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研究 計畫編號 :EPA-101-FA12-03-A28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 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期末報告 ( 定稿本 ) 受託單位 : 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計畫顧問 : 鄭福田教授 蔡俊鴻教授計畫主持人 : 沈克鵬協同主持人 : 姚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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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研究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 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EPA-101-FA12-03-A284 期末報告 ( 定稿本 ) 執行期間 : 自 10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受託單位 : 工業技術研究院 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研究 計畫編號 :EPA-101-FA12-03-A28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 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期末報告 ( 定稿本 ) 受託單位 : 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計畫顧問 : 鄭福田教授 蔡俊鴻教授計畫主持人 : 沈克鵬協同主持人 : 姚永真計畫執行人員 : 江季亭 周佳靜 張映昉 周劍平 蔡金英 朱盈蓁 吳蕙婉 蔡智琦 林宓姮計畫經費 : 新台幣壹仟柒佰陸拾萬元整計畫執行期間 :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推動計畫 計畫期末報告基本資料表 甲 委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乙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丙 年 度 101 年度 計畫編號 EPA-101-FA12-03-A284 丁 專案性質 戊 專案領域空氣污染 己 計畫屬性 科技類 非科技類 庚 全程期間 101 年 11 月 ~102 年 12 月 辛 本期期間 101 年 11 月 ~102 年 12 月 壬 本期經費 ˍˍˍ 億 ˍ17,600ˍˍˍ 千元 資本支出 經常支出 土地建築 ˍˍˍˍˍ 千元 人事費 ˍ5,110.00ˍ 千元 儀器設備 ˍˍˍˍˍ 千元 業務費 7, 千元 其 他 ˍˍˍˍˍ 千元 材料費 ˍˍˍˍˍˍ 千元其他 4, 千元 癸 摘要關鍵詞 ( 中英文各三則 ) 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建物及工業維護 塗料 (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maintenance coatings) 參與計畫人力資料 :( 如僅代表簽約而未參與實際專案工作計畫者則免填以下資料 ) 參與計畫工作要項現職與參與時間聯絡電話及人員姓名或撰稿章節簡要學經歷 ( 人月 ) 帳號 鄭福田 蔡俊鴻 沈克鵬 姚永真 江季亭 計畫顧問督導計畫執行 國立臺灣大學 環工系教授 計畫顧問國立成功大學督導計畫執行環工系教授計畫主持人 / 工作規劃工業技術研究院 / 進度管控 / 研提消費正工程師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策略中原化工博士協同主持人 / 進度管控 / 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工業技術研究院管制計畫及訂定施行研究員方案 /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與危害影響評估成大環工博士作業系統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與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 / 協助訂定有工業技術研究院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研究員略 / 解析環境監測系統臺大生環博士及管理績效評估配套工具 ftjeng@ntu.edu.tw #65828 jhtsai@mail.ncku.edu.tw KehPerngShen@itri.org.tw ycyao@itri.org.tw gintin@itri.org.tw

4 參與計畫人員姓名 周佳靜 張映昉 周劍平 蔡金英 朱盈蓁 工作要項或撰稿章節 現職與簡要學經歷 試行 HAP 影響評估作業 / 蒐集分析國內外塗料 VOC 管制策工業技術研究院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副研究員技術資料 / 協助研提臺北科大材料碩士塗料產品 VOC 管制策略評析國外 HAP 影響評估作業系統 / 蒐集分析國內外消費商品工業技術研究院 VOC 管制策略 配套副研究員措施及減量技術資料臺大生環碩士 / 協助研提塗料產品 VOC 管制策略工業技術研究院消費性商品類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資深研究員清大原科所碩士國內固定源 HAP 健工業技術研究院康風險執行現況 / 納研究員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交大應化碩士估 解析美國聯邦 / 歐洲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策略 / 分析國內 HAPs 管制成果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 會助理 成大環工碩士 參與時間 ( 人月 ) 聯絡電話及 帳號 chiaching@itri.org.tw changyingfang@itri.org.tw cpchou@itri.org.tw LisaTsai@itri.org.tw cceq03ycc@gmail.com 吳蕙婉 解析國外地方級有害 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 影響評估作業系統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 會助理 成大環工碩士 vonnyg.gunawan@gmail.com 蔡智琦 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配套工具 環科公司工程師 臺北科大環管碩士 francis@estc.tw 林宓姮 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配套工具 環科公司工程師 英國利物浦大學 環管碩士 mimi@estc.tw

5 計畫成果中英文摘要 ( 簡要版 ) 一 中文計畫名稱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二 英文計畫名稱 : Pollutants Emissions from Stationary Sources and Consumer Products VOCs Control System 三 計畫編號 : EPA-101-FA12-03-A284 四 執行單位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五 計畫主持人 ( 包括共同主持人 ): 沈克鵬六 執行開始時間 : 101/11/30 七 執行結束時間 : 102/12/31 八 報告完成日期 : 102/11/30 九 報告總頁數 : 350 ( 不含附件 ) 十 使用語文 : 中文, 英文十一 報告電子檔名稱 : EPA-101-FA12-03-A284.DOC 十二 報告電子檔格式 : WORD 2010 十三 中文摘要關鍵詞 : 有害空氣污染物 風險評估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十四 英文摘要關鍵詞 :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Risk assessment, 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maintenance coatings 十五 中文摘要 ( 約三百至五百字 ) 本計畫工作成果包括 (1) 完成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 HAP) 管制工作分析, 結果顯示戴奧辛管制於法規及排放調查皆有績效, 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己建構初期規劃, 並於 3 項行業別標準訂有物種排放標準, 重金屬及酸性氣體亦於部分行業別標準管制,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排放清冊與管制則有提升空間 ; 惟整體管制急切性與優先性尚未精確掌握 (2) 國外 HAP 管制策略多

6 採技術基礎與風險基礎等二大主軸, 辦識 HAP 物種 排放清冊及環境監測等為推動管制基礎 (3) 研擬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及推動架構乃參採國際經驗, 優先採技術基準訂定行業排放標準, 並以滾動式方式推動, 已具物種排放資料之排放源 ( 製程 ) 優先檢視 (4) 完成提出 46 項優先評估物種名單並完成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檢測技術建議 非反應性製程 ( 印刷油墨製程 ) 及反應性製程 ( 苯乙烯製程 ) 之排放係數工作流程 推動排放量申報作業規劃等近程階段管制工具評估 (5) 以層級評估方式研提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並以石化業 鋼鐵業及光電業等三行業為例試算, 顯示方法可行, 惟尚須建構基本資料才能有效推動 (6) 建築塗料及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採訂定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為主要策略, 並須依用途設定適當之含量限值 十六 英文摘要 : The results of this project includes: (1) Completion of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 control progress analysis in Taiwa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control and regulations of dioxin are achievement. Some emission standards have been conducted and the control strategy is established for volatile organic toxics. Heavy metals and acid gases are also regulated in emission standards for some industries. But the emission and control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did not show progress. (2) Air toxics control strategy of US Federal Government, Germany, Netherlands, China, Japan have been collected as well as state/local program, i.e. California, Texas, and South Coast. The results shows that the technology-based and health risk-based are two strategies which used in HAP control. Target pollutant list, emission inventory, and ambient concentration monitoring are the basic elements in HAP control. (3) HAP control strategy for stationary source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trol technology-based will be conducted in Stage I to reduce regulated air toxics emissions, and then to review the residual risk by following health-based strategy in Stage II. The control stages are promoted a rolling manner which means if the air toxics emission data is integrated then the control can be conducted early. (4) 46 priority evaluation air toxics species list has been proposed in this report. The methods of inspection, emission factors development, and reporting system for air toxics are also evaluated in this project. (5) A tiered approach for air toxics risk assessment which is promoted in CARB was conducted to establish the facility prioritization procedure of in this project. The results of case study of three industries showed that the procedure can be work and species emission data of each facility is critical. (6)Volatile organic

7 compounds control strategy of architectural coatings and consumer products is established by following US and California strategy. Setting the VOC limit of product is the main control measure.

8 總目錄 目 錄 第一章計畫背景 目標與執行架構 計畫背景 計畫目標及工作項目 工作執行架構 第二章進度摘要與完工比例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蒐集分析國內近十年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相關作業及成果 蒐集解析國外國家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蒐集解析國外地方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訂定方法及特色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研提 HAPs 管制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研擬 HAPs 近程行動方案及中長程管制工作要項 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 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現況分析及環境監測系統擴充規劃 建立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績效評估配套工具建議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評析國外固定源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 國內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現況 解析國內環境 HAPs 物種監 ( 檢 ) 測數據 排放管道及敏感受體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分析 研提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及管理作業架構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蒐集分析國外塗料 VOC 管制策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技術資料 I

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6.2 解析國內塗料管制現況 蒐集分析國外消費商品 VOC 管制策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技術資料 解析國內消費商品管制現況 消費商品類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 研提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 第七章其他工作事項 辦理座談及討論會議 辦理塗料銷售端產品調查作業 出國參訪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 結論 建議 參考文獻 附件一 (1) 評選會議 (2) 進度報告 (3) 期中報告及 (4) 期末報告委員意見回覆附件二 主要國家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列表及臺灣列管情形彙整附件三 塗料中英文名稱及相關名詞定義附件四 CNS 塗料相關標準之建築與工業維護用塗料種類附件五 標準檢驗局家庭用塗料及防銹塗料標準草案修訂情況附件六 推動塗料 VOC 含量管制交流會議資料附件七 塗料問卷調查內容附件八 塗料公會回函附件九 檢測作業之品保與品管 (QA/QC) 說明附件十 報告內文縮寫字及其全名對照表 II

10 總目錄 表目錄 表 美國聯邦 地方政府及台灣 HAPs 管制策略推動工作比較表 表 2.1 進度及查核點說明 表 2.2 計畫全程訂定之進度及查核點 表 環保署歷年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相關計畫清單 表 環保署歷年建置之行業別特徵物種彙整 表 環保署已發布之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表 環保署或地方單位已發布之重金屬管制及排放標準 表 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及執行概況匯整表 表 美國聯邦環保署歷年環境策略計畫有關 HAP 之政策目標 表 香港環境保護署管制之 HAPs 項目 表 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策略主軸 表 國內外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推動工作比較 表 三處以上國家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與臺灣列管情形彙整表 表 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階段建議 表 各國或地區主要 HAPs 監測物種彙整 表 環檢所公告之適用建議優先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於各種介質之檢測方法彙整 表 種建議優先列管有害 VOCs 國內公告檢測方法 表 美國環保署空氣中有機物質各檢測方法之優缺點比較 表 中國大陸環境保護總局公告之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 表 日本環境廳各檢測方法之優缺點比較 表 項有害 VOC 及其適用之國內外檢測方法彙整表 表 SPECIATE 4.0 資料庫之反應性及非反應性有害物種係數一覽表 表 FIRE 6.25 資料庫之反應性及非反應性製程有害物種係數一覽表 表 行業製程分類說明 表 以定期檢測結果建立各廠排放係數之範例 表 代表性調查對象篩選原則 III

1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質量平衡計算數值需求彙整表 表 印刷油墨本土化係數試算結果 表 美國聯邦 AERR 基準污染物申報對象 表 我國與南加州排放量申報規範比較表 表 加州熱點計畫設施分數得分及其優先性評等 表 SCAQMD 設施分數得分及其優先性評等 表 採計算排放源所致健康風險評估程序需求參數一覽表 表 採訂定環境限值之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特色 表 項 HAPs 物種之 ESLs 及 AMCVs 表 環保署歷年監( 檢 ) 測相關計畫彙整 表 監( 檢 ) 測數據與 ESLs 及 AMCVs 比值所篩選出化合物 表 本計畫排放管道採樣及分析方法概述 表 易致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前 20 大高風險工業區篩選結果 表 本計畫周界空氣樣品採樣及分析方法概述 表 選定 E 工業區鄰近敏感受體採樣日期及實測際氣象資料 表 不同排放高度 h 之擴散調整因子 表 不同受體距離(R) 之擴散調整因子 表 試行 HAP 健康影響評估作業之工廠名單 表 甲公司 A 煉油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表 甲公司 B 煉油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表 甲公司 C 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表 乙鋼鐵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表 丙鋼鐵冷軋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表 丁鋼鐵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表 戊光電公司 A 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表 戊光電公司 B 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表 戊光電公司 C 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表 加州推薦供健康風險評估使用之空氣擴散精確模式 表 各國或地區採用之建物塗料 VOC 含量檢測方法彙整 IV

12 總目錄 表 加州最新(2004 年 ) 版本建物塗料相關稀釋 清洗及添加劑排放係數 表 國外建物塗料 VOC 管制策略比較 表 國外建物塗料管制對象整理表 表 塗料 VOC 含量管制嚴格性比較表 表 建物塗料環保標章的 VOCs 含量限值 表 依 CNS 國家標準應強制檢驗塗料之 VOC 最大限量值 表 消費商品可能含有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表 國外各單位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比較表 表 與消費商品相關的環保標章之 VOC 含量限值 表 台灣化妝品的管理架構 表 相同產品之 VOC 含量檢測 表 CARB Method 310 建議的標準作業程序 表 國內表面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方法 表 國內塗料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方法彙整 表 市售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結果 表 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檢測品質管制執行結果 表 國內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架構建議 表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各種徵收空污費方式之優缺點比較 表 空污法第二十八條配合塗料 VOC 含量管制須修改之條文內容 表 空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配合塗料 VOC 含量管制須修改之條文內容 表 空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配合塗料 VOC 含量管制可行性分析 表 仿照空污法第三十六條增訂塗料 VOC 含量管制之條文內容 表 各國或地區建物塗料管制要求容器標示之項目 表 推動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VOC 含量管制交流會議 辦理日期及與會單位 V

1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圖目錄 圖 環保署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沿革 圖 國內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沿革 圖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執行架構 圖 環保署公告相關有害性 VOCs 排放標準與推動工作歷程 圖 國內戴奧辛重大公害事件及各項推動工作歷程 圖 歷年各行業別戴奧辛排放源之排放比例 圖 歷年戴奧辛排放量與戴奧辛管制標準生效 圖 國內重金屬重大公害事件及各項推動工作歷程 圖 歷年重金屬鉛 鎘 汞 砷排放量 圖 美國聯邦有害空氣污染物歷年管制推動重點 圖 美國聯邦現行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 圖 加州有害空氣管制架構 圖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及控制法(AB1807) 架構 圖 加州熱點計畫執行流程 圖 加州有害空氣污染物歷年管制重點 圖 德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 圖 德州有害空氣污染物歷年管制重點 圖 SCAQMD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 圖 SCAQMD MATES 研究演進圖 圖 固定源 HAPs 管制階段及目標 圖 研提之各階段固定源 HAPs 管制策略架構 圖 研提之各階段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目的 任務及重要工具 圖 研提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各階段工作需求 圖 建立 HAP 管制工具之推動對象及工具需求 圖 主要國家納管 HAP 物種及臺灣納管情形 圖 研提之納管物種管制推動原則 VI

14 總目錄 圖 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作業流程圖 圖 檢測方法完備性評估作業流程 圖 質量平衡計量原則示意圖 圖 美國環保署空氣中有害有機物檢測方法分類 圖 USEPA SPECIATE 4.0 資料庫圖譜 圖 USEPA WebFIRE 操作及查詢結果系統畫面 圖 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排放係數建置架構 圖 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排放係數建置作業流程 圖 非反應性製程之質量平衡示意圖 圖 非反應性製程試算流程 圖 南加州 AER 申報畫面 圖 CHAPIS 操作介面 圖 加州南岸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風險地圖 圖 年 US EPA NATA 估算空氣有害物質風險 圖 模擬波特蘭 2017 年環境中苯濃度 ( 包含背景濃度 ) 分佈情形 圖 英國來自工廠燃燒之 NOx 排放地圖 圖 BenMAP 概念流程圖 圖 USEPA 吸入途徑之三層級風險評估流程 圖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Rule 1401 及 212 之風險評估程序 圖 英國 Defra 環境風險評估及管理層級法之架構 圖 一般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流程 圖 選定工業區鄰近之敏感受體位置分佈 圖 選定工業區鄰近測站 2012 年 7~10 月之風花圖 圖 研擬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民眾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 圖 美國塗料 VOC 管制規範適用區域分布 圖 CARB Method 310 消費商品的分析架構 圖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規範研訂流程圖 圖 拜訪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SCAQMD) 討論照片 圖 拜訪加州空氣品質資源局(CARB) 討論照片 VII

15 報告大綱 報告大綱 本報告除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進度摘要與完工比例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 外, 對應評選須知所列之工作項目, 本報告工作內容分別整理於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第五章研提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及 第七章其他工作事項 ; 各章節工作及其內容說明如下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區分為四項工作 3.1 蒐集分析國內近十年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相關作業及成果 : 收集解析國內中央及地方於 HAP 管制計畫並評析國內 HAP 管制現況 ;3.2 蒐集解析國外國家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 收集解析美國聯邦 德國 荷蘭 中國 日本等國家之 HAP 管制策略 ;3.3 蒐集解析國外地方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 收集解析加州 德州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CAQMD) 等州及地方政府 HAP 管制策略 ;3.4 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訂定方法及特色 : 就國外 HAP 管制方法及特色整體評析, 並解析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推動關鍵工作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區分為五項工作 4.1 研提 HAPs 管制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 研擬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整體架構 管制階段及目標, 並提出近中長程管制方針 ;4.2 研擬 HAPs 近程行動方案及中長程管制工作要項 : 說明各階段任務及工具需求, 研提 HAP 近程行動方案及中長程管制工作要項 ;4.3 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 : 解析 WHO 美國聯邦 德國 日本 韓國等國家或組織列表 HAP 物種及臺灣納管情形, 並建議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名單 ;4.4 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現況分析及環境監測系統擴充規劃 : 解析美國聯邦 加州 加州南岸 歐洲 日本等國之 HAPs 大氣環境濃度監測計畫, 並解析國內光化測站及相關計畫環境 HAPs 物種監 ( 檢 ) 測結果 ;4.5 建立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 : 說明有害空氣污染物監 ( 檢 ) 測技術 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排放係數工作流程 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作業等配套工具之擴充方式 ;4.6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績效評估配套工具建議 : 解析美

16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國聯邦 加州 加州南岸 波特蘭及英國等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績效展現工具, 並評析環境效益圖像與分析系統 (BenMAP) 建置需求 第五章研提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區分為四項工作 5.1 評析國外固定源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 : 收集解析美國聯邦環保署 加州 SCAQMD 康乃狄克州 麻塞諸塞州 密西根州 新漢普夏州 德州及英國等國外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 並分為採計算風險程度以及採訂定健康基準篩選值或指標等二系統說明執行做法 ;5.2 國內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現況 : 收集解析國內環境污染相關健康風險評估指引文件以及國內健康風險評估重要案例執行方法 ;5.3 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分析 : 以石化業 鋼鐵業及光電業為例進行排放管道 HAP 物種排放採樣分析, 並進行一處工業區鄰近敏感受體 HAP 物種排放分析 ;5.4 研提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及管理作業架構 : 研提民眾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架構, 以石化業 鋼鐵業及光電業為例試算評估程序, 提出國內需加強關鍵工作項目建議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區分為六項工作 6.1 蒐集分析國外塗料 VOC 管制策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技術資料 : 收集解析美國聯邦 加州 SCAQMD 歐盟等國外塗料管制措施;6.2 國內塗料管制現況解析 : 以國內環保署 標檢局 建研所等相關規範或計畫解析國內塗料管制現況, 並說明環保塗料與水性塗料進展 ;6.3 蒐集分析國外消費商品 VOC 管制策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技術資料 : 收集解析美國聯邦 加州 SCAQMD 等國外消費商品管制措施資料 ; 6.4 國內消費商品管制現況解析 : 解析環保署相關計畫掌握國內消費商品管制現況, 以及國內消費商品 VOCs 管制面臨問題 ;6.5 消費商品類型進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 : 以塗料產品為對象進行 20 件塗料產品 VOC 含量檢測, 包括水性水泥漆 油性水泥漆 木器漆 調和漆 防銹漆及防水塗料等類型 ;6.6 研提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 : 以塗料產品為對象, 提出國內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架構, 以管制 VOC 含量限值為主要策略, 並提出管制可行法源分析 第七章其他工作事項 分為三項工作 7.1 座談及討論會議 : 說明塗料策略討論會議辦理情形 ;7.2 問卷調查 : 說明塗料問卷發放及解析情形 ;7.3 出國參訪 : 說明人員赴加州 CARB 及 SCAQMD 參訪情形

17 報告摘要 ( 詳細版 ) 計畫成果報告摘要 ( 詳細版 ) 計畫名稱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計畫編號 :EPA-101-FA12-03-A284 計畫執行單位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計畫主持人 : 沈克鵬計畫期程 :101 年 11 月 30 日起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計畫經費 :17,600 千元 摘要本計畫工作成果包括 (1) 完成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 HAP) 管制工作分析, 結果顯示戴奧辛管制於法規及排放調查皆有績效, 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己建構初期規劃, 並於 3 項行業別標準訂有物種排放標準, 重金屬及酸性氣體亦於部分行業別標準管制,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排放清冊與管制則有提升空間 ; 惟整體管制急切性與優先性尚未精確掌握 (2) 國外 HAP 管制策略多採技術基礎與風險基礎等二大主軸, 辦識 HAP 物種 排放清冊及環境監測等為推動管制基礎 (3) 研擬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及推動架構乃參採國際經驗, 優先採技術基準訂定行業排放標準, 並以滾動式方式推動, 已具物種排放資料之排放源 ( 製程 ) 優先檢視 (4) 完成提出 46 項優先評估物種名單並完成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檢測技術建議 非反應性製程 ( 印刷油墨製程 ) 及反應性製程 ( 苯乙烯製程 ) 之排放係數工作流程 推動排放量申報作業規劃等近程階段管制工具評估 (5) 以層級評估方式研提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並以石化業 鋼鐵業及光電業等三行業為例試算, 顯示方法可行, 惟尚須建構基本資料才能有效推動 (6) 建築塗料及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採訂定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為主要策略, 並須依用途設定適當之含量限值 The results of this project includes: (1) Completion of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 control progress analysis in Taiwan.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control and regulations of dioxin are achievement. Some emission standards have been conducted and the control strategy is established for volatile organic toxics. Heavy metals and acid gases are also regulated in

18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emission standards for some industries. But the emission and control of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did not show progress. (2) Air toxics control strategy of US Federal Government, Germany, Netherlands, China, Japan have been collected as well as state/local program, i.e. California, Texas, and South Coast. The results shows that the technology-based and health risk-based are two strategies which used in HAP control. Target pollutant list, emission inventory, and ambient concentration monitoring are the basic elements in HAP control. (3) HAP control strategy for stationary source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trol technology-based will be conducted in Stage I to reduce regulated air toxics emissions, and then to review the residual risk by following health-based strategy in Stage II. The control stages are promoted a rolling manner which means if the air toxics emission data is integrated then the control can be conducted early. (4) 46 priority evaluation air toxics species list has been proposed in this report. The methods of inspection, emission factors development, and reporting system for air toxics are also evaluated in this project. (5) A tiered approach for air toxics risk assessment which is promoted in CARB was conducted to establish the facility prioritization procedure of in this project. The results of case study of three industries showed that the procedure can be work and species emission data of each facility is critical. (6)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rol strategy of architectural coatings and consumer products is established by following US and California strategy. Setting the VOC limit of product is the main control measure. 前言 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 或 Air Toxics) 與國民健康有密切的關係, 亦為世界先進國家空氣污染管制政策重點 除有害空氣污染物外, 消費商品及建築塗料佔全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 21%, 此類產品具單一排放數量少但商品用量大之特性, 歐盟 美國 香港及日本等國家或地區皆已對消費商品所含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相關管制措施 國內環保署對於有害空氣污染物及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等二議題, 亦已展開相關作為, 然尚有部分問題待解決或推動

19 報告摘要 ( 詳細版 ) 執行方法 依據評選須知所列工作內容, 本計畫應執行以下四大範疇之工作 : 一 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作為研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之參考 二 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協助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架構 執行期程, 並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配套方案 三 建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與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架構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 四 建立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策略, 並協助推動減量工作 於第一工作範疇 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作為研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之參考 部份, 工作項目有 :(1) 蒐集研析國外國家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制度 推動重點及績效評析指標 ;(2) 蒐集研析美國各地區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執行工作及績效評析指標 ;(3) 蒐集國內歷年有害空氣污染物 ( 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 重金屬及酸性氣體等項目 ) 管制暨調查計畫執行結果, 彙整相關執行內容 進展及推動現況 ;(4) 彙整上開計畫研提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評估國內現行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建置方法適用性, 並提出我國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優先項目與執行建議 ;(5) 依國內外管制推動現況及排放量掌握情形, 檢視國內應優先納管物種完整性及管制對象 第二工作範疇 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協助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架構 執行期程, 並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配套方案 之工作項目包括 :(1) 參考國內外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理策略與執行經驗, 研提我國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應執行之工作項目, 並提出短中長程管制方針 策略有效性評估指標 及分工等項目 ;(2) 整合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工作重點及推動所需執行工具, 並研提近程行動方案 另整合前述研析內容, 研提本署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之政策規劃 ;(3) 建立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所需配套工具, 包括研訂排放量估算 排放量申報 排放物種檢測 環境

20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監測等項目之作業程序 第三工作範疇 彙建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與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架構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 之工作為 :(1) 蒐集歐美國家或地區推動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 解析其評估目的 架構及推動方法, 比較各方法優缺點, 並解析推動上述系統之相關配套作業 ;(2) 針對前述評估作業推動所需工具 ( 如排放推估 物種清冊 評估工具 模式工具等 ), 提出我國執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所需建置工具及配套措施 ;(3) 蒐集分析本署近五年執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物種排放調查 檢測及申報資料, 解析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 ;(4) 依本署指定行業別, 建立至少 30 項次之排放管道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資料, 前述分析物種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 (PAHs) 等 6 種, 並進行 5 根排放管道檢測作業 ;(5) 依本署指定之 1 處工業區鄰近 2 個敏感受體位置, 共建立至少 100 項次 ( 其中 1 處進行 6 種 HAP 項目, 共執行 10 次樣品採樣, 共計 60 個樣品 ; 另 1 處進行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重金屬及 PAH 等 4 項物種, 共執行 10 次樣品採樣, 共計 40 個樣品 ; 總計 100 項 ) 之環境周界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資料, 前述分析物種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 (PAHs);(6) 參考國外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及國內特徵資料, 研提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之執行方案, 並以三處工廠為例, 應用國外推動程序試行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執行方案, 檢視前述方案於國內推動可能面臨之問題, 提出解決對策及方案 ;(7) 研提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參考指引 ( 草案 ) 第四工作範疇 建立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策略, 並協助推動減量工作 之工作為 :(1) 蒐集分析歐美國家或地區之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策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技術之資料, 提供本署研訂相關管制策略之參考 另彙整歷年本署相關計畫執行成果, 分析國內消費性商品類別與特徵, 推估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潛在排放量 ;(2) 針對本署指定之 5 項消費性商品類型進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 總計 20 個樣品 ;(3) 整合前述資訊, 研提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 評析管制優先性及期程, 針對優先

21 報告摘要 ( 詳細版 ) 納管之前 3 項消費性商品類型提出推動管制對策應備執行工具 ;(4) 針對建議優先納管之前 3 項消費性商品類型之業者 ( 含製造商 進口商及分裝商 ) 進行合計至少 25 家之訪談, 瞭解本署推動消費性商品管制可能面臨問題, 並研議解決對策 ;(5) 針對 1 項主要含揮發性有機物消費性商品, 依用途別, 調查及評估於生產製造端可行替代產品或技術之發展現況, 並依產品特性於消費端規劃適宜之減量對策 結果 一 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作為研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之參考 本項工作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國內資料以環保署歷年委辦計畫為主要蒐集對象, 以有害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類化合物 重金屬 酸性氣體 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等污染物類別予以彙整, 解析國內目前固定源 HAPs 已建置或規劃之管制作業 國外資料針對美國聯邦環保署 德國及荷蘭等國家級環保單位及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與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 (TCEQ) 等地方環保單位之 HAPs 管制策略進行資料蒐集及解析, 解析重點包括國家級及區域性 HAPs 管制目標 架構 重要污染源篩選方法 減量對策等 解析結果顯示, 臺灣目前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已針對部份物種於特定行業訂定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管制部份有害空氣污染物, 雖能呈現績效, 惟無從精確掌握整體問題管制急切性與優先性 欲有效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規劃整體策略及架構, 推動系統性監測 排放量掌握 管制策略及執行工具等, 皆為應強化工作 國外管制策略推動階段由基礎資訊調查做起, 並推動減量策略, 以降低環境濃度, 保護國民健康為目標 ; 採行管制基準則包括技術基準及健康基準二類 ; 前者以訂定特定行業製程或設施之技術標準為主軸, 後者則以健康風險評估為工具訂定可接受風險值或環境限值 二 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協助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架構 執行期程, 並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配套方案 環保署已推動部份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 本計畫研擬固定源 HAPs 管制策略乃以國內既有固定源管制架構為基礎, 強化推動 HAP 管制作業, 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 以及早達成保護民眾

2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健康為策略之最終目標 為使固定源管制工作順利推動, 管制期程乃規劃為 近程 (Tier 0) 中程 (Tier I 管制 ) 長程 (Tier II 管制 ) 等三期程 建立管制工具為近程最重要工作, 其中掌握國內 HAP 排放基本資料為核心優先項目 ; 中程階段以推動管制達成排放減量為目標, 採技術基準管制 ; 長程階段則以降低大氣濃度保護民眾健康為目標, 導入整合型管制策略, 採健康基準檢視技術管制成效, 降低民眾健康危害影響 計畫執行期間並收集 WHO 美國聯邦 德國 日本 韓國等國家或組織列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臺灣目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列管之 HAP 物種進行比較, 進行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 提出 46 項優先評估物種名單 於管制配套作業上, 針對環境監測系統擴充 物種監測檢測技術 本土化排放係數工作流程 排放量申報等近程階段管制工具提出分析及作法, 並參採國外經驗初步探討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績效評估工具 三 建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與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架構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 透過彙整解析國外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系統, 瞭解作業內容及資源需求及比較優缺點, 並參採國外經驗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 再以國內工廠案例試行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檢視相關作業於國內推動時可能面臨問題 ; 最後研擬適用國內問題特徵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影響評估程序, 提出推動所需執行工具項目與配套作業項目, 供環保署後續推動固定污染源健康危害影響程度評估作業之參考 計畫成果顯示, 國外固定源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可大致區分為二類方法, 其一為對排放源計算風險程度, 另一則為訂定排放源需符合篩選值或指標值 採加州方法以國內石化業 鋼鐵業及光電業等三行業為例之試算結果, 各案例工廠所有製程之設施分數皆小於 10, 然國內多數製程資料仍欠缺物種及排放量資料, 造成結果有低估可能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參採加州 ARB 及 SCAQMD 於固定源熱點作法, 提出具重大風險設施之風險管理作業架構 ; 管理工作乃由掌握基本資料著手, 藉以篩出優先管制 HAP 物種, 並據以找出管制排放源及具高危害潛勢設施 ; 再對高潛勢設施推動管理措施 整體而言, 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架構乃以污染物種為基本, 惟尚須建構

23 報告摘要 ( 詳細版 ) 基本資料及周延方案才能有效推動 四 建立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策略, 並協助推動減量工作 解析國外塗料及消費商品管制措施資料顯示, 建物塗料及工業維護塗料多以 立法管制 之強制手段為主, 即訂定產品 VOC 含量限制, 並輔以塗裝實務及稀釋操作柔性等 鼓勵機制 ; 於消費商品管制策略亦已採訂定 VOC 含量限值者為多, 並同時推動彈性機制, 包括鼓勵創新產品 排放量額度交易 環保標籤計畫等 國內於塗料管制上, 標檢局已對一般塗料 ( 油漆 )- 調和漆 瓷漆 乳膠塑膠漆 水性水泥漆 溶劑水泥漆等 5 種產品要求強制檢驗, 其餘策略多屬柔性機制, 包括環保標章 綠建材標章 產品標示制度 ; 消費商品 VOCs 管制規範則尚無強制規定, 僅有部分柔性機制 國內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之管制架構乃參考加州 CARB 建議控制措施 (SCM), 管制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 ; 擬管制之塗料種類則考量國內目前塗料技術, 依用途 ( 種類 ) 設定適當之含量限值, 除特定功能塗料 ( 如防火塗料 防蝕塗料及核能塗料 ) 外, 多用途塗料應符合各類用途中最低 ( 最嚴格 ) 之含量限值 結論 一 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主要以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 戴奧辛與重金屬為主 管制工作包括 : 訂定法規標準 大氣環境監測 排放源稽查檢測 建立管制配套措施等, 雖能呈現績效, 惟無從精確掌握整體問題管制急切性與優先性 管制策略與法規進展上以戴奧辛管制工作進展較具體, 有害 VOC 管制己建構初期規劃, 尚須建置作業系統, 訂定政策目標,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酸性氣體 多環芳香烴之管制亦待規劃 欲有效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規劃整體策略及架構, 推動系統性監測 排放量掌握 管制策略及執行工具等, 皆為應強化工作 二 解析國外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推動關鍵工作, 於政策面需訂定 HAPs 管制目標以及 HAPs 管制上位計畫 ; 法制面工作則需於空污法令明訂管制 HAP 公告納管 HAPs 物種以及訂定技術基準之固定源管制標準 ( 行業 / 製程別 ); 法制面工作包括排放調查 環境濃

2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度監 ( 檢 ) 測作業 控制技術調查 HAPs 許可制度 建立模擬工具 建立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等項 三 參酌國外執行經驗與國內管制推動作業, 彙整臺灣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核心任務包括 : (1) 瞭解大氣環境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程度及完整性, 掌握重要 HAP 物種, 並瞭解不同區域 ( 都會區 / 非都會區 ) 排放物種特徵, 釐清 HAP 為全國問題或局部區域問題 (2) 掌握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來源, 確立問題重要性後需透過推動有害 VOCs 排放申報 查核及管理, 以強化優先物種排放掌握度 ; 戴奧辛類化合物宜著重逸散源 交通源等污染源之本土化排放資料, 有害 VOCs 排放資料於固定源及交通源皆須建立,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 PAHs 則待釐清問題嚴重性與管制急切性後, 建立重要污染源排放資料 (3) 訂定管制政策目標 ( 如大氣濃度 排放負荷 控制效率等 ) 與推動策略, 並建置作業系統, 以持續進展並呈現績效 四 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維持環保署前期計畫設定主軸, 整體架構以掌握各類排放源所致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 分階段推動管制策略, 重大排放源優先減量, 逐步降低大氣環境有害空氣污染物濃度 五 近程階段以建立管制工具為主要工作, 掌握國內 HAP 排放基本資料為核心優先項目, 篩選出優先評析 HAP 物種再據以進行排放量調查 環境濃度監測資料 污染物危害 / 毒性資料等基本背景調查工作, 進而篩選重要污染物種及其污染源類別之列管排序 中程階段為管制作業期, 主要管制策略乃以技術基準為固定源 HAPs 管制原則, 對排放達一定規模以上污染源採控制技術要求 (MACT 或 BACT); 並考量排放規模及可行技術與控制成本, 分批公告一定比例行業管制標準 長程階段管制採健康效應策略, 檢視技術基準管制成效, 導入殘餘風險評估架構, 針對重大貢獻污染源要求進一步減量, 以達成減輕民眾健康衝擊之污染減量為主要目的 六 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結果顯示,WHO 美國聯邦 德國 日本 韓國等五處主要國家或組織納管 HAP 物種, 共計 440 餘項 ; 統計三處以上國家或組織列管 HAP 共有 46 項, 可為優先納入評

25 報告摘要 ( 詳細版 ) 估物種 第一階段評估物種可以空污法施行細則列管物種 (17 項 ) 及各國皆有納入物種 (3 項 ) 為主, 計有 20 項 ; 第二階段評估物種以四處國家或組織納管物種為優先, 共有 7 項 ; 第三階段評估物種以三處國家或組織納管物種為優先, 共有 19 項 各階段評估物種依序進行國內排放量試算並搭配大氣環境物種監測濃度結果, 以進行優先物種及其排放源管制優先性評估 七 以 43 項有害 VOC 為對象檢視適用國內外檢測方法, 結果顯示已建有排放管道及周界檢測方法之物種共有苯 苯乙烯 二甲苯 甲苯 乙苯等 25 項, 已有排放管道檢測方法但缺周界方法者有 5 項, 已有周界檢測方法但缺排放管道方法者有 5 項 ; 乙二醇 乙酸丁酯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等 3 項物種則於勞研所有公告檢測方法 而國外已有方法但國內尚待建置檢測方法者有 5 項物種 檢測作業推動以具檢測方法者優先, 由環檢所公告檢測方法 ; 其他物種則視檢測方法訂定公告情形逐步要求檢測 八 對非反應性製程以印刷油墨製造業為例試算本土化排放係數結果顯示, 甲苯排放係數部分可作為個別物種排放係數使用, 二甲苯需增加調查對象以計算較合理之排放係數 ; 以苯乙烯為例之反應性製程本土化係數建置結果顯示, 試算之排放係數組數僅兩組, 取得之數據資料甚少, 且其係數差值百倍, 需增加調查對象以計算較合理之排放係數 九 排放量申報作業推動規劃上, 面臨各項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所規範之管理範疇及污染物種不一致, 且在排放量計算有估算方法未整合及檢測數據代表性等問題 為完備 HAP 排放量申報法制規劃步驟包括技術工具建立 人員訓練以及作業負荷分析等前置作業 ; 並分批推動申報作業, 第一批申報對象為空污費 13 項有害 VOC 物種, 再擴大申報物種, 以優先物種為基準要求單一物種或所有物種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需要申報, 逐步掌握 HAP 物種排放 十 國外固定源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可區分為二類方法, 採計算排放源所致健康風險程度之方法特色為採層級式方法進行, 先以簡易計算公式評估設施優先性, 再對高優先設施要求健康風險評估, 以最保守之情境瞭解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危害影響 ; 若無法滿足需求, 則再持續以較複雜且更接近實際狀況之工具予以

26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分析 訂定排放源需符合篩選值或指標值者則是以人體健康危害為考量, 由污染物對人體或動物危害研究結果援引而得 ; 一般要求廠區外空氣中濃度最高值不超過可接受環境濃度, 亦即污染源需控制 HAPs 排放量, 使其所造成附近地區大氣環境濃度不可超過設定值 十一 彙整國內相關 HAP 監 ( 檢 ) 測濃度值與德州篩選值 (ESLs 及 AMCVs) 比值結果顯示, 國內光化測站資料中以苯有較高比值且超過 1, 環保署計畫則以苯 氯乙烯 丙烯腈 1,2- 二氯乙烷等為常見物種且比值偏高, 與前述建議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之物種相較, 前三項屬建議第一階段評估物種 ; 可考量為優先進行管制之物種 十二 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分析完成選定行業 5 根次排放管道及 2 處敏感受體之採樣分析作業 排放管道有害空氣污染物調查作業顯示, 面板廠 ( 光電業 ) 重金屬濃度不高, 酸性氣體 揮發性有機物為主要排放,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於沸石濃縮焚化系統有檢出 ; 電弧爐煉鋼廠 ( 煉鋼業 ) 則以酸性氣體 重金屬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為煉鋼程序及金屬廢料回收處理程序之排放主要特徵 ; 煉油廠 ( 石化工業 ) 之觸媒重組程序以揮發性有機物及酸性氣體為主要排放,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則有酸性氣體及重金屬 ( 汞為主 ) 十三 以石化業 鋼鐵業及光電業等三行業為例試算研提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顯示層次評估法可行, 惟限於國內基本資料尚不完整, 應用加州計算程序所得出結果, 並不代表該工廠實際所致危害程度, 實際危害程度須待本土化參數建置後始能有較準確結果 層級評估方式研提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並惟尚須建構基本資料才能有效推動, 關鍵工作仍為排放資料建置 十四 參酌國外管制策略, 研提國內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之管制策略以訂定塗料 VOC 含量限值為主, 管制對象則應包括製造 供應 販賣及配銷相關列管塗料供台灣境內使用者, 以及於境內使用或要求使用相關列管塗料之任何個體 擬管制之塗料種類則應考量國內目前塗料技術, 依用途 ( 種類 ) 設定適當之含量限值, 除特定功

27 報告摘要 ( 詳細版 ) 能塗料 ( 如防火塗料 防蝕塗料及核能塗料 ) 外, 多用途塗料應符合各類用途中最低 ( 最嚴格 ) 之含量限值 另輔以使用端輔導策略, 採 " 塗裝實務 (Painting Practices) 及 稀釋 條款 建議事項 一 配合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策略推動, 相關配套措施應先確立 : 污染物 / 污染源篩選準則 優先列管污染物清單 排放係數選用準則 管制物種檢測方法與檢測體系 申報數據審核程序 資料庫更新制度等管理性之指導文件宜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訂定並公告 ; 而重大風險區域 (Hot Spot Area) 之指紋資料庫建置維護 區域性健康效應評估等執行面工作則可由地方機關定期推動 二 熱點試算案例結果乃依目前國內 HAP 排放現有資料進行評估, 由於本土化排放資料仍待持續建置, 特別是固定污染源最大小時排放量 ( 急性 ) 平均小時排放量 ( 慢性 ) 排放高度及排放源與敏感受體距離為影響設施分數高低之關鍵參數, 未來建置工廠 HAP 申報制度時宜一併要求 此外, 不同來源之物種危害係數值差異甚大, 後續推動熱點管制時宜提供物種危害數值參考資料, 以使選用數值具一致性

28 第一章計畫背景 目標與執行架構 第一章計畫背景 目標與執行架構 1.1 計畫背景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 或 Air Toxics) 與國民健康有密切的關係, 亦為世界先進國家空氣污染管制政策重點 除有害空氣污染物外, 消費商品及建築塗料佔全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 21% (TEDS 7.1), 此類產品具單一排放數量少但商品用量大之特性, 歐盟 美國 香港及日本等國家或地區皆已對消費商品所含揮發性有機物進行相關管制措施 國內環保署對於有害空氣污染物及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等二議題, 亦已展開相關作為, 然尚有部分問題待解決或推動 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及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概況一 有害空氣污染物有鑒於有害空氣污染物可能造成之衝擊, 我國於八 0 年代開始推動管制作業, 圖 為環保署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沿革 參考環保署歷年執行計畫進展, 國內 HAPs 管制策略研提過程可分為三大階段, 民國 81 年至 86 年, 本階段研究工作主要進行有害空氣污染物之調查及管制策略研擬, 並列出排放 HAPs 之主要污染源 ( 行業別 ) 已初步建立台灣地區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架構, 以 控制技術基礎 為核心, 以期達到管制目的 此階段篩選出國內 30 個應優先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調查其操作量及污染現況, 根據調查結果研擬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標準 ( 草案 ), 採設定行業或污染源類別之逐年減量管制, 輔以環境空氣限值以監測減量成效, 並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時程 [1] 民國 87 年至 92 年, 此階段主要研究成果為擬訂有害空氣污染物重要行業別排放標準 自民國 87 年針對積體電路製造業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漆包線製造業 原料藥製造業 膠帶製造業等五大行業 12 項製程, 進行排放處理調查彙整並研擬管制標準草案 ; 並陸續公告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如 : 廢棄物焚化爐 鉛二次冶煉廠 PU 合成皮業 半導體製造業及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管制標準 此外, 亦對第一階段列出應優先列管 30 種空氣污染物再增加 5 種污染物, 進行環 1-1

2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境空氣限值推論 民國 86 年後, 環保署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研究工作著重於戴奧辛類化合物, 陸續發布廢棄物焚化爐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 煉鋼業電弧爐 鋼鐵業燒結工廠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等戴奧辛主要行業管制排放標準, 至今仍持續強化戴奧辛管制工作 [1,2] 民國 92 年後, 環保署為能有效達成 國家環境保護計畫 所訂階段性空氣品質改善目標, 及配合未來總量管制制度推動所需功能, 於民國 92 年針對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規劃管制策略及推動減量措施, 以行業別 / 製程別為對象, 推動 VOCs 排放調查作業, 並研擬管制作業 ; 同時在 VOCs 減量措施推動過程中, 一併規劃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架構 [1] ; 而後持續針對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研擬管制策略及推動期程, 並完成國內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篩選標準作業準則 建議優先公告列管 43 種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名單及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實廠流布調查 [3,4] 此外, 為提供誘因使業者進一步減少 VOCs 排放, 環保署於民國 96 年起對一般性 VOCs 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隨後於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徵收 13 種有害揮發性有機物之空污費 此階段主要工作在於研擬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架構及推動期程, 並建立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空污費徵收制度, 同時針對擬優先列管物種及排放調查等部分作業研提執行方法 除訂定行業標準及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架構外, 為探討光化學臭氧空氣污染情形, 環保署自民國 90 年起陸續在北 中及高屏空品區設置光化學評估測站, 目前共設有 9 處測站及 2 部移動式監測車, 啟動台灣西部地區量測 54 種 VOCs 物種濃度監測網之運轉 [5] 由前述各項排放標準研訂與歷年研究計畫成果來看, 環保署於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已有初步進展, 並以戴奧辛與揮發性空氣污染物為主要管制物種, 已於數種行業空氣污染排放標準中訂定部份有害空氣污染物種管制標準, 並開始徵收 13 種有害揮發性有機物之空污費 ; 訂定排放標準及徵收空污費等兩種策略為國內迄今對有害空氣污染物主要管制手段 1-2

30 第一章計畫背景 目標與執行架構 法規面 公告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管制部份 HAP 公告行業別戴奧辛排放標準 徵收 13 種 VOC 物種空污費 81 年至 86 年 87 年至 92 年 92 年 ~ 至今 專案計畫執行要項 HAP 排放調查 篩出 HAP 主要污染源 ( 行業別 ) 建議 30 項優先物種 研擬 HAP 管制標準 ( 草案 ) 設定行業或污染源類別逐年減量 ( 採技術基準 ) 排放及控制技術調查 (5 大行業 12 項製程 ) 研擬行業別 HAP 管制標準草案 強調戴奧辛類化合物管制作業 固定源 VOC 管制策略納入有機性 HAP 建議 43 項有機性 HAP 物種 戴奧辛 / 重金屬環境監測 圖 環保署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沿革 1-3

3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二 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除有害空氣污染物外, 消費商品及建築塗料佔全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 21% (TEDS 7.1), 此類產品具單一排放數量少但商品用量大之特性 我國自九 0 年代起開始討論消費商品 VOCs 控制議題, 初期乃於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策略內規劃, 於 96 年起則有專案計畫就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研提減量及管制制度 環保署於歷年委辦計畫已初步研提消費商品類型及管制方法, 規劃出 許可申請制度 徵收空污費 標示制度 環保標章制度 等四種管制制度草案 [6] 圖 為國內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沿革 整體而言, 國內尚未實際推動消費商品管制, 關鍵問題在於消費商品定義 ( 哪些屬消費商品 ) 尚未確立, 而管制所需法規 標準檢測方法 相關配套措施 ( 相關單位協調 ) 等皆待建立 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及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概況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發展, 美國 1990 年 清淨空氣法修正案 (1990 Clean Air Act Amendment, 1990 CAAA) 確立了美國後續 10 年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管制策略, 以 技術基準 (Technology-based) 為核心, 採 最大可達成控制技術 (Maximum Achievable Control Technology, MACT) 為基準訂定各項污染源排放標準, 以實際降低 HAPs 排放 近年再透過 HAPs 環境監測掌握重點區域 ( 如 : 都會區 社區 學校等 ), 逐漸走向區域性 HAPs 管制方向 [7-9]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 CARB) 於 1980 年代初期即開始推動 有害空氣污染物計畫 (California Air Toxics Program), 管制策略主軸為降低民眾暴露及減低 HAPs 所致風險, 主要核心計畫為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與控制法 及 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資訊與評估法 1998 年後為確保加州居民於健康環境下生活及工作, 延續 AB1807 計畫持續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 (Air Toxics Control Measure, ACTM), 並依據 AB2588 計畫執行成果, 強化特定區域及對象之管制工作, 發展以保護孩童 民眾及社區健康為訴求之 HAPs 管制計畫 [10,11] 近年來 HAPs 管制工作著重區域性及敏感族群之風險減量, 透過空氣環境監測數據, 持續掌握 HAPs 排放物種及排放源貢獻, 持續訂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 加強學校及社區之風險減量 1-4

32 第一章計畫背景 目標與執行架構 法規面 推動環保標章認證 ( 非強制性 ) 訂定相關產品 VOC 含量建議值 (99 年 ): 塗料 ( 水性 / 油性 ) 油墨 ( 水性 / 植物性 / 數位複印 / 墨水匣 ) 標檢局訂定 一般塗料 ( 油漆 ) 檢驗標準 ( ) 5 種塗料 ( 調和漆, 瓷漆, 乳化塑膠漆, 水性水泥漆, 溶劑型水泥漆 ) 檢驗並標示 VOC 含量國內販售者皆適用 ( 國產或進口 ) 91 年至 95 年 96 年至 100 年 101 年 ~ 至今 環保署專案計畫執行要項 固定源 VOC 管制策略納入消費 評估消費商品開徵空污費可 商品議題 行性 建議管制工作要項及期程 國內消費商品排放量推估 建議優先列管四類別消費商品 建立消費商品 VOC 含量檢測 擬定管制策略架構 分析方法 消費商品面源排放調查及排放 重新擬定管制策略架構 量計算建議 圖 國內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沿革 1-5

3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於消費商品管制上, 美國聯邦清淨空氣法 1990 年修正版第 183(e) 節中指出消費及商業產品為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源之一, 並在 1998 年 9 月公告 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國家排放標準 (Nation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s Standards for Consumer Products), 控制由家用消費商品 ( 如 : 清潔用品 個人保養用品等 ) 所致 VOCs 排放, 訂定消費商品之 VOCs 含量限制 關注美國東北部及中部大西洋等州臭氧污染問題之臭氧傳輸委員會 (Ozone Transport Commission, OTC) 亦有針對該區域訂定不同消費商品之 VOCs 含量限值, 各 OTC 會員州並檢討於州訂規範中納入 OTC 訂定 VOCs 限值之可能性 州政府做法上, 加州空資局於過去二十餘年間 (1988 ~ ) 針對消費商品訂定數項管制規範, 公告消費商品 VOCs 最大含量限制標準, 以達減量目標 德州則於 德州行政法 (Texas Administrative Code, TAC) 訂有消費商品管制規範, 係以訂定商品 VOCs 允許重量百分比限值方式為之 [12-14] 美國推動 HAPs 及消費商品之管制架構及歷程十分明確, 由聯邦政府至地方政府皆依循 1990 CAAA 政策方向, 納入各州或地方問題特徵, 循序漸進推動 HAPs 或 VOCs 排放減量作業, 以保護民眾健康及改善空氣品質 國內面臨問題參酌所得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 ( 含戴奧辛類化合物 ) 管制成果顯示, 國外推動 HAPs 管制目的為達成保護民眾健康, 以民眾健康為評量基準, 配合高效率控制技術發展削減 HAPs 排放量, 積極推動建置管制對策及相關配套措施 美國聯邦及地方政府之有害空氣污染管制計畫主要推動工作項目如表 所示, 台灣亦已展開相關作業, 然由表中可以看出國內 HAP 管制作業重要項目尚未完全建構 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繁多, 管制作業訂定需考量參數多且複雜度高, 環保署雖已針對各類污染物 ( 如 : 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 戴奧辛類化合物 重金屬等 ) 於各委辦計畫研提管制制度 ; 然仍未見 HAPs 整體管制上位計畫, 造成各類污染物管制目的及策略未能整合, 不同類別 HAPs 物種管制工作進展亦不相同, 如戴奧辛類化合物及揮發性空氣污染物等二類 HAPs 之排放來源及排放量掌握已漸趨完整, 特別是戴奧辛類化合物 ; 重金屬強調鉛 鎘 汞 砷等排放管制, 對酸性氣體則僅管制半導體及光電業使用無機酸類, 排放資料掌握度仍有待加強 1-6

34 第一章計畫背景 目標與執行架構 表 美國聯邦 加州政府及台灣 HAPs 管制策略推動工作比較表 工作項目美國聯邦加州台灣 HAPs 管制上位計畫 (CAAA) (ATCP) 排放調查 ( 排放量及物種 ) ( 有機性 / 戴奧辛 ) 公告納管 HAPs 物種 ( 有機性 ) 排放量申報 ( 調查及計算 ) ( 有機性 ) 控制技術調查 公告固定源管制標準 ( 行業 / 製程別 ) ( 部份行業別 ) HAPs 許可制度 ( 固定源 ) 建立模擬工具 ( 排放濃度 / 擴散模擬 / 健康風險 ) 環境濃度監 ( 檢 ) 測作業 ( 光化測站 56VOCs) 環境風險基線 HAPs 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註 : 本計畫自行整理 此外, 近年數件重大開發案件排放空氣污染物所致民眾健康影響備受關注, 帶出工業區危害影響程度評估議題之重要性 然如前所述, 重要 HAP 排放清單及排放量資料尚未建置, 且評估致癌性 急性危害及慢性危害所需參數亦未具一致性, 致使推估物種所致危害影響時排放量計算假設不夠謹慎, 顯示出國內健康風險評估過程之物種排放量數據品質及評估結果仍有進一步討論空間 有害空氣污染物各類污染源控制技術調查 固定源 HAPs 許可制度 排放申報及估算 HAPs 環境基線資料 危害影響評估 模式模擬工具等工作皆為國外推動管制作業之重點項目, 唯台灣仍未健全或尚未啟動, 仍待細部規劃 因此, 重新檢視國外 HAPs 管制目的 策略及推動工作, 並檢討國內 HAPs 管制推動工作成效, 提出國內適用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執行措施, 以及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 建構具系統性之執行工具及作業程序, 實為推動 HAPs 管制工作必要工作之一 1-7

3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消費商品 VOCs 管制議題上, 對於各類消費商品需管制項目 商品之 TVOCs 含量 使用及銷售狀況等基本關鍵工作仍未系統性之推動調查作業, 致使國內消費商品排放情況尚未能確實掌握, 消費商品管制策略亦未有明確架構, 於管制作業推動呈現部分問題 近期六輕工業區 4.7 期環評案中油漆塗佈 VOCs 排放爭議即為一例, 凸顯出消費商品管制類型未明確且管制對象責任不明等問題 有鑑於消費商品 VOCs 排放對地表臭氧濃度之貢獻, 管制消費商品所致 VOCs 排放實為改善臭氧空氣品質之重點工作 1.2 計畫目標及工作項目本計畫依評選須知所列之計畫目標有四, 分別為 : 一 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作為研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之參考 二 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協助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架構 執行期程, 並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配套方案 三 建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與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架構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 四 建立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策略, 並協助推動減量工作 工作項目如下 : 一 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作為研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之參考 (1) 蒐集研析國外國家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制度 推動重點及績效評析指標 (2) 蒐集研析美國各地區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執行工作及績效評析指標 (3) 蒐集國內歷年有害空氣污染物 ( 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 重金屬及酸性氣體等項目 ) 管制暨調查計畫執行結果, 彙整相關執行內容 1-8

36 第一章計畫背景 目標與執行架構 進展及推動現況 (4) 彙整上開計畫研提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評估國內現行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建置方法適用性, 並提出我國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優先項目與執行建議 (5) 依國內外管制推動現況及排放量掌握情形, 檢視國內應優先納管物種完整性及管制對象 二 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協助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架構 執行期程, 並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配套方案 (1) 參考國內外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理策略與執行經驗, 研提我國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應執行之工作項目, 並提出短中長程管制方針 策略有效性評估指標 及分工等項目 (2) 整合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工作重點及推動所需執行工具, 並研提近程行動方案 另整合前述研析內容, 研提本署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之政策規劃 (3) 建立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所需配套工具, 包括研訂排放量估算 排放量申報 排放物種檢測 環境監測等項目之作業程序 三 建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與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架構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 (1) 蒐集歐美國家或地區推動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 解析其評估目的 架構及推動方法, 比較各方法優缺點, 並解析推動上述系統之相關配套作業 (2) 針對前述評估作業推動所需工具 ( 如排放推估 物種清冊 評估工具 模式工具等 ), 提出我國執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所需建置工具及配套措施 (3) 蒐集分析本署近五年執行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物種排放調查 檢測及申報資料, 解析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 (4) 依本署指定行業別, 建立至少 30 項次之排放管道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資料, 前述分析物種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 (PAHs) 等 6 種, 並進行 5 1-9

3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根排放管道檢測作業 (5) 依本署指定之 1 處工業區鄰近 2 個敏感受體位置, 共建立至少 100 項次 ( 其中 1 處進行 6 種 HAP 項目, 共執行 10 次樣品採樣, 共計 60 個樣品 ; 另 1 處進行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重金屬及 PAH 等 4 項物種, 共執行 10 次樣品採樣, 共計 40 個樣品 ; 總計 100 項 ) 之環境周界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資料, 前述分析物種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 (PAHs) (6) 參考國外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及國內特徵資料, 研提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之執行方案, 並以三處工廠為例, 應用國外推動程序試行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執行方案, 檢視前述方案於國內推動可能面臨之問題, 提出解決對策及方案 (7) 研提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參考指引 ( 草案 ) 四 建立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策略, 並協助推動減量工作 (1) 蒐集分析歐美國家或地區之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策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技術之資料, 提供本署研訂相關管制策略之參考 另彙整歷年本署相關計畫執行成果, 分析國內消費性商品類別與特徵, 推估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潛在排放量 (2) 針對本署指定之 5 項消費性商品類型進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 總計 20 個樣品 (3) 整合前述資訊, 研提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 評析管制優先性及期程, 針對優先納管之前 3 項消費性商品類型提出推動管制對策應備執行工具 (4) 針對建議優先納管之前 3 項消費性商品類型之業者 ( 含製造商 進口商及分裝商 ) 進行合計至少 25 家之訪談, 瞭解本署推動消費性商品管制可能面臨問題, 並研議解決對策 (5) 針對 1 項主要含揮發性有機物消費性商品, 依用途別, 調查及評估於生產製造端可行替代產品或技術之發展現況, 並依產品特性於消費端規劃適宜之減量對策 1-10

38 第一章計畫背景 目標與執行架構 1.3 工作執行架構依據評選須知所列之計畫目標及評選須知要求之工作內容, 本計畫工作主軸乃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 研訂近程執行方案並規劃中長程架構, 另針對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研提管制策略及重要消費性商品類別之減量方案 為提供環保署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執行工具, 以及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策略, 本計畫之執行架構圖如圖 所示 ; 各工作項目執行方式概述如下 一 蒐集分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為能有效提出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及執行方案, 掌握目前推動管制工作現況及其成效乃為重要基本工作 本項工作乃就國內近年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策略工作予以彙整分析, 對象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 多環芳香烴 重金屬 酸鹼氣體等 HAPs 物種類別, 並評析排放調查 標準訂定及策略發展等項 美國由聯邦政府乃至地方機構均有 HAPs 管制策略及相關規範可供遵循, 管制策略及分工十分明確, 採多元防制策略, 展現污染物減量並反應於民眾健康改善作業之推動方式, 足供台灣地區參考 歐盟亦有部份國家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計畫, 亦有其管制特色, 乃一併解析 國外資料著重於評析美國聯邦環保署 (US EPA) 加州空氣資源管理局(CARB) 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Texas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Quality, TCEQ) 之 HAPs 管制策略及推動作業, 研析其管理策略內涵, 包括 : 策略架構 推動要項 作業準則 重點工作與發展趨勢 二 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以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收集分析結果為基礎並參酌環保署計畫已訂管制方向主軸及規劃期程, 考量排放規模 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等因素, 搭配環保署既有工作加強推動, 強化固定源 HAPs 管制策略 計畫架構主要參酌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有害空氣污染物計畫 (Air Toxics Program) 及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outh Coast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SCAQMD)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 (Air Toxics Control Plan) 架構為藍本, 考量台灣未來策略方向調整所需, 提出近中長程策略目標, 評析各階段管制架構及工作重點 於推動管制方案時, 地方執行機關之角色及協調支援甚為重要, 研擬管制計畫綱要時亦一併評析 1-11

3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與環保署確認計畫任務 國內外資料收集解析 - 法規 - 作業文件 - 研究報告 美國 HAPs 資料 歐洲 HAPs 資料 國內資料 管制策略 推動要項五 消費性 作業準則 績效指標 影響評估作業 消費性商品 VOC 有害空氣污染物 國內資料 國內消費性商品類別界定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 雛型 與排放量推估 提出 消費性商品 VOC 管制策略 研析控制措施方案 專家諮詢 推動期程及目標 應執行工作項目 近程行動方案 中長程執行架構 策略基準 建置近程策略配套工具 研提績效評估工具 熱點 固定源 HAPs 影響評估作業評析 推動工具與配套措施評估 HAPs 檢測分析 研提三項優先納管消費商品類型之管制工具 研提一項消費性商品類型之減量對策 提出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 (Taiwan Air Toxics Control Plan) 提出 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參考指引 ( 草案 ) 圖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執行架構 1-12

40 第一章計畫背景 目標與執行架構 三 建立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參酌美國建構支援系統, 配合目前固定污染源之許可及申報制度, 建立近程優先執行方案所需配套工具, 亦即建立以技術基準管制前置作業, 包括研訂排放量估算 排放量申報 排放物種檢測等掌握排放特徵之工具 除管制配套工具外, 為於中程及長程階段展現管制執行績效, 績效評估工具亦於近程階段予以規劃 四 研提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熱點 (Hot Spot) 管制為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重要工作之一, 其重點為降低熱點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民眾危害影響 因此, 本工作乃藉由彙整國外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 瞭解其作業內容及資源需求及比較優缺點, 並參採國外經驗, 以分級分規模之思考, 研提國內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架構 規劃之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將選擇國內工廠進行案例試行, 檢視相關作業於國內推動時可能面臨問題 五 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本項工作重點乃為研提消費商品管制策略及控制方案 ; 先透過收集國外消費商品管制規範及研擬之控制對策, 解析其管制策略架構, 再納入環保署近年委辦計畫規劃內容, 檢視規劃工作完整性, 做為台灣地區後續推動此類產品管制參考 有鑑於塗料 VOC 為環保署關注重點, 本項工作乃區分為塗料 ( 含建物塗料及工業維護塗料 ) 及消費商品二類, 藉由彙整國內外相關管制策略與技術資料, 提出塗料及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策略, 並研提推動期程 國外資料中加州則為第一個公告消費商品 VOCs 排放管制規範之州, 其消費商品管制規範值供參考 ; 此外, 美國聯邦環保署 臭氧傳輸委員會 (OTC) 及德州均對消費商品訂定 VOCs 管制標準 本計畫乃以加州之消費性商品管制計畫為主要參考文件, 其他國家或組織資料亦一併收集解析, 提供參考 1-13

41 第二章進度摘要與完工比例 第二章進度摘要與完工比例 本計畫自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執行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執行進度與差異 說明如表 2.1 所示 ; 計畫全程訂定之進度及查核點如表 2.2 所列 表 2.1 進度及查核點說明 契約書之預定進度實際執行 100 % 累積百分比 (%) 進度 (%) 100 % 工作內容項目 章 實際執行情形 差異分析 ( 打 ) 落後原因 困難檢討預計改善 節 符合落後超前 及對策 完成日期 一 研析國內外有 3.1 蒐集分析國內近十 害空氣污染物 年 HAPs 調查及管 制成果, 包括 : 有管制策略與推害揮發性有機物 動發展過程計 戴奧辛類化合物 畫執行成果, 重金屬及其化合作為研定有害物 酸鹼氣體及多 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之參考 3.2 環芳香烴化合物蒐集解析美國聯 邦 中國 日本 香港等國外國家級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 制策略 3.3 蒐集解析美國加 州 德州 加州南岸等地方級有害空 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3.4 解析國外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推動 關鍵工作 二 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協助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架構 執行期程, 並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配套方案 4.1 研擬 HAPs 管制工作要項 4.2 研擬 HAPs 近程行動方案及中長程管制行動方案內容 完成國內外公告 HAP 檢測方法檢閱 HAP 監 ( 檢 ) 測技術評析 提出 HAPs 排放係數流程 HAPs 排放量申報法制作業規劃 2-1

4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2.1 進度及查核點說明 ( 續 ) 契約書之預定進度實際執行 100 % 累積百分比 (%) 進度 (%) 100 % 工作內容項目 章 實際執行情形 差異分析 ( 打 ) 落後原因 困難檢討預計改善 節 符合 落後 超前 及對策 完成日期 二 規劃國內有害 4.4 解析國外 HAPs 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協助 大氣環境濃度監測計畫 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架構 執行 4.6 解析國外有害空 期程, 並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配套方案 氣污染物管理績效展現工具資料 三 建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與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架構及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 四 建立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管制策略, 並協助推動減量工作 5.1 蒐集國外 HAP 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 包括美國聯邦 加州 加州南岸 歐盟及英國 5.2 解析國內現有健康風險評估相關規定及計畫執行情況 5.3 完成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分析, 共執行 3 行業排放管道 HAP 採樣分析及 2 觸敏感受體 HAP 採樣分析 5.4 完成選定行業別危害影響試算並研擬固定源 HAPs 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之架構 6.1 完成國外塗料產品之管制策略收集與解析, 包括美國聯邦 加州 加州南岸 加拿大 歐盟等, 以及國內塗料產品之管制現況收集與解析 2-2

43 第二章進度摘要與完工比例 表 2.1 進度及查核點說明 ( 續 ) 契約書之預定進度實際執行 100 % 累積百分比 (%) 進度 (%) 100 % 工作內容項目 章 實際執行情形 差異分析 ( 打 ) 落後原因 困難檢討預計改善 節 符合 落後 超前 及對策 完成日期 四 建立國內消費 6.2 解析國外消費商 性商品揮發性 品管制策略, 包 括美國聯邦 加有機物相關管州 OTC 加拿制策略, 並協 大 香港等, 以助推動減量工及國內歷年計畫作執行成果 6.3 完成 20 件建物 及工業維護用塗料產品之 VOC 含量檢測檢測 6.4 以建物及工業維 護塗料為對象研 擬揮發性有機物 排放管制策略及 減量對策研訂 五 專家訪台諮詢會議或人員出國訪問 六 報告繳交 102 年 9 月至加州 SCAQMD 及 ARB 二單位參訪 完成進度報告 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初稿繳交 2-3

4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2.2 計畫全程訂定之進度及查核點 查核點預定完成時間 查核點內容說明 (1) 102 年 01 月 31 日完成分析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推動經驗 (2) 102 年 01 月 31 日與環保署進行討論會議一場次 (3) 102 年 02 月 28 日完成國外國家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及發展資料分析 (4) 102 年 03 月 31 日完成國外地方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及發展資料分析 (5) 102 年 03 月 31 日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要項 (6) 102 年 03 月 31 日完成國外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作業分析 (7) 102 年 03 月 31 日蒐集分析國內外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成果 (8) 102 年 03 月 31 日提出第一次進度報告 (9) 102 年 04 月 30 日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排放係數工作流程 (10) 102 年 04 月 30 日完成一次國外專家訪台諮詢會議或人員出國訪問 (11) 102 年 04 月 30 日與環保署進行討論會議一場次 ; 累計二場次 (12) 102 年 05 月 31 日研擬有害空氣污染物階段性管制方針 - 短程規劃 (13) 102 年 06 月 30 日完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法制作業規劃 (14) 102 年 07 月 31 日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監 ( 檢 ) 測技術評析成果 (15) 102 年 07 月 31 日 研提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架構及三項擬優先管制之消費性商品類型 (16) 102 年 07 月 31 日與環保署進行討論會議一場次 ; 累計三場次 (17) 102 年 07 月 31 日提出期中報告 (18) 102 年 08 月 31 日完成三處工廠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作業試行 (19) 102 年 08 月 31 日完成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暨含量驗證 (20) 102 年 09 月 30 日研擬有害空氣污染物階段性管制方針 - 中長程規劃 (21) 102 年 09 月 30 日完成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檢測分析 ( 排放管道及敏感受體 ) (22) 102 年 10 月 31 日與環保署進行討論會議一場次 ; 累計四場次 (23) 102 年 11 月 30 日提出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綱要 (24) 102 年 11 月 30 日完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績效評估配套工具建議 (25) 102 年 11 月 30 日提出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參考指引 ( 草案 ) (26) 102 年 11 月 30 日完成一項消費性商品之揮發性有機物減量對策研訂 (27) 102 年 12 月 30 日提出期末報告 2-4

45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章節摘要本項工作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以利後續研訂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國內資料以環保署歷年委辦計畫為主要蒐集對象, 以有害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類化合物 重金屬 酸性氣體 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等污染物類別予以彙整, 藉以分析國內目前固定源 HAPs 已建置或規劃之管制作業 國外資料針對美國聯邦環保署 德國及荷蘭等國家級環保單位及加州空氣資源局與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等地方環保單位之 HAPs 管制策略進行資料蒐集及解析, 解析重點包括國家級及區域性 HAPs 管制目標 架構 重要污染源篩選方法 減量對策等 解析結果顯示, 臺灣目前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已針對部份物種於特定行業訂定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管制部份有害空氣污染物, 雖能呈現績效, 惟無從精確掌握整體問題管制急切性與優先性 欲有效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規劃整體策略及架構, 推動系統性監測 排放量掌握 管制策略及執行工具等, 皆為應強化工作 國外管制策略推動階段由基礎資訊調查做起, 並推動減量策略, 以降低環境濃度, 保護國民健康為目標 ; 採行管制基準則包括技術基準及健康基準二類 ; 前者以訂定特定行業製程或設施之技術標準為主軸, 後者則以健康風險評估為工具訂定可接受風險值或環境限值 3.1 蒐集分析國內近十年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相關作業及成果本計畫收集歷年結案之環保署與縣市環保局 HAPs 相關計畫研究報告, 評估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發展 所獲資料乃針對有害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類化合物 重金屬 酸性氣體 以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等目標物種, 依管制 排放調查 規劃 / 策略 其他等屬性予以區分, 彙整分析國內目前固定源 HAPs 已建置或規劃之管制作業 計畫收集民國 年間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法規公告情形以及環保署與縣市環保局所執行 HAPs 相關計畫執行成果 ; 共計環保署專案計畫 67 項 環保局計畫 152 項 ( 民國 85 年 ~100 年 ) 以下茲就各所得資料予以說明 3-1

46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有害揮發性有機物 本計畫分析國內近十年固定源 VOCs 及有害 VOC 調查及管制成果 管制物種 現況及排放量清單建置情形等, 環保署執行專案計畫共有 25 項, 其中管制類 (5 項 ) 規劃類 (13 項 ) 排放調查類 (7 項 ) 圖 為環保署歷年公告固定源 VOCs 或 HAP 排放標準與推動工作歷程 一 國內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法規 台灣地區對於 HAPs 管制至今尚未訂定管制規範, 與有害性 VOCs 相關之法 令及管制標準廣義共有 8 項法規,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聚氨基甲 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 管制及排放標準 及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針對特別物種進行 管制, 其餘僅針對 VOCs 進行管制 表 為環保署有機性空氣污染物相關法規 及其列管污染物列表 表 環保署 VOCs 相關法規及其列管污染物 法規名稱 揮發性有機物 有害空氣污染物 - 物種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H 2 SO 4 F HCl Cl 2 NH 3 H 2 S 硫醇 硫化甲基 二硫化甲基 一甲基胺 二甲基胺 三甲基胺 二硫化碳 甲醛 苯 甲苯 二甲苯 鉛及其化合物 鎘及其化合物 石綿及含石綿物質 氯乙烯單體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VOCs 二甲基甲醯胺 (DMF)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VOCs 三氯乙烯 硝酸 硫酸 鹽酸 磷酸 氫氟酸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VOCs 氫氟酸 鹽酸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 四氯乙烯及其他非石油系乾洗溶劑 資料來源 : 本計畫自行整理 二 國內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工作 本計畫針對有害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調查 管制策略架構及執行進展 排放 係數建置現況 可行控制技術及環境監測成果進行彙整, 說明與檢討如以下所述 : ( 一 ) 排放調查 環保署自 92 年起針對各行業進行排放管道之組成進行採樣分析, 尚未全 面分析所有建議物種 ; 針對歷年計畫調查行業別排放特徵建置之物種彙整如 表 環保署於 99 年度起建立台灣地區 VOCs 排放資料, 依空品區統計分 3-2

47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析高屏空品區排放量最高, 雲嘉南屏空品區居次, 主要排放物種為二甲苯 乙苯 丙烯腈 甲苯 目前 HAPs 各行業排放量調查工作僅各廠申報 13 種有害性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 ; 各種 HAPs 實際檢測調查僅有少數業者調查結果, 尚缺乏系統性調查作業 ( 二 ) 管制策略架構及執行進展環保署民國 91 年執行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規劃與減量措施推動計畫 研擬有害性 VOCs 管制策略推動期程 [1], 惟未啟動執行 近年因各項配套措施 重大開發案引發民眾對於健康風險疑慮, 環保署重新思考 HAPs 管制策略,98 年及 99 年執行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建議有害性 VOCs 管制策略略述如下 [2-3] : 研擬固定源有害性 VOCs 管制策略以 控制技術達成排放減量 為主軸, 排放達一定規模以上污染源以最大可達成控制技術 /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訂定標準, 並配合推動 HAPs 排放調查 申報 許可制度等作業 除推動技術減量策略, 考量民眾暴露於有害性 VOCs 所致健康危害影響要求, 同步推動熱點管制策略, 對具高危害潛勢之污染源加強減量, 降低區域危害衝擊 ( 三 ) 排放係數建置現況環保署自 96 年開徵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後, 參考既有資料及美國資料庫, 公告各行業別 13 種有害 VOCs 加徵物種之排放係數 ; 而公私場所為因應空污費申報需求, 自 99 年起亦展開個別物種檢測作業, 配合檢測當時活動強度, 建置該公私場所該物種之排放係數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此外, 環保署 93 年起陸續針對特定污染源進行排放管道污染物種鑑定工作, 又因 97 年潮寮事件, 各縣市環保局近年亦積極建置轄區內重大污染源之排放指紋, 然尚未將建置之有害物種資料庫納入許可證或環保署固定污染源資料庫系統內 ; 建議未來可彙整過去資料以掌握各行業 / 製程別排放資料 3-3

48 VOCs VOCs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法規管制及排放標準 81~ VOCs 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 揮發性有機物 聚氨基甲酸脂合成皮業 半導體製造業 乾洗作業 VOCs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膠帶製造業 推 行業別使用量調查 整體規劃管制策略 行業別排放調查 一般 有害 動 行業別排放標準規劃 一般性 / 行業別固定源管制規劃 面源管制規劃 建立 VOCs 收費制度 收費 收費 工 健康風險評估 作 圖 環保署公告相關有害性 VOCs 排放標準與推動工作歷程 3-4

49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年度 表 環保署歷年建置之行業別特徵物種彙整 行業別與特徵物種 行業別 : 光電業 光碟業 銅箔基板 乾膜光阻 平版印刷業 金屬製品塗裝 塑膠製品 木竹製品塗裝 塗料製造 紙類塗佈業 等 16 種行業別 93 年特徵物種 : 丙二醇單甲基醚酯 (PGMEA) 丙二醇單甲基醚 (PGME) 四氟丙醇 二丙酮醇 甲醇 甲苯 丙酮 二甲基甲醯胺 丁酮 異丙醇 二甲苯 乙酸乙酯 乙酸丁酯 庚烷等 20 種物種行業別 : 機車製造業表面塗裝製程 光碟片製造業射出塗佈製程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印刷烘 94 年乾製程 凹 / 凸版印刷業印刷製程特徵物種 : 二甲苯 甲苯 乙苯 甲基異丁酮 苯 四氯乙烯 酚 丁酮行業別 : 機車表面塗裝 凹版 光電業 金屬表面塗裝等 8 種行業別 95 年特徵物種 : 二甲苯 甲苯 乙苯 丁醇 1, 2, 4- 三甲基苯 乙酸正丁酯 異丁醇等 18 種物種 ;17 項特定物種周界暨排放管道排放特性資料 15 場次流佈調查作業製程別 : 氯乙烯 苯乙烯 氯化甲烷 乙苯 聚尿樹脂化學製造 金 97 年屬表面清洗 粉末冶金程序 壓克力樹脂 製藥製造程序等 15 場次流佈調查作業製程別 : 膠帶業 印刷油墨化學原料 木造品製造程序 金屬表面清 98 年洗程序 丙烯酸 丙烯酸 丙烯酸酯類 氯化甲烷 丁二烯 - 苯乙烯共聚合物化學製造程序等 15 場次流佈調查作業製程別 99 年製作 行業製程排放調查作業手冊 選定膠帶製造程序 金屬表面清洗程序 印刷油墨化學原料製造程序 氯乙烯 (VCM) 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五行業為排放調查作業手冊之撰寫 資料來源 : 由環保署計畫自行整理 ( 四 ) 環境監測調查 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之設置緣起雖不盡然係以 HAPs 為主要對象, 然其 中監測物種亦有部份屬於 HAPs 環保署監資處設置之八站光化污染物評估監 測站分析測定 56 種有機物, 其中苯 苯乙烯 乙苯 甲苯 1,2,4- 三甲基苯 2,2,4- 三甲基戊烷 異丙苯 二甲苯 ( 含異構物 ) 等 8 項屬 USEPA 列表之 HAPs; 苯 苯乙烯 乙苯 甲苯 二甲苯 ( 含異構物 ) 乙烯及正已烷等 7 項為 99 年 度環保署計畫建議優先列管之有害 VOCs ( 五 ) 健康風險評估作業 環保署於 97 年度 固定污染源有害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調查及健康風險 評估計畫 開始蒐集並彙整國外風險評估作業機制, 依據國內現況, 建立適 用之有害性 VOCs 風險評估程序 作業方法及模式 ; 該計畫並提出固定源 HAPs 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法 ( 草案 ), 包含危害確認 劑量效應評估 暴露量評估 風險特徵描述四大部分, 並增列 有害空氣污染物篩選之標準作業程序 及 有害空氣污染物多介質傳輸模式評估程序 3-5

50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統整國內目前固定源 VOCs 或 HAP 推動執行專案成果, 第一階段 ( 民國 年 ) 主要進行有害空氣污染物之調查及管制策略研擬, 並列出排放 HAPs 之主要污染源 ( 行業別 ) 建立台灣地區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架構, 以 技術基礎 為核心, 以期達到管制目的 第二階段 ( 民國 年 ) 擬訂有害空氣污染物重要行業別排放標準 環保署自民國 87 年開始進行 行業 ( 十二項製程 ) 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標準研訂 計畫, 針對積體電路製造業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漆包線製造業 原料藥製造業 膠帶製造業等五大行業之 12 項製程進行排放處理現況彙整, 並研擬管制標準草案 第三階段 ( 民國 年 ) 主要工作在於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法規立法及推動, 並配合推動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空污費, 對於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工作僅於空污費徵收 13 項特性物種, 其餘則局限於於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類化合物本計畫分析國內近十年戴奧辛調查及管制成果 管制物種現況及排放量清單建置情形等, 環保署執行專案計畫共有 36 項, 其中管制類 (14 項 ) 規劃類(1 項 ) 排放調查類 (21 項 ) 圖 為國內戴奧辛重大公害事件及各項推動工作歷程 一 國內戴奧辛類化合物管制法規環保署對於戴奧辛管制係以總毒性當量濃度 (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TEQ) 為管制單位, 自民國 86 年起至今陸續公告戴奧辛相關管制法規標準如表 3.1-3; 透過標準訂定,90 91 年度初步建置國內行業別戴奧辛排放係數 活動強度等排放資料庫, 建立焚化爐 電弧爐戴奧辛污染改善與查核作業手冊 ;91 年起辦理行業別戴奧辛排放檢測及污染源清查工作, 建立國內各行業別戴奧辛排放清冊及指紋辨識系統 [4] 二 國內戴奧辛類化合物管制工作 ( 一 ) 排放調查環保署歷年來辦理諸多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檢測及管制相關計畫, 建立戴奧辛排放清冊, 作為整體管制策略規劃及執行依據 此外, 行業別戴奧辛排放及管制標準公告施行後, 管制重點以加強稽查及定檢工作等為主 環保署於至 93 年度進行 13 個行業別戴奧辛檢測,94 至 100 年度持續進行各縣市污染源戴奧辛排放稽查 定檢數據查核比對, 其稽查不合格率逐年下降 [5-7] 3-6

51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縣市環保局於 91 年度起進行轄區內重大排放源及高污染潛勢排放源之戴奧辛 檢測 歷年各行業別戴奧辛排放源之排放比例如圖 3.1-3; 歷年戴奧辛排放量 與戴奧辛管制標準生效時程如圖 所示 環保單位歷年稽查結果顯示, 小型焚化爐 醫療焚化爐 廢棄物為輔助 燃料 集塵灰熱回收 鋁二次冶煉業等小規模之鍋爐, 因進料成分複雜或防 制設備之操作穩定度相對較差, 易造成稽查濃度高於廠商定檢或超標情形 [8] 表 環保署已發布之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名稱 適用條件 排放標準 發布日期 施行日期 (ng I-TEQ/Nm 3 ) 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 10 ton/hr 以上 新設 /08/06 86/08/08 排放標準 或 300 ton/day 既存 90/08/08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 4 ton/hr 以上 新設 /10/11 90/01/01 管制及排放標準 既存 92/01/01 4 ton/hr 以下 新設 /01/01 既存 93/01/01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高雄市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無處理規模限制 無處理規模限制 無處理規模限制 無處理規模限制 新設 /12/12 91/01/01 既存 /01/ /01/01 新設 /06/16 93/06/16 既存 /01/ /01/01 新設 /10/12 94/10/12 既存 /10/ /09/01 新設 /01/02 95/01/02 既存 /01/ /01/01 97/09/11 97/09/11 既存 ( 平均濃度 ) 99/01/01 地方加嚴標準新設 0.5 ( 二 ) 排放係數建置現況國內戴奧辛排放量係參考聯合國環境計畫總署 (UNEP) 戴奧辛與呋喃之釋放認定與量化工具 ( 第二版 ) 架構進行估算, 涵蓋廢棄物焚化 電力設施 車輛排放 其他高溫產源 無法控制燃燒源 鐵及非鐵金屬冶煉 化學品製造等七大類, 共 33 類行業別 ; 過去缺乏本土化檢測資料情形下, 先行參考國外排放係數, 再逐年依據國內實際檢測結果修正 3-7

5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圖 國內戴奧辛重大公害事件及各項推動工作歷程 3-8

53 戴奧辛排放量 (g I-TEQ/ 年 ) 戴奧辛排放量 (g I-TEQ/ 年 )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鍋爐燃燒非鐵二次冶煉集塵灰冶煉燒結爐電弧爐廢棄物焚化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註 : 鍋爐燃燒 為煤燃燒 燃油燃燒 其他燃料燃燒及黑液回收鍋爐之總和 ; 廢棄物焚化 為大 型廢棄物焚化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 有害廢棄物焚化 醫療廢棄物焚化及事業廢棄物焚化之總和 圖 歷年各行業別戴奧辛排放源之排放比例 91/1 電弧爐新設排放標準生效 90/8 大型焚化爐既存 90/1 中小型焚化爐新設排放標準生效 /1 中小型焚化爐既存排放標準生效 95/1 燒結廠既存第一階段 95/1 一般性固定污染源新設 95/9 集塵灰高溫冶煉既存第二階段排放標準生效 /1 中小型焚化爐既存 93/1 電弧爐既存第一階段 93/6 燒結廠新設排放標準生效 /10 集塵灰高溫冶煉新設及既存第一階段排放標準生效 96/1 電弧爐既存第二階段 96/1 一般性固定污染源既存第一階段排放標準生效 /1 燒結廠既存第二階段 97/1 一般性固定污染源既存第二階段排放標準生效 年 90 年 91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圖 歷年戴奧辛排放量與戴奧辛管制標準生效 3-9

5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 三 ) 環境監測調查 1. 一般地區空氣戴奧辛調查成果彙整環檢所 91~99 年度一般地區空氣戴奧辛調查結果顯示, 各地區環境空氣檢測值均遠低於目前全世界僅日本訂定之環境空氣戴奧辛標準 (0.6 pg WHO 98 -TEQ/m 3, 含 PCB, 我國監測僅含戴奧辛 ); 冬季監測結果較夏季為高, 但即使在冬季空氣品質不良時, 戴奧辛監測濃度仍遠低於日本環境戴奧辛空品基準值 中部及高屏空品區因設有電弧爐 集塵灰冶煉業及燒結爐等重大排放源數量眾多, 使得其空氣戴奧辛濃度高於國內其他地區 整體而言,95 年後空氣戴奧辛監測濃度相較於 年度調查數據明顯降低, 顯示環保署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管制已經具有相當成效 ;97 年起, 環境空氣監測結果之變化已趨穩定, 無顯著變化 2. 特定地區空氣戴奧辛調查成果桃園縣環保局自 92 年起陸續執行轄區內特定工業區周界空氣戴奧辛調查計畫, 結果顯示轄區內工業區周界空氣戴奧辛濃度於 93 年度後已趨於穩定 高雄市環保局於 94 年 99 年及 100 年執行小港區環境戴奧辛流佈調查計畫, 調查成果顯示小港區空氣戴奧辛濃度逐年降低, 顯示在燒結工廠加嚴標準施行與積極輔導改善之下, 戴奧辛減量已達顯著成效 3. 特定污染源環境戴奧辛調查環保署於 89 年起陸續進行大型垃圾焚化爐周界空氣 植物及土壤戴奧辛調查,89 至 97 年度針對臺北縣市 桃園縣 彰化縣 嘉義縣 高雄縣及屏東縣等地共完成國內 25 座大型垃圾焚化廠周界環境介質戴奧辛調查工作 ;97 年起大型垃圾焚化爐環境周界戴奧辛現況調查工作由各縣市環保局持續執行 ( 四 ) 健康風險評估作業環保署於 98 年針對中部地區戴奧辛排放源進行風險評估 [9], 評估區域 ( 臺中縣 彰化縣 臺中市 苗栗縣 雲林縣 南投縣 ) 致癌風險值均小於百萬分之一, 屬於可忽略之風險 99 年推算研究區域內每人每日平均戴奧辛暴露劑量 ; 總致癌風險以食入貢獻最大 ( 大於 99%) 3-10

55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統整國內戴奧辛類化合物管制現況, 環保署逐步進行全面性排放調查, 國內戴奧辛排放來源及排放量掌握已趨完整, 其中重大排放源如廢棄物焚化爐等戴奧辛排放濃度及其所致風險危害效應等調查工作最為完備, 迄今共發布六項行業別戴奧辛排放及管制標準, 已將所有戴奧辛固定排放源全數納入管制 隨著行業別戴奧辛排放標準逐步實施與加嚴, 臺灣地區的戴奧辛排放量由 91 年 g I-TEQ/year 逐年下降至 98 年 52.9 g I-TEQ/year, 整體減量比率約達 84%, 顯示國內過去十年之戴奧辛管制策略成效顯著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彙整環保單位近十年重金屬專案計畫共有 35 項, 多屬排放資料調查類計畫, 管制 規劃類共 11 項 圖 為國內重金屬重大公害事件及各項推動工作歷程 一 國內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管制法規環保署於民國 81 年起進行國內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污染排放管制, 陸續訂定其他物種予行業別之管制標準 ( 表 3.1-4) 二 國內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管制工作 ( 一 ) 排放調查環保署 93 年起執行垃圾收焚化廠等煙道重金屬 ( 鉛 鎘 汞 ) 檢測工作, 所有調查結果均遠小於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地方環保局亦於 92 年度起進行轄區重大及高污染潛勢排放源之戴奧辛檢測, 調查結果亦多符合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二 ) 排放係數建置現況國內重金屬排放資料庫乃將重金屬污染源區分為燃燒源及金屬冶煉 / 製程排放兩大類, 前者包括燃煤發電鍋爐 燃煤汽電共生鍋爐 焚化爐及水泥旋窯等, 金屬冶煉 / 製程則包括 : 電弧爐 燒結爐 非鐵金屬熔煉業及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等 ; 過去缺乏本土化檢測資料情形下, 先行參考國外排放係數, 再逐年依據國內實際檢測結果修正 歷年行業別重金屬排放量如圖 [10] 3-11

56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圖 國內重金屬重大公害事件及各項推動工作歷程 3-12

57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表 環保署或地方單位已發布之重金屬管制及排放標準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台中市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適用條件 排放標準 ( mg/nm 3 ) 鉛及其化合物 10 鎘及其化合物 1 發布日期 81/04/10 鉛及其化合物 10 81/08/28 鉛及其化合物 0.5 鎘及其化合物 4 ton/hr 以下 0.04 汞及其化合物 0.05 新設鉛及其化合物 0.2 鎘及其化合物 4 ton/hr 以上 0.02 汞及其化合物 0.05 鉛及其化合物 0.5 鎘及其化合物 4 ton/hr 以下 0.04 汞及其化合物 1 既存鉛及其化合物 0.2 鎘及其化合物 4 ton/hr 以上 0.02 汞及其化合物 0.05 同型燃煤機組應每半年定期擇半數以上機組輪流進行粒狀物粒徑分布及重金屬之汞 鉻 鎘 鉛 鎳 砷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排放檢測 屬地方加嚴標準 95/12/25 95/12/25 101/06/ 重金屬排放量 ( 公斤 / 年 ) 鉛 鎘 汞 其他集塵灰回收設施電弧爐燒結爐水泥窯電力能源產源廢棄物焚化產源 砷 0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圖 歷年重金屬鉛 鎘 汞 砷排放量 3-13

58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 三 ) 環境監測調查 1. 一般地區空氣重金屬調查成果環保署 年執行一般空品測站兩季環境重金屬監測, 項目包含鋁 砷 鋇 鎘 鈹 鉻 銅 鐵 鎂 錳 鎳 鉛 硒 鈷 銻 鋅 氣態汞及粒狀汞等 17 項 結果顯示部分測站冬季環境空氣重金屬濃度明顯高於夏季 環檢所針對台中以南地區空氣中粒狀物元素含量調查研究, 於 10 個縣市共 47 個採樣點 ( 一般空品測站 交通空品測站 工業測站及背景站等, 以及南科污水廠 花蓮和平工業區 美崙工業區及台東長濱水母水廠等 4 處 ) 夏季及冬季各採 PM10 樣品一次進行 Ag Al As Ba Be Cd Co Cr Cu Mn Ni Pb Sb Se Th Tl V Zn 等 18 種重金屬成分分析 ; 結果顯示 As, Pb, Cd, Ni 低於歐盟空品標準, 但高於澳洲及英國標準 此外, 年全國各縣市空氣品質人工監測站之空氣中鉛檢測值, 皆符合我國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且於季節分布呈現夏低冬高之趨勢 ;95 年後空氣鉛濃度逐漸降低, 顯示國內固定污染源鉛管制及油品無鉛化已有良好成效 [11] 2. 特定地區空氣重金屬調查成果環保署 95 年於環境敏感區 ( 后里地區及彰化縣 ) 及污染源集中區域 ( 彰化縣全興工業區及高雄市小港地區 ) 進行監測值 ; 所有調查結果亦遠低於歐盟建議之環境品質基準值 [12] 綜觀國內各項重金屬推動工作, 多以鉛 鎘 汞 砷及其化合物為主進行排放調查作業, 已依行業別發布鉛 鎘 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標準 近年著重於排放資料庫建置與更新 排放檢測與環境監測工作, 進行可能排放源調查及排放量推估, 並針對重大排放源研擬相關管制策略 酸鹼氣體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酸鹼氣體管制作業目前於環保署公告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列有氯化氫 (HCl) 之排放管道與周界標準值, 並於 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及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訂定部分酸性氣體排放標 3-14

59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準, 前者包括硝酸 硫酸 鹽酸 磷酸 氫氟酸等五項 ; 後者包括氫氟酸 鹽酸等二項 於多環芳香烴化合物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s) 之管制作業上, 環保署公告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訂有萘 (Nap) 濃度限值為 52 mg/m 3 或 10 ppm 國內 PAHs 排放數據多為學術單位研究成果, 環保單位檢測僅為零星個案, 缺乏全面性排放調查, 對於國內排放現況仍未知 ; 環境空氣 PAHs 調查工作則未展開, 相關數據資料甚少, 對 PAHs 可能造成整體環境危害性尚無法判斷 國內 HAP 管制現況統整國內自民國七 O 年代起執行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主要以有害 VOCs 戴奧辛與重金屬為主 管制工作包括 : 訂定法規標準 大氣環境監測 排放源稽查檢測 建立管制配套措施等 各項作業進展綜合評析如下 : 一 管制法規與策略整合現有推動工作, 顯示目前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以專案執行為主, 並對部份特定行業訂有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管制部份有害空氣污染物 有害 VOCs 目前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針對半導體製造業 聚氨基甲酸脂 (PU) 合成皮業 乾洗作業等訂有行業別標準 戴奧辛管制採取行業別管制標準方式為主軸, 包含廢棄物焚化爐 鉛二次冶煉廠 煉鋼業電弧爐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等六項標準 重金屬管制乃依一般性排放標準為主軸, 納管少數項目, 配合少數行業別管制標準加強數項成份管制, 如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廢棄物焚化爐 鉛二次冶煉廠 酸性氣體管制僅針對少數項目與半導體業與光電製造業訂定排放標準 PAHs 則訂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如 : 萘 整體而言, 國內於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法規進展上以戴奧辛管制工作進展較具體 有害 VOCs 管制雖己建構初期規劃, 尚須大輻建置作業系統, 訂定政策目標 ( 如 : 大氣濃度 排放負荷 控制效率等 )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酸性氣體 多環芳香烴之管制亦待規劃 3-15

60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二 空氣監測 / 暴露調查國內尚未有完整 HAPs 監測系統, 本計畫各物種監測調查狀況分述如下 : 有害 VOCs: 環保署光化監測站有 7 項 ( 苯 苯乙烯 乙苯 甲苯 二甲苯 ( 含異構物 ) 乙烯及正已烷等) 為環保署計畫建議優先列管之有害 VOCs, 另亦針對特定工業區或敏感污染源執行周界紅外光遙測監測, 唯資料未系統性統整解析 戴奧辛 : 設有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長期監測 高危害潛勢熱點區域 ( 如高雄小港區 中部地區等敏感區域 ) 定期監測 然於污染排放密集區或鄰近重大排放源區之背景資料掌握度尚不足 重金屬 : 各縣市所有測站空氣鉛檢測值, 另針對重金屬暴露潛能高的特定地區 ( 如工業區 ) 進行環境流布調查評估排放源之管制與減量成效 酸性氣體與 PAHs: 尚未建置相關監測作為 三 排放清冊掌握 / 檢測於 HAPs 排放資料作業與檢測作為上, 因應空污費制度提請申報外, 戴奧辛排放掌握度較為完善, 以下分述各項物種狀況 : 有害 VOCs: 搭配空污費系統, 環保署已啟動 13 種有害 VOCs 排放申報, 釐清污染物排放量 ; 另環保署 縣市環保局歷年執行甚多煙道採樣及物種特徵分析 污染排放指紋等工作, 唯資料未系統性統整解析 戴奧辛 : 已針對各類型焚化爐 火葬場 燃燒設施 火災等露天燃燒 燒結廠 電弧爐 焦碳廠, 鑄造廠 各類金屬二次熔融等執行排放調查, 且排放源檢測申報己具成果, 惟逸散污染源 ( 如 : 露天燃燒等 ) 交通污染源 固定源異常排放等, 仍缺乏本土化排放資料 重金屬 : 污染源區分為燃燒源及金屬冶煉 / 製程排放兩大類, 缺乏本土化檢測資料, 先行參考國外排放係數 ; 另於 93 年起執行國內垃圾收焚化廠等煙道重金屬 ( 鉛 鎘 汞 ) 檢測工作 酸性氣體之排放清冊完整性仍需持續建置 PAHs 排放數據多為學術單位研究成果, 環保單位檢測僅為零星個案, 對於國內排放現況仍未知 3-16

61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四 其他行政作為 其他納管物種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包含石綿及含石綿物質 硫醇 ( 甲硫醇 / 乙硫醇 ) 二硫化碳 風險評估 / 流布調查 :97 年 固定污染源有害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調查及健康風險評估計畫 各縣市環保局依污染特性及管制需求, 針對重金屬暴露潛能高的特定地區 ( 如工業區 ) 進行環境流布調查等 控制技術調查 : 戴奧辛針對不同行業別之可行技術為前處理控制與製程減量 ; 重金屬則針對重要排放源列有相關可行控制技術 整合國內現行有害空氣污染物推動工作進展與成果顯示, 目前國內 HAP 管制作業以個別污染物 專案執行為主, 尚末推動整體管制 ; 戴奧辛管制工作進展較具體, 法規及排放調查皆有績效 ; 有害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己建構初期規劃, 並於 3 項行業別標準訂有物種排放標準 ; 重金屬及酸性氣體亦於部分行業別標準管制 ;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排放清冊與管制則有提升空間 整體而言, 國內 HAP 管制已呈現部分成效, 惟尚未精確掌握問題管制急切性與優先性 欲有效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規劃整體策略及架構, 推動系統性監測 排放量掌握 管制策略及執行工具等, 皆為應強化工作 表 為本計畫匯整之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及執行概況表 3-17

6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及執行概況匯整表 污染物類別有害揮發性有機物戴奧辛重金屬與酸性氣體 PAHs 空氣監測暴露評估 排放清冊 掌握度 管制策略 / 法規標準 監測 研究 無系統性監測, 但全台設有光化污染物評估監測站, 包含部分 HAPs 97 年 固定污染源有害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調查及健康風險評估計畫 著重加油站油氣設施及石化相關行業排放源清查及排放量計算, 清查內容以 VOC 排放量為主, 對於有害空氣污染物物種排放資料則仍待建置 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甲醛 苯 甲苯 二甲苯 氯乙烯單體 2 半導體製造業 : 三氯乙烯 3 聚氨基甲酸脂 (PU) 合成皮業 : 二甲基甲醯胺 (DMF) 4 乾洗作業 : 四氯乙烯及石油系溶劑 種 VOC-HAP 徵收空污費 無系統性監測, 但僅零星針對各行業監測 86 年起, 執行諸多戴奧辛排放調查及管制規範研訂計畫 執行各類型焚化爐 火葬場 燃燒設施 火災等露天燃燒 燒結廠 電弧爐 焦碳廠, 鑄造廠 各類金屬二次熔融等排放調查計畫 1 廢棄物焚化爐 : 戴奧辛 呋喃 2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 : 戴奧辛 呋喃 3 鉛二次冶煉廠 : 戴奧辛 呋喃 4 煉鋼業電弧爐 : 戴奧辛 呋喃 5 鋼鐵業燒結工場 : 戴奧辛 呋喃 6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 戴奧辛 呋喃 各縣市針對鉛進行監測, 其他無系統性監測, 而酸性氣體則無資料 各縣市環保局依污染特性及管制需求, 針對重金屬暴露潛能高的特定地區 ( 如工業區 ) 進行環境流布調查 1. 延續過去建立之重金屬排放清冊資料庫, 將重金屬污染源區分為燃燒源及金屬冶煉 / 製程排放兩大類, 缺乏本土化檢測資料, 先行參考國外排放係數, 依據國內實際檢測結果修正 年起執行國內垃圾收焚化廠等煙道重金屬 ( 鉛 鎘 汞 ) 檢測工作 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鉛及其化合物 鎘及其化合物 2. 廢棄物焚化爐 : 鉛 鎘 汞及其化合物 3.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 : 鉛 鎘 汞及其化合物 4. 鉛二次冶煉廠 : 鉛及其化合物 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氯化氫 (HCl) 6. 半導體製造業 : 三氯乙烯 硝酸 硫酸 鹽酸 磷酸 氫氟酸 7. 光電製造業 : 氫氟酸 鹽酸 無 學術研究居多 國內 PAHs 排放數據多為學術單位之研究成果, 環保單位檢測僅為零星個案, 缺乏全面性排放調查 1. 空污法施行細則列出致癌性多環芳香烴 2. 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3-18

