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 任 免 除 第 八 条 在 上 述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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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商 业 保 险 示 范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条 款 分 为 主 险 条 款 附 加 险 条 款 主 险 包 括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车 上 人 员 责 任 保 险,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全 车 盗 抢 保 险 共 四 个 独 立 的 险 种, 投 保 人 可 以 选 择 投 保 全 部 险 种, 也 可 以 选 择 投 保 其 中 部 分 险 种 附 加 险 不 能 独 立 投 保 附 加 险 条 款 与 主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尽 之 处,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保 险 人 按 照 承 保 险 种 分 别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第 二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摩 托 车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行 驶 的, 采 用 燃 料 或 电 瓶 驱 动 的 两 轮 或 三 轮 车 辆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拖 拉 机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行 驶 的 用 于 牵 引 推 动 携 带 和 / 或 驱 动 配 套 机 具 进 行 作 业 的 自 走 式 动 力 机 械 包 括 农 用 型 手 扶 拖 拉 机 农 用 型 轮 式 拖 拉 机 ( 含 轮 式 收 割 机 ) 和 拖 拉 机 运 输 机 组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统 称 为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第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第 三 者 是 指 因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或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车 上 人 员 被 保 险 人 第 四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车 上 人 员 是 指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的 瞬 间, 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车 体 内 或 车 体 上 的 人 员, 包 括 正 在 上 下 车 的 人 员 第 五 条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投 保 人 应 在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时 一 次 交 清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未 交 清 前, 本 保 险 合 同 不 生 效 第 一 章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保 险 责 任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在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过 程 中, 因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直 接 损 失,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碰 撞 倾 覆 坠 落 ; ( 二 ) 火 灾 爆 炸 ; ( 三 ) 外 界 物 体 坠 落 倒 塌 ; ( 四 ) 雷 击 暴 风 暴 雨 洪 水 龙 卷 风 冰 雹 台 风 热 带 风 暴 ; ( 五 ) 地 陷 崖 崩 滑 坡 泥 石 流 雪 崩 冰 陷 暴 雪 冰 凌 沙 尘 暴 ; ( 六 ) 受 到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所 载 货 物 车 上 人 员 意 外 撞 击 ; ( 七 ) 载 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渡 船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 只 限 于 驾 驶 人 随 船 的 情 形 ) 第 七 条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为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失 所 支 付 的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施 救 费 用,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 施 救 费 用 数 额 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以 外 另 行 计 算 最 高 不 超 过 保 险 金 额 的 数 额

2 责 任 免 除 第 八 条 在 上 述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在 未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者 遗 弃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逃 离 事 故 现 场, 或 故 意 破 坏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 二 ) 驾 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饮 酒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 2 无 驾 驶 证, 驾 驶 证 被 依 法 扣 留 暂 扣 吊 销 注 销 期 间 ; 3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机 动 车 ; 4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载 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或 牵 引 挂 车 的 机 动 车 ; 5 驾 驶 出 租 机 动 车 或 营 业 性 机 动 车 无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许 可 证 书 或 其 他 必 备 证 书 ; 6 学 习 驾 驶 时 无 合 法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 7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号 牌 被 注 销 的,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2 被 扣 押 收 缴 没 收 政 府 征 用 期 间 ; 3 在 竞 赛 测 试 期 间, 在 营 业 性 场 所 维 修 保 养 改 装 期 间 ; 4 被 利 用 从 事 犯 罪 行 为 第 九 条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 ( 二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污 染 ( 含 放 射 性 污 染 ) 核 反 应 核 辐 射 ; ( 三 ) 人 工 直 接 供 油 高 温 烘 烤 自 燃 不 明 原 因 火 灾 ; ( 四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且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 ( 五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第 十 条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造 成 的 贬 值 修 理 后 因 价 值 降 低 引 起 的 减 值 损 失 ; ( 二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全 车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下 落 不 明, 以 及 在 此 期 间 受 到 的 损 坏, 或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未 遂 受 到 的 损 坏, 或 车 上 零 部 件 附 属 设 备 丢 失 ; ( 三 ) 自 然 磨 损 朽 蚀 腐 蚀 故 障 本 身 质 量 缺 陷 ;

