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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 青 团 委 员 会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1 学 院 共 青 团 委 员 会 简 介 分 团 委 书 记 例 会 工 作 规 定..5 3 班 级 团 支 部 工 作 条 例 团 支 部 达 标 创 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团 员 发 展 工 作 程 序 团 员 证 管 理 规 定 12 7 团 费 收 缴 管 理 规 定 13 8 团 员 违 纪 处 理 条 例 ( 试 行 ) 共 青 团 组 织 推 优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先 进 团 支 部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评 选 办 法 学 生 干 部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团 干 部 培 训 制 度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规 定 学 生 参 加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素 质 学 分 的 确 认 办 法 40-42

2 共 青 团 委 员 会 简 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共 青 团 是 先 进 青 年 的 群 众 性 组 织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团 的 工 作 有 着 光 荣 的 历 史 和 优 良 的 传 统, 在 长 期 的 实 践 中, 逐 步 形 成 了 自 己 的 优 势 和 特 色 第 二 条 在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委 的 领 导 下, 我 院 共 青 团 工 作 着 眼 和 服 从 于 学 院 的 中 心 工 作, 努 力 体 现 时 代 特 色 青 年 特 色 和 职 教 特 色, 紧 扣 为 广 大 青 年 成 长 成 才 服 务 这 一 中 心 ; 坚 持 团 要 管 团 服 务 青 年 两 大 原 则 ; 努 力 实 施 院 团 委 ( 分 团 委 ) 系 团 总 支 班 级 团 支 部 三 级 目 标 管 理 ; 在 抓 重 点 求 创 新 的 基 础 上, 大 力 推 进 团 的 思 想 教 育 组 织 建 设 校 园 文 化 社 会 实 践 科 技 活 动 青 年 志 愿 者 社 区 援 助 等 工 作, 取 得 了 很 好 的 成 绩 团 的 思 想 教 育 生 动 活 泼, 富 有 成 效 ; 组 织 建 设 常 抓 不 懈, 走 向 规 范 ; 校 园 文 化 创 出 特 色, 形 成 体 系 ; 社 会 实 践 机 制 健 全, 成 绩 卓 著 ;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活 动 受 到 重 视, 逐 步 加 强 ; 青 年 志 愿 者 社 区 援 助 行 动 蓬 勃 发 展, 成 绩 喜 人 先 后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了 辩 论 赛 成 材 杯 足 球 赛 社 团 巡 礼 活 动 素 质 教 育 进 学 院 知 名 企 业 家 进 校 园 校 园 十 佳 歌 手 大 赛 等 一 系 列 富 有 特 色 深 受 青 年 学 生 欢 迎 的 活 动, 为 校 风 学 风 建 设 和 学 院 的 发 展 做 出 了 积 极 的 贡 献, 在 校 内 外 产 生 了 较 好 的 影 响 第 三 条 共 青 团 委 员 会 现 有 编 制 : 院 团 委 书 记 1 人 分 团 委 书 记 2 人, 院 团 委 委 员 9 人, 分 团 委 委 员 7 人 院 团 委 下 设 团 总 支 9 个 第 二 章 院 团 委 分 团 委 团 总 支 工 作 职 责 第 三 条 院 团 委 工 作 职 责 院 团 委 在 院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组 织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全 院 共 青 团 工 作 学 院 团 总 支 班 团 支 部 团 小 组 是 它 的 基 层 组 织 院 团 委 的 基 本 任 务 是 : 依 照 团 章 和 北 京 高 校 共 青 团 工 作 条 例, 结 合 我 校 的 具 体 实 际, 坚 持 以 培 养 2

3 合 格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指 导 思 想, 发 挥 教 育 服 务 青 年 学 生 成 才 职 能, 积 极 开 展 共 青 团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团 组 织 建 设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团 结 带 领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勤 奋 学 习, 积 极 实 践, 奋 发 成 才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1 根 据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委 的 指 示 精 神 和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的 实 际, 制 定 每 学 年 团 的 工 作 计 划, 定 期 召 开 团 委 会 及 有 关 会 议,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精 神, 布 置 和 检 查 工 作, 及 时 向 上 级 汇 报 工 作, 反 映 情 况 2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宣 传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开 展 团 员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及 时 了 解 团 员 思 想 动 态, 协 助 学 校 作 好 稳 定 工 作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工 作, 指 导 和 管 理 学 生 会 学 生 社 团 开 展 工 作 3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负 责 基 层 团 组 织 的 建 设 工 作, 负 责 团 员 团 干 部 和 学 生 干 部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负 责 团 员 发 展 工 作, 任 免 基 层 团 干 部, 负 责 团 籍 管 理 和 团 费 管 理, 做 好 推 优 入 党 工 作 做 好 教 工 团 员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教 工 团 员 成 才 活 动 和 文 化 活 动 4 学 生 活 动 和 服 务 组 织 团 员 参 与 校 内 外 科 技 文 体 竞 赛, 指 导 团 员 青 年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学 校 青 少 年 红 十 字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实 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计 划 和 服 务 基 层 计 划, 维 护 青 年 的 权 益, 协 助 开 展 就 业 服 务 活 动, 开 展 青 年 学 生 工 作 研 究 5 组 织 开 展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开 展 丰 富 多 彩 的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不 断 提 升 校 园 文 化 品 位, 发 挥 校 园 文 化 育 人 功 能, 坚 持 为 青 年 学 生 全 面 健 康 成 长 成 才 服 务 6 加 强 共 青 团 的 调 查 研 究 理 论 探 索 工 作, 及 时 了 解 和 掌 握 学 生 思 想 状 况, 不 断 研 究 新 情 况, 解 决 新 问 题, 探 索 新 规 律 7 完 成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委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任 务 第 四 条 分 团 委 工 作 职 责 1 根 据 分 党 委 和 院 团 委 的 指 示 精 神 和 要 求, 结 合 校 区 实 际, 制 定 每 学 年 团 的 工 作 计 划, 定 期 召 开 校 区 团 委 会 及 有 关 会 议,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精 神, 布 置 和 检 查 工 作, 及 时 向 上 级 汇 报 工 作, 反 映 情 况 2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宣 传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开 展 团 员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及 时 了 解 团 员 思 想 动 态, 协 助 学 校 作 好 稳 定 工 作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工 作, 指 导 和 管 理 学 生 分 会 学 生 社 团 开 展 工 作 3 加 强 分 团 委 的 自 身 组 织 建 设, 做 好 校 区 基 层 团 组 织 建 设 工 作, 负 责 团 员 团 干 部 和 学 生 干 部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负 责 团 员 发 展 工 作, 负 责 团 籍 管 理 和 团 费 收 3

