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 辭 當 初 只 是 不 願 意 沒 日 沒 夜 的 耗 費 青 春 在 辦 公 室 加 班, 抱 著 想 要 轉 換 一 下 心 情 及 爭 一 口 氣 的 態 度 而 報 考 的 研 究 所, 沒 想 到 卻 一 試 即 中, 很 感 謝 校 給 我 一 個 在 術 殿 堂 精 進 的 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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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 會 科 院 行 管 理 碩 士 程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江 明 修 博 士 論 文 題 目 : 警 察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之 問 題 與 改 善 方 向 研 究 A Research on Improving Duty Planning in Police Stations 研 究 生 : 張 智 翔 撰 號 : 組 別 : 一 般 行 組 中 華 民 101 年 7 月

2 謝 辭 當 初 只 是 不 願 意 沒 日 沒 夜 的 耗 費 青 春 在 辦 公 室 加 班, 抱 著 想 要 轉 換 一 下 心 情 及 爭 一 口 氣 的 態 度 而 報 考 的 研 究 所, 沒 想 到 卻 一 試 即 中, 很 感 謝 校 給 我 一 個 在 術 殿 堂 精 進 的 機 會, 讓 離 開 校 園 兩 年 的 我, 能 夠 再 返 回 校 園 繼 續 深 造, 如 今 研 究 生 的 階 段 已 告 一 段 落, 我 也 即 將 遠 颺, 時 間 是 無 聲 的 驪 歌, 天 下 沒 有 不 散 的 宴 席, 我 們 終 須 一 別, 回 首 兩 年 的 點 滴, 歷 歷 在 目, 有 淚 水 也 有 歡 笑, 謝 謝 陪 伴 我 走 過 這 兩 年 的 同, 志 育 俊 杰 欣 瑾 雅 文 佳 伶 雅 萍 景 琳, 感 謝 一 路 上 有 你 們 的 相 伴, 讓 我 在 求 的 過 程 中 不 孤 單, 也 因 為 有 了 你 們, 課 堂 上 習 才 能 夠 更 豐 富 精 彩, 另 外 也 很 謝 謝 綺 蘭 姐 威 震 良 勇 榮 昌 一 清 清 陽 姝 玎, 感 謝 這 一 年 來 積 極 參 與 論 文 小 組 的 討 論, 讓 我 們 互 相 打 氣, 一 同 奮 鬥, 最 終 家 都 能 夠 把 論 文 順 利 的 完 成 在 求 的 過 程 中, 感 謝 工 作 上 有 許 多 好 的 長 官 同 事 能 夠 體 諒 與 協 助, 感 謝 組 長 能 夠 包 容 我 下 班 之 後 必 須 先 離 開 辦 公 室 去 上 課 而 無 法 留 在 辦 公 室 內 與 家 加 班 打 拼, 也 感 謝 督 察 員 蔡 老 師 在 我 讀 書 的 過 程 中 幫 我 代 理 的 一 場 又 一 場 的 勤 務, 讓 我 能 夠 心 無 旁 騖 的 在 習, 更 感 謝 馬 比 在 我 寫 論 文 過 程 中 提 供 我 許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使 我 能 夠 了 解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的 情 況 與 基 層 員 警 的 想 法, 進 而 設 計 出 適 合 的 訪 談 題 目 ; 而 在 做 研 究 的 過 程 中, 感 謝 許 多 長 姐 的 幫 忙, 不 論 認 識 或 是 不 認 識, 都 願 意 擔 任 我 的 訪 談 對 象, 願 意 抽 空 與 我 分 享 個 人 經 驗, 讓 我 的 研 究 更 加 豐 富 精 彩 另 外 也 很 謝 謝 警 同 佳 穎 幫 我 在 校 找 各 項 的 資 料, 每 當 我 研 究 上 遇 到 瓶 頸 或 是 需 要 參 考 一 些 資 料 的 時 候, 同 都 能 夠 第 一 個 時 間 跳 出 來 幫 我 解 決 困 難, 甚 至 幫 我 約 訪 談 對 象, 讓 我 省 去 不 少 時 間, 四 年 的 同 窗 情 誼, 讓 當 時 在 寫 論 文 的 我 備 感 窩 心 ; 此 外 也 很 謝 謝 陪 伴 我 論 文 前 半 段 路 途 的 凱 琳, 謝 謝 你 包 容 我 的 任 性 與 固 執, 陪 我 走 過 前 一 段 艱 難 的 旅 程 整 篇 論 文 能 夠 順 利 付 梓, 感 謝 恩 師 江 明 修 博 士 這 兩 年 來 悉 心 指 導 敦 敦 教 誨, 老 師 不 論 是 在 課 堂 上 或 是 下 課 後 風 采, 讓 人 深 深 景 仰, 老 師 關 懷 所 有 人 事 物 及 臺 灣 土 地 的 態 度, 也 影 響 了 我 的 論 文, 讓 我 重 新 反 省 在 求 四 年 的 過 程

3 中, 校 教 導 的 領 導 與 服 從 以 完 成 各 項 工 作, 但 是 太 關 注 於 工 作 成 功 與 否, 卻 往 往 忽 略 了 人 在 整 個 事 件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在 江 老 師 的 指 導 之 下, 讓 我 有 機 會 重 新 省 思 所 處 在 這 個 時 代 環 境 下 整 個 警 察 工 作 的 脈 絡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並 建 構 不 同 的 角 度 去 嘗 試 解 決 現 況 下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上 的 困 境 ; 另 外 也 很 感 謝 警 的 孟 維 德 老 師 跟 警 專 的 林 佳 璋 老 師 撥 冗 前 來 擔 任 口 試 委 員, 老 師 們 廣 博 的 識 給 了 我 許 多 寶 貴 的 建 議 與 改 正 的 機 會, 也 讓 我 的 研 究 能 夠 更 臻 完 善 最 後, 感 謝 我 的 父 母, 在 我 人 生 求 的 路 上 能 夠 給 予 我 全 力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在 我 人 生 低 潮 的 時 候, 能 夠 鼓 勵 我 去 面 對 各 項 的 挑 戰 ; 我 也 何 其 有 幸, 身 在 資 訊 如 此 豐 沛 的 年 代, 在 寫 論 文 的 過 程 中 能 夠 取 得 許 多 前 人 已 完 成 的 研 究, 感 謝 所 有 在 警 察 勤 務 這 塊 領 域 付 出 努 力 的 者, 讓 我 能 夠 在 前 人 的 研 究 上 更 進 一 步 研 究, 雖 然 整 個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仍 有 許 多 尚 待 改 進 的 空 間, 但 我 深 信 當 我 們 擁 有 面 對 問 題 的 勇 氣 時, 就 不 再 有 解 決 不 了 的 問 題! 智 翔 2012 年 7 月 誌 於 醉 夢 溪 畔

4 摘 要 近 年 來 基 層 員 警 的 超 時 工 作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已 逐 漸 成 為 界 關 心 的 重 點, 從 工 作 壓 力 生 理 影 響 家 庭 關 係 組 織 承 諾 工 作 滿 足 工 作 士 氣 等 等, 許 許 多 多 的 研 究 都 一 再 提 到 超 時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負 面 結 果, 但 是 卻 鮮 少 人 去 研 究 為 何 派 出 所 所 長 無 法 按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的 規 定 讓 員 警 只 擔 服 8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因 此 本 研 究 透 過 質 性 的 研 究 方 式, 訪 談 了 派 出 所 所 長 及 員 警, 希 望 能 夠 找 出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的 原 因 為 何, 並 從 中 找 出 讓 員 警 回 歸 8 小 時 勤 務 制 度 的 解 決 之 道 經 質 化 訪 談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一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普 遍 都 為 12 小 時, 原 則 上 員 警 上 五 天 班 休 息 二 天 二 影 響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的 主 要 因 素 來 自 於 分 局 各 組 室 在 勤 務 及 業 務 上 的 要 求 三 所 長 認 為 每 日 規 劃 超 勤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而 且 超 勤 加 班 費 對 員 警 有 誘 因 存 在, 而 員 警 則 是 認 為 應 該 要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來 規 劃 勤 務, 而 不 是 僵 化 的 要 求 員 警 每 日 超 時 服 勤 四 目 前 的 勤 務 制 度 造 成 了 員 警 在 體 力 負 荷 服 務 品 質 心 態 上 及 家 庭 關 係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五 解 決 之 道, 透 過 減 少 派 出 所 勤 ( 業 ) 務 負 擔, 並 檢 討 現 行 勤 務 內 容 及 派 出 所 人 力 配 置 運 用, 讓 派 出 所 能 夠 回 歸 原 本 的 工 作 內 容 關 鍵 字 : 勤 務 規 劃 派 出 所 超 時 工 作 基 層 員 警

5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influence of rank-and-file policeman overtime working has been in the spotlight in academia. More and more studies show that constant overtime working brings negative impacts on the police, ranging from job stress, physiological effects, family relationship, organization commitment, job satisfaction to working morale, etc. However, few people want to figure out why the police are unable to work only 8 hours a day according to the [Police Services Ordinance]. I have interviewed with some chiefs and police officers in police stations through qualitative research, hoping to find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duty planning in police stations, and a solution to return an 8 hours/day schedule to the rank-and-file policemen. The following are what I discovered in my study: 1. Currently, the working time of the police officers in police stations of Taipei City is 12 hours a day; in general, they work 5 days and take 2 days off. 2. Various demands from different units of the sub-bureau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affecting duty planning. 3. As far as the chief of police station is concerned, daily overtime duty is necessary, plus, overtime payment is an incentive to the police officers. In the grassroots level s opinion, the duties should be planned according to actual situations instead of a rigid schedule. 4. The current duty system has negative impacts on physical load, service quality, attitud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 5. With a view to returning to what it should be, reducing the burden of police stations, amending the current police services, and reviewing the placement and utilization of staff may be the solution. keywords:duty Planning, Police station, Overtime working, Rank-and-file policeman

6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8 第 三 節 重 要 名 詞 解 釋 第 二 章 理 論 基 礎 與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原 理 原 則 第 二 節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第 三 節 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第 四 節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導 致 工 時 過 長 之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章 研 究 設 計 第 一 節 研 究 對 象 特 性 分 析 第 二 節 研 究 設 計 與 架 構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第 四 節 深 度 訪 談 實 施 第 五 節 質 性 分 析 軟 體 應 用 第 六 節 研 究 限 制 第 四 章 資 料 分 析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轄 區 特 性 與 組 織 及 勤 務 概 況 第 二 節 勤 務 規 劃 第 三 節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第 四 節 如 何 減 輕 勤 務 負 擔 及 勤 務 制 度 建 議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第 三 節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i

7 表 目 次 表 2-1 警 察 勤 務 法 制 化 時 期 歷 來 修 法 重 點 一 覽 表 表 2-2 日 本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3 日 本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4 日 本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5 日 本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6 英 三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7 英 渥 太 華 勤 務 制 度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8 德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9 德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10 美 三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表 2-11 美 二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表 2-12 各 勤 務 制 度 比 較 表 表 2-13 內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影 響 之 相 關 研 究 表 2-14 調 查 外 勤 基 層 員 警 意 見 與 看 法 表 2-15 勤 務 編 派 與 執 行 意 見 調 查 表 3-1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派 出 所 數 目 統 計 表 表 3-2 訪 談 對 象 詳 細 資 料 表 3-3 訪 談 題 綱 共 同 問 題 表 3-4 訪 談 題 綱 個 別 問 題 表 4-1 訪 談 對 象 服 務 的 派 出 所 人 數 概 況 表 4-2 訪 談 對 象 服 務 派 出 所 勤 務 方 式 表 4-3 所 長 與 員 警 關 於 勤 務 制 度 看 法 相 同 ( 異 ) 比 較 表 ii

8 圖 目 次 圖 3-1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架 構 圖 圖 3-2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轄 區 分 布 圖 圖 3-3 研 究 架 構 圖 圖 3-4 研 究 流 程 圖 圖 3-5 MAXQDA 開 放 性 編 碼 圖 iii

9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 研究背景 2009 年 7 月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的員警因過勞死而登上了新聞 版面 讓人不禁反思現行我警察勤務制度是否出了問題 為什麼警 察工作讓我們的基層員警身體難以負荷 其實警察也是人並不是超 人 當脫下制服後 警察也如同平凡的百姓一般有家人與朋友 需要 自己的時間去維持一定的社交關係 另外警察執行勤務後一樣會產生 疲勞 也需要適度的休息與調整 隨著近來工作勞動猝死的事件頻傳 與府機關對於人健康的注重 勞委會也在 2010 年修正了 職業 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針對了勞工 1 的過勞職災做出了清楚的認定依據 關於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標準 中 其中一項評估標準指出 發病日至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 月 平均超過 72 小時的加班時數 其加班產生之工作負荷與發病之相關 y Nat 性極強 雖然警察人員並非前揭標準所適用的身分 不過參考勞委 io sit 會訂出的標準 以現在臺北市派出所基層員警每日普遍需超勤 4 小時 er 的狀況來計算 4 週 20 日的工作時間總計超勤 72 小時2 確實是有工 n a v l C 作負荷過重的情形 也容易導致過勞死的發生 近來亦有研究指出臺 ni hengchi U 北市基層員警自覺罹患過勞死的可能性明顯高於其他職業(董貞吟 陳美嬿 丁淑萍 2010) 恐怕也是與警察工作較長的服勤時間有所 關聯 1 評估工作負荷過重情形(用來證明工作負荷是造成發病原因) 1 異常事件 包括了精神負荷 事件 身體負荷事件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等 2 短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 包含發病日 約 1 週內 勞工是否從事特別過重的工作 該過重的工作係指與日常工作相比 客觀的認為造成身體 上 精神上負荷過重的工作 其評估內容除可考量工作量 工作內容 工作環境等因素外 亦可 由同事或同業是否認為負荷過重的觀點給予客觀且綜合的判斷 3 長期工作過重 評估發病前約 6 個月內 是否因長時間勞動造成明顯疲勞的累積 其間 是否從事特別過重之工作及有無負荷 過重因子係以 短期工作過重 為標準 而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 係以每兩週 84 小時工 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 2 依照前揭標準 以每兩週 84 小時工作時數以外的時數來計算 1

