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把大法官帶進教室-以解釋文為核心之言論自由觀念與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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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題 目 : 把 大 法 官 帶 進 教 室 - 以 解 釋 文 為 核 心 之 言 論 自 由 觀 念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開 發 作 者 : 林 佳 範 ( 台 灣 師 大 公 領 系 副 教 授 ) 綱 要 : 壹 前 言 貳 言 論 自 由 之 工 作 坊 一 工 作 坊 的 基 本 理 念 二 工 作 坊 的 運 作 過 程 參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方 式 一 解 釋 文 之 基 本 結 構 二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模 式 肆 言 論 自 由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開 發 一 以 解 釋 文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二 以 解 釋 文 為 核 心 的 教 材 開 發 伍 結 語 摘 要 : 我 國 的 大 法 官 會 議, 職 司 憲 法 解 釋 之 工 作, 其 亦 兼 負 國 家 立 法 機 關 所 立 之 法, 有 無 違 背 憲 法 之 審 查 工 作, 特 別 是 審 查 有 無 違 背 人 權 保 障 的 憲 法 規 定, 故 其 解 釋 實 確 立 我 國 人 權 保 障 與 國 家 行 為 之 際 與 範 圍 大 法 官 會 議 之 解 釋, 對 於 認 識 憲 法 對 個 人 人 權 之 保 障, 實 為 不 可 或 缺 之 重 要 文 件 然 而, 我 國 之 大 法 官 會 議 之 解 釋, 其 解 釋 文 並 非 如 判 決 文, 係 針 對 具 體 個 案 之 事 件 為 裁 判, 而 係 針 對 法 律 條 文 是 否 違 背 憲 法 條 文 為 裁 斷, 故 其 內 容 非 若 裁 判 那 般 具 體 如 何 讓 一 般 人 或 高 中 生, 理 解 其 解 釋 文 之 文 義, 並 進 而 認 識 人 權 保 障 的 憲 政 意 義, 即 成 為 一 個 挑 戰 性 的 工 作 本 研 究 試 圖 開 發 一 條 異 於 傳 統 憲 法 教 學 的 方 式, 以 案 例 教 學 的 方 式, 試 圖 拉 近 學 生 對 憲 法 的 認 知, 憲 法 不 是 只 與 憲 政 機 關 如 總 統 國 民 大 會 行 政 院 等 五 院 有 關 之 機 關 而 已, 更 重 要 的 是 憲 法 作 為 人 民 權 利 的 保 障 書, 其 與 你 我 應 有 直 接 的 關 連 性 要 加 強 這 層 關 連 性 的 認 知, 大 法 官 會 議 之 解 釋, 不 論 是 其 背 後 之 案 例, 或 解 釋 文 不 同 意 見 書 協 同 意 見 書 聲 請 書 等 等, 如 何 被 利 用 於 設 計 高 中 憲 法 與 人 權 的 課 程 中,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探 索 關 鍵 詞 : 法 治 教 育 人 權 教 育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課 程 與 教 材 研 發

2 Abstract: The Grand Justices Committe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in a way that in our legal system it is functioned as judicial review of the laws passed by the legislature. In terms of protections of human rights, the Grand Justices Committee is similar to the role of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whose legal documents are important to the good knowledge of the protections of human righ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constitutional practices. In this project, the legal documents of the Grand Justices Committee will be explored to the advance of the civic education for high school students. Our goal is bringing the Grand Justices to classrooms where students can experience directly with constitutional practices. Students can be familiar with the texts and words delivered by the Grand Justices Committee in such a way that they can realize the ideals of human rights and how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are used in our constitutional practices. Key words: The Grand Justices Committee, Human rights education, Law-related Education, curriculum development

3 壹 前 言 我 國 的 大 法 官 會 議, 職 司 憲 法 解 釋 之 工 作, 其 亦 兼 負 國 家 立 法 機 關 所 立 之 法, 有 無 違 背 憲 法 之 審 查 工 作, 特 別 是 審 查 有 無 違 背 人 權 保 障 的 憲 法 規 定, 故 其 解 釋 實 確 立 我 國 人 權 保 障 與 國 家 行 為 之 際 與 範 圍 大 法 官 會 議 之 解 釋, 對 於 認 識 憲 法 對 個 人 人 權 之 保 障, 實 為 不 可 或 缺 之 重 要 文 件 然 而, 我 國 之 大 法 官 會 議 之 解 釋, 其 解 釋 文 並 非 如 判 決 文, 係 針 對 具 體 個 案 之 事 件 為 裁 判, 而 係 針 對 法 律 條 文 是 否 違 背 憲 法 條 文 為 裁 斷, 故 其 內 容 非 若 裁 判 那 般 具 體 如 何 讓 一 般 人 或 高 中 生, 理 解 其 解 釋 文 之 文 義, 並 進 而 認 識 人 權 保 障 的 憲 政 意 義, 即 成 為 一 挑 戰 性 的 工 作 我 國 在 新 的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中, 在 社 會 學 習 領 域 的 能 力 指 標 :6-3-4 列 舉 我 國 人 民 受 到 憲 法 所 規 範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並 解 釋 其 內 涵, 即 已 要 求 學 生 能 認 識 我 國 憲 法 對 人 民 之 權 利 保 障 在 銜 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的 高 中 新 課 程 的 課 程 綱 要 中,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必 修 課 程 綱 要 當 中, 亦 規 劃 有 憲 法 與 人 權 之 單 元 人 權 的 保 障, 如 何 透 過 憲 政 的 機 制, 建 立 起 實 際 權 利 受 侵 害 時 之 救 濟 管 道, 必 須 是 高 中 的 學 生 所 認 知 大 法 官 會 議, 實 處 於 此 機 制 中 之 核 心 地 位, 蓋 如 前 所 揭, 其 職 司 的 違 憲 審 查 功 能, 即 是 人 權 保 障 的 救 濟 制 度 所 以,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實 含 有 憲 政 運 作 之 基 本 的 原 理 與 原 則, 更 含 有 人 權 保 障 的 意 涵, 與 對 個 別 人 權 內 涵 的 解 釋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影 響 基 本 人 權 受 法 律 保 障 的 範 圍, 影 響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甚 鉅, 常 為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的 對 象 高 中 生 應 對 大 法 官 會 議 的 解 釋 文, 能 理 解 其 在 憲 政 運 作 上, 或 人 權 保 障 的 意 涵 上, 有 充 的 認 識 與 解 讀 之 能 力 參 考 美 國 的 高 中 教 科 書, 因 為 美 國 的 最 高 法 院, 亦 扮 演 著 人 權 保 障 的 重 要 角 色, 其 判 決 書 常 常 成 為, 理 解 美 國 人 權 保 障 範 圍 之 重 要 文 件, 所 以,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決 文, 常 成 為 教 科 書 所 引 用 的 對 象, 甚 至 被 設 計 成 為 教 材 的 一 部 份 (CCE: 1994)(CCE:2000)(Johnson & et al:1991)(mcmahon & O'Brien & Arbetman: 1999) 反 觀 國 內 的 發 展, 以 案 例 方 式 來 介 紹 憲 法, 漸 為 我 國 的 學 者 所 重 視, 例 如 李 惠 宗 教 授 (2001) 在 其 所 著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概 要 憲 法 生 活 的 新 思 維 中, 在 傳 統 的 體 系 架 構 中, 其 以 一 則 簡 單 的 案 例 事 實, 置 放 於 每 章 之 前, 來 加 深 讀 者 對 憲 法 與 一 般 人 的 關 連 性 認 知 在 我 國 在 大 專 層 次 的 憲 法 教 科 書, 首 推 李 念 祖 教 授 ( ) 的 憲 法 原 理 與 基 本 人 權 概 論 案 例 憲 法 ( 一 ) 人 權 保 障 的 程 序 案 例 憲 法 II, 其 參 考 美 國 的 案 例 法 之 精 神, 將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背 後 的 案 例 還 原 為 案 例 研 究 之 主 體, 甚 至 將 解 釋 文 文 號 重 新 以 原 告 名 字 對 被 告 名 字 方 式 呈 現 在 一 般 性 的 書 籍 上, 民 間 司 改 會 (2003) 選 擇 十 則 與 人 權 保 障 有 關 之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撰 寫 大 法 官 給 個 說 法! 人 權 關 懷 與 釋 憲 聲 請, 以 其 背 後 的 案 例 故 事 出 發, 而 後 解 析 其 解 釋 文 的 法 律 與 人 權 保 障 之 意 涵 以 案 例 的 方 式, 來 介 紹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或 憲 法 人 權 保 障 的 意 涵, 漸 被 嘗 試 著 然 而, 前 揭 的 著 作 其 所 訴 諸 的 讀 者 群, 鮮 少 是 針 對 高 中 的 學 生, 且 甚 少 以 教 案 或 教 材 的 方 式 來 呈 現, 更 未 探 究 理 解 解 釋 文 之 先 被 知 識 為 何, 或 探 究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不 同 意 見 書 聲 請 書 等 文 件, 可 被 如 何 的 運 用 於 認 識 人 權 保 障 的 意 涵 與

4 憲 政 運 作 的 原 理 與 原 則 因 此, 如 何 利 用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之 各 種 文 件, 而 有 如 將 大 法 官 帶 進 到 教 室 中 與 學 生 直 接 地 面 對 面, 認 識 你 我 都 可 能 面 對 的 人 權 保 障 問 題, 大 法 官 如 何 來 裁 判 國 家 機 關 的 行 為 是 違 背 憲 法 的 人 權 保 障 規 定, 實 際 地 瞭 解 憲 政 運 作 的 原 則, 與 大 法 官 一 起 衡 量 如 何 調 解 不 同 的 人 權 保 障 可 能 面 臨 之 衝 突, 或 公 共 利 益 與 人 權 保 障 是 如 何 找 出 其 優 先 性 的 理 由 等 等, 是 課 程 與 教 材 開 發 上 的 挑 戰 1 本 文 將 先 探 討 課 程 開 發 的 模 式, 特 別 是 如 何 結 合 法 律 與 教 育 兩 種 專 業, 讓 老 師 能 理 解 法 律 之 專 業 部, 亦 能 將 法 律 之 專 業 轉 化 為 教 育 現 場 的 實 例 與 語 言 ; 再 者, 本 文 將 探 索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方 式, 解 釋 文 之 基 本 結 構 或 解 釋 文 之 相 關 文 件 等, 研 討 其 各 種 使 用 模 式 之 優 缺 點 等 ; 此 外, 本 文 將 以 實 例 來 介 紹, 以 言 論 自 由 的 解 釋 文 為 核 心, 來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之 觀 念 與 憲 法 之 保 障 原 理 與 原 則 之 一 套 課 程 與 教 材 貳 言 論 自 由 之 工 作 坊 一 工 作 坊 之 基 本 理 念 本 文 所 強 調 之 工 作 坊 模 式, 建 立 在 以 下 幾 個 理 念 : 第 一 工 作 坊 著 重 的 是 具 體 工 作 成 果 的 完 成, 而 非 僅 是 論 文 的 發 表 或 研 習 的 聽 講, 期 待 學 術 觀 念 能 轉 化 成 教 學 現 場 可 應 用 之 工 作 成 果 如 教 案 與 教 材 之 開 發 或 校 園 之 其 他 措 施 與 計 畫 工 作 坊 異 於 其 他 研 習 方 式, 在 於 強 調 實 際 工 作 成 果 的 産 出, 特 別 強 調 教 學 現 場 的 實 用 性, 其 可 以 是 實 際 的 校 園 工 作 計 畫 的 研 擬, 或 教 學 現 場 之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策 略 教 材 等 之 開 發 等 等 第 二 工 作 坊 結 合 觀 念 之 學 習 與 校 園 落 實 之 可 行 性 研 討, 而 非 僅 是 觀 念 之 講 授 與 學 習, 期 待 校 園 落 實 之 實 際 條 件 之 析 除 安 排 講 授 觀 念 之 課 程 外, 其 強 調 實 作 經 驗 之 回 饋 與 研 討 所 以, 其 往 往 是 邊 做 邊 研 討, 即 定 期 的 聚 會 研 討, 強 調 實 作 經 驗 之 享 與 研 討, 而 非 僅 是 學 理 性 的 析 第 三 工 作 坊 結 合 學 科 之 專 業 與 教 育 實 務, 共 同 合 作 將 複 雜 的 專 業 語 言 轉 化 為 校 園 較 易 吸 收 之 模 式 與 語 言 這 是 學 科 專 業 與 教 育 實 務 之 相 互 共 同 學 習, 教 育 實 務 學 習 學 科 專 業 之 觀 念 與 語 言, 而 學 科 專 業 學 習 轉 換 為 教 學 實 務 之 教 育 語 言 專 業 化 語 言 如 何 轉 化 為 教 育 語 言, 或 專 業 語 言 如 何 為 教 師 精 確 地 掌 握, 可 藉 由 工 作 坊 之 工 作 平 台, 相 互 學 習 與 轉 化 二 工 作 坊 之 運 作 過 程 本 研 究 性 質 上 屬 於 課 程 的 開 發 研 究, 涉 及 實 際 教 材 的 研 發, 故 與 具 有 中 等 學 1 本 文 是 根 據 國 科 會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題 目 : 將 大 法 官 帶 進 教 室 - 以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為 中 心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研 究 ( 計 畫 編 號 :NSC H ) 之 進 一 步 發 展 而 成 形, 研 究 報 告 書 已 繳 交, 約 十 八 萬 字, 內 含 以 言 論 自 由 之 解 釋 文 為 核 心 之 介 紹 與 課 程, 有 關 校 園 裡 的 言 論 自 由 的 保 障 部, 另 撰 有 專 文 將 大 法 官 帶 進 教 室 -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收 錄 於 法 務 部 < 刑 事 政 策 與 犯 罪 研 究 論 文 集 ( 八 )>, 在 此 感 謝 國 科 會 之 專 案 協 助, 並 感 謝 該 專 案 之 助 理 趙 翊 伶 與 林 栴 君, 這 是 我 們 共 同 努 力 之 成 果

