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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家及人民的保姆 軍人及警察 ঈ ሤ ܝ ů ᛋˠ Ⅰ 多元化服役方式比較 就役齡男子可選擇之研發替代役 一般替代役 及預備軍/士官役 士兵役 在役期 保障薪資 生活型 態自主性等面向 做一相對性比較如下 不景氣的另外一種現象 許多學生都要去報考軍校跟警校 因為畢業之後保證不會失業 大家苦讀多 年 就是希望拼個好學校 但是眼看大學學歷以上的失業節節升高 很多人也怕一畢業就失業 於是保 證就業的軍校和警校 在不景氣的時候特別熱門 以中央警察大學來說 畢業後薪水就至少有 5 萬 5 千到 7 萬元上下 軍校畢業也至少有 4 萬 2 千元的月 薪 但相對的報名的人說 競爭也更激烈 想要報考軍警校 要更用功 學校也預估 今年因為大環境 不景氣 招收到的學生素質應該更好 而除了警察 在不景氣的年代裡 當個職業軍人也相當吸引人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主動出擊 他們說 今年景氣不好 來詢問的人更多了 而且軍職不錯的待遇 的確讓人心動 今年遇到金融海嘯景氣低迷 想從軍 或是當個為民服務的 波麗士大人 競爭恐怕更激烈 專業志願士兵 z 研發替代役制度相關法令規章 簡報及訊息 請至 內政部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 查詢 亦宛然掌中劇團 巧遇姻緣 時間 05/13(三) 地點 圖書館館前廣場 雨天備案 海洋廳 自由入場 此劇首創於 1986 年 出自台灣國寶級布 袋戲大師李天祿 已故 之手 為了讓觀眾在不受語言的限制下欣賞傳 統藝術 故精心設計 默劇 的表演手 法 以獨特的台灣音樂巧妙結合傳統布 袋戲生 旦 淨 丑等豐富的戲偶動作 令人神往與喜愛 在 紐約 演出時 紐 約時報 更喻為 神乎奇技 前所未見 的驚奇 肯定此劇優異的藝術價值 1. 對象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 志願服務軍旅 具備下列資格者 得參加甄選 (一) 未役社會青年 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人員 18 歲至 25 歲 自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民國 8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 (二) 退伍未逾 5 年 計算至當梯次報名截止日 之常備兵後備役 不含後備 役軍 士官 且年齡在 26 歲以下 民國 7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三) 在營常備兵年齡在 25 歲以下 自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經中 校以上編階主官考核推薦者 2. 學歷 高中 職 含以上學校畢業 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 3. 福利待遇 (一) 二等兵薪資 27,915 元 一等兵薪資 29,480 元 上等兵薪資 31,045 元 以上薪資包含薪俸 專業加 給及志願役加給 但不含地域 特戰及海勤等加給 (二) 經甄選合格轉任志願役士官 可領取下士薪資 34,470 元 (三) 各項補助與加給如下表 z 各項補助與加給 各 項 補 助 各 項 加 給 結婚補助 2個月本俸 外離島加給 4,500~12,000元 生育補助 2個月本俸 高山加給 1,000~8,000元 喪葬補助 3至5個月本俸 飛彈修護加給 2,000元 子女教育補助 500~35,800元 特戰加給 2,200~6,400元 國內進修補助 可申請補助金 海勤加給 2,500~20,000元 z 國軍志願士兵薪資表 90 階級 專業加給 俸額 志願役加給 月薪 上等兵 15,470 10,575 5,000 31,045 一等兵 14,610 9,870 5,000 29,480 二等兵 13,750 9,165 5,000 27,915 79

2 4. 生 涯 願 景 ( 一 )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在 營 服 役 期 滿, 得 依 國 防 軍 事 需 要 及 志 願, 以 1 至 3 年 為 一 期, 於 服 役 期 滿 前 6 個 月 ( 二 ) 按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自 願 繼 續 留 營 服 役, 經 呈 報 人 事 權 責 單 位 核 定 後, 自 法 定 役 期 期 滿 翌 日 起 留 營 繼 續 服 役, 自 願 留 營 者, 得 自 晉 任 上 等 兵 之 日 起, 服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10 年 ( 三 ) 轉 服 志 願 役 士 官 : 專 業 志 願 士 兵 於 服 滿 現 役 1 年 6 個 月, 期 間 表 現 良 好 符 合 資 格 者, 經 連 隊 主 官 考 核 審 查 後, 由 營 級 主 官 推 薦 得 參 加 志 願 役 士 官 甄 選, 成 績 合 格 並 完 成 各 軍 種 士 官 專 業 訓 練, 且 經 鑑 測 合 格 後 轉 服 志 願 役 士 官, 並 自 核 定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預 備 士 官 現 役 3 年 ( 不 包 含 原 已 服 士 兵 役 期 ) 專 業 士 官 及 專 業 軍 官 班 1. 招 生 對 象 ( 一 ) 年 齡 : 年 滿 20 歲 至 32 歲 ; 報 考 第 1 梯 次 者, 年 齡 限 制 : 限 民 國 66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報 考 第 2 梯 次 者, 限 66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二 ) 學 歷 : 具 學 士 學 歷 以 上 ( 三 ) 考 選 對 象 : 社 會 青 年 後 備 役 士 官 後 備 役 士 兵 已 訓 補 充 兵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及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 已 服 滿 現 役 2 年 者 : 自 士 官 初 官 任 官 之 日 起 算 至 本 班 隊 報 名 梯 次 專 長 分 科 教 育 報 到 時 間 滿 2 年 者 ),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之 資 格 標 準, 志 願 服 務 軍 旅 者, 得 參 加 國 軍 志 願 役 預 備 軍 官 甄 選 2. 