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与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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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翻 译 : 穆 斯 林 华 豪 网 站 沙 特 利 雅 得 莱 布 宣 传 指 导 合 作 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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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七 篇 刑 事 犯 罪 与 法 度 第 一 章 : 刑 事 犯 罪 它 包 含 以 下 篇 幅 : - 行 凶 2- 杀 人 罪 的 种 类 故 意 谋 杀 2 类 似 故 意 谋 杀 3 误 杀 3- 除 伤 害 生 命 外 的 犯 罪 抵 罪 法 4- 杀 人 血 金 5- 除 生 命 之 外 的 伤 害 所 交 付 的 罚 金 - 2 -

4 一. 杀 人 伤 人 的 法 律. 杀 人 伤 人 2. 杀 人 的 种 类. 故 意 杀 人 2. 似 故 意 杀 人 3. 误 杀 3. 伤 人 的 法 律 4. 杀 人 应 付 的 罚 金 5. 伤 人 应 付 的 罚 金 二. 真 主 的 法 度. 通 奸 应 受 的 刑 罚 2. 诽 谤 他 人 清 白 的 刑 罚 3. 饮 酒 的 刑 罚 4. 偷 窃 的 刑 罚 5. 拦 路 抢 劫 的 刑 罚 6. 反 对 穆 斯 林 执 政 者 的 刑 罚 酌 情 量 刑 叛 教 起 誓 许 愿 - 3 -

5 第 一 : 行 凶 行 凶 : 特 指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必 须 由 罪 犯 者 自 身 受 刑 或 缴 纳 罚 款 或 赎 金 施 行 刑 法 的 哲 理 : 真 主 亲 手 创 造 了 人 祖 阿 丹, 并 把 自 己 的 精 神 注 入 其 体 内, 使 他 优 越 于 其 他 的 被 造 物, 为 了 一 件 重 大 的 使 命 而 让 他 们 成 为 真 主 在 大 地 上 的 代 制 者 : 崇 拜 独 一 无 偶 的 真 正 ( 认 主 独 一 ), 让 所 有 的 人 类 都 成 为 他 的 子 孙 后 代, 同 时 为 他 们 派 遣 了 众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降 示 诸 经 典, 这 是 为 了 让 人 类 认 主 独 一 ( 只 崇 拜 独 一 的 主 ), 并 以 天 堂 承 诺 崇 拜 真 主 并 顺 从 他 命 令 的 人 ; 以 火 狱 恐 吓 所 有 否 认 真 主, 违 反 其 禁 令 的 人 人 类 中 有 一 些 人 由 于 信 仰 的 脆 弱 而 不 响 应 其 信 仰 的 号 召, 或 是 由 于 弱 智 儿 蔑 视 真 主 这 个 统 治 者, 所 以 就 有 敢 于 犯 罪 的 念 头, 而 去 伤 害 他 人 的 生 命, 尊 严 或 财 产 为 此 真 主 在 今 世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惩 罚 来 制 止 人 犯 罪 因 为, 仅 凭 书 面 形 式 的 命 令 和 禁 止 让 人 们 停 足 在 真 主 的 禁 令 前, 对 一 部 分 人 是 不 够 的 如 果 不 是 这 些 刑 法, 就 会 有 很 多 人 犯 罪, 不 谨 慎 的 对 待 律 令 - 4 -

6 遵 循 真 主 的 法 度 可 以 保 护 生 命, 维 护 人 类 的 利 益, 抑 制 邪 恶 的 灵 魂, 遏 止 没 有 仁 慈 的 冷 酷 之 心 执 行 刑 罚 可 以 制 止 杀 人, 敌 对, 维 护 社 会 安 宁, 使 穆 斯 林 民 族 获 得 生 命, 制 止 流 血, 医 治 死 者 家 属 心 中 的 创 伤, 实 现 公 正 和 安 宁, 保 护 这 个 民 族 不 受 野 蛮 杀 戮 者 的 伤 害 犯 罪 分 子 在 地 方 上 制 造 恐 惧, 使 妇 女 成 为 寡 妇, 儿 童 成 为 孤 儿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 ل ك م ف ي الق ص اص ح ي اة ي ا ا و ل ي الا ل ب اب ل ع ل ك م ت ت ق ون [البقرة ا ية: [(١٧٩) 有 理 智 的 人 们 啊! 你 们 在 抵 罪 律 中 获 得 生 命, ( 以 此 为 制 ), 以 便 你 们 敬 畏 P0F 报 酬 惩 罚 不 在 今 世, 而 是 在 后 世, 但 是 真 主 为 今 世 制 定 了 种 种 刑 法 来 维 护 社 会 安 宁, 禁 止 为 非 作 歹 仇 恨 和 压 迫! 五 件 应 受 保 护 的 事 情 : 伊 斯 兰 重 视 保 护 所 有 天 启 法 律 一 致 认 同 需 要 保 护 的 五 件 事 : 信 仰 生 命 理 智 尊 严 财 产 把 侵 犯 这 五 项 事 务 当 作 犯 罪, 必 须 受 到 相 应 的 惩 罚 只 有 维 护 好 黄 牛 章 第 79 节 - 5 -

7 这 五 项 事 务 整 个 社 会 才 会 祥 和, 每 个 人 才 会 安 心! 权 利 分 两 种 : - 人 与 主 宰 之 间 的 权 利 : 认 主 独 一, 崇 拜 真 主 之 后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拜 功 2-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权 利 :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生 命 在 复 活 日, 每 个 人 第 一 个 要 受 清 算 的 就 是 拜 功, 人 与 人 之 间 第 一 个 要 受 清 算 的 是 血 杀 人 的 法 制 : 无 故 杀 人 是 举 伴 真 主 之 后 的 最 大 罪 恶 之 一 信 士 只 要 没 有 侵 害 无 辜 的 生 命, 就 仍 在 信 仰 的 范 围 之 内, 杀 人 是 一 种 大 罪, 今 世 和 后 世 都 会 受 到 惩 罚 -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 م ن ي ق ت ل م و م نا م ت ع م دا ف ج ز او ه ج ه ن م خ ال دا ف يه ا و غ ض ب الل ه ع ل ي ه و ل ع ن ه و ا ع د ل ه ع ذ ابا ع ظ يما [النساء ا ية: (٩٣)] 谁 故 意 杀 害 一 个 信 士, 谁 要 受 火 狱 的 报 酬, 而 永 居 其 中, 且 受 真 主 的 谴 怒 和 弃 绝, 真 主 已 为 他 预 备 重 大 的 刑 罚 PF 2- 艾 奈 斯 本 马 立 克 ( 愿 主 喜 悦 他 ) 的 传 述, 先 知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大 罪 中 的 大 罪 是 : 妇 女 章 第 93 节 - 6 -

8 举 伴 真 主 杀 人 悖 逆 父 母 说 谎 作 伪 证 3- 阿 布 杜 拉 本 麦 斯 欧 德 ( 愿 主 喜 悦 他 ) 的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谁 作 证 : 除 主 之 外, 绝 无 应 受 崇 拜 的 神 灵, 我 确 是 真 主 的 使 者, 那 么, 他 的 生 命 受 到 了 保 护, 是 不 可 侵 害 的, 除 非 他 做 了 三 件 事 中 的 一 件 : 已 婚 者 通 奸 以 命 抵 命 者 叛 教 者 脱 离 穆 斯 林 大 众 的 人 2 信 士 的 生 命 是 相 等 的, 因 此 他 们 在 抵 罪 或 缴 纳 罚 金 中 一 律 平 等 不 会 因 家 族 肤 色 种 族 而 使 谁 高 贵 于 谁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ي ا ا ي ه ا الن اس ا ن ا خ ل ق ن اك م م ن ذ ك ر و ا نث ى و ج ع ل ن اك م ش ع وبا و ق ب اي ل ل ت ع ار ف وا ا ن ا ك ر م ك م ع ند الل ه ا ت ق اك م ا ن الل ه ع ل يم خ ب ير [الحجرات ا ية: (١٣)] 众 人 啊! 我 确 已 从 一 男 一 女 创 造 你 们, 我 使 你 们 成 为 许 多 民 族 和 宗 族, 以 便 你 们 互 相 认 识 在 真 主 看 来, 你 们 中 最 尊 贵 者, 是 你 们 中 最 敬 畏 者 真 主 确 是 全 知 的, 确 是 彻 知 的 P4F 3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87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88 段 2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878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676 段 3 寝 室 章 第 3 节 - 7 -

9 第 二 : 杀 人 罪 的 种 类 - 故 意 谋 杀 2- 类 似 故 意 谋 杀 3- 误 杀 - 故 意 杀 人 : 故 意 谋 杀 : 罪 犯 故 意 用 可 以 致 人 死 亡 的 东 西 杀 害 无 辜 的 生 命 故 意 杀 人 的 形 式 : 用 杀 伤 性 器 具 打 伤 人, 如 刀 短 矛 枪 等 等, 受 害 者 因 此 而 死 亡 2 以 重 物 伤 人 如 大 石 块 粗 棒 车 辗 或 是 撞 击 墙 壁, 致 人 死 亡 3 把 人 关 进 无 法 逃 脱 的 地 方 如 丢 进 水 中 淹 死, 或 火 中 烧 死, 或 把 人 禁 闭 起 来 不 给 吃 喝, 而 后 因 此 而 死 4 用 绳 索 缢 死, 或 堵 嘴 闷 死 5 把 人 丢 入 狩 猎 的 陷 阱 中, 或 用 蛇 狗 咬 死 6 在 被 害 人 不 了 解 的 情 况 下 下 毒 - 8 -

10 7 用 可 以 致 人 于 死 地 的 巫 术 杀 人 8 两 个 男 人 用 可 以 导 致 其 受 死 刑 的 假 证 来 指 控 他, 因 此 他 被 处 死, 然 后 他 俩 说 : 这 是 我 们 故 意 的 或 者 用 提 供 的 假 证 来 判 决 他 蓄 意 谋 杀 必 须 抵 罪 即 处 决 凶 手 受 害 者 家 属 可 以 惩 罚 凶 手, 或 索 取 罚 金, 或 原 谅 凶 手 这 是 最 好 的 至 高 无 上 的 真 主 说 : و ا ن ت ع ف وا ا ق ر ب ل لت ق و ى [البقرة ا ية: (٢٣٧)] 宽 免 是 更 近 于 敬 畏 的 P5F 2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主 喜 悦 之 ) 的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谁 家 有 人 被 杀, 他 有 两 种 选 择 : 凶 手 缴 纳 罚 金 或 抵 命 P6F 3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真 主 喜 悦 他 ) 的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施 舍 不 回 减 损 财 物, 一 个 宽 恕 他 人 的 人 真 主 会 使 他 更 尊 贵, 一 个 人 只 要 因 真 主 而 谦 虚, 真 主 就 会 升 高 他 的 品 级 P7F 2 3 杀 人 偿 命 的 处 罚 条 例 : - 如 果 穆 斯 林 杀 的 是 战 敌 或 叛 教 者 或 已 婚 淫 乱 者 则 无 需 偿 命, 也 无 需 缴 纳 罚 金 但 应 受 到 谴 责, 因 为 他 黄 牛 章 第 237 节 2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880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355 段 3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2588 段 - 9 -

11 先 行 于 执 政 者 ( 越 权 ) 2- 杀 人 犯 是 成 年 的 理 智 健 全 的 蓄 意 谋 杀 者 要 受 到 刑 法 但 若 是 未 成 年 的, 或 理 智 不 健 全 者, 或 是 误 杀 者 则 无 需 抵 命, 只 要 缴 纳 罚 金 就 可 3- 事 发 时 被 害 人 与 行 凶 者 是 平 等 的, 即 属 同 一 种 宗 教 信 仰 所 以 穆 斯 林 不 会 因 杀 非 穆 斯 林 而 被 杀 相 反, 非 穆 斯 林 应 因 杀 了 穆 斯 林 则 应 抵 罪 男 女 相 互 抵 罪 4- 被 害 人 不 是 凶 手 的 子 女 父 母 或 直 系 长 辈 不 因 杀 其 子 女 而 应 抵 命 相 反 子 女 如 果 杀 了 父 母 之 一 则 须 抵 罪, 除 非 受 害 人 家 属 宽 恕 了 他 以 上 四 个 条 件 缺 一, 都 无 需 偿 命, 而 是 要 缴 纳 沉 重 的 杀 人 罚 金 要 求 执 行 杀 人 抵 罪 者 的 条 例 : - 受 害 家 属 是 成 年 人 理 智 健 全 者 如 果 是 未 成 年 的 或 理 智 不 健 全 或 缺 席 时, 则 应 关 押 犯 罪 嫌 疑 人 直 到 小 孩 成 年 ; 如 是 理 智 不 健 全 者 应 等 到 其 恢 复 健 康 ; 如 是 缺 席 者 则 应 等 其 归 来 到 时 如 想 让 凶 手 偿 命 就 偿 命, 想 索 取 罚 金 则 索 取 罚 金 ; 或 原 谅 凶 手, 这 是 最 好 的 2- 受 害 者 家 属 一 致 同 意 凶 手 偿 命, 不 可 以 一 部 分 人 要 求 偿 命, 另 一 部 分 持 异 议 只 要 有 一 人 原 谅 了 凶 手, 就 无 需 抵 命 只 要 缴 纳 罚 金 就 行 - 0 -

12 3- 保 证 在 执 行 抵 罪 时 不 伤 及 无 辜 如 要 对 孕 妇 执 行 法 律, 必 须 等 分 娩 之 后, 在 有 乳 母 喂 养 孩 子 的 情 况 下, 母 亲 喂 完 孩 子 第 一 口 奶 后 持 法, 否 则, 应 缓 刑 到 孩 子 断 奶 条 件 一 旦 确 定, 就 应 行 法 否 则 就 不 允 许 执 行 如 果 凶 手 是 未 成 年 或 理 智 不 健 全 者, 则 不 允 许 他 俩 偿 命, 但 必 须 从 他 俩 的 钱 财 中 缴 纳 罚 金, 或 从 他 们 家 族 的 财 产 中 缴 纳 罚 金 谁 命 令 未 成 年 者, 或 理 智 不 健 全 者 杀 人, 那 么 只 有 命 人 杀 人 者 偿 命, 因 为 被 命 令 者 只 是 他 的 工 具 如 果 一 人 抓 住 某 人 而 第 三 者 则 故 意 杀 害 被 抓 者, 杀 人 者 则 应 受 到 死 刑 至 于 抓 人 者, 如 果 知 道 凶 手 要 伤 害 被 抓 者, 两 人 都 要 抵 命 ; 如 果 不 知 情, 法 官 酌 情 监 禁, 以 示 惩 罚 谁 强 迫 他 人 杀 害 无 辜 者, 两 人 都 应 偿 命 至 高 无 上 的 真 主 说 : و ل ك م ف ي الق ص اص ح ي اة ي ا ا و ل ي الا ل ب اب ل ع ل ك م ت ت ق ون [البقرة ا ية: [(١٧٩) 有 理 智 的 人 们 啊! 你 们 在 抵 罪 律 中 获 得 生 命, ( 以 此 为 制 ), 以 便 你 们 敬 畏 P8F 有 许 多 非 穆 斯 林 国 家 为 表 示 一 种 文 明 仁 慈, 而 把 监 禁 当 作 对 凶 手 的 惩 罚, 却 不 可 怜 失 去 生 命 的 被 害 黄 牛 章 第 79 节 - -

