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 錄"

Transcription

1 第 八 章 變 更 計 畫 壹 檢 討 變 更 原 則 本 計 畫 依 據 發 展 現 況 檢 討 分 析 發 展 課 題 與 對 策 發 展 策 略 等 內 容, 適 當 調 整 現 行 計 畫 之 規 劃, 訂 定 各 項 實 質 規 劃 內 容 之 變 更 原 則, 作 為 實 質 計 畫 擬 定 之 依 據 一 計 畫 圖 重 製 變 更 部 分 依 據 都 市 計 畫 重 製 成 果 及 其 疑 義 協 調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其 原 則 如 下 : ( 一 ) 依 據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成 果, 重 新 修 訂 計 畫 範 圍 各 項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面 積, 以 作 為 現 行 計 畫 範 圍 及 各 項 計 畫 面 積 ( 二 ) 依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疑 義 綜 理 表 中 決 議 納 入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或 研 議 者, 依 其 決 議 內 容 檢 討 變 更 ( 三 ) 屬 過 去 都 市 計 畫 圖 精 度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誤 差, 予 以 檢 討 變 更 二 計 畫 年 期 及 計 畫 人 口 配 合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 內 政 部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 之 計 畫 年 期 為 115 年 予 以 調 整 計 畫 人 口 部 分, 參 據 新 竹 縣 區 域 計 畫 ( 草 案 ) 人 口 預 測 及 指 派 結 果, 予 以 調 整 計 畫 人 口 為 137,000 人 三 計 畫 範 圍 依 循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之 指 導,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合 併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及 擴 大 及 變 更 竹 北 (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8-1

2 四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原 則 ( 一 ) 住 宅 區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計 畫 道 路 系 統 檢 討 實 際 發 展 現 況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采 田 福 地 三 級 古 蹟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予 以 變 更 ( 二 ) 商 業 區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設 置 文 創 市 集 之 政 策 予 以 變 更 ( 三 ) 工 業 區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既 成 道 路 檢 討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竹 北 市 30 米 外 環 道 工 程 設 計 及 所 需 用 地 予 以 變 更 ( 四 ) 特 種 工 業 區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予 以 變 更 ( 五 ) 農 業 區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予 以 變 更 ( 六 ) 保 存 區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采 田 福 地 三 級 古 蹟 予 以 變 更 ( 七 ) 農 會 專 用 區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予 以 變 更 ( 八 ) 河 川 區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竹 北 市 30 米 外 環 道 工 程 設 計 及 所 需 用 地 予 以 變 更 ( 九 )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民 營 化 之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變 更 分 區 名 稱 予 以 變 更 8-2

3 五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 一 ) 機 關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實 際 發 展 現 況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予 以 變 更 ( 二 ) 車 站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予 以 變 更 ( 三 ) 學 校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1. 文 小 用 地 配 合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設 置 文 創 市 集 之 政 策 予 以 變 更 2. 文 中 用 地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計 畫 道 路 系 統 檢 討 予 以 變 更 3. 文 大 用 地 配 合 落 實 公 有 土 地 積 極 利 用 予 以 變 更 ( 四 ) 社 教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設 置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及 專 勤 隊 之 自 有 廳 舍 需 求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予 以 變 更 ( 五 ) 市 場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予 以 變 更 ( 六 ) 停 車 場 用 地 及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予 以 變 更 ( 七 ) 廣 場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予 以 變 更 ( 八 ) 公 園 用 地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及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計 畫 道 路 系 統 檢 討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設 置 文 創 市 集 之 政 策 予 以 變 更 8-3

4 ( 九 ) 綠 地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實 際 發 展 現 況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設 置 文 創 市 集 之 政 策 予 以 變 更 ( 十 ) 綠 化 步 道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避 免 產 生 指 定 建 築 線 之 疑 義 予 以 變 更 ( 十 一 ) 園 林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予 以 變 更 ( 十 二 ) 加 油 站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民 營 化 之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變 更 分 區 名 稱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予 以 變 更 ( 十 三 ) 鐵 路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既 成 道 路 檢 討 竹 北 市 30 米 外 環 道 工 程 設 計 及 所 需 用 地 予 以 變 更 ( 十 四 ) 電 路 鐵 塔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予 以 變 更 ( 十 五 )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予 以 變 更 ( 十 六 ) 河 道 用 地 及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豆 子 埔 溪 跨 越 橋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予 以 變 更 ( 十 七 ) 溝 渠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予 以 變 更 ( 十 八 )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予 以 變 更 ( 十 九 )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計 畫 道 路 系 統 檢 討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予 以 變 更 ( 二 十 )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原 則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計 畫 道 路 系 統 檢 討 實 際 發 展 現 況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既 成 道 路 檢 討 竹 北 市 30 米 外 環 道 工 程 設 計 及 8-4

5 所 需 用 地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設 置 文 創 市 集 之 政 策 予 以 變 更 六 其 他 事 項 檢 討 變 更 原 則 考 量 都 市 整 體 發 展 及 土 地 利 用 之 合 理 規 劃, 整 合 都 市 計 畫 區 及 都 市 計 畫 擬 定 機 關 8-5

6 貳 變 更 計 畫 內 容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配 合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作 業 成 果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檢 討 各 單 位 意 見 及 人 民 陳 情 意 見 發 展 現 況 及 計 畫 構 想 彙 整 檢 討 後, 分 別 提 出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及 一 般 性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案, 相 關 變 更 內 容 說 明 如 后 一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第 一 階 段 共 計 11 案, 其 變 更 位 置 示 意 圖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與 面 積 增 減 統 計 表, 詳 圖 8-1 表 8-1 及 表 8-2 所 示 表 8-1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一 階 段 )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新 泰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1. 依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路 西 (0.0042) (0.0042) 盤 檢 討 )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疑 義 民 國 99 年 3 側 住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月 26 日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處 理 宅 區 (0.0073) (0.0073) 2. 上 開 決 議 本 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補 釘 樁 位, 後 與 商 續 依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發 照 情 形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業 區 分 區 界 3. 經 查 明 建 造 執 照, 站 後 段 626 地 號 之 使 用 分 區 為 住 宅 區, 站 後 段 623 地 號 之 使 用 分 區 為 商 業 區, 站 後 段 468 地 號 則 查 無 建 造 執 照 資 料 故 本 案 配 合 實 際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發 照 情 形 予 以 調 整 變 更, 且 考 量 面 積 狹 小, 為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故 免 予 回 饋 原 重 製 疑 義 案 件 編 號 舊 B-07 疑 義 類 別 G 類 備 註 博 愛 綠 地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1. 依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舊 街 與 (0.0077) 中 和 街 交 叉 口 (0.0077) 盤 檢 討 )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疑 義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處 理 2. 上 開 決 議 疑 義 點 ( 一 ): 本 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修 釘 樁 位 疑 義 點 ( 二 ): 本 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3. 前 開 疑 義 點 ( 二 ) 係 博 愛 街 與 中 和 街 交 叉 口 現 行 計 畫 劃 設 為 一 處 綠 地 用 地, 為 利 未 來 道 路 整 體 利 用 規 劃, 予 以 變 更 為 道 路 用 地 E-03 F3 類 8-6

7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變 更 理 由 光 明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道 路 用 地 1. 依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六 路 (0.0051) (0.0051) 盤 檢 討 )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疑 義 民 國 99 年 7 與 中 月 1 日 第 九 次 會 議 決 議 處 理 華 路 交 叉 2. 上 開 決 議 本 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後 續 納 入 通 檢 口 研 議 變 更 為 標 準 截 角 (10M) 3. 現 行 計 畫 未 劃 設 道 路 截 角, 惟 該 路 口 處 北 側 截 角 係 為 都 市 計 畫 發 布 前 之 舊 建 物, 目 前 無 重 新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及 使 用 執 照 ; 該 路 口 處 南 側 截 角 之 建 造 執 照 (88-341) 及 使 用 執 照 (88-297) 均 已 依 道 路 標 準 截 角 退 縮 10M 建 築, 故 考 量 道 路 交 叉 口 之 交 通 安 全, 依 道 路 標 準 截 角 (10M) 調 整 變 更 光 明 保 存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1. 依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三 路 (0.0184) (0.0184) 盤 檢 討 )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疑 義 民 國 99 年 7 與 縣 月 1 日 第 九 次 會 議 決 議 處 理 政 九 路 交 2. 上 開 決 議 1. 本 案 依 樁 位 線 展 繪, 後 續 保 存 區 叉 口 是 否 變 更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2. 請 縣 府 協 助 查 明 縣 華 段 地 號 4 號 之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所 載 明 登 記 原 因, 及 其 建 築 執 照 使 用 執 照, 以 為 後 續 納 入 通 檢 變 更 之 參 考 依 據 3. 經 查 該 保 存 區 係 為 民 國 85 年 竹 北 (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第 三 案, 變 更 住 宅 區 為 保 存 區 4. 另 查 縣 華 段 4 地 號 之 登 記 原 因 係 為 區 段 徵 收, 係 於 民 國 79 年 6 月 辦 理 全 面 配 地 登 記, 且 於 民 國 89 年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在 案, 故 本 案 配 合 更 正 保 存 區 範 圍, 爰 此 無 需 辦 理 回 饋 縣 政 河 道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1. 依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九 (0.0007) (0.0007) 盤 檢 討 )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疑 義 民 國 99 年 7 路, 道 路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月 1 日 第 九 次 會 議 決 議 處 理 翰 林 (0.0004) (0.0004) 橋 2. 上 開 決 議 本 案 依 細 計 樁 位 線 及 縣 治 附 近 地 區 細 部 計 畫 決 議 之 計 畫 範 圍 線 展 繪, 後 續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依 C50 樁 位 變 更 以 利 順 接 20M 計 畫 道 路 路 型 3. 本 案 為 利 順 接 20M 計 畫 道 路 路 型, 予 以 調 整 變 更 六 家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文 中 用 地 文 中 1. 依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國 中 (0.0027) 南 側 4 (0.0027) 盤 檢 討 )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疑 義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處 理 2. 上 開 決 議 本 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後 續 依 地 籍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3. 考 量 地 籍 分 割 情 形 及 土 地 權 屬 狀 況 予 以 調 整 變 更, 本 案 變 更 部 分, 其 土 地 權 屬 包 括 新 竹 縣 中 華 民 國 私 有 地 等 原 重 製 疑 疑 義 案 義 件 編 號 類 別 縣 D-02 縣 E-03 縣 E-05 體 A-06 D1 類 G 類 G 類 F1 類 備 註 8-7

