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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中央大學受營建罫委託辦理 工地主任四年會訓課程計畫 主講人〆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張金鏘所長

2 簡報內容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 含罰則 ) 二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1. 認識勞動檢查 2. 勞動檢查法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3. 丁類危隩場所認定基準 4. 罰則四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五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六 案例探討

3 適用勞安法工作場所 歷年重大職災死亡人數統計圖 ( 不含交通事故及職業病 ) 700 死亡人數 非營造業死亡人數營造業死亡人數 "95 "96 "97 "98 " "01 "02 "03 " 年度 2006

4 工作場所職災死亡人數統計圖 全產業營造業公共工程 死亡人數 年別 95 年度

5 營造業工作場所職災死亡人數佔全產業比例圖 53.7% 49.1% 55.7% 50.6% 53.2% 51.6% 百 分 比 年別 95

6 公共工程工作場所職災死亡人數佔營造業比例圖 44.4% 57.3% 50.8% 46.8% 百 分 比 35.2% 28.4% 年別 95

7 94 年營造業工作場所墜落災害統計圖 死亡人數 年別 95

8 94 年營造業工作場所物體倒塌崩塌災害統計圖 死亡人數 年別 95

9 94 年營造業工作場所感電災害統計圖 27 死亡人數 年別

10 95 年營造業職災死亡災害類型表 跌倒, 3, 2% 被捲 被夾, 3, 2% 與有害物接觸, 3, 2% 被撞, 6, 3% 其他, 5, 3% 物體飛落, 12, 6% 感電, 16, 9% 物體倒塌崩塌, 30, 16% 墜落, 109, 57%

11 年公共工程職災死亡主辦機關分析 內政部 7%(5 人 ) 農委會 4%(3 人 ) 其他 4%(3 人 ) 縣市政府 35%(24 人 ) 經濟部 20%(14 人 ) 交通部 30%(21 人 )

12 95 年公共工程職災死亡 主辦機關分析 國防部, 1, 2% 農委會, 1, 2% 其他, 6, 11% 縣市政府, 15, 28% 內政部, 2, 4% 交通部, 18, 34% 經濟部, 10, 19%

13 認識職場危害 就業勞工於職場上所面臨之危害來源分以下二類 (1) 安全性危害 (2) 健康性危害

14 安全性危害 一 機械危害〆衝剪機械 起重升降機 傳動機械 內燃機 切割機器 鑽孔機 打樁機 離心機等 二 能量危害〆火災爆炸 高溫燃燒 高壓電流 低壓電流 游離輻射 非游離輻射 磁場

15 三 環境危害高架作業 異常氣壓 缺氧環境 墜落 滾落 塌陷 物體飛落等各種環境危害因素 四 設備危害壓力容器 鍋爐 起重升降機械 設備檢修不良 設備故障 電力跳脫等 五 人為因素危害誤操作 設定操作條件疏失 未依規定操作設備 離開現場或代操控 蓄意破壞 人員疏忽 六 其他 高架作業

16 物理性 健康性危害 噪音 震動 輻射 光線 溫濕度 化學性有機溶劑 CO 廢氣 生物性病毒 細菌 SARS 人因工程工作設計 姿勢 高 溫 作 業 有機溶劑作業 震動作業

17 工作場所實施勞動檢查 訂定勞工安全衛生法 input 勞動檢查機構 工作場所 對勞工盡安全衛生照顧罬務 雇 主 output 勞工安全與健康得到保障

18 一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施行 細則 ( 含罰則 )

19 勞工安全衛生法的特點 一 保護對象〆勞工 二 法律責任〆雇主 三 法律作為〆安全設施為主, 管理為輔 四 法律之執行〆專設勞動檢查機構 五 保護水帄〆最低標準

20 勞工安全衛生法 目的 :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 第 1 條 )

21 職業災害之定罬 1. 建築物 設備 原料 材料 化學物品 氣體 蒸氣 粉塵 2. 作業活動 3. 其他職業上原因 造成勞工疾病 傷害 殘廢 死亡

22 職業上原因 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 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各案認定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

2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法律名詞解釋 勞動契約存續中, 由雇主所提示, 使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之場所 就業場所中, 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工作場所中, 為特定之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

24 安衛法之主管機關 中央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 縣市 : 縣市政府

25 勞工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 1. 農 林 漁 牧業 2.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 製造業 4. 營造業 5. 水電燃氣業 6.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7. 餐旅業 8. 機械設備租賃業 9. 環境衛生服務業 10. 大眾傳播業 11. 醫療保健服務業 12. 修理服務業 13. 洗染業 14. 國防事業 1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1). 指定事業 (2). 指定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 (3). 指定特殊機械設備

26 廣告業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例 ) 公共行政服務業從事垃圾 污水 工業廢水 水肥等清運 處理之工作場所 工程顧問業從事非破壞性檢測之工作場所 危險性機械 ( 升降機除外 ) 職業訓練事業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保全服務業 顧問服務業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院校等之實驗室 詴驗室 實習工場或詴驗工場 公共行政業從事營造作業之事業

27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已適用勞安法 公共行政業從事營造作業之事業業經勞委會 公告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安 1 字第 號函指定適用之事業 : 公共 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訂組織任務為工程規劃 設 計 施工 品質管制 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 ( 構 )

28

29 勞安法 - 雇主的責任 1. 安全衛生設施 2. 安全衛生管理 3. 其他 (1)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 急救 搶救 保持現場 實施調分析及作成紀錄 (2) 重大職業災害 24 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3) 指定之事業應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 * 僱用勞工人數在 50 人以上之事業 * 僱用勞工人數未滿 50 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經檢查機構通函告知者

30 勞安法 - 勞工之罬務 接受雇主安排之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 ( 第 12 條第 4 項 ) 接受雇主施以之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第 23 條第 3 項 ) 遵守報經備查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第 25 條第 2 項 ) 罰則 : 新台幣 3000 元以下之罰鍰 ( 第 36 條 )

31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 ( 第 14 條第 1 項 ) 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 採依事業類別所對應之風隩等級分類設置 ) ( 例專責一級單位 一級單位 管理單位 )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採依事業類別所對應之風隩等級分類設置 ) ( 例甲種業務主管 營造甲種業務主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原 ) 作業主管 ( 例 : 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 作業人員 ( 例 : 工程師作業員模板工 )

32 管理單位之設置依風險等級分類 風險 級數 事業類別 管理單位 ( 勞工人數 ) 顯著風險中度風險低度風險 第一類事業 ( 推動 TOSHMS 且經本會認可者得免專責 ) 第二類事業 第三類事業 事業單位 總機構 事業單位 總機構 專責一級單位 (100 人以上 ) 專責一級單位 (500 人以上 ) 一級單位 (300 人以上 ) 一級單位 (500 人以上 ) 事業單位 - 總機構 管理單位 (3000 人以上 )

