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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英 語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中 長 程 規 劃 書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2 一 教 學 目 標 近 來 教 育 部 新 任 技 職 司 林 騰 蛟 司 長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發 展 提 出 盤 整 技 職, 再 登 高 峰 的 施 政 方 向, 規 劃 近 程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的 十 大 策 略 於 第 九 項 擴 大 技 職 師 生 國 際 交 流 中 提 及, 鑑 於 技 職 學 生 的 外 語 能 力 普 遍 較 低, 將 推 動 外 語 教 學 改 進 計 畫, 在 學 生 現 有 的 外 語 能 力 基 礎 下, 建 立 學 習 能 力 指 標, 採 行 分 級 分 組 教 學, 進 而 規 劃 專 業 英 文 學 習, 開 發 外 語 檢 測 學 習 課 程 全 校 現 行 大 一 與 大 二 英 文 已 按 入 學 英 文 成 績 進 行 分 級 授 課 教 學, 但 在 授 課 教 材 與 內 容 上 並 未 統 一 經 綜 合 考 量 技 職 體 系 務 實 致 用 之 教 育 理 念 新 任 林 司 長 在 外 語 教 學 上 的 重 點 策 略 以 及 本 校 親 產 業 的 優 質 大 學 的 定 位, 因 此 將 在 現 有 日 間 部 四 技 的 大 一 與 大 二 英 文 教 學 架 構 下, 進 行 授 課 內 容 上 的 調 整 與 規 劃, 提 出 以 生 活 與 職 場 應 用 實 務 為 導 向 的 教 學 大 綱, 提 供 授 課 老 師 於 規 劃 課 程 大 綱 及 內 容 時 做 參 考 各 年 級 所 規 劃 的 教 學 目 標 與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1. 大 一 英 文 : 上 下 學 期 分 為 實 用 與 進 階 實 用 英 文 各 兩 學 分 兩 小 時 的 課 程, 主 要 目 的 希 望 學 生 能 因 應 與 日 常 生 活 人 物 相 關 情 境 的 之 英 語 文 能 力, 增 進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簡 短 有 效 對 話 的 能 力, 並 能 閱 讀 相 關 的 簡 易 文 章, 寫 出 簡 單 的 句 子 2. 大 二 英 文 : 部 分 的 英 文 聽 講 訓 練 課 程 希 望 學 生 加 強 職 場 情 境 中 具 體 或 熟 悉 主 題 的 訓 練, 能 聽 懂 並 理 解 其 內 容 及 應 對 能 力, 且 能 進 行 簡 易 對 話 與 句 子 及 段 落 的 書 寫 3. 大 三 英 文 : 一 學 期 零 學 分 的 畢 業 門 檻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的 課 程 目 標, 則 以 職 場 導 向 的 多 益 (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英 文 能 力 檢 測 為 訓 練 指 標, 在 於 提 升 國 際 商 務 字 彙 閱 讀 聽 力 與 職 場 語 文 檢 定 之 應 試 能 力 二 行 政 組 織 與 運 作 本 校 為 因 應 國 家 發 展 及 國 際 化 趨 勢, 提 昇 師 生 語 文 能 力, 落 實 語 文 推 廣 教 育, 培 育 產 業 界 所 需 語 文 人 才, 特 依 據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條 規 定 設 立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為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系 級 教 學 單 位 本 中 心 於 98 學 年 第 2 學 期 完 成 校 內 程 序 並 本 校 語 文 中 心 經 教 育 部 99 年 2 月 26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通 過 設 立,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規 劃 全 校 國 英 文 共 同 課 程, 建 構 優 質 的 語 文 學 習 環 境, 以 期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語 文 能 力 透 過 中 心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與 行 政 會 議 等 機 制 運 作 以 推 展 語 文 相 關 課 程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根 據 籌 設 計 畫 書 及 設 置 要 點, 語 文 中 心 置 主 任 一 人, 設 華 文 組 及 外 文 組, 各 置 組 長 一 人 在 課 程 及 教 學 發 展 組 織 上, 現 已 完 成 中 心 會 議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專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等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如 附 件 一 至 五 依 教 育 部 技 專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所 系 科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本 校 員 額 請 增 及 管 控 原 則 等 規 定 及 98 年 8 月 6 日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語 文 中 心 規 劃 10 員 教 師 編 制 現 有 人 力 狀 況 三 名 : 兼 代 主 任 一 位 助 教 與 助 理 各 一 專 任 師 資 部 分, 將 尊 重 並 徵 詢 應 外 系 與 文 發 系 老 師 移 撥 至 語 文 中 心 服 務 之 意 願, 以 利 後 續 辦 理 改 合 聘 等 相 關 事 宜 因 此, 目 前 語 文 中 心 主 要 負 責 英 語 文 工 作 的 推 展, 待 專 任 國 英 文 的 師 資 到 位 後, 將 可 全 面 開 展 中 心 各 項 任 務

3 三 課 程 教 學 規 劃 與 學 習 輔 導 策 略 為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規 劃 的 課 程 教 學 輔 導 訓 練 與 競 賽 活 動 的 架 構 與 策 略 如 下 : 1. 英 語 文 能 力 分 級 授 課, 並 實 施 適 性 教 學 : 新 生 按 入 學 英 文 成 績 實 施 英 語 文 能 力 分 級 分 班 教 學 授 課 老 師 可 依 學 生 程 度 從 參 考 書 目 中 選 用 課 本, 低 成 就 學 生 進 行 相 關 的 補 強 教 學 為 主, 中 高 階 學 生 則 加 聽 說 讀 寫 的 訓 練 2. 制 定 各 年 級 英 語 文 核 心 能 力 與 績 效 指 標 : 透 過 課 程 評 估 及 TOEIC 模 擬 檢 定, 訂 定 本 校 英 文 課 程 的 核 心 能 力 與 績 效 指 標, 並 設 定 畢 業 門 檻 標 準 ( 參 照 附 件 六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抵 修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辦 法 ), 作 為 課 程 考 評 及 成 效 評 估 之 依 據 99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標 準 : - 應 外 系 等 同 GEPT 中 高 級 初 試 或 TOEIC 700 分 ( 應 外 系 自 行 訂 定 ); - 非 應 外 系 等 同 GEPT 初 級 複 試 或 TOEIC 350 分 3. 配 合 大 二 課 程 實 施 TOEIC 模 擬 檢 定 : 於 大 二 上 下 學 期 各 舉 辦 TOEIC 模 擬 檢 定, 作 為 評 量 課 程 及 學 生 能 力 之 基 礎

