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人 权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概 况 介 绍 第 36 号 联 合 国 纽 约 和 日 内 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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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人 权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概 况 介 绍 36 Rev.1

2 联 合 国 人 权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概 况 介 绍 第 36 号 联 合 国 纽 约 和 日 内 瓦,2014

3 注 本 出 版 物 采 用 的 名 称 及 其 材 料 的 编 写 方 式,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对 于 任 何 国 家 领 土 城 市 地 区 或 其 当 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对 于 其 边 界 或 疆 域 的 划 分,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 * * 联 合 国 文 件 都 用 大 写 字 母 附 加 数 字 编 号 凡 是 提 到 这 种 编 号, 就 是 指 联 合 国 的 某 一 个 文 件 II

4 目 录 页 次 简 称 和 缩 写... V 导 言... 1 一.. 什 么 是 贩 运 人 口?... 2 A. 贩 运 的 国 际 定 义... 2 B. 定 义 的 主 要 特 征... 3 二..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4 A. 贩 运 是 对 人 权 的 一 种 侵 犯... 5 B. 被 贩 运 者 的 人 权... 6 C.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7 三.. 国 家 在 解 决 贩 运 问 题 上 肩 负 的 义 务 是 什 么?... 9 A. 义 务 的 来 源... 9 B. 了 解 国 家 解 决 贩 运 问 题 的 责 任 C. 确 定 保 护 和 支 助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义 务 D. 与 被 贩 运 者 回 返 有 关 的 义 务 E. 对 贩 运 行 为 的 补 救 F. 采 取 有 效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的 义 务 G. 防 止 贩 运 H. 确 保 对 策 不 侵 害 既 有 权 利 四.. 实 施 监 测 和 问 责 A. 关 于 贩 运 问 题 的 条 约 所 附 机 制 B. 国 际 人 权 体 系 C.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全 球 行 动 计 划 和 联 合 国 贩 运 人 口 信 托 基 金 III

5 D. 国 际 和 区 域 法 院 及 法 庭 E. 国 家 监 测 和 问 责 IV

6 简 称 和 缩 写 ASEAN 东 盟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EU 欧 盟 欧 洲 联 盟 ILO 劳 工 组 织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OHCHR 人 权 高 专 办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UNHCR 难 民 署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UNICEF 儿 童 基 金 会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UNODC 毒 罪 办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V

7 侵 犯 人 权 既 是 人 口 贩 运 的 原 因, 也 是 它 的 结 果 所 以, 为 预 防 和 结 束 贩 运 所 采 取 的 一 切 措 施 都 必 须 以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为 中 心 反 贩 运 措 施 不 应 损 害 人 权 和 人 的 尊 严, 特 别 是 那 些 被 贩 运 者 移 民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的 权 利 建 议 采 用 的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原 则 VI

8 导 言 贩 运 人 口 按 一 般 理 解 系 指 为 获 取 经 济 利 益 而 将 人 置 于 或 维 持 在 被 剥 削 状 态 的 过 程 贩 运 行 为 可 能 发 生 在 国 内, 也 可 能 涉 及 越 境 贩 运 贩 运 男 人 女 人 和 儿 童 的 目 的 有 一 系 列, 包 括 在 工 厂 农 场 和 私 人 住 户 进 行 强 迫 和 剥 削 性 劳 动 性 剥 削 和 强 迫 婚 姻 贩 运 问 题 殃 及 世 界 上 所 有 区 域 和 大 多 数 国 家 虽 然 难 以 获 得 关 于 贩 运 模 式 和 贩 运 数 字 的 可 靠 信 息, 但 我 们 对 为 什 么 会 发 生 贩 运 问 题 的 理 解 更 加 透 彻 了 国 内 和 国 家 间 的 不 平 等 限 制 性 日 益 加 强 的 移 民 政 策 以 及 对 廉 价 无 权 劳 工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长, 只 是 已 经 查 明 的 众 多 根 本 原 因 中 的 几 个 导 致 个 人 更 加 容 易 成 为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者 的 因 素 有 很 多, 其 中 包 括 贫 穷 暴 力 和 歧 视 为 盈 利 剥 削 个 人 的 行 为 历 史 悠 久, 国 际 社 会 为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所 做 出 的 努 力 至 少 可 以 追 溯 到 一 个 世 纪 以 前, 远 早 于 现 代 人 权 体 系 的 产 生 但 是, 贩 运 问 题 直 到 最 近 这 十 年 才 成 为 一 大 关 切 在 这 十 年 间, 围 绕 这 一 问 题 形 成 了 一 个 全 面 的 法 律 框 架 这 些 变 化 证 实 国 际 社 会 在 如 何 看 待 人 剥 削 人 的 问 题 上 出 现 了 根 本 性 的 变 化, 此 外 还 证 实 人 们 对 各 国 政 府 和 其 他 机 构 应 该 如 何 处 理 和 预 防 贩 运 问 题 的 期 待 有 了 变 化 因 此, 以 受 害 者 为 本 的 做 法 也 日 益 得 到 国 际 社 会 越 来 越 多 的 支 持 人 权 成 为 新 理 解 的 核 心 基 础, 现 在,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需 要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来 解 决 贩 运 问 题 正 如 本 概 况 介 绍 下 面 进 一 步 解 释 的, 采 取 这 种 做 法 需 要 了 解 整 个 贩 运 周 期 内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是 如 何 发 生 的, 以 及 如 何 争 取 各 国 履 行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法 承 担 的 国 家 义 务 这 种 做 法 力 求 查 明 和 纠 正 助 长 人 口 贩 运 任 凭 贩 运 者 逍 遥 法 外 以 及 拒 不 为 受 害 者 伸 张 正 义 的 歧 视 性 做 法 和 权 力 分 配 的 不 平 等 状 况 本 概 况 介 绍 力 求 简 明 但 全 面 地 概 括 介 绍 人 权 和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在 探 索 适 用 法 律 和 政 策 框 架 时, 参 考 了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的 两 部 主 要 作 品 :2002 年 建 议 采 用 的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原 则 和 准 则 及 其 内 容 广 泛 的 评 注 1 1 有 关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拟 议 原 则 和 指 南 : 评 论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10.XIV.1) 建 议 采 用 的 人 权 与 贩 运 问 题 原 则 和 准 则 本 身 已 经 单 独 印 发 (HR/PUB/02/3), 并 可 查 阅 网 站 1

9 本 概 况 介 绍 分 为 四 章 第 一 章 探 索 贩 运 的 定 义 及 其 核 心 要 素, 还 研 究 围 绕 该 定 义 的 一 些 迷 思 和 误 解 第 二 章 考 虑 了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之 间 的 关 系, 查 明 了 通 常 受 贩 运 影 响 的 人 权 问 题, 并 且 审 议 了 特 殊 群 体 在 其 可 能 有 权 享 有 的 其 他 或 不 同 权 利 方 面 的 处 境 本 章 还 总 结 了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方 针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涉 及 哪 些 事 项 第 三 章 谈 到 了 国 家 的 义 务 问 题, 确 定 了 这 些 义 务 形 成 的 渊 源, 并 且 解 释 了 国 家 对 贩 运 问 题 所 造 成 的 伤 害, 即 使 在 伤 害 不 是 由 其 直 接 造 成 的 情 况 下, 何 以 会 负 有 法 律 责 任 这 一 章 还 讨 论 了 国 家 在 保 护 和 支 助 受 害 者 遣 返 和 补 救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以 及 预 防 方 面 的 具 体 义 务 第 四 章 探 讨 的 问 题 是 这 些 义 务 何 以 才 能 得 到 履 行 和 监 测, 从 而 确 保 对 国 家 等 机 构 的 作 为 和 不 作 为 追 究 责 任 一. 什 么 是 贩 运 人 口? 国 际 社 会 刚 刚 就 贩 运 人 口 的 构 成 要 件 达 成 一 致 事 实 上, 各 国 直 到 1990 年 代 后 期 才 开 始 将 贩 运 问 题 与 其 他 犯 罪 问 题 分 开, 这 些 问 题 通 常 是 相 互 关 联 的, 比 如, 协 助 非 法 移 民 贩 运 的 第 一 个 议 定 的 定 义 见 载 于 2000 年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 下 称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 自 此 以 后, 该 定 义 已 被 纳 入 其 他 许 多 法 律 和 政 策 文 书 以 及 国 内 法 律 A. 贩 运 的 国 际 定 义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对 人 口 贩 运 一 词 进 行 了 如 下 定 义 : (a) 人 口 贩 运 系 指 为 剥 削 目 的 而 通 过 暴 力 威 胁 或 使 用 暴 力 手 段, 或 通 过 其 他 形 式 的 胁 迫, 通 过 诱 拐 欺 诈 欺 骗 滥 用 权 力 或 滥 用 脆 弱 境 况, 或 通 过 授 受 酬 金 或 利 益 取 得 对 另 一 人 有 控 制 权 的 某 人 的 同 意 等 手 段 招 募 运 送 转 移 窝 藏 或 接 收 人 员 剥 削 应 至 少 包 括 利 用 他 人 卖 淫 进 行 剥 削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性 剥 削 强 迫 劳 动 或 服 务 奴 役 或 类 似 奴 役 的 做 法 劳 役 或 切 除 器 官 ; (b) 如 果 已 使 用 本 条 (a) 项 所 述 任 何 手 段, 则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被 害 人 对 (a) 项 所 述 的 预 谋 进 行 的 剥 削 所 表 示 的 同 意 并 不 相 干 ; ( 第 3 条 ) 2

10 因 此, 形 成 贩 运 人 口 ( 成 人 ) 问 题 必 须 具 备 的 三 大 要 素 是 :( 一 ) 行 动 ( 招 募 );( 二 ) 手 段 ( 威 胁 ); 和 ( 三 ) 目 的 ( 剥 削 ) 国 际 法 对 贩 运 儿 童 ( 即 18 周 岁 以 下 人 口 ) 做 出 了 不 同 的 定 义 这 种 贩 运 不 需 要 手 段 这 个 要 素, 只 需 要 表 明 :( 一 ) 招 募 和 买 卖 等 行 动 ; 和 ( 二 ) 该 行 动 的 具 体 目 的 是 剥 削 换 句 话 说, 如 果 对 儿 童 实 施 以 剥 削 为 目 的 的 招 募 或 运 送 等 行 为, 贩 运 儿 童 行 为 即 行 成 立 B. 定 义 的 主 要 特 征 国 际 社 会 对 贩 运 问 题 形 成 的 新 的 法 律 理 解 具 有 以 下 主 要 特 征 : 贩 运 问 题 影 响 到 成 年 男 女 和 儿 童, 涉 及 到 各 种 各 样 的 剥 削 行 为 从 传 统 上 讲, 贩 运 问 题 与 妇 女 和 女 童 遭 受 性 剥 削 相 关 上 述 国 际 法 律 定 义 明 确 指 出, 无 论 是 男 人 和 女 人, 还 是 男 童 和 女 童, 都 有 可 能 遭 受 贩 运, 而 且 与 贩 运 行 为 相 关 的 潜 在 剥 削 实 践 的 范 围 非 常 广 泛 上 述 定 义 中 列 出 的 实 例 清 单 并 非 列 出 了 全 部, 今 天 可 能 会 发 现 新 的 或 其 他 剥 削 目 的 贩 运 并 非 必 需 跨 越 国 际 边 界 该 定 义 包 括 国 内 和 跨 境 贩 运 也 就 是 说, 从 法 律 上 讲, 在 一 个 国 家 内 部 发 生 贩 运 行 为 是 可 能 的, 包 括 在 受 害 者 自 己 的 国 家 贩 运 行 为 与 偷 运 移 民 不 同 偷 运 移 民 行 为 涉 及 以 盈 利 为 目 的 非 法 协 助 他 人 跨 越 国 际 边 界 虽 然 它 可 能 涉 及 欺 骗 和 ( 或 ) 虐 待, 但 偷 运 移 民 的 目 的 是 从 协 助 他 人 跨 越 国 际 边 界 行 为 中 获 取 利 益, 而 不 是 像 贩 运 行 为 那 样 以 剥 削 为 最 终 目 的 贩 运 行 为 并 不 非 一 定 要 移 动 不 可 贩 运 的 定 义 仅 仅 将 移 动 确 定 为 可 构 成 行 动 要 素 的 一 种 方 式 接 收 和 窝 藏 等 术 语 意 味 着 贩 运 所 指 的 过 程 不 仅 仅 是 将 移 送 某 人 进 入 受 剥 削 的 境 地, 而 且 还 是 将 这 个 人 维 持 在 某 种 受 剥 削 的 境 地 之 中 不 可 能 同 意 被 贩 运 国 际 人 权 法 始 终 认 为, 人 身 自 由 具 有 内 在 的 不 可 剥 夺 性, 因 此 同 意 与 人 身 自 由 被 剥 夺 的 境 地 无 关 这 种 3

11 理 解 在 贩 运 定 义 的 手 段 这 个 要 素 中 得 到 体 现 正 如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起 草 者 们 所 指 出 的, 一 旦 确 定 使 用 了 欺 骗 恐 吓 武 力 或 其 他 被 禁 止 的 手 段, 是 否 同 意 就 变 得 无 关 紧 要, 而 且 不 能 以 受 害 者 同 意 作 为 辩 护 理 由 2 二.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人 权 与 打 击 贩 运 行 为 之 间 的 联 系 非 常 紧 密 从 其 最 初 到 现 在, 人 权 法 明 确 宣 布, 侵 占 他 人 的 法 律 人 格 劳 动 力 或 人 性 是 完 全 非 法 和 不 道 德 的 人 权 法 已 经 禁 止 基 于 种 族 和 性 别 的 歧 视 ; 它 已 要 求 非 公 民 与 公 民 平 等 或 至 少 拥 有 公 民 的 某 些 主 要 权 利 ; 它 还 谴 责 任 意 拘 留 强 迫 劳 动 债 役 强 迫 婚 姻 以 及 对 儿 童 和 妇 女 进 行 性 剥 削 行 为, 并 且 宣 布 这 些 行 为 不 合 法 ; 并 且 它 还 支 持 行 动 自 由 以 及 离 开 和 返 回 自 己 国 家 的 权 利 与 贩 运 行 为 最 相 关 的 人 权 禁 止 基 于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其 他 信 仰 国 家 或 社 会 出 身 财 产 血 统 或 其 他 地 位 的 歧 视 生 命 权 人 身 自 由 和 安 全 权 不 受 奴 役 劳 役 强 迫 劳 动 或 债 役 的 权 利 不 受 酷 刑 和 ( 或 ) 残 忍 不 人 道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权 利 免 遭 性 别 暴 力 的 权 利 结 社 自 由 的 权 利 行 动 自 由 的 权 利 最 佳 身 心 健 康 权 公 正 和 合 适 的 工 作 条 件 权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社 会 保 障 权 儿 童 享 有 特 殊 保 护 权 2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议 定 书 实 施 立 法 指 南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出 售 品 编 号 :E.05.V.2), 第 270 页 4

