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C8CBC9E7BED620B2BFC3C5C8A8C1A6C7E5B5A5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20C8CBC9E7BED620B2BFC3C5C8A8C1A6C7E5B5A5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2015 年 1 月

2 一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事 项 汇 总 表 (1) 二 政 府 部 门 权 力 清 单 事 项 登 记 表 (10) 1. 行 政 许 可 (11) 2. 行 政 处 罚 (17) 3. 行 政 强 制 (95) 4. 行 政 征 收 (98) 5. 行 政 给 付 (99) 6. 行 政 确 认 (120) 7. 行 政 奖 励 (137) 8. 行 政 监 督 (140) 9. 其 他 权 力 (145) 三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178) 四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255) 五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行 政 权 力 清 单 (264)

3 单 位 :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序 号 类 别 及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一 行 政 许 可 共 5 项 1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审 批 2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设 立 审 批 3 举 办 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为 主 的 民 办 学 校 设 立 审 批 4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 申 请 增 加 ) 5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二 行 政 处 罚 共 77 项 对 用 人 单 位 扣 押 劳 动 者 身 份 证 件 档 案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1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处 罚 2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用 工 单 位 违 反 劳 务 派 遣 规 定 的 处 罚 3 对 未 经 许 可 和 登 记,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的 处 罚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就 业 信 息 为 无 合 法 证 照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职 4 业 中 介 服 务 伪 造 涂 改 转 让 职 业 中 介 许 可 证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或 者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押 金 等 行 为 的 处 罚 5 对 用 人 单 位 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经 责 令 后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罚 6 7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经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责 令 后 逾 期 不 缴 纳 的 处 罚 对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8 对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处 罚 对 缴 费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注 销 登 记,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的 处 罚 对 缴 费 单 位 违 反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统 计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伪 造 变 造 故 意 毁 灭 有 关 帐 册 材 料, 或 者 不 设 帐 册, 致 使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基 数 无 法 确 定 的 处 罚 对 不 符 合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条 件, 骗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和 其 他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骗 取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医 疗 机 构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机 构 骗 取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1

4 对 从 事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虚 假 鉴 定 意 见 的 提 供 虚 假 诊 断 证 明 的 收 受 当 事 人 财 物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而 未 参 加 的, 经 责 令 逾 期 未 补 缴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拒 不 协 助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规 定 的,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罚 对 安 排 女 职 工 从 事 第 四 级 及 类 似 劳 动 从 事 法 律 规 定 禁 止 女 职 工 从 事 的 第 三 级 劳 动 或 者 从 事 在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和 在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的 婴 儿 期 间 的 女 职 工 夜 班 劳 动 或 者 延 长 其 工 作 时 间 的 处 罚 2 对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有 毒 有 害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其 他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未 对 未 成 年 工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延 长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的 19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1 对 用 人 单 位 20-1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时, 瞒 报 工 资 总 额 或 者 职 工 人 数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或 者 骗 20-2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2 对 用 人 单 位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对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违 反 21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介 绍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的 规 定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无 理 抗 拒 阻 挠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不 按 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经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拒 不 履 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的 处 罚 对 违 反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或 者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处 罚 对 违 反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规 定 在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筹 备 设 立 期 间 招 收 学 生 的 处 罚 对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者 虚 假 出 资 或 者 在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机 构 成 立 后 抽 逃 出 资 的 处 罚

5 26 对 违 反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条 例 规 定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骗 取 钱 财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虚 假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虚 假 招 聘 广 告 招 用 无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的 人 员 以 招 用 人 员 为 名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或 进 行 其 他 违 法 活 动 的 处 罚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发 布 包 含 歧 视 性 内 容 的 就 业 信 息 为 无 合 法 身 份 证 件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介 绍 劳 动 者 从 事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职 业 以 暴 力 胁 迫 欺 诈 等 方 式 进 行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超 出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经 营 等 类 似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未 在 服 务 场 所 明 示 营 业 执 照 职 业 中 介 许 可 证 服 务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监 督 机 关 名 称 和 监 督 电 话 等, 不 接 受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的 处 罚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未 建 立 服 务 台 账, 记 录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过 程 服 务 结 果 和 收 费 情 况 等 行 为, 不 接 受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就 业 服 务 与 就 业 管 理 规 定 未 及 时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就 业 登 记 手 续 的 处 罚 对 缴 费 单 位 伪 造 变 造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未 按 规 定 从 缴 费 个 人 工 资 中 代 扣 代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未 按 规 定 向 职 工 公 布 本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 情 况 的 处 罚 对 缴 费 单 位 阻 挠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监 察 职 权 拒 绝 检 查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谎 报 瞒 报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的 拒 绝 执 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监 督 检 查 询 问 书 拒 绝 执 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限 期 改 正 指 令 书 打 击 报 复 举 报 人 员 等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山 东 省 就 业 促 进 条 例 招 用 未 取 得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34 书 的 人 员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的 工 作 的 处 罚 对 外 国 人 和 用 人 单 位 伪 造 涂 改 冒 用 转 让 买 卖 就 业 证 和 许 可 证 35 的 处 罚 36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裁 减 人 员 的 处 罚 对 职 业 院 校 技 工 院 校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学 生 实 习 期 限 和 用 人 单 位 使 用 实 习 生 数 量 超 过 限 制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不 如 实 提 供 本 单 位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招 用 简 章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招 用 手 续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处 罚 对 参 保 单 位 未 在 与 职 工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时 告 知 其 有 依 法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权 利 未 按 规 定 向 失 业 人 员 出 具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的 未 按 规 定 公 布 本 单 位 失 业 保 险 费 缴 纳 情 况 或 者 未 及 时 向 查 询 职 工 和 失 业 人 员 提 供 失 业 保 险 费 缴 纳 情 况 的 处 罚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在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不 成 功 后 未 向 劳 动 者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中 介 服 务 费 的 处 罚 3