33 業別 第一類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設置管理單位 人員一覽表 事業單位 營造業 營造業以外 第二類事業 管理勞工人數管理人員單位 29 以下丙種主管 (1) 乙種主管 (1)+ 管理員 (1)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專責一級 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2) 500 以上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2)+ 管理員 (2) - 專責一級 - 29 以下 丙種主管 (1) 乙種主管 (1)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1) 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2) 1000 以上 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2)+ 管理員 (2) 29 以下 丙種主管 (1) 乙種主管 (1) 甲種主管一級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500 以上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1) 第三類事業 - 29 以下 丙種業務主管 (1) 乙種業務主管 (1) 甲種業務主管 500 以上 甲種業務主管 (1)+ 管理員 (1)

34 業別 事業總機構設置管理單位 人員一覽表 管理單位 規模 ( 勞工人數 ) 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專責一級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1000 以上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1) 第二類事業 一級 甲種主管 (1)+ 管理員 (1) 1000 以上甲種主管 (1)+ 安 ( 衛 ) 師 (1)+ 管理員 (1) 第三類事業管理單位 以上甲種業務主管 (1) ( 第一類至第三類總機構管理人員均應專職 )

35 勞安全衛生制度之執行 防止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危害 - 符合標準之安衛設備及措施 ( 第 5 條 ) 例 : 電氣設備 線路應符合國家標準 機械傳動部分應有護罩 應置安全防護具讓勞工使用 開口部分應有護欄 有病原體之工作場所應消毒 有危害勞工之作業應使戴用防護具 氧氣鋼瓶等應標示 應固定 禁止煙火接近 應分開儲存 保持四十度以下之低溫 使用安全之機械 器具 ( 第 6 條 ) 動力衝剪機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 研磨輪 其他

36 實施環境測定 ( 第 7 條 ) 勞安全衛生制度之執行 ( 續 ) 危險物 有害物應標示 室內作業場所六個月應測定二氧化碳濃度 1 次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 高溫作業場所 噪音作業場所 依規定期間測定 1 次 危險性機械 設備應檢查合格 ( 第 8 條 ) 鍋爐 殺菌鍋 液氧儲槽 工作建物應依規定設計 ( 第 9 條 ) 安全門不得上鎖 不得堆置物品 通道寬度不得少於一公尺 不得堆置物品 樓梯 安全門 通道應有足夠照明

37 勞安全衛生制度之執行 ( 續 ) 工作場所有立即危害, 應撤離勞工 ( 第 10 條 ) 洩露大量危險物 有害物 ; 強風 大雨 地震 ; 落磐 出水 崩塌 流沙 ; 引火性蒸汽 可燃性氣体 ; 有機溶劑中毒 ; 缺氧危險作業 特殊危害作業時間縮短並休息 ( 第 11 條 ) 高溫 高架 精密 重體力 異常氣壓

38 勞安全衛生制度之執行 ( 續 ) 體格 健康 特別危害健康檢查 ( 第 12 條 ) 未滿 40 歲 /5 年 ; 40- 未滿 65 歲 /3 年 ; 65 歲以上 /1 年檢查記錄保存 10 年 高溫 噪音 游離輻射為特別危害有傳染疾病不得從事供膳作業 體格不適工作 調換工作 ( 第 13 條 )

39 互推事業代表人 ( 第 19 條 ) 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實施自動檢查 ( 第 14 條第 2 項 ) 危險性機或設備操作人員應訓練合格 ( 第 15 條 ) 鍋爐 消毒鍋 液氧槽 起重機操作人員 承攬管理〆 勞安全衛生制度之執行 ( 續 ) 職業災害補償連帶責任 ( 第 16 條 ) 承攬事前告知 ( 第 17 條 ) 承攬協議組織 ( 第 18 條 )

40 僱傭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一定或不定 之期限內為他方提勞務,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承攬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 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41 僱傭契約承攬契約 要約表示提供勞務完成工作 勞務提供專屬性不受拘束何人 未完成工作工資仍可支領無頇再補服勞 務之罬務 定作人得請求減額給付 工 作 暇 疵 勞務暇疵不減損報酬 1. 瑕疵修補 ( 品質保證 ) 2. 定作人得請求解約或減額給付 允 諾 報 酬 工資後付 訂約時交付訂金或部分報酬

42 工程承攬特性 提供短期勞務人力 提供專業技術服務 多層轉包 勞工流動性高 安全衛生管理複雜不利管理, 易疏忽 故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承攬時應依法定義務實施承攬安全管理以防承攬人發生職災, 及若不倖發生職災事業單位頇負起應為之作為及責任

43 承攬管理之法定義務責任 連帶補償責任 ( 勞安法第 16 條 勞基法第 62) 督促承攬 再承攬人等之勞動條件 ( 含勞工安全衛生法令 ) 符合有關法令規定責任 ( 勞基法第 63 條 ) 預告危害責任 ( 勞安法第 17 條 ) 共同作業責任 ( 勞安法第 18 條 ) 推派 ( 指 ) 負責人義務 ( 勞安法第 19 條 )

44 承攬管理之連帶補償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 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々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 勞安法第 16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用之勞工,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 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 就其所補償之部分,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 勞基法第 62 條

45 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規定 一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一 )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二 ) 勞工在醫療中不得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帄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三 )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雇主應按其帄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 四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 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帄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帄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〆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交母 4. 孫子女 5. 兄弟 姐妹

46 二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三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四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如有再承攬時, 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 均應與最後承攬人, 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 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 就其補償之部分, 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47 補償責任架構圖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 業主 時, 其承攬人就其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僱主責任 原事業單位就職災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 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 再承攬者亦同 雇主責任 再承攬人 僱用勞工勞務承攬

48 督促勞動條件 ( 含勞安法令 ) 符合規定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 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 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 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 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於承攬人 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 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 應與該承攬人 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 勞基法第 63 條 督促責任 業主 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 再承攬人 督促責任 雇主責任 僱用勞工勞務承攬

49 督促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於承攬契約中約定施作之安全衛生規定 編列安衛費用, 分段辦理驗收計價 實施安衛查核

50 承攬契約中約定施作之安全衛生規定參考例 乙方 ( 承攬商 ) 應指派至少符合法定最低標準人數之工安管理人常駐施工場所, 負責該承攬業務範圍內之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及執行自動檢查, 乙方 ( 承攬商 ) 必頇訂定並執行各項災害防止計畫, 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 乙方 ( 承攬商 ) 應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施及器材, 並實施定期檢查及更新, 以維護施工人員之安全 乙方 ( 承攬商 ) 於施工進行中, 如甲方 ( 定作人 ) 相關單位人員實施施工安全查核發現有不安全之情事, 本公司人員有權予以要求廠商停止作業, 乙方應依其指示實施 甲方 ( 定作人 ) 針對本工程安全衛生經費已量化設項編列, 隨工進驗收實作實算計價, 乙方 ( 承攬商 ) 必頇遵守確實施作安全衛生設施及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如違反應為安全衛生事項將予扣款, 扣款辦法另訂 〆

