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 請 各 機 關 參 考 與 會 委 員 與 民 間 團 體 意 見, 重 新 檢 視 或 修 正 補 充 原 填 列 初 步 回 應 表 之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績 效 指 標 及 預 定 完 成 時 程 三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19 點 建 請 司 法 院 參 酌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 四 ) 請 各 機 關 參 考 與 會 委 員 與 民 間 團 體 意 見, 重 新 檢 視 或 修 正 補 充 原 填 列 初 步 回 應 表 之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績 效 指 標 及 預 定 完 成 時 程 三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19 點 建 請 司 法 院 參 酌"

Transcription

1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 第 17 點 第 18 點 第 19 點 )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紀 錄 ( 第 2 輪 ) 時 間 :104 年 4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臺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主 席 : 黃 處 長 碧 霞 記 錄 : 鄭 安 婷 出 席 : 詳 如 簽 到 表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會 議 決 議 : 一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17 點 ( 一 ) 建 請 司 法 院 補 充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之 逐 案 檢 視 之 資 料 整 理 統 計 專 庭 法 官 受 訓 覆 蓋 率, 並 補 充 訂 定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量 刑 審 酌 事 項 參 考 表 之 預 定 完 成 時 程 ( 二 ) 請 法 務 部 研 議 及 補 充 對 於 檢 察 官 引 用 法 律 是 否 有 誤 之 檢 視 做 法 與 期 程 ( 三 ) 有 關 建 議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關 於 被 害 人 意 願 部 分 之 修 正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邀 請 婦 女 團 體 參 與 研 議 及 表 達 意 見, 請 法 務 部 研 議 及 補 充 ( 四 ) 請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參 考 與 會 委 員 與 民 間 團 體 意 見, 重 新 檢 視 或 修 正 補 充 原 填 列 初 步 回 應 表 之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績 效 指 標 及 預 定 完 成 時 程 二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18 點 ( 一 )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依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及 與 會 委 員 建 議, 規 劃 並 補 充 如 何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二 ) 建 請 司 法 院 補 充 保 護 令 相 關 改 進 措 施 及 預 定 完 成 時 程 ( 三 ) 請 相 關 機 關 就 提 升 配 偶 ( 國 人 ) 共 同 參 與 外 籍 配 偶 相 關 輔 導 課 程 或 服 務 之 參 與 率, 研 擬 更 細 緻 措 施 1

2 ( 四 ) 請 各 機 關 參 考 與 會 委 員 與 民 間 團 體 意 見, 重 新 檢 視 或 修 正 補 充 原 填 列 初 步 回 應 表 之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績 效 指 標 及 預 定 完 成 時 程 三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19 點 建 請 司 法 院 參 酌 與 會 委 員 建 議, 進 行 符 合 庭 長 資 格 及 出 任 庭 長 之 性 別 統 計 四 其 他 請 各 機 關 參 考 委 員 與 民 間 團 體 之 意 見 修 正 及 補 充 回 應 表, 於 文 到 一 個 月 內 送 回 性 別 平 等 處 彙 辦 參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的 初 步 回 應 第 17 點 至 19 點 之 發 言 要 旨 及 決 議 : 一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17 點 ( 一 ) 政 府 部 門 1. 性 別 平 等 處 (1) 查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對 於 未 滿 14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3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同 條 第 3 項 對 於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六 歲 之 男 女 為 性 交 者,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2) 惟 司 法 院 補 充 資 料 第 12 頁,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實 務 預 測 刑 度 為 3 年 5.2 月 同 條 第 3 項 實 務 預 測 刑 度 為 7.4 月, 似 與 法 條 規 定 刑 度 有 相 當 大 的 落 差, 請 問 原 因 為 何? 2. 司 法 院 (1) 於 第 1 輪 會 議 後, 司 法 院 參 與 民 間 團 體 研 議 建 置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衡 量 指 標 會 議, 截 至 目 前 已 開 2 次, 主 要 係 對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建 立 指 標, 包 括 司 法 領 域 之 指 標, 來 進 行 相 關 統 計 2

3 (2) 司 法 院 會 持 續 配 合 研 議 建 置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衡 量 指 標 會 議 進 程, 提 供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並 依 會 議 決 定 之 指 標 將 司 法 院 資 料 類 型 化 予 以 整 理, 俾 建 立 具 體 且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指 標, 再 據 以 進 行 定 期 評 估 ; 另 有 關 指 標 訂 定 進 程 部 分 配 合 該 會 議 主 辦 單 位 規 劃 (3) 有 關 開 放 妨 礙 性 自 主 罪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 一 節, 請 詳 見 會 議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略 以 : 1 為 使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更 加 公 開 透 明,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開 放 被 告 律 師 檢 察 官 查 詢 補 充 資 料 第 1 至 第 11 頁 為 提 供 律 師 查 詢 內 容 及 範 圍, 查 詢 方 式 皆 與 法 官 相 同, 如 輸 入 量 刑 因 子 等 2 補 充 資 料 第 9 頁 注 意 事 項, 為 提 供 法 官 量 刑 審 酌 之 參 考 事 項, 其 內 容 係 結 合 焦 點 團 體 意 見 形 成 3 補 充 資 料 第 12 頁 為 104 年 3 月 邀 請 焦 點 團 體 就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及 第 3 項 提 供 建 議, 整 理 統 計 出 焦 點 團 體 建 議 之 量 刑 區 間, 並 與 實 務 量 刑 區 間 對 照 其 中 之 落 差, 以 瞭 解 民 眾 對 刑 度 之 期 待 供 法 官 參 酌 ; 目 前 此 焦 點 團 體 建 議 量 刑 區 間 僅 限 法 官 使 用 查 詢 (4) 有 關 第 1 輪 會 議 提 到 如 何 落 實 法 官 辦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教 育 訓 練, 請 參 考 補 充 資 料 第 頁 103 年 至 104 年 法 院 辦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5) 有 關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所 提 司 法 詢 問 員 制 度 一 節, 如 以 下 說 明 : 1 首 先 須 界 定 司 法 詢 問 員 在 性 侵 害 案 件, 從 警 察 檢 察 官 偵 查 至 法 院 審 理 過 程, 司 法 詢 問 員 應 於 何 時 介 入 及 其 定 位 等 司 法 詢 問 員 於 警 察 啟 動 性 侵 害 案 件 調 查 時, 即 須 介 入 對 兒 童 被 害 人 用 正 確 方 式 取 得 完 整 證 詞, 直 到 檢 察 官 偵 查 中 仍 為 須 取 得 證 詞 階 段, 3

4 都 需 司 法 詢 問 員 協 助, 但 於 法 官 審 理 階 段, 目 前 依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 法 官 不 依 職 權 調 查 不 利 於 被 告 的 證 據, 對 於 證 人 訊 問 是 採 取 由 檢 察 官 及 辨 護 人 交 叉 詰 問, 因 此 法 官 運 用 司 法 詢 問 員 機 制 之 機 會 較 少, 而 在 警 察 檢 察 官 偵 查 階 段 較 有 司 法 詢 問 員 的 需 求 2 據 瞭 解, 衛 生 福 利 部 正 進 行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修 法, 並 研 議 於 警 察 ( 尤 其 婦 幼 警 察 隊 )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通 報 時, 引 進 司 法 詢 問 員 制 度, 由 第 一 線 警 察 接 受 司 法 詢 問 員 訓 練 並 製 作 筆 錄 等 3 司 法 院 相 當 贊 同 引 進 司 法 詢 問 員 機 制, 在 實 務 上, 如 被 害 人 證 詞 完 整 且 可 採 用, 對 法 官 審 理 相 當 有 助 益, 甚 至 可 減 少 檢 察 官 交 互 詰 問 機 會, 尤 其 被 告 要 求 行 使 對 質 詰 問 權 時, 若 被 害 人 證 詞 完 整, 檢 察 官 偵 查 中 對 被 告 的 抗 辯 業 已 調 查, 於 審 判 中 或 有 可 能 不 需 讓 被 害 人 到 法 庭 重 複 陳 述 作 證, 此 為 司 法 院 努 力 之 方 向, 爰 建 議 先 就 刑 事 訴 訟 法 規 定 之 可 進 行 訊 問 人 員 進 行 司 法 詢 問 員 訓 練, 或 為 當 前 比 較 快 速 有 效 方 式 (6)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所 詢, 性 侵 害 案 件 經 非 常 上 訴 審 級 撤 銷 之 案 件 數 據, 將 於 會 後 整 理 資 料 提 供 另 法 官 或 許 有 認 定 事 實 適 用 法 令 錯 誤 情 事, 但 可 藉 由 上 訴 或 非 常 上 訴 之 審 查 機 制, 以 糾 正 法 官 認 事 用 法 之 違 失 ; 又 法 官 係 獨 立 審 判, 司 法 院 屬 行 政 事 務 機 關 無 法 指 導 或 干 涉, 但 能 透 過 加 強 法 官 訓 練, 如 : 強 化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對 被 害 人 處 境 之 同 理 心 等 社 會 心 理 醫 學 等 跨 領 域 在 職 訓 練, 期 從 根 本 改 變 法 官 心 態 4

