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与产学研管理制度汇编(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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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学 与 产 学 研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目 录 一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1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章 程... 1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3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章 程... 5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制 度... 7 教 务 处 ( 实 训 管 理 中 心 ) 工 作 制 度... 9 科 技 处 ( 高 职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校 企 合 作 办 公 室 ) 工 作 制 度 专 业 ( 学 科 ) 教 研 室 工 作 制 度 院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校 院 ( 系 部 ) 两 级 教 学 管 理 职 能 划 分 细 则 二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教 学 区 及 课 室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课 表 编 排 与 相 关 课 务 管 理 办 法 考 试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公 共 选 修 课 管 理 办 法 教 材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规 定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管 理 办 法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管 理 规 定 实 验 实 训 室 管 理 办 法 学 生 校 外 实 习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学 生 毕 业 资 格 审 核 与 证 书 管 理 规 定 三 教 学 建 设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工 作 制 度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课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教 学 资 源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实 践 教 学 基 地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广 州 城 建 职 业 学 院 质 量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与 管 理 办 法 教 学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四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实 施 方 案 听 课 制 度

2 教 师 试 讲 制 度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员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五 产 学 研 管 理 教 科 研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教 科 研 项 目 奖 励 与 资 助 实 施 细 则 教 科 研 成 果 认 定 与 计 分 办 法 校 企 合 作 管 理 办 法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技 术 研 发 ( 服 务 )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六 图 书 管 理 制 度 广 州 城 建 职 业 学 院 图 书 情 报 工 作 委 员 会 工 作 条 例

3 一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坚 持 以 就 业 为 导 向, 走 工 学 结 合 的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的 发 展 道 路,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成 立 广 州 城 建 职 业 学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第 二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是 在 学 校 领 导 下, 对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指 导 和 审 议 的 机 构 第 三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方 针 是 :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以 及 以 人 为 本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紧 密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对 教 学 工 作 提 供 政 策 咨 询, 加 强 宏 观 指 导 深 入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方 法 与 教 学 手 段 的 改 革, 努 力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四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由 直 接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有 丰 富 教 学 工 作 经 验 的 学 术 专 家 和 熟 悉 教 学 工 作 有 管 理 专 长 的 教 务 教 学 行 政 领 导 组 成 其 基 本 条 件 是 : 1. 热 爱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热 心 教 学 改 革 与 建 设 ; 2.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和 丰 富 的 教 学 管 理 经 验 ; 3. 作 风 正 派, 坚 持 原 则, 实 事 求 是, 富 有 全 局 观 念 ; 4. 身 体 健 康, 能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第 五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实 行 聘 任 制, 每 届 任 期 两 年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校 长 聘 任,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续 聘 或 中 途 解 聘 第 六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1 至 2 人, 秘 书 1 人, 委 员 人 第 七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处 理 日 常 事 务, 召 集 委 员 会 议 其 经 常 性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处 长 负 责 第 三 章 任 务 第 八 条 依 据 学 校 的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研 究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建 设 与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中 的 一 些 重 大 问 题, 并 提 出 教 学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建 设 性 意 见 第 九 条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基 本 建 设 的 发 展 规 划, 审 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专 业 课 程 建 设 教 学 评 估 体 系 建 设 实 训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教 风 建 设 的 规 划 与 实 施 方 案, 并 进 行 具 体 指 导 第 十 条 规 划 评 审 验 收 校 级 重 点 专 业 和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向 上 级 单 位 推 荐 重 点 专 业 和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项 目 第 十 一 条 评 审 验 收 学 校 的 教 学 改 革 和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并 审 议 向 上 级 单 位 推 荐 的 教 研 教 改 项 目

4 第 十 二 条 对 每 年 申 报 的 新 增 专 业 和 备 案 的 专 业 进 行 评 议 审 核 第 十 三 条 指 导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研 究 工 作, 并 监 督 检 查 教 学 及 教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评 审 学 校 各 类 教 学 奖, 推 荐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奖 第 十 五 条 对 涉 及 其 他 有 关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第 四 章 工 作 制 度 第 十 六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接 受 校 长 的 领 导, 并 执 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决 定 第 十 七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对 重 大 事 项 实 行 表 决 制, 表 决 时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人 员 参 加 会 议 并 获 得 委 员 会 人 数 的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第 十 八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原 则 上 每 学 期 召 集 一 次 全 体 会 议, 研 究 工 作, 通 报 情 况 第 十 九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提 交 的 议 案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教 务 处 的 学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

5 学 术 委 员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第 42 条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评 定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等 有 关 学 术 事 项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成 立 广 州 城 建 职 业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第 二 条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学 术 审 议 评 定 与 咨 询 机 构 第 三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宗 旨 是 : 弘 扬 科 学 精 神, 营 造 学 术 氛 围, 加 快 科 技 创 新, 促 进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上 水 平 上 台 阶, 为 学 校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做 贡 献 第 二 章 工 作 职 责 第 四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职 责 : 1. 咨 询 和 审 议 学 校 中 长 期 教 育 科 研 发 展 规 划 ; 2. 对 学 校 的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或 评 议 性 意 见 ; 3. 咨 询 和 评 审 学 校 各 类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科 研 成 果, 鉴 定 科 研 成 果 的 学 术 水 平 ; 受 理 有 关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的 学 术 评 议 审 议 事 项 ; 4. 咨 询 和 审 议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及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计 划, 选 拔 学 术 带 头 人 ; 5. 审 议 学 校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方 案 ; 6. 负 责 对 申 报 技 术 职 称 人 员 科 研 学 术 水 平 的 评 价 认 定 ; 7. 受 学 校 委 托, 代 表 学 校 开 展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和 其 他 学 术 工 作, 并 对 学 术 领 域 某 些 专 门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提 出 咨 询 报 告 ; 8. 指 导 和 组 织 全 校 性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并 完 成 校 长 委 托 的 其 他 学 术 任 务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五 条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2 人, 委 员 若 干 人, 秘 书 1 人, 其 人 选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校 长 聘 任 委 员 的 人 选 应 尽 可 能 兼 顾 系 室 处 各 单 位 第 六 条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设 在 本 校 科 技 处, 负 责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第 七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资 格 1.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职 条 件 : (1) 能 在 政 治 上 思 想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作 风 正 派, 治 学 严 谨,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学 道 德 ; (2) 热 爱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事 业 ; (3) 有 学 术 专 长, 为 本 专 业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 (4) 能 认 真 履 行 委 员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5) 原 则 上 具 有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6)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2. 每 届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二 年, 可 以 连 选 连 任, 但 连 任 总 人 数 不 超 过 上 届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委 员 在 任 期 间 退 休 或 离 开 学 校 岗 位 连 续 半 年 以 上 者, 其 所 在 院 系 室 处 可 提 出 替 补 人 员 的 申 请, 3

6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同 意, 可 增 补 委 员 参 加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撤 换, 须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多 数 通 过, 报 校 长 批 准 第 四 章 会 议 制 度 第 八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每 学 年 召 开 1-2 次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在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事 宜 时, 参 加 会 议 的 委 员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决 定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事 宜, 在 学 术 问 题 上, 注 意 保 护 少 数 人 的 意 见 第 九 条 主 任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临 时 召 开 部 分 或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商 讨 决 定 学 校 有 关 学 术 问 题 及 委 员 会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条 讨 论 重 大 学 术 及 相 关 问 题 时,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根 据 需 要 邀 请 校 内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会 议,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第 十 一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召 开, 由 秘 书 处 组 织 ; 主 任 委 员 因 事 不 能 出 席, 可 委 托 副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会 议 第 十 二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提 交 的 议 题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统 一 报 学 术 委 员 会 研 究 第 十 三 条 各 类 会 议 的 决 议 决 定, 经 主 任 委 员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未 尽 事 宜 需 要 补 充 修 改, 须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方 为 有 效 第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解 释 4

7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的 决 定 和 教 育 部 关 于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全 面 提 高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增 强 办 学 特 色, 培 养 与 地 方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的 高 素 质 技 能 型 专 门 人 才, 学 校 成 立 各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第 二 条 各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各 专 业 建 设 的 指 导 咨 询 机 构, 在 主 管 校 长 和 院 系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审 议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专 业 群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制 订, 对 课 程 建 设 基 地 建 设 及 教 学 改 革 等 专 业 建 设 和 学 校 办 学 的 各 个 方 面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第 三 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应 遵 循 高 职 人 才 培 养 的 客 观 规 律, 按 照 地 方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在 促 使 各 专 业 为 广 东 珠 三 角 地 区 率 先 实 现 现 代 化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应 用 人 才 和 智 力 支 持 等 方 面 博 采 众 长, 调 动 和 激 励 各 位 委 员 群 策 群 力, 为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献 计 献 策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四 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以 专 业 群 为 基 础 组 建, 由 5-7 名 委 员 组 成 成 员 由 各 专 业 领 域 内 行 业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专 业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院 系 和 教 研 室 专 家 领 导 及 教 师 代 表 组 成, 其 中 企 业 或 行 业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50%, 重 点 建 设 专 业 的 企 业 或 行 业 专 家 比 例 适 当 增 加 第 五 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主 任 原 则 上 由 该 专 业 所 在 的 院 系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公 认 的 专 业 负 责 人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1 名, 秘 书 1 名, 委 员 若 干 名 秘 书 一 般 由 相 关 专 业 教 研 室 主 任 ( 专 业 负 责 人 ) 担 任 第 六 条 委 员 任 职 资 格 1. 热 心 和 关 注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愿 以 相 应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参 与 指 导 专 业 建 设, 能 出 席 有 关 会 议 ; 2. 在 本 专 业 方 面 具 有 较 扎 实 的 理 论 知 识 和 较 强 的 实 践 能 力 及 相 关 经 验 ; 3.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连 续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并 具 有 本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第 七 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程 序 1. 根 据 本 专 业 建 设 改 革 的 要 求, 在 广 泛 联 系 社 会 各 方 面 充 分 酝 酿 反 复 筛 选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本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委 员 候 选 人 名 单, 报 送 教 务 处 ; 2. 教 务 处 会 同 人 事 处 按 照 委 员 会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将 初 定 的 名 单 报 校 领 导 审 定 ; 3. 经 学 校 有 关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后, 由 校 长 签 批 ; 4. 学 校 颁 发 聘 书 (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 第 三 章 职 责 及 权 利 第 八 条 职 责 1. 根 据 广 东 省 及 周 边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需 求 和 职 业 岗 位 群 对 人 才 的 要 求, 确 定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及 所 需 的 知 识 能 力 和 素 质 ; 审 核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2. 指 导 各 专 业 通 过 校 企 合 作 开 发 课 程, 改 革 课 程 与 教 学 内 容, 建 立 突 出 职 业 能 力 培 养 的 课 程 标 准, 规 范 课 程 教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审 定 本 专 业 理 论 和 实 践 课 程 课 程 标 准 ; 审 定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考 试 5

8 考 核 的 标 准 及 方 法 3. 指 导 各 专 业 创 建 工 学 结 合 的 精 品 课 程 4. 指 导 各 专 业 开 发 紧 密 结 合 生 产 实 际 的 实 训 教 材, 争 取 有 一 批 教 材 进 入 高 职 重 点 建 设 的 规 划 教 材 5. 指 导 专 业 对 现 行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进 行 改 革, 推 行 工 学 结 合 模 式 探 索 校 内 学 习 与 实 际 工 作 的 一 致 性 校 内 成 绩 考 核 与 企 业 实 践 考 核 相 结 合, 课 堂 与 实 习 地 点 的 一 体 化 的 问 题 6. 指 导 校 内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协 助 组 建 校 外 实 训 基 地, 逐 步 实 现 专 业 建 设 与 产 学 研 相 结 合 ; 探 索 校 内 生 产 性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的 校 企 合 作 新 模 式, 推 进 校 外 顶 岗 实 习 制 度, 使 校 内 生 产 性 实 训 校 外 顶 岗 实 习 比 例 逐 步 加 大, 提 高 学 生 的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7. 研 究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并 探 讨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法 和 措 施 8. 根 据 市 场 需 求 与 专 业 设 置 情 况, 指 导 学 校 建 立 以 重 点 专 业 为 龙 头 相 关 专 业 为 支 撑 的 专 业 群, 使 部 分 特 色 鲜 明 的 专 业 建 设 成 为 省 级 重 点 ( 特 色 ) 专 业 9. 指 导 推 荐 毕 业 生 就 业 第 九 条 权 利 1. 根 据 受 聘 委 员 本 人 的 意 愿, 学 校 可 聘 任 其 为 该 专 业 的 客 座 教 授 2. 受 聘 委 员 所 在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可 优 先 挑 选 本 校 毕 业 生 3. 可 协 商 利 用 本 校 的 教 学 资 料 和 教 学 设 备, 开 展 科 研 和 培 训 工 作 4. 可 协 商 校 企 合 作 开 发 研 制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新 技 术 5. 受 聘 委 员 所 在 的 企 业 公 司 确 定 为 本 专 业 的 校 外 实 训 基 地 时, 可 悬 挂 广 州 城 建 职 业 学 院 实 训 基 地 匾 牌 6. 根 据 委 员 参 与 工 作 活 动 等 情 况, 学 校 发 给 相 应 的 工 作 津 贴 第 四 章 工 作 制 度 第 十 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会 议 由 秘 书 负 责 组 织,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可 临 时 召 开 专 题 工 作 会 议 第 十 一 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由 秘 书 负 责, 其 办 公 室 设 在 各 院 系, 秘 书 负 责 组 织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计 划 在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下, 由 全 体 委 员 讨 论 制 定, 由 各 专 业 委 员 负 责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6

