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台開合併.2014合併第一季 FS.AllReport.CH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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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台 灣 土 地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附 註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第 一 季 ( 僅 經 核 閱, 未 經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查 核 ) 單 位 : 新 台 幣 仟 元 ( 除 特 別 註 明 者 外 ) 一 公 司 沿 革 台 灣 土 地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於 民 國 53 年 6 月 30 日, 成 立 初 期 專 門 從 事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民 國 61 年 7 月 更 名 為 台 灣 土 地 開 發 信 託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跨 足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本 公 司 設 立 時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150,000, 經 歷 次 增 資, 至 民 國 81 年 1 月 增 為 $3,000,000, 後 於 88 年 1 月 完 成 民 營 化 作 業, 成 為 股 票 上 市 公 司 為 配 合 國 家 二 次 金 改 政 策 與 信 託 業 法 規 定,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4 年 1 月 成 功 標 售 信 託 部 門, 並 於 民 國 94 年 8 月 完 成 交 割 程 序, 經 金 管 會 民 國 94 年 9 月 13 日 金 管 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示 由 金 融 機 構 轉 型 為 專 業 土 地 開 發 公 司, 復 於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臨 時 股 東 會 將 公 司 名 稱 更 名 為 創 始 時 之 名 稱 台 灣 土 地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經 營 土 地 開 發 與 都 市 更 新 等 業 務, 民 國 95 年 3 月 掛 牌 改 類 為 營 建 類 股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以 下 統 稱 本 集 團 )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員 工 人 數 約 190 人 二 通 過 財 務 報 告 之 日 期 及 程 序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已 於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提 報 董 事 會 後 發 布 三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適 用 ( 一 ) 已 採 用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認 可 之 新 發 布 修 正 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請 詳 附 註 四 ( 二 十 二 ) 之 說 明 ( 二 ) 尚 未 採 用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新 發 布 修 正 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依 據 金 管 會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令, 上 市 上 櫃 及 興 櫃 公 司 應 自 民 國 104 年 起 全 面 採 用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並 發 布 生 效 之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不 包 含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相 關 新 發 布 修 正 及 修 訂 之 準 則 及 解 釋 彙 列 如 下 : ~12~

13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比 較 揭 露 對 首 次 採 用 者 之 有 限 度 豁 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嚴 重 高 度 通 貨 膨 脹 及 首 次 採 用 者 固 定 日 期 之 移 除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政 府 貸 款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7 號 之 修 正 揭 露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抵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0 號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1 號 聯 合 協 議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之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之 表 達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之 修 正 遞 延 所 得 稅 : 標 的 資 產 之 回 收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訂 員 工 福 利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之 修 訂 單 獨 財 務 報 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8 號 之 修 正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2 號 之 修 正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之 互 抵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20 號 露 天 礦 場 於 生 產 階 段 之 剝 除 成 本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 投 資 個 體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1 年 7 月 1 日 民 國 101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經 評 估 後 本 集 團 認 為 除 下 列 各 項 外, 適 用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將 不 致 對 本 集 團 造 成 重 大 變 動 : 1.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13~

14 該 準 則 修 正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表 達 方 式, 將 列 示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項 目 依 性 質 分 類 為 後 續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及 後 續 將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兩 類 別 該 修 正 同 時 規 定 以 稅 前 金 額 列 示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其 相 關 稅 額 應 隨 前 述 兩 類 別 予 以 單 獨 列 示 本 集 團 將 依 該 準 則 改 變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表 達 方 式 2.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該 準 則 整 合 各 號 準 則 對 企 業 所 持 有 子 公 司 聯 合 協 議 關 聯 企 業 及 未 納 入 合 併 報 表 之 結 構 型 個 體 之 權 益 之 揭 露 規 定, 並 要 求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本 集 團 將 依 該 準 則 增 加 有 關 合 併 個 體 及 未 合 併 個 體 之 資 訊 揭 露 3.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該 準 則 定 義 公 允 價 值 為 : 於 衡 量 日, 市 場 參 與 者 間 在 有 秩 序 之 交 易 中 出 售 資 產 所 能 收 取 或 移 轉 負 債 所 須 支 付 之 價 格 建 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架 構, 須 以 市 場 參 與 者 之 觀 點 ; 對 於 非 金 融 資 產 之 衡 量 須 基 於 最 高 及 最 佳 使 用 狀 態 ; 並 規 範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相 關 揭 露 經 評 估 該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無 重 大 影 響, 並 將 依 規 定 增 加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相 關 揭 露 ( 三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影 響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2013 年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新 發 布 修 正 及 修 訂 之 準 則 及 解 釋 : 新 發 布 / 修 正 /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4 號 管 制 遞 延 帳 戶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9 號 之 修 正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 員 工 提 撥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之 修 正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揭 露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之 修 正 衍 生 工 具 之 合 約 更 替 及 避 險 會 計 之 繼 續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21 號 公 課 IASB 發 布 之 生 效 日 尚 未 發 布 強 制 生 效 日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年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之 改 善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本 集 團 現 正 持 續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狀 況 與 經 營 結 果 之 影 響, 相 關 影 響 待 評 估 完 成 時 予 以 揭 露 ~14~

15 四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之 彙 總 說 明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說 明 如 下,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此 等 政 策 在 所 有 報 導 期 間 一 致 地 適 用 ( 一 ) 遵 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4 號 期 中 財 務 報 導 編 製 ( 二 ) 編 製 基 礎 1. 除 下 列 重 要 項 目 外,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按 歷 史 成 本 編 製 :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 包 括 衍 生 工 具 ) 2. 編 製 符 合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 ( 以 下 簡 稱 IFRSs) 之 財 務 報 告 需 要 使 用 一 些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在 應 用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 項 目, 或 涉 及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重 大 假 設 及 估 計 之 項 目, 請 詳 附 註 五 說 明 ( 三 ) 合 併 基 礎 1.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原 則 (1) 本 集 團 將 所 有 子 公 司 納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之 個 體 子 公 司 指 本 集 團 有 權 主 導 其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之 所 有 個 體 ( 包 括 特 殊 目 的 個 體 ), 一 般 係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超 過 50%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在 評 估 本 集 團 是 否 控 制 另 一 個 體 時, 已 考 量 目 前 可 執 行 或 可 轉 換 潛 在 表 決 權 之 存 在 及 影 響 子 公 司 自 收 購 日 ( 即 本 集 團 取 得 控 制 之 日 ) 起 全 面 合 併, 於 喪 失 控 制 之 日 起 停 止 合 併 (2)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餘 額 及 未 實 現 損 益 業 已 銷 除 子 公 司 之 會 計 政 策 已 作 必 要 之 調 整, 與 本 集 團 採 用 之 政 策 一 致 (3)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各 組 成 部 分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亦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即 使 非 控 制 權 益 因 而 成 為 虧 損 餘 額 (4) 對 子 公 司 持 股 之 變 動 若 未 導 致 喪 失 控 制 ( 與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交 易 ), 係 作 為 權 益 交 易 處 理, 亦 即 視 為 與 業 主 間 進 行 之 交 易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調 整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係 直 接 認 列 為 權 益 ~15~

16 2. 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之 子 公 司 : 投 資 公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備 註 本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發 展 都 更 整 合 服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承 攬 業 務 ( 台 灣 創 新 ) 行 銷 與 電 子 商 務 本 公 司 新 竹 山 城 花 園 新 竹 新 埔 開 發 業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竹 山 城 ) 本 公 司 台 灣 中 城 發 展 不 動 產 租 賃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地 區 土 地 ( 台 灣 中 城 ) 開 發 業 務 台 灣 創 新 台 灣 工 商 發 展 金 門 工 商 休 閒 園 區 註 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開 發 物 業 管 理 ( 台 灣 工 商 ) 百 貨 進 口 貿 易 業 務 台 灣 創 新 台 灣 綠 建 科 技 資 訊 與 營 建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業 務 ( 台 灣 綠 建 ) 台 灣 創 新 台 灣 都 市 發 展 都 市 更 新 整 合 業 務 註 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花 蓮 海 洋 論 壇 不 動 產 租 賃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花 蓮 光 華 樂 活 園 區 開 發 業 務 台 灣 創 新 花 蓮 文 化 會 館 不 動 產 租 賃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花 蓮 光 華 樂 活 園 區 開 發 業 務 台 灣 創 新 風 獅 爺 購 物 中 心 百 貨 零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南 國 屋 股 份 國 際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台 灣 人 才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台 開 ( 廈 門 ) 貿 易 貿 易 相 關 業 務 有 限 公 司 ~16~

17 投 資 公 所 持 股 權 百 分 比 司 名 稱 子 公 司 名 稱 業 務 性 質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備 註 本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發 展 都 更 整 合 服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 程 承 攬 業 務 ( 台 灣 創 新 ) 行 銷 與 電 子 商 務 本 公 司 新 竹 山 城 花 園 新 竹 新 埔 開 發 業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竹 山 城 ) 本 公 司 台 灣 中 城 發 展 不 動 產 租 賃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地 區 土 地 ( 台 灣 中 城 ) 開 發 業 務 本 公 司 台 灣 工 商 發 展 金 門 工 商 休 閒 園 區 註 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開 發 物 業 管 理 ( 台 灣 工 商 ) 百 貨 進 口 貿 易 業 務 台 灣 創 新 台 灣 工 商 發 展 金 門 工 商 休 閒 園 區 註 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開 發 物 業 管 理 百 貨 進 口 貿 易 業 務 台 灣 創 新 台 灣 綠 建 科 技 資 訊 與 營 建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業 務 ( 台 灣 綠 建 ) 台 灣 創 新 台 灣 都 市 發 展 都 市 更 新 整 合 業 務 註 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花 蓮 海 洋 論 壇 不 動 產 租 賃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花 蓮 光 華 樂 活 園 區 開 發 業 務 台 灣 創 新 花 蓮 文 化 會 館 不 動 產 租 賃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花 蓮 光 華 樂 活 園 區 開 發 業 務 台 灣 創 新 風 獅 爺 購 物 中 心 百 貨 零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南 國 屋 股 份 國 際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台 灣 人 才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培 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創 新 台 開 ( 廈 門 ) 貿 易 貿 易 相 關 業 務 有 限 公 司 註 一 : 台 灣 工 商 原 由 本 公 司 及 台 灣 創 新 分 別 持 有 31% 及 69%,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月 及 8 月 分 別 增 資 $300,000 及 $350,000;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2 年 12 月 將 所 持 有 之 台 灣 工 商 股 份 全 數 出 售 予 台 灣 創 新 註 二 : 民 國 102 年 3 月 台 灣 創 新 以 $4,825 取 得 其 他 20% 股 權 ~17~

