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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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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 政, 第 七 冊, 第 二 十 四 / 二 十 五 期,1 994 N o.2/3, 澳 門 公 職 制 度 概 述 黎 智 城 * 一 澳 門 的 行 政 管 當 局 澳 門 雖 由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管 治, 卻 是 一 個 內 部 公 法 人, 且 享 有 行 政 經 濟 財 政 及 立 法 自 治 權 根 據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第 六 十 七 條 的 規 定 : 澳 門 公 共 機 關 為 當 地 專 屬 機 構, 得 成 為 有 或 無 法 律 人 格 的 自 治 實 體 公 共 機 關 的 人 員, 不 論 職 級, 概 隸 屬 澳 門 地 區 本 身 的 編 制, 只 受 其 所 屬 機 關 的 約 束 及 監 管 ( 見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第 六 十 八 條 ) 每 個 機 關 均 設 人 員 編 制, 或 各 職 級 的 人 員 配 備, 或 人 員 組 別 的 委 任, 總 體 上 須 符 合 公 共 機 關 的 實 際 需 要 1 有 關 公 職 人 員 的 立 法 因 立 法 權 限 保 留 的 原 則 而 歸 於 澳 門 立 法 會 2 立 法 會 有 權 對 當 地 公 共 行 政 制 度 綱 要 及 設 立 公 職 新 職 級 或 職 稱, 或 修 改 訂 定 該 等 職 級 的 表, 並 訂 出 編 制 內 人 員 薪 俸 工 資 及 其 他 報 酬 的 方 式 等 事 項 立 法 ( 見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款 p q 項 ); 同 時, 立 法 會 亦 可 就 以 上 事 項 授 權 澳 督 立 法 * 前 任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司 長, 現 任 理 工 學 院 副 院 長 1. 由 於 葡 萄 牙 管 治 的 澳 門 主 權 即 將 回 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的 公 務 員 可 能 納 入 葡 國 編 制, 因 此 自 一 九 八 四 年 起, 澳 門 公 共 機 關 的 人 員 編 制 不 再 新 聘 工 人 和 輔 助 人 員 儘 管 各 公 共 機 關 均 不 可 缺 少 此 類 人 員, 但 因 澳 門 公 務 員 納 入 葡 國 編 制 的 原 則 已 確 定 ( 一 九 九 四 年 二 月 ), 此 類 人 員 的 規 定 已 作 修 改, 即 只 是 以 散 位 合 同 的 形 式 在 澳 門 行 政 當 局 任 職, 屬 於 不 固 定 職 位 的 性 質 2. 立 法 會 由 二 十 三 名 議 員 組 成, 均 在 有 選 舉 資 格 的 市 民 中 選 任, 其 中 七 名 由 總 督 在 當 地 社 會 上 具 有 功 績 和 聲 譽 的 居 民 中 任 命, 八 名 以 直 接 和 普 選 產 生, 八 名 以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 見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第 二 十 一 條 ) 515

4 二 公 共 行 政 總 綱 不 同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公 職 人 員 大 致 上 均 受 限 於 某 種 勞 動 制 度, 或 是 職 程 制 或 是 僱 傭 制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的 特 點 是 採 用 職 程 制, 但 這 種 制 度 不 是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工 作 人 員, 且 領 導 主 管 和 助 理 3 與 工 人 和 輔 助 人 員 在 職 程 的 適 用 上 也 是 不 同 的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制 傳 統 上 源 自 葡 萄 牙 公 共 行 政, 因 葡 萄 牙 曾 經 有 一 套 職 程 和 人 員 編 制 普 遍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海 外 管 治 地, 而 這 些 地 區 亦 有 其 自 身 的 職 程 和 人 員 編 制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制 的 總 綱 分 別 於 一 九 八 四 年 和 一 九 八 九 年 作 了 兩 次 修 訂 4, 從 法 律 上 制 定 了 職 