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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 很 多 人 而 言, 劳 工 状 况 存 在 着 不 公 平 艰 辛 以 及 贫 困, 从 而 使 他 们 产 生 了 强 烈 的 不 满 他 们 迫 切 要 求 对 这 些 状 况 进 行 改 善, 例 如, 限 制 工 作 时 数 提 供 足 够 的 生 活 工 资 ; 保 护 工 人 免 受 疾 病 伤 患 困 扰 保 护 儿 童 未 成 年 人 和 妇 女 保 护 外 籍 劳 工 权 益, 承 认 同 工 同 酬 原 则, 承 认 结 社 自 由 原 则 以 上 摘 录 自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章 程 前 言 部 分

2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履 行 激 情 诚 实 多 元 这 些 是 体 育 运 动 的 核 心 价 值 体 育 运 动 是 爱 迪 达 集 团 的 灵 魂 我 们 以 这 些 核 心 价 值 来 衡 量 自 己, 也 以 相 同 的 方 式 来 衡 量 我 们 的 业 务 伙 伴 顺 应 这 些 价 值 观, 我 们 期 望 我 们 的 承 包 商 分 包 商 供 货 商 及 其 他 业 务 伙 伴, 在 他 们 整 个 的 业 务 过 程 中 竭 力 做 到 公 平, 诚 实 及 负 责 我 们 以 爱 迪 达 集 团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作 为 工 具 来 协 助 我 们 选 择 那 些 遵 守 我 们 的 方 针 及 价 值 的 业 务 伙 伴, 并 与 他 们 维 持 业 务 关 系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作 为 一 套 指 导 原 则, 也 帮 助 我 们 发 现 潜 在 的 问 题, 并 有 利 于 我 们 与 业 务 伙 伴 一 起 解 决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问 题 业 务 伙 伴 将 制 定 及 执 行 行 动 计 划 以 持 续 改 善 工 厂 的 工 作 环 境 这 些 行 动 计 划 的 进 展 将 由 业 务 伙 伴 自 身, 我 们 的 内 部 审 核 小 组, 以 及 外 部 的 独 立 审 核 员 进 行 监 督 具 体 来 讲, 我 们 期 望 业 务 伙 伴 在 其 工 作 场 所 执 行 并 实 施 下 列 标 准 : 总 体 原 则 业 务 伙 伴 应 该 遵 守 一 切 与 其 业 务 活 动 相 关 的 法 律 要 求 雇 用 标 准 强 迫 劳 工 业 务 伙 伴 不 得 雇 用 强 迫 劳 工, 无 论 是 监 狱 劳 工 卖 身 劳 工 监 禁 劳 工 等, 均 不 得 雇 用 员 工 不 能 在 被 强 迫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威 吓 下 工 作, 或 将 工 作 作 为 政 治 迫 害 手 段 或 对 持 有 或 表 达 不 同 政 治 主 张 的 惩 罚 童 工 业 务 伙 伴 不 得 雇 用 十 五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如 果 工 厂 所 在 国 家 规 定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龄 高 于 十 五 岁, 则 不 得 雇 用 低 于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年 龄 的 儿 童 歧 视 业 务 伙 伴 不 得 在 招 聘 及 雇 用 的 过 程 中 有 歧 视 行 为 关 于 招 聘 薪 资 福 利 培 训 机 会 工 作 任 务 分 配 升 迁 奖 惩 和 解 聘 的 决 定 应 该 以 员 工 的 工 作 能 力 作 为 唯 一 依 据, 而 不 应 以 其 个 人 特 征 或 信 仰 作 为 依 据, 例 如 种 族 民 族 性 别 宗 教 年 龄 伤 残 婚 姻 状 况 有 无 子 女 工 会 组 织 成 员 性 取 向 或 政 治 主 张 此 外, 业 务 伙 伴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来 保 护 外 来 劳 工 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并 且 为 他 们 的 特 殊 状 况 提 供 适 当 的 支 持 服 务 薪 酬 与 福 利 工 资 应 等 同 或 超 过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和 同 行 业 工 资 标 准 中 的 较 高 者, 并 应 提 供 法 定 福 利 除 支 付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报 酬, 应 按 照 生 产 国 之 法 律 规 定 的 加 班 工 资 率 支 付 加 班 工 资 若 当 地 没 有 相 关 法 律 要 求, 加 班 工 资 率 应 高 于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时 薪 工 资 要 满 足 员 工 生 活 基 本 需 要 及 合 理 的 储 蓄 和 开 支 我 们 期 望 业 务 伙 伴 能 通 过 改 善 薪 资 体 系 福 利 项 目 和 其 他 服 务 来 逐 步 提 高 员 工 生 活 水 平, 改 善 生 活 质 量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 年 2 月

3 工 作 时 间 除 非 特 殊 情 况, 包 括 加 班 在 内, 不 得 要 求 员 工 每 周 工 作 超 过 六 十 小 时, 或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低 于 此 标 准 则 从 其 规 定 员 工 必 须 在 每 七 天 内 至 少 享 有 连 续 二 十 四 小 时 休 息 员 工 必 须 享 受 有 薪 年 假 结 社 自 由 及 集 体 谈 判 业 务 伙 伴 必 须 承 认 并 尊 重 员 工 按 照 自 己 的 选 择 参 加 并 组 织 社 团 和 进 行 集 体 谈 判 的 权 利 业 务 伙 伴 应 建 立 并 贯 彻 执 行 劳 资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包 括 员 工 投 诉 在 内 业 务 伙 伴 应 确 保 与 员 工 及 其 代 表 之 间 的 有 效 沟 通 惩 戒 员 工 应 享 有 尊 重 与 尊 严 员 工 不 应 遭 受 任 何 体 罚 性 骚 扰 心 理 虐 待 口 头 辱 骂, 或 以 罚 款 作 为 惩 戒 措 施 业 务 伙 伴 必 须 发 布 并 实 施 不 报 复 政 策, 允 许 员 工 向 管 理 层 或 者 我 们 直 接 表 达 他 们 对 工 作 场 所 条 件 的 忧 虑, 且 不 用 担 心 遭 受 惩 罚 或 失 去 工 作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业 务 伙 伴 必 须 提 供 安 全 卫 生 的 工 作 环 境, 并 推 广 职 业 健 康 及 安 全 实 践 活 动, 防 止 意 外 和 工 伤 这 包 括 对 于 火 灾 意 外 和 有 毒 物 品 的 防 护 照 明 暖 气 装 置 与 通 风 系 统 必 须 配 备 充 足 员 工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可 使 用 卫 生 设 施, 且 卫 生 设 施 必 须 充 分 配 备, 保 持 清 洁 业 务 伙 伴 应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及 安 全 政 策, 并 清 晰 地 向 员 工 传 达 如 果 为 员 工 提 供 宿 舍, 则 上 诉 标 准 也 适 用 于 宿 舍 环 境 要 求 业 务 伙 伴 应 不 断 提 高 其 生 产 设 施 的 环 境 表 现, 并 对 其 业 务 伙 伴 供 货 商 分 包 商 提 出 同 样 要 求 这 包 括 在 业 务 决 策 时 要 结 合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善 用 天 然 资 源, 采 用 清 洁 生 产 和 防 止 污 染 措 施 根 据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设 计 开 发 产 品 物 料 及 技 术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 年 2 月

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导 读 劳 工 指 南 主 要 变 更 集 团 价 值 观 社 会 环 境 方 案 8 第 二 部 分 指 引 : 如 何 使 用 本 指 南 9 第 三 部 分 雇 用 准 则 的 法 律 基 础 总 体 原 则 国 际 准 则 与 当 地 规 定 权 利 与 义 务 良 好 商 业 理 念 最 佳 实 践 指 南 最 高 标 准 强 迫 劳 工 基 本 法 控 制 薪 酬 支 付 限 制 行 动 自 由 与 非 法 扣 留 不 当 使 用 武 力 童 工 国 际 准 则 处 理 童 工 问 题 工 作 权 利 歧 视 人 人 平 等 工 作 能 力 与 个 人 特 征 关 注 焦 点 保 障 雇 用 薪 酬 与 福 利 基 本 准 则 适 当 报 酬 基 本 福 利 特 殊 保 护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休 闲 平 衡 企 业 受 益 结 社 自 由 及 集 体 谈 判 重 在 沟 通 组 织 与 谈 判 真 诚 协 商 惩 戒 公 平 合 理 对 待 女 员 工 的 惩 戒 对 违 规 行 为 的 惩 戒 是 否 恰 当? 19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4/ 年 2 月

5 第 四 部 分 雇 用 准 则 总 体 原 则 常 用 术 语 相 关 国 际 文 件 与 原 则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体 系 及 文 件 解 决 方 案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总 体 原 则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强 迫 劳 工 常 用 术 语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体 系 及 文 件 解 决 方 案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强 迫 劳 工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童 工 常 用 术 语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体 系 及 文 件 解 决 方 案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童 工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歧 视 常 用 术 语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体 系 及 文 件 解 决 方 案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歧 视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薪 酬 与 福 利 常 用 术 语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体 系 及 文 件 解 决 方 案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薪 酬 与 福 利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56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5/ 年 2 月

6 4.6 工 作 时 间 常 用 术 语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体 系 及 文 件 解 决 方 案 特 别 情 况 与 调 休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工 作 时 间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结 社 自 由 及 集 体 谈 判 常 用 术 语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体 系 及 文 件 解 决 方 案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结 社 自 由 及 集 体 谈 判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惩 戒 常 用 术 语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体 系 及 文 件 解 决 方 案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惩 戒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86 第 五 部 分 专 项 领 域 的 具 体 指 引 招 聘 与 雇 用 状 况 - 不 同 类 型 的 工 人 招 聘 中 介 机 构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临 时 工 受 训 员 工 外 来 工 隐 私 问 题 搜 身 闭 路 电 视 (CCTV) 指 纹 扫 描 劳 资 关 系 员 工 管 理 层 委 员 会 罢 工 管 理 裁 员 管 理 107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6/ 年 2 月

7 第 一 部 分 : 导 读 欢 迎 阅 读 adidas 集 团 劳 工 指 南 第 二 版 我 们 审 核 业 务 伙 伴 已 有 10 年, 而 本 指 南 第 一 版 推 行 也 有 8 年 了 我 们 依 然 看 到 在 工 厂 内 推 行 劳 工 准 则 所 遇 到 的 巨 大 挑 战 主 力 供 应 厂 商 已 经 建 立 了 内 部 审 核 团 队 和 有 效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基 础 但 是, 许 多 供 应 商 仍 在 努 力 解 决 工 资 工 时 等 问 题 尽 管 我 们 的 基 本 目 标 是 符 合 当 地 法 律 要 求 和 adidas 集 团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我 们 也 希 望 业 务 伙 伴 管 理 正 在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其 走 向, 例 如 工 作 场 所 的 隐 私 权 和 外 来 工 的 需 求 变 化 总 之, 达 标 领 域 已 变 得 更 加 复 杂 虽 然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基 于 国 际 法 而 制 定, 但 并 未 提 及 如 何 在 工 厂 内 实 现 这 些 标 准 本 指 南 旨 在 为 业 务 伙 伴 提 供 处 理 劳 工 达 标 问 题 的 实 战 做 法 和 应 对 复 杂 劳 工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案 我 们 想 传 达 从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伙 伴 和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方 所 获 悉 的 知 识, 他 们 遍 及 世 界 各 地 : 从 阿 根 廷 到 越 南, 从 阿 尔 巴 尼 亚 到 美 国 第 一 版 与 第 二 版 的 主 要 差 异 将 在 下 文 说 明, 但 本 指 南 的 主 要 目 的 未 变, 即 帮 助 管 理 人 员 理 解 劳 工 准 则 并 采 取 行 动 改 善 工 厂 状 况 1.1 劳 工 指 南 主 要 变 更 自 劳 工 指 南 第 一 版 推 行 起,adidas SOE 和 Reebok 人 权 计 划 合 并 双 方 在 合 并 时 同 意 采 用 最 佳 实 践, 于 是 形 成 了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取 代 两 家 公 司 的 行 为 准 则 我 们 也 看 到 我 们 在 五 到 十 年 前 针 对 简 单 劳 工 问 题 所 提 供 的 建 议 已 无 法 为 供 应 商 提 供 足 够 指 引, 来 应 对 全 球 化 所 产 生 的 问 题 在 第 二 版 中, 你 会 发 现 劳 工 七 大 准 则 中 涉 及 的 不 符 合 项 和 推 荐 做 法 没 有 改 变 多 数 情 况 下 我 们 只 是 更 新 案 例 分 析 以 反 映 在 工 厂 层 面 的 最 新 实 践 做 法, 提 供 更 有 关 联 性 的 范 例 但 是, 我 们 在 以 下 方 面 增 加 了 详 细 指 引 : 托 儿 所 和 未 成 年 工 医 疗 检 查 和 健 康 调 查 工 资 支 付 记 录 和 拖 欠 工 资 扣 款 和 罚 款 产 假 年 休 假 对 特 别 情 形 和 因 业 务 问 题 ( 例 如 停 电 ) 而 调 整 生 产 时 间 安 排 的 说 明 打 卡 要 求 意 见 箱 性 骚 扰 无 报 复 政 策 招 聘 机 构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 临 时 工 和 受 训 工 外 来 工 隐 私 问 题, 例 如 闭 路 电 视 的 使 用, 搜 身, 指 纹 扫 描 劳 资 关 系 问 题, 包 括 工 人 管 理 层 委 员 会 和 罢 工 管 理 1.2 集 团 价 值 观 正 如 我 们 在 劳 工 指 南 第 一 版 中 所 说 的,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是 为 adidas 集 团, 为 集 团 的 每 个 员 工, 为 购 买 我 们 产 品 的 消 费 者 而 声 明 我 们 希 望 我 们 的 产 品 如 何 制 造 出 来 因 此,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是 集 团 价 值 观 的 真 实 体 现 这 些 价 值 观 来 自 体 育 运 动, 而 集 团 的 核 心 就 是 体 育 运 动 如 果 我 们 的 价 值 观 无 法 在 我 们 业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7/ 年 2 月

