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 緣 失 修 翹 起 的 鋁 壓 條 勾 絆 到, 以 致 站 不 穩 全 身 向 右 甩 撞 於 距 離 講 台 約 一 公 尺 的 電 視 櫃, 右 手 頭 部 頸 部 右 肩 直 接 飛 撞 於 電 視 櫃 上, 還 好 再 申 訴 人 趕 緊 以 右 手 抓 扶 於 電 視 櫃 的 邊 緣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邊 緣 失 修 翹 起 的 鋁 壓 條 勾 絆 到, 以 致 站 不 穩 全 身 向 右 甩 撞 於 距 離 講 台 約 一 公 尺 的 電 視 櫃, 右 手 頭 部 頸 部 右 肩 直 接 飛 撞 於 電 視 櫃 上, 還 好 再 申 訴 人 趕 緊 以 右 手 抓 扶 於 電 視 櫃 的 邊 緣"

Transcription

1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再 申 訴 人 因 申 請 公 傷 假 案, 不 服 市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所 為 申 訴 駁 回 之 評 議 決 定, 向 本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本 會 決 定 如 下 : 主 文 再 申 訴 駁 回 事 實 一 緣 再 申 訴 人 不 服 原 措 施 學 校 否 准 其 公 傷 假 之 申 請 (103 年 5 月 19 日 22 日 至 23 日 27 日 至 28 日 同 年 月 30 日 起 至 104 年 1 月 27 日 止 等 日 期 之 病 假 改 為 公 傷 假 ), 遂 向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市 申 評 會 ) 提 起 申 訴, 案 經 該 會 作 成 申 訴 駁 回 之 評 議 決 定, 並 於 104 年 4 月 22 日 以 府 教 學 字 第 號 函 知 再 申 訴 人 知 悉 再 申 訴 人 於 同 年 月 24 日 收 受 該 評 議 書, 不 服 該 評 議 決 定, 爰 依 法 於 同 年 5 月 25 日 向 本 會 提 起 再 申 訴 二 再 申 訴 人 再 申 訴 書 意 旨 略 以 : ( 一 )103 年 5 月 15 日 15 時 15 分 因 講 課 在 講 台 上 走 動, 卻 被 講 台 1

2 邊 緣 失 修 翹 起 的 鋁 壓 條 勾 絆 到, 以 致 站 不 穩 全 身 向 右 甩 撞 於 距 離 講 台 約 一 公 尺 的 電 視 櫃, 右 手 頭 部 頸 部 右 肩 直 接 飛 撞 於 電 視 櫃 上, 還 好 再 申 訴 人 趕 緊 以 右 手 抓 扶 於 電 視 櫃 的 邊 緣, 並 且 盡 力 快 速 移 動 右 腳 左 腳 盡 量 站 穩, 同 一 瞬 間 身 體 因 衝 力 及 阻 力 而 順 勢 向 右 旋 轉, 右 背 部 腰 部 臀 部 相 繼 撞 擊 於 電 視 櫃 上, 勉 力 以 右 手 右 腳 左 腳 撐 住, 才 止 住 了 身 軀 的 下 滑 受 傷 的 當 下, 再 申 訴 人 右 手 劇 痛 頭 痛 眩 暈 頸 部 疼 痛 腰 痛 雙 膝 疼 痛 雙 腳 踝 疼 痛 全 身 疼 痛, 無 法 站 立, 還 問 全 班 學 生 (102 學 年 度 的 三 年 己 班 ) 有 沒 有 椅 子, 全 班 回 答 在 講 桌 後 有 椅 子, 因 此 再 申 訴 人 趕 緊 先 在 椅 子 上 坐 下, 還 告 訴 全 班 老 師 很 痛, 就 這 樣 坐 著 強 忍 著 疼 痛 繼 續 講 課, 待 疼 痛 稍 緩 才 起 身, 沒 過 多 久 主 任 到 該 班 走 廊 巡 堂, 再 申 訴 人 有 向 主 任 反 映 剛 才 在 教 室 該 處 被 絆 到 撞 到 欲 請 假 就 醫, 不 過 再 申 訴 人 得 到 的 回 應 是 當 時 已 快 下 班, 下 班 後 再 自 行 就 醫 因 此 再 申 訴 人 忍 住 陣 痛 繼 續 完 成 第 七 堂 課 與 接 下 來 兩 堂 的 五 年 級 補 救 數 學 課 三 小 時 的 教 學 工 作 ( 二 ) 再 申 訴 人 獨 自 一 人 居 住, 因 為 右 手 劇 痛 頭 痛 眩 暈 頸 部 疼 痛 腰 痛 雙 膝 疼 痛 雙 腳 踝 疼 痛 全 身 疼 痛, 強 忍 疼 痛 回 到 家 中 趕 緊 躺 著 休 息 正 想 著 要 去 看 哪 一 科 醫 生 時 頭 痛 眩 暈 頭 腦 昏 昏 沉 沉 的 就 昏 睡 了, 一 轉 眼 因 為 吞 嚥 困 難 而 醒 來, 才 發 現 已 經 是 隔 天! 再 申 訴 人 克 盡 職 守, 就 算 身 體 不 適 依 然 強 忍 疼 痛, 帶 著 護 膝 護 腳 踝 護 腰 護 頸 拄 著 拐 杖, 也 是 到 校 上 班 上 課, 並 陸 陸 續 續 辦 理 完 成 相 關 請 假 程 序, 方 才 就 醫 由 於 再 申 訴 人 是 被 勾 絆 後 突 然 的 甩 撞 於 電 視 櫃, 撞 傷 及 扭 傷, 造 成 再 申 訴 人 睡 覺 時 需 帶 著 護 頸, 呼 吸 才 稍 順 暢, 甚 至 平 2

