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投 縣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提 報 2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確 定 1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討 論 103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3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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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 投 縣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 103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08:00 起 至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05:00 止 初 試 時 間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複 試 報 名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複 試 時 間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南 投 縣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作 業 委 員 會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網 址 : 1

2 南 投 縣 國 民 中 學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提 報 2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確 定 1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討 論 103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3 工 作 分 配 表 缺 額 學 校 分 工 2 公 告 簡 章 ( 含 甄 選 科 別 及 名 額 )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3 線 上 報 名 及 繳 費 103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4 列 印 甄 選 證 開 始 103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5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103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00 起 至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00 止, 於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登 錄 報 名, 並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繳 費 完 成 後 103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00 起 自 行 至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列 印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16:00 至 17:00 開 放 初 試 試 場 6 初 試 時 間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上 午 8:10 預 備 7 初 試 結 束 後 公 布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14:30 公 告 ( 試 題 疑 義 反 映 及 答 案 公 告 網 址 另 行 於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公 告 ) 8 答 案 疑 義 反 映 時 間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14:30~18:00 至 試 題 疑 義 反 映 及 答 案 公 告 網 址 反 映 9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公 告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當 日 24:00 前 於 試 題 疑 義 反 映 及 答 案 公 告 網 址 公 告 10 初 試 成 績 查 詢 103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當 日 24:00 前 於 南 投 縣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網 站 開 放 初 試 成 績 11 初 試 成 績 複 査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12 公 告 初 試 榜 單 103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查 當 詢 日 10:00 至 12:00 持 甄 選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當 日 24:00 前 於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網 站 公 告 初 試 榜 單 13 複 試 報 名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至 12:00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繳 費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2 14 公 告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當 日 16:00 至 17:00 開 放 複 試 試 場 15 複 試 時 間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00 起, 考 場 :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16 複 試 成 績 開 放 查 詢 103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日 ) 當 日 20:00 前 於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開 放 成 績 查 詢 17 複 試 成 績 複 査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18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19 介 聘 分 發 103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當 日 10:00 至 12:00 持 甄 選 證 及 成 绩 複 查 申 請 表 至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當 日 24:00 前 於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系 統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當 日 14:30 於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準 時 報 到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以 棄 權 論 20 報 到 103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當 日 上 午 11:00 前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應 聘 手 續 2

3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 一 ) 國 民 教 育 法 教 師 法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其 各 施 行 細 則 ( 二 )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辦 法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 三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置 國 民 中 小 學 輔 導 教 師 實 施 要 點 二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公 告 : ( 一 )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 科 目 理 化 地 球 歷 史 童 軍 家 政 表 演 健 康 特 殊 教 專 任 輔 合 計 科 學 藝 術 教 育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導 教 師 缺 額 3 ( 含 原 住 民 1 名 ) ( 二 ) 公 告 地 點 : 三 報 名 資 格 : 1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2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一 ) 報 考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條 件 : 1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查 驗 ) 2 男 性 兵 役 義 務 相 關 規 定 : 依 據 民 國 90 年 11 月 9 日 教 育 部 台 ( 九 十 ) 人 ( 一 ) 字 第 九 一 五 六 六 三 一 號 令 現 役 軍 人 或 尚 未 服 兵 役 而 於 甄 試 錄 取 前 應 徵 入 伍 者, 應 於 錄 取 後,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填 具 委 託 書 ) 辦 理 分 發 事 宜, 並 於 報 到 日 檢 具 服 役 證 明 向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保 留 事 宜 分 發 或 報 到 後 至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應 徵 入 伍 者, 應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向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保 留 事 宜 103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入 伍 者, 由 分 發 學 校 辦 理 留 職 停 薪 保 留 資 格 人 員 自 服 役 期 滿 之 翌 日 起 20 日 內 向 學 校 申 請 聘 任 ( 學 校 自 新 學 期 或 新 學 年 開 始 聘 任 ), 其 敘 薪 ( 含 起 薪 日 ) 悉 依 南 投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及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凡 逾 期 未 申 請 聘 任 或 不 接 受 聘 任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3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條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 見 附 註 ) 且 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7 條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考 生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一 ) ( 二 ) 報 考 人 資 格 : 1 基 本 資 格 :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各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 教 師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 指 教 學 未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 若 持 93 年 7 月 31 日 之 前 核 發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 2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除 應 具 備 上 述 資 格, 應 具 下 款 條 件 2 擇 1 資 格 : (1) 具 有 效 之 國 民 中 學 或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3