4 4. 增 設 研 修 畢 業 門 檻 課 程 的 資 格 考 ( 如 上 圖 ): 為 加 強 學 生 對 於 TOEIC 英 檢 能 力 的 學 習 與 訓 練, 對 於 未 於 校 外 取 得 GEPT 或 TOEIC 證 照 而 必 須 研 修 畢 業 門 檻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的 學 生 而 言, 於 大 二 下 學 期 所 舉 辦 之 校 內 TOEIC 模 擬 檢 定 考 試 則 視 為 研 修 該 畢 業 門 檻 課 程 的 資 格 考, 參 照 附 件 七 本 校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線 上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未 通 過 該 資 格 考 試 者, 則 須 到 校 參 加 並 完 成 每 週 3 小 時, 為 期 10 週, 共 計 30 個 小 時 的 多 益 線 上 學 習 演 練 該 10 週 的 學 習 期 間, 將 分 別 於 第 4 週 及 第 8 週 安 排 模 擬 測 驗 考 試, 通 過 者 視 為 取 得 修 習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的 資 格, 不 必 再 參 加 後 續 的 線 上 學 習 演 練 演 練 期 間, 各 班 皆 配 置 一 名 TOEIC 成 績 優 異 的 應 外 系 學 生 擔 任 英 文 小 助 理, 協 助 輔 導 同 學 進 行 輔 導 工 作 5. 提 升 活 動 競 賽 的 多 元 與 適 性 : 語 文 中 心 除 了 根 據 學 生 不 同 的 英 語 程 度 進 行 分 級 授 課, 並 辦 理 系 列 學 習 輔 導 活 動 與 競 賽, 以 提 升 學 習 動 機 針 對 學 習 成 就 低 者, 提 供 補 救 輔 導 課 程, 如 英 文 文 法 或 字 彙 閱 讀, 此 類 型 的 輔 導 機 制 將 結 合 數 位 學 習 專 任 老 師 駐 點 輔 導 等 方 式, 提 升 英 語 學 習 能 力 與 訓 練 另 針 對 學 習 成 就 高 者, 提 供 TOEIC 英 語 檢 測 選 訓 學 術 或 論 文 寫 作 輔 導 以 及 看 電 影 學 英 文 等 活 動 對 於 主 體 程 度 同 學 則 提 供 以 職 場 導 向 的 商 務 情 境 課 程,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所 需 之 英 語 文 能 力 6. 實 體 教 學 與 數 位 學 習 雙 軌 搭 配 : 基 於 教 學 資 源 的 考 量, 雖 然 採 用 大 班 教 學, 然 將 配 合 課 外 及 暑 假 期 間 透 過 線 上 學 習 機 制 ( 線 上 英 文 文 法 與 寫 作 測 驗 TOEIC 線 上 模 擬 檢 定 測 驗 線 上 時 事 與 新 聞 英 文 訓 練 ), 強 化 學 生 練 習 與 訓 練 的 機 會 7. 多 元 化 與 即 時 性 的 課 外 數 位 學 習 : 透 過 網 路 科 技 無 遠 弗 屆 的 連 結 特 性, 提 供 多 元 即 時 的 英 語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與 內 容, 包 括 TOEIC 與 GEPT 線 上 檢 測 線 上 時 事 新 聞 英 文 學 習 平 台

5 文 法 與 寫 作 線 上 學 習 系 統 等, 以 創 造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空 間 及 均 等 學 習 的 機 會, 並 逐 步 將 此 數 位 學 習 納 入 正 規 課 程 評 量 的 一 部 分 8. 專 業 英 文 : 針 對 本 校 英 語 文 能 力 及 專 業 能 力 均 強 學 生, 鼓 勵 同 學 至 應 外 系 選 修 結 合 專 業 與 英 語 學 習 的 專 業 英 語 課 程, 如 英 文 演 講 與 簡 報 新 聞 英 文 商 務 英 文 會 議 英 文 等, 以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與 未 來 就 業 職 場 的 連 結, 加 強 學 習 的 動 機 與 興 趣 四 課 程 核 心 能 力 與 績 效 指 標 對 應 本 校 8 項 核 心 能 力 中 規 劃 全 校 英 文 ( 大 一 實 用 英 文 大 二 英 語 聽 講 訓 練 大 三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 的 參 考 核 心 能 力 與 績 效 指 標, 計 規 劃 8 項 全 校 英 文 核 心 能 力, 及 22 項 績 效 指 標 課 程 架 構 圖 課 程 核 心 能 力 及 績 效 指 標 如 下 : 校 核 心 能 力 A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B 國 際 視 野 能 力 C 人 文 關 懷 能 力 中 心 核 心 能 力 英 語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國 際 視 野 能 力 人 文 能 力 關 懷 能 力 能 力 檢 核 指 標 AEN111 能 聽 懂 日 常 生 活 不 同 主 題 或 情 境 之 英 語 會 話, 能 使 用 英 語 進 行 對 話 溝 通 AEN112 能 以 口 語 表 達 意 見 描 述 熟 悉 的 人 事 地 物 和 參 與 討 論 AEN113 能 運 用 基 本 閱 讀 技 巧, 增 進 英 語 閱 讀 理 解 AEN114 具 有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英 文 字 彙 文 法 及 句 型 結 構 之 概 念 AEN115 能 透 過 精 讀 文 章, 擴 展 知 識 範 疇 BEN112 參 與 外 語 或 國 際 性 活 動 BXA114 能 瞭 解 並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的 意 義