12 在 贩 运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 贩 运 行 为 涉 及 不 同 的 人 权 有 些 行 为 与 贩 运 原 因 特 别 相 关 ( 例 如, 适 足 生 活 水 准 权 ); 有 些 行 为 与 实 际 贩 运 过 程 相 关 ( 例 如, 免 遭 奴 役 的 权 利 ); 还 有 一 些 其 他 行 为 与 解 决 贩 运 问 题 的 对 策 相 关 ( 例 如, 嫌 疑 人 受 到 公 平 审 判 的 权 利 ) 有 些 权 利 广 泛 适 用 以 上 所 有 方 面 A. 贩 运 是 对 人 权 的 一 种 侵 犯 如 上 所 指 出 的, 与 现 代 贩 运 行 为 相 关 的 很 多 做 法 受 到 国 际 人 权 法 的 明 确 禁 止 例 如, 人 权 法 禁 止 债 役 : 用 个 人 服 务 作 为 债 务 抵 押, 但 未 将 服 务 价 值 用 于 清 偿 债 务, 或 者 服 务 期 限 或 性 质 未 予 以 限 制 或 界 定 很 多 被 贩 运 者 在 与 其 剥 削 者 形 成 某 种 债 务 关 系 ( 例 如, 与 安 置 或 交 通 费 有 关 的 债 务 关 系 ) 后 发 现 自 己 陷 入 债 役 的 境 地 ; 债 务 被 用 作 控 制 和 剥 削 他 们 的 一 种 手 段 人 权 法 还 禁 止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劳 工 组 织 ) 强 迫 或 强 制 劳 动 公 约 ( 第 29 号 ) 定 义 的 强 迫 劳 动 : 在 威 胁 实 施 惩 罚 的 情 况 下 强 行 要 求 任 何 人 提 供 的, 或 此 人 非 自 愿 提 供 的 所 有 工 作 或 服 务 奴 役 劳 役 儿 童 性 剥 削 强 迫 婚 姻 奴 役 婚 姻 形 式 童 婚 强 迫 卖 淫 和 剥 削 卖 淫 也 是 国 际 人 权 法 禁 止 的 与 贩 运 行 为 相 关 的 做 法 国 际 人 权 法 事 实 上 禁 止 贩 运 人 口 ( 对 照 以 上 所 列 与 贩 运 行 为 相 关 联 的 做 法 ) 吗? 这 是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因 为 它 可 能 对 一 个 国 家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性 质 发 生 某 种 影 响 在 主 要 人 权 条 约 当 中, 只 有 两 项 条 约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第 六 条 ) 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第 三 十 五 条 )) 载 有 实 质 性 涉 及 贩 运 问 题 的 条 款 不 过, 在 过 去 十 年 里, 国 际 社 会 就 贩 运 行 为 形 成 了 普 遍 一 致 的 意 见, 即 贩 运 行 为 本 身 就 是 对 人 权 的 一 种 严 重 侵 犯 例 如, 欧 洲 委 员 会 关 于 采 取 行 动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行 为 的 公 约 和 欧 洲 联 盟 关 于 预 防 和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以 及 保 护 其 受 害 者 的 指 令 均 将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定 为 属 于 侵 犯 人 权 问 题 与 很 多 国 际 人 权 机 制 一 样,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人 权 理 事 会 也 一 再 申 明,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侵 犯 且 损 害 基 本 人 权 5

13 B. 被 贩 运 者 的 人 权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均 证 实 权 利 具 有 普 遍 性 : 它 们 适 用 于 每 一 个 人, 不 分 种 族 性 别 族 裔 或 其 他 特 性 被 贩 运 者 有 权 享 有 各 种 人 权 即 使 他 们 不 在 其 居 住 国 境 内, 国 际 法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仅 仅 因 为 被 贩 运 者 不 是 国 民 而 歧 视 他 们 换 句 话 说, 国 际 人 权 法 适 用 于 一 国 领 域 或 管 辖 权 范 围 内 的 每 一 个 人, 不 分 国 籍 和 公 民 身 份, 也 不 管 他 们 是 如 何 入 境 的, 只 有 一 些 范 围 狭 窄 且 必 须 有 合 理 理 由 的 例 外 情 形 国 际 人 权 法 认 识 到, 某 些 群 体 需 要 额 外 或 特 殊 保 护 导 致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过 去 的 歧 视, 也 可 能 是 因 为 他 们 的 成 员 拥 有 某 些 外 侨 的 权 利 外 侨 应 享 有 固 有 的 生 命 权 法 律 保 护 以 及 生 命 不 得 被 任 意 剥 夺 的 权 利 他 们 不 应 受 到 酷 刑 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侮 辱 性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 他 们 亦 不 应 被 迫 为 奴 隶 或 被 强 迫 役 使 外 侨 享 有 充 分 的 自 由 权 利 和 人 身 安 全 他 们 如 果 被 合 法 地 剥 夺 了 自 由, 应 该 获 得 人 道 待 遇, 其 固 有 的 人 身 尊 严 应 受 尊 重 外 侨 不 因 未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而 被 监 禁 他 们 有 权 自 由 迁 徙 自 由 选 择 住 所 ; 他 们 有 权 自 由 离 境 外 侨 在 法 院 和 法 庭 内 享 有 平 等 待 遇, 并 且 有 权 在 依 法 设 立 的 公 正 超 然 的 主 管 法 庭 中 就 任 何 刑 事 控 诉 或 法 律 诉 讼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确 定 问 题 进 行 公 正 的 公 开 的 审 讯 外 侨 不 应 受 到 溯 及 既 往 的 刑 事 立 法 的 拘 束, 并 且 有 权 在 法 律 上 获 得 确 认 他 们 的 隐 私 权 家 庭 住 宅 或 通 信 均 不 受 任 何 任 意 或 非 法 妨 碍 他 们 有 权 享 有 思 想 自 由 良 心 自 由 和 宗 教 自 由, 并 且 有 权 保 有 意 见 和 表 达 其 意 见 外 侨 有 权 进 行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他 们 达 到 适 婚 年 龄 时 可 以 结 婚 他 们 的 子 女 有 权 享 有 依 未 成 年 人 资 格 所 应 享 有 的 各 种 保 护 如 果 外 侨 属 于 第 27 条 所 规 定 的 少 数 者, 他 们 应 有 权 同 其 集 团 中 的 其 他 成 员 共 同 享 有 他 们 自 己 的 文 化 并 信 奉 和 实 行 自 己 的 宗 教 及 使 用 自 己 的 语 文 外 侨 有 权 享 有 平 等 的 法 律 保 障 在 适 用 这 些 权 利 方 面, 不 应 该 区 分 外 侨 和 公 民 只 有 按 照 本 公 约 合 法 实 施 的 限 制 规 定 才 能 够 限 制 外 侨 的 这 些 权 利 资 料 来 源 : 关 于 公 约 之 下 外 侨 地 位 的 人 权 事 务 委 员 会 第 15(1986)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7 段 6

14 特 定 的 脆 弱 性 在 贩 运 方 面, 相 关 群 体 包 括 妇 女 儿 童 移 民 和 移 民 工 人 难 民 和 寻 求 庇 护 者 境 内 流 离 失 所 者 和 残 疾 人 有 时 候, 某 个 群 体 的 成 员 尤 其 容 易 成 为 贩 运 行 为 的 目 标 例 如, 儿 童 可 能 会 遭 受 以 性 剥 削 各 种 形 式 的 强 迫 劳 动 或 乞 讨 等 与 其 年 龄 相 关 之 目 的 的 贩 运 行 为 残 疾 人 也 可 能 成 为 以 某 些 形 式 剥 削 劳 工 或 乞 讨 为 目 的 而 遭 受 贩 运 的 目 标 妇 女 和 女 童 被 贩 运 后 往 往 会 遭 遇 具 有 剥 削 性 质 的 卖 淫 和 性 旅 游 以 及 佣 工 和 服 务 行 业 内 强 迫 劳 工 等 针 对 特 定 性 别 的 剥 削 情 形 她 们 还 遭 受 特 定 性 别 的 伤 害 形 式 和 被 贩 运 的 后 果 ( 例 如, 强 奸 强 迫 婚 姻 意 外 或 强 迫 怀 孕 强 迫 终 止 妊 娠 以 及 包 括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在 内 的 性 传 播 疾 病 ) 属 于 容 易 遭 受 贩 运 的 某 些 特 定 群 体 的 仆 人 可 以 主 张 不 同 或 额 外 的 权 利 例 如, 在 涉 及 查 明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者 的 身 份 并 确 保 其 近 期 和 较 长 期 内 人 身 安 全 和 福 祉 时, 国 际 人 权 法 对 国 家 规 定 了 重 要 的 额 外 责 任 该 核 心 规 则 源 于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中 所 载 义 务 : 关 于 儿 童 的 一 切 行 动 均 应 以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为 首 要 考 虑 ( 第 三 条 ) 换 句 话 说, 国 家 不 能 认 为 与 移 民 管 制 或 社 会 治 安 相 关 的 问 题 优 先 于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者 的 最 大 利 益 另 外, 因 为 该 公 约 适 用 于 一 国 管 辖 或 控 制 之 下 的 所 有 儿 童, 不 属 于 公 民 的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者 有 权 享 有 完 全 与 国 民 相 同 的 保 护, 包 括 与 保 护 其 隐 私 以 及 身 心 不 受 侵 害 相 关 的 权 利 其 他 条 约 也 进 一 步 说 明 了 这 些 权 利 例 如, 与 关 于 采 取 行 动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行 为 的 公 约 一 样,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也 要 求 采 取 某 些 与 儿 童 受 害 者 有 关 的 特 殊 措 施 C.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重 要 性 虽 然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之 间 的 联 系 是 显 然 的, 但 未 必 就 能 得 出 人 权 自 然 会 成 为 应 对 贩 运 问 题 的 核 心 的 结 论 例 如, 越 境 贩 运 人 口 可 能 被 作 为 一 个 移 民 问 题 来 对 待, 而 对 待 人 权 问 题 只 是 一 个 事 后 的 想 法 各 国 还 有 可 能 主 要 将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作 为 一 种 犯 罪 或 社 会 治 安 问 题 在 过 去 十 年 里, 国 际 社 会 已 经 围 绕 需 要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来 解 决 7

15 贩 运 问 题 达 成 共 识 例 如, 与 包 括 一 些 特 别 程 序 和 条 约 机 构 在 内 的 很 多 相 关 人 权 机 制 一 样,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人 权 理 事 会 均 倡 导 采 取 这 种 做 法 从 实 践 方 面 来 讲,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意 味 着 什 么?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是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等 现 象 的 一 种 概 念 框 架, 从 规 范 方 面 来 看, 该 框 架 是 基 于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但 从 行 动 方 面 来 看, 其 目 的 在 于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采 取 这 种 做 法 需 要 分 析 在 整 个 贩 运 周 期 侵 犯 人 权 的 方 式 以 及 会 员 国 根 据 国 际 人 权 法 负 有 的 义 务 这 种 做 法 力 求 查 明 和 纠 正 助 长 人 口 贩 运 任 凭 贩 运 者 逍 遥 法 外 以 及 拒 不 为 受 害 者 伸 张 正 义 的 歧 视 性 做 法 和 不 公 正 的 权 力 分 配 若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社 会 解 决 贩 运 问 题 的 所 有 对 策 都 要 源 于 国 际 人 权 法 确 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在 发 展 等 其 他 领 域 内 制 定 和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学 到 的 经 验 教 训 为 我 们 了 解 这 种 做 法 的 主 要 特 征 以 及 如 何 用 它 来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提 供 了 重 要 见 解 可 从 这 些 经 验 中 汲 取 的 要 点 如 下 : 制 定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主 要 目 标 应 是 促 进 和 保 护 各 种 权 利 ;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确 定 权 利 持 有 人 ( 例 如, 被 贩 运 者 面 临 被 贩 运 危 险 的 个 人 因 与 贩 运 相 关 的 犯 罪 而 被 指 控 或 被 定 罪 的 个 人 ) 其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相 应 的 义 务 承 担 人 ( 通 常 是 国 家 ) 及 其 义 务 这 种 做 法 意 在 加 强 权 利 持 有 人 获 得 其 权 利 以 及 义 务 持 有 人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能 力 ; 以 及 所 有 阶 段 的 所 有 对 策 都 应 以 源 于 国 际 人 权 法 的 核 心 原 因 和 标 准 ( 例 如, 平 等 和 不 歧 视 所 有 权 利 的 普 遍 性 及 法 治 等 ) 为 指 导 以 下 部 分 明 确 说 明 了 国 际 区 域 和 国 家 各 级 近 期 的 事 态 发 展 如 何 帮 助 说 明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在 实 践 中 意 味 着 什 么 8

