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 管 制 及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九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之 情 事 者, 應 由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與 負 責 人 及 其 他 曾 在 公 開 說 明 書 上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十 查 詢 本 公 司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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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金 全 球 高 收 益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FSITC GLOBAL HIGH YIELD BOND FUND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公 開 說 明 書 一 基 金 名 稱 : 第 一 金 全 球 高 收 益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二 基 金 種 類 : 高 收 益 債 券 型 三 基 本 投 資 範 圍 及 方 針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壹 九 之 說 明 四 基 金 型 態 : 開 放 式 五 投 資 地 區 : 本 基 金 投 資 國 內 外 六 本 基 金 計 價 之 幣 別 : 新 臺 幣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七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總 面 額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壹 一 之 說 明 八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壹 二 之 說 明 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 第 一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絕 無 風 險 由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之 信 用 評 等 未 達 投 資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且 對 利 率 變 動 的 敏 感 度 甚 高, 故 本 基 金 可 能 會 因 利 率 上 升 市 場 流 動 性 下 降, 或 債 券 發 行 機 構 違 約 不 支 付 本 金 利 息 或 破 產 而 蒙 受 虧 損 本 基 金 不 適 合 無 法 承 擔 相 關 風 險 之 投 資 人 本 公 司 以 往 之 經 理 績 效 不 保 證 本 基 金 之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 本 公 司 除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責 本 基 金 之 盈 虧,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之 收 益, 投 資 人 申 購 前 應 詳 閱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 本 基 金 無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護 機 制 之 保 障 ) 二 本 基 金 適 合 尋 求 投 資 固 定 收 益 之 潛 在 收 益 且 能 承 受 較 高 風 險 之 非 保 守 型 投 資 人, 投 資 人 投 資 以 高 收 益 債 券 為 訴 求 之 基 金 不 宜 占 其 投 資 組 合 過 高 之 比 重 三 本 基 金 投 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及 境 外 之 有 價 證 券, 商 品 風 險 含 有 債 券 發 行 人 違 約 之 信 用 風 險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之 風 險 利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外 匯 管 制 及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投 資 地 區 政 治 社 會 或 經 濟 變 動 之 風 險 商 品 交 易 對 手 及 保 證 機 構 之 信 用 風 險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的 交 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與 市 場 風 險 其 他 投 資 風 險 基 金 交 易 係 以 長 期 投 資 為 目 的, 基 金 買 賣 係 以 自 己 之 判 斷 為 之, 投 資 人 應 瞭 解 並 承 擔 交 易 可 能 產 生 之 損 益, 且 最 大 可 能 損 失 達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不 宜 期 待 於 短 期 內 獲 取 高 收 益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之 價 格 及 其 收 益 均 可 能 漲 或 跌, 故 不 一 定 能 取 回 全 部 之 投 資 金 額 有 關 本 基 金 運 用 限 制 及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請 詳 見 第 18 頁 至 第 25 頁 四 本 基 金 承 作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CDS CDX Index Itraxx Index) 僅 得 為 受 信 用 保 護 的 買 方, 固 然 可 利 用 信 用 違 約 商 品 來 避 險, 但 無 法 完 全 規 避 高 收 益 債 券 違 約 造 成 無 法 還 本 的 損 失 以 及 必 須 承 擔 屆 時 賣 方 無 法 履 約 的 風 險, 敬 請 投 資 人 留 意 五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最 高 可 投 資 基 金 總 資 產 30% 於 美 國 144A 債 券, 該 債 券 屬 私 募 性 質, 較 可 能 發 生 流 動 性 不 足, 財 務 訊 息 揭 露 不 完 整 或 因 價 格 不 透 明 導 致 波 動 性 較 大 之 風 險 六 由 於 轉 換 公 司 債 同 時 兼 具 債 券 與 股 票 之 性 質, 因 此 除 利 率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及 信 用 風 險 外, 還 可 能 因 標 的 股 票 價 格 波 動 而 造 成 該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之 價 格 波 動 而 投 資 非 投 資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之 轉 換 公 司 債 所 承 受 之 信 用 風 險 相 對 較 高 七 投 資 人 應 特 別 留 意, 本 基 金 包 含 新 臺 幣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計 價 級 別, 如 投 資 人 以 非 本 基 金 計 價 幣 別 之 貨 幣 換 匯 後 申 購 本 基 金, 須 自 行 承 擔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另 因 計 價 幣 別 不 同, 投 資 人 申 購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為 該 申 購 幣 別 金 額 除 以 面 額 計 算, 於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時, 各 計 價 幣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有 一 表 決 權, 不 因 投 資 人 取 得 各 級 別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成 本 不 同 而 異 八 本 基 金 可 以 透 過 經 理 公 司 申 請 獲 准 之 合 格 境 外 投 資 機 構 者 (QFII) 之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有 價 證 券 市 場, 且 需 遵 守 相 關 政 策 限 制 並 承 擔 政 策 變 動 風 險, 大 陸 地 區 之 外 匯 管 制 及 資 金 調 度 限 制 亦 可 能 影 響 本 基 金 之 流 動 性, 產 生 流 動 性 風 險 此 外,QFII 額 度 之 運 用 須 先 兌 匯 為 美 元 匯 入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後, 再 兌 換 為 人 民 幣, 以 投 資 當 地 人 民 幣 計 價 之 投 資 商 品, 使 得 結 轉 匯 成 本 因 此 提 高, 故 本 基 金 亦 有 外

2 匯 管 制 及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九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之 情 事 者, 應 由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與 負 責 人 及 其 他 曾 在 公 開 說 明 書 上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十 查 詢 本 公 司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網 址 : 第 一 金 投 信 ( 或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newmops.tse.com.tw) 十 一 基 金 配 息 率 不 代 表 基 金 報 酬 率, 且 過 去 配 息 率 不 代 表 未 來 配 息 率 ; 基 金 淨 值 可 能 因 市 場 因 素 而 上 下 波 動 十 二 本 基 金 的 配 息 可 能 由 基 金 的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任 何 涉 及 由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份,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本 基 金 配 息 前 未 先 扣 除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配 息 組 成 項 目 揭 露 於 公 司 網 站 ( 刊 印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8 月 獨 立 經 營 管 理

3 封 裡 壹 基 金 相 關 機 構 及 人 員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總 公 司 名 稱 : 第 一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10477 台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三 段 6 號 7 樓 電 話 :(02) 傳 真 :(02) 網 址 : 新 竹 分 公 司 : 名 稱 : 第 一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竹 分 公 司 地 址 :30042 新 竹 市 英 明 街 3 號 5 樓 電 話 :(03) 台 中 分 公 司 : 名 稱 : 第 一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分 公 司 地 址 :40342 台 中 市 自 由 路 一 段 144 號 11 樓 電 話 :(04) 高 雄 分 公 司 : 名 稱 : 第 一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分 公 司 地 址 :80661 高 雄 市 民 權 二 路 6 號 21 樓 之 一 電 話 :(07)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發 言 人 : 姓 名 : 張 佑 生 職 稱 : 副 總 經 理 電 話 :(0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service@fsitc.com.tw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10489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三 段 36 樓 電 話 :(02) 網 址 : 三 受 託 管 理 機 構 無 四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名 稱 : 鋒 裕 法 人 機 構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英 文 名 稱 :Pioneer Institutional Asset Management, Inc. 地 址 :60 State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電 話 : 網 址 : 五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 香 港 商 香 港 上 海 匯 豐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文 名 稱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地 址 :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 號 匯 豐 總 行 大 樓 30 樓 電 話 :(852) 網 址 : 六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無 七 受 益 憑 證 簽 證 機 構 無 八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名 稱 : 第 一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10477 台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三 段 六 號 七 樓 電 話 :(02) 網 址 : 九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姓 名 : 黃 秀 椿 郭 慈 容

4 事 務 所 名 稱 :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10596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2 樓 電 話 :(02) 網 址 : 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無 貳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陳 列 處 所 分 送 方 式 及 索 取 之 方 法 : 陳 列 處 所 :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分 送 方 式 : 向 經 理 公 司 索 取 者, 經 理 公 司 將 以 郵 寄 或 電 子 郵 件 傳 輸 方 式 分 送 投 資 人 索 取 方 式 : 投 資 人 可 於 營 業 時 間 內 前 往 陳 列 處 所 索 取 或 至 下 列 網 址 查 詢 下 載 : 第 一 金 投 信 ( 或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newmops.tse.com.tw) 參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所 生 紛 爭 之 處 理 及 申 訴 管 道 : 投 資 人 就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事 件 應 先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申 訴, 本 公 司 客 服 專 線 : , 若 投 資 人 不 接 受 處 理 結 果 者, 得 向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機 構 申 請 評 議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電 話 :(02) ,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電 話 :

5 目 錄 基 金 概 況... 1 壹 基 金 簡 介... 1 貳 基 金 性 質...15 參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保 證 機 構 之 職 責...15 肆 基 金 投 資...16 伍 投 資 風 險 揭 露...22 陸 收 益 分 配...25 柒 申 購 受 益 憑 證...25 捌 買 回 受 益 憑 證...27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及 費 用 負 擔...29 壹 拾 基 金 之 資 訊 揭 露...31 壹 拾 壹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 詳 見 附 錄 之 基 金 財 務 報 告 )...33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40 壹 基 金 名 稱 經 理 公 司 名 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及 基 金 存 續 期 間...40 貳 基 金 發 行 總 面 額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40 參 受 益 憑 證 之 發 行...40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40 伍 基 金 之 成 立 與 不 成 立...40 陸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及 終 止 上 市 ( 不 適 用 )...41 柒 基 金 之 資 產...41 捌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41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42 壹 拾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43 壹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44 壹 拾 貳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證 券 之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46 壹 拾 參 收 益 分 配...46 壹 拾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46 壹 拾 伍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46 壹 拾 陸 經 理 公 司 之 更 換...47 壹 拾 柒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48 壹 拾 捌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48 壹 拾 玖 本 基 金 之 清 算...49 貳 拾 受 益 人 名 簿...50 貳 拾 壹 受 益 人 會 議...50 貳 拾 貳 通 知 及 公 告...50 貳 拾 參 信 託 契 約 之 修 正...5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概 況...51 壹 事 業 簡 介...51 貳 事 業 組 織...52 參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揭 露...57 肆 營 運 情 形...58 伍 受 處 罰 之 情 形...60 陸 訴 訟 或 非 訟 事 件...61