4 (2)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且 具 有 效 之 國 民 中 學 或 中 等 學 校 普 通 班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以 本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於 106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國 民 中 學 或 中 等 學 校 輔 導 ( 活 動 ) 科 ( 專 長 )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若 屆 時 未 取 得, 本 府 得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不 得 異 議 )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之 界 定, 係 指 系 所 組 名 稱 包 含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臨 床 心 理 系 所 組 含 輔 系, 並 修 習 過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類 3 學 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類 2 學 分 心 理 衡 鑑 含 心 理 測 驗 類 2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類 2 學 分, 及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或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至 少 一 學 期 並 及 格 者 考 生 修 習 學 分 名 稱 若 與 上 述 有 所 歧 異, 請 先 行 洽 修 習 學 分 的 學 校 確 認 該 學 分 所 屬 類 別 並 開 立 證 明 3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公 布 後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者, 須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方 能 報 考 ; 另 符 合 上 開 辦 法 第 32 條 ( 至 進 用 之 試 用 教 師 ) 及 第 33 條 規 定 ( 代 課 代 理 教 師 ) 仍 須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後 方 能 報 考 若 登 記 報 考 時 尚 未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者, 得 持 切 結 書 報 考 持 有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或 實 習 教 師 複 檢 證 明 書 或 服 務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2 年 以 上 ( 符 合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規 定 ), 其 敘 薪 ( 含 起 薪 日 ) 悉 依 南 投 縣 政 府 及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凡 持 切 結 書 報 考 者, 其 合 格 證 書 生 效 日 期 載 明 為 103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者, 均 以 證 書 所 載 日 期 為 起 薪 日 ) 如 經 獲 錄 取 而 於 103 學 年 度 開 學 (103 年 8 月 30 日 ) 前 未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4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考 人, 得 檢 附 該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切 結 報 考, 切 結 期 間 以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若 未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5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教 師 擬 以 尚 在 辦 理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報 考 該 科 教 師 甄 選 時, 應 檢 附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專 門 學 分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切 結 報 考, 切 結 期 間 以 103 年 8 月 30 日 前 若 未 取 得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6 凡 持 用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必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所 修 教 育 學 分 及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並 符 合 國 內 規 定, 於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 交 ) 下 列 證 件 : (1)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或 學 位 證 書 ( 單 ) 正 本 影 本 中 譯 本 各 乙 份 ( 譯 本 須 經 法 院 公 證 ) (2)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書 ( 單 ) 正 本 影 本 中 譯 本 各 乙 份 ( 譯 本 須 經 法 院 公 證 ) (3) 國 內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 單 )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4)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證 明 (5)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出 具 之 出 入 境 日 期 紀 錄 暨 護 照 影 本 及 駐 外 單 位 出 具 之 正 式 公 文 ( 如 係 外 文 證 明, 應 出 具 中 譯 本 ) ( 三 ) 特 殊 條 件 : 1 錄 取 分 發 至 本 縣 各 國 民 中 學 之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縣 內 介 聘 僅 限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別, 不 得 轉 任 其 他 科 別 教 師 2 原 住 民 身 分 條 件 : 以 原 住 民 各 族 身 分 參 加 甄 選 者, 成 績 達 到 錄 取 名 額 3 倍 數 名 額 以 內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優 先 分 發 至 本 縣 原 住 民 教 育 學 校 ( 仁 愛 鄉 仁 愛 國 中 信 義 鄉 信 義 國 中 信 義 鄉 同 富 國 中 水 里 鄉 民 和 國 中 ), 並 應 實 際 於 該 校 服 務 滿 3 年, 始 可 申 請 縣 內 ( 外 ) 介 聘 4

