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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航全球旅行保险 (Tune Protect Travel Insurance by AirAsia) 往返 (return for AK & FD)2-30 天 人民币 保险项目 成人 (18-75 周岁 ) 未成年 (2-17 周岁 ) 保额保额 一般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 元 ) 亚航航班延误保险金 ( 每 6 小时延误赔 200 元 ) 旅程缩短保险金 旅程取消保险金 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金 遗体送返医疗保险金 随身财产保险金 接驳航班延误保险金 ( 每 6 小时延误赔 600 元 ) 个人行李延误保险金 ( 每 6 小时延误赔 400 元 ) 航班起飞延误保险金 ( 每 2 小时延误赔 400 元 ) 绑架抚慰金 ( 每 24 小时赔 5000 元 ) 门诊医疗与咨询 ( 每次事故免赔额 100 元 ) 室内财产盗抢 本保单仅适用于出发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深圳 广州 武汉 南宁 昆明 桂林 重庆 西安 杭州 长沙 南昌 汕头十二个城市之被保险人 ; 2 本保单承保的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 2 至 75 周岁 ; 3 本保单不承担保单载明的签单时间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赔偿责任; 4 本保单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旅程中享有的本保险保障以一份为限, 超过部分保额无效 ; 5 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物品免赔额 CNY100 元 ; 每件或每套物品赔偿限额 CNY1,000 元 ; 6 旅程缩短和旅程取消赔付限额为亚洲航空公司机票之实际费用; 7 航班延误每 6 小时延误赔偿限额为 CNY200 元 ; 8 本保单为往返保险方案, 实际保险责任于被保险人在中国出境事务处柜台离境开始生效 ; 直至亚洲航空公司航班安全抵达, 入境中国完结旅程时结束, 最长以保单所载时间为限 ; 若保单载明保险期间结束时, 被保险人正处于航班飞行状态中, 则保险期间自动顺延直至该航班飞行结束 ( 旅程取消实际保险责任以该项目对应条款为准 ); 另本保险承保的地区范围以对应往返航班的抵达国家为限 ;

2 9 本保单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赔偿仅限于旅游期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三十天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 药费用, 且绝对免赔额为 CNY100 元 ; 10 本保单的身故遗体送返之丧葬保险金以 CNY16,000 元为限 ; 11 本保单使用 亚太 ( 中国 )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及其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需投保并在保单上列 明保额方可有效 客户可拨打保险公司 服务热线或登录保险公司网站查询保单相关内容 ; 12 本保单之紧急救援和咨询服务热线为 (HK); 13 本保单起止时间为北京时间 ; 14 航班起飞延误保险的延误指由于亚航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延误, 对应附加条款名称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航班起飞延误保险条款 ; 15 本特别约定与条款若有冲突, 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未尽事项以条款为准 ; 16 本保单附加 家居财产险 扩展盗窃保险责任, 且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日常居住地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 因遭受有明显痕迹的盗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损失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 ; 17 如有问题请致电 或发送邮件至 zengyanqing@apiins.com.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3 版 )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 ( 含 ) 至七十周岁 ( 含 ) 之间, 身体健康, 自助旅行或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的自然人或因公出差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 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3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一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残疾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 ( 不包括被保险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 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 ) 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交通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伤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 )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4 (1) 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二 一般意外身故 残疾保险金给付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直接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一般意外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一般意外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 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 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杀害 ; ( 四 ) 被保险人猝死 妊娠 ( 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不孕不育症( 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 )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 流产 分娩 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以及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