8 务 伙 伴 的 工 厂 内 实 现, 那 么 这 些 令 全 世 界 人 民 鼓 舞 振 奋 的 价 值 观 就 失 去 了 意 义 劳 工 准 则 寻 求 在 我 们 业 务 伙 伴 ( 承 包 商 分 包 商 供 应 商 等 等 ) 的 工 厂 中 实 现 公 司 价 值 观 除 了 这 些 价 值 观, 我 们 也 在 供 应 链 中 发 现, 改 善 达 标 表 现, 强 化 和 谐 劳 资 关 系 可 以 提 升 商 业 业 绩 工 厂 通 过 聘 用 优 秀 人 才 开 发 管 理 体 系 改 善 达 标 表 现 而 内 化 劳 工 准 则, 就 会 获 得 更 好 的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KPI) 评 分 这 最 终 会 影 响 adidas 集 团 采 购 营 运 部 门 的 决 策 总 之, 符 合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对 业 务 有 益, 对 工 人 有 益, 也 对 我 们 的 品 牌 有 益 1.3 社 会 环 境 方 案 在 过 去 十 年 中, 我 们 推 动 供 应 商 进 行 持 续 改 善, 我 们 也 同 样 要 求 我 们 自 己 即 便 由 于 业 务 决 策 带 来 新 的 挑 战 和 集 团 需 求 发 生 变 化, 社 会 环 境 事 务 方 案 一 直 在 成 长 而 变 得 更 结 构 化, 我 们 每 年 都 在 改 进, 重 大 改 善 之 一 就 是 在 集 团 采 购 营 运 部 门 和 业 务 伙 伴 中 推 行 标 准 化 指 南 和 标 准 化 操 作 程 序 劳 工 指 南 健 康 和 安 全 指 南 以 及 最 佳 环 境 实 践 指 引 仍 然 是 我 们 对 合 作 伙 伴 的 基 本 指 引 今 后, 我 们 期 望 在 劳 工 指 南 中 加 入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分 自 2004 年 起, 我 们 与 其 它 品 牌 一 起 开 发 推 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项 目, 旨 在 工 厂 层 面 建 立 可 持 续 劳 工 管 理 体 系 和 解 决 方 案 我 们 期 望 发 布 明 确 的 指 引 和 实 践 做 法 来 推 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以 进 一 步 配 合 工 厂 在 符 合 劳 动 法 和 劳 工 指 南 方 面 的 改 善 行 动 十 年 间, 我 们 遵 循 一 个 同 样 的 目 标 : 成 为 全 球 运 动 产 品 业 界 的 领 导 者 我 们 只 有 共 同 面 对 管 理 支 持 和 开 发 生 产 我 们 产 品 的 劳 动 力 这 个 挑 战 才 能 实 现 这 个 目 标, 从 而 保 证 我 们 大 家 的 未 来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8/ 年 2 月

9 第 二 部 分 指 引 : 如 何 使 用 本 指 南 劳 工 指 南 为 我 们 的 业 务 伙 伴 而 制 定 导 入 部 分 列 明 每 个 劳 工 准 则 的 法 律 基 础, 即 国 际 法 律 和 公 约 之 后, 我 们 分 章 说 明 总 体 原 则 和 七 大 劳 工 准 则, 每 章 包 含 若 干 节, 分 别 说 明 : 适 用 于 每 个 准 则 的 常 用 术 语 ; 作 为 每 个 准 则 基 础 的 法 律 文 献 清 单 ; 不 符 合 项 范 例 ; 基 于 合 作 伙 伴 工 厂 的 经 验 而 制 定 的 达 标 解 决 方 案 ; 有 助 于 工 厂 达 标 的 工 厂 文 件 范 例 和 体 系 流 程 图 ; 用 于 确 定 达 标 状 况 的 工 厂 相 关 文 件 ; 来 源 于 真 实 生 活 的 达 标 问 题 范 例 和 案 例 分 析, 识 别 工 厂 所 采 取 的 错 误 行 动 和 正 确 行 动, 识 别 达 到 最 佳 实 践 应 采 取 的 行 动 本 指 南 最 后 部 分 包 含 对 近 年 来 颇 具 重 要 性 的 劳 工 问 题 所 制 定 的 指 引, 涵 盖 四 个 方 面 : 1. 招 聘 和 雇 用 状 况 2. 隐 私 问 题 3. 劳 资 关 系 4. 裁 员 管 理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9/ 年 2 月

10 第 三 部 分 雇 用 准 则 的 法 律 基 础 3.1 总 体 原 则 国 际 准 则 与 当 地 规 定 基 本 人 权 超 越 国 家 和 文 化 的 界 限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正 是 基 于 国 际 社 会 公 认 的 条 约, 保 护 和 促 进 人 们 在 工 作 中 的 权 益, 无 论 他 们 来 自 任 何 国 家 和 何 种 文 化 同 时,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的 总 体 原 则 是 尊 重 工 厂 运 作 中 必 然 涉 及 的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权 利 与 义 务 权 利 和 义 务 相 对 应, 这 是 一 个 通 用 的 法 律 概 念 根 据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业 务 伙 伴 在 享 有 商 业 利 益 或 者 法 定 权 利 的 同 时, 也 必 须 承 担 其 法 定 义 务 例 如, 在 雇 用 方 面, 工 厂 在 获 得 廉 价 劳 动 力 的 同 时 应 承 担 保 护 和 发 展 全 体 员 工 的 义 务 adidas 集 团 开 展 业 务 的 国 家 均 已 建 立 法 律 架 构 立 法 机 关 以 及 各 种 各 样 的 法 律, 这 对 于 保 护 和 发 展 该 国 家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本 土 企 业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行 为, 都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因 此, 我 们 的 业 务 伙 伴 有 义 务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良 好 商 业 理 念 在 SEA 计 划 中, 成 功 的 业 务 拓 展 与 当 地 机 构 对 业 务 伙 伴 的 支 持 密 切 相 关 当 地 机 构 包 括 我 们 众 多 的 相 关 利 益 方, 诸 如 政 府 部 门 和 各 级 地 方 机 构 立 法 机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慈 善 组 织 消 费 者 群 体 以 及 私 人 行 业 协 会 adidas 集 团 及 其 业 务 伙 伴 的 发 展 与 当 地 的 经 济 增 长 和 社 会 进 步 直 接 相 关, 是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的 基 础 因 此,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是 必 要 的 尊 重 并 遵 守 我 们 业 务 所 在 国 家 的 制 度 和 法 律, 不 仅 仅 是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的 总 体 原 则, 还 符 合 业 务 伙 伴 的 最 佳 商 业 利 益 最 佳 实 践 指 南 本 指 南 无 法 列 举 adidas 集 团 开 展 业 务 的 每 个 国 家 有 关 业 务 伙 伴 运 作 的 所 有 法 律 要 求 了 解 生 产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要 求, 配 合 地 方 管 理 机 构 是 业 主 的 基 本 法 律 义 务, 这 些 基 本 义 务 反 映 在 众 多 国 际 文 献 中, 包 括 : 联 合 国 人 权 文 献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及 建 议 ; 国 际 人 权 组 织 原 则, 例 如 国 际 特 赦 组 织 ; 国 际 贸 易 及 商 业 机 构 建 立 的 指 导 方 针, 例 如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OECD) 在 此 举 例 说 明 如 下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通 过 教 导 和 教 育, 每 一 个 人 和 社 会 机 构 积 极 促 进 对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尊 重 ; 通 过 各 国 和 国 际 社 会 的 努 力, 逐 步 使 这 些 权 利 和 自 由 在 会 员 国 及 其 管 辖 下 领 土 的 人 民 中 得 到 普 遍 承 认 并 实 际 遵 守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关 于 跨 国 企 业 及 社 会 政 策 原 则 的 三 方 宣 言 (2000 年 ) 跨 国 公 司 可 以 帮 助 各 国 实 现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发 展 但 是, 如 果 其 运 作 方 式 与 所 在 国 家 和 工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有 冲 突, 跨 国 公 司 就 滥 用 了 权 力 公 司 人 权 原 则 ( 国 际 特 赦 组 织 1998 年 ) 跨 国 公 司 有 责 任 为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而 做 出 贡 献 随 着 世 界 经 济 日 益 全 球 化, 跨 国 公 司 的 决 策 和 行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0/ 年 2 月

11 为 直 接 影 响 政 府 政 策 和 人 权 享 有 公 司 的 承 包 商 供 货 商 以 及 业 务 伙 伴 ( 无 论 是 政 府 政 府 机 构 或 者 是 其 它 机 构 ) 的 行 为, 都 被 视 为 该 公 司 的 行 为 公 众 不 会 将 他 们 划 分 开 因 此, 公 司 通 过 与 代 表 他 们 的 第 三 方 展 开 合 作 促 进 同 类 标 准, 符 合 公 司 自 身 利 益 跨 国 企 业 指 南 (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2000 年 ) 各 国 均 有 权 根 据 国 际 法 和 其 缔 结 的 国 际 公 约 在 国 家 立 法 中 规 定 跨 国 公 司 运 作 前 提 最 高 标 准 如 上 所 述,adidas 集 团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以 国 际 法 规 为 基 础 形 成 一 套 本 公 司 特 有 的 准 则, 并 为 我 们 的 业 务 伙 伴 所 遵 守 同 时,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要 求 严 格 遵 守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在 雇 用 准 则 与 当 地 法 规 冲 突 的 情 形 下, 虽 鲜 有 发 生, 业 务 伙 伴 应 运 用 最 高 标 准 3.2 强 迫 劳 工 基 本 法 尽 管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1930 年 订 立 了 强 迫 劳 动 公 约, 规 定 以 惩 罚 相 威 胁 强 迫 任 何 人 提 供 劳 动 或 服 务 属 于 非 法, 但 强 迫 劳 工 仍 以 各 种 形 式 不 断 出 现 1966 年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禁 止 奴 役 强 迫 劳 工 和 非 法 禁 锢, 提 倡 行 动 自 由 另 外,1957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订 立 废 除 强 迫 劳 工 公 约, 禁 止 使 用 任 何 形 式 的 强 迫 劳 工 或 义 务 劳 动 作 为 高 压 政 治 或 教 育 的 手 段, 或 者 作 为 对 发 表 某 些 政 治 或 意 识 形 态 主 张 的 惩 罚, 或 者 作 为 动 员 劳 动 力 发 展 经 济 的 方 法, 或 者 作 为 劳 动 纪 律 措 施, 或 者 作 为 对 参 加 罢 工 的 惩 罚, 或 者 作 为 实 行 种 族 社 会 民 族 宗 教 歧 视 的 手 段 在 adidas 集 团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区, 强 迫 劳 工 仍 普 遍 存 在 另 外, 下 文 将 列 出 对 工 人 的 压 迫 或 者 剥 削 均 属 于 强 迫 劳 工, 为 国 际 公 约 和 其 它 人 权 文 献 所 禁 止 控 制 薪 酬 支 付 私 人 或 者 政 府 招 聘 机 构 在 本 国 内 或 者 国 家 之 间 贩 卖 外 来 工 经 常 会 牵 涉 强 制 存 款 或 者 雇 主 扣 发 薪 酬 问 题 过 高 的 招 聘 或 培 训 费 用 导 致 工 人 向 雇 主 或 者 招 聘 机 构 举 债, 通 常 需 要 数 月 甚 至 数 年 才 能 还 请 保 护 外 来 工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0 年 ) 外 来 工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由 于 离 开 其 故 土 并 在 雇 用 国 家 可 能 遭 遇 种 种 困 难 而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不 得 要 求 外 来 工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从 事 强 迫 劳 工 或 者 义 务 劳 动 外 来 工 有 权 转 移 其 收 入 和 储 蓄, 尤 其 是 支 持 其 家 庭 生 活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限 制 行 动 自 由 与 非 法 扣 留 限 制 使 用 卫 生 间 或 饮 用 水 属 于 限 制 行 动 自 由, 否 认 工 人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限 制 工 人 离 开 生 产 区 域 或 者 厂 区 属 于 非 法 扣 留 和 强 迫 劳 工 扣 留 外 来 工 的 身 份 证 旅 行 文 件 或 者 工 作 证 以 阻 止 他 们 离 开 本 地 区 或 国 家 属 于 强 迫 劳 工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生 命 自 由 与 人 身 安 全 ; 任 何 人 不 应 受 到 奴 役 ; 人 人 有 权 行 动 自 由 ; 人 人 有 权 离 开 任 何 国 家, 包 括 其 故 国, 并 有 权 返 回 他 的 国 家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1/ 年 2 月

