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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9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36143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網 址 : 日 間 部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37) 分 機 1200~ 1202 傳 真 :(037) 進 修 部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037) 分 機 8620 ~ 8623 傳 真 :(037)

2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及 發 售 104/5/20( 三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報 名 資 料 繳 件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或 現 場 繳 件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暨 開 放 考 生 個 別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104/06/11( 四 ) 09:00 至 104/07/03( 五 ) 17:00 止 104/07/03( 五 ) 104/07/23( 四 ) 104/7/27( 一 ) 中 午 12:00 前 錄 取 名 單 開 放 個 別 查 詢 104/07/30( 四 ) 招 生 網 址 簡 章 發 售 地 點 : 苗 栗 校 本 部 警 衛 室 出 納 組 及 台 北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招 生 網 址 考 生 一 律 須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寄 出, 或 自 行 送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1. 考 生 若 於 104/07/27( 四 ) 下 午 仍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撥 電 話 向 本 會 查 詢 2. 考 生 得 於 104/07/30( 四 ) 至 本 校 網 站 進 行 成 績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傳 真 本 校 : ; 經 電 話 確 認 後, 將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考 生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個 別 查 詢 錄 取 名 單 報 到 註 冊 另 函 通 知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查 詢 事 項 報 名 准 考 證 寄 發 成 績 單 寄 發 報 到 註 冊 及 學 分 抵 免 報 考 日 間 部 報 考 進 修 部 單 位 分 機 單 位 分 機 註 冊 組 1200~1202 進 修 暨 推 廣 組 8622~8623 兵 役 相 關 事 宜 軍 訓 室 2703 進 修 學 務 組 8630~8631 助 學 貸 款 相 關 事 宜 生 活 輔 導 組 2103 進 修 學 務 組 8630~8631 郵 購 簡 章 事 宜 出 納 組 3501 註 :1.104/07/20( 一 )~104/08/20( 四 ) 上 班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四, 日 間 部 :09:00~16:00, 進 修 部 :15:20~21:00 2. 苗 栗 :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 ) 3. 台 北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4 段 120 巷 27 號 ( )

3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 2 參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3 肆 招 生 系 別 ( 部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 5 伍 錄 取 原 則... 7 陸 錄 取 公 告... 7 柒 複 查 辦 法... 8 捌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8 玖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要 則... 8 拾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9 附 錄 一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附 錄 二 網 路 及 通 訊 報 名 流 程 附 件 一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件 二 切 結 書 附 件 三 自 傳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聲 明 書 本 校 位 置 及 交 通 路 線 圖 本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說 明... 22

4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一 一 般 資 格 : 報 考 入 學 年 級 四 技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四 技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報 考 資 格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3.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四 年 制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二 年 級 轉 學 考 試 1. 修 畢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者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3.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四 年 制 相 近 系 組 三 年 級 或 各 系 組 二 年 級 轉 學 考 試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八 十 學 分 )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系 組 三 年 級 轉 學 考 試 二 限 考 資 格 : 1. 本 校 學 生 因 違 反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2.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原 學 校 退 學 規 定 之 學 生, 限 降 轉 或 報 考 原 退 學 年 級 之 轉 學 考 試 3. 原 就 讀 四 年 制 者 限 報 考 四 年 制 之 部 別, 原 就 讀 二 年 制 者 限 報 考 二 年 制 之 部 別 4.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者 除 須 符 合 一 般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符 合 : (1) 現 為 在 職 人 員,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2) 報 考 四 技 二 年 級 者 須 高 中 ( 職 ) 畢 業 屆 滿 二 年 以 上, 報 考 四 技 三 年 級 者 須 高 中 ( 職 ) 畢 業 屆 滿 三 年 以 上 ;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屆 滿 一 年 以 上 1