3 躺 時 覺 得 床 是 不 平 的, 只 好 睡 覺 時 也 帶 著 護 腰 方 才 覺 得 稍 微 舒 緩 再 申 訴 人 頸 腰 疼 痛 再 加 上 雙 膝 雙 腳 踝 疼 痛, 行 動 不 便, 先 是 拄 著 一 支 拐 杖 上 班 上 課, 但 是 實 在 是 承 受 不 了 40 分 鐘 後 需 上 下 四 層 樓 梯 一 趟 的 負 荷, 只 好 拄 著 兩 隻 拐 杖 上 班 上 課 直 到 最 後, 再 申 訴 人 已 經 疼 痛 行 動 不 便 的 必 需 坐 著 輪 椅 就 醫 了 ( 三 ) 再 申 訴 人 的 就 醫 皆 無 學 校 同 仁 陪 伴, 在 住 院 時, 僅 接 到 學 校 主 任 打 電 話 關 切, 沒 有 前 來 探 望, 再 申 訴 人 返 校 辦 理 公 務 時 需 坐 輪 椅 走 路 時 重 心 偏 向 右 側, 不 時 的 需 要 休 息 與 治 療 以 減 緩 疼 痛, 經 過 了 多 次 的 治 療, 直 到 104 年 1 月 份, 再 申 訴 人 腰 椎 傷 勢 稍 癒 才 能 以 雙 腳 均 衡 的 站 著 並 蹲 下 看 到 學 校 的 函 文 中 對 再 申 訴 人 的 負 面 評 價, 再 申 訴 人 的 心 中 數 度 糾 結 實 在 令 人 無 限 傷 感 三 原 措 施 學 校 說 明 書 略 以 : ( 一 ) 查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第 6 款 規 定 : 教 師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假 其 期 間 由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定 之 : 六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其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意 旨 教 師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若 能 取 得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明 期 間 確 有 直 接 因 果 關 係, 並 經 機 關 首 長 覈 實 認 定 者, 得 核 予 公 假 依 銓 敘 部 78 年 3 月 10 日 78 台 華 法 一 字 第 號 函 釋 略 以,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於 值 勤 時 間 內 突 發 疾 病, 自 辦 公 場 所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者, 准 由 機 關 首 長 酌 給 公 假, 倘 非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應 以 病 假 處 理 銓 敘 部 88 年 8 月 18 日 88 台 法 二 字 第 號 函 釋, 公 務 人 員 在 辦 公 場 所 猝 發 疾 病 ( 意 外 ), 係 以 其 猝 發 疾 病 ( 意 外 ) 與 執 行 職 務 3

4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為 限, 且 自 辦 公 場 所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者, 准 酌 給 公 假 另 依 教 育 部 95 年 10 月 11 日 台 人 ( 二 ) 字 第 號 書 函 釋, 提 及 銓 敘 部 92 年 4 月 18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略 以,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第 5 款 規 定 之 因 公 傷 病 情 況 歸 類 為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意 外 受 傷 或 猝 發 疾 病 2 種, 亦 即 因 公 傷 病 之 構 成 要 件, 其 一 需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其 二 因 而 導 致 意 外 受 傷 或 猝 發 疾 病 基 於 公 教 一 致,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之 因 公 傷 病 亦 參 照 上 開 函 釋 辦 理 銓 敘 部 100 年 8 月 12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略 以, 公 務 人 員 因 執 行 職 務 受 傷,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書 證 明 宜 門 診 追 蹤 治 療, 而 於 2 年 期 間 內 確 有 休 養 或 療 治 之 需 求 與 事 實, 機 關 自 得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第 5 款 規 定 本 於 權 責 覈 實 核 予 公 假 是 公 務 人 員 檢 具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書 證 明 宜 門 診 追 蹤 治 療, 服 務 機 關 得 依 上 開 書 函 規 定, 就 其 實 際 就 診 情 形 覈 實 核 予 公 假 ; 另 以 機 關 核 予 公 務 人 員 公 假 休 養 或 療 治, 目 的 係 為 期 早 日 恢 復 健 康 銷 假 上 班, 倘 上 午 上 班 下 午 半 日 或 部 分 工 作 時 數 請 公 假 在 家 療 養, 實 與 核 給 公 假 療 傷 之 意 旨 相 違, 尚 不 宜 核 給 公 ( 傷 ) 假 ( 二 ) 案 查 再 申 訴 人 103 年 5 月 15 日 下 午 3 時 15 分 因 於 原 措 施 學 校 三 年 已 班 教 室 ( 現 編 為 三 年 戊 班 教 室 ) 上 課 時, 因 該 班 教 室 講 台 鋁 製 壓 條 翹 起 致 遭 絆 倒 後, 身 體 背 部 碰 撞 講 台 右 側 電 視 櫃, 於 事 發 當 時 並 未 立 即 提 出 公 傷 訴 求, 且 仍 繼 續 上 課 再 申 訴 人 於 再 申 訴 書 理 由 二 敘 及 事 發 過 後 有 向 教 務 處 主 任 ( 現 擔 任 學 務 主 任 ) 反 映 剛 於 任 教 班 級 ( 三 年 己 班 ) 被 絆 倒 撞 到 欲 請 4