程 制 架 構 的 總 體 規 範, 確 定 了 建 立 職 程 制 及 其 結 構 所 必 須 遵 守 的 各 項 原 則 一 九 八 九 年 各 種 職 程 制 的 歸 納 和 法 律 匯 編 無 疑 是 對 當 時 並 存 的 十 多 種 制 度 所 作 出 的 一 次 重 大 修 改, 重 新 以 全 面 而 綜 合 的 方 式 採 納 了 職 程 制, 並 於 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頒 佈 了 86/89/M 號 法 令, 確 立 了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的 一 般 職 程 制 以 及 各 部 門 的 特 別 職 程 制 根 據 現 行 立 法, 唯 編 制 內 人 員 有 權 進 入 職 程, 但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亦 可 按 一 般 職 程 制 或 特 別 職 程 制 所 規 定 的 職 級 和 職 階 來 訂 立 ( 見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 可 見, 除 納 入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內 的 工 作 人 員 之 外, 還 有 以 編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的 形 式 為 行 政 當 局 服 務 的 工 作 人 員 現 行 公 共 行 政 立 法 將 職 程 制 分 為 一 般 職 程 制 和 特 別 職 程 制 一 般 職 程 制 是 指 設 於 各 行 政 機 關 職 務 性 質 類 同 的 職 程, 或 僅 設 於 一 個 或 數 個 行 政 機 關 內 的 職 程, 但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學 歷 和 專 業 資 格 的 要 求 須 與 同 一 職 程 的 規 定 相 同 ; 特 別 職 程 制 是 指 設 於 一 個 或 數 個 行 政 機 關 內 職 務 性 質 特 別 的 職 程, 該 職 程 的 運 作 及 所 要 求 的 學 歷 和 專 業 資 格 因 職 責 內 容 的 特 殊 性 而 有 異 於 一 般 職 程 制 此 外, 職 程 制 又 分 垂 直 職 程 制 和 橫 向 職 程 制 垂 直 職 程 制 是 依 工 作 的 複 雜 性 及 責 任 的 輕 重 而 由 上 至 下 地 劃 分 人 員 職 級 的 制 度 ( 每 一 職 階 分 四 個 職 級 ); 橫 向 職 程 制 則 是 指 在 有 關 人 員 的 責 任 或 工 作 複 雜 性 基 本 相 同 的 情 況 下, 依 人 員 的 經 驗 和 年 資 訂 定 人 員 薪 俸 的 制 度 進 入 垂 直 職 程 通 常 是 第 一 職 級 的 第 一 職 階, 而 進 入 橫 向 職 程 則 通 常 是 第 一 職 階, 必 要 時, 還 需 通 過 考 核 和 實 習 三 招 聘 和 甄 選 開 考 是 招 聘 或 甄 選 人 員 進 入 編 制 或 晉 昇 職 務 所 必 需 的 正 常 程 序 除 非 編 制 內 有 關 官 職 或 職 位 的 任 用 制 度 另 有 其 他 專 門 規 定, 開 考 方 可 免 除 凡 符 合 進 入 公 職 的 一 般 條 件 和 特 別 條 件 者 均 可 申 請 開 考, 其 中 一 般 條 件 如 下 : 葡 籍 或 中 國 籍, 已 成 年, 3. 助 理 的 職 責 是 協 助 其 所 屬 的 領 導 和 主 管 人 員, 並 執 行 上 級 交 付 之 任 務 4. 關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職 程 制 的 修 改, 見 澳 門 公 職 法 律 度 的 修 改 一 文, 作 者 為 Pereira da Rosa 和 Magarida Ortet, 原 文 刊 登 於 澳 門 行 政 雜 誌 一 九 九 零 年 第 七 期 第 一 七 / 一 八 頁 ( 中 文 版 第 二 四 一 / 二 五 八 頁 ) 516

5 具 備 所 需 之 學 歷 和 專 業 資 格, 具 備 任 職 能 力, 身 體 健 康 及 精 神 健 全, 以 及 在 澳 門 地 區 居 住 開 考 可 視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的 性 質 而 分 為 入 職 開 考 或 晉 昇 開 考 如 是 晉 昇 開 考, 可 具 有 普 遍 性, 即 行 政 當 局 所 有 公 務 員 均 有 資 格 參 加 ; 也 可 具 有 限 制 性, 即 只 有 某 一 機 關 的 公 務 員 才 能 參 加 一 般 開 考 還 可 根 據 甄 選 方 法 的 不 同 而 採 用 審 查 文 件 或 考 試 的 方 式 進 行 晉 昇 職 程 取 決 於 審 查 文 件 或 其 它 甄 選 途 徑,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在 原 職 級 內 工 作 至 少 三 年, 獲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 或 工 作 時 間 不 少 於 