8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變 更 理 由 原 重 製 疑 疑 義 案 義 件 編 號 類 別 計 畫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園 林 道 路 用 地 1. 依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體 區 東 (0.0007) (0.0007) 盤 檢 討 )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疑 義 民 國 99 年 7 D-15 側 銜 月 26 日 第 十 次 會 議 決 議 處 理 接 高 2. 上 開 決 議 疑 義 點 ( 一 ):1. 本 案 主 計 依 計 畫 線 展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道 路 用 地 鐵 車 繪 並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變 更 道 路 截 角 2. 本 案 細 計 (0.0044) (0.0044) 站 特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納 入 細 計 通 檢 研 議 變 更 道 路 截 定 區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之 邊 地 兒 ) 角 疑 義 點 ( 二 ):1. 本 案 主 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變 更 道 路 截 角 2. 本 案 細 計 依 計 畫 界 (0.0007) 線 展 繪 並 納 入 細 計 通 檢 研 議 變 更 道 路 截 角 疑 義 點 ( 三 ):1. 本 案 主 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變 更 道 路 截 角 2. 本 案 細 計 依 地 籍 線 展 繪 疑 義 點 ( 四 ):1. 本 案 主 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2. 本 案 細 計 南 側 截 角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納 入 細 計 通 檢 研 議 變 更 道 路 截 角, 北 側 截 角 則 依 地 籍 線 展 繪 疑 義 點 ( 五 ): 1. 本 案 主 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變 更 道 路 截 角 2. 本 案 細 計 依 地 籍 線 展 繪 3. 本 計 畫 區 東 側 鄰 接 高 速 鐵 路 新 竹 車 站 特 定 區, 劃 設 有 12M 南 北 向 計 畫 道 路, 故 配 合 變 更 道 路 截 角 4. 本 變 更 案 有 關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變 更 為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部 分, 其 細 部 計 畫 係 為 道 路 用 地, 故 無 需 辦 理 回 饋 鐵 路 乙 種 工 業 區 鐵 路 用 地 1. 經 檢 討 鐵 路 用 地 範 圍 內 仍 有 部 分 土 地 權 屬 為 私 - 用 地 (0.0803) (0.0803) 有 或 非 屬 交 通 部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所 管 理, 故 依 兩 側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台 鐵 需 求 實 際 發 展 現 況 納 鐵 路 用 地 乙 種 工 業 區 入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0.1034) (0.1034) 2. 經 查 泰 和 段 地 號 有 建 物 保 存 登 記 及 鐵 路 用 地 河 川 區 (0.0160) (0.0160) 使 用 執 照 在 案 ; 泰 和 段 353 地 號 有 建 物 保 存 登 記 及 使 用 執 照 在 案 ; 泰 和 段 鐵 路 用 地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地 號 有 建 造 執 照 ; 泰 和 段 1077 (0.0141) (0.0141) 地 號 有 建 物 保 存 登 記 及 使 用 執 照 在 案 ; 站 後 段 地 號 有 建 物 保 存 登 記 ( 係 鐵 路 用 地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屬 同 一 建 號 ); 站 後 段 地 號 有 建 物 保 (0.0147) (0.0147) 存 登 記 ( 係 屬 同 一 建 號 ); 站 後 段 地 號 鐵 路 用 地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有 建 物 保 存 登 記 及 建 築 改 良 物 平 面 圖 ( 係 屬 同 (0.0001) 地 兒 18 (0.0001) 一 建 號 ); 站 後 段 1168 地 號 有 建 物 保 存 登 記 及 使 用 執 照 在 案 鐵 路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3. 考 量 本 案 應 屬 過 去 都 市 計 畫 圖 精 度 不 足 所 產 生 (0.0023) (0.0023) 之 誤 差, 屬 重 製 疑 義 之 變 更 案, 故 本 案 免 予 回 饋 市 4市 場 用 地 市 廣 場 用 地 廣 1. 考 量 開 闢 該 10M 計 畫 道 路 影 響 建 物 多 為 已 辦 妥 南 側 4 (0.0028) 10 (0.0028) 10M 道 路 用 地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計 畫 (0.0553) (0.0201) 道 路 市 場 用 地 市 4 (0.0037) 廣 場 用 地 廣 10 (0.0315) 建 物 登 記 之 合 法 建 物, 且 該 10M 計 畫 道 路 北 側 約 50 公 尺 處 劃 設 有 10M 計 畫 道 路 ( 已 開 闢 仁 和 街 ), 南 側 約 42 公 尺 處 劃 設 有 8M 計 畫 道 路 ( 部 分 開 闢 ), 故 廢 除 該 10M 計 畫 道 路 應 不 致 影 響 周 邊 道 路 系 統, 故 建 議 配 合 周 邊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予 以 變 更 為 市 場 用 地 及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2. 考 量 本 案 應 屬 過 去 都 市 計 畫 圖 精 度 不 足 所 產 生 之 誤 差, 屬 重 製 疑 義 之 變 更 案, 故 本 案 免 予 回 饋 - G 類 G 類 G 類 備 註 8-8

9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變 更 理 由 原 重 製 疑 疑 義 案 義 件 編 號 類 別 竹 北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河 道 用 地 1. 依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竹 高 中 道 路 使 用 (0.0910) 盤 檢 討 ) 都 市 計 畫 圖 重 製 疑 義 民 國 99 年 5 D-02 西 南 (0.0910) 側 豆 子 埔 月 27 日 第 七 次 會 議 決 議 處 理 2. 上 開 決 議 本 案 依 計 畫 線 展 繪, 並 納 入 通 檢 研 議 該 12M 計 畫 道 路 劃 設 之 區 位 溪 跨 3. 竹 北 高 中 西 南 側 之 豆 子 埔 溪 跨 越 橋 (B 橋 ), 因 考 越 橋 量 豆 子 埔 溪 水 位 高 程 斷 面 及 兩 側 銜 接 道 路 之 高 程, 須 變 更 竹 北 高 中 西 南 側 B 橋 位 置 以 增 加 引 道 長 度 以 符 合 道 路 設 計 規 範 4. 惟 經 業 務 單 位 簽 請 鈞 長 核 示,B 橋 目 前 無 開 闢 之 必 要 性 故 將 B 橋 原 屬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變 更 為 河 道 用 地, 其 餘 綠 地 用 地 及 道 路 用 地 部 分 納 入 文 小 5 附 近 地 區 變 更 案 整 體 考 量 市 4第 三 種 商 業 區 道 路 用 地 1. 變 更 竹 北 都 市 計 畫 ( 第 一 期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附 近 (0.0135) 地 區 道 路 截 角 (0.0135) 案 通 盤 檢 討 )(79.5.3) 業 針 對 竹 北 舊 市 區 部 分 劃 設 之 人 行 廣 場 考 量 實 際 車 輛 通 行 需 求, 予 以 變 更 為 計 畫 道 路 2. 惟 經 查 現 行 都 市 計 畫 除 市 4 北 側 外, 其 餘 路 口 處 均 未 劃 設 道 路 截 角, 考 量 道 路 行 車 安 全, 遂 依 新 竹 縣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展 繪 標 準 截 角 註 : 表 內 面 積 應 依 據 核 定 圖 實 地 測 量 分 割 面 積 為 準 - D3 類 G 類 備 註 8-9

10 表 8-2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一 階 段 )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面 積 增 減 統 計 表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核 定 編 號 縣 都 委 審 竣 編 號 公 展 編 號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 附 帶 條 件 )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再 發 展 區 小 計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第 二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土 小 計 地 乙 種 工 業 區 使 乙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用 特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分 農 業 區 區 保 存 區 寺 廟 專 用 區 行 政 區 農 會 專 用 區 醫 療 專 用 區 電 信 專 用 區 溝 渠 專 用 區 河 川 區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 附 帶 條 件 ) 鐵 路 專 用 區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合 計 機 關 用 地 車 站 用 地 文 化 中 心 用 地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文 小 學 校 用 地 文 中 文 高 文 大 小 計 文 教 用 地 私 立 義 民 中 學 用 地 社 教 用 地 市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用 地 廣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公 園 用 地 公 公 園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共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設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施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用 綠 地 用 地 地 綠 地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體 育 場 ( 運 動 公 園 ) 用 地 體 育 園 區 用 地 綠 能 園 區 用 地 綠 化 步 道 用 地 園 林 道 路 用 地 加 油 站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變 電 所 用 地 電 路 鐵 塔 用 地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使 用 溝 渠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道 路 用 地 ( 兼 供 河 川 使 用 ) 合 計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合 計 總 計 註 : 實 際 面 積 應 依 核 定 計 畫 圖 實 地 分 割 測 量 面 積 為 準 8-10 合 計

