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食品事件發生頻繁, 自 97 年起, 經歷了三聚氰胺 塑化劑 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 銅葉綠素混充油品 二甲基黃添加至豆干內 非法碳酸鎂添加至胡椒粉中 以及使用非法碳酸氫銨泡發海帶等食品事件, 係因業者使用不法添加物, 或食品添加物使用管理不當, 造成消費者的恐慌與國際的關注, 顯示我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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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添加物手冊 目 錄 頁碼 前言.. 2 食品添加物管理三步驟 : 第一步 瞭解食品添加物輸入 製造 貯存 販售管理規範 一 食品添加物定義 特性及判定方式 二 正面表列管理食品添加物 三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四 食品添加物登錄制度 五 食品添加物標示 六 食品添加物業者自主檢驗 七 食品添加物追蹤追溯 八 食品添加物三分策略管理原則 九 衛生管理人員設置 十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食品添加物業 ) 第二步 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及登錄之相關規範 一 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二 辦理食品添加物登錄 第三步 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查核應注意事項.. 66 附錄 一 食品添加物相關資訊網站 二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 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五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中英文品名 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索引 七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八 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九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十 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十一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程序 十二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十三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十四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十五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十六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食品添加物手冊

2 前言 近期食品事件發生頻繁, 自 97 年起, 經歷了三聚氰胺 塑化劑 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 銅葉綠素混充油品 二甲基黃添加至豆干內 非法碳酸鎂添加至胡椒粉中 以及使用非法碳酸氫銨泡發海帶等食品事件, 係因業者使用不法添加物, 或食品添加物使用管理不當, 造成消費者的恐慌與國際的關注, 顯示我國食品業者, 應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相關知識 本署自 99 年起, 即針對食品添加物管理持續辦理相關專案計畫, 積極輔導業者建立自主管理機制, 並強化衛生機關食品添加物之管理能力 本手冊今 (104) 年度改版, 編修內容架構並新增食品添加物相關之法令規章, 讓食品添加物業者瞭解最新相關法規, 以求有效落實食品安全及相關管理之規定 為強化食品添加物業者全面管理之能力, 本署藉由辦理全國輔導及宣導說明會, 持續推廣查驗登記 登錄 源頭管理 追溯追蹤 自主檢驗, 並透過實地輔導食品添加物販售場所 貯存地點以及製造工廠等方式, 以提升業者之自主管理的能力 本手冊重點在食品添加物業者之輸入 製造 倉儲及販售之管理規範, 以法規與實際輔導業者的照片做比對, 由淺入深介紹食品添加物管理方式及要點, 使現場作業人員及管理階層較能夠瞭解如何操作與管理 ; 一方面針對辦理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以及登錄事項之相關規範做說明, 使業者瞭解如何申請查驗及登錄, 進而達到維護食品添加物衛生與安全之目的, 提升國際競爭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 食品添加物手冊

3 食品添加物管理三步驟第一步 瞭解食品添加物輸入 製造 貯存及販售之管理規範一 食品添加物定義 特性及判定方式 ( 一 ) 定義 食品添加物 係指為食品著色 調味 防腐 漂白 乳化 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 促進發酵 增加稠度 強化營養 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 加入 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 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 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 准用許可字號 : 指衛生福利部發布之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中, 針對准用食品添加物之分類編號 ) ( 二 ) 特性食品添加物是為某種使用目的所刻意添加, 無論是天然物或化學合成, 其純度與濃度較高, 與其他食品中可能存在或殘留之有害物質如重金屬 細菌毒素 放射線或農藥等因污染或其他原因進入 3 食品添加物手冊

4 食品中, 其來源與性質完全不同, 其用量少即可達到使用之目的 ( 三 ) 判定方式 1. 單方食品添加物於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中所列之項目皆為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 2. 複方食品添加物符合以下 a b c 三種條件製程, 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 非供直接食用之調製品, 且其中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 a. 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進行物理方式混合 b. 單方食品添加物與作為輔料之食品原料進行物理方式混合 ( 輔料係指輔助食品添加物加工 貯存 溶解 稀釋 增量 均勻分布等功能 ) c. 香料產品 : 關鍵原料為香料化學單體或天然香料, 所含 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 或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物 作為輔助香料產品加工 貯存 溶解 稀釋 增量 均勻分布或香氣呈現之功能, 產品非直接供食用 3. 不屬於複方食品添加物 a. 可直接食用例 : 調味飲料 ( 檸檬酸 酒石酸 香料 食用黃色四號 水 ) b. 准用食品添加物與 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 混合, 且至少一種 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 作為關鍵原料, 非作為輔料例 : 雞粉 ( 雞肉抽出物 鹽 糖 麥芽糊精 D- 山梨醇液 5 - 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 5 - 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 琥珀酸二鈉 ) 註 : 關鍵原料 : 指提供產品主要功能之原料, 應由產品功能用途認定, 並非以比例多寡判定 4 食品添加物手冊

5 4. 上網查詢複方食品添加物判定原則之方式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 品查驗登記管理 / 食品添加物 / 檔案下載 腦力激盪 食品製造業者常使用的食品原物料, 下列哪一項是單方食品添加 物? 1. 梔子藍色素 2. 藍莓色素 3. 焦糖色素 4. 黑胡椒粒 正確使用食品添加物才能發揮其功效, 並且減少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喔! 5. 肉桂粉 6. 物理性糊化玉米澱粉 7. 醋酸澱粉 乙醯化己二酸二澱粉 8. 酵素正解 :3. 焦糖色素,7. 醋酸澱粉 乙醯化己二酸二澱粉,8. 酵素 准用食品添加物混合 食品添加物以外之食品原料 所製成之調製品, 其中 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 係作為輔助食品添加物之加工 貯存 溶解 稀釋 增量 均勻分布等, 整體產品具有食品添加物功能, 非直接供食用, 則判定為複方食品添加物 題中 梔子藍色素 與 藍莓色素 為天然食用色素, 應符合 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 黑胡椒粒 與 肉桂粉 為香辛料, 屬一般食品原料 ; 物理性糊化玉米澱粉 非化學修飾澱粉, 屬一般食用原料 ; 其他選項皆為單方食品添加物 5 食品添加物手冊

6 ( 四 ) 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注意事項及其法令規定 注意事項使用規定對照條文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 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檢驗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包含所有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及輸入業者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 2. 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3. 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始得營業 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 加工 輸入及販售業者應辦理登錄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 2.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3. 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 應記錄之事項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包含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 ; 2. 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3.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食品對象 使用量 使用目的及食品中之殘留量, 應遵循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之規定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 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 製造或使用複方食品添加物時, 應確認配方每一成分均為合法准用之食品添加物 6 食品添加物手冊

7 注意事項使用規定對照條文 使用單方食品添加物時, 應選擇合法查驗登記核可的產品 合法查驗登記之食品添加物產品, 不論輸入或國產, 其容器或外包裝應註明 食品添加物 字樣, 並標示許可證字號 衛部 ( 署 ) 添輸字第 OOOOOO 號 ( 輸入者 ) 或 衛部 ( 署 ) 添製字第 OOOOOO 號 ( 國產者 )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 輸入或輸出,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 不得為之 ; 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 一 品名及 食品添加物 字樣 二 食品添加物名稱,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 六 使用範圍 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 原產地 ( 國 ) 八 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八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2. 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3. 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4.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食品添加物屬甜味劑 防腐劑 抗氧化劑者, 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 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 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 對終產品無功能者, 得免標示之 不同類別之食品添加物, 其品名或用途名稱之標示原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 由專人負責管理, 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 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 進貨量 使用量及存量 食品製造業者製程及品質管制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三, 第六點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 不在此限 未符合上開規定, 已有工廠登記者, 應依衛生福利部 104 年 6 月 10 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於 105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分廠分照之辦理, 不得於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使用食品添加物時, 秤量及投料應建立重複檢核程序, 並作成紀錄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第三項 2. 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附表三, 第十三點 7 食品添加物手冊

8 二 正面表列管理食品添加物 註 : 新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 草案初稿可至本署網站 ( 首頁 / 便民服務 / 下載專區 / 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區 / 序號 4 項下查詢, 本案尚在徵詢各界意見, 作為修訂參考 ( 一 ) 食品添加物之分類 1. 食品添加物共分為 18 大類, 其種類 用途 品項如下 : 編號種類用途品項 1 防腐劑 Preservatives 抑制黴菌及微生物之生長, 延長 己二烯酸 苯甲酸 等計 24 項 食品保存期限之物質 2 殺菌劑 Sanitizing Agents 殺滅水中或食品上所附著微生物 過氧化氫 次氯酸 鈉液等 4 項 之物質 3 抗氧化劑 Antioidants 防止食品中油脂等成分氧化之物 維他命 C 維他命 E 等 26 項 質 8 食品添加物手冊

9 編號種類用途品項 4 漂白劑 Bleaching Agents 亞硫酸鹽類等 9 項 對於食品產生漂白作用之物質 5 保色劑 Color Fasting Agents 保持肉類鮮紅色澤之物質 6 膨脹劑 Leavening Agents 亞硝酸鈉 硝酸鉀 等 4 項 碳酸氫鈉等 14 項 7 品質改良用 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8 營養添加劑 使糕餅等產品生膨鬆作用而使用之物質 Food quality improvement,fermentation and food processing agents 為改良加工食品之品質 釀造或食品製造加工必需時使用之物質 Nutritional Additives 強化食品營養之物質 三偏磷酸鈉 硫酸鈣等共 94 項維生素 礦物質 胺基酸等共 318 項 9 著色劑 Colors 對食品產生著色作用之物質 10 香料 Flavoring Agents 食用紅色六號 焦 糖色素等 35 項 香莢蘭醛等 90 項 增強食品香味之物質 11 調味劑 Seasoning Agents 賦予食品酸味 甘味 甜味 鮮 L- 麩酸鈉 ( 味精 ) 檸檬酸等 33 項 味之物質 12 甜味劑 Sweeteners D- 山梨醇等 25 項 賦予食品甜味之物質 9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 編號種類用途品項 13 黏稠劑 ( 糊料 ) Pasting Agents 賦予食品黏稠特性之物質 鹿角菜膠等 43 項 14 結著劑 Coagulating Agents 磷酸鹽類等 16 項 15 食品工業 用化學藥 品 增強肉類及魚肉類製品結合性之物質 Chemicals for Food Industry 食品工業上所需使用之化學物質如酸 鹼 氫氧化鈉 鹽酸等 10 項 16 溶劑 Solvents 甘油 己烷等 7 項 食用油脂 香辛料或色素之萃取 用溶劑 17 乳化劑 Emulsifiers 讓食品中無法相互均依混合之原 脂肪酸甘油脂等 29 項 料乳化之物質 18 其他 Others 其他不屬於前述功能之物質, 如 消泡 過濾 防蟲 被膜等用途 矽樹脂 矽藻土 胡椒基丁醚 石油 蠟等 19 項 10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 2. 食品添加物准用品項查詢方式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 整合查詢中心 / 食品 / 食品法規查詢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二 ) 食品添加物之使用範圍 限量及限制 1. 使用之範圍及限制准用食品添加物品項內所列出可使用於那些食品類及那些食品不得使用, 為使用之範圍及限制 a. 同一產品混用之使用範圍及限制 : 多個單方食品添加物混合為複方食品添加物, 其使用範圍為交集而用途為聯集 例 : A: 名稱 - 維生素 C 用途- 抗氧化劑 使用範圍 - 各類食品 B: 名稱 - 甘氨酸亞鐵 用途 - 營養添加劑 使用範圍 - 膠囊錠狀, 一般食品 C: 名稱 - 氟化鈣 用途 - 營養添加劑 使用範圍 - 膠囊錠狀 當以上產品混合後, 其使用範圍及限量表準如下表 : 11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 成分用途使用範圍 A+ 乳糖 A+ 乳糖抗氧化劑各類食品 A+B A+B 抗氧化劑 營養添加劑膠囊 A+B+C A+B+C 抗氧化劑 營養添加劑膠囊錠狀 b. 同一食品混用之使用量 : 同一食品依列表使用範圍規定混用防腐劑 : 每一種防腐劑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 ( 即使用量 / 用量標準 ) 總和不得大於 1 抗氧化劑 : 每一種抗氧化劑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 ( 即使用量 / 用量標準 ) 總和不得大於 1 甜味劑 : 每一種甜味劑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 ( 即使用量 / 用量標準 ) 總和不得大於 1 2. 限量標準之訂定藉由安全性評估來擬添加於食品種類之攝食量 添加量以及使用的必要性, 並參考國際規範來做訂定 3. 規格標準為了避免與非食品用途產品混淆, 而訂定食品添加物標準 a. 單方食品添加物針對食品添加物之名稱 化學構造 含量 外觀 物理化學性質及純度等訂定規範 化學物須依照食品添 加物之規範才可以當 作合格單方使用 12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 b. 香料香料單體成分若為聯合國農糧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 (JECFA) 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FEMA) 歐盟 日本等准用之香料, 則為我國准用之化學香料單體 c. 查詢方式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 整合查詢中心 / 食品 / 食品法規查詢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食品添加物正面表列依功能區分共計 17+1 類 800 項 13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 三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 一 ) 受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常見錯誤 1. 改裝單方食品添加物未重新辦理查驗登記 ( 買大包裝分裝成小包裝 ) 2. 食品添加物品名無法反映產品本質或功能 ( 例如 : 摩奇軟 保蝦 S) 3. 產品不屬食品添加物 4. 產品規格標準不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之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5. 未依期限完成補件 6. 化工廠 ( 工廠登記項目有非食品製造業 ) 依食安法第 10 條規定,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製造食品添加物 ( 二 ) 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資料查詢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 整合查詢中心 / 食品 / 核可資料查詢 / 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資料查詢項下查詢 14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 四 食品添加物登錄制度 ( 一 ) 食品添加物登錄常見問題 1.Q: 食品添加物製造場所無工廠登記可以登錄嗎? A: 可以 可勾選 有製造場所但無工廠登記, 需填寫 管理衛生人員 姓名, 不需填核備文號 有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業才需填衛生管理人員核備文號 2. Q: 業者登錄字號或產品登錄碼可以標示在包裝上嗎? A: 可以, 未來 產品登錄碼 將列為強制標示項目, 衛生福利部已於 104 年 11 月 9 日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預告訂定 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產品登錄碼 草案, 預定於 106 年 1 月 1 日施行 3. Q: 登錄複方食品添加物 A 時, 成分若含複方食品添加物 B( 簡稱複方 B), 是否需將複方 B 所含個別成分展開登錄? A: 要, 需將複方 B 所含個別成分展開登錄 4. Q:A 公司委託 B 廠代工製造食品添加物, 後由 A 公司販賣該食品 15 食品添加物手冊

16 添加物, 則 A B 公司應如何辦理登錄? A: 若 A 公司委託 B 廠代工製造食品添加物, 後由 A 公司販賣該食品添加物, 則 A 公司應同時登錄製造業及販售業, 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委託 B 廠代工資訊, 另外,B 公司亦應辦理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者之登錄, 並於製造業頁籤中登錄受委託代工資訊 5. Q:A 工廠調配複方食品添加物運送至代工廠 B, 委託 B 製造食品,A 是否需登錄為製造食品添加物業者? A: 自用 係指業者將製造之複方食品添加物於相同工廠用於食品之製造, 或進一步製造加工為另一複方食品添加物, 亦言之, 製造及使用該複方食品添加物需為同一業者 故 A 應登錄為製造及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 3. Q: 製造某複方食品添加物, 所含單方 A 之供應商來自三家, 三家產品皆有許可證, 則應如何登錄該成分? A: 如會向多家廠商購買特定單方食品添加物, 則登錄該單方時, 請由平台所建 單方食品添加物 資料庫選取, 無須透過許可證號查詢, 登錄特定許可證之單方 ( 二 ) 登錄平台相關 Q&A 非登不可 ( 16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 五 食品添加物標示 ( 一 )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1. 品名及 食品添加物 字樣 2. 食品添加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3. 淨重 容量或數量 4.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 註 1 註 2) 5. 有效日期 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都要標示 食品添加物 如有改裝製程, 亦視為製造廠商, 惟須以改裝製造廠商標示之 17 食品添加物手冊

18 6. 使用範圍 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7. 原產地 ( 國 ) 8. 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 註 3)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註 4) 單方食品添加物應 標示許可證字號 上述第 2 項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 8 項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註 5) 公告香料成分得標示 香料 或 天 然香料, 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個別名稱 註 1: 如屬輸入之食品添加物, 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註 2: 製造廠商如屬改裝廠商, 應以 改裝製造廠商 標示之 註 3: 應遵行衛生福利部 104 年 5 月 29 日部授食字第 公告修正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及 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註 4: 行政院衛生署 ( 現為衛生福利部 ),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7 條第 6 款於 73 年 6 月 5 日以衛署食字第 號公告 食品添加物應加標示經本署查驗登記發給之許可證字號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後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 衛生福利部於 103 年 9 月 9 日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訂定 單方食品添加物應明顯標示許可證字號, 並自即日生效 註 5: 衛生福利部於 103 年 5 月 20 日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訂定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 香料 標示之, 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 得以 天然香料 標示之 ; 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 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 18 食品添加物手冊

19 六 食品添加物業者自主檢驗 有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及輸入業者, 未包括改裝業者,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 一 ) 食品添加物檢驗範圍單方食品添加物及複方食品添加物 ( 二 ) 檢驗之目的食品添加物為高風險項目, 應予加強管理, 並由業者確行自主管理, 作為把關產品衛生安全之第一步 ( 三 ) 檢驗之內容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成品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依公告檢驗週期辦理檢驗 : 1. 檢體選擇 : a. 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 檢驗成品 19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 b.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 依風險管理原則, 業者應依製程進行危害因子分析, 評估訂定重要管制點, 由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 可三擇一 ) 中選擇關鍵性檢驗項目 對於不同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 倘配方具有共同 ( 共用 ) 原料或半成品, 或一成配方涵蓋另一成品配方, 可依上述原則, 選擇具代表性者進行檢驗 種類檢驗頻率檢體選擇 複方食品添加 物 ( 香料除外 ) 香料產品 每季或每批成品或所有產品中所有單方食品 添加物 每季或每批成品或香料中之溶劑或載體 備註 : 對於輸入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者, 要檢驗之單方食品添加物, 可能不易取得, 則可辦理該單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 另或申請做為樣品輸入 ( 一般限量 : 香料 200 g 其他食品添加物 1 kg) 2. 檢驗項目對於單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之風險來源亦可能為其他衛生法規規定之項目, 則應納入評估, 選擇檢驗項目 種類單方食品添加物複方食品添加物非屬香料產品複方食品添加物屬香料產品 檢驗項目重金屬含量或其他不純物檢驗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 ( 可三擇一 ) 中之食品添加物之重金屬或其他不純物等檢驗風險來源之重金屬或其他不純物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3. 最低檢驗週期公告最低檢驗週期為 每季 或 每批 至少進行一次強制性檢驗, 若產品應檢驗之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 倘屬不同來源, 或是其檢驗項目包含細項者, 業者可依風險管理原則, 採週期性輪替檢 20 食品添加物手冊

21 驗, 以符合檢驗效益及落實自主管理, 惟應有相關支持或佐證資料, 提供合理性說明 例如 : 例題 A 公司製造或輸入 3 項單方 10 項複方食品添加 物, 共 13 項成品, 計使用 5 項單方食品添加物原 料, 檢驗方式如下 : 第一方案 ( 檢驗原料 ) 第二方案 ( 檢驗半成品 ) 檢驗 5 項單方食品添加物原料, 並符合 5 項檢驗週期檢驗 3 項單方食品添加物成品, 並符合 3 項檢驗週期, 若 10 項複方為香料, 擇檢驗關鍵性原料, 並符合 10 項檢驗週期 第三方案 ( 檢驗成品 ) 檢驗 3 項單方 10 項複方食品添加物成品, 並符 合 13 項檢驗週期 4. 檢驗實驗室之規定業者依公告事項進行自行檢驗或委外檢驗, 進行相關檢驗之實驗室不強制須為認證實驗室 a. 自行檢驗之實驗室 : 建議參照國際標準 ISO/IEC17052 或 CNS17025 Z4058 等實驗室管理系統相關規範, 或申請通過為認證實驗室 ( 例如取得 TFDA 或 TAF 等第三方機構認證 ) b. 委外檢驗之實驗室 : 委託認證實驗室, 並宜注意會影響檢驗結果之因素, 如採 送樣之代表性及保存方式等, 以有助於支持檢驗結果的可信度 c. 認證實驗室查詢 : 21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業務專區 / 實 驗室認證 / 認證實驗室查詢 / 認證檢驗機構查詢 5. 檢驗紀錄 a. 結果紀錄結果紀錄至少應保存 5 年, 檢驗結果如有不符相關法規規定者, 應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處理, 並作成紀錄, 進而落實自主管理 b. 記載事項建議參照國際標準 ISO/IEC7025 或 CNS17025 Z4058 等實驗室管理系統相關規範, 並宜紀載所採用檢驗方法, 以及檢驗之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之標記識別資訊等, 可供追溯來源及追溯該所製成之產品 6. 檢驗報告之認定 a. 製造供應商有提供檢驗報告 22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 此產品應辦理檢驗, 業者須自行檢驗或委外檢驗 b. 輸入進口產品有國外原廠檢驗報告若在台設有分公司, 即視同國內分公司對該成品之檢驗報告, 無須再由國內分公司自行或委外檢驗 c. 自願性取得官方驗證標章所提供之檢驗報告業者如依自願驗證標章制度之規定, 由第三方單位於該指定實施強制檢驗業別 規模之食品工廠內進行相關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之抽驗, 且該抽驗品項符合本公告事項之檢驗內容及檢驗方法, 則該次抽驗可視為當次應檢頻率之強制檢驗 23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 七 食品添加物業者追溯追蹤 ( 一 ) 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食品業者從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製造 加工 調配業務, 及其相關產品輸入業務, 以及其相關產品販賣 輸出業務時建立追溯追蹤系統, 其管理項目包含以下 : 1. 食品製造業 a. 產品資訊 : 產品名稱 主副原料 食品添加物 包裝容器 儲運條件 製造廠商 國內外負責廠商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等 b. 標記識別 : 24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 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 批號 文字 圖像等 c. 供應商資訊 : 供應商 產品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批號 收貨日期 中央主管關公告應標示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原產地 ( 國 ) 資訊等 d. 產品流向資訊 : 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 產品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批號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交貨日期等 e. 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 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2. 食品輸入業 a. 產品資訊 : 產品中英 ( 外 ) 名稱 主副原料 食品添加物 包裝容器 ( 材質 ) 儲運條件 ( 常溫 / 冷藏 / 冷凍 ) 報檢義務人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等 輸入食品查驗機關核發之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號碼 b. 標記識別 : 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上任何可供辨識之獨特記號 批號 文字 圖像等 c. 供應商資訊 : 出口廠商及製造 ( 屠宰 ) 廠商 產品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批號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收貨日期 中央主管關公告應標示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原產地 ( 國 ) 資訊等 d. 產品流向資訊 : 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 產品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批號 有效日 25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 期或製造日期 交貨日期等 e. 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其他與產品相關之內部追溯追蹤資訊 3. 食品販賣業 a. 供應商資訊 : 供應商 產品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批號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收貨日期 中央主管關公告應標示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原產地 ( 國 ) 資訊等 b. 產品流向資訊 : 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 產品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批號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交貨日期等 3. 食品販賣及輸出業者 a. 供應商資訊 : 供應商 產品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批號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收貨日期 中央主管關公告應標示原產地之產品須留原產地 ( 國 ) 資訊等 b. 產品流向資訊 : 物流業者及下游廠商 產品名稱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 批號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交貨日期等 備註 : 1. 產品資訊規範之淨重 容量 數量或度量指的是, 該批產品當天製造量, 非產品之包裝規格 2. 批號, 由公司自行定義, 只要能串接, 能夠進行追溯追蹤即可 26 食品添加物手冊

27 3. 輸入業者之產品資訊, 需在註記英 ( 外 ) 文名字, 報驗義務人名稱 輸 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號碼 另要註記出口廠商與製造商等 27 食品添加物手冊

28 八 食品添加物三分策略管理原則 ( 一 ) 進口分流 1. 進口報單貨品名稱欄位加註 食品用 或 食品添加物用, 以及規格欄位註名 批號 等事項 2. 依貨品分類號列之輸入規定, 向食藥署辦理輸入查驗, 於 258 項食品添加物相關貨品分類號列, 增加輸入規定 508, 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 含香料 ) 用途者, 應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向食藥署辦理輸入查驗 28 食品添加物手冊

29 3. 進口報單標示 報單號碼與項次要與 輸入許可通知一致 品名 ( 中文 ) 品名 ( 英文 ) 英文全名 (FOOD GRADE) ( 食品添加物 / 食品用字眼 )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產品登錄碼批號 備註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規定,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F02: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或含有食品, 應依照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規定,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508: 一 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輸入衛生福利部發布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 ( 香料除外 ), 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影印本, 並依 F01 規定辦理 ( 二 ) 如屬香料或複方食品添加物, 應依 F01 規定辦理 二 進口非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原料, 應依 F10 規定辦理 三 如屬食品添加物之樣品贈品, 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 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 ( 食品 添加物樣品 ) 三 進口非供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用途者, 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 DH 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29 食品添加物手冊

30 ( 二 ) 製造分廠 1.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 2.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之分廠分照常見問答集 Q1: 為什麼要分廠分照? A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下稱食安法 ) 第 10 條第 3 項之立法說明明示 近幾次食安事件均源於非食品級原料流入並混充於食品中, 目前國內部分廠商同時具有食品廠與飼料廠等之執照, 致國內外非食用原料 添加物混充流入食品供應鏈管理不易, 爰增列第三項, 要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從事化工原料或飼料等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與非本廠廢棄物之回收 清除及處理 Q2: 什麼是分廠分照? A2: 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故食安法以明文規定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從事化工原料或飼料等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與非該廠廢棄物之回收 清除及 30 食品添加物手冊

31 處理 故食品及非食品製造工廠倘位於同一廠址, 應依食安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 前項之工廠未單獨設立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 並應於公告後一年內完成辦理, 於該法給予之緩衝期間, 儘速完成食品工廠分廠分照等相關事宜, 以符合規定 Q3: 分廠分照須在何時完成? A3: 食安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 : 本法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 前項之工廠未單獨設立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 並應於公告後一年內完成辦理, 衛生福利部 ( 下稱衛福部 ) 已於 104 年 6 月 10 日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 103 年 12 月 12 日前,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工廠未單獨設立者, 應於 105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辦理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Q4: 沒有依限完成分廠分照, 會有什麼罰則? A4: 食安法第 48 條規定, 違反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經命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 31 食品添加物手冊

32 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Q5: 如何辦理分廠分照? A5: 據經濟部工業局 104 年 9 月 24 日召開 食品兼營非食品製造工廠分廠分照推動小組第二次會議 之主要決議 : 食品工廠分廠定義為單獨設立與不同廠址及廠房 舉例, 倘工廠辦理分廠分照, 該等工廠廠址得以門牌加註適當 產品種類 或 英文字母 區分方式登記以區分不同廠址( 如台中市西屯區工業一路 00 號 A 廠區 或台中市西屯區工業一路 00 號 食品廠區, 如仍有食品工廠同一廠址認定等相關疑義, 建請逕洽所在地工商登記單位 Q6: 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實施對象為何者? A6: 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故食安法以明文規定實施對象為辦理工廠登記之業者, 倘僅從事食品與非食品之運送 儲存 販賣 輸入 輸出等無實際產製行為者, 非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範對象 Q7: 對於分廠分照之獨立出入口之定義仍有疑義, 是否可協助現場會勘確認? 是否有相關輔導單位可以協助? 32 食品添加物手冊

33 A7: 經濟部依據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已成立輔導團隊, 倘有相關分 廠分照輔導需求,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將提供輔導措施 Q8: 那種工廠須辦理分廠分照? 那種工廠無須辦理分廠分照? A8: 食品工廠登記之廠址, 其產業類別同時含有非食品類別, 或同 一廠址同時登記食品工廠及其他非食品類別之工廠, 皆應辦理 分廠分照等相關事宜 須不須項次案例參考說明分廠分照分廠分照 1 食品 + 藥品 其藥廠有取得 v Q9 PIC/S cgmp 得免分廠分照 2 食品 + 藥品 + 化妝品 v Q10 3 食品 + 醫療器材 v Q10Q11 4 食品 + 非食品 ( 如飼料 ) v Q12Q13Q14Q15 5 食品 + 食品添加物 v Q16Q17Q22 6 食品添加物 + 化學製品 ( 含化工 v Q2Q19 原料 ) 7 食品 + 化學製品 ( 含化工原料 ) v Q2 8 食品 + 自用之食品包裝容器具 v Q21 9 食品 + 酒精飲料 v Q22 10 食品 + 酒精飲料 + 非食品或非食 v Q22 品添加物 11 食品 + 食品 v Q25 12 食品 + 種植作物 v Q26 13 肉類加工廠 + 屠宰場 v Q27 Q9: 藥廠是否須取得衛福部函復核備該藥廠可兼製食品之核備函才 屬符合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 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 A9: 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 33 食品添加物手冊

34 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 不在此限 故經衛福部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 ( 包含 PIC/S cgmp), 認屬為符合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 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 之規定, 無須分廠分照, 惟兼製食品部分, 仍須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Q10: 藥廠已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另於廠區內設立獨立空間是否可生產醫療器材或化粧品? A10: 依據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免適用分廠分照規定僅限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 ; 藥廠如已兼製食品, 另欲兼製如醫療器材或化粧品等非食品之製造, 則應依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辦理分廠分照等相關事宜 Q11: 廠區內有生產食品以及醫療器材, 其中醫療器材均已符合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3 編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之規定, 是否可免分廠分照? A11: 依據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免適用分廠分照規定僅限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 Q12: 食品工廠可以生產飼料用的產品嗎? 如生產全脂黃豆粉作為他 34 食品添加物手冊

35 廠飼料原料是否符合食安法分廠分照規定? A12: (1) 食品生產流程中可能產出副產物或廢棄物, 此類副產品或廢棄物如食品工廠僅將之運出販售給其他人做飼料原料, 而未就副產品或廢棄物另為製造 加工或調配為飼料, 應屬食品生產流程之必要過程, 尚無須辦理分廠分照, 惟如作為廢棄物處理, 亦須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2) 故食品工廠製造之相關產品 ( 如 : 油脂 全脂黃豆粉 黃豆粕 ), 其製程均屬符合食安法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相關衛生法規規範產製之食品, 而該等產品販售予非食品廠, 則尚無須辦理分廠分照 (3) 倘食品工廠如於同廠址及廠房將食品原材料 半成品 成品或製程產物, 經再製 加工或調配成非食品 ( 如飼料 ) 後販售, 則應依規定辦理分廠分照 Q13: 食品工廠內有食用油廠 飼料廠 精油 手工皂等, 廠房已獨立區隔, 且分別擁有合法生產之執照, 是否違反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範? A13: 食品及非食品製造工廠倘位於同一廠址, 不符合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故須於 105 年 6 月 10 日前完成食品工廠分廠分照 35 食品添加物手冊

36 等相關事宜, 以符合規定 Q14: 人與寵物用食品使用相同原料, 但配方不同, 是否可以共用生產線? A14: 依據食安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 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倘食品工廠兼製寵物用食品, 即違反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Q15: 食品工廠未製造飼料, 但有販售副產品或廢棄物給其他人做飼料原料, 並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飼料製造登記證, 是否有違反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A15: 同 Q12(1) 所述, 食品生產流程中可能產出副產物或廢棄物, 此類副產品或廢棄物如食品工廠僅將之運出販售給其他人做飼料原料, 而未就副產品或廢棄物另為製造 加工或調配為飼料, 應屬食品生產流程之必要過程, 尚無須辦理分廠分照 另,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飼料製造登記證乃為飼料管理法之規定, 與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並無衝突 爰食品工廠僅販售食品生產製程中之副產物或廢棄物, 且無實際產製飼料之行為, 同時領有飼料製造登記證, 尚不違背食安法第 10 條規定 Q16: 食品廠同一廠址及廠房從事食品製造及食品添加物調配是否不須再單獨設立, 辦理分廠分照? 36 食品添加物手冊

37 A16: 同一廠址及廠房製造食品及食品添加物尚無違反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惟生產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應實施分區管理, 不致造成混淆誤用 Q17: 於同一廠區從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製造, 無須分廠分照, 惟應實施分區管理, 何謂分區管理? A17: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14 條第 1 款略以 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 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 並保持整潔 另, 該準則第 3 條第 11 款規定 : 區隔係指食品作業場所, 依場所 時間 空氣流向等條件, 予以有形或無形隔離之措施 準此, 倘食品工廠同時生產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應實施分區管理, 不致造成混淆誤用 Q18: 原兼營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化學工廠, 擬新設獨棟製造食品添加物工廠, 以符合分廠分照規定, 若該食品添加物工廠所需原料, 係由原化學工廠使用密閉專用管線以單向運輸方式輸送至其原料槽, 是否符合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A18: 若其新設之獨棟製造食品添加物工廠, 係具有不同廠址及廠房, 則該工廠所需之原料, 若係由原廠使用密閉專用管線以單向運輸方式所提供, 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 且經經濟部認屬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而准以工廠登記, 尚無違反 37 食品添加物手冊

38 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Q19: 非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工廠, 可否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改裝或分裝? A19: 食品 食品添加物之改裝或分裝, 亦屬加工行為之一環, 在非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製造之工廠, 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加工作業, 確存在非食品級原料流入並混充於食品之風險 依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之立法意旨, 非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 不在此限 Q20: 食品添加物工廠於食品添加物之製造過程中, 產出化學或非食品級之副產物, 是否符合食安法第 10 條分廠分照規定? A20: 食品添加物工廠於食品添加物製造過程中產出之非食品級副產物, 該副產物如食品添加物工廠僅將之運出販售給其他人做非食品原料, 而未就副產物於同廠房製造 加工或調配為非食品級產品, 應屬食品添加物生產流程之必要過程, 皆尚未違反食安法第 10 條分廠分照之規定 舉例來說, 食品添加物工廠生產食品級液鹼 ( 食品添加物 ) 時, 產生副產物氯氣及氫氣, 該氯氣及氫氣, 可進一部於同廠房製造食品級之 鹽酸 或 次氯 38 食品添加物手冊

39 酸鈉, 或者捨棄不用或逕予出售, 但不得於同廠房進一步製造非食品級之 鹽酸 或 次氯酸鈉 用原料混入食品供應鏈, 業者亦仍須對其產製之產品 ( 含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 負完全之責任 Q21: 食品工廠除產製食品外, 如同時生產包裝該食品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就該項行為是否應辦理分廠分照? A21: 考量食品業者於廠房生產自家產品所用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在一定情形下, 並得透過縮短產線以降低包裝材料遭污染之可能, 故尚無須辦理分廠分照, 惟該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產製過程, 業者仍應符合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相關規定, 不得將非食用原料混入食品供應鏈, 業者亦仍須對其產製之產品 ( 含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 負完全之責任 Q22: 食品工廠若兼製酒類, 是否須要辦理分廠分照? A22: 考量食安法第 10 條立法旨意, 係為防止化工等原料進入食品工廠而有害人民之身體健康, 以達食品安全之保障, 及酒類製程可能與食品緊密連結, 且酒精亦可做為食品原料等因素, 爰不要求食品業者同時生產酒精成分超過 0.5% 之酒類產品納入應分廠分照之對象 惟食品工廠兼製酒類又兼製非食品或非食品添 39 食品添加物手冊

40 加物之製造 加工及調配, 與非該廠廢棄物之回收 清除及處理, 仍須依食安法規定辦理分廠分照等相關事宜 Q23: 申請健康食品 國產維生素類膠囊錠狀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及食品添加物, 於國內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之查驗登記, 其製造廠或改裝製造廠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可否無 食品製造及非酒精性飲料製造業, 僅有非食品相關製造業? A23: 若工廠登記僅有非食品相關製造業, 則不得作為健康食品 國產維生素類膠囊錠狀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或改裝製造工廠 Q24: 申請健康食品 國產維生素類膠囊錠狀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及食品添加物, 於國內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之查驗登記, 其製造廠或改裝製造廠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可否有 食品製造及非酒精性飲料製造業, 也有非食品相關製造業? A24: 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有 食品製造及非酒精性飲料製造業, 也有藥品製造業別之製造工廠, 倘經衛福部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則尚得以作為健康食品 國產維生素類膠囊錠狀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或改裝製造工廠, 惟應符合相關藥廠兼製程序 若工廠登記有 食品製造及非酒精性飲料製造業, 另有非食品 非藥品製造業或有藥品製造業 40 食品添加物手冊

41 卻未經衛福部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則該製造工廠於分廠分照緩衝期內, 尚得以作為健康食品 國產維生素類膠囊錠狀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或改裝製造工廠, 緩衝期之後, 若未能僅登記 食品製造及非酒精性飲料製造業, 則不得作為健康食品 國產維生素類膠囊錠狀食品 特殊營養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或改裝製造工廠 Q25: 同一廠址可以有兩間以上之食品工廠嗎? A25: 可 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係規範從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食品工廠應單獨設立, 尚無明文規定同一廠址不得有 2 家以上之食品工廠 Q26: 食品工廠中進行農業種植是否有違反食安法第 10 條規定? 如該農業生產之農產品為食品工廠後續直接加工生產之原料, 是否有違反食安法第 10 條規定? A26: 種植作物係屬農政機關管轄, 非屬食安法管轄範疇, 且該作物係基於 種植 而獲得之農作物, 並無其他製造 加工或調配之行為, 與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目的係為避免非食品之製造加工或調配行為與食品製造混合而產食品安全疑慮無涉, 尚未違反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Q27: 若同一廠址有屠宰場及肉類加工廠是否須要辦理分廠分照? 41 食品添加物手冊

42 A27: 屠宰場係屬農政機關管轄, 非屬食安法管轄範疇, 惟屠宰作業乃食品前處理之一部分, 爰將屠宰場排除於分廠分照之規範對象 Q28: 氣體生產從醫藥用氣體 工業用氣體及供食品飲料用之氣體皆為同一管線, 因供食品加工用氣體需求量少, 若設新廠僅供食品用不敷成本, 是否得免分廠分照? A28: (1) 生產工業用及食品用氣體仍須依照食安法第 10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 於該法給予之緩衝期間, 儘速辦理分廠分照事宜, 以符合規定 (2) 若均為食品用等級之氣體, 販賣供不同業別使用, 尚無違反食安法分廠分照之規定 42 食品添加物手冊

43 ( 三 ) 販賣分業 1. 鼓勵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批發業 販售業者依經濟部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 辦理登記 ( 查詢方式 : 經濟部 / 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 / 全文查詢 / 細類列表 ) 43 食品添加物手冊

44 九 衛生管理人員設置 ( 一 ) 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工廠類別乳品製造業 罐頭食品製造業 冷凍食品製造業 即食餐食製造業 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 食品添加物製造業 水產食品業 肉類加工食品業及健康食品製造業等 ( 二 ) 專任衛生管理人員資格具以下資格之一者, 得任衛生管理人員 : 1. 公立或經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 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 營養 家政 生活應用科學 畜牧 獸醫 化學 化工 農業化學 生物化學 生物 藥學 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2. 應前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44 食品添加物手冊

45 3. 應第一款科系所相關類科之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丙等特種考試及格, 並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持有證明者 4. 中央廚房 食品工廠或餐盒食品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 得由領有中餐烹調乙級技術士證接受衛生講習一百二十小時以上, 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者擔任 ( 三 ) 衛生管理人員之訓練衛生管理人員之訓練應遵行以下事項之辦理 : 1. 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 60 小時以上或領有食品技師證書, 經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訓練三十小時以上 2. 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八小時 ( 四 ) 核備直轄市 縣 ( 市 ) 衛生主管機關食品製造工廠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作核備 : 1. 申報書一份及資料卡一式三份 2. 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證件文件 身分證 契約書影本一份 3. 工廠登記證影本一份 與地方政府申請核備, 會產生核備文號做歸檔 45 食品添加物手冊

46 十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食品添加物業 ) ( 一 ) 食品良好作業規範 (GHP) 應依以下九大標準作執行 : 1. 衛生標準作業標準 a. 建築與設施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準則 之規定外, 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作業場所應分區管理, 汙染區 準清潔區及清潔區, 來達到實質的區隔 洗手消毒區應設置 : 洗手乳 腳踏式垃圾桶 鏡子 75% 酒精 洗手掛 圖 指甲刷等 下載 : 衛生福利部首頁 / 便民服務 / 文宣品下載專區 / 食品從業人員正確洗手步驟 廁所應貼 如廁後 應洗手 警語 46 食品添加物手冊

47 b. 設備與器具之清潔衛生食品添加物製程之設備 器具 容器及包裝,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易於清洗 消毒及檢查 - 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 防止潤滑油 金屬碎屑 污水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之物質混入食品添加物 各項設備與器具應設置之衛生標準 清潔方式與頻率 檢查方式等 c. 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d. 清潔及消毒等化學物質 食品從業人員規定 : 穿戴整齊的工作衣帽 不得配戴飾品 適當教育訓練 手部保持清潔 工作時部的飲食 個人用品不得帶入工作場所等 食品從業人員規定, 每年需做一次供膳人員體檢, 體檢項目包含 A 肝 傷寒 結核病等 清潔用具專區放置, 且有專人管理, 使用拿取並做相關紀錄等 47 食品添加物手冊

48 e. 廢棄物品與病媒蚊防治處理 設置病媒蚊防治措 施, 可以自行防治 或委外防治 針對廢棄物品設置專門擺放區域, 可自行處理或是請專門負責廠商進行處理 f. 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應指派管理衛生人員, 就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情形, 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其內容包括本準則之所定衛生工作 食品工廠於名顯著標明該人員之姓名 2. 製程及品質管制作業標準 管理衛生人員 O X X a. 採購驗收原材料進貨時, 應經驗收程序, 驗收不合格者, 應明確標示, 並適當處理, 免遭誤用 b. 食品添加物三專管理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 由專人負責管理, 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 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 進貨量 使用量及存量, 且食品添加物之使用, 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 秤量及投料應建立重複檢核程序, 並作成紀錄 專人專櫃專冊 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專門區域擺放添加物 進銷存及複檢紀錄 48 食品添加物手冊