5 校 教 師 資 格 或 具 法 律 背 景 及 正 在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之 研 究 生 採 工 作 坊 模 式 合 作, 針 對 研 究 的 問 題, 參 考 國 內 外 的 教 材 與 相 關 資 料, 利 用 憲 法 專 題 研 究 與 人 權 教 育 研 究 等 二 門 博 碩 班 課 程, 定 期 研 討, 彙 整 出 一 套 課 程 與 教 材, 之 後 並 藉 由 專 家 之 意 見 諮 詢 進 行 教 材 之 修 正 是 故, 本 研 究 共 三 階 段 八 步 驟, 其 詳 細 過 程 如 下 表 : 工 作 坊 研 究 進 程 及 其 工 表 階 段 工 作 目 標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工 ( 步 驟 一 ) 一 討 論 大 法 官 體 制 的 特 色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 學 生 ) 認 識 大 法 官 的 體 制 二 討 論 大 法 官 的 憲 法 角 色 撰 寫 參 考 答 案 ( 學 生 ) 三 討 論 大 法 官 的 人 權 保 障 功 能 課 堂 討 論 撰 寫 的 答 案 ( 專 四 討 論 認 識 大 法 官 體 制 的 先 備 知 識 案 主 持 人 ) 第 一 階 段 五 檢 討 現 有 高 中 課 程 有 關 大 法 官 體 制 認 識 之 欠 缺 彙 整 所 有 資 料 ( 專 案 助 理 ) ( 步 驟 二 ) 一 認 識 解 釋 文 之 相 關 文 件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 學 生 ) 認 識 解 釋 文 與 相 關 文 件 二 認 識 解 釋 文 之 內 部 結 構 撰 寫 參 考 答 案 ( 學 生 ) 三 認 識 解 釋 文 之 抽 象 性 課 堂 討 論 撰 寫 的 答 案 ( 專 四 認 識 解 釋 文 之 個 案 性 案 主 持 人 ) 五 檢 討 高 中 生 對 解 釋 文 認 識 的 困 難 彙 整 所 有 資 料 ( 專 案 助 理 ) ( 步 驟 三 ) 一 言 論 自 由 的 內 涵 內 容 講 授 ( 專 案 主 持 人 )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之 相 關 大 法 二 言 論 自 由 的 面 向 課 堂 問 題 討 論 ( 專 案 主 持 官 解 釋 文 三 言 論 自 由 的 限 制 人 與 學 生 ) 四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課 堂 紀 錄 ( 專 案 助 理 ) 第 二 階 段 ( 步 驟 四 ) 美 國 言 論 自 由 相 關 教 案 之 一 介 紹 美 國 第 一 修 正 案 二 第 一 修 正 案 的 權 利 與 其 限 制 彙 整 所 有 資 料 ( 專 案 助 理 ) 配 教 案 研 讀 析 報 告 ( 學 生 ) 研 討 三 第 一 修 正 案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教 案 析 ( 專 案 主 持 人 ) 四 第 一 修 正 案 在 當 代 的 爭 論 課 堂 研 討 ( 專 案 主 持 人 與 學 生 ) 記 錄 與 彙 整 所 有 資 料 ( 專 案 助 理 )

6 ( 步 驟 五 ) 一 大 法 官 釋 憲 及 其 體 制 之 介 紹 憲 法 教 案 之 研 究 撰 寫 ( 學 生 )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之 教 案 研 發 的 守 護 者 課 堂 研 討 ( 專 案 主 持 人 與 二 言 論 自 由 的 內 涵 ( 一 ) 學 生 ) 三 言 論 自 由 的 內 涵 ( 二 ) 教 案 評 論 ( 專 案 主 持 人 ) 四 言 論 自 由 的 內 涵 ( 三 ) 彙 整 所 有 資 料 ( 專 案 助 理 ) 五 言 論 自 由 的 面 向 ( 一 ) 六 言 論 自 由 的 面 向 ( 二 ) 七 言 論 自 由 的 限 制 ( 一 ) 八 言 論 自 由 的 限 制 ( 二 ) 九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 一 ) 十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 二 ) 十 一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 三 ) ( 步 驟 六 ) 一 研 究 成 果 的 彙 整 研 究 報 告 初 稿 整 理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初 稿 的 撰 寫 二 研 究 成 果 的 檢 討 ( 專 案 主 持 人 ) 三 研 究 報 告 的 內 容 架 構 彙 整 所 有 資 料 ( 專 案 助 理 ) 四 研 究 報 告 的 撰 寫 第 三 階 段 ( 步 驟 七 ) 研 究 報 告 專 家 意 見 諮 詢 一 憲 法 學 專 家 的 意 見 二 教 育 學 專 家 的 意 見 三 教 師 的 意 見 研 究 報 告 初 稿 專 家 意 見 諮 詢 ( 專 家 學 者 ) 紀 錄 與 整 理 意 見 ( 專 案 助 理 ) 彙 整 所 有 資 料 ( 專 案 助 理 ) ( 步 驟 八 ) 一 研 究 過 程 的 檢 討 研 究 報 告 撰 寫 ( 專 案 主 持 正 式 研 究 報 告 的 撰 寫 二 初 稿 內 容 的 補 充 人 ) 三 財 務 結 算 彙 整 所 有 資 料 ( 專 案 助 理 ) 第 一 階 段 乃 係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教 案 設 計 之 基 礎 研 討 階 段, 此 階 段 在 探 討 ( 步 驟 一 ) 大 法 官 會 議 之 體 制 與 ( 步 驟 二 ) 理 解 大 法 官 會 議 所 作 解 釋 文 之 基 本 結 構 以 及 其 所 需 之 先 備 知 識 首 先, 我 們 先 就 大 法 官 在 違 憲 審 查 體 制 上 所 賦 予 之 意 義 及 其 功 能 加 以 探 討, 以 理 解 大 法 官 體 制 背 後 所 賦 予 之 精 神 ; 繼 而 析 大 法 官 所 作 之 解 釋 文, 找 出 其 基 本 模 式 以 及 構 成 的 元 素 性 質 根 據 這 些 元 素, 與 參 與 憲 法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的 研 究 生 (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或 具 法 律 背 景 及 正 在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者 ) 共 同 推 測 理 解 解 釋 文 之 先 備 知 識, 解 釋 文 是 否 能 為 高 中 生 所 理 解 第 二 階 段 屬 於 解 釋 文 課 程 應 用 模 式 之 研 發 與 實 際 教 材 編 纂 及 課 程 設 計 階 段 於 此 乃 係 在 探 討 ( 步 驟 三 ) 我 國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所 架 構 之 言 論 自 由 相 關 概 念 為 何, 並 參 考 ( 步 驟 四 ) 美 國 相 關 的 言 論 自 由 教 案 設 計, 以 進 行 ( 步 驟 五 ) 以 言 論 自 由 為 例 的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之 教 案 研 發 首 先, 藉 由 言 論 自 由 相 關 解 釋 文 國 內 外 案 例 與 文 獻 之 蒐 集, 於 人 權 教 育 研 究 課 程 中 與 共 同 參 與 研 究 之 研 究 生 ( 具 有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或 具 法 律 背 景 及 正 在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者 ) 探 討 由 解 釋 文 所

7 架 構 的 言 論 自 由 概 念, 以 及 其 適 用 於 校 園 的 準 則 依 據 再 來, 參 考 美 國 Education For Freedom (Johnson & et al,1997) 關 於 言 論 自 由 之 教 案 設 計, 析 其 教 學 內 涵 步 驟 及 模 式, 以 作 為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相 關 文 件 可 能 使 用 方 式 之 典 範 進 而, 將 教 案 為 五 大 層 面 : 大 法 官 釋 憲 及 其 體 制 之 介 紹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言 論 自 由 之 面 向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及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運 用 前 述 參 考 模 式, 融 入 我 國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對 言 論 自 由 所 闡 述 之 核 心 概 念, 由 研 究 生 進 行 教 案 設 計, 經 不 斷 地 討 論 與 修 正, 以 使 教 案 各 自 切 合 五 大 層 面 的 核 心 意 涵 第 三 階 段 則 為 彙 整 及 提 出 研 究 結 果 之 階 段 此 階 段 將 ( 步 驟 六 ) 前 二 階 段 對 大 法 官 相 關 解 釋 文 所 架 構 之 言 論 自 由 概 念, 與 參 考 美 國 相 關 教 案 設 計 所 研 發 之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教 案 彙 整 為 研 究 初 稿, 並 ( 步 驟 七 ) 請 專 家 學 者 就 研 究 初 稿 之 內 容 就 法 律 課 程 與 教 學 實 務 面 向 提 供 意 見 最 後,( 步 驟 八 ) 彙 整 研 究 結 果 和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研 究 修 正 方 向, 檢 討 研 究 過 程 及 發 現, 並 提 出 於 完 整 之 研 究 報 告 書 中 參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方 式 一 解 釋 文 之 基 本 結 構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之 基 本 結 構 可 為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與 協 同 意 見 書 或 不 同 意 見 書 而 大 法 官 解 釋 憲 法 之 所 以 必 須 以 如 此 嚴 謹 的 方 式 呈 現, 其 核 心 概 念 即 在 於 講 理 首 先, 就 解 釋 文 之 架 構 來 論, 解 釋 文 乃 係 大 法 官 針 對 人 民 團 體 認 為 有 違 憲 疑 義 之 事 項, 以 三 段 式 論 法 開 門 見 山 地 說 明 該 件 聲 請 事 項 是 否 違 憲 所 謂 三 段 式 論 法 即 是 以 大 前 提 小 前 提 與 結 論 三 階 段 做 邏 輯 式 的 判 斷 解 釋 文 之 初, 大 法 官 首 先 引 用 與 該 聲 請 事 件 相 關 之 憲 法 依 據, 做 為 判 斷 是 否 違 憲 之 根 據 ; 再 來, 就 聲 請 解 釋 之 客 體 ( 案 件 ) 析 ; 最 後, 綜 合 針 對 該 聲 請 案 件 所 析 出 之 要 素 與 違 憲 根 據 之 構 成 要 件 做 判 別, 以 得 出 是 否 違 憲 之 結 論 接 下 來,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即 附 有 理 由 書 與 協 同 意 見 書 或 不 同 意 見 書, 以 說 明 大 法 官 針 對 違 憲 聲 請 之 事 項, 所 做 之 判 斷 理 由 與 意 見 在 理 由 書 中, 大 法 官 更 詳 細 的 陳 述 如 何 得 到 解 釋 文 中 違 憲 或 合 憲 之 決 定 然 而, 基 於 法 學 上 的 原 理 原 則 以 及 考 量 點 的 不 同, 大 法 官 們 對 於 同 一 聲 請 事 件 亦 會 擁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因 此, 大 法 官 雖 以 投 票 方 式 通 過 是 否 違 憲 之 決 議, 但 若 有 不 同 意 見 者, 則 即 可 以 不 同 意 見 書 之 方 式, 附 論 於 解 釋 文 與 理 由 書 之 後 ; 對 於 同 意 決 議 之 作 成, 但 仍 認 為 有 重 點 需 加 以 補 述 者, 則 可 以 協 同 意 見 書 附 論 於 其 後 總 而 言 之, 大 法 官 們 必 須 負 責 的 交 代 其 是 如 何 決 定 聲 請 案 所 指 涉 的 事 項 有 無 違 憲 因 此, 必 須 有 條 不 紊, 依 照 憲 法 精 神 內 涵, 以 及 相 關 法 學 發 展 之 概 念, 做 邏 輯 式 的 推 演 解 釋, 以 為 合 理 解 釋 的 追 求, 進 而 做 到 以 理 服 人 否 則, 若 大 法 官 們 僅 一 逕 地 公 告 結 果, 而 未 將 其 所 做 決 定 之 理 由 告 訴 大 眾, 那 麼 則 將 無 法 信 服 於 人, 進 而 將 被 譏 為 司 法 判 決 上 的 太 上 機 關 關 於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之 架 構 可 歸 納 於 下 圖 :

8 解 釋 文 大 前 提 違 憲 的 根 據 小 前 提 解 釋 的 客 體 結 論 是 否 違 憲 理 由 書 做 成 上 述 決 定 之 理 由 協 同 意 見 書 / 不 同 意 見 書 其 他 補 充 重 點 或 不 同 意 見 圖 :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內 容 架 構 二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模 式 本 研 究 係 有 關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之 可 能 模 式, 而 應 用 於 高 中 之 課 程 與 教 學 因 此, 依 照 解 釋 文 使 用 程 度 之 多 寡, 本 研 究 認 為 解 釋 文 之 使 用 模 式 大 致 上 可 為 四 種 類 型 : 字 號 參 考 型 部 解 釋 文 型 案 例 事 實 型 與 完 整 解 釋 文 型 第 一 種 模 式 為 字 號 參 考 型 字 號 參 考 型 係 僅 將 大 法 官 相 關 解 釋 文 之 字 號 提 出, 作 為 相 關 概 念 說 明 的 參 考 依 據 使 用 此 種 模 式 時, 教 師 可 以 避 免 解 釋 文 內 其 他 龐 雜 無 關 的 專 業 法 律 知 識 說 明, 而 為 其 所 欲 陳 述 之 相 關 概 念 提 供 法 源 的 根 據 然 而, 其 最 大 的 缺 憾 則 尚 未 直 接 接 觸 解 釋 文 之 文 本 本 身, 因 此 尚 未 有 對 解 釋 文 之 直 接 認 識 此 方 式 是 避 免 教 學 上 因 為 出 現 過 多 的 專 業 用 語 或 概 念, 而 以 教 師 的 用 語 來 解 釋 觀 念, 但 仍 讓 學 生 了 解 老 師 說 明 之 出 處, 老 師 亦 可 鼓 勵 學 生 若 有 興 趣, 可 找 出 解 釋 文 本 身, 一 探 究 竟 模 式 一 舉 例 如 下 : 言 論 自 由 的 面 向 不 只 表 現 在 言 語 或 文 字 表 達 的 部, 還 有 許 多 意 見 表 達 的 面 向, 所 以 統 稱 為 表 現 自 由 ( 參 考 釋 字 445 第 一 項 ) ( 言 論 自 由 面 向 之 教 案 : 附 件 教 案 四 言 論 變 形 蟲 ) 關 於 平 面 媒 介, 我 國 大 法 官 解 釋 在 釋 字 414( 商 業 廣 告 ) 蘇 俊 雄 的 不 同 意 見 書 以 及 釋 字 407 號 解 釋 ( 猥 褻 出 版 品 ) 中, 皆 可 謂 是 間 接 肯 定 了 在 平 面 媒 體 上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也 應 該 受 到 言 論 自 由 的 保 護 與 保 障 ( 言 論 自 由 內 涵 之 教 案 : 附 件 教 案 三 不 同 意 見 的 自 由?!) 第 二 種 模 式 為 部 解 釋 文 型 本 模 式 採 取 節 錄 解 釋 文 核 心 意 涵 與 重 要 概 念 的 方 式 以 融 入 教 學, 讓 教 師 能 藉 由 大 法 官 的 見 解 來 使 學 生 認 識 憲 法 的 精 神 教 師 在 聚 焦 相 關 概 念 並 同 時 避 免 解 釋 文 內 其 他 龐 雜 無 關 的 專 業 法 律 知 識 說 明 時, 可 選 用 此 種 模 式 融 入 教 學 然 而, 其 缺 失 則 是 尚 無 認 識 完 整 的 解 釋 文 等 相 關 之 文 件, 無 法 將 大 法 官 解 釋 之 體 例 完 整 介 紹 予 學 生, 惟 其 用 大 法 官 所 使 用 的 文 句, 來 幫 助 學 生 對 憲 法 觀 念 之 認 識, 使 學 生 體 認 大 法 官 之 補 充 憲 法 內 涵 之 功 能 模 式 二