兩 年 且 工 作 評 核 連 續 兩 年 為 優 5 垂 直 職 程 中 職 階 的 每 一 級 變 動 取 決 於 公 職 人 員 在 原 職 級 工 作 至 少 兩 年, 且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 而 橫 向 職 程 則 需 兩 至 五 年 獲 得 最 高 職 階 6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7, 指 在 公 共 機 關 或 機 構 內 從 事 管 理 活 動 者, 除 科 長 一 職 是 透 過 考 核 試 來 招 聘 之 外, 其 它 管 理 人 員 的 招 聘 均 是 透 過 履 歷 分 析, 即 視 申 請 人 是 否 具 備 高 等 學 歷 以 及 公 認 的 技 能 和 專 業 資 格 來 從 事 該 等 管 理 職 務 此 等 人 員 不 管 是 編 制 內 人 員 或 非 編 制 內 人 員, 如 不 具 備 高 等 學 歷, 必 須 具 有 履 行 管 理 職 務 所 要 求 的 特 別 資 格 和 工 作 經 驗 為 了 保 証 一 九 九 九 年 之 後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的 有 效 運 作, 有 必 要 在 目 前 主 權 移 交 的 過 渡 期 內 培 訓 更 多 的 本 地 人 材, 各 公 共 機 關 和 機 構 亦 重 新 設 立 了 助 理 職 程 制 度, 以 便 將 來 接 替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職 位 8 助 理 從 具 備 擔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職 務 潛 質 的 人 士 中 甄 選 聘 任, 這 些 人 士 必 須 在 澳 門 出 生 或 住 滿 七 年, 曾 擔 任 公 職 兩 年 以 上, 諳 熟 中 葡 文 及 具 備 高 等 學 歷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以 定 期 委 任 的 方 式 任 職, 在 法 律 或 澳 督 及 政 務 司 的 委 任 批 示 沒 有 指 明 的 情 況 下, 任 期 通 常 為 兩 年, 可 以 相 同 或 較 短 的 期 限 續 期 ; 同 樣, 助 理 亦 以 定 期 委 任 的 方 式 任 職, 任 期 兩 年, 可 續 任 兩 年 或 少 於 兩 年 確 定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的 任 職 期 限 曾 一 度 引 起 爭 論, 近 年 亦 曾 作 多 次 修 改 : 一 九 八 九 年 定 期 委 任 的 期 限 由 兩 年 改 為 三 年, 可 以 相 同 或 較 短 期 限 續 期, 如 任 期 結 束 前 六 十 天 內 澳 督 無 明 示 終 止 委 任 則 可 視 為 自 動 續 期 ; 但 在 一 九 九 一 年, 定 期 委 任 的 期 限 又 改 為 兩 年, 且 取 消 自 動 續 期 的 規 定 現 行 制 度 與 以 住 相 比, 好 處 在 於 假 如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在 任 期 內 被 證 明 不 稱 職, 則 可 在 期 滿 時 不 再 續 任 ; 但 不 足 之 處 在 於 由 這 些 領 導 或 主 管 人 員 所 制 定 的 管 理 計 劃 的 不 穩 定 性, 因 為 他 們 的 工 作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澳 督, 而 在 澳 門, 澳 督 非 由 本 地 選 5. 工 作 評 核 分 以 下 四 級 及 相 應 的 分 數 : 劣 ( 四 分 ), 平 ( 五 至 六 分 ), 良 ( 七 至 八 分 ) 和 優 ( 九 至 十 分 ) 每 年 的 工 作 評 核 因 人 而 異, 由 於 工 作 評 核 對 入 職 和 晉 階, 或 者 對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人 員 之 續 期 均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因 此, 大 部 份 的 工 作 評 核 都 集 中 在 良 或 優, 尤 以 優 為 多 6. 工 人 和 輔 助 人 員 工 作 滿 二 十 一 年 且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可 到 達 橫 向 職 程 的 最 高 職 階 7. 領 導 職 位 有 司 長 和 副 司 長 ; 主 管 人 員 則 分 廳 長, 處 長 組 長 及 科 長 除 副 司 長 官 職 外, 任 何 與 組 織 機 構 或 組 織 分 支 機 構 不 相 稱 的 官 職 均 不 能 視 為 領 導 和 主 管 人 員 8. 一 九 九 四 年 三 月 在 一 些 公 共 機 關 設 置 了 共 一 百 一 十 四 個 助 理 職 位, 不 包 括 兩 個 市 政 廳 的 助 理 職 位 517