3 失 ; ( 四 ) 车 轮 单 独 损 坏, 玻 璃 单 独 破 碎, 无 明 显 碰 撞 痕 迹 的 车 身 划 痕, 以 及 新 增 设 备 的 损 ( 五 ) 发 动 机 进 水 后 导 致 的 发 动 机 损 坏 ; ( 六 ) 摩 托 车 停 放 期 间 因 翻 倒 造 成 的 损 失 ; ( 七 )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并 检 验 合 格 继 续 使 用,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 八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 九 ) 因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本 条 款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的 损 失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免 赔 : ( 一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或 单 方 肇 事 的, 实 行 2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 二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失 应 当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赔 偿 的,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的, 实 行 30%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 ( 三 ) 因 违 反 安 全 装 载 规 定 导 致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违 反 安 全 装 载 规 定 但 不 是 事 故 发 生 的 直 接 原 因 的, 增 加 10%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保 险 金 额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按 照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实 际 价 值 或 其 他 市 场 公 允 价 值 协 商 确 定 赔 偿 处 理 第 十 三 条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施 救 和 保 护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并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48 小 时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第 十 四 条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当 协 助 保 险 人 勘 验 事 故 各 方 车 辆 核 实 事 故 责 任, 并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签 订 记 录 交 通 事 故 情 况 的 协 议 书 第 十 五 条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保 险 单 损 失 清 单 有 关 费 用 单 据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和 发 生 事 故 时 驾 驶 人 的 驾 驶 证 属 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或 法 院 等 机 构 出 具 的 事

4 故 证 明 有 关 的 法 律 文 书 ( 判 决 书 调 解 书 裁 定 书 裁 决 书 等 ) 及 其 他 证 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签 订 记 录 交 通 事 故 情 况 的 协 议 书 第 十 六 条 因 保 险 事 故 损 坏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应 当 尽 量 修 复 修 理 前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会 同 保 险 人 检 验, 协 商 确 定 修 理 项 目 方 式 和 费 用 对 未 协 商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可 以 重 新 核 定 第 十 七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遭 受 损 失 后 的 残 余 部 分 由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协 商 处 理 如 折 归 被 保 险 人 的,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其 价 值 并 在 赔 款 中 扣 除 第 十 八 条 因 第 三 方 对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损 害 而 造 成 保 险 事 故, 被 保 险 人 向 第 三 方 索 赔 的, 保 险 人 应 积 极 协 助 ; 被 保 险 人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本 保 险 人 索 赔,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金 额 内 先 行 赔 付 被 保 险 人, 并 在 赔 偿 金 额 内 代 位 行 使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方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从 第 三 方 取 得 损 害 赔 偿 的, 保 险 人 进 行 赔 偿 时, 相 应 扣 减 被 保 险 人 从 第 三 方 已 取 得 的 赔 偿 金 额 保 险 人 未 赔 偿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放 弃 对 第 三 方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致 使 保 险 人 不 能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的, 保 险 人 可 以 扣 减 或 者 要 求 返 还 相 应 的 赔 款 保 险 人 向 被 保 险 人 先 行 赔 付 的, 保 险 人 向 第 三 方 行 使 代 位 请 求 赔 偿 的 权 利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文 件 和 所 知 道 的 有 关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赔 款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 ( 一 ) 全 部 损 失 赔 款 =( 保 险 金 额 -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第 三 方 获 得 的 赔 偿 金 额 )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1- 绝 对 免 赔 率 之 和 )- 绝 对 免 赔 额 ( 二 ) 部 分 损 失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部 分 损 失, 保 险 人 按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在 保 险 金 额 内 计 算 赔 偿 : 赔 款 =(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 被 保 险 人 已 从 第 三 方 获 得 的 赔 偿 金 额 )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1- 绝 对 免 赔 率 之 和 )- 绝 对 免 赔 额 ( 三 ) 施 救 费 施 救 的 财 产 中, 含 有 本 保 险 合 同 未 保 险 的 财 产, 应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财 产 的 实 际 价 值 占 总 施 救 财 产 的 实 际 价 值 比 例 分 摊 施 救 费 用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人 受 理 报 案 现 