51 量化編列安全費用參考例 安全衛生設施部分 項次項目說明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註 1 安全護欄 GIP 材質 M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規定, 詳標準圖說 2 移動式施工架(內梯式 ) 組 依實際需要設置計價, 詳標準圖說 3 1/2 安全母索 4 分尼龍繩抗拉強度約 3 噸 M 漏電斷路器 30mA,0.1sec 個 用電設備絕緣防護網 2m 以上鐵絲網及鋼管 M 安全網應符合 CNS Z2115 安全網之規 定 M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條規定 8 覆網 M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安全衛生管理部分 條規定, 覆網與安全網應同時使用 項次項目說明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備註 1 安全衛生管理及計劃 式 設立勞安人員 訂定自動檢查 危險評估及其他職災防止等計畫 2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演習 式 辦理教育訓練 3 場以上及實施 2 場緊急應變演練

52 護欄設置標準圖說 地面 單位 :mm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地 條

53 開閉式附工作板橫架板面應比照護蓋漆警告顏色書以警告訊息 移動式施工架(內梯式 ) 標準圖說高欄杆 中欄杆 立柱 附工作板橫架 腳趾板 護欄 升降裝置(制式階梯架 ) 施工架高度 h 7.7a - 5 交叉拉桿 框架(立架 ) 翼支撐(補助斜撐 ) 可調撐座 資料來源 : 日本建設業災害防止協會 腳輪(軸徑 12.5 mm以上 具制動裝置 )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地 59 條

54 應於事前告知危害因素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應於事前 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 原事業單位 環境 危害因素 勞工安全 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交付再承攬亦依前項 承攬人 ( 全部或一部份 ) 部分自辦 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 勞安法第 17 條 再承攬人 ( 全部或一部份 ) 部分承攬

55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之要求 事前告知責任 告知時機 : 事前 ( 承攬工作之前 ) 告知內容 : 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及法令規定措施 告知方式 : 應以書面為之 口頭告知不合規定 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56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參考例 分項工程 : 鋼筋作業 工作場所環境可能危害因素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 本工程位於台 27 線旁, 施工時頇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 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 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 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 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 施工時應嚴加注意, 避免感電 1. 人員 車輛進出大門及於工區行走, 勞工有被撞之危害 2. 暴雨過後嚴防河水暴漲, 勞工有遭水患之危害 1. 被撞之防範〆 (1) 營建車輛進出工區時, 應遵循通行動線, 並設置指揮人員 (2) 營建車輛於工區內應按規定時速行駛 (3) 勞工於工區行走時, 應避免跑步, 並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2. 水患之防範〆 (1) 本公司已設置救生衣及救生圈, 於鄰近河川作業時, 應要求勞工穿著救生衣並熟悉救生圈放置位置 (2) 於鄰近河川作業時, 應隨時注意氣象, 並設置監視人員及建立連絡系統, 如有大雨, 豪雨時應即時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地帶

57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參考例 ( 續 ) 工作場所環境可能危害因素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 本工程位於台 27 線旁, 施工時頇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 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 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 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 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 施工時應嚴加注意, 避免感電 3. 於高壓線下方從事鋼筋材料起重吊 運及鋼筋彎紮 焊接時, 勞工有感 電之危害 3. 感電之防範〆 (1) 本公司已事先向台電公司申請將高壓線路以絕緣防護套管包覆, 請於起重吊舉物件或搬運長物時, 應派員監視並保持安全距離, 避免碰觸高壓線路 (2) 使用之電氣設備裝置 電動手工具及電線等, 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 使用前應實施檢點 電氣設備電路頇經過漏電斷路器 (3) 本工地電源開關 ( 包含分路開關 ) 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 不得任意拆卸 破壞, 其用電設備之電路, 必頇經過漏電斷路器 (4) 自行拉設之電線並加掛公司用電標示貼紙, 禁止置於通路影響通行, 若經潮溼地面應予架高保護 (5) 交流電焊機應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6) 鋼筋彎紮機 電焊機外殼應確實接地並標示 (7) 電焊人員頇穿戴絕緣手套 絕緣鞋 防護面罩等防護具, 作業地點二公尺內應放置滅火器, 無法淨空時應於易燃物品上舖設防火毯

58 分項工程 : 鋼筋作業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參考例 ( 續 ) 工作場所環境可能危害因素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 本工程位於台 27 線旁, 施工時頇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 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 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 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 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 施工時應嚴加注意, 避免感電 4. 鋼筋材料吊運時, 勞工有物體飛落之危 害 4. 物體飛落之防範〆 (1) 鋼筋材料吊運時, 應有指揮人員引導協助動線之安全, 作業範圍內禁止人員進入 (2) 勞工應戴上安全帽並將頤帶扣上 (3) 勞工於高處作業時, 應先整頓工作環境, 避免物件掉落, 擊傷下方人員 (4) 勞工於高處作業有物體飛落之虞時, 應設置擋板 斜籬或防護網 (5) 勞工於高處作業時, 應嚴禁由上方往下方丟擲物件 (6) 勞工吊掛物料時, 機具應裝設防過捲裝置, 吊鉤應裝設防滑舌片, 以防吊物脫落

59 分項工程 : 鋼筋作業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參考例 ( 續 ) 工作場所環境可能危害因素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 本工程位於台 27 線旁, 施工時頇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 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 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 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 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 施工時應嚴加注意, 避免感電 5. 鋼筋組立時, 勞工有墜落及滾落之危害 5. 墜落及滾落之防範〆 (1) 鋼筋組立時, 施工人員於高處作業應配掛安全帶, 施工架走道應滿鋪, 並保持施工通道通暢 (2) 勞工於二公尺以上地面或牆面開口部份作業時, 應設置護欄或護蓋々構台 工作台四周應設置高度 90 公分護欄々樓梯 階梯側邊應設置扶手, 並要求勞工不可將防護設備拆除 (3)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承攬人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a. 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b. 身體虛弱, 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c. 情緒不穩定, 有安全顧慮者 d. 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 e. 其它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60 分項工程 : 鋼筋作業 施工作業危害告知單參考例 ( 續 ) 工作場所環境可能危害因素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 1. 本工程位於台 27 線旁, 施工時頇注意來往之車輛及行人之安全, 並應維持原有道路之交通順暢 2. 本工程需跨越荖濃溪, 施工時應注意天候及水位變化 3. 本工程上方有台電高壓架空電線, 施工時應嚴加注意, 避免感電 6. 鋼筋組立時, 勞工有倒塌 崩塌之危害 6. 倒塌 崩塌之防範〆 (1) 鋼筋之接續 連接均應確實, 鋼筋結構在組合過程中均應視其穩定情況以斜撐 拉索加以支撐 (2) 模版 施工架 鋼架上不可放置過重物品, 以防崩塌 (3) 合梯 移動梯或施工架之基礎地面應整帄, 夯實緊密, 必要時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沉陷

61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之要求 原事業單位與其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之防災必要措施 設協議組織, 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揮及協調 聯繫調整 巡視 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協助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62 共同作業安全管理作法 共同作業時承攬關係之協調與合作良好與否, 影響工程進行與工作安全至巨, 故承攬商之安全管理工作在整體管理上是相當重要的 為提升承攬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 改善勞工工作環境, 減少工作安全事故與職業災害發生, 必須做好下列各項管理工作 : 1 審慎研訂合約安衛條款合約安衛條款能妥善訂立, 不但能給予投標廠商完整估算合理標價之機會, 將來工程 ( 或工作 ) 開始進行時, 雙方方可據以執行安全衛生應盡之權利與義務 2 成立協議組織並定期或不定期協議如認定本身為事業單位而非業主時, 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成立協議組織, 並定期或不定期協議