12 保 护 外 来 工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90 年 ) 任 何 人 没 收 或 销 毁 他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准 许 入 境 或 在 国 境 内 停 留 居 住 或 开 业 的 文 件 或 者 工 作 许 可 证 都 属 于 非 法 不 当 使 用 武 力 使 用 军 队 或 者 公 安 人 员 守 卫 工 厂 被 视 作 不 当 使 用 武 力, 并 可 能 构 成 强 迫 劳 工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工 厂 向 警 察 或 者 公 安 人 员 提 供 工 人 信 息 以 使 之 被 捕 如 果 逮 捕 没 有 充 分 根 据, 则 该 行 为 将 被 视 为 工 厂 协 同 不 当 使 用 武 力 及 非 法 扣 留 执 法 官 员 行 为 规 范 ( 联 合 国 1979 年 ) 在 履 行 职 责 的 时 候, 执 法 官 员 应 尊 重 并 保 护 个 人 尊 严, 维 护 人 权 只 有 在 需 要 的 时 候, 执 法 官 员 才 能 使 用 武 力 使 用 武 力 的 程 度, 以 履 行 其 职 责 要 求 为 限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不 得 任 意 逮 捕 或 扣 留 3.3 童 工 国 际 准 则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1989 年 ) 旨 在 保 护 儿 童 在 教 育 和 健 康 方 面 的 权 益 对 于 童 工 问 题,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有 两 个 基 本 公 约 :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1973 年 ) 禁 止 童 工, 规 定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年 龄 为 最 低 就 业 年 龄 ; 最 恶 劣 形 式 的 童 工 公 约 (1999 年 ), 由 174 个 国 家 全 票 通 过, 随 后 旋 即 获 得 批 准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其 它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如 ( 工 业 ) 未 成 年 人 夜 班 工 作 公 约 ( 涉 及 轮 班 工 作,1919 年 ) 及 ( 工 业 ) 未 成 年 人 体 检 公 约 ( 涉 及 定 期 体 检,1946 年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1989 年 ) 在 处 理 儿 童 问 题 时, 应 将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作 为 首 要 考 虑 事 项 各 国 应 在 以 下 方 面 保 护 儿 童 : 免 受 经 济 剥 削 ;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危 险 工 作 ; 不 得 从 事 有 害 其 健 康 或 身 心 发 展 的 工 作 ; 不 因 工 作 而 影 响 教 育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所 有 儿 童 应 有 权 享 受 家 庭 社 会 和 国 家 为 其 未 成 年 地 位 而 给 予 的 保 护 措 施, 不 分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国 籍 社 会 来 源 和 出 身 处 理 童 工 问 题 根 据 国 际 准 则, 处 理 童 工 问 题 有 5 种 方 法 : 1.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设 为 15 岁 ; 对 于 经 济 及 教 育 体 系 相 对 不 发 达 的 国 家, 设 为 14 岁 2. 禁 止 雇 主 以 最 恶 劣 形 式 滥 用 童 工 : 奴 役 武 装 冲 突 色 情 表 演 生 产 非 法 药 物 和 任 何 可 能 损 害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的 工 作 3. 禁 止 未 成 年 工 夜 班 工 作 : 未 成 年 工 指 年 龄 在 14 或 15 岁 到 18 岁 之 间 4. 对 未 成 年 工 适 当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5. 未 成 年 工 不 得 在 危 险 工 作 条 件 或 者 工 作 环 境 下 从 事 工 作 危 险 雇 用 是 指 童 工 或 未 成 年 工 :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2/ 年 2 月

13 受 到 生 理 心 理 或 性 虐 待 ; 从 事 地 下 或 水 下 作 业 ; 从 事 高 空 或 密 闭 空 间 作 业 ; 使 用 危 险 工 具 设 备, 或 负 重 作 业 ; 接 触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 超 时 工 作 或 上 夜 班 ; 在 高 温 低 温 噪 音 或 振 动 环 境 中 工 作 ; 受 限 不 得 离 开 工 厂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应 保 护 儿 童 和 未 成 年 工 免 受 经 济 和 社 会 剥 削 雇 佣 他 们 从 事 有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或 正 常 发 展 的 工 作 应 依 法 受 到 惩 罚 各 国 亦 应 设 定 童 工 年 龄 界 限, 雇 用 童 工 应 予 以 禁 止 并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工 作 权 利 许 多 鞋 业 和 制 衣 公 司 已 建 立 审 核 机 制, 根 据 其 内 部 标 准 把 招 工 最 低 年 龄 限 制 提 高 到 18 岁 但 是, 国 际 社 会, 尤 其 是 儿 童 权 利 组 织, 强 调 儿 童 的 工 作 权 利 另 外, 若 当 地 法 律 允 许 雇 用 未 成 年 工, 则 拒 绝 雇 用 可 能 构 成 非 法 歧 视 行 为 在 许 多 国 家, 经 济 及 教 育 体 系 不 够 发 达, 家 庭 及 当 地 社 会 有 赖 于 子 女 的 工 作 收 入 这 在 最 低 年 龄 公 约 (1973 年 ) 中 有 所 反 映 : 政 府 儿 童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援 助 机 构 应 优 先 考 虑 未 成 年 工 接 受 教 育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与 其 工 作 权 利 之 间 的 平 衡 点 在 生 产 所 在 国 法 律 允 许 雇 用 未 成 年 工 ( 即 年 龄 在 14 或 15 岁 到 18 岁 之 间 ) 的 情 况 下, 制 造 商 也 需 要 优 先 考 虑 此 平 衡 点 3.4 歧 视 人 人 平 等 国 际 人 权 文 献 中 涉 及 歧 视 的 内 容 多 于 其 它 劳 工 准 则 这 是 因 为 所 有 基 本 人 权 的 基 础 是 人 人 平 等, 尤 其 在 公 共 生 活 中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人 人 生 而 自 由, 在 尊 严 及 权 利 上 一 律 平 等 人 人 享 有 本 宣 言 所 载 的 一 切 权 利 与 自 由, 不 分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主 张 国 籍 社 会 来 源 出 身 或 其 它 状 况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人 人 在 法 律 面 前 平 等,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护 因 此, 法 律 应 禁 止 任 何 基 于 种 族 肤 色 性 别 语 言 宗 教 政 治 主 张 国 籍 社 会 来 源 出 身 或 其 它 状 况 而 产 生 的 歧 视, 保 证 人 人 得 到 平 等 有 效 的 保 护 工 作 能 力 与 个 人 特 征 在 雇 用 过 程 中 歧 视 性 行 为 时 有 出 现, 这 在 工 厂 特 别 明 显 但 是, 考 虑 到 复 杂 的 文 化 社 会 以 及 政 治 影 响, 在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中 歧 视 的 表 现 形 式 可 能 非 常 微 妙 而 又 复 杂 然 而, 在 雇 用 的 各 个 方 面, 包 括 招 工 试 用 培 训 晋 升 报 酬 福 利 纪 律 处 分 以 及 解 雇, 必 须 根 据 个 人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表 现 来 对 待 员 工, 而 不 是 基 于 任 何 个 人 特 征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公 正 合 适 的 报 酬,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3/ 年 2 月

14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年 )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承 认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公 正 良 好 的 工 作 条 件, 至 少 保 证 给 予 所 有 工 人 公 平 工 资 和 同 工 同 酬, 尤 其 要 保 证 妇 女 享 受 不 低 于 男 子 所 享 受 的 工 作 条 件, 并 享 受 同 工 同 酬 依 据 资 历 和 能 力, 人 人 在 工 作 中 有 适 当 的 晋 升 机 会 消 除 形 形 色 色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年 ) 种 族 歧 视 指 基 于 种 族 肤 色 血 统 或 人 种 而 进 行 区 别 排 斥 限 制 或 优 惠, 其 目 的 在 于 抵 消 或 损 害 在 平 等 地 位 上 承 认 享 受 或 行 使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或 公 共 生 活 任 何 其 它 方 面 的 人 权 及 基 本 自 由 消 除 各 种 歧 视 妇 女 公 约 ( 年 ) 鉴 于 歧 视 妇 女 违 反 权 利 平 等 原 则, 践 踏 人 类 尊 严, 阻 碍 妇 女 与 男 子 平 等 参 加 国 内 政 治 社 会 经 济 与 文 化 生 活, 妨 碍 社 会 繁 荣 和 家 庭 发 展, 束 缚 妇 女 服 务 其 国 家 与 人 类 的 潜 力,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消 除 在 雇 用 中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以 确 保 妇 女 享 有 与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尤 其 在 工 作 权 利 和 同 等 就 业 机 会 方 面, 包 括 在 招 聘 选 拔 时 使 用 同 等 标 准, 晋 升 权 利, 工 作 保 障 和 福 利, 同 等 报 酬, 社 会 保 障 ( 尤 其 在 退 休 失 业 疾 病 因 病 衰 而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情 形 下 ), 以 及 带 薪 休 假 的 权 利 为 防 止 妇 女 因 结 婚 生 育 受 到 歧 视, 保 障 其 工 作 权 利,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禁 止 因 怀 孕 或 休 产 假 而 解 雇 妇 女 保 护 外 来 工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年 ) 在 报 酬 以 及 其 它 工 作 条 件 方 面, 外 来 工 应 享 受 不 低 于 雇 用 国 家 本 国 工 人 的 待 遇, 如 加 班 工 作 时 数 每 周 休 息 有 薪 假 期, 安 全 健 康 和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关 注 焦 点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标 准 设 立 两 个 基 本 目 标 : 1. 保 障 在 培 训 雇 用 晋 升 组 织 和 决 策 等 方 面 机 会 均 等, 保 障 在 报 酬 福 利 社 会 保 障 和 福 利 服 务 上 的 平 等 条 件 2. 保 护 妇 女 工 人 的 工 作 条 件, 特 别 是 要 避 免 对 生 育 造 成 影 响 下 列 公 约 体 现 了 联 合 国 人 权 文 献 中 提 出 的 原 则, 建 立 了 关 于 歧 视 的 劳 工 标 准 :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公 约 (1958 年 ) 同 酬 公 约 (1951 年 ) 有 家 庭 责 任 工 人 公 约 (1981 年 ) 保 护 生 育 公 约 (1919 年 ) 保 护 生 育 公 约 ( 修 订 本 )(1952 年 ) ( 妇 女 ) 夜 间 工 作 公 约 ( 修 订 本 )(1948 年 ) 夜 间 工 作 公 约 (1990 年 ) ( 残 疾 人 ) 职 业 康 复 和 就 业 公 约 (1983 年 ) 私 营 雇 用 机 构 公 约 (1997 年 ) 雇 用 服 务 公 约 (1948 年 ) 终 止 雇 用 公 约 (1982 年 ) 转 移 就 业 公 约 ( 修 订 本 )(1949 年 ) 外 来 工 公 约 ( 补 充 规 定 )(1975 年 ) 保 障 雇 用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在 组 织 和 集 体 谈 判 公 约 中 规 定 在 雇 用 中 保 护 员 工 不 受 反 对 工 会 的 歧 视 在 员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4/ 年 2 月

15 工 代 表 公 约 (135 号 文,1971 年 ) 中 规 定 在 雇 用 中 保 护 员 工 不 受 反 对 其 他 形 式 工 人 代 表 组 织 的 歧 视 在 工 会 受 法 律 限 制 而 其 它 非 工 会 形 式 的 工 人 代 表 组 织 得 到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这 些 工 人 代 表 组 织 应 符 合 员 工 代 表 公 约 中 关 于 工 人 代 表 组 织 的 原 则 3.5 薪 酬 与 福 利 基 本 准 则 在 很 多 联 合 国 人 权 文 献 中 都 提 到 了 获 得 适 当 报 酬 及 享 受 社 会 福 利 的 权 利 在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中 也 可 以 发 现 以 下 准 则 :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薪 酬 最 低 社 会 保 障 标 准 另 外, 在 adidas 集 团 开 展 业 务 国 家 的 当 地 法 律 中 也 规 定 了 这 些 准 则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人 人 有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而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所 有 工 人 有 权 享 受 公 正 合 适 的 报 酬, 保 证 他 本 人 和 家 庭 得 到 有 尊 严 的 生 存 条 件, 必 要 时 以 其 它 形 式 的 社 会 保 障 作 为 补 充 人 人 有 权 使 他 本 人 和 他 的 家 庭 过 上 健 康 幸 福 的 生 活, 包 括 食 物 衣 物 住 房 医 疗 和 必 要 的 社 会 服 务 ; 在 遭 到 失 业 疾 病 病 残 寡 居 衰 老 或 丧 失 谋 生 能 力 时, 有 权 获 得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承 认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社 会 保 障, 包 括 社 会 保 险 适 当 报 酬 以 下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旨 在 保 护 工 人 免 受 过 低 工 资 : 设 定 最 低 工 资 公 约 (1970 年 ); 保 护 工 资 公 约 (1949 年 ); ( 雇 主 破 产 ) 保 护 工 人 索 赔 权 公 约 (1992 年 ) 建 立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要 求 各 国 在 考 虑 本 国 及 本 地 区 的 普 遍 经 济 状 况 下 保 障 工 人 的 生 活 水 平 另 外, 这 些 准 则 提 倡 以 法 定 货 币 形 式 将 工 资 直 接 支 付 给 工 人,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非 法 的 或 不 合 理 的 扣 款 公 平 工 资 或 者 生 活 工 资 的 概 念 已 被 引 入 公 司 达 标 方 案 中 其 实, 这 些 概 念 可 以 追 溯 到 一 些 已 为 国 际 社 会 所 接 受 的 工 资 准 则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1966 年 )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承 认 人 人 有 权 为 他 自 己 和 他 的 家 庭 获 得 适 当 的 生 活 水 准, 包 括 足 够 的 食 物 衣 物 和 住 房, 并 有 权 利 不 断 改 进 生 活 条 件 adidas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SEA) 已 在 不 同 国 家 就 生 活 工 资 或 公 平 工 资 问 题 进 行 大 量 研 究, 与 相 关 利 益 方 进 行 广 泛 协 商 尽 管 达 标 业 界 对 生 活 工 资 的 定 义 和 计 算 公 式 尚 未 达 成 共 识, 但 我 们 相 信 薪 酬 不 仅 要 满 足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还 要 给 予 工 人 合 理 的 储 蓄 和 消 费 能 力 而 且, 对 致 力 于 通 过 福 利 方 案 和 其 它 服 务 来 提 升 员 工 生 活 质 量 的 业 务 合 作 伙 伴, 我 们 给 予 认 可 基 本 福 利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和 其 它 福 利 的 责 任 已 越 来 越 多 地 由 政 府 转 移 向 雇 主 在 许 多 国 家, 员 工 分 担 这 些 责 任 员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来 保 障 长 期 健 康 权 益 和 经 济 利 益 目 前, 国 际 准 则 要 求 员 工 可 以 享 受 医 疗 保 健 疾 病 失 业 养 老 工 伤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包 括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伤 害 ) 病 残 家 庭 和 生 育 死 亡 及 遗 属 抚 恤 金 等 方 面 的 社 会 保 障 人 人 均 有 权 享 受 这 些 福 利 而 不 受 任 何 歧 视 过 去 50 年 来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已 签 署 以 下 公 约 保 障 提 供 基 本 福 利 :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5/ 年 2 月