6 舉, 從 而 亦 就 不 可 避 免 地 受 葡 國 政 權 交 接 的 影 響, 致 使 此 等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在 執 行 公 職 時 難 以 做 到 不 偏 不 倚 由 於 公 眾 要 求 增 加 公 共 行 政 機 關 的 服 務, 進 入 編 制 又 沒 有 正 常 的 途 徑, 加 上 過 渡 期 人 員 編 制 的 不 穩 定 性, 因 此, 招 聘 公 職 人 員 一 直 採 用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的 形 式, 且 無 須 強 制 性 地 遵 循 公 開 招 考 形 式, 當 然,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並 不 屬 於 各 公 共 機 關 的 編 內 人 員 9 儘 管 這 種 方 式 免 除 了 在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上 刊 登 公 開 招 聘 啟 示 的 強 制 性, 但 許 多 行 政 機 關 為 了 錄 用 高 質 素 的 人 材, 仍 會 採 取 一 定 的 招 聘 程 序, 或 向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就 業 所 招 聘, 或 在 本 地 報 章 刊 登 招 聘 啟 示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10 自 一 九 八 六 年 十 月 組 建 就 業 所 以 來, 不 斷 加 強 該 單 位 的 運 作, 使 其 可 成 為 搜 羅 本 地 人 力 資 源 的 中 心 機 構, 以 便 調 整 公 共 行 政 合 資 格 人 員 的 供 求 關 係, 凡 符 合 法 律 規 定 進 入 公 職 的 人 士 均 可 在 就 業 所 登 記,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分 析 各 申 請 人 的 情 況 並 作 出 相 應 的 職 業 分 類, 然 後 將 資 料 送 往 相 關 領 域 缺 人 的 部 門, 由 這 些 部 門 作 最 後 的 甄 選 11 為 便 於 招 聘 和 甄 選,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可 在 多 個 機 關 均 需 用 人 的 情 況 下 舉 行 開 考 ; 同 樣, 必 要 時,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亦 將 在 這 方 面 提 供 多 方 協 助, 包 括 使 用 具 備 各 種 電 腦 技 術 的 心 理 實 驗 室 四 工 作 人 員 的 調 動 方 式 公 共 機 關 人 員 編 制 的 大 部 份 職 位 必 經 開 考 程 序, 領 導 和 主 管 人 員 以 及 助 理 透 過 定 期 委 任, 其 他 人 員 則 採 用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的 形 式, 除 此 之 外, 各 公 共 部 門 還 可 以 調 動 方 式 用 人 任 職 12 調 動 方 式 包 括 調 任, 派 駐 和 徵 用, 既 可 令 行 政 機 關 具 有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和 主 動 性, 避 免 以 開 考 來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的 局 限, 又 便 於 各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的 流 動, 有 利 於 發 揮 其 專 業 技 能 調 任 為 公 務 員 轉 往 與 原 職 級 相 同 或 不 同 職 程 的 另 一 編 制 職 位, 薪 俸 點 相 同, 工 作 內 容 相 似, 學 歷 要 求 一 致 ; 派 駐 和 徵 用 為 兩 種 近 似 的 調 動 方 式, 均 指 公 務 員 在 原 機 關 或 機 構 之 外 臨 時 擔 任 類 似 的 職 務 且 不 屬 用 人 機 關 的 編 制, 不 同 的 是, 派 駐 由 原 機 關 支 付 薪 酬, 而 徵 用 則 由 用 人 機 關 支 付 薪 酬 9. 外 聘 人 員 與 澳 門 行 政 當 局 的 工 作 關 係 屬 不 固 定 的 性 質, 可 以 是 定 期 委 任, 編 制 外 合 同 或 散 位 合 同 根 據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統 計, 在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部 門 任 職 的 不 到 一 萬 五 仟 七 百 人 中, 從 葡 國 招 聘 的 有 一 仟 零 一 十 二 人 ( 佔 6.47%) 10.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對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的 培 訓, 改 進 以 及 制 定 有 關 政 策 作 專 門 的 研 究, 協 調 和 提 供 技 術 援 助 11. 關 於 就 業 所 的 設 立, 見 就 業 所 : 吸 收 人 力 資 源 的 泉 源 一 文, 作 者 為 Fernando Passo 和 Luis Fonseca, 原 文 刊 登 於 澳 門 行 政 雜 誌 一 九 八 九 年 第 五 期 第 三 六 五 / 三 七 六 頁 ( 中 文 版 第 五 三 / 五 一 二 頁 ) 12. 公 共 機 關 可 以 包 工 合 同 的 形 式 聘 用 人 員 履 行 某 類 專 有 的 或 特 殊 性 質 的 工 作, 但 此 類 合 同 與 行 政 當 局 沒 有 任 何 職 能 上 的 約 束 關 係, 所 僱 傭 人 員 不 因 此 獲 得 公 職 制 度 主 體 的 資 格 518