5 假 就 醫, 得 到 主 任 回 應 是 當 時 已 快 下 班, 再 自 行 就 醫 情 事 主 任 當 此 事 回 應 是 當 日 因 開 會 返 校 後 聽 同 仁 說 明 該 班 導 師 ( 教 師 ) 來 電 敘 述 全 班 學 生 被 再 申 訴 人 罰 站 於 教 室 外 逾 20 分 鐘, 便 趕 及 該 班 詢 問 再 申 訴 人 發 生 何 事, 再 申 訴 人 說 明 因 該 班 教 室 很 亂, 學 生 未 做 好 垃 圾 分 類 在 進 行 分 類 箱 指 導, 惟 並 未 第 一 時 間 告 知 主 任 發 生 碰 撞 情 事, 且 當 日 並 未 立 即 立 即 就 醫, 俟 於 隔 日 (5 月 16 日 ) 下 午 2 時 以 後 方 請 假 赴 醫 院 急 診 就 醫, 診 斷 : 頭 痛 併 全 身 酸 痛 急 性 咽 喉 炎 右 手 挫 傷 ( 病 人 自 述 5/15 跌 倒 撞 到 電 視 櫃 ) 註 : 本 證 明 書 係 本 年 9 月 11 日 才 請 該 院 補 申 請, 非 第 一 時 間 即 取 得 公 傷 假 治 療 診 斷 書 再 申 訴 人 旋 於 隔 週 一 (5 月 19 日 ) 又 因 病 至 就 醫, 診 斷 : 雙 側 膝 關 節 踝 關 節 肌 腱 韌 帶 發 炎 雙 側 膝 關 節 退 化 及 月 經 週 期 不 規 則 又 繼 續 上 班 2 日 後, 至 該 週 四 及 週 五 (5 月 22 日 至 23 日 ) 連 續 請 假 2 日, 至 就 醫, 診 斷 : 1. 風 濕 病 及 纖 維 性 組 織 炎 2. 關 節 痛, 小 腿 3. 關 節 痛, 踝 及 足 再 申 訴 人 俟 於 同 月 27 日 下 午 3 時 至 4 時 28 日 上 午 8 時 至 10 時 30 日 上 午 11 時 至 下 午 4 時 不 定 期 申 請 病 假 就 醫 治 療, 後 原 措 施 學 校 考 量 授 課 班 級 學 生 的 學 習 權 及 受 教 權, 與 不 易 尋 找 合 適 的 代 課 教 師 情 況 下 ( 再 申 訴 人 於 此 段 時 間 經 常 無 事 先 告 知 便 臨 時 不 來, 導 致 請 原 班 導 師 臨 時 代 課, 增 加 導 師 同 仁 工 作 負 擔 及 教 務 處 安 排 課 務 上 的 困 擾 ), 與 再 申 訴 人 協 調 若 有 需 要 長 期 休 養 療 治 請 儘 速 決 定 及 申 請, 後 再 申 訴 人 便 並 從 103 年 6 月 3 日 起 申 請 ( 延 長 ) 病 假, 在 家 休 養 療 治, 至 本 (104) 學 年 第 1 學 期 結 束 (1 月 27 日 ) 止 期 間 陸 續 提 供 診 斷 證 5

6 明 書, 如 眩 暈 貧 血 (6 月 4 日 ) 筋 脈 症 候 群 (6 月 5 日 ) 頸 椎 五 六 節 椎 間 盤 突 出 腰 椎 四 五 節 椎 間 盤 突 出, 宜 休 養 3 個 月 (6 月 11 日 9 月 10 日 ) 1. 女 陰 及 陰 道 黴 菌 感 染 2. 內 分 泌 失 調 致 月 經 不 規 則 (6 月 14 日 ) 1. 頸 椎 五 六 節 椎 間 盤 突 出 2. 腰 椎 四 五 節 椎 間 盤 突 出 3. 雙 膝 扭 傷 4. 雙 踝 扭 傷 5. 右 手 挫 傷 後 遺 症 6. 頸 腰 部 挫 傷 後 遺 症 7. 頸 部 外 傷 後 遺 症, 宜 休 養 3 個 月 (12 月 6 日 ) ( 三 ) 經 原 措 施 學 校 6 月 開 始 調 查 且 詢 問 當 時 受 傷 時 任 課 班 級 三 年 己 班 導 師 ( 教 師 ), 得 知 再 申 訴 人 被 講 台 鋁 製 壓 條 翹 起 致 遭 絆 倒 後, 右 側 電 視 櫃 擋 住 再 申 訴 人 身 勢, 除 了 右 手 及 肩 背 輕 微 碰 觸 外, 並 未 跌 坐 至 地, 且 站 妥 後 繼 續 授 課, 外 觀 並 無 出 現 傷 勢, 更 未 第 一 時 間 請 求 該 班 導 師 及 學 生 協 助 扶 助 等 情, 可 知 若 有 傷 勢, 亦 屬 輕 微, 且 再 申 訴 人 於 當 月 多 次 請 假, 未 曾 向 人 事 室 主 任 透 露 告 知 有 申 請 公 傷 假 的 念 頭 註 : 在 處 理 公 務 之 場 所,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或 指 定 之 工 作 時 間 內, 因 處 理 公 務 而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直 接 送 醫 檢 附 簽 呈 或 報 告 書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惟 事 發 當 時, 再 申 訴 人 未 向 單 位 主 管 ( 教 務 主 任 ) 及 人 事 主 任 說 明 公 傷 亦 未 直 接 就 醫 ; 另 查 再 申 訴 人 請 假 卡 可 知, 再 申 訴 人 假 卡 本 人 書 寫 載 明 皆 勾 選 病 假, 事 由 為 就 醫 就 醫 及 通 訊 問 題 健 檢 及 辦 理 通 訊 問 題 就 醫 後 休 息 休 養 等 等, 就 是 沒 提 及 與 公 傷 有 些 許 關 聯 字 眼 且 仔 細 研 判 再 申 訴 人 各 式 診 斷 證 明 可 知, 診 斷 病 名 多 樣, 莫 衷 一 是, 且 多 種 病 名 多 屬 於 慢 性 病 病 因, 如 雙 側 膝 關 節 退 化 風 濕 病 關 節 痛 等 等, 況 且 再 申 訴 人 於 多 年 前 曾 發 生 2 次 車 禍, 身 體 原 本 就 有 舊 疾, 欲 將 現 今 呈 現 所 有 傷 勢 皆 歸 諸 於 1 次 撞 擊, 未 免 太 6