9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完 善 我 院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加 强 和 改 进 对 我 院 教 学 工 作 的 宏 观 指 导 和 管 理,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总 结 推 广 教 学 工 作 的 先 进 经 验, 推 动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的 深 入 发 展, 保 证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教 学 的 各 项 政 策 法 规 的 贯 彻 执 行, 确 保 我 院 教 学 质 量 目 标 的 实 现,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教 学 督 导 的 任 务 是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和 我 院 的 教 学 制 度 规 定, 代 表 学 院 对 全 院 的 教 学 与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评 估 指 导 第 三 条 教 学 督 导 的 范 围 : 我 院 所 有 与 教 学 有 关 的 工 作 包 括 理 论 教 学 与 实 践 教 学, 校 内 外 实 习 等 教 学 活 动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章 教 学 督 导 机 构 和 教 学 督 导 员 职 责 职 权 和 条 件 第 四 条 学 院 成 立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独 立 行 使 教 学 督 导 职 权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一 人, 副 主 任 若 干 人 下 设 督 导 评 估 办 公 室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可 在 各 系 部 设 立 督 导 小 组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员 经 各 系 推 荐 本 人 同 意 院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由 院 长 直 接 聘 任, 每 届 任 期 一 年, 可 连 任 第 五 条 教 学 督 导 员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参 与 制 订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的 条 例 和 规 章 制 度, 制 订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的 具 体 计 划 和 方 案 ; ( 二 ) 对 学 院 教 学 改 革 与 发 展 中 的 热 点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专 项 调 研, 研 究 教 学 过 程 中 带 有 普 遍 性 的 问 题, 对 学 院 的 发 展 规 划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设 置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改 革 等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 三 ) 检 查 教 学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执 行 是 否 得 力 ; ( 四 ) 深 入 教 学 第 一 线 调 查 研 究, 对 教 学 管 理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 五 ) 了 解 学 院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实 验 室 建 设 的 实 施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找 出 差 距, 提 出 建 议 ; ( 六 ) 对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教 师 授 课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 ( 七 ) 对 教 务 考 务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教 风 学 风 考 风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指 导 ; ( 八 ) 参 与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类 教 学 检 查 评 估 活 动 ; ( 九 ) 对 在 教 学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或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的 教 学 单 位 或 个 人, 向 学 校 提 出 表 彰 奖 励 或 整 改 处 罚 建 议 ; ( 十 ) 定 期 召 开 办 公 会 座 谈 会 总 结 会 第 六 条 教 学 督 导 员 的 职 权 : ( 一 ) 学 习 国 家 有 关 教 育 理 论 及 政 策 法 规, 不 断 提 高 督 导 水 平 ; ( 二 ) 列 席 学 校 和 被 督 导 单 位 有 关 教 学 方 面 的 会 议 ; ( 三 ) 要 求 被 督 导 单 位 或 教 师 提 供 与 督 导 等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或 汇 报 相 关 工 作 ; ( 四 ) 对 被 督 导 单 位 或 教 师 进 行 现 场 调 查 ; ( 五 ) 督 导 员 完 成 督 导 任 务 后, 应 向 被 督 导 的 教 学 单 位 或 教 师 通 报 督 导 结 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同 时, 把 督 导 结 果 报 告 学 院 分 管 领 导 和 相 关 部 门 必 要 时, 可 向 全 院 通 报 ; ( 六 ) 对 督 导 员 提 出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被 督 导 单 位 和 教 师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应 当 接 受,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改 进 措 施 必 要 时, 督 导 员 可 进 行 必 要 的 跟 进 复 查 ; 任 何 教 学 单 位 和 教 师 不 得 拒 绝 干 扰 督 导 员 的 正 常 工 作 7

10 第 七 条 教 学 督 导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坚 持 原 则, 为 人 正 直, 办 事 公 道, 敢 说 真 话, 严 于 律 已, 实 事 求 是 ; ( 二 ) 熟 悉 有 关 教 学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措 施,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水 平 ; ( 三 ) 具 有 副 高 或 以 上 职 称, 有 多 年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经 历, 熟 悉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业 务,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学 术 水 平 较 高 ; ( 四 ) 深 入 实 际, 联 系 群 众 ; ( 五 ) 热 心 教 学 督 导 工 作, 关 注 学 院 教 学 的 建 设 改 革 与 创 新 第 三 章 教 学 督 导 程 序 第 八 条 教 学 督 导 分 综 合 教 学 督 导 专 项 教 学 督 导 经 常 性 督 导 检 查 和 抽 查 具 体 采 用 何 种 督 导 形 式, 由 督 导 评 估 办 根 据 学 院 的 教 学 工 作 安 排 确 定 第 九 条 根 据 学 院 学 年 工 作 计 划, 督 导 评 估 办 制 订 学 年 督 导 工 作 计 划, 并 报 院 长 批 准 实 施 第 十 条 教 学 督 导 员 完 成 督 导 任 务 后, 向 被 督 导 单 位 或 个 人 通 报 督 导 结 果,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并 督 促 被 督 导 单 位 或 个 人 制 订 改 进 措 施 第 十 一 条 教 学 督 导 员 完 成 督 导 任 务 后, 填 写 好 相 关 表 格, 向 学 院 领 导 报 告 督 导 结 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定 期 向 全 院 公 布 督 导 结 果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十 二 条 被 督 导 单 位 及 有 关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建 议 由 学 院 对 该 单 位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对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可 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 一 ) 拒 不 执 行 督 导 员 的 督 导 ; ( 二 ) 以 各 种 理 由 不 配 合 督 导 员 的 工 作 或 阻 挠 抗 拒 督 导 员 的 正 常 督 导 工 作 ; ( 三 ) 打 击 报 复 督 导 员 第 十 三 条 督 导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建 议 学 院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直 至 撤 消 其 督 导 员 职 务 ( 一 )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二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他 人 或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 三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的 情 况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条 例 由 学 院 教 学 督 导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8

11 教 务 处 ( 实 训 管 理 中 心 ) 工 作 制 度 教 务 处 是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其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 1. 组 织 制 定 ( 修 订 ) 和 实 施 专 业 教 学 标 准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课 程 标 准 及 教 学 环 节 质 量 标 准 2. 检 查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执 行 情 况, 并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提 出 修 订 意 见 及 改 进 措 施 3. 主 持 全 校 日 常 教 学 工 作, 确 保 教 学 运 行 与 秩 序 的 规 范 有 序 稳 定 4. 制 定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负 责 教 师 教 学 规 范 的 管 理 及 按 权 限 负 责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5. 组 织 各 院 系 做 好 新 专 业 的 申 报 与 评 审 工 作, 审 核 相 关 教 学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协 助 各 院 系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教 学 中 的 问 题 6. 组 织 各 院 系 做 好 教 学 质 量 管 理, 主 持 并 实 施 各 种 教 学 评 比 评 估 工 作 7. 审 核 各 院 系 教 育 实 习 计 划 见 习 安 排 及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的 配 备 协 助 各 院 系 抓 好 实 践 教 学, 统 筹 搞 好 实 习 基 地 建 设 8. 组 织 各 院 系 部 做 好 专 业 课 程 改 革 及 教 学 建 设 工 作 9. 做 好 全 校 教 学 数 据 的 采 集 汇 总 分 析 和 评 估 工 作 10. 协 助 人 事 处 做 好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教 务 处 实 训 管 理 中 心 是 学 校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其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 1. 负 责 拟 定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实 践 教 学 方 面 的 经 验 ; 制 定 实 验 实 训 室 及 教 学 设 备 等 方 面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并 检 查 监 督 执 行 2. 负 责 检 查 落 实 各 院 系 部 实 训 ( 验 ) 计 划 的 制 定 与 执 行, 提 出 实 践 教 学 改 进 意 见 3. 组 织 各 院 系 制 定 实 训 ( 验 ) 室 建 设 规 划, 协 同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作 好 具 体 建 设 工 作 4.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作 负 责 仪 器 设 备 的 自 制 ( 改 装 ) 的 审 定 鉴 定 验 收 5. 负 责 汇 总 各 类 实 践 教 学 统 计 报 表, 收 集 整 理 各 种 业 务 信 息 资 料 6. 协 同 各 院 系 及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实 训 人 员 的 培 训 工 作 7. 开 展 实 训 管 理 工 作 研 究, 组 织 实 训 ( 验 ) 室 的 评 比 与 评 估, 促 进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高 8. 协 助 学 校 保 卫 处 及 各 院 系 部, 做 好 实 验 ( 训 ) 室 的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9. 协 助 各 院 系 搞 好 校 企 合 作, 改 革 和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10. 完 成 校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一 工 作 会 议 制 度 教 务 处 设 立 一 种 会 议 形 式 : 全 处 人 员 周 例 会 会 议 时 间 : 每 周 四 下 午 3:00 开 始, 会 议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 小 时 如 遇 学 校 集 体 活 动, 推 迟 至 周 五 下 午 3:00 开 始 会 议 内 容 : 主 要 学 习 贯 彻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 研 究 讨 论 涉 及 教 务 处 职 责 范 围 的 各 项 工 作, 对 这 些 工 作 的 原 则 及 如 何 实 施 作 出 决 定 ; 小 结 上 周 工 作 情 况, 部 署 下 一 周 及 本 月 主 要 工 作 ; 了 解 各 岗 位 工 作 情 况 和 所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二 首 问 负 责 制 度 1. 为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更 好 地 为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服 务, 结 合 学 校 关 于 管 理 作 风 建 设 要 求 和 教 务 处 实 际, 实 行 首 问 责 任 制 度 9

12 2. 凡 学 校 的 师 生 员 工 和 社 会 有 关 人 士 到 教 务 处 办 事 或 来 电 来 函 咨 询 有 关 事 宜 时, 首 位 接 洽 的 教 务 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热 情 接 待, 认 真 办 理, 负 责 到 底 3. 首 问 责 任 人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属 于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宜,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2) 属 于 本 处 室 职 责 范 围 内, 但 相 关 人 员 不 在, 应 提 供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给 办 事 人 员 若 遇 重 大 事 项,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主 管 领 导 报 告, 并 负 责 给 对 方 答 复 (3) 属 于 其 他 处 室 职 责 范 围 的, 应 及 时 告 之 相 关 处 室 及 联 系 方 式, 必 要 时 亲 自 引 领 前 往 若 相 关 处 室 因 事 无 人 在 岗, 首 问 责 任 人 须 代 为 接 收, 负 责 转 办 (4) 不 属 于 教 务 处 职 责 范 围 的 事 项,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予 以 解 释 和 说 明, 并 告 知 服 务 对 象 具 体 承 办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5) 属 于 反 映 情 况 或 投 诉 举 报 的,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对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登 记, 交 由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处 理 4. 对 把 握 不 准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和 紧 急 的 事 项,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5. 首 问 责 任 人 不 作 为, 推 诿 甚 至 刁 难 服 务 对 象,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的, 一 经 查 实,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的, 给 予 当 年 考 核 不 称 职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6. 处 长 对 实 施 首 问 负 责 制 度 负 总 责 设 立 首 问 责 任 制 投 诉 电 话 : 三 考 勤 制 度 1. 全 处 人 员 要 认 真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上 班 时 间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2. 因 故 请 假 要 严 格 按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书 面 请 假 制 度, 半 天 至 两 天 以 内 须 向 主 管 处 领 导 请 假 两 天 以 上 须 向 主 管 校 领 导 请 假, 所 有 请 假 均 需 报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备 案 3. 外 出 办 事, 须 向 主 管 处 领 导 告 知 去 向 四 收 发 管 理 制 度 1. 收 发 文 制 度 (1) 规 范 收 文 管 理,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行 政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收 文, 交 处 长 批 阅 后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交 分 管 处 领 导 作 部 署, 视 情 况 亦 可 向 其 他 处 领 导 通 报, 并 做 好 相 关 文 件 信 函 的 登 记 存 档 工 作 (2) 处 发 文 管 理 : 下 发 到 各 部 门 的 带 有 全 校 性, 需 经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签 发 的 文 件, 使 用 院 教 字, 一 些 临 时 性 的 工 作 通 知 安 排, 使 用 教 务 通 字 ; 2.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1) 教 务 处 印 章 实 行 处 行 政 管 理 岗 位 专 人 保 管, 严 格 启 用 坚 持 谁 使 用 谁 负 责 (2) 印 章 保 管 人 对 不 合 手 续 或 不 合 法 的 用 印, 以 及 不 正 当 的 用 印 有 权 拒 绝 五 计 划 总 结 制 度 1. 每 学 期 末, 教 务 处 各 岗 位 拟 定 下 一 学 期 的 工 作 计 划, 交 处 领 导 审 阅 ; 形 成 的 教 务 处 工 作 计 划 经 处 长 审 阅 后,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定, 修 改 定 稿 后 报 学 校 办 公 室 2. 每 学 期 期 末 和 每 学 年 末, 各 工 作 岗 位 按 工 作 计 划 内 容, 并 对 照 实 际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认 真 总 结 半 年 或 一 年 来 的 工 作, 形 成 处 室 总 结, 交 处 领 导 审 阅 ; 形 成 的 教 务 处 工 作 总 结,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定, 修 改 定 稿 后 报 学 校 办 公 室 3. 教 务 处 每 月 编 制 教 学 动 态, 并 于 次 月 10 日 前 经 处 领 导 审 核 后 在 办 公 网 上 公 布, 具 体 事 宜 由 本 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10