16 社 会 保 障 ( 最 低 标 准 ) 公 约 (1952 年 ) 工 伤 福 利 公 约 (1964 年 ) 病 残 老 年 和 遗 属 抚 恤 金 公 约 (1967 年 ) 医 疗 保 健 和 疾 病 救 济 金 公 约 (1969 年 ) 促 进 就 业 和 失 业 保 护 公 约 (1988 年 ) 保 护 生 育 公 约 (1962 年 ) ( 社 会 保 障 ) 同 等 待 遇 公 约 (1962 年 ) 维 护 社 会 保 障 权 利 公 约 (1982 年 ) 特 殊 保 护 在 所 有 有 关 社 会 保 障 和 福 利 的 联 合 国 人 权 文 献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中, 特 别 强 调 对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保 护 和 关 爱 妇 女 和 儿 童 通 常 是 最 弱 势 社 会 成 员, 有 薪 产 假 和 工 资 等 福 利 对 于 家 庭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非 常 重 要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母 亲 和 儿 童 有 权 享 受 特 殊 照 顾 和 帮 助 所 有 儿 童, 无 论 婚 生 或 非 婚 生, 都 应 享 受 同 等 社 会 保 护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年 ) 在 产 前 和 产 后 的 合 理 期 间, 应 对 母 亲 给 予 特 殊 保 护 在 此 期 间, 对 有 工 作 的 母 亲 应 给 予 带 薪 休 假 或 有 充 足 社 会 保 障 福 利 的 休 假 3.6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休 闲 平 衡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工 业 ) 工 时 公 约 (1919 年 ) 提 出 每 周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48 小 时 两 年 之 后, ( 工 业 ) 每 周 休 息 公 约 (1921 年 ) 要 求 所 有 工 人 可 以 每 周 享 受 至 少 连 续 24 小 时 休 息 从 那 时 起, 在 许 多 adidas 集 团 开 展 业 务 的 国 家, 法 律 已 将 每 周 平 均 工 作 时 间 缩 短 至 40 小 时 各 地 制 订 了 涉 及 加 班 时 间 和 轮 班 工 作 的 法 律 保 护 员 工 的 健 康 和 生 产 效 率 在 联 合 国 人 权 文 献 中 明 确 提 出 一 个 基 本 概 念 : 通 过 休 息 日 和 有 薪 休 假, 平 衡 员 工 的 工 作 时 间 和 充 足 的 个 人 休 闲 时 间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人 人 有 享 受 休 息 和 休 闲 的 权 利, 包 括 合 理 限 度 的 工 作 时 间 和 定 期 带 薪 休 假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年 )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承 认 人 人 有 权 享 受 公 正 良 好 的 工 作 条 件, 特 别 要 保 证 休 息 休 闲 合 理 限 度 的 工 作 时 间 定 期 带 薪 休 假 和 有 薪 公 共 假 日 其 它 相 关 国 际 准 则 要 求 : 三 周 或 者 更 多 的 有 薪 年 假 带 酬 休 假 公 约 ( 修 订 本 )(1970 年 ); 保 护 夜 班 工 人 和 轮 班 工 人 的 健 康, 确 保 他 们 获 得 足 够 的 报 酬, 并 帮 助 他 们 满 足 家 庭 责 任 和 社 会 需 要 夜 间 工 作 公 约 (1990 年 ); 兼 职 工 人 或 临 时 工 必 须 得 到 和 全 职 工 人 同 等 的 保 护 和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年 假 公 共 节 假 日 及 病 假 兼 职 工 作 公 约 (1994 年 ); 尽 可 能 保 持 家 庭 工 人 和 其 它 劳 动 者 之 间 待 遇 平 等 家 庭 工 作 公 约 (1996 年 )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6/ 年 2 月

17 3.6.2 企 业 受 益 越 来 越 多 的 企 业 正 在 研 究 员 工 工 作 条 件 与 他 们 所 生 产 的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质 量 之 间 的 关 系 很 明 显, 符 合 工 作 时 数 限 制 及 休 息 时 间 等 基 本 准 则 对 保 证 工 作 质 量 和 工 作 效 率 非 常 重 要 平 衡 员 工 的 工 作 与 休 闲 时 间 有 益 于 企 业 发 展 3.7 结 社 自 由 与 集 体 谈 判 重 在 沟 通 在 工 作 中 保 持 良 好 沟 通 是 社 会 环 境 达 标 的 基 础 因 此, 员 工 行 使 权 利 选 择 与 管 理 层 沟 通 的 方 式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Adidas 集 团 既 不 积 极 倡 导, 也 不 阻 止 工 人 合 法 结 社, 尤 其 是 工 会 然 而, 劳 工 准 则 保 护 工 人 的 自 由 选 择 权 不 受 非 法 干 涉, 确 保 员 工 可 以 在 工 厂 内 表 达 自 己 意 见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人 人 有 自 由 发 表 意 见 的 权 利 人 人 可 以 自 由 地 和 平 集 会 和 结 社 不 得 强 制 任 何 人 加 入 社 团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年 ) 本 公 约 缔 约 各 国 保 证 : 人 人 有 权 组 织 工 会 和 参 加 他 选 择 的 工 会 ; 工 会 有 权 建 立 全 国 联 合 会 ; 工 会 联 盟 有 权 组 织 或 参 加 国 际 工 会 组 织 ; 工 会 有 权 自 由 运 作, 不 受 法 律 规 定 以 外 的 任 何 必 要 限 制 ; 人 人 有 权 罢 工, 但 应 遵 照 各 国 法 律 规 定 行 使 此 权 利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年 ) 人 人 有 权 坚 持 主 张, 不 受 干 涉 人 人 有 自 由 发 表 意 见 的 权 利, 包 括 寻 求 接 受 和 传 递 各 种 消 息 和 思 想 的 权 利 应 承 认 和 平 集 会 的 权 利 除 法 律 规 定 以 外, 不 得 限 制 行 使 此 权 利 人 人 有 权 自 由 结 社, 包 括 组 织 和 参 加 工 会 保 护 他 的 权 益 ; 除 法 律 规 定 以 外, 不 得 限 制 行 使 此 权 利 组 织 与 谈 判 两 个 基 本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公 约 保 护 工 人 结 社 权 : 1. 结 社 自 由 和 保 护 结 社 权 利 公 约 (1948 年 ) 不 仅 认 可 工 人 组 织 和 参 加 社 团 的 权 利, 还 要 求 当 局 不 得 干 涉 这 种 自 由 权 利 ; 明 确 工 会 有 加 入 国 家 及 国 际 工 会 和 吸 收 会 员 的 权 利 2. 组 织 权 利 和 集 体 谈 判 权 利 公 约 (1949 年 ) 规 定 : 禁 止 歧 视 工 会, 工 人 组 织 和 雇 主 机 构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干 涉, 促 进 和 鼓 励 集 体 谈 判 在 公 约 的 集 体 谈 判 部 分, 提 倡 全 面 发 展 雇 主 与 雇 员 之 间 自 愿 协 商 在 劳 资 关 系 领 域, 集 体 谈 判 仍 然 具 有 重 大 作 用, 尤 其 是 在 法 律 禁 止 成 立 独 立 工 会 的 国 家 集 体 谈 判 是 雇 主 和 雇 员 共 同 参 与 并 最 终 达 成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的 过 程 这 些 协 议 代 表 雇 主 和 雇 员 就 工 作 待 遇 条 件 所 进 行 的 讨 论 及 达 成 的 共 识 由 于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基 于 雇 主 和 雇 员 代 表 之 间 达 成 的 共 识, 与 个 人 雇 用 合 同 相 比,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通 常 对 雇 员 更 有 利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集 体 协 议 建 议 (91 号 文 ), 这 种 协 议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比 个 人 合 同 具 有 法 律 优 先 权, 同 时 承 认 个 人 合 同 中 对 工 人 更 有 利 的 条 款 集 体 合 约 建 议 总 体 上 涉 及 集 体 协 议 的 解 释 机 制 和 监 督 集 体 谈 判 公 约 (1981 年 ) 是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最 新 公 约 该 公 约 建 议 采 取 措 施 : 使 所 有 雇 主 及 雇 员 都 能 参 加 集 体 谈 判 ; 使 集 体 谈 判 延 伸 到 所 有 关 于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待 遇 雇 主 与 雇 员 之 间 的 关 系 等 方 面 ;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7/ 年 2 月

18 鼓 励 采 用 程 序 制 度 解 决 雇 主 与 雇 员 的 关 系 ; 确 保 劳 动 纠 纷 由 适 当 的 机 构 采 用 适 当 的 程 序 来 有 效 解 决 以 加 强 集 体 谈 判 流 程 真 诚 协 商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还 建 立 了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与 仲 裁 准 则 自 愿 调 解 和 仲 裁 建 议 (1951 年 ) 提 出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流 程, 但 没 有 限 制 工 人 合 法 罢 工 的 权 利 国 际 法 包 含 以 下 基 本 重 要 原 则 : 自 由 表 达 意 愿 ; 有 效 沟 通 ; 各 方 理 智 依 法 行 事 义 务 ; 期 望 达 到 共 赢 正 是 在 这 个 基 础 上, 结 社 自 由 和 集 体 谈 判 准 则 尤 为 重 要 集 体 谈 判 :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准 则 和 监 督 机 构 原 则 (2000 年 ) 集 体 谈 判 中 的 坦 诚 协 商 原 则 指 承 认 工 人 代 表 组 织, 为 达 成 协 议 而 努 力, 真 诚 地 建 设 性 地 进 行 协 商, 避 免 无 理 拖 延, 共 同 尊 重 承 诺, 对 协 商 结 果 真 诚 考 虑 3.8 惩 戒 公 平 合 理 对 待 这 个 准 则 包 含 两 个 方 面 首 先, 应 该 公 平 合 理 地 对 待 他 人, 任 何 人 都 有 权 不 受 虐 待 和 压 迫 其 次, 必 须 保 证 建 立 充 分 有 效 的 申 诉 系 统, 使 不 正 确 的 行 为 得 到 恰 当 处 理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1948 年 ) 不 得 对 任 何 人 施 以 酷 刑, 或 残 忍 的 不 人 道 的 侮 辱 性 的 惩 罚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年 ) 人 人 享 有 人 身 自 由 和 安 全 不 得 对 任 何 人 加 以 任 意 逮 捕 或 拘 禁 必 须 让 员 工 了 解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且 这 些 规 章 制 度 以 员 工 可 以 理 解 的 语 言 表 达 对 员 工 进 行 规 章 制 度 培 训 非 常 重 要, 包 括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的 后 果 和 公 司 的 申 诉 系 统 员 工 必 须 有 权 对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纪 律 处 分 提 出 异 议 不 得 武 断 地 惩 戒 员 工 例 如, 根 据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终 止 雇 佣 公 约 (1982 年 ), 除 非 因 个 人 工 作 能 力 个 人 行 为 或 者 业 务 要 求 等 正 当 理 由, 否 则 不 得 终 止 雇 用 关 系 这 些 原 因 都 必 须 依 据 有 记 录 的 事 实 根 据 该 公 约, 以 下 均 不 是 解 雇 员 工 的 正 当 理 由 : 工 会 会 员 抱 怨 雇 主 担 当 其 它 员 工 的 代 表 种 族 肤 色 国 籍 或 社 会 出 身 性 别 婚 姻 状 况 怀 孕 或 有 家 庭 责 任 宗 教 信 仰 或 政 治 主 张 产 假 期 间 缺 勤 因 病 缺 勤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8/ 年 2 月

