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一 預 算 總 說 明 1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10 ( 二 )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12 三 附 屬 表 ( 一 )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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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一 預 算 總 說 明 1 二 主 要 表 ( 一 )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10 ( 二 )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12 三 附 屬 表 ( 一 )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1. 證 照 費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15 ( 二 )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1. 一 般 行 政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其 他 設 備 第 一 預 備 金 22 ( 三 )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24 ( 四 ) 歲 出 一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析 表 26 ( 五 ) 資 本 支 出 分 析 表 28 ( 六 )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31 ( 七 ) 預 算 員 額 明 細 表 32

3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單 位 預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 八 )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35 ( 九 ) 現 有 辦 公 房 舍 明 細 表 36 ( 十 ) 捐 助 經 費 分 析 表 38 ( 十 一 )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總 表 41 ( 十 二 )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 考 察 視 察 訪 問 42 ( 十 三 )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 開 會 談 判 44 ( 十 四 )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46 ( 十 五 ) 委 辦 經 費 分 析 表 48 ( 十 六 )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50

4 一 現 行 法 定 職 掌 ( 一 ) 機 關 主 要 職 掌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本 局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1.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與 加 簽 之 核 發 及 執 行 2.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之 核 發 3. 領 事 事 務 文 件 證 明 之 執 行 4.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之 協 調 及 聯 繫 5. 與 地 方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城 市 外 交 國 際 活 動 之 聯 繫 及 執 行 6. 領 事 事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運 用 7. 其 他 有 關 領 事 事 務 事 項 ( 二 ) 內 部 分 層 業 務 本 局 設 護 照 行 政 組 簽 證 組 文 件 證 明 組 護 照 製 發 服 務 組 秘 書 室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主 計 室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辦 事 處 中 部 辦 事 處 南 部 辦 事 處 東 部 辦 事 處 及 雲 嘉 南 辦 事 處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如 下 表 : 單 位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護 照 政 策 與 法 規 之 研 擬 解 釋 及 護 照 業 務 相 關 法 規 意 見 之 研 擬 二 外 交 公 務 護 照 之 核 發 與 加 簽 及 駐 外 機 構 護 照 之 代 繕 三 駐 外 機 構 護 照 業 務 之 監 督 與 管 考 護 照 製 發 機 具 之 管 理 及 配 發 四 護 照 之 註 銷 與 護 照 遭 冒 用 或 偽 變 造 等 不 法 案 件 之 處 理 及 重 大 外 逃 護 照 行 政 組 罪 犯 之 協 緝 五 護 照 年 度 計 畫 之 訂 定 規 劃 監 督 管 考 與 護 照 設 計 改 版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六 駐 外 機 構 護 照 配 發 申 請 書 複 核 與 掃 描 建 檔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民 眾 公 務 機 關 調 閱 護 照 資 料 之 處 理 七 領 務 資 訊 系 統 之 規 劃 建 置 管 理 維 護 及 研 發 八 與 各 國 駐 華 機 構 護 照 事 務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九 其 他 有 關 護 照 行 政 相 關 業 務 簽 證 組 一 簽 證 政 策 與 法 規 之 研 擬 及 解 釋 二 駐 外 機 構 簽 證 業 務 之 監 督 及 管 考 三 國 內 簽 證 審 理 製 發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1

5 單 位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四 外 國 人 來 華 簽 證 及 外 國 護 照 違 常 案 件 之 協 調 處 理 五 簽 證 櫃 檯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六 雙 邊 簽 證 待 遇 國 際 組 織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證 資 訊 之 蒐 集 彙 整 及 政 策 之 研 擬 推 動 七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商 務 旅 行 卡 之 受 理 核 發 及 法 規 之 研 擬 八 與 各 國 駐 華 機 構 有 關 外 交 禮 遇 簽 證 等 事 務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九 本 局 就 簽 證 業 務 與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十 其 他 有 關 外 國 人 來 華 簽 證 事 項 一 文 件 證 明 法 規 之 研 擬 及 解 釋 二 駐 外 機 構 文 件 證 明 之 監 督 及 管 考 三 國 內 文 件 證 明 申 請 案 驗 發 事 宜 之 執 行 監 督 及 管 考 文 件 證 明 組 四 依 法 撤 銷 文 件 證 明 案 件 之 執 行 五 文 件 證 明 櫃 檯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六 各 國 駐 華 機 構 有 關 文 件 證 明 業 務 授 權 之 聯 繫 事 宜 七 駐 外 領 務 人 員 國 內 公 證 人 駐 華 機 構 有 權 簽 字 人 簽 章 式 樣 蒐 集 與 彙 整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八 國 人 海 外 旅 遊 安 全 宣 導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九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之 規 劃 及 綜 整 十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證 明 事 項 護 照 製 發 服 務 組 一 國 內 護 照 與 加 簽 申 請 之 審 理 及 核 發 二 護 照 櫃 檯 領 務 大 廳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三 護 照 製 發 業 務 之 規 劃 及 統 計 分 析 四 護 照 之 儲 存 管 理 及 配 發 五 護 照 申 請 書 複 核 及 掃 描 建 檔 六 加 持 第 二 本 普 通 護 照 及 其 他 護 照 製 發 之 管 理 七 其 他 有 關 護 照 製 發 相 關 業 務 2

6 單 位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研 考 印 信 典 守 及 文 書 檔 案 之 管 理 秘 書 室 二 國 會 聯 絡 與 媒 體 公 關 事 務 之 政 策 規 劃 研 擬 執 行 及 管 考 三 議 事 出 納 財 務 營 繕 採 購 及 其 他 事 務 管 理 四 本 局 辦 公 廳 財 產 車 輛 管 理 之 督 導 考 核 及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五 工 友 ( 含 技 工 駕 駛 ) 及 駐 衛 警 之 管 理 六 不 屬 其 他 各 組 室 辦 事 處 事 項 人 事 室 政 風 室 主 計 室 掌 理 本 局 人 事 事 項 掌 理 本 局 政 風 事 項 掌 理 本 局 歲 計 會 計 及 統 計 事 項 一 緊 急 核 發 國 人 護 照 之 執 行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辦 事 處 二 外 國 人 來 華 簽 證 申 請 之 執 行 三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之 通 報 協 調 及 聯 繫 四 與 外 國 境 管 移 民 單 位 業 務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五 旅 遊 警 訊 之 協 調 發 布 及 更 新 六 與 機 場 相 關 單 位 業 務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七 其 他 與 機 場 辦 事 處 業 務 有 關 事 項 一 民 眾 申 請 護 照 簽 證 及 文 件 證 明 等 事 項 之 受 理 中 部 辦 事 處 二 民 眾 旅 外 急 難 救 助 事 項 之 受 理 三 本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應 聯 繫 辦 理 事 項 之 協 調 地 方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處 理 城 市 外 交 國 際 活 動 及 公 眾 外 交 等 有 關 涉 外 事 務 之 協 助 四 與 各 國 駐 華 分 支 機 構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五 其 他 與 各 辦 事 處 業 務 有 關 事 項 3

7 單 位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分 層 業 務 職 掌 一 民 眾 申 請 護 照 簽 證 及 文 件 證 明 等 事 項 之 受 理 二 民 眾 旅 外 急 難 救 助 事 項 之 受 理 南 部 辦 事 處 三 本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應 聯 繫 辦 理 事 項 之 協 調 地 方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處 理 城 市 外 交 國 際 活 動 及 公 眾 外 交 等 有 關 涉 外 事 務 之 協 助 四 各 國 駐 華 分 支 機 構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五 其 他 與 各 辦 事 處 業 務 有 關 事 項 一 民 眾 申 請 護 照 簽 證 及 文 件 證 明 等 事 項 之 受 理 二 民 眾 旅 外 急 難 救 助 事 項 之 受 理 東 部 辦 事 處 三 本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應 聯 繫 辦 理 事 項 之 協 調 地 方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處 理 城 市 外 交 國 際 活 動 及 公 眾 外 交 等 有 關 涉 外 事 務 之 協 助 四 與 各 國 駐 華 分 支 機 構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五 其 他 與 各 辦 事 處 業 務 有 關 事 項 一 民 眾 申 請 護 照 簽 證 及 文 件 證 明 等 事 項 之 受 理 二 民 眾 旅 外 急 難 救 助 事 項 之 受 理 雲 嘉 南 辦 事 處 三 本 部 與 地 方 政 府 應 聯 繫 辦 理 事 項 之 協 調 地 方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處 理 城 市 外 交 國 際 活 動 及 公 眾 外 交 等 有 關 涉 外 事 務 之 協 助 四 與 各 國 駐 華 分 支 機 構 之 聯 繫 及 協 調 五 其 他 與 各 辦 事 處 業 務 有 關 事 項 4

8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 三 ) 組 織 系 統 圖 及 預 算 員 額 說 明 表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員 額 總 計 246 人, 包 含 職 員 148 人 技 工 3 人 駕 駛 9 人 工 友 6 人 聘 用 7 人 及 約 僱 73 人 局 長 副 局 長 副 局 長 主 任 秘 書 護 照 行 政 組 秘 書 室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辦 事 處 中 部 辦 事 處 簽 證 組 人 事 室 南 部 辦 事 處 文 件 證 明 組 政 風 室 東 部 辦 事 處 護 照 製 發 服 務 組 主 計 室 雲 嘉 南 辦 事 處 5