16 三. 国 家 在 解 决 贩 运 问 题 上 肩 负 的 义 务 是 什 么?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同 一 个 问 题 的 两 个 方 面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国 家 肩 负 源 于 国 际 法 的 义 务 不 过, 虽 然 本 概 况 介 绍 特 别 侧 重 于 这 一 方 面, 但 必 须 牢 记 个 人 和 法 人 等 私 人 实 体 也 可 能 肩 负 法 律 义 务 A. 义 务 的 来 源 条 约 是 各 国 对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负 有 义 务 的 主 要 来 源 如 果 成 为 某 一 条 约 的 缔 约 方, 意 味 着 国 家 承 诺 履 行 国 际 法 的 约 束 性 义 务, 并 且 承 诺 确 保 其 本 国 立 法 政 策 或 实 践 符 合 条 约 要 求, 并 且 与 条 约 标 准 保 持 一 致 这 些 义 务 可 在 拥 有 适 当 管 辖 权 的 国 际 法 院 和 法 庭 执 行, 比 如, 国 际 法 院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或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并 且 可 以 根 据 国 内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国 内 法 院 执 行 因 为 贩 运 人 口 是 一 个 可 从 不 同 角 度 考 虑 的 复 杂 问 题, 所 以 关 系 到 很 多 条 约 例 如, 处 理 奴 隶 制 和 奴 隶 贸 易 强 迫 劳 工 童 工 妇 女 权 利 儿 童 权 利 移 民 工 人 和 残 疾 人 问 题 的 条 约, 还 有 处 理 公 民 文 化 经 济 政 治 或 社 会 权 利 问 题 的 条 约, 这 些 都 适 用 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与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一 样,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和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等 主 要 犯 罪 控 制 条 约 也 涉 及 到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这 些 条 约 是 对 专 门 只 处 理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各 项 条 约 的 补 充 在 确 定 应 对 贩 运 问 题 具 体 需 要 采 取 何 种 对 策 时, 也 可 能 涉 及 到 国 际 法 庭 的 习 惯 一 般 原 则 和 裁 决 等 其 他 公 认 的 国 际 法 来 源 禁 止 奴 役 被 普 遍 认 为 属 于 习 惯 国 际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所 有 国 家 具 有 约 束 力, 不 管 它 们 事 实 上 是 否 加 入 专 门 禁 止 奴 役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条 约 作 为 一 项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如 果 是 所 有 法 系 共 同 拥 有 的 主 要 法 律 制 度, 那 它 就 是 国 际 法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相 关 的 一 般 法 律 原 则 是, 被 迫 实 施 犯 罪 的, 不 应 对 该 犯 罪 负 有 责 任 Rantsev 诉 塞 浦 路 斯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案 就 是 帮 助 确 立 有 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国 际 法 律 框 架 的 国 际 法 庭 判 决 的 一 个 例 子, 该 裁 决 由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于 2009 年 做 出 9

17 特 别 涉 及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条 约 及 其 他 文 书 2000 年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 下 称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 1979 年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1989 年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2000 年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买 卖 儿 童 儿 童 卖 淫 和 儿 童 色 情 制 品 问 题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2000 年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1990 年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经 济 社 会 及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2005 年 欧 洲 委 员 会 关 于 采 取 行 动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行 为 的 公 约 ( 下 称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 2000 年 欧 洲 联 盟 基 本 权 利 宪 章 第 五 条 和 2011 年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洲 理 事 会 关 于 预 防 和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以 及 保 护 其 受 害 者 的 第 2011/36/EU 号 指 令 2002 年 南 亚 区 域 合 作 联 盟 防 止 和 打 击 为 卖 淫 目 的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公 约 最 后, 还 必 须 考 虑 很 多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有 关 但 严 格 意 义 上 不 属 于 法 律 的 文 书, 这 一 点 也 很 重 要 其 中 包 括 建 议 采 用 的 人 权 与 贩 运 问 题 原 则 和 准 则 ;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 儿 童 基 金 会 ) 印 发 的 打 击 贩 运 儿 童 准 则 和 由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难 民 署 ) 印 发 的 关 于 贩 运 和 庇 护 问 题 的 准 则 ;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人 权 理 事 会 通 过 的 有 关 决 议 ; 条 约 机 构 和 特 别 程 序 等 国 际 人 权 机 制 的 调 查 结 论 和 报 告 ; 以 及 国 家 之 间 关 于 被 贩 运 者 的 遣 返 和 融 入 社 会 等 问 题 的 非 条 约 协 定 这 些 各 式 各 样 的 软 性 法 律 并 未 直 接 赋 予 国 家 任 何 义 务, 也 未 赋 予 个 人 或 团 体 任 何 权 利 因 此, 对 于 国 际 法 的 完 整 性 而 言, 其 法 律 权 重 不 应 被 夸 大, 这 一 点 非 常 重 要 不 过, 有 些 软 性 法 律 文 书 可 以 通 过 帮 助 查 明 或 证 实 某 种 特 定 法 律 趋 势 或 甚 至 通 过 为 制 定 与 贩 运 问 题 某 个 特 定 方 面 有 关 的 习 惯 国 际 法 做 出 贡 献 等 方 式 成 为 国 际 法 律 框 架 的 组 成 部 分 软 性 法 律 也 可 为 载 于 条 约 的 较 普 遍 法 律 规 范 的 实 质 内 容 提 供 深 刻 的 见 解 例 如,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要 求 各 国 采 取 措 10

18 施, 为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提 供 获 取 补 救 的 途 径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以 及 联 合 国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的 报 告 等 软 性 法 律 材 料 是 确 定 各 国 需 要 采 取 行 动 以 履 行 这 种 特 定 义 务 的 主 要 资 源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有 关 的 一 些 重 要 非 条 约 文 书 建 议 采 用 的 人 权 与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原 则 和 准 则 ( 下 称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权 法 和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受 害 人 获 得 补 救 和 赔 偿 的 权 利 基 本 原 则 和 准 则 ( 下 称 获 得 补 救 和 赔 偿 的 权 利 基 本 原 则 和 准 则 ) 儿 童 基 金 会 关 于 保 护 贩 运 行 为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准 则 ( 儿 童 基 金 会 准 则 ) 针 对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 东 盟 从 业 者 准 则 难 民 署 国 际 保 护 准 则 :1951 年 公 约 第 一 条 A 款 第 (2) 项 和 ( 或 ) 其 1967 年 关 于 难 民 地 位 的 议 定 书 适 用 于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和 面 临 被 贩 运 风 险 者 ( 下 称 难 民 署 打 击 贩 运 准 则 ) B. 了 解 国 家 解 决 贩 运 问 题 的 责 任 国 家 在 多 大 程 度 上 对 与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相 关 的 伤 害 负 有 责 任? 这 是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因 为 它 决 定 需 要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来 预 防 或 应 对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有 时 候, 一 些 国 家 可 能 不 愿 承 担 对 贩 运 人 口 及 其 伴 随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例 如, 它 们 可 能 会 辩 解 说, 主 要 过 错 是 由 罪 犯 个 人 实 施 的, 而 不 是 由 国 家 实 施 它 们 还 可 能 会 声 称 已 经 尽 力 预 防 这 种 行 为 造 成 的 伤 害 一 般 来 说, 因 为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及 其 相 关 法 律 框 架 的 复 杂 性 而 难 以 确 定 国 家 的 责 任, 尽 管 如 此, 国 家 还 是 应 该 对 其 自 身 违 反 包 括 人 权 法 在 内 国 际 法 义 务 的 行 为 或 不 作 为 负 责 另 外, 在 其 能 够 建 立 影 响 某 种 更 积 极 的 替 代 性 结 果 的 能 力 时, 国 家 一 般 无 法 避 免 其 对 个 人 行 为 的 责 任 在 此 情 况 下, 责 任 来 源 不 是 行 为 本 身, 而 是 国 家 未 能 根 据 常 见 于 条 约 之 中 的 规 定 标 准 采 取 预 防 或 应 对 措 施 11

19 C. 确 定 保 护 和 支 助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义 务 在 过 去 十 年 里, 在 澄 清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保 护 和 支 助 权 利 以 及 国 家 的 相 应 义 务 方 面 取 得 了 巨 大 进 展 虽 然 仍 有 一 些 领 域 尚 未 解 决, 但 已 围 绕 若 干 核 心 义 务 达 成 普 遍 一 致 意 见, 所 有 义 务 都 首 先 基 于 确 定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一 般 责 任 这 些 义 务 中 包 括 : 提 供 直 接 保 护 和 支 助 ; 提 供 包 括 临 时 住 所 在 内 的 法 律 援 助 ; 以 及 不 宣 布 受 害 人 有 罪 确 定 受 害 人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身 份 往 往 没 有 被 确 定, 因 此, 也 完 全 看 不 到 谁 是 这 一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当 官 方 注 意 到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时, 他 们 可 能 被 错 误 地 定 为 非 法 移 民 或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这 一 点 非 常 重 要, 正 如 在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中 所 解 释 的, 不 能 正 确 地 确 认 被 贩 运 者 很 可 能 会 造 成 对 其 权 利 的 进 一 步 剥 夺 ( 准 则 2) 如 果 被 贩 运 者 根 本 没 有 被 确 定 身 份, 或 被 错 误 地 定 为 罪 犯 或 非 法 移 民 或 被 偷 运 的 移 民, 则 这 将 直 接 影 响 此 人 能 否 行 使 其 有 权 享 有 的 各 项 权 利 的 能 力 简 而 言 之, 未 能 迅 速 和 准 确 地 确 定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将 致 使 给 予 此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没 有 任 何 意 义 所 有 对 受 害 人 保 护 和 支 助 做 出 规 定 的 法 律 文 书 都 暗 含 了 确 定 贩 运 受 害 人 身 份 的 义 务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确 定 了 为 确 保 迅 速 和 准 确 地 确 定 贩 运 受 害 人 身 份 而 应 采 取 的 各 种 实 际 措 施 其 中 包 括 编 写 可 用 于 支 持 确 定 贩 运 受 害 人 身 份 的 准 则 和 程 序 等 确 定 身 份 的 书 面 工 具 ; 以 及 对 相 关 官 员 ( 参 与 侦 查 拘 留 接 收 和 处 理 非 法 移 民 的 警 察 边 防 人 员 移 民 官 员 等 ) 进 行 有 关 准 确 确 定 及 正 确 适 用 商 定 准 则 和 程 序 的 培 训 提 供 直 接 保 护 和 支 助 摆 脱 贩 运 者 的 受 害 人 往 往 发 现 自 己 处 于 极 大 不 安 全 和 脆 弱 情 形 之 中 他 们 不 仅 可 能 受 到 身 体 伤 害, 而 且 还 有 可 能 受 到 身 体 和 ( 或 ) 情 感 创 伤 他 们 可 能 害 怕 报 复 他 们 可 能 拥 有 的 生 存 手 段 很 少 ( 如 有 ) 不 幸 的 是, 贩 运 受 害 人 遭 受 的 伤 害 未 必 会 在 当 局 注 意 到 他 们 的 时 候 停 止 公 职 人 员 们 对 他 们 的 错 误 待 遇 可 能 会 导 致 剥 削 情 形 的 持 12

20 续 或 出 现 新 的 剥 削 已 经 对 受 害 人 造 成 的 伤 害 可 能 会 因 为 未 能 给 予 医 疗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支 助 或 因 为 不 愿 或 不 能 将 给 予 这 种 支 助 与 配 合 受 害 人 的 义 务 联 系 起 来 而 加 剧 受 害 人 所 在 国 家 有 责 任 为 其 提 供 直 接 保 护 和 支 助 这 种 责 任 应 在 国 家 知 道 或 应 该 知 道 其 管 辖 权 范 围 内 的 某 个 人 属 于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时 行 使 这 一 原 则 适 用 于 其 领 土 上 出 现 受 害 人 的 所 有 国 家 它 还 适 用 于 所 有 被 贩 运 者, 无 论 是 国 内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还 是 跨 国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该 国 的 第 一 且 最 直 接 的 义 务 是 确 保 防 止 受 害 人 遭 受 进 一 步 的 剥 削 和 伤 害, 防 止 遭 受 已 经 对 其 进 行 剥 削 的 人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人 的 剥 削 和 伤 害 这 在 实 践 中 的 含 义 将 取 决 于 每 个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形 在 本 概 况 介 绍 各 个 要 点 中 讨 论 的 适 当 注 意 的 标 准 当 然 需 要 各 国 为 此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合 理 的 防 止 伤 害 需 要 : 让 被 贩 运 者 从 剥 削 场 所 搬 到 安 全 场 所 ; 注 意 被 贩 运 者 的 立 即 医 疗 需 求 ; 评 估 被 贩 运 者 是 否 处 于 特 殊 恐 吓 或 报 复 风 险 虽 然 防 止 进 一 步 伤 害 的 直 接 义 务 当 然 与 受 害 人 有 关, 但 它 也 可 能 适 用 于 其 他 可 能 潜 在 受 到 贩 运 人 及 其 同 伙 伤 害 或 恐 吓 的 人 除 了 受 害 消 除 伤 害 风 险 的 义 务 在 近 期 的 一 项 判 决 中,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申 明, 如 果 国 家 主 管 当 局 意 识 到 或 应 该 意 识 到 贩 运 风 险, 未 能 在 其 权 利 范 围 内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使 面 临 风 险 的 摆 脱 危 险 情 形 或 危 险 的, 属 于 侵 犯 此 人 的 权 利 资 料 来 源 :Rantsev 诉 塞 浦 路 斯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案, 第 25965/04 号 申 请,2010 年 1 月 7 日 的 判 决, 第 286 段 人 之 外, 这 一 名 单 中 可 能 包 括 举 报 人 证 人 为 被 贩 运 者 提 供 支 助 服 务 者 以 及 家 庭 成 员 隐 私 权 是 防 止 受 害 人 遭 受 进 一 步 伤 害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未 能 保 护 隐 私 可 能 会 增 加 受 害 人 遭 受 恐 吓 和 报 复 的 危 险 可 能 造 成 对 受 害 人 的 羞 辱 和 伤 害, 影 响 到 他 们 的 康 复 下 文 文 本 框 中 列 出 了 与 保 护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隐 私 权 有 关 的 主 13