19 3.8.2 女 员 工 的 惩 戒 在 adidas 集 团 业 务 伙 伴 工 厂 里 多 数 员 工 是 妇 女, 因 此 考 虑 主 管 与 生 产 线 工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十 分 重 要 基 于 文 化 和 传 统, 多 种 管 理 风 格 是 可 接 受 的, 但 某 些 做 法 是 不 可 容 忍 的, 无 论 它 是 否 在 文 化 背 景 下 可 否 接 受 性 骚 扰 或 者 性 虐 待, 反 复 使 用 粗 鲁 的 不 适 当 的 语 言, 或 者 任 何 形 式 的 不 适 当 行 为, 恐 吓 工 人 的 行 为, 都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对 违 规 行 为 的 惩 戒 是 否 恰 当?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它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惩 罚 公 约 (1984 年 ) 不 仅 提 出 有 关 戒 律 的 总 体 原 则, 还 适 用 于 将 员 工 移 交 地 方 当 局 处 理 来 作 为 惩 戒 措 施 的 情 形 曾 经 发 生 过 由 于 工 人 违 背 厂 规, 例 如 盗 窃 鞋 子 设 备 或 者 材 料, 工 厂 经 理 将 工 人 移 交 地 方 当 局 工 人 因 为 行 使 合 法 劳 工 权 利, 例 如 罢 工, 而 被 移 交 警 方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它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惩 罚 公 约 (1984 年 ) 缔 约 国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出 现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惩 罚 而 这 种 处 罚 是 由 公 职 人 员 或 其 他 代 行 公 权 的 人 所 实 施, 或 由 其 唆 使 同 意 所 造 成 必 须 遵 守 工 厂 所 在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非 常 重 要 的 是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考 虑 纪 律 措 施 与 员 工 的 非 法 行 为 或 者 不 合 理 行 为 是 否 匹 配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19/ 年 2 月

20 第 四 部 分 : 雇 用 准 则 4.1 总 体 原 则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声 明 : 业 务 伙 伴 应 该 遵 守 一 切 与 其 业 务 活 动 相 关 的 法 律 要 求 常 用 术 语 1. 法 律 要 求 : 适 用 于 工 厂 的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例 如, 工 厂 所 在 国 家 的 公 司 法 和 商 业 法, 或 者 工 厂 所 在 地 的 劳 动 法 和 健 康 安 全 法 规 2. 业 务 行 为 : 工 厂 管 理 的 各 个 方 面 ( 请 参 阅 下 文 体 系 及 文 件 部 分 ) 相 关 国 际 文 件 与 原 则 世 界 人 权 宣 言,1948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三 方 宣 言 : 关 于 跨 国 公 司 和 社 会 政 策 的 原 则,2000 年 国 际 特 赦 组 织 公 司 人 权 原 则,1998 年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跨 国 企 业 指 南,2000 年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公 司 义 务 x 工 厂 逃 避 下 列 法 定 义 务 : 纳 税 办 理 执 照 提 供 符 合 财 务 要 求 的 公 司 报 表 这 些 法 定 义 务 依 工 厂 所 在 国 家 的 法 律 而 定 x 工 厂 未 张 贴 或 存 档 企 业 登 记 证 x 工 厂 未 按 法 律 规 定 保 留 消 防 验 收 记 录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记 录 x 工 厂 没 有 购 买 责 任 保 险 或 其 它 商 业 保 险 的 证 明 x 工 厂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不 了 解 最 新 的 劳 动 法 对 员 工 的 义 务 x 工 厂 没 有 告 知 员 工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薪 酬 福 利 政 策 x 工 厂 未 设 立 机 制 使 员 工 可 以 签 名 确 认 其 了 解 公 司 劳 工 政 策 和 制 度 x 工 厂 没 有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没 有 将 劳 动 合 同 的 副 本 提 供 给 员 工, 或 者 提 供 给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副 本 没 有 用 员 工 能 够 理 解 的 语 言 x 工 厂 解 雇 员 工 的 时 候 未 按 法 律 要 求 通 知 劳 动 部 门, 也 没 有 依 法 支 付 福 利 透 明 度 x 不 允 许 SEA 审 核 人 员 或 外 部 审 核 人 员 进 入 工 厂, 不 提 供 审 核 文 件 x 工 厂 禁 止 员 工 与 来 访 者 公 开 谈 话 x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或 记 录 未 集 中 存 放 以 备 检 查 x 工 卡 保 留 时 间 不 足 (2 到 3 个 月 ), 也 无 法 向 审 核 人 员 或 者 劳 动 监 察 员 提 供 第 三 方 关 系 x 工 厂 没 有 沟 通 调 查 或 监 督 其 分 包 商 是 否 符 合 adidas 集 团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x 工 厂 通 过 代 理 机 构 招 聘 工 人, 但 没 有 监 督 代 理 机 构 是 否 符 合 劳 工 标 准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0/ 年 2 月

21 x 工 厂 没 有 通 过 政 府 部 门 或 代 理 机 构 的 劳 动 健 康 或 安 全 检 查, 也 没 有 采 取 改 善 措 施 体 系 及 文 件 只 有 采 取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方 法 来 运 作, 工 厂 才 能 符 合 总 体 原 则, 包 括 : 依 法 设 立 工 厂 ; 寻 找 业 务 伙 伴 或 者 合 资 伙 伴 ; 建 造 厂 房 ;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 办 理 商 业 保 险 ; 招 聘 员 工 ; 采 购 原 材 料 ; 生 产 营 销 运 输 ; 生 产 或 服 务 分 包, 例 如 清 洁 餐 饮 ; 研 究 和 开 发 ; 员 工 管 理 ; 长 期 业 务 规 划 ; 必 要 时 关 闭 企 业 解 决 方 案 公 司 义 务 对 于 工 厂 运 作 所 需 履 行 的 义 务, 寻 求 可 靠 的 法 律 及 财 务 建 议, 建 立 系 统 跟 踪 法 律 及 委 托 代 理 的 要 求 了 解 纳 税 义 务,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定 期 制 作 业 务 报 告 检 查 地 方 当 局 所 要 求 的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证 或 许 可 证 如 果 公 司 计 划 在 国 外 开 办 工 厂, 寻 求 当 地 法 律 方 面 的 建 议, 尤 其 关 于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建 立 系 统 可 以 追 踪 和 取 用 所 有 登 记 证 书 消 防 验 收 报 告 续 保 证 书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凭 证 以 及 其 它 政 府 要 求 的 付 款 凭 证 保 存 各 级 相 关 政 府 部 门 名 录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以 便 获 取 最 新 的 劳 动 健 康 安 全 及 环 保 法 规 对 员 工 的 义 务 对 新 员 工 进 行 入 职 培 训, 向 他 们 提 供 规 章 制 度 手 册, 让 他 们 了 解 自 己 的 基 本 权 益 按 照 当 地 法 律 要 求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劳 动 合 同 应 以 当 地 语 言 书 写, 由 双 方 签 署, 并 给 员 工 一 份 合 同 副 本 遵 守 当 地 有 关 雇 用 工 作 时 数 工 资 支 付 假 期 及 其 它 福 利 解 雇 和 解 决 纠 纷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透 明 度 厂 方 应 允 许 SEA 部 门 或 第 三 方 审 核 人 员 进 入 工 厂 应 确 保 包 括 保 安 在 内 的 工 厂 全 体 员 工 了 解 此 要 求 这 可 以 保 证 审 核 过 程 中 的 良 好 合 作 允 许 员 工 与 经 授 权 访 问 工 厂 的 人 员 自 由 交 谈, 不 得 惩 罚 接 受 访 问 的 工 人 厂 方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办 公 室 管 理 等 方 面 支 持 以 保 证 制 度 体 系 有 效 实 施, 例 如, 集 中 管 理 文 档 系 统 厂 内 保 留 人 事 财 务 以 及 其 它 业 务 记 录 第 三 方 关 系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1/ 年 2 月

22 向 分 包 商 下 订 单 或 者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前 检 查 其 状 况 与 分 包 商 沟 通 讨 论 其 法 律 义 务 及 符 合 adidas 集 团 标 准 委 托 可 靠 的 中 介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招 聘, 工 厂 负 担 相 关 费 用, 不 得 将 业 务 成 本 转 嫁 给 工 人 与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保 持 联 系, 在 劳 动 法 律 及 相 关 要 求 方 面 寻 求 他 们 的 帮 助 和 建 议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工 厂 文 件 清 单 国 家 及 地 方 劳 动 法 规 国 家 及 地 方 健 康 安 全 法 规 国 家 及 地 方 环 保 要 求 责 任 险 文 件, 例 如 社 保 登 记 记 录 分 包 商 和 招 聘 代 理 的 达 标 记 录 营 业 执 照 政 府 登 记 证 或 许 可 证 税 务 记 录 或 其 它 财 务 记 录 检 查 记 录 ( 例 如, 消 防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标 准 合 同 工 厂 指 南 政 策 及 制 度 员 工 手 册 外 籍 员 工 工 作 证 工 厂 规 章 制 度 培 训 记 录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2/ 年 2 月

23 4.1.7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总 体 原 则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保 留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参 考 材 料 一 家 外 商 投 资 工 厂 已 在 首 都 市 郊 运 营 7 年 adidas 集 团 SEA 审 核 员 访 问 工 厂, 要 求 检 查 以 下 文 件 的 原 件 : 工 资 表 工 时 记 录 地 方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消 防 验 收 证 书 以 及 健 康 安 全 体 系 证 书 另 外, 审 核 员 要 求 查 阅 以 下 文 件 的 副 本 : 国 家 劳 动 法 规 外 商 投 资 法 和 环 保 法 规 工 厂 经 理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无 法 提 供 任 何 法 律 的 副 本, 并 且 所 有 财 务 记 录 都 已 交 回 到 公 司 的 国 外 总 部 审 核 员 怀 疑 该 工 厂 违 反 劳 动 法 规, 并 在 现 场 检 查 过 程 中 访 谈 工 人 了 解 工 厂 在 健 康 安 全 方 面 的 做 法 但 是, 由 于 缺 乏 文 件 记 录 和 资 料, 审 核 员 不 能 进 行 适 当 的 调 查 工 厂 错 在 哪 里? 由 于 工 厂 经 理 不 清 楚 公 司 法 定 义 务, 工 厂 违 反 了 当 地 法 律 关 于 最 低 工 资 最 高 工 时 以 及 健 康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工 厂 不 符 合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总 体 原 则 简 而 言 之, 工 厂 管 理 体 系 未 考 虑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应 该 怎 么 做?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3/ 年 2 月

24 老 板 应 命 令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收 集 当 地 劳 动 法 和 健 康 安 全 环 保 法 规 通 过 联 系 地 方 政 府 部 门, 咨 询 adidas 集 团 SEA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经 理 获 取 最 新 法 律 法 规 工 厂 管 理 层 意 识 到 必 须 作 定 期 安 排 健 康 消 防 安 全 或 保 险 索 赔 等 认 证 工 厂 管 理 体 系 应 包 括 文 件 记 录 和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指 引 所 有 文 件 记 录 均 应 在 厂 内 保 管, 并 随 时 可 供 查 阅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应 负 责 监 督 劳 动 及 健 康 安 全 环 保 管 理 体 系 最 佳 实 践 工 厂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采 用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方 法 这 种 方 法 综 合 上 述 全 部 要 点 这 样, 所 有 相 关 法 律 及 规 定 财 务 信 息 及 其 它 文 件 记 录 证 书 以 及 员 工 档 案 均 可 随 时 按 需 查 阅 老 板 承 诺 对 公 司 后 台 部 门 ( 例 如, 人 力 资 源 部 ) 进 行 持 续 培 训 发 展 以 确 保 管 理 体 系 可 以 及 时 更 新, 符 合 最 新 法 规 要 求 图 1 土 耳 其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4/ 年 2 月

25 4.2 强 迫 劳 工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声 明 : 业 务 伙 伴 不 得 雇 用 强 迫 劳 工, 无 论 是 监 狱 劳 工 卖 身 劳 工 监 禁 劳 工 等, 均 不 得 雇 用 员 工 不 能 在 被 强 迫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威 吓 下 工 作, 或 将 工 作 作 为 政 治 迫 害 手 段 或 对 持 有 或 表 达 不 同 政 治 主 张 的 惩 罚 常 用 术 语 1. 强 迫 劳 工 : 工 人 非 自 愿 提 供 劳 动 2. 监 禁 劳 工 : 工 人 依 据 协 议 在 工 厂 劳 动, 不 能 随 意 离 开 奴 隶 制 就 是 一 种 监 禁 劳 工 3. 卖 身 劳 工 : 工 人 为 了 偿 还 第 三 方 欠 资 方 的 债 务, 被 迫 为 工 厂 提 供 无 偿 劳 动 工 人 不 能 随 意 离 开 工 厂 4. 政 治 压 制 : 出 于 政 治 目 的, 通 过 武 力 胁 迫 或 权 势 迫 使 人 们 以 某 种 方 式 思 考 或 行 动 例 如, 把 人 们 关 入 国 家 劳 动 集 中 营 使 其 缄 默 不 语 或 作 为 对 其 政 治 主 张 的 惩 罚 就 是 一 种 政 治 压 制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联 合 国 世 界 人 权 宣 言,1948 年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1966 年 保 护 外 来 工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1990 年 联 合 国 执 法 官 员 行 为 规 范,1979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强 迫 劳 工 公 约,1930 年 废 除 强 迫 劳 工 公 约,1957 年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监 禁 劳 工 x 任 何 形 式 的 奴 隶 工 x 根 据 与 工 人 或 者 与 第 三 方 的 协 议, 工 人 可 以 得 到 薪 酬, 但 不 能 自 由 离 开 工 厂 例 如, 按 照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不 允 许 使 用 仆 人, 因 为 他 们 的 行 动 自 由 通 常 受 到 限 制 x 根 据 培 训 协 议 使 用 学 徒 工 或 培 训 工, 但 不 付 酬 劳 或 者 薪 酬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卖 身 劳 工 x 工 人, 特 别 是 童 工, 提 供 无 偿 劳 动 以 偿 还 其 它 人 ( 通 常 是 工 人 的 父 母 或 亲 戚 ) 欠 资 方 的 债 务 x 与 当 地 社 区 领 导 达 成 协 议 使 用 当 地 工 人 但 不 必 支 付 工 资, 而 是 以 工 厂 能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作 为 回 报, 例 如, 住 宿 食 物 保 护 或 者 武 器 x 在 工 厂 提 供 培 训 后 要 求 员 工 签 定 合 同 不 得 主 动 辞 职 监 狱 劳 工 x 把 工 作 外 发 给 使 用 监 狱 劳 工 的 分 包 商, 无 论 工 作 是 在 监 狱 内 还 是 工 厂 内 完 成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5/ 年 2 月