场 查 勘 核 定 损 失 参 与 诉 讼 进 行 抗 辩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专 业 建 议 等 行 为, 均 不 构 成 保 险 人 对 赔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第 二 十 一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本 保 险 事 故, 导 致 全 部 损 失, 或 一 次 赔 款 金 额 与 免 赔 金 额 之 和 ( 不 含 施 救 费 )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赔 款 后, 本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保 险 人 不 退 还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及 其 附 加 险 的 保 险 费 第 二 章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5 保 险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在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使 第 三 者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直 接 损 毁, 依 法 应 当 对 第 三 者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超 过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各 分 项 赔 偿 限 额 以 上 的 部 分 负 责 赔 偿 第 二 十 三 条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依 据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在 事 故 中 所 负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或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事 故 未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70%;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50%;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30% 涉 及 司 法 或 仲 裁 程 序 的, 以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最 终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责 任 免 除 第 二 十 四 条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在 未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者 遗 弃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逃 离 事 故 现 场, 或 故 意 破 坏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 二 ) 驾 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饮 酒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 2 无 驾 驶 证, 驾 驶 证 被 依 法 扣 留 暂 扣 吊 销 注 销 期 间 ; 3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机 动 车 ; 4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载 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或 牵 引 挂 车 的 机 动 车 ; 5 驾 驶 出 租 机 动 车 或 营 业 性 机 动 车 无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许 可 证 书 或 其 他 必 备 证 书 ; 6 学 习 驾 驶 时 无 合 法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 7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号 牌 被 注 销 的,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2 被 扣 押 收 缴 没 收 政 府 征 用 期 间 ; 3 在 竞 赛 测 试 期 间, 在 营 业 性 场 所 维 修 保 养 改 装 期 间 ;

6 4 全 车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下 落 不 明 期 间 ; 第 二 十 五 条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的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污 染 ( 含 放 射 性 污 染 ) 核 反 应 核 辐 射 ; ( 二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行 驶 过 程 中 翻 斗 突 然 升 起, 或 没 有 放 下 翻 斗, 或 自 卸 系 统 ( 含 机 件 ) 失 灵 ; ( 三 ) 第 三 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第 三 者 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它 致 害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行 为 ; ( 四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且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下 列 人 身 伤 亡 财 产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使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停 业 停 驶 停 电 停 水 停 气 停 产 通 讯 或 网 络 中 断 电 压 变 化 数 据 丢 失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它 各 种 间 接 损 失 ; ( 二 ) 第 三 者 财 产 因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造 成 的 贬 值, 修 理 后 因 价 值 降 低 引 起 的 减 值 损 失 ; ( 三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所 有 承 租 使 用 管 理 运 输 或 代 管 的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本 车 上 财 产 的 损 失 ; ( 四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本 车 车 上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 ( 五 ) 停 车 费 保 管 费 扣 车 费 罚 款 罚 金 或 惩 罚 性 赔 款 ; ( 六 ) 超 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标 准 的 医 疗 费 用 ; ( 七 )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 八 ) 律 师 费,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 ( 九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 十 ) 因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本 条 款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的 损 失 ( 十 一 )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未 投 保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或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合 同 已 经 失 效 的, 对 于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以 内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第 二 十 七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责 任 限 额 内,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免 赔 :

