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最终版).doc"

Transcription

1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指 引 手 册 序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在 日 常 经 营 中 依 法 合 规 地 实 施 管 理 行 为, 不 仅 能 够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保 险 经 营 风 险, 同 时 也 能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保 护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保 险 市 场 经 营 秩 序 为 便 于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的 管 理 人 员 了 解 掌 握 各 管 理 环 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提 高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水 平 和 法 律 素 质, 进 一 步 规 范 经 营 管 理 行 为, 根 据 新 修 订 后 的 保 险 法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我 局 编 写 了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指 引 手 册 ( 以 下 简 称 指 引 手 册 ) 本 指 引 手 册 按 照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的 管 理 特 点, 分 了 机 构 管 理 内 控 合 规 业 务 管 理 销 售 行 为 销 售 渠 道 财 务 管 理 单 证 管 理 档 案 管 理 统 计 信 息 信 息 披 露 客 户 服 务 报 告 法 律 责 任 十 三 个 部 分 对 相 应 环 节 的 法 律 法 规 做 了 汇 集, 便 于 管 理 人 员 有 针 对 性 地 查 阅 和 学 习 我 们 希 望 指 引 手 册 的 编 写 对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在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能 有 所 帮 助 1

2 为 方 便 指 引 手 册 的 全 面 执 行 和 及 时 更 新, 宁 夏 保 监 局 在 外 网 上 同 时 发 布 了 指 引 手 册 电 子 版, 每 年 对 指 引 手 册 电 子 版 本 进 行 更 新 升 级 2

3 目 录 (1998 年 2010 年 )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管 理 篇...1 一 机 构...1 二 管 理 人 员...6 三 经 营 区 域...19 四 业 务 范 围...20 五 证 照 管 理...21 第 二 部 分 内 控 合 规 篇...25 第 三 部 分 业 务 管 理 篇...40 一 产 品 管 理...40 二 承 保 管 理...42 三 出 单 管 理...46 四 保 全...47 五 理 赔 给 付...48 第 四 部 分 销 售 行 为 篇...52 第 五 部 分 销 售 渠 道 篇...56 一 中 介 渠 道...56 二 个 人 营 销 渠 道...62 第 六 部 分 财 务 管 理 篇...83 第 七 部 分 单 证 管 理 篇...87 第 八 部 分 档 案 管 理 篇...89 第 九 部 分 统 计 信 息 篇...98 第 十 部 分 信 息 披 露 篇 第 十 一 部 分 客 户 服 务 篇 第 十 二 部 分 报 告 篇 第 十 三 部 分 法 律 责 任 篇...123

4 第 一 部 分 机 构 管 理 篇 一 机 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号,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七 十 四 条 保 险 公 司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经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其 民 事 责 任 由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第 七 十 五 条 保 险 公 司 申 请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向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设 立 申 请 书 ; ( 二 ) 拟 设 机 构 三 年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和 市 场 分 析 材 料 ; ( 三 )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简 历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四 )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七 十 六 条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保 险 公 司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决 定 批 准 的, 颁 发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 决 定 不 批 准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七 十 七 条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凭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第 七 十 八 条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自 取 得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的, 其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失 效 第 八 十 四 条 保 险 公 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经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 ( 一 ) 变 更 名 称 ; ( 三 ) 变 更 公 司 或 者 分 支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 ( 四 )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 ( 五 ) 公 司 分 立 或 者 合 并 ; ( 八 )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九 十 三 条 保 险 公 司 依 法 终 止 其 业 务 活 动, 应 当 注 销 其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使 用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不 得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擅 自 设 立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或 者 非 法 经 营 商 业 保 险 业 务 的, 由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予 以 取 缔,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1

5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二 十 万 元 的, 处 二 十 万 元 以 上 一 百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保 险 公 司 违 反 本 法 第 八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由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限 制 其 业 务 范 围 责 令 停 止 接 受 新 业 务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 ( 六 ) 未 经 批 准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者 代 表 机 构 的 ;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转 让 出 租 出 借 业 务 许 可 证 的, 由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加 入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保 险 代 理 人 保 险 经 纪 人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可 以 加 入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 保 监 会 令 号,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保 险 公 司, 是 指 经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设 立, 并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本 规 定 所 称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是 指 经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保 险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中 心 支 公 司 支 公 司 营 业 部 营 销 服 务 部 以 及 各 类 专 属 机 构 专 属 机 构 的 设 立 和 管 理,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另 行 规 定 本 规 定 所 称 保 险 机 构, 是 指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分 公 司, 是 指 保 险 公 司 依 法 设 立 的 以 分 公 司 命 名 的 分 支 机 构 本 规 定 所 称 省 级 分 公 司, 是 指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监 管 要 求, 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内 负 责 许 可 申 请 报 告 提 交 等 相 关 事 宜 的 分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在 住 所 地 以 外 的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已 经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应 当 指 定 其 中 一 家 分 公 司 作 为 省 级 分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在 计 划 单 列 市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指 定 一 家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监 管 要 求, 在 计 划 单 列 市 负 责 许 可 申 请 报 告 提 交 等 相 关 事 宜 省 级 分 公 司 设 在 计 划 单 列 市 的, 由 省 级 分 公 司 同 时 负 责 前 两 款 规 定 的 事 宜 第 五 条 保 险 业 务 由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以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保 险 组 织 经 营,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或 者 变 相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申 请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的 层 级 依 次 为 分 公 司 中 心 支 公 司 支 公 司 营 业 部 或 者 营 销 服 务 部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不 逐 级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但 其 在 住 所 地 以 外 的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开 展 业 务, 应 当 首 先 设 立 分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层 级 逐 级 管 理 下 级 分 支 机 构 ; 营 业 部 营 销 服 务 部 不 得 再 管 理 其 他 任 何 分 支 机 构 第 十 七 条 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由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 设 立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由 保 2

6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或 者 由 省 级 分 公 司 持 总 公 司 批 准 文 件 提 出 申 请 在 计 划 单 列 市 申 请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还 可 以 由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本 规 定 第 四 条 第 三 款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持 总 公 司 批 准 文 件 提 出 申 请 第 十 八 条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提 出 设 立 申 请,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上 一 年 度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提 交 申 请 前 连 续 2 个 季 度 偿 付 能 力 均 为 充 足 ; ( 二 ) 保 险 公 司 具 备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内 控 健 全 ; ( 三 ) 申 请 人 具 备 完 善 的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 ( 四 ) 对 拟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可 行 性 已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 ( 五 ) 在 住 所 地 以 外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申 请 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以 外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的, 该 省 级 分 公 司 已 经 开 业 ; ( 六 ) 申 请 人 最 近 2 年 内 无 受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不 存 在 因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正 在 受 到 中 国 保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形 ; ( 七 ) 申 请 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以 外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在 拟 设 地 所 在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内, 省 级 分 公 司 最 近 2 年 内 无 受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已 设 立 的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最 近 6 个 月 内 无 受 重 大 保 险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 ( 八 ) 有 申 请 人 认 可 的 筹 建 负 责 人 ; ( 九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九 条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申 请 人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 ( 一 ) 设 立 申 请 书 ; ( 二 ) 申 请 前 连 续 2 个 季 度 的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和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偿 付 能 力 报 告 ; ( 三 ) 保 险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报 告 以 及 申 请 人 内 控 制 度 ; ( 四 )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包 括 拟 设 机 构 3 年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和 市 场 分 析,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与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和 内 控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说 明 ; ( 五 ) 申 请 人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 ( 六 )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其 最 近 2 年 无 受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声 明 ; ( 七 ) 申 请 设 立 省 级 分 公 司 以 外 其 他 分 支 机 构 的, 提 交 省 级 分 公 司 最 近 2 年 无 受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声 明 ; ( 八 ) 拟 设 机 构 筹 建 负 责 人 的 简 历 以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九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应 当 自 收 到 完 整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对 设 立 申 请 进 行 书 面 审 查, 对 不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的, 作 出 不 予 批 准 决 定,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 对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的,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筹 建 通 知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筹 建 通 知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完 成 分 支 机 构 的 筹 建 工 作 筹 建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行 政 许 可 的 期 限 内 筹 建 期 间 届 满 未 完 成 筹 建 工 作 的,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重 新 提 出 设 立 申 请 筹 建 机 构 在 筹 建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保 险 经 营 活 动 3

7 第 二 十 二 条 筹 建 工 作 完 成 后, 筹 建 机 构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提 交 开 业 验 收 报 告 : ( 一 ) 具 有 合 法 的 营 业 场 所, 安 全 消 防 设 施 符 合 要 求 ; ( 二 ) 建 立 了 必 要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完 善 的 业 务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资 产 管 理 反 洗 钱 等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建 立 了 与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信 息 系 统 ; ( 四 ) 具 有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的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 ( 五 ) 对 员 工 进 行 了 上 岗 培 训 ; ( 六 ) 筹 建 期 间 未 开 办 保 险 业 务 ; ( 七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二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开 业 验 收 报 告 应 当 附 下 列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 ( 一 ) 筹 建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报 告 ; ( 二 )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简 历 及 有 关 证 明 ; ( 三 ) 拟 设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证 明 ; ( 四 ) 计 算 机 设 备 配 置 应 用 系 统 及 网 络 建 设 情 况 报 告 ; ( 五 ) 业 务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资 产 管 理 反 洗 钱 等 制 度 ; ( 六 ) 机 构 设 置 和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报 告, 包 括 员 工 上 岗 培 训 情 况 报 告 等 ; ( 七 ) 按 照 拟 设 地 规 定 提 交 有 关 消 防 证 明, 无 需 进 行 消 防 验 收 或 者 备 案 的, 提 交 申 请 人 作 出 的 已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消 防 安 全 的 书 面 承 诺 ; ( 八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应 当 自 收 到 完 整 的 开 业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进 行 开 业 验 收, 并 作 出 批 准 或 者 不 予 批 准 的 决 定 验 收 合 格 批 准 设 立 的, 颁 发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 验 收 不 合 格 不 予 批 准 设 立 的,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十 五 条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持 批 准 文 件 以 及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方 可 营 业 第 二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 ( 一 ) 保 险 公 司 变 更 名 称 ; ( 四 )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 ( 五 ) 变 更 注 册 地 营 业 场 所 ; ( 六 ) 保 险 公 司 分 立 或 者 合 并 ; ( 九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七 条 保 险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当 自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告 : ( 三 )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名 称 ; ( 四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一 条 保 险 公 司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保 险 业 4