13 人 ; 不 同 情 他 们 的 家 人 和 那 些 失 去 家 人 失 去 支 柱 和 抚 养 者 的 孩 子 们 ; 不 去 体 谅 因 为 那 些 犯 罪 分 子 而 担 心 自 己 的 生 命 尊 严 和 财 产 的 人 们 因 此 而 增 加 邪 恶, 促 使 谋 杀 案 率 升 高, 使 得 犯 罪 形 式 多 样 化 清 高 的 主 说 : ا ف ح ك م الج اه ل ي ة ي ب غ ون و م ن ا ح س ن م ن الل ه ح ك ما ل ق و م ي وق ن ون [الماي دة ا ية: (٥٠)] 难 道 他 们 要 求 蒙 昧 时 代 的 律 例 吗? 在 确 信 的 民 众 看 来, 有 谁 比 真 主 更 善 于 判 决 呢? P9F 以 下 两 点 确 定 抵 罪 律 : - 凶 手 承 认 杀 人 2- 或 有 两 个 公 证 的 人 证 实 他 杀 人, 或 重 复 发 誓 他 杀 了 一 个 无 辜 者 执 行 抵 罪 律 : 罪 证 一 旦 确 凿, 应 由 执 政 者 或 其 代 理 人 执 行 只 能 在 他 俩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行 刑, 只 能 用 利 剑 或 类 似 的 利 器 砍 头, 或 用 凶 手 杀 人 的 方 式 行 刑, 如 果 他 是 用 石 头 砸 被 害 人 的 头 部 而 导 致 其 死 亡 的, 那 么 也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用 石 头 砸 其 头 部 直 至 死 亡 有 权 要 求 杀 人 抵 罪 或 原 谅 ( 宽 恕 凶 手 ) 的 人 ( 即 : 筵 席 章 第 50 节 - 2 -

14 苦 主 ), 他 们 是 被 害 人 的 遗 产 继 承 人 如 果 他 们 一 致 同 意 选 择 抵 罪, 就 必 须 执 行 ; 如 果 他 们 全 部 选 择 宽 恕 凶 手, 就 不 执 行 抵 罪 律 如 果 当 中 有 一 人 宽 恕 凶 手, 而 其 余 的 人 选 择 抵 罪,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也 不 能 执 行 抵 命 律 只 有 在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想 方 设 法 取 缔 抵 命 罪 而 选 择 宽 恕 凶 手 时, 从 而 导 致 担 心 影 响 社 会 治 安 时, 苦 主 中 只 有 男 人 才 有 宽 恕 权 当 亡 人 家 属 宽 恕 了 罪 犯, 拿 取 罚 金 时, 这 笔 钱 必 须 从 凶 手 的 财 产 中 获 取 - 一 百 峰 骆 驼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谁 谋 杀 了 一 名 信 士, 就 把 他 交 给 苦 主, 如 果 他 们 想 他 偿 命, 就 杀 了 他 ; 如 想 索 取 罚 金, 就 索 取 罚 金 ( 罚 金 : 三 十 峰 三 岁 的 骆 驼, 三 十 峰 四 岁 的 骆 驼, 四 十 峰 三 岁 母 驼 他 们 可 以 自 行 调 解 这 为 了 他 们 能 记 住 这 个 教 训 亡 人 家 属 因 杀 人 而 获 取 的 罚 金 不 是 杀 人 者 应 付 的 罚 金 而 是 杀 人 抵 命 律 的 替 代 品 苦 主 们 可 以 自 行 调 解, 或 拿 取 多 余 少 于 一 百 峰 骆 驼, 但 宽 恕 是 最 好 的 现 今 在 沙 特 谋 杀 一 个 男 穆 斯 林 的 罚 金 是 十 一 万 沙 币, 女 穆 斯 林 是 五 万 伍 千 沙 币 苦 主 们 可 以 要 求 更 多 或 更 少 的, 或 是 宽 恕 他 如 果 集 体 杀 一 人, 要 全 部 抵 命, 如 果 不 要 求, 提 勒 秘 日 圣 训 集 第 2 段, 伊 本 马 哲 圣 训 集 第 225 段 - 3 -

15 他 们 只 交 付 一 个 人 的 罚 金 如 果 命 令 一 个 不 用 承 担 义 务 的 人 ( 未 成 年 人 理 智 不 健 全 者 ) 或 承 担 责 任 的 人 在 无 知 ( 不 知 道 杀 人 是 犯 法 ) 的 情 况 下 杀 人, 那 命 人 杀 人 者 偿 命, 或 缴 纳 罚 金 如 果 承 担 责 任 者 明 知 故 犯 而 杀 人, 那 他 一 人 承 担 偿 命 或 缴 罚 金 如 果 两 人 杀 了 一 人 其 中 一 人 是 无 需 为 杀 这 人 而 抵 命 的 比 如 : 父 亲 与 外 人 杀 了 自 己 的 子 女, 或 穆 斯 林 和 非 穆 斯 林 杀 了 一 个 非 穆 斯 林 那 由 父 亲 的 同 伙 和 那 个 非 穆 斯 林 偿 命, 父 亲 与 这 个 穆 斯 林 要 受 到 惩 罚 ; 如 果 是 缴 纳 罚 金 那 么 外 人 和 非 穆 斯 林 要 交 纳 一 半 的 罚 金 当 凶 手 故 意 杀 害 了 他 的 被 继 承 人, 就 没 有 权 利 继 承 死 者 的 遗 产 发 誓 : 即 重 复 发 誓 某 人 杀 害 了 一 名 无 辜 者 当 发 现 尸 体 而 不 能 确 定 凶 手, 对 嫌 疑 人 又 没 有 确 凿 的 证 据 时 可 以 指 控 他, 由 控 方 重 复 发 誓 嫌 疑 人 就 是 凶 手 发 誓 的 条 件 : 凶 手 与 被 害 者 之 间 有 仇, 或 嫌 疑 犯 是 众 所 周 知 爱 厮 杀 的 人, 或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证 实 他 可 能 杀 了 人 ( 如 伤 害 过 他 的 自 尊 ), 死 者 家 属 一 致 指 控 他 - 4 -

16 发 誓 的 形 式 : 当 条 件 具 备 时, 由 五 十 名 原 告 发 五 十 次 誓 ( 确 是 某 人 杀 了 他 人 ), 抵 罪 率 就 成 立 在 拒 绝 发 誓, 或 不 够 五 十 人 的 情 况 下 如 控 方 愿 意 发 五 十 次 誓, 那 么 他 们 就 清 白 了 ; 如 果 亡 人 的 继 承 人 不 相 信 或 不 愿 接 受 他 们 誓 言, 伊 玛 目 从 国 库 付 血 金, 为 了 使 亡 者 的 血 不 白 流 故 意 自 杀 的 法 律 :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式 自 杀 故 意 自 杀 者 的 惩 罚 是 永 久 的 火 狱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主 喜 悦 他 ) 的 传 述, 先 知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谁 从 山 上 摔 死 自 己, 那 他 在 火 狱 中 永 远 摔 自 己, 永 居 火 狱 ; 谁 如 果 是 服 毒 自 尽, 那 他 在 火 狱 中 永 远 服 毒, 并 永 居 火 狱 ; 谁 是 用 铁 器 自 尽 的, 那 他 在 火 狱 中, 铁 器 就 一 直 在 他 手 中 刺 向 他 的 胸 腹, 他 永 居 火 狱 故 意 杀 人 者 的 忏 悔 : 故 意 杀 人 者 如 果 忏 悔, 真 主 就 会 饶 恕 他 但 他 的 忏 悔 不 能 使 他 免 受 刑 罚 因 为 它 是 人 的 权 利 故 意 杀 人 涉 及 三 者 的 权 益 : 真 主 被 害 人 苦 主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5778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09 段 - 5 -

17 如 果 凶 手 向 苦 主 自 首, 后 悔 其 所 为, 害 怕 真 主, 诚 心 忏 悔, 真 主 的 原 意 因 忏 悔 而 免 除, 苦 主 无 权 要 求 以 命 抵 罪, 或 自 行 调 解 或 原 谅 凶 手 剩 下 的 是 被 害 者 的 权 益, 这 时, 凶 手 在 真 主 的 意 欲 下, 他 的 仁 慈 包 容 一 切 - 6 -

18 2-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 想 犯 罪 用 不 能 杀 死 人 的 东 西 伤 害 无 辜 者, 受 害 人 因 此 而 死 亡 如 : 用 鞭 棍 手 抽 打 非 致 命 处 而 死 等 等 打 人 是 故 意 的, 杀 死 人 不 是 故 意 的, 因 此 称 之 为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其 中 没 有 杀 人 抵 命 罪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判 定 : 这 是 非 法 的 因 为 这 也 是 伤 害 无 辜 者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和 误 杀 都 必 须 交 纳 罚 金 与 赎 罪 而 故 意 杀 人 中 没 有 赎 罪, 是 因 为 凶 手 的 罪 恶 太 重 不 能 因 赎 罪 而 减 免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必 须 交 付 专 门 指 定 的 罚 金 和 罚 赎 : - 专 门 指 定 的 罚 金 : 是 一 百 峰 骆 驼, 其 中 四 十 峰 是 孕 驼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的 确,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者 用 鞭 子 和 棍 子 的 罚 金 是 一 百 峰 骆 驼, 其 中 四 十 峰 是 孕 驼 凶 手 的 族 人 承 担 这 份 罚 金, 或 与 其 等 值 的, 如 艾 布 达 吾 德 圣 训 集 第 3807 段, 伊 本 马 哲 圣 训 集 第 227 段 - 7 -

19 前 所 诉 ; 这 种 血 金 可 以 延 至 三 年 2- 凶 手 赎 罪 法 : 释 放 一 名 信 士 女 奴, 如 果 没 有 找 到, 就 连 封 两 个 月 的 斋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法 中 没 有 抵 命 律, 因 为 罪 犯 不 想 杀 人, 但 必 须 以 交 纳 罚 金 来 赔 偿 被 害 者 的 生 命 罚 金 时 特 定 的 专 门 指 定 的, 因 为 凶 手 有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的 念 头 让 凶 手 的 族 人 承 担 罚 金, 因 为 他 们 是 仁 慈 援 助 之 人 必 须 由 罪 犯 亲 自 赎 罪, 释 放 奴 隶 或 封 斋, 以 此 抵 罪 苦 主 们 不 拿 取 罚 金 是 嘉 行, 如 果 他 们 宽 恕 罪 犯, 罚 金 就 缔 除, 但 罪 犯 必 须 赎 罪 必 要 时 允 许 解 剖 尸 体 了 解 罪 行 和 死 因, 以 保 证 死 者 的 权 利, 保 障 社 会 不 受 侵 犯 这 如 同 必 要 时 医 学 界 解 剖 非 穆 斯 林 的 尸 体 来 了 解 病 因 学 习 和 教 授 医 学 谋 杀 : 指 利 用 阴 谋 和 欺 骗 手 段 的 蓄 意 谋 杀 或 表 面 让 死 者 信 任 凶 手, 而 不 怀 疑 他 的 欺 许 如 : 欺 骗 某 人, 把 他 带 到 没 人 的 地 方, 将 其 杀 害, 或 强 行 掠 夺 他 的 财 物, 为 了 不 让 他 索 取 或 揭 露 其 丑 行, 而 将 其 杀 害 这 些 行 为 都 属 于 谋 杀, 凶 手 无 论 是 穆 斯 林 还 是 非 穆 斯 林 都 要 被 处 死, 属 于 真 主 的 法 度, 而 不 是 抵 命 律, 不 接 受 也 不 允 许 任 何 人 宽 恕 他, 苦 主 没 有 选 择 权 真 主 的 法 度 不 可 因 人 而 废 除, 抵 命 律 可 由 苦 主 们 自 行 调 节 谁 把 自 己 从 坏 人 手 里 解 脱 出 来, 而 打 死 或 打 - 8 -

20 伤 坏 在 人 的 肢 体, 则 不 用 交 罚 金 - 9 -

21 驼 凶 手 的 族 人 根 据 时 代 的 不 同 承 担 罚 金 或 等 价 值 刑 事 犯 罪 与 法 度 3- 误 杀 误 杀 : 凶 手 做 自 己 的 事 情, 如 : 打 猎 或 射 击 目 标, 却 误 打 中 一 个 生 命 受 保 护 的 的 人, 而 致 其 死 亡 这 包 括 : 未 成 年 者 理 智 不 健 全 者 的 故 意 杀 人, 和 导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原 因 误 杀 分 两 种 : - 凶 手 必 须 赎 罪, 杀 人 赎 金 由 其 族 人 交 付 这 里 所 指 的 不 是 在 战 争 中 的 误 杀, 或 死 者 是 来 自 与 我 们 穆 斯 林 之 间 有 缔 约 的 民 族 赎 金 : 出 一 百 峰 骆 驼 而 麦 路 本 而 苏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曾 有 人 误 杀 人,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判 了 他 一 百 峰 骆 驼 的 罚 金,30 峰 一 岁 的 母 驼,30 峰 两 岁 的 母 驼,30 峰 三 岁 的 骆 驼,0 峰 两 岁 的 公 的 罚 赎 现 在 沙 特 误 杀 的 罚 金 是 十 万 沙 币, 妇 女 是 五 万 沙 币, 可 延 期 三 年 付 清 2 罚 赎 : 释 放 一 名 信 道 的 女 仆 ; 如 果 没 有 就 连 续 封 两 个 月 的 斋 赎 罪 所 需 费 用 必 须 从 罪 犯 的 私 人 财 产 中 支 艾 布 达 吾 德 圣 训 集 第 段, 伊 本 马 哲 圣 训 集 第