10 隨 著 臺 灣 社 會 的 變 化, 近 年 來 產 生 了 許 多 不 同 與 以 往 的 社 會 型 態, 警 察 司 職 維 護 社 會 安 全 與 服 務 民 眾 的 角 色, 面 對 不 斷 翻 新 的 犯 罪 手 法 及 人 對 於 警 察 服 務 高 度 的 期 待, 警 察 勤 務 量 與 業 務 量 也 與 日 俱 增, 另 外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及 型 態 也 日 趨 多 元 與 時 俱 進 以 配 合 社 會 的 轉 變, 從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中 明 文 規 定 的 勤 區 查 察 巡 邏 守 望 值 班 備 勤 臨 檢 勤 務, 到 近 年 來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所 另 外 規 劃 的 專 案 性 勤 務 及 服 務 性 質 的 勤 務, 無 疑 是 反 映 出 了 近 代 社 會 的 複 雜 性 與 多 元 性, 另 外 職 務 協 助 的 增 加, 也 影 響 了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運 作, 警 署 出 版 警 白 皮 書 (2003;2008) 就 曾 指 出, 我 自 1962 年 起 陸 續 推 動 將 衛 生 建 築 民 教 育 工 商 等 多 項 業 務 回 歸 原 本 的 行 機 關 管 轄, 使 警 察 能 夠 專 注 於 安 與 交 通 工 作 之 基 本 任 務, 但 是 長 期 以 來 部 分 的 行 機 關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具 有 強 力 的 執 行 力, 各 機 關 為 了 使 自 行 業 務 推 動 與 執 行 順 遂, 往 往 於 未 達 法 定 協 助 條 件 下, 仍 要 求 警 方 派 員 協 助, 因 此 歷 經 40 多 年 的 推 動, 多 數 基 層 員 警 仍 認 為 警 察 協 辦 業 務 過 多, 散 見 於 各 法 規 中 關 於 警 察 協 辦 業 務 高 達 68 項, 基 層 派 出 所 除 負 責 執 行 警 察 原 有 的 業 務 外, 尚 有 許 多 協 辦 業 務 需 配 合 執 行, 在 面 對 繁 重 且 許 多 臨 時 性 的 勤 業 務 而 現 有 員 警 缺 額 無 法 即 時 補 足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延 長 既 有 服 勤 人 員 服 勤 時 間 是 普 遍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的 作 法, 但 是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除 了 造 成 員 警 生 理 上 負 擔 外, 對 於 警 察 組 織 或 是 對 於 員 警 的 家 庭 及 心 理 上 也 會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近 年 來 公 部 門 的 縮 短 工 時 已 成 世 界 潮 流, 延 長 工 時 有 違 晚 近 以 所 屬 人 員 為 中 心 的 管 理 思 潮 ( 李 湧 清,1997), 但 是 反 觀 警 察 機 關 似 乎 仍 用 舊 有 的 觀 念 在 要 求 規 劃 勤 務, 未 能 順 應 世 界 趨 勢 縮 短 員 警 的 工 時, 許 仁 宗 (2004) 研 究 指 出,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基 層 員 警 中, 有 超 過 六 成 以 上 的 員 警 認 為 我 的 值 勤 時 間 太 長 原 排 定 的 休 假 常 因 工 作 上 的 需 要 而 遭 到 取 消 我 的 值 勤 時 間 常 變 動, 此 一 研 究 結 果 也 顯 示, 現 行 制 度 下 臺 北 市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常 因 各 項 業 務 績 效 評 比 壓 力 與 專 案 工 作 不 2

11 斷 情 況 下, 在 工 作 上 經 常 超 時 服 勤 並 影 響 到 正 常 的 輪 休, 進 而 造 成 對 組 織 負 面 的 影 響, 如 何 讓 員 警 能 享 有 合 理 的 勤 休 時 間, 並 加 以 改 進 現 行 員 警 的 勤 務 制 度, 確 實 已 到 了 刻 不 容 緩 的 時 刻 近 幾 年 來 人 休 閒 運 動 的 興 起 及 對 於 生 活 品 質 的 重 視, 府 也 陸 續 推 動 了 許 多 法 用 以 規 範 合 理 的 工 作 時 數, 讓 人 能 夠 在 必 要 的 工 作 外, 也 能 夠 有 適 當 的 休 閒 與 休 憩, 府 機 關 本 身 也 從 2001 年 起 全 面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但 是 就 警 察 機 關 就 此 一 部 分 改 革 而 言 相 對 保 守, 警 察 機 關 遲 至 2008 年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才 法 修 正 將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從 原 本 的 一 日 改 為 二 日, 此 外 警 察 工 作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工 作 的 性 質 不 太 相 同, 部 分 的 公 務 人 員 是 以 服 務 者 的 角 色 協 助 民 眾, 但 是 警 察 工 作 中 具 有 積 極 性 與 消 極 性 的 雙 重 任 務 ( 許 福 生,2008), 積 極 性 的 部 分 是 以 為 民 興 利 為 主, 而 消 極 性 則 除 了 打 擊 犯 罪 外, 另 有 很 一 部 分 是 管 理 者 的 性 質 存 在, 在 執 行 各 項 管 理 或 是 取 締 工 作 的 同 時, 所 遭 遇 的 質 疑 挑 戰 與 危 險 皆 不 是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可 以 比 擬, 而 目 前 我 基 層 派 出 所 的 員 警 除 了 面 對 工 作 上 各 方 的 壓 力 外, 還 同 時 得 面 對 制 度 上 種 種 不 當 的 限 制, 由 於 派 出 所 需 要 24 小 時 有 人 執 勤, 再 加 上 各 項 繁 重 的 勤 務 與 業 務 需 執 行, 採 用 輪 班 制 及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是 普 遍 的 做 法, 目 前 我 派 出 所 勤 務 的 運 作 幾 乎 未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5 條 所 規 定 原 則 8 小 時 工 作 時 數 去 規 劃 勤 務, 基 層 員 警 每 日 工 作 的 時 間 多 為 10 至 12 小 時, 也 因 此 在 現 況 下 員 警 除 了 工 作 上 必 須 面 對 的 壓 力 外, 也 因 長 時 工 作 導 致 疲 憊, 在 工 作 方 面 也 隨 著 年 紀 的 增 長 而 感 到 難 以 負 荷, 身 心 俱 疲 已 成 為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普 遍 的 現 象, 但 由 於 警 察 機 構 會 強 化 警 察 自 動 超 時 工 作 的 意 願, 不 願 意 超 時 工 作 者, 常 會 被 視 為 不 合 群 且 不 願 承 擔 共 同 勤 務 ( 梁 秀 鴻 譯,2001), 因 此 員 警 即 便 感 受 到 不 滿, 也 鮮 有 員 警 會 向 服 務 機 關 反 映, 往 往 都 是 默 默 承 受, 此 外 實 務 上 考 量 勤 務 編 排 的 合 理 與 公 平 性, 也 不 允 許 員 警 無 原 因 而 拒 服 正 常 勤 務 時 數 以 外 的 超 時 工 作 ( 蕭 小 林,2002), 反 觀 鄰 近 的 家 日 本, 員 警 每 3

12 週 工 作 時 數 約 在 40 小 時 左 右 ( 鄭 善 印,1997), 如 此 符 合 人 性 的 勤 務 時 數, 確 實 是 我 值 得 習 與 效 法 之 處 近 來 與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相 似 的 護 士, 為 了 爭 取 合 理 的 工 作 時 間 與 勞 動 條 件 紛 紛 走 上 街 頭 抗 議, 而 我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其 實 也 已 走 到 了 不 得 不 修 正 的 關 頭, 如 何 妥 適 的 修 正 不 當 勤 務 制 度, 還 給 員 警 良 好 的 工 作 條 件, 將 會 是 接 下 來 警 界 必 須 正 視 的 問 題 貳 研 究 動 機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前 曾 於 2008 年 7 月 2 日 修 正 公 布, 而 員 警 執 勤 勤 務 時 數 上 限 規 定, 刪 除 了 以 往 每 週 以 44 小 時 為 度 限 制, 並 授 權 各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的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服 勤 時 間, 也 因 此 員 警 服 勤 的 時 數 每 日 除 了 8 小 時 應 服 的 時 數 外, 經 常 會 增 加 2 至 4 小 時 不 等 的 服 勤 時 間, 而 臺 北 市 又 為 首 善 之 都, 常 有 許 多 型 活 動 於 市 內 舉 行, 每 日 固 定 超 時 的 工 作 及 遇 有 臨 時 勤 務 即 停 止 休 假 的 工 作 型 態, 已 成 了 臺 北 市 基 層 員 警 夢 靨 雖 然 2008 年 修 法 審 查 時, 當 時 法 委 員 吳 志 揚 便 曾 質 疑 警 察 勤 務 時 數 44 小 時 上 限 修 正 改 為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而 必 要 時 是 否 會 變 為 常 態, 在 場 的 內 部 次 長 簡 太 郎 表 示 : 不 會, 因 為 警 察 勤 務 有 必 要 時 才 會 派 遣, 沒 有 必 要 就 不 會 派 出 去 ( 法 院,2008), 看 起 來 似 乎 必 要 時 才 會 要 求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不 過 如 此 說 法 顯 然 與 實 際 上 派 出 所 勤 務 運 作 的 情 形 不 同, 目 前 臺 北 市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每 日 服 勤 時 間 高 達 12 小 時, 依 據 監 察 院 99 年 針 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中 山 分 局 直 派 出 所 警 員 賴 智 彥 遭 刺 案 糾 正 文 中, 明 確 指 出 都 會 區 分 駐 派 出 所 員 警 每 日 連 續 服 勤 時 數 達 12 小 時, 每 週 有 多 日 須 深 夜 勤 務, 又 因 聚 眾 活 動 突 發 事 件 專 案 與 臨 時 勤 務, 無 法 按 時 退 勤, 或 是 休 假 必 須 返 所 支 援, 超 時 工 作 已 成 常 態, 又 連 續 服 勤 造 成 體 力 調 解 不 易, 易 致 警 覺 性 低 落, 勤 務 難 以 落 實 ( 監 察 院,2010) 從 監 察 院 的 報 告 不 難 看 出 要 求 基 層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對 於 機 關 而 言 或 許 可 以 解 4

13 決 一 時 人 力 不 足, 或 是 應 付 上 級 交 代 的 業 務, 以 解 燃 眉 之 急, 但 是 長 遠 來 看 對 機 關 而 言 絕 對 會 產 生 不 良 的 後 果, 當 我 們 的 員 警 拖 著 疲 憊 的 身 軀 上 街 執 勤, 不 難 想 像 員 警 所 能 提 供 民 眾 的 服 務 品 質 及 工 作 態 度, 恐 怕 都 會 打 折 扣, 對 員 警 本 身 而 言,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也 將 導 致 警 覺 性 的 降 低, 面 對 重 突 發 狀 況 無 法 適 時 應 變, 最 後 員 警 執 勤 除 了 無 法 保 障 人 民 的 生 命 財 產 外, 甚 至 可 能 喪 失 自 己 的 性 命, 造 成 憾 事 發 生, 近 年 來 臺 北 市 的 員 警 平 均 年 齡 皆 較 全 而 言 來 的 低, 而 員 警 的 外 調 流 動 率 在 全 屬 較 高 的 區 域, 除 了 業 務 繁 重 外, 過 多 的 勤 務 及 過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恐 怕 也 是 造 成 員 警 紛 紛 離 去 的 主 因, 當 資 深 員 警 紛 紛 離 去 時, 除 了 會 形 成 警 察 業 務 銜 接 上 斷 層 外, 由 於 警 察 工 作 常 常 仰 賴 經 驗, 尤 其 是 偵 辦 刑 案, 若 無 資 深 員 警 帶 領 新 進 人 員 做 經 驗 傳 承, 對 組 織 而 言 恐 怕 會 有 深 遠 而 不 良 影 響, 當 員 警 把 臺 北 市 當 成 是 短 暫 的 停 留 地, 當 臺 北 市 成 為 新 進 員 警 訓 練 所 時, 市 民 就 不 可 能 會 享 有 良 好 品 質 的 警 察 服 務 從 組 織 角 度 來 看, 組 織 係 由 二 人 或 二 人 以 上 所 刻 意 組 成 之 合 作 體 系, 這 個 合 作 體 系 必 須 具 備 有 四 項 條 件 :(1) 成 員 共 同 追 尋 之 特 定 的 目 標 及 共 識,(2) 成 員 自 願 為 目 標 效 力 之 行 動,(3) 成 員 具 有 互 相 溝 通 網 路,(4) 組 織 成 果 由 全 體 共 享, 人 員 為 組 織 中 的 基 本 要 素 ( 吳 秉 恩,1993:6), 組 織 中 若 無 成 員 存 在, 就 不 可 能 組 合 成 為 組 織 ; 就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角 度 而 言, 組 織 中 資 源 有 四 種 :(1) 實 體 設 備 資 源,(2) 財 資 源,(3) 技 術 資 源,(4) 人 力 資 源 ( 吳 瓊 恩, 2002:571), 不 難 看 出 人 力 資 源 的 重 要 性, 引 自 警 察 機 關, 警 察 機 關 是 由 6 萬 多 名 警 察 同 仁 所 組 成, 由 於 警 察 勤 業 務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皆 有 賴 於 基 層 員 警 的 配 合, 也 因 此 基 層 員 警 對 於 警 察 機 關 的 重 要 性 不 可 言 喻, 基 層 員 警 是 警 察 機 關 存 在 的 基 礎 也 是 重 要 的 人 力 資 源, 如 何 維 持 員 警 的 高 度 的 工 作 熱 忱, 將 員 警 的 潛 能 展 現, 進 而 達 成 各 項 策 執 行 與 推 動, 是 目 前 警 機 關 極 重 視 議 題, 因 此 警 管 理 者, 若 能 設 計 出 5

