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道有品 四十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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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明 道 發 現 你 自 己 Discover Yourself 明 道 中 學 素 以 全 人 教 育 多 元 適 性 著 稱, 明 道 人 所 立 下 的 升 學 佳 績 與 各 項 競 賽 成 果, 均 為 人 津 津 樂 道 ; 在 此, 竭 誠 地 歡 迎 您, 成 為 明 道 藍 色 榮 耀 的 一 員 加 入 明 道 大 家 庭 未 來 如 何 承 傳 這 份 得 之 不 易 的 榮 譽, 將 是 每 位 明 道 學 子 任 重 而 道 遠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所 謂 : 沒 有 規 矩, 難 成 方 圓 學 生 手 冊 是 明 道 人 校 園 中 的 生 活 常 規 寶 典, 它 提 供 全 校 師 生 對 校 規 的 明 確 認 知 及 行 為 必 須 依 循 的 準 則 學 生 手 冊 封 面 設 計 以 明 道 校 徽 為 主 軸, 代 表 明 道 藍 色 榮 耀 的 學 風 傳 統, 是 明 道 人 活 力 創 新 多 元 發 展 與 國 際 觀 的 特 質 展 現 ; 此 外, 手 冊 在 服 儀 部 分 也 以 真 人 學 生 作 穿 著 示 範, 以 期 建 立 全 校 同 學 更 正 確 合 宜 的 明 道 人 形 象 品 格 教 育 的 奠 基 乃 始 於 生 活 教 育 的 點 點 滴 滴, 希 望 明 道 人 都 能 自 律 自 治, 凡 事 從 遵 守 校 規 自 我 要 求 開 始, 養 成 良 好 之 風 紀 與 守 法 態 度, 共 同 為 打 造 明 道 品 格 校 園 而 努 力 1

2 手 冊 使 用 須 知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手 冊 手 冊 使 用 須 知 一 本 手 冊 專 為 明 道 學 生 編 印 使 用, 有 關 學 校 規 章 辦 法, 及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家 庭 聯 繫, 均 詳 細 紀 錄, 以 供 參 考 二 本 手 冊 在 新 生 註 冊 發 給, 由 學 生 保 管 使 用 三 本 手 冊 請 妥 為 保 管, 保 持 整 潔, 不 得 塗 改, 不 得 短 少 頁 數, 如 發 現 有 意 損 壞, 應 追 究 處 分, 確 因 故 遺 失, 必 須 申 請 補 發 四 本 校 學 生 對 手 冊 內 容, 應 仔 細 閱 讀, 有 關 規 定, 必 須 遵 守, 各 項 證 明 確 切 利 用 五 為 溝 通 學 校 與 家 庭 意 見, 希 望 本 手 冊 有 關 學 生 生 活 規 定, 儘 量 請 家 長 參 閱, 以 期 學 校 家 庭 管 教 密 切 配 合 六 凡 應 填 寫 各 欄, 一 律 以 藍 色 筆 正 楷 書 寫, 不 得 潦 草 七 本 校 總 機 各 處 室 直 撥 服 務 電 話 加 下 列 處 室 號 碼 : 學 務 處 124 教 務 處 111 輔 導 處 131 綜 高 部 171 教 官 室 119 國 中 部 182 高 中 部 191 八 本 手 冊 可 至 學 務 處 網 站 之 學 生 專 區 內 下 載 運 用 校 址 : 臺 灣 臺 中 市 烏 日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四 九 七 號 電 話 :( 四 )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修 訂 2

3 目 錄 1 在 明 道 發 現 你 自 己 1 2 手 冊 使 用 須 知 2 3 目 錄 3 4 作 息 時 間 表 5 5 校 歌 6 6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生 活 行 動 準 則 7 7 十 十 一 十 二 年 級 學 生 德 育 成 績 之 考 查 辦 法 15 8 七 八 九 年 級 學 生 德 育 成 績 之 考 查 18 9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學 生 懲 罰 記 過 存 記 要 點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住 校 學 生 管 理 實 施 細 則 申 請 住 校 須 知 搭 乘 校 車 學 生 交 通 管 理 實 施 辦 法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搭 乘 校 車 安 全 守 則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守 時 勤 學 暨 藍 色 榮 耀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辦 法 整 潔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學 生 班 會 組 織 辦 法 交 通 服 務 ( 糾 察 ) 隊 編 組 暨 執 勤 規 定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運 動 用 品 借 用 規 則 75 3

4 目 錄 21-2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體 育 器 材 室 借 用 器 材 流 程 圖 請 假 規 則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校 內 外 意 外 事 故 及 一 般 病 症 處 理 要 點 明 道 中 學 學 生 攜 帶 手 機 到 校 規 範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攜 帶 非 課 程 學 習 必 要 物 品 與 使 用 規 範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改 過 銷 過 辦 法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銷 過 申 請 表 明 道 中 學 學 生 進 德 修 業 輔 導 紀 錄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榮 譽 卡 使 用 規 則 課 程 表 記 事 欄 101 4

5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103 學 年 週 一 至 週 五 作 息 時 間 表 時 間 備 註 07:50~08:20 08:25~09:15 09:25~10:15 10:25~11:15 11:15~12:10 12:10~12:35 12:35~12:50 12:50~13:20 13:25~14:15 14:25~15:15 15:25~16:15 16:25~17:10 17:25~18:10 早 讀 / 升 旗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午 餐 環 境 清 掃 午 休 第 五 節 第 六 節 第 七 節 第 八 節 課 業 輔 導 一 本 作 息 時 間 表 不 包 含 寒 暑 假 輔 導 課, 週 六 週 日, 例 假 日, 期 中 期 末 考, 以 及 模 擬 考 等 時 間 二 全 校 朝 會 及 升 旗 時 間 固 定 為 每 週 星 期 二 實 施 三 有 參 加 圖 書 館 晚 自 習 同 學, 晚 自 習 時 間 :19:00-21:00 四 有 參 加 三 年 級 週 六 返 校 學 習 課 同 學, 上 課 時 間 :07:50-17:10, 週 六 返 校 學 習 日 期 請 參 考 學 期 行 事 曆 5

6 明 道 中 學 校 歌 明 道 中 學 校 歌 6

7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生 活 行 動 準 則 本 準 則 修 訂 於 於 經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本 準 則 旨 在 律 定 學 生 在 校 生 活 行 動 要 求 標 準, 落 實 生 活 教 育, 培 養 學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及 健 全 人 格 發 展, 進 而 促 進 優 良 校 風 凡 本 校 學 生 均 應 熟 知 下 列 準 則 規 定, 據 以 遵 行 壹 上 學 一 校 門 中 山 路 交 通 頻 繁, 穿 越 時 應 聽 從 交 通 服 務 隊 之 指 揮, 遵 守 交 通 號 誌, 並 沿 行 人 穿 越 道 快 步 通 過 二 搭 乘 公 車 者, 一 律 從 正 門 兩 側 小 門 進 入 學 校 徒 步 者 從 前 門 或 後 門 進 入 三 騎 自 行 車 者, 須 戴 安 全 帽, 不 可 雙 載, 一 律 從 第 一 校 區 後 門 進 入 學 校, 自 行 車 應 停 放 弘 道 大 樓 旁 停 車 場, 並 排 列 整 齊 ; 不 得 亂 停 校 區 附 近 民 宅 或 巷 道 妨 害 交 通 四 搭 乘 校 車 者, 候 車 時 應 列 隊 並 閱 讀 課 本 ; 校 車 到 達 時, 依 序 上 車, 按 總 務 處 分 配 之 座 位 就 坐 ; 校 車 行 駛 中, 注 意 安 全 及 保 持 車 廂 安 寧 ; 下 車 應 隨 時 接 受 查 驗 車 票 五 搭 乘 計 程 車 或 自 用 小 客 車 者, 車 輛 不 准 駛 入 校 內, 應 於 校 門 三 十 公 尺 以 外 地 方 停 靠 下 車, 再 徒 步 進 入 學 校 六 七 三 時 以 後, 已 進 入 校 內 者, 除 經 准 假 外, 不 得 再 外 出 七 七 五 時 以 後 到 校 者, 視 為 遲 到, 必 須 持 學 生 證 刷 卡 登 錄 遲 到, 並 接 受 糾 察 核 對 資 料 凡 遲 到 者 均 依 本 校 遲 到 管 7

8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生 活 行 動 準 則 制 辦 法 處 理 貳 早 讀 早 讀 時 間 : 學 生 一 律 在 教 室 內 安 靜 自 習, 不 得 聊 天 吃 早 餐 睡 覺 於 七 五 時 前 仍 在 校 園 內 走 動 未 進 入 教 室 者, 視 為 缺 席 參 朝 會 一 全 校 朝 會 : 每 週 二 舉 行, 七 五 六 集 合 完 畢 二 當 日 遇 期 中 末 考 試 及 模 擬 考 停 止 朝 會 三 聞 朝 會 鐘 聲, 應 按 規 定 路 線 迅 速 到 達 朝 會 位 置 集 合, 參 加 朝 會 四 朝 會 時 各 班 除 一 名 值 日 生 或 經 呈 報 免 升 旗 同 學 留 守 教 室 看 管 物 品 外, 其 餘 同 學 全 部 參 加, 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須 經 導 師 准 假 五 打 掃 人 員 應 於 七 五 時 前 完 成 打 掃 工 作, 不 得 藉 故 不 參 加 朝 會 六 唱 國 歌 時, 全 體 同 學 應 大 聲 齊 唱 ; 升 旗 時, 應 行 舉 手 禮 並 注 目 致 敬 七 未 參 加 朝 會 之 班 級 或 個 人, 聽 聞 唱 國 歌 國 旗 歌 時, 應 停 止 一 切 活 動, 在 室 內 者, 原 位 保 持 安 靜 ; 在 室 外 者, 原 地 肅 立 致 敬 八 朝 會 後, 各 班 應 依 規 定 之 路 線 及 順 序, 整 隊 返 回 教 室, 上 樓 梯 不 可 推 擠 爭 先 恐 後 肆 上 課 8

9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一 上 課 鐘 響 必 須 進 入 教 室, 否 則 列 入 班 級 生 活 競 賽 扣 分 ; 上 課 遲 到 超 過 十 分 鐘, 視 為 曠 課 ; 無 故 不 到 指 定 地 點 上 課 或 上 課 中 擅 自 離 開 上 課 地 點, 均 視 為 逃 課 予 以 校 規 處 分 二 老 師 進 教 室 授 課 由 班 長 喊 口 令 向 老 師 敬 禮, 全 體 同 學 應 齊 向 老 師 親 切 道 早 問 好 三 上 課 時 務 必 保 持 靜 肅, 對 課 程 內 容 有 疑 問, 須 先 舉 手 經 老 師 同 意 再 行 發 問, 態 度 與 口 吻 必 須 誠 懇 有 禮 四 聽 講 須 專 心 並 隨 時 抄 寫 筆 記, 不 得 看 課 外 書 籍 接 聽 手 機 傳 簡 訊 聽 隨 身 聽 打 瞌 睡 吃 東 西 或 有 其 他 妨 礙 秩 序 之 行 為 五 服 裝 整 齊, 不 得 穿 汗 衫 或 脫 鞋 子, 桌 上 不 得 放 置 和 課 程 無 關 之 物 品 書 本 或 飲 料 ( 可 放 白 開 水 ) 六 童 軍 體 育 等 室 外 課 程, 可 留 一 名 值 日 生 看 管 同 學 物 品, 其 他 專 業 課 不 留 值 日 生, 應 將 書 包 或 貴 重 財 物 隨 身 攜 帶, 以 免 失 竊 七 各 班 應 僅 留 守 乙 員 值 日 生, 若 同 時 有 輕 微 病 痛 者 或 免 修 軍 護 術 科 體 育 之 人 員 時, 則 應 由 上 述 人 員 留 守, 以 免 造 成 留 守 人 員 過 多 形 成 凌 亂, 惟 應 經 任 課 老 師 同 意, 始 可 留 守 八 留 值 人 員 應 確 實 負 責 看 管 物 品, 不 可 睡 覺 或 走 動, 影 響 其 他 班 級 之 上 課 九 外 堂 課, 班 上 應 有 專 人 負 責 關 閉 冷 氣 電 扇 灯 光 等 電 源, 並 將 門 窗 確 實 上 鎖, 並 列 入 生 活 競 賽 評 比 伍 課 間 休 息 一 課 間 休 息 以 鐘 聲 為 準, 任 課 老 師 未 示 意 下 課, 不 得 擅 自 離 開 下 課 時 須 依 班 長 口 令 向 老 師 行 禮 致 謝 9

10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生 活 行 動 準 則 二 下 課 時 間 不 可 大 聲 喧 嘩 吹 口 哨 或 在 教 室 內 走 廊 上 追 逐 打 鬧, 更 不 可 在 教 學 區 ( 明 倫 堂 北 側 至 升 旗 台 東 西 線 以 北 之 地 區 ) 打 球 或 作 其 他 運 動 陸 午 餐 一 第 四 節 下 課 鐘 未 響, 除 值 日 同 學 得 提 前 五 分 鐘 提 領 餐 盒 外, 同 學 不 得 提 早 離 開 上 課 地 點 前 往 購 餐 或 提 領 餐 盒 二 全 校 學 生 一 律 在 校 內 用 餐, 不 得 外 出 或 擅 自 向 校 外 商 店 訂 購 餐 食 三 提 領 餐 盒 或 至 商 店 街 學 生 餐 廳 購 餐, 應 依 先 後 順 序 排 隊 等 候, 並 聽 從 自 治 幹 部 之 指 導 四 在 教 室 內 用 餐 者, 應 將 食 畢 之 餐 盒 放 置 垃 圾 袋 內, 由 值 日 生 整 理 後, 送 至 指 定 地 點 柒 午 休 一 午 休 時 間, 除 分 配 打 掃 廁 所 樓 梯 者 外, 所 有 同 學 均 應 在 教 室 內 安 靜 休 息, 不 得 在 外 走 動 或 逗 留 商 店 街 學 生 餐 廳 二 班 級 由 幹 部 輪 流 督 導 午 休, 負 責 點 名, 未 到 者 應 登 記 黑 板 備 查 三 午 休 結 束 鐘 響 後, 督 導 午 休 之 幹 部 應 迅 速 叫 醒 同 學, 完 成 上 課 準 備 迎 接 第 五 節 上 課 捌 放 學 一 徒 步 及 搭 乘 公 車 者, 在 糾 察 之 管 制 下 分 從 正 門 兩 側 小 門 及 後 門, 依 序 離 校 二 在 北 站 ( 往 臺 中 市 ) 搭 公 車 者, 應 在 本 校 自 製 臨 時 站 牌 後 列 10