22 付, 以 此 消 除 他 的 罪 过 如 果 受 害 者 家 属 宽 恕 罪 犯, 放 弃 罚 金, 这 属 于 受 喜 的 嘉 行, 他 们 会 从 清 高 的 真 主 那 里 得 到 会 回 赐 如 果 他 们 原 谅 了 罪 犯, 那 么 就 不 用 交 纳 罚 金, 但 罪 犯 必 须 赎 罪 2- 只 需 赎 罪 的 误 杀 : 在 非 穆 斯 林 国 家, 穆 斯 林 与 非 穆 斯 林 之 间 作 战, 死 者 是 被 误 认 为 非 穆 斯 林 而 被 杀 凶 手 只 需 赎 罪 ( 释 放 一 名 信 道 的 女 仆, 如 果 没 有 就 连 封 两 个 月 的 斋 ), 而 不 用 交 纳 杀 人 的 罚 金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 م ا ك ان ل م و م ن ا ن ي ق ت ل م و م نا ا لا خ ط ي ا و م ن ق ت ل م و م نا خ ط ي ا ف ت ح ر ير ر ق ب ة م و م ن ة و د ي ة م س ل م ة ا ل ى ا ه ل ه ا لا ا ن ي ص د ق وا ف ا ن ك ان م ن ق و م ع د و ل ك م و ه و م و م ن ف ت ح ر ير ر ق ب ة م و م ن ة و ا ن ك ان م ن ق و م ب ي ن ك م و ب ي ن ه م م يث اق ف د ي ة م س ل م ة ا ل ى ا ه ل ه و ت ح ر ير ر ق ب ة م و م ن ة ف م ن ل م ي ج د ف ص ي ام ش ه ر ي ن م ت ت اب ع ي ن ت و ب ة م ن الل ه و ك ان الل ه ع ل يما ح ك يما [النساء ا ية: (92)] 信 士 不 致 于 杀 害 信 士, 除 非 是 误 杀 谁 误 杀 一 个 信 士, 谁 当 释 放 一 个 信 道 的 奴 隶, 并 以 血 锾 交 付 尸 亲, 除 非 他 们 自 愿 让 与 被 杀 的 信 士, 如 果 他 的 宗 族 是 你 们 的 敌 人, 那 么, 凶 手 应 当 释 放 一 个 信 道 的 奴 隶 如 果 被 杀 者 的 宗 族 是 你 们 的 盟 友, 那 么, 凶 手 应 当 以 血 锾 交 付 尸 亲, 并 释 放 一 个 信 道 的 奴 隶 谁 不 能 释 放 - 2 -

23 奴 隶, 谁 当 边 续 斋 戒 两 月, 这 是 因 为 真 主 准 许 他 悔 过 自 新 真 主 是 全 知 的, 是 至 睿 的 代 替 亡 者 补 斋 : 谁 身 付 主 命 斋 去 世 了, 例 如 : 斋 月 的 斋 或 连 续 两 个 月 的 赎 罪 斋 或 许 愿 斋, 但 都 不 外 乎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 - 有 能 力 封 的 斋 而 没 封 的 斋 由 亡 人 家 属 或 家 属 们 分 担 替 他 还 补 但 条 件 是 连 续 封 斋,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直 到 封 完 2- 有 正 当 的 理 由 而 没 有 封 的 斋, 如 病 生 等 等 这 种 情 况 不 要 求 替 他 还 补, 也 不 需 要 给 穷 人 提 供 食 品 阿 依 莎 ( 愿 主 喜 悦 她 ) 的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谁 死 了 还 身 付 主 命 斋, 他 的 家 属 替 他 封 斋 2 罪 犯 的 族 人 担 负 在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与 误 杀 罪 中, 血 金 由 罪 犯 的 族 人 担 负, 但 赎 罪 则 须 由 罪 犯 亲 身 完 成 族 人 所 指 的 是 所 以 男 性 族 人, 无 论 远 近, 在 场 还 是 不 在 场 ; 从 最 亲 近 的 开 始 族 人 承 担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血 金 3 妇 女 章 第 92 节 2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952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47 段 3 一 个 误 杀 男 人 的 血 金 是 一 百 峰 骆 驼, 约 十 万 沙 币 ; 一 个 误 杀 女 人 的 罚 金 是 五 十

24 族 人 不 承 担 故 意 杀 人 的 罚 金, 和 凶 手 或 死 者 是 奴 隶 的 罚 金, 同 时 族 人 也 不 承 担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的 血 金 ( 如 打 碎 某 人 的 一 颗 牙, 其 罚 金 低 于 血 金 的 三 分 之 一 ), 族 人 也 不 用 调 解 族 人 中 的 未 成 年 人 女 人 穷 人 与 凶 手 不 同 信 仰 的 人 不 负 责 分 担 血 金 伤 害 肢 体 的 抵 偿 律 指 在 不 伤 及 生 命 的 情 况 下, 伤 及 人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肢 体 打 伤 或 打 断 肢 体 : 如 果 罪 犯 是 存 心 的 就 以 同 样 的 肢 体 来 抵 罪 ; 如 果 是 无 意 的 或 类 似 故 意 的, 交 付 罚 金 即 可 符 合 用 于 杀 人 抵 命 法 的 可 用 于 伤 害 肢 体 的 抵 罪 法 中 峰 骆 驼, 约 五 万 沙 币

25 第 三 : 除 伤 害 生 命 外 的 犯 罪 抵 罪 法 除 伤 害 生 命 外 的 犯 罪 : 指 所 有 对 他 人 身 体 不 致 命 的 伤 害 打 伤 或 打 断 肢 体 : 如 果 是 故 意 的 犯 罪 就 要 抵 罪 ; 如 果 是 误 伤 或 像 似 故 意 伤 害 则 需 缴 纳 罚 金 谁 伤 害 他 人, 他 将 受 到 同 样 方 式 的 惩 罚 如 果 是 故 意 伤 害, 则 因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 他 伤 害 人 的 方 式 ) 来 抵 罪, 但 如 果 是 误 伤, 或 类 似 故 意 伤 人 则 不 需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来 抵 罪, 交 纳 罚 金 即 可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但 不 导 致 生 命 危 险 的 犯 罪 分 两 种 : 第 一 : 对 肢 体 器 官 的 伤 害 如 眼 睛 鼻 子 耳 朵 牙 齿 眼 睑 嘴 唇 手 脚 手 指 手 掌 生 殖 阳 物 等 等 如 果 被 伤 害 者 所 受 伤 部 位 是 以 上 所 提 的 任 何 一 处, 那 么 罪 犯 也 要 以 同 样 的 肢 体 或 器 官 以 与 抵 偿 清 高 的 真 主 在 阐 明 此 项 法 律 时 说 : و ك ت ب ن ا ع ل ي ه م ف يه ا ا ن الن ف س ب الن ف س و ال ع ي ن ب ال ع ي ن و الا نف ب الا نف و الا ذ ن ب الا ذ ن و الس ن ب الس ن و ال ج ر وح ق ص اص ف م ن ت ص د ق ب ه ف ه و ك ف ار ة ل ه و م ن ل م ي ح ك م ب م ا ا نز ل الل ه ف ا و ل ي ك ه م الظ ال م ون [الماي دة ا ية: (٥٠)] 我 在 讨 拉 特 中 对 他 们 制 定 以 命 偿 命, 以 眼

26 偿 眼, 以 鼻 偿 鼻, 以 耳 偿 耳, 以 牙 偿 牙 ;- 切 创 伤, 都 要 抵 偿 自 愿 不 究 的 人, 得 以 抵 偿 权 自 赎 其 罪 愆 凡 不 依 真 主 所 降 示 的 经 典 而 判 决 的 人, 都 是 不 义 的 以 罪 犯 的 肢 体 抵 被 伤 害 的 肢 体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被 伤 害 者 是 受 保 护 的, 与 罪 犯 同 一 信 仰 不 能 因 非 穆 斯 林 而 以 穆 斯 林 的 肢 体 抵 罪, 罪 犯 应 达 到 履 行 宗 教 事 务 承 担 宗 教 责 任 的 年 限, 同 时 被 害 者 不 是 罪 犯 的 子 女, 案 件 属 故 意 伤 害 以 上 条 件 一 旦 具 备 就 可 以 执 法 可 以 执 行 肢 体 抵 罪 法 的 条 件 如 下 : - 确 保 公 平, 杜 绝 残 暴 : 这 要 求 执 行 肢 体 抵 罪 时 应 从 关 节 处 开 始 或 停 止 在 此 器 官 的 终 结 处 2- 同 名 称 同 位 置 : 如 眼 睛 抵 眼 睛 不 能 以 左 肢 抵 右 肢, 中 指 抵 食 指 3- 两 肢 体 的 健 全 程 度 相 等, 不 能 以 好 的 手 脚 抵 偿 瘫 痪 的 手 脚, 正 常 的 眼 睛 抵 偿 盲 眼 相 反 的 可 以 用 瘫 痪 的 手 脚 抵 偿 健 康 的 手 脚, 盲 眼 抵 好 眼 以 上 条 件 一 旦 具 备, 就 可 以 执 行 肢 体 抵 罪 法, 若 缺 少 一 点 都 不 能 执 行, 只 能 较 罚 金 第 二 : 伤 口 如 果 故 意 打 伤 某 人, 罪 犯 就 要 抵 罪 筵 席 章 第 45 节

27 其 条 件 与 故 意 杀 人 抵 罪 的 条 件 一 样 保 证 执 法 时 公 平, 没 有 任 何 增 减 如 伤 口 伤 及 骨 头 这 发 生 在 头 躯 干 大 腿 小 腿 等 等 如 果 不 能 保 证 公 平, 担 心 有 所 增 加, 则 不 能 实 行 此 法 罪 犯 交 付 罚 金 即 可 宽 恕 罪 犯, 免 除 以 肢 体 抵 罪, 让 其 交 付 罚 金 是 圣 行 ; 不 索 取 罚 金 更 好 谁 原 谅 罪 犯 调 和 双 方, 他 将 从 真 主 那 得 到 回 赐 向 有 权 决 定 事 务 的 人 要 求 宽 恕 也 是 受 喜 悦 的 艾 奈 斯 本 马 立 克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他 说 : 只 要 有 杀 人 伤 人 案 件 上 述 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那 里, 他 就 会 让 人 们 宽 恕 伤 口 所 导 致 的 后 果 由 罪 犯 负 责, 抵 罪 或 交 付 罚 金 如 果 罪 犯 打 断 他 人 的 一 根 手 指 伤 口 导 致 整 只 手 残 废, 那 就 以 罪 犯 的 整 只 手 抵 罪 如 果 伤 口 导 致 被 害 人 死 亡, 罪 犯 者 要 以 命 抵 偿 谁 因 违 背 真 主 的 刑 法 而 受 刑, 如 鞭 刑 偷 盗 等, 或 因 伤 害 他 人 肢 体 而 抵 罪 的 过 程 中 死 亡, 国 库 为 其 付 罚 金 只 能 在 伤 口 康 复 后 才 可 以 执 行 肢 体 抵 罪 法, 为 艾 布 达 吾 德 圣 训 集 第 4497 段, 第 3774 段 ; 伊 本 马 哲 圣 训 集 第 2692 段, 第 280 段

28 以 防 伤 口 所 导 致 的 恶 化 同 样 也 只 有 等 到 伤 口 康 复 后 才 能 要 求 罚 金, 为 防 止 身 体 会 有 其 他 部 位 因 伤 口 而 受 影 响 谁 用 手 或 棍 或 鞭 打 他 人, 或 打 其 脸, 他 将 因 此 而 抵 罪, 受 到 同 样 的 惩 罚 如 罪 犯 打 了 他 人 的 脸, 那 么 他 的 脸 也 将 被 打, 同 一 位 置 以 同 样 的 或 类 似 的 器 具 打 他, 除 非 得 到 宽 恕 谁 不 经 同 意, 私 自 窥 探 他 人 宅 院, 被 主 人 打 瞎 眼 睛, 他 无 权 要 求 罚 金, 也 不 用 以 眼 抵 眼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如 果 某 人 不 经 同 意 私 自 看 你, 你 用 石 子 打 他, 打 瞎 他 的 眼 睛, 你 没 事, 不 用 承 担 罚 金 或 以 眼 抵 眼 输 血 的 断 法 : 在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没 有 其 他 的 合 法 替 代 品, 熟 练 的 医 生 诊 治, 认 为 输 血 有 效, 在 献 血 者 同 义, 并 不 伤 害 他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输 一 定 数 量 可 以 拯 救 病 人 于 死 亡 的 血 给 病 人 允 许 收 集 血 液 存 于 血 库, 以 预 防 如 : 事 故 生 育 等 大 量 出 血 的 特 殊 情 况 而 用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902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258 段

29 第 四 : 杀 人 血 金 罚 金 : 因 犯 罪 而 交 给 被 害 人 或 其 家 属 的 钱 财 罚 金 是 一 百 峰 骆 驼 如 果 骆 驼 非 常 昂 贵, 可 以 交 其 替 代 品 欧 麦 尔 罕 塔 布 ( 愿 主 喜 悦 他 ) 在 演 讲 中 说 : 的 确, 骆 驼 的 价 格 已 经 涨 了 欧 麦 尔 把 黄 金 拥 有 者 的 罚 金 定 为 一 千 枚 金 币 ; 白 银 拥 有 者 为 一 万 两 千 枚 银 币 ; 养 牛 者 交 二 百 头 牛 ; 牧 羊 者 交 两 千 只 羊 真 正 的 罚 金 是 骆 驼, 其 它 的 种 类 只 是 替 代 品 一 千 块 金 币 等 于 4250 克 黄 金 女 穆 斯 林 被 杀 所 应 交 付 的 罚 金 是 男 人 的 一 半 每 个 杀 人 者 都 应 交 付 罚 金, 无 论 凶 手 是 穆 斯 林, 还 是 非 穆 斯 林 或 者 是 和 穆 斯 林 签 约 的 如 果 是 故 意 杀 人, 凶 手 必 须 即 时 从 其 财 产 中 交 付 罚 金 如 果 类 似 故 意 杀 人 或 是 误 杀, 则 由 凶 手 的 族 人 交 付 罚 金, 可 以 延 期 三 年 付 清 基 督 教 徒 犹 太 教 徒 被 杀 的 罚 金 : 他 们 中 的 男 人 所 得 的 罚 金 是 男 穆 斯 林 所 得 罚 金 的 艾 布 达 吾 德 圣 训 集 第 4045 段, 第 3806 段 ; 白 邑 哈 给 圣 训 集 第 67 段