9 舉 例 如 下 : 釋 字 364 號 解 釋 明 確 指 出 了 以 廣 播 及 電 視 方 式 表 達 意 見, 屬 於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所 保 障 言 論 自 由 之 範 圍 ( 言 論 自 由 內 涵 之 教 案 : 附 件 教 案 三 不 同 意 見 的 自 由?!) 根 據 釋 字 445 號 第 一 項 : 憲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人 民 有 集 會 之 自 由, 此 與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之 言 論 講 學 著 作 及 出 版 之 自 由, 同 屬 表 現 自 由 之 範 疇, 為 實 施 民 主 政 治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人 權 我 國 憲 法 明 文 保 障 集 會 遊 行 的 自 由, 因 此 集 會 遊 行 本 身 即 是 一 種 意 見 表 達 的 方 式 ( 言 論 自 由 面 向 之 教 案 : 附 件 教 案 四 言 論 變 形 蟲 ) 第 三 種 模 式 為 案 例 事 實 型 顧 名 思 義, 此 模 式 乃 是 將 解 釋 文 背 後 之 案 例 事 實 應 用 於 課 程 教 學 上 教 師 得 藉 由 案 例 故 事 引 起 學 生 的 學 習 動 機, 並 導 引 學 生 相 關 概 念 的 思 考 方 向 是 故, 本 模 式 之 運 用 不 但 能 讓 學 生 體 認 到 真 實 生 活 中 權 利 保 障 的 憲 法 關 聯 性, 於 問 題 思 考 的 同 時, 亦 能 無 形 中 將 抽 象 解 釋 文 與 具 體 生 活 實 例 相 關 聯, 進 而 幫 助 學 生 認 識 憲 法 在 生 活 中 的 應 用 然 而, 其 缺 點 則 是 往 往 必 須 接 續 地 帶 出 解 釋 文 之 重 要 內 容, 因 此 對 大 法 官 之 體 例 或 相 關 之 法 律 知 識 必 須 適 度 的 介 紹, 當 然 亦 可 結 合 前 揭 之 模 式, 以 因 應 課 程 之 重 點 與 學 生 之 先 備 知 識 考 量 模 式 三 舉 例 如 下 : 徐 自 強 案 概 述 : 這 天 上 午, 徐 自 強 和 往 常 一 樣 到 檳 榔 攤 和 岳 母 交 接 顧 攤 的 工 作, 後 來 岳 母 吩 咐 他 到 郵 局 提 領 現 金 此 時, 在 台 北 大 直, 房 屋 仲 介 商 黃 春 樹 也 正 出 門 上 班, 卻 在 途 中 遭 人 綁 架 勒 贖 因 為 被 告 黃 春 棋 及 陳 憶 隆 的 自 白, 徐 自 強 被 判 了 死 刑 ( 大 法 官 釋 憲 及 其 體 制 介 紹 之 教 案 : 附 件 教 案 一 憲 法 的 守 護 者 ) 案 例 一 : 張 正 修 一 行 人 遭 到 阻 擋 之 後 就 地 演 說 呼 口 號 演 行 動 劇 在 柏 油 路 噴 漆 等 行 為, 造 成 附 近 馬 路 壅 塞 在 林 瑞 圖 市 議 員 的 協 調 下, 遊 行 隊 伍 始 宣 布 解 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士 林 院 檢 察 署 針 對 張 正 修 等 五 人 提 出 公 訴, 在 地 方 法 院 的 判 決 中 張 正 修 等 五 人 敗 訴 遭 判 處 刑 責 後, 上 訴 高 等 法 院 亦 以 違 反 集 會 遊 行 法 判 處 刑 罰 張 正 修 等 人 認 為 集 會 遊 行 法 有 關 規 定 已 經 違 反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集 會 言 論 自 由 之 精 神, 向 大 法 官 會 議 聲 請 釋 憲 ( 言 論 自 由 限 制 之 教 案 : 附 件 教 案 六 享 自 由? 先 搞 懂 鬼 理 由 吧!) 第 四 種 模 式 則 為 完 整 解 釋 文 型 本 模 式 即 是 讓 教 師 利 用 完 整 解 釋 文 或 相 關 文 件, 來 進 行 大 法 官 體 例 與 憲 政 觀 念 之 教 學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教 師 援 引 完 整 的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或 協 同 / 不 同 意 見 書 來 向 學 生 說 明 相 關 概 念, 因 此, 此 種 模 式 不 但 能 讓 學 生 直 接 了 解 違 憲 審 查 的 人 權 保 障 精 神, 也 能 使 其 從 中 認 識 大 法 官 釋 憲 的 體 例 及 其 背 後 說 理 之 意 義 與 精 神 然 而, 如 此 即 無 法 避 免 其 他 與 課 程 無 關 之 專 業 法 律 知 識 的 延 伸 說 明, 是 故 容 易 造 成 教 學 的 失 焦 狀 態 模 式 四 舉 例 如 下 : 請 學 生 就 釋 字 509( 誹 謗 罪 是 否 違 憲 ) 的 解 釋 文 來 找 是 何 種 憲 法 權 利 受 侵 害? 哪 個 法 律 可 能 涉 及 違 憲? 以 及 大 法 官 的 結 論 如 何?( 大 法 官 釋 憲 及 其 體 制 介 紹 之 教 案 : 附 件 教 案 一 憲 法 的 守 護 者 )

10 一 : 依 前 揭 所 述,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應 用 於 高 中 課 程 之 使 用 模 式 可 整 理 如 下 表 表 一 : 解 釋 文 使 用 模 式 類 表 模 式 類 別 模 式 名 稱 使 用 方 式 使 用 利 弊 使 用 時 機 利 1 避 免 解 釋 文 內 專 業 知 識 的 介 紹 避 免 必 須 介 紹 解 釋 文 中 其 模 式 一 字 號 參 考 型 僅 列 出 字 號 作 為 教 學 參 考 之 2 點 出 教 學 論 述 之 根 據 以 利 進 一 步 的 參 根 據 考 學 習 他 龐 雜 的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時, 或 尚 未 有 對 大 法 官 體 制 弊 之 認 識 欠 缺 直 接 接 觸 解 釋 文 之 內 容 利 1 藉 助 大 法 官 使 用 的 話 語 讓 學 生 直 接 認 為 介 紹 解 釋 文 中 之 憲 法 觀 模 式 二 部 解 釋 文 型 摘 錄 解 釋 文 之 相 關 文 字 以 作 識 憲 法 的 精 神 為 教 學 論 述 之 說 明 2 避 免 其 他 龐 雜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之 介 紹 念 又 為 避 免 對 不 相 干 之 法 律 知 識 做 說 明 時, 惟 體 認 解 弊 釋 文 補 充 憲 法 之 功 能 未 能 介 紹 完 整 之 解 釋 文 與 體 例 利 1 將 抽 象 解 釋 文 與 具 體 生 活 實 例 相 關 聯 以 幫 助 學 生 認 識 憲 法 在 生 活 中 的 應 用 2 能 具 體 呈 現 憲 法 解 釋 上 的 爭 議 點 以 作 模 式 三 案 例 事 實 型 利 用 解 釋 文 之 相 關 事 實 案 例 作 為 教 學 的 使 用 設 計 為 教 學 上 的 問 題 討 論 弊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時 利 用 問 題 討 論 以 引 起 學 習 動 機 須 帶 出 解 釋 文 之 重 要 內 容, 因 此 對 大 法 官 之 體 例 或 相 關 之 法 律 知 識 必 須 適 度 的 介 紹, 當 然 亦 可 結 合 前 揭 之 模 式, 以 因 應 課 程 之 重 點 與 學 生 之 先 備 知 識 考 量 利 1 能 讓 學 生 直 接 認 識 違 憲 審 查 的 體 制 與 模 式 四 完 整 解 釋 文 型 人 權 保 障 之 精 神 利 用 完 整 解 釋 文 或 相 關 文 件 2 能 讓 學 生 實 際 了 解 解 釋 文 的 體 例 作 為 教 學 的 使 用 設 計 弊 教 學 中 欲 對 大 法 官 體 例 與 體 制 之 完 整 介 紹 時 無 法 避 免 該 號 解 釋 文 內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知 識 的 介 紹 由 於 前 揭 模 式 其 應 用 解 釋 文 之 深 淺 程 度 不 同, 再 加 上 各 模 式 亦 具 不 同 的 使 用 時 機 功 能 以 及 利 弊, 因 此, 在 實 際 運 用 時, 這 幾 種 模 式 往 往 會 交 叉 配 合 使 用 著, 以 能 清 楚 呈 現 教 師 所 欲 傳 授 之 相 關 概 念 並 達 成 預 設 之 教 學 目 標

11 肆 言 論 自 由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開 發 2 一 以 解 釋 文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本 研 究 首 先 以 文 獻 探 討 之 方 式, 架 構 言 論 自 由 之 四 大 層 面 :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言 論 自 由 之 面 向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與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每 項 層 面 下 細 項 以 說 明 言 論 自 由 各 層 面 之 內 容, 並 就 其 內 容 於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或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搜 尋 相 關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以 補 充 論 述 或 證 成 言 論 自 由 之 概 念 架 構 以 下 將 項 說 明 如 何 利 用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來 論 證 言 論 自 由 之 概 念 ( 一 )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關 於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乃 係 在 探 究 言 論 自 由 背 後 所 存 在 之 精 神, 與 架 構 此 項 基 本 人 權 之 概 念 因 此, 往 下 又 可 細 為 :1 個 人 尊 嚴 之 尊 重 2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3 消 極 不 同 意 見 之 容 忍 4 積 極 意 見 表 達 之 保 護 5 言 論 自 由 的 功 能 極 重 要 性 根 據 這 些 概 念, 我 國 大 法 官 會 議 曾 就 與 言 論 自 由 相 關 或 無 關 之 案 例 於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協 同 意 見 書 或 不 同 意 見 書 做 出 前 揭 概 念 之 論 述 以 下 將 就 上 述 五 個 概 念 列 舉 本 研 究 對 於 相 關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之 論 述 應 用 1 個 人 尊 嚴 之 尊 重 個 人 尊 嚴 之 尊 重, 乃 係 言 論 自 由 發 展 的 重 要 概 念 之 一 關 於 此 部, 我 國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別 在 釋 字 蘇 俊 雄 不 同 意 見 書 理 由 書 567 理 由 書 以 及 彭 鳳 至 一 部 協 同 意 見 書 及 一 部 不 同 意 見 書 中 有 所 論 述 在 各 該 號 解 釋 中, 大 法 官 們 皆 指 出 維 護 個 人 尊 嚴 之 重 要, 是 我 國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之 基 本 概 念, 因 此 國 家 應 積 極 提 供 保 障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本 研 究 在 此 即 引 用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中 之 相 關 論 述 來 證 成 維 護 個 人 尊 嚴 為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念, 或 就 解 釋 文 整 體 要 旨 延 伸 佐 證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之 重 要 性 而 釋 字 第 567 號 理 由 書 中, 更 直 言 強 制 表 態 或 思 想 改 造, 縱 使 在 戒 嚴 時 期 亦 不 被 允 許, 而 將 言 論 自 由 與 個 人 尊 嚴 之 尊 重 之 關 聯 性 明 確 地 表 達 2 人 格 自 由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乃 是 憲 法 及 法 律 層 次 的 人 權 保 障, 其 是 自 主 決 定 和 自 我 實 現 的 表 現, 因 此, 延 伸 至 言 論 自 由 的 面 向, 言 論 自 由 即 屬 人 格 外 部 之 精 神 自 由 關 於 此, 本 研 究 援 引 大 法 官 會 議 所 做 成 之 釋 字 399 與 479( 姓 名 權 ) 400 與 580( 財 產 權 ) 554( 婚 姻 制 度 ) 587( 確 認 婚 生 子 女 之 訴 ) 說 明 上 述 之 概 念, 並 以 釋 字 407 號 蘇 俊 雄 大 法 官 不 同 意 見 書 來 論 證 言 論 自 由 與 精 神 自 由 之 相 關 性 3 消 極 不 同 意 見 之 容 忍 此 乃 係 指 對 於 不 同 意 見 之 容 忍 為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與 精 神 之 一 是 故, 本 研 究 援 引 釋 字 407 吳 庚 協 同 意 見 書 彰 顯 保 護 少 數 意 見 之 重 要 與 445 號 解 釋 表 明 政 治 性 言 論 之 事 先 審 查 禁 止, 以 說 明 保 障 不 同 意 見 之 表 達 乃 憲 法 保 障 言 論 自 由 真 諦 之 2 此 部 為 工 作 坊 之 學 員 在 發 展 言 論 自 由 之 教 案 前 之 授 課 內 容, 此 處 僅 節 錄 解 釋 文 使 用 於 介 紹 言 論 自 由 之 狀 況 介 紹, 詳 細 之 全 文 約 9 萬 字, 請 參 考 據 國 科 會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題 目 : 將 大 法 官 帶 進 教 室 - 以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為 中 心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研 究 ( 計 畫 編 號 :NSC H ) 之 研 究 報 告