14 符 合 員 警 期 望 與 需 求 的 組 織 和 共 同 目 標, 員 警 將 會 更 加 努 力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 許 春 金 與 孟 維 德,2002) Herzberg 曾 於 1950 年 代 後 期 提 出 了 激 勵 保 健 理 論, 將 影 響 組 織 員 工 的 因 素 分 為 了 激 勵 因 素 (motivators) 與 保 健 因 素 (hygiene factors), 在 保 健 因 素 中 認 為 :(1) 機 關 組 織 的 策 與 管 理,(2) 上 司 的 監 督,(3) 報 酬 待 遇,(4) 人 際 關 係, (5) 工 作 環 境 與 條 件, 這 些 因 素 的 改 善 能 夠 防 止 員 工 對 於 組 織 不 滿 ( 張 潤 書,1998), 沒 有 滿 意 員 工 就 不 會 有 滿 意 的 顧 客, 警 決 策 者 要 求 在 提 升 安 滿 意 度 前, 即 應 先 了 解 如 何 讓 組 織 內 的 士 氣 與 工 作 滿 意 度 提 升 ( 邱 俊 誠,2005), 對 警 察 人 員 而 言, 勤 務 時 間 長 短 屬 於 保 健 因 素, 若 能 妥 適 規 劃 人 性 化 的 勤 務 時 間, 將 有 助 於 降 低 員 警 對 於 警 察 機 關 的 不 滿 意 感, 維 持 一 定 工 作 水 平 及 服 務 水 準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將 會 產 生 不 少 負 面 的 影 響, 例 如 工 作 時 間 太 長, 造 成 員 警 疲 憊, 影 響 身 體 健 康, 或 在 精 神 不 佳 情 況 下, 難 以 保 持 高 度 的 警 覺 心, 或 是 造 成 工 作 效 率 的 低 落 ( 楊 永 年,1998), 目 前 我 法 制 上 對 於 員 警 超 時 工 作 的 規 範, 僅 在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5 條 2 項 規 定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以 8 小 時 為 度,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但 是 關 於 延 長 工 時 判 斷 的 標 準, 僅 用 必 要 時 此 一 不 確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做 為 警 察 機 關 得 以 要 求 員 警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的 判 斷 依 據, 並 未 訂 定 出 實 質 客 觀 的 判 斷 標 準, 內 部 警 署 亦 未 曾 就 此 做 出 合 理 的 解 釋, 長 年 以 來 實 務 上 常 以 單 位 主 管 個 人 認 定 去 要 求 基 層 員 警 延 長 勤 務 的 時 間, 相 較 於 我 的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時 數 的 上 限 及 延 長 工 時 的 規 定 而 言,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對 於 員 警 的 保 障 顯 有 不 足, 仍 有 許 多 尚 待 改 進 的 地 方, 值 得 研 究 與 探 討 ; 另 外 發 現 警 察 勤 務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後, 如 何 去 找 出 問 題 產 生 的 原 因 及 如 何 加 以 解 決 也 十 分 重 要, 透 過 分 析 實 務 上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規 劃 與 執 行 的 過 程, 將 有 助 於 瞭 解 決 策 過 程 中 所 考 量 的 因 素, 甚 至 是 藉 以 找 出 哪 些 不 當 因 素 影 響 到 警 察 勤 務, 讓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6

15 時 必 須 不 斷 延 長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以 應 付 其 他 的 工 作, 並 能 夠 從 中 探 討 是 否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時 能 有 別 的 思 維 去 面 對 7

16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運 作 是 全 天 候 不 分 晝 夜 24 小 時, 而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工 作 時 間 長 短 與 服 勤 時 段 往 往 並 不 固 定, 讓 員 警 除 了 生 理 上 調 適 困 難 外, 有 時 甚 至 因 勤 務 需 要 而 停 止 休 假, 再 加 上 勤 務 時 間 不 定 期 調 整, 又 無 足 夠 時 間 讓 員 警 調 整 生 理 作 息 規 律 ( 吳 耀 鐘 與 魏 振 中, 1984), 長 久 下 來 如 此 輪 班 工 作 制 度 易 導 致 生 理 節 律 混 亂, 並 影 響 到 睡 眠 品 質 ( 黃 鈞 洳 等,2008), 也 因 為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且 不 定 輪 休 非 假 日 或 經 常 被 停 休 等 種 種 因 素 的 影 響, 讓 警 察 的 家 庭 很 難 像 一 般 家 庭 一 樣 有 正 常 的 夫 妻 親 子 生 活 ; 由 於 勤 務 制 度 設 計 的 不 當, 員 警 沒 有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而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也 常 常 讓 員 警 沒 有 時 間 陪 家 人 及 伴 子 女 成 長, 影 響 到 家 庭 關 係,Henderson(1981) 就 認 為 配 偶 與 家 庭 是 影 響 警 察 執 法 事 業 成 敗 的 因 素,Kroes(1974) 也 曾 針 對 辛 辛 那 提 市 警 察 局 主 管 30 名 進 行 訪 問, 有 25 名 受 訪 者 表 示 警 察 工 作 影 響 到 家 庭 生 活,8 名 受 訪 者 表 示 沒 有 時 間 與 孩 子 相 處,6 名 受 訪 者 表 示 沒 有 時 間 與 家 人 共 同 活 動, 因 此 若 當 員 警 工 作 和 家 庭 衝 突 增 加 時, 會 讓 工 作 滿 意 度 會 下 降, 導 致 離 職 意 願 升 高, 並 對 工 作 生 活 品 質 產 生 影 響 (Higgins,1992; 劉 虹 君 與 黃 郁 婷,2008), 很 顯 然 現 行 的 勤 務 制 度 下, 讓 原 本 就 已 充 滿 壓 力 的 警 察 工 作, 在 沒 有 適 度 的 休 息 時 間 及 與 家 人 相 處 的 調 解 下, 更 加 的 難 以 負 荷, 也 讓 組 織 面 臨 員 警 工 作 滿 意 度 降 低 的 危 機 當 生 活 與 工 作 發 生 衝 突 時, 生 理 與 心 理 都 會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改 變, 也 會 降 低 對 於 工 作 的 熱 誠, 進 而 影 響 工 作 上 投 入 的 程 度 與 工 作 績 效 的 表 現 (Van Dyne&Pierce,2004) 近 幾 年 來 內 的 者 對 於 員 警 研 究, 紛 紛 透 過 研 究 指 出 現 行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確 實 影 響 到 了 員 警 家 庭 關 係 與 休 閒 生 活, 並 造 成 了 員 警 工 作 上 的 壓 力, 對 員 警 的 生 理 與 心 理 產 生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我 們 若 能 給 予 員 警 合 理 的 勤 務 安 排, 使 其 能 夠 預 見 勤 務 時 間 俾 作 安 排 規 劃 家 庭 與 個 人 生 活, 不 但 能 消 彌 家 庭 問 題, 更 能 正 面 輔 導 員 警 ( 章 光 明,1997) 8

17 關 於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及 規 劃 的 相 關 規 定, 法 律 上 的 依 據 是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範 在 第 四 章 勤 務 時 間 及 第 五 章 勤 務 規 劃 之 中,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5 條 規 定 了 每 日 的 勤 務 時 間 8 小 時 的 原 則 與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及 補 假 的 規 定,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了 服 勤 時 間 分 配 方 式 原 則 與 服 勤 人 員 睡 眠 時 間 及 深 夜 勤 時 數 的 限 制,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7 條 則 是 規 定 了 勤 務 規 劃 的 原 則 ( 包 括 勤 務 時 間 必 須 循 環 銜 接 不 留 空 隙 勤 務 方 式 應 視 需 要 互 換, 使 每 人 普 遍 輪 流 服 勤 勤 務 分 派 力 求 勞 逸 平 均, 動 靜 工 作 務 使 均 勻 控 制 適 當 機 動 警 力, 以 備 缺 勤 替 班, 並 協 助 突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須 有 進 修 或 接 受 常 年 訓 練 之 時 間 等 等 ), 本 研 究 重 心 亦 著 重 在 此, 由 於 警 察 工 作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及 面 對 的 問 題 極 廣, 也 因 而 法 律 上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往 往 到 了 實 務 機 關 便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與 規 劃 方 式, 法 律 上 規 定 的 原 則 常 常 變 成 例 外, 甚 至 勤 務 規 劃 與 法 律 的 規 定 相 逕 庭, 也 因 而 產 生 如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範 派 出 所 員 警 每 日 工 作 8 小 時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才 延 長, 而 目 前 全 臺 各 地 派 出 所 勤 務 編 排 普 遍 都 超 過 8 小 時 的 情 況, 本 研 究 即 係 希 望 透 過 質 性 研 究 訪 談 方 式, 了 解 目 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勤 務 規 劃 勤 務 制 度 與 勤 務 時 間 分 配 的 情 況, 並 探 究 實 務 上 勤 務 規 劃 時 所 考 量 的 因 素 與 面 對 的 困 難, 找 出 法 律 規 定 下 所 無 法 反 映 的 實 際 情 況, 並 藉 以 分 析 整 理 實 務 上 勤 務 規 劃 上 所 面 對 問 題 及 改 善 的 方 向, 希 望 提 出 合 理 的 修 正 建 議, 讓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能 夠 日 趨 完 善, 使 員 警 能 夠 享 有 合 理 的 勤 休 及 良 好 的 勤 務 制 度, 並 讓 員 警 除 了 工 作 之 外 還 能 享 有 個 人 的 生 活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針 對 目 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派 出 所 勤 務 制 度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討 影 響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並 導 致 派 出 所 員 警 必 須 超 時 工 作 的 因 素 與 問 題, 並 找 出 可 能 修 正 的 方 向, 最 後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希 望 我 9

18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能 夠 朝 向 較 為 人 性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警 察 勤 務 時 間 能 夠 回 歸 常 態, 因 此 本 研 究 主 要 的 研 究 目 的 如 下 : 一 瞭 解 派 出 所 所 長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及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之 因 素 二 瞭 解 員 警 對 於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之 看 法 三 探 討 如 何 減 輕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之 負 擔 四 提 供 警 察 勤 務 及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修 正 建 言 10

19 第 三 節 重 要 名 詞 解 釋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重 要 名 詞 包 括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警 察 人 員 派 出 所 警 察 勤 務 等, 分 別 敘 明 意 義 如 下 : 壹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派 出 所 負 責 維 持 轄 區 安 及 肩 負 各 項 警 察 任 務, 而 在 如 何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或 是 何 人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就 必 須 仰 賴 警 察 勤 務 的 規 劃, 在 勤 務 規 劃 的 過 程 中, 所 長 必 須 考 量 許 多 因 素, 包 含 了 轄 區 的 安 或 交 通 狀 況 地 方 上 民 眾 或 是 里 長 的 要 求 員 警 的 特 質 派 出 所 的 警 力 調 度 等 等 許 多 的 因 素, 如 何 去 調 和 各 項 因 素, 並 規 劃 出 最 適 合 的 勤 務 讓 員 警 去 執 行, 以 完 成 任 務, 是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最 主 要 目 的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應 依 勤 務 基 準 表, 就 安 狀 況 及 所 掌 握 之 警 力, 按 日 排 定 勤 務 分 配 表 執 行 之, 並 陳 報 上 級 備 查, 此 外 警 署 頒 布 的 勤 務 規 劃 ( 編 配 ) 策 進 作 為 規 定 : 所 長 ( 主 管 ) 應 親 自 編 配 勤 務 或 由 副 所 長 ( 指 定 代 理 人 ) 依 其 編 配 原 則, 編 排 勤 務 分 配 表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的 人 為 單 位 所 長 或 是 其 指 定 的 代 理 人, 每 日 規 劃 編 排 勤 務 分 配 表 讓 派 出 所 的 員 警 據 以 依 循 去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以 完 成 警 察 任 務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所 涉 及 的 層 面 極 廣, 而 本 研 究 將 著 重 於 超 時 勤 務 規 劃 的 原 因 上 面, 希 望 能 夠 了 解 所 長 在 勤 務 規 劃 中 考 量 及 影 響 勤 務 規 劃 的 因 素, 以 找 出 超 時 勤 務 規 劃 的 原 因 及 改 善 之 道 貳 警 察 人 員 廣 義 警 察 人 員 係 指 警 察 機 關 組 織 內 編 制 人 員, 包 含 了 服 務 於 警 察 機 關 內 執 行 會 計 人 事 風 文 書 及 庶 務 等 非 警 察 勤 務 ( 蔡 震 榮 等, 2009), 並 依 照 組 織 法 所 任 官 之 簡 任 薦 任 委 任 技 術 人 員 及 工 友 司 機 與 約 聘 僱 人 員 ; 而 本 研 究 所 謂 警 察 係 指 狹 義 的 警 察 人 員, 依 據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規 定 任 官 授 階 並 執 行 警 察 任 務 人 員, 因 此 狹 義 警 察 11

20 人 員 係 指 經 考 試 合 格 任 官, 經 授 予 警 監 警 正 警 佐 之 官 階, 而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人 員 而 所 謂 基 層 員 警, 本 研 究 定 義 為 官 階 為 一 線 四 星 以 下 從 事 警 察 工 作 的 人 員 參 派 出 所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 警 察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為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負 責 警 勤 區 之 規 劃 勤 務 執 行 及 督 導 前 項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設 置 基 準, 由 內 部 警 署 定 之 本 研 究 討 論 的 對 象 範 圍 限 縮 於 前 揭 條 例 中 所 指 稱 之 派 出 所 依 照 警 署 於 1986 年 頒 行 之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務 手 冊 ( 警 署,1986) 派 出 所 成 的 目 的 有 三, 分 述 如 下 : 一 組 成 警 勤 區 : 在 我 各 項 警 察 工 作 的 推 動, 往 往 是 由 基 層 派 出 所 員 警 所 執 行, 每 位 員 警 在 轄 區 內 各 負 責 一 個 屬 於 個 人 的 警 察 勤 務 區, 而 警 察 勤 務 區 是 警 察 勤 務 的 基 本 單 位, 派 出 所 則 是 警 察 勤 務 區 的 組 合 體, 為 分 局 維 護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的 派 出 單 位 二 形 成 安 面 : 派 出 所 以 警 民 合 作 當 基 礎, 透 過 與 地 方 居 民 的 合 作, 讓 派 出 所 除 了 據 點 外, 能 夠 深 入 轄 內 的 各 個 角 落, 掌 握 轄 區 內 的 安 狀 況, 形 成 安 面 三 供 作 服 務 站 : 派 出 所 除 了 做 為 分 局 派 駐 地 方 的 據 點 外, 另 也 做 為 分 局 與 地 方 溝 通 服 務 的 橋 樑, 民 眾 可 透 過 派 出 所 向 分 局 反 映 地 方 上 的 需 要, 而 派 出 所 也 能 適 度 的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務 予 民 眾, 展 現 警 察 親 民 愛 民 的 一 面 除 了 上 述 目 的 之 外, 李 湧 清 (1995b) 認 為 派 出 所 在 性 質 上 是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跟 分 局 的 派 出 單 位, 是 分 局 派 駐 於 轄 內 各 地 區 的 分 支 單 位, 主 要 的 任 務 是 負 責 警 察 勤 務 的 執 行 與 對 勤 務 執 行 督 導 12