7 五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公 職 人 員 享 有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其 中 編 制 內 人 員 或 編 制 外 合 同 人 員 還 享 有 退 休 和 撫 恤 制 度, 由 澳 門 退 休 基 金 會 專 門 負 責 工 作 人 員 只 有 在 規 定 擔 任 有 關 職 務 的 年 齡 限 制 前, 至 少 可 為 公 共 機 關 服 務 十 五 年, 才 可 在 澳 門 退 休 基 金 會 注 冊, 從 而 獲 得 退 休 資 格 臨 時 委 任 和 確 定 委 任 的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在 澳 門 退 休 基 金 會 強 制 注 冊, 並 由 支 付 薪 酬 的 機 關 辦 理, 而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定 期 委 任 人 員 不 屬 公 共 機 關 編 制, 因 此 無 須 強 制 性 地 在 澳 門 退 休 基 金 會 注 冊 退 休 供 款 以 是 否 有 工 作 時 間 的 獎 勵 13 而 分 別 為 獨 一 薪 俸 加 年 資 獎 金 的 27% 或 30%, 其 中 9% 或 10% 由 個 人 以 就 源 扣 繳 的 方 式 承 擔, 而 1 8% 或 20% 則 由 行 政 當 承 擔 當 公 職 人 員 滿 三 十 六 年 退 休 工 齡 時 停 止 扣 減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退 休 金 相 等 於 基 礎 薪 俸 之 三 十 六 分 之 一 乘 以 為 退 休 而 計 算 的 最 高 可 達 至 三 十 六 年 的 時 間, 並 以 確 定 退 休 的 事 實 或 行 為 時 公 職 人 員 的 職 級 或 職 務 之 獨 一 薪 俸 作 為 計 算 退 休 金 的 基 礎 工 作 人 員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必 須 強 制 退 休 ; 達 到 規 定 的 退 休 年 齡, 即 視 有 否 工 作 時 間 的 獎 勵 而 分 別 為 六 十 歲 或 六 十 五 歲, 但 經 關 係 人 申 請, 年 屆 六 十 歲 者 可 延 至 六 十 五 歲 ; 具 有 已 擔 任 公 職 十 五 年 的 退 休 資 格, 且 被 健 康 審 查 委 員 會 聲 明 長 期 絕 對 無 能 力 擔 任 公 職 ; 因 工 作 意 外 或 職 業 病 導 致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以 及 受 強 迫 退 休 處 分 工 作 人 員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可 自 願 退 休 : 具 有 為 退 休 效 力 而 計 算 滿 三 十 年 的 工 作 時 間 且 年 屆 五 十 五 歲 或 以 上 而 聲 明 退 休 ; 具 有 為 退 休 效 力 而 計 算 滿 三 十 年 的 工 作 時 間 而 申 請 退 休 但 對 後 一 種 情 況 可 以 財 政 人 員 管 理 的 整 體 或 局 部 政 策 以 及 可 能 對 機 關 造 成 不 便 等 依 據 而 不 予 批 準 在 職 業 保 障 和 社 會 保 障 方 面, 儘 管 編 制 外 合 同 人 員 14 無 須 強 制 性 地 在 澳 門 退 休 基 金 會 注 冊, 而 一 旦 注 冊 即 享 有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之 退 休 和 撫 恤 等 權 利, 但 只 有 極 少 數 人 願 意 為 將 來 能 夠 領 取 退 休 金 而 作 薪 俸 的 扣 減, 因 此 沒 有 在 退 休 基 金 會 注 冊 以 獲 取 退 休 的 資 格 至 於 散 位 合 同 人 員, 即 澳 門 行 政 當 局 的 工 人 和 輔 助 人 員, 則 受 限 於 散 位 制 ( 見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86/89/M 號 法 令, 第 二 十 條 ), 散 位 制 所 規 定 的 退 休 和 撫 恤 制 度 與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之 退 休 和 撫 恤 制 度 不 同 13. 