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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奉 教 育 部 101 年 8 月 1 日 臺 技 ( 二 ) 字 號 函 核 准 備 查 存 誠 務 實 創 意 競 爭 學 年 度 ( 台 北 專 班 )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地 點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307 號 (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 校 本 部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嘉 東 里 鎮 南 路 1221 號 學 校 總 機 : 轉 學 校 專 線 : 傳 真 :(05) 網 址 :

2 目 錄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2 參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3 肆 報 名 申 請 資 格... 4 伍 報 名 日 期 地 點 及 作 業 流 程... 7 陸 報 名 手 續... 7 柒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辦 法... 7 捌 錄 取 方 式 及 報 到 註 冊... 7 玖 其 他... 8 拾 報 名 表 填 寫 說 明... 8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填 寫 範 例...10 附 件 二 推 薦 函...12 附 件 三 報 到 委 託 書...13 附 件 四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14 附 件 五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位 置 圖...15

3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台 北 專 班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即 日 起 本 校 網 站 下 載 或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索 取 現 場 報 名 即 日 起 至 ( 五 )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 六 ) 複 查 成 績 ( 五 ) 止 以 教 育 部 核 准 公 告 之 1. 週 一 至 週 日 :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307 號 (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 電 話 : 網 址 : 電 子 郵 件 :leemei@mail2000.com.tw 考 生 若 於 8 月 7 日 ( 五 ) 尚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於 8 月 14 日 ( 五 ) 09:00~17:00 時, 前 往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若 經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有 所 異 動,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受 理 時 間 : 上 午 9 點 至 下 午 5 點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日 ( 日 ) 或 報 到 地 點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307 號 (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 電 話 :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註 冊 ( 五 ) 傳 真 : 網 址 : 電 子 郵 件 :leemei@mail2000.com.tw 開 學 日 ( 六 ) 起 各 科 系 / 班 別 正 式 上 課 議 經 本 會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表 單 到 校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1)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影 印 本 不 受 理 ) (2)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附 記 :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1

4 貳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系 別 核 定 名 額 上 課 時 間 上 課 地 點 備 註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40 名 50 名 每 周 一 週 二 上 課 08:00~18:55 力 美 職 訓 中 心 ( 寒 暑 假 不 中 斷 ) ( 依 排 課 狀 況 而 定 ) 1. 收 費 標 準 每 學 分 學 雜 費 2168 元 / 學 時 每 週 六 週 三 上 課 2. 必 要 時 視 情 08:00~18:55 力 美 職 訓 中 心 況 排 課 ( 寒 暑 假 不 中 斷 ) ( 依 排 課 狀 況 而 定 ) 觀 光 與 餐 飲 旅 館 系 50 名 每 週 一 週 三 上 課 08:00~18:55 中 華 職 訓 中 心 ( 寒 暑 假 不 中 斷 ) ( 依 排 課 狀 況 而 定 ) 註 : 1. 依 據 台 技 ( 二 ) 字 第 號 文 中 : 原 住 民 學 生 升 學 優 待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第 3 條 第 3 項 規 定 : 原 住 民 學 生 依 第 一 項 優 待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2. 各 科 登 記 分 發 後 就 讀 人 數 若 低 於 核 定 名 額 4 成 ( 含 ) 以 下, 則 該 科 不 開 班, 已 報 名 繳 費 註 冊 之 同 學 將 全 數 全 額 退 費, 報 名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3. 正 式 開 班 後 辦 理 退 學 退 費 標 準 : (1). 開 學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申 請 退 學 可 辦 理 學 雜 費 總 金 額 三 分 之 二 之 退 費 (2). 開 學 日 起 滿 一 個 月 至 二 個 月 內 申 請 退 學 可 辦 理 學 雜 費 總 金 額 三 分 之 一 退 費 開 學 滿 二 個 月 後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4. 其 他 收 費 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5.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6.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7. 若 有 需 使 用 電 腦 教 室 則 加 收 電 腦 使 用 費 850 元 整 8. 台 北 專 班 上 課 地 點 : (1) 力 美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307 號 電 話 : (2) (2) 中 華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5 巷 7 弄 1-4 號 電 話 :