13 科 技 处 ( 高 职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校 企 合 作 办 公 室 ) 工 作 制 度 科 技 处 ( 高 职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校 企 合 作 办 公 室 ) 是 在 校 长 分 管 副 校 长 领 导 下, 负 责 学 校 产 学 结 合 校 企 ( 地 ) 合 作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学 术 团 体 与 科 研 机 构 管 理 的 综 合 职 能 部 门 其 职 责 是 : 1.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实 施 学 院 产 学 研 工 作 规 划 和 年 度 科 研 计 划 ; 2. 负 责 与 企 业 和 行 业 协 会 的 联 系 交 流 工 作, 建 立 定 期 有 效 的 联 络 机 制, 进 行 校 企 合 作 的 调 研 和 协 议 的 拟 定, 探 索 建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校 企 ( 地 ) 合 作 的 运 行 机 制 ; 3. 负 责 对 各 院 ( 系 ) 校 企 合 作 和 产 学 研 工 作 的 指 导 与 考 核 ; 4. 负 责 组 织 国 家 级 省 ( 部 ) 级 市 ( 厅 ) 级 和 校 级 等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的 申 报 立 项 实 施 监 控 和 结 题 验 收 等 工 作 5. 负 责 组 织 科 研 成 果 的 评 审 鉴 定, 推 进 各 类 科 研 成 果 向 社 会 企 业 的 转 化, 协 助 专 利 申 请 奖 励 申 报 以 及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工 作 6. 负 责 学 校 科 研 发 展 情 况 的 调 研 各 类 科 研 统 计 以 及 学 校 科 研 信 息 的 收 集 整 理 与 分 析 归 档 与 保 密 等 业 务 管 理 工 作 7.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理 论 和 实 践 研 究, 为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发 展 提 出 政 策 建 议 和 教 学 改 革 措 施, 收 集 国 内 外 职 业 技 术 的 最 新 信 息, 定 期 编 辑 发 布 高 职 动 态 ; 8. 负 责 校 内 外 各 类 学 术 讲 座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工 作 ; 9. 负 责 全 校 科 研 业 绩 考 核, 配 合 人 事 处 开 展 科 研 骨 干 优 秀 人 才 的 选 拔 培 养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10. 负 责 科 研 经 费 的 管 理, 与 财 务 部 门 一 道 监 督 科 研 经 费 的 合 理 使 用 11. 负 责 产 学 研 专 题 网 站 的 建 设 维 护 和 更 新 工 作 12. 承 担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13. 负 责 编 辑 广 州 城 建 职 业 学 院 学 刊 14. 负 责 与 各 学 会 协 会 的 联 络 与 信 息 交 流 工 作 15. 承 担 学 校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为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职 责 的 全 面 落 实, 现 制 定 如 下 工 作 制 度 : 一 工 作 会 议 制 度 科 研 处 ( 高 职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校 企 合 作 办 公 室 ) 实 行 周 例 会 制 度 会 议 时 间 : 每 周 四 下 午 14:30 开 始, 会 议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1 小 时 如 遇 学 校 集 体 活 动, 会 议 时 间 另 定 会 议 内 容 : 主 要 学 习 贯 彻 上 级 文 件 精 神 ; 研 究 讨 论 涉 及 本 处 ( 中 心 ) 职 责 范 围 的 各 项 工 作, 对 这 些 工 作 的 原 则 及 如 何 实 施 做 出 决 定 ; 小 结 上 周 工 作 情 况, 部 署 下 一 周 及 本 月 主 要 工 作 二 首 问 负 责 制 度 1. 为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更 好 地 为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服 务, 结 合 学 校 关 于 管 理 作 风 建 设 要 求 和 本 处 实 际, 实 行 首 问 责 任 制 度 2. 凡 学 校 的 师 生 员 工 和 校 外 有 关 人 士 到 本 处 办 事 或 来 电 来 函 咨 询 有 关 事 宜 时, 首 位 接 洽 的 本 处 11

14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热 情 接 待, 认 真 办 理, 作 好 记 录, 负 责 到 底 3. 首 问 责 任 人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属 于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事 宜,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2) 属 于 本 处 职 责 范 围 内, 但 相 关 人 员 不 在, 应 提 供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给 办 事 人 员 若 遇 重 大 事 项,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主 管 领 导 报 告, 并 负 责 给 对 方 答 复 (3) 属 于 其 他 处 室 职 责 范 围 的, 应 及 时 告 之 相 关 处 室 及 联 系 方 式, 必 要 时 亲 自 引 领 前 往 若 相 关 处 室 因 事 无 人 在 岗, 首 问 责 任 人 须 代 为 接 收, 负 责 转 办 (4) 不 属 于 本 处 职 责 范 围 的 事 项,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予 以 解 释 和 说 明, 并 告 知 服 务 对 象 具 体 承 办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5) 属 于 反 映 情 况 或 投 诉 举 报 的,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对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登 记, 交 由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 处 室 ) 处 理 4. 对 把 握 不 准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和 紧 急 的 事 项, 首 问 责 任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5. 首 问 责 任 人 不 作 为, 推 诿 甚 至 刁 难 服 务 对 象,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的, 一 经 查 实,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的, 给 予 当 年 考 核 不 合 格 直 至 纪 律 处 分 6. 处 长 对 实 施 首 问 负 责 制 度 负 总 责 设 立 首 问 责 任 制 投 诉 电 话 : 三 考 勤 制 度 1. 全 处 人 员 要 认 真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上 班 时 间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2. 因 故 请 假 要 严 格 按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书 面 请 假 制 度, 半 天 至 两 天 以 内 须 向 处 长 请 假 两 天 以 上 须 向 主 管 校 领 导 请 假, 所 有 请 假 均 需 报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备 案 3. 外 出 办 事, 须 向 处 长 告 知 去 向 四 文 印 管 理 制 度 1. 收 发 文 制 度 (1) 规 范 收 文 管 理, 由 科 研 管 理 干 事 统 一 收 文, 交 处 长 批 阅 处 理, 并 做 好 相 关 文 件 信 函 的 登 记 存 档 工 作 (2) 处 发 文 管 理 : 下 发 到 各 部 门 的 带 有 全 校 性, 需 经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签 发 的 文 件, 使 用 院 研 字, 一 些 临 时 性 的 工 作 通 知 安 排, 使 用 学 校 OA 系 统 部 门 公 告 和 科 研 网 通 知 公 告 2.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印 章 由 处 长 保 管, 严 格 启 用 坚 持 谁 使 用 谁 负 责 对 不 合 手 续 或 不 合 法 的 用 印, 以 及 不 正 当 的 用 印 有 权 拒 绝 五 计 划 总 结 制 度 1. 每 学 期 末, 本 处 各 岗 位 应 拟 定 下 一 学 期 的 工 作 计 划, 交 处 长 审 阅 后, 形 成 处 工 作 计 划,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定, 修 改 定 稿 后 报 学 校 办 公 室 2. 每 学 期 期 末 和 每 学 年 末, 各 工 作 岗 位 应 按 工 作 计 划 内 容, 并 对 照 实 际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认 真 总 结 半 年 或 一 年 来 的 工 作, 交 处 长 审 阅 后 形 成 处 工 作 总 结, 报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定, 修 改 定 稿 后 报 学 校 办 公 室 12

15 专 业 ( 学 科 ) 教 研 室 工 作 制 度 专 业 ( 学 科 ) 教 研 室 是 在 院 系 ( 部 ) 领 导 的 直 接 指 导 下, 负 责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课 程 的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建 设 的 基 层 单 位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根 据 学 校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和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和 学 术 研 究 活 动, 组 织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课 程 的 教 学 管 理 和 教 学 建 设 工 作 为 加 强 教 研 室 管 理, 明 确 教 研 室 主 任 工 作 职 责,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制 度 1. 组 织 制 定 实 施 教 研 室 学 期 与 学 年 工 作 计 划 和 专 项 工 作 计 划, 并 做 好 学 期 和 学 年 工 作 总 结 2. 负 责 组 织 学 校 有 关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的 具 体 执 行, 保 证 本 室 各 项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地 进 行 3. 组 织 执 行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落 实 本 专 业 及 相 关 课 程 的 教 学 任 务 任 课 教 师 要 做 好 教 案 ( 课 件 ) 的 撰 写 课 件 的 制 作 及 试 题 ( 卷 ) 的 命 题 和 试 题 ( 卷 ) 库 建 设 工 作 抓 好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的 检 查, 加 强 教 学 信 息 反 馈 的 管 理,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4. 积 极 组 织 开 展 本 专 业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改 革 实 践, 根 据 职 业 教 育 特 点 和 本 专 业 的 发 展 要 求, 对 教 学 观 念 学 科 发 展 教 学 内 容 及 课 程 体 系 教 学 方 法 和 手 段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进 行 探 索, 推 动 课 程 的 内 涵 建 设 与 发 展 5. 积 极 推 进 校 企 合 作 与 工 学 结 合, 完 成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组 织 工 作, 做 好 校 内 外 实 习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6. 根 据 学 校 要 求 做 好 教 学 检 查 考 核 和 评 价 工 作, 对 教 师 的 考 核 晋 升 奖 惩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并 提 出 师 资 补 充 与 调 整 意 见 7. 教 研 室 主 任 每 学 期 必 须 分 别 听 本 教 研 室 每 个 任 课 教 师 2 次 以 上 的 课 ; 每 位 教 师 一 个 学 期 必 须 听 本 室 其 他 任 课 教 师 8 节 以 上 的 课 ; 每 学 期 组 织 公 开 课 等 教 学 活 动 2-3 次 8. 在 学 校 统 筹 安 排 下, 根 据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做 好 教 师 在 职 进 修 以 及 对 青 年 教 师 的 培 养 工 作, 不 断 提 高 教 师 业 务 水 平 9. 根 据 需 要 积 极 编 写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及 制 作 课 件 等 教 学 资 料, 推 进 教 科 研 建 设, 保 证 教 研 室 每 学 期 均 有 教 科 研 论 文 在 公 开 刊 物 上 发 表, 鼓 励 教 师 积 极 申 报 教 改 课 题 或 精 品 课 程 10. 辅 导 学 生 参 加 各 级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积 极 参 与 指 导 学 生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和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11. 及 时 规 范 地 收 集 整 理 评 建 资 料, 确 保 教 学 资 料 齐 全 合 格 12. 做 好 本 教 研 室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13. 配 合 其 他 部 门 工 作,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教 学 建 设 工 作 本 制 度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附 : 专 业 负 责 人 工 作 职 责 13