一 九 八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前 工 作 之 年 資 獎 勵 仍 作 退 休 及 撫 恤 效 力 計 算, 該 日 期 之 後, 則 只 有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之 軍 事 化 人 員 和 消 防 人 員, 司 警 司 刑 事 偵 查 人 員 及 獄 警 繼 續 有 權 享 受 工 作 時 間 之 20% 的 年 資 獎 勵, 此 類 人 員 應 付 之 退 休 補 償 為 30%, 由 行 政 當 局 及 關 係 人 各 分 擔 20% 和 10% 14. 海 外 ( 葡 萄 牙 ) 聘 用 人 員 可 繼 續 在 原 地 享 受 退 休 及 撫 恤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 個 人 的 稅 項 由 工 作 人 員 本 身 支 付, 僱 主 機 構 的 稅 項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由 澳 門 相 應 公 共 機 關 支 付 519

8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散 位 工 作 人 員 視 其 工 作 關 係 的 穩 定 性 和 不 穩 定 性 而 採 用 不 同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如 工 作 性 質 穩 定, 則 適 用 與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一 樣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 澳 門 退 休 基 金 ); 對 於 臨 時 的 以 及 工 作 性 質 不 穩 定 的 散 位 人 員, 則 適 用 一 般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 即 這 類 散 位 人 員 享 受 與 其 他 私 人 機 構 僱 傭 的 人 員 一 樣 的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六 報 酬 和 補 助 根 據 行 政 法 律 用 語, 因 從 事 公 職 而 獲 取 的 任 何 收 入, 視 為 報 酬 ; 而 從 事 與 薪 俸 表 相 對 應 的 指 定 職 務 或 官 職 之 有 關 報 酬, 則 視 為 薪 俸, 薪 俸 由 規 定 各 種 職 級 或 職 階 的 薪 俸 表 中 的 點 數 來 確 定, 現 行 最 低 薪 俸 點 為 一 百 點 有 些 報 酬 屬 於 補 充 性 質, 只 適 用 於 特 別 及 例 外 的 情 況, 且 在 法 律 規 定 時 方 可 支 付, 如 津 貼 和 補 助, 均 屬 社 會 性 質 的 報 酬, 或 用 作 補 償 工 作 人 員 因 從 事 公 職 所 作 的 支 出 公 職 人 員 每 年 可 領 取 的 最 高 工 作 報 酬 是 有 限 制 的, 即 報 酬 之 最 高 額 相 等 於 薪 俸 表 訂 定 的 最 高 薪 俸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乘 以 十 四 個 月, 但 不 包 括 各 種 津 貼 和 補 助 薪 俸 表 由 三 十 點 至 一 仟 點, 每 點 以 五 遞 進, 一 百 點 相 當 於 輔 助 人 員 第 一 職 階 的 薪 俸, 一 仟 點 則 相 當 於 司 長 的 薪 俸 ( 但 有 些 部 門 較 細 的 司 長 薪 俸 只 有 九 百 二 十 點 ) 技 術 職 程 即 高 級 技 術 人 員 組 別 的 最 高 薪 俸 點 為 六 百 五 十 點, 因 此, 技 術 職 程 中 高 級 技 術 人 員 與 初 入 公 職 的 輔 助 人 員 之 薪 俸 比 率 為 六 點 五 倍 固 定 及 長 期 的 薪 酬 包 括 月 薪, 年 資 獎 金, 年 假 津 貼 以 及 聖 誕 津 貼 年 資 獎 金 為 公 職 人 員 每 服 務 五 年 之 額 外 薪 酬, 最 高 可 達 七 個 年 資, 目 前 之 年 資 獎 金 金 額 為 一 百 九 十 元 15 澳 門 幣, 而 年 假 津 貼 和 聖 誕 津 貼 為 不 包 括 年 資 獎 金 的 額 外 月 薪 現 行 薪 俸 的 效 力 體 現 在 由 立 法 會 的 法 津 ( 或 由 澳 督 獲 授 權 立 法 的 法 令 ) 確 定 薪 俸 表 中 一 佰 點 的 金 額, 從 一 九 九 三 年 起, 一 百 點 的 金 額 為 三 仟 八 百 元 澳 門 幣 16 雖 然 法 律 無 明 文 規 定 公 職 人 員 的 調 薪 年 限, 但 通 常 都 在 每 年 第 二 季 度 作 出 調 整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按 規 定 可 領 取 的 薪 酬 和 補 助 與 人 員 招 聘 地 無 關, 因 為 外 聘 人 員 的 薪 酬 制 與 本 地 招 聘 人 員 或 各 公 共 機 關 人 員 編 制 的 薪 酬 制 相 同 在 某 些 領 域, 相 同 學 歷 的 技 術 員 任 職 私 人 機 構 所 獲 得 的 薪 酬 高 於 任 職 公 共 部 門, 從 而 引 起 公 共 部 門 的 人 員 流 失 1 5. 