5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 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八 ) 任何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恐怖袭击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 ; ( 九 )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 ( 十 ) 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 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滑水 滑雪 跳伞 滑翔翼 攀岩等探险活动 ; 被保险人从事武术 摔跤 拳击 特技 赛马 赛车 特技表演等竞技竞速类对抗性运动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 十二 ) 被保险人从事战地记者 军人 试飞 试驾 钢铁 采矿 挖掘 砍伐 以及涉及高压电 高处作业 易燃易爆品 腐蚀性化工原料 高速切割 高温焊接等高危行业的职业, 在作业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 ( 十三 ) 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医学治疗为目的而参加本次旅行并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 ( 十四 ) 被保险人未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 第七条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在禁止通行摩托车或电动助力车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域或者时间段里, 驾驶或乘坐摩托车 电动助力车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申领号牌的摩托车 电动助力车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 ( 六 ) 被保险人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重量的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过核定准载人数的机动车 ( 包括其他机动交通工具 ) 期间 ; ( 七 ) 被保险人从事演艺表演及制作期间 ; ( 八 ) 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权期间 ; ( 九 ) 被保险人单次旅行持续时间超出一百八十二天 ( 含第一百八十二天 ) 期间 ; ( 十 )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阳性 ) 期间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6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任何情况下, 因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投保单次旅行, 保险人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 二者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日 ; (2) 被保险人完成旅行返回并抵达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时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 : (1) 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并抵达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时 ; (2) 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至保险合同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 ( 含始日与终日 ); (3) 保险单满期日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签发保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及时核定 赔付义务

7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有关证明 资料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对相应的差额有支付的义务和获得返还的权利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第十五条交费义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若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则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本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住址或联系方式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联系方式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8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充分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或者我国驻外使 领馆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 ; (5)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户籍注销证明 ; (6)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7) 被保险人受雇单位或保险事故发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说明 ; (8)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9)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残疾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 (5)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 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6) 被保险人受雇单位或保险事故发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说明 ; (7)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8)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9)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申请伤残保险金时, 保险人若认为必要, 可要求被保险人至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和 / 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不退还保险费

9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 / 或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 / 或保险金申请人有本条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 (5) 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真实完整的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人因本合同规定的事由获得合同解除权的,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和其他事项参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条款 涉及保险费退还等的条款效力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释义 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10 3 旅行: 是指从被保险人离开其中国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的地市级行政管辖范围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的地市级行政管辖范围止的旅游 因公出差 探亲访友等 4 单次旅行: 是指从被保险人离开其中国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的地市级行政管辖范围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首次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的地市级行政管辖范围止视为一次旅行 5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 肢: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7 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或状况会引致某种不良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8 猝死: 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在 1 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 其特点是 : 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 死亡急骤 ; 死亡出人意料 9 药物: 指用于医疗或保健目的, 能影响机体生理 生化或病理过程的生物制品或化学物质 10 战争: 指不管宣战与否, 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 疆域的扩张, 民族主义, 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1 恐怖袭击: 指任何人或团伙出于政治 宗教 思想意识或类似目的, 以对政府施加影响和 ( 或 ) 使全体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 不安状态的行为 恐怖袭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 恐怖活动, 可仅为实施该活动者本身行为, 或代表某一机构 政府, 或与某一机构 政府相关 12 癫狂: 严重的心理障碍造成的认知 情感 意志 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 ; 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 言语或行动的异常现象, 例如 : 自杀或攻击 伤害自己 及他人的动作行为 13 高压电: 指电压为 380 伏或以上 14 高处作业: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 二级或以上高处作业 15 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16 攀岩: 是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17 探险: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8 特技: 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19 醉酒: 是指大量饮酒后神经系统受酒精影响出现意识和行为方面的异常或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 的状态 20 毒品: 指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1 管制药物: 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 包括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22 酒后驾车: 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 23 无有效驾驶证:

11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4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机动交通工具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3) 机动交通工具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5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6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2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8 医院: 指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29 医生: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 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 医疗 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 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近亲属 30 近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或姐妹 ( 外 ) 祖父母 ( 外 ) 孙子女 31 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旅行社经营的旅游巴士及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按照时刻表经营,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法医学会 2013 年 6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 ) 说明 :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 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 最重为第一级, 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 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12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2 脑的结构损伤, 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20),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34),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 ( 智商小于等于 49),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间或需要帮助,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注 :1 护理依赖 : 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 ;(2) 大 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3)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 生活不能自理, 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 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 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注 : 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 无意识活动, 不能执行命令, 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有睡眠 - 醒觉周期, 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 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 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 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 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 大小 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 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13 双侧眼球缺失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4 级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盲目 3 级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2 级一侧眼球缺失, 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1 级一侧眼球缺失 1 级 1 级 2 级 3 级 4 级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 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2 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双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一眼盲目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4 级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 3 级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 1 级 一眼视野缺损, 直径小于 60 2 级 2 级 3 级 3 级 4 级 4 级 6 级 6 级 注 :1 视力和视野