18 3. 未 列 入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之 子 公 司 無 此 情 形 4. 子 公 司 會 計 期 間 不 同 之 調 整 及 處 理 方 式 無 此 情 形 5. 子 公 司 將 資 金 移 轉 予 母 公 司 之 能 力 受 重 大 限 制 者 無 此 情 形 ( 四 ) 外 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 即 功 能 性 貨 幣 ) 衡 量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新 台 幣 作 為 表 達 貨 幣 列 報 1. 外 幣 交 易 及 餘 額 (1) 外 幣 交 易 採 用 交 易 日 或 衡 量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換 算 此 等 交 易 產 生 之 換 算 差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2) 外 幣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 調 整, 因 調 整 而 產 生 之 換 算 差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3)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資 產 及 負 債 餘 額, 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 調 整, 因 調 整 而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 屬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按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即 期 匯 率 評 價 調 整, 因 調 整 而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 屬 非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則 按 初 始 交 易 日 之 歷 史 匯 率 衡 量 2.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換 算 功 能 性 貨 幣 與 表 達 貨 幣 不 同 之 所 有 集 團 個 體, 其 經 營 結 果 和 財 務 狀 況 以 下 列 方 式 換 算 為 表 達 貨 幣 : (1) 表 達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該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即 期 匯 率 換 算 ; (2) 表 達 於 每 一 綜 合 損 益 表 之 收 益 及 費 損 係 以 當 期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 及 (3) 所 有 因 換 算 而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五 ) 資 產 負 債 區 分 流 動 及 非 流 動 之 分 類 標 準 本 公 司 從 事 工 程 承 攬 及 代 辦 工 業 區 之 相 關 業 務, 其 營 業 週 期 長 於 一 年, 故 與 工 程 承 攬 及 代 辦 工 業 區 業 務 有 關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按 營 業 週 期 作 為 劃 分 其 流 動 或 非 流 動 之 基 準, 其 餘 科 目 之 劃 分 標 準 如 下 : 1. 資 產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 (1) 預 期 將 於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實 現 該 資 產, 或 意 圖 將 其 出 售 或 消 耗 者 (2)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者 (3)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實 現 者 ~18~

19 (4) 現 金 或 約 當 現 金, 但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交 換 或 用 以 清 償 負 債 受 到 限 制 者 除 外 本 集 團 將 所 有 不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資 產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2. 負 債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 (1) 預 期 將 於 正 常 營 業 週 期 中 清 償 者 (2)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者 (3) 預 期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到 期 清 償 者 (4) 不 能 無 條 件 將 清 償 期 限 遞 延 至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至 少 十 二 個 月 者 負 債 之 條 款, 可 能 依 交 易 對 方 之 選 擇, 以 發 行 權 益 工 具 而 導 致 清 償 者, 不 影 響 其 分 類 本 集 團 將 所 有 不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負 債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 六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指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原 始 認 列 時 被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金 融 資 產 若 在 取 得 時 主 要 係 為 短 期 內 出 售, 則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衍 生 工 具 除 依 避 險 會 計 被 指 定 為 避 險 項 目 外, 均 分 類 為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本 集 團 於 金 融 資 產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時,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將 其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1) 係 混 合 ( 結 合 ) 合 約 ; 或 (2) 可 消 除 或 重 大 減 少 衡 量 或 認 列 不 一 致 ; 或 (3) 係 依 書 面 之 之 風 險 管 理 或 投 資 策 略, 以 公 允 價 值 基 礎 管 理 並 評 估 其 績 效 之 投 資 2. 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3.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相 關 交 易 成 本 則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續 後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變 動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 七 ) 應 收 帳 款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提 供 所 產 生 之 應 收 客 戶 款 項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惟 屬 未 附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因 折 現 影 響 不 重 大, 後 續 以 原 始 發 票 金 額 衡 量 ( 八 )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1. 係 受 政 府 單 位 之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土 地 開 發, 並 負 責 對 外 銷 售 2. 本 公 司 於 代 辦 期 間, 代 為 墊 付 土 地 徵 收 補 償 費 施 工 成 本 及 監 造 驗 收 ~19~

20 等 各 項 開 發 費 用, 委 辦 單 位 則 依 墊 付 之 各 項 成 本, 逐 期 計 算 利 息 予 本 公 司 各 項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業 務 ( 工 業 區 開 發 市 地 重 劃 及 區 段 徵 收 ) 個 案 成 本 費 用 之 帳 務 處 理, 均 依 委 託 開 發 協 議 書 及 與 承 包 商 間 所 訂 承 攬 契 約 之 規 定, 按 實 際 施 工 進 度 及 竣 工 驗 收 所 計 價 之 成 本 費 用 金 額 列 帳 出 售 土 地 所 得 超 過 成 本 時,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47 條 規 定, 開 發 單 位 可 與 委 辦 單 位 協 議 分 配 一 定 比 率 之 利 潤 如 僅 受 託 辦 理 開 發 工 業 區 業 務,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按 工 程 進 度 及 銷 售 比 例 逐 期 認 列 代 辦 之 服 務 收 入 : (1) 歸 屬 於 合 約 之 成 本 可 合 理 確 認 (2) 除 確 定 可 獲 歸 墊 之 支 出 外, 其 餘 之 合 約 成 本 可 合 理 估 計 (3) 代 辦 費 ( 服 務 收 入 ) 收 現 性 可 合 理 確 定 3. 開 發 成 本 借 記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而 土 地 承 購 廠 商 繳 入 地 價 款 則 貸 記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 預 收 出 售 工 業 區 訂 金, 並 於 廠 商 繳 清 價 款 時 與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互 沖 4.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中 屬 應 收 收 益 性 質 者, 如 依 合 約 受 託 代 辦 工 業 用 地 租 售 處 理, 先 貸 記 遞 延 收 入, 俟 土 地 出 售 時 始 予 認 列 收 入 代 辦 工 業 區 土 地 之 代 墊 利 息 歸 墊 時 點 為 權 責 發 生 制 5. 本 公 司 代 辦 之 土 地 開 發 工 業 區 如 納 入 工 業 區 土 地 租 金 優 惠 調 整 措 施 ( 方 案 ) 適 用 對 象, 依 (95) 基 秘 字 第 100 號 函 釋, 有 關 代 辦 費 收 入 如 能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條 件, 則 視 為 交 易 結 果 能 合 理 估 計, 應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交 易 完 成 程 度 認 列 收 入 : (1)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2)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向 企 業 (3) 與 交 易 相 關 之 已 發 生 及 將 發 生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4) 交 易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完 成 程 度 能 可 靠 衡 量 針 對 納 入 方 案 所 簽 訂 之 作 業 協 議 書, 本 公 司 於 期 末 評 估 實 際 退 回 情 形, 若 已 對 財 務 報 表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則 估 列 適 當 之 備 抵 銷 貨 退 回 ( 九 )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1. 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是 否 已 經 存 在 減 損 之 任 何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損 失 事 項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具 有 能 可 靠 估 計 之 影 響 2. 本 集 團 用 以 決 定 是 否 存 在 減 損 損 失 之 客 觀 證 據 的 政 策 如 下 : (1) 發 行行 人 或 債 務 人 之 重 大 財 務 困 難 ; 或 (2) 違 約, 諸諸 如 利 息 或 本 金金 支 付 之 延 滯 或 不不 償 付 3.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以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與 與 現 時 公 允 價 值 ~20~

21 ( 十 ) 存 貨 間 之 差 額,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於 當 期 損 益益 當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金 額 減 少, 則 直 接 自 資 產 之 帳 面 金金 額 調 整 1. 本 公 司 土 地 開 發 投 資 業 務, 除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外, 主 要 係 住 宅 及 企 業 建 築 之 開 發 及 出 售 2. 開 發 成 本 以 實 際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在 建 房 地 並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將 有 關 利 息 資 本 化 工 程 已 售 未 售 成 本 之 分 攤, 採 售 價 比 例 或 建 坪 比 例, 但 擇 定 以 後, 同 一 工 程 前 後 年 度 不 得 變 更 建 成 房 屋 供 自 用 或 出 租 者, 分 別 轉 列 固 定 資 產 之 房 屋 建 築 或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項 下, 並 按 直 線 法 依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提 列 折 舊 3. 營 建 用 地 在 建 房 地 及 待 售 房 地 按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法 衡 量,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時, 採 逐 項 比 較 法 4. 商 品 存 貨 採 永 續 盤 存 制, 成 本 結 轉 採 加 權 平 均 法 期 末 存 貨 採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法 計 價,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採 逐 項 比 較 法 ( 十 一 )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關 聯 企 業 1. 關 聯 企 業 指 所 有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而 無 控 制 之 個 體, 一 般 係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20% 以 上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本 集 團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投 資 採 用 權 益 法 處 理, 取 得 時 依 成 本 認 列 2. 本 集 團 對 關 聯 企 業 取 得 後 之 損 益 份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對 其 取 得 後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則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如 本 集 團 對 任 一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關 聯 企 業 之 權 益 ( 包 括 任 何 其 他 無 擔 保 之 應 收 款 ), 本 集 團 不 認 列 進 一 步 之 損 失, 除 非 本 集 團 對 該 關 聯 企 業 發 生 法 定 義 務 推 定 義 務 或 已 代 其 支 付 款 項 3. 當 關 聯 企 業 發 生 非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權 益 變 動 且 不 影 響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持 股 比 例 時, 本 集 團 將 歸 屬 於 本 集 團 可 享 有 關 聯 企 業 份 額 下 之 權 益 變 動 按 持 股 比 例 認 列 為 資 本 公 積 4. 本 集 團 與 關 聯 企 業 間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未 實 現 損 益 業 已 依 其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權 益 比 例 銷 除 ; 除 非 證 據 顯 示 該 交 易 所 轉 讓 之 資 產 已 減 損, 否 則 未 實 現 損 失 亦 予 以 銷 除 關 聯 企 業 之 會 計 政 策 已 作 必 要 之 調 整, 與 本 集 團 採 用 之 政 策 一 致 5. 當 集 團 處 分 關 聯 企 業 時, 如 喪 失 對 該 關 聯 企 業 之 重 大 影 響, 對 於 先 前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與 該 關 聯 企 業 有 關 之 所 有 金 額, 其 會 計 處 理 與 本 集 團 若 直 接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基 礎 相 同, 亦 即 如 先 前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於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時 將 被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則 當 喪 失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重 大 影 響 時, 將 該 利 益 或 損 失 自 權 益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如 仍 對 該 關 聯 企 業 有 重 大 影 響, 僅 按 比 例 將 先 前 在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中 認 列 之 金 額 依 上 述 方 式 轉 出 ~21~