21 目 前 臺 北 市 各 派 出 所 設 置, 係 依 據 警 察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設 置 基 準 第 二 點 :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依 下 列 規 定 設 置 : ( 一 ) 轄 區 內 應 有 二 個 以 上 警 察 勤 務 區 ( 以 下 簡 稱 警 勤 區 ) ( 二 ) 轄 區 內 以 不 跨 越 鄉 ( 鎮 市 區 ) 為 原 則 ( 三 ) 轄 區 以 不 分 割 村 里 自 區 為 原 則 未 設 警 察 分 局 之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所 在 地 得 設 置 分 駐 所 及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各 分 局 組 織 規 程 第 4 條 : 分 局 設 警 備 隊, 執 行 警 察 勤 務, 並 得 於 轄 境 內 設 派 出 所, 依 轄 區 劃 分 若 干 警 察 勤 務 區 目 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轄 下 共 有 14 個 分 局,94 個 派 出 所 肆 警 察 勤 務 在 法 律 方 面 警 察 勤 務 意 義 如 下,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1 條 規 定, 警 察 勤 務 包 括 了 以 下 六 種 模 式 : 一 勤 區 查 察 : 於 警 勤 區 內, 由 警 勤 區 員 警 執 行 之, 以 家 戶 訪 查 方 式, 擔 任 犯 罪 預 防 為 民 服 務 及 社 會 安 調 查 等 任 務 二 巡 邏 : 劃 分 巡 邏 區 ( 線 ), 由 服 勤 人 員 循 指 定 區 ( 線 ) 巡 視, 以 查 察 奸 宄, 防 止 危 害 為 主 ; 並 執 行 檢 查 取 締 盤 詰 及 其 他 一 般 警 察 勤 務 三 臨 檢 :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指 定 處 所 路 段, 由 服 勤 人 員 擔 任 臨 場 檢 查 或 路 檢, 執 行 取 締 盤 查 及 有 關 法 令 賦 予 之 勤 務 四 守 望 : 於 衝 要 地 點 或 事 故 特 多 地 區, 設 置 崗 位 或 劃 定 區 域, 由 服 勤 人 員 在 一 定 位 置 瞭 望, 擔 任 警 戒 警 衛, 管 制 ; 並 受 理 報 告 解 釋 疑 難 整 理 交 通 秩 序 及 執 行 一 般 警 察 勤 務 五 值 班 : 於 勤 務 機 構 設 置 值 勤 臺, 由 服 勤 人 員 值 守 之, 以 擔 任 通 訊 連 絡 傳 達 命 令 接 受 報 告 為 主 ; 必 要 時, 並 得 站 門 首 瞭 望 附 近 地 帶, 擔 任 守 望 等 勤 務 六 備 勤 : 服 勤 人 員 在 勤 務 機 構 內 整 裝 待 命, 以 備 突 發 事 件 之 機 動 使 用, 或 臨 時 勤 務 之 派 遣 13

22 雖 然 法 律 上 僅 明 定 六 種 警 察 勤 務 方 式, 實 際 上 派 出 所 的 勤 務 執 行 並 非 僅 限 於 上 述 幾 種, 由 於 警 察 扮 演 多 重 角 色 與 肩 負 多 種 功 能 ( 李 湧 3 清,2000), 加 上 警 察 法 第 二 條 也 以 概 括 式 的 法, 警 察 任 務 其 實 已 經 深 入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中, 警 察 同 時 具 有 犯 罪 的 打 擊 者 與 社 會 服 務 者 的 角 色 ( 孟 維 德,2005), 常 見 的 犯 罪 打 擊 性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了 擴 臨 檢 全 掃 蕩 肅 槍 肅 毒 等 等, 而 常 見 的 服 務 性 質 服 務 包 括 了 舉 家 外 出 時 的 臨 時 巡 邏 箱 設 置 民 眾 提 領 鉅 款 時 的 護 鈔 交 通 整 理 甚 至 是 各 項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等 等 都 包 括 在 內,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從 此 亦 可 看 出 警 察 勤 務 其 實 不 應 僅 僅 拘 束 於 法 條 內 容, 應 就 警 察 所 負 有 的 社 會 責 任 及 警 察 工 作 本 身 存 在 的 目 的 與 價 值, 實 質 討 論 警 察 勤 務 內 涵, 以 下 就 理 上 的 意 義 介 紹 之 : 一 陳 中 (1966:178): 警 察 勤 務 為 警 察 人 員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執 行 警 察 行 及 業 務 而 活 動 之 事 務 二 陳 寒 松 (1986:6): 警 察 勤 務 的 實 施, 在 維 持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和 保 護 人 民 生 命 與 財 產 的 安 全, 建 一 個 公 平 與 公 正 的 法 社 會, 警 察 執 行 任 務 對 社 會 秩 序 的 維 持 有 關 鍵 性 作 用 在 此 所 謂 勤 務 最 主 要 的 意 義 與 目 的 是 為 了 回 應 警 察 原 本 主 要 的 職 責, 亦 即 維 護 良 好 且 安 寧 的 社 會,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不 受 到 侵 害 三 邱 華 君 (1991:459): 警 察 勤 務, 係 警 察 機 關 為 執 行 警 察 業 務 以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對 警 察 人 員 之 一 種 有 計 畫 編 組 活 動 亦 即 警 察 機 關 為 了 達 成 警 察 工 作 上 之 目 的, 透 過 警 察 業 務 的 規 劃, 並 輔 以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來 完 成 整 個 警 察 工 作, 因 此 警 察 任 務 警 察 業 務 及 警 察 勤 務 三 者 相 輔 相 成, 缺 一 不 可 四 鄭 文 竹 (1999:7)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係 指 : 警 察 機 關 與 其 人 員, 3 警 察 法 第 2 條 : 警 察 任 務 為 依 法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危 害, 促 進 人 民 福 利 14

23 經 常 保 持 警 戒 體 制, 實 施 應 付 一 切 安 狀 況, 及 提 供 為 民 服 務 的 對 外 活 動 經 常 保 持 警 戒 是 因 為 警 察 勤 務 特 性 包 括 了 晝 夜 執 行 普 及 轄 區 永 不 間 斷 停 止 等, 是 故 有 賴 透 過 輪 班 的 勤 務 制 度, 及 機 動 反 應 與 保 持 警 戒, 方 能 處 理 各 種 突 發 狀 況 實 施 應 付 一 切 安 狀 況, 則 是 因 為 警 察 法 第 二 條 明 定 警 察 負 有 維 護 社 會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危 害 及 促 進 人 民 福 利 之 責, 亦 即 警 察 人 員 對 於 任 何 的 安 狀 況, 皆 負 有 責 任 提 供 為 民 服 務 的 對 外 活 動, 則 係 因 近 年 來 我 警 察 角 色 定 位 從 以 往 的 干 預 者, 已 漸 漸 轉 為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此 外 勤 務 相 對 於 業 務 而 言, 因 此 可 說 勤 務 對 外 提 供 為 民 服 務 是 警 察 機 關 對 外 的 執 行 活 動 展 現 五 梅 可 望 (2002:395): 警 察 勤 務 是 指 警 察 人 力 的 分 配 方 法 與 使 用 方 式 而 言, 其 目 的 在 於 全 面 掌 握 社 會 安 狀 況, 順 利 執 行 警 察 業 務, 以 達 警 察 的 使 命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的 內 涵 包 括 了 如 何 透 過 勤 務 分 配 與 規 劃, 以 俾 利 用 有 效 運 用 有 限 的 警 力 去 完 成 警 察 業 務, 達 成 警 察 使 命 六 李 湧 清 (2007:12): 警 察 勤 務 是 一 種 由 警 察 組 織 與 人 員 表 現 其 對 外 與 對 內 之 活 動 而 企 圖 產 生 的 原 因, 有 自 發 的, 亦 有 來 自 外 界 的 在 對 外 的 企 圖 上, 是 透 過 巡 邏 臨 檢 勤 區 查 察 等 方 式 來 表 現 ; 對 內, 則 透 過 勤 務 督 導 以 實 現 警 察 勤 務 作 為 一 種 企 圖 表 現 的 活 動, 受 制 於 幾 個 重 要 因 素, 包 括 人 時 地 事 物 等 因 素, 並 須 力 求 手 段 與 目 的 之 均 衡 從 前 述 的 定 義 不 難 看 出, 警 察 勤 務 是 警 察 組 織 與 人 員 基 於 自 發 或 特 定 的 原 因, 對 外 與 對 內 的 各 項 勤 務 活 動, 而 勤 務 活 動 展 現 的 過 程 裡 必 須 將 人 事 時 地 物 的 狀 況 列 入 考 慮, 並 且 不 得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15

24 七 從 上 述 介 紹, 綜 合 可 歸 納 出 警 察 勤 務 意 義 如 下 : 在 對 外 部 活 動 而 言, 警 察 勤 務 係 警 察 機 關 及 其 人 員, 為 了 達 成 警 察 法 第 二 條 所 賦 予 的 警 察 任 務, 透 過 採 取 管 制 與 服 務 兩 種 不 同 面 向 的 行 措 施 手 段, 在 符 合 法 律 的 規 範 下, 所 進 行 的 各 項 行 行 為, 並 影 響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而 在 對 內 部 分, 為 了 讓 外 部 的 警 察 活 動 能 夠 順 遂 推 動, 因 此 進 行 勤 務 規 劃, 考 量 實 際 上 的 情 形 與 狀 況, 透 過 有 效 的 分 配 適 當 的 人 力, 讓 警 察 組 織 能 夠 運 用 最 精 簡 的 人 力, 完 成 任 務 16

25 第 二 章 理 論 基 礎 與 文 獻 探 討 所 謂 的 文 獻 係 指 已 發 表 或 是 未 發 表 但 經 整 理 過 的 紀 錄, 本 研 究 使 用 的 文 獻 資 料, 除 了 蒐 集 者 專 家 針 對 本 研 究 主 題 所 發 表 之 相 關 書 籍 論 文 與 期 刊 文 章 外, 另 也 參 考 了 內 已 發 表 之 碩 士 論 文 以 及 府 機 關 出 版 品 法 令 資 料 和 網 站 資 料 等 等, 希 望 能 夠 透 過 文 獻 資 料 的 蒐 集 與 整 理, 建 構 出 本 論 文 的 理 論 基 礎 與 內 涵, 讓 本 研 究 更 臻 於 完 整 文 獻 探 討 主 要 目 的 是 使 研 究 者 熟 悉 目 前 知 識 並 掌 握 了 解 與 研 究 主 題 相 關 的 概 念 或 是 前 人 所 做 過 的 研 究 ( 張 紹 勳,2007), 由 於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針 對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規 劃, 發 現 問 題 並 提 出 改 進 建 議, 由 於 警 察 勤 務 的 面 向 廣 泛, 為 期 能 夠 更 深 入 瞭 解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規 劃 原 理 原 則, 爰 針 對 目 前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的 相 關 說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制 度 與 修 正 的 沿 革 內 外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編 排 的 方 式 我 現 行 勤 務 制 度 導 致 工 時 過 長 對 於 員 警 產 生 影 響 等 四 個 不 同 層 面 的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與 詳 細 的 閱 讀 整 理 跟 分 析 歸 納, 以 作 為 各 項 論 證 的 依 據, 因 此 本 章 首 先 主 要 是 介 紹 目 前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的 相 關 理 論, 並 介 紹 內 外 的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希 望 能 夠 比 較 出 我 與 他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的 不 同, 最 後 為 瞭 解 目 前 勤 務 制 度 運 作 上 所 衍 生 出 來 不 良 的 影 響, 因 此 針 對 目 前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的 文 獻 進 行 整 理, 用 以 呼 應 本 研 究 原 因, 亦 即 對 於 現 況 下 的 勤 務 制 度 缺 失, 並 期 望 能 夠 提 出 適 當 的 改 進 方 向 第 一 節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原 理 原 則 壹 梅 可 望 (2002) 指 出 警 察 勤 務 基 本 原 則 為 下 列 幾 五 點 : 一 因 時 因 地 制 宜 : 警 力 運 用 與 部 署, 必 須 配 合 人 事 時 地 物 考 量 不 同 情 況 加 以 規 劃, 不 可 一 成 不 變, 不 同 的 狀 況 則 必 須 有 不 同 的 應 變 方 式 才 可, 也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分 為 好 幾 種, 在 偏 遠 地 區 與 都 市 地 區 勤 務 運 17