福 利 及 待 遇 ( 一 ) 薪 資 : 初 任 少 尉, 基 本 薪 資 42,710 元, 爾 後 依 階 級 職 務 及 服 役 年 資 調 整 ( 二 ) 錄 取 人 員 於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學 生 親 屬 不 適 用 現 行 軍 人 眷 屬 之 各 項 福 利 優 待 ( 三 ) 各 階 薪 資 參 考 如 下 表 : 俸 給 專 業 加 給 志 願 役 加 給 月 薪 主 管 加 給 少 尉 一 級 中 尉 一 級 上 尉 一 級 備 註 : 1. 薪 資 含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志 願 役 加 給 等 2. 擔 任 主 管 者 發 給 主 管 加 給 3. 軍 保 費 退 撫 費 健 保 費 及 副 食 費 等 須 自 行 繳 納 4. 多 項 補 助 : 結 婚 (2 個 月 本 俸 ) 生 育 (2 個 月 本 俸 ) 喪 葬 (2 至 5 個 月 本 俸 ) 子 女 教 育 (500 至 35,800 元 ) 80

3 國 家 及 人 民 的 保 姆 - 軍 人 及 警 察 3. 生 涯 規 劃 ( 一 ) 服 役 期 間 任 官 停 年 屆 滿, 考 績 合 格 且 佔 上 階 官 額 者,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官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逐 階 晉 任 ( 二 ) 役 期 屆 滿 志 願 續 服 現 役 者, 得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規 則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續 服 現 役 ; 未 經 核 定 續 服 現 役 者, 應 依 規 定 於 役 期 屆 滿 時 辦 理 退 伍 ( 三 ) 因 故 不 適 服 現 役 予 以 退 伍, 致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應 準 用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按 比 例 賠 償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1. 招 生 對 象 : ( 一 ) 一 般 生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體 格 健 全 思 想 純 正 志 願 服 役 軍 旅,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未 役 未 婚 之 男 女 性 社 會 青 年 ( 二 ) 軍 職 生 : 任 官 2 年 內 (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止 ) 之 在 營 志 願 役 少 尉 中 尉 一 級 未 婚 男 女 性 軍 官 2.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學 歷 : (1) 國 內 ( 外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2) 所 持 畢 業 證 書 為 國 外 大 學 學 歷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或 其 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送 試 務 組 驗 證 合 格 者, 始 可 報 考 駐 外 單 位 或 教 育 部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二 ) 年 齡 :21 歲 至 26 歲 ( 民 國 71 年 1 月 1 日 至 76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 ( 三 ) 國 籍 :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2)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者 ;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者 (3) 具 雙 重 國 籍 者, 錄 取 後 須 依 國 籍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准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 如 於 報 到 入 學 後 查 覺 未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4) 僑 生 回 國 報 考 軍 事 學 校 須 取 得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國 籍 行 政 科 核 發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證 明 書, 方 得 報 考 (5) 經 查 在 台 設 籍 身 分 資 格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者,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 如 於 入 學 後 查 覺, 一 律 以 退 學 論 處 (6) 一 般 生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如 於 報 到 入 學 後 察 覺 不 符 前 揭 規 定 者, 一 律 以 退 學 論 處, 並 須 依 照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規 定, 賠 償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81