6 E 專 業 與 實 務 應 用 能 力 F 統 整 自 學 能 力 G 熱 忱 抗 壓 能 力 H 自 律 負 責 能 力 語 言 與 知 識 能 力 文 學 文 化 能 力 統 整 自 學 能 力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自 律 負 責 能 力 EEN111 能 聽 懂 職 場 情 境 談 話, 並 能 清 楚 理 解 標 準 敘 述 中 的 重 點 EEN112 能 對 職 場 情 境 做 出 清 楚 系 統 化 的 描 述 EEN113 對 職 場 情 境 所 閱 讀 相 關 文 本, 能 清 楚 理 解 其 內 容 EEN114 對 職 場 情 境 相 關 事 物, 能 以 文 字 敘 述 或 說 明 EEN115 能 從 英 語 報 章 雜 誌 網 路 吸 收 國 際 資 訊 EEN116 能 以 英 語 表 達 能 力 配 合 專 業 知 識, 應 用 於 日 後 職 場 EEN117 具 有 基 本 國 際 商 務 字 彙 與 職 場 語 文 技 能 EEN118 能 有 TOEIC 或 等 同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應 試 能 力 EEN119 能 暸 解 英 美 國 家 社 交 禮 儀 與 文 化, 妥 善 應 對 不 同 情 境 EEN120 能 以 口 語 英 語 介 紹 本 國 人 情 風 土 與 文 化 EKA121 尊 重 西 方 多 元 文 化 傳 統 習 俗 社 會 思 潮 及 體 制 FEN111 能 力 行 自 我 英 語 訓 練, 具 有 英 語 數 位 學 習 的 態 度 GEN111 能 分 析 主 題 及 討 論 相 關 問 題, 展 現 組 織 析 理 及 獨 立 思 考 之 能 力 GEN112 能 透 過 線 上 訓 練, 積 極 參 與 英 語 檢 定 HEN111 具 有 終 身 學 習 英 語 的 態 度 各 學 年 授 課 目 標 與 主 題 情 境 分 述 如 下, 提 供 授 課 老 師 參 考 應 用 : 第 一 學 年 實 用 與 進 階 實 用 英 文 主 要 目 的 希 望 學 生 能 因 應 與 日 常 生 活 人 物 相 關 情 境 的 之 英 語 文 能 力, 相 關 情 境 主 題 包 括 : 自 我 介 紹 生 活 習 慣 家 族 資 訊 生 涯 規 劃 日 常 生 活 周 遭 環 境 人 際 應 對 健 康 醫 療 通 信 聯 繫 休 閒 活 動 外 出 購 物 餐 宴 飲 食 觀 光 旅 遊 對 上 述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可 以 做 簡 短 有 效 的 對 話, 並 能 閱 讀 相 關 的 簡 易 文 章, 並 能 寫 出 簡 單 的 句 子 實 用 與 進 階 實 用 英 文 參 考 的 課 程 大 綱 詳 如 附 件 七 第 二 學 年 英 文 聽 講 訓 練 希 望 學 生 加 強 職 場 情 境 中 具 體 或 熟 悉 主 題 的 訓 練, 能 聽 懂 並 理 解 其 內 容 及 應 對 能 力, 且 能 進 行 簡 易 對 話 與 句 子 及 段 落 的 書 寫, 相 關 情 境 包 括 求 職 面 試 職 場 基 本 應 對 商 務 出 差 與 行 程 規 劃 電 子 郵 件 收 發 廣 告 行 銷 文 宣 閱 讀 產 品 規 格 書 文 件 手 冊 或 商 品 包 裝 等 實 用 與 進 階 英 文 聽 講 訓 練 參 考 的 課 程 大 綱 詳 如 附 件 八 第 三 學 年 為 期 一 學 期 的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的 課 程 目 標 則 以 提 升 多 益 (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英 文 檢 測 能 力 為 指 標, 配 合 本 校 現 有 多 益 線 上 模 擬 測 驗 與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該 課 程 的 實 施 參 考 的 課 程 大 綱 詳 如 附 件 九

7 語 文 : 附 件 一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中 心 會 議 實 施 要 點 草 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月 日 語 文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1.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組 織 規 程 第 四 十 八 條 規 定 及 本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設 立 語 文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中 心 會 議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議 ) 2. 本 會 議 之 主 要 職 掌 如 下 : (1) 本 中 心 各 項 會 議 組 織 章 程 及 辦 法 之 訂 定 與 審 議 ; (2) 本 中 心 主 任 之 遴 選 及 罷 免 ; (3) 討 論 本 中 心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服 務 及 其 他 事 項 惟 有 關 教 師 評 審 事 項, 應 由 授 權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有 關 教 師 之 聘 任 解 聘 不 續 聘 升 等 進 修 等 事 宜, 其 組 織 辦 法 另 訂 之 ; (4) 選 舉 本 中 心 院 務 校 務 會 議 代 表 及 各 項 委 員 會 委 員 ; 3. 本 會 議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本 中 心 專 任 教 師 助 教 與 助 理 出 席, 並 得 邀 請 學 生 代 表 及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本 中 心 主 任 因 故 不 能 主 持 時, 由 本 中 心 與 會 專 任 教 師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4. 本 會 議 應 至 少 於 每 學 期 初 及 學 期 末 各 召 開 一 次 ; 本 中 心 主 任 得 視 需 要 召 開 本 會 議 ; 經 出 席 者 半 數 以 上 連 署 亦 得 要 求 本 中 心 主 任 召 開 本 會 議 5. 本 會 議 須 有 應 出 席 者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出 席 者 出 席 始 得 決 議 但 有 關 重 大 事 項, 需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人 員 出 席, 且 經 出 席 人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通 過 6.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7. 本 要 點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語 文 : 附 件 二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月 日 語 文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1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依 據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四 十 九 條 規 定 及 本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設 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 本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1) 審 議 本 中 心 有 關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學 術 研 究 ( 含 進 修 ) 延 長 服 務 等 事 項 (2) 評 審 有 關 教 師 之 聘 任 聘 期 升 等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延 長 服 務 及 資 遣 原 因 認 定 等 事 項 (3) 評 審 有 關 教 師 之 教 學 研 究 發 明 學 術 論 著 服 務 貢 獻 暨 升 等 事 項 (4) 評 審 有 關 教 師 參 加 國 內 外 進 修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教 師 應 行 評 審 事 項 及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審 議 3. 