7 ( 一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2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二 ) 违 反 安 全 装 载 规 定 的, 实 行 10%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责 任 限 额 第 二 十 八 条 每 次 事 故 的 责 任 限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签 订 本 保 险 合 同 时 协 商 确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主 车 和 挂 车 连 接 使 用 时 视 为 一 体,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在 主 车 和 挂 车 责 任 限 额 之 和 内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主 车 保 险 人 和 挂 车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责 任 限 额 的 比 例 分 摊 赔 款 赔 偿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施 救 和 保 护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并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48 小 时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第 三 十 一 条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当 协 助 保 险 人 勘 验 事 故 各 方 车 辆 核 实 事 故 责 任, 并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签 订 记 录 交 通 事 故 情 况 的 协 议 书 第 三 十 二 条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保 险 单 损 失 清 单 有 关 费 用 单 据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和 发 生 事 故 时 驾 驶 人 的 驾 驶 证 属 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或 法 院 等 机 构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有 关 的 法 律 文 书 ( 判 决 书 调 解 书 裁 定 书 裁 决 书 等 ) 及 其 他 证 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签 订 记 录 交 通 事 故 情 况 的 协 议 书 第 三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的 损 害, 可 以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对 第 三 者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确 定 的,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的 请 求, 保 险 人 应 当 直 接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怠 于 请 求 的, 第 三 者 有 权 就 其 应 获 赔 偿 部 分 直 接 向 保 险 人 请 求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给 第 三 者 造 成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未 向 该 第 三 者 赔 偿 的, 保 险 人 不 得 向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第 三 十 四 条 因 保 险 事 故 损 坏 的 第 三 者 财 产, 应 当 尽 量 修 复 修 理 前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会 同 保 险 人 检 验, 协 商 确 定 修 理 项 目 方 式 和 费 用 对 未 协 商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可 以 重 新 核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赔 款 计 算 ( 一 ) 当 ( 依 合 同 约 定 核 定 的 第 三 者 损 失 金 额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分 项 赔

8 偿 限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等 于 或 高 于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时 : 赔 款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1- 绝 对 免 赔 率 ) ( 二 ) 当 ( 依 合 同 约 定 核 定 的 第 三 者 损 失 金 额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分 项 赔 偿 限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低 于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时 : 赔 款 =( 依 合 同 约 定 核 定 的 第 三 者 损 失 金 额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分 项 赔 偿 限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1- 绝 对 免 赔 率 )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险 人 按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同 类 医 疗 费 用 标 准 核 定 医 疗 费 用 的 赔 偿 金 额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诺 或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核 定 不 属 于 保 险 人 赔 偿 范 围 或 超 出 保 险 人 应 赔 偿 金 额 的,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三 十 七 条 保 险 人 受 理 报 案 现 场 查 勘 参 与 诉 讼 进 行 抗 辩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专 业 建 议 等 行 为, 均 不 构 成 保 险 人 对 赔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第 三 章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车 上 人 员 责 任 保 险 保 险 责 任 第 三 十 八 条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在 使 用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致 使 车 上 人 员 遭 受 人 身 伤 亡, 依 法 应 当 对 车 上 人 员 承 担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第 三 十 九 条 保 险 人 依 据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在 事 故 中 所 负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或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事 故 未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70%;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50%;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为 30% 涉 及 司 法 或 仲 裁 程 序 的, 以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最 终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责 任 免 除 第 四 十 条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事 故 发 生 后,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在 未 依 法 采 取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驾 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者 遗 弃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逃 离 事 故 现 场, 或 故 意 破 坏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 二 ) 驾 驶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饮 酒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服 用 国 家 管 制 的 精 神 药 品 或 者 麻 醉 药 品 ; 2 无 驾 驶 证, 驾 驶 证 被 依 法 扣 留 暂 扣 吊 销 注 销 期 间 ;