16 专 业 负 责 人 工 作 职 责 为 加 强 学 校 专 业 建 设, 明 确 专 业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负 责 人 的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工 作 职 责 1. 落 实 专 业 设 置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包 括 本 专 业 社 会 需 求 调 研 社 会 同 类 专 业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情 况 调 研 学 校 设 置 本 专 业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负 责 编 写 专 业 设 置 的 可 行 性 报 告, 提 供 相 关 佐 证 材 料 ;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和 修 订 专 业 教 学 标 准 2.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包 括 制 定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规 格 毕 业 生 的 知 识 能 力 和 素 质 结 构 培 养 模 式 教 学 计 划 和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等 组 织 校 内 外 专 家 参 与 确 定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论 证 3. 负 责 协 助 系 主 任 筹 建 校 外 专 家 组 成 的 专 业 建 设 咨 询 机 构, 并 负 责 开 展 与 本 专 业 建 设 相 关 的 咨 询 活 动 要 求 每 学 年 开 展 活 动 的 次 数 不 少 于 两 次, 并 提 出 对 本 专 业 建 设 的 实 质 性 意 见, 每 次 活 动 要 保 存 资 料 和 总 结 性 材 料 4. 依 据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和 学 校 有 关 课 程 标 准 的 编 写 原 则, 提 出 本 专 业 课 程 标 准 编 写 的 原 则 意 见, 组 织 本 专 业 课 程 标 准 的 编 写 和 初 审 工 作 并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对 课 程 标 准 的 审 定 工 作 要 求 有 会 议 记 录 和 修 改 意 见 5. 负 责 对 本 专 业 学 生 进 行 专 业 教 育, 加 强 与 本 专 业 学 生 和 任 课 教 师 的 沟 通, 了 解 和 跟 踪 本 专 业 教 学 实 施 过 程, 发 现 问 题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及 时 解 决 每 学 期 要 组 织 召 开 本 专 业 学 生 座 谈 会, 并 写 出 总 结 分 析 报 告 6. 负 责 本 专 业 实 践 环 节 的 指 导 工 作, 提 出 本 专 业 对 实 践 教 学 的 要 求, 参 与 联 系 本 专 业 校 内 外 实 习 的 有 关 事 宜, 对 实 习 业 务 内 容 提 出 具 体 意 见 7. 负 责 联 系 和 落 实 本 专 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考 试 项 目, 提 出 本 专 业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考 试 的 实 施 方 案, 对 学 生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考 试 进 行 指 导 8. 通 过 调 研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等 形 式, 跟 踪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发 展 动 态, 掌 握 本 专 业 在 教 学 改 革 就 业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情 况 每 年 至 少 参 加 一 次 本 专 业 教 学 或 学 术 研 讨 会, 至 少 为 本 专 业 学 生 和 教 师 举 办 一 次 该 专 业 发 展 最 新 动 态 的 报 告 会 9. 根 据 教 学 实 施 情 况 和 本 专 业 发 展 动 态, 对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提 出 修 改 建 议, 包 括 课 程 的 调 研 课 程 内 容 的 改 革 等, 并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10. 主 持 对 本 专 业 毕 业 生 的 跟 踪 调 查 工 作, 要 求 在 本 专 业 有 毕 业 生 后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调 查 的 学 生 覆 盖 面 占 本 专 业 毕 业 生 数 50% 以 上 对 调 查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并 根 据 调 查 分 析 结 果 向 学 校 提 出 本 专 业 的 建 设 与 改 革 建 议 11. 积 极 探 索 工 学 结 合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提 出 具 体 方 案, 并 协 同 学 校 和 专 业 所 在 系 组 织 实 施 12. 组 织 专 业 剖 析 的 内 涵 建 设 工 作 13. 专 业 建 设 负 责 人 对 以 上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每 学 年 末 要 进 行 总 结,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上 报 系 部 和 教 务 处, 学 校 对 专 业 负 责 人 工 作 进 行 学 年 度 考 核 14

17 院 系 ( 部 ) 教 学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一 教 学 秘 书 ( 教 务 员 ) 是 各 院 系 ( 部 ) 教 学 单 位 的 教 学 工 作 助 理, 其 职 责 是 在 本 院 系 ( 部 ) 领 导 和 教 务 处 的 直 接 指 导 下, 做 好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二 每 天 通 过 校 园 网 查 阅 学 校 和 教 务 处 发 布 的 有 关 教 学 管 理 方 面 的 文 件 通 知 等, 并 传 达 到 本 院 系 ( 部 ) 相 关 人 员 三 开 学 前 的 教 学 准 备 工 作 : 1. 根 据 教 务 处 的 统 一 安 排, 编 排 调 整 本 院 系 ( 部 ) 课 表, 并 于 开 学 上 课 三 天 前 分 发 到 位 2. 新 生 报 到 后, 协 助 辅 导 员 组 织 学 生 填 写 学 籍 表 开 学 时, 协 助 辅 导 员 完 成 学 生 注 册 登 记, 并 将 学 生 注 册 登 记 情 况 统 计 汇 总 后 报 教 务 处 3. 协 助 检 查 本 院 系 ( 部 ) 教 师 备 课 及 教 学 准 备 情 况, 全 面 落 实 各 任 课 教 师 的 任 教 课 程 任 教 班 级 教 材 及 教 学 工 作 量 等 4. 于 开 学 后 一 月 内 协 助 本 院 系 ( 部 )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将 有 关 课 程 文 件 上 传 至 指 定 的 教 学 资 源 平 台 四 期 末 新 学 期 的 教 学 安 排 工 作 : 1. 负 责 新 学 期 的 校 历 作 息 时 间 表 的 领 取 与 分 发 2. 负 责 向 本 院 系 ( 部 ) 任 课 教 师 下 发 新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书 ; 在 教 学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通 过 各 专 业 教 研 室 安 排 编 制 授 课 计 划 3. 负 责 领 取 和 发 放 本 院 系 ( 部 ) 任 课 教 师 所 需 教 材 授 课 班 级 学 生 名 单 成 绩 记 录 册 学 生 考 勤 记 录 册 备 课 本 及 其 他 教 学 用 具 等 4. 负 责 统 计 新 学 期 本 院 系 ( 部 ) 任 课 教 师 聘 任 情 况, 编 制 教 学 任 务 统 计 表 送 交 教 务 处 5. 负 责 协 助 组 织 本 院 系 ( 部 ) 新 学 期 所 负 责 课 程 教 材 版 本 的 选 定, 并 将 教 材 预 定 计 划 送 教 务 处 6. 按 教 务 处 统 一 安 排 编 排 新 学 期 课 表 五 学 期 运 行 过 程 中 的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1. 配 合 院 系 ( 部 ) 领 导 检 查 本 院 系 ( 部 ) 教 师 开 学 第 一 周 上 课 情 况, 填 写 有 关 检 查 表 格 报 教 务 处 2. 负 责 将 教 务 处 批 准 的 公 共 课 跨 院 系 ( 部 ) 的 临 时 调 课 停 课 情 况 通 知 有 关 教 师 和 辅 导 员 ; 本 院 系 ( 部 ) 的 调 课 要 及 时 与 教 务 处 沟 通 3. 负 责 登 记 统 计 本 院 系 ( 部 ) 任 课 教 师 的 出 勤 情 况, 并 按 统 一 要 求 每 月 末 ( 一 般 为 4 周 ) 将 任 课 教 师 的 工 作 量 和 课 酬 统 计 表 报 教 务 处 4. 在 院 系 ( 部 )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按 学 校 要 求 做 好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工 作 5. 协 助 教 务 处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选 修 课 的 选 课 6. 负 责 学 校 安 排 的 有 关 教 学 检 查 及 统 计 工 作 六 考 试 的 协 调 与 成 绩 管 理 1. 负 责 非 全 校 统 考 的 本 院 系 ( 部 ) 所 承 担 课 程 的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并 将 每 门 课 程 的 试 卷 电 子 版 ( 含 A B 卷 及 答 案 ) 交 教 务 处 存 档 2. 负 责 收 集 本 院 系 ( 部 ) 所 负 责 考 试 课 程 的 命 题 试 卷 (A B 卷 及 答 案 ),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及 院 系 ( 部 ) 负 责 人 审 查 签 字 后 按 时 送 交 教 务 处 3. 协 助 教 务 处 安 排 期 末 考 试 监 考 人 员, 并 负 责 本 院 系 ( 部 ) 所 承 担 的 非 全 校 统 考 课 程 已 阅 考 15

18 试 试 卷 的 整 理 工 作, 已 阅 的 考 试 试 卷 按 要 求 装 订 后 集 中 存 档 4. 负 责 向 本 院 系 ( 部 ) 任 课 教 师 催 收 考 试 成 绩 报 告 单, 并 组 织 任 课 教 师 通 过 联 网 计 算 机 如 实 登 录 本 院 系 ( 部 ) 承 担 的 课 程 的 学 生 考 试 成 绩 对 无 授 课 教 师 亲 笔 签 字 的 原 始 成 绩 报 表, 教 学 秘 书 应 予 以 拒 收 对 不 符 合 教 务 处 成 绩 登 录 规 定 的 报 表 以 及 对 未 注 明 原 因 的 空 白 成 绩 项, 教 学 秘 书 应 要 求 任 课 教 师 注 明 原 因 或 补 填 5. 教 学 秘 书 在 期 末 考 试 结 束 三 天 后, 应 将 本 院 系 ( 部 ) 所 有 课 程 的 成 绩 报 告 单 收 齐 后 交 教 务 处 审 核 存 档 6. 教 学 秘 书 无 权 更 改 已 上 报 的 成 绩, 教 学 秘 书 不 得 受 理 教 师 个 人 更 改 已 上 报 成 绩 的 要 求, 需 更 改 已 上 报 成 绩 的, 必 须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7. 协 助 教 务 处 做 好 国 家 省 组 织 的 各 类 统 考 统 测 工 作, 包 括 报 名 收 费 审 核 考 生 名 单 落 实 监 考 人 员 布 置 考 场 等 七 为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提 供 有 关 依 据 1. 按 学 籍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督 促 辅 导 员 将 学 生 学 籍 变 动 情 况 报 教 务 处, 包 括 休 学 退 学 复 学 等 2. 协 助 教 务 处 审 核 颁 发 毕 ( 结 ) 业 证 书 3. 每 学 学 期 第 5 周 前 组 织 本 院 系 信 息 员 完 成 学 籍 预 警 相 关 工 作 八 负 责 本 院 系 ( 部 ) 教 学 档 案 的 整 理 保 管 工 作 九 完 成 本 院 系 ( 部 ) 领 导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16

19 校 院 ( 系 部 ) 两 级 教 学 管 理 职 能 划 分 细 则 根 据 学 校 建 立 学 校 院 ( 系 部 )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总 体 方 案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教 学 管 理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校 院 ( 系 部 ) 两 级 教 学 管 理 职 能 划 分 细 则 项 目 学 校 职 能 院 系 ( 部 ) 职 能 负 责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原 则 意 见 和 基 本 计 划 要 求 管 理 组 织 审 定 院 系 ( 部 ) 编 制 的 培 养 计 划,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并 下 发 执 行 审 批 退 学 转 学 ( 专 业 ) 休 ( 停 ) 学 复 学 降 级 跨 院 系 ( 部 ) 跨 类 别 学 籍 的 学 籍 异 动 与 学 籍 处 理 等 管 理 核 发 结 业 证 肄 业 证 毕 业 证 等 负 责 组 织 上 级 安 排 的 学 生 各 类 电 子 注 册 等 项 工 作 审 查 并 办 理 退 学 转 学 ( 专 业 ) 休 ( 停 ) 学 复 学 降 级 跨 院 系 及 跨 类 别 的 学 籍 异 动 手 续, 按 规 定 审 核 学 籍 处 理 结 果, 以 上 均 须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审 核 本 院 系 ( 部 ) 本 专 业 内 的 转 专 业 方 向 负 责 审 查 学 生 毕 业 学 位 肄 业 结 业 等 资 格 负 责 本 院 系 ( 部 ) 学 生 电 子 注 册 的 全 部 信 息 收 集 等 负 责 各 类 课 程 考 试 的 组 织 安 排, 确 定 主 监 考 人 员 等 工 作,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考 试 时 间 和 考 场 负 责 安 排 本 院 系 ( 部 ) 学 生 各 类 课 程 考 试 的 监 考, 在 负 责 拟 定 期 末 考 试 通 知, 编 制 公 共 课 期 末 规 定 时 间 内 报 课 程 所 在 系 考 试 安 排 表 为 各 院 系 ( 部 ) 核 定 考 试 课 程 所 在 院 系 ( 部 ) 负 责 试 卷 的 拟 定 收 集 保 密 时 间 提 供 考 场 联 系 印 制 等 工 作 考 务 审 批 对 全 校 各 类 课 程 考 试 的 违 纪 作 弊 的 课 程 所 在 系 ( 部 ) 负 责 考 场 秩 序, 按 学 校 规 定, 认 定 各 管 理 处 理 等 类 考 试 中 的 违 纪 作 弊 现 象 等 并 报 教 务 处 组 织 安 排 各 类 等 级 考 试 与 竞 赛 工 作, 以 及 负 责 本 院 系 ( 部 ) 学 生 各 类 等 级 考 试 及 竞 赛 的 报 名 组 各 类 等 级 考 试 成 绩 的 统 计 分 析 负 责 组 织 织 等 工 作 试 卷 印 刷 学 生 的 缓 考 旷 考 等, 由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 部 ) 确 认 审 批, 但 须 考 前 ( 缓 考 ) 或 考 试 的 当 天 ( 旷 考 )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按 教 学 计 划 下 发 教 学 任 务, 负 责 编 制 院 级 负 责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选 修 课 及 公 共 必 修 重 修 课 程 的 课 表 和 选 负 责 办 理 本 院 系 ( 部 ) 学 生 的 重 修 课 手 续, 分 类 统 计 教 学 课, 并 进 行 课 程 调 整 汇 总, 学 生 重 修 名 单 分 别 报 课 程 所 在 系 ( 部 )( 用 于 编 运 行 协 调 各 院 系 ( 部 ) 课 表 的 编 制 及 运 行 班 和 考 试 ) 和 教 务 处 管 理 检 查 监 督 全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负 责 本 院 系 各 专 业 各 类 课 程 的 课 表 编 制 课 程 的 调 度 负 责 全 校 教 室 的 统 一 调 配 运 转 选 课 和 教 学 组 织 等 制 定 质 量 监 控 评 价 指 标 和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部 署 教 学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组 织 本 院 系 ( 部 )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工 作, 各 项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预 评 估 工 作, 并 将 结 果 及 时 质 量 实 施 过 程 管 理, 并 将 结 果 送 教 务 处 备 案 整 理 与 通 报, 实 施 目 标 管 理 监 控 负 责 对 每 位 教 师 作 出 教 学 评 价 检 查 监 督 各 类 考 试 的 环 节 和 秩 序 17

