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曾 因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追 究 的 ; (7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二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罪 提 供 场 所,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两 次 以 上 的 ; 一 次 容 留 三 人 以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6 ) 曾 因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追 究 的 ; (7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二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罪 提 供 场 所,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两 次 以 上 的 ; 一 次 容 留 三 人 以"

Transcription

1 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常 见 犯 罪 的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实 施 细 则 ( 二 )( 试 行 )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刑 罚 裁 量 权, 贯 彻 落 实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增 强 量 刑 的 公 开 性, 维 护 量 刑 公 正, 根 据 刑 法 刑 事 诉 讼 法 和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以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常 见 犯 罪 的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在 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常 见 的 犯 罪 的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实 施 细 则 ( 一 )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我 省 的 刑 事 审 判 实 践,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二 ) 一 危 险 驾 驶 罪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机 动 车 追 逐 竞 驶, 情 节 恶 劣 的 ;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机 动 车,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80 亳 克 毫 克 /100 亳 升 之 间 的 ; 从 事 校 车 业 务 或 者 旅 客 运 输, 严 重 超 过 额 定 乘 员 载 客, 或 者 严 重 超 过 规 定 时 速 行 驶 的 ; 违 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可 以 在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拘 役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最 高 时 速 危 险 性 危 害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刊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机 动 车,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每 增 加 30 毫 克 /100 毫 升,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拘 役 ; (2 ) 追 逐 竞 逐 竞 驶 超 过 最 高 限 速 50 % 以 以 上, 每 增 加 25%,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拘 役 ; (3 ) 从 事 校 车 业 务 或 者 旅 客 运 输, 超 过 额 定 乘 员 40 % 以 上, 或 者 超 过 规 定 时 速 60 %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10%,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拘 役 ; (4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20 % 以 下 (1 )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且 负 事 故 全 部 或 者 主 要 责 任, 或 者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后 逃 逸, 尚 未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2 ) 在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快 速 路 上 驾 驶 的 ; (3 ) 驾 驶 载 有 乘 客 的 营 运 机 动 车 的 ; (4 ) 有 超 员 超 载 或 者 超 速 驾 驶, 无 驾 驶 资 格 驾 驶 机 动 车 ; 使 用 伪 造 或 者 变 造 的 机 动 车 牌 证 等 严 重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行 为 的 ; (5 ) 逃 避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检 查, 或 者 拒 绝 阻 碍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检 查 尚 未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2 (6 ) 曾 因 酒 后 驾 驶 机 动 车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追 究 的 ; (7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二 容 留 他 人 吸 毒 罪 提 供 场 所,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两 次 以 上 的 ; 一 次 容 留 三 人 以 上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 因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被 行 政 处 罚, 又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 容 留 未 成 年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者 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六 个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容 留 次 数 容 留 人 数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刑 罚 量 (1 ) 提 供 场 所,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两 次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一 次,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的 刑 期 ; (2 ) 一 次 容 留 三 人 以 上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的 刑 期 ; (3 ) 容 留 未 成 年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四 个 月 的 刑 期 ; (4 ) 因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被 行 政 处 罚, 又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 以 牟 利 为 目 的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的 ; 容 留 他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或 者 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除 已 认 定 为 犯 罪 构 成 情 节 的 之 外, 每 增 加 一 种 情 形,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的 刑 期 ; (5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三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以 虚 假 的 身 份 证 明 骗 领 的 信 用 卡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进 行 信 用 卡 诈 骗 活 动, 达 到 数 额 较 大 起 点 5000 元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诈 骗 数 额 每 增 加 1000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的 刑 期, 确 定 基 准 刑 恶 意 透 支, 达 到 数 额 较 大 起 点 1 万 元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诈 骗 数 额 每 增 加 2000 元, 可 以 增 加 个 月 的 刑 期, 确 定 基 准 刑 2 法 定 刑 在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3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以 虚 假 的 身 份 证 明 骗 领 的 信 用 卡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进 行 信 用 卡 诈 骗 活 动, 达 到 数 额 巨 大 起 点 5 万 元 的, 可 以 在 五 年 至 六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诈 骗 数 额 每 增 加 8000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的 刑 期, 确 定 基 准 刑 恶 意 透 支, 达 到 数 额 巨 大 起 点 10 万 元 的, 可 以 在 五 年 至 六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诈 骗 数 额 每 增 加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的 刑 期, 确 定 基 准 刑 3 法 定 刑 在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使 用 伪 造 的 信 用 卡 以 虚 假 的 身 份 证 明 骗 领 的 信 用 卡 作 废 的 信 用 卡 或 者 冒 用 他 人 信 用 卡, 进 行 信 用 卡 诈 骗 活 动 达 到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起 点 50 万 元 的, 可 以 以 在 十 年 至 十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诈 骗 数 额 每 增 加 8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的 刑 期, 确 定 基 准 刑 恶 意 透 支, 达 到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起 点 100 万 元 的, 可 以 在 十 年 至 十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诈 骗 数 额 每 增 加 16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的 刑 期, 确 定 基 准 刑 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相 应 增 加 或 减 少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为 吸 毒 赌 博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而 进 行 信 用 卡 诈 骗 的, 可 以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20 % 以 下 ; (2 ) 确 因 生 产 所 需 生 活 所 迫 学 习 治 病 等 急 需 而 恶 意 透 支 的,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20 % 以 下 ; (3 ) 其 他 可 以 减 少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四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故 意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犯 罪 数 额 达 到 数 额 较 大 起 点 5000 元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三 次 以 上 的 ; 纠 集 三 人 以 上 公 然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的 ; 毁 坏 救 灾 抢 险 防 汛 救 济 优 扶 扶 贫 医 疗 财 物 的 ; 毁 坏 残 疾 人 孤 寡 老 人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人 的 财 物 的 ; 引 起 被 害 人 患 病 或 者 自 杀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4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作 案 次 数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犯 罪 数 额 每 增 加 1300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2 ) 一 年 内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三 次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一 次, 可 以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3 ) 具 有 可 以 认 定 为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情 形, 每 增 加 一 种 情 形, 可 以 增 加 四 个 月 至 七 个 月 刑 期 2 法 定 刑 在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故 意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犯 罪 数 额 达 成 数 额 巨 大 起 点 5 万 元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至 四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故 意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犯 罪 数 额 满 4 万 元 不 足 5 万 元, 并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认 定 为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在 三 年 至 四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三 次 以 上 的 ; 纠 集 三 人 以 上 公 然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的 ; 毁 坏 救 灾 抢 险 防 汛 救 济 优 扶 扶 贫 医 疗 财 物 的 ; 毁 坏 残 疾 人 孤 寡 老 人 或 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人 的 财 物 的 ; 引 起 被 害 人 精 福 失 常 或 者 自 杀 等 严 重 后 果 的 ; 在 社 会 上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作 案 次 数,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犯 罪 数 额 每 增 加 1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2 ) 毁 坏 公 私 财 物 三 次 的, 每 增 加 一 次, 可 以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3 ) 具 有 可 以 认 定 为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情 形 的, 每 增 加 一 种 情 形, 可 以 增 加 五 个 月 至 八 个 月 刑 期 五 非 法 持 有 毒 品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非 法 持 有 鸦 片 氯 胺 酮 美 沙 酮 200 克,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或 者 可 卡 因 10 克, 吗 啡 或 者 二 亚 甲 基 双 氧 安 非 他 可 ( MDMA ) 等 苯 丙 胺 类 毒 品 ( 甲 基 苯 丙 胺 除 外 ) 20 克, 杜 冷 丁 50 克, 三 唑 仑 或 者 安 眠 酮 10 千 克, 咖 啡 因 罂 粟 壳 50 千 克 或 者 其 他 数 量 相 当 毒 品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5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毒 品 数 量 等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每 增 加 鸦 片 氯 胺 酮 美 沙 酮 20 克,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2 ) 每 增 加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或 者 可 卡 因 1 克 及 其 他 数 量 相 当 毒 品 的,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3 ) 每 增 加 吗 啡 或 者 二 亚 甲 基 双 氧 安 非 他 明 (MDMA) 等 苯 丙 胺 类 毒 品 ( 甲 基 苯 丙 胺 除 外 ) 2 克,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4 ) 每 增 加 杜 冷 丁 10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5 ) 每 增 加 三 唑 仑 或 者 安 眠 酮 1 千 克,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6 ) 每 增 加 咖 啡 因 罂 粟 壳 4 千 克,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2 法 定 刑 在 三 年 以 上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非 法 持 有 鸦 片 氯 胺 酮 美 沙 酮 700 克,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或 者 可 卡 因 35 克, 吗 啡 或 者 二 亚 甲 基 双 氧 安 非 他 明 ( MDMA ) 等 苯 丙 胺 类 毒 品 ( 甲 基 苯 丙 胺 除 外 ) 70 克, 杜 冷 丁 175 克, 三 唑 仑 或 者 安 眠 酮 35 千 克, 咖 啡 因 罂 粟 壳 140 千 克 或 者 其 他 数 量 相 当 毒 品 的, 或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至 四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毒 品 数 量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每 增 加 鸦 片 氯 胺 酮 美 沙 酮 7 克,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2 ) 每 增 加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或 者 可 卡 因 1 克 及 其 他 数 量 相 当 毒 品 的,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3 ) 每 增 加 吗 啡 或 者 二 亚 甲 基 双 氧 安 非 他 明 ( MDMA ) 等 苯 丙 胺 类 毒 品 ( 甲 基 苯 丙 胺 除 外 ) 2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4 ) 每 增 加 杜 冷 丁 5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5 ) 每 增 加 三 唑 仑 或 者 安 眠 酮 1 千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6 ) 每 增 加 咖 啡 因 罂 粟 壳 4 千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6 3 法 定 刑 在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非 法 持 有 鸦 片 氯 胺 酮 美 沙 酮 1000 克,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或 者 可 卡 因 50 克, 吗 啡 或 者 二 亚 甲 基 双 氧 安 非 他 明 ( MDMA ) 等 苯 丙 胺 类 毒 品 ( 甲 基 苯 丙 胺 除 外 ) 100 克, 杜 冷 丁 250 克, 三 唑 仑 或 者 安 眠 酮 50 千 克, 咖 啡 因 罂 粟 壳 200 千 克 或 者 其 他 数 量 相 当 毒 品 的, 可 以 在 七 年 至 八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毒 品 数 量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每 增 加 鸦 片 氯 胺 酮 美 沙 酮 400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2 ) 每 增 加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或 者 可 卡 因 20 克 及 其 他 数 量 相 当 毒 品 的,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3 ) 每 增 加 吗 啡 或 者 二 亚 甲 基 双 氧 安 非 他 明 ( MDMA ) 等 苯 丙 胺 类 毒 品 ( 甲 基 苯 丙 胺 除 外 ) 40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4 ) 每 增 加 杜 冷 丁 100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5 ) 每 增 加 三 唑 仑 或 者 安 眠 酮 20 千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 (6 ) 每 增 加 咖 啡 因 罂 粟 壳 100 千 克,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刑 期 六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卖 淫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二 人 次 以 上 卖 淫 的 ;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卖 淫 的 ; 被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卖 淫 的 人 患 有 艾 滋 病 或 者 患 有 梅 毒 淋 病 等 严 重 性 病 的 ;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他 人 卖 淫 具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数 量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每 增 加 一 人 次 卖 淫 的, 可 以 增 加 六 个 月 至 八 个 月 刑 期 ; (2 )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每 增 加 一 人 次 卖 淫 的, 可 以 增 加 六 个 月 至 年 刑 期

