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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網 址 : 招 生 專 線 :(04) 傳 真 :(04)

2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安 排 簡 章 公 告 104 年 2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報 名 日 期 網 路 登 錄 104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止 送 件 日 期 郵 寄 送 件 104 年 3 月 9(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星 期 三 )( 郵 戳 為 憑 ) 現 場 送 件 104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9 時 止 (4 月 3 日 至 4 月 6 日 因 逢 國 定 假 日, 不 受 理 現 場 收 件, 請 以 郵 寄 送 件 )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公 告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至 晚 上 9 時 止 104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104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4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晚 上 9 時 止 第 1 梯 次 遞 補 : 自 104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辦 理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之 備 取 遞 補 第 2 梯 次 遞 補 : 自 104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日 前, 未 註 冊 及 註 冊 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缺 額 備 取 遞 補, 如 無 缺 額 則 不 另 行 通 知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會 正 式 通 知 為 準 嶺 東 金 鷹 就 業 即 讚 本 校 連 續 榮 獲 教 育 部 核 定 通 過 年 度 技 職 校 院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為 便 利 處 理 考 生 之 報 名 資 料, 敬 請 參 閱 以 下 說 明 並 於 系 統 中 輸 入 正 確 的 報 考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必 須 與 報 名 表 資 料 完 全 符 合, 如 有 不 同 或 錯 誤, 係 以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之 報 名 表 所 填 資 料 為 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進 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日 期 :104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說 明 網 路 報 名 所 輸 入 之 資 料 均 須 正 確, 錄 取 後 發 現 填 寫 資 料 與 證 明 相 關 文 件 不 符,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修 正 同 意 設 定 密 碼 並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設 定 並 確 認 密 碼 ( 請 牢 記 密 碼, 以 作 為 日 後 成 績 查 詢 使 用 ) 2. 輸 入 報 考 所 別 學 歷 及 通 訊 等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錯 誤 確 認 各 項 報 名 資 料 正 確 1. 報 名 資 料 有 誤 者, 請 回 前 一 頁 修 正 2.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無 誤 者, 請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後, 即 可 列 印 表 件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後, 於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1. 表 件 以 白 色 A4 紙 張 ( 直 式 ) 列 印 2. 考 生 須 於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報 名 表 件 彙 整 及 裝 袋 ( 含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 1. 報 名 費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 匯 票 受 款 人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2. 低 收 入 戶 及 報 名 費 優 待 考 生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3. 將 報 名 表 件 依 序 裝 入 報 名 資 料 袋 ( 請 自 備 B4 資 料 袋 並 黏 貼 封 面 ) 郵 寄 送 件 裝 妥 報 名 表 件 於 104 年 3 月 9 日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郵 戳 為 憑 ) 現 場 送 件 裝 妥 報 名 表 件 於 104 年 3 月 9 日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晚 上 9 時 前 送 達 本 校 指 定 收 件 單 位 ( 如 第 2 頁 )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4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104 年 2 月 11 日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5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壹 招 生 系 別 及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系 ( 所 ) 別 招 生 名 額 修 業 年 限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 國 際 企 業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1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主 管 企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23 1 至 4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財 務 金 融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企 業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資 訊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報 考 資 格,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之 其 中 一 項, 且 須 具 有 一 年 ( 含 ) 以 上 的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始 得 報 名 : ( 一 )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本 校 辦 理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學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實 施 要 點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二 二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主 管 企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之 報 考 資 格,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兩 項 條 件 者, 始 得 報 名 : ( 一 )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 二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及 本 校 辦 理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學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實 施 要 點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二 ( 三 ) 須 具 有 四 年 ( 含 )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且 現 仍 在 職 者 三 以 教 育 部 訂 頒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及 第 6 條 附 錄 二 所 定 資 格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項 目, 列 印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表 並 檢 具 相 關 書 面 佐 證 資 料, 夾 妥 成 1 份, 於 報 名 時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繳 寄 附 註 : 工 作 年 資 之 計 算, 由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 不 包 含 義 務 役 期 間 ) 用 以 認 定 同 等 學 力 之 工 作 年 資 不 得 重 複 採 計 1