11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隊 候 車, 並 在 糾 察 之 指 揮 下 依 序 上 車 三 騎 自 行 車 者 : 一 律 聽 從 糾 察 之 指 揮 從 二 校 區 分 南 下 北 上 離 校 四 搭 乘 校 車 者, 須 在 放 學 鐘 響 後 五 分 鐘 內 上 車, 依 總 務 處 分 配 之 座 次 就 座 五 放 學 時, 務 必 將 自 己 的 物 品 書 籍 帶 回, 並 將 抽 屜 清 理 乾 淨 六 當 天 值 日 生 或 最 後 離 開 教 室 者, 須 關 閉 電 燈 門 窗 冷 氣 七 放 學 後 10 分 鐘 內, 請 同 學 迅 速 離 校, 勿 任 意 逗 留 教 室, 若 有 使 用 需 求, 請 向 總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凡 未 經 核 准, 擅 留 教 室, 將 列 入 生 活 競 賽 扣 分 玖 夜 間 和 假 日 來 校 自 習 一 夜 間 留 ( 來 ) 校 自 習, 一 律 申 請 弘 道 大 樓 圖 書 館 晚 自 習 二 假 日 來 校 自 習 如 未 穿 著 整 齊 校 服, 則 應 攜 帶 學 生 證, 以 便 查 驗 身 份 ; 若 遇 週 六 返 校 學 習 日, 則 須 著 校 服 方 能 入 校 自 習 自 習 地 點 限 於 弘 道 大 樓 圖 書 館, 其 他 教 室 禁 止 使 用 三 騎 自 行 車 來 校 者, 應 將 自 行 車 停 放 二 校 區 明 衡 大 樓 天 橋 下 停 車 場 四 經 核 定 使 用 教 室 自 習 時, 應 保 持 教 室 之 整 潔, 不 可 破 壞 物 品 或 任 意 搬 動 桌 椅, 離 開 時 並 應 關 閉 門 窗 ( 燈 ) 拾 特 別 規 定 事 項 一 服 裝 儀 容 : ( 一 ) 衣 褲 裙 鞋 皮 帶 外 套 書 包 等, 均 以 學 校 統 一 訂 購 之 樣 式 顏 色 為 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或 塗 抹 繪 11

12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生 活 行 動 準 則 製 其 他 圖 樣 和 文 字, 且 須 隨 時 保 持 整 潔 ( 二 ) 頭 髮 須 按 學 校 髮 式 規 範 及 規 定 時 間 修 剪 不 燙 不 染 不 亂 不 奇 形 怪 狀 二 請 假 : ( 一 ) 因 故 無 法 上 課 者, 均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二 ) 當 日 因 病 或 突 發 事 故 不 能 上 學 者, 應 先 以 電 話 辦 理 登 記, 返 校 三 日 內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 三 ) 到 校 後 因 故 須 外 出 者, 應 填 寫 外 出 證 明 單, 經 導 師 ( 導 師 請 假 則 由 代 理 導 師 部 別 組 長 或 輔 導 教 官 代 理 ) 核 准 經 學 生 事 務 處 登 記 後, 始 可 離 校 ( 四 ) 住 校 生 放 學 後 之 外 出, 須 經 宿 舍 導 師 核 准 後, 始 可 離 校 三 禮 節 : ( 一 ) 遇 見 師 長 要 行 禮 道 早 問 好, 行 座 應 注 意 禮 讓 ( 二 ) 同 學 間 應 和 睦 相 處, 平 時 相 互 問 候 或 以 微 笑 點 頭 打 招 呼 促 進 情 誼 ( 三 ) 適 時 說 請 謝 謝 對 不 起, 並 且 態 度 謙 虛 誠 懇, 以 增 進 校 園 和 諧 氣 氛 ( 四 ) 在 走 廊 或 上 下 樓 梯 請 靠 右 行 走, 禁 止 奔 跑, 避 免 碰 撞 四 其 他 : ( 一 ) 本 校 學 生 多 為 未 成 年 之 青 少 年, 在 學 期 間 不 宜 有 結 婚 懷 孕 之 情 事 ; 如 因 不 當 交 往 而 有 上 述 情 形, 依 性 別 平 等 法 所 列 相 關 規 條 處 理 ( 二 ) 本 校 學 生 除 讓 有 駕 照 之 親 屬 搭 載 外, 無 論 有 無 駕 照, 12

13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一 律 禁 止 騎 或 乘 機 車 ( 三 ) 進 出 學 校, 除 騎 自 行 車 者, 上 ( 放 ) 學 時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均 從 正 門 後 門 通 行 (07:55 後 所 有 同 學 僅 可 從 正 門 進 校 或 請 假 離 校 ), 其 他 入 口 禁 止 通 行, 更 不 得 翻 ( 穿 ) 越 圍 牆 ( 鐵 絲 網 ) ( 四 ) 同 學 攜 帶 手 機 到 校, 自 07:50 至 17:10 不 得 開 機 使 用, 違 返 者 將 依 情 況 懲 處 ( 如 考 試 及 上 課 時 段 ), 使 用 規 範 詳 見 明 道 中 學 學 生 攜 帶 手 機 到 校 規 範 ( 五 ) 本 校 學 生 常 見 的 違 規 行 為 及 處 分 與 有 關 德 育 成 績 及 德 行 評 量 考 查 之 規 定 如 下 : 1. 鬥 毆 ( 或 毆 打 同 學 ): 一 律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如 結 夥 群 毆 或 邀 校 外 人 士 鬥 毆 者 最 重 退 學 處 分, 若 造 成 傷 害, 應 自 負 民 刑 責 2. 考 試 舞 弊 : 一 律 記 大 過 處 分 3. 住 校 生 不 假 外 宿 : 一 律 記 大 過 處 分 4. 學 生 無 論 有 無 駕 照 均 不 得 騎 機 車 ( 含 電 動 機 踏 車 ) 或 開 汽 車, 如 有 違 犯, 一 律 予 以 大 過 處 分, 並 請 家 長 來 校 領 回 機 汽 車 5. 學 生 不 得 乘 坐 非 直 系 親 屬 駕 駛 之 車 輛, 違 犯 者, 得 以 大 過 處 分 6. 吸 煙 : 一 律 記 大 過 處 分, 並 依 煙 害 防 制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7. 越 牆 進 出 學 校 : 記 小 過 兩 次 處 分 8. 不 假 外 出 或 不 從 指 定 之 校 門 進 出 學 校 : 記 小 過 處 分 13

14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生 活 行 動 準 則 9. 來 校 上 課 時 間 故 意 逃 避 上 課 : 除 以 曠 課 計 算 外, 並 記 小 過 處 分 10. 未 到 校 上 課 又 未 請 假 : 以 曠 課 計 算 外, 並 視 情 節 議 處 11. 未 交 作 業 或 生 活 週 記 者 : 視 情 節 記 警 告 以 上 處 分 ( 六 ) 國 中 學 生 不 得 進 入 ( 逗 留 ) 網 咖, 高 級 部 學 生 上 課 時 間 ( 含 上 放 學 前 後 各 一 小 時 06:50 至 18:10 時 ) 或 深 夜 22:00 時 以 後 涉 足 網 咖, 經 師 長 ( 或 警 察 ) 校 外 會 查 獲 者, 記 過 處 分 ( 七 ) 學 生 辦 理 慶 祝 活 動 注 意 事 項 : 班 級 社 團 同 學 午 休 於 校 內 辦 理 ( 慶 生 慶 功 等 ) 活 動, 應 於 活 動 前 三 天, 向 學 務 處 活 動 組 提 出 活 動 申 請 表 經 導 師 及 全 程 參 與 老 師 簽 名 認 可 後 並 完 成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且 活 動 全 程 必 須 有 老 師 在 場, 為 避 免 影 響 其 他 班 級 作 息, 中 午 時 間 僅 限 12:10 至 12:35 時 止 地 點 以 教 室 內 為 限 ( 八 ) 學 生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14

15 十 十 一 十 二 年 級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之 考 查 辦 法 適 用 97 年 8 月 以 後 入 學 新 生 壹 依 據 :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97 年 6 月 26 日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訂 定 貳 德 行 評 量 之 考 查 : 第 一 條 德 行 評 量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由 導 師 參 考 下 列 項 目 規 定 及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相 關 行 政 單 位 提 供 之 意 見, 依 行 為 事 實 記 錄, 不 評 定 分 數 及 等 第, 並 視 需 要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學 期 末 由 導 師 綜 合 上 述 紀 錄 給 予 總 結 評 量 一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 考 量 學 生 之 負 責 尊 重 自 律 禮 節 整 潔 等 五 項 及 服 務 學 習 與 校 內 外 特 殊 表 現 等 二 服 務 學 習 : 考 量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價 值 規 劃 生 涯 發 展 提 升 生 活 素 養 體 驗 社 區 實 際 需 求, 具 備 公 民 意 識 及 責 任 感 等 三 獎 懲 紀 錄 四 出 缺 席 紀 錄 五 具 體 建 議 第 二 條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獎 勵 : 分 為 嘉 獎 小 功 及 大 功 15

16 十 十 一 十 二 年 級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之 考 查 辦 法 二 懲 處 : 分 為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及 留 校 察 看 三 獎 懲 換 算 基 準 : 獎 勵 一 大 功 相 等 於 三 小 功, 一 小 功 相 等 於 三 嘉 獎 ; 懲 處 一 大 過 相 等 於 三 小 過, 一 小 過 相 等 於 三 警 告 ( 原 功 過 紀 錄 仍 留 存 ) 四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通 知 學 生 導 師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前 項 之 獎 懲 項 目 事 由 程 序 獎 懲 相 抵 及 銷 過 之 相 關 規 定, 依 本 校 獎 懲 實 施 辦 法 及 改 過 銷 過 辦 法 實 施 之 第 三 條 學 生 請 假 別, 分 為 公 假 事 假 病 假 產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及 喪 假 ; 請 產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及 育 嬰 假 時, 應 約 集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到 校 洽 談, 為 顧 及 隱 私 洽 談 人 員 為 導 師 輔 導 教 師 及 輔 導 教 官 並 應 在 輔 導 處 個 別 諮 商 室 為 之 ; 經 商 談 後 始 得 准 假 ; 其 餘 假 別 依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學 生 請 假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除 公 假 外, 全 學 期 缺 課 達 教 學 總 日 數 ( 每 日 以 八 節 課 計 算 )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缺 課 除 因 公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生 理 假 喪 假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外, 其 缺 課 節 數 達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教 學 總 節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五 條 每 學 期 末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得 提 學 輔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與 相 關 程 序 對 16

17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學 生 進 行 輔 導 適 性 教 育 處 置 : 一 在 學 期 間 任 一 學 ( 期 ) 年 學 生 獎 懲 功 過 相 抵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時 二 曠 課 累 積 達 四 十 二 節 時 三 受 留 校 察 看 之 懲 罰 後, 仍 違 反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第 十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條 各 項 規 定 時 四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各 分 項 向 度 均 為 待 加 強, 且 各 向 度 均 為 一 者 五 嚴 重 影 響 課 堂 教 學 秩 序 日 常 生 活 常 規 表 現 嚴 重 失 序, 由 導 師 提 出 者 第 六 條 學 期 中 經 處 分 留 校 察 看 之 學 生, 在 留 校 察 看 期 間 如 有 獎 懲 事 由 發 生 時, 仍 依 本 辦 法 及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學 期 結 束 經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為 撤 銷 延 長 或 輔 導 安 置, 陳 報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七 條 為 建 立 安 全 和 諧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提 昇 學 生 品 格 教 育, 凡 於 每 學 年 ( 期 ), 德 行 評 量 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滿 二 大 過 二 小 過 者, 發 布 留 校 察 看, 獎 懲 紀 錄 相 抵 後 滿 三 大 過 者, 輔 導 適 性 教 育 處 置 第 八 條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德 行 評 量 標 準, 依 本 校 特 殊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辦 理 第 九 條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功 過 相 抵 累 計 滿 三 大 過 時,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提 請 校 長 核 定,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17

18 七 八 九 年 級 學 生 德 育 成 績 之 考 查 七 八 九 年 級 學 生 德 育 成 績 之 考 查 摘 錄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德 育 成 績 之 考 查 ( 教 育 部 臺 (87) 參 字 第 八 七 九 四 八 九 二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第 二 章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之 考 查 第 七 條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之 考 查, 以 八 十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並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分 別 予 以 加 減 : 一 依 出 席 考 勤 結 果 而 予 加 減 之 標 準 : ( 一 ) 以 月 份 為 單 位, 當 月 未 缺 席 者 加 一 分, 每 學 期 最 高 以 五 分 為 限 ( 二 ) 全 學 期 事 假 每 滿 三 十 節 者, 減 一 分 ( 三 ) 全 學 期 病 假 每 滿 八 十 節 課 者, 減 一 分 ( 四 ) 無 故 曠 課 者, 每 節 減. 五 分 遲 到 每 節 減 二 分 ( 五 ) 早 讀 升 旗 午 休 無 故 缺 席 者, 每 次 減 三 分 ( 六 ) 因 公 喪 假 或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經 准 假 者, 不 予 缺 席 計 二 導 師 得 參 酌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並 依 學 生 日 常 行 為 表 現 及 班 級 同 學 自 評 互 評 結 果, 予 以 加 減, 上 下 以 五 分 為 限 三 依 獎 懲 結 果 而 予 加 減 之 標 準 : ( 一 ) 記 大 功 者, 每 次 加 九 分 18