5 (7) 有 關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構 成 要 件 等 總 體 檢 討 相 關 事 宜, 因 涉 刑 法 修 正, 需 請 主 管 機 關 法 務 部 協 助, 惟 法 官 審 判 適 用 法 規 對 於 違 反 意 願 的 認 定 部 分, 目 前 司 法 院 已 就 未 滿 14 歲 ( 尤 其 7 歲 以 下 ) 被 害 人 案 件 著 手 整 理 類 型 化, 並 對 應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前 後 實 務 審 理 之 量 刑 差 異 (8) 另 張 珏 委 員 所 提 關 於 性 侵 害 兒 少 被 害 人 身 心 問 題, 在 刑 事 程 序, 主 要 就 被 告 進 行 加 害 人 處 遇, 至 被 害 人 部 分 則 回 歸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或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等 (9) 有 關 性 平 處 所 詢 補 充 資 料 第 12 頁 量 刑 區 間 與 法 定 刑 度 落 差 一 節, 以 刑 法 第 227 條 第 1 項 為 例, 其 實 務 量 刑 區 間 之 起 點 會 低 於 法 定 最 低 刑 責 3 年, 係 因 有 些 個 案 有 減 輕 刑 責 事 由, 如 : 刑 法 第 59 條 加 害 人 為 未 滿 18 歲 之 人 依 法 要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刑 等 此 量 刑 區 間 為 一 區 間, 非 每 案 皆 低 於 法 定 刑 責 3 年, 法 官 量 刑 必 從 法 定 刑 責 來 審 酌 被 告 刑 度 之 減 輕 或 加 重 事 由 後 依 法 裁 定 (10) 回 應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及 王 如 玄 委 員 所 提 有 關 99 年 9 月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說 明 如 下 : 1 此 決 議 為 最 高 法 院 就 6 歲 女 童 遭 性 侵 案 件 所 形 成 之 決 議, 非 司 法 院 之 決 議, 而 其 在 實 務 上 對 法 官 審 理 之 影 響 是 司 法 院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之 研 究 2 基 本 上 法 官 獨 立 審 判,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例 決 議 皆 是 法 官 審 理 之 參 考, 判 例 有 拘 束 力, 而 決 議 是 否 有 絕 對 的 拘 束 力 在 實 務 上 見 解 不 一 3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對 於 未 滿 14 歲 被 害 人 之 性 侵 害 案 件, 應 論 以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一 節, 可 視 為 對 法 官 審 理 時 的 提 醒, 因 未 成 年 5

6 人 身 心 發 展 不 成 熟 無 性 自 主 決 定 能 力 等, 當 法 官 考 量 這 些 弱 勢 處 境 時, 對 於 未 成 年 被 害 人 違 反 意 願 之 標 準 不 應 與 一 般 成 年 人 違 反 意 願 之 標 準 衡 量, 雖 然 決 議 是 7 歲 以 下, 但 非 7 歲 以 下 才 適 用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而 是 法 官 在 審 理 認 定 事 實 時, 當 被 害 人 為 未 成 年 人, 應 考 量 其 處 境 等, 法 官 於 審 理 判 斷 未 成 年 人 違 反 意 願 之 要 件, 應 有 不 同 思 維, 這 應 為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所 含 之 深 層 意 義, 這 部 分 司 法 行 政 機 關 還 是 從 改 變 法 官 審 判 心 態 啟 發 意 願 開 始 (11) 司 法 院 自 100 年 起 開 放 妨 害 性 自 主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予 法 官 參 考, 並 於 年 皆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如 : 刑 法 第 59 條 適 用 等 研 究, 至 王 如 玄 委 員 所 建 議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整 體 檢 討 量 刑 系 統 對 法 官 量 刑 實 務 影 響 之 整 體 檢 視 檢 討, 將 於 會 後 轉 請 量 刑 小 組 主 辦 法 官 研 處 (12) 關 於 張 錦 麗 委 員 所 詢 整 理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前 後 實 務 量 刑 差 異 之 時 程 一 節, 目 前 已 擇 定 議 題 並 搜 集 完 成 已 確 定 判 決 之 案 例, 將 著 手 逐 案 檢 視 並 預 定 最 快 於 104 年 6 月 底 完 成 (13) 有 關 張 錦 麗 委 員 建 議 辦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專 股 法 官 在 職 進 修 覆 蓋 率 部 分,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規 定 每 年 應 至 少 接 受 性 侵 害 防 治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六 小 時 以 上, 司 法 院 每 年 專 業 法 官 教 育 訓 練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專 股 法 官 每 年 必 須 接 受 12 小 時 以 上 性 侵 害 在 職 訓 練, 每 年 舉 辦 許 多 課 程 鼓 勵 法 官 參 與, 且 每 年 請 各 法 院 陳 報 專 辦 性 侵 害 案 件 法 官 名 單 及 法 官 受 訓 時 數, 並 檢 討 每 年 法 官 受 訓 覆 蓋 率 6

7 (14) 關 於 伍 維 婷 委 員 所 提 法 官 職 權 調 查 部 分, 調 查 證 據 係 於 刑 事 訴 訟 法 內 規 定, 而 法 官 不 依 職 權 調 查 對 被 告 不 利 證 據 是 最 高 法 院 的 決 議, 這 是 一 個 參 考 並 非 不 可 破 的 規 定 惟 目 前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由 職 權 主 義 朝 向 當 事 人 主 義 發 展, 故 於 當 事 人 主 義 情 形 下, 檢 察 官 須 負 舉 證 責 任, 辯 護 人 須 負 抗 辯 之 責, 而 法 官 是 中 立 裁 判 者, 法 官 基 本 上 不 搜 集 證 據, 但 有 時 因 審 判 之 需, 於 雙 方 交 互 詰 問 後, 法 官 仍 須 依 職 權 詢 問 交 互 詰 問 後 的 問 題, 至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審 理 方 式 對 被 害 人 程 序 保 障 等, 如 需 特 別 規 定 於 法 律 中, 建 議 於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內 規 定, 因 該 法 已 有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證 據 能 力 陪 同 在 場 之 人 等 特 別 規 範 (15) 司 法 院 相 當 重 視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以 司 法 行 政 機 關 立 場, 在 不 影 響 法 官 獨 立 審 判 情 形 下, 運 用 各 種 機 會 加 強 法 官 的 意 識 讓 法 官 自 我 反 省, 並 就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進 行 其 決 議 提 醒 後 之 確 定 判 決 類 型 化 研 究, 予 以 比 較 判 決 及 量 刑, 從 中 檢 討 瞭 解 法 官 判 決 是 否 有 改 變, 倘 無 改 變, 會 運 用 教 育 訓 練 座 談 會 等 直 接 傳 達 訊 息 的 機 會, 強 化 法 官 的 意 識 3. 法 務 部 (1) 有 關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修 法 部 分, 曾 於 100 年 1 月 10 日 將 該 修 正 草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並 於 同 年 3 月 10 日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與 會 銜 司 法 院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但 因 立 法 院 屆 期 不 連 續, 爰 該 次 修 法 未 通 過, 後 或 因 社 會 變 遷 及 修 法 需 與 時 俱 進, 仍 需 進 行 草 案 的 相 關 檢 討, 倘 今 日 與 會 先 進 有 修 法 相 關 建 議, 會 後 請 部 內 相 關 單 位 納 入 研 議 7

8 (2) 有 關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修 正 草 案, 檢 察 官 已 調 案 重 新 審 視, 後 續 是 否 重 新 啟 動 修 法 及 其 時 程 等 問 題, 將 另 以 書 面 回 覆 (3) 關 於 搜 集 國 外 資 料 部 分, 目 前 已 著 手 進 行 刑 法 第 227 條 之 德 國 日 本 美 國 相 關 案 例 之 搜 集, 至 王 如 玄 委 員 所 建 議, 將 會 帶 回 部 內 研 議 (4) 伍 維 婷 委 員 建 議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納 入 婦 女 團 體 及 對 於 檢 察 官 適 用 法 律 錯 誤 進 行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部 分, 將 一 併 帶 回 部 內 研 議 (5) 檢 察 官 教 育 訓 練 可 分 為 4 部 分 來 加 強 偵 辦 技 巧 : 1 司 法 官 養 成 教 育, 會 安 排 婦 幼 案 件 性 侵 害 案 件 等 課 程 2 進 入 地 檢 署 後, 專 責 辦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檢 察 官, 除 司 法 官 學 院 教 育 訓 練 外, 在 職 亦 有 不 定 期 參 加 本 部 暨 檢 察 機 關 外 部 機 關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性 侵 害 演 講 座 談 研 習 等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如 : 兒 童 及 心 智 障 礙 性 侵 害 案 件 訪 談 訓 練 性 侵 害 心 理 評 估 與 訊 問 技 巧 3 檢 察 官 除 於 各 地 檢 署 專 業 訓 練 外, 本 部 每 年 亦 辦 理 婦 幼 保 護 及 性 別 平 等 研 習 會, 近 期 於 104 年 3 月 辦 理 為 期 3 天 的 研 習 會, 參 加 對 象 以 婦 幼 案 件 專 責 檢 察 官 為 主 4 本 部 所 屬 檢 察 機 關 亦 會 不 定 時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授 課 (6) 有 關 檢 察 官 適 用 法 律 錯 誤 部 分, 將 朝 修 法 方 向 來 檢 討, 以 減 少 適 用 法 律 錯 誤 情 形 ( 二 ) 民 間 團 體 1.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1) 肯 定 司 法 院 於 本 次 會 議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呈 現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全 貌, 及 焦 點 團 體 建 議 之 量 刑 區 間 8