12 所 在 4 積 極 意 見 表 達 之 保 護 意 見 能 為 充 之 表 達 並 受 到 保 護, 即 屬 言 論 自 由 之 積 極 精 神 內 涵 於 此, 本 研 究 援 引 釋 字 364( 平 等 接 近 權 ) 與 445( 集 會 自 由 ) 號 解 釋, 以 說 明 積 極 意 見 表 達 之 保 護 為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事 項 5 言 論 自 由 的 功 能 及 重 要 性 言 論 自 由 之 重 要 性 於 前 述 已 有 雛 形, 於 此, 本 研 究 更 援 引 釋 字 以 及 509 號 蘇 俊 雄 大 法 官 協 同 意 見 書, 加 以 論 證 言 論 自 由 為 實 施 民 主 政 治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人 權, 國 家 應 給 予 最 大 限 度 之 維 護, 並 藉 由 大 法 官 之 意 見 提 出 言 論 自 由 的 四 項 功 能 : 實 現 自 我 溝 通 意 見 追 求 真 理 及 監 督 各 種 政 治 或 社 會 活 動 ( 二 ) 言 論 自 由 之 面 向 關 於 言 論 自 由 之 面 向, 此 部 即 是 欲 求 將 言 論 的 種 類 予 以 整 理 出 來, 並 析 其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程 度 根 據 文 獻 研 究, 為 言 論 形 式 與 實 質 的 面 向 個 人 表 達 面 向 言 論 媒 介 面 向 與 言 論 制 度 面 向 做 探 討 再 依 據 項 內 容 以 大 法 官 相 關 解 釋 做 為 論 述 之 輔 證 以 下 將 就 上 述 四 個 面 向 列 舉 本 研 究 對 於 相 關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之 論 述 應 用 1 言 論 形 式 與 實 質 的 面 向 形 式 面 向, 係 探 討 哪 些 意 見 表 達 的 方 式 是 屬 於 受 憲 法 保 障 的 言 論, 因 此, 到 底 何 種 言 論 較 具 價 值, 如 何 判 斷, 即 先 援 引 大 法 官 之 意 見 說 明 之 從 釋 字 414 號 以 及 其 中 的 吳 庚 蘇 俊 雄 城 仲 模 等 部 份 不 同 意 見 書 中 得 證, 我 國 對 言 論 自 由 已 採 較 廣 義 的 保 護 與 保 障 再 者, 並 藉 由 釋 字 414 號 雙 階 理 論 與 釋 字 445 號 雙 軌 理 論 精 神 之 闡 述, 揭 開 以 下 對 實 質 言 論 面 向 的 說 明 實 質 面 向, 則 指 表 達 意 見 之 內 容 本 身, 如 商 業 性 政 治 性 誹 謗 性 暴 力 性 猥 褻 性 等 此 部, 本 研 究 即 援 引 釋 字 407 與 釋 字 414 吳 庚 蘇 俊 雄 城 仲 模 部 不 同 意 見 書 論 述 大 法 官 對 於 猥 褻 性 言 論 之 意 見 ; 釋 字 414( 商 業 廣 告 ) 與 577( 商 品 標 示 ) 說 明 大 法 官 對 於 商 業 性 言 論 之 看 法 ; 釋 字 509 來 探 究 誹 謗 性 的 言 論 ; 以 及 釋 字 445 關 於 政 治 性 言 論 的 表 達 2 個 人 表 達 面 向 個 人 表 達 面 向, 可 為 表 現 自 由 消 極 性 的 不 表 意 象 徵 性 行 動 與 頭 髮 服 飾 等 從 表 現 自 由 而 論, 本 研 究 延 續 前 述 形 式 與 實 質 的 相 關 意 見 ( 釋 字 407 與 釋 字 414 吳 庚 蘇 俊 雄 城 仲 模 部 不 同 意 見 書 ; 釋 字 509; 釋 字 445; 釋 字 414 等 ) 做 論 述 之 ; 消 極 性 的 不 表 意 則 援 引 釋 字 407 吳 庚 之 協 同 意 見 書 釋 字 第 567 號 釋 字 余 雪 明 協 同 意 見 書 ( 關 於 菸 商 是 否 得 以 不 標 示 吸 煙 有 害 健 康 之 字 樣 ), 與 釋 字 490 類 似 美 國 拒 絕 向 國 旗 敬 禮 案 之 消 極 不 表 意 案 例 ( 拒 服 兵 役 ), 以 說 明 消 極 性 之 不 表 意 亦 為 言 論 自 由 之 表 現 ; 再 者, 以 釋 字 445 與 435 號 解 釋 說 明 象 徵 性 行 動 ( 肢 體 性 行 動 ) 亦 為 言 論 表 現 的 範 疇 至 於 頭 髮 服 飾, 則 因 目 前 仍 尚 未 有 定 見, 故 乃 援 引 最 高 法 院 85 年 台 上 字 621 號 的 裁 判, 來 說 明 此 亦 為 人 格 保 障 事 項, 係 屬 外 在 表 現 需 受 保 障

13 3 言 論 媒 介 面 向 言 論 所 使 用 到 之 媒 介 可 為 平 面 廣 播 電 視 公 共 論 壇 以 及 網 際 網 路 其 中 網 際 網 路 之 部 尚 未 有 定 見, 是 故 並 未 援 引 大 法 官 解 釋 加 以 說 明 至 於 其 他 部, 關 於 平 面 媒 體, 如 書 報 刊 物 等, 即 援 引 釋 字 407 說 明 其 為 受 保 障 之 對 象 ; 廣 播 電 視 及 公 共 論 壇, 即 以 釋 字 364 說 明 積 極 制 度 性 保 障 以 及 平 等 接 近 的 概 念 4 言 論 制 度 面 向 言 論 制 度 化 的 保 障, 在 我 國 僅 有 大 學 自 治 一 項 可 為 例 證 此 乃 因 大 學 自 治 來 自 於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講 學 自 由 是 故, 本 研 究 援 引 釋 字 來 說 明 大 學 自 治 之 概 念 至 於 與 言 論 自 由 相 關 的 新 聞 自 由, 則 因 目 前 尚 無 定 論, 未 能 予 以 制 度 化, 是 故 乃 援 引 釋 字 509 蘇 俊 雄 協 同 意 見 書 說 明 大 法 官 認 為 此 兩 者 應 要 加 以 區 的 概 念 ( 三 )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可 從 管 制 理 由 管 制 方 式 管 制 面 向 管 制 事 項 等 四 點 來 加 以 說 明 根 據 這 些 概 念, 我 國 大 法 官 會 議 曾 就 與 言 論 自 由 相 關 或 無 關 之 案 例 於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協 同 意 見 書 或 不 同 意 見 書 做 出 前 揭 概 念 之 論 述 以 下 將 就 上 述 四 個 概 念 列 舉 本 研 究 對 於 相 關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之 論 述 應 用 1 管 制 理 由 根 據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國 家 可 從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公 共 利 益 之 維 護 及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與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之 維 護 四 方 面 來 限 制 人 民 的 自 由 因 此, 依 以 上 各 點 舉 例 說 明, 關 於 防 止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之 部, 即 援 引 釋 字 509 說 明 言 論 對 名 譽 隱 私 等 自 由 應 相 互 調 整 之 概 念 ;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之 部, 則 援 引 釋 字 445 說 明 為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所 必 要, 言 論 得 受 有 限 制 ; 公 共 利 益 之 維 護 部, 援 引 釋 字 414 說 明 藥 物 廣 告 之 管 制 係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 至 於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與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之 維 護 部, 則 援 引 釋 字 407 說 明 猥 褻 物 品 之 刊 物 可 因 侵 害 善 良 風 俗 與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而 被 限 制 2 管 制 方 式 管 制 的 方 式 可 為 事 前 審 查 與 事 後 處 罰 關 於 事 前 審 查 的 部, 大 法 官 釋 字 445 號 解 釋 明 確 指 出 關 於 政 治 性 之 言 論 不 得 為 事 先 之 審 查, 相 對 於 釋 字 414 號 解 釋, 則 認 為 商 業 性 的 言 論 可 為 事 先 之 審 查 然, 此 部 吳 庚 大 法 官 則 有 不 同 意 見 本 研 究 皆 加 以 援 引 說 明 之 另 外, 關 於 事 後 處 罰 之 部, 則 別 援 引 釋 字 206 說 明 非 醫 師 之 廣 告 行 為 處 罰 合 憲, 以 及 釋 字 509 說 明 誹 謗 罪 的 可 罰 情 境 3 管 制 面 向 針 對 非 言 論 內 容 之 管 制, 其 管 制 面 向 即 可 為 時 間 地 點 與 方 式 的 合 法 或 適 當 否 來 加 以 限 制 關 於 此 部, 釋 字 445 號 已 做 有 相 當 詳 細 之 論 述 除 此 之 外, 關 於 方 式 之 部, 本 研 究 更 補 充 釋 字 509 說 明 對 外 傳 播 損 害 他 人 名 譽 事 項 之 言 論 方 式, 亦 非 法 所 容 許 4 管 制 事 項 從 管 制 事 項 的 層 面 來 看, 即 可 為 政 治 性 宗 教 性 學 術 性 之 言 論 ; 商 業

14 性 言 論 ; 猥 褻 性 言 論 ; 專 業 性 言 論 ; 暴 力 性 言 論 與 顛 覆 性 言 論 來 論 述 之 由 於 前 三 項 性 質 之 言 論 於 前 文 已 揭 做 有 論 述, 是 故 本 研 究 於 此 部 僅 以 同 樣 相 關 之 解 釋 文 稍 做 說 明 至 於 專 業 性 言 論, 則 可 細 為 民 代 言 論 免 責 權 公 務 人 員 之 限 制 與 保 密 義 務 加 以 說 明, 因 此, 關 於 民 代 言 論 免 責 權 部, 本 研 究 援 引 釋 字 122 與 435 說 明 其 範 圍 和 形 式 之 受 保 障 程 度 ; 公 務 人 員 之 限 制 則 以 釋 字 號 解 釋 說 明 其 於 廣 播 媒 體 等 言 論 媒 介 上 使 用 之 限 制 ; 保 密 義 務 則 未 有 相 關 解 釋 文 之 實 務 見 解, 因 此 乃 引 用 現 行 法 規 做 為 論 述 而 最 後 的 暴 力 性 言 論 與 顛 覆 性 言 論, 則 亦 因 未 有 相 關 解 釋 文 之 實 務 見 解, 因 此 乃 引 用 國 外 法 院 實 務 見 解 加 以 說 明 之 ( 四 )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即 是 將 前 述 由 文 獻 探 討 與 大 法 官 實 務 見 解 所 架 構 的 言 論 自 由 概 念 套 用 於 校 園 之 情 境 案 例 使 用 是 故,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文 之 利 用 於 本 層 面 即 藉 由 問 題 情 境, 將 前 述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所 立 下 之 原 理 原 則 引 出, 並 做 重 點 摘 示, 以 為 我 國 意 見 之 參 考 二 以 解 釋 文 為 核 心 的 教 材 開 發 本 研 究 係 利 用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來 發 展 一 套 教 材 給 高 中 生 或 一 般 民 眾 來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利 用 前 揭 解 釋 文 之 四 種 使 用 模 式 : 模 式 一 字 號 參 考 型 模 式 二 部 解 釋 文 型 模 式 三 案 例 事 實 型 與 模 式 四 完 整 解 釋 文 型, 共 發 展 出 五 個 層 面, 共 九 個 教 案, 其 相 關 教 案 內 涵 與 解 釋 文 使 用 模 式 對 照 如 下 : 表 二 : 相 關 教 案 內 涵 與 解 釋 文 使 用 模 式 對 照 表 層 面 教 案 名 稱 教 學 目 標 引 用 釋 字 解 釋 文 使 用 模 式 一 讓 學 生 體 認 大 法 官 的 體 制 在 於 守 護 憲 法 的 精 大 法 官 釋 憲 及 教 案 一 憲 法 的 守 護 神 其 體 制 之 介 紹 者 二 讓 學 生 認 識 大 法 官 釋 憲 之 制 度 模 式 三 ( 自 編 教 材 一 ) 釋 字 模 式 四 ( 學 習 單 二 ) 一 了 解 言 論 自 由 的 內 涵, 在 於 除 了 消 極 地 容 忍 不 教 案 二 文 字 獄 的 釋 字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同 意 見 之 外, 更 應 該 積 極 地 保 護 其 意 見 表 達 之 禁 與 囚 : 從 涵 自 由 朱 元 璋 到 柏 楊 567 二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的 功 能 與 重 要 性 模 式 二 ( 教 學 說 明 二 四 )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教 案 三 不 同 意 見 的 涵 自 由?! 一 了 解 言 論 自 由 的 內 涵 除 了 積 極 地 提 供 保 護 之 釋 字 外, 另 一 層 面 乃 係 在 於 對 不 同 意 見 的 容 忍 與 尊 模 式 一 ( 教 學 說 明 二 ) 重 模 式 二 ( 教 學 說 明 二 ) 499 二 對 於 不 同 意 見 之 存 在, 能 找 到 共 存 之 道 一 言 論 自 由 所 保 障 在 其 意 見 表 達, 故 稱 為 表 現 自 言 論 自 由 之 面 由 教 案 四 言 論 變 形 蟲 向 二 表 現 自 由 的 多 面 向 並 不 表 示 都 受 到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言 論 自 由, 需 與 其 他 利 益 做 調 和 釋 字 模 式 一 ( 教 學 說 明 一 ) 模 式 二 ( 教 學 說 明 一 )

15 一 了 解 表 現 自 由 與 媒 介 制 度 的 關 係 言 論 自 由 之 面 教 案 五 表 現 的 媒 介 二 理 解 表 現 自 由 的 保 護 包 括 對 媒 介 與 制 度 的 保 向 與 制 度 障 一 生 活 在 社 會 中, 要 讓 自 由 展 現 其 真 正 的 意 涵, 即 須 在 一 個 社 會 規 範 的 架 構 之 下 社 會 規 範 必 釋 字 模 式 一 ( 教 學 說 明 一 ) 模 式 二 ( 教 學 說 明 一 二 ) 教 案 六 享 自 由? 先 有 其 限 制, 國 家 可 以 介 入 與 管 制 的 範 疇 即 言 論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搞 懂 鬼 理 由 自 由 的 限 制 制 吧! 二 國 家 對 言 論 自 由 的 管 制 是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管 制 模 式 一 ( 教 學 說 明 三 ) 釋 字 模 式 二 ( 教 學 說 明 一 三 ) 模 式 三 ( 自 編 教 材 一 ) 用 什 麼 方 式 管 哪 些 面 向 可 以 管 是 重 要 的 課 題 三 能 掌 握 合 法 表 達 自 己 意 見 的 方 法 一 能 瞭 解 言 論 自 由 的 利 弊 得 失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教 案 七 超 級 兩 院 電 二 能 瞭 解 限 制 言 論 自 由 之 管 制 面 向 與 事 項 釋 字 模 式 二 ( 教 學 說 明 一 二 ) 制 論 公 司 三 能 以 理 性 尊 重 的 方 式 與 他 人 協 調 爭 議 並 達 成 共 識 一 言 論 自 由 屬 於 表 現 自 由 的 範 疇, 為 實 施 民 主 政 治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人 權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教 案 八 自 由 表 現 二 認 識 校 園 中 言 論 自 由 的 範 圍 與 限 制 園 中 的 應 用 在 校 園? 三 能 以 理 性 表 達 己 意, 以 尊 重 的 態 度 與 不 同 意 見 之 他 人 達 成 共 識 一 言 論 自 由 屬 於 表 現 自 由 的 範 疇, 為 實 施 民 主 政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教 案 九 言 論 自 由 走 治 最 重 要 的 基 本 人 權 園 中 的 應 用 進 校 園 二 認 識 校 園 中 言 論 自 由 的 範 圍 與 限 制 釋 字 釋 字 模 式 一 ( 教 學 說 明 一 二 ) 模 式 二 ( 教 學 說 明 一 二 ) 模 式 一 ( 教 學 說 明 一 ) 模 式 二 ( 教 學 說 明 一 二 ) 由 於 大 法 官 解 釋 文 融 入 課 程 教 學 的 深 淺 程 度 不 同, 再 加 上 各 模 式 亦 具 不 同 的 使 用 時 機 功 能 以 及 利 弊, 因 此, 在 實 際 運 用 時, 這 幾 種 模 式 往 往 會 交 叉 配 合 使 用 著, 以 能 清 楚 呈 現 教 師 所 欲 傳 授 之 相 關 概 念 並 達 成 預 設 之 教 學 目 標 以 本 研 究 所 發 展 之 教 案 為 例, 在 大 法 官 釋 憲 及 其 體 制 之 介 紹 教 案 一 憲 法 的 守 護 者 之 教 案 中, 即 使 用 了 模 式 三 與 模 式 四 兩 種 方 式 來 介 紹 違 憲 審 查 之 體 制 ; 而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教 案 二 文 字 獄 的 禁 與 囚 : 從 朱 元 璋 到 柏 楊 與 不 同 意 見 的 自 由?! 兩 份 教 案 間 運 用 解 釋 文 之 方 式 則 有 所 不 同 前 者 以 模 式 二 來 介 紹 言 論 自 由 的 精 神, 後 者 則 搭 配 著 模 式 一 與 模 式 二, 來 協 同 介 紹 言 論 自 由 的 核 心 內 涵 ; 至 於 言 論 自 由 之 面 向 教 案 四 言 論 變 形 蟲 以 及 表 現 的 媒 介 與 制 度 教 案, 則 是 同 以 模 式 一 與 模 式 二 的 搭 配 來 介 紹 言 論 自 由 之 個 人 與 媒 介 制 度 面 向 ; 再 觀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教 案 六 享 自 由? 先 搞 懂 鬼 理 由 吧! 與 教 案 七 超 級 兩 院 電 論 公 司 兩 份 教 案 所 使 用 之 解 釋 文 模 式, 則 亦 可 發 現 兩 者 在 解 釋 文 模 式 之 選 擇 運 用 上 是 未 盡 相 同 的 前 者 選 擇 將 模 式 一 模 式 二 與 模 式 三 納 入 課 程 教 學 之 設 計, 以 說 明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的 概 念, 而 後 者 則 是 以 模 式 二 來 統 籌 言 論 自 由 限 制 的 概 念 說 明 最 後, 於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上 之 應 用 教 案 八 自