30 一 半, 他 们 的 女 人 所 得 的 是 女 穆 斯 林 所 得 罚 金 的 一 半 无 论 是 涉 及 生 命 的 罚 金 还 是 伤 害 肢 体 和 器 官 的 罚 金, 或 有 意 无 意 的 杀 害 多 神 教 徒 偶 像 崇 拜 者 拜 火 教 徒 被 杀 所 得 的 罚 金 是 男 穆 斯 林 罚 金 的 十 分 之 三, 他 们 的 妇 女 所 得 取 是 他 们 的 一 半 如 果 伤 害 孕 妇 而 导 致 了 流 产, 婴 儿 死 亡 婴 儿 的 罚 金 是 一 个 男 仆 或 女 仆, 其 价 值 是 五 峰 骆 驼, 是 他 母 亲 所 得 罚 金 的 十 分 之 一 奴 仆 的 罚 金 则 根 据 其 价 值 而 定 有 多 有 少 如 果 司 机 超 车 或 其 他 失 误 导 致 翻 车 或 与 其 他 车 辆 相 撞, 那 么 司 机 负 一 切 后 果 如 果 有 人 死 亡, 司 机 必 须 交 付 罚 金, 赎 罪 如 果 事 故 的 发 生 不 是 因 为 他 超 车 或 失 误, 如 汽 车 轮 胎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突 然 爆 炸, 那 司 机 不 付 责 任, 不 交 罚 金, 也 不 赎 罪 国 库 承 担 的 债 务 罚 金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况 :. 如 果 穆 斯 林 死 亡, 负 有 债 务, 没 有 留 下 可 用 于 还 债 的 财 产,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由 执 行 长 官 从 国 库 替 他 还 债 2. 如 果 有 人 误 杀 他 人 或 似 误 杀, 他 没 有 富 裕 的 族 人 替 他 交 付 罚 金, 那 就 从 凶 手 的 财 产 中 拿 取 罚 金 如 果

31 他 是 贫 困 之 人, 由 国 库 替 他 交 付 3. 所 有 被 杀 人 不 知 凶 手 是 谁 的 情 况 下, 如 : 由 于 拥 挤 或 游 转 天 房 时 死 亡, 从 国 库 中 交 纳 罚 金 4. 当 法 官 以 发 重 誓 来 判 定 罪 行, 死 者 遗 产 继 承 人 拒 绝 发 誓, 也 不 满 意 被 告 人 的 起 誓, 这 时, 执 政 者 替 被 告 从 国 库 中 交 付 罚 金 当 长 官 酌 情 惩 罚 某 人, 或 父 亲 惩 罚 儿 子, 或 教 师 惩 罚 学 生, 再 不 过 分 的 情 况 下 这 些 人 死 亡, 他 们 不 负 责 谁 雇 佣 一 名 应 负 宗 教 责 任 的 人 替 他 挖 井, 或 爬 树 等 等, 雇 工 因 做 这 件 工 作 而 死 亡, 雇 主 不 负 责 任 禁 止 杀 害 寻 求 保 护 或 与 穆 斯 林 有 和 平 条 约 的 非 穆 斯 林, 谁 杀 害 了 他, 确 已 犯 了 大 罪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谁 杀 害 与 穆 斯 林 有 条 约 的 人, 就 闻 不 到 天 堂 的 气 味, 它 的 气 味 能 在 走 四 十 年 的 路 程 就 可 以 闻 到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366 段

32 第 五 : 除 生 命 之 外 的 伤 害 所 交 付 的 罚 金 如 果 是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不 伤 害 其 生 命, 这 类 犯 罪 可 以 以 罪 抵 罪 ; 如 果 不 是 故 意 的, 则 不 允 许 以 罪 抵 罪, 必 须 交 付 罚 金 伤 害 肢 体 和 伤 口 的 罚 金 有 三 类 : 第 一 种 : 肢 体 功 能 的 罚 金 - 人 体 中 只 有 一 个 的, 这 必 须 交 付 同 等 杀 人 罚 金 数 额 的 罚 金 如 鼻 子 舌 头 生 殖 器 ; 类 似 的 有 : 听 力 视 力 说 话 能 力 理 智 脊 柱 等 等 2- 人 体 中 同 一 物 有 两 个 的, 如 双 眼 两 耳 双 唇 两 个 睾 丸 双 手 双 脚 等 等, 这 每 两 个 中 的 一 个 的 罚 金 是 杀 人 罚 金 数 额 的 一 半, 两 个 都 被 伤 害 就 需 付 杀 人 罚 金 的 全 额 如 果 两 者 之 一 的 功 能 失 效, 交 付 一 半 的 罚 金 如 果 两 者 的 功 能 都 失 效, 交 付 杀 人 罚 金 的 全 额 伤 害 独 眼 人 的 唯 一 的 明 眼 应 交 付 杀 人 罚 金 的 全 额 3- 人 体 中 同 一 物 有 四 个 的, 如 上 下 眼 睑, 两 只 眼 共 四 个 眼 睑, 每 一 个 眼 睑 应 付 杀 人 罚 金 的 四 分 之 一, 四 个 眼 睑 就 是 这 个 罚 金 的 全 额 4- 人 体 中 同 一 物 有 十 个 的 如 双 手 的 十 指, 双 脚 的 十 跐 每 个 手 指 或 脚 跐 的 罚 金 是 杀 人 罚 金 的 十 分 之 一 - 3 -

33 如 果 砍 掉 十 个 手 指 或 脚 跐, 交 付 一 个 杀 人 的 罚 金 除 拇 指 是 两 节 外, 其 它 手 指 有 三 节, 每 节 的 罚 金 是 每 根 手 指 的 三 分 之 一 ; 拇 指 的 每 节 是 它 的 二 分 之 一 如 果 有 一 指 的 功 能 失 效, 就 须 交 付 十 分 之 一 的 罚 金 如 果 十 指 的 功 能 都 不 存 在, 就 要 交 付 杀 人 犯 罚 金 的 全 额 5- 牙 齿, 人 有 三 十 二 颗 牙 : 四 颗 门 牙, 四 颗 眼 齿, 四 颗 犬 齿, 二 十 颗 智 齿, 牙 床 两 侧 各 十 颗 每 颗 牙 的 罚 金 是 五 峰 骆 驼 有 四 种 毛 发 其 中 有 任 何 一 种 因 伤 害 而 不 存 在, 需 交 交 杀 人 罚 金 的 全 额 : 头 发 胡 须 双 眉 两 眼 的 睫 毛 每 道 眉 毛 是 罚 金 的 二 分 之 一 每 条 睫 毛 是 罚 金 的 四 分 之 一 残 废 的 手, 看 不 见 的 眼, 黑 牙 齿 的 罚 金 是 正 常 手 眼 牙 的 罚 金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二 种 : 打 破 头 伤 口 : 打 破 头 : 专 指 对 头 与 脸 的 伤 害 有 十 类 : - 打 破 皮 肤 但 没 有 流 血 2- 打 破 皮 肤 流 了 一 点 儿 血 3- 打 破 肉, 也 许 一 点 儿 4- 打 破 肉, 伤 得 很 深 5- 伤 口 的 程 度 达 到 肉 与 骨 头 之 间 那 层 薄 膜

34 a) 以 上 这 五 种, 没 有 特 定 的 罚 金, 而 是 把 被 害 人 当 作 一 个 没 有 受 伤 的 奴 隶 来 估 价 然 后 等 他 伤 口 痊 愈 后 再 进 行 一 次 估 价, 两 次 股 价 的 差 价, 就 是 他 的 罚 金, 法 官 可 以 定 夺 以 下 五 类 有 法 定 的 罚 金 : 6- 伤 口 伤 到 骨 头, 能 看 到 骨 头, 他 的 罚 金 是 五 峰 骆 驼 7- 伤 口 伤 及 骨 头, 打 碎 骨 头 其 罚 金 是 十 峰 骆 驼 8- 伤 及 骨 头, 打 碎 并 导 致 其 脱 离 原 位 置 其 罚 金 是 十 五 峰 骆 驼 9- 伤 口 到 达 大 脑 皮 层 其 罚 金 是 杀 人 罚 金 的 三 分 之 一 0- 打 破 大 脑 皮 层 一 点, 其 罚 金 也 是 杀 人 罚 金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它 身 体 部 位 的 伤 口, 如 果 伤 及 腹 腔, 其 罚 金 是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否 则, 以 估 价 来 定 其 罚 金 如 果 伤 口 一 直 到 腹 腔, 或 背 胸 咽 喉 等 等, 其 罚 金 也 是 杀 人 罚 金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三 种 : 伤 骨 的 罚 金 肋 骨 被 打 断, 然 后 治 好, 其 罚 金 是 一 封 骆 驼

35 如 果 锁 骨 被 打 断, 然 后 治 好, 其 罚 金 是 一 峰 骆 驼 两 根 锁 骨 是 两 峰 骆 驼 手 臂 大 腿 小 腿 治 好 之 后 的 罚 金 是 两 峰 骆 驼 上 述 骨 类 如 果 没 有 治 好, 再 行 估 价 脊 柱 被 打 断, 没 有 治 好, 则 需 缴 纳 全 额 罚 金 除 此 之 外 的 骨 伤 没 有 法 定 的 罚 金, 而 是 估 价 上 述 这 些 法 律 证 据 为 : 艾 布 白 克 尔 本 穆 罕 默 德 本 阿 慕 尔 本 哈 兹 慕 根 据 其 祖 父 传 述 的 圣 训,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曾 寄 给 也 门 遗 产 学 圣 训 和 各 种 有 关 犯 罪 罚 金 的 法 律 条 文, 其 中 有 的 确, 杀 人 的 罚 金 是 一 百 封 骆 驼, 割 鼻 子 需 要 缴 纳 罚 金, 舌 头 要 付 罚 金, 生 殖 器 中 也 有 罚 金, 脊 柱 要 付 罚 金, 双 眼 中 也 要 付 罚 金, 一 只 脚 是 罚 金 的 一 半, 伤 口 到 达 大 脑 皮 层 是 罚 金 的 三 分 之 一, 伤 口 到 达 腹 腔 或 腰 胸 咽 喉 时 的 罚 金 是 三 分 之 一 的 罚 金 ; 伤 口 伤 及 骨 头, 打 碎 并 导 致 其 脱 离 原 位, 需 付 十 五 峰 骆 驼 每 只 手 指 脚 趾 是 十 峰 骆 驼, 每 颗 牙 五 峰 骆 驼 ; 伤 口 到 达 骨 头 其 罚 金 是 五 峰 骆 驼 的 确, 男 人 杀 害 女 子 要 偿 命 ; 金 币 拥 有 者 交 付 壹 千 块 金 币 奈 沙 伊 圣 训 集 第 4853 段 第 453 段, 达 尔 米 圣 训 集 第 2277 段

36 妇 女 的 罚 赎 定 律 : 妇 女 如 果 被 误 杀, 她 的 罚 金 是 男 子 的 一 办 同 样, 她 的 肢 体 伤 口 的 罚 金 也 是 男 子 肢 体 伤 口 的 一 半 谢 利 哈 说 : 欧 勒 乌 白 克 从 欧 麦 尔 那 出 来 到 我 这 儿 说 : 男 女 在 牙 齿 伤 口 到 达 骨 头 的 罚 金 是 同 等 的 在 这 之 上 的, 女 子 的 罚 金 是 男 子 的 一 半 伊 本 艾 布 西 柏 圣 训 集 第 段

37 第 二 章 : 法 度 它 包 含 以 下 篇 幅 : - 通 奸 2- 诽 谤 3- 饮 酒 4- 盗 窃 5- 拦 路 抢 劫 6- 暴 虐 者

38 法 度 篇 法 度 : 因 侵 犯 真 主 的 权 益 而 制 定 的 刑 法 法 度 的 分 类 : 在 伊 斯 兰 中 法 度 分 为 六 种 : 通 奸 诽 谤 饮 酒 盗 窃 拦 路 抢 劫 暴 虐 者, 这 每 一 种 罪 行 都 有 特 定 的 刑 法 规 定 法 度 的 哲 理 : 清 高 的 真 主 命 令 他 的 仆 民 崇 拜 他 顺 从 他, 做 他 所 命 令 的, 远 离 他 所 禁 止 的 制 定 法 度 是 为 了 维 护 仆 民 的 权 益 为 遵 纪 守 法 者 许 诺 了 天 堂, 为 违 法 乱 纪 者 预 备 了 火 狱 如 果 人 们 能 自 我 约 束, 远 离 罪 恶, 那 么 真 主 为 他 打 开 忏 悔 求 恕 饶 之 门 但 是, 人 性 一 旦 固 执 地 违 抗 真 主, 那 他 一 定 会 遭 到 真 主 的 恼 怒 违 反 真 主 的 法 度 还 有 : 侵 犯 他 人 的 钱 财 和 利 益, 这 就 要 对 他 执 行 真 主 的 法 律, 确 保 民 众 的 安 宁 真 主 所 有 的 法 度 都 是 一 种 慈 悯, 是 对 整 个 人 类 的 恩 惠 人 类 生 活 的 主 体 是 维 护 五 项 重 要 权 益 ( 信 仰 暴 虐 者 : 两 伙 穆 斯 林 相 敌 对, 经 调 和 后 仍 坚 持 敌 对 的 那 伙 人

39 生 命 理 智 钱 财 尊 严 ), 施 行 法 度 是 为 维 护 这 五 项 重 要 的 权 益 执 行 死 刑 能 保 护 生 命 ; 偷 盗 法 能 保 护 人 们 的 钱 财 ; 执 行 通 奸 诽 谤 的 刑 法 能 保 护 人 们 的 名 誉 ; 饮 酒 的 刑 法 能 保 护 理 智 的 清 醒 ; 对 拦 路 抢 劫 者 执 法 能 确 保 平 安 财 产 生 命 和 尊 严 执 行 这 些 刑 法 能 保 护 整 个 伊 斯 兰 刑 法 能 制 止 罪 恶 的 发 生, 对 犯 法 者 强 行 执 法 能 洗 涤 他 的 罪 恶, 并 警 告 他 人 远 离 这 些 罪 行 真 主 的 法 度 : 它 是 真 主 为 杜 绝 违 法 乱 纪 而 制 定 的 法 律 ( 例 如 : 通 奸 偷 盗 等 等 ) 所 有 的 刑 法 都 有 法 定 规 定, 如 : 继 承 法 这 些 为 了 杜 绝 违 抗 真 主 的 禁 令 而 制 定 的 刑 法 都 有 其 限 度 ( 如 通 奸 诽 谤 ) 不 允 许 在 执 行 中 有 任 何 增 减 杀 人 或 伤 害 人 的 刑 法 与 真 主 的 法 度 之 间 的 区 别 : 杀 人 抵 命 罪 的 权 利 归 被 害 人 亲 属 和 被 害 人 如 果 他 还 活 着, 他 们 有 权 要 求 对 凶 手 执 行 死 刑, 或 宽 恕 他 伊 玛 目 按 家 属 的 要 求 执 行 刑 法 至 于 真 主 的 法 度 则 由 法 官 来 执 行, 案 件 上 递 到 他 那 之 后 不 允 许 放 任 因 此, 杀 人 罪 可 以 用 罚 赎 替 代 死 刑,