20 课 程 建 设 成 绩 管 理 实 践 教 学 管 理 专 业 建 设 教 材 管 理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改 革 负 责 全 校 课 程 的 编 号 分 类 和 课 程 建 设 计 划, 制 定 院 级 重 点 课 程 建 设 方 案 与 评 估 方 组 织 申 报 和 实 施 课 程 建 设, 报 送 评 估 验 收 报 告 案, 组 织 申 报 和 评 审 负 责 工 作 情 况 检 查 及 组 织 评 估 验 收 课 程 所 在 院 系 ( 部 ) 负 责 本 院 系 ( 部 ) 所 开 设 各 类 课 程 的 成 绩 微 机 登 录 ( 含 机 器 阅 卷 ) 负 责 全 校 成 绩 的 汇 总 统 计 分 析 及 管 理 课 程 所 在 院 系 ( 部 ) 负 责 将 学 生 成 绩 单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成 绩 更 改 的 审 批 及 更 改 课 程 所 在 院 系 ( 部 ) 负 责 成 绩 查 询, 办 理 更 改 手 续 学 生 所 在 院 系 ( 部 ) 负 责 本 院 系 ( 部 ) 学 生 成 绩 学 分 等 相 关 信 息 的 统 计 分 析 和 管 理 制 定 有 关 实 践 教 学 的 监 控 措 施 与 管 理 制 度 按 教 学 进 程 计 划 的 安 排, 组 织 实 施 各 类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审 查 有 关 实 践 教 学 的 安 排 组 织 对 院 系 进 行 实 践 教 学 的 质 量 检 查, 解 决 教 学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 部 ) 的 教 学 评 价 制 定 全 校 专 业 发 展 规 划, 组 织 申 报 新 专 业 按 照 学 校 的 专 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制 定 本 院 系 ( 部 ) 的 专 和 专 业 评 估 业 建 设 规 划, 实 施 学 科 和 专 业 建 设 制 定 全 校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负 责 全 校 各 类 教 选 定 并 办 理 教 材 的 预 订 和 教 师 用 书 的 领 用 事 宜 材 的 预 订 采 购 发 行 印 刷 和 发 放 工 作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负 责 各 类 教 材 的 建 设 工 作 发 布 年 度 研 究 项 目 指 南,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与 评 审, 核 拨 经 费 和 核 定 教 学 工 作 量 ;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及 初 审, 负 责 项 目 研 究 过 程 的 管 理 研 究 进 度 检 查, 组 织 成 果 评 审 与 报 奖 工 作 ; 收 成 果 与 报 奖 项 目 的 初 审 集 各 类 高 职 改 革 信 息 收 集 各 类 教 学 改 革 信 息, 提 出 本 院 系 ( 部 ) 改 革 方 案, 汇 总 审 定 系 ( 部 ) 教 改 方 案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制 定 学 校 教 改 方 案 并 组 织 实 施 课 程 标 准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其 他 工 作 制 定 编 写 课 程 标 准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组 织 专 家 评 审 后 印 发 执 行 制 定 教 学 ( 实 验 )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下 达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核 定 系 ( 部 ) 每 学 期 总 工 作 量 编 制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规 划 及 计 划 审 定 专 业 设 置 和 变 更 ; 组 织 召 集 全 校 性 教 学 方 面 的 会 议 ; 负 责 制 定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起 草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总 结 提 出 教 学 奖 励 意 见 主 持 学 校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指 导 院 系 ( 部 )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收 集 和 报 告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情 况 完 成 上 级 部 署 的 有 关 工 作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编 写 课 程 标 准 初 稿, 经 专 家 评 审 后 组 织 实 施 制 定 本 单 位 教 师 和 教 辅 人 员 的 工 作 量 计 算 细 则, 负 责 具 体 人 员 的 工 作 量 计 算 和 总 工 作 量 的 分 配, 并 报 学 校 备 案 编 制 院 系 ( 部 ) 教 学 工 作 规 划 及 计 划 负 责 制 定 本 院 系 ( 部 ) 教 学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主 持 本 院 系 ( 部 ) 专 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工 作 完 成 学 校 下 达 的 其 他 教 学 工 作 积 极 收 集 信 息, 反 映 和 报 导 本 院 系 ( 部 ) 教 学 方 面 的 情 况 和 意 见 建 议 18

21 二 教 学 运 行 管 理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一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教 学 管 理, 规 范 教 师 的 教 学 行 为, 严 肃 教 学 纪 律,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特 制 订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认 真 执 行 教 学 工 作 规 范 是 考 核 评 比 全 体 教 学 工 作 人 员 工 作 业 绩 的 重 要 依 据 本 规 范 所 称 的 教 学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实 验 ( 训 ) 室 工 作 人 员 和 院 系 ( 部 )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二 教 学 文 件 及 管 理 第 三 条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一 )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是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基 本 规 格 以 及 培 养 过 程 和 方 式 的 总 体 设 计, 是 组 织 教 学 过 程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确 定 教 学 编 制 的 基 本 依 据, 是 学 校 指 导 教 学 工 作 的 基 本 文 件 每 一 位 教 师 都 必 须 了 解 任 课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 二 ) 制 订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必 须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明 确 专 业 ( 或 专 业 方 向 ) 培 养 目 标 定 位, 符 合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技 术 应 用 性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优 化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结 构 主 动 适 应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分 析 和 研 究 经 济 建 设 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新 情 况 新 特 点, 努 力 使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具 有 鲜 明 的 时 代 特 点, 体 现 本 校 的 特 色 ( 三 ) 制 订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工 作 程 序 : 教 务 处 提 出 各 专 业 制 订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应 遵 循 的 原 则 和 指 导 意 见,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后, 作 为 学 校 的 文 件 发 至 各 院 系 部 各 院 系 部 根 据 文 件 的 要 求, 对 毕 业 生 的 就 业 和 工 作 情 况 人 才 市 场 需 求 情 况 用 人 单 位 的 要 求 等 方 面 进 行 调 查, 写 出 调 研 报 告 ; 然 后 组 织 本 院 系 ( 部 ) 部 各 专 业, 按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拟 订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初 稿, 经 审 议 修 改, 由 系 主 任 审 查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送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组 织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对 各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进 行 审 定 并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一 经 审 批,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 四 )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 1. 培 养 目 标 与 基 本 要 求 ; 2.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要 求 修 业 年 限 和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结 构 ; 3. 职 业 岗 位 技 能 主 要 专 业 课 程 设 置 及 其 教 学 内 容 分 析 ; 4.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安 排 及 时 间 分 配 ; 5. 教 学 进 程 表 ; 6. 必 要 的 说 明 和 统 计 数 据 分 析 ( 五 )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由 教 务 处 和 各 院 系 ( 部 ) 负 责 组 织 执 行 执 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工 作 程 序 是 : 教 务 处 于 每 学 期 第 10 周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所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按 专 业 / 方 向 分 解 汇 总, 编 制 下 学 期 教 学 实 施 计 划, 向 各 院 系 ( 部 ) 发 出 下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通 知 书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院 系 ( 部 ) 接 到 通 知 后, 尽 快 把 教 学 任 务 分 解, 并 具 体 落 实 到 有 关 专 业 教 研 室 和 承 担 教 学 的 所 有 教 师, 将 各 门 19

22 课 的 任 课 教 师 教 材 选 用 排 课 意 见 和 要 求 等, 填 入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表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在 组 织 排 课 之 前, 应 认 真 核 查 各 院 系 部 各 专 业 教 学 任 务 在 确 认 各 院 系 部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合 理 之 后, 教 务 处 组 织 教 学 秘 书 教 务 员 于 第 18 周 集 中 排 课 ( 六 ) 为 了 适 应 人 才 市 场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原 则 上 每 学 年 修 订 一 次 ( 七 ) 在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中, 必 须 把 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学 习 和 讲 解 作 为 一 项 最 重 要 的 内 容, 使 学 生 明 确 其 学 习 目 的 第 四 条 课 程 标 准 ( 一 ) 课 程 标 准 是 落 实 培 养 目 标 和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最 基 本 的 教 学 文 件 列 入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课 程 或 教 学 环 节, 必 须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业 务 要 求 制 订 配 套 的 课 程 标 准 课 程 标 准 由 各 教 研 室 组 织 制 定, 系 部 负 责 审 核 ( 二 ) 课 程 标 准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1. 课 程 基 本 信 息 ; 2. 课 程 的 性 质 和 任 务 ; 3. 课 程 教 学 目 标 和 基 本 要 求 ; 4. 课 程 教 学 内 容 和 具 体 要 求 ; 5. 教 学 进 程 及 教 学 时 数 分 配 ; 6. 考 核 标 准 与 考 核 方 式 方 法 ; 7. 主 要 教 学 资 源 要 求 主 要 包 括 开 课 教 师 要 求 推 荐 教 材 教 学 参 考 书 与 学 习 网 站 作 品 等 资 源 的 开 发 与 利 用 三 教 学 过 程 及 管 理 第 五 条 确 定 主 讲 教 师 ( 一 ) 各 院 系 ( 部 ) 根 据 教 务 处 下 达 的 教 学 任 务, 应 选 派 教 学 经 验 比 较 丰 富, 教 学 效 果 好 的 专 兼 职 教 师 担 任 主 讲 ( 二 ) 新 开 课 或 开 新 课 的 教 师 ( 特 别 是 青 年 教 师 ), 应 由 系 部 组 织 试 讲, 经 集 体 讲 评, 由 专 业 教 研 室 审 查 同 意 后, 才 能 担 任 主 讲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应 担 任 主 讲 教 学 任 务 : 1. 未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或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 2. 难 以 把 握 课 程 基 本 讲 授 内 容, 讲 授 效 果 差, 且 无 明 显 改 进 ; 3. 对 课 程 内 容 未 能 充 分 了 解, 缺 乏 充 分 准 备 第 六 条 各 门 课 程 的 主 讲 教 师 应 认 真 理 解 课 程 标 准 第 七 条 各 门 课 程 应 有 配 套 的 针 对 性 和 适 用 性 强 适 用 于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的 教 材 或 讲 义, 并 在 课 前 发 给 学 生 教 材 由 主 讲 教 师 根 据 课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负 责 初 选, 填 写 教 材 预 订 计 划 表, 经 院 系 ( 部 ) 审 核 教 务 处 审 定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列 入 计 划, 由 采 购 中 心 统 一 订 购 或 印 刷 未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任 何 教 师 或 单 位 不 得 私 自 向 学 生 出 售 教 材 参 考 书 和 讲 义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自 编 教 材 所 编 教 材 经 出 版 社 正 式 出 版, 并 经 院 系 ( 部 ) 负 责 人 教 务 处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可 作 为 教 学 用 书 第 八 条 备 课 ( 一 ) 教 师 上 课 前 必 须 认 真 备 课 作 为 开 课 前 的 准 备, 应 预 先 了 解 学 生 的 有 关 情 况, 了 解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的 特 点 该 专 业 的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以 及 本 课 程 在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地 位, 处 理 好 本 课 20