4 陸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1. 招 生 對 象 : ( 一 ) 一 般 生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 體 格 健 全 具 愛 國 心 志 願 服 役 軍 旅,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之 未 役 未 婚 男 女 性 社 會 青 年 ( 二 ) 軍 職 生 :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任 官 2 年 內 (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在 營 志 願 役 少 尉 中 尉 一 級 未 婚 男 女 性 軍 官 2.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學 歷 : (1) 國 內 ( 外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者 ; 應 屆 畢 業 生 先 提 出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2) 所 持 畢 業 證 書 為 國 外 大 學 學 歷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或 其 它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送 試 務 組 驗 證 合 格 者, 始 可 報 考 : 駐 外 單 位 或 教 育 部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二 ) 年 齡 :21 歲 至 26 歲 ( 民 國 71 年 1 月 1 日 至 76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 ( 三 ) 國 籍 : (1)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2) 大 陸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3) 具 雙 重 國 籍 者, 錄 取 後 須 依 國 籍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准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 如 於 報 到 入 學 後 查 覺 未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4) 僑 生 回 國 報 考 軍 事 學 校 須 取 得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國 籍 行 政 科 核 發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證 明 書, 方 得 報 考 (5) 經 查 在 台 設 籍 身 分 資 格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者,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 如 於 入 學 後 查 覺, 一 律 以 退 學 論 處 (6) 一 般 生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如 於 報 到 入 學 後 察 覺 不 符 前 揭 規 定 者, 一 律 以 退 學 論 處, 並 須 依 照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賠 償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82

5 2. 應考類別 等別 類科 軍情局專業軍官班 應試資格 行政警察人員 外事警察人員 刑事警察人員 公共安全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消防警察人員 三等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中華民國國民 年齡滿18歲以上 37歲以下 刑事鑑識人員 國境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人員 警察法制人員 1.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 曾在警察專科學校 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 行政警察人員 國家及人民的保姆 軍人及警察 畢 結 業得有證書者 1. 報考資格 (一) 學歷及年齡 (1) 學歷 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具學士 含 以上學位者 (2) 年齡 年滿 20 歲至 29 歲 民國 77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至民國 6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二) 畢業系所 (1) 特種情報組 系所不限 (2) 特種電訊組 以理工系所為限 (三) 性別 男 女未役社會青年 2. 待遇及前途發展 (一) 錄取人員於受訓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其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待遇 (二) 受訓及任官服役期間相關權利 義務 福利 待遇 均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請參考國 防部網站 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關法令得按月支領情報職務加給 如有意願可直接至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網頁線上報名 3.