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學年度人社學群招生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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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法 鼓 文 理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校 址 :20842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西 湖 里 法 鼓 路 700 號 電 話 : 轉 8008 傳 真 網 址 : 1

2 104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考 試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上 網 公 告 ( 四 ) 起 上 網 報 名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日 )~2.28( 六 ) 口 試 ( 六 ) 3.22( 日 ) 放 榜 公 告 ( 五 ) 下 午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 一 )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日 期 至 ( 五 ) 止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 一 ) 備 取 生 公 開 遞 補 作 業 日 期 ( 一 )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截 止 日 期 ( 五 ) 備 取 生 報 到 ( 一 ) 公 告 遞 補 結 果 ( 一 ) 下 午 2:00 新 生 講 習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 三 ) 備 註 聯 絡 電 話 #8008 傳 真 (02) hss@dila.edu.tw 2

3 法 鼓 文 理 院 104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招 生 群 程 別 5 貳 本 校 及 程 特 色 5 參 課 程 方 向 與 內 容 6 肆 報 考 資 格 8 伍 修 業 年 限 8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8 柒 報 名 手 續 及 相 關 規 定 8 捌 考 試 日 期 11 玖 考 試 地 點 11 拾 招 生 名 額 11 拾 壹 考 試 時 間 表 11 拾 貳 錄 取 12 拾 參 放 榜 12 拾 肆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12 拾 伍 驗 證 及 報 到 12 拾 陸 備 取 生 遞 補 13 拾 柒 考 生 申 訴 13 拾 捌 雜 費 及 獎 助 金 13 拾 玖 其 他 13 貳 拾 附 則 13 3

4 附 件 一 報 考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14 附 件 二 外 國 歷 切 結 書 16 附 件 三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17 附 件 四 錄 取 報 到 委 託 書 18 附 件 五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及 申 請 表 19 附 件 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1 附 件 七 碩 士 位 程 報 名 表 22 附 件 八 考 生 自 傳 23 附 件 九 預 定 研 究 計 畫 表 24 附 件 十 專 用 信 封 碩 士 班 25 4

5 法 鼓 文 理 院 104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群 別 :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程 別 : 生 命 教 育 社 區 再 造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環 境 與 發 展 貳 本 校 及 程 特 色 : 一 本 校 特 色 培 養 關 懷 奉 獻 博 雅 健 人 才 的 園 地 以 養 成 終 身 習 身 心 健 康 的 生 活 習 慣 為 博 雅 教 育 的 基 礎 加 上 縱 向 深 度 之 佛 人 文 社 會 專 業 的 培 養 鼓 勵 生 擴 展 跨 領 域 智 能 橫 向 廣 度 從 心 智 生 命 社 區 社 會 環 境 等 面 向 關 懷 與 奉 獻 培 養 新 時 代 工 型 人 才 二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位 程 特 色 ( 一 ) 體 悟 生 活 智 慧 創 發 生 命 格 局 ( 二 ) 生 命 省 思 與 觀 照 ( 三 ) 安 頓 自 他 身 心 ( 四 ) 跨 文 化 多 元 視 野 ( 五 ) 目 標 與 願 景 1. 整 合 並 連 結 生 命 教 育 之 校 教 育 與 社 會 關 懷 面 向 2. 深 拓 並 開 展 社 會 關 懷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領 域 涵 蓋 完 整 生 命 歷 程 的 全 面 關 照 3. 建 構 跨 領 域 研 究 與 實 踐 之 範 疇 包 含 哲 心 理 宗 教 藝 術 教 育 文 化 等 三 社 區 再 造 碩 士 位 程 特 色 ( 一 ) 探 索 與 發 掘 社 區 生 命 力 再 創 社 區 新 視 界 ( 二 ) 深 耕 知 能 創 新 動 能 及 迎 接 全 球 的 實 踐 力 ( 三 ) 人 文 科 技 與 創 意 之 整 合 式 教 與 研 究 ( 四 ) 著 重 關 懷 心 安 定 心 與 歡 喜 心 的 境 化 教 育 ( 五 ) 目 標 與 願 景 1. 涵 養 具 備 人 文 精 神 社 區 關 懷 及 迎 接 全 球 化 社 會 的 人 才 2. 培 育 具 備 政 策 與 法 規 之 分 析 制 訂 倡 導 執 行 與 評 估 的 人 才 3. 培 育 具 備 社 區 營 造 之 規 劃 執 行 評 估 與 推 展 的 實 務 人 才 4. 培 育 具 備 研 發 跨 領 域 及 科 技 整 合 之 創 新 服 務 模 式 的 人 才 5. 培 育 具 備 開 拓 社 區 資 源 及 產 業 平 台 創 造 社 區 經 濟 產 能 與 產 值 的 專 業 人 才 四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碩 士 位 程 特 色 ( 一 ) 改 變 世 界 的 力 量 ( 二 ) 探 索 社 會 與 企 業 的 新 選 擇 ( 三 ) 建 構 術 理 論 的 新 搖 籃 ( 四 ) 加 速 夢 想 志 業 的 新 基 地 ( 五 ) 目 標 與 願 景 1. 引 領 新 視 界 實 踐 社 會 企 業 創 新 育 成 政 策 2. 展 現 公 益 關 懷 精 神 訓 練 跨 領 域 整 合 之 非 營 利 組 織 人 才 3. 強 化 做 中 之 專 業 課 程 培 養 進 入 職 場 之 核 心 能 力 5