9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二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104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我 國 經 濟 繁 榮, 與 各 國 往 來 密 切, 國 人 赴 國 外 從 事 各 類 活 動 日 益 頻 繁, 是 以 照 顧 民 眾 權 益,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親 切 的 領 務 服 務 至 為 重 要 本 局 持 續 推 動 精 簡 領 務 法 令, 加 強 領 務 便 民 服 務, 並 協 同 外 交 部 各 地 域 司 爭 取 各 國 改 善 國 人 簽 證 待 遇, 加 強 保 僑 護 僑 及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以 維 護 國 人 旅 外 安 全 本 局 依 據 行 政 院 104 年 度 施 政 方 針, 配 合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及 核 定 預 算 額 度, 並 針 對 當 前 社 會 狀 況 及 本 局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編 定 10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其 目 標 與 重 點 如 次 : ( 一 )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1. 持 續 提 升 護 照 安 全 及 品 質 2. 持 續 檢 視 我 國 各 項 簽 證 作 業 規 定, 朝 落 實 國 境 安 全 維 護 及 兼 顧 簡 化 手 續 之 方 向 隨 時 調 整 ; 爭 取 各 國 提 升 對 我 國 人 之 簽 證 待 遇 3. 提 升 文 件 證 明 服 務 品 質 4. 加 強 宣 導 國 人 注 意 旅 外 安 全, 精 進 保 僑 護 僑 及 急 難 救 助 措 施 ( 二 )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有 效 運 用 外 交 資 源, 提 升 外 交 施 政 效 率 及 品 質 2 爭 取 改 善 對 我 國 人 簽 證 待 遇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式 1 提 升 護 照 安 全 及 品 質 1 統 計 數 據 3 開 辦 網 路 預 約 服 務, 簡 化 護 照 申 辦 作 業 1 統 計 數 據 1 統 計 數 據 衡 量 標 準 降 低 護 照 瑕 疵 量 佔 總 發 照 量 之 比 率 洽 獲 予 我 國 人 免 簽 證 落 地 簽 證 簡 化 及 改 善 簽 證 申 請 手 續 國 家 ( 地 區 ) 數 申 辦 網 路 預 約 服 務 人 次 年 度 目 標 值 0.6% 3 個 63,000 人 次 註 : 評 估 體 制 之 數 字 代 號 意 義 如 下 : 1.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2.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由 特 定 之 任 務 編 組 進 行 3.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透 過 第 三 者 方 式 ( 如 由 專 家 學 者 ) 進 行 4. 指 實 際 評 估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並 邀 請 第 三 者 共 同 參 與 進 行 5. 其 它 6

10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三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以 前 年 度 實 施 狀 況 及 成 果 概 述 ( 一 ) 前 (102)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及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 102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13 億 9,243 萬 8 千 元, 歲 出 實 現 數 為 13 億 5,555 萬 6 千 餘 元, 權 責 發 生 數 為 573 萬 6 千 餘 元, 共 計 13 億 6,129 萬 3 千 餘 元, 預 算 執 行 率 為 97.76%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衡 量 指 標 原 定 目 標 值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有 效 運 用 外 交 資 源, 晶 片 護 照 製 發 設 備 採 提 升 外 交 施 政 效 率 及 購 及 建 置 計 畫 品 質 0.8% 102 年 度 總 發 照 量 為 1,837,348 本, 其 中 作 廢 量 為 12,910 本, 護 照 瑕 疵 率 為 0.7%, 較 原 訂 目 標 值 0.8% 為 低, 實 施 績 效 良 好 爭 取 改 善 對 我 國 人 簽 證 待 遇 5 個 一 102 年 度 洽 獲 5 個 可 免 ( 落 ) 簽 或 其 他 相 當 便 利 簽 證 措 施 前 往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截 至 102 年 12 月 底 達 135 個 二 予 我 免 ( 落 ) 簽 或 其 他 相 當 便 利 簽 證 措 施 之 國 家 如 下 : 1. 貝 里 斯 予 我 國 人 免 簽 證 待 遇 於 1 02 年 1 月 8 日 正 式 實 施 2. 英 屬 開 曼 群 島 自 102 年 3 月 4 日 起 給 予 我 國 人 免 簽 證 待 遇 3. 土 耳 其 自 102 年 5 月 15 日 起 給 予 我 國 國 民 電 子 簽 證 (E-visa) 待 遇 4. 英 國 海 外 領 地 蒙 哲 臘 (Montserra t) 政 府 自 102 年 10 月 7 日 起 給 予 我 國 人 非 工 作 性 質 的 免 簽 證 待 遇 5. 科 索 沃 共 和 國 於 102 年 11 月 29 日 修 正 簽 證 措 施, 將 我 國 列 為 免 簽 證 國 家, 至 多 可 於 6 個 月 期 限 內 停 留 90 天, 惟 入 境 前 須 事 先 向 其 駐 外 使 領 館 通 報 三 其 他 簡 化 及 改 善 我 國 人 簽 證 申 請 手 續 之 國 家 : 1. 蒙 古 自 102 年 3 月 1 日 起 取 消 我 國 人 赴 該 國 另 紙 簽 證 措 施, 直 接 核 發 簽 證 於 我 國 人 護 照 上 2. 馬 其 頓 共 和 國 予 我 國 人 免 簽 證 待 遇 續 延 至 107 年 3 月 31 日 7

11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 二 ) 上 (103)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施 政 績 效 及 達 成 情 形 : 103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14 億 647 萬 7 千 元, 截 至 7 月 底 累 計 分 配 數 5 億 5,332 萬 5 千 元, 迄 103 年 7 月 31 日 止, 實 際 支 用 數 5 億 3,199 萬 5 千 餘 元, 執 行 率 96.15%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有 效 運 用 外 交 資 源, 提 升 提 升 護 照 安 全 及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迄 至 7 月 31 日 止, 護 照 總 核 外 交 施 政 效 率 及 品 質 品 質 發 量 為 1,216,503 本, 其 中 作 廢 量 為 8,182 本, 護 照 瑕 疵 率 為 0.67%, 較 原 訂 目 標 值 0.7% 為 低, 實 施 績 效 良 好, 未 來 將 賡 續 努 力, 確 保 晶 片 護 照 製 發 品 質, 並 持 續 降 低 護 照 瑕 疵 率, 以 期 達 成 本 案 目 標 值 爭 取 改 善 對 我 國 一 103 年 度 洽 獲 5 個 可 免 ( 落 ) 簽 或 其 他 相 當 人 簽 證 待 遇 便 利 簽 證 措 施 前 往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達 140 個 二 予 我 免 ( 落 ) 簽 或 其 他 相 當 便 利 簽 證 措 施 之 國 家 如 下 : 年 5 月 巴 布 亞 紐 幾 內 亞 (Papua New Guinea ) 多 哥 ( Togo ) 維 德 角 島 (Cape Verde) 葛 摩 聯 盟 (Union of the Comoros) 4 國 將 我 國 人 列 入 可 以 落 地 簽 證 方 式 前 往 的 國 家 2. 英 屬 安 奎 拉 (Anguilla) 將 我 國 人 列 入 可 以 免 簽 證 方 式 前 往 的 地 區 三 其 他 簡 化 及 改 善 我 國 人 簽 證 申 請 手 續 之 國 家 : 巴 西 自 103 年 5 月 14 日 起 取 消 我 國 人 赴 該 國 另 紙 簽 證 措 施, 直 接 核 發 簽 證 於 我 國 人 護 照 上, 我 國 人 赴 巴 西 亦 無 需 出 示 通 行 證 (Laissez Passer) 8

12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預 算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績 效 衡 量 暨 達 成 情 形 分 析 開 辦 網 路 預 約 服 一 為 提 供 民 眾 申 辦 護 照 多 元 管 道, 自 (102) 務, 簡 化 護 照 申 年 12 月 27 日 起 開 辦 網 路 預 約 申 辦 護 辦 作 業 照 之 便 民 措 施, 民 眾 可 於 本 局 網 站 填 妥 申 請 書, 預 約 未 來 兩 週 內 之 時 段 申 辦 護 照, 減 少 現 場 等 候 時 間 二 為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自 103 年 3 月 3 日 起 將 每 日 原 開 放 網 路 預 約 申 辦 護 照 人 數 90 人, 增 加 名 額 至 150 人, 每 月 服 務 約 3,150 人, 不 僅 簡 化 護 照 申 辦 流 程, 更 可 大 幅 減 少 民 眾 申 辦 等 候 時 間 及 紓 解 領 務 大 廳 申 辦 人 潮, 普 獲 民 眾 肯 定 三 本 案 第 一 階 段 為 試 辦 階 段, 初 期 僅 接 受 本 人 親 辦 之 預 約 服 務 103 年 6 月 10 日 起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增 加 受 理 個 人 委 託 代 理 預 約 申 辦 護 照, 截 至 103 年 7 月 底 止, 共 計 19,7 65 預 約 件 數, 實 際 送 件 量 16,202 件 103 年 8 月 29 日 將 實 施 第 三 階 段, 全 面 開 放 本 部 中 部 南 部 東 部 及 雲 嘉 南 各 辦 事 處 受 理 網 路 預 約 服 務, 估 計 預 約 件 數 將 大 幅 成 長,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之 績 效 9

13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經 資 門 併 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科 目 本 年 度 與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上 年 度 比 較 合 計 3,465,948 3,387,607 3,465,802 78,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領 事 事 務 局 賠 償 收 入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係 廠 商 違 約 逾 期 交 貨 之 賠 償 收 入 規 費 收 入 3,459,500 3,381,910 3,458,940 77, 領 事 事 務 局 3,459,500 3,381,910 3,458,940 77,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3,459,500 3,381,910 3,458,741 77, 證 照 費 3,459,500 3,381,910 3,458,741 77,590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護 照 收 入 2,349,20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52,840 千 元 2. 簽 證 收 入 909,33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24,330 千 元 3. 國 內 外 各 項 文 件 證 明 驗 證 收 入 200,97 0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420 千 元 使 用 規 費 收 入 場 地 設 施 使 用 費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係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自 薪 資 扣 回 繳 庫 數 財 產 收 入 領 事 事 務 局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係 出 售 報 廢 財 產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6,448 5,697 6, 領 事 事 務 局 6,448 5,697 6, 雜 項 收 入 6,448 5,697 6,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係 駐 蒙 古 代 表 處 購 置 領 務 設 備 退 稅 款 等 繳 庫 數 說 明 10