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中華民國國民 年齡滿18歲以上 37歲以下 消防警察人員 四等 1.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 曾在警察專科學校 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 畢 結 業得有證書者 3.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王牌畢業生實施計畫 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4.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參與對象 本校 98 年度各學制應屆畢業生 申請期間 98 年 3 月 13 日 5 月 5 日 5. 中華民國國民 年齡滿18歲以上 37歲以下 錄取後分發訓練 申請應備文件暨評比標準 活動各項表件 得至本校品德暨人權 法治教育網下載 本校首頁>行政單 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品德暨 人權法治教育網 並於 98 年 5 月 5 日前擲送承辦單位彙辦 1. 本考試錄取人員 須接受教育訓練 11 個月及實務訓練 1 個月 其中教育 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該校容訓量不足時 得借用內 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之場地辦理 2. 錄取人員受訓期間津貼 福利等 比照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養成教育正期 學生 每月 14,620 元 3. 有關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均依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4. 考試及格人員 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 消防機關 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5.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警察 消防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86 更多申請資訊請洽生活輔導組 83

6 Ⅱ 警 察 係 屬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之 一 種, 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規 定, 須 經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方 得 任 用 考 選 部 為 因 應 內 政 部 及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掌 理 警 察 行 政 之 特 殊 業 務 需 要, 每 年 舉 辦 警 察 特 考, 俾 符 任 用 需 求 想 當 警 察 不 外 乎 三 種 管 道, ( 一 ) 考 入 警 專 或 警 大, 受 過 兩 年 到 四 年 的 專 業 訓 練 後, 再 通 過 警 察 特 考 獲 得 警 察 任 用 資 格 ; ( 二 ) 18~37 歲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可 直 接 報 考 警 察 特 考, 通 過 後 受 一 年 左 右 訓 練 亦 可 獲 得 警 察 任 用 資 格 ; ( 三 ) 18~28 歲 高 中 以 上 畢 業 可 報 考 基 層 警 察 特 考, 通 過 後 同 樣 必 須 受 一 年 左 右 的 訓 練, 進 而 獲 取 警 察 任 用 資 格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施 十 一 個 月 之 教 育 訓 練, 一 個 月 之 實 務 訓 練, 錄 取 人 員 經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之 日 起, 實 際 任 職 六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內 政 部 或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任 職 直 接 衝 特 考 時 間 花 少 少 進 入 警 消 界 管 道 的 多 元 化, 也 使 得 越 多 人 對 警 察 這 個 職 業 引 發 起 高 度 興 趣 無 論 是 從 正 統 警 大 警 專 畢 業, 或 是 一 般 民 眾 想 要 進 入 警 界, 到 頭 來 都 必 須 通 過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才 能 獲 得 警 務 人 員 的 任 用 資 格 當 然, 若 能 先 唸 完 警 察 學 校 再 通 過 考 試, 對 於 未 來 警 務 生 涯 的 升 遷 會 有 實 質 的 幫 助, 但 是 警 大 和 警 專 入 學 都 有 一 個 頗 高 的 門 檻, 像 每 年 警 專 招 考 都 有 近 13,000 人 報 名, 行 政 警 察 及 消 防 安 全 兩 個 組 別 卻 僅 有 共 約 1,000 個 錄 取 名 額, 錄 取 率 只 有 13% 不 到, 想 要 進 入 警 大 就 讀 更 是 一 個 艱 難 的 挑 戰 因 此, 有 些 人 會 以 特 考 為 目 標, 只 要 一 通 過 考 試, 不 僅 可 以 省 下 二 到 四 年 就 讀 警 察 學 校 的 時 間, 一 年 訓 練 後 還 能 直 取 五 萬 元 以 上 的 高 額 薪 水 在 目 前 通 貨 膨 脹 的 時 代, 比 起 一 般 私 人 企 業, 可 是 高 薪 工 作 警 察 特 考 並 非 封 閉 型 考 試, 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符 合 本 項 考 試 各 等 類 別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皆 可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惟 為 期 專 業 專 能, 訓 練 時 間 之 長 短, 視 曾 否 受 警 察 專 長 訓 練 而 有 不 同, 曾 受 警 察 專 長 訓 練 者, 其 訓 練 時 間 為 一 個 月 ; 未 受 警 察 專 長 訓 練 者, 訓 練 時 間 約 為 一 年 錄 取 人 員 經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才 算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內 政 部 或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84