7 過 牽 強 亦 不 可 思 議 另 外 再 申 訴 人 自 從 9 月 打 算 改 爭 取 公 傷 假 之 後, 病 因 變 得 更 多 更 複 雜, 甚 至 到 103 年 12 月 6 日 提 出 的 診 斷 證 明 書, 診 斷 病 因 把 從 103 年 5 月 迄 今 所 有 的 病 因 都 涵 蓋 在 同 一 份 診 斷 證 明 書 上, 診 斷 內 容 還 加 上 後 遺 症 等 文 字, 令 人 費 解! 原 措 施 學 校 無 權 對 醫 院 所 開 具 診 斷 書 做 真 實 性 判 斷, 但 再 申 訴 人 係 103 年 6 月 4 日 以 後 才 到 就 診, 與 受 傷 當 日 已 有 近 20 日 差 距, 是 否 係 該 院 主 治 醫 生 因 聽 信 再 申 訴 人 自 訴 受 傷 狀 況 後, 才 有 的 聯 想 與 依 據 吧! 所 以 原 措 施 學 校 僅 能 以 於 本 年 9 月 11 日 開 具 本 年 5 月 16 日 就 診 時 的 診 斷 書 所 載 右 手 挫 傷 為 唯 一 較 為 可 信 的 直 接 受 傷 依 據, 勉 強 給 予 當 日 2 小 時 (14 時 至 16 時 ) 公 傷 假, 其 餘 醫 療 診 斷 書 與 法 令 所 規 定 確 有 直 接 因 果 關 係 顯 有 未 符 所 以 再 申 訴 人 於 再 申 訴 書 裡 聲 請 調 查 證 據 所 載 那 些 病 歷 及 診 斷 書 裡 所 載, 試 想 5 月 15 日 碰 撞 如 果 僅 為 右 手 肩 背 等 背 面 接 觸, 為 何 事 發 4 天 後 (5 月 19 日 ) 會 有 雙 側 膝 關 節 退 化,7 天 後 (5 月 22 日 ) 會 有 風 濕 病 關 節 痛 甚 至 15 天 後 (5 月 30 日 ) 產 生 兩 膝 扭 傷 左 踝 扭 傷 胸 部 疼 痛 併 呼 吸 困 難,20 天 (6 月 5 日 ) 後 發 生 筋 膜 症 候 群, 近 1 個 月 以 後 (6 月 11 日 ) 頸 ( 腰 ) 椎 間 盤 突 出, 半 年 後 (12 月 6 日 ) 所 有 的 後 遺 症 通 通 都 出 來, 從 頭 到 腳 所 有 毛 病 都 歸 因 於 1 次 輕 微 撞 擊, 未 免 太 不 可 思 議 吧! 況 且 103 年 5 月 16 日 的 診 斷 證 明 確 診 頭 痛 併 全 身 酸 痛 到 了 12 月 6 日 變 成 頭 腰 部 挫 傷 後 遺 症 頭 部 外 傷 後 遺 症 右 手 挫 傷 變 成 右 手 挫 傷 後 遺 症 等 等, 均 說 明 這 後 發 病 症 根 本 無 法 完 全 歸 因 外 傷 所 致, 更 7

8 可 能 是 再 申 訴 人 原 本 舊 疾 復 發 或 者 就 醫 心 態 甚 至 居 家 休 養 護 理 不 當 的 結 果, 就 醫 後 病 症 沒 改 善, 病 情 反 而 加 重, 而 且 全 部 歸 諸 於 當 初 在 學 校 碰 撞 產 生, 就 因 果 關 係 顯 見 十 分 不 合 常 理 四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議 書 理 由 略 以 : ( 一 ) 再 申 訴 人 主 張 103 年 5 月 15 日 下 午 於 教 室 上 課 時 遭 教 室 講 台 鋁 製 壓 條 翹 起 致 絆 倒, 身 體 背 部 碰 撞 講 台 右 側 電 視 櫃 後 受 傷 導 致 之 後 無 法 正 常 上 班, 原 措 施 學 校 應 同 意 予 以 公 傷 處 理, 申 訴 人 並 提 出 三 張 診 斷 證 明 書 以 茲 證 明 其 之 後 半 年 請 假 之 故, 其 病 因 皆 係 出 於 此 然 原 措 施 學 校 認 為 申 訴 人 原 為 請 假 提 出 之 多 張 診 斷 證 明 書, 其 診 斷 病 因 多 樣 莫 衷 一 是, 無 法 認 定 申 訴 人 請 假 之 病 因 與 5 月 15 日 當 日 跌 倒 碰 撞 有 直 接 之 因 果 關 係 申 評 會 審 究 兩 造 檢 附 之 相 關 資 料, 除 103 年 5 月 16 日 所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書 中 有 提 到 病 人 自 述 跌 倒 撞 到 電 視 櫃 外, 其 餘 診 斷 證 明 皆 未 敘 明 其 傷 病 原 因 與 執 行 職 務 有 直 接 關 係 在 辦 公 場 所 猝 發 疾 病 或 意 外 之 公 傷 假 認 定 第 四 款 發 生 事 故 後 未 直 接 送 醫, 而 返 家 休 息 或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一 段 時 間, 始 赴 醫 院 療 養, 因 在 因 果 關 係 上 難 以 認 定, 一 般 均 無 法 核 准 公 傷 假 再 申 訴 人 提 供 之 佐 證 資 料, 亦 未 能 證 明 其 傷 病 與 執 行 職 務 時 受 傷 有 相 當 之 因 果 關 係, 顯 與 公 傷 假 之 申 請 要 件 不 符 合 ( 二 ) 銓 敘 部 100 年 8 月 12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 機 關 核 予 公 務 人 員 公 假 休 養 或 療 治, 目 的 係 為 期 早 日 恢 復 健 康 銷 假 上 班, 倘 上 午 上 班 下 午 半 日 或 部 分 工 作 時 數 請 公 假 在 家 療 養, 實 與 核 給 公 假 療 傷 之 意 旨 相 違, 尚 不 宜 核 給 公 假 市 申 評 會 檢 閱 原 措 施 學 校 提 供 之 再 申 訴 人 102 學 年 度 請 假 資 料, 再 申 訴 人 於 5 月 15 日 跌 到 撞 傷 後,5 月 16 日 ( 病 假 2 8