5 三 其 他 規 定 : 1. 凡 以 特 殊 身 分 ( 退 伍 軍 人 或 運 動 績 優 生 )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不 予 優 待 且 雙 重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項 優 待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證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或 追 認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詳 附 錄 一 2. 凡 持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切 結 書 報 考 者, 應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補 繳 轉 學 證 明 書 (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 及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其 所 繳 證 件 應 與 招 生 簡 章 報 考 資 格 相 符,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3. 僑 生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4.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本 校 應 自 行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錄 取 後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5. 服 役 期 滿 者, 須 持 有 退 伍 證 明 書 ; 現 役 軍 人, 須 持 有 國 防 部 當 年 發 給 之 報 考 同 意 書 ; 如 在 本 年 九 月 底 前 退 伍 之 退 役 軍 人, 須 取 得 編 階 上 校 ( 含 ) 以 上 主 管 ( 須 有 印 信 者 ) 所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報 考 6.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者, 並 填 具 學 歷 證 件 屬 實 之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件 一 ) 貳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 一 報 名 日 期 : 1.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4 年 06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09:00 至 104 年 07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2. 報 名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或 現 場 繳 件 ): 104 年 07 月 03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二 報 名 流 程 : 1. 考 生 上 網 ( 報 名 網 址 : 在 報 名 表 欄 位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以 A4 白 紙 印 出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內 簽 名, 並 黏 貼 近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檢 附 各 項 應 繳 驗 之 相 關 證 件,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或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班 時 間 內 自 行 送 件 至 本 校 註 冊 組 ( 當 場 不 予 審 核 或 檢 查 報 名 表 件 )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流 程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2. 繳 交 報 名 費 :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2) 繳 費 方 式 : 考 生 須 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並 依 據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顯 示 之 繳 款 帳 號 ( 第 一 銀 行, 代 碼 007), 至 全 省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 一 組 帳 號 限 轉 一 名 考 生 費 用 ), 繳 費 後 請 將 交 易 明 細 表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以 供 查 核 2

6 (3) 凡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之 考 生 係 屬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政 府 單 位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報 名 費 全 免 (4) 凡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之 考 生 係 屬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政 府 單 位 開 具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報 名 費 減 免 30% (5) 凡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之 考 生 係 屬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政 府 單 位 開 具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報 名 費 減 免 30% 3. 裝 寄 表 件 : 請 將 以 下 資 料 依 編 號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平 放 入 大 型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寄 出 : (1) 報 名 表 : A. 核 對 並 親 自 簽 名 B.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貼 於 本 表 正 面 ) C.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貼 於 本 表 正 面 ) D.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貼 於 本 表 正 面 ) 或 將 修 業 證 明 書 訂 在 本 表 背 面 E.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 浮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 (2) 學 歷 證 件 : A.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或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已 蓋 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畢 業 生 免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 B. 若 考 生 在 報 考 時, 確 因 就 讀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尚 未 寄 發, 得 以 切 結 書 ( 附 件 二 ) 暫 時 接 受 報 名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A.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之 正 本 ) B. 自 傳 (A4 格 式, 一 千 字 以 內, 內 容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等 ) ( 附 件 三 ) C. 選 繳 資 料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印 本,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研 究 報 告 或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學 生 優 秀 之 資 料 ( 選 繳 資 料 以 繳 交 影 本 為 主, 並 不 予 歸 還 ) (4) 在 職 證 明 :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者 須 檢 附 現 仍 在 職 之 證 明 文 件 (5)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參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與 資 料, 並 請 自 行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各 項 規 定 二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本 校 所 收 到 最 後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凡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寄 出, 或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自 行 送 件 至 本 校 註 冊 組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三 如 因 表 件 不 齊 資 格 不 符 逾 期 報 名 或 報 名 費 不 足 等 因 素 而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本 校 得 原 件 退 回, 拒 絕 其 報 名, 其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手 續 費 300 元 ( 含 郵 資 等 費 用 ) 餘 數 退 還 四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如 發 生 錯 誤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慎 填 志 願, 寄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別 或 志 願,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與 書 面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影 印 留 存 3

7 五 報 名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者, 喪 失 其 入 學 資 格,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除 撒 銷 其 學 籍 外,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其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公 告 註 銷 已 領 之 學 位 證 書 六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申 請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申 請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會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會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或 原 高 中 職 就 讀 學 校 (3)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系 所 七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4