7 2 法 定 刑 在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十 人 次 卖 淫 的 ;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五 人 次 卖 淫 的 ; 容 留 介 绍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卖 淫 的, 可 以 在 五 年 至 六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数 量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每 增 加 一 人 次 卖 淫 的,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 (2 )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每 增 加 一 人 次 卖 淫 的, 可 以 增 加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刑 期 ; (3 ) 容 留 介 绍 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幼 女 每 增 加 一 人 次 卖 淫 的, 可 以 增 加 一 年 至 二 年 刑 期 : 3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旅 馆 业 饮 食 服 务 业 文 化 娱 乐 业 出 租 汽 车 业 等 单 位 的 人 员, 利 用 本 单 位 的 条 件, 引 诱 容 留 介 绍 他 人 卖 淫 的,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30% 以 下 ; (2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七 滥 用 职 权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造 成 死 亡 一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轻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二 人 轻 伤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一 人 轻 伤 六 人 以 上 的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30 万 元 以 上 的 ;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其 他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滥 用 职 权 的 手 段 影 响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等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造 成 死 亡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年 刑 期 ; (2 ) 造 成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四 个 月 刑 期 ; (3 ) 造 成 轻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8 (4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每 增 加 4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2 法 定 刑 在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至 四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造 成 死 亡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轻 伤 二 十 七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六 人 轻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轻 伤 十 八 人 以 上 的, 或 者 经 济 损 失 150 万 元 以 上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滥 用 职 权 的 手 段 影 响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等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造 成 死 亡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六 个 月 刑 期 : (2 ) 造 成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四 个 月 刑 期 ; (3 ) 造 成 轻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4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每 增 加 40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3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犯 前 款 罪, 法 定 刑 在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造 成 死 亡 一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轻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二 人 轻 伤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一 人 轻 伤 六 人 以 上 的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30 万 元 以 上 的 ;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其 他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滥 用 职 权 的 手 段 影 响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等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造 成 死 亡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年 刑 期 ; (2 ) 造 成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八 个 月 至 十 个 月 刑 期 ; (3 ) 造 成 轻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4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每 增 加 2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4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犯 前 款 罪, 法 定 刑 在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五 年 至 六 年 有 期 徒 刑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造 成 死 亡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轻 伤 二 十 七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六 人 轻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轻 伤 十 八 人 以 上 的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150 万 元 以 上 的