22 ( 十 一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1.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並 將 購 建 期 間 之 有 關 利 息 資 本 化 2. 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 單 獨 資 產 被 重 置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應 除 列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費 用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益 3.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後 續 衡 量 採 成 本 模 式, 除 土 地 不 提 折 舊 外, 其 他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各 項 組 成 若 屬 重 大, 則 單 獨 提 列 折 舊 4. 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若 殘 值 及 耐 用 年 限 之 預 期 值 與 先 前 之 估 計 不 同 時, 或 資 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 起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8 號 會 計 政 策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及 錯 誤 之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規 定 處 理 各 項 資 產 之 耐 用 年 限 如 下 : ( 十 二 )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1.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係 為 賺 取 租 金 或 資 產 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具 所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 包 括 因 該 目 的 而 建 造 中 之 不 動 產 )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亦 包 括 目 前 尚 未 決 定 未 來 用 途 之 不 動 產, 故 將 其 視 為 獲 取 資 本 增 值 所 持 有 尚 未 決 定 未 來 用 途 所 持 有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俟 開 發 完 成 後, 依 其 未 來 用 途 予 以 轉 列 存 貨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或 建 造 中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2.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以 取 得 成 本 認 列, 後 續 衡 量 採 公 允 價 值 模 式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為 損 益 ( 十 三 ) 無 形 資 產 耐 用 年 限 房 屋 建 築 55 年 運 輸 設 備 8-10 年 辦 公 設 備 5-6 年 機 器 設 備 5 年 租 賃 資 產 5 年 其 他 設 備 4-10 年 租 賃 改 良 5 年 1. 商 標 權 以 取 得 成 本 認 列, 為 有 限 耐 用 年 限 資 產, 按 估 計 效 益 年 數 採 直 線 法 攤 銷, 攤 銷 年 限 為 47 年 2. 經 營 權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按 估 計 效 益 年 數 採 直 線 法 攤 銷, 攤 銷 年 限 為 10 年 ~22~

23 ( 十 四 ) 非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本 集 團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針 對 有 減 損 跡 象 之 資 產, 估 計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當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價 值 時, 則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可 回 收 金 額 係 指 一 項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或 其 使 用 價 值, 兩 者 較 高 者 當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資 產 減 損 之 情 況 不 存 在 時, 則 在 以 前 年 度 提 列 損 失 金 額 之 範 圍 內 予 以 迴 轉 ( 十 五 ) 借 款 1. 借 款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後 續 就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之 價 款 與 贖 回 價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於 借 款 期 間 內 衡 量 2. 設 立 借 款 額 度 時 支 付 之 費 用, 當 很 有 可 能 提 取 部 分 或 全 部 額 度, 則 該 費 用 認 列 為 借 款 之 交 易 成 本, 予 以 遞 延 至 動 支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有 效 利 率 之 調 整 ; 當 不 太 可 能 提 取 部 分 或 全 部 額 度, 則 認 列 該 費 用 為 預 付 款 項, 並 在 額 度 相 關 之 期 間 內 攤 銷 ( 十 六 )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 義 務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付 帳 款, 因 折 現 影 響 不 重 大, 後 續 以 原 始 發 票 金 額 衡 量 ( 十 七 ) 員 工 福 利 1.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係 以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 金 額 衡 量, 並 於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時 認 列 為 費 用 2. 退 休 金 本 公 司 採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係 依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將 應 提 撥 之 退 休 基 金 數 額 認 列 為 當 期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預 付 提 撥 金 於 可 退 還 現 金 或 減 少 未 來 給 付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為 資 產 3.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酬 勞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於 具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且 金 額 可 合 理 估 計 時, 認 列 為 費 用 及 負 債 嗣 後 股 東 會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與 估 列 金 額 有 差 異 時, 則 按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處 理 另 本 集 團 係 以 財 務 報 告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日 前 一 日 之 每 股 公 允 價 值, 並 考 慮 除 權 除 息 影 響 後 之 金 額, 計 算 股 票 紅 利 之 股 數 ~23~

24 ( 十 八 ) 員 工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以 權 益 交 割 之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協 議 係 於 給 與 日 以 所 給 與 權 益 商 品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所 取 得 之 員 工 勞 務, 於 既 得 期 間 認 列 為 酬 勞 成 本, 並 相 對 調 整 權 益 權 益 商 品 之 公 允 價 值 應 反 映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及 非 既 得 條 件 之 影 響 認 列 之 酬 勞 成 本 係 隨 著 預 期 將 符 合 服 務 條 件 及 非 市 價 既 得 條 件 之 獎 酬 數 量 予 以 調 整, 直 至 最 終 認 列 金 額 係 以 既 得 日 既 得 數 量 認 列 ( 十 九 ) 所 得 稅 1. 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外, 所 得 稅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2. 當 期 所 得 稅 根 據 本 集 團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 付 之 稅 款 估 列 所 得 稅 負 債 未 分 配 盈 餘 依 所 得 稅 法 加 徵 10% 之 所 得 稅, 俟 盈 餘 產 生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於 股 東 會 通 過 盈 餘 分 派 案 後, 始 就 實 際 盈 餘 之 分 派 情 形, 認 列 10%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所 得 稅 費 用 3.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源 自 於 原 始 認 列 之 商 譽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則 不 予 認 列,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源 自 於 交 易 ( 不 包 括 企 業 合 併 ) 中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原 始 認 列, 且 在 交 易 當 時 未 影 響 會 計 利 潤 或 課 稅 所 得 ( 課 稅 損 失 ), 則 不 予 認 列 若 投 資 子 公 司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本 集 團 可 以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且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則 不 予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 償 時 預 期 適 用 之 稅 率 ( 及 稅 法 ) 為 準 4.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5. 期 中 期 間 之 所 得 稅 費 用 以 估 計 之 年 度 平 均 有 效 稅 率 應 用 至 期 中 期 間 之 ( 二 十 ) 收 入 認 列 稅 前 損 益 計 算 之, 並 配 合 前 述 政 策 揭 露 相 關 資 訊 1. 營 建 收 入 本 集 團 經 營 不 動 產 開 發 及 投 資 業 務, 主 要 為 住 宅 及 企 業 建 築 之 開 發 及 出 售 有 關 完 工 交 屋 損 益 歸 屬 年 度 之 認 定, 原 則 上 係 以 工 程 已 完 工 達 可 交 屋 狀 態 且 已 實 際 交 付 房 地 之 日 期 為 準 惟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前 僅 完 成 其 中 一 ~24~

25 項 者, 但 於 期 後 期 間 已 實 際 完 成 另 一 項 者, 亦 予 以 認 列 損 益 2. 勞 務 收 入 本 集 團 提 供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之 服 務, 主 要 係 受 政 府 單 位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開 發, 部 份 開 發 案 並 負 責 對 外 銷 售 相 關 收 入 之 認 列 請 詳 附 註 四 ( 八 ) 之 說 明 ( 二 十 一 ) 營 運 部 門 本 集 團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 方 式 報 導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負 責 分 配 資 源 予 營 運 部 門 並 評 估 其 績 效 ( 二 十 二 ) 會 計 政 策 變 動 自 民 國 103 年 度 起, 本 集 團 改 變 對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會 計 政 策, 其 後 續 衡 量 改 採 公 允 價 值 模 式 新 會 計 政 策 可 提 供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較 攸 關 之 價 值 資 訊, 本 集 團 追 溯 適 用 該 項 會 計 政 策 並 調 整 前 期 財 務 報 告 受 影 響 之 項 目 此 會 計 變 動 對 財 務 報 告 之 影 響 項 目 及 金 額 如 下 : 本 集 團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改 採 公 允 價 值 模 式 衡 量, 因 而 增 加 保 留 盈 餘 部 分, 依 規 定 應 提 列 相 同 數 額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不 得 分 派 嗣 後 相 關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公 允 價 值 淨 增 加 額 有 減 少 或 處 分 時, 得 就 其 減 少 部 分 或 依 處 分 情 形 予 以 迴 轉 分 派 盈 餘 五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估 計 及 假 設 不 確 定 性 之 主 要 來 源 ( 一 ) 會 計 政 策 採 用 之 重 要 判 斷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增 加 $ 3,169,371 $ 3,169,371 $ 165,938 $ 165,632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增 加 $ 277,834 $ 277,834 $ 34,939 $ 34,939 保 留 盈 餘 增 加 $ 1,523,247 $ 1,523,247 $ 130,999 $ 130,693 重 估 增 值 增 加 $ 1,368,290 $ 1,368,290 $ - $ 年 度 第 一 季 102 年 度 第 一 季 折 舊 費 用 減 少 $ 2,163 $ 633 減 損 迴 轉 利 益 減 少 $ - ($ 327) 所 得 稅 費 用 增 加 $ - $ - 本 期 淨 利 增 加 $ 2,163 $ 306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增 加 ( 元 ) $ - $ -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增 加 ( 元 ) $ - $ - 本 集 團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25~