8 肆 招 生 系 別 ( 部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 一 本 校 四 技 二 年 級 招 生 系 別 報 考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者, 得 混 合 選 填 至 多 六 個 志 願 ;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者, 至 多 選 填 二 個 志 願 各 學 制 招 生 名 額 為 暫 定, 以 104 年 07 月 06 日 公 告 實 際 缺 額 人 數 為 準 部 別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 佔 分 比 例 ) 招 生 系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資 訊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100%)= 歷 年 成 績 單 (50%)+ 自 傳 (35%)+ 特 殊 表 現 (15 %) 應 用 日 語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觀 光 旅 遊 組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休 閒 餐 飲 組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餐 旅 經 營 系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科 學 系 遊 戲 開 發 組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科 學 系 視 覺 創 意 組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整 體 造 型 組 書 面 審 查 需 繳 交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之 正 本 ) 2. 自 傳 (A4 格 式, 一 千 字 以 內, 內 容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等 ) 3. 選 繳 資 料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研 究 報 告 或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學 生 優 秀 之 資 料 ( 選 繳 資 料 以 繳 交 影 本 為 主 )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流 行 設 計 組 合 計 備 註 :1. 報 名 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一 份, 除 歷 年 成 績 單 為 正 本 外, 其 餘 以 影 印 本 為 主, 報 名 後 均 不 退 還 2.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科 學 系 更 名 為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適 用 於 104 學 年 度 以 後 畢 業 之 畢 業 生 5

9 二 本 校 四 技 三 年 級 招 生 系 別 報 考 日 間 部 與 進 修 部 者, 得 混 合 選 填 至 多 六 個 志 願 ;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者, 至 多 選 填 二 個 志 願 各 學 制 招 生 名 額 為 暫 定, 以 104 年 07 月 06 日 公 告 實 際 缺 額 人 數 為 準 部 別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 佔 分 比 例 ) 招 生 系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在 職 專 班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企 業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分 數 (100%)= 歷 年 成 績 單 (50%)+ 自 傳 (35%)+ 特 殊 表 現 (15 %)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華 文 傳 播 與 創 意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系 餐 旅 經 營 系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科 學 系 遊 戲 開 發 組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科 學 系 視 覺 創 意 組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整 體 造 型 組 書 面 審 查 需 繳 交 資 料 : 1.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排 名 正 本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之 正 本 ) 2. 自 傳 (A4 格 式, 一 千 字 以 內, 內 容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等 ) 3. 選 繳 資 料 :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影 本, 如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證 明 重 要 競 賽 成 果 語 文 檢 定 證 明 研 究 報 告 或 作 品 集 社 團 表 現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學 生 優 秀 之 資 料 ( 選 繳 資 料 以 繳 交 影 本 為 主 )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流 行 設 計 組 合 計 備 註 :1. 報 名 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一 份, 除 歷 年 成 績 單 為 正 本 外, 其 餘 以 影 印 本 為 主, 報 名 後 均 不 退 還 2.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科 學 系 更 名 為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設 計 系, 適 用 於 104 學 年 度 以 後 畢 業 畢 業 生 6