63 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 ( 勞工人數 100 人或 300 人以上 ) 協議組織會議生產課品管課規劃課採購課機電課 安全衛生室承攬人甲承攬人乙承攬人丙承攬人丁..... 工作場所負責人協議組織架構圖參考例

64 原事業單位名稱〆 協議組織及其應規範之事項 ( 說明及格式參考例 ) 承攬作業名稱〆工作場所負責人〆 ( 應由原事業單位之工作場所之負責人擔任 ) 協議組織成員及簽名〆 ( 包括工作場所負責人 代理人 相關部門主管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各承攬商及再承攬商負責人 代理人 相關人員 其他必要人員 ) 協議組織會議〆 ( 於承攬作業開始時 定期 ( 每週或每月 ) 作業程序變更, 及其他狀況有必要經由會議予以協調及規範時, 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以上成員召 開 ) 討論及協議事項〆 ( 應就以下所列項目予以討論, 開會日期 會議內容 討論及協議事項 決議事項並應予以書面記錄及保存 ) 1. 首次會議時, 原事業單位應將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之應告知事項, 詳細向各成員說明並要求其遵行 2.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 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4. 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5. 從事動火 高架 開挖 爆破 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6. 對進入密閉空間 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7.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8.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9. 變更管理事項 10. 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 工作場所標識 ( 示 ) 有害物空容器放置 警報 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1. 使用打樁機 拔樁機 電動機械 電動器具 軌道裝置 乙炔熔接裝置 電弧熔接裝置 換氣裝置及沉箱 架設通道 施工架 工作架台等機 械 設備或構造物時, 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12. 有關本作業安全衛生管理 承攬管理項目應施行及配合之事項 13. 共同作業之危害防止, 各單位應配合 協調及應遵行事項 ( 可依各細項作業分別討論 ) 14. 工作場所之巡視, 及監督 指揮體系 自動檢查的權責分配 15. 原事業單位對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事項 16. 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65 工程第三次協議組織會議紀錄一 時間 : 民國 90 年 3 月 5 日上午 9 時二 地點 : 工務所會議室三 會議主席 : 林主任光輝記錄 : 費 OO 四 出席單位 人員簽名甲子模板工程公司乙丑鋼筋材料行 陳副主任 OO 王組長 OO 五 列席單位 人員 顧問 OO 建築師事務所

66 六 報告事項 :( 略 ) 七 討論事項 ( 一 ) 提案一 : 承攬單位於本工地使用之電氣機具, 入廠管制應如何實施, 請討論 決議 : ( 二 ) 提案二 : 承攬單位之作業人員於本工地之進場管制如何實施, 請討論 : 八 臨時動議 : 請變更陽台施工之順序 說明 : 本工地陽台部分目前分二次施作, 於第一次僅有底板, 第二次圍牆 ( 護欄 ) 之模板 鋼筋 RC 部分係最上層頂板完成後再施作, 致模板工進行拆模或相關勞工作業時甚為危隩, 請將第二次打設提前辦理 決議 :1. 本案依照建築師事務所建議辦理, 請模板 鋼筋 混凝土各配合, 當層陽台圍欄於上層樓板完成時同時完成 2. 請各分包商在陽台附近作業, 尤其是拆模作業時應監視勞工使用安全帶, 俾免人員自陽台開放邊緣墜落 九 散會 : 12 時 00 分

67 共同作業安全管理作法 ( 續 ) 3 工作之聯繫與調整為了原事業單位 承攬人及再承攬人間彼此的緊密連絡, 以安排相關作業之調整, 在每日的安全施工程序協調會中, 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經常進行施工程序的連繫及調整, 下列高危險性作業的連繫與調整, 特別要落實執行〆 (1) 關於施工架, 模板, 起重機, 打 ( 拔 ) 樁機之組合及拆卸等作業時間的調整及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2) 關於物料吊升 卸貨作業時, 周邊作業人員間作業時間的調整及危害防止措施的連繫

68 共同作業安全管理作法 ( 續 ) 4 工作場所之巡視工作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必頇每日巡視工作場所一次以上, 以確認設施的安全 協議事項及連繫與調整事項的落實, 並發掘相關問題 在巡視時如發現承攬人或其作業人員有違法情事應予以糾正 巡視之結果應每日就異常之有無及糾正結果加以記錄

69 每日協議 巡視及處理紀錄表參考例 作業項目承包商職種參加協議人員簽名作業內容 一 協議事項〆 ( 應具體指明何處 何事 何人 ) 二 巡視結果〆 聯合巡視人員簽名 工程 承包商 三 處理情形〆 ( 說明停止作業 扣款 及要求改善情形 ) 主任 : 副主任 : 安衛組 : 施工組 :

70 共同作業安全管理作法 ( 續 ) 5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原事業單位基於對關係承攬人之安全衛生教育的指導及協助的立場, 有必要進行教育設施的提供, 教育資料的提供, 講師的支援等, 並督促承攬人 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工安全衛生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71 勞安全衛生制度之執行 ( 續 ) 童工女工孕婦保護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第 條 ) 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第 23 條 ) 宣導安全衛生法規 ( 第 24 條 ) 訂定工作守則 ( 第 25 條 )

72 勞工安全衛生監督與檢查 監督〆 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 第 26 條 ) 勞工申訴 ( 第 30 條 ) 檢查〆 勞安法第 27 條 第 28 條檢查法第 27 條 第 28 條

73 應報告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 (28 條 ) 1. 發生死亡災害者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者 ( 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 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 ) 3.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氨 氯 氟化氫 光氣 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 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 勞檢法施行細則 31 條 )) 處理重點 : 必要搶救急救 24 小時內報勞檢機構 不破壞現場

74 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 責任架構及罰則

75 發生職業災害之代價 民法第184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 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 但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2項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犯 前項之罪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之罰金 之規定

76 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責任架構 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 勞工安全衛生法 刑法 災害補償 損害賠償 停工 罰鍰 勞工保隩 業務過失 自由刑 拘役 罰金 公共危隩 雇主補足差額

77 罰則 涉及刑責者對象〆雇主 工作場所負責人 相關作業主管及執行業務之人勞工安全衛生法〆第 31 條〆 違反第 5 條第 1 項或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 致發生 28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職業災害者, 處 3 年以下有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〆第 276 條第 2 項〆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78 行政罰部分 罰則 對象〆雇主勞工安全衛生法〆第 33 條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〆 (1) 違反第 5 條第 1 項或第 6 條之規定,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2) 違反第 8 條第 1 項 第 15 條或第 28 條第 1 項之規定 (3) 拒絕 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第 34 條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〆 (1) (2) 違反第 9 條 第 13 條 第 17 條 第 18 第 19 條 第 24 條或第 30 條第 2 項之規定 (3).