6 受 益 憑 證 銷 售 及 買 回 機 構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62 壹 受 益 憑 證 銷 售 機 構...62 貳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機 構...62 特 別 記 載 之 事 項...63 壹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之 聲 明 書...63 貳 第 一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聲 明 書...64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就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載 明 事 項...65 肆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與 契 約 範 本 條 文 對 照 表...67 伍 其 他 金 管 會 規 定 應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 無 ) 附 錄 一 投 資 地 區 經 濟 環 境 簡 要 說 明 附 錄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標 準 附 錄 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計 算 之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 附 錄 四 經 理 公 司 評 價 委 員 會 之 運 作 機 制 附 錄 五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告 附 錄 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財 務 報 表

7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一 發 行 總 面 額 本 基 金 98 年 5 月 21 日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伍 拾 億 元,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陸 億 元 99 年 6 月 14 日 第 一 次 追 加 募 集 最 高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伍 拾 億 元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100 年 8 月 25 日 第 二 次 追 加 募 集 最 高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合 計 本 基 金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高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如 下 : ( 一 )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等 值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 二 )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最 高 為 等 值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二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及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與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換 算 比 率 ( 一 )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指 用 以 換 算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計 算 本 基 金 總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類 別, 本 基 金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為 新 臺 幣 計 價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 二 )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 1 本 基 金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 首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伍 億 個 單 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本 基 金 第 一 次 追 加 募 集 受 益 權 單 位 最 高 伍 億 個 單 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本 基 金 第 二 次 追 加 募 集 受 益 權 單 位 最 高 壹 拾 億 個 單 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合 計 本 基 金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高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為 貳 拾 億 個 單 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2 本 基 金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換 算 最 高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計 算 方 式, 即 該 外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以 該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銷 售 日 當 日 彭 博 資 訊 (Bloomberg) 所 取 得 之 收 盤 匯 率 換 算 成 各 該 外 幣 後, 除 以 各 該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得 出 (1)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33,302,251.2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2)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個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 三 )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與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換 算 比 率 如 下 :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得 換 算 為 一 基 準 受 益 權 單 位 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 一 ) 每 一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不 論 其 類 型, 均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元 ( 二 ) 每 一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不 論 其 類 型, 均 為 美 元 壹 拾 元 ( 三 ) 每 一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面 額, 不 論 其 類 型, 均 為 人 民 幣 壹 拾 元 ( 四 )A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為 不 分 配 收 益,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為 分 配 收 益 四 得 否 追 加 發 行 經 理 公 司 募 集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於 符 合 法 令 所 規 定 之 條 件 時, 得 辦 理 追 加 1

8 募 集 五 成 立 條 件 ( 一 ) 本 基 金 之 成 立 條 件, 為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於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募 足 最 低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新 臺 幣 陸 億 元 整 ; ( 二 ) 本 基 金 符 合 成 立 條 件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即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經 金 管 會 核 備 後 始 得 成 立 ( 三 ) 本 基 金 成 立 於 98 年 5 月 21 日 六 預 定 發 行 日 期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於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內 發 行 之 七 存 續 期 間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八 投 資 地 區 及 標 的 ( 一 ) 投 資 地 區 :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地 區 包 括 美 洲 歐 洲 ( 含 挪 威 與 瑞 士 ) 亞 洲 ( 含 香 港 新 加 坡 中 華 民 國 ) 大 洋 洲 之 國 家 G20( 美 國 加 拿 大 澳 洲 中 國 法 國 德 國 義 大 利 日 本 南 韓 英 國 阿 根 廷 巴 西 印 度 印 尼 墨 西 哥 俄 羅 斯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南 非 土 耳 其 與 歐 盟, 參 考 網 址 會 員 國 百 慕 達 群 島 等 國 家 或 地 區 歐 盟 會 員 國 為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捷 克 丹 麥 芬 蘭 希 臘 拉 脫 維 亞 立 陶 宛 盧 森 堡 荷 蘭 英 國 西 班 牙 瑞 典 保 加 利 亞 塞 普 拉 斯 愛 沙 尼 亞 德 國 法 國 匈 牙 利 義 大 利 馬 爾 它 波 蘭 葡 萄 牙 羅 馬 尼 亞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維 尼 亞 及 愛 爾 蘭 等 國, 參 考 網 址 europa.eu/abc/european_countries/index_en.htm 本 基 金 目 前 主 要 的 投 資 國 家 為 美 國 ( 含 加 拿 大 ) 英 國 與 歐 元 區 ( 德 國 法 國 荷 蘭 芬 蘭 ) 的 國 家 ( 二 ) 投 資 標 的 : 詳 見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之 九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簡 述 九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簡 述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並 積 極 追 求 長 期 之 投 資 利 得 及 維 持 收 益 之 安 定 為 目 標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有 價 證 券 並 依 下 列 規 範 進 行 投 資 : ( 一 )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政 府 公 債 公 司 債 ( 含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轉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及 交 換 公 司 債 ) 金 融 債 券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固 定 收 益 型 債 券 型 及 貨 幣 市 場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含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xchange Traded Fund, ETF) 反 向 型 ETF 槓 桿 型 ETF) 承 銷 中 之 公 司 債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於 我 國 境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債 券 依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公 開 招 募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依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條 例 募 集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 二 )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有 價 證 券, 包 括 位 於 美 洲 歐 洲 ( 含 挪 威 與 瑞 士 ) 亞 洲 ( 含 香 港 新 加 坡 ) 大 洋 洲 之 國 家 G20(Group of 20) 會 員 國 百 慕 達 群 島 等 投 資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美 國 店 頭 市 場 (NASDAQ) 英 國 另 類 投 資 市 場 (AIM) 日 本 店 頭 市 場 (JASDAQ) 韓 國 店 頭 市 場 (KOSDAQ)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店 頭 市 場 交 易 之 固 定 收 益 型 債 券 型 或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投 資 單 位 ( 含 ETF 反 向 型 ETF 槓 桿 型 ETF 及 商 品 ETF), 由 國 家 或 機 構 所 保 證 或 發 行 之 債 券 ( 含 轉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及 交 換 公 司 債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及 國 外 相 當 性 質 之 債 券 ), 以 及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生 效 得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固 定 收 益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或 債 券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含 ETF 2

9 反 向 型 ETF 槓 桿 型 ETF 及 商 品 ETF) ( 三 ) 原 則 上, 本 基 金 於 成 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投 資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含 )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 含 )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之 國 家 主 權 評 等 未 達 下 列 所 列 相 關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等 級 者, 投 資 該 國 或 地 區 之 政 府 債 券 及 其 他 債 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 四 ) 所 謂 高 收 益 債 券, 係 指 下 列 債 券, 如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前 述 高 收 益 債 券 之 規 定 時, 從 其 規 定 : 1. 中 央 政 府 債 券 : 發 行 國 家 主 權 評 等 未 達 下 列 所 示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等 級 2. 第 1 目 以 外 之 債 券 : 該 債 券 之 債 務 發 行 評 等 未 達 下 列 所 示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但 轉 換 公 司 債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之 債 券, 其 債 券 保 證 人 之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符 合 下 列 所 示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或 其 屬 具 優 先 受 償 順 位 債 券 且 債 券 發 行 人 之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符 合 下 列 所 示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不 在 此 限 3.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REATs ): 該 受 益 證 券 或 基 礎 證 券 之 債 務 發 行 評 等 未 達 下 列 所 示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4. 前 述 相 關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等 級,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名 稱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澳 洲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BBB- BBB- BBB- BBB- ( 五 )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債 券, 不 含 以 國 內 有 價 證 券 本 國 上 巿 上 櫃 公 司 於 海 外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於 海 外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未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得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 基 金 為 連 結 標 的 之 連 動 型 或 結 構 型 債 券 ( 六 ) 但 依 經 理 公 司 專 業 判 斷,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為 降 低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安 全 之 目 的, 得 不 受 前 述 投 資 比 例 之 限 制 所 謂 特 殊 情 形, 係 指 : 1.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前 一 個 月 ; 2. 本 基 金 投 資 比 例 達 淨 資 產 價 值 20%( 含 ) 以 上 之 國 家 發 生 政 治 性 與 經 濟 性 重 大 且 非 預 期 之 事 件 ( 如 政 變 戰 爭 能 源 危 機 恐 怖 攻 擊, 天 災 等 ) 金 融 市 場 暫 停 交 易 有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致 影 響 其 經 濟 發 展 及 金 融 市 場 安 定 之 虞 等 情 形 ; 3. 本 基 金 投 資 比 例 達 淨 資 產 價 值 20%( 含 ) 以 上 之 國 家 實 施 外 匯 管 制 或 其 單 日 兌 美 元 匯 率 漲 幅 或 跌 幅 達 百 分 之 五 ; 3