4 缴, 开 展 推 优 入 党 工 作 4 协 助 院 团 委 开 展 好 校 园 文 化 活 动 注 重 提 升 校 园 文 化 品 位, 发 挥 校 园 文 化 育 人 功 能, 为 青 年 学 生 全 面 健 康 成 长 成 才 服 务 5 积 极 组 织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积 极 参 于 到 社 会 活 动 中, 参 与 校 内 外 科 技 文 体 竞 赛, 指 导 团 员 青 年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青 少 年 红 十 字 活 动 和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配 合 院 团 委 作 好 大 学 生 志 愿 服 务 西 部 和 服 务 基 层 工 作, 协 助 开 展 就 业 服 务 活 动 等 6. 完 成 分 党 委 和 院 团 委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任 务 第 五 条 团 总 支 工 作 职 责 1 按 照 院 团 委 ( 分 团 委 ) 和 系 党 支 部 的 工 作 部 署 和 要 求, 从 实 际 出 发, 制 定 一 个 时 期 团 的 工 作 计 划, 按 时 完 成 上 级 党 团 组 织 交 给 的 工 作 任 务 2 定 期 召 开 团 总 支 委 员 会 团 支 部 书 记 大 会, 传 达 上 级 指 示, 部 署 研 究 检 查 和 总 结 工 作, 及 时 向 上 级 党 团 组 织 反 映 团 员 思 想 情 况, 汇 报 团 的 工 作 3 组 织 开 展 团 员 青 年 的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以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为 核 心, 安 排 部 署 各 种 教 育 活 动, 协 助 系 党 支 部 做 好 学 生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4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组 织, 加 强 团 支 部 团 小 组 建 设 主 要 有 :(1) 负 责 团 支 部 委 员 的 选 举 任 命 ;(2) 召 开 团 支 部 书 记 例 会 (3) 管 理 团 员 行 为 档 案 ;(4) 指 导 团 支 部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并 督 促 检 查 团 支 部 工 作 ;(5) 定 期 培 训 学 生 干 部 加 强 团 小 组 建 设 5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制 度, 全 面 搞 好 团 的 思 想 建 设 和 组 织 建 设 主 要 有 :(1)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 团 员 大 会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团 小 组 会 团 课 );(2) 团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3) 团 支 部 达 标 创 优 评 比 制 度 ;(4)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制 度 ; 6 做 好 团 的 管 理 和 组 织 发 展 工 作 主 要 有 :(1) 定 期 培 训 和 考 核 团 干 部 ; (2) 加 强 团 籍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档 案 ;(3) 指 导 检 查 团 支 部 按 期 开 展 组 织 生 活 ;(4) 培 养 和 发 展 新 团 员 ;(5) 做 好 团 费 的 收 缴 ;(6) 负 责 团 员 证 的 颁 发 注 册 工 作 ; 4

5 分 团 委 书 记 例 会 工 作 规 定 为 加 强 院 团 委 与 分 团 委 的 联 系 和 沟 通, 及 时 通 告 与 传 达 我 校 共 青 团 工 作 的 各 项 重 要 事 宜, 统 筹 协 调 各 级 团 组 织 工 作,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特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一 条 职 责 ( 一 ) 学 习 和 讨 论 上 级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和 会 议 精 神 ; ( 二 ) 通 报 院 团 委 近 期 工 作 ; ( 三 ) 统 筹 各 级 团 组 织 重 要 工 作 及 活 动 的 安 排 ; ( 四 ) 讨 论 需 要 研 究 解 决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第 二 条 会 议 ( 一 ) 分 团 委 书 记 例 会 原 则 上 每 两 周 举 行 一 次, 如 有 需 要 院 团 委 书 记 可 以 决 定 临 时 召 集 会 议 ; ( 二 ) 分 团 委 书 记 例 会 的 出 席 人 员 各 分 团 委 书 记, 必 要 时 可 增 加 与 会 人 员, 扩 大 范 围 视 情 况 而 定 ; ( 三 ) 院 团 委 书 记 主 持 分 团 委 书 记 例 会, 并 提 出 例 会 讨 论 议 题, 会 议 讨 论 的 文 件 由 院 团 委 准 备 ; ( 四 ) 分 团 委 书 记 应 按 时 出 席 工 作 例 会, 出 席 情 况 作 为 个 人 年 度 考 核 的 依 据 之 一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时, 应 提 前 向 院 团 委 请 假, 并 于 会 后 及 时 与 院 团 委 沟 通 ; ( 五 ) 分 团 委 书 记 例 会 都 应 作 好 记 录 并 编 印 会 议 纪 要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5

6 班 级 团 支 部 工 作 条 例 为 加 强 基 层 团 支 部 建 设,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条 工 作 职 责 ( 一 ) 根 据 院 团 委 和 系 团 总 支 的 工 作 安 排, 制 定 每 学 期 的 工 作 计 划 并 保 证 实 施, 学 期 末 进 行 工 作 总 结 ; ( 二 ) 组 织 团 员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开 展 形 势 教 育 ; ( 三 ) 结 合 社 会 热 点 和 按 照 上 级 组 织 要 求, 开 展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对 团 员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 ( 四 ) 按 时 召 开 本 支 部 的 团 员 生 活 会, 过 好 组 织 生 活 ; ( 五 ) 结 合 本 支 部 实 际, 开 展 团 员 的 规 范 教 育 和 文 明 素 质 教 育, 提 高 本 支 部 团 员 的 综 合 素 质 ; ( 六 ) 在 党 支 部 和 系 团 总 支 的 领 导 下, 加 强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和 教 育 工 作 ; ( 七 ) 组 织 本 支 部 同 学 参 加 各 种 形 式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做 好 总 结 交 流 工 作 ; ( 八 ) 结 合 团 员 教 育 评 议 和 日 常 表 现, 做 好 一 年 一 度 的 总 结 和 评 优 工 作 ; ( 九 ) 与 班 委 密 切 配 合, 同 心 协 力, 建 设 良 好 的 班 风 和 学 风 第 二 条 基 本 制 度 ( 一 ) 学 习 制 度 (1) 认 真 参 加 院 系 组 织 的 团 课 干 部 学 习 班 等 活 动 (2) 结 合 具 体 工 作 ( 如 改 选 组 织 发 展 团 籍 注 册 等 ) 组 织 支 委 学 习 有 关 团 的 业 务 知 识 (3) 按 时 组 织 本 支 部 理 论 小 组 和 团 小 组 学 习 共 产 主 义 理 论 ( 二 ) 例 会 制 度 (1) 团 支 部 书 记 应 按 院 团 委 团 总 支 要 求, 参 如 院 团 委 团 总 支 召 开 的 支 部 书 记 会 议, 各 支 部 委 员 也 应 按 规 定 参 加 院 团 委 和 系 团 总 支 的 对 口 工 作 会 议 (2) 每 月 至 少 应 召 开 一 次 支 委 会, 研 究 本 支 部 工 作 (3) 班 团 支 部 每 月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团 员 大 会 ( 三 ) 组 织 生 活 制 度 6