63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3.2 蒐集解析國外國家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本計畫以美國聯邦 德國及荷蘭等國家為國家級 HAPs 管制為主要對象, 並概 述中國 日本 香港及韓國等地區 HAPs 管制內容, 以下就各國管制內容進行介紹 美國聯邦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圖 為本計畫統整之美國聯邦環保署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進展, 以下茲就解析結果予以說明一 美國聯邦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沿革美國聯邦法規對 HAPs 管制, 源自 空氣清淨法 (Clean Air Act,CAA), 於 1970 年代起採風險基準 (risk-based) 管制 HAPs;1980 年代 USEPA 協助州與地方機構發展當地之空氣有害物質計畫 ; 直至美國國會於 1990 年通過空氣清淨法修正案 (1990 CAAA) 並提出新策略, 開始全面性管制 HAPs 聯邦現行 HAPs 管制法規對固定污染源乃以 1990 CAAA 之 Title III 為主 ; 對移動污染源則於 Title II 提供數種機制來達成 HAPs 減量 本計畫探討管制對象以固定污染源管制為主, 以下內容著重於固定源管制策略 1990 CAAA 於第 112 節中要求聯邦環保署對固定源 HAPs 利用 技術基準 (technology-based) 與 性能基準 (performance-based) 方式減少主要污染源之排放量, 再接著以風險基準保護民眾健康與環境 ; 整體策略推動方式屬階段式作法, 第一階段 (phase I) 以技術基準為主軸, 要求 HAPs 排放源進行減量 ; 第二階段 (phase II) 則導入風險基準方法, 以殘餘風險結果檢視技術基準之成效 1990 年代後期透過監測資料顯示都會區有害空氣污染物問題重要性, 因此, 聯邦環保署於 1999 年 7 月 19 日公布國家空氣有害物質計畫 : 整合型都會區策略 (National Air Toxics Program: Integrated Urban Strategy), 此策略目標為減少全國都會區固定污染源 HAPs 致癌率 75% 大幅降低全國都會區排放 HAPs 所致健康風險及解決都會區內特定高風險區域問題 3-19

6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政策目標 減少 HAP 排放量為 1993 年之 75%(2010) 減少固定污染源排放量 170 萬噸 (2007) 減少發電廠汞排放量 22 噸 (2010) 減少移動源排放量 110 萬噸 (2010) 降低 HAP 累積排放 19%( 致癌 ) 與 55%( 非致癌 )(2010) 減少 HAP 排放量至 420 萬噸 ( 癌症風險毒性權重 )(2015) 減少排量 - 固定源 75% 移動源 65%(2020) 主要空氣污染控制法計畫 / 法規 (Air Pollution Control Act) 清淨空氣修正法 (1970 CAAA) 清淨空氣修正法 (1990 CAAA) 整合型都會區策略 ~1999 年間 1999 年後 固定源執行項目 初始 HAPs List(8 種 ) 1987 完成 7 種物質排放標準 要求使用 / 製造毒性物質業者提交年度排放報告 (TRI 前身 ) 設立 (1) 各別終生風險值 ( ) (2) 鄰近廠區估算風險值 ( ) 1990 起彙整 TRI 1991 年中 HAPs List 1992 污染源類別 List MACT 標準 1992 早期減量計畫 1994 Great Water 1996 RMP Rule 1997 汞研究報告 1998 電力業報告 1999 殘餘風險報告 1999 國家監測計畫 (UATMP PAMS NATTS NMOC) 2001 社區基礎措施 (Cleveland) 2004 校園風險計畫 移動源執行項目 1970 管制汽油 Pb 含量 1994 燃料及添加物規範 Phase I RFG 圖 美國聯邦有害空氣污染物歷年管制推動重點 2000 Phase II RFG 2000 柴油車計畫 2007 MSAT 3-20

65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二 美國聯邦有害空氣污染物現行管制架構 ( 一 ) 政策目標 USEPA 自 1997 年起開始提出環境策略計畫, 約每 3 年以前一版政策為依據提出新版策略計畫 環境策略計畫係針對高優先性之環境議題訂定政策目標 (Strategic Goals) 匯整自 1997 年起各版環境策略計畫空氣品質項目中有關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之政策目標如表 所示 表 美國聯邦環保署歷年環境策略計畫有關 HAP 之政策目標 年份策略目標 年, 減少 HAP 排放量為 1993 年排放基準 (emission level) 之 75% 2010 年, 具足夠的資訊描述印第安部落 HAP 趨勢 2020 年,(1) 透過聯邦 州 地方及部落管制計畫與自願性措施之合作, 減少都會區固定污染源排放量 75% 以降低致癌率 (2) 透過實施汽車與燃料相關計畫減少移動污染源排放量 65% 以降低致癌率 (3) 削減 HAP 排放對 95% 以上人群所致之不可接受致癌風險與其他顯著負面健康問題, 特別是小孩及其他敏感群族 2007 年, 透過 MACT 減少主要固定污染源 HAP 排放量 170 萬噸 (1993 年為 270 萬噸 ) 年,(1) 以 President s Clear Skies legislation 減少發電廠汞排放量 22 噸 (2000 年為 48 噸 ) (2) 透過聯邦標準, 減少移動污染源 HAP 排放量 110 萬噸 (1996 年為 270 萬噸 ) 2010 年,(1) 降低 HAP 累積排放 19% ( 癌症風險之毒性權重 ) (2) 降低 HAP 累積排放 55% ( 非癌症風險之毒性權重 ) 2015 年, 減少 HAP 排放量至 420 萬噸 ( 癌症風險之毒性權重 ) (1993 年之癌症風險之毒性權重基準為 720 萬噸 )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自美國聯邦環保署各版環境策略計畫 ( 二 )1990 CAAA 基本策略美國聯邦現行 HAP 管制架構如圖 所示 管制主要內容包含 : 列出列管 HAPs 物種 要求 USEPA 公佈 主要污染源 (Major Source) 與 面污染源 (Area Source) 種類 不同類別污染源之排放標準, 即最大可達成控制技術 (MACT) 標準, 並透過公佈 提早減量計畫 (Early Reduction) 鼓勵 HAPs 排放源自願減量 USEPA 規劃列出 175 種污染源類別發展及公布排放標準 (MACT), 並於法規中明訂制定排放標準 8 年後, 需評估技術基準執行成效, 亦即確認殘餘風 3-21

66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險 CAAA 第 112(k) 節要求 USEPA 須降低 HAP 面污染源之大眾健康風險, 提出整合型都會區策略, 確認都會區主要 HAPs 清單與污染源類別 此外, USEPA 進行都會區規模評估計畫, 選定數個城市為研究對象, 考量固定源 移動源及室內污染源問題, 此結果可作為州 地方及部落計畫之參考 1990 CAAA 技術基準 :HAP List Source Category Emission Inventory MACT 風險管制 :NATA 殘餘風險 整合型策略 :urban strategy 社區基礎計畫 校園風險研究 ~ 圖 美國聯邦現行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 ( 三 ) 技術基礎管制策略 USEPA 對 HAPs 管制之第一階段 (Phase I) 採技術基準, 要求排放減量是以相似排放源已達成之最大效能控制技術 ( 即 MACT) 所獲得 HAPs 排放減量 第一階段主要管制執行內容包括 : 1. 列出 HAPs 管制清單 1990 CAAA 修訂過程中根據 HAPs 之毒性 使用量 排放量及鄰近人口眾多區域之污染源, 列出 HAPs 清單並經國會同意, 於 1990 年列入管制項目共有 189 種 HAPs, 期間歷經多次增刪, 目前納管之 HAPs 物種為 187 種, 管制對象以胺化合物與含鹵有機物為主 [13,14] 2. 列出污染源分類 (Source Category) 1990 CAAA 中特別定義二種 HAPs 排放源 [15] : (1) 主要污染源 (Major Source): 任何 HAPs 排放量或潛在排放量每年超過 10 公噸以上, 或任何 HAPs 混合排放量或潛在排放量每年 25 公噸以上之污染源 3-22

67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2) 面污染源 (Area Source): 某一種 HAP 每年排放量小於 10 噸或混合 HAPs 每年排放量小於 25 噸之污染源, 如鄰近住宅之乾洗業者與加油站 USEPA 目前納管 17 種行業別, 包含數種工業 設備, 如礦產加工 石油與天然氣煉製 金屬加工 ( 鐵與非鐵 ) 及聚合物與樹脂製造等類型, 其中以聚合物與樹脂製造及金屬製程加工為管制重點 3. 排放清單 (Emission Inventory) USEPA 現有可用空氣有毒物質排放清單包含國家有毒物質清單 (National Toxics Inventory, NTI) 國家排放趨勢(National Emission Trend, NET) 國家排放清單(National Emission Inventory, NEI) 及有毒物質排放清單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 TRI) 4. 最大可行控制技術 (MACT) 標準因 1990 CAAA 要求排放源利用 MACT 標準減少 HAPs 排放量, USEPA 需公佈不同類別污染源之 MACT 標準 ; 新設與既存污染源標準並不相同 新設污染源之排放標準不得比現行可達成最佳排放控制寬鬆, 而既存污染源排放標準為既存污染源最佳操作效能需達到前 12% 之操作效果, 若少於 30 個污染源, 則需達到最佳操作效能前 5 名之控制效果 USEPA 預定所有污染源需在 2000 年 11 月前完成 175 種污染源類別之 MACT 標準公告, 然由其網頁資料顯示, 截至 2011 年止, 僅制定 121 種 MACT, 目前仍持續發展中 ( 四 ) 風險管制策略 HAPs 管制策略第二階段則導入風險基準方法, 以殘餘風險 (Residual Risk) 結果檢視技術基準之成效 ; 亦即 USEPA 需檢視 MACT 標準, 確保標準已適切地降低風險至 十分安全的界限 若固定源對排放 HAPs 採取適當之控制技術後,HAPs 排放仍具顯著風險 ( 即殘餘風險 ), 則環保署須採行其他作為, 要求固定污染源加強其控制技術再減低排放量, 降低 HAPs 風險 聯邦環保署提出之殘餘風險詳細之執行架構及內容請參考本報告之第五章所述 而於推動風險管制策略前, USEPA 已先於國家空氣有害物質評估 (National Air Toxics Assessments, NATA) 計畫就蒐集之環境 HAPs 濃度進行風 3-23

68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險評估, 後續並以風險概念提出 整合都會區策略 (Integrated Urban Strategy) 確認都會區主要 HAPs 與污染源類別 此外,USEPA 透過整合 MACT 計畫 殘餘風險計畫及移動源排放控制計畫, 並發展 累積暴露計畫 (Cumulative Exposure Project, CEP) 及 空氣監測網 (Air Monitoring Networks), 調查污染源之 HAPs; 目前已定義 CAAA 之 187 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中之 33 種為 都會區有害空氣污染物, 指出固定源有 90% 來自 29 類面污染源 ; 因此, 整合都會區策略 於固定源管制著重於控制面污染源排放之 HAP 及所致風險 [16] 三 美國聯邦環保署其他有害空氣污染物計畫 USEPA 州及地方主管機關意識 HAPs 監測網之重要性, 因此, 建置相關監測計畫 ; 提早減量計畫與許可申請兩項目與 1990 CAAA 中第一階段減量目標相關, 意外洩漏預防及減緩計畫以風險管理概念要求相關業者 ;1990 CAAA 第二階段風險為主, 故針對敏感族群 - 孩童為對象, 進行校園暴露風險研究計畫, 以下則描述上述計畫內容 ( 一 ) 國家監測計畫 (National Monitoring Programs) [17] CAA 並未要求 USEPA 進行全國性 HAPs 監測網絡, 但各級主管機關意識此類監測網之重要性 1999 年 USEPA 開始制定國家環境空氣有害物質之監測計畫, 編制與評估以往環境空氣有害物質監測數據, 目前 USEPA 之 HAPs 濃度監測系統包括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趨勢測站 都會區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計畫 社區尺度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 以及校園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倡議 ; 詳細資料如第 4.4 節所述 ( 二 ) 提早減量計畫 (voluntary program) 為鼓勵業者提早執行 HAPs 減量控制工作,US EPA 於 1992 年 12 月公佈 提早減量計畫規範, 並在 11 個月後修正表示 工廠可減少 90% HAPs(95% 有害粒狀物 ) 排放者, 可延至六年內完成 MACT 或 GACT 標準 工廠符合延期標準需透過操作許可 (TitleⅤ), 最終仍須符合 MACT 控制限值 ( 三 ) 許可申請 (Title V) 聯邦規範對許可申請者設定之最低要求為 識別及說明空氣污染控制設備, 完整申請標準則依各州計畫定義為之 此外, 工廠符合 提前減量計畫 3-24

69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延期標準需透過操作許可 (Title V) 審查而達成目標, 在污染源證明其將如何達到所需減量目標後, 提前減量計畫乃轉移登錄於操作許可之強制排放限值中, 因此, 許可制度即變成提前減量計畫之實施工具, 但最終仍須符合 MACT 控制限值 ( 四 ) 都會區內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校園孩童健康影響 US EPA 針對室外 HAPs 是否對學童健康造成影響進行調查, 提出校園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倡議 (Schools Air Toxics Monitoring Initiative, SATMI); 由聯邦 州及地方空氣污染管制機構監測學校周圍 HAPs, 了解是否會造成學童健康問題 校園有害物質暴露研究結果顯示, 新建立之學校與 1970 年代之傳統學校間有些許差異, 兩類學校之 HAPs 之暴露量皆低, 未對孩童造成任何環境健康風險問題, 然就讀於此都會區中之貧困人口, 其暴露於危害性物質之風險最大 ; 不同民族 ( 種族 ) 孩童之健康影響亦有所差異, 此研究有助於日後研究少數民族和移民兒童的呼吸系統健康之環境暴露與呼吸系統問題 [18] 歐洲國家級組織有毒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歐洲國家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政策可分為二方向, 一為利用定量風險評估之 效益導向 (Effect-oriented), 另一為利用技術發展出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並現制控制擴散排放源之 污染源導向 (source-oriented); 此二方法常合併使用, 不同處在於各國應用順序或管制規範著重部份 以下就所蒐集之德國及荷蘭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策略進行介紹 一 德國 ( 一 ) 職權分工 1974 年, 成立德國聯邦環境局 (Federal Environment Agency, Umweltbundesamt (UBA)) 處理環境問題, 主要法定職責為 : 提供聯邦政府科學支援 ( 如環境 健康研究 運輸 建築等發展 ) 實施環境法( 如排放交易 化學物質與其他藥品授權等 ) 及環境保護公眾資訊 UBA 可作為及時預警系統, 確認潛在人類健康與環境負面影響, 評估並檢測相關風險, 提出可行解決方案 [19] ( 二 )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狀況德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主要願景 : 3-25

70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1) 防止固定污染源所致之刺激及有害影響, 使空氣品質達到允許著地濃度值 (2) 搜尋基本防制措施, 並使用最新可行控制技術 德國政府對 HAPs 管制主要依循法源 :1974 年之 聯邦空氣清靜法 (Federal Clean Air Act); 另為 1981 年之 毒性化學物質法 (Toxic Chemicals Law) 聯邦空氣清淨法要求聯邦政法管制移動與固定污染源, 但未將特定污染物列入法案中, 因此聯邦政府考量排放資訊 控制技術 暴露及危害性評估 成本分析等可自行決定管制項目, 採取技術基準管制方式制定標準, 對全國不同污染源類別與污染物進行一制性管制規範 污染源部分, 要求新設業者裝置最佳可行控制設備, 污染物管制則訂定空氣品質管制技術指導手冊 (Technical Instruction Air Quality Control, TA Luft), 根據污染物毒性 生物累積性或致癌性分類, 制定不同排放標準, 並將污染物分為致癌物 有機物 無機性 粉塵語氣態無機污染物等四類, 目前已訂定之 HAPs 排放標準之污染物約有 170 種 除一般規範外, 德國另對特定污染源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訂有特殊排放標準, 與一般標準相較, 有些訂定較嚴格亦有訂定較為寬鬆者, 排放標準配合在許可證核發過程中, 可應用 環境空氣品質限值 (Ambient Air Quality Limit Values), 也稱為 排放值 (Immission Values) 而更趨完善 德國政府在訂定毒物法規行動中, 將限制乾洗業使用去脂溶劑 ( 四氯乙烯 ) 管制加油站之苯排放, 並將設定更多且更嚴格之排放標準及環境空氣品質限值 德國列管之 HAPs 物質列於附錄中 另在 毒性化學物質法 (Toxics Chemicals Law) 則要求業界限制部份化學品之使用及試驗新化學品 二 荷蘭荷蘭 HAPs 管制政策分為 風險評估 及 風險管理 二部份, 目前已公告 48 種優先管制物質列表, 其中 38 種為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 從致癌性與非致癌性角度來制定優先管制物質之風險限值 ( 最大可接受風險值及目標風險值 ), 並以風險限值來制定 20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之 環境空氣品質基準 (Ambient Air Quality Guideline) 與有害物種之排放基準 荷蘭優先管制之有害空氣污染物質包含金屬與類金屬 (7 種 ) 非鹵有機物(13 種 ) 鹵化物(11 種 ) 鹵化芳香族(5 種 ) 酸性與肥料物質 (5 種 ) 及其他物質 (6 種 ) 3-26

71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荷蘭對 HAPs 排放源只公佈排放基準, 並未訂定國家排放標準 其空氣品質政策中,HAPs 相關管制物種為揮發性有機物 (VOCs) 苯(Benzene) 及氨 (NH3) 有關當局會繼續以 污染源導向 (Source-oriented) 控制方法, 並計畫參考德國法規 空氣品質管制技術指導手冊 (German Technical Instructions on Air Quality Control, TA Luft) 設定排放標準, 並使荷蘭國家排放限值達到一致之控制標準, 以維護空氣品質標準, 以保護人民之健康 其他國家 一 中國及香港 中國大陸於 1996 年公告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包含苯 甲苯 酚類 醛類等揮發性有機物質共 16 種, 針對既有與新設污染源設有周界濃度標準 而於 [20] 中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 ( 年 ) 規劃綱要中加快大氣污染 防治技術研發與轉化應用, 其中提出實施藍天科技工程之要求, 制定 藍天科技 工程 十二五 專項規劃, 藍天科技提將重金屬 顆粒物細粒子 (PM 2.5 ) 揮發性有 機物等列入空氣質量管理範疇, 需要進一步提高燃煤煙氣 移動源尾氣 工業廢 氣等主要排放源控制技術的有效性和先進性 [21] 室內空氣質量已成為影響群眾生 活健康的重大環境問題之一, 對室內甲醛等有毒有害有機物 超細顆粒物以及細 菌病毒等污染防治技術提出了迫切需求 香港環境保護署於 1997 年開始監測有害空氣污染物 由於許多有害空氣污染 物主要來源與交通工具排放相關, 故進行長期監測計畫以蒐集較完善之移動污染 源資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規劃部門 (Planning Department) 於 1998 年 6 月委任 REM 香港分公司執行 21 世紀永續發展計畫, 建置排放資料庫對交通源相關有害空氣 污染物所致道路濃度相當重要 研究顯示移動源為香港最主要之有害空氣污染源, 篩選出苯 1,3 丁二烯 蒽 (anthracene) 苯並 (a) 芘 (benzo(a)pyrene) 及 1,2-benzphenanthrene 等為移動源主要污染物 持續監測計畫結果指出, 季節變化與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具相關性, 冬季時苯 二氯乙烯 PAHs 等污染物濃度明顯升高 ; 香港環境保護署以道路監測系統量測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環境濃度, 彚整有害空氣污染物資料後訂定管制項目及濃度, 供後續進行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表 為香港環境保護署明訂管制之 11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 3-27

7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香港環境保護署管制之 HAPs 項目 1,3-Butadiene Benzo(a)anthracene Anthracene Benzene Benzo(a)pyrene Methyl Chloride Formaldehyde Chrysene Tetrachloroethylene Acetaldehyde Trichloroethylene 二 日本日本有害空氣污染物主要規範為 空氣污染防制法,(1968 年公告,2011 年修正 ), 規範之 HAPs 包括 : 硫氧化物 碳氧化物 鉛及其化合物 氯及其化合物 氟及其化合物 石棉及短期暴露即造成健康危害之物質等類別, 並評估其污染程度及人體健康損害 [22] 日本環境省於 1994 年設立 有害空氣污染物對策檢討委員會 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防制之綜合性對策, 訂定選定標準以篩選 HAPs, 並蒐集其危害性 空氣環境濃度等相關資料予業主, 希冀業主自行管制排放 日本環境廳後續篩選出 234 種有害空氣污染相關物質, 並訂其中 22 種為高度危害之優先選取物質, 包含 VOCs(11 種 ) 戴奧辛(2 種 ) 重金屬(6 種 ) 及其他物種 (2 種 ) [23,24] 小結統整所收集之美國聯邦 德國 荷蘭 中國 日本等國家級單位 HAPs 資料, 特色如下 : ( 一 ) 美國聯邦環保署管制制度概述 :USEPA 開始管制 HAP 初期 25 年間, 僅管制少數 HAPs,1980 年代 US EPA 協助州與地方機構發展當地之空氣有害物質計畫 ; 直至 CAAA 1990 通過, 開始全面性管制 HAPs, 發展技術基準標準以降低 HAPs 排放, 接著以風險基準保護民眾健康與環境 1999 年發展 整合型都會區策略, 內容如上列章節所述, 另進行都會區規模評估計畫 1) 法源依據 :HAPs 管制法源依據為 1990 CAAA 之 Tilte III, 後續執行系列管制計畫與研究 2) 管制物種與標準 : 目前管制 187 種污染物, 持續制定各項行業別控制技術標準 ( 即 MACT) 3) 排放量掌握度 : 要求各州主管機關定期申報管制物種排放量, 並以相關研 3-28

73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究制訂排放係數, 缺任排放量之可信度 4) 環境監測系統 : 全國監測計畫 (NMP) 進行特定目的監測 ; 該計畫包括光化學評估監測站 (PAMS) 監測網 都會區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計畫 (UATMP) 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趨勢測站 (NATTS) 監測網 社區尺度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 (CSATAM) 計畫, 監測項目包含 VOC 羰基化合物 NMOC PAH 重金屬等 5) 管制目標擬定 : 歷年策略計畫應管制進展訂有排放減量 暴露人口數下降 致癌 / 非致癌風險度下降等目標 6) 其他作為 :NATA 確認環境風險度 都會區風險調查等 ( 二 ) 德國則以聯邦空氣清淨法管制移動與固定污染源, 後續並列出管制項目, 採取技術基準管制方式制定標準, 對全國不同污染源類別與污染物進行一制性管制規範, 1) 法源依據 : 聯邦空氣清靜法與毒性化學物質法 2) 管制物種與標準 : 已訂定之 HAPs 排放標準之污染物約有 170 種, 未來將限制特定行業別之排放標準 ( 三 ) 荷蘭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物種管制政策分為 風險評估 及 風險管理 二重點部份 1) 法源依據 : 環境空氣品質基準 2) 管制物種與標準 : 目前已公告 48 種優先管制物質列表, 荷蘭對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源只公佈排放基準, 並未訂定國家排放標準 ( 四 ) 亞洲國家中, 中國十二五計畫強調環境友善, 除訂定特定行業別排放限制外, 亦設有部分有害空氣污染物大氣污染限值 ; 香港地區以道路監測系統監測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濃度, 以此作為後續管制策略制定之參考 日本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為上位法源, 選定 22 種優先管制物種並設有空氣環境基準值 3-29

7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3.3 蒐集解析國外地方級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本研究蒐集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與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 (TCEQ) 等地 方環保單位地方級 HAPs 管制為主要研究對象, 介紹各地區主要管制特色 加州 一 加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沿革 ( 一 ) 職權分工 1967 年加州立法機關成立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 (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rard, CARB),CARB 成立目的為 : 實驗並維持健康空氣品質 進行空氣污 染研究確認其原因並解決及系統性地解決汽機車污染問題 [25] [26] ( 二 ) 管制沿革 CARB 執行 有害空氣污染物計畫 (California Air Toxics Program) 始於 1980 年代初期, 加州發展 HAPs 管制主要核心為 AB 1807(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 識及控制計畫 ) 及 AB 2588( 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資訊與評估法 ) 1983 年建立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與控制法 (Toxic Air Contaminant Identification and Control Act, AB 1807), 計畫目的為削減 HAPs 暴露 ;1987 年建立 有害空氣 污染物熱點資訊與評估法 (Air Toxics "Hot Spots" Program, AB 2588) 藉由建置 全州之 HAPs 清單 告知民眾暴露於重大風險 (Significant Health Risk) 及削減 風險之設施計畫用以修正 AB1807 計畫不足 ( 三 ) 管制目標 加州地區 HAPs 管制目標係於 CARB Strategic Plan 陳述, 此策略計畫首 要目標以具體行動改善空氣品質, 其中柴油 PM 排放減量以降低其健康風險 為首要項目,CARB 之柴油風險減量計畫 (Diesel Risk Reduction Plan) 預計大量 減少柴油 PM 排放, 以降低空氣終致癌風險 70%, 並利用孩童環境健康保護 計畫 (Children s Environmental Health Protection Program) 於未來幾年確認優先 HAPs, 透過工商業界 學術界及政府合作以實現上述目標 [27] 三 加州有害空氣污染物計畫 圖 為加州政府推動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 主要重點計畫之內容簡 述如下 : 3-30

75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及控制計畫 (Air Toxics Identification and Control Program) " 熱點 " 資訊及評估計畫 ("Hot Spot" Information and ssessment Program) 孩童環境健康保護計畫 (Children s Environmental Health Protection Program) 加州有害空氣污染物清單 (California Toxics Inventory) 清淨空氣計畫 (Clean Air Plan) 圖 加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 ( 一 )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與控制法 (AB1807)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與控制法 (AB1807) 是由加州政府執行計畫衍生而來, 於 1983 年制定, 建置了 HAPs 辨識及控制的程序 ; 先辨識有害污染物, 再以可行控制技術管制污染物, 並研議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 (Air Toxics Control Measure, ATCM) AB1807 內容如圖 所示 辨識 ( 定義 ) 污染物 ( 風險評估 ) OEHHA- 健康影響 CARB- 暴露評估 HAPs List-CAAA(188)+22 種 控制污染物 ( 風險管理 ) 確認 HAP 排放源 現有控制技術與可行性 估算成本與暴露風險 HAP 管制對策 (ATCM) CARB- 發展減量對策 ATCM- 採 BACT CARB 批准後為州規範 圖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及控制法 (AB1807) 架構 (1) 辨識 ( 定義 ) 污染物, 即風險評估階段由 CARB 及 OEHHA 共同執行 HAPs 辨識,CARB 評估民眾暴露潛勢, 而 OEHHA 估計健康危害效應, 最後結合民眾暴露潛勢及健康危害效應完成風險評估 ; 提送風險評估報告至科學評審小組 (Scientific Review Panel, SRP) 審核報告科學正確性 (2) 管制污染物, 即風險管理作業 CARB 審核辨識 HAPs 排放源藉以提出管理行動削減風險, 管理行動包含現存控制方法及削減排放量之可行技術, 延伸至大眾目的為發展控制計畫基本要素及任何控制措施必須確保健康及經濟利益平衡,CARB 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 (ATCM) 削減 HAPs 排放量 (3) 研議空氣中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 (Air Toxics Control Measure, ATCM) ATCM 提供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對策通常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3-31

76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BACT) 控制污染源排放減量達到最低可接受程度 AB1807 藉由 CARB 進行暴露評估, 需考慮相關基準 : 民眾健康危害風險 排放量或潛勢 空氣中持久性 社區周界濃度 ( 空氣監測 ) 等因素以挑選公告之 污染物 ;AB1807 亦要求 CARB 及地區空氣管理局發展控制健康及經濟利益平 衡之控制對策 (ATCM), 工廠應用經公告且批准之控制對策 (ATCM) 進行排放 量削減或風險減量 ( 二 ) 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資訊與評估法 (AB2588) 1987 年建立 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資訊與評估法 (AB2588) 要求固定污 染源須定期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型式, 主要以固定操作排放或可預測之 排放設施為對象 ; 其目的為收集排放數據, 確認設施對當地影響並查明健康 風險, 進而通知鄰近重大風險 (significant risk) 區域居民 圖 為 AB2588 執行流程 建立 HAP 排放清單工廠管制優先順序健康風險評估告知大眾風險減量 圖 加州熱點計畫執行流程 1992 年通過之熱點法案要求重大風險設施須削減風險至低於重大風險門 檻 ; 此法案要求排放 HAPs 之固定污染源設施根據 CARB 發展準則, 收集及 量化建置排放清單, 每一設施需執行風險評估優先性程序, 風險評估之執行 則遵循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處發展準則, 且須通知鄰近重大風險 (significant risk) 區域居民, 並削減風險, 產生重大風險之設施需於 6 個月內提交風險減量計 畫至當地管理局 CARB 則必須將健康風險評估報告給大眾檢閱, 亦必須出 版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摘要年度報告, 將設施致癌風險及非致癌風險排列列表, 並描述發展之重要控制對策 AB2588 藉由健康危害評估處 (OEHHA) 建立污染物之健康恕限值及建置 之公告 HAPs 污染物排放清單, 鑑定高風險設施, 要求其告知大眾且進行風險 減量計畫 3-32

77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 三 ) 柴油風險減量計畫 (Diesel Risk Reduction Plan) 1998 年 CARB 根據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計畫, 辨識出柴油微粒 (diesel PM) 為有害空氣污染物質, 並由監測資料得知柴油粒狀物的排放佔整體環境風險貢獻量之 70%, 故於 2000 年 9 月起實行 柴油風險減量計畫 (Diesel Risk Reduction Plan), 減少民眾暴露柴油微粒 柴油風險減量計畫主要內容為要求柴油燃料車輛 / 引擎使用觸媒柴油濾清器 (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s, DPFs) 使用低硫含量的柴油燃料 計畫中建議之減量措施可使柴油 PM 排放暴露鄰近個體之風險減量具有較大影響, 預計至 2020 年可達到 85% 致癌風險 [28] ( 四 ) 孩童環境健康保護法 (Children s Environmental Health Protection Act ) CARB 為了保護加州地區孩童健康, 制定 孩童健康環境保護法案 (Children s Environmental Health Protection Act) (Senate Bill 25, 1999), 授權 CARB, 執行多項新推出的評估 / 減量健康風險的相關活動 [29] 在此法案中 ARB 被要求檢討目前有害空氣污染物清單之控制措施, 以確保孩童健康 若目前並無訂定有害物質控制措施, 則應於 2004 年時評估 / 採用新訂措施 其主要內容包括 : 重新檢討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評估加州空氣監測站測置情形 辨識 / 控制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 四 加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執行成果與 1990 年相較,2000 年時全州境內 HAPs 致癌風險已經減少了 45%, 即使加州汽車數目及工業有顯著成長, 經由控制汽機車引擎 燃料 固定污染源及消費性產品,CARB 已減少了民眾 HAPs 暴露量, 不過 CARB 仍致力於削減 HAPs 排放量以保護民眾健康 CARB 確認具重大健康影響之優先管理 HAPs 首先, 辨識物質與發展控制措施 : 對加州工業與商業所使用的的物質進行研究並應用最先進的科技資訊 ; 其二, 根據暴露量與健康影響資訊,CARB 確認何種 HAPs 為最重要的 為減少工業污染源 HAPs 排放量,CARB 採取控制措施已顯著減少 HAPs, 這些控制措施須嚴格執行, 在某些情況下以污染防治觀點而言, 可完全消除 HAPs 之使用 而減少汽機車使用燃料排放亦可減少 HAPs, 所以降低汽油中鉛及苯的含量, 可使民眾柴油 PM 暴露量減少, 最優先的要求項目即清潔柴油及引擎的使用 圖 為本計畫統整之加州政府歷年推動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重點 3-33

78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及控制計畫 (Air Toxics Identification and Control Program) 柴油風險減量計畫 (Diesel Risk Reduction Plan) 清淨空氣計畫 (Clean Air Plan) 重點計畫 成立 CARB " 熱點 " 資訊及評估計畫 ("Hot Spot" Information and ssessment Program) 孩童環境健康保護法 (Children s Environmental Health Protection Act ) 執行項目 辨識 ( 定義 ) 污染物, 即風險評估 管 ( 控 ) 制污染物, 即風險管理 提案 Air Toxics 控制對策 (ATCM) 固定源申報 HAPs 顯著健康風險設施減量計畫 優先物種暴露資訊 建立排放清單 要求柴油燃料車輛 / 引擎使用觸媒柴油濾清器 使用低硫含量的柴油燃料 孩童健康之空氣污染影響研究 檢討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評估空氣監測網站設置情形 列出影響嬰兒及孩童之 HAPs 圖 加州有害空氣污染物歷年管制重點 3-34

79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德州一 德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沿革 ( 一 ) 職權分工德州於 1993 年成立德州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 (Texas Natural Resource Conservation Commission, TNRCC), 於 2004 年更名為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 (Texas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TCEQ), 致力於保護德州公眾健康與天然資源以利經濟永續發展, 其目標為使德州擁有清淨空氣與水及廢棄物安全管理 [30] 德州立法機構於第 82 次常態會議中, 通過眾議院法案 1981(House Bill 1981, HB 1981)TCEQ 管制 HAPs 之義務 ( 二 ) 管制沿革德州 HAPs 管制計畫於 1972 年開始進行新設 / 改建污染源許可審查計畫, 要求工廠提出證明, 說明其污染排放不會對大眾健康及利益產生不良影響, 始可發給許可證, 業者於許可申請前應執行內容包括 : (1) 訂定周界 (off-property) 地面空氣濃度值 (Ground Level Air Concentrations, GLCs), 計算範圍採周界區內所有可能排放之污染源 (2) 評估地面空氣濃度可能造成之不良健康影響 TNRCC (TCEQ) 利用於休士頓 達拉斯 (Dallas-Ft. Worth) 及厄爾巴索 (El Paso) 等地設置之 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網 (Community Air Toxic Monitiring), 將監測數據與空氣間監測比較值 (air monitoring comparison values, AMCVs) 及空氣品質標準比較, 確認空氣品質對人體或植被健康是否具風險性或造成臭味問題, 並藉以建立空氣污染物觀察清單 (Air Pollutant Watch List, APWL) 用以解決德州境內 HAPs 潛在風險並降低環境空氣有害物質濃度 ( 三 ) 管制目標 TCEQ Strategic Plan 訂有德州 HAPs 管制目標,Fiscal Year Strategic Plan 預計達成減量目標以每年有毒物質排放減少百分率 2% 為進展訂定 [31] 3-35

80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二 德州有害空氣污染物計畫 / 項目圖 為德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TCEQ 管制德州地區 HAPs 主要管制部門為毒理部門, 定期檢視州內環境空氣監測數據並以影響篩選標準 (Effects Screening Levels, ESLs) 與空氣監測比較值 (Air Monitoring Comparison Values, AMCVs) 為比較值, 進行健康影響評估 ; 空氣污染物觀察清單 (APWL) 則為監測值高 ( 等 ) 於比較值之化合物清單 圖 德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 [32] ( 一 ) 影響篩選標準與空氣監測比較值 影響篩選標準 (ESLs) 係為保護人類健康與福利所設立的具體化學物質空 氣濃度, 用來評估因暴露於空氣中某一污染物下會造成潛在影響之濃度, 主 要是根據與健康影響 潛在異味滋擾及對植物影響之相關資料發展而來的, 係屬篩選值, 而不是環境空氣標準 短期 ESLs 係依據急性健康影響數據 潛 在臭味問題及對植被影響推導出, 用於評估瞬間至 1 小時空氣濃度, 亦即急 性暴露評估 ; 而長期 ESLs 係根據慢性健康影響與植被影響所推導出之 ESLs 的最低值, 用於評估年平均濃度, 進行慢性暴露評估 短期與長期 ESLs 皆應 用於檢視空氣監測數據, 如果空氣中的污染物濃度沒有超過影響篩選濃度值 (ESLs) 時, 則推斷對健康不會造成危害影響 空氣監測比較值 (AMCVs) 是用來檢討空氣監測數據, 為一系列特定化學 物質於空氣中的濃度, 以保護人類健康和福利 長期的健康空氣監測比較值 (Long-term Health AMCVs) 根據長期的健康和福利的數據, 用來評估每年的平 均監測濃度或多年的年平均濃度 ; 當暴露在空氣中某一特定污染物的濃度低 3-36

81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於空氣監測比較值 (AMCVs), 代表不可能對一般民眾健康 ( 包括敏感族群 ) 造成 危害影響 [33] ( 二 ) 空氣污染物觀察清單 空氣污染物觀察清單 (Air Pollutant Watch List, APWL) 由毒理部門及空氣 許可部門根據環境監測數據, 評估後確認可能為一種或多種物質之排放源並 列出業者清單, 一旦列入清單, 空氣許可部門會更加嚴格審查業者許可申請 透過要求業者減量措施減少已確認貢獻污染源之排放量, 盡可能降低該地區 HAPs 環境濃度至關注水平之下 [34] ( 三 ) 空氣品質許可證申請 TCEQ 透過空氣品質許可證申請 (Air Quality Permitting) 謹慎決定 APWL 物質排放增量要求 許可申請人須準備等效減量 (Equivalent Reductions) 提案 控制措施 (Proposed Controls) 初步空氣品質分析 (Preliminary Air Quality Analysis) 及許可申請書予 TCEQ 進行審查 若業者提案係採 BACT 以外之控 制方法, 則許可申請人應討論此控制技術申請內容, 並彙整 APWL 物質的等 效減量措施 控制建議 模式分析結果 ( 四 ) 德州排放減量計畫 [35] 德州排放減量計畫 (Texas Emissions Reduction Plan, TERP) 係根據 2001 年第 77 次德州州議會之參議院法案 (Senate Bill 5, SB5) 所建立, 對象為未達聯邦清淨空氣法案地表臭氧標準之地區與鄰近區域 ;TERP 計畫目標為確保州內空氣為安全可呼吸狀態並符合聯邦標準, 發展複合性污染物方法以解決州內環境問題並以充足經費進行研究與發展新技術解決州內環境問題, 創造各行業別之新型態 德州之州執行計畫 (SIP) 中係將透過 TERP 減少 NOx 排放量視為重要對策, 透過提供自願汰換或升級之資助與折抵等措施以減少舊式重型 道路車輛及非道路設備之 NOx 排放量 目前報告顯示,2002 至 2012 年間共減少 噸 NOx, 相當於 2012 年內每日平均減少 64.4 噸 德州雖未針對 HAPs 提出相關減量計畫, 但因 TERP 共益效應 (co-benefit) 得以同時降低 HAPs 排放量, 如反怠速與校車計畫可減少柴油 PM 排放量 3-37

8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四 德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執行成果圖 為本計畫彙整之德州政府歷年推動 HAPs 管制重點 於空氣污染物觀察清單 (APWL) 執行成果上,2012 年 APWL 年度報告顯示 TCEQ 利用 APWL 計畫成功降低環境 HAPs 濃度,TCEQ 於 2010 年將 4 個有效 APWL 區域 (active APWL area) 自 APWL 清單中移除,2012 年移除 1 個 ; 定期檢視州內約 80 個監測站的空氣監測數據及收集移動監測項目數據顯示 APWL 有效區域內監測濃度已顯著改善, 未來 TCEQ 將持續監測與評估 APWL 有效區域, 確認其環境空氣品質與是否得以自 APWL 清單移除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一 管理局基本資訊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 (SCAQMD) 成立於 1976 年, 屬空氣污染防制機構, 主要管制洛杉磯 (Los Angeles) 聖貝納迪諾(San Bernardino) 等地之固定污染源所致空氣污染 此空品區環境問題為煙霧 (smog),scaqmd 減少之空氣污染排放量為美國領先地區 該地區主要產業為石油 汽車製造 橡膠 電影娛樂及航空等 洛杉磯擁有廣闊運輸網絡,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其龐大高速公路系統, 該地亦擁有多個港口, 包括長灘 (Long Beach) 和洛杉磯港口, 為美國最繁忙兩個港口 [36,37] 二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沿革 ( 一 ) 職權分工 SCAQMD 主要負責控制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 區域排放約 25% 來自固定污染源與住宅,75% 來自移動污染源, 如汽車 卡車及公車等, 移動污染源排放標準依聯邦環保署或州政府 ( 加州空氣資源局 ) 所訂定來管制之 SCAQMD 發展並採用空氣品質管理計畫, 以此計畫為藍圖, 訂定各項規定以減少不同污染源之排放量, 透過規定制定與許可等制度, 確認空氣品質 3-38

83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管制目標 1. 預計 年間, 每年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量 2% 2. 定期更新德州 TRI 重點計畫 根據 TCAA 成立 TACB 1972 新設 / 改建污染源許可審查計畫 德州執行計劃 (Texas SIP) 1990 US EPA CAAA 1992 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網 2001 德州排放減量計劃 (TERP) HAPs 系列研究 2011 建立 APWL 機制 執行項目 1. 訂定周界 (off-property)-glcs, 計算範圍採周界區內所有可能排放之污染源 2. 評估地面空氣濃度可能造成之不良影響 3. 最低豁免設備 / 污染源 標準許可 NSR 許可及 PSD 許可等 1980 提交鉛污染計畫予 US EPA 1. 列臭氧未達標準之區域 2. 利用光化模式解析, 推估欲達成空氣品質之標準 3. 要求減少 VOCs 排放 15% 4. 監測 19 種 VOCs( 至今監測 120 種物質 ) 2003 牌照稅取代車輛註冊稅制 ; 制定乾洗業者法規 2005 德州清淨校車計畫 2006 修改 AMCVs 推倒程序, 預計 2012 完成 2007 修改 TERP 內容, 提高最大成本效益 2009 德州清淨車隊計畫 ; 新技術實施資助 2011 排放減量資助措施計畫 ; 小型企業折扣資助計畫 ; 第三方資助計畫 ; 替代燃料設施項目 ; 清潔運輸三角計畫 ; 德州天然氣車輛資助計畫 2007 德州公路區域空氣污染物洛錫安郡環境空氣物質收集與化學分析 2008 希爾克雷斯特社區環境調查 (HCEI) 2009 休士頓空氣有害物質生物指標暴露研究 (HATBES) 休士頓空氣有害物質暴露研究 (HEATS) 完成 APWL Protocol 2. 實施短期策略減少環境污染物濃度 ( 改變空氣許可 著重勘查或現場調查 執法行動 自願減少排放量協議 加強監測及 ( 或 ) 遵守協議, 家戶管理或最佳管理措施 ) 圖 德州有害空氣污染物歷年管制重點 3-39

8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 二 ) 管制沿革 SCAQMD 空氣有害物質計畫始於 1990 年通過 Ruel 新設污染源有害污染物審核標準,1994 年通過 Rule 既存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 其中包含州政府之 AB 2588 有害物質熱點計畫 2000 年時 SCAQMD 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計畫 (Air Toxics Control Plan, ATCP) 與累積影響減量策略 (Cumulative Impact Reduction Strategies) 強烈影響其空氣有害物質管理策略, 提供 SCAQMD 當前之 HAPs 管理架構 圖 SCAQMD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 ( 三 ) 管制目標根據 2000 年版 ATCP, 得知 SCAQMD 管制 HAPs 主要目標之一是以合理及成本有效性的方法減少有害空氣的暴露程度, 使得空品區居民及商業擁有健康的空氣, 並設法尋求鑑定出現行及未來十年技術可行性及成本有效性的控制對策 [38] ATCP 以 10 年時間規劃執行, 管制項目包含 VOCs ( 四氯乙烯, 1,1,1- 三氯乙烷, 三氯乙烯, 二氯甲烷及苯 ) 重金屬(Ni, Cd, Pb, Cu 及 Cr 6+ ) 鉻酸及柴油 PM, 預期空品區整體風險值將會減少 31% 三 有害空氣污染物計畫 SCAQMD 主要 HAPs 計畫包括 : ( 一 ) 環境正義措施 (Environmental Justice Initiatives) 1997 年管理委員會通過四項準則與十大措施以確保環境品質, 包含 1999 年兒童空氣品質議程 (Children s Air Quality Agenda), 改善兒童空氣品質不均勻問題, 其他已實施關鍵措施如 :MATES 清淨車隊規定(Clean Fleet Rules) 累積影響策略 Carl Moyer 計畫之低排放技術資助 空氣品質議題整體與地方規劃指引 學區空氣品質選址指引及 2000 年 ATCP 與 2004 年附錄 3-40

85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 二 ) 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計畫 2000 年 3 月,SCAQMD 管理委員會通過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計畫 (ATCP), 為第一個全面性未來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計畫, 提出 2000 年至 2010 年間規劃推動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控制策略 (ATCM) ATCM 發展及執行優先性研判準則包括技術可行性 ( 可提升污染預防及減量技術 ) 降低累積危害(reduction cumulative impacts) 排放量 / 風險減量潛勢 ( 使 VOC 排放減量效果發揮到最大 ) 成本 受影響污染源數量 資源可得性 法源依據及在保護大眾健康的同時所造成社經衝擊為最少等考量 [38] 對於固定源控制策略則提出控制及減少由行業別產生之 VOCs 排放量 減少清潔劑 / 去污劑等有機溶劑所致 VOCs 排放量 透過污染預防設備及減量措施減少 VOCs 排放量及修正相關法規等方式 ( 三 ) 有害空氣污染物主要規定 -Rule1401 Rule 1402 及 AB 2588 相關措施 (1) Rule 1401 New Source Review of Toxic Air Contaminants [39] Rule 1401 針對新設有害空氣污染源所訂審查規範, 適用於 1990 年 6 月 1 日後向管理局申請之新建 遷移及變更之許可單元 ( 以下統稱新設許可單元 ) 法規要求新設設備單元須裝設 有害污染物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Best Available Control Technology for Toxics, T-BACT), 即同類許可單元或污染源種類中實際達成之最嚴格排放限值或控制技術, 或其他由執行處 (Executive Office) 證明可適用之排放限值或控制技術 規定明確說明新設許可單元及既存許可單元之搬遷 (relocations) 或變更 (modifications) 後之最大個體致癌風險 (MICR) 致癌人口數(cancer burden) 及非致癌急性 (HIA)/ 慢性 (HIC) 危害指數的限制 (2) Rule 1402 Control of Toxic Air Contaminants From Existing Sources [55] Rule 1402 係針對既存污染物源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所訂規範 其目標是對既存有害空氣污染源進行健康風險減量, 主要針對設施排放總量限制, 限制項目包括 MICR 致癌人口數 非致癌急性和慢性危害指標 (HI), 若評估結果顯示為高風險潛勢設施須執行風險減量計畫 ( 法源依據為 AB 2588 熱點法案及 Rule 1402) 達到特定風險限值 (3) AB 2588 相關措施 AB 2588 有害物質熱點計畫係透過 Rule 1402 實施, 約有 600 家業者 3-41

86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實施 AB 2588 程序 SCAQMD 根據設施提出之風險評估或進度報告確認單元之風險超過動風險值, 並由執行處 (Executive Office) 批准其風險減量計畫後, 有害空氣污染物質單元應進行為期 12 個月的大眾通知, 直至總單元風險降至活動風險標準以下 ( 四 ) 有害空氣污染物暴露研究 (Multiple Air Toxic Exposure Study, MATES) SCAQMD 於 1986 年起於大洛杉磯地區執行 有害空氣污染物暴露研究 (Multiple Air Toxic Exposure Study, MATES) [40, 41],MATES 研究演進如圖 所示, 目前已執行至第四期 MATES 研究分為三個部分 : (1) 環境監測 :2012 年 MATES IV 監測頻率為每六天一個 24 小時樣品, 為期一年 (2) 排放清單 : 以 top-down 方式發展排放清單, 排放清單包含超過 100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 重要的 34 種污染物放入模式中模擬風險,MATES III 結果相較於 MATES II 減少 15% 致癌污染物排放 (3) 模式模擬與風險評估 :MATES III 使用模式模擬有害空氣污染物濃度,, 結果顯示最大風險發生於港口區, 鄰近港區風險值位於 ~ , 洛杉磯市中心 貨車運輸道路及高速公路亦有高風險值出現, 模擬分析產生最大風險主要四物種為柴油微粒 苯 1,3 丁二烯及甲醛 年分 成果 1986~ ~1999 MATES-I 進行調查 HAP 工作 排放程度 環境濃度 人口分佈 健康風險 MATES-II 深入瞭解 HAP 污染影響 設定監測網量測特定有機性 HAPs 及金屬化合物 更新 HAP 排放清單 調查污染源控制技術 區域性模式模擬 制定區域性吸入暴露風險 建立 HAP 風險評估作業體系 2004~ ~ MATES-III 提供 HAP 污染影響更新資料 配合 AQMP 計畫 更新 HAP 排放清單 區域性模式模擬 MATES-IV 更新 HAP 監測資料 更新 HAP 排放清單 額外監測超微顆粒與黑碳 應用新技術提供更新 HAP 資訊 圖 SCAQMD MATES 研究演進圖 3-42

87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 五 ) 清潔社區計畫 2010 年提出清潔社區計畫 (Clean Communities Plan, CCP) 為 2000 年 ATCP 之延續計畫, 規劃 SCAQMD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整體策略 ;CPP 係由傳統特定污染源控制辦法與措施解決 SCAQMD 住宅社區內累積毒性影響 清潔社區計畫之主要執行項目包括 : 社區暴露減量 社區參與 溝通與宣導 機構合作 監測與執法 特定污染源措施 公害議題 小結統整所收集之美國地方級單位 HAPs 資料, 特色如下 : ( 一 ) 加州之有害空氣污染物計畫 (Air Toxics Program) 為減少造成加州居民最大風險之 HAPs 排放計畫 CARB 為完成此計畫之州級政府, 地方則為空氣品質管理局 (AQMD) 或空氣污染管制局 (APCD) 1. 法源依據 / 上位計劃 : 加州以 AB1807 與 AB2588 為法源, 加州南岸依循法源制定 Rule1401 與 管制物種與標準 : 加州透過主要計畫建置 HAPs 辨識及控制的程序, 提出物質清單與 ATCM 加州南岸以 Rule 1401 與 1402 兩個 HAPs 管制法規進行管制,1401 列有 243 種物質,1402 列出部分行業別排放基準 3. 排放量掌握度 : 加州依 AB2588 要求排放 HAPs 之固定污染源設施根據 CARB 發展準則, 收集及量化建置排放清單 加州南岸則依循 AB 2588 規定調查所有污染源之排放清單, 包含年度排放報告 4. 環境監測系統 :CARB 目前在整個加州約設置 40 個 HAPs 毒性空氣污染物監測站, 相關監測項目計畫如 :TSP-Pb VOC PAH 及重金屬 加州南岸 HAPs 濃度監測系統主要為有害空氣污染物暴露研究 (MATES I~IV), 執行要點包括 HAPs 監測 排放清單更新 模式模擬及風險評估等項目, 以詳細調查轄區內主要的 HAPs 排放情形 5. 管制目標擬定 :CARB 係依柴油風險計畫擬並降低風險標準 ;AQMD 管制 HAPs 主要目標之一是以合理及成本有效性的方法減少有害空氣的暴露程度 6. 其他作為 : CARB 以柴油風險減量計畫降低大眾暴露在柴油粒狀物下的 3-43

88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危害性, 另通過孩童環境健康保護計畫保護年輕及幼小的加州居民 ( 二 ) 德州 HAPs 管制系統與加州有所差異, 係以空氣許可與空氣監測制度, 利用許可申請評估 HAPs 排放源, 若業者要求增加 APWL 物質排放量, 業者需提供此物質等量減少排放措施, 且於空氣許可機制中 1. 法源依據 / 上位計劃 :TAC Title 30 之許可 監測 觀察清單要求 2. 管制物種與標準 : 未有明確 HAPs 清單, 卻列有許可制度與監測比較值為管制依據 3. 排放量掌握度 : 以許可制度確認部分污染源排放量 4. 環境監測系統 : APWL 為一監測與排放減量並行之計畫, 用以確認 HAPs 環境濃度並保護人類健康與福利 5. 管制目標擬定 : 德州策略計畫係以毒性物質總量排放減量為目標 6. 其他作為 : 因德州排放減量計畫 (TERP) 之共益效應減少 HAPs 排放量 3.4 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訂定方法及特色解析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分為控制技術基礎及風險管制基準二大主軸, 如表 所示 : 表 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策略主軸 國家 / 地區 主要法規 控制技術 管制基準 風險減量 美國聯邦環保署 德國聯邦政府 1990 空氣清淨法第 112 節有害空氣污染物 40 CFR Part 63 NESHAP (MACT) 聯邦空氣清淨法 (MACT) (BACT) 荷蘭環境空氣品質基準 加州 有害空氣污染物辨識與控制法 (AB1807) 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資訊與評估法 (AB2588) 德州 TAC Title 30 之許可 監測 觀察清單要求 加州南岸空品管理局 R 1401 新設污染源有害污染物審核標準 R 1402 既存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控制 (T-BACT) 3-44

89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控制技術基礎 : 以污染源類別為對象訂定控制技術規範, 即以 技術基礎 (technology-based) 方式管制, 要求污染源進行排放減量, 達到 HAPs 管制目的 風險管制基準 : 以污染物種為管制對象, 訂定各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濃度值, 採用風險基準 (risk-based) 方式管制, 考量 HAPs 所致健康影響 一 控制技術基礎策略採行 控制技術基準 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係考慮污染物減量程度 能源 環境 經濟與其他成本之消耗, 利用生產控制或其他既存方法 系統與技術, 定義各種不同污染源的排放上限, 以達成控制固定污染源所致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排放, 降低其對環境及人體健康危害 技術基準其主要架構係以污染源類別 ( 行業別 ) 為管制對象, 要求以採用該行業可行控制技術或對污染物訂定排放標準之方式對 HAP 加以管制 美國聯邦環保署採行技術基準策略以最大可得控制技術 (MACT) 為核心, 訂定污染源類別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優先控制排放量較大 毒性較高污染 評析執行控制技術基準可包含以下作業需求 : 1. 辨識有害空氣污染物 ( 公告列管項目 ) 辨識有害空氣污染物質係為訂定管制策略之首要項目 ; 可由調查 HAP 基本特性 生物累積性 致癌性 毒性 暴露及危害性評估等, 定義出有害空氣污染物予以管制 ; 可採明列有害空氣污染物名單, 或採於法規中定義有害空氣污染物等方式為之 美國目前管制 187 種物質, 德國公告管制 HAPs 排放標準約有 170 種 ; 日本環境廳篩選出 234 種 HAPs, 訂定 22 種為高度危害之優先選取物質 2. 污染源分類污染源分類主要係對不同類型或特性污染源訂定不同程度管制要求, 分類方式有採排放規模或以排放特性進行分類, 如 : 美國聯邦政府即依污染源 HAP 年排放量區分為主要污染源及面污染源, 而德國係針對一般污染源及許可工廠分別訂定管制標準 以美國為例, 聯邦納管之污染源類別包含幾種工業 設備之營運與 ( 或 ) 類型, 初期列出之清單中主要污染源之類別與子類別辨識係以國家排放資料系統 (National Emissions Data System) 合成有機化學 3-45

90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物製造來源分類名冊 已公佈有機化學品製造及使用者資料 毒性物質排放清單 (TRI) 等幾種基本資料來定義列表污染源分類 3. 排放申報及清冊美國聯邦環保署現有可用空氣有毒物質排放清冊包括 : 國家有毒物質清單 (NTI) 國家排放趨勢(NET) 以及有毒物質排放清單 (TRI) NTI 每三年彙整一次, 為完整排放 HAP 之固定污染於與移動污染源排放清單, 其中包含不同類型污染源排放量之估計 ;NET 包含各點源之排放量估計 面源與移動污染源之累積排放量估計 ;TRI 為彙編各設備使用有毒物質報告之資訊, 包含工業污染源, 用以估計排放量 4. 訂定控制技術為基準之排放標準各國採控制策略之嚴格程度並不相同, 如美國聯邦以 MACT 為核心, 德國則採 BACT, 但大致上皆由較嚴重污染源先控制, 控制排放量較大 無論採何種技術基準 (MACT BACT 或 T-BACT 等 ), 均需掌握污染源使用控制技術現況及程度 需針對不同污染源類別調查可行控制技術, 以決定該類污染源採行技術之控制效能 ; 並需對技術成本予以分析, 訂定規範要求污染源改善技術或採取具較佳控制效能之技術 除直接訂定控制效能外, 亦可採訂定排放標準方式間接要求污染源改善技術或採取具較佳控制效能之技術 ; 對污染物訂定排放限值或空氣品質標準, 以訂定限值方式要求 HAP 排放源進行減量 5. 推動提早減量計畫推動輔助計畫之目的係為要求控制技術管制執行前, 鼓勵工廠提早開始進行 HAP 污染減量工作, 以使污染源順利達到管制標準 美國即訂有提早減量計畫, 提供延長符合標準期限之誘因鼓勵工廠及早進行減量 6. 殘餘風險計畫採控制技術為管制主軸並以風險評估為輔之管制方式在美國聯邦及州政府均可見到 ; 殘餘風險評估之前提為先對 HAP 排放設施執行控制技術, 再以風險評估程序對實施適當控制技術後之排放設施評量所致健康風險, 包括致癌及非致癌健康風險, 評估後超過風險限值之工廠必須再加強其減量控制技術, 以確實保障人體健康, 避免暴露於高危害風險環境 3-46

91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7. 環境監測 為持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美國聯邦環保署政府透過設置全國環境監測 系統掌握大氣環境中特定 HAP 濃度, 獲得全國 HAP 濃度分布情形, 國家有 害空氣污染物趨勢測站監測網 (NATTS) 即獲得橫跨全美之長期大氣 HAPs 濃 度數據, 以濃度變化為基準來說明計畫進展展現管制成效或計畫進展 二 風險基礎策略 採行風險基準者係以保障人體健康及環境福祉為管制主要考量, 解析國外採 取 健康風險基準 (Health risk-based) 管制污染排放之方法可分為二種 : 訂定健康 風險標準限值 訂定環境濃度限值 ; 二種方法可單獨應用亦可組合使用 1. 訂定健康風險標準限值 污染源排放 HAP 所造成之危害影響係應用模式模擬方法估算, 然後決 定此污染物所致危害性是否被接受, 也就是藉由模式模擬結果判斷排放污染 物是否超出訂定風險限值 風險評估所提供的預估結果不會非常準確, 主要 為輔助科學家們評估毒性污染物排放所產生的風險特性 藉著風險預估結果 與其他因素, 政府可建立法規與標準減少民眾受毒性污染物暴露及可能之健 康影響 採用 健康風險標準 的國家有美國及荷蘭等 通常考慮污染物危害性 分為致癌性與非致癌性 ( 慢性危害以及急性危害 ) 二類物質, 分別訂定不同風 險基準 致癌風險評估結果通常均以 個人終身致癌風險 (MICR) 表達致癌 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對民眾健康影響程度,MICR 標準多採 或 10-6 機率 為代表, 通常低於 10-6 之風險可視為不重要或不具危險 MICR 結合區域人 口數則可獲得 致癌人口數, 通常致癌人口數超過 1 人便值得注意 對非致癌性 HAPs 而言, 風險評估結果通常以 危害指數 (HI) 表達非 致癌性 HAPs 之影響程度,HI 為各個污染物 危害商數 (HQ) 之加總, 並分 為急性及慢性危害指數, 通常以某器官為對象表達影響程度 ; 暴露多種物質 則應對不同影響器官分別計算 HI 危害指數小於 0.1 即預期該項污染物不致 造成危害, 危害指數大於 1.0 則視為將造成危害而不被接受 3-47

9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2. 發展環境濃度限值經由風險評估程序可決定污染源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危害性, 並決定此危害影響是否被接受, 接受之危害程度可應用以發展 可接受環境濃度 (Acceptable Ambient Concentrations, AACs) 或 可接受環境濃度限值 (Acceptable Ambient Levels, AALs), 管理機關 / 單位可透過訂定規範要求污染源排放 HAP 物種所造成大氣濃度不得超過該物種之可接受環境濃度值, 間接要求污染源控制 HAP 排放量, 達成減量目的 AAC 或 AAL 限值訂定通常乃採用參數值乘上不確定因子 ( 或稱安全係數 ) 之方式決定 一般而言, 參數值之決定係考慮敏感族群連續暴露, 或根據風險評估可接受限值, 多以 職業場所標準 配合 換算因子 訂出不同暴露值及適用限值 訂定可接受環境限值時決定可接受環境限值之寬嚴程度主要有二個因素 : 一為採用安全係數之大小, 另一為計算污染物對環境濃度貢獻時所採用之時間區間 (1 小時值 8 小時值 24 小時值或年平均值 ) 評析採行風險基礎可包含以下作業需求 : 1. 辨識有害空氣污染物 ( 公告列管項目 ) 依據國外針對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定義, 幾乎所有直接或間接會導致嚴重健康危害之化學品, 均可能稱為有害空氣污染物 美國加州系統或其他州進行健康基準管制作業時皆以列表污染物為對象, 再要求排放列管污染物之排放源依所訂健康風險程序執行評估工作 ; 管理機構 / 單位則針對列管物種訂定或提供執行風險評估作業所需相關參數值 2. 排放申報及清冊為獲得固定源排放 HAP 物種對鄰近地區污染 ( 濃度 ) 影響程度, 需先掌握污染源排放資料, 包括可能排放物種 排放量 排放高度 排放溫度 位置 ( 座標 ) 等等 這些資料可透過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申報系統獲得, 如加州 ARB 透過 AB2588 要求州內設施需對 300 種以上化學品提交詳細之製程及排放數據予該管制區內之空氣管理局, 空氣管理局則需依申報排放數據對設施進行優先性排序做為執行細部健康風險評估之依據 SCAQMD 則訂有 年排放申報計畫 (Annual Emission Report Program, AER) 要求受 AB2588 管制設施需申報有害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 3-48

93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3. 訂定風險評估程序為執行風險評估程序 ( 無論是殘餘風險分析或是健康風險評估 ), 須建立執行方法, 透過檢視污染物種類 危害資料及污染源規模, 應用建置完成之健康風險模擬工具, 評估技術基準管制後 HAP 排放造成民眾健康風險衝擊, 做為持續推動 HAP 排放管制標準之依據 完整之風險評估作業程序包括危害性鑑定 劑量效應評估 暴露評估 風險特徵描述等四個步驟 ; 風險評估結果乃以 致癌風險 和 非致癌健康風險 呈現特定污染源或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危害影響程度, 以數值表達量化風險程度 統整國外資料所採取之健康風險評估程序皆採層級式方法進行, 美國聯邦政府採三層級 (3 Tiers) 依序進行分析 ; 加州系統 ( 不論是 ARB 或 SCAQMD) 則先以簡易計算公式評估設施優先性, 再對高優先設施要求健康風險評估, 以最保守之情境瞭解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危害影響 ; 若無法滿足需求, 則再持續以較複雜且更接近實際狀況之工具予以分析 一般而言, 愈高層級程序之分析結果愈完整, 但需求輸入資料須更詳細且更複雜, 投入時間及成本亦較多 4. 訂定風險模擬工具為將環境調查或排放調查所得到 HAP 物種及其排放量資料轉換為風險結果, 需透過執行模式模擬和風險評估程序以瞭解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擴散造成空氣品質影響及民眾健康危害影響 ; 相關健康風險模式模擬工具需予以建置, 並提供技術規範或指引, 以使風險模擬結果具可信度及公信力 加州及 SCAQMD 即提供十分完整之指引手冊予執行者遵循, 更進一步發展出軟體工具將排放資料 模式參數等結合, 提供電子化操縱系統 5. 風險管理 / 減量計畫風險管制基準可分為二階段, 於 風險評估 階段主要為確認高風險物質並評估所致影響 ; 風險管理 階段則為訂定管制對策, 以達到削減風險目標 因此, 污染源完成風險評估作業程序後便開始風險管理階段, 健康風險管理或減量計畫須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予以規劃, 研擬因應管制對策與標準, 使污染源減量, 達到降低大眾健康衝擊及減少對整體環境影響之目標 管理機構 / 單位需訂定風險減量計畫指引或手冊, 提供污染源執行依據 ; 3-49

9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參考加州 ARB 資料, 風險減量計畫準備步驟可分為四大項 : 找出造成風險之化學品及來源 找出降低風險之方法 決定可以降低風險之措施 提出風險減量計畫 ;ARB 並訂有高風險潛勢污染源應提出及執行此減量計畫之期程 6. 環境監測對採風險基準管制而言, 監測大氣 HAP 濃度主要目的在於蒐集各地區 HAPs 濃度程度經換算成暴露量後, 可用以評估控制 HAPs 與風險減量之相關性 ; 如德州 TCEQ 即利用環境監測濃度進一步找出高污染 ( 濃度 ) 污染物及區域加以管制, 加州 ARB 及南岸 AQMD 則透過環境監測所得 HAP 物種濃度評估民眾暴露情況及估算污染物對人類健康所造成風險 聯邦環保署亦透過社區尺度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 (CSATAM) 校園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計畫 (SATMI) 等特定監測網 / 計畫, 確認環境有害污染物濃度與敏感人群之風險度及更精準確認地區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範圍 整體而言, 不論是採技術基準及健康基準管制, 國外管制策略推動階段皆由基礎資訊調查做起, 做為推動減量策略依據, 並以降低環境濃度, 保護國民健康為目標 表 為本計畫整理之國外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關鍵工作一覽表 彙整國外執行經驗與國內管制推動作業, 整理出臺灣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核心任務包括以下 : ( 一 ) 瞭解大氣環境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程度及完整性 重要 HAP 物種是什麼 都會區 / 非都會區排放物種特徵有無不同 北 / 中 / 南部排放物種特徵及影響區位有無不同 釐清 HAP 為全國問題或局部區域問題 ( 二 ) 掌握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來源 建立戴奧辛類化合物於逸散源 交通源等污染源之本土化排放資料 推動有害 VOCs 排放申報 查核及管理, 以強化各物種排放掌握度 加強重金屬 酸性氣體 PAHs 之排放清冊與數據品質 ( 三 ) 訂定管制政策目標與推動策略 研析戴奧辛管制策略與中 \ 長程方案, 政策目標 訂定有害 VOCs 管制政策目標 ( 如大氣濃度 排放負荷 控制效率等 ), 3-50

95 第三章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成果 並建置作業系統, 以持續進展並呈現績效 深入評析重金屬 酸性氣體 PAHs 之問題嚴重性與管制急切性 計畫執行期間參訪 ARB 及 SCAQMD 國外專家對台灣管制 HAP 之建議如下 : ( 一 ) 優先調查物種篩選原則 : 國外列管交集物種並排除國內無污染源物種列出優先候選清單, 並據以建置 HAP 排放資料 ( 基本關鍵工作 ) ( 二 ) 管制策略及作法 : 管制優先物種排放行業 ; 以現有技術水準及成本承受能力設定排放限值 ( 三 ) 主要都會區進行環境 HAP 監測收集數據掌握基線濃度 ( 初期 ) 並展現管制成效 表 國內外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推動工作比較 工作項目美國聯邦加州德州德國荷蘭台灣 政策面訂定 HAPs 管制目標 HAPs 管制上位計畫 法制面 執行面 CAAA AB1807 空污法令明訂 HAP 管制 TAC FCAA 112 AB2588 公告納管 HAPs 物種 公告固定源管制標準 ( 行業 / 製程別 ) ( 部分行業別 ) 排放調查及申報 ( 排放量 及物種 ) 環境濃度監 ( 檢 ) 測作業 ( 光化測站 ) 控制技術調查 HAPs 許可制度 ( 固定源 ) 建立模擬工具 ( 排放濃度 / 擴散模擬 / 健康 風險 ) HAPs 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3-51

96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 及執行方案 章節摘要本章主要依前述工作所得成果, 參考先進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規範掌握其策略訂定方法, 並依循環保署相關研究報告初擬之控制技術基準為策略訂定主軸, 並納入健康影響之管制策略, 建置台灣地區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架構執行方式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除訂定管制主軸外, 需要許多相關配套同時規劃進行, 為使規劃之管制期程得以順利推, 配套措施之執行往往須在策略推動前即須予以規劃及建置 由於環保署已推動部份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 本計畫研擬固定源 HAPs 管制策略乃以國內既有固定源管制架構為基礎, 強化推動 HAP 管制作業, 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 以及早達成保護民眾健康為策略之最終目標 為使固定源管制工作順利推動, 管制期程乃規劃為 近程 (Tier 0) 中程 (Tier I 管制 ) 長程 (Tier II 管制 ) 等三期程 建立管制工具為近程最重要工作, 其中掌握國內 HAP 排放基本資料為核心優先項目 ; 中程階段以推動管制達成排放減量為目標, 採技術基準管制 ; 長程階段則以降低大氣濃度保護民眾健康為目標, 導入整合型管制策略, 採健康基準檢視技術管制成效, 降低民眾健康危害影響 計畫執行期間並收集 WHO 美國聯邦 德國 日本 韓國等國家或組織列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臺灣目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列管之 HAP 物種進行比較, 進行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 提出 46 項優先評估物種名單 於管制配套作業上, 針對環境監測系統擴充 物種監測檢測技術 本土化排放係數工作流程 排放量申報等近程階段管制工具提出分析及作法, 並參採國外經驗初步探討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績效評估工具 4-1

97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4.1 研提 HAPs 管制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繁多, 為有效推動管制作業需有一整體管制策略, 據以展開相關工作 環保署於 台灣環境品質目標分析及改善專案工作計畫 (97 年 ) 及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98 年 ) 對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研擬管制策略及推動期程, 其規劃之有害空氣污染管制策略以 20 年期推動, 推動期程分為短 中及長程等三期推動, 推動不同工作項目, 期能於 2030 年時全面達成 HAP 管制並展現成效 [1,2] 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已有初步進展, 管制所需前置作業亦有部份開始執行 ; 因此, 本計畫研擬 HAPs 管制工作要項乃依循前述環保署計畫訂定管制方向主軸為基礎, 並配合環保署固定污染源既有工作及管制進展, 重新調整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架構, 以強化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 研擬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整體架構參考國外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理策略與執行經驗, 有害空氣污染物整體作業系統推動順序為 確立目標 策略釐訂 措施研訂 策略實施 成效檢視 策略檢討 本計畫規劃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基本架構即依此原則, 重新檢視 HAP 管制策略之目標及管制架構調整需求 研提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階段及目標如圖 所示, 固定源 HAPs 管制策略架構如圖 所示 一 HAPs 管制政策目標及任務掌握各類排放源所致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 分階段推動管制策略, 重大排放源優先減量, 逐步降低大氣環境有害空氣污染物濃度 建議政策目標為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大氣環境濃度, 確保民眾呼吸健康安全空氣之權利 ; 任務設定為 10 年內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源全數納管, 降低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大氣環境濃度, 20 年內指標物種大氣濃度達先進國家目前水準, 確保民眾生活於安全健康之大氣環境 4-2

98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策略目標 前置規劃期 (Tire0:105 年前 ) 建置 HAP 管制工具 第一階段 (Tire I: 年 ) 推動管制作業排放減量 第二階段 (Tire II: 年 ) 降低大氣濃度保護民眾健康 達成目標值 圖 固定源 HAPs 管制階段及目標 Tier 0 建置管制工具 排放量調查 污染源類別定義 重要污染物列表 污染物健康危害 訂定固定源 HAPs 政策目標 誘因機制 (incentive) 獎勵制度 收費制度 行政管制 (command & control) 自發機制 (volutary) 排放標準 許可制度 申報要求 檢測要求 Tier I Tier II 削減排放量 降低大氣 HAP 濃度保護民眾健康 危害辨認程序 風險管理原則 圖 研提之各階段固定源 HAPs 管制策略架構 4-3

99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二 策略基本架構研擬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採二層次進行, 第一層 (Tier I) 以 達成 HAPs 排放減量, 降低重要 HAP 大氣濃度 為目標, 以技術基準為策略核心, 削減固定源 HAPs 排放量, 達成政策訂定之減量比例要求, 並降低大氣 HAP 濃度 第二層 (Tier II) 以 降低大氣 HAP 指標物種濃度至國際水準, 保護民眾健康 為目標, 以民眾健康為前提, 推動健康基準策略, 訂定可接受目標值 ( 健康風險值或允許環境濃度限值 ), 降低民眾暴露於 HAPs 所致健康危害影響 為達成各階段目標, 於全面推動作業前 ( 稱為 Tier 0) 需先建置管制作業所需基本資料及相關配套工具 三 策略核心項目為達成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減量及保護民眾健康之目的, 本計畫規劃之策略核心項目包括瞭解大氣環境 HAP 分布 掌握 HAP 排放來源 以及推動 HAP 管制作業等三類, 項目包括 : ( 一 ) 瞭解大氣環境 HAP 分布 環境監測系統 區域排放特徵 篩選重要 HAP ( 二 ) 掌握 HAP 排放來源並建立 HAP 排放清冊 監 ( 檢 ) 測技術 排放係數 排放申報 ( 三 ) 確立 HAP 管制策略以推動 HAP 管制作業 技術基準 熱點管制 健康基準四 管制措施採行管制措施依型態分為技術要求 ( 行政管制 ) 誘因機制及自發行為等三類 ( 一 ) 技術要求技術要求係由管理單位直接提出管制要求, 亦即所謂 行政管制 4-4

100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command and control), 以規範或標準訂定 HAPs 排放要求, 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污染源需採行適當之控制技術, 以既存污染源採最大可達成控制技術 (MACT) 及新設 / 變更污染源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BACT) 為設計 ; 各污染行業 / 製程之可行控制技術內容需納入成本有效性分析與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最佳化等觀點加以定義 管制標準訂定對象為排放 HAPs 污染源, 然其考量乃以污染物種為基本, 藉由管制排放量大且潛在危害程度高之排放源, 達成降低個別污染物排放量之目的 ( 二 ) 誘因機制 誘因機制 (economic incentive) 係以經濟手段造成誘因, 促使污染源提早進行減量 環保署於民國 90 年代曾推動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 藉由補助獎勵辦法鼓勵工廠及早進行粒狀物 (PM) 及揮發性有機物 (VOCs) 等污染改善, 獲得部份減量成效 ; 美國聯邦環保署亦於 HAP 管制初期提出提早減量計畫, 達到聯邦環保署減量目標者, 可延長符合標準期限, 鼓勵工廠提早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減量控制工作 因此, 建議參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機制, 藉由補助獎勵辦法鼓勵工廠及早進行 HAPs 污染改善, 於訂定行業標準前獲得部份減量成效 除以鼓勵為誘因外, 另可以 污染者付費原則 對排放源徵收 HAPs 空污費 ( 現開徵 13 項有機性 HAPs), 進一步迫使排放源進行減量 建議可先鼓勵業者執行減量措施達成部分減量為主要, 待收費對象 排放量申報等基礎資料建置完成後再擴大 HAPs 收費 ( 三 ) 自發性機制自發性機制為藉由工廠對整體環境之責任感, 主動進行 HAPs 污染改善及減量工作, 即納入自發協議 (voluntary agreements) 觀念 其益處為污染者於決定目標時有發言權, 亦即污染者具較多主導權, 對主管單位而言, 協議有時會較立法來得更容易和快速達到污染改善要求 自發性協議減量目標可為污染排放量 特定產品中個別物種含量 或產品需回收比例等, 污染者需在一定期限內達成所要求目標 由於環保署迄今仍持續針對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議題進行研議, 相關法規規範之增訂或修訂仍需時間建置 ; 因此, 本計畫於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管 4-5

101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制策略時, 將自發協議觀念納入, 提供另一策略思考方向, 以促進 HAPs 減量 整體言之, 本計畫研提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仍維持環保署前期計畫設定主軸, 先以削減 HAPs 排放量為目標, 透過技術基準 ( 訂定行業別標準 ) 達成 ; 再輔以健康危害影響考量, 訂定可接受目標值 ( 健康風險值或允許環境濃度限值 ), 並針對重要貢獻排放源要求健康危害影響評估程序, 以降低特定高危害區域內民眾暴露於 HAPs 所致健康影響 研擬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短中長程管制方針為使固定源管制工作順利推動, 管制期程乃規劃為 近程 (Tier 0) 中程 (Tier I 管制 ) 長程 (Tier II 管制 ) 等三期程 建立管制工具為近程最重要工作, 其中掌握國內 HAP 排放基本資料為核心優先項目, 由此基本資料始可持續進行主要有害空氣污染物確認, 進而篩選污染源類別或污染物種之列管排序 於推動期程上乃納入環保署近年推動作業及不同類型 HAPs 基本資料建置與管制進展加以設計, 對已展開部份管制工作之 HAPs 可提早展現管制成效 圖 為本計畫研提之各階段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目的 任務及重要工具 一 近程近程階段將以篩選出重要 HAPs 污染物及列管污染物 排放量調查 環境濃度監測資料 污染物危害 / 毒性資料等基本背景調查工作為重 決定列管 HAPs 列表後, 需結合固定源排放申報資訊以篩選重要排放源及管制對象 ; 亦即管制標準訂定對象為排放 HAPs 污染源, 然其考量乃以污染物種為基本, 藉由管制排放量大 ( 或危害程度高 ) 之排放源, 達成降低個別污染物排放量之目的 此外, 排放 ( 係數 ) 調查作業 排放檢測作業 排放量申報系統 大氣 HAPs 監測系統等皆為推動 HAPs 管制所需建置之關鍵配置工具, 應於前置規劃期著手規劃並展開, 以利啟動中程階段 (Tier I) 管制 由於環保署已於開始推動固定污染源物種管制部份作業, 不同有害空氣污染物類型之基本資料建置推動期程可配合已推動作業系統予以規劃 (1) 有害 VOCs: 已對 13 種物種要求申報空污費並有光化測站部分物種空氣濃 4-6

102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度資料, 可由統整國內既有排放資料開始著手建置基本資料 而排放調查 檢測 排放量申報等工作作業程序可開始規劃推動, 據以分析重要物種 污染來源及排放現況 排放清冊 許可制度 大氣監測等系統對管制此類物種之需求可開始設計並著手規劃推動事宜 (2) 戴奧辛類化合物 : 已進行多年行業別排放調查計畫並對重要排放源訂定排放標準, 於近程階段以持續推動現行作業為主, 並進行現有標準之成效檢視 ; 大氣監測 排放量申報 排放清冊等工作作業程序可開始規劃推動 ; 此外, 可開始思考設計於許可制度對此類物種管制要求 (3)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 鉛 鎘及汞等重金屬已有計畫展開, 可由統整國內既有排放資料開始著手建置基本資料 而排放調查 排放量申報 排放清冊等工作作業程序可開始規劃推動, 據以分析重要物種 污染來源及排放現況 ; 許可制度 大氣監測等系統對管制此類物種之需求可開始設計並著手規劃推動事宜 (4) 酸性 / 鹼性氣體 : 除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已要求氯化氫排放濃度檢測申報外, 其他酸性氣體 鹼性氣體 ( 氨氣 ) 及其排放源資料仍有待系統性建置 ; 排放調查 檢測及申報為需優先規劃推動項目 許可制度 排放清冊 大氣監測等系統對管制此類物種之需求可開始設計並著手規劃推動事宜 (5)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 (PAHs):PAHs 及其他 HAPs 由於尚未要求定期檢測及申報排放量, 前置規劃期則須較長時間以掌握前述所需基本資料 ; 參考國際間對 PAHs 管制物種可先以苯芘 (BaP) 及萘 (Naphthalene) 之目標物種 近程階段規劃於 3 年內完成配置工具建置, 即現階段至民國 105 年需優先完成之配套措施包括污染源監 / 檢測技術 建置本土化排放係數 推動排放申報作業 環境監測系統等, 亦為本計畫工作重點之一, 執行成果於第 4.5 節討論 4-7

103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圖 研提之各階段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目的 任務及重要工具 4-8

104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二 中程待基本資料建置後, 則進入中程階段 (Tier I) 管制作業期, 主要管制策略乃以技術基準為固定源 HAPs 管制原則, 對排放達一定規模以上污染源採控制技術要求 (MACT 或 BACT); 並考量排放規模及可行技術與控制成本, 分批公告一定比例行業管制標準 排放標準之訂定採行控制效率 排放濃度 排放率或排放係數, 需考量各行業排放特性訂定不同排放標準值, 於標準訂定時需就行業背景充分瞭解及訂有原則可供依循 ; 對既存污染源與新設污染源管制考量需有不同, 建議既存者可要求加嚴標準至最佳控制技術水準, 新設者則必須以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要求或採更嚴格之有害物質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為管制原則 中程階段需執行工作項目包括 : 掌握行業控制技術資料 公告管制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列表 決定納管污染源及管制優先性 決定污染源類別控制技術 ( 採 MACT 或 BACT) 分階段公告污染源管制標準( 行業別 / 製程別排放標準 ) 許可制度納入 HAP 要求等 ; 鼓勵提早減量及獎勵補助則為此階段可考量之配套措施, 中程階段管制作業規劃於民國 106 年起陸續推動執行, 民國 112 年前展現成效 此外, 中程管制階段另一重點項目為針對重要排放源及 / 或工業區推動熱點管制 為管制熱點 HAP 排放, 需先掌握基本資料, 藉以篩出優先管制 HAP 物種, 據以找出管制排放源及高危害潛勢熱點 ; 再對高危害潛勢熱點推動管制措施 於推動技術基準管制策略之同時, 透過訂定之篩選機制篩出之 HAP 排放規模大及排放物種危害大之區域 (Hot Spots) 可優先予以管制 規劃之熱點管制重點工作項目包括 : 篩選優先 HAP 物種 ( 高危害潛勢物種 ) 篩選優先設施/ 製程 篩選高危害潛勢熱點 分階段推動熱點管制等項 三 長程於長程階段 (Tier II) 管制時,HAP 排放量應已下降, 熱點區域排放濃度及尖峰值亦應獲得改善, 則可展開控制技術所致 HAPs 減量成效檢討, 並視成效判斷引入健康危害策略基準及誘因機制之時機 管制方針係採健康效應策略, 檢視技術基準管制成效, 導入殘餘風險評估架構, 以能達成減輕民眾健康衝擊之污染減量為主要目標 藉由殘餘風險評估程序篩出仍具重大危害影響排放源, 針對重大貢獻污染源要求進一步減量, 以使危害影響降低至目標值以下 4-9

105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此時, 執行殘餘風險分析檢視技術管制之殘餘排放 檢視環境監測濃度及民眾暴露程度 再次評估污染源優先性 強化既有污染源管制標準 擴大污染源管制類型及訂定標準等項為主要作業 訂定風險評估模擬程序 訂定 HAPs 風險管理管制標準 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收費制度則為此階段應考量之配套措施, 以民國 113 年為管制實施目標年, 推動健康風險基準, 逐步達成減少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20 年內 ( 民國 122 年 ) 達成降低民眾健康影響之最終目標 4.2 研擬 HAPs 近程行動方案及中長程管制工作要項依循環保署目前規劃之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乃以 20 年期推動, 將推動期程分為短 中及長程等三期推動, 推動不同工作項目, 各項工作採階段式推動, 非獨立進行, 由於短 中 長期工作內容互相關聯, 於推動執行期間可視工作推動情形適時調整期程, 以連續滾動式往返修正, 期能於 2030 年或提早全面達成 HAP 管制並展現成效 由於近程工作為 HAPs 整體管制作業最基礎且最重要階段, 本計畫係以近程階段需建置工作為研擬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之核心 ; 中 / 長程工作乃建構於近程工作執行結果上, 工作需求則以提出管制要項之方式為之 ; 所獲結果彙整提出 台灣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綱要 依據環保署既有規劃, 本計畫研提之近 中 長程各階段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重點工作說明如下 圖 為研提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各階段工作需求 研提 HAP 近程行動方案近程管制重點工作以建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前置作業為主, 同時利用既有資訊展開基本資料統整或建置作業, 以提供管制推動方向 ; 工作項目包括以下 : ( 一 ) 確立管制策略由前述歷年環保署研究計畫執行成果, 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已訂定主軸, 近中程策略以技術基準為核心, 推動污染源全面減量為主軸, 並同時推動熱點管制 ; 長程策略再導入風險管理觀念, 檢視控制後環境濃度值 4-10

106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及其所致風險, 以檢討技術基準成效 本計畫於管制策略研訂議題上, 原則 上以現有策略為基礎, 檢視此策略主軸調整需求, 以協助確立環保署推動立 場及策略思考 規劃之固定源 HAPs 管制策略架構請見第 4.1 節討論 圖 研提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各階段工作需求 ( 二 ) 確立納管污染物名單篩選原則美國 德國 日本 韓國等國家皆於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中以列表或條文方式定義其納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如美國 1990 CAAA (187 種 ), 德國 TA Luft (176 種 ), 日本大氣污染防制法 (248 種 ), 韓國清淨空氣保護法相關文件 (35 種 ); 然各國納管物種數量並不相同 國內既有研究調查報告於 80 年代初期曾建議 30 個應優先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 [2], 近年則提出 43 種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建議列管名單 [3,4] 建議列管名單雖尚未公告, 然其列舉污染物種 4-11

107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仍具參考價值 除國外名單外, 環保署於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列舉 14 項毒性污染物 : 氟化物 氯氣 (Cl 2 ) 酸性氣體( 硫酸 硝酸 磷酸 鹽酸 ) 氨氣 (NH 3 ) 硫化氫 (H 2 S) 甲醛(HCHO) 含重金屬之氣體 氯乙烯單體(VCM) 氣狀多氯聯苯 (PCBs) 氰化氫(HCN) 戴奧辛(Dioxins) 致癌性多環芳香烴 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石綿及含石綿之物質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亦以表列方式或計算公式訂定排放管道及 / 或周界標準值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包括氯化氫 (HCl) 鉛及其化合物 鎘及其化合物 石綿及含石綿物質 氯乙烯單體 硫醇 ( 甲硫醇 / 乙硫醇 ) 二硫化碳 甲醛 苯 甲苯 二甲苯等項 本年度執行計畫已就主要國家納管 HAP 物種以及國內法規列管物種加以比較, 進行納入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 執行成果請參見第 4.3 節說明 ( 三 ) 定義納管污染源類型就目前所獲資訊來看, 美國採取明列納管污染源類型之方式, 德國及日本則與固定源規範或許可制度連結 可配合檢視國內固定源現有管理制度 ( 如 : 許可制度 VOCs 收費制度 ) 及國內歷年排放調查計畫成果彙整所得之排放污染物及其來源, 提出台灣適用之污染源類型規範方式 ( 四 ) 建立 HAP 管制需求工具由於近中程策略乃以技術基準為核心, 建立推動技術基準管制工作所需工具則為近程工作重點 參酌國外執行經驗管制需求工具依目的可分為管制工具及績效評估工具二類 : (1) 管制工具 : 為推動管制工作必要工具或作業 ; 於近程階段, 管制工具目的為掌握排放特徵 重要污染物與其主要排放源, 以及控制技術水準 ; 透過排放調查 ( 包括排放量估算 申報 檢測 ) 環境濃度監測資料 污染物危害資料等基本背景調查工作, 掌握重要 HAPs 物種排放基本資料後, 即可持續進行以確認主要有害空氣污染物來源, 進而篩選污染源類別或污染物種之列管排序 (2) 績效評估工具 : 建置目的係為展現管制執行績效 ; 為於中長程階段展現管制績效, 於近程階段, 需先確立績效評估工具 不同 HAP 物種之大氣環境 4-12

108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濃度為適切指標, 透過定期且長期執行 HAPs 環境濃度監測, 呈現大氣濃度變化及改善情形, 亦可於策略推動前提供環境背景基線及民眾暴露情形, 並可提供做為熱點區域篩選依據之一 圖 為建立 HAP 管制工具之推動對象及工具需求 前述主要配套作業中檢測作業 排放係數以及排放量申報等項之執行規劃亦為本計畫工作重點之一, 執行成果請參見第 4.5 節說明 圖 建立 HAP 管制工具之推動對象及工具需求 ( 五 ) 確立納管排放源及管制優先性依前期調查結果公告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列表及主要污染源, 如行業類別或製程類型, 確立優先管制重大排放源 同時訂定納管物種更新機制, 定期檢視列管物種適切性 ( 六 ) 建置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評估作業系統為於中程階段展開熱點管制作業, 近程階段即需建置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評估作業系統, 建置熱點基本資料, 據以篩選高危害潛勢點, 設定管制優先性 本年度計畫亦規劃熱點管制作業, 請參考執行成果請參見第 5 章說明 4-13

109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研提 HAP 中長程管制工作要項一 中程管制工作要項於近程階段建置基本排放資料後, 則進入中程管制作業期 依環保署既定策略, 中程階段以推動 控制技術基準 削減排放源 HAPs 排放量為重點, 透過建立 HAPs 控制技術標準, 逐年公告一定比例管制標準, 進行全面性 HAPs 減量 為使控制技術基準策略得以執行, 本計畫初擬之中程階段管制要項包括 : ( 一 ) 確立管制目標管制目標可透過 政策目標指標 及 內部管理指標 二類指標予以訂定, 前者係指環保署向國民宣示之目標, 後者則是環保署內部管考之施政目標 於中程階段, 政策目標指標可為目標污染物大氣濃度改善程度 ( 大氣環境監測值 ); 內部管理指標可為列管 HAPs 物種比例 列管行業納管率 (coverage) HAPs 物種排放量納管率 (coverage) 等 ( 二 ) 建置固定源 HAPs 控制技術標準依前期調查結果分階段公告訂定污染源管制標準, 技術標準訂定時將考量污染源排放規模 國內控制技術調查資料 減量有效性與技術成本等, 並分為新設 / 既存污染源, 訂定不同 HAPs 控制技術要求 控制技術設計原則係以污染物種為基本, 管制排放量大且潛在危害程度高之排放源, 達成降低個別污染物排放之目的 重點工作包括 : 1. 建立國內技術資料 (MACT/T-BACT) 依前期排放調查結果掌握優先納管 HAP 及主要污染源 ( 行業 / 製程類型 ), 確立優先管制排放源 訂定控制技術調查作業程序 ( 方法 / 成本有效性 / 審核 ) 展開優先對象 ( 行業 / 製程 ) 技術調查 ( 貢獻 50% 污染源 ) 2. 訂定行業別標準 ( 既有標準 / 新增標準 ) 檢視既有行業標準是否適用優先管制排放源 (1) 已有行業標準者 : 進行標準適切性評析並修法 (2) 未有行業標準者 : 研提行業別標準並公告 新設 / 既存污染源, 訂定不同 HAPs 控制技術要求 4-14

110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標準檢視重點 : 既有標準 : 物種及標準值適切性新增標準 : 標準值訂定方式 ( 控制效率 / 排放濃度 / 排放率 ) 3. 檢討修正固定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 由優先納管物種名單檢視既有標準列表物種完整性 檢視物種明訂排放標準及周界標準之適切性 檢討優先物種由 A/50 改採明訂標準 ( 三 ) 控制技術策略成效檢討技術基準執行後期可展開控制技術策略所致 HAPs 減量成效檢討, 透過排放減量 納管比例 人均排放量 排放密集度或大氣環境濃度測值等量化結果, 檢視訂定 政策目標指標 及 內部管理指標 達成性, 予以檢視執行成效, 並視成效判斷引入健康危害策略基準之時機 ( 四 ) 建立健康效應基準前置作業中程階段時可開始導入健康效應基準管制先期作業, 建立殘餘風險分析方法, 檢討修正不同污染物排放源類別管制對策及標準 此外, 建置健康風險管理作業工具, 提供技術規範或指引, 確認風險評估與管制作業程序 ( 五 ) 建立配套作業 (1) 管制工具 : 於推動技術基準策略之配套管制工具包括訂定控制技術審查程序 執行 HAPs 許可及申報作業 執行 HAPs 定檢管理作業 增加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冊資料 建置全國 HAPs 物種環境監測系統或監測網 設置特定工業區或敏感區域 HAPs 監測站等 (2) 績效評估工具 : 應用監測所得環境濃度資料建立民眾暴露濃度基線, 掌握全國 HAPs 物種所致民眾暴露濃度現況 ( 暴露基線 ) ( 六 ) 推動熱點管制作業針對熱點內優先 HAPs 物種之主要排放源優先管制, 導入初期減量計畫 ; 並建構熱點管制成效檢視評估系統 二 長程管制工作要項長程策略以民眾健康為前提, 推動 健康效應基準 策略, 降低民眾暴露於 4-15

111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HAPs 所致健康危害影響為目標 為掌握 HAPs 環境濃度資料, 持續 HAPs 環境監測及風險評估管理皆為本階段重要工作, 以定期檢測持續更新掌握 HAPs 所致環境濃度, 定期檢討有害空氣污染物減量成效, 進而訂定下階段減量標準, 以達最大保護人體健康之目標 重點工作包括 : ( 一 ) 確立管制目標於長程階段, 政策目標指標可為目標污染物大氣濃度改善程度 ( 大氣環境監測值 ); 內部管理指標除列管 HAPs 物種比例 列管行業納管率 (coverage) HAPs 物種排放量納管率等中程指標外, 可再增加目標污染物人均排放量 居住於低風險地區之國民人數比例 居住於低濃度地區之國民人數比例等與民眾健康有關之指標 ( 二 ) 推動健康效應基準管制策略長程階段將先檢視技術基準管制成效, 應用建置之健康風險模擬工具, 評估技術基準管制後 HAPs 排放造成民眾健康危害衝擊 ( 殘餘風險 ) 對於仍具危害影響之污染源, 導入風險管理計畫持續強化管制標準, 並應用模擬工具評估達成可接受限值所需之排放減量 ( 三 ) 建立配套作業持續執行管制工具及績效評估工具, 前者包括以檢視列管物種適切性 更新基本資料及擴大管制對象為主, 後者則以持續民眾暴露濃度調查作業 大氣環境濃度監 ( 檢 ) 測等主, 並可應用 HAPs 排放申報資料及監測所得 HAPs 環境濃度資料, 建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地圖, 提供民眾查詢, 建立民眾知權平台 ( 四 ) 熱點管制作業推動第二階段減量計畫, 未符合管制目標之熱點地區, 擴大納管對象, 持續以控制技術要求更多減量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分工 為管制 HAP 所需推動工作項目包括 : 確立優先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名單 優 先列管物種操作量及污染調查 環境 HAP 濃度監測 民眾暴露基線調查 控制技 4-16

112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術調查等基本資料, 據以評析管制對象, 訂定固定源控制技術標準及評估管制後之危害影響等工作 為使管理工作得以順利推動, 相關工作需由環保局與環保署共同分工, 環保署為決策單位, 建置完整 HAP 管制架構, 並訂定相關準則 / 指引, 交由地方環保單位推動執行 ; 環保局則為執行單位, 主要責任為掌握轄區內 HAP 排放資料並確保正確性 環保署及縣市環保局工作分工條列如下 : 一 環保署 1. 基本資料建置 (1) 建構掌握排放特徵基本資料之工具, 包括 : 確立列管 HAP 物種 建置污染物危害 / 毒性資料 物種檢測方法 物種排放量計算方式 數據查核程序 HAP 排放量申報制度 固定源 HAP 許可制度 納管物種更新機制等 (2) 執行 HAP 大氣環境濃度監測工作, 設置全國 HAP 物種環境監測系統或監測網, 定期且長期執行 HAP 環境濃度監測, 提供全國 HAP 環境濃度資訊 此外, 依區域特性及需求, 設置特定工業區或敏感區域 HAP 監測站, 掌握高危害潛勢地區及敏感族群 ( 社區 / 學校等 ) 環境濃度資訊 (3) 執行民眾暴露基線調查, 監測所得環境濃度資料, 以模式模擬不同污染物之民眾暴露濃度基線, 掌握全國 HAP 物種所致民眾暴露濃度現況 2. 技術基準管制作業建立 (1) 界定納管對象, 界定固定源污染源類別, 定義主要污染源及次要污染源 (2) 決定污染源管制優先性, 訂定行業 / 製程推動優先性 (3) 建構可行控制技術資料庫, 掌握控制技術發展情況 (4) 分階段公告訂定污染源管制標準, 包括排放規模 國內控制技術調查資料 減量有效性與技術成本等 (5) 考量技術可行性 減量有效性 成本有效性等訂定控制技術審查程序 3. 殘餘危害評估作業建立 (1) 建立殘餘危害分析系統, 包括 : 污染物種類 危害資料及污染源規模, 健康風險模擬工具, 評估技術基準等 (2) 建置健康風險管理作業工具, 提供技術規範或指引, 確認風險評估與管制作業程序化 4-17

113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4. 熱點管制計畫 (1) 訂定優先管制排放源 ( 設施 / 製程 ) 篩選準則 (2) 提出國內熱點管制策略 (3) 列出熱點 HAP 標準要求 (T-BACT) (4) 透過排放資料庫 ( 減量 ) 及環境濃度監測 ( 背景濃度降低 ) 檢視管制成效二 環保局 1. 基本資料建置 (1) 掌握轄區內污染源排放 HAP 物種及排放量, 執行固定源排放量調查作業, 建置轄區內固定源 HAP 物種排放量資料 (emission profile) (2) 落實申報及許可資料查核及審驗, 由下而上建立不同污染源物種排放係數及清冊, 再由中央統整為全國 HAP 排放資料 2. 落實技術基準管制 (1) 調查掌握轄區行業別 HAP 控制技術, 彙整可得資訊列出控制技術 (2) 強化固定源現場查核, 確保固定源 HAP 控制技術有效性 3. 執行殘餘危害評估 (1) 應用中央制定評估程序 ( 準則 ), 執行區內納管污染源殘餘危害分析 (2) 強化殘餘危害超標之污染源減量工作 4. 執行高危害潛勢污染源管制 (1) 由排放資料篩選轄區內優先設施 / 製程 ( 高危害潛勢熱點 ), 執行轄區內高危害潛勢熱點 ( 工廠 / 設施 / 製程 ) 之清查及納管 (2) 執行高危害潛勢熱點 HAP 初期減量計畫, 強化固定源現場查核, 落實 HAP 排放減量 (3) 檢視高危害潛勢熱點執行初期減量計畫後所致 HAP 排放及危害影響 (4) 強化殘餘危害超標之熱點減量工作, 推動第二階段減量計畫 4-18

114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4.3 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為評估納入管制物種, 本項工作乃收集 WHO 美國聯邦 德國 日本 韓國等先進國家或組織列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共計 440 餘項 ; 並予以統計找出交集物種, 並與臺灣目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列管之 HAP 物種進行比較, 提供環保署做為優先調查 HAP 物種候選名單之參考 主要國家或組織列表 HAP 物種及臺灣納管情形解析統整前述五處主要國家或組織納管 HAP 物種, 五處皆有列管之物種包括四氯化碳 二氯甲烷 三氯乙烯等 3 項有害 VOC; 四處列管之物種共有 18 項, 其中有害 VOC 有 13 項 戴奧辛類化合物有 1 項 重金屬有 4 項 ; 三處列管之物種共有 25 項, 其中有害 VOC 有 18 項 重金屬有 4 項 酸性氣體有 2 項 以及石綿 1 項 總計三處以上國家或組織列管 HAP 共有 46 項 ; 主要國家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列表及臺灣列管情形詳見附件二 表 為三處以上國家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與臺灣列管情形之彙整 解析相關納管物種於臺灣納管情形, 五處皆有列管之 3 項物種 ( 三氯乙烯 四氯化碳及二氯甲烷 ) 皆為空污費徵收物種, 其中三氯乙烯亦於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訂有排放標準, 要求三氯乙烯排放削減率應大於 90% 或工廠總排放量應小於 0.02 kg/hr 四處列管 18 項物種中, 臺灣已列管 15 項物種, 其中空污法施行細則列出者 11 項, 包括甲醛 氯乙烯 多氯聯苯 戴奧辛等為 4 項明列物種, 以及苯 丙烯腈 乙醛等屬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汞化合物 砷化合物 鉻化合物及鎳化合物等屬含重金屬之氣體 屬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明列者共有苯 甲醛 氯乙烯等 3 項空氣污染物, 訂有排放管道及周界排放標準 此外, 明訂有行業別標準者共有 3 項, 戴奧辛 ( 廢棄物焚化爐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 鋼鐵業燒結工場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固定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 汞化合物( 廢棄物焚化爐 ) 四氯乙烯 ( 乾洗作業 ) 另有 5 項屬空污費徵收物種, 包括苯 四氯乙烯 苯乙烯 1,2- 二氯乙烷 三氯甲烷 ( 氯仿 ) 等 4-19