16 由 表 現 在 校 園 與 教 案 九 言 論 自 由 走 進 校 園 兩 份 教 教 案 上, 解 釋 文 使 用 模 式 的 選 擇 亦 是 以 模 式 一 搭 配 模 式 二 的 方 式 來 引 導 觀 念 之 應 用 由 此 可 見, 雖 然 別 獨 立 使 用 解 釋 文 的 四 大 模 式 即 足 以 達 到 教 學 目 標, 但 是, 在 為 能 豐 富 教 學 設 計 以 及 達 成 最 大 功 效 的 情 境 之 下, 解 釋 文 使 用 之 四 大 模 式 即 往 往 是 交 互 搭 配 以 充 運 用 著 伍 結 語 把 大 法 官 帶 進 教 室, 係 指 利 用 大 法 官 的 解 釋 文 為 素 材, 讓 學 生 能 認 識 人 權 保 障 的 精 神 與 其 憲 政 體 制 然 而, 解 釋 文 是 一 專 業 的 法 律 文 件, 其 不 僅 一 般 的 學 生 看 不 懂, 就 連 老 師 也 對 其 充 滿 法 律 專 業 用 語 的 文 本 感 到 頭 痛 所 以, 在 課 程 與 教 材 的 研 發 過 程, 必 須 藉 助 工 作 坊 的 模 式, 讓 法 律 專 業 與 第 一 線 的 教 師 磨 合 出 教 學 現 場 能 使 用 之 語 言 本 研 究 係 結 合 國 科 會 之 專 案 研 究 經 費 與 大 學 之 研 究 所 課 程, 不 論 是 經 費 人 員 時 間 之 掌 控 上 皆 有 其 限 制, 但 工 作 坊 作 為 研 發 法 治 教 育 之 教 材, 及 培 訓 師 資 之 過 程, 在 專 業 語 言 之 轉 化 上, 值 得 進 一 步 地 嘗 試 與 發 展, 例 如 結 合 教 師 在 學 期 中 之 研 習 課 程, 以 一 學 年 或 一 學 期 之 時 間, 以 隔 週 研 習 之 方 式, 讓 老 師 所 發 展 之 教 材 與 課 程, 能 有 實 作 之 經 驗 而 在 隔 週 研 習 之 工 作 坊 中 能 交 換 經 驗 此 外, 一 套 成 熟 之 課 程, 進 入 校 園 前 必 須 有 校 園 實 作 之 經 驗 評 估, 感 謝 國 科 會 之 專 案 補 助, 在 新 一 年 度 中, 我 們 將 已 發 展 出 來 之 課 程 與 教 材, 實 際 在 高 中 之 校 園 中 試 教, 進 一 步 地 評 估 其 內 容 或 語 言 之 適 切 性 言 論 自 由 之 觀 念, 實 乃 現 代 民 主 社 會 之 基 石,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已 累 積 許 多 相 關 之 解 釋 文, 並 已 形 成 判 斷 我 國 言 論 自 由 界 限 之 若 干 具 體 原 則 然 而, 如 何 將 這 些 原 則 完 整 與 有 系 統 地 讓 一 般 人 或 高 中 生 認 識, 是 蠻 大 的 挑 戰, 除 先 備 之 知 識 外, 既 有 課 程 之 相 關 單 元 時 數 等, 均 形 成 老 師 應 如 何 完 整 介 紹 言 論 自 由 概 念 之 限 制 本 課 程 共 成 五 個 部 份, 即 一 大 法 官 釋 憲 及 其 體 制 之 介 紹 二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三 言 論 自 由 之 面 向 四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五 言 論 自 由 在 校 園 中 的 應 用, 除 第 一 個 部 份 僅 有 一 個 教 案 外, 每 個 部 份 皆 有 兩 個 教 案 本 研 究 設 定 教 案 之 實 施 對 象 為 高 中 生 或 一 般 之 國 民, 未 來 可 與 國 中 或 國 小 老 師, 以 相 同 的 概 念 架 構, 發 展 不 同 階 段 之 學 生 所 適 合 之 教 案 換 言 之, 如 何 發 展 出 一 套 從 國 小 到 高 中 生 對 言 論 自 由 之 觀 念 認 識 教 材 與 課 程, 可 以 此 五 大 面 向 為 基 本 的 架 構, 逐 漸 加 深 與 加 廣 教 材 與 課 程 的 內 容, 但 希 望 能 維 持 對 言 論 自 由 在 民 主 憲 政 社 會 的 各 個 重 要 面 向 均 能 有 完 整 之 認 識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之 運 作, 除 呈 現 人 權 保 障 之 精 神 於 其 解 釋 文 中, 其 更 在 理 由 書 與 意 見 書 中, 呈 現 其 決 定 之 理 由 與 理 念 以 人 權 法 治 教 育 之 學 習 而 言, 其 不 僅 可 學 習 其 相 關 解 釋 文 之 內 容 與 精 神, 其 更 可 認 識 其 思 辩 與 決 定 之 過 程, 特 別 是 在 不 同 意 見 書 中, 針 鋒 相 對 地 提 出 其 看 法, 正 是 訓 練 學 生 說 理 與 判 斷 能 力 之 最 佳 素 材 然 而, 我 國 的 教 學 實 務, 或 許 閾 限 於 教 學 習 慣 趕 課 壓 力 老 師 職 能 等, 其 較 欠 缺 問 題 討 論 實 例 判 斷 等 課 程 型 式, 特 別 是 在 形 成 並 非 有 所 謂 標 準 答 案 之 練 習 過 程, 或 必 須 處 理 價 值 衝 突 之 過 程, 正 是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所 不 得 不 面 對

17 之 方 式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當 然 有 許 多 法 律 專 業 之 課 題, 然 而, 法 律 所 處 理 者 不 外 乎 生 活 的 議 題, 如 何 避 免 專 業 用 語 的 尖 澀 而 仍 保 有 說 理 與 思 辩 的 過 程, 是 發 展 人 權 法 治 教 育 所 不 得 不 面 對 之 難 題 本 研 究 係 面 對 此 難 題 所 跨 出 之 一 步, 不 管 其 是 大 步 或 是 小 步 ( 本 文 收 錄 於 張 秀 雄 鄧 毓 浩 主 編 多 元 文 化 與 民 主 公 民 教 育, 頁 ,2006 年 韋 伯 文 化 出 版 )

18 參 考 書 目 : 民 間 司 法 改 革 基 金 會 (2003) 大 法 官, 給 個 說 法 台 北 : 商 周 朱 敬 一 李 念 祖 (2003) 基 本 人 權 台 北 : 時 報 李 念 祖 (2002) 憲 法 原 理 與 基 本 人 權 概 論 案 例 憲 法 ( 一 ) 台 北 : 理 律 文 教 基 金 會 李 念 祖 (2003) 人 權 保 障 的 程 序 案 例 憲 法 II 台 北 : 理 律 文 教 基 金 會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簡 稱 CCE) (1994). Foundations of Democracy. Calabasas: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簡 稱 CCE) (1996). Project Citizen, Calabasas.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簡 稱 CCE) (2000). We The People, Calabasas.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 Johnson, Jackie & et al (1997). Education for Freedom Lessons on the First Amendment for Secondary School Studies (5-12). Colorado: First Amendment Congress University of Colorado.

19 附 件 以 解 釋 文 來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之 教 案 設 計 共 九 個 教 案 之 節 錄 ( 由 於 篇 幅 未 受 錄 每 個 教 案 之 相 關 附 件 ) 教 案 一 : 大 法 官 釋 憲 及 其 體 制 之 介 紹 憲 法 的 守 護 者 ( 節 錄 ) 主 題 標 題 設 計 者 大 法 官 釋 憲 及 其 體 制 之 介 紹 憲 法 的 守 護 者 趙 翊 伶 要 讓 學 生 理 解 大 法 官 在 憲 法 上 扮 演 著 守 護 憲 法 精 神 的 角 色, 知 道 憲 法 並 未 如 人 民 所 想 像 的, 明 確 規 範 簡 介 了 維 持 國 家 民 主 憲 政 體 制 正 常 運 作 與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的 一 切 事 項, 因 此 人 民 在 窮 盡 權 利 救 濟 途 徑 的 情 況 之 下, 仍 可 以 利 用 聲 請 大 法 官 釋 憲 的 方 式 來 獲 得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正 當 利 益 1 學 生 能 體 認 大 法 官 的 體 制 在 於 守 護 憲 法 的 精 神 1-1 能 就 理 解 個 案 中 之 人 權 侵 犯 情 況 是 可 以 受 到 救 濟 的 1-2 能 理 解 憲 法 的 權 利 救 濟 途 徑 是 聲 請 大 法 官 解 釋 1-3 能 理 解 大 法 官 釋 憲 具 有 維 護 憲 法 基 本 價 值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鞏 固 民 主 政 治 等 功 能 2 學 生 能 認 識 大 法 官 釋 憲 之 制 度 教 學 目 標 2-1 能 敘 述 大 法 官 審 理 釋 憲 案 之 流 程 2-2 能 指 出 大 法 官 釋 憲 體 例 的 內 涵 包 括 解 釋 文 理 由 書 不 同 意 見 書 及 協 同 意 見 書, 並 知 道 其 後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3 學 生 能 以 實 例 判 斷 並 說 理 3-1 能 就 事 實 案 例 判 斷 人 權 保 障 的 情 形 並 說 明 理 由 3-2 能 依 照 大 法 官 釋 憲 的 流 程 將 理 由 及 不 同 意 見 記 錄 下 來 3-3 能 以 三 段 式 論 法 進 行 說 理 適 合 年 級 高 中 一 二 三 年 級 總 節 數 兩 節 課 教 學 活 動 順 序 內 容 對 應 目 標 所 需 時 間 一 自 編 教 材 一 二 課 前 準 備 二 輔 助 教 材 一 三 教 學 說 明 一 二 三 四 四 作 業 單 一 二 教 學 步 驟 將 全 班 成 六 組, 每 組 約 六 至 七 人, 發 下 自 編 教 材 一 誰 能 救 救 我 的 案 例 事 實 資 訊 ( 徐 自 強 案 ), 讓 各 組 討 論 以 下 問 題, 並 上 台 享 步 驟 1 一 就 以 上 所 摘 錄 的 事 實 來 看, 如 果 你 是 徐 自 強, 對 法 院 做 出 死 刑 的 判 決 是 否 會 感 到 服 氣? 二 本 案 判 決 是 否 公 平 合 理? 徐 自 強 在 訴 訟 過 程 中 是 否 受 有 憲 法 基 本 人 權 的 保 障? 步 驟 2 教 師 針 對 前 述 的 討 論 享 做 回 應, 並 引 導 學 生 思 考 理 解 以 下 重 點 教 學 說 明 一 :

20 一 憲 法 基 於 保 障 人 權, 給 予 人 民 權 利 救 濟 的 途 徑 二 憲 法 的 權 利 救 濟 方 式 即 是 大 法 官 釋 憲 之 聲 請 三 大 法 官 的 違 憲 審 查 權, 是 鞏 固 民 主 政 治 保 障 人 權 的 重 要 機 制 將 六 組 兩 兩 合 併 共 成 三 組, 每 組 約 十 二 到 十 三 人, 發 下 輔 助 教 材 一 釋 憲 案 審 理 流 程 圖 及 自 編 教 材 二 大 法 官 審 案 之 案 例 給 各 組 由 教 師 先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案 件 審 理 法 之 規 定, 藉 由 釋 憲 案 審 理 流 程 圖 向 學 生 說 明 大 法 官 步 驟 3 審 理 釋 憲 案 的 過 程 教 學 說 明 二 再 請 各 組 就 其 所 到 的 案 例 做 應 用, 並 與 全 班 享 下 列 事 項 : 一 請 向 全 班 簡 述 本 則 案 例 之 事 實 二 請 陳 述 你 們 是 否 接 受 苦 主 聲 請 解 釋 憲 法 的 決 議 三 請 說 明 你 們 做 出 此 項 決 議 的 理 由 步 驟 4 教 師 回 應 各 組 所 作 之 結 論, 並 就 受 理 決 議 後 續 所 作 之 解 釋 公 告 的 體 例 與 其 背 後 之 意 涵 向 學 生 說 明 教 學 說 明 三 請 各 組 將 所 學 之 大 法 官 解 釋 做 一 應 用 作 業 單 一 讓 學 生 根 據 學 校 髮 禁 規 定 有 無 違 背 憲 法 第 十 一 條 言 論 自 由 之 保 障? 做 討 論 不 同 組 可 以 得 到 不 同 的 答 案, 請 學 生 假 設 自 己 為 大 法 官, 就 其 討 論 結 果 以 大 法 官 解 釋 體 例 書 寫 出 步 驟 5 來 給 予 學 生 書 寫 的 提 示 : 解 釋 文 依 照 三 段 論 式 呈 現 出, 如 大 前 提 憲 法 根 據 小 前 提 髮 禁 結 論 髮 禁 有 無 違 憲 ; 理 由 書 則 是 表 達 為 何 得 到 此 項 結 論 的 理 由 ; 不 同 意 見 書 則 要 針 對 解 釋 理 由 中 的 哪 些 理 由 持 有 何 種 不 同 意 見 請 學 生 自 由 發 揮, 並 叮 嚀 每 組 成 員 平 均 工 最 後 請 各 組 派 代 表 上 台 發 表 結 論 步 驟 6 最 後 總 結 並 介 紹 大 法 官 解 釋 之 相 關 資 訊 途 徑, 以 提 供 學 生 將 來 搜 尋 資 料 的 工 具 教 學 說 明 四 3 一 協 助 班 級 制 訂 班 規, 透 過 組 成 的 班 級 學 生 法 庭, 成 法 官 組 律 師 組 與 陪 審 團, 由 教 師 指 導, 延 伸 學 習 糾 紛 爭 議 解 決 的 能 力 與 說 理 的 技 巧, 並 將 決 議 結 果 及 理 由 以 大 法 官 釋 憲 的 體 例 紀 錄 之 二 請 學 生 依 據 釋 字 509( 誹 謗 罪 是 否 違 憲 ) 的 解 釋 文 來 判 斷 是 何 種 憲 法 權 利 受 侵 害? 哪 個 法 律 可 能 涉 及 違 憲? 以 及 大 法 官 的 結 論 如 何? 作 業 單 二 類 別 主 題 名 稱 / 簡 介 / 來 源 ( 網 址 或 出 版 公 司 ) 書 籍 林 有 土 主 編 (2003) 高 級 中 學 公 民 第 二 冊 台 北 : 龍 騰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書 籍 管 歐 ( 民 86)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論 台 北 : 三 民 書 籍 謝 瑞 智 ( 民 90) 法 學 緒 論 台 北 市 : 謝 瑞 智 書 籍 民 間 司 法 改 革 基 金 會 ( 民 91) 正 義 的 陰 影 台 北 市 : 商 周