14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表 經 資 門 併 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科 款 項 目 節 名 目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前 年 度 決 算 數 稱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6,448 5,697 6,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係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自 薪 資 扣 回 繳 庫 數 停 車 場 使 用 費 簽 證 作 業 電 報 使 用 費 及 照 相 影 印 等 收 入 說 明 11

15 經 資 門 併 計 科 目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出 機 關 別 預 算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外 交 部 主 管 1,413,698 1,406,477 7, 領 事 事 務 局 1,413,698 1,406,477 7, 外 交 支 出 1,413,698 1,406,477 7, 一 般 行 政 266, ,919 8,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66,513 千 元, 包 括 人 事 費 230,342 千 元, 業 務 費 27,908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8,047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216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人 員 維 持 費 230,342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員 工 薪 俸 晉 級 差 額 等 經 費 2,335 千 元 (2)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費 36,17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購 置 資 訊 系 統 軟 硬 體 等 經 費 6,259 千 元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1,141,535 1,145,108-3,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141,535 千 元, 包 括 業 務 費 1,109,0 80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32,455 千 元 2.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費 62,953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簽 證 管 理 系 統 應 用 軟 體 改 版 等 經 費 14,677 千 元 (2) 印 刷 及 製 作 護 照 980,57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晶 片 護 照 製 發 設 備 等 經 費 16,382 千 元 (3) 印 製 申 請 證 照 表 件 及 須 知 21,944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印 製 護 照 申 請 書 等 經 費 228 千 元 (4) 加 強 領 務 服 務 工 作 61,575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為 民 服 務 政 策 宣 導 等 經 費 1,400 千 元 (5) 領 務 電 信 傳 遞 8,887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減 列 通 訊 費 2 96 千 元 (6) 領 務 分 支 機 構 工 作 維 持 費 5,599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列 業 務 費 等 56 千 元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4,150 1,950 2,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2,090-2,090 新 增 汰 換 首 長 專 用 車 1 輛 及 公 務 車 2 輛 經 費 如 列 數 其 他 設 備 2,060 1,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之 內 容 與 上 年 度 之 比 較 如 下 : 1. 汰 換 駐 外 機 構 領 務 系 統 硬 體 設 備 等 經 費 2,060 千 元 2. 上 年 度 購 置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預 算 業 已 編 竣, 所 列 1, 950 千 元 如 數 減 列 第 一 預 備 金 1,500 1,500 0 仍 照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編 列 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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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 證 照 費 預 算 金 額 3,459,500 承 辦 單 位 簽 證 組 文 件 證 明 組 護 照 製 發 服 務 組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規 1. 費 核 法 發 護 照 1. 規 費 核 法 發 護 照 2. 核 發 停 留 居 留 等 簽 證 3. 核 發 各 項 文 件 證 明 2. 核 發 停 留 居 留 等 簽 證 3. 核 發 各 項 文 件 證 明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規 費 收 入 領 事 事 務 局 行 政 規 費 收 入 ,459,500 3,459,500 3,459,500 證 照 費 3,459, 預 計 核 發 晶 片 護 照 ( 效 期 10 年 )1,454,000 本, 每 本 1,300 元, 說 計 1,890,200 千 元 ; 晶 片 護 照 ( 效 期 5 年 及 3 年 )400,000 本, 每 本 900 元, 計 360,000 千 元 ; 速 件 處 理 165,000 本, 平 均 每 本 6 明 00 元, 計 99,000 千 元 ; 合 共 2,349,200 千 元 2. 預 計 本 局 核 發 居 留 簽 證 停 留 簽 證 落 地 簽 證 等 20,000 件, 速 件 處 理 改 辦 簽 證 等 20,000 件, 計 65,000 千 元 ; 駐 外 館 處 核 發 居 留 簽 證 停 留 簽 證 多 次 停 留 簽 證 等 450,000 件, 速 件 處 理 15,000 件, 計 836,330 千 元 ;APEC 商 務 旅 行 卡 1,600 張, 每 張 5,000 元, 計 8,000 千 元 ; 合 共 909,330 千 元 3. 預 計 核 發 國 內 商 務 及 學 歷 婚 姻 等 文 件 證 明 102,000 件, 每 件 4 00 元, 計 40,800 千 元 ; 國 內 加 發 影 本 18,000 件, 每 件 200 元, 計 3,600 千 元 ; 國 內 正 本 加 速 處 理 10,200 件, 每 件 200 元, 計 2,040 千 元 ; 國 內 影 本 加 速 處 理 1,800 件, 每 件 100 元, 計 1 80 千 元 ; 駐 外 館 處 商 務 及 學 歷 婚 姻 等 各 項 文 件 證 明 280,000 件, 每 件 500 元, 計 140,000 千 元 ; 駐 外 館 處 加 發 影 本 28,000 件, 每 件 250 元, 計 7,000 千 元 ; 駐 外 館 處 正 本 加 速 處 理 28,0 00 件, 每 件 250 元, 計 7,000 千 元, 駐 外 館 處 影 本 加 速 處 理 2, 800 件, 每 件 125 元, 計 350 千 元 ; 合 共 200,970 千 元 14

18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來 源 子 目 及 細 目 與 編 號 雜 項 收 入 -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預 算 金 額 6,448 承 辦 單 位 簽 證 組 秘 書 室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一 項 目 內 容 二 法 令 依 據 預 1. 算 本 法 局 及 全 駐 國 外 軍 館 公 處 教 辦 員 理 工 外 待 人 遇 簽 支 證 給 或 要 文 點 件 證 明, 依 1. 預 算 本 法 局 及 全 駐 國 外 軍 館 公 處 教 辦 員 理 工 外 待 人 遇 簽 支 證 給 或 要 文 點 件 證 明, 依 規 定 或 依 申 辦 人 之 請 求 拍 發 電 報 所 收 取 之 電 報 規 定 或 依 申 辦 人 之 請 求 拍 發 電 報 所 收 取 之 電 報 費 費 2. 本 局 及 分 支 機 構 提 供 申 辦 人 照 相 及 影 印 證 件 所 2. 本 局 及 分 支 機 構 提 供 申 辦 人 照 相 及 影 印 證 件 所 收 取 之 工 本 費 用 收 取 之 工 本 費 用 3.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扣 繳 房 租 津 貼 3.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扣 繳 房 租 津 貼 4. 停 車 場 使 用 費 4. 停 車 場 使 用 費 金 額 及 說 明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金 額 其 他 收 入 領 事 事 務 局 雜 項 收 入 ,448 6,448 6,448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6, 預 計 電 報 費 收 入 1,250 千 元 說 2. 預 計 照 相 收 入 4,095 千 元, 影 印 機 收 入 671 千 元 3. 借 用 宿 舍 員 工 自 薪 資 扣 回 房 租 津 貼 等 繳 庫 數 199 千 元 4. 預 計 停 車 場 使 用 費 233 千 元 明 15

19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經 資 門 併 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一 般 行 政 預 算 金 額 266,513 計 畫 內 容 : 預 期 成 果 : 1. 一 般 行 政 管 理 事 務 及 共 同 性 工 作 等 1. 維 持 工 作 環 境 整 潔, 加 強 安 全 措 施,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2. 研 究 設 計 及 管 制 考 核 工 作 並 發 揮 研 究 設 計 功 能, 支 援 本 局 各 組 室 達 成 任 務 3. 本 局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2. 全 面 提 升 同 仁 運 用 網 際 網 路 等 資 訊 能 力, 以 強 化 資 4. 歲 計 會 計 統 計 事 項 訊 流 通 管 理 及 運 用 之 效 率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人 員 維 持 0100 人 事 費 0103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0104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0105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0111 獎 金 0121 其 他 給 與 0131 加 班 值 班 費 0142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0143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0151 保 險 02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0200 業 務 費 0201 教 育 訓 練 費 0219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0221 稅 捐 及 規 費 0231 保 險 費 0271 物 品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0282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0283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299 特 別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30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0319 雜 項 設 備 費 0400 獎 補 助 費 0475 獎 勵 及 慰 問 230,342 各 組 室 本 計 畫 計 編 列 職 員 148 人 技 工 3 人 駕 駛 9 人 230,342 工 友 6 人 聘 用 人 員 7 人 約 僱 人 員 73 人 之 人 事 費 104, ,192 千 元 及 查 獲 偽 變 造 證 照 獎 金 150 千 元 40,241 7,090 32,949 3,972 12, ,122 16,508 36,171 各 組 室 本 計 畫 編 列 業 務 費 27,908 千 元 設 備 及 投 資 8,04 27,908 7 千 元 獎 補 助 費 216 千 元, 包 括 : 現 職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及 學 分 費 補 助 等 計 需 201 千 6,083 元 分 支 機 構 辦 公 室 影 印 機 等 租 金 計 需 6,083 千 367 元 1, 公 務 車 輛 公 務 機 車 等 各 項 稅 捐 及 規 費 計 需 10 18,477 6 千 元 公 務 車 輛 辦 公 室 機 具 及 電 子 設 備 等 保 險 費 計 348 需 367 千 元 5. 購 買 油 料 報 章 雜 誌 文 具 紙 張 辦 公 用 品 等 555 計 需 1,006 千 元 6. 一 般 事 務 費 : 158 (1) 本 局 及 分 支 機 構 辦 公 大 樓 管 理 費, 計 需 12, 8, 千 元 5,650 (2) 一 般 公 務 所 需 印 刷 清 潔 保 全 環 境 佈 2,397 置 及 辦 理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等, 計 需 4,886 千 元 (3) 領 務 大 廳 櫃 檯 員 工 制 服 600 千 元 7. 本 局 及 分 支 機 構 辦 公 大 樓 等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計 需 607 千 元 8.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348 千 元 9. 本 局 辦 公 大 樓 監 視 系 統 及 冷 氣 機 系 統 等 保 養 費, 計 需 555 千 元 16