79 定作人之責任 民法第一八九條〆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 不在此限 對象〆定作人係指原事業單位或業主 定作人可能構成之定作過失 : 1. 未編列安全衛生費用或是未量化適當編列 2. 合約未訂定施作時之安全衛生約定

80 二 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 1. 認識勞動檢查 2. 勞動檢查法 28 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3. 丁類危隩場所認定基準 4. 罰則

81 認識勞動檢查業務 勞委會 勞動檢查業務之推動係由中央主管機 關 ( 勞委會 ) 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 或有關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中 北區勞動檢查所 中區勞動檢查所 南區勞動檢查所 央主管機關除負勞動檢查政策規劃 法規制訂及業務監督等責任外, 目前並設有北區勞動檢查所 中區勞動檢查所 南區勞動檢查所

82 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中區勞動檢查所北區勞動檢查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授權全國勞動檢查業務推動組織架構勞動檢查業務之授權

83 勞動檢查業務管轄範圍 勞委會中檢所勞動檢查轄區 竹科授權國科會檢查 馬祖 台中市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縣 台北市 台北縣 宜蘭縣 台北市授權北檢處檢查 勞委會北檢所勞動檢查轄區 彰化縣 花蓮縣 金門縣 雲林縣 南投縣 澎湖縣 嘉罬縣 南科 ( 含路科 ) 授權國科會檢查 台南縣高雄縣台南市屏東縣高雄市 台東縣 勞委會南檢所勞動檢查轄區 高雄市授權高檢所檢查

84 製造業組 製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 勞動條件檢查, 勞動法令之宣導及服務事項 職業衛生組 職業衛生之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等事項 危險性機械設備組 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及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各所業務組業務執掌 營造業組 營造業之一般安全衛生 勞動條件檢查 勞動法令宣導及服務事項 綜合組 製造業組 營造業以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之一般安生衛生 勞動條件檢查

85 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 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〆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 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 處置 使用危險物 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6 危隩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隩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 四 丁類 : 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 ( 一 )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 二 )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 三 )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 四 )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 ( 五 )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 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帄方公尺之工程 ( 六 )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 面積達一百帄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87 勞動檢查法第 條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 應立即指派勞動檢查員前往實施檢查, 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々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 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 (27 條 )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 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 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條 ) 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 而有發 生職業災害之虞時, 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々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 時, 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止 (29 條 )

88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 係指左列職業災害之一〆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氨 氯 氟化氫 光氣 硫化氫 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 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89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 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 年 12 月 31 日勞檢 4 字第 號令發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6 月 10 日勞檢 4 字第 號令第 1 次修正

90 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勞動檢查法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危隩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法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91 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 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 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之情事, 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92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之類型如下 : 一 墜落 二 感電 三 倒塌 崩塌 四 火災 爆炸 五 中毒 缺氧

93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第三條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隩之虞之情事如下 : 一 於高差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 護蓋 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 二 於高差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 未使用高空工作車, 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 ; 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 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設施 三 於石綿板 鐵皮板 瓦 木板 茅草 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 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 裝設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

94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第三條四 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 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五 高差超過二層樓或 7.5 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 未張設安全網, 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六 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 機械等之吊升, 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 使人員進入高度 2 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 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 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 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95 於 2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作業, 未設置護欄及上下設備

96 於 2 公尺以上之拆模作業, 未掛安全帶

97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 未使用高空工作車, 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

98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 未使用高空工作車, 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

99 屋頂烤漆鋼板更新踏穿採光板墜落致死

100 勞工從事廠房屋頂修繕, 踏穿屋頂塑膠採光浪板

101 橋墩柱箍筋組立高差 1.5 公尺以上未設安全上下設備

102

103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第四條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隩之虞之情事如下 : 一 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 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 有因接觸 ( 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 )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 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二 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 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 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 具有高敏感度 高速型, 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三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 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 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 不含自動式焊接者 ), 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104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第四條四 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 解體 檢查 修理 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 移動式起重機 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 該作業使用之機械 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 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 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 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五 從事電路之檢查 修理等活線作業時, 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對高壓電路未使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 或使勞工之身體 其使用中之工具 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105 持絕緣破壞之電鑽, 遭電擊損傷合併心臟麻痺 電鑽漏電感電案例 - 經絕緣電阻測試 ( 電阻值趨近於零 )

106 無鎔絲開關, 非漏電斷路器

107

108 這才是 正港 漏電斷路器 高敏感度 高速型, 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 漏電斷路器 (30mA,0.1sec. 跳脫 )

109 交流電焊機應設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鋼筋籠電焊屬於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

110 起重機之伸臂碰觸交流電高壓電線

111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第五條有立即發生倒塌 崩塌危隩之虞之情事如下 : 一 施工架之垂直方向 5.5 公尺 水平方向 7.5 公尺內, 未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二 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 或有地面崩塌 土石飛落之虞時, 未設擋土支撐 反循環樁 連續壁 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之設施 三 隧道 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 未設置支撐 岩栓或噴凝土之支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 ; 隧道 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 未設置擋土支撐 張設防護網 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 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 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四 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 導致地盤軟弱, 或軟弱地盤未強化承載力

112 施工架上已承載石材 帷幕玻璃及人員施工架與外牆之繫牆桿多處遭切除, 未在災害發生前正以捲揚機吊運玻璃適當之垂直 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總計載重 3600KG

113 開挖深度大於 1.5 公尺未設擋土支撐

114 高雄茂林基樁工程崩塌案例

115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第六條有立即發生火災 爆炸危隩之虞之情事如下 : 一 二 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 而有火災 爆炸之作業場所, 未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 氣體之濃度 ; 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 30% 以上時, 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機具 三 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 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 致有引起火災 爆炸之工作場所, 未有通風 換氣 除塵 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四 五 六 局限空間作業場所, 使用純氧換氣

116 全套管入土深度 14.3 公尺, 鑽掘機鑽桿發生斷裂, 以純氧換氣並以圓鍬挖掘土石時產生火花引燃衣物, 全身三度灼傷致死

117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 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隩之虞認定標準 第七條有立即發生中毒 缺氧危隩之虞之情事如下 : 一 二 三 四 五 在人孔 下水道 溝渠 污 ( 蓄 ) 水池 坑道 隧道 水井 集水 ( 液 ) 井 沈箱 儲槽 反應器 蒸餾塔 生 ( 消 ) 化槽 穀倉 船艙 逆打工法之地下層 筏基坑 溫泉業之硫磺儲水桶及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 (1) 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 18% 硫化氫濃度超過 10PPM 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過 35PPM 時, 未確實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 安全帶及安全索 (2) 未確實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時, 未置備通風設備予以適當換氣, 或未置備空氣中氧氣 硫化氫 一氧化碳濃度之測定儀器, 並未隨時測定保持氧氣濃度在 18% 以上 硫化氫濃度在 10PPM 以下及一氧化碳濃度在 35PPM 以下

118 於輸水管內使用內燃機之抽水泵抽水 災害當日於入口測得之 CO 濃度為 90PPM, 第 3 日於災害現場測得 118PPM

119 具內燃機之抽水泵 坑內 深井 沈箱 隧道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 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 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