21 要 条 款 这 些 条 款 证 实, 保 护 隐 私 应 该 适 用 于 所 有 被 贩 运 者, 除 非 有 合 理 理 由 证 明 确 需 被 贩 运 者 的 参 与, 比 如, 考 虑 被 指 控 者 享 受 公 平 审 判 的 权 利 等 隐 私 权 不 应 公 开 披 露 贩 运 活 动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应 尽 可 能 尊 重 和 保 护 其 隐 私, 同 时 还 要 考 虑 到 所 有 被 告 人 有 接 受 公 平 审 判 的 权 利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准 则 6 缔 约 国 应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并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尽 量 保 护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受 害 人 的 隐 私 和 身 份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第 6 条 缔 约 国 必 须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私 生 活 及 其 身 份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第 11 条 14 被 贩 运 者 所 在 国 家 还 必 须 为 被 贩 运 者 提 供 适 当 满 足 至 少 其 直 接 需 求 的 身 心 关 怀 重 要 的 是, 提 供 此 种 关 怀 已 被 公 认 属 于 没 有 商 量 余 地 的 受 害 人 应 享 权 利 : 这 种 权 利 应 该 得 到 承 认 和 落 实, 不 管 被 贩 运 者 的 身 份 如 何, 也 不 管 其 是 否 愿 意 配 合 刑 事 司 法 当 局 人 们 日 益 认 识 到, 在 此 方 面, 将 提 供 保 护 和 支 助 与 受 害 人 合 作 分 开 是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基 本 组 成 部 分 国 家 为 贩 运 受 害 人 提 供 关 怀 和 支 助 的 义 务 的 范 围 和 性 质 取 决 于 很 多 因 素, 因 为 此 种 支 助 的 法 律 依 据 非 常 广 例 如,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列 出 了 缔 约 国 必 须 考 虑 实 施 的 各 种 支 助 措 施 ( 第 6 条 )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详 细 列 明 了 各 国 有 义 务 采 取 的 若 干 非 常 具 体 的 措 施 ( 第 10 至 第 17 条 ) 在 此 领 域, 人 权 法 是 另 一 个 重 要 的 义 务 来 源 例 如, 如 果 贩 运 受 害 人 当 时 是 一 个 儿 童, 则 在 做 出 支 助 决 策 时 必 须 以 儿 童 最 大 利 益 为 首 要 考 虑 的 总 原 则 为 指 导 ( 见 上 文 ) 根 据 关 于 被 贩 运 者 获 得 有 效 补 救 的 权 利 的 基 本 原 则, 作 为 犯 罪 和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被 贩 运 者 有 权 受 到 人 道 对 待 并 尊 重 其 尊 严 和 人 权, 并 且 享 有 得 以 采 取 措 施 以 确 保 其 福 祉 和 避 免 受 到 二 次 伤 害 的 权 利 ( 第 10 款 )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要 求 在 提 供 关 怀 和 支 助 时 既 要 让 被 提 供 者 知 情, 而 且 不 能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例 如, 应 向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提 供 关 于 其 应 享 权 利 的 信 息, 以 便 他 们 能 够 对 怎 么 做 做 出 知 情 决 定 如 上 所 讨 论 的, 在 提 供 关 怀 和 支 助 时 不 应 该 以 配 合 刑 事 司 法 当 局 为 条 件 受 害 人 也 应 能 拒 绝 接 受 关 怀 和 支 助 不 应 强 迫 他 们 接 受 或 接 收 援 助

22 在 提 供 支 助 时 不 得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在 医 疗 保 健 和 咨 询 方 面, 不 应 要 求 被 贩 运 者 必 须 接 受 此 种 任 何 支 助 和 援 助, 不 得 要 求 他 们 必 须 接 受 包 括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在 内 各 种 疾 病 检 测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准 则 6 在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规 定 的 所 有 援 助 措 施 方 面, 缔 约 国 必 须 确 保 相 关 服 务 是 在 相 互 同 意 和 知 情 的 基 础 上 提 供, 适 当 考 虑 到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的 人 员 的 特 殊 需 求 以 及 儿 童 在 住 所 教 育 和 适 当 卫 生 保 健 方 面 的 权 利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第 12 条 法 律 援 助 和 参 与 被 贩 运 者 应 在 针 对 其 剥 削 者 的 法 律 诉 讼 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且 拥 有 合 法 权 益 采 取 立 足 人 权 的 做 法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要 求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确 定 受 害 人 能 够 自 由 安 全 且 在 掌 握 全 部 信 息 的 基 础 上 参 与 法 律 诉 讼 受 害 人 可 采 取 不 同 形 式 参 与 法 律 诉 讼 作 为 审 判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遭 受 贩 运 者 可 通 过 提 供 书 面 陈 述 或 亲 自 出 庭 的 方 式 提 供 对 其 剥 削 人 不 利 的 证 据 还 可 要 求 他 们 提 供 关 于 犯 罪 影 响 的 受 害 人 陈 述, 该 陈 述 可 以 成 为 宣 判 听 证 会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针 对 其 贩 运 者 的 民 事 诉 讼 中, 被 贩 运 者 可 以 是 申 诉 人 和 ( 或 ) 证 人 即 使 被 贩 运 者 不 愿 或 无 法 作 证, 那 他 们 也 在 法 律 诉 讼 中 拥 有 合 法 权 益 参 与 ( 潜 在 参 与 ) 法 律 诉 讼 的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拥 有 必 须 予 以 满 足 的 需 求 和 脆 弱 性 除 了 针 对 所 有 被 贩 运 者 规 定 且 在 上 文 讨 论 的 保 护 援 助 和 支 助 义 务 之 外, 由 此 产 生 的 义 务 也 是 对 这 些 义 务 的 一 种 补 充 例 如 : 应 该 以 被 贩 运 者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向 其 提 供 与 任 何 法 院 或 行 政 诉 讼 有 关 的 法 律 及 其 他 援 助 其 中 应 包 括 让 受 害 人 了 解 诉 讼 的 范 围 时 间 安 排 和 进 度 以 及 其 案 件 的 结 果 被 贩 运 者 有 权 出 庭 并 有 权 在 任 何 法 律 诉 讼 期 间 表 达 其 意 见 15

23 作 为 犯 罪 受 害 人 和 作 为 证 人 的 被 贩 运 者 应 通 过 下 述 方 法, 促 进 司 法 和 行 政 程 序 来 满 足 受 害 人 的 需 要 : (a) 让 受 害 人 了 解 它 们 的 作 用 以 及 诉 讼 的 范 围 时 间 进 度 和 对 他 们 案 件 的 处 理 情 况, 在 涉 及 严 重 罪 行 和 他 们 要 求 了 解 此 种 情 况 时 尤 其 如 此 ; (b) 让 受 害 人 在 涉 及 其 利 益 的 适 当 诉 讼 阶 段 出 庭 申 诉 其 观 点 和 关 切 事 项 以 供 考 虑, 而 不 损 及 被 告 并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 (c) 在 整 个 法 律 过 程 中 向 受 害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援 助 ; (d)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尽 可 能 减 少 对 受 害 人 的 不 便, 必 要 时 保 护 其 隐 私, 并 确 保 他 们 及 其 家 属 和 为 他 们 作 证 的 证 人 的 安 全 而 不 受 威 吓 和 报 复 ; (e) 在 处 理 案 件 和 执 行 给 予 受 害 人 赔 偿 的 命 令 时,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拖 延 资 料 来 源 : 为 罪 行 和 滥 用 权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取 得 公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宣 言, 第 6 段 总 之, 应 该 给 予 被 贩 运 者 考 虑 其 合 法 选 择 的 真 正 机 会 这 至 少 要 求 以 能 够 使 其 做 出 知 情 选 择 的 类 型 和 方 式 提 供 信 息 如 果 被 贩 运 者 参 与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支 持 任 何 形 式 的 法 律 行 动, 他 们 有 权 在 此 过 程 中 发 挥 有 实 际 意 义 的 作 用 并 有 权 在 其 参 与 期 间 获 得 保 护 和 支 助 临 时 居 留 证 和 思 考 期 非 法 进 入 某 个 国 家 的 贩 运 受 害 人 因 其 拥 有 的 法 律 地 位 而 面 临 特 殊 的 危 险 和 脆 弱 性 例 如, 他 们 可 能 无 法 获 取 住 房 和 工 作 机 会 等 重 要 生 存 和 支 助 来 源 他 们 可 能 遭 受 进 一 步 的 剥 削 以 及 恐 吓 和 报 复 他 们 面 临 的 危 险 可 能 会 阻 碍 他 们 有 效 和 切 实 参 与 针 对 其 贩 运 者 的 法 律 诉 讼 如 果 不 让 其 身 份 合 法 化, 受 害 人 也 有 可 能 面 临 被 移 民 部 门 或 庇 护 所 拘 留 另 外, 他 们 也 有 可 能 随 时 被 驱 逐 出 境 在 实 践 中, 人 们 注 意 到,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可 因 多 种 原 因 且 以 多 种 方 式 而 被 合 法 化, 例 如 通 过 : 16

24 给 予 思 考 和 康 复 期, 在 此 期 间, 为 其 提 供 无 条 件 支 助, 目 的 在 于 为 受 害 人 提 供 时 间 和 空 间 就 其 选 择 做 出 决 定, 包 括 他 们 是 否 配 合 刑 事 司 法 机 关 起 诉 其 剥 削 人 ; 给 予 与 针 对 贩 运 者 的 ( 通 常 是 刑 事 ) 诉 讼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临 时 居 留 证 ; 此 种 签 证 通 常 需 要 受 害 人 合 作, 并 且 在 法 律 诉 讼 完 成 后 立 即 终 止 ; 以 及 给 予 出 于 社 会 或 人 道 主 义 原 因 的 临 时 居 留 证, 例 如, 此 种 居 留 证 可 能 与 尊 重 不 驱 回 原 则 ( 下 文 进 一 步 讨 论 )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回 返 和 再 贩 运 风 险 有 关 以 下 见 于 国 际 和 区 域 文 书 的 重 要 原 则 和 义 务 与 考 虑 是 否 应 给 予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以 临 时 居 留 权 有 关 : 受 害 人 参 与 针 对 其 贩 运 者 的 法 律 诉 讼 以 及 在 诉 讼 期 间 留 在 国 内 的 权 利 ; 受 害 人 受 到 保 护 以 防 止 进 一 步 伤 害 的 权 利 ; 受 害 人 获 得 有 效 补 救 的 权 利 ; 国 家 在 受 害 人 面 临 严 重 伤 害 风 险 时 不 将 其 遣 送 回 国 的 义 务, 包 括 恐 吓 报 复 和 再 贩 运 风 险 ; 以 及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特 殊 权 利, 包 括 充 分 考 虑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的 义 务 被 贩 运 者 非 罪 化 在 过 境 国 或 目 的 国, 被 贩 运 者 经 常 因 非 法 入 境 非 法 工 作 或 参 与 卖 淫 等 违 法 活 动 而 遭 受 逮 捕 拘 留 指 控 甚 至 起 诉 例 如, 他 们 可 能 没 有 适 当 的 移 民 或 工 作 文 件 ; 他 们 的 身 份 文 件 可 能 是 伪 造 的, 或 者 被 人 拿 走 ; 以 及 卖 淫 皮 条 客 或 乞 讨 活 动 等 要 求 被 贩 运 者 从 事 的 具 有 剥 削 性 质 的 活 动 在 目 的 国 家 可 能 属 于 非 法 行 为 通 常 情 况 下, 被 贩 运 者 会 被 宣 布 有 罪, 即 使 受 害 人 似 乎 显 然 不 愿 意 参 与 非 法 行 为 此 种 刑 事 定 罪 往 往 与 未 能 正 确 查 明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联 系 在 一 起 17

25 换 句 话 说, 被 贩 运 者 被 拘 留 以 及 随 后 被 指 控, 不 是 作 为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而 是 作 为 被 偷 运 或 非 法 移 民 或 无 证 工 人 有 时 候, 原 籍 国 会 在 受 害 人 回 国 之 后 直 接 宣 布 其 有 罪, 对 其 非 法 或 擅 自 出 境 予 以 处 罚 对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刑 事 定 罪 和 拘 留 是 重 要 问 题, 因 为 这 些 问 题 往 往 与 国 家 同 时 或 随 后 不 能 为 受 害 人 提 供 依 据 国 内 法 和 国 际 法 其 应 合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联 系 在 一 起 例 如, 刑 事 定 罪 一 般 会 导 致 外 国 受 害 人 遭 受 驱 逐 出 境, 从 而 拒 绝 他 们 参 与 法 律 诉 讼 或 获 得 有 效 补 救 的 权 利 国 际 社 会 日 益 形 成 一 致 意 见, 用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的 话 来 说, 被 贩 运 者 [ 不 应 ] 因 为 作 为 被 贩 运 者 的 直 接 后 果 而 以 违 反 移 民 法 律 或 以 其 参 与 的 活 动 为 由 而 遭 受 到 起 诉 ( 准 则 2) 例 如,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要 求 缔 约 国 根 据 其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则, 为 受 害 人 提 供 不 因 其 参 与 违 法 行 动 而 对 其 实 施 处 罚 的 可 能 性, 如 果 他 们 是 被 迫 参 与 ( 第 26 条 ) 虽 然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未 对 起 诉 与 地 位 相 关 的 犯 罪 做 出 明 确 规 定, 但 为 有 效 落 实 该 议 定 书 提 出 建 议 而 设 立 的 机 构 已 经 申 明, 缔 约 国 应 按 照 本 国 法 律 考 虑 就 被 贩 运 者 直 接 由 于 其 处 境 而 实 施 的 或 被 迫 实 施 的 非 法 行 为 对 被 贩 运 者 不 予 惩 罚 或 不 予 起 诉 3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以 及 联 合 国 大 会 和 人 权 理 事 会 也 证 实 了 非 罪 化 原 则 的 重 要 性 不 羁 押 被 贩 运 者 将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羁 押 在 公 共 或 私 营 机 构 并 非 少 见, 甚 至 是 长 期 羁 押 在 这 方 面, 羁 押 一 词 采 用 的 是 其 在 国 际 法 中 的 公 认 含 义 : 所 有 被 剥 夺 人 身 自 由 的 情 形, 由 于 被 宣 判 犯 有 某 项 罪 行 而 失 去 人 身 自 由 的 除 外 因 此, 它 可 能 涵 盖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被 关 在 监 狱 警 察 局 移 民 拘 留 所 庇 护 所 儿 童 福 利 院 和 医 院 的 各 种 情 形 就 贩 运 而 言, 羁 押 大 多 发 生 在 以 下 时 候 : 未 正 确 查 明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且 在 驱 逐 出 境 之 前 以 非 法 / 无 证 移 民 予 以 羁 押 的 ; 3 CTOC/COP/WG.4/2009/2, 第 12 段 18

