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卡病毒感染準備及應變計劃(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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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A. 引 言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是 由 寨 卡 病 毒 引 起 並 由 蚊 子 傳 播 的 疾 病 該 病 毒 於 1947 年 首 次 從 烏 干 達 寨 卡 森 林 一 隻 獼 猴 體 內 分 離 出 來, 及 後 於 1948 年 及 1954 年 分 別 從 同 一 森 林 的 蚊 子 ( 即 非 洲 伊 蚊 ) 及 尼 日 利 亞 的 人 類 體 內 分 離 出 來 該 病 毒 主 要 經 伊 蚊 的 叮 咬 傳 染 人 類, 大 部 分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者 並 沒 有 病 徵 感 染 寨 卡 病 毒 的 患 者 可 能 會 出 現 持 續 數 天 的 病 徵, 包 括 輕 微 發 燒 紅 疹 肌 肉 疼 痛 關 節 痛 頭 痛 眼 窩 後 疼 痛 和 結 膜 炎 現 時 並 沒 有 治 療 該 疾 病 的 專 門 藥 物, 患 者 會 獲 處 方 治 療 徵 狀 的 藥 物, 以 紓 緩 不 適 大 部 分 患 者 可 完 全 痊 癒, 不 會 出 現 嚴 重 併 發 症 2. 目 前 最 受 關 注 的 是 該 病 與 懷 孕 的 不 良 影 響 ( 初 生 嬰 兒 出 現 小 頭 畸 形 ) 和 其 他 神 經 系 統 及 自 身 免 疫 性 的 併 發 症 如 吉 巴 氏 綜 合 症 的 關 係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下 稱 世 衞 ) 的 報 告 顯 示, 越 來 越 多 研 究 而 達 致 的 科 學 共 識 指, 寨 卡 病 毒 是 小 頭 畸 形 吉 巴 氏 綜 合 症 和 其 他 胎 兒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畸 形 的 成 因 2016 年 2 月 1 日, 世 衞 宣 布, 繼 2014 年 法 屬 波 利 尼 西 亞 發 生 類 似 的 集 體 感 染 病 例 之 後, 巴 西 近 期 報 告 的 小 頭 症 和 其 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的 集 體 感 染 病 例, 構 成 國 際 關 注 的 突 發 公 共 衞 生 事 件 3. 本 港 雖 然 並 無 發 現 主 要 媒 介 埃 及 伊 蚊, 但 具 有 能 力 傳 播 寨 卡 病 毒 的 白 紋 伊 蚊 卻 屬 常 見, 因 此 仍 有 外 地 傳 入 個 案 引 致 疫 情 擴 散 的 風 險 政 府 在 2016 年 2 月 5 日 在 憲 報 刊 登 公 告, 說 明 在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第 599 章 ) 附 表 1 加 入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4. 目 前 未 有 證 實 可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疫 苗, 亦 沒 有 可 用 以 治 療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認 可 藥 物 預 防 的 主 要 措 施, 是 防 止 蚊 蟲 滋 生 和 避 免 蚊 叮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可 就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提 供 檢 測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在 新 受 影 響 國 家 的 人 民 缺 乏 免 疫 能 力, 因 此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是 令 人 關 注 的 問 題 衞 生 署 會 就 疫 苗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治 療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建 議, 與 世 衞 及 相 關 專 家 聯 絡 1

2 5. 為 確 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 具 備 各 項 關 鍵 能 力, 能 以 迅 速 高 效 率 且 協 調 一 致 的 方 式, 預 防 偵 測 按 特 徵 分 析 和 應 對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威 脅, 避 免 出 現 災 難 性 的 併 發 症 和 對 社 會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負 擔, 政 府 擬 訂 本 文 件, 闡 述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一 旦 對 本 港 公 共 衞 生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時, 政 府 的 準 備 和 應 變 計 劃 ( 下 稱 本 計 劃 ) 根 據 防 禦 新 傳 染 病 的 準 備 和 應 變 措 施 通 用 框 架, 政 府 在 啓 動 不 同 的 應 變 級 別 時 會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患 者 的 臨 牀 病 情 輕 重, 例 如 其 臨 牀 徵 狀, 以 及 是 否 出 現 任 何 嚴 重 情 況, 令 他 須 住 院 甚 至 死 亡 ; 傳 染 病 的 傳 播 能 力, 以 及 會 否 造 成 持 續 性 社 區 爆 發 ;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人 類 中 傳 播 的 地 域 ( 例 如 受 影 響 地 區 的 全 球 分 布 ), 以 及 受 影 響 地 區 與 香 港 之 間 的 貿 易 和 旅 客 流 量 ; 市 民 是 否 容 易 感 染 病 毒 和 引 致 嚴 重 後 果 的 風 險 ; 可 有 預 防 措 施, 例 如 藥 物 和 防 疫 注 射 ; 對 本 港 醫 護 基 礎 設 施 的 影 響 和 在 醫 護 環 境 中 傳 播 的 風 險 ; 以 及 世 衞 等 國 際 衞 生 當 局 的 建 議 6. 儘 管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者 的 臨 牀 症 狀 並 不 嚴 重, 但 受 感 染 孕 婦 仍 有 誕 下 患 有 小 頭 症 併 發 症 嬰 兒 之 虞, 故 引 起 社 會 高 度 關 注 白 紋 伊 蚊 在 香 港 屬 常 見, 本 地 市 民 易 受 威 脅, 如 控 蚊 措 施 不 足, 不 能 抹 煞 爆 發 此 病 的 可 能 因 此, 控 蚊 工 作 至 關 重 要 此 外, 世 衞 已 宣 布 把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列 為 國 際 關 注 的 突 發 公 共 衞 生 事 件 在 啓 動 和 解 除 準 備 和 應 變 級 別 時, 除 了 疾 病 流 行 的 規 模 外, 此 等 因 素 也 在 考 慮 之 列 7. 本 計 劃 列 明 各 個 應 變 級 別 和 按 每 個 應 變 級 別 設 立 的 相 應 指 揮 架 構, 當 中 所 採 用 的 三 個 應 變 級 別, 與 流 感 大 流 行 和 爆 發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及 埃 博 拉 ( 伊 波 拉 ) 病 毒 病 的 應 變 級 別 一 致 本 計 劃 旨 在 制 訂 應 變 系 統 框 架, 讓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和 相 關 組 織 得 以 協 調, 按 議 定 的 機 制 採 取 行 動, 以 期 減 低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對 本 港 公 共 衞 生 的 影 響 此 外, 本 計 劃 也 作 為 溝 通 工 具, 方 便 向 公 眾 清 楚 傳 達 風 險 水 平 相 關 機 構 公 司 和 組 織 在 制 訂 本 身 的 應 變 計 劃 和 應 變 措 施 時, 應 參 考 本 計 劃 本 計 劃 的 要 點 如 下 : 應 變 系 統 設 有 三 個 級 別, 每 個 級 別 按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影 響 香 港 和 對 公 眾 造 成 健 康 影 響 的 風 險 而 劃 分 ;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須 考 慮 的 主 要 因 素 ; 2

3 啓 動 和 解 除 應 變 級 別 的 機 制 ; 按 每 個 應 變 級 別 採 取 的 公 共 衞 生 行 動 ; 以 及 涉 及 的 主 要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3

4 B. 政 府 的 應 變 級 別 8. 本 計 劃 包 含 三 個 應 變 級 別, 即 戒 備 嚴 重 及 緊 急 這 些 應 變 級 別 按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可 能 影 響 本 港 的 風 險 評 估, 以 及 對 公 眾 造 成 的 健 康 影 響 而 劃 分 9. 應 注 意 的 是, 目 前 有 關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實 況 資 料 及 知 識 ( 包 括 其 蔓 延 情 況 臨 牀 症 狀 和 流 行 病 學 情 況 ) 仍 然 有 限 隨 着 情 況 演 變, 有 關 這 些 可 用 作 風 險 評 估 的 因 素 會 逐 漸 出 現 政 府 會 因 應 最 新 的 科 學 知 識 和 最 新 情 況, 不 時 評 估 和 檢 視 有 關 風 險, 確 保 啓 動 適 當 的 應 變 級 別, 以 及 採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10.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指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對 本 港 市 民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即 時 影 響, 屬 於 低 的 情 況 一 般 而 言,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代 表 與 本 港 可 能 有 頻 繁 旅 遊 和 貿 易 往 來 的 國 家 出 現 人 類 感 染 個 案, 而 世 衞 也 維 持 就 此 疾 病 向 全 球 發 出 警 示 ; 或 本 港 錄 得 外 地 傳 入 個 案 11.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下 稱 食 衞 局 ) 局 長 可 根 據 衞 生 署 署 長 的 建 議, 啓 動 或 解 除 這 個 應 變 級 別 衞 生 署 署 長 為 擬 定 有 關 建 議 而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時, 會 考 慮 第 5 段 所 述 的 主 要 因 素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12.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指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對 本 港 市 民 健 康 造 成 影 響 的 風 險, 屬 於 中 等 的 情 況 一 般 而 言,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代 表 本 港 出 現 零 星 本 地 個 案 或 單 一 本 地 集 體 感 染 個 案 羣 組 13. 食 衞 局 局 長 可 根 據 衞 生 署 署 長 的 建 議, 啓 動 或 解 除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衞 生 署 署 長 為 擬 定 有 關 建 議 而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時, 會 考 慮 第 5 段 所 述 的 主 要 因 素 4