14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级别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 三米指数 ) ( 一米指数 ) 盲目 光感 5 无光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 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 视野直径小于 20 而大于 10 者为盲目 3 级 ; 如直径小于 10 者为盲 目 4 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 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 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 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 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注 : 外伤性白内障 : 凡未做手术者, 均适用本条 ; 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 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双侧眼睑外翻双侧眼睑闭合不全一侧眼睑显著缺损一侧眼睑外翻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注 : 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 音调 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1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 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双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双侧耳廓缺失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一侧耳廓缺失双侧耳廓缺失一侧耳廓缺失, 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一侧耳廓缺失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50% 2 级 3 级 3 级 3 级 4 级 4 级 4 级 6 级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71dB 4 级 6 级 6 级

16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56dB 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外鼻部大部分缺损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一侧鼻翼缺损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 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3 级 6 级 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注 :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 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耳鼻喉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 的失语 4 心血管, 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 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1 级 3 级

17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4 级 4 级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12 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8 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4 根肋骨骨折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2 根肋骨缺失 5 消化 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 咀嚼是指用后牙 ( 如磨牙 ) 碾 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 吞咽是指通过口腔 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 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 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1 级 注 : 咀嚼 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 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合并短肠综合症 1 级 2 级

18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 直肠 肛门结构切除, 回肠造瘘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切除, 且结肠部分切除, 结肠造瘘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包括回盲部切除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 肛门损伤, 且瘢痕形成 4 级 4 级 6 级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 50% 4 级 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且伴有胰岛素依赖腹部损伤导致胰头 十二指肠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1 级 3 级 4 级 6 级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7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 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2 级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1 级

19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另一侧输尿管狭窄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 级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3 级 3 级 3 级 4 级

20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 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另一侧输精管闭锁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6 级 6 级 6 级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同侧上 下颌骨完全缺失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4 枚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 20cm2 2 级 2 级 2 级 3 级 3 级 3 级 3 级 4 级 4 级 4 级

21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20 枚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 25%, 小于 50%,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 4cm,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 25%, 且口腔 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10cm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 20cm2, 且伴发涎瘘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6 枚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12 枚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8 枚 上颌骨 下颌骨缺损, 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 4 枚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 6cm2 6 级 6 级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Ⅲ 度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Ⅱ 度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 张口困难 I 度 6 级 6 级 注 : 张口困难判定及测量方法是以患者自身的食指 中指 无名指并列垂直置入上 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 下切牙切缘间 ( 相当于 4.5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 ( 相当于 3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I 度指大张口时, 只能垂直置入食指 ( 相当于 1.7cm 左右 ); 张口困难 III 度指大张口时, 上 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 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双手完全丧失功能一手完全缺失, 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9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7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50% 4 级 4 级 4 级 6 级

22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30% 双手缺失 ( 或丧失功能 ) 大于等于 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 :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 36%, 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 18%; 食指 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18%, 其中末节指节占 8%, 中节指节占 7%, 近节指节占 3%; 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9%, 其中末节指节占 4%, 中节指节占 3%, 近节指节占 2% 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 10%, 其 中第一掌骨占 4%, 第二 第三掌骨各占 2%, 第四 第五掌骨各占 1% 本标准中,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 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骨盆环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髋臼骨折, 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 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8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6 级

23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五趾缺失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 1/3 双足十趾中, 大于等于两趾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 2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 : 1 足弓结构破坏 : 指意外损伤导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2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 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 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 足弓 1/3 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 任一弓的结构破坏 3 足趾缺失 : 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 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二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1 级 1 级 1 级 1 级 2 级 2 级 2 级 3 级