8 务 许 可 证 自 被 批 准 撤 销 之 日 起 自 动 失 效, 并 应 当 于 被 批 准 撤 销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缴 回 保 险 公 司 合 并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进 行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有 关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对 交 付 保 险 费 领 取 保 险 金 等 事 宜 应 当 充 分 告 知 第 三 十 五 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管 理, 督 促 分 支 机 构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确 保 上 级 机 构 对 管 理 的 下 级 分 支 机 构 能 够 实 施 有 效 管 控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本 规 定 和 发 展 需 要 制 定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其 省 级 分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总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保 险 公 司 在 计 划 单 列 市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的, 应 当 由 省 级 分 公 司 或 者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本 规 定 第 四 条 第 三 款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制 定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制 度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职 能 ; ( 二 ) 各 级 分 支 机 构 人 员 场 所 设 备 等 方 面 的 配 备 要 求 ; ( 三 )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撤 销 的 内 部 决 策 制 度 ; ( 四 ) 上 级 机 构 对 下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管 控 职 责 和 措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配 备 必 要 数 量 的 工 作 人 员, 分 支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是 与 保 险 公 司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正 式 员 工 第 三 十 九 条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在 经 营 存 续 期 间, 应 当 具 有 规 范 和 稳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设 备 第 四 十 条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将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原 件 放 置 于 营 业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以 备 查 验 第 五 十 八 条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和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使 用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六 十 二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对 保 险 机 构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并 按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材 料 第 六 十 四 条 保 险 机 构 出 现 频 繁 撤 销 分 支 机 构 频 繁 变 更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等 情 形,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中 国 保 监 会 有 权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要 求 保 险 机 构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完 善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 ; ( 二 ) 询 问 保 险 机 构 负 责 人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了 解 变 更 撤 销 的 有 关 情 况 ; ( 三 ) 要 求 保 险 机 构 提 供 其 内 部 对 变 更 撤 销 行 为 进 行 决 策 的 相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 ( 四 ) 出 示 重 大 风 险 提 示 函, 或 者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监 管 谈 话 ; ( 五 ) 依 法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并 及 时 将 整 改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中 国 保 监 会 第 七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施 行 前 已 经 设 立 的 分 支 机 构, 无 需 按 照 本 规 定 的 设 立 条 件 重 新 申 请 设 立 审 批, 但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定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日 常 管 理 要 求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当 自 本 规 5

9 定 施 行 之 日 起 2 年 内 进 行 整 改, 在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资 质 场 所 规 范 许 可 证 使 用 分 支 机 构 管 理 等 方 面 达 到 本 规 定 的 相 关 要 求 二 管 理 人 员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号,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第 八 十 一 条 保 险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品 行 良 好, 熟 悉 与 保 险 相 关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具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并 在 任 职 前 取 得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的 任 职 资 格 保 险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范 围 由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第 八 十 二 条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或 者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担 任 保 险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 一 ) 因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违 纪 行 为 被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取 消 任 职 资 格 的 金 融 机 构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自 被 取 消 任 职 资 格 之 日 起 未 逾 五 年 的 ; ( 二 ) 因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违 纪 行 为 被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的 律 师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者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验 证 机 构 等 机 构 的 专 业 人 员, 自 被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之 日 起 未 逾 五 年 的 第 八 十 三 条 保 险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保 险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公 司 的 利 益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保 险 业 务 活 动 中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欺 骗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者 受 益 人 ; ( 二 ) 对 投 保 人 隐 瞒 与 保 险 合 同 有 关 的 重 要 情 况 ; ( 三 ) 阻 碍 投 保 人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或 者 诱 导 其 不 履 行 本 法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 ( 四 ) 给 予 或 者 承 诺 给 予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受 益 人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保 险 费 回 扣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 ( 五 ) 拒 不 依 法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 ( 六 ) 故 意 编 造 未 曾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虚 构 保 险 合 同 或 者 故 意 夸 大 已 经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的 损 失 程 度 进 行 虚 假 理 赔, 骗 取 保 险 金 或 者 牟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 七 ) 挪 用 截 留 侵 占 保 险 费 ; ( 八 ) 委 托 未 取 得 合 法 资 格 的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从 事 保 险 销 售 活 动 ; ( 九 ) 利 用 开 展 保 险 业 务 为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 十 ) 利 用 保 险 代 理 人 保 险 经 纪 人 或 者 保 险 评 估 机 构, 从 事 以 虚 构 保 险 中 介 业 务 或 者 编 造 退 保 等 方 式 套 取 费 用 等 违 法 活 动 ; 6

10 ( 十 一 ) 以 捏 造 散 布 虚 假 事 实 等 方 式 损 害 竞 争 对 手 的 商 业 信 誉, 或 者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扰 乱 保 险 市 场 秩 序 ; ( 十 二 ) 泄 露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知 悉 的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 ( 十 三 )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保 险 公 司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提 取 或 者 结 转 各 项 责 任 准 备 金, 或 者 未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办 理 再 保 险, 或 者 严 重 违 反 本 法 关 于 资 金 运 用 的 规 定 的, 由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责 令 调 整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管 理 人 员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需 要, 可 以 与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谈 话, 要 求 其 就 公 司 的 业 务 活 动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大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保 险 公 司 在 整 顿 接 管 撤 销 清 算 期 间, 或 者 出 现 重 大 风 险 时,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对 该 公 司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 一 ) 通 知 出 境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阻 止 其 出 境 ; ( 二 ) 申 请 司 法 机 关 禁 止 其 转 移 转 让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财 产, 或 者 在 财 产 上 设 定 其 他 权 利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保 险 公 司 有 本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规 定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限 制 其 业 务 范 围 责 令 停 止 接 受 新 业 务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限 制 其 业 务 范 围 责 令 停 止 接 受 新 业 务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 ( 二 ) 拒 绝 或 者 妨 碍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的 ;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保 险 专 业 代 理 机 构 保 险 经 纪 人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除 分 别 依 照 本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至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该 单 位 给 予 处 罚 外,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从 业 资 格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拒 绝 阻 碍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监 督 检 查 调 查 职 权, 未 使 用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的,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可 以 禁 止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一 定 期 限 直 至 终 身 进 入 保 险 业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保 险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 保 监 会 令 号,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对 保 险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和 风 险 控 制 具 有 决 7

11 策 权 或 者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人 员 : ( 一 ) 总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助 理 ; ( 二 ) 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合 规 负 责 人 总 精 算 师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审 计 责 任 人 ; ( 三 ) 分 公 司 中 心 支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助 理 ; ( 四 ) 支 公 司 营 业 部 经 理 ; ( 五 ) 与 上 述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相 同 职 权 的 管 理 人 员 第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在 任 职 前 取 得 中 国 保 监 会 核 准 的 任 职 资 格 第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守 保 险 公 司 章 程 第 七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诚 实 信 用 的 品 行 良 好 的 合 规 经 营 意 识 和 履 行 职 务 必 需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第 八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通 过 中 国 保 监 会 认 可 的 保 险 法 规 及 相 关 知 识 测 试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公 司 省 级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助 理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 ( 二 )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5 年 以 上 或 者 经 济 工 作 8 年 以 上 保 险 公 司 省 级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除 具 有 前 款 规 定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任 职 经 历 之 一 : ( 一 ) 担 任 保 险 公 司 中 心 支 公 司 总 经 理 以 上 职 务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年 以 上 ; ( 二 ) 担 任 保 险 公 司 省 级 分 公 司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上 职 务 3 年 以 上 ; ( 三 ) 担 任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年 以 上 ; ( 四 ) 担 任 国 家 机 关 大 中 型 企 业 相 当 管 理 职 务 5 年 以 上 ; ( 五 )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其 具 有 拟 任 职 务 所 需 知 识 能 力 经 验 的 职 业 资 历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公 司 分 公 司 中 心 支 公 司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和 总 经 理 助 理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学 士 以 上 学 位 ; ( 二 )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3 年 以 上 或 者 从 事 经 济 工 作 5 年 以 上 保 险 公 司 分 公 司 中 心 支 公 司 总 经 理 除 具 有 前 款 规 定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任 职 经 历 之 一 : ( 一 ) 担 任 保 险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 年 以 上 ; ( 二 ) 担 任 保 险 公 司 分 公 司 中 心 支 公 司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上 职 务 2 年 以 上 ; ( 三 ) 担 任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2 年 以 上 ; ( 四 ) 担 任 国 家 机 关 大 中 型 企 业 相 当 管 理 职 务 3 年 以 上 ; ( 五 )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其 具 有 拟 任 职 务 所 需 知 识 能 力 经 验 的 职 业 资 历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公 司 支 公 司 营 业 部 经 理 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工 作 3 年 以 上 或 者 经 济 工 作 5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经 历 8

12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拟 任 董 事 长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其 任 职 条 件 中 从 事 金 融 工 作 或 者 经 济 工 作 的 年 限 可 以 减 少 2 年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其 任 职 条 件 中 的 学 历 要 求 可 以 放 宽 至 大 学 专 科 : ( 一 ) 从 事 保 险 工 作 8 年 以 上 ; ( 二 ) 从 事 法 律 会 计 或 者 审 计 工 作 8 年 以 上 ; ( 三 ) 在 金 融 机 构 大 中 型 企 业 或 者 国 家 机 关 担 任 管 理 职 务 8 年 以 上 ; ( 四 ) 取 得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或 者 中 国 保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它 专 业 资 格 ; ( 五 ) 在 申 报 任 职 资 格 前 3 年 内, 个 人 在 经 营 管 理 方 面 受 到 保 险 公 司 表 彰 ; ( 六 ) 在 申 报 任 职 资 格 前 5 年 内, 个 人 获 得 中 国 保 监 会 或 者 地 市 级 以 上 政 府 表 彰 ; ( 七 ) 拟 任 艰 苦 边 远 地 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机 构 主 持 工 作 的 副 总 经 理 或 者 其 它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适 用 本 规 定 同 级 机 构 总 经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与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兼 任 其 它 经 营 管 理 职 务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规 定 : ( 一 ) 不 得 违 反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不 得 兼 任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职 务 ; ( 三 ) 具 有 必 要 的 时 间 履 行 职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机 构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国 保 监 会 不 予 核 准 其 任 职 资 格 : ( 一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 二 ) 贪 污 贿 赂 侵 占 财 产 挪 用 财 产 或 者 破 坏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被 判 处 刑 罚,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 年, 或 者 因 犯 罪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 年 ; ( 三 ) 被 判 处 其 它 刑 罚,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3 年 ; ( 四 ) 被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自 被 取 消 或 者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 ( 五 ) 被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禁 止 进 入 市 场, 期 满 未 逾 5 年 ; ( 六 ) 被 国 家 机 关 开 除 公 职, 自 作 出 处 分 决 定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 ( 七 ) 因 违 法 行 为 或 者 违 纪 行 为 被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的 律 师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者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验 证 机 构 等 机 构 的 专 业 人 员, 自 被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 ( 八 ) 担 任 破 产 清 算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董 事 或 者 厂 长 经 理, 对 该 公 司 企 业 的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完 结 之 日 起 未 逾 3 年 ; ( 九 )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 关 闭 的 公 司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的, 自 该 公 司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逾 3 年 ; ( 十 ) 个 人 所 负 数 额 较 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 偿 ; ( 十 一 ) 申 请 前 1 年 内 受 到 中 国 保 监 会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9