6 41 4 对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擅 自 变 更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增 设 分 支 机 构 擅 自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拒 绝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向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采 用 暴 力 胁 迫 或 者 欺 骗 等 方 式 进 行 劳 动 力 中 介 活 动 的 处 罚 42 对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向 用 人 单 位 介 绍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招 用 人 员 的 处 罚 43 对 滥 发 职 业 技 能 证 书 获 取 非 法 收 入 的 处 罚 对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将 执 行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情 况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未 按 规 定 将 落 实 工 资 指 导 线 实 施 方 案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未 按 规 定 将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和 工 资 支 付 制 度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等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询 问 通 知 书 要 求 接 受 询 问 或 者 不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拒 绝 参 加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年 度 检 查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伪 造 变 造 有 关 帐 册 材 料 或 者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的 打 击 报 复 证 人 和 监 察 人 员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阻 挠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监 察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监 察 职 权 或 者 打 击 报 复 举 报 人 员 的 处 罚 对 未 经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授 权 从 事 代 理 业 务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举 办 人 才 交 流 会 的 处 罚 对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擅 自 扩 大 许 可 业 务 范 围 不 依 法 接 受 检 查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不 按 规 定 办 理 许 可 证 变 更 等 手 续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强 迫 劳 动 者 在 高 温 天 气 期 间 工 作 的,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标 准 发 放 防 暑 降 温 费,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处 罚 对 境 外 就 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骗 领 许 可 证 以 承 包 转 包 等 方 式 交 由 其 他 未 经 批 准 的 中 介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开 展 境 外 就 业 中 介 活 动 拒 不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义 务 不 与 其 服 务 对 象 签 订 境 外 就 业 中 介 服 务 协 议 书 逾 期 未 补 足 备 用 金 而 开 展 境 外 就 业 中 介 业 务 严 重 损 害 境 外 就 业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的 处 罚 51 对 未 将 境 外 就 业 中 介 服 务 协 议 书 和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的 处 罚 对 违 反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办 学 管 理 办 法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举 办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办 学 项 目, 或 者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骗 取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批 准 书 的 处 罚 对 中 外 合 作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办 学 项 目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招 生 广 告, 骗 取 钱 财 的 处 罚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章 程 未 规 定 出 资 人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出 资 人 擅 自 取 得 回 报 出 资 人 不 从 办 学 结 余 而 从 民 办 学 校 的 其 他 经 费 中 提 取 回 报 不 依 照 规 定 计 算 办 学 结 余 或 者 确 定 取 得 回 报 的 比 例 出 资 人 从 办 学 结 余 中 取 得 回 报 的 比 例 过 高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等 行 为 的 处 罚

7 55 对 民 办 学 校 未 依 照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将 出 资 人 取 得 回 报 比 例 的 决 定 和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与 其 办 学 水 平 和 教 育 质 量 有 关 的 材 料 财 务 状 况 报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或 者 向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的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处 罚 对 违 反 国 家 职 能 培 训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开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或 者 滥 发 56 培 训 证 书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处 罚 57 对 用 人 单 位 制 定 的 劳 动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处 罚 58 对 使 用 童 工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禁 止 使 用 童 工 规 定 的 规 定 保 存 录 用 登 记 材 料, 59 或 者 伪 造 录 用 登 记 材 料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聘 雇 或 者 接 受 被 派 遣 台 港 澳 人 员, 未 为 其 办 理 就 业 证 60 或 未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与 聘 雇 台 港 澳 人 员 终 止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或 者 台 港 61 澳 人 员 任 职 期 满, 用 人 单 位 未 办 理 就 业 证 注 销 手 续 的 处 罚 对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为 不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介 绍 就 业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62 为 不 满 16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介 绍 就 业 的 处 罚 63 对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不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处 罚 对 企 业 制 定 的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工 资 支 付 制 度 以 及 贯 彻 工 资 指 导 线 实 施 方 案 违 反 山 东 省 企 业 工 资 支 付 规 定 的 处 罚 对 继 续 教 育 施 教 机 构 在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活 动 中 因 管 理 不 当 不 能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使 用 童 工, 经 责 令 改 正, 逾 期 仍 不 将 童 工 送 交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处 罚 对 民 办 学 校 擅 自 分 立 合 并 学 校 擅 自 改 变 学 校 性 质 和 举 办 者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或 者 广 告 骗 取 钱 财 的 非 法 颁 发 或 者 伪 造 证 书 管 理 混 乱 严 重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提 交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隐 瞒 重 事 实 骗 取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出 租 出 借 办 学 许 可 证 的 恶 意 终 止 办 学 抽 逃 资 金 或 者 挪 用 办 学 经 费 的 处 罚 68 对 娱 乐 场 所 招 用 未 成 年 人 的 处 罚 69 对 隐 匿 转 移 侵 占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或 者 违 规 投 资 运 营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收 取 报 名 费 登 记 费 和 培 训 费 等 费 用, 以 收 取 押 金 保 证 金 或 者 集 资 等 作 为 录 用 条 件 的 处 罚 对 在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乙 肝 病 原 携 带 者 从 事 的 工 作 岗 位 以 外 招 用 人 员 时, 将 乙 肝 病 毒 血 清 学 指 标 作 为 体 检 标 准 的 处 罚 5

8 对 违 反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未 经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72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或 从 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活 动 的 处 罚 对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违 反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超 出 许 可 业 务 范 围 73 接 受 代 理 业 务 的 处 罚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以 民 族 性 别 宗 教 信 仰 为 74 由 拒 绝 聘 用 或 者 提 高 聘 用 标 准, 招 聘 不 得 招 聘 人 员, 以 及 向 应 聘 者 收 取 费 用 或 采 取 欺 诈 等 手 段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的 处 罚 对 民 办 学 校 决 策 机 构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教 学 条 件 明 显 不 能 满 足 教 学 要 求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设 备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未 及 时 采 取 75 措 施 未 依 照 法 律 和 制 度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财 务 资 产 管 理 混 乱 侵 犯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产 生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聘 任 解 聘 教 师 的 处 罚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涂 改 倒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证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或 者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取 得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76 许 可 的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等 行 为 的 处 罚 77 对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处 罚 三 行 政 强 制 共 3 项 1 对 用 人 单 位 逾 期 仍 未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划 拨 对 当 事 人 对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责 令 支 付 劳 动 者 2 工 资 报 酬 赔 偿 金 或 者 征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等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逾 期 不 履 行 的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3 对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滞 纳 金 征 收 四 行 政 征 收 共 1 项 1 对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征 收 五 行 政 给 付 共 21 项 1 对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养 老 金 的 发 放 2 对 企 业 离 退 休 人 员 供 养 直 系 亲 属 定 期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的 审 核 及 发 放 3 对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的 死 亡 丧 葬 补 助 金 抚 恤 金 给 付 4 对 企 业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的 一 次 性 支 付 5 对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的 一 次 性 支 付 6 对 参 保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的 待 遇 支 付 7 对 参 保 人 员 定 点 医 院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待 遇 支 付 6