5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報 名 方 式 : ( 一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網 址 utc.ltu.edu.tw) ( 二 )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以 郵 寄 或 親 送 方 式 繳 交 ( 寄 ) 報 名 表 件 及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 三 ) 考 生 至 多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系 ( 所 ) EMBA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閱 第 1 頁, 未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不 得 報 考 二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止 網 路 登 錄 系 統 關 閉 時 間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三 送 件 方 式 及 期 間 : ( 一 ) 郵 寄 送 件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前, 將 報 名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地 址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以 郵 戳 為 憑 ( 二 ) 現 場 送 件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晚 上 9 時 前,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將 報 名 表 件 繳 至 下 列 收 件 單 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2 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4 時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1 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4 時 至 晚 上 9 時 進 修 學 院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1 樓 ): 週 六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晚 上 8 時 30 分 ; 週 日 上 午 9 時 至 晚 上 7 時 ( 三 )10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因 逢 國 定 假 日, 不 受 理 現 場 收 件, 請 以 郵 寄 送 件 肆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一 報 名 費 : ( 一 ) 每 名 考 生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報 名 費 限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同 時 報 考 二 系 ( 所 ) 以 上 不 另 加 收 報 名 費 ( 二 ) 本 校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5 人 以 上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報 名 1 個 系 ( 所 ) 者, 每 名 考 生 新 台 幣 800 元 ; 同 時 報 考 二 系 ( 所 ) 以 上 不 另 加 收 報 名 費 具 上 述 身 分 考 生, 每 名 考 生 至 多 僅 能 享 有 1 種 報 名 費 優 待 身 分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須 填 具 附 表 四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隨 報 名 表 件 繳 寄 ( 交 )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者 或 未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另 行 通 知 補 繳 ; 未 於 期 限 完 成 補 繳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5 人 以 上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須 另 填 具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表 四 隨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團 體 報 名 之 個 別 考 生, 其 報 名 表 件 ( 含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及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 及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單 附 表 四 之 一 應 分 別 各 自 裝 袋 並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封 面 黏 貼 後, 合 併 繳 交 ( 寄 ) ( 三 )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係 屬 各 縣 市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市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應 繳 交 所 屬 各 縣 註 市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2

6 註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必 須 填 具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 附 表 五 ) 及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併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即 予 全 免 優 待 但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另 行 通 知 補 繳, 未 於 期 限 完 成 補 繳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二 繳 費 方 式 : 請 考 生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並 將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裝 入 報 名 資 料 袋 繳 寄 ( 交 ) 3

7 伍 報 名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表 所 示 : 項 次 辦 理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 一 )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交 報 名 費 1. 考 生 一 律 上 網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 請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2. 考 生 至 多 可 同 時 報 考 三 系 ( 所 ) EMBA 報 考 資 格 請 參 閱 第 1 頁, 未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不 得 報 考 2. 報 名 費 一 律 以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3. 低 收 入 戶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4. 未 在 網 路 登 錄 期 限 內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二 ) 報 名 表 件 整 理 及 裝 袋 將 下 列 各 項 表 件 依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並 夾 妥, 平 整 裝 入 B4 規 格 信 封 ( 信 封 請 考 生 自 備, 並 由 報 名 網 站 下 載 列 印 封 面,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信 封 封 面 ) 並 彌 封 : 1. 報 名 費 ( 郵 政 匯 票 ) 2. 報 名 表 3. 資 格 文 件 黏 貼 表 4.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5. 報 名 費 優 侍 申 請 表 ( 報 名 跨 系 ( 所 ) 組 合 或 團 體 報 名 者 ) 6.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單 ( 團 體 報 名 者 ) 1. 報 名 費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2. 報 名 表 : 於 系 統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並 確 定 送 出 後 自 行 列 印,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務 必 於 簽 名 欄 位 親 自 簽 名 3. 請 依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浮 貼 於 資 格 文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一 :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影 本 : 學 士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2) 服 務 證 明 書 : 用 以 認 定 在 職 身 份 及 工 作 年 資 附 表 二 (3)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應 繳 交 核 准 進 修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A. 義 務 役 人 員 : 服 役 部 隊 出 具 104 年 9 月 30 日 前 可 以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B. 志 願 役 人 員 : 出 具 軍 事 機 關 核 准 升 學 之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及 其 他 繳 驗 資 料, 請 依 本 簡 章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規 定 繳 交 ( 以 A4 大 小 裝 訂, 依 序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袋 ) 應 依 各 系 ( 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規 定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1 份 備 審 5. 報 名 二 系 ( 所 ) 以 上 考 生, 須 依 各 系 ( 所 ) 規 定, 每 系 ( 所 ) 各 準 備 1 份 書 面 資 料 裝 袋 繳 交 ( 三 )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1. 郵 寄 送 件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還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地 址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2. 現 場 送 件 :104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前 於 下 列 時 間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1)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2 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4 時 (2)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1 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4 時 至 晚 上 9 時 (3) 進 修 學 院 辦 公 室 ( 行 政 大 樓 1 樓 ): 週 六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晚 上 8 時 30 分 ; 週 日 上 午 9 時 至 晚 上 7 時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因 逢 國 定 假 日, 不 受 理 現 場 收 件, 請 以 郵 寄 送 件 4