10 三 說 明 : 1. 男 女 兼 收 2. 上 課 地 點 :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 3. 上 述 招 生 名 額 係 暫 定 統 計 至 104 年 04 月 28 日 ; 各 年 級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及 缺 額 計 算,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補 足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因 退 學 及 轉 出 至 他 校 學 生 所 產 生 之 缺 額 ; 實 際 缺 額 以 104 年 07 月 06 日 公 告 實 際 缺 額 人 數 為 準 4. 進 修 部 及 在 職 專 班 上 課 時 間 為 : 週 一 至 週 五 18:30~21:45 5. 為 避 免 因 補 修 學 分, 影 響 畢 業 時 程, 請 考 生 務 必 至 本 校 各 系 網 站 瞭 解 相 關 課 程 規 劃 6. 本 校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科 學 系 之 專 題 系 列 課 程 為 專 題 企 劃 寫 作 技 巧 畢 業 專 題 ( 一 ) 畢 業 專 題 ( 二 ) 畢 業 專 題 ( 三 ), 凡 報 考 該 系 轉 學 考 並 經 錄 取 者, 畢 業 專 題 之 課 程 均 需 自 專 題 企 劃 寫 作 技 巧 依 序 修 讀 伍 錄 取 原 則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別 議 定 一 般 生 及 退 伍 軍 人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之 成 績 及 志 願 合 於 正 取 錄 取 標 準 者, 始 予 錄 取 成 績 達 備 取 錄 取 標 準 者, 若 有 缺 額, 依 考 生 之 成 績 及 報 名 表 選 填 志 願 逕 行 遞 補 ; 四 技 二 年 級 及 四 技 三 年 級 各 系 若 通 知 備 取 生 報 到 仍 未 額 滿 者, 得 由 各 額 滿 系 之 備 取 生 中, 依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之 項 目 一 的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通 知 錄 取 二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若 其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一 般 生 名 額 錄 取 ; 若 其 原 始 總 分 未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但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退 伍 軍 人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退 伍 軍 人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三 考 生 成 績 若 有 缺 考 者, 總 分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考 生 成 績 若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四 各 系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兩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一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二 之 順 序 比 較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單 一 項 目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若 兩 個 項 目 比 較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 必 要 時, 得 由 各 系 舉 行 口 試 補 充 說 明 : 未 正 取 者 依 其 選 填 之 志 願 分 發 至 各 系 備 取 ; 已 有 正 取, 且 其 正 取 非 第 一 志 願 者, 僅 第 一 志 願 得 列 為 備 取 陸 錄 取 公 告 一 預 定 於 104 年 07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暨 個 別 成 績 查 詢, 考 生 若 於 104 年 07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仍 未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撥 電 話 向 本 會 查 詢 本 會 服 務 電 話 :(037) 轉 分 機 1200~1202( 註 冊 組 ) 二 錄 取 資 訊 於 104 年 07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於 招 生 網 址 ( 公 告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施 行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查 榜 三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公 告, 請 注 意 本 校 網 路 張 貼 之 訊 息 7

11 柒 複 查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請 於 104 年 07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四 ) 連 同 成 績 單 影 本, 先 傳 真 至 本 會 ( 傳 真 電 話 : ), 再 檢 附 1.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3. 複 查 費 之 郵 局 匯 票 ( 匯 票 收 款 人 戶 名 請 填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資 37 元 ) 函 寄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原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成 績 複 查 後, 若 成 績 低 於 該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該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捌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本 校 將 另 以 書 函 通 知 錄 取 生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轉 學 ( 或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等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逾 期 未 報 到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註 冊,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之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各 系 若 有 缺 額, 本 會 將 用 電 話 輔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三 若 本 會 無 法 以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備 取 生 報 到 遞 補, 本 會 將 另 行 以 書 面 掛 號 方 式 通 知 ; 若 仍 未 按 規 定 時 間 內 前 來 辦 理 遞 補 手 續,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序 由 次 一 位 備 取 生 遞 補 四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資 訊 管 理 系 及 多 媒 體 與 遊 戲 發 展 科 學 系 學 雜 費 為 51,643 元 其 他 學 系 學 雜 費 為 45,020 元, 註 冊 費 明 細 詳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進 修 部 及 在 職 專 班 每 學 期 學 分 學 雜 費 以 每 週 實 際 授 課 時 數 計 算, 除 資 管 系 每 節 收 費 1,598 元 外, 其 餘 各 系 每 節 收 費 1,492 元 五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學 生 證 具 備 悠 遊 卡 功 能, 為 本 校 與 悠 遊 卡 公 司 合 作 發 行 之 記 名 式 悠 遊 卡 學 生 證, 兼 具 識 別 證 與 電 子 票 證 功 能, 享 有 掛 失 及 返 還 餘 額 服 務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範, 需 由 學 生 本 人 及 學 生 家 長 共 同 簽 署 同 意 提 供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 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學 號 卡 片 號 碼 ) 予 悠 遊 卡 公 司, 始 得 製 發 (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聲 明 書 如 附 件 五 ) 為 保 護 學 生 享 有 掛 失 及 返 還 餘 額 的 權 利, 經 錄 取 本 校 之 學 生, 一 律 視 為 同 意 本 校 在 校 務 運 作 及 教 育 行 政 等 目 的 下 合 理 使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提 供 上 述 資 料 予 悠 遊 卡 公 司 玖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要 則 一 轉 學 生 錄 取 入 學 後, 應 自 轉 入 之 年 級 開 始 修 習 各 該 系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其 轉 入 年 級 以 前 應 修 而 未 修 之 科 目, 仍 應 補 修 二 錄 取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時, 應 以 原 大 學 肄 ( 畢 ) 業 或 獨 立 學 院 肄 ( 畢 ) 業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為 限 依 據 原 校 所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辦 理 抵 免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8