115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4 處納管 3 處納管 5 處皆納管 4 處納管 3 處納管 表 三處以上國家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與臺灣列管情形彙整表 物種 空污法施行細則 固定源標準 ( 明列 ) 行業標準 空污費 1 苯 * O ( 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 # $ 2 甲醛 * O # 3 氯乙烯 * O # 4 丙烯腈 * O ( 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 5 乙醛 * O ( 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 6 戴奧辛 7 多氯聯苯 O 8 汞化合物 O ( 含重金屬之氣體 9 砷化合物 O ( 含重金屬之氣體 ) 10 鉻化合物 O ( 含重金屬之氣體 ) 11 鎳化合物 O ( 含重金屬之氣體 ) 12 環氧乙烷 * O ( 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 13 鎘化合物 O ( 含重金屬之氣體 ) 14 鉛化合物 O ( 含重金屬之氣體 ) 15 錳化合物 O ( 含重金屬之氣體 ) 16 鈹化合物 O ( 含重金屬之氣體 ) 17 石綿 O # 18 三氯乙烯 $ 19 四氯化碳 * $ 20 二氯甲烷 * $ 21 四氯乙烯 $ 22 苯乙烯 * $ 23 1,2- 二氯乙烷 * $ 24 三氯甲烷 ( 氯仿 )* $ 25 酚 26 丁二烯 27 苯胺 28 甲苯 * # $ 29 乙苯 * $ 30 氟化氫 ( 氫氟酸 31 二硫化碳 # 32 1,2- 環氧丙烷 33 聯胺 34 溴甲烷 35 氯甲烷 36 三溴甲烷 37 1,2- 二氯丙烷 38 1,1,2- 三氯乙烷 39 聯苯 40 丙烯醛 41 順丁烯二酸酐 42 三乙胺 43 2,4- 二異氰酸甲苯 * 44 乙酸乙酯 45 鄰 - 苯二酚 46 氯乙酸 * 國內建議 43 項有害 VOC 4-20

116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三處列管 25 項物種中, 臺灣已列管 22 項物種, 其中空污法施行細則列出者 6 項, 包括石綿 ( 明列物種 ) 環氧乙烷( 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 以及鎘化合物 鉛化合物 錳化合物 鈹化合物等含重金屬之氣體 5 項屬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明列者, 包括石綿 鎘化合物 鉛化合物 甲苯及二硫化碳, 訂有排放管道及周界排放標準 明訂有行業別標準者共有 3 項, 鎘化合物 ( 廢棄物焚化爐 ) 鉛化合物( 廢棄物焚化爐 / 鉛二次冶煉 ) 氟化氫( 氫氟酸 )(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 空污費徵收物種則有甲苯及乙苯等 2 項 圖 為主要國家納管 HAP 物種及臺灣納管情形 圖 主要國家納管 HAP 物種及臺灣納管情形 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建議表 為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階段建議 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第一階段可以空污法施行細則列管物種及各國皆有納入物種為主, 其中 17 項為空污法施行細則列管物種加上 3 項五國 ( 處 ) 皆有納入物種, 共計有 20 項 ; 其中已有 10 項於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明列或相關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管, 4-21

117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此 10 項物種可檢討既有標準適用性, 另 10 項物種則須視物種於國內重要性檢視是否需新訂排放標準 第二階段評估物種以四處國家或組織納管物種為優先, 共有 7 項 ; 其中 1 項物種 ( 四氯乙烯 ) 於既有乾洗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管, 可重新檢視標準適切性 ; 另外 6 項物種則需審視新增訂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需求 第三階段評估物種以三處國家或組織納管物種為優先, 共有 19 項 ; 其中 3 項物種 ( 甲苯 氟化氫 二硫化碳 ) 於既有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管, 可重新檢視標準適切性 ; 另外 16 項物種則需審視新增訂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需求 各階段評估物種依序進行國內排放量試算, 參考國外物種排放係數及國內排放活動強度, 先行推估有害空氣污染物候選物種之國內排放量, 以掌握國際列管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於國內之重要性 研提納管物種管制推動原則則以是否已有公告檢測方法為第一原則, 並分為主要國家及國內已納管 HAP 物種, 以及主要國家已納管但國內尚未納管 HAP 物種等二類規劃管制推動原則 圖 為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程序及管制作業推動順序考量 ( 一 ) 主要國家及國內已納管 HAP 物種若該優先物種已具備國內公告之檢測方法則可優先對其排放源推動管制作業 ; 若無國內方法但國外已訂定檢測方法之物種, 亦可優先對其排放源推動管制作業, 若國內外皆無檢測方法之物種則由環檢所研議適用方法後再予推動管制 ( 二 ) 主要國家已納管但國內尚未納管 HAP 物種若該優先物種已具備國內公告之檢測方法且經排放量試算及既有環境大氣濃度監測結果評估屬濃度高 排放量大且危害高之物種, 則須優先推動管制作業 ; 若評估結果顯示排放量低且危害性不高者, 則持續監測大氣環境濃度, 掌握環境背景資料為主 4-22

118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表 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階段建議 物種 第一階段評估物種 第二階段評估物種 第三階段評估物種 1. 苯 * 2. 甲醛 * 3. 氯乙烯 * 4. 丙烯腈 * 5. 乙醛 * 6. 戴奧辛 7. 多氯聯苯 8. 汞化合物 9. 砷化合物 10. 鉻化合物 11. 鎳化合物 12. 環氧乙烷 * 13. 鎘化合物 14. 鉛化合物 15. 錳化合物 16. 鈹化合物 17. 石綿 18. 三氯乙烯 * 19. 四氯化碳 * 20. 二氯甲烷 * 21. 四氯乙烯 * 22. 苯乙烯 * 23. 1,2- 二氯乙烷 * 24. 三氯甲烷 ( 氯仿 )* 25. 酚 26. 丁二烯 27. 苯胺 28. 甲苯 * 29. 乙苯 * 30. 氟化氫 ( 氫氟酸 ) 31. 二硫化碳 32. 1,2- 環氧丙烷 33. 聯胺 34. 溴甲烷 35. 氯甲烷 36. 三溴甲烷 37. 1,2- 二氯丙烷 38. 1,1,2- 三氯乙烷 39. 聯苯 40. 丙烯醛 41. 順丁烯二酸酐 42. 三乙胺 43. 2,4- 二異氰酸甲苯 * 44. 乙酸乙酯 45. 鄰 - 苯二酚 46. 氯乙酸 * 國內建議 43 項有害 VOC 空污法施行細則明訂 + 各國皆管制 :20 項物種 檢討既有標準 :10 項 新訂標準 :10 項 4 處國家 / 組織納管 :7 項物種 檢討既有標準 :1 項 新訂標準 :6 項 3 處國家 / 組織納管 :19 項物種 檢討既有標準 :3 項 新訂標準 :16 項 4-23

119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圖 研提之納管物種管制推動原則 4.4 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現況分析及環境監測系統擴充規劃定期且長期執行環境空氣中 HAPs 濃度監測, 以獲得全國大氣環境 HAPs 濃度資訊, 除可作為未來管制作業推動及精進之參考外, 並可逐漸展現管制措施推動前後之環境空氣中有害空氣污染物濃度變化及成效 本項工作首先藉由解析國外先進國家對於環境空氣中 HAPs 物種濃度監測計畫之設計, 評估其 HAPs 物種環境監測系統或監測網之設置目的 設置方式 主要監測物種 測站分佈情形 監測結果之應用及後續執行事項等, 據以提出我國未來在執行環境空氣中 HAPs 物種監測工作之具體建議, 以透過 HAPs 物種監測工作進一步瞭解不同地區之 HAPs 排放特性及影響範圍 以下就所得國家或地區之 HAPs 環境濃度監測工作進行介紹 解析國外 HAPs 大氣環境濃度監測計畫各國推動 HAPs 管制工作時程有極大的差異, 加上重視程度也有所不同, 因此對於環境空氣中 HAPs 濃度監測工作呈現出不同程度的進展, 其中以美國聯邦 加州 加州南岸 歐洲 日本等地區發展較為完善, 可提供參考 以下摘要介紹收集所得各國有關環境中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計畫內容 4-24

120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 一 ) 美國聯邦環境署 HAPs 濃度監測系統美國聯邦環保署為鼓勵州及地方政府, 以及部落機構瞭解其各自地區的毒性空氣污染物的特性和程度, 乃發起全國監測計畫 (National Monitoring Programs, NMP) 進行特定目的監測 ; 於計畫下執行內容包括以下 [3] : 1. 都會區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計畫都會區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計畫 (Urban Air Toxics Monitoring Program, UATMP) 始於 1987 年為聯邦環保署資助州及地方政府所提之計畫, 鼓勵州及地方執行相關監測調查持續掌握都會區可能之毒性空氣污染物特徵, 以及篩檢出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有害空氣污染物 2010 年全國監測計畫 (NMP) 報告指出, 全美 34 個都會區或郊區共設有 52 個監測站, 以每 6 天或每 12 天 1 次之頻率進行樣品之採樣, 每個樣品採樣時間為連續 24 小時, 採樣週期達 24 個月 [4] 2. 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趨勢測站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趨勢測站 (National Air Toxics Trends Stations, NATTS) 監測網試驗計畫於 2001~2002 年間展開, 並於 2003~2004 年開始執行 ; 主要是建立長期穩定性的 HAP 監測資料, 所得數據可用來驗證模式結果和排放清冊 評估現行規範成效, 以評估降低空氣有害物質濃度和污染物暴露危害風險之進展 NATTS 最初於 2003 年在 23 個監測站執行苯 砷 甲醛 丙烯醛 1,3- 丁二烯和六價鉻等 6 種特定優先 HAPs 物種採樣, 於 2004 年完成第一個整年數據 ; 爾後監測計畫每 6 年評估一次 3. 社區尺度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社區尺度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 (Community-Scale Air Toxics Ambient. Monitoring Projects, CSATAM) 為整體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策略 (National Ambient Air Monitoring Strategy) 的一部分, 自 2004 年起至今, 聯邦環保署已經給予了 52 個社區尺度的監測計畫之補助金 ; 由 2009 年聯邦環保署公開之 CSATAM-Summary Report 內容可知, 彙整 35 個計畫中有 26 個著重於 VOC( 如 BTEX 化合物 ) 監測, 分別有 21 個和 18 個計畫針對羰基化合物及重金屬監測 [5] 4-25

121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4. 校園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倡議校園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倡議 (School Air Toxics Monitoring Initiative) 為聯邦環保署 州及地方空氣污染管制機構共同合作對學校周圍之有害空氣污染物進行監測, 以瞭解戶外有害空氣污染是否造成學童健康問題 設備由聯邦環保署提供, 地方單位負責執行, 國家級實驗室負責樣品分析 [6] 參與計畫之學校其監測目標污染物依該校周圍之排放源特性為基準進行選擇 每一學校測點以 6 天一次之採樣週期收集分析目標污染物, 每個採樣樣品為連續 24 小時, 最低採樣週期為 60 天 ; 若於 60 天內有樣本不足情況則可延長周期, 通常以不超過 90 天為限 [7] 5. 環境視野保護監測網環境視野保護監測網 (Interagency Monitoring of Protected Visual Environments ) 監測計畫建立於 1985 年, 幫助聯邦和各州針對 156 個強制的 I 類地區 (Class I), 即美國空氣清淨法案 1977 年修正案所訂定之國家公園及野生保護區, 實施能見度保護計劃, 提供 PM 10 PM 2.5 硫酸鹽 硝酸鹽 元素碳 有機碳等監測數據 [8] ( 二 ) 美國加州 HAPs 濃度監測系統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為響應加州健康與安全法 (Health and Safety Code, HSC) 第 節的要求, 於 1980s 年代中期即建立毒性空氣污染物鑑定和控制計畫 (Toxic Air Contaminant Identification and Control Program), 以確定和控制環境空氣中的毒性空氣污染物 ; 並藉由收集環境污染物濃度監測數據, 發展暴露評估, 估算污染物對人類健康所造成的風險 加州主要與環境 HAPs 監測相關之監測網及計畫內容概述如下 [9] : 1. 社區健康 - 孩童環境健康保護計畫 CARB 為因應兒童環境健康保護法 (Children s Environmental Health Protection Act, Senate Bill 25, 簡稱 SB 25) 要求, 提出社區健康 孩童環境健康保護計畫 (Children's Environmental Health Protection Program), 挑選 6 個社區進行至少持續一年, 約 40 多種毒性空氣污染物及煙霧與粒狀物之監測 [10] 4-26

122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2. 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 1985 年 ARB 在主要城市地區建立了涵蓋 20 個測站的毒性物質監測網 (CARB-ATMN), 以提供數據確定有毒空氣污染物的年平均濃度 該監測計畫監測項目包括揮發性有機污染物 羰基化合物 毒性重金屬 ( 每 12 天採集一次 24 小時樣本 ) 及六價鉻 ( 三 ) 美國加州南岸 (SCAQMD)HAPs 濃度監測系統 1. 有害空氣污染物暴露研究 SCAQMD 自 1986 年起於大洛杉磯地區執行 有害空氣污染物暴露研究 (Multiple Air Toxic Exposure Study, MATES) 詳細調查南加州空氣品質區主要有害污染物排放情形, 研究內容主要包括 HAPs 監測 排放清冊更新 模式模擬及風險評估等項目 ;MATES 研究演進如第三章所示, 目前已執行第四期有害空氣污染物暴露研究 (MATES IV) MATES I 主要是藉由風險評估探討 HAPs 的致癌風險 MATES II 延續 MATES I, 並配合 CARB 從 1980 年代末期開始在南加州設置的 6 個監測站, 以蒐集更多空品區之 HAPs 數據, 決定由空氣傳播的有害致癌污染物種, 並以風險值量化 HAPs 污染對人體所致健康影響程度 MATES III 研究重點是針對先前研究發現對健康風險有明顯影響的 HAPs 物種, 於 10 個固定監測站進行 HAPs 濃度監測, 每 3 天一個 24 小時樣品, 為期二年 ; 另利用移動式監測平台, 於 5 個地進行為期七個月監測 MATES IV 研究持續著重在 HAPs 暴露致癌風險, 另一焦點係將超細微顆粒濃度的測量一併納入 [11] 2. 道路附近研究 (Near-road Way Study) 2009 年冬季和夏季 SCAQMD 在 710 號州際公路 (Interstate 710, I-710) 附近進行了兩次實地考察, 在距 I-710 邊緣之不同距離處設置 2 個監測站, 分別代表 near (15 公尺 ) 和 far (80 公尺 ) 測站, 測量幾種空氣污染物之大氣環境濃度 ; 另在遠離 I-710 影響處設置第 3 個測站 ( 背景濃度 ), 以研究機動車排放濃度對周邊社區的潛在影響 [12] 4-27

123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3. 洛杉磯市布爾崗地區天主教學校空氣毒性污染物環境量測 2009 年 4 月 SCAQMD 在布爾崗地區 (Boyle Heights) 的天主教學校全面展開長達一年的監測研究, 於學校停車場設置 1 個監測站, 監測該地區空氣毒性物質濃度, 並將監測結果與南岸空品區其他地區比較 [13] ( 四 ) 歐洲空氣品質監測網 (EuroAirnet) 歐洲空氣品質監測網 (European Air Quality Monitoring Network, EuroAirnet) 設置目的係為提供訊息以支持並促進歐洲環境部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EEA) 產生空氣品質評估報告 [14] EuroAirnet 監測網可分為 3 個階段, 其具體目標 : 階段 1 目標 : 僅藉由監測產生歐洲空氣污染暴露評估 ; 需能夠代表歐洲各個都市和地區不同暴露情境的監測網 階段 2 目標 : 結合監測和模式產生空氣污染暴露評估 ; 除需要選擇測站, 並與擴散模式計算結果比較, 需再量測各個地區之氣象資料 建立當地排放清單及每一個網格的空間分佈 階段 3 目標 : 監測數據提供做為暴露和效應之定量評估, 提出以成本效益排放減量為基礎之策略 ; 需要有關暴露受體分佈之詳細量化資訊, 以及劑量效應關係 ( 五 ) 日本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調查日本環境省自平成 10 年 ( 西元 1998 年 ) 即開始監測大氣中 HAPs 至今已經十幾年, 監測 HAPs 的測站地點區分為 : 一般環境 周邊污染源及路邊三類, 估計約有 400 個測站分佈於全日本 47 個縣內, 監測約 19~22 種 HAPs, 原則上頻率至少能夠每月監測一次, 以獲得年平均濃度值 [15] ( 六 ) 香港毒性污染物監測工作有鑑於缺乏真實的有害空氣污染物 (Toxic air pollutants, TAPs) 量測值, 僅能透過估算的排放清單來評估香港 TAPs 的污染情況, 因此香港環保署 (Hong K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HKEPD) 自 1997 年起, 針對 6 類 TAP 進行監測計畫, 分別在荃灣和中西區兩處設置例行性 TAPs 空氣品質監測站, 以量測為基礎來評價 TAPs 污染狀況並提供未來監測工作之建議 [16] 除例行 監測站外,HKEPD 從 2000 年 11 月至 2001 年 10 月期間, 於旺角和鶴咀設置 4-28

124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兩個監測站監測 TAPs 旺角為路邊監測站, 目的是要獲得行人於交通道路上 TAPs 的暴露濃度 ; 鶴咀設置於郊區, 提供 TAPs 背景值 [17] 二 解析國外環境 HAPs 監測計畫之主要物種 透過上述內容論述可以初步瞭解各國家地區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計畫之執行 背景 相關測站設置目的及分佈情形, 接著彙整各計畫主要監測之 HAPs 物種, 比 較各國家地區監測計畫監測 HAPs 物種之差異, 進一步整理出目前最被各國重視的 HAPs 物種, 見表 所示, 以提供我國未來 HAPs 監測網規劃之參考 表 各國或地區主要 HAPs 監測物種彙整 國家地區主要種類主要物種 美國 加州 加州南岸 歐洲 日本 香港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醛酮類多環芳香烴 (PAHs) 重金屬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醛酮類多環芳香烴 (PAHs) 重金屬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醛酮類多環芳香烴 (PAHs) 重金屬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醛酮類多環芳香烴 (PAHs) 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OPs)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醛酮類多環芳香烴 (PAHs) 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 (VOCs) 醛酮類多環芳香烴 (PAHs) 重金屬 苯 甲苯 苯乙烯 1,3- 丁二烯甲醛 乙醛 丙烯醛 - 六價鉻苯 1,3- 丁二烯 四氯化碳 苯基二氯化磷 對 - 二氯苯 四氯乙烯 乙醇甲醛 乙醛 丁酮未詳述六價鉻苯 1,3- 丁二烯 二氯苯 氯乙烯 乙苯 甲苯 二甲苯 苯乙烯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二氯乙烷 二氯乙烯 二氯甲烷 四氯乙烯 三氯乙烯 MTBE 二溴乙烷甲醛 丙酮 乙醛 丁酮萘砷 鎘 鉛 鎳 鈷 銅 錳 銀 鋅 六價鉻苯 1,3- 丁二烯 硫化氫 丁烯 乙烷 乙烯 乙苯 乙炔 異戊二烯 戊烯 丙烷 丙烯 甲苯甲醛 丁酮 苯甲醛 乙醛 己醛 戊醛未詳述砷 鎘 鎳 鉛 汞 鉻 鋁 鈷未詳述丙烯腈 1,2- 二氯乙烷 1,3- 丁二烯 二氯甲烷 聚氯乙烯 氯仿 苯 乙烯 四氯乙烯 三氯乙烯乙醛 甲醛苯芘鈹 汞 錳 鉻 砷苯 1,3- 丁二烯 四氯乙烯甲醛苯芘 戴奧辛 / 呋喃鉛 六價鉻 4-29

125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整體而言, 各國 HAP 監測計畫目的包含以下幾類 : 1. 瞭解環境濃度分佈情形 2. 關注民眾健康問題 3. 鑑定空氣中 HAP 污染源 監測點設置位置包含都會區 郊區 敏感社區以及交通道路等地點, 除郊區監測以掌握環境背景濃度, 其他地點則以民眾暴露濃度為考量 監測物種分為以下大類 : 1.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苯 甲苯 1,3- 丁二烯 四氯乙烯及三氯乙烯為主 2. 醛酮類化合物 : 甲醛 乙醛 丁酮為主 3. 重金屬 : 六價鉻為主, 另亦有針對砷 鉛 汞等具潛在致癌性重金屬進行監測 4. 多環芳香烴 (PAHs): 加州南岸進行萘的監測, 日本監測苯芘, 香港則主要監測苯芘, 另對戴奧辛 / 呋喃有監測 國內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系統概況環保署目前空氣品質監測網計分為普通空氣品質監測站網以及特殊監測目的監測站等 [18] 一 普通空氣品質監測站主要任務為監測一般基準污染物濃度, 用以評估空氣品質標準符合程度, 也提供空氣污染防制成效評估所需資訊 環保署每日分析逐時監測結果, 換算空氣污染指標, 在環保署網頁逐時更新供民眾參考 監測站及其監測項目主要包括 : (1) 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 測站數 :60 站 監測項目 : 二氧化硫 (SO 2 ) 氮氧化物(NOx) 一氧化碳 (CO) 臭氧 (O 3 ) 碳氫化合物 (CH 4 及 NMHC) 懸浮微粒(PM 10 及 PM 2.5 ) 風向 風速 溫度 濕度 雨量 ; 二氧化碳 (CO 2 ) 和酸雨僅於部分測站監測 (2) 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 測站數 :6 站 ( 鳳山 三重 中壢 永和 復興 大同 ) 監測項目 : 二氧化硫 (SO 2 ) 氮氧化物(NOx) 一氧化碳 (CO) 臭氧 (O 3 ) 4-30

126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碳氫化合物 (CH 4 及 NMHC) 懸浮微粒(PM 10 及 PM 2.5 ) 風向 風速 溫度 濕度 雨量 ; 酸雨僅於部分測站監測 (3) 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 測站數 :5 站 ( 頭份 線西 麥寮 台西 前鎮 ) 監測項目 : 二氧化硫 (SO 2 ) 氮氧化物(NOx) 一氧化碳 (CO) 臭氧 (O 3 ) 碳氫化合物 (CH 4 及 NMHC) 懸浮微粒(PM 10 及 PM 2.5 ) 風向 風速 溫度 濕度 雨量 (4) 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 測站數 :4 站 ( 萬里 觀音 三義 橋頭 ) 監測項目 : 二氧化硫 (SO 2 ) 氮氧化物(NOx) 一氧化碳 (CO) 臭氧 (O 3 ) 碳氫化合物 (CH 4 及 NMHC) 懸浮微粒(PM 10 及 PM 2.5 ) 風向 風速 溫度 濕度 雨量 ; 酸雨僅於部分測站監測 (5) 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 測站數 :2 站 ( 恆春 陽明 ) 監測項目 : 二氧化硫 (SO 2 ) 氮氧化物(NOx) 一氧化碳 (CO) 臭氧 (O 3 ) 碳氫化合物 (CH 4 及 NMHC) 懸浮微粒(PM 10 及 PM 2.5 ) 風向 風速 溫度 濕度 雨量 二氧化碳 (CO 2 ) 酸雨 (6) 其他空氣品質監測站 測站數 :2 站 ( 埔里 關山 ) 監測項目 : 二氧化硫 (SO 2 ) 氮氧化物(NOx) 一氧化碳(CO) 臭氧(O 3 ) 粒狀空氣污染物 : 懸浮微粒 (PM 10 及 PM 2.5 ) 風向 風速 溫度 濕度 雨量 酸雨 二 特殊目的監測站特殊目的監測站依不同需求設置 ; 包括光化學評估測站 超級測站 國際大氣背景站 二氧化碳通量測站及氣象輔助測站等 [15] 1. 光化學評估測站光化學評估測站係為探討光化學臭氧空氣污染情形設置, 共有 9 站 ( 萬華 土城 忠明 台西 朴子 台南 橋頭 小港 潮州 ) 以及 2 部移動式監測車隨監測任務移動 ; 啟動台灣西部地區量測 56 種 VOCs 物種濃度監測網 光 4-31

127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化學評估監測站設置目的包括 :(1) 掌握 VOCs 物種資料與排放屬性關係 (2) 可提供直接的光化證據 (3) 驗證模式模擬 以及 (4) 提供政策制定基礎 2. 微粒超級測站微粒超級測站係為解析懸浮微粒特徵設置, 共有新莊 輔英 橋頭站 前鎮站及潮洲站等 5 站 ; 監測項目包括 PM 2.5 PM 10 質量濃度 PM 2.5 成份濃度 ( 硫酸鹽 硝酸鹽 OC EC) 微粒粒徑分布 散光係數 吸光係數 NOy H 2 O 2 氨氣等, 南北測站有不同 微粒超級測站之監測目的包括 :(1) 掌握微粒特性 (2) 健康效應與暴露風險評估 (3) 測試與建立採樣與分析方法 3. 國際大氣背景監測站為探討中國沙塵暴 亞洲褐雲等長程傳輸影響, 環保署設有鹿林山空氣品質背景站, 針對區域大氣污染物建立自動化儀器進行連續性基本監測, 監測項目整合了氣象 降水化學 氣相化學 氣膠化學和汞化學等 4. 其他環保署為瞭解台灣的環境變遷問題及其與生態系之間的關係於 2005 年開始推動二氧化碳通量之監測, 目的亦是藉由長期觀測網路所獲得的觀測資料, 推動台灣在全球變遷中陸生態系碳循環的整體研究 ; 目前設有棲蘭通量測站 1 站, 光達測站 (1 站 ) 逆溫儀測站(2 站 ; 台北及台中 ) 等氣象輔助測站 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系統擴充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與民眾健康相關且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管制策略研擬及推動, 需依據監測資料提供背景資料及長時間變化趨勢 由於有害空氣污染物所含物種成份特性差異頗大, 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多環芳香烴 (PAHs) 重金屬及酸性氣體等監測, 因此建立適宜監測策略及分析技術發展乃十分重要 由前述分析資料可知, 國內目前光化測站已有監測部分有害空氣污染物, 雖設置目的係針對空氣中臭氧前驅物進行監測, 而非以監測環境中 HAPs 物種為目的 ; 然多項 VOCs 亦同時為有害空氣污染物, 且光化測站設置位置多位於人口密集都會區, 仍可反應部分大氣環境 HAPs 濃度狀況, 特別是都會地區 本計畫考量大氣環境監測站設置現況與 HAP 監測需求, 研提近 中 長程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系統擴充規劃如下 : 4-32

128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一 近程 測站位址評選, 優先以部分光化測站作為 HAPs 測站 依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結果, 訂定優先監測物種 一優先物種檢監測方法評估結果, 導入監 ( 檢 ) 測技術二 中程 提升測站功能, 增加監測項目 ( 依物種優先性評估結果依序導入 ) 利用移動站執行專案調查 ( 熱點 / 敏感區域 ) 並應用數據評估增設站位址 定期分析數據, 評估變化趨勢 ( 都會 / 非都會 ) 區域濃度變化 區域風險評估三 長程 全面提升測站功能, 擴大監測項目 定期分析數據, 評估變化趨勢 ( 都會 / 非都會 ) 區域濃度變化 區域風險評估 評估管制成效, 規劃後續管制計畫 檢討測站效益及配置 4.5 建立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本計畫優先規劃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包括監 ( 檢 ) 測技術 本土化排放係數工作流程建立與排放量申報法制作業制定等三大項, 其總體規劃流如圖 所示 彙整歷年調查研究成果發現, 國內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以揮發性有機物 (VOCs) 佔多數, 其次則為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酸性氣體及氟化物等 由於 98 年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性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依據許可操作量 致癌性 急毒性與生物累積性的各權重百分比, 提出應優先列管之 43 種有害 VOCs 延續先期計畫規劃, 本節評析對象亦以此 43 種有害 VOCs 為主 4-33

129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措施 國內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監 ( 檢 ) 技術更新擴充 建立本土排放係數工作流程 是 43 種優先列管之 HAPs 物種檢測方法是否國內已公告 彙整環檢所 NIEA 檢測方法 否 收集國外檢測方法 固定污染源資訊系統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個別物種係數 固定污染源排放量申報管理系統 定檢結果之各廠排放係數 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 毒化物資料庫 檢視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對象 檢視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 美國 日本 中國大陸 檢視 SPECIATE 4.0 提出之排放係數 檢視 Fire 6.25 提出之排放係數 使用 SPECIATE 4.3 使用 WebFIRE 檢視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 提出反應性製程係數方法論建立非反應性製程係數 SOP 排放量申報法制作業 控制技術之可行性分析 有害空氣污染物監 ( 檢 ) 技術之配合 評估國內應申報對象廠家數及效益 提出優先列管之排放量申報物種名單 申報程序制定 申報表單制定 申報指引建立 撰寫審查作業手冊 完備法制配套工具 已有數據資料可供使用 工作流程主要架構 預期產出資料 圖 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作業流程圖 評析有害空氣污染物監 ( 檢 ) 測技術為使得後續管制策略與相關規範能順利推動, 本計畫首先將針對 43 種優先列管有害 VOCs 檢測方法其完備性與適切性進行探討 除彙整國內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各項檢測方法外, 亦收集美國環保署 中國大陸環境保護總局與日本環境廳公告的檢測方法, 並進一步評析其檢測及分析方法之優劣 本計畫依據圖 之完備性評估作業流程, 進行檢測方法完備性之評估 為掌握非反應性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流向, 需考量其質量平衡計算所需的各項檢測參數, 例如原物料中有害空氣污染物依據不同製程特性如廢水 排放管道 廢棄物 ( 廢溶劑 ) 防制設備削減量或直接溢散等型態分布, 如圖 所示 4-34

130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step1 檢視質量平衡所需考量之各項檢測參數 step2 彙整國內現行檢測方法 step3 檢視建議優先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完備性完備性 現行使用 step4 現行方法彙整針對目前使用之方法提出建議或修正原則 國內未建立國外檢測方法收集國內尚未建立之檢測方法以利完備性 圖 檢測方法完備性評估作業流程 O A2 : 污染源產生之廢氣, 經集氣設施收集後, 未經防制設備處理直接排出之揮發性有機物量 O A1 : 污染源產生之廢氣, 經集氣設施收集後, 經防制設備處理後排出之揮發性有機物量 O A3 : 因化學或物理反應而削減之揮發性有機物量 原物料 I 1 : 使用揮發性有機物之新投入量 或使用新投入之原 ( 物 ) 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管道管道防制設備 污染源活動 F: 揮發性有機物總逸散量 原物料 I 2 : 使用回收再利用之揮發性有機物量 或使用回收再利用之原 ( 物 ) 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回收物料 O R : 將使用之原 ( 物 ) 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回收, 但沒有放入程序中再利用 廢棄物 or 廢溶劑 O S : 收集之廢棄物或廢溶劑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O W : 排入水中之揮發性有機物量產品 OP: 產品中所含的揮發性有機物量 圖 質量平衡計量原則示意圖 本計畫於檢視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檢測方法時, 將針對不同介質的各項檢測方法進行彙整並評析其適用性 ; 包括 : 製程原物料及產品資訊 ( 物料檢測方法 ) 製程廢水放流資訊 ( 水質檢測方法 ) 製程廢棄物處理資訊( 廢棄物檢測方法 ) 製程廢氣排放資訊 ( 管道檢測及周界檢測方法 ) 4-35

131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一 國內檢測方法 ( 一 ) 環檢所公告檢測方法由於有害空氣污染物可能分布於不同介質中, 本計畫蒐集目前環檢所公告空 水 廢 毒等不同介質之檢測方法, 並彙整 43 種有害 VOCs 適用者, 如表 所示,43 種物種中環檢所公告有檢測方法者為 39 種 ; 其中具空氣介質 ( 排放管道及空氣中 ) 檢測方法之物種有 33 項,10 項無空氣類檢測方法 ( 二 )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公告檢測方法進一步比對勞研所公告檢測方法,43 種物種中經勞研所公告者有 27 種 ( 如表 4.5-2), 將環檢所及勞研所公告之檢測項目進行聯集, 物種數達 41 種, 亦即僅有 N- 甲基吡咯酮及二異氰酸甲苯 2 項物種於國內尚無公告之檢測方法 ; 而 10 項無空氣類檢測方法之物種中, 乙二醇 乙酸丁酯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等 3 項物種於勞研所有公告檢測方法 二 國外檢測方法 ( 一 ) 美國公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檢測方法美國環保署公告之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 (Method TO-1~17) 其架構如圖 所示,(1)Method TO 為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 ; (2)Method TO-12 為非甲烷有機化合物之檢測方法 ;(3)TO-14 係以真空不銹鋼筒採樣, 配合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 檢測, 可檢測出 40 種非極性揮發性有機物, 其偵測極限隨物種之不同而不同, 偵測極限值約 ppbv;(4)to 及 17 為較新穎之分析技術, 如 Method TO-15 係以小型金屬容器採樣, 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 分析 ;(5)Method TO-16 分析方法為長徑 FTIR, 偵測極限值約為 25~500 ppbv, 此法較適合應用於大氣空氣品質之監測 ;(6)Method TO-17 以多管式吸附劑採樣, 再以 GC/MS 分析, 此法分析極限值由 0.2 至 500 ppbv 表 為與有機空氣污染物相關之 TO-12 14A 及 17 之採樣與分析檢測方法比較表 綜上所述,TO-15 屬較新之技術且可分析之物種較多且對於各物種分析之極限值有明確之記載, 可做為檢測方法之代表 Method TO-15 是以不銹鋼採樣筒採集空氣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 並以 GC/MS 儀器鑑定揮發性有機物之種 4-36

132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類並定量之 ( 二 ) 中國大陸地區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相關檢測方法中國大陸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之環境空氣檢測分析方法總計檢測 21 種空氣污染物, 所對應之檢測方法之名稱 適用污染物物種 偵測極限與干擾因子等彙整如表 所示 其中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計有 18 種, 主要檢測方法為氣相色譜法及分光光度法, 其氣相色譜法即為熟知之氣相層析儀 (Gas Chromatograph) ( 三 ) 日本地區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相關檢測方法日本環境省於 1997 年公告之 有害大氣污染物質測定方法指南, 共制訂 13 種空氣污染物, 其中定量檢測極限值計算則是根據排放標準之 1/10 而定, 其中包括 11 種揮發性有機物,9 種苯類揮發性有機物計 ( 如 : 丙烯腈 氯乙烯 三氯乙烷 ),2 種醛類揮發性有機物 ( 甲醛與乙醛 ), 以及 2 種重金屬類分別為鎳及砷 可使用之 VOCs 檢測方法計有 3 種, 皆為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 (Gas Chromatograph/Mass Spectrometer,GC/MS) 分析, 其差異處為採樣方式不同, 分別為容器採樣 GC/MS 法 固相吸附 - 溶劑萃取 GC/MS 法 固體吸附 - 加熱脫附 GC/MS 法, 表 即為採樣分析方法之要點與優缺點比較 物種差異性分析, 與需變更操作參數之物種與其因應的方式 三 HAP 物種監測檢測技術擴充評析表 彙整 43 項有害 VOC 及其適用之國內外檢測方法, 國內已建有排放管道及周界二種檢測方法之物種共有苯 苯乙烯 二甲苯 甲苯 乙苯等 25 項 ; 已有周界檢測方法但缺排放管道方法者包括環氧乙烷 2- 甲基丙烯酸甲酯 正己烷等 3 項物種 ; 已有排放管道檢測方法但缺周界方法者有丙烯醯胺 環氧氯丙烷 已內醯胺 丙烯酸丁酯 丙烯酸乙酯等 5 項 乙二醇 乙酸丁酯 ( 醋酸丁酯 )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等 3 項物種則於勞研所有公告檢測方法 彙整國內 ( 經環檢所或勞研所 ) 已公告物種之檢測方法編號及分析原理 ( 表 4.5-2), 顯示大多以 GC/FID GC/MS 及 FTIR 為主, 而少部份物種以 HPLC GC/NPD 及 GC/ECD 檢測 ; 以甲醛 乙醛及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來說, 多以 HPLC 檢測, 環檢所公告檢測方法中甲醛亦有以 FTIR 檢測 ; 二甲基甲醯胺及丙烯醯胺, 則以 GC/NPD 檢測 ; 環氧乙烷則可以 4-37

133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FTIR( 環檢所公告 ) 及 GC/ECD( 勞研所公告 ) 檢測 國外已有方法但國內尚待建置檢測方法者 ( 即環檢所或勞研所皆無公告檢測方法 ) 有異丁醇 (2- 甲基丙醇 ) N- 甲基吡咯酮 二乙醇胺 二氯甲醚 4,4'- 二胺基二苯甲烷等 5 項 ; 硫酸乙酯及二異氰酸甲苯則國內外皆未有檢測方法 針對 43 項有害 VOCs 之監測檢測技術擴充宜推動執行項目包括 : 國外已有方法者提供環檢所公告適用檢測方法 ( 排放管道 / 周界 ) 國內外皆未有檢測方法者與環檢所研析可行方案 確認國內檢測機構能力 ( 環檢所 ) 建立定檢資料申報及管理系統除 43 項有害 VOCs 外, 其他優先列管物種檢測方法亦須持續蒐集分析, 宜推動執行項目包括 : 國內外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 PAHs 等檢測方法蒐集解析 建議環檢所研提公告適用檢測方法 ( 排放管道 / 周界 ) 確認國內檢測機構能力 ( 環檢所 ) 建立定檢資料申報及管理系統建立檢測方法後則依物種優先性及國內檢測方法完備性依序公告檢驗測定對象, 目前徵收空污費 13 項有害 VOCs 物種皆已具備環檢所公告之檢測方法, 建議可為第一批公告檢驗測定物種, 要求操作或排放此 13 項有害 VOCs 之污染源進行檢測 ; 第二批公告物種則可為優先 30 項有害 VOCs 物種及其他優先物種排放量大者, 並以具檢測方法者優先, 由環檢所公告檢測方法 ; 其他物種則視檢測方法訂定公告情形, 已具檢測方法之優先物種皆要求檢驗 相關之檢測作業指引與表單 審查要點原則 資料庫之欄位功能規劃等亦須建立 4-38

134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表 環檢所公告之適用建議優先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於各種介質之檢測方法彙整 項周界空氣排放管道廢水檢測廢棄物檢測毒化物檢測物種名稱次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 A001.10C FTIR A721.70B GC/MS W780.50T GC/FID or GC/ECD R703.11B GC/MS T705.21B GC/FID A505.11B GC/FID A722.74B GC/FID W784.51C GC/PID/ELCD M612.00C GC/PID/ELCD T902.10B GC/FID 1 苯 A710.10T GC/FID W785.54B GC/MS M711.01C GC/MS A715.13B GC/MS M735.70B GC/MS A719.10T GC/FID A001.10C FTIR A721.70B GC/MS W784.51C GC/PID/ELCD M612.00C GC/PID/ELCD 2 苯乙烯 A505.11B GC/FID A722.74B GC/FID W785.54B GC/MS M711.01C GC/MS A715.13B GC/MS M735.70B GC/MS 3 A001.10C FTIR A721.70B GC/MS W784.51C GC/PID/ELCD M612.00C GC/PID/ELCD 4 A505.11B GC/FID A722.74B GC/FID M711.01C GC/MS 鄰, 間, 對 - 二甲苯 A715.13B GC/MS M735.70B GC/MS 5 A719.10T GC/FID A001.10C FTIR A721.70B GC/MS W784.51C GC/PID/ELCD M612.00C GC/PID/ELCD A505.11B GC/FID A722.74B GC/FID W785.54B GC/MS M711.01C GC/MS 6 甲苯 A710.10T GC/FID M735.70B GC/MS A715.13B GC/MS A719.10T GC/FID 7 乙苯 A715.13B GC/MS A722.74B GC/FID W785.54B GC/MS M711.01C GC/MS T706.21B GC/MS A719.10T GC/FID M735.70B GC/MS 8 1,1,1- 三氯乙烷 A714.10T GC/MS A722.74B GC/FID W780.50T GC/FID or GC/ECD M612.00C GC/PID/ELCD A715.13B GC/MS W785.54B GC/MS M711.01C GC/MS A714.10T GC/MS A721.70B GC/MS W780.50T GC/FID or GC/ECD M735.70B GC/MS T705.21B GC/FID 9 1,1- 二氯乙烷 A722.74B GC/FID W784.51C GC/PID/ELCD M612.00C GC/PID/ELCD W785.54B GC/MS M711.01C GC/MS A714.11C GC/ECD A721.70B GC/MS W780.50T GC/FID or GC/ECD M735.70B GC/MS T705.21B GC/FID 10 1,2- 二氯乙烷 A722.74B GC/FID W784.51C GC/PID/ELCD R703.11B GC/MS T706.21B GC/MS W785.54B GC/MS M612.00C GC/PID/ELCD 11 二氯甲烷 A001.10C FTIR A721.70B GC/MS W784.51C GC/PID/ELCD M612.00C GC/PID/ELCD T705.21B GC/FID A715.13B GC/MS A722.74B GC/FID W785.54B GC/MS M735.70B GC/MS A001.10C FTIR A721.70B GC/MS W780.50T GC/FID or GC/ECD R703.11B GC/MS T705.21B GC/FID 12 三氯乙烯 A714.10T GC/MS A722.74B GC/FID W784.51C GC/PID/ELCD M612.00C GC/PID/ELCD A715.13B GC/MS W785.54B GC/MS M711.01C GC/MS M735.70B GC/MS 4-39

135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項周界空氣排放管道廢水檢測廢棄物檢測毒化物檢測物種名稱次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 A714.10T GC/MS A721.70B GC/MS W785.54B GC/MS R703.11B GC/MS T705.21B GC/FID 13 四氯乙烯 A715.13B GC/MS A722.74B GC/FID M612.00C GC/PID/ELCD M735.70B GC/MS A710.10T GC/FID A721.70B GC/MS W780.50T GC/FID or GC/ECD R703.11B GC/MS T705.21B GC/FID 14 四氯化碳 A714.10T GC/MS A722.74B GC/FID W784.51C GC/PID/ELCD M612.00C GC/PID/ELCD T902.10B GC/FID A715.13B GC/MS W785.54B GC/MS M711.01C GC/MS M735.70B GC/MS A710.10T GC/FID A722.74B GC/MS W780.50T GC/FID or GC/ECD R703.11B GC/MS T705.21B GC/FID 15 三氯甲烷 A714.10T GC/MS W781.50A GC/ELCD M612.00C GC/PID/ELCD T902.10B GC/FID A715.13B GC/MS W784.51C GC/PID/ELCD M711.01C GC/MS W785.54B GC/MS M735.70B GC/MS A715.13B GC/MS A722.75B GC/FID W780.50T GC/FID or GC/ECD R703.11B GC/MS T705.21B GC/FID 16 氯乙烯 A805.10T GC/MS W784.51C GC/PID/ELCD M612.00C GC/PID/ELCD W785.54B GC/MS A001.10C FTIR A711.1 HPLC W782.50B HPLC/UV R502.11C HPLC/UV T707.20B GC/MS 17 甲醛 A705.11C HPLC A724.72B HPLC A725.72B HPLC 18 環氧乙烷 A001.10C FTIR M611.02C GC/FID T705.21B GC/FID M711.01C GC/MS 19 乙醛 A705.11C HPLC A711.1 HPLC W782.50B HPLC/UV R502.11C HPLC/UV T707.20B GC/MS A725.72B HPLC A715.13B GC/MS A722.75B GC/FID M611.02C GC/FID T701.10C HPLC/UV 20 丙烯腈 M711.01C GC/MS T705.21B GC/FID T902.10B GC/FID 甲基丙烯酸甲酯 A715.13B GC/MS 丁醇 A710.10C GC/FID A733.71B GC/FID M711.01C GC/MS 23 乙烯 A505.11B GC/FID A001.10C FTIR 24 正己烷 A505.11B GC/FID A710.10T GC/FID A715.13B GC/MS 25 二甲基甲醯胺 A731.70C GC/NPD A737.70B GC/FID T703.10B GC/FID T706.21B GC/MS 26 甲基異丁酮 A710.10T GC/FID A725.72B HPLC M611.02C GC/FID T705.21B GC/FID M711.01C GC/MS 4-40

136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項周界空氣排放管道廢水檢測廢棄物檢測毒化物檢測物種名稱次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公告方法分析原理 27 甲醇 A715.13B GC/MS A733.71B GC/FID M611.02C GC/FID M711.01C GC/MS 28 甲酚 A502.70B HPLC A501.70B GC/FID A737.70B GC/FID T701.10C HPLC/UV 29 丙烯醯胺 T706.21B GC/MS T902.10B GC/FID 30 乙二醇 M611.02C GC/FID 31 環氧氯丙烷 A738.70B GC/FID W789.50B GC/MS M711.01C GC/MS T705.21B GC/FID 32 乙酸丁酯 ( 醋酸丁酯 ) 33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34 已內醯胺 A737.70B GC/FID 35 丙烯酸丁酯 A738.70B GC/FID T706.21B GC/MS 36 異丁醇 M611.02C GC/FID (2- 甲基丙醇 ) M711.01C GC/MS 37 丙烯酸乙酯 A738.70B GC/FID 38 N- 甲基吡咯酮 39 二乙醇胺 T706.21B GC/MS 40 二異氰酸甲苯 41 二氯甲醚 T705.21B GC/FID 42 硫酸乙酯 ( 硫酸二乙酯 ) T706.21B GC/MS 43 4,4'- 二胺基二苯甲烷 T706.21B GC/MS 4-41

137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表 種建議優先列管有害 VOCs 國內公告檢測方法 環檢所勞安衛研究所編物質名稱是否周界空氣排放管道是否公告方法號分析原理公告公告方法編號分析原理公告方法編號分析原理公告編號 NIEA A001.10C FTIR NIEA A721.70B GC/MS NIEA A505.11B GC/FID NIEA A722.74B GC/FID 1 苯 是 NIEA A710.10T GC/FID 是 old2329 GC/FID NIEA A715.13B GC/MS NIEA A719.10T GC/FID NIEA A001.10C FTIR NIEA A721.70B GC/MS 2 苯乙烯 是 NIEA A505.11B GC/FID NIEA A722.74B GC/FID 是 old1234 GC/FID NIEA A715.13B GC/MS 3 NIEA A001.10C FTIR NIEA A721.70B GC/MS old1239 GC/FID 4 鄰, 間, 對 - NIEA A505.11B GC/FID NIEA A722.74B GC/FID RM015B GC/FID 是是二甲苯 NIEA A715.13B GC/MS 5 RM016B GC/FID NIEA A719.10T GC/FID NIEA A001.10C FTIR NIEA A721.70B GC/MS NIEA A505.11B GC/FID NIEA A722.74B GC/FID CLA1215 GC/FID 6 甲苯是 NIEA A710.10T GC/FID 是 NIEA A715.13B GC/MS old1235 GC/FID NIEA A719.10T GC/FID RM016B GC/FID 7 乙苯 是 NIEA A715.13B GC/MS NIEA A722.74B GC/FID CLA5039 GC/FID 是 NIEA A719.10T GC/FID RM003A GC/FID 8 1,1,1- 三氯乙烷 是 NIEA A714.10T GC/MS NIEA A722.74B GC/FID NIEA A715.13B GC/MS 是 old1238 GC/FID 9 1,1- 二氯乙烷 是 NIEA A714.10T GC/MS NIEA A721.70B GC/MS NIEA A722.74B GC/FID 是 old5036 GC/FID 10 1,2- 二氯乙烷 是 NIEA A714.11C GC/ECD NIEA A721.70B GC/MS NIEA A722.74B GC/FID 是 old1106 GC/FID 11 二氯甲烷 是 NIEA A001.10C FTIR NIEA A721.70B GC/MS NIEA A715.13B GC/MS NIEA A722.74B GC/FID 是 CLA1210 GC/FID NIEA A001.10C FTIR NIEA A721.70B GC/MS 12 三氯乙烯 是 NIEA A714.10T GC/MS NIEA A722.74B GC/FID 否 NIEA A715.13B GC/MS 13 四氯乙烯 是 NIEA A714.10T GC/MS NIEA A721.70B GC/MS NIEA A715.13B GC/MS NIEA A722.74B GC/FID 是 old1236 GC/FID NIEA A710.10T GC/FID NIEA A721.70B GC/MS 14 四氯化碳 是 NIEA A714.10T GC/MS NIEA A722.74B GC/FID 是 CLA1105 GC/FID NIEA A715.13B GC/MS NIEA A710.10T GC/FID NIEA A722.74B GC/MS 15 三氯甲烷 是 NIEA A714.10T GC/MS 否 NIEA A715.13B GC/MS 16 氯乙烯 是 NIEA A715.13B GC/MS NIEA A722.75B GC/FID NIEA A805.10T GC/MS 是 CLA2306 GC/FID NIEAA001.10C FTIR NIEA A711.1 HPLC 17 甲醛 是 NIEAA705.11C HPLC NIEAA724.72B HPLC 是 CLA2404 HPLC NIEAA725.72B HPLC 18 環氧乙烷 是 NIEA A001.10C FTIR 是 CLA5018 GC/ECD 19 乙醛 是 NIEAA705.11C HPLC NIEA A711.1 HPLC NIEAA725.72B HPLC 否 20 丙烯腈 是 NIEA A715.13B GC/MS NIEA A722.75B GC/FID 是 CLA2301 GC/FID 甲基丙烯酸甲酯 是 NIEA A715.13B GC/MS 否 丁醇 是 NIEA A710.10C GC/FID NIEA A733.71B GC/FID 是 CLA1201 GC/FID 23 乙烯 是 NIEA A505.11B GC/FID 否 NIEA A001.10C FTIR 24 正己烷 是 NIEA A505.11B GC/FID NIEA A710.10T GC/FID 是 old1228 GC/FID NIEA A715.13B GC/MS 4-42

138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環檢所勞安衛研究所編物質名稱是否周界空氣排放管道是否公告方法號分析原理公告公告方法編號分析原理公告方法編號分析原理公告編號 25 二甲基甲醯胺 是 NIEA A731.70C GC/NPD NIEA A737.70B GC/FID 否 26 甲基異丁酮 是 NIEA A710.10T GC/FID NIEA A725.72B HPLC 是 CLA1211 GC/FID 27 甲醇 是 NIEA A715.13B GC/MS NIEA A733.71B GC/FID 是 CLA1207 GC/FID 28 甲酚 是 NIEA A502.70B HPLC NIEA A501.70B GC/FID 是 CLA1218 GC/FID 29 丙烯醯胺 是 NIEA A737.70B GC/FID 是 Old2323 GC/NPD 30 乙二醇 否 是 CLA5006 GC/FID 31 環氧氯丙烷 是 NIEA A738.70B GC/FID 是 CLA1001 GC/FID 32 乙酸丁酯 ( 醋酸丁酯 ) 否 是 CLA1901 GC/FID 33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否 是 CLA2329 HPLC/FL 34 已內醯胺 是 NIEA A737.70B GC/FID 否 35 丙烯酸丁酯 是 NIEA A738.70B GC/FID 否 36 異丁醇 (2- 甲基丙醇 ) 否 否 37 丙烯酸乙酯 是 NIEA A738.70B GC/FID 否 38 N- 甲基吡咯酮 否 否 39 二乙醇胺 否 否 40 二異氰酸甲苯 否 否 41 二氯甲醚 否 否 42 硫酸乙酯 ( 硫酸二乙酯 ) 否 否 43 4,4'- 二胺基二苯甲烷 否 否 TO-7 N-NITROSODIMETHYLAMINE TO-6 PHOSGENE TO-5 ALDEHYDES/KETONES TO-4 PESTICIDES/PCBs TO-3 CRESOLS/PHENOLS TO-2 SPECIFIC SEMI-VOLATILES VOLATILES TO-8 CRESOLS/PHENOLS TO-9A DIOXINS TO-10A PESTICIDES TO-11A FORMALDEHYDE TO-12 NMOC TO-13A VOLATILES(-15 ~120 ) TO-1 VOLATILES(80 ~200 ) TO-17 VOLATILES (-158 ~200 ) 資料來源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Research Information, USEPA TO-16 VOLATILES (80 ~200 ) SEMI-VOLATILES TO-14A VOLATILES(-158 ~170 ) TO-15 VOLATILES (-50 ~170 ) 圖 美國環保署空氣中有害有機物檢測方法分類 4-43

139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檢測方法 分析原理 TO-12 FID NMOC TO- 14A TO-15 TO-16 TO-17 GC/MS, GC/MD GC/MS FTIR GC/MS, FTIR, etc 表 美國環保署空氣中有機物質各檢測方法之優缺點比較 可檢測物種採樣與分析方法優點缺點干擾因子 非極性 VOCs [ 如苯 甲苯 氯苯等 ] VOCs( 極性 / 非極性 )[ 如甲醇 甲苯 二甲苯 硝基苯等 ] VOCs( 極性 / 非極性 )[ 如乙醇 酮 二甲苯 氯苯等 ] VOCs( 極性 / 非極性 )[ 如乙醇 酮 二甲苯 氯苯等 ]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 1. 採樣筒採樣 : 預先低溫採樣與 FID 檢測 2. 周界空氣導入濃縮 NMOC 低溫濃縮捕集裝置然後, 捕集裝置被加熱將 NMOC 移入 FID 分析須製作水之檢量線 1. 採樣筒採樣及 GC/FID/ECD 或 GC/MS 偵測 2. 將空氣樣品收集至不銹鋼筒中 VOCs 被濃縮於低溫捕捉器再揮發與分離於 GC 管柱中, 並傳送至一個或多個偵測器進行鑑定與定量 1. 採樣筒採樣及 GC/MS 偵測 2. 將空氣樣品收集至採樣桶中利用冷凍捕集方式濃縮一定量空氣樣品再經熱脫附至 GC 注入口前端再次冷凍聚焦, 最後注入 MS 中測定樣品中 VOCs 含量 1. 長徑 FTIR 分析 2. 應用於即時監測 VOCs 的開放式長徑紅外線傅立葉轉換分析儀 1. 周界空氣被吸入多管式吸附劑採樣管, 再以 GC/MS 或其他方法分析 1. 靈敏度佳 2. 分析速度優於 GC 3. 可應用於區域監測或採樣 4. 資料庫大 5. 可避免污染物進入吸附材 6. 儀器背景干擾值低 7. 分析結果再現性佳 1. 採樣方法簡單 2. 具有良好的 QA/QC 資料庫 1. 結合多重吸收管 / 乾燥潔淨技術或等效的水分管理, 可分析較廣泛有機物 2. 檢測結果被接受度高 3. 因具有冷凍 熱脫附設備, 可分析極性有機揮發物 1. 樣品為持續開放式分析 2. 多種氣體同時分析 3. 可應用於偵測難進入區域 4. 可提供即時污染物濃度 1. 管柱選擇性多 2. 可分析極性揮發性有機物 3. 採樣管具疏水性, 優於 TO-14A 4. 資料庫大 空氣中的水分會造成儀器結冰 2. 準確性有限 3. 非通用檢測 1. 使用滲透型脫水器, 僅限於非極性化合物 2. 樣品可能與容器器壁中交互作用而吸收或分解 3. 水冷凝器於高濕度時可能出現 ppm 級檢測濃度 4. 需較複雜前處理設備 5. 分析設備昂貴 1. 分析設備昂貴 2. 操作者技術要求較高 1. 操作者技術要求較高 2. 需光譜分析裝置 3. 較高的偵測極限 4. 濕度與 CO 2 會影響分析結果 1. 採樣管潔淨度要求高 2. 無法同時進行多樣分析 3. 某些 VOCs 吸脫附困難度高 4. 吸附劑污染 1. 水會使 FID 基準線產生偏移 2. 使用氦氣為載流氣體時, 火焰離子偵測器對大多數碳氫化合物之感應相當一致, 但其他有機化合物檢測, 其結果可能較不準確 1. 水分於乾燥機之聚集 2. 不銹鋼採樣筒污染的干擾 3. 極性化合物所造成之干擾 1. 高揮發性化合物 ( 如氯甲烷 氯乙烯 ) 若未即時送進 GC 會使分析圖譜峰值變寬並導致共析現象 2. 製程微粒 盛裝容器髒污及樣品或分析系統髒污 1. 有兩種以上光譜相近的氣體, 易被儀器視為干擾物 2. 在紅外線分析大氣資料中, 水蒸氣為最強的干擾物 1. 採樣管之應用, 與採樣當地空氣品質 2. 採用 FTIR 分析, 應注意水氣的干擾

140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表 中國大陸環境保護總局公告之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 方法編號方法名稱分析方法適用對象偵測極限干擾因子 GB/T 空氣質量甲苯 二甲苯 苯乙烯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 GB/T 空氣質量三甲胺的測定氣相色譜法三甲胺 GB/T 空氣質量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苯乙烯 GB/T 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分光光度法甲醛 GB/T GB/T HJ/T HJ/T HJ/T 空氣品質硝基苯類 ( 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 ) 的測定空氣品質苯胺類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腈的測定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丙烯醛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硝基苯類 1.0x10-3 ~2.0x10-3mg/m 3 當採樣體積為 10L 時, 偵測極限為 2.5x10-3mg/m 3 當採樣體積為 2L 時, 偵測極限為 2.7x10-3mg/m 3 在採樣體積為 L 時, 測定範圍為 mg/m3 採樣體積為 0.5~10.0L 時, 測定範圍為 6~1000mg/m 3 1. 採樣管之清潔 2. 使用色譜處理機時要選擇合理波型參數, 避免負峰的干擾 3. 二硫化碳與苯為有毒且易燃, 配置相關參數時應注意 1. 採樣後應盡速分析 2. 操作條件應一致 3. 氣體採樣器應保持氣密 1. 二硫化碳與苯為有毒且易燃, 應注意配製相關參數 2. 採樣流量的控制 採樣時避免照光 照光與高溫 分光光度法 苯胺類 0.5~600mg/m 3 2. 苯胺與部份苯胺類其結果均以苯胺 1. 避免照光 計 1. 測定時之室溫應在 20 以上 氣相色譜法 非甲烷總烴 mg 2. 真空瓶 注射器和氣袋之密封性 3. 對於同一批次之分析, 不可既用高純 氮氣, 又用純氫氣配製 氣相色譜法 丙烯腈 1. 二硫化碳易揮發, 配製標準溶液時, 當採樣條件為 30L 時, 檢測極限為 0.2mg/m 3 應避免揮發 2. 室溫避免超過 30 丙烯醛易氧化, 採樣後應盡速分析 氣相色譜法 丙烯醛 0.1mg/m 3 HJ/T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乙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乙醛 當採樣條件為 100L, 進樣條件為 1μl 時, 乙醛的檢測極 1. 乙醛水溶液因含有聚合物, 不可作為標準樣品, 需標定其準確含量 4-45

141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方法編號方法名稱分析方法適用對象偵測極限干擾因子 HJ/T HJ/T HJ/T HJ/T HJ/T HJ/T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光氣的測定多氯代二苯並二惡英和多氯代二苯並呋喃的測定 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限為 mg/m 3 2. 乙醛易燃 易揮發 3. 採樣時應避免吸收液減少 氣相色譜法氯乙烯 0.26mg/m 3 若樣品中含有 (1,2) 丁二烯和 (1,3) 丁二烯會影響分析結果 1. 乙醛濃度若高於 250mg/m3 會影響分氣相色譜法甲醇 2mg/m 3 析結果 2. 若樣品濃度過高, 可以高純氮或乾淨 分光光度法 酚類化合物 直接比色測定法 :0.03mg/m 3 萃取比色測定法 : 0.003mg/m 3 空氣稀釋 1. 二氧化硫 硫化物影響分析結果 2. 若氯氣存在的鹼性樣品, 應於 4 小時內完成分析, 否則易得到偏低的分析結果 3. 樣品避免照光 4. 樣品中若含有揮發性酸, 應將樣品之 ph 值控制於 7~8 5. 顯色試劑需依次添加, 添加之後搖勻方可添加下一種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光氣 0.02 mg/m 3 氯氣會使分析結果偏高 同位素稀釋高解析度毛細管氣相色譜 / 高分辨質譜法 根據表 所對應之分析方法 戴奧辛和多氯聯苯呋喃 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 可吸入顆粒物 (PM10) 總懸浮顆粒物 (TSP) 安息香比林 氟化物 鉛 0.033ppm 根據表 所對應各物種分析方法之偵測極限 1. 溶劑純度若不高會影響分析結果 2. 分析用玻璃器皿需清洗乾淨後烘乾 3. 器皿應獨立使用 1. 採樣裝置之氣密性 2. 採樣裝置之潔淨 4-46

142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表 日本環境廳各檢測方法之優缺點比較 方法名稱 適用對象 難以檢測達暴露限值濃度之物種 採樣與分析要點優點缺點需變更測定條件之物種 方法 A 容器採樣 GC/MS 法 方法 B 固體吸附 - 溶劑萃取 GC/MS 法 方法 C 固體吸附 - 加熱脫附 GC/MS 法 丙烯腈氯乙烯三氯甲烷 1,2- 二氯乙烷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 1,3- 丁二烯苯 三氯甲烷 1,2- 二氯乙烷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苯 氯乙烯三氯甲烷 1,2- 二氯乙烷二氯甲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 丙烯腈 1,3- 丁二烯 氯乙烯三氯甲烷 1,2- 二氯乙烷丙烯腈 1,3- 丁二烯 未研究 1. 採樣器 濃縮器之清潔及其回收率 2. 定量條件下, 樣品濃縮量之固定 3. 採樣器中水分影響 4. 背景值的影響 5. 定量時, 樣品濃度範圍需與檢量線範圍相對應 1. 捕集系統 前處理系統之污染與回收率 2. 定量條件下, 樣品濃縮量之固定 3. 空氣溼度與採樣量 4. 吸附劑吸附容量與捕集效率與採樣量 5. 背景值的影響 6. 定量時樣品濃度範圍需與檢量線範圍相對應 1. 捕集系統 前處理系統之污染與回收率 2. 定量條件下, 樣品濃縮量之固定 3. 空氣溼度與採樣量 4. 吸附劑吸附容量與捕集效率與採樣量 5. 背景值的影響 6. 定量時樣品濃度範圍需與檢量線範圍相對應 7. 樣品加熱分解可能性 1. 可量測 24 小時之平均濃度 2. 容器可再利用 3. 可自動化測定 4. 檢測過程不使用有害之化學品 5. 負壓採樣 1. 可量測 24 小時之平均濃度 2. 採樣管可調節 3. 吸附劑背景值的影響小 4. 測定時標準物易添加 5. 捕集管的搬運 保管容易 1. 可測定低濃度的物質 2. 無毒性物質使用 3. 可自動化檢測 4. 捕集管的搬運 保管容易 1. 標準氣體 Blank Gas 之調配及加濕器濃度之調整 2. 採樣裝置價格高 3. 需有容器清洗裝置 4. 必須考量容器內水分的影響 5. 需考量容器擺放空間 1. 低沸點化合物捕集效率低 2. 捕集效率受溫度 濕度影響 3. 低濃度物質不易測定 4. 測定無法自動化 5. 使用有毒物質 ( 甲苯 ) 1. 低沸點化合物捕集效率低 2. 捕集效率受溫度 溼度影響 3. 長時間的平均濃度測定不易 4. 分析管易過載 5. 吸附劑背景值的干擾 未研究 1. 溶劑萃取率低物質 : 丙烯腈因應方式 : 變更萃取溶劑 2. 對吸附劑危害物質物質 : 丙烯腈 1,3- 丁二烯因應方式 : 變更吸附劑 3. 經吸附後不安定物質 : 丙烯腈因應方式 : 變更吸附劑 4. 經加熱會分解物質 :1,3- 丁二烯因應方式 : 改變吸附劑 加熱溫度 5. 吸附劑背景值大物質 : 甲苯因應方式 : 變更吸附劑 4-47

143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表 項有害 VOC 及其適用之國內外空氣介質檢測方法彙整表 國內公告檢測方法國內尚未公告但可參考國外之檢測方法國內公告檢測方法國內尚未公告但可參考國外之檢測方法序序物種環檢所物種環檢所號勞安衛 NIOSH 方法編號 OSHA 方法編號號勞安衛 NIOSH 方法編號 OSHA 方法編號空氣管道空氣管道 1 苯 23 乙烯 2 苯乙烯 24 正己烷 V 鄰 - 二甲苯 25 二甲基甲醯胺 4 間 - 二甲苯 26 甲基異丁酮 5 對 - 二甲苯 27 甲醇 6 甲苯 28 甲酚 7 乙苯 29 丙烯醯胺 V ,1,1- 三氯乙烷 30 乙二醇 V 5500 V PV ,1- 二氯乙烷 31 環氧氯丙烷 V 1010 V ,2- 二氯乙烷 32 乙酸丁酯 ( 醋酸丁酯 ) V 1450 V 二氯甲烷 33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V 5521 V 三氯乙烯 34 已內醯胺 13 四氯乙烯 35 丙烯酸丁酯 14 四氯化碳 36 異丁醇 (2- 甲基丙醇 ) V 1401 V 7 15 三氯甲烷 37 丙烯酸乙酯 V 1450 V 氯乙烯 38 N- 甲基吡咯酮 V 1302 V PV 甲醛 39 二乙醇胺 V 3509 V PV 環氧乙烷 V 1010, 50, 二異氰酸甲苯 19 乙醛 41 二氯甲醚 V 丙烯腈 42 硫酸乙酯 ( 硫酸二乙酯 ) 甲基丙烯酸甲酯 V 2537 V 丁醇 註 : 表示國內已公告之物種檢測方法 表示國內尚未公告之物種檢測方法 V 表示國內尚未公告檢測方法但可參考國外之檢測方法 4,4'- 二胺基二苯甲烷 V 5029 V

144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建立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排放係數工作流程排放係數為制定許可核定量 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計算時不可或缺的要素, 因此本計畫收集國外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之相關資訊, 並分析其係數選擇之原理, 以作為國內本土化排放係數建置之參考依據 一 檢視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比例係數目前美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資料主要分為 SPECIATE 及 WebFIRE 兩大類, 詳述如下 : ( 一 ) SPECIATE 之排放比例係數 SPECIATE 為美國聯邦環保署對各類污染源之揮發性有機氣體及粒狀物物種圖譜 (Profiles) 之資料庫 圖譜資料如圖 所示, 以計算碳氫化合物個別物種之組成關係, 提供給污染源分配研究來使用, 其特色乃依據不同之污染源代碼列出相關排放之 VOC/PM 成分, 藉由工廠之總排放量資料來得到其成分之排放量, 排放係數品質亦分為 A B C D 及 E 不同等級 圖 USEPA SPECIATE 4.0 資料庫圖譜 4-49

145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SPECIATE 資料庫內資料敘述如下 : (1) 圖譜代碼 (Profile Number): 每個不同製程也特定之圖譜代碼利用圖譜代碼可以短找尋資料的時間並方便記錄 (2) 圖譜名稱 (Profile Name): 類似我國的製程名稱, 每個圖譜名稱有其代表之製程 (3) 污染物 (POLLUTANT) 及百分比 (Percent): 描述在此製程下可能產生之特定物種名稱及其特定物種所占百分比 於先期計畫中以美國 SPECIATE 4.0 資料庫作為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比例係數, 並依據行業製程別屬性分類, 反應性製程計有 26 個製程排放比例係數 ( 共 35 個有害空氣污染物種排放比例係數 ) 與非反應性製程計有 19 個製程 ( 共 30 個有害空氣污染物種排放比例係數 ), 如表 所示 美國聯邦環保署已於 2011 年 9 月公告 SPECIATE 4.3 版本, 資料庫包含粒狀物 揮發性有機氣體及其餘氣體圖譜共計 5,592 種 表 SPECIATE 4.0 資料庫之反應性及非反應性有害物種係數一覽表 行業製程分類 行業項次製程有機性有害物種排放比例 反應性製程 化學品製造 1 對苯二甲酸 / 二甲酯製造程序 甲醇 1 乙醛 甲醛化學製造程序甲醛 1 3 二氯乙烷化學製造程序 (1,2- 二氯乙烷製造 ) 乙烯 氯乙烯 乙烯化學製造程序甲醇 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乙烯 四氯化碳化學製造程序四氯甲烷 1 7 丙烯睛化學製造程序丙烯腈 1 8 聚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9 丙烯睛 - 丁二烯 - 苯乙烯共聚合物 (ABS) 化學製造程序 乙烯 0.5 己烷 丙烯腈 農藥製造程序己烷 丙酮化學製造程序乙醛 乙醛製造程序乙醛

146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行業製程分類 行業項次製程有機性有害物種排放比例 非反應性製程 金屬工業 非金屬礦物製造 石油煉製 乾洗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印刷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 表面塗裝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 甲醇 甲基丙烯酸酯類化學製造程序 2- 甲基丙烯酸甲酯 丙烯酸乙酯 丙烯酸及其酯類製造程序丙烯酸 其他複合肥料甲醛 丙烯酸乙酯 丙烯酸樹脂化學製造程序丙烯酸丁酯 輪胎製造程序甲苯 二氯乙烷製造程序 1,2- 二氯乙烷 焦炭製造己烷 ,4'- 二胺基二苯甲烷 鋁二級冶煉程序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灰鐵鑄造程序甲醛 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甲醛 0.08 甲醛 芳香烴製造程序乙烯 己烷 觸媒裂解程序乙烯 輕油裂解程序乙烯 其他石油製品製造程序乙烯 織物乾洗作業程序四氯乙烯 甲苯 凹版印刷作業程序二甲苯 甲苯 平版印刷作業程序苯 一般凸版印刷程序甲苯 其他印刷作業程序甲苯 其他印刷品製版作業程序甲苯 紡織品表面塗裝程序 8 皮革表面塗裝程序甲苯 木製品塗裝程序二甲苯 醋酸乙烯酯 甲苯

147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行業製程分類 行業項次製程有機性有害物種排放比例 序之行 10 紙張表面塗裝程序 甲苯 甲苯 塑膠品塗裝程序 乙酸丁酯 / 醋酸丁酯 二甲苯 甲苯 金屬表面塗裝程序 乙酸丁酯 / 醋酸丁酯 二甲苯 異丁醇, 2- 甲基丙醇 大型電器表面塗裝程序 甲苯 汽車 / 輕型貨車表面塗裝程序 甲苯 二甲苯 船體塗裝程序 甲苯 機車表面塗裝程序 甲苯 乙酸丁酯 / 醋酸丁酯 自行車表面塗裝程序 甲苯 二甲苯 航空器塗裝程序 甲苯 金屬傢俱表面塗裝程序 二甲苯 資料來源 : 美國聯邦環境保護署 ( 二 ) WebFIRE 之排放比例係數 WebFIRE (Factor Information Retrieval Data System) 資料庫為美國聯邦環保署最新的基準污染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建議排放係數資料庫, 使用者於 WebFIRE 僅需輸入污染源分類碼 (Source Classification Code, SCC) 或污染源描述即可查詢 WebFIRE 資料庫, 如圖 所示 WebFIRE 資料庫目前計有 9,897 個污染源分類碼 (SCCs), 將分類碼分為以下四部分 : (1) 點源 : 可分 External Combustion Boilers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Industrial Processes Petroleum and Solvent Evaporation Waste Disposal MACT Source Categories 等六大類, 目前資料庫中共包含 7,424 個污染源分類碼 (SCCs) (2) 面源 : 分為 Stationary Source Fuel Combustion Industrial Processes Solvent Utilization Storage and Transport Waste Disposal/ Treatment and 4-52

148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Recovery Mobile Sources Miscellaneous Area Sources 等七大類 ; 共包含 1,139 個污染源分類碼 (SCCs) (3) 移動源 :Mobile Sources(On-Road) 與 Mobile Sources(Non-Road) 分別包含 669 個與 583 個污染源分類碼 (SCCs) (4) 生物體產生 (Biogenic):Natural Sources 包含 82 個污染源分類碼 (SCCs) 表 為利用 FIRE 6.25 資料庫建立之反應性及非反應性製程有害物種係數表單 圖 USEPA WebFIRE 操作及查詢結果系統畫面 4-53

149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表 FIRE 6.25 資料庫之反應性及非反應性製程有害物種係數一覽表 行業製 程分類 反應性製程 非反應性製程 行業 項次 製程 有害性揮發性有機物個別物種 排放比例 1 製藥製造程序 二氯甲烷 環氧乙烷化學製造程序 環氧乙烷 環氧 1,2 氯 -3 丙烷化學製造程序環氧氯丙烷 化學品製造 4 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氯乙烯 1 5 尿素甲醛樹脂化學製造程序 甲醛 三聚氰胺樹脂化學製造程序 甲醛 環氧樹脂化學製造程序 環氧氯丙烷 非金屬礦物製造 1 玻璃纖維製品製造程序 甲醛 甲苯 造紙 紙漿 甲醛 紙板製品製造程序木製品三氯乙烯 乙醛 有鑑於美國聯邦環保署對於 SPECIATE 及 WebFIRE 係數資料建置作業, 係針對各州 地方環保單位 顧問公司和各行業所提交之工業與非工業所建議有害空氣污染物 (HAP) 排放因子標準, 進行彙整與建置作業 ; 爰此本計畫參考美國排放係數建置方式擬定本土化係數建置流程, 藉由此係數建置標準作業程序推動地方主管機關與各公會進行行業別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 以利後續環保署彙整建置國內各項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及排放量計算方法 二 回顧國內現行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比例係數依目前環保署之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 操作單元 ( 含設備元件 ) 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公告附表, 本計畫團隊依據行業製程別之屬性將其分為非反應性及反應性製程兩大類, 其分類原則說明如表 4.5-9, 於現行公告之 186 個行業製程別中, 有 157 個行業製程別屬先期計畫所列 43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之建立範圍, 其中 69 個行業製程之產製特性為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 而該原物料未參與製程反應, 有空氣污染物會直接排放至大氣中之可能性, 如 : 乾洗作業程序 印刷程序 塗裝程序 4-54

150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金屬表面清洗程序等製程歸類為非反應性製程 ; 另有 88 個行業製程別之產製特性為使用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 且該原物料會參與製程反應, 或原物料中未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但產製過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者, 如 : 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乙苯化學製造程序 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苯化學製造程序等製程歸類為反應性製程, 以下針對國內過去針對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比例係數建置方式簡略說明 表 行業製程分類說明 製程分類定義行業製程別 反應性 1. 係指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於製程中參與製程反應者 2. 非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於製程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者 Ex: 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乙苯化學製造程序等 非反應性 使用物料單純 使用物料複雜 係指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於製程中未參與製程反應, 而直接排放者 非反應性製程, 但原物料使用變動較大, 不易以質量平衡計算者 Ex: 印刷油墨化學原料製造程序 表面塗裝程序 Ex: 光電元件材料製造程序 光碟片製造程序等 ( 一 ) 以固定污染源資訊系統之定期檢測結果建立各廠之排放係數由於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自 99 年起加徵個別物種項目, 部分公私場所為因應空污費申報需求紛紛針對個別物種自行建立檢測數據, 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迄今已累積一定量之檢測數據, 因此檢視 99 年至 101 年之固定污染源檢測資料庫篩選檢測物種為有害空氣污染物種之對象, 直接採用其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結果配合檢測當時活動強度, 以作為該公私場所該物種之排放係數, 其計算公式如下 : 檢測報告之單一物種單位小時排放量有害空氣污染物管道排放係數 = 檢測當時之活動強度 ( 原物料 / 產品產量 ) 如 : 某公私場所於 98 年之管道檢測結果, 其排放量為 kg/hr, 由於該製程為金屬表面塗裝程序, 屬非反應性製程, 故檢測當時之活動強度採用原料之烤漆塗料為估算基礎, 其計算後之二甲苯排放係數為 公斤 / 公斤, 計算結果如表 所示 4-55

151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表 以定期檢測結果建立各廠排放係數之範例 製程編號 製程名稱 管道 檢測日期 污染物 排放量 (kg/hr) M07 金屬表面塗裝程序 P /10/27 二甲苯 物料名稱 類別 估算基礎 估算基礎單位 排放係數 排放係數單位 烤漆塗料 原料 1.62 公斤 / 小時 公斤 / 公斤 ( 二 )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個別物種排放比例係數現行空氣污染防制費公告施行之個別物種排放比例係數, 係參考前述美國 USEPA SPECIATE 及 WebFIRE 兩項排放係數資料庫, 並配合實廠檢測 專家諮詢會議及各項係數研商公聽會議討論研析後之結果 ; 其主要考量反應性製程之物質轉化率與非反應性製程之質量平衡等因素, 以反應性製程採用排放比例係數, 非反應性製程依質量平衡計量方式進行個別物種製程排放量計算, 主要有 42 個製程, 共計 91 個個別物種排放係數 以上綜合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建置方式與國外公告排放係數適用性之考量, 本計畫為持續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提升排放量掌握之中長程管制策略規劃, 優先著手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係數建置標準工作流程, 藉此延伸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之廣度與深度 三 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係數流程規劃依據上述分析美國空氣污染物係數來源與國內現況, 本計畫參考南加州空品管理區 (South Coast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SCAQMD ) 對於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及排放係數建置之方式, 考量空氣污染排放係數需由地方主管機關 相關公會以及廠商等單位互相配合制定, 因此環保署需擬定本土化係數建置流程, 以利相關單位統一執行係數建置工作 有鑑於先期計畫中已規劃如圖 的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排放係數建置流程, 並已完成行業製程別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調查作業手冊的撰寫, 因此本年度計畫執行方式沿襲前期計畫之執行架構與結果, 進行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係數建置流程的研擬 4-56

152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行業製程別有害空氣軟物排放調查作業標準作業程序與手冊 以排放清單篩選行業製程別有害空氣污染物列管對象 執行行業製程別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調查作業 對象掌握 實廠基本資料調查 檢測作業執行 流布計算與分析 本土化係數建置 圖 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排放係數建置架構 另考量本土化係數建置方式係以全國對象進行污染排放調查作業, 考量各項製程產業規模與家數分布均不一致之情況, 採以現行公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 含控制效率 ) 建置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自廠係數建置要點 ) 內容規定, 有關代表性對象篩選部分依公會申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之建置方式, 針對所調查之行業製程依其公私場所產能規模由大至小排序, 並分為大 中 小規模三組, 細部分類如表 所示 表 代表性調查對象篩選原則 組別大規模中規模小規模 產能 占調查對象總產能前 30% 者 占調查對象總產能前 30%~70% 者 占調查對象總產能後 30% 者 結合先期計畫之執行架構與自廠係數建置要點之代表性對象篩選原則, 本計 畫研擬本土化係數建置作業流程 ( 如圖 所示 ) 第一步優先針對行業製程特性 進行基本資料與污染特性調查, 並劃分大 中 小產能規模及對象名單 ; 第二步 4-57

153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則針對調查對象執行檢測作業與排放量資訊彙整 ; 第三步係利用自廠係數建置要點之公會行業製程係數建置方式計算排放係數 ; 最後第四步則比對係數之合理性與適切性 下面將以固定污染源系統資料庫之資訊, 挑選特定行業製程, 並區分非反應性製程及反應性製程進行排放係數建置試行作業 圖 有害空氣污染物本土化排放係數建置作業流程 四 非反應性製程本土化係數建置流程依據 99 年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性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之建議, 本計畫以印刷油墨化學原料製造程序作為非反應性製程本土化係數建置的試算對象 國內印刷油墨主要使用溶劑型油墨, 其原理為藉由溶劑的蒸發作用以加速乾燥速度, 使未乾的墨膜固化成乾燥的墨膜, 增加印刷適性 但溶劑型油墨多含有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PAH) 及破壞臭氧層物質 (Ozone Depleting Chemicals, ODC) 等有機溶劑, 當溶劑含量越高時, 在印刷 烘乾 乾燥等過程中更容易將 VOC 揮發至空氣中, 為目前印刷業中最大之污染源 本計畫針對非反應性製程本土化係數的建置工具與流程詳述如下 : ( 一 ) 質量平衡計算公式本計畫利用 99 年 3 月公告之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 4-58

154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源計量方式, 以質量平衡計算方法估算國內印刷油墨化學原料製程的單位排放強度 圖 為非反應性製程其污染源排放的示意圖, 主要公式為總排放量 (E) = 經防制設備處理後之廢氣 (O1) + 逸散排放 (O4) = I1-O2-O5-O6-O7-O+ 逸散量 (O4) = I1-O1.1-O1.2-O2-O5-O6-O7-O8 公告之質量平衡計算方法計有 8 張表單 (M1/M3/M6/M7 及 HM1/ HM3/HM6/HM7), 以協助計算揮發性有機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的逸散量及總排放量, 本計畫彙整各表單所需數值及其計算後可產出的數值分析如表 , 以利後續資料彙整 O 1.2 : 未經處理由管道排放之 VOCs 逸散排放量 O 1.1 : 防制設備處理後由管道排放之 VOCs 排放量 O 5 : 經防制設備破壞之 VOCs 量 O 4 : 未經收集直接逸散至大氣中 VOCs 量 I 1 : 新輸入製程之原物料 VOCs 量 污染源活動 product O 3 : 產品中 VOCs 殘留量或污染物含量 O 2 : 廢水中 VOCs 量 I 2 : 回收輸入製程之原物料 VOCs 量 O 6 : 廢棄物或廢溶劑中 VOCs 量 O 8 : 回收但不投入製程使用之 VOCs 量 O 7 : 產品中 VOCs 量 圖 非反應性製程之質量平衡示意圖 4-59

155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表 質量平衡計算數值需求彙整表 表單名稱產出數值 數值名稱 所需數值 M1 I1 VOCs 投入量 原物料 VOCs 含量之重量百分比 (%) 原物料用量 M3 OA1 VOCs 防制設備後端排放量統計期間之活動強度 ( 產品產量 ) 檢測當時之活 OA3 VOCs 防制設備削減量動強度 檢測當時之防制設備前 後端排放量 M6 OP 產品中 VOC 含量 產品產量 產品 VOCs 含量之重量百分比 (%) M7 F VOCs 總逸散量 I1 OA1 OA3 OP E VOCs 總排放量 I1 OA1 OA3 OP HM1 HI1 個別物種投入量 個別物種含量之重量百分比 (%) 原( 物 ) 料用量 個別物種防制設備後端排統計期間之活動強度 ( 產品產量 ) 檢測當時之活 HOA1 HM3 放量動強度 檢測當時之防制設備個別物種前 後端 HOA3 個別物種防制設備削減量 排放量 HM6 HOP 產品中個別物種含量 產品產量 個別物種含量之重量百分比 (%) HM7 F 個別物種總逸散量 HI1 HOA1 HOA3 HOP E 個別物種總排放量 HI1 HOA1 HOA3 HOP 資料來源 : 本計畫彙整 ( 二 ) 印刷油墨製程本土化係數試算過程印刷油墨製程本土化係數試算過程主要分為試算廠商篩選及使用 99 年 3 月公告之 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畫方式規定 進行係數試算此二階段, 其篩選原則及試算過程詳述如下 : (1) 試算廠商篩選原則本計畫由國內 45 家廠家中挑選 10 家進行試算, 篩選條件以 102 年第一季申報資料及排放管道檢測數據完整的廠商 ( 如遇申報資料不完整者, 則以許可核定量之八成作計算 ) 並依據印刷油墨廠商申報的產能規模分為大 中 小三組, 分別為總產能的前 30% 前 30%-70% 及後 30%, 篩選出共計 10 廠家 ( 依產能規模大小分配廠家數比為 3:4:3) (2) 個別物種本土化係數試算過程本計畫試算於印刷油墨製程中有害空氣污染物主要為甲苯與二甲苯的排放係數, 以 102 年第一季申報及排放管道最新檢測數據為計算基礎, 利用質量平衡計算 VOCs 的 M1 M3 M6 表單以得 M7 質量平衡計算表, 4-60

156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再以 HM1 HM3 HM6 是算得到 HAP 個別物種質料平衡計算表 HM7, 結果如表 (3) 個別物種本土化係數試算結果分析先以個別物種分別進行分析, 甲苯的試算係數主要介於 kg/ton- 油墨產量, 其排放係數最大值與平均值分別為 kg/ton 及 kg/ton; 而二甲苯的試算係數主要介於 12-65kg/ton- 油墨產量, 其排放係數最大值與平均值分別為 kg/ton 及 kg/ton 為有效了解本次試行之建置結果之合理性與適用性, 故依據 10 廠甲苯與二甲苯排放係數之建置結果, 計算其變異係數 (Coefficient Of Variance, CV) 並由變異係數質之高低判定是否需增加代表性對象 ; 設定以變異係數百分之二十為基準, 計算得甲苯與二甲苯排放係數之變異係數值分別為 21.91% 與 40.25%; 由此可知本次本土化排放係數建置試行結果在甲苯排放係數部分可作為後續印刷油墨製造業之個別物種排放係數使用, 而二甲苯則需增加調查對象以計算較合理之排放係數 五 反應性製程本土化係數建置流程 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 製程代碼 為石油化學工業中游應用工業, 主要生產 PS 塑膠 ABS 塑膠 苯乙烯 / 丁二烯橡膠 (SBR) 不飽和聚酯(UPS) 等相關產品, 其中苯乙烯單體生產者, 主要原物料苯 乙苯為易燃氣體且含有毒性及致癌性, 於製造過程中, 若管理不當易造成職災及污染逸散, 不僅造成環境衝擊也嚴重危害到工作人員及附近居民之健康, 故須加強管制, 目前已列入許可列管之程序 由於 年先期計畫已說明因反應性製程特性, 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與非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 不適用質量平衡之計算方式, 因此計算反應性之苯乙烯製程本土化係數則以排放管道數據進行試算 依據國內廠商名單, 至固定源管理資訊系統彙整其排放管道之定檢數據得知, C 廠與 B 廠有排放管道之檢測報告數據, 但均僅針對揮發性有機氣體進行檢測而非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個別物種檢測 以目前現有資料修正後之反應性係數試算流程如下圖 所示 4-61

157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表 印刷油墨本土化係數試算結果 規模大小 大 中 廠家代碼 G F I A J 主要原料 原 ( 物 ) 料總用量產品產量個別物種產品產量排放量產品名稱單位 : 公斤單位 : 公噸名稱單位 : 公頓單位 : 公斤 試算係數 油漆溶劑 1,612 甲醇 5,142 丁酮 172,464 網印印刷油墨 異丙醇 (IPA) 194,774 甲苯 異丁醇 (IBA) 48,347 異佛爾酮 3,520 甲基異丁基酮 26,287 環己酮 40,545 機印印刷油墨 醋酸丁酯 40,550 乙二醇單丁醚 5,300 醋酸乙酯 118,883 二甲苯 甲苯 605,667 硝化棉樹脂 19,002 溶劑 聚醯胺樹脂 68,212 聚醯胺樹酯 28, 樹酯 - 其他 112, 甲苯 酚甲醛樹酯 (PF) 65, 異丙醇 (IPA) 55,470 有色油性塗料 丁酮 173,800 二甲苯 甲苯 264,270 樹脂 258,000 甲苯 平版印刷油墨 1020 有機溶劑 206,400 二甲苯 樹酯 - 壓克力 520,411 甲苯 油墨 有機溶劑 73,697 二甲苯 有機溶劑 168,000 水性溶劑樹脂 109,620 平版印刷油墨 840 甲苯 酚甲醛樹酯 (PF) 115,668 二甲苯

158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規模大小 小 廠家代碼 D E C H B 資料來源 : 本計畫彙整 主要原料 原 ( 物 ) 料總用量產品產量個別物種產品產量排放量產品名稱單位 : 公斤單位 : 公噸名稱單位 : 公頓單位 : 公斤 試算係數 樹脂 -UV 環氧樹脂 277, 環氧樹脂 109, 甲苯 二乙二醇單乙醚醋 5, 油墨 丙烯酸酯 39, 二丙二醇甲基醚醋 21, 二甲苯 醋酸乙酯 76,500 甲苯 聚醯胺樹酯 37,300 印刷油墨 異丙醇 76,500 二甲苯 丁酮 28,000 樹脂 12,772 甲苯 醋酸乙脂 60 油墨 47.8 消泡劑 1,200 二甲苯 黏調劑 900 環氧樹脂 9, 甲苯 24,589 有色性塗料 1.15 甲苯 丁酮 16,392 二甲苯 甲苯 1,270 丙烯酸共聚合樹脂 4,160 丁酮 450 有色油性塗料 17.4 甲苯 二甲苯

159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海豐廠 : 試算其原料丙烯之排放係數為 3.81*10-7 原料苯的排放係數為 7.10*10-7 (2)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廠 : 由於其原料僅一對二甲苯 (PTA) 為具有揮發性有機物之原料, 因此計算其排放係數為 7.83*10-5 由於上述試算之排放係數組數僅兩組, 且其係數差值百倍, 因此不足作為苯乙烯製程所產生之有害空氣污染物係數之代表, 且國內目前法規並無規範製程需針對有害空氣污染物進行排放管道檢測之規定 ; 因此, 以現階段而言能取得之數據資料甚少, 無法符合本計畫規劃之係數建置流程 建議明年度計畫可規劃廠家做實場排放檢測, 以利取得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個別物種排放係數資料並進行驗證 HAP 個別物種濃度比例 排放管道檢測數據 X HAP Total VOC = HAP 個別物種濃度比例 HAP 排放量 Total 排放量 X HAP Total VOC = HAP 排放量 HAP 排放係數 HAP 排放量 產品產量 = 排放係數 圖 非反應性製程試算流程 規劃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法制作業環保署目前已於特定行業管制規範及排放標準中管制部份有害空氣污染物物種排放, 亦陸續推動各項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規範研訂計畫 於掌握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主要為物種係數的掌握, 此係數可透過廠商進行排放量申報 檢測等數據進行統計計算, 以建立各行業製程的本土化排放係數 本計畫彙整美國聯 4-64

160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邦政府及加州南岸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作業, 以作為未來環保署針對未來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制度參酌, 其分析如下 : 一 美國聯邦政府美國聯邦環保署於 2008 年 12 月 5 日公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規定 (Air Emissions Reporting Rule, AERR), 要求各州政府提交基準污染物 (criteria pollutants, 包括氮氧化物 硫氧化物 揮發性有機物等 ) 排放量至排放清單系統 (Emissions Inventory System, EIS) 此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規定(AERR) 源自於 2004 年 6 月 10 日所公告的跨州清潔空氣規定 (Clean Air Interstate Rule, CAIR), 目的為環保署可利用此提交的數據建置全國性的排放清單 (National Emissions Inventory, NEI), 以利後續管理 目前 AERR 申報對象主要分為基準污染物 24 種毒化物及臭氧層破壞物質 (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s, ODS), 其申報週期依據排放量大小分為 A B 兩類型, 各為每年與每 3 年申報一次 彙整排放量申報對象及申報頻率如下表 所示 表 美國聯邦 AERR 基準污染物申報對象 申報對象 年申報排放量規定每三年申報排放量規定 (Type A) Type B NAA *1 (1) SOx (2) VOC O 3 (moderate) 100 (3) VOC O 3 (serious) 50 (4) VOC O 3 (severe) 25 (5) VOC O 3 (extreme) 100 (6) NOx (7) CO O 3 (all areas) 100 (8) CO CO(all areas) 100 (9) Pb (10) PM PM 10 (moderate) 100 (11) PM PM 10 (serious) 70 (12) PM (13) NH 註 1 :NAA=Nonattainment Area. 適用的於特殊點源污染但未達標準區域, 其對象有 Ozone:VOC, NOx, CO;CO: CO;PM 10 :PM 10 資料來源 : US EPA, Air Emissions Reporting Requirements

161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二 美國加州南岸空品管理局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AQMD) 的年排放量申報計畫 (Annual Emission Reporting program, AER) 主要為追蹤核准設施所排放的空氣污染物 此年排放量申報計畫主要為供 Rule 301 Permit Fees 及 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資訊與評估法 (AB2588) 建置反應性空氣污染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 彙整 Rule 301 及 AB2588 的申報對象 申報方式 / 期限 空污費計算基準及申報內容詳述如下 : ( 一 ) 申報對象 AER 申報對象包含 Rule 301 及 Phase 1B AB2588 業者的規定對象, 包含基準污染物 24 種 TACs/ODCs 及 AB2588 的 177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 ; 對 VOC NOx SOx PM SPOG 等基準污染物其申報門檻為 4 公噸 / 年,CO 則為 100 公噸 / 年 AB2588 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則不論排放量多寡皆需申報 ( 二 ) 申報方式 / 期限 AER 申報可採用系統及書面申報, 如屬於 AER 規範的申報對象, 其申報頻率為年申報, 以 2012 年為例,2013 年 3 月 5 日須提交 2012 年年度排放量 ; 申報對象屬 AB2588 規定者, 則為每 4 年申報一次 由於空污費收費為依據 AER 所記載的排放量計算, 因此規範如申報逾期者, 將於空污費中額外收費 ( 三 ) 空污費計算基準 Rule 301 所規範之申報對象, 其空污費計算基準為依據排放量 ;AB2588 空污費計算基準則依據風險評估概念 ( 四 ) 免除繳交空污費之 TACs/ODCs 小規模乾洗業者, 其四氯乙烯 (Perchloroethylene) 年使用量小於兩公噸者 ; 其餘小規模業者, 其甲醛 (Formaldehyde) 四氯乙烯(Perchloroethylene) 或亞甲基 (Methylene) 其年使用量小於兩公噸者, 免繳空污費 ( 小規模業者定義 : 員工人數 10 個以下, 或年營業額為新台幣 15,000,000 以下者 ) ( 五 ) 申報內容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The South Coast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SAQMD)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系統, 共計有 B R TAC Summary 與 Misc. 共計 5 類表單, 如以 B3 表單 - 使用有機物其年度排放量為例, 其申報 4-66

162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內容含 (1) 原物料及設備描述 (2) 原物料代碼 (3) 活動代碼 (4) 年度原物料使 用量 (5) 單位 (6) Rule Number (7) 申請編號 (8) 總體控制效率 (9) 排放因 子 (10) 排放因子值, 共計 10 項, 申報畫面則如圖 所示 圖 南加州 AER 申報畫面三 分析美國聯邦及加州南岸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規定比較美國聯邦及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的排放量規定, 加州南岸空品管理局對於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申報規定早於聯邦政府, 所規範申報物種上加州南岸多於聯邦政府, 主要為聯邦政府針對有害空氣污染物採自願性申報, 而加州南岸因 AB2588 計畫,177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須申報排放量 要求之申報門檻, 加州南岸低於聯邦政府, 以 SOx 為例, 加州南岸規範年排放量達 4 公噸以上須每年申報, 聯邦政府則規定 SOx 排放量須大於 2,500 公噸才符合 Type A 類大型污染源, 須採年申報制度 四 我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量申報現況依據公告第一 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應申報的空氣污染物對象含有粒狀污染物 硫氧化物 氮氧化物 揮發性有機物及 102 年 3 月

163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日公告納入的 13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種 ( 甲苯 二甲苯 苯 乙苯 苯乙烯 二氯甲烷 1,1- 二氯乙烷 1,2- 二氯乙烷 三氯甲烷 ( 氯仿 ) 1,1,1- 三氯乙烷 四氯化碳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 其申報頻率為每年一 四 七 十月月底前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前一季該公私場所全廠 ( 場 )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五 臺灣與南加州排放量申報規範比較臺灣目前排放量申報對象除標準污染物包含粒狀 硫氧 氮氧 揮發性有機物, 以及今年度 (102 年 ) 第一季才開始申報之 13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 ; 相較於南加州排放量申報之計算方法為 SCC Code 與 AB2588 公告係數, 我國目前仍於建置本土化係數階段中, 反應性製程採質量平衡, 非反應性製程採排放管道係數進行計算 表 為我國與南加州排放量申報規範比較表 表 我國與南加州排放量申報規範比較表 項目 申報對象 國家 我國 1. 粒狀污染物 2. 硫氧化物 3. 氮氧化物 4. 揮發性有機物 項有害 VOC: 甲苯 二甲苯 苯 乙苯 苯乙烯 二氯甲烷 1,1- 二氯乙烷 1,2- 二氯乙烷 三氯甲烷 ( 氯仿 ) 1,1,1- 三氯乙烷 四氯化碳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1. 標準污染物 2. 硫氧化物 (SOx) 3.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4. 氮氧化物 (NOx) 5. 特定有機物 (SPOG) 6. 懸浮微粒 (PM) 7. TACs& ODCs(24 種 ) 南加州 177 種 Toxics 申報頻率 季申報 ( 月 ) 年度申報 每 4 年申報一次 空污費收費依據 季排放量 年排放量 風險評估 申報方式 製程別 (M) 排放管道污染源 (Material Device) (P) 逸散 (Y) 計算方法 1. 質量平衡 ( 非反應性製程 ) 2. 排放管道係數 ( 反應性製程 ) SCC Code AB2588 公告係數 4-68

164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六 排放量申報作業推動規劃有鑑於環保署於排放量整合作業執行初期, 各項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所規範之管理範疇及污染物種有不一致之情況, 且在排放量計算方面亦有估算方法未整合及檢測數據代表性等問題 ; 因此為完備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法制規劃步驟如下 : ( 一 ) 前置作業 : 重要工作包括技術工具建立 人員訓練以及作業負荷分析 1. 技術工具建立 申報程序制定 建置計量原則與方式 建立申報審查原則 指引 表單 建立申報作業準則 範例 資料庫系統需求分析及欄位功能規劃 2. 人員訓練 試行申報暨審查作業 業者申報作業說明會 環保局審查教育訓練 3. 作業衝擊分析 環保局審查及業者之申報作業負荷量評析 ( 二 ) 分批推動申報 1. 第一批申報對象 空污費 13 物種, 不分排放量規模, 全數申報 預估申報家數約 1,035 家 預估申報量占 43 種 HAPs 排放總量之 80% 申報物種多為甲苯 二甲苯 乙苯 苯乙烯等 2. 第二批申報對象 單一物種或所有物種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需要申報 逐步擴大申報物種, 掌握 HAP 物種排放量 4-69

165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4.6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績效評估配套工具建議為展現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執行績效, 需針對相關管理有效性評估配套工具 ( 如排放地圖 環境效益分析等 ) 提出規劃 參考現有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措施成效展現方式, 於推動技術基準管制作業時, 除考量減量有效性外, 技術可行性及成本有效性等因素亦需納入考量 美國聯邦及加州政府於推動控制技術基準管制作業時所進行之成本有效性評估, 相當值得參考, 因此提出建構控制成本分析工具所需項目供環保署後續推動參考 解析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績效展現工具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監測系統 / 網執行一段時間後所得物種於環境空氣中濃度資訊可延伸應用於製作污染物濃度分佈地圖, 以提供關注物種在環境中的分佈情形及相關熱點區域, 掌握高危害潛勢地區及敏感族群 ( 社區 / 學校等 ) 環境濃度資訊 參考美國聯邦政府 加州 加州南岸 美國波特蘭及英國已建構相關 HAPs 排放地圖, 其執行架構及呈現方式可為本計畫規劃未來繪製 HAPs 排放 ( 濃度 ) 地圖或健康危害風險地圖所需工具之重要參考依據 一 美國聯邦政府美國環保署針對各地區暴露於各類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危害風險的影響, 推動每三年一次的全國性有害空氣污染物評估 (NATA) NATA 為結合該署所進行的各類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盤查結果, 運用模式推估美國各地區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濃度分布及吸入有害空氣污染物所造成的致癌與其他嚴重健康影響的潛在風險分佈情形, 以協助該署在鑑別污染物控管策略上之優先順序, 確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類型和位置之優先性, 且能提供民眾簡便快速瞭解自身居住環境所暴露的健康風險程度, 進而進行監督及事先預防之措施 截至目前為止, 美國環保署已經完成四個評估 (1996 年 1999 年 2002 年及 2005 年 ), 描述全國吸入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慢性致癌風險評估及非致癌危害特徵 最新版為 2005 年 NATA 於 2011 年年初公布, 評估包括 177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及柴油微粒的排放量 環境濃度和暴露評估 ; 其中 139 種具有長期暴露健康數據之有害空氣污染物包括致癌或非致癌健康影響評估, 柴油微粒則僅評估非致癌影響 ; 4-70