8 二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 所 ) ( 二 )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通 訊 地 址 務 必 清 楚 正 確, 若 因 填 寫 不 實 以 致 延 誤 連 絡 或 寄 達, 由 考 生 自 負 責 任 ( 三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且 完 成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 寄 ); 報 名 手 續 一 旦 完 成, 概 不 辦 理 退 費 及 退 件 已 購 買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但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得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2 週 內, 郵 寄 (1) 未 完 成 報 名 考 生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表 六 (2)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費 郵 政 匯 票 及 (3) 退 費 撥 付 之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1 份 等 資 料 申 請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500 元 ), 郵 戳 為 憑, 辦 理 退 費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所 繳 報 名 表 件 及 備 審 書 面 資 料, 經 審 核 若 因 資 格 不 符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表 件 不 實 或 不 齊 全 而 影 響 應 考 資 格 或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送 件 前 檢 查 確 認 所 附 資 料 正 確 齊 全, 一 旦 送 ( 寄 ) 達 本 校, 不 受 理 補 繳 報 名 表 件 不 論 是 否 完 成 報 名 或 錄 取, 皆 不 退 還 ( 五 ) 以 教 育 部 訂 頒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及 第 6 條 附 錄 二 所 定 資 格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項 目, 列 印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表 並 檢 具 相 關 書 面 佐 證 資 料, 夾 妥 成 1 份, 於 報 名 時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繳 寄 ( 六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份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七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 八 ) 持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須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1)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原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2)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3) 內 政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出 入 境 紀 錄 (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免 附 ) 各 1 份, 以 供 查 驗 ( 九 )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院 校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4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得 報 考 本 校 各 系 ( 所 ) 考 試 持 4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十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份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十 一 ) 依 據 國 防 部 98 年 6 月 24 日 國 力 培 育 字 第 號 令 修 頒 國 軍 軍 職 人 員 公 餘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規 定 : 參 加 各 項 進 修 或 訓 練 之 人 員, 均 需 先 經 服 務 單 位 權 責 主 官 核 定 後, 使 得 報 名 參 加 進 修, 核 定 權 責 如 下 : (1) 少 校 級 ( 含 ) 以 下 士 兵 :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2)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 管 ) 核 定 (3) 將 級 軍 官 :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 十 二 )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修 正 ) 第 5 條 : 僑 生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回 國 就 讀 各 級 學 校 但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 所 ) 5

9 空 中 大 學 或 空 中 專 科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得 就 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十 三 ) 依 據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修 正 ) 第 十 條 :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經 本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四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需 服 務,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上 勾 選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選 項, 或 直 接 與 本 校 下 列 任 一 單 位 連 絡 : 本 校 總 機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分 機 進 修 部 學 務 組 : 分 機 學 生 發 展 處 招 生 事 務 中 心 : 分 機 諮 商 與 潛 能 發 展 中 心 : 分 機

10 陸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系 別 企 業 管 理 系 身 分 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生 名 額 10 名 審 查 項 目 : 1.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乙 份 ) 2. 自 傳 履 歷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格 式 ) 3. 學 習 計 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 相 關 論 述 或 成 就 報 告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格 式 ) 5. 其 他 備 審 資 料 如 職 業 技 能 證 照 專 業 證 書 外 國 語 文 檢 定 證 照 獲 獎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著 作 作 品 及 其 他 可 供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面 試 1. 面 試 範 圍 :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問 題 2. 應 攜 帶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其 他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面 試 60%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規 定 事 項 1. 書 面 資 料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備 審 之 書 面 資 料 儘 量 裝 訂 成 冊, 以 免 資 料 散 落 影 響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未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資 料 者,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3.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選 課 上 課 修 習 修 業 年 限 及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及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修 滿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須 補 修 學 分 及 規 定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各 項 考 核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不 退 還 本 系 ( 所 ) 連 絡 電 話 總 機 : 分 機 : 本 系 ( 所 ) 網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ltu3510@teamail.ltu.edu.tw 備 註 1. 本 系 視 需 要 提 供 海 外 移 地 教 學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擇 修 習 2.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視 需 要 得 於 假 日 或 暑 期 上 課 7