9 3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载 明 的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机 动 车 ; 4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营 运 机 动 车 载 有 危 险 物 品 的 机 动 车 或 牵 引 挂 车 的 机 动 车 ; 5 驾 驶 出 租 机 动 车 或 营 业 性 机 动 车 无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许 可 证 书 或 其 他 必 备 证 书 ; 6 学 习 驾 驶 时 无 合 法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 7 非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号 牌 被 注 销 的, 或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 2 被 扣 押 收 缴 没 收 政 府 征 用 期 间 ; 3 在 竞 赛 测 试 期 间, 在 营 业 性 场 所 维 修 保 养 改 装 期 间 ; 4 全 车 被 盗 窃 被 抢 劫 被 抢 夺 下 落 不 明 期 间 第 四 十 一 条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的 人 身 伤 亡,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污 染 ( 含 放 射 性 污 染 ) 核 反 应 核 辐 射 ; ( 二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显 著 增 加, 且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第 四 十 二 条 下 列 人 身 伤 亡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或 驾 驶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亡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及 驾 驶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车 上 人 员 的 故 意 重 大 过 失 行 为 造 成 的 自 身 伤 亡 ; ( 三 ) 车 上 人 员 因 疾 病 分 娩 自 残 斗 殴 自 杀 犯 罪 行 为 造 成 的 自 身 伤 亡 ; ( 四 ) 违 法 违 章 搭 乘 人 员 的 人 身 伤 亡 ; ( 五 ) 罚 款 罚 金 或 惩 罚 性 赔 款 ; ( 六 ) 超 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标 准 的 医 疗 费 用 ; ( 七 )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 ( 八 ) 律 师 费, 未 经 保 险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 ( 九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 十 ) 应 当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付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10 第 四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在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责 任 限 额 内,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免 赔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一 方 负 次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同 等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的, 实 行 15%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负 全 部 事 故 责 任 或 单 方 肇 事 事 故 的, 实 行 20% 的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责 任 限 额 第 四 十 四 条 驾 驶 人 每 次 事 故 责 任 限 额 和 乘 客 每 次 事 故 每 人 责 任 限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时 协 商 确 定 投 保 乘 客 座 位 数 按 照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核 定 载 客 数 ( 驾 驶 人 座 位 除 外 ) 确 定 赔 偿 处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施 救 和 保 护 措 施, 防 止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并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48 小 时 内 通 知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第 四 十 六 条 被 保 险 人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应 当 协 助 保 险 人 勘 验 事 故 各 方 车 辆 核 实 事 故 责 任, 并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签 订 记 录 交 通 事 故 情 况 的 协 议 书 第 四 十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有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保 险 单 损 失 清 单 有 关 费 用 单 据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和 发 生 事 故 时 驾 驶 人 的 驾 驶 证 属 于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或 法 院 等 机 构 出 具 的 事 故 证 明 有 关 的 法 律 文 书 ( 判 决 书 调 解 书 裁 定 书 裁 决 书 等 ) 和 通 过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获 得 赔 偿 金 额 的 证 明 材 料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合 法 驾 驶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自 行 协 商 方 式 处 理 交 通 事 故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提 供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规 定 签 订 记 录 交 通 事 故 情 况 的 协 议 书 和 通 过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获 得 赔 偿 金 额 的 证 明 材 料 第 四 十 八 条 赔 款 计 算 ( 一 ) 对 每 座 的 受 害 人, 当 ( 依 合 同 约 定 核 定 的 每 座 车 上 人 员 人 身 伤 亡 损 失 金 额 - 应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金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高 