26 正 确 查 明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但 不 愿 或 无 法 配 合 刑 事 调 查 ( 或 其 配 合 被 认 为 无 效 的 ) 且 在 驱 逐 出 境 之 前 被 送 往 移 民 拘 留 所 的 ; 正 确 或 不 正 确 查 明 受 害 人 身 份, 因 参 与 卖 淫 或 擅 自 工 作 等 非 法 活 动 而 被 羁 押 的 ; 正 确 查 明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且 被 关 在 庇 护 所 或 其 他 福 利 机 构 使 其 无 法 离 开 的 提 供 这 种 形 式 羁 押 的 常 见 理 由 是 需 要 提 供 庇 护 所 和 支 助 ; 需 要 防 止 受 害 人 遭 受 进 一 步 伤 害 ; 以 及 需 要 确 保 其 配 合 调 查 和 起 诉 贩 运 者 国 际 法 和 政 策 支 持 以 下 关 于 羁 押 贩 运 受 害 人 的 结 论 首 先, 常 规 羁 押 始 终 是 非 法 的 在 评 估 羁 押 受 害 人 的 合 法 性 或 其 他 方 面 时, 必 须 区 分 通 常 以 及 作 为 一 项 政 策 法 律 或 实 践 而 采 用 的 常 规 羁 押 与 个 案 羁 押 之 间 的 区 别 采 取 常 规 羁 押 方 式 将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或 受 害 嫌 疑 人 关 押 在 公 共 拘 留 所 或 公 共 / 私 人 庇 护 所 违 反 了 若 干 国 际 法 基 本 原 则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它 违 反 了 行 动 自 由 的 权 利, 在 多 数 ( 如 果 不 是 所 有 ) 情 况 下, 它 违 反 了 禁 止 非 法 剥 夺 自 由 和 任 意 拘 留 的 权 利 国 际 法 绝 对 禁 止 对 受 害 人 实 施 歧 视 性 拘 留, 包 括 与 受 害 人 的 性 别 联 系 在 一 起 的 拘 留 例 如, 将 妇 女 和 女 童 关 押 在 庇 护 所 的 常 规 羁 押 做 法 明 确 具 有 歧 视 性, 因 此, 也 是 非 法 的 对 被 贩 运 儿 童 实 施 常 规 羁 押 也 直 接 违 背 国 际 法,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没 有 理 由 其 次, 个 别 羁 押 案 件 可 根 据 必 要 性 合 法 性 和 比 例 性 予 以 辩 护 国 家 可 能 以 刑 事 司 法 迫 切 性 社 会 治 安 要 求 或 受 害 人 安 全 需 要 等 为 由 对 受 害 人 羁 押 案 件 进 行 逐 案 成 功 辩 护 在 评 估 此 种 权 利 主 张 时 应 采 用 国 际 公 认 的 必 要 性 合 法 性 和 比 例 性 原 则 只 有 在 羁 押 是 不 得 已 的 办 法 且 是 为 了 应 对 受 害 人 个 人 安 全 所 面 临 的 可 信 和 具 体 的 威 胁 时, 它 们 才 最 有 可 能 支 持 对 合 法 羁 押 的 主 张 即 便 如 此, 也 应 该 采 取 各 种 保 护 措 施, 以 确 保 被 羁 押 者 的 权 利 受 到 尊 重 和 保 护 此 种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确 定 其 持 续 合 法 性 和 必 要 性 的 情 形 以 及 质 疑 该 羁 押 行 为 的 可 执 行 权 利 的 司 法 监 督 19

27 再 者, 国 际 法 要 求 所 有 对 儿 童 实 施 羁 押 的 个 案 都 要 有 特 殊 理 由 和 保 护 羁 押 部 门 必 须 能 够 证 明 羁 押 符 合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针 对 每 一 个 和 所 有 案 件, 还 必 须 能 够 证 明 没 有 合 理 的 可 用 替 代 办 法 在 有 合 理 理 由 实 施 羁 押 的 所 有 情 况 中 必 须 采 取 包 括 司 法 或 行 政 监 督 和 挑 战 权 在 内 的 具 体 保 护 措 施 针 对 被 贩 运 儿 童 的 特 殊 措 施 : 查 明 身 份 国 际 法 要 求 应 该 给 予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以 特 殊 保 护 和 支 助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的 性 质 一 般 会 反 映 在 支 助 和 保 护 儿 童 时 面 临 的 特 殊 挑 战 例 如, 在 查 明 身 份 方 面, 必 须 认 识 到 并 非 贩 运 行 为 的 所 有 儿 童 受 害 人 都 以 儿 童 身 份 出 现 他 们 可 能 貌 似 已 经 年 满 18 周 岁 或 以 上 他 们 的 护 照 可 能 已 被 销 毁 或 被 人 拿 走 他 们 可 能 携 带 虚 报 年 龄 的 假 身 份 证 件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可 能 会 在 其 年 龄 上 说 谎, 因 为 他 们 的 剥 削 者 告 诉 他 们 这 么 说 他 们 可 能 会 因 为 害 怕 被 送 进 教 养 院 或 被 送 回 家 而 说 谎 人 们 日 益 相 信 对 儿 童 年 龄 的 推 定 按 照 此 种 推 定, 可 能 是 儿 童 的 受 害 人 会 被 作 为 儿 童 对 待, 除 非 或 直 到 做 出 其 他 决 定 它 消 除 了 一 些 不 然 会 使 查 明 儿 童 受 害 人 身 份 复 杂 化 的 特 殊 或 额 外 困 难 年 龄 推 定 与 身 份 推 定 联 系 在 一 起, 可 能 是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儿 童 被 推 定 是 受 害 人, 除 非 且 直 到 做 出 其 他 决 定 关 于 应 为 确 保 迅 速 和 准 确 查 明 儿 童 受 害 人 身 份 而 制 定 的 法 律 制 度 和 程 序, 儿 童 基 金 会 准 则 提 供 了 重 要 指 导 : 各 国 应 为 迅 速 查 明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制 定 有 效 的 程 序, 包 括 在 入 境 口 岸 及 其 他 地 点 查 明 儿 童 受 害 人 身 份 的 程 序 ; 应 为 相 关 机 构 与 个 人 共 享 信 息 做 出 努 力, 以 确 保 尽 早 查 明 儿 童 的 身 份 并 给 予 帮 助 ; 以 及 如 果 获 悉 或 怀 疑 儿 童 遭 到 剥 削 或 贩 运 或 面 临 遭 受 剥 削 或 贩 运 风 险, 社 会 福 利 卫 生 或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应 与 相 关 执 法 部 门 联 系 20

28 查 明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 年 龄 推 定 如 果 受 害 人 的 年 龄 不 确 定, 且 有 理 由 相 信 受 害 人 为 儿 童, 缔 约 国 可 在 其 国 内 法 允 许 范 围 内 根 据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将 受 害 人 作 为 儿 童 对 待, 直 到 其 年 龄 得 到 证 实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关 于 预 防 禁 止 和 惩 治 贩 运 人 口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补 充 议 定 书 的 实 施 立 法 指 南, 第 65 段 有 理 由 相 信 受 害 人 是 儿 童, 且 对 其 年 龄 不 确 定 的, 缔 约 国 应 推 定 受 害 人 是 儿 童 对 于 被 推 定 是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个 人, 应 根 据 特 别 是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规 定 的 权 利 对 其 采 取 特 殊 保 护 措 施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第 10 条, 欧 洲 委 员 会 对 该 公 约 的 解 释 报 告, 第 136 段 受 害 人 的 年 龄 不 确 定 且 有 理 由 相 信 受 害 人 为 儿 童 的, 应 推 定 受 害 人 是 儿 童 在 核 实 受 害 人 的 年 龄 之 前, 应 将 受 害 人 作 为 儿 童 对 待, 且 应 给 予 其 所 有 规 定 的 特 殊 保 护 和 措 施 儿 童 基 金 会 准 则, 准 则 3.2 针 对 被 贩 运 儿 童 的 特 殊 措 施 : 保 护 和 支 助 国 际 法 明 确 规 定, 在 做 出 或 采 取 影 响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一 切 决 定 或 行 动 时,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为 首 要 考 虑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规 定, 应 为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提 供 适 当 的 援 助 和 保 护, 并 充 分 考 虑 其 特 殊 权 利 和 需 求 ( 准 则 8) 根 据 上 述 推 定, 所 有 被 甄 别 或 被 合 理 推 定 属 于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且 被 甄 别 或 被 合 理 推 定 属 于 18 周 岁 以 下 的 人 均 有 权 享 有 这 一 较 高 标 准 的 保 护 和 支 助 适 当 的 援 助 和 保 护 将 包 括 提 供 人 身 安 全 食 品 和 安 全 庇 护 所 等 直 接 支 助 还 将 包 括 由 经 过 培 训 的 专 业 人 员 提 供 的 卫 生 保 健 咨 询 和 社 会 服 务 这 些 服 务 应 适 合 儿 童 的 年 龄 及 一 切 特 殊 需 求, 并 且 还 应 适 合 儿 童 的 性 别 族 裔 或 文 化 特 性 21

29 与 保 护 和 支 助 被 贩 运 儿 童 有 关 的 主 要 原 则 和 应 享 权 利 不 应 以 任 何 方 式 宣 布 被 贩 运 儿 童 有 罪, 他 们 也 不 应 对 起 诉 任 何 与 身 份 有 关 的 犯 罪 负 有 责 任 ; 绝 不 应 将 被 贩 运 儿 童 关 进 警 察 局 拘 留 所 监 狱 或 儿 童 特 别 拘 留 中 心 等 执 法 机 构 的 拘 留 所 中 与 拘 留 儿 童 有 关 的 一 切 决 定 均 应 逐 案 做 出 且 将 符 合 其 最 大 利 益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对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任 何 拘 留 均 应 尽 可 能 时 间 最 短 且 应 接 受 独 立 监 督 和 审 查 作 为 一 项 权 利, 应 向 被 贩 运 儿 童 提 供 关 怀 和 支 助 绝 不 应 以 他 们 配 合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为 条 件 不 应 威 吓 儿 童 接 受 关 怀 和 保 护, 包 括 医 疗 援 助 和 检 测, 除 非 能 够 逐 案 证 明 这 么 做 符 合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在 一 国 管 辖 或 控 制 范 围 之 内 的 每 一 名 儿 童 均 有 权 享 有 平 等 关 怀 和 保 护 这 意 味 着 贩 运 行 为 的 非 国 民 儿 童 受 害 人 与 国 民 或 常 住 儿 童 一 样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应 该 尊 重 并 适 当 考 虑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意 见, 并 且 应 该 向 其 提 供 与 其 所 处 境 遇 和 应 享 权 利 有 关 的 信 息 不 得 任 意 干 涉 儿 童 的 隐 私 国 家 应 确 保 不 公 开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或 允 许 查 明 身 份 的 细 节,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除 外 国 家 应 为 已 查 明 身 份 或 ( 或 推 定 的 ) 贩 运 行 为 儿 童 受 害 人 的 法 律 监 护 人 组 织 或 主 管 部 门 的 代 表 权 做 出 规 定, 以 确 保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仍 是 一 切 行 动 或 决 定 的 首 要 考 虑 ; 确 保 提 供 一 切 必 要 援 助 支 持 和 保 护 ; 在 与 刑 事 司 法 当 局 接 触 时 在 场 ; 便 于 分 派 适 当 服 务 ; 以 及 协 助 查 明 身 份 及 执 行 持 久 解 决 办 法 应 采 取 措 施, 协 助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安 全 和 切 实 参 与 各 种 法 庭 程 序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法 律 地 位 的 合 法 化 ; 提 供 信 息 法 律 援 助 和 法 律 代 理 ; 以 及 采 取 措 施 以 尽 量 减 少 此 种 参 与 可 能 造 成 的 一 切 伤 害, 例 如, 通 过 提 供 替 代 直 接 作 证 的 办 法 资 料 来 源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和 儿 童 基 金 会 准 则 22