19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 二 ) 記 小 功 者, 每 次 加 三 分 ( 三 ) 記 嘉 獎 者, 每 次 加 一 分 ( 四 ) 記 大 過 者, 每 次 減 七 分 ( 五 ) 記 小 過 者, 第 一 次 減 二 分, 第 二 次 減 二 分, 第 三 次 以 上 每 次 減 三 分 ( 六 ) 記 警 告 者, 每 次 減 一 分 四 依 團 體 活 動 之 表 現, 由 導 師 或 任 課 老 師 依 班 級 活 動 社 團 活 動 學 生 自 治 活 動 學 校 例 行 活 動 等 參 與 情 形, 而 予 以 加 減, 惟 上 下 以 五 分 為 限 五 依 校 外 特 殊 表 現 情 形 而 予 加 分, 其 標 準 由 學 校 自 定, 並 由 學 生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審 核 委 員 會 視 學 生 校 外 特 殊 表 現 優 異 程 度 而 予 以 決 定, 惟 最 高 以 十 分 為 限 六 學 校 應 組 成 學 生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審 核, 審 查 前 項 各 款 加 減 分, 其 加 減 結 果, 為 實 得 總 分 國 成 績 中 比 賽 等 級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佳 作 校 外 鄉 鎮 市 級 比 賽 4 分 3 分 2 分 1 分 綜 合 縣 市 級 比 賽 5 分 4 分 3 分 2 分 表 中 部 地 區 6 分 5 分 4 分 3 分 現 加 省 級 比 賽 7 分 6 分 5 分 3 分 分 全 國 比 賽 10 分 9 分 8 分 5 分 省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獎 懲 實 施 懲 罰 存 記 19

20 及 改 過 銷 過 有 關 規 定, 以 輔 導 學 生 改 過 遷 善 凡 依 規 定 程 序 審 核 通 過 者 註 銷 其 記 錄 第 八 條 綜 合 表 現 之 學 期 成 績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應 由 學 生 綜 合 表 現 成 績 審 核 委 員 會 議 決 五 等 第 九 分 制 實 得 總 分 範 圍 9 九 十 五 分 以 上 優 8 九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五 分 7 八 十 五 分 以 上 未 滿 九 十 分 甲 6 八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五 分 5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未 滿 八 十 分 乙 4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五 分 3 六 十 五 分 以 上 未 滿 七 十 分 丙 2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滿 六 十 五 分 丁 1 未 滿 六 十 分 第 九 條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如 有 以 下 各 款 情 事 需 經 (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 審 核 通 過, 提 請 校 長 核 定, 由 學 校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一 於 某 一 學 期 內 有 超 過 40 節 曠 課 二 於 某 一 學 期 內 中 輟 時 間 超 過 該 學 期 授 課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三 在 學 期 間 經 功 過 相 抵 後, 累 記 仍 達 三 大 過 ( 含 ) 以 上 者 20

21 明 道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明 道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104 年 3 月 18 日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通 議, 並 自 104 年 4 月 1 日 施 行 壹 依 據 : ( 一 ) 依 本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訂 定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 二 )102 年 7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總 統 令 頒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 三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頒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 四 ) 教 育 部 103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訂 定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說 明 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訂 定 學 生 獎 懲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貳 目 的 : 爰 訂 本 實 施 辦 法 係 基 於 教 育 理 念, 鼓 勵 學 生 敦 品 勵 學, 表 彰 優 良 表 現, 建 立 崇 尚 法 治 之 精 神, 並 啟 發 學 生 自 治 與 反 省 能 力, 以 維 護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秩 序 參 實 施 辦 法 : 一 學 生 之 獎 懲, 除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外, 應 遵 循 下 列 原 則 : ( 一 ) 配 合 學 生 心 智 發 展 需 求, 尊 重 學 生 人 格 尊 嚴, 重 視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 二 ) 發 揮 教 育 愛 心 與 耐 心, 多 獎 勵 少 懲 罰, 積 極 維 護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 三 ) 獎 懲 之 決 定, 應 力 求 審 慎 客 觀, 並 兼 顧 學 生 隱 私 權 ( 四 ) 啟 發 學 生 反 省 與 自 制 能 力 ( 五 ) 個 案 處 理 應 注 意 時 效, 且 不 因 個 人 或 少 數 人 錯 誤 而 懲 罰 全 體 學 生 ( 六 ) 懲 處 前 應 以 適 當 方 式 給 予 學 生 陳 訴 意 見 機 會 二 依 本 辦 法 對 學 生 行 為 之 獎 懲, 應 審 酌 行 為 之 動 機 與 目 的 態 度 與 手 段 行 為 之 影 響 違 反 義 務 之 程 度 與 所 生 之 危 險 或 損 害 人 格 特 質 身 心 健 康 狀 況 生 活 狀 況 與 21

22 家 庭 狀 況 平 時 表 現 年 齡 之 長 幼 年 級 之 高 低 行 為 後 態 度 等 情 形, 作 為 懲 處 輕 重 之 參 考 三 學 生 之 獎 勵 與 懲 罰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獎 勵 : 1. 記 嘉 獎 2. 記 小 功 3. 記 大 功 4. 其 他 獎 勵 : (1) 獎 卡 (2) 特 別 獎 勵 (3) 公 開 表 揚 (4) 獎 品 或 獎 金 (5) 獎 狀 (6) 獎 章 ( 二 ) 懲 罰 : 1. 記 警 告 2. 記 小 過 3. 記 大 過 4. 留 校 察 看 ( 三 ) 當 校 園 發 生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事 件 ( 霸 凌 事 件 ), 依 本 校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 防 治 霸 凌 規 定 ) 辦 理, 經 調 查 後 屬 實 者 逕 送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四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者, 記 嘉 獎 : 1. 服 裝 儀 容 整 潔 合 於 學 校 服 裝 儀 容 規 定,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2. 經 常 對 待 師 長 與 同 學 禮 節 周 到, 足 為 同 學 模 範 者 3. 熱 心 參 加 課 外 活 動, 經 指 導 師 長 推 薦 有 優 異 成 績 表 現 者 4. 拾 物 ( 金 ) 不 昧 其 價 值 輕 微 者 22

23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5. 住 宿 生 經 常 內 務 整 潔 者 6. 同 學 間 能 互 助 合 作 為 模 範 者 7. 值 日 或 擔 任 班 級 差 勤 特 別 盡 職 者 8. 擔 任 學 校 班 級 社 團 幹 部 或 志 工 認 真 負 責 者 9. 經 常 自 動 為 公 服 務 者 10. 主 動 反 映 弊 害 ( 如 : 破 壞 班 級 公 物 未 依 規 定 搭 乘 校 車 與 網 路 不 當 言 論 等 與 違 反 本 校 學 生 生 活 行 動 準 則 ),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11. 勸 告 同 學 向 上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12. 參 加 學 校 辦 理 之 各 項 活 動 或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優 良 者 13.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各 種 活 動 或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優 良 者 14. 為 團 體 服 務 表 現 優 良 者 15. 愛 護 公 物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16. 生 活 言 行 表 現 顯 著 進 步, 有 事 實 表 現 者 17. 扶 助 老 弱 婦 孺 殘 障 者 18. 生 活 週 記 作 業 書 寫 及 各 項 心 得 寫 作 按 時 繳 交 且 內 容 充 實 者 19. 住 校 生 全 月 內 務 整 潔 者 20. 具 有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五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小 功 : 1. 代 表 學 校 ( 班 級 ) 參 加 校 外 ( 內 ) 活 動 或 競 賽, 表 現 優 異, 因 而 增 進 校 ( 班 ) 譽 者 2. 校 外 生 活 言 行 表 現 優 異,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3. 擔 任 學 校 班 級 社 團 各 級 幹 部 或 志 工 認 真 負 責, 表 現 特 別 盡 職 者 或 經 評 鑑 績 優 者 4. 愛 護 公 物,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損 害 者 5. 推 展 正 當 課 餘 活 動, 成 績 優 異 者 6. 熱 心 愛 國 活 動,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7. 熱 心 公 益, 能 增 進 團 體 或 同 學 權 益 者 8. 見 義 勇 為, 增 進 團 體 或 同 學 權 益 者 23

24 9. 扶 助 老 弱 婦 孺 殘 障 者, 表 現 優 異 者 10. 主 動 反 映 重 大 弊 害 ( 如 : 破 壞 學 校 公 物 偷 竊 霸 凌 事 件 與 學 生 肢 體 衝 突 等 ), 致 危 害 損 失 減 低,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11. 拾 物 ( 金 ) 不 昧, 其 行 為 堪 為 表 率 者 12. 遇 有 特 殊 事 故 處 理 得 宜, 獲 良 好 效 果 者 13. 擔 任 宿 舍 幹 部 或 志 工, 全 學 期 表 現 優 異 者 14. 住 校 生 全 學 期 內 務 表 現 優 異 者 15. 具 有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六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大 功 : 1. 孝 順 父 母, 尊 敬 師 長 友 愛 兄 弟 姊 妹 足 為 同 學 楷 模 及 典 範 者 2. 倡 導 愛 國 運 動 有 具 體 事 實 表 現 者 3. 提 供 優 良 建 議, 並 能 率 先 力 行, 增 進 校 譽 者 4. 有 特 殊 優 良 行 為 裨 益 國 家 社 會 者 5. 愛 護 學 校 或 同 學, 確 有 特 殊 事 實 表 現 因 而 增 進 校 譽 者 6. 拾 物 ( 金 ) 不 昧, 其 價 值 特 別 貴 重 者 7.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區 域 性 以 上 或 國 際 性 校 外 活 動 或 競 賽, 成 績 特 別 優 異 且 增 進 校 譽 者 8. 有 特 殊 優 良 行 為 足 為 全 校 學 生 之 模 範 者 9. 具 有 相 當 於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七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特 別 獎 勵 : 1. 累 記 滿 三 大 功 後, 又 有 合 於 記 大 功 之 事 實 者 2. 長 期 表 現 孝 順 父 母, 尊 敬 師 長, 友 愛 兄 弟 姊 妹 或 同 學,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3. 幫 助 別 人 解 決 重 大 困 難, 有 具 體 事 實 值 得 表 揚 者 4. 有 特 別 義 勇 行 為, 足 為 同 學 楷 模 者 5. 有 特 殊 優 良 行 為, 堪 為 全 校 學 生 之 模 範 者 6. 響 應 愛 國 運 動, 有 優 異 成 績 表 現 者 7. 舉 發 重 大 不 法 活 動,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24

25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8. 德 智 體 群 四 育 總 成 績 特 優 者 9. 其 他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決 議 或 專 案 核 定 特 殊 表 現 者 八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警 告 : 1. 學 生 與 師 長 互 動 過 程 有 言 語 辱 罵 師 長 字 語, 情 節 輕 微 者 2. 與 同 學 吵 架 情 節 輕 微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3. 未 按 規 定 進 出 校 區 ( 門 ),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4. 上 課 時 違 反 課 堂 紀 律 致 影 響 他 人 學 習 或 不 專 心 聽 講, 經 提 醒 後, 尚 不 知 改 正 者 5. 隨 地 吐 痰 或 拋 棄 廢 物 或 有 其 他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者 6. 違 反 學 校 服 裝 儀 容 規 定,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善 者 7. 不 按 時 繳 交 週 記 或 作 業, 屢 勸 不 聽 者 8. 升 旗 或 各 項 慶 典 集 會, 秩 序 不 佳, 影 響 活 動 進 行, 經 勸 導 仍 未 改 進 者 9. 學 校 定 期 實 施 週 記 或 作 業 抽 查 規 定, 同 學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經 勸 導 仍 未 改 正 者 10. 上 放 學 期 間 不 遵 守 交 通 秩 序 或 交 通 糾 察 隊 指 揮 情 節 輕 微,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11. 上 課 期 間 未 向 任 課 老 師 或 導 師 報 告, 私 自 離 開 教 室 者 12. 不 遵 守 學 校 請 假 規 則, 返 校 後 逾 3 日 未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13. 參 加 服 務 學 習 或 團 體 活 動 未 遵 守 紀 律, 經 勸 導 後 未 仍 改 正 者 14. 因 故 損 壞 公 物, 隱 匿 事 實, 未 主 動 回 報, 經 查 屬 實 且 情 節 輕 微 者 15. 違 反 班 級 公 約, 情 節 輕 微 者 16. 毀 損 他 人 財 物, 情 節 輕 微 且 有 悔 意 者 17. 在 公 共 場 所 不 遵 守 秩 序 或 高 聲 喧 嚷, 經 勸 導 仍 未 改 正 者 25

26 18. 遲 到 早 退 或 不 按 時 作 息, 經 勸 導 仍 不 改 正 者 19. 在 校 期 間 違 反 攜 帶 與 使 用 非 課 程 學 習 必 要 物 品 規 範 情 節 輕 微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0. 無 故 未 參 加 愛 校 ( 班 ) 服 務 者 21.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不 負 責 盡 職,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2. 住 校 生 違 反 宿 舍 規 範 情 節 輕 微 者 23. 違 反 乘 坐 校 車 規 定 情 節 輕 微 者 24. 違 反 校 園 食 品 安 全 與 衛 生 管 制 要 求, 上 學 期 間 未 經 申 請, 逕 購 校 外 餐 食 攜 入 校 內 食 用 25. 違 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情 節 輕 微 者 九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小 過 : 1. 升 旗 或 各 項 慶 典 集 會, 秩 序 不 佳, 影 響 活 動 進 行, 履 勸 不 聽 者 2. 學 生 言 論 涉 及 公 然 侮 辱 或 毀 謗 師 長 同 學 情 節 輕 微 者, 情 節 嚴 重 者 記 小 過 兩 次 3. 故 意 損 壞 公 物, 或 攀 折 公 有 花 木, 情 節 輕 微 者 4. 擾 亂 團 體 秩 序 或 聚 眾 滋 事, 情 節 輕 微 者 5.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情 節 輕 微 者 6. 不 按 規 定 進 出 校 區,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7. 言 詞 或 行 為 致 他 人 名 譽 受 損, 情 節 輕 微 8. 違 反 學 校 服 裝 儀 容 規 定, 屢 勸 不 聽 者 9. 不 假 離 校 外 出 或 越 牆 進 出 學 校 者 10. 個 人 因 突 發 事 故 而 毆 打 同 學 或 互 毆, 情 節 輕 微 者 11. 私 拆 他 人 函 件, 侵 犯 他 人 隱 私 者 12. 不 服 從 糾 察 隊 榮 評 員 或 班 級 幹 部 及 其 他 自 治 幹 部 糾 正,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嚴 重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13. 無 故 不 參 加 朝 會 班 ( 週 ) 會 及 學 校 公 告 應 參 加 之 集 會 者 14. 上 放 學 期 間 不 遵 守 交 通 糾 察 隊 指 揮 影 響 交 通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26