7 國 家 及 人 民 的 保 姆 - 軍 人 及 警 察 報 名 及 考 試 日 期 警 察 特 考 是 每 年 例 行 性 的 常 態 考 試, 大 約 於 每 年 6 月 舉 行 考 試 別 報 名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警 察 特 考 預 計 每 年 3~4 月 預 計 每 年 6 月 1. 報 考 資 格 (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18 歲 以 上,28 歲 以 下,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 二 ) 男 性 應 考 人 須 繳 驗 下 列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始 得 應 考 : (1) 服 畢 兵 役 者 : 退 伍 令 影 本 (2) 免 服 兵 役 者 : 經 核 准 免 服 兵 役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現 正 服 役 者 : 需 於 本 考 試 筆 試 考 畢 之 次 日 起 四 個 月 內 退 役, 並 持 有 權 責 單 位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 需 有 退 伍 日 期 ) ( 三 ) 曾 服 務 警 察 消 防 等 機 關 因 案 免 職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考 試 ( 四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核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 (1)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2)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3)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4)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5)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6)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7)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8)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9)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疾 病 者 ( 五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85

8 2. 應考類別 等別 類科 軍情局專業軍官班 應試資格 行政警察人員 外事警察人員 刑事警察人員 公共安全人員 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 消防警察人員 三等 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 中華民國國民 年齡滿18歲以上 37歲以下 刑事鑑識人員 國境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人員 警察法制人員 1.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 曾在警察專科學校 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 行政警察人員 國家及人民的保姆 軍人及警察 畢 結 業得有證書者 1. 報考資格 (一) 學歷及年齡 (1) 學歷 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具學士 含 以上學位者 (2) 年齡 年滿 20 歲至 29 歲 民國 77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至民國 68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二) 畢業系所 (1) 特種情報組 系所不限 (2) 特種電訊組 以理工系所為限 (三) 性別 男 女未役社會青年 2. 待遇及前途發展 (一) 錄取人員於受訓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 其親屬不適用現行軍人眷屬之各項福利待遇 (二) 受訓及任官服役期間相關權利 義務 福利 待遇 均依國防部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請參考國 防部網站 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關法令得按月支領情報職務加給 如有意願可直接至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網頁線上報名 3.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中華民國國民 年齡滿18歲以上 37歲以下 消防警察人員 四等 1. 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2. 曾在警察專科學校 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 畢 結 業得有證書者 3.