13 ( 十 二 ) 因 涉 嫌 从 事 严 重 违 法 活 动, 被 中 国 保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尚 未 作 出 处 理 结 论 ; ( 十 三 ) 受 到 其 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未 逾 2 年 ; ( 十 四 ) 在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或 者 中 国 境 外 被 判 处 刑 罚,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5 年, 或 者 因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执 行 期 满 未 逾 3 年 ; ( 十 五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被 整 顿 接 管 的 保 险 公 司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被 整 顿 接 管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在 被 整 顿 接 管 期 间, 不 得 到 其 他 保 险 机 构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第 二 十 三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申 请 和 本 规 定 要 求 的 相 关 报 告, 应 当 由 保 险 公 司 省 级 分 公 司 或 者 根 据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指 定 的 计 划 单 列 市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提 交 第 二 十 四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在 任 职 前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提 交 下 列 书 面 材 料 一 式 三 份, 并 同 时 提 交 有 关 电 子 文 档 : ( 一 )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申 请 书 ; ( 二 ) 中 国 保 监 会 统 一 制 作 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表 ; ( 三 )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书 等 有 关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有 护 照 的 应 当 同 时 提 供 护 照 复 印 件 ; ( 四 ) 对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品 行 专 业 知 识 业 务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鉴 定 ; ( 五 )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劳 动 合 同 签 章 页 复 印 件 ; ( 六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如 实 提 交 前 款 规 定 的 材 料 保 险 机 构 以 及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对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不 得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第 二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频 繁 更 换 保 险 公 司 任 职 的, 应 当 由 本 人 提 交 两 年 内 工 作 情 况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解 释 更 换 任 职 的 原 因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在 核 准 保 险 机 构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前, 可 以 向 原 任 职 机 构 核 实 其 工 作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对 保 险 机 构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任 职 考 察 谈 话,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了 解 拟 任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 ( 二 ) 对 拟 任 人 员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的 问 题 进 行 提 示 ; ( 三 ) 中 国 保 监 会 认 为 应 当 考 察 的 其 他 内 容 任 职 考 察 谈 话 应 当 制 作 书 面 记 录, 由 考 察 人 和 拟 任 人 员 签 字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应 当 自 受 理 任 职 资 格 核 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核 准 或 者 不 予 核 准 的 决 定 20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日, 并 应 当 将 延 长 期 限 的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10

14 决 定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的, 应 当 颁 发 核 准 文 件 ; 决 定 不 予 核 准 的, 应 当 作 出 书 面 决 定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十 九 条 已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的 保 险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同 一 保 险 机 构 内 调 任 兼 任 同 级 或 者 下 级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无 须 重 新 核 准 其 任 职 资 格, 但 中 国 保 监 会 对 拟 任 职 务 的 资 格 条 件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除 外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调 任 或 者 兼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重 新 报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第 三 十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任 职 资 格 自 动 失 效 : ( 一 ) 获 得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后, 保 险 机 构 超 过 2 个 月 未 任 命 ; ( 二 ) 从 该 保 险 公 司 离 职 ; ( 三 ) 受 到 中 国 保 监 会 禁 止 进 入 保 险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 ( 四 ) 出 现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或 者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第 三 十 一 条 除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未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保 险 机 构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任 命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第 三 十 二 条 保 险 机 构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可 以 指 定 临 时 负 责 人, 但 临 时 负 责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 一 ) 原 负 责 人 辞 职 或 者 被 撤 职 ; ( 二 ) 原 负 责 人 因 疾 病 意 外 事 故 等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 ( 三 ) 中 国 保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临 时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与 履 行 职 责 相 当 的 能 力, 并 不 得 有 本 规 定 禁 止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情 形 第 三 十 三 条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自 下 列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告 : ( 一 )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免 职 或 者 批 准 其 辞 职 的 决 定 ; ( 二 )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作 出 的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处 分 决 定 ; ( 三 ) 根 据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解 除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的 决 定 ; ( 四 ) 根 据 禁 止 进 入 保 险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解 除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职 务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决 定 ; ( 五 ) 指 定 或 者 撤 销 临 时 负 责 人 的 决 定 ; ( 六 ) 根 据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暂 停 职 务 的 决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规 定 参 加 培 训 第 三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规 定 对 董 事 长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施 审 计 第 三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任 职 期 间 犯 罪 或 者 受 到 其 他 机 11

15 关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判 决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告 第 三 十 七 条 保 险 机 构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出 示 重 大 风 险 提 示 函, 进 行 监 管 谈 话, 要 求 其 就 相 关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并 可 以 视 情 形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 一 ) 在 业 务 经 营 资 金 运 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或 者 内 控 制 度 等 方 面 出 现 重 大 隐 患 的 ; ( 二 )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背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忠 实 和 勤 勉 义 务, 严 重 危 害 保 险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的 ; ( 三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八 条 保 险 机 构 频 繁 变 更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经 营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监 管 措 施 : ( 一 ) 要 求 其 上 级 机 构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 ( 二 ) 出 示 重 大 风 险 提 示 函 ; ( 三 )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监 管 谈 话 ; ( 四 ) 依 法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建 立 和 完 善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材 料 的 基 本 内 容 ; ( 二 ) 职 务 变 更 情 况 ; ( 三 ) 与 该 人 员 相 关 的 风 险 提 示 函 和 监 管 谈 话 记 录 ; ( 四 ) 离 任 审 计 报 告 ; ( 五 ) 刑 罚 和 行 政 处 罚 ; ( 六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四 十 条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犯 罪, 被 行 政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的,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暂 停 相 关 人 员 的 职 务 第 四 十 一 条 保 险 机 构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在 调 查 期 间 责 令 其 暂 停 与 被 调 查 事 件 相 关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务 : ( 一 ) 偿 付 能 力 严 重 不 足 ; ( 二 ) 涉 嫌 严 重 损 害 被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三 ) 未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或 者 结 转 各 项 责 任 准 备 金 ; ( 四 )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再 保 险 ; ( 五 ) 未 按 照 规 定 运 用 保 险 资 金 第 四 十 二 条 保 险 机 构 在 整 顿 接 管 撤 销 清 算 期 间, 或 者 出 现 重 大 风 险 时,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对 该 机 构 直 接 负 责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 一 ) 通 知 出 境 管 理 机 关 依 法 阻 止 其 出 境 ; 12

16 ( 二 ) 申 请 司 法 机 关 禁 止 其 转 移 转 让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财 产, 或 者 在 财 产 上 设 定 其 他 权 利 第 四 十 三 条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任 职 资 格 的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中 国 保 监 会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核 准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并 在 1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对 该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第 四 十 四 条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的,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撤 销 该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并 在 3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其 任 职 资 格 的 申 请 第 四 十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规 定, 中 国 保 监 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除 对 该 机 构 给 予 处 罚 外,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从 业 资 格 第 四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或 者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进 行 处 罚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的,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对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罚 款,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3 万 元, 对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处 以 1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 保 监 会 令 号,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五 十 七 条 保 险 机 构 任 命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在 任 命 前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申 请 核 准 上 述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任 职 资 格 管 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和 中 国 保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十 八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有 权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对 保 险 机 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监 管 谈 话, 要 求 其 就 保 险 业 务 经 营 风 险 控 制 内 部 管 理 等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关 于 印 发 < 保 险 机 构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指 导 意 见 >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号,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三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所 称 案 件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触 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构 成 贪 污 挪 用 侵 占 诈 骗 商 业 贿 赂 非 法 集 资 洗 钱 传 销 等 犯 罪,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作 出 生 效 判 决 的 案 件,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尚 未 判 决, 但 案 件 事 实 已 基 本 查 清 实 际 损 失 已 确 定 发 生 的 案 件 ( 二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受 到 保 险 监 管 部 门 等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案 件 ( 三 )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给 公 司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社 会 影 响 特 别 恶 劣 造 成 系 统 性 风 险 的 其 他 案 件 第 四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所 称 案 件 责 任 人 员, 是 指 对 案 件 的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保 险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包 括 直 接 责 任 人 和 间 接 责 任 人 13

17 直 接 责 任 人, 指 对 保 险 案 件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即 决 策 组 织 策 划 实 施 或 参 与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或 部 署 授 意 默 许 胁 迫 协 助 他 人 实 施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的 保 险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对 形 成 案 件 风 险 引 发 不 良 后 果 起 直 接 作 用 的 违 法 违 规 人 员 间 接 责 任 人, 指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未 能 有 效 制 约 或 防 范 案 件 的 发 生, 对 案 件 造 成 的 风 险 或 者 不 良 后 果 起 间 接 作 用 的 保 险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包 括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人 和 其 他 间 接 责 任 人 前 款 所 称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人 是 指 对 发 案 机 构 具 有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的 保 险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前 款 所 称 其 他 间 接 责 任 人 是 指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因 故 意 过 失 或 不 尽 职 尽 责, 对 应 制 约 管 理 或 监 督 的 工 作 不 履 行 或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对 造 成 案 件 风 险 或 者 不 良 后 果 负 间 接 责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以 及 合 规 负 责 人 等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本 指 导 意 见 所 称 保 险 机 构 从 业 人 员, 包 括 保 险 机 构 员 工 和 为 其 代 理 业 务 的 保 险 营 销 员 等 第 五 条 保 险 机 构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应 当 遵 循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责 任 明 确 程 序 合 法 权 责 对 等 逐 级 追 究 公 平 公 正 惩 教 结 合 的 原 则, 根 据 案 件 性 质 涉 案 金 额 风 险 损 失 社 会 影 响 程 度 等 情 况, 在 核 实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的 基 础 上 予 以 追 究 第 六 条 本 指 导 意 见 为 保 险 机 构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的 最 低 标 准, 各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在 本 指 导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制 定 内 部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规 范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的 范 围 对 象 标 准 程 序, 以 及 对 于 应 追 究 责 任 而 未 追 究 责 任 或 者 责 任 追 究 不 到 位 等 情 况 的 处 理 规 定 第 七 条 保 险 机 构 根 据 内 部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开 展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并 按 照 内 部 管 理 路 径 由 责 任 追 究 机 构 发 布 责 任 追 究 处 理 决 定 第 八 条 保 险 机 构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方 式 包 括 : 纪 律 处 分 组 织 处 理 和 经 济 处 分 纪 律 处 分 由 轻 到 重 依 次 包 括 :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级 ( 职 ) 撤 职 留 用 察 看 开 除 组 织 处 理 包 括 : 调 离 停 职 引 咎 辞 职 责 令 辞 职 免 职 等 经 济 处 分 包 括 : 扣 减 薪 酬 等 上 述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方 式 可 以 单 处 或 并 处 第 九 条 对 导 致 案 件 发 生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在 核 清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后, 属 公 司 员 工 的,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标 准, 追 究 其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一 律 开 除 ; 属 非 公 司 员 工 的, 如 营 销 员 等, 依 照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代 理 合 同 追 究 其 责 任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追 究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对 同 一 案 件 的 间 接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追 究 标 准 第 十 条 对 保 险 公 司 分 公 司 以 下 层 级 保 险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间 接 责 任,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追 究 : (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发 案 机 构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留 用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撤 职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 1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 14