12 三 凡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及 大 學 肄 業 ( 畢 業 ) 證 書 兩 種 身 分 者, 只 能 以 一 種 身 分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四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核 辦 法 於 時 限 內 辦 理 拾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一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本 校 本 次 考 試 放 榜 之 日 起,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逾 期 限 者, 得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許 可 二 考 生 申 訴 事 項 應 以 書 面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並 應 記 載 申 訴 人 姓 名 入 學 考 試 名 稱 報 名 編 號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順 序 聯 絡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三 本 校 主 辦 試 務 單 位 收 到 考 生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處 理, 負 責 評 議, 並 得 視 需 要 邀 請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出 席 四 本 校 招 生 糾 紛 申 訴 處 理 會 議 之 召 開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原 處 分 單 位 之 代 表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五 申 訴 案 件 由 本 校 主 辦 試 務 單 位 指 派 專 人 受 理, 並 於 收 件 後 三 十 日 內 回 覆 六 評 議 書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人 及 原 處 分 單 位 七 其 他 相 關 未 盡 事 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報 部 核 備 9

13 附 錄 一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退 伍 軍 人 : 1.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11 月 24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三 年 內 或 志 願 役 軍 士 官 兵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之 軍 士 官 兵 於 退 伍 後 五 年 內,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得 享 受 優 待, 3.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4. 優 待 規 定 : a.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 退 伍 未 滿 一 年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b. 服 役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退 伍 未 滿 一 年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0%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c. 服 役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退 伍 未 滿 一 年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5%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10%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d.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者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e.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25% f.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 原 始 總 分 增 加 5% g.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依 d e f 之 規 定 辦 理 依 a b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再 適 用 本 優 待 辦 法 5. 符 合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影 印 本 :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除 役 令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6. 退 伍 日 期 之 計 算 截 止 點 :104 年 7 月 1 日 10

14 二 運 動 績 優 生 : 1. 依 據 教 育 部 100 年 01 月 05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凡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前 述 辦 法 規 定 者, 其 報 考 轉 學 或 插 班 考 試 時,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相 關 規 定 以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辦 法 為 準 ( 2. 符 合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應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影 印 本 : (1)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 (2)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11

15 附 錄 二 網 路 及 通 訊 報 名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104/06/11( 四 )09:00 至 104/07/03( 五 )17:00 止 請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並 確 認 否 離 開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是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請 詳 細 確 實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系 統 將 不 開 放 修 改 ; 若 填 寫 錯 誤 或 需 造 字, 請 於 列 印 完 報 名 資 料 後, 使 用 紅 筆 在 需 修 改 處 修 改, 並 於 修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是 列 印 報 名 表 將 報 名 應 繳 文 件 於 104/07/03( 五 )17:00 前 以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或 自 行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12

16 附 件 一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參 加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一 份 (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3. 原 校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英 文 譯 本 正 本 一 份 4.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本 人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之 歷 次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一 份 本 人 若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或 日 後 經 學 校 查 證 該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貴 校 可 取 消 本 人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即 便 已 獲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亦 願 意 接 受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本 人 均 不 得 異 議 ; 若 有 上 述 情 事, 本 人 無 條 件 放 棄 抗 辯 之 權 力, 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就 讀 學 校 之 外 文 名 稱 : 就 讀 學 校 之 中 文 譯 名 : 就 讀 科 系 之 外 文 名 稱 : 就 讀 科 系 之 中 文 譯 名 : 就 讀 學 校 之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此 致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3

17 附 件 二 切 結 書 切 結 書 考 生 參 加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因 就 讀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尚 未 發 給, 本 人 保 證 將 修 畢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課 程, 否 則 依 本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第 三 款 ( 其 他 規 定 ) 第 2 點 之 規 定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4

18 附 件 三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學 生 姓 名 : 報 名 編 號 : 自 傳 撰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撰 寫 說 明 :1:A4 格 式, 一 千 字 以 內, 內 容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等 2: 請 以 電 腦 繕 打 或 正 楷 書 寫 3: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15

19 自 傳 註 1:A4 格 式, 一 千 字 以 內, 內 容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等 2: 請 以 電 腦 繕 打 或 正 楷 書 寫 3: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 續 1) 16