7 (1) 班 团 支 部 每 月 至 少 要 过 一 次 组 织 生 活 (2) 团 支 部 委 员 每 学 期 至 少 应 有 一 次 民 主 生 活 会, 交 流 思 想,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3) 全 体 团 员 每 学 年 内 应 有 一 次 民 主 生 活 会, 可 以 结 合 团 员 评 议 团 籍 注 册 等 工 作 一 起 进 行 第 三 条 本 条 例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7

8 团 支 部 达 标 创 优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 为 贯 彻 从 严 治 团 精 神, 切 实 加 强 共 青 团 组 织 的 自 身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校 基 层 团 组 织 的 凝 聚 力 和 战 斗 力, 更 好 地 发 挥 团 支 部 在 班 集 体 中 的 核 心 作 用 和 广 大 共 青 团 员 的 先 进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依 据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团 支 部 工 作 条 例 等 有 关 内 容 规 定,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二 条 :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全 院 团 支 部 第 二 章 合 格 团 支 部 建 设 标 准 第 三 条 : 班 子 建 设 合 格 1 支 部 建 设 : 支 委 健 全, 能 够 按 期 民 主 改 选 换 届 2 团 小 组 建 设 : 以 宿 舍 为 单 位 组 建 团 小 组, 有 1 2 个 工 作 项 目 能 够 落 实 到 团 小 组 ( 如 政 治 学 习 团 日 活 动 兴 趣 小 组 民 主 评 议 等 ) 3 活 动 骨 干 队 伍 建 设 : 培 养 一 支 创 新 工 作 项 目 的 骨 干 队 伍 第 四 条 : 主 题 活 动 建 设 合 格 1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 坚 持 每 两 周 一 次 政 治 学 习, 完 成 学 院 要 求 的 学 习 内 容 2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 坚 持 每 月 1 次 团 日 活 动 ; 其 中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一 学 期 不 少 于 2 次 第 五 条 : 阵 地 建 设 合 格 1 宣 传 阵 地 : 坚 持 每 月 1 期 板 报 制 度, 每 学 期 不 少 4 期 ; 2 素 质 教 育 阵 地 :A 能 够 将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与 社 会 实 践 献 爱 心 活 动 和 义 务 劳 动 相 结 合, 并 能 坚 持 开 展 活 动, 参 与 人 数 不 少 于 班 级 总 人 数 75% B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参 加 率 90% 以 上 C 团 支 部 成 员 积 极 参 加 学 院 大 型 文 体 活 动 和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第 六 条 : 制 度 建 设 合 格 1 推 优 工 作 : 认 真 落 实 共 青 团 组 织 推 优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机 制 完 善, 推 8

9 优 程 序 规 范 2 三 会 一 课 制 度 ( 团 支 部 大 会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团 小 组 会 团 课 ): 必 须 坚 持 开 好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议, 组 织 团 员 学 习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3 标 准 化 建 设 : 支 部 工 作 有 相 关 薄 册 及 材 料 ( 计 划 总 结 及 活 动 记 录 等 ) 第 七 条 : 一 票 否 决 按 时 足 额 收 缴 团 费 第 三 章 优 秀 团 支 部 建 设 标 准 第 八 条 : 优 秀 团 支 部 除 具 备 合 格 团 支 部 的 所 有 条 件 以 外, 还 需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第 九 条 : 班 子 建 设 好 1 支 部 建 设 : 试 行 班 团 合 一 组 建 办 法, 团 支 部 核 心 作 用 明 显 ; 团 支 部 班 子 整 体 素 质 高, 工 作 作 风 过 硬 ; 每 学 期 开 好 一 次 民 主 生 活 会 2 团 小 组 建 设 : 团 小 组 长 进 入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团 小 组 长 作 用 发 挥 明 显 ; 有 2 3 个 工 作 项 目 能 落 实 到 团 小 组 3 活 动 骨 干 队 伍 建 设 : 培 养 1 2 个 工 作 项 目 的 骨 干 队 伍 第 十 条 : 主 题 活 动 建 设 好 1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 能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内 容 充 实, 实 效 明 显 2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 坚 持 每 月 2 次 团 日 活 动, 其 中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一 学 期 不 少 于 4 次, 其 中 优 秀 主 题 团 日 活 动 一 学 期 不 少 于 2 次 第 十 一 条 : 阵 地 建 设 好 1 宣 传 阵 地 : 坚 持 每 月 2 期 板 报 制 度, 一 学 期 总 量 不 少 于 8 期 ; 2 素 质 教 育 阵 地 :A 能 够 将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与 社 会 实 践 献 爱 心 活 动 和 义 务 劳 动 相 结 合, 并 能 坚 持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参 与 人 数 不 少 于 班 级 总 人 数 85% B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参 加 率 95% 以 上 C 团 支 部 成 员 积 极 参 加 学 院 大 型 文 体 活 动 和 校 园 文 化 建 设, 表 现 突 出 第 十 二 条 : 制 度 建 设 好 1 推 优 工 作 : 做 好 团 员 的 发 展 工 作, 坚 持 每 学 期 1 次 党 课 制 度 认 真 落 实 共 青 团 组 织 推 优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积 极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加 入 党 组 织 2 三 会 一 课 : 坚 持 每 学 期 召 开 二 次 以 上 团 支 部 大 会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团 小 9