9 小 時 ) 5 月 20 日 5 月 21 日 5 月 26 日 5 月 27 日 ( 病 假 1 小 時 ) 5 月 28 日 ( 病 假 2 小 時 ) 5 月 29 日 5 月 30 日 ( 病 假 5 小 時 ) 皆 正 常 上 班, 不 符 核 給 公 假 療 傷 之 意 旨 理 由 一 按 行 政 機 關 依 法 行 政, 乃 法 治 國 家 基 本 要 求, 惟 社 會 情 勢 瞬 息 萬 變, 法 規 未 必 巨 細 靡 遺, 恰 如 分 際, 咸 賦 予 行 政 機 關 就 各 種 行 政 行 為 在 適 用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之 原 則 外, 針 對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範 疇 亦 享 有 判 斷 餘 地, 給 予 行 政 機 關 適 應 情 勢 變 遷 之 權 力, 自 為 適 當 之 處 置, 以 補 充 法 規 之 不 足, 對 於 此 種 額 外 權 利, 即 所 謂 行 政 裁 量 權 惟 行 政 裁 量 權 須 在 法 規 授 權 範 圍 內 行 之, 恪 遵 法 律 優 位 原 則, 始 為 合 法 之 行 政 裁 量 行 政 裁 量 係 指 行 政 機 關 和 行 政 人 員 在 相 關 法 令 所 賦 予 的 權 限 範 圍 內, 於 處 理 行 政 事 務 時, 可 以 本 諸 自 由 心 證 原 則, 作 成 某 項 行 政 決 定 又 行 政 機 關 及 行 政 人 員 形 成 心 證 行 使 裁 量 時, 仍 然 必 須 遵 循 誠 信 原 則 平 等 原 則 及 比 例 原 則 ( 即 合 目 的 性 最 小 損 害 及 比 例 性 原 則 ) 等 一 般 法 規 範, 始 為 適 當 無 瑕 疵 之 行 政 裁 量 至 裁 量 應 僅 限 於 法 律 效 果 的 裁 量, 而 非 構 成 要 件 的 裁 量 若 法 律 規 範 屬 強 行 法, 行 政 機 關 對 義 務 之 履 行 與 否, 並 無 裁 量 權, 若 屬 裁 量 規 範, 行 政 機 關 的 行 為 義 務 則 表 現 在 無 瑕 疵 的 裁 量, 此 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2 年 判 字 第 1238 號 判 決 理 由 : 本 院 按 行 政 機 關 依 裁 量 權 所 為 之 行 政 處 分, 以 其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逾 越 權 限 或 濫 用 權 力 者 為 限, 行 政 法 院 得 予 撤 銷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二 百 零 一 條 定 有 明 文 質 言 之, 撤 銷 訴 訟 之 目 的 在 撤 銷 違 法 之 行 政 處 分, 行 政 機 關 裁 量 權 之 行 使, 須 在 法 令 授 權 範 圍 內 始 為 合 法, 如 有 逾 越 裁 量 權 限 或 濫 用 裁 量 權 力 而 為 行 政 處 分 者, 不 論 其 為 積 極 的 作 為 或 消 極 的 不 9

10 作 為, 均 屬 違 法, 以 此 情 形 為 限, 行 政 法 院 得 加 以 審 查 及 撤 銷, 以 限 制 行 政 法 院 之 職 權, 並 確 保 行 政 機 關 裁 量 權 之 合 法 行 使 ( 參 照 該 法 條 立 法 說 明 ) 學 說 上 固 然 承 認 行 政 機 關 就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及 某 些 性 質 之 事 件, 享 有 判 斷 餘 地, 但 並 非 表 示 完 全 排 除 司 法 審 查 行 政 機 關 行 使 判 斷 餘 地 權 限 之 際, 倘 未 充 分 斟 酌 相 關 之 事 項 甚 或 以 無 關 聯 之 因 素 作 為 考 量, 或 者 判 斷 係 基 於 不 正 確 之 事 實 關 係 等 情 形, 即 屬 違 法, 行 政 法 院 自 得 予 以 撤 銷 在 案 易 言 之, 審 查 行 政 機 關 之 行 政 裁 量 有 無 瑕 疵, 除 行 政 機 關 行 使 行 政 裁 量 權 時, 有 裁 量 踰 越 裁 量 濫 用 及 裁 量 怠 惰 情 形 者 外, 本 會 對 於 該 項 裁 量 予 以 尊 重, 合 先 敘 明 二 再 按 教 師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假 六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其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為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所 明 定 另, 銓 敘 部 96 年 9 月 13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及 100 年 8 月 12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亦 分 別 載 明 : ( 一 ) 關 於 公 務 人 員 於 辦 公 場 所 執 行 職 務 期 間 猝 發 疾 病, 得 否 核 給 公 假 療 治 疑 義 部 分 : 查 本 部 78 年 3 月 10 日 78 台 華 法 一 字 第 號 函 釋 略 以,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於 值 勤 時 間 內 突 發 疾 病, 自 辦 公 場 所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者, 准 由 機 關 首 長 酌 給 公 假, 倘 非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應 以 病 假 處 理 次 查 本 部 88 年 8 月 18 日 88 台 法 二 字 第 號 函 釋 略 以, 因 公 傷 病 之 構 成 要 件, 其 一 需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其 二 因 而 導 致 意 外 受 傷 或 猝 發 疾 病 是 以, 公 務 人 員 在 辦 公 場 所 猝 發 疾 病, 係 以 其 猝 發 疾 病 與 執 行 職 務 有 因 果 關 係 者 為 限, 且 自 辦 公 場 所 直 接 送 醫 住 院 治 療 者, 准 由 機 關 首 長 酌 給 公 假 且 其 傷 病 與 所 生 之 意 外 危 險, 具 有 10