9 8 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异 地 医 疗 费 支 付 9 对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的 审 核 支 付 10 对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的 审 核 支 付 11 对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支 付 12 对 失 业 人 员 缴 纳 医 疗 保 险 费 13 对 女 性 失 业 人 员 的 生 育 补 助 金 支 付 14 对 失 业 人 员 领 取 失 业 金 期 间 死 亡 的 死 亡 丧 葬 补 助 金 和 抚 恤 金 支 付 15 对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训 补 贴 16 对 职 业 技 能 的 鉴 定 补 贴 17 对 定 点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申 请 的 培 训 补 贴 18 对 职 业 介 绍 的 补 贴 发 放 19 对 一 次 性 创 业 补 贴 创 业 岗 位 开 发 的 补 贴 对 企 业 招 用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公 益 性 岗 位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20 公 益 性 岗 位 的 补 贴 21 对 高 层 次 专 家 政 府 岗 位 津 贴 和 科 研 补 助 经 费 的 审 核 拨 付 七 行 政 确 认 共 17 项 1 对 劳 动 用 工 的 备 案 2 对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审 查 的 备 案 3 对 企 业 工 资 集 体 协 议 的 审 查 备 案 4 对 企 业 裁 减 人 员 方 案 的 备 案 5 对 企 业 工 资 分 配 三 项 制 度 的 备 案 6 对 人 事 考 试 证 书 的 核 发 与 管 理 7 对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核 发 8 对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9 对 参 保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待 遇 核 定 10 对 参 保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住 院 待 遇 核 定 11 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统 筹 病 种 认 定 12 对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核 定 13 对 企 业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核 定 14 对 工 伤 的 确 认 7

10 15 对 企 业 职 工 退 休 退 职 特 殊 工 种 提 前 退 休 因 病 提 前 退 休 的 办 理 16 对 企 业 年 金 方 案 的 备 案 17 对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管 理 合 同 的 备 案 八 行 政 奖 励 共 3 项 1 烟 台 市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选 拔 表 彰 2 烟 台 市 首 席 技 师 的 选 拔 表 彰 3 烟 台 市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技 师 的 选 拔 表 彰 九 行 政 监 督 共 5 项 1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行 政 监 督 2 对 参 保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稽 核 3 对 定 点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执 行 医 保 政 策 的 稽 核 4 对 国 有 企 业 工 资 内 外 收 入 的 监 督 检 查 5 对 用 人 单 位 遵 守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情 况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十 其 他 权 力 共 31 项 1 对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申 请 办 理 2 对 劳 动 人 事 争 议 的 调 解 仲 裁 3 对 用 人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的 登 记 4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零 售 药 店 资 格 审 查 5 对 外 来 人 才 聘 用 证 的 办 理 6 受 委 托 代 理 有 关 人 事 服 务 业 务 7 受 委 托 代 理 有 关 劳 动 保 障 事 务 8 社 会 保 障 卡 制 发 9 对 企 业 干 部 的 调 配 10 对 工 伤 职 工 劳 动 能 力 的 鉴 定 11 市 级 大 学 生 创 业 孵 化 示 范 基 地 / 创 业 示 范 园 认 定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的 约 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12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等 行 为 加 付 赔 偿 金 13 对 欠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处 理 14 对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投 诉 举 报 案 件 处 理 8

11 15 对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监 督 举 报 受 理 16 对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的 处 理 17 对 未 支 付 劳 动 者 加 班 工 资 的 处 理 18 对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发 放 劳 动 者 工 资 的 处 理 19 对 未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资 报 酬 的 处 理 20 对 未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处 理 21 对 未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二 倍 工 资 的 处 理 22 对 责 令 后 逾 期 不 改 的 赔 偿 金 的 处 理 23 对 违 法 约 定 的 试 用 期 已 履 行, 未 支 付 赔 偿 金 的 处 理 24 对 未 按 规 定 标 准 发 放 防 暑 降 温 费 的 处 理 25 对 向 劳 动 者 违 法 收 取 财 物 的 处 理 26 对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理 27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28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应 试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29 对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职 工 安 置 方 案 的 审 核 30 建 立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保 障 守 法 诚 信 档 案 31 制 定 和 调 整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药 品 目 录 9

12 10

13 一 行 政 许 可 类 共 5 项 第 1 项 事 项 名 称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许 可 对 象 实 施 程 序 是 否 收 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办 理 期 限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是 否 纳 入 大 厅 办 理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部 门 (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审 查 意 见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制 审 批 1. 劳 动 法 (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公 布,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法 律 的 决 定 ) 第 三 十 九 条 : 企 业 因 生 产 特 点 不 能 实 行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实 行 其 他 工 作 和 休 息 办 法 2. 劳 动 部 关 于 企 业 实 行 不 定 时 工 作 制 和 综 合 计 算 工 时 工 作 制 的 审 批 办 法 ( 劳 部 发 号 ) 3. 山 东 省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2001 年 10 月 28 日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2013 年 8 月 1 日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会 常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修 订 ) 第 四 十 九 条 :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的 公 司 登 记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劳 动 关 系 科, 中 央 和 省 驻 烟 企 业 市 属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市 直 管 企 业 写 出 申 请 报 告, 报 经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形 成 文 字 意 见 后,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核 准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审 核,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予 以 批 准 ; 对 不 予 批 准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不 收 费 法 定 期 限 :15 日 承 诺 期 限 :5 日 1. 企 业 申 请 报 告 ;2. 工 会 及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3. 营 业 执 照 及 复 印 件 是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察 室,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逄 晓 鹏 联 系 电 话 :

14 一 行 政 许 可 类 共 5 项 第 2 项 事 项 名 称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设 立 审 批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许 可 对 象 实 施 程 序 是 否 收 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办 理 期 限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是 否 纳 入 大 厅 办 理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部 门 (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审 查 意 见 1. 劳 动 法 (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1994 年 7 月 5 日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公 布,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法 律 的 决 定 ) 第 六 十 九 条 : 国 家 确 定 职 业 分 类, 对 规 定 的 职 业 制 定 职 业 技 能 标 准,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由 经 过 政 府 批 准 的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负 责 对 劳 动 者 实 施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2. 劳 动 部 关 于 颁 发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规 定 > 的 通 知 ( 劳 部 发 号 ) 第 十 条 :( 二 ) 申 请 建 立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的 单 位, 根 据 上 述 条 件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具 体 规 定, 报 当 地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并 由 其 发 给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明 确 鉴 定 的 工 种 ( 专 业 ) 范 围 等 级 和 类 别, 授 予 统 一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站 ( 所 ) 标 牌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教 育 培 训 与 职 业 能 力 建 设 科, 申 请 建 立 通 用 工 种 市 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的 市 直 部 门 行 业 技 工 ( 职 业 ) 院 校 和 有 关 单 位 1.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2. 工 作 人 员 初 审, 提 出 意 见 ;3.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补 充 材 料 或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理 由 ;4.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请 单 位 现 场 考 察 评 估, 并 提 出 评 估 意 见 ;5. 教 育 培 训 与 职 业 能 力 建 设 科 研 究 审 核 并 报 分 管 局 长 审 批 ;6. 审 办 理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许 可 证 不 收 费 法 定 期 限 :60 日 承 诺 期 限 :21 日 烟 台 市 建 立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呈 批 表 ; 建 立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的 申 请 报 告 ; 开 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的 组 织 章 程 和 管 理 制 度 ; 开 办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所 工 作 人 员 花 名 册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否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察 室,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王 照 伟 联 系 电 话 :