10 组 会 ; 每 学 期 组 织 团 员 上 一 次 团 课 3 标 准 化 建 设 : 支 部 所 有 工 作 都 有 相 关 薄 册 及 成 套 材 料 第 十 三 条 :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团 员 发 展 工 作 程 序 做 好 发 展 先 进 青 年 入 团 工 作 是 我 校 团 组 织 一 项 重 要 的 常 规 性 工 作, 发 展 团 员 坚 持 "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 的 原 则, 吸 收 优 秀 青 年 入 团 各 级 团 组 织 要 及 时 地 培 养 青 年 积 极 分 子, 按 照 团 章 规 定, 正 确 掌 握 入 团 条 件, 吸 收 先 进 青 年 入 团 第 一 条 申 请 学 院 团 委 每 年 发 展 两 批 团 员, 时 间 为 " 元 旦 " 和 " 五 四 " 前 后 申 请 入 团 的 青 年 必 须 向 所 在 的 团 支 部 递 交 入 团 申 请 书 第 二 条 培 养 考 察 团 支 部 指 定 两 名 团 员 作 为 入 团 申 请 人 的 联 系 人, 负 责 进 行 培 养 和 考 察 工 作 团 支 部 必 须 对 已 递 交 申 请 书 的 青 年 进 行 为 期 至 少 三 个 月 的 考 察, 并 设 立 个 人 档 案 记 录 其 具 体 任 务 如 下 : 1 经 常 与 入 团 申 请 人 谈 心, 关 心 和 了 解 他 们 的 思 想 学 习 和 工 作 情 况 2 督 促 和 指 导 入 团 申 请 人 学 习 团 章 3 负 责 向 入 团 申 请 人 周 围 的 有 关 人 员 了 解 其 思 想 品 质 和 各 方 面 的 表 现 情 况 4 负 责 在 讨 论 发 展 团 员 的 团 支 部 会 议 上 介 绍 对 入 团 申 请 人 培 养 的 情 况 第 三 条 研 究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入 团 申 请 人 经 过 培 养 教 育, 在 对 其 入 团 动 机 政 治 思 想 道 德 品 质 和 工 作 学 习 宿 舍 表 现 等 全 面 考 察 的 基 础 上, 经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征 得 班 主 任 同 意 后, 方 可 以 作 为 发 展 对 象 第 四 条 填 写 入 团 志 愿 书 团 支 部 指 导 发 展 对 象 逐 项 填 写 入 团 志 愿 书 第 五 条 召 开 发 展 新 团 员 团 支 部 大 会 大 会 议 程 : 1 申 请 人 向 团 支 部 大 会 汇 报 自 己 认 识 过 程 入 团 动 机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宣 读 入 团 志 愿 书 10

11 2 介 绍 人 如 实 向 团 支 部 大 会 介 绍 申 请 人 优 缺 点 和 自 己 对 吸 收 申 请 人 为 共 青 员 的 意 见 3 团 支 部 书 记 或 组 织 委 员 代 表 团 支 部 介 绍 申 请 人 的 审 查 意 见 4 与 会 团 员 对 申 请 人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充 分 的 讨 论 发 言 采 用 举 手 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5 团 支 部 书 记 或 组 织 委 员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宣 读 团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 草 案 ), 听 取 与 会 团 员 意 见 并 经 过 修 改 后 予 以 通 过 6. 申 请 人 表 态 第 六 条 审 批 团 支 部 要 及 时 将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的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填 写 在 入 团 志 愿 书 上, 并 连 同 本 人 的 入 团 申 请 书 等 报 分 团 委 ( 团 总 支 ) 审 核 后 报 学 院 团 委 审 批 第 七 条 入 团 宣 誓 新 团 员 入 团 宣 誓 的 程 序 一 般 是 : 1 仪 式 主 持 人 报 告 新 团 员 宣 誓 人 名 单, 讲 明 宣 誓 意 义 和 对 新 团 员 提 出 希 望 ; 2 向 新 团 员 颁 发 团 员 证 和 团 徽 ; 3 团 干 部 带 领 新 团 员 宣 誓 ; 4 新 团 员 代 表 发 言 ; 5 党 团 组 织 领 导 讲 话 第 八 条 新 团 员 的 管 理 1 校 团 委 将 在 审 批 意 见 处 盖 章, 并 将 入 团 志 愿 书 存 入 该 学 生 人 事 档 案 2 新 团 员 的 团 籍 从 团 支 部 讨 论 通 过 之 日 算 起 3 新 团 员 应 从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参 加 团 内 组 织 生 活 4 新 团 员 应 从 院 团 委 批 准 其 为 共 青 团 员 的 月 份 开 始, 向 团 组 织 交 纳 团 费 5 新 团 员 的 团 员 证 须 经 团 委 统 一 编 号, 贴 有 本 人 照 片 并 由 团 委 加 盖 骑 缝 钢 印 方 为 有 效 第 九 条 本 规 程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11

12 团 员 证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团 员 证 是 团 员 证 明 白 己 的 政 治 身 份 接 转 组 织 关 系 进 行 团 籍 年 度 注 册 参 加 团 的 活 动 的 凭 证, 也 是 团 员 超 龄 离 团 的 永 久 纪 念 第 二 条 有 效 团 员 证 应 具 备 : 持 证 者 本 人 照 片 加 盖 骑 缝 钢 印 团 员 编 号 本 年 度 团 籍 已 注 册 团 费 交 纳 情 况 记 录 等 基 本 条 件 凡 不 具 备 以 上 条 件 的 团 员 证 均 为 无 效 团 员 证 第 三 条 每 年 新 生 入 学 后, 团 支 书 应 将 本 支 部 团 员 证 收 齐, 按 以 上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交 团 委 组 织 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入 手 续, 并 填 写 团 员 登 记 表 第 四 条 团 员 交 纳 团 费, 收 费 人 应 及 时 在 团 费 收 缴 卡 上 注 明 是 否 按 时 交 纳 团 费, 是 团 员 进 行 团 籍 年 度 注 册 时 总 结 的 一 项 内 容 第 五 条 团 员 受 到 团 内 奖 励 或 处 分, 做 出 决 定 的 团 组 织 应 在 团 证 上 注 明 并 盖 章 第 六 条 我 院 团 员 应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 团 籍 注 册, 团 支 部 安 排 团 员 总 结 半 年 来 的 学 习 工 作 情 况, 经 团 支 部 核 准 后, 进 行 注 册, 注 册 人 应 在 本 班 团 员 登 记 表 上 记 录 下 注 册 时 间 对 于 无 故 不 按 时 注 册 的, 要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第 七 条 团 员 毕 业 时, 团 支 部 应 收 齐 本 班 团 员 证 到 院 团 委 组 织 部 办 理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手 续, 并 在 本 班 团 员 登 记 表 上 注 明 转 出 时 间 超 过 6 个 月 不 办 理 转 出 关 系 的, 按 自 动 脱 团 处 理 团 员 转 学 退 学 时, 也 应 在 6 个 月 内 将 组 织 关 系 转 出 第 八 条 因 各 种 原 因 丢 失 损 坏 团 员 证 者, 要 向 团 组 织 书 面 汇 报 情 况, 并 作 出 检 查, 支 部 签 署 意 见 之 后 报 院 团 委 经 核 实 后, 可 补 发 团 员 证 第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12