11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 機 關 核 予 公 務 人 員 公 假 休 養 或 療 治, 目 的 係 為 期 早 日 恢 復 健 康 銷 假 上 班, 倘 上 午 上 班 下 午 半 日 或 部 分 工 作 時 數 請 公 假 在 家 療 養, 實 與 核 給 公 假 療 傷 之 意 旨 相 違, 尚 不 宜 核 給 公 假 據 此, 公 傷 假 之 構 成 要 件 有 :( 一 ) 因 執 行 職 務 ( 二 ) 致 意 外 受 傷 或 猝 發 疾 病 ( 三 )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 四 )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凡 教 師 申 請 公 傷 假 必 須 同 時 合 致 上 揭 要 件, 如 因 執 行 職 務 致 意 外 受 傷, 且 執 行 職 務 與 意 外 受 傷 間 須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始 得 獲 致 公 傷 假 卷 查, 兩 造 並 不 爭 執 再 申 訴 人 於 103 年 5 月 15 日 下 午 3 時 15 分 於 校 內 教 室 ( 時 為 三 年 己 班 ) 上 課 時, 因 該 班 教 室 講 台 鋁 製 壓 條 翹 起 致 遭 絆 倒 後, 身 體 背 部 碰 撞 講 台 右 側 電 視 櫃 導 致 其 受 傷 之 事 實, 惟 再 申 訴 人 陳 稱 : 確 實 因 此 傷 而 逐 漸 行 動 更 為 不 便, 再 申 訴 人 除 了 配 戴 護 膝 護 腳 踝 護 腰, 甚 至 還 拄 著 拐 杖 到 校 上 班 上 課 : 103 年 5 月 15 日 15 時 15 分 因 講 課 在 講 台 上 走 動, 卻 被 講 台 邊 緣 失 修 翹 起 的 鋁 壓 條 勾 絆 到, 以 致 站 不 穩 全 身 向 右 甩 撞 於 距 離 講 台 約 一 公 尺 的 電 視 櫃, 右 手 頭 部 頸 部 右 肩 直 接 飛 撞 於 電 視 櫃 上, 還 好 再 申 訴 人 趕 緊 以 右 手 抓 扶 於 電 視 櫃 的 邊 緣, 並 且 盡 力 快 速 移 動 右 腳 左 腳 盡 量 站 穩, 同 一 瞬 間 身 體 因 衝 力 及 阻 力 而 順 勢 向 右 旋 轉, 右 背 部 腰 部 臀 部 相 繼 撞 擊 於 電 視 櫃 上, 勉 力 以 右 手 右 腳 左 腳 撐 住, 才 止 住 了 身 軀 的 下 滑 受 傷 的 當 下, 再 申 訴 人 右 手 劇 痛 頭 痛 眩 暈 頸 部 疼 痛 腰 痛 雙 膝 疼 痛 雙 腳 踝 疼 痛 全 身 疼 痛, 無 法 站 立,, 就 這 樣 坐 著 強 忍 著 疼 痛 繼 續 講 課, 待 疼 痛 稍 緩 才 起 身, 沒 過 多 久 主 任 到 該 班 走 廊 巡 堂, 再 申 訴 人 有 向 主 任 反 映 剛 才 在 教 室 該 處 被 絆 到 撞 到 欲 請 假 就 醫, 不 過 再 申 訴 人 得 到 的 回 應 是 當 時 已 快 下 班, 11

12 下 班 後 再 自 行 就 醫 因 此 再 申 訴 人 忍 住 陣 痛 繼 續 完 成 第 七 堂 課 與 接 下 來 兩 堂 的 五 年 級 補 救 數 學 課 三 小 時 的 教 學 工 作 再 申 訴 人 獨 自 一 人 居 住, 因 為 右 手 劇 痛 頭 痛 眩 暈 頸 部 疼 痛 腰 痛 雙 膝 疼 痛 雙 腳 踝 疼 痛 全 身 疼 痛, 強 忍 疼 痛 回 到 家 中 趕 緊 躺 著 休 息 正 想 著 要 去 看 哪 一 科 醫 生 時 頭 痛 眩 暈 頭 腦 昏 昏 沉 沉 的 就 昏 睡 了, 一 轉 眼 因 為 吞 嚥 困 難 而 醒 來, 才 發 現 已 經 是 隔 天! 再 申 訴 人 克 盡 職 守, 就 算 身 體 不 適 依 然 強 忍 疼 痛, 帶 著 護 膝 護 腳 踝 護 腰 護 頸 拄 著 拐 杖, 也 是 到 校 上 班 上 課, 並 陸 陸 續 續 辦 理 完 成 相 關 請 假 程 序, 方 才 就 醫 由 於 再 申 訴 人 是 被 勾 絆 後 突 然 的 甩 撞 於 電 視 櫃, 撞 傷 及 扭 傷, 造 成 再 申 訴 人 睡 覺 時 需 帶 著 護 頸, 呼 吸 才 稍 順 暢, 甚 至 平 躺 時 覺 得 床 是 不 平 的, 只 好 睡 覺 時 也 帶 著 護 腰 方 才 覺 得 稍 微 舒 緩 再 申 訴 人 頸 腰 疼 痛 再 加 上 雙 膝 雙 腳 踝 疼 痛, 行 動 不 便, 先 是 拄 著 一 支 拐 杖 上 班 上 課, 但 是 實 在 是 承 受 不 了 40 分 鐘 後 需 上 下 四 層 樓 梯 一 趟 的 負 荷, 只 好 拄 著 兩 隻 拐 杖 上 班 上 課 直 到 最 後, 再 申 訴 人 已 經 疼 痛 行 動 不 便 的 必 需 坐 著 輪 椅 就 醫 了, 再 申 訴 人 返 校 辦 理 公 務 時 需 坐 輪 椅 走 路 時 重 心 偏 向 右 側, 不 時 的 需 要 休 息 與 治 療 以 減 緩 疼 痛, 經 過 了 多 次 的 治 療, 直 到 104 年 1 月 份, 再 申 訴 人 腰 椎 傷 勢 稍 癒 才 能 以 雙 腳 均 衡 的 站 著 並 蹲 下 並 分 別 提 出 103 年 9 月 11 日 南 門 綜 合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頭 痛 併 全 身 酸 痛 急 性 咽 喉 炎 右 手 挫 傷 ( 病 人 自 述 5/15 跌 倒 撞 到 電 視 櫃 ) 103 年 12 月 8 日 診 斷 證 明 書 : (5 月 19 日 ) 雙 側 膝 關 節 踝 關 節 肌 腱 韌 帶 發 炎 雙 側 膝 關 節 退 化 及 月 經 週 期 不 規 則 同 年 5 月 22 日 診 斷 證 明 書 : (5 月 22 日 至 23 日 ) 連 續 請 假 兩 日 1. 風 濕 病 及 纖 維 性 組 織 炎 2. 關 節 12