26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所 作 出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與 假 設 可 能 與 實 際 結 果 存 有 差 異, 將 考 量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個 財 務 年 度 重 大 調 整 之 風 險 ( 二 ) 重 要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1.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係 於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使 用 時 方 予 以 認 列 評 估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時, 必 須 涉 及 管 理 階 層 之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及 估 計, 包 含 預 期 未 來 銷 貨 收 入 成 長 及 利 潤 率 免 稅 期 間 可 使 用 之 所 得 稅 抵 減 稅 務 規 劃 等 假 設 任 何 關 於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產 業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法 令 的 改 變, 均 可 能 引 起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重 大 調 整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本 集 團 認 列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為 $20, 存 貨 之 評 價 由 於 存 貨 須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計 價, 本 集 團 所 持 有 之 存 貨 主 要 為 土 地 建 築 物 等 不 動 產, 故 必 須 委 託 專 家 運 用 其 專 業 判 斷 及 估 計 決 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存 貨 之 淨 變 現 價 值 本 集 團 將 依 據 專 家 所 出 具 之 鑑 價 報 告 將 存 貨 成 本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 此 存 貨 評 價 主 要 係 依 專 家 所 出 具 之 報 告 為 估 計 基 礎, 故 可 能 因 未 來 特 定 期 間 內 之 產 品 需 求 房 地 交 易 景 氣 及 各 專 家 之 考 量 觀 點 差 異 而 產 生 重 大 變 動 六 重 要 會 計 科 目 之 說 明 ( 一 ) 現 金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庫 存 現 金 及 週 轉 金 $ 1,481 $ 1,481 $ 1,459 $ 1,403 支 票 存 款 及 活 期 存 款 3,442,074 3,011,299 2,346,580 2,846,971 合 計 $ 3,443,555 $ 3,012,780 $ 2,348,039 $ 2,848, 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 散 信 用 風 險, 預 期 發 生 違 約 之 可 能 性 甚 低,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之 暴 險 金 額 為 現 金 之 帳 面 金 額 2. 本 集 團 已 將 提 供 現 金 作 為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作 適 當 之 重 分 類,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形 請 詳 附 註 八 ~26~

27 ( 二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項 目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流 動 項 目 :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華 泰 商 業 銀 行 金 融 債 券 $ 4,000 $ 4,000 $ 4,000 $ 4,000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評 價 調 整 $ 4,000 $ 4,000 $ 4,000 $ 4, 本 集 團 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 第 一 季 認 列 之 淨 利 益 均 為 $0 2. 本 集 團 投 資 債 務 工 具 之 對 象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其 信 用 評 等 為 twbbb 以 上,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之 暴 險 金 額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債 務 工 具 之 帳 面 金 額 3. 本 集 團 未 有 將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提 供 質 押 之 情 形 ( 三 ) 應 收 帳 款 1. 本 集 團 未 逾 期 未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齡 分 析 如 下 : 2. 本 集 團 已 逾 期 但 未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齡 分 析 如 下 : 3. 本 集 團 之 應 收 帳 款 於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之 暴 險 金 額 為 每 類 應 收 帳 款 之 帳 面 金 額 4. 本 集 團 並 未 持 有 任 何 的 擔 保 品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應 收 帳 款 $ 14,213 $ 14,482 $ 17,830 $ 14,667 減 : 備 抵 呆 帳 ( 14,120) ( 14,120) - - $ 93 $ 362 $ 17,830 $ 14,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90 天 內 $ 93 $ 362 $ 4,011 $ 2, 天 - - 2,841 2, 天 - - 4,776 5,176 $ 93 $ 362 $ 11,628 $ 10,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1 年 以 上 $ - $ - $ 6,202 $ 4,040 ~27~

28 ( 四 ) 其 他 應 收 款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 淨 額 $ 4,488,621 $ 4,666,738 $ 7,312,597 $ 7,257,952 其 他 應 收 款 - 其 他 - 淨 額 13,833 2,254 28,465 4,081 合 計 $ 4,502,454 $ 4,668,992 $ 7,341,062 $ 7,262, 本 公 司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3 月 31 日 累 積 已 認 列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勞 務 收 入 委 託 單 位 光 華 樂 活 創 意 園 區 $ 3,173,387 $ 3,114,665 $ 700,425 花 蓮 縣 政 府 台 中 工 業 區 科 技 42,489 43, ,728 台 中 市 政 府 大 樓 高 雄 岡 山 本 洲 工 1,139,550 1,133,998 1,400,752 高 雄 市 政 府 業 區 台 中 港 倉 儲 轉 運 15,683 9, ,632 經 濟 部 加 工 專 區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 250,021 1,232,585 台 中 市 政 府 技 創 新 園 區 一 期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667 台 中 市 政 府 技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台 中 市 神 岡 豐 洲 60,267 58,604 - 台 中 市 政 府 工 業 區 二 期 文 山 工 業 區 33,682 33,682 -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中 航 太 工 業 區 114, ,767 - 台 中 市 政 府 小 計 4,579,825 4,757,968 $ 4,061,789 減 : 備 抵 銷 貨 退 回 ( 91,204) ( 91,230) 淨 額 $ 4,488,621 $ 4,666,738 ~28~

29 102 年 3 月 31 日 累 積 已 認 列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勞 務 收 入 委 託 單 位 光 華 樂 活 創 意 園 區 $ 2,942,060 $ 2,898,324 $ 330,858 花 蓮 縣 政 府 台 中 工 業 區 科 技 43,064 43, ,464 台 中 市 政 府 大 樓 高 雄 岡 山 本 洲 工 2,431,545 2,471,140 1,411,462 高 雄 市 政 府 業 區 台 中 港 倉 儲 轉 運 9,150 9, ,632 經 濟 部 加 工 專 區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111 台 中 市 政 府 技 創 新 園 區 一 期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1,816,380 1,770,304 - 台 中 市 政 府 技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台 中 市 神 岡 豐 洲 44,621 40,533 - 台 中 市 政 府 工 業 區 二 期 文 山 工 業 區 33,681 33,681 -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中 航 太 工 業 區 114, ,767 - 台 中 市 政 府 小 計 7,435,268 7,381,473 $ 2,909,527 減 : 備 抵 銷 貨 退 回 ( 122,671) ( 123,521) 淨 額 $ 7,312,597 $ 7,257, 本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度 第 一 季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變 動 如 下 : 項 目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回 收 期 末 餘 額 光 華 樂 活 創 意 園 區 $ 3,114,665 $ 58,722 $ - $ 3,173,387 高 雄 岡 山 本 洲 工 業 區 1,133,998 5,552-1,139,550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250,021 90,490 ( 340,511) - 創 新 園 區 一 期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 206,052 ( 206,052) -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台 中 工 業 區 科 技 大 樓 43, ( 709) 42,489 台 中 市 神 岡 豐 洲 58,604 1,663-60,267 工 業 區 二 期 台 中 港 倉 儲 轉 運 專 區 9,211 6,472-15,683 其 他 148, ,449 $ 4,757,968 $ 369,129 ($ 547,272) $ 4,579,825 ~29~

30 本 公 司 民 國 102 年 度 第 一 季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變 動 如 下 : 項 目 期 初 餘 額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回 收 期 末 餘 額 光 華 樂 活 創 意 園 區 $ 2,898,324 $ 43,736 $ - $ 2,942,060 高 雄 岡 山 本 洲 工 業 區 2,471,140 - ( 39,595) 2,431,545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 41,181 ( 41,181) - 創 新 園 區 一 期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1,770,304 46,076-1,816,380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台 中 工 業 區 科 技 大 樓 43,594 1,555 ( 2,085) 43,064 其 他 198,111 4, ,219 $ 7,381,473 $ 136,656 ($ 82,861) $ 7,435,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中 之 部 分 應 收 收 益 因 相 關 之 工 業 區 土 地 尚 未 出 售, 故 先 提 列 備 抵 銷 貨 退 回 並 於 以 後 年 度 視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案 之 銷 售 情 形 再 沖 轉 之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 第 一 季 因 工 業 區 銷 售 而 迴 轉 之 備 抵 銷 貨 退 回 金 額 分 別 計 $26 及 $850, 帳 列 營 業 收 入 - 勞 務 收 入 4.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 第 一 季 認 列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之 代 墊 利 息 沖 減 利 息 費 用 金 額 分 別 為 $30,357 及 $44, 本 公 司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主 要 基 於 下 列 因 素 而 未 提 列 備 抵 評 價 : (1) 應 收 款 項 債 權 為 各 縣 市 政 府, 其 償 債 能 力 應 無 疑 慮 (2) 開 發 合 約 係 約 定 土 地 租 售 收 入 優 先 償 還 開 發 成 本 而 非 限 定 其 為 唯 一 還 款 來 源, 因 此 本 公 司 應 收 款 項 除 可 由 租 售 收 入 回 收 歸 墊 外, 另 可 爭 取 政 府 各 項 因 應 政 策 所 提 供 之 額 度 優 先 歸 墊 開 發 成 本, 因 此 工 業 區 開 發 墊 款 之 回 收 並 無 重 大 疑 慮 或 不 確 定 性 (3) 因 開 發 主 體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均 為 政 府 機 構, 本 公 司 係 受 託 代 辦 開 發 單 位, 因 此 開 發 成 本 墊 款 之 回 收 性 與 土 地 之 市 價 無 必 然 之 關 係 加 以 本 公 司 呈 送 各 縣 市 政 府 之 成 本 售 價 審 定 或 重 審 均 高 於 帳 載 已 代 墊 之 開 發 成 本 費 用, 且 迄 今 已 出 售 之 土 地 均 按 審 定 售 價 出 售 並 已 回 收 應 收 款 項, 對 於 收 支 結 算 超 過 實 際 開 發 成 本 墊 款 之 結 餘, 依 法 應 全 數 解 繳 工 業 區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且 如 工 業 區 開 發 成 本 高 於 售 價 時, 仍 得 由 產 業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49 條 第 4 項 第 2 款 規 定 予 以 補 貼 6.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止, 應 收 代 辦 土 地 開 發 款 項 提 供 銀 行 借 款 保 證 情 形, 請 詳 附 註 八 之 說 明 ~30~