13 团 费 收 缴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条 团 费 是 团 组 织 的 经 费 来 源 之 一, 主 要 用 于 开 展 团 的 活 动, 也 是 加 强 团 员 与 团 组 织 联 系 增 强 团 员 组 织 观 念 的 一 种 有 效 手 段 按 期 交 纳 团 费 是 每 一 个 团 员 应 尽 的 基 本 义 务 第 二 条 团 费 的 收 缴 从 团 员 入 团 之 月 起, 每 月 应 按 时 向 团 组 织 上 缴 第 三 条 已 经 入 党 的 共 青 团 员, 在 交 纳 党 费 以 后 可 不 再 交 纳 团 费 自 愿 交 纳 团 费 的, 团 组 织 应 予 接 受 第 四 条 团 员 应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四 周 内, 按 照 要 求 准 时 将 团 费 交 至 各 支 部 组 织 委 员 处, 组 织 委 员 将 团 费 收 齐 后 报 各 系 团 总 支 审 核 通 过,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连 同 团 费 交 纳 登 记 表 交 至 院 团 委 组 织 部 教 工 团 员 团 费 由 教 工 支 部 书 记 收 齐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交 至 院 团 委 第 五 条 团 费 的 收 缴 数 额 按 下 列 规 定 : (1) 学 生 团 员 按 0.10 元 / 月 收 缴 ( 注 : 对 提 前 上 岗 参 加 工 作 的 团 员 按 学 生 团 员 标 准 收 缴 ) (2) 教 工 团 员 按 照 如 下 比 例 交 纳 : 每 月 工 资 收 入 在 400 元 ( 含 400 元 ) 以 下 者, 交 纳 月 工 资 收 入 的 0.5%; 每 月 工 资 收 入 在 400 元 以 上 者, 交 纳 月 工 资 收 入 的 1% 临 时 工 协 议 工 团 员, 在 有 工 资 收 入 期 间, 按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交 纳 团 费 第 六 条 各 级 团 组 织 向 院 团 委 上 交 团 费 时, 院 团 委 组 织 部 应 开 具 团 费 交 纳 收 据 第 七 条 对 于 无 故 不 交 纳 团 费 的 团 员, 团 支 部 应 提 出 批 评 和 教 育 对 于 不 接 受 批 评 教 育, 仍 然 拒 不 交 纳 团 费 的 团 员, 支 部 应 按 团 章 和 我 院 团 员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上 报 团 委 第 八 条 团 委 每 季 度 按 时 向 上 级 团 组 织 上 缴 团 费 第 九 条 团 委 的 团 费 由 专 人 管 理 第 十 条 团 费 的 使 用 要 有 发 票 或 其 他 单 据 作 为 原 始 凭 证, 记 帐 时 有 经 办 人 签 名 及 团 委 负 责 人 的 验 收 签 名 13

14 第 十 一 条 管 理 团 费 的 同 志 调 动 时 必 须 在 调 动 前 办 好 移 交 手 续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团 员 违 纪 处 理 条 例 ( 试 行 ) 为 了 加 强 团 员 管 理, 提 高 团 员 素 质, 更 好 地 发 挥 团 员 的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根 据 我 院 情 况,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章 程 和 上 级 团 组 织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第 一 条 1 团 员 应 按 时 参 加 团 的 活 动 和 组 织 生 活,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须 事 先 向 支 部 书 记 请 假 无 正 当 理 由, 一 学 期 内 两 次 不 参 加 团 的 活 动 和 组 织 生 活 的, 在 本 支 部 内 通 报 批 评 一 学 期 内 三 次 无 故 不 参 加 支 部 生 活 的, 团 支 部 应 讨 论 给 予 团 纪 处 分 2 团 员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六 个 月 不 过 组 织 生 活 或 连 续 六 个 月 不 做 组 织 分 配 的 工 作, 均 被 认 为 是 自 行 脱 团 3 团 员 在 团 的 组 织 生 活 中 不 能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视 具 体 情 况, 团 支 部 可 以 在 支 部 大 会 上 批 评 或 报 请 系 团 总 支 在 全 系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第 二 条 1 我 院 团 员 均 应 按 照 院 团 委 制 定 的 团 费 收 缴 管 理 规 定 按 时 向 团 支 部 交 纳 团 费 2 团 员 无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三 个 月 不 交 纳 团 费, 团 支 部 应 在 支 部 大 会 上 提 出 批 评 ; 不 改 正 者, 支 部 应 报 请 团 总 支 通 报 批 评, 直 至 给 予 团 纪 处 分, 连 续 六 个 月 不 交 纳 团 费 者, 按 自 动 脱 团 处 理 第 三 条 l 我 院 团 员 均 应 按 院 团 委 制 定 的 团 员 证 管 理 规 定, 按 时 进 行 团 籍 年 度 注 册 2 团 员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进 行 团 籍 年 度 注 册, 团 支 部 应 在 支 部 大 会 批 评 教 育, 超 过 规 定 注 册 时 间 一 年 未 注 册 的 团 员 证, 即 为 失 效 3 团 员 有 涂 改 伪 造 团 员 证 行 为 者, 均 给 予 团 纪 处 分 第 四 条 1 班 级 团 支 部 有 权 在 支 部 大 会 上 对 团 员 进 行 批 评, 并 报 请 系 团 总 支 对 团 员 14

15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2 系 团 总 支 有 权 在 系 内 对 团 员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3 院 团 委 有 权 在 院 内 对 团 员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4 团 员 自 行 脱 团 予 以 除 名 的, 不 算 团 纪 处 分 5 如 团 员 违 纪 现 象 严 重, 则 由 支 部 大 会 作 出 除 名 决 定, 报 院 团 委 批 准 第 五 条 1 对 于 不 执 行 团 的 决 议,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团 员, 团 的 各 级 组 织 应 本 着 惩 前 毖 后 治 病 救 人 的 精 神, 进 行 批 评 和 帮 助,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处 分 处 分 分 为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撤 销 团 内 职 务 留 团 察 看 开 除 团 籍 五 种 2 给 予 团 员 处 分, 一 律 由 团 支 部 大 会 决 定, 报 院 团 委 批 准 给 予 团 员 开 除 团 籍 的 处 分,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报 团 市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3 留 团 察 看 的 时 间 为 六 个 月 至 一 年 团 员 在 留 团 察 看 期 间 没 有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和 表 决 权, 不 得 做 青 年 入 团 的 介 绍 人 察 看 期 间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应 由 支 部 大 会 做 出 解 除 察 看 的 决 定, 报 院 团 委 批 准 坚 持 错 误 或 无 明 显 进 步 者, 应 予 开 除 团 籍 4 对 团 员 的 处 分, 除 了 应 按 团 内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外 ( 本 条 例 一 二 三 条 ), 对 于 受 到 行 政 处 分 的 团 员, 团 内 也 要 给 予 相 当 或 高 于 行 政 处 分 的 团 纪 处 分 第 六 条 团 纪 处 分 程 序 1 在 决 定 给 予 团 员 处 分 时, 要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应 通 知 受 处 分 者 本 人 到 会, 允 许 其 申 辩, 并 由 本 人 在 团 员 处 分 决 定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2 支 部 大 会 后, 团 支 部 应 将 下 列 材 料 呈 报 院 团 委 : (1) 团 员 处 分 决 定 表 一 式 三 份 ; (2) 受 处 分 者 的 检 查 认 识 材 料 ; (3) 错 误 事 实 的 主 要 旁 证 材 料 3 系 团 总 支 对 支 部 决 定 讨 论 后, 应 将 意 见 及 材 料 报 院 团 委 4 处 分 决 定 经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方 能 生 效, 并 要 及 时 通 知 受 处 分 本 人 第 七 条 其 它 1 上 级 团 组 织 有 权 修 改 和 否 定 下 级 团 组 织 的 决 定 2 团 员 所 受 处 分 的 决 定 一 律 入 本 人 档 案 3 受 处 分 者 本 人 如 拒 绝 在 团 员 处 分 决 定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不 影 响 处 分 决 定 的 生 效 15