5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14.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指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對 本 港 市 民 健 康 造 成 影 響 的 風 險, 屬 於 高 而 迫 切 的 情 況 一 般 而 言,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代 表 本 港 出 現 多 於 一 個 本 地 集 體 感 染 個 案 羣 組 或 本 地 廣 泛 傳 播 15. 行 政 長 官 或 獲 其 轉 授 權 力 的 人 士 可 根 據 食 衞 局 局 長 的 建 議, 啓 動 或 指 示 解 除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衞 生 署 署 長 為 支 援 食 衞 局 局 長 擬 定 有 關 建 議 而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時, 會 考 慮 第 5 段 所 述 的 主 要 因 素 調 整 應 變 級 別 16. 有 關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資 訊 仍 然 有 限 在 此 情 況 下, 風 險 評 估 必 須 具 有 彈 性, 而 且 寧 可 傾 向 審 慎 政 府 在 取 得 更 多 資 料 後, 便 可 對 風 險 進 行 更 佳 的 評 估, 並 適 當 地 調 整 應 變 級 別 17. 當 情 況 緩 和 後, 衞 生 署 署 長 / 食 衞 局 局 長 便 會 就 解 除 應 變 級 別 或 完 全 解 除 戒 備 一 事, 向 食 衞 局 局 長 /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意 見 5

6 C. 指 揮 架 構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18.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啓 動 後, 政 府 會 設 立 精 簡 的 應 變 指 揮 架 構 食 衞 局 會 統 籌 和 策 導 政 府 的 應 變 工 作, 而 下 列 部 門 和 機 構 則 主 要 負 責 評 估 風 險 性 質 及 級 別 : 衞 生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下 稱 食 環 署 ); 以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稱 醫 管 局 )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19.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啓 動 後, 政 府 會 設 立 督 導 委 員 會, 由 食 衞 局 局 長 擔 任 主 席, 負 責 統 籌 和 策 導 政 府 的 應 變 工 作, 並 由 食 衞 局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20.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核 心 成 員 包 括 : 食 衞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食 物 ); 食 衞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衞 生 ); 食 衞 局 副 局 長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工 商 及 旅 遊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保 安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署 長 ; 食 環 署 署 長 ; 衞 生 署 署 長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署 長 ; 政 府 新 聞 處 處 長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 以 及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6

7 21. 督 導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會 增 選 其 他 高 級 人 員 和 非 政 府 專 家 出 任 成 員 成 員 可 按 情 況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22.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啓 動 後, 督 導 委 員 會 便 會 由 行 政 長 官 擔 任 主 席, 並 由 食 衞 局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23. 視 乎 情 況 需 要, 督 導 委 員 會 的 核 心 成 員 包 括 : 政 務 司 司 長 ; 財 政 司 司 長 ; 律 政 司 司 長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主 任 ; 各 政 策 局 局 長 ; 衞 生 署 署 長 ; 食 環 署 署 長 ; 政 府 新 聞 處 處 長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 以 及 醫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24. 督 導 委 員 會 可 增 選 其 他 高 級 人 員 和 非 政 府 專 家 出 任 成 員 成 員 必 要 時 可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25. 督 導 委 員 會 可 按 情 況 設 立 轄 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由 食 衞 局 局 長 擔 任 主 席, 以 處 理 運 作 事 宜 和 具 體 問 題, 並 向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衞 生 署 和 醫 管 局 的 代 表 應 擔 任 各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核 心 成 員 食 衞 局 局 長 可 邀 請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的 人 員 和 非 政 府 專 家 加 入 小 組 委 員 會 7

8 D. 公 共 衞 生 應 變 措 施 26. 政 府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應 就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制 定 應 變 計 劃, 確 保 政 府 和 主 要 行 業 的 應 變 行 動 及 基 本 服 務 互 相 協 調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也 應 定 期 進 行 演 習 和 修 訂 相 關 應 變 計 劃 27. 衞 生 署 會 密 切 留 意 全 球 及 地 區 情 況, 以 及 專 家 意 見 衞 生 署 會 與 私 家 醫 院 專 業 醫 療 組 織 及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動 用 社 區 資 源 衞 生 署 食 環 署 會 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下 稱 民 政 總 署 ) 和 其 他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協 助 下 ( 如 情 況 需 要 ), 以 一 般 市 民 和 特 定 社 羣 為 對 象, 舉 辦 健 康 教 育 活 動, 提 供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個 人 衞 生 及 環 境 衞 生 的 健 康 指 引 食 衞 局 和 衞 生 署 也 會 確 保 已 制 定 所 需 的 法 例 和 設 立 信 息 傳 遞 機 制, 務 求 根 據 國 際 衞 生 條 例 (2005) 暢 順 執 行 應 變 行 動 醫 管 局 會 與 服 務 使 用 者 溝 通, 給 予 有 關 病 毒 的 健 康 指 引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輸 血 服 務 中 心 會 因 應 美 洲 爆 發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檢 視 現 行 有 關 捐 血 者 篩 查 和 傳 染 病 測 試 的 政 策, 以 及 更 新 捐 血 者 延 遲 捐 血 的 政 策 28. 食 環 署 會 : 加 強 控 蚊 工 作 ( 包 括 在 冬 季 期 間 ) 檢 視 全 港 設 有 監 察 白 紋 伊 蚊 的 誘 蚊 產 卵 器 的 地 區 數 目, 並 按 需 要 加 強 監 察 工 作 在 所 有 港 口 加 強 進 行 監 察 白 紋 伊 蚊 行 動, 由 每 月 一 次 增 至 兩 次 ( 每 星 期 進 行 監 察 行 動 的 機 場 除 外 ) 在 冬 季 增 加 外 判 流 動 防 治 蟲 鼠 服 務 隊 的 數 目 在 進 行 歲 晚 清 潔 大 行 動 期 間 加 強 控 蚊 工 作 推 行 滅 蚊 運 動 和 防 控 蚊 患 特 別 專 題 行 動 通 知 各 相 關 部 門, 因 應 工 程 地 盤 容 易 滋 生 蚊 患 一 點, 提 醒 其 承 建 商 防 蚊 工 作 尤 為 重 要, 以 及 特 別 在 工 程 地 盤 加 強 滅 蚊 8

9 29. 政 府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亦 應 持 續 執 行 各 自 的 防 控 措 施 加 強 採 取 病 媒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特 別 向 正 值 生 育 年 齡 的 人 士 提 供 具 體 忠 告 舉 例 來 說 : 教 育 局 會 向 學 校 發 放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校 園 傳 播 的 資 訊 民 政 總 署 會 經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網 絡, 向 酒 店 賓 館 床 位 寓 所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和 互 助 委 員 會 發 放 有 關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預 防 措 施 的 資 訊 房 屋 署 會 在 租 住 公 共 屋 邨 的 公 眾 地 方 定 期 進 行 清 潔 工 作 和 採 取 防 蚊 措 施 ( 最 少 每 星 期 一 次 ), 鼓 勵 居 民 保 持 良 好 衞 生 習 慣 ( 包 括 預 防 蚊 患 ), 以 及 就 衞 生 違 例 事 項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地 政 總 署 會 進 行 例 行 巡 查 ( 最 少 每 星 期 一 次 ), 並 採 取 所 需 行 動, 確 保 該 署 管 轄 範 圍 內 的 政 府 土 地 地 盤 整 潔, 以 及 加 強 對 地 盤 承 建 商 的 監 督, 以 增 加 防 蚊 工 作 的 次 數 和 提 升 強 度 勞 工 處 會 向 僱 主 僱 員 和 聯 會 發 放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工 作 間 傳 播 的 資 訊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稱 社 署 ) 會 向 幼 兒 中 心 為 正 值 生 育 年 齡 人 士 和 長 者 提 供 社 區 照 顧 和 支 援 服 務 的 單 位 安 老 院 和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中 心, 以 及 其 他 院 舍, 發 放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院 舍 傳 播 的 資 訊 社 署 及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會 提 醒 易 受 感 染 的 正 值 生 育 年 齡 人 士 長 者 和 有 需 要 人 士, 並 按 情 況 所 需 協 助 他 們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及 衞 生 情 況, 以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相 關 工 務 部 門 會 加 強 對 地 盤 承 建 商 的 監 督, 以 增 加 防 蚊 工 作 的 次 數 和 提 升 強 度, 保 障 地 盤 人 員 免 受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旅 遊 事 務 署 會 向 旅 客 和 旅 遊 業 界 發 放 有 關 衞 生 及 感 染 控 制 的 資 訊 運 輸 署 會 向 運 輸 業 界 發 放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公 共 交 通 車 輛 和 渡 輪 傳 播 的 資 訊 9