166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另有 39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尚無健康影響資訊, 僅提供空氣濃度估計 ( 環境和暴露 ) 2005 年 NATA 評估結果得知, 全美國 285 百萬人口的癌症風險增量大於 10 人 /10 6 人, 其中有 13.8 百萬人口的癌症風險增量 ( 小於美國總人口的 5%) 大於 100 人 /10 6 人 ; 而 2005 年全國平均癌症風險為 50 人 /10 6 人 這意味著若終生暴露在 2005 年排放濃度下, 從戶外吸入有害空氣污染物平均每 2 萬人中約有 1 人會增加罹癌的機率 美國環保署也將 NATA 評估結果陸續利用排放密度圖 (Emission Density Map) 環境濃度圖 (Ambient Concentration Map) 及風險地圖 (Risk Map) 的方式來呈現, 以提高民眾對有害空氣污染物風險的瞭解 ( 一 ) 排放密度圖美國環保署利用國家和地方的有害空氣污染物清單 毒性物質排放清單資料庫 (TRI) 移動污染源排放推估等數個主要資料來源, 編制了國家排放清冊 (NEI), 並以一個郡為評估單元, 利用全郡的總排放量除以全郡的總面積, 所得到的數值即代表該郡當年的排放密度值, 最後繪製出單位面積之有害空氣污染物年排放量 (tons/year/sq. mile) ( 二 ) 環境濃度圖美國環保署將全國 HAPs 年排放量作為輸入值, 利用空氣擴散模式和以每一個人口普查區 (Census tract) 為評估單元, 估計全美國各地區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環境濃度分佈情形 美國環保署也將有害空氣污染物環境濃度的模式估計值與實際監測數據相比來評估模式的性能 ( 三 ) 風險地圖以危害空氣污染暴露模式 (Hazardous Air Pollutant Exposure Model, HAPEM) 為基礎, 將估計的環境濃度輸入暴露模式, 以估計當年全美國人口暴露情形 然後利用單位風險值和吸入的參考濃度, 估算暴露到每一項有害空氣污染物濃度所造成的致癌風險和危害商數 (Hazard Quotient, HQ) 最後再以地圖方式來呈現由於吸入有害空氣污染物的累積致癌風險及非致癌風險 [19] 二 加州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發展一套網路繪圖工具, 讓民眾能夠透過地圖呈現方 4-71

167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式查看空氣污染來源, 此系統稱為 社區健康空氣污染資訊系統 (Community Health Air Pollution Information System, CHAPIS) CHAPIS 是為了讓大眾更容易理解且以更直觀的方式提供有關空氣污染排放訊息 CHAPIS 中所包含的空氣污染物排放訊息是作為一般參考用途 CHAPIS 網頁操作介面如圖 所示 CHAPIS 包含移動源 面源, 以及固定污染源設施之全部可用數據, 且 CARB 會定期更新 CHAPIS 以校正數據問題, 隨著時間的推移呈現更多更明確的資訊 圖 CHAPIS 操作介面三 加州南岸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CAQMD) 自 1986 年起持續執行的 有害空氣污染物暴露研究 (MATES) 計畫, 其研究內容主要包括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 排放清單更新 模式模擬及風險評估等項目 MATES III 使用 2005 年排放清單, 藉由三維區域性光化學煙霧模式 (Comprehensive Air Quality Model with extensions, CAMx) 模擬有害空氣污染物濃度, 模擬結果顯示最大風險出現在港口附近約為 1100~3700 人 /10 6 人, 而接近洛杉磯市中心也顯示為高風險地區, 其風險值約為 1400~1900 人 /10 6 人 模擬分析產生最大風險主要為柴油微粒 苯 1,3- 丁二烯及甲醛等四項有害空氣污染物, 並將研究結果以區域性戶外吸入性健康危害風險地圖方式來呈現, 並公開於網站上, 如圖 所示 4-72

168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20] 四 美國波特蘭 圖 加州南岸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風險地圖 美國奧勒岡州 (Oregon) 波特蘭 (Portland) 的空氣中有很多不同的污染物, 而當地 居民呼吸到何種污染物是視其距污染源遠近而有所不同 儘管過去 30 年波特蘭地 區的空氣污染已大幅下降, 但波特蘭環境品質局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DEQ) 開始轉為關注空氣有害物質之濃度, 而這些空氣有害物質並沒有聯邦 標準 由於波特蘭地區人口和開發為最多, 因此相較於其他州地區, 該區人口暴 露空氣有害物質之風險相對較高, 如圖 所示 因此波特蘭 DEQ 提出波特蘭 空氣毒性物質解決方案 (Portland Air Toxics Solutions Project, PATS) 及當地社區發展 波特蘭地區空氣毒性物質減量策略 另 PATS 也與其他正在進行及未來區域性空氣 有害物質減量工作互相鏈結 圖 年美國環保署 NATA 估算空氣有害物質風險地圖 4-73

169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波特蘭 DEQ 藉由採樣和分析空氣品質, 納入整個都會區的數百個排放來源之最新且最詳細的排放資訊, 並考慮經濟狀況 人口成長 地形 天氣和新的污染減量法規, 透過電腦模擬估算出 19 種污染物在 2017 年時的濃度, 圖 為模擬波特蘭 2017 年環境中苯濃度 ( 包含背景濃度 ) 分佈情形 PATS 模擬研究評估結果共檢定出 14 種超過清淨空氣健康目標或基準值, 其中 8 種污染物造成的風險最大, 包含 1,3- 丁二烯 苯 柴油微粒 15 PAH 萘 鎘 丙烯醛和甲醛 透過此研究促使波特蘭 DEQ 和諮詢委員會能夠瞭解重要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及其在整個波特蘭地區的分佈情形, 以及優先執行之潛在減量策略 圖 模擬波特蘭 2017 年環境中苯濃度 ( 包含背景濃度 ) 分佈情形 [21] 五 英國 國家大氣排放清冊 (NAEI) 是英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的參考標準, 提供每年廣 泛的污染物排放到大氣中的估計值, 包括空氣品質污染物 溫室氣體 導致酸沈 降的區域性污染物 光化學污染物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其他毒性污染物 ( 如重金 屬 ) 英國針對 25 種污染物的國家大氣排放清冊 (NAEI), 根據其排放行業組成分布 來建立英國各地的排放量空間分布, 且定期產生整個英國的排放地圖 圖 表 來自工廠燃燒所產生的 NO x 排放地圖 除此之外, 英國也針對污染物排放地圖的 品質來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計算每一種污染物的點源排放 面源排放和整體排放 分布的品質等級 具有相當大比例的點源排放貢獻的污染物, 品質等級為最高, 而具有較大面源排放貢獻的污染物, 則品質等級相對較低 4-74

170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圖 英國來自工廠燃燒之 NO x 排放地圖 評析環境效益圖像與分析系統 (BenMAP) 建置需求美國聯邦環保署於 2007 年時推出 環境效益圖像與分析系統 (Environmental Benefits Mapping and Analysis Program, BenMAP), 用來估計空氣品質變動所造成的健康影響, 並結合環境評價方式, 衡量健康影響之經濟效益 BenMAP 整合人口與空氣品質資訊 ( 目前模型中可適用的污染物包括粒狀污染物 臭氧 二氧化氮 二氧化硫等 ), 並運用健康衝擊函數, 評估污染物變動對疾病及死亡人數的健康影響 此系統適用於評估空氣品質管制政策實施後所帶來的效益, 主管機關可藉以判斷此政策實施的成果是否符合預期, 有效衡量各法規所衍生的健康影響經濟效益 [22] 一 BenMAP 及效益評估概述 BenMAP 是一個功能強大且易於使用的應用程式, 協助估計空氣品質的變化對人體健康造成的效益 ( 即經濟價值 ) 美國聯邦環保署最初開發這個工具是用來分析全國空氣品質法規, 包括顆粒物質 (2006 年 ) 和臭氧 (2008 年 ) 的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以及機車船用引擎規則 (2008 年 ) 科學家 政策分析家和決策者可以利用 4-75

171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BenMAP 分析結果來回答許多政策問題, 例如評估從以前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的效益或新的控制空氣污染要求的效益 二 BenMAP 如何評估人類健康影響首先,BenMAP 利用使用者指定 (user-specified) 的空氣品質來確定環境空氣污染的改變 由於 BenMAP 並沒有空氣品質模擬能力, 而是依賴於外部創建的空氣品質模式模擬和監測數據, 將其匯入 BenMAP 以作為模擬數據 接著,BenMAP 計算污染和某些健康影響之間的關係, 此步驟通常被稱為健康影響函數 (health impact function) 或流行病學研究的劑量 - 反應函數 (Concentration-response (C-R) function) 最後,BenMAP 套用此關係到暴露的總人口數 下面是一個簡化的例子 : 健康影響 = 空氣品質改變 * 健康影響估計 * 暴露族群 * 健康基本發生率 (Health Effect = Air Quality Change * Health Effect Estimate * Exposed Population * Health Baseline Incidence) 空氣品質改變空氣品質改變是開始的空氣污染濃度 ( 即基線 ) 與一些變化後的空氣污染濃度之間的差異, 例如新的法規 ( 即控制 ) 健康影響估計健康影響估計是由於一個單位的環境空氣污染變化, 造成不利健康影響的百分比變化之估計量 暴露族群 : 暴露族群是受到空氣污染減少所影響的人數 健康基本發生率健康基本發生率是指在給定的一段時間內, 一特定族群的平均死亡人數的估計量 三 BenMAP 如何估計人類健康影響的經濟價值 BenMAP 還能計算避免健康影響的經濟價值 計算健康變化後, 可以將 每個情況下經濟價值的估計量 乘以 減少的健康影響 來估計 經濟價值, 相關例子如下所示 : 經濟價值 = 健康影響 * 對健康影響的價值 4-76

172 第四章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Economic Value = Health Effect * Value of Health Effect) 計算健康影響價值有很多不同的方法, 例如避免夭折的價值一般是利用 統計生命價值 (Value of Statistical Life, VSL) 來計算, 統計生命價值 (VSL) 是指人們為了使一個人避免某種特定的風險, 而被認為是合理的社會成本花費上限 ( 即所願意支付的貨幣價值 ); 當政府單位在制定法規時會利用 統計生命價值 (VSL) 把人命標價, 將制定的法規預期拯救每一條人命所需的花費和這個值做比較, 如果花費大過這個值, 則表示社會不能接受為了救那些人而花費這麼多的社會成本, 因此法規就不會被採行 四 BenMAP 資料建構運用 BenMAP 探討空氣污染對健康的衝擊效益, 資料的建構是相當重要的一個步驟, 所需資料包含定義區域網格 監測站資料數據 健康衝擊函數 疾病發生率或盛行率 人口資料 價值衡量函數等項目, 每項資料皆須與其他項資料相互鏈結, 才能評估出空氣品質變化對健康危害發生機率造成變動之健康價值 [22] 針對建構包含空氣品質的區域網格 (grid), 首先必須定義欲估計的區域或行政區, 然後輸入監測站的數值或模型數據, 探討每個區域網格中空氣污染的程度 接著針對建構分析的結構設定, 必須先確認欲分析之實驗組 (control) 和對照組 (baseline), 其中對照組即是在政策未實施前的空氣品質區域網格, 實驗組為政策實施後的空氣品質區域網格 而設定的污染物及空氣污染統計指標必須要與所選擇的健康衝擊函數相互配合, 才能進行分析 另外, 根據分析的目的, 選擇適當的健康衝擊函數 ( 如疾病的發生率資料 ) 來進行估計, 圖 為執行 BenMAP 之概念流程圖 [23] 五 BenMAP 其他功能 BenMAP 可結合 GIS 允許使用者建立 使用和可視化空氣污染地圖 人口數和發生率變化, 以及經濟估價與其他資料類型 [22] BenMAP 因此可用於多種用途, 包括 : 產生族群 / 社區層級的環境污染暴露地圖 ; 4-77

173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暨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 比較各種法規方案相關的效益 ; 估計現有空氣污染濃度的健康影響和成本 ; 估計替代性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健康效益 ; 執行健康或估值函數, 或其他輸入值的敏感度分析 1. 空氣品質介面 空氣品質基線 政策後的空氣品質 2. 健康影響組態人口資料 空氣品質變化 ( 基線和控制後空氣污染情況之間的差異 ) 人口暴露到空氣污染的變化 發病率或盛行率 健康影響發病率的變化 ( 死亡和疾病案例 ) 3. 聚集 匯總及計價 價值函數 健康影響發病率變化的貨幣價值 ( 利益 ) 在表格格式 地圖及審計軌跡的結果 健康影響函數 使用者輸入 BenMAP 輸出 圖 BenMAP 概念流程圖 有鑑於相關環境效益評估分析之執行, 能有效評估空氣品質管制政策實施後所帶來的效益, 例如降低人類罹病之風險 使用者若要應用環境效益繪圖及分析程式來計算與空氣污染變化相關之夭折或疾病的數量及金額, 其過程中需要將一系列的空氣品質監測數據 最近的預測人口和基本健康數據 從已公佈的流行病學文獻的濃度 - 效應關係函數, 以及已發表的經濟學文獻的經濟價值估值函數等重要 龐大且複雜的資料數據鏈結在一起, 最終量化 ( 即貨幣化 ) 所獲得的經濟效益與成本 4-78

174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章節摘要本章主要藉由彙整解析國外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系統, 瞭解作業內容及資源需求及比較優缺點, 並參採國外經驗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 再以國內工廠案例試行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檢視相關作業於國內推動時可能面臨問題 ; 最後研擬適用國內問題特徵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影響評估程序, 提出推動所需執行工具項目與配套作業項目, 供環保署後續推動固定污染源健康危害影響程度評估作業之參考 計畫成果顯示, 國外固定源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可大致區分為二類方法, 其一為對排放源計算風險程度, 另一則為訂定排放源需符合篩選值或指標值 採加州方法以國內石化業 鋼鐵業及光電業等三行業為例之試算結果, 各案例工廠所有製程之設施分數皆小於 10, 然國內多數製程資料仍欠缺物種及排放量資料, 造成結果有低估可能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參採加州 ARB 及 SCAQMD 於固定源熱點作法, 提出具重大風險設施之風險管理作業架構 ; 管理工作乃由掌握基本資料著手, 藉以篩出優先管制 HAP 物種, 並據以找出管制排放源及具高危害潛勢設施 ; 再對高潛勢設施推動管理措施 整體而言, 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架構乃以污染物種為基本, 惟尚須建構基本資料及周延方案才能有效推動 近年來隨著民眾環保意識提昇, 對重大開發案件排放空氣污染物所致民眾健康影響甚為關注 因應重大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需求, 環保署於 99 年 4 月公布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 修正 ) 提供環評案開發單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有一致性步驟與方法 該技術規範係規範開發單位辦理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時, 對可能產生環境污染之化學物質, 規範相關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 ; 包括經由空氣 水體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介質所致之健康風險評估 此技術規範主要係針對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案開發單位於開發或擴建階段應進行之健康風險評估執行程序 然除環境影響評估案外,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已為環保署固定源 HAPs 管制 5-1

17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策略規劃工作項目之一 為提供環保署於推動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工作之執 行工具, 規劃具系統性作業程序做為執行依據乃為本項工作之主要目標 5.1 評析國外固定源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為發展國內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 參考其他國家發展經驗乃十分重要 國際間為瞭解有害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危害影響程度, 已將健康風險評估 (Health Risk Assessment, HRA) 納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策略之一, 並已對健康風險評估發展出相當完整之方法 ; 然依不同政策導向, 執行 HAP 物種健康危害程度之評估方式則有不同 彙整現階段收集之國外有關固定源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 大致可分為二類評估方法 :(1) 直接計算污染源風險程度以及 (2) 訂定污染源需符合之健康基準篩選值或指標 採計算風險程度之健康危害影響評估系統採直接計算風險程度以瞭解固定污染源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危害影響之國家或地區包括 : 美國聯邦環保署 加州 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及英國等 一 美國聯邦環保署美國聯邦環保署 (US EPA) 於 1990 年版清淨空氣法 (1990 CAAA) 已將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定位以技術基準為核心, 對固定源係先全面採取技術基準要求污染源類別 ( 行業別 / 製程 ) 以控制技術進行減量, 再輔以殘餘風險 (Residual Risk) 為評估工具, 對已訂定 NESHAP 標準之污染源需透過風險評估程序瞭解殘餘風險是否超過目標值 ; 若標準實施後仍超過目標值 ( 即具高風險潛勢之污染源類別 ), 則再納入成本 能源 安全及其他相關因素後, 進一步對 HAP 排放要求額外減量 聯邦環保署空氣品質規劃與標準辦公室 (Office of Air Quality Planning and Standards, US EPA OAQPS) 為符合 1990 CAAA 第 112(f) 節要求, 對有害空氣污染物殘餘風險評估提出執行架構 整個執行架構乃採階段式作法評估直接暴露與多介質暴露 HAPs 下對人體及環境受體之風險, 最後決定是否需對個別污染源類型進行額外排放減量 [1] 5-2

176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聯邦環保署於 2004 年針對提出以設施 (facility-specific) 為主之空氣毒物評估參考文件 [2], 該文件以 1999 年殘餘風險評估報告所述方法為基礎, 針對固定污染於詳細說明執行風險評估之程序, 包括由吸入途徑之評估 (Inhalation Pathway) 及多重途徑之評估 (Multipathway)( 含對生態系統之風險評估 ) 對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程序乃以層級式概念 (Tiered Risk Assessment Concept) 予以進行 ; 若僅考量吸入途徑 (Inhalation Pathway), 其三層級風險評估流程如圖 所示 ; 其特性簡述如下 [2] 1. 層級 1 (Tier 1) 選用如 SCREEN3 之模式, 以小時排放率估算最大小時環境濃度值 主要輸入為由模擬所得之場外最高濃度值, 做為暴露量之替代值, 此濃度值再與吸入劑量 - 效應值 ( 個別 HAP 或經毒性權重之 HAP 混合物 ) 共同計算累計致癌風險及非致癌危害 由於 SCREEN3 所得濃度為 1 小時值, 於估算慢性效應時需經轉換係數換算為適當值 保守的預設參數值 Tier 1 SCREEN3 場外最高濃度 yes 估算風險低於目標風險值? 通常僅有那些對總風險值具有高貢獻比例之 HAPs/ 污染源會納入下一層級 no 特殊場址相關參數值 Tier 2 HEM 住宅區最高濃度 以監測值做為模擬濃度及暴露量 yes 估算風險低於目標風險值? no Tier 3 ISCST3 TRIM.EXPO inhalation TRIM.RISK HH 活動量基準之暴露量 yes 估算風險低於目標風險值? no 符合風險目標 不符風險目標 圖 USEPA 吸入途徑之三層級風險評估流程 5-3

17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2. 層級 2 (Tier 2) 選用如人體暴露模式 (Human Exposure Model, HEM-3) 之模式, 可藉由模擬小時排放量及氣象資料獲得環境小時濃度值 層級 2 著重於個體會暴露之最大濃度, 亦即個人居住在最大暴露量的位置點 ; 此點可視為最大個體風險之位置點 (the point of the maximum individual risk, MIR) 可得環境空氣量測值或監測值皆適用於層級 2, 並以模式模擬獲得特定受體位置濃度 3. 層級 3 (Tier 3) 選用如 ISCST3 模式來估算環境濃度值, 並納入一系列人類行動型態之假設後, 計算出個體暴露量, 再結合暴露模式 ( 如 TRIM.Expo Inhalation, 或稱 APEX3) 提供更接近實際值之個體暴露量, 所獲數值結合劑量 - 效應值, 使用 TRIM.RiskHH 模式風險計算出不同生活行為之個體的吸入致癌風險及非致癌危害 於執行風險評估之程序中, 發展排放清單 (Developing the Emissions Inventory) 為基礎且重要之工作 吸入途徑分析工作中, 排放清單需包括 :(1) 量化排放率 (emissions rates) 或釋放率 (release rates) (2) 量化其他對暴露評估具重要性之排放參數, 如 : 溫度 排放管道高度等 (3) 辨別排放 HAPs 之物種 (4) 於某些情況下需辨別 HAPs 排放之背景濃度 [2] 毒性評估(Toxicity Assessment) 為風險評估程序另一重要項目, 通常直接使用文獻或資料庫已建立之相關數值 簡易言之, 聯邦環保署針對特定設施 / 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之風險評估是對已訂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污染源類別進行殘餘風險評估, 是對一明確場址 ( 即單一設施或污染源 ) 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測量標準實施後所致不良人體健康或環境衝擊之風險 設施 / 污染源之殘餘風險評估採層級式方法進行, 由較簡易 保護健康之篩選分析開始執行, 以最保守之情境瞭解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危害影響 ; 若無法滿足需求, 則再持續以較複雜且更接近實際狀況之工具予以分析 二 加州加州對設施或工廠之風險評估係於 AB2588 規定下訂定, 或稱熱點法案 (Hot Spots Act), 要求全州工廠報告所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 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 亦即要求固定源 ( 工廠 ) 說明污染物排放至周界的型態與數量, 工廠並須推算 5-4

178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 並告知居住於附近民眾其身處之環境風險值, 若工廠產生重大風險值, 必須執行 風險管理計畫 降低污染所產生的風險值 由此可知, 加州對對設施或工廠之健康風險評估程序包括二部分, 第一部分為設施優先性評估 第二部分為高優先設施之健康風險評估 ( 一 ) 設施優先性評估加州空氣污染控制協會 (California Air Pollution Control Officer s Association, CAPCOA) 於 1990 年依據 AB2588 要求, 提出設施優先性評估準則 (Air Toxics "Hot Spots" Program Facility Prioritization Guidelines), 其目的為提供管理局 (the District) 對工廠管制優先性計分之程序 [3] 優先性程序結合排放數據及排放清單準則, 估算範圍包含連續性排放 週期性排放及預測製程洩漏或逸散, 但不包含意外排放 設施分數主要考量參數包括排放量 毒性潛勢及可能受體距離 ; 計分方法分為二種 : 依排放量與危害潛勢評估及依擴散調整之評估程序, 考量不同計算參數, 依有害空氣污染物之致癌性 非致癌性 ( 慢性及急性 ) 風險予以給分排序 無論何種方式計算設施分數, 致癌物及毒性物質之設施分數皆分別計算, 得分超過一定限值者優先進行進一步評估 表 為設施分數得分及其優先性評等 ; 設施分數超過 10 分者為高優先設施, 設施分數低於 1 分者為優先性低之設施 ; 高優先設施須優先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確認 HAP 來源及所致風險程度 若分數介於 1-10 分間, 則需納入其他因子考量 表 加州熱點計畫設施分數得分及其優先性評等 設施分數 設施評等 (1) 致癌效應 (TS) TS 10 高優先性 TS < 1 低優先性 1 TS < 10 需再納入其他因子考量 (2) 非致癌效應 (TS*) TS* 10 高優先性 TS* < 1 低優先性 1 TS* < 10 需再納入其他因子考量 5-5

17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1. 依排放量及危害潛勢評估依排放量及危害潛勢評估 (the emissions and potency procedure) 設施優先性之程序結合排放量 單位致癌風險 / 暴露限值 受體距離等三主要參數 : (1) 有害物質排放量 (emission): 排放量資料由前項排放清單獲得 (2) 污染物致癌潛勢或毒性 (potency or toxicity): 為 OEHHA 及 CARB 核可提供之健康值 (health values), 提供有害空氣污染物之致癌風險 (cancer risk) 及非致癌效應值 (non-cancer effects), 前者包括 : 吸入單位風險值 吸入癌症潛勢係數 食入斜率係數等, 後者包括 : 急性吸入濃度 八小時急性吸入濃度 慢性吸入濃度 慢性食入等 ; 最新公告版為 2009 年 2 月 (3) 鄰近可能之受體距離 (proximity of potential receptors): 為設施與可能受體間之距離, 由設施營運提供給管理局, 為 設施場界與最近可能受體之距離 與 設施排放源與設施場界最近距離 之加總 設施分數 (total facility score) 皆由設施排放各項有害空氣污染物 ( 致癌物及毒性物質急性與慢性 ) 之排放量 危害值及鄰近受體距離計算而得 2. 依擴散調整之評估程序依擴散調整評估 (the dispersion procedure) 設施優先性之程序主要依四項參數訂定, 前三項與排放量及危害潛勢評估相同, 即有害物質排放量 污染物致癌潛勢或毒性及鄰近可能受體距離, 另再加入擴散係數, 擴散係數依排放高度而定 ( 二 ) 高優先設施之的健康風險評估針對設施分數 (TS 或 TS*) 高於 10 者, 則需進行進一步的健康風險評估 OEHHA 於 2003 年參考 CAPCOA 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計畫風險評估方法準則報告 (1993), 提出新版之風險評估參考指引 [4], 以層級式健康風險評估方法進行評估工作 該準則於民眾致癌風險評估 ( 包含吸入性及非吸入性途徑 ) 主要採四層級風險評估, 包括 : 層級 1- 標準點推估 (Point Estimate) 層級 2- 點推估 (Point Estimate) 層級 3- 機率風險評估 層級 4- 替代或額外機率風險評估 層級愈高所需資料更為精細, 步驟亦更繁瑣 ; 執行第二層級 ~ 第四層級健康風險評估均須包含第一層級結果, 亦即熱點計畫第一層級推估在所有健康風險評估皆屬必要文件 ; 而大部分有害空氣污染物 熱點計畫 設施多不需進行至高層級分析 ( 機率分析 ) 5-6

180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三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outh Coast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SCAQMD) 對固定污染源之健康風險評估程序包括二部分, 第一部分為設施優先性評估 第 二部分為高優先設施之健康風險評估 ( 一 ) 設施優先性評估 SCAQMD 參採 ARB 設施優先性評估方式再納入更多參數以估算 SCAQMD 轄 區內固定污染源設施優先性, 考量參數包括排放量 毒性潛勢 可能受體距離 暴露週期 多介質污染物平均時間等 依據訂定計算式分別計算致癌物及毒性物 質之設施分數, 得分超過一定限值者優先進行後續風險評估 計算所得之設施分數 (TS 或 TS*) 得分進行設施優先性評等, 表 為設施分 數得分及其優先性評等 ; 設施分數超過 10 分者為高優先設施, 分數介於 1-10 分者 為中度優先設施, 設施分數低於 1 分者為優先性低之設施 ; 高優先設施必須行健 康風險評估, 評估對鄰近社區之風險影響 表 SCAQMD 設施分數得分及其優先性評等 設施分數 (TS) 設施評等 分類 後續作為 TS 10 高優先性 類別 A 提出風險評估報告 1 TS < 10 中優先性 類別 B 管理局列為追蹤對象, 並要求年提報一次完整的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 TS < 1 低優先性 類別 C 可免除申報 ( 二 ) 高優先設施之的健康風險評估 SCAQMD 針對 Rule 1401 所訂定之健康風險評估執行程序以階層法 (tiers) 逐步增加複雜度之設計, 層數愈高所要求之內容愈繁複, 許可申請人若無法以一階程序證明其符合要求, 則須進入下一階程序 (next tier) 若許可申請人可於較低階程序完成法規要求, 則不須執行更高階程序之分析 ; 一般而言, 對大多數的申請案件, 不會要求細部的分析 階層包括以下 4 階 [5] : Tier 1: 篩檢排放程度 (Screening Emission Levels) Tier 2: 篩檢風險評估 (Screening Risk Assessment) Tier 3: 篩選擴散模式 (Screening Dispersion Modeling) Tier 4: 細部風險評估 (Detailed Risk Assessment) 5-7

18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圖 為 SCAQMD Rule 1401 及 212 之風險評估程序流程圖 初 篩 是否屬排除管制污染源? 是否屬限制性排除污染源 ( 豁免污染源 )? 是否排放 Rule 1401 表 1 所列有害空氣污染物? 設備豁免期是否已經過期? 是 否 無須執行風險評估分析 是 估算控制後排放量 (post-control emission) 風險限值 最大個體致癌風險 (MICR) 超過 1x10-6 未裝設 TBACT 最大個體致癌風險 (MICR) 超過 10x10-6 裝設 TBACT 致癌負擔 (cancer burden) 超過 0.5 對任何目標器官系統急性 / 慢性危害指數 (acute / chronic HI) 超過 1 TIER I -- 篩選排放程度 (screen emission levels) 單一排放源單一有害空氣污染物 (TAC) 排放率為定值 是 計算 TAC 最大年排放量或最大小時排放量 是否 TAC 排放量或特定排放單元是否超過表 1A, 表 1B( 乾洗業 ) 篩選值 否 否 是 TIER II -- 篩選風險評估 (screen risk assessment) 計算篩選值 最大個體致癌風險 (MICR) 致癌負擔 (cancer burden) 非致癌物 -- 急性 / 慢性危害指數 (acute / chronic HI) 風險高於所訂限值 * 須執行更細部評估作業 風險低於所訂限值 * 無須進一步評估作業 訂有詳細計算說明 ü 符合許可要求 TIER III -- 篩選擴散模式 (screen dispersion modeling) 對單一排放源需進行模式篩選 若為多重排放源則進行 TIER IV TIER III -- 篩選擴散模式 需求條件 --- 需有空氣擴散模擬經驗 --- 需配有 386 等級以上之個人電腦 --- 需為 EPA 核准之空氣擴散模式, 如 T-SCREEN 或 SCREEN 需知道排放條件, 如排放速度, 溫度, 煙道直徑 TIER IV -- 細部風險評估程序 (ditailed risk assessment) 需求條件 --- 需為 EPA 核准之空氣擴散模式 --- 獲得更精細之致癌 / 非致癌風險結果 --- 需用到更準確之氣象資料 訂有詳細之 風險評估程序指導手冊 風險低於所訂限值 風險高於所訂限值 風險高於所訂限值 無須進一步評估作業 加裝控制設備或進行 TIER IV 加裝控制設備或取消設廠 E:\ITRI\1. 執行計畫 \1.101EPA-HRA 程序 \2. 工作項目 \ 危害評估 \SCAQMD_RiskAssessmentProcedures\scaqmd-Risk Ass Procedure.vsd 圖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Rule 1401 及 212 之風險評估程序 5-8

182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在開始進行風險評估階段前, 適用對象需先經初篩程序, 確定須執行後續步驟 ; 確認屬需執行風險評估之設施後, 再依序執行不同階層作業, 直至符合許可要求 1. 初步工作 (preliminary tasks), 包括三項作業 : (1) 鑑定污染源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 SCAQMD 採表列方式列出屬於 Rule 1401 及 Rule 212 列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若申請設備未排放列表污染物 ( 申請時 Rule 1401 所列物種 ), 則無進一步之風險評估要求 (2) 判斷是否屬於 Rule 1401 條款所豁免之許可活動或設備若為許可證更新或負責人變動 未增加風險之變更 相同功能之設備更換 Rule 219 豁免之設備且於喪失豁免條件後之一年內申請操作許可之設備 因研究計畫中止之變更 於 Rule 1304 內豁免之緊急事件等情形, 可予以豁免 此外, 若可證明沒有受體 (receptor) 會處於最大個體致癌風險 (maximum individual cancer risk, MICR) 總增量大於 1 x 10-6 之情形下, 且同時減量發生於設備之 100 公尺內, 則可獲得額外的豁免 若申請設備屬於前述任何一種豁免情形, 則無進一步之風險評估要求 (3) 估算許可單元 ( 污染源 ) 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適合之排放量估算技術乃依污染源類型而訂 ; 技術包括排放測試 質量平衡或其他工程計算 或特定製程類型之排放係數等 風險計算使用之排放量須為控制後排放 (post-control emissions), 也就是排放減量是納入可執行控制及許可條件計算而得 2. 階層一 : 篩檢排放程度 (Screening Emission Levels) 篩檢排放程度決定是否進行後續的風險分析程序 ;SCAQMD 人員以表列出納管有害空氣污染物及其於不同受體距離下之篩選排放限值 (Screening Emission Levels), 包括致癌 / 慢性危害篩選排放限值 (lbs/yr), 以及急性危害篩選排放限值 (lbs/hr) 所謂 篩選限值 (Screening Levels) 並不是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而是指預期不會造成 MICR 超過 1 x 10-6 ( 乾洗業假設為 MICR 低於 10 x 10-6 ) 且危害指數 (hazard index, HI) 不會超過 1.0 的污染物排放 5-9

18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上限值 (pollutant emission thresholds); 超出表列篩選值是表示須進入階層 2(Tier 2), 執行進一步的篩選風險評估 Tier 1 執行步驟為 : (1) 步驟一 : 計算污染物篩選指標 (Pollutant Screening Index, PSIp) 對每一項致癌物及慢性化合物以最大年排放量 (Qyr) 除以污染篩選限值 ; 對急性化合物以最大小時排放量 (Qhr) 除以污染篩選限值, 計算得污染物篩選指標 (Pollutant Screening Indix, PSIp) (2) 步驟二 : 計算適用篩選指標 (Application Screening Index, ASI) 加總各項致癌物及慢性效應污染物之污染物篩選指標 (PSIp) 獲得致癌物及慢性效應污染物之 適用篩選指標 (ASI); 急性效應污染物亦以同樣加總各物種 PSIp 得到急性物種之 ASI (3) 步驟三 : 致癌物 / 慢性化合物及急性化合物之累積危害指數不得超過 1.0; 若無法符合, 申請者需進入第二層 (Tire 2) 程序評估 階層一僅可用於單一排放源及單一有害空氣污染物, 但於遵循多種污染物篩選程序 (Multiple Pollutant Screening Level Procedure) 之情形下, 亦可用於多種污染物 (multiple pollutants) 3. 階層二 : 篩檢風險評估 (Screening Risk Assessment) 階層二 (Tier 2) 為篩檢風險評估, 包括單一污染源的最大個體致癌風險 (MICR) 致癌負荷 慢性及急性危害指數等風險值之估算步驟; 若估算所得風險低於 Rule 1401 訂定之風險限值, 則不須執行進一步的評估 若 Tier 2 結果顯示風險超過訂定限值或許可申請人覺得更仔細的評估可能會得到較低的風險, 則申請人可選擇利用階層三 (Tier 3) 或階層四 (Tier 4) 進行更仔細分析 為執行 階層二篩檢風險評估 程序, 須先備有下列資料 : (1) 每一致癌物 / 非致癌慢性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最大年排放量 ; 每一非致癌急性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最大小時排放量 (2) 許可單元與場外最近受體 (off-site receptor) 之距離 (3) 污染源特性資料, 如 : 煙囪高度 建物尺寸等 (4) 操作時數, 許可單元每日操作時數為高於或低於 12 小時 (5) 許可單元之地理位置 ( 如 : 所在城市 ) 5-10

184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為執行篩檢風險評估程序, 必須辨別最近受體之距離 對計算 MICR 及慢性危害指數, 受體為任何位於設施邊界 / 圍牆外可能有人會受到慢性暴露之地點 ; 對計算急性危害指數, 受體為任何位於設施邊界 / 圍牆外可能有人會受到急性暴露之地點 受體點包括 : 住宅區 ( 含住宅區規劃地 ) 商業及工業區 ( 含製造業 輕型或重型工業 零售業等 ) 以及其他敏感族群所在地 (1) 最大個人致癌風險 (MICR) 估算程序 MICR = CP Qton X/Q AFann MET DBR EVF 10-6 MP CP: 致癌潛勢 (mg/kg-day) -1 Qton: 最大排放量, 公噸 / 年 X/Q: 擴散係數, (μg/m 3 )/( 公噸 / 年 ) ( 參考列表數值 ) AF ann : 年度濃度調整係數 ( 參考列表數值 ) MET: 氣象校正係數 ( 參考列表數值 ), 用以校正不同地理區域所造成之氣象條件差異 DBR: 每日呼吸率 (L/Kg body weight-day) EVF: 暴露值係數 10-6 : 單位轉換 MP: 多重暴露途徑係數 ( 參考列表數值 ), 於評估都會區居民或工作者暴露時使用 (2) 致癌人口數 (Cancer Burden) 估算程序 步驟一 : 先依前述方法計算最大個人致癌風險 (MICR) 步驟二 : 利用 X/Q 值估計 MICR 超過 處與污染源位置之距離 (r) 步驟三 : 利用圓面積公式 (π r 2 ) 估計辨識受影響區域之面積 步驟四 : 估算影響區域內之居住人口數 ( 人 / 平方公里 ); 當無人口調查數據, 對高人口密度應使用 7000 人 /km 2, 低人口密度應使用 4000 人 /km 2 步驟五 : 總居住人口數乘上最大個人致癌風險即為致癌人口數 (3) 急性 / 慢性危害指標 (Acute and Chronic Hazard Index, HIA and HIC) 估算 5-11

18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程序部份有害空氣污染物會因為短期 ( 急性 ) 或長期 ( 慢性 ) 暴露造成增加非致癌健康風險, 這些污染物需計算目標器官之急性 (HIA) 及慢性危害指數 (HIC) 急/ 慢性危害指數估算方法如下 : Total HIA target organ = {[Qhr TAC x (X/Q)hr]/Acute REL TAC }target organ Total HIC target organ = {[Qyr TAC x (X/Q) x MET x MP]/Chronic REL TAC }target organ 急性危害指數係以最大小時平均排放量來計算, 慢性危害指數則係以年平均排放量計算 ; 參考暴露限值 (Reference Exposure Level, REL) 為非致癌不良健康影響之指標值 階層二 (Tier 2) 程序設計為評估單一排放源 (a single emission source), 若此最嚴重排放 (worst-case) 所致風險無法符合訂定風險限值 (risk limits), 則需執行階層三 (Tier 3) 程序 4. 階層三 : 篩選擴散模式 (Screening Dispersion Modeling) 階層三風險評估程序乃利用擴散模式 ( 電腦程式 ) 估算風險, 作業內容比第一 二層之要求更為專業, 所須資源包括 : 熟悉空氣擴散模式之專家 聯邦環保署核准之擴散模式程式, 如 :T-SCREEN 或 SCREEN3 更多相關特徵資料, 如 : 排放速度 溫度及煙囪尺寸等於此階段仍係對單一污染源進行風險估算,TSCREEN 和 SCREEN3 模式模擬所得資料為急性危害指數 (HIA) 小時尖峰濃度值 (peak one-hour concentration), 需乘上 0.08 轉換為年平均濃度, 再用以計算 MICR 或 HIC 值 若所算得 MICR HIA HIC 超過法規限值, 或有超過一種以上排放源時, 則需以第四層 (Tier 4) 進行評估 5. 階層四 : 細部風險評估 (Detailed Risk Assessment) 階層四評估作業為最細部之程序, 需使用 ARB s Hotspots Analysis and Reporting Program (HARP) 進行細部風險評估 使用美國環保署空氣品質擴散 5-12

186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模式 ISCST3 藉由 HARP 進行暴露評估 當第二層或第三層評估結果無法證明該排放源符合規範要求時, 申請許可之設施可要求進行第四層評估程序, 或者申請人希望有更準確估計致癌和非致癌風險 階層四評估程序為完整詳細之模擬作業, 使用確實氣象資料從附近空氣監測站, 所得模擬結果將比第二層和第三層不保守 四 英國歐洲系統中歐盟及英國對風險評估有較完整資訊及報告可供參考, 歐盟環境部 (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EEA) 出版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 Approaches, Experiences and Information Sources, 提出風險評估基本概念, 危害 風險評估 風險管理及風險溝通 環境風險評估與管理之指引為英國環境食品暨鄉村事務部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Defra) 提出, 主要為環境決策過程中之風險評估架構 英國環境風險評估及管理指引乃以層級方式 (a tiered approach) 進行環境風險評估及管理, 層級式方法已廣為國際使用具有共識 [6] 圖 為環境風險評估及管理之層級法架構, 執行每一個風險的評估過程中, 投入程度會依優先性 ( 與其他風險 ) 及複雜度 ( 了解可能造成之影響 ) 予以考量 Defra 環境風險評估及管理層級法共分為三級 : 層級一 (Tier 1): 風險篩檢 (Risk Screening) 層級二 (Tier 2): 風險評估 - 初步定量 (Generic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層級三 (Tier 3): 風險評估 - 細部定量 (Detailed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每一各層級之風險評估皆包含下列關鍵步驟 : (1) 第一步驟 : 危害辨識 (Hazard Identification) 準則定義 危害 為在特別環境可能導致傷害, 可以估計特性或環境, 如 : CFC S 排放 潮汐間海浪 基因修改過的農作物, 道路污染傳輸於環境或燃燒石化燃料導致氣候變遷之危害, 風險評估被應用於政策層面 (2) 第二步驟 : 辨識結果 (Identification of Consequences) 危害潛勢產生其固有的危害, 雖然在此步驟必須考慮所有範圍的潛勢, 解釋沒有被採取的可能暴露及結果 5-13

18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3) 第三步驟 : 重要結果推估 (Estimation of the Magnitude of Consequences) 一個危害可能是確實或傷害人體健康或天然災害, 危害的程度可用不同方法 ( 考慮風險篩選程序 更仔細量化風險 ) 估計, 所有步驟風險評估需要考慮空間序列 時間序列結果以及後果發生時間 (4) 第四步驟 : 機率結果推估 (Estimation of the Probability of Consequences) 所有步驟均假設危害將導致環境傷害, 結果的發生機率必須加以解釋, 包含危害發生機率 受體暴露於危害機率及暴露途徑導致危害機率 (5) 第五步驟 : 估計重大風險 (Evaluating the Significance of a Risk) 此步驟常稱為風險特徵描述, 根據危害結果的可能性和程度, 於文章中表明是重要的, 一些值調整參考某一方法, 例如毒理學 環境品質標準或洪水防禦標準, 或由社會 道德或政治標準的參考 問題界定 風險優先性 層級風險評估 階層 1: 風險篩選 每階層風險評估之執行步驟 危害辨識 階層 2: 風險評估 : 初步定量 辨識結果 重要結果推估 階層 3: 風險評估 : 細步定量 機率結果推估 評估風險重要性 評估選項 經濟 技術 社會議題 管理 風險管理 收集數據 重覆程序及監測 資料來源 : [6] 圖 英國 Defra 環境風險評估及管理層級法之架構 5-14

188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採訂定健康基準篩選值或指標之健康危害影響評估系統美國各州為有效達成 HAPs 管制, 使大眾健康免於受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 在不與聯邦計畫衝突的情況下, 各州可依需求自行訂定法令及計畫 各州中有採取與聯邦環保署相同規範以最大可達成控制技術管制污染源者, 亦有考量健康基準對污染源排放訂定環境限值者 透過美國各州環保單位網頁搜尋對固定污染源訂定環境限值或相關篩選值以判定是否符合健康基準要求, 結果以康乃狄克州 麻塞諸塞州 密西根州 新漢普夏州及德州等有較多資料參考 本節即就所得資料進行概要說明 一 康乃狄克州 (Connecticut) 康乃狄克州於 1986 年及體認到有毒物質為空氣品質重要議題, 於當時即採行完整規範以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7]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規範主要依據職業衛生標準制定了 850 種化學品之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所有固定污染源必須符合於規範 (Regulations of Connecticut State Agencies, Section 22a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 內列出之排放限值 排放限值於規範 (Section 22a ) 中之名稱為 危害限值 (Hazard Limiting Values, HLV), 以表列方式列出對有害空氣污染物 8 小時及 30 分鐘平均濃度 (μg/m 3 或 ppmv); 各別物種排放限值採用職業標準制定限值 [8] 固定污染源操作者須依各物種之排放限值 (HLV) 計算該排放管道之 最大允許煙囪濃度 (Maximum Allowable Stack Concentrations, MASC), 排放濃度不得超過 MASC 此外, 若排放點符合 MASC, 但環境監測值超過 HLV, 則管理單位可要求排放點進一步降低 HAP 濃度 [8] 二 麻塞諸塞州 (Massachusetts) 麻塞諸塞州環保部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ssDEP) 之研究與標準辦公室發展出 環境空氣限值 (Ambient Air Limits, AALs) 及 起始效應暴露限值 (Threshold Effect Exposure Limits, TELs) 等二種健康基準之環境空氣指引值 [9], 用以評量暴露於空氣中化學品可能造成的人體健康風險值 AALs 及 TELs 主要用於空氣污染控制許可計畫 (air pollution control permitting program), 管理單位 (the 5-15

18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agency) 亦使用 AALs 及 TELs 來評量化學物質於環境大氣及室內空氣中可能對人體造成的健康影響 此二項空氣指引值為濃度值 (μg/m 3 或 ppb), 以保護一般族群 ( 包括敏感族群 ) 為目的訂定之終生連續暴露下造成不良健康效應之濃度值, 包括致癌及非致癌影響, 並考量孩童健康 [10] 目前最新的空氣指引值為 2012 年 1 月訂定, 訂有 AALs 及 TELs 之化學物質分別有 115 項及 114 項 ( 其中 2,4,6-Trichlorophenol 無 TELs 值 ) [10] 三 密西根州 (Michigan) 密西根州對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係先符合技術基準要求再輔以健康基準之作法 ; 每一固定源必須採 T-BACT, 採用 T-BACT 後每一固定源所致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最大環境濃度值 (maximum ambient concentration) 則不得超過適用之健康基準篩選值 [11] 密西根州訂定之健康基準篩選值包括二類: (1) 非致癌效應 HAPs: 依物種可得毒理資料訂定 初級起始篩選值 (Initial Threshold Screening Level, ITSL) (2) 具致癌效應 HAPs: (a) 初級風險篩選值 (Initial Risk Screening Level, IRSL); 定義為增加百萬分之一 (10-6 ) 的癌症風險 ; 僅適用於新設或變更許可之污染源 (b) 二級風險篩選值 (Secondary Risk Screening Level, SRSL); 定義為增加十萬分之一 (10-5 ) 的癌症風險新設或變更許可之污染源申請者須符合 IRSL 值 ; 若無法證明其 HAP 排放符合 IRSL, 則可選擇證明符合 SRSL, 但須納入該廠所有 HAP 污染源, 不能僅計算待許可排放源之排放量 四 新漢普夏州 (New Hampshire) [12] 新漢普夏州於 1987 年即制定該州之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 (Air Toxics Control Program), 以降低各種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及對環境空氣影響 新漢普夏州環境服務部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Services, DES)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計畫規範 HAP 排放量, 列管超過 800 種對人體具健康風險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此計 5-16

190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畫透過制定環境空氣限值 (ambient air limits, AALs) 及要求州內商業減少任何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 (regulated toxic air pollutants, RTAPs) 排放量來保護民眾健康及環境 環境空氣限值 (AALs) 是指對特定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於周界外 (compliance boundary) 訂定之最大允許濃度 五 德州 (Texas) [13] 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 (Texas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TCEQ) 依據德州衛生與安全法 (Texas Health and Safety Code) 所述之毒理效應評估程序來評量污染源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 地面空氣濃度值 (Ground Level Air Concentrations, GLCs), 並以此值判斷是否會造成可能的不良健康影響及福祉影響 GLC 造成影響之接受與否乃以下列準則判斷 : 1. 可接收 (Acceptable): 此組成分濃度下暴露不預期會有不良健康或福祉影響 2. 不可接收 (Unacceptable): 於此組成分濃度下暴露可能會造成不良健康影響 3. 允許 (Allowable): 預測之 GLCs 不是 可接受 但經說明後可證明此預測濃度值不可能發生或是儘可能發生在民眾不易前往之地區 TCEQ 採用三階層方法來評量各個物種排放造成之健康或福祉影響 : 第一層 (Tier 1) 周界 (off-property) 短期 (short-term GLCs) 及長期 (long-term GLCs) 最大地面空氣濃度值是否低於影響篩選濃度值 (Effects Screening Levels,ESLs) GLCs 若低於 ESLs 則可接受 ; 反之則需進行第二層 (Tier 2) 程序 第二層 (Tier 2) 對 GLCs 超出 ESL 值 ( 不論是健康基準或異味基準 ESL) 之物種, 檢視 GLCs 為下列哪一情形 (1) 工廠周界之最大地面空氣濃度值 (GLCmax) 未超過 2 倍的 ESL 值 (2) 非工業區受體之地面空氣濃度值 (GLCni) 低於 ESL 值若 (1) 及 (2) 皆符合則 GLC 可被接受 ; 若 (1) 或 (2) 有一項不符合則須執行第三層 (Tier 3) 程序 第三層 (Tier 3) 第一層及第二層程序對濃度預測僅粗略審閱, 執行第三層程序時是以個案 5-17

19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基準考量個別暴露情形下予以評估 基本上,TCEQ 方法主要為比較 GLC 與 ESL 值 ( 急性及慢性 ), 並未考量設施所致致癌影響 TCEQ 於 2011 年 7 月提出之 Final ESLs 共列有 63 項污染物, 包括各物種之短期 ESLs( 健康 ) 短期 ESLs( 異味 ) 短期 ESLs( 植被 ) 長期 ESLs( 健康 ) 長期 ESLs( 植被 ) 長期 ESLs( 牲畜 ) 等 ESLs 同時為固定源許可審查時會審查的數值, 一般而言,Air Permit Review 短期或長期 ESL 係以各類短期或長期 ESLs 低值者作為基準值 固定源 HAP 健康影響評估作業系統比較由前述國外資料顯示以健康基準考量之固定源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可大致區分為二類方法, 其一為對排放源計算風險程度, 另一則為訂定排放源需符合篩選值或指標值 二種方法之特色說明如下 : 一 計算排放源所致健康風險程度之方法特色 聯邦環保署對排放源執行之健康風險評估係針對已訂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污染源類別為對象, 以判斷有害空氣污染物技術標準實施後所致殘餘風險 加州政府制定之健康危害影響評估流程清楚 ; 針對排放源之個別污染物透過計算公式算出設施分數, 作為執行細部風險評估之篩選分數, 設施分數得分高過一定值者須執行細部健康風險評估 SCAQMD 制定之健康危害影響評估流程亦十分清楚 ; 於初篩階段即透過可得數值初步估算可能風險值 ( 致癌風險及急性 / 慢性危害指數 ), 以初算風險值作為執行細部健康風險評估之依據 加州系統 ( 不論是 ARB 或 SCAQMD) 所採取之健康風險評估程序皆採層級式方法進行, 先以簡易計算公式評估設施優先性, 再對高優先設施要求健康風險評估, 以最保守之情境瞭解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危害影響 ; 若無法滿足需求, 則再持續以較複雜且更接近實際狀況之工具予以分析 為計算設施分數乃至於風險限值, 首先須有設施排放 HAP 物種 ( 致癌物及非致癌物 ) 排放資料( 如排放量 排放 5-18

192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管道高度 ) 以及受體資料 ( 鄰近受體位置及距離 ); 計算排放擴散濃度則透過空氣模 式推估獲得, 唯不同層級之模式要求不同, 層數愈高所要求之內容愈繁複, 需要 更多細部資料 表 為採計算排放源所致健康風險評估程序需求參數一覽表 圖 為一般執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所需流程 表 採計算排放源所致健康風險評估程序需求參數一覽表 需求參數 聯邦環保署 ARB SCAQMD 受體距離 排放量 ( 年平均值, 小時值 ) 排放高度 擴散係數 物種致癌潛勢或毒理資料 呼吸率 操作時間 多介質調整係數 氣象因子 排放資訊 模式選擇 輸入參數收集 決定影響區域 受體 計算受體衝擊 累積性影響 ( 不同途徑暴露濃度 ) 是否為致癌物質 致癌風險分析 評估非致癌健康影響 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圖 一般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流程 5-19

19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二 訂定排放源需符合篩選值或指標值之方法特色 對排放源訂定環境限值者是以人體健康危害為考量, 由污染物對人體或動物 危害研究結果援引而得 一般要求廠區外空氣中濃度最高值不超過可接受環境濃 度 (Acceptable Ambient Levels, AALs), 亦即污染源需控制 HAPs 排放量, 使其所造 成附近地區大氣環境濃度不可超過 AALs 表 採訂定環境限值之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特色 國家 / 地區評估方法說明 康乃狄克州 訂定各別物種排放限值 (30 分鐘及 8 小時 ) 固定源依排放 HAP 之排放限值及排放點高度 ( 大於 20 公尺及小於等於 20 公尺 ) 計算最大允許煙囪濃度 (MASC) 麻塞諸塞州 密西根州 訂定二種健康基準之空氣限值 (1) 環境空氣限值 (AALs) (2) 起始效應暴露限值 (TELs) 訂定健康基準篩選值 (1) 非致癌效應之 HAPs: 初級起始篩選值 (ITSL) (2) 具致癌效應之 HAPs: (a) 初級風險篩選值 (IRSL) (b) 二級風險篩選值 (SRSL) 850 種化學品 以職業限值為依據訂定 30 分鐘及 8 小時排放限值 固定源排放點之 HAP 排放濃度不可超過最大允許煙囪濃度 (MASC) 若環境監測值超過 HLV, 管理單位亦可要求排放點進一步降低 HAP 濃度 115 種有害空氣污染物 此二項空氣指引值為濃度值, 以保護一般族群 ( 包括敏感族群 ) 為目的訂定之終生連續暴露下造成不良健康效應之濃度值 TELs 值依據非致癌健康效應訂定, 為 24 小時平均濃度 NTELs 值 ( 非起始效應暴露限值 ) 依據已知或疑似致癌健康效應訂定 AALs 值為 NTELs 和 TELs 較低者, 為年平均濃度 每一固定源必須先符合技術基準 ( 採 T-BACT) 採用 T-BACT 後每一固定源所致 HAPs 排放最大環境濃度值不得超過適用之健康基準篩選值 新漢普夏州 訂定環境空氣限值 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於周界外 (compliance boundary) 訂定之最大允許濃 度 德州 訂定地面空氣濃度值 (GLCs) 訂定基準濃度值 (ESLs) 採三階層方法來評量各個物種排放造成之健康影響 以 GLCs 判斷是否可接受許可申請 判斷依據 GLC 與 ESL 比較 5-20

194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5.2 國內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現況環保署已公布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 修正 ) 提供環評案開發單位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依據 ; 除此技術規範外, 環保署針對污染場址訂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亦出版 健康風險評估指引, 為國內目前與健康風險評估程序有關之指引文件 近年國內部分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審查過程, 亦要求開發單位執行健康風險評估與管理 本節乃就目前國內於環境污染相關之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及執行狀況進行說明 國內環境污染相關健康風險評估指引文件國內目前與環境污染相關之健康風險評估指引文件主要包括環保署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 以及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出版之 健康風險評估指引 一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環保署為因應重大開發行為所排放之化學污染物對國民健康影響之議題, 發布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99 年 4 月 9 日發布 ;100 年 7 月 20 日修正 ), 提供開發者於環評過程中應用予以量化健康風險 此技術規範內容包括 : 制定目的 適用範圍 作業前溝通 健康風險評估步驟 擴散模擬規定 數據援用條件 環境背景分析要項 其他環境介質風險評估方法及豁免條件 訂定健康風險評估步驟應包括危害確認 劑量效應評估 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等四部分, 各步驟執行方法簡要說明如下 : ( 一 ) 危害確認 (1) 危害性化學物質種類確認 : 彙整開發行為在營運階段可能運作之化學物質種類及運作量 (2) 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毒性確認 : 透過查詢具公正性及權威性之毒理資料確認化學物質係屬致癌物質或非致癌物質, 並對致癌性與非致癌性健康危害描述 (3) 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源 排放途徑及排放量之確認 : 5-21

19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排放源確認 : 在測定排放量時須考慮製程中所有排放源及排放途徑, 包含逸散性空氣污染源 煙囪或點源排氣 廢水污染源 固體 / 污泥 / 液體廢棄物及意外洩漏 排放量確認 : 危害性化學物質排放量之計算得參考下列方法為之 : 直接量測法 質量平衡法 排放係數法 經驗方程式法或其他可估算之方式 (4) 危害確認應涵蓋之項目 : 包括物質辨識 製造及使用 物理及化學性質 人體健康危害 動物毒性研究及排放來源 / 排放量等相關內容 ( 二 ) 劑量效應評估透過查詢常用之毒理資料庫收集與解析危害性化學物質劑量效應因子, 如參考劑量 (RfD) 或參考濃度 (RfC) 斜率因子(slope factor) 等, 來作為非致癌性或致癌性風險計算的基礎 ( 三 ) 暴露量評估暴露量評估為量測或估計人類暴露在某一存在於環境中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期間 頻率及強度之過程, 或者是指估計某一危害性化學物質進入環境中而可能增加之假設暴露量 暴露量評估之工作項目包括 : (1) 暴露族群界定 : 依擴散模擬結果選定影響範圍, 將影響範圍內之民眾納為暴露族群, 需特別注意較具敏感性且易產生不良健康影響人群 (2) 大氣擴散模式及多介質傳輸模式選擇與模擬 : 大氣擴散模式選擇及模擬依據 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 及 空氣品質模式評估技術規範 ; 在土壤及地下水擴散模式選擇及模擬則依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 (3) 環境介質 ( 空氣 飲水 食物 土壤 底泥等 ) 中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濃度推估 : 利用大氣擴散模式及多介質傳輸模式模擬後, 列出影響範圍內之最高 最低及平均濃度, 並引用進行暴露劑量推估 (4) 暴露情境之選擇 : 依暴露途徑完整建構暴露來源 暴露途徑及暴露族群之情境架構 (5) 急毒性之暴露評估 : 僅考慮吸入暴露, 以排放時間內之平均小時排放量進行五年之逐時模擬, 並以最大小時濃度計算急毒性危害指標或化 5-22

196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學暴露指標 (6) 暴露參數之選擇 : 將計算過程中所有使用的參數詳細列表, 並說明引用之數值及其來源 (7) 總暴露劑量之推估 : 根據空氣擴散模式 多介質傳輸模式等模擬結果, 估計暴露族群經由吸入 食入及皮膚吸收等三種暴露途徑之暴露劑量, 慢性低濃度暴露為終生平均每日暴露劑量 ; 急性高濃度暴露則為平均每日暴露劑量 ( 四 ) 風險特徵描述風險特徵描述係針對危害確認 劑量效應評估及暴露量評估所得之結果, 加以綜合計算, 以估計各種暴露狀況下對人體健康可能產生之危害性, 並提出預測數值 風險特徵描述包含二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關於風險度數值之估計, 分為單位風險度及個體及族群的風險度 ; 第二部分則為致癌風險 慢性及急性非致癌風險計算方法 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環保署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七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於 95 年 4 月提出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 (95 年 4 月 26 日訂定 ), 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所致風險評估之程序 步驟 所必須引用之參數條件, 有相當詳盡的敘述, 然此指引非以空氣擴散型態傳輸之污染為主要考量, 本計畫執行時可參考其架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評析方法及撰寫指引 對風險評估之程序 步驟 所必須引用之參數條件, 都有相當詳盡的敘述, 若參照此指引進行評估, 原則上也不致有太大的問題, 客觀性與公平性之考量亦不成爭議 三 衛生署健康風險評估指引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 92 年 6 月委由國立台灣大學職業衛生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執行出版 健康風險評估指引, 主要針對風險評估四個步驟進行說明, 即危害確認 劑量效應評估 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等, 強調健康風險評估使用學理上之敘述 5-23

19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國內健康風險評估執行現況透過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收集近年有進行健康風險評估作業之重大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報告書, 瞭解國內健康風險評估實例執行內容 一 彰化縣西南角 ( 大城 ) 海埔地工業區開發案 (99.10) [14,15] 此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之風險評估程序主要依循環保署 99 年 4 月 9 日公告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作業內容, 相關重點概要說明如下 ( 一 ) 排放物危害鑑定針對可能排放口及逸散源估算 VOCs 排放量, 再參考美國環保署 Speciate 4.2 資料庫中相似製程之 VOCs 排放組成, 估算開發計畫可能排放各有害物質之排放量 ( 二 ) 劑量效應評估根據危害性化學物質鑑定之初步毒理資料庫整理所篩選出標的物質之流行病學與毒理研究內容與結果, 收集致癌風險評估所需之致癌斜率 單位致癌風險, 以及非致癌風險評估所需之 RfD 或 RfC 標的物質中如有未有完整毒理資料者, 則以相似結構物之劑量效應資料取代 當劑量效應因子參數不足時, 搜集人類流行病學數據或動物實驗數據, 進行基標劑量分析 ( 三 ) 暴露量評估 1. 暴露濃度模擬 (1) 空氣擴散模擬利用環保署公告 空氣品質模式評估技術規範 中之優選模式 ISCST3 模式進行空氣污染擴散模式評估, 模擬範圍包括國光石化海埔地工業區之 20 公里 20 公里的範圍, 氣象資料分別取梧棲站 ( 地面氣象 ) 及板橋站 ( 探空站 ), 模擬期程取 5 年 (2004~2008 年 ) 依各製程物種排放量推估結果及物種之危害性進行分析, 共篩選出致癌性物種 31 種, 非致癌性物種 119 種 ( 含合併物種 ), 及焚化爐排放有害物種 10 種, 進行 ISCST3 空氣擴散模擬 (2) 放流水排放後海域水體濃度推估收集海域水質監測資料及陸域排水路水質監測成果, 輸入水質模擬 5-24

198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所需之環境水質資料 ; 利用有限差分 ADI 方法 (Alternating direction implicit method) 計算海域潮汐 海流作用之對流 擴散流場分佈情形 ; 而於水質模式部分採用丹麥水工試驗所 (Danish Hydraulic Institute,DHI) 所發展之 MIKE21 之對流 / 擴散 (Advection/Dispersion,AD) 模組, 用於描述水體物理性之傳輸擴散形式 以零階反應來表示酚等物質排入水中後其濃度隨時間的變化情形, 即僅單純其隨水流運動之擴散傳輸現象, 而未考慮其濃度衰減反應 以蒙地卡羅分析, 估算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Semi-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SVOCs) 及重金屬經放流水後於模擬範圍內之濃度, 並以 95% CI 上限濃度經生物濃縮因子轉換以推估魚體之濃度, 再計算食入模擬範圍內所捕集魚類之健康風險, 最後整合於致癌風險推估之總風險中 (3) 空氣排放之多介質評估採用美國加州環境保護局環境健康危害評估辦公室所發展之多介質模式進行 Tier-3 之分析 ( 點估計後再以機率分佈計算 ) 多介質模式假設有害物質經由空氣排放後可能會吸附於微粒中, 最後沈降於蔬菜 水跟土壤中 2. 暴露量估計利用上述各介質污染濃度計算經由吸入 皮膚接觸及食入 ( 經由飲水 飲食與土壤接觸三者分別計算後加總所得 ) 等不同暴露途徑之暴露量 3. 風險特徵評估暴露情境設定為國光石化於當地營運 年, 所有民眾終其一生皆居住於該地 開發計畫致癌物質計有 31 種, 其中 23 種致癌物質依據 ISCST3 空氣擴散模擬模式所模擬出之各物質濃度, 經由吸入途徑推算終生平均每日暴露劑量, 而後計算致癌風險, 而多氯戴奧辛 多氯呋喃 雜酚油 萘 鎘 鉛 砷 鉻及 PAH 等其他 8 物種 ( 半揮發性有機物及無機物 ) 則由 ISCST3 模擬結果, 進而經多介質模式計算其不同途徑之健康風險 計算公式如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所述 對於敏感族群之非致癌風險乃分別進行孕婦 幼兒及兒童等敏感族 5-25

19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群之評估 將對於生殖系統 致畸胎性 胎兒健康影響之 9 種物質, 納入孕婦敏感族群評估中 ; 幼兒及兒童之評估方面, 分別針對發育骨骼影響與神經系統影響進行評估, 共計 37 種化學物質, 同時亦評估白血病之健康風險 兒童暴露參數經過不同年齡期時間校正, 如幼兒暴露劑量 (0-2 歲 ) 經 10 倍校正, 幼童至兒童之暴露劑量 (2-12 歲 ) 經 3 倍校正 二 六輕工業區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 (101.6) 六輕工業區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健康風險評估程序主要依循環保署 100 年 7 月 20 日公告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作業內容包括背景分析 排放量推估 危害確認 劑量效應評估 暴露量評估 風險特徵評估 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及依評估結果擬定風險管理策略, 針對重點工作說明於後 [16] ( 一 ) 背景分析彙整分析六輕工業區工廠運作狀況 鄰近測站歷年監測結果及 年六輕所在地與鄰近地區氣象資料及相關環境背景資料 ( 地理 人文 ), 作為模式模擬與暴露評估之基本資料 ( 二 ) 排放量推估及檢測分析 (1) 排放源確認 : 釐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源類型, 評估範圍內車輛運輸排放量亦納入考量 (2) 檢測規劃與分析 : 依據六輕各廠運作與排放現況, 擬定檢測計畫並建置各排放源實際排放清單 (3) 排放量推估 : 以實際物料成分或實測值進行估算, 若無法取得實際成分資料, 則使用 SPECIATE 資料庫數據 ( 三 ) 危害確認收集六輕各工廠使用之毒化物 原物料之毒理資料及年使用量 ( 使用量依據各工廠許可申請資料 ), 進行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危害確認 (1) 致癌鑑定 : 篩選 IARC 定義為 2B 以上之致癌物質 (17 種化學物質 ), 納入優先評估物質清單 (2) 非致癌鑑定 : 根據物質之蒸氣壓 時量平均暴露容許濃度或恕限值 作業環境容許濃度 空氣品質目標值及年使用量等資料計算危害排序 5-26

200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指標, 並參考歷次委員審查意見, 挑選需優先評估之非致癌物質, 其中第一優先評估 15 種, 第二優先評估 8 種, 第三優先評估 20 種 之後自國際毒理資料庫查詢標的物質之參考濃度 (RfC) 與參考劑量 (RfD) ( 四 ) 劑量效應評估依據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致癌物質在劑量效應評估關係上為無閾值, 評估參數使用致癌斜率 (SF) 或單位致癌風險 (Unit Risk), 非致癌風險則利用參考劑量或參考濃度 (RfD or RfC), 利用終生每日暴露劑量 (LADD) 及污染物濃度計算危害商數 (HQ), 各化學物質之 HQ 相加總合結果為危害指標 (HI) 當劑量效應因子參數不足時, 利用 U.S. ERA BMD version2.0 進行 BMD 模擬 ( 五 ) 暴露量評估利用空氣污染擴散模式及多介質環境模式估算暴露量, 分別說明如下 : (1) 空氣污染擴散模式評估 (ISCST3): 設定之模擬範圍包括六輕工業區之 20 公里 20 公里的範圍 ; 模擬期程為 5 年 (2004~2008 年 ); 採用鄰近梧棲氣象站資料 ( 混合層高度 風向 溫度 風速及穩定度等 ) (2) 多介質環境模式 : 進行多介質分析之物種共有 27 種, 包括 16 種致癌性物質及 11 種非致癌性物質 採用美國加州政府所發展之多介質模式進行 Tier-3 之分析 其中, 環境資料與動物飼養模式與飲食資料量參考當地或全台灣之調查資料, 物質之濃度 沉降量與受體之體重 呼吸通氣量 每日平均飲水量 總體表面積利用 Monte-Carlo 機率分布之結果進行多介質分析, 結果取其 50% 與 95% 信賴區間上限值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 六 ) 風險特徵評估 (1) 致癌風險值估算吸入致癌風險計算公式依循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其中人體平均暴露時間及暴露發生的平均時間以雲林縣當地居民平均餘命計算 (2) 非致癌風險值估算計算公式依循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麥寮鄉 台西鄉及四湖鄉 5-27

20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吸入比例假設為 100% 化學物質影響標的系統之健康影響加成效應部分, 分為眼睛 心血管 腎臟 內分泌 消化系統 呼吸系統 神經系統 造血系統 生殖系統 肝臟等 10 種不同的標的系統 (3) 敏感族群風險針對孕婦 幼兒及兒童等敏感族群評估 孕婦係評估生殖系統 致畸胎性及胎兒健康影響, 標的物質僅有 1,3- 丁二烯具生殖系統健康影響 ; 孩童敏感族群致癌風險評估部分, 標的物質中環氧乙烷及苯致癌標的器官為白血病,1,3- 丁二烯之危害確認結果則為淋巴癌, 針對此二物質進行評估 ; 孩童敏感族群非致癌風險評估部分, 分別針對內分泌系統 發育與骨骼影響及神經與造血系統影響進行風險評估, 兒童暴露參數經過不同年齡期時間校正 三 健康風險評估方法比較由國光石化及六輕工業區之健康風險評估作業內容得知, 國內大型環評開發計畫皆依循環保署公告之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展開危害確認 劑量效應評估 暴露量評估及風險特徵描述等主要程序下之相關作業, 但細項作業中可能存在模式 公式及參數引用合理性等爭議, 仍有討論空間 5.3 解析國內環境 HAPs 物種監 ( 檢 ) 測數據 我國目前仍無特別針對 HAPs 物種進行長期連續性監測環境濃度之作業, 僅有 設立光化測站針對 56 項 VOCs 物種進行監測, 其中 8 項 VOCs 物種為民國 99 年 [17] 環保署計畫建議優先列管之 43 項有機性 HAPs 中之物種, 包含乙苯 乙烯 正 己烷 甲苯 苯 苯乙烯 間, 對二甲苯及鄰二甲苯 此外, 環保署近年執行計 畫亦有多項是利用氣相層析質譜儀 (GC/MS) 進行 VOCs 特定物種定性定量分析, 或 利用開徑式傅立葉轉換紅外光 (OP-FTIR) 監測設備進行工業區周界或其附近敏感 受體大氣環境中污染物濃度監 ( 檢 ) 測之作業, 這些 VOCs 相關監 ( 檢 ) 測作業分析所 測到的污染物物種, 可能具有致癌性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潛勢, 亦或是屬於美國聯 邦環保署明訂之 HAPs 物種 相關資料可做為建議我國未來應優先列管之 HAPs 物種項目之參考 5-28

202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本項工作彙整我國 2007 年至 2013 年 9 月之光化測站監測數據 歷年環保署執行相關空氣污染物監 ( 檢 ) 測濃度數據, 以及高雄市環保局 OP-FTIR 長期間測數據, 分別進行統計分析 ; 資料解析方法係由光化測站 環保署計畫以及高雄市環保局計畫等收集所得周界環境或敏感受體大氣環境污染物濃度監 ( 檢 ) 測數據, 係與美國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 (TCEQ) 對各物種訂定之影響篩選濃度值 (ESLs) [18] 及空氣監測比較值 (AMCVs) 進行比較 若測站某一項物種計算出來的比值大於 1, 則表示該測站附近地區之該項物種對居民健康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 影響篩選濃度值 (ESLs) 及空氣監測比較值 (AMCVs) 之意義說明如第 節所述 國內光化測站 HAPs 物種監測數據解析結果彙整 2007 年至 2013 年 9 月光化測站監測資料 [19], 其中 2011 年之前有 8 個固定式光化測站,2012 年之後則增加為 9 個 ( 新增忠明站 ); 監測之 56 種 VOCs 物種中, 其中苯 乙苯 乙烯 間, 對二甲苯 鄰二甲苯 正己烷 苯乙烯 甲苯等 8 項屬環保署委辦計畫建議優先列管 43 項有害 VOC 本項工作乃以此 8 項 VOCs 物種為分析對象, 計算各測站各物種每月平均濃度之平均值及每月最大濃度之平均值 (2013 年以 1 月至 9 月計算 ) 所得各測站該 8 項物種監測平均濃度再與 TCEQ 之影響篩選濃度值 (ESLs) 及空氣監測比較值 (AMCVs) 比較 表 為 8 項 HAPs 物種之影響篩選濃度值 (ESLs) 及空氣監測比較值 (AMCVs) 計算各光化測站 2007 年 1 月至 2013 年 9 月間 8 項建議 HAP 物種監測每月平均濃度之平均值與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 橋頭測站於 2009 年優先管制物種苯所監測的每月平均濃度之平均值與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為 3.23 大於 1, 主要是因為橋頭測站 2009 年 8 月 11 日當天所監測到的苯 間, 對二甲苯 正己烷和甲苯的濃度出現異常高值所致, 其中苯的監測濃度最高達 ppb; 而另外 7 個測站的 8 項優先管制物種歷年的監測濃度與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則皆小於 1, 顯示目前這些測站附近大氣環境中的 8 項 HAPs 物種濃度還不至於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 雖然大部分測站分析所得歷年苯的比值並未大於 1, 但值得注意的是, 各測站苯所計算出的比值明顯較其他物種來得要高, 特別是小港測站, 歷年的比值介於 0.54~0.73 間, 且以 2011 年的比值為最大, 其次是 2007 年 5-29

20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CAS No. 物種名稱英文名稱 表 項 HAPs 物種之 ESLs 及 AMCVs Long-term ESLs (ppb) Long-term ESLs (ug/m 3 ) Long-term Health AMCVs (ppbv) 苯 Benzene 乙苯 Ethylbenzene 乙烯 Ethylene 間, 對二甲苯 m,p-xylene 正己烷 n-hexane 鄰二甲苯 o-xylene 苯乙烯 Styrene 甲苯 Toluene 資料來源 : 本計畫整理自 [18] 分析歷年各測站每月最大濃度之平均值與 ESLs 及 AMCVs 之間的比值, 顯示每一個測站每年監測項目苯的比值皆大於 1, 其中仍以橋頭測站於 2009 年所得到的比值 為最高, 且遠大於其他測站, 唯此值屬異常高值 ; 值得注意的是小港測站數據結果與以月平均濃度之平均值分析結果相同, 顯示歷年所得到的比值為最高, 約介於 4.58~12.85 間 光化測站設置位置多位於人口密集都會區, 雖設置目的係針對空氣中臭氧前驅物進行監測, 而非以監測環境中 HAPs 物種為目的 ; 然多項 VOC 亦同時為有害空氣污染物, 因此, 光化測站物種測值仍可反應部分大氣環境 HAPs 濃度狀況, 特別是都會地區 由分析結果顯示, 苯確實為國內大氣環境中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 環保署歷年相關計畫監 ( 檢 ) 測數據解析結果彙整環保署歷年所執行計畫與工廠廠區周界環境及其敏感受體相關之大氣環境污染物濃度監 ( 檢 ) 測數據 [20~23], 計畫內容整理如表 所示, 並計算各化合物監 ( 檢 ) 測濃度與篩選濃度值 (ESLs) 及空氣監測比較值 (AMCVs) 之比值, 進而將比值大於 1 的物種篩選出來, 以作為後續優先列管及監測物種之參考 自民國 89 年起至 96 年期間所執行的計畫, 著重在工業區及工廠廠區周界進行大氣環境濃度之監 ( 檢 ) 測調查 ; 而自民國 97 年起所執行計畫工作, 除了在工業區周界進行大氣環境 5-30

204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污染物濃度監 ( 檢 ) 測外, 也針對公害陳情及重大污染事件地區進行敏感受體之監測 根據這些計畫中監 ( 檢 ) 測內容的演變及差異性, 更顯示政府對居住於工廠附近居民健康的重視與關心 表 環保署歷年監( 檢 ) 測相關計畫彙整 年份 計畫名稱 工作事項說明 89~95 年 歷年揮發性有機物周界檢測調查 工業區周界環境 OP-FTIR 監測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101 年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周界濃度管制標準研擬計畫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及周界標準研訂暨加油站油氣回收查核輔導計畫 石化工業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管制查核暨光學量測技術評估專案計畫 工業區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預防管理暨應變機制強化專案工作計畫 重大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查核暨光學量測技術調查專案計畫 共計 31 廠次 62 點次之工廠廠區周界測點 VOCs 採樣及定性定量分析 (GC/MS) 共計 50 廠次 100 點次之工廠廠區周界測點 VOCs 採樣及定性定量分析 (GC/MS) 六輕 (6) 林園 (2) 大社 (2) 工業區共 10 家石化廠區周界 OP-FTIR 監測 支援公害陳情及重大空氣污染事件 OP-FTIR 調查 : 大發工業區 ( 潮寮國中 -3 階段 ) 台中工業區 ( 上風 )& 東海大學宿舍 ( 下風 ) 嘉義縣民雄鄉民宅 台中工業區及其周界環境敏感受體的 4 條 OP-FTIR 測線 : 東海化工館到圖書館 ( 下風 ) 聯合報到三豐大樓 ( 上風 ) 東海大學教職員宿舍區 ( 下風 ) 毫釐到志聖 ( 上風 ) 六輕工業區調查 :P 製程區及 P 廠 M27 場區周界的上 下風 OP-FTIR 量測 敏感受體區域之即時異味與背景 VOCs 濃度採樣分析 (GC/MS): 台中及仁大工業區 ( 台中東海大學 & 安和國中 高雄竹後國小 ) 敏感受體監 ( 檢 ) 測 (GC/MS):A 國小 ( 華山國小 ) B 高中 ( 林園高中 ) ( 一 ) 工業區周界 VOCs 物種監測濃度 1. OP-FTIR 整理民國 89~95 年期間利用 OP-FTIR 於工業區周界檢測大氣環境中 VOCs 物種濃度與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 ( 分別計算每一筆化合物檢測濃度與其對應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後, 再取各化合物所得比值之平均值來表示 ) 由各個工業區來看, 以高雄仁大工業區檢測到的 VOCs 物種種類為最多包括 : 正己烷 (ESL:57 ppb, AMCV:190 ppb) 1,3- 丁二烯 (ESL:4.5 ppb,amcv:9.1 ppb) 苯乙烯(ESL:

20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ppb,amcv:110 ppb) 氯乙烯(ESL:0.45 ppb) 苯(ESL:1.4 ppb,amcv:1.4 ppb) 二氯甲烷 (ESL:100 ppb,amcv:100 ppb) 丙烯腈(ESL:2 ppb) 甲苯(ESL:330 ppb,amcv:1100 ppb) 環氧乙烷(ESL:3 ppb) 氯仿(ESL:2 ppb,amcv:2 ppb) 1,2- 二氯乙烷 (ESL:1 ppb,amcv:1 ppb) 和四氯化碳 (ESL:2 ppb,amcv:2 ppb); 正己烷濃度與其 ESL 和 AMCV 的比值中皆小於 1;1,3- 丁二烯濃度與其 ESL 的比值皆明顯大於 1, 其比值介於 1.01~11.26 之間, 而 1,3- 丁二烯濃度與其 AMCV 的比值也絕大多數大於 1, 其比值介於 0.50~5.57 之間 ; 苯乙烯濃度與其 ESL 的比值在 94 年仁武地區出現 的超高比值 ; 民國 89 年在竹後國小測到的氯乙烯和苯濃度與其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也都遠大於 1; 民國 92 年及 93 年測到的丙烯腈濃度與其 ESL 之比值皆大於 1, 且比值最高達 23.92; 五常里分別在 92 年及 93 年測到的環氧乙烷濃度與其 ESL 之比值為 及 都遠大於 1; 仁武地區在 94 年所測到的氯仿和 1,2- 二氯乙烷濃度與其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也皆大於 1, 且 1,2- 二氯乙烷項目之比值高達 高雄林園工業區檢測到的 VOCs 物種項目包括 : 正己烷 1,3- 丁二烯 氯乙烯 丙烯腈 環氧乙烷 氯仿 1,2- 二氯乙烷 四氯化碳和氯乙烷 (ESL:19 ppb); 其中正己烷和四氯化碳的濃度與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皆小於 1;1,3- 丁二烯濃度與其 ESL 和 AMCV 的比值落在 0.79~9.08 之間 ; 氯乙烯濃度與其 ESL 的比值則遠大於 1, 比值介於 18.68~58.89 之間 ; 丙烯腈的檢測濃度與其 ESL 的比值為 16.18; 環氧乙烷和氯仿檢測到的濃度與其對應的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也都顯著大於 1; 而 1,2- 二氯乙烷檢測濃度計算所得到的比值與仁大工業區結果一致, 其濃度皆為 ESL 和 AMCV 值的數百倍之多 ; 氯乙烷檢測濃度與其 ESL 之比值也同樣大於 1 針對雲林六輕工業區所檢測到的 VOCs 物種項目包括 : 正己烷 1,3- 丁二烯 氯乙烯 二氯甲烷 環氧乙烷 氯仿 四氯化碳和鄰 - 二甲苯 (ESL:42 ppb,amcv: 140 ppb), 其中 1,3- 丁二烯濃度所得到之比值介於 0.70~8.78 之間 ; 民國 94 年在六輕白宮地區所測到的氯乙烯 環氧乙烷和氯仿濃度與其 ESLs 或 AMCVs 之比值都大於 1, 而二氯甲烷濃度與其 ESLs 或 AMCVs 之比值則皆小於 1; 鄰 - 二甲苯濃度與其 ESL 之比值為 1.39, 但與其 AMCV 之比值則小於 1 在桃園觀音工業區檢測到 VOCs 物種項目包括 : 正己烷 甲苯 三氯乙烯 (ESL: 10 ppb,amcv:10 ppb) 及對 - 二甲苯 (ESL:42 ppb,amcv:42 ppb), 其中於

206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年檢測到的正己烷濃度與其 ESL 之比值為 1.08 略高於 1; 甲苯濃度與其 ESL 和 AMCV 之比值大部分小於 1, 僅於 90 年觀音之一監測點位所測得濃度與 ESL 比值為 1.05 略高於 1; 三氯乙烯濃度與其 ESL 和 AMCV 之比值同樣為 且大於 1 另外, 於 95 年在台南仁德奇美及嘉義新港台化所測到的 1,3- 丁二烯濃度與其 ESL 之比值也都大於 1; 民國 95 年在新竹湖口長春測得的甲苯濃度與其 ESL 比值為 1.34; 而 94 年於彰化台化所測到的二硫化碳濃度與其 ESL(1 ppb) 之比值則高達 計算民國 97 年於六輕 林園及大社工業區共 10 家石化廠區周界 OP-FTIR 監測 VOCs 物種濃度與各物種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 根據各工業區各化合物所得比值之總筆數及比值大於 1 之筆數, 可篩出的化合物包括 : 氯乙烯 1,3- 丁二烯 1,2- 二氯乙烷 苯 乙烯 醋酸乙烯酯及氰化氫 2. 大氣樣品檢測以民國 95 年及民國 96 年工廠廠區周界 VOCs 物種檢測濃度數據為主, 計算出各化合物與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 由於各化合物檢測筆數差異頗大, 為降低檢測數據極值的影響, 因此取各化合物之各個檢測值與其 ESLs 和 AMCVs 比值的中位數 (Median) 來代表, 並計算各化合物所得比值大於 1 之筆數占總筆數的比例 針對民國 95 年資料, 總檢測筆數大於 10 筆之化合物, 由所得比值之中位數大於 1 且比值大於 1 所占比例, 篩出化合物包括 : 丙酮 二氯甲烷 氯甲烷 酚 間, 對二甲苯 異丙醇 三氯甲烷 苯 正己烷 苯乙烯及丙烯腈 另考量雖總筆數少於 10 筆, 但比值之中位數極大且大於 1 所占比例極高之化合物包括 : 氯乙烯 二硫化碳 1,3- 丁二烯 乙腈 1,2- 二氯乙烷 三氯乙烯和環己酮等 民國 96 年數據則顯示所得比值中位數大於 1 及所占之比例較高之化合物, 篩出乙腈和氯乙烯 另針對總筆數少於 10 筆, 但比值中位數大於 1 且比值大於 1 所占之比例較高者, 則篩出丙烯腈和二硫化碳 3. 敏感受體樣品檢測根據民國 97 年環保署計畫中利用 OP-FTIR 於公害陳情及重大空氣污染事件地區, 進行鄰近敏感受體環境中污染物濃度所得結果, 計算各化合物與其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 結果發現各地區測得之化合物所得之比值絕大部分小於 1, 僅有在東海大學宿舍 ( 下風處 ) 及台中工業區 ( 上風 ) 測到的 1,3- 丁二烯和 N,N- 二甲基甲醯 5-33

20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胺濃度與其 ESLs 所得之比值大於 1, 其值分別為 和 於民國 98 年於六輕工業區製程區及廠區周界所測到的化合物濃度與其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 計算結果顯示 N,N- 二甲基甲醯胺 丙烯腈 汽油及氰化氫等化合物之比值大於 1; 而民國 98 年於台中工業區及其周界環境敏感受體區域之 VOCs 物種檢測濃度與其 ESLs 和 AMCVs 之比值, 計算結果顯示各化合物之比值皆小於 1 民國 101 年在林園工業區附近所進行的兩處敏感受體監 ( 檢 ) 測分析結果發現, 僅有一處敏感受體的 1,2- 二氯乙烷檢測濃度與其 ESL 和 AMCV 之比值大於 高雄市環保局高污染工業區周遭特殊敏感地區監測數據 [24] 高雄市環保局為瞭解仁大及林園工業區特殊敏感地區空氣污染環境背景及 污染源特性, 於民國 100~102 年度分別選定楠梓區之楠陽國小及林園區之中芸國 小為 OP-FTIR 監測架設地點, 長期以固定站方式進行監測, 監測日天數每一站次 至少須達 330 日夜天, 全天候 24 小時連續監測, 以確實掌握了解當地空品狀況 此監測資料是以每個月的最大濃度及平均濃度方式來代表呈現, 而所謂的平均濃 度值即指大於偵測極限值的所有量測濃度總和除以總量測數據筆數 因此, 彙整 楠陽國小和中芸國小每個月所監測到化合物平均濃度值, 分別計算各種化合物的 平均濃度值與篩選濃度值 (ESLs) 及空氣監測比較值 (AMCVs) 之比值 針對楠梓區楠陽國小於 100~102 年間所監測到的化合物種類約有 30 種, 各化 合物月平均濃度分別與 ESLs 和 AMCVs 相除後所得到的比值絕大多數都遠小於 1, 1,3 丁二烯 N,N- 二甲基甲醯胺 乙烯 氨及醋酸乙烯酯等化合物有相對較高比值 楠陽國小於 100 年 8 月監測到之 1,3- 丁二烯平均濃度與 ESLs 比值為最高 (30.80), 與 AMCVs 比值為 15.23, 皆明顯大於 1, 但其他各月份比值則低於 1 乙烯與 ESLs 比值同樣以 100 年 8 月為最高 (4.93), 其次為 101 年 8 月 (1.15), 其他時間皆沒有低 於 1 N,N- 二甲基甲醯胺平均濃度與 ESLs 之比值超過 1 的筆數為最多, 比值最大 為 同樣出現在 101 年 8 月期間, 之後比值有下降趨勢但仍有多個時間的比值 大於 1, 其比值介於 1.0~3.0 之間 氨氣在 100 年 8 月時監測濃度所計算出來的比 值略大於 1; 醋酸乙烯酯則於 100 年 8 月及 9 月監測濃度所計算出來的比值大於 1, 分別為 及

208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中芸國小監測到化合物約有 40 幾種, 雖然種類較楠陽國小多, 但各化合物月平均濃度與 ESLs 和 AMCVs 比值多數皆遠小於 1, 僅 1,2 二氯乙烷和氯乙烯比值有大於 1 的情況 針對 1,2 二氯乙烷之平均濃度與 ESLs 比值結果顯示 100 年 9 月比值最高 ; 氯乙烯比值大於 1 則出現在 100 年 8 月 (14.67) 及 102 年 9 月 (4.40) 綜合上述整理分析, 發現此兩處工業區特殊敏感地區污染物於大氣環境中背景濃度有逐漸下降之趨勢, 也間接代表該監測期間工業區所造成的空氣污染程度應有改善 另外, 由於 N,N- 二甲基甲醯胺比值大於 1 的筆數最多, 且有些許的波動, 其次是 1,2 二氯乙烷 小結由於監測數據可區分為工廠周界環境及其鄰近敏感受體, 一般來說, 工廠周界環境所測得的污染物濃度會明顯高於敏感受體所暴露環境濃度, 因此周界環境與 ESLs 及 AMCVs 所計算出的比值也會相對高於敏感受體 雖然藉由上述方法所獲得的比值結果, 因受限於大氣環境監測數據的來源 監測方法及頻率, 無法真正代表存在於大氣環境中關鍵的 HAPs 物種及其濃度分布情形 ; 但篩選濃度值 (ESLs) 及空氣監測比較值 (AMCVs) 是美國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 (TCEQ) 基於是否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影響所發展出來的參考濃度值, 所以該濃度值對人類健康影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警示意義, 將其納入本計畫以進行歷年大氣環境污染物監測濃度之比較, 除了可加以利用歷年計畫所獲得的監測數據外, 也可瞭解我國大氣環境中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對人類健康危害程度, 並可作為我國後續研擬 HAPs 物種濃度監測作業及監測地點選定之重要參考 因此, 綜合本章節統計分析結果, 彙整不同監 ( 檢 ) 測資料數據來源所得 ESLs 和 AMCVs 比值偏高之化合物種類 ( 表 5.3-3), 可知 1,2- 二氯乙烷 苯 氯乙烯和丙烯腈可作為未來大氣環境中主要 HAPs 監 ( 檢 ) 測物種, 其次為 1,3- 丁二烯 二硫化碳及 N,N- 二甲基甲醯胺 與本計畫前述建議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之物種相較, 與監測資料交集物種包括苯 氯乙烯 丙烯腈 1,2- 二氯乙烷 丁二烯 二硫化碳等項, 可提供為優先管制之物種考量 5-35

20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監 ( 檢 ) 測數據與 ESLs 及 AMCVs 比值所篩選出化合物 資料來源時間篩選出化合物種類 光化測站 96~ 苯 89~95 1,2- 二氯乙烷 苯 氯乙烯 丙烯腈 1,3- 丁二烯 二硫化碳 正己烷 苯乙烯 三氯乙烯 甲苯 環氧乙烷 氯仿 氯乙烷 鄰 - 二甲苯 環保署計畫 95 1,2- 二氯乙烷 苯 氯乙烯 丙烯腈 1,3- 丁二烯 二硫化碳 正己烷 苯乙烯 三氯乙烯 丙酮 二氯甲烷 氯甲烷 酚 間, 對二甲苯 異丙醇 三氯甲烷 乙腈 環己酮 96 氯乙烯 丙烯腈 二硫化碳 乙腈 97 1,2- 二氯乙烷 苯 氯乙烯 1,3- 丁二烯 N,N- 二甲基甲醯胺 乙烯 醋酸乙烯酯 氰化氫 98 丙烯腈 N,N- 二甲基甲醯胺 汽油 氰化氫 101 1,2- 二氯乙烷 高雄市環保局 ~ ,2 二氯乙烷 N,N- 二甲基甲醯胺 乙烯 氨 醋酸乙烯酯 5.4 排放管道及敏感受體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分析 排放管道排放檢測作業由前述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相關研究計畫的執行成果顯示, 不同有害空氣污染物其污染來源差異甚大, 為取得具代表性之排放特徵資料, 本項工作將參考現階段國內已建置排放清冊 ( 如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及重金屬 ) 及收集國外 ( 如美國環保署 歐盟 ) 建置之有害空氣污染物資料規劃執行 計畫依環保署指定行業別, 建立至少 30 項次之排放管道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 前述分析物種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 (PAHs) 等六大類, 並進行 5 根次排放管道檢測作業, 以建立國內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資料 一 篩選目標行業及選定製程 / 排放管道國內目前已建置較為完整的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以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及重金屬等為主, 本計畫以污染物排放量大 生產規模大或污染較嚴重 原物料使用量大及種類多之行業製程廠家為主要檢測對象 揮發性有機物及醛酮類化合物參考環保署 98~99 年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17,25] ; 戴奧辛及重金屬則參考環保署 99 年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 多 5-36

210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環芳香烴 (PAHs) 及重金屬排放調查與管制計畫 [26] ;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則依據歐盟於 2001 年發表的研究報告 [27] 綜合所得資料, 石化工業 高科技產業 ( 如光電業 ) 及金屬冶煉業 ( 如煉鋼業 集塵灰回收設施 ) 所使用原料及中間產物 產品多數為有機性物質及無機金屬, 經由設備 管線逸散或管道排放所致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具危害性 本計畫 5 月 8 日與主辦單位環保署空保處討論後選定行業 / 廠家為 A 面板廠 ( 光電業 ) B 電弧爐煉鋼廠 ( 煉鋼業 ) 及 C 煉油廠 ( 石化工業 ) ( 一 ) 光電業 A 面板廠位於桃園縣, 為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製程較為專一但產量大, 由環保署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清冊, 顯示其污染物有揮發性有機物 氯氣 氨氣 氫氟酸 醋酸 氯化氫 磷酸及硝酸 針對其製程特性及主要污染物類型, 本計畫選定其污染防制設備 ( 洗滌塔 ) 出口之排放管道 (P308 及 P311) 進行重金屬及酸性氣體檢測 ; 吸附設備 - 沸石濃縮焚化系統出口之排放管道 (P313 及 P324) 進行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檢測 ( 二 ) 煉鋼業 B 電弧爐煉鋼廠位於高雄市, 係生產不鏽鋼產品, 產量大且污染較嚴重, 由環保署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清冊, 顯示主要污染物有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 總氟量 氫氟酸 硫酸液滴及硝酸等 針對其製程特性及主要污染物類型, 本計畫選定煉鋼程序 (M01) 排放管道 (P001 或 P049) 進行 VOCs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 PAHs 等 6 種檢測 ; 含金屬廢料回收處理程序 (M07) 之排放管道 (P048 或 P049) 進行重金屬 戴奧辛及 PAHs 檢測 ( 三 ) 石化工業 C 煉油廠位於高雄市, 生產石油及煤製品, 生產規模大且污染物排放量大, 由環保署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清冊, 顯示係該煉油廠主要污染物有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 重金屬 ( 鉛 鎘及汞 ) 酸性氣體( 氯化氫 硫酸液滴 ) 氯氣 氨氣及硫化氫等 針對其製程特性及主要污染物類型, 本計畫選定其觸媒重組程序 (M21) 排放管道 (P018) 進行 VOCs 醛酮類化合物 酸性氣體 戴奧辛及 PAHs 等 5 種進行檢測 ;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 (M28) 排放管道 (P028) 進行重金屬 戴奧辛 酸性氣體及 PAHs 檢測 ; 原油蒸餾程序 (M08) 排放管道 (P008) 進行醛酮類化合物檢測 5-37

21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二 排放管道之檢測方法說明本計畫主要以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樣品採樣及分析工作, 若環境檢驗所未公告者, 為因應實際需要, 將參考美國環保署 (USEPA) 或日本工業標準 (JIS) 等單位公告的標準方法執行之, 相關方法樣品採集介質及分析儀器, 彙整如表 表 本計畫排放管道採樣及分析方法概述 目標污染物 方法編號 方法名稱 樣品採集介質及分析儀器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NIEA A722.75B (102/08/15) 排放管道中氣態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 - 採樣袋採樣 / 氣相層析火焰離子化偵測法 採樣袋採樣 +GC-FID or GCMS 醛酮類化合物 (Carbonyls) 戴奧辛及呋喃 重金屬 酸性氣體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 (PAHs) NIEA A715.14B (101/12/28) NIEA A725.72B (96/09/04) NIEA A807.75C (99/10/26) NIEA A808.75B (102/10/28) NIEA A302.73C (95/11/01) NIEA A452.71B (99/06/10) NIEA A730.70C (94/05/03) 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 - 不銹鋼採樣筒 /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排放管道中醛 酮類標準檢測方法 - 2,4- 二硝基苯胼衍生化 高效能液相層析法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合物採樣方法排放管道中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排放管道中重金屬檢測方法 排放管道氫氟酸 鹽酸 硝酸 磷酸及硫酸檢測方法 - 等速吸引法排放管道中多環芳香烴之檢測方法 - 氣相層析質譜法 2,4-DNPH 吸附管 + HPLC/UV 濾紙及吸附劑 / 等速吸引法 +GC/HRMS 濾紙及吸收液 / 等速吸引法 +ICPAES or ICPMS or CVAAS 吸收液 / 等速吸引法 +IC 濾紙及吸附劑 / 等速吸引法 +GC-LRMS or GC/HRMS 5-38

212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三 排放管道採樣分析結果 ( 一 )A 面板廠 ( 光電業 ) 本計畫選定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污染防制設備 ( 洗滌塔 ) 出口之排放管道 (P308 及 P311) 進行重金屬及酸性氣體檢測, 檢測結果顯示重金屬濃度範圍介於 ND~0.0090mg/Nm 3 之間, 以鋅測得濃度 ( mg/nm 3 ) 為最高, 其次為鎳 (0.0034mg/Nm 3), 整體而言, 重金屬濃度不高, 非主要特徵 酸性氣體 5 物種均有檢出, 濃度範圍介於 6.6~1265 μg/m 3 之間, 其中以硝酸測得濃度 (1265 μg/nm 3 ) 為最高, 其次為鹽酸 (75.8 μg/nm 3 ), 顯示酸性氣體應為洗滌塔之排放主要特徵 至於吸附設備 - 沸石濃縮焚化系統主要在去除揮發性有機物, 檢測結果顯示揮發性有機物共測得 26 物種 ( 共檢測 60 多項 ), 主要之物種為丙酮 (1357ppb) 乙醇 (844ppb) 異丙醇(IPA)(18.4ppb) 丙二醇單甲基醚(PGME)(87.6ppb) 及甲苯 (11.9ppb) 等 5 種, 均為液晶顯示器製程常見的光阻稀釋劑及後段清洗劑 醛酮類化合物採樣分析結果均未檢出 ( 共檢測 7 項 )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採樣分析結果顯示( 共檢測 19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1456~11416 ng/nm 3 之間, 平均值為 7619 ng/nm 3, 主要物種有 Naphthalene(684 ng/nm 3 ) Phenanthrene (1762 ng/nm 3 ) Fluoranthene (3741 ng/nm 3 ) 及 Pyrene (3709 ng/nm 3 ), 顯示揮發性有機物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為沸石濃縮焚化系統之排放主要特徵 ( 二 )B 電弧爐煉鋼廠 ( 煉鋼業 ) 本計畫選定煉鋼程序 (M01) 之排放管道 (P001 或 P004) 進行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等 6 種檢測, 檢測結果顯示揮發性有機物共測得 22 物種 ( 共檢測 60 多項 ), 主要之物種為異丁烷 (30.9ppb) 丁烷(21.4ppb) 甲苯(12.7ppb) 2- 乙基 -1 己醇 (12.5ppb) 及丙酮 (6.2ppb) 等 戴奧辛檢測結果 ( 共檢測 17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0.019~0.077 ng-teq/nm 3 之間, 平均值為 ng-teq/nm 3, 主要物種有 2,3,4,7,8-PeCDF 1,2,3,4,7,8-HxCDF 1,2,3,6,7,8-HxCDF 2,3,4,6,7,8-HxCDF 及 1,2,3,4,6,7,8-HpCDF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採樣分析結果 ( 共檢測 19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22619~40559 ng/nm 3 之間, 平均值為 ng/nm 3, 主要物種有 Naphthalene(17754 ng/nm 3 ) Acenaphthylene(4459 ng/nm 3 ) Acenaphthene(3437 ng/nm 3 ) Phenanthrene (8922 ng/nm 3 ) 及 Fluoranthene 5-39

21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2858 ng/nm 3 ) 重金屬採樣分析結果濃度範圍介於 ND~0.0457mg/Nm 3 之間, 以鋅測得濃度 (0.0457mg/Nm 3 ) 為最高, 其次為汞 (0.0176mg/Nm 3 ), 再其次為銅 (0.0133mg/Nm 3 ), 與原料來源相似 酸性氣體採樣分析結果 5 種物種均有檢出, 濃度範圍介於 4.2~1210 μg/nm 3 之間, 其中以硫酸測得濃度 (1210 μg/nm 3 ) 為最高, 其次為氫氟酸 (28.3μg/Nm 3 ) 醛酮類化合物採樣分析結果均未檢出( 共檢測 7 項 ) 顯示酸性氣體 重金屬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為煉鋼程序之排放主要特徵 至於含金屬廢料回收處理程序 (M07) 之排放管道 (P048 或 P049) 檢測結果顯示重金屬採樣分析結果濃度範圍介於 ND~0.0424mg/Nm 3 之間, 以鋅測得濃度 (0.0424mg/Nm 3 ) 為最高, 其次為鉛 (0.0028mg/Nm 3 ), 與原料來源相似 戴奧辛檢測結果 ( 共檢測 17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0.089~0.118 ng-teq/nm 3 之間, 平均值為 ng-teq/nm 3, 主要物種有 2,3,7,8-TeCDF 2,3,4,7,8-PeCDF 1,2,3,4,6,7,8-HpCDF 及 OCDD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採樣分析結果 ( 共檢測 19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28168~ ng/nm 3 之間, 平均值為 ng/nm 3, 主要物種有 Naphthalene(70452 ng/nm 3 ) 2-Methylnaphthalene (31016 ng/nm 3 ) Acenaphthylene(26335 ng/nm 3 ) 及 Phenanthrene (38532 ng/nm 3 ) 顯示重金屬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為金屬廢料回收處理程序之排放主要特徵 ( 三 )C 煉油廠 ( 石化工業 ) 本計畫選定觸媒重組程序 (M21) 之排放管道 (P018) 進行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酸性氣體 戴奧辛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等 5 種進行檢測, 檢測結果顯示揮發性有機物共測得 24 物種, 主要之物種為甲苯 (60.8ppb) 2- 乙基 -1 己醇 (41.3ppb) 及丙酮 (16.2ppb) 等 戴奧辛檢測結果 ( 共檢測 17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0.025~0.047 ng-teq/nm 3 之間, 平均值為 ng-teq/nm 3, 主要物種有 2,3,4,7,8-PeCDF 1,2,3,4,6,7,8-HpCDF 1,2,3,4,6,7,8-HpCDD 及 OCDD 酸性氣體採樣分析 5 種物種均有檢出, 濃度範圍介於 2.4~253 μg/nm 3 之間, 其中以氫氟酸測得濃度 (253 μg/nm 3 ) 為最高, 其次為鹽酸 (110μg/Nm 3 ) 醛酮類化合物採樣分析結果均未檢出( 共檢測 7 項 )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採樣分析結果( 共檢測 19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779~1060 ng/nm 3 之間, 平均值為 874 ng/nm 3, 主要物種有 Naphthalene(255 ng/nm 3 ) Phenanthrene (217 ng/nm 3 ) Fluoranthene (143 ng/nm 3 ) 及 Pyrene (130 ng/nm 3 ) 顯示揮發性有機 5-40