11

12 二 一 般 性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依 檢 討 變 更 原 則 檢 討 之 一 般 性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案 第 一 階 段 共 計 34 案, 其 變 更 位 置 示 意 圖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與 面 積 增 減 統 計 表, 詳 圖 8-2 表 8-3 及 表 8-4 所 示 表 8-3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一 階 段 ) 一 般 性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8-12 變 更 理 由 都 市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依 循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之 建 議 事 計 畫 區 )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項, 將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與 擴 大 及 變 更 竹 北 ( 斗 崙 合 併 擴 大 及 變 更 竹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合 併 檢 討, 以 利 都 市 整 體 發 展 及 土 地 利 用 之 合 北 ( 斗 崙 地 區 ) 討 ) 案 ( 含 都 市 計 理 規 劃 都 市 計 畫 等 二 畫 圖 重 製 ) 都 市 計 畫 區 都 市 擴 大 及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原 擴 大 及 變 更 竹 北 (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之 擬 定 機 關 為 新 竹 縣 計 畫 竹 北 (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擴 政 府, 因 考 量 都 市 整 體 發 展 及 土 地 利 用 之 合 理 規 劃, 併 竹 北 ( 含 擬 定 區 ) 都 市 計 畫 大 及 變 更 竹 北 ( 斗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合 併 檢 討, 故 變 更 擬 定 機 關 機 關 原 擬 定 機 關 為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為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公 所 新 竹 縣 政 府 等 二 都 市 計 畫 區 合 併 為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後 擬 定 機 關 為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公 所 計 畫 民 國 110 年 民 國 115 年 配 合 全 國 區 域 計 畫 ( 內 政 部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年 期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 之 計 畫 年 期 為 115 年 予 以 調 整 計 畫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計 畫 人 口 為 1. 計 畫 區 之 人 口 採 兩 種 方 式 推 估, 一 為 以 竹 北 市 人 口 推 估 結 果 分 人 口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137,000 人 派 至 本 計 畫 區, 另 一 方 式 以 本 計 畫 區 過 去 十 五 年 ( 民 國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年 ) 人 口 資 料 為 基 礎, 進 行 計 畫 區 至 計 畫 年 期 民 國 115 年 之 人 檢 討 ) 之 計 畫 人 口 預 測 在 預 測 方 法 選 用 時 考 量 本 計 畫 區 與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之 口 為 132,000 人 口 成 長 同 為 人 口 發 展 快 速 呈 現 穩 定 正 成 長 近 年 成 長 動 能 人, 擴 大 及 變 及 誘 因 持 續 增 加 等 特 性, 故 本 計 畫 之 人 口 推 估 以 趨 勢 預 測 法 作 更 竹 北 ( 斗 崙 地 為 預 測 模 型 其 推 估 結 果, 以 竹 北 市 預 測 人 口 分 派 至 計 畫 區 之 區 ) 都 市 計 畫 之 平 均 值 為 167,718 人 ; 以 本 計 畫 區 預 測 人 口 之 平 均 值 為 計 畫 人 口 為 180,778 人, 兩 者 平 均 值 為 174,248 人 17,000 人, 合 2. 現 行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區 各 細 部 計 畫 劃 設 住 宅 區 面 積 計 為 149,000 可 容 納 人 口 總 量 為 122,479 人 人 3. 新 竹 縣 區 域 計 畫 ( 草 案 ) 考 量 全 縣 人 口 總 量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過 去 15 年 間 ( 民 國 年 )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都 市 發 展 定 位 未 來 成 長 動 能 等 因 素, 並 參 酌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可 容 納 人 口 總 量, 重 新 分 派 各 都 市 計 畫 區 115 年 之 計 畫 人 口, 其 中 竹 北 市 之 都 市 計 畫 區 計 畫 人 口 總 計 209,000 人, 本 計 畫 區 則 為 137,000 人 4. 綜 合 上 述 推 估 結 果, 就 需 求 面 而 言, 以 竹 北 市 人 口 預 測 總 數 分 派 及 計 畫 區 歷 年 人 口 趨 勢 推 估, 至 民 國 115 年 人 口 數 平 均 值 約 為 174,248 人 ; 就 供 給 面 而 言, 現 行 計 畫 住 宅 區 可 供 居 住 人 口 約 為 122,479 人 故 雖 依 趨 勢 預 測 本 計 畫 區 之 人 口 總 量 可 達 174,248 人, 惟 考 量 新 竹 縣 區 域 計 畫 ( 草 案 ) 人 口 總 量 之 控 管 及 分 派 為 137,000 人, 故 仍 將 本 計 畫 區 之 計 畫 人 口 調 降 為 137,000 人 備 註

13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備 註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計 畫 農 業 區 (0.0225) 河 川 區 (0.0225) 1. 本 變 更 案 依 99 年 10 月 4 日 經 濟 請 縣 政 府 函 區 南 綠 地 用 地 綠 八 河 川 區 (0.0014) 部 經 授 水 字 第 號 請 水 利 主 管 側,(0.0014) 函 ( 附 錄 四 ) 公 告 局 部 變 更 頭 前 溪 機 關 依 大 法 頭 前 廾 張 犁 堤 防 湳 雅 堤 防 六 家 堤 官 會 議 釋 字 綠 地 用 地 綠 八 道 路 用 地 (0.0109) 溪 右 防 斗 崙 堤 防 及 頭 前 溪 水 系 支 流 第 326 號 解 (0.0109) 岸 上 坪 溪 上 坪 堤 防 等 部 分 河 段 河 釋 文 與 經 濟 道 路 用 地 (0.2241)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0.2241) 川 區 域, 及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民 國 97部 內 政 部 道 路 用 地 (2.8781) 道 路 用 地 ( 兼 供 河 川 使 用 )(2.8781) 年 11 月 10 日 經 水 地 字 第 92 年 12 月 號 函 ( 附 錄 三 ) 辦 理 26 日 會 銜 特 種 工 業 區 (0.0110) 河 川 區 (0.0135) 檢 討 變 更 為 妥 適 分 區 或 用 地 函 送 之 河 綠 地 用 地 綠 經 本 府 工 務 處 養 護 科 所 提 現 況, 川 區 及 區 域 綠 22 (0.0025) 並 無 施 作 綠 地 用 地, 故 建 議 取 消 排 水 流 經 都 附 帶 條 件 : 綠 地 用 地 市 計 畫 區 之 1. 應 無 償 捐 贈 變 更 範 使 用 分 區 劃 圍 內 原 所 屬 土 地 定 原 則 妥 30% 之 用 地 面 積 為 認 定, 並 予 地 方 政 府 將 認 定 結 果 2. 前 項 扣 除 本 案 於 原 納 入 計 畫 書 所 屬 土 地 所 劃 設 中 敘 明, 以 之 綠 地 面 積 後, 不 利 查 考 詳 足 之 部 分 得 改 以 附 錄 九 代 金 代 金 方 式 繳 納 ( 以 開 發 當 期 變 更 範 圍 內 原 所 屬 土 地 之 平 均 公 告 現 值 加 二 成 計 算 ) 3. 其 建 築 時 應 自 面 臨 之 八 米 現 況 道 路 境 界 線 至 少 退 縮 十 七 公 尺 建 築, 退 縮 建 築 之 空 地 應 妥 予 綠 化, 並 得 計 入 法 定 空 地 河 川 區 (0.0311) 農 業 區 (0.0311) 華 興 道 路 用 地 (0.0129)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0.0129) 1. 因 華 興 街 與 中 華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道 1. 本 案 地 主 街 與 附 帶 條 件 : 路 現 行 計 畫 為 8M 道 路, 原 囊 底 協 調 會 議 中 華 路 已 無 用 地 需 求, 故 配 合 鄰 近 土 紀 錄 詳 附 1. 依 新 竹 縣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土 地 使 錄 五 路 交 地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囊 底 路 之 道 路 叉 口 用 變 更 回 饋 審 議 原 則 辦 理 道 用 地 為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2. 協 議 書 詳 附 近 路 用 地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之 負 擔 公 共 附 錄 十 2. 華 興 街 與 中 華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囊 底 囊 底 設 施 比 例 至 少 為 30%, 並 得 以 代 一 路 前 後 地 主 相 同, 故 變 更 後 並 無 路 金 抵 充 之 前 開 代 金 規 定 如 下 : 影 響 指 定 建 築 線 之 疑 慮 及 相 關 (1) 代 金 計 算 : 基 地 面 積 30% 繳 地 主 之 權 益 交 當 期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加 成 ( 加 成 乘 數 於 簽 訂 協 議 書 時 予 以 訂 之 ) (2) 回 饋 時 機 :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前 完 成 回 饋 2.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應 於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核 定 前 與 縣 政 府 簽 訂 協 議 書, 納 8-13