6 五 環 境 與 發 展 碩 士 位 程 特 色 ( 一 ) 地 球 環 境 美 好 願 景 心 靈 環 保 永 續 發 展 ( 二 ) 深 層 探 索 與 開 創 ( 三 ) 本 土 環 境 關 懷 與 強 化 ( 四 ) 重 視 地 球 環 境 反 思 人 類 科 技 ( 五 ) 目 標 與 願 景 1. 整 合 性 思 考 兼 備 理 論 實 務 2. 國 際 性 視 野 兼 具 鄉 土 關 懷 3. 生 態 式 導 引 實 踐 環 境 倫 理 4. 融 入 式 教 重 視 境 教 身 教 參 課 程 方 向 與 內 容 : 一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位 程 (( 一 )) 核 心 課 程 生 死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 二 )) 自 我 觀 照 與 省 思 包 括 禪 修 與 生 命 反 思 敘 事 研 究 自 我 覺 察 與 成 長 專 題 等 (( 三 )) 生 命 教 育 之 關 係 重 構 從 自 我 到 他 者 社 會 環 境 與 形 上 世 界 包 括 實 踐 倫 理 多 元 文 化 研 究 同 理 心 專 題 研 究 諮 商 與 輔 導 專 題 等 (( 四 )) 生 命 教 育 之 實 踐 能 力 包 括 對 話 與 詮 釋 方 法 質 性 研 究 生 命 關 懷 專 題 研 究 生 命 故 事 與 創 意 轉 化 多 元 習 之 研 究 與 創 發 等 (( 五 )) 社 會 關 懷 實 踐 能 力 包 括 生 命 教 育 與 社 區 文 化 安 寧 及 老 年 關 懷 專 題 生 命 倫 理 專 題 生 命 照 顧 實 務 含 實 習 課 程 等 二 社 區 再 造 碩 士 位 程 本 程 具 有 跨 領 域 整 合 創 意 科 技 等 三 大 特 色 除 專 業 核 心 課 程 -- 社 區 營 造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針 對 文 化 健 康 科 技 環 境 教 育 產 業 及 公 共 行 政 等 社 區 議 題 提 供 多 元 選 修 領 域 生 可 依 照 個 人 性 向 及 未 來 職 場 就 業 需 求 自 行 選 擇 搭 配 專 業 分 課 程 系 列 課 程 內 容 如 下 (( 一 )) 文 化 創 意 文 化 元 素 與 創 意 文 化 創 意 與 社 區 營 造 文 物 保 存 修 護 專 題 等 (( 二 )) 健 康 長 期 照 護 專 題 輔 助 療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安 寧 及 老 年 關 懷 無 障 礙 生 活 與 環 境 等 (( 三 )) 生 活 科 技 智 慧 生 活 技 術 與 應 用 33DD 掃 描 及 列 印 設 計 與 應 用 全 動 態 購 物 網 站 設 計 等 (( 四 )) 生 態 環 境 生 態 與 環 境 保 育 生 態 旅 遊 生 活 及 生 態 環 境 等 (( 五 )) 教 育 認 知 與 數 位 習 傳 播 媒 體 計 畫 與 實 施 創 造 思 考 教 專 題 等 (( 六 )) 創 新 產 業 族 群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健 康 生 活 產 業 創 意 產 業 與 社 區 營 造 等 (( 七 )) 公 共 行 政 衛 生 福 利 政 策 長 期 照 護 保 險 制 度 公 民 社 會 理 論 與 實 踐 等 三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碩 士 位 程 (( 一 )) 公 益 經 濟 課 程 包 括 公 益 倡 議 與 治 理 量 化 研 究 方 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合 作 專 題 (( 二 )) 創 新 創 業 課 程 包 括 公 益 組 織 財 務 管 理 公 益 組 織 策 略 管 理 社 會 行 銷 公 益 募 款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 三 )) 網 路 社 會 課 程 包 括 公 民 社 會 理 論 與 實 踐 社 會 創 新 與 知 識 擴 散 四 環 境 與 發 展 碩 士 位 程 6