23 程 与 先 修 后 续 课 程 之 间 的 衔 接 根 据 教 学 进 度 表 和 课 程 标 准 编 制 课 程 单 元 教 学 设 计 ( 二 ) 教 师 备 课, 根 据 课 程 标 准 要 求, 遵 循 普 遍 的 教 学 原 则, 深 入 钻 研 教 材, 熟 练 掌 握 课 程 的 内 容, 明 确 教 学 目 的 和 教 学 要 求 根 据 教 材 各 章 节 内 容 的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适 当 的 教 学 方 式 和 方 法, 力 求 做 到 教 学 内 容 与 方 法 的 优 化 组 合 ( 三 ) 单 元 教 学 设 计 的 具 体 要 求 : 1. 以 每 次 课 为 一 个 备 课 单 元, 以 学 校 单 元 教 学 设 计 格 式 为 参 考 2. 体 现 课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能 力 目 标 明 确 具 体 可 检 验 3. 知 识 目 标 明 确, 突 出 知 识 为 项 目 任 务 服 务, 为 能 力 培 养 所 用 4. 能 力 目 标 中 的 每 项 能 力, 都 要 有 相 应 的 项 目 任 务 进 行 训 练, 而 不 仅 仅 是 案 例 5. 项 目 任 务 设 计 内 容 具 实 用 性 和 趣 味 性, 能 训 练 学 生 运 用 知 识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6. 单 元 教 学 内 容 ( 能 力 与 知 识 ) 覆 盖 面 内 容 编 排 结 构 教 学 时 间 分 配 合 理 7. 教 学 组 织 形 式 设 计 有 利 于 知 识 理 论 实 践 一 体 化 教 学 的 实 施 8. 每 次 课 的 设 计 中 有 考 核, 且 重 点 突 出 职 业 能 力 的 考 核 9. 课 后 要 有 简 要 的 小 结 和 分 析 第 九 条 课 堂 教 学 ( 一 ) 课 堂 教 学 是 教 学 过 程 的 主 要 形 式 主 讲 教 师 应 按 课 程 标 准 的 规 定, 全 面 地 把 握 课 程 的 深 度 广 度 和 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难 点, 注 重 对 学 生 能 力 的 培 养 ( 二 ) 重 视 教 学 效 果 的 信 息 反 馈, 适 时 地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讲 课 进 度 与 讲 授 方 法, 力 求 使 教 与 学 两 个 方 面 协 调 一 致, 取 得 好 的 教 学 效 果 ( 三 ) 主 讲 教 师 既 要 讲 好 课, 又 要 坚 持 严 格 要 求 学 生 要 注 意 把 握 课 堂 情 绪, 认 真 考 勤, 大 胆 管 理 要 加 强 对 学 生 学 习 方 法 的 指 导, 对 本 课 程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的 教 学 质 量 全 面 负 责 ( 四 ) 课 堂 教 学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1. 提 出 了 明 确 的 能 力 目 标 和 知 识 目 标 ; 2.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 中 心 ), 关 注 学 的 过 程, 灵 活 运 用 恰 当 的 教 学 方 法, 有 效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兴 趣, 促 进 学 生 积 极 思 考 与 实 践 ; 3. 以 项 目 任 务 为 载 体, 注 重 学 生 的 参 与, 突 出 对 学 生 能 力 的 培 养 ; 4. 将 职 业 道 德 职 业 态 度 的 训 导 及 职 业 核 心 能 力 的 培 养 贯 穿 课 程 教 学 中 ; 5. 注 重 教 学 过 程 的 实 践 性 开 放 性 和 职 业 性 ; 6. 课 程 内 容 的 引 入 驱 动 示 范 展 开 讨 论 归 纳 解 决 提 高 实 训 等 过 程 的 实 施 有 序, 有 条 不 紊 ; 7. 及 时 传 递 科 学 技 术 新 发 展 的 信 息 ; 8. 激 发 学 生 创 新 意 识,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能 力 ; 9. 尊 重 学 生, 注 重 人 格 培 养 ; 了 解 学 生 情 况, 因 材 施 教 ; 10. 语 言 简 炼 生 动, 普 通 话 标 准 ; 11. 有 对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的 考 核 与 记 载 ; 12. 教 学 组 织 形 式 合 适, 课 堂 气 氛 活 跃 效 果 明 显 ( 五 ) 主 讲 教 师 在 课 堂 教 学 中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为 不 合 格 课 堂 1. 多 次 无 故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 2. 讲 课 无 启 发 性, 课 堂 气 氛 沉 闷 涣 散 ; 21

24 3. 备 课 不 充 分, 课 堂 上 经 常 出 现 错 误 ; 4. 讲 课 内 容 不 熟 练, 照 本 宣 科 ; 5. 上 课 满 堂 灌, 学 生 的 职 业 能 力 得 不 到 培 养 第 十 条 实 践 教 学 ( 一 ) 实 验 实 训 实 习 教 学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基 本 技 能 的 训 练, 是 培 养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态 度 的 重 要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实 验 实 训 实 习 应 严 格 按 照 课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进 行, 任 课 教 师 不 得 随 意 减 少 实 验 实 训 实 习 的 环 节 项 目 及 内 容 ( 二 ) 指 导 教 师 应 认 真 做 好 实 验 实 训 的 准 备 工 作 所 有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应 先 进 行 试 做, 以 保 证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的 顺 利 进 行 ( 三 ) 部 分 实 训 课 直 接 决 定 学 生 职 业 或 岗 位 的 基 本 操 作 技 能, 应 与 职 业 技 能 考 证 辅 导 培 训 课 结 合 进 行, 通 过 实 操 训 练 环 节, 帮 助 学 生 考 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 四 ) 实 验 实 训 项 目 结 束, 学 生 应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写 出 实 验 实 训 报 告 凡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应 退 回 重 做 根 据 学 生 进 行 实 验 实 操 和 完 成 报 告 的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实 验 实 训 考 核 合 格, 方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考 试 计 划 单 列 的 实 训 课, 应 单 独 进 行 课 程 的 考 核 ( 五 ) 实 习, 包 括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社 会 调 查 社 会 实 践 是 促 进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重 要 途 径, 培 养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的 重 要 环 节 实 习 ( 社 会 调 查 ) 前, 指 导 教 师 要 提 前 了 解 和 熟 悉 实 习 场 所 情 况, 拟 订 实 习 大 纲 和 实 习 指 导 书, 下 达 实 习 任 务 书, 组 织 好 各 种 实 习 活 动 实 习 结 束, 学 生 应 写 出 实 习 ( 调 查 ) 报 告, 指 导 教 师 要 做 好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的 考 核 第 十 一 条 课 外 指 导 ( 一 ) 课 外 学 习 指 导 的 重 点 是 培 养 学 生 自 我 获 取 知 识 的 能 力 和 习 惯, 指 导 学 生 制 定 自 学 计 划 阅 读 教 材 和 参 考 书 查 阅 文 献 资 料, 指 导 学 生 掌 握 科 学 的 学 习 方 法,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提 高 学 习 效 率 ( 二 ) 辅 导 答 疑 一 般 采 用 排 定 时 间 到 教 室 或 教 师 办 公 室 进 行 个 别 答 疑,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普 遍 性 疑 难 问 题, 也 可 进 行 集 体 辅 导 辅 导 答 疑 时 既 要 热 情 帮 助 基 础 较 差 的 学 生, 又 要 注 意 满 足 优 秀 学 生 的 需 要 第 十 二 条 学 生 作 业 ( 含 实 验 报 告, 实 训 实 习 报 告 ) ( 一 ) 作 业 布 置 的 情 况 须 在 教 学 进 度 表 上 详 细 说 明 对 学 生 完 成 作 业 的 情 况 ( 数 量 和 质 量 ), 应 作 好 文 字 记 载, 以 作 为 课 程 平 时 成 绩 的 依 据 之 一 ( 二 ) 认 真 对 待 学 生 的 作 业 对 学 生 按 时 上 交 的 作 业, 原 则 上 要 全 批 全 改 实 验 实 操 报 告 艺 术 习 作 等 类 作 业, 单 元 测 验 答 卷, 应 当 全 批 全 改 个 别 作 业 量 大 的 课 程, 经 系 部 审 核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可 适 当 减 少 批 改 量, 但 每 次 批 改 量 不 得 少 于 学 生 总 数 的 1/2 对 于 学 生 自 行 增 添 的 作 业, 应 给 予 鼓 励 并 尽 可 能 予 以 批 改 第 十 三 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 一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是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其 目 的 是 培 养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分 析 解 决 生 产 技 术 或 社 会 经 济 管 理 中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使 学 生 得 到 职 业 岗 位 技 能 的 强 化 性 综 合 训 练 ( 二 ) 教 师 应 认 真 做 好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的 指 导, 毕 业 实 习 前, 各 专 业 应 制 定 实 习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实 习 指 导 书, 下 达 实 习 任 务 书, 指 导 教 师 应 安 排 具 体 时 间 对 学 生 进 行 指 导, 掌 握 其 进 度 和 动 态 同 时, 激 励 学 生 的 创 新 精 神, 培 养 学 生 严 谨 的 科 学 态 度 和 独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 三 )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成 绩 的 评 定, 要 做 到 公 正 合 理, 按 质 评 分 各 院 系 部 可 根 据 专 业 22

25 的 特 点 制 定 评 分 标 准 评 分 时 既 要 考 虑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中 的 所 解 决 的 关 键 问 题, 也 要 考 察 学 生 掌 握 基 本 概 念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的 情 况,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及 其 创 新 能 力 写 作 能 力 资 料 查 阅 能 力 四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第 十 四 条 建 立 稳 定 协 调 的 教 学 秩 序 ( 一 ) 教 学 任 务 和 课 程 安 排 一 经 下 达, 各 院 系 ( 部 ) 和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认 真 执 行,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凡 因 故 需 调 换 任 课 教 师, 改 变 安 排, 必 须 由 院 系 ( 部 )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教 务 处 与 有 关 方 面 协 调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 二 ) 未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擅 自 调 课 教 师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调 课 者, 一 般 应 在 一 周 前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征 得 所 在 院 系 ( 部 ) 同 意 后,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由 教 务 处 与 有 关 方 面 协 调 安 排 调 课 并 发 出 调 课 通 知 ( 三 ) 各 院 系 ( 部 ) 尽 量 不 安 排 正 在 上 课 的 教 师 出 差, 不 批 准 正 在 上 课 教 师 一 般 的 事 假 和 休 婚 假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任 课 教 师 出 差, 时 间 在 一 周 以 内 者, 由 院 系 ( 部 ) 负 责 人 审 批,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并 由 所 在 院 系 ( 部 ) 安 排 适 当 的 教 师 代 课 若 无 法 安 排 适 当 教 师 代 课, 任 课 教 师 须 和 院 系 ( 部 ) 教 务 处 办 理 补 课 手 续 出 差 超 过 一 周 以 上 的, 须 经 院 系 ( 部 ) 负 责 人 同 意,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由 教 务 处 和 院 系 ( 部 ) 安 排 补 课 计 划 ( 四 ) 未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并 办 理 借 用 教 室 手 续,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随 意 占 用 教 室 或 调 换 教 室 上 课 ( 五 ) 实 行 有 效 的 教 学 现 场 监 控, 及 时 发 现 记 录 处 理 各 种 教 学 事 故 各 院 系 部 教 务 处 信 息 设 备 处 总 务 处 实 训 中 心 等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要 职 责 明 确, 坚 守 岗 位, 参 与 教 学 现 场 指 挥, 协 调 相 关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坚 持 常 规 教 学 检 查 制 度 ( 一 ) 开 学 准 备 检 查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各 院 系 ( 部 ) 通 过 各 教 研 组 对 其 教 学 工 作 ( 包 括 教 师 备 课 及 其 各 教 学 环 节 ) 的 准 备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并 将 检 查 结 果 报 教 务 处 各 部 门 要 对 本 单 位 涉 及 的 教 学 保 障 环 节 认 真 检 查 落 实 ( 二 ) 开 学 教 学 运 行 检 查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的 第 2 至 3 周 内, 教 学 副 校 长 会 同 教 务 处 召 开 院 系 ( 部 ) 负 责 人 及 教 务 人 员 会 议, 听 取 开 学 初 期 教 学 运 行 情 况 的 汇 报 和 对 教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及 时 研 究 调 整 不 恰 当 的 教 学 安 排,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解 决 教 学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三 )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每 学 期 的 第 8 至 11 周 为 全 校 性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时 间, 教 务 处 组 织 各 院 系 ( 部 ) 实 施 检 查 的 方 式 可 灵 活 多 样, 主 要 围 绕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的 质 量 评 估 进 行 学 校 于 第 12 周 内 召 开 全 校 教 学 行 政 会 议, 各 院 系 ( 部 ) 汇 报 交 流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结 果 及 研 究 改 进 措 施 ( 四 ) 期 末 教 学 检 查 每 学 期 期 末 最 后 一 周, 各 院 系 ( 部 ) 召 开 教 学 工 作 汇 报 会, 听 取 任 课 教 师 对 本 学 期 教 学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的 汇 报, 并 根 据 存 在 的 问 题 研 究 相 应 的 改 进 措 施 同 时, 做 出 本 学 期 的 教 学 工 作 总 结, 报 教 务 处 ( 五 ) 坚 持 领 导 听 课 教 学 督 导 听 课 制 度 学 校 各 级 教 学 行 政 领 导 必 须 按 月 完 成 听 课 任 务, 深 入 教 学 第 一 线 了 解 教 学 的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存 在 的 问 题, 加 强 教 学 质 量 的 监 控 1. 听 课 任 务 : 按 听 课 制 度 执 行 2. 听 课 要 求 : 每 次 听 课 要 查 看 任 课 教 师 的 备 课 情 况, 对 教 师 教 学 和 学 生 学 习 情 况 作 出 评 价, 23