9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滥 用 职 权 的 手 段 影 响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等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造 成 死 亡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年 刑 期 ; (2 ) 造 成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五 个 月 刑 期 ; (3 ) 造 成 轻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4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每 增 加 30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八 玩 忽 职 守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造 成 死 亡 一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轻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二 人 轻 伤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一 人 轻 伤 六 人 以 上 的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30 万 元 以 上 的 ;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其 他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玩 忽 职 守 的 手 段 影 响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等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造 成 死 亡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年 刑 期 ; (2 ) 造 成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四 个 月 刑 期 ; (3 ) 造 成 轻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4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每 增 加 4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2 法 定 刑 在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至 四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造 成 死 亡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轻 伤 二 十 七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六 人 轻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轻 伤 十 八 人 以 上 的 ; 造 成 经 济 济 损 失 150 万 以 上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玩 忽 职 守 的 手 段 影 响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等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造 成 死 亡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六 个 月 刑 期 ; (2 ) 造 成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四 个 月 刑 期 ; (3 ) 造 成 轻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10 (4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每 增 加 4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3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犯 前 款 罪, 法 定 刑 在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造 成 死 亡 一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轻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二 人 轻 伤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一 人 轻 伤 六 人 以 上 的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30 万 元 以 上 的 ;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其 他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玩 忽 职 守 的 手 段 影 响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等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造 成 死 亡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年 刑 期 ; (2 ) 造 成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八 个 月 至 十 个 月 刑 期 ; (3 ) 造 成 轻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刑 期 ; (4 ) 造 成 经 济 摄 失 每 增 加 2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4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徇 私 舞 弊 犯 前 款 罪, 法 定 刑 在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五 年 至 六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造 成 死 亡 三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轻 伤 二 十 七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六 人 轻 伤 九 人 以 上 或 者 重 伤 三 人 轻 伤 十 八 人 以 上 的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150 万 元 以 上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玩 忽 职 守 的 手 段 影 响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等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造 成 死 亡 每 增 加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年 刑 期 ; (2 ) 造 成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五 个 月 刑 期 ; (3 ) 造 成 轻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4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每 增 加 30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九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11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六 个 月 有 期 徒 刑 福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销 售 金 额 达 到 5 万 元 以 上 ; (2 ) 尚 未 销 售, 货 值 金 额 达 到 15 万 元 以 上 ; (3 ) 销 售 金 额 不 满 5 万 元, 但 将 已 销 售 金 额 乘 以 3 倍 后, 与 尚 未 销 售 的 伪 劣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合 计 达 到 15 万 元 以 上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的 金 额 造 成 的 后 果 等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销 售 金 额 每 增 加 7000 元, 尚 未 销 售 的 金 额 每 增 加 2 万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2 ) 每 造 成 轻 伤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 (3 ) 每 造 成 重 伤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刑 期 ; (4 ) 每 造 成 死 亡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年 至 二 年 刑 期 : 2 法 定 刑 在 二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二 年 至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福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销 售 金 额 达 到 20 万 元 以 上 ;( 2) 尚 未 销 售 货 值 金 额 达 到 60 万 元 以 上 ;( 3) 销 售 金 额 不 满 20 万 元, 但 将 已 销 售 金 额 乘 以 3 倍 后 与 尚 未 销 售 的 伪 劣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合 计 达 到 60 万 元 以 上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的 金 额 造 成 的 后 果 等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销 售 金 额 每 增 加 5000 元, 尚 未 销 售 的 金 额 每 增 加 元,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2 ) 每 造 成 轻 伤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 (3 ) 每 造 成 重 伤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刑 期 ; (4 ) 每 造 成 死 亡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年 至 三 年 刑 期 3 法 定 刑 在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七 年 到 八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销 售 金 额 达 金 额 达 到 50 万 元 以 上 ;( 2 ) 尚 未 销 售, 货 值 金 额 达 到 150 万 元 以 上 ;( 3) 销 售 售 金 额 不 满 50 万 元, 但 将 已 销 售 金 额 乘 以 3

12 倍 后, 与 尚 未 销 售 的 伪 劣 产 品 货 值 金 额 合 计 达 到 150 万 元 以 上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的 金 额 造 成 的 后 果 等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1 ) 销 售 金 额 每 增 加 元, 尚 未 销 售 的 金 额 每 增 加 元,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2 ) 每 造 成 轻 伤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 (3 ) 每 造 成 重 伤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刑 期 ; (4 ) 造 成 死 亡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年 至 四 年 刑 期 ; 4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刑 罚 量, 但 同 时 具 备 两 种 以 上 情 形 的, 不 得 超 过 基 准 刑 的 100 % (1 ) 在 预 防 控 制 突 发 传 染 病 疫 情 等 灾 害 期 间 或 在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时 期,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的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犯 罪 等 情 形 每 增 加 一 种 情 形,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30 % 以 下 ; (2 ) 为 吸 毒 赌 博 等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而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的,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30 % 以 下 ; (3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5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减 少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确 因 生 活 所 迫 学 习 治 病 急 需 而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20% 以 下 ; (2 )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产 品 犯 罪 事 实 被 发 现 前, 主 动 将 所 生 产 销 售 的 伪 劣 产 品 收 回 的,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50% 以 下 十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罪 1 法 定 刑 在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13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一 人 的, 可 以 在 五 年 至 六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拐 卖 妇 女 ` 儿 童 人 数 等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二 人 的, 可 以 增 加 二 年 至 三 年 刑 期 ; (2 ) 造 成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或 者 其 亲 属 轻 伤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被 害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2 法 定 刑 在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十 年 至 十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1 )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集 团 的 首 要 分 子 ; (2 )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三 人 以 上 的 ; (3 ) 奸 淫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的 ; (4 ) 诱 骗 强 迫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卖 淫 或 者 将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卖 给 他 人 迫 使 其 卖 淫 的 ; (5 )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使 用 暴 力 胁 迫 或 者 麻 醉 方 法 绑 架 妇 女 儿 童 的 ; (6 )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偷 盗 婴 幼 儿 的 ; (7 ) 造 成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或 者 亲 属 重 伤 死 亡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 (8 ) 将 妇 女 儿 童 卖 往 境 外 的 ; (9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拐 卖 妇 女 儿 童 三 人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年 至 三 年 刑 期 ; (2 ) 奸 淫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被 害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年 至 三 年 刑 期 ; (3 ) 诱 骗 强 迫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卖 淫 或 者 将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卖 给 他 人 迫 使 其 卖 淫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被 害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年 至 三 年 刑 期 ;

14 (4 )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使 用 暴 力 胁 迫 或 者 麻 醉 方 法 绑 架 妇 女 儿 童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被 害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年 至 二 年 刑 期 ; (5 ) 以 出 卖 为 目 的 偷 盗 婴 幼 儿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被 害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年 至 三 年 刑 期 ; (6 ) 造 成 被 按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或 者 其 亲 属 重 伤 死 亡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被 害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年 至 五 年 刑 期 ; (7 ) 将 妇 女 儿 童 卖 往 境 外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被 害 人 可 以 增 加 二 年 至 三 年 刑 期 ; (8 ) 造 成 被 拐 卖 的 妇 女 儿 童 或 者 其 亲 属 轻 伤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被 害 人,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 (9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十 一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拒 不 支 付 名 劳 动 者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劳 动 报 酬 且 数 额 在 6000 元 以 上 的 或 者 拒 不 支 付 十 名 以 上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且 数 额 累 计 在 4 万 元 以 上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人 数 时 间 数 额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拒 不 支 付 一 名 劳 动 者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劳 动 报 酬 且 数 额 在 6000 元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劳 动 者,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每 增 加 劳 动 报 酬 2000 元,00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支 付 仍 不 支 付, 每 超 过 指 定 的 期 限 三 个 月,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2 ) 拒 不 支 付 十 名 以 上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且 数 额 累 计 在 4 万 元 以 上 的, 每 增 加 一 名 劳 动 者,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每 增 加 劳 动 报 酬 4000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责 令 支 付 仍 不 支 付, 每 超 过 指 定 的 期 限 三 个 月,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2 法 定 刑 在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1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至 四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造 成 劳 动 者 或 者 其 被 赡 养 人 被 扶 养 人 被 抚 养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重 大 疾 病 无 法 及 时 医 治 或 者 失 学 的 ; 对 要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动 者 使 用 暴 力 或 者 进 行 暴 力 威 胁 的 ;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人 数 时 间 数 额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对 要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劳 动 者 使 用 暴 力,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2 ) 造 成 劳 动 者 或 者 其 被 赡 养 人 被 扶 养 人 被 抚 养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重 大 疾 病 无 法 及 时 医 治 或 者 失 学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刑 期 ; (3 ) 造 成 劳 动 者 或 者 其 被 赡 养 人 被 扶 养 人 被 抚 养 人 自 杀 或 死 亡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年 至 二 年 刑 期 3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减 少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在 立 案 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的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50 % 以 下 ; (2 ) 在 提 起 公 诉 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的,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40 % 以 下 ; (3 ) 在 一 审 宣 判 前 支 付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的 可 以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30% 以 下 十 二 非 法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数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数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 2)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30 人 以 上 的,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150 人 以 上 的 ;( 3)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10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上 的 ;( 4) 造 成 恶 劣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16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犯 罪 对 象 :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数 额 每 增 加 2 万 元,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数 额 每 增 加 11 万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2 )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每 增 加 2 人,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每 增 加 10 人,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3 )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给 存 款 人 每 增 加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每 增 1 万 元,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每 增 加 6 万 元 增 加 个 月 刑 期 2 法 定 刑 在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至 四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数 额 在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数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的 ;( 2)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100 人 以 上 的,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500 人 以 上 的 ;( 3)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上 的,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擐 失 数 额 在 250 万 元 以 上 的 ;( 4) 造 成 特 别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或 者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 (1 )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数 额 每 增 加 10 万 元,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数 额 每 增 加 55 万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2 )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每 增 加 10 人,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每 增 加 50 人,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3 ) 个 人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每 增 加 5 万 元, 单 位 非 法 吸 收 或 者 变 相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给 存 款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数 额, 每 增 加 30 万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十 三 生 产 销 售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含 有 严 重 超 出 标 准 限 量 的 致 病 性 微 生 物 农 药 残 留 兽 药 残 留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质 以 及 其 他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物 质 的 ;( 1 ) 属 于 病 死 死 因 不 明 或 者 检 验 检 疫 不 合 格 的 畜 禽 兽 水 产 动 物 及 其 肉 类 肉 类 制 品 的