7 (( 一 )) 核 心 課 程 環 境 倫 理 環 境 品 質 調 查 理 論 與 實 習 (( 二 )) 環 境 課 題 環 境 變 遷 與 調 適 策 略 生 物 多 樣 性 等 (( 三 )) 社 區 與 生 態 社 區 環 境 調 查 與 分 析 生 態 社 區 及 其 經 營 管 理 生 態 旅 遊 等 (( 四 )) 研 究 與 應 用 方 法 環 境 系 統 分 析 工 程 環 境 理 論 與 實 習 環 境 風 險 分 析 與 管 理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等 (( 五 )) 傳 播 與 運 輸 循 環 型 社 會 -- 綠 色 運 輸 環 境 傳 播 理 論 與 實 務 (( 六 )) 經 營 政 策 與 管 理 環 境 復 育 環 境 能 源 社 會 環 境 政 策 與 立 法 政 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等 7

8 肆 報 考 資 格 : 碩 士 位 程 ( 一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或 獨 立 院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取 得 士 位 者 ( 二 )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定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報 考 資 格 者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伍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四 年 陸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一 報 名 方 式 以 上 網 報 名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收 件 之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 可 於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相 關 文 件 填 寫 ) 二 上 網 或 通 訊 報 名 104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至 2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止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柒 報 名 手 續 及 相 關 規 定 : 一 報 名 手 續 (( 一 )) 費 用 新 台 幣 11,, 元 整 (( 二 ))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法 鼓 文 理 院 (( 三 )) 繳 費 期 間 年 22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起 至 22 月 2288 日 (( 星 期 日 )) 止 (( 四 )) 凡 報 考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係 屬 台 灣 省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市 台 南 市 及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用 全 部 減 免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勾 選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並 於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時 一 併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非 清 寒 證 明 影 本 供 本 校 審 查 若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律 不 予 減 免 並 須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於 年 2 月 1 日 ( 星 期 六 ) 至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止 至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報 名 系 統 進 入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和 以 下 相 關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一 起 郵 寄 到 本 校 (( 一 ))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11.. 填 寫 報 名 表 ((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1 張 )) 2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護 照 居 留 證 正 面 影 本 11 份 33..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1) 應 屆 大 畢 業 生 繳 交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須 蓋 有 103 年 度 第 2 期 註 冊 章 且 清 晰 可 辨 ) (2)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大 畢 業 ( 位 ) 證 書 影 本 1 份 (3)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同 等 力 相 關 證 件 (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大 肄 業 證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等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1 份 (4) 空 中 大 應 屆 畢 業 生 另 須 憑 該 校 開 具 之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始 可 報 考 4. 大 專 或 最 高 歷 修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二 ) 各 程 繳 交 資 料 11.. 生 命 教 育 程 ((11)) 簡 歷 ((22)) 一 萬 字 之 個 人 生 命 故 事 8