26 x 参 加 任 何 形 式 的 囚 犯 社 区 工 作 计 划 而 无 论 付 酬 与 否 合 同 x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与 工 人 签 订 合 同 强 制 他 们 工 作, 包 括 政 府 同 意 的 工 作 计 划, 例 如, 失 业 福 利 工 作 计 划 x 未 在 合 同 中 规 定 工 作 待 遇 和 条 件 例 如, 延 迟 支 付 薪 酬 以 至 不 付 薪 酬 ; 没 有 提 供 法 定 假 期 或 公 共 节 假 日 ; 用 多 次 签 订 短 期 合 同 的 方 式 约 束 工 人 而 没 有 提 供 适 当 福 利 招 工 费 用 x 工 人 必 须 留 在 工 厂 以 偿 还 诸 如 交 通 费 或 招 工 费 用 等 债 务 通 常 工 厂 已 替 工 人 直 接 将 这 些 费 用 支 付 给 代 理 机 构, 然 后 再 从 工 人 每 月 工 资 中 扣 除 直 到 完 全 还 清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工 人 需 要 半 年 到 三 年 的 时 间 才 能 还 清 招 工 费 用 加 班 x 非 自 愿 加 班 x 在 生 产 旺 季 提 高 生 产 目 标, 要 求 工 人 长 时 间 工 作 x 为 了 达 到 生 产 目 标, 工 人 无 偿 加 班 例 如 加 工 不 良 品 及 生 产 目 标 过 高 x 因 为 工 资 没 有 达 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或 者 不 足 以 维 持 生 活, 工 人 在 经 济 困 难 的 情 况 下 只 能 加 班 x 工 人 因 不 愿 加 班 而 被 迫 辞 职 扣 留 证 件 x 要 求 工 人 交 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如 出 生 证 护 照 工 作 签 证 或 居 住 签 证 x 对 于 外 来 工 或 者 住 在 工 厂 的 工 人 扣 留 或 限 制 使 用 个 人 文 件 和 财 务 文 件, 以 防 止 工 人 另 找 工 作, 返 回 家 庭, 或 使 用 银 行 帐 号 行 动 自 由 x 使 用 武 装 保 安, 特 别 是 维 护 公 共 安 全 的 武 装 力 量, 例 如 警 察 或 者 士 兵 x 禁 止 或 者 不 合 理 地 限 制 工 人 使 用 基 本 设 施, 如 卫 生 间 饮 用 水 或 者 食 堂 x 阻 止 工 人 离 厂, 或 者 不 合 理 地 限 制 工 人 在 工 厂 四 周 活 动 体 系 及 文 件 除 非 采 取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方 法 运 营 工 厂, 否 则, 工 厂 不 可 能 符 合 强 迫 劳 工 准 则 这 种 管 理 方 法 涵 盖 工 厂 规 章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程 序 工 厂 安 保 分 包 商 使 用 以 及 生 产 和 计 划 等 方 面 解 决 方 案 监 禁 劳 工 和 卖 身 劳 工 与 受 雇 者 直 接 签 订 协 议, 而 不 是 第 三 方 直 接 向 工 人 支 付 全 部 薪 酬 和 福 利, 而 不 是 第 三 方 向 培 训 工 或 学 徒 工 支 付 的 薪 酬 不 低 于 法 定 最 低 工 资 ( 更 多 指 引 参 见 本 指 南 部 分 ) 以 现 金 或 在 达 成 协 议 的 情 况 下 以 支 票 或 直 接 转 帐 的 方 式 向 工 人 支 付 报 酬, 不 得 以 实 物 或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方 式 向 工 人 支 付 报 酬 监 狱 劳 工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6/ 年 2 月

27 向 工 厂 或 者 供 货 商 外 包 工 作 之 前, 应 参 观 工 厂 以 保 证 没 有 使 用 监 狱 劳 工 密 切 关 注 与 工 厂 或 者 分 包 商 有 关 的 当 地 社 区 工 作 计 划 合 同 确 保 雇 用 工 人 的 时 候 : 1) 签 订 标 准 劳 动 合 同 ( 由 当 地 劳 动 部 门 提 供 ); 2) 遵 守 由 工 会 以 及 当 地 劳 动 部 门 签 署 的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 3) 与 工 厂 签 订 的 协 议 中 有 关 雇 用 待 遇 及 条 件 符 合 当 地 劳 动 法, 例 如 工 资 和 工 时 更 多 指 引 参 见 本 指 南 部 分 ( 临 时 工 ) 招 工 费 用 工 厂 制 定 政 策 保 证 招 工 费 用 由 工 厂 支 付 工 厂 制 定 明 确 指 引 禁 止 主 管 或 者 其 它 员 工 收 取 介 绍 费, 帮 助 新 进 员 工 入 厂 工 作 而 收 取 介 绍 费 的 行 为 应 该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使 用 可 靠 的 代 理 机 构 招 聘 外 籍 工 人 或 者 外 来 工 与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合 理 的 招 工 费 用 交 通 费 及 其 它 费 用, 并 规 定 由 工 厂 向 代 理 机 构 付 款 的 方 式 可 以 在 工 人 工 资 中 扣 除 合 理 金 额 的 费 用, 例 如 往 返 工 厂 的 交 通 费 或 食 宿 费 用 ( 除 非 法 律 或 行 业 标 准 另 有 规 定 ); 但 不 可 以 扣 除 为 获 得 工 作 许 可 证 和 签 证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也 不 得 扣 除 其 它 按 法 律 规 定 应 由 工 厂 负 担 的 费 用, 例 如 年 度 体 检 费 用 可 以 向 外 来 工 收 取 费 用 的 总 额 应 符 合 员 工 来 源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如 果 没 有 相 应 法 律 规 定, 则 只 能 收 取 合 理 费 用 并 从 工 人 工 资 中 分 期 扣 除 除 法 定 扣 款 外 ( 例 如 税 金 和 社 保 费 ), 总 扣 除 额 不 得 超 过 月 工 资 的 20% 在 工 厂 求 职 表 和 面 试 表 中 加 入 相 关 问 题 以 调 查 工 人 是 否 向 第 三 方 支 付 招 工 费 用 更 多 指 引 参 见 本 指 南 招 聘 中 介 机 构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部 分 和 外 来 工 部 分 加 班 工 厂 制 定 明 确 的 制 度 声 明 加 班 必 须 员 工 自 愿, 对 工 人 和 管 理 人 员 传 达 此 制 度 设 立 合 理 明 确 的 生 产 目 标 使 工 人 能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任 务 为 完 成 生 产 目 标 或 者 达 到 订 单 需 求 而 加 班 应 按 正 确 的 加 班 工 资 费 率 支 付 加 班 费 ( 即 按 法 定 标 准 或 者 政 府 规 定 ), 并 且 加 班 必 须 员 工 自 愿 扣 留 证 件 保 留 工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而 不 是 原 件 允 许 工 人 查 阅 其 人 事 记 录 或 文 件 如 果 工 厂 通 过 银 行 转 帐 支 付 工 资, 工 人 应 有 自 己 的 帐 户, 工 人 使 用 帐 号 不 受 工 厂 干 涉 更 多 指 引 参 见 本 指 南 外 来 工 部 分 行 动 自 由 允 许 工 人 随 时 自 由 离 厂 建 立 系 统 追 踪 工 人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没 有 任 何 解 释 就 离 厂 的 情 况 工 厂 制 定 政 策 防 止 管 理 人 员 和 保 安 对 工 人 使 用 武 力 限 制 工 人 离 开 生 产 区 域 或 者 厂 区 工 人 可 以 不 受 限 制 地 使 用 卫 生 间 饮 水 设 施 或 其 它 基 本 设 施 对 于 隐 私 问 题, 更 多 指 引 参 见 本 指 南 5.2 搜 身 闭 路 电 视 和 指 纹 扫 描 部 分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工 厂 文 件 清 单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7/ 年 2 月

28 招 工 广 告 招 工 代 理 机 构 管 理 体 系 ( 例 如 可 靠 招 工 代 理 机 构 清 单 标 准 协 议 招 工 费 用 制 度 ) 员 工 雇 用 合 同 或 者 集 体 谈 判 协 议 强 迫 劳 工 制 度 和 在 工 厂 内 外 行 动 自 由 的 政 策 加 班 管 理 体 系 ( 制 度 流 程 表 格, 例 如 自 愿 加 班 登 记 表 ) 工 资 表 人 事 档 案 人 力 资 源 表 格 ( 例 如, 年 休 假 申 请 表 纪 律 处 分 警 告 信 ) 关 于 强 迫 劳 工 准 则 的 培 训 记 录 关 于 强 迫 劳 工 准 则 的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流 程 图 案 例 分 析 : 强 迫 劳 工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案 例 一 : 监 狱 劳 工 当 地 政 府 宣 布 了 一 项 犯 人 改 造 计 划 作 为 犯 人 在 服 刑 期 满 后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过 程 的 一 部 分, 表 现 良 好 的 犯 人 可 在 当 地 企 业 工 作 犯 人 不 能 获 得 报 酬, 但 是 犯 人 每 工 作 一 天 其 刑 期 减 少 一 天 该 计 划 受 到 媒 体 广 泛 支 持 一 家 当 地 制 造 商 参 加 这 个 计 划, 接 受 首 批 犯 人 工 作 犯 人 开 始 在 工 厂 仓 库 工 作, 且 表 现 优 秀 工 厂 错 在 哪 里? 工 厂 雇 用 犯 人 工 厂 应 该 怎 么 做?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8/ 年 2 月

29 工 厂 不 得 雇 用 任 何 犯 人, 不 管 是 否 向 犯 人 支 付 薪 酬, 也 不 管 这 种 做 法 是 否 属 于 政 府 社 区 计 划 或 改 造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最 佳 实 践 工 厂 经 理 与 地 方 政 府 讨 论 犯 人 工 作 计 划 工 厂 不 参 加 此 计 划, 但 是 提 议 为 刚 释 放 的 犯 人 提 供 工 作 职 位, 并 给 予 有 竞 争 力 的 工 资 一 年 之 内, 该 计 划 成 为 成 功 试 点 项 目, 并 作 为 模 范 在 该 地 区 其 它 工 厂 内 推 行 案 例 二 : 监 禁 劳 工 和 外 来 工 一 家 工 厂 需 要 更 多 生 产 工 人, 决 定 从 其 它 地 区 或 省 份 招 聘 工 人 该 厂 与 当 地 一 家 招 工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合 同, 委 托 其 招 聘 工 人 并 把 工 人 带 到 工 厂 该 代 理 机 构 要 求 工 人 签 订 合 同, 但 是 在 签 定 之 前 工 人 没 有 机 会 检 查 合 同 条 款 工 厂 为 每 个 新 工 人 向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佣 金 和 交 通 费 用 新 工 人 入 厂 后, 人 事 部 门 以 安 全 为 由 收 走 工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工 厂 告 知 新 工 人 要 从 他 们 最 初 几 个 月 的 工 资 中 扣 除 交 通 费 及 代 理 机 构 佣 金 后, 才 开 始 向 他 们 支 付 工 资 某 些 工 人 在 最 初 的 半 年 多 内 都 不 能 拿 到 工 资 工 厂 告 知 新 工 人 周 围 环 境 危 险, 工 人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不 能 离 开 厂 区 保 安 每 天 24 小 时 看 守 工 厂 大 门, 只 有 在 厂 区 内 才 能 保 证 安 全 工 厂 设 有 市 场 电 影 院 和 运 动 场 地, 工 人 在 工 余 时 可 以 使 用 工 厂 还 在 厂 区 内 为 工 人 提 供 宿 舍 工 厂 错 在 哪 里? 拿 走 了 工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这 不 但 限 制 了 工 人 行 动 自 由, 而 且 工 人 找 新 工 作 时 不 能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同 样, 不 允 许 工 人 离 开 厂 区 也 造 成 以 上 问 题 在 工 厂 从 工 人 工 资 中 扣 清 代 理 机 构 佣 金 和 交 通 费 之 前, 不 向 工 人 支 付 工 资 工 厂 应 该 怎 么 做? 新 工 人 到 达 工 厂 后, 人 事 部 门 应 该 保 留 其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保 留 在 员 工 人 事 档 案 里 所 有 工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由 本 人 保 存 作 为 业 务 成 本, 工 厂 向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佣 金 在 新 工 人 入 职 培 训 时, 工 厂 告 知 其 往 返 交 通 费 将 逐 月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扣 除 金 额 不 超 过 月 工 资 20%( 税 金 和 社 保 费 等 法 定 扣 除 不 计 ) 并 在 工 资 条 上 详 细 列 明 工 厂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向 新 工 人 解 释 工 厂 周 围 比 较 危 险 在 工 余 离 厂 时 须 小 心 提 防, 尤 其 是 在 晚 上 工 人 可 随 时 进 出 工 厂 对 于 宿 舍 在 工 厂 外 边 或 邻 近 区 域 的, 工 厂 提 供 保 安 以 保 障 员 工 的 安 全 最 佳 实 践 工 厂 选 择 信 誉 良 好 收 费 合 理 的 招 工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达 成 的 协 议, 工 厂 代 替 工 人 向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费 用 工 厂 还 补 贴 新 工 人 往 返 交 通 费, 而 不 从 新 工 人 工 资 中 扣 除 交 通 费 作 为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一 部 分, 工 厂 制 定 指 南 便 利 工 人 自 由 出 入 工 厂, 维 持 安 全 的 工 作 环 境 例 如, 为 减 少 危 险, 工 厂 提 供 安 全 通 道, 让 工 人 在 工 余 时 使 用 运 动 场 地 食 品 市 场 和 电 影 院 工 厂 还 提 供 来 回 工 厂 与 市 区 之 间 的 交 通 车 服 务 案 例 三 : 非 自 愿 加 班 这 个 星 期 工 厂 已 经 连 续 加 班 四 天 主 管 通 知 工 人 今 天 仍 需 要 加 班 有 两 个 工 人 告 诉 主 管 由 于 个 人 及 家 庭 原 因, 他 们 今 天 不 能 加 班 主 管 告 诉 他 们 必 须 加 班, 因 为 有 重 要 订 单 要 完 成 如 果 他 们 拒 绝 加 班 就 会 被 解 雇 工 厂 错 在 哪 里? 所 有 加 班 必 须 工 人 自 愿 非 自 愿 加 班 不 符 合 强 迫 劳 工 准 则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29/ 年 2 月