5 參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總 分 1000 分 項 目 審 查 項 目 配 分 評 分 標 準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A 統 測 成 績 ( 外 加 ) 100 分 評 分 方 式 : 統 測 成 績 加 權 =( 統 測 成 績 )x 1/7 說 明 : (1) 學 生 可 提 供 曾 參 加 統 測 成 績 單, 作 為 入 學 審 查 之 項 目 之 一 (2)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為 準 (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3) 若 未 參 加 統 測, 則 此 項 分 數 為 0 5 B 學 業 成 績 評 分 方 式 : 學 業 成 績 加 權 =( 畢 業 成 績 )x 2 說 明 : (1)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者, 以 其 畢 業 成 績 乘 以 2 為 其 加 權 畢 業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200 分 (2) 若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成 績 證 明 者, 其 加 權 畢 業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算 之,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以 120 分 核 算 之 (3) 具 有 大 學 以 上 ( 含 ) 學 位 者, 以 該 學 位 之 畢 業 成 績 核 計 其 畢 業 成 績 另 外, 畢 業 學 位 每 高 於 專 科 學 歷 一 級 者, 其 加 權 畢 業 成 績 再 另 加 50 分, 最 高 以 200 分 為 限 (1) 本 項 成 績 以 年 齡 為 計 算 基 礎, 年 資 之 計 算 單 位 為 年 C 年 齡 資 歷 (2) 年 資 之 計 算 自 申 請 人 的 出 生 年 度 起 算 至 申 請 登 記 年 度 止 計 分 公 式 : 400 分 年 齡 資 歷 分 數 =(100- 出 生 年 -20)*16 (3) 本 項 成 績 滿 分 為 400 分 (4) 未 繳 身 分 證 影 印 者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1) 包 含 自 傳 簡 單 履 歷 工 作 資 歷 在 職 場 上 之 特 殊 表 現 個 人 自 傳 D 履 歷 相 關 資 料 200 ( 請 以 A4 格 式 以 電 腦 繕 打 或 手 寫 方 式 ) 分 (2) 所 屬 工 會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之 推 薦 函 ( 請 以 附 件 二 格 式 填 寫 ) (3) 未 繳 件 者 本 項 不 予 計 分 E 職 業 證 照 200 分 依 下 表 分 級 評 分 : 等 級 說 明 給 分 標 準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丁 級 職 訓 局 甲 級 證 照 中 央 各 部 會 或 各 級 政 府 所 舉 辦 之 甲 乙 種 特 考 及 格 高 考 及 格 職 訓 局 乙 級 證 照 中 央 各 部 會 或 各 級 政 府 所 舉 辦 之 丙 種 特 考 及 格 普 考 及 格 職 訓 局 丙 級 證 照 中 央 各 部 會 或 各 級 政 府 所 舉 辦 之 之 丁 等 特 考 及 格 其 他 證 照 者 ( 除 甲 乙 丙 級 以 外 取 得 證 照 ) 200 分 150 分 100 分 50 分 4 - 無 任 何 證 照 0 分 附 註 : 注 意 事 項 : 1. 具 有 多 項 職 業 證 照 者, 限 擇 一 使 用, 並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且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要 求 更 換 職 業 證 照 2. 甲 乙 丙 級 為 政 府 單 位 取 得 證 照 ( 如 勞 委 會 考 試 院 環 保 署 ) 等 認 定 標 準, 其 他 非 政 府 單 位 取 得 證 照 皆 視 為 丁 級 其 他 類 3. 若 以 職 業 證 照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本 項 不 得 再 重 覆 計 分 3

6 1. 各 項 審 查 項 目 評 分 由 審 查 組 審 定 之 2. 本 審 查 項 目 分 數 之 評 定 由 審 查 組 決 議 之, 申 請 人 不 得 有 異 議 3.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訂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報 名 申 請 人 總 成 績 達 此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始 得 准 予 註 冊 肆 報 名 申 請 資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始 得 報 名 ( 一 ) 一 般 學 歷 : 1.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 註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需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含 中 文 譯 本 ) ( 二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證 明 影 本 1 份 ( 三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暑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2.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同 等 學 力 : 1. 二 年 級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80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3.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220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4

7 4.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1 年 以 上, 且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6.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註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比 照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7.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註 : (1)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2) 非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核 發 的 技 術 士 證, 不 得 作 為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之 用 (3)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普 考 及 格 滿 4 年, 不 得 比 照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二 技 8. 年 滿 22 歲 擬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註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100 年 7 月 30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大 學 入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102 年 1 月 24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上 列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22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9.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 ( 一 )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者, 得 準 用 上 列 同 等 學 歷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規 定 辦 理 ( 二 ) 持 上 列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三 ) 上 列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或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5