10 30. 政 府 會 視 乎 不 同 應 變 級 別, 採 取 不 同 程 度 的 公 共 衞 生 應 變 措 施 一 般 而 言, 應 變 措 施 應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範 疇 : 監 測 ; 調 查 及 控 制 措 施 ; 實 驗 室 支 援 ;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 醫 療 服 務 ; 檢 討 防 疫 注 射 及 用 藥 指 引 ;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 以 及 信 息 傳 遞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31. 在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政 府 會 實 施 下 列 應 變 措 施 : 衞 生 署 會 主 動 與 相 關 持 份 者 世 衞 和 海 外 衞 生 當 局 合 作, 制 定 供 本 地 監 測 使 用 的 病 例 定 義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總 監 會 召 開 蚊 傳 疾 病 跨 部 門 統 籌 委 員 會, 向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簡 報 現 況, 並 就 針 對 性 介 入 措 施 向 個 別 部 門 提 出 建 議 ( 例 如 在 學 校 推 行 防 蚊 衞 生 防 護 措 施 ) 食 衞 局 會 成 立 由 常 任 秘 書 長 ( 食 物 ) 出 任 主 席 的 防 蚊 患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政 策 督 導 31.1 監 測 由 於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本 港 屬 須 呈 報 疾 病 ( 香 港 法 例 第 599 章 附 表 1), 所 有 醫 生 均 須 按 最 新 的 呈 報 準 則 向 衞 生 署 呈 報 個 案 衞 生 署 會 : 密 切 留 意 世 衞 最 新 發 布 的 監 測 定 義, 修 訂 本 港 的 監 測 工 作, 並 向 相 關 持 份 者 傳 達 信 息 進 行 媒 體 / 傳 聞 監 測, 以 監 察 本 港 和 全 球 的 情 況 與 醫 管 局 和 私 家 醫 院 合 作, 在 有 需 要 時 加 強 其 他 有 關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監 測 工 作 10

11 適 時 按 情 況 與 國 家 衞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 下 稱 國 家 衞 生 計 生 委 ) 廣 東 和 澳 門 衞 生 當 局 及 其 他 衞 生 當 局, 交 換 有 關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資 訊 與 世 衞 和 國 際 衞 生 當 局 聯 絡, 以 監 察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全 球 蔓 延 的 情 況 和 影 響 31.2 調 查 及 控 制 措 施 衞 生 署 會 : 在 接 獲 通 報 確 診 個 案 的 24 小 時 內,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並 將 調 查 結 果 轉 交 食 環 署 防 治 蟲 鼠 事 務 諮 詢 組, 以 便 制 定 適 當 的 病 媒 控 制 措 施 與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輸 血 服 務 中 心 分 享 有 關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的 資 訊, 以 免 寨 卡 病 毒 經 輸 血 而 傳 播, 並 按 情 況 追 踪 與 患 者 有 接 觸 的 人 根 據 最 新 情 況, 參 照 世 衞 和 其 他 衞 生 當 局 所 提 供 的 科 學 證 據, 定 期 檢 視 和 更 新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調 查 程 序 要 求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確 診 個 案 患 者, 在 血 液 含 有 病 毒 期 間 住 院 接 受 治 療, 並 須 留 在 無 病 媒 ( 無 蚊 ) 的 環 境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衞 生 人 員 會 為 此 目 的 發 出 隔 離 令 因 應 疾 病 的 傳 播 途 徑, 按 情 況 需 要 向 患 者 及 與 他 有 接 觸 的 人 提 出 其 他 預 防 措 施 的 建 議 31.3 實 驗 室 支 援 衞 生 署 會 : 檢 討 實 驗 室 診 斷 策 略 和 提 高 實 驗 室 檢 測 的 樣 本 數 量 就 任 何 懷 疑 個 案 進 行 寨 卡 病 毒 化 驗 與 公 共 衞 生 檢 測 中 心 和 醫 管 局 的 實 驗 室 網 絡 聯 絡,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把 檢 測 技 術 轉 移 至 醫 管 局 與 世 衞 和 海 外 相 關 單 位 加 緊 聯 絡, 以 獲 取 最 新 資 訊 11

12 31.4 醫 療 服 務 衞 生 署 會 : 與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管 理 局 聯 絡, 以 便 提 醒 持 牌 中 心 注 意 和 推 行 延 遲 配 子 捐 贈 和 人 類 生 殖 科 技 程 序 的 政 策 醫 管 局 會 : 就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制 定 臨 牀 治 理 指 引 監 察 每 日 病 牀 住 用 率, 檢 視 病 牀 調 動 和 遵 從 入 院 指 引 的 情 況, 以 及 就 縮 減 非 緊 急 工 作 進 行 評 估 和 籌 劃 醫 管 局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與 相 關 學 院 和 專 家 聯 絡, 交 流 有 關 適 用 於 懷 疑 及 確 診 個 案 的 臨 牀 指 引 的 最 新 發 展 和 治 療 建 議 與 香 港 婦 產 科 學 院 聯 絡, 以 便 就 曾 經 到 寨 卡 病 毒 傳 染 地 區 的 孕 婦 和 準 備 懷 孕 的 婦 女 的 醫 療 事 宜 發 出 指 引 參 照 最 新 的 受 影 響 國 家 名 單, 繼 續 採 用 捐 血 篩 查 程 序 的 捐 血 者 延 遲 捐 血 的 政 策 檢 討 對 器 官 捐 贈 和 器 官 移 植 政 策 的 影 響 31.5 病 媒 控 制 措 施 食 環 署 會 : 每 月 召 開 地 區 層 面 的 滅 蚊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定 期 ( 最 少 每 星 期 一 次 ) 更 新 程 序 和 監 督 病 媒 監 測 工 作, 特 別 是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結 果 會 定 期 送 交 衞 生 署 和 相 關 部 門, 以 便 各 自 推 行 相 應 的 防 蚊 措 施 加 緊 滅 蚊, 增 加 人 手 進 行 密 集 式 防 蚊 工 作, 並 調 配 足 夠 人 手 執 行 督 導 加 強 巡 查 潛 在 蚊 子 滋 生 地, 並 嚴 厲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接 獲 衞 生 署 報 告 出 現 外 地 傳 入 的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後, 採 取 適 當 的 針 對 性 防 蚊 措 施 對 於 外 地 傳 入 個 案, 食 環 署 會 向 衞 生 署 索 取 患 者 到 過 地 方 的 資 料, 以 便 確 定 目 標 範 圍, 迅 速 展 開 控 制 工 作, 防 止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蔓 延 患 者 的 居 所 工 作 地 方 在 疾 病 傳 染 期 間 到 過 的 地 方, 以 及 曾 入 住 的 醫 院, 都 一 概 加 以 調 查, 以 便 迅 速 採 取 控 制 措 施 12

13 推 行 具 體 的 控 制 措 施, 包 括 每 星 期 施 放 滅 蚊 子 幼 蟲 劑 1 次, 由 第 一 天 起 計 合 共 6 輪 ; 隔 天 施 放 滅 蚊 噴 霧, 為 期 10 天 ; 其 後 每 星 期 施 放 滅 蚊 噴 霧 1 次, 持 續 4 星 期, 以 期 迅 速 降 低 成 蚊 病 媒 的 密 度 建 議 醫 管 局 和 私 家 醫 院 實 施 病 媒 防 控 措 施, 以 確 保 相 關 醫 院 沒 有 蚊 患 問 題 1 建 議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和 持 份 者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並 按 各 自 的 程 序 指 引 及 / 或 應 變 計 劃, 加 強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採 取 病 媒 防 控 措 施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下 稱 漁 護 署 ) 會 : 加 強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康 樂 地 點 郊 遊 徑 廁 所 和 工 地 的 巡 查 工 作, 並 增 加 清 潔 次 數, 以 清 除 潛 在 蚊 子 滋 生 地 增 派 人 手 移 走 棄 置 容 器 ( 特 別 在 郊 野 公 園 和 晨 運 公 園 熱 門 地 點 ), 並 提 醒 遊 人 和 晨 運 人 士 在 郊 野 公 園 內 不 得 儲 水 和 放 置 容 器, 以 及 應 妥 善 棄 置 容 器 建 議 世 界 自 然 ( 香 港 ) 基 金 會 加 強 在 米 埔 自 然 護 理 區 的 巡 查 及 清 潔 工 作, 並 把 該 處 的 棄 置 容 器 移 走, 以 清 除 潛 在 蚊 子 滋 生 地 加 強 在 香 港 濕 地 公 園 的 巡 查 及 清 潔 工 作, 並 把 該 處 的 棄 置 容 器 移 走, 以 清 除 潛 在 蚊 子 滋 生 地 與 患 者 居 所 附 近 豬 場 的 管 理 人 員 聯 絡, 以 加 強 防 蚊 工 作 和 宣 傳 活 動 向 農 戶 使 用 市 場 人 士 魚 商 及 漁 民 團 體 派 發 防 蚊 措 施 單 張, 並 通 過 與 食 環 署 和 衞 生 署 緊 密 合 作, 為 他 們 舉 辦 防 蚊 措 施 講 座 在 政 府 副 食 品 批 發 市 場 再 次 發 出 通 告, 特 別 強 調 必 須 執 行 防 蚊 措 施 食 環 署 的 市 場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與 商 販 開 會 時, 會 重 申 這 個 信 息 確 保 各 政 府 副 食 品 批 發 市 場 每 星 期 均 施 放 滅 蚊 子 幼 蟲 劑 滅 蚊 1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和 機 構 包 括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機 管 局 ) 漁 護 署 建 築 署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衞 生 署 發 展 局 渠 務 署 教 育 局 機 電 工 程 署 ( 下 稱 機 電 署 ) 環 境 保 護 署 ( 下 稱 環 保 署 ) 民 政 總 署 路 政 署 醫 管 局 房 屋 署 政 府 新 聞 處 ( 下 稱 新 聞 處 ) 地 政 總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康 文 署 ) 海 事 處 社 署 運 輸 署 旅 遊 事 務 署 和 水 務 署 等 13