21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司 法 院 法 治 教 育 教 案 二 :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文 字 獄 的 禁 與 囚 : 從 朱 元 璋 到 柏 楊 ( 節 錄 ) 主 題 標 題 設 計 者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文 字 獄 的 禁 與 囚 : 從 朱 元 璋 到 柏 楊 賴 宏 銓 趙 翊 伶 人 類 的 權 利 是 先 民 歷 經 諸 多 努 力 而 來, 正 所 謂 前 人 種 樹, 後 人 乘 涼, 殊 不 知 現 代 社 會 的 人 民 對 於 人 權 的 觀 念 與 運 用, 給 人 一 種 深 深 的 感 嘆, 即 是 身 在 福 中 不 知 福, 而 不 知 在 過 去 專 制 王 權 時 簡 介 沒 有 言 論 自 由 的 境 況 所 謂 言 論 自 由 之 權 利, 簡 單 來 說, 就 是 在 不 侵 犯 他 人 權 益 的 前 提 下, 任 何 人 有 權 表 達 任 何 意 見 而 不 受 限 制 換 言 之, 不 管 其 言 論 之 內 容 你 同 意 與 否, 只 要 這 個 言 論 沒 有 侵 犯 到 他 人 的 權 益, 我 們 都 應 該 保 護 並 尊 重 他 ( 她 ) 的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1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的 內 涵 與 功 能 1-1 能 指 出 缺 乏 言 論 自 由 保 障 與 受 言 論 自 由 保 障 的 情 境 差 異 為 何 1-2 能 舉 出 消 極 容 忍 不 同 意 見 的 例 子 1-3 能 說 出 言 論 自 由 的 內 涵 除 了 要 消 極 地 容 忍 不 同 意 見 之 外, 更 應 該 積 極 地 保 護 其 意 見 表 達 之 自 由 教 學 目 標 1-4 能 說 出 言 論 自 由 的 功 能 在 於 實 現 自 我 溝 通 意 見 追 求 真 理 監 督 政 府 2 體 認 言 論 自 由 的 重 要 性 2-1 能 理 解 言 論 自 由 體 現 了 人 格 自 主 決 定 與 自 我 實 現 2-2 能 了 解 言 論 自 由 受 到 侵 害 與 受 到 保 障 時 對 人 們 有 何 影 響 3 判 斷 言 論 自 由 是 否 受 有 保 障 之 情 形 3-1 能 就 生 活 經 驗 與 實 例 判 斷 言 論 自 由 否 受 有 保 障 的 情 形 3-2 能 判 斷 言 論 自 由 如 何 受 到 侵 害 適 合 年 級 高 中 二 年 級 總 節 數 兩 節 課 教 學 活 動 教 學 步 驟 順 序 內 容 對 應 目 標 所 需 時 間 課 前 準 一 自 編 教 材 一 二 三

22 備 二 教 學 說 明 一 二 三 四 三 作 業 單 一 步 驟 1 以 自 編 教 材 一 光 生 天 下 明 太 祖 朱 元 璋 之 文 字 獄 的 故 事 來 引 起 學 生 學 習 的 動 機, 並 藉 由 戲 劇 扮 演 的 方 式 讓 學 生 了 解 在 過 去 的 君 王 專 制 時 代 下, 缺 乏 言 論 自 由 保 障 的 情 境 為 何 教 師 為 前 述 故 事 作 小 結, 並 說 明 到 了 近 代, 我 國 亦 曾 於 專 制 時 代 發 生 過 文 字 獄 的 事 件 接 續 將 全 班 為 六 組, 每 組 發 下 自 編 教 材 二 柏 楊 與 大 力 水 手 卜 派 教 學 說 明 一, 請 同 學 思 考 下 列 問 題, 並 發 表 意 見 : 步 驟 2 1 請 討 論 這 則 漫 畫 情 境 有 什 麼 意 涵? 2 為 什 麼 翻 譯 這 幅 漫 畫 讓 柏 楊 入 獄? 請 說 出 台 灣 社 會 曾 對 總 統 批 評 的 實 例 並 討 論 為 何 這 些 批 評 不 會 有 入 獄 的 後 果? 4 從 生 活 中 去 觀 察, 你 覺 得 言 論 自 由 有 什 麼 作 用? 允 許 學 生 發 表 多 元 意 見 一 向 學 生 說 明 言 論 自 由 具 有 實 現 自 我 溝 通 意 見 追 求 真 理 監 督 政 府 等 功 能, 故 應 做 最 大 限 度 的 保 護 ( 參 考 釋 字 509 號 解 釋 教 學 說 明 二 ) 二 老 師 向 學 生 說 明 自 編 教 材 三 真 實 歷 史 檔 案 之 事 例, 藉 由 真 實 案 例 的 陳 述, 請 同 1-4 步 驟 3 學 思 考 該 項 事 件 是 否 屬 言 論 自 由 的 範 疇? 是 否 受 有 保 障? 請 同 學 就 其 生 活 經 驗 回 應 相 關 事 例 教 學 說 明 三 自 編 教 材 三 真 實 歷 史 檔 案 實 現 自 我 假 如 我 是 一 隻 海 燕 台 灣 現 代 舞 之 母 蔡 瑞 月 溝 通 意 見 悲 情 畫 家 陳 澄 波 3-2 追 求 真 理 挑 戰 傳 統 思 維 的 偉 大 科 學 家 伽 利 略 監 督 政 府 批 判 腐 敗 政 府 的 第 一 哲 人 林 茂 生 步 驟 4 總 結 言 論 自 由 從 過 去 專 制 侵 害 到 今 日 民 主 保 障 的 演 進, 讓 學 生 對 言 論 自 由 能 有 初 步 的 認 知 教 學 說 明 四 協 助 學 生 整 理 步 驟 一 到 步 驟 三 的 基 本 概 念, 並 詢 問 學 生 有 無 相 關 問 題 15 將 學 生 為 六 組, 每 組 約 六 到 七 人, 請 學 生 就 生 活 週 遭 所 發 生 之 言 論 事 件 蒐 集 析 並 以 報 導 戲 劇 延 伸 學 習 解 說 等 其 他 方 式 說 明 該 事 件 是 否 為 言 論 提 供 積 極 的 保 護 和 平 等 發 言 的 平 台 ; 以 及 是 否 對 於 不 同 意 見 給 予 消 極 的 尊 重 與 容 忍 發 給 各 組 一 張 學 習 單 一, 為 學 生 舉 例 並 給 予 學 生 重 點 提 示, 留 存 空 間 讓 學 生 為 該 組 所 蒐 集 到 之 事 例 作 摘 要 析 類 別 主 題 名 稱 / 簡 介 / 來 源 ( 網 址 或 出 版 公 司 ) 書 籍 權 利 自 助 手 冊 : 你 該 知 道 的 基 本 人 權 參 考 資 料 游 伯 欽 等 著 (1998) 台 北 : 月 旦 出 版 社 大 法 官

23 大 紀 元 e 報 秋 風 苑 教 案 三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不 同 意 見 的 自 由?!( 節 錄 ) 主 題 標 題 言 論 自 由 之 內 涵 不 同 意 見 的 自 由?! 設 計 者 宋 芳 鈺 趙 翊 伶 我 雖 不 贊 同 你 的 意 見, 但 我 仍 將 誓 死 維 護 你 說 話 的 權 利 這 是 法 國 哲 學 家 伏 爾 泰 (Voltaire) 的 不 朽 名 言 此 外,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大 法 官 (J. Holmes) 亦 對 言 論 自 由 做 出 以 下 闡 釋 : 非 為 同 意 我 們 者 之 自 由 思 考, 而 為 不 同 意 者 之 自 由 思 考 以 上 的 經 典 名 句 皆 指 出 了 言 論 自 由 的 精 神 與 價 值, 亦 即 對 不 同 意 見 之 容 忍 與 尊 重 憲 法 將 言 論 自 由 列 為 人 們 的 基 本 權 利 而 為 保 護 與 保 障, 其 所 欲 指 之 意 涵 即 不 僅 在 讓 所 有 人 都 能 自 由 充 的 表 達 意 見, 對 於 不 同 意 見 之 表 達, 也 要 能 藉 由 聆 聽, 從 容 忍 並 更 進 一 步 地 尊 重 往 往, 許 多 簡 介 人 誤 認 言 論 的 自 由 即 等 同 於 言 論 自 由 的 權 利 然 而, 自 由 並 不 等 同 權 利, 自 由 是 一 種 狀 態, 自 由 的 運 用, 也 有 可 能 造 成 自 由 的 濫 用 因 此, 對 自 由 的 限 制 並 非 當 然 是 一 種 對 自 由 權 的 侵 犯, 且 當 別 人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亦 不 表 示 已 侵 犯 到 我 的 權 利 我 們 的 傳 統 文 化 強 調 和 諧 的 重 要, 因 而 害 怕 歧 異 的 意 見 存 在, 但 是 民 主 並 非 如 此, 必 須 要 有 雅 量 容 忍 不 同 的 意 見, 其 並 不 表 示 就 會 妨 礙 他 人 自 由 因 此, 本 單 元 在 讓 學 生 了 解 言 論 自 由 是 受 到 憲 法 保 障 的 基 本 權 利 外, 尚 需 理 解 其 容 忍 與 尊 重 之 精 神 內 涵, 如 此 才 能 成 為 具 有 公 民 素 養 的 公 民, 進 而 融 於 民 主 多 元 的 時 代 中 1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的 內 涵 1-1 能 說 出 言 論 自 由 除 了 要 積 極 地 提 供 保 護 之 外, 對 於 不 同 意 見 亦 需 給 予 容 忍 與 尊 重 1-2 能 指 出 對 不 同 意 見 之 箝 制 即 是 侵 害 言 論 自 由 1-3 能 就 前 述 情 況 說 明 為 何 對 不 同 意 見 之 容 忍 與 尊 重 必 須 且 重 要 1-4 能 指 出 言 論 可 透 過 何 種 媒 介 表 達 教 學 目 標 2 體 認 對 言 論 自 由 積 極 保 護 與 消 極 容 忍 尊 重 的 重 要 性 2-1 能 理 解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透 過 任 何 傳 播 媒 介 自 由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和 看 法 2-2 能 以 權 利 對 等 的 態 度, 容 忍 並 尊 重 不 同 之 意 見 2-3 能 認 知 到 意 見 存 有 多 元 面 向, 而 此 乃 係 民 主 多 元 社 會 的 特 質 3 對 於 不 同 意 見 之 存 在, 能 找 到 共 存 之 道 3-1 能 在 面 對 不 同 意 見 時, 對 不 同 意 見 容 忍 並 尊 重 之 3-2 透 過 聆 聽 協 商 等 方 式, 與 不 同 意 見 和 平 共 處 適 合 年 級 高 中 一 二 年 級 總 節 數 兩 節 課 教 學 活 動 一 標 題 閉 上 你 的 嘴

24 說 明 讓 學 生 藉 由 看 圖 說 故 事 和 小 組 討 論 的 方 式, 來 認 知 不 同 意 見 往 往 易 受 威 權 或 主 流 意 見 支 配 的 情 況, 藉 此 引 申 言 論 自 由 中 尊 重 與 容 忍 不 同 意 見 之 精 神 內 涵 順 序 內 容 對 應 目 標 所 需 時 間 課 前 準 備 一 輔 助 教 材 一 二 教 學 說 明 一 以 輔 助 教 材 一 閉 上 你 的 嘴 中 的 三 則 圖 畫 故 事 將 全 班 作 六 組, 每 組 約 六 到 七 人, 每 兩 組 同 一 則 圖, 進 行 看 圖 說 故 事 與 小 組 討 論 請 同 學 討 論 下 列 問 題 並 發 表 意 見 教 學 說 1-1 明 一 : 1-2 步 驟 1 1 請 發 揮 你 的 想 像 力, 為 全 班 同 學 講 解 這 則 圖 畫 故 事 內 容 2 請 問 圖 畫 中 的 人 物 面 臨 到 的 是 什 麼 情 境? 其 中 的 符 號 或 圖 像 又 象 徵 著 什 麼 意 義? 教 學 步 驟 3 試 想, 這 樣 的 情 境 是 否 曾 發 生 於 我 國 社 會 或 是 你 的 生 活 經 驗 中? 請 舉 例 說 明 4 如 果 你 是 圖 畫 中 的 主 角 人 物, 你 覺 得 其 他 人 應 該 如 何 對 待 你? 若 你 是 圖 畫 中 的 其 他 人, 你 會 如 何 做, 來 達 成 雙 贏 的 目 標? 為 什 麼? 步 驟 2 請 各 小 組 依 照 題 目, 每 題 適 當 派 二 至 三 人 上 台 發 表, 不 拘 任 何 發 表 形 式, 每 組 五 鐘 同 上 30 教 師 總 結 步 驟 3 每 個 人 都 是 獨 特 的 個 體, 每 個 人 的 想 法 也 都 不 盡 相 同, 我 們 不 能 因 為 少 數 人 的 意 見 和 我 們 不 同, 就 禁 止 他 們 發 言, 相 反 的,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別 人 也 不 能 因 為 我 的 意 見 和 他 們 不 同, 就 禁 止 我 們 發 言, 我 們 應 當 尊 重 意 見 和 我 們 不 同 的 少 數 人 來 發 表 意 見, 因 為 我 們 也 可 能 成 為 那 個 與 他 人 意 見 不 同 的 少 數 人 教 學 活 動 二 標 題 看 誰 在 說 話 藉 由 戲 劇 之 演 出, 讓 學 生 了 解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透 過 任 何 傳 播 媒 介 自 由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和 說 明 看 法 其 中, 重 要 的 是, 除 了 要 能 勇 於 表 達 自 己, 尊 重 與 自 己 意 見 相 左 的 人, 也 要 會 透 過 聆 聽 協 商 等 方 式 找 到 一 個 雙 方 都 同 意 的 共 識, 讓 意 見 不 同 的 雙 方 都 能 和 平 共 處 順 序 內 容 對 應 目 標 所 需 時 間 一 輔 助 教 材 二 教 學 步 驟 課 前 準 備 二 教 學 說 明 二 三 戲 劇 道 具 ( 說 話 框 與 報 紙 廣 播 與 大 小 電 視 面 板 ) 步 驟 1 教 師 抽 選 三 位 同 學, 在 前 次 教 學 活 動 結 束 後 空 檔 就 輔 助 教 材 二 看 誰 在 說 話 的 圖 畫 故 事 內 容 準 備 戲 劇 表 演 教 師 協 助 三 位 同 學 討 論 圖 畫 意 象 與 表 演 方 式, 以 介 紹 言 論 媒 介 與 不 同 意 見 之 接 納 的 觀 念 教 學 說 明 二