20 經 資 門 併 計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一 般 行 政 預 算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266,513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10. 首 長 特 別 費 計 需 158 千 元 11. 汰 購 本 局 辦 公 設 備 及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等 經 費, 計 需 8,047 千 元 12. 退 休 退 職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計 需 216 千 元 17

21 經 資 門 併 計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計 畫 內 容 : 1. 一 般 性 領 務 業 務 及 分 支 機 構 業 務 處 理 2. 護 照 製 作 電 腦 化 作 業 之 處 理 3. 護 照 作 業 電 腦 化 連 線 之 處 理 4. 出 國 視 察 駐 外 館 處 領 務 及 講 習 業 務 5. 提 升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及 資 安 設 備 功 能 6. 發 行 晶 片 護 照, 防 杜 護 照 偽 造 及 冒 用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預 算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1,141,535 預 期 成 果 : 1. 簡 化 並 辦 理 護 照 簽 證 各 項 文 件 證 明 等 領 務 業 務 2. 發 行 晶 片 護 照 與 國 際 安 全 架 構 接 軌, 以 提 升 我 國 護 照 之 國 際 公 信 力, 便 利 國 人 持 照 通 關, 同 時 加 強 護 照 防 偽 功 能, 以 防 杜 偽 變 造 護 照 並 提 高 護 照 資 料 線 上 調 閱 速 度 3. 督 導 駐 外 館 處 及 分 支 機 構 加 強 領 務 服 務 功 能 4. 加 強 文 件 證 明 及 簽 證 防 偽 功 能, 以 提 升 駐 外 館 處 文 件 證 明 及 簽 證 之 公 信 力 5. 確 保 護 照 暨 簽 證 作 業 電 腦 化 各 系 統 順 利 運 作 製 發 並 符 合 品 質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基 本 行 政 工 作 維 持 0200 業 務 費 0215 資 訊 服 務 費 0250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0271 物 品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30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02 印 刷 及 製 作 護 照 0200 業 務 費 0215 資 訊 服 務 費 0249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30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03 印 製 申 請 證 照 表 件 及 須 知 0200 業 務 費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04 加 強 領 務 服 務 工 作 0200 業 務 費 0250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0251 委 辦 費 62,953 各 組 室 本 計 畫 編 列 : 34, 護 照 簽 證 作 業 電 腦 化 系 統 維 護 及 各 項 資 訊 系 28,163 統 軟 硬 體 維 護 等 計 需 28,163 千 元 辦 理 領 務 業 務 及 為 民 服 務 等 講 習 講 座 鐘 點 費 1,844 延 請 專 家 學 者 參 加 會 議 出 席 費 等, 計 需 231 千 3,960 元 3. 護 照 作 業 電 腦 化 及 領 務 資 訊 系 統 所 需 報 表 紙 28,755 光 碟 片 等 各 項 耗 材 及 資 訊 用 品 購 置 計 需 1,844 28,755 千 元 4. 護 照 製 發 設 備 維 護 及 微 縮 影 調 閱 機 設 備 養 護 費 計 需 3,960 千 元 5. 汰 購 本 局 領 務 用 資 訊 設 備 系 統 開 發 及 軟 體 購 置 等 經 費, 計 需 28,755 千 元 980,577 各 組 室 本 計 畫 編 列 : 977, 護 照 登 錄 外 包 等 經 費 計 需 45,413 千 元 3, 印 製 晶 片 護 照 費 計 需 928,464 千 元 2, 晶 片 護 照 公 鑰 架 構 系 統 實 體 安 全 防 護 委 外 維 修 971,858 費 等 計 需 3,200 千 元 3, 臉 部 影 像 辨 識 系 統 影 像 購 置 費 3,500 千 元 3,500 21,944 各 組 室 本 計 畫 編 列 印 製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緊 急 聯 絡 電 21,944 話 暨 通 訊 錄 出 國 旅 行 安 全 實 用 手 冊 21,944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卡 簽 證 防 偽 貼 紙 文 件 證 明 防 偽 貼 紙 本 局 及 駐 外 館 處 用 領 務 表 格 護 照 申 請 書 規 費 收 據 等 經 費 61,575 各 組 室 本 計 畫 編 列 : 61, 本 局 領 事 事 務 法 律 諮 商 製 作 APEC 商 務 旅 行 卡 3,450 及 領 務 用 章 戳 等 經 費 計 需 5,300 千 元 34, 委 託 戶 政 事 務 所 代 辦 業 務 計 需 34,980 千 元 18

22 經 資 門 併 計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預 算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1,141,535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271 物 品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291 國 內 旅 費 0293 國 外 旅 費 0294 運 費 0295 短 程 車 資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319 雜 項 設 備 費 05 領 務 電 信 傳 遞 0200 業 務 費 0203 通 訊 費 06 領 務 分 支 機 構 工 作 維 持 0200 業 務 費 0271 物 品 0279 一 般 事 務 費 0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0291 國 內 旅 費 0294 運 費 1,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政 策 海 外 旅 遊 安 全 資 訊 宣 導 及 18,368 發 送 國 際 漫 遊 旅 遊 警 示 簡 訊 等 經 費 計 需 16, 千 元 4.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調 查 與 白 皮 書 印 製 替 代 役 費 用 222 志 工 服 務 交 通 補 助 費 國 會 及 領 務 聯 絡 經 費 2,695 等 計 需 1,712 千 元 本 局 赴 各 分 支 機 構 視 察 及 其 他 機 關 洽 公 等 旅 費 50 計 需 222 千 元 本 局 視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駐 外 館 處 查 200 核 或 督 導 領 事 業 務 作 業 並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計 需 旅 費 1,116 千 元 7. 派 員 赴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護 照 簽 證 電 腦 化 系 統 維 護 及 建 置 駐 外 館 處 領 務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等 人 員 旅 費 計 需 1,090 千 元 8. 派 員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及 護 照 防 偽 業 務 考 察 人 員 旅 費 計 需 489 千 元 9. 公 務 運 輸 費 用 及 短 程 洽 公 車 資 計 需 170 千 元 10. 駐 外 館 處 汰 換 文 件 證 明 用 鋼 印 機 等 計 需 200 千 元 8,887 各 組 室 本 計 畫 編 列 護 照 簽 證 作 業 電 腦 化 等 電 腦 連 線 通 8,887 訊 費 及 領 務 表 件 郵 資 電 話 電 報 傳 真 等 費 用 8,887 5,599 各 分 支 機 構 本 計 畫 編 列 : 5,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辦 事 處 業 務 費 378 千 元 1, 中 部 辦 事 處 業 務 費 1,459 千 元 3, 南 部 辦 事 處 業 務 費 1,644 千 元 東 部 辦 事 處 業 務 費 759 千 元 5. 雲 嘉 南 辦 事 處 業 務 費 1,359 千 元

23 經 資 門 併 計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計 畫 內 容 : 汰 換 公 務 車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預 算 金 額 預 期 成 果 : 提 升 聯 外 業 務 品 質 及 人 車 安 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2,09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購 置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305 運 輸 設 備 費 2,090 祕 書 室 本 計 畫 編 列 汰 換 首 長 專 用 車 1 輛 635 千 元 公 務 轎 2,090 車 1 輛 635 千 元 及 8 人 座 客 貨 兩 用 車 820 千 元 2,090 20

24 經 資 門 併 計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計 畫 內 容 : 駐 外 館 處 領 務 服 務 電 腦 化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其 他 設 備 預 算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2,060 預 期 成 果 : 汰 換 駐 外 館 處 機 器 可 判 讀 護 照 系 統 及 購 置 文 件 證 明 系 統 電 腦 化 所 需 硬 體 設 備, 確 保 外 館 領 務 電 腦 化 系 統 順 利 運 作, 提 供 良 好 服 務 品 質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購 置 電 腦 及 其 配 備 等 0300 設 備 及 投 資 030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2,060 資 訊 小 組 本 計 畫 編 列 汰 換 駐 外 機 構 領 務 系 統 硬 體 設 備 等 經 2,060 費 2,060 千 元 2,060 21

25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歲 出 計 畫 提 要 及 分 支 計 畫 概 況 表 經 資 門 併 計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第 一 預 備 金 預 算 金 額 計 畫 內 容 : 預 期 成 果 : 係 供 各 項 計 畫 原 預 算 不 足 時 依 規 定 程 序 動 支 使 各 項 計 畫 順 利 執 行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1,500 分 支 計 畫 及 用 途 別 科 目 預 算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01 第 一 預 備 金 0900 預 備 金 0901 第 一 預 備 金 1,500 各 組 室 編 列 第 一 預 備 金 1,500 千 元 以 供 原 預 算 不 足 時 依 1,500 規 定 程 序 動 支 1,500 22