31 ( 五 ) 存 貨 1. 本 集 團 之 存 貨 明 細 如 下 :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待 售 土 地 $ 412,089 $ 412,089 $ 2,253,058 $ 2,249,883 待 售 房 屋 188, , , ,600 在 建 房 地 743, , , ,118 預 付 土 地 款 - - 1,100 2,018 商 品 存 貨 21,012 23,199 19,448 19,453 餐 飲 用 品 小 計 1,365,682 1,363,873 3,428,167 3,421,267 減 : 備 抵 評 價 ( 37,378) ( 38,090) ( 119,820) ( 119,820) 合 計 $ 1,328,304 $ 1,325,783 $ 3,308,347 $ 3,301, 當 期 認 列 之 存 貨 相 關 費 損 : 103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土 地 成 本 $ - $ - 房 屋 成 本 - - 其 他 營 業 成 本 6,684 2,551 回 升 利 益 ( 712) - $ 5,972 $ 2,551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 第 一 季 因 房 地 產 景 氣 復 甦, 本 公 司 依 據 專 業 鑑 價 報 告 認 列 待 售 土 地 及 房 屋 跌 價 回 升 利 益 分 別 計 $712 及 $0 3. 本 集 團 於 民 國 102 年 依 不 動 產 使 用 用 途, 依 其 各 帳 面 價 值 重 新 分 類 : (1) 待 售 土 地 計 $1,361,080 待 售 房 屋 計 $273,904 在 建 房 地 計 $974,410 及 預 付 土 地 款 計 $12,298 轉 列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2)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811,293 轉 列 待 售 土 地 計 $83,984 待 售 房 屋 $2,019 及 在 建 房 地 計 $725,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 第 一 季 均 無 利 息 資 本 化 之 情 形 5.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及 102 年 1 月 1 日, 存 貨 提 供 保 證 抵 押 設 定 情 形, 請 詳 附 註 八 之 說 明 ~31~

32 ( 六 )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台 灣 創 新 於 民 國 103 年 3 月 與 瑞 士 商 Dufry International AG 合 資 成 立 台 灣 杜 福 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資 金 額 計 $29,400, 取 得 其 49% 之 權 益 該 企 業 提 供 產 品 及 服 務 予 金 門 風 獅 爺 免 稅 商 店 街 該 企 業 之 彙 總 性 財 務 資 訊 如 下 : 103 年 3 月 31 日 資 產 : 流 動 資 產 $ 57,556 長 期 資 產 2,444 60,000 負 債 : 流 動 負 債 $ - 長 期 負 債 - 淨 資 產 $ 60,000 本 集 團 於 該 合 資 之 權 益 並 無 相 關 之 或 有 負 債, 且 該 合 資 本 身 亦 無 或 有 負 債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收 益 $ - 費 損 - 稅 後 淨 利 $ - 合 資 承 諾 之 權 益 比 例 49% ~32~

33 ( 七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房 屋 運 輸 辦 公 機 器 租 賃 其 他 租 賃 未 完 土 地 及 建 築 設 備 設 備 設 備 資 產 設 備 改 良 工 程 合 計 103 年 1 月 1 日 成 本 $ 407,852 $ 245,789 $ 5,790 $ 11,882 $ 75 $ 2,770 $ 19,221 $ 28,573 $ 73,843 $ 795,795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 18,872) ( 20,003) ( 2,856) ( 8,148) ( 55) ( 1,270) ( 6,769) ( 16,899) - ( 74,872) $ 388,980 $ 225,786 $ 2,934 $ 3,734 $ 20 $ 1,500 $ 12,452 $ 11,674 $ 73,843 $ 720, 年 度 1 月 1 日 $ 388,980 $ 225,786 $ 2,934 $ 3,734 $ 20 $ 1,500 $ 12,452 $ 11,674 $ 73,843 $ 720,923 增 添 , ,031-18,641 22,543 處 分 ( 5) ( 5) 移 轉 ( 956) - 折 舊 費 用 - ( 1,464) ( 198) ( 274) ( 3) ( 115) ( 768) ( 1,418) - ( 4,240) 迴 轉 利 益 淨 兌 換 差 額 - ( 164) ( 164) 3 月 31 日 $ 389,107 $ 224,158 $ 3,307 $ 4,755 $ 17 $ 1,385 $ 14,671 $ 10,256 $ 91,528 $ 739, 年 3 月 31 日 成 本 $ 407,852 $ 245,597 $ 6,324 $ 11,680 $ 75 $ 2,770 $ 22,174 $ 28,574 $ 91,528 $ 816,574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 18,745) ( 21,439) ( 3,017) ( 6,925) ( 58) ( 1,385) ( 7,503) ( 18,318) - ( 77,390) $ 389,107 $ 224,158 $ 3,307 $ 4,755 $ 17 $ 1,385 $ 14,671 $ 10,256 $ 91,528 $ 739,184 ~33~

34 房 屋 運 輸 辦 公 機 器 租 賃 其 他 租 賃 未 完 土 地 及 建 築 設 備 設 備 設 備 資 產 設 備 改 良 工 程 合 計 102 年 1 月 1 日 成 本 $ 2,356,230 $ 216,343 $ 4,483 $ 10,862 $ 75 $ 391,110 $ 11,013 $ 28,573 $ 1,136,892 $ 4,155,581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 ( 14,366) ( 2,224) ( 7,053) ( 42) ( 808) ( 4,323) ( 11,227) - ( 40,043) $ 2,356,230 $ 201,977 $ 2,259 $ 3,809 $ 33 $ 390,302 $ 6,690 $ 17,346 $ 1,136,892 $ 4,115, 年 度 1 月 1 日 $ 2,356,230 $ 201,977 $ 2,259 $ 3,809 $ 33 $ 390,302 $ 6,690 $ 17,346 $ 1,136,892 $ 4,115,538 增 添 53 7, , ,483 移 轉 388, ( 388,340) 折 舊 費 用 - ( 1,330) ( 156) ( 310) ( 3) ( 116) ( 443) ( 1,418) - ( 3,776) 淨 兌 換 差 額 - 1, ,310 3 月 31 日 $ 2,744,623 $ 209,152 $ 2,103 $ 3,853 $ 30 $ 1,846 $ 6,414 $ 15,928 $ 1,536,606 $ 4,520, 年 3 月 31 日 成 本 $ 2,744,623 $ 224,933 $ 4,483 $ 11,216 $ 75 $ 2,770 $ 11,180 $ 28,573 $ 1,536,606 $ 4,564,459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 ( 15,781) ( 2,380) ( 7,363) ( 45) ( 924) ( 4,766) ( 12,645) - ( 43,904) $ 2,744,623 $ 209,152 $ 2,103 $ 3,853 $ 30 $ 1,846 $ 6,414 $ 15,928 $ 1,536,606 $ 4,520,555 ~34~

35 1.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借 款 成 本 資 本 化 金 額 及 利 率 區 間 : 2. 本 集 團 於 民 國 102 年 依 不 動 產 使 用 用 途, 依 其 各 帳 面 價 值 重 新 分 類 : (1) 土 地 計 $1,482,455 及 未 完 工 程 計 $1,679,853 轉 列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2)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14,059 轉 列 土 地 計 $13,686 房 屋 及 建 築 計 $ 以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提 供 擔 保 之 資 訊, 請 詳 附 註 八 之 說 明 ( 八 )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1.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租 金 收 入 及 直 接 營 運 費 用 : 2.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公 允 價 值 基 礎 103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資 本 化 金 額 $ 220 $ 10,044 資 本 化 利 率 區 間 2.995%~3.75% 2.995%~4.095% 103 年 102 年 1 月 1 日 $ 9,287,635 $ 729,325 增 添 - 源 自 後 續 支 出 167,249-3 月 31 日 $ 9,454,884 $ 729,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租 金 收 入 $ 683 $ 635 當 期 產 生 租 金 收 入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所 發 生 之 直 接 營 運 費 用 $ - $ - 當 期 未 產 生 租 金 收 入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所 發 生 之 直 接 營 運 費 用 $ - $ -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主 要 坐 落 於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及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除 坐 落 於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將 於 民 國 103 年 陸 續 開 始 營 運, 其 餘 資 產 尚 在 開 發 中 公 允 價 值 係 依 獨 立 評 價 專 家 之 評 價 結 果, 該 評 價 主 係 採 收 益 法, 依 據 相 關 資 產 鄰 近 地 區 類 似 不 動 產 之 租 金 行 情 進 行 評 估 ; 開 發 中 之 土 地 無 法 以 收 益 法 評 價 時, 則 採 用 土 地 開 發 分 析 法, 主 要 使 用 之 估 價 報 告 資 訊 如 下 : (1) 本 集 團 主 要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除 金 門 BOT 外, 其 餘 均 預 計 委 外 經 營, 所 在 地 及 估 價 方 法 列 示 如 下 : 標 的 所 在 地 估 價 方 法 估 價 師 估 價 師 事 務 所 估 價 基 準 日 金 門 BOT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收 益 法 張 世 賢 展 茂 102/12 相 三 及 相 五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收 益 法 黃 景 昇 中 華 徵 信 102/12 相 一 相 二 及 相 四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土 地 開 發 分 析 法 黃 景 昇 中 華 徵 信 102/12 新 竹 新 埔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土 地 開 發 分 析 法 林 金 生 優 世 國 際 102/12 台 中 大 坑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土 地 開 發 分 析 法 陳 岳 嶺 理 德 冠 昱 103/1 ~35~