49 c. 食品製造流程規劃食品添加物之製程及品質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程序, 並應完整記錄 - 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並完整包裝及標示 每批成品之銷售流向, 應予記錄 - 製程之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之檢驗狀況, 應適當標示及處理 - 食品在製程中, 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所使用之設備 器具及容器, 其操作 使用與維護, 製程之規劃, 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 秤量及投料應建立重 複檢核程序, 並做成 紀錄 食品在製程中, 需管制溫度 溼度 酸鹼值 水活性 壓力 流速或時間等事項者, 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及基準, 並作成紀錄 d. 樣品留樣及保存期限測試 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且每批製造的成品作留樣, 並針對成品貯存狀態做保存性測試, 來確保產品之有效期限 e. 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每批製造完管線清潔 針對不同過敏源使用不同容器具 通風口定期清潔等 3. 倉儲管制作業標準食品添加物之進貨及貯存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 追蹤制度, 記錄進貨來源 內容物成分 數量等資料 - 依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 貯存於不同場所, 必要時, 貯存於冷凍 49 食品添加物手冊

50 ( 藏 ) 庫, 並與其他非供食品用途之原料或物品以有形方式予以隔離 - 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並確實記錄 - 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倉庫, 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 並有足夠之空間, 以供搬運 - 倉儲過程中, 應定期檢查, 並確實記錄 ; 有異狀時, 應立即處理, 確保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 有污染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 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 ; 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 不得與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物品不得離地, 應離牆 離地 5 公分做擺放 冷凍 藏庫, 每日定期紀錄溫度 針對控管溫溼度之產品固 定要做環境溫溼度紀錄 4. 運輸管制作業標準 a. 食品業者運輸管制,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 檢查裝備, 並保持清潔衛生 - 產品堆疊時, 應保持穩固, 並維持空氣流通 - 裝載低溫食品前, 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 運輸過程中, 食品應避免日光直射 雨淋 劇烈之溫度或濕度之變動 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 有污染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 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 ; 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 不得與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 b. 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不同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作業場所, 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 50 食品添加物手冊

51 隔, 並有足夠之空間, 以供搬運 - 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 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 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並保持整潔 - 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並確實記錄 - 作業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溼度者, 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並確實記錄 - 貯存過程中, 應定期檢查, 並確實記錄 ; 有異狀時, 應立即處理, 確保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 低溫食品之品溫在裝載及卸貨前, 應檢測及記錄 - 低溫食品之理貨及裝卸, 應於攝氏十五度以下場所迅速進行 - 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 5. 檢驗與量測管制作業標準 針對成品設定檢驗方法 頻率 標準, 可以自行做檢驗或是委託第三公正單位做檢驗 針對使用之量測儀器做定期校正, 如磅秤 溫濕度計 PH 計 糖鹽度計等 6. 客訴管制作業標準 破包, 換箱處理 擬定客訴理流程 發生客訴可以填寫紀錄表單或是用拍照並註明發生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51 食品添加物手冊

52 7. 成品回收作業標準食品業者就產品申訴及成品回收管制,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產品申訴案件之處理, 應作成紀錄 - 成品回收及其處理, 應作成紀錄 - 食品製造業應對成品回收之處理, 訂定回收及處理計畫, 並據以執行 8. 文件管制作業標準食品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相關紀錄 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 5 年 設定文件編訂方式 管制單 位 版本變更 文件保留期限 及新增 修改 廢除之流程 等 9. 教育訓練管制作業標準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 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 ( 構 ) 學校 法人所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每年針對 員工之內 部外部年 度教育訓 練計畫 執行方 式 專門 人員訓練 時數要 求 相關 紀錄等 52 食品添加物手冊

53 ( 二 ) 食品添加物之工廠 販售場所簡要區域配置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添加物業別亦屬其中規範, 故具有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工廠其建築與設備之設置, 除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外, 倉廠環境亦應符合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之規定, 詳細規定如下 : 1. 食品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 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 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 並保持整潔 b. 具有足夠空間, 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之放置 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2. 場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 a. 地面應隨時清掃, 保持清潔, 避免塵土飛揚 b. 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 保持暢通, 避免有異味 c. 禽畜 寵物等應予管制, 並有適當之措施 下圖為簡要區域配置圖, 衛生單位可先藉由手冊介紹瞭解其中配置方式, 依實際作業情況調整, 以求業者落實食品衛生安全之相關規定 53 食品添加物手冊

54 ( 三 ) 食品添加物之工廠 販售場所 倉儲環境需準備之器具設施因應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廠及儲存食品添加物之倉庫或販售場所, 請業者規劃準備相關器具 設施, 以維持食品添加物原料本身應有特性, 降低其原料或產品發生變質 結塊及異物混入等情形, 達到管理效能進而提升食品添加物良好之品質, 並符合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法令規定, 以下是常見工廠及倉庫環境中擺放之器具 設施 : 1. 溫溼度計 2. 空調或除濕機 或 3. 天花板之燈具加裝燈罩 4. 乾淨的棧板 54 食品添加物手冊

55 ( 四 ) 食品添加物廠房設施清潔度建議劃分表 廠房設施清潔度區分注意事項 易質變成品之最終半成品及其冷卻與儲存場所 易質變成品之內包裝室 清潔作業區 加工調理場 ( 調配室 ) 殺菌處理場 ( 採開放式設備者 ) 內包裝材料之準備室 緩衝室 非易腐敗成品之內包裝室 秤料室 ( 預拌前處理 ) 原料倉庫 材料倉庫 原料處理場 ( 初級加工 ) 內包裝容器洗滌場 空瓶 ( 罐 ) 整列場 殺菌處理場 ( 採密閉設備及管路輸送者 ) 外包裝室 成品倉庫 ( 含凍藏及暫存倉庫 ) 品管 ( 檢驗 ) 室 辦公室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廁所 餐廳 其它 準清潔作業區 一般作業區 非食品作業區 販售場所為一般作業區, 不得進行拆包 混合 調配 分裝 包裝等作業 55 食品添加物手冊

56 ( 五 ) 食品添加物之販售場所之規定 1. 販賣 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施及場所, 應保持清潔, 並設 置有效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2.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分別妥善保存 整齊堆放, 避免污染及腐 敗 3. 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 貨架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 不得 直接放置地面, 並保持良好通風 4. 應有管理衛生人員, 於現場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5. 販賣貯存作業, 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6. 販賣貯存作業需管制溫度 溼度者, 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及基 準, 並據以執行 7. 販賣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 有異狀時, 應立即處理, 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 8. 有污染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 應有防止 交叉污染之措施 ; 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 不得與原材料 半成 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9. 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二百米燭光以上, 使用之光源, 不得改變 食品之顏色 食品添加物專區 食品添加物應與食品或其他物品分別擺放, 避免交叉污染發生 56 食品添加物手冊

57 第二步 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登錄制度之相關規範一 辦理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 ( 一 ) 法源依據行政院衛生署 ( 現為衛生福利部 )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 於 89 年 9 月 28 日以衛署食字第 號公告 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 輸入或輸出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 收載之單品食品添加物 ( 香料除外 ), 應辦理查驗登記, 後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在於 103 年 4 月 24 日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 輸入或輸出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收載之單方食品添加物 ( 香料除外 ), 應辦理查驗登記 1. 單方食品添加物 : 係指衛生福利部發布之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正面表列品項 2. 複方食品添加物 : 複方食品添加物係指將單方食品添加物與其他單方食品添加物或作為輔料之食品原料以物理方式混合, 製成具有 食品添加物 功能, 非供直接食用之調製品, 且其中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 其免辦理查驗登記, 惟其使用之個別單方食品添加物品項及規格皆應符合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之規定 3. 食用香料 : 香料為我國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中第十類之食品添加物 我國對於香料之管理, 係參考國際規範, 香料單體成分若為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 (JECFA) 美國食品香料與萃取物製造協會 (FEMA) 歐盟 日本等國際規範准用之香料, 則為我國准用之香料化學單體項目, 且其添加於食品中時, 僅限用為香料並得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以可達香料用途之添加量為宜 不論是單方或複方香料產品, 皆免辦理查驗登記 57 食品添加物手冊

58 ( 一 ) 申請流程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食品添加物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 輸入或輸出業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58 食品添加物手冊

59 ( 二 ) 申辦說明 1. 資料下載專區 : 申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有關資料可於本署網站 ( 首頁 / 業務專區 / 食品 / 食品查驗登記管理 / 食品添加物 / 辦理查驗登記相關資料項下查詢 2. 申辦費用 : 許可文件補 ( 換 ), 許可申請商號名稱變更, 申項文件展延申請, 產品名新案申請許可證請商號負責人變更, 申目稱 包裝變更申請, 製請商號地址變更造廠原址地址變更 金 額 6,000 元 / 件 1,500 元 / 件 4,000 元 / 件 0 元 59 食品添加物手冊

60 ( 三 ) 食品添加物許可證 舊版 新版 衛福部添輸 / 製 字號 : 添輸字 - 輸入之食品添加物添製字 - 製造之食品添加物或分裝之食品添加物 ( 會註明改裝製造廠及地址 ) 60 食品添加物手冊

61 二 辦理食品添加物登錄 ( 一 ) 法源依據 年 6 月 19 日公布修正 食品衛生管理法 ( 於 103 年 2 月 5 日公布再修正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已納入登錄法源, 明定經公告之食品業者, 應申請登錄, 始得營業 2. 衛生福利部已於 102 年 12 月 3 日發布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3. 衛生福利部於 104 年 6 月 23 日以部授食字第 號令, 發布修正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4. 衛生福利部於 103 年 4 月 24 日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5.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三項以及第四項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使得營業 ; 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 程序 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 登錄之廢止 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首頁 ( 61 食品添加物手冊

62 ( 二 ) 罰則 1. 未登錄 : 依食安法第 48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經命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緩,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2. 登錄不實 : 依食安法第 47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緩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三 ) 電子系統登錄方式說明 1. 申請系統流程 62 食品添加物手冊

63 2. 登錄平台流程 a. 登錄平台介接公司 / 商業登記資料 如欲修改, 請至經濟部辦理資料變更, 變更完成後系統將自動同步更新 b. 登錄平台檢核產品機制 複方食品添加物需有 2 筆成分 以上, 且至少含 1 筆單方食品 添加物 複方食品添加物用途分類檢核 : 複方之用途分類僅限所含單方用途分類之聯集 63 食品添加物手冊

64 複方食品添加物成分類別 : 單方食品添加物 賦形劑或其他食品原料 天然色素 香料成分類別 : 香料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物 賦形劑或其他食品原料 天然色素 c. 完成取得登錄碼 可以增加包裝規格, 更新標籤 檢驗報告 產品規格 ; 不可以改品名 變更成分 64 食品添加物手冊

65 ( 一 ) 書面登錄方式說明 65 食品添加物手冊

66 第三步 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查核應注意事項歷年來因不肖業者將非食品相關原料混攙入食品中, 引發三聚氰胺 工業用染劑 塑化劑等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重挫食品產業, 引起消費者恐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法對於食品添加物相關業者 ( 食品添加物製造 輸入 販售及倉儲業 ) 進行稽查管理, 現場主要查核 倉廠衛生 人員管理 產品標示 及 進銷存紀錄 等項目, 目的為有效督導相關業者落實自主管理觀念與能力, 同時強化食品添加物之衛生安全管理, 進而減少食品添加物相關產品之風險疑慮 業者對於其產品除了應符合食品添加物相關法規外, 另外更應於製售 儲運場所維護其產品衛生及安全, 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相關規定, 並佐以文件表單記錄產品相關資訊, 以下為參考之文件表單項目 : ( 一 ) 製造業 1.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08 食品製造業 089 其他食品( 食品添加物 ) ) 2. 公司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食品添加物製造 / 批發 / 零售業 ) 3. 衛生管理人員資料 ( 相關科系畢業證書 衛生局核備函 教育訓練證明 ) 及管理衛生人員 ( 登錄資料 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 4.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5. 購買證明 ( 進口食品添加物應提供進口報單, 國產食品添加物則提供進貨證明單據 ) 6. 產品標示 ( 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7. 專冊紀錄 [ 應包含原料 ( 含食品添加物 ) 進貨驗收紀錄 原料領用 66 食品添加物手冊

67 紀錄 原料原始品管檢驗報告 生產紀錄 包裝紀錄 成品入庫 ( 含庫存 ) 紀錄 成品檢驗紀錄 出貨單 銷售紀錄 客訴紀錄 健康檢查報告 廠區衛生清潔紀錄 病媒防治紀錄 廠區與冷凍藏庫溫濕度紀錄 蓄水塔清洗紀錄 儀器校正紀錄 ] 8. 是否有完成登錄 ( 二 ) 輸入業 1. 進口報單 輸入食品相關產品許可證通知 2. 公司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管理衛生人員 ( 登錄資料 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 4. 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5. 產品標示 ( 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6. 購買證明 ( 進貨出貨證明單據 ) 7. 自主檢驗報告 ( 單方 / 複方 / 香料 ) 8. 專冊紀錄 [ 應包含食品添加物進貨驗收紀錄 成品入庫 ( 含庫存 ) 紀錄 銷售紀錄 客訴紀錄 健康檢查報告 ( 供膳人員 ) 廠區衛生清潔紀錄 病媒防治紀錄 冷凍藏庫溫濕度紀錄 儀器校正紀錄 成品回收紀錄 教育訓練紀錄 ] ( 三 ) 販售業 1. 公司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管理衛生人員 ( 登錄資料 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 3. 產品標示 ( 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4. 購買證明 ( 進貨出貨證明單據 ) 5. 專冊紀錄 [ 應包含食品添加物進貨驗收紀錄 成品入庫 ( 含庫存 ) 紀錄 銷售紀錄 客訴紀錄 健康檢查報告 ( 供膳人員 ) 販售場所衛生清潔紀錄 病媒防治紀錄 冷凍藏庫溫濕度紀錄 儀器校 67 食品添加物手冊

68 正紀錄 成品回收紀錄 教育訓練紀錄 ] ( 四 ) 倉儲業 1. 公司 /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管理衛生人員 ( 登錄資料 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 3. 產品標示 ( 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 4. 購買證明 ( 進貨出貨證明單據 ) 5. 專冊紀錄 [ 應包含食品添加物進貨驗收紀錄 成品入庫 ( 含庫存 ) 紀錄 銷售紀錄 客訴紀錄 健康檢查報告 ( 供膳人員 ) 販售場所衛生清潔紀錄 病媒防治紀錄 冷凍藏庫溫濕度紀錄 儀器校正紀錄 成品回收紀錄 教育訓練紀錄 ] 68 食品添加物手冊

69 附 錄 69 食品添加物手冊

70 一 食品添加物相關資訊網站 1. 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網址 : 2.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址 : 3.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網址 : 4. 食品添加物核可資料查詢網址 : 或是由下列方式進入 :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 網址 : 專業版 整合查詢中心 食品 核可資料查詢 食品添加物許可證資料查詢 5.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網址 : 食品藥物管理署網頁 ( 法規資訊 食品 餐飲及營養類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70 食品添加物手冊

71 二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地址及聯絡電話一覽表 序號單位地址聯絡電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北區管理中心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區管理中心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號 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 號 台中市文心南三路 20 號 3 4 樓 高雄市自由二路 180 號 2 3 樓 基隆市衛生局 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 266 號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 號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5 號 新竹縣衛生局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七街 1 號 新竹市衛生局 新竹市中正路 128 號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苗栗市國福路 6 號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台中縣豐原市中興路 136 號 彰化縣政府衛生局 彰化市成功里中山路二段 162 號 雲林縣衛生局 雲林縣斗六市府文路 34 號 南投縣政府衛生局 南投市復興路 6 號 嘉義縣衛生局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 3 號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 嘉義市德明路 1 號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 163 號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 號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屏東市自由路 272 號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宜蘭市聖後街 141 號 花蓮縣衛生局 花蓮市新興路 200 號 臺東縣衛生局 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 336 號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 115 號 金門縣衛生局 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復興路 1-12 號 連江縣衛生局 馬祖南竿鄉復興村 216 號 食品添加物手冊

72 三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維護國民健康,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二條之一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 監督 推動及查緝, 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 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 召集相關部會首長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 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 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 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 由各該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 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 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 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 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 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 任務 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食品 : 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 特殊營養食品 : 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 三 食品添加物 : 指為食品著色 調味 防腐 漂白 乳化 增加香味 安定品質 促進發酵 增加稠度 強化營養 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 加入 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 複方食品添加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 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四 食品器具 : 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器械 工具或器皿 五 食品容器或包裝 : 指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直接接觸之容器或包裹物 六 食品用洗潔劑 : 指用於消毒或洗滌食品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物質 七 食品業者 : 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 加工 輸入 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八 標示 : 指於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 圖畫 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九 營養標示 : 指於食品容器或包裝上, 記載食品之營養成分 含量及營養宣稱 十 查驗 : 指查核及檢驗 十一 基因改造 : 指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 將遺傳物質轉移或轉殖入活細胞或生物體, 產生基因重組現象, 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使自身特定基因無法表現之相關技術 但不包括傳統育種 同科物種之細胞及原生質體融合 雜交 誘變 體外受精 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倍增等技術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第四條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 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 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 科學證據原則 事先預防原則 資訊透明原則, 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 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 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 基因改造食品 食品廣告標示 食品檢驗方法等 72 食品添加物手冊

73 成立諮議會, 召集食品安全 營養學 醫學 毒理 風險管理 農業 法律 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諮議會之組成 議事 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 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 一 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 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 下架 封存 限期回收 限期改製 沒入銷毀 第五條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 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 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 應主動查驗, 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主動查驗 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 追查原料來源 產品流向 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 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第六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 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 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 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第三章食品業者衛生管理第七條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 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 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檢驗 上市 上櫃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設置實驗室, 從事前項自主檢驗 第一項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 與第二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 最低檢驗週期, 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 應即主動停止製造 加工 販賣及辦理回收, 並通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第八條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 作業場所 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 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 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向中央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始得營業 第一項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二項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及前項食品業者申請登錄之條件 程序 應登錄之事項與申請變更 登錄之廢止 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 前項驗證,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 ; 有關申請 撤銷與廢止認證之條件或事由, 執行驗證之收費 程序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依其產業模式, 建立產品原材料 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管理食品安全衛生及品質, 確保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之正確性, 應就前項之業者, 依溯源之必要性, 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第一項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食品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 其電子申報方式及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 應記錄之事項 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 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 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 應符合設廠標準 ; 其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 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調 73 食品添加物手冊

74 配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品製造業兼製食品者, 不在此限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施行前, 前項之工廠未單獨設立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於修正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告, 並應於公告後一年內完成辦理 第十一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 訓練 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二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置一定比率, 並領有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之食品 營養 餐飲等專業人員, 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事項 前項應聘用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設置 職責 業務之執行及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前項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管理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類衛生標準或法令定之 第四章食品衛生管理第十五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 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一 變質或腐敗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 染有病原性生物, 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 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 攙偽或假冒 八 逾有效日期 九 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 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 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 腦 眼睛 脊髓 絞肉 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 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 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 ; 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 政府應負照護責任, 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 得限制其製造 加工 調配之方式或條件 食用部位 使用量 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前項應限制之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十六條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製造 販賣 輸入 輸出或使用 : 一 有毒者 二 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 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 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 第十七條販賣之食品 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 容器或包裝, 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 ; 其標準由 74 食品添加物手冊

75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物之品名 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之訂定, 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 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 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 第十九條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二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 中央主管機關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 於無法取得充分之實驗資料時, 得訂定其暫行標準 第二十條屠宰場內畜禽屠宰及分切之衛生查核, 由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運送過程之屠體 內臟及其分切物於交付食品業者後之衛生查核, 由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食品業者所持有之屠體 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 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項衛生查核之規範,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其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 輸入或輸出,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 不得為之 ; 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 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食品所含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並查驗登記發給許可文件, 不得供作食品原料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其輸入業者應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建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文件, 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期滿仍需繼續製造 加工 調配 改裝 輸入或輸出者, 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 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 但每次展延, 不得超過五年 第一項及第二項許可之廢止 許可文件之發給 換發 補發 展延 移轉 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查驗登記, 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 其委託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前, 第二項未辦理查驗登記之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應於公布後二年內完成辦理 第五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二十二條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內容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食品添加物名稱 ;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 以功能性命名者, 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 原產地 ( 國 ) 七 有效日期 八 營養標示 九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 其應標示之產品 主成分項目 標示內容 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 應將製造廠商 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第二十三條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 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 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 中央主管 75 食品添加物手冊

76 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 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第二十四條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食品添加物 或 食品添加物原料 字樣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 應分別標明 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 四 淨重 容量或數量 五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 有效日期 七 使用範圍 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八 原產地 ( 國 ) 九 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十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不受前項第三款 第七款及第九款之限制 前項第三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五款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 應將製造廠商 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第二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 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 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 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 得就其販賣之地點 方式予以限制, 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 原產地 ( 國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及其他應標示事項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 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 ; 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 應標示生產系統 前項特定食品品項 應標示事項 方法及範圍 ; 與特定散裝食品品項 限制方式及應標示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二十六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 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 容量或數量 四 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原產地 ( 國 ) 六 製造日期 ; 其有時效性者, 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七條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 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 一 品名 二 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 ; 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 應分別標明 三 淨重或容量 四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原產地 ( 國 ) 六 製造日期 ; 其有時效性者, 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 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 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76 食品添加物手冊

77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八條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其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不得有不實 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 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 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 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 其食品之項目 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 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 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公司 商號 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 住居所或事務所 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 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 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六章食品輸入管理第三十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 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 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 且其金額 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得免申請查驗 第三十一條前條產品輸入之查驗及申報,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 委託相關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三十二條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 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 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 食品業者 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相關紀錄 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保存五年 前項應保存之資料 方式及範圍,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三條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 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 並於特定地點存放 查驗機關審查後認定應繳納保證金者, 得命其繳納保證金後, 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 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指定 ; 產品未取得輸入許可前, 不得移動 啟用或販賣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及本條第一項有關產品輸入之查驗 申報或查驗 申報之委託 優良廠商輸入查驗與申報之優惠措施 輸入產品具結先行放行之條件 應繳納保證金之審查基準 保證金之收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 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 得就相關業者 產地或產品, 停止其查驗申請 第三十五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 得於其輸入前, 實施系統性查核 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得派員至境外, 查核該輸入食品之衛生安全管理等事項 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 其屬複方者, 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 但屬香料者, 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境外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旅客攜帶入境時, 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 ; 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 違反前項規定之產品, 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沒入銷毀之 第七章食品檢驗 77 食品添加物手冊

78 第三十七條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 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 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 委託之相關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 辦理認證 ; 必要時, 其認證工作, 得委任 委託相關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有關檢驗之委託 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認證之條件與程序 委託辦理認證工作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 其檢驗方法, 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未定檢驗方法者, 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第三十九條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 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原抽驗之機關 ( 構 ) 申請複驗 ; 受理機關 ( 構 ) 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 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 得不受理之 第四十條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 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 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第八章食品查核及管制第四十一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 得執行下列措施, 業者應配合, 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 一 進入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 為前款查核或抽樣檢驗時, 得要求前款場所之食品業者提供原料或產品之來源及數量 作業 品保 販賣對象 金額 其他佐證資料 證明或紀錄, 並得查閱 扣留或複製之 三 查核或檢驗結果證實為不符合本法規定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應予封存 四 對於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虞者, 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 並封存該產品 五 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 對於各該食品業者, 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 構 ), 接受至少四小時之食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 ; 調查期間, 並得命其暫停作業 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 並封存該產品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亦得為前項規定之措施 第四十二條前條查核 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之一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 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 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第四十三條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食品用洗潔劑 標示 宣傳 廣告或食品業者, 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 並得酌予獎勵 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 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 處理期間 保密 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 於訴訟程序, 亦同 第九章罰則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經命其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 二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 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命其回收 銷毀而不遵行 四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 販賣 輸入或輸出之公告 前項罰鍰之裁罰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 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再次違反 78 食品添加物手冊

79 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 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 情節重大者, 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 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 供應或陳列 ; 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 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 時段, 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 繼續販賣 供應 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六條傳播業者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處罰時, 應通知傳播業者及其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傳播業者自收到該通知之次日起, 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停止刊播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為廣告之限制或所定辦法中有關停止廣告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經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 仍未停止刊播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 並通知傳播業者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 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 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 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所登錄 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 或依第九條第二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溯或追蹤之查核 四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五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所為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規定 六 違反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中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 七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八 除第四十八條第八款規定者外,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 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之規定 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公告 十 規避 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 檢驗 查扣或封存 十一 對依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 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 十二 經依本法規定命暫停作業或停止販賣而不遵行 十三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未辦理輸入產品資訊申報, 或申報之資訊不實 十四 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經命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 經廢止登錄者, 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 一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 二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未辦理登錄, 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 未取得驗證 三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未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 四 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未開立電子發票致無法為食品之追溯或追蹤 79 食品添加物手冊

80 五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未以電子方式申報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方式及規格申報 六 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七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八 食品業者販賣之產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之規定 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未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十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未出具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 十一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公告之限制事項 第四十八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暫停 終止或廢止其委託或認證 ; 經終止委託或廢止認證者, 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 : 一 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 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之管理規定 二 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 法人或團體, 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 三 依本法受託辦理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認證, 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委託認證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七款 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輕微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 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 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 ;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 第二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 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第四十九條之一犯本法之罪者, 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除應發還被害人外,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但善意第三人以相當對價取得者, 不在此限 為保全前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 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 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依第一項規定對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為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 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行之 法院於裁定前應通知該當事人到場陳述意見 聲請人及受裁定人對於前項裁定, 得抗告 檢察官依本條聲請沒收犯罪所得財物 財產上利益 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九條之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 ; 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 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應沒入或追繳之 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受處分人為避免前項處分而移轉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於第三人者, 得沒入或追繳該第三人受移轉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者, 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二項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入或追繳, 其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 主管機關得依法扣留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並免提供擔保 主管機關依本條沒入或追繳違法所得財物 財產上利益 追徵價額或抵償財產之推估計價 80 食品添加物手冊

81 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第五十條雇主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 擔任訴訟程序之證人或拒絕參與違反本法之行為而予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 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 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雇主以外之人曾參與違反本法之規定且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 而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 因而破獲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為處分如下 : 一 有第四十七條第十三款規定情形者, 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 ; 產品已放行者, 得視違規之情形, 命食品業者回收 銷毀或辦理退運 二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將免予輸入查驗之產品供販賣者, 得停止其免查驗之申請一年 三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取得產品輸入許可前, 擅自移動 啟用或販賣者, 或具結保管之存放地點與實際不符者, 沒收所收取之保證金, 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食品業者具結保管之申請 ; 擅自販賣者, 並得處販賣價格一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第五十二條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 由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 為下列之處分 : 一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予沒入銷毀 二 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所定標準, 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 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 應予沒入銷毀 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 仍可供食用 使用或不影響國人健康者, 應通知限期消毒 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 ; 屆期未遵行者, 沒入銷毀之 三 標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 屆期未遵行或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沒入銷毀之 四 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並封存之產品, 如經查無前三款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處分, 並予啟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予沒入之產品, 應先命製造 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 並予回收 銷毀 必要時, 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 銷毀, 並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應回收 銷毀之產品, 其回收 銷毀處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販賣 輸入 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產品之食品業者, 由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公布其商號 地址 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輸入第一項產品經通關查驗不符合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管制其輸入, 並得為第一項各款 第二項及前項之處分 第五十三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 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 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 結果及改善情形等資料, 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十四條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 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 販賣 輸入或輸出 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者, 得一併廢止其許可 第五十五條本法所定之處罰, 除另有規定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之, 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但有關公司 商業或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之廢止,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於勒令歇業處分確定後, 移由工 商業主管機關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第五十五條之一依本法所為之行政罰, 其行為數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七款 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 應負賠償責任 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 運送 貯存 販賣 輸入 輸出所致, 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 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 81 食品添加物手冊

82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 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 致二十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 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辦理 受消費者保護團體委任代理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訴訟之律師, 就該訴訟得請求報酬, 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第五十六條之一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 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並得委託其他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辦理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 一 違反本法罰鍰之部分提撥 二 依本法科處並繳納之罰金 沒收 追徵或抵償之現金或變賣所得 三 依本法或行政罰法規定沒入 追繳 追徵或抵償之不當利得部分提撥 四 基金孳息收入 五 捐贈收入 六 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 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來源, 以其處分生效日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後者適用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 一 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因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提起消費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二 補助經公告之特定食品衛生安全事件, 有關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用 三 補助勞工因檢舉雇主違反本法之行為, 遭雇主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所提之回復原狀 給付工資及損害賠償訴訟之律師報酬及訴訟相關費用 四 補助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獎金 五 補助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之相關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 由學者專家 消保團體 社會公正人士組成, 監督補助業務 第四項基金之補助對象 申請資格 審查程序 補助基準 補助之廢止 前項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之組成 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章附則第五十七條本法關於食品器具或容器之規定, 於兒童常直接放入口內之玩具, 準用之 第五十八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 檢驗及核發許可證, 應收取審查費 檢驗費及證書費 ; 其費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本法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與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 本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 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 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第七條第三項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規定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標示事項規定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82 食品添加物手冊

83 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8 條 第一條本細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包括嬰兒配方食品 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 第三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 指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編號 第四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 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有天然毒素或化學物品, 而其成分或含量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五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染有病原性生物者, 指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受病因性生物或其產生之毒素污染, 致對人體健康有害或有害之虞者 第六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品名, 其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名稱與食品本質相符 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 未規定者, 得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 第七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 容量, 應以公制單位或其通用符號標示之,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內容物中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 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 但其為均勻混合且不易分離者, 得僅標示內容物淨重 二 內容物含量, 得視食品性質, 註明最低 最高或最低與最高含量 第八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 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 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屬甜味劑 防腐劑 抗氧化劑者, 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 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 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 且其含量明顯低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 對終產品無功能者, 得免標示之 第九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製造廠商, 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 製造 加工 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廠商 二 委託製造 加工或調配者, 其受託廠商 三 經分裝 切割 裝配 組合等改裝製程, 且足以影響產品衛生安全者, 其改裝廠商或前二款之廠商 前項製造廠商之標示,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輸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廠商名稱 地址, 以中文標示之 但難以中文標示者, 得以 83 食品添加物手冊

84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之 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係由同一公司所屬之工廠製造, 且其設立地皆屬同一國家者, 製造廠商得以總公司或所屬製造工廠擇一為之 ; 其名稱 地址及電話, 應與標示之總公司或工廠一致 但其設立地屬不同國家者, 仍應以實際製造工廠標示之 三 前項第三款之改裝廠商, 以 改裝製造廠商 標示之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所稱國內負責廠商, 指對該產品於國內直接負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應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屬輸入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指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 屬國內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 指應標示製造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或標示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或二者均標示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原產地 ( 國 ), 指製造 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前項原產地 ( 國 ) 之標示,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輸入食品之原產地 ( 國 ),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二 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 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 ( 國 ) 三 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 ( 國 ) 者, 得免為標示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 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 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 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品名, 其為單方食品添加物者, 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 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 ; 其為複方食品添加物者, 得自定其名稱 依前項規定自定品名者, 其名稱應能充分反映其性質或功能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 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取得許可文件之食品添加物, 其品名未能符合前二項規定者, 應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前,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品名變更登記 ;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製造者, 應以變更後之品名標示於容器或外包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 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 或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淨重 容量, 應以公制單位或其通用符號標示之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有效日期之標示, 應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之上, 並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 但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 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 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原產地 ( 國 ), 指製造 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84 食品添加物手冊

85 前項原產地 ( 國 ) 之標示,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輸入食品添加物之原產地 ( 國 ), 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但進行產 品之分類 分級 分裝 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者,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應標示實際製造 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 二 中文標示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 ( 國 ) 者, 得免為標示 第十八條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 小包裝, 除品名 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 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 得小於二毫米 二 在國內製造者, 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 應以中文為主, 外文為輔 三 輸入者, 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 始得輸入 但需 再經改裝 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 得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第十九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散裝食品, 指陳列販賣時無包裝, 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一 不具啟封辨識性 二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三 非密封 四 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 第二十條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 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一 標示之位置 : 以印刷 打印 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賣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但供 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產品, 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 以印 刷 打印或壓印方式, 標示於最小販賣單位之主要本體上 二 標示之方式 : 其以印刷或打印為之者, 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準 三 標示之日期 :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 ; 標示年月者, 以當月之末 日為終止日, 或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間之終止日 四 標示之字體 : 其長度及寬度, 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輸入之食品用洗潔劑, 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加中文標示, 始得輸入 但需再經改裝 分裝 或其他加工程序者, 得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所稱主要成分或成分, 指食品用洗潔劑中具消毒 清潔作用者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專供外銷者, 其標示事項得免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本法第四十條所定檢驗方法 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其內容如下 : : 一 檢驗方法 : 包括方法依據 實驗流程 儀器設備及標準品 二 檢驗單位 : 包括實驗室名稱 地址 聯絡方式及負責人姓名 三 結果判讀依據 : 包括檢體之抽樣方式 產品名稱 來源 包裝 批號或製造日期 85 食品添加物手冊

86 或有效日期 最終實驗數據 判定標準及其出處或學理依據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食品工廠以外之食品業, 其公司 商業登記資料, 應由商業主管機關送主管機關進行稽查管理 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 經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沒入銷毀或通知限期消毒 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者, 其範圍及於相同有效日期或批號之產品 ; 未標示有效日期或批號無法辨識者, 其範圍及於全部產品 ; 其為來源不明而無法通知限期消毒 改製或採行安全措施者, 沒入銷毀之 經營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或食品容器輸出之業者, 為應出具證明文件之需要,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檢驗或查驗 ; 其符合規定者, 核發衛生證明 檢驗報告或自由銷售證明等外銷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公告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 86 食品添加物手冊

87 五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7 日部授食字第 號令發布 第一章準則第一條本準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食品業者 食品工廠之建築與設備除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外, 並應符合食品工廠之設廠標準 第三條本準則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原材料 : 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二 原料 : 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 包括主原料 副原料及食品添加物 三 主原料 : 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四 副原料 : 指主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以外構成成品之次要材料 五 內包裝材料 : 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瓶 罐 盒 袋等食品容器, 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箔 膜 紙 蠟紙等包裝材料 六 外包裝材料 : 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標籤 紙箱 捆包物等包裝材料 七 食品作業場所 : 指食品之原材料處理 製造 加工 調配 包裝及貯存場所 八 有害微生物 : 指造成食品腐敗 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九 食品接觸面 : 指下列與食品直接或間接接觸之表面.. ( 一 ) 直接之接觸面..直接與食品接觸之設備表面 ( 二 ) 間接之接觸面..在正常作業情形下, 由其流出之液體或蒸汽會與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觸面接觸之表面 十 水活性 : 指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 為該食品之水蒸汽壓與在同溫度下純水飽和水蒸汽壓所得之比值 十一 區隔 : 指就食品作業場所, 依場所 時間 空氣流向等條件, 予以有形或無形隔離之措施 十二 食品工廠 : 指具有工廠登記核准文件之食品製造業者 第四條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 應符合附表一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 第五條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 設備器具 清潔消毒 廢棄物處理 油炸用食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 應符合附表二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 第六條食品業者倉儲管制,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倉庫, 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 並有足夠之空間, 以供搬運 二 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 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 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87 食品添加物手冊

88 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 三 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並確實記錄 四 倉儲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濕度者, 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並確實記錄 五 倉儲過程中, 應定期檢查, 並確實記錄 ; 有異狀時, 應立即處理, 確保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六 有污染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 ; 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 不得與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第七條食品業者運輸管制,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運輸車輛應於裝載食品前, 檢查裝備, 並保持清潔衛生 二 產品堆疊時, 應保持穩固, 並維持空氣流通 三 裝載低溫食品前, 運輸車輛之廂體應確保食品維持有效保溫狀態 四 運輸過程中, 食品應避免日光直射 雨淋 劇烈之溫度或濕度之變動 撞擊及車內積水等 五 有污染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 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 ; 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 不得與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一起運輸 第八條食品業者就產品申訴及成品回收管制,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產品申訴案件之處理, 應作成紀錄 二 成品回收及其處理, 應作成紀錄 第二章食品製造業第九條食品製造業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 應符合附表三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之規定 第十條食品製造業之檢驗及量測管制,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設有檢驗場所者, 應具有足夠空間及檢驗設備, 供進行品質管制及衛生管理相關之檢驗工作 ; 必要時, 得委託具公信力之研究或檢驗機構代為檢驗 二 設有微生物檢驗場所者, 應以有形方式與其他檢驗場所適當隔離 三 測定 控制或記錄之測量器或記錄儀, 應定期校正其準確性 四 應就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 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 建立有效管制措施 五 檢驗採用簡便方法時, 應定期與主管機關或法令規定之檢驗方法核對, 並予記錄 第十一條食品製造業應對成品回收之處理, 訂定回收及處理計畫, 並據以執行 第十二條食品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相關紀錄 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至少應保存 5 年 第三章食品工廠第十三條食品工廠應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 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保存相關處理紀錄 第十四條食品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 應符合下列規定 : 88 食品添加物手冊

89 一 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 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 並保持整潔 二 具有足夠空間, 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之放置 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第十五條食品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製程之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之檢驗狀況, 應適當標示及處理 二 成品有效日期之訂定, 應有合理依據 ; 必要時, 應為保存性試驗 三 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四 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 應作成紀錄 第四章食品物流業第十六條食品物流業應訂定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 其內容應包括第七條及下列規定 : 一 不同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作業場所, 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 並有足夠之空間, 以供搬運 二 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 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並保持整潔 三 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並確實記錄 四 作業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溼度者, 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並確實記錄 五 貯存過程中, 應定期檢查, 並確實記錄 ; 有異狀時, 應立即處理, 確保原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六 低溫食品之品溫在裝載及卸貨前, 應檢測及記錄 七 低溫食品之理貨及裝卸, 應於攝氏十五度以下場所迅速進行 八 應依食品製造業者設定之產品保存溫度條件進行物流作業 第五章食品販賣業第十七條食品販賣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販賣 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設施及場所, 應保持清潔, 並設置有效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分別妥善保存 整齊堆放, 避免污染及腐敗 三 食品之熱藏, 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六十度以上 四 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 貨架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 不得直接放置地面, 並保持良好通風 五 應有管理衛生人員, 於現場負責食品衛生管理工作 六 販賣貯存作業, 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七 販賣貯存作業需管制溫度 溼度者, 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及基準, 並據以執行 八 販賣貯存作業中應定期檢查產品之標示或貯存狀態, 有異狀時, 應立即處理, 確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衛生 九 有污染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污染之措施 ; 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 不得與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十 販賣場所之光線應達到二百米燭光以上, 使用之光源, 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 89 食品添加物手冊

90 食品販賣業屬量販店業者, 應依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 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保存相關處理紀錄 第十八條食品販賣業有販賣 貯存冷凍或冷藏食品者, 除依前條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販賣業者不得改變製造業者原來設定之食品保存溫度 二 冷凍食品應有完整密封之基本包裝 ; 冷凍 ( 藏 ) 食品不得使用金屬材料釘封或橡皮圈等物固定 ; 包裝破裂時, 不得販售 三 冷凍食品應與冷藏食品分開貯存及販賣 四 冷凍 ( 藏 ) 食品貯存或陳列於冷凍 ( 藏 ) 櫃內時, 不得超越最大裝載線 第十九條食品販賣業有販賣 貯存烘焙食品者, 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未包裝之烘焙食品販賣時, 應使用清潔之器具裝貯, 分類陳列, 並應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 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 ( 盤 ) 供顧客選購使用 二 以奶油 布丁 果凍 水果或易變質 腐敗之餡料等裝飾或充餡之蛋糕 派等, 應貯放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櫃內 第二十條食品販賣業有販賣禽畜水產食品者, 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禽畜水產食品之陳列檯面, 應採不易透水及耐腐蝕之材質, 且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二 販售場所應有適當洗滌及排水設施 三 工作檯面 砧板或刀具, 應保持平整清潔 ; 供應生食鮮魚或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魚 肉製品, 應另備專用刀具 砧板 四 使用絞肉機及切片機等機具, 應保持清潔, 並避免污染 五 生鮮水產食品應使用水槽, 以流動自來水處理, 並避免污染販售之成品 六 禽畜水產食品之貯存 陳列 販賣, 應以適當之溫度及時間管制 七 販賣冷凍 ( 藏 ) 之禽畜水產食品, 應具有冷凍 ( 藏 ) 之櫃 ( 箱 ) 或設施 八 禽畜水產食品以冰藏方式貯存 陳列 販賣者, 使用之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二十一條攤販 小型販賣店兼售食品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 適用本準則規定 第六章餐飲業第二十二條餐飲業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洗滌場所應有充足之流動自來水, 並具有洗滌 沖洗及有效殺菌三項功能之餐具洗滌殺菌設施 ; 水龍頭高度應高於水槽滿水位高度, 防水逆流污染 ; 無充足之流動自來水者, 應提供用畢即行丟棄之餐具 二 廚房之截油設施, 應經常清理乾淨 三 油煙應有適當之處理措施, 避免油煙污染 四 廚房應有維持適當空氣壓力及室溫之措施 五 餐飲業未設座者, 其販賣櫃台應與調理 加工及操作場所有效區隔 第二十三條餐飲業應使用下列方法之一, 施行殺菌 : 90 食品添加物手冊