26 本 頁 空 白 23

27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一 般 行 政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其 他 設 備 第 一 預 備 金 合 計 備 合 計 266,513 1,141,535 2,090 2,060 1,500 1,413, 人 事 費 230, ,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104, ,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40, ,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7, , 獎 金 32, , 其 他 給 與 3, , 加 班 值 班 費 12, ,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12, , 保 險 16, , 業 務 費 27,908 1,109, ,136, 教 育 訓 練 費 通 訊 費 - 8, , 資 訊 服 務 費 - 31, ,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6, , 稅 捐 及 規 費 保 險 費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 2, ,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 3, , 委 辦 費 - 34, , 物 品 1,006 4, , 一 般 事 務 費 18,477 1,015, ,033,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555 4, , 國 內 旅 費 國 外 旅 費 - 2, , 運 費 短 程 車 資

28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各 項 費 用 彙 計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一 般 行 政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其 他 設 備 第 一 預 備 金 合 計 備 0299 特 別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8,047 32,455 2,090 2,060-44, 運 輸 設 備 費 - - 2, ,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5,650 32,255-2,060-39, 雜 項 設 備 費 2, , 獎 補 助 費 獎 勵 及 慰 問 預 備 金 ,500 1, 第 一 預 備 金 ,500 1,500 25

29 外 交 部 領 歲 出 一 級 用 途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經 常 支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獎 補 助 費 債 務 費 8 外 交 部 主 管 230,342 1,134, 領 事 事 務 局 230,342 1,134, 外 交 支 出 230,342 1,134, 一 般 行 政 230,342 27,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 1,107,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其 他 設 備 第 一 預 備 金

30 事 事 務 局 別 科 目 分 析 表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出 資 本 支 出 預 備 金 小 計 業 務 費 設 備 及 投 資 獎 補 助 費 預 備 金 小 計 合 計 1,500 1,367,046 2,000 44, ,652 1,413,698 1,500 1,367,046 2,000 44, ,652 1,413,698 1,500 1,367,046 2,000 44, ,652 1,413, ,466-8, , ,513-1,107,080 2,000 32, ,455 1,141, , ,150 4, , ,090 2, , ,060 2,060 1,500 1, ,500 27

31 外 交 部 領 資 本 支 出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土 地 房 屋 建 築 公 共 建 設 外 交 部 主 管 領 事 事 務 局 外 交 支 出 一 般 行 政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其 他 設 備

32 事 事 務 局 分 析 表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機 械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雜 項 設 備 權 利 投 資 及 其 他 合 計 - 2,090 39,965 2,597-2,000 46,652-2,090 39,965 2,597-2,000 46,652-2,090 39,965 2,597-2,000 46, ,650 2, , , ,000 34,455-2,090 2, ,150-2, , , ,060 29

33 本 頁 空 白 30

34 人 事 費 別 一 民 意 代 表 待 遇 二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三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四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五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六 獎 金 七 其 他 給 與 八 加 班 值 班 費 九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十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十 一 保 險 十 二 調 待 準 備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金 額 ,793 40,241 7,090 32,949 3,972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12,575 超 時 加 班 費 9,097 千 元, 較 90 年 度 實 支 數 8 成 計 8,688 千 元 為 高, 主 要 係 為 應 護 照 親 辦 業 務 需 要, 經 行 政 院 100 年 8 月 12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於 9,097 千 元 上 限 92 12,122 16,508 - 內 覈 實 支 應 明 合 計 230,342 31

35 外 交 部 領 預 算 員 額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員 額 ( 單 位 :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職 員 警 察 法 警 駐 警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外 交 部 主 管 領 事 事 務 局 一 般 行 政

36 事 事 務 局 明 細 表 104 年 度 人 ) 年 需 經 費 聘 用 約 僱 駐 外 雇 員 合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比 較 說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明 , ,432 2, , ,432 2, , ,432 2, 年 需 經 費 僅 包 括 相 關 人 員 之 人 事 費, 不 含 加 班 值 班 費 2. 減 列 駕 駛 1 名 約 僱 人 員 1 名 3. 領 事 事 務 局 以 業 務 費 預 計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6 人 2,019 千 元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57 人 24,091 千 元 及 派 遣 人 力 69 人 22,356 千 元, 分 述 如 下 : (1) 一 般 行 政 計 畫, 預 計 進 用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7 人, 經 費 2,347 千 元, 協 助 本 局 環 境 清 潔 安 全 警 衛 及 分 支 機 構 規 費 現 金 保 全 運 送 等 業 務 (2)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計 畫, 預 計 進 用 臨 時 人 員 6 人, 經 費 2,019 千 元, 於 旅 遊 旺 季 期 間 協 助 護 照 製 發 等 行 政 事 宜 ; 派 遣 人 力 69 人, 經 費 22,356 千 元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43 人, 經 費 20,178 千 元, 處 理 護 照 簽 證 文 件 證 明 及 行 政 文 書 處 理 等 業 務 ;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7 人, 經 費 1,566 千 元, 協 助 各 分 支 機 構 辦 公 環 境 清 潔 等 業 務 33

37 本 頁 空 白 34

38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公 務 車 輛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車 輛 數 車 輛 種 類 乘 客 人 數 不 含 司 機 購 置 年 月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 立 方 公 分 ) 數 量 ( 公 升 ) 油 料 費 油 料 費 ( 單 價 ) 油 料 費 ( 金 額 ) 維 護 費 其 他 備 註 現 有 車 輛 : 1 首 長 專 用 車 擬 於 104 年 2 月 汰 換 1 公 務 轎 車 DA 油 氣 雙 燃 料 車 首 長 專 用 車 汰 換 後 留 用 1 公 務 轎 車 AR-9738 擬 於 104 年 2 月 報 廢 1 公 務 轎 車 BA-0051 擬 於 104 年 1 月 汰 換 1 公 務 轎 車 CP 公 務 轎 車 CT 旅 行 車 AK-9550 擬 於 104 年 1 月 汰 換 1 小 客 貨 車 兩 用 車 AAC 公 務 用 機 車 BAC-483 BAC-485 合 計 8,

39 外 交 部 領 預 算 員 額 : 職 員 148 人 技 工 3 人 警 員 0 人 駕 駛 9 人 法 警 0 人 聘 用 7 人 合 計 :246 人 現 有 辦 公 駐 衛 警 0 人 約 僱 73 人 工 友 6 人 駐 外 雇 員 0 人 中 華 民 國 自 有 無 償 借 用 區 分 單 位 數 面 積 帳 面 價 值 年 需 養 護 費 單 位 數 面 積 年 需 養 護 費 一 辦 公 房 屋 本 局 1 8, , 本 局 檔 庫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辦 事 處 中 部 辦 事 處 南 部 辦 事 處 東 部 辦 事 處 雲 嘉 南 辦 事 處 1 1, 中 部 辦 事 處 辦 公 大 樓 面 積 為 500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括 辦 公 室 200 平 方 公 尺, 供 民 眾 使 用 領 務 大 廳 125 平 方 公 尺, 護 南 部 辦 事 處 辦 公 大 樓 面 積 為 1,254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括 辦 公 室 332 平 方 公 尺, 供 民 眾 使 用 領 務 大 廳 265 平 方 公 尺, 護 東 部 辦 事 處 辦 公 大 樓 面 積 為 422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括 辦 公 室 131 平 方 公 尺, 供 民 眾 使 用 領 務 大 廳 66 平 方 公 尺, 護 照 雲 嘉 南 辦 事 處 辦 公 大 樓 面 積 為 1,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包 括 辦 公 室 平 方 公 尺, 供 民 眾 使 用 領 務 大 廳 使 用 面 積 平 方 公 尺 36

40 事 事 務 局 房 舍 明 細 表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平 方 公 尺 有 償 租 用 或 借 用 合 計 單 位 數 面 積 押 金 租 金 年 需 養 護 費 面 積 押 金 租 金 年 需 養 護 費 8, , , , ,600 1, , , 照 製 作 室 38 平 方 公 尺, 電 腦 機 房 金 庫 會 議 室 及 倉 庫 等 85 平 方 公 尺 及 大 樓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面 積 52 平 方 公 尺 照 製 作 室 99 平 方 公 尺, 電 腦 機 房 金 庫 教 室 及 倉 庫 等 165 平 方 公 尺 及 大 樓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面 積 393 平 方 公 尺 製 作 室 20 平 方 公 尺, 電 腦 機 房 金 庫 儲 藏 室 會 議 室 及 會 客 室 等 172 平 方 公 尺 及 大 樓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面 積 33 平 方 公 尺 平 方 公 尺, 護 照 製 作 室 15.4 平 方 公 尺, 電 腦 機 房 金 庫 儲 藏 室 會 議 室 及 會 客 室 等 平 方 公 尺 及 大 樓 公 共 設 施 37

41 捐 助 計 畫 合 計 1. 對 個 人 之 捐 助 0475 獎 勵 及 慰 問 (1) 一 般 行 政 [1] 慰 問 金 01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捐 助 對 象 退 休 人 員 捐 助 內 容 三 節 慰 問 金 捐 經 外 交 部 領 捐 助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助 常 人 事 費

42 事 事 務 局 分 析 表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業 務 費 其 他 營 建 工 程 其 他 合 計