214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物及酸性氣體為觸媒重組程序之排放主要特徵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 (M28) 之排放管道 (P028) 進行重金屬 酸性氣體 戴奧辛 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等 4 種進行檢測 重金屬採樣分析結果濃度範圍介於 ND~0.0575mg/Nm 3 之間, 以汞測得濃度 (0.0575mg/Nm 3 ) 為最高, 其次為鋅 (0.0061mg/Nm 3 ) 酸性氣體採樣分析結果 4 種物種有檢出, 濃度範圍介於 53.2~45300μg/Nm 3 之間, 其中以硫酸測得濃度 (45300 μg/nm 3 ) 為最高, 其次為氫氟酸 (189μg/Nm 3 ) 戴奧辛檢測結果 ( 共檢測 17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0.018~0.025 ng-teq/nm 3 之間, 平均值為 ng-teq/nm 3, 主要物種有 2,3,4,7,8-PeCDF 1,2,3,4,6,7,8-HpCDF 1,2,3,4,6,7,8-HpCDD 及 OCDD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採樣分析結果 ( 共檢測 19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860~4865 ng/nm 3 之間, 平均值為 2270 ng/nm 3, 主要物種有 Naphthalene(701 ng/nm 3 ) Phenanthrene (1300 ng/nm 3 ) Fluoranthene (1113 ng/nm 3 ) 及 Pyrene (724 ng/nm 3 ) 顯示酸性氣體及重金屬為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之排放主要特徵 原油蒸餾程序 (M08) 之排放管道 (P008) 進行醛酮類化合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檢測 採樣分析結果共檢測出 4 物種 以乙醛測得濃度 (0.38 ppm) 最高, 其次為甲醛 (0.11 ppm) 揮發性有機物共測得 56 物種, 主要之物種為丙酮 (273ppb) 八甲基環四矽氧烷 (71.6ppb) 乙醛 (47.9ppb) 1- 癸烯 (44.4ppb) 及 3- 甲基 -3- 庚烯 (39.2ppb) 等 顯示醛酮類化合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油蒸餾程序之排放主要特徵 四 小結由排放管道檢測結果顯示, 面板廠 ( 光電業 ) 重金屬濃度不高, 酸性氣體 揮發性有機物為主要排放,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於沸石濃縮焚化系統有檢出 ; 電弧爐煉鋼廠 ( 煉鋼業 ) 則以酸性氣體 重金屬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為煉鋼程序及金屬廢料回收處理程序之排放主要特徵 ; 煉油廠 ( 石化工業 ) 之觸媒重組程序以揮發性有機物及酸性氣體為主要排放,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則以酸性氣體及重金屬 ( 汞為主 ), 原油蒸餾程序則以醛酮類化合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為主要特徵 5-41

21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敏感受體排放檢測作業除執行排放管道檢測外, 為瞭解工業區或工廠鄰近區域環境空氣有害空氣污染物特徵, 乃選擇一處工業區鄰近 2 個敏感受體位置, 進行有害空氣污染物調查檢測作業 由於大氣背景資料易受污染源排放狀態及鄰近區域氣象條件變化影響, 為取得具常態代表性之大氣背景資料, 本項工作乃參考所收集之美國環保署建置環境有害空氣污染物背景資料之方式規劃執行 2 個敏感受體位置其中 1 處進行 6 種 HAP 項目 ( 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 (PAHs)), 以每 6 天 1 次之頻率, 執行 10 次樣品採樣, 共計 60 個樣品 ; 另 1 處進行 4 種 HAP 項目 ( 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重金屬及 PAH 等 ), 同樣以每 6 天 1 次之頻率, 執行 10 次樣品採樣, 共計 40 個樣品 ; 總計至少 100 項次, 以建立該工業區鄰近區域環境空氣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資料 一 篩選目標工業區及選定敏感受體監測點石化工業 高科技產業 ( 如光電業 半導體業 ) 及金屬冶煉業 ( 如煉鋼業 二級冶煉 集塵灰回收設施 ) 所使用原料及中間產物 產品多數為有機性物質及無機金屬, 經由設備 管線逸散或管道排放所致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具危害性, 亦可能造成異味干擾或公害問題, 故建議可列為優先選定對象 此外, 民眾陳情數 重大空氣污染公害糾紛事件 縣市分佈 與敏感受體距離及工業區屬性等因子皆可提供做為篩選工業區之考量因素 環保署 98 年度委託工研院執行 工業區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預防管理暨應變機制強化專案工作計畫 [28], 已考量區內工廠製程特性 工業區屬性 一公里內敏感受體數量及地區分佈等參數, 篩出易致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高風險工業區, 其中前 20 大高風險工業區篩選結果如表 所示 經 102 年 5 月 8 日與主辦單位環保署空保處討論後確定選定 E 石化工業區 為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檢測作業之目標工業區 5-42

216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表 易致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前 20 大高風險工業區篩選結果 編號工業區名所在縣市編號工業區名所在縣市 1 臨海工業區高雄市 11 台中工業區台中市 2 大發工業區高雄市 12 海湖工業用地新竹縣 3 麥寮工業區雲林縣 13 南崗工業區南投縣 4 仁大工業區高雄市 14 中壢工業區桃園縣 5 林園工業區高雄市 15 龜山工業區桃園縣 6 觀音工業區桃園縣 16 安平工業區台南市 7 新營工業區 台南市 17 橋頭工業用地 高雄市 8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 ( 台南園區 ) 台南市 18 頭份工業區 苗栗縣 9 新竹工業區 新竹縣 19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新竹縣 10 西山工業用地台中市 20 永安工業區高雄市資料來源 : [17] 敏感受體監測點選擇主要考量風向及敏感受體位置 本計畫先將選定調查對象 (E 工業區 ) 之周界範圍描繪出 ( 如圖 所示 ), 再連結至電子地圖, 標出距離工業區周界 2 公里內之範圍, 配合盛行風向資料 ( 如圖 所示 ), 找出位於夏季季風較頻繁風向工業區下風處敏感受體 ( 社區 學校或醫院 ), 做為大氣中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採樣地點 由圖 可知, 該 E 工業區於 101 年 7 月 ~10 月盛行風向分別為西風 北北東和南南東, 對應其下風處之敏感受體 ( 如圖 5.4-1), 可做為本項工作之監測地點分別有 A 國小 ( 西風 ) B 高中 ( 南南東 ) C 國小及 D 國小 ( 北北東 ) 三處, 經現勘後, 最後計畫選定之敏感受體採樣地點為 A 國小 ( 西風 ) 及 B 高中 ( 南南東 ) 並經環保署同意後發文通知位於敏感受體區域之學校, 規劃採樣行程 採樣週期係參考美國聯邦環保署建置環境有害空氣污染物背景資料之方式, 選定敏感受體點以每 6 天採樣 1 次之頻率 ( 一週期 ) 進行至少 1 季為期 60 天之樣品採樣工作, 每次每點採樣時間為 24 小時 ( 考量戴奧辛濃度較低, 建議採樣時間須 48 小時以上, 醛酮類化合物及酸性氣體則依 NIEA 方法規定 ), 採樣期間若有失誤或失敗樣品, 則可延長採樣期間至多至 90 天, 故至少可取得 10 個有效樣品進行後續分析工作 5-43

21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B 高中 A 國小 圖 選定工業區鄰近之敏感受體位置分佈 2012 年 7 月 2012 年 8 月 2012 年 9 月 2012 年 10 月 圖 選定工業區鄰近測站 2012 年 7~10 月之風花圖 5-44

218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二 檢測方法說明本計畫主要以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樣品採樣及分析工作, 若環境檢驗所未公告者, 為因應實際需要, 將參考美國環保署 School Air Toxics 監測計畫所使用之公告方法或美國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NIOSH) 及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 (OSHA) 等單位的標準方法執行之, 相關方法樣品採集介質及分析儀器, 彙整如表 檢測作業之品保與品管(QA/QC) 請見附件九說明 表 本計畫周界空氣樣品採樣及分析方法概述 目標污染物 方法編號 方法名稱 樣品採集介質及分析儀器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NIEA A715.14B (100/2/25) 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方法 - 不銹鋼採樣筒 /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不銹鋼採樣筒 + GC/MS 醛酮類化合物 (Carbonyls) 戴奧辛及呋喃 懸浮微粒 (PM 10 ) 及重金屬 NIEA A705.11C (95/5/29) NIEA A809.11B (99/9/16) NIEA A810.13B (99/9/16) NIEA A208.12C (101/12/28) NIEA A305.11C (102/08/26) NIEA A306.10C (99/03/09) 酸性氣體 NIEA A435.71C (98/10/12)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 (PAHs) NIEA A801.90C (86/5/07) 空氣中氣態之醛類化合物檢驗方法 - 以 DNPH 衍生物之高效能液相層析測定法空氣中戴奧辛及呋喃採樣方法空氣中戴奧辛及呋喃檢測方法大氣中懸浮微粒 (PM10) 之檢測方法 手動法空氣中粒狀污染物之微量元素檢測方法 - 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法空氣粒狀污染物中元素含量檢測方法 - 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法空氣中無機酸類之檢測方法 - 離子層析電導度法空氣中苯駢 (a) 芘與其他多環芳香烴檢測方法 - 氣相層析與高效能液相層析儀偵測法 2,4-DNPH 吸附管 + HPLC/UV PUF + HRGC/HRMS PM 10 重金屬 : 濾紙 + ICP-MS or ICP-OES 吸附劑 +IC PUF / XAD-2 + GC/MS or HRMS 5-45

21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三 採樣分析結果本計畫參照美國聯邦環保署建置環境有害空氣污染物背景資料方式, 選定 E 工業區下風處之 2 處敏感受體 (A 國小及 B 高中 ), 共計完成 20 點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採樣作業, 其中於 A 國小進行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等類別物種採樣, 共計 60 個樣品,B 高中進行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重金屬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等四類, 共計 40 個樣品 ; 實際採樣週期共 66 天 (7/17~9/18), 採樣日期及監測點氣象條件如表 所示 監測結果說明如下 表 選定 E 工業區鄰近敏感受體採樣日期及實測際氣象資料 監測地點敏感受體 (A 國小 ) 敏感受體 (B 高中 ) 溫度 風速 氣壓 盛行 溫度 風速 氣壓 盛行 週期 ( 次數 ) ( ) (m/s) (mm Hg) 風向 ( ) (m/s) (mm Hg) 風向 7 月 17 日 東南 東 ( 第一次 ) (25.0~32.7) (0.0~6.7) (754~758) (26.2~33.8) (0.0~4.5) (755~757) 7 月 23 日 西南 東 ( 第二次 ) (27.3~34.4) (0.0~5.4) (758~761) (26.5~34.4) (0.0~6.3) (757~760) 7 月 29 日 北北西 西 ( 第三次 ) (28.3~34.2) (0.0~4.0) (756~759) (27.8~34.3) (0.0~3.6) (756~758) 8 月 04 日 東北 東北東 ( 第四次 ) (26.8~33.4) (0.0~3.6) (759~761) (26.8~33.4) (0.0~3.6) (758~760) 8 月 10 日 北 西北西 ( 第五次 ) (27.4~34.6) (0.0~2.7) (758~761) (27.0~32.1) (0.0~2.7) (752~757) 8 月 16 日 東南 東北東 ( 第六次 ) (25.8~32.0) (0.0~3.6) (754~757) (24.6~30.3) (0.0~4.5) (750~752) 8 月 28 日 西北西 西北西 ( 第七次 ) (25.1~29.1) (0.0~7.2) (752~757) (23.9~25.9) (0.0~9.4) (748~753) 9 月 03 日 西 西南西 ( 第八次 ) (26.2~31.9) (0.0~2.2) (758~760) (24.7~30.6) (0.0~3.1) (754~756) 9 月 09 日 西 西北西 ( 第九次 ) (26.9~32.8) (0.0~2.7) (759~761) (25.8~31.5) (0.0~4.0) (755~758) 9 月 15 日 北 東北東 ( 第十次 ) (27.2~33.0) (0.0~4.0) (755~758) (25.8~31.3) (0.0~3.6) (751~754) 備註 :8 月 22 日因颱風順延一次 5-46

220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 一 )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揮發性有機物 10 次採樣分析結果分別測得 29 種 (A 國小 ) 及 31 種物種 (B 高中 ) ( 共檢測 60 多項 VOCs) 其中敏感受體(A 國小 ) 的 VOCs 濃度範圍介於 0.2~11.2 ppb 之間, 以乙醛測得濃度 (11.2ppb) 最高, 其次為丙酮 (8.5 ppb) 以檢出次數來看,10 次採樣皆有出現之物種為丙酮 甲苯 丁烷 乙醛 氯甲烷 二氯二氟甲烷及氟三氯甲烷等七種 ; 其次 10 次採樣中出現 9 次物種有苯及丁酮 (MEK) 等兩種 至於敏感受體 (B 高中 ) 的 VOCs 濃度範圍介於 0.2~43.5 ppb 之間, 以乙腈測得濃度 (43.5 ppb) 最高, 其次為丙酮 (5.7 ppb), 再其次為乙醇 (5.4 ppb), 乙腈雖測得最高濃度, 但僅測得一次而已 另若以檢出次數來看,10 次採樣皆有出現物種為丙酮 丁烷 氯甲烷 二氯二氟甲烷 一氟三氯甲烷及二氯甲烷等六種 ; 其次 10 次採樣中出現 9 次物種有乙醛及甲基第三丁基醚 (MTBE) 等兩種 ; 再其次 10 次採樣中出現 8 次物種有苯 丁酮 (MEK) 及間 / 對 - 二甲苯等三種 另外, 將二處採樣點量測得到之揮發性有機物環境濃度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周界標準比較, 除少數未訂定周界標準物種外, 其餘物種之監測濃度值 (ppb 等級 ) 皆遠低於固定源周界標準 (ppm 等級 ) ( 二 ) 醛酮類化合物醛酮類化合物 10 次採樣分析結果分別共測得 6 種 (A 國小 ) 及 7 種物種 (B 高中 ) ( 共檢測 14 項醛酮類化合物 ) 其中敏感受體(A 國小 ) 的濃度範圍介於 0.02~0.16 ppm 之間, 以甲醛測得濃度 (0.16 ppm) 最高, 其次為丁醛 (0.11 ppm) 以檢出次數來看, 10 次採樣皆有出現物種為零種, 而出現最多次數物種為丁醛 (5 次 ), 再其次為甲醛 (3 次 ) 至於敏感受體(B 高中 ) 的濃度範圍介於 0.01~0.11 ppm 之間, 以丁醛測得濃度 (0.11 ppm) 最高, 其次為甲醛 (0.10 ppm) 以檢出次數來看,10 次採樣皆有出現物種為零種, 而出現最多次數物種為丁醛 (5 次 ) 及甲醛 (5 次 ) 等兩種, 顯示在此區域大氣環境中較常出現醛類物種為丁醛和甲醛, 但出現頻率皆不高 另外, 將二處採樣點量測得到之醛酮類化合物環境濃度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周界標準比較, 除未訂定周界標準物種外, 其餘物種之監測濃度值皆低於固定源周界標準 5-47

22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 三 ) 戴奧辛戴奧辛 10 次採樣分析結果 ( 共檢測 17 項 ) 均有檢測出戴奧辛 敏感受體 A 國小的戴奧辛濃度範圍介於 0.002~0.055 pg-teq/m 3 之間, 以 9 月 9 日測得濃度 (0.055 pg-teq/m 3 ) 最高, 平均值為 pg-teq/m 3, 顯示戴奧辛雖普遍存在於此區域大氣環境中, 但監測結果濃度並不高, 附近應無主要污染源 至於戴奧辛的主要物種為 OCDD(0.072 pg/m 3 ) 1,2,3,4,6,7,8-HpCDF(0.059 pg/m 3 ) 及 OCDF(0.056 pg/m 3 ) 等高氯數之同源物 ( 四 ) 重金屬重金屬 10 次採樣分析結果 ( 共檢測 7 項 ), 敏感受體 (A 國小 ) 的重金屬濃度範圍介於 ~0.100 μg/m 3 之間, 以鋅測得濃度 (0.100 μg/m 3 ) 為最高, 其次為銅 (0.055 μg/m 3 ), 再其次為鉛 (0.028 μg/m 3 ) 至於敏感受體(B 高中 ) 的重金屬濃度範圍介於 ~0.200 μg/m 3 之間, 以鋅測得濃度 (0.200 μg/m 3 ) 為最高, 其次為銅 (0.043 μg/m 3 ), 再其次為鉛 (0.040 μg/m 3 ) 以檢出次數來看, 七種個別重金屬均有檢出, 顯示重金屬是普遍存在於此區域大氣環境中 另外, 將二處採樣點量測得到之重金屬環境濃度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周界標準比較, 除未訂定周界標準物種外, 其餘物種之監測濃度值皆低於固定源周界標準 ( 國內未制定 PM 10 重金屬環境基準 ) ( 五 ) 酸性氣體酸性氣體 10 次採樣分析結果敏感受體 (A 國小 ) 總共採樣測得 3 種物種 ( 共檢測 6 項 ), 濃度範圍介於 ~ mg/m 3 之間, 其中以硫酸測得濃度 ( mg/m 3 ) 為最高, 其次為氫氟酸 ( mg/m 3 ), 再其次為鹽酸 ( ppm) 另若以採樣出現次數來看,10 次採樣皆有出現物種為零種, 而出現最多次數物種為硫酸 (3 次 ) 及鹽酸 (3 次 ), 再其次為氫氟酸 (1 次 ), 顯示在此區域大氣環境中較常出現酸性氣體為鹽酸和硫酸, 但出現頻率皆不高 另外, 將採樣點量測得到之酸性氣體環境濃度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訂周界標準比較, 監測濃度值皆遠低於固定源周界標準 5-48

222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 六 )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 (PAHs)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 10 次採樣分析結果 ( 共檢測 19 項 ) 敏感受體 (A 國小 ) 的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濃度範圍介於 81.1~135 ng/m 3 之間, 以個別 PAHs 物種來看, 其中以 Naphthalene 測得濃度 (71.8 ng/m 3 ) 為最高, 其次為 2-Methylnaphthalene (30.3 ng/m 3 ), 再其次為 Phenanthrene (12.6 ng/m 3 ) 至於敏感受體(B 高中 ) 的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濃度範圍介於 49.8~280 μg/m 3 之間, 以 Naphthalene 測得濃度 (141 ng/m 3 ) 為最高, 其次為 Phenanthrene (77.2 ng/m 3 ), 再其次為 2-Methylnaphthalene (41.4 ng/m 3 ) 顯示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是普遍存在於此區域大氣環境中 四 小結於 A 國小檢測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等 6 類物種結果顯示,10 次採樣皆檢測到物種包括丙酮 甲苯 丁烷 氯甲烷 二氯二氟甲烷 氟三氯甲烷 乙醛 戴奧辛 重金屬以及多數 PAH 化合物 ; 乙醛及丙酮有較高濃度,PAH 則以 Naphthalene 測得濃度較高, 重金屬以鋅 銅 鉛有較高濃度 酸性氣體則僅於部分採樣日有檢出, 以硫酸為較高濃度物種 相關檢出物種濃度與固定源周界排放標準相較皆低於標準值 B 高中檢測之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重金屬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等 4 四類 HAP 物種結果顯示,10 次採樣皆檢測到物種包括丙酮 丁烷 氯甲烷 二氯二氟甲烷 一氟三氯甲烷 二氯甲烷 重金屬以及多數 PAH 化合物 ; 丙酮有較高濃度,PAH 則以 Naphthalene 測得濃度較高, 重金屬以鋅 銅 鉛有較高濃度 ; 惟濃度值皆低於固定源周界排放標準 5.5 研提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及管理作業架構面臨民眾環保意識提昇, 對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所致民眾健康影響日益關注之情形下, 如何於現有資源下, 訂定一套合適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評估作業, 提供固定污染源執行依循, 乃為本計畫執行主要目的之一 本項工作乃以前項工作解析所得三處國外單位推動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 5-49

22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害風險評估之目的及執行方法解析結果為依據, 提出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 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執行方案 研提民眾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架構由於環保署計畫已研析國內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主軸, 管制係建立於技術導向基準, 納入風險管理精神, 亦即以 降低污染源 HAPs 排放量, 以達成區域性風險減量 為目標 因此, 本項工作研析方向乃以此管制策略為前提, 即先採技術基準控制再輔以危害評估作業 由初步掌握之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內容顯示, 篩選高風險潛勢污染源為首要工作, 再據以訂定更多管制措施或標準 層級評估法提供執行危害影響評估者執行彈性, 並容許納入特定場址差異考量, 值供參考 由前述國外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解析結果顯示, 加州系統評估流程清楚, 評估所需參數值亦十分明確 ; 若採訂定環境濃度限值方式, 需先針對列管 HAP 建立採用之毒理資料庫, 再透過公式計算致癌物及非致癌物之可允許環境濃度值 考量加州執行流程及參數皆甚清楚, 因此, 本計畫乃優先參採加州 ARB 及 SCAQMD 於固定源熱點作法研提國內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亦即採層級評估方式, 先針對各個排放源計算設施分數, 再針對分數高之設施要求執行細部健康風險評估程序 篩選程序參酌加州 AB2588 設施優先性評分公式, 由排放污染物篩出列管工廠, 再考量物種致癌性 / 毒性 排放量 受體距離及擴散等因子, 進行列管工廠優先性評分, 計算排放目標物種設施之分數, 藉以篩出高危害潛勢設施 考量台灣地小人稠, 工廠 / 工業區與民眾聚集區域 ( 住宅區 商業區 或學校 醫等敏感受體 ) 較無明顯區隔, 距離甚近 ; 因此, 本計畫乃參採加州 AB2588 擴散調整評估方式 [3], 結合排放量 ( 現有排放調查結果 ) 健康影響因子( 致癌風險 \ 急 慢性曝露濃度 ) 擴散因子 ( 排放高度 ) 及受體距離等因子, 計算設施分數 設施優先性計分公式如下 : ( 一 ) 致癌效應 : 結合排放量 單位致癌風險 擴散因子及受體距離 TS = { c (Ec,h)(Pc)(Dh)(RPh)}(28) 5-50

224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其中 TS: 設施致癌效應總分 (total facility score for carcinogenic effects) c: 某項致癌物 E c,h : 致癌物 c 在高度 h 之年最大排放量 (lbs/yr) P c : 有害物質 c 之致癌風險值 h: 排放高度 (m) D h : 排放高度 h 之擴散調整因子 ( 表 5.5-1) RP h : 排放高度 h 之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 ( 表 5.5-2) 28: 常態化係數 ( 二 ) 非致癌效應 : 結合排放量 暴露限值 擴散因子及受體距離 急性 : TS* = t (Et,h/Pt)(Dh)(RPh)(25) 慢性 : TS* = t (Et,h/Pt)(Dh)(RPh)(2.5) 其中 TS*: 設施非致癌效應總分 (total facility score for non-carcinogenic effects ) t: 毒性物質 ( 非致癌物質 ) E t,h : 毒性物質 t 在高度 h 之排放量 (lbs/hr); 急性危害為最大小時排放量, 慢性危害為平均小時排放量 P t : 有害物質 t 之可接受暴露值 (µg/m 3 ) h : 排放高度 (m) D h : 排放高度 h 之擴散調整因子 ( 表 5.5-1) RP h : 排放高度 h 之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 ( 表 5.5-2) 25, 2.5: 常態化係數 5-51

22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不同排放高度 h 之擴散調整因子 排放高度 擴散調整因子 0m 排放高度 < 20m 60 20m 排放高度 < 45m 9 排放高度 45m 1 表 不同受體距離 (R) 之擴散調整因子 排放高度 (RH) ( 公尺 ) 鄰近受體距離 (R) ( 公尺 ) 0<R< R< R< R< R< R<2000 R RH< RH< RH 註 : 受體距離為 設施場界與最近可能受體之距離 與 設施排放源與設施場界最近距離 之加總 工廠試行 HAP 危害影響評估作業依據國外建立系統架構提出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再與環保署討論確立執行方式後, 並援引國外工具參數及參考值於國內選定行業別及工廠進行案例試算, 以瞭解國內推動時可能遭遇問題及困難點 一 試行工廠篩選由於各類別產業所致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及既有資料掌握程度並不相同, 因此, 為瞭解不同產業執行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之問題點, 本計畫乃依 HAPs 排放特徵規劃選擇三種產業類別進行程序試行作業 彙整目前不同行業別排放標準及管制規範, 環保署研議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物種主要以揮發性空氣污染物 戴奧辛與重金屬為主 揮發性空氣污染物管制對象針對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 石油化工製造業 半導體製造業 PU 合成皮業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膠帶製造業等行業 ; 戴奧辛類物種管制對象包括廢棄物焚化爐 煉鋼業電弧爐 燒結工廠及高溫冶煉設施等 部份法規亦規範了重金屬及其化合物管制 ( 鉛二次冶煉廠 ) 及酸性氣體 ( 半導體製造業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 其中石油化工製造業 5-52

226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高科技產業 ( 半導體及光電業 ) 及鋼鐵業為具交集產業, 經討論後選定此三行業類別 各三家工廠為試行對象, 試行工廠名單與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檢測分析對象相 同 表 為試行 HAP 健康影響評估作業之工廠名單 表 試行 HAP 健康影響評估作業之工廠名單 行業別 管制編號 廠名 縣市 煉油業 H 甲公司煉製事業部 A 煉油廠 桃園縣 E 甲公司煉製事業部 B 煉油廠 高雄市 S 甲公司石化事業部 高雄市 鋼鐵業 L 乙鋼鐵 ( 股 ) 公司 台中市 S 丙鋼鐵 ( 股 ) 公司冷軋廠 高雄市 S 丁鋼鐵 ( 股 ) 公司 高雄市 液晶面板 H 及其組件 L92A0931 戊光電 ( 股 ) 公司 A 廠戊光電 ( 股 ) 公司 B 廠 桃園縣台中市 製造業 B 戊光電 ( 股 ) 公司 C 廠台中市 二 試行作業 ( 一 ) 計算依據參酌加州空氣污染控制協會 (CAPCOA) 於 1990 年時依據 AB2588 有害空氣污染物熱點計畫要求, 提出設施優先性評估準則 (Air Toxics "Hot Spots" Program Facility Prioritization Guidelines) 之計分程序 ; 選擇依擴散調整之評估程序 (the dispersion procedure), 考量不同計算參數, 依有害空氣污染物之致癌性 非致癌性 ( 慢性及急性 ) 風險予以給分排序 設施分數計算公式如第 節所述 : ( 二 ) 計算參數來源 1. 計算物種 : 以建議優先公告之 43 種 HAP 物種為優先計算物種, 並納入歷年排放調查作業獲得之特徵物種, 工廠排放之 HAP 物種皆納入計算 2. 排放量 : 分為致癌物及非致癌物質二類 (1) 致癌物 : 在高度 h 之年最大排放量 ( 噸 / 年 ); 數據來源為固定源排放資料庫 ( 環科公司提供 ), 以個別物種最大年排放量計 (2) 毒性物質 : 在高度 h 之小時排放量, 急性危害為最大小時排放量, 慢性 5-53

22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危害為平均小時排放量 最大小時排放量 : 本計畫彙整之行業 HAP 管道排放資料 ( 環科公司提供 ) 中並無最大小時排放量資料, 乃以個別物種之最大年排放量 許可申請每天操作時數 許可申請年操作天數等計算得到 平均小時排放量 : 本計畫彙整之行業 HAP 管道排放資料中並無平均小時排放量資料, 先就最大小時排放量進行計算 3. 物種危害特性 (1) 致癌物 : 致癌風險值, 參考 CARB Consolidated table of OEHHA/ARB approved risk assessment health values 之 Inhalation Unit Risk (μg/m 3 ) -1 (2) 毒性物質 : 可接受暴露值 ( 急性吸入值與慢性吸入值 ), 參考 CARB Consolidated table of OEHHA/ARB approved risk assessment health values 之 Acute Inhalation (μg/m 3 ) 3. 排放高度 (m): 以本計畫彙整之行業 HAP 管道排放資料之最高地面高度 (m) 做為排放高度數據 4. 鄰近受體距離 : 以本計畫彙整之行業 HAP 管道排放資料中該工廠地址之二分帶座標轉換成經緯度, 於地圖網頁 (Google 地圖 ) 標定出工廠正確區位, 找出最近之鄰近受體 ( 醫院 學校或便利商店 ) 位置, 最後使用地圖比例尺獲得工廠與鄰近受體之直線距離 5. 擴散調整因子 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依所得排放高度後參照加州公告值 CAPCOA 表 1 不同排放高度 h 之擴散調整因子 ( 表 5.4-2) 獲得該製程之擴散調整因子 ; 而由鄰近受體距離對照 CAPCOA 表 2 不同受體距離 (R) 之擴散調整因子 ( 表 5.4-3), 獲得該製程之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 三 試算結果設施優先性評估依分數劃分出高 中 低之優先性, 其中高優先性設施 (high prority) 需執行健康風險評估 依加州標準設施分數為高於 10 分者屬高優先設施, 需進行後續健康風險評估程序 ; 低於 1 分者屬低優先設施, 無須進行後續程序 ; 分數介於 1 分至 10 分者屬中優先設施, 須再納入其他因子以評估是否需進行後續 5-54

228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程序 設施分數結果呈現一個行業類別之工廠製程表示, 並加總所有製程分數獲得該廠之設施分數 ( 一 ) 煉油業 1. 甲公司 A 煉油廠以固定源排放資庫可提供之現有資料, 具個別物種資料之製程共有 5 個, 其餘製程 (20 個 ) 皆僅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 以此 5 個製程計算甲公司 A 煉油廠之設施分數結果如表 所示, 各製程所有得分 ( 致癌性 / 急性 / 慢性 ) 皆遠低於 1 分 2. 甲公司 B 煉油廠以固定源排放資庫可提供之現有資料, 具個別物種資料之製程共有 12 個, 其餘製程 (24 個 ) 皆僅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 以此 12 個製程計算甲公司 B 煉油廠之設施分數結果如表 所示 ; 各製程致癌性及急性得分低於 1 分, 但慢性得分為 2.23 分, 高於 1 分但低於 10 分, 造成高慢性分數之主要製程為烷化程序 (M37), 主要排放物種為硫酸液滴, 原因可能為排放量大 (2.14 公斤 / 小時 ) 且硫酸之可接受慢性曝露限值 (1.0 μg/m 3 ) 較低所致 ; 其餘製程之分數皆較 1 分為低 3. 甲公司 C 廠以固定源排放資庫可提供之現有資料, 具個別物種資料之製程共有 10 個, 然其中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 (M23) 及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 (M28) 因缺少高度資料, 無法對應擴散係數及計算設施分數, 其餘製程 (12 個 ) 皆僅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因此, 以具完整資料之 8 個製程計算甲公司 C 廠設施分數, 由表 顯示各製程所有得分 ( 致癌性 / 急性 / 慢性 ) 皆遠低於 1 分 5-55

22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製程代碼 製程名稱 表 甲公司 A 煉油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得分 致癌 急性 慢性 M13 硫磺回收處理程序 2.550E E-03 M14 硫磺回收處理程序 4.299E E-04 M25 硫磺回收處理程序 5.862E E-04 M29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 1.736E E E-03 M31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 2.703E E E-03 製程代碼 製程名稱 總計 2.876E E E-02 表 甲公司 B 煉油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得分 致癌 急性 慢性 M05 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2.805E E-07 M07 鍋爐發電程序 2.319E E-05 M14 硫磺回收處理程序 4.824E E-02 M20 觸媒重組程序 3.369E E-04 M21 觸媒重組程序 4.343E E-05 M22 原油蒸餾程序 1.045E E-02 M25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 2.424E E E-02 M28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 1.139E E E-02 M31 硫磺回收處理程序 M33 觸媒裂解程序 8.561E E-02 M36 加氫脫硫處理程序 8.092E E E-04 M37 烷化程序 1.782E E+00 總計 4.372E E E+00 表 甲公司 C 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製程代碼 製程名稱 得分 致癌 急性 慢性 M08 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 1.876E-08 M09 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 6.619E-08 M14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 1.623E E E-03 M15 廢鹼氧化處理程序 3.030E E-07 M21 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 6.619E-08 M22 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 6.619E-08 M24 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 2.036E-07 M25 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 3.455E-07 總計 1.63E E E-03 註 :M23 其他芳香烴製造程序及 M28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作業程序因缺少高度資料, 因此未能計 算設施分數 5-56

230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 二 ) 鋼鐵業 1. 乙鋼鐵公司以固定源排放資庫可提供之現有資料, 具個別物種資料之製程共有 4 個, 其餘製程 (10 個 ) 皆僅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 此 4 個製程提供戴奧辛排放量資料, 計算乙鋼鐵設施分數結果如表 所示, 由於戴奧辛不具可接受急性曝露限值, 因此僅計算各製程致癌性與慢性設施分數, 結果顯示得分皆遠低於 1 分 2. 丙鋼鐵公司冷軋廠以固定源排放資庫可提供之現有資料,3 個製程皆有個別物種資料, 排放物種包括氯化氫 氯氣 鉛及其化合物 ; 以此 3 個製程提供物種排放量資料計算丙鋼鐵冷軋廠之設施分數結果如表 所示, 結果顯示各製程所有得分 ( 致癌性 / 急性 / 慢性 ) 皆遠低於 1 分 3. 丁鋼鐵公司以固定源排放資庫可提供之現有資料, 具個別物種資料之製程共有 6 個, 其餘製程 (4 個 ) 僅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 此 6 個製程排放有害物種包括戴奧辛 氟 氫氟酸 硝酸 硫酸液滴, 計算所得丁鋼鐵設施分數結果如表 所示 各製程致癌性及急性得分低於 1 分, 但慢性得分為 2.84 分, 高於 1 分但低於 10 分, 造成高慢性分數之主要製程為含金屬廢料回收處理程序 (M07), 主要排放物種為戴奧辛, 原因可能戴奧辛之可接受慢性曝露限值 ( μg/m 3 ) 甚低所致 ; 其餘製程之分數皆較 1 分為低 表 乙鋼鐵公司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製程代碼 製程名稱 得分 致癌 急性 慢性 M01 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 3.832E E-03 M16 集塵灰熱處理程序 1.586E E-05 M17 鐵初級熔煉 / 燒結程序 6.475E E-05 M25 鐵初級熔煉 / 燒結程序 1.237E E-04 總計 5.149E E

23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丙鋼鐵公司冷軋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製程代碼 製程名稱 得分 致癌 急性 慢性 M01 金屬軋造程序 2.933E E-01 M02 鹽酸製造程序 1.132E E-02 M04 鍋爐蒸氣產生程序 1.411E-04 總計 1.411E E E-01 表 丁鋼鐵公司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製程代碼得分製程名稱致癌急性慢性 M01 煉鋼程序 2.324E E-03 M04 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 1.477E E-03 M06 其他金屬品處理加工程序 6.838E-03 M07 含金屬廢料回收處理程序 3.478E E+00 M08 廢酸回收處理程序 9.802E E-04 M11 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 4.254E-04 總計 3.480E E E+00 ( 三 ) 光電業 1. 戊光電公司 A 廠以固定源排放資庫可提供之現有資料, 具個別物種資料之製程有 1 個 (M03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 排放有害物種包括氨氣 氫氟酸 氯化氫 氯氣 硝酸 磷酸等, 所有物種皆不具致癌性, 計算所得戊光電公司 A 廠之設施急性及慢性分數結果如表 所示 急性得分低於 1 分, 但慢性得分為 2.22 分, 高於 1 分但低於 10 分, 造成高慢性分數之主要排放物種為氯氣, 原因可能氯氣排放量大 (1.36 公斤 / 小時 ) 且可接受慢性曝露限值 (0.02 μg/m 3 ) 甚低所致 ; 其餘物種所致分數皆較 1 分為低 表 戊光電公司 A 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製程代碼 製程名稱 得分 致癌 急性 慢性 M03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2.433E E+00 總計 2.433E E

232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2. 戊光電公司 B 廠以固定源排放資庫可提供之現有資料, 具個別物種資料之製程有 1 個 (M03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 排放有害物種包括氨氣 氫氟酸 氯化氫 氯氣 硝酸 磷酸等, 所有物種皆不具致癌性, 計算戊光電公司 B 廠之設施急性及慢性分數結果如表 所示 急性與慢性得分皆低於 1 分 表 戊光電公司 B 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製程代碼 製程名稱 得分 致癌 急性 慢性 M01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1.655E E-01 總計 1.655E E 戊光電公司 C 廠以固定源排放資庫可提供之現有資料, 具個別物種資料之製程共有 10 個,1 個製程 (M03 熱媒加熱程序 ) 僅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 排放有害物種包括氨氣 氫氟酸 氯化氫 氯氣 硝酸 磷酸 硫酸 氫氧化納 異丙醇 鹽酸等, 所有物種皆不具致癌性 計算所得戊光電公司 B 廠之設施急性及慢性分數結果如表 所示, 急性與慢性得分皆低於 1 分 表 戊光電公司 C 廠設施優先性分數計算結果 製程代碼 製程名稱 得分 致癌 急性 慢性 M01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3.409E E-02 M02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3.372E E-02 M04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2.902E E-02 M05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2.978E E-02 M06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2.943E E-02 M07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1.483E E-02 M08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2.841E E-02 M09 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 2.445E E-03 M10 太陽能電池製造程序 1.928E E-02 M11 太陽能電池製造程序 2.640E E-02 總計 2.694E E

23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四 案例試算結果分析各案例工廠所有製程之設施分數皆小於 10, 若以加州高優先設施篩選值做為基準, 即設施分數為高於 10 分者屬高優先設施, 三行業案例廠試算分數皆不足列為高優先設施 ; 造成國內設施分數低於 10 分之原因可能多數製程欠缺物種排放量且物種不多 ( 戴奧辛 / 苯 / 甲苯 / 二甲苯 / 硫酸 / 鹽酸 / 鉛 鎘 汞 ), 以致造成結果有低估可能 建議可先以國外物種係數進行所有製程物種排放量估算, 再以所得物種排放量全面試算, 以了解所有製程設施分數, 所得結果可用以判斷台灣高優先設施篩選值 唯國內目前各項資料並不完整, 部份數據亦非調查用以進行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之目的, 援用美國參數能否適切反映台灣本土特徵亦有待評析, 因此, 本節推估結果存在甚多不確定性與誤差, 不足以代表國內現況 ; 唯由評析過程可檢視國內未來推動管制所須建構作業系統及基本資料 由前述案例試行過程, 主要關鍵參數包括以下 : (1) 國內現有排放資料已提供最大年排放量 ( 致癌性計算用 ), 但欠缺最大小時排放量 ( 急性 ) 平均小時排放量( 慢性 ) 排放高度及排放源與敏感受體距離等關鍵參數 (2) 欠缺逸散排放資料, 污染源完整危害影響無法評估 ; 可透過 HAP 排放申報系統建置獲得固定源不同污染源類別 ( 管道 / 逸散源 ) 排放資料 (3) 工廠 HAP 申報制度宜儘速推動, 以建置本土化 HAP 排放清單 (4) 不同文獻來源之物種危害資料 ( 致癌風險值 可接受暴露值 ) 差異甚大, 後續推動危害評估作業時宜採表列方式提供物種危害性選用數值, 以使選用危害性數值具一致性基準 研提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民眾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民眾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乃由掌握基本資料著手, 藉以篩出優先管制 HAP 物種, 並據以找出管制排放源及具高危害潛勢設施 ; 再對高潛勢設施推動管理措施 本計畫參酌加州系統規劃之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 5-60

234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參考指引 ( 草案 ) 架構如圖 所示, 重要作業包括 : ( 一 ) 篩選優先 HAP 物種 ( 高危害潛勢物種 ) ( 二 ) 篩選執行危害影響評估工作設施 / 製程 ( 三 ) 篩選高危害潛勢設施 ( 四 ) 細部模擬階段 ( 五 ) 推動高危害潛勢設施管理 初 篩 是否排放納管有害空氣污染物是否排放量超過訂定規模 否 無須執行危害評估分析 單一排放源 ( 設施 ) 排放之列表 HAP 是 TIER I -- 計算設施分數 TS > 設定值或 TS*> 設定值 致癌效應分數 (TS) 非致癌效應分數 (TS*) TS < 設定值或 TS*< 設定值 需求參數 (1) 排放量 -- 最大年排放量 ( 致癌效應 ) -- 最大小時排放量 ( 急性危害 ) -- 平均小時排放量 ( 慢性危害 ) (2) 物種危害值 ( 致癌風險 / 可接受暴露量 ) (3) 排放高度 (4) 鄰近受體距離 (5) 擴散調整因子 (6) 鄰近受體相對調整因子 TIER II -- 細部模擬 篩選擴散模式 需求條件 -- 需為 EPA 核准之空氣擴散模 -- 細部排放資料, 如排放速度, 溫度, 煙道直徑 危害確認 劑量效應評估 暴露量評估 風險特徵描述 風險高於所訂限值 風險低於所訂限值 * 無須進一步評估作業 定期申報 HAP 排放量 以 固定源 HAP 健康風險評估執行作業規範 ( 草案 ) 為參考 無須進一步評估作業 定期申報 HAP 排放量 TIER III -- 風險管理 初期減量計畫 殘餘危害檢視 第二階段減量計畫 加裝控制設備 / 變更製程 / 變更原物料... 圖 研擬之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民眾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作業 5-61

23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 一 ) 篩選優先 HAP 物種 ( 高危害潛勢物種 ) 熱點管制之推動基礎建構於排放清冊資料及配合空氣監測與暴露調查結果 ( 短程工作項目 ), 考量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危害性後, 篩選出優先 HAP 物種 ( 高危害潛勢物種 ) 本計畫前述工作已初步建議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之 46 項物種, 並提出三階段推動, 第一階段之 20 項物種 ( 苯 甲醛 氯乙烯 丙烯腈 乙醛 環氧乙烷 三氯乙烯 四氯化碳 二氯甲烷 戴奧辛 多氯聯苯 汞化合物 砷化合物 鉻化合物 鎳化合物 鎘化合物 鉛化合物 錳化合物 鈹化合物 石綿等 ) 可為優先 HAP 物種考量, 詳細評析內容請參考本報告第 4.3 節內容所述 ( 二 ) 篩選執行危害影響評估工作設施 / 製程所有優先 HAP 物種 ( 關注污染物或已知重要污染物 ) 排放量達一定規模以上之設施 / 製程皆須執行危害影響評估工作, 亦即優先物種主要排放源優先納入執行 ( 三 ) 篩選高危害潛勢設施若有排放表列優先納管物種之排放源即要求計算設施分數, 透過篩選機制據以篩出可能之高危害潛勢設施 / 製程 污染源篩選程序參酌加州 AB2588 設施優先性評分公式, 由排放污染物篩出列管工廠, 再考量物種致癌性 / 毒性 排放量 受體距離及擴散等因子, 進行列管工廠優先性評分, 計算排放目標物種設施之分數 考量台灣地小人稠, 工廠 / 工業區與民眾聚集區域 ( 住宅區 商業區 或學校 醫等敏感受體 ) 較無明顯區隔, 距離甚近 ; 因此, 本計畫乃參採加州 AB2588 擴散調整評估方式 [3], 結合排放量 ( 現有排放調查結果 ) 健康影響因子 ( 單位致癌風險 \ 急 慢性曝露濃度 ) 擴散因子( 排放高度 ) 及受體距離等因子, 計算設施分數 設施優先性評分公式如下 : 1. 致癌效應 TS = { c (Ec,h)(Pc)(Dh)(RPh)}(28) 5-62

236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其中 TS: 設施致癌效應總分 (total facility score for carcinogenic effects) c: 某項致癌物 E c,h : 致癌物 c 在高度 h 之年最大排放量 (lbs/yr) P c : 有害物質 c 之致癌風險值 h: 排放高度 (m) D h : 排放高度 h 之擴散調整因子 RP h : 排放高度 h 之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 28: 常態化係數 2. 非致癌效應 急性 : TS* = t (Et,h/Pt)(Dh)(RPh)(25) 慢性 : TS* = t (Et,h/Pt)(Dh)(RPh)(2.5) 其中 TS*: 設施非致癌效應總分 (total facility score for non-carcinogenic effects ) t: 毒性物質 ( 非致癌物質 ) E t,h : 毒性物質 t 在高度 h 之排放量 (lbs/hr); 急性危害為最大小時排放量, 慢性危害為平均小時排放量 P t : 有害物質 t 之可接受暴露值 (µg/m 3 ) h : 排放高度 (m) D h : 排放高度 h 之擴散調整因子 RP h : 排放高度 h 之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 25, 2.5: 常態化係數上項公式中關鍵參數為物質排放量 排放口高度 最接近敏感受體間之距離 物種危害特性 以及擴散調整因子與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等項 可得資料來源說明如下 : 5-63

23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1) 排放量 I. 致癌物 : 在高度 h 之最大年排放量 ( 噸 / 年 ); 數據來源為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庫, 惟臺灣目前尚未特別建置 HAP 排放資料, 初期可由行業別固定源資料庫獲得部分物種資料 II. 非致癌物質 : 在高度 h 之小時排放量, 急性危害為最大小時排放量, 慢性危害為平均小時排放量 最大小時排放量 : 數據來源為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庫, 惟臺灣目前尚未特別建置 HAP 排放資料, 且行業別固定源資料庫獲得部分物種資料亦無最大小時排放量資料, 初期可以個別物種之最大年排放量 許可申請每天操作時數 許可申請年操作天數等計算得到 平均小時排放量 : 數據來源為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庫, 惟臺灣目前尚未特別建置 HAP 排放資料, 且行業別固定源資料庫獲得部分物種資料亦無平均小時排放量資料, 屬尚待建置主要資料 為獲得工場 / 設施實際物種排放資料,HAP 排放檢測 計算及申報作業等相關基本資料建置作業仍須盡速推動 2. 物種危害特性 I. 致癌物 : 致癌風險值, 可參考 CARB Consolidated table of OEHHA/ARB approved risk assessment health values 之吸入單位風險值 (Inhalation Unit Risk, 單位為 (μg/m 3 ) -1 ) II. 非致癌物質 : 可接受暴露值, 可參考 CARB Consolidated table of OEHHA/ARB approved risk assessment health values 非致癌效應值中之急性吸入值 (Acute Inhalation, 單位為 μg/m 3 ) 及慢性吸入值 (Chronic Inhalation, 單位為 μg/m 3 ) 3. 排放高度 (m) 由固定污染源排放資料庫之製程管道排放資料之平均離地面高度 (m) 做為排放高度數據 5-64

238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4. 鄰近受體距離敏感受體距離可透過電子地圖工具點選與工廠最近之敏感受體 ( 學校 醫院或住宅區 ), 透過地圖比例尺計算工廠與最近敏感受體間之直線距離 ; 此法需留意採用座標格式, 一般須將二分帶座標轉換成經緯度 5. 擴散調整因子與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得到排放高度後可參照 CAPCOA 表 1 不同排放高度 h 之擴散調整因子 獲得該製程之擴散調整因子 ; 而由鄰近受體距離對照 CAPCOA 表 2 不同受體距離 (R) 之擴散調整因子, 獲得該製程之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 惟加州擴散調整因子或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因子未必適用於臺灣環境, 建議宜由空氣品質模式支援中心或相關空品模式計畫加以研析, 提出適用於臺灣地區之調整因子 計算所得之設施分數 (TS 或 TS*) 得分進行設施優先性評等 ; 參考加州訂定分數, 設施分數超過 10 分者為高優先設施, 分數介於 1-10 分者為中度優先設施, 設施分數低於 1 分者為優先性低之設施 ; 高優先設施必須行健康風險評估, 評估對鄰近社區之風險影響 臺灣高優先設施篩選分數可先採加州計算公式, 將國內主要行業別之排放源進行全面初算, 初步瞭解國內設施分數落點, 再納入管制影響家數 比例等因子, 予以訂定適當之設施分數切分點 ( 四 ) 細部模擬階段經前述評分工具篩選出之高危害潛勢設施, 進行細部模式分析, 以更細緻之模式工具確認所致大氣環境濃度, 再據以估算風險潛勢 ; 若評估結果仍超出目標值, 則須進入管理階段, 要求風險減量 細部模式分析以環保署公告之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100 年 7 月 20 日修正發布 ) 空氣中危害化學品之作法為主, 包括劑量效應評估 暴露評估 風險特徵評估等程序 : 1. 危害確認 : 包括危害性化學物質種類 危害性化學物質之毒性 ( 致癌性 包括致畸胎性及生殖能力受損之生殖毒性 生長發育毒性 致突變性 系統毒性 ) 危害性化學物質釋放源 危害性化學物質釋放途徑 危害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確認 5-65

23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2. 劑量效應評估 : 致癌性危害性化學物質應說明其致癌斜率因子, 非致癌性危害性化學物質應說明其參考劑量 基標劑量或參考濃度 3. 暴露量評估 : 進行開發活動於營運階段所釋放危害性化學物質經擴散後, 經由各種介質及各種暴露途徑進入影響範圍內居民體內之總暴露劑量評估 4. 風險特徵描述 : 依據前三項之結果加以綜合計算推估, 開發活動影響範圍內居民暴露各種危害性化學物質之總致癌及總非致癌風險, 總非致癌風險以危害指標表示不得高於一 ; 總致癌風險高於 10-6 時, 開發單位應提出最佳可行風險管理策略, 並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 風險估算應進行不確定性分析, 並以 95% 上限值為判定基準值 暴露量評估所需大氣擴散模擬, 應依據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及空氣品質模式評估技術規範之規定進行, 且氣象資料應選擇距離開發區域較近或與開發地點相似之中央氣象局或民航局所屬氣象觀測站提供者, 並應以近五年氣象資料進行擴散模擬 ( 五 ) 推動高危害潛勢設施管理經由前項危害影響評估程序後評估為高危害潛勢之污染源或設施需透過管理作業要求污染源降低造成高風險之污染物排放以及其所致民眾危害影響, 亦即高危害潛勢設施管理策略以技術導向為基準, 再納入風險管理精神, 達成 降低 HAP 排放量, 以減輕區域性危害衝擊 目標 亦即先以控制技術 (T-BACT) 要求全面減量, 再以殘餘危害評估檢視推動控制技術之有效性, 判斷高危害潛勢設施經控制後是否降達成管制目標, 若無法符合目標, 則導入第二階段減量計畫, 尋求更多減量, 最終使該高危害潛勢設施可達成管制目標 高危害潛勢設施管理執行內容包括 : 初期減量計畫 殘餘危害檢視 第二階段減量計畫 5-66

240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 六 )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表單 1. 基本資料表 管編廠名縣市別二分帶座標行業別代碼行業別工業區代碼工業區名稱製程編號製程代碼製程名稱 2. 排放資料 項目 資料來源 固定源排放資料庫 項目物種名稱個別物種最大年排放量 ( 噸 / 年 )Ec,h 個別物種最大小時排放量 ( 公斤 / 小時 ) Et,h 個別物種平均小時排放量 ( 公斤 / 小時 ) Et,h 許可申請每天操作時數許可申請年操作天數管道數管道編號 - 最高最高離地面高度 (m) 管道編號 - 最低最低離地面高度 (m) 資料來源 固定源排放資料庫 由年排放量 操作日數及時數估算 固定源排放資料庫 3. 參數資料 項目致癌風險 Pc 可接受曝露限值 ( 急性 )Pt 可接受曝露限值 ( 慢性 )Pt 擴散調整係數 Dh 平均離地面高度 (m) 最近受體距離 (m) 受體名稱最近受體調整係數 RPh 常態化係數 ( 致癌 ) 資料來源 ARB 建議值 ARB 建議值由管道高度計算由地圖資料判斷 ARB 建議值 ARB 建議值 5-67

24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4. 結果摘要 項目 資料來源 致癌效應得分 TS 非致癌效應得分 - 急性 TS* 非致癌效應得分 - 慢性 TS* 公式計算值 公式計算值 公式計算值 推動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民眾危害影響評估作業關鍵工作為順利推動 HAP 民眾危害影響評估與管理工作, 國內需加強關鍵工作項目包括以下 : 一 排放量推估及申報為使管制工作順利推動, 掌握排放源污染物排放量實為一基礎且根本之關鍵工作, 建立完整之污染源排放資料 ( 即污染源排放清單 ), 相關防制策略才能有所依據 台灣地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建置工作環保署於 1990 年即開始建立, 將基準年訂為 1988 年 ; 其後陸續以計畫方式進行全國排放量之估算及更新, 並建立 台灣地區排放量資料庫 (Taiwan Emission Data System, TEDS) TEDS 資料庫中包括 SOx TSP PM10 NOx Pb CO THC 及 NMHC 等基準污染物排放資料, 分為點源 面源及線源等三類污染源 固定源排放量除以申報資料為基準外, 另以 CEMS 檢測資料及空污費資料進行排放量查核修正 ; 而移動源則區隔為車輛 ( 汽油車 柴油車及機車 ) 與非公路運輸工具 ( 含括航空器 船舶 施工及農業機具等 ); 面源資料庫主要包括燃燒污染源 逸散性粒狀物 逸散性碳氫化合物等 除 TEDS 外, 另有依據各工廠申報許可資料所建立之 固定污染源排放許可資料檔 -PERMIT, 由 84 年持續建立迄今, 其資料類型為固定污染源, 資料性質著重於工廠基本資料 各製程污染物排放 固定污染源排放許可資料, 資料格式乃細分單一工廠各製程排放管道 PAR NOx SOx CO VOCs 排放量 然前述資料庫中並未特別針對有害空氣污染物進行排放量調查 目前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申報制度尚未全面推動, 但已有於其他管道要求部分 HAP 物種申報, 如空污費徵收之 13 項有害 VOC 以及廢棄物焚化爐之戴奧辛與重金屬 要求申報 HAPs 排放量最直接影響的即為排放工廠, 目前針對部份個別 5-68

242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物種尚無適切檢測方法, 亦未建置本土化排放係數可供查詢計算, 在有害空氣污染物個別排放量之估計上形成佷大不確定性 未來要求污染源申報 HAPs 排放量時, 需考量 HAPs 排放估算可能面臨問題, 如 : 可採行計算方式 是否需納入原物料量或 / 及反應特性 管道 / 逸散排放之估算等 需進一步研擬建置配套措施, 包括 : 1. 依管制優先序訂定各階段管制污染物 2. 建立管制物種之檢測方法與檢測體系 3. 建立管制物種之排放量計算方法及係數無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架構係以污染物或污染源為管制對象, 排放量調查均為最基礎工作, 建置本土化係數則為關鍵核心, 為獲更為精準之個別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需再應用國內檢測資料建立本土化排放係數, 建議配合環保署針對特定行業污染特性計畫之所得檢測資料建立不同污染源中個別物種之適切排放係數, 以期提昇個別物種排放量估算值之確準性 二 排放量資料庫如前所述, 排放量資料庫建置乃為最基礎且最重要之工作, 其最終目地皆是建立有用之資訊以做為政策有效性評估及未來管制措施研擬的參考, 資料庫完整性 一致性及正確性即相當重要 從國內本土相關資料的建置經驗來看, 就過去一般污染物固定污染源資料庫, 歷年來配合相關管制政策的推動下, 已陸續建置了許可資料庫 清查資料庫 空污費資料庫及檢測資料庫等, 而由這些資料庫間整合之經驗來看, 當初在考量相關制度推動目地不同及其他各種可能原因下, 對於資料庫間整合性問題未有全面性之考量, 造成目前資料庫整合的困難 而綜合其主要原因可歸納如下列幾點 : 1. 相關參數代碼的不一致 : 此為無法整合的主因, 且主要是污染源及排放口編碼的不同 2. 資料的完整性不同 : 如許可資料細至製程, 但空污費資料以排放口為主 3. 排放量推估方式的不一致 : 未強制落實各製程或污染源排放推估方式及係數引用原則 5-69

24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以 TEDS 資料庫應用角度上來看, 其主要用於模式模擬及管制策略之研擬, 若為應用至 HAP 排放計算乃至於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所需固定源排放資料項目, 至少需包括 : 1. 工廠編碼 行業別 2. 製程別及排放污染源辨識代碼, 一般以 SCC 排放係數代碼為主, 除做為辨識污染源使用外並可對應至排放係數數值 3. 污染源 ( 含點源及逸散源 ) 對應燃料 / 物料種類 燃料 / 物料成份參數 操作量 操作時間 4. 連結污染源的排放口參數, 如排放高度 溫度 排氣速度等 5. 排放源對應座標 6. 排放源與鄰近受體距離, 包括設施排放源與設施周界最近距離, 以及設施周界與最近可能受體之距離, 以利計算危害評估所需之鄰近受體距離 7. 污染源控制前後排放量, 以及個別物種最大年排放量 ( 致癌危害計算用 ) 平均小時排放量 ( 慢性危害計算用 ) 最大小時排放量( 急性危害計算用 ) 8. 控制設備種類 廢氣補集效率及效率, 以掌握該製程 / 行業類別之最大控制技術乃至於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固定源工廠 ( 製程 ) 所申報 HAPs 排放資料, 如何建置於現有 TEDS 系統中, 採取於現行資料庫增列 HAPs 欄位, 或需另訂 HAPs 排放資料庫等方式, 均為未來資料庫建置執行配合作業後續需討論問題 三 模式工具於執行細部風險評估作業時, 須有空氣品質模擬工具以提供排放源 HAP 物種所致環境濃度值 ( 落地濃度值 ) 參考加州熱點作業,CARB 已建立熱點分析及報告軟體程式 HARP (Hot spots Analysis and Reporting Program) 提供風險評估計算及結果呈現, 需輸入年平均排放量 背景濃度 最大小時排放量 暴露途徑及受體點等資料 其功能如下 : 利用 OEHHA 準則提出風險評估方法之應用軟體 設施和管理局電子數據傳送 報告產出 辨別設施優先性 5-70

244 第五章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空氣擴散模擬分析 (SCREEN 或 ISCST3) 或設備累積影響估算 急性和慢性危害商數或指標, 最大影響點 (Point of Maximum Impact, PMI) 致癌風險, 最大暴露個體 - 居民 (Maximally Exposed Individual Resident, MEIR), 最大暴露個體 - 勞工 (Maximally Exposed Individual Worker, MEIW) 摘要報告 以圖呈現設施邊界, 風險等值圖, 街道圖和等高線 呈現設施風險輪廓線 數據可使用 GIS 進行其他分析 人口普查用於估計暴露人口數 表 為加州推薦用於推估濃度以供健康風險評估使用之空氣擴散精細模式 ; 其中於細部風險評估程序使用之空氣擴散模式為 ISCST3, 亦可利用 HARP ON-RAMP 進行 AERMOD 及其他模式模擬出適合 HARP 風險模組讀取檔案 [29,30] 表 加州推薦供健康風險評估使用之空氣擴散精確模式 (Refined Model) 平均週期 地形 單一污染源 (SINGLE SOURCE) 複合污染源 (MULTIPLE SOURCE) 鄉村 都市 鄉村 都市 短期 (1~24 小時平均 ) 簡單 ISCST3 ISCST3 RAM ISCST3 ISCST3 RAM 複雜 CTDMPLUS CTDMPLUS CTDMPLUS CTDMPLUS 長期 ( 月 ~ 年 ) 簡單 ISCST3 ISCLT3 RAM ISCST3 ISCLT3 ISCST3 ISCLT3 CDM20 / RAM ISCST3 ISCLT3 複雜 CTDMPLUS CTDMPLUS CTDMPLUS CTDMPLUS 註 :ISCST3 被使用於大部分的熱點計畫, 其他表中模式也可被視條件考慮使用, 一些新的模式 ( 如 ISC-PRIME, AERMOD, AERMOD-PRIME, 及 CalPuff) 在未來可能加入表中 資料來源 :[4] 相關模式於台灣之應用性建議可由環保署空氣品質模式支援中心或空氣品質模式模擬相關計畫進一步評估, 建立可應用於 HAP 危害影響評估之模式工具以及相關審核準則 四 其他工具除前述需求外, 於初篩階段為獲得設施 ( 排放源 ) 分數, 加州於設施分數計算公式中建有擴散調整因子, 提供簡易列表將排放源之擴散影響轉化為係數值, 油排放管道高度來挑選使用合適數值 ; 惟加州擴散調整因子或鄰近受體距離相對調整 5-71

24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因子未必適用於臺灣環境, 建議宜由空氣品質模式支援中心或相關空品模式計畫加以研析, 提出適用於臺灣地區之 不同排放高度擴散調整因子 以及 不同受體距離擴散調整因子 此外, 物種危害資料 ( 致癌風險值 可接受暴露值 ) 亦為計算設施分數之關鍵參數, 不同文獻來源提供之物種危害資料差異甚大, 如 : 苯之致癌風險值於聯邦環保署 IRIS 為 2.2E-06 (μg/m 3 ) -1, 於 CARB 為 2.9E-05 (μg/m 3 ) -1, 甲醛之致癌風險值於聯邦環保署 IRIS 為 1.3E-05 (μg/m 3 ) -1, 於 CARB 為 6.0E-06 (μg/m 3 ) -1, 爾後由工廠 ( 場 ) 自行計算設施分數時, 若選用不同單位訂定危害性數值, 對設施分數乃至於健康風險值計算結果影響頗大 因此, 後續推動 HAP 危害影響評估作業時宜採表列方式提供物種危害性選用數值, 以使選用危害性數值具一致性基準 此項作業可由衛福部 - 國健署研議訂定 為使所獲設施優先性及危害評估結果具正確性, 關鍵資料仍為排放資料建置, 各納管工廠 ( 製程 ) 不同污染源類別之物種排放資料或排放係數雖以建立, 唯資料完整性及正確性仍待持續提昇 而為評估致癌性 急性危害及慢性危害所需之排放量時間單位不甚相同,HAP 排放清單宜建置相關欄位以獲得所需排放量資料, 而於推估物種所致危害影響時相關排放量計算假設須說明清楚並謹慎推估 ; 此點亦顯示出國內健康風險評估過程之物種排放量數據品質及評估結果仍有進一步討論空間 整體言之, 國內後續執行 HAP 所致民眾危害影響評估工作宜持續加強本土資料建立, 包括 : 不同污染源類型 ( 管道及逸散源 ) 排放 不同時間單位排放 排放管道高度 鄰近受體距離 空污防制設備參數等, 獲得納管工廠 ( 製程 ) 各類污染源類別之確實排放數據, 以利執行危害評估工作, 並可用以評估 HAP 管制作業推動前後危害影響及展現管制成效 5-72

246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章節摘要本章主要藉由彙整解析國內外塗料 ( 含建物塗料及工業維護塗料 ) 及消費商品 VOC 管制策略, 瞭解此二類產品之國外管制措施以及國內管制現況 國外塗料及消費商品管制措施資料顯示, 建物塗料及工業維護塗料多以 立法管制 之強制手段為主, 即訂定產品 VOC 含量限制, 並輔以塗裝實務及稀釋操作柔性等 鼓勵機制 ; 於消費商品管制策略亦已採訂定 VOC 含量限值者為多, 並同時推動彈性機制, 包括鼓勵創新產品 排放量額度交易 環保標籤計畫等 國內於塗料管制上, 標檢局已對防火塗料與一般塗料 ( 油漆 )- 調和漆 瓷漆 乳膠塑膠漆 水性水泥漆 溶劑水泥漆等 6 種產品要求強制檢驗, 其餘策略多屬柔性機制, 包括環保標章 綠建材標章 產品標示制度 ; 消費商品 VOCs 管制規範則尚無強制規定, 僅有部分柔性機制 國內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之管制架構乃參考加州 CARB 建議控制措施 (SCM), 管制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 ; 擬管制之塗料種類則考量國內目前塗料技術, 依用途設定適當之含量限值, 除特定功能塗料 ( 如防火塗料 防蝕塗料及核能塗料 ) 外, 多用途塗料應符合各類用途中最嚴格之含量限值 消費商品所含 VOCs 多數具有化學活性, 在強烈日照及氮氧化物存在下, 會進行一連串光化反應而產生臭氧及過氧硝酸乙醯酯 (PAN) 等二次污染物, 其不但使空氣品質惡化外, 亦可能降低能見度, 並具刺激呼吸系統, 導致各種不利健康之影響 [1] 另外, 來自建物塗料之 VOCs 排放會導致粒狀物的形成, 當直徑小於 10μm 之粒狀物被吸入肺部時, 長期暴露下將使肺部產生病變 [2] 依據環保署最新版之台灣地區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冊 (TEDS 7.1) 之資料, 國內一般消費及建築塗料使用過程所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估計達到 14.1 萬公噸, 佔全國揮發性有機物總排放量 ( 約 73 萬公噸 ) 之 19% 此一排放量, 不管對地表臭氧濃度或是民眾健康危害皆有一定程度之衝擊 有鑑於消費商品對地表臭氧濃度之貢獻與健康的危害, 美國 加州 加州南岸 臭氧傳輸委員會 德州 加拿大 歐盟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皆已對消費商品訂定 VOC 含量限制及相關管制措施 本項工作考量近期建築及工業維護塗料 VOC 排放議題備受關注, 乃將管制策 6-1

24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略及減量工作分為塗料及消費商品二類分別研議, 透過蒐集分析國外管制策略資 料及國內管制現況, 提出塗料及消費商品 VOC 管制策略 ; 以下茲就工作進展進行 說明 6.1 蒐集分析國外塗料 VOC 管制策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技術資料在眾多塗料種類中, 建築用塗料如亮光漆 油漆等因產品美觀 防鏽等要求被大量使用在建築物上, 建築物內外部塗裝使用之 建物塗料 (Architectural coating) 以及工業中大量使用之 工業維護塗料 (Industrial maintenance coating) 為 VOC 排放量之主要來源 因此, 於資料收集上特著重於以上兩者, 以國外管制經驗進行排放管制策略之比較 本計畫執行期間收集美國聯邦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加州南岸空品區 (SCAQMD) 美國臭氧傳輸委員會(OTC) 紐約州 維吉尼亞州 紐澤西州 康乃狄克州 加拿大 歐盟以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策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技術等相關文獻, 共 30 餘件, 其中以建物塗料及工業維護塗料法規及相關調查報告書為主 本計畫依資料區域將所得文獻區分成美國與其他國家等兩大系統予以解析, 以掌握各國或地區所採行的塗料管制架構 管制策略 法源內容與管制特點 由於塗料種類繁多且國內分類方法尚未統一, 因此於資料解析前, 先對塗料範疇與定義加以說明 ; 再就所蒐集之相關資料研析其管制背景與歷程 管制策略與特色 管制配套措施 以及 VOC 含量檢測 計算及排放量推估方法, 最後進行管制方法之綜合性比較解析 塗料範疇與定義說明依據美國聯邦法規 (40 CFR Part 59 Subpart D) 之定義 [1], 建物塗料 係指一種現場使用於固定結構物 簡易型建築物 ( 如拖車型活動房屋 ) 人行道或緣邊石表面, 以保護 裝飾或提供某些其他功能之塗料 其中包含室內或室外塗料 交通標誌塗料 號誌塗料以及工業維護塗料等 另外, 不包含接著劑 專用於工廠或商店作為生產製程之塗料, 或專用於非固定式結構物, 如飛機 船舶 船隻以及軌道車輛等之塗料 工業維護塗料 則係指暴露在以下極端環境情況中之高性能建築塗料, 包括底漆 填縫劑 中層底漆及面漆塗料 :(1) 浸泡於水 廢水 化 6-2

248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學溶液或內層表面長期暴露於冷凝水分 ;(2) 急速或長期暴露於腐蝕性 鹼性 酸性物質 ;(3) 重覆暴露於 120 C 以上的溫度 ;(4) 重覆受強烈磨擦 ;(5) 外露的金屬結構及結構零件表面 而根據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的分類, 目前塗料主要的分類有兩種, 第一種依塗料成分特性分類, 第二種依塗料用途分類 依成分特性分類包括有溶劑型 (solvent-based) 及水性 (water-borne) 兩類 溶劑型塗料包含有傳統塗料 真漆 假漆 琺瑯漆, 水性塗料包含有水性漆 乳膠漆等 ; 依照塗料用途分類則包括防鏽塗料 防蝕塗料 裝飾塗料 建築塗料 車輛塗料 船舶塗料等 [2] 美國系統之塗料管制策略評析一 管制背景與歷程美國加州自 1970 年代起即致力於降低移動污染源與各類工廠固定源之 VOCs 排放量, 但部分地區地表臭氧問題未能有效解決, 若持續要求減少 VOCs 排放之成本將非常昂貴 因此,VOC 減量對象乃納入消費商品 (Consumer and Commercial Products) 以較具成本有效性方式實質減少 VOCs 排放量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自 1975 年開始進行調查作業, 透過法令要求廠商需提交相關資料以估算塗料 VOCs 排放量 [3] ; 並於 1977 年核可第一版之建物塗料建議控制措施 (Suggested Control Measure for Architectural Coatings SCM), 提供可減少 VOCs 排放量之示範法規 (model rule), 亦使加州成為全球最早對塗料產品進行 VOCs 含量管制之地區 CARB 至今已進行 8 次調查作業, 並在 及 2007 年進行 4 次 SCM 示範法規的修訂 除加州政府外,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CAQMD) 亦於 1977 年開始實施建物塗料 VOC 管制標準 (Rule 1113) 有鑑於加州及加州南岸空品區執行管制之成效, 美國國會於 1990 年之清淨空氣法案第 183(e) 節中, 要求行政主管機關於臭氧未達空氣品質標準地區應管制特定種類消費商品之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量 美國聯邦環保署依 1990CAAA 要求, 於 1994 年完成消費商品 VOCs 排放量調查, 並在臭氧生成反應性調整之基礎上 (on a reactivity adjusted basis) 決定各類消費商品 VOCs 排放量對臭氧濃度之可能貢獻, 藉以建立應管制之產品種類清單, 並提出管制產品種類優先順序評估準則及管制 6-3

24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時程規劃, 研究報告於 1995 年 3 月提交美國國會 [4] 美國聯邦環保署在調查作業期間也同時進行法規研擬與協商, 協商工作於 1992 年開始, 其委員會之成員包括受管制之工業代表 消費者代表 聯邦政府 州及地方空氣污染防制局 環保團體及勞工團體等 但經過兩年之努力未能全面達成共識, 因此被迫重新著手研訂建物塗料法規 利用過去協商過程所獲得之數據及資訊, 並補充法規發展過程中所應取得之其他資訊, 尤其是將 1990 年 VOC 排放清冊調查所得到之塗料量 VOC 含量 及塗料中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HAP) 的含量等納入考慮 於 1998 年 9 月 11 日公告國家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40 CFR Part 59 Subpart D) 進行建物塗料 VOC 含量限值之管制 二 管制策略與特色解析全美管制塗料 VOC 之策略依各地區所面臨 VOC 污染之情況與程度不同而有所差異, 目前美國主要分為 Federal EPA Rule (40 CFR Part 59 Subpart D) CARB SCM Model Rule (SCM 2007) SCAQMD Rule (Rule 1113) Washington (Clark County) Rule OTC Model Rule 以及 Arizona (Maricopa County) Rule 等 6 種塗料 VOC 相關管制規範, 其適用範圍地區如圖 所示 OTC Model Rule CARB SCM Model Rule SCAQMD Rule Washington(Clark County) Rule Arizona(Maricopa County) Rule 圖 美國塗料 VOC 管制規範適用區域分布 6-4

250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目前美國 50 州中, 加州因其地理特性及臭氧污染之嚴重程度, 境內 35 個行政區中有 20 個行政區採用 CARB 之 SCM 進行管制 ;SCAQMD 因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及塗料技術發展, 自行研訂法規, 其餘 14 個行政區則遵循美國聯邦法規 美國東北岸之 13 州則參採臭氧傳輸委員會研訂之示範法規, 並依各州情形微幅修訂以進行相關管制 美國其餘 36 州皆以 40 CFR Part 59 Subpart D 為塗料 VOC 管制依據 ; 另外, 有兩小區塊分別為亞利桑那州之馬里科帕郡及華盛頓州之克拉克郡則訂有其獨立法律進行管制 以下略述美國境內四項主要管制法規特色 ( 一 ) 美國聯邦國家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管制對象為製造商 進口商及分銷商 ; 管制策略以制定各項建物塗料之 VOC 含量限值 (g/l) 為主, 分為 52 大類 61 項塗料產品, 並輔以限量豁免 (Tonnage Exemption) 及超限付費 (Exceedance Fee) 兩種方式 除特定之 17 類塗料外, 多用途塗料皆以最嚴格之含量限值做為管制依據 產品標示要求為 :(1) 製造日期或日期編碼 ;(2) 建議之最大稀釋量 ;(3) 塗料之 VOC 含量 ;(4) 若為工業維護塗料應再標示 僅供工業使用 或 僅供專業使用 等規範之用語 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不受塗料規範之限制 :(1) 於法規公告後一年內製造之塗料, 可持續販售直到存貨售罄 ;(2) 於美國境外販賣或配銷 ;(3) 噴霧式容器 ;(4) 廢棄塗料的回收與再配銷者 ;(5) 容量小於或等於 1 公升之塗料 ( 二 ) 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局之建議控制措施示範法規其管制策略係一律採取 VOC 含量限值管制,2007 年版之 SCM 新增 10 類新產品種類與修訂 20 類產品含量限值, 並刪除 13 類可被其他產品取代或不必再管制之產品規範, 共管制 42 類建物塗料 [3] 管制對象為供應 販賣 配銷或製造受管制之建物塗料並用於採用 SCM 之行政區內的任何個體, 也適用於行政區內使用或要求使用建物塗料之任何人, 為國外案例中管制最為嚴格之地區 [5] 同時參考美國東北各州法規, 增列要求提報銷售數據之新規定 除特定之 12 類塗料外, 多用途塗料同樣以最嚴格之含量限值做為管制依據, 並排除噴霧式塗料 ( 另行管制 ) 與容量小於或等於 1 公升之塗料 ( 仍須申報 ) 的管制 [3] 此外建物塗料建議控制措施的其他要求還包括 :(1) 包裝容器上應標示製造日期 VOC 含量 稀釋建議及所屬塗料種類 (2)" 塗裝實務 (Painting Practices) 6-5

25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條款, 用以限制來自開放塗料容器之 VOCs 逸散排放 (3) 稀釋 (Thinning) 條款, 規範允許之稀釋操作 (4) 持續販賣 (Self-Through) 條款, 允許在 VOC 含量限值生效日期前生產的產品在法令生效後有三年的時間可持續販賣 ( 三 )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之相關法規 SCAQMD 對塗料 相關溶劑 塗裝作業的管制規定眾多, 包括板材塗裝 海洋船舶或設施塗裝 遊艇塗裝等數十項 與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最為相關法規包括 Rule 1113 Architectural Coatings Rule 314 Fees For Architectural Coatings 及 Rule 1143 Consumer Paint Thinners & Multi-Purpose Solvents Rule 1113 為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規定, 管制對象為轄區內之製造者 分銷商 販賣者及使用者, 其標示要求與美國聯邦法規相同 [6] 共管制 37 大類 47 細類建物塗料及三項著色劑 (colorants), 其中較為特殊之處是對於特殊功能塗料給予最高限值 (ceiling limit) 之規範 可豁免管制之塗料有 :(1) 除透明木漆 清漆 研磨填縫劑 亮漆及帶色亮漆外, 包裝容量小於或等於一公升之塗料 ;(2) 擬運送至轄區外或運送至其他製造商重新包裝的塗料 ;(3) 噴霧式塗料產品 此外, 明確指出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並不被認定為配方資料, 不能用以證明塗料產品中之 VOCs 含量 在加州健康及安全法令 (Health and Safety Code Sec ) 授權下,2008 年 SCAQMD 提出法案開始對於建物塗料製造商收取揮發性有機物之空污費 Rule314 規範於 SCAQMD 轄區內銷售供轄區內使用之受 Rule 1113 管制建物塗料的製造廠, 須繳交製造廠編號費 (Manufacturer ID Number Fee) 以取得製造許可, 且於每年 4 月 1 日前提交前一年度之銷售量及排放量報告, 並依該年度報告繳交銷售量費及排放量費,2010 年 ( 含 ) 後費率為 $0.038/ 加侖及 $255.43/ 短噸 (2000 磅 )[ 若以 30 元台幣兌換 1 美元計, 費率約為 NT$ 8.4 /kg-voc] 同時規範應申報項目及應保留供查核之資料, 包括產品配方紀錄 生產紀錄 配銷紀錄及銷售紀錄等 [7] Rule 1143 為消費性塗料稀釋劑與多用途溶劑之管制規定 [8], 管制對象為轄區內之製造者 銷售商及使用者, 不得供應 販售 製造 調製 包裝或重新包裝不符合 VOC 含量限制卻在管制區內使用之塗料稀釋劑與多用途溶劑 6-6

252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 四 ) 美國東北各州臭氧傳輸委員會 (OTC) 之示範法規 OTC 於 2001 年時發布消費商品示範法規 (Model Rule for Consumer Products), 增列管制消費商品 ( 其中包含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 之 VOC 含量, 具有比美國聯邦法規更嚴格之 VOC 含量限值 [9] 共建議管制 42 大類 47 細類塗料種類之 VOC 含量限值 [10], 其中有 15 種屬於特定功能塗料 ( 不受多用途塗料最嚴格含量限值管制 ) 相關標示規定除前四項與美國聯邦法規相同外, 另外針對特殊塗料明訂的標示內容如下 :(1) 透明刷塗用亮漆應明確標示 " 僅供刷塗使用 " 及 " 此產品不得稀釋或用於噴塗 ";(2) 防銹塗料應明確標示 " 僅能用於金屬基質 ";(3) 特種底漆 填縫劑及中塗底漆應明確依其用途標示以下規定用語 :" 僅能用於遮瑕 " " 僅能用於火災損傷之基質 " " 僅能用於煙燻損傷之基質 " " 僅能用於水漬損傷之基質 " " 僅能用於極度易粉碎之基質 ";(4) 快乾釉漆應明確標示 " 快乾 " 及其 " 乾燥時間 ";(5) 非消光 - 高光澤塗料應明確標示 " 高光澤 " 三 管制配套措施分析為避免管制措施對建物塗料市場產生過大衝擊, 幾乎所有管制法規皆考量部分塗料之特殊功能需求而增設塗料種類, 並給予較寬鬆之含量限值標準, 部分法規更設有減少衝擊之配套方案, 包括美國聯邦環保署之 限量豁免 及 超限付費 ;SCQAMD 及 CARB 的平均含量符合方案 (ACO) 此外, 美國聯邦政府也輔導小型塗料製造廠協助其符合相關規範 而紐約州則對於小型 AIM(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Maintenance) 塗料製造廠, 其提出經濟上或技術上無法符合相關規範之證明且經核定認可後, 可排除管制 [11] 以下就美國聯邦環保署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臭氧傳輸委員會(OTC)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 (SCQAMD) 等所採行的管制配套措施進行分析 ( 一 ) 美國聯邦環保署設有 限量豁免 及 超限付費 兩種配套措施, 以減少管制對塗料市場之衝擊 所謂 限量豁免 係指製造商 進口商在一定之 VOC 總質量規範內, 得以製造或進口超出 VOC 含量限值之塗料, 而可豁免的塗料數量是由指定之所有欲取得豁免權之塗料總 VOC 質量 ( 公噸 / 年 ) 來決定, 相關限量豁免額度隨時間逐期縮減 [1] 相關限量豁免額度於 1999 年 8 月 13 日至 2000 年 11 月 6-7

25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31 日為 23( 公噸 / 年 ); 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 VOC 為 18( 公噸 / 年 );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VOC 為 9( 公噸 / 年 ) 而豁免權之管制對象則規定將公司內各部門 子公司和母公司合併視為單一之製造商或進口商, 而廠商若欲擴大銷售量自然須開發符合含量限值之塗料 其目的為考量部分小型企業其相關技術及資本未能應付嚴格的管制標準, 以此提供較長之緩衝期以減少對市場的衝擊, 亦賦予廠商更大的管理彈性 至於 超限付費 則係針對無法立即符合含量限值之製造廠給予較長的因應時間, 此一方案允許受管制之製造商 進口商在繳交超限費用後, 持續販售超過含量限值的塗料 費率為塗料中 VOC 含量超出限值之部分以 美元 / 克 ( 以 30 元台幣對 1 美元之匯率估算, 相當於 84 元 / 公斤 ) 計算, 並無上限規定 此配套措施之目的是為考量某些特殊功能塗料具有利基市場需求性, 當超過管制標準時採取之策略, 一方面可刺激業者加速開發低污染性之同等級取代品, 亦可經由經濟誘因教育消費者使用低污染性產品 ( 二 )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同樣為避免過度影響市場,CARB 除明列 15 類特定功能塗料種類不受最嚴格 VOC 含量限值之管制外, 於 2000 年版 SCM 中提出, 於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兩年期間, 塗料製造廠可對於部分塗料種類採行平均含量符合方案 (Averaging Compliance Option ACO), 塗料製造廠可於擬採行 ACO 條款至少六個月前提出申請, 每次 ACO 計畫執行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3,5] 執行期間製造商可平均所指定之各類塗料的含量, 使實際累計之排放量小於或等於所指定平均之各類塗料在個別含量限值下累計的排放量 採行此方案之製造商必須遵循該示範法規附錄 A 之平均條款 (Averaging Provision), 並在平均符合方案結束後保留相關紀錄至少三年以供檢視查核 然於 2007 年版本 SCM 研擬過程中檢視平均含量條款之實際執行經驗, 發現許多行政區並無足夠之資源以管理平均含量計畫, 且此方案僅對少數大型企業有利, 經廣泛討論後於 2007 年版之 SCM 中即不再包含平均含量計畫, 並在 200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後, 於 2005 年 1 月 1 日廢止, 但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於 2011 年修訂版本中仍持續採行 6-8

254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 三 )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 (SCQAMD) SCAQMD 對於部分無法符合含量限值之塗料產品, 於 Rule 1113 設有平均含量符合條款 (ACO), 實行內容與 CARB 相同 SCAQMD 之平均含量符合 (ACO) 條款與美國聯邦環保署限量豁免機制在精神上是一致的, 主要差異為限量豁免設有豁免量之上限, 而平均含量符合 (ACO) 條款則無設定上限, 由廠商自行於決定申請之額度內調控 [6] ( 四 ) 臭氧傳輸委員會 (OTC) OTC 除同樣訂有特殊塗料不受最低 VOC 含量限值之管制外, 亦引用 CARB 的平均含量符合方案 (ACO) 做為減少衝擊之配套措施 此外, 就所蒐集之部分東北各州管制法規資料中, 僅紐約州於其法規中列有豁免條款 [13], 對於符合年產量低於 3 百萬加侖之小型 AIM 塗料製造商可申請豁免於建物塗料 VOC 含量限值之管制, 則須於法規生效日期前一年, 提交其基於經濟或技術上無法符合 VOC 含量限值規定之說明, 且經審查核定可後方能豁免管制 需提交之文件應包括該廠前三年所生產受管制之每一種塗料種類的總產量及其 VOC 含量, 以及對於擬申請 VOC 含量限值豁免之每一種受管制塗料其無法符合含量限值之經濟上或技術上不可行之分析報告 其他國家之塗料管制策略評析美國之外的國家或地區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策略相關資料之蒐集與解析, 則以加拿大 歐盟及香港為對象 一 加拿大塗料管制策略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署 (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CEPA) 於 1999 年加拿大環境保護法案 (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 要求下曾以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2000 年版之 SCM 為藍本提出管制方案 但因未將揮發性有機物認定為毒性空氣污染物而無立法管制, 僅以加拿大環境保護指導方針之方式作為減量策略, 提供做為塗料廠商自願性遵守 VOC 含量管制之指導準則 [12] 至 2003 年透過修法公告將揮發性有機物增列於加拿大環境保護法案之 Schedule 1(List of Toxic Substances) 中, 成為管制 VOC 排放之立法基礎 相關管制 6-9

25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法案於 2009 年公告, 分兩階段 ( 公告後滿一年及滿三年 ) 進行合計 53 類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之管制 [13] 其主要參考加州 2000 年 SCM 所建議之標準, 再加入加拿大本身塗料市場及國情之考量 標示規範也與 2000 年版本之 SCM 之訂定大致相同, 於此不再贅述 二 歐盟塗料管制策略歐盟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 為協助各會員國符合 DIRECTIVE 2001/81/EC:on national emission ceilings for certain atmospheric pollutants(the NEC Directive) 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減量之目標, 擬針對幾類特定塗料及亮漆中有機溶劑進行含量限值之管制, 以擴大非工廠設施內使用塗料所致 VOC 排放減量之成果 於 2004 年與荷蘭 英國等相關研究單位共同研擬出兩階段之減量行動, 由塗料製造商主動提出 VOC 減量方案, 朝向室內塗料全面禁用油性溶劑型產品, 而改以水性塗料為未來發展重點及目標 另針對非專業用以及專業用裝飾塗料之 VOC 排放減量計畫, 則提出室內 室外兩種方案, 方案一有關室內裝飾塗料之 VOC 減量方式為改以使用水性塗料與高固含量 (High solid) 塗料 ; 方案二為排除使用高固含量塗料, 此方案目的特別為保護因經常從事室內油漆塗裝工程, 而頻繁暴露於含高濃度 VOC 中之工作者而設計 歐盟於 2004 年時依照 DIRECTIVE 1999/13/EC 溶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指令 (the VOC Solvent Emissions Directive) 之執行經驗, 修訂出 DIRECTIVE 2004/42/EC 塗料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指令 (the Paints Directive) [14], 其中針對應用於建築物及其相關建物, 具裝飾 保護及其他特殊功能之特定種類塗料及著色劑, 依據其施工作業各項條件因子 塗料技術發展預期, 訂定 2007 及 2010 年相關產品 ( 共分 12 類 ) 應達到之 VOC 含量限值規範 [15] 在標示規定上僅要求標示:(1) 所屬塗料種類及其規定之 VOC 含量限值 (g/l); 以及 (2) 在即用狀態下 (ready to use condition) 之最大 VOC 含量 (g/l) 對於部分美國聯邦環保署列管之塗料種類, 歐盟基於功能特性或用途將之排除, 未列在塗料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指令之管制範圍內, 例如木頭底漆 道路標誌塗料 游泳池塗料等 6-10

256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三 香港塗料管制策略於 2007 年 4 月 1 日公布 空氣污染管制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 規例, 管制 : (1) 建築塗料 ;(2) 印刷油墨 ;(3) 消費商品 ;(4) 汽車修補塗料 ;(5) 船隻塗料 ;(6) 遊憩船隻塗料 ;(7) 黏合劑以及 (8) 密封劑等八種含有機溶劑商品 [16], 此管制架構主要係參考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 (SCAQMD) 相關管制法規, 其中依時程分三階段管制 51 種塗料, 對於多用途塗料並未排除其不受最嚴格含量限值之規範 並要求生產商或進口商需於產品出售或使用前以書面提報七項資料 [16,17] :(1) 生產商或進口商之名稱 ;(2) 所屬塗料類別 ;(3) 品牌及全名 ;(4) 出售時的體積或重量 ;(5) 需使用之稀釋液的品牌 全名及其比重 ;(6) 該塗料色劑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 以及 (7) 在處於即用狀態時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並須於每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以書面提交前一年度之銷售資料, 包括 :(1) 生產商或進口商之名稱 ;(2) 所屬塗料類別 ;(3) 品牌及全名 ;(4) 出售時包裝的體積或重量 ; 以及 (5) 扣除包裝及容器後該塗料之總體積或總重量 香港建築塗料管制規例與美國系統相似, 規範管制處於即用狀態下之塗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而比較特殊之處在於 [17] : (1) 未排除容量小於或等於 1 公升包裝之建築塗料 ; (2) 明確規範相關標示之標籤尺寸 ; (3) 規範應於標籤上標示需使用之稀釋液的品牌 全名及其稀釋比例 ; (4) 對於法規生效過渡期間銷售之超過限值塗料, 於標籤上必須明確標示 本產品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超逾將於 200X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訂明限制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引致空氣污染 依三階段管制不同塗料類別之時程, 分別標示 2008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及 2010 年 1 月 1 日 VOC 含量檢測 計算及排放量推估方法一 VOC 含量之檢測及計算方法美國系統 加拿大 香港等國家或地區所公告之法規中對於 VOC 含量之檢測方法大致皆採用美國聯邦環保署之 Method 24( 表 6.1-1), 或是如 CARB 以 SCAQMD Method 做為檢測替代方法, 而豁免化合物含量則可用 SCAQMD Method 加州灣區空氣品質管制區(BAAQMD) 之 Method 43 或是 Method 41 進行檢 6-11

25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測 VOC 含量之計算除 SCAQMD 對含反應性稀釋劑之塗料另有規範以外, 大致 上區分為兩種計算方法, 低固成分塗料及非低固成分塗料 表 各國或地區採用之建物塗料 VOC 含量檢測方法彙整 國別 / 檢測方法 檢測項目 VOCs 檢測方法 地區 美國 Method 24 TVOCs 重量 % 體積% 密度 含水量 固體體積及重量 溶劑與樣品混合後, 於定溫定時下加熱, 計算其重量損失 Method 24A TVOCs 重量 % 體積% 密度 定溫定時下加熱, 計算其重量損失 美國加州 SCAQMD Method 304 TVOCs 含量重量 % 含水量 定溫定時 (110,60 分鐘 ) 下加熱, 計算其重量損失 SCAQMD 豁免化合物 樣品以 GC 分離 VOCs Method 303 歐盟 ISO TVOCs 含量重量 % 體積% 定溫定時下加熱, 計算其重量損失 ISO TVOCs 含量重量 % 樣品以 GC 分離 VOCs, 經過化合物鑑定後, 使用內標準法加總所測出之 VOCs 含量 ASTM D2369 TVOCs 含量重量 % 定溫定時 (110,60 分鐘 ) 下加熱, 計算其重量損失 香港 Method 24 TVOCs 含量重量 % 體積% 密度 含水量 固體體積及重 溶劑與樣品混合後, 於定溫定時下加熱, 計算其重量損失 量 Method 24A TVOCs 含量重量 % 體積% 定溫定時下加熱, 計算其重量損失 密度 SCAQMD 豁免化合物 樣品以 GC 分離 VOCs 國內 Method 303 NIEA A716.10C NIEA M735.70B TVOCs 含量重量 % 體積% 加熱計算其重量損失密度 含水量 固體體積及重量 15 項 VOCs 物種定性定量樣品於頂空系統內以甲醇或丙酮定溫定時下加熱萃取, 抽取其氣體分析 CNS TVOCs 含量重量 % 體積% 定溫定時下加熱, 計算其重量損失 CNS TVOCs 含量重量 % 體積% 樣品以 GC 分離 VOCs, 經過化合物鑑定後, 使用內標準法加總所測出之 VOCs 含量 資料來源 : 本計畫自行整理 ( 一 ) 加州空氣資源局 2007 年版 SCM 中, 針對塗料產品中 VOC 含量之計算依塗料中固成分之 含量分為兩種方法 : (1) 除低固成分塗料 (Low Solids Category), 其他塗料 VOC 含量 VOC 其中 : Requlatory VOC Re qulatory ( Ws Ww Wec ) 公式 (1) ( V V V ) m w ec : 每升塗料扣除水分及豁免化合物後之 VOC 重量,(g/L) 6-12

258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W s : 塗料中揮發成份之重量,(g) W : 塗料中水分之重量,(g) w W : 塗料中豁免化合物之重量,(g) ec V : 塗料之體積,(L) m V : 塗料中水分之體積,(L) w V : 塗料中豁免化合物之體積,(L) ec (2) 低固成分塗料之 VOC 含量 VOC Actual ( Ws Ww Wec) 公式 (2) ( V ) m 其中 : VOC : 每升塗料中之 VOC 重量,(g/L) Actual W : 塗料中揮發成份之重量,(g) s W : 塗料中水分之重量,(g) w W : 塗料中豁免化合物之重量,(g) ec V : 塗料之體積,(L) m 此外, 於 2005 年之調查報告中, 將塗料依常見的成分特性分成 單成分 水性塗料 單成分油性塗料 多成分油性塗料 及 單成分低固量塗料 等 4 種, 並示範如何將不同成分特性之塗料套入 VOC 含量計算 ( 二 )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 Rule 1113 中明確對於含反應性稀釋劑之 VOC 含量計算說明 : ( Ws Ww Wec ) VOC 公式 (3) ( V V V ) m w ec 其中 : VOC : 每升塗料扣除水分及豁免化合物後之 VOC 重量,(g/L) W : 固化 (curing) 過程中逸散之揮發份重量,(g) s W : 固化過程中逸散之水分重量,(g) w W : 固化過程中逸散之豁免化合物重量,(g) ec V : 反應前物質之體積,(L) m V : 固化過程中逸散之水分體積,(L) w ec ( 三 ) 香港 V : 固化過程中逸散之豁免化合物體積,(L) 香港的塗料之 VOC 含量可再將色料所含的揮發性有機物重量扣除 [18], 其 他部分計算原則與 CARB 規定相同 6-13

25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 四 ) 歐盟 依塗料 VOC 含量多寡 反應性稀釋劑之有無而區分成三項檢測方法 [17] : (1) 低於 15wt% 且無反應性稀釋劑的塗料, 以 ISO 方法進行檢測 (2) 高於 15wt% 且無反應性稀釋劑的塗料, 以 ISO 或 ISO 方法 之一進行檢測 (3) 含反應性稀釋劑的塗料之 VOC 含量以 ASTM D e1 方法進行檢測 並於 VOC 含量之定義中明確將塗料產品中於乾燥階段會進行化學反應以 形成塗膜之一部分的揮發性化合物排除 二 VOC 排放量推估 對於因建物塗料使用所致 VOC 排放量之估算方法, 本計畫收集到來自於加州 空氣資源局與德州的兩份資料, 詳述如下 ( 一 )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18] 因建物塗料使用所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之推估, 係以上述公式 (2) 中之 VOC 為基礎, 加入申報之銷售量進行計算, 方式如下 : Actual VOC Emission 1ton ( tons / year ) [ VOC Actual ] [ Sales ] [ ] 公式 (4) 2000lb 其中, VOC :VOC 排放量,( 短噸 / 年 ) Emissions VOC :VOC 含量,( 磅 / 加侖 ) Actual Sales: 塗料銷售量,( 加侖 / 年 ) 1 ( 短 ) 噸 /2000 磅 : 單位換算用參數 稀釋劑及清洗溶劑之使用所致之 VOC 排放量則假設每加侖溶劑型塗料需 要一品脫 (pint) 溶劑進行稀釋及器具之清洗, 並以下式進行估算 : Thinning / Cleanup tons Emissions, day gals coating 1pint solvent 1gal solvent [ Sales, ] [ ] [ ] 公式 (5) yr gal coating 8pint s solvent 6.4lbs 1ton 1yr [ ] [ ] [ ] gal solvent 2000lbs 365days 此一計算方式假設當使用水性建物塗料時並不會使用任何稀釋或清洗溶 劑, 但 CARB 於 2005 年之報告指出 [18], 僅由塗料中 VOC 含量及申報之生產 量及 / 或銷售量估算 VOC 排放量, 易忽略塗料稀釋及塗裝工具清洗所使用之有 6-14

260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機溶劑的揮發量, 也可能因水性塗料之稀釋劑及添加劑的錯誤使用, 或塗裝工 具的錯誤清洗方式而低估因建物塗料使用所致之實際 VOC 排放量 2001 年 CARB 進行改善不同塗料種類之排放清冊資料之研究, 包括與建 物塗料有關之稀釋及清洗溶劑所致的排放量 透過現場實際觀察發現部分塗裝 操作人員會使用有機溶劑進行塗裝設備器具之最後沖洗以防銹或在水性塗料 中使用含 VOC 之添加劑以增加塗料之性能 該項計畫主要進行 (1)DIY 使用者 電話訪談與 (2) 塗裝業人員電話訪談或問卷調查兩項調查工作 並蒐集每年溶 劑型及水性塗料之使用量, 超過 200 家專業塗裝業者提供相關資料, 調查結果 用於發展每加侖塗料使用時, 使用溶劑及添加劑等排放係數 同時在彙整加州 毒性物質控制部門 (DTSC) 及加州整合廢棄物管理局 (CIWMB) 所提供之資料後, 更新之建物塗料有關稀釋 添加劑及清洗之排放係數如表 所示 表 加州最新 (2004 年 ) 版本建物塗料相關稀釋 清洗及添加劑排放係數 塗料種類 溶劑 / 添加劑用量比例 溶劑或添加劑之 VOC 含量 排放係數磅 VOC/ 加侖塗料 稀釋 溶劑型 添加劑 水性 清洗 溶劑型及水性 年加州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約為 31,400 公噸, 其中約有 48% 來自水性塗料, 此不包含稀釋劑 添加劑及器具清洗使用之有機溶劑 該次調 查之資料亦用來推估來自以下相關活動之 VOC 排放量 : (1) 使用溶劑以稀釋溶劑型塗料 ; (2) 在溶劑型及水性塗料使用後以溶劑進行塗裝器具之清洗 ; 以及 (3) 使用添加劑以加強水性塗料之性能 2001 年之調查報告顯示以傳統方法估算所得的排放量為 16.8 公噸 / 天, 而 考量運用 2004 年新排放係數所得之排放量為 19.4 公噸 / 天, 此略高於傳統估 計方法 ( 約有 16% 的差異 ) [19] ( 二 ) 德州 德州 2008 年建物塗料 VOC 排放清冊報告中提及, 所定義之建物塗料種 類並不包括氣霧式塗料 原始設備製造 (OEM) 塗裝之塗料 或是使用於商店場 6-15