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 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 王牌畢業生實施計畫 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4.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參與對象 本校 98 年度各學制應屆畢業生 申請期間 98 年 3 月 13 日 5 月 5 日 5. 中華民國國民 年齡滿18歲以上 37歲以下 錄取後分發訓練 申請應備文件暨評比標準 活動各項表件 得至本校品德暨人權 法治教育網下載 本校首頁>行政單 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品德暨 人權法治教育網 並於 98 年 5 月 5 日前擲送承辦單位彙辦 1. 本考試錄取人員 須接受教育訓練 11 個月及實務訓練 1 個月 其中教育 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該校容訓量不足時 得借用內 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之場地辦理 2. 錄取人員受訓期間津貼 福利等 比照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養成教育正期 學生 每月 14,620 元 3. 有關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均依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之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4. 考試及格人員 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 消防機關 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 5. 前項及格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 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警察 消防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任職 86 更多申請資訊請洽生活輔導組 83

9 國 家 及 人 民 的 保 姆 - 軍 人 及 警 察 福 利 待 遇 警 察 人 員 的 考 績 獎 勵 退 休 撫 卹 等 各 項 福 利 補 助 都 是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在 不 景 氣 的 年 代,M 型 社 會 現 象, 已 成 為 台 灣 經 濟 生 活 的 面 貌, 相 對 的 警 察 人 員 的 福 利 待 遇 是 相 當 不 錯 的, 以 下 茲 列 述 警 察 人 員 的 福 利 待 遇, 並 與 私 人 企 業 做 一 完 整 比 較, 讓 您 對 於 警 察 待 遇 有 一 更 清 晰 概 念 1. 及 格 取 得 資 格 & 薪 資 給 與 考 試 別 特 考 三 等 特 考 四 等 及 格 者 取 得 資 格 比 照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本 俸 五 級 比 照 敘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本 俸 一 級 薪 資 給 與 俸 額 專 業 加 給 職 務 加 給 ( 分 三 級 ) 加 班 費 合 計 23,700 約 20,000 外 勤 : 約 8,500 元 視 各 縣 市 單 位 約 70,000 元 保 警 : 約 7,500 元 不 同 而 異, 約 17,890 約 18,000 內 勤 : 約 6,500 元 12,000~17,000 元 約 50,000 元 2. 公 務 人 員 之 福 利 ( 參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與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 警 察 單 位 公 職 單 位 與 私 人 企 業 比 較 表 項 目 警 察 人 員 公 職 單 位 民 間 企 業 待 遇 三 等 及 格 64,445 四 等 及 格 56,486 高 考 三 級 ( 特 考 三 等 ) 及 格 約 44,850 元 普 通 考 試 ( 特 考 四 等 ) 及 格 約 35,200 初 等 考 試 ( 特 考 五 等 ) 及 格 約 28, 研 究 所 約 30,000~34,000 元 2. 大 學 約 24,000~30,000 元 3. 專 科 約 20,000~26,000 元 升 遷 視 服 務 年 資 作 標 準, 可 經 升 等 考 管 道 升 等 特 殊 表 現 或 破 案 立 功 者 也 可 直 接 升 等 視 服 務 年 資 作 標 準, 可 經 升 等 考 管 道 升 等 多 為 家 族 企 業 升 遷 不 易 保 障 可 服 務 至 65 歲 ( 除 犯 罪 被 免 職 ) 若 公 司 營 運 不 良 可 能 面 臨 資 遣 解 雇 福 利 休 假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金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年 終 獎 金 本 人 及 眷 屬 享 公 保 國 民 旅 遊 卡 ( 每 年 16,000) 周 休 二 日 ( 內 勤 人 員 ) 年 假 一 年 7 天 三 年 14 天 七 年 21 天 最 高 至 30 天 事 假 7 天 病 假 28 天 產 假 60 天 ( 陪 產 假 3 天 ) 勞 保 健 保 少 部 分 公 司 有 公 差 津 貼 事 假 病 假 須 扣 薪 年 假 約 4-10 天 須 加 班 部 分 公 司 無 周 休 二 日 假 日 仍 須 上 班 進 修 研 究 所 進 修 可 帶 職 帶 薪 ( 警 大 研 究 所 ) 另 可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帶 職 進 修 研 究 所 進 修 可 帶 職 帶 薪 另 可 申 請 在 職 進 修 帶 職 進 修 升 學 進 修 機 會 少 少 有 相 關 補 助 配 套 退 休 養 老 服 務 滿 25 年 或 年 滿 65 歲 即 可 辦 理 退 休, 領 月 退 金, 每 月 可 領 八 成 薪 水 至 死 亡 為 止 依 勞 退 新 制, 退 休 後 每 月 可 領 幾 千 元 或 依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給 予 紅 包 87