91 一 煮沸殺菌 : 毛巾 抹布等, 以攝氏一百度之沸水煮沸五分鐘以上, 餐具等, 一分鐘以上 二 蒸汽殺菌 : 毛巾 抹布等, 以攝氏一百度之蒸汽, 加熱時間十分鐘以上, 餐具等, 二分鐘以上 三 熱水殺菌 : 餐具等, 以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 加熱時間二分鐘以上 四 氯液殺菌 : 餐具等, 以氯液總有效氯百萬分之二百以下, 浸入溶液中時間二分鐘以上 五 乾熱殺菌 : 餐具等, 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 加熱時間三十分鐘以上 六 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第二十四條餐飲業烹調從業人員持有烹調技術證及烘焙業持有烘焙食品技術士證之比率, 應符合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之規定 前項持有烹調技術士證者, 應加入執業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之餐飲相關公會或工會, 並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委託其認可之公會或工會發給廚師證書 前項公會或工會辦理廚師證書發證事宜, 應接受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督導 ; 不遵從督導或違反委託相關約定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終止其委託 廚師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期滿得申請展延, 每次展延四年 申請展延者, 應在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公會 工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其他餐飲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 每年至少八小時 第二十五條經營中式餐飲之餐飲業, 於本準則發布之日起一年內, 其烹調從業人員之中餐烹調技術士證持證比率規定如下 : 一 觀光旅館之餐廳 : 百分之八十二 承攬學校餐飲之餐飲業 : 百分之七十 三 供應學校餐盒之餐盒業 : 百分之七十 四 承攬筵席之餐廳 : 百分之七十 五 外燴飲食業 : 百分之七十 六 中央廚房式之餐飲業 : 百分之六十 七 伙食包作業 : 百分之六十 八 自助餐飲業 : 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六條餐飲業之衛生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製備過程中所使用設備及器具, 其操作及維護, 應避免污染食品 ; 必要時, 應以顏色區分不同用途之設備及器具 二 使用之竹製 木製筷子或其他免洗餐具, 應用畢即行丟棄 ; 共桌分食之場所, 應提供分食專用之匙 筷 叉及刀等餐具 三 提供之餐具, 應維持乾淨清潔, 不應有脂肪 澱粉 蛋白質 洗潔劑之殘留 ; 必要時, 應進行病原性微生物之檢測 四 製備流程應避免交叉污染 五 製備之菜餚, 其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之溫度 ; 貯放食品及餐具時, 應有防塵 91 食品添加物手冊

92 防蟲等衛生設施 六 外購即食菜餚應確保衛生安全 七 食品製備使用之機具及器具等, 應保持清潔 八 供應生冷食品者, 應於專屬作業區調理 加工及操作 九 生鮮水產品養殖處所, 應與調理處所有效區隔 十 製備時段內, 廚房之進貨作業及人員進出, 應有適當之管制 第二十七條外燴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烹調場所及供應之食物, 應避免直接日曬 雨淋或接觸污染源, 並應有遮蔽 冷凍 ( 藏 ) 設備或設施 二 烹調器具及餐具應保持乾淨 三 烹調食物時, 應符合新鮮 清潔 迅速 加熱及冷藏之原則, 並應避免交叉污染 四 辦理二百人以上餐飲時, 應於辦理三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 向直轄市 縣 ( 市 ) 衛生局 ( 所 ) 報請備查 ; 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辦者 承辦者 辦理地點 參加人數及菜單 第二十八條伙食包作業者應符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 ; 其於包作伙食前, 應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 ( 所 ) 報請備查, 其備查內容應包括委包者 承包者 包作場所及供應人數 第七章食品添加物業第二十九條食品添加物之進貨及貯存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建立食品添加物或原料進貨之驗收作業及追溯 追蹤制度, 記錄進貨來源 內容物成分 數量等資料 二 依原材料 半成品或成品, 貯存於不同場所, 必要時, 貯存於冷凍 ( 藏 ) 庫, 並與其他非供食品用途之原料或物品以有形方式予以隔離 三 倉儲管理, 應依先進先出原則 第三十條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 應予以區隔 二 製程中使用溶劑 粉劑致有害物質外洩或產生塵爆等危害之虞時, 應設防止設施或設備 第三十一條食品添加物製程之設備 器具 容器及包裝,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易於清洗 消毒及檢查 二 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三 防止潤滑油 金屬碎屑 污水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之物質混入食品添加物 第三十二條食品添加物之製程及品質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建立製程及品質管制程序, 並應完整記錄 二 成品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並完整包裝及標示 每批成品之銷售流向, 應予記錄 第八章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 92 食品添加物手冊

93 第三十三條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之管理, 應符合附表四生產與加工管理基準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殺菌設備與方法, 應符合附表五殺菌設備與方法管理基準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人員,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製造罐頭食品之工廠, 應置專司殺菌技術管理人員 殺菌操作人員 密封檢查人員及密封操作人員 二 前款殺菌技術管理人員與低酸性金屬罐之殺菌操作 密封檢查及密封操作人員, 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訓練合格, 並領有證書 ; 其餘人員, 應有訓練證明 第三十六條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 應符合附表六容器密封管制基準之規定 第九章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製造業第三十七條所稱真空包裝即食食品, 指脫氣密封於密閉容器內, 拆封後無須經任何烹調步驟, 即可食用之產品 製造常溫貯存及販賣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具下列任一條件者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 得於常溫貯存及販售 : ( 一 ) 水活性在零點八五以下 ( 二 ) 氫離子濃度指數 ( 以下稱 ph 值 ) 在九點零以上 ( 三 ) 經商業滅菌 ( 四 ) 天然酸性食品 (ph 值小於四點六者 ) ( 五 ) 發酵食品 ( 指微生物於發酵過程產酸, 致最終產品 ph 值小於四點六或鹽濃度大於百分之十者 ; 所稱鹽濃度, 指鹽類質量佔全部溶液質量之百分比 ) ( 六 ) 碳酸飲料 ( 七 ) 其他於常溫可抑制肉毒桿菌生長之條件 二 前款第一目 第二目 第四目及第五目之產品, 應依標示貯存及販賣, 且業者須留存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備查 ; 第三目之產品, 應符合第八章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製造冷藏貯存及販賣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 且須冷藏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 其貯存 運輸及販賣過程, 均應於攝氏七度以下進行 二 冷藏真空包裝即食食品之保存期限 : 產品未具下列任一條件者, 保存期限應在十日以內, 且業者應留存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證實驗室之相關檢測報告或證明文件備查 : ( 一 ) 添加亞硝酸鹽或硝酸鹽 ( 二 ) 水活性在零點九四以下 ( 三 ) ph 值小於四點六 ( 四 ) 鹽濃度大於百分之三點五之煙燻及發酵產品 93 食品添加物手冊

94 ( 五 ) 其他具有可抑制肉毒桿菌之條件 第三十九條製造冷凍貯存及販賣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 其貯存 運輸及販賣過程, 均應於攝氏零下十八度下進行 第十章膠類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第四十條產品之開發及設計,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設定產品最終使用環境及條件 二 依前款設定, 選用適宜之原料 三 開發及設計資料, 應留存備查 第四十一條原料及產品之貯存,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塑膠原料應有專屬或能與其他區域區隔之貯存空間 二 貯存空間應避免交叉污染 三 塑膠原料之進出, 均應有完整之紀錄 ; 其內容應包括日期及數量 四 業者應保存塑膠原料供應商提供之衛生安全資料 第四十二條製造場所,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動線規劃, 應避免交叉污染 二 混料區 加工作業區或包裝作業區, 應以有形之方式予以隔離, 並防止粉塵及油氣污染 三 加工 包裝及輸送, 其設備及過程, 應保持清潔 第四十三條生產製造,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依塑膠原料供應者所提供之加工建議條件製造, 並逐日記錄 ; 建議條件變更者, 亦同 二 自製造至包裝階段, 應避免與地面接觸 ; 必要時應使用適當器具盛接 三 印刷作業, 應避免油墨移轉或附著於食品接觸面 油墨有浸入 溶出等接觸食品之虞, 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著色劑 第四十四條塑膠類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衛生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傳遞 包裝或運送之場所, 應以有形之方式予以隔離, 避免遭受其他物質或微生物之污染 二 成品包裝時, 應進行品質管制 三 成品之標示 檢驗 下架 回收及回收後之處置與記錄, 應符合本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塑膠類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或包裝製造業, 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 至少應保存至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以上 第十一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94 食品添加物手冊

95 一 場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地面應隨時清掃, 保持清潔, 避免塵土飛揚 ( 二 ) 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 保持暢通, 避免有異味 ( 三 ) 禽畜 寵物等應予管制, 並有適當之措施 二 建築及設施,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牆壁 支柱及地面應保持清潔, 避免有納垢 侵蝕或積水等情形 ( 二 ) 樓板或天花板應保持清潔, 避免長黴 剝落 積塵 納垢或結露等現象 ( 三 ) 出入口 門窗 通風口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 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設施 ( 四 ) 排水系統應完整暢通, 避免有異味, 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 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 五 ) 照明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 工作或調理檯面, 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 ; 使用之光源, 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 ; 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 ( 六 ) 通風良好, 無不良氣味, 通風口應保持清潔 ( 七 ) 配管外表應保持清潔 ( 八 ) 場所清潔度要求不同者, 應加以有效區隔及管理, 並有足夠空間, 以供搬運 ( 九 ) 第三款 第四款以外之場區, 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 避免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 ( 十 ) 蓄水池 ( 塔 槽 ) 應保持清潔, 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並作成紀錄 三 冷凍庫 ( 櫃 ) 冷藏庫( 櫃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冷凍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 冷藏食品之品溫應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 避免劇烈之溫度變動 ( 二 ) 冷凍 ( 庫 ) 櫃 冷藏 ( 庫 ) 櫃應定期除霜, 並保持清潔 ( 三 ) 冷凍庫 ( 櫃 ) 冷藏庫( 櫃 ), 均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 並設置自動記錄器或定時記錄 四 設有員工宿舍 餐廳 休息室 檢驗場所或研究室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 且應有良好之通風 採光, 並設置防止病媒侵入或有害微生物污染之設施 ( 二 ) 應經常保持清潔, 並指派專人負責 五 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 二 ) 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 但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防止污染者, 不在此限 ( 三 ) 應保持整潔, 避免有異味 ( 四 ) 應於明顯處標示 如廁後應洗手 之字樣 六 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 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 二 ) 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 三 ) 使用地下水源者, 其水源與化糞池 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 應至少保持十五公尺之 95 食品添加物手冊

96 距離 ( 四 ) 蓄水池 ( 塔 槽 ) 應保持清潔, 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 化糞池等污染源三公尺以上 ( 五 ) 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 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 七 作業場所洗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於明顯之位置懸掛簡明易懂之洗手方法 ( 二 ) 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 數目足夠 ( 三 ) 應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 乾手器或擦手紙巾等設施 ; 必要時, 應設置適當之消毒設施 ( 四 ) 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 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八 設有更衣室者, 應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 工作人員並應有個人存放衣物之衣櫃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一 食品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 始得聘僱 ; 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 二 ) 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 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 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 ; 在職從業人員, 應定期接受食品安全 衛生及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 並作成紀錄 ( 三 ) 食品從業人員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 A 型肝炎 手部皮膚病 出疹 膿瘡 外傷 結核病 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 其罹患或感染期間, 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 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 四 ) 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 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 ( 鞋 ), 以防頭髮 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 必要時應戴口罩 工作中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從業人員, 不得蓄留指甲 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 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 五 ) 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 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 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 依正確步驟洗手或 ( 及 ) 消毒 工作中吐痰 擤鼻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 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 六 ) 食品從業人員工作時, 不得有吸菸 嚼檳榔 嚼口香糖 飲食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 七 ) 食品從業人員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 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 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 ( 八 ) 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衣物應放置於更衣場所, 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 ( 九 ) 非食品從業人員之出入, 應適當管制 ; 進入食品作業場所時, 應符合前八款之衛生要求 ( 十 ) 食品從業人員於從業期間, 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或委託之相關機關 ( 構 ) 學校 法人所辦理之衛生講習或訓練 二 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食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 無凹陷或裂縫, 並保持清潔 ( 二 ) 製造 加工 調配或包 ( 盛 ) 裝食品之設備 器具, 使用前應確認其清潔, 使用後應清洗 96 食品添加物手冊

97 乾淨 ; 已清洗及消毒之設備 器具, 應避免再受污染 ( 三 ) 設備 器具之清洗消毒作業, 應防止清潔劑或消毒劑污染食品 食品接觸面及包 ( 盛 ) 裝材料 三 清潔及消毒等化學物質及用具之管理,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病媒防治使用之環境用藥, 應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並明確標示, 存放於固定場所, 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 二 ) 清潔劑 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 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 並明確標示, 存放於固定場所, 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 ( 三 ) 食品作業場所內, 除維護衛生所必須使用之藥劑外, 不得存放使用 ( 四 ) 有毒化學物質, 應標明其毒性 使用及緊急處理 ( 五 ) 清潔 清洗及消毒用機具, 應有專用場所妥善保存 四 廢棄物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食品作業場所內及其四周, 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 以防孳生病媒 ( 二 ) 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清除及處理 ; 廢棄物放置場所不得有異味或有害 ( 毒 ) 氣體溢出, 防止病媒孳生, 或造成人體危害 ( 三 ) 反覆使用盛裝廢棄物之容器, 於丟棄廢棄物後, 應立即清洗乾淨 ; 處理廢棄物之機器設備, 於停止運轉時, 應立即清洗乾淨, 防止病媒孳生 ( 四 ) 有危害人體及食品安全衛生之虞之化學藥品 放射性物質 有害微生物 腐敗物或過期回收產品等廢棄物, 應設置專用貯存設施 五 油炸用食用油之總極性化合物 (total polar compounds) 含量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 不得再予使用, 應全部更換新油 六 食品業者應指派管理衛生人員, 就建築與設施及衛生管理情形, 按日填報衛生管理紀錄, 其內容包括本準則之所定衛生工作 七 食品工廠之管理衛生人員, 宜於工作場所明顯處, 標明該人員之姓名 附表三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一 使用之原材料, 應符合本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 二 原材料進貨時, 應經驗收程序, 驗收不合格者, 應明確標示, 並適當處理, 免遭誤用 三 原材料之暫存, 應避免製程中之半成品或成品產生污染 ; 需溫溼度管制者, 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並作成紀錄 冷凍原料解凍時, 應防止品質劣化 四 原材料使用, 應依先進先出之原則, 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 五 原材料有農藥 重金屬或其他毒素等污染之虞時, 應確認其安全性或含量符合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 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 由專人負責管理, 並以專冊登錄使用之種類 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 進貨量 使用量及存量 七 食品製程之規劃, 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 八 食品在製程中所使用設備 器具及容器, 其操作 使用與維護, 應符合衛生安全原則 九 食品在製程中, 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十 食品在製程中, 應採取有效措施, 防止金屬或其他雜物混入食品中 97 食品添加物手冊

98 十一 食品在製程中, 非使用自來水者, 應指定專人每日作有效餘氯量及酸鹼值之測定, 並作成紀錄 十二 食品在製程中, 需管制溫度 溼度 酸鹼值 水活性 壓力 流速或時間等事項者, 應建立相關管制方法及基準, 並作成紀錄 十三 食品添加物之使用, 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 ; 秤量及投料應建立重複檢核程序, 並作成紀錄 十四 食品之包裝, 應避免產品於貯運及銷售過程中變質或污染 十五 不得回收使用之器具 容器及包裝, 應禁止重複使用 ; 得回收使用之器具 容器及包裝, 應以適當方式清潔 消毒 ; 必要時, 應經有效殺菌處理 十六 每批成品應確認其品保後, 始得出貨 ; 確認不合格者, 應訂定適當處理程序 十七 製程及品質管制有異常現象時, 應建立矯正及防止再發生之措施, 並作成紀錄 十八 成品為包裝食品者, 其成分應確實標示 十九 每批成品銷售, 應有相關文件或紀錄 附表四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管理基準一 名詞定義 : ( 一 ) 罐頭食品 : 指食品封裝於密閉容器內, 於封裝前或封裝後, 施行商業滅菌而可於室溫下長期保存者 ( 二 ) 低酸性罐頭食品 : 指其內容物之平衡酸鹼值 (ph 值 ) 大於四點六, 且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 並包裝於密封容器, 於包裝前或包裝後施行商業滅菌處理保存者 ( 三 ) 酸化罐頭食品 : 指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為原料, 添加酸化劑及 ( 或 ) 酸性食品調節其 ph 值, 使其最終平衡酸鹼值 (ph 值 ) 小於或等於四點六, 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之罐頭食品 ( 四 ) 密閉容器 : 指密封後可防止微生物侵入之容器, 包括金屬 玻璃 殺菌袋 塑膠 積層複合及與符合上述條件之其它容器 ( 五 ) 商業滅菌 : 指其殺菌程度應使殺菌處理後之罐頭食品, 於正常商業貯運及無冷藏條件下, 不得有微生物繁殖, 且無有害活性微生物及其孢子之存在 無菌加工設備及容器之商業滅菌, 指利用熱 化學殺菌劑或其他適當之處理, 使無有害活性微生物及其孢子存在, 並使製造之食品在室溫貯運時, 不會生長對人體健康無害之微生物 ( 六 ) 昇溫時間 : 指蒸汽開始導入殺菌設備內至殺菌開始計時為止之時間 ( 七 ) 殺菌重要因子 : 指任何特性 條件或參數等, 其變異影響殺菌方法及商業滅菌效果者 ( 八 ) 罐頭初溫 : 指殺菌開始前, 最冷罐之平衡溫度 ( 九 ) 殺菌值 (F0): 以分鐘為單位 表示熱處理條件之殺菌程度, 其熱致死總效應相當於達華氏二五 Ο 度 ( 攝氏一二一點一度 ) 時, 對 z 值等於華氏一八之細菌或孢子殺滅能力 ( 十 ) 殺菌條件 : 指罐頭食品為達到商業滅菌, 所採行之控制處理及殺菌程序 二 產品調製 : ( 一 ) 易受微生物污染之主 副原料, 應確定其可作為罐頭食品製造之用 98 食品添加物手冊

99 ( 二 ) 罐頭食品容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容器進廠時, 應由供應商提供品保證明或抽樣檢查其品質及清潔等 2. 存放場所應避免污染, 倉儲過程中需管制溫度 濕度者, 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 並作成紀錄 3. 容器使用前, 應以適當方法確保其清潔 4. 輸送 搬運 裝罐等過程, 應避免碰傷, 並防止雜物侵入 ( 三 ) 酸化罐頭食品之製造 加工及包裝, 在殺菌後, 應使其產品之平衡酸鹼值 (ph 值 ), 保持在四點六以下 ; 製造方法應與依第二點所定之殺菌條件相符, 且應予適當控制, 使產品之平衡 ph 值保持在四點六以下 ( 四 ) 原料殺菁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加熱殺菁時, 應在規定殺菁溫度及時間下進行 殺菁完畢後, 應迅速冷卻, 或立即進行次一步驟之加工, 不得拖延 2. 殺菁機應注意清洗, 其用熱水殺菁者, 應經常補充熱水及排水, 防止殺菁水遭受污染 3. 原料洗滌及冷卻用水, 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 五 ) 產品之裝罐, 應予管制, 確保符合依第二點所定殺菌條件之裝量 ( 六 ) 裝罐後之脫氣應予控制, 並符合依第二點所定之殺菌條件 使用脫氣箱者, 應清洗乾淨並保養 ( 七 ) 依第二點所定之殺菌條件中, 與產品調製相關之重要因子, 應予控制在界限內 三 殺菌條件之訂定 : ( 一 ). 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之殺菌條件,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殺菌設備及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定之 ( 二 ) 訂定殺菌條件, 應考慮生產上可能發生之變異種類 程序及各種變異之組合, 影響殺菌條件之重要因子, 均應於殺菌條件中規定 ( 三 ) 依前款建立殺菌條件之資料, 應予記錄, 並據以計算殺菌值 (F0); 其紀錄應保存備查 ( 四 ) 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殺菌條件, 其殺菌值應大於或等於三 四 殺菌作業之管理 : ( 一 ). 每一種產品所設定之殺菌條件, 應張貼於殺菌設備附近明顯易見或置於殺菌操作人員容易取閱之處 ( 二 ) 殺菌室應建立有效防止已殺菌及未殺菌罐頭混雜之管制系統 ( 三 ) 殺菌操作應予控制, 不得低於所訂定之殺菌條件 ( 四 ) 殺菌計時之時鐘, 應精確且易觀察, 不得使用手錶或袋錶 ( 五 ) 殺菌操作人員應即時填寫殺菌工作報告, 並每日在自動溫度紀錄儀紙上簽名, 此二種紀錄應互相對照 ( 六 ) 殺菌工作報告及自動溫度紀錄儀紙, 在製造後一星期內, 應由殺菌管理人員核對簽名 ; 密封紀錄, 應由品管主管及製造主管核對簽名 ( 七 ) 殺菌及密封相關紀錄, 至少應保存至該批成品之有效期後六個月 99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0 五 核對低酸性 酸化罐頭食品生產紀錄後, 發現有低於殺菌條件 酸化罐頭產品平衡 ph 值大於四點六或重要因子未妥善控制時, 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之處置 : ( 一 ). 應由第二點第一款機構之殺菌條件, 重行殺菌, 並保存此重行殺菌之完整紀錄 ( 二 ) 殺菌 排氣或重要因子未妥善控制造成之偏差, 於殺菌中發現者, 應延長殺菌時間 ; 殺菌完成後即時發現者, 應全部重行殺菌 ; 殺菌完成後一段時間發現者, 除經評估證實此等產品無危害人體健康之微生物存在以外, 應重行殺菌或予銷毀 附表五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殺菌設備與方法管理基準一 名詞定義 : ( 一 ). 無菌加工及包裝 : 指經商業滅菌並冷卻之食品, 於無菌狀態下, 封裝於經商業滅菌之容器中, 並在無菌狀態下密封之技術 ( 二 ) 保溫試驗 : 將樣品置於選定之溫度下, 保持一段時間, 使微生物生長之試驗 二 靜置式殺菌釜蒸汽加壓殺菌 : ( 一 ). 玻璃水銀溫度計 : 1. 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之水銀溫度計, 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 ( 七吋 ), 最高及最低刻度範圍不得超過五五度 2. 裝置前應送經中央度量衡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校正, 裝置後每年至少應校正乙次, 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3. 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之日期標誌, 並附有校正資料 4. 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能準確調整時, 應送修或更換 5. 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6. 感溫管應裝在釜殼內或溫度井內, 套管或溫度井與釜殼焊接口之口徑應不小於一九公厘 ( 四分之三吋 ), 如裝於溫度井者, 溫度井內應裝一個不小於一點六公厘 ( 十六分之一吋 ) 的洩汽栓, 以便全開時蒸汽可流經感溫管之全長 7. 殺菌過程中應以水銀溫度計之指示溫度為殺菌溫度, 不得以自動溫度記錄儀之紀錄溫度代替 ( 二 ). 自動溫度記錄儀 : 1. 每一殺菌釜應裝置一具準確之自動溫度記錄儀, 其紀錄表所指示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格不可超過一度, 在殺菌溫度攝氏一 Ο 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二五公厘 ( 一吋 ) 不可超過二五度 2. 殺菌過程中, 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水銀溫度計一致 但不得高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3. 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 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方式, 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4. 感溫管應裝在釜殼內或溫度井內, 如屬裝於溫度井內者, 溫度井內應裝一個不小於一點六公厘 ( 十六分之一吋 ) 之洩汽栓 5. 以空氣操作之溫度控制器應有足夠之過濾系統, 以確保空氣清潔乾燥 ( 三 ). 壓力錶 : 1. 每一殺菌釜應有一具壓力錶, 其刻度盤直徑不小於一一四公厘 ( 四又二分之一吋 ) 讀數範 100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1 管徑稱號 圍零至三點五公斤 / 平方公分, 錶上刻度應能指示零點一公斤 / 平方公分 2. 每年應至少校正乙次 3. 壓力錶應裝於具有環形彎轉之連管上 4. 不得以壓力作為殺菌條件之依據 ( 四 ). 蒸汽控制器 : 1. 每一殺菌釜均應裝置蒸汽控制器 2. 未裝自動蒸汽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 於殺菌過程中, 應予以記錄, 確保符合殺菌操作 條件要求 ( 五 ). 進汽管路 : 1. 進汽管路中最小管口 ( 如進汽管 管閥 接頭等 ) 應不小於二五公厘 ( 一吋 ) 管之內徑二六 公厘 ( 截面積五三 Ο 平方公厘 ), 參考表一規格 管外徑 (mm) 管壁徑 (mm) 表一管徑 孔徑與孔數相對參考資料 內徑 (mm) 截面積 (mm2) 孔徑 3.2 公厘 (1/8 吋 ) 面孔數 孔徑 4.8 公 厘 (3/16 吋 ) 孔徑 5.6 公 厘 (7/32 吋 ) 孔徑 吋 ~178 60~79 44~58 34~ ~166 56~74 41~54 32~ ~155 52~69 39~50 30~ ~144 49~64 38~47 29~ ~133 45~59 33~43 26~ ~ ~132 73~96 56~74 公厘 (1/4 吋 ) 1.25 吋 ~281 95~125 70~92 53~ ~266 90~113 66~87 51~ ~252 85~112 62~82 48~ ~233 80~106 59~77 45~ ~ ~175 97~128 74~ 吋 ~ ~167 93~123 71~ ~ ~160 89~117 68~ ~ ~152 85~112 65~ ~ ~145 81~106 62~31 2. 立式釜之進汽口應裝在釜底中央 3. 臥式釜長在九公尺 ( 三十呎 ) 內者, 進汽口應裝在釜底中間 ( 如圖一 ), 釜長超過九公尺 ( 三十呎 ) 者, 應裝二個以上之進汽口, 該進汽口之裝置應使釜內之熱分佈均勻 ( 六 ). 噴汽管及噴汽孔 : 1. 噴汽管, 指連接進汽口而裝在釜內之蒸汽管路 ; 其內徑應不大於進汽管路之最小管口 參考圖一說明 101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2 2. 臥式釜噴汽管應伸及釜底全長, 其噴汽孔應有三排, 一排在噴汽管頂線上, 其餘兩排與 頂線呈四五度夾角, 每排孔數約相等, 孔距應相同, 相鄰兩排之噴汽孔不得並排, 應呈 等距離相互錯開, 如圖二 3. 立式釜之噴汽孔應在噴汽管頂線上或左右兩側上 4. 噴汽孔孔數之總截面積應等於進汽管路最小管口截面積之一點五至二點零倍, 參考表一規格 ( 七 ). 噴汽管及噴汽孔 : 洩汽栓 : 1. 殺菌釜上之洩汽栓, 除溫度井上所裝者外, 其口徑應不小於三點二公厘 ( 八分之一吋 ) 2. 在殺菌過程中, 包括排氣 昇溫及殺菌期間, 應保持全開 3. 臥式殺菌釜之洩汽栓應裝在釜頂中心線距兩端二 Ο 公分 ( 八吋 ) 以內, 且栓與栓之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二四 Ο 公分 ( 八呎 ) 4. 立式釜之洩汽栓應裝在釜蓋上 5. 洩汽栓裝在上述規定外之處時, 須有熱分佈測定資料証明釜內空氣完全排除且蒸汽循環良好 6. 所有洩汽栓之設置, 應能於操作過程中確認其功能正常 ( 八 ). 噴汽管及噴汽孔 : 排氣裝置 : 1. 排氣裝置之設計應能使於在殺菌開始前, 將釜內空氣排除 2. 排氣管應裝置閘式閥或旋塞閥, 但排氣主管連接數個排氣管時, 得將閥座裝置於排汽主管上, 排氣時應保持全開 3. 臥式釜排氣管應裝在釜體頂部, 立式釜排氣管應裝在釜蓋上 102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3 4. 排氣管長度不得超過四六公分 ( 一點五呎 ), 若排氣管長度超四六公分時, 其超過四六公分之部份, 應使用管徑比排氣管大之排氣連管, 排氣管應伸入連管內, 且於連管底部須有冷凝水排除裝置 5. 排氣管不可直接與密閉之排水管或溢流管連接 6. 殺菌釜上數個排氣管連接排氣之排氣主管, 其截面積應大於連接之排氣管之總截面積 7. 連接數個殺菌釜排氣管或排氣主管之排氣總管其截面積應大於連接之排氣管或排氣主管之總截面積, 且排氣總管上不得裝置任何控制閥 8. 不論以排氣管 排氣連管 排氣主管或排氣總管排氣, 其排氣管路出口應直通大氣, 且應避免彎曲及阻滯排氣 9. 在排氣工作未完成或排氣終了溫度未到達前, 不得開始殺菌計時 10. 殺菌釜之排氣口其排氣裝置和排氣操作法如下 : 臥式釜之排氣 (1) 經數個二五公厘 ( 一吋 ) 排氣口直接排氣至大氣中者 ( 圖三 ): I. 規格 : 在釜長每一五二公分 ( 五呎 ) 處裝設二五公厘 ( 一吋 ) 排氣口, 並裝置閘式閥或旋塞閥直接排氣至大氣中, 兩端之排氣口與釜體兩端之距離不得超過七六公分 ( 二點五呎 ) II. 排氣法 : 全開排氣閥至少五分鐘, 釜體內溫度至少須達攝氏一 Ο 八度或排氣七分鐘, 釜內溫度至少須達攝氏一 Ο 五度 (2) 數個二五公厘 ( 一吋 ) 排氣口連接排氣主管而排氣至大氣中 ( 圖四 ): I. 規格 : 在釜長每一五二公分 ( 五呎 ) 處裝設二五公厘 ( 一吋 ) 排氣口, 兩端之排氣口釜體兩端之距離不得超過七六公分 ( 二點五呎 ), 排氣主管徑對釜長四五七公分 ( 十五呎 ) 以下者為六四公厘 ( 二點五吋 ) 四五七公分( 十五呎 ) 以上者為七六公厘 ( 三吋 ) II. 排氣法 : 全開排氣主管或旋塞閥至少六分鐘, 釜體內溫度至少須達攝氏一 Ο 八度, 或排氣至少八分鐘, 釜內溫度至少須達攝氏一 Ο 五度 (3) 經由噴水管排氣 ( 圖五 ): 103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4 I. 排氣口及排氣閥之規格 : 對於釜長在四五七公分 ( 十五呎 ) 以下者, 其排氣閥應為五十公厘 ( 二吋 ) 四五七公分( 十五呎 ) 以上者為六四公厘 ( 二點五吋 ) II. 噴水管之規格 : 對於釜長在四五七公分 ( 十五呎 ) 以下者, 其噴水管徑應為三八公厘 ( 一點五吋 ) 四五七公分( 十五呎 ) 以上者為五十公厘 ( 二吋 ) 噴水管孔數之總截面積應約等於排氣管之截面積 III. 排氣法 : 全開排氣閥至少五分鐘, 釜體內溫度至少須達攝氏一 Ο 八度, 或排氣七分鐘, 釜內溫度至少須達攝氏一 Ο 五度 (4) 經單一排氣口徑六四公厘 ( 二點五吋 ) 排氣 ( 適用於釜長四五七公分 ( 四五七公分 ( 十五呎 ) 以內者 )( 圖六 ): I. 規格 : 在釜中心六一公分 ( 二呎 ) 以內於六四公厘 ( 二點五吋 ) 排氣口裝置一具六四公厘 ( 二點五吋 ) 閘式閥或旋塞閥 II. 排氣法 : 全開排氣閥或旋塞閥至少四分鐘, 釜內溫度至少須達攝氏一 Ο 五度 立式釜之排氣 (1) 經三八公厘 ( 一點五吋 ) 溢流管排氣 ( 圖七 ): I. 排氣口及排氣閥之規格 : 對於釜長在四五七公分 ( 十五呎 ) 以下者, 其排氣閥應為五十公厘 ( 二吋 ) 四五七公分( 十五呎 ) 以上者為六四公厘 ( 二點五吋 ) II. 排氣法 : 全開排氣閥至少四分鐘, 使釜體內溫度至少達攝氏一 Ο 四度, 或排氣至少五分鐘, 使釜內溫度至少達攝氏一 Ο 二度 104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5 (2) 經由釜蓋中央規格以外排氣法 ( 圖八 ): I. 規格 : 在釜蓋中央裝置一具二五公厘 ( 一吋 ) 閘式或旋塞式閥並直接排氣至大氣中 II. 排氣法 : 全開排氣閥至少五分鐘, 使釜體內溫度至少達攝氏一一 Ο 度或排氣至少七分鐘, 使釜內溫度至少達攝氏一 Ο 五度 (3) 上述規格以外之裝置與方法, 應提供熱分佈資料, 供証明足以排除釜內空氣且釜內溫度分佈均勻 ( 九 ) 殺菌籃框 : 應以金屬條 沖孔網金屬板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 孔度應為孔徑至少二五公厘 ( 一吋 ) 而相鄰兩孔中心距離為五 Ο 公厘 ( 二吋 ) 之孔眼 或沖孔平均分佈, 孔口大小一致, 且孔口總截面積不小於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六, 各層間使用墊板者, 其孔度規格亦同 ( 十 ) 籃框支架 : 1. 釜內底部不可裝設擾流板 2. 立式釜釜底應有籃框支架 ( 十一 ) 安全閥 : 1. 每一釜應有一具安全閥 2. 其口徑應不小於進汽管徑, 並定期檢查 105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6 ( 十二 ) 殺菌釜用蒸汽主管之壓力, 應維持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 ( 六公斤 / 平方公分 ) 以上 ( 十三 ) 冷卻方法 1. 冷卻在殺菌釜內施行時, 臥式殺菌釜應由頂部噴水管進水, 立式殺菌釜應由頂部噴水環進水 臥式殺菌釜之噴水管, 應有三排以上之噴水孔向下噴水 ( 使用三排噴水孔時, 居中一排垂直向下, 餘二排與其成四五度夾角 ) 2. 進水管應裝置球式閥或球塞閥, 不得使用閘式閥 3. 排水管之管徑不得小於進水口之管徑 4. 空氣加壓冷卻用空氣管, 其管閥規定同進水管 5. 殺菌後成品之冷卻用水, 應使用經加氯消毒之冷水, 其出口處至少能檢出零點二 ppm 之有效餘氯 ( 十四 ) 殺菌重要因子之管制 : 對於殺菌條件設定之重要控制因子, 應以足夠之頻率加以測定並做記錄, 以確保各重要控制因子都在設定限界內 1. 所有熱分佈資料, 包括排氣 昇溫時間及最終溫度應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測定 2. 殺菌條件中, 設定有最高裝罐量或固形量時, 應以適當頻率加以測定並記錄, 以確保產品固形量不超過設定量 3. 殺菌條件中, 設定有真空度 上部空隙 粘度等時, 應以適當頻率查看並記錄, 以確保與預定殺菌所規定者一致 ( 十五 ) 保溫試驗 : 每一批號之產品, 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 記錄並保存試驗結果 三. 靜置式殺菌釜熱水加壓殺菌 : ( 一 ) 玻璃水銀溫度計 : 1. 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之水銀溫度計, 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 ( 七吋 ) 最低及最高刻度, 範圍不得超過五五度 2. 在裝置前應送經中央度量衡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校正, 以後每年至少應校正乙次, 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3. 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之日期標誌, 並附有校正資料 4. 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能準確調整時, 應送修或更換 5. 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6. 殺菌過程中應以水銀溫度計之指示溫度為殺菌溫度, 不得以自動溫度記錄儀之紀錄溫度代替 7. 在殺菌過程中, 其感溫管應一直保持在水面之下, 至少伸入水中五 Ο 公厘 ( 二吋 ) 8. 臥式釜應裝置在釜側中央位置 ( 二 ) 自動溫度記錄儀 : 1. 每一殺菌釜應裝置一具準確之自動溫度記錄儀, 其紀錄表在使用之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格不可超過一度, 在殺菌溫度攝氏一 Ο 公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二五公厘 ( 一吋 ) 不可超過二五度 106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7 2. 殺菌過程中, 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水銀溫度計一致, 但不得高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3. 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 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方式, 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4. 記錄儀得與蒸汽控制器併組成為溫度記錄控制儀 除立式釜裝置溫度記錄控制儀外, 其餘之溫度記錄儀感溫管應與水銀度計感溫管相鄰裝置 5. 立式殺菌釜, 溫度記錄控制儀感溫管應裝於釜底最下層籃框下方, 且應避免蒸汽直接噴觸感溫管 6. 臥式殺菌釜, 溫度記錄控制儀感溫管應裝於釜內水面與釜中心間, 以避免蒸汽直接噴觸感溫管 7. 溫度記錄控制儀如係採用空氣操作時, 應有足夠多之過濾系, 以確保空氣之潔淨 ( 三 ) 壓力錶及壓力控制裝置 : 1. 每一殺菌釜應有一具壓力錶, 其刻度盤直徑不小於一一四公厘 ( 四又二分之一吋 ) 讀數範圍零至三點五公斤 / 平方公分, 錶上刻度應能指示零點一公斤 / 平方公分 2. 每年應至少校正乙次 3. 壓力錶應裝於具有環形彎轉之連管上 4. 不得以壓力作為殺菌條件之依據 5. 每一釜在溢流管上應裝置一具可調整之釋壓瓣或壓力控制閥, 以防止進水閥全開時釜內壓力急劇增加 ( 四 ) 蒸汽控制器 : 1. 每一殺菌釜均應裝置蒸汽控制器 2. 未裝自動蒸汽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 於殺菌過程中, 應予與記錄, 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 五 ) 蒸汽之引入 : 1. 蒸汽應自釜底引入, 使釜內之熱分佈平均 2. 立式釜可採用任何已被認可之方法使熱分佈平均 3. 臥式釜之噴汽管應伸及釜底全長, 噴汽孔應平均分佈在噴汽管上方 ( 六 ) 籃框支架 : 立式釜底部應有籃框支架且內側應有籃框導軌, 使釜壁與籃框間約有四公分 ( 一又二分之一吋 ) 之間隙 ( 七 ) 排水閥 : 排水閥應能迅速全開全關且緊密不漏水, 且須在排水口內側裝置濾網 ( 八 ) 水位計 : 1. 每一殺菌釜至少應裝有一具可判知釜內水位之裝置 ( 如玻璃水位計 水位錶等 ) 2. 在昇溫 殺菌及冷卻過程中, 釜內水位應淹蓋最上層罐頭 3. 操作人員應於殺菌前檢查水位並予記錄, 且於殺菌中隨時檢查水位 ( 九 ) 空氣供應與控制 : 1. 立式或臥式釜應供應適當壓力及流量之空氣, 其壓力應加以控制, 並應自釜底引入, 107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8 而在蒸汽控制閥與進汽口間之蒸氣管上導入 2. 未裝自動壓力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 應以人工加以控制壓力, 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3. 壓縮空氣管上應裝止逆閥, 以防止釜內之水逆流至空氣供應系統 ( 十 ) 水之循環 : 1. 採用水循環系統, 以使熱分佈均勻時, 水應自釜底抽出以泵打至釜頂之噴水管再進入釜內, 此噴水管應伸及釜體全長, 噴水孔應平均分佈, 孔之總截面積不可超過泵浦出水之截面積 2. 釜底抽水口應裝有濾網, 以避免碎屑進入循環系統 3. 循環泵應裝置指示信號, 以便停止時可提醒操作者, 以及裝置一具洩汽栓以便在起動時排除空氣 ( 十一 ) 釜內上部空隙 : 在殺菌過程中水面與釜頂間, 應保持足夠之上部空隙, 以便控制釜內壓 ( 十二 ) 冷卻水供應 : 1. 立式釜之冷卻水應在上層罐頭與水面間導入 2. 臥式釜應在循環泵之吸入口導入, 在冷卻水管中應裝置一具止逆閥 ( 十三 ) 殺菌重要因子之管制 : 對於殺菌條件設定之重要控制因子, 應以足夠之頻率加以測定並做記錄, 以確保各重要控制因子都在設定限界內 1. 熱分佈資料, 包括排氣 昇溫時間及最終溫度應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測定 2. 殺菌條件中, 設定有最高裝罐量或固形量時, 應以適當頻率加以測定並記錄, 以確保產品固形量不超過設定量 3. 殺菌條件中, 設定有真空度 上部空隙 粘度等時, 應以適當頻率查看並記錄, 以確保與預定殺菌所規定者一致 ( 十四 ) 保溫試驗 : 每一批號之產品, 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 記錄並保存試驗結果 四 非連續式轉動殺菌釜蒸汽加壓殺菌 : ( 一 ) 玻璃水銀溫度計 : 1. 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之水銀溫度計, 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 ( 七吋 ) 最低及最高刻度, 範圍不得超過五五度 2. 在裝置前應送經中央度量衡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校正, 以後每年至少應校正乙次, 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3. 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之日期標誌, 並附有校正資料 4. 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能準確調整時, 應送修或更換 5. 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6. 殺菌過程中應以水銀溫度計之指示溫度為殺菌溫度, 不得以自動溫度記錄儀之紀錄溫度代替 108 食品添加物手冊