本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以 本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本 中 心 華 文 組 及 外 文 組 組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及 各 組 選 出 具 有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代 表 各 一 名 組 成 之 若 各 組 無 法 推 派 足 額 代 表 時, 得 自 性 質 相 關 系 ( 所 科 室 中 心 ) 或 校 外 相 關 領 域 副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中,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提 請 本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聘 為 委 員 4. 本 中 心 主 任 為 本 會 主 席 本 中 心 主 任 因 故 不 能 主 持 時,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5. 本 會 開 會 時 應 有 全 部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非 有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不 得 議 決 ; 但 升 等 不 續 聘 解 聘 等 重 要 事 項,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遇 有 關 本 人 及 三 等 親 內 親 屬 提 會 評 審 事 項 時, 應 行 迴 避 6. 學 術 審 查 時, 不 得 低 階 高 審, 且 審 查 委 員 由 申 請 升 等 者 高 一 職 級 以 上 之 教 評 會 委 員 擔 任 之 同 職 級 以 下 之 委 員 不 得 加 入 表 決, 並 不 得 代 理 他 人 行 使 表 決 權 學 術 審 查 之 審 查 委 員 至 少 5 人 以 上, 如 人 數 不 足 時,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提 名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循 行 政 程 序, 簽 陳 校 長 同 意 加 聘 校 內 外 學 術 領 域 相 同 與 高 一 等 級 教 師 組 成 升 等 審 查 小 組 該 小 組 之 決 議 視 同 教 評 會 決 議 7. 本 會 開 會 時,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8. 本 會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一 年, 配 合 學 年 度 進 行 改 選 為 原 則, 連 選 得 連 任 ; 新 任 委 員 名 單 並 送 院 備 查 9.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10. 本 要 點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送 院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改 時 亦 同

9 語 文 : 附 件 三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月 日 語 文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1. 參 照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課 程 委 員 會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點 規 定 及 本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設 立 語 文 中 心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 本 會 之 主 要 職 掌 如 下 : (1) 研 議 本 中 心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 (2) 研 議 本 中 心 每 學 期 開 設 課 程 學 分 數 及 時 段 配 設 ; (3) 研 議 本 中 心 課 程 變 更 ; (4) 研 議 其 他 與 課 程 教 學 相 關 事 宜 3. 本 會 設 委 員 5 人, 系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並 擔 任 召 集 人,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本 中 心 華 文 組 及 外 文 組 組 長 為 當 然 委 員 及 各 組 選 出 教 師 代 表 各 一 名 組 成 之 各 組 若 無 法 推 派 足 額 代 表 時, 本 中 心 主 任 得 自 本 校 性 質 相 關 系 ( 所 科 室 中 心 ) 之 教 師 中 提 請 適 宜 人 選, 並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敦 聘 之 4. 本 會 每 學 期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系 主 任 或 委 員 二 位 以 上 連 署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5. 本 會 召 集 人 及 當 然 委 員 之 任 期 應 配 合 其 任 期 為 準, 其 餘 委 員 之 任 期 為 一 年, 並 得 連 選 連 任 6. 本 會 開 會 時 由 召 集 人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各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擔 任 之,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7. 本 會 必 須 達 二 分 之 一 委 員 出 席 始 可 開 議, 由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始 可 決 議 8. 為 使 課 程 規 劃 能 與 業 界 充 分 結 合, 本 會 得 置 諮 詢 委 員 若 干 名, 聘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及 業 界 人 士 ( 產 官 學 高 職 教 師 校 友 等 代 表 ) 擔 任 9. 本 會 之 決 議 事 項 須 經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必 要 時, 應 依 程 序 提 請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10.