26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合, 或是使用於交通工具之塗料 ( 例如飛機 大型船隻 船舶 軌道車輛 或 汽車 ), 其他排除調查之塗料應用, 包括交通號誌塗料 工業維護塗料 及其 他 特殊目的 塗料 此部分與美國系統管制塗料種類有明顯差異, 因此德州之 調查所得推估的排放係數顯然低估 此外, 還提及 U.S. EPA 正計畫參考 CARB 2000 年版本之 SCM 及其 VOC 含量限值進行既有聯邦相關標準之修訂 而對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排 放減量目標, 係假設管制全面實施後可減少管制前基線 (4.5 磅 / 人 / 年 ) 之 20% 的 [22] VOC 排放量, 最終可達到 3.6 磅 / 人 / 年之綜合平均國家排放係數 報告中亦 提及多數政府與業界皆建議並使用由管制計畫所發展出來的平均組合排放係 數 (average composite emission factor) 以估算建物塗料使用所致之面源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 此一平均組合排放係數反應了溶劑型 水性塗料及所有不同 建物塗料產品群組 ( 依使用量加權 ) 之綜合估算, 而以人口數為活動因子 德州採用 OTC 之 VOC 含量限值以及美國聯邦統計局之最新工業報導 (Current Industrial Reports) 中建物塗料出貨量數據, 再依德州相對於全美之人 口比例估算於德州銷售使用之建物塗料數量, 結合依 OTC 版本含量限值及建 物塗料銷售量推估之平均組合排放係數, 估算 2005 年德州建物塗料 VOC 排 放量 而依 OTC 示範法規中之 VOC 含量限值推估 OTC 版本之平均排放係數 (average emission factor) 約為 2.8 lbs VOC/ 人 / 年 除了來自於建物塗料本身使 用之排放外, 德州亦採用 CARB 於 2004 年更新之稀釋 / 添加劑 / 塗裝器具清洗 排放量推估之排放係數 ( 表 6.1-2); 加總後德州於 2005 年相關建物塗料使用所 致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為 22, 公噸 / 年, 同時有 4, 公噸 / 年之溶 劑使用於相關之稀釋及清潔, 合計約為 27, 公噸 / 年, 得到 3.3 lbs VOC/ 人 / 年之平均組合排放係數 國外塗料管制方法綜合評析一 管制策略比較整合各國 VOC 管制策略 ( 如表 6.1-3), 現階段國際間約有四個建物塗料 VOC 管制法規系統, 包括 :(1) 美國聯邦環保署之國家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40 CFR Part 59 Subpart D);(2)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提供給其 35 個行政區參考 6-16

262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採行之建物塗料建議控制措施 (SCM);(3)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 (SCAQMD) 之 Rule 1113 Architectural Coatings; 以及 (4) 歐盟 (EU) 對 12 類建物塗料之 VOC 含量限 值管制指令 (Directive 2004/42/EC) 以立法管制塗料之 VOC 含量限值最為有效, 亦為最多國家或地區採用之方法 四個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法規系統除建物塗料分類略有不同外 ( 歐盟未提及 工業維護塗料 交通標誌用塗料與非油漆類建材塗料 ), 主要管制措施皆採含量限 值 產品標示 ( 生產日期或日期編碼 塗料種類 適用用途 含量標示及 / 或最大稀 釋建議值等等 ), 以及生產量及 / 或銷售量之申報 而為避免衝擊過大, 美國聯邦及 加州南岸則除訂定 VOC 含量限值外, 同時也輔以超限收費及限量 ( 期 ) 豁免或平均 含量符合方案等方式 ; 此幾種配套措施於執行上需要花費相當大之行政成本 ( 市場 銷售量調查及製造廠申報量查核比對 ), 並非適用於任何地區 考量加州空氣資源 局 (CARB) 於最新版本 (2007 年 ) 之 SCM 已廢除平均含量符合方案之配套措施, 以及 我國部分製造業者及民眾之守法觀念, 我國若要跟進須經審慎評估 台灣目前採 歐盟建物塗料分類及含量限值制定, 但將來亦可參考其他地區作法, 以達更全面 性的管制 國家 / 地區 表 國外建物塗料 VOC 管制策略比較 含量限制 超限收費 限量豁免 不受最低含量限值管制之塗料大類 塗裝實務 稀釋操作 VOC 收費 美國聯邦 *1 *2 17 X *1 X X 加拿大 X X 18 X X X 香港 X X X X X X 加州 X X 12 X 加州南岸 X *3 16*4 X X *5 臭氧傳輸委員會 X *3 15 X 紐約州 X X 19 X 紐澤西州 X X 21 X 維吉尼亞州 X X 19 X 康乃狄克州 X X 19 X 羅德島 X X 19 X 歐盟 X X X X X X 台灣 * *1: 表此國家或地區採用此項管制策略 ;X 表此國家或地區未採用此項管制策略 ; *2: 美國聯邦超限收費費用 :84 (NT$/kg, 匯率以 30:1 計 ); *3: 加州南岸及臭氧傳輸委員會 (OTC) 採平均含量符合 (ACO) 條款 ; *4: 加州南岸採 Ceiling limit 限制多用 途塗料之含量上限 ; *5: 加州南岸 VOC 收費參照 Rule 314:8 (NT$/kg, 匯率以 30:1 計 ); *6: 台灣目前由 CNS 國家標準搭 配商品應施檢驗進行規範 6-17

26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二 各國管制對象比較 各國管制對象亦有差異, 其中主要以各國建物塗料之製造商 分銷商及進口 商三者為主, 又 CARB 針對較多對象, 包含從塗料製造端的製造商到使用端各個 可能造成 VOC 排放之環節, 如建商 承包商及民眾等等, 皆進行嚴格管制 ; SCAQMD 則是將包裝商 消費者亦納入管制 我國若欲藉由管制建物塗料 VOC 含量達到 VOC 排放減量目標, 則從源頭製造層級至發散的使用端層級皆應進行規 範要求, 並提升民眾環保意識, 方可成功 國外塗料管制對象整理如下表 管制對象 國家 / 地區 表 國外建物塗料管制對象整理表 美國環保署 (U.S. EPA)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加州南岸空品管制區 (SCAQMD) 臭氧傳輸委員會 (OTC) 歐盟 (EU) 製造商 (Manufacturers) 零售商 (Retailers) 分銷商 (Distributors) 進口商 (Importers) 包裝商 (Packagers) 油漆承包商 (Paint Contractors) 建築工人 (Construction Workers) 維修人員 (Maintenance Staff) 公共建設工程人員 (Public Works Personnel) 使用者 (Users) 三 各國管制項目及 VOC 含量限值比較國外各地區塗料分類項目, 因用途 要求不同各有其納管之種類和緣由, 美國聯邦環保署針對 61 項塗料進行含量限值之管制, 數量細項最多 ; 加拿大 紐約州 維吉尼亞州 紐澤西州及康乃狄克州等地區則參考加州 2000 年版 SCM 訂定之管制項目及 VOC 含量限值, 納管塗料種類雷同 ; 加州目前已全面使用 2007 年 SCM 修正後之規範標準, 除前述增減及修正項目, 限值亦更加嚴苛 ; 加州南岸共管制 47 類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歐盟納管之 12 類塗料因分類獨立, 且僅由特性分為水性 (WB) 及油性 (SB) 兩類, 不如美國系統設立較多細分項 ; 目前我國即以歐盟於 2004 年時所訂 VOC 含量限值為參考, 訂定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使用規範 於管制種類比較上, 黏結阻斷劑 混凝土養護劑 乾霧塗料 阻燃塗料 耐燃塗料 消光 / 非消光塗料 工業維護塗料 低固含量塗料 回收塗料 蟲膠清漆 交 6-18

264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通標線塗料等幾類塗料因被廣泛使用或被大量生產, 在多國皆訂有 VOC 管制標準 若以各國 VOC 含量限值比較可發現, 紐約州 維吉尼亞州 紐澤西州及康乃狄克州 4 州幾乎針對每項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訂定相同標準 ; 加州地區於 2007 年修訂之 SCM 管制限值經調整過後, 大部分低於 2000 年之 SCM 標準, 亦即隨時間增長越趨嚴苛, 以求達到更佳之 VOC 排放減量效果 ; 本計畫蒐集之各國標準中又以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 (SCAQMD) 針對 42 類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制定低於其他地區甚多之含量限值, 建議將來可做為國內訂定標準時之參考及目標 四 各國管制嚴格性比較當各地區欲制定其 VOC 含量標準時, 某些塗料可能會因其用途特殊性, 同時符合 1 種或 1 種以上之塗料定義, 而各定義又搭配其適用之 VOC 含量限值, 如此一來此塗料便會因能夠遵守不同限值, 且範圍懸殊, 進而造成標準制定上的困難及矛盾 為避免此情況, 美國聯邦 紐約州 維吉尼亞州 紐澤西州 康乃狄克州等地區便針對每一塗料是否須符合最嚴格之 VOC 含量管制做出規定, 整理如表 塗料受最嚴格 VOC 含量管制 ( 表中 處 ), 即若一塗料同時符合多種含量限值, 則以其中最低之限值做為符合的標準 ; 反之, 若塗料不受最嚴格 VOC 含量管制 ( 表中 處 ) 則不需符合最低限值標準 6-19

26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塗料 VOC 含量管制嚴格性比較表 地區 美國聯邦 紐約州 維吉尼亞州 紐澤西州 康乃狄克州 塗料名稱 天線塗料 Antenna coatings 防污塗料 Anti-fouling coatings 防塗鴉塗料 Anti-graffiti coatings 瀝青塗料及膠泥 Bituminous Coating and Mastics 瀝青道路填縫劑 Bituminous pavement sealer 瀝青屋頂塗料 Bituminous roof coating 瀝青屋頂底漆 Bituminous roof primers 黏結阻斷劑 Bond breakers 粉刷用塗料 Calcimine recoater 透明木頭塗料 Clear 透明刷塗用清漆 Clear brushing lacquers wood coatings 清漆 ( 包括清漆磨砂填縫劑 )Lacquers (including lacquer sanding sealers) 清漆 ( 清漆磨砂填縫劑以外之磨砂填縫劑 )Lacquers (Sanding sealers other than lacquer sanding sealers) 亮光漆 Varnishes (other than conversion varnishes) 反應型亮光漆 Conversion varnishes 混凝土養護劑 Concrete curing compounds 混凝土表面緩凝劑 Concrete surface retarders 乾霧塗料 Dry fog Coatings 極耐久性塗料 Extreme durability coating 極高光澤金屬塗料 Extreme high-gloss coatings for metal 仿質修飾劑 / 釉質塗料 Faux finishing/glazing coatings 阻燃塗料 Fire 透明 Clear resistive coatings 不透明 Opaque 耐燃塗料 Fire 透明 Clear retardant coatings 不透明 Opaque 消光塗料 Flat 外部 Exterior coatings 內部 Interior 地板塗料 Floor coatings 流體塗料 Flow coatings 離形劑 Form-release compounds 圖案藝術塗料 ( 標誌塗料 )Graphic arts coatings (sign paints) 耐高溫工業維護塗料 High temperature (Industrial Maintenance)coatings 耐衝擊浸泡塗料 Impacted immersion coatings 工業維護塗料 Industrial maintenance coatings 低固含量塗料 Low solids coatings 菱鎂土水泥塗料 Magnesite cement coatings 厚漿漆 Mastic texture coatings 含金屬顏料塗料 Metallic pigmented coatings 多色塗料 Multi-color coatings 非鐵漆裝飾金屬漆及表面保護 Nonferrous ornamental metal lacquers and surface protectants 註 : 表示塗料須受最嚴格 VOC 含量管制, 即若該塗料同時符合多種含量限值, 須以其中最低限 值為標準 表示塗料不受最嚴格 VOC 含量管制, 不需符合最低限值標準 6-20

266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表 塗料 VOC 含量管制嚴格性比較表 ( 續 ) 地區 美國聯邦 紐約州 維吉尼亞州 紐澤西州 康乃狄克州 塗料名稱 非消光塗料 外部 Exterior Nonflat coatings 內部 Interior 高光澤 High gloss 中光澤 Medium gloss 低光澤 Low gloss 核能塗料 Nuclear coatings 預處理蝕洗底漆 Pre-treatment wash primers 底漆 填縫劑及底層塗料 Primers, sealers and undercoaters 快乾瓷漆 Quick-dry enamels 快乾底漆 填縫劑及底層塗料 Quick-dry primers, sealers and undercoaters 回收塗料 Recycled Coating 屋頂塗料 Roof coatings 外露 Exposed 非外露 Non-exposed 防鏽塗料 Rust preventive coatings 蟲膠清漆 Shellacs 透明 Clear 不透明 Opaque 專業底漆 填縫劑及底部塗料 pecialty primers, sealers and undercoaters 著色劑 Stains 透明及半透明 Clear and semitransparent 不透明 Opaque 外部 Exterior 內部 Interior 低固含量 Low solids 控制劑 Controller 游泳池維修及維護塗料 Swimming pool coatings and repair and maintenance coatings 溫度指標安全性塗料 Temperature-indicator safety coatings 熱塑性橡膠塗料及膠料 Thermoplastic rubber coatings and mastics 仿瓷釉質塗料 Tile-like glaze coating 交通標線塗料 Traffic marking coatings 防水填縫劑 Waterproofing sealers 防水混凝土或石造工程填縫劑 Waterproofing concrete/masonry sealers 木材防腐劑地下木料 Below ground wood Wood 透明及半透明 Clear and semitransparent preservatives 不透明 Opaque 低固含量 Low solids 區域標線塗料 Zone marking coatings 註 : 表示塗料須受最嚴格 VOC 含量管制, 即若該塗料同時符合多種含量限值, 須以其中最低限 值為標準 表示塗料不受最嚴格 VOC 含量管制, 不需符合最低限值標準 6-21

26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6.2 解析國內塗料管制現況 國內塗料相關規範國內涉及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或規範可分成三個系統, 分別為環保標章 CNS 國家標準與低逸散健康綠建材標章, 其現況及優缺點概述如下 : 一 環保署之 環保標章 [20] 目前可申請環保署環保標章之產品共計 120 項 ( 截至 102 年 10 月底 ), 其中與建物塗料相關之環保標章規範有 2 項, 分別為水性塗料與油性塗料 ( 表 6.2-1) 規範水性塗料乳膠漆之 VOCs 含量不得超過 50 g/l, 其他水性塗料 VOCs 含量不得超過 100g/L; 油性塗料的 VOCs 含量則不得超過 380 g/l 同時規範判定 VOCs 含量之檢測方法須為國家 國際或特定行業之標準方法, 如 ASTM D3960 由於環保標章屬於柔性規範, 優點是可依技術發展前瞻性設定較低的含量限值, 促使業者自願改進以取得 環保標章, 增加產品於市場上之環保形象, 以獲得消費者之青睞 ; 缺點是需由廠商依其產品是否符合相關規範而自行提出申請以取得標章, 並無全面之強制力, 因此環保標章對於減少建物塗料使用所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所能產生之效益相對較少 表 建物塗料環保標章的 VOCs 含量限值產品項目 VOCs 限值建材類水性塗料乳膠漆 <50 g/l 其他水性塗料 <100 g/l 油性塗料 <380 g/l 二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 CNS 國家標準 民國 95 年立法院基於國民身體健康與環境保護等訴求, 向行政院提出國內應管制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要求, 同年行政院將此議題交由經濟部辦理 標檢局於 96 年 5 月 14 日公告 建築用塗料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最大限量值 (CNS15080) 國家標準, 規範 12 大類建物裝修用溶劑型塗料及水性塗料之 罐內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含量限值 各種塗料產品罐內 VOCs 含量之試驗, 視 VOCs 含量之多寡選擇檢測方法 其方法有二 :(1)VOCs 含量大於 15% 的, 建議使用塗料與清漆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 - 第一部 : 扣除法 (CNS );(2) VOCs 含量大於 0.1% 但低於 15% 的, 建議使用塗料與清漆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 6-22

268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 第二部 : 氣相層析法 (CNS ) 依據加州 2007 年版 SCM 建議管制之建物與工業維護用塗料種類, 查詢 CNS 國家標準中相關之標準共計 89 項, 標檢局已對大多數的塗料產品訂定各項 CNS 國家標準, 並負責監督各標記 CNS 產品應符合之品質標準, 申請 CNS 標記之產品需依規定標示 此標準的標示規範為應標示產品名稱及種類 製造廠商名稱 製造日期及製造批號 VOC 最大限量值 危害圖示等 由於 CNS 國家標準本身僅規範欲取得 CNS 正字標誌之塗料商品的品質, 但並無強制力, 亦即塗料廠商並未被要求一定得生產符合國家品質標準的產品, 且消費市場並未排斥未取得國家品質標準的塗料, 未符合 CNS 國家標準之建物塗料仍然可以在市場銷售 因此為推動建築塗料 VOC 含量之管制, 環保署於 98 年開始建議經濟部標檢局應進一步公告 建築用塗料 為應實施檢驗之項目, 以落實揮發性有機物減量的目的 經濟部標檢局依環保署之建議展開研議, 並陸續公告塗料應施檢之項目, 分別於 100 年 5 月 27 日與 101 年 4 月 20 日公告建築用防火塗料 (CNS 11728) 調和漆 (CNS 601) 瓷漆(CNS 606) 乳膠塑膠漆(CNS 2070) 水性水泥漆(CNS 4940) 與溶劑水泥漆 (CNS 8144) 等六項塗料之國家標準, 根據 CNS15080 增列 VOC 最大含量限值 ( 如表 所列 ), 並分別自 100 年 9 月 1 日與 101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強制檢驗 而於 102 年 6 月 26 日修訂公布 CNS 4940 水性水泥漆 標準改為 CNS 4940 水性水泥漆 ( 乳膠漆 ), 並同時廢除 CNS 2070 乳膠塑膠漆 標準, 且依塗料之用途將其區分為第 1 種 : 室內用 第 2 種 : 室外用, 及第 3 種 : 抗黴用, 其 VOC 最大含量限值均需符合 CNS 中 A 型別 WB 之規定 (200g/L) 因此目前有 5 項國內產製或進口之塗料商品需實施強制檢驗, 自實施日起都須經標檢局檢驗符合相關含量限值規定後, 才能在國內市場陳列販售 另外,102 年 9 月 12 日公告修訂 4 項塗料產品標準之品質項目與 102 年 10 月 15 日公告新增 2 項塗料產品標準, 共計有 11 項塗料標準已規定其 VOC 最大含量限值 ( 表 6.2-2) 比較美國管制塗料 VOCs 含量限值與標示制度可知, 國內現階段大多數的建物與工業維護用塗料仍未實施強制檢驗, 為有效管制塗料產品的 VOCs 逸散問題應針對欲管制的所有塗料種類實施強制檢驗, 若尚未有國家標準者則應進行制定 6-23

26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依 CNS 國家標準應強制檢驗塗料之 VOC 最大限量值 國家標準 VOC 最大限量值 (g/l) 符合 CNS 之型別 強制檢驗 CNS 建築用防火塗料 水性 250 D 型別 WB 第 1 種發泡 溶劑單液型 140 I 型別 WB 第 2 種發泡 ( 底塗 / 上塗 ) 需併用 600 I 型別 SB 第 3 種非發泡需厚塗 溶劑二液型 140 J 型別 WB 550 J 型別 SB CNS 601 調和漆 ( 合成樹脂型 ) 600 I 型別 SB CNS 606 瓷漆 600 I 型別 SB CNS 2070 乳膠塑膠漆 200 A 型別 WB 已廢止 CNS 4940 水性水泥漆 ( 乳膠漆 ) 第 1 種 ( 室內用 ) A 型別 WB 第 2 種 ( 室外用 ) 200 ( 第 3 種 ( 抗黴用 ) 修訂 ) CNS 8144 溶劑水泥漆 450 C 型別 SB CNS 4908 一般用防銹底漆 第 1 種 G 型別 SB 第 2 種 450 第 3 種第 4 種 250 D 型別 WB CNS 多彩花紋塗料第 1 種 ( 室外用 ) K 型別 WB 150 第 2 種 ( 室內用 ) CNS 室內用木質地板清漆 550 E 型別 SB CNS 家庭用木質及金屬製 第 1 種 ( 室外用 ) 600 I 型別 SB 品塗料 第 2 種 ( 室內外用 ) CNS 建築用長期耐候性面漆 ( 第 1 級 / 第 2 級 / 第 3 級 ) 140 J 型別 WB 550 J 型別 SB CNS 無鉛無鉻防銹塗料 第 1 種 ( 有機溶劑 ) 600 I 型別 SB 550 J 型別 SB 第 2 種 ( 水 ) 140 I 型別 WB 140 J 型別 WB 註 :SB 代表溶劑型塗料 ;WB 表示水性型塗料 資料來源 : 本計畫自行整理 三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 低逸散健康綠建材標章 [21] 綠建材標章中有一項與塗料的揮發性有機物相關, 此一標章為 健康綠建材標章, 經修訂後更新為 低逸散健康綠建材標章, 是以台灣本土室內氣候條件為考量, 訂定建材之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VOC) 及 甲醛(Formaldehyde) 逸散速率基準, 其 TVOC 逸散基準以苯 甲苯 乙苯 二甲苯等指標性污染物累加計算, 修訂後新增逸散分級制度 但其係以穩定狀態時之逸散速率, 而非塗裝開始後之總逸散量進行判定, 此一規範方式無助於減少塗佈時短時間大量揮發之有機溶劑總量, 與環保署擬藉由管制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以減少建物塗料使用所致 VOC 排放量之策略並不一致 6-24

270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國內塗料相關計畫 國內涉及建物塗料 VOCs 含量管制規範研訂之政府單位主要為環保署與標檢 局, 而勞委會則針對油漆工有機溶劑暴露危害進行相關研究, 三個單位歷年有關 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之計畫成果分別說明如下 : 一 環保署歷年相關計畫 本計畫透過環保署 環保專案查詢系統 以關鍵字 ( 揮發性有機物 固定污染 源 塗料等 ) 共蒐尋到 10 個與塗料有關之計畫 針對各計畫有關塗料 VOCs 排放量 估算方式與建議管制策略進行彙整與評析 ( 一 ) 塗料 VOCs 排放量估算方式 歷年計畫中對於建物塗料使用所致之 VOCs 排放量估算方式, 大多數採 用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冊 (TEDS) 之估算方式 [ 排放量 = 活動強度 排放係數 (EF)], 此外還有引用其他計畫資料與問卷調查等方法進行塗料 VOCs 排放量估算 [22,23] [24] 91 年與 93 年計畫因年代因素較無參考價值,94 年計畫是根據 TEDS 6.0 推估所得建築表面塗裝 VOC 排放量為 3.5 萬公噸 / 年,98 年計畫依 TEDS 7.0 推估建物塗料 VOC 排放量為 43,711 公噸, 其中油性塗料貢獻 36,552 公噸, 水性塗料貢獻 7,159 公噸 [24] [25] 而 94 年與 97 年計畫還參考加州 CARB 排放調查資料, 以比例分配 與假設條件等方式修正排放係數, 其基本假設為 台灣與加州二地區使用習 慣相同 然以上推估方法皆存在美國 AP-42 排放係數或加州 CARB 排放調查 資料距今已數十年, 且未進行產品技術確認及係數調整等問題 再者兩國之 民情與使用習慣不同, 以此推估國內塗料排放量研訂管制策略恐易產生爭議, [26] 有鑑於此應盡速建置本土化的排放係數 此外, 於 98 年計畫中對於建物塗 料使用所致 VOC 排放量的推估, 另提出 3 種推估方法 : (1) 以國內製造量配合加州產品含量限值推估, 依據工業局塗料生產量統 計數據與環保署排放量推估技術手冊可知, 塗料生產量為 364,614 公噸, 水性塗料佔 46%, 溶劑型塗料則佔 54%, 用於建築類佔 40%, 水性塗 料及溶劑型塗料之 VOC 含量限值分別為 250 g/l 及 550 g/l, 另假設水 性塗料及溶劑型塗料之密度分別為 1.2 g/cm 3 及 0.9 g/cm 3, 依上述之假 6-25

27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設條件推估塗料 VOC 排放量為 62, 公噸 ; (2) 依批發 零售市場銷售統計數據及國外產品含量限值推估, 假設塗料 產品內銷量及進口量為實際銷售量, 工業局內銷量及財政部關稅總局 進口量分別為 256,799 公噸及 2, 公噸, 合計為 259, 公噸, 依上述 (1) 相同之假設條件推估塗料 VOC 排放量為 44, 公噸 ; (3) 利用產品檢測結果配合銷售量推估排放量, 結果為 57, 公噸 其中有關國內塗料使用量, 使用 2 種推估方法, 分別是 :(a) 國內產品製 造與經銷狀況 = 產品生產內銷量 + 產品進口量, 及 (b) 國內市場實際銷售狀況 = 批發市場 + 零售市場產品銷售量 然第一種假設情境 (a) 下所得之塗料使用量, 並未進一步說明是否排除使用於工業生產製程 ( 如汽機車塗裝 彩色鋼板塗裝 等等 ) 之塗料數量 而於第二種假設情境 (b) 下, 由於現有統計資料不足, 其批 發市場銷售量是採用量販業提供之銷售資料為基礎, 而零售市場則無統計資 料, 故推算過程需經過多次假設, 導致此推估方法所得的塗料 VOC 排放量存 在隨假設狀況逐漸放大之誤差, 且難以判定排放量的合理性 另外, 利用產品檢測結果推估排放量的方式, 因該計畫所檢測的塗料種 類與數量皆偏低, 且其檢測結果變異性大, 因此產品平均 VOCs 含量正確性 尚需確認 綜合各項推估塗料 VOCs 排放量方法中, 理論上由塗料製造廠商 或進口廠商進行問卷調查的方式可得到較接近實際狀態的結果, 且可分析各 類塗料的狀況, 但實際執行之困難點則是問卷的設計與廠商配合度 ; 若能再 搭配市場上銷售產品抽樣檢測的結果, 更可確認其排放量估算是否合理 ( 二 ) 建議管制策略 綜合各計畫建議可知塗料較佳管制策略為參考國外管制經驗 ( 如美國加州 ) 及配合環保署施政需求, 以採用強制管制措施為主, 採管制塗料 VOC 含量限 值措施, 以有效達到降低塗料 VOC 逸散之管制目的 [26] 其中於 98 年度執行計畫曾商請環科公司協助與相關塗料業者及同業公 會進行研商會議, 擬訂出建議修訂之塗料 VOC 含量限值 ; 且在 100 年計畫中 已先行推動 建議經濟部納入應施檢驗商品管制 之策略 [27], 建議經濟部標 檢局將建物塗料納入商品檢驗, 並獲得採納, 於 101 年 12 月 1 日開始實施

272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項一般塗料 ( 合成樹脂型 ) 調和漆 (CNS 601) 瓷漆(CNS 606) 乳膠塑膠漆(CNS 2070) 水性水泥漆(CNS 4940) 與溶劑水泥漆 (CNS 8144) 的強制檢驗 二 國內其他單位計畫本計畫透過國研院政策中心之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查詢 91 年以後與關鍵字 ( 塗料 ) 相關計畫之結果, 得到與塗料有關計畫共 566 筆, 其中僅有 1 個計畫與塗料 VOCs 管制相關, 而其他多屬國科會委託計畫, 其計畫目標多為新塗料或環境友好型塗料的開發, 顯見塗料技術發展對於塗料業因應環保議題與國際間對塗料中 VOC 含量越趨嚴格限制的重要性 此外, 勞委會針對油漆工於塗裝作業時暴露於有機溶劑之危害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並提出相關的作業環境改善建議 經濟部標檢局於 101 年曾委託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執行 家庭用塗料與防銹塗料產品相關國際標準發展趨勢研析及國家標準草案研擬 計畫, 內容為蒐集最新國際標準與國內技術現況, 進行 25 項 ( 如附件五 ) 塗料國家標準的調和 研擬或整併, 並進行試驗法草案之實作及評估 ; 召開產官學研各項會議, 分析國內相關產業之現況及國際標準發展趨勢, 最後對塗料國家標準調和提出具體建議, 做為標檢局修訂標準時之參考 [28] 該計畫之成果報告中建議應於 6 項塗料之國家標準品質項目中增列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最大限量值, 分別為家庭用木質及金屬製品塗料 (CNS 12147) 室內用木質地板清漆 (CNS 12145) 一般用防銹底漆(CNS 4908) 多彩花紋塗料 (CNS 12137) 建築用長期耐久性面漆( 新增 ) 與無鉛 無鉻防銹塗料 ( 新增 ) 此外, 建議廢除 18 項標準, 其原因多為合併修訂或不符環保要求, 且國內已無生產 ; 而建築物室內牆壁用塗料 (CNS 13442) 則是由於已有乳化塑膠漆 (CNS 2070) 水性水泥漆 (CNS 4940) 及溶劑型水泥漆 (CNS 8144) 等 3 項國家標準, 且國內生產之建築物室內牆壁用塗料皆為上述 3 項產品, 並無廠商生產名稱為 家庭用室內牆壁塗料 之產品, 故無修訂之必要而建議廢止 可見為與國際接軌, 經濟部標檢局對於國內各項塗料之國家 ( 品質 ) 標準將逐步進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之公告 勞委會勞研所於 101 年執行 裝潢業油漆工有機溶劑暴露危害調查研究, 基於此類勞工之作業環境須長期暴露於揮發性有機溶劑中, 極可能導致勞工慢性中毒之情況進行此項研究 以問卷訪問的方式對室內裝修油漆工進行健康自覺狀態 6-27

27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調查, 結果發現有接近 6 成的勞工出現疲倦症狀,4 成勞工出現頭暈 食慾不振與眼睛或喉嚨乾痛的症狀,3 成勞工有運動時出現氣促現象與皮膚出現紅腫 起水泡 乾裂 脫皮等症狀, 接受問卷訪問之勞工的從業年資大多超過 5 年以上, 顯見長期暴露於有機溶劑的環境中已造成多數從事塗裝工程之勞工健康上的危害 並進行油漆作業場所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測定與特性分析, 木作裝潢之油性塗料噴塗作業的有機溶劑暴露濃度以甲苯最高 (147~882 ppm), 其次為二甲苯 (0.79~2.78 ppm) 與乙酸正丁酯 (0.24~0.81 ppm); 而水性漆粉刷作業以甲苯與二甲苯為主, 平均暴露濃度小於 1ppb, 兩者差異極大 然因各類塗料成分不盡相同, 故油漆工作業環境下揮發性有機物暴露物種與濃度與選用的塗料種類相關性最大 另外, 在實驗室模擬勞工有機溶劑暴露研究方面, 水性漆於調漆過程中逸散出較高的丙酮, 而乳膠漆與油性塗料則是粉刷作業時所測得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較高 水性漆粉刷作業中以 1- 丁醇 甲基異丁酮與丙二醇甲醚逸散量較高, 其揮發性有機物濃度約在 1ppm 左右 ; 而三件油性塗料之主要逸散種類差異頗大, 調和漆以三甲基苯 異已烷與辛烷為主, 油性水泥漆以二甲苯 三甲基苯與乙基甲苯為主, 二度底漆以甲苯 乙酸乙酯與異丙醇為主, 總揮發性有機物濃度高達 1100~1966 ppm 之間 利用前述檢測值與推估假設的方式進行油漆工有機溶劑暴露健康風險評估, 最高致癌風險為油性塗料噴漆作業中之乙苯, 推估值為 而在危害指標 (HI) 推估結果顯示在密閉空間進行粉刷作業且未配戴防護具情況下, 所有塗料逸散出之揮發性有機物皆會對勞工健康造成危害, 建議應加強塗裝實務宣導工作, 如作業中全程配戴防護具 現場已開罐之塗料應加蓋 不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器具與皮膚等 綜合各計畫之建議可知對於建物塗料使用所致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減量, 較佳之管制策略應為參考國外管制經驗 ( 如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局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制區及臭氧傳輸委員會 ) 國內塗料技術水準及配合環保署施政目標, 採強制管制策略, 規範各類建物塗料即用狀態下 (ready to use condition) 之 VOC 含量限值, 並配合必要之配套措施 ( 標示規定 紀錄申報 環境教育 ), 藉以達成降低建物塗料使用所致 VOC 逸散量的目的 6-28

274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三 塗料發展現況塗料發展所採用的手段包含水性化 低 VOC 原料可回收或生質原料, 主要方向有三 :(1) 減少環境衝擊之環境友好塗料, 如水性塗料 高固含量塗料 粉體塗料 UV 固化塗料等 ;(2) 利用塗料節省能源使用, 如紅外線反射隔熱塗料 低熱傳導隔熱塗料等 ;(3) 提高資源效益, 如生質塗料 高耐久塗料 自癒合塗料等 [29] 國際塗料大廠皆向低污染化方向發展, 其中最成功的是室內建築塗料的水性化, 人體接觸時間長與通風不佳是水性塗料需求最大的產品, 最具代表性的產品為水性乳膠漆 本年度計畫與塗料公會交流會議中, 塗料大廠表示國內建築用面漆水性化比例已高達 90% 塗料水性化是以上游水性樹脂為發展重點, 如水性壓克力樹脂 水性聚氨酯, 其目前發展方向已轉向工業塗料, 例如防蝕塗料的水性化, 要克服水性塗料成膜性與緻密性較差的缺點, 已研發成功的案例如 Cytec 公司 VOC 含量可小於 50g/L [30] 另一項發展重點則是 Zero VOC, 許多國際大廠 ( 如 Sherwin-Williams) 已積極布局此項技術, 其技術困難點為成膜助劑與分散劑的無溶劑化, 目前國際間已有 Zero VOC 產品使用在室內塗料產品 ( 如凱恩室內礦物塗料 VOC 含量為 0.8g/L, 已趨近於零 ) 另外, 可採用的技術有利用核 - 殼乳液聚合技術製備苯乙烯丙烯酸酯乳液, 以及偏氟乙烯與丙烯酸聚合所得之乳膠漆等 [31] 水性塗料以水做溶劑或分散介質, 具來源方便 易於淨化 低成本 低黏度 良好的塗佈適應性 無毒性 無味 無刺激 難燃性等特點, 符合環保要求, 且在生產和施工上具安全 簡便和易於操作, 因此應用面最廣, 為環境友好塗料之主流 [34] 缺點是乾燥時間較長 塗膜易產生 CO 2 氣泡 部分原材料成本較高 黏結性 耐水性 耐候性較差 耐腐蝕性差 耐溶劑性能差 水性塗料主要有 3 種製備技術 :(1) 將水溶性的高分子化合物溶解在水中配製而成, 但耐水性較差 ;(2) 以高分子乳液配製, 即乳膠漆 ;(3) 塗刷後水分蒸發, 高分子化合物顆粒與特種助劑相互結合形成高附著力的防水塗膜 製備的關鍵技術是高分子化合物的分子上導入親水性基團, 獲得水溶性樹脂 而製備方法有 :(1) 成鹽法 ;(2) 聚合物導入非離子基團 ;(3) 將聚合物轉變成兩性離子中間體 最主要發展的產品為水性聚氨酯塗料 水性環氧樹脂塗料 水性丙烯酸酯 水性醇酸樹脂 水性紫外光固化塗料, 並以聚氨酯水性塗料發展最快 [32~35] 6-29

27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另外, 粉體塗料具有零 VOC 節能 運輸儲存方便與不需防腐劑等優勢, 研究顯示丙烯酸酯能與乳膠粉 無機顏料 纖維素醚 粉狀消泡劑和分散劑均勻混合成一種環保型粉體塗料, 只需在施工前加水攪拌均勻即可施作 紫外光固化塗料仍存在少量的 VOC 排放問題, 因此發展出水性光固化聚氨酯丙烯酸酯塗料, 為改善其耐水性與熱穩定性, 以矽氧烷材料進行改質程序 雖然水性光固化塗料有許多優點, 但目前還是存在耐水與耐溶劑性不佳 乾燥時間過長等問題 [31] 綜合以上所述, 目前塗料發展面臨的難題是在可接受的成本前提下如何提高產品的性能, 使之達到與溶劑型塗料相同或接近的水平, 並進一步降低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量 小結彙整上述國內外建物塗料 ( 含工業維護塗料 ) 揮發性有機物立法管制之工作內容顯示, 大部分國家及地區之建物塗料管制策略多以 立法管制 之強制手段為主 ; 柔性的 鼓勵機制 如環保標章之設立為輔 ; 管制策略大致可分為 6 種, 包括立法管制 經濟管制 其他經濟鼓勵機制 環保標章 產品標示管制及自發性協議機制等方式 建物塗料 VOC 管制策略歸納出以下主要特色及趨勢 : (1) 以降低地表臭氧濃度 (ground-level ozone) 為減少建物塗料使用所致 VOC 排放量之考量基礎 (2) 採即用狀態下 (ready to use condition) 之含量限值 (g/l) 進行管制, 並以可行之塗料技術 (demonstrated technologies) 為含量限值設定之參考依據 (3) 依塗料用途 ( 塗料種類 ) 分別設定不同含量限值 ; 多用途塗料採各類用途中最低之含量限值規範 (4) 依利基市場 ( 特殊功能塗料 ) 需求, 設立新塗料種類, 依塗料技術現況給予較寬鬆之含量限值, 不受多用途塗料需採最低含量限值規範之限制 ( 但需於包裝上明顯標示用途限制 ) (5) 為避免衝擊過大, 給予 1 至 3 年的緩衝期以改善塗料中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對於短期內無法符合含量限值標準之建物塗料, 採超限付費及限量豁免 ( 此兩種配套為美國聯邦環保署所採用 ), 或平均含量符合方案 ( 此一方案為 OTC 示範法規 ARB 2000 年 SCM 及 SCAQMD Rule 1113 Architectural 6-30

276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coatings 所採用 ), 以提供塗料技術更長之改良時間 惟此幾種配套措施於執行上行政成本龐大, 並非適用於任何地區 (6) 各國 / 地區研訂管制項目與 VOC 含量限值時, 皆考量已甚少使用或對環境影響衝擊過大之塗料產品, 並依不同適用情況將之剔除或完全禁止使用 定期檢視塗料技術發展狀況及市場變化, 修訂管制塗料種類及其含量限值 (7) 採取製造許可 源頭收費措施 要求需稀釋之塗料應明確標示指定使用之稀釋劑品牌及其比例等彈性機制亦為可採行之管制措施 國內現階段若欲管制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可能遭遇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包括 : (1) 含量管制對於塗料市場之衝擊, 因此需有適當可行之 VOC 含量限值及依功能需求設立適當之塗料分類, 以避免過度衝擊塗料市場 (2) 塗料中之 VOC 含量如何確認, 以配方或何種檢驗方法檢測, 因此需有正確可靠之塗料中 VOC 含量檢測方法, 以掌握各種受管制塗料之 VOC 含量, 並有助於弭平 VOC 含量之爭議 (3) 如何避免消費者錯誤選用與使用, 因此必須研訂因應管制所需, 於產品包裝上所應標示之事項及規範, 包括使用前須稀釋時稀釋劑之品牌 種類及稀釋比例 (4) 為達更進一步減量, 應規範使用者將塗料容器及稀釋或清洗用具加蓋 (5) 如何確實掌握國內之建物塗料使用量及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因此需建立申報及查核機制以確實掌握受管制之建物 ( 含工業維護 ) 塗料的銷售量資料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資料 (6) 若欲藉由管制建物塗料 VOC 含量達到 VOC 排放減量目標, 則從源頭製造層級至發散的使用端層級皆應進行規範要求, 並提升民眾環保意識, 方可成功 (7) 建物塗料管制策略應參考國外管制經驗 ( 如 CARB SCAQMD 及 OTC) 國內塗料技術水準及配合環保署施政目標, 採強制管制策略, 規範各類建物塗料即用狀態下 (ready to use condition) 之 VOC 含量限值, 並配合必要之配套措施 ( 標示規定 紀錄申報 ), 藉以達成降低建物塗料使用所致 VOC 逸散量的目的 6-31

27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6.3 蒐集分析國外消費商品 VOC 管制策略 配套措施及減量技術資料美國加州為全球最早開始對消費商品 VOC 含量進行管制之地區,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推動之空氣品質相關管理策略所達成的空氣品質改善進展十分具體, 極具創新與前瞻性, 亦為世界各國經驗學習之標竿 自加州於 1980 年代開始提出消費商品 VOC 管制概念後, 美國境內各州 ( 如臭氧傳輸委員會 Ozone Transport Commission, OTC 加拿大環保署(CEPA) 香港環境保護署(H.K. EPA) 及許多國家也已陸續跟進, 並針對含有 VOC 之消費商品提出相關管制措施 本項工作針對 5 個具有較完整消費商品 VOC 管制經驗的國外單位, 以及正在發展或建構管制程序之單位, 分別收集其相關法令及文件, 並加以整理研析, 以提供國內未來建立消費商品 VOC 管制制度之參考 主要收集解析資料包括 : ( 一 )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空品管理基本資料 管制法規 排放清冊 (Emission inventory) 企業調查結果 排放計算方法 ( 二 ) 美國聯邦環保署 (U.S. EPA): 管制法規 排放清冊 情況說明書 (Fact sheet) 會議資訊 ( 三 ) 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 (TCEQ): 管制法規 ( 四 ) 臭氧傳輸委員會 (OTC): 管制法規 ( 五 ) 加拿大環保署 (CEPA): 指導方針 管制法規 ( 六 ) 香港政府環境保護署 (H.K. EPA): 管制規例指南 ( 七 ) 日本環境署 : 相關規範 國外消費商品定義及排放特性由於消費商品類型繁多, 各國對消費商品之定義不盡相同, 因此先將各國定義進行整理與比較 : ( 一 ) CARB: 消費商品係指為家庭及教育機構等消費者所使用之含化學成分的產品, 如噴髮定型劑 引擎去污劑 止汗劑 體香劑 塗裝噴霧劑 空氣清新劑 家用清潔用品 消毒劑 地板清潔及處理產品 房屋及園藝使用產品 等 ( 二 ) U.S. EPA: 消費商品係指於家庭 辦公室 公共機構或類似團體中存在, 6-32

278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且當任何人持有 使用 消耗 儲存 處置 銷毀時可能導致 VOC 逸散之任何物品 ( 包含油漆 塗料 溶劑 ) ( 三 ) TCEQ: 消費商品係指被任何消費者進行使用 消費 存儲 處理或破壞後可能導致 VOC 排放之任何物質 產品或物品稱之, 其中不包含燃料 燃料添加劑 汽機車 非道路運載工具 非道路引擎或建物塗料等 ( 四 ) OTC: 與美國聯邦環保署定義同 ( 五 ) CEPA: 消費商品係指使用於家庭 機構及商業用戶, 並對加拿大地區 VOC 排放量有貢獻之商品, 包括個人護理用品 汽車和家庭維護商品 黏著劑及黏著去除劑 密封劑及其他雜項製品 ( 六 ) H.K. EPA: 譯為 消費品, 香港未對消費品訂定明確定義, 而採表列方式列舉 6 大受規管消費品類別, 即空氣清新劑 噴髮膠 多用途潤滑劑 地蠟清除劑 除蟲劑和驅蟲劑等 6 類 目前我國尚未針對消費商品訂定一明確性定義, 但觀察上述各國單位對於商品之定義闡述特徵, 可整理出主管機關於訂定時多以 可能造成 VOC 排放行為之描述 加上 管制類別舉例 的公式型態組合而成 本計畫參考各國環保單位之消費商品分類, 建議可描述為 消費商品係指家庭及各機構中所使用之化學製品, 被任何消費者進行持有 使用 消費 存儲 處理或破壞等行為後, 可能導致 VOC 排放之任何物質 產品或物品稱之, 包括但不限於清潔劑 個人護理產品 汽車用品 消毒劑 芳香劑 黏著劑 化妝保養品等商品種類, 越詳細為佳 清潔劑 去污劑 黏著劑 香水 頭髮造型噴霧 汽車用品等消費商品為日常生活中之 VOC 常見來源, 又以成分中之 溶劑 為 VOC 排放最主要來源 溶劑通常有較低沸點和容易揮發之特性, 多為透明無色的液體且大多具特殊氣味, 有機溶劑主要用於乾洗劑 ( 如四氯乙烯 ); 塗料稀釋劑 ( 如甲苯 松香油 ); 去光水或去除劑 ( 如丙酮 醋酸甲酯 醋酸乙酯 ); 除鏽劑 ( 如己烷 ); 清潔劑 ( 如檸檬酸 ); 香水 ( 如酒精 ) 等化學合成產品 消費商品常因使用上之便利性而添加有機溶劑, 表 為消費商品中可能含有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彙整 6-33

27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消費商品可能含有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產品種類 主要含有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 用途 ) 清潔劑 乙二醇醚類 二乙二醇醚類 丙二醇醚類 二丙二醇醚類 芳香劑 甲醇 甲醛 苯 去光水 丙酮 指甲油 乙酸乙酯 乙酸丁酯 甲苯 刮鬍泡 甘油 ( 丙三醇溶劑 ) 石油餾出物( 溶劑 ) 三乙醇胺( 酸鹼調節 ) 洗車清潔劑 界面活性劑 洗淨助劑 撥水劑 空氣清淨劑 對二氯苯 香精 界面活性劑 海藻膠 高生物分解劑 髮膠 造型噴霧 乙醇 ( 溶劑 ) 異丙醇( 溶劑 ) PVP/VA 共聚物 ( 抗靜電 ) 氫氧化鈉( 酸鹼調節 ) 苯甲酸甲脂( 防腐劑 ) 黏著劑 ( 強力膠 ) 聚氯乙烯 二甲苯 甲醛 瞬間黏著劑 ( 三秒膠 快乾膠 ) 氰基丙烯酸乙酯 丁酮 加州政府消費商品管制策略各國地方行政機關中, 加州政府為最早訂定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制度的地方政府, 乃因加州南岸地區空污問題嚴重, 空氣品質不佳, 使加州政府於 1989 年率先提出消費商品管制計畫, 並訂定嚴格之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標準 加州政府當時評估 1990 年每天自消費商品排放出 264 公噸揮發性污染物, 較州內所有煉油廠及加油站之排放量總和多, 因此加州政府制定了空氣清淨計畫 (California clean air plan), 由於州政府作為主管機關以執行消費商品所造成之 VOC 及臭氧排放之相關管制計畫, 故又可稱為州政府執行計畫 (The California State Implement Plan for Ozone, SIP), 並承諾將消費商品所形成之 VOC 污染物排放量減少達到 85% 為實現該目標,CARB 與各方環保單位 環保團體及工業界積極合作, 以確保法規在技術與商業上的可行性 一 消費商品管制對象加州主要管制對象為消費商品之製造商 (Manufacturers) 經銷商(Distributors) 零售商 (Retailers) 及消費者 (Consumers), 以上均有責任遵守標準, 亦即任何於加州境內進行消費商品製造 銷售 供應 販賣或消費使用者等皆納入管制範疇, 係一自上游製造端至下游使用端全面管制之案例, 為目前全美各州中管制條件最嚴苛之地區 6-34

280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36] 二 消費商品管制規範 健康安全法規 (Health and Safety Code, H&SC) 第 41712(e) 條規範中說明禁止 行政區 採納管制 ( 除非行政區的法規與 CARB 當局法規內容完全相同 ), 然而當有 CARB 未納入管制的特定消費商品項目 ( 或某種類別 ), 此時行政區才保有管制權限, 亦即若一商品未在 CARB 法規中被定義, 才可能被行政區所管制 於原先之健康 安全法規 條草案中也提到, 消費商品之 VOC 排放管制權限是歸屬於當地空 污防制及空氣品質行政區下, 因此行政區具有對污染源控制 ( 除來自車輛的污染源 ) 優先管理之權限, 後加州空氣清淨法於健康安全法規中正式加入此條法規, 第一 次給予 CARB 消費商品之 VOC 排放規範的權限, 健康安全法規第 41712(e) 條同時 也說明地區不可採納任何與州立法規相牴觸之規範 目前加州消費商品管制規範主要列於加州法規規範第 3 部分 ; 第一章 ; 第 8.5 副章 ; 第 小節 ~94575 小節 (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 Division 3. Air Resources Board, Chapter 1. Air Resources Board, Subchapter 8.5 Consumer, Section 94500~94575), 已公告 5 項消費商品相關管制規範以管制 VOC 排放量 最新版本 於今年 2013 年 8 月公告, 內容除更新 2012 年版本資料, 另外於此版本中增加了 氣霧式塗料產品之最大反應增量值 (Maximum Incremental Reactivity, MIR) 列表及 說明以利參考 (1) 止汗劑及防臭劑產品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條例 (Regulation for reducing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s from antiperspirants and deodorants): 1991/02/27 提出, 最近修訂期為 2005/07/20 僅規範此一類商品, 即減少 由止汗劑及體香劑商品所致之 VOC 排放 (2) 消費商品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條例 (Regulation for reducing emissions from consumer products):1991/10/21 提出, 最近修訂期為 2011/12/10, 並於 2013/07/01 正式生效 由前項規範增加多種消費商品, 大部分為不同用途 之潤滑劑 (Lubricant) 溶劑 (Solvent) 及塗料稀釋劑 (Paint Thinner) 等產品, 並經多次修訂衍生訂定之, 通常稱此規範為 一般消費商品管制規範 (General consumer products regulation), 其中規範 80 種商品種類之 VOC 管制標準 VOC 管制標準以列表方式表示, 依各類型商品及有效日期分 別訂定不同標準, 標準值係規範商品中 VOC 重量百分比 (w/w%) 6-35

28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3) 氣霧式產品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條例 (Regulation for reducing the ozone formed from aerosol coating product emissions): 於 1995/03/23 提出, 最近修訂期為 2010/10/02 包括 35 種氣霧式油漆或塗料商品 (Aerosol paints and coatings) 之規範, 採取個別管制規範 35 種氣霧式塗料商品之 質量排放限制 (Mass emission limits), 後又修正氣霧式塗料商品規範對 36 種商品採取 光化學反應性限值 (Photochemical reactivity limits) 取代原用之 質量限值 且最新版本於此章節中最大反應增量值 (Maximum Incremental Reactivity, MIR) 列表及說明, 係指不同 VOC 物種在大氣經光化反應產生臭氧之潛勢, 以 MIR 作為不同 VOC 物種的光化效應指標,MIR 值越高顯示其單位濃度產生臭氧之潛勢也越高, 因此 VOC 物種排放資料庫是管制臭氧之重要基礎, 而 CARB 則會定期更新不同 VOC 物種對於空氣品質之影響, 迄今已公告了 SAPRC-07 資料庫, 詳細列出 1,100 種 VOC 之 MIR 值, 作為空氣污染管制之模式模擬與 VOC 減量依據 (4) 消費商品及氣霧式塗料產品選擇性替代控制方案 (Alternative control plan regulation for consumer products and aerosol coating products) : 於 1995/09/09 提出, 最近修訂期為 1996/01/08 為對消費商品及氣霧式油漆或塗料訂定之自願性排放交易計畫, 嘗試納入市場基礎, 稱為 替代式控制計畫 (Alternative control plan, ACP), 提出平均排放量概念, 消費商品於制定配方時可提供額外彈性措施 (5) 髮膠額度計畫 (Hairspray credit program regulation): 於 1998/08/24 提出, 最近修訂期為 1998/08/24 亦為自願性計畫, 對提早符合規範或成效超過要求標準者提供誘因, 允許商品製造商產生排放減量額度, 使其早日納入做為噴髮定型液之低 VOC 含量基礎原料, 並可利用此額度延緩其他消費商品之符合標準 在各種消費商品中, 並非所有種類皆須受到管制,CARB 列舉出部分豁免產品, 意旨在法規中提到各管制項目中, 若符合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條件者, 可獲得管制豁免權, 即不受規範之限制 : (1) 任何於美國加州境內製造但做為出口用, 以及於美國加州境外使用之消費商品 6-36

282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2) 除一次性使用之衣物柔軟劑和氣霧式除塵劑外,VOC 限值不適用於任何加入香料混合且香料比例佔商品重量超過 2% 者 (3) 低蒸氣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Low vapor pressure VOC,LVP-VOC) (4) 任何根據美國聯邦殺蟲劑 殺黴菌劑和滅鼠劑法案 (FIFRA) 定義為 消毒劑 註冊之消費商品 (5) 香氛型空氣清新劑, 須另行界定後豁免 (6) 至少含有 98% 之對二氯苯 (1,4-Dichlorobenzene) 之殺蟲劑 (7) 具特殊要求之個人香氛商品 (8) 裝於一盎司 (oz) 或小於一盎司之容器內出售之黏著劑 (9) 其他 30 項於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定義時即為豁免之化合物種 另外若任何產品中含有二氯甲烷 (Methylene Chloride) 四氯乙烯 (Perchloroethylene) 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對二氯苯(Para-dichlorobenzene) 及烷基酚聚氧乙烯醚表面活性劑 (Alkylphenol Ethoxylate Surfactants) 等成分, 或任何化學物質具大於 150 之全球暖化潛勢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GWP) 者, 則須完全禁用 整體而言, 加州政府針對 VOC 排放管制策略係以訂定 VOC 含量限值標準為主要管制做法, 且行之有年, 任何人不得於加州境內製造 販售 提供任何超過表中限額規定, 含有揮發性有機物之止汗劑 防臭劑及各類消費商品 ;CARB 條列之各類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單位為重量百分比 w/w%; 各類商品無論幅度大小幾乎皆隨時間逐漸降低限值 三 消費商品 VOC 含量檢測方法及排放量計算 CARB 之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檢測採 方法 310 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氣霧型塗佈產品之反應性有機化合物測量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 in Consumer Products and Reactive Organic Compounds in Aerosol Coating Products) [37], 此檢測方法有將商品依型態分為 非氣霧式產品及無推進劑噴霧產品 及 氣霧式產品 兩類, 分別有加入不同因子的計算 考量各種消費商品涵蓋範圍及其多元性, 再將多項檢測方式整併, 如輔以 方法 18 氣相層析法量測氣態有機化合物排放 (Measurement of Gaseous Organic Compound 6-37

28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Emissions by Gas Chromatography); 方法 24 表面塗料之揮發性物質含量 水分含量 密度 固體體積及固體重量檢測方法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Matter Content, Water Content, Density, Volume Solids, and Weight Solids of Surface Coatings) 做相關檢驗 各別品項消費商品通用之 VOC 含量計算, 可參考 : B C VOC 含量 式 A 其中,A: 商品內容物總淨重 ( 不含容器包裝 ) B: 商品內 VOC 總重 ( 每單位 ) C: 商品內豁免物質總重 ( 每單位 ) 以面源排放為例, 若欲計算每人每年之 VOC 排放量, 此時則須加入人均係數 (Per-capita emission factor) 之概念, 此係數亦為後續計算總排放量時所需之必要因子之一, 各地區應建立符合當地情況之本土化人均係數, 現今台灣仍以參考加州或美國聯邦之係數計算消費商品相關 VOC 排放量, 易造成大的誤差, 未來應在排放清冊完整建置後更新人均係數 人均係數之計算公式如下 : n WF i U i i EF P 式 其中,EF:VOC 人均排放因子 (VOC 磅 / 人 - 年 ) WFi: 第 i 個產品之 VOC 重量分量 (VOC 磅 / 產品磅 ) Ui: 第 i 個產品年用量 ( 產品磅 / 年 ) P: 人口數 ( 人 ) 當得人均排放因子, 亦即人均係數後, 估計該地區或管轄範圍之人口數量, 將兩者相乘, 則可得 VOC 年排放總量, 計算公式為 : 人口數 ( 人 ) 人均排放係數 (VOC磅 / 人 - 年 ) 總排放量 ( 磅 / 年 ). 式 各種 VOC 排放量經計算後, 主關機關應定期進行統計與資料蒐集, 探討管制成效是否良好或不佳,VOC 減量幅度符不符合預期目標, 並適時調整管制策略 建議國內以慣用之單位及合適做法作為考量, 搭配台灣地區排放源資料庫 (Taiwan 6-38

284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Emission Databases, TEDs), 以下式推估消費商品 VOC 排放量 : 排放量 ( 公噸 / 年 ) 年活動強度 排放係數 (1- 控制因子 ). 式 其中, 年活動強度 : 污染源類別年活動量排放係數 : 單位活動之排放量控制因子 : 指控制或防制設備之綜合控制效率加州臭氧 SIP 資料指出, 若消費商品之 VOC 排放在無任何控管之情形下, 其所致之反應性有機物 (Reactive Organic Compounds, ROG) 可由 1990 年每天 320 公噸提昇至 2010 年每天 370 公噸排放量, 將對環境造成極大傷害 因此若須於 2010 年達成顯著之消費商品排放減量工作, 則每天應最少達成 5 公噸的排放減量 美國聯邦環保署消費商品管制策略有鑑於美國臭氧問題日漸嚴重, 加上 VOC 為造成地表臭氧問題的主要污染物質, 因此擬以規範各類消費商品中之 VOC 含量, 以降低污染問題 美國環保署於西元 1998 年因應加州的管制, 開始制定消費商品 VOC 國家排放標準 (40 CFR Parts 9 and 59-Nation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onsumer Products), 並於 1998 年 9 月 11 日公布, 後續成為各州或各區擬定地方或區域性法規之依據 [38-41], 主要以清淨空氣法以及控制技術指導方針加以規範並減少排放 一 消費商品類別依據清空法, 聯邦環保署針對全國消費商品進行全面性調查作業, 將消費商品加以分類, 以利後續管制作業 ; 所有的消費商品主要分為 7 個產品類別, 分別為 (1) 個人保養用品 ;(2) 家用產品 ;(3) 汽車零件產品 ;(4) 黏著劑及密封劑 ;(5)FIFRA 管制產品 ;(6) 塗佈及相關產品 ;(7) 其他各類產品, 每類別再分細項, 每個細項再列出其產品之名稱 調查作業主要內容及目標為 (1) 測定大氣環境中消費及商業產品所致 VOC 排放潛勢與其對臭氧濃度之貢獻 ;(2) 依據調查結果訂定消費商品管制基準以及建立消費商品排放係數 依據調查結果, 將消費商品排放量依高低排序累計達 80% 之商品種類進行優先管制, 以 控管某種商品達到最大 VOC 減量, 但不影響商品消費滿意度和價格 為宗旨, 並將這些商品分為 4 組, 以每 2 年為一 6-39

28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期之進度進行列管 二 消費商品管制標準目前美國國家排放標準中共限制 24 項產品類別之 VOC 含量, 其排放量約等於全國消費及商業商品排放量清單的 48%, 此 24 項類別若全部進行管制約可減少 20% 的 VOC 排放 主要管制對象為商品之製造商 進口商或銷售者, 環保署將要求這些廠商填寫公司表單與產品表單, 依據調查表單內容與資訊, 彙整產品之 VOC 含量與產品銷售量, 再結合調查年度人口數, 推估消費商品 VOC 排放係數, 以擬定後續管制之工作 美國境內除少數州使用獨立之管制法規, 其大多數皆參照聯邦環保署頒布之規範執行, 但各別針對消費商品管制項目細項分類或限值, 可能有些許調整, 如德州對於汽車擋風玻璃清洗液 (Automotive windshield washer fluid) 有設立較聯邦更低之含量限值以符合當地現況 ; 紐約州則以 VOC 排放量較大之幾類消費商品作為優先管制之項目 豁免標準部分, 環保署應對某些條件或含特殊揮發性有機物成分之產品提出豁免標準, 因此要求環保署對至少含有 98% 氯苯 (PDCB) 之空氣清淨劑商品增加豁免物質的寬限作法, 可被豁免之主因可能為消費商品中 VOC 成分檢測方式尚未建置完成, 因此暫時無管制機制 另外聯邦法規中亦指明, 若任一消費商品符合以下條件, 即可不需符合法規規範 : (1) 任何消費商品僅在美國境內製造運輸以及於美國境外地區使用 (2) 殺蟲劑和空氣清新劑中含至少 98% 的對二氯苯或至少 98% 的萘 (3) 膠著劑承裝於 0.03 升 (1 oz) 或更小之容器中出售 (4) 任何空氣清淨劑中含 100%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香料成分 (5) 用於保護織物之非氣霧式防蛀產品 (6) 用來連接兩相鄰地板材之接縫填充物件 聯邦法規 40 CFR Part 59 Subpart C 中說明之 創新產品條例 (Innovative product provisions, 第 條 ), 係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受規管之實體 (Entity) 向市場推出之產品其 VOC 含量可超出限制值, 但這些對象必須提供文件以證明是因特 6-40

286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殊的產品配方 設計 運輸系統或其他因素造成, 並提出創新性或替代技術的申請, 以保障此類產品的研發受豁免而不需符合法規規範 此外, 美國聯邦環保署於 1998 年提出 消費商品市場交易機制, 亦為減少管制規範對小規模廠商衝擊之配套措施 ; 開放市場交易係指區域間因對空氣品質標準及要求不同, 而實施之排放量額度交易計畫 根據公開市場交易規則 (OMTP) 或指導文件, 可將排放權交易納入消費商品規範中, 例如消費商品於製造商與消費者間可取得較有彈性或便宜的價格 刺激技術研發 增加環境績效等 開放市場交易可幫助消費商品規範達到更有意義之環境改善績效以及空氣品質改善效率, 並且確保較小的製造商權益不被損害或因履行規範而使得生意受到衝擊, 但目前排放額度之交易仍具有一定程度的爭議性 其他單位消費商品管制策略 [9,42,43] 一 臭氧運輸委員會消費商品管制策略 有鑑於美國聯邦法規中仍有許多消費商品種類未受管制, 因此臭氧傳輸委員 會 (OTC), 其中包含位於美國東北部之 13 個州 ( 分別為美國東北岸的緬因州 新罕 布夏州 麻塞諸瑟州 康乃狄克州 紐澤西州 德拉瓦州 馬里蘭州 華盛頓哥 倫比亞特區 紐約州 維吉尼亞州 賓夕法尼亞州 羅德島及佛蒙特州 ), 於 2000 年時發展一套消費及商業性產品示範法規, 增列管制類別, 並設立較聯邦法規更 嚴格之 VOC 含量限值 2005 年時 OTC 管制 83 類消費商品, 後於 2009 年新增至 107 類, 並制定出相對應之含量限值, 而 OTC 會員州也陸續通過此條例, 最終目 標為所有會員國州政府皆符合條例中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標準 [44,45] 二 加拿大環保署消費商品管制策略 加拿大環境保護署 (CEPA) 初期因揮發性有機物未被視為毒性物質, 因此無法 直接以法規管制消費商品 VOC 含量, 改以建立指導方針的方式以自願性參與機制 對消費商品進行非法規性管制 ; 此全國自願性 VOC 指導方針於 2002 年 11 月實施, 當時建議限制 23 項消費商品 ( 與美國聯邦環保署列管之 24 項商品種類雷同 ), 而加 拿大環保署管理計畫分為 3 階段進行, 說明如下 : 第一階段管制作為 : 從消費商品減少 VOC 排放量 6-41

28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1992 年制定黏著劑產品排放限值準則 1993 年黏著劑和密封劑製造商協會說明 1997 年, 可達成 40% 減量 1994 年, 規劃從黏著劑和密封劑減少 40%VOC 排放, 每年持續調查製造商 / 排放量等背景數據 / 推動自願性改善行為 ; 另規劃從表面塗料減少 20%VOC 排放 1995 年與油漆及塗料協會簽署備忘錄 (MOU) 承諾減少 20% 排放量, 主要 VOC 產品製造者均有簽署自願性減量協議第二階段管理計畫管制作為 : 建立環境保護指導方針 1988 年, 第三方認證計畫 EcoLogo( 在消費性產品法規制定前,EcoLogo 已有對消費性產品 TVOC 含量建議值 ) 環境標章認證計畫提供產品營銷優勢, 並與產業簽署自願性執行達成減量協議, 此計畫被認為是加拿大指導方針良好的輔佐機制 2002 年, 建立加拿大環境保護指導方針, 於 2002 年實施建議 23 項消費性產品 TVOC 含量限值 透過指導方針公佈, 使業界知道目前政府管制目的與內容, 進而使企業自主性先行改善, 後續可替法規制度發展奠定基礎 2002 年, 行業調查屬於自願性調查報告, 主要蒐集加拿大境內製造或進口, 並於加拿大使用之消費性產品 VOC 含量狀況 ( 該項調查列入指導方針中 ) 調查主要目的用於確定在加拿大出售使用的產品類別, 以制定 VOC 含量限值及相關準則與管制策略發展 第三階段管制作為 : 現階段管制作為 ( 法規制定階段 ) 2003 年, 加拿大將 VOC 公告於環境保護法案之有毒物質名單中, 給予政府立法權限, 控制消費者和商業產品 VOC 排放對臭氧之貢獻 2004 年, 自消費及商業用品減少 VOC 排放聯邦議程政府公佈公告意向書, 依據長時間技術研究, 透過業界 其他政府部門和環保非政府組織協商, 確定政府應採取具體行動 2005 年, 加拿大環境部委託研究單位進行加拿大市場含 VOC 消費商品調查, 包含個人護理 家居用品技術 汽車修配用零件等行業之技術與社會經濟研究的資訊蒐集 2006 年, 擬議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限制條例 6-42

288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2006 年, 提出建議討論文件, 限制消費商品 TVOC 含量 2008 年, 將法規提案公布於加拿大公報中, 經過 2 個月公眾諮詢期, 收集 各相關利益者對提案之意見並擬議, 搭配多年調查及修正後正式法規刊 登於加拿大公報中 2008 年 4 月 26 日加拿大政府正式提出特定產品 ( 含消費商品 ) 之 VOC 含量限 值法規, 其中包含約 100 個商品類別及其子類, 並於 2013 年 1 月 21 日進行 最新修正 CEPA 目前列管之項目及內容整理, 因用途不同共分為 (1) 個人保養產品 (2) 維護產品 (3) 黏著劑 黏著去除劑 密封劑及填縫劑等部分列表說明 [46] 三 香港環境保護署消費商品管制策略 香港地區最主要之 VOC 來源為消費商品之使用, 因此在管制措施及法規制定 上需特別著重於商品中的 VOC 控制, 相關管制措施包含 指定產品之揮發性有機 化合物含量實施強制登記及標籤規定規管計畫 以及 空氣污染管制 ( 揮發性有機 化合物 ) 規則 以下為規管計畫之詳細歷程介紹 : 1. 自主管理階段 2001 年, 環保促進會 (NGO) 提出之香港環保標籤計畫, 為一獨立與自願 參與性計畫, 主要在進行環保產品之認證, 藉以加強消費者 生產商及供應 商的環保意識 消費性產品標章類別又分為 : (1) 一般清潔產品 : 針對多用途及工業用清潔劑建立 TVOC 含量建議值 ( 清 潔產品尚未納入法規管制中 ) (2) 建築產品 : 各類別黏著劑須與法規管制限值相同 2. 法規制定階段 2004 年起香港環保署開始制定空氣污染管制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 規範, 以限制商品之 VOC 含量為主要管制措施 ;2004 年訂定之 指定產品揮發性有 機化合物含量實施強制登記及標籤規定規管計畫, 規定所有塗料 印墨和指 定消費品的進口商或製造商, 須向環保署登記出售有關商品 VOC 含量, 並強 制規定商品用於零售時, 須在商品容器及包裝上附上標籤, 標明 VOC 含量 計畫內容包含管制範圍 登記事項 VOC 含量檢測 標籤 申報銷售記錄 罪行和罰則 過渡期等 6-43

28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2007 年 2009 年 2010 年分別更新修正提出 空氣污染管制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 規例指南, 針對建築塗料 印刷油墨和 6 大類消費商品 ( 包含空氣清新劑 地蠟清除劑 噴髮膠 驅蟲劑 除蟲劑 多用途潤滑劑 ) 訂定 VOC 含量限值, 並要求相關業者每年呈交銷售年報以及張貼標籤資訊等 標籤制度係指於香港境內任何人出售 供應或販售法規內之消費商品並在香港使用者, 必須將每個產品的容器及 / 或包裝上均印上或牢固貼上中英對照的標籤 提交銷售報告係指有關生產商或進口商所生產或輸入, 並在香港出售或自用之各類受規管消費品必須於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之資料, 並須將相關產品銷售記錄保存三年供備查 ), 提交報告內容如下 : (1) 該消費商品生產商或進口商之名稱 (2) 該消費商品生產或輸入時所屬之受規管消費品類別 (3) 該消費商品之品牌及全名 (4) 該消費商品按何種規格之體積或重量出售 (5) 在扣除包裝及容器後, 該消費商品於香港出售或自用時的總體積或總重量 國外消費商品管制方法及特色解析國外消費商品 VOC 管制策略分為二大主軸 : 一 強制性策略設立各類消費商品相對應之 VOC 含量限值, 針對任何於境內進行消費商品製造 銷售 供應 販賣或消費使用者等皆納入管制範疇, 並搭配嚴格的申報及標示系統進行管理, 以達 VOC 排放減量之設定目標 大多數國家或管理單位選擇採取此強制手段 表 為 CARB U.S. EPA OTC CEPA H.K. EPA 等 5 單位之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彙整表 ; 由表可知以美國聯邦政府規範最為全面, 而加州法案完整性最高 CARB 列管項目數量最多且依不同用途又將商品分為細項 ;U.S. EPA 所訂定之商品 VOC 含量標準值有多項限值, 此乃屬母法具參考性質, 可供其他州政府訂定時作為依據 ; 而 CEPA 則幾乎參照 CARB 標準走向, 但有數類商品制定較 6-44

290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加州更嚴格更低之含量限值, 以期增加減量成效 香港地區以公告指南方式管制, 且針對未符合規範之管制對象訂定明確的罰則 ( 包含罰金及刑責 ) 另外上述系統皆有管制之消費商品項目為空氣清淨劑 頭髮造型噴霧 潤滑劑等, 觀察其特性為使用量大 容易購買且 VOC 含量高之商品, 未來台灣可朝此方向做企業深入調查及研擬相關法規 二 非強制性策略除對消費商品設定 VOC 含量限值外, 亦同時推動非強制性管制策略, 常用做法為舉辦業界協商會議 訂定業者自願性簽署減量協議 政府主動提供企業技術指導方針, 以及環保標章認證等策略做為輔助之工具 三 各國消費商品 VOC 管制情況交叉比對將本報告中所整理 CARB U.S. EPA OTC CEPA H.K. EPA 等 5 單位之消費商品管制品項進行交集整理, 以提供台灣未來管制之路更明確的方向及參考 比對結果顯示,5 單位皆設立 VOC 含量限值以進行管制之消費商品種類有二, 為 空氣清淨劑 及 頭髮噴霧, 評估原因為此兩種商品成分中含大量揮發性有機物, 且於歐美地區因生活習慣所致民眾使用率高, 因此成為 VOC 排放之大宗, 需立法規範以降低環境污染, 台灣將來亦可透過企業市場調查, 以確認此品項是否有於本地管制之必要 ; 另外 4 單位有納入管制之品項共 19 項, 依台灣國內民情 生活及使用習慣 國民所得 產品配方 ( 因應不同氣候條件 ) 等多種條件與國外情況有極大不同之綜合考量下, 建議以黏著劑 除塵劑 潤滑劑 玻璃清潔用品 地板亮光劑及蠟等產品進行優先管制, 但仍須以強大且完善之調查資料庫作後盾, 因此前期之調查工作需盡快進行, 且不同用途之 潤滑劑 於 2013 年時為 CARB 於法規中重點新增加之消費商品管制項目, 因此台灣若也進行管制應可有效幫助降低 VOC 之排放 另外, 同時有 3 個單位管制之商品類別有 26 項為最多數, 但因管制情況較不具一致性, 且各國係根據當地使用情況篩選定訂出含量限值, 若初步用以作為台灣之參考項目, 建議優先管制其中之黏著劑去除劑 電子產品清潔劑 牆壁塗料去除劑 地毯及家具清潔劑等類別 而受 2 個以及只有 1 個單位規管之消費商品類別分別為 13 項及 2 項, 且大多為與靜電 木材 防水 除草等相關物品或行為之清除劑, 考量台灣民眾之消費 6-45

29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及使用行為, 以上為較少接觸或進行之活動, 可考慮作為第二階段管制或將來管 制加嚴時的參考, 仍先以使用量大 使用頻率高以及 VOC 含量和排放量大之消費 商品作為優先管制的對象為佳 6-46

292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表 國外各單位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總比較表 編項 VOC 含量限值 (w/w%) 類別產品細項號次 CARB USEPA OTC CEPA HKEPA 1. 地板及牆面用 墊圈及螺絲固定劑 黏著去除劑 3. 一般用途 特殊用途 氣霧式 水霧式 網狀氣霧式黏著劑 車用發電機 乙烯基 氣霧式特殊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汽車頂棚用途黏著劑黏著劑 黏著劑 聚烯烴 封邊膠 建築 面板 地板黏著用 未分類 黏著劑 一般用途 特殊用途 接觸黏著劑 結構防水黏著劑 單相噴霧 雙相噴霧 空氣清淨劑 多用途 液體 / 水霧式 固體 / 半固體 氣霧式 40 a/10 b 60 a/20 b 40 a/10 b 40 a/10 b - 4. 止汗劑 23. 非氣霧式 氣霧式 防靜電產品 非氣霧式 汽車煞車清潔劑 汽車摩擦拋光劑

29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國外各單位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總比較表 ( 續 ) 編項 VOC 含量限值 (w/w%) 類別產品細項號次 CARB USEPA OTC CEPA HKEPA 28. 硬式亮光蠟 汽車蠟 亮光蠟 密封 即用亮光蠟 膠 30. 其他形式 汽車擋風玻璃清洗液 汽車擋風玻璃防水劑 汽車車體清洗劑 氣霧式 浴室及瓷磚清潔劑非氣霧式 其他型式 汽車除蟲 除柏油清潔劑 化油器及燃油噴射進氣濾清劑 氣霧 地毯及家具清潔劑 非氣霧式 ( 濃縮 ) 非氣霧式 ( 即用 ) 木炭點火材 烹飪噴霧劑 噴霧式 氣霧式 0 a/10 b 20 a/20 b 0 a/10 b 0 a/10 b 防臭劑 45. 非氣霧式 氣霧式 消毒劑 47. 非氣霧式 氣霧式 除塵劑 49. 非氣霧式 電器清潔劑 電子產品清潔劑 氣霧式 引擎去油劑 非氣霧式 其他形式

294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表 國外各單位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總比較表 ( 續 ) 編項 VOC 含量限值 (w/w%) 類別產品細項號次 CARB USEPA OTC CEPA HKEPA 55. 氣霧式 織物保護劑 非氣霧式 氣霧式 衣物清新劑 58. 非氣霧式 地板養護劑 彈性地板 地板亮光劑及蠟 硬質地板 木質地板 輕中度覆蓋 地蠟清除劑非氣霧式 64. 重度覆蓋 氣霧式 鞋類及皮革養護產品 固體 其他形式 氣霧式 家具養護產品 非氣霧式 ( 除固體或膏狀 ) 其他形式 ( 除固體或膏狀 ) 氣霧式 通用清潔劑 非氣霧式 其他形式 氣霧式 通用去污劑 75. 非氣霧式 氣霧式 玻璃清洗劑 77. 非氣霧式 氣霧式 牆壁塗料去除劑 79. 非氣霧式 染髮劑 光澤護髮乳 頭髮造型慕斯

29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國外各單位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總比較表 ( 續 ) 編項 VOC 含量限值 (w/w%) 類別產品細項號次 CARB USEPA OTC CEPA HKEPA 頭髮噴霧 頭髮定型液 氣霧及水霧式 美髮產品 86. 其他形式 非氣霧式 強效洗手乳及肥皂 其他形式 驅蟲劑 氣霧式 爬蟲類 非氣霧式 跳蚤及扁蝨 氣霧式 飛蟲類 殺蟲劑非氣霧式 煙霧機 非氣霧式 草坪及花園 其他形式 黃蜂及胡蜂 氣霧式 / 固體 衣物預洗劑 100. 其他形式 洗衣粉及洗衣精 氣霧式 金屬拋光清潔劑 非氣霧式 螺絲鎖鍊用 不含固體或半固體 多用途 106. 其他形式 潤滑劑 透明 氣霧式 防鏽 109. 非氣霧式 含矽多用途 不含固體或半固體

296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表 國外各單位消費商品 VOC 含量限值總比較表 ( 續 ) 編項 VOC 含量限值 (w/w%) 類別產品細項號次 CARB USEPA OTC CEPA HKEPA 指甲油去光水 地面除草劑 非氣霧式 氣霧式 去味劑 114. 非氣霧式 氣霧及水霧式 烤箱清潔劑 非氣霧式 液體 香味濃度 20% 以上 個人香氛產品 119. 香味濃度 20% 以下 去漆或剝離劑 滲透劑 氣霧式 橡膠及乙烯保護劑 123. 非氣霧式 密封劑及壓膠化合物 刮鬍泡 刮鬍凝膠 氣霧式 污漬去除劑 128. 非氣霧式 輪胎密封劑 氣霧式 輪胎框清潔劑 131. 非氣霧式 氣霧式 浴廁維護劑 133. 非氣霧式 底層塗料 氣霧式 氣霧式 原木清潔劑 136. 非氣霧式

29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6.4 解析國內消費商品管制現況 消費商品管制相關規範 國內現階段與消費商品相關之規範共計三項, 包括環保標章 CNS 國家標準 與化妝品管理條例, 規範內容概述如下 [21] 一 環保署之環保標章 環保標章中與消費商品相關標準中僅水性油墨 植物油油墨 數位複印機油 墨與墨水匣等產品訂定 VOC 含量限值 ( 表 6.4-1), 然目前非印刷工業用之油墨產品 使用者已經不多 ; 而清潔產品類之七項規格標準皆尚未訂定 VOC 含量限值 表 與消費商品相關的環保標章之 VOC 含量限值 類別 規格編號 規格標準 VOC 含量限值 辦公室用具 (OA) 90 水性油墨 <5% 產品類 95 植物性油墨 <5% 109 數位複印機油墨 <5% 資訊產品類 112 墨水匣 <5% 清潔產品類 24 洗衣清潔劑 無相關規定 25 洗碗精 53 洗髮精 56 衛浴廚房清潔劑 62 地板清潔劑 68 肌膚清潔劑 105 潤髮乳 資料來源 : 環保署綠色生活資訊網 二 經濟部標檢局之 CNS 國家標準 由於消費商品種類眾多, 參考加州消費商品排放調查的分類方式, 以個人保 養用品 家用產品 車用零件產品 黏著劑與密封膠 塗料相關產品等五大類為 原則, 從現有國家標準中篩選出與消費商品有關的相關標準, 共計 96 項, 分屬於 土木工程及建築 化學工業與日常用品三大類 ; 惟目前 CNS 國家標準皆未針對產 品 VOC 含量進行規範, 但對噴霧罐產品已有制定揮發物質含量試驗方法 [29] 三 衛生福利部之化妝品管理條例 化妝品因需直接接觸人體, 受衛福部食管局所管理, 其主要的法規為台灣化 妝品管制條例, 管理面可分為 一般化妝品 與 含藥化妝品, 現階段的管理與 產品標示準則詳見表 6.4-2, 目前皆未針對產品 VOC 含量進行相關規範 6-52

298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表 台灣化妝品的管理架構 分類 一般化妝品 含藥化妝品 上市前管理 無須事先申請備查 須經查驗登記許可後, 才能輸入或製造販售 : 國產 : 衛署製字第 號輸入 : 衛署妝輸第 號衛署妝陸輸第 號 ( 中國大陸製 ) 產品標示產品名稱 製造廠商名稱及地址 國外產品進口商名稱及地址 內容物淨重或容量 全成分 用途 用法 保存期限資料來源 :2013 特用化學品年鑑 除一般化妝品應標示的項目外, 還要包括許可證字號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如冷燙劑之注意事項至少需標示六點 : 若不慎濺及眼睛 ~ 限用於頭髮 ~ 若有過敏 ~ 頭部或臉部有腫脹 ~ 限放置在小孩伸手不及處 ~ 每次用後請洗手 ~ 環保署歷年相關計畫本計畫透過環保署 環保專案查詢系統 ( 網址 : 以關鍵字 ( 揮發性有機物 固定污染源 ) 搜尋與消費商品有關之計畫共計 8 個, 以下針對各個計畫與消費商品相關工作內容進行解析 一 消費商品的定義與分類台灣環保法規中尚無消費商品的定義, 在 98 年度計畫曾建議國內消費商品之定義但未獲採用 [26] 另外, 國內於特用化學品產業結構中有三大產業屬於消費商品的範疇, 分別為黏著劑產業 界面活性劑與清潔用品產業 化妝品產業 [29] 國內黏著劑產品可區分成 12 類, 除了尿素甲醛樹脂 三聚氰胺樹脂與聚氨基甲酸乙酯 (PU) 樹脂接著劑外, 其餘種類的接著劑都有產品用在民生與建築 界面活性劑則可依親水基離子性分為四大類, 分別為陰離子 陽離子 兩性和非離子 而化妝品定義為 係指施於人體外部, 以潤澤髮膚 刺激嗅覺 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分成一般化妝品與含藥化妝品, 而一般化妝品又細分成 15 大類 以上三大產業因無法得知使用於民生用途的使用量 尚無各種產品的 VOC 含量資訊與統計單位等因素, 導致目前無法估算各產業的 VOC 排放量 欲管制之消費商品若屬於化妝品產業需與衛福部協調整合機制, 其他部分則需會同標檢局 此外, 參考美國加州管制經驗與考量國內行政管轄權, 建議建築塗料 ( 噴漆除外 ) 殺蟲劑 環境用藥與農藥等應另行管制 6-53

29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二 消費商品 VOCs 排放量估算 歷年相關計畫中對於消費商品的 VOCs 排放量估算大致可分成四個方式 : ( 一 )TEDS 推估方法 以國內人口數與國外消費商品排放係數進行推估 ; 推估公式為 排放量 = 活動強度 排放係數 其中排放係數參考美國 AP-42 消費商品排放係數為 4.234(kg /yr/ 人 ), 活 動強度則為內政部統計處之人口數,98 年計畫採用 TEDS 7.0 版之排放清冊所 得的一般消費商品年排放量為 97,206 公噸 然美國 AP-42 排放係數距今 30 年, 並未進行取代趨勢的確認及係數的調整 再者兩國之民情不同 生活習 慣不同, 皆會造成使用頻率與用量的不同, 以此推估國內排放量易導致管制 資源錯置, 有鑑於此應盡速建置本土化的消費商品排放係數 ( 二 ) 排放係數修正推估 [24] [25] 94 年與 97 年計畫參考加州 CARB 於 1990 年與 1997 年的兩份排放 調查資料, 以比例分配與假設條件等方式修正排放係數 基本假設為 台灣 地區生活水準與加州地區相當, 且二地區消費商品使用習慣亦同之條件下, 修正所得之排放係數為 3.305(kg /yr/ 人 ), 活動強度為台閩地區總人口數, 估算 出國內 6 大類 15 項消費商品 VOCs 排放量 估算結果顯示頭髮保養用品的排 放位居第一, 其次為塗料相關產品及車用保養維修產品等 然採用此法計算 國內排放量與 TEDS 推估法雷同, 皆易導致管制資源錯置 歷年計畫亦建議 分階段完成本土化排放係數的建置, 其應掌握四個重點 : 商品的種類與型式 各產品中所含 VOCs 的種類與含量 產品的生產量與銷售量 以及各區域人 口數與分布 ( 三 ) 國內消費商品使用量與國外產品 VOCs 含量限值推估 98 年計畫中針對加州第一階段公告實施管制的 26 類消費商品視為優先 評估的類別, 利用製造生產統計量 進口量 製造業銷售概況與實際查訪銷 售通路商之資料進行製造端與銷售端之使用量評估 [26] 部分統計數據無法直 接引用者以假設條件的方式進行推估, 將所得之使用量乘以加州各類產品含 量限值可得總排放量, 由製造端推估之總排放量為 89,022 公噸 / 年, 而由銷售 6-54

300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端推估之總排放量為 144,268 公噸 / 年, 兩者相差甚大, 本計畫認為此推算過 程經過多次假設, 其不確定因子甚多難以評估排放量的正確性 ( 四 ) 檢測數據與國內銷售量推估 98 年與 100 年計畫中將檢測結果的各類平均值乘上由消費商品製造與經 銷狀況推估 7 大類消費商品排放量 [26,27], 共計 59,225 公噸 / 年, 然因檢測方法 正確性與樣品代表性問題使得此排放量估算結果無法採用 三 排放量調查作業 [24] 歷年計畫僅 94 年度計畫執行過一次的消費商品調查作業, 惟此次問卷回收 成效並不佳, 回收率僅 28%, 歸納可能的原因有二 :(1) 調查對象未涵蓋所有消費 商品的業者 ;(2) 廠商配合度不佳 此外, 缺乏法源依據乃為廠商配合度不高之主 因, 針對此點該計畫提出法規修訂建議, 並加入申報規定, 透過明訂規範要求每 一責任團體需配合調查內容, 即可改善廠商配合度的問題 四 管制策略建議 91 年計畫將管制策略分為三個期程, 係為前置規劃期 管制作業期與成效檢 視期 [22] 93 年計畫即針對以上各期程工作項目進行更細部規劃, 建議國內優先管 制對象為個人保養用品 家用產品 車用零件產品 塗料相關產品等四類 [25] 以 限制產品 VOCs 最大含量為主要執行方式, 並提出應建置的三項配套措施為建立 VOCs 含量及成分檢測方法 產品標示規定與公開資訊等 在空污費開徵作業之可 行性評估方面 [47], 因面臨許多技術層面問題, 加上所涉及對象極多且廣, 恐造成 [48] 之民生經濟極大衝擊, 易引發民怨, 建議應暫緩執行 減量推廣計畫中篩選應 優先進行減量宣導之消費產品, 以使用量大與非必要使用為篩選原則, 篩選結果 [26,27] 以清潔劑與塗料使用量為最大 98 年與 100 年計畫中除擬定國內可行的管制 方式, 也實際推動部分管制作業, 並進行臭氧管制效益分析以評估管制成效 透 過各項差異分析 ( 包含管制對象 管制成本 管制時間點 管制方式 主管機關 ) 與專諮會建議整合後, 認為強制管制策略以 以許可制度管制超出含量限值產品 之販賣及使用 與 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 其管制效益較佳 ; 柔性管制的 環保 標章認證制度 則是成本較低, 並建議 洗衣清潔劑 與 衛浴廚房清潔劑 兩 項環保標章增加 VOCs 含量限值, 已獲採納並進行規格修訂檢討 在管制成效方 6-55

30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面估計初期消費產品 ( 含塗料 )VOC 管制可減量 9,259 噸 / 年, 管制後在人口密集的 都會區下風範圍最多可有 5ppb 的臭氧濃度減量 國內消費商品 VOCs 面臨問題消費商品管制工作至今仍停留於規劃與初步調查階段, 探究其主要因素可由法規面與工具面進行分析 法規面部分主要是由於 (1) 尚無定義國內消費商品範疇與主要管制種類 ( 品項 );(2) 此項管制工作涉及許多商業機制, 需與其他部會進行協調 溝通與整合 工具面部分則是因為 (1)VOC 排放調查作業在無法制基礎下的調查作業難以執行, 此外國內消費商品製造者 代理商 經銷商或配方供應商等業者名單建置未完全 (2)VOC 排放量估算目前僅能參考國外排放係數進行推估, 然國內外生活習慣 人民所得水準不同 使用消費商品之類型及用量差異等因素, 使得採國外係數為主之估算結果存在極度不確定性 此外, 美國 EIIP 排放係數距今 20 年, 產品 VOC 含量必有改變, 以此值推估國內排放量易導致管制資源錯置 檢視歷年計畫的執行成果與遭遇到的困難點, 不難發現國內消費商品管制還無法實際推動的主要因素在於國內的消費商品定義 背景資料與排放係數皆未清楚, 因此當務之急應為全面進行排放量調查作業 本計畫對消費商品管制規劃將參考 91 年計畫之建議展開短中長期的管制期程規劃, 管制策略為 以訂定產品類別之 VOCs 含量限值為主要手段, 管制模式應為 漸進式, 以分批公告的方式執行, 並逐步加嚴標準 首要工作為消費商品調查作業, 而本年度已完成國內外消費商品 VOCs 管制策略與配套措施資料解析工作, 篩選各國 / 地方已推動消費商品中 VOCs 含量限值管制之重點產品, 將以此作為後續國內消費商品調查作業之項目, 為提高其正確性與準確性, 建議應修訂法規明訂業者需配合調查 且應盡速進行國內消費商品分類與公告適當的 VOCs 含量檢測方法, 以建立排放量資料庫系統與本土化的排放係數, 並逐步的研訂合宜的國內消費商品 VOCs 管制規範 管制的目的在於減少因消費商品使用所產生的 VOCs 污染物質, 然因此管制涉及許多商業機制, 訂定各種管制限值時都應以 控管此商品達到最大 VOCs 減量, 但不影響產品消費滿意度與價格 為宗旨 現階段無法制基礎下, 訪查過程遭遇到廠商配合度的問題, 廠商基於商業機密的理由 6-56

302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多數拒絕溝通與討論 建議應有保密協定以降低廠商之疑慮與提高調查作業的可 信度 另外, 可會同其事業主管機關商議在可行狀況下提供真實有效的數據, 以 雙管齊下的方式建置管制制度應有之配套措施 6.5 消費商品類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本計畫依環保署指定之消費商品類型進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 以瞭解主要含揮發性有機物消費商品之含量範圍, 配合各類消費商品銷售量之調查, 據以規劃應優先管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消費商品類型 篩選檢測之消費性商品類型由於現階段已知國內因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使用, 對於逸散性面源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貢獻居於首位, 因應環保署管制之急迫性, 優先以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為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調查之對象 本計畫依環保署指定之塗料產品 ( 水性水泥漆 油性水泥漆 木器漆 調和漆 防繡漆及防水塗料, 共計 6 項 ) 進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 ( 總計 20 件樣品 ), 參考國外優先管制階段項目 歷年塗料檢測產品種類 塗料銷售端調查結果與廠商電訪之資訊選定受檢產品, 以瞭解塗料產品其揮發性有機物之含量範圍, 並與歷年的檢測數據進行比對分析, 可作為規劃塗料產品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下修的參考 另外, 消費商品的部分因受限種類繁多與各類消費商品銷售量之調查資訊的不足, 應待其基礎調查完成後再執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較為適當 一 歷年塗料相關檢測結果之分析搜尋塗料 VOC 含量檢測資料一共獲得 4 批檢測數據, 分別為 (1)98 年環保署委託新系之計畫 (20 件 ),(2)99 年標檢局市售油漆抽驗 (25 件 ),(3)100 年 8 月標檢局油性塗料檢測 (12 件 ),(4)100 年 12 月標檢局塗料檢測 (12 件 ), 共計 69 件檢測數據 篩選出幾項相同產品的檢測數據 ( 如表 所示 ), 採用不同的檢測方法所得的檢測值差異頗大, 如 a 牌 X 型號水性水泥漆之檢測值就有 10 倍之差 ; 即使是相同或相似的檢測方法其檢測值也有不小差異, 如 a 牌與 b 牌油性水泥漆的檢測值就是相同方法的結果, 且部分檢測值還超過 CNS 塗料 VOC 含量限值規定, 6-57

30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而 b 牌 Y 型水性水泥漆兩次檢測方法相似都屬於烘乾秤重法 為釐清檢測方法的 變異性, 因此本次檢測的 20 件樣品均同時進行 NIEA A716.10C 與 CNS 之 檢測 表 相同產品之 VOC 含量檢測值 塗料產品 檢測單位 / 時間 測試方法 VOC 含量檢測值 (g/l) a 牌 X 型號水性水泥漆 標檢局 100 年 12 月 CNS 新系 99 年 NIEA A716.10C b 牌 Y 型號水性水泥漆 標檢局 99 年 CNS 新系 99 年 NIEA A716.10C a 牌油性水泥漆 標檢局 99 年 CNS 標檢局 100 年 8 月 CNS 標檢局 100 年 12 月 CNS b 牌油性水泥漆 標局 99 年 CNS 標檢局 100 年 8 月 CNS 新系 99 年 NIEA A717.10C 資料來源 : 本計畫自行整理 二 過去消費商品相關檢測結果過去環保署相關計畫中僅在 98 年與 100 年 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制度建立計畫 [26,27] 中進行消費商品檢測的相關工作, 其目的在於瞭解國內消費商品產品內 VOCs 含量狀況, 並逐步建立相關排放量背景資料, 給予檢驗制度與管制策略等規劃過程之重要參考, 排除本計畫另行管制或不納入管制規劃的項目 ( 建物塗料 殺蟲劑 除草劑 環境用藥 印刷油墨 ), 針對欲管制消費商品類別的檢測結果進行分析 檢測類別與消費商品 VOCs 管制相關的是洗衣粉 / 精 / 衣物護理產品 洗衣預洗劑 浴室瓷磚清潔劑 空氣清新劑 玻璃清潔劑 汽車擋風玻璃清洗液 黏著劑 環保標章產品及工業用清潔劑產品, 共計 9 種類別 180 個樣品, 樣品型態有固態 液態與噴霧罐等, 所採用的檢測方法為 NIEA A716.10C 或 NIEA A717.10C 另外, 採用 NIEA M735.70B 測試 36 個樣品的成分分析, 以 NIEA D901.01B 進行噴霧罐的前處理 成分分析結果顯示消費商品大多不含有 HAPs 物質, 僅在浴室瓷磚清潔劑中驗出氯甲烷與黏著劑驗出苯 甲苯與乙苯等 由測試數據中發現液態的洗衣粉 / 精 / 衣物護理產品 VOCs 含量介於 0.77~3.28% 之間, 固態產品的 VOCs 含量介於 1.33~26.0% 之間較液態產品高, 此 6-58

304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種狀況亦發生在洗衣預洗劑類 ( 液態 :0.05~4.34%; 固態 :1.33~26%) 空氣清新劑與清潔劑的試驗結果 參考 Method 310 建議之方法, 固態樣品尚需扣除產品含水量, 甚至需要進一步進行定性分析 豁免物質判定與沸點範圍分析 ; 因此直接採用 NIEA A717.10C 試驗結果視為產品之 VOCs 含量, 明顯高估固態樣品的 VOCs 含量, 以此試驗結果作為訂定國內消費商品的建議含量限值恐將造成許多爭議, 由此可知重新檢視適當的檢測方法是有其必要性 空氣清新劑與黏著劑產品型態與測試方法也是考量的重點之一, 參考美國與加州管制初期對空氣清新劑的產品型態分類, 應將其分成五種型態, 分別為單相氣霧式 雙相氣霧式 雙用空氣清新 / 消毒氣霧劑 液體 / 氣霧泵及固體 / 凝膠式, 各種類型的產品應有其對應的檢測方法, 如固體 / 凝膠式空氣清新劑 ( 如晶球產品 ) 的水分含量的測定, 非揮發份的測定與揮發性物質的判定等 ; 而黏著劑產品的特性差異也頗大, 例如瞬間膠與矽利康產品的水分測試方法, 如何準確的檢測所有型態的產品將是需再探討的部分 另外,100 年環保標章產品的個人保養用品類 ( 沐浴乳與洗手乳 ) 的產品, 其 VOCs 含量範圍為 3.53~7.64% 之間, 此結果高過多數的洗衣粉 / 精 / 衣物護理產品 洗衣預洗劑與浴室瓷磚清潔劑的 VOCs 檢測含量, 推估其主因應是個人護理產品需添加香精等物質增加民眾的喜愛所造成的, 而這些物質是否應該被豁免都需要再詳細評估 在玻璃清潔劑的檢測結果中發現, 兩個 VOCs 含量較高的產品均為環保與天然成分所製成的清潔劑, 顯示消費商品的成分相當複雜, 原料的毒性 功效 揮發性與需將某些成分列為豁免物質都應同時被探討 由 98 年與 100 年檢測數據可知, 消費商品的種類與型態多樣且複雜, 進行檢測樣品僅 180 個, 若直接採用檢測數據制定管制含量限值恐將造成爭議, 本計畫建議應先確認適當的各類消費商品檢測方法 ( 如參考加州 Method 310), 持續測試各項消費商品的 VOCs 含量以建置消費商品的背景資料, 而後可與消費商品排放量調查作業結果進行比對, 以規劃適當的消費商品 VOCs 管制策略 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方法 以下針對國外消費商品與現行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進行說明, 並分 析本計畫送檢之 20 件塗料產品的 VOC 含量檢測結果 6-59

30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一 消費商品與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說明目前環保署與環檢所尚未公告消費商品 VOCs 標準檢驗方法, 因此進行檢測方法適用性評析 參考美國 加州 香港 加拿大皆採用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Method 310 判定消費商品的揮發性有機物及噴霧式產品的反應性有機化合物 ( 圖 6.5-1) 進行檢測, 其為整合性的檢測方法, 此測試方法考量消費商品產品範圍廣泛及多元, 因而整併多項檢測方式 (Method 24 Method 24A Method NIOSH 1400 ASTM D ASTM D ASTM D ASTM D Method 18 Method 8240 ASTM D859-88), 並包含氣霧式消費商品前處理方法 ( 附錄 A 金屬氣霧容器推進劑收集系統 附錄 B 玻璃氣霧容器推進劑收集系統 ) 因應其法規揮發性有機物的定義中有豁免 (Exempt) 化合物, 整個方法由 VOC 含量測定 豁免化合物含量測定以及氣霧罐前處理步驟組成 選擇產品 氣霧式 非氣霧式 金屬或玻璃氣霧容器 包裝 推進器 液體 固體 膠體 分析豁免或禁用物質 分析豁免或禁用物質 液體 固體 膠體 分析總 VOCs 含量 分析豁免或禁用物質 分析總 VOCs 含量 圖 CARB Method 310 消費商品的分析架構 美國加州 Method 310 建議的標準作業程序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共有 九大步驟 ( 表 6.5-2), 因消費商品的種類與型態複雜, 所有的樣品都需進行產品的 總揮發成份的分析 (SAS01), 再根據樣品型態選擇應再進行的測試, 包含水溶液中 6-60

306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氨離子測定 費熙法水分含量測定等之測定, 最後計算產品應受管制的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由以上資料可判定 98 年計畫僅以 NIEA A716.10C 或 NIEA A717.10C 量測產品的總揮發量已高估各類消費商品 VOC 的排放量, 以此篩選應優先管制之消費商品類別恐造成管制錯置的問題 建議應盡速確認國內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 可參考美國加州 Method 310, 並整合環保署環檢所及標檢局國家標準現有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進行之 表 CARB Method 310 建議的標準作業程序編號標準作業程序標題 SAS01 消費商品總揮發性量測的標準作業程序 SAS02 使用離子層析儀分析水溶液型消費商品中的氨離子之標準作業程序 SAS03 以具有費熙乾燥烘箱之費熙法 ( 計 ) 測定消費商品的水分含量之標準作業程序 SAS04 使用氣相層析儀測定消費商品的水分含量之標準作業程序 SAS05 使用氣相層析儀測定氣霧式消費商品推進劑中的化合物成分之標準作業程序 SAS06 使用頂空採樣氣相層析質譜儀對消費商品中化合物進行定性分析之程序使用火焰離子偵測器 / 氣相層析儀測定一般性消費商品中豁免及非豁免化合 SAS07 物之標準作業程序 SAS09 使用氣相層析儀量測消費商品沸點分布範圍之標準作業程序 SAS12 多用途溶劑與油漆稀釋劑產品中芳香族化合物含量測定之標準作業程序資料來源 : 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局網站 對於塗料中 VOC 含量之檢測, 因環保署擬管制之對象為於國內銷售且使用之建物及工業維護用塗料, 檢測方法當以國內已公告之檢測方法進行較能為廠商所認同與接受, 同時若國內相關產品銷售已受商品檢驗標準法規規範時, 更需進一步評估適用之檢測方法, 避免因必須採用不同檢驗方法而造成廠商重複檢驗之成本支出及民怨 本計畫彙整國內現行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檢測方法 ( 表 6.5-3), 以進行適用性之比較, 相關檢測方法包括環檢所之 NIEA A716.10C 與 NIEA A717.11C 以及標檢局之國家標準 CNS 與 CNS CNS 之兩個檢測方法需視塗料中 VOC 含量之多寡選擇, 當 VOC 含量大於 15% 時, 建議使用 CNS ; 當 VOC 含量大於 0.1% 但低於 15% 時, 則應使用 CNS 因 NIEA A717.11C 未測定產品中的水分含量與 CNS 方法未明確規範分析所得之 GC 圖譜全部物種均列入 VOC 含量計算, 造成實驗室間分析上的誤差, 建議塗料的 VOC 檢測 6-61