109 ( 二 ) 自動溫度記錄儀 : 1. 每一殺菌釜應裝置一具準確之自動溫度記錄儀, 其紀錄表在使用之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格不可超過一度, 在殺菌溫度攝氏一 Ο 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二五公厘 ( 一吋 ) 不可超過二五度 2. 殺菌過程中, 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水銀溫度計一致, 但不得高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3. 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 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方式, 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 三 ) 壓力錶及壓力控制裝置 : 1. 每一殺菌釜應有一具壓力錶, 其刻度盤直徑不小於一一四公厘厘 ( 四又二分之一吋 ) 讀數範圍零至三點五公斤 / 平方公分, 錶上刻度應能指示零點一公斤 / 平方公分 2. 每年應至少校正乙次 3. 壓力錶應裝於具有環形彎轉之連管上 4. 不得以壓力作為殺菌條件之依據 ( 四 ) 蒸汽控制器 : 1. 每一殺菌釜均應裝置蒸汽控制器 2. 未裝自動蒸汽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 於殺菌過程中, 應予與紀錄, 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 五 ) 洩汽栓 : 1. 殺菌釜上之洩汽栓, 除溫度井上所裝者外, 其口徑應不小於三點二公厘 ( 八分之一吋 ) 2. 在殺菌過程中, 包括排氣 昇溫及殺菌期間, 應保持全開 3. 臥式殺菌釜之洩汽栓應裝在釜頂中心線距兩端二 Ο 公分 ( 八吋 ) 以內, 且栓與栓之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二四 Ο 公分 ( 八呎 ) ( 六 ) 排氣及排除凝結水 : 1. 每一殺菌釜在殺菌前, 應將釜內之空氣排除 2. 當進汽開始時, 排水閥或洩水栓應打開一段時間, 以排除凝結水, 並於殺菌釜操作過程中, 繼續排除凝結水 ( 七 ) 殺菌釜轉速 : 1. 殺菌時, 轉速應符合殺菌條件上之規定 2. 每釜次罐頭殺菌時, 應記錄其殺菌釜轉速和殺菌時間 3. 轉速調整儀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 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方式, 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 八 ) 影響殺菌之重要因子 : 對於殺菌條件設定之重要控制因子, 應以足夠之頻率加以測定並做記錄, 以確保各重要控制因子都在設定限界內 1. 熱分佈資料, 包括排氣 昇溫時間及最終溫度應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測定 109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0 2. 殺菌條件中, 設定有最高裝罐量或固形量時, 應以適當頻率加以測定並記錄, 以確保產品固形量不超過設定量 3. 殺菌條件中, 設定有真空度 上部空隙 黏度等時, 應以適當頻率查看並記錄, 以確保與預定殺菌所規定者一致 4. 殺菌釜轉速 罐內上部空隙 ( 或最高裝罐量 ) 黏度及罐頭排列方式等應設定為重要因子 ( 九 ) 保溫試驗 : 每一批號之產品, 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 記錄並保存試驗結果 五 非連續式轉動殺菌釜熱水加壓殺菌 : ( 一 ) 玻璃水銀溫度計 : 1. 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之水銀溫度計, 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 ( 七吋 ) 最低及最高刻度, 範圍不得超過五五度 2. 在裝置前應送經中央度量衡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校正, 以後每年至少應校正乙次, 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3. 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之日期標誌, 並附有校正資料 4. 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能準確調整時, 應送修或更換 5. 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6. 殺菌過程中應以水銀溫度計之指示溫度為殺菌溫度, 不得以自動溫度記錄儀之紀錄溫度代替 7. 溫管應裝入釜殼內獲溫度井內 ( 二 ) 自動溫度記錄儀 : 1. 每一殺菌釜應裝置一具準確之自動溫度記錄儀, 其紀錄表在使用之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格不可超過一度, 在殺菌溫度攝氏十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二五公厘 ( 一吋 ) 不可超過二五度 2. 殺菌過程中, 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水銀溫度計一致, 但不得高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3. 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 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方式, 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4. 感溫管應裝在釜殼內或溫度井內 ( 三 ) 壓力錶及壓力控制裝置 : 1. 每一殺菌釜應有一具壓力錶, 其刻度盤直徑不小於一一四公厘 ( 四又二分之一吋 ) 讀數範圍零至三點五公斤 / 平方公分, 錶上刻度應能指示零點一公斤 / 平方公分 2. 每年應至少校正乙次 3. 壓力錶應裝於具有環形彎轉之連管上 4. 不得以壓力作為殺菌條件之依據 ( 四 ) 蒸汽控制器 : 1. 每一殺菌釜均應裝置蒸汽控制器 2. 未裝自動蒸汽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 於殺菌過程中, 應予記錄, 以確保符合殺菌操 110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1 作條件要求 ( 五 ) 空氣之供應與控制 : 1. 立式或臥式釜應供應適當壓力及流量之空氣, 其壓力應加以控制, 並應自釜底引入, 而在蒸汽控制閥與進汽口間之蒸氣管上導入 2. 未裝自動壓力控制器而用人工操作時, 應以人工加以控制壓力, 以確保符合殺菌操作條件要求 ( 六 ) 殺菌釜轉速 : 1. 殺菌時, 轉速應符合殺菌條件上之規定 2. 每釜次罐頭殺菌時, 應記錄其殺菌釜轉速及殺菌時間 3. 轉速調整儀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 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方式, 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 七 ) 影響殺菌之重要控制因素 : 對於殺菌條件設定之重要控制因子, 應以足夠之頻率加以測定並記錄, 以確保各重要控制因子都在設定限界內 1. 熱分佈資料, 包括排氣 昇溫時間及最終溫度應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測定 2. 殺菌條件中, 設定有最高裝罐量或固形量時, 應以適當頻率加以測定並記錄, 以確保產品固形量不超過設定量 3. 殺菌條件中, 設定有真空度 上部空隙 黏度等時, 應以適當頻率查看並記錄, 以確保與預定殺菌所規定者一致 4. 殺菌釜轉速 罐內上部空隙 ( 或最高裝罐量 ) 黏度及罐頭排列方式等應設定為重要因子 ( 八 ) 保溫試驗 : 每一批號之產品, 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 記錄並保存試驗結果 六 無菌加工及包裝系統 : ( 一 ) 產品殺菌機 : 1. 設備 (1) 溫度指示裝置 : I. 每部殺菌機應至少裝置一具溫度指示裝置 ( 如玻璃水銀溫度計或相當之熱電偶記錄儀等 ) II. 使用玻璃水銀溫度計者, 應符合 (I) 每一殺菌釜至少裝置一具指示刻度在攝氏零點五度之水銀溫度計, 其長度至少一七八公厘 ( 七吋 ), 範圍不得超過五五度, 例如攝氏八 Ο 度至一三五度 (II) 在裝置前應送經中央度量衡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校正, 以後每年至少應校正乙次, 校正機構應保存所有校正資料 (III) 每一支溫度計應貼附最近校正之日期標誌, 並附有校正資料 (IV) 溫度計使用前水銀柱有斷離或不準確時, 應送修或更換 (V) 溫度計須裝置於操作者易於正確視讀之位置 111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2 III. 非使用水銀溫度計者, (I) 殺菌溫度, 應以溫度指示裝置之指示溫度為準 (II) 感溫部分應在產品殺菌保持管出口與冷卻管進口之間, 能直接感測產品溫度之處 (2) 溫度記錄儀 : I. 每部殺菌機應至少裝置一具準確之溫度記錄儀, 其紀錄表在使用之殺菌溫度攝氏五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格不可超過一度, 在殺菌溫度攝氏十度範圍內之刻度, 每吋不可超過二五度 II. 感溫部分應在產品殺菌保持管出口與冷卻管進口之間, 能直接感測產品溫度之處 III. 殺菌過程中, 其記錄溫度應調至與溫度指示裝置一致, 但不得高於水銀溫度計所顯示之溫度 IV. 對記錄裝置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 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方式, 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3) 溫度控制儀 : I. 應有準確之溫度記錄控制儀, 以確保產品維持在所設定之殺菌溫度 II. 以空氣操作之溫度控制儀應有空氣過濾裝置, 以確保所供應之空氣清潔與乾燥 (4) 產品對產品之熱交換器 : 產品對產品熱交換器之設計 操作與控制, 應使熱交換器內已殺過菌產品之壓力高於未殺過之產品 (5) 產品流速 : I. 應裝置在產品殺菌保持管之前端, 且其運轉操作應要維持在所設定之產品流速 II. 應有預防任意變動之措施, 如加鎖或貼警告標示等方式, 警告非指定人員不得加以調整 (6) 產品殺菌保持管 : I. 保持管之設計, 應避免氣泡積留或產品流速加快, 並能持續地使產品留滯於管內足夠時間 II. 該時間應符合所設定之殺菌時間 III. 保持管之進口與出口之間不得有任何加熱裝置, 並應避免任何會影響管內產品溫度之情況 (7) 分流系統 : 應裝設自動控制及警報系統, 當殺菌不足或異常時, 應能自動停機或將產品導離充填機或無菌貯存槽 (8) 產品殺菌保持管之後續設備 : 製造流程上接於產品殺菌保持管後之產品冷卻器 無菌貯存槽或其他具有轉軸 閥柄之設備或設備連接部分等有微生物侵入污染之潛在危險者, 應有蒸汽密封或其他有效阻絕裝置, 並有適當方法供操作者監視其運作 2. 操作 (1) 殺菌前置作業 : 112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3 產品殺菌作業開始前, 殺菌機及其後續設備之所有食品接觸面, 應殺菌達到商業滅菌之規定, 並應有適當裝置顯示及確證之 (2) 產品殺菌保持管內溫度下降之處理 : I. 產品殺菌保持管內產品溫度下降而低於預定殺菌條件者, 應以分流系統將產品導離充填機或無菌儲存槽 II. 殺菌不足而產品已充填於容器者, 應將之與殺菌完成之成品分開, 除非經評估證實此等產品無危害公共健康之微生物存在, 否則應重行殺菌或予銷毀 III. 產品殺菌保持管及系統後續部分中受溫度下降影響者, 均應重新再作商業滅菌後, 始得重新將產品導入充填機或無菌儲存槽 (3) 產品對產品熱交換器壓力異常處理 : I. 已殺過菌之產品壓力應高於未殺菌之產品壓力, 且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分零點零七公斤, 若低於此值, 則應避免此批產品進入充填機或無菌儲存槽 II. 若此批產品已充填於容器者, 應與正常成品分開, 並重新加以殺菌或銷毀 III. 應待造成產品熱交換器壓力異常原因矯正後及受影響之系統裝置回復到商業滅菌條件後, 產品始可導入充填機或無菌儲存槽 (4) 無菌儲存槽異常處理 : I. 當維持儲存槽無菌狀態之正壓無菌空氣或其他保護措施發生異常, 使效果低於所設定菌條件規定時, 有受污染之慮產品應完全去除 II. 須將無菌儲存槽重新作商業滅菌後, 始得重新作業 (5) 殺菌記錄 : I. 在殺菌開始及操作過程中至少每小時檢測及記錄下列項目一次 II. 產品殺菌保持管出口處之溫度指示計及溫度記錄儀所顯示之溫度 III. 產品對產品熱交換器兩端之壓力 IV. 產品流速 ( 可由定量或充填包裝方式得之 ) V. 無菌儲存槽之無菌空氣壓力或其他維持無菌之措施 VI. 設備及管路上為防止微生物侵入之蒸汽密封或其他阻絕裝置之檢查 ( 二 ) 容器殺菌及產品充填 密封作業 : 1. 設備 (1) 記錄裝置 : 容器和蓋材之殺菌系統 產品充填及密封系統, 應能連續完成所須之殺菌程度, 必要時須使用自動記錄裝置用以記錄殺菌媒介之流速 溫度 濃度或其他因素 倘容器為批式殺菌時, 應記錄殺菌條件 (2) 計時方法 : I. 應以適當方法控制容器殺菌時間或速度, 且應符合殺菌條件之規定 II. 容器殺菌系統之殺菌速度調節器應有預防非授權或非殺菌技術管理人員擅動之措施 2. 操作 (1) 開始 : 充填操作前, 容器殺菌系統及產品充填與密封系統, 應殺菌至達到商業滅菌要求 113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4 (2) 殺菌不足之處理 : I. 充填包裝條件低於殺菌條件之規定時, 充填包裝系統, 應能停止作業或以適當方式將已充填之產品分開處理 II. 容器殺菌不足且己充填為成品者, 應將之與正常產品分開 III. 充填包裝系統之無菌條件異常時, 系統影響之部分應再施行殺菌達到商業滅菌之要求, 始得重新作業 (3) 容器充填及殺菌記錄 : I. 所有操作條件, 包括殺菌媒介之流速 溫度, 在無菌系統下之容器殺菌條件及密封速率等應依足夠頻率觀測及記錄 II. 觀測及記錄時間之間隔, 應不超過一小時 ( 三 ) 保溫試驗 : 每一批號之產品, 應取代表性樣品做保溫試驗 記錄並保存試驗結果 ( 四 ) 影響殺菌之重要因子 : 殺菌條件之重要因子, 應以足夠頻率加以測定, 並做記錄 七 其他型式之低酸性罐頭食品之殺菌設備, 應依本準則辦理, 且應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對低酸性罐頭食品加熱殺菌專門知識之機構測定, 以達商業滅菌之目的 附表六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基準一 容器之密封 ( 封口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金屬罐捲封之外觀檢查, 應由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受密封檢查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負責 ; 檢查間隔不得超過一小時, 並應詳實記錄 ( 二 ) 金屬罐之外觀檢查, 捲封不得有切罐 斷封 尖銳捲緣 疑似捲封 跳封 唇狀或舌狀等缺點 ( 三 ) 捲封之解體檢查, 應由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定曾受密封檢查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負責執行 每罐型第一罐, 應進行解體檢查, 其後檢查間隔不得超過四小時, 並應詳實記錄 ( 四 ) 前款之檢查項目為捲封寬度與厚度 罐蓋深度 蓋鉤 罐鉤 鉤疊長度或百分鐘率及皺紋度 ; 其捲封品質及檢驗方法, 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關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及食品罐頭用圓形空罐檢驗方法之規定 ( 五 ) 玻璃瓶之封蓋, 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密封不完全之缺點 ( 六 ) 殺菌袋之封口外觀檢查, 不得有針孔 封口不平 封口處殘留夾雜物或封口不完全等引起漏袋之缺點 ; 其品質及檢查方法, 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關殺菌袋裝食品及包裝食品殺菌袋檢驗方法之規定 ( 七 ) 前六款以外其他容器, 應由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定訓練合格之容器封口技術人員, 以適當頻率檢查封口機之效率及產品密封性, 並應詳實記錄 二 殺菌冷卻後之罐頭, 使用輸送帶輸送時, 應避免輸送帶與捲封 ( 封口 ) 之接觸 ; 有破損之輸送帶 罐緩衝器等, 均應更新, 與罐頭捲封 ( 封口 ) 接觸之軌道及輸送帶, 應保持清潔 114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5 六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中英文品名 使用範圍及限量標準索引 ( 本索引係引用自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版本, 惟最新規定仍應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布為準 ) 類別 品項數目 第 ( 一 ) 類防腐劑 (Preservative) 24 第 ( 二 ) 類殺菌劑 (Bactericide) 4 第 ( 三 ) 類抗氧化劑 (Antioxidant) 26 第 ( 四 ) 類漂白劑 (Bleaching agent) 9 第 ( 五 ) 類保色劑 (Color fasting agent) 4 第 ( 六 ) 類膨脹劑 (Leavening agent) 14 第 ( 七 ) 類品質改良用 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Quality improvement, distillery and foodstuff processing agent) 94 第 ( 八 ) 類營養添加劑 (Nutritional enriching agent) 318 第 ( 九 ) 類著色劑 (Coloring agent) 35 第 ( 十 ) 類香料 (Flavoring agent) 90 第 ( 十一 ) 類調味劑 (Seasoning agent) 33 第 ( 十一 ) 之一類甜味劑 (Sweetener) 25 第 ( 十二 ) 類粘稠劑 ( 糊料 ) [Pasting (Binding) agent] 43 第 ( 十三 ) 類結著劑 (Coagulating agent) 16 第 ( 十四 ) 類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 (Chemicals for food industry) 10 第 ( 十五 ) 類溶劑 [Dissolving agent(solvent)] 7 第 ( 十六 ) 類乳化劑 (Emulsifier) 29 第 ( 十七 ) 類其他 (Others)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6 ( 一 ) 英文索引表下列表格依英文字母排列, 編號前兩碼為食品添加物類別 ( 共計 17 大類 ), 其後 2-3 碼為該類別品項代碼編號 各編號可對照於 ( 二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來進行檢索 Ac ~ Al Al ~ Am 英文品名中文品名編號英文品名中文品名編號 Acesulfame Potassium 醋磺內酯鉀 Allyl Caproate 己酸丙烯酯 Acetic Acid 醋酸 Allyl Cyclohexyl Acetic Acid Glacial Propionate 環己丙酸丙烯酯 異硫氰酸丙烯酯 Acetone 丙酮 Aluminum Silicate 矽酸鋁 Acetophenone 苯乙酮 Aluminum Sulfate 硫酸鋁 Acetylated Distarch Adipate Acetylated DistarchGlycerol Acetylated DistarchPhosphate Acid Clay (Active Clay) Acid-Modified Starch 冰醋酸 Allyl Isothiocyanate Adenosine-5 - Monophosphate 乙醯化己二酸二澱粉 Ammoniated Glycyrrhizin 乙醯化甘油二澱粉 Ammonium Alginate(Algin) 甘草酸銨 海藻酸銨 乙醯化磷酸二澱粉 Ammonium Alum 銨明礬 酸性白土 ( 活性白 土 ) Ammonium Bicarbonate 酸化製澱粉 Ammonium Carbonate 5 - 腺核苷單磷酸鹽 Ammonium Carbonate Adipic Acid 己二酸 Ammonium Chloride Alginic Acid 海藻酸 Ammonium Molybdate (Ⅵ) Allura Red AC 食用紅色四十號 Ammonium Allura Red AC Aluminum Lake 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 基 Phosphate, Dibasic Ammon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碳酸氫銨 碳酸銨 碳酸銨 氯化銨 鉬酸銨 磷酸氫二銨 磷酸二氫銨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7 Am ~ Az Ba ~ Bo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Ammonium 磷脂酸銨 Baking Powder 合成膨脹劑 Phosphatide Ammonium Sulfate 硫酸銨 Benfotiamine 苯磷硫胺 (Benzoylthiamine Monophosphate) α-amyl Cinnamic α- 戊基桂皮醛 Bentonite 皂土 Aldehyde Anisaldehyde 大茴香醛 Benzaldehyde 苯甲醛 β-apo-8'-carotenal β- 衍 -8'- 胡蘿蔔醛 Benzoic Acid 苯甲酸 β-apo-8'- β- 衍 -8'- 胡蘿蔔酸 Benzoin 安息香 Carotenoat,Ethyl 乙酯 Aromatic Alcohols 芳香族醇類 Benzoyl Peroxide 過氧化苯甲醯 Aromatic Aldehydes 芳香族醛類 Benzoyl Peroxide 過氧化苯甲醯 Ascorbic Acid 抗壞血酸 ( 維生 Benzyl Acetate 乙酸芐酯 (Vitamin C) 素 C ) Aspartame 阿斯巴甜 Benzyl Alcohol 苯甲醇 Azodicarbonamide 偶氮二甲醯胺 Benzyl 丙酸酯 Propionate Biotin 生物素 Biphenyl 聯苯 Bisbentiamine 二硫苯甲醯硫胺 (Benzoylthiamine Disulfide) Bisibuthiamine 雙硫丁異胺 Bisthiamine 硝酸二硫胺 Nitrate (Thiamine Disulfide Nitrate) Bleached Starch 漂白澱粉 Boracic Acid/ 硼酸 Orthoboric Acid Boron Aspartate 天門冬胺酸硼 Boron Citrate 檸檬酸硼 Boron Glycinate 甘胺酸硼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8 Br ~ Bu Ca ~ Ca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Brilliant Blue 食用藍色一號 Caffeine 咖啡因 FCF Brilliant Blue FCF Aluminum Lake Burnt Ammonium Alum Burnt Potassium Alum Burnt Sodium Alum 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 Calciferol (Vitamin D2) 鈣化醇 ( 維生素 D2) 燒銨明礬 (Calcium 3 3 羥基 3 甲基丁 Hydroxy 3 酸鈣 Methyl Butyrate Monohydrate) 燒鉀明礬 Calcium Acetate 醋酸鈣 燒鈉明礬 Calcium Alginate 海藻酸鈣 (Algin) Butyl Acetate 乙酸丁酯 Calcium Amino 胺基酸螯合鈣 Acid Chelate Butyl Butyrate 丁酸丁酯 Calcium Ascorbate 抗壞血酸鈣 ( 維 (Vitamin C) 生素 C) Butyl 丁基羥基甲氧苯 Calcium 甘胺酸鈣 HydroxyAnisole (BHA) Bisglycinate Butylp- 對羥苯甲酸丁酯 Calcium Borate/ 硼酸鈣 / 焦硼酸鈣 / Hydroxybenzoate Calcium Pyroborate/ Calcium Tetraborate 四硼酸鈣 Butyric Acid 丁酸 Calcium 硼葡萄糖酸鈣 Borogluconate/ Calcium Diborogluconate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鈣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鈣 Calcium Carboxymethyl Cellulose 羧甲基纖維素鈣 食品添加物手冊

119 Ca ~ Ca Ca ~ Ca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Calcium Caseinate 乾酪素鈣 (Calcium 葡萄糖酸鈣 Gluconate)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鈣 Calcium 葡萄糖酸鈣 Gluconate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鈣 Calcium Gluconolactate 葡萄糖酸乳酸鈣 Calcium Chloride Dehydrate 無水氯化鈣 Calcium Glutarate 戊二酸鈣 Calcium Chloride 六水氯化鈣 Calcium 甘油醇磷酸鈣 Hexahydrate Glycerophosphate Calcium 無水氯化鈣 Calcium 甘油磷酸鈣 Chloride, Anhydrous Glycerophosphate (Calcium Citrate) 檸檬酸鈣 Calcium 氫氧化鈣 Hydroxide Calcium Citrate 檸檬酸鈣 Calcium 氫氧化鈣 Hydroxide Calcium Citrate 檸檬酸蘋果酸鈣 Calcium Lactate 乳酸鈣 Malate Calcium Copper 依地酸鈣銅 Calcium Lactate 乳酸鈣 Edetate Calcium 環己基 ( 代 ) 磺 Calcium 乳糖酸鈣 Cyclamate 醯胺酸鈣 Lactobionate Calcium 酸性焦磷酸鈣 Calcium L- L- 抗壞血酸鈣 Dihydrogen Pyrophosphate Ascorbate Calcium Fluoride 氟化鈣 Calcium 乙醯丙酸鈣 Levulinate Calcium 果糖硼酸鈣 (Calcium L- 2,3,4- 三羥基丁酸 Fructoborate Threonate) 鈣 Calcium Fumarate 反丁烯二酸鈣 Calcium Malate 蘋果酸鈣 Calcium 葡乳醛酸鈣 Calcium Oxide 氧化鈣 Glubionate Calcium Gluceptate 葡庚糖酸鈣 Calcium Oxide 氧化鈣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0 Ca ~ Ca Ca ~ Ca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Calcium 本多酸鈣 Calcium Sorbate 己二烯酸鈣 Pantothenate Calcium Phosphate, Dibasic Calcium Phosphate, Dibasic (Anhydrous) Calcium Phosphate, Monobasic Calcium Phosphate, Tribasic Calcium Phosphate, Dibasic Calcium Phosphate, Dibasic(Anhydrou s) Calcium Phosphate, Monobasic Calcium Phosphate, Tribasic 磷酸氫鈣 (Calcium Stearate) 硬脂酸鈣 磷酸氫鈣 ( 無 Calcium Stearoyl 硬脂酸乳酸鈣 水 ) Lactylate 磷酸二氫鈣 Calcium Stearyl- 乳酸硬脂酸鈣 Lactylate(CSL) 磷酸鈣 Calcium 琥珀酸鈣 Succinate 磷酸氫鈣 Calcium Sulfate 硫酸鈣 磷酸氫鈣 ( 無水 ) Calcium Sulfate 硫酸鈣 磷酸二氫鈣 Calcium5-5'- 核糖核苷酸鈣 Ribonucleotide 磷酸鈣 Canthaxanthin 4-4'- 二酮 -β- 胡蘿 蔔素 Calcium Pidolate 吡酮酸鈣 Caramel Colors 焦糖色素 Calcium 丙酸鈣 Carnauba Wax 棕櫚蠟 Propionate Calcium 焦磷酸鈣 β-carotene β- 胡蘿蔔素 Pyrophosphate Calcium Silicate 矽酸鈣 β- Carotene β- 胡蘿蔔素 Calcium Silicate 矽酸鈣 Carrageenan 鹿角菜膠 Calcium Sodium Lactate 乳酸鈉鈣 Casein 乾酪素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1 Ca ~ Ch Ch ~ Ch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Casein Calcium 酪蛋白鈣 Chromium (Ⅲ) 甘胺酸鉻 (Calcium Caseinate) Bisglycinate (Chromic Bisglycinate) Castor Oil 蓖麻油 Chromium (Ⅲ) 檸檬酸鉻 Citrate (Chromic Citrate) Chlorinated Lime 氯化石灰 ( 漂 Chromium (Ⅲ) 反丁烯二酸鉻 白粉 ) Fumarate (Chromic Fumarate) Chlorine Dioxide 二氧化氯 Chromium (Ⅲ) 戊二酸鉻 Glutarate (Chromic Glutarate) Cholecalciferol 膽鈣化醇 ( 維 Chromium (Ⅲ) HAP 螯合鉻 (Vitamin D3) 生素 D3) HAP Chelate (Chromic HAP Chelate) Choline Bitartrate 重酒石酸膽生 Chromium (Ⅲ) HVP 螯合鉻 僉 HVP Chelate (Chromic HVP Chelate) Choline Chloride 氯化膽生僉 Chromium (Ⅲ) 吡酮酸鉻 Pidolate (Chromic Pidolate) Chromic Acetate 醋酸鉻 Chromium (Ⅲ) 硫酸鉻鉀 Monohydrate Potassium Sulfate (Chromic Potassium Sulfate) Chromic Nitrate 硝酸鉻 Chromium (Ⅲ) 琥珀酸鉻 Succinate (Chromic Succinate) Chromic Sulfate 硫酸鉻 Chromium Chloride 三氯化鉻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2 Ch ~ Ci Co ~ Co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Chromium 吡啶甲酸鉻 Co-Carboxylase 焦磷酸硫胺 Picolinate (Thiamine Pyrophosphate) Cinnamic Acid 桂皮酸 Cochineal Red A 食用紅色六號鋁 Aluminum Lake (New Coccine Aluminum Lake) 麗基 Cinnamic 桂皮醛 Cochineal Red A 食用紅色六號 Aldehyde (New Coccin) Cinnamyl Acetate 乙酸桂皮酯 Copper (Ⅱ) 醋酸銅 Acetate (Cupric Acetate) Cinnamyl Alcohol 桂皮醇 Copper (Ⅱ) Bisglycinate (Cupric Bisglycinate) 甘胺酸銅 Citral 檸檬油醛 Copper (Ⅱ) 碳酸銅 Carbonate (Cupric Carbonate) Citric Acid 檸檬酸 Copper (Ⅱ) 氯化銅 Chloride (Cupric Chloride) Citronellal 香茅醛 Copper (Ⅱ) 反丁烯二酸銅 Fumarate (Cupric Fumarate) Citronellol 香茅醇 Copper (Ⅱ) 戊二酸銅 Glutarate (Cupric Glutarate) Citronellyl 乙酸香茅酯 Copper (Ⅱ) HAP HAP 螯合銅 Acetate Chelate (Cupric HAP Chelate) Citronellyl Formate 甲酸香茅酯 Copper (Ⅱ) HVP Chelate (Cupric HVP Chelate) HVP 螯合銅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3 Co ~ Cy D ~ Di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Copper (Ⅱ) Malate 蘋果酸銅 D&DL-Sodium D&DL- 酒石酸鈉 (Cupric Malate) Tartrate Copper (Ⅱ) 琥珀酸銅 d-borneol d- 龍腦 Succinate (Cupric Succinate) Copper Chlorophyll 銅葉綠素 Decyl Alcohol 癸醇 Copper Gluconate 葡萄糖酸銅 Decyl Aldehyde 癸醛 Copper Oxide 氧化銅 Dehydroacetic 去水醋酸 Acid Copper Sulfate 硫酸銅 Diacetyl Tartaric Acid 單及雙脂肪酸甘 Esters of Mono-and Diglycerides (DATEM) Crospovidone 聚乙烯聚吡咯烷 Diatomaceous (Polyvinylpolypyrro 酮 Earth lidone) (Cross-Linked Sodium Carboxymethyl Cellulose) 交聯羧甲基纖維 Diatomaceous 素鈉 Earth Cupric Citrate 檸檬酸銅 Dibenzoyl Thiamine Hydrochloride (Vitamin B 1) Curdlan 卡德蘭熱凝膠 Dibenzoyl Thiamine Cyanocobalamin (Vitamin B12) 氰鈷胺明 ( 維生 Dibutyl 素 B12) HydroxyToluene (BHT) Cyclohexyl Acetate 乙酸環己酯 Dicethiamine Hydrochloride Cyclohexyl 丁酸環己酯 Dimethyl Butyrate Dicarbonate Cycothiamine 環硫胺 Disodium 油二乙醯酒石酸酯矽藻土 矽藻土 鹽酸苯甲醯硫胺 明 ( 維生素 B1, 鹽酸苯甲醯噻胺 ) 苯甲醯硫胺明 ( 維生 (Vitamin B 1) 素 B 1, 苯甲醯噻胺 ) Dihydrogen Pyrophosphate 二丁基羥基甲苯 鹽酸基硫胺 二甲基二碳酸酯 ( 二碳酸二甲酯 ) 酸性焦磷酸鈉 Cytidine 胞核苷單磷酸 Disodium Succinate 琥珀酸二鈉 Monophosphate 鹽 123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4 Di ~ Cl Dl ~ D-α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Distarch Glycerol 甘油二澱粉 dl-α-tocopherol 生育醇 ( 維生 (Vitamin E) 素 E ) Distarch Phosphate 磷酸二澱粉 dl-α-tocopheryl Acetate 乙酸 dl-α- 生 (Vitamin E) 育醇酯 ( 維生素 E) Distarchoxy Propanol 丙醇氧二澱粉 D-Mannitol D- 甘露醇 DL-Alanine DL- 胺基丙酸 D-Mannitol D- 甘露醇 DL-Aspartic Acid DL- 天門冬酸 d-panthenol d- 泛醇 DL-Leucine DL- 白胺酸 D-Sorbitol D- 山梨醇 DL-Malic Acid (Hydroxysuccinic DL- 蘋果酸 ( 羥基丁二 D-Sorbitol D- 山梨醇 Acid) 酸 ) dl-menthol dl- 薄荷腦 D-Sorbitol Solution 70 D- 山梨醇液 % 70% DL-Methionine DL- 蛋胺酸 D-Sorbitol Solution 70 % D- 山梨醇液 70% dl-panthenol dl- 泛醇 D-Xylitol D- 木糖醇 DL-Serine DL- 絲胺酸 D-Xylitol D- 木糖醇 DL-Threonine DL- 羥丁胺酸 d-α-tocopherol 濃縮 d-α- 生育 Concentrate(Vitamin E) 醇 ( 維生素 E) DL-Tryptophan DL- 色胺酸 d-α- 濃縮 d-α- 生 TocopherolConcentrate 育醇 dl-α-tocopherol 生育醇 ( 維生 d-α-tocopheryl Acetate 乙酸 d-α- 生育 (Vitamin E) 素 E) (Vitamin E) 醇酯 ( 維生素 E) dl-α-tocopherol dl-α- 生育醇琥 d-α-tocopheryl Acetate 濃縮乙酸 d-α Calcium Succinate 珀酸鈣 Concentrate(Vitamin E) 生育醇酯 d-α ( 維生素 E) dl-α-tocopherol Succinate (dl-α- Tocopheryl acid succinate) 琥珀酸 dl-α- 生育醇酯 d-α-tocopheryl Acid Succinate(Vitamin E) 酸式丁二酸 d- α- 生育醇酯 ( 維生素 E)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5 ED ~ Et Et ~ Eu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EDTA Na2 or 乙烯二胺四醋酸 Ethyl Isovalerate 異戊酸乙酯 EDTA CaNa2 二鈉或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鈣 EDTA Na2 or 乙烯二胺四醋酸 Ethyl Maltol 乙基麥芽醇 EDTA CaNa2 二鈉或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鈣 Enzyme Product 酵素製劑 Ethyl Oenanthate 庚酸乙酯 Ergocalciferol 乙酸麥角鈣化醇 Ethyl Phenyl 苯乙酸乙酯 Acetate 酯 Acetate Erythorbic Acid 異抗壞血酸 Ethyl Propionate 丙酸乙酯 Erythritol 赤藻糖醇 Ethyl Vanillin 乙基香莢蘭醛 Erythritol 赤藻糖醇 Ethylp- 對羥苯甲酸乙酯 Hydroxybenzoate Erythrosine 食用紅色七號 Eucalyptol 桉葉油精 (Cincol) Erythrosine 食用紅色七號鋁 Eugenol 丁香醇 Aluminum Lake 麗基 Esters 酯類 Ethers 醚類 Ethyl Acetate 乙酸乙酯 Ethyl Acetate 乙酸乙酯 Ethyl Acetoacetate 乙醯乙酸乙酯 Ethyl Butyrate 丁酸乙酯 Ethyl Caproate 己酸乙酯 Ethyl Caprylate 辛酸乙酯 Ethyl Cellulose 乙基纖維素 Ethyl Cinnamate 桂皮酸乙酯 Ethyl Hydroxyethyl Cellulose 乙基羥乙基纖維素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6 Fa ~ Fe Fe ~ Fe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Fast Green FCF 食用綠色三號 Ferrous Aspartate (Iron (Ⅱ) Aspartate) 天門冬胺酸亞鐵 Fast Green FCF 食用綠色三號 Aluminum Lake 鋁麗基 (Ferrous Bisglycinate Chelate) Fatty Acids 脂肪酸類 Ferrous Carbonate (Iron (Ⅱ) Carbonate) Ferric Ammonium 檸檬酸鐵銨 Ferrous Chloride Citrate (Iron (Ⅱ) Chloride) Ferric Chloride 氯化鐵 Ferrous Citrate (Iron (Ⅱ) Citrate) 甘氨酸亞鐵 碳酸亞鐵 氯化亞鐵 檸檬酸亞鐵 Ferric Citrate 檸檬酸鐵 Ferrous Fumarate 丁烯二酸亞鐵 Ferric Phosphate 磷酸鐵 Ferrous Gluceptate (Iron (Ⅱ) Gluceptate) 葡庚糖酸亞鐵 Ferric Pyrophosphate (Iron Pyrophosphate) 焦磷酸鐵 Ferrous 葡萄糖酸亞鐵 Gluconate Ferric Sodium EDTA, 乙烯二胺四醋 Ferrous Gluconate 無水葡萄糖酸亞 EDTA FeNa 酸鐵鈉 Dehydrate (Iron (Ⅱ) Gluconate Dehydrate) 鐵 Ferritin 鐵蛋白 Ferrous Glutarate 戊二酸亞鐵 (Iron (Ⅱ) Glutarate) Ferrocholinate 膽酸亞鐵 Ferrous 甘油磷酸亞鐵 Glycerophosphate (Iron (Ⅱ) Glycerophosphate) Ferrous ammonium 亞鐵磷酸銨 Ferrous Glycine 甘胺酸硫酸亞鐵 phosphate Sulfate (Iron (Ⅱ) Glycine Sulfate) Ferrous Ascorbate (Iron (Ⅱ) Ascorbate) 抗壞血酸亞鐵 Ferrous Lactate 乳酸亞鐵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7 Fe ~ Fu Ge ~ Gl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Ferrous Malate 蘋果酸亞鐵 Gelatinized Starch 糊化澱粉 (Iron (Ⅱ) Malate) (Alkaline Treated Starch) Ferrous Oxalate 草酸亞鐵 Gellan Gum 結蘭膠 (Iron (Ⅱ) Oxalate) Ferrous Succinate 琥珀酸亞鐵 Geraniol 香葉草醇 (Iron (Ⅱ) Succinate) Ferrous Sulfate 硫酸亞鐵 Geranyl Acetate 乙酸香葉草酯 Ferrous Sulfate Dehydrate 無水硫酸亞鐵 Geranyl Formate 甲酸香葉草酯 Ferrous Sulfate Dried (Monohydrate) (Iron (Ⅱ) Sulfate Dried (Monohydrate)) 單水硫酸亞鐵 ( 乾 Gluconic Acid 葡萄糖酸 燥 ) Ferrous Tartrate 酒石酸亞鐵 Gluconic Acid 葡萄糖酸液 (Iron (Ⅱ) Tartrate) Solution Folic Acid 葉酸 Glucono-δ-Lactone 葡萄糖酸 -δ 內 酯 Food Gypsum 食用石膏 α Glycosyl α 醣基異槲皮 isoquercitrin 苷 Fumaric Acid 反丁烯二酸 Glycerin Fatty Acid 脂肪酸甘油酯 Ester (Mono-and Diglycerides) Fursultiamine 呋喃硫胺 Glycerol 甘油 Fursultiamine 鹽酸呋喃硫胺 Glycerol 甘油 Hydrochloride Glycerol Ester of 木松香甘油酯 Wood Rosin Glyceryl Behenate 甘油二十二酸酯 Glycine 胺基乙酸 Glycyrrhizin 甘草素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8 Go ~ Gu He ~ Hy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Gold (Metallic) 金 Hexane 己烷 Guaiac Resin 癒創樹脂 Higher Aliphatic 高級脂肪族醇類 Alcohols Guanosine 鳥嘌呤核苷單 Higher Aliphatic 高級脂肪族醛類 Monophosphate 磷酸鹽 Aldehydes Higher Aliphatic 高級脂肪族碳氫 Hydrocarbons 化合物類 Hydrochloric 鹽酸 Acid Hydrogen 過氧化氫 ( 雙氧 Peroxide 水 ) Hydroxocobalamin 羥鈷胺 Hydroxocobalamin 醋酸羥鈷胺 Acetate Hydroxocobalamin 鹽酸羥鈷胺 Hydrochloride Hydroxy 羥香茅醛 Citronellal Hydroxy 羥香茅二甲縮醛 CitronellalDimethyl Acetal Hydroxypropyl 羥丙基纖維素 Cellulose Hydroxypropyl 羥丙基纖維素 Cellulose Hydroxypropyl 羥丙基纖維素 Cellulose Hydroxypropyl 羥丙基磷酸二澱 Distarch Phosphate 粉 Hydroxypropyl Methylcellulose (Propylene Glycol Ether of Methycellulose) 羥丙基甲基纖維素 食品添加物手冊