13 痛, 小 腿 3. 關 節 痛, 踝 及 足 及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眩 暈 貧 血 (6 月 4 日 ) 筋 脈 症 候 群 (6 月 5 日 ) 頸 椎 五 六 節 椎 間 盤 突 出 腰 椎 四 五 節 椎 間 盤 突 出, 宜 休 養 3 個 月 (6 月 11 日 9 月 10 日 ) 1. 女 陰 及 陰 道 黴 菌 感 染 2. 內 分 泌 失 調 致 月 經 不 規 則 (6 月 14 日 ) 1. 頸 椎 五 六 節 椎 間 盤 突 出 2. 腰 椎 四 五 節 椎 間 盤 突 出 3. 雙 膝 扭 傷 4. 雙 踝 扭 傷 5. 右 手 挫 傷 後 遺 症 6. 頸 腰 部 挫 傷 後 遺 症 7. 頸 部 外 傷 後 遺 症, 宜 休 養 3 個 月 (12 月 6 日 ) 等 證 明 書 以 為 申 請 公 傷 假 之 佐 證 資 料 ; 原 措 施 學 校 則 主 張 : 103 年 5 月 16 日 當 日 ( 公 傷 翌 日 ) 巡 堂 紀 錄 發 現, 師 上 午 第 一 節 於 三 年 甲 班 授 課 僅 簡 單 交 代 學 生 摺 紙 袋, 便 向 學 生 說 明 不 舒 服 後 便 離 開 教 學 現 場 至 健 康 中 心 冰 敷 ( 遇 到 主 任 巡 堂 時, 有 說 明 前 一 日 下 午 撞 到 的 事 情, 但 並 未 提 出 要 申 請 公 傷 假 的 需 求 ), 後 又 返 回 教 室 向 該 班 導 師 說 明 不 舒 服 後 需 要 去 就 醫, 俟 於 當 日 第 二 節 上 課 開 始, 師 仍 坐 在 科 任 辦 公 室 冰 敷 未 至 二 年 丙 班 上 課, 主 任 有 詢 問 是 否 要 自 己 上 課 或 請 代 課, 師 便 請 該 班 導 師 代 課 後 來 數 日 亦 陸 續 發 生 未 請 假 亦 未 到 校 情 事, 校 長 主 任 替 代 役 (5 月 19 日 ) 等 人 還 親 自 到 師 住 所 暸 解 關 懷 並 慰 問, 且 皆 同 意 讓 師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經 師 申 請 ( 延 長 ) 病 假 至 本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結 束 為 止, 本 校 都 同 意 准 假, 惟 師 於 103 年 6 月 首 次 口 頭 提 出 公 傷 說 法,9 月 開 學 後 正 式 提 出 申 請, 此 作 法 讓 學 校 深 感 不 解 與 錯 愕 案 經 本 校 6 月 開 始 調 查 且 詢 問 當 時 受 傷 時 任 課 班 級 三 年 己 班 導 師 ( 教 師 ), 得 知 師 被 講 台 鋁 製 壓 條 翹 起 致 遭 絆 倒 後, 右 側 電 視 櫃 擋 住 師 身 勢, 除 了 右 手 及 肩 背 輕 微 碰 觸 外, 本 人 並 未 跌 坐 至 地, 且 站 妥 後 繼 續 授 課, 外 觀 並 無 出 現 傷 13

14 勢, 更 未 第 一 時 間 請 求 該 班 導 師 及 學 生 協 助 扶 助 等 情, 可 知 若 有 傷 勢, 亦 屬 輕 微, 且 師 於 當 月 多 次 請 假, 未 曾 向 人 事 室 主 任 透 露 告 知 有 申 請 公 傷 假 的 念 頭 事 發 當 時, 師 未 向 單 位 主 管 ( 教 務 主 任 ) 及 人 事 主 任 說 明 公 傷 亦 未 直 接 就 醫 ; 另 查 師 請 假 卡 可 知, 師 假 卡 本 人 書 寫 載 明 皆 勾 選 病 假, 事 由 為 就 醫 就 醫 及 通 訊 問 題 健 檢 及 辦 理 通 訊 問 題 就 醫 後 休 息 休 養 等 等, 就 是 沒 提 及 與 公 傷 有 些 許 關 聯 字 眼 且 仔 細 研 判 師 各 式 診 斷 證 明 可 知, 診 斷 病 名 多 樣, 莫 衷 一 是, 且 多 種 病 名 多 屬 於 慢 性 病 病 因, 如 雙 側 膝 關 節 退 化 風 濕 病 關 節 痛 等 等, 況 且 師 於 多 年 前 曾 發 生 2 次 車 禍, 身 體 原 本 就 有 舊 疾, 欲 將 現 今 呈 現 所 有 傷 勢 皆 歸 諸 於 1 次 撞 擊, 未 免 太 過 牽 強 亦 不 可 思 議 另 外 師 自 從 9 月 打 算 改 爭 取 公 傷 假 之 後, 病 因 變 得 更 多 更 複 雜, 甚 至 到 103 年 12 月 6 日 提 出 的 診 斷 證 明 書, 診 斷 病 因 把 從 103 年 5 月 迄 今 所 有 的 病 因 都 涵 蓋 在 同 一 份 診 斷 證 明 書 上, 診 斷 內 容 還 加 上 後 遺 症 等 文 字, 令 人 費 解! 三 審 究 卷 附 資 料, 再 申 訴 人 所 提 上 開 診 斷 證 明 書 除 綜 合 醫 院 於 103 年 9 月 11 日 開 具 103 年 5 月 16 日 就 診 時 的 診 斷 證 明 書 所 載 右 手 挫 傷, 原 措 施 學 校 以 此 證 明 書 屬 較 為 可 信 的 直 接 受 傷 依 據 同 意 給 予 2 小 時 (14 時 至 16 時 ) 公 傷 假 外, 其 餘 公 傷 假 之 申 請 皆 予 以 否 准 卷 查 再 申 訴 人 係 103 年 6 月 4 日 以 後 才 到 就 診, 與 受 傷 當 日 已 有 近 20 日 差 距,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所 載 病 因 是 否 與 系 爭 當 日 受 傷 有 因 果 關 係, 不 無 疑 義? 再 者, 再 申 訴 人 系 爭 當 日 碰 撞 如 果 僅 為 右 手 肩 背 等 背 面 接 觸, 為 何 事 發 4 天 後 (5 月 19 日 ) 會 有 雙 側 膝 關 節 退 化,7 14