25 2-2 步 驟 2 教 師 提 出 問 題 讓 小 組 討 論, 請 小 組 紀 錄 討 論 並 抽 點 組 別 成 員 發 表 討 論 結 果 各 組 就 各 題 發 表 討 論 結 果 時, 教 師 同 時 帶 入 我 國 大 法 官 的 法 律 見 解 以 引 導 思 考, 建 立 概 念 問 題 如 下 教 學 說 明 二 : 一 劇 中 人 們 透 過 哪 些 方 式 傳 遞 訊 息? 現 實 生 活 中, 還 有 哪 些 媒 介 可 以 提 供 人 們 表 達 和 交 換 意 見? 二 容 忍 少 數 者 的 不 同 意 見, 甚 至 是 積 極 保 護 不 同 意 見 者 的 權 利, 這 樣 的 作 法 是 否 侵 害 了 大 多 數 人 的 權 利 或 者 破 壞 民 主 社 會 的 秩 序? 三 有 人 認 為 : 民 主 社 會 因 為 意 見 的 多 元, 所 以 難 取 得 共 識, 比 較 沒 有 效 率, 你 是 否 同 意 這 樣 的 說 法? 步 驟 3 教 師 總 結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透 過 任 何 傳 播 媒 介 自 由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和 看 法, 但 如 果 遇 到 自 己 與 他 人 意 見 不 同 時,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協 商, 與 意 見 不 同 的 人 相 互 尊 重, 讓 意 見 不 同 的 人 能 自 由 的 表 達 意 見, 最 後 達 成 共 識, 和 平 共 處 一 請 同 學 製 作 一 本 時 事 論 壇 檔 案 夾, 每 天 蒐 集 一 至 二 則 有 興 趣 的 主 題, 就 其 在 各 大 報 之 民 意 延 伸 學 習 論 壇 所 發 表 之 相 關 多 元 意 見 類 彙 整 後 閱 讀, 並 寫 下 心 得 感 想 二 請 同 學 在 班 版 上 開 設 每 日 見 聞 的 論 壇 區, 就 其 所 經 歷 之 生 活 經 驗 閱 讀 到 之 時 事 或 小 品 文 章 與 同 學 享 並 發 表 多 元 意 見 類 別 主 題 名 稱 / 簡 介 / 來 源 ( 網 址 或 出 版 公 司 )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書 籍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日 本 部 編 (1991),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台 北 : 漢 聲 雜 誌 書 籍 Graham Pike, David Selby(1998); 余 伯 泉, 蕭 阿 勤 譯 人 權 教 育 活 動 手 冊, 台 北 : 遠 流 教 案 四 言 論 自 由 之 個 人 面 向 言 論 變 形 蟲 ( 節 錄 ) 主 題 標 題 設 計 者 言 論 自 由 之 個 人 面 向 言 論 變 形 蟲 林 栴 君 本 教 案 設 計 要 介 紹 言 論 自 由 的 個 人 面 向 讓 學 生 了 解 到 國 家 保 障 人 民 的 言 論 自 由 是 多 面 向 的 首 先 透 過 新 聞 事 件 的 實 例, 讓 學 生 對 言 論 自 由 面 向 有 初 步 瞭 解 再 透 過 案 例 的 析 與 討 論 讓 學 生 學 習 簡 介 認 識 到 言 論 自 由 不 只 表 現 在 言 語 或 文 字 表 達 的 部, 還 有 許 多 意 見 表 達 的 面 向, 所 以 統 稱 為 表 現 自 由 猥 褻 性 言 論 誹 謗 性 言 論 消 極 性 言 論 肢 體 性 言 論 頭 髮 服 飾 及 暴 力 性 言 論 等 面 向, 皆 體 現 出 表 現 自 由 的 多 元 樣 貌 最 後 讓 學 生 了 解 言 論 自 由 的 面 向 雖 然 多 元, 但 不 表 示 這 些 言 論 自 由 的 面 向 就 都 可 受 到 保 護 與 保 障, 需 與 其 他 利 益 做 調 和 1 認 識 言 論 自 由 即 表 現 自 由 教 學 目 標 1-1 能 指 出 表 現 自 由 的 多 元 面 向 1-2 能 說 出 與 辨 表 現 自 由 的 不 同 面 向

26 2 體 認 表 現 自 由 亦 需 與 其 他 利 益 做 調 和 2-1 能 瞭 解 並 非 所 有 的 表 現 自 由 均 受 到 言 論 自 由 的 保 護 與 保 障 2-2 能 體 會 為 保 障 其 他 利 益, 表 現 自 由 必 須 與 之 進 行 調 和 而 受 限 縮 適 合 年 級 高 中 一 二 年 級 總 節 數 兩 節 課 教 學 活 動 順 序 內 容 對 應 目 標 所 需 時 間 課 前 準 備 一 自 編 教 材 一 二 教 學 說 明 一 三 學 習 單 一 二 步 驟 1 引 起 動 機 : 舉 新 聞 事 件 實 例 ( 例 如 :4/26 連 戰 出 訪 大 陸 時, 機 場 前 的 抗 議 按 捺 指 紋 扯 總 統 肖 像 等 ), 問 學 生 能 不 能 舉 出 言 論 自 由 的 一 些 面 向? 10 一 班 上 進 行 組, 共 成 七 組 ( 一 組 約 4-6 人 ) 發 給 每 組 一 個 案 例, 讓 學 生 討 論 自 編 教 材 一 之 案 例 言 論 面 面 觀 中 的 言 論 自 由 討 論 問 題 有 : 教 學 步 驟 步 驟 2 1 此 種 言 論 的 爭 議 之 處 為 何? 2 案 例 中 是 不 是 言 論 自 由 的 面 向? 3 你 們 認 為 這 個 言 論 自 由 需 不 需 要 受 到 保 障? 為 什 麼? 4 想 想 除 了 案 例 中 的 言 論 自 由 外, 能 不 能 舉 出 一 些 與 校 園 生 活 相 關 的 實 例? 參 考 教 學 說 明 一 二 各 組 推 派 代 表 利 用 5 鐘 報 告 其 討 論 結 果 教 師 總 結 步 驟 3 主 要 讓 學 生 了 解 討 論 案 例 中, 皆 是 展 現 言 論 自 由 的 多 元 面 貌, 但 並 非 都 受 到 言 論 自 由 的 保 護 與 保 障 有 一 些 是 需 要 與 個 人 或 公 共 利 益 相 互 調 和 的 ( 此 部 在 後 面 的 單 元 還 會 再 詳 細 說 明, 因 此 教 師 只 要 點 到 為 止, 可 參 考 教 學 說 明 一 之 三 ) 評 量 : 步 驟 4 從 課 堂 上 學 到 言 論 自 由 的 多 元 面 貌, 進 而 做 以 下 的 應 用 : 將 學 習 單 一 言 論 變 形 蟲 在 社 會 生 活 Run 來 Run 去 發 給 學 生, 讓 學 生 從 新 聞 事 件 實 例 中, 說 說 看 其 認 為 這 是 屬 於 言 論 自 由 的 哪 些 面 向? 延 伸 學 習 一 教 師 設 計 學 習 單 二 言 論 自 由 小 記 者 讓 學 生 自 己 去 蒐 集 報 紙 中 有 關 言 論 自 由 面 向 的 相 關 實 例,

27 並 作 為 一 次 平 時 成 績 二 讓 每 個 學 生 寫 " 言 論 變 形 蟲 日 記 ", 在 他 們 每 天 生 活 中 舉 出 關 於 言 論 自 由 面 向 的 例 證 若 學 生 有 興 趣 的 話, 讓 各 小 組 定 期 提 供 有 關 言 論 自 由 面 向 的 事 例, 上 台 與 大 家 享 類 別 主 題 名 稱 / 簡 介 / 來 源 ( 網 址 或 出 版 公 司 ) 報 紙 中 國 時 報 北 部 焦 點 新 聞 台 灣 日 報 綜 合 新 聞 蘋 果 日 報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中 國 時 報 A11/ 社 會 脈 動 中 時 晚 報 02/ 焦 點 話 題 TVBS 新 聞 網 取 自 人 權 教 育 電 子 報 第 17 期 青 少 年 做 伙 來 嗆 聲 取 自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取 自 教 案 五 言 論 自 由 之 制 度 面 向 表 現 的 媒 介 與 制 度 ( 節 錄 ) 主 題 標 題 設 計 者 言 論 自 由 之 制 度 面 向 表 現 的 媒 介 與 制 度 趙 翊 伶 言 論 自 由 保 障 的 對 象, 除 了 意 見 表 達 本 身 之 外, 還 包 括 意 見 表 達 所 依 附 的 媒 介 與 制 度 這 些 面 向 簡 介 的 保 障 對 於 表 現 自 由 在 溝 通 意 見 監 督 政 府 發 現 真 理 上 是 民 主 政 治 運 作 所 不 可 或 缺 的 本 教 案 設 計 將 藉 由 案 例 的 探 討, 使 學 生 了 解 表 現 自 由 的 保 護 亦 應 包 括 對 媒 介 與 制 度 的 保 障 1 認 識 表 現 自 由 與 媒 介 制 度 的 關 係 1-1 能 知 道 表 現 可 能 需 要 藉 由 媒 介 與 制 度 來 呈 現 1-2 能 知 道 對 表 現 媒 介 限 制 亦 屬 對 表 現 自 由 之 限 制 教 學 目 標 1-3 能 說 出 表 現 自 由 的 保 護 包 括 對 媒 介 與 制 度 的 保 障 1-4 能 認 識 社 會 生 活 中 受 表 現 自 由 保 障 之 相 關 制 度, 如 大 學 自 治 平 等 接 近 媒 體 等 2 體 認 對 於 媒 介 或 制 度 為 限 制 所 產 生 之 效 果 2-1 能 了 解 對 媒 介 或 制 度 所 做 之 限 制, 可 能 對 表 現 自 由 產 生 更 為 壓 迫 之 效 2-2 能 察 覺 對 於 媒 介 或 制 度 所 為 之 限 制 必 須 更 小 心 為 之 適 合 年 級 高 中 二 三 年 級 總 節 數 兩 節 課 教 學 活 動

28 順 序 內 容 對 應 目 標 所 需 時 間 課 前 準 備 一 教 學 說 明 一 二 教 學 說 明 二 向 學 生 說 明 提 示 言 論 自 由 保 障 的 對 象, 除 了 意 見 表 達 本 身 之 外, 還 包 括 意 見 表 達 所 依 附 的 媒 介 與 制 度 將 以 下 三 則 不 同 的 案 例 情 境 寫 在 黑 板 上, 並 將 全 班 成 五 組, 每 組 七 到 八 人, 討 論 以 下 問 題 : 一 案 例 A B C 中 甲 乙 丙 的 表 現 自 由 限 制 有 何 不 同? 二 在 案 例 B 的 情 況 中, 該 報 紙 因 刊 登 某 乙 的 文 章 而 被 處 罰 與 處 罰 某 乙 本 1-1 步 驟 1 身 何 者 對 表 現 自 由 之 限 制 更 大? 15 三 從 意 見 表 達 自 由 之 角 度, 對 於 大 學 作 為 的 制 度 應 否 給 予 特 別 的 憲 法 保 1-2 障? 案 例 A 某 甲 在 行 政 院 門 口 批 評 政 府 施 政 被 逮 捕 案 例 B 某 乙 在 報 紙 上 對 政 府 批 評 被 逮 捕 案 例 C 某 丙 在 大 學 課 堂 上 以 民 主 理 論 批 評 政 府 而 被 逮 捕 教 學 步 驟 步 驟 2 注 意 同 學 的 討 論 情 形, 使 每 位 同 學 能 參 與 其 中 並 公 平 配 任 務, 如 主 持 討 論 紀 錄 上 台 發 表 等 請 每 組 派 代 表 上 台 在 案 例 A B C 的 標 題 下 就 三 項 問 題 寫 上 其 討 論 結 果, 以 簡 答 方 式 即 可 與 學 生 一 同 檢 討 各 組 各 題 討 論 的 結 果 就 每 題 討 論 結 果 所 產 生 的 大 多 數 意 見 與 不 同 意 見 抽 點 組 別 中 的 成 員, 請 其 說 明 該 組 下 該 結 論 的 理 由 與 看 法 藉 由 1-1 學 生 的 討 論 意 見, 引 導 學 生 思 考 教 學 說 明 一 : 1-2 步 驟 3 一 人 們 的 意 見 表 現 會 藉 由 不 同 形 式 種 類 的 媒 介 來 呈 現 二 制 度 性 保 障 是 為 了 表 現 自 由 在 溝 通 意 見 監 督 政 府 發 現 真 理 與 實 現 自 我 等 功 能 上 獲 得 充 發 揮 及 保 障 2-1 三 對 於 媒 介 或 制 度 所 為 之 限 制, 可 能 對 表 現 自 由 產 生 更 為 壓 迫 的 限 制 效 果 2-2 四 表 現 自 由 之 制 度 性 面 向 有 所 謂 的 大 學 自 治 平 等 接 近 媒 體 權 等 態 樣 讓 學 生 就 以 下 辯 論 為 本 單 元 之 應 用 思 考 請 學 生 針 就 學 校 對 政 治 性 社 團 之 1-1 活 動 基 金 用 於 宣 傳 其 政 治 理 念 上 為 限 制, 是 否 是 對 表 現 自 由 的 一 種 限 制? 1-2 思 考 其 立 場, 選 擇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為 兩 造 陣 營, 作 一 場 小 型 辯 論 辯 論 前 1-3 步 驟 4 給 予 學 生 以 下 辯 論 提 示 : 一 社 團 活 動 基 金 之 作 用 為 何? 是 否 為 言 論 媒 介 之 一 種? 二 針 就 政 治 性 社 團 用 於 宣 傳 其 政 治 理 念 上 之 限 制 是 否 合 理 公 平? 2-1 在 此 辯 論 結 束 後, 由 教 師 做 說 明 總 結 教 學 說 明 二 2-2 延 伸 學 習 一 請 學 生 就 意 見 資 源 媒 介 的 限 制 舉 生 活 實 例 例 如 影 印 機 的 使 用 規 則 排 除 作 為 政 治 性 與 宗 教 性 內 容 相 關 的 限 制, 即 是 對 言 論 媒 介 的 限 制

