : 應受宣告人表示名下無財產 三 受共同監護之意願及其方式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共同監護之意涵 四 其他受扶養權利人扶養費之意見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扶養費的意涵 一 目前之口語表達能力 : 應受宣告人雖可與訪視社工對話, 但陳述語句皆簡短, 且回應問題多僅限於日常生活事務, 對本案聲請之相關細節

74 況評估 9. 應受宣告人生活自理與人際互動 社區參與能力評估 10. 探視應受宣告人之人員與次數與方式評估 11. 目前受照護環境 品質與適應狀況之評估 12. 對主要照護者之評估 13. 照護契約與費用支付狀況評估 ( 僅 均無法回應 二 目前之行動能力 : 應受宣告人全程皆坐在輪椅上, 據聲請人陳述, 應受宣告人過去脊椎及髖關節皆曾開過刀, 目前已無法行走, 多需仰賴輪椅行動 三 目前之認知能力 : 探詢應受宣告人牆壁上海報文字, 較簡單的文字應受宣告人可陳述, 但對目前時間應受宣告人則無法具體回應, 而再次詢問聲請人及會同人與應受宣告人關係時, 應受宣告人會將聲請人當成是其媳婦, 會同人當其兒子, 故本會評估應受宣告人雖具簡單文字認知能力, 但對時間 人 事等則已經無法完整陳述 四 目前之精神狀況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精神狀況良好, 且無就診身心科記錄, 但在失智症初期, 曾打過看護及有自殘的動作, 目前服用藥物後均有改善 五 過往及目前之疾病史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過去脊椎 髖關節均開過刀, 且有糖尿病 高血壓 心臟病等病史 六 目前服用或注射之藥物種類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服用失智症 高血壓 糖尿病 心臟病 低血糖等藥物, 皆由養護機構的護理師協助應受宣告人服用藥物 一 生活自理能力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並無生活自理能力, 需仰賴機構人員協助, 且無法行走, 如要行動皆需坐在輪椅上 二 人際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會在大廳與其他同住住民聊天 三 社區參與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自行陳述, 但據聲請人及會同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居住於養護機構中, 無法參與社區活動 一 應受宣告人受探視對象之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聲請人及會同人皆會去探視自己 二 應受宣告人與探視人員之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聲請人及會同人會幫自己慶生, 且自己也喜歡聲請人及會同人來探視自己 一 應受宣告人對目前受照顧護之環境與品質看法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受照顧環境良好, 空間乾淨且無異味, 而照顧人員也都相當親切, 對於目前受照護環境感到滿意 二 應受宣告人對目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應受宣告人表示, 對目前受照護環境感到適應 一 對過往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本項問題, 但據聲請人表示, 過往應受宣告人於關係人一 二住家輪流居住, 但因關係人們疏於照顧, 故應受宣告人之事務及就醫多由聲請人及會同人共同打理 二 對目前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應受宣告人僅表示自己不能回關係人們住家, 因為他們不會照顧啦 三 對未來主要照護者之描述與期待 : 同上一 照護契約之內容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不知道簽約者是何人, 但知道費用支付者為聲請人 二 照護費用之支付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照護費用皆由聲請 73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75 Ch.4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74 適用機構照養護者 ) 14. 與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15. 與會同人人選之互動關係 人支付 三 照護費用之積欠狀況描述 :: 聲請人繳交住院費用, 無積欠費用情形 一 應受宣告人與監護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目前聲請人會常常來看自己, 關係人們很少來看自己 二 應受宣告人對監護人之期待描述 : 應受宣告人並無法理解監護人之意涵, 故無法表達其之期待 一 應受宣告人與會同人之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會同人會常常來看自己 二 應受宣告人對會同人之期待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理解會同人之意涵 16. 與關係人一 應受宣告人與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互動狀況描述 : 應受宣告人表示, 關或其他親屬係人們不常來看自己, 次數和時間不記得 之互動關係二 應受宣告人對關係人 / 其他親屬之期待描述 : 應受宣告人無法表達其之期待 ( 二 ) 監護人人選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監護能力評估之事項為主 ; 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 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1. 