16 第 八 条 本 条 例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院 团 委 共 青 团 组 织 推 优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共 青 团 组 织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的 先 进 青 年 的 组 织, 是 党 的 助 手 和 后 备 军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党 的 发 展 对 象 ( 以 下 简 称 推 优 ) 是 党 组 织 赋 予 共 青 团 组 织 的 一 项 光 荣 任 务, 是 培 养 造 就 社 会 主 义 接 班 人, 加 强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充 实 党 的 新 生 力 量 的 需 要 ; 也 是 激 发 团 员 青 年 的 政 治 热 情, 增 强 团 组 织 的 吸 引 力 和 凝 聚 力 的 需 要 为 使 推 优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并 做 到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依 据 党 章 团 章 和 我 院 的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开 展 推 优 工 作, 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从 实 践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提 高 党 的 执 政 能 力 出 发, 在 各 级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下,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团 支 部 是 开 展 推 优 工 作 的 基 本 单 位 第 三 条 青 年 学 生 入 党, 一 般 应 从 团 员 中 发 展, 发 展 团 员 入 党, 一 般 应 经 过 团 组 织 推 荐 推 优 工 作 是 学 院 发 展 学 生 党 员 的 主 渠 道 第 四 条 推 优 工 作 必 须 坚 持 自 下 而 上 集 体 讨 论 和 党 团 衔 接 的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推 荐 一 个, 坚 决 杜 绝 片 面 追 求 数 量, 降 低 标 准 的 倾 向 第 二 章 推 荐 对 象 的 条 件 及 推 优 重 点 第 五 条 推 优 基 本 条 件 1 凡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团 员, 写 入 党 申 请 满 一 年 的, 经 业 余 党 校 培 养 结 业, 在 团 支 部 培 养 考 察 满 一 年 者, 基 本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优 秀 团 员 均 可 作 为 推 优 对 象 2 有 迫 切 的 入 党 要 求 入 党 动 机 端 正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拥 护 改 革 开 放 关 心 时 事 政 治 有 坚 定 正 确 的 政 治 信 仰 和 追 求 3 学 习 态 度 端 正, 具 有 严 谨 求 实 刻 苦 勤 奋 的 良 好 学 习 习 惯 4 遵 纪 守 法, 自 觉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无 违 纪 现 象 16

17 5 关 心 集 体 热 心 公 益 事 业, 能 积 极 参 加 各 项 集 体 活 动 ;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在 日 常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中 能 起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6 能 按 照 党 员 标 准 要 求 自 己, 积 极 承 担 和 完 成 党 团 组 织 分 配 的 任 务, 经 常 向 所 在 党 团 组 织 反 映 同 学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用 积 极 的 思 想 和 行 为 去 影 响 和 帮 助 他 人, 有 较 高 的 威 信 7 因 科 技 创 新 学 生 工 作 志 愿 服 务 等 受 到 市 级 及 以 上 荣 誉 表 彰 的 同 学 优 先 考 虑 第 六 条 推 优 工 作 要 与 发 展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要 把 在 院 级 系 级 和 班 级 工 作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推 优 工 作 的 重 点 第 四 章 推 荐 的 基 本 程 序 第 七 条 院 团 委 向 党 组 织 推 荐 发 展 对 象, 一 般 每 年 进 行 两 次, 也 可 根 据 党 组 织 的 实 际 安 排 而 定 第 八 条 推 荐 优 秀 团 员 作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具 体 步 骤 如 下 : ( 一 ) 团 支 委 讨 论 推 优 入 党 候 选 人 (1) 团 支 部 委 员 在 系 团 总 支 及 班 主 任 指 导 下 做 好 会 议 准 备 ( 收 集 申 请 入 党 同 学 在 学 习 思 想 团 员 意 识 行 为 表 现 能 力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表 现 情 况 ) (2) 召 开 团 支 部 委 员 会 议, 正 确 把 握 推 优 入 党 的 条 件, 按 要 求 确 定 初 审 名 单, 形 成 初 步 推 荐 意 见 ( 二 ) 团 支 部 将 拟 推 荐 人 员 名 单 上 报 系 团 总 支 初 审 (1) 团 支 部 上 报 拟 推 荐 名 单, 准 备 推 荐 材 料 (2) 系 团 总 支 初 步 审 查, 形 成 初 步 意 见 并 反 馈 给 团 支 部 ( 三 ) 团 支 部 团 员 大 会 讨 论 通 过 发 展 对 象 推 荐 名 单 (1) 团 支 部 召 开 团 员 大 会, 对 推 优 入 党 候 选 人 进 行 民 主 评 议, 确 定 发 展 对 象 推 荐 名 单 (2) 团 支 部 填 写 优 秀 团 员 入 党 推 荐 表, 完 善 推 荐 材 料 ( 四 ) 系 团 总 支 审 查, 报 学 院 团 委 通 过 并 向 系 党 组 织 推 荐 (1) 系 团 总 支 对 各 团 支 部 正 式 上 报 的 发 展 对 象 推 荐 人 员 公 示 三 天 五 天 (2) 系 团 总 支 召 开 委 员 会 讨 论 审 查 通 过, 形 成 本 系 部 推 荐 对 象 名 单, 并 上 报 学 院 团 委 17

18 (3) 学 院 团 委 召 开 委 员 会, 按 推 荐 要 求 和 程 序 审 查 通 过, 向 各 系 部 党 组 织 送 交 推 荐 材 料 (4) 各 系 党 支 部 再 向 学 院 党 组 织 上 交 本 系 推 优 资 料 第 四 章 对 基 层 团 组 织 的 工 作 要 求 第 九 条 团 组 织 要 积 极 主 动 地 开 展 符 合 青 年 特 点 符 合 工 作 实 效 的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并 经 常 分 析 和 研 究 推 优 工 作 出 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主 动 争 取 党 组 织 的 支 持 和 指 导, 充 分 发 挥 培 养 和 壮 大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队 伍 的 主 体 作 用 第 十 条 院 团 委 分 团 委 要 将 推 优 工 作 作 为 基 层 团 支 部 建 设 的 有 效 载 体, 加 强 对 团 支 部 开 展 推 优 工 作 的 指 导, 将 其 纳 入 团 的 基 层 建 设 工 作 日 常 考 核 之 中 第 十 一 条 团 的 支 部 要 定 期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认 真 听 取 党 组 织 的 意 见 ; 党 的 支 部 要 经 常 指 导 和 帮 助 团 支 部 解 决 推 优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困 难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18