5 四 報 名 : ( 一 ) 簡 章 : 自 即 日 起 自 行 至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公 告 事 項 或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公 告 處 下 載,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報 名 時 間 及 地 點 : 1 初 試 : (1)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至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填 入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及 上 傳 個 人 近 三 個 月 內 2 寸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數 位 照 片 登 錄 報 名, 並 依 系 統 之 繳 費 說 明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前 完 成 繳 費 ( 一 律 使 用 ATM 轉 帳 繳 費, 請 遵 循 報 名 網 頁 上 之 說 明,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並 於 系 統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繳 費 後 請 於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00 起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甄 選 證 乙 份, 並 攜 至 考 場 備 查 (3) 報 名 資 格 : 請 自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三 報 名 資 格, 並 由 報 名 人 自 行 檢 核,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事 先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4) 具 有 原 住 民 族 身 份 者, 如 錄 取 後 自 願 分 發 至 原 住 民 地 區 學 校 者, 除 在 網 路 報 名 時 勾 選 原 住 民 族 身 份 別 外, 應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送 戶 籍 謄 本 至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收 (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號,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南 投 縣 國 中 教 甄 資 料 寄 送 後 請 撥 打 Tel: ) 確 認 是 否 寄 達, 如 未 依 時 寄 達, 以 致 無 法 依 特 殊 身 份 加 分 者,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繳 費 方 式 : A.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950 元 ( 不 含 手 續 費 ), 請 於 103 年 6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止 依 系 統 之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B.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00 起 於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自 行 列 印 甄 選 證 C. 一 律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需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並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D. 既 經 繳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2 複 試 : (1)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 應 填 寫 委 託 書, 附 件 二 ) 報 名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00 至 12:00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3) 報 名 地 點 :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號, Tel: ) (4)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請 於 報 名 時 至 現 場 報 名 繳 費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5) 繳 驗 上 網 登 錄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核 對 身 分 證 資 料 檢 查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一 ) (6) 繳 驗 報 考 證 件 : 現 場 審 查 證 件 應 持 正 本 以 及 A4 大 小 列 印 之 影 本 各 一 份, 證 件 正 本 驗 5

6 訖 後 發 還, 影 本 留 存 備 查 A.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不 得 報 考 ; 資 格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有 不 符 者, 亦 不 得 報 考 ( 更 名 者 請 附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B. 資 格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教 師 證 書 及 其 他 合 於 報 考 資 格 之 各 項 證 明 切 結 書 ( 附 件 三 )( 曾 任 教 師 因 故 離 職 者, 應 繳 驗 離 職 原 因 證 明 文 件 ) 上 述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應 備 妥 審 查, 逾 時 不 受 理 補 件 (7)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未 依 規 定 到 場 審 查 或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不 再 增 補 錄 取 ), 不 得 異 議 五 甄 試 : 分 為 ( 一 ) 初 試 和 ( 二 ) 複 試 ( 一 ) 初 試 : 正 式 教 師 依 該 科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擇 優 3 倍 為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相 同 者, 均 列 為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 初 試 合 格 者 始 得 參 加 複 試 ( 任 一 科 目 零 分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1 日 期 地 點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10 分 起 舉 行, 地 點 在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試 場 公 布 時 間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於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公 布, 並 於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公 告 2 考 試 時 間 : 國 中 筆 試 科 目 08:10~08:30 08:30~10:00 10:40~12:10 預 備 時 間 教 育 學 科 各 領 域 專 業 科 目 3 考 試 科 目 : (1) 普 通 班 教 師 甄 試 :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A. 教 育 學 科 30%: 命 題 範 圍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學 原 理 與 課 程 設 計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題 數 ( 考 試 時 間 ):100 題 (90 分 鐘 ) B. 專 門 科 目 30%: 命 題 範 圍 - 各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題 數 ( 考 試 時 間 ):50 題 (90 分 鐘 ) (2) 特 殊 班 教 師 甄 試 :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A. 教 育 學 科 30%: 命 題 範 圍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學 原 理 與 課 程 設 計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題 數 ( 考 試 時 間 ):100 題 (90 分 鐘 ) B. 專 門 科 目 30%: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 命 題 範 圍 - 各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 特 教 專 門 科 目 為 特 殊 教 育 學 科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題 數 ( 考 試 時 間 ):50 題 (90 分 鐘 ) (3)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試 : 採 電 腦 閱 卷,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A. 教 育 學 科 30%: 命 題 範 圍 -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學 校 行 政 與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測 驗 與 評 量 教 學 原 理 與 課 程 設 計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題 數 ( 考 試 時 間 ):100 題 (90 分 鐘 ) B. 專 門 科 目 ( 輔 導 活 動 )30%: 命 題 範 圍 - 以 大 學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 題 型 -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 題 數 ( 考 試 時 間 ):50 題 (90 分 鐘 ) 4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預 定 於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30 分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反 映 時 間 自 103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6 時 止, 考 生 應 檢 具 相 關 說 明 及 證 明 文 件, 傳 真 至 6