17 ;( 3 ) 属 于 国 家 为 防 控 疾 病 等 特 殊 需 要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销 售 的 ;( 4 ) 婴 幼 儿 食 品 中 生 长 发 育 所 需 营 养 成 分 严 重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 5 ) 其 他 足 以 造 成 严 重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或 者 严 重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情 形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造 成 轻 微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2 ) 造 成 严 重 食 物 中 毒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四 个 月 刑 期 ; (3 )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每 增 加 6000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4 ) 属 于 婴 幼 儿 食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每 增 加 3000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5 ) 一 年 内 曾 因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的,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每 增 加 3000 元,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6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2 法 定 刑 在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至 四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造 成 轻 伤 以 上 伤 害 的 ;( 2 ) 造 成 轻 度 残 疾 或 者 中 度 残 疾 的 ;( 3 ) 造 成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或 者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 4 ) 造 成 十 人 以 上 严 重 食 物 中 毒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 5 ) 其 他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的 ;( 6 )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20 万 元 以 上 的 ;( 7 )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20 万 元,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数 量 较 大 或 者 生 产 销 售 持 续 时 间 较 长 的 ;( 8 ) 生 产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10 万 以 上 不 满 20 万 元, 属 于 婴 幼 儿 食 品 的 ;( 9 )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20 万 元, 一 年 内 曾 因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的 ;( 10 ) 其 他 情 节 严 重 的 情 形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造 成 轻 伤 或 轻 度 残 疾 或 者 中 度 残 疾 每 增 加 人 ; 增 加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刑 期 ; (2 ) 造 成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二 年 至 三 年 刑 期 ;

18 (3 ) 造 成 严 重 食 物 中 毒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4 )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20 万 元 以 上, 每 增 加 1 万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5 )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20 万 元, 属 于 婴 幼 儿 食 品 的, 每 增 加 1 万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6 ) 生 产 销 售 金 额 10 万 元 以 上 不 满 20 万 元, 一 年 内 曾 因 危 害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的, 每 增 加 1 万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7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3 法 定 刑 在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七 年 至 八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致 人 死 亡 或 者 重 度 残 疾 的 ;( 2 ) 造 成 三 人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 3 ) 造 成 十 人 以 上 轻 伤 五 人 以 上 轻 度 残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 4 ) 造 成 三 十 人 以 上 严 重 食 物 中 毒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 5 )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数 额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致 人 死 亡 或 者 重 度 残 疾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一 年 至 二 年 刑 期 ; (2 ) 造 成 三 人 以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刑 期 : (3 ) 造 成 十 人 以 上 轻 伤 五 人 以 上 轻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四 个 月 刑 期 ; (4 ) 造 成 三 十 人 以 上 严 重 食 物 中 毒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5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十 四 污 染 环 境 罪