18 2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10 万 元 以 上 ; 3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涉 案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4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损 失 金 额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5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但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涉 案 金 额 200 万 元 以 上 ; 6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但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损 失 金 额 20 万 元 以 上 ; 7 机 构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 二 ) 支 公 司 辖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若 该 支 公 司 不 是 本 条 第 ( 一 ) 项 中 所 列 的 发 案 机 构, 给 予 该 支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1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 2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10 万 元 以 上 ; 3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涉 案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4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损 失 金 额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5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但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涉 案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 6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但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损 失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 三 ) 中 心 支 公 司 辖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若 该 中 心 支 公 司 不 是 本 条 第 ( 一 ) 项 中 所 列 的 发 案 机 构, 给 予 该 中 心 支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撤 职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 1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 2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50 万 元 以 上 ; 3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涉 案 金 额 3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4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损 失 金 额 30 万 元 以 上 5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5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但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涉 案 金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 6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损 失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 7 一 年 内 辖 内 两 家 以 上 直 管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被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禁 入 保 险 业 ; 8 一 年 内 辖 内 两 家 以 上 直 管 机 构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十 一 条 对 保 险 公 司 分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间 接 责 任,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追 究 : (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分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1 分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 2 分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1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 3 分 公 司 本 部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涉 案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4 分 公 司 本 部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损 失 金 额 5 万 元 以 上 1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5 一 年 内 辖 内 有 两 家 以 上 直 管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禁 入 保 险 业 ; 6 一 年 内 辖 内 有 两 家 以 上 直 管 机 构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15

19 ( 二 ) 辖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分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撤 职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 1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 2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 3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涉 案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4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损 失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5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但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涉 案 金 额 5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 6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但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损 失 金 额 2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 三 ) 辖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分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留 用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撤 职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 1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5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 2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2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 3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涉 案 金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500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4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损 失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上 20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 5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但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涉 案 金 额 1 亿 元 以 上 ; 6 虽 未 出 现 以 上 1-4 种 情 形, 但 一 年 内 发 生 案 件 累 计 损 失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上 ( 四 ) 辖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分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开 除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留 用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撤 职 以 上 处 分 : 1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1 亿 元 以 上 ; 2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500 万 元 以 上 ; 3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涉 案 金 额 5000 万 元 以 上 1 亿 元 以 下 案 件 ; 4 一 年 内 发 生 两 起 造 成 损 失 200 万 元 以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案 件 第 十 二 条 对 保 险 公 司 总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间 接 责 任,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追 究 : (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总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1 总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200 万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 2 总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总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撤 职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 1 总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 2 总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 3 系 统 内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1 亿 元 以 上 ; 4 系 统 内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1000 万 元 以 上 ; 5 一 年 内 三 家 以 上 直 管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撤 销 任 职 资 格 或 者 禁 入 保 险 业 ; 16

20 6 一 年 内 三 家 以 上 直 管 机 构 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十 三 条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间 接 责 任 追 究 标 准, 由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参 照 保 险 公 司 的 标 准,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业 务 类 型 案 件 性 质 危 害 后 果 等 情 况 自 行 制 定 第 十 四 条 对 保 险 集 团 ( 控 股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间 接 责 任,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追 究 : (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保 险 集 团 ( 控 股 )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 1 集 团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200 万 元 以 上 1000 万 元 以 下 ; 2 集 团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50 万 元 以 上 100 万 元 以 下 ( 二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给 予 保 险 集 团 ( 控 股 )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降 级 ( 职 ) 以 上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1 集 团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涉 案 金 额 1000 万 元 以 上 ; 2 集 团 公 司 本 部 发 生 单 个 案 件, 造 成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第 十 五 条 发 生 社 会 影 响 特 别 恶 劣, 或 者 造 成 系 统 性 风 险 的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给 予 发 案 机 构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开 除 处 分 分 管 负 责 人 留 用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主 要 负 责 人 撤 职 以 上 处 分 同 时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追 究 上 级 机 构 直 至 总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间 接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实 行 业 务 条 线 管 理 的 保 险 机 构, 根 据 权 责 对 等 的 原 则, 按 照 第 十 条 至 第 十 五 条 的 标 准, 追 究 负 有 经 营 管 理 权 责 的 相 关 经 营 管 理 责 任 人 的 间 接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保 险 机 构 发 生 本 指 导 意 见 规 定 的 责 任 追 究 事 项, 应 根 据 内 部 职 责 分 工, 按 照 双 线 问 责 的 原 则, 对 具 有 业 务 管 理 流 程 制 约, 以 及 审 计 稽 核 等 职 责 的 其 他 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本 级 或 上 级 有 权 部 门 一 并 追 究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对 被 动 发 现 案 件, 以 及 反 复 发 生 同 质 同 类 案 件 的, 应 从 重 追 究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 一 ) 对 发 现 的 案 件 苗 头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或 重 大 线 索 不 及 时 报 告 制 止 整 改 纠 正 处 理, 或 故 意 包 庇 隐 瞒 ( 二 ) 发 生 案 件 后, 未 进 行 有 效 整 改, 不 采 取 积 极 措 施 挽 回 影 响 和 损 失, 或 者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隐 匿 伪 造 篡 改 毁 灭 证 据 和 妨 碍 干 扰 阻 挠 抗 拒 调 查 和 处 理 ( 三 ) 严 重 失 职, 管 理 不 力, 致 使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存 在 严 重 缺 陷 导 致 案 件 发 生 ( 四 ) 因 违 反 决 策 程 序 造 成 重 大 决 策 失 误, 导 致 公 司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 五 ) 因 参 与 内 幕 交 易 或 者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导 致 公 司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 六 ) 未 按 规 定 进 行 业 务 检 查, 导 致 案 件 隐 患 未 被 及 时 发 现, 或 者 因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不 及 时 进 行 有 效 整 改, 导 致 重 大 案 件 发 生 ( 七 ) 案 件 引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或 群 体 性 事 件, 造 成 的 社 会 影 响 特 别 恶 劣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第 十 九 条 保 险 机 构 通 过 以 下 情 形 自 查 发 现 的 案 件, 若 属 于 自 然 人 作 案, 在 管 理 责 任 17

21 追 究 上 可 以 从 轻 处 理 : ( 一 ) 在 业 务 流 程 中, 关 联 岗 位 员 工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或 案 件 线 索, 经 反 映 举 报 并 采 取 后 续 措 施 发 现 的 案 件 ( 二 ) 在 业 务 流 程 中, 通 过 流 程 监 督 机 制 或 IT 系 统 预 警 功 能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或 案 件 线 索, 经 向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本 机 构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采 取 后 续 措 施 发 现 的 案 件 ( 三 ) 业 务 流 程 或 工 作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在 日 常 管 理 监 督 或 通 过 岗 位 轮 换 强 制 休 假 等 措 施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或 案 件 线 索, 经 向 本 机 构 负 责 人 报 告 并 采 取 后 续 措 施 发 现 的 案 件 ( 四 ) 在 本 机 构 组 织 的 检 查 或 在 本 机 构 内 审 ( 稽 核 ) 监 察 部 门 检 查 中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或 案 件 线 索, 经 本 机 构 采 取 后 续 措 施 发 现 的 案 件 ( 五 ) 在 上 级 机 构 组 织 的 检 查 或 在 上 级 机 构 内 审 ( 稽 核 ) 监 察 部 门 检 查 中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或 案 件 线 索, 责 成 或 会 同 该 机 构 采 取 后 续 措 施 发 现 的 案 件 ( 六 ) 保 险 机 构 按 照 保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的 部 署, 在 组 织 开 展 全 面 自 查 或 专 项 自 查 中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或 案 件 线 索, 经 该 机 构 采 取 后 续 措 施 发 现 的 案 件 ( 七 ) 作 案 嫌 疑 人 迫 于 内 部 监 督 检 查 信 访 举 报 核 查 岗 位 轮 换 强 制 休 假 等 措 施 的 压 力, 在 作 案 行 为 未 暴 露 前, 主 动 向 本 机 构 坦 白 交 代 发 现 的 案 件 ( 八 ) 其 他 情 形 自 查 发 现 的 案 件 发 案 机 构 及 其 上 级 机 构 应 对 上 述 自 查 发 现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确 认 在 报 告 案 件 时, 应 注 明 属 于 自 查 发 现 案 件 详 细 叙 述 自 查 发 现 案 件 的 背 景 和 过 程 提 出 认 定 意 见, 由 上 级 机 构 出 具 认 定 结 果, 并 由 总 公 司 或 者 省 级 分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向 保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二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从 轻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 ( 一 ) 通 过 加 大 案 件 治 理 完 善 流 程 操 作 改 进 业 务 管 理 加 强 内 审 ( 稽 核 ) 检 查 及 采 取 得 当 措 施 自 查 发 现 主 动 揭 露 和 暴 露 案 件 的 ( 二 ) 案 发 前 发 现 内 控 中 存 在 问 题 并 及 时 提 示 风 险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或 曾 主 动 反 映 举 报 案 件 线 索 的 ( 三 ) 案 发 后 及 时 主 动 追 缴 资 金 和 积 极 赔 偿 损 失 的, 根 据 挽 回 损 失 程 度 相 应 减 轻 有 关 人 员 责 任 ( 四 ) 在 受 到 胁 迫 情 况 下 行 为 失 当, 事 后 积 极 补 救 的 ( 五 )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和 其 他 可 从 轻 处 理 情 节 的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的, 发 案 机 构 及 其 上 级 机 构 应 出 具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经 各 级 机 构 集 体 研 究 通 过, 由 总 公 司 或 者 省 级 分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署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向 保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报 告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机 构 发 生 案 件, 应 在 案 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对 案 件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案 情 复 杂 的, 经 请 示 保 监 会 或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第 二 十 二 条 相 关 责 任 人 退 休 不 到 2 年 ( 含 2 年 ) 的, 仍 应 当 追 究 其 案 件 责 任 相 关 责 任 人 已 经 调 离 原 工 作 岗 位 的, 由 发 案 保 险 机 构 追 究 其 案 件 责 任, 并 将 处 理 决 定 通 知 其 现 工 作 的 单 位 ; 对 不 能 通 知 的, 由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保 险 机 构 将 处 理 决 定 予 以 公 告 18