7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 傳 真 號 碼 :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四 ) 5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名 單 於 103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晚 上 12 時 前 於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 二 ) 教 師 甄 選 第 二 階 段 ( 複 試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請 初 試 合 格 人 員 務 必 於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上 午 12 時 至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繳 驗 證 件 並 繳 費 ( 三 ) 複 試 : 普 通 班 及 特 教 班 教 師 甄 試 : 包 括 教 學 演 示 20%, 口 試 20%;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試 : 口 試 (20%) 輔 導 情 境 演 練 (20%) 1 日 期 地 點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教 學 演 示 / 輔 導 情 境 演 練 口 試 分 兩 組 同 時 進 行 地 點 在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試 場 另 行 於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公 告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公 布 複 試 試 場 於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2 口 試 內 容 : (1) 普 通 班 教 師 甄 試 : 包 括 對 教 育 之 基 本 認 識 學 科 專 門 知 識 儀 表 態 度 表 達 能 力 專 業 精 神 及 品 德 修 養 等 ( 各 類 科 如 有 參 加 各 項 競 賽 指 導 學 生 參 賽 著 有 成 績 者, 可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 (2) 特 教 班 教 師 甄 試 : 包 括 對 特 殊 教 育 之 基 本 認 識 學 科 專 門 知 識 儀 表 態 度 表 達 能 力 專 業 精 神 特 殊 學 生 融 合 教 育 及 品 德 修 養 等 ( 各 類 科 如 有 參 加 各 項 競 賽 指 導 學 生 參 賽 著 有 成 績 者, 可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 (3)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甄 試 : 包 括 對 輔 導 及 諮 商 教 育 之 基 本 認 識 學 科 專 門 知 識 儀 表 態 度 表 達 能 力 專 業 精 神 及 品 德 修 養 等 ( 如 有 績 優 表 現 者, 可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 (4) 凡 口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 以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100 分 ) 不 予 錄 取 (5) 口 試 每 人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3 教 學 演 示 : 教 學 演 示 每 人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 教 學 演 示 各 科 範 圍 及 使 用 書 籍 如 附 件 五, 請 自 行 攜 帶 至 會 場 4 輔 導 情 境 演 練 : 模 擬 情 境 於 開 始 前 10 分 鐘 抽 題, 實 際 演 練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 四 ) 甄 試 ( 含 初 複 試 ) 當 日 甄 選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均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甄 選 證 遺 失 未 帶 者, 准 予 於 甄 試 當 日 ( 初 試 103 年 7 月 19 日 複 試 103 年 7 月 26 日 ) 考 試 前 30 分 鐘 至 各 試 場 指 定 地 點 補 發 ( 國 民 身 分 證 另 有 他 用 者 得 以 健 保 卡 中 華 民 國 駕 照 替 代, 但 需 拍 照 存 證 之 ) ( 五 ) 成 績 複 查 : 1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2 時 止, 親 自 或 委 託 ( 應 填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六 ) 他 人 持 甄 選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七 ) 至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 各 科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初 試 成 績 限 於 此 時 提 出 複 查 2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2 時 止,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應 填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八 ) 持 甄 選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妥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九 ) 至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 各 科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且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口 試 及 教 學 演 示 ( 六 ) 錄 取 與 分 發 : 7