9 ((33)) 習 或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 含 進 修 目 的 研 究 或 習 方 向 研 究 計 畫 以 及 未 來 規 劃 等 )) 字 為 限 ((4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語 言 檢 定 證 照 各 項 競 賽 獎 勵 志 工 證 明 等 22.. 社 區 再 造 程 ((11)) 個 人 簡 歷 與 自 傳 一 份 不 限 定 字 數 格 式 ((22)) 習 計 畫 一 份 (( 含 進 修 目 的 研 究 或 習 方 向 研 究 計 畫 以 及 未 來 規 劃 等 )) 字 為 限 ((3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語 言 檢 定 證 照 各 項 競 賽 獎 勵 志 工 證 明 等 3.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程 ((11)) 個 人 簡 歷 與 自 傳 一 份 不 限 定 字 數 格 式 ((22)) 研 究 計 畫 書 一 份 (( 含 進 修 目 的 研 究 方 向 研 究 計 畫 以 及 生 涯 規 劃 等 )) 以 字 為 限 ((3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語 言 檢 定 證 照 各 項 競 賽 獎 勵 志 工 證 明 等 4. 環 境 與 發 展 程 ((11)) 簡 歷 ((22)) 個 人 習 歷 程 小 傳 (( 約 66,, 字 )) ((33)) 習 計 畫 書 (( 含 進 修 目 的 研 究 或 習 方 向 研 究 計 畫 以 及 未 來 規 劃 等 )) 1100,, 字 為 限 ((4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語 言 檢 定 證 照 各 項 競 賽 獎 勵 志 工 證 明 等 (( 三 )) 持 外 國 歷 證 件 報 考 者 需 填 具 外 國 歷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亦 可 至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 並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11..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國 歷 證 件 影 本 (( 含 中 文 譯 本 )) 各 乙 份 2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外 國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含 中 文 譯 本 )) 各 乙 份 3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影 本 乙 份 (( 四 )) 回 郵 信 封 回 郵 信 封 1 個 (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貼 上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供 寄 發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用 ) 9

10 二 報 名 資 料 寄 送 方 式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及 報 名 費 用 ( 郵 政 匯 票 ) 請 裝 入 A4 信 封 內 封 妥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前 寄 至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西 湖 里 法 鼓 路 700 號 法 鼓 文 理 院 人 文 社 會 群 收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請 考 生 務 必 詳 讀 ) ( 一 ) 本 校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考 試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並 查 驗 報 考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報 名 前 考 生 應 自 行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若 考 試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但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入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若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 郵 戳 為 憑 ) 未 寄 回 報 名 表 及 其 他 指 定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三 )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寄 送 前 自 行 檢 查 備 妥 經 寄 送 達 本 校 後 概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報 名 事 項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及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所 繳 報 名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 四 )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分 報 考 並 經 錄 取 者 如 因 故 無 法 於 入 時 補 繳 畢 業 或 位 證 書 則 依 法 註 銷 其 入 資 格 ( 五 ) 現 役 軍 人 或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或 軍 警 院 校 畢 業 生 或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畢 業 生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處 理 並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如 未 經 許 可 錄 取 後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時 不 予 保 留 入 資 格 ( 六 )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考 試 得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或 已 服 兵 役 者 得 向 地 區 團 管 部 申 請 儘 後 召 集 准 予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時 限 至 校 停 止 註 冊 之 日 為 止 ( 七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召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校 含 專 科 大 及 研 究 所 畢 業 生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校 之 規 定 不 得 緩 徵 ( 八 ) 錄 取 新 生 原 在 國 內 大 就 讀 時 具 僑 生 身 分 者 入 後 須 繳 驗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僑 生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認 定 ( 九 ) 高 考 及 格 人 員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如 已 受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而 未 能 立 即 取 得 及 格 證 書 者 得 以 考 選 部 核 發 之 臨 時 及 格 證 明 報 考 惟 如 獲 錄 取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式 及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入 資 格 ( 十 ) 行 動 不 便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者 手 冊 影 本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試 場 編 排 之 參 考 ( 十 一 ) 因 本 校 尚 無 法 提 供 視 ( 聽 ) 障 者 考 試 設 備 視 ( 聽 ) 障 者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前 慎 重 考 慮 ( 十 二 )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持 符 合 報 考 證 明 之 文 件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如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有 不 實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者 本 校 即 取 消 其 入 資 格 或 開 除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歷 力 證 明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項 情 事 者 除 繳 銷 其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十 三 ) 因 重 病 或 應 徵 服 役 未 能 依 規 定 日 期 註 冊 入 者 得 檢 具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惟 以 一 年 為 限 服 兵 役 者 得 於 服 役 期 滿 後 復 ( 十 四 ) 有 關 保 留 入 資 格 休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分 數 分 抵 免 等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逕 洽 本 校 教 務 組 ( 電 話 #2372) 10