24 二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 (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 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一肢缺失 (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3 级 4 级 6 级 注 :1 骺板 : 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 四肢长骨骺板骨折可能影响肢体发育, 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 应当另行评定伤 残等级 的丧失 2 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大关节 ( 上肢腕关节 肘关节 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 功能 3 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 本标准中的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是指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 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25%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瘫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 偏瘫 截瘫或单 四肢瘫 ( 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1 级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1 级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2 级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25 偏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截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3 级 四肢瘫 ( 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4 级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2 级 )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3 级 ) 6 级 偏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截瘫 ( 一肢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单瘫 ( 肌力小于等于 4 级 ) 注 :1 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 2 截瘫指脊髓损伤后, 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 运动 反射等消失和膀胱 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 3 单瘫指一个肢体或肢体的某一部分瘫痪 4 肌力 : 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 将肌力分级划分为 0-0 级 : 肌肉完全瘫痪, 毫无收缩 1 级 :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 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 :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 可进行运动, 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 但不能抬高 3 级 :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 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 级 :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 但较正常人为低 : 正常肌力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6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 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60%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且小于 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 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 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24cm2 头颈部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 且小于 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 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8cm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12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 于 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 6cm2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 于 10cm 2 级 2 级 3 级 3 级 4 级 4 级 6 级 6 级 注 :1 瘢痕 :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 不包括皮肤平整 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2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 : 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 下至下颌下缘 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 包括额部 眼部 眶部 鼻部 口唇部 颏部 颧部 颊部和腮 腺咬肌部 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 5 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 分别计算瘢痕面积 面部多处瘢痕, 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27 3 颈前三角区 : 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 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9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7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 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30% 躯干及四肢 III 度烧伤, 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 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 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5% 1 级 1 级 2 级 3 级 3 级 4 级 6 级 6 级 注 :1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 : 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 即中国新九分法 : 在 100% 的体表总面积中 : 头颈部占 9%(9 1)( 头部 面部 颈部各占 3%); 双上肢占 18%(9 2)( 双上臂 7%, 双前臂 6%, 双手 5%); 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 27%(9 3)( 前躯 13%,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下肢 ( 含臀部 ) 占 46%( 双臀 5%,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9 5+1)( 女性双足和臀各占 6%) 2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 : 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 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 III 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 至达到皮下 肌肉和骨骼 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 吸入性损伤 ( 又称呼吸道烧伤 ) 和电击伤 烧伤后按烧伤面积 深度评定 伤残等级, 待医疗终结后, 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 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 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13 版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28 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九十天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 100 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 且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治疗, 则其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 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 10% 为限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在任何情况下, 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最高给付金额, 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 处方 手术费 救护车费 住院费 药费 X 光检查 护理 医疗用品等费用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 保险人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第四条责任免除一 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杀害 ; ( 四 ) 被保险人妊娠 ( 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不孕不育症( 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 )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 流产 分娩 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以及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任何外科手术 内科手术和内科介入治疗以及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八 ) 恐怖袭击 ; ( 九 )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 ( 十 ) 细菌或病毒感染以及中暑 高原反应等因外界不良环境因素导致的伤害 ;

29 ( 十一 )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滑水 滑雪 跳伞 滑翔翼 攀岩等探险活动 ; 被保险人从事武术 摔跤 拳击 特技 赛马 赛车 特技表演等竞技竞速类对抗性运动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 十二 ) 被保险人从事战地记者 军人 试飞 试驾 钢铁 采矿 挖掘 砍伐 建筑以及涉及高压电 高处作业 易燃易爆品 腐蚀性化工原料 高速切割 高温焊接等职业, 在作业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 ( 十三 ) 被保险人接受外科整形 牙齿正畸 视力矫正或者任何非必要的医疗 ; ( 十四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 修复 安装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假眼 假牙等 ), 被保险人洗牙 洁齿 验光等 ; ( 十五 )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 按摩 推拿 针灸等物理治疗或康复性治疗以及心理或精神病治疗 ; ( 十六 ) 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等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 ( 十七 ) 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医学治疗为目的而参加本次旅行并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 ( 十八 ) 被保险人未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而导致的任何后果 ; 二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期间 ; ( 五 ) 被保险人在禁止通行摩托车或电动助力车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区域或者时间段里, 驾驶或乘坐摩托车 电动助力车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申领号牌的摩托车 电动助力车 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期间 ; ( 六 ) 被保险人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重量的机动车或者驾驶超过核定准载人数的机动车 ( 包括其他机动交通工具 ) 期间 ; ( 七 )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阳性 ) 期间 ( 八 ) 被保险人无合法居留权期间 ; ( 九 ) 被保险人单次旅行持续时间超出一百八十二天 ( 含一百八十二天 ) 期间 若由于本附加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