43 本 頁 空 白 40

44 類 別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總 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本 年 度 本 年 度 預 計 本 年 度 上 年 度 上 年 度 核 定 計 畫 項 數 人 天 預 算 數 計 畫 項 數 人 天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合 計 , ,695 考 察 視 察 , ,186 訪 問 開 會 談 判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45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擬 拜 會 或 視 察 機 構 拜 會 內 容 預 計 前 往 期 間 外 交 部 領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中 華 民 國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一. 考 察 01 護 照 防 偽 考 察 歐 洲 北 美 地 晶 片 卡 展 及 製 參 與 歐 美 2015 年 國 際 證 照 安 全 印 區 發 設 備 相 關 廠 刷 研 討 會, 吸 取 各 國 護 照 防 偽 設 商 計 及 安 全 規 範 等 資 訊, 藉 此 提 升 我 國 護 照 製 發 技 術, 作 為 未 來 發 展 之 參 考 二. 視 察 02 督 導 東 南 亞 地 區 館 處 領 務 及 駐 外 東 南 亞 地 區 外 交 部 駐 外 館 1. 近 年 國 人 赴 東 南 亞 旅 遊 洽 商 館 處 規 費 查 核 處 遊 學 者 人 數 大 增, 衍 生 護 照 遣 失 ( 遭 竊 ) 或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須 緊 急 處 理 之 情 形 增 加, 與 駐 外 館 處 就 護 照 簽 證 文 件 證 明 急 難 救 助 等 問 題 交 換 意 見 2. 查 核 駐 外 館 處 收 取 規 費 程 序 及 審 核 機 制, 以 符 合 規 定 並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03 督 導 駐 外 館 處 領 務 業 務 歐 洲 地 區 外 交 部 駐 外 館 召 開 領 務 督 導 講 習 會 議, 就 處 歐 洲 地 區 護 照 簽 證 及 文 件 驗 證 等 問 題 交 換 意 見, 並 拜 會 駐 在 國 移 民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04 建 置 外 館 領 務 加 密 網 路 (VPN), 亞 太 亞 西 外 交 部 駐 外 館 為 維 持 駐 外 館 處 各 項 領 務 製 發 系 安 裝 護 照 簽 證 及 文 件 證 明 等 非 洲 歐 洲 處 統 之 安 全 與 正 常 製 發 作 業, 提 供 領 務 製 發 系 統 新 軟 硬 體 設 備 北 美 中 南 美 僑 民 良 好 的 領 務 服 務 品 質, 並 建 及 領 務 安 全 講 習 與 教 育 訓 練 地 區 置 安 全 領 務 資 料 傳 輸 性, 本 局 將 派 員 建 置 防 火 牆 ( 含 VPN 加 密 通 道 ) 汰 換 硬 體 設 備 安 裝 領 務 資 訊 系 統 軟 體 及 教 育 訓 練, 確 保 駐 外 領 務 秘 書 及 雇 員 操 作 熟 稔 度, 並 提 供 資 訊 技 術 協 助, 俾 達 領 務 服 務 不 中 斷 之 目 標 42

46 事 事 務 局 算 類 別 表 - 考 察 視 察 訪 問 104 年 度 旅 費 預 算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前 三 年 內 有 無 赴 同 一 機 構 拜 會 有 / 無 如 有, 說 明 其 拜 會 內 容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無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無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無 ,090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無 43

47 計 畫 名 稱 及 領 域 代 碼 擬 前 往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要 會 議 議 題 談 判 重 點 等 外 交 部 領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預 算 類 別 表 預 計 天 數 擬 派 人 數 中 華 民 國 旅 費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一. 定 期 會 議 01 出 席 國 際 會 議 - 瑞 士 1. 出 席 與 本 局 業 務 相 關 之 WTO FTA 等 國 際 組 織 會 議 44

48 事 事 務 局 - 開 會 談 判 104 年 度 預 算 辦 公 費 合 計 歸 屬 預 算 科 目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最 近 三 次 有 關 同 一 出 國 計 畫 之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出 國 地 點 出 國 期 間 出 國 人 數 國 外 旅 費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49 總 職 能 別 分 類 計 經 濟 性 分 類 經 常 支 出 外 交 部 領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支 出 債 務 利 息 補 助 地 方 移 轉 民 間 小 計 1,366, ,367, 一 般 公 共 事 務 1,366, ,367,046 46

50 事 事 務 局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104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資 本 形 成 土 地 購 入 增 資 補 助 地 方 移 轉 民 間 小 計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總 計 46, ,652 1,413,698 46, ,652 1,413,698 47

51 委 辦 計 畫 計 畫 起 訖 年 度 合 計 領 事 事 務 管 理 (1) 護 照 申 請 親 辦 委 辦 內 容 外 交 部 領 委 辦 經 費 中 華 民 國 委 辦 經 常 用 人 費 用 業 務 費 用 5,000 5,000 27,980 27,980 為 推 動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之 民 眾 親 自 辦 理, 委 託 戶 政 事 5,000 27,980 務 所 辦 理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者 之 人 別 確 認 業 務, 所 衍 生 行 政 協 助 之 委 辦 費 48

52 事 事 務 局 分 析 表 104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經 費 之 用 途 分 析 門 資 本 門 其 他 設 備 購 置 其 他 合 計 - 2,000-34,980-2,000-34,980-2,000-34,980 49

53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一 )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預 算 編 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說 明 如 下 : 1. 各 部 會 釋 股 收 入 如 次 : 預 算 編 列 單 位 釋 股 標 的 釋 股 收 入 財 政 部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兆 豐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45 億 元 30 億 元 經 濟 部 中 國 鋼 鐵 公 司 25 億 元 交 通 部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80 億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合 計 台 灣 肥 料 公 司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20 億 元 180 億 元 380 億 元 2. 上 述 釋 股 對 象 不 以 三 大 基 金 (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為 限, 並 以 長 期 持 有 為 原 則 3. 釋 股 相 關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 二 ) 查 文 康 活 動 費 之 編 列 於 法 無 據, 且 與 業 務 推 廣 無 關, 此 時 正 值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節 節 攀 升, 各 部 門 應 撙 節 支 出 同 舟 共 濟 之 際, 故 將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之 文 康 活 動 費 減 列 20%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非 本 局 主 管 業 務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 三 ) 歷 年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車 輛 養 護 費 及 辦 公 器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具 養 護 費 之 編 列 標 準 浮 動, 且 依 其 性 質, 應 可 視 各 機 關 實 際 需 求 編 列, 而 非 統 一 按 人 頭 方 式 編 列 ; 且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長 期 推 動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更 應 撙 節 支 出, 非 增 列 預 算 爰 刪 減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9 億 5,088 萬 5,000 元 之 5%, 計 4,754 萬 4,000 元, 並 要 求 未 來 年 度 車 輛 養 護 費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之 編 列, 應 據 各 年 度 需 求, 如 實 編 列 50

54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四 ) 針 對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有 關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皆 編 列 有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預 算, 主 要 是 支 應 派 員 進 行 兩 岸 開 會 談 判 考 察 等 交 流 業 務 ; 惟 鑑 於 中 國 對 台 政 策 仍 堅 守 一 中 原 則 立 場, 其 官 員 來 台 參 加 活 動 皆 公 開 大 肆 宣 傳 一 中 政 策, 更 何 況 是 面 對 我 國 至 中 國 參 與 交 流 的 官 員, 中 國 欲 進 行 統 戰 企 圖 顯 已 昭 然 若 揭, 實 不 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與 中 國 太 過 頻 繁 之 交 流, 就 連 國 際 專 家 都 建 議 台 灣 應 該 要 放 緩 兩 岸 交 流 準 此, 為 使 國 家 政 策 更 加 優 質 化, 公 務 人 員 本 應 選 擇 與 更 進 步 更 自 由 的 歐 美 國 家 交 流, 以 參 照 學 習 先 進 國 家 之 優 良 施 政 做 法, 而 非 讓 台 灣 生 存 與 發 展 僅 有 一 條 與 中 國 結 合 之 路 ; 爰 針 對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編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預 算, 統 刪 10% 辦 理 情 形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 五 )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針 對 各 機 關 及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所 屬 統 刪 項 目 如 下 : 1.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統 刪 10% 2.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 統 刪 5% 3. 文 康 活 動 費 : 編 列 標 準 由 每 人 每 年 2,500 元 調 降 為 2,000 元 4. 委 辦 費 : 除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委 託 辦 理 體 育 署 委 託 研 究 法 務 部 主 管 委 託 研 究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及 檢 疫 偵 測 犬 業 務 勞 工 委 員 會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檢 查 與 管 理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文 化 部 主 管 委 託 辦 理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51

55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茶 業 改 良 場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業 金 融 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5. 一 般 事 務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主 管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能 源 局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海 岸 巡 防 辦 理 情 形 52

56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署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6. 軍 事 裝 備 設 施 房 屋 建 築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考 選 部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領 事 事 務 局 國 防 部 主 管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蒙 藏 委 員 會 主 管 僑 務 委 員 會 主 管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7. 國 內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考 選 辦 理 情 形 53

57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部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領 事 事 務 局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檢 查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8. 國 外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辦 理 情 形 54

58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僑 務 委 員 會 主 管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業 金 融 局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銀 行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9.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法 務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主 計 總 處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辦 理 情 形 55

59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銀 行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0. 設 備 及 投 資 : 除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中 央 研 究 院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營 建 工 程 與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 教 育 部 主 管 ( 不 含 體 育 署 ) 統 刪 4% 外, 其 餘 統 刪 8%, 其 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選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辦 理 情 形 56

60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領 事 事 務 局 外 交 及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防 部 主 管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1.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中 央 研 究 院 司 法 院 對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之 捐 助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經 濟 部 科 技 預 算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對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之 捐 助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衛 生 福 利 部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補 助 職 業 工 會 與 農 漁 會 辦 理 健 保 業 務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防 部 所 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疾 病 管 制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2.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中 辦 理 情 形 57