9 (2) 建 請 司 法 院 未 來 可 就 相 關 爭 議 案 例 進 行 研 究 分 析, 檢 視 是 類 案 件 之 法 官 審 理 敏 感 度 與 量 刑 基 準, 作 為 日 後 審 理 案 件 之 參 考 (3) 十 分 樂 見 司 法 院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列 入 性 侵 害 犯 罪 被 害 人 ( 含 兒 少 ) 臨 床 心 理 徵 狀 鑑 定 證 言 可 信 性 及 訊 問 技 巧 鑑 定 與 評 估 等 課 程, 可 見 司 法 院 對 於 增 進 司 法 官 法 官 司 法 訊 問 技 巧 方 面, 努 力 精 進 (4) 除 上 開 訓 練 外, 目 前 筆 錄 的 呈 現 多 為 濃 縮 式 整 理 過 的 文 字, 經 常 於 一 審 法 庭 時 被 告 辯 護 人 就 筆 錄 內 容 進 行 不 當 詰 問, 此 現 象 多 與 一 開 始 證 詞 取 得 不 當 有 關, 而 司 法 詢 問 證 詞 取 得 之 能 力, 除 相 關 訓 練 外, 建 議 建 立 司 法 詢 問 員 制 度 及 其 於 臺 灣 司 法 制 度 上 的 地 位, 如 : 如 何 與 專 家 證 人 鑑 定 人 地 位 之 區 隔 2.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有 關 司 法 院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一 ( 三 ) 法 院 判 決 如 有 違 背 法 令 情 事, 可 藉 由 上 級 審 及 非 常 上 訴 之 審 查 機 制, 以 糾 正 法 官 認 事 用 法 之 違 失 一 節, 請 司 法 院 提 供 過 去 3 年 內 上 述 案 例 有 多 少? 3.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1) 關 於 妨 害 性 自 主, 最 高 法 院 99 年 第 7 次 決 議, 其 規 範 效 力 以 及 內 容 有 違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素 有 爭 議, 尤 其 以 7 歲 為 認 定 構 成 強 制 性 交 罪, 並 未 解 釋 為 何 是 7 歲, 而 7 歲 以 上 未 被 認 為 構 成 強 制 性 交? 顯 見 司 法 實 務 並 未 確 實 思 考 性 自 主 的 本 質 審 理 中 對 於 違 反 意 願 致 侵 害 性 自 主, 往 往 欠 缺 足 夠 性 別 意 識, 未 能 就 性 行 為 過 程 前 後 當 事 人 的 處 境 及 脈 絡 審 慎 認 定, 反 宥 於 迷 思, 例 如 被 害 人 事 後 須 有 哭 泣 或 激 動 或 曾 有 抗 拒 留 下 之 跡 象 等 反 應 之 錯 誤 觀 念, 9

10 致 定 罪 率 低 法 官 培 訓 的 內 容, 應 增 加 此 一 面 向 認 知, 使 侵 害 性 自 主 者 能 確 定 受 到 制 裁 (2) 請 司 法 院 補 充 公 布, 目 前 有 機 會 審 理 性 侵 案 的 法 官, 尤 其 是 專 庭, 受 到 培 訓 的 人 次 狀 況 數 據 等 相 關 統 計 另 外 法 官 審 理 案 件 雖 為 核 心 事 項, 但 既 然 最 高 法 院 亦 以 決 議 對 法 官 下 指 導 棋, 對 各 界 之 批 判, 亦 應 坦 然 接 受 並 反 省 而 非 一 概 以 司 法 獨 立 為 由, 悍 然 抗 拒 認 為 係 干 涉 (3) 法 官 與 檢 察 官 錯 誤 適 用 法 律 與 適 用 法 律 之 見 解 不 同, 兩 者 仍 有 區 別 CEDAW 委 員 之 意 見, 即 直 指 司 法 人 員 對 意 願 之 理 解, 顯 有 重 大 的 錯 誤 故 偵 辦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件 的 檢 察 官, 往 往 受 過 去 強 制 構 成 要 件 影 響, 致 未 充 分 審 酌 妨 害 性 自 主 案 件 中, 多 半 是 在 私 密 領 域, 受 害 者 所 處 情 境 及 狀 況, 於 蒐 證 以 及 調 查, 不 應 受 刻 板 印 象 所 拘, 致 對 被 害 人 之 人 格 尊 嚴 造 成 更 大 傷 害 應 落 實 相 關 培 訓, 並 提 出 具 體 措 施 及 數 據 ( 三 ) 委 員 1. 張 委 員 珏 (1) 請 司 法 院 提 供 過 去 一 年, 違 反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第 3 點 與 未 滿 7 歲 之 被 害 人 為 性 交 者, 應 論 以 刑 法 第 22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加 重 違 反 意 願 性 交 罪 之 案 件 量 及 其 判 決 之 刑 度 (2) 肯 定 司 法 院 所 辦 理 之 法 官 相 關 訓 練, 惟 其 中 有 關 詢 問 證 詞 的 採 用 諮 商 技 巧 課 程, 在 國 外 強 調 應 有 兒 童 發 展 專 家 為 法 官 檢 察 官 律 師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使 其 瞭 解 兒 童 心 理 認 知 發 展 階 段, 並 使 用 兒 童 能 理 解 的 語 言 詞 彙 進 行 訊 問, 以 及 瞭 解 受 害 兒 童 所 受 10

11 之 身 心 影 響 及 協 助 方 法, 以 上 建 議 供 司 法 院 未 來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時 參 考 2. 王 委 員 如 玄 (1) 肯 定 司 法 院 建 置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該 系 統 於 103 年 6 月 12 日 開 放 並 有 相 當 多 量 刑 指 標, 而 白 玫 瑰 運 動 有 一 相 當 重 要 意 涵, 係 法 定 刑 為 3 年 至 10 年, 但 常 見 法 官 判 刑 為 3 年 2 個 月 3 年 4 個 月 等 判 決, 其 刑 度 近 於 最 低 法 定 刑 度, 肯 定 司 法 院 對 被 害 人 的 傷 害 納 入 量 刑 考 量, 尤 其 對 年 紀 越 小 的 被 害 人 傷 害 越 大, 對 加 害 人 量 刑 應 從 重 (2) 惟 建 議 應 進 一 步 檢 視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自 103 年 6 月 12 日 開 放 使 用 以 來, 法 官 量 刑 是 否 按 照 量 刑 系 統 指 標 判 刑?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對 法 官 判 刑 是 否 有 幫 助? 加 害 人 是 否 得 到 應 有 的 懲 罰? 請 問 司 法 院 對 後 續 量 刑 刑 度 追 蹤 之 規 劃 為 何? (3) 另 回 應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所 提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以 界 定 7 歲 是 否 為 刑 法 第 222 條 加 重 強 制 性 交 罪 問 題, 此 決 議 忽 略 了 不 一 定 只 有 7 歲 8 歲, 甚 至 成 年 人 性 侵 害 案 件 都 有 這 樣 的 問 題, 長 期 以 來 法 官 對 於 審 酌 違 反 意 願 時, 被 害 人 某 種 程 度 須 舉 證 違 反 其 意 願, 而 法 官 在 衡 量 過 程 亦 未 必 用 生 命 經 驗 來 看 待 性 侵 害 案 件, 而 是 以 被 害 人 有 無 抵 抗 來 看, 倘 對 法 官 教 育 的 過 程 著 重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可 能 使 6 歲 女 童 遭 性 侵 案 件 之 問 題 本 質 ( 違 反 意 願 與 否 的 判 斷 基 準 ) 被 忽 略, 即 對 法 官 的 教 育 不 應 著 重 99 年 決 議 本 身, 建 議 司 法 院 對 於 檢 察 官 法 官 判 斷 違 反 意 願 與 否 之 教 育 或 實 務 運 作 可 進 一 步 著 墨 (4) 請 問 法 務 部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修 法 是 否 重 新 啟 動? 11