15 一 行 政 许 可 类 共 5 项 第 3 项 事 项 名 称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许 可 对 象 实 施 程 序 是 否 收 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办 理 期 限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是 否 纳 入 大 厅 办 理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部 门 ( 单 位 ) 举 办 以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为 主 的 民 办 学 校 审 批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02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号 公 布 ) 第 十 一 条 : 举 办 实 施 以 职 业 技 能 为 主 的 职 业 资 格 培 训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批 第 十 六 条 :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民 办 学 校 的,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 其 中 申 请 正 式 设 立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的, 审 批 机 关 也 可 以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是 否 批 准 的 决 定,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教 育 培 训 与 职 业 能 力 建 设 科, 市 直 单 位 企 业 和 部 门 申 请 设 立 市 级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的 举 办 者 1. 向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经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受 理, 并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应 当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3.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的 决 定 同 意 的, 发 给 筹 设 批 准 书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不 收 费 法 定 期 限 : 三 个 月 承 诺 期 限 : 一 个 月 1. 筹 设 批 准 书 ;2. 筹 设 情 况 报 告 ;3. 学 校 章 程 首 届 学 校 理 事 会 董 事 会 或 者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4. 学 校 资 产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5. 校 长 教 师 财 会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否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察 室, 市 财 政 局 审 查 意 见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王 照 伟 联 系 电 话 :

16 一 行 政 许 可 类 共 5 项 第 4 项 事 项 名 称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 申 请 增 加 )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许 可 对 象 1.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五 号 公 布,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决 定 ) 第 五 十 七 条 :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向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 经 许 可 的,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的 公 司 登 记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2.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10 次 部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人 社 部 令 第 19 号 公 布 ) 第 三 条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按 照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许 可 管 辖 分 工, 负 责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以 及 相 关 的 监 督 检 查 3. 山 东 省 劳 动 合 同 条 例 (2001 年 10 月 28 日 省 第 九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2013 年 8 月 1 日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修 订 ) 第 四 十 九 条 : 经 营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应 当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许 可, 依 法 办 理 相 应 的 公 司 登 记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劳 动 关 系 科, 市 辖 区 内 单 位 开 展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的 外 市 公 司 企 业 和 其 他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是 否 收 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办 理 期 限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是 否 纳 入 大 厅 办 理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部 门 (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审 查 意 见 1.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申 报 材 料 ;2.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所 在 地 设 区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实 地 勘 验 ;3.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同 意 的 办 理 劳 务 派 遣 行 政 许 可 证, 审 批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不 收 费 法 定 期 限 :20 日 承 诺 期 限 :7 日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申 请 书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登 记 表 ;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公 司 章 程 验 资 机 构 ; 经 营 场 所 的 使 用 证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身 份 证 明 等 ;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报 酬 等 规 章 制 度 文 本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 携 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备 查 ) 否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察 室,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逄 晓 鹏 联 系 电 话 :

17 一 行 政 许 可 类 共 5 项 第 5-1 项 事 项 名 称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 开 展 职 业 介 绍 业 务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许 可 对 象 实 施 程 序 是 否 收 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办 理 期 限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是 否 纳 入 大 厅 办 理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部 门 ( 单 位 ) 及 联 系 电 话 市 财 政 局 审 查 意 见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1. 就 业 促 进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号 公 布 ) 第 四 十 条 : 设 立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经 许 可 的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向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2. 山 东 省 就 业 促 进 条 例 (2004 年 4 月 2 日 山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2009 年 11 月 28 日 山 东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 设 立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经 许 可 的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办 公 室, 拟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的 企 业 法 人 组 织 或 个 人 1.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申 报 材 料 ;2. 拟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审 批, 审 批 同 意 的 办 理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审 批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不 收 费 法 定 期 限 : 在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送 达 许 可 证 承 诺 期 限 : 在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送 达 许 可 证 1.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申 请 表 ;2.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不 少 于 10 万 元 的 注 册 资 本 ( 金 ) 证 明 ;3. 自 有 场 所 的 房 产 证 明 或 不 少 于 1 年 租 赁 期 的 租 赁 场 所 协 议 ( 面 积 不 少 于 40 平 米 );4. 法 定 代 表 (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明 任 职 证 明 ;5.3 名 以 上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相 关 材 料, 包 括 个 人 情 况. 学 历 证 书.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或 就 业 指 导 师 ( 员 ) 人 力 资 源 师 资 格 证 书 ;6. 健 全 可 行 的 工 作 规 则, 包 括 开 展 服 务 的 流 程. 规 范 和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及 工 作 制 度 ;7. 属 企 业 性 质 的, 应 提 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8. 其 他 需 要 提 供 的 材 料 否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察 室,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张 航 联 系 电 话 :

18 16 一 行 政 许 可 类 共 5 项 第 5-2 项 事 项 名 称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许 可 - 开 展 人 才 中 介 业 务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许 可 对 象 实 施 程 序 是 否 收 费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办 理 期 限 需 提 交 的 材 料 是 否 纳 入 大 厅 办 理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部 门 ( 单 位 ) 市 财 政 局 审 查 意 见 1.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2001 年 9 月 11 日 人 事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 号 发 布,2005 年 3 月 22 日 根 据 人 事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修 改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的 决 定 修 正 ) 第 八 条 : 设 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管 理 权 限 由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审 批 机 关 ) 审 批 2. 山 东 省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6 月 6 日 山 东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4 年 11 月 25 日 山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山 东 省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条 例 等 十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第 二 次 修 正 )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 设 立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须 向 县 级 以 上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审 查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发 给 人 才 市 场 中 介 服 务 许 可 证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管 理 办 公 室, 拟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的 企 业 法 人 组 织 或 个 人 1.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和 申 报 材 料 ;2. 拟 设 立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3. 审 批, 审 批 同 意 的 办 理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许 可 证, 审 批 不 同 意 的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不 收 费 法 定 期 限 : 在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送 达 许 可 证 承 诺 期 限 : 在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送 达 许 可 证 1.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机 构 登 记 申 请 表 ;2. 验 资 机 构 出 具 的 不 少 于 10 万 元 的 注 册 资 本 ( 金 ) 证 明 ;3. 自 有 场 所 的 房 产 证 明 或 不 少 于 1 年 租 赁 期 的 租 赁 场 所 协 议 ;4. 法 定 代 表 (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明 任 职 证 明 ;5.5 名 以 上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相 关 材 料, 包 括 个 人 情 况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证 书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 6. 健 全 可 行 的 工 作 规 则, 包 括 开 展 服 务 的 流 程 规 范 和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及 工 作 制 度 ;7. 属 企 业 性 质 的, 应 提 交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8. 其 他 材 料 否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监 察 室,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张 航 联 系 电 话 :