11 系 別 國 際 企 業 系 身 分 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生 名 額 11 名 審 查 項 目 : 1.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乙 份 ) 2. 自 傳 履 歷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 3. 學 習 計 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 相 關 論 述 或 成 就 報 告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格 式 ) 5. 其 他 備 審 資 料 如 職 業 技 能 證 照 專 業 證 書 外 國 語 文 檢 定 證 照 獲 獎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著 作 作 品 及 其 他 可 供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面 試 1. 面 試 範 圍 :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相 關 問 題 2. 應 攜 帶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其 他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面 試 80%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2 規 定 事 項 1. 書 面 資 料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備 審 之 書 面 資 料 儘 量 裝 訂 成 冊, 以 免 資 料 散 落 影 響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未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資 料 者,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3.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選 課 上 課 修 習 修 業 年 限 及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及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修 滿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須 補 修 學 分 及 規 定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各 項 考 核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不 退 還 本 系 ( 所 ) 連 絡 電 話 總 機 : 分 機 : 本 系 ( 所 ) 網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ltu3540@teamail.ltu.edu.tw 備 註 1. 本 系 視 需 要 提 供 海 外 移 地 教 學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擇 修 習 2.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視 需 要 得 於 假 日 或 暑 期 上 課 8

12 系 別 財 務 金 融 系 身 分 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生 名 額 8 名 審 查 項 目 : 1.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乙 份 ) 2. 自 傳 履 歷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 3. 學 習 計 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 相 關 論 述 或 成 就 報 告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格 式 ) 5. 其 他 相 關 備 審 資 料 如 職 業 技 能 證 照 專 業 證 書 外 國 語 文 檢 定 證 照 獲 獎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著 作 作 品 及 其 他 可 供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面 試 1. 面 試 範 圍 : 財 務 金 融 相 關 理 論 與 實 務 2. 應 攜 帶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其 他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項 目 所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面 試 60%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0% 2 規 定 事 項 1.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備 審 之 書 面 資 料 儘 量 裝 訂 成 冊, 以 免 資 料 散 落 影 響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未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資 料 者,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3.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及 加 修 科 目 學 分 選 課 上 課 修 習 修 業 年 限 及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及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修 滿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須 補 修 學 分 及 規 定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各 項 考 核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不 退 還 本 系 ( 所 ) 連 絡 電 話 總 機 : 分 機 : 本 系 ( 所 ) 網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ltu3610@teamail.ltu.edu.tw 備 註 1. 本 系 視 需 要 提 供 海 外 移 地 教 學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擇 修 習 2.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視 需 要 得 於 假 日 或 暑 期 上 課 9

13 系 別 資 訊 管 理 系 身 分 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生 名 額 8 名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審 查 項 目 : 1.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乙 份 ) 2. 自 傳 履 歷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格 式 ) 3. 學 習 計 畫 4. 相 關 論 述 或 成 就 報 告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格 式 ) 5. 其 他 相 關 備 審 資 料 如 職 業 技 能 證 照 專 業 證 書 外 國 語 文 檢 定 證 照 獲 獎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著 作 作 品 及 其 他 可 供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1. 自 傳 履 歷 2.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習 計 畫 規 定 事 項 1. 書 面 資 料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備 審 之 書 面 資 料 儘 量 裝 訂 成 冊, 以 免 資 料 散 落 影 響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未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資 料 者,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3.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選 課 上 課 修 習 修 業 年 限 及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及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修 滿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須 補 修 學 分 及 規 定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各 項 考 核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不 退 還 本 系 ( 所 ) 連 絡 電 話 總 機 : 分 機 : 本 系 ( 所 ) 網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ltuim@teamail.ltu.edu.tw 備 註 1. 本 系 視 需 要 提 供 海 外 移 地 教 學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擇 修 習 2.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視 需 要 得 於 假 日 或 暑 期 上 課 10

14 系 別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身 分 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生 名 額 8 名 審 查 項 目 : 1.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乙 份 ) 2. 自 傳 履 歷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格 式 ) 3. 學 習 計 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4. 相 關 論 述 或 成 就 報 告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格 式 ) 5. 其 他 備 審 資 料 如 職 業 技 能 證 照 專 業 證 書 外 國 語 文 檢 定 證 照 獲 獎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著 作 作 品 及 其 他 可 供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面 試 1. 面 試 範 圍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2. 應 攜 帶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其 他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面 試 50%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規 定 事 項 1. 書 面 資 料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備 審 之 書 面 資 料 儘 量 裝 訂 成 冊, 以 免 資 料 散 落 影 響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未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資 料 者,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3.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選 課 上 課 修 習 修 業 年 限 及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及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修 滿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須 補 修 學 分 及 規 定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各 項 考 核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不 退 還 本 系 ( 所 ) 連 絡 電 話 總 機 : 分 機 : 本 系 ( 所 ) 網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ltu3830@teamail.ltu.edu.tw 備 註 1. 本 系 視 需 要 提 供 海 外 移 地 教 學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擇 修 習 2.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視 需 要 得 於 假 日 或 暑 期 上 課 11