30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 诊断证明 病历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6)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6) 被保险人受雇单位或保险事故发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说明 ; (7)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释义 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是指 (1) 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 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 (2) 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随身财产保险条款 (2013 版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随身财产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31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抢劫行为, 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 包括行李 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 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 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 ( 如有 ) 后, 支付重新购置价款或修补的费用, 支付的价款或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 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后 ); 3. 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 则视为该财产遗失, 赔偿金额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 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的同时, 应当将该财产交付给保险人, 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 保险人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免赔额为准, 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任何下列财产或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一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 移动电话 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PDA); 二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 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 三 图章 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 四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 如玻璃或水晶等 ; 五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 六 正常的磨损 折旧 虫蛀 发霉 腐烂 侵蚀 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 或在加热 弄干 清洁 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 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 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 手工或设计欠佳 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 七 遗失现金 债券 票据 印花 息票 地契 股票 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八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 九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 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 十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 十一 动物 植物或食物 ; 十二 机动车辆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 船 发动机或其它运输工具; 十三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 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 十四 家具 古董 ; 十五 走私 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

32 十六 经承运人 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一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 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 该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发现遗失或损坏后, 该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 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 二 于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 并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第五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的,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财产损失清单, 发票 ; (4) 有关部门和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 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 保险人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 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 但该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九条释义

33 一 意外损坏 :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的损坏二 手提电脑 : 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三 重新购置价 : 是指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2013 版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 航班延误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罢工 劫持或怠工, 其他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分子行为 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乘坐的航班延误, 且被保险人因此连续等候达到八小时 ( 含 ), 可获每八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 200 元, 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 二 航班接驳延误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罢工 劫持或怠工, 其他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分子行为 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乘搭的航班未按时到达, 从而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未能赶上已预订的后续的转机航班, 且被保险人因此连续等候达到八小时 ( 含 ), 可获每八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 200 元, 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 三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因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 机械故障 罢工 劫持或怠工, 其他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 恐怖分子行为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 且被保险人连续等候达到八小时 ( 含 ), 可获每八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 200 元, 累计赔偿不超过保单约定的该项保险金额 延误的赔偿标准也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协商并在保单上注明 等候的时间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开始计算, 直至原计划交通工具实际出发时间为止

34 若承运人提供了替代的公共交通工具, 则等候时间自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开始计算, 直至最早替代的便利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出发时间为止 ; 以上各项延误的等候时间不可累计计算 以上航班延误 航班接驳延误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三项保障, 不可重复赔偿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旅程延误,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未能在原计划交通工具原定出发时间前办理登记手续 ; (2) 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3)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 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 ( 由于本附加合同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 (4)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 (5)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第五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分项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承运人或机场 港口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4)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35 第八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九条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2 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 还包括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3 恶劣天气: 是气象学上所指的发生突然 移动迅速 天气剧烈 破坏力极大的灾害性天气, 主要有雷雨大风 冰雹 龙卷风 局部强降雨等 4 自然灾害: 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社会失稳 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 5 航空公司超售: 是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 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 而必须搭乘由飞机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便利的替代航班 6 恐怖分子行为: 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 种族 民族主义的 政治 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 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 而对任何自然人, 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 伤害 危害或破坏, 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 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 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条款 (2013 版 )

36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缩短保险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无法继续旅行而必须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时, 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 ( 如有 ) 后, 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该次旅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 (1) 遭受劫持 ; (2) 因医疗原因需医疗运送 遣返或住院治疗 ; (3) 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 ; (4) 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暴动, 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 或出发前十日内因被保险人住宅遭受水灾或火灾严重损毁而不能成行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 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一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二 被保险人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 政府项目,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 三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 疏忽 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四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 五 被保险人的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 六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此次旅行 ; 七 被保险人在购买本旅行保险前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缩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 八 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医学治疗为目的而参加本次旅行并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37 九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 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分项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有关的旅行票据 ; (4) 医生或医院的医疗报告 ; (5)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6) 与旅行社签定的旅游合同和发票 已发生的付款凭证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 释义 1 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仅限四轮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38 2 暴动: 为破坏政治制度 社会秩序而采取的武装行动 3 自然灾害: 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社会失稳 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 4 突发性传染病: 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对人类健康构成重大威胁, 需要对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鼠疫以及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 ( 以下简称 SARS ) 同时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生的急性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 5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6 遭受严重身体伤害: 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 且经由医生诊查, 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取消保险条款 (2013 版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取消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事故而需取消旅行, 保险人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被保险人因取消旅程而不能取回的旅行团费或订金 : (1)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 ; (2) 于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因旅行目的地发生 : 暴动 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 恶劣天气 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 或出发前十日内因被保险人住宅遭受水灾或火灾严重损毁 ; 第三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的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一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二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 / 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 疏忽 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 三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 四 被保险人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