19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共 77 项 第 1 项 对 用 人 单 位 扣 押 劳 动 者 身 份 证 件 档 案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处 罚 罚 款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修 订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五 号 公 布,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决 定 ) 第 九 条 : 用 人 单 位 招 用 劳 动 者,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不 得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以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第 五 十 条 第 一 款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时 出 具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证 明, 并 在 十 五 日 内 为 劳 动 者 办 理 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修 订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五 号 公 布,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决 定 ) 第 八 十 四 条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证 件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本 人, 并 以 每 人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给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劳 动 者 依 法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用 人 单 位 扣 押 劳 动 者 档 案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的,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罚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0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2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用 工 单 位 违 反 劳 务 派 遣 规 定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吊 销 许 可 证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修 订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五 号 公 布,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决 定 ) 第 九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用 工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有 关 劳 务 派 遣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以 每 人 五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对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吊 销 其 劳 务 派 遣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用 工 单 位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 用 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实 施 主 体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实 施 程 序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1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3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未 经 许 可 和 登 记,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1. 就 业 促 进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号 公 布 ) 第 四 十 条 第 二 款 : 设 立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经 许 可 的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向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第 三 款 : 未 经 依 法 许 可 和 登 记 的 机 构, 不 得 从 事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2. 就 业 促 进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号 公 布 ) 第 六 十 四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未 经 许 可 和 登 记, 擅 自 从 事 职 业 中 介 活 动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关 闭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实 施 程 序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2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共 77 项 第 4 项 对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就 业 信 息 为 无 合 法 证 照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伪 造 涂 改 转 让 职 业 中 介 许 可 证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或 者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押 金 等 行 为 的 处 罚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吊 销 许 可 证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1. 就 业 促 进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号 公 布 ) 第 四 十 一 条 :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提 供 虚 假 就 业 信 息 ;( 二 ) 为 无 合 法 证 照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 三 ) 伪 造 涂 改 转 让 职 业 中 介 许 可 证 ;( 四 )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或 者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押 金 ;( 五 )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2. 就 业 促 进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七 十 号 公 布 ) 第 六 十 五 条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虚 假 就 业 信 息, 为 无 合 法 证 照 的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职 业 中 介 服 务, 伪 造 涂 改 转 让 职 业 中 介 许 可 证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职 业 中 介 许 可 证 第 六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职 业 中 介 机 构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押 金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退 还 劳 动 者, 并 以 每 人 五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20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3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5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用 人 单 位 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经 责 令 后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1. 社 会 保 险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 公 布 ) 第 五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凭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单 位 印 章,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予 以 审 核, 发 给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证 件 第 五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为 其 职 工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未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定 其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2. 社 会 保 险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 公 布 ) 第 八 十 四 条 : 用 人 单 位 不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对 用 人 单 位 处 应 缴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五 百 元 以 上 三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4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6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经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责 令 后 逾 期 不 缴 纳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1. 社 会 保 险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 公 布 ) 第 六 十 条 第 一 款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自 行 申 报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法 定 事 由 不 得 缓 缴 减 免 职 工 应 当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由 用 人 单 位 代 扣 代 缴,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月 将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明 细 情 况 告 知 本 人 2. 社 会 保 险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 公 布 ) 第 八 十 六 条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机 构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或 者 补 足, 并 自 欠 缴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 逾 期 仍 不 缴 纳 的, 由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处 欠 缴 数 额 一 倍 以 上 三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5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共 77 项 第 7 项 对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1. 社 会 保 险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 公 布 ) 第 八 十 七 条 :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处 骗 取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属 于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的, 解 除 服 务 协 议 ;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依 法 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2. 实 施 < 社 会 保 险 法 > 若 干 规 定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第 67 次 部 务 会 审 议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令 第 13 号 公 布 ) 第 二 十 五 条 :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等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处 骗 取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与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签 订 服 务 协 议 的 医 疗 机 构 药 品 经 营 单 位,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按 照 协 议 追 究 责 任,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解 除 与 其 签 订 的 服 务 协 议 对 有 执 业 资 格 的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建 议 授 予 其 执 业 资 格 的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吊 销 其 执 业 资 格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基 金 监 督 科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6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8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社 会 保 险 法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于 2010 年 10 月 28 日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五 号 公 布 ) 第 八 十 八 条 :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回 骗 取 的 社 会 保 险 金, 处 骗 取 金 额 二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基 金 监 督 科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7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9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缴 费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注 销 登 记,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罚 款 1.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1999 年 1 月 14 日 国 务 院 第 1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1999 年 1 月 22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发 布 ) 第 九 条 : 缴 费 单 位 的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或 者 缴 费 单 位 依 法 终 止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或 者 终 止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到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注 销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手 续 第 十 条 第 一 款 : 缴 费 单 位 必 须 按 月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经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定 后,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2.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1999 年 1 月 14 日 国 务 院 第 1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1999 年 1 月 22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三 条 : 缴 费 单 位 未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或 者 注 销 登 记,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可 以 处 5000 元 以 上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8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10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缴 费 单 位 违 反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统 计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伪 造 变 造 故 意 毁 灭 有 关 帐 册 材 料, 或 者 不 设 帐 册, 致 使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基 数 无 法 确 定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暂 行 条 例 (1999 年 1 月 14 日 国 务 院 第 1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1999 年 1 月 22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259 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四 条 : 缴 费 单 位 违 反 有 关 财 务 会 计 统 计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伪 造 变 造 故 意 毁 灭 有 关 账 册 材 料, 或 者 不 设 账 册, 致 使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费 基 数 无 法 确 定 的,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纪 律 处 分 刑 事 处 罚 外,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征 缴 ; 迟 延 缴 纳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决 定 加 收 滞 纳 金, 并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5000 元 以 上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29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11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不 符 合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条 件, 骗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和 其 他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1998 年 12 月 26 日 国 务 院 第 1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1999 年 1 月 22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258 号 发 布 ) 第 二 十 八 条 : 不 符 合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条 件, 骗 取 失 业 保 险 金 和 其 他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责 令 退 还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处 骗 取 金 额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实 施 程 序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0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12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用 人 单 位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骗 取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医 疗 机 构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机 构 骗 取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2003 年 4 月 16 日 国 务 院 第 5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公 布,2010 年 12 月 8 日 国 务 院 第 13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公 布 ) 第 六 十 条 : 用 人 单 位 工 伤 职 工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骗 取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医 疗 机 构 辅 助 器 具 配 置 机 构 骗 取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还, 处 骗 取 金 额 2 倍 以 上 5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实 施 主 体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实 施 程 序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28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1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13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从 事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虚 假 鉴 定 意 见 的 提 供 虚 假 诊 断 证 明 的 收 受 当 事 人 财 物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2003 年 4 月 16 日 国 务 院 第 5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公 布,2010 年 12 月 8 日 国 务 院 第 13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公 布 ) 第 六 十 一 条 : 从 事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2000 元 以 上 1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一 ) 提 供 虚 假 鉴 定 意 见 的 ;( 二 ) 提 供 虚 假 诊 断 证 明 的 ;( 三 ) 收 受 当 事 人 财 物 的 实 施 主 体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实 施 程 序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2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14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而 未 参 加 的, 经 责 令 逾 期 未 补 缴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2003 年 4 月 16 日 国 务 院 第 5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公 布,2010 年 12 月 8 日 国 务 院 第 13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公 布 ) 第 六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 用 人 单 位 依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应 当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而 未 参 加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参 加, 补 缴 应 当 缴 纳 的 工 伤 保 险 费, 并 自 欠 缴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 逾 期 仍 不 缴 纳 的, 处 欠 缴 数 额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实 施 程 序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30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3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15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拒 不 协 助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的 处 罚 罚 款 1.