8 1 正 式 教 師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若 同 分 時 以 專 門 科 目 教 育 學 科 口 試 成 績 教 學 演 示 / 輔 導 情 境 演 練 成 績 依 序 錄 取, 以 上 成 績 皆 相 同 時,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 依 成 績 順 序 分 發 2 錄 取 人 員 按 其 甄 試 總 成 績, 分 科 依 序 辦 理 公 開 介 聘 (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者, 應 繳 驗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十 ), 未 到 場 接 受 介 聘 者, 以 棄 權 論, 不 再 予 以 介 聘 3 備 取 人 員 應 到 場, 如 有 錄 取 人 員 棄 權 者,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者, 應 繳 驗 委 託 書 ) 4 經 介 聘 而 逾 時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5 錄 取 者 至 介 聘 學 校 報 到 應 繳 交 健 保 醫 院 出 具 之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體 格 檢 查 合 格 證 書 ( 含 胸 部 X 光 透 視 ), 無 故 未 繳 交 及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六 放 榜 日 期 及 地 點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24 時 前 放 榜 公 告 ( 榜 單 公 佈 於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或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網 頁 ); 應 考 人 成 績 請 逕 至 前 揭 報 名 指 定 網 站 輸 入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如 須 成 績 單 證 明 請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前 自 行 列 印, 逾 期 不 予 補 發 成 績 單 七 介 聘 分 發 : ( 一 ) 時 間 :103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 時 30 分, 於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公 開 辦 理 正 式 教 師 介 聘 分 發 作 業 ( 二 ) 方 式 : 以 公 開 方 式 按 科 別 成 績 依 序 分 發 ( 三 ) 甄 試 錄 取 經 介 聘 之 教 師, 請 於 103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1 時 前 攜 帶 有 關 證 件 及 介 聘 函, 到 介 聘 學 校 接 受 教 評 會 審 查, 無 故 不 參 加 者 視 同 放 棄 介 聘 ( 四 ) 備 取 之 候 用 期 限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為 限, 候 用 期 限 前 如 有 餘 缺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八 報 名 考 試 當 天 均 不 開 放 考 生 入 校 停 車, 請 各 考 生 儘 量 搭 車 步 行 前 往 或 提 早 出 門, 以 免 找 不 到 停 車 位 而 延 誤 考 試 九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 如 為 因 應 新 流 感 防 疫 等 ), 致 原 訂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時, 將 於 本 縣 教 育 網 路 中 心 公 告 或 於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公 布, 請 考 生 查 看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簡 章 經 本 縣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修 正 時 亦 同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將 公 告 於 本 縣 教 育 網 路 中 心 網 頁 公 告 附 註 : 一 本 項 甄 選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網 站 及 諮 詢 電 話 : ( 一 ) 甄 選 簡 章 相 關 事 項 公 告 網 頁 :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教 師 介 聘 與 甄 選 / 南 投 縣 教 師 甄 選 網 : 諮 詢 電 話 :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務 科 轉 1311 ( 二 ) 線 上 報 名 操 作 及 報 考 資 格 相 關 疑 問 諮 詢 電 話 : 1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務 科 : 轉 南 投 縣 教 育 網 路 中 心 :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 二 本 項 甄 選 報 名 試 場 場 地 :(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號 ) 因 該 校 校 內 場 地 有 限, 報 名 及 考 試 期 間 均 不 開 放 考 生 入 內 停 車 三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如 有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需 求, 請 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前, 傳 真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十 一 ), 並 與 承 辦 學 校 -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 聯 絡 電 話 :

9 四 有 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之 規 定 或 未 具 國 中 該 科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錄 取 後 如 經 發 現, 取 消 其 候 用 資 格, 經 介 聘 分 發 後 仍 依 規 定 解 聘 之 五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條 : ( 一 ) 第 31 條 :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1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2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3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4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5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6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7 經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8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或 涉 及 性 侵 害 之 行 為,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屬 實 9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二 ) 第 33 條 :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四 教 師 法 第 14 條 :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 一 )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 二 )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六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七 )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八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 九 )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 十 )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 十 一 )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9

10 附 件 一 切 結 書 本 人 報 考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茲 切 結 保 證 本 人 無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情 事 且 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第 27 條 規 定 情 事, 若 有 上 述 情 形 者,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特 此 切 結 此 致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10

11 附 件 二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報 名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現 場 資 格 審 查,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報 名 時 代 理 人 需 出 示 代 理 人 新 式 國 民 身 份 證 查 驗 11

12 附 件 三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 請 在 打 勾 ) 僅 持 有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僅 持 有 教 師 資 格 複 檢 證 明 書 僅 持 有 服 務 學 校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二 年 以 上 (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暨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折 抵 教 育 實 習 規 定 ) 僅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及 格 成 績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非 以 原 合 格 教 師 證 登 記 類 科 報 名, 以 切 結 方 式 先 持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另 一 任 教 學 科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專 門 學 分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如 經 獲 錄 取 而 未 能 於 甄 選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明 書 者, 願 無 條 件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絕 無 異 議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13 附件四 南投縣103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初選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考人姓名 甄選證號碼 為維護您的權益 填表前請先詳閱填表說明 科目 題次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A4 大小併附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請於 103年7月19日 星期六 下午2時30分至6時前 填具本申請表以書面傳真 向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提出申請 傳真電話 (049) 同一試題以提 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應親自簽名 二 應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三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 4 大小) 四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 證資料 三 應考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提出疑義 不得要求本會告知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亦不得對未 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佐證資料來源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A4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次 應考人簽名 13

14 附 件 五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教 學 演 示 版 本 ( 使 用 102 學 年 度 版 本 ) 課 程 領 域 版 本 冊 數 社 會 領 域 ( 歷 史 ) 翰 林 第 2 冊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 理 化 地 球 科 學 ) 翰 林 第 5 冊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 童 軍 家 政 ) 翰 林 第 3 冊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 表 演 藝 術 ) 康 軒 第 1 冊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 健 康 教 育 ) 翰 林 第 5 冊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國 文 數 學 任 選 一 科 康 軒 第 5 冊 輔 導 情 境 演 練 14