120 勞動檢查法罰則 勞動檢查法第 3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 一 違反第 26 條規定, 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 二 違反第 27 條至第 29 條停工通知者 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121 危隩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辦法 ( 丁類危隩性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

122 危隩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隩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 四 丁類 : 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 ( 一 )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 二 )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 三 )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 四 )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 ( 五 )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 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帄方公尺之工程 ( 六 )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 面積達一百帄方公尺以上且佔該層模板支撐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者

123 建築工程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 50 公尺以上

124 丈量方式 自地面高程線至最高樓層頂版之高度 危隩作業起始時點 50M 以上 建築物基礎 ( 含基樁 ) 地下室 擋土設施 ( 如連續壁 鋼板樁 擋土柱等 ) 及支撐

125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 之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樑工程 最大跨度

126 丈量方式 量計兩相鄰之橋墩頂部承載面之斷面中心, 沿橋樑設計線形之中心線間之距離 危隩作業起始時點 橋墩基礎 ( 含基樁 ) 擋土設施及支撐 圍堰 基礎開挖

127 丈量方式 採用壓氣作業之工程 危隩作業起始時點 異常氣壓作業設備之裝設

128 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 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129 丈量方式 1000M 以上 C L 長度計算 : 以個別隧道論計, 從通達地面之坑口或豎坑等位置起算至隧道開挖終止點之通行距離 豎坑深度計算 : 自地面平行豎坑設計中心線量測至豎坑底部最深處所得之最大深度 危隩作業起始時點 1. 隧道洞口 邊坡保護工程 2. 豎坑之坑口及地面擋土支撐工程 3. 必要之地層改良輔助工法如灌漿 抽排水 凍結工法

130 丁類危性工作場所隧道工程作業起始時點..隧道洞口 邊坡保護工程

131 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為四層樓以上, 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132 丈量方式 深度 : 自地面高程線垂直量至開挖範圍最低處之深度 面積 : 以設計圖說 ( 含施工圖 ) 所示開挖範圍之水平投影面積量計 危隩作業起始時點 1. 基礎 ( 含基樁 ) 2. 擋土設施 ( 如連續壁 鋼板樁 擋土柱等 3. 必要之地盤改良輔助工法如 : 灌漿 抽排水 凍結工法等作業

133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 7 公尺以上 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佔 該層模板支撐面積 60% 以上者

134 丈量方式 支撐 ( 架 ) 之垂直高度 自支承支撐架之地 ( 樓版 ) 面丈量至模板底部之垂直高度計算 非自地面支撐者 ( 如懸臂式支撐架 懸吊式支撐架 橋架式支撐架等 ), 以支撐架最低處 ( 含底撐材 托架 構台等 ) 丈量至模板支撐底部之垂直高度計算 評估範圍 模板支撐工程及有關連部分 危隩作業起始時點 1. 自地面支撐者 : 模板支撐之基礎 ( 基座 墊板等 ) 2. 非地面支撐者 : 該模板支撐 ( 含自樓版面架設之底撐材 托架 施工構台等 )

135 上層支撐高度 h 2 下層支撐高度 h 1

136 四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五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37 最新修正法規說明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 6 次修正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第 7 次修正 )

13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歷年修訂經過 中華民國 64 年 3 月 31 日內政部台內勞字第六二二四七一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71 年 6 月 16 日內政部台內勞字第九一一九二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83 年 1 月 3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三勞安二字第 五 九二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勞安二字第 六四四一五號令第三次修正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安二字第 0 九三 00 六四三五九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二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 四十一 四十三 四十五 四十八 五十八 五十九 六十六 七十一 一百三十一條條文

13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修正緣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自六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迄今已逾三十年, 期間曾歷經四次修正 鑑於近來營造工作場所施工架 模板及土石等倒塌 崩塌事故有明顯上升趨勢, 死亡人數九十三年為二十一人, 九十四年為二十五人, 九十五年為三十人, 九十五年底林口工地發生模板支撐倒塌事故, 造成五死一傷重大職業災害, 更引起社會關注 法規面自應採取因應強化措施及對策檢討營造工程倒塌崩塌災害之基本原因, 為施工架 模板支撐 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未經結構安全設計 缺乏施工圖說及未按圖施工等所致, 故施工架 模板支撐 擋土設施之設計及施工管理, 有待強化, 經檢討本標準原有規範不足之處, 擬具本標準計修正十條 ( 四十 四十一 四十三 四十五 四十八 五十八 五十九 六十六 七十一 一百三十一 )

140 90~94 年施工架媒介物死亡職災比例圖 其他 (794 人 ) 88.3% 施工架 (105 人 ) 11.7%

141 90~94 年施工架災害類型死亡比例圖 墜落 (94 人 ) 89% 倒塌崩塌 (7 人 ) 7% 其他 (4 人 ) 4%

142 死亡人數施工架未滿鋪搭 拆架 含斜籬施工架 結構體間無護欄攀爬施工架工作台未固定交叉拉桿下方施工架強度不足移動式施工架倒塌吊 載物超重其他 90~94 年施工架災害原因

14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 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依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 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 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雇主對前項施工構台及施工架之構築, 應繪製施工圖說, 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々設計 施工圖說 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 於施工構台及施工架未拆除前, 應妥存備查 前二項之設計 施工圖說等資料, 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 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 並簽章確認々有變更設計時, 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修正說明〆規範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設計 施工及查核機制, 並對委外設計者提供之施工圖說等, 應檢核並簽章確認, 如有變更設計時, 應重新製作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以資強化施工安全管理

144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台與懸吊式施工架 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 ( 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 ) 作業, 應指定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〆 一 決定作業方法, 指揮勞工作業 二 實施檢點, 檢查材料 工具 器具等, 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 監督勞工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四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規定於進行拆除作業時不適用 修正說明〆懸臂或突樑式施工架名詞, 統一稱為懸臂式施工架

145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3 條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材料,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〆 一 不得有顯著之損壞 變形或腐蝕 二 使用之竹材, 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 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 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 使用之木材, 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 蛀孔 木結 斜紋等, 並應完全剝除樹皮, 方得使用 四 使用之木材, 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 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 四七五 鋼管施工架 CNS 四七五一鋼管施工架檢驗法々由國外進口者, 應於使用前確認材料規範具有國家標準同等以上規格 修正說明〆規範施工構台及鋼管施工架已有國家標準規範, 國外進口者應據以實施自主管理, 確認其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其鋼管施工架之構架方式, 確認穩定無倒塌之虞, 爰取消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之程序

146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5 條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之穩定,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〆 一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 應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 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 水帄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 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 五公尺, 水帄方向以不超過七 五公尺為限 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 不在此限 四 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 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動, 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五 鬆動之磚 排水管 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 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台 六 施工架及施工構台基礎地面應帄整, 且夯實緊密, 並襯以適當材質之墊材, 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修正說明〆規範採用製式璧連座, 其間隔設置可放寬依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設置, 否則應依本條規定設置