19 先 进 团 支 部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评 选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团 的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团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团 章 第 七 条 规 定 : 对 于 模 范 履 行 团 员 义 务, 在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保 卫 祖 国 的 事 业 中 有 显 著 成 绩 的 团 员, 团 的 组 织 应 给 予 奖 励 学 院 团 委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广 大 团 员 青 年 综 合 素 质, 鼓 励 广 大 团 员 积 极 进 取, 推 动 学 院 共 青 团 工 作 更 好 地 开 展, 特 制 定 先 进 团 支 部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的 评 选 办 法 第 二 章 优 秀 团 干 部 评 选 条 件 第 二 条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有 较 高 的 政 治 思 想 素 养, 认 真 学 习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以 及 科 学 发 展 观, 关 心 时 事 政 治, 具 有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第 三 条 热 爱 共 青 团 工 作, 认 真 履 行 团 干 部 职 责, 做 好 团 员 青 年 的 思 想 工 作, 开 展 团 的 工 作 有 特 色 有 活 力 第 四 条 努 力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不 断 提 高 专 业 知 识 和 能 力 水 平,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各 门 成 绩 均 在 65 分 以 上 ), 发 挥 了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第 五 条 关 心 团 员 青 年,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主 动 负 责 地 完 成 团 组 织 交 给 的 社 会 工 作 工 作 积 极, 作 风 民 主, 联 系 群 众, 有 良 好 的 群 众 基 础 第 六 条 在 宿 舍 中 各 方 面 表 现 良 好, 学 年 被 评 选 为 达 标 住 宿 生 第 七 条 团 干 部 任 期 不 满 一 学 期 者, 不 在 评 选 范 围 第 三 章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条 件 第 七 条 政 治 上 严 格 要 求, 思 想 积 极 要 求 进 步, 认 真 履 行 团 员 义 务, 自 觉 19

20 参 加 团 组 织 的 活 动, 积 极 完 成 团 组 织 交 给 的 各 项 任 务 第 八 条 努 力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提 高 专 业 知 识 和 能 力 水 平, 学 习 成 绩 优 良 ( 各 门 成 绩 均 在 65 分 以 上 ) 第 九 条 工 作 中 具 有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勇 于 开 拓, 敢 于 创 新, 乐 于 为 广 大 师 生 服 务, 体 现 共 青 团 员 的 先 进 模 范 作 用 第 十 条 在 宿 舍 中 各 方 面 表 现 良 好, 学 年 被 评 选 为 达 标 住 宿 生 第 四 章 先 进 团 支 部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支 委 会 成 员 在 政 治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以 身 作 则 联 系 同 学 起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能 团 结 全 班 团 员 青 年, 出 色 地 完 成 团 组 织 交 给 的 各 项 工 作, 并 在 工 作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第 十 二 条 积 极 在 青 年 中 开 展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能 认 真 组 织 青 年 学 习 党 的 方 针 政 策, 提 高 青 年 的 认 识 水 平 和 思 想 觉 悟 第 十 三 条 支 部 民 主 生 活 制 度 完 善, 组 织 健 全, 团 干 部 责 权 明 确, 团 结 协 作, 凝 聚 力 强, 定 期 组 织 团 员 青 年 学 习 团 章 第 十 四 条 能 够 了 解 反 映 团 员 的 思 想 和 要 求, 关 心 和 维 护 他 们 的 利 益, 坚 持 弘 扬 雷 锋 精 神, 在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中 做 出 优 异 成 绩 第 十 五 条 在 团 支 部 达 标 创 优 考 核 竞 赛 中, 年 度 总 评 成 绩 前 五 名 第 十 六 条 在 宿 舍 达 标 创 优 评 选 中, 班 级 中 宿 舍 集 体 考 核 60% 为 达 标 宿 舍 第 十 七 条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全 校 团 支 部 总 数 的 10% 第 五 章 评 比 和 奖 励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先 进 团 支 部 每 年 度 评 选 一 次 第 十 九 条 优 秀 团 员 优 秀 团 干 部 由 支 部 团 员 民 主 评 议 投 票 选 举 产 生, 经 院 团 委 审 批 ; 先 进 团 支 部 由 校 区 分 团 委 ( 团 总 支 ) 提 名, 报 院 团 委 审 批 20

21 第 二 十 条 优 秀 团 干 部 原 则 上 每 支 部 可 推 荐 1 人, 经 优 中 选 优, 最 终 评 选 总 数 不 超 过 全 院 团 干 部 总 数 的 15%; 优 秀 团 员 不 超 过 本 支 部 团 员 总 数 的 5%, 支 部 团 员 到 会 不 足 2/3 人 的 不 能 进 行 选 举, 票 数 低 于 支 部 团 员 总 数 半 数 者 不 得 上 报 第 二 十 一 条 凡 被 评 为 校 级 先 进 团 支 部 的, 由 学 院 团 委 授 予 先 进 团 支 部 荣 誉 称 号, 并 奖 励 500 元 奖 金, 作 为 团 支 部 活 动 经 费 被 评 为 校 级 优 秀 团 干 部 优 秀 共 青 团 员 的, 均 由 学 院 团 委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并 给 以 适 当 的 物 质 奖 励, 同 时 将 个 人 事 迹 载 入 本 人 档 案 21

22 学 生 干 部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在 共 青 团 组 织 中, 整 合 人 才 资 源, 完 善 人 才 机 制, 是 团 组 织 做 好 所 有 工 作 的 基 础 所 以 对 于 学 生 干 部 的 考 评, 主 要 是 为 了 使 学 生 干 部 更 好 的 发 挥 学 生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 育 的 精 神 同 时, 也 是 为 了 加 强 院 团 委 和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责 任 心, 提 高 各 部 门 工 作 效 率, 更 好 的 改 善 共 青 团 组 织 的 工 作 运 作 现 状, 特 制 定 此 办 法 第 二 章 考 核 内 容 第 二 条 考 核 内 容 从 基 本 素 质 和 能 力 水 平 两 方 面 进 行 考 核 ( 一 ) 基 本 素 质 1 政 治 素 质 要 求 学 生 干 部 政 治 上 要 坚 定, 即 坚 定 共 产 主 义 信 念,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努 力 在 工 作 实 践 中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并 应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法, 正 确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2 工 作 素 质 要 求 学 生 干 部 有 较 强 的 工 作 责 任 心, 具 有 全 局 观 念, 勤 于 思 考, 勤 于 实 践, 勇 于 创 新, 积 极 主 动 地 在 同 学 中 开 展 工 作 3 作 风 素 质 要 求 学 生 干 部 具 有 过 硬 的 作 风 素 质, 即 实 事 求 是, 敢 想 敢 干, 坚 持 原 则, 朝 气 蓬 勃,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能 经 常 性 地 深 入 基 层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4 品 德 素 质 要 求 学 生 干 部 具 有 较 好 的 品 德 素 质, 为 人 诚 实, 即 任 劳 任 怨 助 人 为 乐 团 结 同 学 诚 实 谦 虚, 勇 于 开 展 自 我 批 评 严 于 律 己, 以 身 作 则, 敢 于 同 不 良 现 象 作 斗 争 ( 二 ) 能 力 水 平 22