15 附 件 六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至 南 投 縣 申 請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16 附 件 七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住 址 考 試 類 科 甄 選 證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 請 勾 選 ) 成 績 分 數 ( 應 考 人 自 填 ) 複 查 成 績 分 數 (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 專 門 科 目 教 育 學 科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限 於 103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並 持 甄 選 證 網 路 列 印 個 人 成 績 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書 ( 一 式 兩 份 ) 至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 各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整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二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經 本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委 員 會 調 查 結 果, 台 端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如 下 : 複 查 無 誤 複 查 有 誤, 經 查 應 修 正 如 下 : 複 查 結 果 專 門 科 目, 分 數 修 正 為 : 教 育 學 科, 分 數 修 正 為 : 分 分 ( 本 欄 由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16

17 附 件 八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至 南 投 縣 申 請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7

18 附 件 九 南 投 縣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住 址 考 試 類 科 甄 選 證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複 查 科 目 成 績 分 數 ( 應 考 人 自 填 ) 複 查 成 績 分 數 (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 口 試 輔 導 情 境 演 練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限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並 持 個 人 成 績 單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 各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壹 佰 元 整 ), 逾 時 恕 不 受 理, 且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限 於 口 試 及 輔 導 情 境 演 練 二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未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經 本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委 員 會 調 查 結 果, 台 端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如 下 : 複 查 無 誤 複 查 有 誤, 經 查 應 修 正 如 下 : 口 試, 分 數 修 正 為 : 分 教 學 演 示, 分 數 修 正 為 : 分 複 查 結 果 ( 本 欄 由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18

19 附 件 十 委 託 書 委 託 人 因 故 未 克 親 自 至 南 投 縣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絕 無 異 議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

20 附件十一 南投縣 10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甄選身心障礙及特殊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姓 名 男 女 性別 身分證字號 縣 市 路 街 通 訊 處 樓之 出生日期 電話 鄉鎮 市區 段 村 里 巷 弄 鄰 號 年 月 日 行動電話 緊 姓名 急 聯 電話 絡 人 行動電話 視覺障礙 全盲 弱視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肢體障礙 ( 腦性麻痺 上肢障礙 下肢障礙 其他 ) 身體病弱 情緒行為障礙 學習障礙 多重障礙 請略加敘述障礙類 自閉症 其他障礙或其他特殊情形 障 礙 類 別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延長作答時間 20 分鐘 放大試卷 試場 語音報讀 由監試人員報讀 重謄或代劃答案卡 由監試人員代劃 行動不便或身體病弱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輔 具 輔助設備 考生自備 需經檢查後使用 : 擴視機 放大鏡 輔具(含助聽器) 醫療器材 准 予 特殊桌椅 原則上由考生自備 自 備 其他 (請說明) 繳驗 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內 (繳交影本正反兩面) 證件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應考者 審查小組 簽名 承辦人 審查小組 認定結果 通過 不通過 備註:1 上表填畢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併於 103 年 6 月 23 日 星期一 16:00 前傳 真至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並以電話確認 傳真電話 聯絡電話 相關證明文件為身心障礙手冊 在有效期限內 或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鑑定醫 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開具日期在 103 年 3 月 15 日之後 20

21 附 錄 : 一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當 日 甄 選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均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參 加 考 試, 甄 選 證 遺 失 未 帶 者, 准 予 於 甄 試 當 日 考 試 前 30 分 鐘 至 試 場 指 定 地 點 補 發 ( 國 民 身 分 證 另 有 他 用 者 得 以 健 保 卡 中 華 民 國 駕 照 替 代, 但 需 拍 照 存 證 之 ) ( 二 ) 考 試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 請 準 時 入 場 每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二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三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四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做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五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收 卡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卡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10 分 八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10 分 九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依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21

22 南 投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情 形 備 註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三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四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五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卷 作 答 者 六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七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每 節 於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於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作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五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交 卡 ( 卷 ) 後 強 行 修 改 答 案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以 紙 張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二 提 早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三 污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卷 者 四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五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附 記 : 1. 上 述 違 規 行 為, 請 監 試 人 員 記 錄, 交 由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處 理 2.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3. 未 盡 事 宜 比 照 國 家 級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原 始 分 數 10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原 始 分 數 10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原 始 分 數 10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原 始 分 數 10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原 始 分 數 10 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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