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11. 本 要 點 經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 語 文 : 附 件 四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月 日 語 文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1. 參 照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施 行 要 點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及 本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設 立 語 文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以 有 效 監 督 本 中 心 經 費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以 提 昇 教 育 品 質 及 績 效 2. 本 要 點 所 稱 稽 核, 指 本 中 心 經 費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及 結 果 之 查 核 3. 本 會 由 本 中 心 教 師 推 選 3 位 代 表 組 成, 任 期 一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4. 本 會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於 第 一 次 會 議 時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之 5. 本 會 之 主 要 職 掌 : (1) 本 中 心 教 學 研 究 與 推 廣 計 畫 經 費 運 用 之 事 後 稽 核 (2) 本 中 心 教 學 儀 器 設 備 之 增 置 擴 充 及 改 良 等 之 事 後 稽 核, 其 單 項 計 畫 預 算 在 新 台 幣 拾 萬 元 以 上 者 (3) 本 中 心 經 費 年 度 決 算 年 度 節 餘 款 帳 戶 經 費 使 用 之 稽 核 (4) 本 中 心 財 務 經 濟 有 效 之 利 用 與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之 事 後 稽 核 (5) 其 他 經 費 使 用 ( 含 各 式 帳 戶 經 費 使 用 ) 稽 核 事 項 6. 本 會 得 另 設 稽 核 分 組 協 助 稽 核, 由 本 會 聘 請 經 費 稽 核 相 關 專 長 教 師 及 委 員 代 表 組 成 稽 核 分 組 人 選 及 其 聘 期, 由 本 會 開 會 決 定 本 會 得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7. 稽 核 方 式 可 由 本 會 直 接 稽 核 或 會 同 稽 核 分 組 實 施, 程 序 分 別 如 下 : (1) 由 本 會 直 接 稽 核 時, 就 受 稽 核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書 面 資 料 內 部 控 制 情 形 及 口 頭 補 充 說 明 實 施 稽 核 (2) 由 本 會 會 同 稽 核 分 組 時, 由 該 分 組 依 其 專 業 知 識 實 施 稽 核 後, 應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工 作 報 告 及 說 明 稽 核 的 情 形 稽 核 後, 由 本 會 就 稽 核 結 果 或 稽 核 分 組 所 提 出 之 書 面 工 作 報 告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呈 送 本 校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備 查, 供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並 追 蹤 執 行 情 形 8. 受 稽 核 單 位 及 稽 核 內 容 由 本 會 於 每 次 開 會 時 決 定 9. 受 稽 核 單 位 應 提 供 稽 核 人 員 或 稽 核 會 所 需 資 料 供 查 閱, 並 應 指 派 相 關 人 員 說 明 本 會 應 對 受 稽 核 單 位 提 出 之 報 告, 做 為 內 控 績 效 評 估 10. 本 會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各 相 關 單 位 應 配 合 提 供 其 執 行 情 形, 以 供 本 會 評 估 ; 如 未 提 供 者, 將 優 先 列 為 受 稽 核 單 位, 以 了 解 其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11. 本 會 及 稽 核 分 組 成 員 遇 有 與 本 身 職 務 有 關 之 受 稽 核 事 項, 應 予 全 部 迴 避 職 權 之 行 使 12. 本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本 會 議 開 會 時, 本 中 心 主 任 應 列 席 做 經 費 支 用 之 報 告 13. 本 會 決 議 採 多 數 決, 以 本 會 過 半 數 委 員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14. 本 會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召 集 人 應 在 院 務 會 議 提 出 稽 核 報 告, 並 呈 送 學 校 校 經 費 稽 核 委 員 會 備 查 15.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16. 本 要 點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 語 文 : 附 件 五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專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草 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月 日 語 文 中 心 會 議 討 論 1.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語 文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本 中 心 )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設 立 專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2. 本 會 之 職 掌 如 下 : (1) 建 議 或 審 議 本 中 心 中 長 程 課 程 發 展 方 向 (2) 建 議 或 審 議 本 中 心 課 程 規 劃 (3) 建 議 或 審 議 本 中 心 教 學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設 施 及 空 間 (4) 建 議 或 審 議 本 中 心 教 學 發 展 方 向 與 成 效 3. 