30 D. 与 被 贩 运 者 回 返 有 关 的 义 务 除 了 被 捕 和 被 拘 留 之 外, 被 贩 运 者 通 常 会 被 驱 逐 出 过 境 国 或 目 的 国 对 于 受 害 人 来 说, 遣 送 回 原 籍 国 或 第 三 国 可 能 会 产 生 严 重 后 果 : 他 们 可 能 会 因 擅 自 出 境 或 其 他 所 谓 犯 罪 而 遭 受 当 局 的 处 罚 ; 他 们 可 能 面 临 社 会 孤 立 或 污 名 化, 并 且 可 能 遭 到 其 家 庭 和 社 会 的 排 斥 ; 他 们 可 能 会 遭 受 贩 运 者 的 暴 力 和 威 吓, 特 别 是 如 果 他 们 与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合 作 或 欠 钱 无 法 偿 还 被 迫 遣 返 的 受 害 人 极 有 可 能 面 临 再 次 贩 运 的 风 险, 特 别 是 在 没 有 帮 助 受 害 人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情 况 下 安 全 且 最 好 是 自 愿 回 返 国 际 法 支 持 对 被 贩 运 者 实 施 一 定 标 准 的 安 全 且 最 好 是 自 愿 回 返, 并 对 目 的 国 和 原 籍 国 规 定 了 很 多 额 外 的 重 要 义 务 提 供 安 全 且 尽 可 能 自 愿 回 返 的 义 务 意 味 着 遣 返 国 将 开 展 回 返 前 风 险 评 估 这 对 儿 童 特 别 重 要 此 种 评 估 最 好 应 逐 个 进 行 并 且 应 知 道 每 关 于 被 贩 运 回 返 的 条 约 规 定 缔 约 国 在 实 施 回 返 时 适 当 考 虑 回 返 者 的 安 全 以 及 所 有 [ 相 关 ] 法 律 诉 讼 的 情 况 (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 或 适 当 考 虑 回 返 者 的 权 利 安 全 和 尊 严 以 及 所 有 [ 相 关 ] 法 律 诉 讼 的 情 况 (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 目 的 国 确 保 此 种 回 返 最 好 应 是 自 愿 的 (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 目 的 国 接 受 被 贩 运 国 民 或 居 民 的 回 返, 不 得 不 当 或 不 合 理 拖 延 且 适 当 考 虑 回 返 者 的 安 全 (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 或 提 供 便 利 并 接 受 被 贩 运 国 民 或 居 民 并 适 当 考 虑 回 返 者 的 权 利 安 全 和 尊 严 且 不 得 不 当 或 不 合 理 拖 延 (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 原 籍 国 配 合 回 返, 包 括 通 过 核 实 受 害 人 的 国 籍 或 住 所 以 及 签 发 必 要 的 旅 行 证 件 (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 缔 约 国 防 止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特 别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遭 受 再 次 伤 害 (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 目 的 国 不 应 遣 回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如 果 在 进 行 风 险 和 安 全 评 估 之 后 有 迹 象 表 明 回 返 不 符 合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 23

31 个 个 案 的 特 殊 情 况 受 害 人 被 贩 运 的 方 式 他 们 配 合 起 诉 其 剥 削 者 的 程 度 他 们 是 否 欠 贩 运 者 钱 他 们 的 年 龄 他 们 的 性 别 及 其 家 庭 情 况 以 及 回 返 国 提 供 有 效 保 护 的 能 力 都 是 考 虑 是 否 可 以 提 供 安 全 回 返 时 应 予 以 考 虑 的 重 要 因 素 关 于 回 返 的 决 定 不 得 基 于 政 府 政 府 间 机 构 或 非 政 府 组 织 提 交 的 无 法 核 实 或 高 度 普 遍 化 的 情 况 报 告, 这 一 点 非 常 重 要 应 享 有 的 回 返 权 利 国 际 人 权 法 明 确 规 定, 贩 运 行 为 的 所 有 受 害 人 儿 童 以 及 成 人, 不 是 所 在 国 居 民 的, 享 有 返 回 其 原 籍 国 的 权 利 该 权 利 使 原 籍 国 有 义 务 接 收 其 回 返 国 民, 不 得 不 当 或 不 适 合 地 拖 延 这 可 能 要 求 原 籍 国 迅 速 核 实 受 害 人 是 否 确 实 是 其 国 民, 或 是 否 拥 有 永 久 居 留 权, 如 果 是, 确 保 该 个 人 拥 有 前 往 以 及 再 次 进 入 其 领 土 所 需 的 各 项 文 件 返 回 权 还 意 味 着 受 害 人 所 在 国 有 义 务 允 许 那 些 希 望 回 返 的 人 返 回, 同 样 不 得 不 当 或 不 合 理 拖 延 将 被 贩 运 者 羁 押 在 庇 护 所 监 狱 或 移 民 拘 留 所 是 可 能 干 扰 返 回 权 的 一 种 方 式 迫 使 受 害 人 在 长 时 间 刑 事 诉 讼 期 内 留 下 来 也 可 能 会 构 成 干 扰 回 返 权 就 每 一 个 案 而 言, 阻 止 回 返 的 国 家 必 须 能 够 说 明 其 行 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且 不 是 任 意 或 不 合 理 的 行 为 同 样,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也 是 主 要 考 虑 因 素 正 当 程 序 和 不 驱 回 原 则 被 贩 运 者 的 回 返 不 得 侵 犯 其 既 有 权 利 ( 另 见 下 文 H 部 分 ) 其 中 包 括 正 当 程 序 的 权 利 非 有 效 自 愿 遣 返 相 当 于 被 一 国 驱 逐 国 际 人 权 法 拒 绝 任 意 驱 逐 ; 对 于 在 一 国 境 内 合 法 存 在 的 所 有 非 公 民, 国 家 只 能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驱 逐 合 法 存 在 的 非 公 民 有 权 提 出 其 为 什 么 不 应 被 驱 逐 的 理 由 且 主 管 当 局 必 须 对 这 些 理 由 进 行 审 查 对 于 非 法 进 入 国 内 的 被 贩 运 者, 防 止 驱 逐 的 实 质 性 和 程 序 保 证 不 太 明 确, 各 国 在 决 定 是 否 以 及 何 时 驱 逐 非 法 移 民 时 一 般 保 留 相 当 程 度 24

32 的 酌 处 权 不 过, 一 项 最 重 要 的 保 护 涉 及 到 不 驱 回 原 则, 该 原 则 可 能 适 用 于 所 有 非 公 民 根 据 这 一 原 则, 回 国 后 可 能 面 临 迫 害 或 虐 待 的 严 重 危 险 的, 国 家 不 得 将 其 驱 回 国 际 法 对 这 一 原 则 做 出 了 充 分 规 定, 在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贩 运 问 题 方 面 保 护 这 一 原 则 的 重 要 性 也 得 到 了 普 遍 认 可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和 区 域 人 权 法 院 也 证 实 有 可 能 遭 遇 酷 刑 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的 回 返 违 背 国 际 法 传 统 上, 禁 止 驱 回 原 则 一 般 涉 及 到 来 自 国 家 或 其 机 构 的 迫 害 风 险 最 近, 人 们 有 了 一 些 认 识, 即 禁 止 驳 回 也 可 能 适 用 于 害 怕 来 自 非 国 家 行 为 者 的 迫 害 且 相 关 国 家 无 法 提 供 适 当 或 有 效 保 护 的 某 些 情 况 如 果 原 籍 国 无 法 提 供 针 对 犯 罪 集 团 的 报 复 或 再 贩 运 等 方 面 的 保 护, 就 很 有 可 能 在 贩 运 方 面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在 法 律 诉 讼 期 间 留 下 来 的 权 利 正 如 在 上 文 C 节 所 讨 论 的, 包 括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和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在 内 的 国 际 条 约 法 使 目 的 国 有 义 务 在 开 展 回 返 工 作 时 适 当 考 虑 被 贩 运 者 在 所 有 相 关 法 律 诉 讼 的 地 位 因 此, 各 国 应 小 心 确 保 被 贩 运 的 回 返 不 损 害 涉 及 到 他 们 的 任 何 法 律 诉 讼 的 启 动 和 ( 或 ) 顺 利 完 成 此 种 诉 讼 包 括 与 赔 偿 有 关 的 诉 讼 被 贩 运 者 在 寻 求 补 救 所 在 地 国 家 的 存 在 往 往 是 此 人 获 得 补 救 行 动 的 一 项 实 际 ( 有 时 也 是 一 项 法 律 ) 要 求 在 有 些 国 家, 在 刑 事 诉 讼 结 束 之 前, 要 求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的 民 事 诉 讼 无 法 开 始 未 考 虑 到 受 害 人 的 补 救 权 的 遣 返 肯 定 会 阻 碍 自 由 和 有 效 行 使 补 救 权 起 码 应 该 推 迟 驱 逐 出 境, 与 此 同 时, 应 给 予 受 害 人 法 律 身 份 的 临 时 合 法 化, 直 到 受 害 人 能 够 参 加 相 关 法 律 诉 讼 为 止 遣 返 的 替 代 方 案 在 有 些 案 件 中, 将 受 害 人 遣 返 到 原 籍 国 ( 甚 至 在 较 长 期 内 ) 不 是 首 选 行 动 方 案 这 可 能 是 由 于 受 害 人 在 安 全 和 保 障 方 面 面 临 持 续 风 险 25

33 也 可 能 是 由 于 涉 及 到 受 害 人 的 健 康 或 受 害 人 已 在 目 的 国 建 立 起 来 的 各 种 联 系 和 关 系 等 人 道 主 义 原 因 虽 然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未 直 接 涉 及 这 一 问 题, 但 其 他 法 律 和 政 策 文 书 并 未 通 过 认 可 临 时 签 证 甚 至 永 久 居 留 的 可 能 性 自 动 推 定 遣 返 是 贩 运 事 件 的 直 接 或 甚 至 最 终 结 果 各 国 在 这 方 面 的 义 务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具 体 情 况 例 如, 如 果 回 返 对 受 害 人 和 ( 或 ) 受 害 人 的 家 庭 构 成 不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则 各 国 可 能 必 须 提 供 遣 返 的 替 代 方 案 在 涉 及 到 贩 运 行 为 的 儿 童 受 害 人 时, 如 果 回 返 原 籍 国 不 符 合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则 就 地 融 入 社 会 或 融 入 第 三 国 可 能 提 供 持 久 解 决 方 案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在 其 关 于 孤 身 和 失 散 儿 童 在 原 籍 国 以 外 的 待 遇 问 题 的 第 6(2005)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中 申 明, 如 果 会 产 生 合 理 的 风 险 致 使 回 返 违 反 该 儿 童 基 本 人 权, 则 遣 返 不 是 一 种 备 选 方 案 受 害 人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支 持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是 安 全 遣 返 的 一 个 关 键 方 面 向 贩 运 受 害 人 提 供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方 面 的 帮 助 会 减 少 他 们 遭 受 再 次 贩 运 的 可 能 根 据 所 提 供 支 助 的 性 质 和 质 量, 也 可 能 会 减 少 他 们 遭 受 恐 吓 报 复 社 会 排 斥 和 污 名 化 的 脆 弱 性 因 为 被 贩 运 者 是 犯 罪 和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这 一 身 份 使 他 们 有 权 在 获 得 支 持 的 情 况 下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与 此 同 时, 必 须 伴 随 尊 重 被 遣 返 人 员 的 权 利, 包 括 其 隐 私 权 和 不 受 歧 视 的 权 利 成 功 地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需 要 遣 返 国 与 接 收 国 之 间 开 展 合 作 此 种 合 作 的 重 要 性 在 各 种 区 域 条 约 以 及 关 键 国 际 和 区 域 政 策 文 件 中 得 到 认 可 E. 对 贩 运 行 为 的 补 救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往 往 长 期 遭 受 剥 削, 没 有 报 酬, 或 报 酬 很 少 他 们 可 能 遭 受 伤 害 或 感 染 疾 病, 需 要 治 疗 他 们 可 能 因 其 贩 运 经 历 而 负 债 虽 然 对 贩 运 行 为 实 施 补 救 的 情 况 仍 然 很 少, 但 使 之 成 为 一 种 法 律 和 实 践 可 能 性 已 成 为 一 种 明 显 趋 势 例 如, 有 些 国 家 已 明 确 授 26

34 予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对 其 贩 运 者 提 起 私 人 诉 讼 的 权 利, 并 且 针 对 贩 运 者 刑 事 判 决 中 包 括 给 予 被 贩 运 者 强 制 性 赔 偿 还 有 一 些 国 家 给 予 受 害 人 对 其 贩 运 者 提 出 民 事 诉 讼 的 权 利, 不 管 其 国 籍 或 移 民 身 份 如 何 提 供 补 救 的 义 务 和 获 取 补 救 的 权 利 通 常 以 下 述 一 种 或 两 种 方 式 产 生 : 国 家 对 违 反 国 际 法 律 义 务 负 有 责 任 ( 例 如, 禁 止 歧 视 宣 布 贩 运 行 为 有 罪 的 义 务 以 及 保 护 和 支 助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义 务 ); 如 果 国 家 未 直 接 参 与, 但 未 能 履 行 其 阻 止 伤 害 行 为 发 生 和 ( 或 ) 采 取 适 当 应 对 措 施 的 义 务 的 ( 例 如, 未 能 调 查 和 起 诉 贩 运 行 为 ; 未 能 采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贩 运 行 为 发 生 ) 在 这 方 面,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明 确 规 定, 作 为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被 贩 运 者 拥 有 获 得 充 分 和 适 当 补 救 的 国 际 法 律 权 利 ( 准 则 9) 下 文 在 涉 及 一 般 人 权 法 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有 关 的 妇 女 以 及 专 门 针 对 贩 运 行 为 的 法 律 时 对 这 一 权 利 作 了 进 一 步 的 探 讨 对 侵 犯 人 权 法 行 为 实 施 补 救 的 义 务 第 一 章 解 释 了 贩 运 人 口 如 何 不 可 避 免 地 涉 及 到 多 种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大 多 数 国 际 和 区 域 人 权 条 约 都 要 求 各 国 为 此 种 侵 权 行 为 提 供 获 取 补 救 的 途 径 一 旦 条 约 中 存 在 某 项 补 救 权 利, 则 未 能 提 供 此 种 补 救 本 身 就 是 对 该 条 约 的 一 种 额 外 和 独 立 违 反 直 到 最 近, 为 罪 行 和 滥 用 权 力 行 为 受 害 者 取 得 公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宣 言 仍 是 唯 一 一 个 专 门 侧 重 于 补 救 问 题 的 国 际 文 书, 它 具 体 地 侧 重 于 为 非 国 家 行 为 者 实 施 犯 罪 的 受 害 人, 并 且 在 1985 年 获 得 大 会 通 过 该 宣 言 申 明, 在 对 待 犯 罪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 包 括 贩 运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 时 要 有 同 情 心, 并 且 应 尊 重 他 们 的 尊 严 ; 他 们 有 权 获 得 正 义 和 公 平 待 遇 ; 司 法 和 行 政 进 程 应 响 应 他 们 的 需 求 ; 伤 害 行 为 的 责 任 人, 包 括 国 家 在 内, 能 够 被 视 为 负 有 责 任 的, 应 对 受 害 人 予 以 适 当 赔 偿 它 还 申 明, 犯 罪 人 无 法 给 予 充 分 赔 偿 的, 国 家 应 在 受 害 人 遭 受 严 重 伤 害 时 ( 或 在 受 害 人 死 亡 或 失 去 行 为 能 力 时 向 其 家 庭 ) 向 其 提 供 来 自 其 他 来 源 的 赔 偿 该 宣 言 还 鼓 励 设 立 用 于 赔 偿 受 害 人 的 国 家 基 金 27