15 所 別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主 管 企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身 分 別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生 名 額 23 名 審 查 項 目 :( 請 用 A4 紙 張,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格 式 ) 1. 自 傳 履 歷 詳 附 工 作 年 資 及 擔 任 各 級 主 管 年 資 ( 請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企 業 主 本 人 報 考 得 以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佐 證 ) 2. 學 習 計 畫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 經 營 或 管 理 成 就 案 例 4. 其 他 備 審 資 料 如 職 業 技 能 證 照 專 業 證 書 外 國 語 文 檢 定 證 照 獲 獎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著 作 作 品 及 其 他 可 供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面 試 1. 面 試 範 圍 :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問 題 2. 應 攜 帶 證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其 他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項 目 所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面 試 50%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50% 2 規 定 事 項 1. 書 面 資 料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併 繳 交, 備 審 之 書 面 資 料 儘 量 裝 訂 成 冊, 以 免 資 料 散 落 影 響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未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資 料 者, 該 項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3.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選 課 上 課 修 習 修 業 年 限 及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及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修 滿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須 補 修 學 分 及 規 定 學 分 ( 含 碩 士 論 文 ),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各 項 考 核 者,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5.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不 退 還 本 系 ( 所 ) 連 絡 電 話 總 機 : 分 機 : 本 系 ( 所 ) 網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ltu3570@teamail.ltu.edu.tw 備 註 1. 本 系 視 需 要 提 供 海 外 移 地 教 學 課 程 供 學 生 選 擇 修 習 2. 本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視 需 要 得 於 夜 間 或 暑 期 上 課 12

16 柒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網 路 公 告 一 本 校 不 另 寄 發 面 試 通 知 單, 考 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若 未 依 規 定 應 試 而 影 響 成 績 者,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二 面 試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預 定 於 104 年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資 訊 及 本 校 正 門 口 ; 當 日 下 午 5 時 起 開 放 現 場 查 看 考 場 捌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面 試 地 點 :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三 同 時 報 考 本 校 二 系 ( 所 ) 以 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考 生, 本 校 會 妥 適 安 排 其 於 各 系 ( 所 ) 之 面 試 時 間 四 面 試 當 日 : ( 一 ) 請 考 生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或 其 他 附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依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等 候 教 室 辦 理 報 到 並 依 序 號 先 後 應 試 ( 二 ) 遲 到 考 生 於 該 系 ( 所 ) 面 試 作 業 尚 未 結 束 前, 得 至 指 定 等 候 教 室 辦 理 報 到, 惟 面 試 序 號 依 報 到 先 後 順 序 列 於 該 系 ( 所 ) 所 有 按 時 報 到 考 生 之 後, 且 不 得 要 求 提 前 面 試 ( 三 ) 考 生 報 到 後 應 於 等 候 教 室 靜 候 面 試 ; 已 報 到 考 生 未 經 許 可 而 擅 自 離 開 等 候 教 室 或 離 開 等 候 教 室 以 致 面 試 過 號, 則 須 重 新 排 序 面 試 考 生 未 能 於 所 報 考 群 之 面 試 結 束 前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不 得 面 試 面 試 成 績 以 缺 考 登 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依 附 錄 三 之 規 定 處 理 玖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通 知 :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起 開 放 考 生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 網 址 ),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成 績 通 知 二 成 績 複 查 : 1. 複 查 方 式 : 一 律 以 傳 真 申 請 (FAX: ) 申 請 者 須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附 表 六, 並 檢 附 網 路 下 載 之 成 績 單,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2. 複 查 期 限 : 請 考 生 於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至 晚 上 9 時 止 前 傳 真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3. 複 查 費 用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郵 寄 至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地 址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4.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要 求 調 閱 所 有 應 試 評 分 資 料, 亦 不 得 複 查 面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標 準 5.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以 1 次 為 限 ;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13