30 工 厂 应 该 怎 么 做? 主 管 询 问 生 产 线 上 的 每 名 工 人 当 天 是 否 愿 意 加 班 两 个 操 作 人 员 说 由 于 个 人 及 家 庭 原 因 不 能 加 班 管 理 人 员 告 诉 他 们 下 班 之 后 可 以 离 开 生 产 线 其 余 工 人 自 愿 加 班 工 作 在 很 多 国 家, 法 律 要 求 自 愿 加 班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记 录 因 此, 主 管 给 生 产 线 工 人 发 放 自 愿 加 班 申 请 表 该 表 写 明 当 天 需 要 加 班 且 自 愿 加 班 的 工 人 应 在 上 面 签 名 然 后, 主 管 将 申 请 表 送 交 人 事 部 门, 作 为 工 卡 和 计 算 加 班 的 备 查 文 件 最 佳 实 践 及 时 更 新 工 厂 管 理 人 员 指 南, 解 释 公 司 的 加 班 政 策, 并 强 调 对 于 全 体 员 工 加 班 应 是 自 愿 行 为 员 工 入 职 时 进 行 员 工 手 册 和 自 愿 加 班 政 策 培 训 此 外, 工 厂 经 理 开 发 持 续 性 交 叉 培 训 项 目, 使 工 人 能 够 完 成 不 同 工 作 任 务 这 样, 在 同 事 不 能 或 不 愿 加 班 的 时 候, 来 自 相 同 或 不 同 部 门 的 工 人 可 在 不 同 岗 位 上 加 班 修 订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追 踪 系 统 ; 如 果 工 人 每 周 工 时 接 近 60 小 时, 经 理 应 受 到 提 醒 除 此 之 外, 工 厂 分 析 其 生 产 能 力 工 作 时 间 表 工 人 总 人 数 和 每 季 订 单 特 点, 并 基 于 当 前 员 工 人 数 和 技 术 水 平 决 定 每 周 工 作 60 小 时 情 况 下 所 能 完 成 的 最 大 订 单 量 图 2 印 尼 某 工 厂 招 工 费 用 通 知 ( 通 知 内 容 包 括 求 职 者 不 需 支 付 招 工 费 用, 非 法 索 取 招 工 费 用 者 将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0/ 年 2 月

31 图 3 泰 国 工 厂 设 计 的 多 能 工 培 训 记 录 表 表 1 自 愿 加 班 申 请 表 标 准 格 式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1/ 年 2 月

32 图 4 印 尼 工 厂 车 间 内 悬 挂 的 自 愿 加 班 标 识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2/ 年 2 月

33 4.3 童 工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声 明 : 业 务 伙 伴 不 得 雇 用 十 五 岁 以 下 的 儿 童 如 果 工 厂 所 在 国 家 规 定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的 年 龄 高 于 十 五 岁, 则 不 得 雇 用 低 于 完 成 义 务 教 育 年 龄 的 儿 童 常 用 术 语 1. 童 工 : 年 龄 15 岁 以 下 的 工 人 2. 未 成 年 工 : 年 龄 在 15 到 17 岁 之 间 的 工 人 3. 成 年 工 : 年 龄 为 18 岁 及 以 上 的 工 人 4. 托 儿 所 : 在 工 厂 内 提 供 员 工 子 女 照 顾 的 设 施 在 法 定 产 假 期 满 到 子 女 达 到 上 学 年 龄 期 间 可 以 送 子 女 到 托 儿 所 受 照 顾 ( 注 释 : 如 果 当 地 法 律 没 有 产 假 规 定, 女 工 可 以 在 生 产 后 回 来 上 班 时 送 托 )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联 合 国 儿 童 权 利 公 约,1989 年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1966 年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1966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工 业 ) 未 成 年 人 夜 班 工 作 公 约,1919 年 ( 工 业 ) 未 成 年 人 体 检 公 约,1946 年 就 业 最 低 年 龄 公 约,1973 年 最 恶 劣 形 式 童 工 公 约,1999 年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童 工 x 雇 用 年 龄 不 到 15 岁 的 工 人 在 工 厂 内 任 何 区 域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x 为 省 钱 而 使 用 童 工, 且 不 做 记 录, 不 予 注 册 或 隐 匿 童 工 例 如, 童 工 在 工 厂 隔 离 区 内 工 作, 向 童 工 现 金 支 付 薪 酬 而 不 做 任 何 记 录, 童 工 薪 酬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也 得 不 到 任 何 福 利 x 工 人 在 家 让 子 女 帮 助 生 产 产 品 ( 适 用 于 当 地 法 律 允 许 家 庭 生 产 的 国 家 ) 托 儿 所 x 未 按 法 律 要 求 在 厂 内 设 立 托 儿 所 或 未 对 托 儿 所 进 行 适 当 的 管 理 x 托 儿 所 和 与 生 产 区 域 没 有 明 显 区 分, 使 儿 童 处 于 受 伤 生 病 或 慢 性 疾 病 和 死 亡 等 危 险 之 中 未 成 年 工 x 超 出 法 定 保 护 限 制 使 用 未 成 年 工 例 如, 许 多 地 方 法 律 规 定 未 成 年 工 不 得 加 班 x 让 未 成 年 工 从 事 危 害 其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的 工 作 例 如, 分 配 未 成 年 工 在 化 学 品 混 合 室, 制 鞋 装 配 线 或 者 制 衣 整 烫 部 门 工 作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3/ 年 2 月

34 x 未 成 年 工 因 上 班 而 无 法 完 成 学 业 例 如, 让 未 成 年 工 倒 班 或 周 末 上 班, 或 者 不 允 许 未 成 年 工 请 假 参 加 考 试 x 未 成 年 工 因 上 班 而 无 法 获 得 额 外 教 育 的 机 会 例 如, 只 向 成 年 工 提 供 职 业 培 训 或 者 多 技 能 培 训 x 未 按 当 地 法 律 规 定 做 定 期 体 检 体 系 及 文 件 除 非 采 取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方 法 来 运 营 工 厂, 否 则, 工 厂 不 可 能 符 合 童 工 准 则 该 方 法 应 涵 盖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及 程 序, 尤 其 是 在 招 工 员 工 文 档 管 理 分 配 未 成 年 工 到 某 些 生 产 区 域 限 制 总 工 作 时 数 未 成 年 工 体 检 对 主 管 人 员 进 行 当 地 未 成 年 工 法 律 培 训 等 方 面 解 决 方 案 童 工 检 查 工 厂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年 龄 要 求 如 果 当 地 最 低 年 龄 要 求 超 过 15 岁, 例 如 16 岁, 则 应 该 遵 守 此 年 龄 标 准 否 则 最 低 年 龄 是 15 岁 建 立 体 系 评 估 工 厂 新 招 工 人 的 年 龄 如 果 工 人 明 显 够 年 纪, 查 看 身 份 证 就 足 够 了, 否 则 需 要 交 叉 参 考 两 三 份 文 件, 比 如 身 份 证 出 生 证 驾 驶 执 照 护 照 学 历 证 书 等 如 果 身 份 证 或 者 年 龄 证 明 文 件 看 起 来 有 假, 也 无 法 考 证 求 职 者 的 实 际 年 龄, 不 要 雇 用 该 求 职 者 保 留 所 有 年 龄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如 果 工 厂 发 现 童 工, 向 儿 童 及 其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了 解 以 下 事 项 : 1. 儿 童 及 其 家 庭 情 况 ; 2. 工 厂 内 外 存 在 的 教 育 机 会 ; 3. 能 否 雇 用 儿 童 的 父 母 或 亲 戚 工 作, 而 儿 童 可 以 上 学 注 释 :adidas 集 团 可 提 供 一 些 民 间 组 织 和 机 构 的 联 系 方 式 这 些 机 构 可 以 为 工 厂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童 工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托 儿 所 工 厂 里 多 数 是 处 于 生 育 期 的 女 工,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还 是 外 来 女 工 对 他 们 来 说 托 幼 是 个 大 问 题 许 多 工 人 不 得 不 把 孩 子 交 给 亲 戚 照 顾 反 之, 工 人 自 己 照 顾 孩 子 的 成 本 对 只 拿 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酬 劳 的 工 人 来 讲 实 在 太 高 因 此 工 厂 提 供 托 儿 所 将 使 工 人 和 他 的 家 庭 直 接 受 益 工 厂 必 须 首 先 确 定 是 否 有 法 律 要 求 设 立 和 管 理 厂 内 的 托 儿 所 如 果 没 有, 作 为 最 佳 实 践 工 厂 可 以 考 虑 设 立 托 儿 所 如 果 没 有 设 立 和 管 理 托 儿 所 的 法 律 规 定, 工 厂 必 须 制 定 计 划 对 托 儿 所 进 行 适 当 管 理 和 人 员 配 备 工 厂 管 理 人 员 应 考 虑 保 险 法 律 责 任 设 施 维 护 设 施 管 理 与 监 管 人 员 资 质 应 急 程 序 和 父 母 探 访 托 儿 所 必 须 与 生 产 区 域 适 当 分 离 工 厂 必 须 规 定 托 儿 所 使 用 办 法 未 成 年 工 如 果 当 地 法 律 允 许 招 用 未 成 年 工, 那 么 工 厂 因 年 龄 而 拒 绝 未 成 年 工 属 于 歧 视 在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年 轻 人 对 家 庭 和 社 会 的 经 济 贡 献 很 重 要 工 厂 招 用 未 成 年 工 是 为 当 地 社 会 做 贡 献, 也 保 证 年 轻 人 不 会 被 迫 从 事 其 它 有 害 其 健 康 和 发 展 的 工 作 在 顾 及 法 定 最 低 年 龄 基 础 上, 挑 选 工 人 必 须 基 于 其 工 作 能 力 而 不 是 年 龄 这 意 味 着 工 厂 应 只 考 虑 候 选 人 的 技 能 水 平 知 识 相 关 工 作 经 验 和 能 力, 而 不 是 年 龄 审 查 现 有 招 聘 政 策 程 序 和 文 件 ( 例 如 招 工 广 告 和 申 请 表 ), 确 认 是 否 符 合 歧 视 准 则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4/ 年 2 月

35 审 阅 关 于 未 成 年 工 的 当 地 法 律 其 中 对 工 时 入 学 或 教 育 医 疗 和 工 作 方 位 有 何 特 殊 要 求? 法 律 认 定 对 未 成 年 工 的 危 害 有 哪 些 ( 例 如, 化 学 品 暴 露 提 举 重 物 高 温 低 温 地 下 或 高 空 作 业 ) 如 果 当 地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未 成 年 工 招 用, 也 没 有 提 供 指 引, 工 厂 应 向 adidas SEA 部 门 咨 询 相 关 信 息 我 们 希 望 工 厂 遵 照 国 际 法 和 本 指 南 提 出 的 基 本 准 则 管 理 未 成 年 工, 例 如 : 确 定 厂 内 适 于 未 成 年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和 区 域 以 分 配 他 们 的 工 作, 即 远 离 化 学 品 和 其 它 有 害 物 质, 远 离 重 型 或 危 险 的 机 械 设 备 执 行 未 成 年 工 (18 岁 以 下 ) 追 踪 系 统 人 事 部 门 应 保 存 未 成 年 工 登 记 表, 列 明 他 们 的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和 现 工 作 岗 位 使 用 视 觉 指 示 识 别 未 成 年 工, 例 如 厂 牌 颜 色 标 识, 确 保 主 管 知 道 那 些 工 人 是 未 成 年 工 通 过 定 期 体 检 监 控 未 成 年 工 的 健 康 状 况 确 保 按 照 法 律 要 求 定 期 体 检, 检 查 结 果 放 入 员 工 档 案 保 存 对 从 事 相 同 工 作 的 未 成 年 工 和 成 年 工 提 供 相 同 水 平 的 薪 酬 和 福 利 待 遇 对 未 成 年 工 和 成 年 工 提 供 相 同 的 培 训 和 教 育 机 会 考 虑 未 成 年 工 的 总 工 时 不 得 强 迫 工 人 加 班, 尤 其 是 未 成 年 工 的 工 作 时 间 安 排 应 局 限 于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文 件 制 度 及 体 系 - 规 范 管 理 的 证 据 工 厂 文 件 清 单 出 生 证 官 方 签 发 的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书 ( 例 如, 毕 业 证 ) 社 会 保 障 登 记 居 住 许 可 证 居 住 卡 工 作 签 证 选 民 登 记 卡 未 成 年 工 登 记 卡 驾 驶 执 照 护 照 年 度 体 检 卡 未 成 年 工 人 登 记 表 ( 由 人 事 部 门 保 管 ) 童 工 政 策 关 于 管 理 维 护 托 儿 所 的 工 厂 内 部 制 度 童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管 理 体 系 ( 例 如, 制 度 程 序 记 录 ) 关 于 童 工 准 则 的 培 训 记 录 关 于 童 工 准 则 的 当 地 法 律 法 规 ( 例 如, 关 于 托 儿 所 的 法 律 法 规 ) 管 理 流 程 图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5/ 年 2 月