29 二 請 學 生 就 學 校 播 音 器 的 使 用 規 則 僅 適 用 於 某 個 社 團 學 校 刊 物 的 製 作 規 則 僅 能 刊 登 娛 樂 性 文 章 學 校 民 主 牆 一 半 被 用 來 張 貼 海 報 或 移 做 其 他 用 途 等 主 題, 選 擇 一 則 寫 一 篇 小 論 文 類 別 主 題 名 稱 / 簡 介 / 來 源 ( 網 址 或 出 版 公 司 ) 書 籍 法 治 國 家 與 表 意 自 由 法 治 斌 (2003) 台 北 : 正 典 出 版 頁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大 學 自 治 之 專 題 文 章 閱 讀 人 權 教 育 資 訊 電 子 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教 案 六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享 自 由? 先 搞 懂 鬼 理 由 吧!( 節 錄 ) 主 題 標 題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享 自 由? 先 搞 懂 鬼 理 由 吧! 設 計 者 陳 梅 玲 林 栴 君 本 教 案 透 過 教 師 講 述 小 組 討 論 戲 劇 演 出 等 教 學 方 式, 希 望 學 生 能 瞭 解 民 主 國 家 體 系 賦 予 人 民 自 由, 但 該 自 由 的 成 立 需 建 立 在 不 違 背 社 會 制 度 的 前 提 下 藉 由 參 與 戲 劇 編 演, 讓 學 生 自 己 建 構 出 不 簡 介 同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表 達 同 一 意 見 的 不 同 情 境, 體 會 如 何 表 達 意 見 ( 非 內 容 ) 與 表 達 什 麼 意 見 ( 內 容 ) 是 兩 個 層 面 的 問 題, 進 一 步 瞭 解 國 家 管 制 人 民 言 論 自 由 的 原 則 之 一 雙 軌 理 論, 幫 助 學 生 掌 握 如 何 合 法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1 認 識 到 展 現 自 由 之 真 正 意 涵, 必 須 有 其 限 制 1-1 能 說 明 為 何 自 由 必 須 有 其 限 制 1-2 能 說 明 言 論 自 由 受 到 管 制 的 四 個 理 由 1-3 能 解 釋 為 何 雙 軌 理 論 對 內 容 或 非 內 容 的 管 制 程 度 有 所 不 同 1-4 能 指 出 國 家 在 言 論 非 內 容 面 向 管 制 之 可 能 教 學 目 標 2 體 認 言 論 自 由 並 非 無 限 上 綱 2-1 能 體 會 真 正 的 自 由 乃 係 有 限 制 的 自 由 2-2 能 瞭 解 言 論 自 由 在 有 侵 害 社 會 或 他 人 利 益 之 虞 時 國 家 得 予 以 限 制 3 能 掌 握 合 乎 憲 法 保 障 之 表 現 自 由 3-1 能 以 理 性 尊 重 的 方 式 與 他 人 協 調 爭 議 並 達 成 共 識 3-2 能 以 適 當 方 式 表 達 言 論 主 張 適 合 年 級 高 中 二 三 年 級 總 節 數 四 節 課 教 學 活 動 一 標 題 說 明 言 論 自 由 的 四 大 枷 鎖 只 要 我 喜 歡 有 什 麼 不 可 以, 是 當 今 年 輕 人 很 喜 歡 的 一 句 話, 也 常 以 這 句 話 作 為 行 為 模 式 的 準

30 則 然 而 自 由 並 非 無 限 上 綱, 自 由 應 當 是 社 會 成 員 共 同 共 識 交 出 某 部 的 自 由, 如 此 可 謂 真 正 的 自 由 故, 此 教 學 活 動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讓 學 生 了 解 自 由 是 需 要 受 到 限 制 的, 並 透 過 組 討 論 了 解 國 家 管 制 言 論 自 由 的 四 大 理 由 以 及 大 法 官 如 何 在 多 元 意 見 下 調 解 爭 議 順 序 內 容 目 標 對 應 所 需 時 間 課 前 準 備 一 自 編 教 材 一 二 教 學 說 明 一 請 學 生 思 考 發 表 對 下 列 問 題 的 看 法 : 步 驟 1 一 只 要 我 喜 歡 有 什 麼 不 可 以 這 句 話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是 否 可 為 主 張 自 由 的 無 限 上 綱 二 回 想 國 中 上 過 的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與 義 務 單 元 中, 提 及 人 民 有 四 大 基 本 權 利 和 三 大 基 本 義 務, 當 中 四 大 基 本 權 利 是 否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教 師 可 參 考 憲 法 第 23 條 關 於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的 四 大 限 制 教 師 配 合 自 編 教 材 一 言 論 自 由 的 四 大 枷 鎖 : 一 共 六 組, 以 小 組 討 論 的 方 式, 每 一 組 討 論 自 編 教 材 一 中 的 兩 個 案 例 教 學 步 驟 二 討 論 案 例 一 至 案 例 四 中 與 言 論 自 由 和 社 會 制 度 衝 突 的 爭 議 點 為 何 討 論 問 題 : 步 驟 2 1 誰 在 主 張 言 論 自 由? 2 所 主 張 的 言 論 自 由 與 何 種 利 益 相 衝 突? 3 上 述 所 相 衝 突 的 利 益, 國 家 可 能 會 以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中 的 何 種 理 由 來 限 制 人 民 的 言 論 自 由? 參 考 教 學 說 明 一 三 請 學 生 試 想 如 果 自 己 是 大 法 官 會 如 何 調 和 爭 議 點, 請 在 組 內 達 成 協 議, 並 將 協 議 的 理 由 書 寫 下 來 若 持 不 同 意 見 者, 可 另 外 說 明 不 同 意 見 者 的 觀 點 四 各 組 推 派 代 表 利 用 三 鐘 的 時 間 說 明 共 識 教 師 總 結 : 步 驟 3 自 編 教 材 一 中 提 及 的 四 個 案 例, 並 歸 納 國 家 管 制 人 民 言 論 自 由 的 四 大 理 20 由 教 學 活 動 2 標 題 雙 軌 搞 什 麼 鬼! 自 由 是 社 會 成 員 們 共 同 共 識 交 出 某 部 的 自 由, 人 民 可 以 主 張 言 論 自 由, 國 家 亦 有 管 制 人 民 言 論 說 明 自 由 的 理 由 藉 由 參 與 戲 劇 的 編 演, 讓 學 生 進 一 步 瞭 解 國 家 管 制 人 民 言 論 自 由 的 原 則 之 一 雙 軌 理 論, 是 表 達 意 見 ( 非 內 容 ) 與 表 達 什 麼 意 見 ( 內 容 ) 兩 個 層 面 的 問 題, 並 幫 助 學 生 掌 握 如 何 合 法 表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教 學 步 驟 順 序 內 容 目 標 所 需

31 對 應 時 間 課 前 準 備 一 自 編 教 材 二 二 教 學 說 明 二 三 教 師 提 問 下 列 問 題 : 步 驟 1 一 人 民 有 權 主 張 言 論 自 由, 但 國 家 亦 有 管 制 人 民 言 論 自 由 的 理 由, 於 此 兩 種 權 利 皆 應 顧 及 的 情 況 下, 該 如 何 解 決 衝 突?( 參 考 憲 法 23 條 ) 二 以 民 國 94 年 4 月 26 日 連 戰 出 訪 大 陸, 不 同 黨 派 的 民 眾 於 機 場 抗 爭 的 新 聞 為 例, 讓 學 生 思 索 人 民 有 權 主 張 自 己 的 言 論 自 由, 但 如 何 發 表 (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 可 減 少 爭 議? 一 教 師 先 配 合 教 學 說 明 二 講 解 釋 字 445 中 有 關 雙 軌 的 精 神 二 同 學 再 以 小 組 討 論 方 式, 進 行 下 列 問 題 討 論 : 以 下 有 三 種 不 同 情 境 別 遭 到 限 制 : A 因 為 主 張 裂 國 土 而 申 請 遊 行, 被 警 察 拒 絕 ( 內 容 ) B 於 上 課 時 間 講 話, 被 老 師 罰 站 ( 時 間 ) C 人 民 到 機 場 抗 議 連 戰 出 訪 大 陸, 被 驅 離 ( 地 點 ) 1 上 述 情 境 中 所 表 達 的 是 什 麼 樣 的 言 論 內 容? 2 上 述 情 境 中 的 言 論, 是 內 容 還 是 非 內 容 的 部 受 到 限 制? 對 內 容 或 非 內 容 的 限 制, 哪 一 個 是 比 較 違 背 言 論 自 由 保 障 之 精 神? 3 請 同 學 自 編 情 境 劇, 演 出 能 受 憲 法 保 障 的 適 當 言 論 表 達 情 境 1-3 步 驟 2 三 讓 同 學 用 角 色 扮 演 的 方 式 來 表 現 戲 劇 演 出 : 1 共 三 組, 各 組 派 代 表 至 台 上 抽 籤, 將 抽 到 的 三 種 情 境 (A B C), 以 合 乎 憲 法 保 障 表 現 自 由 之 情 境 用 戲 劇 演 出 教 師 可 視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選 擇 : (1) 讓 學 生 利 用 課 堂 中 或 課 堂 外 的 時 間 準 備 戲 劇 的 演 出 (2) 為 三 組 或 六 組 的 戲 劇 演 出 3 每 組 編 排 戲 劇 4 每 組 上 台 演 出 戲 劇 5 每 組 戲 劇 演 出 時, 請 台 下 同 學 配 合 自 編 教 材 二 大 家 來 找 碴 的 題 目 紀 錄 觀 察 戲 劇 得 到 的 發 現 四 學 生 演 出 後, 教 師 配 合 教 學 說 明 三 小 結 教 師 總 結 : 步 驟 3 一 詢 問 學 生 人 民 表 達 相 同 的 言 論, 但 是 否 因 表 意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的 不 同, 而 和 社 會 制 度 相 衝 突 的 程 度 有 所 不 同 20 二 引 出 雙 軌 理 論 中 非 內 容 與 內 容 的 類 方 式, 讓 學 生 討 論 非

32 內 容 與 內 容 受 限 制 及 受 保 護 的 程 度 應 該 別 為 何 三 最 後 教 師 歸 結 雙 軌 理 論 的 精 神 一 讓 學 生 設 計 教 室 發 言 規 則 或 班 板 規 則, 在 其 訂 定 規 則 時, 如 : 猥 褻 性 言 論 不 可 發 表, 讓 學 生 把 延 伸 學 習 限 制 的 理 由 與 上 課 提 及 的 四 大 枷 鎖 運 用 出 來 重 點 在 於 學 生 能 說 出 理 由 二 請 同 學 上 網 找 集 會 遊 行 法, 找 出 哪 些 是 針 對 時 間 地 點 方 式 做 限 制? 類 別 主 題 名 稱 / 簡 介 / 來 源 ( 網 址 或 出 版 公 司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取 自 參 考 資 料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取 自 報 紙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中 國 時 報 A3 版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中 國 時 報 A6 版 教 案 七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超 級 兩 院 電 論 公 司 ( 節 錄 ) 主 題 標 題 設 計 者 言 論 自 由 之 限 制 超 級 兩 院 電 論 公 司 陳 閔 翔 林 栴 君 基 本 人 權 是 受 到 憲 法 所 保 護 的, 尤 其 是 言 論 自 由 與 集 會 遊 行 的 權 利 保 障, 此 於 憲 法 本 文 第 十 一 條 簡 介 與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甚 明 但 在 什 麼 情 況 之 下 會 受 到 限 制 呢? 其 中 有 哪 些 理 論 原 則 與 判 斷 標 準 可 供 法 院 與 一 般 民 眾 來 遵 循 呢? 換 言 之 : 什 麼 樣 的 言 論 必 須 受 到 限 制? 而 其 限 制 的 理 由 可 以 說 服 我 們, 值 得 我 們 去 遵 守? 1 知 道 言 論 自 由 的 利 弊 得 失 1-1 能 說 出 言 論 自 由 的 好 處 與 壞 處 1-2 能 指 出 限 制 言 論 自 由 之 管 制 面 向 與 事 項 1-3 能 說 明 雙 層 理 論 中 管 制 非 內 容 的 理 由 1-4 能 依 據 不 同 種 類 的 言 論 自 由, 說 出 其 管 制 的 範 圍 與 方 式 教 學 目 標 2 能 以 不 同 角 度 去 思 考 言 論 自 由 的 利 弊 得 失 2-1 能 站 在 不 同 觀 點 來 判 斷 言 論 自 由 是 否 應 受 到 限 制 2-2 能 以 理 性 尊 重 的 方 式 與 他 人 協 調 爭 議 並 達 成 共 識 3 體 認 限 制 言 論 自 由 乃 基 於 公 共 利 益 與 社 會 整 體 的 考 量 3-1 能 了 解 言 論 自 由 並 非 無 限 上 綱 3-2 能 體 會 言 論 自 由 必 須 與 社 會 其 他 利 益 做 調 和 而 受 到 限 制 適 合 年 級 高 中 二 年 級 總 節 數 兩 節 課 教 學 活 動 標 題 超 級 兩 院 電 論 公 司 本 教 案 設 計 希 望 從 理 性 辯 論 的 精 神 開 始, 讓 學 生 以 正 反 兩 面 的 角 度 思 考 言 論 自 由 的 優 劣 得 失, 說 明 以 便 使 學 生 學 會 判 斷 限 制 言 論 的 基 準 為 何 在 此 設 計 理 念 下, 此 教 案 設 計 主 要 針 對 的 是 言 論 自 由 的 事 項 及 其 範 圍, 而 我 們 希 望 教 師 與 學 生 不 預 設 任 何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立 場, 而 是 經 過 審 慎 思 辨 之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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