129 Hy ~ Hy In ~ Is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Hydroxypropyl 羥丙基甲基 Indigo Carmine 食用藍色二號 Methylcellulose 纖維素 (Propylene Glycol Ether of Methylcellulose Hydroxypropyl 羥丙基甲基 Indigo 食用藍色二號鋁麗 Methylcellulose(Propylene 纖維素 CarmineAluminum 基 Glycol Ether of Methylcellulose) Lake Isomalt (Hydrogenated Palatinose) Isomalt (Hydrogenated Palatinose) Isopropyl Alcohol (2-Propanol;Isopropanol) 異麥芽酮糖醇 ( 巴 糖醇 ) 異麥芽酮糖醇 ( 巴 糖醇 ) 019 異丙醇 對羥苯甲酸異丙酯 Isopropylp- Hydroxybenzoate Hydroxypropyl Starch 羥丙基澱粉 Inosine-5 -Monophosphate 5 - 次黃嘌呤核苷單磷酸鹽 Hydroxypropyl 甘油羥丙基 Inositol 肌醇 Distarch Glycerol 二澱粉 Ion-Exchange Resin 離子交換樹脂 Ionone 紫羅蘭酮 Iron Lactate 乳酸鐵 Iron Oxides 氧化鐵 Iron,Carbonyl 羰基鐵 Iron,Electrolytic 電解鐵 Iron,Reduced 還原鐵 Isoamyl Acetate 乙酸異戊酯 Isoamyl Butyrate 丁酸異戊酯 Isoamyl Formate 甲酸異戊酯 Isoamyl Iso-valerate 異戊酸異戊酯 Isoamyl PhenylAcetate 苯乙酸異戊酯 Isoamyl Propionate 丙酸異戊酯 Isobutyl PhenylAcetate 苯乙酸異丁酯 Isobutylp- 對羥苯甲酸異丁酯 Hydroxybenzoate Isoeugenol 異丁香醇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0 食 在 安 全, 食 在 安心 Ke La ~ L-C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Ketones 酮類 Laccaic Acid 蟲漆酸 Lactic Acid 乳酸 Lactitol 乳糖醇 Lactitol 乳糖醇 Lactoferrin 乳鐵蛋白 Lactones 內酯類 Lactulose 乳酮糖 L-Alanine L- 丙胺酸 L-Arginine L- 精胺酸 L-Arginine L- 醋酸精胺酸 Acetate L-Ascorbic Acid L- 抗壞血酸 ( 維 (Vitamin C) 生素 C ) L-Ascorbyl L- 抗壞血酸棕櫚 Palmitate 酸酯 L-Ascorbyl L- 抗壞血酸棕櫚 Palmitate (Vitamin C) 酸酯 ( 維生素 C) L-Ascorbyl L- 抗壞血酸硬脂 Stearate 酸酯 L-Ascorbyl L- 抗壞血酸硬脂 Stearate (Vitamin C) 酸酯 ( 維生素 C) L-Asparagine L- 天冬醯胺酸 L-Aspartic Acid L- 天冬胺酸 L-Carnitin L- 酒石酸肉酸 Tartrate L-Carnitine L- 肉酸 L-Cysteine L- 半胱氨酸鹽酸 Monohydrochloride 鹽 L-Cysteine L- 半胱氨酸鹽酸 Monohydrochloride 鹽 L-Cysteine Monohydrochloride L- 半胱氨酸鹽酸鹽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1 L-C ~ L-V Ma ~ Ma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L-Cystine L- 胱胺酸 Magnesium Acetate 醋酸鎂 L-Glutamic Acid L- 麩酸 Magnesium Ascorbate 抗壞血酸鎂 L-Glutamine 麩醯胺酸 Magnesium Aspartate 天門冬胺酸鎂 L-Histidine L- 組胺酸 Magnesium Bisglycinate 甘胺酸鎂 L-Histidine Monohydrochloride 鹽酸 L- 組織胺 Magnesium Borate 硼酸鎂 酸 Licorice Extracts 甘草萃 Magnesium Carbonate 碳酸鎂 Linalool 沈香醇 Magnesium Carbonate 碳酸鎂 Linalyl Acetate 乙酸沈香油酯 Magnesium Chloride 氯化鎂 Liquid Paraffin 液態石蠟 ( 礦 Magnesium Chloride 氯化鎂 (Mineral Oil) 物油 ) L-Isoleucine L- 異白胺酸 Magnesium Citrate 檸檬酸鎂 L-Leucine L- 白胺酸 Magnesium Fumarate 反丁烯二酸鎂 L-Lysine L- 二胺基己酸 Magnesium Gluceptate 葡庚糖酸鎂 L-Lysine L-Glutamate L- 二胺基己酸 L- 麩酸酯 Magnes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鎂 L-Lysine Acetate L- 醋酸離胺酸 Magnesium Glutarate 戊二酸鎂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鹽酸 L- 二胺基己酸 Magnesium Glycerophosphate 甘油磷酸鎂 l-menthol l- 薄荷腦 Magnesium Hydroxide 氫氧化鎂 l-menthyl Acetate 乙酸 l- 薄荷酯 Magnesium Lactate 乳酸鎂 L-Methionine L- 蛋胺酸 Magnesium Malate 蘋果酸鎂 l-perill-aldehyde l- 柴蘇醛 Magnesium Oxide 氧化鎂 L-Phenylalanine L- 苯丙胺酸 Magnesium Phosphate, 磷酸鎂 Dibasic or Tribasic L-Proline L- 脯胺酸 Magnesium Pidolate 吡酮酸鎂 L-Serine L- 絲胺酸 Magnesium Silicate(Synthetic) 合成矽酸鎂 L-Theanine 茶胺酸 Magnesium Stearate 硬脂酸鎂 L-Threonine L- 羥丁胺酸 Magnesium Succinate 琥珀酸鎂 L-Tryptophan L- 色胺酸 Magnesium Sulfate 硫酸鎂 L-Tyrosine L- 酪胺酸 Magnesium Sulfate 硫酸鎂 lutein 葉黃素 Maltitol 麥芽糖醇 Lutein 葉黃素 Maltitol 麥芽糖醇 L-Valine L-α 胺基異戊酸 Maltitol Syrup (Hydrogenated 麥芽糖醇糖漿 Glucose Syrup) ( 氫化葡萄糖漿 ) 131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2 Ma ~ Me Me ~ Mo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Maltitol Syrup 麥芽糖醇糖 Methyl Cellulose 甲基纖維素 (Hydrogenated Glucose Syrup) 漿 ( 氫化葡萄糖漿 ) Maltol 麥芽醇 Methyl Cinnamate 桂皮酸甲酯 Manganese (Ⅱ) Bisglycinate (Manganous Bisglycinate ) 甘胺酸錳 Methyl Hesperidin 甲基柑果苷 ( 維生素 P) Manganese (Ⅱ) HAP Chelate (Manganous HAP Chelate) Manganese (Ⅱ) HVP Chelate (Manganous HVP Chelate) HAP 螯合錳 Methyl Salicylate 水楊酸甲酯 ( 冬綠油 ) HVP 螯合 Methyl β-na-phthyl 甲基 β- 荼酮 錳 Ketone Manganese Chloride 氯化錳 Methyl-N- N- 甲基胺基苯 MethylAnthranilate 甲酸甲酯 Manganese Citrate 檸檬酸錳 Methylp- 對羥苯甲酸甲 Hydroxybenzoate 酯 Manganese Gluconate 葡萄糖酸錳 Molybdenum 甘胺酸鉬 Bisglycinate Manganese 甘油磷酸錳 Molybdenum Citrate 檸檬酸鉬 Glycerophosphate Manganese Sulfate 硫酸錳 Molybdenum 反丁烯二酸鉬 Fumarate Manganous Oxide 氧化亞錳 Molybdenum 戊二酸鉬 Glutarate Mecobalamin/ 甲鈷胺 ( 甲 Molybdenum HAP HAP 螯合鉬 Methylcobalamin 基鈷胺 ) Chelate Menadione (Vitamin K3) 維生素 K Molybdenum HVP Chelate HVP 螯合鉬 Menadione Sodium Bisulfite (Vitamin K3) Menaquinone (Vitamin K2) Methyl Anthranilate 甲萘醌亞硫酸氫鈉 ( 維生素 K3) Molybdenum Malate 蘋果酸鉬 維生素 K Molybdenum 琥珀酸鉬 Succinate 胺基苯甲酸 Mono- and 乙氧基甘油酯 甲酯 Diglycerides, Ethoxylated 132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3 Mo~ Mo Na ~ No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Mono- and 乳酸甘油酯 Natamycin(Pimari 鏈黴菌素 Diglycerides, Lactated cin) Mono- and 磷酸甘油酯 Neotame 紐甜 Diglycerides, Monosodium Phosphate Derivatives Mono- and 酒石酸甘油酯 (Niacin bound 菸鹼酸鉻 Diglycerides, Tartrated Chromium) Mono- and 檸檬酸甘油酯 Niacinamide 抗壞血酸菸鹼醯 Diglycerides, Citrated Ascorbate 胺 Monoammonium 甘草酸一銨 Nickel (Ⅱ) 硫酸鎳 Glycyrrhizinate Sulfate Monoglucuronyl 單尿甘酸甘草酸 Nicotinamide 菸鹼醯胺 Glycyrrhetic Acid Monosodium 反丁烯二酸一鈉 Nicotinic Acid 菸鹼酸 Fumarate Monosodium L- L- 天門冬酸鈉 Nisin 乳酸鏈球菌素 Aspartate Monosodium L- L- 麩酸鈉 Nonalactone 壬酸內酯 Glutamate Monosodium Succinate 琥珀酸一鈉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4 Oc ~ Ox Pe ~ Po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Octotiamine 硫辛酸硫胺 Perlite 珍珠岩粉 Octyl Aldehyde 辛醛 Petroleum Wax 石油蠟 Oxalic Acid 草酸 Petroleum Wax 石油蠟 Oxidized 氧化羥丙基澱粉 Petroleum wax, 合成石油蠟 Hydroxypropyl Starch Synthetic Oxidized Starch 氧化澱粉 Phenols 酚類 Oxyethylene 羥乙烯高級脂肪 Phenylethyl Acetate 乙酸苯乙酯 Higher Aliphatic Alcohol 族醇 Phosphated Distarch 磷酸化磷酸二澱粉 Phosphate Phosphoric Acid 磷酸 Phylloquinone 維生素 K (Vitamin K1) Piperonal 向日花香醛 (Heliotropin) Piperonyl Butoxide 胡椒基丁醚 p- 對甲基苯乙酮 MethylAcetophenone Polydextrose 聚糊精 Polydextrose 聚糊精 Polyethylene Glycol 聚乙二醇 (Polygalloyl- glucose, 單寧酸 Tannic acid) Polyglycerol Esters of 脂肪酸聚合甘油酯 Fatty Acids Polyglycerol Esters of 交酯化蓖麻酸聚合 Interesterified Ricinoleic Acids 甘油酯 Polyoxyethylene (20) Sorbitan Monopalmitate; Polysorbate 40 聚氧化乙烯 (20) 山梨醇酐單棕櫚酸酯 ; 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四十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5 Po ~ Po Po ~ Po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Polyoxyethylene (20) 聚氧化乙烯 Potassium Bisulfite 亞硫酸氫鉀 Sorbitan Monostearate (20) 山梨醇酐單硬脂酸酯 Polyoxyethylene (20) Sorbitan Tristearate 聚氧化乙烯 (20) 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 Potassium Bitartrate 酒石酸氫鉀 Polyoxyethylene (40) Stearate (Polyoxyl (40) Stearate) 聚氧乙烯 (40) 硬 Potassium Carbonate 碳酸鉀 脂酸酯 Polysorbate 20 聚山梨醇酐脂肪 Potassium Carbonate 碳酸鉀 酸酯二十 Polysorbate 60 聚山梨醇酐脂肪 Potassium Carbonate 碳酸鉀 酸酯六十 Polysorbate 65 聚山梨醇酐脂肪 Potassium Chloride 氯化鉀 酸酯六十五 Polysorbate 80 聚山梨醇酐脂肪 Potassium Chloride 氯化鉀 酸酯八十 Polyvinyl Acetate 醋酸聚乙烯樹脂 Potassium Citrate 檸檬酸鉀 Polyvinyl Alcohol 聚乙烯醇 Potassium Ferrocyanide 亞鐵氰化鉀 (Polyvinylpyrrolidone) 聚乙烯吡咯烷酮 Potassium Hydroxide 氫氧化鉀 Potassium Phosphate, Dibasic Potassium Alginate (Algin) 磷酸氫二鉀 Potassium Hydroxide 氫氧化鉀溶液 Solution 海藻酸鉀 Potassium Iodate 碘酸鉀 Potassium Alum 鉀明礬 Potassium Iodide 碘化鉀 Potassium aluminum silicate-based pearlescent pigments 矽酸鋁鉀珠光色 Potassium 偏磷酸鉀 素 Metaphosphate Potassium Ascorbate 抗壞血酸鉀 Potassium 偏磷酸鉀 Metaphosphate Potassium Benzoate 苯甲酸鉀 Potassium Nitrate 硝酸鉀 Potassium Bicarbonate 碳酸氫鉀 Potassium Nitrite 亞硝酸鉀 Potassium Bisulfite 亞硫酸氫鉀 Potassium Phosphate, 磷酸二氫鉀 Monobasic 135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6 Po ~ Pr Pr ~ Py 英文品名中文品名編號英文品名中文品名編號 Potassium Phosphate, Tribasic Potassium Phosphate, Dibasic Potassium Phosphate, Monobasic Potassium Phosphate, Dibasic Potassium Phosphate, Monobasic Potassium Phosphate,Tribasic Potassium Polyphosphate Potassium Polyphosphate Potassium Pyrophosphate Potassium Pyrophosphate 磷酸鉀 Propyl Gallate 沒食子酸丙酯 磷酸氫二鉀 Propyl p- 對羥苯甲酸 Hydroxybenzoate 丙酯 磷酸二氫鉀 Propylene Glycol 丙二醇 磷酸氫二鉀 Propylene Glycol 海藻酸丙二 Alginate 醇 磷酸二氫鉀 Propylene Glycol Fatty 脂肪酸丙二 Acid Ester 醇酯 磷酸鉀 Prosultiamine 丙硫硫胺 多磷酸鉀 Prothiamine 原硫胺 多磷酸鉀 Pyridoxal 吡哆醛 焦磷酸鉀 Pyridoxal 吡哆醛鹽酸 Hydrochloride 鹽 焦磷酸鉀 Pyridoxal Phosphate 磷酸吡哆醛 Potassium Sorbate 己二烯酸鉀 Pyridoxal Phosphate 吡哆醛磷酸 Sodium 鈉 Potassium Stearate 硬脂酸鉀 Pyridoxal-5- Phosphate 吡哆醛磷酸 (Calcium Salt) 鈣 Potassium Sulfate 硫酸鉀 Pyridoxamine 吡哆胺 Potassium Sulfite 亞硫酸鉀 Pyridoxamine-5- 吡哆胺 -5- 磷 Phosphate 酸 Potassium Sulfite 亞硫酸鉀 Pyridoxine 吡哆醇 Potassium 偏亞硫酸氫鉀 Pyridoxine 鹽酸吡哆辛 Metabisulfite Hydrochloride (Vitamin B6) ( 維生素 B 6) Potassium 偏亞硫酸氫鉀 Pyridoxine-5- 吡哆醇 -5- 磷 Metabisulfite Phosphate 酸 Propionic Acid 丙酸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7 Qu ~ Qu Ri ~ Ri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Quillaia Extracts 皂樹皮萃取物 Riboflavin 核黃素 ( 維生素 B2) Quinoline Yellow 喹啉黃 Riboflavin 核黃素 ( 維生素 B2) Quinoline Yellow 喹啉黃鋁麗基 Riboflavin 核黃素磷酸 Aluminum Lake Phosphate Riboflavin 核黃素磷酸鈉 Phosphate, Sodium Riboflavin 核黃素磷酸鈉 Phosphate, Sodium (Vitamin B2) ( 維生素 B2) Riboflavin 核黃素四丁酸酯 Tetrabutyrate (Riboflavin Butyrate) Rice Bran Wax 米糠蠟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8 Sa ~ So So ~ So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Saccharin 糖精 Sodium Alum 鈉明礬 Salts of Fatty 脂肪酸鹽類 Sodium Aluminum 酸式磷酸鋁鈉 Acids Phosphate,Acidic Selenium Citrate 檸檬酸硒 Sodium Aluminum 鹼式磷酸鋁鈉 Phosphate,Basic Selenium 半胱胺酸硒 Sodium Ascorbate 抗壞血酸鈉 Cysteine (Vitamin C) ( 維生素 C) Selenium Dioxide 二氧化硒 Sodium Benzoate 苯甲酸鈉 Selenium HAP HAP 螯合硒 Sodium Bicarbonate 碳酸氫鈉 Chelate Selenium HVP HVP 螯合硒 Sodium Bisulfite 亞硫酸氫鈉 Chelate Selenium 甲硫胺酸硒 Sodium Bisulfite 亞硫酸氫鈉 Methionine Shellac 蟲膠 Sodium Carbonate ; 碳酸鈉 無水 Sodium Carbonate, Anhydrous 碳酸鈉 Silicic Acid 矽酸 Sodium Carbonate 碳酸鈉 ( 無 (Anhydrous) 水 ) Silicon Dioxide 二氧化矽 Sodium Caseinate 乾酪素鈉 Silicon Dioxide 二氧化矽 Sodium Citrate 檸檬酸鈉 Silicon HAP HAP 螯合矽 Sodium Copper 銅葉綠素鈉 Chelate Chlorophyllin Silicon HVP HVP 螯合矽 Sodium Cyclamate 環己基 ( 代 ) Chelate 磺醯胺酸鈉 Silicon Resin 矽樹脂 Sodium 去水醋酸鈉 Dehydroacetate Silicon Resin 矽樹脂 Sodium Diacetate(Sodium 二醋酸鈉 HydrogenDiacetate) Sodium Acetate; 醋酸鈉 ; 醋酸鈉 Sodium DL-Malate DL- 蘋果酸鈉 Sodium Acetate (Anhydrous) ( 無水 ) Sodium Alginate 海藻酸鈉 Sodium Erythorbate 異抗壞血酸鈉 食品添加物手冊

139 So ~ So So ~ So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Sodium 亞鐵氰化鈉 Sodium Lauryl 硫酸月桂酯鈉 Ferrocyanide Sulfate Sodium 亞鐵氰化鈣 Sodium 偏亞硫酸氫鈉 Ferrocyanide Metabisulfite Sodium Ferrous 檸檬酸亞鐵鈉 Sodium 偏亞硫酸氫鈉 Citrate(Iron and Sodium Succinate Citrate) ( 琥珀酸檸檬酸鐵鈉 ) Metabisulfite Sod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鈉 Sodium 偏磷酸鈉 Metaphosphate Sodium 脂肪酸磷酸鈉 Sodium 偏磷酸鈉 Glycerophosphate Metaphosphate Sodium 低亞硫酸鈉 Sodium Metasilicate 偏矽酸鈉 Hydrosulfite Sodium Hydrosulfite 低亞硫酸鈉 Sodium Metavanadate 偏釩酸鈉 Sodium Hydroxide 氫氧化鈉 Sodium Molybdate (Ⅵ) 鉬酸鈉 Sodium Hydroxide 氫氧化鈉溶液 Sodium Molybdate 鉬酸鈉 ( 無 Solution Anhydrous 水 ) Sodium 次氯酸鈉液 Sodium Nitrate 硝酸鈉 HypochloriteSoluti on Sodium Iodide 碘化鈉 Sodium Nitrite 亞硝酸鈉 Sodium Iron Chlorophyllin 鐵葉綠素鈉 Sodium Oleate 油酸鈉 Sodium Lactate 乳酸鈉 Sodium Pantothenate 本多酸鈉 Sodium Lactate 乳酸鈉液 Sodium Phosphate, 磷酸氫二鈉 Solution Dibasic Sodium L- Ascorbate L- 抗壞血酸鈉 Sodium Phosphate, Dibasic (Anhydrous) 磷酸氫二鈉 ( 無水 )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0 So ~ So So ~ So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Sodium Phosphate, 磷酸二氫鈉 Sodium 多磷酸鈉 Monobasic Polyphosphate Sodium Phosphate, 磷酸二氫鈉 ( 無 Sodium 多磷酸鈉 Monobasic (Anhydrous) 水 ) Polyphosphate Sodium Phosphate, 磷酸鈉 Sodium Propionate 丙酸鈉 Tribasic Sodium 磷酸鈉 ( 無水 ) Sodium 焦磷酸鈉 Phosphate,Tribasic (Anhydrous) Pyrophosphate Sod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磷酸二氫鈉 Sodium Pyrophosphate 焦磷酸鈉 Sodium Phosphate, Dibasic (Anhydrous) Sodium Phosphate, Monobasic (Anhydrous) Sodium Phosphate, Tribasic Sodium Phosphate, Tribasic (Anhydrous) Sodium Phosphate, Dibasic Sodium Phosphate, Dibasic Sodium Phosphate, Monobasic Sodium Polyacrylate 磷酸氫二鈉 ( 無水 ) Sodium Pyrophosphate (Anhydrous) 焦磷酸鈉 ( 無水 ) 磷酸二氫鈉 ( 無 Sodium 焦磷酸鈉 ( 無 水 ) Pyrophosphate 水 ) (Anhydrous) 磷酸鈉 Sodium Saccharin 糖精鈉鹽 磷酸鈉 ( 無水 ) Sodium Selenate 硒酸鈉 磷酸氫二鈉 Sodium Selenite 亞硒酸鈉 磷酸氫二鈉 Sodium 矽鋁酸鈉 Silicoaluminate 磷酸二氫鈉 Sodium Sorbate 己二烯酸鈉 多丙烯酸鈉 Sodium Stearate 硬脂酸鈉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1 So ~ St St ~ Sy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Sodium Stearyl 2- 乳酸硬脂酸鈉 Starch Sodium 辛烯基丁二酸鈉 Lactylate Octenyl Succinate 澱粉 Sodium Stearyl-2- 乳酸硬脂酸鈉 Starch Sodium 丁二酸鈉澱粉 Lactylate(SSL) Succinate Sodium Sulfate 硫酸鈉 Stearic Acid 硬脂酸 Sodium Sulfite 亞硫酸鈉 Steviol Glycoside 甜菊醣苷 Sodium Sulfite 亞硫酸鈉 Succinic Acid 琥珀酸 Sodium Sulfite (Anhydrous) Sodium Sulfite (Anhydrous) Sodium Trimetaphosphate (Sodium γ- Polyglutamate) Sodium5 - Guanylate Sodium5 - Inosinate Sodium Carboxymethyl Cellulose 亞硫酸鈉 ( 無水 ) Succinyl Distarch Glycerol 丁二醯甘油二澱粉 亞硫酸鈉 ( 無 Succinylated 琥珀酸甘油酯 水 ) Monoglycerides( SMG) 三偏磷酸鈉 Sucralose 蔗糖素 聚麩胺酸鈉 Sucrose Fatty 脂肪酸蔗糖酯 Acid Ester 5 - 鳥嘌呤核苷磷 Sulfuric Acid 硫酸 酸二鈉 5 - 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 Sunset Yellow FCF 食用黃色五號 羧甲基纖維素鈉 Sunset Yellow 食用黃色五號鋁 FCF Aluminum 麗基 Lake Sorbic Acid 己二烯酸 (Synthetic 金雀異黃酮 Genistein) Sorbitan Fatty 脂肪酸山梨醇酐 (Synthetic 合成番茄紅素 Acid Ester 酯 Lycopene) Starch Acetate 醋酸澱粉 (Synthetic 合成番茄紅素 Lycopene) Starch Aluminum 辛烯基丁二酸鋁 Synthetic 合成玉米黃素 Octenyl Succinate 澱粉 Zeaxanthin Starch Phosphate 磷酸澱粉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2 Ta ~ Tr Un ~ Ur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Talc 滑石粉 Undecalactone 十一酸內酯 Tartaric Acid 酒石酸 (Urea) Carbamide ( 尿素 ) 胺甲醯 胺 Tartrazine 食用黃色四號 Uridine-5 -Monophosphate 5 - 尿核苷單磷酸鹽 Tartrazine Aluminum Lake 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 Taurine 牛磺酸 Terpinyl Acetate 乙酸松油腦酯 Tertiary Butyl Hydroquinone 第三丁基氫醌 Thaumatin 索馬甜 Thiamine Dicetylsulfate 硫胺素十六烷基硫酸 鹽 Thiamine Disulfide 二硫化硫胺 Thiamine Hydrochloride(Vitamin 鹽酸硫胺明 ( 維生素 B 1) B 1, 鹽酸色噻胺 ) Thiamine Mononitrate(Vitamin B1) Thiamine Dilaurylsulfate 硝酸硫胺明 ( 維生素 B1, 硝酸噻胺 ) 雙十二烷基硫酸硫胺明 ( 雙十二烷基硫酸噻胺 ) Thio-Alcohols 硫醇類 Thio-Ethers 硫醚類 Tin (Ⅱ) Chloride/ Stannous 氯化亞錫 Chloride Titanium Dioxide 二氧化鈦 Tocopherols Concentrate Mixed(High-αtype) (Vitamin E) Tocopherols Concentrate, Mixed ( 高阿爾發類 ) 混合 濃縮生育醇 ( 維生素 E) 混合濃縮生育醇 Triacetin (Glyceryl Triacetate) 三乙酸甘油酯 Triacetin (Glyceryl Triacetate) 三乙酸甘油酯 Triethyl citrate 檸檬酸三乙酯 Triglyceryl Linoleate 亞麻油二烯酸甘油酯 Trisodium Glycyrrhizinate 甘草酸鈉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3 Va ~ Vi Xa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Vanadium Citrate 檸檬酸釩 Xanthan Gum 玉米糖膠 Vanadium HAP HAP 螯合釩 Chelate Vanadium HVP HVP 螯合釩 Chelate Vanadyl Sulfate 硫酸氧釩 Vanillin 香莢蘭醛 Vitamin A Fatty 維生素 A 脂肪酸 Acid Ester,in Oil 酯油溶液 Vitamin A Oil 維生素 A 油溶液 Vitamin A(dry form) 維生素 A 粉末 Zi ~ Zi Zi ~ Zn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英文品名 中文品名 編號 Zinc Acetate 醋酸鋅 Zinc HAP Chelate HAP 螯合鋅 Zinc Bisglycinate 甘胺酸鋅 Zinc HVP Chelate HVP 螯合鋅 Zinc Chloride 氯化鋅 Zinc Malate 蘋果酸鋅 Zinc Citrate 檸檬酸鋅 Zinc 單甲硫胺酸鋅 Monomethionine (Zinc Citrate 檸檬酸鋅三水化 Zinc Oxide 氧化鋅 Thihydrate) 合物 Zinc Fumarate 反丁烯二酸鋅 Zinc Phosphate 磷酸鋅 Zinc Gluconate 葡萄糖酸鋅 Zinc Succinate 琥珀酸鋅 Zinc Glutarate 戊二酸鋅 Zinc Sulfate 硫酸鋅 Zinc Glycerate 甘油酸鋅 Znic Stearate 硬脂酸鋅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4 ( 二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係引用自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修正版本, 惟最新規定仍應以衛 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布為準 ) 第 ( 一 ) 類防腐劑 (Preservative)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己二烯酸 Sorbic Acid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肉製品 海膽 魚子醬 花生醬 醬菜類 水分含量 25% 以上 ( 含 25 %) 之蘿蔔乾 醃漬蔬菜 豆皮豆乾類及乾酪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熟豆 醬油 味噌 烏魚子 魚貝類乾製品 海藻醬類 豆腐乳 糖漬果實類 脫水水果 糕餅 果醬 果汁 乳酪 奶油 人造奶油 番茄醬 辣椒醬 濃糖果漿 調味糖漿及其他調味醬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不含碳酸飲料 碳酸飲料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0.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己二烯酸鉀 Potassium Sorbate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肉製品 海膽 魚子醬 花生醬 醬菜類 水分含量 25% 以上 ( 含 25 %) 之蘿蔔乾 醃漬蔬菜 豆皮豆乾類及乾酪 ; 用量 Sorb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熟豆 醬油 味噌 烏魚子 魚貝類乾製品 海藻醬類 豆腐乳 糖漬果實類 脫水水果 糕餅 果醬 果汁 乳酪 奶油 人造奶油 番茄醬 辣椒醬 濃糖果漿 調味糖漿及其他調味醬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不含碳酸飲料 碳酸飲料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0.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己二烯酸鈉 Sodium Sorbate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肉製品 海膽 魚子醬 花生醬 醬菜類 水分含量 25% 以上 ( 含 25 %) 之蘿蔔乾 醃漬蔬菜 豆皮豆乾類及乾酪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熱豆 醬油 味噌 烏魚子 魚貝類乾製品 海藻醬類 豆腐乳 糖漬果實類 脫水水果 糕餅 果醬 果汁 乳酪 奶油 人造奶油 番茄醬 辣椒醬 濃糖果漿 調味糖漿及其他調味醬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不含碳酸飲料 碳酸飲料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0.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丙酸鈣 Calcium Propionate 丙酸鈉 Sodium Propionate 本品可使用於麵包及糕餅 ; 用量以 Propionic Acid 計為 2.5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麵包及糕餅 ; 用量以 Propionic Acid 計為 2.5 g/kg 以下 144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5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去水醋酸 Dehydroacetic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 乳酪 奶油及人造奶油 ; 用量 Acid 以 Dehydroacetic Acid 計為 0.5 g/kg 以下 去水醋酸鈉 Sodium Dehydroacetate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 乳酪 奶油及人造奶油 ; 用量以 Dehydroacetic Acid 計為 0.5 g/kg 以下 苯甲酸 Benzoic Acid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肉製品 海膽 魚子醬 花生醬 乾酪 糖漬果實類 脫水水果 水分含量 25% 以上 ( 含 25%) 之蘿蔔乾 煮熟豆 味噌 海藻醬類 豆腐乳 糕餅 醬油 果醬 果汁 乳酪 奶油 人造奶油 番茄醬 辣椒醬 濃糖果漿 調味糖漿及其他調味醬 ; 用量以 Benzoic Acid 計為 1.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烏魚子 魚貝類乾製品 碳酸飲料 不含碳酸飲料 醬菜類 豆皮豆乾類 醃漬蔬菜 ; 用量以 Benzoic Acid 為 0.6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Benzo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苯甲酸鈉 Sodium Benzoate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肉製品 海膽 魚子醬 花生醬 乾酪 糖漬果實類 脫水水果 水分含量 25% 以上 ( 含 25%) 之蘿蔔乾 煮熟豆 味噌 海藻醬類 豆腐乳 糕餅 醬油 果醬 果汁 乳酪 奶油 人造奶油 番茄醬 辣椒醬 濃糖果漿 調味糖漿及其他調味醬 ; 用量以 Benzoic Acid 計為 1.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烏魚子 魚貝類乾製品 碳酸飲料 不含碳酸飲料 醬菜類 豆皮豆乾類 醃漬蔬菜 ; 用量以 Benzoic Acid 為 0.6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Benzo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對羥苯甲酸乙酯 對羥苯甲酸丙酯 Ethylp- Hydroxybenzoate Propyl p- Hydroxybenzoate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2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2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g/kg 以下 對羥苯甲酸丁酯 Butylp- Hydroxybenzoate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2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g/kg 以下 145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6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對羥苯甲酸異丙酯 Isopropylp- Hydroxybenzoate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2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 ; 用量以 p 對羥苯甲酸異丁酯 Isobutylp- Hydroxybenzoate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2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g/kg 以下 聯苯 Biphenyl 本品限用於葡萄柚 檸檬及柑桔外敷之紙張 ; 用量為 0.07 g/kg 以下 ( 以殘留量計 ) 二醋酸鈉 Sodium Diacetate (Sodium Hydrogen Diacetate) 1. 本品可使用於包裝烘焙食品 ; 用量 0.40%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包裝之肉汁及調味汁 ; 用量為 0.25%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包裝之油脂 肉製品及軟糖果 ; 用量為 0.10%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包裝之點心食品 湯及湯粉 ; 用量為 0.05% 以下 己二烯酸鈣 Calcium Sorbate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肉製品 海膽 魚子醬 花生醬 醬菜類 水分含量 25% 以上 ( 含 25 %) 之蘿蔔乾 醃漬蔬菜 豆皮豆乾類及乾酪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煮熟豆 醬油 味噌 烏魚子 魚貝類乾製品 海藻醬類 豆腐乳 糖漬果實類 脫水水果 糕餅 果醬 果汁 乳酪 奶油 人造奶油 番茄醬 辣椒醬 濃糖果漿 調味糖漿及其他調味醬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不含碳酸飲料 碳酸飲料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0.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Sorb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苯甲酸鉀 Potassium Benzoate 1.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肉製品 海膽 魚子醬 花生醬 乾酪 糖漬果實類 脫水水果 水分含量 25% 以上 ( 含 25%) 之蘿蔔乾 煮熟豆 味噌 海藻醬類 豆腐乳 糕餅 醬油 果醬 果汁 乳酪 奶油 人造奶油 番茄醬 辣椒醬 濃糖果漿 調味糖漿及其他調味醬 ; 用量以 Benzoic Acid 計為 1.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烏魚子 魚貝類乾製品 碳酸飲料 不含碳酸飲料 醬菜類 豆皮豆乾類 醃漬蔬菜 ; 用量以 Benzoic Acid 為 0.6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Benzoic Acid 計為 2.0 g/kg 以下 乳酸鏈球菌素 Nisin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及其加工製品 ; 用量為 0.25 g/ kg 以下 146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7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雙十二烷基硫酸硫胺明 Thiamine Dilaurylsulfate 本品可使用於醬油 ; 用量以 Laurylsulfate 計為 0.01 g/kg 以下 限用為防腐劑 ( 雙十二烷基硫酸噻胺 ) 丙酸 Propionic Acid 本品可使用於麵包及糕餅 ; 用量以 Propionic Acid 計為 2.5 g/kg 以下 鏈黴菌素 Natamycin(Pimari cin) 對羥苯甲酸甲酯 二甲基二碳酸酯 ( 二碳酸二甲酯 ) 備註 : Methylp- Hydroxybenzoate Dimethyl Dicarbonate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及經醃漬 乾燥而未加熱處理之加工禽畜肉製品 ; 用量在 20 m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豆乾類及醬油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2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醋及不含碳酸飲料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0.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鮮果及果菜之外皮 ; 用量以 p- Hydroxybenzoic Acid 計為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飲料, 用量在 250 mg/kg 以下 1. 罐頭一律禁止使用防腐劑, 但因原料加工或製造技術關係, 必須加入防腐劑者, 應事先 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使用 2. 同一食品依表列使用範圍規定混合使用防腐劑時, 每一種防腐劑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 準所得之數值 ( 即使用量 / 用量標準 ) 總和不得大於 1 3. 本表所稱 脫水水果, 包括以糖 鹽或其他調味料醃漬 脫水 乾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 製成之水果加工品 本品限用於以水為基底之液態飲料, 於最終產品中不得有二甲基二碳酸酯殘留物檢出 本表所稱之食品名稱定義 : 1. 煮熟豆 係指經煮熟調味之豆類, 包括豆餡 2. 海藻醬類 係指以海藻或海苔為原料製成供佐餐用之醬菜 3. 濃糖果漿 係指由天然果汁或乾果中抽取 50% 以上, 添加入濃厚糖漿中, 其 8 總糖度應在 50 Brix 以上, 可供稀釋飲用者 4. 含果汁之碳酸飲料 係指含 5% 以上天然果汁之碳酸飲料 5. 罐頭食品 係指在製造過程中, 經過脫氣 密封 殺菌等步驟而能防止外界微生物之再污染且可達到保存目的之食品 6.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147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8 第 ( 二 ) 類殺菌劑 (Bactericide)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氯化石灰 ( 漂白粉 ) Chlorinated Lime 本品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 ; 用量以殘留有效氯符合飲用水標準為度 次氯酸鈉液 Sodium HypochloriteSolution 本品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 ; 用量以殘留有效氯符合飲用水標準為度 過氧化氫 ( 雙氧水 ) Hydrogen Peroxide 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 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 ; 用量以 H2O2 殘留量計 : 食品中不得殘留 二氧化氯 Chlorine Dioxide 本品可使用於飲用水及食品用水 ; 用量以殘 留有效氯及亞氯酸鹽含量符合飲用水標準為 度 備註 :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148 食品添加物手冊

149 第 ( 三 ) 類抗氧化劑 (Antioxida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二丁基羥基甲苯 丁基羥基甲氧苯 L- 抗壞血酸 ( 維生素 C) L- 抗壞血酸鈉 L- 抗壞血酸硬脂酸酯 L- 抗壞血酸棕櫚酸酯 異抗壞血酸 異抗壞血酸鈉 生育醇 ( 維生素 E ) 沒食子酸丙酯 Dibutyl Hydroxy Toluene (BHT) Butyl Hydroxy Anisole (BHA) L-Ascorbic Acid (Vitamin C) Sodium L- Ascorbate L-Ascorbyl Stearate L-Ascorbyl Palmitate Erythorbic Acid Sodium Erythorbate dl-α-tocopherol (Vitamin E) Propyl Gallate 1. 本品可使用於冷凍魚貝類及冷凍鯨魚肉之浸漬液 ; 用量為 1.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 ; 用量為 0.75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油脂 乳酪 (butter)= 奶油 (cream) 魚貝類乾製品及鹽藏品 ; 用量為 0.20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脫水馬鈴薯片 (flakes) 或粉 脫水甘薯片 (flakes), 及其他乾燥穀類早餐 ; 用量為 0.05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馬鈴薯顆粒 (granules); 用量為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為 0.40 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冷凍魚貝類及冷凍鯨魚肉之浸漬液 ; 用量為 1.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 ; 用量為 0.75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油脂 乳酪 (butter) 奶油(cream) 魚貝類乾製品及鹽藏品 ; 用量為 0.20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脫水馬鈴薯片 (flakes) 或粉 脫水甘薯片 (flakes), 及其他乾燥穀類早餐 ; 用量為 0.05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馬鈴薯顆粒 (granules); 用量為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為 0.40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Ascorbic Acid 計為 1.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Ascorbic Acid 計為 1.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Ascorbic Acid 計為 1.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Ascorbic Acid 計為 1.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Ascorbic Acid 計為 1.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Ascorbic Acid 計為 1.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同營養添加劑生育醇 ( 維生素 E ) 之標準 本品可使用於油脂 乳酪及奶油 ; 用量為 0.10 g/kg 以下 癒創樹脂 Guaiac Resin 本品可使用於油脂 乳酪及奶油 ; 用量為 1.0 g/kg 以下 限用為抗氧化劑 限用為抗氧化劑 限用為抗氧化劑 限用為抗氧化劑 限用為抗氧化劑 限用為抗氧化劑 L- 半胱氨酸鹽酸鹽 第三丁基氫醌 L- 抗壞血酸鈣 L-Cysteine Monohydrochloride Tertiary Butyl Hydroquinone Calcium L- Ascorbate 本品可於麵包及果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使用於油脂 乳酪及奶油 ; 用量為 0.20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Ascorbic Acid 計為 1.3 g/kg 以下 限用為抗氧化劑 149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0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混合濃縮生育醇 Tocopherols Concentrate, Mixed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同營養添加劑生育醇 ( 維生素 E ) 之標準 濃縮 d- α- 生育醇 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或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鈣 d-α- TocopherolConc entrate EDTA Na 2 or EDTA CaNa 亞硫酸鉀 Potassium Sulfi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同營養添加劑生育醇 ( 維生素 E ) 之標準 本品可使用於為防止油脂氧化而引起變味之食品 ; 用量為 0.10 g/kg 以下 ( 以食品重量計 ) 1. 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 ( 不含酒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3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 果凍 果皮凍及水果派餡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表面裝飾用途 ( 薄煎餅之糖漿 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4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5 g/kg 以下 亞硫酸鈉 Sodium Sulfite 1. 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 ( 不含酒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3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 果凍 果皮凍及水果派餡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表面裝飾用途 ( 薄煎餅之糖漿 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4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5 g/kg 以下 EDTA Na 2 於最終食品完成前必須與鈣離子結合成 EDTA CaNa 2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亞硫酸鈉 ( 無水 ) Sodium Sulfite (Anhydrous) 1. 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 ( 不含酒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3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 果凍 果皮凍及水果派餡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表面裝飾用途 ( 薄煎餅之糖漿 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4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5 g/kg 以下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亞硫酸氫鈉 Sodium Bisulfite 1. 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 ( 不含酒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3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 果凍 果皮凍及水果派餡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表面裝飾用途 ( 薄煎餅之糖漿 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4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5 g/kg 以下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50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1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低亞硫酸 Sodium 鈉 Hydrosulfite 偏亞硫酸氫鉀 亞硫酸氫鉀 偏亞硫酸氫鈉 α 醣基異槲皮苷 備註 : Potassium Metabisulfite Potassium Bisulfite Sodium Metabisulfite α Glycosyl isoquercitrin 1. 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 ( 不含酒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3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 果凍 果皮凍及水果派餡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表面裝飾用途 ( 薄煎餅之糖漿 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4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5 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 ( 不含酒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3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 果凍 果皮凍及水果派餡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表面裝飾用途 ( 薄煎餅之糖漿 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4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5 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 ( 不含酒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3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 果凍 果皮凍及水果派餡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表面裝飾用途 ( 薄煎餅之糖漿 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4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5 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麥芽飲料 ( 不含酒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3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 果凍 果皮凍及水果派餡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表面裝飾用途 ( 薄煎餅之糖漿 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4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05 g/kg 以下 1. 本品可用於飲料 蔬果汁 冷凍乳製品 動物膠 布丁 果醬 果凍 糖果 糕餅 湯粉及罐裝湯品, 用量為 150 m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口香糖, 用量為 1500 mg/kg 以下 1. 抗氧化劑混合使用時, 每一種抗氧化劑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 ( 即使用量 / 用量標準 ) 總和應不得大於 1 2.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51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2 第 ( 四 ) 類漂白劑 (Bleaching ag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亞硫酸鉀 Potassium Sulfite 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4.0 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杏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1.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 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50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30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樹薯澱粉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5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 蝦類及貝類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0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蒟蒻 : 非直接供食用之蒟蒻原料,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90 g/kg 以下 ; 直接供食用之蒟蒻製品,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但飲料 ( 不包括果汁 ) 麵粉及其製品 ( 不包括烘焙食品 ) 不得使用 亞硫酸鈉 Sodium Sulfite 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4.0 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杏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1.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 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50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30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樹薯澱粉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5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 蝦類及貝類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0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蒟蒻 : 非直接供食用之蒟蒻原料,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90 g/kg 以下 ; 直接供食用之蒟蒻製品,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但飲料 ( 不包括果汁 ) 麵粉及其製品 ( 不包括烘焙食品 ) 不得使用 152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3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亞硫酸鈉 ( 無水 ) Sodium Sulfite (Anhydr ous) 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4.0 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杏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1.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 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50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30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樹薯澱粉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5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 蝦類及貝類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0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蒟蒻 : 非直接供食用之蒟蒻原料,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90 g/kg 以下 ; 直接供食用之蒟蒻製品,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但飲料 ( 不包括果汁 ) 麵粉及其製品 ( 不包括烘焙食品 ) 不得使用 亞硫酸氫鈉 Sodium Bisulfite 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4.0 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杏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1.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 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50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30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樹薯澱粉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5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 蝦類及貝類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0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蒟蒻 : 非直接供食用之蒟蒻原料,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90 g/kg 以下 ; 直接供食用之蒟蒻製品,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但飲料 ( 不包括果汁 ) 麵粉及其製品 ( 不包括烘焙食品 ) 不得使用 153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4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低亞硫酸鈉 Sodium Hydrosulf ite 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4.0 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杏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1.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 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50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30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樹薯澱粉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5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 蝦類及貝類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0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蒟蒻 : 非直接供食用之蒟蒻原料,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90 g/kg 以下 ; 直接供食用之蒟蒻製品,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但飲料 ( 不包括果汁 ) 麵粉及其製品 ( 不包括烘焙食品 ) 不得使用 偏亞硫酸氫鉀 Potassium Metabisul fite 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4.0 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杏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1.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 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50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30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樹薯澱粉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5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 蝦類及貝類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0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蒟蒻 : 非直接供食用之蒟蒻原料,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90 g/kg 以下 ; 直接供食用之蒟蒻製品,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但飲料 ( 不包括果汁 ) 麵粉及其製品 ( 不包括烘焙食品 ) 不得使用 154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5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亞硫酸氫鉀 Potassium Bisulfite 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4.0 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杏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1.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 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50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30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樹薯澱粉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5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 蝦類及貝類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0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蒟蒻 : 非直接供食用之蒟蒻原料,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90 g/kg 以下 ; 直接供食用之蒟蒻製品,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但飲料 ( 不包括果汁 ) 麵粉及其製品 ( 不包括烘焙食品 ) 不得使用 偏亞硫酸氫鈉 過氧化苯甲醯 Sodium Metabisul fite Benzoyl Peroxide 1. 本品可使用於金針乾製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4.0 g/kg 以下 2. 本品可用於杏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2.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白葡萄乾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1.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動物膠 脫水蔬菜及其他脫水水果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50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糖蜜及糖飴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30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樹薯澱粉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5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類 蝦類及貝類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10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蒟蒻 : 非直接供食用之蒟蒻原料,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0.90 g/kg 以下 ; 直接供食用之蒟蒻製品,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上述食品以外之其他加工食品 ; 用量以 S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但飲料 ( 不包括果汁 ) 麵粉及其製品 ( 不包括烘焙食品 ) 不得使用 1. 本品可於乳清之加工過程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之加工 ; 用量為 20 mg/kg 以下 ( 以牛奶重計 ) 備註 : 1. 本表所稱 脫水水果, 包括以糖 鹽或其他調味料醃漬 脫水 乾燥或熬煮等加工方法製成之水果加工品 2.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155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6 第 ( 五 ) 類保色劑 (Color fasting ag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亞硝酸鉀 Potassium Nitrite 1.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製品 ; 用量以 NO 2 殘留量計為 0.07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鮭魚卵製品及鱈魚卵製品 ; 用量以 N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生鮮肉類 生鮮魚肉類及生鮮魚卵不得使用 亞硝酸鈉 Sodium Nitrite 1.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製品 ; 用量以 NO 2 殘留量計為 0.07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鮭魚卵製品及鱈魚卵製品 ; 用量以 N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硝酸鉀 Potassium Nitrate 1.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製品 ; 用量以 NO 2 殘留量計為 0.07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鮭魚卵製品及鱈魚卵製品 ; 用量以 N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硝酸鈉 Sodium Nitrate 1.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製品 ; 用量以 NO 2 殘留量計為 0.07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鮭魚卵製品及鱈魚卵製品 ; 用量以 NO 2 殘留量計為 g/kg 以下 備註 :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生鮮肉類 生鮮魚肉類及生鮮魚卵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肉類及生鮮魚卵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肉類及生鮮魚卵不得使用 156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7 第 ( 六 ) 類膨脹劑 (Leavening ag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鉀明礬 Potassium Al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鈉明礬 Sodium Al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 用 燒鉀明礬 Burnt Potassium Al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銨明礬 Ammonium Al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 用 燒銨明礬 Burnt Ammonium Alum 氯化銨 Ammonium Chloride 酒石酸氫鉀 Potassium Bitartrate 碳酸氫鈉 Sodium Bicarbonate 碳酸銨 Ammonium Carbonate 碳酸氫銨 Ammonium Bicarbonate 碳酸鉀 Potassium Carbo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合成膨脹劑 Baking Powder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 用 酸式磷酸鋁鈉 Sodium Aluminum Phosphate, Acidic 燒鈉明礬 Burnt Sodium Alum 備註 :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57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8 第 ( 七 ) 類品質改良用 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 (Quality improvement, distillery and foodstuff processing agent) 編號中文品名英文品名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使用限制 氯化鈣 Calcium Chlorid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氫氧化鈣 Calcium Hydroxid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硫酸鈣 Calcium Sulf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葡萄糖酸鈣 Calcium Glucon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檸檬酸鈣 Calcium Citr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磷酸二氫鈣 Calc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磷酸氫鈣 Calcium 磷酸氫鈣 ( 無水 ) Phosphate,Dibasic Calcium Phosphate, Dibasic(Anhydrous) 磷酸鈣 Calcium Phosphate,Tribasic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酸性焦磷酸鈣 Calcium Dihydrogen Pyrophosph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甘油醇磷酸鈣 Calcium Glycerophosph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乳酸鈣 Calcium Lact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硬脂酸乳酸鈣 Calcium Stearoyl Lactyl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碳酸鈣 Calcium Carbonate 1. 本品可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視實 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以 外之其他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碳酸銨 Ammoni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為實際需要 Carbonate 適量使用 碳酸鉀 Potassium Carbo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為實際需要 適量使用 碳酸鈉 無水碳酸鈉 Sodium Carbonate ; Sodium Carbonate, Anhydrou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為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碳酸鎂 Magnesium Carbon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5 g/kg 以下 硫酸銨 Ammonium Sulf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為實際需要 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58 食品添加物手冊