17 拾 錄 取 原 則 及 成 績 計 算 一 各 系 ( 所 )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 所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按 總 成 績 及 同 分 參 酌 的 比 序 之 高 低 順 序, 並 依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後, 得 另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二 正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至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各 系 ( 所 )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 含 )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各 系 ( 所 )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如 全 部 項 目 成 績 皆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拾 壹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一 公 告 日 期 :104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二 公 告 方 式 ( 一 )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首 頁 ( 網 址 為 招 生 訊 息 專 區 公 告, 考 生 應 主 動 上 網 查 詢 錄 取 結 果, 考 生 若 未 上 網 查 詢 而 錯 失 錄 取 報 到,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責 任 ( 二 ) 錄 取 通 知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以 掛 號 信 函 郵 寄 若 未 在 104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前 收 到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之 錄 取 生 應 主 動 以 電 話 查 詢 本 校 教 務 組, 錯 失 錄 取 報 到 由 考 生 自 負 責 任 拾 貳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接 到 錄 取 通 知 後, 應 於 104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4 年 5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晚 上 9 時 止,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報 到, 同 時 繳 交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或 證 照 等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二 正 取 生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報 到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指 定 日 期 及 時 間 前 到 校 辦 理 完 成 報 到,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三 報 名 二 系 ( 所 ) 以 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考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兩 系 ( 所 ) 之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必 須 選 擇 其 中 一 系 ( 所 )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不 得 兩 系 ( 所 ) 皆 辦 理 報 到 若 該 生 已 完 成 其 中 一 系 ( 所 ) 報 到 後, 接 獲 另 一 系 ( 所 ) 遞 補 生 遞 補 報 到 通 知 而 欲 遞 補 者, 必 須 先 行 放 棄 已 報 到 系 ( 所 ) 之 錄 取 資 格, 始 得 遞 補 報 到 另 一 系 ( 所 ) 四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 一 ) 第 1 梯 次 遞 補 : 自 104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辦 理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之 備 取 遞 補 ( 二 ) 第 2 梯 次 遞 補 : 自 104 年 8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至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日 前, 未 註 冊 及 註 冊 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缺 額 備 取 遞 補, 如 無 缺 額 則 不 另 行 通 知 14

18 拾 參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成 績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情 形,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 所 )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下 列 情 形 考 生 申 訴 案 不 予 受 理 : 1.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成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1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肆 其 他 一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招 生 考 試 二 錄 取 之 新 生, 除 了 因 重 病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幼 兒 之 需 要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服 役 或 特 殊 事 故 ( 由 本 校 認 定 )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者 外,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1 年 為 限 三 役 男 可 憑 准 考 證 向 役 政 機 關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至 學 校 註 冊 截 止 日 四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繳 交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考 試 如 有 舞 弊 或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獲 即 撤 銷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就 讀 有 關 證 明, 並 應 負 其 法 律 責 任 五 本 校 所 有 應 試 評 分 資 料 均 保 管 1 年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應 保 留 至 申 訴 程 序 結 束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六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5

19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 略 ) 第 3 條 ( 略 )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6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16

20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9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1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7

21 附 錄 二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實 施 要 點 103 年 12 月 24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103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一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鼓 勵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得 以 報 名 本 校 各 項 入 學 考 試, 依 據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在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須 符 合 下 列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其 中 一 款, 始 得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 一 ) 曾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 所 ) 性 質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達 4 年 以 上,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成 就 並 提 出 具 體 佐 證 者 ( 如 著 作 專 書 國 內 外 著 名 獎 項 論 文 著 作 特 殊 實 務 經 驗 及 相 關 事 項 等 ) ( 二 ) 在 專 業 領 域 有 傑 出 表 現 且 曾 獲 邀 國 際 級 或 國 家 級 以 上 個 人 展 演 者 ( 三 ) 擔 任 競 賽 或 專 業 領 域 評 審 達 5 年 ( 含 ) 以 上 資 歷 者 ( 四 ) 曾 參 與 全 國 性 大 型 競 賽 獲 前 3 名 者 ( 五 ) 曾 參 與 國 際 型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者, 所 稱 國 際 型 競 賽 指 該 競 賽 有 3 個 國 家 以 上 人 員 參 賽 ( 六 ) 其 他 技 藝 能 產 業 實 務 學 術 等 方 面 具 有 卓 越 成 就 且 具 特 定 專 長 者 ( 七 )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八 )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 九 ) 曾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三 曾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組 性 質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達 2 年 以 上,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成 就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四 年 制 學 士 班 曾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組 性 質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達 3 年 以 上,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成 就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本 校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四 以 本 要 點 訂 定 之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簡 章 規 定 時 間 及 事 項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旨 揭 各 學 制 每 1 系 ( 所 ) 至 多 招 收 1 名, 同 一 學 制 內 各 系 ( 所 ) 名 額 得 互 相 流 用 五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8