30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方法現階段應採用 NIEA A716.10C 為主,CNS 為輔進行測試 另外, 由於國內目前尚未明定 VOC 之豁免化合物, 因此 CNS 之方法中涉及豁免化合物計算部分, 建議暫不扣除, 避免造成後續爭議 表 係環保署環檢所 (NIEA A716.10C) 及標檢局國家標準 (CNS ) 現有塗料 VOC 檢測方法, 皆為整合性的檢測方法 NIEA A716.10C 主要係參考美國環保署 Method 24, 先以 ASTM D 重量法來測定塗料揮發物含量, 再依 ASTM D4017 Karl Fischer 自動滴定法測定塗料水含量, 最後得到非水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CNS 則是參考國際標準 ISO :2007, 先以 CNS 重量法來測定塗料之加熱殘量, 再依 CNS Karl Fischer 滴定法測定塗料水分, 最終得到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含量 兩方法除樣品取量 烘箱溫度及加熱時間略有差異外, 方法的原理與步驟大致相似 方法名稱 ( 編號 ) 表 國內表面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方法 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 水含量 密塗料與清漆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 - 度 固形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 (NIEA 第一步 : 扣除法 (CNS ) A716.10C) 揮發物含量依 ASTM D 步驟來測定塗料揮發物含量 以注射筒稱取適當待測樣品 [0.3±0.1 g( 揮發性含量 40%),0.5±0.1 g( 揮發性含量 >40%)], 加入適當溶劑於鋁盤中, 將含樣品之鋁盤置於 110 ± 5 送風式烘箱中加熱 60 分鐘, 再移至乾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後稱重 依 CNS 步驟來測定塗料加熱殘分, 再換算成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將適當試樣 (2g( 含顏料 ),1.5g( 不含顏料 )), 儘速取於稱量瓶內並載放玻璃棒稱其質量, 用玻璃棒平鋪試樣於容器之底面, 將含試樣及玻璃棒之稱量瓶置於 105 ± 2 的烘箱中加熱 3 小時, 加熱中若有結皮現象時, 則以玻璃棒刺破之, 再移至乾燥器中冷卻至室溫後稱其質量 水含 W w (%) 依 ASTM D4017 步驟, 以 Karl Fischer 依 CNS 步驟, 以 Karl Fischer 滴定自動滴定法測定之 法測定之 結果計算 W2 W 試樣殘量 (g) 1 Wv (%) 100 ( 100%) 加熱殘量 NV(%) 100 SA 試樣質量 (g) Wv: 揮發物含量 (%) W 1 : 鋁盤空重 (g) W 2 : 乾燥後鋁盤及樣品重 (g) SA: 樣品重 (g) VOC (%) = Wv(%)-Ww(%) VOC(%)=100-NV(%)-Ww(%) 品質管制 出具樣品三重覆之平均值, 三重覆差值須小於 1.5% 出具樣品三重覆之平均值, 三重覆變異係數 CV 值須小於 1% 資料來源 : 本計畫自行彙整 6-62

308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表 國內塗料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方法彙整 檢測方法適用範圍檢測項目方法說明分析方式干擾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 水含量 密度 塗料 油漆 瓷漆或相關表面塗 -TVOC 重量 % 計算樣品加熱前後之重秤重未提及固形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 (NIEA 料中揮發物含量 水含量 密度 - 水含量 塗料密度量損失 A716.10C)- 參考 Method 24 固形物體積及重量之測定 - 固形物含量 ( 體積分率 ) 凹版印刷油墨及相關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測定法 (NIEA A717.11C)- 參考 Method 24A 塗料與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 第 1 部 : 扣除法 (CNS ) 塗料與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 第 2 部 : 氣相層析法 (CNS ) 資料來源 : 本計畫自行整理 有機溶劑型的凹版印刷油墨或相關塗料樣品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測定 清漆及其原料中揮發性有機物預期含量 ( 質量 ) 大於 15% 塗料 清漆及其原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預期含量 ( 質量 ) 大於 0.1% 且低於 15% -TVOC 重量 % - 不揮發性物質含量 - 水含量 - 豁免化合物含量 -VOC 含量 - 化合物含量之定量分析 計算樣品於定時 定溫下加熱前後之重量損失 將樣品重量扣除不揮發性物質 水及豁免化合物之含量以計算 VOC 含量 以預先建置之內標準品檢量線, 由波峰面積計算樣品中各 VOC 成分之質量 秤重 秤重及氣相層析 樣品中若含水分, 將使含量測值高估揮發性無機化合物 氣相層析揮發性無機化合物 6-63

30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二 塗料產品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結果本計畫依國外優先管制階段項目 歷年塗料檢測產品種類 塗料銷售端調查結果與廠商電訪之資訊選定使用量較大的塗料為受檢產品, 共計篩選出水性水泥漆 (5 件 ) 油性水泥漆(4 件 ) 木器漆(3 件 ) 調和漆(3 件 ) 防銹漆(3 件 ) 及防水塗料 (2 件 ) 等 6 類型, 共計 20 件樣品, 進行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 本計畫為確認市售塗料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含量, 採用 NIEA A716.10C 與 CNS 進行平行比測, 以評估上述兩方法的檢測結果差異情形 表 係市售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結果, 水性 油性水泥漆與調和漆等三項塗料已施行強制檢驗之項目, 顯示所調查之 5 件水性水泥漆之 VOC 含量介於 2.5~44.3g/L 之間, 均遠低於 CNS15080 中 A 型別水性塗料 VOC 最大限量值 (200g/L), 顯見水性水泥漆之 VOC 含量限值有下修的空間 至於 4 件油性水泥漆之 VOC 含量介於 432~484g/L 之間, 若以 NIEA A716.10C 檢測值判定 4 件塗料均超過 CNS15080 中 C 型別油性塗料 VOC 最大限量值 (450g/L), 若以 CNS 檢測值判定也有 2 件超標, 不合格率幾乎達到 100%, 而比對歷年檢測數據也相差不多, 可見此油性水泥漆應有產品改良的需求, 以輔導其降低產品中的 VOC 含量, 待廠商有其技術能量後再研擬其 VOC 含量限值下修的可能性 而 3 件調和漆之 VOC 含量介於 429~449g/L 之間, 均遠低於 CNS15080 中 I 型別油性塗料 VOC 最大限量值 (600g/L), 顯見調和漆之 VOC 含量限值有下修的空間, 也應檢視其符合 CNS 的 I 型別油性塗料是否適當 市售木器漆 防銹漆及防水塗料等三項塗料未施行強制檢驗, 木器漆與防銹漆依據 CNS 家庭用木質及金屬製品塗料與 CNS 4908 一般用防銹底漆判定 CNS15080 之型別, 而防水塗料目前尚無國家標準的判定原則, 本計畫將其歸屬於 CNS15080 中 C 型別油性塗料 所調查的 3 件木器漆之 VOC 含量介於 498~804g/L 之間,2 件木器面漆的檢測值均超過 CNS15080 中 I 型別油性塗料 VOC 最大限量值 (600g/L), 而著色清漆則符合標準 (498 g/l), 顯見木器漆有產品配方需修正的必要, 以符合 VOC 含量限值之要求, 此外 CNS 家庭用木質及金屬製品塗料在 CNS15080 之型別判定是否應再細分值得再商議 防銹漆方面 VOC 含量介於 354~440g/L 之間, 三件塗料產品均符合國家標準, 而防銹底漆與防銹面漆所適用的國家標準不同, 因此 CNS15080 之型別判定也有差異, 另外 j 品牌防銹底 / 面漆 6-64

310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為多用途塗料, 參考國外的管制規範與國內尚無多功能塗料之規定, 應符合最嚴格之含量限值, 因此屬於 CNS15080 中 G 型別油性塗料 (450g/L) 至於 2 件市售防水塗料之 VOC 含量介於 637~661g/l 之間, 皆超過 CNS15080 中 C 型別油性塗料 VOC 最大限量值 (450g/L) 整體而言, 本次所調查之 20 件市售表面塗料 ( 水性 5 件及油性 15 件 ) 若以 NIEA A716.10C 檢測值為判定基準, 共有 8 件不符合 CNS15080 國家標準之規定, 不合格率達 40%, 值得進一步注意 不符合標準之產品集中於油性水泥漆 木器漆與防水塗料三大類產品, 而水性水泥漆與調和漆均遠低於現行標準, 此檢測結果可作為未來修訂塗料 VOC 含量限值的參考 至於兩方法的平行比測結果顯示, 油性表面塗料部分兩方法檢測結果差異很小 ( 相對偏差 <5%), 水性表面塗料部分差異較大 ( 相對偏差 4.1~43.8%), 主要是由於水性表面塗料以水分含量占大部分, 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很少, 故相對易產生較大的偏差, 此部分應再進一步探討檢測方法誤差的問題, 並尋求解決之道 以美國加州管制經驗而言, 當水性塗料的 VOC 含量限值逐步下修至 50g/L 時, 檢測方法的誤差已影響到判定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結果, 容易造成爭議, 因此在國內塗料 VOC 含量限值管制實行前應先針對標準檢測方法進行方法修訂與問題釐清 三 檢測作業的品保品管 (QA/QC) 及管制結果表 係國內表面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同檢測方法的比較, 其品質管制要求並不相同,NIEA A716.10C 要求樣品三重覆差值須小於 1.5%,CNS 則要求, 三重覆變異係數 CV 值須小於 1% 表 係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檢測品質管制執行結果, 顯示其重覆樣品分析皆能符合方法所規定之管制範圍 6-65

31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品牌 a 品名 860 平光 ( 百合白 ) 表 市售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檢測結果 ASTM D4017 水份 (%) 密度報告值 (g/ml) CNS 經密度換算揮發物含量報告值 (g/l) NIEA A716.10C 相對偏差百分比 (%) VOC 最大限量值 (g/l) b 202 平光 ( 白色 ) c d 5 合 1 平光內牆乳膠漆 ( 百合白 ) A986 全效合一乳膠漆 ( 玫瑰白 ) e 平光 ( 白 ) a b f h 油性水泥漆 ( 白色 671) 油性水泥漆 ( 白色 ) 油性 815 水泥漆 ( 白色 51) 油性水泥漆 ( 白色 CP-62) a 調合漆 g 調和漆 ( 百合白 ) k 油性調合漆 i i j 老樹無苯平光面漆老樹低甲醛平光面漆油性木製品著色清漆 符合 CNS 之型別 A WB a 紅丹防銹底漆 G SB j j 鐵製品超耐久無鉛防銹面漆銹鐵打底無鉛止銹底 / 面漆 C SB I SB I SB I SB G SB l PU 防水膠 < C SB 油性 m 透明防水塗料註 1: 以小寫英文字母作為品牌代號註 2:CNS 型別 A 係指 60 光澤度 25 之室內牆壁 天花板用塗料 ; 型別 C 係指 室外牆壁用塗料 ; 型別 G 係指 底漆 ; 型別 I 係指 單液型塗料 註 3:SB 代表溶劑型塗料 ;WB 表示水性型塗料 6-66

312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表 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檢測品質管制執行結果 NIEA A716.10C CNS 品牌 / 品名樣品編號重複分析差異值 % 變異係數 CV 值 % a/860 平光 ( 百合白 ) A b/202 平光 ( 白色 ) A c/5 合 1 平光內牆乳膠漆 ( 百合白 ) A d/a986 全效合一乳膠漆 ( 玫瑰白 ) A e/ 平光 ( 白 ) A a/ 油性水泥漆 ( 白色 671) A b/ 油性水泥漆 ( 白色 ) A f/ 油性 815 水泥漆 ( 白色 51) A g/ 調和漆 ( 百合白 ) A h/ 油性水泥漆 ( 白色 CP-62) A i/ 老樹無苯平光面漆 A i/ 老樹低甲醛平光面漆 A j/ 油性木製品著色清漆 A a/ 調合漆 A k/ 油性調合漆 A a/ 紅丹防銹底漆 A j/ 鐵製品超耐久無鉛防銹面漆 A j/ 銹鐵打底無鉛止銹底 / 面漆 A l/pu 防水膠 A m/ 油性透明防水塗料 A

31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6.6 研提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參考國外管制研擬的經驗與國內現況, 對於國內非工業面源 ( 主要指消費者及商業用產品 ) 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 現階段應以管制對象相對明確 推估排放量相對較大的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AIM coatings) 為優先對象 至於其他非工業面源 ( 消費者及商業用產品 ) 則建議先進行適當之市場調查以進一步掌握國內應管制之產品種類及管制對象 國內因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AIM Coatings) 使用所致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若依美國環保署 (USEPA) 估計完全落實 1998 年公布之國家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40 CFR Part 59 Subpart D) 後之排放係數 (3.6 磅 / 人 / 年 ) 估算, 約為 37,591 公噸 / 年 ; 若依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 (TECQ) 考量 2005 年德州境內使用之塗料 VOC 含量狀況所修訂之德州版本排放係數 (3.3 磅 / 人 / 年 ) [19] 推估, 則約為 34,458 公噸 / 年 ; 而依國內現階段全國性排放清冊草案 (TEDS 8.0) 之估算, 國內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使用所致之 VOC 排放量約為 38,148 公噸 / 年, 不管是哪一種方法估算所得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使用所致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皆相當可觀 此外就室內空氣品質而言, 建物塗料塗裝過程因無法進行含揮發性有機物氣體之收集及處理, 建物塗裝通常是室內環境之空氣品質惡化的主因 ( 例如捷運地下場站或地下街的維修塗裝, 因不易擴散常造成局部空間高 VOC 濃度的問題 ), 甚至塗裝後塗料中之揮發性有機物於短時間內仍會持續微量釋放, 因此基於改善大氣環境及室內空氣品質, 實有必要進行相關管制以減少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使用過程中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因此, 本計畫乃建議將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獨立於消費商品之外公告管制, 並優先以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為對象研擬管制策略及規劃減量措施, 以滿足環保署管制需求 研提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表 為彙整解析國外對於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實施 VOC 相關管制所採行的管制策略及管制對象後, 並考量國內塗料產業技術現況與減量目標, 初步建議適宜國內的管制架構及期程規劃 圖 則為研訂國內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VOC 6-68

314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管制規範時應進行之相關作業流程圖 相關作業流程之各項工作概述如下 : 表 國內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架構建議 管制策略管制對象管制方式管制期程 VOC 含量限值 標示規定 塗裝實務與稀釋規範 建物塗料, 及 工業維護塗料 供應 販賣及配銷 ( 含製造 摻配 分裝 ) 相關列管塗料供境內使用者 境內使用或要求使用相關列管塗料之任何個體 符合表定塗料種類之 VOC 含量限值 在塗料容器上依規定標示相關資訊 不使用時容器加蓋 稀釋不得超出限值規範 不得使用標示指定以外之稀釋劑 公告後 1~ 3 年生效預計 106 年 1 月 1 日 預計 106 年 1 月 1 日 參考國外管制策略及管制對象 斟酌國內產業技術現況 參考國外減量目標設定 參考國外管制策略 斟酌國內產業市場現況 策略二徵收 VOC 空污費 確立管制對象 設定減量目標 規劃管制策略 策略一規範含量限值 擬管制對象 VOC 排放量估算 相對於實施前減量 20% 尋求法源基礎暨研擬修法 建議於銷售量及含量資訊掌握更明確時再評估 研擬塗料 VOC 管制相關配套 以空污法第 36 條為藍本增訂塗料 VOC 含量管制條文 參考國外相關配套 斟酌國內制度民情 管制期程規劃 減量成效追蹤檢討 確立塗料中 VOC 含量檢測方法 製造 進口暨銷售量申報作業規畫 仿空污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研擬含量管制相關配套措施 VOC 含量限值研訂 塗裝實務暨稀釋規範研訂 含量 稀釋相關標示規範研擬 圖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規範研訂流程圖 6-69

31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一 確立管制對象在管制對象部分, 各國 / 地區主要以建物塗料製造商 分銷商及進口商三者為主 ( 表 6.1-4), 其中又以 CARB 管制對象最多, 包含從塗料製造端到使用端各個可能造成 VOC 排放之環節, 如製造商 建商 承包商及民眾等等, 皆進行嚴格管制 ; SCAQMD 則是將包裝商 消費者亦納入管制 我國若欲藉由管制建物塗料 VOC 含量達到 VOC 排放減量之目標, 則從源頭製造端至使用端皆應進行規範要求, 並提升民眾環保意識, 方可成功 而管制之個體對象建議應包括供應 販賣及配銷相關擬列管塗料, 供台灣 ( 含金馬澎湖 ) 境內 使用之製造商 進口商及相關通路經銷商 ( 含零售商 ), 以及於境內 使用 或 要求使用 相關列管塗料之任何個體 擬管制之塗料種類應以 於塗裝作業時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不易或無法收集 處理之場合所使用的塗料 為主, 即國外相關法規所稱的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AIM Coatings) 理論上銷售至製造業工廠之塗料於塗裝操作時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應有效收集並經適當處理後排放, 所以此類使用於固定污染源之塗料, 已依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規範集氣設施及污染防制設備之效能, 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相關之行業別排放標準進行管制, 應由該固定污染源就其處理後之排放量收費即可 由於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反應國內已有 CNS 建築用途料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最大限量值 國家標準進行相關之規範, 且對於國內建物塗料如何仿照美國規範體系進行塗料之分類仍無共識, 擬管制之塗料種類的釐清, 可先參考 CNS 中十二大類建物相關塗料之分類, 對未列於 CNS 之擬管制塗料種類 ( 如工業維護塗料 交通標誌塗料 ), 再大致依其光澤度分為消光 非消光 非消光 高光澤歸類, 給予較嚴格之含量限值標準, 最後透過與塗料工業同業公會研商確認以決定應列管及應進一步細分之塗料種類 至於通路管制由上游之製造商 進口商, 中游之配銷 販賣業者, 甚至仿照加州 2000 年 2007 年建議控制方法 (SCM) 管制最終使用端之消費者 使用者的塗裝實務 (painting practices) 及稀釋 (thinning) 行為, 則建議由主管機關就調查評估結果進行政策之決定 另外, 管制之目的在於減少國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所致之地表臭氧濃度, 因此若僅供外銷之塗料, 因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不在國內發生, 可考慮不列入管制 ; 考量小容量包裝及噴霧罐塗料為一般民眾使用而非塗裝工程承包商使用, 避免管 6-70

316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制成本之增加, 亦可排除管制 ; 因此不列入管制之塗料包括 :(1) 專供外銷之建物 塗料 (2) 以容量小於或等於 1 公升容器包裝之塗料 (3) 法規生效日前已生產製造 之塗料 ( 為避免更換包裝 影響品質之成本 ) 以及 (4) 以無法重覆充填之噴霧罐銷售 之建物塗料 ( 另行管制 ) 二 設定減量目標 現階段國內並無各類擬管制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的銷售量及含量資料, 也 無相關塗料技術上可改善之資訊, 因此實際可減量之空間需待未來相關資訊掌握 更為明確後進一步估算與設定 ( 因缺乏國內現況各類擬管制之塗料年銷售量及 VOC 含量之基線調查資料, 衍生定期申報或市場抽樣檢驗之需求 ) 必要時減量目 標初步可參考美國聯邦環保署 1998 年規劃落實國家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 [3] 準相關管制措施後, 可減少管制前每人年排放係數 (4.5 磅 / 人 / 年 ) 之 20% 來設定 此外, 未來可透過規範部分高健康危害風險物質之使用, 亦可減少有害空氣污染 物之排放, 達到保護民眾健康之目的 三 規劃減量策略 推動減量之策略可分為主動方式及被動方式 主動方式係指透過徵收空污費 之手段以誘使主要使用者 ( 建築工程 石化業儲槽及管線維護或公共工程之塗裝工 程承包商 ) 主動採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 被動方式則採含 量限值規範所有擬列管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讓流通於市場上之建物及工業維 護塗料皆能有較低且合理之 VOC 含量, 以降低使用過程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達成減量之目標 由於現階段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銷售通路 銷售量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等 資料皆尚未確實掌握, 短期間內欲以徵收空污費之方法來達到減少相關塗料使用 過程所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的方式並無法落實, 因此建議以含量管制進行相關減 量工作, 再逐步透過市場調查掌握 VOC 含量及銷售型態 銷售網絡及銷售量等等 徵收空污費所需之資訊, 待相關資訊掌握更為明確後再進一步評估徵收空污費之 可行性及必要之配套措施 由於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策略之推動仍存在不確定性, 因此其他可能之管制策略於此同步做一扼要分析, 並說明其暫不可行的原因, 包 6-71

31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括 ( 一 ) 徵收空污費之管制策略解析 ( 二 ) 運用既有許可制度進行管制之可行性評估 ( 三 ) 配合經濟部標檢局強化國家標準可行性評析 及 ( 四 ) 運用商品標示法進行管制之可行性解析等四個面向 ( 一 ) 徵收空污費之管制策略解析國際間目前僅有加州南岸空品區 (SCAQMD) 明確針對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實施收費之法規, 其係在塗料含量相關管制法規 (Rule 1113) 實施 30 年後, 在加州健康及安全法令 (Health and Safety Code Sec ) 授權下, 於 2008 年提出相關之收費法案 (Rule 314. Fees for Architectural Coatings) 開始對於建物塗料製造商收取揮發性有機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顯見欲徵收塗料產品的空污費需要長時間的評估 謹慎周延的程序與掌握許多確切的產品相關資料 ; 當適合開始徵收塗料空污費時建議應以隨油徵收之概念進行, 且為同時達到有效管制之目的, 對於銷售不符規範之塗料的經銷或零售商, 以及使用不符規範之塗料或稀釋劑之使用者應課以罰則 若擬對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使用所致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進行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 則其可能之收費方式 收費對象, 及現階段可能面臨之問題解析如下 : 1. 收費方式 收費對象問題分析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生命周期包括生產製造端 ( 含進口 ), 配銷轉運, 終端銷售 ( 大賣場 五金行或傳統漆行 ), 以及實際使用者或委託使用者 ( 指營建工程 公私場所或公共工程委託或分包之塗裝作業 ) 等等流佈過程 因此, 若因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使用過程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而欲收取空污費, 收費方式可考慮 :(1) 製造端隨塗料之出廠數量及其 VOC 含量徵收 ( 製造端隨罐徵收 ),(2) 於配銷或終端銷售點依販賣之塗料數量及其 VOC 含量徵收 ( 銷售端隨罐徵收 ), 或 (3) 於塗裝現場向實際使用者或委託使用者徵收 ( 使用端徵收 ) 但收費之對象若侷限於污染者付費之觀念而向使用端徵收, 將因技術問題引發龐大民怨 這些技術問題包括收費門檻如何設定, 該門檻相對於工業污染源之收費門檻是否過低, 門檻排放量之計算方式如何認定 由誰來認定, 若仿照工業製程固定污染源以每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超出 6-72

318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一噸需申報繳費, 則如何界定排放量計算之期間與空間範圍 ( 使用者購買之塗料跨季使用或不同地點使用如何界定 ), 公私場所若為規避徵收門檻而切成數個塗裝工程又如何查核 認定? 查核之人力需求 排放量認定是否合理, 因此使用端徵收之方式將遭遇查核不易且徵收成本可能高於實際收費等等問題 若以銷售通路做為徵收之對象, 則幾無徵收空污費之立論基礎, 銷售通路並無污染行為之發生, 不符污染者付費之精神, 其又不涉及生產製造或進口可能引發空氣污染之產品 向銷售端收費, 應考量之收費對象是最上游之大盤商 中盤配銷商, 還是終端銷售商 大盤商有時直接面對終端銷售商, 並無中盤配銷商, 或者大盤商經由中盤商再至終端銷售點, 不同之經銷模式會不會造成重複徵收之盲點, 如何勾稽確認, 而終端銷售點包括大賣場 傳統漆行及五金行, 數量龐大且不易掌握, 徒增稽核之困難 ( 稽核人力, 稽核成本 ), 而實際上最上游之大盤商應該就是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源頭之製造商及進口商 因此, 若要考慮徵收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僅能就源頭製造商及進口商以代收代付之概念進行 塗料源頭之製造商或進口商相對於配銷商或塗料終端使用者而言, 數量較少, 且生產工廠固定, 進出貨應有完整會計紀錄, 相對容易查核等優點, 表 為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各種徵收空污費方式之優缺點比較 2. 現階段收費面臨問題現階段若欲徵收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 將面臨無法掌握各類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於國內之銷售數量 ( 含進口商之進口數量 ), 以及各類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資料, 甚至擬收費之製造商及進口商名單清冊 此外部分塗料製造商擁有自己的塗裝工程隊, 接受塗裝工程之委託, 此部分之銷售數量更不易掌握 ; 於今年度之訪廠過程也發現部分小型塗料廠有其自己的銷售通路, 此部分若廠商不做說明, 銷售數量亦不易掌握 6-73

31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各種徵收空污費方式之優缺點比較 優缺點徵收對象製造商 ( 製造端隨罐徵收 ) 進口商 ( 銷售端隨罐徵收 ) 銷售端 ( 銷售端隨罐徵收 ) 使用端 ( 使用端隨用量徵收 ) 優點 1. 製造商受會計制度規範, 銷售量容易掌握 2. 製造商相對數量較少, 稽核成本相對較低 1. 進口商受海關報關及貨物稅制度規範, 進口量容易掌握 2. 進口商相對數量較少, 稽核成本相對較低 1. 銷售端售出量較接近真實使用量, 不受製造端易有存貨造成與實際使用量估算之誤差, 對因塗料使用所致之 VOC 排放量掌握更為真實 2. 購買之塗料若須稀釋時, 消費者通常會一併購入所需之稀釋劑, 對因塗料使用所致之 VOC 排放量掌握更為準確 1. 具污染者付費之概念, 無違反大法官解釋文問題 2. 可誘使消費者選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塗料或水性塗料 缺點 1. 違反污染者付費之概念, 需面對大法官解釋文問題 2. 製造商認為應向更上游之溶劑製造商或進口商收費 3. 小型或未以塗料登錄之塗料製造廠不易掌握 1. 違反污染者付費之概念, 需面對大法官解釋文問題 1. 違反污染者付費之概念, 需面對大法官解釋文問題 2. 小型銷售商 ( 五金行 ) 不易掌握, 年銷售量低, 上下游不易勾稽, 稽查成本高 3. 部分塗料廠擁有自己的塗裝工程隊, 此一銷售管道不易掌握 4. 銷售者可能包括塗料製造端, 中大盤商 ( 配銷商 ) 及傳統漆行及五金行, 增加複雜度 1. 使用端零散分布, 稽查或收費成本過高 2. 使用端收費需設置小量收費之豁免門檻, 而此一門檻易規避, 不易查核 ( 二 ) 運用既有許可制度進行管制之可行性評估既有之 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許可辦法 ) 所適用之對象為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 因此要利用許可辦法進行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之管制, 必須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公告 使用 或 製造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為應先申請 取得相關許可之 固定污染源 1. 使用 角度之可行性評估以 使用 之角度而言, 經該公告後, 任何公私場所在 使用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前必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於設置或變更前, 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 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6-74

320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但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在國外需獨立管制之原因, 即在於建物或工業維護塗料塗裝操作時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複雜, 僅能以焚化方式處理, 而為有效收集廢氣, 所收集之廢氣濃度將偏低, 造成焚化處理之成本昂貴, 公私場所不可能也無力負擔因偶而為之或不定點施作之建物或工業維護塗料塗裝作業而設置昂貴之污染防制設備 ( 包括集氣設施及處理設備 ) 若要求依既有許可辦法進行管制, 則可能受管制 擬使用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公私場所於實務上因無法提出經濟可行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未來就無法再使用建物或工業維護塗料進行必要之塗裝作業 且採許可辦法之管制方式, 對於 使用 建物或工業維護塗料在稽查上亦有困難之處, 包括 :(a) 管制門檻之設定 : 使用多少量的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需提出設置及操作許可申請, 管制門檻是以每日, 或每次, 或每一塗裝工程之總使用量或其他計量方式設定, 日後如何確認公私場所未以不當手段規避許可管制?(b) 如何稽查 需要多少人力稽查, 因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使用不似工業生產製程屬於固定操作模式, 不管是批次製程或連續製程, 皆有其固定之操作期程及頻率, 製程排氣存在某種程度的再現性, 容易進行查核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使用時可因人之意圖而有變化, 被稽查時可減量操作或刻意不操作, 如此皆會造成使用量計算失真, 而無法確認是否符合核定之許可內容 因此欲以許可辦法進行 " 使用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管制有其難以克服之困難存在 2. 製造 角度之可行性評估若以 製造 之角度而言, 目前已於第二批公告 新設 或 變更 之漆料化學製造程序, 具有相關製程之公私場所必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應於設置或變更前, 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 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 此外對於 已設立 之漆料化學製造程序 ( 於第三批公告 ), 具有相關製程之公私場所必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設置或變更後, 應檢具符合本法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 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6-75

32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然目前已公告對漆料化學製造程序 ( 含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 空氣污染管制工作, 著重於生產過程衍生之逸散性揮發性有機物的收集與處理, 並未包括也無法包含生產銷售後產品使用過程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的管制, 因該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所在場所並非製造相關塗料之業者所有, 無法設置必要措施以從事污染物之收集及處理 唯一可行之方式係將含量限值納入產品規範, 但這部分涉及既有許可辦法之修訂, 需由原先僅管制製程污染擴大為管制產品可能衍生之污染, 如此則含有機溶劑之類似產品如接著劑 印刷油墨等, 甚至於僅生產有機溶劑或樹脂單體之公私場所皆應一併納入考量, 如此涉及之層面更為複雜, 對相關行業之衝擊將使修法工作窒礙難行 ( 三 ) 配合經濟部標檢局強化國家標準可行性評析民國 95 年立法院基於國民身體健康與環境保護等訴求, 向行政院提出國內應管制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要求, 同年行政院將此議題交由經濟部辦理 經濟部標檢局參考歐盟 Directive 2004/42/EC, 並召開多次研商公聽會後, 於 96 年 5 月 14 日公告 建築用塗料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最大限量值 (CNS15080) 國家標準, 規範 12 大類建物裝修用溶劑型塗料及水性塗料之 罐內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含量限值 要求取得 CNS 標記之產品需依規定標示產品名稱及種類 製造廠商名稱 製造日期及製造批號 VOC 最大限量值及危害圖示等 CNS 國家標準雖然規範部分建物塗料之 VOC 含量限值, 但並不是如歐盟及香港法規中規範即用狀態下 (ready to use condition) 的 VOC 含量, 或是如美國法規系統對於溶劑稀釋進行最大稀釋量之規範, 而僅是規範塗料商品 罐內 之 VOC 含量限值 由於 CNS 國家標準本身僅規範欲取得 CNS 正字標誌之塗料商品的品質, 但並無強制力, 亦即塗料廠商並未被要求一定得生產符合國家品質標準的產品, 且消費市場並未排斥未取得國家品質標準的塗料, 未符合 CNS 國家標準之建物塗料仍然可以在市場銷售 因此為推動建築塗料 VOC 含量之管制, 環保署建議經濟部標檢局應進一步公告 建築用塗料 為應實施檢驗之項目, 以落實揮發性有機物減量的目的 經濟部標檢局於 101 年 4 月 20 日依環保署之建議修訂公告 ( 合成樹脂型 ) 調和漆 (CNS 601) 瓷漆(CNS 606) 乳膠塑膠漆 6-76

322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CNS 2070) 水性水泥漆(CNS 4940) 與溶劑水泥漆 (CNS 8144) 等五項塗料之國家標準, 於前述五項國家標準之品質項目中根據 建築用塗料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最大限量值 (CNS15080) 增列 VOC 最大含量限值, 並自 101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強制檢驗 凡國內產製或進口之該 5 項塗料商品, 自實施日起都須經標檢局檢驗符合相關含量限值規定後, 才能在國內市場陳列販售 但此一管制方式卻可能因塗料廠商變更產品名稱及其標示而被迴避, 且對於非一般通路銷售之塗料 ( 例如塗料廠直銷至營造廠之塗料, 或塗料廠自有塗裝工程隊統包之塗裝工程所使用之塗料 ), 可能無法有效規範及管理, 而且 CNS 並未規範稀釋行為及稀釋用量, 因此採 CNS 國家標準規範所能達到之 VOC 排放減量將無法極大化 ( 四 ) 運用商品標示法進行管制之可行性解析於 商品標示法 第九條要求,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 生產 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 (1) 商品名稱 (2) 生產 製造商名稱 電話 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屬進口商品者, 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 電話及地址 (3) 商品內容 : (a) 主要成分或材料 (b) 淨重 容量 數量或度量等 ; 其淨重 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 必要時, 得加註其他單位 (4)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但有時效性者, 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5)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應行標示之事項 商品標示法 第十條則規定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標示其用途 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1) 有危險性 ;(2) 與衛生安全有關 ;(3) 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此外於 商品標示法 第十一條中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之商品, 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下, 公告規定其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不受第五條 第八條至前條 ( 第十條 ) 規定之限制 因此若欲利用 商品標示法 進行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中 VOC 含量限值 6-77

32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之管制, 應有其可行性, 包括可依第九條之規定要求標示 :(1) 塗料名稱 ( 商品名稱 );(2) 生產 製造商名稱 ( 或進口商名稱 );(3) 生產日期或日期編碼 (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4)VOC 含量 ( 商品內容之主要成分或材料 ; 或是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標示之事項要求 ); 對於稀釋所需額外添加之稀釋劑, 則可以運用 商品標示法 第十條 與安全衛生有關, 或第十一條 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 之規定, 公告擬管制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應標示其 VOC 含量 ( 甚至成分 ) 及稀釋需使用之稀釋劑品牌 及稀釋比例 但是運用 商品標示法 進行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仍有其缺點, 包括 :(1) 商品標示法 並未規定廠商需提報銷售量資料, 因此將無法知道各類塗料之銷售量, 從而無法掌握塗料使用過程所致之 VOC 排放量, 也不知道哪一類塗料對於 VOC 排放量貢獻較大, 未來需要進一步管制 ;(2) 因無法掌握相關銷售量資料, 若規劃未來徵收空污費將遭遇困難 研提推動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管制對策應備執行工具一 法源依據及相關條文增修訂建議任何消費商品之管制措施皆涉及民眾權利, 特別是相關產品之製造商 進口商 分銷商與消費者, 為減少日後法理上之紛爭及加速管制措施之落實, 在研擬建物塗料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時必須就既有之空氣污染防制法 ( 以下簡稱空污法 )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施行細則 ) 等相關法規尋找適用可行之條文, 若無適當之條文可引用時再設法增修訂條文 在管制工作法制化上, 首先尋求管制之法源支持 於空污法各項條文中可以考量用於管制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VOC 含量之相關條文有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 但這兩條條文於當初研訂時並未考量日後會遭遇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之問題, 因此皆無法直接引用, 必須經適當之修訂或仿照增訂 以下說明條文增修訂之兩個建議方案 :(1) 修訂第二十八條 ( 方案一 ); 或 (2) 仿照第三十六條, 增訂條文 ( 方案二 ) 兩個方案經評析其優缺點後, 在規範管制對象及相關配套措施上, 建議可仿照空污法第三十六條 ( 管制供交通工具用燃料之製造 進口 販賣或使用 ) 增訂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專屬條文進行相關管制, 另須配合仿照 6-78

324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條文增訂適用於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之配套措施 ( 一 ) 方案一 : 以空污法第二十八條為修訂條文之腳本 原空污法第二十八條僅管制生煤 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 販賣 或 使用, 未涉及前述物質之 製造, 與現階段擬因建物及工業維護塗 料含有揮發性有機物而管制其 製造 販賣 ( 含配銷 ) 或 使用, 存在一些條 文適用問題 此外, 若擬以第二十八條進行相關管制時, 除須公告建物及工 業維護塗料所含之揮發性有機物 ( 或有機溶劑 ) 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外, 必須 於原條文中增列 製造 兩字 ( 增列後之條文如表 6.6-3), 且須配合修訂施行細則 之第二十條 ( 如表 6.6-4) 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第二十八條 表 空污法第二十八條配合塗料 VOC 含量管制須修改之條文內容 原條文販賣或使用生煤 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 應先檢具有關資料,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 始得為之 ; 其販賣或使用情形, 應作成紀錄, 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 審查程序 核發 撤銷 廢止 紀錄 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修訂後之條文製造 販賣或使用生煤 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 應先檢具有關資料,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 始得為之 ; 其製造 販賣或使用情形, 應作成紀錄, 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製造 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 審查程序 核發 撤銷 廢止 紀錄 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表 空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配合塗料 VOC 含量管制須修改之條文內容 第二十條 原條文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 第三項規定應符合容許增量限值及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申請改善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 或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 一併辦理 前項合併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相同者, 得不重複 ; 應支出之費用依其個別規定繳納之 修訂後之條文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 第三項規定應符合容許增量限值及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申請改善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 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製造 販賣或使用許可證之申請 或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得於申請固定污染源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 一併辦理 前項合併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相同者, 得不重複 ; 應支出之費用依其個別規定繳納之 6-79

32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其中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之修改最為複雜, 除須因應針對塗料 製造者 所須增訂之管制措施說明外, 對於原先規定生煤 石油焦之 販賣者 所須提出之有關資料內容, 包括 :( 一 )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 二 ) 物質來源及數量 ;( 三 ) 輸儲設備位置圖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 ;( 四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以及須由生煤 石油焦 使用者 提出之有關資料內容, 包括 : ( 一 )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 二 ) 污染源之設備 構造與規模之設計圖說 污染源操作方法及流程說明 ;( 三 ) 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 防制設施之種類 構造 效能 流程 使用狀況與設計圖說 操作方法 條件及紀錄 ;( 四 ) 排放檢測計畫書 ;( 五 )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這些生煤 石油焦之 販賣者 或 使用者 須提出之資料內容與擬管制商品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為目的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 販賣者 或 使用者 所須提出之資料內容差異甚大 甚至於部分建物塗料之 使用者 為一般民眾, 若要求其依該條文於使用前取得許可, 除徒增管制行政成本外, 勢必引發龐大民怨 故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並不適合用於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VOC 含量之管制 ( 其可行性分析如表 所示 ) 因此須另行研擬適合於管制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配套措施 ( 二 ) 方案二 : 以空污法第三十六條為增訂條文之藍本原空污法第三十六條係用以管制供交通工具用燃料之製造 進口 販賣或使用, 除要求該類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外, 更要求燃料製造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後, 其生產之燃料始得於國內販賣 ; 燃料之進口者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後, 方能向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輸入同意文件 同時要求製造商或進口商應對每批 ( 船 ) 次燃料進行成分及性能之檢驗分析, 並作成紀錄,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至於燃料種類及其成分標準 性能標準 以及販賣 進口之許可 撤銷 廢止 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其管制對象遍及燃料之 製造 進口 販賣 或 使用, 可符合目前規劃對於塗料管制之對象 -- 製造 進口 販賣或使用者 同時該條文亦已考量製造商或進口商須事先取得許可, 方能製造或進口, 對於每批次燃料進行成分之檢驗分析並作成紀錄申報, 因此整體管制架構上頗適合於作為塗料揮發性 6-80

326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有機物含量管制條文及配套措施研擬之參考 此外, 若仿照第三十六條增訂專屬條文進行相關管制時 ( 增列之條文如下表 6.6-6), 另須配合仿照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條文增訂適用於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之配套措施, 但無須再公告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所含之揮發性有機物 ( 或有機溶劑 ) 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表 空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配合塗料 VOC 含量管制可行性分析. 原條文 條文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由販賣者提出之有關資料, 其內容如下 : 一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依規劃, 此項應由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製造商 進口商或配銷商於商品包裝上依規定標示, 販賣者無須提出此項說明 二 物質來源及數量 三 輸儲設備位置圖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 四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由使用者提出之有關資料, 其內容如下 : 一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二 污染源之設備 構造與規模之設計圖說 污染源操作方法及流程說明 三 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 防制設施之種類 構造 效能 流程 使用狀況與設計圖說 操作方法 條件及紀錄 四 排放檢測計畫書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販賣者無法也無須提出此項說明 依規劃, 此項應由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製造商 進口商或配銷商於商品包裝上依規定標示, 販賣者無須提出此項說明 此項於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不適用, 使用者無法也無須提出此項說明 此項於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不適用, 使用者無法也無須提出此項說明 此項於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不適用, 使用者無法也無須提出此項說明 6-81

327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表 仿照空污法第三十六條增訂塗料 VOC 含量管制之條文內容 第三十六條 原條文製造 進口 販賣或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燃料,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 但專供出口者, 不在此限 前項燃料製造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 其生產之燃料始得於國內販賣 ; 進口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始得向石油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輸入同意文件 製造或進口者應對每批 ( 船 ) 次燃料進行成分及性能之檢驗分析, 並作成紀錄,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第一項燃料種類及其成分標準 性能標準 前項販賣 進口之許可 撤銷 廢止 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增訂之條文內容製造 進口 販賣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等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商品,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之標準及標示之規定 但專供出口者, 不在此限 前項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製造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 其生產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始得於國內販賣 ; 進口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 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輸入同意文件 製造或進口者應對每一種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及含量之檢驗分析, 並作成紀錄,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第一項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種類及其含量標準 前項製造 販賣 進口之許可 撤銷 廢止 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二 研擬相關管制配套措施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之相關配套措施研擬, 主要有五項工作, 包括 :( 一 ) 研擬適當可行之 VOC 含量限值 ;( 二 ) 研擬應標示之事項及規範 ;( 三 ) 研訂塗裝實務暨稀釋作業規範 ;( 四 ) 確立塗料中 VOC 含量檢測方法 ;( 五 ) 規劃製造 進口及銷售量申報及查核機制 各細項工作略述如下 : ( 一 ) 研擬適當可行之 VOC 含量限值由於管制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目的僅在於減少塗料使用過程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量, 而非意圖消滅某種塗料產品, 故應藉由階段性檢討 漸進的方式 ( 美國加州空氣資源局每隔四年左右進行一次檢討 ), 參考塗料技術之發展逐步調整 ( 加嚴 ) 含量標準或增刪管制之塗料種類 因此建物塗料 ( 包括工業維護塗料 ) 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之設定, 除參考國外相關塗料種類之含量限值標準外, 國內業者可達成之技術水準更是管制初期研訂 VOC 含量限值必須慎重考量的參考依據 由於目前塗料公會採取消極抵制之態度, 公會之會員廠大都不願意接受訪廠及提供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及銷售量之資料, 因此需要透過大規模 6-82

328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市場調查及抽樣檢測之方式取得塗料種類及 VOC 含量現況等等塗料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所需資料 對於調查過程中無法明確歸類之建物或工業維護塗料, 則建議依其光澤度 ( 如塗料光澤度相關檢測方法所定義 ) 將其歸類為 (Flat) 消光 (Nonflat) 非消光 或 (Nonflat High Gloss) 非消光 - 高光澤塗料, 並適用其對應之 VOC 含量限值, 後續再進一步逐一與塗料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確認塗料分類之適當性 擬新增列管之塗料則考量國內目前塗料技術, 依用途 ( 種類 ) 設定適當之含量限值, 若某一種塗料因可用於多種用途而符合多種塗料之功能定義時 ( 即用途功能符合擬列管之塗料種類一種以上時 ), 除特定功能塗料 ( 如防火塗料 防蝕塗料及核能塗料 ) 以外, 應符合各類用途中最嚴格之含量限值管制 此一規定適用於出現在塗料容器上任何地方, 貼附於塗料容器之任何標籤, 或是在任何由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人所提供之銷售說明 廣告 或技術文件上之用途建議 ( 二 ) 研擬應標示之事項及規範不論未來管制方式採用主動方式 ( 徵收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 VOC 空污費 ) 或被動方式 ( 管制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 VOC 含量 ), 皆必須要求塗料製造商或進口商於受管制之塗料產品包裝上明確標示塗料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 若使用前必須以有機溶劑稀釋之塗料更應標示最大建議稀釋量, 讓消費者可選擇較低 VOC 含量之塗料 在相關標示需求上, 應要求製造商及進口商必須在每一個塗料容器上標示以下各項 :(1) 生產日期 ( 或代表生產日期之日期編碼 );(2) 製造商關於稀釋之建議的說明 ( 建議之最大稀釋量 應使用之稀釋劑品牌 型號及其比例 ); 以及 (3) 塗料之 VOCs 含量及屬於法規中那一類之塗料種類 其中仿照香港之方式要求需稀釋之塗料應標示指定使用之稀釋劑 ( 液 ) 品牌 全名及其比例, 才能夠進一步管制稀釋劑之來源, 減少不明來源稀釋劑 ( 如劣質回收溶劑 ) 之使用及過度稀釋的問題 對於特定功能塗料, 除前述應標示項目外, 亦應明顯標示指定之用途 表 為各國或地區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管制要求容器標示之項目的整理 6-83

329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至於塗料 VOC 含量標示之依據可授權製造商或進口商由該塗料之 (1) 配 方紀錄 (formulation records);(2) 品保檢驗表 (quality assurance checks); 或 (3) 分 析測試紀錄 (analytical testing) 來標示, 但保留如有爭議時, 最終應依環保署公 告之標準方法的檢驗結果為塗料含量判定之基準 至於目前業界習慣使用之 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加州南岸空品區 (SCAQMD) 於 Rule 1113 中已明確規 範不能以塗料之物質安全資料表當做 VOC 含量之依據 國家 / 地區 表 各國或地區建物塗料管制要求容器標示之項目 生產日期 ( 或日期編碼 ) 塗料所屬種類 稀釋規範 最大或實際 VOC 含量 特殊用途標示 美國聯邦 X 加拿大 X 1 香港 2 加州 X 加州南岸空品區 X 臭氧傳輸委員會 X 紐約州 X 紐澤西州 X 維吉尼亞州 X 康乃狄克州 X 羅德島 X 歐盟 X 3 X X 註 1. 香港明確規定塗料容器標籤之尺寸及字體之相對比例 註 2. 香港要求明確標示應使用之稀釋劑品牌 型號 稀釋比例 註 3. 歐盟規定法令生效一年後僅能銷售符合含量規定之塗料, 故未要求標示生產日期 ( 三 ) 研訂塗裝實務暨稀釋作業規範對使用端研訂塗裝實務 (painting practices), 其係指在塗裝作業過程中所有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容器, 應在不使用時蓋緊, 用以限制來自開放塗料容器之 VOC 逸散排放 這些塗料容器包括, 但不限於, 各式之水桶 罐 提桶 承盤或其他使用之容器 包括任何用以稀釋 清潔與塗裝相關含 VOC 物質之容器, 在不使用時皆應蓋緊 此外, 也應訂定稀釋 (thinning) 作業之規範, 其係指使用或要求使用任何建物或工業維護塗料之任何人不得有超過標示建議最大稀釋量之稀釋行為, 6-84

330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亦不得使用不符標示之稀釋劑品牌 ( 四 ) 確認 VOC 含量檢測方法目前國內可用於塗料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檢測方法, 包括環檢所之 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 水含量 密度 固形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 (NIEA A716.10C), 以及經濟部標檢局建議於 VOCs 含量大於 15% 時使用之 塗料與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 第 1 部 : 扣除法 (CNS ) VOCs 含量大於 0.1%, 但低於 15% 時使用之 塗料與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之測定 第 2 部 : 氣相層析法 (CNS ) 等兩個系列之三種檢測方法 由於 CNS 及 CNS 方法中將豁免化合物 (exempt compounds, 指可忽略其光化學反應性的化合物 ) 列入檢測項目, 可能衍生管制上之困擾, 因此建議仍以環檢所公告的 表面塗料之揮發物含量 水含量 密度 固形物體積及重量測定法 (NIEA A716.10C) 為塗料中 VOC 含量檢測優先使用之方法 但進一步檢視 NIEA A716.10C 方法時, 可發現方法中引用之 ASTM 方法部分皆已更新版本, 甚至 ASTM D1475 方法名稱亦已修改 ; 此外, 部分研究報告亦指出 Method 24(NIEA A716.10C 係節錄 翻譯自部分 Method 24 條文 ) 在分析含低濃度揮發性有機物之水性塗料時, 存在較大方法誤差的問題也待後續一併釐清與修正 ( 五 ) 塗料製造量 銷售量紀錄申報機制規劃為掌握因建物或工業維護塗料使用所致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應要求受管制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之製造商及進口商應紀錄列管之塗料種類的 VOC 含量 製造量 銷售量 銷售對象, 並應於每年 4 月底前將前一年度之相關紀錄彙整後提報至地方主管機關 此部分因涉及廠商之商業機密 ( 特別是銷售對象 ), 未來研商時必定遭遇質疑與挑戰, 詳細配套需進一步規劃討論 研提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減量對策由於美國國家環保署或各州環保局對於塗料之管制, 除了皆將氣霧式塗料列入消費性產品管制外, 其他塗料產品 家俱塗料 或建物塗料則皆以獨立法規進 6-85

33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行管制 以美國環保署為例, 於 40 CFR Part 59 訂有 Nation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rchitectural Coatings, 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CAQMD) 訂有 Rule Architectual Coatings, 並對於大量噴塗之工廠訂有 Rule Further Control of VOC Emissions From High Emitting Spray Booth Facilities 建物塗料相較於消費商品具有種類少, 且單位重量產品中 VOCs 含量又較高的特點, 其調查及管制之成本效益相對較高, 參考國外研擬管制歷程之經驗顯示國際間皆由建物塗料開始進行消費者及商業用產品之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管制, 因此國內對於建物與工業維護塗料不應歸類於消費性商品, 且應優先進行管制作業 此處以建物與工業維護塗料為優先研擬使用端揮發性有機物減量對策之對象, 未來將限制超出含量限制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不得於國內銷售及使用, 因此塗料使用過程之減量對策可仿照加州 2000 年 2007 年建議控制方法 (SCM) 管制使用端的一些行為, 包括塗裝實務 (painting practices) 及稀釋 (thinning) 在塗料的揮發性有機物之減量對策上, 除推動 VOCs 含量標示 與 塗裝實務及稀釋規範外, 還透過國內製造商及相關研發單位之訪談, 以及網路蒐集國內外塗料生產製造端可行替代原料或減量技術之發展現況, 評估規範替代原料取代既有塗料產品比例, 或要求修改商品配方, 使用低臭氧增量潛勢或低揮發性有機物之可行性 另外, 應透過宣導與環境教育, 建議民眾選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塗料商品, 或選用有環保標章或綠建材標章之塗料商品 一 國內外塗料生產製造端可行替代原料或減量技術之發展現況塗料發展趨勢以永續性為主軸, 所採用的手段包含水性化 低 VOC 原料可回收或生質原料, 此外功能性塗料也是發展重點之一 主要發展方向有三 :(1) 減少環境衝擊, 如減少 VOC/ 毒性物質排放,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與提供健康環境, 如抗菌自潔塗料 水性塗料 粉體塗料 UV 固化塗料 無毒性塗料等 ;(2) 提高能源效益, 利用塗料節省能源使用, 如紅外線反射隔熱塗料 低熱傳導隔熱塗料 熱發電塗料 隔音塗料等 ;(3) 提高資源效益, 包含不使用天然資源, 以再生原料來製作塗料成分 或減少材料使用 或材料可回收等技術, 如生質塗料 高耐久塗料 高輝度塗料 自癒合塗料等 水性塗料是降低 VOC 最常使用的技術之一, 塗料水性化是以上游水性樹脂為 6-86

332 第六章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發展重點, 如水性壓克力樹脂 水性聚氨酯 在建築塗料的水性化是塗料產業中最成功的產品, 尤其是在室內建築塗料, 人體接觸時間長與通風不佳是水性塗料需求最大的產品 水性塗料的發展也從性能要求較低的建築塗料轉向工業塗料, 如防蝕塗料的水性化, 要克服水性塗料成膜性與緻密性較差的缺點, 因此技術門檻較高 建築塗料另一項發展重點則是 Zero VOC, 許多國際大廠已積極布局此項技術, 如 Sherwin-Williams 公司將其視為公司發展重點之一, 但因技術門檻高, 尤其是成膜助劑與分散劑的無溶劑化最為困難, 目前國際間已有 Zero VOC 產品使用在室內塗料產品, 應用於其他產品仍不成熟 如凱恩室內礦物塗料依 ASTM D 之方法進行檢測, 其 VOC 含量為 0.8g/L, 已趨近於零 二 加強宣導與環境教育 1. 可提供民眾選用 ( 購 ) 塗料參考的文宣資料 ( 如健康安全採買指南 ), 於塗料販售場所, 如傳統漆行與特力屋 好博家等量販店進行發送 2. 將已符合標準的產品公佈於特定網站上給予民眾參考, 如綠色生活資訊網 商品安全資訊網等 3. 各縣市環保局定期舉辦減量說明會, 可與轄內其他大型活動合併辦理, 內容著重宣導 VOC 減量的重要性 VOC 的危害性 塗料的選用原則 塗裝作業的安全注意事項 塗料 VOC 中毒的症狀 危害發生後的應變措施等 4. 定期於塗料有關報章雜誌刊登塗料 VOC 應減量的專文, 如裝潢雜誌 漂亮居家 設計家 康健雜誌或公會會訊等 5. 應針對專業人員進行定期教育訓練, 宣導低 VOC 塗料的使用 選用較佳的塗裝設備 施作環境安全性與如何降低工程完工後清理工具所使用的溶劑量, 所指的專業人員, 包含建築師 營造廠商 室內設計師 塗料販售業者 塗裝工程人員等 6-87

333 第七章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章其他工作事項 7.1 辦理座談及討論會議於 102 年 3 月至 6 月間舉辦 5 場 推動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VOC 含量管制交流會議, 並於 5 月親自拜訪 7 家塗料製造商 ( 表 7.1-1), 獲得塗料公會及廠商對塗料 VOC 含量管制意見, 相關參與討論人員詳見附件六 另透過問卷調查方式 ( 詳見附件七 ), 了解塗料產業的現況與廠商對塗料 VOC 含量管制的看法 表 推動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 VOC 含量管制交流會議 辦理日期及與會單位 辦理日期 與會單位 3/18( 一 ) 塗料公會 永記 新美華 國泰塗料 4/11( 四 ) 標檢局 4/23( 二 ) 工研院材化所 4/25( 四 ) 台塗協會 油漆塗裝業全國聯合會 6/11( 二 ) 大東樹脂 永光化學 長興化學 南寶樹脂 海名斯 ( 德謙 ) 贏創 5/2( 四 ) 唐榮油漆 5/8( 三 ) 峰源製漆 5/10( 四 ) 立邦塗料 5/13( 一 ) 柏林公司 5/15( 三 ) 三葉造漆 5/16( 四 ) 新玉實業 5/17( 五 ) 得利製漆 一 交流會議國內建物塗料大廠有永記造漆 得利製漆 三葉造漆 久大油漆 立邦漆 新美華 ; 而工業維護用塗料則以柏林公司與永記造漆為主, 但國內此產業存在公司規模差異大 地下工廠多 ( 依與會業者反映至少 500 家 ) 使用回收溶劑( 可能含有其他有毒物質 ) 價格競爭激烈等問題 塗料公會認為國內已有標檢局塗料 VOC 管制標準及環保署環保標章制度, 本計畫欲新增塗料 VOC 含量限值管制標準及政策是否有其必要性, 建議環保署與標 7-1

33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檢局需要有一致標準, 避免業者無所適從 另外, 國內外對 VOCs 的定義與檢測方法皆有差異, 若推動塗料 VOCs 含量限值管制需考量公平性, 並應加強消費者的教育宣導與協助廠商技術升級 台塗協會則認為部份不肖業者使用回收溶劑的問題應納入管制考量, 建議將稀釋劑列入管制範圍 另外, 也應加入使用者與販賣端 ( 漆行 通路商 零售業者 ) 的規範, 例如販售塗料者須具有有機溶劑或相關安全衛生的證照資格, 違反規定者應受相關罰則 另外, 有三間廠商 (E G H) 建議應直接從有機溶劑供應商收取空污費較為合理可行 ;E F H J 等廠商皆同意塗料 VOC 含量限值管制策略, 並認為就目前 CNS15080 所規定之標準有部分下修的空間, 但需與多數製造商再進行含量限值討論 F H J Q 等廠商表示室內外用牆壁塗料均可全面水性化, 但也有部分廠商 (R S N) 認為室外用牆面油性底漆尚有存在的需求 為了解塗料廠所使用原料的 VOC 含量 低 VOC 樹脂 / 助劑技術的現況 成本 應用面 差異性分析等舉辦 樹脂與成膜助劑廠商座談會 各家廠商均有不同想法, 針對塗料 VOC 含量限值管制的討論有以下幾點結論 : (1) 以 80/20 法則為基礎, 建議國內應分階段進行管制, 可優先管制油性塗料之使用 ( 為塗料產品 VOC 排放的主要來源 ), 含量限值調整幅度應為技術可行範圍, 油性塗料的管制對 VOC 排放減量的效益較為顯著, 水性塗料暫時維持現況或小幅度調降含量限值, 此有助於提高塗料廠商製造與販賣水性塗料之意願, 應同時宣導使用水性產品的優點以改變業主 ( 使用者 ) 的觀念, 以協助逐步提高水性產品的市場佔有率 (2) 塗料的助劑與樹脂生產過程中很多已經不含有溶劑, 在常温成膜過程中會反應成其他物質, 但於加熱測試 VOC 含量方法 ( 如用 110 加熱 1 小時 ) 下, 因加熱溫度過快而造成逸散將發生高估 VOC 含量情況 ; 水分與豁免化合物是否列入計算也應該定義清楚 (3) 建議可用塗料 VOC 含量進行分級管制或分階段管制, 將已經具備技術能量的塗料種類列入第一階段管制目標, 分析其可達到的減量目標, 再逐年增加其管制項目 (4) 配套措施方面應先決定 VOC 標準測試方法, 否則在討論塗料 VOC 含 7-2

335 第七章其他工作事項 量限值時容易產生誤解, 需參考國外經驗或參數時對其測試方法應同步進行分析, 以免造成誤差 二 問卷調查於 4 月下旬執行 14 份試填問卷作業, 彙整所得資訊, 進一步修正問卷內容, 於 8 月下旬廣發 180 份調查問卷予所有有生產塗料產品之廠商, 然回收狀況並不理想, 共回收 37 份, 回收率僅 21%, 其中屬於應受管制範疇內之廠商僅 8 家, 追蹤其廠商不願回覆的原因多為無意願回覆此問卷, 也有廠商表示根據公會討論後之決議所以不回覆相關問題, 顯見此項管制推動阻力相當之大 關於廠商不願提供詳細塗料資料與回覆的資料不完整, 其主要因素是廠商認為敏感或機密資料不便提供, 因此塗料 VOC 管制規劃之配套措施將納入申報系統或定期進行調查作業以確實掌握應受規範的塗料使用量 應受管制範疇內之廠商對於管制策略之建議多數贊成可降低目前各類塗料 VOC 最大含量限值, 也提出對於長效型塗料應放寬其 VOC 含量限值與應明確規範塗料 VOC 含量檢測方法之看法 綜合以上試填問卷 正式問卷 會議與訪談結果可知, 推動塗料 VOC 含量限值管制措施所需考量的因子眾多, 因此應分階段進行此項管制, 可由多數廠商 (70%) 都可接受的部分先行公告管制, 例如禁用油性室內牆壁天花板塗料 7.2 辦理塗料銷售端產品調查作業為了解目前市售塗料的種類與銷售狀況拜訪新竹縣市內 10 家販售塗料產品的業者, 分別為 4 間大型量販業者與 6 間傳統漆行 調查作業共分兩大部分 :(1) 各店 102 年上半年度各類塗料產品的銷售排行榜 ;(2) 各店所販售的塗料產品種類 在銷售排行部分, 室內用漆以虹牌 860 虹牌 450 得利全效合一為大宗; 而室外用漆在量販店中以得利與金絲猴的銷售較佳, 傳統漆行則是以久大塗料的銷售量較大, 店家也表示室外用漆部分南北習慣使用的廠牌有些差異 店家表示其他如調和漆 木器漆與著色劑等的銷售量均不高, 就廠牌來說調和漆以九鼎與虹牌為主 ; 木器漆與著色劑在量販店以十田國際進口之日本塗料為主, 傳統漆行則以蝴蝶牌與德寶為主 販售的塗料產品種類調查部分, 此 10 間店家共計 483 項塗料產品, 明確屬於 7-3

336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油性塗料者有 160 項產品, 有部分產品標示不清而無法判定油性或水性 由於資料繁多, 僅彙整塗料名稱 製造 / 進口商 產品用途 主要成分 稀釋方式 是否有標示 VOC 含量限值等資訊 在 VOC 含量標示方面, 建築用面漆 ( 如水泥漆 乳膠漆 ) 調和漆等大多已有標示; 而木器漆 鐵器用漆 壁癌塗料 防水塗料則目前均無標示 排除另行管制商品 ( 噴霧罐 / 蠟 / 接著劑 / 護木油 ), 將調查所得之塗料產品分成 8 大類 :(1) 室內牆產品 (38 項 );(2) 室外 ( 含防水 ) 產品 (123 項 );(3) 壁癌產品 (18 項 );(4) 木器塗料 (91 項 );(5) 鐵器塗料 (33 項 );(6) 填縫產品 (62 項 );(7) 溶劑類 (28 項 );(8) 特殊塗料 (47 項 ) 由本次調查作業結果發現, 由一般所知之零售市場難以統計實際之建物塗料銷售量, 因零售市場除大型量販業者 ( 如特力屋 好博家 (HomeBox)) 以外, 尚包括數量龐大的傳統漆行 五金行 ( 小規模之塗裝工程一般由塗裝師父或工班於傳統漆行領料 ) 此外, 市場上亦有營造商及製漆廠涉入塗裝工程統包的盲數 ( 直接由製漆廠取得所需之塗料 ) 無法掌握 7.3 出國參訪本次出國於 102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13 日執行, 拜訪包括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outh Coast Air Quality Management District, SCAQMD) 及加州空氣資源局 (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 CARB) 等二處環保機關 一 行程概述 ( 一 ) 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CAQMD) SCAQMD 係與環保署團隊共同參訪, 成員包括環保署 空保處一科 / 二科 地方環保局 空保處計畫顧問公司及成大環工系蔡俊鴻教授等共計 20 人 ; 團長為葉副署長欣誠 副團長為空保處謝處長燕儒 參訪團重點為瞭解 SCAQMD 空氣品質管理計畫 (AQMP) 核心項目, 以及固定源與移動源管制執行情形 ; 另本計畫顧問蔡俊鴻教授 計畫執行人員姚永真及朱盈蓁小姐與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 HAPs) 管制計畫之主要人員會面, 就 SCAQMD 之 HAPs 管制策略進行交流討論 7-4

337 第七章其他工作事項 ( 二 ) 加州空氣資源局 (CARB) ARB 行程重點為瞭解州級政府有害空氣污染物 (HAPs) 管制策略, 以及於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等執行經驗 ; 由本計畫顧問蔡俊鴻教授 計畫執行人員姚永真及朱盈蓁小姐前往拜訪 相關參訪事宜由 ARB 國際事務部 Ms. Margaret Minnick 協助 SCAQMD 及 ARB 參訪照片分別如圖 及圖 所示 圖 拜訪加州南岸空氣品質管理局 (SCAQMD) 討論照片 圖 拜訪加州空氣品質資源局(CARB) 討論照片二 參訪重要結論 1 加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以受體風險為考量, 管制目標為儘可能降低風險保護民眾健康, 針對高風險排放源考量技術可達成 成本可行來訂定控制措施 ( 轉化為管制規範 ), 並給予合理彈性以符合期程 2 加州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與地方單位分工合作,ARB 主要工作項目包括 : 排放清冊建置 模式模擬 風險計算, 納入科學工具訂定管制計畫 / 策略 ;HAP 管制以降低風險為主要目的, 考量技術可達成 成本可行來訂 7-5

338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定控制措施 ( 轉化為管制規範 ), 並給予合理彈性以符合期程 ;ARB 盡力推動各式可行技術使風險降低 地方單位則推動執行控制措施以管制轄區內排放源 3 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乃結合既有固定源管制工具, 如許可制度 排放申報等, 並透過污染物及污染源篩選出高風險潛勢排放源 ( 設施 / 製程 ) 進行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作業, 要求風險減量 4 加州擬定消費商品管制策略之優先性考量為 VOC 有害污染物, 最後是溫室氣體, 並以使用者需求為最先考量 業者調查為消費商品管制關鍵且須優先執行工作, 調查資料包括消費商品之銷售量及 VOC 含量, 再由此二項資料計算得到商品之 VOC 排放量, 可針對排放較大之產品類別優先管制, 此做法可提供台灣規劃消費商品 VOC 管制作業之參考 5 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思考 (1)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宜制明列於空氣污染防制法 ( 第一章總則之定義及第三章防制 ), 以為後續推動 HAP 管制作業之法源依據 (2) 整合既有資料 ( 如監測 申報 空污費收費等 ) 初步檢視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物種, 並與國外列管物種比較, 納入交集列管物種, 提出台灣優先列管或進行調查之物種清單, 並以有害揮發性有機物 重金屬 酸 / 鹼性氣體 PAHs 等污染物類型分類 (3) 於許可制度納入有害空氣污染物檢測要求 ( 物種 ), 逐步建置台灣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 排放優先物種之可能行業優先推動, 如優先管制 3 物種各有 3 行業, 則有 9 行業應先於許可要求提報排放量, 逐步建置台灣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 ; 相關物種監測技術亦須先建置 (4) 配合國外制度訂定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評估程序, 並建立配套作業, 包括高風險排放源篩選 模式工具 風險管理準則等 (5) 參考 AQMD MATES (Multiple Air Toxics Exposure Study) 模式先於台灣主要都會區進行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 依區域基準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源特性篩選量測目標污染物 ( 優先物種必測, 其他物種視經費編列逐年執行 ); 執行方式乃搭配既有空氣品質測站 ( 一般 / 工業 / 交通等 ) 增加監測功能, 持續執行 1-2 年獲得全國人口密集高度區域之 air toxics 7-6

339 第七章其他工作事項 環境濃度, 提供優先物種及其可能 Hot Spot Area 6 國內消費商品管制思考 (1) 優先執行國內消費商品調查作業, 確立國內消費商品 VOC 排放量及具重要貢獻產品類型, 同時掌握同型消費商品之技術水準, 再據以訂定適當之商品 VOC 含量標準及後續法制化行政作業 (2) 訂定消費商品 VOC 含量標準後宜給予製造商 / 分裝商 / 零售商法規符合緩衝期, 並可先透過誘因機制 ( 如排放費減免 公告低污染商品 給予減量額度等 ), 鼓勵廠商提早生產或銷售符合 VOC 標準之產品 7-7

340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 8.1 結論一 研析國內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與推動發展過程計畫執行成果 1. 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 主要以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 戴奧辛與重金屬為主 管制工作包括 : 訂定法規標準 大氣環境監測 排放源稽查檢測 建立管制配套措施等 管制策略與法規進展上以戴奧辛管制工作進展較具體, 有害 VOC 管制己建構初期規劃, 尚須建置作業系統, 訂定政策目標,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酸性氣體 多環芳香烴之管制亦待規劃 欲有效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規劃整體策略及架構, 推動系統性監測 排放量掌握 管制策略及執行工具等, 皆為應強化工作 2. 解析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分為二大主軸, 技術基礎以污染源類別為對象訂定控制技術規範, 要求污染源進行排放減量, 達到 HAP 管制目的 ; 風險基準以污染物種為管制對象, 訂定各項有害空氣污染物可接受或管制濃度值, 考量 HAPs 所致健康影響 不論是採技術基準及健康基準管制, 國外管制策略推動階段皆由基礎資訊調查做起, 做為推動減量策略依據, 並以降低環境濃度, 保護國民健康為目標 3. 彙整國外執行經驗與國內管制推動作業, 彙整臺灣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核心任務包括 : (1) 瞭解大氣環境有害空氣污染物影響程度及完整性, 掌握重要 HAP 物種, 並瞭解不同區域 ( 都會區 / 非都會區 ) 排放物種特徵, 釐清 HAP 為全國問題或局部區域問題 (2) 掌握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來源, 確立問題重要性後需透過推動有害 VOCs 排放申報 查核及管理, 以強化優先物種排放掌握度 ; 戴奧辛類化合物宜著重逸散源 交通源等污染源之本土化排放資料, 有害 VOCs 排放資料於固定源及交通源皆須建立,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 PAHs 則待釐清問題嚴重性與管制急切性後, 建立重要污染源排放資料 8-1

341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3) 訂定管制政策目標 ( 如大氣濃度 排放負荷 控制效率等 ) 與推動策略, 並建置作業系統, 以持續進展並呈現績效 二 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 計畫架構及執行方案 1. 參酌國外策略內涵解析成果及國內既定策略主軸, 研提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 ; 整體架構以掌握各類排放源所致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 分階段推動管制策略, 重大排放源優先減量, 逐步降低大氣環境有害空氣污染物濃度 建議政策目標為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大氣環境濃度, 確保民眾呼吸健康安全空氣之權利 ; 任務設定為 10 年內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源全數納管, 降低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大氣環境濃度,20 年內指標物種大氣濃度達先進國家目前水準, 確保民眾生活於安全健康之大氣環境 2. 近程階段以建立管制工具為主要工作, 掌握國內 HAP 排放基本資料為核心優先項目, 篩選出優先評析 HAP 物種再據以進行排放量調查 環境濃度監測資料 污染物危害 / 毒性資料等基本背景調查工作, 進而篩選重要污染物種及其污染源類別之列管排序 工作項目包括 :(1) 確立管制策略 (2) 確立納管污染物名單篩選原則 (3) 定義納管污染源類型 (4) 建立 HAP 管制需求工具 (5) 確立納管排放源及管制優先性 (6) 建置 HAP 熱點評估作業系統 3. 中程階段為管制作業期, 主要管制策略乃以 技術基準 為固定源 HAPs 管制原則, 對排放達一定規模以上污染源採控制技術要求 (MACT 或 BACT); 並考量排放規模及可行技術與控制成本, 分批公告一定比例行業管制標準 工作要項包括 :(1) 確立管制目標 (2) 建置固定源 HAPs 控制技術標準 (3) 控制技術策略成效檢討 (4) 建立健康效應基準前置作業 (5) 建立配套作業 (6) 推動熱點管制作業 4. 長程階段管制採 健康效應策略, 檢視技術基準管制成效, 導入殘餘風險評估架構, 針對重大貢獻污染源要求進一步減量, 以達成減輕民眾健康衝擊之污染減量為主要目的 工作要項包括 :(1) 確立管制目標 (2) 推動健康效應基準管制策略 (3) 建立配套作業 (4) 熱點管制作業 三 建置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 1. 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結果顯示,WHO 美國聯邦 德國 日本 韓國等五處主要國家或組織納管 HAP 物種, 共計 440 餘項 ; 統計三處以上國家 8-2

342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 或組織列管 HAP 共有 46 項, 可為優先納入評估物種 第一階段評估物種可以空污法施行細則列管物種 (17 項 ) 及各國皆有納入物種 (3 項 ) 為主, 計有 20 項 ; 第二階段評估物種以四處國家或組織納管物種為優先, 共有 7 項 ; 第三階段評估物種以三處國家或組織納管物種為優先, 共有 19 項 各階段評估物種依有無檢測方法 排放量規模及大氣環境物種監測濃度結果, 以進行優先物種及其排放源管制優先性評估 2. 以國內相關 HAP 監 ( 檢 ) 測濃度值與德州篩選值 (ESLs 及 AMCVs) 比值結果顯示, 國內光化測站資料中以苯有較高比值且超過 1, 環保署計畫則以苯 氯乙烯 丙烯腈 1,2- 二氯乙烷等為常見物種且比值偏高, 前三項屬建議第一階段評估物種, 可考量為優先進行管制之物種 3. 以 43 項有害 VOC 為對象檢視適用國內外檢測方法, 結果顯示已建有排放管道及周界檢測方法之物種共有苯 苯乙烯 二甲苯 甲苯 乙苯等 25 項, 已有排放管道檢測方法但缺周界方法者及已有周界檢測方法但缺排放管道方法者各有 5 項物種 ; 乙二醇 乙酸丁酯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等 3 項物種則於勞研所有公告檢測方法 而國外已有方法但國內尚待建置檢測方法者有異丁醇 N- 甲基吡咯酮 二乙醇胺 二氯甲醚 4,4'- 二胺基二苯甲烷等 5 項 ; 硫酸乙酯及二異氰酸甲苯則國內外皆未有檢測方法 檢測作業推動以具檢測方法者優先, 由環檢所公告檢測方法 ; 其他物種則視檢測方法訂定公告情形逐步要求檢測 4. 對非反應性製程以印刷油墨製造業為例試算本土化排放係數結果顯示, 甲苯排放係數部分可作為個別物種排放係數使用, 二甲苯需增加調查對象以計算較合理之排放係數 ; 以苯乙烯為例之反應性製程本土化係數建置結果顯示, 試算之排放係數組數僅兩組, 取得之數據資料甚少, 且其係數差值百倍, 需增加調查對象以計算較合理之排放係數 5. 排放量申報作業推動規劃上, 面臨各項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所規範之管理範疇及污染物種不一致, 且在排放量計算有估算方法未整合及檢測數據代表性等問題 為完備 HAP 排放量申報法制規劃步驟包括技術工具建立 人員訓練以及作業負荷分析等前置作業 ; 並分批推動申報作業, 第一批申報對象為空污費 13 項有害 VOC 物種, 再擴大申報物種, 以優先物種為基準要求單一 8-3

343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物種或所有物種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需要申報, 逐步掌握 HAP 物種排放 四 研提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 1. 國外固定源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可區分為二類方法, 採計算排放源所致健康風險程度之方法特色為採層級式方法進行, 先以簡易計算公式評估設施優先性, 再對高優先設施要求健康風險評估, 以最保守之情境瞭解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危害影響 ; 若無法滿足需求, 則再持續以較複雜且更接近實際狀況之工具予以分析 訂定排放源需符合篩選值或指標值者則是以人體健康危害為考量, 由污染物對人體或動物危害研究結果援引而得 ; 一般要求廠區外空氣中濃度最高值不超過可接受環境濃度 (Acceptable Ambient Levels, AALs), 亦即污染源需控制 HAPs 排放量, 使其所造成附近地區大氣環境濃度不可超過 AALs 2. 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分析完成選定行業 5 根次排放管道及 2 處敏感受體之採樣分析作業 排放管道有害空氣污染物調查作業顯示, 面板廠 ( 光電業 ) 重金屬濃度不高, 酸性氣體 揮發性有機物為主要排放,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於沸石濃縮焚化系統有檢出 ; 電弧爐煉鋼廠 ( 煉鋼業 ) 則以酸性氣體 重金屬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為煉鋼程序及金屬廢料回收處理程序之排放主要特徵 ; 煉油廠 ( 石化工業 ) 之觸媒重組程序以揮發性有機物及酸性氣體為主要排放,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則有酸性氣體及重金屬 ( 汞為主 ) 3. 以石化業 鋼鐵業及光電業等三行業為例試算研提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顯示層次評估法可行, 惟限於國內基本資料尚不完整, 應用加州計算程序所得出結果, 並不代表該工廠實際所致危害程度, 實際危害程度須待本土化參數建置後始能有較準確結果 層級評估方式研提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 並惟尚須建構基本資料才能有效推動, 關鍵工作仍為排放資料建置 五 消費商品 VOC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工作 1. 解析國外塗料管制措施資料顯示, 建物塗料及工業維護塗料多以 立法管制 之強制手段為主, 即訂定產品 VOC 含量限制, 並輔以塗裝實務及稀釋操作柔性等 鼓勵機制 ; 國內於塗料管制上, 標檢局已對一般塗料 ( 油漆 )- 調和漆 瓷漆 乳膠塑膠漆 水性水泥漆 溶劑水泥漆等 5 種產品要求強制檢驗, 8-4

344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 其餘策略多屬柔性機制, 包括環保標章 綠建材標章 產品標示制度 2. 解析國外消費商品管制措施資料顯示, 策略多採訂定 VOC 含量限值者, 包括加州 美國聯邦 臭氧傳輸委員會 加拿大及香港等國家或機構, 並同時推動彈性機制, 包括鼓勵創新產品 排放量額度交易 環保標籤計畫等 ; 國內則尚無強制訂定消費商品 VOCs 管制規範, 僅有部分柔性機制 3. 參酌國外管制策略, 研提國內建物塗料揮發性有機物之管制策略以訂定塗料 VOC 含量限值為主, 管制對象則應包括製造 供應 販賣及配銷相關列管塗料供台灣境內使用者, 以及於境內使用或要求使用相關列管塗料之任何個體 擬管制之塗料種類則應考量國內目前塗料技術, 依用途 ( 種類 ) 設定適當之含量限值, 除特定功能塗料 ( 如防火塗料 防蝕塗料及核能塗料 ) 外, 多用途塗料應符合各類用途中最低 ( 最嚴格 ) 之含量限值 另輔以使用端輔導策略, 採 " 塗裝實務 (Painting Practices) 及 稀釋 條款 8.2 建議一 配合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策略推動, 相關配套措施應先確立 : 污染物 / 污染源篩選準則 優先列管污染物清單 排放係數選用準則 管制物種檢測方法與檢測體系 申報數據審核程序 資料庫更新制度等管理性之指導文件宜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訂定並公告 ; 而重大風險區域 (Hot Spot Area) 之指紋資料庫建置維護 區域性健康效應評估等執行面工作則可由地方機關定期推動 二 熱點試算案例結果乃依目前國內 HAP 排放現有資料進行評估, 由於本土化排放資料仍待持續建置, 特別是固定污染源最大小時排放量 ( 急性 ) 平均小時排放量 ( 慢性 ) 排放高度及排放源與敏感受體距離為影響設施分數高低之關鍵參數, 未來建置工廠 HAP 申報制度時宜一併要求 此外, 不同來源之物種危害係數值差異甚大, 後續推動熱點管制時宜提供物種危害數值參考資料, 以使選用數值具一致性 三 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推動工作與環保署既有制度或作業之連結如下表所示 8-5

345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固定源制度有害空氣污染物塗料 / 消費商品法規 於空污法或施行細則明訂管制有害空氣污染物 仿照空污法第三十六條, 增訂條文 公告納管 HAPs 物種 配合仿照施行細則第 22 條增訂適用於塗料 VOCs 排放標準 ( 空污法 20 條 ): 依納管物種優先性, 批含量管制之配套措施次增修行業 / 製程別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標準 ( 技 研訂不同塗料類別 VOC 含量限值術基準 ) MACT/T-BACT 調查檢測作業 彙整建議優先公告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適用之檢測 確認 VOC 含量檢測方法 ( 空污法 22 條 ) 方法, 已具檢測方法之優先物種皆要求檢驗, 欠 訂定不同塗料類別 VOC 排放係數缺國內公告方法者優先研議 具國外檢測方法之物種優先予環檢所進行研擬並公告, 目前已具美國 NIOSH 與 OSHA 方法者包括丙烯酸丁酯 異丁醇 N- 甲基吡咯酮 二乙醇胺 二氯甲醚及 4,4'- 二胺基二苯甲烷等 6 項物種 由檢測資料建立本土排放係數 建立技術工具 確認國內檢測機構能力 建立定檢資料申報及管理系統 係數審查要點原則排放調查 / 申報 第一批申報對象 : 空污費 13 物種, 不分排放量規 建立塗料 VOC 申報機制 ( 空污法 21 條 ) 模, 全數申報 (102 年度第 1 季起開始申報排放量 ) 製造量 / 銷售量紀錄 建立技術工具 VOC 含量檢測紀錄 申報程序制定 排放量 8-6

346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 固定源制度 有害空氣污染物 塗料 / 消費商品 設計申報表單 申報指引建立 建立審查作業手冊 資料庫系統需求分析 人員訓練 業者申報作業說明會 環保局審查教育訓練 許可制度 配合排放標準訂定 排放量資訊完備及檢測方 ( 空污法 24 條 ) 法, 討論優先納入許可管制公告對象與管制門 檻, 依序分批訂定並公告 建立技術工具 申請 / 審查作業原則 計量方法建立 申請 / 審查作業範例 資料庫功能規劃 空污費 配合本土化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建置, 將優 ( 空污法 16 條 ) 先建議納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列入空氣污染防制 費收費對象, 依序訂定並公告 修訂 HAP 排放收費制度 ( 費基 / 費率 / 指引 / 公告 ) 8-7

347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第一章 1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規劃與減量措施推動計畫, 民國 92 年 12 月 2 行政院環保署網頁資料, 固定污染源管制 - 有害空氣污染物, 3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性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民國 99 年 4 行政院環保署, 台灣清淨空氣計畫規劃暨近程施行方案研訂, 民國 100 年 5 行政院環保署網頁, 空氣品質監測網 - 空氣品質監測 - 光化測站, 6 行政院環保署, 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制度建立計畫期末報告, 民國 101 年 7 US EPA, 1999, Residual Risk Report to Congress,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Office of Air and Radiation, Office of Air Quality Planning and Standards. 8 US EPA, 2004, Air Toxics Risk Assessment Reference Library Volume 1: Technical Resource Manual, Office of Air Quality Planning and Standards. 9 USEPA, 2005, Progress Made in Monitoring Ambient Air Toxics, But Further Improvements Can Increase Effectiveness. 10 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 2002, Proposed Clean Air Plan: Strategies for a Healthy Future-Volume I Basis and Impacts-Chapter E Air Toxics Program. 11 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 website, Community Health Program, 12 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 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Agricultural and Commercial Structural Pesticides. 13 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 website, 1997, 1990 Consumer Products Survey Emission Inventory Assessment; 2003, 1997 Consumer and Commercial Products Survey; 2003, 2001 Consumer and Commercial Products Survey- PART III. 14 Texas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Quality, TAC 115, Chapter Control of 1

348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Air Pollution From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Subchapter G: Consumer-related Sources Consumer Products 第三章 1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性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 二 ), 民國 99 年 2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規劃與減量措施推動計畫, 民國 91 年 3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民國 98 年 4 行政院環保署, 建立臺灣地區戴奧辛排放清冊及排放資料庫, 民國 90 年 5 行政院環保署, 年度建立臺灣地區戴奧辛排放清冊及排放資料庫三年工作計畫, 民國 94 年 6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毒性空氣污染物 ( 戴奧辛及重金屬 ) 排放調查及管制計畫, 民國 98 年 7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調查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 民國 99 年 8 行政院環保署, 戴奧辛排放調查暨管制策略研擬, 民國 100 年 9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調查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 民國 99 年 10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 多環芳香烴 (PAHs) 及重金屬排放調查與管制計畫, 民國 100 年 11 環保署統計資料庫, 12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重金屬排放量調查與控制技術評估及減量管制策略研擬, 民國 95 年 13 US EPA, The Clean Air Act Amendments of 1990 List of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14 US EPA, 2000, Ranking and Selection of HAPs For Listing Under Section 112(k) of the CAAA US. EPA, 1992, Initial List of Categories of Sources Under Section 112(c)(1) of the 2

349 參考文獻 CAAA US EPA, 2000, National Air Toxics Program: the Integrated Urban Toxics Program Report to Congress 17 US EPA, 2004, National Monitoring Strategy Air Toxics Component Final Draft 18 US EPA, Final Report: Health Effects of HAPs Among Inner Urban School Children 19 UBA, Get to know us - The Federal Environment Agency (Umweltbundesamt), 20 中國, 2011, 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 21 中國, 2012, 藍天科技工程 十二五 專項規劃 22 日本, 201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3 日本環境省, 有害大気汚染物質に該当する可能性がある物質リスト及び優先取組物質の見直し並びに有害大気汚染物質のリスクの程度に応じた対策のあり方について 24 日本環境省 有害大気汚染物質について 25 CARB, Introduction to the Air Resources Board 26 CARB, California Air Toxics Program 27 Cal/EPA, CARB, Strategic Plan 28 CARB, Final Diesel Risk Reduction Plan with Appendices 29 CARB, 2000, Fact Sheet Children's Environmental Health Protection Program 30 TCEQ, About the TCEQ, 31 TCEQ, 2012, Strategic Plan Fiscal Year TCEQ, Fact Sheet-Changes to Health-Based Values used to Review Air Permits and Air Monitoring Data 33 TCEQ, 2012, Protocol for Notification and Work Group Functions for Evaluating Potential and Active Air Pollutant Watch List (APWL) Areas. 34 TCEQ, Permit Application Guidance for Companies Located in an Air Pollutant Watch List Area 35 TCEQ, 2012, Texas Emission Reduction Plan Biennial Report to the Texas Legislature ( ) 36 SCAQMD,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at AQMD 3

350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37 SCAQMD, 2010, Clean Communities Plan- working together to build cleaner communities 38 SCAQMD, 2004, Air Toxics Control Plan Addendum 39 SCAQMD, 2010, Rules 1401 New Source Review of Toxic Air Contaminants 40 SCAQMD, 2005, Rules 1402 Control of Toxic Air Contaminants From Existing Sources 41 SCAQMD,2006, Multiple Air Toxics Exposure Study III 第四章 1. 行政院環保署, 台灣環境品質目標分析及改善專案工作計畫, 民國 97 年?? 月 2.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性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民國 99 年 4 月 3. USEPA, 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Research Information 4. US EPA, 2012, 2010 National Monitoring Programs Annual Report (UATMP, NATTS, CSATAM), Volume 1: Main, November 2012 Final Report] 5. US EPA, Community-Scale Air Toxics Ambient Monitoring Projects (CSATAM), Summary Report 6. US EPA, School Air Toxics Monitoring Initiative 7. US EPA, 2009, School Air Toxics Ambient Monitoring Plan 8. US EPA, 2005, Progress Made in Monitoring Ambient Air Toxics, But Further Improvements Can Increase Effectiveness. IMPROVE, Interagency Monitoring of Protected Visual Environments 9. CARB, Ambient Air Quality Monitoring 10. CARB, 2003, Assessment of California s Statewide Air Monitoring Network for the Children s Environmental Health Protection Act (SB 25) 11. SCAQMD, MATES VI Multiple Air Toxics Exposure Study 12. SCAQMD, 2011, Fugitive Dust Source Mapping at a Colton, California Cement Processing Facility Using an Eye-safe U.V. Scanning Lidar, Final Report 13. SCAQMD, 2012, Ambient Measurements of Air Toxic Pollutants at Resurrection Catholic School in Boyle Heights, Final Report 14. EEA, 1999, Criteria for EUROAIRNET -The EEA Air Quality Monitoring and 4

351 參考文獻 Information Network, Technical Report No. 12] 15. 行政院環保署, 研擬新世代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系統發展綱要計畫,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HKEPD, 2003, Assessment of Toxic Air Pollutant Measurements in Hong Kong, Final Report 17. HKEPD, 2003, Assessment of Toxic Air Pollutant Measurements in Hong Kong, Final Report 18. 行政院環保署, 空氣品質監測網, 19. CARB, CHAPIS Emissions Maps 20. ODEQ, Portland Air Toxics Report 21. AEA, 2010, UK Emission Mapping Methodology 2008:A report of the National Atmospheric Emissions Inventory 22. US EPA, 2010, BenMAP User s Manual 23. US EPA, 2013, BenMAP-CE Quick Start Guide 第五章 1. US EPA, 1999, Residual Risk Report to Congress 2. US EPA, 2004, Air Toxics Risk Assessment Reference Library Volume 2 Facility-Specific Assessment, EPA-453-K B 3. CAPCOA, 1990, Air Toxics "Hot Spots" Program Facility Prioritization Guidelines 4. OEHHA, 2003, The Air Toxics Hot Spots Program Guidance Manual for Preparation of Health Risk Assessments. 5. SCAQMD, 2005, Risk Assessment Procedures for Rules 1401 and 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DEFRA), 2000,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and Management. 7. Connecticut 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EP), Connecticut's Management of Toxic Air Pollutants - What Connecticut Is Doing About Air Toxics. 8. Connecticut 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EP)., Regulations of Connecticut State Agencies, Section 22a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 Ambient Air Toxics Guidelines- Background. 5

352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10. Massachusetts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 2011, Methodology for Updating Air Guidelines: Allowable Ambient Limits (AALs) & Threshold Effects Exposure Limits (TELs). 11. Michigan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DEQ), Overview of Michigan's Air Toxic Rules 12. New Hampshir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Services (DES), Air Toxics Control Program 13. Texas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TCEQ), 2009, Modeling and Effects Review Applicability. 14. 彰化縣西南角 ( 大城 ) 海埔地工業區計畫環境影響評估 15. 彰化縣西南角 ( 大城 ) 海埔地工業區專用港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 年度六輕相關計畫之特定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健康風險評估計畫 17.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性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民國 99 年 4 月 18. Texas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al Quality (TCEQ), About Effects Screening Levels (ESLs), 行政院環保署, 空氣品質監測網 / 資料查詢與服務 / 光化測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害空氣污染物周界濃度管制標準研擬計畫, 民國 95 年 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及周界標準研訂暨加油站油氣回收查核輔導計畫, 民國 96 年 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石化工業區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管制查核暨光學量測技術評估專案計畫, 民國 97 年 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工業區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預防管理暨應變機制強化專案工作計畫, 民國 98 年 24.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 年度仁大及林園工業區監測及採樣計畫 25. 行政院環保署, 固定污染源有機性有害性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研訂及推動計畫 ( 第二年 ), 民國 100 年 8 月 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 多環芳香烴 (PAHs) 及重金屬排放調 6

353 參考文獻 查與管制計畫, 民國 101 年 2 月 27. Working Group on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of the EU Standing Committee, Ambient air pollution by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 (PAH). Position Paper, KH EN-N, July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工業區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預防管理暨應變機制強化專案工作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U.S EPA, Support Center for Regulatory Atmospheric Modeling- Air Quality Models, 行政院環保署, 空氣品質模式技術及對策支援計畫, 期末報告,2010 年 第六章 1. US EPA, 1998, Nation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rchitectural Coatings (Background for Promulgated Standards). 2. 行政院環保署, 2003, 塗料及油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調查與減量策略規劃計畫 3. CARB, 2007, Staff Report for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Suggested Control Measure for Architectural Coatings 4. US EPA, 1995, Study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s from Consumer and Commercial Products. 5. CARB, 2007, Technical Support Document for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Suggested Control Measure for Architectural Coatings 6. SCAQMD, 1997, Rule 1113 Architectural Coatings 7. SCAQMD, 2008, Rule 314 Fees For Architectural Coatings 8. SCAQMD, 2009, Rule 1143 Consumer Paint Thinners & Multi-Purpose Solvents 9. TC, 2012, OTC Model Rule for Consumer Products 10. OTC Model Rule for 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Maintenance Coatings 11. New York State -- Part 205: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Maintenance (AIM) Coatings 12. CEPA, 2005, Environment Canada Proposed Regulation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Architectural and Industrial Maintenance Coatings Considera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gulations 13. CEPA, 2009, VOC Concentration Limits for Architectural Coatings Regulations 7

35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暨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推動計畫 14. European Commission, 2011, Implementation and Review of Directive 2004/42/EC - European Directive Limiting the VOV Content in Certain Products - Current Scope: Decorative Paints and Varnishes, Vehicle Refinishing Products 15. European Commission, 2010, Directive 2004/42/EC:On the limitation of emissions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due to the use of organic solvents in decorative paints and varnishes and vehicle refinishing products and amending Directive 1999/13/EC 16. 香港, 2007, 空氣污染管制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 規例 ( 第 311W 章 ) 17. 香港, 2007, 受規管建築漆料通知書 (EPD 311N) 18. CARB, 2005, Architectural Coatings Survey Final Report (Including 2005 Survey questionnaire) 19. Texas TECQ, 2008, Architectural Coatings:VOC Emission Inventory - Final Report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 環保標章規格標準,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綠建材標章, 行政院環保署, 2002,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規劃與減量措施推動計畫 23. 行政院環保署, 2004, 行業別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推動計畫 24. 行政院環保署, 2005, 行業別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作業推動計畫 ( 第二年 ) 25. 行政院環保署, 2008, 空氣品質分析及高屏與竹苗空品區污染減量推動計畫 26. 行政院環保署, 2009, 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制度建立計畫 27. 行政院環保署, 2011, 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制度建立計畫 28. 經濟部標檢局, 101 年 家庭用塗料與防銹塗料產品相關國際標準發展趨勢研析及國家標準草案研擬計畫 29. 工研院, 2013, 2013 特用化學品產業年鑑 30. 工研院, 2013, 南部塗料產業發展與市場趨勢研討會 31. 塗料工業, 2013, 建築塗料最新研究發展 32. 塗料技術與文摘, 2007, 塗料市場和技術發展現狀與趨勢 (I) 8

355 參考文獻 世紀建築材料, 2011, 放眼全球建築塗料市場 34. 上海塗料, 2010, 水性塗料的研究進展 35. 塗料工業, 2009, 水性塗料的最新研究進展 36. CARB, 2010, The California Consumer Products Regulations 37. CARB, 2010,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California Regulation for Reducing Emissions from Consumer Products and Test Method 310: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Consumer Products and Reactive Organic Compounds in Aerosol Coating Products. 38. U.S. EPA, 1998, Nation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onsumer Products(Background for Promulgated Standards) 39. U.S. EPA, 1998, 40 CFR Part 59, Nation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onsumer Products(Final Rule) 40. U.S. EPA, 1998, Final Air Regulations for Consumer Products (Fact Sheet) 41. U.S. EPA, 1998, Final Air Regulations for Consumer Products (Initial Notification Report Form) 42. OTC, 2013, Technical Amendment to The Ozone Transport Commission Consumer Products Model Rule 43. OTC, 2014, Proposed 2014 OTC Model Rule for Consumer Products 44. CEPA, 1999, Guidelines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Consumer Products 45. CEPA, 2013, Revisions to the Proposed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Concentration Limits for Certain Products Regulations 4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環境保護署, 2009/2010, 空氣污染管制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 規例指南 47. 行政院環保署, 2007, 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查核作業暨徵收制度推動與技術建立計畫 48. 行政院環保署, 2007, 消費性產品揮發性有機物減量推廣計畫 9

356 . 附件一 附件一計畫評選及報告審查意見回覆

357 . 附件一

358 . 附件一 ( 一 ) 評選會議審查意見回覆 審查意見 ( 一 ) 林文印委員 1. 請說明環保署現階段在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 排放量及環境監測的狀況 2. 工業區及敏感受體之採樣時機如何決定? 回覆說明 計畫執行期間將收集環保署光化測站及超級測站等監測資料 近年環保單位之有害空氣污染物委辦計畫, 彙整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與大氣環境濃度 敏感受體之採樣將於選定目標工業區後收集當地過去 5 年氣象資料以決定採樣點位置, 優先以下風處學校為測點 ; 並以 6 天採樣 1 次之方式, 連續採樣至少 60 天, 以獲得 10 組有效樣品 3. 國外參考文獻資訊應多方收集 國外參考文獻以美國及歐洲地區為主要收集對象, 執行期間亦將嘗試收集中國 日本及韓國等亞洲國家之管制策略, 提供計畫執行之參考 4. 管制規劃應考量時間期程 環保署計畫 (99 年 ) 已研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推動期程架構, 本計畫將視策略推動所需工具建置研提適當之管制策略推動期程規劃 ( 二 ) 華梅英委員 1. 如有承接本案, 國內部分縣市已對某計畫執行期間將加強收集本土性背景資料 些行業之揮發性有機物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以下簡稱 VOCs) 進行部分或全面清查, 因此在資料收集分析上建議將此類相關資料納入, 以增加本土性之背景 2. 在 HAPs 環境監測配套工作上, 針對自動檢測及手動檢測之特性不同, 應有分別 3. 消費性商品部分, 是否考量汽車內部 ( 現已通過多家汽車環保標章 ) 之 VOCs 之項目 ( 三 ) 劉遵賢委員 1. 文獻蒐集應包含其他國家地區, 包含監測 模式等細節技術也應回顧 謝謝指教 ;HAP 監測配套工作規劃將思考手動 自動方法之特性 參採美國加州空資局對消費性商品定義乃為家庭及機構之消費者使用之化學配方商品 汽車內使用芳香劑 去污劑或車輛保養用品等應屬消費性商品, 將納為計畫收集對象 ; 唯車內空氣品質狀況 ( 如 :VOC 濃度值及物種特徵 ) 非本計畫執行目的, 將不納入評估 收集國外參考文獻亦將包括監測 模式等主題, 唯著重於策略關連用途部份, 以供後續規劃研究參考 附件 1-1

359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 三 ) 劉遵賢委員 2. 應審慎考量有害空氣污染物監測網設計, 也應考量氣膠態有害物質監測 3. 應建立管制計畫的推動時程與相關應配套之措施 4. 應整合國內其他相關計畫之結果, 例如監測或排放量推估 5. 計畫相關工作人員投入本計畫之時間比例應釐清 ( 四 ) 林能暉委員 1. 各項國外資料收集 策略與制度評析等工作應包含日韓中等鄰近國家, 並比較之 2. HAPs 管制及制度之研擬似以加州為主要參酌對象, 如 : 熱點管制, 但地理 氣候及人文條件迥異, 應審慎且針對我國情可行性為之 3. 工作項目中之採樣計畫應有前置評估採樣時機, 例如盛行風季節之上下風關係等 4. 第 3-70 頁, 提及美國於 1998 年完成最後一批消費性產品管制之公告 但消費性新產品日新月異, 應有更新管制? 5. 經費編列上煙道及敏感處採樣分析成本編列差異頗大, 應留意其合理性 6. 文具類 VOC 消費性產品亦可納入評估考量 回覆說明 HAP 環境監測評估規畫將參考環保署 研擬新世代全國空氣品質監測系統發展綱要計畫 建構架構, 再參酌歐美監測網系統進行評估 ; 氣膠態有害物質監測亦將納入考量 後續規劃將考量時程及配套措施 國內相關監測或排放量推估計畫, 彙整分析將納入工作 本計畫執行期程為 13 個月 ( ), 工研院團隊主要工作人員為沈克鵬博士 (6 個月 ) 姚永真博士(6 個月 ) 江季亭博士 (10 個月 ) 等 ; 計畫分工項目邀請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及環科公司參與計畫 國外參考文獻以美國及歐洲地區為主要收集對象, 執行期間亦將嘗試收集中國 日本及韓國等亞洲國家之管制策略, 提供計畫執行之參考 加州政府 HAPs 管制策略架構完整且目標明確, 素為各國參採對象 國內多項空氣污染策略參採加州制度亦展現績效, 本計畫研擬 HAPs 管制策略乃以加州管制推動作法及經驗, 執行過程將透過收集國內資料 ( 如 : 環境監測資料 檢測資料 物種排放量申報資料等 ), 再據以提出國內管制策略, 以符國情 敏感受體之採樣計畫將於選定目標工業區後, 收集當地過去 5 年氣象資料, 掌握盛行風向及上下風處, 再據以選擇適切採樣點位置 計畫執行期間將透過網頁蒐尋, 並與相關機關人員聯繫, 以掌握美國聯邦環保署及加州 德州消費性商品管制沿革, 以期能掌握較新策略與措施進展, 以供研擬國內消費商品管制策略參考 謝謝指正 ; 計畫經費需求表已審慎分析後調整編列 計畫執行期間將彙整國外消費性商品類別為參考, 並檢視國內文具類商品 VOC 納入管制需求評估 附件 1-2

360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 五 ) 李崇德委員 1. 本計畫需在一處工業區量測 100 項次 HAPs, 量測結果是否能辨識污染來源? 2. 分析 5 年固定污染源 HAPs 排放特徵, 這些特徵能否與前述周界量測結果相關連? 3.HAPs 管制分成近 中 長程階段, 由於 HAPs 對於人體健康危害大, 審視本計畫近程管制所需完成工作項目並無需要進行至 104 年底, 應說明時間的需求及考量提早進入中程階段 4. 本計畫 HAPs 的戴奧辛 重金屬在環保署還有相關計畫在執行, 建議能彼此協調與交流 5. 層次評估法的第三層提到要篩選擴散模式, 請注意是否有考量 HAPs 的特殊反應性 回覆說明 於工業區鄰近敏感受體點量測 100 項次 HAPs 之目的為瞭解該地區大氣環境濃度基線, 所得數據可用於瞭解受體端潛在危害影響程度 此外, 若與工廠排放指紋資料比較, 則可做為研判污染來源之依據之一, 唯明確辨識污染源則須透過與其他方法 ( 如 : 排放管道檢測 FTIR 監測 逆軌跡模式模擬等 ) 交叉比對, 始能辨別可能之污染源 解析歷年委辦計畫固定污染源 HAPs 排放特徵可提供篩選重要污染物及污染源, 提供管制優先對象之參考依據 ; 彙整排放特徵資料亦將嘗試與鄰近敏感受體 ( 選定行業別 ) 量測結果進行比對 有害空氣管制策略推動期程乃依據環保署計畫 (99 年 ) 研提架構為基準, 本計畫執行期間將視策略推動所需工具建置進展, 依環保署政策方針, 提出適當之管制策略推動期程規劃 計畫執行期間將全力配合環保署承辦人員與相關計畫協調交流 感謝指導, 後續執行工作將充分考慮此項因素 附件 1-3