10 為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有 效 運 用 役 男 研 發 專 長 人 力 資 源, 以 提 昇 產 業 研 發 能 力 及 競 爭 力, 行 政 院 現 行 兵 役 制 度 檢 討 改 進 方 案 中 決 議 : 配 合 兵 役 制 度 的 調 整, 在 保 有 國 防 工 業 訓 儲 制 度 優 點 及 維 護 兵 役 公 平 之 前 提 下, 研 修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制 度, 以 取 代 原 國 防 工 業 訓 儲 制 度 可 替 代 役 區 分 為 一 般 替 代 役 與 研 發 替 代 役 兩 種 ; 具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者, 得 申 請 甄 選 服 研 發 替 代 役, 俾 配 合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有 效 運 用 役 男 研 發 專 長 人 力 資 源, 提 昇 產 業 研 發 能 力 及 競 爭 力 申 請 資 格 : ( 一 ) 積 極 條 件 : 尚 未 接 獲 徵 集 令 之 役 男 且 具 役 別 機 關 指 定 之 專 長 條 件, 得 依 下 列 順 序 依 序 甄 試 (1) 取 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合 於 役 別 機 關 指 定 之 類 別 專 長 證 照 (2) 取 得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給 合 於 役 別 機 關 指 定 之 類 別 專 長 證 照 (3) 具 備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需 用 機 關 指 定 之 學 歷 經 歷 及 專 業 訓 練 ( 二 ) 消 極 條 件 : (1) 申 請 役 男 須 無 緩 徵 申 請 改 判 體 位 或 延 期 徵 集 等 事 故 ; 但 緩 徵 原 因 能 於 申 請 之 年 消 滅 者, 可 提 出 申 請 (2) 大 專 程 度 以 上 役 男 具 預 備 軍 士 官 資 格 者, 須 於 申 請 時 切 結 俟 經 徵 服 一 般 替 代 役 後 即 放 棄 預 備 軍 士 官 資 格, 不 受 不 得 申 請 之 限 制 (3) 因 犯 罪 於 法 院 審 理 中 或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主 管 機 關 得 不 予 許 可 其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役 或 限 制 其 所 服 一 般 替 代 役 類 ( 役 ) 別 但 少 年 犯 罪 過 失 犯 或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而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研 發 替 代 役 : 役 齡 男 子 具 備 國 內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以 上 學 歷, 具 有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者, 不 限 於 預 官 ( 士 ) 資 格, 不 限 於 理 工 醫 農 等 相 關 科 系, 只 要 符 合 員 額 核 配 資 格 的 用 人 單 位 提 出 需 求, 文 法 商 學 科 者 也 可 參 加 甄 選, 均 得 報 名 甄 選 服 研 發 替 代 役 服 役 類 別 : 服 役 類 別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區 分 如 下 : 種 類 類 別 警 察 役 消 防 役 社 會 役 環 保 役 醫 療 役 教 育 服 務 役 農 業 服 務 役 一 般 替 代 役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指 定 之 役 別 如 司 法 行 政 役 文 化 服 務 役 經 濟 安 全 役 土 地 測 量 役 公 共 行 政 役 外 交 役 運 動 役 及 觀 光 服 務 役 等 研 發 替 代 役 高 科 技 研 發 役 88

11 國 家 及 人 民 的 保 姆 - 軍 人 及 警 察 服 役 期 限 : 常 備 役 體 位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者, 役 期 為 2 年 替 代 役 體 位 服 替 代 役 者, 役 期 為 1 年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者, 役 期 為 1 年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期, 義 務 役 期 與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期 之 對 應 如 下 : 義 務 役 1 年 2 個 月 : 研 發 役 3 年 3 個 月 義 務 役 1 年 : 研 發 役 3 年 研 發 替 代 役 的 優 缺 點? 