12 (5) 國 外 審 理 性 侵 害 之 思 維 發 展 已 有 轉 變, 如 : 台 大 法 律 系 陳 昭 如 副 教 授 研 究 指 出, 加 拿 大 就 違 反 意 願 與 否 之 舉 證 責 任 已 轉 換 為 由 被 告 負 舉 證 責 任, 證 明 取 得 被 害 人 同 意, 而 非 由 被 害 人 舉 證 證 明 違 反 其 意 願 ; 又 美 國 有 一 案 例, 欲 分 手 之 男 女 朋 友 合 意 性 行 為, 但 男 方 故 意 將 保 險 套 戳 洞 致 女 方 懷 孕, 經 法 院 判 決 構 成 性 侵 害, 可 見 國 外 對 於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思 維, 已 轉 變 為 包 含 性 行 為 內 涵, 時 代 及 社 會 變 遷, 思 維 也 會 轉 變, 建 議 法 務 部 搜 集 國 外 相 關 法 令 制 度 修 正 資 料, 作 為 國 內 修 法 之 參 考 基 礎 3. 張 委 員 錦 麗 (1) 肯 定 司 法 院 已 著 手 整 理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前 後 實 務 審 理 之 量 刑 差 異, 此 部 分 亦 間 接 回 應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所 建 議 對 於 相 關 爭 議 案 例 研 究 分 析, 惟 請 問 何 時 可 將 資 料 整 理 完 成 或 公 布? (2) 有 關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所 提 略 以, 請 司 法 院 審 理 性 侵 害 專 庭 法 官 受 訓 一 節, 法 官 學 院 有 許 多 有 關 性 別 平 等 CEDAW 量 刑 等 課 程, 建 議 司 法 院 應 統 計 專 庭 法 官 受 訓 之 覆 蓋 率 並 設 定 覆 蓋 率 100% 之 目 標 (3) 請 問 法 務 部 是 否 會 將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之 修 正 提 送 研 修 小 組? 時 程 為 何? 4. 伍 委 員 維 婷 (1) CEDAW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所 關 注 重 點 在 於 意 願 的 問 題, 而 有 關 司 法 院 所 提 法 官 不 依 職 權 調 查 不 利 於 被 告 的 證 據 一 節, 建 議 性 侵 害 案 件 不 應 與 一 般 刑 事 案 件 一 樣 類 比, 無 論 調 查 無 罪 推 定 原 則 等 似 皆 應 有 重 新 思 考 空 間, 倘 未 來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修 法, 建 議 應 納 入 有 關 意 願 問 題, 並 以 性 侵 害 案 12

13 件 處 理 時 不 完 全 類 比 刑 事 案 件 之 角 度 思 考, 建 請 司 法 院 能 進 行 相 關 討 論 (2) 請 法 務 部 明 列 出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修 法 時 程 (3) 王 如 玄 委 員 所 提 國 外 性 侵 害 案 件 相 關 研 究, 據 悉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已 有 相 關 國 外 經 驗 之 研 究 資 料 ; 另 建 議 法 務 部 刑 法 研 修 小 組 成 員 納 入 民 間 婦 女 團 體 代 表 (4) 建 請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應 就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政 府 應 進 行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這 類 錯 誤 引 用 法 律 普 及 性 之 研 究,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 另 檢 察 官 起 訴 或 不 起 訴 之 理 由, 可 能 就 有 錯 誤 引 用 法 律 情 形, 建 議 法 務 部 進 行 整 體 檢 察 系 統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以 回 應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5. 劉 委 員 怜 君 請 問 99 年 最 高 法 院 決 議 為 何 有 7 歲 此 一 年 齡 界 定? 其 界 定 基 礎 為 何? 6. 葉 委 員 德 蘭 (1) 建 議 法 務 部 就 過 去 錯 誤 引 用 法 律 檢 察 官 被 懲 戒 或 被 大 家 質 疑 等 案 件 進 行 普 及 性 檢 討 研 究 方 案 ; 並 請 司 法 院 於 討 論 量 刑 時, 檢 討 6 歲 女 童 遭 性 侵 案 件 之 法 官 對 於 意 願 的 認 知, 以 避 免 未 來 發 生 類 似 情 形 (2) CEDAW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35 點 建 議 中, 僅 第 17 點 建 議 用 了 強 烈 建 議 的 字 眼, 這 對 女 性 而 言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議 題, 請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慎 重 以 對 (3) 肯 定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對 於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進 行 許 多 教 育 訓 練, 惟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強 調 應 進 行 普 及 性 研 究, 而 普 及 性 研 究 係 整 體 相 關 案 件 出 錯 率 有 多 少, 建 議 應 利 用 此 定 義 進 行 研 究, 並 進 行 檢 討 提 出 適 當 立 即 措 施 對 症 下 藥 13

14 二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18 點 ( 一 ) 政 府 部 門 1. 衛 生 福 利 部 (1) 修 正 衛 福 部 所 填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五 ( 二 )103 年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研 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被 害 人 受 案 評 估 與 處 遇 指 引 計 畫, 應 為 104 年 (2) 回 應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有 關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基 金, 目 前 進 行 籌 設 中 且 計 畫 已 陳 報 行 政 院, 另 家 暴 法 第 6 條 已 明 訂 基 金 來 源, 惟 緩 起 訴 處 分 金 認 罪 協 商 金 歲 入 雖 高 達 20 億 以 上, 但 能 撥 充 至 本 基 金 之 來 源 必 須 為 家 暴 或 性 侵 害 案 件 之 緩 起 訴 處 分 金 或 認 罪 協 商 金, 經 法 務 部 計 算 符 合 前 開 規 定 之 金 額 約 為 480 萬, 爰 將 極 力 向 行 政 院 爭 取 預 算 經 費 撥 充 (3) 有 關 本 次 家 暴 法 保 護 範 圍 擴 大, 納 入 目 睹 兒 少 及 未 同 居 伴 侶 為 保 護 對 象, 於 保 護 令 款 項 修 法 時, 司 法 院 先 進 亦 說 明 原 訂 之 特 定 家 庭 成 員 已 包 含 目 睹 兒 少, 且 於 實 務 上 一 直 有 對 目 睹 兒 少 提 供 保 護 服 務, 為 保 護 服 務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 另 未 同 居 伴 侶 服 務, 將 儘 速 與 專 家 學 者 研 發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被 害 人 受 案 評 估 與 處 遇 指 引, 以 協 助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服 務 運 用 (4) 有 關 伍 維 婷 委 員 所 提, 目 前 保 護 服 務 僅 較 提 供 緊 急 短 期 服 務, 係 因 保 護 服 務 經 費 及 資 源 較 少, 故 現 行 保 護 服 務 以 緊 急 短 期 為 主, 但 在 實 務 上 仍 盡 一 切 可 能 協 調 相 關 資 源 以 被 害 人 需 求 提 供 服 務, 不 會 6 個 月 就 結 案 至 提 供 更 前 端 保 護 服 務, 如 : 張 玨 委 員 建 議 之 預 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心 理 健 康 等, 衛 福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業 已 規 劃 中 並 積 極 爭 取 相 關 經 費, 14

15 倘 未 來 基 金 經 費 到 位, 前 端 初 期 預 防 為 衛 福 部 積 極 拓 展 部 分 (5) 吳 嘉 麗 委 員 建 議 修 改 家 暴 法 名 稱 一 節, 惟 因 該 法 包 含 四 親 等 內 家 庭 成 員, 非 僅 婚 姻 關 係 暴 力, 另 96 年 全 文 修 正 業 已 將 現 有 或 曾 有 同 居 關 係 及 其 未 成 年 子 女 納 入 保 護 範 圍, 並 透 過 宣 導, 大 部 分 民 眾 瞭 解 無 論 是 否 有 婚 姻 關 係, 只 要 是 親 密 關 係 間 暴 力 皆 為 家 暴 法 保 護 範 圍 (6) 有 關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所 詢, 本 次 修 正 之 家 暴 法 新 增 第 34-1 條 及 時 通 知, 分 為 兩 階 段 通 知, 當 相 對 人 不 受 司 法 機 關 拘 束 時, 司 法 機 關 通 知 縣 市 110 勤 執 中 心 與 家 防 中 心, 再 由 家 防 中 心 及 警 察 機 關 通 知 被 害 人, 爰 仍 有 通 知 被 害 人 (7) 陳 芬 苓 委 員 詢 問 加 害 人 處 遇 資 源 配 置 部 分, 縣 市 推 動 相 對 人 服 務 之 資 源 確 實 較 為 不 足, 因 此 中 央 運 用 公 彩 回 饋 金 辦 理,104 年 核 定 2,680 萬, 補 助 27 案, 供 縣 市 推 動 相 對 人 預 防 性 服 務 方 案, 又 財 源 充 足 之 縣 市 ( 如 :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 運 用 預 算 辦 理 相 對 人 服 務, 倘 未 來 基 金 有 足 夠 經 費 撥 充, 將 協 助 心 口 司 推 動 相 關 服 務 方 案 (8) 有 關 葉 德 蘭 委 員 建 議 應 評 估 政 策 有 效 性 及 提 升 國 人 家 暴 防 治 觀 念 一 節, 回 應 如 下 : 1 於 此 次 修 正 之 家 暴 法 有 規 定 每 4 年 應 提 出 相 關 報 告 ( 家 暴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 會 將 評 估 政 策 有 效 性 部 分 納 入 報 告 中 2 家 暴 防 治 應 回 歸 到 提 升 國 人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倘 國 家 社 區 性 平 觀 念 人 權 觀 念 越 高, 較 不 會 以 暴 力 方 式 解 決 關 係 間 的 衝 突, 未 來 將 加 強 社 區 防 治 2. 內 政 部 15