40 P3T 下 P28F 刑 事 犯 罪 与 法 度 或 无 需 任 何 代 价 的 宽 恕, 但 真 主 的 法 度 中 却 绝 对 没 有 宽 恕 说 情 之 说 可 以 对 其 执 行 刑 罚 的 人 : 刑 法 只 能 对 有 理 智 的 成 年 的 故 意 的 有 记 性 的 知 道 这 是 犯 法 遵 循 伊 斯 兰 法 律 的 穆 斯 林 或 受 穆 斯 林 保 护 的 人 执 行. 阿 里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真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三 种 人 无 法 律 责 任 : 睡 着 者 直 到 醒 时 为 止 ; 儿 童 到 遗 精 为 止 ; 疯 子 到 恢 复 理 智 为 止 2. 艾 布 冉 尔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真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真 主 确 已 恕 饶 了 我 民 众 的 错 误 遗 忘 及 他 们 所 被 迫 做 的 2 3. 当 经 文 : ر ب ن ا لا ت و اخ ذ ن ا ا ن ن س ين ا ا و ا خ ط ا ن ا [البقرة ا ية: (286)] 我 们 的 主 啊! 如 果 我 们 错 了 或 忘 记 了, 请 不 要 3 4 惩 罚 我 们 3T P27F 降 时, 真 主 说 : 我 确 是 这 样 做 了 3T 为 了 伊 斯 兰 的 某 种 利 益, 允 许 缓 刑 如 : 战 争 正 确 的 圣 训, 艾 哈 默 德 圣 训 集 第 940 段, 艾 布 达 吾 德 圣 训 集 第 4403 段 2 正 确 的 圣 训, 伊 本 马 哲 圣 训 集 第 2043 段 3 黄 牛 章 第 286 节 4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26 段

41 或 照 顾 罪 犯, 如 太 冷 太 热 或 病 情 允 许 缓 期 行 刑 ; 或 关 系 到 他 人 的 利 益 如 : 怀 有 身 孕 哺 乳 等 等 执 法 者 是 穆 斯 林 的 伊 玛 目 或 其 的 代 理 人, 要 有 部 分 穆 斯 林 到 场, 在 公 共 场 所 执 法, 不 允 许 在 清 真 寺 执 法 可 以 在 麦 加 执 行 死 刑 和 真 主 的 刑 法, 这 块 禁 地 不 保 护 犯 罪 的 人 无 论 是 鞭 刑 监 禁 还 是 死 刑 都 可 以 在 禁 地 或 非 禁 地 执 行 刑 具 既 不 是 新 鲜 树 枝, 也 不 是 枯 枝 编 织 的 鞭 子 不 脱 光 受 刑 者 的 衣 服, 不 能 总 打 身 体 的 某 一 处, 要 分 开 打 不 打 脸 头 阴 部 和 身 体 的 要 害, 束 紧 女 子 的 衣 服 如 果 多 次 侵 犯 一 种 真 主 的 法 度, 比 如 : 多 次 通 奸 或 多 次 偷 盗 这 只 归 为 一 次, 受 一 次 刑 罚 如 果 种 类 不 同, 比 如 未 婚 者 通 奸 偷 盗 饮 酒 则 不 一 起 算, 而 是 从 最 轻 的 刑 罚 开 始, 先 因 饮 酒 受 鞭 刑, 然 后 是 通 奸 罪 的 鞭 刑, 再 后 是 剁 手 最 重 的 鞭 刑 是 通 奸 罪, 然 后 是 诽 谤, 再 是 饮 酒 谁 向 伊 玛 目 自 首, 但 没 有 说 明 犯 的 是 什 么 罪 时, 为 此 人 隐 瞒 其 丑 行, 不 追 问 是 圣 行 艾 奈 斯 本 马 力 克 ( 愿 主 喜 悦 他 ) 的 传 述, 他 说 : 我 曾 在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身 边, 来 了 一 个 男 人, 他 说 : 主 的 使 者 啊, 我 确 实 犯 罪 了,

42 向 我 行 刑 吧! 使 者 没 有 追 问 他 是 什 么 到 礼 拜 时 间, 我 和 使 者 一 起 礼 了 拜, 使 者 礼 过 拜 后, 这 个 男 人 又 走 向 使 者 说 : 主 的 使 者 啊! 我 确 实 犯 罪 了, 按 真 主 的 法 律 向 我 行 刑 吧! 主 的 使 者 说 : 你 不 是 和 我 们 一 起 礼 了 拜 吗? 他 说 : 是 的 使 者 说 : 真 主 确 已 恕 饶 了 你 的 罪 过 遮 掩 自 己 和 别 人 错 误 的 贵 重 : 隐 匿 自 己 的 罪 行, 向 真 主 诚 心 忏 悔, 是 嘉 行 ; 知 道 别 人 的 罪 行, 不 揭 发, 以 致 不 在 民 众 中 宣 扬 是 圣 行 -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他 听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我 所 有 的 教 民 都 是 善 良 的, 只 有 公 开 犯 罪 者, 某 人 夜 间 犯 罪 真 主 庇 护 他 说 : 某 人 啊, 我 知 道 昨 夜 你 这 样, 这 样 他 渡 过 这 一 夜, 真 主 遮 掩 他 的 罪 行, 到 了 白 天, 他 却 见 人 张 扬 其 罪 2 2-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今 世 为 穆 民 解 决 困 难 者, 到 后 世 大 难 时 必 得 真 主 的 援 救 ; 谁 在 今 世 使 困 难 者 容 易, 真 主 在 今 后 两 世 使 他 容 易 ; 谁 遮 掩 穆 斯 林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823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2764 段 2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069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2990 段 - 4 -

43 的 缺 陷, 真 主 在 今 后 两 世 遮 掩 他 ; 谁 援 助 他 的 兄 弟 真 主 就 援 助 他 3 在 真 主 的 法 度 中 说 情 的 断 法 : 无 论 罪 犯 贵 贱 远 近 都 应 对 其 执 行 法 律, 如 果 罪 行 报 到 法 官 那 儿, 绝 对 不 允 许 说 情 而 姑 息 犯 罪 分 子, 或 做 手 脚 而 破 坏 法 律, 禁 止 法 官 接 受 说 情, 他 必 须 执 行 刑 罚, 也 不 允 许 接 受 犯 罪 分 子 的 行 贿, 而 免 其 罪 谁 接 受 了 通 奸 者 偷 盗 者 或 饮 酒 者 的 贿 赂 而 破 坏 真 主 的 法 度, 他 就 集 两 大 罪 恶 于 一 身 : 破 坏 真 主 的 法 律 非 法 受 贿, 放 弃 原 则 为 非 作 歹 阿 依 莎 ( 愿 主 喜 悦 她 ) 传 述, 曾 有 一 墨 赫 祖 姆 的 贵 妇, 犯 了 偷 盗 罪, 古 莱 氏 人 怕 失 体 面, 请 受 穆 圣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喜 爱 的 的 欧 萨 麦 去 讲 情 穆 圣 说 : 难 道 你 要 对 侵 犯 真 主 法 度 的 事 情 说 情 吗? 穆 圣 站 起 来 说 : 众 人 啊! 你 们 之 前 的 人 因 执 法 不 公 而 迷 误, 他 们 中 的 贵 族 盗 窃 无 罪, 而 对 盗 窃 的 贫 民 行 刑 指 真 主 发 誓 : 假 设 穆 罕 默 德 的 女 儿 法 图 麦 犯 了 盗 窃 罪, 我 必 断 其 手 3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2699 段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788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688 段

44 对 被 执 行 死 刑 者 的 殡 礼 的 断 法 : 因 杀 人 或 违 反 真 主 的 法 度 或 因 罪 而 被 处 死 的 人 如 果 是 穆 斯 林, 给 他 洗 尸 体, 为 他 站 殡 礼, 埋 于 穆 斯 林 公 墓 ; 如 果 是 叛 教 者 则 不 洗 不 给 他 站 殡 礼, 不 允 许 埋 在 穆 斯 林 公 墓 只 能 像 对 待 非 穆 斯 林 一 样 挖 个 坑 埋 葬 即 可 只 有 对 犯 罪 分 子 施 行 真 主 的 法 律, 才 可 以 杜 绝 犯 罪, 保 障 社 会 安 宁 至 于 收 取 罚 金 或 监 禁 罪 犯 等 等 的 人 为 惩 罚 只 是 一 种 不 公 平, 错 误, 只 会 增 加 罪 恶

45 - 通 奸 罪 通 奸 : 男 子 在 对 其 非 法 的 女 子 的 阴 户 里 所 作 的 卑 贱 的 事 通 奸 罪 的 断 法 : 通 奸 是 非 法 的, 是 举 伴 真 主, 杀 害 无 辜 之 后 最 大 的 罪 通 奸 在 丑 恶 卑 鄙 的 程 度 上 是 有 所 区 别 的 与 有 夫 之 妇 直 系 女 性 邻 居 的 妻 子 通 奸 是 最 严 重 的 种 类 通 奸 的 危 害 : 通 奸 属 最 恶 劣 的 行 径 之 一, 它 与 世 界 礼 法, 保 护 血 统 纯 净 贞 操,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相 抵 触 通 奸 集 所 有 罪 恶 为 一 体, 它 打 开 邪 恶 的 大 门, 引 发 种 种 身 心 疾 病, 导 致 贫 穷 人 们 都 远 离 排 斥 淫 乱 之 人, 他 们 的 脸 上 标 示 着 邪 恶 对 通 奸 者 的 制 裁 非 常 严 厉, 在 今 世 的 刑 罚 是 : 对 已 婚 者 石 击 直 到 死 亡 ; 对 于 未 婚 通 奸 者 鞭 刑 并 流 放 一 年 如 果 没 有 忏 悔, 后 世 的 刑 罚 更 为 严 厉, 那 时 而 把 所 有 通 奸 的 男 女 赤 裸 裸 的 放 在 火 狱 燃 烧 的 烈 火 上 烧 烤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 ال ذ ين لا ي د ع ون م ع الل ه ا ل ها ا خ ر و لا ي ق ت ل ون الن ف س ال ت ي ح ر م الل ه ا لا ب ال ح ق و لا ي ز ن ون و م ن ي ف ع ل ذ ل ك ي ل ق ا ث اما ي ض اع ف ل ه الع ذ اب ي و م الق ي ام ة و ي خ ل د ف يه

46 م ه انا ا لا م ن ت اب و ك ان الل ه غ ف ورا ر ح يما و ا م ن و ع م ل ع م لا ص ال حا ف ا و ل ي ك ي ب د ل الل ه س ي ي ات ه م ح س ن ات [الفرقان ا ية: (68-70)] 他 们 只 祈 祷 真 主, 不 祈 祷 别 的 神 灵, 他 们 不 违 背 真 主 的 禁 令 而 杀 人, 除 非 由 于 偿 命 ; 他 们 也 不 通 奸, 谁 犯 此 类 罪 恶, 谁 遭 惩 罚 复 活 日 要 受 加 倍 的 刑 罚, 并 受 辱 地 永 居 火 狱 只 有 悔 过, 而 且 信 道 并 行 善 功 者, 真 主 将 购 销 其 罪 行, 而 接 受 其 善 功 真 主 是 至 赦 至 慈 的 3T P33F 已 婚 者 : 曾 因 合 法 的 婚 姻 行 过 房 事 的 男 女, 他 俩 是 自 由 的 负 法 律 责 任 的 人, 离 婚 者 一 概 并 论, 因 为 他 已 享 受 过 合 法 的 婚 姻, 未 婚 者 与 之 有 别 防 御 奸 淫 的 方 法 : 伊 斯 兰 以 法 定 的 婚 姻 这 条 最 理 性 的 途 径 来 解 决 人 类 的 这 种 天 性 的 需 求, 以 此 保 护 血 统 的 纯 净 禁 止 任 何 可 能 导 致 这 一 非 法 行 径 的 动 机, 因 此 命 令 了 黑 佳 卜 ( 女 子 从 头 到 脚 遮 盖 整 个 身 体 ); 降 低 视 线, 禁 止 女 子 用 力 跺 脚 ; 艳 服 出 游 ; 显 示 装 饰 ; 男 女 单 独 私 会 ; 非 直 系 亲 属 的 男 女 握 手 ; 同 时 禁 止 女 子 在 没 有 男 性 直 系 亲 属 陪 同 的 情 况 下 单 独 出 远 门 所 有 这 些 都 是 为 了 预 防 奸 淫 这 种 准 则 章 第 节

47 丑 事 的 发 生 肢 体 的 奸 淫 :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主 喜 悦 他 ) 的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人 类 的 天 性 中 就 有 奸 淫, 他 绝 对 知 道 这 一 切 眼 睛 的 奸 淫 就 是 看 非 法 的 东 西 ; 耳 朵 的 奸 淫 就 是 听 非 法 的 东 西 ( 如 音 乐 谎 言 ); 舌 头 的 奸 淫 就 是 说 污 秽 的 话 ; 手 的 奸 淫 就 是 滥 用 职 权 ; 脚 的 奸 淫 就 是 涉 足 非 法 的 事 物 ; 心 怀 私 欲 他 的 生 殖 器 可 以 证 明 或 否 认 之 奸 淫 的 刑 罚 : - 已 婚 通 奸 者 的 刑 罚 : 无 论 男 女, 穆 斯 林 还 是 非 穆 斯 林 用 石 头 打 死 2- 未 婚 通 奸 者 的 刑 罚 : 男 女 各 打 一 百 皮 鞭, 流 放 一 年 ; 奴 隶 无 论 男 女 各 打 五 十 鞭, 不 流 放, 3- 没 有 丈 夫 也 没 有 主 人 的 女 子, 在 没 有 混 淆 也 没 有 被 迫 的 情 况 下 奸 淫 怀 孕, 对 她 执 行 刑 法 ; 如 果 她 是 被 迫 的, 则 对 男 的 施 行 刑 法, 因 为 她 是 被 迫 的, 这 个 男 人 要 给 她 聘 礼 对 奸 淫 施 行 刑 法 必 须 具 备 三 个 条 件 :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243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2657 段