22 第 二 十 三 条 对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而 未 追 究 责 任, 或 者 责 任 追 究 不 到 位 的 保 险 机 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由 任 命 选 举 或 聘 用 机 构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过 程 中, 进 行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的 相 关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告 知 案 件 责 任 人 案 件 情 况 拟 处 理 意 见, 并 听 取 相 关 案 件 责 任 人 员 的 陈 述 申 辩, 作 出 公 正 处 理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应 当 制 作 书 面 决 定, 说 明 被 问 责 行 为 事 实 和 处 理 依 据, 并 送 达 当 事 人 保 险 机 构 案 件 责 任 人 员, 如 果 对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向 作 出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机 构 或 上 级 机 构 申 诉, 或 向 劳 动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仲 裁, 或 提 起 诉 讼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受 到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的 人 员,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管 理 : ( 一 ) 受 到 撤 职 留 用 察 看 开 除 纪 律 处 分 的 人 员 3 年 内 不 得 担 任 保 险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享 受 奖 励 薪 贴 或 者 加 薪, 不 得 变 相 升 职 或 安 排 同 等 职 务 ( 级 ) 的 岗 位 ( 二 ) 受 到 警 告 记 过 记 大 过 降 级 ( 职 ) 等 纪 律 处 分 的 人 员 2 年 内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 级 ), 不 得 享 受 奖 励 薪 贴 或 者 加 薪 ( 三 ) 受 到 经 济 处 分 的 人 员 1 年 内 不 得 享 受 奖 励 薪 贴 或 者 加 薪 ( 四 ) 发 生 与 所 在 单 位 经 营 管 理 有 关 的 刑 事 案 件, 发 案 机 构 的 相 关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人 民 法 院 尚 未 做 出 生 效 判 决 或 者 上 级 机 构 作 出 责 任 追 究 决 定 之 前, 原 则 上 应 暂 缓 提 拔 任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保 险 机 构 录 用 被 其 他 保 险 机 构 追 究 责 任 的 人 员, 应 遵 守 本 指 导 意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提 高 案 件 防 范 能 力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案 件 责 任 制 度, 明 确 总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案 件 防 范 和 查 处 职 责,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案 件 防 范 和 查 处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保 险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需 要, 建 立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细 化 案 件 报 告 时 限 报 告 内 容 报 告 路 径, 以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报 告 内 容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案 件 处 理 情 况 需 从 重 问 责 或 从 轻 问 责 的 情 形 内 部 责 任 追 究 情 况 整 改 措 施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 者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案 件 责 任 人 员, 仍 应 依 据 案 件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追 究 其 责 任 三 经 营 区 域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 保 监 会 令 号,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第 四 十 一 条 保 险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本 规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和 中 国 保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四 十 二 条 保 险 机 构 参 与 共 保 经 营 大 型 商 业 保 险 或 者 统 括 保 单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互 联 网 电 话 营 销 等 方 式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承 保 业 务,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关 于 规 范 团 体 保 险 经 营 行 为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号 )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对 同 一 团 体 在 不 同 省 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的 成 员 统 一 承 保 投 保 人 为 法 人 19

23 的, 只 能 由 其 法 人 所 在 地 或 核 算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保 险 公 司 签 发 保 单 ; 投 保 人 为 非 法 人 的, 只 能 由 多 数 被 保 险 人 所 在 地 的 保 险 公 司 签 发 保 单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区 域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保 监 中 介 号 ) 保 险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凭 其 总 公 司 的 书 面 授 权 书, 即 可 到 当 地 保 监 办 变 更 许 可 证 经 营 区 域 范 围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本 公 司 各 分 支 机 构 在 营 业 地 所 在 省 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内 的 经 营 区 域 的 授 权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经 营 区 域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号 ) 保 险 公 司 在 省 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在 加 强 管 理 控 制 风 险 保 证 服 务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通 过 专 业 保 险 中 介 公 司 或 者 设 立 营 销 服 务 部 的 方 式 在 该 省 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的 行 政 辖 区 内 开 展 业 务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不 得 委 托 注 册 地 以 外 的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机 构 开 展 异 地 业 务 关 于 大 型 商 业 保 险 和 统 括 保 单 业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保 监 发 号 ) 统 括 保 单 是 指 对 同 一 法 人 在 不 同 地 区 的 财 产 或 责 任 进 行 统 一 承 保 的 保 险 单 四 业 务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号,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九 十 五 条 保 险 公 司 的 业 务 范 围 : ( 一 ) 人 身 保 险 业 务, 包 括 人 寿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等 保 险 业 务 ; ( 二 ) 财 产 保 险 业 务, 包 括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责 任 保 险 信 用 保 险 保 证 保 险 等 保 险 业 务 ; ( 三 )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与 保 险 有 关 的 其 他 业 务 保 险 人 不 得 兼 营 人 身 保 险 业 务 和 财 产 保 险 业 务 但 是, 经 营 财 产 保 险 业 务 的 保 险 公 司 经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可 以 经 营 短 期 健 康 保 险 业 务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业 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在 国 务 院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法 批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保 险 经 营 活 动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保 险 公 司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超 出 批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经 营 的, 由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十 万 元 的, 处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逾 期 不 改 正 或 者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吊 销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国 家 支 持 发 展 为 农 业 生 产 服 务 的 保 险 事 业 农 业 保 险 由 法 律 行 20

24 政 法 规 另 行 规 定 强 制 保 险,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其 规 定 保 险 业 务 外 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汇 发 号 ) 保 险 经 营 机 构 从 事 外 汇 保 险 等 外 汇 业 务, 应 当 向 外 汇 局 提 出 申 请, 经 外 汇 局 核 准 业 务 资 格 并 取 得 经 营 外 汇 业 务 许 可 证 经 外 汇 局 核 准, 保 险 经 营 机 构 可 以 经 营 下 列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外 汇 业 务 : ( 一 ) 外 汇 财 产 保 险 ; ( 二 ) 外 汇 人 身 保 险 ; ( 三 ) 外 汇 再 保 险 ; ( 四 ) 外 汇 海 事 担 保 ; ( 五 ) 外 汇 投 资 ; ( 六 )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业 务 ; ( 七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核 准 的 其 他 外 汇 业 务 保 险 经 营 机 构 从 事 外 汇 财 产 保 险 外 汇 人 身 保 险 和 外 汇 再 保 险, 应 限 于 保 监 会 核 准 的 险 种 ; 保 险 经 营 机 构 从 事 外 汇 投 资, 应 限 于 国 务 院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投 资 渠 道 五 证 照 管 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国 家 主 席 令 号,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七 十 七 条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凭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第 七 十 八 条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自 取 得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登 记 的, 其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失 效 第 九 十 三 条 保 险 公 司 依 法 终 止 其 业 务 活 动, 应 当 注 销 其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 保 监 会 令 号,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二 十 五 条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持 批 准 文 件 以 及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后 方 可 营 业 第 四 十 条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将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原 件 放 置 于 营 业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以 备 查 验 保 险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会 令 号,2007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下 列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保 险 许 可 证 : ( 一 )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的 保 险 控 股 公 司 和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 21

25 ( 二 )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 三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 四 )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 五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机 构 ; ( 六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保 险 类 机 构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保 险 许 可 证 包 括 下 列 几 种 类 型 : ( 一 ) 保 险 公 司 法 人 许 可 证 和 经 营 保 险 业 务 许 可 证 ; ( 二 ) 保 险 营 销 服 务 许 可 证 ; ( 三 ) 经 营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许 可 证 ; ( 四 ) 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 可 证 ; ( 五 ) 经 营 保 险 公 估 业 务 许 可 证 ; ( 六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许 可 证 ; ( 七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法 人 许 可 证 和 经 营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许 可 证 第 六 条 保 险 许 可 证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统 一 设 计 和 印 制 未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授 权,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设 计 印 制 发 放 收 缴 和 扣 押 保 险 许 可 证 第 八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辖 区 内 下 列 机 构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送 达 和 更 换 : ( 一 )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 ( 二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 ( 三 ) 保 险 代 理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 四 ) 保 险 经 纪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 五 ) 保 险 公 估 机 构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 六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机 构 保 险 许 可 证 加 盖 中 国 保 监 会 印 章 方 可 生 效 第 十 条 保 险 类 机 构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编 码 中 国 保 监 会 按 照 保 险 类 机 构 的 编 码 打 印 保 险 许 可 证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机 构 编 码 实 行 永 久 制 保 险 许 可 证 记 载 事 项 变 更 有 效 期 届 满 遗 失 或 者 破 损, 保 险 类 机 构 申 请 领 取 新 许 可 证 的, 新 许 可 证 继 续 沿 用 原 机 构 编 码 保 险 类 机 构 性 质 变 更 跨 地 区 迁 址 或 者 依 法 终 止 的, 该 机 构 编 码 自 动 作 废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应 当 自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公 告 送 达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领 取 保 险 许 可 证 逾 期 不 领 取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和 保 险 许 可 证 自 动 失 效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保 险 许 可 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 造 变 造 出 租 转 借 转 让 保 险 许 可 证 第 十 六 条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将 保 险 许 可 证 原 件 放 置 于 营 业 场 所 显 著 位 置, 以 备 查 验 第 十 七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应 当 加 强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信 息 管 理, 建 立 完 整 的 机 构 管 理 档 案 系 统, 依 法 披 露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有 关 信 息 第 十 八 条 保 险 许 可 证 记 载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缴 回 原 证, 22

26 并 领 取 新 保 险 许 可 证 前 款 所 称 事 项 变 更 须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的,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自 批 准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领 取 新 保 险 许 可 证 ; 前 款 所 称 变 更 事 项 不 需 要 中 国 保 监 会 批 准 的,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自 变 更 事 项 发 生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领 取 新 保 险 许 可 证 第 十 九 条 下 列 保 险 类 机 构 的 保 险 许 可 证 不 设 定 期 限 : ( 一 ) 保 险 控 股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 二 ) 保 险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 三 ) 保 险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 四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除 上 述 保 险 类 机 构 外, 其 他 保 险 类 机 构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按 照 中 国 保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 保 险 类 机 构 需 要 延 续 保 险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的,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提 出 申 请 中 国 保 监 会 应 当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的 决 定 中 国 保 监 会 准 予 保 险 类 机 构 延 续 保 险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的,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准 予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缴 回 原 证, 并 领 取 新 保 险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一 条 保 险 许 可 证 损 毁 的,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缴 回 原 证, 并 领 取 新 保 险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二 条 保 险 许 可 证 遗 失 的,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自 发 现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在 中 国 保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纸 上 声 明 作 废, 并 持 书 面 说 明 及 声 明 作 废 的 相 关 材 料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重 新 申 领 第 二 十 三 条 保 险 类 机 构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领 取 新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保 险 许 可 证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证 明 文 件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二 ) 保 险 类 机 构 介 绍 信 或 者 委 托 书 ; ( 三 ) 领 取 许 可 证 人 员 的 合 法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四 )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四 条 保 险 类 机 构 收 到 保 险 许 可 证 或 者 因 许 可 证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而 领 取 新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或 者 领 取 保 险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在 中 国 保 监 会 指 定 的 报 纸 上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保 险 许 可 证 记 载 事 项 ; ( 二 ) 保 险 类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姓 名 ; ( 三 ) 保 险 类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经 营 区 域 ; ( 四 ) 保 险 类 机 构 的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和 联 系 电 话 第 二 十 五 条 保 险 类 机 构 应 当 自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缴 回 保 险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国 保 监 会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注 销 手 续, 23

27 并 予 以 公 告 : ( 一 ) 保 险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延 续 的 ; ( 二 ) 保 险 类 机 构 依 法 终 止 的 ; ( 三 ) 保 险 许 可 被 撤 销 撤 回 或 者 保 险 许 可 证 被 依 法 吊 销 的 ; ( 四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七 条 中 国 保 监 会 应 当 定 期 销 毁 缴 回 的 保 险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八 条 保 险 类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以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 一 ) 保 险 许 可 证 记 载 的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未 按 规 定 缴 回 原 证 并 领 取 新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 ( 二 ) 遗 失 保 险 许 可 证 后 未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告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在 营 业 场 所 放 置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 ( 四 ) 未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在 报 纸 上 登 载 公 告 的 第 二 十 九 条 保 险 类 机 构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处 以 5000 元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伪 造 变 造 出 租 转 借 转 让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 ( 二 ) 使 用 过 期 或 者 失 效 保 险 许 可 证 的 24