10 4. 巴 克 萊 全 球 高 收 益 債 券 指 數 ( 扣 除 CMBS 與 EM, 發 行 者 2% 限 制 ) (Barclays Global High Yield Excl CMBS and EMB 2% cap Index)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最 近 5 個 營 業 日 ( 不 含 當 日 ) 累 計 漲 幅 或 跌 幅 達 10% 以 上 ( 含 ); (2) 最 近 30 個 營 業 日 ( 不 含 當 日 ) 累 計 漲 幅 或 跌 幅 達 20% 以 上 ( 含 ) ( 七 ) 俟 前 述 特 殊 情 形 結 束 後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經 理 公 司 應 立 即 調 整, 以 符 合 本 項 第 ( 三 ) 款 之 比 例 限 制 ( 八 ) 經 理 公 司 得 以 現 金 存 放 於 銀 行 從 事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或 買 入 短 期 票 券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方 式 保 持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處 理 上 開 資 產 存 放 之 銀 行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交 易 對 象 及 短 期 票 券 發 行 人 保 證 人 承 兌 人 或 標 的 物 之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 九 )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上 市 或 上 櫃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委 託 國 內 外 證 券 經 紀 商, 在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為 現 款 現 貨 交 易,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 十 ) 經 理 公 司 依 前 項 規 定 委 託 證 券 經 紀 商 交 易 時, 得 委 託 與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利 害 關 係 並 具 有 證 券 經 紀 商 資 格 者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經 紀 部 門 為 之, 但 支 付 該 證 券 經 紀 商 之 佣 金 不 得 高 於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當 地 一 般 證 券 經 紀 商 ( 十 一 )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公 債 公 司 債 ( 含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轉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及 交 換 公 司 債 ) 或 金 融 債 券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 投 資, 應 以 現 款 現 貨 交 易 為 之,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 十 二 )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基 金 資 產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操 作 或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之 目 的, 運 用 基 金 資 產 從 事 衍 生 自 貨 幣 或 利 率 之 期 貨 或 選 擇 權 及 利 率 交 換 外 匯 店 頭 市 場 選 擇 權 交 易, 但 須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其 他 金 管 會 及 中 央 銀 行 所 訂 之 相 關 規 定 2. 經 理 公 司 僅 得 為 避 險 操 作 目 的,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 即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就 契 約 違 約 條 件 所 訂 金 額 取 得 交 易 對 手 之 保 證 ; (2) 與 經 理 公 司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之 交 易 對 手, 除 不 得 為 經 理 公 司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外,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之 長 期 發 行 人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 定 為 A- 級 ( 含 ) 以 上 者 或 ; B.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 為 A3 級 ( 含 ) 以 上 者 或 ;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 定 為 A- 級 ( 含 ) 以 上 者 或 : D. 經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評 定 為 twaa 級 ( 含 ) 以 上 者 或 ; E. 經 英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評 定 為 AA(twn) 級 ( 含 ) 以 上 者 (3) 有 關 本 基 金 承 作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之 控 管 措 施 及 投 資 釋 例 詳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十 之 ( 五 ) ( 十 三 )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免 幣 值 波 動 而 影 響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收 益 之 目 的,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權 交 易,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銀 行 與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避 險 交 易 方 式, 辦 理 本 基 金 外 幣 資 產 之 避 險 管 理 此 外, 本 基 金 亦 得 從 事 外 幣 間 之 匯 率 避 險 工 具 之 交 易 (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 惟 上 述 外 幣 間 之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應 以 規 避 或 降 低 新 臺 幣 兌 外 幣 之 匯 率 風 險 為 目 的 ( 即 所 謂 Proxy Hedge 或 一 籃 子 外 幣 匯 率 避 險 ) 4

11 十 投 資 策 略 及 特 色 之 重 點 摘 述 ( 一 ) 投 資 策 略 : 1. 四 大 要 素 分 析, 嚴 控 投 資 風 險 : (1) 產 業 趨 勢 分 析 : 衡 量 產 業 脈 動 是 否 符 合 未 來 趨 勢, 避 免 因 景 氣 循 環 陷 入 危 機 (2) 企 業 體 質 分 析 : 以 資 產 品 質 資 金 架 構 現 金 流 量 預 估 償 還 本 金 的 能 力, 保 護 下 檔 風 險 (3) 公 司 治 理 分 析 : 評 估 管 理 階 層 降 低 負 債 及 強 化 資 產 結 構 的 能 力, 降 低 違 約 風 險 (4) 市 場 主 權 分 析 : 研 究 產 業 是 否 有 新 興 市 場 之 主 權 風 險, 掌 握 信 用 品 質 2. 四 大 趨 勢 衡 量, 效 率 資 產 配 置 : 依 總 經 信 用 利 率 及 匯 率 趨 勢, 以 最 佳 化 的 投 資 角 度 適 時 調 整 投 資 部 位, 提 昇 獲 利 優 勢 3. 三 大 面 向 評 價, 嚴 守 投 資 紀 律 : 以 基 本 面 技 術 面 價 值 面 進 行 投 資 評 價, 再 依 評 價 控 管 投 資 比 重, 避 免 風 險 過 度 集 中 4. 靈 活 運 用 避 險 工 具, 增 進 投 資 效 益 : 伺 機 運 用 避 險 工 具 降 低 利 率 風 險, 穩 定 投 資 波 動 度 ( 二 ) 投 資 特 色 : 1. 多 重 報 酬 來 源, 兼 具 效 益 與 安 全 : 主 要 投 資 於 全 球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Fitch Ratings Ltd 等 信 評 機 構 評 定 國 家 評 等 達 BBB 級 / Baa2 級 ( 含 ) 以 上 之 國 家, 將 國 家 主 權 風 險 降 至 最 低, 並 以 BB/B 等 級 債 券 為 主 擇 機 投 資 CCC 等 級 債 券, 搭 配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穩 定 收 益 來 源, 提 高 獲 利 契 機 卻 不 增 加 信 用 風 險, 兼 具 投 資 效 益 及 資 金 安 全 2. 善 用 資 產 配 置, 架 構 收 益 成 長 空 間 : 以 多 重 高 收 益 來 源 搭 配 價 值 被 低 估 之 債 券, 規 避 本 金 損 失 的 風 險, 同 時 提 供 上 檔 獲 利 及 下 檔 保 護 3. 控 制 投 資 比 重, 降 低 最 大 曝 險 : 單 一 產 業 投 資 比 重 最 高 為 20%, 單 一 發 行 體 投 資 比 重 最 高 為 3.5%, 確 保 投 資 風 險 再 分 散 4. 彈 性 避 險 策 略, 多 空 盡 佔 優 勢 : 無 論 市 場 多 空 態 勢, 可 隨 時 利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避 險 或 增 進 投 資 效 益, 維 護 資 金 安 全 與 投 資 績 效 5. 基 金 指 標 : 巴 克 萊 全 球 高 收 益 債 券 指 數 ( 扣 除 CMBS 與 EM, 發 行 者 2% 限 制 ) (Barclays Global High Yield Excl CMBS and EMB 2% cap Index), 為 巴 克 萊 資 本 (Barclays Capital) 所 編 製 的 高 收 益 債 券 指 數, 其 中 包 含 約 1700 支 高 收 益 債 券, 接 近 1000 個 發 行 主 體 與 其 它 投 資 銀 行 所 編 製 的 指 數 不 同 的 是, 此 指 數 不 包 含 證 券 化 商 品 與 新 興 市 場 高 收 益 債 券, 且 每 個 發 行 者 占 指 數 的 權 重 不 會 超 過 2% 限 制, 可 適 當 反 應 市 場 狀 況 ( 三 ) 持 有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部 位 之 加 權 平 均 存 續 期 間 管 理 策 略 : 高 收 益 債 券 通 常 內 含 選 擇 權 ( 投 資 人 及 發 行 者 可 以 選 擇 提 前 買 回 或 賣 回 ), 債 券 的 存 續 期 間 也 會 因 此 受 影 響 ; 但 高 收 益 債 券 與 一 般 債 券 不 同, 與 利 率 的 連 動 性 較 低, 反 而 是 受 與 公 債 間 之 利 差 的 影 響 較 大, 因 此 在 存 續 期 間 的 管 理 上 本 基 金 將 採 取 較 為 被 動 的 操 作 策 略 本 基 金 之 指 標 為 巴 克 萊 全 球 高 收 益 債 券 指 數 巴 克 萊 全 球 高 收 益 債 券 指 數 ( 扣 除 CMBS 與 EM, 發 行 者 2% 限 制 ) (Barclays Global High Yield Excl CMBS and EMB 2% cap Index) 其 存 續 期 間 為 4~5 年, 本 基 金 也 會 以 指 標 為 基 準, 配 置 後 加 權 平 均 存 續 期 間 以 指 標 存 續 期 間 的 加 減 兩 年 為 主 但 若 因 系 統 性 風 險 而 降 低 持 債 比 重 時, 則 不 受 此 限 ( 四 )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之 介 紹 : 1.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之 發 展 :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原 先 是 用 來 做 為 債 權 證 券 化 (loan securitization) 的 5

12 輔 助 工 具,90 年 代 以 後, 利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移 轉 信 用 風 險 逐 漸 風 行, 隨 即 成 為 公 司 債 及 政 府 公 債 避 險 的 主 要 工 具 國 際 交 換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協 會 (International Swap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在 1991 年 發 布 標 準 化 的 確 認 書 ( confirmation ), 允 許 交 易 商 使 用 ISDA 主 契 約 ( Master Agreement) 從 事 信 用 交 換 交 易, 該 標 準 化 的 確 認 書 允 許 當 事 人 從 事 先 定 義 的 規 範 中, 可 以 自 行 選 定 其 交 易 條 件 1999 年 7 月, 協 會 修 正 信 用 交 換 的 文 件, 使 交 易 條 件 更 進 一 部 標 準 化 越 來 越 多 標 準 化 的 交 易 條 件, 使 得 法 律 的 不 確 定 大 為 減 低, 從 而 讓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市 場 得 以 快 速 發 展, 因 為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提 供 投 資 人 另 一 種 既 可 以 去 除 或 減 輕 信 用 風 險, 又 可 繼 續 持 有 標 的 資 產 (underlying asset) 的 選 擇 2.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的 型 式 : (1) 意 義 :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為 金 融 工 具 的 一 種, 用 來 移 轉 放 款 (loan) 或 其 他 資 產 的 風 險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型 式, 內 容 可 以 依 使 用 者 的 需 要, 量 身 定 做 (2) 標 的 資 產 : 通 常 為 放 款 債 權 或 公 司 債 票 據 等 固 定 收 益 工 具 惟 移 轉 的 僅 限 於 信 用 風 險, 不 及 於 其 他 如 匯 率 風 險 或 利 率 風 險 (3) 種 類 : 最 基 本 的 架 構 有 選 擇 權 (option) 遠 期 契 約 (forwards) 及 交 換 契 約 (swap) 目 前 在 市 場 上 較 常 見 的 信 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有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全 部 報 酬 交 換 信 用 交 換 選 擇 權 及 信 用 連 結 票 據 交 易 方 式 通 常 是 店 頭 市 場 (OTC) 契 約 3.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redit Default Swap;CDS): (1) 單 一 券 種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Single name CDS) 指 為 了 降 低 特 定 企 業 主 體 (Reference Entity) 之 違 約 風 險, 在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契 約 中 定 義 信 用 事 件 及 條 件, 由 違 約 保 護 的 買 方 定 期 支 付 金 額 給 信 用 保 險 賣 方, 來 移 轉 信 用 風 險, 當 發 生 信 用 違 約 事 件 (credit event) 時, 違 約 保 護 的 賣 方 須 按 契 約 支 付 金 額 來 承 受 信 用 風 險, 契 約 亦 告 終 止 目 的 在 於 對 所 持 有 的 標 的 資 產 提 供 信 用 保 護 下 圖 為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交 易 的 基 本 架 構 : 甲 銀 行 信 用 保 護 買 方 ( 風 險 賣 方 ) 費 用 ( 違 約 事 件 發 生 ) 損 失 補 償 乙 銀 行 信 用 保 護 賣 方 ( 風 險 買 方 ) 貸 款 或 其 他 債 務 下 圖 為 承 作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交 易 的 現 金 流 : 6