19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核 心 区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的 ;( 2 )) 非 法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3 吨 以 上 的 ;( 3) 非 法 排 放 含 重 金 属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等 严 重 危 害 环 境 损 害 人 体 人 体 健 康 的 污 染 物 超 过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制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3 倍 以 上 的 ;( 4) 私 设 暗 管 或 者 利 用 渗 井 渗 坑 裂 隙 溶 洞 等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的 ;( 5 ) 两 年 内 曾 因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受 过 两 次 以 上 行 政 处 罚, 又 实 施 前 列 行 为 的 ( 6 ) 致 使 乡 镇 以 上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取 水 中 断 12 小 时 以 上 的 ;( 7) 致 使 基 本 农 田 防 护 林 地 特 种 用 途 林 地 5 亩 以 上, 其 他 农 用 地 10 亩 以 上, 其 他 土 地 20 亩 以 上 基 本 功 能 丧 失 或 者 遭 受 永 久 性 破 坏 的 ;( 8 ) 致 使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死 亡 50 立 方 米 以 以 上, 或 者 幼 树 死 亡 2500 株 以 上 的 ;( 9)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损 失 30 万 元 以 上 的 ;( 10) 致 使 疏 散 转 移 群 众 五 千 人 以 上 的 ;( 11 ) 致 使 三 十 人 以 上 中 毒 的 ;( 12 ) 致 使 三 人 以 上 轻 伤 轻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 13 ) 致 使 一 人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 14 ) 其 他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的 情 形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非 法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每 增 加 1 吨,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2 ) 非 法 排 放 含 重 金 属 持 久 性 有 机 污 染 物 等 严 重 危 害 环 境 损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污 染 物 超 过 国 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制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每 增 加 1 倍,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3 ) 两 年 内 曾 因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又 实 前 列 行 为 的, 每 增 加 次 行 政 处 罚,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4 ) 致 使 乡 镇 以 上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取 水 中 断 每 增 加 12 小 时,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5 ) 致 使 基 本 功 能 丧 失 或 者 遭 受 永 久 性 破 坏 的, 基 本 农 田 防 护 林 地 特 种 用 途 林 地 每 增 加 1 亩,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四 个 月 刑 期 ; 其 他 农 用 地 每 增 加 1 亩,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其 他 土 地 每 增 加 1 亩,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20 (6 ) 致 使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死 亡 每 增 加 3 立 方 米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或 者 每 增 加 幼 树 死 亡 150 株,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7 )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损 失 每 增 加 2 万 元 的,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8 ) 致 使 疏 散 转 移 群 众 每 增 加 三 百 人, 增 加 一 个 月 刑 期 ; (9 ) 致 使 一 人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轻 伤 轻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 (10 ) 致 使 一 人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每 增 加 一 人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可 以 增 加 年 刑 期 2 法 定 刑 在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三 年 至 四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致 使 县 级 以 上 城 区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取 水 中 断 12 个 小 时 以 上 的 ;( 2) 致 使 基 本 农 田 防 护 林 地 特 种 用 途 林 地 15 亩 以 上 其 他 农 用 地 30 亩 以 上, 其 他 土 地 60 亩 以 上 基 本 功 能 丧 失 或 者 遭 受 永 久 性 破 坏 的 ;( 3 ) 致 使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死 亡 150 立 方 米 以 上, 或 者 幼 树 死 亡 7500 株 以 上 的 ;( 4)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 5) 致 使 疏 散 转 移 群 众 一 万 五 千 人 以 上 的 ;( 6 ) 致 使 一 百 人 以 上 中 毒 的 ;( 7 ) 致 使 十 人 以 上 轻 伤 轻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 8 ) 致 使 三 人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 9 ) 致 使 一 人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并 致 使 五 人 以 上 轻 伤 轻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 10 ) 致 使 一 人 以 上 死 亡 或 者 重 度 残 疾 的 ;( 11 ) 其 他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致 使 县 级 以 上 城 区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取 水 中 断 每 增 加 12 个 小 时,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2 ) 致 使 基 本 功 能 丧 失 或 者 遭 受 永 久 性 破 坏 的, 基 本 农 田 防 护 林 地 特 种 用 途 林 地 每 增 加 3 亩,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四 个 月 刑 期 其 他 农 用 地 每 增 加 3 亩, 增 加 二 个 月 至 三 个 月 刑 期 ; 其 他 土 地 每 增 加 3 亩,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3 ) 致 使 森 林 或 者 其 他 林 木 死 亡 每 增 加 9 立 方 米,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或 者 每 增 加 幼 树 死 亡 400 株,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21 (4 ) 致 使 公 私 财 产 损 失 每 增 加 6 万 元 增 加 一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5 ) 致 使 疏 散 转 移 群 众 每 增 加 900 人, 增 加 个 月 至 二 个 月 刑 期 ; (6 ) 致 使 三 人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每 增 加 三 人 轻 伤 轻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一 般 功 能 障 碍 的 可 以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 (7 ) 致 使 三 人 以 上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的, 每 增 加 重 伤 中 度 残 疾 或 者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 能 障 碍 一 人, 可 以 增 加 一 年 至 二 年 刑 期 ; (8 ) 致 使 死 亡 或 重 度 残 疾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一 年 至 二 年 刑 期 3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阻 挠 环 境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者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调 查 的,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30 % 以 下 ; (2 ) 闲 置 拆 除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或 者 使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不 正 常 运 行 的,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30 % 以 下 ; (3 ) 在 医 院 学 校 居 民 区 等 人 口 集 中 地 区 及 其 附 近,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的,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30% 以 下 ; (4 ) 在 限 期 整 改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有 放 射 性 的 废 物 含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的 废 物 有 毒 物 质 或 者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的,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30 % 以 下 ; (5 )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消 除 污 染, 积 极 赔 偿 损 失 的, 减 少 基 准 刑 的 30% 以 下 十 五 编 造 故 意 传 播 虚 假 恐 怖 信 息 罪 1 法 定 刑 在 拘 役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拘 役 至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致 使 机 场 车 站 码 头 商 场 影 剧 院 运 动 场 馆 等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秩 序 混 乱, 或 者 采 取 紧 急 疏 散 措 施 的 ;( 2 ) 影 响 航 空 器 列 车 船 舶 等 大 型 客 运 交 通 工 具 正 常 运 行 的 ;( 3 ) 致 使 国 家 机 关 学 校 医 院 厂 矿 企 业 等 单 位 的 工 作 生 产 经 营 教 学 科 研 等 活 动 中 断 的 ;( 4 ) 造 成 行 政 村 或 者 社 区 居 民 生 活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 5 ) 致 使 公 安 武 警 消 防 卫 生 检 疫 等 职 能 部 门 采 取 紧 急 应 对 措 施 的 :( 6 ) 其 他 严 重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22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基 准 刑 的 30 % 以 下 : (1 ) 致 使 航 班 备 降 或 返 航 或 者 致 使 列 车 船 舶 等 型 客 运 交 通 工 具 中 断 运 行 的 ; (2 ) 多 次 编 造 故 意 传 播 虚 假 恐 怖 信 息 的 ; (3 )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20 万 元 以 上 的 ; (4 ) 造 成 乡 镇 街 道 区 域 范 围 居 民 生 活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 (5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2 法 定 刑 在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的 量 刑 起 点 和 基 准 刑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在 五 年 至 六 年 有 期 徒 刑 幅 度 内 确 定 量 刑 起 点 :( 1 ) 造 成 三 人 以 上 轻 伤 或 者 人 以 上 重 伤 的 ( 2 )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 万 元 以 上 的 ;( 3 ) 造 成 县 级 以 上 区 域 范 围 居 民 生 活 秩 序 严 重 混 乱 的 ;( 4 ) 妨 碍 国 家 重 大 活 动 进 行 的 ;( 5 )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 果 的 在 量 刑 起 点 的 基 础 上, 可 以 根 据 犯 罪 对 象 犯 罪 后 果 等 其 他 影 响 犯 罪 构 成 的 犯 罪 事 实 增 加 刑 罚 量, 确 定 基 准 刑,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可 以 增 加 相 应 的 刑 罚 量 (1 ) 造 成 轻 伤 每 增 加 三 人 或 者 重 伤 每 增 加 一 人,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 (2 )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每 增 加 10 万 元 增 加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刑 期 ; (3 ) 其 他 可 以 增 加 刑 罚 量 的 情 形 : 十 六 附 则 1 本 实 施 细 则 仅 规 范 上 列 十 五 种 犯 罪 判 处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的 案 件 2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称 以 上 以 下, 均 包 括 本 数 3 本 实 施 细 则 如 果 与 刑 法 司 法 解 释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以 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常 见 犯 罪 的 量 刑 指 导 意 见 相 冲 突 : 以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为 准, 本 实 施 细 则 将 随 法 律 司 法 解 释 和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以 及 上 级 法 院 规 定 的 变 动 适 时 作 出 调 整 4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试 行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王 红 曼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为 适 应 战 时 经 济 金 融 的 需 要 实 行 由 财 政 部 四 联 总 处 中 央 银 行 等 多 家 机 构 先 后 共 同 参 与 的 多 元 化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对 战 时 状 态 下 的 银 行 发 展 与 经 营 安 全 进 行 了 大 规 模 的 设 计 与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2-

目 录 -2- 2016 年 禹 城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简 略 版 本 :2015 3 10 2016 2021 全 球 卫 生 部 门 病 毒 性 肝 炎 战 略 2016 2021 2015 3 12 2012 2010 2014 2015 2016 2021 140 55% 35% 5 15% 5 20% 2.4 1.3 1.5 1 1600 1000 40 50 2030 2000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More information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More information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More information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年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 2016 年 市 委 组 织 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表

More information

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 2016 年 度 滨 州 市 地 方 史 志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科 目 分 类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科 目 分 类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1 一 般 财 力 50.06 1 人 员 支 出 21.95 2 成 品 100.12 2016 年 龙 岩 市 部 门 预 算 表 报 送 日 期 : 年 月 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章 : 制 表 人 签 章 :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项 目 2016 年 预 算 预 算 01 表 单 位 : 万 元 (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一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50.06 一 人 员 经 费 23.59

More information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5 436060469-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6 436060469-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权 力 清 单 目 录 部 门 ( 公 章 ): 填 表 日 期 :2015-8-10 代 码 权 力 类 型 职 权 名 称 法 定 依 据 工 作 流 程 工 作 时 限 实 施 主 体 承 办 科 室 1 436060469-A-001 行 政 许 可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More information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县 乡 两 级 的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如 何 建 立 民 主 的 合 作 新 体 制 县 乡 人 大 运 行 机 制 研 究 课 题 组 引 言 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二 密 县 在 周 初 是 两 个 小 国 密 国 和 郐 国 三 密 县 的 第 一 任 县 令 卓 茂 四 明 清 时 代 的 密 县 二 从 集 中 的 动 员 体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6 年 德 州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部 门 预 算 -1-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目 录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More information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71.8 2015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15008011905 执 法 监 察 008 15009011910 刑 事 管 理 00

安 康 市 城 市 规 划 监 察 支 队 71.8 2015 安 康 事 业 单 位 考 试 进 入 面 试 资 格 复 审 人 员 名 单 安 康 市 公 安 局 汉 滨 分 局 后 勤 服 务 中 心 15008011905 执 法 监 察 008 15009011910 刑 事 管 理 00 安 康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15001010201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210 财 务 管 理 001 67 15001010213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226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327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02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09 财 务 管 理 001 15001010416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中 国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政 策 与 行 动 2013 年 度 报 告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一 月 100% 再 生 纸 资 源 目 录 前 言... 1 一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面 临 的 形 势... 3 二 完 善 顶 层 设 计 和 体 制 机 制... 4 三 减 缓 气 候 变 化... 8 四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20