28 第 二 部 分 内 控 合 规 篇 保 险 公 司 管 理 规 定 ( 保 监 会 令 号,2009 年 10 月 1 日 施 行 ) 第 五 十 五 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建 立 严 格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 五 十 六 条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控 制 和 管 理 关 联 交 易 的 有 关 制 度 保 险 公 司 的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保 监 会 报 告 保 险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准 则 ( 保 监 发 [2010]69 号 ) 第 十 条 销 售 控 制 的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以 市 场 和 客 户 为 导 向, 以 业 务 品 质 和 效 益 为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销 售 控 制 活 动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渠 道 和 方 式 销 售 活 动 的 特 点,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强 化 对 销 售 过 程 的 控 制, 防 范 销 售 风 险 销 售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销 售 人 员 和 机 构 管 理 销 售 过 程 管 理 销 售 品 质 管 理 佣 金 手 续 费 管 理 等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控 制 第 十 一 条 销 售 人 员 和 机 构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并 实 施 科 学 统 一 的 销 售 人 员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对 各 渠 道 销 售 人 员 的 甄 选 录 用 组 织 管 理 教 育 培 训 业 绩 考 核 佣 金 和 手 续 费 解 约 离 司 等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代 理 机 构 合 作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与 代 理 机 构 合 作 过 程 中 的 资 格 审 核 合 同 订 立 保 费 划 转 和 佣 金 手 续 费 结 算 等 第 十 二 条 销 售 过 程 和 品 质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规 范 销 售 宣 传 行 为, 严 格 按 照 监 管 规 定 和 内 部 权 限 编 写 印 制 和 发 放 各 类 宣 传 广 告 材 料, 确 保 宣 传 广 告 内 容 真 实 合 法, 杜 绝 广 告 宣 传 中 的 误 导 行 为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规 范 销 售 展 业 行 为, 采 取 投 保 风 险 提 示 客 户 回 访 保 单 信 息 查 询 佣 金 手 续 费 控 制 电 话 录 音 定 期 排 查 及 反 洗 钱 监 测 等 方 式, 建 立 销 售 过 程 和 销 售 品 质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有 效 发 现 监 控 销 售 中 的 误 导 客 户 虚 假 业 务 侵 占 保 费 不 正 当 竞 争 非 法 集 资 和 洗 钱 等 行 为, 提 升 业 务 品 质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规 定 客 户 回 访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条 件 回 访 比 例 回 访 频 率 回 访 记 录 等 回 访 要 求 及 后 续 处 理 措 施, 加 强 销 售 风 险 监 控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规 范 与 代 理 等 中 介 机 构 的 合 作 行 为, 严 格 实 行 保 费 收 取 与 佣 金 支 付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定 期 对 保 费 和 重 要 单 证 进 行 清 点 对 账, 确 保 账 账 一 致 账 实 相 符, 防 止 保 费 坐 扣 和 单 证 流 失 第 十 三 条 佣 金 手 续 费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严 格 规 范 佣 金 手 续 费 的 计 算 和 发 放 流 程, 防 范 虚 列 套 取 挪 用 挤 占 佣 金 和 手 续 费 的 行 为 25

29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杜 绝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运 营 控 制 的 内 容 和 基 本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以 效 率 和 风 险 控 制 为 中 心, 按 照 集 中 化 专 业 化 的 要 求, 组 织 实 施 运 营 控 制 活 动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针 对 运 营 活 动 的 不 同 环 节,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强 化 操 作 流 程 控 制, 确 保 业 务 活 动 正 常 运 转, 防 范 运 营 风 险 运 营 控 制 主 要 包 括 产 品 开 发 管 理 承 保 管 理 理 赔 管 理 保 全 管 理 收 付 费 管 理 再 保 险 管 理 业 务 单 证 管 理 电 话 中 心 管 理 会 计 处 理 和 反 洗 钱 等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控 制 第 十 五 条 产 品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产 品 开 发 流 程, 规 范 客 户 需 求 和 市 场 信 息 收 集 分 析 论 证 条 款 费 率 确 定 审 批 报 备 测 试 下 发 和 跟 踪 管 理 等 控 制 事 项, 提 高 保 险 公 司 的 产 品 研 发 和 创 新 能 力, 提 高 产 品 适 应 性, 防 范 产 品 定 价 及 条 款 法 律 风 险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产 品 开 发 职 能 部 门 及 领 导 决 策 机 构, 规 范 产 品 开 发 的 程 序 条 件 审 批 权 限 和 职 责, 明 确 总 精 算 师 ( 精 算 责 任 人 ) 和 法 律 责 任 人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确 保 产 品 开 发 过 程 规 范 严 谨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调 查 结 果, 从 市 场 前 景 盈 利 能 力 定 价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方 面 对 新 产 品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和 客 观 评 价, 依 据 评 价 结 果 和 规 定 权 限 进 行 内 部 审 查, 并 按 照 监 管 规 定 履 行 报 批 或 报 备 义 务 第 十 六 条 承 保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清 晰 的 承 保 操 作 流 程, 规 范 投 保 受 理 核 保 保 单 缮 制 和 送 达 等 控 制 事 项 保 险 公 司 在 投 保 受 理 时, 应 当 对 投 保 资 料 进 行 初 审, 建 立 投 保 信 息 录 入 复 核 机 制, 确 保 投 保 资 料 填 写 正 确 完 整, 录 入 准 确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核 保 的 评 点 标 准 分 级 审 核 权 限 作 业 要 求 和 核 保 人 员 资 质 条 件 等, 明 确 承 保 调 查 的 条 件 程 序 和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在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缮 制 保 单, 采 取 适 当 校 验 和 监 控 措 施, 确 保 保 单 内 容 准 确, 及 时 确 实 送 达 客 户 第 十 七 条 理 赔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标 准 清 晰 的 理 赔 操 作 流 程 和 高 效 的 理 赔 机 制, 规 范 报 案 受 理 现 场 查 勘 责 任 认 定 损 失 理 算 赔 款 复 核 赔 款 支 付 和 结 案 归 档 等 控 制 事 项, 确 保 理 赔 质 量 和 理 赔 时 效 保 险 公 司 在 接 到 报 案 时 应 当 及 时 登 记 录 入, 主 动 向 客 户 提 供 简 便 明 确 的 理 赔 指 引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理 赔 的 理 算 标 准 分 级 处 理 权 限 作 业 要 求 和 理 赔 人 员 资 质 条 件 等, 明 确 现 场 查 勘 的 条 件 时 限 程 序 和 要 求, 采 取 查 勘 与 理 算 理 算 与 复 核 操 作 人 员 分 离 及 利 益 相 关 方 回 避 等 措 施, 防 止 理 赔 错 误 和 舞 弊 行 为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会 商 和 复 核 调 查 制 度, 明 确 其 识 别 标 准 和 处 理 要 求, 防 范 虚 假 理 赔 或 错 误 拒 赔 第 十 八 条 保 全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规 范 统 一 的 保 全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保 险 合 同 续 期 收 费 合 同 内 容 及 客 户 资 料 变 更 合 同 复 效 生 存 给 付 和 退 保 等 控 制 事 项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各 项 保 全 管 理 措 施 的 操 作 流 程 审 查 内 容 及 标 准 处 理 权 限 和 作 业 26

30 要 求 等, 防 范 侵 占 客 户 保 费 冒 领 保 险 金 虚 假 业 务 和 违 规 批 单 退 费 等 侵 害 公 司 和 客 户 权 益 的 行 为 第 十 九 条 收 付 费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规 范 统 一 的 收 付 费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规 定 收 付 费 的 管 理 流 程 作 业 要 求 和 岗 位 职 责, 防 止 侵 占 挪 用 及 违 规 支 付 等 行 为,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保 险 公 司 原 则 上 实 行 收 付 费 岗 位 与 业 务 处 理 岗 位 人 员 及 职 责 的 分 离 实 行 一 站 式 服 务 等 方 式 的, 应 当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实 施 有 效 监 控 保 险 公 司 原 则 上 采 取 非 现 金 收 付 费 方 式, 并 确 保 将 相 关 资 金 汇 入 保 险 合 同 确 定 的 款 项 所 有 人 或 其 授 权 账 户 确 有 必 要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的, 应 当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实 施 有 效 监 控 保 险 公 司 收 付 费 时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核 对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以 及 实 际 领 款 人 的 身 份, 确 认 其 是 否 具 备 收 付 费 主 体 的 资 格 第 二 十 一 条 业 务 单 证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业 务 单 证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投 保 单 保 单 保 险 卡 批 单 收 据 发 票 等 保 险 单 证 的 设 计 印 制 存 放 申 领 和 发 放 使 用 核 销 作 废 遗 失 等 控 制 事 项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全 程 监 控 分 支 机 构 部 门 和 个 人 申 领 重 要 有 价 空 白 单 证 的 名 称 时 间 数 量 和 流 水 号, 严 格 控 制 重 要 有 价 空 白 单 证 的 领 用 数 量 和 持 有 期 限, 做 到 定 期 回 缴 核 销 和 盘 点 第 二 十 二 条 会 计 处 理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规 范 会 计 核 算 流 程, 提 高 会 计 数 据 采 集 账 目 和 报 表 生 成 的 自 动 化 水 平, 实 现 业 务 系 统 和 财 务 系 统 无 缝 连 接, 减 少 人 工 干 预, 确 保 会 计 处 理 的 准 确 性 和 效 率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依 据 真 实 的 业 务 事 项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不 得 在 违 背 业 务 真 实 性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会 计 信 息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原 始 凭 证 与 财 务 数 据 的 一 致 性 核 对, 做 到 账 账 账 实 和 账 表 相 符, 确 保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加 强 会 计 原 始 凭 证 管 理, 逐 步 采 取 影 像 扫 描 等 方 式 辅 助 归 档 保 存 第 二 十 三 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中 心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客 户 电 话 中 心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电 话 咨 询 查 询 投 诉 受 理 报 案 登 记 挂 失 登 记 客 户 回 访 业 务 转 办 业 务 办 理 跟 踪 反 馈 等 控 制 事 项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统 一 的 客 户 服 务 专 线, 二 十 四 小 时 开 通 电 话 服 务, 保 障 电 话 接 通 率, 统 一 服 务 礼 仪 和 标 准, 及 时 将 客 户 需 求 提 交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处 理, 提 高 客 户 服 务 质 量 第 二 十 四 条 反 洗 钱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依 据 反 洗 钱 法 及 相 关 监 管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反 洗 钱 控 制 制 度, 明 确 反 洗 钱 的 职 能 机 构 岗 位 职 责 和 报 告 路 线 保 险 公 司 应 建 立 客 户 身 份 识 别 客 户 资 料 和 交 易 记 录 保 存 大 额 及 可 疑 交 易 发 现 和 报 告 等 反 洗 钱 内 部 操 作 规 程, 并 通 过 宣 传 培 训 定 期 演 练 和 检 查 等 方 式, 确 保 相 关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及 时 将 可 疑 信 息 上 报 有 关 机 构 第 三 十 二 条 分 支 机 构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内 部 管 理 规 定 等 方 式, 根 据 总 公 司 的 战 略 规 划 和 管 理 能 力, 统 一 制 定 分 支 机 构 组 织 设 置 职 责 权 限 和 运 营 规 则, 27