27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15. 擔 任 各 級 幹 部, 不 負 責 盡 職, 影 響 工 作 推 展 者 16. 經 常 不 遵 守 請 假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者 17. 住 校 生 不 假 外 宿, 或 非 住 校 生 未 經 許 可, 進 入 學 生 宿 舍 或 逗 留 寢 室 係 初 犯 者 18. 上 課 時 間 無 故 不 到 指 定 之 上 課 地 點 或 擅 自 離 開 上 課 地 點 19. 未 經 核 准, 擅 自 寄 宿 校 外, 經 勸 導 未 改 正 者 20. 違 反 校 車 乘 車 與 行 車 安 全 規 定 之 行 為, 屢 勸 不 聽 未 改 正 者 21. 上 課 期 間 未 經 相 關 授 課 師 長 的 同 意 下 使 用 非 課 程 學 習 必 要 物 品 情 節 嚴 重 者, 經 勸 導 後 仍 未 改 正 者 22. 冒 用 偽 造 或 塗 改 文 書, 經 查 證 屬 實 且 情 節 輕 微 者 23. 拾 物 ( 金 ) 不 送 招 領, 欲 據 為 己 有, 經 查 屬 實, 情 節 輕 微 且 已 有 悔 悟 者 24. 學 校 教 學 區 二 樓 以 上 樓 層, 在 不 同 大 樓 之 間 或 上 下 樓 層 拋 接 物 品 經 查 屬 實 者 25. 在 校 外 與 他 人 聚 眾 滋 事 未 發 生 肢 體 衝 突, 情 節 輕 微 者 26. 偷 竊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且 深 知 悔 悟 者 27. 有 威 脅 勒 索 或 恐 嚇 他 人 行 為, 情 節 輕 微 者 28. 出 入 禁 止 18 歲 以 下 少 年 進 入 之 場 所 ( 如 : 限 制 級 電 子 遊 戲 場 及 其 他 涉 及 賭 博 ), 經 查 屬 實 者 29. 國 中 學 制 學 生 進 入 ( 逗 留 ) 網 咖 或 高 級 部 學 生 上 課 時 間 ( 含 上 放 學 前 後 各 一 小 時 ) 及 晚 間 22 時 以 後 涉 足 網 咖, 經 師 長 查 獲 ( 或 警 察 單 位 學 生 校 外 會 登 記 ) 者 30. 違 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屢 勸 不 聽 或 情 節 較 重 者 31. 霸 凌 防 治 小 組 審 議 符 合 校 園 霸 凌 行 為, 情 節 較 輕 者 32.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評 定 非 屬 性 平 案 件, 屬 偏 差 行 為 者 33. 學 生 個 人 散 發 文 獻 資 料 廣 告 宣 傳 單, 造 成 校 園 環 境 27

28 污 染 或 違 害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秩 序 影 響 同 學 學 習 權 益, 情 節 輕 微 者 34. 蓄 意 無 票 乘 坐 校 車 者 或 上 放 學 期 間 乘 坐 有 無 汽 或 機 車 駕 照 學 生 所 行 駛 之 汽 或 機 車, 經 查 屬 實 者 35. 有 汽 或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而 違 反 本 校 學 生 生 活 行 動 準 則 騎 機 車 或 開 車 上 放 學 規 定, 經 查 屬 實 者 十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記 大 過 : 1. 樹 立 幫 派 或 參 加 不 良 幫 派 組 織 者 2. 學 生 不 當 行 為 經 霸 凌 防 治 小 組 審 議 符 合 校 園 霸 凌 行 為 者 3. 對 師 長 或 同 學 涉 及 公 然 侮 辱 或 毀 謗 等 法 律 責 任 情 節 嚴 重 者 4. 考 試 舞 弊 或 違 反 考 場 規 則, 情 節 重 大 者 5. 蓄 意 規 避 公 共 服 務, 並 有 意 影 響 他 人 者 6. 在 校 外 與 他 人 聚 眾 滋 事 打 架 發 生 嚴 重 肢 體 衝 突 造 成 人 員 受 傷 或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法 飆 車 涉 汲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等, 經 查 屬 實 者, 情 節 嚴 重 者 予 以 大 過 兩 次 7. 聚 眾 賭 博 吸 食 或 注 射 違 禁 品 者, 情 節 嚴 重 者 予 以 大 過 兩 次 8. 冒 用 偽 造 或 塗 改 文 書, 經 查 證 屬 實 且 情 節 嚴 重 者 9. 個 人 因 突 發 事 故 而 毆 打 同 學 或 互 毆, 情 節 嚴 重 者 10. 同 夥 兩 人 以 上 毆 打 同 學 或 互 毆 11. 拾 物 ( 金 ) 不 送 招 領, 欲 據 為 己 有, 經 查 屬 實, 情 節 嚴 重 者 12. 於 校 內 飲 酒 ( 或 酒 精 性 飲 料 ) 吸 菸 吃 檳 榔 經 查 屬 實 者 ; 於 校 外 著 學 校 規 定 之 服 裝 違 反 上 列 規 定 者 亦 同 13. 住 校 生 不 假 外 宿, 或 非 住 校 生 未 經 許 可, 進 入 學 生 宿 舍 或 逗 留 寢 室 經 查 明 係 再 犯 者 14. 攜 帶 違 反 槍 砲 彈 藥 管 制 條 列 或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所 明 28

29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列 之 物 品 到 校 經 查 屬 實 者, 情 節 嚴 重 者 記 大 過 兩 次 15. 故 意 毀 損 學 校 設 備 或 撕 毀 學 校 佈 告 者 16. 出 入 禁 止 18 歲 以 下 進 入 之 場 所 ( 酒 店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色 情 及 暴 力 等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足 以 危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之 場 所 ), 經 查 屬 實 者 17. 越 牆 進 出 學 校 經 告 誡 不 改 者 18. 無 汽 車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騎 機 車 或 開 汽 車 上 放 學 經 查 屬 實 者 19. 擅 自 寄 宿 校 外, 經 勸 導 後 仍 不 改 者 20. 違 反 著 作 權 法 之 盜 拷 販 賣 行 為 21. 有 威 脅 勒 索 或 恐 嚇 他 人 行 為, 經 查 屬 實 情 節 嚴 重 者 22. 違 反 校 園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導 致 重 大 損 害 或 情 節 嚴 重 者 23. 建 立 色 情 暴 力 網 站, 惡 意 入 侵 他 人 電 腦, 破 壞 系 統 資 料 或 其 他 利 用 網 路 從 事 不 法 行 為 者 24. 違 反 校 車 乘 車 規 定 之 行 為 足 以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或 蓄 意 無 票 乘 坐 校 車, 情 節 嚴 重 屢 勸 不 聽 者 25. 利 用 網 路 言 語 文 字 圖 片 電 腦 通 信 器 材 等, 公 開 之 場 所 侮 辱 散 佈 不 實 言 論 或 傳 送 不 當 影 片 ( 如 : 肢 體 霸 凌 親 密 動 作 等 ), 經 查 屬 實 者 26. 攜 帶 閱 讀 持 有 或 利 用 手 機 照 相 機 攝 影 機 及 可 播 放 之 電 子 器 材, 觀 賞 色 情 書 刊 圖 片 或 色 情 相 片 影 片 或 利 用 手 機 相 機 攝 影 機 偷 拍 或 偷 窺 他 人 隱 私 或 不 願 公 開 之 事 件 27. 故 意 損 壞 拆 除 污 辱 國 徽 國 旗 者 28. 校 內 外 蓄 意 邀 集 同 學 毆 打 同 學 或 互 毆, 非 為 首 參 與 者 或 圍 觀 助 勢 者 29.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者 ( 未 滿 18 歲 之 學 生 間 合 意 發 生 刑 法 第 二 二 七 條 之 行 為 者, 不 在 此 限 ) 29

30 30.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屬 實, 且 情 節 重 大 者 31. 違 反 政 府 法 令 之 行 為 ( 如 民 法 刑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性 別 平 等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槍 砲 彈 藥 管 制 條 例 與 毒 品 管 制 條 例 等 ), 情 節 輕 微 者 32. 學 生 個 人 散 發 文 獻 資 料 廣 告 宣 傳 單, 造 成 校 園 環 境 污 染 或 違 害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秩 序 影 響 同 學 學 習 權 益, 情 節 重 大 者 33. 學 生 從 事 請 願 集 會 遊 行, 造 成 危 害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或 影 響 其 他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情 節 輕 微 者 十 一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留 校 察 看 : 1. 事 經 治 安 機 關 移 送 法 辦 者, 經 法 院 提 起 公 訴, 負 有 刑 責 者 2. 竊 盜 行 為 經 輔 導 後, 仍 再 犯 者 3. 校 內 外 蓄 意 邀 集 同 學 毆 打 同 學 或 互 毆, 為 首 者 4. 凡 於 每 學 年 ( 期 ) 功 過 相 抵 累 積 處 分 達 二 大 過 二 小 過 者 5. 合 於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第 十 條,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之 行 為 與 輔 導 後 仍 再 犯 獎 懲 辦 法 第 十 條 中 所 列 樣 態 之 行 為 者 6.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屬 實, 情 節 重 大 且 多 人 受 害 者 7. 有 違 反 政 府 法 令 之 行 為 ( 如 民 法 刑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性 別 平 等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槍 砲 彈 藥 管 制 條 例 與 毒 品 管 制 條 例 等 ), 情 節 重 大 者 8. 學 生 從 事 請 願 集 會 遊 行, 造 成 危 害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或 影 響 其 他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情 節 重 大 者 9. 其 它 重 大 違 規 行 為 經 學 生 獎 懲 評 議 會 決 議 留 校 察 看 者 十 二 學 生 之 獎 懲 處 理 程 序,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1.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均 有 提 供 學 生 獎 懲 參 考 資 料 之 權 利 與 30

31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義 務 記 嘉 獎 小 功 警 告 小 過, 由 學 務 處 負 責 核 定 公 布, 並 通 知 導 師 受 獎 勵 者 則 予 勉 勵, 受 懲 罰 者 則 加 強 輔 導 ; 記 大 功 特 別 獎 勵 與 大 過 以 上 獎 懲, 則 由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公 布 2. 學 生 之 留 校 察 看 處 分, 應 送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通 過, 校 長 裁 決 後 執 行 十 三 學 生 之 適 行 輔 導 及 適 性 教 育 處 置, 如 認 為 有 必 要 轉 換 學 習 環 境 時, 應 經 德 行 審 查 會 議 與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惟 應 與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取 得 共 識,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十 四 學 生 休 學 期 間, 每 學 年 功 過 累 積 計 算, 得 予 相 抵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轉 入 本 校 後 獎 懲 紀 錄 重 新 計 算 十 五 學 生 之 缺 曠 獎 懲, 登 錄 於 明 道 個 人 雲 端 平 台 上 供 個 人 查 詢, 懲 處 以 書 面 通 知 家 長, 於 學 期 結 束 時 列 入 德 行 評 量 十 六 學 生 因 違 犯 重 大 校 規 而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者, 得 召 開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於 獎 懲 會 議 公 告 後 執 行 之 十 七 學 生 法 定 代 理 人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得 於 收 到 決 定 書 後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如 有 不 服 者, 得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起 申 訴 十 八 學 生 違 反 本 辦 法 達 記 大 過 以 上 處 分, 應 依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諮 商 或 輔 導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九 學 生 之 獎 懲 應 依 發 生 事 實 給 予 學 生 陳 述 意 見 機 會, 並 儘 速 完 成 簽 核 程 序, 以 掌 握 時 效 性 廿 學 生 受 懲 處 後, 得 依 本 校 改 過 銷 過 辦 法 實 施 銷 過, 完 成 銷 過 程 序 後 得 以 註 銷 懲 處 紀 錄 廿 一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1

32 學 生 懲 罰 記 過 存 記 要 點 一 目 的 : 為 提 供 學 生 事 務 處 及 教 師 管 教 學 生 方 式 之 多 元 化 選 擇, 並 對 初 犯 校 規 的 學 生 鼓 勵 積 極 向 善 二 實 施 要 點 : ( 一 ) 適 用 小 過 以 下 ( 含 ) 之 處 分 ( 二 ) 初 犯 小 過 之 處 分 可 予 生 活 教 育 訓 練 替 代 處 分 ( 三 ) 教 師 對 於 平 時 行 為 良 好 之 學 生 初 犯 校 規, 事 後 有 悔 意, 並 積 極 尋 求 改 過 向 善, 教 師 得 向 學 校 建 議 懲 罰 存 記 ( 四 ) 學 校 依 據 教 師 建 議 及 學 生 犯 過 事 實 經 過 做 成 決 議 ( 五 ) 經 核 定 記 過 存 記 後, 列 入 紀 錄, 不 予 公 告 亦 不 列 入 德 育 成 績 考 核 ( 六 ) 記 過 存 記 後 如 於 同 學 期 未 再 受 校 規 處 分, 則 本 記 過 處 分 即 失 效 ( 七 ) 記 過 存 記 後 如 於 同 一 學 期 再 受 校 規 處 分, 則 一 併 公 告 並 列 入 德 育 成 績 32

33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一 依 據 : 本 校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辦 法 第 21 條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組 織 : ( 一 ) 學 校 為 審 慎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特 設 置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申 評 會 ) ( 二 ) 申 評 會 設 委 員 十 五 人, 任 期 一 年, 均 為 無 給 職, 由 校 長 遴 聘 教 務 主 任 綜 高 部 主 任 國 中 部 主 任 及 教 師 代 表 八 人 家 長 代 表 一 人 學 生 代 表 三 人 組 成 ( 三 ) 申 評 會 開 會 時, 由 委 員 互 選 一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主 持 會 議 ( 四 ) 申 評 會 開 會 時, 申 訴 人 之 導 師 輔 導 教 官 輔 導 老 師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主 任 教 官 學 務 主 任 均 應 列 席 申 評 會 ( 五 ) 申 評 會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除 評 議 書 之 決 議,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外, 其 餘 事 項 之 決 議, 以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後 行 之 三 申 訴 要 件 : 申 訴 人 ( 指 學 校 對 其 懲 處 時, 具 學 生 身 份 之 在 學 學 生 ) 或 其 代 理 人 ( 指 申 訴 人 之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 認 為 學 校 對 其 所 為 之 懲 處 或 行 政 處 分 措 施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致 損 及 其 受 教 育 之 權 益, 且 經 依 學 校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申 訴 書 至 學 務 處 領 取 33