48 - 男 性 的 阳 具 整 个 插 入 了 活 着 的 女 性 的 阴 户 中 2- 绝 对 不 存 在 混 淆 的 嫌 疑 谁 如 果 把 某 女 误 认 为 是 自 己 妻 子, 和 她 行 了 房 事, 就 不 能 对 他 执 行 刑 罚 3- 确 定 通 奸 的 事 实 : 承 认 : 众 所 周 知 的 有 理 智 的 人 自 我 承 认 一 次 ; 一 致 认 为 理 智 欠 缺 者 自 我 承 认 四 次 ; 无 论 哪 种 都 必 须 直 言 承 认 性 交 的 事 实, 这 个 承 认 一 直 持 续 到 执 行 刑 法 ( 即 不 可 中 断 ) 2 作 证 : 四 个 正 直 的 穆 斯 林 男 子 发 誓 证 实 通 奸 这 一 事 实 奸 淫 罪 的 刑 法 针 对 穆 斯 林 和 非 穆 斯 林, 因 为 他 是 因 奸 淫 这 一 行 为 而 受 刑 的 所 以 非 穆 斯 林 也 应 受 刑 就 如 同 非 穆 斯 林 杀 人 要 抵 命, 偷 盗 应 断 其 手 一 样 如 果 已 婚 男 子 与 未 婚 女 子 通 奸 各 服 其 罚, 石 击 或 鞭 刑 并 流 放 如 果 自 由 男 子 与 女 奴 或 自 由 女 子 与 男 奴 通 奸, 他 们 各 服 其 罚 通 奸 罪 中 石 击 犯 无 论 男 女 都 不 给 他 挖 坑, 但 要 把 女 犯 的 衣 服 系 紧, 以 至 不 暴 露 羞 体 因 奸 淫 而 怀 孕 的, 或 自 我 承 认 奸 淫 罪 的 女 犯 由 伊 玛 目 先 行 石 击 法, 然 后 再 是 民 众 ; 如 果 刑 法 是 因 四 个 证 人 证 实 的, 则 由 作 证 人 开 始, 再 是 伊 玛 目, 最 后 是 民

49 众 如 果 不 知 道 非 法 行 为 所 应 承 担 的 严 重 刑 罚, 不 能 成 为 免 罪 的 理 由 ; 如 果 不 知 行 为 的 非 法 性, 则 可 以 成 为 理 由 所 以, 谁 知 道 奸 淫 的 非 法 性, 但 不 知 它 的 刑 罚 不 能 成 为 理 由, 必 对 他 执 行 刑 罚 如 果 已 婚 男 子 犯 了 奸 淫 罪, 他 的 妻 子 对 于 他 还 是 合 法 ; 同 样 已 婚 女 子 犯 了 奸 淫 罪, 她 对 于 其 丈 夫 也 是 合 法 的, 但 他 俩 犯 了 严 重 的 错 误, 应 该 虔 诚 的 忏 悔, 祈 求 真 主 的 宽 恕 -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 لا ت ق ر ب وا الز ن ى ا ن ه ك ان ف اح ش ة و س اء س ب يلا [الا سراء ا ية: (32)] 你 们 不 要 接 近 奸 淫, 因 为 奸 淫 确 是 下 流 的 事, 这 行 径 真 恶 劣 3T P35F 2- 阿 布 杜 拉 本 麦 斯 欧 德 ( 愿 主 喜 悦 他 俩 ) 的 传 述, 他 说 : 我 问 真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在 真 主 看 来 哪 种 罪 最 大? 他 说 他 创 造 了 你, 你 却 举 伴 他 我 说 : 这 确 是 大 罪, 那 在 它 之 后 呢? 他 说 : 然 后 是 害 怕 平 穷 杀 害 自 己 的 孩 子 我 说 : 那 之 后 呢? 他 说 : 再 后 就 是 奸 淫 邻 居 的 妻 子 3T P36F 2 夜 行 章 第 32 节 2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8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86 段

50 奸 淫 直 系 近 亲 的 断 法 : 谁 奸 淫 了 自 己 的 直 系 近 亲 ( 比 如 他 的 姊 妹 女 儿 父 亲 的 妻 子 等 ), 并 且 知 道 这 是 非 法 的, 应 判 死 刑 白 拉 武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他 说 : 我 碰 见 我 的 叔 叔, 他 手 里 拿 着 旗 帜, 我 说 您 去 哪 儿? 他 说 : 有 一 男 子 奸 淫 了 他 父 亲 的 妻 子, 真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派 我 去 杀 了 他, 并 没 收 他 的 财 产 3 男 子 之 间 的 同 性 恋 把 男 人 当 作 女 人 从 其 肛 门 处 于 其 进 行 性 交 这 是 对 人 性 与 天 性 最 大 的 伤 害, 它 的 刑 罚 要 比 奸 淫 更 为 严 厉 它 是 人 性 中 少 有 的, 会 导 致 种 种 身 心 疾 病 真 主 凌 辱 做 这 种 事 的 人, 以 黏 土 石 射 击 他 们, 复 活 日, 他 们 在 烈 火 中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 ل وطا ا ذ ق ال ل ق و م ه ا ت ا ت ون الف اح ش ة م ا س ب ق ك م ب ه ا م ن ا ح د م ن الع ال م ين ا ن ك م ل ت ا ت ون الر ج ال ش ه و ة م ن د ون الن س اء ب ل ا نت م ق و م م س ر ف ون و م ا ك ان ج و اب ق و م ه ا لا ا ن ق ال وا ا خ ر ج وه م م ن ق ر ي ت ك م ا ن ه م ا ن اس ي ت ط ه ر ون ف ا نج ي ن اه و ا ه ل ه ا لا ام ر ا ت ه ك ان ت م ن الغ اب ر ين و ا م ط ر ن ا ع ل ي ه م م ط را ف انظ ر ك ي ف ك ان ع اق ب ة الم ج ر م ين [الا عراف ا ية: (٨٠-٨٤)] 3 正 确 的 圣 训, 提 勒 秘 日 圣 训 集 第 362 段, 奈 萨 伊 圣 训 集 第 3332 段

51 我 确 已 派 遣 鲁 特, 当 他 对 他 的 民 众 说 : 你 们 怎 么 做 那 种 丑 事 呢? 在 你 们 之 前, 全 世 界 没 有 一 人 做 过 这 种 事 的 你 们 一 定 要 舍 妇 女 而 以 男 人 满 足 你 们 的 性 欲, 你 们 确 是 过 分 的 民 众 他 的 民 众 唯 一 的 答 复 是 : 你 们 把 他 们 逐 出 城 外, 因 为 他 们 确 是 纯 洁 的 民 众! 我 拯 救 了 他 和 他 的 信 徒, 没 有 拯 救 他 的 女 人, 她 是 和 其 余 的 人 同 受 刑 罚 的 我 曾 降 大 雨 去 伤 害 他 们, 你 看 看 犯 罪 者 的 结 局 是 怎 样 的 同 性 恋 的 断 法 : 同 性 恋 是 非 法 的, 它 的 刑 罚 是 : 无 论 已 婚 的 还 是 未 婚 的 全 部 处 以 死 刑, 处 死 的 方 式 有 伊 玛 目 定, 用 剑 处 死 或 石 击 或 其 他 的 方 法 因 为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你 们 发 现 谁 同 性 通 奸, 处 死 施 动 者 与 被 动 者 2 女 同 性 恋 : 妇 女 之 间 进 行 性 交, 它 是 非 法 的, 要 严 惩 手 淫 或 类 似 的 都 是 非 法 的, 斋 戒 能 预 防 其 发 生 高 处 章 第 节 2 正 确 的 圣 训, 艾 布 达 乌 德 圣 训 集 第 4462 段, 提 勒 密 日 圣 训 集 第 456 段

52 -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غ ي ر م ل وم ين و ال ذ ين ه م ل ف ر وج ه م ح اف ظ ون ف م ن اب ت غ ى و ر اء ذ ل ك ف ا و ل ي ك ه م الع اد ون ا لا ع ل ى ا ز و اج ه م ا و م ا م ل ك ت ا ي م ان ه م ف ا ن ه م [المو منون ا ية: (٥-٧)] 他 们 是 保 持 贞 操 的, 除 非 对 他 们 的 妻 子 或 女 奴, 因 为 他 们 的 心 不 是 受 谴 责 的 此 外, 谁 再 有 所 求, 谁 就 是 超 越 法 度 的 3T P40F 3 2- 阿 布 杜 拉 本 麦 斯 欧 德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年 青 人 啊, 你 们 中 谁 有 能 力 结 婚 就 结 婚 吧, 他 确 能 防 止 犯 罪, 保 护 贞 节 ; 谁 没 有 能 力, 就 封 斋, 它 确 能 预 防 犯 罪 3T P4F 4 谁 奸 淫 了 牲 畜, 伊 玛 目 酌 情 判 断, 把 牲 畜 宰 掉 3 信 士 章 第 5-7 节 4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5066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400 段 - 5 -

53 2- 诽 谤 他 人 名 誉 罪 诽 谤 : 指 用 通 奸 或 同 性 恋 或 否 认 他 人 血 统, 这 应 受 惩 罚 制 定 诽 谤 罪 的 哲 理 : 伊 斯 兰 提 倡 保 护 尊 严 不 受 污 辱, 命 令 禁 止 侵 犯 清 白 人 的 尊 严 禁 止 无 凭 据 的 伤 害 他 人 名 誉 这 么 作 就 是 为 了 维 护 尊 严, 保 护 它 不 受 污 辱 有 些 人 敢 做 真 主 禁 止 的, 诽 谤 他 人, 居 心 叵 测 的 想 玷 污 穆 斯 林 的 尊 严 当 他 的 念 头 出 自 不 可 靠 人 的 隐 秘 的 事 时, 诽 谤 者 被 责 成 找 四 个 男 子 证 实 他 的 所 言 如 果 做 不 到, 就 对 他 执 行 诽 谤 法 八 十 鞭 诽 谤 罪 的 断 法 : 诽 谤 是 非 法 的, 属 于 大 罪 之 一, 真 主 确 以 为 诽 谤 者 在 今 后 两 世 都 准 备 了 严 厉 的 刑 罚 -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 ال ذ ين ي ر م ون الم ح ص ن ات ث م ل م ي ا ت وا ب ا ر ب ع ة ش ه د اء ف اج ل د و ه م ث م ان ين ج ل د ة و لا ت ق ب ل وا ل ه م ش ه اد ة ا ب دا و ا و ل ي ك ه م الف اس ق ون [النور ا ية: (4)] 凡 诽 谤 贞 洁 的 妇 女, 而 不 能 举 出 四 个 男 子 为 见 证 者, 你 们 应 当 把 每 个 人 打 十 大 鞭, 并 且 永 远 不 能 接

54 受 他 们 的 证 词, 这 等 人 是 罪 人 2-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ا ن ال ذ ين ي ر م ون الم ح ص ن ات الغ اف لات الم و م ن ات ل ع ن وا ف ي الد ن ي ا و الا خ ر ة و ل ه م ع ذ اب ع ظ يم [النور ا ية:( 23 )] 的 确 那 些 诽 谤 贞 节 天 真 的 信 女 的 人, 在 今 世 和 后 世, 必 遭 诅 咒, 他 们 将 受 重 大 的 刑 罚 P43F 3-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你 们 要 远 离 七 件 丑 事 圣 门 弟 子 们 问 : 主 的 使 者 啊, 是 哪 些 呢?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举 伴 真 主 巫 术 无 故 杀 害 真 主 所 禁 止 伤 害 的 人 吃 利 息 侵 吞 孤 儿 的 财 产, 在 与 敌 人 作 战 的 日 子 里 逃 跑, 诽 谤 贞 洁 的 女 信 士 P44F 3 2 鞭 诽 谤 罪 的 法 度 : 自 由 人 打 八 十 鞭 ; 奴 隶 打 四 十 诽 谤 的 言 词 : - 诽 谤 用 的 词 语 有 : 喂, 通 奸 的 ; 喂, 同 性 恋 ; 喂, 奸 夫 光 明 章 第 4 节 2 光 明 章 第 23 节 3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2766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89 段

55 2- 用 暗 示 的 语 言 : 如 喂, 下 流 的 人 ; 破 鞋 等 等 如 果 他 用 这 些 词 意 为 奸 淫, 就 要 受 到 鞭 刑 ; 如 果 没 有 这 个 意 思, 不 受 鞭 刑, 但 要 受 到 酌 情 的 惩 罚 执 行 诽 谤 罪 的 法 度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的 条 件 :. 诽 谤 人 是 承 担 宗 教 责 任 的 人, 自 愿 说 的, 不 是 被 诽 谤 人 的 父 亲 2. 被 诽 谤 人 是 承 担 宗 教 责 任 的 自 由 的 守 礼 仪 廉 耻 的 有 性 能 力 的 穆 斯 林 3. 被 诽 谤 人 要 求 执 行 鞭 刑 4. 用 可 以 导 致 鞭 刑 的 言 语 诽 谤 他, 并 不 能 肯 定 这 个 诽 谤 当 诽 谤 者 承 认 自 己 中 伤 他 人, 或 两 个 公 正 的 男 子 指 证 他 诽 谤 他 人, 鞭 刑 即 成 立 如 果 被 诽 谤 的 人 自 我 承 认 奸 行, 或 有 证 据 证 明 他 通 奸, 或 丈 夫 说 妻 子 有 奸 行, 并 相 互 诅 咒 时, 鞭 刑 不 成 立 诽 谤 一 旦 被 确 定, 就 要 执 行 鞭 刑, 不 再 接 受 诽 谤 者 的 证 词, 除 非 他 诚 心 忏 悔 判 他 为 堕 落 之 人, 直 至 他 忏 悔 如 果 用 不 是 意 为 通 奸 按 或 同 性 恋 的 词 故 意 中 伤 他 人, 就 是 非 法 的, 不 对 他 执 行 诽 谤 者 应 受 的 鞭 刑, 法 官 酌 情 惩 罚 他 以 不 意 为 通 奸 的 事 情 中 伤 诽 谤 他 人 如 : 用 不 信 真 主

56 或 伪 信 饮 酒 盗 窃 或 欺 骗 等 等 中 伤 他 人 诽 谤 者 可 以 以 向 真 主 忏 悔 后 悔 决 心 不 再 犯, 证 明 自 己 所 言 是 虚 假 的 来 达 到 忏 悔 3. 饮 酒 罪 酒 : 概 指 所 有 一 切 可 以 遮 盖 理 智 的 饮 品 所 有 大 量 饮 用 之 后 才 使 人 醉 得 饮 品, 饮 一 点 也 属 于 非 法 阿 依 莎 ( 求 主 喜 悦 她 ) 说 : 有 人 问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有 关 蜂 蜜 饮 品 的 事 儿, 他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所 有 可 以 使 人 醉 的 饮 品 都 是 非 法 的 禁 酒 的 哲 理 : 酒 是 万 恶 之 源 禁 止 以 任 何 形 式 从 事 与 酒 有 关 的 事 项 无 论 是 饮 酒 或 是 买 卖 酒, 还 是 酿 酒, 或 是 任 何 导 致 饮 酒 的 服 务 酒 可 以 使 饮 者 失 去 理 智, 做 一 些 伤 害 身 体 灵 魂 钱 财 子 女 尊 严 名 誉 个 人 和 社 会 的 举 动 就 会 增 加 血 压, 导 致 饮 酒 者 及 其 子 女 痴 呆 瘫 痪 犯 罪 醉 酒 是 一 种 快 乐 忘 形, 隐 藏 有 辨 别 能 力 的 理 智, 喝 醉 酒 的 人 都 不 知 道 自 己 说 些 什 么 为 此, 伊 斯 兰 禁 酒, 为 杜 绝 饮 酒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刑 罚. 至 高 无 上 的 真 主 说 :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5586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200 段