61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補 助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健 保 業 務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役 政 署 交 通 部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3. 經 濟 部 主 管 內 政 部 主 管 及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辦 理 易 淹 水 地 區 後 續 治 理 及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23 億 元 全 數 刪 除 14. 國 庫 署 國 債 付 息 減 列 11 億 3,000 萬 元 ( 六 ) 財 政 部 97 年 1 月 2 日 函 文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要 求 機 關 學 校 附 設 公 園 供 停 放 車 輛 之 停 車 場, 應 依 規 費 法 規 定 徵 收 使 用 規 費 ; 惟 效 果 不 彰, 絕 大 多 數 機 關 均 未 針 對 員 工 使 用 機 關 附 設 停 車 場 收 費 ; 少 數 有 收 費 辦 理 情 形 者, 收 費 標 準 亦 相 當 紊 亂, 包 括 同 棟 建 築, 卡 之 同 仁 自 104 年 1 月 起 按 月 自 薪 資 中 扣 不 同 部 會, 標 準 不 一 ; 同 一 主 管 機 關 中, 不 同 單 位, 收 費 不 同 ; 收 費 標 準 低 於 一 般 繳 庫 行 情 甚 多 等 等 規 費 法 第 1 條 即 敘 明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增 進 財 政 負 擔 公 平, 有 效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維 護 人 民 權 益, 同 法 第 8 條 有 關 應 徵 收 使 用 規 費 之 項 目 中, 即 包 括 各 機 關 學 校 交 付 特 定 對 象 或 提 供 其 使 用 之 公 有 道 路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所, 第 10 條 有 關 收 費 標 準 之 計 費 原 則 並 規 定 除 須 依 興 建 購 置 維 護 等 相 關 成 本 訂 定 收 費 標 準 外, 亦 應 考 量 市 場 因 素 一 般 民 眾 利 用 公 有 停 車 場 均 須 按 規 定 繳 費, 但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政 府 機 關 停 車 場, 卻 可 享 免 費 或 低 價 之 優 惠, 無 疑 是 慷 人 民 之 慨 況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多 位 於 大 台 北 地 區, 捷 運 公 車 等 大 眾 運 輸 路 網 密 集, 交 通 便 捷 ; 且 政 府 機 關 無 償 提 供 員 工 使 用 停 車 場, 增 加 自 行 開 車 之 誘 因, 亦 與 近 年 來 政 府 力 倡 之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大 相 違 背 爰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依 規 費 法 相 關 本 局 位 於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北 棟, 爰 依 據 中 央 聨 合 辦 公 大 樓 北 棟 管 理 小 組 103 年 5 月 13 日 (103) 北 管 組 字 第 063 號 函 訂 定 中 央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北 棟 停 車 場 管 理 辦 法, 於 本 局 任 職 且 申 領 車 輛 停 車 證 及 停 車 感 應 收 停 車 位 租 金 ( 室 內 600 元 室 外 400 元 ) 58

62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 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規定 參考同地段一般停車場收費情形 於 103 年清查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供 員工使用情形 並於 104 年研擬相關規 範 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 以落實規費法 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維護人民權益 之 立法精神 (七) 現行軍公教員工居住公有宿舍房租津貼扣 一 謹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 人事 繳標準 係按職務等級而訂 月薪含 公 行政總處 )曾於 100 年 1 月 14 日 費 之院長或部長級政務人員居住公有宿 召集會議協調各機關意見 決議由 舍 每月扣繳800 元 一般軍公教人員按 各機關依據宿舍特性及狀況自行訂 職級每月分別扣繳 400 元至700 元不等 定收費標準 公務人員之待遇 加給係依 公務人 二 人事行政總處嗣於 100 年 6 月 28 員俸給法 規定 其中並無配住宿舍或提 日函示應收取宿舍管理費繳庫 本 供房租津貼之規定 因此 配住宿舍僅扣 局即於 100 年 7 月依外交部 職務 繳低額之房租津貼 形同對配住者之額外 宿舍管理費收取要點 規定 自同 津貼 且各單位職務宿舍區位 面積均不 年 9 月 1 日起按月於借住宿舍同仁 同 但不論位於台北市或花蓮 台東 不 薪資中扣收管理費繳交外交部繳 論居住單房或1 戶多房者 亦均依同樣標 庫 準扣繳 實未盡合理 另 中央各機關學 三 有關上揭宿舍管理費收費標準係參 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 第6 點 採前揭會議決議 依據宿舍之特性 規定 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 與狀況訂定 北投居安 敬業 樂 人住用 應收取管理費 由宿舍管理機關 群樓及木柵等公寓式職務輪調宿舍 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 然各 每月扣收 1,000 元 明志 溫泉 該公有宿舍雖大多收有管理費 但費用仍 致遠等較老舊小宿舍每月 500 元 較一般行情為低 且除極少數如中央研究 借住宿舍同仁另依據 全國軍公教 院將管理費等相關收入繳庫外 其餘機關 人員待遇支給要點 所定標準扣繳 所收取之管理費均未按規定繳回國庫 房租津貼 每月費用介於 400~800 綜上 公務人員住宿舍本於法無據 元間 此外 借住宿舍同仁另需繳 且房租津貼扣繳及管理費標準 均悖離一 納宿舍維護費 1,200~2,600 元 由宿 般市場行情 並與宿舍面積及價值無關 舍聯誼會統籌支付大樓清潔 管理 顯不符宿舍使用之對價 形同變相津貼 員等支出 公務人員職務宿舍均為運用政府預算興建 四 宿舍房舍結構維護及修繕 統由外 或租用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爰要求 交部辦理 其餘使用 維護等均需 行政院應參酌宿舍座落區位 面積及市場 配住同仁負擔 並責由配住人遷出 行情 於 104 年訂定宿舍使用之收費相關 前需辦理全戶油漆及清潔 回復至 規範 送立法院備查後實施 借住時屋況 借住人普遍善盡借住 責任 維護職務宿舍之良好屋況 59

63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 八 ) 針 對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業 務 費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項 下 教 育 訓 練 費 科 目 合 計 編 列 15 億 9,147 萬 7,000 元, 經 查, 其 中 內 含 對 現 職 員 工 赴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修 習 學 位 學 分 或 研 究 等 所 需 補 貼 之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教 育 費 有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費 用 依 規 定 雖 可 申 請 部 分 補 助, 但 細 節 乃 授 權 各 機 關 學 校 得 視 預 算 經 費 狀 況 而 定, 可 知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費 用 實 非 必 須 應 給 予 之 補 助 ; 此 外, 進 修 人 員 甚 至 還 可 因 此 申 請 公 假 上 課, 實 不 合 理 加 以 近 年 來, 更 發 現 公 務 人 員 違 規 到 中 國 進 修 情 形 嚴 重 之 問 題 發 生, 連 論 文 題 目 都 是 中 國 指 定 的, 恐 已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疑 慮 準 此, 對 現 職 員 工 赴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修 習 學 位 學 分 或 研 究 等 所 需 補 貼 之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教 育 費 預 算, 自 103 年 度 起, 就 公 餘 時 間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進 修 核 予 補 助 辦 理 情 形 ( 九 ) 有 鑑 於 民 國 50 至 60 年 代 軍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本 項 非 本 局 主 管 業 務 及 福 利 較 低, 政 府 以 行 政 命 令 頒 定 各 項 補 助 及 優 惠 措 施 政 策, 改 善 軍 公 教 家 庭 生 活 惟 多 年 來, 歷 經 多 次 之 大 幅 調 薪 後, 目 前 軍 公 教 人 員 整 體 待 遇 及 福 利 已 比 民 間 企 業 優 厚 許 多 加 以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惡 化 之 際, 各 界 紛 紛 檢 討 政 府 長 期 對 特 定 對 象 進 行 各 項 補 助 問 題, 其 中 以 退 役 軍 人 及 軍 眷 醫 療 免 掛 號 費 補 助, 其 相 關 費 用 實 不 合 情 理, 相 較 於 一 般 民 眾 ( 尤 其 對 繳 不 起 健 保 費 遭 鎖 卡 之 民 眾 ) 而 言, 都 無 醫 療 免 付 掛 號 費 之 優 待, 造 成 相 對 剝 奪 感 嚴 重, 實 有 違 反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基 於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惡 化 之 際, 軍 人 應 與 全 民 共 體 時 艱, 況 且 政 府 設 立 之 醫 療 院 所 本 亦 應 為 國 庫 增 加 收 入, 有 所 營 運 績 效 才 能 自 給 自 足, 而 非 為 特 定 族 群 給 予 掛 號 優 惠, 更 造 成 各 公 立 醫 院 長 期 為 吸 收 該 項 優 惠 而 減 少 國 庫 收 入 職 是 之 故, 政 府 亟 應 重 視 且 重 60