8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10. 考 生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登 記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 三 ) 大 陸 學 歷 : 1.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99 年 9 月 3 日 後 於 當 學 期 或 之 後 學 期 入 學, 且 在 教 育 部 所 公 告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 專 科 學 校 部 份 或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 大 學 部 份 之 附 設 專 科 學 制 就 讀 者 2. 符 合 前 款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之 肄 業 證 ( 明 ) 書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屬 實 之, 且 公 證 書 須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 符 合 前 款 大 陸 地 區 畢 業 證 ( 明 ) 書 學 位 證 ( 明 ) 書 及 歷 成 績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認 證 中 心 證 明 屬 實 3.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凡 在 81 年 9 月 18 日 起 至 99 年 9 月 2 日 前 已 於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學 制 就 讀 者, 其 所 取 得 之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7 條 及 第 8 條 規 定, 參 加 教 育 部 自 行 或 委 託 辦 理 之 學 歷 甄 試, 通 過 後 取 得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者 * 應 屆 畢 業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後, 未 能 於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取 得 同 等 學 歷 資 格 者, 須 取 消 其 學 籍, 並 依 本 校 休 退 學 退 費 標 準 辦 理 退 費 * 上 述 ( 一 至 九 款 ) 學 歷 ( 力 ) 中, 凡 符 合 兩 種 以 上 報 考 資 格 者, 限 擇 一 資 格 報 考 * 上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證 件, 於 報 名 時 需 繳 驗 正 本, 並 繳 交 影 本 乙 份 6

9 伍 報 名 日 期 地 點 及 作 業 流 程 一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報 名 : 即 日 起 至 7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5 時, 於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307 號 電 話 : 傳 真 : 陸 報 名 手 續 一 現 場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可 親 自 報 名 申 請 或 委 託 報 名 申 請, 填 寫 報 名 表 若 有 更 改 時 應 加 蓋 私 章 ( 一 ) 填 寫 報 名 表 : 報 名 表 請 事 先 於 家 中 填 妥 相 關 資 料 報 名 申 請 人 應 依 P8 頁 之 報 名 申 請 表 填 表 說 明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申 請 表 ( 二 ) 繳 驗 審 查 項 目 證 件 :( 以 下 請 依 序 整 理 與 報 名 申 請 表 裝 訂 ) 1. 身 分 證 : 身 分 證 影 本 乙 份 ( 正 反 面 ), 請 事 先 將 正 反 面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2.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乙 份, 請 以 訂 書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3. 學 業 成 績 影 本, 請 以 訂 書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但 以 同 等 學 歷 ( 力 ) 資 格 規 定 報 名 申 請 者 免 附 4. 統 測 成 績 : 請 以 訂 書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若 未 參 加 統 測 者 免 附 5. 職 業 證 照 : (1) 依 據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所 列 等 級 之 職 業 證 照 者, 請 擇 一 較 有 利 者 繳 附 影 本 乙 份 (2) 若 持 有 非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所 列 等 級 之 職 業 證 照 者, 亦 可 檢 附 其 考 試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證 照 影 印 本 以 備 審 查 參 考 用 (3) 請 將 正 反 面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6. 個 人 自 傳 履 歷 及 推 薦 函 資 料 : 請 以 A4 紙 張 以 電 腦 繕 打 或 手 寫 方 式, 字 數 不 限, 請 自 由 發 揮, 另 推 薦 函 部 分 請 推 薦 人 以 附 件 二 格 式 撰 寫 ( 三 ) 繳 交 相 片 : 報 名 申 請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一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式 4 張 相 片 實 貼 於 報 名 申 請 表 之 相 片 欄 ( 請 勿 使 用 電 腦 列 印 之 相 片 格 式 ) 柒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辦 法 一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日 起 至 8 月 21 日 前, 填 寫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至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查 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捌 錄 取 方 式 及 報 到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錄 取 及 註 冊 :(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 詳 參 附 件 三 ) 7