11 四 准 考 證 寄 發 及 補 發 辦 法 : ( 一 ) 考 試 三 日 前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請 速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 二 )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攜 帶 相 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考 試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於 考 試 ( 含 口 試 ) 結 束 前 仍 未 提 出 准 考 證 供 核 驗 者 扣 應 考 科 目 成 績 五 分 捌 考 試 日 期 : 一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位 程 社 區 再 造 碩 士 位 程 104 年 3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二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碩 士 位 程 環 境 與 發 展 碩 士 位 程 104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玖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台 北 校 區 法 鼓 德 貴 苑 ( 台 北 市 城 中 區 延 平 南 路 77 號 ) 面 試 地 點 與 確 定 時 間 將 於 書 面 審 查 通 過 後 另 行 通 知 拾 招 生 名 額 : 程 名 稱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位 程 社 區 再 造 碩 士 位 程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碩 士 位 程 環 境 與 發 展 碩 士 位 程 名 額 20 位 20 位 20 位 20 位 拾 壹 考 試 時 間 表 : 一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位 程 免 筆 試 初 審 採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進 行 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複 試 (( 口 試 )) 年 33 月 2211 日 (( 星 期 六 )) ((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複 試 通 知 單 為 準 )) 二 社 區 再 造 碩 士 位 程 免 筆 試 初 審 採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進 行 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複 試 (( 口 試 )) 年 33 月 2211 日 (( 星 期 六 )) ((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複 試 通 知 單 為 準 )) 三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碩 士 位 程 免 筆 試 初 審 採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進 行 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複 試 (( 口 試 )) 年 33 月 2222 日 (( 星 期 日 )) ((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複 試 通 知 單 為 準 )) 四 環 境 與 發 展 碩 士 位 程 免 筆 試 初 審 採 書 面 審 查 方 式 進 行 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複 試 (( 口 試 )) 年 33 月 2222 日 (( 星 期 日 )) (( 時 間 及 地 點 以 複 試 通 知 單 為 準 )) 11