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2003 年 4 月 16 日 国 务 院 第 5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公 布,2010 年 12 月 8 日 国 务 院 第 13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公 布 ) 第 六 十 三 条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拒 不 协 助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对 事 故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的, 由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2.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2003 年 4 月 16 日 国 务 院 第 5 次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375 号 公 布,2010 年 12 月 8 日 国 务 院 第 13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令 第 586 号 公 布 ) 第 十 九 条 :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受 理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后, 根 据 审 核 需 要 可 以 对 事 故 伤 害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用 人 单 位 职 工 工 会 组 织 医 疗 机 构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协 助 职 业 病 诊 断 和 诊 断 争 议 的 鉴 定, 依 照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对 依 法 取 得 职 业 病 诊 断 证 明 书 或 者 职 业 病 诊 断 鉴 定 书 的,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不 再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职 工 或 者 其 近 亲 属 认 为 是 工 伤, 用 人 单 位 不 认 为 是 工 伤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4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共 77 项 第 16 项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规 定 的, 经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罚 款 1. 劳 动 合 同 法 (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修 订 通 过, 主 席 令 第 六 十 五 号 公 布,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决 定 ) 第 七 条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备 查 2. 劳 动 合 同 法 实 施 条 例 (2008 年 9 月 3 日 国 务 院 第 25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535 号 公 布 ) 第 三 十 三 条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法 有 关 建 立 职 工 名 册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32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5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共 77 项 第 17 项 对 安 排 女 职 工 从 事 第 四 级 及 类 似 劳 动 从 事 法 律 规 定 禁 止 女 职 工 从 事 的 第 三 级 劳 动 或 者 从 事 在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和 在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的 婴 儿 期 间 的 女 职 工 夜 班 劳 动 或 者 延 长 其 工 作 时 间 的 处 罚 罚 款 1.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19 号, 已 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 国 务 院 第 200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 对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延 长 劳 动 时 间 或 者 安 排 夜 班 劳 动, 并 应 当 在 劳 动 时 间 内 安 排 一 定 的 休 息 时 间 第 七 条 :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98 天 产 假, 其 中 产 前 可 以 休 假 15 天 ; 难 产 的,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生 育 多 胞 胎 的, 每 多 生 育 1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15 天 女 职 工 怀 孕 未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享 受 15 天 产 假 ; 怀 孕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享 受 42 天 产 假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 对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婴 儿 的 女 职 工,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延 长 劳 动 时 间 或 者 安 排 夜 班 劳 动 2.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 规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619 号, 已 经 2012 年 4 月 18 日 国 务 院 第 200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七 条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按 照 受 侵 害 女 职 工 每 人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处 以 罚 款 3.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号 公 布 ) 第 二 十 三 条 :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按 照 受 侵 害 的 劳 动 者 每 人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处 以 罚 款 :( 一 ) 安 排 女 职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劳 动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其 他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的 ;( 二 )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经 期 从 事 高 处 低 温 冷 水 作 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的 ;( 三 )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怀 孕 期 间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的 ;( 四 ) 安 排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 夜 班 劳 动 或 者 延 长 其 工 作 时 间 的 ;( 五 )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产 假 少 于 90 天 的 ;( 六 )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的 婴 儿 期 间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哺 乳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其 他 劳 动, 以 及 延 长 其 工 作 时 间 或 者 安 排 其 夜 班 劳 动 的 ;( 七 )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有 毒 有 害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其 他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的 ;( 八 ) 未 对 未 成 年 工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的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6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共 77 项 第 18 项 对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有 毒 有 害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其 他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未 对 未 成 年 工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的 处 罚 罚 款 1. 劳 动 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1994 年 7 月 5 日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公 布,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法 律 的 决 定 ) 第 六 十 四 条 : 不 得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有 毒 有 害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和 其 他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第 六 十 五 条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对 未 成 年 工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2.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国 务 院 第 6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号 公 布 ) 第 二 十 三 条 : 用 人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按 照 受 侵 害 的 劳 动 者 每 人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处 以 罚 款 :( 一 ) 安 排 女 职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劳 动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其 他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的 ;( 二 )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经 期 从 事 高 处 低 温 冷 水 作 业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的 ;( 三 )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怀 孕 期 间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孕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的 ;( 四 ) 安 排 怀 孕 7 个 月 以 上 的 女 职 工 夜 班 劳 动 或 者 延 长 其 工 作 时 间 的 ;( 五 )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产 假 少 于 90 天 的 ;( 六 ) 安 排 女 职 工 在 哺 乳 未 满 1 周 岁 的 婴 儿 期 间 从 事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三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哺 乳 期 禁 忌 从 事 的 其 他 劳 动, 以 及 延 长 其 工 作 时 间 或 者 安 排 其 夜 班 劳 动 的 ;( 七 ) 安 排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矿 山 井 下 有 毒 有 害 国 家 规 定 的 第 四 级 体 力 劳 动 强 度 的 劳 动 或 者 其 他 禁 忌 从 事 的 劳 动 的 ;( 八 ) 未 对 未 成 年 工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的 34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7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19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延 长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警 告 罚 款 1. 劳 动 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1994 年 7 月 5 日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公 布,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法 律 的 决 定 ) 第 四 十 一 条 : 用 人 单 位 由 于 生 产 经 营 需 要, 经 与 工 会 和 劳 动 者 协 商 后 可 以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一 般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一 小 时 ;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在 保 障 劳 动 者 身 体 健 康 的 条 件 下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不 得 超 过 三 小 时, 但 是 每 月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六 小 时 2.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国 务 院 第 6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号 公 布 ) 第 二 十 五 条 : 用 人 单 位 违 反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延 长 劳 动 者 工 作 时 间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以 按 照 受 侵 害 的 劳 动 者 每 人 100 元 以 上 500 元 以 下 的 标 准 计 算, 处 以 罚 款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8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20-1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用 人 单 位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1 对 用 人 单 位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时, 瞒 报 工 资 总 额 或 者 职 工 人 数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实 施 主 体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国 务 院 第 6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号 公 布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 用 人 单 位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报 应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时, 瞒 报 工 资 总 额 或 者 职 工 人 数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并 处 瞒 报 工 资 数 额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实 施 程 序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39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20-2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用 人 单 位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2 对 用 人 单 位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罚 款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国 务 院 第 6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号 公 布 )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或 者 骗 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退 还, 并 处 骗 取 金 额 1 倍 以 上 3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40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21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介 绍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的 规 定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 款 吊 销 许 可 证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国 务 院 第 6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号 公 布 )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机 构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机 构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介 绍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或 者 职 业 技 能 考 核 鉴 定 的 规 定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5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许 可 证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38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41 二 行 政 处 罚 类 共 77 项 第 22 项 事 项 名 称 ( 违 法 行 为 ) 对 用 人 单 位 无 理 抗 拒 阻 挠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不 按 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经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拒 不 履 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实 施 主 体 实 施 程 序 承 办 科 室 ( 单 位 ) 罚 款 1.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国 务 院 第 6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号 公 布 ) 第 六 条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劳 动 保 障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接 受 并 配 合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2.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条 例 (2004 年 10 月 26 日 国 务 院 第 6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国 务 院 令 第 423 号 公 布 ) 第 三 十 条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对 有 第 ( 一 ) 项 第 ( 二 ) 项 或 者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行 为 的,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一 ) 无 理 抗 拒 阻 挠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依 照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实 施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的 ;( 二 ) 不 按 照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报 送 书 面 材 料,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出 具 伪 证 或 者 隐 匿 毁 灭 证 据 的 ; ( 三 ) 经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拒 不 履 行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的 ;( 四 ) 打 击 报 复 举 报 人 投 诉 人 的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烟 台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 法 定 )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 受 委 托 ) 发 现 违 法 事 实 审 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确 认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取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烟 台 市 劳 动 监 察 处 救 济 途 径 ( 复 议 诉 讼 ) 可 自 知 道 该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也 可 三 个 月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填 报 人 : 武 晓 联 系 电 话 :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附 件 4 卢 氏 县 财 政 局 行 政 职 权 运 行 流 程 图 一 行 政 处 罚 类 1. 第 1 项 一 般 程 序 流 程 图 案 件 来 源 初 步 确 认 违 法 事 实,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县 财 政 局 立 案 审 批 综 合 股 登 记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不 予 立 案 综 合 股 撰 写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移 送 有 关 部 门 综 合 股 提 出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第十六章〓附〓录