14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備 註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入 計 畫 書 內 以 利 執 行, 如 無 法 於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核 定 之 日 起 3 年 內 完 成 捐 贈, 應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辦 理 檢 討 恢 復 為 原 計 畫 中 華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綠 地 用 地 綠 53 (0.0243) 1. 因 中 華 路 跨 越 豆 子 埔 溪 與 現 行 計 於 辦 理 該 細 路 與 (0.0173) 豆 子 道 路 用 地 (0.0070) 埔 溪 畫 道 路 M 及 M 交 會 部 計 畫 通 盤 處 有 高 差 存 在 無 法 穿 越, 爰 此, 檢 討 時, 應 考 量 行 車 安 全 將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配 合 主 要 計 交 會 為 綠 地 用 地 畫, 將 細 部 處 2. 有 關 住 宅 區 變 更 部 分, 因 其 細 部 計 畫 之 道 路 計 畫 係 劃 設 為 道 路 用 地, 惟 考 量 用 地 予 以 調 現 況 為 坡 坎, 故 予 以 變 更 為 綠 地 整 變 更 為 綠 用 地 地 用 地, 以 資 妥 適 文 小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道 路 用 地 (0.0336) 10 (0.0336) 北 側 道 路 用 地 (0.0124)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124) 10M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0.0624) 計 畫 (0.0128) 道 路 道 路 用 地 (0.0496) 考 量 原 10M 計 畫 道 路 轉 折 過 多 恐 影 響 行 車 動 線 及 安 全 性, 故 將 既 成 道 路 ( 新 國 街 50 巷 ) 以 東 劃 為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以 供 周 邊 居 民 遊 憩 使 用, 提 升 環 境 品 質 2. 就 長 期 而 言, 為 避 免 造 成 五 叉 路 口, 爰 建 議 不 劃 設 6M 計 畫 道 路 銜 接 新 國 街 50 巷, 未 來 循 序 漸 進 透 過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辦 理 3. 惟 考 量 短 期 仍 有 通 行 需 求, 且 該 土 地 係 屬 區 段 徵 收 後 本 府 取 得 之 可 建 築 土 地, 故 保 留 部 分 土 地 範 圍 暫 不 辦 理 標 售, 以 供 公 眾 通 行 4. 本 變 更 案 範 圍 係 屬 華 興 社 區 區 段 徵 收 區, 其 土 地 權 屬 均 為 新 竹 縣 政 府 所 有, 其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計 畫 建 設 基 金 財 務 已 結 算, 另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部 分 係 屬 既 成 巷 道, 爰 此 道 路 用 地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部 分 無 需 辦 理 回 饋 新 竹 機 關 用 地 機 5 社 教 用 地 社 3 (1.6998) 1. 機 5 用 地 與 其 東 南 側 社 2 用 地 現 縣 婦 (0.0136) 1. 設 置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辦 理 婦 況 皆 為 新 竹 縣 婦 幼 館 使 用, 土 地 幼 館 社 教 用 地 社 女 成 長 生 活 資 訊 及 親 職 教 育 相 權 屬 亦 為 新 竹 縣 政 府 所 有, 故 配 (1.6862) 關 課 程 親 子 關 係 諮 詢 及 促 進 家 合 使 用 現 況 將 機 關 用 地 變 更 為 庭 和 諧 社 教 用 地 1. 設 置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2. 考 量 設 置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中 心 : 辦 理 婦 女 成 2. 設 置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服 務 站 及 專 勤 隊 之 自 有 廳 舍 之 長 生 活 資 訊 及 親 心 : 提 供 兒 童 遊 戲 室 青 少 需 求, 故 增 列 社 教 用 地 之 容 許 使 職 教 育 相 關 課 年 康 樂 室, 推 動 兒 童 青 少 年 成 用 項 目 程 親 子 關 係 諮 詢 長 訓 練 相 關 活 動 3. 考 量 社 教 用 地 使 用 之 彈 性, 故 增 及 促 進 家 庭 和 諧 3. 設 置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列 其 他 經 縣 府 審 查 核 准 與 社 教 2. 設 置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心, 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草 其 療 育 通 相 關 或 相 容 之 項 目, 以 避 免 徒 增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提 報 轉 介 中 心, 以 服 務 弱 勢 民 眾 行 政 程 序 之 困 擾 供 兒 童 遊 戲 室 青 4. 設 置 本 府 暨 附 屬 單 位 員 工 子 女 托 少 年 康 樂 室, 推 動 育 中 心 ( 含 托 嬰 托 兒 課 後 托

15 縣 都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編 號 變 更 內 容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兒 童 青 少 年 成 長 訓 練 相 關 活 動 3. 設 置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草 其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以 服 務 弱 勢 民 眾 4. 設 置 本 府 暨 附 屬 單 位 員 工 子 女 托 育 中 心 ( 含 托 嬰 托 兒 課 後 托 育 ), 收 托 本 府 及 附 屬 單 位 員 工 至 十 二 歲 之 子 女 暨 弱 勢 兒 童 ( 中 低 收 入 單 親 失 業 殘 障 人 士 子 女 早 期 療 育 之 兒 童 ) 5. 設 置 新 竹 縣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暨 數 位 學 習 中 心 : 提 供 教 師 平 常 研 習 進 修 及 資 訊 來 源 之 場 所 6. 設 置 後 備 軍 人 服 務 中 心 : 提 供 完 善 的 服 務, 如 疑 難 協 處 糾 紛 調 處 醫 療 服 務 急 難 慰 助 與 其 他 服 務 7. 臨 高 速 公 路 側 增 設 0.2 公 頃 之 停 車 場 用 地, 以 配 合 未 來 至 各 機 關 洽 公 或 活 動 使 用 育 ), 收 托 本 府 及 附 屬 單 位 員 工 至 十 二 歲 之 子 女 暨 弱 勢 兒 童 ( 中 低 收 入 單 親 失 業 殘 障 人 士 子 女 早 期 療 育 之 兒 童 ) 5. 設 置 新 竹 縣 教 育 研 究 發 展 暨 數 位 學 習 中 心 : 提 供 教 師 平 常 研 習 進 修 及 資 訊 來 源 之 場 所 6. 設 置 後 備 軍 人 服 務 暨 研 習 中 心 : 提 供 完 善 的 服 務, 如 疑 難 協 處 糾 紛 調 處 醫 療 服 務 急 難 慰 助 與 其 他 服 務 7. 臨 高 速 公 路 側 增 設 0.2 公 頃 之 停 車 場 用 地, 以 配 合 未 來 至 各 機 關 洽 公 或 活 動 使 用 8. 設 置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及 專 勤 隊 之 自 有 廳 舍 9. 其 他 經 縣 府 審 查 核 准 與 社 教 相 關 或 相 容 之 項 目 社 1第 二 種 住 宅 區 社 教 用 地 社 1 (0.0249) 社 教 (0.0225) 用 地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12 (0.0016)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10 (0.0008) 社 2社 教 用 地 社 2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0.0089) 社 教 (0.0089) 用 地 變 更 理 由 1. 現 行 計 畫 社 1 用 地 係 供 竹 北 老 人 安 養 中 心 及 鹿 場 里 活 動 中 心 使 用 2. 依 100 年 1 月 17 日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機 關 協 調 會 會 議 決 議 :(1) 經 本 所 社 會 課 代 表 列 席 說 明, 社 1 社 教 用 地 仍 有 需 求 (2) 將 社 教 用 地 西 側 及 北 側 公 有 土 地 範 圍, 盡 量 依 完 整 範 圍 調 整 擴 大 社 1 社 教 用 地 範 圍 1. 本 變 更 案 係 屬 三 通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第 13 案 之 部 分, 由 住 宅 區 變 更 為 社 教 用 地 2. 惟 依 100 年 1 月 17 日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機 關 協 調 會 會 議 決 議 :(1) 備 註 8-15

16 縣 都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編 號 變 更 內 容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兒 6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0.0069) 6 (0.0069) 鐵 路 綠 地 用 地 綠 26 道 路 用 地 (0.0106) 用 地 (0.0106) 與 豆 河 道 用 地 (0.0044) 道 路 用 地 (0.0044) 子 埔 溪 交 道 路 用 地 (0.0145)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19 (0.0145) 會 處 北 側 變 更 理 由 經 本 所 民 政 課 代 表 列 席 說 明, 社 1 社 教 用 地 仍 有 需 求 (2) 惟 考 量 現 況 私 有 建 築 物 部 分 拆 遷 不 易, 故 予 以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並 依 新 竹 縣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回 饋 審 議 原 則 辦 理 回 饋, 其 餘 未 有 建 築 物 之 私 有 地 部 分, 仍 依 規 定 辦 理 用 地 徵 收 3. 本 變 更 案 依 新 竹 縣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回 饋 審 議 原 則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係 屬 恢 復 原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經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可 不 須 回 饋 4. 惟 經 查 竹 仁 段 地 號 之 建 照 號 碼 為 , 該 建 照 包 括 竹 仁 段 地 號 等 10 筆 土 地, 故 竹 仁 段 地 號 建 議 配 合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並 免 予 回 饋 1. 依 100 年 1 月 18 日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機 關 協 調 會 會 議 決 議 : 經 查 兒 6 用 地 私 有 地 部 分 係 屬 現 有 巷 道, 且 地 籍 與 現 況 相 符, 故 研 判 係 屬 樁 位 之 誤 差, 爰 此, 建 議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並 免 辦 理 回 饋 2. 考 量 本 變 更 案 地 籍 與 都 計 不 符, 故 依 地 籍 調 整 1. 縣 府 於 辦 理 新 竹 縣 華 興 社 區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工 程 施 作 時 發 現 鐵 路 用 地 兩 側 8M 計 畫 道 路 無 法 與 現 況 銜 接 並 函 文 予 施 工 單 位 (99 年 3 月 9 日 府 工 程 字 第 號 函 ) 略 以 : 為 免 影 響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設 施 工 程 進 度 及 區 內 地 主 權 益, 建 請 先 行 施 工, 並 提 供 本 府 施 工 成 果 資 料, 據 以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2. 故 本 案 依 據 竹 北 都 市 計 畫 ( 竹 北 高 中 附 近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樁 位 修 正 測 定 成 果 辦 理 變 更 3. 依 100 年 1 月 20 日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機 關 協 調 會 會 議 決 議 : 經 與 會 單 位 討 論, 鐵 路 兩 側 8M 道 路 之 線 型, 依 現 有 鐵 路 涵 洞 位 置 予 以 調 整 順 接 備 註 8-16