16 (1) 除 本 部 已 填 之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外, 補 充 第 1 輪 會 議 委 員 建 議 有 關 家 暴 致 死 之 統 計 似 不 準 確, 爰 該 次 會 議 後 已 與 刑 事 局 紀 錄 科 多 次 協 調 修 正 刑 案 紀 錄 表, 修 正 情 形 略 以 : 刑 案 發 生 24 小 時 內 須 填 寫 刑 案 發 生 紀 錄 表, 其 關 係 將 家 庭 暴 力 列 為 必 填, 而 其 成 員 符 合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成 員 規 定, 之 後 篩 選 統 計 出 家 暴 致 死 數 據 應 可 較 為 精 確, 惟 刑 案 紀 錄 系 統 為 104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爰 104 年 數 據 無 法 與 103 年 統 計 數 據 比 較 (2) 補 充 有 關 新 移 民 部 分, 本 部 警 政 署 於 104 年 4 月 16 日 訂 定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涉 外 人 身 安 全 案 件 注 意 事 項, 該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包 括 : 通 報 保 密 通 譯 協 助 及 如 何 告 訴 新 移 民 相 關 權 益 與 法 令 協 助 (3) 回 應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書 面 發 言 單 所 詢, 關 於 家 防 官 人 力 一 節, 說 明 如 下 : 1 家 防 官 人 力 配 置 規 定 略 以 : 轄 區 人 口 10 萬 人 以 下 設 1 名 家 防 官, 轄 區 人 口 10 萬 人 以 上 設 2 名 家 防 官, 轄 區 人 口 20 萬 人 以 上 設 3 名 家 防 官 2 目 前 159 個 分 局 中, 有 10 萬 人 以 上 人 口 之 轄 區 計 109 個, 截 至 104 年 3 月 底,109 個 轄 區 中 計 有 55 個 轄 區 設 有 第 2 名 家 防 官, 當 中 有 1 個 轄 區 設 有 第 3 名 家 防 官 3 因 警 察 機 關 採 地 區 責 任 制, 局 長 或 分 局 長 會 視 治 安 情 形 進 行 人 力 調 配, 倘 警 察 治 安 業 務 繁 重, 如 : 有 重 大 治 安 事 件 或 選 舉 等, 家 防 官 亦 須 支 援, 但 家 防 官 兼 辦 其 他 業 務 仍 有 原 則 性 規 定, 如 : 轄 區 內 人 口 5 萬 人 以 下, 則 家 防 官 可 兼 辦 其 他 業 務, 經 統 計 5 萬 人 口 以 下 之 轄 區 計 23 個, 截 至 104 年 3 月 底,23 16

17 個 轄 區 當 中 有 11 個 轄 區 家 防 官 有 兼 辦 業 務, 惟 數 據 將 會 依 治 安 狀 況 而 變 動 4 警 政 署 針 對 家 防 官 辦 理 包 含 性 侵 害 案 件 等 5 大 項 業 務 及 工 作 量 等 進 行 逐 月 統 計, 目 前 人 力 配 置 應 為 適 當, 仍 請 與 會 委 員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指 教, 俾 使 婦 幼 保 護 工 作 能 更 加 落 實 (4) 回 應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書 面 發 言 單 所 詢, 移 民 署 因 應 本 次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修 法 之 相 關 規 劃, 移 民 署 將 辦 理 移 民 業 務 人 員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在 職 訓 練, 及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之 外 籍 大 陸 或 港 澳 配 偶 之 逾 期 停 留 居 留 或 定 居 等 權 益 維 護 等 相 關 事 宜 (5) 關 於 陳 芬 苓 委 員 詢 問 刑 案 紀 錄 缺 漏 值 部 分, 刑 案 紀 錄 表 細 分 許 多 項 目 且 其 欄 位 設 計 必 填, 因 此 缺 漏 值 應 不 致 太 高, 惟 警 政 署 仍 會 精 進 統 計 方 式 (6) 有 關 及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流 程, 係 當 法 院 或 地 檢 通 知 警 察 局 勤 指 中 心 後, 勤 指 中 心 必 須 回 覆 法 院 或 地 檢 已 收 到 通 知, 後 勤 指 中 心 立 即 通 知 分 局 勤 指 中 心 並 同 時 告 知 婦 幼 隊 ( 未 來 協 助 督 考 之 用 ) 家 防 中 心, 分 局 勤 指 中 心 立 即 通 知 家 防 官 派 出 所 線 上 警 力 或 社 區 家 防 官 等, 並 由 前 述 人 員 通 知 被 害 人, 再 將 結 果 層 層 回 報 及 副 知 家 防 中 心, 目 前 刻 正 研 擬 SOP 3. 司 法 院 (1) 有 關 對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及 時 通 知 補 充 說 明 一 節, 請 詳 見 補 充 資 料 第 18 頁 法 院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34 點 第 2 項 規 定 之 傳 真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從 原 先 一 階 段 通 知 改 為 二 階 段 通 知 : 1 第 1 階 段 通 知 : 於 被 告 等 候 具 保 責 付, 尚 未 獲 釋 放 前, 書 記 官 須 先 行 傳 真 通 知 被 害 人 所 在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及 家 防 中 心 17

18 2 第 2 階 段 通 知 : 於 被 告 已 完 成 具 保 手 續 後, 尚 未 獲 釋 放 前, 書 記 官 須 先 行 傳 真 通 知 被 害 人 所 在 地 之 警 察 機 關 及 家 防 中 心 (2) 關 於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關 注 保 護 令 核 發 時 效 說 明 如 下 : 1 緊 急 保 護 令 法 院 皆 於 4 小 時 內 核 發, 此 部 分 有 統 計 追 蹤 2 有 關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所 提, 暫 時 保 護 令 核 發 時 間 與 去 (103) 年 相 較 似 乎 核 發 速 度 變 慢 ; 經 瞭 解 與 法 官 案 件 量 有 關, 核 准 案 件 較 快 駁 回 案 件 較 慢, 因 此 平 均 下 來, 暫 時 保 護 令 核 發 時 間 變 長 變 慢, 就 核 准 部 分 而 言 核 發 時 間 並 未 變 慢 3 經 民 間 團 體 反 應, 中 部 某 些 法 院 核 發 暫 時 保 護 令 速 度 似 特 別 慢, 因 暫 時 保 護 令 核 發 速 度 涉 及 法 官 或 司 法 事 務 官 審 理 方 式, 包 括 : 需 不 需 要 訊 問 當 事 人 及 核 發 項 目 等, 此 部 分 屬 法 官 獨 立 審 判, 司 法 院 無 法 干 涉, 但 曾 與 該 法 院 庭 長 電 話 溝 通, 核 發 暫 時 保 護 令 是 否 有 每 案 都 開 庭 之 必 要, 並 提 供 核 發 天 數 數 據 參 考 比 較 ; 目 前 規 劃 在 不 影 響 法 官 獨 立 審 判 情 形 下, 於 下 半 年 家 事 法 官 訓 練 或 業 務 座 談 會 時 邀 請 核 發 速 度 較 理 想 之 法 院 經 驗 分 享, 期 對 縮 短 核 發 保 護 令 時 間 有 所 助 益 4 另 有 關 暫 時 保 護 令 核 發 速 度 涉 及 核 發 項 目 部 分, 核 發 項 目 越 多 將 致 核 發 速 度 變 慢, 尤 其 有 些 核 發 項 目 不 僅 人 身 自 由, 尚 有 子 女 暫 時 監 護 財 產 交 付 等, 法 官 需 較 多 時 間 審 理, 目 前 司 法 院 正 試 著 進 行 法 院 命 被 告 遵 守 事 項 之 統 計, 其 基 本 資 料 刻 正 建 置 中, 期 藉 此 統 計 能 對 照 暫 時 保 護 令 之 核 發 速 度, 倘 核 發 項 目 少 或 較 不 複 雜, 但 核 發 速 度 較 慢 則 需 進 行 檢 討 18