本 會 置 委 員 7-10 人,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專 業 學 術 機 構 代 表 業 界 代 表 與 校 友 代 表 組 成, 聘 期 為 一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之 4. 本 會 由 本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主 席 本 中 心 主 任 因 故 不 能 主 持 時,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5. 本 委 員 會 會 議 每 學 年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6. 本 會 開 會 時, 本 中 心 主 任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7.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外 聘 委 員 得 酌 支 出 席 費 8.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辦 理 9. 本 要 點 經 本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並 經 院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2 語 文 : 附 件 六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抵 修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辦 法 94 年 4 月 27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5 年 4 月 19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97 年 10 月 15 日 97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配 合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各 院 系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表 增 列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為 因 應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達 到 因 才 施 教 之 目 的, 特 訂 定 本 抵 修 辦 法 二 申 請 條 件 :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抵 修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 一 ) 通 過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初 級 複 試 ( 含 ) 以 上 者, 或 其 他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者 ( 二 ) 校 內 外 英 語 演 講 或 寫 作 比 賽 獲 獎, 經 應 用 外 語 系 審 核 通 過 推 薦 者 ( 三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聽 障 學 生 或 具 其 它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本 課 程 修 習 之 學 生 各 系 自 訂 英 語 能 力 規 定 如 高 於 上 述 標 準, 以 各 系 規 定 辦 理 之 三 申 請 抵 修 時 間 與 方 式 :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者, 於 就 讀 本 校 期 間, 每 學 期 開 學 二 週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向 各 系 申 請 審 查, 若 遇 特 殊 情 況 或 有 疑 慮 者 再 請 應 外 系 協 助 審 查, 審 查 完 成 送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留 存 登 錄 四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 語 文 : 附 件 六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線 上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本 案 業 經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 ) 通 過 本 案 業 經 97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 ) 通 過 本 案 業 經 97 學 年 度 第 4 次 院 務 會 議 ( ) 通 過 本 案 業 經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 ) 通 過 96 年 10 月 11 日 96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一 依 據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抵 修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自 九 十 四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起, 未 通 過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初 級 複 試 ( 含 ) 以 上 或 其 他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始 能 修 習 一 學 期 之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必 修 課 程 ( 每 週 2 小 時 0 學 分 ) 1. 至 少 參 加 一 次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複 試 ( 含 以 上 ) 或 其 他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者, 達 設 定 的 標 準 以 上 ; 2. 參 加 本 校 多 益 線 上 模 擬 測 驗 考 試 達 設 定 的 標 準 以 上 3. 