35 获 得 补 救 和 赔 偿 的 权 利 基 本 原 则 和 准 则 于 2005 年 获 得 大 会 通 过, 澄 清 了 由 国 家 实 施 或 涉 及 国 家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适 用 的 补 救 和 赔 偿 规 则 它 们 确 定 了 补 偿 的 目 的 是 要 通 过 对 侵 权 行 为 予 以 纠 正 的 方 式 促 进 正 义 它 们 证 实, 国 家 确 保 尊 重 和 执 行 人 权 法 的 一 般 义 务 包 括 确 保 平 等 和 有 效 诉 诸 司 法 和 获 得 补 救 的 义 务 它 们 还 证 实,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包 含 最 严 重 的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对 此 种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补 救 包 括 诉 诸 司 法 的 权 利 对 遭 受 的 伤 害 予 以 补 偿 的 权 利 以 及 获 取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和 赔 偿 机 制 相 关 信 息 的 权 利 诉 诸 司 法 被 看 作 包 括 在 所 有 法 律 诉 讼 过 程 中 保 护 受 害 人 的 隐 私 与 安 全, 也 包 括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受 害 人 能 够 切 实 行 使 其 获 得 补 救 的 权 利 针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补 救 权 国 际 法 和 政 策 对 国 家 有 义 务 调 查 和 起 诉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做 出 了 充 分 的 规 定 正 如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其 关 于 遣 返 问 题 的 专 题 报 告 (A/HRC/14/22) 中 所 指 出 的, 向 遭 受 此 种 暴 力 行 为 的 妇 女 提 对 针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补 救 权 供 公 正 和 有 效 补 救 的 法 律 义 务 是 问 题 做 出 规 定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文 书 此 种 义 务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美 国 国 家 组 织 的 美 洲 防 止 惩 罚 和 根 除 对 妇 女 暴 力 行 为 公 约 (1994 年 ) 消 除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问 题 宣 言 (1993 年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关 于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第 19(1992) 号 一 般 性 建 议 北 京 行 动 纲 要 (1995 年 ) 关 于 妇 女 和 女 童 获 得 补 救 和 赔 偿 权 的 内 罗 毕 宣 言 (2007 年 ) 28 虽 然 贩 运 人 口 作 为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所 需 补 救 的 形 式 和 程 度 取 决 于 侵 犯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形, 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已 经 明 确 说 明, 赔 偿 应 与 受 害 人 受 到 的 身 心 伤 害 以 及 侵 权 行 为 的 严 重 性 成 比 例 正 如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在 上 述 报 告 中 所 指 出 的, 其 他 国 际 人 权 机 制 也 曾 指 出, 在 针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的 补 救 方 面 会 出 现 一 些 特 殊 问 题 和 关 切

36 在 贩 运 人 口 特 定 情 境 中 的 补 救 权 专 门 涉 及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条 约 及 其 他 法 律 和 非 法 律 文 书 对 补 救 权 做 出 了 规 定 例 如,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要 求 缔 约 国 确 保 本 国 的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各 项 必 要 措 施, 使 人 口 贩 运 活 动 受 害 人 可 以 就 所 受 损 害 获 得 赔 偿 ( 第 6.6 条 )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要 求 缔 约 方 应 为 受 害 人 提 供 适 当 信 息, 包 括 他 们 可 以 用 于 获 得 赔 偿 的 程 序 以 及 获 取 法 律 援 助 的 途 径 ( 第 15 条 ) 该 公 约 明 确 规 定, 受 害 人 有 权 就 其 受 到 的 实 质 性 伤 害 和 痛 苦 向 被 定 罪 的 贩 运 者 要 求 经 济 赔 偿, 并 要 求 缔 约 方 采 取 措 施 来 保 证 给 予 受 害 人 的 赔 偿 公 约 列 举 了 可 以 履 行 这 种 义 务 的 方 式, 包 括 通 过 设 立 旨 在 为 受 害 人 提 供 援 助 或 使 其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的 特 殊 基 金 或 倡 议 还 指 出 了 由 被 缴 贩 运 人 口 所 得 供 资 的 国 家 赔 偿 计 划 的 可 能 性 大 会 和 人 权 理 事 会 以 及 各 种 人 权 机 制 也 多 次 证 实 了 为 贩 运 人 口 受 害 人 提 供 有 效 和 适 当 补 救 的 义 务 补 救 的 性 质 和 形 式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要 求 被 贩 运 者 拥 有 获 得 充 分 和 适 当 补 救 的 权 利, 且 这 一 标 准 得 到 广 泛 认 可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还 就 这 在 实 践 中 意 味 着 什 么 问 题 提 出 了 一 些 有 限 指 导, 即 在 提 及 公 平 和 适 当 补 救 时, 它 在 性 质 上 可 能 是 刑 事 民 事 或 行 政 补 救, 也 可 能 包 括 尽 可 能 充 分 的 复 原 手 段 ( 准 则 9) 获 得 补 救 和 赔 偿 的 权 利 基 本 原 则 和 准 则 明 确 规 定, 补 救 或 赔 偿 应 与 所 遭 受 的 伤 害 严 重 程 度 成 比 例 ( 第 15 第 18 和 第 20 款 ) 所 需 补 救 的 形 式 和 程 度 都 取 决 于 侵 犯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情 形 以 及 相 关 的 首 要 义 务 ( 遭 到 违 反 以 及 首 先 引 起 补 救 权 的 规 则 ) 不 过, 无 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国 际 法 都 规 定 补 救 的 形 式 应 反 映 且 履 行 侵 权 国 的 义 务, 以 便 尽 可 能 消 除 侵 权 行 为 的 后 果 并 恢 复 到 发 生 前 的 原 状 补 救 可 能 涉 及 以 下 一 个 或 多 个 元 素 : 恢 复 原 状 包 含 旨 在 尽 可 能 恢 复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之 前 已 经 存 在 状 况 的 各 项 物 质 司 法 或 其 他 措 施 就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而 言, 为 确 保 恢 复 原 状 29

37 而 采 取 的 充 分 和 适 当 行 动 包 括 : 释 放 被 羁 押 的 受 害 人 ; 承 认 合 法 身 份 和 公 民 权 ; 返 还 财 产 ; 以 及 安 全 返 回 居 住 地 赔 偿 是 最 常 见 的 补 救 形 式, 可 补 偿 由 具 有 国 际 性 质 的 过 错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害, 条 件 是 此 种 损 害 可 从 经 济 角 度 进 行 评 估 且 无 法 通 过 恢 复 原 状 形 式 予 以 补 偿 的 在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中, 充 分 和 适 当 补 救 可 能 包 括 : 应 对 侵 权 行 为 造 成 的 身 心 伤 害 失 去 机 会 收 入 损 失 精 神 损 害 以 及 因 侵 权 行 为 而 发 生 的 医 疗 法 律 或 其 他 费 用 给 予 的 赔 偿 康 复 是 一 个 以 受 害 人 为 中 心 的 概 念, 该 概 念 认 识 到 需 要 确 保 人 权 遭 受 侵 害 者 拥 有 从 法 律 角 度 和 从 更 广 泛 的 社 会 角 度 得 到 恢 复 的 身 份 和 地 位 康 复 可 能 包 括 提 供 医 疗 和 心 理 治 疗 以 及 法 律 和 社 会 服 务 贩 运 人 口 等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必 然 需 要 各 种 支 助 服 务 赔 偿 的 康 复 元 素 将 规 定 侵 权 国 有 义 务 提 供 此 种 服 务 满 意 和 保 证 不 再 犯 : 满 意 是 对 未 必 能 够 从 经 济 角 度 进 行 评 估 但 可 通 过 确 保 对 受 害 人 权 利 的 侵 害 行 为 得 到 适 当 承 认 和 处 理 的 方 式 加 以 解 决 之 伤 害 的 一 种 补 救 查 明 事 实 以 及 充 分 公 开 事 实 真 相 ( 只 要 不 造 成 进 一 步 伤 害 ) 就 是 旨 在 让 受 害 人 满 意 的 具 体 补 救 例 子 保 证 不 再 犯 是 在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中 应 给 予 再 贩 运 危 险 及 其 所 造 成 伤 害 的 补 救 权 中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与 开 展 有 效 调 查 起 诉 和 制 裁 贩 运 者 一 样, 安 全 返 回 融 入 社 会 支 助 以 及 防 止 今 后 遭 受 贩 运 的 措 施 也 是 其 相 关 内 容 就 贩 运 妇 女 和 女 童 而 言, 修 改 那 些 维 持 或 助 长 容 忍 此 种 暴 力 行 为 的 法 律 社 会 和 文 化 习 俗 是 保 证 不 再 犯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确 保 获 得 补 救 因 为 被 贩 运 者 经 常 缺 乏 关 于 获 得 补 救 的 可 能 性 和 程 序 的 信 息, 所 以 他 们 很 少 能 够 有 效 行 使 获 得 补 救 的 权 利 除 了 应 根 据 刑 事 法 律 或 民 事 法 律 提 供 的 补 救 之 外, 获 得 有 效 补 救 的 权 利 意 味 着 国 家 应 确 保 向 受 害 人 提 供 能 够 使 其 切 实 获 得 其 应 有 赔 偿 或 恢 复 原 状 的 信 息 和 援 助 30

38 获 得 补 救 和 赔 偿 的 权 利 基 本 原 则 和 准 则 就 确 保 严 重 侵 害 人 权 行 为 受 害 人 诉 诸 司 法 所 需 采 取 的 措 施 提 供 了 详 细 且 具 体 的 指 导, 比 如 : 传 播 关 于 所 有 可 能 补 救 的 信 息 ;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为 受 害 人 及 其 代 表 造 成 的 不 便 ; 并 防 止 非 法 干 涉 受 害 人 的 隐 私, 并 确 保 其 安 全, 防 止 他 们 在 影 响 到 其 权 益 的 司 法 行 政 或 其 他 程 序 之 前 期 间 和 之 后 受 到 恐 吓 和 报 复 ; 向 寻 求 司 法 正 义 的 受 害 人 提 供 适 当 援 助 ; 以 及 提 供 一 切 适 当 的 法 律 外 交 和 领 事 手 段, 以 确 保 受 害 人 能 够 行 使 其 获 得 补 救 的 权 利 在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中, 实 现 获 得 补 救 的 权 利 的 一 个 补 充 且 重 要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受 害 人 在 寻 求 补 救 所 在 地 国 家 的 存 在 ( 见 上 文 D 节 )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已 经 提 出 了 一 套 关 于 被 贩 运 者 获 得 有 效 补 救 的 权 利 的 基 本 原 则 草 案 ( 见 以 下 文 本 框 ) 关 于 被 贩 运 者 获 得 有 效 补 救 的 权 利 的 基 本 原 则 草 案 1. 权 利 和 义 务 1. 被 贩 运 者 作 为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受 害 人, 有 权 就 所 受 到 的 伤 害 获 得 有 效 的 补 救 2. 包 括 原 籍 国 过 境 国 和 目 的 国 在 内 的 所 有 国 家 有 义 务 向 各 自 境 内 并 受 各 自 管 辖 的 包 括 非 公 民 在 内 的 所 有 被 贩 运 者 就 其 所 受 到 的 伤 害 提 供 公 平 充 分 和 适 当 的 补 救, 或 促 进 其 获 得 此 类 补 救 3. 获 得 有 效 补 救 的 权 利 包 括 获 得 赔 偿 的 实 质 性 权 利 和 获 得 赔 偿 所 必 需 的 程 序 性 权 利 4. 实 质 上, 被 贩 运 者 应 因 其 所 受 到 的 伤 害, 获 得 充 分 的 赔 偿, 包 括 恢 复 原 状 补 偿 康 复 抵 偿 和 不 再 被 贩 运 的 保 障 5. 被 贩 运 者 应 可 诉 诸 于 有 能 力 且 独 立 的 机 构, 以 便 成 功 获 得 赔 偿 至 少 需 要 向 其 提 供 : 31