10 ( 一 ) 錄 取 方 式 : 依 據 本 會 會 議 決 議, 本 學 年 度 招 生 係 採 用 先 報 名, 核 算 成 績 後 依 成 績 優 先 順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請 於 8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 或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9:00 ~ 17:00 時 至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辦 公 室 ( 力 美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各 考 生 請 依 指 定 報 到 時 間 至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 二 )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正 取 生 錄 取 名 單 於 8 月 1 日 ( 星 期 六 ) 在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辦 公 室 公 佈 欄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三 ) 註 冊 : 報 到 後 之 考 生 必 須 持 註 冊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或 利 用 ATM 轉 帳 ( 註 冊 現 場 不 收 現 金 ) 並 將 收 據 連 同 繳 費 單 於 8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 或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9:00 ~17:00 時 繳 回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辦 公 室, 始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凡 是 未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備 取 生 補 登 記 報 到 註 冊 : ( 一 ) 正 取 生 分 發 報 到 註 冊 後 若 尚 有 缺 額 時,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依 據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依 成 績 排 名 順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缺 額 ( 二 ) 報 到 : 獲 遞 補 缺 額 錄 取 之 考 生 必 須 當 場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否 則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三 ) 註 冊 : 接 獲 通 知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必 須 持 註 冊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或 利 用 ATM 轉 帳 或 其 他 銀 行 郵 局 填 寫 匯 款 單 繳 費 ( 註 冊 現 場 不 收 現 金 ) 並 將 收 據 連 同 繳 費 單 於 9 月 5 日 ( 星 期 六 )09:00 ~ 17:00 時 繳 回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辦 公 室, 始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凡 是 未 能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玖 其 他 一 學 生 申 請 緩 徵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學 生 入 學 之 後, 未 服 役 者 可 辦 理 兵 役 緩 徵, 若 年 逾 三 十 三 歲 者,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不 得 辦 理 ( 二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除 依 本 會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外,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仍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或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呈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施 行 之 報 名 本 會 之 學 生 有 關 登 記 分 發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時, 得 於 該 情 事 發 生 後 一 週 內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由 本 會 相 關 人 員 討 論 研 議, 並 函 覆 報 名 學 生,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拾 報 名 表 填 寫 說 明 申 請 表 : 報 名 申 請 表 由 報 名 申 請 人 親 自 詳 填, 填 寫 方 式 一 律 由 左 至 右, 字 跡 應 求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勿 用 簡 體 字, 如 有 塗 改 須 加 蓋 私 章, 以 免 影 響 報 名 申 請 人 個 人 權 益 一 身 分 證 字 號 : 請 依 身 分 證 所 載 據 實 填 記 8

11 二 姓 名 : 請 依 身 分 證 上 所 登 記 之 姓 名 正 楷 填 寫 三 出 生 年 月 日 : 請 依 身 分 證 所 載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填 寫 四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 請 以 正 楷 詳 填, 手 機 住 家 電 話 服 務 公 司 電 話 等 請 詳 填, 若 有 需 要, 能 夠 確 實 連 繫 到 考 生 五 學 歷 : 註 明 學 制, 並 填 入 畢 ( 結 ) 業 肄 業 年 月 六 相 片 : 依 簡 章 第 陸 條 現 場 報 名 申 請 手 續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七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請 確 實 勾 選, 並 將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依 表 列 順 序 整 理 附 於 報 名 申 請 表 後, 以 利 審 核 八 報 名 表 學 業 成 績 ( 畢 業 成 績 之 計 算 ) 部 份, 請 填 寫 專 科 各 學 年 度 上 下 學 期 智 育 平 均 成 績 ; 上 欄 填 寫 上 學 期 智 育 平 均 成 績, 下 欄 填 寫 下 學 期 智 育 平 均 成 績 畢 業 成 績 為 各 學 期 智 育 平 均 成 績 之 算 術 平 均 數 ; 例 如, 若 有 四 學 期 之 智 育 平 均 成 績, 將 四 學 期 之 智 育 平 均 成 績 加 總 除 以 四 為 畢 業 成 績 ; 而 成 績 單 只 載 明 畢 業 成 績 或 各 學 年 平 均 成 績, 則 各 學 年 之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應 一 律 填 為 畢 業 成 績 或 各 學 年 平 均 成 績 畢 業 成 績 請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為 止 (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之 ) 九 報 名 表 年 齡 資 歷 : 請 依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出 生 年 填 寫 之 十 報 名 表 中, 職 業 證 照 部 份 : 持 有 多 種 證 照 者, 請 擇 一 對 自 己 有 利 者 填 寫 其 名 稱 文 號 級 別, 無 證 照 者 免 填 9