57 و الا ز لام ر ج س م ن ع م ل و الا نص اب ي ا ا ي ه ا ال ذ ين ا م ن وا ا ن م ا الخ م ر و الم ي س ر و ال ب غ ض اء ا ن م ا ي ر يد الش ي ط ان ا ن ي وق ع ب ي ن ك م الع د او ة الش ي ط ان ف اج ت ن ب وه ل ع ل ك م ت ف ل ح ون [الماي دة و ع ن الص لاة ف ه ل ا نت م م نت ه ون و ي ص د ك م ع ن ذ ك ر الل ه ف ي الخ م ر و ال م ي س ر ا ية: (٩٠-9)] 信 道 的 人 们 啊, 饮 酒 赌 博 崇 拜 偶 像 求 签 只 是 一 种 秽 行, 只 是 恶 魔 的 行 为, 故 当 远 离, 以 便 你 们 成 功 恶 魔 惟 愿 你 们 因 饮 酒 和 赌 博 而 相 互 仇 恨, 并 且 阻 止 你 们 纪 念 真 主, 谨 守 拜 功, 你 们 将 戒 ( 饮 酒 和 赌 博 ) 吗? P46F 2.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主 喜 悦 他 ) 的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确 曾 说 过 : 当 奸 夫 通 奸 时, 他 不 是 信 士 ; 当 他 饮 酒 时 不 是 信 士 ; 当 他 偷 窃 时, 不 是 信 士 ; 当 他 抢 掠 物 品, 人 们 都 看 时 他 不 是 信 士 P47F 2 两 种 情 况 可 以 确 定 饮 酒 的 刑 罚 :. 饮 酒 者 确 定 他 喝 了 酒 2. 两 名 公 证 的 男 子 指 证 他 饮 酒 饮 酒 者 应 受 的 惩 罚 :. 如 果 穆 斯 林 自 愿 饮 酒, 知 道 喝 酒 会 醉 人, 那 他 筵 席 章 第 90-9 节 2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772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57 段

58 要 打 四 十 鞭, 当 伊 玛 目 看 到 人 们 沉 湎 于 饮 酒 时, 可 以 打 八 十 大 鞭 以 示 惩 戒 2. 第 一 次 饮 酒 打 四 十 鞭 第 二 三 次 饮 酒 受 鞭 刑 当 他 第 四 次 饮 酒 伊 玛 目 可 以 监 禁 他, 或 处 死 他 这 么 做 是 为 了 保 护 信 士 们, 杜 绝 作 恶 3. 谁 在 今 世 饮 酒, 没 有 为 此 忏 悔, 就 算 进 了 天 堂 也 喝 不 到 酒 沉 溺 与 饮 酒 的 人 进 步 了 天 堂 饮 酒 而 醉 的 人, 四 十 天 的 拜 功 不 被 接 受 如 果 死 了, 就 进 火 狱 如 果 忏 悔, 真 主 就 宽 恕 他, 谁 多 次 饮 酒, 复 活 日, 真 主 将 用 火 狱 居 民 的 饮 料 给 他 喝 伊 玛 目 可 以 酌 情 打 碎 酒 器, 烧 毁 存 酒 的 地 方, 以 示 警 戒 毒 品 的 断 法 : 毒 品 是 一 种 没 有 解 药 的 病 毒, 导 致 各 种 疾 病, 造 成 种 种 疾 病 伊 斯 兰 禁 止 使 用 毒 品, 走 私 毒 品, 推 销 毒 品, 贩 卖 毒 品 谁 从 事 毒 品 活 动, 伊 玛 目 可 以 为 了 公 众 的 利 益 切 断 邪 恶 为 非 作 歹 的 后 路, 保 护 生 命 财 产 尊 严 和 理 智 处 死 他, 或 鞭 刑 他 或 监 禁 或 罚 款 由 于 毒 品 的 极 度 伤 害, 致 命 的 伤 害, 部 分 学 者 作 出 下 列 判 决 :. 走 私 毒 品 者, 他 的 惩 罚 是 处 死 因 为 它 的 危 害 重 大

59 2. 第 一 次 贩 卖 毒 品 或 制 作 毒 品, 或 赠 送 毒 品 者, 将 受 到 严 厉 的 刑 罚 : 监 禁 或 鞭 刑 或 罚 款, 或 伊 玛 目 酌 情 同 一 人 受 这 三 种 惩 罚 如 果 再 犯, 用 可 以 杜 绝 他 这 种 邪 恶 的 方 法 惩 罚 他 哪 怕 用 的 是 死 刑, 因 为 他 的 这 种 行 为 是 在 大 地 上 作 恶 的 行 径 使 身 体 虚 弱 的 东 西 : 如 烟 水 烟 卡 特 等 长 期 使 用 会 导 致 身 体 虚 弱, 失 去 知 觉 的 麻 醉 品 它 不 到 醉 人 的 程 度, 不 会 使 人 失 去 理 智 这 些 是 被 禁 止 的, 由 于 它 对 身 体 的 健 康 钱 财 理 智 的 伤 害, 不 允 许 使 用 它 使 用 这 些 东 西 的 惩 罚 有 法 官 酌 情 量 刑 偷 盗 罪 偷 盗 指 : 以 一 种 悄 悄 地 隐 藏 的 发 式 从 特 殊 的 地 方 拿 取 一 定 数 额 的 伊 斯 兰 承 认 的 他 人 财 产, 没 有 混 淆 的 嫌 疑 盗 窃 的 断 法 : 非 法 的 伊 斯 兰 命 令 保 护 钱 财, 禁 止 侵 占 他 人 财 物, 所 以 禁 止 盗 窃 侵 占 掠 夺 挪 用 他 人 钱 财 因 为 这 些 都 是 以

60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侵 蚀 人 们 的 钱 财 制 定 盗 窃 罪 刑 的 哲 理 : 真 主 用 必 须 砍 断 小 偷 的 手 来 保 护 人 的 财 产 因 为 不 忠 实 的 处 于 生 病 的 肢 体 的 位 置, 为 确 保 身 体 的 健 康, 必 须 割 断 它 斩 断 小 偷 的 手 对 于 其 他 想 偷 被 人 钱 的 人 是 一 种 教 训 是 对 小 偷 本 人 的 消 罪, 稳 定 社 会, 确 保 穆 斯 林 民 族 的 财 产 盗 窃 者 因 受 的 惩 罚 : -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 الس ار ق و الس ار ق ة ف اق ط ع وا ا ي د ي ه م ا ج ز اء ب م ا ك س ب ا ن ك الا م ن الل ه و الل ه ع ز يز ح ك يم ف م ن ت اب م ن ب ع د ظ ل م ه و ا ص ل ح ف ا ن الل ه ي ت وب ع ل ي ه ا ن الل ه غ ف ور ر ح يم [الماي دة ا ية: (٣٩-38)] 偷 盗 的 男 女, 你 们 当 割 断 他 们 的 手, 以 报 他 俩 的 罪 行, 以 示 真 主 的 惩 戒 真 主 是 万 能 的, 是 至 睿 的 谁 在 不 义 之 后 悔 过 自 新, 真 主 必 赦 宥 他 真 主 确 是 至 赦 的, 确 是 至 慈 的 P48F 2- 艾 布 胡 莱 赖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真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真 主 诅 咒 盗 窃 的 人, 筵 席 章 第 节

61 偷 鸡 蛋 被 砍 掉 手, 偷 绳 索 被 砍 掉 手 当 下 列 条 件 具 备 就 必 须 盗 窃 的 刑 法 : - 小 偷 是 成 年 的 有 理 智 的 人, 自 愿 偷 窃, 无 论 是 穆 斯 林 还 是 非 穆 斯 林 2- 被 盗 窃 的 物 品 是 受 尊 敬 的 ( 合 法 的 ) 所 以 偷 乐 器 或 酒 等 就 不 能 砍 掉 小 偷 的 手, 因 为 这 些 不 是 合 法 的 财 物 3- 被 偷 物 品 其 价 值 是 一 块 金 币 的 四 分 之 一, 低 于 这 个 价 值 不 能 断 手 4- 悄 悄 地 偷 拿 这 些 财 物 如 果 不 是 这 样, 就 不 能 断 手 如 : 抢 掠 夺 等 等, 只 给 予 惩 罚 5- 从 保 险 财 务 的 地 方 偷 窃 之 保 险 财 物 的 地 方 指 : 存 放 财 物 的 地 方, 因 习 惯 风 俗 的 不 同 存 放 财 物 的 地 方 也 有 区 别 有 的 存 在 家 里 银 行 店 里 羊 圈 里 等 等 6. 小 偷 不 存 在 任 何 嫌 疑, 子 女 不 因 偷 父 母 或 长 辈 的 钱 财 而 被 剁 手 ; 父 母 也 不 因 偷 子 女 或 小 辈 的 钱 财 而 剁 手 ; 夫 妻 双 方 也 不 因 偷 对 方 的 钱 财 而 被 剁 手 7. 失 主 要 求 小 偷 还 钱 8. 以 下 两 种 其 一 种 确 定 盗 窃 成 立 :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799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687 段

62 . 小 偷 自 我 承 认 盗 窃 罪 两 次 2. 两 个 公 正 男 子 指 证 小 偷 盗 窃 剁 手 的 刑 罚 :. 小 偷 身 负 两 种 权 益 特 殊 的 权 益 : 如 被 窃 财 物 还 存 在, 或 类 似, 或 物 品 损 坏 后 其 价 值 还 存 在 ; 公 共 的 利 益 : 如 果 条 件 具 备 就 剁 掉 小 偷 的 手, 如 果 不 具 备 就 以 别 的 方 法 惩 罚 他 2. 剁 手 从 手 腕 剁 剁 完 后 把 手 腕 放 在 烧 滚 得 油 中 止 血, 或 有 其 他 止 血 的 药 物 小 偷 应 归 还 被 盗 物, 或 替 代 品 禁 止 在 案 件 报 与 法 官 后, 替 小 偷 说 情 3. 小 偷 如 果 再 一 次 盗 窃, 从 脚 中 间 剁 其 脚, 如 果 再 犯, 就 监 禁, 并 惩 罚 他 直 道 忏 悔, 不 再 剁 其 手 脚 扒 手 也 要 剁 手 指 专 门 割 破 被 人 衣 袋 或 其 他 物 品, 悄 悄 地 偷 取 其 中 的 财 物 如 果 达 到 一 定 数 额 也 要 剁 手 因 为 他 从 保 险 财 物 的 地 方 盗 窃 盗 窃 的 数 额 : 从 四 分 之 一 的 金 币 开 始 算 ( 四 分 之 一 的 金 币 以 上 ) 或 与 其 价 值 相 等 的 货 物 阿 依 莎 ( 愿 主 喜 悦 她 ) 的 传 述, 先 知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盗 窃 四 分 之 一 的 金 币 以 上 就 要 剁 - 6 -

63 手 如 果 小 偷 自 我 承 认 偷 了 东 西, 而 在 他 那 没 有 发 现 脏 物, 在 这 时, 法 官 应 该 叫 他 收 回 坦 白 如 果 小 偷 坚 持, 并 收 回 他 的 承 认 就 可 以 剁 手 若 小 偷 承 认 盗 窃, 然 后 收 回 他 的 话, 就 不 能 剁 手, 因 为 真 主 的 刑 罚 可 以 因 嫌 疑 而 避 免 谁 从 国 库 盗 窃, 就 要 受 到 惩 罚 罚 款 与 被 盗 物 相 似 的 物 品, 不 剁 手 盗 窃 战 利 品 也 是 一 样 的 2 拒 绝 还 借 物 的 人 也 要 剁 手, 因 为 这 也 属 于 盗 窃. 阿 伊 莎 ( 愿 主 喜 悦 她 ) 说 : 曾 有 一 个 迈 赫 朱 米 耶 德 女 子 向 别 人 借 了 东 西, 然 后 否 认 它, 先 知 命 令 剁 掉 她 的 手 小 偷 完 美 的 忏 悔 之 一, 如 果 窃 物 已 毁 坏, 保 证 把 其 价 值 还 给 其 主 人 如 果 他 是 富 裕 的 人, 就 把 原 物 还 给 其 主 人 如 果 是 贫 穷 的 人, 就 等 其 有 钱 后 再 还 如 果 窃 物 完 好 无 缺, 就 把 它 还 给 其 主 人 这 是 忏 悔 是 否 正 确 的 一 个 条 件 任 何 一 个 因 盗 窃 或 通 奸 或 饮 酒 而 受 惩 罚 的 人, 在 法 官 确 定 案 件 前 忏 悔 了 就 不 对 其 执 行 法 律 在 真 主 遮 掩 他 的 罪 行 之 后, 不 一 定 要 揭 露 他 的 隐 私 但 他 要 归 还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789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684 段 2 战 利 品 分 两 类 : 第 一 种 是 通 过 厮 杀 流 血 而 得 到 的 战 利 品 ; 第 二 种 是 不 经 过 厮 杀 而 得 到 的 战 利 品

64 他 所 窃 取 的 财 物 五. 拦 路 抢 劫 拦 路 抢 劫 者 指 那 些 在 沙 漠 或 居 民 区 用 武 器 抢 劫 的 人 们, 公 开 的 强 行 抢 夺 他 人 钱 财, 这 种 人 被 称 为 敌 对 者 谁 抽 出 武 器 恐 吓 路 人, 自 己 有 武 器 借 助 其 他 的 犯 罪 集 团, 如 杀 人 集 团 盗 窃 集 团, 袭 击 住 宅 或 银 行 或 拐 卖 妇 女 淫 乱, 诱 拐 儿 童 等 等, 这 些 人 都 属 拦 路 抢 劫 者 拦 路 抢 劫 的 断 法 : 这 是 大 罪 中 的 大 罪 为 此, 它 的 惩 罚 是 最 残 酷 最 严 厉 的 拦 路 抢 劫 者 应 受 的 惩 罚 : - 如 果 杀 了 人, 抢 了 财 物, 就 应 定 在 树 桩 上 处 死 2- 如 果 杀 了 人, 没 有 强 财 物, 就 被 处 死, 不 定 在 树 桩 上 3- 如 果, 抢 了 财 物, 没 有 杀 人, 剁 断 他 们 每 个 人 的 右 手 和 左 脚 4- 如 果 没 有 杀 人, 也 没 有 抢 劫, 只 是 恐 吓 过 路 人 他 的 惩 罚 就 是 驱 逐 出 境 为 了 杜 绝 这 类 犯 罪, 根 除 其 恶