15 天 後 (5 月 22 日 ) 會 有 風 濕 病 關 節 痛 甚 至 15 天 後 (5 月 30 日 ) 產 生 兩 膝 扭 傷 左 踝 扭 傷 胸 部 疼 痛 併 呼 吸 困 難,20 天 (6 月 5 日 ) 後 發 生 筋 膜 症 候 群, 近 1 個 月 以 後 (6 月 11 日 ) 頸 ( 腰 ) 椎 間 盤 突 出, 半 年 後 (12 月 6 日 ) 又 出 現 諸 多 後 遺 症, 上 開 傷 勢 是 否 皆 可 歸 因 於 1 次 撞 擊, 實 令 人 費 解, 且 其 所 列 舉 之 傷 病, 甚 多 為 慢 性 病, 此 與 上 揭 銓 敘 部 函 釋 顯 有 扞 格 之 處, 其 執 行 職 務 與 上 開 傷 病 間, 並 無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之 存 在, 再 申 訴 人 欲 為 公 傷 假 之 申 請, 卻 未 負 舉 證 之 責 任, 自 應 承 擔 不 利 益 之 評 議 決 定 市 申 評 會 評 議 書 理 由 一 記 載 : 本 會 審 究 兩 造 檢 附 之 相 關 資 料, 除 103 年 5 月 16 日 南 門 綜 合 醫 院 所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書 中 有 提 到 病 人 自 述 跌 倒 撞 到 電 視 櫃 外, 其 餘 診 斷 證 明 皆 未 敘 明 其 傷 病 原 因 與 執 行 職 務 有 直 接 關 係 在 辦 公 場 所 猝 發 疾 病 或 意 外 之 公 傷 假 認 定 第 四 款 發 生 事 故 後 未 直 接 送 醫, 而 返 家 休 息 或 於 事 故 發 生 後 一 段 時 間, 始 赴 醫 院 療 養, 因 在 因 果 關 係 上 難 以 認 定, 一 般 均 無 法 核 准 公 傷 假 申 訴 人 提 供 之 佐 證 資 料, 亦 未 能 證 明 其 傷 病 與 執 行 職 務 時 受 傷 有 相 當 之 因 果 關 係, 顯 與 公 傷 假 之 申 請 要 件 不 符 合 認 事 用 法 並 無 違 誤, 應 予 維 持, 原 措 施 學 校 否 准 公 傷 假 之 裁 量 亦 無 不 當 四 另, 上 開 銓 敘 部 100 年 8 月 12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號 書 函 : 機 關 核 予 公 務 人 員 公 假 休 養 或 療 治, 目 的 係 為 期 早 日 恢 復 健 康 銷 假 上 班, 倘 上 午 上 班 下 午 半 日 或 部 分 工 作 時 數 請 公 假 在 家 療 養, 實 與 核 給 公 假 療 傷 之 意 旨 相 違, 尚 不 宜 核 給 公 假 卷 查 再 申 訴 人 於 系 爭 期 間 就 診 不 僅 未 連 續, 例 如 5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以 後 請 假 赴 綜 合 醫 院 急 診 就 醫, 隔 週 一 (5 月 19 日 ) 又 因 病 至 就 醫, 再 申 訴 人 又 繼 續 上 班 2 日 15

16 後, 至 該 週 四 及 週 五 5 月 22 日 至 23 日 連 續 請 假 2 日 至 臺 大 醫 院 分 院 就 醫, 且 其 就 診 病 名 亦 不 一 致, 其 如 此 多 的 傷 病 實 與 系 爭 當 日 上 課 絆 到 壓 條 導 致 手 及 身 體 撞 及 電 視 櫃 有 無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不 無 疑 義, 再 申 訴 人 之 主 張 自 無 可 採 信 五 其 餘 兩 造 之 攻 擊 防 禦 主 張, 無 涉 本 件 之 評 議 結 果, 爰 不 逐 一 予 以 論 述 六 據 上 論 結, 本 件 再 申 訴 案 為 無 理 由 爰 依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組 織 及 評 議 準 則 第 23 條 規 定, 決 定 如 主 文 主 席 中 華 民 國 年 9 月 1 0 日 16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從 大 法 官 法 律 保 留 之 解 釋 論 憲 法 考 試 權 董 保 城 壹 前 言 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4 年 度 判 字 第 1541 號 判 決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一 所 涉 事 實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見 解 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四 簡 評 參 考 試 權 在 憲 法 上 之 地 位 一 憲 法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UI-S-12-2016-VC

Microsoft Word - TUI-S-12-2016-VC 人 身 保 護 令 申 請 人 : 甲 裁 判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 宋 敏 莉 ( 裁 判 書 制 作 法 官 ) 岑 浩 輝 和 賴 健 雄 主 題 : 因 違 法 拘 禁 而 提 出 的 人 身 保 護 令 請 求 摘 要 一 人 身 保 護 令 是 保 障 人 身 自 由 的 特 別 措 施, 目 的 是 即 時 解 決 非 法 拘 禁 的 狀 況, 只 有 在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1 104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22 條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gulamentoAcessoAdvocaciaCH.docx

Microsoft Word - RegulamentoAcessoAdvocaciaCH.docx 澳 門 律 師 公 會 求 取 律 師 業 規 章 第 一 章 一 般 規 定 的 一 具 自 有 由 於 管 職 澳 轄 業 門 權 制 律 或 度 師 審 方 公 級 式 會 權 行 ( 的 使 下 機 訴 稱 關 訟 為 委 當 任 本 局 或, 公 提 或 會 供 ) 公 法 共 註 實 冊 體 的 或 律 私 師 人 及 實 實 體 習 進 律 行 師 律 得 師 於 澳 專 門 有 地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