19 (3) 另 司 法 院 網 頁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之 第 三 大 類 人 身 安 全 家 庭 暴 力 保 護 令 核 發, 已 有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對 外 開 放, 歡 迎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建 議 指 教 (4) 王 如 玄 委 員 建 議 就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關 於 保 護 令 及 時 核 發 部 分 於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內 書 面 補 充 部 分, 司 法 院 將 於 會 後 補 充 (5) 有 關 伍 維 婷 委 員 所 詢 法 官 審 理 目 睹 兒 少 監 護 權 輕 忽 其 創 傷 經 驗 一 節, 司 法 院 有 提 供 家 事 法 官 相 關 辦 案 手 冊, 其 中 列 有 兒 少 專 章 ( 包 括 兒 虐 指 標 等 ) 供 法 官 審 理 監 護 權 時 參 考 ; 另 於 日 後 辦 理 法 官 教 育 訓 練 時, 規 劃 目 睹 兒 少 監 護 權 議 題 為 訓 練 課 程 (6)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所 詢 關 於 司 法 院 對 於 新 修 正 家 暴 法 之 相 關 因 應 規 劃, 說 明 如 下 : 1 司 法 院 於 新 修 正 之 家 暴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一 個 月, 即 著 手 進 行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如 : 修 正 法 院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法 院 辦 理 民 事 保 護 令 手 冊, 前 述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手 冊 內, 即 針 對 高 壓 控 管 通 訊 跟 監 目 睹 家 暴 兒 少 等 有 例 示 性 定 義, 供 法 官 審 理 參 考, 本 次 會 議 相 關 意 見 亦 規 劃 納 入 2 另 司 法 院 於 家 暴 法 修 法 後, 辦 理 因 應 家 暴 法 修 法 專 案 研 討 會, 與 會 對 象 包 含 社 工 法 官, 審 理 一 般 案 件 法 官 計 42 位, 家 事 法 官 計 120 至 125 位 左 右, 覆 蓋 率 尚 可, 但 仍 需 加 強 3 關 於 建 請 司 法 院 少 家 廳 長 期 追 蹤 統 計 法 官 核 發 效 期 款 項, 與 依 職 權 核 發 暫 時 保 護 令 比 率 一 節, 將 於 會 後 與 統 計 處 研 議 可 行 性 (7) 關 於 張 錦 麗 委 員 建 議, 說 明 如 下 : 19

20 1 102 年 103 年 核 發 暫 時 保 護 令 天 數 之 數 據 於 會 後 提 供 ; 而 司 法 院 亦 期 能 加 速 核 發 時 間, 並 於 會 後 研 議 縮 短 核 發 時 間 方 式 2 法 官 在 職 訓 練 規 定 每 年 須 40 小 時, 惟 司 法 事 務 官 無 特 別 要 求, 司 法 院 將 研 議 改 進 加 強 司 法 事 務 官 專 業 度 3 至 加 害 人 處 遇 部 分, 會 後 與 統 計 處 研 議 相 關 資 料 之 追 蹤 統 計 並 進 行 檢 討 改 進 4. 財 政 部 (1) 查 公 益 彩 券 發 行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財 政 部 公 益 彩 券 監 理 委 員 會 組 成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應 以 45% 供 國 民 年 金 ( 衛 生 福 利 部 ) 5% 供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準 備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 50% 供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之 用 ( 地 方 政 府 ), 財 政 部 非 屬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爰 非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獲 配 機 關, 無 法 據 以 編 列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預 算 (2)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爰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資 源 之 調 配 與 預 算 之 編 列, 應 屬 該 部 權 責, 建 議 將 財 政 部 改 列 協 辦 機 關, 並 列 衛 生 福 利 部 為 主 辦 機 關, 財 政 部 將 視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提 計 畫 或 方 案, 就 涉 及 財 政 部 權 責 部 分, 適 時 配 合 辦 理 5. 教 育 部 (1) 教 育 部 於 參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動 之 家 暴 防 治 工 作 網, 主 要 推 動 工 作 有 5 大 面 向, 包 括 : 課 程 教 學 校 園 與 家 庭 社 會 之 教 育 宣 導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落 實 責 任 通 報 目 睹 兒 少 輔 導 與 受 教 權 維 護, 說 明 略 以 : 1 課 程 教 學 : 20

21 A. 張 玨 委 員 建 議 有 關 心 理 健 康, 如 何 健 康 的 情 感 表 達 及 情 緒 管 理 等, 原 課 程 綱 要 已 列 有 自 我 瞭 解 人 我 關 係 情 感 表 達 權 力 關 係 認 知 等 B. 教 育 部 性 平 會 於 各 校 通 報 案 件 中, 發 現 國 高 中 案 件 佔 通 報 案 件 七 成 以 上, 爰 於 104 年 辦 理 青 少 年 性 教 育 及 情 感 教 育 訪 查 計 畫, 該 計 畫 係 就 青 少 年 性 教 育 情 感 教 育 於 校 園 落 實 情 形, 針 對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等 進 行 訪 查, 以 瞭 解 情 感 教 育 於 校 園 執 行 問 題 為 何, 並 視 訪 查 結 果 辦 理 後 續 倡 議 計 畫 C. 教 育 部 於 102 年 起 開 始 辦 理 補 助 大 專 院 校 教 師 辦 理 情 感 教 育 課 程 教 學 或 相 關 活 動 計 畫 ; 今 年 為 因 應 新 修 正 之 家 暴 法, 規 劃 辦 理 3 場 大 專 院 校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研 討 會, 初 步 先 就 法 令 及 學 校 如 何 因 應 輔 導 校 園 親 密 關 係 案 件 進 行 討 論 D. 教 育 部 性 平 會 於 104 年 辦 理 中 學 生 以 上 親 密 關 係 量 表 編 製 計 畫, 供 中 學 以 上 輔 導 人 員 輔 導 求 助 學 生, 並 從 量 表 中 分 析 親 密 關 係 內 的 暴 力 因 子 2 關 於 目 睹 兒 少 輔 導 部 分, 衛 福 部 於 103 年 已 建 立 整 體 網 絡 機 關 通 知 及 聯 繫 機 制, 家 防 中 心 轉 介 個 案 至 主 管 機 關 後, 會 通 知 各 學 校 提 供 相 關 輔 導 協 助, 目 前 此 機 制 運 作 良 好 (2) 有 關 未 成 年 親 密 關 係 案 件 後 續 與 社 政 單 位 聯 繫, 將 持 續 與 衛 福 部 開 會 進 行 協 調 處 理 (3) 關 於 張 珏 委 員 提 及 性 平 教 育 及 生 命 教 育 學 校 未 教 學 一 節, 現 行 課 程 課 本 皆 有 性 平 及 生 命 教 育, 惟 問 題 在 於 各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不 一, 因 此 性 平 會 實 地 訪 查 重 點 在 於 教 學 內 容 及 其 困 難 等, 後 再 由 訪 查 結 果 研 議 後 續 計 畫 21

22 (4) 王 如 玄 委 員 建 議 線 上 研 習 課 程, 於 會 後 將 教 師 性 別 意 識 建 構 部 分 納 入 105 年 工 作 計 畫 並 簽 報 陳 核 (5) 張 錦 麗 委 員 建 議 將 各 地 方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納 入 進 行 實 質 輔 導 部 分, 家 暴 防 治 之 家 庭 社 會 宣 導 已 有 規 定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會 後 將 再 書 面 補 充 此 部 分 (6) 陳 芬 苓 委 員 建 議 有 關 研 議 校 安 通 報 標 準,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已 設 有 一 套 原 則 標 準, 並 對 於 通 報 案 件 逐 案 檢 視, 倘 為 不 合 宜 通 報 會 退 回 學 校 ; 另 每 年 都 會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不 當 通 報 案 件 近 2 年 已 減 少 許 多 6. 勞 動 部 (1) 修 正 勞 動 部 填 列 之 績 效 指 標 應 為 每 年 預 定 協 助 新 住 民 及 家 暴 與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就 業 合 計 6,500 人 (2) 有 關 張 珏 委 員 建 議 應 設 計 職 場 友 善 措 施, 以 協 助 職 業 婦 女 因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需 請 假 之 需 求, 將 於 會 後 請 部 內 相 關 單 位 書 面 補 充 (3) 回 應 張 錦 麗 委 員 及 吳 嘉 麗 委 員 詢 問 及 建 議, 有 關 勞 動 部 所 填 之 績 效 指 標 計 算 方 式, 係 以 平 均 3 年 新 移 民 及 家 暴 受 害 人 至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求 職 登 記 且 推 介 就 業 成 功 人 數 來 計 算, 經 統 計 新 住 民 約 有 11,000 人, 外 籍 配 偶 推 介 就 業 率 約 58% 計 6,380 人, 由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家 暴 受 害 人 推 介 就 業 率 約 5 成 計 120 人, 合 計 約 6,500 人, 為 績 效 指 標 基 準 ; 另 於 會 後 補 充 相 關 數 據 7.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 有 關 王 如 玄 委 員 建 議 修 正 計 畫 名 稱, 將 於 會 後 研 議 調 整 22