14 在 長 沙 灣 蔬 菜 批 發 市 場 和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舉 辦 市 場 清 潔 日 漁 護 署 亦 會 : 建 議 魚 類 統 營 處 在 其 轄 下 7 個 魚 類 批 發 市 場 張 貼 海 報, 並 向 魚 商 和 使 用 市 場 人 士 派 發 單 張 和 信 函, 以 宣 傳 市 場 清 潔 和 防 蚊 措 施 向 漁 民 協 會 發 出 勸 諭 信 和 防 蚊 單 張 建 議 蔬 菜 統 營 處 轄 下 的 長 沙 灣 蔬 菜 批 發 市 場 繼 續 對 該 市 場 進 行 例 行 巡 查 突 擊 檢 查 和 清 潔 工 作, 並 向 使 用 市 場 人 士 發 出 告 示, 勸 諭 他 們 必 須 保 持 市 場 清 潔, 清 理 積 水 提 醒 蔬 菜 統 營 處 與 食 環 署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清 除 蔬 菜 統 營 處 市 場 處 所 附 近 的 潛 在 蚊 子 滋 生 地 加 強 與 漁 農 業 經 營 人 士 和 有 關 各 方 聯 繫, 在 批 發 市 場 農 場 及 相 關 工 作 環 境 進 行 宣 傳 和 防 蚊 工 作 具 體 而 言, 農 林 督 察 會 在 例 行 巡 查 時 口 頭 提 醒 禽 畜 飼 養 人, 須 保 持 農 場 衞 生 良 好, 以 免 引 起 蚊 傳 疾 病 向 禽 畜 飼 養 人 發 出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信 函 向 所 有 蔬 菜 產 銷 合 作 社 和 養 豬 合 作 社 發 出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信 函 教 育 局 會 : 與 衞 生 署 和 食 環 署 緊 密 合 作, 向 學 校 發 放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在 校 園 傳 播 的 資 訊 提 醒 學 校 推 行 適 當 的 衞 生 措 施 ( 特 別 是 控 蚊 措 施 ), 以 免 蚊 致 疾 病 及 其 他 傳 染 病 在 校 園 傳 播 提 醒 學 校 可 按 需 要 徵 詢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的 意 見 環 保 署 會 在 堆 填 區 和 垃 圾 轉 運 站 加 強 措 施,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民 政 總 署 會 聯 絡 18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加 強 有 助 控 制 病 媒 的 措 施 房 屋 署 會 加 強 對 地 盤 承 建 商 的 監 督, 以 增 加 防 蚊 工 作 的 次 數 和 提 升 強 度 14

15 醫 管 局 會 : 在 出 現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確 診 個 案 時 通 知 衞 生 署 密 切 監 察 在 各 醫 院 處 所 內 提 供 控 蚊 服 務 的 承 辦 商 提 醒 醫 院 員 工 和 訪 客 在 醫 院 大 樓 內 進 行 防 蚊 工 作, 尤 為 重 要 加 強 教 育 醫 院 員 工 有 關 防 控 蚊 患 的 知 識 地 政 總 署 會 : 增 加 巡 查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的 政 府 土 地 地 盤 的 次 數 ( 最 少 每 星 期 一 次 ) 在 政 府 土 地 迅 速 進 行 所 需 的 清 潔 及 除 草 工 作 加 強 對 地 盤 承 建 商 的 監 督, 以 增 加 防 蚊 工 作 的 次 數 ( 最 少 每 星 期 一 次 ) 和 提 升 強 度 勞 工 處 會 向 僱 主 僱 員 和 聯 會 發 放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工 作 間 傳 播 的 資 訊 康 文 署 會 加 強 對 地 盤 承 建 商 的 監 督, 以 增 加 防 蚊 工 作 的 次 數 和 提 升 強 度 海 事 處 會 : 協 助 向 本 地 船 隻 的 船 東 / 船 長 / 代 理 人 宣 傳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資 訊 加 強 監 督 / 監 察 在 轄 下 港 口 範 圍 進 行 的 清 潔 服 務 和 防 蚊 工 作 社 署 會 加 強 監 管 各 安 老 院 舍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和 幼 兒 中 心, 確 保 已 提 升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預 防 工 作 的 水 平, 同 時 提 醒 其 他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單 位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工 務 相 關 部 門 ( 包 括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建 築 署 渠 務 署 水 務 署 機 電 署 和 路 政 署 ) 會 執 行 指 引, 並 加 強 監 管 對 地 盤 承 建 商 及 客 戶 地 盤 督 導 人 員 的 基 本 要 求 工 務 相 關 部 門 在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防 控 工 作 方 面 的 角 色 有 所 加 強, 詳 情 載 於 本 計 劃 附 件 15

16 31.6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衞 生 署 會 : 提 醒 市 民 ( 特 別 是 孕 婦 計 劃 懷 孕 的 婦 女 和 免 疫 力 弱 的 病 人 ) 在 外 遊 時, 應 採 取 嚴 格 的 防 蚊 措 施 在 邊 境 管 制 站 評 估 發 燒 或 有 其 他 感 染 病 癥 的 入 境 旅 客,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旅 客 接 受 診 治 與 食 環 署 合 力 在 邊 境 管 制 站 推 行 防 蚊 措 施,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與 食 環 署 合 作, 增 加 在 邊 境 管 制 站 的 病 媒 控 制 工 作 的 次 數 和 提 升 強 度 加 強 巡 查 邊 境 管 制 站, 保 持 良 好 環 境 衞 生 和 有 效 防 治 蚊 患 加 強 對 機 場 海 港 和 陸 路 各 邊 境 管 制 站 潔 淨 和 防 治 蟲 害 承 辦 商 的 訓 練, 確 保 病 媒 控 制 措 施 到 位 與 有 關 邊 境 管 制 站 及 航 空 公 司 聯 絡, 跟 進 按 需 要 進 行 的 滅 蟲 和 病 媒 控 制 工 作, 例 如 在 有 關 航 機 下 次 抵 港 時 再 跟 進 檢 查 加 強 風 險 傳 達 和 向 旅 客 發 布 健 康 信 息 ( 例 如 在 邊 境 管 制 站 公 布 或 展 示 信 息 ) 派 發 單 張, 以 及 於 網 站 發 布 旅 遊 健 康 消 息 ) 向 旅 遊 業 界 及 邊 境 管 制 站 相 關 人 士 提 供 最 新 的 疾 病 情 況 資 料 密 切 留 意 海 外 的 最 新 情 況 和 世 衞 就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作 出 的 建 議 31.7 信 息 傳 遞 衞 生 署 會 : 讓 本 地 持 份 者 ( 例 如 醫 生 私 家 醫 院 中 醫 學 校 少 數 族 裔 等 ) 和 市 民 得 知 最 新 發 展 通 過 新 聞 稿 單 張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和 網 站 等 不 同 途 徑, 向 市 民 發 放 資 訊 和 提 供 更 多 健 康 忠 告 ; 在 持 續 推 行 的 健 康 教 育 活 動 中 加 入 健 康 信 息 ;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設 立 小 型 的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專 題 網 頁, 上 載 至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站, 並 把 有 關 資 訊 傳 送 至 衞 生 署 24 小 時 健 康 教 育 熱 線 ( ) 16

17 在 教 育 局 社 署 和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支 援 下, 向 住 宿 院 舍 學 校 相 關 界 別 和 市 民 發 出 指 引 及 健 康 忠 告 為 政 府 部 門 和 其 他 相 關 界 別 安 排 簡 介 會 與 海 外 衞 生 當 局 和 世 衞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以 便 獲 取 最 新 資 訊 和 專 家 意 見 ( 例 如 旅 遊 忠 告 )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以 便 醫 生 私 家 醫 院 和 院 舍 及 市 民 得 知 最 新 情 況 發 布 醫 管 局 和 香 港 婦 產 科 學 院 所 制 定 的 醫 療 指 引 向 母 嬰 健 康 院 產 前 服 務 使 用 者 提 供 健 康 忠 告 按 情 況 與 廣 東 和 澳 門 衞 生 當 局 國 家 衞 生 計 生 委 和 其 他 衞 生 當 局 保 持 緊 密 接 觸, 以 監 察 區 內 可 能 出 現 的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醫 管 局 會 向 服 務 使 用 者 發 布 健 康 忠 告, 並 為 正 待 診 斷 或 如 顯 示 確 診 懷 有 小 頭 症 胎 兒 的 婦 女 / 夫 婦 提 供 心 理 支 援 和 輔 導 服 務 教 育 局 會 向 學 校 發 放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校 園 傳 播 的 資 訊 食 環 署 會 : 通 知 各 相 關 部 門 提 醒 其 承 辦 商 防 蚊 工 作 尤 為 重 要, 以 及 特 別 在 工 程 地 盤 加 強 滅 蚊 與 鄰 近 相 關 的 衞 生 當 局 ( 例 如 廣 東 省 疾 病 預 防 控 制 中 心 和 深 圳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局 ) 聯 絡, 並 按 需 要 向 他 們 索 取 有 關 他 們 所 實 施 的 病 媒 防 控 措 施 的 資 訊 民 政 總 署 會 評 估 市 民 對 本 港 情 況 的 關 注 程 度 新 聞 處 會 : 協 助 個 別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通 過 該 處 的 渠 道 發 放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宣 傳 資 料 在 爆 發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時, 就 重 新 編 配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 聲 帶 的 播 放 時 段 和 物 色 迅 速 印 製 宣 傳 資 料 的 渠 道 等 事 宜, 向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17