貨 幣 兌 換 以 澳 門 貨 幣 為 單 位 ( 澳 門 元 =MOP), 其 中 HK$1.00=MOP1.032 或 US$1.00=MO P$ 近 年 薪 酬 表 中 一 佰 點 金 額 的 變 化 如 下 : 一 九 八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2,600; 一 九 九 零 年 七 月 一 日 $2,900; 一 九 九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3,200;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月 一 日 $3,500; 一 九 九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3,

9 七 職 業 技 術 培 訓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章 程 為 規 範 澳 門 公 職 制 度 的 主 要 法 律 文 件, 雖 然 沒 有 規 定 工 作 人 員 接 受 培 訓 的 權 利, 但 某 些 公 共 機 關 仍 不 斷 為 其 工 作 人 員 舉 辦 本 身 的 職 業 培 訓 活 動, 並 鼓 勵 職 員 參 加 由 其 他 公 共 機 關 或 私 人 機 構 組 織 的 活 動 及 舉 辦 的 課 程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每 年 都 設 培 訓 計 劃, 由 本 澳 多 個 教 育 和 職 業 培 訓 機 構 以 及 在 中 國 和 葡 國 的 協 助 下 進 行 17 在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的 培 訓 計 劃 中, 每 年 都 固 定 舉 辦 一 些 職 業 技 術 培 訓 課 程 或 活 動, 其 中 最 突 出 的 為 在 外 地 舉 行 的 赴 葡 就 讀 計 劃 (PEP) 18 以 及 中 國 語 言 和 行 政 課 程 (CLAC) 19, 這 兩 項 特 別 的 計 劃 旨 在 公 共 行 政 雙 語 人 材 的 本 地 化 和 普 及 化 赴 葡 就 讀 計 劃 每 期 不 少 於 一 年, 目 的 令 公 職 人 員 可 加 深 對 葡 國 語 言 的 認 識, 了 解 葡 國 公 共 行 政 的 基 本 原 則 架 構 以 及 運 作 方 式, 以 便 更 好 地 理 解 澳 門 行 政 制 度 ; 中 國 語 言 和 行 政 課 程 則 分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以 及 一 年, 旨 在 為 公 職 人 員 提 供 不 同 的 學 習 機 會, 提 高 中 文 水 平, 了 解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共 行 政 的 運 作 模 式 八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前 瞻 因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目 前 所 處 的 特 殊 階 段, 即 政 權 交 接 的 過 渡 期, 澳 門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已 作 了 某 些 修 改 有 關 公 職 人 員 現 況 的 統 計 數 字 可 成 為 制 定 關 於 公 共 行 政 政 策 的 指 導 方 針 人 員 狀 況 ( ) 1. 招 聘 地 1.1. 本 地 招 聘 (93.46%) 1.2. 葡 國 招 聘 1 012(6.47%) 1.3. 其 它 地 方 11(0.07%) 2. 本 地 招 聘 人 員 的 屬 性 固 定 職 位 的 人 員 6 972(47.52%) 2.2. 不 固 定 職 位 的 人 員 7 684(52.43%) 17. 自 一 九 八 九 年 十 月 一 九 九 三 年 九 月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培 訓 中 心 為 公 職 人 員 組 織 和 舉 行 了 多 個 短 期 課 程 該 中 心 之 職 責 權 限 和 設 施 現 已 移 交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納 入 該 學 院 之 特 別 計 劃 暨 在 職 培 訓 中 心 18. 見 赴 葡 就 讀 計 劃 (PEP): 本 地 化 之 計 劃 一 文, 作 者 為 Ana Andrade, 刊 登 於 澳 門 行 政 雜 誌 一 九 八 九 年 第 六 期 第 七 一 五 / 七 二 一 頁 ( 中 文 版 第 八 二 五 / 八 二 三 頁 ) 以 及 個 人 差 異 在 學 習 作 為 澳 門 第 二 語 言 的 葡 語 的 作 用 : 赴 葡 就 讀 計 劃 的 情 況 一 文, 作 者 為 Luís Fonseca, 刊 登 於 九 一 年 第 一 三 / 一 四 期 第 六 七 / 六 四 八 頁 ( 中 文 版 八 二 五 / 八 六 ) 19. 還 有 其 它 在 海 外 舉 行 的 學 習 計 劃, 但 只 是 針 對 某 些 公 共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的 特 殊 性 質 的 計 劃 20. 屬 於 人 員 編 制 職 位 的 工 作 人 員 視 為 具 有 個 定 職 位 的 屬 性 521