147 製式璧連座

14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8 條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〆 一 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台 二 工作台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板料, 其支撐點至少應有兩處以上, 並應綁結固定, 無脫落或位移之虞, 板料與板料之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三 活動式板料如使用木板時, 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 厚度應在三 五公分以上, 長度應在三 六公尺以上々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 厚度應在六公分以上, 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 其支撐點均至少應有三處以上, 且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 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板料於板長方向重疊時, 應於支撐點處重疊, 其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四 工作台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板料長度得不受限制 修正說明〆規範施工架板料與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以避免施工架板料間縫隙過大

149 板料與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150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8 條 雇主對於懸臂式施工架,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〆 一 依其長度及斷面, 設計足夠之強度, 必要時以斜撐補強, 並與構造物妥為錨定 二 施工架之各部分, 應以構造物之堅固部分支持之 三 工作臺置於嵌入牆內之托架上者, 該托架應設斜撐並與牆壁紮牢 修正說明〆懸臂或突樑式施工架名詞, 統一稱為懸臂式施工架

151 三角拖架 懸臂式施工架

15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〆 一 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其構架方式應依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 二 國外進口者, 其製造所依據之材料規範 構架方式, 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三 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 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 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四 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五 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 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接之壁連座連接〆鋼管施工架之種類間距 ( 單位〆公尺 ) 垂直方向 水帄方向 單管施工架 框式施工架 ( 高度未及五公尺者 除外 )

153 框式施工架國家標準架構方式〆施工架 ( 鷹架 ) 兩側設置交叉拉桿, 下方設置下拉桿 交叉拉桿 下拉桿

154 框式施工架國家標準架構方式〆板料與板料間之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

155 框式施工架國家標準架構方式〆工作台設防脫落鉤固定 防脫落鉤

156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6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 為防止土石崩塌, 應指定專人, 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但垂直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者, 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〆 一 決定作業方法, 指揮勞工作業 二 實施檢點, 檢查材料 工具 器具等, 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 監督勞工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四 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 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措施 修正說明〆增列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之設置, 以加強防止土石崩塌作為 對垂直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者, 應設置 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於作業現場實施監督管理事項

157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1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 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 如其深度在 1.5 公尺以上者, 應設擋土支撐 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 經具有地質 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 不在此限 雇主對前項擋土支撐, 應繪製施工圖說, 並指派或委請前項專業人員簽章確認其安全性後按圖施作之 修正說明〆露天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者, 應設擋土支撐, 以避免崩塌, 並對地質特殊或提出替代方法, 經具地質 土木等專業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 增列但書排除適用, 以 資周延

158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1 條 雇主對於模板支撐,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〆 一 為防止模板倒塌危害勞工, 高度在五公尺以上, 且面積達一百帄方公尺以上之模板支撐, 其構築應依相關法規所定具有建築 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 事先依模板形狀 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安全設計々前述以外之模板支撐, 由專人辦理構築設計, 均應簽章確認之 二 支撐架或工作車之組立, 應指派專人依前款之組立圖及施工圖說施工, 並決定作業方法, 於現場直接指揮作業 三 支撐架或工作車之支撐 懸吊及錨定系統之材料不得有明顯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 四 支撐架或工作車推進或灌漿前, 應確認支撐架或工作車連接構件之螺栓 插銷等妥實設置 修正說明〆規範高淨空 大面積模板支撐之構築, 應由具有建築 結構等專長之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 妥為安全設計及簽章確認, 並增列模板支撐之設計 施工及查核機制

15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1 條 ( 續 ) 五 支撐架或工作車推進時, 應設置防止人員進入推進路線下方之設施 六 支撐架或工作車應設置制動停止裝置, 以利推進時失控之制動 七 混凝土應達可施拉強度方得施拉預力, 施拉預力時及施拉預力後, 應設置防止鋼鍵射出危害勞工之設備及措施 八 橋樑上構模板支撐, 其模板支撐架頂層構台應舖設踏板, 並於構台下方設置強度足夠之防護網, 以防止人員墜落 物料飛落 雇主對於前項第一款模板支撐之構築, 應繪製施工圖說 訂定混凝土澆置計畫, 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々設計 施工圖說 查驗等相關資料應簽章確認紀錄, 於模板支撐未拆除前, 應妥存備查 前二項之設計 施工圖說等資料, 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 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 並簽章確認々有變更設計時, 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160 工作車受外來拉力, 主構架千斤頂因而倒塌, 致使後錨定之預力鋼棒遭受剪力而斷裂, 工作車之 Z 型架失去支撐而崩塌, 為造成本案事故之主因

161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歷年修訂經過 中華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內政部台六十三內勞字第六 五七五五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 72 年 6 月 27 內政部台七十二內勞字第一五九九 三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77 年 6 月 2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七勞安二字第一三五 三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78 年 9 月 29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八勞安二字第二三九八二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83 年 6 月 15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三勞安二字第四二 七一號令修正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勞安二字第 六 四一二號令修正發布中華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三勞安二字第 九三 五一六六四號令第 6 次修正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4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號第 7 次修正

162 本次修法緣由 有鑑於近來發生之使用道路作業者遭車輛突入撞擊致死 動 物園勞工以食物誘導棕熊外放展示而發生棕熊咬死人事件 鍛造作業因模具破裂飛出肇災 機械進行維修作業未停止運 轉發生被夾事故 女工遭安全設計不良之電腦數值控制CNC 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 自動化機械捲入致死 工 地以鋼筋或箍筋彎曲為吊掛構件從事吊掛作業 因強度不足 發生斷裂造成勞工被壓致死 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搭載勞工 發生墜落 矽甲烷爆炸 等重大災害案例 亟頇吸取慘痛 經驗教訓 以研擬預防對策 特修正本規則

163 第 21 條之 2 條文修正說明 規範勞工使用道路從事挖掘 公路施工等營造作業時, 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及電動旗手

164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之 2 雇主對於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 為防止車輛突入等引起之危害,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〆 一 從事挖掘公路施工作業, 應依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 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二 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 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以利辨識 三 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 但作業中必頇使用之待用車輛, 其駕駛常駐作業場所者, 不在此限 四 使用道路作業之工作場所, 應於車流方向後面設置車輛出入口 但依周遭狀況設置有困難者, 得於帄行車流處設置車輛出入口, 並置交通引導人員, 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 不得造成大眾通行之障礙 五 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 施工 工程材料吊運作業 道路或樹養護等作業時, 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六 前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設置之交通引導人員如有被撞之虞時, 應於該人員前方適當距離, 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 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165 安全帽反光帶 於勞工從事道路挖掘 施工 工程材料吊運作業 道路 或樹養護等作業時, 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166 第 26 條之 1 條文修正說明 規範勞工從事獅 虎 豹 熊等有攻擊性之凶猛動物之餵食 打掃等作業時, 應有適當人獸隔離措施