17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客 家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28 (0.2351) 1. 依 100 年 1 月 21 日 本 次 通 盤 檢 文 化 (0.2234) 討 機 關 協 調 會 會 議 決 議 : 學 院 電 路 鐵 塔 用 地 電 塔 (1) 經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表 南 側 2 (0.0117) 示, 竹 北 市 公 園 段 地 號 已 無 設 置 電 路 鐵 塔 需 求 (2) 該 地 號 併 同 細 部 計 畫 兒 32 一 併 檢 討 為 主 要 計 畫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2. 因 地 籍 分 割, 該 電 路 鐵 塔 用 地 包 括 竹 北 市 公 園 段 及 地 號 公 共 機 關 用 地 機 12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6) 1. 過 去 因 都 市 計 畫 圖 精 度 不 足, 致 設 施 (0.0006) 使 主 要 計 畫 圖 與 細 部 計 畫 圖 於 用 地 車 站 用 地 (0.0006)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0.0006) 道 路 截 角 處 劃 設 之 公 共 設 施 項 之 道 文 小 用 地 文 小 6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14) 目 不 同, 或 未 劃 設 道 路 截 角 處, 路 截 (0.0014) 故 於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將 前 開 疑 義 角 文 小 用 地 文 小 7 第 二 種 商 業 區 (0.0018) 之 處, 於 主 要 計 畫 變 更 為 鄰 近 之 (0.0018)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 該 部 分 細 部 計 畫 文 小 用 地 文 小 8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0.0013) 均 為 道 路 用 地 ), 以 避 免 執 行 上 之 (0.0013) 困 擾 文 小 用 地 文 小 9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8) 2. 本 變 更 案 有 關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變 更 (0.0008) 為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部 分, 其 細 部 計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4 第 二 種 商 業 區 (0.0005) 畫 係 為 道 路 用 地, 故 無 需 辦 理 回 (0.0005) 饋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6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20) (0.0020)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8 第 二 種 商 業 區 (0.0015) (0.0015)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9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12) (0.0012)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9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7) (0.0007) 公 園 用 地 公 2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11) (0.0011) 公 園 用 地 公 8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0.0012) (0.0012) 公 園 用 地 公 16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7) (0.0007) 公 園 用 地 公 24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6) (0.0006)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6) 7 (0.0006)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6) 8 (0.0006)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6) 11 (0.0006)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6) 13 (0.0006)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4) 23 (0.0004) 備 註 8-17

18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兒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13) 25 (0.0013)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6) 用 地 公 兒 25 (0.0006)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0.0007) 用 地 公 兒 26 (0.0007) 鐵 路 乙 種 工 業 區 (0.3214) 道 路 用 地 (0.4373)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0.1159) 東 側 沿 河 街 六 家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文 中 用 地 文 中 4 (0.0041) 國 中 (0.0041) 西 北 側 範 圍 8-18 變 更 理 由 依 都 市 計 畫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實 施 辦 法 第 28 條 規 定, 計 畫 道 路 以 外 之 既 成 道 路 應 衡 酌 計 畫 道 路 之 規 劃 情 形 及 實 際 需 求, 檢 討 其 存 廢 爰 此, 現 況 沿 河 街 寬 度 約 6~8M, 該 道 路 係 為 連 接 中 和 街 及 30M 外 環 道 路 之 南 北 向 道 路, 實 有 存 在 之 必 要 性, 故 將 沿 河 街 檢 討 劃 設 為 道 路 用 地 1. 依 100 年 1 月 14 日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機 關 協 調 會 會 議 決 議 : 竹 北 市 東 興 段 及 部 分 201 地 號 等 公 有 地, 建 議 由 住 宅 區 變 為 文 中 用 地 以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故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配 合 檢 討 變 更 2. 考 量 本 變 更 案 地 籍 與 都 計 不 符, 故 依 地 籍 調 整 新 社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保 存 區 (0.1004) 采 田 福 地 業 經 內 政 部 74 年 8 月 19 國 小 (0.1004) 日 指 定 為 三 級 古 蹟, 指 定 範 圍 為 竹 南 側 北 市 社 南 段 432 地 號, 該 地 號 土 地 權 屬 為 祭 祀 公 業 竹 塹 社 七 姓 公, 故 依 法 變 更 為 保 存 區 中 華 綠 化 步 道 用 地 廣 場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廣 ( 道 )1 依 100 年 1 月 18 日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路 與 (0.0580) 光 明 十 四 街 口 (0.0580) 機 關 協 調 會 會 議 決 議 : 考 量 原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為 綠 化 步 道 用 地 之 功 能 仍 有 存 在 之 必 要 惟 考 量 車 行 動 線 出 入 之 必 要 及 避 免 產 生 指 定 建 築 線 之 疑 義, 故 變 更 綠 化 步 道 用 地 為 廣 場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竹 義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0.0100) 1. 機 4 用 地 於 民 國 61 年 擬 定 時 劃 原 為 變 更 段 (0.0100) 設, 指 定 作 為 郵 政 電 信 局 使 竹 北 ( 含 斗 557 附 帶 條 件 : 地 號 一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之 回 饋 計 畫 以 繳 交 當 期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百 分 之 用, 並 逕 為 分 割 在 案 ( 縱 深 約 17崙 地 區 ) 都 公 尺 ), 惟 竹 義 段 557 地 號 ( 縱 深 市 計 畫 ( 第 約 28 公 尺 ) 並 無 依 前 開 機 4 用 地 三 次 通 盤 檢 範 圍 辦 理 逕 為 分 割, 故 都 市 計 畫 討 ) 說 明 書 原 意 之 機 4 用 地 不 包 含 竹 義 段 內 變 更 內 容 二 十 之 代 金 計 557 地 號 明 細 表 編 號 算 二 需 於 三 年 內 完 成 開 發, 否 則 另 依 法 定 程 序 恢 復 2. 另 經 查 明 竹 義 段 557 地 號 土 地 因 第 十 案 過 往 行 政 程 序 中 ( 民 國 63 年 ) 其 使 用 執 照 所 載 明 之 使 用 分 區 為 商 業 住 宅 ( 附 錄 七 ), 且 該 備 註

19 縣 都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編 號 變 更 內 容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為 原 計 畫 油 2加 油 站 用 地 油 2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0.1898) 用 地 (0.1898) 六 家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文 中 用 地 文 中 4 (0.0498) 國 中 (0.0498) 北 側 高 速 河 川 區 (0.3312)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0.3312) 公 路 乙 種 工 業 區 (0.0410)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0.0410) 東 側 博 愛 街 附 近 台 科 公 園 用 地 公 30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16 (0.0537) 大 用 (0.0537) 地 北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7 公 園 用 地 公 30 (0.0537) 側 (0.0537) 污 水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綠 地 用 地 綠 43 (0.1860) 處 理 污 (0.1860) 廠 用 地 台 科 文 大 用 地 文 大 2 文 教 用 地 ( ) 大 ( ) 變 更 理 由 路 口 交 通 衝 擊, 故 予 以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2. 考 量 其 標 售 當 期 公 告 現 值 已 高 於 周 邊 住 宅 區, 故 為 確 保 地 主 權 益, 考 量 標 售 當 期 之 土 地 取 得 成 本, 及 加 油 站 開 發 業 者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已 支 出 費 用, 核 實 計 算 其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之 容 積 率 ( 詳 附 錄 八 ) 備 註 地 號 所 屬 建 物 為 已 辦 妥 建 物 登 記 之 合 法 建 物, 故 配 合 周 邊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予 以 變 更 為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並 免 予 回 饋 1. 油 2 用 地 係 為 縣 府 於 標 1. 第 三 種 住 售 之 土 地, 加 油 站 業 者 亦 於 宅 區 容 積 率 不 得 大 提 出 加 油 站 設 置 申 請 於 書, 並 於 取 得 籌 設 許 300% 可, 惟 考 量 周 邊 民 眾 陳 情 意 見 及 2. 未 來 於 細 考 量 住 宅 區 與 文 中 4 用 地 間 所 夾 之 4M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並 無 對 外 聯 繫 之 功 能, 故 一 併 變 更 為 文 中 用 地 為 利 介 於 高 速 公 路 至 計 畫 區 東 界 之 工 業 區 得 指 定 建 築 線, 該 河 段 依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河 川 局 公 告 之 鳳 山 溪 治 理 計 畫 範 圍 線 向 北 劃 設 10 公 尺 之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以 茲 妥 適 1. 經 斗 崙 里 長 陳 情, 擬 於 公 30 用 地 以 多 目 標 方 式 興 建 里 集 會 所, 惟 公 30 用 地 面 臨 計 畫 道 路 之 面 寬 不 足, 爰 予 以 調 整 周 邊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2. 且 經 本 府 交 通 旅 遊 處 及 國 際 產 業 發 展 處 城 鄉 發 展 科 表 示 意 見, 為 避 免 減 少 公 園 用 地 及 停 車 場 用 地 之 面 積, 原 則 同 意 本 變 更 案 因 竹 北 污 水 廠 已 設 置 於 白 地 里, 故 原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已 無 使 用 需 求, 爰 配 合 周 邊 土 地 使 用 整 體 規 劃 變 更 為 綠 地 用 地 為 落 實 公 有 土 地 積 極 利 用,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 文 化 創 意 ) 與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 會 展 與 教 育 ) 以 及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設 校 計 畫, 變 更 文 大 用 地 為 文 教 用 地, 以 引 入 多 元 使 用 機 能 部 計 畫 檢 討 時, 應 訂 定 相 關 管 制 ( 如 限 制 容 積 移 轉 規 定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等 事 項 ), 以 減 少 環 境 衝 擊 3. 協 議 書 詳 附 錄 十 8-19