于 或 等 于 每 次 事 故 每 座 赔 偿 限 额 时 : 赔 款 = 每 次 事 故 每 座 赔 偿 限 额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 二 ) 对 每 座 的 受 害 人, 当 ( 依 合 同 约 定 核 定 的 每 座 车 上 人 员 人 身 伤 亡 损 失 金 额 - 应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金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低 于 每 次 事 故 每 座 赔 偿 限 额 时 : 赔 款 =( 依 合 同 约 定 核 定 的 每 座 车 上 人 员 人 身 伤 亡 损 失 金 额 - 应 由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赔 偿 的 金 额 )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1- 事 故 责 任 免 赔 率 ) 第 四 十 九 条 保 险 人 按 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临 床 诊 疗 指 南 和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11 的 同 类 医 疗 费 用 标 准 核 定 医 疗 费 用 的 赔 偿 金 额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诺 或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保 险 人 有 权 重 新 核 定 因 被 保 险 人 原 因 导 致 损 失 金 额 无 法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有 权 拒 绝 赔 偿 第 五 十 条 保 险 人 受 理 报 案 现 场 查 勘 参 与 诉 讼 进 行 抗 辩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证 明 和 资 料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专 业 建 议 等 行 为, 均 不 构 成 保 险 人 对 赔 偿 责 任 的 承 诺 第 四 章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全 车 盗 抢 保 险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十 一 条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盗 窃 抢 劫 抢 夺, 经 出 险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刑 侦 部 门 立 案 证 明, 满 60 天 未 查 明 下 落 的 全 车 损 失 ; ( 二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全 车 被 盗 窃 抢 劫 抢 夺 后, 受 到 损 坏 或 车 上 零 部 件 附 属 设 备 丢 失 需 要 修 复 的 合 理 费 用 ;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被 抢 劫 抢 夺 过 程 中, 受 到 损 坏 需 要 修 复 的 合 理 费 用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十 二 条 下 列 情 况 下,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未 能 提 供 出 险 地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刑 侦 部 门 出 具 的 盗 抢 立 案 证 明 ; ( 二 ) 驾 驶 人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故 意 破 坏 现 场 伪 造 现 场 毁 灭 证 据 ; ( 三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扣 押 罚 没 查 封 政 府 征 用 期 间 ; ( 四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竞 赛 测 试 期 间, 在 营 业 性 场 所 维 修 保 养 改 装 期 间, 被 运 输 期 间 第 五 十 三 条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地 震 及 其 次 生 灾 害 导 致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 二 )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恐 怖 活 动 暴 乱 导 致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 三 ) 因 诈 骗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 因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与 他 人 的 民 事 经 济 纠 纷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 ( 四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犯 罪 行 为 导 致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 五 ) 非 全 车 遭 盗 窃, 仅 车 上 零 部 件 或 附 属 设 备 被 盗 窃 或 损 坏 ; ( 六 ) 标 准 配 置 以 外 新 增 设 备 的 损 失 ; ( 七 )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并 检 验 合 格 继 续 使 用,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 八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被 转 让 改 装 加 装 或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等,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12 度 显 著 增 加 而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且 被 保 险 人 受 让 人 未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 ( 九 )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允 许 的 驾 驶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 ( 十 ) 因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本 条 款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导 致 无 法 确 定 的 损 失 第 五 十 四 条 保 险 人 在 依 据 本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免 赔 : ( 一 ) 发 生 全 车 损 失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为 20%; ( 二 ) 发 生 全 车 损 失,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提 供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或 拖 拉 机 登 记 证 书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的, 每 缺 少 一 项, 增 加 1%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保 险 金 额 第 五 十 五 条 保 险 金 额 由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投 保 时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的 实 际 价 值 或 其 他 市 场 公 允 价 值 内 协 商 确 定 赔 偿 处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全 车 被 盗 抢 的,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出 险 当 地 公 安 刑 侦 部 门 报 案, 并 通 知 保 险 人 第 五 十 七 条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时, 须 提 供 保 险 单 损 失 清 单 有 关 费 用 单 据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以 及 出 