13 (2) CDX Index Itraxx Index: 主 要 是 根 據 一 籃 子 公 司 的 CDS 編 製 而 成 的 指 數, 若 其 中 有 一 家 公 司 發 生 信 用 違 約 事 件 時, 違 約 保 護 的 賣 方 須 按 比 例 支 付 契 約 金 額 目 前 市 場 上 主 要 有 兩 個 編 製 的 指 數 CDX Index 及 Itraxx Index, 一 般 CDX 涵 蓋 北 美 及 新 興 市 場 的 公 司 ; 至 於 Itraxx Index 則 包 含 歐 洲 及 亞 洲 國 家 的 公 司 資 料 來 源 : 中 信 銀 行 指 數 分 類 CDX Investment Grade High Volume High Yield Crossover Emerging Market itraxx Europe Cross Main HV Senior Financial Sub Financial Autos Non-financial itraxx Japan Main HV itraxx Asia ex Japan IG HY itraxx Australia - 資 料 來 源 : 中 信 銀 行 ( 五 ) 本 基 金 承 作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之 控 管 措 施 及 投 資 釋 例 : 1. 交 易 商 品 :Single name CDS CDX Index Itraxx Index 2. 交 易 目 的 : 為 降 低 基 金 持 有 高 收 益 債 券 所 面 臨 的 信 用 風 險 3. 交 易 方 式 : 僅 得 為 受 信 用 保 護 的 買 方, 當 買 進 高 收 益 債 券 標 的 時, 隨 時 評 估 市 場 情 形, 利 用 CDS 或 CDX index 或 Itraxx index 買 入 信 用 保 護 4. 交 易 風 險 : 信 用 保 護 的 買 方 固 然 可 利 用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商 品 來 避 險, 移 轉 其 風 7

14 險 與 賣 方, 但 亦 須 承 擔 屆 時 賣 方 無 法 履 約 的 風 險 (counterparty risk) 因 此 買 方 對 於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須 有 正 式 及 獨 立 控 管 程 序 5. 交 易 對 手 篩 選 標 準 : 本 公 司 對 於 交 易 對 手, 在 交 易 前 均 先 評 估 其 金 融 狀 況, 並 要 求 其 需 具 有 國 際 評 等 Standard & Poor s Corporation 評 定 A- 以 上 或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 A3 以 上 或 同 級 的 信 用 評 等 方 列 入 考 量 以 降 低 交 易 風 險 作 業 風 險 方 面, 本 公 司 將 仔 細 審 核 契 約 及 confirmation 內 容, 交 易 開 始 後 亦 會 持 續 監 控 信 用 保 護 賣 方 ( 即 交 易 對 手 ) 的 履 約 能 力, 無 法 履 約 的 契 約 也 應 採 取 與 不 良 債 權 一 致 的 處 理 方 式, 以 控 管 作 業 風 險 6. 投 資 釋 例 : 以 Host Hotel 為 例 ( 股 價 債 券 及 CDS 走 勢 如 下 圖 ), 受 全 球 經 濟 衰 退 影 響, 美 國 旅 館 住 房 率 下 降, 市 場 擔 憂 其 財 務 發 生 危 機, 而 使 得 Host Hotel 的 股 票 和 債 券 ( 黑 色 線 ) 價 值 持 續 下 跌, 此 時 CDS( 紅 色 線 ) 則 反 向 大 幅 上 揚, 表 示 在 避 險 的 情 緒 影 響 下, 愈 來 愈 多 人 想 要 買 Host Hotel 的 CDS 以 規 避 違 約 風 險 若 本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中 持 有 100 萬 美 金 的 Host Hotel 公 司 債 ( 現 貨 ), 本 基 金 為 減 少 公 司 債 違 約 造 成 無 法 還 本 所 造 成 的 損 失, 故 與 A 券 商 (seller) 承 作 100 萬 的 Host Hotel CDS, 成 為 CDS 交 易 中 的 受 信 用 保 護 的 買 方 (protection buyer) HOST CDS HOST bond price HST stock price 如 上 圖 的 報 價, 目 前 CDS 報 價 為 1,129 b.p., 則 表 示 每 年 本 基 金 ( buyer) 必 須 付 11.29% 的 保 險 費 給 A 券 商 (seller), 每 季 付 息 一 次, 直 至 契 約 終 止 如 果 發 生 信 用 違 約 事 件, 則 A 券 商 (seller) 必 須 償 還 100 萬 的 本 金 予 本 基 金 (buyer), 本 基 金 為 受 信 用 保 護 的 買 方 (protection buyer) 則 可 獲 得 完 全 的 保 護 ( 圖 例 ) 契 約 簽 訂 1yr 2yr 3yr 4yr 5yr ( 每 季 年 付 支 款 付 ) 固 定 費 用, 每 年 付 費, ( 季 付 款 ) 每 年 付 費, ( 季 付 款 ) 每 年 付 費, ( 季 付 款 ) 112,900 元 / 年 112,900 元 美 金 / 年 112,900 元 / 年 112,900 元 / 年 若 發 生 違 約 萬 保 美 險 金 賣, 方 契 支 約 付 終 買 止 方. 一 百 每 年 付 費, ( 季 付 款 ) 112,900 元 / 年 契 約 到 期 8

15 十 一 本 基 金 適 合 之 投 資 人 屬 性 分 析 ( 一 ) 根 據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策 略 與 投 資 特 色,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及 波 動 度 高, 適 合 能 承 受 較 高 風 險 之 非 保 守 型 投 資 人 ( 二 ) 本 基 金 為 債 券 型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全 球 之 高 收 益 債 券, 高 收 益 債 券 為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分 類 標 準, 本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為 RR3( 由 低 至 高 區 分 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 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 此 等 級 分 類 係 基 於 一 般 市 場 狀 況 反 映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風 險, 不 宜 作 為 投 資 唯 一 依 據, 投 資 人 仍 應 注 意 所 投 資 基 金 個 別 的 風 險 本 基 金 主 要 風 險 請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 壹 伍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 之 內 容 十 二 銷 售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自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起 開 始 募 集 本 基 金 增 發 美 元 級 別 之 開 始 銷 售 日 為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本 基 金 增 發 人 民 幣 級 別 之 開 始 銷 售 日 為 民 國 年 月 日 十 三 銷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銷 售, 由 經 理 公 司 自 行 銷 售 或 委 託 指 定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之 十 四 銷 售 價 格 ( 一 )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由 經 理 公 司 訂 定 ( 二 ) 本 基 金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如 下 : 1.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不 含 當 日 ),A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元 2.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申 購 日 當 日 該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銷 售 日 當 日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美 元 壹 拾 元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首 次 銷 售 日 當 日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人 民 幣 壹 拾 元 3. 本 基 金 成 立 後, 部 分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零 者, 經 理 公 司 仍 應 每 營 業 日 公 告 前 一 營 業 日 該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發 行 價 格, 其 每 日 之 發 行 價 格 計 算 依 下 列 規 則 辦 理 : A. 以 相 同 計 價 幣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銷 售 當 日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日 報 酬 比 率 為 換 算 依 據 惟 當 所 依 據 之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因 銷 售 當 日 為 除 息 日, 該 日 之 報 酬 率 應 以 含 息 報 酬 率 為 之 見 釋 例 A B. 若 無 相 同 計 價 幣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可 為 依 據 時, 則 以 A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銷 售 當 日 報 酬 比 率 為 依 據 見 釋 例 B 釋 例 A: 假 設 :A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零 (1) 銷 售 日 前 A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最 後 公 布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A) (2) 銷 售 日 前 B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元 銷 售 當 日 B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元, 當 日 B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每 單 位 收 益 分 配 除 息 金 額 為 0.05 (3) 換 算 當 日 B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基 金 每 單 位 凈 資 產 之 日 報 酬 比 率 為 9