未 參 加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複 試 ( 含 以 上 ) 或 其 他 同 等 級 之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或 未 通 過 本 校 多 益 線 上 模 擬 測 驗 考 試 者, 則 須 到 校 參 加 並 完 成 每 週 3 小 時, 為 期 10 週, 共 計 30 個 小 時 的 多 益 線 上 學 習 演 練 該 10 週 的 學 習 期 間, 將 分 別 於 第 4 週 及 第 8 週 安 排 模 擬 測 驗 考 試, 通 過 者 視 為 取 得 修 習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課 程 的 資 格, 不 必 再 參 加 後 續 的 線 上 學 習 演 練 二 本 課 程 實 施 之 目 標 係 以 多 益 (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國 際 溝 通 英 語 測 驗 ) 英 文 能 力 為 指 標, 爰 配 合 本 校 現 有 全 民 英 檢 線 上 測 驗 與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該 課 程 的 實 施, 其 實 施 內 容 及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學 習 目 標 : 提 升 本 校 日 間 部 大 學 部 各 院 系 英 語 能 力 為 目 標 ( 二 ) 學 習 內 容 : 一 學 期 共 提 供 六 回 ( 期 中 考 前 三 回 期 末 考 前 三 回 ) 的 多 益 線 上 模 擬 測 驗 作 為 學 習 題 庫 期 中 考 與 期 末 考 則 分 別 從 其 中 的 三 回 中 選 取 作 為 考 試 題 目 ( 三 ) 學 習 方 式 : 由 於 數 位 學 習 乃 是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的 學 習 方 式, 研 習 的 學 生 可 根 據 自 我 的 時 間 安 排 每 三 周 至 少 需 上 線 完 成 一 回 的 測 驗, 並 於 第 九 週 與 第 十 八 週 至 電 算 中 心 或 應 外 系 語 言 中 心 參 與 期 中 考 與 期 末 考 之 考 試 ( 四 ) 查 核 管 考 : 本 課 程 優 先 於 本 校 應 外 系 專 任 老 師 中 聘 請 課 程 管 理 的 專 責 老 師, 每 位 專 責 老 師 平 均 負 責 四 個 班 級, 對 所 負 責 班 級 學 生 的 學 習 歷 程 與 記 錄 進 行 相 關 的 查 核 管 考 工 作 專 責 老 師 的 課 程 管 理 費 以 每 週 兩 小 時, 一 學 期 十 八 週 鐘 點 費 的 標 準 支 付, 且 不 受 本 校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核 計 要 點 第 七 條 超 支 鐘 點 規 定 的 限 制 ( 五 )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

14 1. 平 時 分 數 : 佔 30%, 根 據 研 習 學 生 線 上 測 驗 的 情 形 與 每 回 測 驗 之 最 高 分 數 進 行 評 比 2. 期 中 考 與 期 末 考 : 各 佔 35% ( 六 ) 輔 導 方 式 : 1. 期 中 考 前 二 週 :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之 中 午 12:30 分 至 13:20 分, 英 語 輔 導 課 程 由 任 課 老 師 負 責 面 授 二 次 2. 期 末 考 前 二 週 : 每 週 一 至 週 四 之 中 午 12:30 分 至 13:20 分, 英 語 輔 導 課 程 由 任 課 老 師 負 責 面 授 二 次 三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其 修 正 時 亦 同

15 語 文 : 附 件 七 實 用 英 文 及 進 階 實 用 英 文 之 課 程 目 標 教 材 大 綱 教 學 策 略 開 課 系 所 班 級 實 用 及 進 階 實 用 英 文 授 課 教 師 課 程 類 別 專 業 必 修 授 課 語 言 中 英 開 課 學 期 每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課 程 目 標 近 來 教 育 部 新 任 技 職 司 林 騰 蛟 司 長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發 展 提 出 盤 整 技 職, 再 登 高 峰 的 施 政 方 向, 規 劃 近 程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的 十 大 策 略 於 第 九 項 擴 大 技 職 師 生 國 際 交 流 中 提 及, 鑑 於 技 職 學 生 的 外 語 能 力 普 遍 較 低, 將 推 動 外 語 教 學 改 進 計 畫, 在 學 生 現 有 的 外 語 能 力 基 礎 下, 建 立 學 習 能 力 指 標, 採 行 分 級 分 組 教 學, 進 而 規 劃 專 業 英 文 學 習, 開 發 外 語 檢 測 學 習 課 程 全 校 現 行 大 一 與 大 二 英 文 已 按 入 學 英 文 成 績 進 行 分 級 授 課 教 學, 但 在 授 課 教 材 與 內 容 上 並 未 統 一 經 綜 合 考 量 技 職 體 系 務 實 致 用 之 教 育 理 念 新 任 林 司 長 在 外 語 教 學 上 的 重 點 策 略 以 及 本 校 親 產 業 的 優 質 大 學 的 定 位, 因 此 未 來 在 大 一 與 大 二 英 文 教 學 上 的 規 劃, 謹 提 出 以 職 場 為 導 向 的 教 學 大 綱 作 為 基 礎, 作 為 建 構 與 規 劃 課 程 內 容 時 供 參 考 第 一 學 年 實 用 與 進 階 實 用 英 文 主 要 目 的 希 望 學 生 能 因 應 與 日 常 生 活 人 物 相 關 情 境 的 之 英 語 文 能 力, 相 關 情 境 主 題 包 括 : 自 我 介 紹 生 活 習 慣 家 族 資 訊 生 涯 規 劃 日 常 生 活 周 遭 環 境 人 際 應 對 健 康 醫 療 通 信 聯 繫 休 閒 活 動 外 出 購 物 餐 宴 飲 食 觀 光 旅 遊 對 上 述 日 常 生 活 情 境 可 以 做 簡 短 有 效 的 對 話, 並 能 閱 讀 相 關 的 簡 易 文 章, 並 能 寫 出 簡 單 的 句 子 課 程 目 標 ( 能 力 指 標 ): 1. AEN113 能 運 用 基 本 閱 讀 技 巧, 增 進 英 語 閱 讀 理 解 (15%) 2. AEN114 具 有 等 同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英 文 字 彙 文 法 及 句 型 結 構 之 概 念 (15%) 3. AEN115 能 透 過 精 讀 文 章, 擴 展 知 識 範 疇 (5%) 4. BXA114 能 瞭 解 並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的 意 義 (5%) 5. EEN113 對 職 場 情 境 所 閱 讀 相 關 文 本, 能 清 楚 理 解 其 內 容 (15%) 6. EEN115 能 從 英 語 報 章 雜 誌 網 路 吸 收 國 際 資 訊 (10%) 7. EEN117 具 有 基 本 國 際 商 務 字 彙 與 職 場 語 文 技 能 (15%) 8. EEN119 能 暸 解 英 美 國 家 社 交 禮 儀 與 文 化, 妥 善 應 對 不 同 情 境 (5%) 9. EKA121 尊 重 西 方 多 元 文 化 傳 統 習 俗 社 會 思 潮 及 體 制 (5%) 10. GEN111 能 分 析 主 題 及 討 論 相 關 問 題, 展 現 組 織 析 理 及 獨 立 思 考 之 能 力 (5%) 11. FEN111 能 力 行 自 我 英 語 訓 練, 具 有 英 語 數 位 學 習 的 態 度 (5%) 教 材 大 綱 教 學 策 略 與 評 量 方 法 教 材 大 綱 教 學 策 略 評 量 方 法 自 我 介 紹 生 活 習 慣 家 族 資 訊

16 生 涯 規 劃 日 常 生 活 周 遭 環 境 人 際 應 對 通 信 聯 繫 休 閒 活 動 外 出 購 物 餐 宴 飲 食 觀 光 旅 遊 學 習 評 量 內 涵 及 配 分 ( 若 實 際 各 項 評 量 表 宜 配 置 教 學 助 理, 若 無 則 宜 告 知 學 生 各 評 量 內 涵 之 細 項 ) 平 時 評 量 ( 50%) 期 中 評 量 ( 25%) 期 末 評 量 ( 25%)