34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 一 ) 申 訴 及 處 理 程 序 : 申 訴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申 訴 應 於 學 校 有 關 懲 處 或 行 政 處 分 之 通 知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填 寫 申 訴 書, 向 申 評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評 會 應 於 收 件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開 會 審 議,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申 訴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如 有 不 服, 得 於 評 議 決 定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依 法 向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提 出 訴 願 ( 二 ) 申 評 會 對 於 逾 越 期 限 之 申 訴 案 件, 得 不 受 理, 但 確 實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重 大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申 評 會 就 書 面 資 料 進 行 評 議, 會 議 之 舉 行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或 其 他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另 申 訴 人 或 代 理 人 亦 得 要 求 到 會 說 明, 如 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應 以 書 面 駁 回 ( 四 ) 申 評 會 應 對 申 訴 案 件 提 出 討 論 及 評 議, 經 決 議 之 評 議 書 應 由 申 評 會 之 召 集 人 簽 署 申 評 會 之 評 議 表 決 及 委 員 個 別 意 見, 應 對 外 嚴 守 秘 密, 涉 及 學 生 隱 私 之 申 訴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均 應 予 保 密 ( 五 ) 評 議 書 應 記 載 事 件 之 經 過, 兩 造 之 陳 述, 評 議 之 理 由 及 結 果,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並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六 ) 申 評 會 委 員 對 於 申 訴 案 件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不 得 參 與 評 議 有 具 體 事 實, 證 明 申 評 會 某 委 員 就 申 訴 案 件 有 偏 頗 之 虞 者, 申 訴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列 舉 其 因, 向 申 評 會 申 請 某 委 員 迴 避 前 項 申 請 由 申 評 會 決 議 之 34

35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 七 ) 有 關 退 學 或 改 變 學 習 環 境 類 似 處 分 行 為 之 申 訴, 學 生 於 申 評 會 評 議 未 確 定 前 得 向 學 校 提 出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之 書 面 申 請, 學 校 於 接 到 上 項 申 請 後, 應 衡 酌 該 生 生 活 學 習 狀 況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簽 處 後 通 知 申 訴 人, 並 載 明 學 籍 相 關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 八 ) 評 議 書 應 呈 校 長 核 備, 並 由 申 評 會, 送 達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四 評 議 效 力 申 評 會 之 評 議, 如 原 處 分 單 位 認 為 有 與 法 令 牴 觸 或 事 實 上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列 舉 具 體 理 由 依 行 政 程 序 呈 報 校 長, 如 認 為 理 由 充 分, 得 交 付 申 評 會 再 議, 否 則 評 議 書 經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學 校 應 即 採 行 五 申 評 會 所 需 經 費 由 學 校 相 關 經 費 項 下 支 應 六 本 處 理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其 修 正 時 亦 同 35

36 住 校 學 生 管 理 實 施 細 則 住 校 學 生 管 理 實 施 細 則 一 目 的 : 為 加 強 生 活 教 育, 培 養 良 好 習 尚, 進 而 達 到 互 助 合 群 之 美 德, 特 訂 本 實 施 細 則 二 依 據 : 依 本 校 實 際 情 況 訂 定 之 三 要 領 : 以 合 理 的 規 定, 適 切 的 指 導, 嚴 格 的 要 求, 通 過 競 賽 觀 摩 等 方 式, 加 強 團 體 生 活,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四 實 施 項 目 : 1. 編 組 : 全 體 住 校 生 編 成 四 個 中 隊, 設 正 副 中 隊 長, 各 寢 室 設 室 長 一 人 2. 點 名 : 依 照 作 息 時 間, 於 每 天 早 晚 實 施 點 名, 檢 查 服 裝 儀 容 及 規 定 有 關 事 項 3. 內 務 : 於 學 生 入 學 時, 實 施 示 範 一 次, 爾 後 按 照 規 定, 逐 日 檢 查, 公 布 優 劣, 定 期 獎 懲 4. 服 裝 : 在 校 一 律 穿 著 規 定 校 服, 假 日 返 家 省 親, 可 換 穿 便 服 5. 伙 食 : 採 自 助 餐 方 式, 按 時 進 入 餐 廳 6. 會 客 : 每 日 下 午 放 學 後 至 晚 自 習 前 時 間, 星 期 六 下 午 及 假 日 不 受 限 制, 會 客 限 家 長 至 親, 違 者 議 處 7. 自 習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晚 十 九 時 二 分 至 二 一 時 一 分, 高 級 部 在 寢 室 自 習 國 中 部 集 中 於 大 教 室 自 習, 不 得 缺 席, 由 宿 舍 導 師 督 導 並 清 點 人 數 8. 請 假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非 重 要 情 形, 事 假 一 律 不 准, 病 假 須 有 健 康 中 心 證 明,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若 有 開 放 留 宿 之 住 校 生, 如 臨 時 有 事 外 出, 必 須 由 家 長 請 假 凡 未 經 請 假 擅 離 校 區, 嚴 予 議 處 9. 攜 帶 物 品 : 按 照 規 定 準 備, 經 常 檢 查, 如 有 不 合 規 範 者, 立 即 糾 正 五 獎 懲 : 依 本 校 獎 懲 辦 法 及 本 校 特 有 規 定 辦 理 36

37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申 請 住 校 須 知 一 本 校 備 有 男 女 生 宿 舍 二 凡 本 校 學 生, 均 可 申 請 住 校, 以 遠 道 或 無 校 車 接 送 的 同 學 為 優 先 拚 學 測 統 測 會 考 的 同 學 次 之 近 程 再 次 之, 並 經 學 務 處 審 查 核 准 三 凡 住 校 一 年 以 上 之 學 生, 住 宿 期 間 表 現 優 良 者 ( 無 小 過 以 上 處 份 ), 如 繼 續 申 請 住 校, 以 優 先 核 准 為 原 則 四 每 學 期 註 冊 後, 如 有 空 餘 床 位, 開 放 全 校 同 學 申 請 住 校, 但 必 須 按 順 序 遞 補 五 申 請 住 校 以 一 學 期 為 限, 非 特 殊 事 故, 中 途 不 得 退 宿 中 途 退 宿 者 爾 後 申 請 住 校 從 嚴 審 查 六 住 校 學 生 必 須 按 照 學 校 規 定 攜 帶 物 品 進 行 清 潔 工 作, 依 生 活 作 息 表 作 息, 並 確 實 遵 守 住 校 生 管 理 規 則 七 如 發 現 住 校 學 生 有 不 良 行 為, 經 告 誡 後 不 知 悔 悟 者, 除 照 規 定 議 處 外, 並 勒 令 退 宿 八 住 校 生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前, 應 繳 清 住 宿 費 後 方 可 入 住 九 新 申 請 住 校 者, 必 須 至 宿 舍 線 上 系 統 填 妥 住 校 申 請 表, 待 審 查 通 過 後, 由 宿 舍 老 師 通 知 並 繳 費 後 始 得 搬 進 宿 舍, 退 宿 經 核 准 後 才 能 遷 離 宿 舍 十 其 未 盡 事 宜, 依 住 校 生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37

38 搭 乘 校 車 學 生 交 通 管 理 實 施 辦 法 搭 乘 校 車 學 生 交 通 管 理 實 施 辦 法 本 規 範 修 訂 於 經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在 使 學 生 養 成 遵 守 交 通 秩 序,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並 為 解 決 交 通 工 具,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編 組 : 校 車 設 隨 車 隊 長, 負 責 維 護 秩 序 安 全 三 校 車 規 定 事 項 : 1. 凡 乘 校 車 學 生 均 必 須 遵 照 規 定 日 期 地 點 親 自 繳 交 車 費, 如 在 規 定 日 期 內 因 故 不 克 繳 交 時, 必 須 事 前 申 請 准 許 緩 繳 始 准 辦 理 2. 發 現 冒 用 他 人 學 生 證 乘 車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記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並 需 補 足 實 際 搭 車 費 用 3. 學 生 證 借 予 他 人 使 用 者,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記 過 處 分 4. 乘 坐 校 車 如 未 帶 學 生 證, 應 主 動 向 車 隊 長 或 司 機 告 知 班 級 姓 名, 須 於 翌 日 持 證 至 交 通 運 輸 組 補 驗 5. 無 票 搭 乘 校 車 者, 經 查 獲 除 須 補 足 實 際 搭 車 費 用 外, 並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記 過 處 分 6. 破 壞 校 車 及 遊 覽 車 設 施 者, 應 負 修 護 賠 償 責 任, 並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懲 處 四 獎 懲 : 1. 自 願 讓 座, 或 其 他 表 現 優 良 者, 應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給 予 獎 勵 2. 發 現 不 守 交 通 規 則, 或 在 車 內 有 不 當 言 行 者, 應 依 學 生 38

39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獎 懲 辦 法 嚴 予 處 分 3. 隨 車 隊 長 及 其 他 服 務 同 學, 按 服 務 成 績 之 優 劣,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給 予 獎 懲 39

40 明 道 中 學 學 生 搭 乘 校 車 安 全 守 則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搭 乘 校 車 安 全 守 則 本 規 範 修 訂 於 經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一 目 的 : 在 使 學 生 養 成 守 法 重 紀 之 習 性,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及 規 則, 確 保 自 身 生 命 之 安 全 二 乘 車 安 全 守 則 : ( 一 ) 候 車 : 1. 上 學 候 車 時, 要 服 儀 整 潔, 在 路 邊 及 騎 樓 下 依 序 排 隊 候 車, 不 得 佔 據 馬 路,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 可 利 用 時 間 看 書, 勿 浪 費 時 間 2. 校 內 放 學 候 車, 在 校 車 尚 未 到 達 時, 應 在 各 車 指 定 之 候 車 地 點 排 隊 候 車, 避 免 妨 礙 校 車 之 行 駛 ( 二 ) 上 車 : 1. 上 車 時 要 遵 守 秩 序, 排 隊 依 序 上 車, 並 主 動 出 示 學 生 證 刷 卡 與 接 受 查 驗 2. 上 車 時 向 師 長, 司 機 先 生 問 早 道 好 ; 下 車 時 說 聲 謝 謝 或 再 見 同 學 間 應 彼 此 問 候, 態 度 隨 和 自 然, 保 持 車 內 詳 和 氣 氛 3. 上 車 後, 請 依 排 定 之 座 位 就 坐, 不 得 強 佔 他 人 座 位 不 得 私 換 座 位, 亦 不 得 男 女 混 坐, 並 須 遵 守 搭 乘 校 車 安 全 守 則 與 車 隊 長 之 指 揮 4. 第 一 排 同 學 於 坐 定 後, 應 立 即 繫 上 安 全 帶, 以 確 保 安 全 其 他 有 座 位 的 同 學, 不 可 側 坐, 以 免 緊 急 煞 車 時 跌 倒 40

41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 三 ) 車 上 : 1. 在 校 車 上, 不 得 有 破 壞 校 車 嚼 檳 榔 吸 菸 打 牌 賭 博 吵 架 鬥 毆 大 聲 喧 嘩 及 欺 負 他 人 等 情 事 發 生, 經 車 隊 長 登 記 後, 送 交 教 官 處 理,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辦 理 獎 懲 2. 校 車 行 駛 間, 嚴 禁 攀 附 車 門 或 立 坐 於 階 梯 上, 並 不 得 任 意 走 動 及 變 換 位 置, 頭 手 勿 伸 出 車 外, 以 確 保 安 全 3. 不 得 有 影 響 司 機 行 車 安 全 之 行 為 例 如 : 與 司 機 聊 天 遮 蔽 司 機 視 線 影 響 司 機 操 控 等 行 為 4. 不 可 向 車 外 丟 棄 果 皮 紙 片 或 垃 圾, 並 維 護 車 上 之 整 潔 5. 不 可 蹲 坐 於 走 道 及 梯 間, 避 免 人 員 推 擠 時 受 傷 ( 四 ) 下 車 : 1. 請 注 意 自 己 下 車 之 站 別, 萬 一 車 已 過 站, 請 勿 慌 忙 下 車, 宜 告 知 司 機 先 生, 於 返 程 時 再 下 車 2. 各 站 下 車 的 同 學, 應 將 個 人 之 物 品 確 實 帶 下 車, 不 要 留 在 車 上, 以 免 造 成 困 擾 3. 請 同 學 平 時 即 留 意 擊 破 器 滅 火 器 逃 生 門 之 位 置, 以 便 意 外 發 生 時, 可 即 時 操 作 使 用 4. 緊 急 疏 散 時, 請 勿 攜 帶 書 包 提 包, 以 免 過 於 擁 擠, 延 宕 逃 生 時 間 5. 上 學 校 車 到 校 下 車 後, 應 直 接 進 入 教 室 6. 放 學 下 車 後, 應 直 接 回 家, 不 可 在 外 逗 留 放 學 後 若 41

42 明 道 中 學 學 生 搭 乘 校 車 安 全 守 則 有 事 情 處 理, 須 先 向 父 母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 才 可 以 前 往 處 理, 以 免 家 長 找 不 到 人 而 擔 心 三 為 確 保 學 生 乘 車 安 全, 學 校 將 於 每 學 期 期 初, 實 施 搭 乘 校 車 之 安 全 逃 生 演 練, 除 落 實 安 全 教 育 之 外, 更 要 讓 學 生 熟 悉 安 全 逃 生 之 各 項 作 為 及 使 用 程 序, 以 確 保 學 生 安 全 42

43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修 訂 通 過 一 目 的 : 提 供 多 樣 式 選 擇, 尊 重 個 別 差 異, 以 不 斷 創 新 來 突 破 制 服 的 思 維, 用 以 展 現 明 道 制 服 的 活 潑 與 青 春 氣 息 二 服 制 設 計 理 念 : ( 一 ) 讓 明 道 學 生 熱 愛 明 道 制 服, 並 以 穿 著 明 道 制 服 為 榮, 傳 承 藍 色 榮 耀 ( 二 ) 體 現 明 道 中 學 自 由 活 潑 多 元 的 校 園 文 化 氛 圍 ( 三 ) 強 調 穿 著 者 感 受, 使 用 舒 適 透 氣 兼 顧 保 暖 的 材 質 三 服 制 必 購 與 選 購 項 目 : ( 一 ) 必 購 項 目 : 1. 制 服 : 分 長 短 袖 襯 衫 長 褲 裙 子 背 心 腰 帶 等 六 大 類 2. 運 動 服 : 分 運 動 外 套 長 短 袖 運 動 服 上 衣 以 及 長 短 運 動 褲 等 五 大 類 3. 書 包 或 背 包 ( 二 ) 選 購 項 目 : 1. 西 裝 外 套 2. 灰 色 長 袖 毛 衣 3. 連 帽 外 套 43