39 五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 导游 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旅行 ; 六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 七 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订酒店 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 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 或从政府 酒店 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分项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第五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材料提供不全,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有关的旅行票据 ; (4) 医生或医院的医疗报告 ; (5)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6) 与旅行社签定的旅游合同和发票 已发生的费用支付凭证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代位求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释义

40 1 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 ( 仅限四轮机动车 ), 渡船, 气垫船, 水翼船, 轮船, 火车, 有轨电车, 轨道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 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 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2 暴动: 为破坏政治制度 社会秩序而采取的武装行动 3 自然灾害: 由于自然异常变化造成的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 社会失稳 资源破坏等现象或一系列事件 4 突发性传染病: 是指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对人类健康构成重大威胁, 需要对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鼠疫以及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 ( 以下简称 SARS ) 同时包括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生的急性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等 5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6 遭受严重身体伤害: 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 且经由医生诊查, 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亚太附加全球旅行遗体送返医疗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亚太附加全球旅行旅程取消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遗体送返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 则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 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 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 保存 火化 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 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 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2) 丧葬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天内身故, 则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41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保险人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一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二 任何未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 三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四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 五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六 脊椎间盘突出症 ; 七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八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九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十 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 十一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 十二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十三 扁桃腺 腺状肿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十四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十五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十六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42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4)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票或收据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 释义 1 境外 : 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台湾省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2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 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亚太附加全球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条款 ( 本附加险需选择投保后方有效力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亚太附加全球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 一 ) 被保险人紧急医疗运送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 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 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 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 并参考医生建议, 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 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 护

43 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 救护车 普通民航班机 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 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 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 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任何未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 该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 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 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 二 ) 意外医疗亲友探访运送如无结伴旅行的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需要为期连续七天或以上的留医服务, 经值勤的医生确定该医疗过程需要亲友进行陪护, 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负责提供被保险人之亲友从其居住地前来探望的来回机票 ( 仅提供经济舱机票 )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保险人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 : 一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 二 任何未经本附加合同指定的救援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 三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 四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 五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 六 脊椎间盘突出症 ; 七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 八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 九 精神疾病 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 ; 十 妊娠 流产 分娩 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

44 十一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 十二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十三 扁桃腺 腺状肿 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 十四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 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 十五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 十六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六条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第七条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4)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5)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5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相关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七条释义 1 护士: 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 获得专业资格证书, 并在当地医院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士 2 境外: 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台湾省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3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是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个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首个生效日前 6 个月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2013 版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书面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乘坐飞机期间其随行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抵达所乘飞机的预定目的地 ( 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 ) 时没有送抵, 则行李实际送抵时间每延误 6 小时, 保险人赔偿 400 元行李延误保险金 行李实际送抵时间没有超过 6 小时 ( 含 ) 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合同的行李延误时长标准以及单次行李延误保险金赔偿标准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 但应当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单次行程行李延误累计赔偿延误时间以 24 小时为限 保险期间内行李延误赔偿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乘坐的是中转航班, 需要乘坐下一航班继续旅程, 而行李被要求直接送往下一航班目的地的, 则行李延误时间按照被保险人在中转地实际停留时间计算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46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李延误, 或出现下列情况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部分的损失,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1) 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被保险人的行李进行检查 扣留 隔离 没收或销毁等行政或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李延误 ; (2)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 ( 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 ) 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 (3)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留置 遗忘或遗弃行李 ; (4) 被保险人未办理随行托运手续的行李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4)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航班起飞延误保险条款 (2013 版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航班起飞延误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受益人