第十六章〓附〓录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绍 管 理 条 例 ( 修 正 ) ( 根 据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于 2003 年 9 月 26 日 通 过, 广 东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9 号 发 布 的 广 东 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广 东 省 职 业 介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一 银 川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流 程 图 ( 简 易 程 序 ) 适 用 条 件 :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两 名 及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调 查 取 证 : 查 明 并 确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D0A3B7A2A1B232303135A1B3313135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广 西 科 技 大 学 文 件 校 发 2015 115 号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全 校 教 职 工 岗 位 聘 用 变 动 工 作 的 通 知 校 属 各 单 位 : 我 校 首 次 岗 位 聘 用 聘 期 已 满,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管 理 文 件 精 神,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的 科 学 合 理 配 置, 深 化 岗 位 聘 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More information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关 于 修 订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有 关 单 位 : 沪 市 股 票 上 网 发 行 资 金 申 购 实 施 办 法 ( 修 订 稿 ) ( 见 附 件 ) 已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现 将 修 订 所 涉 主 要 内 容 公 布 如 下 一 第 二 条 ( 二 ) 申 购 单 位 及 上 限 修 改

More information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设 置 编 码 受 控 状 态 执 行 心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控 制 门 总 经 办 源 各 职 能 门 行 政 人 力 资 源 总 经 办 总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进 行 职 能 分 解 和 机 构 设 置 工 作 分 析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确 定 编 制 意 见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设 置 制 作 职 务 说 明 书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使 用 童 工 或 者 介 绍 童 工 就 业 的 处 罚 5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虚 假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虚 假 招 聘 广 告 的 处 罚 6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身 份 证 档 案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证 件 的 处 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使 用 童 工 或 者 介 绍 童 工 就 业 的 处 罚 5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虚 假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虚 假 招 聘 广 告 的 处 罚 6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身 份 证 档 案 或 者 其 他 物 品 证 件 的 处 罚 以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名 义 向 劳 动 者 巢 湖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通 过 法 定 途 径 分 类 处 理 信 访 投 诉 请 求 清 单 一 申 诉 求 决 类 投 诉 请 求 ( 一 ) 不 服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作 出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1.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内 容 1 外 国 人 入 境 就 业 港 澳 台 人 员 在 内 地 就 业 许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行 政 学 院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More information

姓名

姓名 一 级 建 造 师 初 始 注 册 申 请 表 (1-1)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民 族 身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警 官 证 护 照 证 号 毕 业 院 校 所 学 专 业 近 期 一 寸 免 冠 彩 照 毕 业 ( 肄 结 )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手 机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聘 用 企 业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工 商 注 册 地 通 讯 地

More information

78520132927112910.doc

78520132927112910.doc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泉 财 会 2013 86 号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新 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有 关 衔 接 问 题 的 处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市 直 各 有 关 部 门 各 县 ( 市 区 ) 财 政 局 : 修 订 后 的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 财 会 2012 22 号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为 了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1.6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市 场 动 态 管, 健 全 行 业 的 督 管 体 系, 规 范 行 为,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交 通 部 公 路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考 核 办 法 水 运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及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6 年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办 公 厅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6 年 收 入 预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司 法 部 概 况 一 司 法 部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司 法 部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一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表 二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表 三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表 四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表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More information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二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有 关 问 答 111 什 么 样 的 企 业 可 以 在 本 省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答 : 在 鄂 取 得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都 可 依 法 向 工 商 注 册 所 在 省 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申 请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取 得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全 年 申 请 分 批 面 试 一 报 名 条 件 二 招 生 政 策 三 全 国 MBA 联 考 四 强 化 训 练 五 研 究 方 向 六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七 报 考 流 程 MBA 项 目 ( 在 职 ) 报 考 流 程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00 前 ) 在 线 提 交 材 料 截 止 日 期 (2015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 人社局