险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公 安 刑 侦 部 门 出 具 的 盗 抢 立 案 证 明 第 五 十 八 条 因 保 险 事 故 损 坏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应 当 尽 量 修 复 修 理 前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会 同 保 险 人 检 验, 协 商 确 定 修 理 项 目 方 式 和 费 用 未 协 商 确 定 的, 保 险 人 可 以 重 新 核 定 第 五 十 九 条 保 险 人 按 下 列 方 式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全 车 被 盗 抢 的,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赔 款 : 赔 款 = 保 险 金 额 (1- 绝 对 免 赔 率 之 和 ) ( 二 )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本 条 款 第 五 十 一 条 第 ( 二 ) 款 第 ( 三 ) 款 列 明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按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在 保 险 金 额 内 计 算 赔 偿 : 赔 款 = 实 际 修 复 费 用 第 六 十 条 保 险 人 确 认 索 赔 单 证 齐 全 有 效 后, 被 保 险 人 签 具 权 益 转 让 书, 保 险 人 赔 付 结 案 第 六 十 一 条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本 保 险 事 故, 导 致 全 部 损 失, 或 一 次 赔 款 金 额 与 免 赔 金 额 之 和 ( 不 含 施 救 费 ) 达 到 保 险 金 额, 保 险 人 按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赔 款 后, 本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保 险 人 不 退 还 机 动 车 全 车 盗 抢 保 险 及 其 附 加 险 的 保 险 费 第 五 章 通 用 条 款 保 险 期 间 第 六 十 二 条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以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起 讫 时 间 为 准

13 其 它 事 项 第 六 十 三 条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索 赔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应 当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六 十 四 条 保 险 人 收 到 被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请 求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的, 应 当 在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保 险 人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被 保 险 人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保 险 合 同 对 赔 偿 期 限 另 有 约 定 的, 保 险 人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保 险 人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赔 款 外, 应 当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第 六 十 五 条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条 款 第 六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发 出 拒 绝 赔 偿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六 十 六 条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赔 偿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赔 偿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应 当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保 险 人 最 终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后,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六 十 七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他 人 的, 受 让 人 承 继 被 保 险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让 人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办 理 批 改 手 续 因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转 让 导 致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危 险 程 度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的, 保 险 人 自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保 险 费 或 者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第 六 十 八 条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前,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应 当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应 交 保 险 费 金 额 3% 的 退 保 手 续 费, 保 险 人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后, 投 保 人 要 求 解 除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自 通 知 保 险 人 之 日 起, 本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保 险 人 按 日 收 取 自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解 除 之 日 止 期 间 的 保 险 费, 并 退 还 剩 余 部 分 保 险 费 第 六 十 九 条 保 险 双 方 有 关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协 商 进 行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保 险 单 载 明 的 仲 裁 机 构 仲 裁 保 险 单 未 载 明 仲 裁 机 构 且 争 议 发 生 后 未 达 成 仲 裁 协 议 的,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发 生 与 保 险 赔 偿 有 关 的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当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本 保 险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法 律

14