31 建 立 健 全 分 支 机 构 管 控 制 度, 实 现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全 面 动 态 有 效 管 控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规 范 的 授 权 方 式, 对 不 同 层 级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务 流 程 财 务 和 资 金 管 理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建 立 统 一 标 准 明 确 的 管 理 要 求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不 同 分 支 机 构 的 经 营 和 管 控 能 力, 在 有 章 可 循 和 可 调 控 的 前 提 下, 适 度 采 取 差 异 化 的 业 务 政 策 或 控 制 权 限, 提 高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务 发 展 能 力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和 明 确 的 报 告 要 求, 全 面 实 时 准 确 掌 控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定 期 对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务 财 务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分 析 和 监 测, 实 现 对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的 过 程 控 制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从 业 务 合 规 和 风 险 等 方 面 全 面 科 学 设 置 分 支 机 构 考 核 目 标, 加 强 对 分 支 机 构 及 其 高 管 人 员 的 审 计 监 督,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问 责 制 度, 确 保 分 支 机 构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第 五 十 七 条 抽 查 和 监 管 评 价 中 国 保 监 会 可 以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对 保 险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检 查 方 式 包 括 对 部 分 内 控 环 节 或 业 务 单 位 进 行 抽 查 以 及 组 织 进 行 全 面 评 价 两 种 中 国 保 监 会 采 取 全 面 评 价 方 式, 可 以 委 托 独 立 的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配 合 并 承 担 相 应 费 用 中 国 保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对 辖 区 内 保 险 公 司 分 支 机 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检 查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实 施 指 引 ( 保 监 发 [2010]89 号 ) 第 四 条 本 指 引 所 指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是 指 从 公 司 董 事 会 管 理 层 到 全 体 员 工 全 员 参 与, 在 战 略 制 定 和 日 常 运 营 中, 识 别 潜 在 风 险, 预 测 风 险 的 影 响 程 度, 并 在 公 司 风 险 偏 好 范 围 内 有 效 管 理 公 司 各 环 节 风 险 的 持 续 过 程 在 进 行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的 同 时, 公 司 应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情 况 重 点 监 测 防 范 和 化 解 对 公 司 经 营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风 险 第 六 条 公 司 应 按 本 指 引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建 立 与 自 身 业 务 性 质 规 模 和 复 杂 程 度 相 适 应 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识 别 评 估 计 量 应 对 和 监 控 风 险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的 各 项 要 求 应 与 公 司 管 理 和 业 务 流 程 紧 密 结 合 第 八 条 公 司 应 将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建 设 融 入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并 在 企 业 内 部 各 个 层 面 营 造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不 断 修 订 和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流 程, 持 续 强 化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建 设, 研 究 建 立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确 保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的 实 现 第 九 条 公 司 应 增 强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管 理 意 识, 将 风 险 管 理 意 识 转 化 为 员 工 的 共 同 认 识 和 自 觉 行 动, 促 进 公 司 建 立 系 统 规 范 高 效 的 风 险 管 理 机 制 第 十 条 公 司 应 大 力 加 强 对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管 理 宣 导 工 作, 建 立 完 善 员 工 岗 前 岗 中 风 险 管 理 培 训 教 育 制 度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建 立 风 险 责 任 机 制, 由 公 司 管 理 层 负 领 导 责 任, 对 主 要 风 险 确 定 责 任 人, 具 体 风 险 责 任 落 实 到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业 务 单 位 对 任 何 违 反 风 险 管 理 相 关 政 策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要 给 予 追 究 和 处 罚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应 把 风 险 管 理 效 果 和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相 结 合, 增 强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特 别 是 28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More information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冀 政 函 2016 10 号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提 请 审 议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的 议 案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 河 北 省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修 正 案 ( 草 案 ) 已 经 2016 年 2 月 23 日 省 政 府 第 7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提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More information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数 学 与 统 计 学 院 教 师 支 部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实 施 计 划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全 体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话, 做 合 格 党 员 学 习 教 育 方 案 的 精 神 和 普 院 党 发 2016 13 号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 在 全 校 党 员 中 开 展 学 党 章 党 规 学 系 列 讲

More information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More information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文 件 鲁 安 发 2015 39 号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全 省 冬 春 火 灾 防 控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民 政 府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为 切 实

More information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 家 邮 政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邮 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More information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2015 年 )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浙 江 省 邮 政 管 理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社 会 保 障 局 权 责 清 单 ( 2015年 版 ) 韶 关 市 人 民 政 府 前 言 编 制 权 责 清 单 是 国 家 省 市 部 署 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任 务 2015 年 8 月, 市 委 办 和 市 政 府 办 联 合 印 发 关 于 推 行 市 县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对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进 行 了 部 署

More information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9FABBB7B9FAD6D832303135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生 物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2015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保 证 我 室 本 年 度 硕 士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4 13 号 ) 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More information

标题

标题 前 言 规 章 制 度 是 指 一 个 集 体 为 了 一 个 共 同 的 目 标, 要 求 成 员 共 同 遵 守 的 规 则, 法 规, 也 是 这 个 集 体 按 一 定 程 序 办 事 的 规 章, 具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和 强 制 性 建 立 建 全 规 章 制 度 能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有 秩 序 有 成 效 地 进 行, 使 工 作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提 高 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梅 花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873 2014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11 2 / 22 一 重 要 提 示 1.1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季 度 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More information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More information

密 级:

密  级: 中 国 保 监 会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O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三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More information

市六届人大--次

市六届人大--次 市 六 届 人 大 七 次 会 议 文 件 (20 20) 附 件 清 远 市 2015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附 件 目 录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1-80 ( 一 )2015 年 清 远 市 本 级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2016 年 预 算 草 案 1-10 ( 二 )201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执 行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年 度 报 告 (2014 年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市 场 规 范 管 理 司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中 国 文 联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 二 〇 一 六 年 四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中 国 文 学 艺 术 界 联 合 会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格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主 动 公 开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文 件 顺 教 2015 23 号 顺 德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镇 ( 街 道 ) 教 育 局 区 属 学 校 : 现 将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More information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More information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2013-2018年)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法 治 机 关 建 设 规 划 (2013-2018 年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巩 固 我 委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和 转 变 职 能 转 变 作 风 大 调 研 大 讨 论 大 转 变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转 三 大 学 习 推 进 活 动 ) 成 果,

More information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内 容 及 相 关 要 求... 7 第 三 部 分 供 应 商 须 知... 1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文 本... 21 第 五 部 分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8 第 一 部 分 邀 请 函 经 龙 口 市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山 东 信 一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42E31332D32303136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津 招 委 高 发 2016 8 号 市 招 委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区 县 招 生 委 员 会 各 有 关 单 位 : 2016 年 天 津 市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要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More information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ore information

四、实施步骤

四、实施步骤 遂 安 教 函 2016 96 号 遂 宁 市 安 居 区 教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迎 接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教 育 督 导 组, 各 中 小 学, 局 属 事 业 单 位, 机 关 各 股 室 : 为 了 顺 利 通 过 四 川 省 县 域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督 导 评 估, 经 局 党 组 局 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More information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2722012-2013.docx)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More information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基 本 情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索 引 页 码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2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3 合 并 及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5-6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7-8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9-121 一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BD5D6DDBFC6BCBCD1A7D4BAB8DFB5C8D1A7D0A3BDCCCAA6D7CAB8F1C8CFB6A8B9A4D7F7CAB5CAA9D2E2BCFB2E646F63> 苏 科 2003 56 号 关 于 印 发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院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2003 年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实 施 意 见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苏 州 科 技 学 院 ( 苏 州 科 技 大 学 筹 ) 二 00

More information

自评报告合成.doc

自评报告合成.doc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5.08:115.08:115.50:115.16:1 52.74% 63.59% 2003-2004 684 78 723 10902 15081 2004-2005 84 777 11718 15.081 2005-2006 92 814 12620 15.501 2006-2007 80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第一部分   界定和测量歧视 研 究 信 息 简 报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研 究 所 编 2007 年 第 9 期 总 第 81 期 2007 年 9 月 7 日 编 者 按 : 自 2005 年 12 月 1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以 来, 截 至 目 前, 已 有 新 疆 湖 南 黑 龙 江 江 西 陕 西 贵 州 上 海 安 徽 宁 夏 广 东 浙 江 湖 北 等 12 个

More information

2013 2013 2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More information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More information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法 工 作 计 划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2016 年 2 月 4 日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 2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文 件 滨 安 监 发 2016 22 号 滨 州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执 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安 监 局, 滨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安 监 局 高 新 区 安 监 办 北 海 经 济 开 发 区 安 监 中 心, 局 属 各 科

More information

附件3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关于印发西北政法大学“十二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十 二 五 事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2011 年 1 月 21 日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第 三 届 第 五 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我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攻 坚 时 期, 也 是 实 现 把 我 校 建 成 全 国 一 流 教 学 研 究 型 政 法 大 学 目 标 的 关 键 时 期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君泰所 稿纸

君泰所 稿纸 房 产 法 苑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本 期 导 读 导 读 标 题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汇 编 一 中 央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 ( 一 )2009 年 度 1 ( 二 )2010 年 度 6 ( 三 )2011 年 度 11 二 北 京 近 期 房 地 产 市 场 政 策 回 顾 12 ( 一 )2009 年 度 12 ( 二 )2010

More information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的 权 利 义 务, 依 照 本 法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本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受 托 职 责 通 过 公 开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关 于 建 立 失 联 ( 异 常 ) 私 募 机 构 公 示 制 度 的 通 知... 169 私 募 基 金 登 记 备 案 相 关 问 题 解 答... 170 2 一 国 家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2015 年 修 正 )... 2 二 证 监 会 部 门 规 章... 37 第 105 号 令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38 三 协 会 自 律 规 则... 47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48 私 募

More information

000545C.DOC

000545C.DOC 2004[2218] 2003 12 31 2003 2003 12 31 2003 2003 2003 2003 2002 2003 2002 2003 2003 12 31 1 2 1 1 12 31 3 4 5 6 8 % 1 5 1 2 15 2 3 25 3 5 35 5 100 9 10 11 13 14 15 16 17 18 2 50% 50% 200310 < > 20031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7 --- -- -- 95% 5% ( ) ---- ( ) -- -- ( ) -- M -- - -- -- R ( ) 1 2 3 4 5 6 7 8 9 10 30 +3 +2 +1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1 -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手 册 目 录 第 一 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1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20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28

More information

隐公(元年~十一年)

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More information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学 生 手 册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目 1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1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2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13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24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27 5. 普 通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A5ACB355C0B8B0D1A6D2B8EAAEC6205BB0DFC5AA5D> 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More information

07.....E......./...ec6

07.....E......./...ec6 15, `` `` `` `` `` `` `` `` `` ` `` `` `` `` 701 760 1994 `` `` ; ; `` `` 601627 102 ; 690 705 627 ; `` `` `` `` ; `` `` `` `` 1976 ; ; 1 ; 103 15! 2 34 5 6 104 7 8 ; 9 10 11 105 15 12 13? 14 15 16 17