17 語 文 : 附 件 八 英 語 聽 講 訓 練 ( 一 ) 及 ( 二 ) 之 課 程 目 標 教 材 大 綱 教 學 策 略 開 課 系 所 班 級 實 用 及 進 階 實 用 英 文 授 課 教 師 課 程 類 別 專 業 必 修 授 課 語 言 中 英 開 課 學 期 每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課 程 目 標 近 來 教 育 部 新 任 技 職 司 林 騰 蛟 司 長 對 技 職 教 育 的 發 展 提 出 盤 整 技 職, 再 登 高 峰 的 施 政 方 向, 規 劃 近 程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的 十 大 策 略 於 第 九 項 擴 大 技 職 師 生 國 際 交 流 中 提 及, 鑑 於 技 職 學 生 的 外 語 能 力 普 遍 較 低, 將 推 動 外 語 教 學 改 進 計 畫, 在 學 生 現 有 的 外 語 能 力 基 礎 下, 建 立 學 習 能 力 指 標, 採 行 分 級 分 組 教 學, 進 而 規 劃 專 業 英 文 學 習, 開 發 外 語 檢 測 學 習 課 程 全 校 現 行 大 一 與 大 二 英 文 已 按 入 學 英 文 成 績 進 行 分 級 授 課 教 學, 但 在 授 課 教 材 與 內 容 上 並 未 統 一 經 綜 合 考 量 技 職 體 系 務 實 致 用 之 教 育 理 念 新 任 林 司 長 在 外 語 教 學 上 的 重 點 策 略 以 及 本 校 親 產 業 的 優 質 大 學 的 定 位, 因 此 未 來 在 大 一 與 大 二 英 文 教 學 上 的 規 劃, 謹 提 出 以 職 場 為 導 向 的 教 學 大 綱 作 為 基 礎, 提 供 授 課 老 師 於 建 構 與 規 劃 課 程 大 綱 及 內 容 時 做 參 考 第 二 學 年 英 文 聽 講 訓 練 希 望 學 生 加 強 職 場 情 境 中 具 體 或 熟 悉 主 題 的 訓 練, 能 聽 懂 並 理 解 其 內 容 及 應 對 能 力, 且 能 進 行 簡 易 對 話 與 句 子 及 段 落 的 書 寫, 相 關 情 境 包 括 求 職 面 試 職 場 基 本 應 對 商 務 出 差 與 行 程 規 劃 電 子 郵 件 收 發 廣 告 行 銷 文 宣 閱 讀 產 品 規 格 書 文 件 手 冊 或 商 品 包 裝 等 課 程 目 標 ( 能 力 指 標 ): 1. AEN111 能 聽 懂 日 常 生 活 不 同 主 題 或 情 境 之 英 語 會 話, 能 使 用 英 語 進 行 對 話 溝 通 (15%) 2. EEN116 能 以 英 語 表 達 能 力 配 合 專 業 知 識, 應 用 於 日 後 職 場 (10%) 3. EEN118 能 有 TOEIC 或 等 同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應 試 能 力 (15%) 4. EEN111 能 聽 懂 職 場 情 境 中 談 話, 並 能 清 楚 理 解 標 準 敘 述 中 的 重 點 (10%) 5. HEN111 具 有 終 身 學 習 英 語 的 態 度 (10%) 6. EEN115 能 從 英 語 報 章 雜 誌 網 路 吸 收 國 際 資 訊 (5%) 7. EEN117 具 有 基 本 國 際 商 務 字 彙 與 職 場 語 文 技 能 (15%) 8. GEN112 能 透 過 線 上 訓 練, 積 極 參 與 英 語 檢 定 (10%) 9. GEN111 能 分 析 主 題 及 討 論 相 關 問 題, 展 現 組 織 析 理 及 獨 立 思 考 之 能 力 (5%) 10. HEN111 具 有 終 身 學 習 英 語 的 態 度 (5%) 教 材 大 綱 教 學 策 略 與 評 量 方 法 教 材 大 綱 教 學 策 略 評 量 方 法 求 職 面 試 職 場 基 本 應 對 : 社 交 接 待 職 場 基 本 應 對 : 電 話 禮 儀 職 場 基 本 應 對 : 拜 訪 客 戶

18 職 場 基 本 應 對 : 電 子 郵 件 收 發 職 場 基 本 應 對 : 薪 資 福 利 職 場 基 本 應 對 : 差 旅 請 假 職 場 基 本 應 對 : 公 司 簡 介 導 覽 商 務 行 程 規 劃 簡 報 技 巧 會 議 議 程 客 服 處 理 商 務 溝 通 談 判 學 習 評 量 內 涵 及 配 分 ( 若 實 際 各 項 評 量 表 宜 配 置 教 學 助 理, 若 無 則 宜 告 知 學 生 各 評 量 內 涵 之 細 項 ) 平 時 評 量 ( 50%, 含 暑 假 作 業 ) 期 中 評 量 ( 25%) 期 末 評 量 ( 25%)

19 語 文 : 附 件 九 語 文 中 心 英 語 能 力 訓 練 之 課 程 目 標 教 材 大 綱 教 學 策 略 開 課 系 所 班 級 語 文 中 心 授 課 教 師 課 程 類 別 專 業 必 修 授 課 語 言 英 文 開 課 學 期 學 年 度 上 或 下 學 期 課 程 目 標 課 程 目 標 ( 能 力 指 標 ): 1. AEN113 能 運 用 基 本 閱 讀 技 巧, 增 進 英 語 閱 讀 理 解 (15%) 2. AEN114 具 有 等 同 TOEIC 350 分 或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英 文 字 彙 文 法 及 句 型 結 構 之 概 念 (10%) 3. AEN115 能 透 過 精 讀 文 章, 擴 展 知 識 範 疇 (5%) 4. EEN111 能 聽 懂 職 場 情 境 中 談 話, 並 能 清 楚 理 解 標 準 敘 述 中 的 重 點 (10%) 5. EEN113 對 職 場 情 境 所 閱 讀 相 關 文 本, 能 清 楚 理 解 其 內 容 (15%) 6. EEN117 具 有 基 本 國 際 商 務 字 彙 與 職 場 語 文 技 能 (15%) 7. EEN118 能 有 TOEIC 或 等 同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應 試 能 力 (15%) 8. FEN111 能 力 行 自 我 英 語 訓 練, 具 有 英 語 數 位 學 習 的 態 度 (5%) 9. GEN112 能 透 過 線 上 訓 練, 積 極 參 與 英 語 檢 定 (5%) 10. HEN111 具 有 終 身 學 習 英 語 的 態 度 (5%) 教 材 大 綱 教 學 策 略 與 評 量 方 法 教 材 大 綱 教 學 策 略 評 量 方 法 TOEIC 模 擬 檢 定 第 1 回 1. 線 上 學 習 線 上 評 量 期 中 與 期 末 考 2. 線 上 測 驗 3. 即 時 回 饋 TOEIC 模 擬 檢 定 第 2 回 1. 線 上 學 習 線 上 評 量 期 中 與 期 末 考 2. 線 上 測 驗 3. 即 時 回 饋 TOEIC 模 擬 檢 定 第 3 回 1. 線 上 學 習 線 上 評 量 期 中 與 期 末 考 2. 線 上 測 驗 3. 即 時 回 饋 TOEIC 模 擬 檢 定 第 4 回 1. 線 上 學 習 線 上 評 量 期 中 與 期 末 考 2. 線 上 測 驗 3. 即 時 回 饋 TOEIC 模 擬 檢 定 第 5 回 1. 線 上 學 習 線 上 評 量 期 中 與 期 末 考 2. 線 上 測 驗 3. 即 時 回 饋 TOEIC 模 擬 檢 定 第 6 回 1. 線 上 學 習 2. 線 上 測 驗 3. 即 時 回 饋 線 上 評 量 期 中 與 期 末 考 學 習 評 量 內 涵 及 配 分 ( 若 實 際 各 項 評 量 表 宜 配 置 教 學 助 理, 若 無 則 宜 告 知 學 生 各 評 量 內 涵 之 細 項 ) 平 時 評 量 (30%, 含 暑 假 作 業 ) 期 中 評 量 (35%) 期 末 評 量 (3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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