More information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年山东省民主党派办公大楼管理处 2016 年 山 东 省 民 主 党 派 办 公 大 楼 管 理 处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15 年 山 东 省 科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More information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市 [2013]9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天 津 上 海 市 建 设 交 通 委, 重 庆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总 后 基 建 营 房 部 工 程 局,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北 京 市 中 医 管 理 局 二 一 五 年 四 月 ... 1... 18 2015... 30 京 中 医 政 字 [2014]160 号 1 2 一 充 分 认 识 中 医 健 康 乡 村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意 义 二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保 障 机 制 2014 12 15 三 做 好 工 作 启 动 的 准 备 事 宜 1 2014 12 15 5-10 2014 12 15

More information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附 件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 以 下 简 称 方 案 ) 编 制 资 质 管 理, 保 障 方 案 质 量,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事 业 发 展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和 水 利 部 关 于 将 水

More information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二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 补 助 ) 5,400.02 合 计 5,883.77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工 资 福 利 2,776.72 政 府 性 基 金 一 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收 入 项 目 6 年 预 算 项 目 6 年 预 算 一 财 政 拨 款 5,400.02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5,270.98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400.02 发 展 与 改 革 事 务 5,270.98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行 政 运 行 2,516.51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机 关 服 务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参 政 议 政 民 主 监 督, 参 加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政 治 协 商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包 括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2016 年 禹 城 市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禹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禹 城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表 1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表 2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科 目 ) 表 3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 单 位 ) 表 4 2016

More information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More information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º ¹ º 农 业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农 业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流 动 人 口 非 农 流 动 人 口 是 指 户 口 性 质 为 非 农 户 口 在 流 入 地 城 市 工 作 生 活 居 住 一 个 ¹ 改 革 开 放 年 来 人 口 流 动 规 模 持 续 增 加 对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的 持 续 发 展 起 到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全 面 了 解 我 国 流 动 人 口 生 存 状 况 准 确 把 握 流 动 人 口 发 展 规 律 和 趋 势 不 断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引 导 人 口 有 序 流 动 合 理 分 布 国 家 人 口 计 生 委 于 年 月 启

More information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个 人 等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必 须 依 安 全 生 产 举 报 信 息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备 案 2015 年 12 月 本 报 表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统 计 法 第 七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More information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2014 修 正 ) (1993 年 10 月 31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等 五 部 法

More information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第 一 号 ) 湖 州 市 统 计 局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27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60 号 ) 要 求, 我 市 进 行 了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这 次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3 年

More information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0242 信 号 与 系 统 Ⅰ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7 37 1 教 203 17 周 2016 年 06 月 13 日 (08:00-09:35) (2015-2016-2)-0004186-04205-1 141011 关 于 2015-2016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期 末 周 内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安 排 选 课 课 号 班 级 名 称 课 程 名 称 课 程 性 质 合 考 人 数 实 际 人 数 考 试 教 室 考 试 段 考 试 时 间 (2015-2016-2)-0006178-04247-1 130101 测 试 技 术 基 础 学 科 基 础 必 修 课 35 35 1 教 401 17 周

More information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2015 年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5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5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科 目 ) 四 2015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 按 单 位 ) 五 2015

More information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 代 码 :002388 证 券 简 称 : 新 亚 制 程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深 圳 市 新 亚 电 子 制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特

More information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关于核对市级部门“三公经费”的通知 济 南 市 政 协 办 公 厅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EABB7BBB9A4B3CCD6B0D2B5D1A7D4BA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9ABBFAA2E646F6378> 2016 年 潍 坊 工 程 职 业 学 院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2016 年 潍 坊 市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保 护 服 务 中 心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2016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第 一 部 分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是 省 政 府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拟 订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全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的 行 业 管 理 ; 2014 年 山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4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4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三 2014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4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4 年

More information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车队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编 制 河 北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机 关 服 务 中 心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职 责 二 部 门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度 部 门 决 算 报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More information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事 项 目 录 项 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十 一 条 : 保 荐 人 的 资 格 及 其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44001 保 荐 机 构 注 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要 保 留 的 项 目 设 定 的 决 定 ( 国 务 院 令 第 412 号 ) 附 件 第 383 项 保 荐 机 构 和 保 荐 代 表 人

More information

附件一

附件一 附 件 1 荔 湾 区 人 民 政 府 东 漖 街 道 办 事 处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荔 湾 区 人 民 政 府 东 漖 街 道 办 事 处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部 门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More information

解 决 困 扰 事 业 单 位 高 效 运 行 的 人 员 编 制 难 题 应 摒 弃 既 有 经 验 化 判 断 的 思 维 限 囿 经 由 规 范 化 程 式 化 维 度 专 注 于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的 标 准 管 理 考 虑 到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编 制 的 复 杂 性 和 公 益 导 向 宜 在 编 制 标 准 定 位 上 确 定 整 体 性 发 展 性 公 益 性 取

More information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20130816 ETF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份 额 变 化 统 计 截 至 上 周 末, 全 市 场 股 票 型 ETF 规 模 约 1451 亿, 份 额 约 1215 亿,ETF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23-44 亿, 份 额 与 规 模 均 下 降 ; 分 级 基 金 规 模 约 438 亿, 份 额 572 亿, 总 份 额 及 规 模 的 周 变 动 值 分 别 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证 券 代 码 :000420 证 券 简 称 : 吉 林 化 纤 公 告 编 号 :2010-20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吉 林 化 纤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提 名 徐 铁 君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并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情 况 说 明 一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预 算 情 况 的 说 明 本 部 门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预 算 482.54 万 元 收 入 方 面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482.54 万 元, 2016 年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部 门 预 算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东 莞 市 委 党 史 研 究 室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一 )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省 委 和 市 委 有 关 党 史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制 定 全 市 党 史 工 作 规 划, 指 导 全 市 各 部 门 各 镇 街 的 党 史 工 作

More information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2 2015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证 券 代 码 :300017 证 券 简 称 : 网 宿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053 网 宿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激 励 对 象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和 行 权 价 格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More information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2016 年 荔 湾 区 财 政 核 定 支 出 汇 总 表 表 二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科 目 编 码 预 算 科 目 名 称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5,800.54 4,695.54 3,092.96 1,481.18 121.40 1, 表 一 2016 年 荔 湾 区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单 位 名 称 : 广 州 文 化 公 园 预 算 收 入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5,800.54 一 基 本 支 出 4,695.54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3,092.96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121.40 三 国 有

More information

20160321二○一六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巴中)职位报名暨资格初审与缴费情况统计表(整理数据)

20160321二○一六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巴中)职位报名暨资格初审与缴费情况统计表(整理数据) 1 巴 中 市 规 划 管 理 局 规 划 管 理 26130001 2 19 9.50 15 78.95 4 26.67 4 21.05 0 0.00 2 巴 中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执 法 支 队 综 合 执 法 (1) 26130002 1 2 2.00 2 100.00 2 100.00 0 0.00 0 0.00 3 巴 中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察 执 法 支 队 综 合 执

More information

防 城 港 市 财 政 防 城 港 市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中 心 稽 核 人 员 一 (06013003001) 133.3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06014001001

防 城 港 市 财 政 防 城 港 市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中 心 稽 核 人 员 一 (06013003001) 133.3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防 城 港 市 江 山 半 岛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06014001001 2014 年 防 城 港 公 务 员 各 岗 位 最 低 入 面 分 数 线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报 考 职 位 进 入 面 试 范 围 人 选 最 低 笔 试 成 绩 ( 含 照 顾 加 分 ) 防 城 港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防 城 港 市 中 级 人 民 (06002001001) 110.3 防 城 港 市 统 计 防 城 港 市 普 查 中 心 统 计 人 员 一 (06004001001)