159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硫酸鈉 Sodium Sulf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為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硬脂酸鎂 Magnesium Stea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為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硫酸鎂 Magnesium Sulf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為實際需要 適量使用 氯化鎂 Magnesium Chlori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為實際需要 適量使用 磷酸二氫銨 Ammon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磷酸氫二銨 Ammonium Phosphate,Dibasic 磷酸二氫鉀 Potass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磷酸氫二鉀 Potassium Phosphate,Dibasic 磷酸鉀 Potassium Phosphate,Tribasic 磷酸二氫鈉 Sodium Phosphate, 磷酸二氫鈉 ( 無水 ) Monobasic Sodium Phosphate, Monobasic (Anhydrous) 磷酸氫二鈉 Sodium Phosphate, Dibasic 磷酸氫二鈉 Sodium Phosphate, ( 無水 ) Dibasic (Anhydrous) 磷酸鈉 Sodium Phosphate, Tribasic 磷酸鈉 ( 無 Sodium Phosphate, 水 ) Tribasic (Anhydrous) 偏磷酸鉀 Potassium Metaphosphate 偏磷酸鈉 Sodium Metaphosphate 多磷酸鉀 Potassium Polyphosphate 多磷酸鈉 Sodium Polyphosphate 醋酸鈉 ; 醋 Sodium Acetate; 酸鈉 ( 無水 ) Sodium Acet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Anhydrous) 甘油 Glycer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乳酸硬脂酸鈉 Sodium Stearyl 2- Lactyl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59 食品添加物手冊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60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皂土 Bentoni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於食品中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 殘留量應在 5 g/kg 以下 工必須時使用 矽酸鋁 Aluminum Silicate 1.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其他各類食品 ; 於食品中殘留量應在 5 g/kg 以下 矽藻土 Diatomaceous Earth 1.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於食品中 殘留量應在 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餐飲業用油炸油之助 濾, 用量為 0.1% 以下 滑石粉 Talc 1.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其他各類食品 ; 於食品中殘留量應在 5 g/kg 以下 但口香糖及泡泡糖僅使用滑石粉而未同時使用皂土 矽酸鋁及矽藻土時為 50 g/kg 以下 L- 半胱氨酸鹽 L-Cysteine 本品可於麵包及果汁中視實際需要 酸鹽 Monohydrochloride 適量使用 亞鐵氰化鈉 Sodium Ferrocyanide 本品可使用於食鹽 ; 用量以 Anhydrous Sodium Ferrocyanide 計為 13 mg/kg 以下 矽酸鈣 Calcium Silicate 1. 本品可使用於合成膨脹劑 ; 用量 為 5%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其他食品 ; 用量為 矽鋁酸鈉 Sodium Silicoaluminate 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或乙烯二胺四醋酸二鈉鈣 EDTA Na 2 or EDTA CaNa 2 2.0% 以下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本品可使用於非酒精性飲料 ; 用量以 EDTA CaNa2 計為 25 ppm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熱殺菌包裝食品 ; 用量以 EDTA CaNa 2 計為 250 ppm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乳化食品及複合維生素調製品 ; 用量以 EDTA CaNa 2 計為 150 ppm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為防止褐變之食品 ; 用量以 EDTA CaNa 2 計為 350 ppm 以下 ( 以乾重計 ) 二氧化矽 Silicon Dioxide 1.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其他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以下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餐飲業使用於經油炸後直接供食用之油脂助濾時, 應置於濾紙上供油炸油過濾使用, 不得直接添加於油炸油中, 並不得重複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EDTA Na 2 於最終食品完成前必須與鈣離子結合成 EDTA CaNa 2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60 食品添加物手冊

161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氧化鈣 Calcium Oxid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 計為 10 g/kg 以下 工必須時使用 碳酸氫鉀 Potassium Bicarbonate 木松香甘油酯 Glycerol Ester of Wood Ros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本品可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飲料加工用之柑桔油 ; 用量以飲料中之最終含量計為 100 ppm 以下 石油蠟 Petroleum Wax 1. 本品可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香辛料微囊 ; 用量為 50% 以下 米糠蠟 Rice Bran Wax 1. 本品可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糖果及鮮果菜 ; 用量為 50 ppm 以下 硬脂酸 Stear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己二酸 Adip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硫酸鋁 Aluminum Sulf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珍珠岩粉 Perlite 1.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食品中殘留量應在 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餐飲業用油炸油之助濾, 用量為 0.2% 以下 硬脂酸鈉 Sodium Stea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硬脂酸鉀 Potassium Stea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羥丙基纖維素 Hydroxypropyl Cellulose 羥丙基甲基纖維素 Hydroxypropyl Methylcellulose (Propylene Glycol Ether of Methylcellulos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聚糊精 Polydextros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161 食品添加物手冊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使用於糖果及鮮果菜時限為表皮被膜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中質地改良用 1. 限於食品製造中助濾用 2. 餐飲業使用於經油炸後直接供食用之油脂助濾時, 應置於濾紙上供油炸油過濾使用, 不得直接添加於油炸油中, 並不得重複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一次食用量中本品含量超過 15 公克之食品, 應顯著標示 過量食用對敏感者易引起腹瀉

162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食用石膏 Food Gypsum 本品可使用於豆花 豆腐及其製 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酸性白土 ( 活性白土 ) Acid Clay (Active Clay) 酸性焦磷酸鈉 Disodium Dihydrogen Pyrophosphate 本品可使用於油脂之精製 ; 於油脂中之殘留量應在 1.0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棕櫚蠟 Carnauba Wax 本品可於糖果 ( 包括口香糖及巧克 力 ) 膠囊狀及錠狀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焦磷酸鉀 Potassium Pyrophosphate 焦磷酸鈉 Sodium Pyrophosphate 焦磷酸鈉 ( 無 Sodium 水 ) Pyrophosphate (Anhydrous) 無水氯化鈣 Calcium Chloride, Anhydrous 三偏磷酸鈉 Sodium Trimetaphosphate ( 尿素 ) 胺甲醯胺 (Urea)Carbamide 偶氮二甲醯胺 Azodicarbonamid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Ca 計為 10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米製品 澱粉製品及麵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口香糖或泡泡糖 ; 用量為 30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麵粉 ; 用量為 45 mg/kg 以下 過氧化苯甲醯 Benzoyl Peroxide 本品可使用於麵粉 ; 用量為 60 mg/kg 以下 交聯羧甲基纖維素鈉 (Cross-Linked Sodium Carboxymethyl Cellulose) 聚麩胺酸鈉 (Sodium γ- Polyglutamate) 聚乙烯吡咯烷酮 (Polyvinylpyrrolidone) 本品可使用於錠狀食品 ; 用量為 50 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麵條 ; 用量為 2%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烘焙食品及豆乾 ; 用量為 0.5%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粉圓及魚板 ; 用量為 0.1%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仙草 ; 用量為 0.05 %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發酵乳 ; 用量為 0.13%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豆腐 ; 用量為 0.1%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蛋製品 ; 用量為 0.4 %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米食 ; 用量為 0.1%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錠狀食品 ; 用量為 5% 以下 162 食品添加物手冊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63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硬脂酸鈣 (Calcium Stearate) 本品可用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亞鐵氰化鉀 Potassium Ferrocyanide 本品可使用於食鹽 ; 用量以 Anhydrous Sodium Ferrocyanide 計為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3 mg/kg 以下 亞鐵氰化鈣 Sodium Ferrocyanide 本品可使用於食鹽 ; 用量以 Anhydrous Sodium Ferrocyanide 計為 13 mg/kg 以下 蓖麻油 Castor Oil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為 1 g/kg 以下 D- 山梨醇 D-Sorb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D- 山梨醇液 70% D-Sorbitol Solution 70%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D- 木糖醇 D-Xyl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D- 甘露醇 D-Mann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麥芽糖醇 Malt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麥芽糖醇糖漿 ( 氫化葡萄糖漿 ) 異麥芽酮糖醇 ( 巴糖醇 ) Maltitol Syrup (Hydrogenated Glucose Syrup) Isomalt (Hydrogenated Palatinos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乳糖醇 Lact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赤藻糖醇 Erythr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檸檬酸三乙酯 Triethyl citrate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為 3.5 g/kg 以下 備註 :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163 食品添加物手冊

164 第 ( 八 ) 類營養添加劑 (Nutritional enriching ag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維生素 A 粉末 Vitamin A (dry form) 維生素 A 油溶液 維生素 A 脂肪酸酯油溶液 鹽酸硫胺明 ( 維生素 B 1, 鹽酸色噻胺 ) 硝酸硫胺明 ( 維生素 B 1, 硝酸噻胺 ) Vitamin A Oil Vitamin A Fatty Acid Ester,in Oil Thiamine Hydrochloride (Vitamin B 1) Thiamine Mononitrate (Vitamin B 1)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I.U. (3000 μg R.E.)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50 μg R.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μg R.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I.U. (3000 μg R.E.)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50 μg R.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μg R.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I.U. (3000 μg R.E.)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50 μg R.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μg R.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9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0.9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9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0.9 mg 164 食品添加物手冊

165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苯甲醯硫胺明 ( 維生素 B 1, 苯甲醯噻胺 ) Dibenzoyl Thiamine (Vitamin B 1)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9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鹽酸苯甲醯硫胺明 ( 維生素 B 1, 鹽酸苯甲醯噻胺 ) 核黃素 ( 維生素 B 2) 核黃素磷酸鈉 ( 維生素 B 2) 鹽酸吡哆辛 ( 維生素 B 6) 氰鈷胺明 ( 維生素 B 12) Dibenzoyl Thiamine Hydrochloride (Vitamin B 1) Riboflavin Riboflavin Phosphate, Sodium (Vitamin B 2) Pyridoxine Hydrochloride (Vitamin B 6) Cyanocobalam in (Vitamin B 12)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9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0.9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1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0.7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μ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6 μ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B 1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35 μg 165 食品添加物手冊

166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抗壞血酸 ( 維生素 C ) Ascorbic Acid (Vitamin C) 抗壞血酸鈉 ( 維生素 C) L- 抗壞血酸硬脂酸酯 ( 維生素 C) L- 抗壞血酸棕櫚酸酯 ( 維生素 C) 鈣化醇 ( 維生素 D 2) 膽鈣化醇 ( 維生素 D 3) Sodium Ascorbate (Vitamin C) L-Ascorbyl Stearate (Vitamin C) L-Ascorbyl Palmitate (Vitamin C) Calciferol (Vitamin D 2) Cholecalcifero l (Vitamin D 3)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0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0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0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0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D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0 I.U. (20 μg) 2. 其他一般食品及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D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μ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D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0 I.U. (20 μg) 2. 其他一般食品及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D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μg 166 食品添加物手冊

167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生育醇 ( 維 生素 E) ( 高阿爾發類 ) 混合濃縮生育醇 ( 維生素 E) 濃縮 d-α- 生育醇 ( 維生素 E) 乙酸 d-α- 生育醇酯 ( 維生素 E) 乙酸 dl-α- 生育醇酯 ( 維生素 E) dl-α- Tocopherol (Vitamin E) Tocopherols Concentrate Mixed(Highα-type) (Vitamin E) d-α- Tocopherol Concentrate (Vitamin E) d-α- Tocopheryl Acetate (Vitamin E) dl-α- Tocopheryl Acetate (Vitamin 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0 I.U. (268 mg d-α-tocopherol)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 mgα-t.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α-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0 I.U. (268 mg d-α-tocopherol)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 mgα-t.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α-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0 I.U. (268 mg d-α-tocopherol)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 mgα-t.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α-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0 I.U. (268 mg d-α-tocopherol)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 mgα-t.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α-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0 I.U. (268 mg d-α-tocopherol)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 mgα-t.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α-t.e. 167 食品添加物手冊

168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濃縮乙酸 d- α- 生育醇酯 d-α( 維生素 E) 酸式丁二酸 d-α- 生育醇酯 ( 維生素 E) d-α- Tocopheryl Acetate Concentrate (Vitamin E) d-α- Tocopheryl Acid Succinate (Vitamin 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0 I.U. (268 mg d-α-tocopherol)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 mgα-t.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α-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0 I.U. (268 mg d-α-tocopherol)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 mgα-t.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α-t.e 菸鹼酸 Nicotinic Acid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菸鹼素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mg N.E.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菸鹼素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5.5 mg N.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菸鹼素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2 mg N.E 菸鹼醯胺 Nicotinamid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菸鹼素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mg N.E.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菸鹼素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5.5 mg N.E.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菸鹼素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2 mg N.E 葉酸 Folic Acid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葉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0 μ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葉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μ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葉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μg 抗壞血酸鈣 ( 維生素 C) Calcium Ascorbate (Vitamin C)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0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 mg 168 食品添加物手冊

169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氧化鈣 Calcium Oxide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碳酸鈣 Calcium Carbonate 還原鐵 Iron, Reduced 焦磷酸鐵 Ferric Pyrophosphate (Iron Pyrophosphate ) 羰基鐵 Iron, Carbonyl 電解鐵 Iron, Electrolytic 檸檬酸鐵銨 Ferric Ammonium Citrate 氯化鐵 Ferric Chloride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檸檬酸鐵 Ferric Citr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69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0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硫酸亞鐵 Ferrous Sulfate 乳酸亞鐵 Ferrous Lactate 檸檬酸亞鐵鈉 ( 琥珀酸檸檬酸鐵鈉 ) Sodium Ferrous Citrate (Iron and Sodium Succinate Citrate) 碘化鉀 Potassium Iodide 碘酸鉀 Potassium Iodate 甲基柑果苷 ( 維生素 P) Methyl Hesperidin 維生素 K 3 Menadione (Vitamin K 3)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本品可使用於食鹽 ; 用量為 16~27 mg/k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碘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95 μ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碘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7.5 μg 1. 本品可使用於食鹽 ; 用量為 20~35 mg/k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碘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95 μ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碘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7.5 μg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K 3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0 μ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K 3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40 μ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維生素 K 3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40 μ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K 3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 μg; 未標示每日使用量者每 300 g 食品中維生素 K 3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 μg 亞麻油二烯酸甘油酯 Triglyceryl Linole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鹽酸 L- 組織胺酸 L-Histidine Monohydrochlori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70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1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L- 異白胺酸 L-Isoleuc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DL- 色胺酸 DL- Tryptopha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色胺酸 L-Tryptopha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α 胺基異戊酸 L- 二胺基己酸 L- 二胺基己酸 L- 麩酸酯 鹽酸 L- 二胺基己酸 L-Val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Lys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Lysine L-Glutamate L-Lysine Monohydrochloride DL- 蛋胺酸 DL- Methion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蛋胺酸 L-Methion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苯丙胺酸 L- Phenylalanine DL- 羥丁胺酸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DL-Threon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羥丁胺酸 L-Threon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用 171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2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生物素 Biot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多酸鈉 Sodium Pantothenate 本多酸鈣 Calcium Pantothenate 氯化鉀 Potassium Chloride 硫酸鎂 Magnesium Sulf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2.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5 mg 肌醇 Inos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重酒石酸膽生僉 Choline Bitartrate 氯化膽生僉 Choline Chlori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硫酸鋅 Zinc Sulf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172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3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氯化鋅 Zinc Chlorid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mg 葡萄糖酸鋅 Zinc Glucon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氧化鋅 Zinc Oxid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硬脂酸鋅 Znic Stear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硫酸銅 Copper Sulf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5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5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173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4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葡萄糖酸銅 Copper Gluconate 維生素 K1 Phylloquinone (Vitamin K 1) 維生素 K2 Menaquinone (Vitamin K 2) 磷酸鐵 Ferric Phosphate 葡萄糖酸亞鐵 丁烯二酸亞鐵 Ferrous Gluconate Ferrous Fumarate 氧化鎂 Magnesium Oxide 磷酸鎂 Magnesium Phosphate, Dibasic or Tribasic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5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5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 mg 1.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2.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5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鎂之總含量不得 高於 105 mg 1.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2.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5 mg ; 174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5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鎂之總含量不得高 於 105 mg L- 肉酸 L-Carnitin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 L-Carnitin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 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氯化錳 Manganese Chloride 檸檬酸錳 Manganese Citrate 葡萄糖酸錳 Manganese Gluconate 甘油磷酸錳 Manganese Glycerophosph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175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6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硫酸錳 Manganese Sulfate 氧化亞錳 Manganous Oxid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2.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3.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每 300 g 食品中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用 牛磺酸 Taur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該營養素時使用 L- 精胺酸 L-Argin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醋酸精胺酸 L-Arginine Acetate L- 天冬胺酸 L-Aspartic Acid DL- 天門冬酸 DL-Aspartic Acid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麩醯胺酸 L-Glutam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白胺酸 L-Leuc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DL- 白胺酸 DL-Leucine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補充食 品中不足之 176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7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營養素時使 用 L- 脯胺酸 L-Prol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絲胺酸 L-Ser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DL- 絲胺酸 DL-Serine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酪胺酸 L-Tyros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胱胺酸 L-Cystine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醋酸離胺酸 L-Lysine Acetate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醋酸鋅 Zinc Acet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檸檬酸銅 Cupric Citr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葡萄糖酸鎂 Magnesium Gluconate 氫氧化鎂 Magnesium Hydroxide 醋酸鉻 Chromic Acetate Monohydrate 鉬酸鈉 ( 無水 ) Sodium Molybdate Anhydrous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本品可使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 177 食品添加物手冊

178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營養素時使 用 亞硒酸鈉 Sodium Selenite 脂肪酸磷酸鈉 Sodium Glycerophosph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3. 本品可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建議量且適用一歲至三歲幼兒之奶粉,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 μg 4. 本品可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建議量且適用三歲至七歲幼童之奶粉,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μg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78 食品添加物手冊 乳酮糖 Lactulose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乳鐵蛋白 Lactoferrin 1. 本品可使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 量中, 其乳鐵蛋白總量不得高於 100 m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磷酸二氫鈣 Calc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磷酸氫鈣 Calcium Phosphate, Dibasic 磷酸氫鈣 ( 無水 ) Calcium Phosphate, Dibasic (Anhydrous) 磷酸鈣 Calcium Phosphate, Tribasic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乳酸鐵 Iron Lactat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3.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5mg 乳酸鈣 Calcium Lactate 硒酸鈉 Sodium Selenate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

179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營養素時使 用 L- 丙胺酸 L-Alan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量使用 L- 天冬醯胺酸 L-Asparag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量使用 L- 組胺酸 L-Histid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量使用 葡萄糖酸乳酸鈣 胞核苷單磷酸鹽 尿核苷單磷酸鹽 腺核苷單磷酸鹽 次黃嘌呤核苷單磷酸鹽 鳥嘌呤核苷單磷酸鹽 Calcium Gluconolactate Cytidine-5 - Monophosphat e Uridine-5 - Monophosphat e Adenosine-5 - Monophosphat e Inosine-5 - Monophosphat e Guanosine-5 - Monophosphat e 硫酸鉻 Chromic Sulfate 三氯化鉻 Chromium Chloride 吡啶甲酸鉻 Chromium Picolinate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1.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適用三歲以下幼兒之奶粉 ; 用量為 2.50 mg/100 大卡奶粉以下 1.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適用三歲以下幼兒之奶粉 ; 用量為 1.75 mg/100 大卡奶粉以下 1.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適用三歲以下幼兒之奶粉 ; 用量為 1.50 mg/100 大卡奶粉以下 1.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適用三歲以下幼兒之奶粉 ; 用量為 1.00 mg/100 大卡奶粉以下 1.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適用三歲以下幼兒之奶粉 ; 用量為 0.50 mg/100 大卡奶粉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本品可使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本品可使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79 食品添加物手冊

180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合成玉米黃素 Synthetic Zeaxanthin 型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 zeaxanthin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 m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葉黃素 lutein 1. 型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 lutein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2. 其他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 lutein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菸鹼酸鉻 (Niacin bound Chromium) 甘氨酸亞鐵 (Ferrous Bisglycinate Chelate) ,3,4- 三羥基丁酸鈣 (Calcium L- Threonate) 檸檬酸鈣 (Calcium Citrate) 檸檬酸鋅三水化合物 合成番茄紅素 (Zinc Citrate Thihydrate) (Synthetic Lycopene) 葡萄糖酸鈣 ( Calcium Gluconate ) 羥基 3 甲基丁酸鈣 ( Calcium 3 Hydroxy 3 Methyl Butyrate Monohydrate ) 1. 本品可使用於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2.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 ),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 ( 輔助 ) 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型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型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 lycopen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 mg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2. 嬰兒(輔助)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0 mg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用 不適宜孕婦及未滿 18 歲者食用 180 食品添加物手冊

181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金雀異黃酮 (Synthetic Genistein) 型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 genistein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產品須加標 孩童 嬰幼兒 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食用 之警 β- 胡蘿蔔素 β-caroten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 β- 胡蘿蔔素換算為維生素 A 之總含量 不得高於 I.U. (3000 μg R.E.) 乙酸麥角鈣化醇酯 琥珀酸 dl-α- 生育醇酯 dl-α- 生育醇琥珀酸鈣 甲萘醌亞硫酸氫鈉 ( 維生素 K 3) Ergocalciferol Acetate dl-α- Tocopherol Succinate (dlα-tocopheryl acid succinate) dl-α- Tocopherol Calcium Succinate Menadione Sodium Bisulfite (Vitamin K 3) 苯磷硫胺 Benfotiamine (Benzoylthiamine Monophosphat e) 二硫苯甲醯硫胺 Bisbentiamine (Benzoylthiamine Disulfide) 雙硫丁異胺 Bisibuthiamin e 硝酸二硫胺 Bisthiamine Nitrate (Thiamine Disulfide Nit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D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0 I.U. (2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0 I.U. (268 mg d-α-tocopherol)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E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00 I.U. (268 mg d-α-tocopherol)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K 3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語 181 食品添加物手冊

182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焦磷酸硫胺 Co- Carboxylase (Thiamine Pyrophosphate )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環硫胺 Cycothiamin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鹽酸基硫胺 Dicethiamine Hydrochlorid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呋喃硫胺 Fursultiamin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鹽酸呋喃硫胺 Fursultiamine Hydrochlorid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硫辛酸硫胺 Octotiamin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丙硫硫胺 Prosultiamin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原硫胺 Prothiamin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硫胺素十六烷基硫酸鹽 Thiamine Dicetylsulfate 二硫化硫胺 Thiamine Disulfide 核黃素磷酸 Riboflavin Phosphate 核黃素四丁酸酯 Riboflavin Tetrabutyrate (Riboflavin Buty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mg d- 泛醇 d-panthenol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泛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0 mg 182 食品添加物手冊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

183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營養素時使 用 dl- 泛醇 dl-panthenol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泛酸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500 mg 吡哆醛 Pyridoxal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吡哆醛鹽酸鹽 吡哆醛磷酸鈣 Pyridoxal Hydrochloride Pyridoxal-5- Phosphate (Calcium Salt) 磷酸吡哆醛 Pyridoxal Phosphate 吡哆醛磷酸鈉 Pyridoxal Phosphate Sodium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吡哆醇 Pyridoxin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吡哆醇 -5- 磷酸 Pyridoxine-5- Phosph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吡哆胺 Pyridoxamin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吡哆胺 -5- 磷酸 Pyridoxamine- 5- Phosphate 羥鈷胺 Hydroxocobalamin 醋酸羥鈷胺 Hydroxocobalamin Acet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6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μg 183 食品添加物手冊

184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鹽酸羥鈷胺 Hydroxocobalamin Hydrochlorid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μ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甲鈷胺 ( 甲基鈷胺 ) Mecobalamin/ Methylcobalamin 抗壞血酸鎂 Magnesium Ascorbate 抗壞血酸菸鹼醯胺 Niacinamide Ascorbate 抗壞血酸鉀 Potassium Ascorbate 硼酸 Boracic Acid/ Orthoboric Acid 天門冬胺酸硼 Boron Aspart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B 12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維生素 C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菸鹼素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00 mg N.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鉀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硼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硼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00 μg 檸檬酸硼 Boron Cit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硼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00 μg 甘胺酸硼 Boron Glycinate 硼酸鈣 / 焦硼酸鈣 / 四硼酸鈣 硼葡萄糖酸鈣 Calcium Borate/ Calcium Pyroborate/ Calcium Tetraborate Calcium Borogluconate / Calcium Diboroglucona te 果糖硼酸鈣 Calcium Fructobo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硼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硼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硼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硼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00 μg 184 食品添加物手冊 用

185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硼酸鎂 Magnesium Bo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硼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00 μ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甘油磷酸鈣 Calcium Glycerophosphate 醋酸鈣 Calcium Acetate 甘胺酸鈣 Calcium Bisglycinate 氯化鈣 Calcium Chloride 無水氯化鈣 Calcium Chloride Dehydrate 六水氯化鈣 Calcium Chloride Hexahydrate 檸檬酸蘋果酸鈣 反丁烯二酸鈣 Calcium Citrate Malate Calcium Fumarate 葡乳醛酸鈣 Calcium Glubionate 葡庚糖酸鈣 Calcium Gluceptate 戊二酸鈣 Calcium Glutarate 氫氧化鈣 Calcium Hydroxid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用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 185 食品添加物手冊

186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營養素時使 用 乳糖酸鈣 Calcium Lactobionate 乙醯丙酸鈣 Calcium Levulinate 蘋果酸鈣 Calcium Mal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吡酮酸鈣 Calcium Pidolate 焦磷酸鈣 Calcium Pyrophosphate 矽酸鈣 Calcium Silicate 乳酸鈉鈣 Calcium Sodium Lactate 琥珀酸鈣 Calcium Succinate 硫酸鈣 Calcium Sulfate 酪蛋白鈣 Casein Calcium (Calcium Caseinate) 胺基酸螯合鈣 Calcium Amino Acid Chelate 氟化鈣 Calcium Fluorid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鈣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氟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 mg 186 食品添加物手冊

187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甘胺酸鉻 Chromium (Ⅲ) Bisglycinate (Chromic Bisglycin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檸檬酸鉻 Chromium (Ⅲ) Citrate (Chromic Citrate) 反丁烯二酸鉻 Chromium (Ⅲ) Fumarate (Chromic Fumarate) 戊二酸鉻 Chromium (Ⅲ) Glutarate (Chromic Glutarate) HAP 螯合鉻 HVP 螯合鉻 Chromium (Ⅲ) HAP Chelate (Chromic HAP Chelate) Chromium (Ⅲ) HVP Chelate (Chromic HVP Chelate) 吡酮酸鉻 Chromium (Ⅲ) Pidolate (Chromic Pidolate) 硫酸鉻鉀 Chromium (Ⅲ) Potassium Sulfate (Chromic Potassium Sulfate) 琥珀酸鉻 Chromium (Ⅲ) Succinate (Chromic Succinate) 硝酸鉻 Chromic Nit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鉻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氧化銅 Copper Oxid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187 食品添加物手冊

188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依地酸鈣銅 Calcium Copper Edet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醋酸銅 Copper (Ⅱ) Acetate (Cupric Acetate) 甘胺酸銅 Copper (Ⅱ) Bisglycinate (Cupric Bisglycinate) 碳酸銅 Copper (Ⅱ) Carbonate (Cupric Carbonate) 氯化銅 Copper (Ⅱ) Chloride (Cupric Chloride) 反丁烯二酸銅 Copper (Ⅱ) Fumarate (Cupric Fumarate) 戊二酸銅 Copper (Ⅱ) Glutarate (Cupric Glutarate) HAP 螯合銅 HVP 螯合銅 Copper (Ⅱ) HAP Chelate (Cupric HAP Chelate) Copper (Ⅱ) HVP Chelate (Cupric HVP Chelate) 蘋果酸銅 Copper (Ⅱ) Malate (Cupric Malate) 琥珀酸銅 Copper (Ⅱ) Succinate (Cupric Succin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 mg 碘化鈉 Sodium Iodid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碘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95 μg 用 188 食品添加物手冊

189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鐵蛋白 Ferritin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膽酸亞鐵 Ferrocholin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抗壞血酸亞鐵 天門冬胺酸亞鐵 Ferrous Ascorbate (Iron (Ⅱ) Ascorbate) Ferrous Aspartate (Iron (Ⅱ) Aspartate) 碳酸亞鐵 Ferrous Carbonate (Iron (Ⅱ) Carbonate) 氯化亞鐵 Ferrous Chloride (Iron (Ⅱ) Chloride) 檸檬酸亞鐵 Ferrous Citrate (Iron (Ⅱ) Citrate) 葡庚糖酸亞鐵 無水葡萄糖酸亞鐵 Ferrous Gluceptate (Iron (Ⅱ) Gluceptate) Ferrous Gluconate Dehydrate (Iron (Ⅱ) Gluconate Dehydrate) 戊二酸亞鐵 Ferrous Glutarate (Iron (Ⅱ) Glutarate) 甘胺酸硫酸亞鐵 Ferrous Glycine Sulfate (Iron (Ⅱ) Glycine Sulfate) 蘋果酸亞鐵 Ferrous Malate (Iron (Ⅱ) Mal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189 食品添加物手冊 用

190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草酸亞鐵 Ferrous Oxalate (Iron (Ⅱ) Oxal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琥珀酸亞鐵 Ferrous Succinate (Iron (Ⅱ) Succinate) 單水硫酸亞鐵 ( 乾燥 ) Ferrous Sulfate Dried (Monohydrate) (Iron (Ⅱ) Sulfate Dried (Monohydrate) ) 酒石酸亞鐵 Ferrous Tartrate (Iron (Ⅱ) Tartrate) 甘油磷酸亞鐵 無水硫酸亞鐵 Ferrous Glycerophosphate (Iron (Ⅱ) Glycerophosphate) Ferrous Sulfate Dehydrate 醋酸鎂 Magnesium Acetate 天門冬胺酸鎂 Magnesium Aspartate 甘胺酸鎂 Magnesium Bisglycinate 碳酸鎂 Magnesium Carbonate 氯化鎂 Magnesium Chlorid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45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用 190 食品添加物手冊

191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檸檬酸鎂 Magnesium Cit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反丁烯二酸鎂 Magnesium Fumarate 葡庚糖酸鎂 Magnesium Gluceptate 戊二酸鎂 Magnesium Glutarate 甘油磷酸鎂 Magnesium Glycerophosp hate 乳酸鎂 Magnesium Lactate 蘋果酸鎂 Magnesium Malate 吡酮酸鎂 Magnesium Pidolate 琥珀酸鎂 Magnesium Succinate 甘胺酸錳 Manganese (Ⅱ) Bisglycinate (Manganous Bisglycinate ) HAP 螯合錳 HVP 螯合錳 Manganese (Ⅱ) HAP Chelate (Manganous HAP Chelate) Manganese (Ⅱ) HVP Chelate (Manganous HVP Chel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鎂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6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9 mg 191 食品添加物手冊 用

192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鉬酸銨 Ammonium Molybdate (Ⅵ)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甘胺酸鉬 Molybdenum Bisglycinate 檸檬酸鉬 Molybdenum Citrate 反丁烯二酸鉬 Molybdenum Fumarate 戊二酸鉬 Molybdenum Glutarate HAP 螯合鉬 HVP 螯合鉬 Molybdenum HAP Chelate Molybdenum HVP Chelate 蘋果酸鉬 Molybdenum Malate 琥珀酸鉬 Molybdenum Succinate 鉬酸鈉 Sodium Molybdate (Ⅵ) 硫酸鎳 Nickel (Ⅱ) Sulfate 磷酸氫二鉀 Potassium Phosphate, Dibasic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鉬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鎳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5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磷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200 mg 用 192 食品添加物手冊

193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磷酸二氫鉀 Potass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磷酸氫二鈉 Sodium Phosphate, Dibasic 磷酸二氫鈉 Sod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硫酸鉀 Potassium Sulfate 二氧化硒 Selenium Dioxide 檸檬酸硒 Selenium Citrate HAP 螯合硒 HVP 螯合硒 Selenium HAP Chelate Selenium HVP Chelate 半胱胺酸硒 Selenium Cysteine 甲硫胺酸硒 Selenium Methionine 1.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磷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200 m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3. 本品可於適用三歲以下幼兒之奶粉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且最終產品之鈣磷比需在 1.0 以上,2.0 以下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磷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2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磷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20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鉀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硒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00 μg 矽酸 Silicic Acid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矽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4 mg 二氧化矽 Silicon Dioxid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矽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4 m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用 193 食品添加物手冊

194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HAP 螯合矽 Silicon HAP Chel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矽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4 m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HVP 螯合矽 Silicon HVP Chelate 偏矽酸鈉 Sodium Metasilic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矽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4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矽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4 mg 矽樹脂 Silicon Resin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矽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84 mg 氯化亞錫 Tin (Ⅱ) Chloride/ Stannous Chloride 偏釩酸鈉 Sodium Metavanadate 檸檬酸釩 Vanadium Citrate HAP 螯合釩 HVP 螯合釩 Vanadium HAP Chelate Vanadium HVP Chelate 硫酸氧釩 Vanadyl Sulfate 甘胺酸鋅 Zinc Bisglycin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錫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釩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2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釩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2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釩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2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釩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2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釩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182 μ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檸檬酸鋅 Zinc Cit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反丁烯二酸鋅 Zinc Fuma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用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 194 食品添加物手冊

195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營養素時使 用 戊二酸鋅 Zinc Gluta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甘油酸鋅 Zinc Glycer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HAP 螯合鋅 Zinc HAP Chel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HVP 螯合鋅 Zinc HVP Chel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蘋果酸鋅 Zinc Mal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單甲硫胺酸鋅 Zinc Monomethionine 磷酸鋅 Zinc Phosph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琥珀酸鋅 Zinc Succinate 形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在 每日食用量中, 其鋅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30 mg L- 酒石酸肉酸 乙烯二胺四醋酸鐵鈉 L-Carnitin Tartrate Ferric Sodium EDTA, EDTA FeNa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使用於一般食品中以補充不足之營養素 在每日食用量中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其 EDTA 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75 mg 限於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素時使 用 尚未准予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 195 食品添加物手冊

196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亞鐵磷酸銨 Ferrous ammonium phosphate 1. 一般食品, 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 ( 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 ) 中, 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於 22.5 mg 2. 本品可於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尚未准予用於嬰兒 ( 輔助 ) 食品 備註 : 1. 特殊營養食品應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認可 2. 特殊營養食品中所使用之營養添加劑, 其種類 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得不受表列規定之限制 3. 維生素 D2 及 D3 混合使用時, 每一種之使用量除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 ( 即使用量 / 用量標準 ) 總和不得大於 1 4. 前述適用三歲以下幼兒之奶粉如同時使用編號 124 至編號 128 等五類核甘酸鹽, 其每 100 大卡產品中使用量之總和不得超過 5 mg 5.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6. 業者製售添加前述維生素 A D E B1 B2 B6 B12 C 菸鹼素及葉酸等十種維生素, 而型態屬膠囊狀 錠狀且標示有每日食用限量之食品, 應於產品包裝上標示明確的攝取量限制及 多食無益 等類似意義之詞句 196 食品添加物手冊

197 第 ( 九 ) 類著色劑 (Coloring ag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食用紅色六號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食用紅色七號 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 食用黃色四號 食用黃色四號鋁麗基 食用黃色五號 食用黃色五號鋁麗基 食用綠色三號 食用綠色三號鋁麗基 食用藍色一號 食用藍色一號鋁麗基 食用藍色二號 Cochineal Red A(New Coccin) Erythrosine Erythrosine Aluminum Lake Tartrazine Tartrazine Aluminum Lake Sunset Yellow FCF Sunset Yellow FCF Aluminum Lake Fast Green FCF Fast Green FCF Aluminum Lake Brilliant Blue FCF Brilliant Blue FCF Aluminum Lake Indigo Carm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197 食品添加物手冊

198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食用藍色二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號鋁麗基 量使用 Indigo CarmineAlumi num Lake β- 胡蘿蔔素 β- Carote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β- 衍 -8'- 胡蘿蔔醛 β- 衍 -8'- 胡蘿蔔酸乙酯 '- 二酮 -β- 胡蘿蔔素 β-apo-8'- Carotenal β-apo-8'- Carotenoat, Ethyl Canthaxanth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蟲漆酸 Lacca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銅葉綠素 Copper Chlorophyll 銅葉綠素鈉 Sodium Copper Chlorophyllin 鐵葉綠素鈉 Sodium Iron Chlorophyllin 1. 本品可使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 ; 用量以 Cu 計為 0.04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為 0.5 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乾海帶 ; 用量以 Cu 計為 0.1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蔬菜及水果之貯藏品 烘焙食品 果醬及果凍 ; 用量以 Cu 計為 0.10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乳 湯類及不含酒精之調味飲料 ; 用量以 Cu 計為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 ; 用量以 Cu 計為 0.05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為 0.5 g/kg 以下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氧化鐵 Iron Oxide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 量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198 食品添加物手冊