4 人社局 一 许 可 类 (3 项 ) 权 力 及 名 称 依 据 许 可 09-A- 00100- 劳 务 派 遣 经 营 许 可 法 律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法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200 万 元 部 门 规 章 劳 务 派 遣 许 可 实 施 办 法 ( 人 社 部 令 第 19 号 ) 第 六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中 国 结 算 上 海 分 公 司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业 务 指 南 本 业 务 指 南 适 用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负 责 受 理 的 特 殊 法 人 机 构 证 券 账 户 和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户 业 务 一 受 理 范 围 本 公 司 直 接 受 理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拟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上 市 的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业 务, 提 高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申 购 及 资 金 结 算 效 率,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32303135BDECB1CFD2B5C9FAC5C9C7B2B1A8B5BDB5C8D3D0B9D8B9A4D7F7B5C4CDA8D6AAA3A8323031352E362E38A3A92E646F63> 山 东 农 业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 通 知 山 农 大 学 通 字 2015 42 号 关 于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根 据 教 育 部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毕 业 生 就 业 政 策 有 关 规 定, 现 将 2015 届 毕 业 生 派 遣 报 到 及 离 校 后 就 业 手 续 办 理 等 有 关 工

More information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11 楼 电 话 :+86 571 87901111 传 真 :+86 571 87901501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2014年市级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3 ( 汇 总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3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2013 年 收 支 决 算 总 表 二 2013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三 2013 年 公 共 决 算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三 部 分 2013 年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More information

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祁 县 教 科 局 行 政 许 可 类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职 权 编 码 :0400-A-00100-140727 职 权 名 称 : 中 小 学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提 交 资 料 接 收 凭 证 材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不 需 许 可 :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 材 料 逾 期 未 补 正 的 补 正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 告 知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机 构 设 置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 11 号 ), 设 立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正 部 级 ), 为 国 务 院 直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文 件 国 办 发 2008 91 号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规 定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主 要 职 责 内 设 机 构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预 算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More informatio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编号:

 编号: 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文 件 绵 社 险 [2011]8 号 绵 阳 市 社 会 保 险 事 业 管 理 中 心 关 于 在 市 本 级 实 行 社 会 保 险 费 四 险 合 一 一 票 多 费 征 收 工 作 的 通 知 市 本 级 各 参 保 单 位 :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简 化 申 报 程 序, 方 便 参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

玉师院党〔2005〕 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More information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文 件 鲁 农 财 字 2016 52 号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市 农 业 局 ( 农 委 ), 厅 属 有 关 处 室 单 位 :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农 业 财 政 专 项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第 4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433A5C446F63756D656E747320616E642053657474696E67735C41646D696E6973747261746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More information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文 件 川 学 会 医 字 [2014]161 号 四 川 省 医 学 会 关 于 开 展 医 疗 美 容 主 诊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及 换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 卫 生 局 医 学 会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直 属 医 疗 机 构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驻 川 医 疗 机 构 : 根 据 四 川 省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2016 年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省 委 和 市 委 有 关 党 史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制 定 全 市 党 史 工 作 规 划, 指 导 全 市 各 部 门 各 镇 街 的 党 史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决算

2015年中共山东省委老干部局部门决算 2015 年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老 干 部 局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鄂考院﹝2016﹞2号

鄂考院﹝2016﹞2号 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预 算 表 五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预 算 表 五 2 2016 年 济 南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More information

一、资质申请

一、资质申请 三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关 问 答 141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有 等 级 划 分 吗? 答 :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等 级 分 为 甲 级 乙 级 和 暂 定 级 三 个 等 级 142 工 程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几 年? 答 : 暂 定 级 资 格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乙 级

More information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2014-000 证 券 代 码 :000066 证 券 简 称 : 长 城 电 脑 公 告 编 号 :2016-092 中 国 长 城 计 算 机 深 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度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2015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 部 门 ) 概 况 一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 部 门 ) 主 要 职 能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是 区 委 领 导 的 区 直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的 派 出 机 构 主 要 职 能 如 下 :

第 一 部 分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 部 门 ) 概 况 一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 部 门 ) 主 要 职 能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是 区 委 领 导 的 区 直 机 关 党 的 工 作 的 派 出 机 构 主 要 职 能 如 下 :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 部 门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番 禺 区 直 属 机 关 党 工 委 ( 部 门 )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部 门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一 收 支 预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关于国家统计局2011年部门预算的说明 国 家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201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统 计 局 概 况... 1 一 主 要 职 能... 1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2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统 计 局 2012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3 表 1 公 共 预 算 收 支 总 表... 4 表 2 公 共 预 算 收 入 表... 5 表 3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More information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埠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 蚌 埠 学 院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根 据 关 于 蚌 埠 学 院 机 构 编 制 有 关 问 题 的 批 复 ( 皖 编 办 2007 181 号 ) 文 件 规 定, 蚌 埠 学 院 主 要 职 责 是 :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和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培 养 合 格 的 高 等

More information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是 指 从 事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教 师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机 构 的 登 记 人 员 和 承 担 安 全 评 价 咨 询 检 测 检 验 的 人 员 及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等 第 四 条 安 全 培 训 工 作 实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44 号 新 修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附件: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序 号 抽 查 事 项 抽 查 依 据 抽 查 主 体 抽 查 内 容 抽 查 方 式 备 注 1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监 督 检 查 动 态 管 理 法 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7 号 ) 第 四 条 : 国 务 院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主 要 内 容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资 格 的 认 定 二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认 定

主 要 内 容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资 格 的 认 定 二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认 定 社 会 组 织 税 收 政 策 2 0 1 5. 4. 主 要 内 容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 企 业 所 得 税 ) 资 格 的 认 定 二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认 定 一 非 营 利 组 织 免 税 资 格 的 认 定, 主 要 从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来 介 绍 ( 一 ) 非 营 利 组 织 概 念 ( 何 谓 非 营 利 组 织 ) ( 二 )

More information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关 于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和 认 购 对 象 合 规 性 的 报 告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3146 号 文 核 准, 曙 光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 以 下 简 称 中 科 曙 光 发 行 人 ) 向 不 超 过 10 名 符 合 条 件 的 特 定

More information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赣 环 评 字 2015 148 号 江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西 省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信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机 构, 各 设 区 市 省 直 管 试 点 县 ( 市 ) 环 境 保 护 局, 厅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为 强 化 建 设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