65 根, 伊 玛 目 可 以 酌 情 量 刑 )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敌 对 真 主 和 使 者, 而 且 扰 乱 地 方 的 人, 他 们 的 报 酬 只 是 处 以 死 刑, 或 锭 死 在 树 桩 上, 或 把 手 脚 交 叉 的 割 去 ; 或 驱 逐 出 境 这 是 他 们 在 今 世 所 受 的 凌 辱 ; 他 们 在 后 世, 将 受 重 大 的 刑 罚 唯 在 你 们 能 惩 罚 他 们 之 前 就 已 悔 罪 的 人, 你 们 须 知 真 主 对 于 他 们 是 至 赦 的, 是 至 慈 的 2) 艾 奈 斯 ( 愿 主 喜 悦 他 ) 传 述, 有 一 伙 奥 克 里 人 到 先 知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那 儿 加 入 伊 斯 兰, 由 于 生 病 讨 厌 麦 地 那, 主 的 使 者 命 令 他 们 去 喝 别 人 施 舍 的 骆 驼 奶 和 尿 他 们 照 做 了 就 恢 复 了 健 康 在 这 之 后 又 叛 教 了, 杀 死 了 牧 驼 人, 赶 走 了 骆 驼 主 的 使 者 派 人 追 随 他 们 的 足 迹, 抓 住 他 们 交 给 了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使 者 命 令 剁 断 了 他 们 的 手 脚, 挖 了 他 们 的 眼 睛, 然 后 也 没 有 为 他 们 止 血, 直 到 他 们 全 部 死 去 2 对 拦 路 抢 劫 者 执 行 刑 罚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 拦 路 抢 劫 者 也 称 敌 对 者 是 应 承 担 宗 教 责 任 的 穆 斯 林 或 受 伊 斯 兰 国 家 保 护 犹 太 人 或 基 督 教 徒 不 筵 席 章 第 ٣٣-34 节 2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6802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67 段

66 分 男 女 2- 被 劫 货 物 是 合 法 的 受 保 护 的 钱 财 3- 从 保 存 钱 财 的 地 方 拿 取, 无 论 数 量 价 值 多 少 4- 拦 路 抢 劫 者 自 我 招 认 或 两 个 公 正 男 子 指 证 他 抢 劫 5- 不 存 在 任 何 疑 点 拦 路 抢 劫 者 在 被 抓 之 前 忏 悔, 真 主 规 定 的 惩 罚 是 驱 逐 出 境, 剁 去 手 脚 定 在 树 桩 上 死 刑 因 他 的 忏 悔 而 免 除 剩 下 的 是 偿 还 人 的 权 益, 杀 人 偿 命 ; 伤 害 肢 体 地 追 及 偿 还 财 物 除 非 他 获 得 宽 恕 如 果 他 在 忏 悔 前 就 被 抓 了, 就 必 须 对 其 执 行 刑 罚 谁 用 认 为 最 简 单 的 方 式 防 卫 生 命 或 家 人 财 物 牲 畜 时 只 能 用 杀 死 对 方 才 能 拯 救 这 一 切, 他 可 以 这 么 做, 不 需 负 任 何 责 任, 也 无 需 偿 还 如 果 他 被 杀, 属 于 圣 战 者 伪 信 士 ( 尼 法 戈 ): 表 面 信 仰 伊 斯 兰 教, 实 质 上 却 是 不 信 主 的 人 伪 信 的 断 法 : 他 是 敌 对 真 主 和 使 者 的 人, 这 种 伪 信 士 用 口 攻 击 伊 斯 兰 教 比 拦 路 抢 劫 者 用 手 用 枪 敌 对 真 主 和 使 者 更 恶 劣 拦 路 抢 劫 是 对 财 产 和 身 体 的 伤 害, 尼 法 戈 是 对 心 灵 和 信 仰 的 伤 害 这 种 人 如 果 在 被 抓 之 前 忏 悔, 其 忏 悔 有 效,

67 生 命 受 到 保 护 至 于 在 被 抓 之 后, 则 无 须 其 忏 悔, 而 应 处 以 死 刑 穆 斯 林 中 的 暴 虐 者 应 受 的 惩 罚 暴 虐 者 指 : 一 伙 有 权 势 武 力 的 人, 以 合 适 的 理 由 脱 离 当 权 的 伊 玛 目 他 们 想 废 除 或 反 对 他, 破 坏 穆 斯 林 大 众 对 其 的 顺 从 任 何 团 体 决 绝 他 应 付 的 义 务, 或 与 穆 斯 林 伊 玛 目 有 所 分 歧, 或 决 绝 服 从 他, 这 些 人 都 属 不 义 的 暴 虐 者, 穆 斯 林 中 的 暴 虐 者 不 属 于 卡 费 尔 ( 即 不 是 昧 主 者 ) 与 暴 虐 者 交 往 的 方 式 :. 暴 虐 者 一 旦 脱 离 当 权 的 伊 玛 目, 伊 玛 目 应 当 与 他 们 联 系, 问 他 们 指 责 他 的 原 因 如 果 有 原 因, 伊 玛 目 应 解 决 ; 如 果 他 们 称 另 有 嫌 疑 之 事, 伊 玛 目 应 该 解 释 说 明 ; 如 果 他 们 返 回 真 理, 就 算 了, 如 果 没 有, 伊 玛 目 应 劝 告 他 们, 用 讨 伐 来 恐 吓 他 们 如 果 他 们 坚 持 不 改, 伊 玛 目 可 以 围 剿 他 们 穆 斯 林 大 众 应 该 协 助 伊 玛 目 直 到 摆 脱 他 们 的 伤 害, 平 息 他 们 的 叛 乱 2. 如 果 伊 玛 目 要 围 剿 暴 虐 者, 不 能 使 用 有 大 面 积 杀 伤 力 的 武 器 如 : 炮 类 不 允 许 伤 害 他 们 的 子 女 逃

68 P 刑 事 犯 罪 与 法 度 兵 伤 员 及 不 与 伊 玛 目 抗 战 的 人 他 们 中 的 暴 虐 者 被 关 押 到 战 乱 平 息 不 允 许 把 他 们 的 财 产 当 作 战 利 品, 俘 虏 他 们 的 子 女 3. 当 战 争 结 束, 暴 乱 平 息, 暴 虐 者 在 战 争 毁 坏 的 财 物 不 予 偿 还 被 杀 的 人 不 给 扶 血 金, 战 争 毁 坏 的 一 切 不 受 补 偿 如 果 两 伙 人 是 为 了 宗 教 或 权 力 而 相 互 厮 杀 他 们 都 是 不 义 的 人, 要 为 受 伤 的 一 方 负 责.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 ا ن ط اي ف ت ان م ن الم و م ن ين اق ت ت ل وا ف ا ص ل ح وا ب ي ن ه م ا ف ا ن ب غ ت ا ح د اه م ا ع ل ى الا خ ر ى ف ق ات ل وا ال ت ي ت ب غ ي ح ت ى ت ف يء ا ل ى ا م ر الل ه ف ا ن ف اء ت ف ا ص ل ح وا ب ي ن ه م ا ب ال ع د ل و ا ق س ط وا ا ن الل ه ي ح ب الم ق س ط ين [الحجرات ا ية: (٩)] 如 果 两 伙 信 士 相 斗, 你 们 应 当 居 间 调 和 如 果 这 伙 压 迫 另 一 伙, 你 们 应 讨 伐 压 破 方, 直 到 他 们 归 顺 真 主 的 命 令 如 果 他 们 归 顺, 你 们 应 当 秉 公 调 停, 主 持 公 道 ; 真 主 确 是 喜 爱 公 道 者 的 P54F 奥 勒 费 杰 ( 愿 主 喜 悦 他 ) 说 : 我 听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当 你 们 共 同 听 从 一 个 伊 玛 目 时 来 了 一 想 制 造 纠 纷 破 坏 团 结 的 人, 你 们 就 杀 了 他 P55F 2 寝 室 章 第 9 节 2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852 段

69 脱 离 穆 斯 林 大 众 的 伊 玛 目 得 断 法 :. 拥 戴 任 命 的 伊 玛 目 是 宗 教 责 任 中 最 重 要 之 一, 哪 怕 他 是 专 政 不 义 的, 在 没 有 公 开 叛 教, 或 没 有 足 够 证 据 证 明 之 前, 禁 止 违 背 他, 脱 离 他 的 政 权 无 论 他 的 领 导 权 是 穆 斯 林 大 众 一 致 认 同 的, 还 是 前 人 伊 玛 目 与 之 缔 约 的, 或 是 当 权 大 臣 一 致 拥 戴 的, 或 是 他 强 行 命 令 众 人 顺 从 他, 称 他 伊 玛 目 的, 在 没 有 公 开 叛 教, 或 没 有 足 够 的 证 据 证 明 其 叛 教 的 情 况 下, 不 能 因 他 的 堕 落 而 废 除 他 2. 脱 离 当 政 伊 玛 目 的 人, 不 是 拦 路 抢 劫 的 人 或 暴 虐 者 被 称 为 海 娃 利 及 ( 叛 教 者 ) 那 些 认 为 犯 罪 者 就 是 卡 费 尔 ( 昧 主, 不 信 主 者 ) 他 们 把 穆 斯 林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合 法 化 这 些 是 迷 误 作 恶 的 人 允 许 讨 伐 他 们 这 三 种 人 不 顺 从 伊 玛 目, 一 旦 死 了, 就 像 蒙 昧 时 代 的 人 的 死 法 一 样 穆 斯 林 的 伊 玛 目 应 具 备 以 下 几 点 :. 穆 斯 林 的 伊 玛 目 应 该 是 男 子 而 不 是 女 子, 拥 戴 女 子 为 长 官 的 民 族 绝 不 可 能 成 功 伊 玛 目 有 责 任 保 护 穆 斯 林 的 国 土, 捍 卫 宗 教 信 仰, 实 施 真 主 的 法 律 执 行 其 法 度, 防 设 边 防 要 塞, 收 取 天 课, 秉 公 执 法, 讨 伐 敌 人, 号 召 人 们 归 信 真 主, 宣 传 伊 斯 兰 2. 伊 玛 目 必 须 向 他 的 人 民 进 忠 言, 不 勉 强 他 们 在 其 他 的 情 况 下 同 情 他 们 先 知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70 平 安 ) 曾 说 : 任 何 一 名 仆 人, 真 主 让 他 统 治 人 民, 他 死 时 欺 骗 人 民, 真 主 禁 止 他 们 进 入 天 堂 穆 斯 林 民 族 在 不 违 背 真 主 的 前 提 下 必 须 顺 从 伊 玛 目 :.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ي ا ا ي ه ا ال ذ ين ا م ن وا ا ط يع وا الل ه ت ن از ع ت م ف ي ش ي ء ف ر د وه ا ل ى الل ه خ ي ر و ا ح س ن ت ا و يلا [النساء ا ية: (٥٩)] و ا ط يع وا الر س ول و الر س ول ا ن ك نت م ت و م ن ون ب الل ه و ا و ل ي الا م ر م نك م ف ا ن و ال ي و م الا خ ر ذ ل ك 信 道 的 人 们 啊, 你 们 当 顺 从 真 主, 应 当 服 从 使 者 和 你 们 中 的 主 事 者 如 果 你 们 为 一 件 事 儿 争 执, 你 们 使 那 件 事 归 于 真 主 及 他 的 使 者 ( 判 决 ); 如 果 你 们 确 信 真 主 和 末 日 的 话 这 对 于 你 们 是 裨 益 更 多 的, 是 更 好 的 P57F 2 2. 伊 本 欧 麦 尔 ( 愿 主 喜 悦 他 俩 ) 传 述, 主 的 使 者 ( 愿 主 赐 福 之, 并 使 其 平 安 ) 说 : 穆 斯 林 无 论 是 他 喜 爱 的, 还 是 憎 恶 的, 都 必 须 顺 从 伊 玛 目, 除 非, 他 被 命 令 做 坏 事 如 果 被 命 令 左 坏 事 就 不 用 听 从 伊 玛 目 P58F 3 谁 因 犯 罪 向 被 执 行 真 主 法 度 的 人 的 忏 悔 :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75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42 段 2 妇 女 章 第 59 节 3 布 哈 里 圣 训 集 第 2900 段, 穆 斯 林 圣 训 集 第 839 段

71 如 果 他 的 忏 悔 是 在 被 抓 之 后, 这 种 悔 罪 不 能 抵 消 惩 罚 如 果 罪 犯 是 在 被 抓 之 前 就 忏 悔 了, 他 的 忏 悔 被 接 受, 不 对 其 执 行 真 主 的 法 度 这 是 养 育 众 世 界 的 主 对 忏 悔 的 犯 罪 者 的 恩 慈.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ا ن م ا ج ز اء ال ذ ين ي ح ار ب ون الل ه و ر س ول ه و ي س ع و ن ف ي الا ر ض ف س ادا ا ن ي ق ت ل وا ا و الد ن ي ا ي ص ل ب وا ا و ت ق ط ع ا ي د يه م و ل ه م ف ي الا خ ر ة ع ذ اب ع ظ يم و ا ر ج ل ه م م ن خ لاف ا و ي نف و ا م ن الا ر ض ذ ل ك ل ه م خ ز ي ف ي ا لا ال ذ ين ت اب وا م ن ق ب ل ا ن ت قد ر وا ع ل ي ه م ف اع ل م وا ا ن الل ه غ ف ور ر ح يم [الماي دة ا ية: (٣٤-33)] 敌 对 真 主 和 使 者, 而 且 扰 乱 地 方 的 人, 他 们 的 报 酬 只 是 处 以 死 刑, 或 定 死 债 十 字 架 上, 或 把 手 脚 交 互 的 割 去, 或 驱 逐 出 境 这 是 他 们 在 今 世 所 受 的 凌 辱 ; 他 们 在 后 世 将 受 重 大 的 刑 罚 唯 在 你 们 能 惩 罚 他 们 之 前 已 经 悔 罪 的 人, 你 们 须 知 真 主 对 于 他 们 是 至 赦 的, 是 至 慈 的 P59F 2. 清 高 的 真 主 说 : وا ل ذ ين ع م ل وا الس ي ي ات ث م ت اب وا م ن ب ع د ه ا و ا م ن وا ا ن ر ب ك م ن ب ع د ه ا ل غ ف ور ر ح يم [الا عراف ا ية: (١٥٣)] 作 恶 后 能 悔 改, 而 且 信 道 者, 你 的 主 在 他 们 悔 2 罪 之 后, 对 于 他 们 确 是 至 赦 的, 确 是 至 慈 的 P60F 筵 席 章 第 节 2 高 处 章 第 53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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