18 社 署 會 向 幼 兒 中 心 長 者 社 區 照 顧 和 支 援 服 務 單 位 安 老 院 和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中 心, 以 及 其 他 院 舍, 發 放 有 關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在 院 舍 傳 播 的 資 訊 運 輸 署 會 : 向 公 共 運 輸 業 界 加 強 宣 傳 預 防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要 求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加 強 清 潔 其 管 理 的 設 施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32. 在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政 府 會 實 施 下 列 應 變 措 施 : 32.1 監 測 衞 生 署 會 : 在 發 現 本 地 感 染 個 案 時, 按 情 況 向 世 衞 和 其 他 衞 生 當 局 通 報 與 醫 管 局 聯 絡 和 溝 通, 商 討 是 否 進 一 步 採 取 行 動, 例 如 更 新 傳 染 病 資 訊 系 統 通 知 醫 管 局 和 私 家 醫 院 有 關 最 新 情 況 因 應 最 新 的 流 行 病 學 情 況, 考 慮 與 醫 管 局 / 私 家 醫 生 設 立 特 別 監 測 系 統 醫 管 局 會 : 按 情 況 所 需, 推 行 和 更 新 有 關 防 控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應 變 計 劃 和 指 引 32.2 調 查 及 控 制 措 施 衞 生 署 會 : 在 接 獲 確 診 個 案 通 報 的 24 小 時 內,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並 將 調 查 結 果 轉 交 食 環 署, 以 便 採 取 適 當 的 病 媒 控 制 措 施 要 求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確 診 個 案 患 者, 在 血 液 含 有 病 毒 期 間 住 院 接 受 治 療, 並 須 留 在 無 病 媒 ( 無 蚊 ) 的 環 境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衞 生 人 員 會 為 此 目 的 發 出 隔 離 令 18

19 因 應 疾 病 的 傳 播 途 徑, 按 情 況 需 要 向 患 者 及 與 他 有 接 觸 的 人 提 出 其 他 預 防 措 施 的 建 議 與 食 環 署 聯 絡, 傳 達 有 關 病 媒 監 測 及 控 制 結 果 的 資 訊 如 發 現 就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個 案 收 集 所 得 的 蚊 子 帶 有 寨 卡 病 毒, 食 環 署 會 在 有 關 地 點 方 圓 500 米 的 範 圍 內, 進 一 步 加 強 病 媒 控 制 措 施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向 前 線 人 員 發 布 信 息, 並 按 適 當 情 況 啓 動 各 自 的 部 門 應 變 計 劃 ( 例 如 確 定 有 充 足 物 資 供 應 ) 32.3 實 驗 室 支 援 衞 生 署 會 : 檢 討 實 驗 室 測 試 策 略, 使 實 驗 室 更 有 效 及 適 時 地 對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懷 疑 個 案 進 行 診 斷 與 公 共 衞 生 檢 測 中 心 和 醫 管 局 的 實 驗 室 網 絡 聯 絡, 並 按 適 當 情 況 與 醫 管 局 分 享 技 術 對 任 何 呈 陽 性 反 應 的 樣 本, 進 行 分 子 特 徵 分 析 研 究 按 適 當 情 況 與 世 衞 和 海 外 當 局 聯 絡, 以 作 進 一 步 分 析, 並 就 診 斷 方 面 的 新 發 展 進 行 商 議 衞 生 署 和 醫 管 局 會 按 情 況 提 升 實 驗 室 進 行 化 驗 的 能 力, 以 協 助 診 斷 工 作 32.4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衞 生 署 和 醫 管 局 會 根 據 有 關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傳 播 途 徑 的 最 新 知 識, 加 強 及 或 檢 視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醫 管 局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與 相 關 學 院 和 專 家 聯 絡, 交 流 有 關 適 用 於 懷 疑 及 確 診 個 案 的 臨 牀 指 引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治 療 建 議 19

20 32.5 控 制 傳 病 媒 介 食 環 署 會 在 受 感 染 個 案 的 鄰 近 一 帶 : 每 月 召 開 地 區 層 面 的 滅 蚊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從 有 關 各 方 取 得 患 者 到 過 地 方 的 資 料, 以 確 定 須 迅 速 採 取 控 制 措 施 的 目 標 範 圍, 防 止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蔓 延 ( 目 標 範 圍 或 涉 及 兩 區 或 多 區, 包 括 病 人 居 所 工 作 地 點 在 疾 病 潛 伏 期 和 傳 染 期 到 過 的 地 方, 以 及 曾 入 住 醫 院 方 圓 500 米 的 範 圍 ) 在 患 者 居 所 工 作 地 點 入 住 醫 院, 以 及 在 疾 病 潛 伏 期 和 傳 染 期 到 過 本 地 其 他 地 方 方 圓 500 米 的 範 圍 內, 採 取 控 蚊 ( 包 括 蚊 卵 幼 蟲 和 成 蚊 ) 行 動, 並 把 結 果 送 交 衞 生 署 在 患 者 於 潛 伏 期 到 過 地 方 方 圓 100 米 的 範 圍 內, 以 誘 蚊 產 卵 器 和 燈 光 誘 捕 器 誘 捕 蚊 子, 並 把 捕 獲 的 病 媒 ( 包 括 幼 蟲 和 成 蚊 ) 送 交 衞 生 署, 以 檢 驗 是 否 帶 有 病 毒 在 與 本 地 個 案 有 流 行 病 學 關 連 的 地 點 捕 獲 寨 卡 病 毒 病 媒 後, 把 樣 本 送 交 衞 生 署, 以 檢 驗 是 否 帶 有 病 毒 就 採 取 防 控 病 媒 措 施 的 事 宜, 向 醫 管 局 和 私 家 醫 院 提 供 意 見, 以 確 保 醫 院 沒 有 病 媒 2 建 議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和 持 份 者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並 按 各 自 的 程 序 指 引 及 / 或 應 變 計 劃, 加 強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採 取 病 媒 防 控 措 施 在 適 當 地 點 ( 例 如 屋 邨 和 學 校 等 人 類 活 動 頻 繁 地 點 附 近 灌 木 叢 生 的 地 方 ) 施 放 滅 蚊 噴 霧, 以 加 強 控 蚊 找 出 蚊 子 滋 生 源 頭 地 點 的 業 權 誰 屬, 並 就 如 何 清 除 滋 生 源 頭 ( 例 如 清 除 積 水 ) 向 有 關 各 方 提 供 意 見, 或 按 適 當 情 況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在 目 標 地 區 ( 誘 蚊 產 卵 器 分 區 指 數 錄 得 正 數 的 地 區 ) 迅 速 採 取 滅 蚊 ( 包 括 幼 蟲 和 成 蚊 ) 跟 進 措 施 立 即 與 跨 部 門 滅 蚊 專 責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在 總 部 層 面 商 討 加 強 蚊 子 防 控 的 措 施 就 蚊 子 防 控 事 宜, 向 其 他 部 門 和 市 民 提 供 技 術 意 見 2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和 機 構 包 括 機 管 局 漁 護 署 建 築 署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衞 生 署 發 展 局 渠 務 署 教 育 局 機 電 署 環 保 署 民 政 總 署 路 政 署 醫 管 局 房 屋 署 新 聞 處 地 政 總 署 康 文 署 海 事 處 社 署 運 輸 署 旅 遊 事 務 署 水 務 署 等, 以 及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 例 如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和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港 鐵 公 司 )) 20

21 在 受 影 響 地 區 召 開 地 區 層 面 的 滅 蚊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每 星 期 進 行 幼 蟲 防 控 工 作 ( 包 括 施 放 滅 蚊 子 幼 蟲 劑 ), 由 第 一 天 起 計 合 共 7 輪 為 免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傳 入 本 港, 首 要 目 標 是 要 消 滅 病 媒 因 此, 食 環 署 會 在 32 天 內 隔 天 施 放 滅 蚊 噴 霧, 並 在 其 後 兩 星 期 內 每 星 期 再 施 放 滅 蚊 噴 霧 民 政 總 署 會 在 感 染 個 案 鄰 近 一 帶 : 經 該 署 在 地 區 的 日 常 聯 絡 網 絡 與 當 區 居 民 和 持 份 者 聯 絡, 以 協 助 其 他 部 門 推 展 控 蚊 工 作 與 衞 生 署 和 食 環 署 緊 密 聯 繫, 以 監 察 地 區 情 況 協 助 宣 傳 蚊 患 防 控 ( 包 括 經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聯 絡 網 絡 派 發 防 蚊 宣 傳 單 張 和 宣 傳 品 ), 並 推 動 當 區 社 羣 積 極 參 與 由 相 關 部 門 舉 辦 的 健 康 座 談 會 工 作 坊 講 座 和 其 他 活 動 經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向 當 區 居 民 和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派 發 防 蚊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和 紀 念 品, 協 助 各 個 政 府 部 門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在 需 要 時 於 該 署 管 轄 範 圍 加 緊 進 行 與 防 蚊 工 作 相 關 的 小 型 工 程, 包 括 剪 草 和 清 理 渠 道 房 屋 署 會 在 受 感 染 個 案 的 鄰 近 一 帶 : 在 該 署 管 理 的 屋 邨 加 強 病 媒 防 控, 以 支 援 控 制 病 媒 的 工 作 對 屋 邨 商 業 樓 宇 建 築 地 盤 和 維 修 工 地 加 強 例 行 巡 查 ( 最 少 每 星 期 一 次 ) 和 進 行 突 擊 巡 查, 以 顯 示 防 蚊 決 心, 並 確 保 這 些 地 方 已 採 取 足 夠 的 戒 備 和 防 蚊 措 施 在 位 於 誘 蚊 產 卵 器 分 區 指 數 超 逾 20% 地 區 內 的 屋 邨 和 建 築 地 盤,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對 屋 邨 和 建 築 地 盤 進 行 巡 查 清 理 地 面 排 水 渠 雨 水 槽 沙 隔 沙 井 蓋 和 明 渠 在 潛 在 黑 點 對 積 水 噴 灑 滅 蚊 子 幼 蟲 劑 在 適 當 地 點 施 放 殺 蟲 噴 霧 殺 滅 成 蚊 在 屋 邨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鼓 勵 租 戶 以 該 署 的 熱 線 舉 報 蚊 子 滋 生 點 通 過 屋 邨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 下 稱 邨 管 諮 委 會 ) 日 常 的 會 議 和 通 訊, 加 強 租 戶 認 識 和 參 與 對 抗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21