16 ( )/ = % (B) (4) A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銷 售 價 格 = 銷 售 日 前 A 類 型 人 民 幣 受 益 權 單 位 最 後 公 布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x (1+ 換 算 當 日 B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基 金 每 單 位 凈 資 產 價 值 報 酬 率 )= (A) x (1+(B)) = x( %)= 釋 例 B: 假 設 :A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零, 基 金 相 同 計 價 幣 別 無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1) 銷 售 日 前 A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最 後 公 布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A) (2) 銷 售 日 前 A 類 型 新 台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元 銷 售 當 日 A 類 型 新 台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元 (3) 換 算 當 日 A 類 型 新 台 幣 計 價 基 金 每 單 位 凈 資 產 之 日 報 酬 比 率 為 / = % (B) (4) A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銷 售 價 格 = 銷 售 日 前 A 類 型 人 民 幣 受 益 權 單 位 最 後 公 布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x (1+ 換 算 當 日 A 類 型 新 台 幣 計 價 基 金 每 單 位 凈 資 產 價 值 報 酬 率 )= (A) x (1+(B)) = x( %)= ( 三 ) 本 基 金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申 購 單 位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發 行 價 額, 發 行 價 額 歸 本 基 金 資 產 ( 四 ) 本 基 金 各 類 型 受 益 憑 證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發 行 價 格 之 百 分 之 二, 實 際 費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申 購 人 以 往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其 他 基 金 之 金 額 及 申 購 時 經 理 公 司 之 銷 售 策 略, 定 其 適 用 之 費 率 十 五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 一 ) 自 募 集 日 起 十 日 內, 申 購 人 每 次 單 筆 申 購 A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萬 元 整, 如 為 單 筆 轉 申 購 則 以 提 出 當 時 達 到 單 筆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標 準, 不 受 此 限 前 開 期 間 之 後,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及 透 過 投 資 型 保 單 受 託 信 託 專 戶 與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投 資 人 申 購 基 金 者 或 收 益 分 配 之 金 額 再 申 購 本 基 金 者, 申 購 者 得 不 受 上 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之 限 制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A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萬 元 整, 申 購 A 類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壹 仟 元 整, 申 購 A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陸 仟 元 整, 如 為 單 筆 轉 申 購 則 以 提 出 當 時 達 到 單 筆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標 準, 不 受 此 限 如 以 定 期 定 額 方 式 申 購, 每 次 扣 款 新 臺 幣 計 價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整,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倍 數 為 限 現 行 本 基 金 暫 不 開 放 外 幣 級 別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2. 申 購 人 每 次 申 購 B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拾 萬 元 整, 申 購 B 類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美 元 貳 萬 元 整, 申 購 B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人 民 幣 貳 萬 元 整,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及 透 過 投 資 型 保 單 受 託 信 託 專 戶 與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投 資 人 申 購 基 金 者 或 收 益 分 配 之 金 額 再 申 購 本 基 金 者, 申 購 者 得 不 受 10

17 上 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之 限 制, 如 為 單 筆 轉 申 購 則 以 提 出 當 時 達 到 單 筆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為 標 準, 不 受 此 限 如 以 定 期 定 額 方 式 申 購, 每 次 扣 款 新 臺 幣 計 價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整, 超 過 者,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或 其 整 數 倍 數 為 限 現 行 本 基 金 暫 不 開 放 外 幣 級 別 定 期 定 額 扣 款 3. 本 基 金 各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之 轉 換 ( 即 買 回 A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再 申 購 B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或 買 回 B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再 申 購 A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 得 不 受 該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憑 證 最 低 申 購 價 金 之 限 制, 其 再 申 購 手 續 費 用 依 前 述 基 金 概 況 壹 之 十 四 之 說 明 ( 二 )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分 別 以 新 臺 幣 美 元 及 人 民 幣 作 為 計 價 貨 幣, 所 有 申 購 及 買 回 價 金 之 收 付 均 以 投 資 人 所 申 購 或 買 回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計 價 貨 幣 為 之 十 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為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而 可 能 要 求 申 購 人 提 出 之 文 件 及 拒 絕 申 購 之 情 況 : ( 一 ) 經 理 公 司 職 員 受 理 申 購 人 第 一 次 申 購 基 金 時, 應 請 申 購 人 依 規 定 提 供 下 列 之 證 件 核 驗 : 1. 自 然 人 申 購 人, 其 為 本 國 人 者, 除 未 滿 十 四 歲 且 尚 未 申 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以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替 代 外, 應 要 求 其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 其 為 外 國 人 者, 應 要 求 其 提 供 護 照, 並 應 確 認 是 否 為 外 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但 申 購 人 為 未 成 年 人 禁 治 產 人 ( 於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前 適 用 )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時, 並 應 提 供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2. 申 購 人 為 法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時, 應 要 求 被 授 權 人 提 供 申 購 人 出 具 之 授 權 書 被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該 申 購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但 繳 稅 證 明 不 能 作 為 開 戶 之 唯 一 依 據 3.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上 開 申 購 人 所 提 供 核 驗 之 文 件, 除 授 權 書 應 留 存 正 本 外, 其 餘 文 件 應 留 存 影 本 備 查 4.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申 購 人 以 匿 名 或 使 用 假 名 開 戶 或 申 購 基 金 ( 二 ) 經 理 公 司 職 員 辦 理 前 款 業 務, 如 申 購 人 係 以 臨 櫃 交 付 現 金 方 式 辦 理 申 購 時, 應 實 施 雙 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查 核 及 對 所 核 驗 之 文 件, 除 授 權 書 應 留 存 正 本 外, 其 餘 文 件 應 留 存 影 本 備 查, 並 請 申 購 人 依 規 定 提 供 下 列 之 證 件 核 驗 : 1. 自 然 人 申 購 人, 其 為 本 國 人 者, 除 要 求 其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但 未 滿 十 四 歲 且 尚 未 申 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以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替 代 外, 並 應 徵 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如 健 保 卡 護 照 駕 照 學 生 證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等 ; 其 為 外 國 人 者, 除 要 求 其 提 供 護 照 外, 並 應 徵 取 如 居 留 證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但 申 購 人 為 未 成 年 人 禁 治 產 人 ( 於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前 適 用 )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時, 應 增 加 提 供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以 及 徵 取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2. 申 購 人 為 法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時, 除 要 求 被 授 權 人 提 供 申 購 人 出 具 之 授 權 書 被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該 申 購 人 之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應 取 得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公 司 章 程 或 財 務 報 表 等, 始 可 受 理 其 申 購 但 繳 稅 證 明 不 能 作 為 開 戶 之 唯 一 依 據 3. 除 前 述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及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外 之 第 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具 辨 識 力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之 清 冊, 如 可 確 認 申 購 人 身 分, 亦 可 當 作 第 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若 申 購 人 拒 絕 提 供 者, 應 予 婉 拒 受 理 或 經 確 實 查 證 其 身 分 屬 實 後 11

18 始 予 辦 理 ( 三 ) 申 購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經 理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申 購 : 1. 申 購 人 及 被 授 權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時, 有 疑 似 使 用 假 名 人 頭 虛 設 行 號 或 虛 設 法 人 團 體 辦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者 ; 或 持 用 偽 造 變 造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或 所 提 供 文 件 資 料 可 疑 模 糊 不 清, 不 願 提 供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或 提 供 之 文 件 資 料 無 法 進 行 查 證 者 ; 或 申 購 人 不 尋 常 拖 延 應 補 充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 或 於 受 理 申 購 時 有 其 他 異 常 情 形, 申 購 人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者 等 之 情 形 時 2. 對 於 採 委 託 授 權 等 形 式 申 購 者, 查 證 委 託 或 授 權 文 件 客 戶 申 購 人 本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之 身 分 份 證 明 文 件 有 困 難 者 3. 當 被 告 知 其 現 金 交 易 依 法 須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以 確 認 身 分 時, 申 購 人 仍 堅 不 提 供 為 填 具 現 金 交 易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4. 強 迫 或 意 圖 強 迫 經 理 公 司 職 員 不 得 將 確 認 紀 錄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或 申 報 表 格 留 存 建 檔 5. 意 圖 說 服 經 理 公 司 職 員 免 去 完 成 該 交 易 應 填 報 之 資 料 6. 探 詢 逃 避 申 報 之 可 能 性 7. 急 欲 說 明 資 金 來 源 清 白 或 非 進 行 洗 錢 8. 堅 持 交 易 須 馬 上 完 成, 且 無 合 理 解 釋 9. 意 圖 提 供 利 益 於 經 理 公 司 職 員, 以 達 到 證 券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之 目 的 10. 申 購 人 首 次 申 請 開 戶, 其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風 險, 經 經 理 公 司 評 估 結 果 劃 分 為 高 風 險 等 級 者 ; 已 與 經 理 公 司 開 戶, 其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風 險, 經 評 估 結 果 劃 分 為 高 風 險 等 級 者 11. 如 申 購 人 透 過 經 理 公 司 委 任 之 銷 售 機 構 辦 理 申 購 者, 應 依 各 銷 售 機 構 之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相 關 規 定 為 準 十 七 買 回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後, 受 益 人 得 以 書 面 電 子 資 料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其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十 八 買 回 費 用 ( 一 ) 本 基 金 買 回 費 用 ( 含 受 益 人 進 行 短 線 交 易 部 分 )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一, 並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在 此 範 圍 內 公 告 後 調 整 本 基 金 目 前 買 回 費 用 為 零 ( 二 ) 經 理 公 司 得 委 任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辦 理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事 務,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並 得 就 每 件 買 回 申 請 酌 收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每 件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用 以 支 付 處 理 買 回 事 務 之 費 用,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未 來 可 能 因 代 理 機 構 成 本 增 加 而 調 整 之 買 回 收 件 手 續 費 不 併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 三 )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投 資 持 有 期 間 未 滿 七 個 曆 日 ( 含 第 七 個 曆 日 ), 將 酌 收 萬 分 之 壹 之 買 回 費 用, 於 該 筆 買 回 價 金 中 扣 除, 該 買 回 費 用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但 按 事 先 約 定 條 件 之 電 腦 自 動 交 易 投 資 定 時 定 額 投 資 同 一 基 金 間 轉 換 等 得 不 適 用 短 線 交 易 認 定 標 準 本 公 司 不 歡 迎 受 益 人 進 行 短 線 交 易, 本 基 金 保 留 拒 絕 接 受 任 何 客 戶 意 欲 作 出 短 線 交 易 之 權 利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用 之 計 算 方 式, 詳 見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壹 二 十 之 說 明 十 九 買 回 價 格 ( 一 ) 除 本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受 益 憑 證 每 一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價 格 以 買 回 日 該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扣 除 買 回 費 用 計 算 之 ( 二 ) 基 金 買 回 日 係 指 受 益 憑 證 買 回 申 請 書 及 其 相 關 文 件 之 書 面 電 子 資 料 或 其 他 12