39 (a) 有 关 其 权 利 可 获 得 的 赔 偿 和 获 得 赔 偿 的 机 制 是 否 存 在 及 如 何 获 得 赔 偿 的 信 息 ; (b) 在 寻 求 补 救 过 程 中 所 必 需 的 法 律 医 疗 心 理 社 会 行 政 及 其 他 援 助 ; (c) 一 段 考 虑 和 康 复 期, 然 后 在 被 贩 运 者 寻 求 补 救 时 为 其 提 供 居 留 身 份 2. 实 现 获 得 补 救 的 权 利 6. 各 国 应 : (a) 确 保 具 备 充 分 的 程 序, 以 便 迅 速 准 确 地 识 别 被 贩 运 者, 并 为 可 能 与 被 贩 运 者 接 触 的 执 法 官 员 及 其 他 机 构 成 员 提 供 充 足 的 培 训 ; (b) 确 保 被 贩 运 者 不 因 任 何 原 因, 例 如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或 其 他 见 解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 财 产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份 - 包 括 其 年 龄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的 身 份 职 业 或 所 受 到 的 剥 削 类 型 等, 在 法 律 和 实 践 中 受 到 歧 视 性 的 待 遇 ; (c) 适 当 考 虑 被 贩 运 者 的 个 人 情 况, 确 保 补 救 的 重 点 是 赋 权 于 被 贩 运 者 和 充 分 尊 重 其 人 权 各 国 应 至 少 不 伤 害, 并 确 保 补 救 程 序 不 损 害 被 贩 运 者 的 权 利 及 其 身 心 安 全 恢 复 原 状 7. 各 国 : (a) 在 提 供 恢 复 原 状 措 施 时, 以 被 贩 运 者 的 最 大 利 益 为 中 心 ; (b) 如 果 无 法 保 障 被 贩 运 者 安 全 返 回 其 原 籍 国, 或 返 回 原 籍 国 可 能 使 其 面 临 被 迫 害 或 被 进 一 步 侵 犯 人 权 的 风 险, 或 在 其 他 方 面 不 符 合 其 最 大 利 益, 则 应 向 被 贩 运 者 提 供 临 时 或 永 久 居 留 许 可, 作 为 补 救 的 一 种 方 式 ; (c) 有 效 地 解 决 贩 运 问 题 的 根 源, 以 确 保 被 贩 运 者 不 会 再 次 陷 入 原 先 的 处 境, 从 而 再 次 面 临 被 贩 运 或 被 进 一 步 侵 犯 人 权 的 风 险 恢 复 8. 各 国 应 : (a) 为 被 贩 运 者 提 供 一 个 无 条 件 的 考 虑 和 恢 复 期, 其 间 为 其 提 供 身 心 和 社 会 恢 复 所 必 需 的 措 施,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适 当 的 住 房 有 关 其 境 况 和 法 定 权 利 的 咨 询 和 信 息 ; 医 疗 心 理 和 物 质 援 助 ; 以 及 就 业 教 育 和 培 训 机 会 ; 32

40 (b) 确 保 不 将 被 贩 运 者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进 行 合 作 作 为 其 获 得 援 助 和 其 他 福 利 的 前 提 条 件 赔 偿 9. 各 国 应 : (a) 确 保 具 备 法 律 机 制 和 程 序, 以 便 被 贩 运 者 在 其 愿 意 的 情 况 下, 能 够 : ( 一 ) 因 与 贩 运 相 关 的 罪 行 - 包 括 违 反 劳 动 法 的 行 为 - 获 得 民 事 赔 偿 ; ( 二 ) 确 保 刑 事 法 庭 命 令 犯 下 与 贩 运 相 关 罪 行 者 向 受 害 人 提 供 赔 偿 ; ( 三 ) 因 所 遭 到 的 伤 害 和 损 害 而 获 取 国 家 赔 偿 (b) 解 决 被 贩 运 者 因 其 遭 受 的 物 质 和 非 物 质 损 害 而 获 取 赔 偿 的 过 程 中 所 面 临 的 共 同 障 碍 为 此, 他 们 应 确 保 : ( 一 ) 所 有 被 贩 运 者, 不 论 其 移 民 地 位 或 肇 事 者 是 否 已 被 定 罪, 均 享 有 获 取 赔 偿 的 可 依 法 执 行 的 权 利 ; ( 二 ) 被 贩 运 者 充 分 了 解 其 法 定 权 利, 包 括 通 过 司 法 劳 动 和 行 政 程 序, 以 其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和 形 式, 及 时 获 得 补 救 的 权 利 ; ( 三 ) 向 寻 求 补 救 措 施 的 被 贩 运 者, 不 论 其 移 民 地 位 如 何, 提 供 必 要 的 援 助, 包 括 社 会 援 助 免 费 并 合 格 的 法 律 援 助 和 代 表, 并 在 必 要 时 为 其 提 供 合 格 的 翻 译 ; ( 四 ) 在 刑 事 民 事 劳 动 或 行 政 程 序 进 行 期 间, 允 许 被 贩 运 者 在 其 寻 求 补 救 的 国 家 内 合 法 居 留, 不 得 影 响 他 们 可 能 提 出 的 将 更 永 久 的 居 留 许 可 作 为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利 要 求 ; ( 五 ) 制 定 法 律 和 程 序, 以 支 持 没 收 贩 运 所 得 收 益 及 人 贩 子 的 资 产, 并 明 确 规 定, 这 些 收 益 和 资 产 在 一 审 时 将 被 用 于 对 被 贩 运 者 的 赔 偿, 二 审 时 被 用 来 为 被 贩 运 者 提 供 一 般 性 补 救 ; ( 六 ) 制 定 有 效 措 施, 以 执 行 赔 偿 判 决, 包 括 外 国 法 院 的 判 决 10. 在 被 贩 运 的 妇 女 和 女 童 遭 受 到 性 暴 力 和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的 情 况 下, 各 国 应 考 虑 到 司 法 程 序 可 能 对 其 造 成 心 理 伤 害 耻 辱 和 被 社 区 家 庭 排 斥 的 风 险, 因 而 采 取 各 项 措 施, 给 予 这 些 妇 女 和 女 童 充 分 的 保 护, 同 时 创 造 机 会, 通 过 非 司 法 途 径 为 其 寻 求 补 偿 33

41 3. 被 贩 运 的 儿 童 11. 各 国 应 : (a) 确 保 在 向 被 贩 运 儿 童 提 供 补 救 的 过 程 中, 始 终 将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作 为 首 要 考 量 因 素, 并 考 虑 到 每 个 孩 子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其 年 龄 教 养 情 况 种 族 文 化 和 语 言 背 景 以 及 保 护 需 要 ; (b) 尊 重 儿 童 就 所 有 对 其 有 影 响 的 事 务 自 由 发 表 意 见 的 权 利 为 此, 各 国 应 向 被 贩 运 儿 童 有 效 地 提 供 有 关 影 响 其 利 益 的 所 有 事 务 的 信 息, 例 如 其 境 况 权 利 可 获 得 的 服 务 以 及 家 庭 团 聚 和 ( 或 ) 遣 返 的 程 序 ; (c)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向 从 事 被 贩 运 儿 童 工 作 的 人 员 提 供 充 分 而 适 当 的 培 训, 尤 其 是 法 律 及 心 理 培 训, 内 容 为 涉 及 儿 童 的 案 件 中 的 具 体 权 利 和 义 务 资 料 来 源 : 贩 卖 人 口 问 题 特 别 是 贩 卖 妇 女 和 儿 童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乔 伊 恩 格 齐 艾 塞 罗 的 报 告 (A/HRC/17/35), 附 件 一 F. 采 取 有 效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的 义 务 贩 运 人 口 是 一 种 犯 罪, 也 是 对 人 权 的 一 种 侵 犯 国 际 法 要 求 各 国 确 保 采 取 有 效 的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以 应 对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 以 结 束 针 对 贩 运 者 的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和 确 保 受 害 人 获 得 司 法 正 义 的 对 策 将 贩 运 人 口 及 相 关 罪 行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未 能 将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国 家 未 能 充 分 履 行 其 保 护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以 及 防 止 未 来 发 生 贩 运 行 为 的 义 务 它 们 还 未 能 按 照 适 当 注 意 所 需 标 准 提 供 能 够 使 国 家 机 构 对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进 行 调 查 起 诉 和 判 决 的 必 要 体 系 正 如 在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 第 5 条 ) 中 所 列 出 且 在 很 多 其 他 法 律 和 政 策 文 书 中 证 实 的, 国 际 法 要 求 各 国 将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其 组 成 部 分 及 相 关 罪 行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国 际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和 联 合 国 特 殊 程 序 也 曾 指 出 将 这 些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既 是 采 取 有 效 的 国 家 对 策 以 解 决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的 一 种 义 务, 也 是 这 种 对 策 的 一 个 核 心 组 成 部 分 将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义 务 有 若 干 关 键 要 素 : 不 依 赖 于 任 何 跨 国 犯 罪 或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刑 事 定 罪 : 每 个 国 家 都 应 在 国 内 法 中 规 定 不 依 赖 于 其 跨 国 性 质 或 涉 及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贩 运 人 口 罪 34

42 采 用 国 际 定 义 : 在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上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需 要 国 际 社 会 对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有 共 同 的 理 解, 这 一 点 反 映 在 共 同 定 义 中 各 国 必 须 确 保 国 内 定 义 与 国 际 标 准 保 持 一 致 例 如, 国 内 定 义 应 认 识 到 妇 女 男 人 和 儿 童 可 能 出 于 各 种 剥 削 目 的 而 遭 受 贩 运 ; 应 认 识 到 贩 运 儿 童 犯 罪 的 要 件 不 同 于 贩 运 成 人 的 犯 罪 要 件 ; 并 且 应 明 确 规 定 受 害 人 的 同 意 不 会 改 变 犯 罪 者 的 刑 事 责 任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共 犯 关 系 和 责 任 :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表 示 犯 罪 者 个 人 的 刑 事 责 任 组 织 指 导 或 作 为 实 施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的 共 犯 以 及 企 图 实 施 此 种 犯 罪 也 应 被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贩 运 人 口 的 性 质 使 贩 运 罪 行 的 责 任 应 同 样 适 用 于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变 得 特 别 重 要 在 这 方 面, 法 人 可 为 旅 游 娱 乐 接 待 劳 工 招 聘 收 养 和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等 各 种 行 业 内 运 营 的 商 业 公 司 和 社 团 将 相 关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将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的 组 成 部 分 以 及 相 关 犯 罪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日 益 得 到 人 们 的 认 可 其 中 包 括 与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最 直 接 相 关 的 侵 犯 人 权 法 行 为, 比 如, 性 剥 削 强 迫 劳 动 或 服 务 奴 役 或 类 似 奴 役 的 做 法 劳 役 债 役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和 强 迫 婚 姻 等 将 强 奸 性 侵 害 身 体 攻 击 洗 钱 和 腐 败 等 相 关 行 为 定 为 适 当 刑 事 犯 罪 可 有 助 于 支 持 采 取 强 有 力 的 刑 事 司 法 对 策 将 利 用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服 务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利 用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服 务 是 否 应 被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问 题 尚 未 得 到 解 决 虽 然 打 击 贩 运 议 定 书 未 涉 及 到 这 一 问 题, 但 欧 洲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公 约 要 求 其 缔 约 国 考 虑 将 明 知 是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时 仍 然 使 用 其 服 务 的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第 19 条 ) 这 一 问 题 将 在 探 讨 对 贩 运 人 口 的 需 求 时 继 续 讨 论 ( 见 下 文 G 节 ) 刑 事 管 辖 权 : 与 行 使 刑 事 管 辖 权 相 关 的 规 则 确 定 了 国 家 必 须 对 特 定 情 况 主 张 其 刑 事 司 法 管 辖 权 的 情 形 就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而 言, 主 要 国 际 和 区 域 条 约 对 这 些 规 则 做 出 了 规 定 其 目 标 是 减 少 或 消 除 贩 运 者 在 管 辖 权 方 面 的 安 全 避 难 所, 所 采 取 的 35

43 办 法 是 确 保 犯 罪 的 所 有 部 分 都 能 受 到 处 罚, 无 论 犯 罪 行 为 在 哪 里 发 生 另 一 个 关 切 是 如 果 有 不 止 一 个 国 家 可 能 有 理 由 主 张 管 辖 权, 则 要 确 保 有 协 调 机 制 主 要 规 则 要 求 各 国 对 贩 运 人 口 罪 行 行 使 管 辖 权 :(a) 当 犯 罪 行 为 是 在 其 领 土 上 或 在 悬 挂 其 国 旗 的 船 只 上 或 在 依 据 其 法 律 登 记 的 航 空 器 上 实 施 时 ( 属 地 原 则 ); 或 (b) 当 犯 罪 人 出 现 在 其 领 土 上 且 因 国 籍 或 任 何 其 他 理 由 不 对 其 实 施 引 渡 时 ( 引 渡 或 起 诉 原 则 ) 对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开 展 有 效 调 查 和 起 诉 贩 运 者 及 其 同 伙 很 少 被 逮 捕 调 查 起 诉 或 定 罪 正 如 前 面 所 指 出 的, 不 仅 很 少 查 明 贩 运 行 为 受 害 人 的 身 份, 而 且 往 往 将 他 们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尽 管 他 们 是 成 功 起 诉 的 关 键, 但 受 害 人 很 少 能 够 以 证 人 身 份 参 与 刑 事 司 法 进 程 建 议 采 用 的 原 则 和 准 则 明 确 宣 布 根 据 国 际 法, 各 国 有 责 任 作 出 尽 职 调 查, 预 防 贩 运 调 查 和 起 诉 贩 运 者 ( 原 则 2) 这 一 义 务 适 用 于 指 控 是 否 涉 及 国 家 官 员 或 非 国 家 行 为 者 包 括 人 权 法 在 内 的 国 际 条 约 法 支 持 这 一 标 准 如 何 衡 量 一 个 国 家 是 否 在 认 真 对 待 其 调 查 和 起 诉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的 义 务? 最 恶 劣 的 情 况 一 般 是 最 容 易 确 定 的 在 有 可 靠 证 据 表 明 存 在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时 未 将 贩 运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未 能 调 查 任 何 贩 运 人 在 调 查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方 面 的 尽 职 调 查 义 务 在 Rantsev 诉 塞 浦 路 斯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案 中, 欧 洲 人 权 法 院 确 定 欧 洲 人 权 公 约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对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展 开 调 查 法 院 强 调 了 需 要 充 分 和 有 效 地 进 行 此 种 调 查 : 涉 及 贩 运 人 口 指 控 中 从 招 募 到 剥 削 的 所 有 方 面 它 还 指 出, 这 些 主 动 义 务 适 用 于 潜 在 参 与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的 各 种 国 家, 即 原 籍 国 过 境 国 和 目 的 国 法 院 申 明, 各 国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和 适 当 措 施, 以 便 获 得 相 关 证 据, 无 论 是 否 在 调 查 国 境 内 且 除 了 有 义 务 对 其 境 内 发 生 的 事 件 开 展 国 内 调 查 之 外, 成 员 国 还 有 义 务 在 跨 境 贩 运 人 口 案 件 中 有 效 配 合 其 他 相 关 国 家 调 查 在 其 境 外 发 生 的 事 件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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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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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网 下 发 行 是 指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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