2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在 邨 管 諮 委 會 通 訊 刊 登 文 稿, 呼 籲 各 方 合 力 清 除 蚊 子 滋 生 點 在 屋 邨 辦 事 處 大 堂 播 放 教 育 短 片 在 屋 邨 的 顯 眼 位 置 張 貼 防 蚊 宣 傳 海 報 地 政 總 署 會 在 受 感 染 個 案 的 鄰 近 一 帶 : 剪 草 和 清 理 該 署 管 轄 並 屬 政 府 土 地 的 黑 點, 以 清 除 潛 在 蚊 子 滋 生 點 在 需 要 時 噴 灑 蚊 油 或 殺 蟲 劑, 以 及 填 平 因 凹 凸 不 平 而 容 易 積 水 的 地 面 如 未 能 在 數 天 內 進 行 剪 草, 則 立 即 施 放 滅 蚊 噴 霧 加 強 清 除 已 知 的 山 坡 非 法 耕 種 黑 點, 以 清 除 潛 在 蚊 子 滋 生 點 在 接 獲 市 民 查 詢 / 轉 介 後, 迅 速 對 該 署 管 轄 的 政 府 土 地 地 盤 進 行 巡 查 和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向 短 期 租 約 承 租 人 和 政 府 土 地 牌 照 持 有 人 發 出 勸 諭 信, 促 請 他 們 採 取 防 蚊 措 施 經 各 區 地 政 處 協 助 向 市 民 派 發 教 育 資 料 康 文 署 會 在 受 感 染 個 案 的 鄰 近 一 帶 : 在 該 署 轄 下 場 地 ( 例 如 公 園 遊 樂 場 休 憩 處 運 動 場 體 育 館 游 泳 池 和 泳 灘 等 ) 加 強 病 媒 防 控, 以 支 援 控 制 病 媒 的 工 作 在 該 署 轄 下 場 地 加 強 特 別 防 蚊 和 清 潔 行 動 在 該 署 轄 下 場 地 舉 行 有 關 防 控 蚊 傳 疾 病 和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巡 迴 展 覽 在 戶 外 場 地 裝 設 捕 蚊 器 張 貼 和 派 發 防 蚊 宣 傳 品 在 該 署 轄 下 場 地 對 亂 拋 垃 圾 加 強 執 法 工 務 相 關 部 門 會 在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爆 發 期 間 迅 速 發 放 食 環 署 和 蚊 傳 疾 病 跨 部 門 統 籌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這 些 部 門 也 會 在 有 關 病 毒 感 染 爆 發 期 間 參 照 其 各 自 的 應 變 計 劃, 並 參 考 食 環 署 的 調 查 報 告 和 風 險 評 估, 作 為 行 動 核 對 表 ; 以 及 因 應 誘 蚊 產 卵 器 調 查 結 果, 按 情 況 所 需 加 強 各 自 的 監 察 系 統 22

23 32.6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衞 生 署 會 因 應 最 新 發 展 ( 例 如 世 衞 的 最 新 建 議 ), 檢 討 和 修 改 現 有 的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制 訂 法 例 32.7 信 息 傳 遞 衞 生 署 會 : 於 有 需 要 時 啓 動 相 關 中 心 ( 例 如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疫 情 信 息 中 心 和 緊 急 熱 線 中 心 ), 以 便 提 供 資 訊, 進 行 監 察 和 應 變 與 公 私 營 醫 院 及 私 營 機 構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保 持 溝 通, 並 向 他 們 發 放 消 息 去 信 醫 生, 頒 布 由 醫 管 局 和 香 港 婦 產 科 學 院 制 定 的 指 引 衞 生 署 亦 會 : 聯 同 民 政 總 署, 監 察 社 區 人 士 的 反 應 和 所 關 注 的 事 項 向 領 事 館 人 員 和 相 關 行 業 人 士 簡 報 本 港 情 況 就 本 港 情 況, 與 世 衞 內 地 機 關 ( 例 如 國 家 衞 生 計 生 委 和 國 家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 澳 門 和 其 他 衞 生 當 局 聯 絡 就 國 際 間 有 關 發 出 旅 遊 忠 告 的 做 法, 與 世 衞 聯 絡, 並 保 持 警 覺, 留 意 可 能 出 現 的 旅 遊 警 告 就 全 球 和 本 港 情 況, 向 公 眾 和 傳 媒 提 供 最 新 資 訊 更 新 指 引, 並 為 社 會 各 界 ( 例 如 區 議 會 和 分 區 委 員 會 ) 安 排 簡 介 會 和 社 區 教 育 活 動 更 新 衞 生 署 24 小 時 健 康 教 育 熱 線 ( ) 有 關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資 訊 食 衞 局 和 衞 生 署 會 為 傳 媒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定 期 舉 行 簡 報 會 民 政 總 署 會 通 過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網 絡, 協 助 向 公 眾 發 放 消 息 醫 管 局 會 與 香 港 婦 產 科 學 院 聯 絡, 以 便 就 曾 經 到 寨 卡 病 毒 傳 染 地 區 的 孕 婦 和 準 備 懷 孕 的 婦 女 的 醫 療 事 宜 發 出 指 引 23

24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33. 在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政 府 會 實 施 下 列 應 變 措 施 : 33.1 監 測 衞 生 署 會 : 監 察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公 共 衞 生 化 驗 服 務 處 每 日 檢 測 出 的 寨 卡 病 毒 個 案 數 目 按 情 況 調 整 監 測 機 制, 以 便 及 早 發 現 集 體 感 染 個 案, 並 介 入 處 理 評 估 疾 病 帶 來 的 負 擔 與 醫 管 局 / 私 家 醫 院 合 作, 監 察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併 發 症 ( 例 如 神 經 系 統 併 發 症 及 先 天 畸 型 ) 監 察 疫 症 整 體 情 況 及 地 區 分 布 隨 時 間 變 化 的 趨 勢 在 必 要 時 啓 動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33.2 調 查 及 控 制 措 施 衞 生 署 會 : 在 有 需 要 時, 就 實 施 加 強 措 施 的 合 法 當 局, 以 及 取 得 公 共 衞 生 緊 急 事 態 權 力 來 執 行 控 制 措 施 的 事 宜, 徵 詢 律 政 司 意 見 縮 減 就 個 別 個 案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的 規 模, 以 致 有 效 率 地 收 集 個 別 個 案 的 資 訊, 已 足 夠 監 測 併 發 症 的 情 況 及 疫 情 的 最 新 發 展 對 於 在 門 診 環 境 出 現 的 個 案, 考 慮 向 病 人 派 發 蚊 怕 水 在 未 能 強 制 血 液 含 有 病 毒 的 患 者 入 院 的 情 況 下, 要 求 有 關 患 者 留 在 無 蚊 環 境 中 因 應 疾 病 的 傳 播 途 徑, 按 情 況 提 出 其 他 所 需 預 防 措 施 的 建 議 食 衞 局 和 衞 生 署 會 按 情 況 制 定 法 例, 以 便 執 行 控 制 措 施 24

25 33.3 實 驗 室 支 援 衞 生 署 會 : 按 適 當 的 範 圍 和 規 模 進 行 病 毒 檢 測 和 特 徵 分 析, 以 支 援 各 項 臨 牀 治 理 及 公 共 衞 生 措 施 聯 絡 醫 管 局 實 驗 室 食 環 署 和 其 他 本 地 化 驗 所, 以 期 提 供 高 效 率 的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化 驗 服 務 在 必 要 時 就 流 行 病 學 及 學 術 議 題, 聯 絡 世 衞 和 各 間 大 學 就 任 何 需 要 跟 進 的 重 大 化 驗 結 果, 通 知 有 關 各 方 33.4 醫 療 服 務 醫 管 局 會 : 考 慮 密 切 監 察 全 港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考 慮 檢 討 和 公 布 有 關 診 斷 治 療 及 入 院 準 則 的 最 新 指 引 及 程 序 監 察 所 供 應 藥 物 的 耗 用 量 為 孕 婦 及 計 劃 懷 孕 婦 女 製 訂 特 別 措 施 和 程 序, 並 於 產 前 診 所 予 以 跟 進 如 有 需 要, 衞 生 署 和 醫 管 局 會 與 學 術 界 私 營 機 構 和 國 際 組 織 合 作, 檢 討 和 更 新 研 究 計 劃 的 規 約 衞 生 署 和 醫 管 局 會 重 訂 非 迫 切 及 非 必 要 服 務 的 優 先 次 序 醫 管 局 會 提 高 婦 產 科 服 務 的 應 變 能 力, 以 及 在 需 要 時 就 提 升 應 變 能 力 與 私 家 醫 院 聯 絡 25