23 (2) 關 於 張 錦 麗 委 員 建 議 績 效 指 標 增 加 研 習 時 數 及 區 分 轉 介 及 追 蹤 個 案 一 節, 原 民 會 將 適 時 調 整 提 升 研 習 時 數, 並 修 正 成 果 報 告 之 個 案 管 理 轉 介 表, 將 委 員 建 議 納 入, 以 分 析 保 護 個 案 情 況 8. 法 務 部 有 關 吳 嘉 麗 委 員 建 議 進 行 家 暴 案 件 個 案 研 討, 以 研 議 預 防 措 施 一 節, 衛 福 部 每 季 召 開 重 大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研 討 會, 當 中 亦 結 合 警 政 社 政 等 網 絡 成 員, 進 行 相 關 檢 討 並 研 擬 改 進 措 施, 以 預 防 事 件 發 生 9. 外 交 部 (1) 103 年 參 與 外 籍 配 偶 入 國 前 輔 導 計 5,200 人, 其 中 包 含 3,300 名 外 籍 配 偶 及 1,900 名 國 人, 輔 導 內 容 包 括 : 生 活 資 訊 相 關 權 益 法 規 外 來 人 士 在 臺 生 活 諮 詢 服 務 熱 線 等 (2) 王 如 玄 委 員 建 議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單 張 教 材, 及 於 輔 導 講 習 提 供 足 夠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訊 息, 將 於 會 後 請 外 館 跟 進 上 開 作 為, 並 請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協 助 教 材 部 分 (3) 有 關 蔡 瓊 姿 委 員 葉 德 蘭 委 員 建 議, 外 交 部 會 再 精 進 講 習 方 式 內 容 效 果 等 面 向 ( 二 ) 民 間 團 體 1.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1)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第 六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設 置 基 金, 請 問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的 進 度 與 狀 況 為 何? (2) 本 次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修 法 重 點 擴 大 家 暴 法 的 保 護 範 圍, 將 目 睹 家 暴 兒 少 與 被 害 人 年 滿 十 六 歲, 遭 現 有 或 曾 有 親 密 關 係 的 未 同 居 伴 侶, 施 以 身 體 或 精 神 上 不 法 侵 害 者 皆 納 入 保 護 令 的 適 用 範 23

24 圍, 雖 上 開 保 護 對 象 非 在 責 任 通 報 範 圍 內, 惟 業 務 執 行 涉 及 此 兩 族 群, 特 別 是 未 成 年 同 居 伴 侶 於 民 事 保 護 令 適 用 或 後 續 刑 事 程 序 之 適 用, 爰 請 教 衛 福 部 司 法 院 後 續 相 關 規 劃? (3) 本 次 家 暴 法 修 法 將 家 庭 暴 力 之 定 義 擴 張 並 明 確 化, 然 實 務 上, 有 些 法 官 會 反 映 實 務 審 判 的 困 難, 故 請 教 司 法 院, 對 於 修 正 定 義 ( 如 高 壓 控 管 科 技 跟 騷 目 睹 家 暴 兒 少 現 有 或 曾 有 親 密 關 係 的 未 同 居 伴 侶 ), 目 前 研 議 判 定 標 準 的 進 展 為 何? (4) 本 次 家 暴 法 修 法 將 通 常 保 護 令 效 期 增 加 為 二 年, 並 取 消 聲 請 延 長 保 護 令 次 數 的 限 制, 以 及 法 官 得 依 職 權 核 發 暫 時 保 護 令 建 請 司 法 院 少 家 廳 長 期 追 蹤, 統 計 法 官 核 發 效 期 款 項, 與 依 職 權 核 發 暫 時 保 護 令 的 比 率, 是 否 有 依 據 當 事 人 受 暴 嚴 重 程 度 危 機 狀 況 身 心 復 原 所 需 時 間 等 情 事, 核 發 符 合 家 暴 被 害 人 需 求 的 保 護 令 內 容? 2.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關 於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及 時 通 知 部 分, 書 面 回 應 表 第 20 頁, 司 法 院 之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 二 ) 略 以, 即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及 被 告 所 在 地 警 察 機 關 及 家 防 中 心, 但 第 28 頁 法 務 部 之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所 填 為 即 時 通 知 被 害 人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警 察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及 家 防 中 心, 請 問 法 務 部 會 有 不 同 作 法, 建 議 應 通 知 被 害 人, 俾 被 害 人 有 相 關 預 防 ( 三 ) 委 員 1. 張 委 員 錦 麗 (1) 肯 定 司 法 院 將 暫 時 保 護 令 核 發 時 間 之 統 計 區 分 為 核 准 與 駁 回, 期 未 來 公 布 核 准 駁 回 之 比 例 ; 另

25 年 暫 時 保 護 令 核 發 時 間 較 102 年 多 了 3 4 天, 令 人 憂 慮 (2) 暫 時 保 護 令 多 由 司 法 事 務 官 核 發, 但 有 時 其 專 業 度 不 足, 亦 可 能 影 響 核 發 速 度, 建 議 司 法 院 對 於 司 法 事 務 官 進 行 更 完 整 的 教 育 訓 練 (3) 另 暫 時 保 護 令 核 發 款 項 之 加 害 人 處 遇, 以 往 可 見 逐 年 增 長, 但 去 (103) 年 似 乎 停 滯, 建 議 進 行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並 請 優 秀 法 官 經 驗 分 享 (4) 委 員 們 相 當 關 心 家 庭 暴 力 預 防 端, 建 議 教 育 部 規 劃 各 地 方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進 行 實 質 輔 導, 避 免 家 庭 暴 力 發 生 (5) 建 議 勞 動 部 績 效 指 標 應 清 楚 說 明 為 推 介 就 業 或 成 功 就 業 (6) 原 民 會 之 績 效 指 標 1, 研 習 時 數 只 有 2 小 時 是 不 夠 的, 建 議 增 加 研 習 時 數 ; 另 績 效 指 標 2, 服 務 保 護 個 案 受 害 者 人 數 至 少 達 200 人, 建 議 應 清 楚 說 明 每 年 各 地 原 住 民 族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轉 介 家 防 中 心 之 個 案 數, 及 各 地 原 住 民 族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人 數, 以 資 明 確 2. 伍 委 員 維 婷 (1)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應 打 擊 家 庭 暴 力, 惟 目 前 衛 福 部 之 規 劃 仍 未 見 預 防 部 分, 這 部 分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書 面 發 言 單 亦 有 詢 問, 又 本 次 家 暴 法 修 法 已 將 未 同 居 伴 侶 納 入, 又 婚 前 諮 商 或 判 斷 交 往 是 否 有 潛 在 暴 力 因 子 是 預 防 家 庭 暴 力 很 重 要 的 一 關, 目 前 衛 福 部 設 有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爰 建 議 婚 姻 或 伴 侶 諮 商 能 一 併 規 劃 入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成 為 預 防 第 一 步 驟 25

26 (2) 目 前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服 務 僅 限 於 緊 急 短 期, 半 年 後 就 不 再 協 助, 請 問 衛 福 部 就 被 害 人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規 劃 為 何? (3) 此 次 家 暴 法 修 法 特 別 納 入 目 睹 兒 少 為 保 護 對 象, 但 實 務 上 常 見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於 監 護 權 判 決 時, 不 太 在 意 目 睹 兒 少 的 創 傷 經 驗, 倘 相 對 人 未 直 接 對 目 睹 兒 少 施 以 暴 力, 常 將 監 護 權 判 給 施 暴 者, 即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輕 忽 目 睹 兒 少 之 創 傷 評 估 ; 另 於 實 務 上 亦 常 見 地 方 法 院 對 於 審 理 精 神 暴 力 的 認 定 門 檻 相 當 嚴 格, 只 有 極 少 精 神 暴 力 案 件 被 核 發 保 護 令 3. 王 委 員 如 玄 (1) 司 法 院 已 就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有 關 保 護 令 及 時 核 發 部 分 補 充 說 明, 惟 仍 請 於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內 書 面 補 充 (2) 建 議 勞 動 部 補 充 EAP 友 善 職 場 措 施, 尤 對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於 職 場 工 作 權 益 保 障 及 協 助 其 處 理 人 身 安 全 議 題 部 分, 並 設 立 績 效 指 標 (3) 肯 定 教 育 部 補 充 說 明, 惟 建 議 書 面 填 列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2,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之 線 上 研 習 課 程 不 應 僅 有 兒 少 保 護 議 題, 可 擴 大 增 加 兩 性 互 動 家 暴 防 治 家 暴 本 質 等 議 題 (4) 原 民 會 書 面 填 列 之 計 畫 名 稱 與 具 體 適 當 措 施 難 以 對 應, 建 議 酌 予 調 整 計 畫 名 稱, 如 : 原 住 民 性 侵 害 暨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策 進 作 為 (5) 請 問 外 交 部 於 外 籍 配 偶 入 境 前, 宣 導 之 求 助 救 援 管 道 ( 如 : 外 來 人 士 在 臺 生 活 諮 詢 服 務 熱 線 113 保 護 專 線 110 緊 急 救 援 電 話 等 ) 是 否 有 相 關 單 張 或 教 材 供 外 籍 配 偶 攜 帶 來 台, 另 建 議 於 外 籍 配 偶 於 外 館 參 與 輔 導 講 習 時, 應 提 供 充 足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資 訊 26