20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變 更 理 由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竹 北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河 道 用 地 (0.0307) 竹 北 高 中 南 側 豆 子 埔 溪 跨 越 橋 (C 高 中 使 用 (0.0307) 橋 ), 因 考 量 豆 子 埔 溪 水 位 高 程 南 側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使 用 斷 面 及 兩 側 銜 接 道 路 之 高 程, 須 修 豆 子 使 用 (0.0295) (0.0295) 正 竹 北 高 中 南 側 C 橋 橋 樑 功 能, 改 埔 溪 以 人 行 及 自 行 車 橋, 寬 度 6M 跨 越 橋 博 愛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機 關 用 地 (0.1121) -1 街 東 (0.0678) 及 側 原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竹 北 (0.0443) -2 分 局 附 帶 條 件 : 舊 址 以 市 地 重 劃 或 無 償 捐 贈 方 式 無 償 提 供 停 車 場 用 地 予 地 方 政 府, 並 需 於 三 年 內 完 成 開 發, 否 則 另 依 法 定 程 序 恢 復 為 原 計 畫 竹 北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機 關 用 地 (0.1120) -1 地 政 (0.0616) 及 事 務 廣 場 用 地 廣 所 部 (0.0504) -2 分 土 附 帶 條 件 : 地 一 本 案 應 以 市 地 重 劃 方 式 或 無 償 捐 贈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地 籍 整 理 ) 方 式 辦 理 開 發, 市 地 重 劃 建 議 範 圍 另 詳 計 畫 書 附 圖 所 示 二 本 案 之 開 發 應 於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否 則 另 依 法 定 程 序 恢 復 為 原 計 畫 光 明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機 關 用 地 (0.1348) 十 一 (0.2357) 市 場 用 地 (0.1660) 路 東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0.1732) 側 (0.1960)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0.1320)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0.0604) 廣 ( 停 )2 (0.1106) 道 路 用 地 (0.0950) 道 路 用 地 (0.0438) 附 帶 條 件 : 一 本 案 應 以 市 地 重 劃 方 式 開 發 二 市 地 重 劃 建 議 範 圍 另 詳 計 畫 書 8-20 備 註 本 案 原 附 帶 條 件 期 限 已 屆 滿, 後 經 原 為 變 更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709 次 會 竹 北 ( 含 斗 議 決 議 展 延 開 發 期 限, 惟 其 截 至 展 崙 地 區 ) 都 延 開 發 期 程 到 期 之 日 止 (100 年 6 月 市 計 畫 ( 第 30 日 ) 皆 未 達 成 附 帶 條 件 之 規 定, 三 次 通 盤 檢 故 回 復 變 更 為 原 使 用 分 區 討 ) 說 明 書 內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編 號 第 九 案 ( 請 縣 政 府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辦 理 ) 本 案 原 附 帶 條 件 期 限 已 屆 滿, 後 經 原 為 變 更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709 次 會 竹 北 ( 含 斗 議 決 議 展 延 開 發 期 限, 惟 其 截 至 展 崙 地 區 ) 都 延 開 發 期 程 到 期 之 日 止 (100 年 6 月 市 計 畫 ( 第 30 日 ) 皆 未 達 成 附 帶 條 件 之 規 定, 三 次 通 盤 檢 故 回 復 變 更 為 原 使 用 分 區 討 ) 說 明 書 內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編 號 第 十 六 案 ( 請 縣 政 府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辦 理 ) 本 案 原 附 帶 條 件 期 限 已 屆 滿, 後 經 原 為 變 更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709 次 會 竹 北 ( 含 斗 議 決 議 展 延 開 發 期 限, 惟 其 截 至 展 崙 地 區 ) 都 延 開 發 期 程 到 期 之 日 止 (100 年 6 月 市 計 畫 ( 第 30 日 ) 皆 未 達 成 附 帶 條 件 之 規 定, 三 次 通 盤 檢 故 回 復 變 更 為 原 使 用 分 區 討 ) 說 明 書 內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編 號 第 三 十 案 ( 請 縣 政 府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21 縣 都 變 更 內 容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編 號 附 圖 所 示, 並 得 依 市 地 重 劃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勘 選 三 本 案 之 開 發 應 於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否 則 另 依 法 定 程 序 恢 復 為 原 計 畫 ( 註 : 本 案 之 原 市 地 重 劃 範 圍 尚 包 括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公 ( 兒 )3 (0.0803) 道 路 用 地 (0.0950), 故 原 市 地 重 劃 範 圍 面 積 為 公 頃 ) 變 更 理 由 興 隆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綠 地 用 地 綠 42 (0.1143) 1. 交 通 部 臺 灣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102 路 與 (0.3270)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年 11 月 11 日 路 字 第 高 速 (0.1208) 號 函 略 以 : 本 案 依 公 路 道 路 用 地 (0.0919) 來 文 附 件 內 容, 係 為 確 定 貴 縣 竹 交 會 北 市 國 道 段 727 地 號 地 處 號 及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間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範 圍 查 坐 落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範 圍 內 土 地 係 地 號 土 地, 前 揭 土 地 業 經 貴 府 辦 竣 地 籍 圖 重 測, 用 地 範 圍 請 依 貴 縣 竹 北 地 政 事 務 所 現 存 地 籍 圖 重 測 成 果 為 準, 路 權 範 圍 圖 不 另 提 供 ; 至 坐 落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範 圍 外 之 同 段 727 及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建 請 貴 府 變 更 為 其 他 適 當 使 用 分 區, 以 符 實 際 2. 故 依 高 速 公 路 路 權 範 圍 予 以 變 更,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與 道 路 用 地 立 體 交 叉 者 劃 為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現 況 為 道 路 使 用 者 劃 設 為 道 路 用 地, 其 餘 劃 設 併 鄰 近 分 區 劃 設 為 綠 地 用 地 市 6市 場 用 地 市 6 綠 地 用 地 綠 52 (0.0369) 1. 經 查 市 6 用 地 包 括 中 興 段 421 用 地 (0.0369) 422 地 號 及 國 道 段 地 號, 其 中 中 興 段 地 號 已 申 請 臨 時 使 用 執 照 在 案 2. 另 查 國 道 段 31 地 號 現 況 為 溝 渠, 土 地 權 屬 為 台 灣 省 新 竹 農 田 水 利 會, 其 將 市 6 用 地 分 割 為 兩 宗 基 地, 爰 依 獎 勵 投 資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辦 法 第 18 條 及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辦 法 第 8 條 之 規 定, 無 法 辦 理 整 體 開 發 備 註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辦 理 ) 8-21