26 33.5 防 疫 注 射 和 藥 物 鑑 於 有 評 論 指 目 前 並 無 疫 苗 和 可 靠 的 快 速 診 斷 測 試, 而 新 受 影 響 國 家 的 市 民 也 沒 有 免 疫 力, 情 況 令 人 憂 慮, 衞 生 署 會 就 使 用 疫 苗 及 / 或 藥 物 的 最 新 發 展 及 建 議, 與 世 衞 和 相 關 專 家 聯 絡 衞 生 署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並 在 臨 牀 上 有 需 要 使 用 未 經 註 冊 的 藥 物 時, 會 根 據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 第 138 章 ) 所 訂 的 既 定 機 制, 處 理 醫 生 進 口 未 經 註 冊 的 藥 物 供 其 病 人 服 用 的 申 請 33.6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衞 生 署 會 根 據 各 種 資 料 ( 例 如 世 衞 的 最 新 建 議 ), 檢 討 和 修 訂 現 行 的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並 在 需 要 時 制 定 法 例 33.7 信 息 傳 遞 衞 生 署 會 : 按 需 要 啓 動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每 日 提 供 有 關 疫 情 發 展 和 政 府 應 變 計 劃 及 行 動 的 最 新 資 料 教 育 公 眾 認 識 相 關 徵 狀, 以 及 應 在 何 時 和 往 何 處 求 醫 或 尋 求 治 療 就 可 能 對 香 港 發 出 的 旅 遊 警 告 與 世 衞 聯 絡 擬 備 資 料 就 加 強 預 防 措 施 提 供 清 晰 指 引, 並 把 措 施 通 知 醫 生 公 私 營 醫 院 院 舍 旅 行 代 理 商 和 公 眾 向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最 新 情 況 鼓 勵 社 區 內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專 業 團 體 成 為 在 風 險 傳 達 和 健 康 教 育 方 面 的 合 作 伙 伴 醫 管 局 會 與 衞 生 署 / 專 家 / 學 術 界 溝 通, 分 享 專 業 知 識 和 分 擔 工 作 量 食 衞 局 會 協 助 策 導 和 落 實 政 府 的 綜 合 公 關 策 略 26

27 33.8 病 媒 控 制 措 施 食 環 署 會 監 察 疫 情 的 最 新 發 展, 並 在 需 要 時 向 世 衞 徵 詢 有 關 病 媒 控 制 新 技 術 的 意 見 食 環 署 會 在 於 本 月 及 過 往 月 份 錄 得 誘 蚊 產 卵 器 分 區 指 數 達 百 分 之 二 十 或 以 上 的 地 區, 加 強 病 媒 防 控 措 施 食 環 署 會 每 月 召 開 地 區 層 面 的 滅 蚊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直 至 解 除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為 止 食 環 署 也 會 在 受 感 染 個 案 的 鄰 近 一 帶 : 從 有 關 各 方 取 得 患 者 到 過 地 方 的 資 料, 以 確 定 須 迅 速 採 取 控 制 措 施 的 目 標 範 圍, 防 止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蔓 延 ( 目 標 範 圍 或 涉 及 兩 區 或 多 區, 包 括 患 者 居 所 工 作 地 點 在 疾 病 潛 伏 期 和 傳 染 期 到 過 的 地 方, 以 及 曾 入 住 醫 院 方 圓 500 米 的 範 圍 ) 在 患 者 居 所 工 作 地 點 入 住 醫 院, 以 及 在 疾 病 潛 伏 期 和 傳 染 期 到 過 本 地 其 他 地 方 方 圓 500 米 的 範 圍 內, 採 取 控 蚊 ( 包 括 蚊 卵 幼 蟲 和 成 蚊 ) 行 動, 並 把 結 果 送 交 衞 生 署 在 患 者 於 潛 伏 期 到 過 地 方 方 圓 100 米 的 範 圍 內, 以 誘 蚊 產 卵 器 和 燈 光 誘 捕 器 誘 捕 蚊 子, 並 把 捕 獲 的 病 媒 ( 包 括 幼 蟲 和 成 蚊 ) 送 交 衞 生 署, 以 檢 驗 是 否 帶 有 病 毒 在 與 本 地 個 案 有 流 行 病 學 關 連 的 地 點 捕 獲 寨 卡 病 毒 病 媒 後, 把 樣 本 送 交 衞 生 署, 以 檢 驗 是 否 帶 有 病 毒 就 採 取 防 控 病 媒 措 施 的 事 宜, 向 醫 管 局 和 私 家 醫 院 提 供 意 見, 以 確 保 醫 院 沒 有 病 媒 3 建 議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和 持 份 者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並 按 各 自 的 程 序 指 引 及 / 或 應 變 計 劃, 加 強 在 其 管 轄 範 圍 內 採 取 病 媒 防 控 措 施 在 適 當 地 點 ( 例 如 屋 邨 和 學 校 等 人 類 活 動 頻 繁 地 點 附 近 灌 木 叢 生 的 地 方 ) 施 放 滅 蚊 噴 霧, 以 加 強 控 蚊 3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和 機 構 包 括 機 管 局 漁 護 署 建 築 署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衞 生 署 發 展 局 渠 務 署 教 育 局 機 電 署 環 保 署 民 政 署 路 政 署 醫 管 局 房 屋 署 新 聞 處 地 政 總 署 康 文 署 海 事 處 社 署 運 輸 署 旅 遊 事 務 署 和 水 務 署 等, 以 及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 例 如 公 用 事 業 公 司 和 港 鐵 公 司 ) 27

28 找 出 蚊 子 滋 生 源 頭 地 點 的 業 權 誰 屬, 並 就 如 何 清 除 滋 生 源 頭 ( 例 如 清 除 積 水 ) 向 有 關 各 方 提 供 意 見, 或 按 適 當 情 況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在 目 標 地 區 ( 誘 蚊 產 卵 器 分 區 指 數 錄 得 正 數 的 地 區 ) 迅 速 採 取 滅 蚊 ( 包 括 幼 蟲 和 成 蚊 ) 跟 進 措 施 立 即 與 跨 部 門 滅 蚊 專 責 小 組 召 開 會 議, 在 總 部 層 面 商 討 加 強 蚊 子 防 控 的 措 施 就 蚊 子 防 控 事 宜 向 其 他 部 門 和 市 民 提 供 技 術 意 見 在 受 影 響 地 區 召 開 地 區 層 面 的 滅 蚊 專 責 小 組 會 議 每 星 期 進 行 幼 蟲 防 控 工 作 ( 包 括 施 放 滅 蚊 子 幼 蟲 劑 ), 由 第 一 天 起 計 合 共 7 輪 為 免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傳 入 本 港, 首 要 目 標 是 要 消 滅 病 媒 因 此, 食 環 署 會 在 32 天 內 隔 天 施 放 滅 蚊 噴 霧, 並 在 其 後 兩 星 期 內 每 星 期 再 施 放 滅 蚊 噴 霧 33.9 其 他 措 施 工 務 相 關 部 門 會 在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爆 發 期 間 迅 速 發 放 食 環 署 和 蚊 傳 疾 病 跨 部 門 統 籌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這 些 部 門 也 會 在 有 關 病 毒 感 染 爆 發 期 間 參 照 其 各 自 的 應 變 計 劃, 並 參 考 食 環 署 的 調 查 報 告 和 風 險 評 估, 作 為 行 動 核 對 表 ; 以 及 因 應 誘 蚊 產 卵 器 調 查 結 果, 按 情 況 所 需 加 強 各 自 的 監 察 系 統 社 署 會 為 有 需 要 人 士 ( 特 別 是 有 需 要 的 孕 婦 ) 提 供 紓 困 措 施 輔 導 服 務 及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食 衞 局 會 請 所 有 政 府 機 構 按 照 各 自 制 定 的 應 變 計 劃, 執 行 應 變 工 作 34. 政 府 會 按 情 況 檢 討 在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和 修 訂 策 略, 確 保 盡 量 善 用 醫 療 資 源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2016 年 4 月 28

29 簡 稱 一 覽 表 世 衞 民 政 總 署 社 署 邨 管 諮 委 會 食 衞 局 食 環 署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國 家 衞 生 計 生 委 康 文 署 港 鐵 公 司 新 聞 處 漁 護 署 機 管 局 機 電 署 環 保 署 醫 管 局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社 會 福 利 署 屋 邨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國 家 衞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政 府 新 聞 處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機 場 管 理 局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29

30 附 件 工 務 相 關 部 門 在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的 防 控 工 作 方 面 加 強 的 角 色 -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 建 築 署 - 渠 務 署 - 水 務 署 - 機 電 工 程 署 - 路 政 署 - 承 建 商 基 本 要 求 (1) 全 面 巡 視 工 地 及 其 鄰 近 範 圍, 最 少 每 星 期 一 次, 確 保 在 工 地 採 取 的 防 蚊 措 施 達 到 最 佳 成 效 (2) 特 別 注 意 工 地 及 其 鄰 近 範 圍 的 日 常 管 理 清 潔 及 防 蚊 工 作, 並 留 意 露 天 範 圍 內 可 能 積 水 的 凹 形 器 皿 或 空 隙, 例 如 手 推 車 車 胎 空 罐 水 桶 竹 枝 棚 架 末 端 水 井 坑 穴 在 戶 外 貯 存 的 建 築 物 料 等 (3) 如 在 工 地 發 現 積 水, 應 採 取 下 列 不 同 層 次 的 監 控 措 施, 確 保 積 水 不 會 成 為 蚊 患 滋 生 點 : 為 什 麼 會 出 現 積 水? 那 些 水 從 何 處 而 來? 可 否 防 止 那 些 水 進 入 地 盤 或 在 該 處 積 存? 可 否 把 該 處 的 積 水 清 除 或 排 走? 若 否, 可 否 填 平 該 處 以 防 積 水? 附 件 - 1