26 作 方 式 也 都 不 相 同, 原 因 即 在 此, 此 外 即 便 是 同 一 地 區, 也 必 須 考 量 時 段 差 異, 而 採 取 不 同 的 勤 務 對 策, 例 如 在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刻 必 須 考 慮 如 何 維 持 交 通 順 遂, 而 在 深 夜 時 段 則 須 將 如 何 預 防 宵 小 納 入 考 量, 如 此 才 能 完 善 的 規 劃 勤 務 二 永 不 間 斷, 無 遠 弗 屆 :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3 條 : 警 察 勤 務 之 實 施, 應 晝 夜 執 行, 普 及 轄 區 安 是 沒 有 假 期 的, 犯 罪 活 動 也 無 時 無 刻 威 脅 著 民 眾, 也 因 此 警 察 執 勤 的 時 間 必 須 永 不 間 斷, 永 遠 都 有 警 察 勤 務 的 活 動, 以 便 有 效 遏 止 犯 罪 活 動 發 生, 此 外 警 察 權 為 我 權 的 表 徵 之 一,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活 動 的 範 圍 應 該 廣 泛 的 遍 布 內 的 任 何 一 個 角 落, 何 處 有 人 民 的 需 要, 警 察 就 應 該 要 出 現, 維 護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三 外 勤 重 於 內 勤 : 所 謂 的 外 勤, 即 指 在 警 察 機 關 門 以 外 的 種 種 警 察 勤 務 活 動 而 言, 包 括 了 臨 檢 盤 查 巡 邏 守 望 為 民 服 務 家 戶 訪 查 等 等, 無 一 不 包 括 在 外 勤 勤 務 的 內 涵 之 中 ; 內 勤 是 警 察 機 構 內 部 的 勤 務, 其 作 用 在 於 協 助 外 勤 支 持 外 勤, 透 過 內 部 活 動 妥 適 的 規 劃 勤 務, 使 外 勤 運 作 更 為 有 效 由 於 外 勤 勤 務 與 民 眾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亦 是 有 效 防 止 ( 打 擊 ) 犯 罪 與 為 民 服 務 重 要 手 段, 因 此 外 勤 相 較 於 警 察 內 部 活 動 而 言, 更 應 該 受 到 重 視 四 巡 邏 重 於 守 望 : 巡 邏 勤 務 相 較 於 守 望 勤 務 而 言 具 有 極 高 的 機 動 性, 因 為 巡 邏 勤 務 使 用 的 是 機 車 或 汽 車, 因 此 能 夠 快 速 的 移 動, 而 守 望 則 只 是 員 警 在 固 定 小 區 域 內 進 行 監 控, 因 此 巡 邏 勤 務 若 能 藉 由 安 要 點 及 犯 罪 熱 點 的 分 析, 建 構 綿 密 的 警 網, 將 能 夠 有 效 的 防 止 犯 罪 發 生 五 控 制 預 備 警 力 : 警 察 工 作 上 面 常 遇 有 突 發 狀 況 必 須 使 用 量 的 警 力, 例 如 重 案 18

27 件 的 發 生 或 是 緝 捕 槍 擊 要 犯 等 等, 由 於 突 發 事 件 難 以 事 前 掌 握, 因 此 如 何 縮 短 回 應 的 時 間 與 進 行 危 機 處 理 即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因 此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同 時, 必 須 將 預 備 警 力 納 入, 免 得 事 件 發 生 時, 卻 發 現 無 警 力 可 用 的 情 況 貳 李 湧 清 (2006) 對 於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與 設 計, 無 非 是 為 了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一 目 標 : 由 於 警 察 勤 務 背 後 存 在 有 一 定 的 目 的 在, 任 何 勤 務 執 行 皆 有 警 察 機 關 所 欲 達 到 的 效 果, 因 此 反 應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可 採 用 策 分 析 模 式, 先 去 認 定 欲 解 決 目 標 為 何, 再 分 析 該 採 行 何 種 方 式 去 解 決 較 為 妥 適, 最 後 透 過 勤 務 規 劃, 讓 員 警 據 以 執 行 解 決 問 題 ; 另 外, 亦 可 從 每 種 勤 務 能 產 生 何 種 效 果 做 考 量, 例 如 考 量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能 有 效 紓 解 車 流 壅 塞 問 題, 因 此 在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規 劃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以 為 因 應, 而 巡 邏 勤 務 則 是 有 效 遏 止 犯 罪 發 生, 故 於 深 夜 時 段 規 劃 巡 邏 勤 務, 於 住 宅 區 加 強 巡 邏, 防 止 竊 案 發 生 二 手 段 : 目 標 決 定 後, 該 採 行 何 者 手 段 較 能 達 成 目 的 便 成 為 勤 務 規 劃 第 二 個 必 須 考 量 的 重 點, 此 外 也 由 於 警 力 有 限, 手 段 採 行 上 必 須 考 量 如 何 使 用 警 力 方 能 達 到 最 高 效 益, 例 如 在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勤 務 時, 就 應 考 量 易 有 飆 車 聚 集 的 地 點, 再 規 劃 警 力 去 執 行, 而 非 讓 警 力 漫 無 目 的 的 在 街 上 巡 邏 三 執 行 人 員 : 由 於 各 種 警 察 勤 務 性 質 不 盡 相 同, 所 需 要 的 人 員 也 盡 不 相 同, 因 此 何 種 勤 務 須 由 何 人 執 行 較 為 合 適,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也 必 須 納 入 考 量, 免 得 派 任 不 適 當 人 員 執 行 勤 務 反 產 生 不 良 後 果, 例 如 婦 幼 案 件 辦 理 人 員, 應 由 女 警 來 執 行 較 為 適 合, 而 一 些 埋 伏 勤 務, 則 必 19

28 須 編 派 便 衣 員 警 前 往 為 當 四 執 行 時 間 : 時 間 對 於 警 察 勤 務 而 言, 具 有 三 個 意 義, 一 求 其 快 速 二 求 其 適 時 三 求 其 間 隔 求 其 快 速 原 因 是 因 為 警 察 勤 務 主 要 目 的 是 回 應 社 會 當 下 需 求, 因 此 必 須 快 速 回 應, 方 能 滿 足 民 眾 的 需 要, 另 外 適 時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在 不 同 的 時 段, 必 須 提 供 不 同 的 服 務, 勤 務 規 劃 同 時 必 須 考 量 時 的 因 素, 例 如 在 過 年 的 時 候, 民 眾 常 至 金 融 機 構 提 領 金 錢 以 便 發 放 紅 包, 此 時 金 融 機 構 的 巡 守 便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而 寒 暑 假 期 間 青 少 年 放 假, 此 時 關 於 青 少 年 犯 罪 預 防 的 青 春 專 案 也 油 然 而 生, 另 外 求 其 間 隔 原 因, 對 員 警 而 言, 體 力 上 有 一 定 的 負 荷 上 限, 適 度 的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有 助 於 調 節 員 警 的 體 力, 對 一 般 眾 而 言, 若 勤 務 地 點 跟 時 間 固 定 一 成 不 變, 易 讓 眾 知 悉, 例 如 酒 測 勤 務 地 點 跟 時 間 一 成 不 變, 長 久 下 來 民 眾 知 道 後, 有 飲 酒 的 人 自 然 會 避 開 路 檢 時 段 與 地 點, 讓 勤 務 無 法 發 揮 原 有 的 效 用 五 執 行 空 間 : 空 間 對 於 勤 務 而 言 也 是 考 量 的 重 點, 不 同 的 地 點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安 狀 況,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也 必 須 適 時 的 調 整, 對 警 察 機 關 而 言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就 必 須 考 量 轄 區 的 特 性 轄 區 內 的 安 要 點 與 犯 罪 熱 點, 運 用 不 同 的 勤 務 手 段, 去 達 成 警 察 維 護 社 會 安 的 目 的 另 外 李 湧 清 (2007) 指 出 影 響 警 察 勤 務 因 素 有 下 列 幾 項 : 一 民 眾 的 需 求 : 民 眾 的 需 求 一 直 是 影 響 警 察 勤 務 極 重 要 的 因 素 之 一, 警 察 機 關 的 存 在 有 一 部 分 也 是 回 應 了 民 眾 對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的 需 要, 有 論 者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方 式 為 民 眾 而 改 變 的 動 機 是 為 了 強 化 其 存 在 的 正 當 性, 並 有 助 於 爭 取 資 源, 另 一 派 論 者 則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策 略 的 改 變 足 以 顯 示 警 察 是 因 為 民 眾 的 需 要 而 存 在, 但 不 管 切 入 的 角 度 為 20

29 何, 警 察 勤 務 確 實 會 受 到 民 眾 需 求 的 影 響 是 不 可 否 認 的, 例 如 當 地 方 搶 案 頻 傳, 民 眾 感 到 安 惡 化 而 希 望 警 方 維 護 安 全 時,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自 然 會 朝 向 預 防 犯 罪 發 生 及 積 極 偵 辦 案 件 逮 捕 嫌 疑 犯 的 方 向, 又 或 是 地 方 的 節 慶 期 間, 居 民 需 要 警 察 協 助 解 決 湧 入 的 遊 客 所 帶 來 的 交 通 壅 塞 問 題, 警 察 勤 務 的 規 劃 自 然 會 轉 向 交 通 疏 導 二 財 物 的 壓 力 : 由 於 府 資 源 的 有 限 性, 近 來 隨 著 財 的 拮 据, 也 間 接 的 影 響 到 警 察 勤 務 的 運 作, 當 財 務 壓 力 顯 現 可 運 用 的 資 源 減 少, 警 察 機 關 必 須 對 資 源 做 有 效 且 合 理 運 用, 例 如 當 每 月 配 給 的 油 料 費 減 少 時, 在 巡 邏 勤 務 的 規 劃 上 就 面 臨 了 是 否 必 須 減 少 巡 邏 勤 務 次 數 或 是 改 以 機 車 巡 邏 的 方 式 以 降 低 油 料 的 耗 損 三 科 技 的 影 響 :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科 技 取 代 了 以 往 許 多 必 須 透 過 人 力 去 進 行 的 工 作, 同 樣 的 也 影 響 到 警 察 勤 務 的 規 劃, 例 如 當 電 腦 普 遍 發 達 使 用 後, 在 勤 務 的 派 遣 上 透 過 電 腦 輔 助 派 勤 系 統, 能 夠 更 有 效 率 的 運 用 警 力, 此 外 近 年 來 推 動 的 監 視 錄 影 器 的 裝 設, 也 讓 警 方 能 夠 在 駐 地 就 能 夠 了 解 轄 區 的 交 通 狀 況, 適 時 派 員 予 以 交 通 疏 導, 減 少 警 力 的 浪 費 四 犯 罪 狀 況 的 變 化 : 犯 罪 狀 況 對 警 察 勤 務 亦 有 相 當 的 影 響, 警 察 本 身 司 職 維 護 社 會 安 的 角 色, 犯 罪 的 預 防 與 制 壓 是 警 察 重 要 的 工 作 內 容, 當 犯 罪 狀 況 發 生 改 變 時, 勤 務 的 規 劃 也 會 相 對 應 的 加 以 變 化, 如 選 舉 期 間 為 避 免 地 下 賭 盤 及 賄 選 影 響 到 選 舉 結 果, 警 方 勤 務 規 劃 上 就 會 產 生 如 查 察 賄 選 或 是 防 制 賭 盤 的 相 關 勤 務, 此 外 近 來 詐 騙 猖 獗, 勤 務 規 劃 上 就 會 出 現 反 詐 騙 的 相 關 勤 務 作 為, 這 些 都 是 犯 罪 狀 況 變 化 對 警 察 勤 務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21

30 參 鄭 文 竹 (1999) 指 出 勤 務 規 劃 是 警 察 單 位 主 官 ( 管 ) 針 對 轄 區 安 狀 況, 在 有 限 的 警 力 下, 透 過 不 同 的 勤 務 編 排, 以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可 分 為 反 應 式 或 預 警 式 的 勤 務 規 劃,Sherman (1992) 認 為 所 謂 的 預 警 式 勤 務 是 指 由 警 察 選 擇 目 標 並 發 動 警 察 作 為 的 勤 務 方 式, 反 應 式 勤 務 則 是 由 民 眾 發 動 後 警 察 作 為 的 勤 務 方 式, 其 規 劃 構 想 如 下 : 一 反 應 式 勤 務 規 劃 : 轄 內 並 無 情 報 或 跡 象 顯 示 有 重 的 安 狀 況 或 交 通 狀 況 即 將 要 發 生 時, 單 位 主 官 ( 管 ) 以 平 常 的 方 式 規 劃 勤 務, 並 未 採 取 特 別 的 勤 務 規 劃, 部 分 的 員 警 執 行 原 本 的 勤 務 ( 如 : 巡 邏 值 班 備 勤 等 ), 但 是 仍 保 留 部 分 的 警 力 以 因 應 突 發 狀 況, 也 因 此 反 應 式 的 勤 務 常 被 譏 諷 為 警 察 只 是 不 停 的 在 等 待 犯 罪 發 生 ( 李 湧 清, 1995a) 二 預 警 式 勤 務 規 劃 : 轄 內 已 有 情 報 或 跡 象 顯 示 有 重 的 安 狀 況 或 交 通 狀 況 即 將 發 生 時, 單 位 主 官 ( 管 ) 即 應 預 作 準 備,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朝 向 即 將 面 對 的 狀 況 來 編 排, 如 有 集 會 遊 行 活 動, 警 察 單 位 事 前 已 接 獲 申 請 並 核 准, 於 活 動 當 日 適 度 的 規 劃 交 通 整 理 及 安 全 維 護 人 員, 是 必 要 的 做 法 除 了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區 分 外, 勤 務 規 劃 方 面, 必 須 將 下 述 幾 點 列 入 考 量 : 一 安 要 點 : 安 要 點 是 轄 內 較 易 發 生 安 狀 況 的 地 點, 如 金 融 機 構 KTV 網 咖 酒 店 等, 勤 務 編 排 前 若 能 分 析 轄 內 的 較 易 產 生 安 事 故 地 點 及 可 能 方 式, 並 輔 以 相 對 應 及 最 有 效 果 的 勤 務 規 劃, 將 能 有 效 提 升 勤 務 運 作 的 效 率, 遏 止 犯 罪 發 生 二 社 情 資 料 : 民 眾 對 安 與 服 務 的 需 求, 是 影 響 勤 務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 李 湧 22