26 填 写 教 务 处 印 制 的 课 堂 教 学 情 况 评 价 表, 于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的 星 期 五 将 该 表 交 所 属 系 部, 校 领 导 直 接 交 院 办 听 课 评 议 意 见 整 理 后 由 系 部 反 馈 给 任 课 教 师 听 课 量 化 评 价 要 录 入 评 教 系 统, 评 学 情 况 要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 六 ) 健 全 辅 导 员 工 作 会 议 制 度 各 院 系 ( 部 ) 每 周 或 隔 周 召 开 一 次 辅 导 员 会 议, 分 析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思 想 情 况, 平 衡 作 业 负 担, 及 时 反 馈 学 生 对 教 学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严 格 考 试 管 理 ( 一 ) 凡 公 共 课 和 涉 及 面 广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均 应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评 卷, 进 行 全 校 性 统 考 ( 二 ) 考 试 命 题 应 以 课 程 标 准 为 依 据, 反 映 本 课 程 的 基 本 要 求, 难 易 程 度 适 当, 试 题 内 容 覆 盖 面 要 广, 题 量 应 与 限 定 时 间 相 匹 配 ; 试 题 表 述 要 简 练 明 了 准 确 公 共 课 和 专 业 基 础 课 都 要 建 立 试 题 库, 逐 步 实 行 教 考 分 离 ( 三 ) 期 末 考 试 每 门 课 程 应 同 时 拟 定 A B 两 套 试 题, 题 量 和 难 度 应 大 体 相 当, 但 不 得 雷 同 所 有 试 题 须 经 教 研 室 主 人 审 核, 系 部 负 责 人 审 查 签 字 后 定 稿, 交 教 务 处 择 一 使 用, 另 一 套 试 卷 备 用 ( 四 ) 试 题 应 在 考 试 前 两 周 交 教 务 处 监 印, 一 律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印 制 试 题 在 使 用 前 均 为 密 件 命 题 制 卷 全 过 程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凡 教 学 人 员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意 泄 漏 试 题 或 变 相 泄 题 者, 一 经 发 现, 将 作 为 教 学 事 故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 五 ) 期 末 考 试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考 试 的 主 监 考 人 员 应 提 前 十 五 分 钟 到 达 考 场, 宣 读 考 场 规 则 和 考 场 纪 律, 安 排 学 生 座 位 和 核 查 证 件, 并 准 时 发 试 卷 考 试 过 程 中, 监 考 教 师 应 认 真 巡 视 考 场, 严 肃 考 场 纪 律, 发 现 学 生 作 弊 应 立 即 制 止 并 取 消 其 考 试 资 格, 考 试 后 立 即 报 告 系 部 和 教 务 处 处 理, 不 得 隐 瞒 或 私 自 处 理 收 齐 试 卷 后 应 当 场 清 点, 由 主 考 教 师 填 写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表, 并 于 当 天 送 交 教 务 处 备 查 ( 六 ) 任 课 教 师 应 在 课 程 考 试 考 查 结 束 后 及 时 认 真 评 卷 所 有 课 程 均 须 于 考 试 考 查 后 三 天 内 结 束 评 卷 工 作,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将 学 生 成 绩 录 入 成 绩 管 理 系 统, 打 印 学 生 成 绩 报 告 单 送 教 学 秘 书 成 绩 一 经 报 送, 未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组 织 复 查, 任 何 人 不 得 更 改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允 许 学 生 查 阅 试 卷 ; 若 发 现 在 出 题 改 卷 中 存 在 严 重 问 题, 经 学 生 提 出 申 请, 教 务 处 同 意, 允 许 学 生 在 教 师 陪 同 下 查 阅 试 卷 ( 七 ) 若 学 生 在 考 试 中 舞 弊,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成 绩 一 律 以 零 分 计, 并 取 消 其 正 常 补 考 的 资 格 第 十 七 条 开 展 教 学 质 量 全 过 程 多 方 位 评 价 ( 一 ) 个 人 自 评 每 个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根 据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填 写 教 师 自 评 表, 对 自 己 的 教 学 质 量 教 学 效 果 作 出 自 我 评 价 同 时, 对 学 生 的 学 风 班 风 和 学 习 情 况 做 出 评 价 与 分 析, 学 期 末 对 教 学 中 值 得 重 视 的 问 题 及 经 验 体 会 建 议 等 加 以 总 结 和 汇 报 ( 二 ) 学 生 助 评 每 学 期 期 末 考 试 前 两 周 或 期 中 教 学 检 查 时, 根 据 教 务 处 统 一 布 置, 由 辅 导 员 组 织 学 生 对 每 位 任 课 教 师 的 教 学 质 量 按 要 求 作 出 认 真 的 实 事 求 是 的 评 价 教 务 处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给 出 综 合 评 分 ( 三 ) 督 导 专 家 评 估 每 学 期 教 学 过 程 中, 督 导 和 系 部 领 导 及 专 业 负 责 人 专 业 骨 干 应 对 教 师 的 教 学 质 量 按 课 堂 教 学 评 价 表 的 要 求 作 出 评 价 ( 四 ) 教 师 互 评 任 课 教 师 要 按 照 听 课 制 度 的 要 求, 相 互 听 课, 促 进 共 同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综 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改 进 教 学 工 作, 控 制 教 学 质 量, 评 聘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评 定 先 进 的 参 考 24

27 五 教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建 设 第 十 八 条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都 应 重 视 教 学 法 研 究, 努 力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各 院 系 部 都 必 须 制 订 有 针 对 性 的 教 学 法 研 究 活 动 计 划 和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定 期 组 织 教 学 法 研 究 活 动, 并 做 好 记 录 第 十 九 条 大 力 开 展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和 办 学 特 色 的 研 究 ; 改 革 专 业 设 置 课 程 结 构 教 材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学 生 知 识 体 系 素 质 结 构 和 技 能 培 养, 努 力 探 索 校 企 合 作 的 办 学 路 子 认 真 做 好 校 级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的 教 学 改 革 课 题 的 立 项 申 报 工 作 第 二 十 条 抓 好 教 学 建 设 和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的 实 施 各 院 系 ( 部 ) 要 抓 好 试 点 专 业 精 品 课 程 重 点 试 验 室 的 建 设 工 作 ; 对 国 家 级 省 级 校 级 教 学 改 革 项 目, 一 经 立 项, 所 在 院 系 ( 部 ) 必 须 当 作 重 要 任 务 来 抓 要 帮 助 项 目 主 持 人 切 实 负 起 责 任, 发 挥 全 体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仔 细 分 解 承 担 各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按 期 完 成, 拿 出 成 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定 期 检 查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25

28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规 定 : 教 师 的 义 务 之 一 是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遵 守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履 行 教 师 聘 约,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为 保 证 教 学 秩 序 的 稳 定 和 教 学 工 作 的 正 常 运 行,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教 学 事 故 的 分 类 与 等 级 ( 一 ) 教 学 事 故 按 性 质 分 为 三 类 :A 教 学 类 ;B 教 学 辅 助 类 ;C 教 学 管 理 类 ( 二 ) 教 学 事 故 按 程 度 分 为 四 级 :Ⅰ 一 级 事 故 ;Ⅱ 二 级 事 故 ;Ⅲ 三 级 事 故 ;IV 教 学 差 错 二 教 学 事 故 及 其 等 级 A 教 学 运 行 类 序 号 A1 事 故 确 定 教 材 负 责 教 师 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确 定 教 材 版 本 或 选 择 的 教 材 不 符 合 规 定 选 用 原 则 而 造 成 教 材 无 法 订 购, 不 能 在 学 生 开 课 前 发 放 教 材 选 用 教 材 不 能 正 常 订 购 而 导 致 开 学 两 周 后 学 生 上 课 没 有 教 材 级 别 Ⅲ Ⅱ A2 任 课 教 师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私 自 变 动 上 课 时 间 或 地 点 Ⅲ A3 未 经 院 系 ( 部 )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教 务 处 备 案 而 擅 自 请 人 代 课 或 代 替 别 人 上 课 Ⅱ A4 无 教 案 ( 单 元 设 计 或 实 训 项 目 设 计 ) 或 电 子 课 件 上 课 Ⅱ A5 A6 1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3 分 钟 以 上 10 分 钟 以 内 ;( 上 课 无 故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10 分 钟 以 上 监 考 无 故 迟 到 在 5 分 钟 以 上 按 A7 论 处 ) 2 上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在 3 分 钟 以 内, 第 一 监 考 人 没 有 提 前 10 分 钟 领 取 试 卷 ; 第 二 监 考 人 没 有 提 前 10 分 钟 到 考 场 或 监 考 完 超 过 30 分 钟 后 未 反 馈 试 卷 3 第 一 监 考 人 开 考 前 5 分 钟 还 没 有 领 取 试 卷 ; 因 未 及 时 反 馈 造 成 试 卷 丢 失 等 情 况 按 A15 处 理 1 监 考 时 不 遵 守 监 考 规 则,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或 擅 离 岗 位 时 间 在 10 分 钟 以 内 2 监 考 时 不 经 申 请 找 人 替 代 监 考 3 监 考 时 替 换 监 考, 由 于 双 方 沟 通 问 题 导 致 无 人 监 考 或 监 考 时 擅 离 岗 位 时 间 超 过 10 分 钟 以 上 4 国 家 及 省 级 等 考 试 出 现 相 应 差 别, 在 相 应 级 别 上 从 重 一 级 处 理 Ⅲ IV Ⅲ Ⅲ IV II A7 有 上 课 任 务 未 经 请 假 不 到 岗, 监 考 无 故 缺 席 Ⅱ A8 1 拟 出 的 试 卷 有 2 处 及 以 上 出 错 或 命 题 数 量 严 重 不 足, 导 致 60% 的 考 生 半 小 时 内 全 部 考 完 离 场 2 因 试 卷 保 密 等 工 作 疏 漏 导 致 考 试 无 法 进 行 或 该 门 课 程 必 须 重 考 A9 1 考 试 后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录 入 和 报 送 成 绩 ; 2 教 师 录 入 成 绩 出 错, 导 致 一 个 班 级 相 应 课 程 个 别 无 成 绩 或 成 绩 出 错 Ⅲ Ⅱ Ⅲ Ⅲ 26