20 自 傳 註 1:A4 格 式, 一 千 字 以 內, 內 容 含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說 明 等 2: 請 以 電 腦 繕 打 或 正 楷 書 寫 3: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 續 2) 17

21 註 冊 組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報 名 編 號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報 考 學 制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原 始 得 分 複 查 後 得 分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申 請 申 請 人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日 期 簽 名 注 意 事 項 : * 1. 申 請 複 查 須 (1) 附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2) 填 寫 本 表 複 查 科 目 欄,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3) 請 於 104 年 07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00 前 先 將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4)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以 限 時 掛 號 函 寄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匯 票 收 款 人 戶 名 請 填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5) 附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並 自 行 貼 妥 郵 票 且 填 妥 收 件 人 之 姓 名 及 地 址 2.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並 須 於 104 年 07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3.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攝 影 或 影 印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 欄 請 勿 填 寫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 請 沿 此 線 剪 下 本 校 地 址, 並 黏 貼 於 成 績 複 查 信 封 上 ) * 18

22 附 件 五 廣 亞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聲 明 書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學 生 姓 名 : 就 讀 系 所 : 就 讀 部 別 :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就 讀 學 制 : 碩 士 四 技 二 技 本 人 茲 同 意 並 授 權 學 校 在 校 務 運 作 及 教 育 行 政 等 目 的 下, 合 理 使 用 並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予 家 長 及 相 關 單 位 詳 細 閱 讀 並 同 意 下 列 說 明 後, 請 本 人 及 家 長 / 法 定 代 理 人 於 簽 章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說 明 一 本 校 學 生 證 為 兼 具 識 別 證 與 電 子 票 證 功 能 之 記 名 式 悠 遊 卡 學 生 證, 享 有 掛 失 及 返 還 餘 額 服 務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範, 需 由 學 生 本 人 及 學 生 家 長 共 同 簽 署 同 意 提 供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 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學 號 卡 片 號 碼 等 ) 予 悠 遊 卡 公 司, 以 製 發 學 生 證 為 保 護 學 生 享 有 掛 失 及 返 還 餘 額 的 權 利, 經 錄 取 本 校 之 學 生, 一 律 視 為 同 意 並 授 權 學 校 在 校 務 運 作 及 教 育 行 政 等 目 的 下, 合 理 使 用 並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予 悠 遊 卡 公 司 或 相 關 單 位 說 明 二 為 落 實 學 生 關 懷 與 輔 導 工 作, 並 與 貴 家 長 建 立 良 善 之 互 動 網 絡, 以 了 解 您 的 在 學 情 況 本 校 各 相 關 單 位 將 在 有 助 於 學 生 學 習 精 進 及 生 活 輔 導 需 要 下, 提 供 您 的 成 績 單 預 警 通 知 單 及 缺 曠 通 知 單 等 訊 息 予 貴 家 長 /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相 關 單 位 本 人 : ( 簽 章 ) 家 長 / 法 定 代 理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

23 本 校 位 置 及 交 通 路 線 圖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苗 栗 校 本 部 高 鐵 苗 栗 站 104 年 底 通 車 縣 內 規 劃 3 條 快 捷 公 車 路 線 之 一, 由 苗 栗 站 出 發 首 先 抵 達 育 達 科 大, 回 程 也 經 由 育 達 科 大 至 苗 栗 高 鐵 站 可 提 供 更 便 捷 的 往 返 工 具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20