47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航班起飞时间延误, 且被保险人因此连续等候达到两小时 ( 含两小时 ), 被保险人可获每两小时延误赔偿人民币 200 元, 累计赔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金额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标准也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协商并在保险合同上注明 等候的时间自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 直至预定航班的实际起飞时间为止 若航空公司安排被保险人乘坐等效航班, 则等候时间自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 至等效航班实际起飞时间为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任何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航班延误,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误机 漏乘或错乘等个人原因导致的延误,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登机手续或者被保险人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 被保险人在办理登机手续后因自身原因未搭乘预定航班或者被保险人在经停过站时因自身原因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 被保险人错误搭乘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2) 被保险人未能从航空公司处取得航班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3) 被保险人的任何非法和故意行为所引发的航班延误及损失等 ; (4) 被保险人应从报纸 杂志或电视等公众传媒渠道已得知有关罢工 暴乱或者是内战的消息, 而被保险人违反政府的相关指引, 或未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所引起的后果 ; (5) 由政府机关发出的禁止令或者是规定造成的航班延误 ; (6) 被保险人不适宜旅行, 或者是违反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的医嘱而出行 ; (7)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 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 空中交通管制 机场关闭 罢工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的,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索赔申请书 ;

48 (2) 保险合同原件 ; (3) 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 (4) 被保险人的护照证明和有效签证证明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的请求权, 自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释义 1 预定搭乘的航班: 是指被保险人持有的初始机票所载明的航空公司运营的初始定期航班 此航空公司应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相关经营许可证, 并以收费方式从事旅客等公共运输而运营定期航班, 同时能为旅客提供指定机场间的航程表和 ( 或 ) 关税的发票证明 此外, 预定航班还应当遵守航空公司指南, 并在机票上清晰显示预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 转机地及目的地等名称 2 预定起飞时间: 是指被保险人所购买的预定航班机票上所显示的起飞时间 若预定起飞时间发生变动, 航空公司应至少在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 24 小时前通知被保险人调整后的起飞时间 3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 是指已获得相关医学方面的执业资格并得到法律认可的, 具有从事医学治疗资格的人 境外旅行援助咨询服务 凡投保 AirAsia Insure 往返计划的客户, 可拨打 24 小时服务热线 , 享受以下咨询服务 : 旅行援助 服务 预防注射资讯 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外国预防注射规定的资讯 签证资讯 协助被保险人获取有关外国签证规定的资讯 气候资讯 为被保险人提供有关外国的天气预测和气温的资讯 遗失护照资讯 协助在境外旅行时遗失护照的被保险人

49 外汇资讯 提供有关主要货币的外币汇率的资讯 航班资讯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 提供各目的地抵达和起飞航班资讯, 时间及班机号码 有关的资讯只限被保险人询问的当天 前一天及未来一天的资讯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境外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2013 版 ) 总则第一条本境外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合同的生效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第三条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 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长, 每 24 小时计付一次保险赔偿金 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第四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每 24 小时计付一次的保险赔偿金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任 :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或于下列期间所遭受的绑架或非法拘禁或发生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4)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50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第六条若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在获知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案, 取得警方或使领馆出具的书面证明, 并通知保险人 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第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 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 连同保险人指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保险人 : (1) 当地警方或使领馆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小时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 (2)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八条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人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3)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释义一 保险人 : 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 境外旅行 : 是指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旅游 公干 探亲访友等 三 绑架 : 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通过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 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四 非法拘禁 : 是指任何以拘押 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 违反被保险人意愿, 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五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 是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 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六 旅行结束日 : 被保险人结束境外旅游 公干 探亲访友等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日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门诊医疗保险条款 (2015 版 ) 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疾病门诊医疗保险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为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 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订立

51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 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主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 终止 ; 主合同无效, 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 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一 凡投保亚太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投保人, 并另行支付相应保险费的, 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旅行期 间因非既往疾病发作而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并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作, 在保险合同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 对被保险人自疾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在约定的保险金额的范围内, 保险人在扣除 100 元 免赔额后, 给付疾病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自行约定免赔额和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二 ) 若该医疗费用已从其它商业医疗保险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 费用减去已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 三 ) 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 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 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 因法定传染病造成的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释义 法定传染病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 既往疾病 : 为任何疾病或损伤在保单起始日期或者保单加入日期前 : 1. 曾接受过治疗 测试或检查 ; 或曾被确切诊断 ; 或曾接受过住院治疗 ; 或者 2. 曾出现过症状, 无论是否有过确切诊断 亚太保险有限公司 住家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亚太住家综合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保险条款 投保单 有关的投保文件和特别约定 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标的