36 4.3.8 案 例 分 析 : 童 工 准 则 下 的 不 可 接 受 做 法 可 接 受 做 法 和 最 佳 实 践 童 工 国 际 媒 体 报 道 的 一 个 故 事 引 起 关 注 一 家 中 国 游 泳 衣 工 厂 在 附 近 城 镇 大 量 招 聘 童 工, 他 们 大 多 13 到 15 岁 中 国 的 法 定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是 16 岁 调 查 发 现 工 厂 所 有 员 工 差 不 多 都 是 童 工, 而 且 他 们 超 时 加 班, 工 资 达 不 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工 厂 工 作 条 件 非 常 恶 劣, 无 视 工 人 的 安 全 健 康 在 当 地 社 区 进 一 步 调 查 发 现, 许 多 儿 童 的 父 母 在 外 省 打 工, 把 子 女 托 付 给 祖 父 母 和 亲 戚 照 看 由 于 受 到 媒 体 和 客 户 审 核 人 员 的 强 大 压 力, 工 厂 迅 速 关 闭 车 间, 解 雇 童 工 并 遣 散 回 家 然 而, 工 厂 对 此 处 理 过 程 管 理 不 善, 没 有 监 督 这 些 儿 童 是 否 返 回 到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身 边 随 后 发 现 许 多 儿 童 没 有 回 家, 相 反 他 们 去 到 当 地 其 它 工 厂 工 作 或 者 踪 影 全 无 工 厂 错 在 哪 里? 工 厂 的 做 法 几 乎 全 部 错 误 工 厂 工 作 环 境 恶 劣, 没 有 遵 守 有 关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等 基 本 要 求, 大 肆 招 募 童 工 以 降 低 用 工 成 本, 却 剥 夺 了 他 们 上 学 的 机 会 在 事 情 暴 露 后, 工 厂 采 取 不 负 责 任 行 为 掩 盖 问 题, 把 童 工 简 单 打 发 了 事 总 之, 工 厂 为 了 短 期 商 业 利 益 而 彻 底 地 剥 削 儿 童, 对 他 们 造 成 严 重 伤 害, 也 极 大 地 损 害 了 自 己 和 客 户 的 声 誉 工 厂 应 该 怎 么 做? 在 发 现 童 工 的 情 况 下, 无 论 是 主 动 招 用 还 是 出 于 管 理 过 失, 工 厂 都 需 要 了 解 如 何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障 这 些 儿 童 的 利 益 处 理 童 工 问 题 是 极 其 复 杂 的, 而 解 决 方 案 视 乎 情 形 在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都 会 有 所 不 同 应 马 上 采 取 以 下 行 动 :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6/ 年 2 月

37 让 童 工 待 在 在 厂 内 安 全 地 方 不 再 工 作 保 证 制 定 解 决 方 案 期 间 这 些 儿 童 不 会 消 失 给 他 们 提 供 必 需 的 住 宿 食 物 和 照 顾 直 至 发 现 适 当 的 解 决 办 法 明 确 儿 童 的 真 实 身 份 和 年 龄 尽 量 与 他 们 的 父 母 监 护 人 或 亲 戚 取 得 联 系, 告 知 他 们 事 情 原 委, 寻 求 他 们 的 协 助 和 指 示 视 乎 问 题 的 规 模 和 情 形, 请 求 当 地 政 府 介 入 在 本 案 中, 关 键 在 于 通 知 当 地 劳 动 部 门 并 寻 求 紧 急 救 援 与 客 户 和 业 务 伙 伴 ( 诸 如 材 料 供 应 商 和 分 包 商 ) 会 晤, 解 释 事 情 原 委 并 寻 求 协 助 在 制 定 和 执 行 解 决 方 案 过 程 中 寻 求 专 家 帮 助 有 一 些 国 际 机 构 和 民 间 组 织 专 长 于 处 理 童 工 问 题 和 制 定 干 预 计 划, 以 满 足 工 厂 需 要 和 保 障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之 后 应 采 取 以 下 行 动 : 彻 底 审 查 招 工 和 人 事 做 法, 找 出 导 致 雇 用 童 工 的 那 些 程 序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建 立 改 善 网 络, 包 括 当 地 专 家 工 会 或 工 厂 委 员 会 政 府 和 民 间 组 织 资 源 健 康 专 家 和 客 户 一 起 制 定 改 善 计 划 考 虑 以 下 事 宜 : 儿 童 接 受 教 育 的 要 求, 当 地 现 有 的 学 校 和 职 业 培 训 机 会, 是 否 可 能 雇 用 儿 童 家 庭 的 其 他 成 员, 在 儿 童 达 到 法 定 就 业 年 龄 ( 例 如 未 成 年 工 年 龄 ) 时 工 厂 再 雇 用 就 如 何 设 计 管 理 监 控 干 预 计 划 进 行 广 泛 探 讨 准 备 承 担 责 任 及 可 能 的 大 笔 费 用 图 5 土 耳 其 教 育 证 书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7/ 年 2 月

38 图 6 越 南 居 住 证 图 7 韩 国 身 份 证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8/ 年 2 月

39 4.4 歧 视 工 作 场 所 标 准 声 明 : 业 务 伙 伴 不 得 在 招 聘 及 雇 用 的 过 程 中 有 歧 视 行 为 关 于 招 聘 薪 资 福 利 培 训 机 会 工 作 任 务 分 配 升 迁 奖 惩 和 解 聘 的 决 定 应 该 以 员 工 的 工 作 能 力 作 为 唯 一 依 据, 而 不 应 以 其 个 人 特 征 或 信 仰 作 为 依 据, 例 如 种 族 民 族 性 别 宗 教 年 龄 伤 残 婚 姻 状 况 有 无 子 女 工 会 组 织 成 员 性 取 向 或 政 治 主 张 此 外, 业 务 伙 伴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来 保 护 外 来 劳 工 免 受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并 且 为 他 们 的 特 殊 状 况 提 供 适 当 的 支 持 服 务 常 用 术 语 1. 歧 视 : 基 于 个 人 特 征 的 任 何 区 分 排 斥 或 偏 爱 使 人 们 在 雇 用 过 程 中 被 剥 夺 平 等 机 会 或 平 等 待 遇 2. 雇 用 后 : 在 被 招 用 后, 与 雇 用 有 关 的 任 何 程 序 过 程 活 动 条 款 或 条 件, 例 如 培 训 提 拔 调 职 或 纪 律 处 分 3. 组 织 成 员 : 包 括 工 会 工 人 委 员 会 或 任 何 其 他 工 作 场 所 群 体 或 组 织 的 成 员 4. 健 康 监 察 : 定 期 体 检 及 相 关 检 测 以 追 踪 员 工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任 何 职 业 风 险 的 影 响, 比 如 经 常 暴 露 在 噪 音 或 化 学 品 中 5. 外 来 工 : 从 某 地 流 动 到 另 一 地 方 以 寻 找 工 作 ( 或 找 到 比 在 家 乡 工 作 更 好 的 机 会 ) 的 个 人 他 们 希 望 在 来 源 地 以 外 的 地 方 永 久 或 临 时 定 居 可 分 为 国 内 民 工 和 国 际 民 工 : 国 内 民 工 在 同 一 国 家 的 不 同 行 政 区 域 内 ( 比 如 区 省 或 市 ) 流 动 ; 国 际 民 工 跨 越 一 个 或 多 个 国 家 边 界, 而 导 致 个 人 法 律 地 位 变 化 此 定 义 不 包 含 难 民 或 其 他 离 开 祖 国 的 人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联 合 国 世 界 人 权 宣 言,1948 年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1966 年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1966 年 消 除 所 有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公 约,1966 年 消 除 所 有 形 式 妇 女 歧 视 公 约,1979 年 保 护 外 来 工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国 际 公 约,1990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孕 妇 保 护 公 约,1919 年 ( 妇 女 ) 夜 班 工 作 公 约 ( 修 订 版 ),1948 年 雇 用 服 务 公 约,1948 年 迁 移 就 业 公 约 ( 修 订 版 ),1949 年 同 酬 公 约,1951 年 生 育 保 护 公 约 ( 修 订 版 ),1952 年 就 业 和 职 业 歧 视 公 约,1958 年 外 来 工 公 约 ( 补 充 规 定 ),1975 年 有 家 庭 责 任 工 人 公 约,1981 年 终 止 雇 用 公 约,1982 年 ( 残 疾 人 ) 职 业 康 复 和 就 业 公 约,1983 年 夜 班 工 作 公 约,1990 年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39/ 年 2 月

40 私 营 就 业 机 构 公 约,1997 年 确 定 不 符 合 项 常 见 范 例 招 聘 x 在 招 工 通 告 或 招 工 广 告 中 提 及 年 龄 婚 姻 状 况 服 兵 役 性 别 或 者 其 它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个 人 特 征 要 求 x 在 工 作 申 请 表 上 或 者 面 试 过 程 中, 要 求 提 供 与 个 人 工 作 能 力 无 关 的 或 者 与 工 作 要 求 无 关 的 信 息 x 以 加 入 工 会 或 列 入 黑 名 单 为 由 拒 绝 招 用 工 人 雇 用 后 x 基 于 个 人 特 征 而 提 供 较 差 的 合 同 条 款 或 者 工 作 条 件 例 如, 以 性 别 为 由 不 为 女 工 提 供 同 工 同 酬 x 考 虑 到 法 律 要 求 和 最 低 工 作 年 龄, 对 培 训 生 临 时 工 或 者 外 来 工 提 供 较 差 的 工 作 条 件 可 能 构 成 基 于 年 龄 种 族 或 国 籍 的 间 接 歧 视 ( 培 训 生 通 常 比 较 年 轻, 虽 然 他 们 的 技 能 未 必 更 差 ) 在 很 多 临 时 工 和 外 来 工 中 出 现 过 这 样 的 实 例 x 基 于 个 人 特 征 而 调 职 或 降 级, 例 如 工 会 会 员 x 性 骚 扰 体 罚 口 头 侮 辱 或 其 它 行 为 使 工 人 在 工 作 环 境 中 感 到 胁 迫 敌 对 和 受 攻 击 孕 检 / 医 疗 条 件 x 在 招 工 时 或 雇 用 后 对 工 人 进 行 怀 孕 检 查 x 不 必 要 的 医 疗 检 查, 例 如, 进 行 法 律 未 要 求 的 医 疗 检 查 x 法 律 要 求 的 医 疗 检 查 结 果 被 用 来 解 雇 工 人 或 者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工 人 外 来 工 x 在 法 律 要 求 或 国 家 劳 工 计 划 需 要 招 用 国 际 或 国 内 民 工 的 情 况 下, 对 外 来 工 给 予 比 本 地 工 人 更 差 的 条 件, 包 括 工 资 支 付 或 工 作 分 配 等 雇 用 条 件, 或 生 活 条 件 ( 例 如 外 来 工 宿 舍 更 加 拥 挤, 不 提 供 水 电 通 风 和 照 明 等 ) 解 雇 x 并 非 因 工 作 表 现 差 违 反 厂 规 不 适 当 行 为 或 非 法 行 为 等 原 因 解 雇 工 人 x 仅 仅 由 于 工 人 怀 孕 或 者 残 疾 而 解 雇 工 人 x 仅 仅 由 于 工 人 试 图 建 立 工 会 或 者 其 它 工 人 组 织 而 解 雇 工 人 x 仅 仅 由 于 工 人 患 病 而 解 雇 他, 虽 然 其 病 情 可 以 合 理 控 制 且 不 会 危 及 其 他 员 工 健 康 体 系 及 文 件 除 非 工 厂 采 取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方 法 来 运 营 工 厂, 否 则, 工 厂 不 可 能 符 合 歧 视 准 则 这 种 方 法 应 延 伸 到 工 厂 规 章 制 度 和 相 关 人 事 制 度 及 程 序, 包 括 招 工 雇 用 后 及 解 雇 决 定 实 施 绩 效 评 估 任 何 类 型 的 法 定 医 疗 检 查 及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解 决 方 案 招 聘 招 聘 制 度 和 程 序 应 强 调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要 求 期 望 工 作 表 现 及 雇 用 条 件, 而 不 涉 及 个 人 特 征 求 职 申 请 表 招 聘 通 告 或 广 告 应 包 含 与 岗 位 或 工 作 要 求 相 关 信 息 除 非 法 律 要 求, 这 些 文 件 不 得 社 会 和 环 境 事 务 部 4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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