12 拾 貳 錄 取 : 一 總 成 績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佔 40% 口 試 成 績 佔 60% 二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 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所 訂 之 最 低 標 準 按 分 數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錄 取 至 核 定 名 額 為 止 並 酌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拾 參 放 榜 : 一 放 榜 時 間 年 33 月 2277 日 (( 星 期 五 )) 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 請 點 選 招 生 專 區 查 詢 )) 三 正 (( 備 )) 取 考 生 之 成 績 通 知 單 (( 含 錄 取 通 知 )) 於 放 榜 後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考 生 請 先 行 查 榜 並 按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報 到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通 知 單 (( 含 錄 取 通 知 ))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逾 期 未 辦 理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四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遺 失 恕 不 補 發 拾 肆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 考 生 對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請 在 期 限 內 以 郵 寄 掛 號 通 信 方 式 申 請 複 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一 期 限 至 年 44 月 1100 日 止 (( 星 期 五 )) 二 手 續 一 律 填 寫 本 簡 章 所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附 件 三 連 同 考 試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及 複 查 費 複 查 費 5500 元 可 用 郵 政 匯 票 或 小 額 郵 票 匯 票 抬 頭 法 鼓 文 理 院 寄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西 湖 里 法 鼓 路 號 法 鼓 文 理 院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收 否 則 不 予 查 覆 三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試 卷 四 如 成 績 有 誤 本 校 將 依 據 考 生 複 查 後 之 正 確 成 績 予 以 更 正 五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以 補 錄 取 六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如 造 成 正 取 生 錄 取 名 額 多 於 該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應 依 複 查 後 成 績 排 序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伍 驗 證 及 報 到 :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年 55 月 44 日 (( 星 期 一 )) 二 錄 取 考 生 若 於 報 到 或 公 開 遞 補 作 業 前 五 日 未 收 到 正 備 取 生 錄 取 通 知 書 可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詢 或 申 請 補 發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而 逾 報 到 日 期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三 正 取 生 應 依 據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除 因 臨 時 發 生 重 大 特 殊 事 故 事 先 報 經 本 校 核 准 者 外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資 格 論 即 由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額 滿 為 止 屆 時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資 格 論 事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遞 補 五 正 取 或 遞 補 錄 取 之 研 究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或 位 證 書 或 同 等 力 證 件 正 本 以 報 名 之 資 格 為 準 及 其 他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則 須 另 附 繳 委 託 書 (( 附 件 四 )) 乙 份 證 件 不 足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准 予 補 繳 或 不 合 其 他 入 規 定 者 取 消 其 入 資 格 六 錄 取 考 生 於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 期 限 由 本 校 訂 定 )) 於 切 結 書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資 格 論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七 錄 取 考 生 報 到 後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註 冊 逾 時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因 無 意 願 入 自 願 放 棄 入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註 冊 八 入 後 修 業 年 限 及 應 修 分 數 依 規 定 辦 理 12

13 拾 陸 備 取 生 遞 補 : 備 取 生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一 公 告 方 式 備 取 生 於 104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依 榜 單 順 序 遞 補 遞 補 報 到 缺 額 及 時 間 於 本 校 網 頁 招 生 專 區 公 告 並 以 電 話 通 知 二 報 到 時 間 經 公 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碩 士 班 備 取 生 請 於 104 年 5 月 18 日 星 期 一 900 至 1700 止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及 位 證 書 正 影 本 各 乙 份 至 本 校 第 三 行 政 大 樓 五 樓 教 務 組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三 遞 補 結 果 公 告 一 遞 補 結 果 於 104 年 5 月 10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2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二 104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以 後 倘 錄 取 生 因 故 放 棄 而 產 生 缺 額 本 校 將 以 電 話 另 行 通 知 網 路 不 再 公 告 依 已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而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拾 柒 考 生 申 訴 : 考 生 對 考 試 結 果 有 疑 義 者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申 訴 要 點 處 理 ( 附 件 五 ) 申 訴 案 件 自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各 款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請 於 104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一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所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二 敘 明 疑 義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前 項 考 試 疑 義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或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考 生 恕 不 受 理 考 生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書 面 審 查 或 口 試 拾 捌 雜 費 及 獎 助 金 : 一 雜 費 採 國 立 校 標 準 收 費 出 家 眾 免 收 費 僅 收 雜 費 ( 不 含 生 團 保 費 住 宿 費 及 網 路 資 訊 費 ) 二 各 程 入 考 試 榜 首 者 頒 發 新 台 幣 一 萬 五 千 元 獎 金 三 每 年 研 究 生 可 申 請 三 萬 至 六 萬 元 獎 助 金 拾 玖 其 他 : 一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之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將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通 知 並 另 以 書 面 或 電 話 通 知 延 期 等 事 宜 二 交 通 資 訊 詳 見 本 校 網 站 貳 拾 附 則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3

14 附 件 一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略 ) 第 三 條 ( 略 )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考 試 一 在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或 休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進 修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考 試 一 碩 士 班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或 休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位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系 畢 業 獲 有 士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畢 業 獲 有 士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14

15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自 行 認 定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校 歷 符 合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歷 檢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大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考 試 但 大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士 位 符 合 大 辦 理 國 外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歷 檢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校 畢 肄 業 歷 其 畢 肄 業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校 副 士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技 術 院 二 年 制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校 畢 肄 業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士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一 離 校 或 休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證 明 書 或 休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備 註 入 大 同 等 力 認 定 標 準 如 有 變 更 以 教 育 部 最 新 發 布 之 規 定 為 準 15