52 第二条存放于被保险人所有, 或被保险人合法居住的住所内 ( 须由保单载明住所地址 )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或者已与保险人特别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的下列财产, 在本合同的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 一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室内装潢 ; 二 室内财产, 包括家具 固定装置 家用物品 电器 收音机 电视机 音响 台式电脑 钢琴 乐器 衣服及类似物品 第三条任何情况下,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 一 已经使用 10 年以上的家用电器 ; 二 货币 票证 有价证券 ; 三 书籍 电脑软件及资料 档案 文件 帐册 技术资料 图表 相片 证书和证件 ; 四 食品 药品 化妆品 日用消耗品 ; 五 移动电话 便携式电脑 手表 各种磁带 磁盘 影音激光盘 ; 六 金银珠宝 首饰 钻石及制品 玉器 邮票 古玩 古书 字画 艺术品 养殖及种植物 毛皮 地毯和挂毯等各类收藏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 七 汽车 摩托车 三轮车 自行车等各种交通工具 ; 八 违章建筑 非法占用以及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 九 室外财产 商业用途财产以及被保险人不具有合法利益的财产 ; 十 存放于地下室 独立于居民楼的储藏室内的财产 ; 十 其它不属于上述第二条以及本保险的扩展险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住所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 : 一 火灾 爆炸 雷击 ; 二 地面突然下陷 崖崩 突发性滑坡 ; 三 暴风 暴雨 洪水 ; 暴雪引起的屋顶塌陷 ; 四 空中运行物体的降落 ; 五 被第三者所拥有的车辆 马或牛所撞毁 ; 六 水管 水箱爆裂 ( 但不包括由于锈损 水锈 腐蚀所引起的水管 水箱爆裂, 也不包括由于渗漏 阀门或水龙头脱落造成的损失 )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 一 战争 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行为或暴力行为 ; 二 核子辐射和污染 ; 三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 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的故意行为 ; 四 盗窃 抢劫 ; 五 天线 门窗 ( 包括玻璃 ) 遮帘 蓬布的单独受损;

53 六 家用电器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 超电压 碰线 走电造成电器本身的损坏 ; 七 保险住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 30 天, 在超过天数内因水管 水箱爆裂而导致的损失 ; 八 行政 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 九 放置在露天 ( 含非封闭式阳台和屋顶 ) 以及在使用塑料 芦席 蓬布 茅草 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 ; 十 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 ; 十一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 保管不善 变质 霉烂 受潮 虫咬 自然磨损和老化 ;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 免赔额第八条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协商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保险财产不止一项, 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室内财产总保额不得超过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室内装潢的总保额 第九条本合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300 元, 火灾或水损损失的相对免赔率为 10%, 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0 时起至约定终止日 24 时止 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一条本合同保险费依据分项保险金额乘以对应的保险费率计收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54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法律及房屋居住安全相关规定, 加强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 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 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的索赔申请人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单正本 保费缴纳凭证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受损财产所有权证明 ( 购买合同或发票 ) 和损失清单, 以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原因 事故性质及损失程度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55 ( 二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退保处理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提前解除本合同 : 一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单正本 ; ( 二 ) 保险费收据或发票 ; ( 三 ) 退保申请书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 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保险人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 在三十日内将剩余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已发生过保险赔付的,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短期费率表 ( 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 按一个月计算 ) 已生效期间 ( 月数 ) 按年费率百分比 (%) 已生效期间不足一个月的, 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所载的相关联系方式向投保人传递的资料和信息, 均应视作送达投保人 因投保人提供错误的联系方式引发法律上的纠纷, 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所承担的金额在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遭受损失财产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每次按照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 等于将该项财产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 或者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该项财产当时的市场价值减去折旧, 两者以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三十条保险人对某项财产一次或累计损失赔偿金额达到本合同该项财产对应的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项保险财产的赔偿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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