10 如 前 所 述, 公 眾 不 斷 要 求 增 加 公 共 機 關 的 服 務, 為 滿 足 這 些 需 求, 必 須 解 決 即 使 在 公 共 機 關 人 員 編 制 不 再 增 設 職 位 的 情 況 下, 仍 可 聘 用 人 員 為 機 關 服 務 在 本 地 招 聘 的 工 作 人 員 中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點 四 三 屬 不 固 定 的 性 質, 而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其 中 一 項 可 作 修 改 的 便 是 改 變 這 種 情 況, 且 嘗 試 將 這 類 已 在 公 職 獲 得 一 定 經 驗 的 工 作 人 員 納 入 編 制 內 為 此, 有 必 要 對 各 公 共 機 關 的 人 員 編 制 作 出 檢 討, 或 透 過 重 組, 或 作 出 修 改, 或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設 置 職 位 以 便 開 展 相 關 領 域 的 工 作 編 制 外 合 同 人 員 和 散 位 人 員, 亦 即 技 術 人 員, 必 須 透 過 行 政 途 徑 或 恢 復 職 程 的 入 職 開 考 而 納 入 人 員 編 制 中, 並 根 據 每 個 職 級 所 規 定 的 基 本 期 限 計 算 其 服 務 公 職 的 年 限, 且 強 制 性 地 在 澳 門 退 休 基 金 會 注 冊 這 一 穩 固 人 員 編 制 的 程 序 必 須 在 短 期 內 完 成, 因 為 它 為 已 在 公 職 服 務 的 工 作 人 員 例 外 地 提 供 了 入 職 的 可 能 性, 而 在 此 一 程 序 完 成 之 後, 公 職 人 員 的 招 聘 和 甄 選 將 回 復 開 考 這 一 正 常 程 序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仍 可 成 為 招 聘 從 事 非 長 期 性 的 公 共 職 務 人 員 的 形 式, 或 在 一 定 的 時 間 內 協 助 新 工 作 人 員 的 職 業 培 訓 海 外 招 聘 的 工 作 人 員 儘 管 只 佔 澳 門 公 職 人 員 總 數 的 百 分 六 點 五, 但 卻 是 公 共 部 門 正 常 運 作 以 及 傳 授 專 業 知 識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份 因 此, 這 些 工 作 人 員 的 薪 酬 制 應 該 有 別 於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之 編 制 人 員, 且 必 須 確 定 特 定 的 工 作, 而 這 些 工 作 一 般 來 說 與 行 政 約 束 以 及 公 共 部 門 的 日 常 及 固 定 的 活 動 無 關 為 落 實 人 材 本 地 化 的 措 施 21, 雙 語 人 材 的 本 地 化 及 普 及 化 的 特 別 計 劃 必 須 得 以 延 續 和 發 展, 如 赴 葡 就 讀 計 劃 以 及 中 國 語 言 和 行 政 課 程 22, 各 種 職 業 技 術 培 訓 課 程 以 及 新 開 設 一 些 專 為 技 術 編 制 人 員 的 課 程, 目 的 是 更 有 效 地 履 行 職 責, 尤 其 是 擔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的 職 務, 隨 著 各 公 共 機 關 助 理 職 位 的 增 多, 日 後 將 有 更 多 具 備 高 等 學 歷, 掌 握 中 葡 雙 語 的 工 作 人 員 獲 得 普 升, 從 而 令 他 們 獲 得 大 展 才 華 的 機 會, 以 便 將 來 被 委 任 領 導 及 主 管 職 務 以 上 為 公 共 行 政 運 作 的 幾 個 方 面, 藉 此 僅 希 望 能 達 到 了 解 澳 門 公 職 制 度 之 架 構 的 目 的, 並 提 供 與 其 他 地 區 之 公 職 制 度 作 比 較 的 素 材, 最 後, 但 願 所 有 公 職 人 員 在 履 行 職 務 時 都 能 為 本 地 區 的 發 展 和 進 步 盡 一 份 綿 力, 並 在 以 個 人 自 由 從 事 公 共 活 動 時, 能 夠 時 刻 以 社 會 公 益 為 限 澳 門, 一 九 九 四 年 四 月 21. 儘 管 人 材 本 地 化 通 常 可 理 解 為 一 九 九 九 年 澳 門 主 權 回 歸 中 國 管 治 後, 澳 門 行 政 當 局 之 技 術 員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留 任 澳 門, 但 人 材 本 地 化 還 可 有 其 它 的 涵 義 22. 除 為 所 有 公 職 人 員 而 設 的 學 習 計 劃 外, 還 有 其 他 為 特 定 職 級 的 人 員 而 設 的 其 他 計 劃 和 特 別 課 程 522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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