167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 條之 1 雇主使勞工於獅 虎 熊及其他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之動物飼養區從事餵食 誘捕 驅趕 外放, 或獸舍打掃維修等作業時, 應有適當之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 但該作業無危害之虞者, 不在此限 雇主為前項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〆 一 勞工打開獸欄時, 應於安全處以電動控制為之 但有停電 開關故障 維修保養或其他特殊情況時, 經雇主或主管在場監督者, 得以手動為之 二 從事作業有接近動物之虞時, 應有保持人獸間必要之隔離設施或充分之安全距離 三 從獸舍出入口無法透視內部情況者, 應設置監視裝置 四 勞工與具有攻擊性或危险性動物接近作業時, 有導致傷害之虞者, 應指定專人監督該作業, 並置備電擊棒等適當之防護具, 使勞工確實使用 五 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使勞工遵循 六 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168 第 29 條之 1 條文修正說明 規範局限空間從事作業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應使現場作業主管 監視人員 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169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1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 應先確認該局限空間內有無可能引起勞工缺氧 中毒 感電 塌陷 被夾 被捲及火災 爆炸等危害, 如有危害之虞者, 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 並使現場作業主管 監視人員 作業勞工及相關承攬人依循辦理 前項危害防止計畫應依作業可能引起之危害訂定下列事項〆 一 局限空間內危害之確認 二 局限空間內氧氣 危險物 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三 通風換氣實施方式 四 電能 高溫 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措施及缺氧 中毒 感電 塌陷 被夾 被捲等危害防止措施 五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 六 進入作業許可程序 七 提供之防護設備之檢點及維護方法 八 作業控制設施及作業安全檢點方法 九 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170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5 條 加工物 切削工具 模具等因截斷 切削 鍛造或本身缺損, 於加工時有飛散物致危害勞工之虞者, 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 但大尺寸工件等作業, 應於適當位置設置護罩或護圍 修正說明規範鍛造成型作業等因模具破裂或鍛造物受撞擊飛出造成災害, 增列鍛造成型作業因模具等飛散致危害勞工相關安全事項

171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7 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 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 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 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 前項機械停止運轉時, 有彈簧等彈性元件 液壓 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引起之危險者, 雇主應採釋壓 關斷或阻隔等適當設備或措施 第一項工作必頇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 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 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 對連續送料生產機組等, 前項機械停止運其部分單元停機有困難, 且危險部分無法設置護罩或護圍者, 雇主應設置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 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方式之安全性, 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修正說明規範機械之修理 調整等作業, 應停止該機械運轉及隔斷殘壓, 並增列如無法停機維修時之安全作為

172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8 條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部分, 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設置護罩 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〆 一 紙 布 綱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二 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 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衝程部分 三 直立式車床 多角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分 四 帶鋸 ( 木材加工用帶鋸除外 ) 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 五 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 修正說明 規範電腦數值控制 CNC (Computer Numerical Control) 自動化機械之安全防護規定

17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7 條 雇主對於起重升降機具所使用之吊掛構件, 應使其具足夠強度, 使用之吊鉤或鉤環及附屬零件, 其斷裂荷重與所承受之最大荷重比之安全係數, 應在四以上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修正說明規範起重機具所使用之吊掛構件, 應具足夠強度

174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8 高空工作車之構造, 應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九六五規定 修正說明增列高空工作車之構造, 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17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7 條 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 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時, 應依下列規定〆 一 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二 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々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 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三 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 修正說明規範行駛中之垃圾車及資源回收車搭載勞工之限制

176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之 2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 器具 設備, 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者, 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 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 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 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者 修正說明 增列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 器具 設備型式認證事項防爆斷路器

177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4 條之 1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 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及製程之危險性, 採取預防危害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 物料及其 修正說明 規範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 物料及其反應產物, 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 並採取必要措施 反應產物, 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反應特性, 並採取必要措施

178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 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 不在此限 修正說明 規範鋼構懸臂突出物 斜籬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者, 應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 應視作業特性, 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 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 斜籬 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 局限空間 屋頂或施工架組拆 工作台組拆 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 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179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之 2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水下作業, 應視作業危害性, 使勞工配置必要之呼吸用具 潛水 緊急救生及連絡通訊等設備 修正說明增列勞工從事水下作業時, 應有必要潛水設備 呼吸用具 緊急救生設備或連絡通訊設備, 以防止勞工發生溺水危害

180 六 案例探討

181 案例一 : 台電公司 OO 區營業處發生承攬人 OO 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從事接戶線維護作業遭對地 6.9KV 電擊致死

182 原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甲區營業處 發生災害事業單位 乙工程有限公司 雇主 台電公司 ( 事業主 ) 雇主 乙公司 ( 事業主 ) 甲區處經理 ( 實際經營負責人 ) 公司負責人 ( 實際經營負責人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課長 工作場所負責人 : 公司負責人兼

183 未告知危害因素 複雜桿作業等有關之危害因素 未設協議組織 未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指揮 協調 未工作連繫與調整 未工作巡視 未採進場管制

184 原事業單位 台電公司甲區營業處 承攬事業單位 乙工程有限公司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 十八條 行政罰 : 罰緩 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 刑事罰 : 負責人兼工作廠所負責人因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致發生死亡職災並有過失, 依勞安法三十一條及涉嫌觸犯刑法 276 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二案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185 案例二 : 甲 OO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生承攬人乙 OO 工程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從事鋼材製作加工發生墜落致死

186 原事業單位 甲營造股份公司 發生災害事業單位 乙工程有限公司 雇主 甲營造公司 ( 事業主 ) 雇主 乙公司 ( 事業主 ) 公司負責人 ( 實際經營負責人 ) 公司負責人 ( 實際經營負責人 ) 工作場所負責人 : 工地主任 工作場所負責人 : 公司負責人兼

187 原事業單位 甲營造股份公司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 十八條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暨營造標準 19 條行政罰 : 罰緩刑事罰 : 工地負責人以未盡勞安法第 條法定義務其涉嫌觸犯刑法 276 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承攬事業單位 乙工程有限公司 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暨營造標準 19 條刑事罰 : 負責人因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致發生死亡職災並有過失, 依勞安法三十一條及涉嫌觸犯刑法 276 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二案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188 案例三 : 從事鋼構組裝因獨立注傾斜引起鋼樑掉落發生承攬人所故勞工隨鋼樑墜落地面死亡 原事業單位 甲鋼鐵結構股份公司 鋼骨組裝工程 承攬事業單位 乙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189 原事業單位 甲鋼鐵結構股份公司 承攬事業單位 乙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違反勞安法第十七 十八條 行政罰 : 罰緩 刑事罰 : 工地主任以未盡勞安法第 條法定義務其涉嫌觸犯刑法 276 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暨營造標準 148 條刑事罰 : 負責人因違反勞安法第五條第一項致發生死亡職災並有過失, 依勞安法三十一條及涉嫌觸犯刑法 276 條第二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二案一併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上述二人業務過失致死罪成立, 皆判有期徒刑八個月, 緩刑三年 ( 新竹法院 一審判決 ) 上訴駁回 (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 )

190 結語俗語說〆 千金難買早知道, 萬般無奈沒想到 諺語〆 省悟總在悲劇發生後 安全衛生是靠落實, 不是靠運氣 安全衛生需要靠大家的同心協力, 共同合作與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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