36 (2) 採 用 收 益 法 之 個 案, 收 益 價 值 推 估 係 採 用 折 現 現 金 流 量 分 析 法, 其 中 現 金 流 入 係 每 年 營 業 收 入, 現 金 流 出 係 已 簽 約 或 估 計 需 投 入 成 本 及 相 關 營 運 費 用, 主 要 使 用 之 參 數 如 下 : 標 的 期 間 折 現 率 ( 註 一 ) 收 益 資 本 化 率 ( 註 二 ) 相 三 ( 註 三 ) 19 年 5.16% 3.50% 相 五 ( 註 四 ) 19 年 5.16% 3.50% 金 門 BOT( 註 五 ) 46 年 4.58% - 註 一 : 折 現 率 係 採 基 準 利 率 (2.125%) 加 計 風 險 溢 酬 註 二 : 收 益益 資 本 化 率 採 用 當 地 不不 動 產 市 場 行行 情 相 當 水 準 註 三 : 相 三 係 計 畫 興 建 太 平 洋 論 壇 中 心, 估 計 營 業 收 入 包 含 旅 館 收 入 會 議 中 心 收 入 及 商 場 收 入, 並 估 計 一 定 之 使 用 率 營 業 收 入 及 使 用 率 之 合 理 性 係 參 考 觀 光 局 調 查 統 計 與 本 案 相 類 似 市 場 地 位 之 觀 光 旅 館 營 運 概 況 ; 會 議 中 心 收 入 係 參 考 國 內 會 展 收 費 行 情 水 準 ; 商 場 收 入 則 參 考 設 定 略 低 於 一 般 購 物 商 場 租 金 行 情 註 四 : 相 五 係 計 畫 興 建 客 家 土 樓 人 文 會 館, 估 計 營 業 收 入 包 含 旅 館 收 入 商 場 收 入 SPA 收 入 劇 場 收 入 及 視 聽 收 入, 並 估 計 一 定 之 使 用 率 及 銷 售 率 營 業 收 入 使 用 率 及 銷 售 率 之 合 理 性 係 參 考 觀 光 局 調 查 統 計 與 本 案 相 類 似 市 場 定 位 之 觀 光 旅 館 營 運 概 況, 以 及 略 低 於 一 般 購 物 商 場 影 片 服 務 行 業 營 運 概 況 註 五 : 金 門 BOT 主 係 興 建 風 獅 爺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等, 預 估 民 國 103 年年 完 工 啟 用 後 未 來 46 年年 間 及 星 級 飯 店 預 估 民 國 107 年年 完 工 啟 用 後 未 來 42 年年, 每 年年 所 能 產 生 的 稅 後 淨 現 金金 流 入, 以 適 當 之 折 現 率 逐 年年 折 算 為 現 值 後 再 予 加 總, 營 業 收 入 之 評 估 如 下 : 現 金 流 入 項 目 當 地 租 金 行 情 市 場 相 似 比 較 標 的 商 場 收 入 ( 元 / 坪 / 月 ) 約 $2,000~$3,000 不 等 約 $2,500~$3,500 不 等 車 位 收 入 ( 元 /H/ 位 ) $20 - 飯 店 收 入 ( 元 / 間 / 天 ) 約 $2,000~$4,000 不 等 約 $3,000~$4,500 不 等 (3) 採 用 土 地 開 發 分 析 法 之 個 案, 對 總 體 經 濟 之 評 估 認 為, 當 前 景 氣 復 甦 之 力 道 仍 不 足, 出 口 拓 展 與 民 間 消 費 信 心 之 提 振 為 影 響 總 體 經 濟 之 主 要 因 素 個 案 計 畫 重 點 主 係 興 建 5 層 以 下 樓 房, 個 案 加 總 估 計 銷 售 總 金 額 不 高 於 $11,457,909, 利 潤 率 區 間 介 於 15%~25%, 資 本 利 息 綜 合 利 率 區 間 介 於 1.04%~3.4% 3.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借 款 成 本 資 本 化 金 額 及 利 率 區 間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資 本 化 金 額 $ 13,462 $ - 資 本 化 利 率 區 間 2.995%~4.095% - ~36~

37 ( 九 ) 無 形 資 產 4. 台 灣 工 商 於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與 金 門 縣 政 府 簽 定 金 門 工 商 休 閒 園 區 之 新 建 營 運 移 轉 (BOT) 計 畫 案, 合 約 期 限 為 50 年,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投 入 金 門 工 商 休 閒 園 區 之 原 始 投 入 開 發 成 本 計 $1,984,573( 帳 列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 相 關 重 要 約 定 如 下 : (1) 委 由 銀 行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50,000, 另 提 供 $25,076 作 為 保 證 金, 並 由 關 係 人 提 供 保 證 (2) 金 門 縣 政 府 於 民 國 99 年 2 月 完 成 設 定 地 上 權 予 台 灣 工 商, 於 約 滿 將 移 轉 金 門 工 商 休 閒 園 區 之 產 權 予 金 門 縣 政 府 台 灣 工 商 依 約 每 年 應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公 有 土 地 出 租 及 設 定 地 上 權 租 金 辦 法 暨 相 關 法 令 支 付 租 金 (3) 台 灣 工 商 已 依 合 約 支 付 金 門 縣 政 府 之 開 發 權 利 金 計 $15,000, 並 於 營 運 後 按 每 年 營 業 收 入 之 ㄧ 定 比 例 支 付 經 營 權 利 金 5.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移 轉 情 形, 請 詳 附 註 六 ( 五 ) 及 ( 七 ) 說 明 6. 以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提 供 擔 保 之 資 訊, 請 詳 附 註 八 之 說 明 103 年 1 月 1 日 經 營 權 商 標 權 合 計 成 本 $ 9,500 $ 19,502 $ 29,002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 6,413) ( 108) ( 6,521) $ 3,087 $ 19,394 $ 22, 年 度 1 月 1 日 $ 3,087 $ 19,394 $ 22,481 攤 銷 費 用 ( 238) ( 51) ( 289) 3 月 31 日 $ 2,849 $ 19,343 $ 22, 年 3 月 31 日 成 本 $ 9,500 $ 19,502 $ 29,002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 6,651) ( 159) ( 6,810) $ 2,849 $ 19,343 $ 22,192 ~37~

38 1. 台 灣 創 新 於 民 國 95 年 12 月 與 俊 國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定 股 權 讓 與 契 約 書, 取 得 俊 國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俊 國 營 造 ) 之 全 部 股 權, 合 約 總 價 計 $9,500, 其 收 購 價 款 超 過 俊 國 營 造 可 辨 認 淨 資 產 公 平 價 值 之 差 額, 依 致 遠 國 際 財 務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之 價 值 評 估 報 告 係 為 無 形 資 產 - 經 營 權, 並 依 預 估 效 益 期 間 十 年 分 年 攤 銷 ; 前 述 無 形 資 產 已 於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經 台 灣 創 新 董 事 會 決 議 分 割 至 台 灣 綠 建 2. 商 標 權 主 係 台 灣 工 商 委 外 設 計 金 門 風 獅 爺 購 物 中 心 品 牌 標 誌, 契 約 總 價 計 $18,512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已 支 付 價 款 計 $9,980 ( 十 )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經 營 權 商 標 權 合 計 102 年 1 月 1 日 成 本 $ 9,500 $ 8,575 $ 18,075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 5,463) ( 6) ( 5,469) $ 4,037 $ 8,569 $ 12, 年 度 1 月 1 日 $ 4,037 $ 8,569 $ 12,606 增 添 - 源 自 單 獨 取 得 - 3,540 3,540 攤 銷 費 用 ( 237) ( 4) ( 241) 3 月 31 日 $ 3,800 $ 12,105 $ 15, 年 3 月 31 日 成 本 $ 9,500 $ 12,115 $ 21,615 累 計 折 舊 及 減 損 ( 5,700) ( 10) ( 5,710) $ 3,800 $ 12,105 $ 15,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催 收 款 項 $ 21,698 $ 21,692 $ 23,187 $ 23,187 長 期 應 收 出 售 土 地 款 417, , , ,511 新 竹 縣 土 地 299, , , ,291 未 攤 銷 費 用 68,529 74,776 97,458 87,233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25,076 25,066 25,197 25,188 存 出 保 證 金 17,197 16,935 6,690 6,695 長 期 預 付 租 金 145, ,569 45,689 45,689 其 他 25,025 23,790 10,605 24,561 $ 1,020,241 $ 1,018,899 $ 911,329 $ 949, 長 期 應 收 出 售 土 地 款 係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3 年 度 出 售 岡 山 工 業 區 南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研 究 大 樓 予 高 雄 市 政 府, 並 簽 訂 契 約 協 議 自 民 國 93 年 6 月 30 日 起 依 三 十 年 分 期 收 取 土 地 款, 後 於 民 國 97 年 經 再 次 協 商, 高 雄 市 政 府 同 意 將 該 土 地 款 併 入 該 工 業 區 未 歸 墊 地 價 款 結 算, 並 依 開 發 合 約 規 定 計 息 依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高 市 府 經 工 字 第 號 函, 高 雄 市 政 府 原 則 同 意 將 依 高 雄 縣 政 府 委 託 開 發 高 雄 縣 岡 山 工 業 區 契 約 書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相 關 ~38~

39 規 定, 辦 理 本 開 發 案 結 算 作 業 2. 新 竹 縣 土 地 係 本 公 司 擬 取 得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基 地 內 ~ ~ ~459 及 466 地 號 之 他 有 土 地 作 為 開 發 用 途, 因 該 土 地 係 農 牧 用 地, 依 據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規 定, 私 法 人 不 得 承 受 農 牧 用 地, 故 以 董 事 長 個 人 名 義 取 得 該 土 地, 董 事 長 如 有 異 動, 即 辦 理 所 有 權 轉 移 登 記 ; 惟 為 保 障 公 司 權 益, 除 將 本 公 司 設 定 為 該 土 地 抵 押 權 人 外, 並 請 登 記 人 出 具 承 諾 在 變 更 地 目 後 再 移 轉 登 記 於 本 公 司, 以 為 保 全 3. 長 期 預 付 租 金 係 本 公 司 分 別 於 民 國 101 年 12 月 及 民 國 102 年 7 月 與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北 區 分 署 簽 訂 位 於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頭 段 及 地 號 之 設 定 地 上 權 合 約, 租 用 年 限 為 50 年, 於 合 約 簽 訂 時 業 已 全 額 支 付 權 利 金 $45,689 及 $99,880 ( 十 一 ) 短 期 借 款 銀 行 借 款 提 供 上 開 借 款 之 擔 保 品 請 詳 附 註 七 及 八 之 說 明 ( 十 二 ) 應 付 短 期 票 券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京 城 銀 行 擔 保 借 款 $ 700,000 $ 700,000 $ - $ - 合 庫 銀 行 擔 保 借 款 45,000 45, 華 泰 銀 行 擔 保 借 款 310, , , ,000 板 信 商 銀 擔 保 借 款 24,000 24,000 24,000 24,000 總 計 $ 1,079,000 $ 1,079,000 $ 334,000 $ 294,000 利 率 區 間 2.995%~3.67% 2.995%~3.67% 3.23%~3.67% 3.23%~3.67%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3 年 1 月 1 日 應 付 商 業 本 票 - 國 際 票 券 $ 37,000 $ 37,000 $ 74,000 $ 74,000 應 付 商 業 本 票 - 合 作 金 庫 票 券 150, , ,000 - 小 計 187, , ,000 74,000 減 : 應 付 商 業 本 票 折 價 ( 371) ( 1,112) ( 1,558) ( 518) 合 計 $ 186,629 $ 185,888 $ 222,442 $ 73,482 利 率 2.788%~2.888% 2.788%~2.888% 2.788%~2.888% 2.838% 本 公 司 提 供 擔 保 情 形 請 詳 附 註 八 說 明 ~39~