More information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资 产 期 末 余 额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期 末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存 货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短 期 借 款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应 交 税 费 跨 章 节 综 合 1. 黄 河 公 司 为 工 业 企 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7%, 其 有 关 资 料 如 下 : (1) 产 品 材 料 销 售 价 格 中 均 不 含 增 值 税 (2) 按 实 际 成 本 核 算, 逐 笔 结 转 销 售 成 本 (3)2010 年 12 月 1 日 有 关 科 目 余 额 如 下 : 单 位 :

More information

科 学 出 版 社 科 学 出 版 社 前 言 本 书 是 针 对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经 济 类 和 工 商 管 理 类 本 科 专 业 财 务 管 理 学 的 教 学 需 求, 结 合 教 育 部 经 济 管 理 类 本 科 财 务 管 理 学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编 写 而 成 的 本 书 执 笔 者 都 是 长 期 工 作 在 财 务 管 理 教 学 一 线 的 专 业 教 师,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第 51 号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骆 琳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察 局 权 力 清 单 序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1 对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监 督 法 律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区 域 内 容 易 发 生 重 大 生 产 安

More information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第 三 章 海 关 报 关 企 业 和 报 关 员 的 制 度 第 一 节 中 国 的 报 关 制 度 一 报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与 发 展 1987 年 7 月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法 ( 以 下 简 称 海 关 法 ) 首 次 以 正 式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了 海 关 的 性 质, 即 中 华 人 民 和 国 海 关 是 国 家 进 出 关

More information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 HUM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 LTD 2003 2 2 3 4 6 8 9 11 24 25 27 60 1 2003 2003 2003 HUNAN JINJIAN CEREALS INDUSTRY CO.,LTD. 0736 7308643 0736 7308666 dongmi@600127.cn 415001 http://www.600127.cn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C9BDB6ABCAA1BAA3D1F3D3EBD3E6D2B5CCFCB2BFC3C5D4A4CBE3BACDA1B0C8FDB9ABA1B1BEADB7D1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C9BDB6ABCAA1BAA3D1F3D3EBD3E6D2B5CCFCB2BFC3C5D4A4CBE3BACDA1B0C8FDB9ABA1B1BEADB7D1D4A4CBE32E646F63> 预 算 公 开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万 个, 占 17.4%; 制 造 业 30.2 万 个, 占 13.9%( 详 见 表 1-2) 表 1-1 单 位 数 与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数 单 位 数 ( 万 个 ) 比 重 (%) 一 法 人 单 位 96.4 100.0 企 业 法 人 83.3 86.5 机 关 事 业

万 个, 占 17.4%; 制 造 业 30.2 万 个, 占 13.9%( 详 见 表 1-2) 表 1-1 单 位 数 与 有 证 照 个 体 经 营 户 数 单 位 数 ( 万 个 ) 比 重 (%) 一 法 人 单 位 96.4 100.0 企 业 法 人 83.3 86.5 机 关 事 业 浙 江 省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主 要 数 据 公 报 ( 第 一 号 )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次 经 济 普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 年 2 月 4 日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第 三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2 60 号 ) 和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在 全 省 开 展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预 算 2016 年 3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五

More information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胊 县 多,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日 战 争 研 究 年 第 期, 胊 县 多, # # # # # # # # # # # # # # # # # # # # # 抗 战 时 期 根 据 地 的 疫 病 流 行 与 群 众 医 疗 卫 生 工 作 的 展 开 王 元 周 抗 日 战 争 期 间 日 本 帝 国 主 义 的 侵 略 引 起 和 加 剧 了 各 种 传 染 病 在 中 国 各 地 的 流 行 造 成 大 量 人 员 死 亡 和 生 产 力 下 降 人 多 是 中 国 坚 持 长 期 抗 战 的 基 础 而 病 灾 成 为 这 个 基 础 的 严 重

More information

!!

!! 梁 运 文 霍 震 刘 凯 本 文 利 用 奥 尔 多 中 心 的 调 查 数 据 从 三 个 方 面 对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状 况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实 证 分 析 首 先 刻 画 了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的 总 体 统 计 特 征 然 后 从 财 产 构 成 出 发 对 我 国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分 布 进 行 了 结 构 分 解 最 后 通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

附件2 嘉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嘉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是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交 通 运 输 行 业 的 职 能 部 门 其 主 要 职 能 是 : 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公 路 水 路 交 通 行 业 的 发 展 战 略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规 ; 2 制 订 全 市 公 路

More information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证 券 代 码 : 000563 证 券 简 称 : 陕 国 投 A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提 名 人 声 明 提 名 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就 提 名 王 晓 芳 为 陕 西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8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发 表 公 开 声 明 被 提

More information

桓政[2003]号

桓政[2003]号 桓 政 发 2016 24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 为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不 断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根 据 本 溪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取 消 下 放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职 权 事 项 的 决 定 ( 本 政 发 2016 2 ) 精 神, 县 政 府 决 定 保

More information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决 算 表 公 开 02 表 本 年 收 入 合 计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栏 次 1 2 3 4 5 6 7 合 计 1,131,129.33 1,047,975.67 0.00 30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公 开 01 表 部 门 :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收 入 支 出 行 次 决 算 数 行 次 决 算 数 栏 次 1 栏 次 2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1 1,047,975.67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27 10,679.54 二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2 0.00 二 外 交 支 出 28 0.00 三 事 业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中 国 民 主 同 盟 山 东 省 委 员 会 部 门 预 算 第 1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32303132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More information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清 标 评 审 明 细 表 评 审 因 素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清 标 评 审 1 深 圳 市 创 捷 科 技 有 限 合 格 2 四 川 川 大 智 胜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合 格 3 北 京 航 天 长 峰 科 技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合 格 4 深 圳 中 兴 力 维 技 术 有 限 合 格 5 深 圳 键 桥 通 讯 技 术 股 份 有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宜 宾 学 院 文 件 宜 学 院 发 2015 40 号 宜 宾 学 院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通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维 护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实 现 我 校 编 制 外 聘 用 人 员 管 理 的 科 学 化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中 华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预 算 表 五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预 算 表 五 2 2016 年 济 南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支 预 算 总 表 二 2016 年 预 算 表 三 2016 年 支 出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预 算 表 五 2016 年 一 般 公 共

More information

局 出 发 进 一 步 强 化 行 政 管 理 不 得 因 取 消 和 调 整 收 费 项 目 而 削 弱 行 政 执 法 和 监 管 责 任 取 消 和 调 整 收 费 后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通 过 部 门 预 算 或

局 出 发 进 一 步 强 化 行 政 管 理 不 得 因 取 消 和 调 整 收 费 项 目 而 削 弱 行 政 执 法 和 监 管 责 任 取 消 和 调 整 收 费 后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依 法 履 行 职 能 所 需 经 费 由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通 过 部 门 预 算 或 豫 政 号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取 消 停 止 征 收 和 调 整 有 关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各 省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人 民 政 府 各 部 门 为 了 进 一 步 减 轻 企 业 和 群 众 负 担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优 化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省 政 府 在 深 入 推 进 两 转 两 提 工 作 中 对 现 行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和

More information

文 化 记 忆 传 统 创 新 与 节 日 遗 产 保 护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阿 斯 曼 的 文 化 记 忆 理 论 仪 式 与 文 本 是 承 载 文 化 记 忆 的 两 大 媒 体 在 各 种 仪 式 行 为 中 节 日 以 其 高 度 的 公 共 性 有 组 织 性 和 历 史 性 而 特 别 适 用 于 文 化 记 忆 的 储 存 和 交 流 节 日 的 文 化 功 能 不 仅 在 于

More information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报 名 资 格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教 育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4 版 ) 的 通 知 国 卫 医 发 2014 11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 教 育 厅 ( 教 委 )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教 育 局 : 为 指