22 縣 都 核 定 委 會 公 展 位 置 編 號 審 竣 編 號 編 號 變 更 內 容 原 計 畫 ( 公 頃 ) 新 計 畫 ( 公 頃 ) 8-22 變 更 理 由 3. 故 將 國 道 段 地 號 變 更 為 綠 地 用 地, 中 興 段 地 號 ( 已 申 請 臨 時 使 用 執 照 ) 維 持 市 場 用 地, 以 提 高 市 6 用 地 開 發 可 行 性 光 明 文 小 用 地 文 小 5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0.4933) 1. 配 合 本 府 政 策, 劃 設 特 色 產 業 專 市 地 重 劃 主 六 路 (1.8878)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0.8534) 用 區 供 文 創 市 集 使 用, 並 採 整 體 管 機 關 審 核 與 光 公 園 用 地 公 3 公 園 用 地 公 31 (0.8977) 開 發 方 式 辦 理 ; 劃 設 公 園 用 地 供 通 過 文 件, 明 十 (0.3426) 公 眾 使 用 詳 附 錄 十 附 帶 條 件 : 一 路 綠 地 用 地 綠 考 量 私 有 地 主 變 更 意 願, 劃 設 第 二 1. 依 新 竹 縣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土 地 使 交 叉 (0.0028) 用 變 更 回 饋 審 議 原 則 辦 理 公 一 種 商 業 區 供 私 有 地 主 配 回 與 口 附 道 路 用 地 (0.0112) 共 設 施 用 地 變 更 為 商 業 區 之 負 擔 作 為 抵 費 地, 以 提 高 本 案 可 行 近 公 共 設 施 比 例 至 少 為 35%, 公 共 性 設 施 用 地 變 更 為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之 負 擔 公 共 設 施 比 例 至 少 為 25% 其 整 體 開 發 範 圍 詳 圖 8-15 所 示 2. 其 開 發 方 式 採 市 地 重 劃 方 式 辦 理 整 體 開 發,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應 依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先 行 擬 具 市 地 重 劃 計 畫 書, 送 經 市 地 重 劃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後, 再 檢 具 變 更 主 要 計 畫 書 圖 報 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後 實 施 ; 如 無 法 於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紀 錄 文 到 3 年 內 擬 具 市 地 重 劃 計 畫 書, 送 經 市 地 重 劃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者, 應 於 期 限 期 滿 前 敘 明 理 由, 重 新 提 會 審 議 延 長 上 開 開 發 期 程 (2)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紀 錄 文 到 3 年 內 未 能 依 照 前 項 意 見 辦 理 者, 仍 應 維 持 原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或 )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惟 如 有 繼 續 開 發 之 必 要, 應 重 新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定 程 序 辦 理 檢 討 變 更 (3) 其 他 依 法 應 辦 事 項 竹 北 乙 種 工 業 區 (0.7222) 機 關 用 地 機 1 (1.0962) 水 產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11 試 驗 (0.3740) 所 西 附 帶 條 件 : 南 側 以 市 地 重 劃 或 無 償 捐 贈 方 式 無 償 提 供 停 車 場 用 地 予 地 方 政 府, 並 需 於 三 年 內 完 成 開 發, 否 則 另 依 法 定 程 序 恢 復 為 原 計 畫 註 : 表 內 面 積 應 依 據 核 定 圖 實 地 測 量 分 割 面 積 為 準 備 註 本 案 原 附 帶 條 件 期 限 已 屆 滿, 仍 未 原 為 變 更 達 成 附 帶 條 件 之 規 定, 故 回 復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為 原 使 用 分 區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說 明 書 內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編 號 第 四 案 ( 請 縣 政 府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專 案 通 盤 檢 討 辦 理 )

23 表 8-4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一 階 段 ) 一 般 性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面 積 增 減 統 計 表 核 定 編 號 縣 都 委 審 竣 編 號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公 展 編 號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都 都 計 計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市 市 畫 畫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 附 帶 條 件 ) 計 計 年 人 畫 畫 期 口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合 擬 再 發 展 區 併 定 小 計 機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關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第 二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土 小 計 地 乙 種 工 業 區 使 乙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用 特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分 農 業 區 區 保 存 區 寺 廟 專 用 區 行 政 區 農 會 專 用 區 醫 療 專 用 區 電 信 專 用 區 溝 渠 專 用 區 河 川 區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 附 帶 條 件 ) 鐵 路 專 用 區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合 計 機 關 用 地 車 站 用 地 文 化 中 心 用 地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文 小 文 中 學 校 用 地 文 高 文 大 小 計 文 教 用 地 私 立 義 民 中 學 用 地 社 教 用 地 市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用 地 廣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公 園 用 地 公 公 園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共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設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施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用 綠 地 用 地 地 綠 地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體 育 場 ( 運 動 公 園 ) 用 地 體 育 園 區 用 地 綠 能 園 區 用 地 綠 化 步 道 用 地 園 林 道 路 用 地 加 油 站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變 電 所 用 地 電 路 鐵 塔 用 地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使 用 溝 渠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道 路 用 地 ( 兼 供 河 川 使 用 ) 合 計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合 計 總 計 註 : 實 際 面 積 應 依 核 定 計 畫 圖 實 地 分 割 測 量 面 積 為 準 8-23

24 續 表 8-4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一 階 段 ) 一 般 性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面 積 增 減 統 計 表 核 定 編 號 縣 都 委 審 竣 編 號 公 展 編 號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 附 帶 條 件 )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再 發 展 區 小 計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第 二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土 小 計 地 乙 種 工 業 區 使 乙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用 特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分 農 業 區 區 保 存 區 寺 廟 專 用 區 行 政 區 農 會 專 用 區 醫 療 專 用 區 電 信 專 用 區 溝 渠 專 用 區 河 川 區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 附 帶 條 件 ) 鐵 路 專 用 區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合 計 機 關 用 地 車 站 用 地 文 化 中 心 用 地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文 小 學 校 用 地 文 中 文 高 文 大 小 計 文 教 用 地 私 立 義 民 中 學 用 地 社 教 用 地 市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用 地 廣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公 園 用 地 公 公 園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共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設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施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用 綠 地 用 地 地 綠 地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體 育 場 ( 運 動 公 園 ) 用 地 體 育 園 區 用 地 綠 能 園 區 用 地 綠 化 步 道 用 地 園 林 道 路 用 地 加 油 站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變 電 所 用 地 電 路 鐵 塔 用 地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使 用 溝 渠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道 路 用 地 ( 兼 供 河 川 使 用 ) 合 計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合 計 總 計 註 : 實 際 面 積 應 依 核 定 計 畫 圖 實 地 分 割 測 量 面 積 為 準 8-24

25 續 表 8-4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一 階 段 ) 一 般 性 通 盤 檢 討 變 更 面 積 增 減 統 計 表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核 定 編 號 縣 都 委 審 竣 編 號 及 及 合 計 公 展 編 號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 附 帶 條 件 )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再 發 展 區 小 計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第 二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土 小 計 地 乙 種 工 業 區 使 乙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用 特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分 農 業 區 區 保 存 區 寺 廟 專 用 區 行 政 區 農 會 專 用 區 醫 療 專 用 區 電 信 專 用 區 溝 渠 專 用 區 河 川 區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 附 帶 條 件 ) 鐵 路 專 用 區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合 計 機 關 用 地 車 站 用 地 文 化 中 心 用 地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文 小 學 校 用 地 文 中 文 高 文 大 小 計 文 教 用 地 私 立 義 民 中 學 用 地 社 教 用 地 市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用 地 廣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公 園 用 地 公 公 園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共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設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施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用 綠 地 用 地 地 綠 地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體 育 場 ( 運 動 公 園 ) 用 地 體 育 園 區 用 地 綠 能 園 區 用 地 綠 化 步 道 用 地 園 林 道 路 用 地 加 油 站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變 電 所 用 地 電 路 鐵 塔 用 地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使 用 溝 渠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道 路 用 地 ( 兼 供 河 川 使 用 ) 合 計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合 計 總 計 註 : 實 際 面 積 應 依 核 定 計 畫 圖 實 地 分 割 測 量 面 積 為 準 8-25

26

27

28 圖 8-4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第 2-6 案 示 意 圖 圖 8-5 變 更 內 容 明 細 表 第 2-33 案 示 意 圖 8-28

29 第 九 章 檢 討 後 實 質 計 畫 壹 計 畫 範 圍 及 面 積 本 次 檢 討 後 計 畫 範 圍 北 至 鳳 山 溪 南 側 南 至 頭 前 溪 北 岸 西 抵 新 社 國 小 西 側 300 公 尺 處 東 以 嘉 興 路 以 東 約 300 公 尺 處 為 界, 計 畫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貳 計 畫 年 期 及 人 口 本 次 檢 討 後 以 民 國 115 年 為 計 畫 目 標 年, 計 畫 人 口 為 137,000 人 9-1

30 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計 畫 本 次 檢 討 後 劃 設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乙 種 工 業 區 特 種 工 業 區 農 業 區 保 存 區 寺 廟 專 用 區 行 政 區 農 會 專 用 區 醫 療 專 用 區 電 信 專 用 區 溝 渠 專 用 區 河 川 區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鐵 路 專 用 區 及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等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計 畫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面 積 %, 詳 表 9-1 及 圖 9-1 所 示 一 住 宅 區 住 宅 區 除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計 畫 道 路 系 統 檢 討 實 際 發 展 現 況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采 田 福 地 三 級 古 蹟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並 依 區 位 特 性 及 開 發 方 式 劃 分 為 住 一 住 二 住 三 再 發 展 區 等 住 宅 區,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33.07% 二 商 業 區 商 業 區 除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設 置 文 創 市 集 之 政 策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並 依 區 位 特 性 及 開 發 方 式 劃 分 為 商 一 商 二 商 三 等 商 業 區,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5.34% 三 乙 種 工 業 區 乙 種 工 業 區 除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既 成 道 路 檢 討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竹 北 市 30 米 外 環 道 工 程 設 計 及 所 需 用 地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並 依 開 發 方 式 劃 為 乙 種 工 業 區,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15.79% 四 特 種 工 業 區 特 種 工 業 區 除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並 依 開 發 方 式 劃 為 特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3% 五 農 業 區 9-2