40 ( 十 三 ) 其 他 應 付 款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應 付 代 收 工 業 區 款 項 $ 73,135 $ 79,849 $ 73,317 $ 83,527 暫 估 工 程 保 留 款 1,952,558 1,359, , ,330 工 業 區 結 餘 款 561, , , ,535 應 付 費 用 67,508 61,889 48,893 47,893 其 他 應 付 款 - 其 他 272, ,677 72,583 87,913 $ 2,927,388 $ 2,348,613 $ 1,346,016 $ 1,283,198 ( 十 四 ) 長 期 借 款 借 款 性 質 利 率 區 間 契 約 期 限 103 年 3 月 31 日 元 大 商 業 銀 行 2.970% ~ $ - 兆 豐 商 業 銀 行 3.100% ~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農 會 3.170% ~ ,000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4.095% ~ ,000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3.750% ~ ,000 兆 豐 商 業 銀 行 等 主 2.974%~3.295% ~ ,850,000 辦 之 聯 貸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等 主 3.170% ,000 辦 之 聯 貸 減 : 一 年 或 一 營 業 週 期 內 到 期 長 期 借 款 ( $ 5,504,000 4,159,000) 1,345,000 借 款 性 質 利 率 區 間 契 約 期 限 102 年 12 月 31 日 元 大 商 業 銀 行 2.970% ~ $ - 兆 豐 商 業 銀 行 3.100% ~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農 會 3.170% ~ ,000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4.095% ~ ,000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3.750% ~ ,000 兆 豐 商 業 銀 行 等 主 2.974%~3.295% ~ ,850,000 辦 之 聯 貸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等 主 3.170% ,000 辦 之 聯 貸 減 : 一 年 或 一 營 業 週 期 內 到 期 長 期 借 款 ( $ 5,504,000 4,129,000) 1,375,000 ~40~

41 借 款 性 質 利 率 區 間 契 約 期 限 102 年 3 月 31 日 元 大 商 業 銀 行 2.970% ~ $ 736,000 京 城 商 業 銀 行 3.080% ~ ,000 兆 豐 商 業 銀 行 3.100% ~ ,384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4.095% ~ ,120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2.995% ~ ,000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3.550% ~ ,000 兆 豐 商 業 銀 行 2.974%~3.295% ~ ,100,000 等 主 辦 之 聯 貸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等 3.170% ,000 主 辦 之 聯 貸 減 : 一 年 或 一 營 業 週 期 內 到 期 長 期 借 款 8,246,504 6,880,384) 1.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5 年 度 為 開 發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一 期, 與 元 大 商 業 銀 行 訂 立 借 款 契 約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與 銀 行 簽 訂 授 信 額 度 為 $1,000,000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尚 未 動 用 額 度 為 $800,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0 年 為 開 發 新 竹 新 埔 寶 鎮 段 土 地, 與 京 城 商 業 銀 行 訂 立 額 度 款 契 約 申 請 授 信 額 度 $700,000, 上 開 借 款 本 公 司 已 於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轉 為 短 期 借 款 3. 為 開 發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0 年 9 月 向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申 請 授 信 額 度 $2,500,000,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借 款 餘 額 為 $0, 尚 未 動 用 額 度 為 $840,000 本 公 司 承 諾 半 年 度 及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需 維 持 約 定 之 財 務 比 率, 至 少 每 半 年 審 查 一 次, 以 本 公 司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年 度 或 半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為 準, 若 未 符 合 約 定, 將 就 本 授 信 案 下 已 撥 貸 未 償 還 本 金 餘 額, 依 約 定 年 費 率 按 日 計 算 違 約 金, 每 月 計 收 一 次, 至 改 善 之 日 止 ( $ 1,366,120 借 款 性 質 利 率 區 間 契 約 期 限 102 年 1 月 1 日 元 大 商 業 銀 行 2.970% ~ $ 736,000 京 城 商 業 銀 行 3.080% ~ ,000 兆 豐 商 業 銀 行 3.100% ~ ,071,284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4.095% ~ ,856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2.995% ~ ,000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3.550% ~ ,000 兆 豐 商 業 銀 行 2.974%~3.295% ~ ,100,000 等 主 辦 之 聯 貸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等 3.170% ,000 主 辦 之 聯 貸 減 : 一 年 或 一 營 業 週 期 內 到 期 長 期 借 款 ( $ 8,767,140 7,652,284) 1,114,856 ~41~

42 4. 為 營 建 周 轉 所 需,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向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擔 任 主 辦 機 構 ) 及 草 屯 鎮 農 會 ( 擔 任 共 同 主 辦 兼 管 理 機 構 ) 申 請 授 信 額 度 $239,000,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授 信 額 度 已 全 數 動 用 5. 台 灣 工 商 為 開 發 金 門 工 商 休 閒 園 區, 於 民 國 101 年 4 月 與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訂 立 額 度 款 契 約 申 請 授 信 額 度 $600,000,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授 信 額 度 已 全 數 動 用 依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授 信 合 約 之 規 定, 公 司 應 維 持 約 定 財 務 比 率 營 業 收 入 及 就 本 計 畫 投 入 之 自 有 資 金 累 計 金 額, 達 合 約 承 諾 之 要 件, 始 可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該 比 率 與 標 準 至 少 每 年年 查 核 乙 次, 以 經 授 信 銀 行行 認 可 之 借 款 人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年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借 款 人 每 半 年 度 自 結 財 務 報 告 為 準 本 集 團 於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及 102 年 1 月 1 將 持 有 台 灣 工 商 之 股 票 設 質 於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帳 面 金 額 分 別 為 $622,409(40,000 仟 股 ) $625,753(40,000 仟 股 ) $280,923 (30,000 仟 股 ) 及 $275,000(30,000 仟 股 ) 6. 台 灣 創 新 為 開 發 業 務 及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分 別 與 下 列 銀 行 簽 訂 借 款 契 約 : (1) 原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之 融 資 授 信 額 度 為 $54,000, 上 開 借 款 本 公 司 已 於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轉 為 短 期 借 款, 借 款 金 額 為 $45,000 (2)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融 資 授 信 額 度 為 $380,000,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授 信 額 度 已 全 數 動 用 7. 本 公 司 為 開 發 業 務 及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於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與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等 十 六 家 金 融 機 構 簽 訂 聯 貸 合 約, 取 得 融 資 授 信 額 度 $5,300,000 之 授 信, 分 為 甲 項 授 信 額 度 $4,800,000 及 乙 項 授 信 額 度 $500,000, 其 中 甲 項 授 信 額 度 係 供 本 公 司 支 應 償 還 94 年 聯 合 授 信 合 約 下 未 清 償 餘 額 所 需 之 資 金, 不 得 循 環 動 用 ; 乙 項 授 信 額 度 則 供 本 公 司 支 應 中 期 營 運 週 轉 所 需 之 資 金, 得 循 環 動 用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授 信 額 度 已 全 數 動 用 本 公 司 承 諾 半 年 度 及 年 度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需 維 持 約 定 之 財 務 比 率, 達 合 約 承 諾 之 要 件, 即 可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至 少 每 半 年 審 查 一 次, 若 未 符 合 規 定, 將 就 未 清 償 本 金 餘 額 按 約 定 年 費 率, 按 月 支 付 違 約 金 予 聯 合 授 信 銀 行 團, 至 改 善 之 日 止 8. 台 灣 創 新 為 開 發 業 務 及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於 民 國 101 年 12 月 與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十 五 家 金 融 機 構 簽 訂 聯 貸 合 約, 取 得 融 資 授 信 額 度 $435,000 之 授 信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授 信 額 度 已 全 數 動 用 9. 本 公 司 提 供 上 開 借 款 之 擔 保 品 請 詳 附 註 七 及 附 註 八 之 說 明 ~42~

43 ( 十 五 )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 十 六 ) 退 休 金 ( 十 七 ) 股 本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預 收 出 售 工 業 區 訂 金 $ 399,789 $ 574,910 $ 1,620,434 $ 1,315,087 一 年 或 一 營 業 週 期 內 4,159,000 4,129,000 6,880,384 7,652,284 代 辦 費 遞 延 收 入 271, , , ,564 其 他 49,747 45,668 45,027 52,409 $ 4,879,684 $ 5,005,304 $ 9,129,485 $ 9,588, 自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起,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依 據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訂 有 確 定 提 撥 之 退 休 金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國 籍 之 員 工 本 公 司 就 員 工 選 擇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所 訂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制 度 部 分, 每 月 按 薪 資 之 6%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至 勞 保 局 員 工 個 人 帳 戶,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依 員 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及 累 積 收 益 之 金 額 採 月 退 休 金 或 一 次 退 休 金 方 式 領 取 目 前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員 工 退 休 年 資 均 為 新 制 年 資 2.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度 第 一 季, 本 集 團 依 上 開 退 休 金 辦 法 認 列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分 別 為 $1,897 及 $1,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公 司 章 程 額 定 股 本 為 $8,000,000,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6,553,003, 分 為 655,300 仟 股, 每 股 面 額 新 台 幣 10 元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期 初 與 期 末 流 通 在 外 股 數 調 節 如 下 : 單 位 : 仟 股 103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1 月 1 日 623, ,100 盈 餘 轉 增 資 - - 員 工 紅 利 轉 增 資 - - 員 工 認 購 庫 藏 股 - - 收 回 股 份 月 31 日 623, ,100 ~43~