44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4. 明 道 T 恤 5. 其 他 依 校 內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選 購 物 件 四 制 服 運 動 服 穿 著 規 定 : ( 一 ) 制 服 及 運 動 服 : 一 律 穿 著 符 合 學 校 規 範 之 制 服 及 運 動 服, 不 得 改 變 顏 色 與 型 式 ( 如 過 緊 過 窄 過 寬 過 長 過 短 低 腰 等 ); 男 生 制 服 長 褲 一 律 繫 皮 帶 於 腰 際, 女 生 裙 子 長 度 以 膝 蓋 中 間 為 標 準, 制 服 上 衣, 長 度 以 不 超 過 外 套 為 宜 ; 穿 著 制 服, 其 下 擺 處 非 車 縫 式 者 務 必 將 上 衣 紥 入 長 褲 ( 二 ) 學 號 : 制 服 按 規 定 式 樣 一 律 在 左 口 袋 上 方 車 繡 校 名 及 學 號, 字 體 大 小 顏 色 高 級 部 為 顏 色 碼 136 之 紫 紅 色 線, 國 中 部 為 色 碼 525 之 金 黃 色 繡 線 不 得 變 更 體 育 服 無 論 國 中 部 高 級 部 均 以 金 黃 色 色 碼 525 色 線 車 繡 於 左 袖 口 正 中 央 距 離 下 緣 3 公 分, 字 體 大 小 間 格 排 列 均 與 制 服 圖 式 相 同 凡 穿 著 他 人 制 服 體 育 服 或 故 意 繡 他 人 學 號 者, 一 律 記 小 過 處 分 ( 三 ) 體 育 服 : 每 週 可 穿 著 體 育 服 三 天 ( 由 班 級 排 定 ) ( 四 ) 背 心 : 背 心 底 色 統 一 為 灰 色 ( 五 ) 鞋 襪 : 1. 著 制 服 時, 一 律 穿 黑 色 制 式 皮 鞋 或 同 款 學 生 鞋 ; 若 著 體 育 服 時, 應 著 具 有 鞋 帶 之 運 動 鞋 或 球 鞋 ; 惟 體 育 課 時, 勿 著 帆 布 鞋, 休 閒 鞋 等 不 適 合 運 動 之 鞋 款, 穿 著 之 鞋 款 顏 色 及 樣 式 均 應 符 合 學 生 之 身 分 及 學 校 場 合 44

45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2. 學 生 穿 著 校 服, 襪 子 之 顏 色 應 為 黑 色 或 白 色, 樣 式 應 符 合 學 生 之 身 分, 除 襪 子 之 商 標 外, 不 可 有 其 他 樣 式 ( 如 條 紋 泡 泡 襪 及 裝 飾 品 等 ), 襪 子 之 長 度 須 為 目 視 可 及, 不 可 穿 隱 形 襪, 以 維 衛 生 習 慣 之 養 成, 最 長 則 不 可 超 過 膝 蓋 ( 六 ) 書 包 背 包 : 一 律 以 校 發 顏 色 樣 式 為 標 準, 不 可 以 繪 圖 著 色 挖 洞 貼 貼 紙 裝 飾 品 等 方 式 改 變 外 觀 ( 尤 不 可 遮 蔽 校 徽 ); 如 書 籍 文 具 過 多, 始 可 另 攜 袋 子 ( 不 得 單 獨 攜 袋 子 而 不 帶 書 包 背 包 ) ( 七 ) 頭 髮 : 染 燙 經 醫 學 証 明 有 罹 患 癌 症 之 風 險, 造 型 怪 異 之 髮 型 亦 會 造 成 不 必 要 金 錢 與 時 間 之 浪 費, 故 學 校 基 於 教 育 專 業 考 量, 以 保 護 學 生 之 健 康 安 全 以 及 經 濟 上 的 目 的, 故 制 定 本 校 學 生 髮 式 均 須 符 合 不 染 不 燙 不 怪 不 亂 之 原 則 ; 男 生 頭 髮 應 定 期 修 剪, 長 度 則 以 不 超 過 髮 根 為 宜 ; 女 生 頭 髮 以 純 樸 自 然 為 原 則, 髮 夾 髮 圈 以 黑 色 深 藍 等 暗 色 為 宜 ( 八 ) 其 他 : 1. 男 生 不 可 留 鬍 鬚, 男 女 生 均 不 可 化 妝 留 指 甲 擦 指 甲 油, 戴 耳 環 ( 針 ) 手 鍊 腳 鍊 戒 子 等, 如 因 宗 教 信 仰 戴 項 鍊 則 不 可 外 露 2. 遇 有 天 冷 時, 同 學 可 自 行 選 擇 穿 著 校 制 服 衣 物 保 暖, 或 於 學 校 外 套 內 添 加 衣 物 或 於 長 袖 制 服 內 穿 著 高 領 毛 衣 衛 生 衣 45

46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3. 無 論 在 教 室 內 外 或 雨 天 均 不 得 穿 著 拖 鞋 4. 依 據 本 校 六 年 一 貫 精 神, 舊 款 式 制 服 的 使 用 期 限 至 103 年 6 月 30 日 止 ( 九 ) 選 購 項 目 : 係 依 據 本 校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之 可 選 購 物 品, 並 得 依 該 次 會 議 決 議 之 規 格 使 用 五 輔 導 原 則 : ( 一 ) 定 期 輔 導 : 男 女 生 每 一 學 月 定 期 輔 導 一 次, 由 導 師 對 班 級 實 施 個 別 輔 導 ( 二 ) 不 定 期 輔 導 : 平 常 上 放 學 期 間, 朝 會 及 其 他 時 間 由 導 師 全 體 老 師 及 學 務 人 員 隨 機 糾 舉 輔 導 六 輔 導 方 式 : ( 一 ) 定 期 輔 導 : 經 導 師 檢 查 服 儀 優 良 同 學 記 嘉 獎 乙 次 ( 每 班 可 提 報 3-5 位 同 學 ), 服 儀 不 合 格 者, 由 師 長 登 記, 並 要 求 複 查 改 正, 凡 未 實 施 複 查 或 經 輔 導 仍 未 改 正 之 同 學, 即 轉 知 家 長 協 助 輔 導 與 要 求, 若 仍 無 法 改 正, 或 屢 勸 不 聽 不 服 糾 正 者, 依 相 關 校 規 處 理 ( 二 ) 不 定 期 輔 導 : 凡 經 登 記 服 儀 不 合 格 同 學 均 簽 發 違 規 通 知 單 扣 班 級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成 績, 並 請 導 師 聯 繫 家 長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改 正 服 儀 不 合 格 情 形, 對 於 經 常 違 反 服 儀 規 範 同 學 者, 依 相 關 校 規 處 理 46

47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男 生 著 短 袖 制 服 範 例 1. 男 生 著 短 袖 制 服 內 衣 不 可 外 露 2. 皮 鞋 為 黑 色, 繫 鞋 帶 3. 襪 子 為 黑 或 白 色, 高 度 需 超 過 腳 踝 4. 扣 子 須 全 部 扣 上 5. 須 繫 學 校 制 式 皮 帶 男 生 著 長 袖 制 服 範 例 1. 男 生 著 長 袖 制 服 襯 衫 須 紮 入 長 褲 內 ( 下 擺 處 為 車 縫 式 者 則 不 須 紮 入 ) 2. 皮 鞋 為 黑 色, 繫 鞋 帶 3. 襪 子 為 黑 或 白 色, 高 度 需 超 過 腳 踝 4. 扣 子 除 風 紀 扣 ( 即 最 上 面 一 顆 扣 子 ) 外, 餘 需 全 部 扣 上 ( 含 袖 扣 ) 5. 須 繫 學 校 制 式 皮 帶 47

48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男 生 長 袖 制 服 著 背 心 範 例 1. 除 依 長 袖 制 服 穿 著 方 式 外, 需 著 學 校 制 式 背 心 2. 背 心 須 有 學 校 校 徽 3. 扣 子 除 風 紀 扣 ( 即 最 上 面 一 顆 扣 子 ) 外, 餘 需 全 部 扣 上 ( 含 袖 扣 ) 男 生 著 制 服 西 裝 外 套 範 例 1. 除 依 長 袖 制 服 穿 著 方 式 外, 需 著 學 校 制 式 西 裝 外 套 2. 外 套 須 有 學 校 彩 色 校 徽 3. 外 套 扣 子 為 三 顆, 須 全 部 扣 上 4. 制 服 外 套 請 於 左 邊 距 離 明 道 標 誌 上 方 邊 緣 一 公 分 加 繡 學 號 48

49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男 生 長 袖 制 服 著 連 帽 外 套 範 例 1. 除 依 長 袖 制 服 穿 著 方 式 外, 需 著 學 校 制 式 連 帽 外 套 2. 連 帽 外 套 內 需 穿 著 長 袖 或 短 袖 制 服 上 衣 3. 扣 子 除 風 紀 扣 ( 即 最 上 面 一 顆 扣 子 ) 外, 餘 需 全 部 扣 上 ( 含 袖 扣 ) 4. 請 在 連 帽 外 套 內 側 書 寫 學 生 學 號 與 姓 名, 以 利 識 別 女 生 短 袖 制 服 著 裙 裝 範 例 1. 女 生 著 短 袖 裙 裝 制 服, 裙 子 高 度 需 在 膝 蓋 中 央 2. 黑 色 皮 鞋, 不 繫 鞋 帶 3. 襪 子 為 白 或 黑 色, 高 度 需 超 過 腳 踝, 最 長 不 可 超 過 膝 蓋 4. 女 生 制 服 為 整 齊 清 潔 大 方 為 宜, 不 可 過 度 修 改 5. 女 生 著 裙 裝 時 亦 可 依 需 要 穿 著 學 校 長 褲 49

50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女 生 短 袖 制 服 著 褲 裝 範 例 1. 黑 色 皮 鞋, 不 需 繫 皮 帶 2. 襪 子 為 黑 或 白 色, 高 度 需 超 過 腳 踝 3. 扣 子 需 全 部 扣 上 4. 女 生 制 服 為 整 齊 清 潔 大 方 為 宜, 不 可 過 度 修 改 5. 女 生 著 褲 裝 時 亦 可 依 需 要 穿 著 學 校 裙 裝 女 生 長 袖 制 服 著 裙 裝 範 例 女 生 著 長 袖 裙 裝 制 服, 裙 子 高 度 需 在 膝 蓋 中 央 2. 黑 色 皮 鞋, 不 繫 鞋 帶 3. 襪 子 為 白 或 黑 色, 高 度 需 超 過 腳 踝, 最 長 不 可 超 過 膝 蓋 4. 女 生 制 服 為 整 齊 清 潔 大 方 為 宜, 不 可 過 度 修 改 5. 扣 子 須 全 部 扣 上, 包 含 袖 扣

51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女 生 長 袖 制 服 著 褲 裝 範 例 1. 黑 色 皮 鞋, 不 需 繫 皮 帶 2. 襪 子 為 黑 或 白 色, 高 度 需 超 過 腳 踝 3. 扣 子 需 全 部 扣 上, 包 含 袖 扣 4. 女 生 制 服 為 整 齊 清 潔 大 方 為 宜, 不 可 過 度 修 改 5. 女 生 著 褲 裝 時 亦 可 依 需 要 穿 著 學 校 裙 裝 女 生 長 袖 制 服 裙 裝 著 背 心 範 例 1. 除 依 長 袖 裙 裝 制 服 穿 著 方 式 外, 需 著 學 校 制 式 背 心, 襯 衫 不 可 外 露 2. 背 心 須 有 學 校 校 徽 3. 襪 子 為 白 或 黑 色, 高 度 需 超 過 腳 踝, 最 長 不 可 超 過 膝 蓋 4. 扣 子 除 風 紀 扣 ( 即 最 上 面 一 顆 扣 子 ) 外, 餘 需 全 部 扣 上 ( 含 袖 扣 ) 51

52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女 生 長 袖 制 服 褲 裝 著 背 心 範 例 1. 除 依 長 袖 裙 裝 制 服 穿 著 方 式 外, 需 著 學 校 制 式 背 心, 襯 衫 不 可 外 露 2. 背 心 須 有 學 校 校 徽 3. 襪 子 為 黑 或 白 色, 高 度 需 超 過 腳 踝 4. 扣 子 除 風 紀 扣 ( 即 最 上 面 一 顆 扣 子 ) 外, 餘 需 全 部 扣 上 ( 含 袖 扣 ) 女 生 長 袖 制 服 褲 裝 著 西 裝 外 套 範 例 1. 除 依 長 袖 制 服 穿 著 方 式 外, 需 著 學 校 制 式 西 裝 外 套 2. 外 套 須 有 學 校 彩 色 校 徽 3. 扣 子 為 三 顆, 須 全 部 扣 上 4. 襯 衫 領 子 不 可 外 翻 5. 制 服 外 套 請 於 左 邊 距 離 明 道 標 誌 上 方 邊 緣 一 公 分 加 繡 學 號 52

53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女 生 長 袖 制 服 著 連 帽 外 套 範 例 1. 除 依 長 袖 制 服 穿 著 方 式 外, 需 著 學 校 制 式 連 帽 外 套 2. 連 帽 外 套 內 需 穿 著 長 袖 或 短 袖 制 服 上 衣 3. 扣 子 需 全 部 扣 上, 包 含 袖 扣 4. 請 在 連 帽 外 套 內 側 書 寫 學 生 學 號 與 姓 名, 以 利 識 別 男 女 生 運 動 服 著 明 道 T 恤 範 例 1. 必 須 要 繡 學 號 才 能 在 校 內 穿 著 明 道 T 恤 ; 繡 學 號 的 位 置 與 運 動 服 上 衣 相 同 統 一 繡 於 左 手 臂 上 2. 繡 學 號 顏 色 為 深 藍 色, 色 碼 為 明 道 T 恤 為 選 購 項 目, 運 動 服 短 袖 上 衣 為 必 備 項 目 4. 明 道 T 恤 僅 能 搭 配 體 育 服 長 短 褲 穿 著, 請 勿 與 制 服 褲 裙 混 搭 53

54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男 女 生 運 動 服 著 明 道 T 恤 範 例 1. 必 須 要 繡 學 號 才 能 在 校 內 穿 著 明 道 T 恤 ; 缝 繡 學 號 的 位 置 與 運 動 服 上 衣 相 同 統 一 缝 繡 於 左 手 臂 上 2. 缝 繡 學 號 顏 色 為 深 藍 色, 色 碼 為 明 道 T 恤 為 選 購 項 目, 運 動 服 短 袖 上 衣 為 必 備 項 目 4. 明 道 T 恤 僅 能 搭 配 體 育 服 長 短 褲 穿 著, 請 勿 與 制 服 褲 裙 混 搭 男 女 生 運 動 服 著 連 帽 外 套 範 例 1. 除 依 運 動 服 穿 著 方 式 外, 需 著 學 校 制 式 連 身 外 套 2. 連 帽 外 套 內 需 穿 著 長 袖 或 短 袖 運 動 服 上 衣 3. 請 在 連 帽 外 套 內 側 書 寫 學 生 學 號 與 姓 名, 以 利 識 別 54