64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新 檢 討 廢 止 就 醫 免 掛 號 費 制 度, 取 消 退 役 軍 人 及 軍 眷 醫 療 免 掛 號 費 補 助, 爰 要 求 針 對 103 年 度 所 有 編 列 退 役 軍 人 及 軍 眷 至 醫 療 院 所 就 診 免 付 掛 號 費 之 優 待 相 關 預 算, 應 予 檢 討 優 待 掛 號 費 之 次 數, 並 自 104 年 度 起 實 施, 超 過 部 分 亦 不 得 要 求 相 關 所 屬 之 醫 療 院 所 自 行 吸 收 辦 理 情 形 ( 十 ) 依 據 審 計 部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過 去 政 府 辦 理 政 令 宣 導 採 購, 曾 發 生 未 編 有 專 項 預 算, 逕 由 相 關 科 目 勻 支 經 費 辦 理 ( 如 由 各 工 作 計 畫 之 業 務 費 支 應 等 ), 由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之 業 務 費 支 應 辦 理 廣 告 或 宣 導, 勢 將 排 擠 其 他 業 務 支 出, 值 此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之 際, 為 能 有 效 監 督 控 管 執 行 成 效, 允 宜 透 過 編 列 專 項 預 算 方 式, 明 確 列 示 各 機 關 辦 理 廣 告 或 宣 導 之 計 畫, 俾 有 效 監 督 控 管 102 年 度 立 法 院 審 議 預 算 亦 通 過 決 議 要 求 103 年 度 起, 各 機 關 編 列 政 策 宣 導 經 費, 應 於 預 算 書 表 內 將 經 費 編 列 情 形 妥 適 表 達, 以 利 國 會 及 社 會 大 眾 監 督 103 年 度 起, 除 依 立 法 院 要 求 妥 適 表 達 編 列 之 專 項 宣 導 經 費, 除 突 發 事 件 所 需 外, 不 得 動 支 任 何 經 費 進 行 宣 導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 十 一 ) 補 充 保 費 健 保 新 制 開 辦 已 滿 1 年, 此 案 執 政 當 局 蠻 橫 堅 持 錯 誤 政 策, 令 國 人 備 感 痛 心 立 法 院 於 審 議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時 曾 做 決 議 : 為 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之 永 續 健 全 發 展, 呼 籲 政 府 體 察 民 意, 勿 將 社 福 團 體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辛 苦 募 集 的 社 會 資 源 強 徵 補 充 保 費 現 行 法 令 制 度 對 於 身 為 扣 費 義 務 人 的 民 間 團 體 將 造 成 可 預 見 的 嚴 重 影 響, 因 此 我 們 提 出 兩 點 強 烈 訴 求 : 一 行 政 院 應 要 求 各 部 會 及 各 級 政 府 將 社 福 團 體 所 大 幅 提 升 的 補 充 保 費 費 用 納 入 經 費 需 求 考 量, 而 行 政 院 遂 於 102 年 4 月 30 日 公 布 補 助 原 則, 社 福 團 體 如 因 遵 照 決 議 辦 理 61

65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執 行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計 畫 而 增 加 保 費 負 擔, 由 各 機 關 於 年 度 預 算 調 整 支 應, 倘 預 算 執 行 經 費 確 有 不 敷, 再 由 各 機 關 循 程 序 報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 未 來 年 度 則 納 入 經 費 需 求 考 量 經 查,102 年 度 社 福 團 體 執 行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計 畫 時, 並 未 得 到 各 部 會 及 各 級 政 府 就 增 加 之 補 充 保 費 負 擔 予 以 額 外 補 助, 反 而 因 招 標 之 統 包 金 額 變 相 由 社 福 團 體 自 行 吸 收, 讓 社 福 團 體 的 財 務 更 加 捉 襟 見 肘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督 促 各 機 關 及 各 級 政 府 就 社 福 團 體 因 執 行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計 畫 而 增 加 之 補 充 保 費 負 擔, 納 入 經 費 需 求 辦 理 情 形 ( 十 二 ) 補 充 保 費 健 保 新 制 開 辦 已 滿 1 年, 此 案 執 政 當 局 蠻 橫 堅 持 錯 誤 政 策, 不 顧 十 餘 年 來 二 代 健 保 之 法 令 研 修, 令 國 人 備 感 痛 心 其 中, 補 充 保 費 來 源 之 一 的 兼 職 所 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非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讓 廣 大 兼 職 的 弱 勢 大 眾 被 剝 兩 層 皮 經 社 會 輿 論 反 彈 後, 衛 生 福 利 部 雖 陸 續 排 除 兒 童 及 少 年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領 取 身 障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者 或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未 達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基 本 工 資 之 身 障 者 在 國 內 就 學 且 無 專 職 工 作 之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等 身 分 適 用, 但 掛 一 漏 萬, 仍 無 助 解 決 兼 職 所 得 不 公 的 問 題 近 年 台 灣 薪 資 凍 漲 低 薪 化, 卻 又 面 臨 物 價 卻 節 節 上 漲, 許 多 青 壯 年 往 往 須 兼 任 第 二 份 工 作 才 能 勉 強 餬 口 養 家, 現 在 又 要 繳 納 兩 份 健 保 費, 看 到 有 錢 人 買 豪 宅 竟 可 貸 款 99%, 相 對 剝 奪 感 油 然 而 生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修 正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扣 取 及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辦 法, 將 在 國 內 就 業 且 無 專 職 工 作 之 大 專 學 生 之 兼 職 所 得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之 下 限 提 高 本 項 非 本 局 主 管 業 務 62

66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提決議 附帶決議及注意辦理事項辦理情形報告表 中華民國 103 年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十三) 理 情 形 中央各機關單位辦理人力派遣採購作業 一 本局每年辦理勞務採購作業 均於 除應公開招標外 派遣契約中之勞動者權 招標文件明列廠商應保障勞採人 益亦應與正式職工維持同工同酬 同待遇 員每月薪資 勞健保 勞退金提撥 原則 各機關單位並應同時針對未來業務 等待遇項目 人力之規劃進行全盤檢討 派遣員工人數 二 本局不定期向派遣勞工宣導相關 不得新增 勞動權益 並建構申訴機制及協助 救濟等措施 其權益與本局勞工並 無二致 若廠商違反要派契約時 依要派契約規定 本局得採行下列 處置 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 處理 暫停給付價金或終止 解除 契約 其中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 者 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份或全 部暫停執行 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 復履約 三 本局於 102 年第 3 季勞派運用人數 為 70 人 而外交部以此為基準設 定各單位 103 年勞派人數上限後 本局積極檢討派遣人力運用 迄今 103 年第 2 季 勞派人數已減少 為 1 人 (十四) 目前各機關運用派遣勞工人數 原則不得 本局依據 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 超過 99 年 1 月 31 日各機關實際進用派遣 事項 運用勞動派遣人力 現有勞派人數 勞工人數 並由主管機關進行總量管控 為 69 人 未超過外交部於 103 年調整之勞 惟以控管基準日填報資料為派遣勞工人數 派上限 70 人 此外 本局亦將持續遵守人 之上限 且未衡酌各機關業務增減情形及 事行政總處推動修訂之 勞務承攬 相關規 既有人力寬緊度 實過於便宜行事 此外 範 由於聘用人員 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亦均 有控管措施 惟承攬人力未予列管 因此 派遣勞工人數雖經控管後 有減少現象 但 勞務承攬 卻增加 亦即各機關勞務 承攬方式規避控管 使派遣勞工人數之控 管流於形式 爰要求行政院應責令相關機 關重新檢討現行中央政府各機關運用派遣 人力之規範 依照各機關人力結構及業務 實際需求 調整派遣勞工人數之上限 此 外 鑑於各機關以 勞務承攬 代替 勞 63

67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度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項 次 內 容 務 派 遣, 或 將 部 分 業 務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外 包 情 形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行 政 院 亦 應 針 對 勞 務 承 攬 訂 定 運 用 規 範, 必 須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俾 以 提 升 機 關 人 力 運 用 效 益, 減 少 非 必 要 之 資 源 浪 費 ; 相 關 檢 討 報 告 及 規 範 應 於 3 個 月 內 送 立 法 院 ( 十 五 ) 自 日 本 福 島 核 災 後, 世 界 各 國 皆 開 始 檢 討 核 安 管 制 機 關 的 獨 立 性 和 位 階, 國 際 原 子 能 總 署 更 制 定 核 能 安 全 公 約 (CNS), 於 第 8 條 明 訂 管 制 機 關 需 賦 予 足 夠 的 職 權, 並 有 效 區 隔 管 制 機 關 與 促 進 核 能 利 用 機 構 惟 世 界 各 國 皆 提 升 核 安 管 制 機 關 位 階, 我 國 卻 於 組 改 後 擬 將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降 級 為 三 級 獨 立 機 關 之 位 階 ; 惟 查 我 國 三 級 獨 立 機 關 中, 僅 有 任 務 型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並 無 常 態 管 制 機 構 之 往 例, 此 舉 不 僅 無 助 於 我 國 即 將 面 臨 的 除 役 核 廢 料 運 送 及 儲 存 人 員 儲 備 等 問 題, 更 恐 將 造 成 下 層 機 關 無 力 對 上 層 機 關 ( 經 濟 部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行 使 監 督 權 之 問 題, 且 易 恐 致 立 法 院 原 本 僅 有 的 監 督 及 質 詢 權 力 付 之 闕 如, 顯 有 迴 避 國 會 監 督 之 嫌 鑑 於 以 上,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及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研 擬 提 升 我 國 核 安 管 制 機 關 位 階 至 二 級 機 構, 並 明 確 解 決 核 安 管 制 與 核 能 運 用 功 能 混 淆 現 狀, 且 能 獨 立 行 使 監 督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權 責 之 組 織 改 造 與 修 法 配 套 方 案, 並 針 對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之 組 改 事 宜, 向 立 法 院 相 關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辦 理 情 形 本 項 非 本 局 主 管 業 務 ( 十 六 )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補 助 團 體 或 個 人 本 項 非 本 局 主 管 業 務 之 經 費, 雖 已 公 布 補 助 對 象, 但 對 於 補 助 對 象 所 在 之 縣 市 別 等 則 未 予 公 布, 為 利 瞭 解 政 府 補 助 資 源 分 配 之 情 形, 爰 要 求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補 助 團 體 或 個 人 之 經 費, 應 增 列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別, 就 獲 補 助 團 體 或 個 人 可 歸 屬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分 別 列 示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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