44 2. 庫 藏 股 (1) 股 份 收 回 原 因 及 其 數 量 變 動 情 形 如 下 : 103 年 第 一 季 單 位 : 仟 股 收 回 原 因 期 初 股 數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減 少 期 末 股 數 供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32, ,060 收 回 原 因 期 初 股 數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減 少 期 末 股 數 供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50, ,200 (2)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公 司 對 買 回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之 數 量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百 分 之 十, 收 買 股 份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逾 保 留 盈 餘 加 計 發 行 股 份 溢 價 及 已 實 現 之 資 本 公 積 金 額 (3) 本 公 司 持 有 之 庫 藏 股 票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不 得 質 押, 於 未 轉 讓 前 亦 不 得 享 有 股 東 權 利 (4)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規 定, 因 供 轉 讓 股 份 予 員 工 所 買 回 之 股 份, 應 於 買 回 之 日 起 三 年 內 將 其 轉 讓, 逾 期 未 轉 讓 者, 視 為 公 司 未 發 行 股 份, 並 應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銷 除 股 份 而 為 維 護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所 買 回 股 份, 應 於 買 回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銷 除 股 份 (5)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依 本 公 司 買 回 庫 藏 股 轉 讓 辦 法 轉 讓 庫 藏 股 18,140 仟 股 予 員 工, 轉 讓 價 格 為 每 股 新 台 幣 元, 截 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3 月 31 日 止 買 回 庫 藏 股 尚 未 轉 讓 予 員 工 之 金 額 分 別 計 $380,549 及 $585,349 (6)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為 維 護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於 103 年 3 月 28 日 至 5 月 25 日 執 行 買 回 庫 藏 股, 本 次 買 回 預 計 最 高 股 數 計 33,000 仟 股, 執 行 價 格 區 間 為 每 股 新 台 幣 10.8 元 至 新 台 幣 12 元 ( 十 八 ) 資 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庫 藏 股 交 易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除 得 用 於 彌 補 虧 損 外, 於 公 司 無 累 積 虧 損 時,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另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以 上 開 資 本 公 積 撥 充 資 本 時, 每 年 以 其 合 計 數 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公 司 非 於 盈 餘 公 積 填 補 資 本 虧 損 仍 有 不 足 時, 不 得 以 資 本 公 積 補 充 之 普 通 股 溢 價 102 年 第 一 季 庫 藏 股 交 易 已 失 效 員 工 認 股 權 103 年 3 月 31 日 $ 287,185 $ 7,761 $ 33, 年 12 月 31 日 $ 287,185 $ 7,761 $ 33, 年 3 月 31 日 $ 287,185 $ 24 $ 31, 年 1 月 1 日 $ 287,185 $ - $ 31,790 ~44~

45 ( 十 九 ) 保 留 盈 餘 1.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年 度 總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除 依 法 完 納 一 切 稅 捐 外, 應 先 彌 補 以 往 年 度 虧 損, 次 提 10%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並 依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提 撥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再 就 餘 額 分 配 1% 至 8% 為 員 工 紅 利, 1% 至 2% 為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其 餘 依 公 司 所 處 之 產 業 環 境 由 董 事 會 依 據 未 來 業 務 或 轉 投 資 需 要 等 相 關 因 素, 得 不 分 配 盈 餘 或 將 當 年 度 可 分 配 盈 餘 不 低 於 50%, 擬 具 盈 餘 分 配 議 案 提 請 股 東 會 議 決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事 監 察 人 酬 勞, 授 權 董 事 會 於 前 項 範 圍 內 按 年 決 定 2.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外, 不 得 使 用 之, 惟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者, 以 該 項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之 部 分 為 限 3.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經 董 事 會 提 議 民 國 102 年 盈 餘 分 派 案 及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度 盈 餘 分 派 案 如 下 : 上 述 民 國 102 年 度 盈 餘 分 派 議 案, 並 估 列 董 監 酬 勞 $5,891 及 員 工 紅 利 $5,891, 均 尚 待 股 東 會 決 議 4. 上 述 有 關 董 事 會 通 過 擬 議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盈 餘 分 派 情 形, 請 至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查 詢 5. 本 公 司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第 一 季 估 列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金 額 均 為 $0 ( 二 十 ) 營 業 收 入 ( 二 十 一 ) 其 他 收 入 102 年 度 101 年 度 金 額 每 股 股 利 ( 元 ) 金 額 每 股 股 利 ( 元 )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84,315 $ - $ 17,194 $ -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169, 現 金 股 利 124, 股 票 股 利 311, 合 計 $ 690,317 $ 0.7 $ 17,194 $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勞 務 收 入 $ 164,017 $ 24,513 其 他 營 業 收 入 5,862 1,578 合 計 $ 169,879 $ 26,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銀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342 $ 404 什 項 收 入 $ 1,212 $ 981 ~45~

46 ( 二 十 二 ) 其 他 利 益 及 損 失 ( 二 十 三 ) 財 務 成 本 ( 二 十 四 ) 成 本 費 用 性 質 之 額 外 資 訊 103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減 損 迴 轉 利 益 $ 127 $ - 處 分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損 失 ( 5) - 由 信 託 及 受 託 活 動 產 生 之 手 續 費 費 損 ( 2,154) ( 2,140) 兌 換 ( 損 失 ) 利 益 - ( 61) 什 項 支 出 ( 1,381) ( 412) ($ 3,413) ($ 2,613) 103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利 息 費 用 : 銀 行 借 款 $ 54,839 $ 71,440 商 業 本 票 1, 其 他 29 - 減 : 符 合 要 件 之 資 產 資 本 化 金 額 ( 13,682) ( 10,044) 工 業 區 利 息 歸 墊 ( 30,357) ( 44,129) 財 務 成 本 $ 12,628 $ 17,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 68,196 $ 48,724 折 舊 費 用 4,240 3,776 攤 銷 費 用 11,171 8,594 交 際 費 13,549 10,902 租 金 支 出 10,583 9,432 廣 告 費 3,476 6,471 勞 務 費 6,379 9,730 管 理 費 2,888 3,039 捐 贈 費 用 5, 營 建 成 本 ( 712) - 勞 務 成 本 1,679 8,604 其 他 營 業 成 本 5,481 1,524 其 他 費 用 14,890 14,579 $ 146,858 $ 125,504 本 集 團 為 推 廣 台 灣 品 牌 於 民 國 103 年 第 一 季 捐 贈 $3,500 予 台 灣 品 牌 台 灣 促 進 會, 無 其 他 重 大 約 定 事 項 ~46~

47 ( 二 十 五 )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 二 十 六 ) 所 得 稅 1. 所 得 稅 費 用 組 成 部 分 2.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土 地 增 值 稅 中 $15,868 屬 本 公 司 原 信 託 部 適 用 企 業 併 購 法 移 轉 予 日 盛 商 業 銀 行 土 地 相 關 寄 存 土 地 增 值 稅, 待 該 項 土 地 再 移 轉 時 繳 付 3. 本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業 經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至 民 國 100 年 度 4. 未 分 配 盈 餘 相 關 資 訊 103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薪 資 費 用 $ 60,549 $ 43,231 勞 健 保 費 用 3,740 2,489 退 休 金 費 用 1,897 1,593 其 他 用 人 費 用 2,010 1,411 $ 68,196 $ 48,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當 期 所 得 稅 : 期 初 至 當 期 末 產 生 之 應 付 所 得 稅 $ 179 $ 3,109 以 前 所 得 稅 高 低 估 - - 當 期 所 得 稅 總 額 179 3,109 遞 延 所 得 稅 : 暫 時 性 差 異 之 原 始 產 生 及 迴 轉 ( 1,717) ( 2,039) 所 得 稅 ( 利 益 ) 費 用 ($ 1,538) $ 1,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屬 86 年 度 以 前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 - $ - $ - $ - 屬 87 年 度 以 前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a. 已 加 徵 10%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296, , , ,948 b. 未 加 徵 10%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2,245,436 2,235,706 49, ,255 $ 2,541,445 $ 2,531,715 $ 193,303 $ 31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102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餘 額 $ 6,890 $ 6,890 $ 5,550 $ 5,550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0.60% 0.60% 2.88% 1.76% ~47~

48 ( 二 十 七 ) 普 通 股 每 股 盈 餘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稅 後 淨 利 在 外 股 數 ( 仟 股 ) 每 股 盈 餘 ( 元 ) 本 期 淨 利 $ 9, ,240 $ 0.02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具 稀 釋 作 用 之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員 工 分 紅 - - 本 期 淨 利 加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 9, ,240 $ 0.02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加 權 平 均 流 通 稅 後 淨 損 在 外 股 數 ( 仟 股 ) 每 股 虧 損 ( 元 ) 本 期 淨 損 ($ 119,900) 605,100 ($ 0.20)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具 稀 釋 作 用 之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員 工 分 紅 - - 本 期 淨 利 加 潛 在 普 通 股 之 影 響 ($ 119,900) 605,100 ($ 0.20) ( 二 十 八 ) 非 現 金 交 易 僅 有 部 分 現 金 支 付 之 投 資 活 動 :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購 置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 22,543 $ 407,484 加 : 期 初 應 付 帳 款 - 398,976 減 : 期 末 應 付 帳 款 - ( 520,326) 本 期 支 付 現 金 $ 22,543 $ 286,134 ~48~

49 七 關 係 人 交 易 ( 一 ) 與 關 係 人 之 間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1. 關 係 人 提 供 背 書 保 證 情 形 103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2 月 31 日 該 個 體 之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 註 ) $ 7,660,000 $ 7,660, 年 3 月 31 日 102 年 1 月 1 日 該 個 體 之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 註 ) $ 9,644,284 $ 9,629,284 註 : 該 個 體 之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為 該 個 體 融 資 額 度 之 連 帶 保 證 人 2. 其 他 請 詳 附 註 六 ( 二 十 四 ) ( 二 ) 董 事 監 察 人 總 經 理 及 副 總 經 理 等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薪 酬 資 訊 ( 註 ) 103 年 第 一 季 102 年 第 一 季 薪 資 $ 8,406 $ 4,140 退 職 退 休 金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1,632 1,632 盈 餘 分 派 - - $ 10,164 $ 5,826 註 : 1. 薪 資 包 括 薪 資 職 務 加 給 離 職 金 各 種 獎 金 獎 勵 金 等 2. 業 務 執 行 費 用 包 括 車 馬 費 特 支 費 各 種 津 貼 宿 舍 配 車 等 實 物 提 供 3. 相 關 資 訊 可 參 閱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年 報 ~49~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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