19 約 定 方 式 到 達 經 理 公 司 或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載 買 回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二 十 短 線 交 易 之 規 範 及 處 理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投 資 持 有 期 間 未 滿 七 個 曆 日 ( 含 第 七 個 曆 日 ), 將 酌 收 萬 分 之 壹 之 買 回 費 用, 於 該 筆 買 回 價 金 中 扣 除, 該 買 回 費 用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但 按 事 先 約 定 條 件 之 電 腦 自 動 交 易 投 資 定 時 定 額 投 資 同 一 基 金 間 轉 換 等 得 不 適 用 短 線 交 易 認 定 標 準 本 公 司 不 歡 迎 受 益 人 進 行 短 線 交 易, 本 基 金 保 留 拒 絕 接 受 任 何 客 戶 意 欲 作 出 短 線 交 易 之 權 利 計 算 範 例 : 受 益 人 於 100 年 9 月 4 日 買 進 本 基 金 10,000 單 位, 每 單 位 淨 值 10.5 元,9 月 6 日 全 部 賣 出, 9 月 7 日 每 單 位 淨 值 11 元, 持 有 期 間 不 滿 七 個 曆 日, 則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之 計 算 如 下 : 買 回 價 金 :11 元 10,000 單 位 =110,000 元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110,000 元 ( 買 回 費 率 )=11 元 ( 歸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 客 戶 之 買 回 價 金 :110,000 元 -11 元 =109,989 元 二 十 一 基 金 營 業 日 之 定 義 指 經 理 公 司 總 公 司 營 業 所 在 縣 市 之 銀 行 營 業 日 但 本 基 金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之 總 金 額 達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一 定 比 例 時, 該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遇 例 假 日 休 市 停 止 交 易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述 所 稱 一 定 比 例 係 指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同 一 主 要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之 總 金 額 達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四 十 經 理 公 司 並 應 於 網 站 上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之 方 式,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屆 滿 六 個 月 後, 每 年 度 1 及 7 月 第 10 日 ( 含 ) 前 公 告 達 該 一 定 比 例 之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及 其 次 半 年 度 之 例 假 日 二 十 二 經 理 費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壹 點 伍 (1.5%) 之 比 率,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二 十 三 保 管 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壹 柒 (0.17%)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每 月 最 低 新 臺 幣 肆 萬 元,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二 十 四 收 益 分 配 ( 一 ) 本 基 金 A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收 益 不 分 配, 併 入 該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資 產 ( 二 ) 本 基 金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由 經 理 公 司 按 月 依 下 列 收 益 來 源 決 定 應 分 配 之 金 額 後, 依 本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時 間, 進 行 收 益 分 配 惟 該 月 可 分 配 收 益 未 分 配 部 分, 累 積 至 次 月 可 分 配 收 益 1. 就 本 基 金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投 資 中 華 民 國 及 中 國 大 陸 ( 不 含 港 澳 ) 以 外 所 得 之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利 息 收 入, 經 理 公 司 得 依 該 等 孳 息 收 入 之 情 況, 決 定 應 分 配 之 金 額 2. 除 前 述 可 分 配 收 益 外, 經 理 公 司 得 就 本 基 金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投 資 中 華 民 國 及 中 國 大 陸 ( 不 含 港 澳 ) 以 外 所 得 之 有 價 證 券 已 實 現 資 本 利 得 扣 除 已 實 現 資 本 損 失 及 本 基 金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應 負 擔 之 各 項 成 本 費 用 後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為 正 數 時, 決 定 應 分 配 之 金 額 3. 可 歸 屬 於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並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中 國 大 陸 ( 不 含 港 澳 ) 以 外 所 得, 所 為 之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所 衍 生 之 已 實 現 資 本 利 得 扣 除 資 本 損 失 ( 包 括 其 已 實 現 及 未 實 現 資 本 損 失 ) 後 為 正 數 時, 亦 為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並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決 定 應 分 配 之 金 額 13

20 ( 三 )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可 分 配 收 益 之 情 形, 經 理 公 司 依 收 益 之 情 況 自 行 決 定 分 配 之 金 額 或 不 予 分 配 前 述 分 配 之 金 額 可 超 出 該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故 各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配 息 可 能 涉 及 本 金 ( 四 ) 本 基 金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可 分 配 收 益 之 分 配, 經 經 理 公 司 作 成 收 益 分 配 決 定 後, 應 於 每 月 結 束 後 之 二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分 配 之, 收 益 分 配 基 準 日 由 經 理 公 司 於 期 前 公 告 ( 五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如 收 益 分 配 內 容 僅 為 本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時, 應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辦 理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覆 核 並 出 具 收 益 分 配 覆 核 報 告 後, 始 得 進 行 分 配 但 收 益 分 配 內 容 包 括 本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時, 應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辦 理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查 核 並 出 具 查 核 簽 證 報 告 後, 始 得 進 行 分 配 ( 六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次 分 配 之 總 金 額, 應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以 第 一 金 全 球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可 分 配 收 益 專 戶 之 名 義 按 B 類 型 各 計 價 幣 別 開 立 獨 立 帳 戶 分 別 存 入, 不 再 視 為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一 部 分, 但 其 所 生 之 孳 息 應 併 入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資 產 ( 七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分 別 依 收 益 分 配 基 準 日 發 行 在 外 之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平 均 分 配, 收 益 分 配 之 給 付 應 以 受 益 人 為 受 款 人 之 記 名 劃 線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票 據 或 匯 款 方 式 為 之, 但 B 類 型 新 臺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當 月 收 益 分 配 金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 含 ) 時 ;B 類 型 美 元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當 月 收 益 分 配 金 額, 未 達 美 元 伍 拾 元 ( 含 ) 時 ;B 類 型 人 民 幣 計 價 受 益 權 單 位, 當 月 收 益 分 配 金 額, 未 達 人 民 幣 貳 佰 元 ( 含 ) 時, 受 益 人 ( 除 透 過 投 資 型 保 單 或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以 自 己 名 義 為 投 資 人 申 購 基 金 者 外 ) 同 意 經 理 公 司 以 該 收 益 分 配 金 額 再 申 購 本 基 金 同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該 等 收 益 分 配 金 額 再 申 購 本 基 金 同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手 續 費 為 零, 經 理 公 司 並 應 公 告 其 計 算 方 式 及 分 配 之 金 額 地 點 時 間 及 給 付 方 式 ( 八 ) 範 例 : 配 息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月 之 收 益 分 配 就 本 基 金 B 類 型 各 計 價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可 分 配 收 益, 由 經 理 公 司 按 月 依 本 條 第 二 項 之 收 益 來 源 決 定 應 分 配 之 金 額 後, 依 本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時 間, 進 行 收 益 分 配 惟 該 月 可 分 配 收 益 未 分 配 部 分, 累 積 至 次 月 可 分 配 收 益 1. 新 臺 幣 計 價 類 別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 可 分 配 收 益 內 容 ( 月 ) 金 額 本 期 投 資 收 益 -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利 息 收 入 $ 60,000,000 本 月 可 分 配 收 益 合 計 $ 60,000,000 基 準 日 發 行 在 外 單 位 數 600,000,000.0 每 單 位 分 配 金 額 $0.1 假 設 基 金 規 模 上 漲 至 新 臺 幣 6,500,000,000 元, 基 金 單 位 數 為 14

21 600,000,000.0 單 位 假 設 期 末 可 分 配 收 益 全 數 分 配 每 單 位 可 分 配 金 額 為 0.1 元 =60,000, ,000,000 貳 基 金 性 質 一 基 金 之 設 立 及 其 依 據 2. 美 元 計 價 類 別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 金 額 皆 為 新 臺 幣 元 ; 美 元 計 價 類 別 依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匯 率 換 算 ) 可 分 配 收 益 內 容 ( 月 ) 美 元 計 價 類 別 金 額 本 期 投 資 收 益 -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利 息 收 入 $ 1,500,000 本 月 可 分 配 收 益 合 計 $ 1,500,000 基 準 日 發 行 在 外 單 位 數 40,000,000.0 每 單 位 分 配 金 額 $ 假 設 基 金 規 模 上 漲 至 新 臺 幣 413,500,000 元, 基 金 單 位 數 為 40,000,000.0 單 位 假 設 期 末 可 分 配 收 益 全 數 分 配 每 單 位 可 分 配 金 額 為 元 =1,500,000 40,000,000 本 基 金 係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經 金 管 會 98 年 5 月 1 日 金 管 證 四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募 集 並 投 資 國 外 及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價 證 券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本 基 金 所 有 證 券 交 易 行 為, 均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並 受 金 管 會 之 管 理 監 督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關 係 ( 一 ) 本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係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及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為 保 障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所 有 人 ( 以 下 簡 稱 受 益 人 ) 之 利 益 所 訂 定, 以 規 範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簽 訂 並 生 效 之 日 起 為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除 經 理 公 司 拒 絕 申 購 人 之 申 購 外, 申 購 人 自 申 購 並 繳 足 全 部 價 金 之 日 起, 成 為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享 有 權 利 及 負 擔 義 務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於 營 業 時 間 內, 在 主 營 業 所 提 供 最 新 修 訂 之 信 託 契 約, 以 供 受 益 人 查 閱 ( 二 )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三 基 金 成 立 時 及 歷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情 形 : 本 基 金 98 年 5 月 21 日 首 次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伍 拾 億 元,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陸 億 元 99 年 6 月 14 日 第 一 次 追 加 募 集 最 高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伍 拾 億 元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100 年 8 月 25 日 第 二 次 追 加 募 集 最 高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 包 括 A 類 型 及 B 類 型 受 益 權 單 位 合 計 ), 合 計 本 基 金 之 最 高 淨 發 行 總 面 額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參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保 證 機 構 之 職 責 一 經 理 公 司 之 職 責 ( 詳 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拾 之 說 明 ) 15