199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食用紅色四十號 Allura Red AC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 核黃素 ( 維生素 B2) 核黃素磷酸鈉 Riboflavin Riboflavin Phosphate, Sodium 二氧化鈦 Titanium Dioxide 食用紅色四十號鋁麗基 Allura Red AC Aluminum Lake 金 Gold (Metallic) 1.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食品及飲料 ; 用量以 Riboflavin 計為 10 m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營養麵粉及其他食品 ; 用量以 Riboflavin 計為 56 mg /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嬰兒食品及飲料 ; 用量以 Riboflavin 計為 10 m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營養麵粉及其他食品 ; 用量以 Riboflavin 計為 56 mg /kg 以下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糕餅裝飾 糖果及巧克力外層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葉黃素 Lutein 1. 本品可使用於食品之裝飾及外層 調味醬 ; 用量以 lutein 計為 25 m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糕餅 芥末 魚卵 ; 用量以 lutein 計為 15 m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蜜餞 糖漬蔬菜 ; 用量以 lutein 計為 10 m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冰品 零食點心 ( 包括經調味乳製品 ); 用量以 lutein 計為 7.5 m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不含酒精飲料 調味加工乾酪 魚肉煉製品 水產品漿料 素肉 燻魚 ; 用量以 lutein 計為 5 m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湯 ; 用量以 lutein 計為 2.5 mg/kg 以下 7. 本品可於食用之乾酪外皮 腸衣 特殊營養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合成番茄紅素 (Synthetic Lycopen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以 lycopene 計為 50 mg/kg 以下 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199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0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喹啉黃 Quinoline Yellow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 喹啉黃鋁麗基 食用紅色六號鋁麗基 矽酸鋁鉀珠光色素 Quinoline Yellow Aluminum Lake Cochineal Red A Aluminum Lake (New Coccine Aluminum Lake) Potassium aluminum silicate-based pearlescent pigments 焦糖色素 Caramel Colors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用於糖果 膠囊狀 錠狀食品及口香糖, 用量為 12.5 g/kg 以下 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生鮮肉類 生鮮魚貝類 生鮮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 味噌 醬油 海帶 海苔 茶等不得使用 第一類 : 普通焦糖 (Plain 生鮮肉類 生鮮水產品 生鮮 caramel): 豆類 生鮮蔬菜 生鮮水果等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不得使用 用 第二類 : 亞硫酸鹽焦糖 (Sulfite caramel): 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第三類 : 銨鹽焦糖 (Ammonia caramel): 1. 本品可使用於糖漬果實 罐頭水果 油醋鹽浸漬果實 果醬 果凍 果皮凍 ; 用量為 0.2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完全防腐之魚卵製品及油醋鹽浸漬蔬菜 ; 用量為 0.5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奶精 冰品 白醋 ; 用量為 1.0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黃豆製飲料 ; 用量為 1.5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乳 發酵乳及布丁 奶酪等乳品甜點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飲料 乳酪 奶油 人造奶油及其類似製品 ; 用量為 5.0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水果派餡 ; 用量為 7.5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烏醋 點心零食 咖啡及其替代品 ; 用量為 10.0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未熟成乾酪 ; 用量 200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1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為 15.0 g/kg 以下 10.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 豆乾等黃豆製品 ( 不包括醬類及飲料 ) 釀造醬油 口香糖 特殊營養食品 膳食補充品 味噌 ; 用量為 20.0 g/kg 以下 11. 本品可使用於湯 ; 用量為 25.0 g/kg 以下 12. 本品可使用於水產加工品 ; 用量為 30.0 g/kg 以下 13. 本品可使用於蒸包 蒸糕 糕餅 烘焙食品 穀類 澱粉類點心 ( 如粉圓 西米露 穀類早餐等 ) 米食加工品 ( 如年糕 麻糬等 ) 蔬菜 海藻 堅果及種子加工品 巴沙米可醋 非釀造醬油 其他乾酪及其類似製品 穀類早餐 ( 不包括燕麥片 ) 麵條 餅皮及相關製品 調味料 芥末 糖果 可可及巧克力製品 調味糖漿 花生醬及其他調味醬 ; 用量為 50.0 g/kg 以下 14. 本品可使用於濃色醬油 ; 用量為 60.0 g/kg 以下 第四類 : 亞硫酸 - 銨鹽焦糖 (Sulfite ammonia caramel): 1. 本品可使用於奶精及冰品 ; 用量為 1.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代糖 ; 用量為 1.2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果醬 果凍 果皮凍 ; 用量為 1.5 g/kg 以下 4.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乳 發酵乳及布丁 奶酪等乳品甜點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穀類 澱粉類點心 ( 如西米露 穀類早餐等 ) 及米食加工品 ( 如年糕 麻糬等 ); 用量為 2.5 g/kg 以下 6. 本品可使用於乳酪 奶油 人造奶油及其類似製品 ; 用量為 5.0 g/kg 以下 7. 本品可使用於水果派餡 油醋鹽浸漬果實 糖漬果實類及罐頭水果 ; 用量為 7.5 g/kg 以下 8.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料 點心零食 咖啡及其替代品 ; 用量為 10.0 g/kg 以下 9. 本品可使用於豆皮 豆乾等黃豆製品 ( 不包括醬類及飲料 ) 粉圓 蛋製品 特殊營養食品 口香糖 膳食補充品 ; 用量為 20.0 g/kg 201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2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以下 10. 本品可使用於湯 ; 用量為 25.0 g/kg 以下 11. 本品可使用於魚卵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為 30.0 g/kg 以下 12. 本品可使用於乾酪及其類似製品 蔬菜 海藻 堅果及種子加工品 麵條 蒸包 蒸糕烘焙食品 糕餅 可可及巧克力製品 飲料 醋 糖果 調味糖漿 芥末 花生醬 味噌及其他調味醬 ; 用量為 50.0 g/kg 以下 13. 本品可使用於醬油 ; 用量為 60.0 g/kg 以下 備註 :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02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3 第 ( 十 ) 類香料 (Flavoring ag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乙酸乙酯 Eth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丁酯 But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芐酯 Benz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苯乙酯 Phenyleth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松油腦酯 Terpin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桂皮酯 Cinnam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香葉草酯 Geran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香茅酯 Citronell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沈香油酯 Linal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異戊酯 Isoam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環己酯 Cyclohex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酸 l- 薄荷酯 l-menth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基香莢蘭醛 Ethyl Vanill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乙醯乙酸乙酯 Ethyl Aceto-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用為香料 丁香醇 Eugen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丁酸 Butyr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丁酸乙酯 Ethyl Buty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丁酸丁酯 Butyl Buty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丁酸異戊酯 Isoamyl Buty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丁酸環己酯 Cyclohexyl Buty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十一酸內酯 Undecalacto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大茴香醛 Anisaldehy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己酸乙酯 Ethyl Capro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己酸丙烯酯 Allyl Capro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203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4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壬酸內酯 Nonalacto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甲酸香葉草酯 Geranyl Form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甲酸異戊酯 Isoamyl Form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甲酸香茅酯 Citronellyl Form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水楊酸甲酯 ( 冬綠油 ) Methyl Salicyl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用為香料 丙酸乙酯 Ethyl Propio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丙酸酯 Benzyl Propio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丙酸異戊酯 Isoamyl Propio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甲基 β- 荼酮 Methyl β-na-phthyl Keto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N- 甲基胺基苯 Methyl-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甲酸甲酯 MethylAnthranilate 需要適量使用 向日花香醛 Piperonal(Heliotrop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庚酸乙酯 Ethyl Oenanth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辛醛 Octyl Aldehy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辛酸乙酯 Ethyl Capryl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沈香醇 Linalo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苯甲醇 Benzyl Alcoh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苯甲醛 Benzaldehy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苯乙酮 Acetopheno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苯乙酸乙酯 Ethyl Phenyl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苯乙酸異丁酯 Isobutyl Phenyl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苯乙酸異戊酯 Isoamyl Phenyl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香茅醇 Citronell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香茅醛 Citronella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香葉草醇 Gerani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香莢蘭醛 Vanill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204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5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桂皮醛 Cinnamic Aldehy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桂皮醇 Cinnamyl Alcoh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桂皮酸 Cinnam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桂皮酸甲酯 Methyl Cinnam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桂皮酸乙酯 Ethyl Cinnam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癸醛 Decyl Aldehy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癸醇 Decyl Alcoh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桉葉油精 Eucalyptol(Cinc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異丁香醇 Isoeugen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異戊酸乙酯 Ethyl Isovale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異戊酸異戊酯 Isoamyl Iso-vale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用為香料 異硫氰酸丙烯酯 Allyl Iso-thiocya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麥芽醇 Mal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乙基麥芽醇 Ethyl Mal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胺基苯甲酸甲 Methyl Anthranil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酯 需要適量使用 羥香茅醛 Hydroxy Citronella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羥香茅二甲縮 Hydroxy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醛 CitronellalDimethyl Acetal 需要適量使用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l- 柴蘇醛 l-perill-aldehy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紫羅蘭酮 Iono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對甲基苯乙酮 p-methylacetopheno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dl- 薄荷腦 dl-menth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l- 薄荷腦 l-menth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α- 戊基桂皮醛 α-amyl Cinnamic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Aldehyde 需要適量使用 檸檬油醛 Citra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限用為香料 205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6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環己丙酸丙烯 Allyl Cyclohexy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酯 Propionate 需要適量使用 d- 龍腦 d-borne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安息香 Benzo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限用為香料 需要適量使用 酯類 Ester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醚類 Ether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使用 範圍 飲料 酮類 Ketone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脂肪酸類 Fatty Acid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高級脂肪族醇類 Higher Aliphatic Alcohol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高級脂肪族醛 Higher Aliphatic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類 Aldehydes 需要適量使用 高級脂肪族碳 Higher Aliphatic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氫化合物類 Hydrocarbons 需要適量使用 硫醇類 Thio-Alcohol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硫醚類 Thio-Ether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酚類 Phenol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芳香族醇類 Aromatic Alcohol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芳香族醛類 Aromatic Aldehyde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內酯類 Lactone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 需要適量使用 L- 半胱氨酸鹽酸鹽 L-Cysteine Monohydro- chlori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06 食品添加物手冊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一般認為安全無慮者始准使用 限用為香料 備註 : 1. 香料含下列成分時, 應顯著標示其成分名稱及含量 2. 飲料使用香料含下列成分時, 應符合其限量標準 品名限量標準 (mg/kg) 品名限量標準 (mg/kg) 松蕈酸 (Agaric acid) 20 海棠素 (Hypericine) 0.10 蘆薈素 (Aloin) 0.10 蒲勒酮 (Pulegone) 100 β- 杜衡精 (β- Asarone) 0.10 苦木素 (Quassine) 5 小檗鹼 (Berberine) 0.10 奎寧 (Quinine) 85 古柯鹼 (Cocaine) 不得檢出黃樟素 (Safrole) 1.0 香豆素 (Coumarin) 2.0 山道年 (Santonin) 0.10 總氫氰酸 (Total Hydrocyanic Acid) 1.0 酮 (α 與 β)(thujones,αandβ) 0.5

207 第 ( 十一 ) 類調味劑 (Seasoning ag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L- 天門冬酸鈉 Monosodium L- Aspar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反丁烯二酸 Fumar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反丁烯二酸一鈉 Monosodium Fuma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檸檬酸 Citr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檸檬酸鈉 Sodium Cit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琥珀酸 Succin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琥珀酸一鈉 MonosodiumSucc i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琥珀酸二鈉 Disodium Succi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L- 麩酸 L-Glutam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L- 麩酸鈉 Monosodium L- Glutam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酒石酸 Tartar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D&DL- 酒石酸鈉 D&DL-Sodium Tartr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乳酸 Lact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乳酸鈉 Sodium Lac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乳酸鈉液 Sodium Lactate Solutio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醋酸 Acet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冰醋酸 Acetic Acid Glacia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DL- 蘋果酸 ( 羥基丁二酸 ) DL-Malic Acid (Hydroxysuccin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DL- 蘋果酸鈉 Sodium DL- Mal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葡萄糖酸 Glucon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葡萄糖酸鈉 Sodium Gluco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葡萄糖酸液 Glucon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 葡萄糖酸 -δ 內酯 Solution Glucono-δ- Lacto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工必須時使用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07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8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胺基乙酸 Glyc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DL- 胺基丙 DL-Alan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 酸 次黃嘌呤核苷磷酸二鈉 Sodium5 - Inosi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 Sodium5 - Guanyl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磷酸 Phosphoric Acid 本品可使用於可樂及茶類飲料 ; 用量為 0.6 g/kg 以下 氯化鉀 Potassi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Chloride 檸檬酸鉀 Potassium Citrate 本品可用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 用 '- 核糖核苷 Calcium5 -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酸鈣 Ribonucleotide 咖啡因 Caffeine 本品可使用於飲料 ; 用量以食品中咖啡因 之總含量計為 320 mg/kg 以下 茶胺酸 L-Theanin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 ; 用量為 1 g/kg 以 下 備註 :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工必須時使用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限作調味劑使用 限作調味劑使用 208 食品添加物手冊

209 第 ( 十一 ) 之一類甜味劑 (Sweetener)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D- 山梨醇 D-Sorb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D- 山梨醇液 70% D-Sorbitol Solution 70%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09 食品添加物手冊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D- 木糖醇 D-Xyl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甘草素 Glycyrrhiz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不得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甘草酸鈉 Trisodium Glycyrrhizi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不得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D- 甘露醇 D-Mann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糖精 Saccharin 1. 本品可使用於瓜子 蜜餞及梅粉 ; 用量以 Saccharin 計為 2.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碳酸飲料 ; 用量以 Saccharin 計為 0.2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4. 本品可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 5.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Saccharin 計為 1.2 g/kg 以下 糖精鈉鹽 Sodium Saccharin 環己基 ( 代 ) 磺醯胺酸鈉 Sodium Cyclamate 1. 本品可使用於瓜子 蜜餞及梅粉 ; 用量以 Saccharin 計為 2.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碳酸飲料 ; 用量以 Saccharin 計為 0.2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4. 本品可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 5.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Saccharin 計為 1.2 g/kg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瓜子 蜜餞及梅粉 ; 用量以 Cyclamate 計為 1.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碳酸飲料 ; 用量以 Cyclamate 計為 0.2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4. 本品可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 5.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Cyclamate 計為 1.25 g/kg 以下 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 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 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 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210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環己基 ( 代 ) 磺醯胺酸鈣 Calcium Cyclamate 1. 本品可使用於瓜子 蜜餞及梅粉 ; 用量以 Cyclamate 計為 1.0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碳酸飲料 ; 用量以 Cyclamate 計為 0.2 g/kg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4. 本品可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 5.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以 Cyclamate 計為 1.25 g/kg 以下 210 食品添加物手冊 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 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阿斯巴甜 Aspartam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 或加工必須時 使用 甜菊醣苷 Steviol Glycoside 甘草萃 Licorice Extracts 醋磺內酯鉀 Acesulfame Potassium 甘草酸銨 Ammoniated Glycyrrhizin 甘草酸一銨 Monoammonium Glycyrrhizinate 1. 本品可使用於瓜子 蜜餞及梅粉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使用於代糖錠劑及其粉末 3. 本品可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 4. 本品可使用於豆品及乳品飲料 發酵乳及其製品 冰淇淋 糕餅 口香糖 糖果 點心零食及榖類早餐, 用量為 0.05% 以下 5. 本品可使用於飲料 醬油 調味醬及醃製蔬菜, 用量為 0.1% 以下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 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不得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1. 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 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2. 生鮮禽畜肉類不得使用 不得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不得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麥芽糖醇 Malt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麥芽糖醇糖漿 ( 氫化葡萄糖漿 ) 異麥芽酮糖醇 ( 巴糖醇 ) Maltitol Syrup (Hydrogenated Glucose Syrup) Isomalt (Hydrogenated Palatinos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211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乳糖醇 Lact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 嬰兒食品不得使用 單尿甘酸甘草酸 Monoglucuronyl Glycyrrhet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不得使用於代糖錠劑及粉末 索馬甜 Thaumat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赤藻糖醇 Erythrit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蔗糖素 Sucralos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 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紐甜 Neotam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 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備註 : 1.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 同一食品依表列使用範圍規定混合使用甜味劑時, 每一種甜味劑之使用量除 以其用量標準所得之數值 ( 即使用量 / 用量標準 ) 總和不得大於 食品添加物手冊

212 第 ( 十二 ) 類粘稠劑 ( 糊料 )[Pasting (Binding) ag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海藻酸鈉 Sodium Algin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10 g/kg 以下 海藻酸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Algin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10 g/kg 以下 乾酪素 Casei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乾酪素鈉 Sodium Casein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乾酪素鈣 Calci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Caseinate 羧甲基纖維素 Sodium Carboxy-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 鈉 羧甲基纖維素鈣 methyl Cellulose Calcium Carboxymethyl Cellulose 下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酸化製澱粉 Acid-Modifie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Starch 甲基纖維素 Methyl Cellulos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多丙烯酸鈉 Sodium Polyacryl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鹿角菜膠 Carrageena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玉米糖膠 Xanthan G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海藻酸 Algin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海藻酸鉀 Potassium Alginate (Algin) 海藻酸鈣 Calcium Alginate (Algin) 海藻酸銨 Ammonium Alginate (Algin) 羥丙基纖維素 Hydroxypropyl 羥丙基甲基纖維素 Cellulose Hydroxypropyl Methylcellulose (Propylene Glycol Ether of Methycellulos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聚糊精 Polydextros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一次食用量中本品含量超過 15 公克之食品, 應顯著標示 過量食用對敏感者易引起腹瀉 卡德蘭熱凝膠 Curdlan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結蘭膠 Gellan G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12 食品添加物手冊

213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糊化澱粉 Gelatinize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Starch(Alkaline Treated Starch) 羥丙基磷酸二澱粉 Hydroxypropyl Distarch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氧化羥丙基澱粉 Phosphate Oxidized Hydroxypropyl Starch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漂白澱粉 Bleached Starch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氧化澱粉 Oxidized Starch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醋酸澱粉 Starch Acet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乙醯化己二酸 Acetylate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二澱粉 Distarch Adipate 磷酸澱粉 Starch Phosphat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辛烯基丁二酸 Starch Sodium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鈉澱粉 Octenyl Succinate 磷酸二澱粉 Distarch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Phosphate 磷酸化磷酸二 Phosphate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澱粉 Distarch Phosphate 乙醯化磷酸二 Acetylated Di-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澱粉 Starch Phosphate 羥丙基澱粉 Hydroxypropy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Starch 乙醯化甘油二澱粉 Acetylated Distarch Glycerol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丁二醯甘油二澱粉 Succinyl Distarch Glycerol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辛烯基丁二酸鋁澱粉 Starch Aluminum Octenyl Succin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g/kg 以下 丁二酸鈉澱粉 Starch Sodium Succinate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丙醇氧二澱粉 Distarchoxy Propanol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甘油二澱粉 Distarch Glycerol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甘油羥丙基二澱粉 Hydroxypropyl Distarch Glycerol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20 g/kg 以下 乙基纖維素 Ethyl Cellulose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乙基羥乙基纖維素 Ethyl Hydroxyethyl Cellulose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備註 :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13 食品添加物手冊

214 第 ( 十三 ) 類結著劑 (Coagulating ag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焦磷酸鉀 Potassium Pyrophosphate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焦磷酸鈉 Sodium Pyrophosphate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焦磷酸鈉 ( 無水 ) Sodium Pyrophosphate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Anhydrous) 多磷酸鉀 Potassium Polyphosphate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多磷酸鈉 Sodium Polyphosphate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偏磷酸鉀 Potassium Metaphosphate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偏磷酸鈉 Sodium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 Metaphosphate 磷酸二氫鉀 Potass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磷酸二氫鈉 Sodium Phosphate, Monobasic 磷酸二氫鈉 ( 無水 ) Sodium Phosphate, Monobasic (Anhydrous) 磷酸氫二鉀 Potassium Phosphate, Dibasic 磷酸氫二鈉 Sodium Phosphate, Dibasic 磷酸氫二鈉 ( 無水 ) Sodium Phosphate, Dibasic (Anhydrous) 磷酸鉀 Potassium Phosphate, Tribasic 磷酸鈉 Sodium Phosphate, Tribasic 磷酸鈉 ( 無水 ) 備註 : Sodium Phosphate, Tribasic (Anhydrous) 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肉製品及魚肉煉製品 ; 用量以 Phosphate 計為 3 g/kg 以下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須時始得使用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始得使用 214 食品添加物手冊

215 第 ( 十四 ) 類食品工業用化學藥品 (Chemicals for food industry)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氫氧化鈉 Sodium Hydroxide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 氫氧化鉀 Potassium Hydroxide 氫氧化鈉溶液 氫氧化鉀溶液 Sodium Hydroxide Solution Potassium Hydroxide Solution 鹽酸 Hydrochlor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硫酸 Sulfur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 用 草酸 Oxalic Acid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 用 離子交換樹脂 Ion-Exchange Resin 碳酸鉀 Potassium Carbonate 碳酸鈉 ( 無水 ) 備註 : Sodium Carbonate (Anhydrou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除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除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除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除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除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除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除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除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除 最後製品完成前必須中和或去除 215 食品添加物手冊

216 第 ( 十五 ) 類溶劑 [Dissolving agent(solvent)]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丙二醇 Propylene Glyc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甘油 Glycer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 用 己烷 Hexane 1.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油脂及甘蔗蠟質之萃取 ; 可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但最終產品中不得殘留 2. 本品可使用於香辛料精油之萃取 ; 精油樹脂中之殘留量為 25 ppm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啤酒花之成分萃取 ; 啤酒花抽出物中之殘留量為 2.2% 以下 ( 以重量計 ) 異丙醇 Isopropyl Alcohol (2-Propanol; Isopropanol) 1. 本品可使用於香辛料精油樹脂 ; 殘留量為 50 ppm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檸檬油 ; 殘留量為 6 ppm 以下 3. 本品可使用於啤酒花抽出物 ; 殘留量為 2.0% 以下 ( 以重量計 ) 丙酮 Acetone 1. 本品可使用於香辛料精油之萃取 ; 精油樹脂中之殘留量為 30 ppm 以下 2. 本品可於其他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但最終產品中不得殘留 乙酸乙酯 Ethyl Acetate 本品可使用於食用天然色素之萃取 ; 但最終產品中不得殘留 三乙酸甘油酯 備註 : Triacetin (Glyceryl Triacetate) 本品可使用於口香糖 ; 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限於蒸煮前或蒸煮時加入 216 食品添加物手冊

217 第 ( 十六 ) 類乳化劑 (Emulsifier)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脂肪酸甘油酯 Glycerin Fatty Acid Ester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Mono-and Diglycerides) 脂肪酸蔗糖酯 Sucrose Fatty Acid Ester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脂肪酸山梨醇酐酯 Sorbitan Fatty Acid Ester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脂肪酸丙二 Propylene Glycol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 醇酯 單及雙脂肪酸甘油二乙醯酒石酸酯 鹼式磷酸鋁鈉 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二十 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 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六十五 聚山梨醇酐脂肪酸酯八十 羥丙基纖維素 羥丙基甲基纖維素 Fatty Acid Ester Diacetyl Tartaric Acid Esters of Mono-and Diglycerides (DATEM) Sodium Aluminum Phosphate,Basic Polysorbate 20 Polysorbate 60 Polysorbate 65 Polysorbate 80 Hydroxypropyl Cellulose Hydroxypropyl Methylcellulose (Propylene Glycol Ether of Methylcellulose 檸檬酸甘油 Mono- and 酯 Diglycerides, Citrated 酒石酸甘油 Mono- and 酯 Diglycerides, Tartrated 乳酸甘油酯 Mono- and Diglycerides, Lactated 乙氧基甘油酯 Mono- and Diglycerides, Ethoxylated 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17 食品添加物手冊

218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磷酸甘油酯 Mono- and Diglycerides, Monosodium Phosphate Derivatives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琥珀酸甘油酯 脂肪酸聚合甘油酯 交酯化蓖麻酸聚合甘油酯 Succinylated Monoglycerides(S MG) Polyglycerol Esters of Fatty Acids Polyglycerol Esters of Interesterified Ricinoleic Acids 乳酸硬脂酸鈉 Sodium Stearyl-2- Lactylate(SSL) 乳酸硬脂酸 Calcium Stearyl- 鈣 2-Lactylate(CSL) 脂肪酸鹽類 Salts of Fatty Acids 聚氧化乙烯 Polyoxyethylene (20) 山梨 (20) Sorbitan 醇酐單棕櫚 Monopalmitate; 酸酯 ; 聚山 Polysorbate 40 梨醇酐脂肪 酸酯四十 聚氧化乙烯 (20) 山梨醇酐單硬脂酸酯 聚氧化乙烯 (20) 山梨醇酐三硬脂酸酯 聚氧乙烯 (40) 硬脂酸酯 Polyoxyethylene (20) Sorbitan Monostearate Polyoxyethylene (20) Sorbitan Tristearate Polyoxyethylene (40) Stearate (Polyoxyl (40) Stearate) Glyceryl 甘油二十二 酸酯 Behenate 磷脂酸銨 Ammonium Phosphatide 備註 :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使用於可可及巧克力製品, 用量在 10 g/kg 以下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218 食品添加物手冊

219 第 ( 十七 ) 類其他 (Others)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胡椒基丁醚 Piperonyl 本品可使用於穀類及豆類 ; 用量為 限防蟲用 Butoxide g/kg 以下 醋酸聚乙烯樹脂 Polyvinyl Acetate 1. 本品限果實及果菜之表皮被膜用 ; 可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2.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矽樹脂 Silicon Resin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用量為 0.05 g/kg 限消泡用 矽藻土 Diatomaceous Earth 以下 1. 本品可使用於各類食品 ; 於食品中殘留量不得超過 5 g/kg 以下 2. 本品可使用於餐飲業用油炸油之助濾, 用量為 0.1% 以下 酵素製劑 Enzyme Product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 用 油酸鈉 Sodium Oleate 本品限果實及果菜之表皮被膜用 ; 可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羥乙烯高級脂肪族醇 Oxyethylene Higher Aliphatic 本品限果實及果菜之表皮被膜用 ; 可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Alcohol 蟲膠 Shellac 本品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石油蠟 Petroleum Wax 本品可於口香糖及泡泡糖 果實 果菜 乾酪及殼蛋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合成石油蠟 Petroleum wax, Synthetic 液態石蠟 ( 礦物油 ) Liquid Paraffin (Mineral Oil) 聚乙二醇 Polyethylene Glycol 單寧酸 (Polygalloylglucose, Tannic 皂樹皮萃取物 acid) Quillaia Extracts 本品可於口香糖及泡泡糖 果實 果菜 乾酪及殼蛋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1. 本品可使用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 ; 用量為 0.7% 以下 2. 本品可於其他各類食品中使用 ; 用量為 0.1% 以下 本品限於錠劑 膠囊食品中使用 ; 可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使用於非酒精飲料, 用量為 0.005% 以下 本品可使用於調味飲料 ; 用量為 0.2 g/kg 或 0.2 g/l 以下 1. 食品製造加工吸著用或過濾用 2. 餐飲業使用於經油炸後直接供食用之油脂助濾時, 應置於濾紙上供油炸油過濾使用, 不得直接添加於油炸油中, 並不得重複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使用於果實 果菜 乾酪及殼蛋時限為保護被膜用 使用於果實 果菜 乾酪及殼蛋時限為保護被膜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食品製造助濾用 (Filtering aid) 219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0 編號 中文品名 英文品名 使用食品範圍及限量 使用限制 聚乙烯醇 Polyvinyl Alcohol 本品可使用於錠狀食品之被膜 ; 用量為 2.0% 以下 合成矽酸鎂 Magnesium Silicate (Synthetic) 三乙酸甘油酯 聚乙烯聚吡咯烷酮 硫酸月桂酯鈉 Triacetin (Glyceryl Triacetate) Crospovidone (Polyvinylpolypyr rolidone) Sodium Lauryl Sulfate 1. 本品可使用於油脂之助濾, 用量為 2% 以下 2.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本品可於膠囊狀 錠狀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備註 : 本表為正面表列, 非表列之食品品項, 不得使用該食品添加物 1. 食品製造助濾用 (Filtering aid) 及防結塊劑 (Anticaking agent) 2. 餐飲業使用於經油炸後直接供食用之油脂助濾時應置於濾紙上供油炸油過濾使用, 不得直接添加於油炸油中, 並不得重複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 220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1 七 食品業者登錄辦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3 日部授食字第 號令發布 第一條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為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 第三條食品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 以書面或使用電子憑證網路傳輸方式,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變更登錄 廢止登錄及確認登錄內容之定期申報 食品業者應指定人員 ( 以下簡稱填報人 ), 負責前項之登錄及申報事項 第四條各產業類別之食品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如下 : 一 製造及加工業 : ( 一 )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 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 三 ) 工廠登記資料 ( 四 ) 工廠或製作場所基本資料 ( 五 ) 委託或受託代工情形 ( 六 ) 製造及加工之產品資訊 ( 七 ) 其他有關製造行為之說明 二 餐飲業 : ( 一 )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 三 ) 工廠或餐飲場所基本資料 ( 四 ) 連鎖店資料 ( 五 ) 其他有關餐飲行為之說明 三 輸入業 : ( 一 )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 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 ( 三 ) 輸入類別 ( 四 ) 輸入之產品資訊 ( 五 ) 分裝及其他有關輸入行為之說明 四 販售業 : ( 一 ) 填報人基本資料 ( 二 ) 食品業者基本資料 221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2 ( 三 ) 販售之產品資訊 ( 四 ) 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 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 應分別辦理登錄 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登錄事項, 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 ; 第三款第四目登錄事項, 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 第四款第三目登錄事項, 其內容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 已完成登錄之食品添加物業者, 應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完成登錄 第五條食品業者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或內容申請登錄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 ; 屆期不改正者, 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對於完成登錄之食品業者, 應給予登錄字號 第六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確認登錄內容,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得進入食品業者作業場所查核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食品業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七條登錄內容如有變更, 食品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申請變更登錄 食品業者完成登錄後, 應於每年七月申報確認登錄內容 第八條食品業者歇業或其應登錄之營業類別經廢止公司 商業或工廠登記者, 應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報,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錄 未申報經查獲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逕行廢止其登錄 第九條非食品業者取得登錄字號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錄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22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3 附表一製造及加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 一 食品添加物產品類別應登錄之資訊香料以外之食 中文商品名稱 用途分類 型態 成分 產品規格品添加物產品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 產品標籤 ( 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 ) 香料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 型態 成分 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 產品標籤 ( 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 ) 二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產品類別應登錄之資訊含塑膠類材質 原料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或美國化學文摘化學品登記號碼之食品器具容 (CAS Number) 原料供應商名稱 原料廠牌型號 器及包裝 附表二輸入產品應登錄之資訊 一 食品添加物產品類別應登錄之資訊香料以外之食品 中文商品名稱 英文商品名稱 用途分類 型態 添加物產品 成分 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 產品標籤 ( 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 ) 香料產品 中文商品名稱 英文商品名稱 型態 成分 產品規格書或含產品規格之檢驗報告 產品標籤 ( 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其相關規定 ) 備註 : 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業者, 應於產品輸入我國, 到達港埠前二十日完成產品登錄, 並於報關時將 登錄字號 及 產品登錄碼 填入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相關欄位, 以利通關資料之比對 二 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產品類別應登錄之資訊含塑膠類材質之 原料中文名稱或英文名稱或美國化學文摘化學品登記食品器具容器及號碼 (CAS Number) 原料供應商名稱 原料廠牌型包裝號 223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4 附表三販售產品應登錄之資訊 食品添加物產品類別應登錄之資訊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物產品 ( 上游 中文商品名稱 用途分類 型態 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製造及加工業者 ) 香料產品 ( 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 中文商品名稱 型態 物製造及加工業者 ) 香料以外之食品添加物產品 ( 上游 中文商品名稱 英文商品名稱 用途供應商為食品添加物輸入業者 ) 分類 型態 香料產品 ( 上游供應商為食品添加 中文商品名稱 英文商品名稱 型物輸入業者 ) 態 224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5 八 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訂定 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24 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一 訂定 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 二 適用對象 : 所有食品添加物製造 加工 輸入及販售業者 三 施行日期 : ( 一 ) 食品添加物製造 加工或輸入業者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 ( 二 )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 四 自公告日起, 受理製造 加工 輸入或販售食品添加物業者之登錄 五 輸入食品添加物, 其目的為自用, 屬輸入食品添加物業者, 如目的為販售, 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 ; 製造或加工單方食品添加物, 其目的為自用, 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 如目的為販售, 則兼具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身分 ; 製造或加工複方食品添加物, 其目的為自用, 不屬製造或加工食品添加物業者, 如目的為販售, 則具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及販售業者身分 六 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包含食品添加物輸出業者 七 食品添加物調配或改裝業者屬食品添加物製造或加工業者 225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6 九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1 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一 應辦理本公告規定檢驗相關事項之食品業者類別, 包刮食用油脂等共十六類業別之 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或取得查驗登記許可證之業者, 其中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不含改裝業者 ( 修正規定第一點 ) 二 依各實施業別規模訂定實施日期, 除大宗物資八大業別 茶葉及茶葉飲料業別, 自 一百零四七月三十一日起實施, 餘等業別比照原公告實施日期 ( 修正規定第二點 ) 三 新增大宗物資八大業別 茶葉及茶葉飲料業別之檢驗事項及最底檢驗週期, 餘等業 別比照其原公告檢驗相關事項及最低檢驗週期 ( 修正規定第三點至第十五點 ) 四 明定強制檢驗方法 ( 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 五 依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相關規定, 檢驗結果紀錄之保存年限修正為至少五 年 ( 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 226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7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 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規定 一 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如下 : ( 一 )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二 )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三 )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四 ) 經公告應符合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之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五 )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六 ) 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 七 ) 黃豆之輸入業者 ( 八 ) 玉米之輸入業者 ( 九 ) 小麥之輸入業者 ( 十 ) 茶葉之輸入業者 ( 十一 )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二 )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三 )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四 )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五 )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六 ) 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十七 ) 本點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所指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未包括改裝業者 二 有關前點食品業者之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 一 ) 第一款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 二 ) 第二款至第四款 : 辦理工廠登記者, 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 三 ) 第五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實施 227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8 ( 四 ) 第六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 五 ) 第七款至第十款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 六 ) 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之輸入業者 : 辦理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 七 ) 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者, 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動物性油脂產品及植物性油脂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每半年至少一次 : ( 一 )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動物用藥殘留 農藥殘留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原料進行檢驗 ( 二 )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粗製原油進行檢驗 ( 三 ) 動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精製油進行檢驗 ( 四 )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農藥殘留 真菌毒素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原料進行檢驗 ( 五 )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供精製用之粗製原油進行檢驗 ( 六 )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真菌毒素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進行檢驗 ( 七 ) 植物性油脂產品應就重金屬 棉籽酚 ( 使用棉籽油者 ) 總極性化合物 苯駢芘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精製油進行檢驗 四 肉類加工 乳品加工及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動物用藥殘留, 對其產品之養殖魚貝類原料 畜禽肉類及其他可供食用部位原料 生乳原料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五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單方食品添加物 228 食品添加物手冊

229 產品及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 ( 一 ) 單方食品添加物產品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 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 二 )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非屬香料產品者, 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 對其食品添加物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 三 ) 複方食品添加物產品屬香料產品, 應就重金屬或重金屬以外之不純物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六 取得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之業者, 應就成品之微生物及營養素含量, 對其特殊營養食品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七 黃豆 玉米之輸入業者, 應就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或重金屬, 對黃豆 玉米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八 小麥之輸入業者, 應就真菌毒素或農藥殘留, 對小麥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九 茶葉之輸入業者, 應就農藥殘留, 對其茶葉產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真菌毒素, 對麵粉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一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澱粉產品之原料或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 ( 一 ) 澱粉產品應就真菌毒素 農藥殘留或重金屬, 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 二 ) 澱粉產品應就順丁烯二酸 ( 酐 ) 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對其成品進行檢驗 十二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重金屬, 對其食鹽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三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糖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 ( 一 ) 糖產品應就農藥殘留或重金屬, 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 二 ) 糖產品應就二氧化硫或其他衛生管理之項目, 對其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229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0 十四 醬油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應就下列事項, 對其醬油產品之原料 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 ( 一 ) 醬油產品應就真菌毒素, 對其農產植物原料進行檢驗 ( 二 ) 醬油產品應就單氯丙二醇 (3-MCPD) 或其他衛生管理項目, 對其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 十五 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應就農藥殘留, 對其茶葉原料進行檢驗, 每季或每批至少一次 十六 業者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檢驗,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檢驗方法, 或國際間認可之檢驗方法為之 十七 食品業者依本公告所 230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1 十 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訂定 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31 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主旨 : 公告訂定 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 : 一 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 ( 一 ) 食用油脂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二 ) 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三 ) 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除外 ) ( 四 ) 水產品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五 ) 餐盒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六 )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七 )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 八 ) 黃豆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九 ) 小麥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 ) 玉米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一 ) 麵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二 ) 澱粉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三 ) 食鹽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四 ) 糖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五 ) 茶葉之輸入業者 ( 十六 ) 包裝茶葉飲料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十七 ) 黃豆製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十八 ) 嬰兒及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及販售業者 ( 十九 ) 市售包裝乳粉及調製乳粉產品之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及販售業者 二 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 ( 一 ) 第一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 二 ) 第一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 三 )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九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 四 ) 第六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第二款至第四款 第七款及第十九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 五 )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 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 六 ) 第八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實施 ( 七 ) 第十八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231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2 ( 八 ) 第十八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 九 )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販售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三 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業者, 應於每月十日前至 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 ( 非追不可 ) ( 以電子方式申報前一個月之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 其實施日期及規模如下 : ( 一 ) 第一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 二 ) 第一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 三 ) 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 四 )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 五 ) 第四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實施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 六 ) 第四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 七 ) 第六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 八 )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 九 ) 第十七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實施 ( 十 ) 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實施 ( 十一 )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實施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實施 ( 十二 )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販售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且資本額新 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四 有關公告事項一之食品業者, 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 應使用電子發票, 其實施日期如下 : ( 一 ) 第一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 二 ) 第一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 232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3 ( 三 ) 第二款 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 四 )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 五 ) 第四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 六 ) 第四款之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實施 ( 七 ) 第六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及輸入業者 : 辦有商業登記 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實施 ( 八 )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 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業者 : 辦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以上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實施 ( 九 )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製造 加工 調配 輸入及販售業者 : 符合公告事項二之規模及業 務型態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實施 233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4 十一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部授食字第 A 號公告 第壹章 適用範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下稱食藥署 ) 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作業, 依本程序辦理 第貳章 驗證依據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下稱食安法 ) 第八條第五項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辦理 第參章 驗證作業經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 ( 下稱驗證 ) 之食品業者驗證作業以現場評核方式為之 驗證作業如下 : 一 安排驗證計畫 : 食藥署依據已公告應接受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 自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系統匯出食品業者名單, 排定年度驗證期程 二 執行驗證 : ( 一 ) 辦理驗證及複評時, 為確認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建置之完整性, 應採事先通知方式進行, 與食品業者聯繫後, 函知驗證及複評時程表 ( 二 ) 依排定之年度驗證計畫執行, 通知食品業者前往時間及應備妥之文件 ( 三 ) 驗證之評核作業時間, 每廠至少安排二人天 ( 四 ) 評核人員於現場評核結束時, 應彙整所見事實, 填列驗證紀錄表, 並由業者及評核人員, 雙方於紀錄表上簽名, 將影本交付業者留存 ( 五 ) 驗證過程中倘發現有違反食安法之具體事實, 應有適當措施保存相關事證 ( 六 ) 驗證紀錄表中所列缺失, 食品業者應於一個月之內, 提具改善報告給驗證機構, 由評核人員依改善報告之內容進行確認, 其改善報告補件以一次為限 ( 七 ) 改善報告審查自食品業者函覆改善報告後七個工作天內完成 如經評核人員確認未完成改善時, 食品業者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十五個工作天內進行補件 ( 八 ) 經評核人員評估改善報告後, 符合者將直接進入審議階段 ; 不符合者需執行實地複評 執行實地複評自改善報告審查程序後, 十五個工作 234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5 天內完成 ( 九 ) 經實地複評確認仍有缺失待改善事項者, 則逕進入審議階段 ( 十 ) 拒絕辦理實地複評或經實地複評仍有缺失之食品業者, 由驗證機構函知所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並副知食藥署 ( 十一 ) 完成驗證後, 評核人員應擬具驗證報告, 並經確認後每月彙整驗證報告送交審議小組 三 審議 : ( 一 ) 完成驗證後應邀集食品及驗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召開審議會議核定頻率 ( 二 ) 食品業者之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報告應由審議會議中確認 第肆章 附則一 受託驗證機構就食品業者辦理驗證時, 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各項規定 二 執行本作業程序中之各項查核及抽驗, 應依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規定辦理 三 驗證過程中若發現業者有重大違反食安法及其相關公告規範, 應立即通知食藥署及所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四 本程序應每年檢討, 必要時得予修正, 以符合管理需要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流程圖 235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6 十二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9 日部授食字第 號公告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以下稱本法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所稱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指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許可之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物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或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 應標示 基 因改造 或 含基因改造 字樣 食品添加物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 白質者, 應標示下列之一 : ( 一 ) 基因改造 含基因改造 或 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 二 )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 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或 本 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 三 )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 或 本產 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三 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因採收 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故意攙入基因改造 食品原料, 且其含量占該項原料百分之三以下者, 視為非基因改造食品原 料 ; 倘超過百分之三者, 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四 食品添加物所含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其並存在有國際上已審核通過 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屬基因改造者, 始得標示 非基因改造 或 不 是基因改造 字樣 ; 並得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符合〇〇 ( 國家 ) 標準 ( 或等 同意義字樣 ) 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五 依本規定所為之標示, 其字樣應標示於品名 原料成分之後為原則, 或其他容器或外包裝上明顯位置, 其字體長度及寬度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標示 基因改造 含基因改造 或 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須與其他文 字明顯區別, 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 二 ) 標示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 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本 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本產品不 含基因改造成分, 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 或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 分, 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 三 ) 標示 非基因改造 或 含非基因改造 之字體大小不予規範 236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7 十三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部授食字第 號令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報驗義務人 : 指輸入食品 食品添加物 食品器具 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 ( 以下簡稱產品 ) 之業者 二 查驗機關 : 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 委託之機關 ( 構 ) 法人或團體 三 查核 : 指由查驗人員核對產品品名 規格 包裝, 並就其外觀 性狀 標示及其他符合法令規定之檢查 四 檢驗 : 指由查驗人員抽取樣品送交實驗室, 進行感官 化學 生物或物理性之檢查及化驗 第二章申請查驗第三條報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 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 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 ; 代理人為個人者, 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 ; 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 並應檢具報關 ( 驗 ) 業務證照 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第四條報驗義務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 一 查驗申請書 二 產品資料表 三 進口報單影本 四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以下簡稱食品藥物署 ) 指定之文件 查驗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要求報驗義務人提供前項以外之其他必要文件 資料, 報驗義務人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五條報驗義務人得向查驗機關辦理輸入產品資訊預先申報作業, 經查驗機關發給同意文件者, 其依前條規定申請查驗時,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文件 前項同意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二年 申請查驗產品與預先申報產品資訊不符者, 查驗機關得廢止第一項同意文件, 並於一年內暫停受理該報驗義務人為第一項之申請 第六條報驗義務人申請查驗之同批產品, 其進口報單 貨品分類號列 237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8 品名 成分 廠牌 製造廠及產地, 均應相同 輸入產品屬活 生鮮或冷藏魚 蝦 蟹 貝及軟體類四大類別之同一類別者, 得併成一批申請查驗 第七條查驗機關對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受理其查驗之申請 : 一 未依第四條或前條規定申請查驗 二 查驗申請書 產品資料表或其他相關事項不完整, 經查驗機關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 第三章查驗程序第八條查驗機關對輸入之產品實施查驗, 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 一 逐批查驗 : 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 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二 抽批查驗 : 對申請查驗之產品, 依下列抽驗率執行抽批 ; 經抽中者, 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 ( 一 ) 一般抽批查驗 : 抽驗率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 ( 二 ) 加強抽批查驗 : 抽驗率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 逐批查核 : 對申請查驗之每批次產品, 均予以臨場查核 四 驗證查驗 : 經中央主管機關與輸出國輸出產品之衛生安全管制主管機關簽訂協定或協約所定之合格驗證廠商, 以該廠商檢具符合協定或協約規定之證明文件所為之查驗 五 監視查驗 : 對申請查驗之特定產品, 每批次予以臨場查核及抽樣檢驗, 並不受查驗結果而調降其查驗方式之限制 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 對於抽批查驗未抽中者, 得予以臨場查核或抽樣檢驗 ; 對於逐批查核者, 得予以抽樣檢驗 第九條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採逐批查驗 : 一 依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科學證據, 對人體有危害之虞 二 依食品藥物署所定產品年度查驗計畫 ( 以下簡稱查驗計畫 ) 列為逐批查驗 三 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 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 採監視查驗之產品, 連續二批檢驗不符合規定 五 查驗機關認有必要予以逐批查驗 逐批查驗產品未完成查驗程序前, 再申請查驗之產品, 仍依逐批查驗方 238 食品添加物手冊