55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男 女 生 著 運 動 服 範 例 1. 著 體 育 服 時, 應 著 具 有 鞋 帶 之 運 動 鞋 或 球 鞋 ; 惟 體 育 課 時, 勿 著 帆 布 鞋, 休 閒 鞋 等 不 適 合 運 動 之 鞋 款, 穿 著 之 鞋 款 顏 色 及 樣 式 均 應 符 合 學 生 之 身 分 及 學 校 場 合 2. 穿 黑 或 白 色 襪 子, 基 於 保 護 腳 部 功 能, 襪 子 高 度 最 低 在 自 然 狀 態 下 必 須 保 持 在 完 全 包 覆 至 腳 踝 上 緣 目 視 可 及 處, 最 長 不 可 過 膝 3. 上 衣 不 需 紮 入 褲 內 55

56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部 學 生 制 服 胸 襟 標 誌 範 例 明 道 中 學 3 入 學 年 度 ( 學 號 以 教 務 處 公 告 為 主 ) 1 日 校 代 碼 K 部 別 A 班 級 代 碼 0 座 號 8 明 道 中 學 31KA08 1. 高 級 部 以 紫 色 ( 色 碼 為 136 色 線 ), 車 繡 於 制 服 左 口 袋 正 上 方, 距 離 口 袋 上 緣 一 公 分 處 2. 字 體 大 小 間 格 排 列 與 圖 式 同 樣 不 得 變 更 3. 制 服 外 套 請 於 左 邊 距 離 明 道 標 誌 上 方 邊 緣 一 公 分 加 繡 學 號 4. 運 動 服 外 套 請 於 左 邊 距 離 明 道 標 誌 下 邊 緣 一 公 分 加 繡 學 號 5. 女 生 夏 季 制 服 上 衣, 學 校 名 稱 高 度 與 第 一 顆 鈕 扣 平 齊 56

57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學 生 制 服 胸 襟 標 誌 範 例 明 道 中 學 3 入 學 年 度 1 日 校 代 碼 ( 學 號 以 教 務 處 公 告 為 主 ) Y 部 別 編 號 A 班 級 代 碼 明 道 中 學 31Y003A 1. 國 中 部 以 金 黃 色 ( 色 碼 為 525 色 線 ), 車 繡 於 制 服 左 口 袋 正 上 方, 距 離 口 袋 上 緣 一 公 分 處 2. 字 體 大 小 間 格 排 列 與 圖 式 同 樣 不 得 變 更 3. 制 服 外 套 請 於 左 邊 距 離 明 道 標 誌 上 方 邊 緣 一 公 分 加 繡 學 號 4. 運 動 服 外 套 請 於 左 邊 距 離 明 道 標 誌 下 邊 緣 一 公 分 加 繡 學 號 5. 女 生 夏 季 制 服 上 衣, 學 校 名 稱 高 度 與 第 一 顆 鈕 扣 平 齊 57

58 明 道 高 級 中 學 藍 色 榮 耀 服 裝 儀 容 規 範 體 育 服 裝 上 衣 學 號 繡 字 說 明 * 學 號 黃 色 (525 色 線 ) 繡 製 夏 季 冬 季 左 袖 左 袖 31KA08 31Y003A 58

59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守 時 勤 學 暨 藍 色 榮 耀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辦 法 本 辦 法 於 經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本 辦 法 於 經 教 學 輔 會 報 修 訂 通 過 一 目 的 : 端 正 學 生 服 裝 儀 容, 強 化 對 藍 色 榮 耀 之 認 同 感 使 命 感, 並 養 成 學 生 遵 守 團 體 紀 律 之 習 性, 以 維 護 傳 統 優 良 校 風 二 競 賽 時 間 : 全 學 期 三 競 賽 辦 法 : ( 一 ) 分 組 : 組 別 科 別 班 數 A 組 高 中 部 ( 含 學 術 學 程 ) 計 36 班 每 月 各 年 級 取 前 3 名 B 組 綜 高 部 計 57 班 每 月 各 年 級 取 前 3 名 C 組 國 中 部 計 60 班 每 月 各 年 級 取 前 3 名 D 組 國 際 部 計 6 班 每 月 取 前 2 名 備 註 總 成 績 未 達 78 分 以 上, 該 獎 勵 名 額 - 從 缺 ( 二 ) 評 分 標 準 : 1. 精 神 項 目 : 每 人 次 加 0.2 分 各 班 加 0.5 分 各 班 加 0.2 分 1. 同 學 禮 節 表 現 良 好 2. 服 儀 整 齊, 皮 鞋 黑 亮 或 球 鞋 乾 淨 3. 頭 髮 梳 理 整 齊, 修 剪 符 合 服 儀 規 範 全 班 服 裝 ( 制 服 或 體 育 服 ) 穿 著 整 齊 一 致 早 修 按 時 回 報 每 次 加 分, 當 週 每 日 皆 按 時 點 名 額 外 加 0.2 分 59

60 守 時 勤 學 暨 藍 色 榮 耀 生 活 教 育 競 賽 辦 法 每 人 次 扣 0.2 分 各 班 扣 0.2 分 各 班 點 名 表 缺 失 每 人 次 扣 0.5 分 1. 服 儀 不 合 規 定 未 遵 守 人 車 分 道 及 交 通 規 則 2. 週 朝 會 集 合 遲 到 上 課 遲 到 不 守 秩 序 1. 未 按 規 定 排 隊 上 學 遲 到 2. 亂 丟 紙 屑 邊 走 邊 吃 ( 超 市 前 廣 場 不 列 計, 下 階 梯 後 糾 正 ) 環 保 違 規 3. 逗 留 教 室 外 ( 上 課 十 分 鐘 後 ) 每 人 次 扣 1 分 抽 菸 嚼 檳 榔 每 人 次 扣 2 分 乘 坐 家 人 機 車 騎 自 行 車 未 載 安 全 帽 1. 鬥 毆 毀 損 公 物 ( 或 損 壞 未 呈 報 修 理 ) 擾 亂 每 人 次 扣 3 分 團 秩 序 2. 全 班 10 人 ( 含 ) 以 上 上 課 遲 到 ( 上 外 堂 課 ) 2. 秩 序 項 目 : 每 人 次 扣 0.2 分 每 人 次 扣 0.2 分 每 人 次 扣 0.2 分 早 修 睡 覺 及 講 話 吃 東 西 看 課 外 書 使 用 手 機 聽 隨 身 聽 午 休 講 話 及 未 午 休 ( 未 坐 於 座 位 ) 看 課 外 書 使 用 手 機 聽 隨 身 聽 其 他 ( 如 服 儀 不 整 ) 各 班 級 如 將 門 上 小 窗 以 物 遮 住, 造 成 無 法 評 分, 則 直 接 扣 2 分 優 良 加 分 等 級 為 A,B,C,D,E, 各 級 均 0.5 分, 例 A 級 為 加 0.5 分,E 級 加 2.5 分 早 讀 午 休 評 分 自 07:50 與 12:50 開 始, 外 掃 區 及 打 掃 廁 所 學 生 ( 無 公 務 證 )12:50 後 未 進 教 室 視 同 未 午 休 四 獎 懲 ( 一 ) 獎 勵 : 1. 每 週 : 公 佈 各 班 競 賽 評 比 成 績, 名 次 發 佈 前 3 名,4~6 名 ( 高 中 部 一 年 級 4 名 高 中 部 二 三 年 級 為 4~5 名 ) 為 優 等,7~10 名 ( 高 中 部 一 年 級 5 名 高 中 部 二 三 60

61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年 級 為 6~7 名 ) 為 甲 等, 各 組 分 數 低 於 70 分 班 級 加 註 加 油 2. 每 月 : (1) 各 組 評 比 前 3 名 班 級 : 頒 發 團 體 獎 狀 乙 幀, 張 貼 第 一 名 得 獎 班 級 照 片 第 一 名 : 全 班 每 人 榮 譽 卡 一 張 第 二 名 : 榮 譽 卡 30 張, 第 三 名 : 榮 譽 卡 20 張 (2) 優 等 班 級 議 獎 : 凡 班 級 得 分 達 80 分 以 上 且 在 各 組 4 ~6 名 ( 除 高 中 部 一 年 級 取 1 名 高 中 部 二 三 年 級 取 2 名 ), 核 發 班 級 團 體 獎 狀 乙 張 3. 每 學 期 : (1) 各 組 評 比 前 3 名 班 級 :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導 師 建 請 頒 發 表 揚 狀 獎 勵 記 功 乙 次 班 級 獎 狀 乙 面 同 學 每 人 小 功 乙 次 導 師 建 請 頒 發 表 揚 狀 獎 勵 嘉 獎 兩 次 班 級 獎 狀 乙 面 同 學 每 人 嘉 獎 兩 次 導 師 建 請 頒 發 表 揚 狀 獎 勵 嘉 獎 壹 次 班 級 獎 狀 乙 面 同 學 每 人 嘉 獎 壹 次 (2) 團 體 優 秀 累 積 獎 勵 : 凡 各 班 於 當 學 期 領 取 團 體 優 等 獎 狀 達 五 張, 該 班 憑 獎 狀 正 本 至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辦 理 敘 獎 全 班 每 人 榮 譽 卡 乙 張, 敘 獎 結 束 正 本 歸 還 班 級, 另 團 體 優 等 獎 狀 跨 學 期 不 辦 理 議 獎 ( 二 ) 懲 處 : 每 月 經 評 定 各 組 最 後 一 名 且 總 分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全 班 假 日 愛 校 服 務 半 日 61

62 整 潔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整 潔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本 準 則 修 訂 於 於 經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一 依 據 : 本 校 自 治 自 強 精 神, 及 推 行 消 除 髒 亂 之 政 令, 並 參 照 本 校 實 際 環 境 二 目 的 : 為 增 進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養 成 整 潔 端 莊 及 勤 勞 奮 發 之 習 慣, 並 加 強 學 校 環 境 衛 生 三 競 賽 方 式 : 以 班 為 單 位, 分 高 一 高 二 高 三 綜 高 一 綜 高 二 綜 高 三 國 一 國 二 國 三 及 國 際 部 等 十 組, 各 錄 取 第 一 名 四 競 賽 辦 法 : ( 一 ) 教 室 : 佔 五 十 % 1. 天 花 板 是 否 有 蜘 蛛 網 2. 門 窗 玻 璃 是 否 明 亮 3. 黑 板 牆 壁 是 否 清 潔 4. 走 廊 欄 杆 垃 圾 桶 地 面 粉 筆 灰 收 集 箱 飲 水 機 是 否 清 整 5. 桌 椅 是 否 排 列 整 齊 6. 桌 內 用 具 及 講 台 ( 桌 ) 是 否 髒 亂 7. 清 掃 用 具 是 否 放 置 定 位 8. 地 面 是 否 乾 淨, 有 無 口 香 糖 渣 檳 榔 汁 62

63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 二 ) 公 共 區 域 : 五 十 % 1. 水 溝 有 無 阻 塞 是 否 清 潔 2. 草 坪 清 潔 區 域 內 有 無 垃 圾 3. 柏 油 或 水 泥 路 面 清 潔 區 域 內 有 無 垃 圾 沙 石 4. 樓 梯 間 走 廊 有 無 蜘 蛛 網 手 足 印 跡 口 香 糖 渣 檳 榔 汁 階 梯 欄 杆 是 否 擦 拭 清 潔 ( 含 欄 杆 外 側 地 面 ) 5. 廁 所 地 面 是 否 保 持 乾 燥 清 潔, 小 便 斗 馬 桶 便 池 無 積 垢 積 臭 6. 洗 手 乳 及 容 器 是 否 定 期 補 充 及 擦 拭 7. 磨 石 子 ( 磁 磚 ) 地 面 牆 壁 磁 磚 門 板 洗 手 台 洗 拖 把 槽 玻 璃 窗 台 是 否 清 整 五 競 賽 時 間 : ( 一 ) 第 一 週 為 訓 練 生 活 教 育 志 工 檢 查 與 評 分 方 法, 及 指 導 服 務 股 長 分 配 與 督 導 整 潔 工 作 要 領 ( 二 ) 第 二 至 十 七 週 為 實 施 競 賽 時 間 ( 三 ) 結 束 競 賽 後, 統 計 本 學 期 各 班 獲 得 優 勝 之 次 數, 並 附 於 期 末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資 料 冊 內 六 評 分 人 員 : 由 生 活 教 育 志 工 教 官 及 學 務 處 同 仁 共 同 組 成 評 分 小 組, 負 責 評 定 各 班 級 教 室 及 公 共 區 域 成 績 七 評 定 時 間 : ( 一 ) 生 活 教 育 志 工 : 早 讀 時 間 午 休 為 例 行 評 分 時 間 ( 二 ) 教 官 及 學 務 處 同 仁 : 早 讀 時 間 午 休 上 課 時 間 隨 時 巡 查 評 比 63

64 整 潔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八 成 績 評 定 : 教 官 生 活 教 育 志 工 及 學 務 處 同 仁 所 評 之 成 績 於 每 週 五 予 以 平 均 計 算 九 獎 懲 : ( 一 ) 獎 勵 : 1. 每 週 : 公 佈 各 班 競 賽 評 比 分 數, 名 次 發 佈 各 組 前 五 名 2. 每 月 : 各 組 評 比 前 五 名 班 級 : 頒 發 團 體 獎 狀 乙 幀, 第 一 名 : 全 班 每 人 榮 譽 卡 壹 張 第 二 名 : 榮 譽 卡 30 張 第 三 名 : 榮 譽 卡 20 張 3. 學 期 總 成 績 :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導 師 建 請 頒 發 表 揚 狀 獎 勵 記 功 壹 次 有 功 同 學 每 人 小 功 壹 次 導 師 建 請 頒 發 表 揚 狀 獎 勵 嘉 獎 兩 次 有 功 同 學 每 人 嘉 獎 兩 次 導 師 建 請 頒 發 表 揚 狀 獎 勵 嘉 獎 壹 次 有 功 同 學 每 人 嘉 獎 壹 次 ( 二 ) 懲 處 : 經 評 定 班 級 學 期 成 績 連 續 三 週 或 累 計 五 週 為 各 組 最 後 一 名, 且 未 達 八 十 分 之 班 級, 全 班 將 實 施 精 神 訓 練 或 勞 動 服 務 二 至 三 小 時 ( 成 績 已 達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仍 被 列 為 該 組 最 後 一 名 者, 將 不 列 入 累 計 紀 錄 ) 十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修 正 之 64