More information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More information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钢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安 钢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全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提 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保 护 职 工 安 全 健 康,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依 据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的 决 定 国 务 院

More information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491 号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已 经 2007 年 3 月 21 日 国 务 院 第 17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 起 施 行 总 理 温 家 宝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编 委 办 黔 人 发 2007 9 号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市 ( 州 地 ) 党 委 组 织 部 编 委 办, 政 府 ( 行 署 ) 人 事 局, 省 委 各 部 委 省 级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各 省 级 人 民 团 体 各 省 属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山 东 省 工 商 业 联 合 会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13期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第13期封面.doc 第 2 期 ( 总 第 13 期 )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1 月 22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帮 扶 企 业 应 对 壁 垒 嘉 兴 对 美 出 口 茶 叶 实 现 大 幅 增 长 1 早 部 署 建 体 系 积 极 应 对 韩 国 对 进 口 水 产 品 的 特 别 检 查 计 划 2 温 州 检 验 检 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2303136C4EAB6C8B3A4B4BACAD0B2C6D5FEBED6B2BFC3C5D4A4CBE32E646F63> 2016 年 度 第 一 部 分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财 税 方 针 政 策 ; 根 据 全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研 究 拟 订 财 政 中 长 期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及 其 有 关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调 整 完 善 市 对 区 财 政 体 制 ; 分 析 预 测 经

More information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 件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上 海 市 场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上 发 行 行 为,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与 承 销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上 交 所 ) 交 易 系 统 并

More information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More information

<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2832303430393529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32303136C4EAB2BFC3C5D4A4CBE3B2CEBFBCB1ED2832303430393529BACFB7CACAD0C8CBC3F1D5FEB8AED5FECEF1B7FECEF1D6D0D0C42E786C73> 表 一 2016 年 部 门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收 入 支 出 项 目 预 算 数 项 目 预 算 数 一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905.90 一 一 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842.30 二 外 交 支 出 二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拨 款 收 入 三 国 防 支 出 四 公 共 安 全 支 出 三 纳 入 专 户 管 理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五 教 育 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EBFBC3232C6DAD1A7CFB0D3EBCBBCBFBCC4DAD2B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EBFBC3232C6DAD1A7CFB0D3EBCBBCBFBCC4DAD2B3> - 1 - - 2 - - 3 - - 4 - - 5 - 做 四 个 全 面 的 宣 传 者 实 践 者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创 新 调 处 新 机 制 构 筑 稳 定 防 火 墙 - 21 - - 22 - - 23

More information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2016 年 滨 州 市 统 计 局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表 四 2016 年

More information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 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和 披 露,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More information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秀区□□□(部门)2013年部门预算 越 秀 区 政 协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一 部 门 概 况 ( 一 ) 主 要 职 能 1 负 责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会 务 工 作 ; 2 组 织 实 施 政 协 越 秀 区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常 委 会 议 主 席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 3 负 责 委 员 视 察 参 观 调 查 座 谈 研 讨 等

More information

东 莞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111012011 5 123.7 东 莞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111012011 5 131.5 东 莞 市 农 业 111013001 1 118.1 东 莞 市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管 理 办 公 室 信 息 科

东 莞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111012011 5 123.7 东 莞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111012011 5 131.5 东 莞 市 农 业 111013001 1 118.1 东 莞 市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管 理 办 公 室 信 息 科 2013 年 广 东 省 考 东 莞 市 职 位 面 试 最 低 入 围 分 数 招 考 单 位 职 位 名 称 职 位 代 码 录 用 人 数 笔 试 成 绩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党 校 ( 市 行 政 学 院 办 公 室 市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 111001001 1 120.1 中 共 东 莞 市 委 党 校 ( 市 行 政 学 院 科 研 科 市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 111001002

More information

中 国 软 科 学 年 第 期!!!

中 国 软 科 学 年 第 期!!! 山 寨 模 式 的 形 成 机 理 及 其 对 组 织 创 新 的 启 示 山 寨 模 式 的 形 成 机 理 及 其 对 组 织 创 新 的 启 示 陶 厚 永 李 燕 萍 骆 振 心 武 汉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武 汉 大 学 中 国 产 学 研 合 作 问 题 研 究 中 心 湖 北 武 汉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研 究 所 光 华 天 成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北 京 本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年潍坊市体育局 2016 年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编 办 部 门 预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功 能 分 类 科 目 ) 二. 2016 年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 三. 2016 年 收 入 预 算

More information

床 数 6 张, 年 管 理 住 院 病 人 数 120 人 次, 门 诊 工 作 期 间 能 保 证 培 训 对 象 日 工 作 量 20 人 次. 肿 瘤 科 轮 转 期 间 至 少 能 开 展 8 种 常 见 恶 性 肿 瘤 筛 查, 年 常 见 癌 症 筛 查 人 数 5000 人 次. (

床 数 6 张, 年 管 理 住 院 病 人 数 120 人 次, 门 诊 工 作 期 间 能 保 证 培 训 对 象 日 工 作 量 20 人 次. 肿 瘤 科 轮 转 期 间 至 少 能 开 展 8 种 常 见 恶 性 肿 瘤 筛 查, 年 常 见 癌 症 筛 查 人 数 5000 人 次. ( 预 防 医 学 科 专 业 基 地 认 定 细 则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预 防 医 学 科 培 训 细 则» 要 求 和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总 则 规 定, 制 订 本 细 则. 一 预 防 医 学 科 临 床 基 地 ( 一 ) 预 防 医 学 科 临 床 培 训 专 业 基

More information

自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至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发 出 日 之 间 未 发 生 影 响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评 价 结 论 的 因 素 5.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意 见 是 否 与 公 司 对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结

自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至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发 出 日 之 间 未 发 生 影 响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评 价 结 论 的 因 素 5.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意 见 是 否 与 公 司 对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有 效 性 的 评 价 结 公 司 代 码 :601958 公 司 简 称 : 金 钼 股 份 金 堆 城 钼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金 堆 城 钼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根 据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其 配 套 指 引 的 规 定 和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监 管 要 求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 工业品封面.doc 工 业 品 专 刊 浙 江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政 策 研 究 室 (WTO 研 究 室 ) 2010 年 05 月 27 日 目 录 工 作 动 态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专 家 参 加 欧 盟 洗 衣 机 洗 碗 机 能 效 及 生 态 设 计 通 报 评 议 会 1 浙 江 检 验 检 疫 局 举 办 出 口 玩 具 检 验 监 管 工 作 研 讨 会 2 台 州 出 口 鞋

More information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西 南 民 族 学 院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第 卷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年 年 新 中 国 五 十 年 统 计 资 料 汇 编 中 国 人 口 统 计 年 鉴 年 数 据 资 料 来 源 中 国 统 计 年 鉴 中 国 统 计 出 版 社 年 版 资 料 来 源 郑 长 德 教 育 的 发 展 人 力 资 源 的 开 发 是 决 定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未 来 发 展 的 关 键 因 素 之 一 是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提 高 其 经 济 竞 争 力 和 综 合 实 力 的 重 要 保 障 本 文 从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现 状 入 手 指 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多 年 来 西 部 民 族 地 区

More information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附件——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2015 年 度 决 算 第 一 部 分 上 海 市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中 心 ( 上 海 市 财 政 干 部 教 育 中 心 上 海 市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受

More information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doc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2012 版 ) 为 做 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工 作,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现 对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资 格 规 定 如 下 : 一 符 合 执 业 医 师 法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暂 行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More information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周 晓 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 五 ) 具 备 符 合 业 务 要 求 的 计 算 机 图 形 输 入 输 出 设 备 及 软 件 ; ( 六 ) 有 4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所, 以 及 完 善 的 技 术 质 量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八 条 乙 级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2012 年 7 月 2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2 号 公 布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的 管 理, 规 范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保 证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