22 附 錄 三 因 重 大 事 故 延 期 舉 行 試 務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94 年 10 月 18 日 台 技 ( 二 ) 字 第 C 號 令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因 應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或 考 試 期 間 遭 逢 全 國 性 或 區 域 性 之 重 大 事 故, 以 致 全 部 考 區 或 局 部 考 區 之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必 須 延 期 考 試,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重 大 事 故, 包 括 如 下 : ( 一 ) 颱 風 地 震 豪 ( 大 ) 雨 或 其 他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 二 ) 法 定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或 其 他 重 大 疫 情 ( 三 )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三 各 級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應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組 成 重 大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於 考 試 前 或 考 試 期 間 遇 有 下 列 重 大 事 故 時, 因 應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 ( 一 ) 中 央 氣 象 局 發 布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並 預 測 考 試 前 12 小 時 內 登 陸, 或 考 試 期 間 將 影 響 考 試 之 進 行 ( 二 ) 考 試 期 間 任 一 通 報 作 業 權 責 機 關 或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行 政 院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規 定 宣 布 停 止 辦 公 或 上 課 ( 三 ) 經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傳 染 病 流 行 疫 情, 並 公 告 於 考 試 期 間 限 制 或 禁 止 上 課 集 會 宴 會 或 其 他 團 體 活 動 ( 四 ) 因 空 襲 火 災 等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 五 ) 考 區 發 生 各 種 重 大 災 害 疫 情 或 事 故, 致 明 顯 影 響 正 常 考 試 之 進 行 四 重 大 事 故 應 變 小 組 對 延 期 考 試 所 為 之 決 定, 應 即 時 通 報 各 相 關 單 位, 且 各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應 即 配 合 執 行 五 延 期 考 試 之 決 定, 至 遲 應 於 考 試 3 小 時 前 對 外 公 布, 並 即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及 通 知 媒 體 播 報 六 延 期 考 試 應 重 新 公 告 有 關 考 生 重 要 權 益 之 事 項, 包 括 考 試 對 象 考 試 日 程 表 及 試 場 地 點 等, 並 同 步 提 供 電 話 語 音 及 電 腦 網 路 之 查 詢 七 延 期 考 試 發 生 考 試 場 地 洽 借 試 務 人 員 不 足 等 困 難 時, 應 即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之 八 因 延 期 考 試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應 由 各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擬 處 理 措 施, 報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處 九 延 期 考 試 所 增 加 之 費 用, 以 編 列 之 試 務 經 費 支 應 但 因 非 試 務 事 項 增 加 之 經 費, 得 另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相 關 單 位 專 案 補 助 之 十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各 級 入 學 考 試 試 務 單 位 得 另 訂 補 充 規 定, 報 請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十 一 其 他 各 類 試 務 工 作 之 辦 理, 準 用 本 注 意 事 項 19

23 附 表 一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資 格 文 件 黏 貼 表 1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學 位 證 書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證 件 ) 影 本 2 核 准 進 修 證 明 文 件 ( 如 軍 事 機 關 人 員 ) 正 本 3 其 他 上 列 文 件 請 由 上 至 下 ( ) 浮 貼 於 指 定 欄 位, 折 疊 整 齊 並 請 勿 超 過 黏 貼 線 外 緣, 無 須 檢 驗 者 免 貼 欄 位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向 下 浮 貼 20

24 附 表 二 報 考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服 務 證 明 書 報 考 系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服 務 機 構 電 話 ( ) 服 務 機 構 傳 真 ( ) 職 稱 服 務 部 門 工 作 性 質 內 容 概 述 服 務 年 資 自 民 國 年 月 起 至 年 月 止 共 服 務 年 月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備 註 本 單 位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請 加 蓋 服 務 機 構 印 鑑 ) 21

25 附 表 三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未 完 成 報 名 考 生 退 費 申 請 書 一 本 人 報 名 貴 校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因 屬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之 考 生, 依 簡 章 規 定 檢 附 郵 政 匯 票 正 本 及 金 融 機 構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退 費, 敬 請 核 辦 二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已 繳 費, 但 未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三 同 意 將 退 費 金 額 依 規 定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500 元 後 撥 入 下 列 存 款 帳 戶 資 料 : 戶 名 : 聯 絡 電 話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金 融 機 構 :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 郵 局 : 郵 局 支 局 局 號 帳 號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而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姓 名 : 報 考 系 ( 所 ) 別 : 地 址 : 電 話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26 附 表 四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優 待 身 分 本 校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應 屆 畢 業 生 5 人 以 上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 所 ) 別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審 查 結 果 ( 考 生 免 填 ) 備 註 本 校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應 屆 畢 業 生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5 人 以 上 團 體 報 名 : 每 1 名 考 生 須 各 自 填 寫 本 表, 分 別 購 買 匯 票, 各 自 裝 入 報 名 袋 後, 由 團 體 報 名 寄 件 人 填 寫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單 附 表 四 之 一, 合 併 裝 入 團 體 報 名 信 封 袋 合 寄 通 過, 報 名 費 優 待 不 通 過, 須 繳 交 全 額 審 查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1. 每 1 名 考 生 至 多 只 能 選 擇 使 用 1 種 身 分 優 待 2.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者 或 未 併 同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3.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查 詢,TEL: 轉