29 3 教 师 录 入 成 绩 出 错, 导 致 整 个 班 级 或 班 级 一 半 以 上 学 生 成 绩 出 错 或 无 成 绩 A10 1 对 学 生 实 施 体 罚 或 辱 骂 2 对 学 生 实 施 体 罚 或 辱 骂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 A11 A12 课 程 教 学 过 程 中, 整 个 学 期 未 布 置 作 业 或 无 一 次 批 改 2 作 业 布 置 达 不 到 规 定 次 数 的 50% 以 上 未 经 教 研 室 主 任 和 系 主 任 同 意 擅 自 舍 弃 1/4 教 学 内 容 以 上 或 不 经 审 批, 不 按 照 实 习 实 训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时 间 安 排 进 行 教 学, 或 不 经 审 批 任 意 删 减 实 习 实 训 项 目 A13 监 考 过 程 发 现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故 意 隐 瞒 不 报, 为 其 求 情 开 脱 A14 A15 A16 A17 A18 A19 A20 1 过 失 泄 漏 考 题 2 有 意 泄 漏 考 题 或 向 学 生 暗 示 考 题 内 容 3 安 排 复 习 范 围 涵 盖 考 试 试 卷 所 有 教 学 内 容 1 教 师 丢 失 个 别 学 生 试 卷 或 考 查 作 业 资 料, 导 致 其 没 有 成 绩 2 教 师 丢 失 学 生 答 卷, 导 致 一 个 班 以 上 学 生 没 有 成 绩 3 教 师 丢 失 统 考 答 卷, 导 致 学 校 声 誉 严 重 受 损 评 卷 作 弊 或 未 经 院 系 负 责 人 教 务 处 同 意 擅 自 更 改 考 试 成 绩 ; 学 生 原 始 成 绩 提 交 后 即 申 请 为 其 更 改 成 绩 且 无 合 理 评 价 依 据 无 实 践 课 程 标 准 实 训 项 目 设 计 ( 单 元 设 计 ) 实 践 指 导 书 或 实 验 实 训 教 材 进 行 实 践 教 学 校 外 实 习 时, 指 导 教 师 擅 离 岗 位 或 对 学 生 管 理 不 善 给 实 习 单 位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乃 至 重 大 损 失 两 位 教 师 在 同 一 时 间 经 院 ( 系 ) 安 排 共 同 指 导 同 一 班 级 实 训 ( 实 习 ) 课 程, 其 中 一 教 师 不 按 时 参 加 指 导 按 A5 处 理 由 于 教 师 疏 忽, 给 未 参 加 各 种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学 习 的 学 生 记 录 成 绩 或 漏 报 已 经 参 加 学 习 的 学 生 成 绩,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课 程 设 计 中 有 多 处 明 显 错 误 抄 袭 现 象, 指 导 教 师 未 发 现 及 给 予 纠 正 或 在 学 生 进 行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课 程 设 计 中, 指 导 教 师 无 故 不 指 导 学 生 或 以 其 他 不 正 当 理 由 减 少 教 学 计 划 内 指 导 课 时 A21 由 于 教 师 准 备 不 充 分, 致 使 部 分 仪 器 设 备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影 响 实 验 的 正 常 进 行 A22 由 于 工 作 疏 忽 或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万 元 及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或 丢 失 II Ⅱ Ⅰ Ⅱ Ⅲ Ⅱ Ⅱ Ⅱ Ⅰ Ⅲ Ⅲ Ⅱ Ⅰ Ⅱ Ⅲ Ⅲ Ⅰ Ⅲ Ⅲ Ⅲ Ⅱ A23 在 学 生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课 程 设 计 中, 指 导 教 师 为 减 少 辅 导 时 间 和 少 费 精 力, 不 讲 原 则 纵 容 学 生 抄 袭 设 计 样 本 Ⅲ B 教 学 辅 助 类 B1 课 室 实 验 室 计 算 机 房 等 未 及 时 开 门, 影 响 教 学 Ⅲ B2 没 有 提 前 准 备 好 教 学 材 料 和 教 学 用 具, 造 成 不 能 按 时 上 课 Ⅲ B3 接 到 教 学 设 备 故 障 投 诉 后,24 小 时 以 上 仍 无 处 理 结 果 Ⅲ B4 设 备 或 资 料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借 出 或 丢 失 影 响 教 学 (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 Ⅱ B5 因 主 观 原 因, 实 验 所 需 仪 器 材 料 未 准 备 好, 致 使 课 程 不 能 按 计 划 开 出 Ⅱ 27

30 B6 实 验 结 束 后, 未 能 及 时 整 理 仪 器 和 实 验 场 地, 影 响 下 一 轮 实 验 课 的 实 验 和 操 作 Ⅲ B7 B8 课 室 里 日 光 灯 管 风 扇 桌 椅 黑 板 等 损 坏, 报 修 后 无 故 超 过 一 星 期 未 更 换 超 过 一 个 月 未 更 换 由 于 实 验 室 管 理 员 准 备 不 充 分, 致 使 部 分 仪 器 设 备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影 响 实 验 的 正 常 进 行 B9 由 于 工 作 疏 忽 或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万 元 及 以 上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或 丢 失 Ⅰ B10 学 期 末 对 所 管 理 的 实 训 室 所 有 有 实 训 教 学 任 务 课 程 的 教 学 资 料 不 及 时 归 档 或 归 档 资 料 不 齐 全 丢 失 损 坏 各 类 重 要 教 学 管 理 文 件 及 学 生 的 成 绩 名 册 等 各 种 重 要 教 学 档 案 ; C 教 学 管 理 类 C1 1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影 响 教 学 或 系 ( 部 ) 末 按 时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安 排, 影 响 下 一 环 节 工 作 2 不 执 行 上 级 职 能 部 门 布 置 和 下 达 的 各 种 教 学 管 理 任 务 和 工 作 安 排, 严 重 干 扰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者 ; C2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经 主 管 领 导 或 部 门 同 意 更 改 教 学 计 划 Ⅱ C3 教 务 秘 书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编 排 好 课 表 导 致 不 能 按 时 开 学 Ⅱ C4 C5 1 管 理 人 员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报 教 材 订 购 计 划 以 致 延 误 订 购 教 材, 造 成 不 能 正 常 发 放 教 材 学 生 不 能 及 时 使 用 教 材 上 课 的 ; 2 因 工 作 失 职 未 能 及 时 订 购 教 材 以 致 开 学 两 周 后 学 生 上 课 没 有 教 材 所 排 课 程 经 同 意 临 时 调 整, 但 相 应 层 级 的 管 理 人 员 未 及 时 通 知 教 师 或 学 生, 造 成 教 学 秩 序 混 乱 C6 管 理 人 员 擅 自 安 排 不 具 有 学 校 任 教 资 格 或 相 近 专 业 教 师 资 格 的 人 代 课 Ⅲ C7 不 按 时 发 放 学 生 成 绩 通 知 书 Ⅲ C8 因 排 课 失 误 造 成 课 室 冲 突, 导 致 无 教 师 上 课 或 无 学 生 到 课, 使 学 生 或 教 师 空 等 Ⅲ C9 1 过 失 错 发 毕 结 业 证 书 2 一 个 班 以 上 的 学 生 毕 结 业 证 制 作 错 误 导 致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离 校 3 故 意 错 发 毕 结 业 证 书 C10 国 家 和 省 统 考 开 始 时, 主 考 人 未 到 考 场 C11 1 布 置 统 考 考 场 出 错, 导 致 考 场 混 乱 2 未 通 知 或 通 知 不 及 时 导 致 参 加 考 试 学 生 未 能 参 加 考 试 3 由 于 审 核 不 严 造 成 上 报 的 试 卷 不 规 范 材 料 不 准 确 造 成 工 作 失 误 ; C12 1 印 制 试 卷 工 作 粗 疏, 试 卷 多 处 出 错 2 印 制 试 卷 出 错 导 致 该 门 课 程 考 试 无 法 进 行 或 必 须 重 考 C13 管 理 人 员 发 送 试 卷 迟 缓, 导 致 考 试 不 能 进 行 C14 1 过 失 泄 漏 考 题 2 有 意 泄 漏 考 题 C15 1 管 理 人 员 丢 失 学 生 答 卷, 以 致 个 别 学 生 无 成 绩 2 管 理 人 员 丢 失 学 生 答 卷, 导 致 一 个 班 以 上 的 学 生 没 有 成 绩 Ⅲ Ⅱ Ⅲ Ⅲ II Ⅲ II Ⅲ Ⅱ Ⅲ Ⅲ Ⅱ Ⅰ Ⅱ Ⅱ II II Ⅲ Ⅱ Ⅱ Ⅱ Ⅰ Ⅲ Ⅱ 28

31 3 擅 自 更 改 考 试 成 绩 Ⅰ C16 1 因 过 失 错 误 录 入 成 绩, 造 成 混 乱 2 因 故 意 错 误 录 入 成 绩, 造 成 混 乱 C17 出 具 严 重 背 离 事 实 的 学 历 成 绩 等 各 类 证 明 或 证 件 1 过 失 2 故 意 三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 一 )Ⅰ 级 事 故 予 以 降 职 降 级 撤 职 直 至 辞 退 等 处 理, 年 终 考 核 评 为 不 称 职 教 师 每 次 扣 除 6 倍 的 节 课 酬 ; 管 理 和 教 辅 人 员 每 次 扣 除 3 天 月 平 均 日 酬 ( 二 )Ⅱ 级 事 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并 全 校 通 报 教 师 每 次 扣 除 4 倍 的 节 课 酬 ; 管 理 和 教 辅 人 员 每 次 扣 除 2 天 月 平 均 日 酬 一 学 年 内 累 计 发 生 三 次 Ⅱ 级 事 故 者, 第 三 次 Ⅱ 级 事 故 按 Ⅰ 级 事 故 处 理 ( 三 )Ⅲ 级 事 故 给 予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处 分 教 师 每 次 扣 除 2 倍 的 节 课 酬 ; 管 理 和 教 辅 人 员 每 次 扣 除 1 天 月 平 均 日 酬 一 学 年 内 发 生 三 次 Ⅲ 级 事 故, 则 第 三 次 按 Ⅱ 级 事 故 处 理 ( 四 )IV 级 教 学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发 文 通 报 全 校 ( 五 ) 隐 瞒 不 报 教 学 事 故 的, 作 Ⅲ 级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 六 ) 表 中 未 列 出 而 出 现 的 其 他 教 学 事 故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类 比 处 理 ; 各 类 有 酬 工 作 出 现 的 事 故 按 当 次 工 作 酬 金 的 相 应 事 故 等 级 扣 除 酬 金 四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处 理 程 序 ( 一 ) 教 学 事 故 一 旦 发 生, 应 立 即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及 时 上 报 系 ( 教 研 室 ) 主 管 领 导 系 ( 教 研 室 ) 领 导 应 立 即 派 员 核 实, 并 填 写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表 格, 事 故 责 任 人 必 须 签 字, 院 系 ( 部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然 后 报 送 学 校 教 务 处 教 学 巡 查 人 员 如 发 现 有 教 学 异 常 情 况 发 生, 应 立 即 通 知 相 关 院 ( 系 ) 部 负 责 人, 并 做 好 记 录 ; 教 务 处 负 责 人 要 立 即 派 人 核 实 异 常 情 况, 填 写 好 相 关 处 理 表 格, 根 据 本 办 法 对 异 常 情 况 作 出 初 步 结 论, 经 异 常 情 况 责 任 人 签 名 确 认, 院 ( 系 ) 部 负 责 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审 查 ( 二 ) 教 务 处 根 据 本 办 法 核 实 院 系 ( 部 ) 处 理 意 见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示 (Ⅰ Ⅱ 级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须 经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 三 四 级 事 故 由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 ( 三 ) 事 故 材 料 和 审 批 结 果 交 由 学 校 人 事 部 门 执 行 五 执 行 监 督 ( 一 ) 专 职 教 师 的 考 勤 工 作 实 行 院 系 ( 部 ) 负 责 制, 教 务 处 进 行 宏 观 监 督, 对 违 纪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由 人 事 处 执 行 ( 二 ) 对 于 给 予 处 罚 的 专 职 教 师, 一 律 实 行 事 先 公 布 制, 公 布 时 间 为 一 周 ; 对 于 有 争 议 的 处 罚, 由 本 人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学 校 行 政 复 议 裁 决 申 述 程 序 如 下 : 1. 申 诉 必 须 用 书 面 形 式 向 所 在 院 系 ( 部 ) 提 出 申 诉 理 由, 也 可 书 面 直 接 向 学 校 教 务 处 提 出 申 诉 2. 事 故 责 任 人 所 在 院 系 ( 部 ) 接 到 申 诉 后 一 周 内 作 出 复 议, 并 将 复 议 结 果 报 学 校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根 据 情 况 提 出 复 议 意 见 再 呈 报 主 管 院 长 审 批 (Ⅰ Ⅱ 级 教 学 事 故 的 复 议 处 理 由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通 过 ), 复 议 结 果 由 学 院 人 事 处 执 行 复 议 决 定 3. 如 申 诉 人 不 服, 可 直 接 向 校 领 导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院 领 导 接 书 面 申 诉 后, 必 要 时 派 人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如 果 确 认 处 理 不 当, 可 将 调 查 结 果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并 由 教 务 处 将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复 议 结 果 通 知 当 事 人 所 在 院 系 ( 部 ) 对 属 于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而 故 意 对 事 故 处 理 或 复 议 结 果 不 服 而 滋 事 29 Ⅲ Ⅱ Ⅲ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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