12 附 件 一 報 名 表 填 寫 範 例 報 名 序 號 : ( 報 名 申 請 人 勿 填 ) 姓 名 王 小 明 生 日 80 年 1 月 1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A 性 別 男 女 縣 鄉 鎮 雲 林 市 斗 六 市 區 嘉 東 里 村 巷 弄 1221 號 樓 路 鄰 鎮 南 路 街 手 機 0933-xxxxxx 王 富 貴 關 係 父 子 段 緊 急 聯 絡 人 手 機 請 貼 1 吋 相 片 ( 實 貼 ) 另 準 備 1 吋 照 片 3 張 並 放 置 招 生 封 袋 內 ,0933-xxxxxx 報 名 一 資 填 格 寫 ( 擇 ) 報 名 科 / 系 科 技 大 學 學 校 學 系 一 般 學 歷 一 二 年 六 月 畢 業 證 照 同 等 學 力 同 等 學 力 年 月 日 職 類 ( 項 ) 名 稱 級 別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系 觀 光 與 餐 飲 旅 館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職 業 證 照 ( 一 ) 影 印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職 業 證 照 ( 一 ) 影 印 本 背 面 黏 貼 處 本 表 格 確 定 係 由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接 受 貴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處 置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10

13 報 名 序 號 : ( 報 名 申 請 人 勿 填 )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 台 北 專 班 ) 報 名 表 姓 名 生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報 名 一 資 填 格 寫 ( 擇 ) - 縣 市 一 般 學 歷 鄉 鎮 市 區 巷 弄 號 樓 手 機 關 係 里 村 性 別 鄰 學 校 男 女 路 街 緊 急 聯 絡 人 手 機 段 請 貼 1 吋 相 片 ( 實 貼 ) 另 準 備 1 吋 照 片 3 張 並 放 置 招 生 封 袋 內 年 月 畢 業 證 照 同 等 學 力 同 等 學 力 年 月 日 職 類 ( 項 ) 名 稱 級 別 科 報 名 科 / 系 美 容 造 型 設 計 系 觀 光 與 餐 飲 旅 館 系 行 銷 管 理 系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 職 業 證 照 ( 一 ) 影 印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職 業 證 照 ( 一 ) 影 印 本 背 面 黏 貼 處 本 表 格 確 定 係 由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接 受 貴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處 置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11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14 附 件 二 推 薦 函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入 學 招 生 推 薦 函 學 生 姓 名 : 報 考 系 ( 科 ) 別 : 學 生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 以 上 資 料 請 學 生 事 先 填 寫 完 畢 ) 被 推 薦 者 曾 與 本 人 共 事 情 況 描 述 : 具 體 評 語 : 一 工 作 態 度 : 二 : 專 業 領 域 : 三 發 展 潛 力 : 四 其 他 補 充 事 項 : 總 評 : 非 常 優 秀 優 秀 佳 普 通 推 薦 人 : 任 職 機 關 及 單 位 : 職 稱 : 與 被 推 薦 人 關 係 : 電 話 : 推 薦 人 簽 章 : PS: 請 推 薦 者 將 本 表 以 信 封 密 封 並 在 封 口 簽 章 後, 交 給 被 推 薦 者 12

15 附 件 三 報 到 委 託 書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為 原 因, 未 能 於 104 年 8 月 31 日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擬 請 委 託 ( 代 理 人 姓 名 ) 代 為 全 權 辦 理, 如 有 任 何 錯 誤,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姓 名 :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姓 名 : 蓋 章 : ( 代 理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八 月 日 13

16 附 件 四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報 名 序 號 : 姓 名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複 個 人 自 傳 加 權 畢 業 成 績 年 齡 資 歷 職 業 證 照 加 分 查 項 目 履 歷 相 關 資 料 原 始 評 定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統 測 成 績 總 分 備 註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只 能 複 查 成 績 是 否 計 算 錯 誤, 不 得 要 求 再 評 審 複 查 費 用 : 五 十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證 號 碼 要 填 寫 正 確 清 楚 二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及 成 績 單 通 知 單 正 本, 於 8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09:00 ~ 17:00 時 前, 親 至 本 校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辦 公 室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307 號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 校 本 部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嘉 東 里 鎮 南 路 1221 號 學 校 總 機 : 轉 學 校 專 線 : 傳 真 :(05) 網 址 : 14

17 附 件 五 台 北 教 學 中 心 位 置 圖 台 北 專 班 座 標 圖 第 一 學 區 力 美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地 址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五 段 307 號 電 話 : 網 址 : 第 二 學 區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5 巷 7 弄 1-4 號 網 址 : 1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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