22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 詳 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拾 壹 之 說 明 ) 三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之 職 責 :( 無, 本 基 金 無 保 證 機 構 ) 肆 基 金 投 資 一 基 金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 詳 見 基 金 概 況 壹 九 之 說 明 )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之 決 策 過 程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 一 ) 基 金 投 資 之 決 策 過 程 : 1. 投 資 分 析 : 研 究 員 與 基 金 經 理 人 廣 泛 搜 集 各 種 相 關 資 訊 ( 總 體 經 濟 產 業 動 態 政 治 環 境 等 ), 加 以 歸 納 整 理, 作 成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以 提 供 基 金 經 理 人 做 成 投 資 決 定 的 重 要 依 據 2. 投 資 決 定 : 基 金 經 理 人 依 據 各 項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或 參 考 下 列 會 議 決 議 作 成 之 決 議 為 基 礎, 做 成 投 資 決 定 書 (1) 投 資 政 策 會 : 本 會 主 要 由 總 經 理 投 資 處 處 主 管 國 內 投 資 部 主 管 國 外 投 資 部 主 管 固 定 收 益 部 主 管 資 產 管 理 部 主 管 及 紀 錄 員 組 成, 總 經 理 另 得 指 定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與 會 本 會 為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基 金 從 事 投 資 運 用 之 最 高 決 策 單 位, 每 月 定 期 召 開 一 次 會 中 分 析 及 研 判 國 內 外 經 濟 情 勢, 並 決 定 未 來 一 個 月 基 金 操 作 策 略 及 投 資 組 合 比 率 等 計 劃 投 資 處 並 且 每 月 定 期 各 自 召 開 投 資 會 議, 由 各 處 處 主 管 部 主 管 基 金 經 理 人 研 究 員 所 組 成, 檢 討 近 期 投 資 績 效 及 報 告 未 來 投 資 策 略 (2) 週 會 : 由 研 究 員 及 基 金 經 理 人 組 成, 每 週 召 開 一 次, 分 別 就 產 業 概 況 市 場 動 態 及 個 股 消 息 提 供 資 訊 或 公 司 報 告 或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或 國 內 外 研 究 機 構 提 出 之 產 業 報 告 等 資 料, 決 定 推 薦 名 單, 提 供 基 金 經 理 人 作 為 投 資 參 考 (3) 晨 會 : 由 研 究 員 及 各 基 金 經 理 人 分 別 報 告 政 治 經 濟 金 融 產 業 與 公 司 之 最 新 動 態 與 情 報, 並 擇 要 予 以 分 析 評 估 及 作 成 建 議, 做 為 各 基 金 投 資 調 整 應 對 之 依 據 3. 投 資 執 行 : 基 金 經 理 人 並 參 酌 國 內 外 經 濟 產 業 景 氣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法 規 信 託 契 約 內 容 基 金 之 申 購 買 回 狀 況 及 其 他 重 大 資 訊 等,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決 定 每 日 買 賣 種 類 數 量 時 機 價 位, 填 具 投 資 決 定 書, 經 投 資 單 位 部 門 主 管 覆 核, 並 呈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後 交 付 交 易 員 執 行 之 4. 投 資 檢 討 : 基 金 經 理 人 每 月 於 月 檢 討 會 針 對 過 去 一 個 月 之 實 際 執 行 結 果 與 前 次 投 資 政 策 會 之 投 資 決 定 進 行 差 異 分 析, 並 作 成 投 資 檢 討 報 告 ( 二 ) 本 基 金 採 多 重 經 理 人 制 : 1 核 心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學 ( 經 ) 歷 及 職 責 範 圍 : 姓 名 : 劉 蓓 珊 學 歷 : 淡 江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所 經 歷 : 第 一 金 投 信 固 定 收 益 部 主 管 16

23 野 村 投 信 資 深 協 理 日 盛 投 信 基 金 經 理 人 保 德 信 投 信 固 定 收 益 部 襄 理 職 責 範 圍 : 擬 訂 基 金 操 作 策 略, 並 依 市 場 產 業 投 資 價 值 研 判 投 資 趨 勢 及 決 定 基 金 資 產 分 布, 並 依 整 體 研 究 團 隊 分 析 建 立 整 體 投 資 組 合 及 投 資 產 業 信 評 等 之 比 重 配 置 2 協 管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學 ( 經 ) 歷 及 職 責 範 圍 : 姓 名 : 黃 奕 栩 學 歷 : 政 治 大 學 金 融 研 究 所 經 歷 : 瑞 士 信 貸 香 港 固 定 收 益 部 野 村 投 信 基 金 經 理 人 野 村 投 信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員 職 責 範 圍 : 依 據 整 體 研 究 團 隊 分 析 並 佐 以 產 業 及 信 用 市 場 資 訊 評 估, 協 助 基 金 經 理 人 執 行 及 調 整 基 金 投 資 配 置 ( 三 )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權 限 : 1. 權 限 : 遵 照 基 金 投 資 之 上 開 決 策 過 程 操 作, 並 依 據 信 託 契 約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運 用 本 基 金 資 產 作 成 投 資 決 定 ; 且 其 投 資 決 定 書 須 由 核 心 基 金 經 理 人 及 協 管 基 金 經 理 人 共 同 簽 名 負 責, 經 投 資 單 位 部 門 主 管 覆 核, 並 呈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後 交 付 交 易 員 執 行 之 2. 目 前 核 心 基 金 經 理 人 未 同 時 管 理 一 個 以 上 基 金 3. 協 管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代 理 第 一 金 人 民 幣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所 採 取 防 範 利 益 衝 突 之 措 施 如 下 : 基 金 經 理 人 管 理 一 個 以 上 基 金 時, 除 應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1) 為 維 持 投 資 決 策 之 獨 立 性 及 其 業 務 之 機 密 性, 除 應 落 實 職 能 區 隔 機 制 之 中 國 牆 制 度 外, 公 司 應 建 立 中 央 集 中 下 單 制 度, 即 完 善 建 構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的 監 察 及 稽 核 體 系, 以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或 不 法 情 事 ; 並 基 於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考 量, 應 將 投 資 決 策 及 交 易 過 程 分 別 予 以 獨 立 (2) 為 避 免 基 金 經 理 人 任 意 對 同 一 支 有 價 證 券 於 不 同 基 金 間 作 買 賣 相 反 之 投 資 決 定, 而 影 響 基 金 受 益 人 之 權 益, 除 有 因 特 殊 類 型 之 基 金 性 質 或 為 符 合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及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或 法 令 另 有 特 別 許 可 之 情 形 外, 應 遵 守 不 得 對 同 一 支 有 價 證 券, 有 同 時 或 同 一 日 作 相 反 投 資 決 定 之 原 則 ( 四 ) 最 近 三 年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及 任 期 : 經 理 人 姓 名 任 期 備 註 徐 建 華 林 邦 傑 98 年 5 月 21 日 ~104 年 3 月 31 日 104 年 4 月 1 日 ~104 年 12 月 31 日 劉 蓓 珊 黃 奕 栩 105 年 1 月 1 日 ~ 迄 今 核 心 基 金 經 理 人 協 管 基 金 經 理 人 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基 金, 將 基 金 之 管 理 業 務 複 委 任 第 三 人 處 理 者, 應 敘 明 複 委 任 業 務 情 形 及 受 託 管 理 機 構 對 受 託 管 理 業 務 之 專 業 能 力 ( 無, 本 基 金 無 複 委 任 ) 四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基 金, 委 託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投 資 顧 問 服 務 者, 應 敘 明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基 金 顧 問 服 務 之 專 業 能 力 17

24 ( 一 )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的 簡 介 : Pioneer Institutional Asset Management, Inc. 係 Pioneer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S.p.A. 集 團 於 美 國 波 士 頓 設 立 之 資 產 經 理 公 司 鋒 裕 投 資 (Pioneer Investments) 為 Pioneer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S.p.A. 企 業 集 團 之 商 標 名 鋒 裕 投 資 成 立 於 1928 年, 於 波 士 頓 都 柏 林 及 倫 敦 皆 設 有 投 資 中 心, 並 擁 有 遍 佈 全 球 當 地 中 心 的 支 援,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鋒 裕 投 資 旗 下 管 理 的 資 產 總 值 約 1,570 億 歐 元 總 部 設 於 米 蘭 的 鋒 裕 投 資, 分 支 機 構 遍 佈 全 球 26 個 國 家, 全 球 員 工 將 近 2,000 名, 其 中 包 含 超 過 330 名 投 資 專 業 人 員 ( 二 )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提 供 基 金 顧 問 服 務 : 1. 提 供 基 金 經 理 人 關 於 本 基 金 資 產 整 體 組 成 的 協 助, 並 依 照 本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人 隨 時 通 知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之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針 對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投 資 與 再 投 資 不 間 斷 地 給 予 本 公 司 基 金 經 理 人 建 議 2.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持 續 密 切 監 督 並 檢 視 本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之 投 資, 且 依 情 況 之 需 要, 建 議 基 金 經 理 人 變 更 該 等 投 資 3.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將 主 動 向 基 金 經 理 人 反 應, 認 為 可 能 有 利 於 本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達 成 投 資 目 標 及 達 成 與 投 資 準 則 之 所 有 行 動 4.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於 每 日 提 供 基 金 經 理 人 最 新 之 投 資 建 議, 並 於 每 週 每 月 每 季 提 供 一 般 或 特 別 的 報 告 服 務, 給 予 基 金 經 理 人 五 基 金 運 用 之 限 制 ( 一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運 用 本 基 金, 除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不 得 投 資 於 股 票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有 價 證 券 結 構 式 利 率 商 品, 但 轉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及 交 換 公 司 債 不 在 此 限, 且 投 資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2. 不 得 投 資 於 未 上 市 或 未 上 櫃 之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及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3. 不 得 為 放 款 或 提 供 擔 保 ; 4. 不 得 從 事 證 券 信 用 交 易 ; 5. 不 得 對 經 理 公 司 自 身 經 理 之 其 他 各 基 金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自 有 資 金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帳 戶 間 為 證 券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行 為, 但 經 由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委 託 買 賣 成 交, 且 非 故 意 發 生 相 對 交 易 之 結 果 者, 不 在 此 限 ; 6. 不 得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或 與 經 理 公 司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證 券 ; 7. 除 經 受 益 人 請 求 買 回 或 因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再 存 續 而 收 回 受 益 憑 證 外, 不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買 入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 8.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所 發 行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除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 四 ) 款 第 2 目 之 高 收 益 債 券 外, 該 債 券 應 取 具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規 定 : (1) 經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BBB 級 ( 含 ) 以 上 ; (2)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Inc.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Baa2 級 ( 含 ) 以 上 ; (3) 經 Fitch Inc.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BBB 級 ( 含 ) 以 上 ; (4) 經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twbbb 級 ( 含 ) 以 上 ; (5) 經 英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18