優 點 : (1) 服 役 就 業 一 舉 兩 得 : 雖 然 近 幾 年 當 兵 的 役 期 不 斷 在 縮 減, 但 在 數 饅 頭 的 日 子 裡, 最 怕 的 就 是 將 來 退 伍 時, 就 業 市 場 的 改 變 已 不 是 自 己 所 能 掌 握, 且 學 校 所 學 是 否 還 能 符 合 職 場 需 求 等 等 ; 加 上 現 今 就 業 市 場 的 競 爭 激 烈, 擔 心 會 不 會 退 伍 即 失 業 而 服 研 發 替 代 役 則 等 同 於 畢 業 後 立 即 與 職 場 接 軌, 不 會 有 前 述 就 業 斷 層 的 空 窗 期, 就 業 與 服 役 同 時 完 成 (2) 現 實 薪 資 的 考 量 : 研 發 替 代 役 的 薪 資 較 國 防 訓 儲 少, 但 除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所 規 範 之 法 定 項 目 ( 出 差 費 加 班 費 ) 或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必 須 辦 理 的 項 目 ( 退 休 提 繳 金 企 業 團 保 等 ) 外, 用 人 單 位 還 可 另 依 市 場 機 制 及 單 位 人 事 政 策 預 算 情 況, 考 量 提 供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各 項 福 利 激 勵 措 施, 其 給 付 標 準 由 用 人 單 位 自 訂 缺 點 : (1) 想 出 國 留 學 者 產 生 的 障 礙 : 對 於 想 要 出 國 留 學 的 役 男, 必 須 等 三 年 役 期 滿 才 能 成 行 ; 而 在 服 役 的 三 年 內, 如 果 你 的 認 真 積 極 能 受 到 用 人 單 位 的 賞 識, 你 的 薪 資 與 頭 銜 都 可 能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且 也 差 不 多 到 了 成 家 立 業 的 年 紀, 則 會 降 低 出 國 留 學 深 造 的 意 願 (2) 無 法 預 料 的 產 業 變 化 : 產 業 變 化 相 當 快 速, 即 使 熱 門 產 業 過 了 幾 年 也 不 見 得 仍 然 熱 門, 因 此 若 服 務 的 公 司 在 三 年 期 間 走 下 坡, 這 時 候 想 要 轉 換 跑 道 的 話, 就 能 體 會 被 三 年 合 約 綁 住 的 痛 苦 (3) 大 材 小 用? 學 非 所 用? 有 些 企 業 會 給 役 男 從 事 非 研 究 相 關 的 工 作, 或 有 惡 劣 的 主 管 對 役 男 有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甚 至 景 氣 不 好, 減 薪 工 作 超 時 等 各 種 情 況, 所 以 役 男 即 使 有 大 材 小 用 或 學 非 所 用 的 感 覺, 也 只 能 忍 耐 三 年 幸 好 現 在 的 申 訴 管 道 增 加, 可 幫 助 役 男 解 決 問 題 建 議 在 簽 約 前 要 仔 細 閱 讀 合 約 內 容 以 保 障 權 益 89

12 國家及人民的保姆 軍人及警察 ঈ ሤ ܝ ů ᛋˠ Ⅰ 多元化服役方式比較 就役齡男子可選擇之研發替代役 一般替代役 及預備軍/士官役 士兵役 在役期 保障薪資 生活型 態自主性等面向 做一相對性比較如下 不景氣的另外一種現象 許多學生都要去報考軍校跟警校 因為畢業之後保證不會失業 大家苦讀多 年 就是希望拼個好學校 但是眼看大學學歷以上的失業節節升高 很多人也怕一畢業就失業 於是保 證就業的軍校和警校 在不景氣的時候特別熱門 以中央警察大學來說 畢業後薪水就至少有 5 萬 5 千到 7 萬元上下 軍校畢業也至少有 4 萬 2 千元的月 薪 但相對的報名的人說 競爭也更激烈 想要報考軍警校 要更用功 學校也預估 今年因為大環境 不景氣 招收到的學生素質應該更好 而除了警察 在不景氣的年代裡 當個職業軍人也相當吸引人 國軍人才招募中心主動出擊 他們說 今年景氣不好 來詢問的人更多了 而且軍職不錯的待遇 的確讓人心動 今年遇到金融海嘯景氣低迷 想從軍 或是當個為民服務的 波麗士大人 競爭恐怕更激烈 專業志願士兵 z 研發替代役制度相關法令規章 簡報及訊息 請至 內政部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 查詢 亦宛然掌中劇團 巧遇姻緣 時間 05/13(三) 地點 圖書館館前廣場 雨天備案 海洋廳 自由入場 此劇首創於 1986 年 出自台灣國寶級布 袋戲大師李天祿 已故 之手 為了讓觀眾在不受語言的限制下欣賞傳 統藝術 故精心設計 默劇 的表演手 法 以獨特的台灣音樂巧妙結合傳統布 袋戲生 旦 淨 丑等豐富的戲偶動作 令人神往與喜愛 在 紐約 演出時 紐 約時報 更喻為 神乎奇技 前所未見 的驚奇 肯定此劇優異的藝術價值 1. 對象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 志願服務軍旅 具備下列資格者 得參加甄選 (一) 未役社會青年 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人員 18 歲至 25 歲 自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至民國 8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 (二) 退伍未逾 5 年 計算至當梯次報名截止日 之常備兵後備役 不含後備 役軍 士官 且年齡在 26 歲以下 民國 7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三) 在營常備兵年齡在 25 歲以下 自民國 7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 經中 校以上編階主官考核推薦者 2. 學歷 高中 職 含以上學校畢業 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力 3. 福利待遇 (一) 二等兵薪資 27,915 元 一等兵薪資 29,480 元 上等兵薪資 31,045 元 以上薪資包含薪俸 專業加 給及志願役加給 但不含地域 特戰及海勤等加給 (二) 經甄選合格轉任志願役士官 可領取下士薪資 34,470 元 (三) 各項補助與加給如下表 z 各項補助與加給 各 項 補 助 各 項 加 給 結婚補助 2個月本俸 外離島加給 4,500~12,000元 生育補助 2個月本俸 高山加給 1,000~8,000元 喪葬補助 3至5個月本俸 飛彈修護加給 2,000元 子女教育補助 500~35,800元 特戰加給 2,200~6,400元 國內進修補助 可申請補助金 海勤加給 2,500~20,000元 z 國軍志願士兵薪資表 90 階級 專業加給 俸額 志願役加給 月薪 上等兵 15,470 10,575 5,000 31,045 一等兵 14,610 9,870 5,000 29,480 二等兵 13,750 9,165 5,000 27,915 79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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