361 . 附件一 ( 二 ) 第一次進度報告審查意見回覆 審查意見回覆說明 \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 簡報第 8 頁, 針對國內有害空氣污染本計畫於期中報告已依有毒揮發性有機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以下簡物 戴奧辛 多環芳香烴 重金屬 酸稱 HAPs) 調查及管制成果蒐集分析, 鹼氣體等 HAPs 物種類別, 彙整分析國請再深入解析所列問題 內於管制策略與法規 空氣監測 / 暴露調查 排放清冊掌握 / 檢測以及其他行政作為等面向之執行成果, 並參酌國外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特色提出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推動關鍵工作 請參見期中報告第 節及第 3.4 節 2. 請再就重要國家 / 地區之 HAPs 管制策略資料解析執行現況與經驗予以蒐集解析, 以回饋至本計畫目標二及三之執行工作, 提供檢視我國 HAPs 管制推動工作及改善重點 主席黎揚輝科長 1. 簡報第 9 頁, 針對國內 HAPs 調查及管制成果蒐集分析面臨問題, 其陳述用詞應慎重, 另簡報及報告內容應以本署立場進行撰寫 2. 簡報內容應加強規劃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及工作執行需求 ( 法規面 / 系統面 / 期程等 ), 並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理中央及地方之分工方案 本計畫已統整解析所蒐集美國聯邦 德國 荷蘭 加州 德州 加州南岸等國家 / 地區之 HAPs 管制策略訂定方法及特色, 解析國外採取策略可分為控制技術基礎與風險管制基準二大主軸, 執行作業需求亦已評析 ; 就並政策面 法制面 執行面等面向解析比較國內外 HAP 管制作業於關鍵工作之作法及進展, 提供研提國內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制度構及執行方案之依據 請見期中報告第 3.4 節 謝謝指正 報告撰寫及簡報製作會注意強化用詞 計畫目前已就政策面 法制面 執行面等面向解析比較國內外 HAP 管制作業於關鍵工作之作法及進展, 並初步針對不同 HAPs 類型工作推動期程提出建議 ; 後續將依推動工作內涵提出中央及地方之分工方案 目前成果請參見期中報告第 3.4 節及第 4.1 節 3. 本計畫與其他執行計畫具相關性者, 如 : 戴奧辛計畫 監測計畫等, 應多與計畫委辦單位橫向聯繫, 俾利了解相關作業管制現況及規劃, 以納入後續 HAPs 管制推動工作需求評析 執行期間已展開與其他計畫聯繫工作, 包括戴奧辛及固定源許可計畫等, 相關規劃作業內容及推動期程將持續相關委辦計畫承辦或執行單位討論後再予修正, 於期末提出定案供環保署推動參考 附件 1-4

362 . 附件一 ( 三 ) 期中報告審查意見回覆 審查意見 ( 一 ) 林文印委員 1. 主要國家列管但本計畫未建議列管者有哪些? 其未來納管考慮原則為何? 2. 製程排放物種除了以國外係數估算之外, 建議擇熱點排放源嘗試實測了解, 對象及物種可再規劃 3. 光化測站之選地和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以下簡稱 HAPs) 監測選地原則或有不同, 建議參考國外選地原則做未來監測系統位址之規劃 4. 本計畫是否會提出 HAPs 之政策目標, 如排放量或健康風險, 請說明 回覆說明 本計畫已彙整 WHO 美國聯邦 德國 日本 韓國等國家或組織列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並與臺灣目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列管之 HAP 物種進行比較, 進行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 提出 46 項優先評估物種名單 ; 請見第 4.3 節所述 計畫執行期間針對石化業 鋼鐵業及光電業等三行業各進行一工廠排放管道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檢測分析作業, 結果業顯示面板廠 ( 光電業 ) 重金屬濃度不高, 酸性氣體 揮發性有機物為主要排放, 多環芳香烴有機物於沸石濃縮焚化系統有檢出 ; 電弧爐煉鋼廠 ( 煉鋼業 ) 則以酸性氣體 重金屬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為煉鋼程序及金屬廢料回收處理程序之排放主要特徵 ; 煉油廠 ( 石化工業 ) 之觸媒重組程序以揮發性有機物及酸性氣體為主要排放, 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則有酸性氣體及重金屬 ( 汞為主 ); 結果請見第 5.4 節 謝謝建議 本計畫已解析收集美國聯邦 加州 加州南岸 歐洲 日本 香港等國外 HAP 相關測站資料, 各國 HAP 監測計畫目的包含 (1) 瞭解環境濃度分佈情形 (2) 瞭解對民眾健康影響 (3) 鑑定空氣中 HAP 污染源 ; 監測點設置位置包含都會區 郊區 敏感社區以及交通道路等地點, 除郊區監測以掌握環境背景濃度, 其他地點則以民眾暴露濃度為考量 國內目前光化測站已有監測部分有害空氣污染物, 雖設置目的係針對空氣中臭氧前驅物進行監測, 而非以監測環境中 HAPs 物種為目的 ; 然光化測站設置位置多位於人口密集都會區且多項 VOC 為有害 VOC, 仍可反應部分大氣環境 HAPs 濃度狀況, 特別是都會地區 解析內容請參見第 4.4 節所述 本計畫於研提之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乃提出建議政策目標 降低有害空氣污染物大氣環境濃度, 確保民眾呼吸健康安全空氣之權利 ; 策略採二層次進行, 第一階段以 達成 HAPs 排放減量, 降低重要 HAP 大氣濃度 為目標, 以技術基準為策略核心, 削減固定源 HAPs 排放量, 達成政策訂定之減量比例要求, 附件 1-5

363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5. 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以下簡稱 VOCs) 未來應可考慮建立大量使用規範, 如在公共室內空間等 6. 請再確認報告英文摘要第二行中之 counties 是否應為 countries ( 二 ) 林能暉委員 1. 第 3-23 頁, 表列美國 HAPs 逐期之政策目標, 可見 2006 年以後, 乃以癌症風險之毒性權重為規範管制依據, 而本計畫則在中程規劃才納入風險評估 建議可進行先期風險試算, 以了解現況, 並通盤考量下逐步展開各項研究及管制工作 2. 目前各項評估與管制依據美國為主 ( 例如 : 加州 德州 ), 則必須考量我國工業型態 ( 污染型態 ) 地理氣候環境之差異性, 又如, 對我國產業特殊性及分布情形, 在管制策略及手段或可考量特定區域 一般區域等因地制宜 回覆說明並降低大氣 HAP 濃度 第二階段以 降低大氣 HAP 指標物種濃度至國際水準, 保護民眾健康 為目標, 以民眾健康為前提, 推動健康基準策略, 訂定可接受目標值 ( 健康風險值或允許環境濃度限值 ), 降低民眾暴露於 HAPs 所致健康危害影響 請參見第 4.1 節及第 4.2 節 謝謝建議 塗料產品於公共室內空間 ( 如 : 醫院 百貨購物商場 電影院 大型展場 辦公大樓 車站大樓 及學校 ) 使用容易產生一段時間揮發性有機物濃度超過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TVOC 1 小時值 0.56 ppm) 的問題, 因此可考量將大量使用規範納入塗裝實務暨稀釋規範研訂內容中, 如規定公共室內空間之塗裝作業應使用水性油漆, 或作業環境下 TVOC 最大容許值之規定 油漆作業應該盡量選擇人少的時候施作, 並應於在油漆施作前通知所有受影響地區的人 且應該在通風良好的情況, 或架設排風系統進行適當換氣等 謝謝指正 ; 已更正 謝謝建議 今年度工作已參考美國加州 HAP 危害影響評估程序以國內煉油廠 鋼鐵廠及面板廠業各 3 工廠為案例進行試算 ; 各廠試算結果皆小於加州優先設施篩選值, 主要由於國內多數製程資料欠缺物種及排放量資料, 造成結果有低估可能 本計畫已參採加州作法提出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及需加強關鍵工作, 主要包括 (1) 排放量推估及申報 (2) 排放量資料庫 (3) 模式工具 (4) 其他工具 ( 擴散因子 物種危害資料等 ); 推動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之關鍵工作仍為排放資料建置, 建構基本資料才能有效推動 請參見第 5.5 節 本計畫規劃或評估工作乃參採美國管制策略設計原則及精神, 執行面則納入國內參數予以推動 ;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及工作分工請參見報告第 4.2 節 ; 有害 VOC 檢測方法 本土化排放係數 排放量申報作業等相關管制配套工作請參考報告第 4.4 節 附件 1-6

364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3. 國外資料收集部分除德國外, 歐盟管制現況如何? 4. 第 4-66 頁, 表中顯示小港之苯影響篩選濃度值 (Effects Screenings Levels, ESLs) 及空氣監測比較值 (Air Monitoring Comparison Values, AMCVs) 接近 1, 是否對其可能污染源做初步了解 5. 第 4-70 頁, 表列各項 HAPs 之 ESLs 及 AMCVs 大於 1 者, 在 95 年至 101 年監測結果, 其中 101 年已未見高數值, 則比較基準是否相同? 即相同位置 ( 或季節 )? 6. 目前所規劃 HAPs 相關管制策略仍以傳統固定污染源為主, 則針對高科技業部分亦應有更深入探討 7. 是否可繪製 HAPs 污染 ( 排放 ) 地圖, 以掌握分布資訊 8. 有關消費性 VOCs 工作上, 期待基於人民健康考量上, 應有積極可能管制策略與行動方案 回覆說明本計畫執行期間已對有害空氣物污染物管制策略收集包括美國聯邦環保署 德國及荷蘭等國家級環保單位及加州空氣資源局與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等地方環保單位資料 ; 於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系統則收集有美國聯邦環保署 美國州政府及英國等 ; 另於大氣環境濃度監測資料收集有歐洲空氣品質監測網資訊 竟請參考報告相關章節 本計畫解析光化測站部分有害 VOC 與德州篩選值比較之目的乃為由既有資料初步瞭解臺灣大氣環境 HAP 物種背景資料, 掌握問題嚴重性, 污染源探討非計畫主要工作 苯屬石化業原料及產品, 亦為汽油主要成分, 可能由道路移動源所致 ; 而小港光化測站設於高雄市小港國中, 鄰近臨海工業區及高雄市主要道路, 由眾多排放源所匯集, 苯高值原因須進一步探討 期中報告表 收集監測數據各年度執行計畫之監測點位置及時間並不相同, 無法比較 ; 為避免誤解, 於期末報告撰寫時乃將各年度計畫結果以相同工業區予以解析 ; 結果請見報告第 5.3 節 HAP 管制策略乃以國內既有固定源管制架構為基礎, 強化推動 HAP 管制作業, 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為思考, 以及早達成保護民眾健康為策略之最終目標, 並未特別著重特定污染源 ; 而於 HAP 危害影響評估作業上則考量國內行業特性, 以煉油廠 鋼鐵廠及面板廠各 3 工廠為案例進行試算並進行排放管道檢測 ; 執行成果請參見報告第 5.4 節及第 5.5 節 HAP 排放地圖為呈現物種分布及環境濃度狀態之工具之一, 呈現方式包括排放密度圖 (Emission Density Map) 環境濃度圖(Ambient Concentration Map) 及風險地圖 (Risk Map) 等, 美國聯邦環保署 加州等皆有建置 ; 惟排放地圖之繪製需以物種排放資料為基本, 臺灣目前資料尚未完整, 繪製污染地圖有其難度, 宜先推動排放資料建置, 才能有效推動後續工作 謝謝建議 消費性商品管制策略上積極做法為加強物種危害性之考量, 包括其致癌效應及非致癌效應, 訂定篩選限值, 如加入致癌風險 危害指數 致癌負荷等因子, 將之做為危害影響之判斷基準 ; 減少各種危害性 HAPs 物種之 附件 1-7

365 . 附件一 審查意見回覆說明使用 ; 且建議可參考德國污染物管制作法, 根據污染物毒性 生物累積性或致癌性分類, 訂定危害性化學品之含量限值, 甚至不排除直接禁用某些高致癌風險之化學品 9. 公告內容應列於第二章以為比對 評選須知列出之計畫工作內容已列於報告第 1.2 節, 提供比對 ( 三 ) 劉希平委員 1. 固定源 VOCs 和 HAPs 管制已推動多年, 階段性推動是合理和合適作法, 各階段 (Tier) 之時程要將民國年代 ( 或西元年代 ) 列入, 才可區別 Tier 0( 規劃期 ) TierⅠ( 排放減量 ) TierⅡ ( 降低風險 ) 之實際執行年代 另與報告第 4-9 頁圖 之差別為何? 2. 第三章各國針對 HAPs 之管制策略, 須在第四章第 4-2 節研擬本國管制策略時作不同時期之管制參考, 只在第 4-11 頁提及國外篩選原則和定義納管污染源類型 3. VOCs 與 HAPs 均為難度較高, 風險亦較高之空氣污染物, 在污染源評估 排放調查 污染檢測 風險推算 技術減量等, 所需費用可能較高, 在不同階段時期, 所需管制經費評估是未來進一步推動基礎, 請本計畫亦評估經費來源或 HAPs 收費制度 如可 謝謝建議 本計畫 HAP 管制任務設定為 10 年內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源全數納管, 降低重要有害空氣污染物大氣環境濃度,20 年內指標物種大氣濃度達先進國家目前水準, 確保民眾生活於安全健康之大氣環境 前置規劃期 (Tire0) 設定於 105 年前 ; 第一階段 (Tire I) 設定於 年推動減量管制作業及達成減量目標 ; 第二階段 (Tire II) 則設定於 年執行並達成目標 請參見第 4.1 節及第 4.2 節 謝謝建議 本計畫研擬固定源 HAPs 管制策略乃以國內既有固定源管制架構為基礎, 強化推動 HAP 管制作業, 提出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配套工具, 以及早達成保護民眾健康為策略之最終目標 為使固定源管制工作順利推動, 管制期程乃規劃為 近程 (Tier 0) 中程 (Tier I 管制 ) 長程 (Tier II 管制 ) 等三期程 建立管制工具為近程最重要工作, 其中掌握國內 HAP 排放基本資料為核心優先項目 ; 中程階段以推動管制達成排放減量為目標, 採技術基準管制 ; 長程階段則以降低大氣濃度保護民眾健康為目標, 導入整合型管制策略, 採健康基準檢視技術管制成效, 降低民眾健康危害影響 並收集 WHO 美國聯邦 德國 日本 韓國等國家或組織列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臺灣目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列管之 HAP 物種進行比較, 進行納入管制物種優先性評估, 提出 46 項優先評估物種名單 請參見第 4.1 節至第 4.3 節 謝謝建議 本計畫已提出 HAP 管制工具需求, 包括檢測作業 排放係數建立 排放量申報 訂定排放標準 建立許可制度 以及空污費等項目, 執行期間與空保處承辦討論後本年度計畫乃以建構管制所需工具為重點 ( 即檢測作業 排放係數建立 排放量申報等三項 ); 相關執行成果請見報告第 4.5 節 附件 1-8

366 . 附件一 審查意見回覆說明能在經濟衝擊許可下, 評估 HAPs 收費可能性 4. 塗料產品之 VOCs 和 HAPs 逸散量極謝謝建議 現階段因塗料之銷售通路 銷售量大, 且無任何管制技術, 如徵收空污及 VOC 含量等資料尚未確實掌握, 短時間欲徵費時, 可分為 (1) 低 VOCs 含量產品, 收空污費將窒礙難行, 應先以含量限值管制進可以南加州為參考, 因其地形氣候與行塗料 VOC 減量工作 而關於徵收空污費之策台灣類似 ;(2) 高 VOCs 含量產品 ;(3) 略研擬 ( 詳見報告 節規劃減量策略之徵收含 HAPs 產品等三類 空污費之管制策略解析 ), 考量塗料之生命週期, 收費方式有三個方向 :(1) 製造端隨罐徵收, (2) 銷售端隨罐徵收,(3) 使用端徵收, 各方法間的優缺點請見表 徵收空污費是否可採分級方式執行需待上述資料備齊, 並與廠商研商後才能評估後續採行的可能性 ( 四 ) 尤建華委員 1. 建議期中報告中可於計畫目標後, 再評選須知列出之計畫工作內容已列於報告第加入本計畫的工作項目數量 要求內 1.2 節, 提供比對 容, 以利工作進度達成審查 2. 本計畫國外執行相關 HAPs 管制目標, 如第 頁等, 其執行達成目標率, 及執行經驗問題加以說明 3. 第 3-63 頁中高優先設施要求健康風險評估, 為何國內設施優先性分數都偏低 ( 第 5-70~75 頁 ), 能否比較說明 本計畫已將收集國外 HAP 管制策略訂定方法及特色予以解析, 並提出固定源 HAP 管制策略推動關鍵工作 ; 請參考報告第 3.4 節 今年度工作已參考美國加州 HAP 危害影響評估程序以國內煉油廠 鋼鐵廠及面板廠業各 3 工廠為案例進行試算 ; 各廠試算結果皆小於加州優先設施篩選值, 主要由於國內多數製程資料欠缺物種及排放量資料, 造成結果有低估可能 4. 相關危害性評估參數可用性及急需建立的本土資料? 有關本土化排放係數建置是否考量統計及國外資訊, 評估所需的調查檢測數據比對規劃期程及預算經費? 本計畫已參採加州作法提出國內固定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作業程序及需加強關鍵工作, 主要包括 (1) 排放量推估及申報 (2) 排放量資料庫 (3) 模式工具 (4) 其他工具 ( 擴散因子 物種危害資料等 ); 推動 HAP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之關鍵工作仍為排放資料建置, 建構基本資料才能有效推動 請參見第 5.5 節 5. 第 3-42 頁, 有關加州境內 HAPs 致癌風險已減少了 45%, 建議加入年代說明 經檢視加州文獻資料年份為 2000 年, 比較基準年為 1990 年, 已補充於報告內 附件 1-9

367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6. 第 3-25 頁, 有關 HAPs 最大可行控制技術 (MACT)/ 操作參數效率國外執行優點及其應用於台灣管制的可行性? 回覆說明本計畫乃為規劃整體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及須推動工作,MACT 為美國推動 HAP 管制作業之核心手段, 提供決定 MACT 之方法及原則, 不同行業有不同 MACT, 且 MACT 標準會隨污染源設置時間而有不同要求, 新設污染源較既存者嚴格 ; 於臺灣推動時將採取其訂定原則納入國內技術調查結果來決定 MACT 7. 有關塗料及消費性 VOCs 商品, 建議分析說明國內外製造技術優缺點, 尤其 HAPs/VOCs 減量商品技術及成本的比較 謝謝建議 國內外塗料產品的 HAPs/VOCs 減量技術皆著重於產品的水性化, 最成功的產品為建物塗料, 國外已有多家大廠發展出 Zero VOC 的建物塗料, 而其他功能性塗料的水性化 ( 如防蝕塗料 ) 還需克服成膜性與緻密性不佳的缺點 就成本而言, 以成膜助劑為例, 低 VOC 助劑 (40g/L) 較傳統助劑 (933g/L) 每公斤高出 1 美元 8. 本計畫主要參考美國相關執行經驗進行 HAPs 管制策略規劃, 但建議應將台灣產業及地理環境特性加入考量 本計畫規劃或評估工作乃參採美國管制策略設計原則及精神, 執行面則納入國內參數予以推動 ; 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及工作分工請參見報告第 4.2 節 ; 有害 VOC 檢測方法 本土化排放係數 排放量申報作業等相關管制配套工作請參考報告第 4.4 節 ( 五 ) 華梅英委員 1. 工研院綠能所團隊已依規定展開各工作項, 並已達應有進度, 工作值得肯定 2. 本計畫中 HAPs 以有害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類化合物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酸鹼氣體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為探討對象, 後續是否會考量細懸浮微粒 酸鹼鹽類 奈米微粒等項目? 3. 關於固定源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 由於探討對象為人, 故本項工作與勞工作業安全衛生亦十分相關, 兩者如何區分? 另是否亦應收集勞安方面之污染危害評估相關之國內外研究做為參考? 謝謝委員肯定 本計畫乃為規劃整體有害空氣污染物管制策略及須推動工作, 參考國內外列管物種, 仍以有害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類化合物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酸鹼氣體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為主 ; 細懸浮微粒管制策略環保署近年已另執行細懸浮微粒專案計畫, 可供參考 ; 奈米微粒及酸鹼鹽類則仍待討論 本計畫探討之危害影響評估主要為排放源排放 HAP 於大氣環境所致民眾或敏感受體危害, 與勞工作業環境比較基準不同 ; 參考相關文獻, 居民與勞工暴露量評估主要差異在於暴露頻率 ( 勞工一般採 8 小時 /5 天 /30 年計算 ; 民眾則採 24 小時 /7 天 /70 年計算 ), 暴露濃度計算亦有差異 附件 1-10

368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4. 在消費性商品 VOCs 管制工作方面, 因物種多分項管制難免有所疏漏, 但若以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VOCs) 管制, 則又無法強化有害物之危害性, 故請協助研提合宜之方式 5. 消費性產品 VOCs 管制對象不同, 其管制策略及方式會有相當之差異, 故管制對象 ( 製造商 代理商 工商場廠 販售者 使用者 ) 應予確認, 並請說明理由 6. 環保標章產品常強調其應為市售同類之前 25% 優良者, 然其環保訴求又分數種 : 可回收 低污染 省能資源等 並未考量消費者之健康風險, 故若本計畫對案例產品探討時, 建議能同時將其與環保標章同型產品進行比對 ( 六 ) 張木彬委員 1. 國內過去於多環芳香烴 (PAHs) 之排放控制及環境濃度監測著力不多, 建議參酌先進國家作法規劃 PAHs 之排放調查及管制工作 2. 第 節所列戴奧辛排放部分建議應就如何加強污染源之長期採樣及監測 ( 尤其是起停爐期間 ), 以提升 回覆說明謝謝建議 早期美國 ( 含加州 加州南岸空品區 ) 管制消費商品 VOCs 含量之主要因素, 為消費商品所釋出之 VOCs 許多皆為臭氧之前驅物, 但因部分 VOCs 亦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 所以也逐漸考量減少屬於 HAPs 類之 VOCs 的使用 甚至在近年因溫室效應加劇, 開始建議禁止使用具全球暖化潛勢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gwp) 的物質 因此未來在消費商品 VOCs 管制規劃上, 將朝向減少各類高危害風險潛勢有害物種的使用 謝謝建議 針對塗料與消費商品國外管制對象分析可知, 以塗料為例, 美國加州 (CARB) 的對象較多, 包含從塗料製造端的製造商到使用端各個可能造成 VOC 排放之環節, 如建商 承包商及建築工人等等, 皆進行嚴格管制 ;SCAQMD 則是將包裝商 消費者亦納入管制 我國若欲藉由管制建物塗料與消費商品 VOC 含量達到 VOC 排放減量目標, 則從源頭製造層級至發散的使用端層級皆應進行規範要求, 並提升民眾環保意識, 方可成功 但工商場廠的排放量應由固定源管制著手非塗料產品管制之範圍 環保標章對消費者之健康風險因素已納入考量, 並陸續進行修訂, 如 102 年 1 月環保署已修訂 7 項清潔產品類之環保標章, 主要修訂內容為不得使用歐盟指令 67/548/EEC 判定部份具有風險警語及安全警語之有害物質, 而塗料產品部分也針對多種有害物質進行含量限值規定, 如 : 甲醛 塑化劑 鹵性溶劑 汞 鉛 鎘 六價鉻 砷之重金屬等 本計畫僅對塗料產品的 VOC 含量進行檢測,VOC 含量部分水性塗料均可達到環保標章的標準, 油性部分多數達不到環保標章之標準, 而其他標章管制項目需再進行相關檢測才能與環保標章同型產品進行比對 謝謝建議 此建議將轉達環保署於相關計畫推動, 以系統性建立國內 PAHs 排放特徵及瞭解問題嚴重程度 謝謝建議 本計畫已就國外執行 HAP 監測系統予以解析, 戴奧辛類化合物之監檢測建議將轉達環保署於戴奧辛相關委辦計畫探討, 以系統 附件 1-11

369 . 附件一 審查意見數據之正確性, 再加以探討 3. 第 5.3 節所列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特徵分析, 針對各行業之排放種類宜更周延, 如表 所列鋼鐵業除了揮發性有機物及戴奧辛外, 尚有氟化氫 氯化氫 一氧化硫及重金屬 4. 第 6-37 頁所列水性塗料特性部分, 僅列上優點未見缺點, 如耐久性 附著性及成本較高等, 相關論述宜更客觀周延 5. 期中報告內容充實亦符合進度要求, 建議通過 ( 七 )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 規劃之 HAPs 管制配套作業可先與其他相關計畫 ( 如 : 申報 許可 收費等 ) 執行單位討論, 以期於各項作業修訂推動過程中納入 HAPs 考量 2. 由計畫執行過程所篩選出之熱點, 請先行規劃由地方環保局推動減量工作 3. 請於期末報告時提出具體之塗料及消費商品 VOCs 推動工作項目 回覆說明性建立國內戴奧辛排放特徵及瞭解問題嚴重程度 期中報告表 為彙整現有固定源排放資料庫所列出之物種 ; 本計畫於鋼鐵業執行之排放管道採樣作業乃包括揮發性有機物 醛酮類化合物 戴奧辛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多環芳香烴有機物等 6 大類物種檢測 ; 結果請參見報告第 5.4 節 水性塗料缺點已列報告第 6.2 節, 如水性聚氨酯塗料的缺點是乾燥時間較長 塗膜易產生 CO 2 氣泡 部分原材料成本較高 缺乏新型助劑導致塗膜性能和外觀效果不佳 黏結性 耐水性 耐候性較差 謝謝肯定 謝謝建議 本計畫已與固定源許可計畫及戴奧辛計畫進行討論, 並規劃相關作業推動需求 ; 相關執行成果請見報告第 4.5 節 推動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民眾危害影響評估作業關鍵工作已規劃如報告第 節 ; 請參考 塗料的 VOCs 推動工作項目 ( 詳見 6.4 研提國內消費性商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 ) 有 (1) 尋求法源基礎暨研擬修法,(2)VOC 含量限值研訂,(3) 確立 VOC 含量檢測方法,(4) 塗裝實務暨稀釋規範研訂,(5) 含量 稀釋相關標示規範研擬,(6) 製造 進口暨銷售量申報作業規劃, 而消費商品部分由於現階段對於國內消費商品定義 背景資料與排放係數皆未清楚, 因此應先進行消費商品排放量調查作業 附件 1-12

370 . 附件一 ( 四 ) 期末報告審查意見回覆 審查意見 ( 一 ) 李崇德委員 1. HAPs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是危害性空氣污染物的英文 頭字語, 建議在摘要第一次出現時就列出全名 2. HAPs 管制策略, 建議多考慮原物料使用 減少 甚至禁用, 製程管制也儘量能要求採用綠色製程 對於污染已可掌握者, 在近程就可要求最佳可行控制技術 (BACT) 甚至最大可行控制技術 (MACT), 不必依照報告圖 所列的各污染源一體遵行的時程 3. 目前在工業區檢測成果除了與周界標準比較以外, 可用來追溯污染來源 驗證模式, 各項檢測委託單位應列出, 針對本案檢測作業進行品保與品管 (Quality Assurance and Quality Control, QA/QC) 的數據, 請列在附錄 4. 前述工業區檢測對於煙囪高度不高者應多注意鄰近污染源居民所受影響及空氣品質的劣化 意見回覆 謝謝指正 已將報告內相關英文頭字語於第一次出現時列出全名 ; 表達方式如有害空氣污染物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 多環芳香烴化合物 (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s), 另於附件十列出頭字語及全名對照表, 以供參考 謝謝指導 本計畫研訂之 HAPs 管制策略乃分為控制技術基礎與健康管制基準二大主軸, 先採控制技術訂定行業標準, 再導入健康基準評估殘餘風險 ; 若風險評估結果仍屬高風險設施, 則設施須採取風險減量計畫, 提出減量措施以降低排放所致風險值, 相關措施則不僅為加裝污染防制設備, 亦包括原物料替換 減產 變更製程等, 低危害性原物量或綠色製程則可導入 另本計畫規劃之推動作業採滾動式作法, 對於排放量資料已完整或已要求申報污染物及排放源即可提早進入管制階段 本計畫內檢測作業乃委託本院綠能所環安組環境污染鑑識研究室以及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 二處皆為環檢所認可檢測機構 ; 相關品保與品管數據, 已補充於附件九 鄰近居民健康影響乃於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時納入考量, 健康危害影響評估之設施分數即納入排放管道高度以評估擴散所致影響 5. 本報告初稿缺第 7~9 章內文 謝謝指正 ; 缺漏內文已於修正稿補充 6. 摘要寫得太簡略, 比如第三 ~ 四行, 於部分物種已呈現績效, 應列出重要物種 ; 第十行 並解析國內健康風險執行情況, 其結果如何? 應簡略精要列出 ; 第十三 ~ 十四行 以塗料為對象研提管制策略, 也應精要列出是哪些策略 已重新改寫報告摘要, 說明各項工作重要成果 請見報告修正稿中計畫成果中英文摘要 附件 1-13

371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 二 ) 林文印委員 1. 各個管制 HAPs 項目略有不同, 應該是和其主要排放類別有關的考量, 因此, 從環境敏感地點進行較多種污染物的監測, 實有其必要, 也就是對環境污染現況宜再進一步了解 2. 篩選重要性 HAPs 考量排放量及危害性, 建議也將對受體的健康影響納入考量, 亦即是否和受體的相對位置亦有關係 3. 消費性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以下簡稱 VOCs) 商品未來應該還可以對使用者健康影響的角度去探討 ( 三 ) 華梅英委員 1. 工研院團隊已進行各項規定工作並達應有進度, 工作值得肯定 惟報告中無結論建議等請補充, 包括第七 八章, 目錄第九章參考文獻不必列成章節 2. 由於管制作業包括背景了解十分重要, 在收集及利用以往資料上原有調查及檢測方式, 應加以了解, 以免因背景建立狀況不同, 分析上會造成誤導 3. 在對人體影響之風險評定上, 許多項目在作業環境中有限值規定, 另有工廠使用高風險物種等項目, 均可加以考量 意見回覆 謝謝指導 本計畫已初步統整光化測站資料並將其區分為都會區及非都會區二類解析, 結果顯示苯普遍存在大氣環境中, 顯示固定源及移動源皆為重要來源 ; 間, 對二甲苯 異戊二烯亦同時存在都會區測站及非都會區測站 環保署後續執行監測相關計畫時建議可著重都會區物種排放數據收集及解析, 以期更加瞭解人口密集區大氣環境重要污染物種特徵 篩選重要性 HAPs 考量參數之一為大氣監測濃度值, 並依測站位置區分為都會區及郊區, 乃間接納入人口密集度因素 ; 有關於有害空氣污染物所致受體健康影響則於執行有害空氣污染物危害影響評估時納入考量 消費商品揮發性有機物管制的主要目的在於減少因消費性商品使用過程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造成地表臭氧濃度增加與其對人體健康的危害, 管制策略考量重點除各類商品的 VOC 含量與其減量潛勢外, 未來也應考量各類商品所含揮發性物質的臭氧增量潛勢 (MIR) 有害空氣污染物(HAP) 與全球暖化潛勢 (GWP) 物種等因子, 以研訂限用或禁用物質規定可達到更全面的管制效果 謝謝指正 ; 缺漏內文已於報告修正稿補充, 參考文獻不另列為章節, 敬請參見報告修正稿 謝謝指導 本計畫第五章解析之國內環境 HAPs 物種監 ( 檢 ) 測數據係由光化測站以及環保署歷年計畫中空氣污染物監 ( 檢 ) 測濃度數據為依據, 並分為 OP-FTIR 監測或樣品採集二類解析, 盡量以相同調查 / 檢測方法進行數據解析 委員之建議屬數據 / 資料解析關鍵基礎, 建議環保署可提供予具排放檢測 / 調查相關計畫參考 本計畫乃考量大氣環境中有害空氣污染物對民眾健康危害影響, 優先考量物種係以 WHO 美國聯邦 德國 日本 韓國等國家或組織列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並與臺灣目前空氣污染防制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列 附件 1-14

372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4. 由於 HAPs 管制物種相當多, 若能以較完整背景, 且確認影響 具標準檢測方法等, 可先予推動, 再陸續增加, 以免因種類多資料龐大, 要做到完備, 曠日費時 5. 請說明法源修訂 製造 之增加, 何以會引起民怨? 6. 以塗料來設定, 請對塗料之定義加以確認是否為預計管制對象 意見回覆管之 HAP 物種進行比較予以評估, 各國納管物種多以物種危害性 ( 致癌 / 及性 / 慢性 ) 及排放規模為依據 本計畫研提之健康危害程序係對排放納管物種之污染源要求, 無論該物種是否於勞工作業環境訂有標準或限值, 只要排放列管物種即須執行設施優先性評估, 評估屬高優先設施則需提出風險管理計畫, 降低物種所致民眾健康風險危害 本計畫研提之 HAPs 管制策略, 分為控制技術基礎與健康管制基準二大主軸, 規劃之推動作業乃為滾動式作法, 對於已有排放量資料或已要求申報排放量之污染物, 其排放源可提早進入管制 塗料之法源修訂建議詳列於報告第 節研提推動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管制對策應備執行工具的第一項, 原空污法第二十八條僅管制生煤 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 販賣 或 使用, 未涉及前述物質之 製造 而現階段擬因塗料含有揮發性有機物而管制其 製造 販賣 ( 含配銷 ) 或 使用 將遭遇到某些條文適用性的問題, 除須公告塗料所含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外, 必須於原條文中增列 製造 兩字, 且須配合修訂施行細則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 所面臨的困難點為 (1) 兩者提交的資料內容差異甚大, 表單需重新設計 (2) 部分建物塗料之 使用者 為一般民眾, 若要求其依該條文於使用前取得許可, 除徒增管制行政成本外, 勢必引發龐大民怨 因此建議以空污法第三十六條為修訂條文之藍本較為適宜 塗料之管制對象詳列於報告第 節研提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制策略之相關作業流程的第一項, 擬管制之塗料種類應以 於塗裝作業時衍生之揮發性有機物不易或無法收集 處理之場合所使用的塗料 為主, 管制之塗料種類建議先依據 CNS15080 建物相關塗料之 12 大類進行, 對未列於 CNS15080 者則依其光澤度給予較嚴格的含量標準 而不列入管制範圍的塗料產品為專供外銷者 1 公升以下包裝者 法規生效前已生產者 噴霧罐 對於多用途 附件 1-15

373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7. 在商品 VOCs 管制上, 亦建議以生活 玩具 車輛等主要民生用品在使用時逸散對人體明顯影響之物種為主要考量項目 ( 四 ) 羅金翔委員 1. 關於 消費性商品 VOCs 相關管制策略及減量 建議 : (1) ( 報告第 頁 ) 消費商品使用概況引用市調單位數據宜謹慎, 應著重於民生工業商品 ( 消費商品 ) 之成分 ( 與 VOCs 相關 ) 的用量解析, 避免品牌著墨 (2) 民生工業商品主以複方 ( 配方 ) 原則混和成品, 除非過期 ( 變質 ), 其 VOCs 定與原料成分相同 ( 變化亦大 ), 建議宜從其健康風險 衍生性污染潛勢及原料源頭納入管制 (3) 勞工委員會及署內均已開始建構化學物質登錄, 勞工委員會將訂立 化學雲, 衛生福利部訂立 食品雲, 資料庫由邊境輸入及國內製造的源頭建立勾稽追蹤機制, 可否從本案提出 空污雲 ( 資料庫 ), 可與上述相關資料庫作交叉比對 (4) 歐盟對於消費商品管制可否納入比較? (5) 宜比較各國之管制架構及使用工具 ( 原則 ), 尤其權責部門扮演角色 意見回覆塗料的 VOC 含量限值認定, 則應符合該塗料各類用途中最嚴格之含量限值 參考國外消費商品管制擬定過程建議先以使用量大 使用頻率高 VOC 含量與是否含有 HAP 與全球暖化潛勢 (GWP) 物種之消費商品作為優先管制的對象為佳, 生活民生用品以頭髮噴霧 空氣清淨劑 清潔產品 建築用黏著劑等列為優先評估管制之項目 至於玩具 塑膠地墊與紡織品 / 皮革等產品所含揮發性物質較低, 主要逸散發生於產品製造過程, 非消費商品 VOC 管制主要對象 而車輛應受移動源管制, 其車用產品 ( 如潤滑劑 擋風玻璃清潔劑 水蠟等 ) 則列入消費商品管制評估之一 謝謝指導 各建議之回覆說明如下 ; (1) 原引用市調單位數據係由於目前國內與消費商品相關的銷售與使用之統計資料並無產品細項數據, 也尚缺各類消費商品的 VOC 含量範圍等重要資訊 引用之目的係為瞭解國內消費商品的使用況狀, 以輔助後續篩選應優先進行消費商品排放量調查作業之項目, 或做為後續消費商品檢測樣品篩選的參考資料 為避免品牌著墨疑慮, 修訂稿中已修正其內容, 以產品類別使用頻率作為解析重點 (2) 工研院目前輔助環保署針對消費商品 VOCs 減量部份較屬於 管末端管制, 且參照國外諸多管制單位亦採取針對各種消費商品的成品或使用端訂定含量限值之管制策略 未來對於消費商品所含之 VOCs, 除管制其含量外, 將納入健康風險有害空氣汙染物 (HAPs) 及臭氧生成潛勢物種含量及成分之限制 (3) 空污雲 ( 資料庫 ) 尚需考量廠商配合度問題, 亦為消費商品 VOC 管制評估現階段遭遇之最大難題, 為解決此一問題建議應修訂法規明訂業者需配合調查, 後續若能與勞工委員會之 化學雲 建立勾稽追蹤機制將能使此管制更全面有效 (4) 歐盟目前已針對建物塗料及工業維護塗料建立 VOCs 含量限值之管制策略, 並以 附件 1-16

374 . 附件一 審查意見 2. 依 20 大高風險工業區 ( 第 5-96 頁 ) 有 1/3 並非所轄縣市優先複查工業區, 可否提出原因分析及說明? 3. 本案書面資料出現缺漏, 另宜全面檢正引用數據的正確性 ( 已驗證者 ) 及一致性 ; 例如報告第 6-2 頁及 頁中提及消費性商品 VOCs 排放量之差異 ( 五 ) 章裕民委員 ( 書面意見 ) 1. 查本計畫對國內空品管制工作仍為重要, 執行團隊於年度內完成的執行成果可符合計畫需求, 部分建議亦屬具體, 值得肯定 2. 報告表 整理內容似嫌太簡略, 世界各國 ( 包括日本 德國等 ) 皆有管制方案 ( 包括環境賀爾蒙 Endocrine disruptor, 以下簡稱 EDCs), 建議可儘量於期末修正稿定案前再酌予補充 3. 報告第 4.5 節所提出的 HAPs 管制配套工具誠屬合理, 惟涉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 或 EDCs 者先加重或優先管理, 其中原物料 意見回覆法律規範將其製造商 零售商 分銷商及進口商等納入管制對象, 但對於一般消費商品尚無強制執行之法規, 仍屬於柔性管制及規劃階段 (5) 各國消費商品 VOCs 管理制度 架構請參見報告第 6.3 節所述, 綜觀各權責部門除針對消費商品訂定法規外, 亦扮演指導 監督 開立罰責之角色 易致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前 20 大高風險工業區篩選結果 ( 修正稿表 5.4-2) 乃參採環保署 98 年 工業區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預防管理暨應變機制強化專案工作計畫 內容, 該計畫目的之一為評估地方環保局於高風險潛勢工業區之空污應變能量, 因此列出 非所轄縣市優先複查工業區 欄位供環保署參考 本計畫乃參考其列出之高潛勢工業區作為敏感受體採樣點選擇之依據, 為免誤解, 已將該欄位移除 謝謝指正 ; 缺漏內文已於報告修正稿補充 另委員指出報告書消費性商品 VOCs 排放量之差異, 原因為兩部分所描述之對象 ( 建物塗料 一般消費商品 ) 不盡相同, 且部分為估算值所造成 謝謝委員肯定 表 僅為美國聯邦及加州與國內現況之整理比較, 為免誤解, 已將表標題變更為 美國聯邦 加州政府及台灣 HAPs 管制策略推動工作比較表 ; 另有關各國 HAP 管制策略評估則於報告第 3.2 節 ( 國家級環保單位, 包括美國聯邦環保署 德國及荷蘭 ) 及第 3.3 節 ( 地方級環保單位, 包括加州空氣資源局與德州環境品質委員會 ) 說明, 解析重點包括國家級及區域性 HAPs 管制目標 架構 重要污染源篩選方法 減量對策等 本計畫目標物種為有害空氣污染物, 評估物種乃參採國外管制物種分類區分為有害揮發性有機物 戴奧辛類化合物 重金屬 酸性氣體及多環芳香烴化合物等類別予以彙 附件 1-17

375 . 附件一 審查意見中的此等成分申報管制甚為重要, 報告中並非對此有著力, 亦看不出成果, 建議宜補充 4. 報告第 4.6 節所提出的工作內容故然重要可行, 然最關鍵為業者是否在許可時就指出其涉及的 HAPs 用量, 應為管制上的核心, 量不準, 再多的績效評估皆無用, 建議管制上仍應著重在如何促使業者申報 HAPs 成分及量 ( 六 )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 各國納管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國內標準訂定情形宜再予確認, 如固定污染源空氣排放標準已以 A/50 訂有多項物種標準, 請納入比較 相關物種之檢測方法請與本署環檢所委辦計畫 適用勞工作業環境空氣有害物質容許濃度五十分之一管制項目調查技術評析 之結果進行確認 2. 請列表整理本計畫提出之有害空氣污染物與消費商品管制推動項目與本署既有制度或作業 ( 如排放申報 排放資料庫 法規修訂等等 ) 之連結及建議 意見回覆整, 研提管制策略及推動作業, 並未以持久性有機物或環境荷爾蒙予以分類 ; 唯項目中戴奧辛類化合物乃屬於環境荷爾蒙 (EDCs) 環保署毒管處對 EDCs 已於 99 年訂定 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 並修訂毒化物相關法規將 EDCs 列入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 ; 有關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OPs) 之管理, 環保署已有計畫另行規劃 (101 年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資料及戴奧辛資訊整合計畫 101 年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資料及建置毒化物釋放量計算指引計畫等 ) 此二類化學品管理皆另有專案計畫執行, 敬請委員查察 HAPs 用量資訊下階段將針對優先公告管制對象與排放量申報對象, 建置相關物料用量與排放量資訊, 並配合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 以經濟誘因方式督促業者申報 HAPs 成分與用量 謝謝提醒, 本計畫彙整各國納管之有害空氣污染物, 並與國內固定污染源空氣排放標準附表二所列各項污染物種之檢測方法進行比對, 如表 及表 所示, 列出國內環檢所以及美國職業安全衞生研究所與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相關檢測方法, 以利後續擬定排放標準與檢測方法 43 種有害 VOCs 中, 異丁醇 N- 甲基吡咯酮 二乙醇胺 二氯甲醚 4,4'- 二胺基二苯甲烷等 5 項物種屬已具美國 NIOSH 與 OSHA 但國內尚待建置檢測方法者 ; 而國內外皆未有檢測方法者有硫酸乙酯及二異氰酸甲苯 2 項物種 已依據 HAP 及塗料與消費商品二類分別就以下項目彙整與固定源既有制度之推動作業 ; 請參見修正稿第 8.2 節 (1)HAP: 法規 檢測 排放申報 許可 收費 (2) 塗料 / 消費商品 : 法規 排放調查 / 申報 附件 1-18

376 . 附件二 附件二主要國家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列表及 臺灣列管情形彙整

377 . 附件二

378 . 附件二 主要國家列管有害空氣污染物列表及臺灣列管情形彙整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臺灣列管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情形 1. 四氯化碳 o o o o o $ 2. 二氯甲烷 o o o o o * $ 3. 三氯乙烯 o o o o o $ 4. 甲醛 o o o o * O # 5. 苯 o o o o * # $ 6. 氯乙烯 o o o o * O # 7. 苯乙烯 o o o o $ 8. 1,2- 二氯乙烷 o o o o * $ 9. 多氯聯苯 o o o o O 10. 丁二烯 o o o o * 11. 丙烯腈 o o o o * 12. 戴奧辛 o o o o * 13. 砷化合物 o o o o * O 14. 鉻化合物 o o o o * O 15. 汞化合物 o o o o * 16. 鎳化合物 o o o o * O 17. 二硫化碳 o o o # 18. 甲苯 o o o * # $ 19. 石綿 o o o O # 20. 錳化合物 o o o * # 21. 鎘化合物 o o o O 22. 鉛化合物 o o o O 23. 二苯駢喃 o o 24. 釩化合物 o o o 25. 鉑 o 26. 硫化氫 o O 27. 環境菸草煙霧 o 28. 人造玻璃纖維 o 29. 氡 o 30. 多環芳烴 (PAHs) o ( 致癌性 ) o O 31. 三氯甲烷 ( 氯仿 ) o o o o * $ 32. 四氯乙烯 o o o o $ 33. 乙醛 o o o o * 34. 酚 o o o o 35. 苯胺 o o o o 36. 環氧乙烷 o o o 37. 1,2- 環氧丙烷 o o o 38. 乙苯 o o o $ 39. 聯胺 o o o 40. 氟化氫 ( 氫氟酸 ) o o 41. 鈹化合物 o o o * O 42. 溴甲烷 o o o? 43. 氯甲烷 o o o? 44. 三溴甲烷 o o o 45. 1,2- 二氯丙烷 o o o 附件 2-1

379 . 附件二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臺灣列管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情形 46. 1,1,2- 三氯乙烷 o o o 47. 氯乙酸 o o o 48. 聯苯 o o o 49. 丙烯醛 o o o 50. 醋酸乙烯酯 ( 乙酸乙酯 ) o o o 51. 順丁烯二酸酐 o o o 52. 鄰 - 苯二酚 o o o 53. 三乙胺 o o o 54. 2,4- 二異氰酸甲苯 o o o 乙基己酸 o o 氯 -2- 甲 -1- 丙烯 o o 57. 二次乙亞胺 o o 58. 吡啶 o o 59. 嗎啉 o o 60. 乙二醇乙醚醋酸 o o 61. 戊二醛 o o 62. 乙二胺 o o 63. 乙二醛 o o 64. 對 - 硝基氯苯 o o 65. N- 甲苯胺 o o 66. 苯肼 o o 溴丙烷 o o 68. N- 乙烯基 -2- 吡咯酮 o o 69. 鄰硝基苯胺 o o 70. 二硫二甲烷 o o 71. 氰化氫 o O 72. 聯苯胺 o o 73. 氯 o o O 74. 硫脲 o o 75. 三氯乙酸 o o 76. 1,5- 萘二異氰酸酯 o o 硝基芘 o o 78. 硝化甘油 o 79. 乙醯胺 o o 80. 甲酸 o 81. 六氯乙烷 o o 82. 碘甲烷 o o 83. 甲胺 o 84. 甲硫醇 o # 85. 氯乙烷 o o 86. 乙胺 o 87. 乙硫醇 o # 88. 1,1- 二氯乙烷 o o 89. 1,1- 二氟乙烯 o 90. 三級丁胺 o 91. 2,2- 二氯丙酸 o 92. 五氯乙烷 o 附件 2-2

380 . 附件二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臺灣列管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情形 93. 氯化苦 ( 三氯硝甲烷 ) o 94. 合成樟腦 o 95. 異佛酮 o o 96. 異丁胺 o 97. 丙烯酸 o o 四溴化乙炔 (1,1,2,2- 四 98. 溴乙烷 ) o 99. 六氫酞酸酐 o 100 鄰 - 苯二甲酐 o o 101 六氯丁二烯 o o 102 二乙基胺基甲醯氯 o 103 鄰氯硝基苯 o 104 甲苯 -2,6- 二異氰酸酯 o 105 鄰 - 二腈苯 o 106 3,3- 二氨基聯苯胺 o 107 過氧化二苯甲醯 o 108 2,4- 二甲苯胺 o 109 2,4- 二氯甲苯 o 甲基 -5- 氯苯胺 o 111 1,2,4,5- 四氯苯 o ,4,5- 三氯酚 o o 113. 丙烯酸甲酯 o 114. 氯乙酸甲酯 o 115. 乙硫脲 o 116. 呋喃甲醛 o 117. 苯磺醯氯 o 118. 對 - 第三丁基甲苯 o 三級丁酚 o 120. 苯基二氯甲烷 o 121. 苄醯氯 o 122. 間硝基甲苯 o 123. 間 - 硝基苯胺 o 胺基 -4- 硝基甲苯 o 125. 硝基甲苯 o 126. 對硝苯胺 o ,4- 異氰酸二苯甲烷 o o 128. 二苯醚 o 129. 乙醯替本胺 o 130. 對 - 甲氧苯胺 o 131. 氯乙酸乙酯 o 132. 氯乙酸異丙酯 o 133. 己內醯胺 o 134. N,N- 雙 (3- 胺丙基 ) 甲胺 o 135. 對 - 甲苯胺 o 136. 醌 o o 氯乙醇 o 138. 炔丙醇 o 附件 2-3

381 . 附件二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臺灣列管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情形 139 乙酐 o 異丙氧基乙醇 o 141 丁胺 o 丁硫醇 o 143 二乙胺 o 144 1,4- 丁炔二醇 o 145 二次乙基三胺 o 146 1,2- 苯二甲酸雙 (2- 乙基己基 ) 酯 o o 147 2,4,6- 三硝基甲苯 o 羥基 -3- 硝基苯胺 o 149 N,N- 二甲基苯胺 o o 150 1,6- 己二胺 o 151 二甲胺 o 152 磷酸三丁酯 o 氯 -1,3- 丁二烯 o o 154 三硝基芴酮 o 155 α- 萘胺 o 156 N- 苯基 -β- 萘胺 o 氰丙烯酸甲酯 o 158. 丙烯酸丁酯 o 159. 乙醇胺 o 160. 草酸 o 161. 乙烯酮 o 162. 硫化羰 o o 163. 硝甲銨基三硝基苯 o 164. 苯偏三酸 o ,2,4- 苯三甲酸酐 o 166. 甲丁酮 o ,1- 二氯 -1- 硝基乙烷 o 168. 呋喃甲胺 o 169. 甲氧基乙酸 o 170. 二硝基乙二醇 o 171. 三氯醋酸 o 172. 二氯化二丁錫 o ,6- 二胺基甲苯 o 174. 二甲基苯酚 o 175. 甲基硝基苯 o 176. 五氯化萘 o 177. 三氯萘 o 178. 鹼式醋酸鉛 o 179. 縮水甘油醚 o ,5- 萘二胺 o 181. 五甲基二伸乙三胺 o 182. 氯乙酸鈉 o 183.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o ,4- 二胺 -2- 硝基苯 o 附件 2-4

382 . 附件二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臺灣列管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情形 185 托普帕敏 o 異氰酸基 -2-(4- 異氰酸基苯甲基 ) 苯 o 187 丙二醇二硝酸酯 o 188 3,3'- 二甲基 -4,4'- 二胺基二環己基甲烷 o 189 三氯苯 o 190 二硝基萘 o 191 褐煤酸蠟 o 192 乙烯 o o 193 苯並三氯化 o 194 苯並 [a] 芘 o * 195 DEP 敵百蟲 o 196 二苯 [a,h] 蔥 o 197 N- 亞硝基二乙胺 o 198 苯並 [a] 蒽 o 199 1,1- 二甲基聯胺 o o 200 N- 亞硝基嗎林 o o 201 乙二胺四乙酸 o 胺基 -1,2,4- 三氮唑 o 203 N- 亞硝二甲胺 o o 204. 加保利 o o 205. 二甲基甲醯胺 o 206. 乙腈 o o 溴丙烷 o 208. 一溴二氯甲烷 o ,1- 二氯乙烯 o o 210. 硝基甲烷 o 211. 叔丁基過氧化氫 o 212. 異戊二烯 o 213. 異丁醛 o 丁烯醛 o ,1,2,2- 四氯乙烷 o o 216. 二氯醋酸 o 217. 雙酚 A o 218.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o o 219. N- 丁基芐基鄰苯二甲酸酯 o 220. 芴 o ,6 - 二甲基苯胺 o ,4,6- 三氯酚 o o 223. 鄰硝基甲苯 o ,5- 二氯硝基苯 o 氯 -2,4- 二硝基苯 o 226. 鄰 - 甲氧苯胺 o o 甲基萘 o 苯基苯酚 o 附件 2-5

383 . 附件二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臺灣列管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情形 229 甲胺 o 230 萘 o o 231 奎喏林 o o 232 鄰硝基苯甲醚 o 甲基萘 o 234 鄰 - 甲苯胺 o o 235 對苯二胺 o 236 2,4- 甲苯二胺 o o 237 1,2,3- 三氯丙烷 o 238 乙硫脲 o o 239 硝基苯 o o 240 3,4- 二氯硝基苯 o 241 對苯二甲酸 o 二乙胺基乙醇 o 乙烯基 -1 - 環己烯 o 244 苯甲氯 o o 乙烯基吡啶 o 246 六亞甲基四胺 o 247 4,4- 二胺基二苯甲烷 o o ,4'- 氧二苯胺 o 249. 對二氯苯 o o 250. 對氯苯胺 o ,2- 環氧丁烷 o o 252. 環氧氯丙烷 o o 253. 丙烯基縮水甘油醚 o 254. 二溴乙烷 o o 255. 氯丙烯 o o ,4,6 - 三氯 -1,3,5 - 三嗪 o 257. 氯苯 o o 258. 環己胺 o 259. 苯硫醇 o 260. 乙二醇單甲基醚 o 261. 呋喃 o 262. 乙二醇甲醚醋酸酯 o 263. 正己烷 o o 264. 乙二醇乙醚 o 265. 三乙烯四胺 o 酸式磷酸三 (2 - 氯乙 266. 基 ) o 267. 六氯苯 o o ,3,5,6 - 四氯 - 對 - 苯醌 o 269. 鄰 - 聯甲苯胺 o o 270. 對苯二甲酸二甲酯 o ,2,4- 三氯苯 o o 272. 二硝基甲苯 o o 273. 撲滅松 o 274. 苯二酚 o o 附件 2-6

384 . 附件二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臺灣列管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情形 275 1,4- 二氧陸圜 o o 276 己二胺 o 277 二甲胺 o 278 辛醛 o 279 二溴一氯甲烷 o 280 N,N- 二甲基乙醯胺 o 281 鄰苯二甲酸二烯丙酯 o 282 二硫化四甲基秋蘭姆 o 283 丙烯酸乙酯 o o 284 次乙亞胺 o o 285 對氨基苯乙醚 o 286 二苯並 [A,H] 芘 o 287 茚並 [1,2,3-C,d 芘 o 288 二苯並 [A,L] 芘 o 289 二苯并派銼 o 290 二苯並 [a,e] 芘 o 291 苯並 [e] 芘 o 292 苯並 [J] 熒蒽 o 293 苯並 [b] 熒蒽 o 294. 熒蒽 o 295. 苯並 [k] 熒蒽 o 296. 二萘定 (a,j) o 297. 二萘定 (a,h) o 298. 大利松 o 299. 全氟 o 300. 氰胺 o ,2- 二氯乙烯 o ,3- 環氧 -1- 丙醇 o 硝基芴 o 304. 五氯苯 o ,4- 二氨基苯甲醚 o 306. N-Nitorosoji-n- 丙基胺 o ,3- 二氧戊環 o 308. N- 亞硝 - 正 - 甲脲 o o 二氯 - 2,2 - 亞磷酸二甲 309. 酯 o 310. 二異氰酸環己烷 o o 硝基熒蒽 o 312. N-Nitorosoji-n- 丁胺 o 313. N- 苯基馬來酰亞胺 o 314. 二乙烯苯 o 315. 二甲苯 o o # $ 316. 芘 o 317. 氘代屈 o 甲硫基丙醛 o 319. 二異丙基苯 o 320. o 附件 2-7

385 . 附件二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臺灣列管情形 亞甲基雙 (4,1 - 環己 321 基 ) 二異氰酸酯 o 322 氯化鐵 o 323 甲基丙烯酸甲酯 o 324 氧化鋯二氯 o 硝基苯并蒽酮 o 甲基四水力鄰苯二甲酸 326 酐 o 327 芬滅松 o 328 羥基茴香醚 o 329 氫化三聯苯 o 330 壬基酚 o 331 多氯化萘 o 332 3,3' - 二氯 -4,4' - 二氨基二苯基甲烷 o 333 n- 丁基 -2,3 - 環氧丙醚 o 亞甲基雙 (4,1 - 亞苯 334 基 ) 二異氰酸酯 o 335 福美鋅 o 336 得克利 o 337 銻化合物 o o 338 鈷化合物 o o 339 氰化物 o o 340. 硒化合物 o o 341. 鉬化合物 o 342. 銅化合物 o 343. 銦化合物 o 344. 鉈化合物 o 345. 鋅化合物 o 346. 銀化合物 o 異氰酸酯基 -3,5,5 - 三甲基環己基異氰酸酯 o 348. 氯化石蠟 o 349. 二氯丙酸酯 o 350. PBB o 351. 硼化合物 o ,4- 二硝酚 o 353. 氨基甲酸酯 o 354. 乙醯基胺茀 o 355. 巴拉松 o 356. β- 丙內酯 o 357. 氯丹 o 358. 靈丹 o 359. 對二甲胺基偶氮苯 o 360. 甲基聯胺 o 361. 二氯松 o 362. 硫酸二乙酯 o 附件 2-8

386 . 附件二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臺灣列管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情形 363 甲醇 o 364 1,1,1- 三氯乙烷 o 365 甲氧滴滴涕 o 366 甲醯胺 367 光氣 o 368 丙烯亞胺 o 369 飛佈達 o 370 六氯環戊二烯 o 371 硫酸二甲酯 o 372 三甲基苯基磷酸酯 373 丙烯醯胺 o 374 二甲基胺甲醯氯 o 硝基丙烷 o 376 甲基丙烯酸甲酯 o 377 五氯硝基苯 o 378 五氯化酚 o 379 二氯聯苯胺 o 胺基聯苯 o 硝基聯苯 o ,4- 二氯苯氧乙酸 o 383. 鄰二甲苯 o 384. 鄰甲酚 o 385. 氧化苯乙烯 o 386. 二溴氯丙烷 o 387. 三氯甲苯 o 388. 異丙苯 o 389. 苯乙酮 o 390. 對 - 硝基苯酚 o ,3- 二氯 -4,4- 二胺基苯化甲烷 o 392. 對 - 二甲苯 o 393. 對甲酚 o 394. 對 - 苯二胺 o 395. 乙二醇 o 396. 氯甲醚 o o 397. 甲基異丁酮 o ,3- 二甲苯 o 399. 間甲酚 o 400. 二乙醇胺 o 401. 二氯乙醚 o 402. 殘殺威 o 403. 二甲氧基聯苯胺 o 404. 二苯胺 ,3- 環氧丙基苯基醚 ,2- 二苯基聯胺 o 407. 丙醛 o 408. 巴豆醛 附件 2-9

387 . 附件二 中文 組織或國家列出有害空氣污染物臺灣列管 WHO (30) 韓國 (35) 德國 (176) 美國 (187) 日本 (248) 情形 409 苯二甲酸二甲酯 o 410 蓋普丹 o 氨基 -2,5- 二氯苯甲酸 o 412 氰胺化鈣 o 413 二苯並 [A,I] 芘 414 重氮甲烷 o 415 克氯苯 o 416 α- 苯氯乙酮 o 417 二硝基 - 鄰 - 甲酚 o 418 2,2,4- 三甲基戊烷 o 419 1,3- 二氯丙烯 o 420 二氯甲基醚 o 421 溴乙烯 o 422 異氰酸甲酯 o 423 六甲基磷醯三胺 o 424 1,3 丙烷礦內酯 o 425 甲酚 o 426 1,1,1- 三氟 -2,6- 二硝基 -N,N- 二丙基 - 對甲苯胺 o 427 甲基三級丁基醚 o 428. DDE o 429. 四氯化鈦 o 430. 氯化氫 o O 431. 黃磷 o 432. 磷化氫 o 433. 毒殺芬 o 434. 焦爐排放物 o 435. 乙二醇醚 o 436. 精細礦物纖維 o 437. 多環有機物 o 438. 放射性核素 o 439. 硫酸 440. 硝酸 441. 磷酸 442. 氨氣 O 註 : 韓國物種資料為 Management and Control Technology of HazardousAir Pollutants, 共列出 35 項物種德國物種資料為 Genmany TA Luft, 共列出 176 項物種美國物種資料為 1990 Claen Air Act Amendment, 共列出 187 項物種日本物種資料為大気汚染防止法, 共列出 248 項物種, 其中優先列管 20 項臺灣物種資料 : O 為空污法細則 # 為訂有固定源標準明訂 為訂有固定源標準 為訂有行業別標準 $ 為空污費物種 附件 2-10

388 . 附件三 附件三國外文獻中塗料之中英文名稱及相關名詞定義

389 . 附件三

390 . 附件三 國外文獻中塗料之中英文名稱及相關名詞定義 專有名詞 Adhesive 黏著劑 Administrator 管理者 Aluminum roof 鋁屋頂塗料 Antenna coating 天線塗料 Anti-fouling coating 防污塗料 Anti-graffiti coating 防塗鴉塗料 Appurtenance 附屬物 Architectural coating 建物塗料 Basement specialty coating 地下室專用塗料 Below-ground wood preservative 地下木料防腐劑 名詞定義不需經由機械方法即可使兩物體的表面黏合在一起的化學物質稱之 黏著劑不被視為塗料 美國環境保護署 (U.S. EPA) 或經其授權之代表 即用狀態下每公升塗料至少含 84 克鋁元素之屋頂塗料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接收或發送電磁信號的裝置及其相關結構配件之塗料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浸泡水中之固定結構物及其配件, 藉以防止或降低海水或淡水中的生物性有機體附著之塗料 其中, 包括 ( 但不限於 ) 在美國聯邦殺蟲劑 殺菌劑和殺鼠劑法案 (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 Act, FIFRA) 下要求向 EPA 登記之塗料以及無毒性之去汙塗料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內外牆面 門上 隔板上 柵欄上 標誌上以及壁畫上的透明或不透明高性能塗料, 可使塗鴉難以附著並可耐去除塗鴉之重複擦洗及嚴酷溶劑 清潔劑或洗滌劑等之接觸 在固定結構物上之任何配件稱之, 不管是在設施之鄰近位置進行安裝或拆卸與否 其中包括 ( 但不限於 ): 浴室和廚房設備 櫥櫃 水泥造景 門 電梯 圍欄 扶手 加熱設備 空調設備, 及其他固定的機械設備或工具 燈柱 隔板 管子和管道系統 雨水槽和水落管 樓梯 固定式爬梯 貓道 逃生梯和紗窗等 一種建議現場用於固定結構物 簡易型建築物 ( 拖車型活動房屋 ) 人行道或緣邊石表面, 以保護 裝飾或提供某些其他功能之塗料 其中包含許多種類, 例如室內或室外塗料 交通標誌塗料 號誌塗料以及工業維護塗料等 建物塗料不包含接著劑 製造商或進口商單獨建議用於工廠或商店作為生產製造中一部分之塗料, 或單獨建議用於非固定式結構物, 如飛機 船舶 船隻以及軌道車輛之塗料 一種透明或不透明塗料, 配製並建議用於混凝土及石造建物表面以防止流體滲入地下室及其他地台表面之縫隙 其塗層必須能承受至少 10 psi 的靜水壓力, 且須具有抗霉和黴菌生長, 且須抑制微生物成長率達 8 級以上, 以上參考 ASTM D 和 ASTM D 之規範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防止埋入地下之木材腐爛或昆蟲攻擊, 且依據 美國聯邦殺蟲劑 殺菌劑及殺鼠劑法案 (FIFRA) 需向 EPA 登記之塗料 附件 3-1

391 . 附件三 專有名詞 Binding primers 黏結性底漆 Bituminous coating and mastic 瀝青塗料及膠泥 Bond breaker 黏結阻斷劑 Calcimine recoater 粉刷用塗料 Chalkboard resurfacer 黑板表面修整劑 Clean Air Act 空氣清淨法 Coating 塗料 Colorant 著色劑 Concrete curing compound 混凝土養護劑 Concrete curing and sealing compound 混凝土固化填縫劑 Concrete/Masonry sealer 防水混凝土或石造工程填縫劑 Concrete protective coating 混凝土保護塗料 名詞定義為結合底材鬆散顆粒或賦予疏水性及 / 或防止木材藍斑用漆 一種配製塗料或膠泥, 建議用於屋頂 路面填縫 或結合瀝青作為防水塗層 瀝青是種黑或褐色的原料, 其中包括 ( 但不限於 ) 柏油 焦油 瀝青及會溶於二硫化碳之瀝青岩, 組成的主要成分為烴類, 並從柏油之自然沉澱物 ; 或原油 ; 或煤之蒸餾後的殘餘物中獲得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不同水泥層之間以防止新澆注的混凝土與澆注下方之水泥層黏結的一種塗料 配製, 特別適用於已粉刷過之天花板及其他已粉刷過物件之再塗裝使用的一種平滑溶劑型塗料 配製並建議用於修復, 使其適宜書寫粉筆字之黑板表面的一種塗料 空氣清淨法案 一種施用於基質或滲入基質做為保護 裝飾或功能性目的的材料 此款材料包括 ( 但不限於 ) 油漆 清漆 填縫劑 油墨 保護層, 以及臨時性塗層 僅由溶劑 酸 鹼, 或其它這些物質之任意組合所組成之保護用 裝飾用或功能性物質, 不屬於此一子節管制目的之塗料 一種添加於水 溶劑 和 / 或粘合劑, 經常於塗料商店中或於現場添加至建築塗料以調配出所需之顏色色調的濃縮顏料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剛鋪設完成之水泥以減緩其中水分蒸發的塗料 混凝土固化填縫劑 一種形成液膜之化合物, 應用於混凝土表面以減少硬化過程之水分流失, 並對舊與新的混凝土層填縫, 提供抵抗鹼 酸和紫外線的保護, 使黏著效果更加顯著 此類塗料需符合 ASTM C 之要求 一種透明或不透明塗料, 配製並建議專門用於混凝土及石造建物表面, 以表現以下一或多種功能 :(1) 防止水份滲透 ;(2) 提供抵抗磨損 鹼 酸 防黴 染色或紫外線照射之功能 ; (3) 使老舊或需翻修之混凝土表面更堅固或防塵 一種高級建物塗料, 適用於混凝土 石膏或其他水泥表面上之單層塗佈 這些塗料配製成無需底塗 單層塗裝, 可用於形成油膜及 / 或未固化之混凝土 這些塗料藉由對水及氫離子之入侵提供長期防護, 防止低溫下混凝土之碎裂剝落 附件 3-2

392 . 附件三 專有名詞 Concrete surface retarder 混凝土表面緩凝劑 Container 容器 Conversion varnish 反應性亮光漆 Decorative effect coatings 裝飾效果塗料 Driveway sealer 道路填縫劑 Dry fog coating 乾霧塗料 Exempt compounds 豁免化合物 Exterior coating 室外塗料 Exterior walls of mineral substrate 室外牆壁用塗料 Extreme high durability coating 高耐久性塗料 Faux-finishing /glazing 仿質 / 釉質修飾劑 Fire-retardant /resistive coating 阻燃 / 耐燃塗料 Flat coating 消光塗料 Floor coating 地板塗料 名詞定義一種諸如顏料增量劑 基本顏料 樹脂及溶劑等緩凝劑成分之混合物, 其與水泥起化學交互作用, 並使水泥表面混合緩凝劑之粗糙部份可被洗去以達光滑, 藉以防止在施加緩凝劑之水泥表面發生硬化 容納塗料用以儲存及 / 或銷售或配送之特殊容器 一種含醇酸或其他樹脂與含氨基的樹脂混合之透明酸性交聯塗料, 並作為單一組成或雙組成之產品 此塗料可產出堅硬 耐用且透明的成品用以保護木質地板 這層薄膜是酸催化下縮合反應之結果 專用於特別製備的預塗佈底層或底漆上, 且乾燥期間以多種工具進行後續處理, 而產生特殊美化效果 配製並建議用於已磨損之柏油路表面之塗料, 以提供以下功能 :(1) 填滿裂痕 ;(2) 將表面縫隙填滿以提供保護 ;(3) 恢復或保持道路外觀 經配製只可供噴灑方式使用, 並使在噴出時偏離目標表面的微滴於散落地面及其他表面前已變乾燥之建築塗料 因光化學反應性可忽略不計, 而不被視為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之特定有機化合物 一種配製及建議可用於露天環境下之建築塗料 室外石材 磚塊或水泥砂漿粉飾之牆面塗料 一種氣態乾燥塗料, 包括以含氟聚合物為基底的配方塗料 配製並建議用於預塗之建築用鋁製擠出成型物及鑲板 ( 壁板 ) 之潤色, 並確保這些建築物組件受保護 以上需符合美國建築製造商協會 (AAMA ) 對氣候條件要求之規定 一種專用於需要最後一道塗層保持較長一段時間濕潤狀態以進行濕加濕 (wet-in-wet) 技術, 例如製造仿木紋 人造大理石 以及仿老紋, 的塗料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阻止著火和火焰蔓延, 或延緩因高熱造成熔化或結構弱化之塗料 其需經認證實驗室之防火測試及認定, 用於使建築物及構成物質符合聯邦 州級政府及地方建築法規之要求 未被本節其他任何定義所定義的塗料, 其依照 ASTM D 標準測試方法所得, 塗佈鏡面在 85 度入射角量度之光澤度小於 15; 或是在 60 度入射角量度之光澤度小於 5 一種具高耐磨特性的不透明塗料 配製並建議用於地板材料, 包括 ( 但不限於 ) 甲板 住宅中之露天平臺和臺階等設置 附件 3-3

393 . 附件三 專有名詞 Flow coating 流體塗料 Form release compound 離型劑 Graphic arts coating or sign paint 圖案藝術塗料 ( 標誌塗料 ) Heat reactive coating 熱反應性塗料 High temperature coating 耐高溫塗料 Impacted immersion coating 耐衝擊浸泡塗料 Importer 進口商 Industrial maintenance coating 工業維護塗料 Interior clear wood sealer 室內用透明木材填縫劑 名詞定義一種電力公司或其下包商所使用, 用以維持變壓器設備中保護塗層系統之功用, 使電流輸送流暢之塗料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水泥模型以防止新鋪設之水泥與水泥模型間形成黏結之塗料 這類模型可能包括木頭 金屬或其他一些非水泥的材料 一種配製並適用於藝術家使用刷子或滾輪技術等手繪方式, 繪製室內或室外標誌 ( 不含結構之元件 ) 及壁畫, 包括文字彩繪 海報顏料 複製 瓷釉類之塗料 一種需要 191 C (375 F) 至 204 C (400 F) 為最低溫度, 以獲得完全聚合或交聯之高性能酚類基底塗料 這類塗料配製並建議用於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極端條件下之商業或工業用途, 藉以保護基材免於剝蝕以維持產品的品質 :(1) 持續或反覆浸泡在 90%~98% 的硫酸或發煙硫酸中 ;(2) 持續或反覆浸泡在強有機溶劑中 ;(3) 持續或反覆浸泡在高溫及高壓的石油加工程序中 ;(4) 持續或反覆浸泡在需要或無須高溫殺菌的食品及藥品中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間歇或持續暴露在溫度超過 202 C(400 F) 之基質上的高性能塗料 一種高效能保養塗料, 配製並建議用於浸泡在充滿碎片之擾流水體中的鋼結構物體 這些塗料專門用來抵抗浮冰或碎片所引起之高能量衝擊的損傷 將建築塗料運送進入美國國內販賣或分售之人 在此之定義不包括只將塗料運送進入美國, 並在沒有改變塗料中之 VOC 含量, 而僅將塗料由一個容器移送到另一個容器, 且此一塗料也未販賣或分售給其他團體的任何人 為了符合此一定義之目的, 一家公司的各部門 子公司 母公司皆會被合併認定為單一之進口商 配製並建議用於暴露在下列工業 商業或公共建物中, 符合一種或一種以上極端環境情況下的高性能建築塗料, 包括底漆 填縫底劑 中層底漆 中層塗料及面漆塗料等建物塗料 : (1) 浸泡於水 廢水或化學溶液 ( 水溶液及非水溶液 ) 或內層表面長期暴露於冷凝水分 ;(2) 急速或長期暴露於腐蝕性 鹼性或酸性物質, 或類似化學品 化學煙霧 化學混合物或溶液 ; (3) 重覆暴露於 120 C 以上的溫度 ;(4) 重覆 ( 或經常 ) 受強烈磨擦, 包括機械磨損及使用工業溶劑 清潔劑或洗滌劑重覆擦洗 ;(5) 外露的金屬結構及結構零件表面 配製並建議用於利用滲入方式將多孔性木材縫隙填補及整備, 以產生一均勻平滑基質供最後一道塗料或清漆塗層塗佈之一種低黏度塗料 附件 3-4

394 . 附件三 專有名詞 Interior coating 室內塗料 Interior and exterior minimal build wood stains 室內 外最小膜厚木材著色料 Interior/exterior trim and cladding paints for wood and metal 室內 外木器 金屬或塑膠用修飾與保護塗料 Interior/exterior trim varnishes and wood stains, including opaque wood stains 室內 外裝修用清漆及木材著色劑 Interior glossy walls and ceilings (Gloss ) 室內牆壁 天花板用有光塗料 60 入射角光澤度 >25 Interior matt walls and ceilings (Gloss ) 室內牆壁 天花板用塗料 60 入射角光澤度 25 Label 標籤 Lacquer 清漆 Low solids 低固含量 名詞定義配製並建議用於不會曝露在自然氣候條件下的一種建築塗料 適用於依 ISO 2808 平均膜厚 5μm 以下之木材著色劑 木材 金屬或塑膠被塗物, 形成不透明膜而保護底材的塗料 以透明及不透明塗膜, 用於修飾或保護木材 室內牆壁及天花板用之 60 入射角光澤度超過 25 之塗料 室內牆壁及天花板用之 60 入射角光澤度 25 以下之塗料 任何書寫的 印刷的 或繪畫於建築塗料容器上之物質, 與建築塗料容器結合方式為貼上 塗上 貼附 吹入 塑型或浮雕 其目的為品牌辨識 標示或提供產品資訊 使用方法或組成等 一種透明或具顏色之最後一道木材塗料, 由纖維素或合成樹脂配製, 並在沒有化學反應之情形下藉由揮發而乾燥, 進而提供堅固之保護膜, 包含透明之拋光填縫層 亮漆著色劑歸類為著色劑, 而非亮漆 每升塗料之固體含量低於 0.12Kg ( 或 1 磅 / 加侖 ), 且其揮發性組成物有一半以上為水 附件 3-5

395 . 附件三 專有名詞 Magnesite cement coating 菱鎂水泥漆 Manufactured 產品 Manufacturer 製造業者 Mastic texture coating 厚漿漆 Metallic pigmented coating 含金屬顏料塗料 Multi-colored coating 多彩塗料 Nonferrous ornamental metal lacquers and surface protectant 非鐵有色金屬之裝飾金屬漆及表面保護劑 Nonflat coating 非消光塗料 Nuclear coating 核能塗料 名詞定義配製並建議用於菱鎂水泥平台的一種塗料, 目的為保護菱鎂水泥基材不受水之侵蝕 塗料組成物已被混合並置入已標示之容器中, 已可供銷售或配送之用 本定義適用於美國境內進行建築塗料之製造 包裝或重新包裝, 以供銷售或配送之業者 於美國境內僅進行建物塗料之重新包裝, 做為油漆交換之部份, 而未製造 包裝 或重新包裝做為銷售或配送用途之個體, 非本定義所涵蓋之範圍 僅將塗料由一容器轉移至另一容器而重新包裝行為之業者, 只要該塗料之 VOC 含量未被改變且該塗料未被銷售或配送到另一個體, 則非本定義所涵蓋之範圍 為適用於本定義, 公司各部門 子公司及母公司皆視為單一製造業者 配製並建議應用於覆蓋孔洞 細小裂縫及掩飾表面不規則的一種塗料 使用時, 單一塗層乾燥後厚度不低於 0.01 吋 金屬顏料含量不低於 0.048Kg/L (0.4 鎊 / 加侖 ) 之一種非瀝青塗料, 包含但不限於含鋅顏料塗料 包裝於單一容器內, 當使用時會呈現一種以上顏色的一種塗料 配製及建議應用於裝飾建築金屬表面 ( 青銅 不鏽鋼 銅 黃銅及陽極氧化鋁 ) 的一種透明塗料 用以防止氧化 腐蝕及表面剝蝕 未被本節其它任何定義所定義的一種塗料 依 ASTM D 之標準測試方法所得塗佈鏡面在 85 度入射角量度之光澤度大於 15, 或在 60 度入射角量度之光澤度大於 5 配製並建議用於填補如不鏽鋼 ( 或混凝土 ) 之多孔性表面, 以抵抗輻射物質的入侵 這類塗料必須抵抗長時間 ( 設備使用壽命 ) 累積之輻射曝露 ( 測試方法為 ASTM D ,γ 輻射對輕水式核能電廠塗料影響之標準測試方法, 此類塗料塗層較易去污, 並可耐可能曝露之多種化學品之侵蝕 ASTM D (1989 年重新核定 ), 輕水式核能電廠塗料對化學品抵抗力之標準測試方法 附件 3-6

396 . 附件三 專有名詞 One-pack performance coatings 單液型塗料 Opaque 不透光 Paint exchange 油漆交換 Person 個體 Pigmented 染色劑 Post-consumer coating 後消費者塗料 Pretreatment wash primer 前處理洗滌底漆 Primer 底漆 Quick-dry enamel 快乾亮瓷漆 Quick-dry primer, sealer, and undercoater 快乾底漆 填縫劑及底層塗料 名詞定義以成膜材料為基礎之機能塗料, 適用於特殊效能需求, 例如 : 塑膠用底漆及面漆, 鐵基底材用底漆, 鋅 鋁活性金屬用底漆, 防蝕面漆 ; 符合食品 飲料或醫療機構衛生標準及耐塗鴉 阻燃之木質與水泥地板用塗料 光線無法穿透, 使被塗佈基材得以隱藏不被看見 可讓消費者 ( 不包含製造業者及進口商 ) 釋出或取得仍可使用之後消費者 (post-consumer) 建築塗料的一個方案, 藉以減少有害廢棄物 指個人, 公司, 合夥企業, 協會, 州政府 ; 州轄下之分支機構, 代理人, 部門或是美國政府之部門及其官員 代理人或其工作人員 含有細小研磨之不可溶粉體, 用以提供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功能 : 色彩化 抑制侵蝕 導電率 抗污 透明度或提升機械性能 先前已被消費者購買或配送給消費者, 但尚未被使用, 而重返市場再被購買或被配送給消費者之建築塗料 後消費者塗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有害廢棄物回收方案收集而重新包裝或與新塗料材料混合之塗料 含有至少 0.5%( 重量百分比 ) 酸, 配製並建議直接以薄層塗佈於裸露之金屬表面, 藉以提供抗腐蝕及提升後續面漆附著力的一種底漆 具有密封或兼具遮蔽特性, 用於木材 室內牆壁及天花板的塗料 一種具有下述特性之非啞面塗料 : 於通常之 (60-80 ) 大氣溫度下, 可直接自容器中取出及使用 依據 ASTM D (1989 年重新核定 ), 室溫下有機性塗料乾燥 交聯及膜形成之標準測試方法, 經力學性能測試, 可觸摸時間低於 2 小時, 無粘感時間低於 4 小時, 堅固乾燥時間低於 8 小時 乾燥膜在 60 度入射角量測之光澤度達 70 或 70 以上 依 ASTM D (1989 年重新核定 ), 室溫下有機性塗料乾燥 交聯及膜形成之標準測試方法測試, 可觸摸時間低於半小時且可再塗佈另一層的時間低於 2 小時的一種快乾底漆 填縫層或塗料底層 附件 3-7

397 . 附件三 專有名詞 Reactive penetrating sealer 反應性滲透填縫劑 Recycled coating 回收塗料 Repackage 重新包裝 Repair and maintenance thermoplastic coating 修復及維護用熱塑性塗料 Roof coating 屋頂塗料 Rust preventative coating 防鏽塗料 Sanding sealer 拋光填縫劑 Sealer 填縫劑 Semitransparent 半透明的 Shellac 蟲膠清漆 Shop application 商業用途 名詞定義一種透明或著色塗料, 配製並建議用於地面上混凝土及石造建物基質, 以提供來自水或水性汙染物的保護, 其中包含但不限於鹼 酸及鹽類 反應性穿透填縫劑必須滲透進入混凝土及石造建物的基質內, 以產生化學反應和自然存在基質中的礦物形成共價鍵結, 亦可在基質表面形成疏水保護層 反應性穿透填縫劑須符合以下規範 :(1) 塗料於應用後須改進混凝土及石造建物基質之水分抵抗性達至少 80%;(2) 塗料須在應用後減少水蒸氣蒸散率減少 2% 以上 包含部份後消費者塗料的一種建築塗料 回收之建築塗料包含但不限於被重新包裝或與混合新塗料材料之後消費者塗料 將建築塗料自一容器轉移至另一容器 具乙烯基或氯化橡膠做為主要樹脂的一種工業維護用塗料 建議單獨應用於無須全面移除既有塗層即可修復既有具乙烯基或氯化橡膠塗層 配製並建議用於室外屋頂的一種塗料 主要目的為防止水滲透於基材內或反射熱和紫外線輻射 不包括熱塑性橡膠塗層 配製並建議用於防止居住環境下含鐵金屬表面腐蝕的一種塗料 一種配製並建議用於裸露木材以填補木材縫隙且提供一層可供拋光而形成光滑表面的透明木材塗料 同時符合 lacquer 定義之拋光填縫劑並不包含於此類塗料種類, 但屬於清漆 (lacquer) 種類 配製並建議因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目的而使用於基材表面的一種塗料 : 防止後續塗層被基材吸收 防止後續塗層被基材中物質損害 阻隔污漬 異味或風化 隔離火 / 煙 / 水之損害或調適白堊的表面 未完全隱藏基板的表面或其自然紋理或紋理圖案 以天然樹脂 ( 硝基纖維素樹脂除外 ) 溶於醇類 ( 包括但不限於甲蟲樹脂狀分泌物 ) 所配製而成的一種透明或上色塗料 蟲膠清漆透過無化學反應之蒸發而乾燥, 並提供一個快速乾燥的堅固保護膜, 可以用於阻隔污漬 塗料被使用於工廠 商店中之產品或產品中的元件 ; 或使用於其他結構做為製造 生產或維修程序中的一部份 ( 例如, 原始設備製造之塗層 ) 附件 3-8

398 . 附件三 專有名詞 Stain 著色劑 Stain controller 污漬控制劑 Stone consolidant 仿瓷釉質塗料 Swimming pool coating 游泳池塗料 Thermoplastic rubber coating and Mastic 熱塑性橡膠塗料及膠料 Tint base 色彩基底 Traffic marking coating 交通標線塗料 Tub and Tile Refinish 浴缸及瓷磚之表面整修塗料 Two-pack reactive performance coatings for specific end use such as floors 二液型塗料 Undercoater 底層塗料 Varnish 清漆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VOC)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名詞定義可產生具有極淡顏色的乾膜之塗料, 包含清漆著色劑 一種調和劑或塗料前處理劑 配製並建議用於木材, 應用於使用著色劑前, 以防止著色劑之不均勻滲透 配製並建議用於石材基質之塗料, 以修復經長年風化損害的古蹟建築結構 石材固化劑必須滲透進入石材基質以建立顆粒與惡化固狀成分間的鍵結 配製並建議用於游泳池內層藉以抵抗游泳池化學品之侵蝕 配製並建議用於屋頂或其它結構表面的一種塗料或膠料, 其樹脂固含物中熱塑性橡膠含量不低於 40% ( 重量百分比 ), 亦可含有其它成份, 包含但不限於填料 色料及改質樹脂 一種塗料, 色料添加係在塗料商店或使用之場址, 藉以產出希望之顏色 配製並建議用於加標記和條紋於街道 公路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 路緣石, 路肩, 車道, 停車場, 人行道, 及機場跑道等其他交通要道表面之一種塗料 一種透明或不透明塗料, 配製並建議專門使用於浴缸 淋浴間 洗手台或流理台桌面等, 且需符合以下規範 :(1) 塗料之防刮硬度需在 3H 級或以上 ;(2) 塗料於 1,000 次使用循環後之重量損失等於或小於 20 毫克 ;(3) 塗料須能禁得住 1,000 或更多小時的 No.8 氣泡撞擊 ;(4) 塗料須能於 24 小時恢復期後其附著力評級達 4B 或以上 塗料用途與單液型機能塗料相同, 在使用前需添加第二成份 配製並建議用於提供後續塗層光滑表面的一種塗料 一種透明或半透明的塗料, 不包括亮漆及蟲膠, 配製並建議用於提供耐用 可靠之保護膜 清漆可能含有少量的顏料以對表面上色, 或控制最終塗層的光澤或色澤 任何參與大氣中光化反應之有機化合物, 即管理當局指定具有可忽略不計光化反應性的化合物以外之有機化合物 對於列表中, 管理當局已指定具可忽略不計光化反應性的化合物, 也稱作豁免化合物, 請參閱 40 CFR (s) 附件 3-9

399 . 附件三 專有名詞 VOC content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Waterproofing Membrane 防水薄膜 Waterproofing sealer and treatment 防水填縫及處理 Wood Coatings 木材塗料 Wood preservative 木材防腐劑 Zinc-Rich Primer 富鋅底漆 Zone marking coating 區域標線塗料 名詞定義依據 U.S EPA 40 CFR Part59 Subpart D 第 節程序計算 (Reporting reuitrements) 而得之單位體積塗料所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重量 一種透明或不透明塗料, 配製並建議專門使用於混凝土或石造建物表面以提供無縫的防水薄膜, 防止任何水分滲透進入基質, 此塗料適用以下情況 : 地台表面 混凝土板間 隧道內 混凝土裝置內及地板下層材料 塗料須符合以下規範 : (1) 塗料單一塗層至少須 英吋厚 ;(2) 塗料須符合或超過 ASTM C 中的含量要求 配製並建議用於多孔性基材, 主要目的為防止水穿透基材之一種塗料 配製並建議只用於木頭基質之塗料, 在此類別中包括以下透明及半透明塗料 : 清漆 亮光漆 拋光填縫劑 滲透油 透明著色劑 用於底層之木材調節劑及用於頂層之木材填縫劑 ; 另外亦包含以下不透明塗料 : 不透明漆 不透明拋光填縫劑以及不透明底層塗料 此類塗料不適用於混凝土或石造建物表面, 或其他任何非木材的基質上 配製並建議用於保護曝露之木材, 不被腐蝕或蟲咬, 並根據聯邦殺蟲劑 殺真菌劑和滅鼠劑法案 (FIFRA) 而於美國環保署註冊的一種塗料 指經配製含有 ( 以固體總重量計 ) 至少 65% 金屬鋅粉 ( 鋅塵 ) 供塗用於金屬基底上的底漆 配製並建議用於加標記和條紋於車道, 停車場, 人行道 路緣石或機場跑道, 且以 19 升 (5 加侖 ) 或更小之容積銷售或配送之一種塗料 附件 3-10

400 . 附件四 附件四 CNS 塗料相關標準之建築與工業維護用塗料種類

401 . 附件四

402 . 附件四 CNS 塗料相關標準之建築與工業維護用塗料種類 標準總號 標準名稱 標準英文名稱 CNS601 調合漆 ( 合成樹脂型 ) Ready mixed paint (Synthetic resin type ) CNS606 瓷漆 Enamel CNS774 紅丹底漆 Red-Lead Primer CNS776 鋅鉻黃防銹底漆 Zinc Chromate Anticorrosive Paint CNS1157 醇酸樹脂瓷漆 Alkyd Enamel CNS1248 油性頭度底漆 Oleoresinous Primer CNS 油性二度底漆 Oil Surfacer CNS 油性中塗底漆 Oil Primer Surfacer CNS1333 路線漆 Traffic paints CNS2070 乳化塑膠漆 Emulsion paint CNS2178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Liquid Membrane-Forming Compounds for Curing Concrete CNS2364 螢光漆 Fluorescent Paint CNS2627 快乾無光瓷漆 Lustless Enamel (Quick Drying) CNS2628 半光防銹瓷漆 Rust Inhibiting Enamel (Semi-Gloss) CNS2809 生漆 Chinese Lacquer CNS2948 底塗用噴漆 Lacquer undercoat CNS2949 耐熱漆 Heat Resistant Paint CNS3763 水泥防水劑 Waterproof agent of cement for concrete construction CNS4683 複層紋膜裝飾塗材 Multi-Layer coatings for glossy textured finishes CNS4907 紅丹鋅鉻黃防銹底漆 Red-Lead Zinc Chromate Anticorrosive Paint CNS4908 一般用防銹底漆 Anticorrosive Primer for General Use CNS4909 一氧化二鉛防銹底漆 Lead Suboxide Anticorrosive Paint CNS4910 油性凡立水 Oleoresinous Varnish CNS4911 木器用透明頭度底漆 Lacquer Wood Sealer CNS4912 木器用透明二度底漆 Lacquer Sanding Sealer CNS4915 氯化橡膠系紅丹防銹底漆 Chlorinated rubber red lead anticorrosive primer CNS4919 氯化橡膠系面漆 Chlorinated Rubber Finish Paint CNS4925 聚氯乙烯系紅丹防銹底漆 Vinyl Chloride Resin Red Lead Anticorrosive Primer CNS4926 聚氯乙烯系鋅鉻黃防銹底漆 Vinyl Chloride Resin Zinc Chromate Anticorrosive Primer CNS4927 聚氯乙烯系瓷漆 Vinyl Chloride Resin Enamel CNS4934 伐銹底漆 Wash Primer 附件 4-1

403 . 附件四 標準總號 標準名稱 標準英文名稱 CNS4935 環氧樹脂非鋅底漆 Epoxy Resin Non-Zinc Primer CNS4936 環氧樹脂鋅粉底漆 Epoxy Resin Zinc Primer CNS4937 無機鋅粉底漆 ( 溶劑型 ) Inorganic Zinc Rich Primer (Solvent Type) CNS4938 環氧樹脂漆 Epoxy Resin Paint CNS4939 環氧樹脂柏油漆 Tar Epoxy Resin Paints CNS4940 水性水泥漆 Water-base masonry paint CNS4941 胺基醇酸樹脂瓷漆 Aminoalkyd Resin Enamel CNS4942 木器用聚胺酯頭度底漆 Polyurethane Wood Sealer CNS4943 木器用聚胺酯二度底漆 Polyurethane Sanding Sealer CNS4944 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 Polyurethane Clear Coating CNS6985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Polyurethane for building joint sealant CNS6986 建築防水用聚胺酯 Polyurethane for building waterproof CNS6987 室內地板舖設用聚胺酯 Polyurethane for flooring CNS8082 薄塗裝飾材料 Coatings for thin textured finishes CNS8144 溶劑型水泥漆 Solvent-base masonry paint CNS8405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與塗裝複合皮膜 Combined coatings of anodic oxide and organic coatings on aluminium and aluminium alloys Roof Coating for Waterproofing (Ropylene Rubber Type) CNS8641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 ( 丙 烯酸脂橡膠類 ) CNS8642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 ( 氯 Roof Coating for Waterproofing 丁二烯橡膠類 ) (Chloroprene Rubber Type) CNS8643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 ( 丙 Roof Coating for Waterproofing(Acrylic 烯樹脂類 ) Resin Type) CNS8644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 ( 橡 Roof coating for waterproofing (Rubber 膠地瀝青類 ) asphalt type ) CNS8706 鋁粉調合漆 Aluminum Paint CNS8901 建築用油性填縫材料 Oil Based Caulking Compounds for Building CNS8903 建築用密封材料 Sealants for sealing and glazing in buildings CNS10396 防銹用耐油性防護材料 Corrosion preventive and grease-proof materials CNS11052 粗糙水泥飾面噴髹材料 Cement Stucco-Like Coating CNS11054 砂質水泥飾面噴髹材料 Sand Textured Coating (Cement Type) CNS11194 纖維質飾面材料 Finish Coatings and Wall Coverings for Decorative Use CNS11489 油性調合漆 Oleoresinous Ready Mixed Paint CNS11724 木材用白色調合底漆 White Wood Primer CNS11726 蟲膠清漆及漂白蟲膠清漆 Shellac Varnish and Bleached Sheelac Varnish 附件 4-2

404 . 附件四 標準總號 標準名稱 標準英文名稱 CNS11728 建築用防火塗料 Fire-retardant paints for buildings CNS11729 檟如樹脂二度漆 Cashew Resin Surfacer CNS11799 檟如樹脂清漆 Cashew Resin Varnish CNS11801 檟如樹脂瓷漆 Cashew Resin Enamel CNS11946 檟如樹脂頭度底漆 Cashew Resin Primer CNS12057 噴敷用玻璃棉隔熱材料 Glass wool loose fill thermal insulation CNS12059 噴敷用岩棉隔熱材料 Rock wool loose fill thermal insulation CNS12061 噴敷用纖維素纖維隔熱 Cellulosic fiber loose fill thermal insulation 材料 CNS12129 鹼式鉻酸鉛防銹漆 Basic Lead Chromate Anticorrosive Paint CNS12131 氰胺化鉛防銹漆 Lead Cyanamide Anticorrosive Paint CNS12133 鋅粉防銹漆 Zinc Dust Anticorrosive Paint CNS12135 鉛酸鈣防銹漆 Calcium Plumbate Anticorrosive Paint CNS12137 多彩花紋塗料 Multicolor Paints CNS12139 酞酸樹脂清漆 Phthalic Resin Varnish CNS12141 氯乙烯樹脂清漆 Vinyl Chloride Resin Varnish CNS12143 丙烯酸酯系樹脂清漆 Acrylic Resin Varnish CNS12145 家庭用地板清漆 Household Varnish for Floor CNS12147 家庭用木質及金屬製品 Household Paint for Wood and Metal 塗料 CNS12160 發光塗料 Luminous Paints CNS12266 醇酸樹脂系三聚磷酸鋁防銹底漆 Alkyd Resin Aluminum Tri - Polyphosphate Anticorrosive Primer CNS12268 環氧樹脂系三聚磷酸鋁防銹底漆 Epoxy Resin Aluminum Tri - Polyphosphate Anticorrosive Primer CNS12270 氯化橡膠系三聚磷酸鋁防銹底漆 Chlorinated Rubber Aluminum Tri - Polyphosphate Anticorrosive Primer CNS13442 家庭用室內牆壁塗料 Household Paint for Interior Wall CNS13962 建築物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料總則 General rules for sprayed fire-resistive materials applied to steel structure of buildings CNS14132 無機鋅粉底漆 ( 水性 ) Inorganic zinc rich primer (Water - borne type) CNS14463 白水泥石灰塗料 White cement lime coating CNS14495 木材防腐劑 Wood preservatives CNS15360 瀝青鋪面混合料用礦物填縫料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mineral filler for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附件 4-3

405

406 . 附件五 附件五標準檢驗局家庭用塗料及防銹塗料標準草案 修訂情況

407 . 附件五

408 . 附件五 標準檢驗局家庭用塗料及防銹塗料標準草案修訂情況 編草案編號號 1 草 - 廢 草 - 修 草 - 廢 草 - 修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修 CNS 編號 標準 ( 草案 ) 名稱 家庭用木質及金屬製品塗料檢驗法 家庭用木質及金屬製品塗料 家庭用地板清漆檢驗法 家庭用地板清漆 家庭用室內牆壁塗料檢驗法 家庭用室內牆壁塗料 鉛酸鈣防銹漆檢驗法 鉛酸鈣防銹漆 氰胺化鉛防銹漆檢驗法 氰胺化鉛防銹漆 一氧化二鉛防銹底漆檢驗法 4909 一氧化二鉛防銹底漆 一般用防銹底漆檢驗法 4908 一般用防銹底漆 修訂 / 廢止原則及參考對應標準 CNS 廢止, 其內容併入修訂之草 - 修 (CNS 12147) 家庭用木質及金屬製品塗料 中, 品質項目增列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最大限量值 JIS K5962:2003 CNS 廢止, 其內容併入修訂之草 - 修 (CNS 12145) 中, 草案名稱修訂為 室內用木質地板清漆, 品質項目增列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VOC) 最大限量值 JIS K5961:2003 CNS CNS 廢止, 因建築物室內牆壁用塗料已經有 CNS 2070 乳化塑膠漆 CNS 4940 水性水泥漆 及 CNS 8144 溶劑型水泥漆 等 3 種國家標準, 且國內生產之建築物室內牆壁用塗料皆為上述 3 種產品, 並無廠商生產 CNS 之產品, 市面上亦不使用, 故無修訂之必要 CNS CNS 廢止, 因塗料含鉛, 不符環保要求, 且國內已無廠商生產, 市場亦無需求 CNS CNS 廢止, 氰胺化鉛為毒化物, 亦含重金屬鉛, 不符環保要求, 且國內已無廠商生產, 市場亦無需求 CNS CNS 4909 廢止, 因塗料含鉛, 不符環保要求, 且國內已無廠商生產, 市場亦無需求 CNS 廢止, 其內容併入修訂之草 - 修 (CNS 4908 一般用防銹底漆 ) 中, 品質項目增列 揮發性有機物 (VOC) 最大限量值 JIS K5621:2008 附件 5-1

409 . 附件五 編草案編號號 15 草 - 廢 草 - 修 草 - 制 草 - 制 草 - 制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草 - 廢 CNS 編號 標準 ( 草案 ) 名稱 多彩花紋塗料檢驗法 多彩花紋塗料 - 鋼構用長期耐久性塗料 - 建築用長期耐久性面漆 - 無鉛 無鉻防銹塗料 修訂 / 廢止原則及參考對應標準 CNS 廢止, 其內容併入修訂之草 - 修 (CNS 多彩花紋塗料 ) 中, 品質項目增列 揮發性有機物 (VOC) 最大限量值 JIS K5667:2003 JIS K5659:2008 品質項目增列 揮發性有機物 (VOC) 最大限量值 JIS K5658:2010 品質項目增列 揮發性有機物 (VOC) 最大限量值 JIS K5674: 鋅粉防銹漆檢驗法鋅粉防銹漆 CNS CNS 廢止, 依據 JIS K5626:1984 已於 廢止, 亦無取代標準, 且國內已無廠商生產, 市場亦無需求 鹼式鉻酸鉛防銹漆 CNS CNS12129 廢止, 依據 JIS 檢驗法 K5624:2002 已於 廢止, 亦 鹼式鉻酸鉛防銹漆 無取代標準, 且以鹼式鉻酸鉛為原料, 含有鉻及鉛等重金屬, 不符環保要求, 又國內已無廠商生產, 市場亦無需求 紅丹鋅鉻黃防銹底 CNS CNS 4907 廢止, 依據 JIS 漆檢驗法 K5628:2002 已於 廢止, 亦無 4907 紅丹鋅鉻黃防銹底 取代標準, 且以丹紅 鋅鉻黃為原料, 漆 含有鉛及鉻等重金屬, 不符環保要求, 又國內已無廠商生產, 市場亦無需求 附件 5-2

410 . 附件六 附件六推動塗料 VOC 含量管制交流會議資料

411 . 附件六

412 . 附件六 塗料公會 標檢局 附件 6-1

413 . 附件六 工研院材化所 台塗協會 附件 6-2

414 . 附件六 唐榮油漆 峰源製漆 附件 6-3

415 . 附件六 立邦漆 柏林 附件 6-4

416 . 附件六 三葉 新玉實業 ( 綠博士 ) 附件 6-5

417 . 附件六 得利塗料 樹脂與成膜助劑廠商座談會 附件 6-6

418 . 附件七 附件七塗料問卷調查內容

419 . 附件七

420 . 附件七 附件 7-1

421 . 附件七 附件 7-2

422 . 附件七 附件 7-3

423 . 附件七 附件 7-4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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