身心狀況聲請人表示, 身心狀況良好, 無重大疾病, 雖訪視過程觀察聲請人在表達時偶有結巴情形, 但情緒平穩, 行動能力良好, 外觀無明顯疾病特徵 2. 經歷聲請人過往無擔任監護人之經驗 3. 經濟狀況一 職業狀況描述 : 於早餐店工作, 時間為 5:30 至 14:00, 月休四日 二 財產狀況描述 : 聲請人表示名下與關係人二共同持有房屋一棟, 但此房屋是由應受宣告人過戶給自己和關係人二 三 每月支出狀況 : 聲請人表示, 目前主要支出為生活費用及應受宣告人養護費用, 而不足的地方皆是由會同人協助支付 四 每月收入狀況 : 聲請人表示, 每月收入約 0 萬元左右 4. 聲請與擔任之原因 5. 與應受宣告人之互動關係 一 提出聲請之原因 : 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經醫生診斷為失智症, 考量應受宣告人之病情, 無法在家中照顧, 便安排應受宣告人入住養護機構, 但因關係人們對應受宣告人漠不關心, 且也不願協助支付照顧費用, 因此自己才向法院提出本案之聲請 二 願意擔任監護人之原因 : 聲請人表示, 自己並非一定要爭取監護權, 如關係人們願意提供照顧上之協助, 且也願意負擔應受宣告人照顧費用, 自己同意讓關係人們擔任監護人, 且如關係人們真心照顧應受宣告人, 自己亦意願與手足共同分擔應受宣告人之照顧費用 一 監護人與應受宣告人之親屬關係說明 : 聲請人為應受宣告人子女 二 監護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狀況描述 : 聲請人表示, 過去自己會不定期返家探視應受宣告人, 而目前應受宣告人居住於機構後, 自己與會同人皆會前去關心應受宣告人生活情形 三 監護人與應受宣告人目前之互動關係說明 : 聲請人表示, 自己只要有時間便會去養護機構關心應受宣告人生活, 而應受宣告人亦會與自己互動, 但有時會認不清自己的身份, 但認為應受宣告人與自己的互動關係應為良好 四 監護人與應受宣告人對目前互動關係期待 : 聲請人表示, 未來仍會不定期前去養護機構與應受宣告人互動, 而過年時亦會帶應受宣告人返家團聚, 自己子女返家時, 亦會帶去養護機構讓其與應受宣告人互動

76 6. 監護 / 輔助之意願與動機 7. 與應受宣告人利益衝突關係 8. 未來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之照護計畫評估 ( 僅適用監護人 ) 9. 對應受宣告人之瞭解程度 一 擔任監護人之意願與動機 : 聲請人表示, 因關係人們皆不願出面討論應受宣告人照顧事宜, 故自己才向法院提出本案, 而現自己考量到關係人們曾表示因有債務而不願扶養應受宣告人, 因此自己有意願擔任監護人, 但如關係人們未來有意願, 且能提供應受宣告人良好的照顧, 且真心的對待應受宣告人, 自己亦可讓關係人們擔任監護人 二 對監護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的瞭解與認知 : 聲請人表示, 了解監護人應有的責任及義務 三 監護人人選家中其他成員對於負擔監護職責的意願與態度 : 聲請人表示, 現關係人們皆曾在調解時表示, 不願扶養應受宣告人 四 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建議人選 : 聲請人表示, 過往關係人們不願處理應受宣告人事宜, 而現應受宣告人事宜皆是由配偶出面處理, 故自已希望可以選由 擔任會同人 五 共同監護 / 輔助之意願 其方式及建議之共同監護人 / 輔助人人選 : 聲請人表示, 關係人們皆不願意出面處理, 故無考量共同監護事宜 一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財產共有 繼承的衝突? 無 二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曾彼此打官司? 無 三 與應受宣告人是否有其他利益衝突? 無 一 對於應受監護宣告人現階段照顧情形的看法 : 聲請人表示, 目前應受宣告人居住於養護機構中, 亦有專人可提供照顧上之協助, 且養護機構亦能提供休閒活動, 應受宣告人亦可與其他住民互動, 故認為安排在機構居住對應受宣告人較有助益 二 未來若成為監護人將安排應受監護宣告人何種照顧方式 : 聲請人表示, 對養護機構內的照顧方式及環境, 皆相當放心, 因此未來應仍會安排應受宣告人於目前的機構中繼續居住 三 應受宣告人未來照護計畫的可行性 : 應受宣告人目前居住於養護機構中, 據訪視中觀察應受宣告人需坐輪椅行動, 且認知能力尚顯不足, 需專人協助照顧打理生活, 故本會認為聲請人日後規畫應受宣告人持續居住於養護機構應為可行 四 對應受監護宣告人未來財產之管理規劃 : 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先前已將其存槢交由自己保管, 但去支付應受宣告人開刀 看護及養護機構費用已用的差不多, 目前應受宣告人每月尚有領取老年年金 0000 元, 也皆做為應受宣告人照顧費用, 未來希望關係人們可協助分擔養護機構費用, 本會評估, 目前應受宣告人養護機構費用確實由聲請人負擔, 而其未來之規畫並無不妥之處 一 應受宣告人之身心狀況瞭解程度評估 : 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精神狀況良好, 但認知能力較差, 且會不認得人事, 目前無自行走動能力 二 應受宣告人之生活自理 人際互動能力及社區參與狀況瞭解程度評估聲請人表示, 應受宣告人目前多需仰賴輪椅移動, 無法自行行走, 但機構會安排慶生 唱歌 休閒活動讓住民一同參與 三 應受宣告人對受照護環境與適應之狀況 : 聲請人表示, 觀察應受宣告人十分適應機構中生活, 亦會主動與其他住民聊天, 且在 000 年也有接應受宣告人返家過年時, 應受宣告人亦會表示要快點回機構, 因此認為應受宣告人適應狀況應為良好 四 應受宣告人對過去 目前和未來主要照護者之看法與期待 : 聲請人表 75 訪視調查範例說明C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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