27 4. 張 委 員 珏 (1) 建 議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應 加 強 預 防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與 心 理 健 康, 如 從 親 密 關 係 衝 突 處 理 暴 力 覺 察 等 訓 練 作 起 (2) 關 於 婦 女 因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可 能 有 請 假 去 處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務 ( 如 上 法 庭 ) 之 需 求, 建 議 勞 動 部 積 極 研 議 設 計 職 場 友 善 措 施 (3) 教 育 部 規 劃 進 行 校 園 訪 查 立 意 良 好, 惟 實 務 上 常 見 學 校 老 師 未 落 實 情 感 教 育 或 生 命 教 育 教 學 等 情 事, 將 該 授 課 時 間 進 行 國 英 數 等 教 學, 建 議 教 育 部 既 已 知 此 情 形, 應 立 即 採 取 相 關 措 施, 而 非 俟 訪 查 結 果 再 辦 理 相 關 計 畫 5. 蔡 委 員 瓊 姿 外 交 部 積 極 鼓 勵 國 人 陪 同 外 籍 配 偶 共 同 參 與 輔 導 課 程 立 意 良 好, 惟 國 人 成 為 家 暴 加 害 者 之 比 例 較 外 籍 配 偶 高, 建 議 研 議 更 積 極 預 防 家 庭 暴 力 作 法 6. 吳 委 員 嘉 麗 (1) 建 議 勞 動 部 績 效 指 標 清 楚 設 立 增 加 多 少 人 次 (2)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已 修 法 納 入 未 同 居 親 密 關 係 伴 侶, 建 議 未 來 修 法 可 將 名 稱 修 改 為 親 密 關 係 暴 力 防 治 法, 以 避 免 民 眾 誤 解 適 用 對 象 僅 有 家 庭 成 員 (3) 建 議 法 務 部 進 行 分 手 暴 力 相 關 個 案 研 究, 積 極 研 議 預 防 措 施 7. 陳 委 員 芬 苓 (1) 請 問 內 政 部 對 於 統 計 缺 漏 值 有 何 相 關 解 決 措 施? (2) 由 於 資 源 有 限, 各 地 方 對 於 家 庭 暴 力 服 務, 大 多 投 注 資 源 於 被 害 人 輔 導, 請 問 中 央 是 否 有 其 他 資 源 協 助 地 方 進 行 加 害 人 處 遇? 27

28 (3) 建 議 教 育 部 研 議 校 安 通 報 之 標 準, 以 減 少 校 方 人 員 不 當 通 報 8. 葉 委 員 德 蘭 (1)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iii) 評 估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有 效 性 相 當 重 要, 請 問 何 機 關 為 主 責? 如 何 評 估? 何 時 進 行 評 估? (2) 許 多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問 題 出 在 國 人 及 其 家 庭, 建 議 應 對 申 請 婚 姻 移 民 之 國 人 進 行 教 育, 使 其 瞭 解 暴 力 本 質, 並 除 進 行 家 暴 法 規 定 定 義 之 教 育 外, 應 增 加 CEDAW 一 般 性 建 議 第 19 號 內 容 之 教 育 訓 練, 倘 參 照 CEDAW 施 行 法 第 3 條 適 用 公 約 規 定 之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應 參 照 公 約 意 旨 及 聯 合 國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委 員 會 對 公 約 之 解 釋 建 議 應 於 所 有 教 育 訓 練 皆 納 入 第 19 號 一 般 性 建 議, 如 此 才 能 使 家 庭 暴 力 之 定 義 完 善 三 結 論 性 意 見 與 建 議 第 19 點 ( 一 ) 政 府 部 門 1. 司 法 院 (1) 有 關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關 注 大 法 官 性 別 比 例 一 節, 由 於 大 法 官 係 由 總 統 提 名 並 經 立 法 院 同 意 產 生, 據 統 計 自 97 年 起 一 直 有 性 別 比 例 落 差 問 題 (15 名 大 法 官 中 僅 2 名 女 性 ) (2) 惟 查 104 年 2 月 4 日 司 法 院 組 織 法 修 正 公 布, 立 法 院 作 成 附 帶 決 議 大 法 官 單 一 性 別 名 額, 不 宜 低 於 總 名 額 四 分 之 ㄧ 且 今 年 9 月 30 日 有 4 名 男 性 大 法 官 任 期 屆 滿, 而 於 本 次 提 名 名 單 中 有 些 女 性 大 法 官 候 選 人 可 望 出 線, 期 能 達 到 立 法 院 附 帶 決 議 並 縮 短 性 別 落 差 28

29 (3) 目 前 地 方 法 院 男 女 比 例 約 1 比 1, 在 高 院 則 男 性 多 於 女 性, 而 在 最 高 法 院 男 女 比 例 差 距 更 大, 因 此 最 高 法 院 庭 長 以 男 性 居 多, 而 設 置 女 性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當 作 任 職 出 缺 時 人 才 來 源 部 分, 當 法 官 至 一 定 任 期 即 具 有 擔 任 庭 長 候 選 人 資 格, 並 經 同 一 法 院 及 上 級 法 院 投 票, 因 此 無 設 置 資 料 庫 問 題, 至 推 究 是 否 有 性 別 障 礙 部 分 需 再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4) 有 關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建 議 進 行 女 性 法 官 職 涯 選 擇 之 主 客 觀 困 境 調 查, 將 於 會 後 請 人 事 處 研 議 (5) 會 後 將 請 人 事 處 提 供 各 地 方 法 院 院 長 性 別 統 計, 並 擬 於 司 法 院 網 頁 公 告 ( 二 ) 民 間 團 體 1.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1) 司 法 院 除 回 應 中 所 提 之 人 外, 請 補 充 所 有 法 院 院 長 人 數 及 性 別 比 例 而 庭 長 人 數 與 女 性 法 官 人 數 不 成 比 例, 如 最 高 行 政 法 院,99 年 至 今 完 全 沒 有 女 庭 長, 請 司 法 院 思 考, 各 法 院 性 別 比 例 失 衡 原 因 是 否 因 性 別 因 素 而 形 成 障 礙? 如 果 是, 應 謀 求 解 決 之 道, 消 除 性 別 所 致 的 障 礙, 以 提 供 各 職 位 相 應 於 性 別 分 佈 之 平 衡 狀 況 (2) 請 司 法 院 補 充 各 地 方 法 院 院 長 性 別 統 計 2.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國 際 審 查 委 員 除 提 出 三 分 之 一 目 標 外, 亦 具 體 建 議 設 置 女 性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可 於 大 法 官 或 其 他 職 位, 需 任 用 時 有 人 才 來 源 3.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建 議 司 法 院 就 女 性 法 官 職 涯 選 擇 之 主 客 觀 困 境 進 行 相 關 調 查 ( 三 ) 委 員 29

30 1. 葉 委 員 德 蘭 建 議 設 立 人 才 資 料 庫, 如 : 統 計 符 合 庭 長 資 格 者 之 男 女 性 人 數, 而 最 後 出 缺 任 職 之 性 別 比 例 為 何? 並 可 藉 每 年 統 計 瞭 解 趨 勢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伍 散 會 : 下 午 17 時 30 分 3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臺北縣政府辦理97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工 作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新 北 教 特 字 第 1040704568 號 函 訂 定 發 布 壹 目 的 一 二 為 協 助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疑 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確 認 其 特 殊 教 育 資 格, 並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概 況 1. 報 考 資 格 有 意 申 請 報 考 四 校 聯 考 的 考 生, 必 須 具 以 下 任 一 資 格 : 完 成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並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現 正 就 讀 中 學 六 年 級 或 相 等 程 度 年 齡 在 二 十 五 歲 以 上, 具 澳 門 四 高 校 聯 合 入 學 考 試 ( 語 言 科 及 數 學 科 ) 方 案 背 景 鑒 於 本 澳 每 所 高 等 院 校 入 學 考 試 各 有 要 求, 高 中 畢 業 生 為 了 爭 取 更 多 選 擇 大 學 的 機 會, 除 應 付 中 學 畢 業 試, 亦 參 加 不 同 院 校 的 入 學 考 試 根 據 2013 年 澳 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