27 附 表 四 之 一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單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 所 )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 所 ) 報 名 人 數 合 計 名 報 名 表 件 寄 件 人 簽 章 : 本 表 (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名 單 ) 須 連 同 該 團 體 報 名 考 生 之 所 有 報 名 資 料 袋 一 併 裝 入 團 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 團 體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 送 件 24

28 附 表 五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別 系 ( 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 ( 日 ): ( 夜 ): 1.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開 立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應 附 證 件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 不 予 退 還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 通 過,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審 查 結 果 未 通 過, 須 補 繳 全 額 ( 考 生 免 填 ) 日 期 :104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備 1.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得 提 出 申 請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證 明 文 件 須 於 報 名 期 間 仍 屬 有 效 ),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2.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填 妥 本 表 並 備 妥 應 附 證 件 ( 低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 隨 同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至 本 會 ( 地 址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1 號 進 修 部 教 務 註 組 )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者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報 名 費 另 行 通 知 補 繳, 未 於 期 限 完 成 補 繳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TEL: 轉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查 詢 25

29 附 表 六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及 查 覆 表 查 詢 檢 核 碼 : ( 考 生 勿 填 )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 所 )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傳 真 號 碼 ( 接 收 複 查 結 果 )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項 目 查 覆 分 數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計 新 台 幣 元 整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考 生 勿 填 ) 附 註 一 複 查 期 限 : 請 於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至 晚 上 9 時 前 完 成 傳 真 申 請,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聯 絡 電 話 : 轉 2621;FAX: ) 二 請 填 寫 欲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複 查 費 用 請 購 買 10 張 5 元 郵 票 三 請 者 須 逐 項 填 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可 接 收 複 查 結 果 之 傳 真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項 目 名 稱 查 詢 檢 核 碼 及 查 覆 分 數, 不 必 填 寫 四 傳 真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本 表 及 網 路 列 印 之 成 績 單,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五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六 複 查 費 用 ( 郵 票 ), 請 併 同 本 表 郵 寄 至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地 址 :40852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嶺 東 路 1 號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26

30 附 表 七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曾 於 大 學 ( 專 ) 校 院 或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或 教 師 者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表 報 考 系 ( 所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曾 從 事 與 報 考 系 ( 所 ) 性 質 相 關 之 專 業 性 工 作 達 4 年 以 上, 具 有 特 殊 專 長 或 成 就 並 提 出 具 體 佐 證 者 ( 如 著 作 專 書 國 內 外 著 名 獎 項 論 文 著 作 特 殊 實 務 經 驗 及 相 關 事 項 等 ) 在 專 業 領 域 有 傑 出 表 現 且 曾 獲 邀 國 際 級 或 國 家 級 以 上 個 人 展 演 者 擔 任 競 賽 或 專 業 領 域 評 審 達 5 年 ( 含 ) 以 上 資 歷 者 資 格 條 件 ( 請 勾 選 ) 曾 參 與 全 國 性 大 型 競 賽 獲 前 3 名 者 曾 參 與 國 際 型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者, 所 稱 國 際 型 競 賽 指 該 競 賽 有 3 個 國 家 以 上 人 員 參 賽 其 他 技 藝 能 產 業 實 務 學 術 等 方 面 具 有 卓 越 成 就 且 具 特 定 專 長 者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曾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曾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註 : 考 生 應 就 所 選 擇 項 目 檢 具 相 關 書 面 佐 證 資 料, 夾 妥 成 1 份, 於 報 名 時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繳 寄 本 人 報 考 條 件, 若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資 格 條 件 或 未 經 貴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切 結 事 項 立 書 人 簽 章 : ( 考 生 務 必 簽 章 ) 104 年 月 日 系 ( 所 ) 資 格 認 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核 意 見 : 符 合 資 格 未 符 合 資 格 系 ( 所 ) 主 任 簽 章 : 經 年 月 日 學 年 度 第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核 結 果 資 格 認 定 符 合 資 格 未 符 合 資 格 備 註 2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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