31 清,1994b), 透 過 員 警 平 時 家 戶 訪 查, 能 夠 獲 得 許 多 地 方 上 的 資 訊 與 地 區 居 民 的 意 見, 勤 務 的 規 劃 上 應 該 要 妥 適 的 針 對 所 獲 得 的 社 情 資 料 做 出 回 應, 也 讓 民 眾 了 解 到 警 方 確 實 有 在 重 視 民 意, 方 能 有 效 提 升 民 眾 對 於 警 察 的 滿 意 度, 例 如 獲 得 民 眾 反 映 某 處 深 夜 常 有 青 少 年 聚 集 滋 事, 勤 務 的 規 劃 上 面 就 可 以 編 排 守 望 或 是 巡 邏 勤 務 以 遏 止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三 地 區 分 析 : 針 對 轄 內 已 發 生 各 類 刑 案 或 交 通 事 故 的 地 點 定 期 分 析 研 討, 並 根 據 討 論 出 來 的 結 果 找 出 應 加 強 勤 務 的 地 點 與 時 間, 配 合 適 當 的 勤 務 規 劃, 將 能 夠 減 少 事 故 發 生 的 機 會, 例 如 在 易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的 地 點, 編 派 交 通 疏 導 崗 哨 或 守 望 勤 務, 民 眾 見 到 警 方 在 場, 自 然 會 較 小 心 駕 駛, 也 會 一 併 減 少 交 通 事 故 之 發 生 四 注 重 民 力 運 用 : 由 於 警 力 有 限, 民 力 無 窮, 近 年 來 我 警 察 機 關 積 極 的 與 民 間 合 作, 警 察 機 關 運 用 協 勤 民 力 組 織, 是 一 種 時 代 下 的 產 物 ( 黃 啟 賓, 2008), 例 如 目 前 常 見 的 義 交 義 警 社 區 巡 守 隊 志 工 等 等, 透 過 與 民 間 在 各 種 不 同 層 面 的 合 作, 組 織 動 員 社 會 的 力 量, 期 望 能 發 揮 更 的 維 護 安 作 用, 也 因 此 勤 務 規 劃 上 在 這 樣 的 趨 勢 下, 也 開 始 逐 漸 轉 變, 從 以 往 的 單 純 由 警 察 執 勤 到 近 期 輔 以 民 力 的 規 劃 方 式, 顯 示 出 我 警 界 對 於 民 力 的 重 視 五 把 握 勤 務 重 點 : 由 於 各 個 時 段 有 不 同 應 注 意 的 勤 務 重 點, 例 如 春 節 期 間 民 眾 外 出 旅 遊, 住 宅 區 的 巡 邏 便 較 為 重 要, 上 下 班 時 段 交 通 壅 塞, 就 應 該 要 編 排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或 是 在 執 行 元 首 維 安 勤 務 時, 維 護 元 首 的 生 命 安 全 為 最 重 要 的 事 情, 至 於 勤 務 時 是 否 要 一 併 取 締 周 邊 的 交 通 違 規, 則 視 是 否 有 助 於 任 務 達 成 來 加 以 判 斷, 因 此 在 勤 務 規 劃 時, 必 須 針 對 不 同 勤 務 時 段 不 同 的 勤 務 重 點, 規 劃 不 同 的 勤 務 23

32 以 為 因 應 六 指 定 帶 班 人 員 : 由 於 勤 務 執 行 有 時 候 是 二 位 以 上 的 員 警 共 同 執 行, 為 避 免 遇 事 指 揮 上 的 紊 亂, 勤 務 規 劃 時 應 指 定 資 深 員 警 為 帶 班 人 員, 以 確 保 勤 務 順 利 執 行 肆 李 修 安 (2010)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在 運 作 原 理 方 面 有 下 列 四 種 : 一 迅 速 原 理 : 早 期 者 認 為 警 察 反 應 時 間 長 短 與 是 否 能 逮 捕 罪 犯 息 息 相 關 ( 鄭 文 竹,1985), 近 年 則 提 出 了 迅 速 原 理, 此 原 理 認 為 警 察 人 員 越 早 抵 達 犯 罪 現 場, 則 逮 捕 犯 人 的 機 會 則 越 高 ( 李 湧 清,2007), 因 此 發 展 出 TAP 理 論, 此 理 論 認 為 犯 罪 發 生 到 警 方 到 達 犯 罪 現 場 為 止, 共 分 為 三 個 時 程 (1) 獲 知 時 間 : 犯 罪 行 為 發 生 後, 遭 人 知 悉 的 時 間 (2) 報 案 時 間 : 犯 罪 為 人 知 悉 後, 向 警 方 報 案 的 時 間 (3) 警 察 反 應 時 間 : 警 方 受 理 報 案 後 到 派 員 前 往 現 場 的 時 間, 此 三 個 時 程 合 稱 為 警 察 到 達 時 間 (Time of Arrival of Police), 當 犯 罪 時 間 越 長 而 警 方 反 應 到 場 時 間 越 短, 則 嚇 阻 犯 罪 作 用 愈 二 機 動 原 理 : 機 動 原 理 主 要 假 設 是 認 為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方 面 應 該 要 主 動 先 發 式 的 去 發 現 問 題 並 加 以 解 決, 而 非 被 動 反 應 的 等 待 問 題 發 生 先 發 式 的 勤 務 定 義 為 由 警 察 發 動 並 選 擇 目 標 的 勤 務 方 式 ( 李 湧 清, 1994a), 由 警 察 機 關 主 動 發 動 勤 務 策 略, 讓 警 方 得 以 處 理 部 分 被 動 反 應 式 勤 務 策 略 中 所 無 法 處 理 的 案 件, 例 如 : 無 被 害 人 的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酒 後 駕 車 公 共 危 險 案 件 等 等, 機 動 原 理 的 重 要 性 從 近 年 來 巡 邏 勤 務 的 重 視, 及 守 望 勤 務 的 逐 漸 式 微 可 看 出 端 倪, 當 然 並 非 被 動 反 應 不 重 要, 兩 者 之 間 仍 可 相 輔 相 成, 例 如 值 班 勤 務 雖 24

33 然 是 在 派 出 所 內 被 動 的 等 待 民 眾 前 來 報 案, 但 是 值 班 人 員 接 獲 報 案 後 能 即 指 派 線 上 巡 邏 警 網 前 往 處 理 事 故, 因 此 兩 者 的 合 作 仍 然 有 助 於 突 發 事 故 的 解 決 三 彈 性 原 理 : 彈 性 原 理 是 指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成 不 可 一 成 不 變, 由 於 社 會 的 複 雜 性 與 多 樣 性,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與 運 作 上 不 可 墨 守 成 規, 應 該 要 能 夠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做 調 整, 由 於 警 察 必 須 面 對 各 種 突 發 的 事 故, 再 加 上 勤 務 規 劃 時 受 到 時 空 因 素 的 干 擾, 時 的 干 擾 因 素 例 如 不 同 季 節 有 不 同 勤 務 規 劃 型 態, 春 夏 季 時 北 投 分 局 以 陽 明 山 交 通 疏 導 勤 務 為 主, 而 冬 季 時 則 會 偏 重 於 溫 泉 區 的 遊 客 服 務, 而 不 同 的 空 間 也 產 生 不 同 型 態 的 犯 罪 案 件, 例 如 北 投 分 局 光 明 派 出 所 轄 區 因 屬 觀 光 景 點, 較 易 發 生 遊 客 財 物 遭 竊 的 案 件, 而 石 牌 派 出 所 轄 區 則 因 屬 於 住 宅 區 容 易 發 生 住 宅 竊 盜, 也 因 此 不 難 看 出 惟 有 警 察 勤 務 運 作 保 持 彈 性 機 動, 方 足 已 解 決 各 種 挑 戰 四 顯 見 原 理 : 顯 見 原 理 主 要 是 針 對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時 的 外 觀 而 言, 此 一 原 理 認 為 員 警 在 執 行 各 種 勤 務 時, 無 論 是 服 裝 裝 備 或 交 通 工 具 等 等, 都 必 須 要 讓 民 眾 容 易 看 見, 也 就 是 所 謂 的 要 求 提 高 見 警 率 及 警 察 能 見 度, 主 要 的 原 因 有 下 列 兩 種 : 顯 性 功 能, 認 為 見 警 率 的 提 高 有 助 於 嚇 阻 犯 罪 的 發 生, 由 於 犯 罪 的 發 生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是 無 監 控 者 的 存 在, 而 警 方 透 過 各 種 勤 務 方 式 去 提 高 見 警 率, 讓 犯 罪 者 在 犯 罪 時, 因 為 監 控 者 的 出 現 而 減 少 犯 罪 的 動 機, 進 而 嚇 阻 犯 罪 的 發 生 隱 性 功 能, 由 於 員 警 在 執 行 勤 務 時 顯 而 易 見, 也 會 讓 員 警 接 受 來 自 四 方 民 眾 的 監 督, 進 而 本 身 小 心 謹 慎 的 執 行 勤 務, 減 少 偷 勤 或 是 違 法 犯 紀 發 生 的 機 會 25

34 伍 小 結 : 從 以 上 介 紹 其 實 並 不 難 看 出, 目 前 理 上 針 對 警 察 勤 務 的 規 劃 探 討 往 往 是 從 勤 務 的 目 的 達 成 來 討 論, 體 仍 脫 離 不 了 警 察 法 第 二 條 中 警 察 任 務 與 為 民 服 務 兩 個 面 向, 只 是 實 務 上 主 管 在 規 劃 警 察 勤 務 時, 除 了 考 量 目 的 達 成 方 式 外, 更 應 該 考 量 人 力 運 用 上, 如 何 以 最 精 簡 的 人 力 去 完 成 所 肩 負 的 任 務, 甚 至 更 應 該 思 考 的 是 上 級 交 付 他 機 關 請 求 協 助 民 眾 請 求 事 項, 究 竟 是 不 是 屬 於 警 察 本 身 應 負 責 範 疇 或 是 警 察 核 心 的 業 務 項 目, 如 果 不 是, 就 應 該 斷 然 的 拒 絕, 才 能 避 免 行 資 源 耗 費 在 不 必 要 的 事 務 上 面, 並 排 擠 到 原 本 警 察 應 該 要 負 責 的 安 跟 交 通 業 務 的 推 動 26

35 第 二 節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壹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沿 革 警 察 (police) 一 字, 源 自 於 希 臘 字 politeia( 管 理 城 鎮 及 其 周 圍 公 共 事 務 ) 和 polis( 城 市 ), 而 最 早 的 警 察 制 度 則 是 源 於 英,1829 年 皮 爾 爵 士 在 倫 敦 成 了 世 界 最 早 的 警 察 制 度, 當 時 由 超 過 一 千 名 的 警 察 組 成, 由 於 成 效 良 好, 到 了 1856 年 英 各 個 區 和 郡 都 擁 有 警 察, 也 遂 將 警 察 制 度 推 展 至 全 世 界 ( 王 家 儉,1984), 而 我 警 察 制 度 最 早 成 形 在 清 光 緒 年 間 首 將 近 代 歐 美 警 察 制 度 引 進 中, 而 近 代 臺 灣 警 察 制 度 的 創 則 是 由 日 據 時 代 所 傳 入,1901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成 了 警 察 本 署, 沿 用 至 今, 而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法 制 化, 始 於 民 61 年 8 月 28 日 所 公 布 的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因 當 為 我 早 期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是 以 行 命 令 的 方 式 訂 定 警 察 勤 務 試 行 通 則 供 各 單 位 據 以 執 行, 為 了 讓 警 察 勤 務 能 夠 法 化 並 修 正 不 合 時 宜 的 內 容, 警 署 遂 自 民 45 年 開 始 擬 定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草 案, 因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的 意 見 不 一, 暫 時 擱 置, 至 民 57 年 蒐 集 內 外 有 關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相 關 資 料 並 參 酌 日 本 外 勤 警 察 官 成 要 則 及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與 者 的 意 見 和 研 究, 方 擬 定 出 現 在 的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 法 院,1972), 最 早 對 於 員 警 服 勤 時 數 的 規 定 在 18 條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八 小 時 為 基 準, 每 週 以 四 十 八 小 時 為 度 但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 每 一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一 次, 外 宿 一 次 ; 如 遇 有 臨 時 事 故, 得 停 止 之 之 後 法 條 於 民 75 年 10 月 28 日 修 正 公 布,15 條 規 定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每 週 以 四 十 四 小 時 為 度 ;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一 次, 外 宿 二 次, 遇 有 臨 時 事 故 得 停 止 之 ; 並 得 視 安 狀 況 需 要, 在 勤 務 機 構 待 命 服 勤 此 次 的 修 正 將 原 本 48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縮 短 為 44 小 時, 另 增 加 一 次 外 宿 的 機 會, 讓 員 警 每 週 能 外 宿 回 家 休 息 二 次, 最 近 一 次 關 於 勤 務 制 度 修 訂 在 97 年 7 月 2 日, 第 15 條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27

36 酌 量 延 長 之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遇 有 臨 時 事 故 得 停 止 之 ; 並 得 視 安 狀 況 需 要, 在 勤 務 機 構 待 命 服 勤 此 次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週 休 二 日 的 規 定, 將 原 本 的 週 休 一 日 改 為 週 休 二 日, 並 刪 除 了 勤 務 時 間 44 小 時 為 度 的 規 定, 整 體 而 言 從 法 制 化 時 期 開 始, 我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即 已 設 計 好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的 規 定, 但 是 經 過 了 40 餘 年, 對 於 法 條 中 必 要 時 的 判 斷 標 準, 一 直 無 法 提 出 具 體 且 客 觀 的 基 準, 而 員 警 也 在 勤 務 制 度 混 沌 不 明 的 情 況 下, 經 常 面 臨 著 服 勤 時 間 過 長, 及 勤 務 時 間 不 固 定, 如 此 不 當 的 勤 務 制 度 設 計 恐 會 影 響 勤 務 之 執 行 良 莠, 因 為 警 察 任 務 之 遂 行, 乃 是 依 賴 優 良 的 勤 務 制 度 ( 呂 育 生,1979), 若 勤 務 時 間 過 長 又 不 符 合 人 性, 恐 引 起 員 警 怨 懟, 對 機 關 也 會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表 2-1 警 察 勤 務 法 制 化 時 期 歷 來 修 法 重 點 一 覽 表 重 要 內 容 修 正 法 條 修 正 重 點 修 法 日 期 民 61 年 8 月 28 全 文 31 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的 制 定 公 布, 象 徵 我 警 察 勤 日 公 布 務 正 式 邁 入 了 法 制 化 時 期 民 75 年 11 月 10 全 文 29 條 1 將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原 本 散 亂 的 法 條 內 容 依 照 日 公 布 性 質 歸 類 分 章 2 修 正 警 勤 區 的 劃 分 規 定 3 將 警 察 勤 務 中 關 於 巡 邏 臨 檢 兩 項 攻 勢 勤 務 賦 予 更 多 權 限 4 將 員 警 服 勤 時 間 上 限 由 每 週 48 小 時 修 正 為 44 小 時, 並 將 每 週 外 宿 一 次 的 規 定 修 正 成 外 宿 二 次 5 勤 務 規 劃 監 督 機 構 對 於 人 員 服 勤 編 組 方 式 時 間 應 訂 定 勤 務 基 準 表 6 將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法 制 化 28