31 農 業 區 除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3.62% 六 保 存 區 保 存 區 除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變 更 采 田 福 地 三 級 古 蹟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4% 七 寺 廟 專 用 區 寺 廟 專 用 區 現 況 分 別 為 天 后 宮 清 水 祖 師 廟 靈 泉 宮 廣 聖 宮 萬 善 堂 等 5 處,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8% 八 行 政 區 行 政 區 現 況 已 完 全 開 闢 使 用,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1.65% 九 農 會 專 用 區 農 會 專 用 區 除 配 合 重 製 檢 討 予 以 檢 討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6% 十 醫 療 專 用 區 醫 療 專 用 區 現 況 已 完 全 開 闢 使 用,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2% 十 一 電 信 專 用 區 電 信 專 用 區 現 況 已 完 全 開 闢 使 用,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3% 十 二 溝 渠 專 用 區 溝 渠 專 用 區 現 況 已 完 全 開 闢 使 用,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5% 十 三 河 川 區 河 川 區 除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台 鐵 用 地 實 際 需 求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竹 北 市 30 米 外 環 道 工 程 設 計 及 所 需 用 地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9-3

32 行 計 畫,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2.36% 十 四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係 配 合 公 告 河 川 區 域 公 民 或 團 體 陳 情 意 見 竹 北 市 30 米 外 環 道 工 程 設 計 及 所 需 用 地 予 以 新 增 劃 設,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5 % 十 五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係 配 合 民 營 化 之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變 更 分 區 名 稱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並 依 開 發 方 式 劃 為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4% 十 六 鐵 路 專 用 區 鐵 路 專 用 區 係 為 原 鐵 路 倉 儲 宿 舍 區 域 未 來 以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方 式 整 體 規 劃 開 發,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7% 十 七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係 配 合 設 置 文 創 市 集 之 政 策 予 以 新 增 劃 設, 檢 討 後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7% 9-4

33 表 9-1 變 更 竹 北 ( 含 斗 崙 地 區 ) 都 市 計 畫 ( 第 四 次 通 盤 檢 討 )( 第 一 階 段 ) 變 更 前 後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面 積 對 照 表 住 宅 區 商 業 區 項 目 重 製 後 現 行 計 畫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增 面 積 ( 公 頃 ) 減 面 積 ( 公 頃 ) 計 畫 面 積 ( 公 頃 )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後 佔 計 畫 面 積 比 例 佔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 面 積 比 例 (%) 第 一 種 住 宅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第 二 種 住 宅 區 ( 附 帶 條 件 ) 第 三 種 住 宅 區 再 發 展 區 小 計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第 一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第 二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小 計 土 乙 種 工 業 區 地 乙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使 用 特 種 工 業 區 ( 附 帶 條 件 ) 分 農 業 區 區 保 存 區 寺 廟 專 用 區 行 政 區 農 會 專 用 區 醫 療 專 用 區 電 信 專 用 區 溝 渠 專 用 區 河 川 區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加 油 站 專 用 區 ( 附 帶 條 件 ) 鐵 路 專 用 區 特 色 產 業 專 用 區 合 計 機 關 用 地 車 站 用 地 文 化 中 心 用 地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文 小 文 中 公 共 學 校 用 地 文 高 設 文 大 施 用 小 計 地 文 教 用 地 私 立 義 民 中 學 用 地 社 教 用 地 市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34 項 目 重 製 後 現 行 計 畫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增 面 積 ( 公 頃 ) 減 面 積 ( 公 頃 ) 計 畫 面 積 ( 公 頃 ) 本 次 通 盤 檢 討 後 佔 計 畫 面 積 比 例 佔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 面 積 比 例 (%) 廣 場 用 地 廣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廣 場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公 園 用 地 公 園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綠 地 用 地 綠 地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體 育 場 ( 運 動 公 園 ) 用 地 體 育 園 區 用 地 綠 能 園 區 用 地 綠 化 步 道 用 地 園 林 道 路 用 地 加 油 站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變 電 所 用 地 電 路 鐵 塔 用 地 污 水 處 理 廠 用 地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使 用 溝 渠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 附 帶 條 件 ) 道 路 用 地 ( 兼 供 河 川 使 用 ) 合 計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合 計 總 計 註 :1. 實 際 面 積 應 依 核 定 計 畫 圖 實 地 分 割 測 量 面 積 為 準 2.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面 積 不 包 括 農 業 區 河 川 區 河 川 區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河 道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及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使 用 9-6

35

36 肆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一 檢 討 劃 設 說 明 本 次 檢 討 後 劃 設 機 關 用 地 車 站 用 地 文 化 中 心 用 地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學 校 用 地 文 教 用 地 私 立 義 民 中 學 用 地 社 教 用 地 市 場 用 地 停 車 場 用 地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廣 場 用 地 廣 場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公 園 用 地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公 園 兼 兒 童 遊 樂 場 用 地 綠 地 用 地 體 育 場 ( 運 動 公 園 ) 用 地 體 育 園 區 用 地 綠 能 園 區 用 地 園 林 道 路 用 地 加 油 站 用 地 鐵 路 用 地 變 電 所 用 地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河 道 用 地 兼 供 步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使 用 溝 渠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 兼 供 道 路 使 用 ) 人 行 步 道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及 道 路 用 地 ( 兼 供 河 川 使 用 ), 計 畫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面 積 %, 詳 表 9-1 表 9-2 及 圖 9-1 所 示 ( 一 ) 機 關 用 地 機 關 用 地 除 配 合 實 際 發 展 現 況 機 關 協 調 會 決 議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附 帶 條 件 檢 討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檢 討 後 共 劃 設 機 關 用 地 11 處,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1.43% ( 二 ) 車 站 用 地 車 站 用 地 除 配 合 主 細 計 公 設 項 目 整 合 予 以 變 更 外, 其 餘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檢 討 後 共 劃 設 車 站 用 地 1 處,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8% ( 三 ) 文 化 中 心 用 地 文 化 中 心 用 地 現 況 已 完 全 開 闢 使 用,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檢 討 後 共 劃 設 文 化 中 心 用 地 1 處,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22% ( 四 )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現 況 已 完 全 開 闢 使 用, 本 次 檢 討 後 維 持 現 行 計 畫, 檢 討 後 共 劃 設 自 來 水 事 業 用 地 1 處, 計 畫 面 積 為 公 頃, 佔 本 計 畫 區 面 積 0.02% ( 五 ) 學 校 用 地 9-8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書 臺 中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臺 中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要 表 項 目 說 明 都 市 計 畫 名 稱 變 更 東 勢 都 市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訂 正 原 文 小 一 書 圖 不 符 ) 案 變 更 都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長 鎮 洋 ( 陳 總 工 程 司 志 雄 代 理 ) 記 錄 : 陳 奕 帆 肆 出 席 委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4303730372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ADD7A5BFAFF3AED75FAED6A977A5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4303730372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ADD7A5BFAFF3AED75FAED6A977A5BB2E646F63>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0 月 9 日 行 政 院 台 90 工 字 第 054246 號 函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工 字 第 0950043640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工 字 第 0980051700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3國防役.doc

Microsoft Word - 93國防役.doc 摘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 解 決 之 道 一 結 論 從 以 上 研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就 促 進 國 家 資 源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與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論 之, 或 是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研 發 能 力 與 加 速 升 級 轉 型 之 角 度 觀 之, 擴 大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303831372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5FAED6A977A5BB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303831372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5FAED6A977A5BB5F2E646F63>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 核 定 本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院 臺 工 字 第 0980051700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一 為 執 行 中 央 對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救 災 經 費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經 費 處 理 辦 法 )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FB3A3A5ABAD70B565AB4FC540B0CFA142B941B77EB0CFA467A661A8CFA5CEBC66AC64AD6EC2495FB56FA5ACB9EAAC49AAA95F2E646F63>

<4D F736F F D FB3A3A5ABAD70B565AB4FC540B0CFA142B941B77EB0CFA467A661A8CFA5CEBC66AC64AD6EC2495FB56FA5ACB9EAAC49AAA95F2E646F63> 宜 蘭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審 查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府 建 城 字 第 1020071102 號 函 修 正 一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審 查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內 核 准 使 用 之 各 項 設 施 案 件,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23137BAEEA658AAA92DB14DA7DEA448ADFBA6D2B8D5C2B2A4B66F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23137BAEEA658AAA92DB14DA7DEA448ADFBA6D2B8D5C2B2A4B66F6B>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簡 介 專 技 人 員 證 照 是 專 業 標 記, 其 執 業 範 圍 亦 受 法 律 保 障 ; 考 選 部 竭 誠 歡 迎 您 參 加 專 技 人 員, 透 過 本 簡 介, 協 助 您 金 榜 題 名, 取 得 專 技 人 員 執 業 資 格, 為 國 家 人 民 服 務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係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經 濟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經 訴 字 第 10506306380 號 訴 願 人 : 鑫 賀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送 達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266 號 13 樓 代 表 人 : 黃 芹 君 訴 願 人 因 申 請 公 司 遷 址 及 修 正 章 程 變 更 登 記 事 件, 不 服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22-3.doc

Microsoft Word - 122-3.doc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子 計 畫 2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方 案 2-3 高 中 職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學 輔 導 發 展 方 案 96 年 6 月 11 日 台 特 教 字 第 0960086266 號 函 訂 定 壹 緣 起 教 育 部 為 擴 增 國 中 畢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就 讀 高 中 職 之 機 會, 於 2000 年

More information

document

document 研 商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查 證 方 式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二 地 點 : 本 署 第 2 辦 公 室 3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李 副 署 長 政 宗 記 錄 : 廖 杏 瑜 四 出 席 人 員 :( 詳 會 議 簽 到 單 ) 五 發 言 要 點 : ( 一 ) 內 政 部 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