239 式執行 第十條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採加強抽批查驗 : 一 依查驗計畫列為加強抽批查驗 二 原屬逐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 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 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皆經檢驗符合規定 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 則連續輸入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三 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一般抽批查驗之同產地 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四 查驗機關認有必要予以加強抽批查驗 原採逐批查驗產品, 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 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第十一條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採一般抽批查驗 : 一 非採逐批查驗 加強抽批查驗 驗證查驗或監視查驗之產品 二 原屬加強抽批查驗之申請查驗產品, 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同產地 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經檢驗符合規定 但該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五批符合規定產品之前一批為檢驗不合格產品, 則連續輸入五批合格產品之數量應達該前一批不合格產品之三倍量 原採加強抽批查驗產品, 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 得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第十二條報驗義務人輸入產品經臨場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 再次輸入同產地 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經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抽批查驗為未抽中者, 採逐批查核 前項逐批查核, 同一報驗義務人連續輸入三批符合規定產品, 該總數量達前一批不符合規定產品之二倍量者, 免除逐批查核 第十三條查驗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者, 得針對特定產品採監視查驗 第四章績優廠商之優惠措施第十四條報驗義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輸入之產品, 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率為之 : 一 向食品藥物署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 經核准同意錄案, 且一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 連續十批檢驗符合規定 二 輸入產品於一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 連續二十批檢驗符合規定 三 輸入產品於二年內採一般抽批查驗, 連續三十批檢驗符合規定 239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0 前項採一般抽批查驗最低抽驗率產品, 經邊境或巿售抽樣檢驗不符合規定者, 停止適用前項優惠措施 第十五條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且自採一般抽批最低抽驗率之日起二年內查驗結果均符合規定者, 得僅就第四條規定之文件進行審查 查驗機關對前項產品, 必要時仍得予以臨場查核或抽樣檢驗 ; 查驗結果不符合規定者, 停止適用前條及前項優惠措施 第五章查驗作業第十六條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 以無償方式取得, 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 抽取樣品, 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第十七條查驗之查核 抽樣, 於產品存置處所實施 ; 其屬整櫃貨櫃裝運者, 應於集中查驗區或經食品藥物署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 前項查驗, 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 且不得指定抽樣之樣品 第十八條輸入產品之檢驗, 以抽樣先後順序為之 但依本法規定申請複驗者, 查驗機關應提前檢驗 第六章具結先行放行第十九條查驗機關對於檢驗時間超過五日 在貨櫃場抽樣困難 容易腐敗或變質之產品, 得於報驗義務人書立切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 簽發先行放行通知, 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但屬逐批查驗之產品, 仍應暫行留置 第二十條報驗義務人輸入產品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查驗機關審查符合前條規定時, 命其繳納保證金後, 准予具結先行放行 : 一 採加強抽批查驗 二 採監視查驗, 期間內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前項保證金, 其金額為產品到岸價額之二倍第二十一條報驗義務人依前條規定繳納保證金, 應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 支票或郵政匯票為之 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 經取得輸入許可通知, 且無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情事者, 前項保證金應予退還 第七章發證第二十二條輸入產品經查驗符合規定者, 查驗機關核發輸入許可通知予報驗義務人 ; 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輸入許可通知 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憑取樣憑單領取餘存樣品 屆期未領取或樣品之性質不適合久存者, 由查驗機關逕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者, 查驗機關應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予報驗義務人 240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1 報驗義務人於收受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得向查驗機關申請複驗, 以一次為限, 並由原檢驗實驗室就原抽取之餘存樣品為之 輸入產品經依前項查驗不符合規定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其餘存之樣品, 於申請複驗之期限屆至後, 應予銷毀 第二十四條輸入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由報驗義務人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 : 一 辦理退運或銷毀 二 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或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得向食品藥物署申請限期消毒 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 三 標示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得向食品藥物署申請限期改正 報驗義務人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置產品者, 經食品藥物署審查同意後, 簽發先行放行通知, 供其辦理通關 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 如已具結先行放行者, 報驗義務人亦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八章其他查驗規定第二十五條同一報驗義務人輸入同產地 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二批, 食品藥物署得要求報驗義務人限期提供書面資料, 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 同產地 同貨品分類號列產品, 自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之日起六個月內, 檢驗不符合規定達三批, 食品藥物署得要求輸出國 ( 地區 ) 政府限期提供書面資料, 說明不符合原因之改善或預防措施 第二十六條報驗義務人或輸出國 ( 地區 ) 政府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 或於收受前條通知後, 再次申請查驗之產品, 經檢驗仍不符合規定者, 食品藥物署得針對相關業者 產地之產品, 暫停受理查驗 第九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查驗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查驗之外勤業務時, 應配帶身分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自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 241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2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十四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 總則 中華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部授食字第 號令修正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工字第 號令修正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置,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本標準所定之食品工廠, 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 第四條 食品工廠設廠, 應符合第二章之規定, 下列專業食品工廠並應符合第三章之相關規定 : 第二章 一 罐頭食品工廠 二 冷凍食品工廠 三 蜜餞鹽漬工廠 四 飲料工廠 五 醬油工廠 六 乳品工廠 七 味精工廠 八 食用油脂工廠 九 脫水蔬果工廠 十 餐盒食品工廠 十一 速食麵工廠 十二 食品添加物工廠 ( 味精工廠除外 ) 前項專業食品工廠之類別, 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及經濟部工業產品分類認定 食品工廠之基本共同標準 第五條食品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 空地應舖設混凝土 柏油或予以綠化, 不得有塵土飛 揚, 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 地面應隨時清掃 保持清潔 二 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 保持暢通, 不得有異味 三 禽畜 寵物等應予管制, 並有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 員工宿舍應與作業場所 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第六條 四 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 食品工廠得包括辦公室 原料處理場 加工或調理場 檢驗或研究室 包裝室 倉庫 機電室 鍋爐室 修護室 更衣室 洗手消毒室 餐廳 員工休息室 員工宿舍及廁所等 凡使用性質或清潔程度要求不同之場所, 應個別設置或有效隔離及管理, 其建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242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3 一 牆壁與支柱 : 原料處理場 加工或調理場等建築物之牆壁與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 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 不透水 易清洗之材料舖設, 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 不得有納垢侵蝕等情形 二 地面 : 原料處理場 加工或調理場 內包裝室建築物之地面, 應採非吸收性 不透水且耐酸鹼 耐磨之材料舖設 地面應有良好之排水斜度及排水系統, 無積水之虞 三 樓板或天花板 : 應為白色或淺色 易清掃 可防止灰塵積儲之構築, 且不得有長黴納垢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 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 並保持清潔 良好維修之狀態 四 光線 : 食品工廠之廠房除倉庫以外, 其他各項建築物應有足夠的光線, 工作台面或調理台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 機器設備台面應保持一百米燭光以上, 使用之光源應不致改變食品之顏色, 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以避免污染食品 五 通風 : 廠房建築物應通風良好, 視需要裝設風扇 抽風機等有效換氣設備 且通風口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如有密閉之加工室或包裝室, 則應有空調設備 六 出入口 門窗及其他孔道 : 應以非吸收性 易清洗 不透水堅固材料製作, 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 排水系統 : 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 排水溝應有攔截固體廢棄物之設施, 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八 倉庫 : 原料倉庫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獨立, 庫內地面應較庫外為高, 並採用不透水材料建築, 庫內所設之棧板須足以配合存貨及生產作業之需要 九 廁所 : ( 一 ) 廁所之設置地點應防止污染水源 ( 二 ) 廁所不得正面開向食品作業場所, 但如有緩衝設施及有效控制空氣流向以防止污染者, 不在此限 ( 三 ) 應有良好之通風 採光 防蟲 防鼠等設施, 並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 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 乾手設施及垃圾桶 ( 四 ) 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十 更衣室 : 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更衣室, 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旁適當位置並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 男女更衣室應分開, 室內應備有更衣鏡 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 十一 洗手消毒室 : 食品工廠視其需要得設置洗手消毒室, 其應與加工調理場或內包裝室相鄰, 並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洗手設施應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 243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4 定 十二 病媒防治 : 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 第七條食品工廠之設備 用具及用水 用冰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食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食品之容器 器具及有關食品製造之設備, 不可使用 鉛 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 廠內各種食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 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工作空間 容 器 器械等用具, 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 食品工廠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 工作帽或髮網 手套等供給製造人員穿戴 四 原料處理場 加工或調理場 廁所 洗手消毒室 員工休息室及餐廳等進出口處或 適當位置, 應設有洗手台及足夠數量之水龍頭供員工洗手使用 其最低數不得少於該工 作場所最高工作人員之十分之一 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 其超過部分為二十分之一 洗 手台內外應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構築 五 食品工廠直接用於食品製造之用水 用冰之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標準, 非使用自來水 者, 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 食品工廠使用地下水源者, 應與化糞池 廢棄物堆置場所 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食品工廠之蓄 ( 受 ) 水池應為不透水構造物, 其設 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 化糞池三公尺以上 六 食品工廠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笨之化學物質及任何有毒之熱媒 七 飲用水與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 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 八 洗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洗手及乾手設備之設置地點應適當, 數目足夠, 且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 乾手 器或擦手紙巾 必要時, 應設置適當的消毒設施 ( 二 ) 洗手消毒設施之設計, 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並於明顯之 位置懸掛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標示 第八條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其他處理設施及設備 : 第三章 一 洗手消毒室 原料處理場 加工或調理場 包裝室等場所內, 應設置足夠數量之不 透水垃圾桶 廠區內並應設置具有分類功能之固體廢棄物貯存設施 二 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食品安全衛生之化學藥品 放射性物質 有害微生物 腐 敗物等, 應設專用貯存設施 三 凡因製造食品所產生之廢氣 異臭等不良氣味, 應妥善處理排放 專業食品工廠之生產設備 檢驗設備及基本設施標準 第九條罐頭食品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及檢驗設備 : 244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5 一 生產設備 : ( 一 ) 鍋爐 : 鍋爐間應與加工場所隔離, 燃料堆放應有固定場所 ( 二 ) 原料洗滌設備 ( 三 ) 殺菁設備 ( 附冷卻設備 ) ( 四 ) 調理台及調理工具 ( 五 ) 脫氣設備 : 產品須有真空度者, 應有可形成罐 ( 瓶 ) 內真空之脫氣設備, 如脫氣箱 真空封蓋機等 ( 六 ) 封蓋設備 : 封蓋設備應能確保封蓋之安全性, 其種類應符合產品之需要設置 ( 七 ) 殺菌設備 ( 八 ) 清洗消毒設備 ( 九 ) 殺菌後冷卻設備 ( 十 ) 填充液調配設備 ( 十一 ) 批號及日期標示設備 ( 十二 ) 空罐 ( 瓶 ) 噴洗設備 : 應有使用熱水或蒸氣噴洗之空罐 ( 瓶 ) 噴洗機 ( 金屬罐或玻璃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 ( 十三 ) 冷凍 ( 藏 ) 庫 : 原料儲存應視需要設置冷凍 ( 藏 ) 庫, 冷凍庫之溫度應能保持品溫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冷藏庫之溫度應能保持品溫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 十四 ) 線上真空檢測器或打檢棒 二 檢驗設備 : ( 一 ) 定溫保溫箱 ( 二 ) 固定之開罐器 ( 三 )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及 0. 一公克以下 ) ( 四 ) 罐頭真空測定器及耐壓測定器 ( 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 ( 五 ) 溫度計 ( 六 ) 糖度計 ( 七 ) 餘氯測定器 ( 八 ) ph 測定器 ( 九 ) 捲封測微器 ( 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 ( 十 ) 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 十一 ) 給水裝置及洗滌等設備 ( 十二 ) 袋內殘留空氣量測定裝置 ( 殺菌袋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 245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6 ( 十三 ) 耐壓強度測定裝置 ( 殺菌袋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 ( 十四 ) 罐頭檢漏設備 ( 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 ( 十五 ) 尖頭型鐵皮厚度測微器 ( 金屬罐裝罐頭食品工廠必備 ) 第十條冷凍食品工廠之基本設施 生產設備 檢驗設備及安全措施 : 一 基本設施 : ( 一 ) 原料處理場 : 原料處理場應與加工調理場相連, 且與原料遞送口相通 冷凍肉類工 廠之原料場應有預冷室, 附吊掛設備, 室內溫度在攝氏零至五度間, 並備有溫度計 ( 二 ) 加工調理場 : 應與凍結室相鄰, 場內有調理台或自動調理台 場內並具有冷 熱水 管及水龍頭裝置 若產製調理食品, 應設置調理室, 並有良好之排氣設備 ( 三 ) 凍結室 : 室溫在攝氏負四十度以下, 並有自動溫度記錄設備, 惟設置有急速凍結設 備者得免設置凍結室 ( 四 ) 內包裝室 : 凍結前經加熱處理過或解凍後供生食用之產品, 應獨立設置內包裝室 ( 五 ) 凍藏室 : 凍藏室溫度, 在裝滿時, 應保持在攝氏負二十度以下, 並有自動溫度記錄 設備 室內應設有足夠數量之棧板或貨架 ( 六 ) 更衣室 : 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旁適當位置, 並與食品作業場所隔離 男女更衣 室應分開, 室內應備有更衣鏡 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 更衣室 應與洗手消毒室相鄰 ( 七 ) 洗手消毒室 : 應與加工調理場或內包裝室相鄰, 室內應有泡鞋池 ( 冷凍麵糰及冷凍麵 包工廠得免設 ), 並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及乾手設備 洗手設備附近應備有液體清潔劑, 必要時 ( 如手部不經消毒有污染食品之虞者 ), 應設置手部消毒設備 乾手設備應採用烘手 器或擦手紙巾 ( 八 ) 冷凍食品分冷凍蔬果 水產 肉類及調理食品 ( 含冷凍麵糰及蛋品 ) 等四類, 應有個別 之場所及設備, 不得同時混合使用 冷凍水產工廠兼製冷凍烤鰻者, 其調理及包裝場 所, 應分別獨立設置 冷凍蔬果 水產或肉類之工廠, 以其所產產品為主要原料, 產製 調理食品時, 原料處理場得共同使用 ( 九 ) 金屬檢出器 二 生產設備 ( 一 ) 原料洗滌設備 ( 冷凍調理食品工廠得免設置 ) ( 二 ) 殺菁及冷卻設備 ( 冷凍蔬菜工廠必備 ) ( 三 ) 自動烤鰻機 ( 冷凍烤鰻工廠必備 ) ( 四 ) 禦寒衣帽 246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7 ( 五 ) 冷凍車 : 如有設置, 其溫度應能維持品溫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 六 ) 清洗消毒設備 ( 七 ) 急速凍結設備 三 檢驗設備 : ( 一 ) 餘氯測定器 ( 冷凍麵糰及冷凍麵包工廠, 得免設置 ) ( 二 ) 微生物檢驗設備 ( 三 ) 產品品溫測定儀器 ( 四 )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以下 ) ( 五 ) 取樣用電鑽及檢針 ( 冷凍水產及冷凍肉類工廠必備 ) ( 六 ) 氧化酵素測定設備 ph 測定計 糖度計 ( 冷凍蔬果工廠必備 ) ( 七 ) 藥物殘留測定儀器 ( 冷凍烤鰻及冷凍肉類工廠必備 ) ( 八 ) 揮發性鹽基態氮定量裝置 ( 冷凍肉類及冷凍水產工廠必備 ) ( 九 ) 粗脂肪定量裝置 ( 冷凍蔬果工廠得免設置 ) ( 十 ) 組織胺定量裝置 ( 冷凍漁產品工廠必備 ) 四 安全設施 : ( 一 ) 作業指示燈 : 在凍結室及冷藏室室外裝置 ( 二 ) 警鈴 : 應裝在冷凍機房或其他適當地點, 警鈴開關應裝在凍結室及冷藏室內, 以備 第十一條 作業人員求救之用 蜜餞鹽漬工廠之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 基本設施 : ( 一 ) 原料處理場應與加工場及包裝場等隔離, 其地面應用水泥等不透水材料構築 ( 二 ) 加工及包裝場所如為密閉者, 應有空氣調節設備 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包裝專用室 ( 三 ) 鹽漬池應為遮蓋設施, 糖漬槽或缸桶等均應設在室內並有遮蓋設施 ( 四 ) 需用曬場乾燥者, 其曬場應以水泥等不透水材料構築 ( 五 ) 蒸汽雙層牆 湯煮桶 糖漬槽或桶 匙槳 盤 刀 叉等用具, 均應用不銹鋼材料製作, 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二 檢驗設備 : ( 一 ) 餘氯測定器 ( 二 ) 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 ( 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 ( 三 ) 鹽度計 ( 四 ) 二氧化硫定量裝置 ( 鹽漬工廠不使用二氧化硫者免設 ) 247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8 ( 五 ) 水銀溫度計 ( 六 ) ph 測定器或試紙 ( 七 )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以下 ) ( 八 ) 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第十二條 ( 九 ) 顯微鏡 ( 未產蜜餞之工廠免設 ) 飲料工廠之基本設施 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 基本設施 : ( 一 ) 原料堆置場 : 產製果汁工廠必備 ( 二 ) 容器堆置場 : 產製瓶裝飲料應有空瓶堆置場 產製盒裝及罐裝飲料工廠應有空盒或空罐儲存場所 ( 三 ) 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 製造瓶裝飲料工廠, 應有蘇打浸瓶槽 洗瓶槽 洗瓶機及加壓噴水消毒設備 上開設備如非一貫作業者, 其場所應與加工場隔開 製造罐裝飲料工廠, 應有空罐洗滌設備 ( 四 ) 礦泉水 ( 已包裝 ) 及包裝飲用水工廠之水源環境, 應符合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 二 生產設備 : ( 一 ) 一般飲料工廠生產設備 : 1. 貯水槽 : 其容量應足供當日加工用水量 2. 不銹鋼調和器及不銹鋼槽 ( 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工廠除外 ) 3. 瓶裝飲料檢查設備 浸水槽及燈光透視檢查台等 4. 瓶裝飲料自動裝瓶機及打蓋機 5. 罐裝飲料動力封蓋機 6. 碳酸氣混合機 ( 碳酸飲料工廠必備 ) 7. 殺菌或細菌過濾設備 : 礦泉水工廠除以物理方式過濾除菌外, 不得以其他方式如添加氯等殺菌或滅菌 8. 冷凍機 ( 碳酸飲料工廠必備 ) ( 二 ) 果蔬汁飲料工廠生產設備 : 1. 洗滌槽或迴轉式洗滌機 2. 破碎機 3. 榨汁機 ( 以濃縮果汁為原料者免設 ) 4. 精濾機 離心機或均質機 5. 殺菌設備 248 食品添加物手冊

249 6. 冷卻設備 7. 凡產製瓶裝之果蔬汁工廠, 應具備前目一般飲料工廠生產設備之 項設備 三 檢驗設備 : ( 一 ) 顯微鏡 : 倍率應為一五 00 倍以上 ( 二 ) 微生物檢驗設備 ( 三 ) 定溫保溫箱 ( 四 ) ph 測定器 ( 五 ) 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 ( 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工廠除外 ) ( 六 )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及 0. 一公克以下 ) ( 七 ) 餘氯測定器 ( 八 ) 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 九 ) 離心分離器及真空測定器 ( 果蔬汁製造工廠必備 ) ( 十 ) 壓力測定器 ( 汽水製造工廠必備 ) 第十三條 ( 十一 ) 濁度及色度測定設備 ( 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工廠必備 ) 醬油工廠之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 生產設備 : ( 一 ) 原料選別設備 ( 使用經選別之原料者得免設置 ) ( 二 ) 蒸煮設備 ( 三 ) 炒麥設備 ( 不加麥者免設 ) ( 四 ) 混合設備 ( 五 ) 製麴設備 ( 六 ) 食鹽溶解設備 ( 七 ) 發酵設備 ( 八 ) 壓榨設備 ( 九 ) 過濾設備 ( 十 ) 澄清槽 ( 十一 ) 殺菌設備 ( 十二 ) 洗瓶設備 ( 玻璃瓶裝醬油工廠必備 ) ( 十三 ) 充填設備 ( 包括封瓶機 ) 二 檢驗設備 : 249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0 ( 一 ) ph 測定器 ( 二 )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及 0. 一公克以下 ) ( 三 ) 顯微鏡 ( 四 ) 無菌室或無菌箱 ( 五 ) 總氮測定裝置 ( 六 ) 氨基態氮測定設置 ( 七 ) 食鹽測定分析設備 ( 八 ) 水份測定器 ( 九 ) 酸度檢驗設備 ( 十 ) 保溫箱 ( 十一 ) 乾燥箱 ( 十二 ) 餘氯測定器 ( 十三 ) 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第十四條 ( 十四 ) 色度分析設備 乳品工廠之基本設施 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 基本設施 : ( 一 )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 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應設於加工處理場旁, 洗手消毒室與加工處理場有門相通 男女更衣室應分開, 室內分設有工作衣帽架 衣櫃 鞋架 洗手臺及消毒小盒或槽 刷子 液體肥皂 消毒劑 毛巾及毛巾架 手套架 刷鞋槽 固定泡鞋池等 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之面積視需要設置 ( 二 ) 乳品工廠貯乳 加工 分裝 或調配等過程必需在調理場內進行, 所有之加工設備必須具備優良之衛生條件, 乳液或乳粉流經之管道, 及與乳液或乳粉接觸之設備, 應為內壁光滑 無針孔 無直角 無狹縫之不銹鋼製品 ( 三 ) 乳品工廠應具備供應冷卻水 ( 或其他冷卻液 ) 之設備, 此等設備並應與加工調理場隔離 ( 乳粉調配除外 ) ( 四 ) 收乳及貯乳設備 ( 非使用生乳為原料之乳製品除外 ): 秤量槽 收乳槽 乳桶洗滌殺菌設備 牛乳幫浦 過濾器或雜質離心分離機 乳液冷卻設備 具冷卻設備之貯乳槽 生乳檢查設備 ( 包括酒精試驗 塵埃檢定器及取樣工具等 ) 一套 冷藏運輸車 二 生產設備 : ( 一 ) 鮮乳及調味乳處理工廠應具備下列設備 : 1. 牛乳幫浦 250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1 2. 均質機 3. 乳脂肪分離機 4. 洗瓶機 ( 包括殺菌設備 ) 及裝瓶機或自動紙器包裝機 5. 成品低溫 ( 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 貯存室 ( 保久乳除外 ) ( 二 ) 濃縮乳 ( 奶水及煉乳 ) 製造應具備下列設備 : 1. 均質機 2. 預熱設備 3. 濃縮設備 4. 冷卻設備 5. 調合處理設備 6. 牛乳幫浦 7. 空罐清洗及殺菌設備 8. 奶水及煉乳自動裝罐封罐機 ( 三 ) 乳粉製造應具備下列設備 : 1. 牛乳幫浦 2. 乳脂肪分離機 3. 均質機 4. 貯乳槽 5. 乳液預熱設備 6. 濃縮設備 7. 乾燥製粉設備 8. 集粉處理設備 9. 乳粉貯槽 10. 添加物混合設備 11. 空罐殺菌 清潔設備 12. 乳粉自動充填 封蓋設備 ( 四 ) 醱酵乳製造應具備下列設備 : 1. 牛乳幫浦 2. 乳脂肪分離機 3. 醱酵液調和槽 4. 醱酵槽 251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2 5. 均質機 6. 稀釋調合設備 7. 洗瓶機及裝瓶機 或紙器包裝機 或其他容器包裝設備 8. 菌種培養室及研究室 9. 成品低溫 ( 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 貯存室 ( 五 ) 乳粉調配應具備下列設備 : 1. 空調設備 ( 調配及包裝場所必備 ) 2. 真空吸塵設備 3. 充氮設備 4. 檢重機 5. 金屬檢出機 6. 空罐殺菌 清潔設備 7. 乳粉自動充填 封蓋設備 8. 秤量設備 9. 攪拌混合設備 10. 篩粉機 11. 儲粉槽 ( 六 ) 其他乳製品製造應有之必要專用生產設備 三 檢驗設備 : ( 一 ) 桶裝生乳取樣器 ( 乳粉調配除外 ) ( 二 ) 酸度滴定裝置或滴定管 ( 三 ) 生乳比重計 ( 乳粉調配除外 ) ( 四 ) 溫度計 ( 五 ) 水分測定用乾燥器 ( 六 ) 乳脂肪測定用測定瓶及離心機 ( 七 ) 沉澱物檢查器 ( 真空型 壓力型或吸引型均可 ) ( 八 ) 檢驗細菌數之設備 1. 乾熱滅菌器及高壓殺菌釜 2. 冰箱 3. 恆溫水浴箱 ( 美藍液還原試驗用 ) 4. 平底培養皿 252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3 5. 稀釋瓶 6. 培養箱 7. 菌落計算器 8. 顯微鏡 9. 乾燥箱或乾燥板 10. 毛細管 ( 九 ) 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 十 ) 秤量器 ( 感量器一毫克及 0. 一公克以下 ) ( 十一 ) 餘氯測定器 ( 十二 ) 餘氧測定器 ( 乳粉調配或製造必備 ) 第十五條 ( 十三 ) 抗生素殘留檢驗設備及體細胞數測定設備 味精工廠之基本設施及檢驗設備 一 基本設施 : ( 一 ) 應具備從基本原料至結晶味精一貫作業之整套設備 ( 包括原料處理場 發酵工廠 麩酸工廠 精製工廠及包裝室等 ) ( 二 ) 自結晶罐排出之味精中間製品, 應以密閉式之脫水機 輸送機 乾燥機 篩選機等連貫設備, 完成作業 ( 三 ) 微生物培養室及設備 ( 四 ) 包裝室, 其設施應符合本標準第六條相關規定, 包裝室外應有洗手設備 二 檢驗設備 : ( 一 ) 餘氯測定器 ( 二 ) Warburg 檢壓麩酸測定器 ( 三 )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及 0. 一公克以下 ) ( 四 ) ph 測定器 ( 五 ) 顯微鏡 ( 六 ) 總氮測定裝置 ( 七 ) 氨基態氮測定裝置 ( 八 ) 水分測定器 ( 九 ) 保溫箱 ( 十 ) 乾燥箱 ( 十一 ) 光電比色計 253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4 ( 十二 ) 粒度篩別機 ( 十三 ) 菌體量測定器 ( 十四 ) 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第十六條 ( 十五 ) 微生物檢驗設備 食用油脂工廠之基本設施 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 基本設施 : ( 一 ) 溶劑提油廠應設置溶劑貯桶及其貯藏場所, 溶劑廠應有防爆裝置 滅火器 消防設 備 及消防砂等 ( 二 ) 內包裝室 : 生產小包裝 ( 三公斤以下包裝 ) 產品工廠, 應獨立設置內包裝室, 並裝設紗 窗 紗門或空氣簾 天花板 空氣清淨器及殺菌裝置 ( 三 ) 動物性油脂工廠應設有攝氏零度以下之凍藏庫 ( 四 ) 各種食用油貯槽應為不銹鋼材料製成, 並有原料貯槽及成品貯槽 二 生產設備 : ( 一 ) 大豆油工廠應具設備 : 1 原油製煉廠應具設備 : (1) 篩別機 (2) 乾燥機 (3) 粉碎機 (4) 壓扁機 (5) 烘焙機 (6) 提油機 ( 附 Miscella 蒸餾器 脫脂粕之脫溶劑器 溶劑蒸氣回收器 ) 2 精製油煉製應具設備 : (1) 一級大豆油工廠應具設備 : 脫酸機 水洗機 離心分離機 脫色設備 壓濾機 真空幫浦 預熱槽 脫臭設備 冷卻槽 (2) 大豆沙拉油工廠應具設備 : 同一級大豆油工廠應具之各種設備外, 另應增加冷凍 254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5 室 脫臘設備及氮氣充填設備 ( 二 ) 動物油脂工廠應具設備 : 熱炸法原油煉製廠應具設備 : (1) 切 ( 碎 ) 肉機 (2) 炸油鍋 (3) 油壓機 (4) 冷卻槽 精製動物油脂廠應具設備 : 同一級大豆油工廠應具之各種設備 ( 三 ) 人造奶油 (Margarine) 烤酥油 (Shortening) 工廠應具設備 : 一貫作業人造奶油 烤酥油工廠製造應具設備 : (1) 同一級大豆油工廠應具之各種設備 (2) 乳化槽 ( 間接加熱式 ) (3) 滅菌槽 ( 間接加熱式 ) (4) 急冷捏和機 ( 附設冷凍機 ) (5) 計量器 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應具設備 : 同一貫作業人造奶油 烤酥油工廠應具之各種 設備 三 檢驗設備 : ( 一 ) 原油製煉廠檢驗設備 : 應能化驗酸價 水份及夾雜物等項之儀器 器具及化學藥品 外, 另應購置秤量器 乾燥箱及乾燥器 ( 二 ) 精製油製煉廠檢驗設備 : 除應具備原油製煉廠檢驗設備外, 尚應能化驗皂化價 不 皂化物 碘價 過氧化價 折射率 冷卻試驗及顏色等, 其主要設備如下 : (1) 比重計 ( 瓶 ) (2) 折射計 (3) 水份測定計 (4) 顏色測定器 (5) ph 測定器 (6)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及 0. 一公克以下 ) (7) 恒溫箱 (8) 乾燥箱 (9) 活性氧法 (A.O.M.) 測定裝置 ( 三 ) 溶劑提油廠應購置溶劑殘留測定器 255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6 ( 四 ) 人造奶油及烤酥油工廠之檢驗設備 : 一貫作業人造奶油 烤酥油工廠之檢驗設備, 應具有精製油煉製廠檢驗設備外, 尚應能檢 驗融點 凍點 大腸桿菌 雜菌 含皂份等項, 其主要設備如下 : (1) 細菌培養及檢驗設備 (2) 無菌室或無菌箱 第十七條 (3) 融點 凍點測定裝置 購用精製油為原料之加工廠應具檢驗設備 : 同本款第一目原油製煉廠檢驗設備之規定及本 款第四目之一貫作業人造奶油 烤酥油工廠檢驗設備 (1) 至 (3) 之各種設備外, 尚應具備可供 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脫水蔬果工廠之生產及檢驗設備 一 生產設備 ( 一 ) 蔬菜工廠設備 : 1. 洗滌機 2. 殺菁機 3. 除頭尾機 4. 切條或切片機 5. 熱風或冷凍乾燥設備 6. 磨粉機 ( 製粉工廠必備 ) 7. 包裝設備 ( 二 ) 果實工廠設備 : 1. 去皮機 2. 除芯機 3. 批次糖漬設備或連續糖漬設備 4. 洗滌機 5. 切角機 6. 磨粉機 ( 製粉工廠必備 ) 7. 切片機 8. 殺菁機 9. 熱風或冷凍乾燥設備 10. 包裝設備 以上 1 至 3 項設備未產製鳳梨片之工廠免設 二 檢驗設備 : 256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7 ( 一 ) 餘氯測定器 ( 二 ) 糖度計或糖度折射計 ( 未產脫水果實之工廠免設 ) ( 三 ) 水銀溫度計 ( 四 ) ph 測定器 ( 五 ) 水份測定器 ( 六 ) 灰份測定裝置 ( 製粉工廠必備 ) ( 七 ) 一般用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 八 )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以下 ) ( 九 ) 放大鏡 第十八條 ( 十 ) 乾燥箱 餐盒食品工廠 ( 適用於經調理包裝成盒或不經小包裝而直接以大容器運送供團體食用 之餐食生產工廠 ) 之基本設施 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 一 基本設施 : ( 一 ) 原料處理場 ( 二 ) 加工調理場 ( 三 ) 冷凍庫 冷藏庫 : 冷凍庫溫度應在攝氏負十八度以下, 冷藏庫溫度應在攝氏七度以下凍結點以上 ( 四 ) 包裝場所 : 產品之配膳包裝應有獨立或專用之場所與設備 ( 五 ) 更衣室 : 更衣室應設於加工調理場旁, 與加工調理場有門相通 男女更衣室應分開, 室內應備有更衣鏡 潔塵設備及數量足夠之個人用衣物櫃及鞋櫃等 更衣室應與洗手消毒室相鄰 ( 六 ) 洗手消毒室 : 應與加工調理場及包裝場所相鄰, 室內應有泡鞋池, 並設置數量足夠之洗手及乾手設備 洗手設備附近應備有液體清潔劑及手部消毒設備 乾手設備應採用烘手器或擦手紙巾 ( 七 ) 餐盒洗滌 殺菌設備 : 回收餐盒之工廠必需具備 二 生產設備 : ( 一 ) 洗米煮飯設備或其他主食加工設備 ( 二 ) 切菜切肉機及專用刀具 ( 三 ) 煎 煮 炒 油炸等烹飪設備 ( 四 ) 輸送帶或不銹鋼調理台 ( 五 ) 輸送車 257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8 ( 六 ) 食品器具容器洗滌消毒設備 ( 七 ) 刀具砧板保管箱 ( 內附紫外線殺菌燈 ) ( 八 ) 蒸汽或加壓水洗滌槍 ( 九 ) 加工調理場在發生蒸汽 熱氣 煙臭或油炸等油脂加熱處理之機器或設備上應裝設排氣罩裝置 ( 十 ) 包裝作業場所應有空氣過濾及換氣設施 ( 十一 ) 成品應有適當之運送設備及運送專用車輛 三 檢驗設備 : ( 一 ) 微生物檢驗設備 : 1. 顯微鏡 ( 一 000 倍以上 ) 2. 無菌操作箱 3. 定溫保溫箱 4. 高壓殺菌釜 5. 乾熱滅菌器 6. 水浴槽 7.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以下 ) 8. PH 測定器 9. 檢驗微生物所必需之器具 10. 培養基及藥品 第十九條 ( 二 ) 一般品質檢驗設備 ( 測中心溫度之不銹鋼探針溫度計及餘氯檢測設備等 ) 速食麵工廠之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 一 生產設備 : ( 一 ) 鍋爐 ( 二 ) 麵條製造設備 ( 三 ) 蒸煮機 ( 四 ) 連續式油炸設備或蒸麵乾燥機 ( 五 ) 冷卻設備 ( 六 ) 包裝設備 ( 七 ) 金屬檢出器 二 檢驗設備 : ( 一 ) 水份測定設備 258 食品添加物手冊

259 ( 二 ) 秤量器 ( 感度一毫克以下 ) ( 三 ) 粗脂肪測定設備 ( 四 ) 油脂性質檢驗設備 ( 含水份 酸價 過氧化價 碘價等 ) 第十九條之一食品添加物工廠作業場所之基本設施 生產及檢驗設備,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基本設施 : ( 一 ) 倉庫 : 應依原料 材料 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質之不同, 區分貯存場所, 必要時應設 有冷 ( 凍 ) 藏庫 ( 二 ) 機器設備設計 : 用於食品添加物產製用機器設備之設計和構造應能防止危害食品添 加物品質衛生, 易於清洗消毒, 並容易檢查 應有使用時可避免潤滑油 金屬碎屑 污 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之物質混入產品之結構 若屬進行溶劑提煉或產製粉劑者, 應設 有防止有害物質外洩或預防塵爆等裝置 ( 三 ) 機器設備材質 : 所有用於食品添加物處理區及可能接觸食品添加物之設備與器具, 應由不會產生或溶出毒素 無臭味或異味 非吸收性 耐腐蝕且可承受重複清洗和消毒 之材料製造, 同時應避免使用會發生接觸腐蝕的材料 二 生產設備 : 食品添加物工廠視需要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 ( 一 ) 粉碎機 ( 二 ) 篩粉機 ( 三 ) 混合或煉合機 ( 四 ) 乾燥機或乾燥箱 ( 五 ) 噴霧 送風 乾燥設備 ( 六 ) 集粉處理設備 ( 七 ) 攪拌及混合設備 ( 八 ) 過濾設備 ( 九 ) 加熱反應設備 ( 十 ) 濃縮設備 ( 十一 ) 電解設備 ( 十二 ) 溶解設備 ( 十三 ) 儲存設備 ( 十四 ) 充填設備 三 檢驗設備 : 食品添加物工廠應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 ( 一 ) 一般化學分析用玻璃儀器 259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0 ( 二 ) 秤量器 ( 感度在一毫克以下 ) ( 三 ) ph 測定器 ( 四 ) 水分測定器 ( 五 ) 另應視需要具備下列檢驗設備 : 1. 光電比色計 2. 氣相層析儀 3. 液相層析儀 4. 分光光度計 5. 微生物檢驗設備 6. 比重計 7. 原子吸收光譜儀 8. 濁度計 9. 導電度計 10. 比旋光度計 第四章 第二十條 11. 折射計 生產過程中使用非屬於食品添加物之觸媒 溶劑或化學物質, 不得殘留於最後產製之 成品中 第一項食品添加物工廠作業場所, 如生產項目兼具工業用化工原料或化學品者, 其生 產過程或建築設備, 應具備可有效隔離或區隔之設施或措施, 以防止交叉污染 隔離, 指 場所與場所之間以有形之方式隔開者 ; 區隔, 指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有形或無形方式隔開者 : 一 不同場所 二 不同時間 三 控制空氣流向 四 採用密閉系統 五 其他有效方法 附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60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1 十五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條文第 1 條 (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 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 提供其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 特訂定本守則 各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誠信經營守則, 其適用範圍及於其子公司 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 以下簡稱集團企業與組織 ) 第 2 條 ( 禁止不誠信行為 )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受僱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 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 ), 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 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 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 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前項行為之對象, 包括公職人員 參政候選人 政黨或黨職人員, 以及任何公 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 ( 理事 ) 監察人( 監事 ) 經理人 受僱人 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 3 條 ( 利益之態樣 ) 本守則所稱利益, 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 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 餽贈 佣金 職位 服務 優待 回扣等 但屬正常社交禮俗,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不在此限 第 4 條 ( 法令遵循 ) 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 商業會計法 政治獻金法 貪污治罪條例 政府採購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 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 5 條 ( 政策 ) 上市上櫃公司應本於廉潔 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 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 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 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 6 條 ( 防範方案 )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前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 於守則中清楚且詳盡地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 ( 以下簡稱防範方案 ), 包含作業程序 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防範方案, 應符合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法令 上市上櫃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 宜與員工 工會或其他代表機構之成員協商, 並與相關利益團體溝通 第 7 條 ( 防範方案之範圍 )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 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 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 一 行賄及收賄 二 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 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 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 8 條 ( 承諾與執行 )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其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 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 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261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2 條文第 9 條 (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上市上櫃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 應考量其代理商 供應商 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 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者進行交易 上市上櫃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 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誠信行為, 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 10 條 ( 禁止行賄及收賄 )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 於執行業務時,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承諾 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包括回扣 佣金 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戶 代理商 承包商 供應商 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但符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 不在此限 第 11 條 (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 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 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 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 12 條 (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 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 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 13 條 ( 禁止不合理禮物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上市上櫃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 14 條 ( 組織與責任 )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 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 宜由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 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 15 條 (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 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第 16 條 ( 董事 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 上市上櫃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 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 監察人與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 對董事會所列議案, 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 得陳述意見及答詢,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 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間亦應自律, 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 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 使其自身 配偶 父母 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 17 條 ( 會計與內部控制 ) 上市上櫃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 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 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 並應隨時檢討, 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上市上櫃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 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262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3 條文第 18 條 (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具體規範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 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 一 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 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三 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 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 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 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 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 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 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八 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 19 條 ( 教育訓練及考核 ) 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對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 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 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 政策 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上市上櫃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 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 20 條 ( 檢舉與懲戒 ) 上市上櫃公司應提供正當檢舉管道, 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 上市上櫃公司應明訂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 並即時於公司內部網站揭露違反人員之職稱 姓名 違反日期 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 21 條 ( 資訊揭露 )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公司網站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形 第 22 條 ( 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 上市上櫃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 並鼓勵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 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成效 第 23 條 ( 實施 ) 各上市上櫃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修正時亦同 263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4 十六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條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並促進經濟 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 爰共同制定本實務守則, 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守則訂定公司本身之企業社會責任守則, 以管理其環境社會風險與影響 第 2 條本守則以上市上櫃公司為適用對象, 其範圍包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本守則鼓勵上市上櫃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 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 以符合平衡環境 社會及公司治理發展之國際趨勢, 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 提升國家經濟貢獻, 改善員工 社區 社會之生活品質, 促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 3 條上市上櫃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應本於尊重社會倫理與注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 重視環境 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 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與營運 第 4 條上市上櫃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 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 一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二 發展永續環境 三 維護社會公益 四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 5 條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定, 暨其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簽訂之契約及相關規範, 並宜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 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 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 制度或有關管理系統, 經董事會通過 第二章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第 6 條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以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 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宜由下列各方面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 一 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 二 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 ( 或願景 價值 ), 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聲明 三 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 第 7 條上市上櫃公司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 宜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 ( 兼 ) 職單位, 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或制度之提出及執行, 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 8 條 文 264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5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透過適當溝通方式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 瞭解其合理期望及需求, 並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第 9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 建置有效之公司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標準及事項, 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 10 條上市上櫃公司從事營運活動應遵循相關法規, 並落實下列事項, 以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 一 避免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二 確實履行納稅義務 三 反賄賂貪瀆, 並建立適當管理制度 四 企業捐獻符合內部作業程序 第 11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定期舉辦董事 監察人與員工之企業倫理教育訓練及宣導前條事項, 並將其與員工績效考核系統結合, 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第三章發展永續環境第 12 條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 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 且於執行業務活動時, 應致力於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 13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 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 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 14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 公司之環境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一 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 建立可衡量之目標, 並定期檢討該等目標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 定期檢討環境永續宗旨或目標之進展 第 15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以維護環境管理相關系統, 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第 16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考慮對生態效益之影響, 促進並教育消費者永續消費之概念, 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 生產及服務等營運活動, 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 : 一 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 減少污染物 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 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 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 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 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文 265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6 六 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條 第 17 條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 上市上櫃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 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上市上櫃公司於營運上應避免污染水 空氣與土地 ; 如無可避免, 於考量成本效益及技術 財務可行下, 應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 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 18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動之影響, 並依營運狀況與溫室氣體盤查結果, 制定公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策略, 及將碳權取得納入公司之減碳策略規畫中, 且據以推動, 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之衝擊 第四章維護社會公益第 19 條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相關勞動法規, 保障員工之合法權益, 並尊重國際公認之基本勞動人權原則, 包括結社自由 集體協商權 關懷弱勢族群 禁用童工 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 消除雇傭與就業歧視等, 不得有危害勞工基本權利之情事 上市上櫃公司之人力資源政策應尊重基本勞動人權保障原則, 建立適當之管理方法與程序 上市上櫃公司應確認其雇用政策無性別 種族 年齡 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 落實報酬 雇用條件 訓練與升遷機會之平等 第 20 條上市上櫃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 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其所享有之權利 第 21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 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 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 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 22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第 23 條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 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 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上市上櫃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 並提供員工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 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第 24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秉持對產品負責與行銷倫理, 制定並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 並落實消費者權益政策之執行 第 25 條上市上櫃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 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上市上櫃公司進行產品或服務之行銷與廣告, 應遵循政府法規與相關國際準則, 不得有欺騙 誤導 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 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文 266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7 條 第 26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 公平 即時處理消費者之申訴, 並應遵守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隱私權, 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 27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 並與其供應商合作, 共同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 第 28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與管理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 聘用適當人力, 以提升社區認同 上市上櫃公司得藉由商業活動 實物捐贈 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免費專業服務, 參與關於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 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 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五章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第 29 條上市上櫃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 並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上市上櫃公司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相關資訊如下 : 一 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業社會責任之治理機制 策略 政策及管理方針 二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 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所擬定之履行目標及措施 四 企業社會責任之實施績效 五 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 第 30 條上市上櫃公司宜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 其內容宜包括如下 : 一 實施企業社會責任之制度架構 政策與行動方案 二 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 公司於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 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六章附則第 31 條上市上櫃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以提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成效 文 267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8 ~ 筆記頁 Note ~ 268 食品添加物手冊

269 ~ 筆記頁 Note ~ 269 食品添加物手冊

Q4: 沒有依限完成分廠分照, 會有什麼罰則? A4: 食安法第 48 條規定, 違反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 經命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 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 停業一定期間 廢止其公司 商業 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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