More information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表及情况说明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6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2016 年 5 月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2016 年 预 算 公 开 工 作,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以 下 简 称 决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公 开 条

More information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五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三 十 五 条, 内 容 为 :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不 需 要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的 养 老 院 福 利 院 寄 宿 制 学 校 幼 儿 园 学 生 校 外 托 管 机 构 小 旅 店 小 型 娱 乐 场 所 以 及 生 产 存 储 (2014 年 3 月 26 日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河 南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定, 对 河 南 省 消 防 条 例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项 修 改 为 : 对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每 年 至 少

More information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民 政 部 废 止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目 录 序 号 标 题 文 号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1 民 政 部 关 于 转 发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社 会 团 体 会 费 政 策 的 通 知 的 函 民 函 2006) 240 号 2 民 政 部 关 于 进 一 亏 77- 夕 民 政 部 公 告 第 373 号 民 政 部 政 策 性 文 件 清 理 结 果 公 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文 件 清 理 工 作 的 要 求, 民 政 部 对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以 民 政 部 和 民 政 部 办 公 厅 名 义 印 发 的 政 策 性 文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清 理 经 清 理, 决 定

More information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家信访局部门预算公开信息说明 国 家 信 访 局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公 开 信 息 说 明 一 国 家 信 访 局 职 能 ( 一 ) 负 责 处 理 国 内 群 众 境 外 人 士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信 访 渠 道 给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领 导 同 志 的 来 信 来 电, 接 待 来 访 ( 二 ) 负 责 向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基 本 情 况 说 明 三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0-001 证 券 代 码 :601678 股 票 简 称 : 滨 化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 临 2015-008 滨 化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券代码:600963          证券简称:岳阳林纸      公告编号:2015-037 证 券 代 码 :600963 证 券 简 称 : 岳 阳 林 纸 公 告 编 号 :2016-050 公 司 债 券 代 码 :122257 公 司 债 券 简 称 :12 岳 纸 01 岳 阳 林 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增 加 定 价 原 则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More information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17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甘 肃 省 档 案 馆 实 行 利 用 档 案 收 费 的 批 复 甘 价 综 1988 95 号 1988 年 5 月 30 日 省 物 价 委 18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广 播 电 视 厅 文 化 厅 关 于 制 定 我 省 电 影 电 视 录 像 带 附 件 :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 布 日 期 发 布 部 门 1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文 化 厅 旅 游 局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文 物 参 观 点 门 票 的 通 甘 价 综 1986 14 号 1986 年 2 月 5 日 省 物 价 委 省 文 化 厅 省 旅 游 局 2 省 物 价 委 员 会 关 于 调 整 涉 外 宾 馆 ( 饭 店 ) 客 房 收 费 标 准 的

More information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史 玉 英 ( 女 2011 中 共 宜 都 市 委 宜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宜 都 市 党 史 地 方 志 办 公 室 主 办 主 编 宜 都 改 革 开 放 30 年 宜 都 年 鉴 编 纂 委 员 会 主 任 院 陈 行 甲 副 主 任 院 张 白 华 宋 化 力 胡 卫 东 委 员 院 陈 微 向 家 金 沈 绪 文 王 德 清 郑 蕾 艳 ( 女 ) 张 红 桥 ( 女 ) 张 鸿 庞 友 春 夏 友 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部门决算 2014 年 度 中 央 党 校 部 门 决 算 二 0 一 五 年 七 月 1 目 录 一 中 央 党 校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 二 )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二 中 央 党 校 2014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 一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 二 )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决 算 表 ( 三 )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决 算

More information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B8DFC8FDD3EFCEC4A3A838D4C2D4C2BFBCCAD4CCE2A3A9> 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More information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More information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方 案 > 的 通 知 ( 中 办 发 20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文 件 鲁 办 发 2015 16 号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党 委, 省 军 区 党 委,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党 组 ( 党 委 ), 各 人 民 团 体 党 组, 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 3196 中的文档 赣 高 法 2014 178 号 全 省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南 昌 铁 路 运 输 两 级 法 院 :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新 型 执 行 措 施 若 干 问 题 的 指 导 意 见 经 我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2015 年 度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部 门 决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科 协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圍 很 廣, 不 能 僅 局 限 於 漢 族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少 數 民 與 少 數 民 族 之 間 同 一 種 族 的 兩 個 不 同 政 權 之 間, 也 有 比 較 豐 富 的 和 親 內 容 和 親 的 多 種 多 樣, 無 論 目 的 為 何, 最 終 都 是 出 於 為 我 從 和 親 到 反 和 親 - 論 漢 武 帝 對 匈 政 策 的 轉 變 一 前 言 中 國 歷 史 五 千 年, 各 朝 各 代 都 有 各 自 面 對 外 族 入 侵 時 的 應 對 方 法 常 見 的 方 法 多 半 是 和 親, 上 至 遠 古 傳 說 時 代, 下 至 清 代, 歷 時 幾 千 年 1 因 各 時 代 的 不 同 因 素,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和 目 的 並 非 全

More information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齋志異》   <蓮香>           蒲松齡 聊 齋 志 異 < 蓮 香 > 蒲 松 齡 桑 生, 名 曉, 字 子 明, 沂 州 人, 少 孤, 館 於 紅 花 埠 桑 為 人 靜 穆 自 喜, 日 再 出, 就 食 東 鄰, 餘 時 堅 坐 而 已 東 鄰 生 偶 至, 戲 曰 : 君 獨 居 不 畏 鬼 狐 耶? 笑 答 曰 : 丈 夫 何 畏 鬼 狐? 雄 來 吾 有 利 劍, 雌 者 尚 當 開 門 納 之 鄰 生 歸, 與 友 謀,

More information

川人发〔2008〕74号

川人发〔2008〕74号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四 川 省 高 等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等 教 育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工 作 的 三 个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川 人 发 2008 74 号 各 市 ( 州 ) 人 事 局 教 育 局, 省 级 各 部 门, 各 省 属 高 等 学 校 : 根 据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Microsoft Word - 926ABED3A03F13D5F32824500650490E.doc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泉 政 文 2012 186 号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泉 州 市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示 范 城 市 工 作 方 案 通 知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泉 州 开 发 区 泉 州 台 商 投 资 区 管 委 会,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各 大 企 业, 各 高 等 院 校 : 泉 州 市 国

More information

User

User 白 招 办 发 [2016]45 号 白 银 市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转 发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士 官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各 县 ( 区 ) 招 生 办 公 室 : 现 将 省 招 委 关 于 做 好 2016 年 甘 肃 省 普 通 高 校 招 生 定 向 培 养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安 徽 公 证 目 录 争 鸣 34 夫 妻 野 忠 实 协 议 冶 公 证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卓 礼 刚 39 对 野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违 反 法 律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方 法 冶 的 一 点 理 解 / 张 孝 稳 41 关 于 申 请 出 具 执 目 录 关 注 03 信息动态 声 音 04 安徽省公证员助理管理指导规范 06 安徽省公证员任职前实习管理办法渊试行冤 08 公证质量事故野零容忍冶活动考核验收办法 二〇一二年 聚 焦 第4期 09 把握公证定位 步提升要要 要零容忍活动第二次督查情况综述 主 管院安徽省司法厅 主 办院安徽省公证协会 委院王翠凤 张 霞 方文来 朱自全 主 11 浅谈公证核实与公证质量评价/陈春林 方贤淮 1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2D3220B2C6CEF1B1A8B1EDBCB0C9F3BCC6B1A8B8E62E646F63>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金 额 以 人 民 币 元 表 述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概 况 1 历 史 沿 革 浙 江 国 智 科 技 产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由 胡 光 铁 高 瑞 勤

More information

[] 1962 1982 12

[] 1962 1982 12 345 188 956 1960 13 1979 [] 1962 1982 12 1981 2 1948 1964 5 6 1985 2 1992 1 999 [] 1982 [] 285286 161 1972 105 < > 1993 1984 1 286 286 [] 18 18 1986 1984 3 11 346. 1982 40 1987 34 287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情 况... 8 二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10 三 项 目 建 设 任 省 级 示 范 性 高 职 院 校 建 设 金 融 管 理 与 实 务 专 业 及 专 业 群 建 设 项 目 总 结 报 告 四 川 财 经 职 业 学 院 二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一 项 目 基 本 概 况... 1 ( 一 ) 项 目 建 设 目 标... 1 ( 二 )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3 ( 三 ) 项 目 建 设 思 路... 8 ( 四 ) 项 目 经 费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目 录 释 义... 2 一 本 次 发 行 的 基 本 情 况... 3 ( 一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数 量... 3 ( 二 ) 发 行 价 格... 3 ( 三 )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的 情 况... 3 ( 四 ) 其 他 发 行 对 象 情 况 及 认 购 股 份 公 告 编 号 :2016-031 证 券 代 码 :830788 证 券 简 称 : 运 通 四 方 主 办 券 商 : 广 发 证 券 运 通 四 方 汽 配 供 应 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情 况 报 告 书 ( 住 所 :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钟 落 潭 广 从 八 路 771 773 号 ) 主 办 券 商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 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Microsoft Word - CCC cinese tradizionale 0988.doc 羅 ( 天 主 教 教 理 卷 一 信 仰 宣 認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第 十 一 條 我 信 肉 身 復 活 988. 基 督 徒 信 經 藉 此, 我 們 宣 信 父 子 及 聖 神, 相 信 其 創 世 救 援 和 聖 化 工 程 漸 漸 邁 向 一 個 高 峰, 就 是 宣 告 在 末 日 死 者 肉 身 復 活 和 永 生 989. 我 們 堅 決 地 相 信, 也 堅 決 地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41A67EA4D1A544B874A454B86020C0B1BCBBA544C34420AAFCAAA8A4F7B0DAC5FDA7DAADCCC577A4DFB3DFBCD62E646F63> 乙 年 天 主 聖 三 節 彌 撒 主 題 阿 爸, 父 啊! 讓 我 們 歡 心 喜 樂 一 引 言 : 1. 字 義 : 三 位 一 體 三 位 : 聖 父 ( 生 ) 聖 子 ( 受 生 ) 聖 神 ( 父 子 共 發 ) 一 體 : 同 一 個 本 體 三 位 一 體 : 東 方 強 調 三 位 西 方 強 調 一 體 2. 寓 義 : 信 德 : 為 我 是 什 麼 天 主 聖 三 共 融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A1B232303134A1B33930BAC5B8BDBCFE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A6CBC9BDCCA1B232303134A1B33930BAC5B8BDBCFE2E646F63> 中 共 上 海 市 教 育 卫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上 海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沪 教 委 监 2014 4 号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等 六 部 门 关 于 2014 年 上 海 市 规 范 教 育 收 费 工 作 的 意 见 各 高 等 学 校, 各 区 县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民航西北局政法发(2007)249号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办 法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和 民 航 总 局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 的 意 见 精 神, 稳 步 推 进 我 局 依 法 行 政 的 步 伐,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More information

335 336 1978 2 416 1953 107 1957 10 686 1962 1893 7 14 502 503 1982 1419 1434 20 1 2 16 17 16 20 2 448 361 1983 18 1983 324 1906 333 1983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