15 附 加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的 法 律 效 力 优 于 主 险 条 款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尽 事 宜,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除 附 加 险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主 险 中 的 责 任 免 除 免 赔 规 则 双 方 义 务 同 样 适 用 于 附 加 险 1 不 计 免 赔 险 2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特 约 险 不 计 免 赔 险 投 保 了 任 一 主 险 后, 可 投 保 本 附 加 险 第 一 条 保 险 责 任 经 特 别 约 定,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按 照 对 应 投 保 的 险 种 规 定 的 免 赔 率 计 算 的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的 免 赔 金 额 部 分,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第 二 条 责 任 免 除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当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的 免 赔 金 额,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一 机 动 车 损 失 保 险 中 应 当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赔 偿 而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的 ; 二 因 违 反 安 全 装 载 规 定 而 增 加 的 ; 三 发 生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全 车 盗 抢 保 险 规 定 的 全 车 损 失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提 供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或 拖 拉 机 登 记 证 书 机 动 车 来 历 凭 证 的, 每 缺 少 一 项 而 增 加 的 ; 四 可 附 加 本 条 款 但 未 选 择 附 加 本 条 款 的 险 种 规 定 的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特 约 险 投 保 了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后, 可 投 保 本 附 加 险 投 保 了 本 附 加 险 后, 对 于 摩 托 车 拖 拉 机 损 失 保 险 第 十 一 条 第 ( 二 ) 款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应 当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赔 偿, 但 因 无 法 找 到 第 三 方 而 增 加 的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的 免 赔 金 额,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释 义 碰 撞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或 其 符 合 装 载 规 定 的 货 物 与 外 界 固 态 物 体 之 间 发 生 的 产 生 撞 击 痕 迹 的 意 外 撞 击 倾 覆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本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翻 倒, 车 体 触 地, 失 去 正 常 状 态 和 行 驶 能 力, 不 经 施 救 不 能 恢 复 行 驶 外 界 物 体 倒 塌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自 身 以 外 的 物 体 倒 下 或 陷 下 坠 落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在 行 驶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整 车 腾 空 后 下 落, 造 成 本 车 损 失 的 情 况 非 整 车 腾 空, 仅 由 于 颠 簸 造 成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损 失 的, 不 属 于 坠 落 自 燃 指 在 没 有 外 界 火 源 的 情 况 下, 由 于 本 车 电 器 线 路 供 油 系 统 供 气 系 统 等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自 身 原 因 或 所 载 货 物 自 身 原 因 起 火 燃 烧

16 火 灾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本 身 以 外 的 火 源 引 起 的 在 时 间 或 空 间 上 失 去 控 制 的 燃 烧 ( 即 有 热 有 光 有 火 焰 的 剧 烈 的 氧 化 反 应 ) 所 造 成 的 灾 害 次 生 灾 害 指 地 震 造 成 工 程 结 构 设 施 和 自 然 环 境 破 坏 而 引 发 的 火 灾 爆 炸 瘟 疫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污 染 海 啸 水 灾 泥 石 流 滑 坡 等 灾 害 暴 风 指 风 速 在 28.5 米 / 秒 ( 相 当 于 11 级 大 风 ) 以 上 的 大 风 风 速 以 气 象 部 门 公 布 的 数 据 为 准 暴 雨 指 每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16 毫 米 以 上, 或 连 续 12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30 毫 米 以 上, 或 连 续 24 小 时 降 雨 量 达 50 毫 米 以 上 洪 水 指 山 洪 暴 发 江 河 泛 滥 潮 水 上 岸 及 倒 灌 但 规 律 性 的 涨 潮 自 动 灭 火 设 施 漏 水 以 及 在 常 年 水 位 以 下 或 地 下 渗 水 水 管 爆 裂 不 属 于 洪 水 责 任 玻 璃 单 独 破 碎 指 未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其 他 部 位 的 损 坏, 仅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前 后 风 挡 玻 璃 和 左 右 车 窗 玻 璃 的 损 坏 车 轮 单 独 损 坏 指 未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其 他 部 位 的 损 坏, 仅 发 生 轮 胎 轮 辋 轮 毂 罩 的 分 别 单 独 损 坏, 或 上 述 三 者 之 中 任 意 二 者 的 共 同 损 坏, 或 三 者 的 共 同 损 坏 车 身 划 痕 损 失 指 未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其 他 部 位 的 损 坏, 仅 发 生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车 身 表 面 油 漆 的 损 坏, 且 无 明 显 碰 撞 痕 迹 新 增 设 备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出 厂 时 原 有 设 备 以 外 的, 另 外 加 装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新 车 购 置 价 指 本 保 险 合 同 签 订 地 购 置 与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同 类 型 新 车 的 价 格, 无 同 类 型 新 车 市 场 销 售 价 格 的, 由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协 商 确 定 单 方 肇 事 事 故 指 不 涉 及 与 第 三 者 有 关 的 损 害 赔 偿 的 事 故, 但 不 包 括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的 事 故 家 庭 成 员 指 包 括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市 场 公 允 价 值 指 熟 悉 市 场 情 况 的 买 卖 双 方 在 公 平 交 易 的 条 件 下 和 自 愿 的 情 况 下 所 确 定 的 价 格, 或 无 关 联 的 双 方 在 公 平 交 易 的 条 件 下 一 项 资 产 可 以 被 买 卖 或 者 一 项 负 债 可 以 被 清 偿 的 成 交 价 格 饮 酒 : 指 驾 驶 人 饮 用 含 有 酒 精 的 饮 料, 驾 驶 机 动 车 时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大 于 等 于 20 mg/100 ml 的 全 部 损 失 指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事 故 后 灭 失, 或 者 受 到 严 重 损 坏 完 全 失 去 原 有 形 体 效 用, 或 者 不 能 再 归 被 保 险 人 所 拥 有 的, 为 实 际 全 损 ; 或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事 故 后, 认 为 实 际 全 损 已 经 不 可 避 免, 或 者 为 避 免 发 生 实 际 全 损 所 需 支 付 的 费 用 超 过 实 际 价 值 的, 为 推 定 全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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