37 民 89 年 7 月 5 日 公 布 第 條 7 明 訂 勤 前 教 育 的 種 類 1 配 合 警 消 分, 刪 除 第 6 條 關 於 消 防 警 勤 區 的 規 定 2 將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設 置 基 準 收 歸 由 警 署 訂 定 3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 市 ) 警 察 機 關 有 警 力 集 中 機 動 使 用 權 限 民 96 年 7 月 4 第 11 條 將 戶 口 查 察 名 稱 修 正 為 家 戶 訪 查 日 公 布 民 97 年 7 月 2 日 公 布 第 將 法 條 中 警 員 用 語 修 正 為 員 警 2 刪 除 服 勤 員 警 每 週 44 小 時 為 限 的 規 定, 並 將 原 本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一 次 外 宿 兩 次 的 25 條 規 定, 修 正 為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貳 現 行 我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運 作 方 式 我 現 行 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基 本 上 是 以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所 做 的 規 範 為 依 據, 但 並 非 完 全 侷 限 於 法 條 條 文 的 內 容, 警 署 另 有 依 照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頒 布 相 關 勤 務 規 則, 如 1982 年 3 月 22 日 函 頒 警 察 勤 務 規 範 1990 年 1 月 3 日 函 頒 警 察 勤 務 作 業 規 範 1994 年 3 月 9 日 函 頒 警 察 勤 務 現 階 段 作 法 1996 年 10 月 5 日 函 頒 警 察 勤 務 要 則 及 2007 年 4 月 25 日 函 頒 勤 務 規 劃 ( 編 配 ) 策 進 作 為 等 等, 無 疑 顯 示 出 我 警 察 勤 務 規 劃 的 彈 性 與 機 動 性, 但 是 多 年 來 在 勤 務 規 劃 上 面 其 實 並 未 做 出 重 的 變 革, 就 勤 務 時 間 來 講, 勤 務 規 劃 ( 編 配 ) 策 進 作 為 規 定 : 每 日 勤 務 以 8 小 時 為 原 則, 每 日 服 勤 時 間 得 依 需 求 酌 予 延 長 2 至 4 小 時 為 度, 但 不 以 固 定 延 長 4 小 時 為 必 要 ; 應 避 免 常 態 性 於 每 個 服 勤 日 服 勤 均 連 續 12 小 時, 確 有 必 要 時, 則 應 適 時 動 靜 29

38 工 作 交 替 勞 逸 均 勻, 以 調 節 精 神 體 力 看 似 十 分 人 性 化, 但 是 這 些 要 求 常 常 無 法 落 實 到 各 地 方 基 層 派 出 所, 也 讓 警 署 每 隔 一 段 時 日 就 要 函 發 各 單 位 重 申 相 關 規 定 以 下 針 對 常 見 的 勤 務 規 劃 方 式 介 紹 之 : 一 勤 四 息 八 制 :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服 勤 時 間 之 分 配, 以 勤 四 息 八 為 原 則, 或 採 其 他 適 合 實 際 需 要 之 時 間 分 配 此 勤 務 制 度 是 將 服 勤 的 員 警 分 為 三 班, 員 警 每 班 上 四 小 時 後 可 休 息 八 小 時, 週 而 復 始 輪 流 值 勤, 此 勤 務 制 度 好 處 是 員 警 可 以 獲 得 充 足 的 休 息 時 間, 但 是 所 需 的 警 力 數 較 多, 目 前 實 務 上 較 少 採 用 此 種 方 式 的 勤 務 制 度 二 半 日 更 替 制 : 依 照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人 員 置 三 人 至 五 人 者, 得 另 採 半 日 更 替 制, 夜 間 值 班 改 為 值 宿 此 勤 務 制 度 是 將 服 勤 員 警 分 為 二 班, 員 警 每 班 上 十 二 小 時 後 可 休 息 十 二 小 時, 此 制 度 服 勤 的 時 間 長, 但 是 相 對 的 員 警 的 服 勤 時 段 固 定, 生 理 時 鐘 亦 較 易 調 適, 通 常 在 偏 遠 地 區 的 派 出 所 會 採 行 此 種 勤 務 制 度 三 全 日 更 替 制 : 依 照 現 行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人 員 置 二 人 者, 得 另 採 全 日 更 替 制, 夜 間 值 班 改 為 值 宿 此 制 度 是 服 勤 員 警 上 二 十 四 小 時 後 休 息 二 十 四 小 時, 適 用 於 偏 遠 地 區 人 少 的 派 出 所 四 勤 六 息 六 制 : 民 府 時 代, 北 平 市 的 警 察 局 採 行 此 種 制 度, 將 員 警 分 為 二 班, 員 警 每 上 班 六 小 時 後, 可 休 息 六 小 時 五 勤 三 息 六 制 : 30

39 民 府 時 代, 天 津 市 的 警 察 局 採 行 此 種 制 度, 將 員 警 分 為 三 班, 員 警 每 上 班 三 時 後, 可 休 息 六 小 時 六 三 班 制 : 警 署 曾 於 1990 年 代 初 期, 成 革 新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規 劃 小 組 試 辦 新 勤 務 制 度, 針 對 特 定 派 出 所 進 行 長 達 二 年 實 驗 性 質 的 勤 務 設 計, 此 制 度 由 派 出 所 依 據 實 際 需 要 編 排 二 或 三 班 制 的 勤 務 制 度, 員 警 每 日 擔 服 連 續 工 作 八 小 時 後, 另 外 得 編 排 二 至 四 小 時 備 勤, 並 取 消 待 命 服 勤, 員 警 每 天 有 十 二 小 時 以 上 的 休 息 時 間 ( 劉 嘉 發,1994), 由 於 服 勤 時 間 固 定, 幹 部 反 應 員 警 下 班 離 去 後 即 難 以 掌 握 管 理 不 易, 再 加 上 部 分 時 段 警 力 過 少, 無 法 應 付 突 發 狀 況, 且 勤 務 時 間 連 續, 深 夜 時 段 執 勤 體 力 難 以 負 荷 等 原 因, 試 辦 結 束 後 遂 未 再 推 行 七 改 良 式 二 班 制 ( 鄭 善 印,2001 李 修 安,2010): 臺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臺 中 縣 警 察 局 為 了 適 應 基 層 警 力 不 夠, 且 配 合 多 數 同 仁 意 見, 於 1999 年 間 試 辦 新 的 勤 務 制 度, 員 警 每 日 連 續 服 勤 12 小 時 後 連 續 休 息 12 小 時, 將 勤 務 分 為 早 晚 二 班, 每 隔 一 週 早 晚 班 的 勤 務 人 員 對 調, 亦 即 甲 員 警 第 一 週 每 日 勤 務 時 段 為 9 時 至 21 時, 第 二 週 則 改 為 21 時 至 9 時, 目 前 臺 北 市 部 分 分 局 仍 採 行 此 種 勤 務 制 度, 由 於 勤 務 時 段 固 定, 員 警 有 較 長 的 休 息 時 間, 且 生 理 時 鐘 較 易 調 適, 但 此 制 度 也 遭 質 疑 擔 服 晚 班 勤 務 員 警 體 力 是 否 能 夠 勝 任 参 我 警 察 勤 務 時 間 一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5 條 規 定 : 每 日 勤 務 時 間 為 二 十 四 小 時, 其 起 迄 時 間 自 零 時 起 至 二 十 四 時 止 零 時 至 六 時 為 深 夜 勤, 十 八 時 至 二 十 四 時 為 夜 勤, 餘 為 日 勤 31

40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勤 務 以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酌 量 延 長 之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遇 有 臨 時 事 故 得 停 止 之 ; 並 得 視 安 狀 況 需 要, 在 勤 務 機 構 待 命 前 項 延 長 服 勤 停 止 輪 休 或 待 命 服 勤 之 時 間, 酌 予 補 假 二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 服 勤 人 員 每 日 應 有 連 續 八 小 時 之 睡 眠 時 間, 深 夜 勤 務 以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為 度 但 有 特 殊 任 務, 得 變 更 之 從 前 述 法 律 規 定 不 難 看 出, 目 前 我 法 律 規 定 員 警 每 日 勤 務 時 間 以 八 小 時 為 度, 服 勤 時 間 分 配 以 出 勤 四 小 時, 休 息 八 小 時 為 原 則, 服 勤 人 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例 外 遇 有 特 殊 狀 況 才 能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停 止 員 警 的 休 假 或 是 要 求 在 駐 地 待 命, 針 對 前 述 狀 況 另 給 予 補 假 此 外 依 照 警 察 機 關 外 勤 員 警 超 勤 加 班 費 核 發 要 點 規 定, 延 長 勤 務 4 時 間 可 以 報 領 超 勤 加 班 費, 給 予 實 質 上 的 金 錢 補 助, 不 過 依 照 各 縣 市 財 務 狀 況 的 不 同, 可 領 取 的 金 額 上 限 亦 有 不 同, 臺 北 市 府 財 狀 況 較 佳, 員 警 每 月 最 多 可 領 取 1,7000 元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而 財 務 不 佳 縣 市 除 了 無 法 給 予 1,7000 元 的 超 勤 加 班 費 外, 甚 至 會 拖 欠 數 月 後 才 發 給, 除 了 申 請 金 額 的 上 限 外, 每 日 能 申 請 超 勤 加 班 費 時 數 為 4 小 時, 每 月 申 請 的 超 勤 時 數 以 100 小 時 為 上 限 4 而 此 處 超 勤 時 數 係 指 :1 依 勤 務 分 配 表 輪 服 勤 區 查 察 巡 邏 臨 檢 守 望 值 班 備 勤 等 勤 務, 超 過 八 小 時 之 時 數 2 非 依 勤 務 分 配 表 輪 服 勤 務 之 員 警, 以 在 規 定 辦 公 時 間 外, 實 際 執 行 或 督 導 勤 務 之 時 數 3 實 際 執 行 或 督 導 勤 務 之 各 級 正 副 主 官 ( 管 ), 以 在 規 定 辦 公 時 間 外, 實 際 督 導 勤 務 或 帶 班 執 行 勤 務 之 時 數 32

41 第 三 節 各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壹 日 本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日 本 警 察 制 度 源 於 1874 年, 日 本 府 設 置 了 東 京 警 視 廳 ( 陳 春 林,1992), 蔡 中 志 (1992) 指 出 日 本 派 出 所 或 駐 在 所 依 據 人 口 面 積 行 區 域 及 警 察 事 務, 於 警 察 分 局 轄 內 劃 分 管 區 設 置 之, 每 一 派 出 所 再 劃 分 為 若 干 個 受 持 區 ( 等 於 我 警 勤 區 ), 日 本 派 出 所 性 質 上 只 是 一 個 服 勤 據 點, 並 非 如 我 派 出 所 一 樣 為 獨 勤 務 機 構, 所 有 派 出 所 勤 務 員 警 均 隸 屬 分 局 巡 邏 課, 服 勤 時 員 警 先 到 分 局 領 妥 裝 備, 再 赴 各 派 出 所 執 行 勤 務, 此 將 員 警 編 制 於 分 局 的 制 度 與 德 相 似, 日 本 員 警 服 勤 時 數 每 週 42 至 44 小 時, 另 規 定 每 日 勤 務 超 過 6 小 時 者 應 給 編 排 45 分 鐘 休 憩 時 間, 超 過 8 小 時 者 編 排 1 小 時 的 休 憩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計 入 勤 務 時 間 內 ( 李 錦 明,1994), 此 也 與 我 勤 務 制 度 中 並 未 規 劃 員 警 休 憩 時 間 有 很 不 同, 日 本 勤 務 制 度 採 行 二 三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述 如 下 : 一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 以 數 人 為 一 班 執 行 當 日 勤 務, 採 日 勤 ( 編 排 置 於 分 局 ) 一 當 番 ( 至 派 出 所 服 勤 ) 二 當 番 ( 至 派 出 所 服 勤 ) 非 番 ( 輪 休 ) 輪 流 執 行, 一 當 番 與 二 當 番 之 勤 務 編 排 於 派 出 所, 二 當 番 的 夜 間 勤 務 通 常 會 增 加 警 力, 而 一 當 番 與 二 當 番 通 常 會 有 2 小 時 的 重 疊 時 間, 通 常 一 當 番 下 勤 務 後, 會 返 回 分 局 作 1 小 時 體 能 訓 練, 二 當 番 勤 務 編 排 有 數 小 時 休 憩 時 間, 在 深 夜 可 於 派 出 所 睡 4 小 時, 日 勤 勤 務 則 是 將 人 員 編 排 制 於 分 局, 部 分 日 勤 勤 務 亦 編 排 輪 休, 以 彌 補 平 日 的 超 勤 時 數, 另 外 日 勤 遇 例 假 日 也 休 息 勤 務 輪 替 採 日 勤 (9 時 至 17 時 15 分 )-> 一 當 番 (8 時 30 分 至 17 時 15 分 )-> 二 當 番 (15 時 至 翌 日 10 時 )-> 非 番 (10 時 以 後 ), 依 序 執 行 33