65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學 生 班 會 組 織 辦 法 一 本 民 主 法 治 精 神, 培 養 自 治 自 強 能 力, 並 促 進 德 智 體 群 四 育 發 展 二 凡 屬 本 班 學 生 皆 為 班 會 會 員 三 會 員 有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及 履 行 本 會 決 議 案, 按 期 繳 納 會 費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四 本 會 以 會 員 大 會 ( 班 會 ) 為 最 高 權 力 機 構, 以 幹 事 會 為 執 行 機 構 五 幹 事 會 設 正 副 班 長 一 人, 下 設 各 股 股 長 ( 幹 事 ), 由 會 員 選 舉 產 生, 任 期 一 學 期, 連 選 得 連 任 六 正 副 班 長 及 各 股 股 長 職 掌 :( 附 值 日 生 職 掌 ) ( 一 ) 班 長 綜 理 班 務, 督 導 各 股 擔 任 班 會 主 席, 執 行 學 校 規 定 請 老 師 上 課 ( 已 上 課 三 分 鐘 老 師 尚 未 到 教 室 ) 代 表 本 班 接 洽 事 務 收 發 生 活 週 記 集 合 帶 隊 整 隊 出 席 會 議 康 樂 股 長 不 在 時, 兼 代 其 職 務 上 下 課 發 起 立 敬 禮 坐 下 口 令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 二 ) 副 班 長 協 助 班 長 處 理 班 務, 班 長 不 在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65

66 學 生 班 會 組 織 辦 法 升 旗 及 各 種 集 會 點 名 並 保 管 點 名 簿 點 名 表 取 送 及 任 課 老 師 未 點 名 時, 代 為 點 名 公 佈 上 週 曠 缺 席 名 單, 如 有 錯 誤 代 為 查 明 上 網 實 施 線 上 點 名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 三 ) 風 紀 股 長 負 責 本 班 風 紀 副 班 長 不 在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擔 任 班 會 司 儀 發 現 本 班 同 學 違 犯 校 規 立 即 報 告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負 責 每 週 一 午 間 靜 息 秩 序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 四 ) 學 藝 股 長 佈 置 教 室, 領 導 編 寫 壁 報 圖 書 保 管, 文 件 繕 寫 公 佈 擔 任 班 會 紀 錄, 辦 理 學 藝 活 動 上 網 登 載 教 室 日 誌, 填 寫 教 學 進 度 收 發 各 科 作 業 簿 風 紀 股 長 不 在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負 責 每 周 二 午 間 靜 息 秩 序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 五 ) 服 務 股 長 排 定 值 日 生 分 配 其 工 作 督 導 清 掃 工 作 66

67 隨 時 督 導 檢 查 環 境 衛 生 填 寫 黑 板 年 月 日, 及 值 日 生 座 號 學 藝 股 長 不 在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領 導 同 學 勞 動 服 務, 及 社 會 服 務 發 現 服 務 不 力 或 破 壞 整 潔 者 立 即 糾 正 報 告 負 責 每 週 三 午 間 靜 息 秩 序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 六 ) 事 務 股 長 負 責 本 班 事 務 採 購 登 記 賬 簿 保 管 班 費 領 還 及 保 管 本 班 公 物 開 關 室 內 電 燈 收 繳 各 項 臨 時 經 費 公 物 破 損 修 繕, 向 總 務 處 報 告 服 務 股 長 不 在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負 責 每 週 四 午 間 靜 息 秩 序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 七 ) 康 樂 股 長 領 送 體 育 及 康 樂 器 材 協 助 健 康 檢 查 推 行 環 境 衛 生 保 管 衛 生 設 備 主 辦 康 樂 活 動 領 導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事 務 股 長 不 在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67

68 學 生 班 會 組 織 辦 法 負 責 每 週 五 午 間 靜 息 秩 序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 八 ) 輔 導 股 長 協 助 導 師 辦 理 班 級 輔 導 工 作 協 助 班 級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處 理 協 助 輔 導 資 料 收 集 和 出 刊 表 揚 好 人 好 事, 揚 善 止 惡 傳 遞 輔 導 訊 息, 分 發 輔 導 資 料 協 助 輔 導 室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 九 ) 惜 福 股 長 協 助 推 動 執 行 校 園 各 項 環 保 工 作 排 定 班 級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協 助 班 級 同 學 視 力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及 尿 液 篩 檢 工 作 督 導 單 及 各 項 環 保 競 賽 及 垃 圾 減 量 參 加 學 校 指 定 時 間 的 惜 福 工 作 會 報 服 務 股 長 不 在 時, 代 理 其 職 務 發 現 班 級 垃 圾 分 類 減 量 不 配 合 者, 立 即 糾 正 及 報 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 十 ) 圖 書 股 長 參 加 圖 書 股 長 會 報 佈 置 教 室 學 習 雙 週 報 園 地 宣 導 圖 書 館 各 項 活 動 及 規 定 協 助 班 級 團 體 借 書 服 務 協 助 班 級 代 訂 圖 書 服 務 代 為 反 應 同 學 使 用 圖 書 館 意 見 68

69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 十 一 ) 資 訊 股 長 協 助 老 師 使 用 教 室 各 項 媒 體 設 備 器 材, 並 做 整 潔 及 善 後 工 作 如 遇 故 障 無 法 排 除 則 由 資 訊 股 長 向 教 務 處 及 總 務 處 回 報 狀 況, 由 判 斷 進 行 處 裡 之 接 受 相 關 媒 體 器 材 使 用 訓 練, 以 利 執 行 相 關 事 務 私 自 開 起 電 腦 配 備 而 非 老 師 教 學 使 用, 由 資 訊 股 長 登 記, 依 情 節 輕 重 由 導 師 處 分 之 ( 十 二 ) 交 通 股 長 兼 任 校 車 車 隊 長 協 助 傳 達 校 車 組 各 項 規 定 資 料 彙 整 反 映 及 彙 整 班 級 有 關 交 通 安 全 建 議 事 項 記 錄 校 車 交 通 事 故 情 況, 並 隨 時 通 報 交 通 運 輸 組 及 值 班 教 官 校 車 遺 失 物 品 登 記 及 招 領 校 車 交 通 違 規 報 告 駕 駛 行 為 不 當 報 告 建 議 增 設 各 站 點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之 興 革 建 議 ( 十 三 ) 實 習 股 長 為 落 實 實 習 工 廠 管 理, 設 實 習 股 長 一 員 專 責 實 習 教 室 設 備 及 電 源 管 制, 避 免 每 一 科 目 助 教 對 實 習 教 室 認 知 不 同 而 引 起 差 異 協 助 老 師 進 行 上 課 實 習 材 料 發 放 下 課 後, 進 行 工 廠 環 境 管 理 及 電 源 管 制, 並 進 行 69

70 學 生 班 會 組 織 辦 法 工 廠 設 備 清 點 每 次 上 課 前 一 天, 先 提 醒 同 學 實 習 課 需 攜 帶 工 具 材 料, 並 確 認 班 級 上 課 位 置 於 上 課 前 提 早 檢 查 工 廠 缺 失, 以 利 老 師 課 程 進 行 順 利 ( 十 四 ) 值 日 生 每 日 輪 流 二 人, 七 時 到 校 工 作 開 啟 門 窗, 灑 水 清 掃 洗 擦 講 臺 黑 板 桌 椅 整 理 花 圃 環 境 取 送 教 具 粉 筆 協 助 幹 部 處 理 公 務 抬 便 當 看 守 教 室, 維 護 整 潔 領 發 物 品, 為 任 課 老 師 服 務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七 會 員 大 會 每 週 舉 行 一 次, 幹 事 會 每 週 舉 行 一 次, 均 由 班 長 召 集, 必 要 時 經 導 師 許 可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八 班 費 經 政 府 統 一 規 定, 於 學 期 註 冊 時 繳 納, 必 要 時 經 幹 事 會 之 議 決, 收 臨 時 費, 其 收 繳 及 用 途 須 提 大 會 討 論 之 九 會 員 大 會 及 幹 事, 均 須 由 全 體 會 員 或 幹 事 過 半 數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並 須 出 席 人 數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始 得 通 過 議 案 十 會 員 大 會 及 幹 事 會 之 決 議 案, 均 須 報 告 學 務 處 核 備 十 一 班 會 之 正 副 班 長, 及 各 股 股 長, 如 有 服 務 不 力 或 破 壞 本 班 聲 譽 者, 經 導 師 提 出 更 換, 由 全 班 學 生 重 行 選 舉, 或 70

71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由 全 班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決, 予 以 罷 免 而 另 行 改 選 之 十 二 班 會 程 序 : 1. 班 會 開 始 2. 主 席 報 告 3. 班 務 報 告 4. 專 題 討 論 5. 生 活 檢 討 6. 臨 時 動 議 7. 導 師 講 評 8. 散 會 71

72 交 通 服 務 ( 糾 察 ) 隊 編 組 暨 執 勤 規 定 交 通 服 務 ( 糾 察 ) 隊 編 組 暨 執 勤 規 定 90 年 8 月 1 日 制 定 101 年 11 月 5 日 修 定 壹 依 據 : 依 本 校 學 生 手 冊 糾 察 隊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貳 目 的 : 律 定 交 通 糾 察 隊 之 編 組 及 服 勤 等 各 項 規 定, 以 協 助 師 生 上 放 學 之 交 通 安 全, 並 擔 任 糾 察 禮 兵 槍 兵 及 校 風 旗 隊 等 勤 務 三 編 組 : 設 立 交 通 糾 察 隊, 隊 員 由 高 級 部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選 任, 並 由 二 年 級 隊 員 遴 選 擔 任 大 隊 長 副 大 隊 長 中 隊 長 等 幹 部, 在 業 務 教 官 輔 導 下, 以 自 治 方 式 實 施 管 理 肆 甄 選 要 領 : 一 每 學 年 初 暑 期 輔 導 課 時, 以 徵 選 義 工 方 式 鼓 勵 高 級 部 學 生 參 加 甄 選 二 如 甄 選 狀 況 不 佳 時, 則 委 由 高 級 部 一 年 級 各 班 導 師 推 薦 品 性 端 正, 儀 態 端 莊, 熱 心 負 責 之 男 女 同 學 兩 至 三 人 參 加 遴 選 三 上 述 人 員 經 業 務 教 官 遴 選 訓 練 見 習 考 核 後, 方 賦 予 任 務 執 行 勤 務 四 一 年 級 糾 察 隊 員 于 升 上 二 年 級 後, 選 優 留 任 並 擔 任 自 治 幹 部 五 二 年 級 糾 察 隊 員 于 升 上 三 年 級 後, 選 優 一 至 二 員 留 任 自 治 幹 部 六 糾 察 隊 因 故 而 人 數 不 足 時, 得 適 時 增 選 72

73 明 道 學 生 手 冊 伍 執 勤 規 定 : 一 交 通 管 制 與 糾 察 執 勤 地 點 為 前 後 校 門 與 校 區 周 邊 二 執 勤 時 間 : 上 學 : ( 一 ) 上 午 七 時 十 分 至 七 時 五 十 分 ( 二 ) 遲 到 管 制 由 上 午 七 時 五 十 分 至 八 時 廿 分 整 放 學 : ( 一 ) 下 午 五 時 五 分 至 五 時 三 十 五 分 ( 二 ) 校 外 糾 察 至 下 午 五 時 二 十 五 分 三 擔 任 升 旗 勤 務, 配 合 每 週 升 旗 活 動, 由 大 隊 長 禮 兵 旗 手 等 擔 任 四 如 遇 重 大 慶 典 或 臨 時 活 動 時, 配 合 生 輔 組 派 遣 擔 任 糾 察 禮 兵 槍 兵 或 校 風 旗 隊 陸 服 務 隊 遵 守 信 條 : 安 全 : 維 護 同 學 安 全 亦 注 意 自 己 安 全 守 時 : 嚴 格 遵 守 服 勤 時 間, 不 遲 到 不 早 退 端 莊 : 服 裝 整 齊, 配 件 齊 全, 儀 容 端 莊, 精 神 煥 發 禮 貌 : 遇 見 師 長, 必 須 問 好, 糾 正 同 學 必 須 態 度 溫 和 公 正 : 不 疏 漏, 不 循 私, 嚴 格 執 行 糾 察 事 項 守 紀 : 言 行 遵 守 校 規, 為 同 學 表 率, 值 勤 遵 守 規 定, 聽 從 幹 部 及 師 長 指 導 柒 獎 懲 : 一 值 勤 認 真 負 責, 表 現 優 良 者 於 每 學 期 末 統 一 辦 理 獎 懲, 核 予 小 功 兩 次 之 獎 勵 ( 如 有 特 殊 優 良 表 現, 得 隨 73

74 交 通 服 務 ( 糾 察 ) 隊 編 組 暨 執 勤 規 定 時 予 以 議 獎 ) 與 義 工 時 數 證 明 二 違 反 執 勤 規 定 或 執 勤 不 力 者, 酌 予 議 處, 經 糾 正 仍 未 改 善 或 因 而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者, 予 以 撤 換 捌 其 他 : 一 服 務 隊 勤 務 訓 練 由 業 務 教 官 負 責 二 新 進 人 員 實 施 一 至 二 週 之 訓 練 及 見 習 三 每 學 期 期 中 及 期 末 舉 行 工 作 檢 討 會 (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隨 時 召 開 ) 四 每 學 期 舉 辦 乙 次 自 強 活 動, 以 慰 勞 執 勤 辛 勞 與 提 振 隊 員 士 氣, 相 關 經 費 由 自 強 活 動 及 獎 助 金 項 下 支 應 五 有 關 糾 察 隊 裝 備 及 服 裝 需 求, 依 預 算 適 時 採 購 或 專 案 簽 核 六 有 關 糾 察 隊 學 生 意 外 保 險 事 宜, 每 學 年 統 由 總 務 處 協 助 辦 理 玖 本 規 定 經 教 學 輔 會 報 決 議 通 過, 修 正 時 亦 同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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