25 BBB (twn) 級 ( 含 ) 以 上 ; (6) 經 DBRS Ltd.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BBB( 含 ) 以 上 ; (7) 經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BBB( 含 ) 以 上 ; (8) 經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BBB( 含 ) 以 上 ; (9) 經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評 定,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BBB( 含 ) 以 上 9.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所 發 行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所 發 行 無 擔 保 公 司 債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10.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所 發 行 公 司 債 ( 含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所 發 行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該 次 ( 如 有 分 券 指 分 券 後 ) 所 發 行 次 順 位 公 司 債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11.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發 行 保 證 或 背 書 之 短 期 票 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並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億 元 ; 12. 投 資 於 任 一 銀 行 所 發 行 之 金 融 債 券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及 該 銀 行 所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投 資 於 任 一 銀 行 所 發 行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銀 行 該 次 ( 如 有 分 券 指 分 券 後 ) 所 發 行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13. 投 資 於 任 一 經 財 政 部 或 金 管 會 核 准 於 我 國 境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所 發 行 之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債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及 不 得 超 過 該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於 我 國 境 內 所 發 行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債 券 總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14. 投 資 於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該 次 ( 如 有 分 券 指 分 券 後 )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亦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15. 投 資 於 任 一 創 始 機 構 發 行 之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及 將 金 融 資 產 信 託 與 受 託 機 構 或 讓 與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16. 經 理 公 司 與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之 創 始 機 構 受 託 機 構 或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之 任 一 機 構 具 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之 關 係 者, 經 理 公 司 不 得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於 該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 17. 投 資 於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受 託 機 構 該 次 ( 如 有 分 券 指 分 券 後 )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總 額 之 百 分 之 十 ; 18. 投 資 於 任 一 受 託 機 構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19. 投 資 於 任 一 委 託 人 將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與 受 託 機 構 發 行 之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將 金 融 資 產 信 託 與 受 託 機 構 或 讓 與 特 殊 目 的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證 券 或 資 產 基 礎 證 券, 及 其 所 發 行 之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20. 經 理 公 司 與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之 受 託 機 構 或 委 託 人 具 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19

26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之 關 係 者, 經 理 公 司 不 得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於 該 不 動 產 資 產 信 託 受 益 證 券 ; 21. 不 得 將 本 基 金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借 予 他 人 但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四 條 及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22. 不 得 為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其 他 禁 止 或 限 制 事 項 23. 不 得 投 資 於 私 募 之 有 價 證 券, 但 投 資 於 符 合 美 國 Rule 144A 規 定 之 債 券, 不 在 此 限, 惟 其 投 資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 24. 投 資 於 外 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之 反 向 型 ETF 槓 桿 型 ETF 及 商 品 ETF,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投 資 於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25. 投 資 於 任 一 基 金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一 基 金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26.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本 身 經 理 之 基 金 時, 不 得 收 取 經 理 費 ; 27. 持 有 轉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及 交 換 公 司 債 於 條 件 成 就 致 轉 換 認 購 或 交 換 為 股 票 者, 應 於 一 年 內 調 整 處 分 之 ; ( 二 ) 前 項 第 5 款 所 稱 各 基 金 及 第 25 款 所 稱 之 全 部 基 金, 包 括 經 理 公 司 募 集 或 私 募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三 ) 前 述 ( 一 ) 第 9 款 至 第 15 款 第 17 款 至 第 19 款 及 第 23 款 至 第 25 款 及 第 27 款 規 定 比 例 金 額 及 期 限 之 限 制,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四 ) 經 理 公 司 有 無 違 反 前 述 ( 一 ) 各 款 禁 止 規 定 之 行 為, 以 行 為 當 時 之 狀 況 為 準 ; 行 為 後 因 情 事 變 更 致 有 本 條 ( 一 ) 各 款 禁 止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不 受 該 項 限 制 但 經 理 公 司 為 籌 措 現 金 需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時, 應 儘 先 處 分 該 超 出 比 例 限 制 部 分 之 證 券 ( 五 )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基 金 資 產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經 理 公 司 得 為 避 險 操 作 或 增 加 投 資 效 率 之 目 的, 運 用 基 金 資 產 從 事 衍 生 自 貨 幣 或 利 率 之 期 貨 或 選 擇 權 及 利 率 交 換 外 匯 店 頭 市 場 選 擇 權 交 易, 但 須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其 他 金 管 會 及 中 央 銀 行 所 訂 之 相 關 規 定 2. 經 理 公 司 僅 得 為 避 險 操 作 目 的,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 即 信 用 違 約 交 換 CDS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就 契 約 違 約 條 件 所 訂 金 額 取 得 交 易 對 手 之 保 證 ; (2) 與 經 理 公 司 從 事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之 交 易 對 手, 除 不 得 為 經 理 公 司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外,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之 長 期 發 行 人 信 用 評 等 等 級 : A.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 定 為 A- 級 ( 含 ) 以 上 者 或 ; B. 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 為 A3 級 ( 含 ) 以 上 者 或 ;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 定 為 A- 級 ( 含 ) 以 上 者 或 : D. 經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評 定 為 twaa 級 ( 含 ) 以 上 者 或 ; E. 經 英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評 定 為 AA(twn) 級 ( 含 ) 以 上 者 (3) 有 關 本 基 金 承 作 衍 生 自 信 用 相 關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之 控 管 措 施 及 投 資 釋 例 詳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十 之 ( 五 ) 六 基 金 參 與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20

27 無, 本 基 金 為 債 券 型 基 金, 不 得 投 資 股 票 七 基 金 參 與 所 持 有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一 ) 處 理 原 則 : 1.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據 所 持 有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或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行 使 表 決 權, 並 基 於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支 持 所 持 有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但 所 持 有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有 損 及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虞 者, 得 依 經 理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2. 經 理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業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受 僱 人 員,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或 藉 行 使 所 持 有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 二 ) 處 理 方 式 : 經 理 公 司 應 將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登 記 管 理, 其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 1. 國 內 部 分 : (1) 經 理 公 司 接 獲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及 表 決 票 後, 就 重 大 議 案 應 予 以 評 估 建 議, 如 評 估 後 建 議 出 席 並 行 使 表 決 權, 則 由 相 關 單 位 指 派 出 席 人 員, 呈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執 行 (2) 經 理 公 司 依 前 款 各 議 案 評 估 結 果, 填 具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票 並 據 以 執 行 所 持 有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及 表 決 票 影 本 應 登 記 管 理, 並 循 序 編 號 歸 檔,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3) 上 述 作 業 程 序 依 金 管 會 最 新 法 令 規 定 及 經 理 公 司 實 務 作 業 不 定 期 調 整 之 2. 海 外 部 分 : 原 則 上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之 國 外 基 金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因 考 量 經 濟 及 地 理 因 素, 經 理 公 司 得 不 親 自 出 席 及 行 使 表 決 權 如 有 必 要 可 委 託 本 基 金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代 理 本 基 金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八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地 區 者, 應 揭 露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主 要 投 資 地 區 ( 國 ) 經 濟 環 境, 簡 要 說 明 下 列 資 料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二 ) 高 收 益 債 券 市 場, 簡 要 說 明 : 所 謂 高 收 益 債 券, 係 指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Fitch Ratings Ltd.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英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或 穆 迪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一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其 債 務 發 行 評 等 未 達 相 當 於 BBB-/Baa3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之 債 券 目 前 高 收 益 債 券 市 場 大 約 有 1.6 兆 的 市 值, 其 中 美 國 的 高 收 益 債 約 占 全 球 高 收 益 債 券 市 場 的 84%, 為 主 要 的 高 收 益 債 券 市 場, 歐 洲 則 占 13% 左 右 從 發 行 量 來 看, 至 2013 年 12 月 止, 高 收 益 債 券 發 行 量 連 續 兩 年 創 歷 史 新 高, 與 2011 年 同 期 相 比 增 加 了 62% 以 本 基 金 之 指 標 巴 克 萊 全 球 高 收 益 債 券 指 數 ( 扣 除 CMBS 與 EM, 發 行 者 2% 限 制 ) (Barclays Global High Yield Excl CMBS and EMB 2% cap Index), 至 2013/12/31 止, 本 指 數 共 含 括 2761 支 債 券, 市 值 共 1.5 兆 美 元, 債 券 存 續 期 間 約 3.87 年, 票 面 利 率 約 7.16% 以 債 券 發 行 國 家 來 分 其 中 北 美 占 了 64.7%, 南 美 洲 占 7%, 亞 洲 占 14.5%, 歐 洲 占 11%, 其 餘 則 為 非 洲 該 指 數 過 去 九 年 (2004~2012) 以 來, 平 均 年 化 總 報 酬 率 約 11.13% ( 三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對 基 金 之 外 匯 收 支 從 事 避 險 交 易 者, 應 敘 明 其 避 險 方 法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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