31 如 上 述 措 施 都 不 可 行, 可 否 把 積 水 範 圍 縮 至 最 小, 例 如 設 置 抽 水 及 去 水 設 備, 或 堆 放 沙 包 以 限 制 積 水 溢 出 的 範 圍? 在 積 水 未 能 清 除 的 地 方 噴 灑 蚊 油 和 滅 蚊 子 幼 蟲 劑, 最 少 每 星 期 一 次, 並 考 慮 於 大 水 池 或 池 塘 內 放 置 魚 類, 以 防 蚊 患 (4) 擬 備 潛 在 蚊 患 地 方 名 單, 把 有 關 位 置 標 示 在 地 盤 或 樓 宇 平 面 圖 上, 並 把 有 關 地 方 加 入 滅 蚊 週 記 內, 以 便 日 後 監 察 雨 後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天 巡 查 工 地, 是 找 出 有 關 位 置 / 地 方 的 好 時 機 (5) 把 工 地 防 蚊 工 作 的 成 效 列 入 每 月 工 地 會 議 的 議 程 (6) 在 工 具 訓 練 加 入 防 蚊 課 題, 並 為 工 地 每 名 人 員 及 工 人 提 供 有 關 訓 練, 最 少 每 季 一 次 (7) 如 食 環 署 因 在 工 地 發 現 蚊 子 幼 蟲 而 發 出 傳 票, 應 檢 討 蚊 患 成 因, 以 免 再 被 票 控 附 件 - 2

32 位 於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達 第 三 級 範 圍 的 工 地 (8) 全 面 巡 視 工 地 及 其 鄰 近 範 圍 的 次 數 增 加 至 最 少 每 星 期 兩 次 (9) 於 潛 在 蚊 患 地 方 噴 灑 滅 蚊 子 幼 蟲 劑 或 蚊 油 的 次 數 增 加 至 每 星 期 兩 次 (10) 擴 大 工 地 鄰 近 地 方 的 巡 視 範 圍, 以 找 出 蚊 患 地 方 ; 如 有 所 發 現, 應 向 食 環 署 或 其 他 合 適 部 門 報 告 以 作 跟 進 (11) 委 派 與 工 地 無 關 而 能 力 勝 任 的 人 士 對 工 地 及 其 鄰 近 範 圍 的 防 蚊 措 施 進 行 審 核, 最 少 每 月 一 次, 確 保 有 關 措 施 得 以 妥 善 執 行, 並 就 新 措 施 或 可 予 改 善 之 處 提 出 建 議 (12) 要 求 所 有 人 員 及 工 人 在 戶 外 工 作 時 穿 上 長 袖 衫 及 長 褲, 並 在 所 有 身 體 外 露 的 部 位 噴 上 驅 蟲 劑, 以 防 蚊 叮 噴 上 驅 蟲 劑 的 最 佳 時 間 為 早 上 開 工 前, 以 及 日 落 前 兩 小 時 ( 即 下 午 四 時 左 右 ) 為 確 保 所 有 人 員 都 噴 上 驅 蟲 劑, 應 安 排 安 全 監 督 及 安 全 代 表 在 每 日 適 當 時 間 帶 備 驅 蟲 劑, 供 所 有 人 員 及 工 人 噴 上, 並 備 存 有 關 記 錄, 以 供 審 核 (13) 如 食 環 署 因 在 工 地 發 現 蚊 子 幼 蟲 而 發 出 傳 票, 應 立 即 全 面 檢 討 所 有 在 工 地 採 取 的 防 蚊 措 施 及 其 成 效, 確 保 不 會 再 被 票 控 (14)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於 室 內 或 室 外 安 裝 滅 蚊 裝 置, 以 及 點 算 和 記 錄 捕 獲 蚊 屍 的 數 目, 以 監 察 該 處 蚊 患 的 嚴 重 程 度 (15) 擬 把 工 地 防 蚊 工 作 的 成 效 列 入 每 周 工 地 會 議 的 議 程 (16) 為 工 地 每 名 人 員 及 工 人 提 供 防 蚊 工 具 訓 練 的 次 數 增 加 至 最 少 每 月 一 次 附 件 - 3

33 位 於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達 第 四 級 範 圍 的 工 地 (17) 如 有 關 地 區 的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飊 升 至 第 四 級, 應 實 施 並 加 強 上 述 在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達 第 三 級 範 圍 內 工 地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確 保 工 地 不 會 成 為 蚊 患 滋 生 地 (18) 與 食 環 署 合 作 採 取 一 切 可 行 的 防 蚊 措 施 (19) 於 室 內 及 室 外 安 裝 滅 蚊 裝 置, 以 及 點 算 和 記 錄 捕 獲 蚊 屍 的 數 目, 以 監 察 該 處 蚊 患 的 嚴 重 程 度 (20) 備 存 工 地 人 員 及 工 人 名 單, 萬 一 工 地 爆 發 寨 卡 病 毒 感 染 登 革 熱 或 日 本 腦 炎, 亦 有 所 準 備 附 件 - 4

34 - 駐 委 託 機 構 工 地 的 督 導 人 員 基 本 要 求 (1) 監 督 和 監 察 承 建 商 在 防 蚊 工 作 方 面 的 表 現, 並 與 承 建 商 一 起 全 面 巡 視 工 地 及 其 鄰 近 範 圍, 每 星 期 最 少 一 次 (2) 巡 查 工 地 時, 特 別 注 意 工 地 及 其 鄰 近 範 圍 的 日 常 管 理 清 潔 及 防 蚊 工 作, 並 留 意 露 天 範 圍 內 可 能 積 水 的 凹 形 器 皿 和 空 隙 (3) 如 在 工 地 發 現 積 水, 應 詢 問 承 建 商 積 水 原 因 不 能 清 除 或 排 走 積 水 的 原 因, 以 及 如 何 把 積 水 範 圍 縮 至 最 小 (4) 審 查 承 建 商 就 工 地 所 擬 備 的 潛 在 蚊 患 地 方 名 單, 確 保 所 有 潛 在 蚊 患 地 方 已 包 括 在 內 (5) 留 意 食 環 署 發 出 的 傳 票, 並 監 察 承 建 商 採 取 改 善 行 動, 以 免 再 被 票 控 (6) 正 面 回 應 有 關 工 地 蚊 患 的 投 訴, 並 監 察 承 建 商 作 出 改 善 行 動 (7) 評 核 承 建 商 在 防 蚊 工 作 方 面 的 表 現, 並 向 表 現 欠 佳 的 承 建 商 發 出 口 頭 或 書 面 警 吿 附 件 - 5

35 位 於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達 第 三 級 範 圍 的 工 地 (8) 與 承 建 商 一 起 全 面 巡 視 工 地 及 其 鄰 近 範 圍 的 次 數 增 加 至 最 少 每 星 期 兩 次 (9) 擴 大 工 地 鄰 近 地 方 的 巡 視 範 圍, 以 找 出 蚊 患 地 方 ; 如 有 所 發 現, 應 向 食 環 署 或 其 他 合 適 部 門 報 告 以 作 跟 進 (10) 要 求 承 建 商 審 慎 檢 視 工 地 內 的 積 水, 並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和 切 實 可 行 的 措 施 減 少 或 清 除 積 水 (11) 如 食 環 署 對 工 地 發 出 傳 票, 應 立 即 與 承 建 商 一 起 全 面 巡 視 工 地, 並 檢 討 該 處 防 蚊 措 施 的 成 效 (12) 要 求 承 建 商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於 室 內 及 室 外 安 裝 滅 蚊 裝 置, 並 在 每 周 工 地 會 議 上 檢 討 蚊 患 的 嚴 重 程 度 (13) 認 真 謹 慎 和 迅 速 處 理 所 有 有 關 工 地 蚊 患 的 投 訴 (14) 評 核 承 建 商 在 防 蚊 工 作 方 面 的 表 現, 向 表 現 欠 佳 的 承 建 商 發 出 嚴 厲 的 書 面 警 告, 並 記 錄 承 建 商 的 表 現 以 供 日 後 參 考 之 用 附 件 - 6

36 位 於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達 第 四 級 範 圍 的 工 地 (15) 如 有 關 範 圍 的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飊 升 至 第 四 級, 應 實 施 並 加 強 上 述 對 位 於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達 第 三 級 範 圍 的 工 地 的 一 切 要 求 (16) 由 建 築 師 / 工 程 師 代 表 每 星 期 評 核 承 建 商 在 防 蚊 工 作 方 面 的 表 現, 確 保 工 地 不 會 成 為 蚊 患 滋 生 地 (17) 由 委 託 機 構 總 部 特 別 委 派 的 人 士 對 工 地 及 其 鄰 近 範 圍 的 防 蚊 工 作 進 行 獨 立 審 核, 最 少 每 月 一 次, 並 向 委 託 機 構 的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匯 報 個 別 工 地 在 防 蚊 工 作 方 面 的 表 現 (18) 評 核 承 建 商 在 防 蚊 工 作 方 面 的 表 現, 並 考 慮 日 後 不 再 向 表 現 欠 佳 的 承 建 商 批 出 合 約 - 完 - 附 件 - 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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