16 附 件 二 外 國 歷 切 結 書 本 人 所 持 外 國 歷 證 件 (( 校 士 碩 士 博 士 位 證 書 ))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歷 證 件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正 本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校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入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法 鼓 文 理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護 照 號 碼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報 考 系 所 聯 絡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6

17 附 件 三 法 鼓 文 理 院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 可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 成 績 榜 務 組 收 件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報 考 程 生 命 教 育 社 區 再 造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環 境 與 發 展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地 訊 址 (( 郵 遞 區 號 )) 連 絡 電 話 (( 考 生 簽 章 ))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備 註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v 說 明 一 本 申 請 表 中 有 處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本 表 及 下 端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存 查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請 親 自 填 寫 正 確 二 複 查 手 續 一 律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註 明 查 分 科 目 及 成 績 並 附 上 (1)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2) 複 查 費 之 郵 政 匯 票 及 (3)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請 貼 足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且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複 查 不不 符 規 定 未 附 複 查 費 或 申 請 逾 期 者, 均 不不 予 受 理理 同 一 科 目 只 得 申 請 複 查 一 次 三 複 查 費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繳 費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法 鼓 文 理 院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四 成 績 單 補 發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申 請 補 發 者 請 於 複 查 期 限 內 填 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附 上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請 貼 足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並 填 妥 姓 名 地 址 不 符 上 述 規 定 或 逾 期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五 本 表 請 寄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西 湖 里 法 鼓 路 620 號 法 鼓 文 理 院 教 務 組 收 六 複 查 期 限 碩 士 班 自 104 年 5 月 8 日 至 5 月 14 日 博 士 班 自 104 年 5 月 25 日 至 6 月 1 日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法 鼓 文 理 院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存 查 表 成 績 榜 務 組 收 件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地 訊 址 (( 郵 遞 區 號 )) 連 絡 電 話 (( 考 生 簽 章 )) 處 理 結 果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17

18 附 件 四 錄 取 報 到 委 託 書 茲 因 重 病 工 作 其 他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貴 校 104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生 命 教 育 社 區 再 造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環 境 與 發 展 招 生 考 試 報 到 手 續, 特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代 為 辦 理 如 有 虛 偽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法 鼓 文 理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簽 章 身 分 證 號 碼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受 委 託 人 簽 章 身 分 證 號 碼 戶 籍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8

19 附 件 五 法 鼓 文 理 院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第 1 次 教 務 與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維 護 招 生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處 理 招 生 糾 紛 依 據 本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辦 法 及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考 生 對 本 校 招 生 試 務 如 有 疑 義 申 訴 案 件 自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一 週 內 應 由 當 事 人 以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以 書 面 掛 號 信 函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逾 期 限 者 得 向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受 理 三 本 校 為 處 理 調 查 審 查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三 至 七 人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任 召 集 人 及 會 議 主 席 小 組 成 員 得 視 案 件 實 際 需 求 由 相 關 系 所 主 管 或 總 幹 事 指 定 之 招 生 委 員 或 其 他 人 員 組 成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校 外 公 正 人 士 或 法 律 顧 問 等 出 席 會 議 四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成 員 對 於 申 訴 案 件 自 認 有 利 害 關 係 時 應 自 行 迴 避 五 招 生 委 員 會 接 獲 招 生 申 訴 案 件 後 轉 交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於 一 個 月 內 將 處 理 結 果 以 書 面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函 復 申 訴 人 並 副 知 招 生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得 將 申 訴 案 件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六 申 訴 人 於 評 議 決 定 前 得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申 訴 撤 回 申 訴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訴 經 撤 回 後 就 同 一 事 實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訴 七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與 研 究 發 展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9

20 附 件 五 之 一 報 名 程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考 試 名 稱 法 鼓 文 理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碩 士 位 程 申 訴 申 請 表 編 號 生 命 教 育 社 區 再 造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環 境 與 發 展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名 程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住 址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備 註 請 隨 文 檢 附 有 關 之 文 件 證 據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申 訴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評 議 結 果 (( 由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填 寫 )) 20