24 前 來 本 校 交 通 參 考 路 線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苗 栗 校 本 部 壹 搭 乘 火 車 者 : 1.( 南 下 ) 請 搭 至 竹 南 火 車 站, 於 火 車 站 東 站 搭 乘 苗 栗 客 運 ( 往 後 龍 或 育 達 本 校 ) 直 達 校 區 2.( 北 上 ) 請 搭 至 後 龍 火 車 站, 於 火 車 站 前 搭 乘 苗 栗 客 運 ( 往 頭 份 / 竹 南 ), 直 達 校 區 貳 搭 乘 客 運 者 : 1. 台 中 至 本 校 : 請 於 大 甲 火 車 站 搭 乘 苗 栗 客 運 ( 大 甲 - 新 竹 ), 直 達 校 區 2. 新 竹 至 本 校 : 請 於 新 竹 火 車 站 搭 乘 苗 栗 客 運 ( 新 竹 - 大 甲 ), 直 達 校 區 3. 竹 南 火 車 站 : 請 於 火 車 站 東 站 搭 乘 苗 栗 客 運, 平 日 每 10~45 分 鐘 定 期 班 車 至 本 校 ( 寒 暑 假 及 連 續 假 日 則 約 每 1 小 時 一 班 車 ) 4. 苗 栗 火 車 站 : 請 於 火 車 站 前 搭 乘 苗 栗 客 運 07:30 12:00 17:30 三 班 車 至 本 校 (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則 停 駛 ) 參 自 行 開 車 者 : 1. 經 北 二 高 者 ( 南 下 ) 請 於 119 公 里 處 下 竹 南 交 流 道 左 轉 台 1 己 線 往 造 橋 方 向, 行 駛 至 約 1.3 公 里 處 右 轉 明 勝 路 行 經 五 福 大 橋 底 左 轉 苗 9 線, 接 省 道 台 1 線 右 轉 南 下 至 公 里 處 即 達 ( 北 上 ) 請 於 125 公 里 處 下 大 山 交 流 道 出 口 右 轉 往 造 橋 方 向, 接 省 道 台 1 線 左 轉 北 上 往 頭 份 方 向 至 公 里 處 即 達 2. 經 中 山 高 者 ( 南 下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下 頭 份 交 流 道 至 中 華 路 左 轉 沿 右 側 自 強 路 ( 台 1 線 ) 至 永 貞 路 左 轉 ( 台 13 線 ) 經 尖 山 大 橋 ( 台 1 線 ) 往 後 龍 通 霄 方 向 ( 台 1 線 ) 到 達 本 校 ( 台 1 線 公 里 處 右 轉 ) ( 北 上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下 苗 栗 交 流 道 左 轉 省 道 台 6 線, 接 台 72 線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西 行 往 後 龍 至 後 龍 終 點 右 轉 台 1 線 北 上 至 公 里 處 直 達 本 校 3. 經 西 部 濱 海 公 路 行 駛 省 道 台 61 線 西 部 濱 海 公 路 者, 請 於 93 公 里 處 造 橋 交 流 道 出 口 往 造 橋 方 向 行 駛 轉 行 經 五 福 大 橋 左 轉 接 省 道 台 1 線 右 轉 至 公 里 處 即 達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台 北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壹 搭 乘 捷 運 木 柵 捷 運 線 在 南 京 東 路 站 下, 轉 乘 往 南 京 東 路 4 段 公 車 至 南 京 寧 安 站 下 車 貳 搭 乘 公 車 1.( 南 京 東 路 ) 區 紅 25 棕 9 棕 10 號 公 車 至 南 京 寧 安 站 2.( 敦 化 北 路 ) 敦 化 幹 線 至 台 北 學 苑 站 下 車 步 行 約 700 公 尺 9 分 鐘 即 可 到 達 21

25 本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說 明 如 下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工 本 費 本 簡 章 每 份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整 發 售 時 間 自 104 年 5 月 20( 三 ) 起 苗 栗 :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 ) 現 場 購 買 台 北 :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4 段 120 巷 27 號 ( ) (09:00~22:00) 1. 請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 不 收 等 值 郵 票 ) 2. 來 函 請 註 明 函 購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逕 寄 函 購 方 式 苗 栗 縣 造 橋 鄉 談 文 村 學 府 路 168 號 育 達 科 技 大 學 出 納 組 收 3. 每 一 份 並 附 貼 足 郵 資 ( 普 通 10 元 ; 限 時 17 元 ; 掛 號 30 元 ; 限 掛 37 元 ) 回 郵 之 B4 規 格 大 型 信 封 (24 公 分 34 公 分 ) 一 個, 並 自 行 書 寫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出 納 組 :(037) 分 機 3501~3502 查 詢 電 話 苗 栗 日 間 部 :(037) 分 機 1200~1202( 註 冊 組 ) 傳 真 :(037) 苗 栗 進 修 部 :(037) 分 機 8622~8623( 進 修 暨 推 廣 組 ) 傳 真 :(037) 台 北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02) 分 機 1165 傳 真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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