42 表 2-2 日 本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日 勤 ㄧ 當 番 二 當 番 非 番 勤 務 時 間 09:00~17:15 08:30~17:15 15:00~10:00 10:00~ 資 料 來 源 : 李 錦 明 (1994) 表 2-3 日 本 四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日 期 勤 務 別 日 勤 甲 丁 丙 乙 甲 丁 ㄧ 當 番 乙 甲 丁 丙 乙 甲 二 當 番 丙 乙 甲 丁 丙 乙 非 番 丁 丙 乙 甲 丁 丙 註 : 甲 乙 丙 丁 分 別 代 表 不 同 班 別 員 警 資 料 來 源 : 李 錦 明 (1994) 二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 採 日 勤 ( 編 排 置 於 分 局 ) 當 番 ( 至 派 出 所 服 勤 ) 非 番 ( 輪 休 ) 輪 流 執 行, 日 本 除 東 京 都 外 都 採 此 種 輪 番 方 式, 日 勤 勤 務 時 間 為 9 時 至 17 時 15 分 ( 勤 務 時 間 7 小 時, 另 2 小 時 在 所 休 息 ) 當 番 勤 務 時 間 為 8 時 30 分 至 翌 日 10 時 ( 除 15 小 時 勤 務 時 間 外, 其 餘 在 所 休 息 ), 非 番 則 是 休 息 24 小 時 休 假 是 採 第 6 天 第 12 天 第 21 天 休 假, 勤 務 制 度 以 3 週 為 一 次 循 環 表 2-4 日 本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日 勤 當 番 非 番 勤 務 時 間 09:00~17:15 08:30~10:00 10:00~ 資 料 來 源 : 李 錦 明 (1994) 34

43 表 2-5 日 本 三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星 期 勤 務 第 一 週 第 二 週 第 三 週 日 勤 甲 休 甲 休 甲 甲 休 當 番 甲 甲 假 甲 甲 假 甲 甲 甲 假 非 番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甲 註 : 甲 代 表 此 一 輪 班 制 度 員 警, 在 3 週 循 環 內 的 勤 務 分 配 方 式 資 料 來 源 : 李 錦 明 (1994) 三 二 班 輪 班 制 勤 務 : 採 當 番 非 番 輪 流 執 行, 即 上 班 一 日 休 息 一 日, 與 我 的 全 日 更 替 制 相 仿, 目 前 較 少 採 行 貳 英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一 英 為 世 界 上 警 察 發 源 地, 警 察 權 範 圍 由 於 限 於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逮 捕 犯 罪, 管 理 交 通, 因 此 設 計 了 制 服 警 察 便 衣 警 察 及 交 通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採 巡 邏 方 式 ( 邱 華 君,1991), 江 慶 興 (1994) 指 出 英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採 三 班 制 勤 務 運 作, 根 據 警 察 規 則 規 定, 警 察 人 員 每 日 服 勤 8 小 時, 且 勤 務 時 間 是 連 續 服 勤 不 間 斷 外, 中 間 另 有 45 分 鐘 休 息 用 餐, 每 週 上 班 5 日, 休 息 2 日, 每 週 工 作 40 小 時, 若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加 班 超 時 工 作, 需 要 8 小 時 前 通 知 加 班 人 員, 讓 其 有 準 備 時 間 ; 其 8 小 時 勤 務 原 則 時 段 分 配 如 下 : 第 一 班 6 時 至 14 時, 第 二 班 自 14 時 至 22 時, 第 三 班 22 時 至 6 時, 或 是 第 一 班 7 時 至 15 時, 第 二 班 15 時 至 23 時, 第 三 班 23 時 至 7 時, 但 在 倫 敦 及 繁 重 城 市 地 區, 則 因 日 間 勤 務 繁 重, 巡 邏 時 間 的 分 配 採 行 兩 班 制, 第 一 班 6 時 至 10 時 14 時 至 18 時, 35

44 第 二 班 10 時 至 14 時 18 時 至 22 時 表 2-6 英 三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第 一 班 第 二 班 第 三 班 勤 務 時 間 07:00~15:00 15:00~23:00 23:00~07:00 06:00~14:00 14:00~22:00 22:00~06:00 資 料 來 源 : 鄭 文 竹 (1999) 二 英 除 了 實 施 三 班 制 外, 另 有 甚 多 警 察 局 試 行 新 的 勤 務 制 度 ( 渥 太 華 勤 務 制 度 ), 勤 務 制 度 將 所 有 成 員 分 成 五 個 小 組, 勤 務 以 五 週 為 一 個 循 環, 每 週 或 每 月 出 勤 總 時 數 不 變, 惟 將 三 班 制 原 服 勤 8 小 時 改 為 10 小 時, 使 休 假 時 間 連 續 及 延 長 ; 其 規 定 每 服 勤 1 小 時, 約 有 1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此 外 在 10 小 時 的 服 勤 時 間 內, 有 1 小 時 可 供 休 息 及 用 餐, 每 日 服 勤 時 間 固 定, 休 息 數 日 後 再 調 整 服 勤 時 段, 原 則 上 夜 勤 服 7 日 後, 可 連 續 休 假 6 日, 供 全 家 休 閒 旅 遊, 使 警 察 人 員 能 享 有 正 常 的 家 居 生 活 表 2-7 英 渥 太 華 勤 務 制 度 勤 務 分 配 表 星 期 分 組 組 別 第 一 星 期 第 二 星 期 第 三 星 期 第 四 星 期 第 五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星 期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 一 小 組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第 二 小 組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第 三 小 組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第 四 小 組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第 五 小 組 休 休 休 午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休 休 午 午 午 休 休 日 日 日 日 休 休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夜 休 休 休 資 料 來 源 : 江 慶 興 (1994) 註 : 日 代 表 日 勤, 勤 務 時 間 為 07:00~17:00; 午 代 表 午 勤, 勤 36

45 務 時 間 為 14:00~24:00, 遇 星 期 二 三 四 則 為 23:00~07:00, 午 勤 與 夜 勤 會 因 週 末 或 安 狀 況 不 同 而 調 整 之 参 德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根 據 鄭 善 印 研 究 (2001), 德 北 萊 茵 邦 警 察 局 派 出 所 勤 務, 採 專 責 地 區 之 巡 邏 守 望 值 班 等, 係 由 相 同 ㄧ 組 人 員 於 不 同 時 間 內 以 不 同 的 方 式 執 行, 與 我 勤 務 制 度 以 個 人 為 值 勤 單 位 者 不 同, 我 員 警 必 須 個 人 於 不 同 時 間 執 行 巡 邏 守 望 或 值 班 等 勤 務 德 北 萊 茵 邦 員 警 值 勤 時, 員 警 皆 集 中 於 分 局 再 赴 派 出 所 執 行, 若 分 局 轄 區 遼 闊, 亦 有 將 值 勤 人 員 置 於 派 出 所 內 勤 務 中 最 重 要 的 為 巡 邏, 巡 邏 出 勤 時 間 分 早 (7 時 至 14 時, 中 間 有 1 小 時 可 休 息 ) 午 (14 時 至 22 時 ) 晚 (22 時 至 7 時 中 間 有 2 小 時 可 休 息 ) 及 休 息 待 命 ( 不 值 勤, 必 須 應 召 集 ) 四 種 班 別 每 組 值 勤 人 員 自 週 三 起 班, 連 續 值 勤 7 日 早 班, 之 後 休 假 2 日, 再 值 勤 3 日 午 班 及 4 日 晚 班, 然 後 1 日 休 息 待 命 及 2 日 休 假, 接 著 值 勤 4 天 午 班 及 3 天 晚 班, 然 後 1 日 休 息 待 命 及 1 日 的 休 假, 如 此 完 成 一 個 月 的 值 勤 循 環, 每 組 每 人 每 月 共 計 值 勤 168 小 時 表 2-8 德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早 班 午 班 晚 班 休 息 待 命 勤 務 時 間 07:00~14:00 14:00~22:00 22:00~07:00 必 要 時 應 召 及 資 料 來 源 : 鄭 善 印 (2001) 37

46 表 2-9 德 勤 務 分 配 表 週 別 第 ㄧ 週 第 二 週 第 三 週 第 四 週 星 期 星 期 三 早 班 休 假 晚 班 午 班 星 期 四 早 班 休 假 晚 班 午 班 星 期 五 早 班 午 班 休 息 待 命 晚 班 星 期 六 早 班 午 班 休 假 晚 班 星 期 日 早 班 午 班 休 假 晚 班 星 期 ㄧ 早 班 晚 班 午 班 休 息 待 命 星 期 二 早 班 晚 班 午 班 休 假 資 料 來 源 : 鄭 善 印 (2001) 肆 美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鄭 文 竹 (2003) 指 出, 美 警 察 的 勤 務 內 容 可 分 為 內 勤 與 外 勤 兩 種, 內 勤 工 作 主 管 行 性 服 務, 外 勤 工 作 則 包 括 巡 邏 統 制 提 供 服 務 預 防 犯 罪 交 通 管 理 刑 事 偵 查 不 道 德 行 為 控 制 等 等 如 同 我 派 出 所 現 行 所 從 事 的 工 作, 外 勤 的 勤 務 運 作 方 式 如 下 : 一 八 小 時 三 班 制 : 第 一 班 為 白 天 班,8 時 至 16 時 或 是 6 時 45 分 至 15 時 30 分 ; 第 二 班 為 小 夜 班,16 時 至 24 時 或 是 15 時 15 分 至 24 時 ; 第 三 班 為 夜 班 24 時 至 8 時 或 是 23 時 45 分 至 8 時 30 分 ; 第 四 班 為 輪 休 石 支 齊 (2004) 在 介 紹 堪 薩 斯 州 的 維 奇 塔 市 警 察 勤 務 制 度 指 出, 該 市 警 察 勤 務 為 8 小 時 固 定 班, 由 員 警 自 行 選 擇 服 勤 時 段, 分 為 7 時 至 15 時 ;15 時 至 23 時 ;23 時 至 7 時 等 三 個 時 段, 上 五 天 休 息 二 天, 美 規 定 公 共 安 全 人 員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0 小 時, 超 出 時 數 警 局 必 須 支 付 1.5 倍 加 班 費, 因 此 府 並 不 鼓 勵 加 班 38

47 表 2-10 美 三 班 制 勤 務 時 間 表 班 別 第 一 班 第 二 班 第 三 班 勤 務 時 間 08:00~16:00 16:00~24:00 24:00~08:00 06:45~15:30 15:15~24:00 23:45~08:30 07:00~15:00 15:00~23:00 23:00~07:00 資 料 來 源 : 鄭 文 竹 (2003) 石 支 齊 (2004) 二 十 二 小 時 二 班 制 : 章 光 明 (1996) 介 紹 密 西 根 州 錫 蘭 市 警 察 局 勤 務 制 度 指 出, 該 局 對 於 五 個 人 的 地 區 警 察 單 位, 採 行 了 兩 週 為 一 單 元, 員 警 每 日 服 勤 12 小 時, 每 執 勤 兩 日 即 可 休 息 兩 日, 此 種 勤 務 制 度 將 員 警 原 本 三 日 所 需 執 行 的 時 間 合 併 於 二 日 內 執 行 完 成 表 2-11 美 二 班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星 期 班 別 第 一 週 第 二 週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7-17 甲 乙 乙 甲 7-19 乙 甲 乙 甲 甲 甲 乙 甲 乙 乙 19-7 丁 丙 丁 丙 丙 丙 丁 丙 丁 丁 21-7 丙 丁 丁 丙 17-3 戊 戊 17-5 戊 戊 戊 戊 戊 甲 乙 乙 甲 甲 乙 乙 乙 甲 甲 乙 乙 甲 休 丙 丁 丁 丙 丙 丁 丁 丁 丙 丙 丁 丁 丙 戊 戊 戊 戊 戊 戊 資 料 來 源 : 鄭 文 竹 (2003) 甲 丙 戊 39

48 伍 我 勤 務 時 間 制 度 與 他 比 較 表 2-12 各 勤 務 制 度 比 較 表 每 日 平 均 工 作 勤 中 有 無 給 予 類 別 時 間 休 息 或 用 餐 時 家 間 日 本 8 有 英 8 有 德 8 有 美 8 不 清 楚 我 原 則 8, 必 要 時 則 延 長 勤 務 時 間 資 料 來 源 : 研 究 者 整 理 無 加 班 規 定 不 清 楚 若 隔 日 需 要 加 班, 須 8 小 時 前 通 知 不 清 楚 工 作 時 數 上 限 每 週 40 小 時, 超 過 須 支 付 1.5 倍 加 班 費 每 週 加 班 時 上 限 規 定 已 於 法 條 中 刪 除, 每 日 由 主 管 決 定 勤 務 規 劃 編 排 陸 除 了 上 述 者 介 紹 的 各 制 度 外, 近 來 警 署 針 對 前 所 曾 提 到 過 的 監 察 院 對 直 派 出 所 遭 刺 糾 正 案 衍 生 出 來 的 一 些 勤 務 問 題, 曾 透 過 駐 外 聯 絡 官 去 蒐 集 幾 個 家 的 勤 務 時 間 編 排 方 式 希 望 能 夠 作 為 參 考, 其 中 調 查 資 料 指 出 泰 越 南 日 本 馬 來 西 亞 及 南 非 採 每 班 8 小 時 3 班 制 的 服 勤 方 式 ; 菲 律 賓 採 行 每 班 12 小 時 2 班 制 的 服 勤 方 式 ; 印 尼 採 行 每 班 14 小 時 1 班 制 的 服 勤 方 式, 但 是 印 尼 不 用 服 深 夜 勤 務 (0000 至 0630); 美 採 每 班 小 時, 全 年 固 定 3 班 制 ( 或 採 混 合 制 ); 另 外 馬 來 西 亞 警 察 之 巡 邏 拘 留 所 駐 守 勤 務, 採 勤 4 息 8 制 雖 然 警 署 得 到 的 資 料 中, 與 者 介 紹 的 仍 有 一 些 不 同 之 處, 但 是 體 來 看, 每 日 8 小 時 的 勤 務 時 間 制 度, 還 是 獲 得 較 多 家 的 青 睞, 而 我 雖 然 法 令 規 定 8 小 時 勤 務 時 間, 但 是 卻 開 了 一 個 漏 洞, 必 要 時, 得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酌 量 延 長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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