21 附 件 六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姓 名 第 一 聯 錄 取 程 生 命 教 育 社 區 再 造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環 境 與 發 展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本 校 存 查 聯 本 人 經 由 入 考 試 錄 取 貴 校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因 故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法 鼓 文 理 院 考 生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法 鼓 文 理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考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姓 名 第 二 聯 錄 取 系 所 生 命 教 育 社 區 再 造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環 境 與 發 展 准 考 證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碼 考 生 存 查 聯 本 人 經 由 入 考 試 錄 取 貴 校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因 故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法 鼓 文 理 院 考 生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法 鼓 文 理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蓋 章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考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親 自 簽 章 後 連 同 本 聲 明 書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組 收 二 本 校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由 本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寄 回 考 生 存 查 三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慎 重 考 慮 21

22 附 件 七 法 鼓 文 理 院 104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程 別 : 生 命 教 育 社 區 再 造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環 境 與 發 展 報 名 號 碼 :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省 縣 ( 市 ) ( 市 ) 出 家 法 名 剃 度 師 長 上 下 法 師 剃 度 時 間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現 在 通 訊 處 畢 業 校 報 名 手 續 剃 度 寺 名 電 話 : 手 機 : 大 院 系 ( 日 間 部 或 夜 間 部 年 月 畢 業 ) 貼 照 片 ( 二 吋, 三 個 月 內 照 片 ) 1. 填 寫 報 名 表 ( 貼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近 照 1 張 ) 2. 大 專 或 最 高 歷 修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繳 3. 大 專 或 最 高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4. 自 傳 ( 以 A4 紙 張 直 向 橫 寫 )6 份 5.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1 份 ( 請 貼 在 報 名 表 上 ) 6. 預 定 研 究 計 畫 表 ( 以 A4 紙 張 直 向 橫 寫 )6 份 編 審 查 部 份 ( 右 欄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 審 查 報 名 表 繳 交 證 件 ( 一 ) 繳 交 證 件 ( 二 ) 費 經 歷 7. 報 名 費 :1200 元 ( 郵 寄 報 名 者 :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 法 鼓 文 理 院 9. 低 收 入 戶 者, 請 檢 附 各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8. 回 郵 信 封 1 個 (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貼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2 元 ), 寄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用 ) 號 發 准 考 證 緊 急 聯 姓 名 職 業 住 址 電 話 與 本 人 關 係 絡 人 備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22

23 附 件 八 104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考 生 自 傳 報 考 程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省 縣 (( 市 )) (( 市 )) ( 若 篇 幅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加 項 目 及 另 頁 續 寫 ) 一 成 長 與 經 歷 背 景 歷 大 研 究 所 二 報 考 動 機 三 未 來 規 劃 23

24 附 件 九 104 年 度 人 文 社 會 群 碩 士 位 程 招 生 預 定 研 究 計 畫 表 生 命 教 育 社 區 再 造 報 名 程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環 境 與 發 展 姓 名 日 期 ( 若 篇 幅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加 項 目 或 另 頁 續 寫 ) 一 研 究 主 題 或 方 向 二 研 究 內 容 三 參 考 文 獻 24

25 25 附 件 十 ( 請 貼 足 郵 資 ) 入 考 試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袋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西 湖 里 法 鼓 路 700 號 法 鼓 文 理 院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位 程 收 限 時 掛 號 寄 件 人 寄 件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26 26 附 件 十 ( 請 貼 足 郵 資 ) 入 考 試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袋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西 湖 里 法 鼓 路 700 號 法 鼓 文 理 院 社 區 再 造 碩 士 位 程 收 限 時 掛 號 寄 件 人 寄 件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27 27 附 件 十 ( 請 貼 足 郵 資 ) 入 考 試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袋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西 湖 里 法 鼓 路 700 號 法 鼓 文 理 院 社 會 企 業 與 創 新 碩 士 位 程 收 限 時 掛 號 寄 件 人 寄 件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28 28 附 件 十 ( 請 貼 足 郵 資 ) 入 考 試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袋 新 北 市 金 山 區 西 湖 里 法 鼓 路 700 號 法 鼓 文 理 院 環 境 與 發 展 碩 士 位 程 收 限 時 掛 號 寄 件 人 寄 件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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