23 1 决 策 能 力 要 求 学 生 干 部 在 组 织 每 一 项 活 动 时, 能 把 握 大 局, 抓 住 主 要 矛 盾 果 断 决 策 这 是 学 生 干 部 领 导 素 质 的 主 要 标 志 2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要 求 学 生 干 部 能 搞 好 团 结, 善 于 协 作, 带 领 青 年 高 效 率 地 完 成 各 项 任 务 3 宣 传 鼓 动 能 力 要 求 学 生 干 部 在 主 动 学 习 理 论 的 同 时 善 于 用 语 言 表 达 思 想, 把 握 好 说 话 的 机 会 和 分 寸, 同 时 还 应 有 较 强 的 文 字 表 达 能 力, 使 自 己 的 工 作 意 图 得 到 明 确 的 理 解, 从 而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4 公 关 能 力 要 求 学 生 干 部 善 于 同 青 年 交 往, 做 青 年 的 朋 友 5 调 研 能 力 要 求 学 生 干 部 能 够 深 入 到 青 年 中 去, 掌 握 青 年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实 际 要 求, 通 过 分 析 研 究, 总 结 内 在 规 律 性, 改 进 团 的 工 作 第 三 章 考 核 范 围 和 办 法 第 三 条 院 级 团 委 学 生 会 干 部 由 团 委 老 师 负 责 考 核 ; 系 级 学 生 干 部 由 教 学 系 负 责 考 核 第 四 条 考 核 办 法 1 建 立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干 部 档 案 2 每 学 期 考 核 一 次, 并 以 综 合 测 评 加 分 的 形 式 给 予 鉴 定 3 若 该 学 生 不 再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其 工 作 档 案 由 团 委 组 织 部 递 交 学 生 管 理 部 门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中 第 四 章 评 价 等 级 和 奖 惩 措 施 第 五 条 评 价 等 级 :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三 个 等 级, 每 个 干 部 在 底 分 为 60 分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各 项 评 分 细 则 的 加 减 操 作, 考 核 等 级 分 布 如 下 : 60 分 以 下 ( 含 60 分 ) 综 合 评 定 为 不 合 格 ;61 分 -75 分 ( 含 75 分 ) 的 综 合 评 定 为 合 格 ;75 分 以 上 的 综 合 评 定 为 优 秀 考 核 结 果 与 每 学 年 评 奖 评 优 挂 钩 23

24 第 六 条 奖 惩 措 施 l 学 干 或 团 干 部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取 消 评 优 干 部 提 拔 和 推 荐 入 党 等 资 格 ; 2 对 擅 自 离 职 的 或 违 法 乱 纪 的 学 干 或 团 干,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将 在 征 求 系 党 团 总 支 书 记 等 有 关 领 导 老 师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参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内 部 通 报 批 评, 取 消 其 评 优 资 格 撤 职 等 3 学 干 或 团 干 有 表 现 突 出 者, 将 优 先 考 虑 评 优 推 优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七 条 考 核 工 作 的 注 意 事 项 1 考 核 工 作 是 一 项 原 则 性 极 强 的 制 度,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领 导 2 学 生 干 部 履 职 一 年 才 有 资 格 建 立 考 核 表 3 考 核 情 况 可 以 不 对 本 人 公 开, 未 经 组 织 批 准, 任 何 人 不 得 泄 露 情 况, 凡 违 反 者, 受 到 团 纪 处 分 第 八 条 本 条 例 解 释 权 在 院 团 委 24

25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是 共 青 团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在 校 全 日 制 专 科 生 的 群 众 团 体, 是 学 院 各 院 系 学 生 会 组 织 的 统 一 领 导 机 构 第 二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的 一 切 权 利 属 于 全 体 会 员,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的 组 织 原 则 第 三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的 基 本 任 务 ( 一 ) 组 织 和 引 导 会 员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管 理 ; 培 养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人 才 ; ( 二 ) 做 好 学 校 与 学 生 之 间 联 系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表 达 和 维 护 同 学 的 权 益 ; ( 三 ) 开 展 健 康 向 上 丰 富 多 彩 的 校 园 文 化 和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努 力 为 同 学 和 社 会 服 务 第 四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接 受 共 青 团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在 具 体 事 务 上 可 以 相 对 独 立 地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维 护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的 尊 严,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各 级 学 生 会 组 织 的 一 切 规 章 办 法 和 决 定 都 不 得 同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相 抵 触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六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在 校 全 日 制 专 科 生 都 是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会 员 第 七 条 会 员 的 基 本 权 利 ( 一 ) 参 加 学 生 会 工 作 和 活 动 ; ( 二 ) 对 各 级 学 生 会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和 批 评, 并 实 施 监 督 ; ( 三 ) 有 选 举 和 被 选 举 权 25

26 第 八 条 会 员 的 基 本 义 务 ( 一 ) 遵 守 学 生 会 章 程, 执 行 学 生 会 决 议 ; ( 二 ) 维 护 学 生 会 荣 誉 和 利 益 第 三 章 学 生 会 第 九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是 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代 其 行 使 权 利 的 常 设 机 构 第 十 条 院 学 生 会 的 主 要 成 员 主 席 一 人 副 主 席 若 干 人 各 部 ( 委 ) 正 副 职 负 责 人 秘 书 长 一 名 院 学 生 会 每 届 任 期 原 则 上 为 两 年 ( 各 部 ( 委 ) 正 副 职 负 责 人 任 期 一 年, 可 连 任 ) 新 一 届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产 生 后, 经 民 主 协 商 推 选 出 新 一 届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主 席 副 主 席 第 十 一 条 院 学 生 会 实 行 主 席 团 集 体 负 责 制, 主 席 全 面 负 责 主 持 院 学 生 会 的 各 项 工 作, 副 主 席 协 助 主 席 做 好 有 关 方 面 的 工 作 主 席 团 成 员 职 权 ( 一 ) 命 各 部 ( 委 ) 正 副 职 负 责 人 ; ( 二 ) 聘 请 校 学 生 会 秘 书 长 ; ( 三 ) 全 面 负 责 学 生 会 的 各 项 工 作, 指 导 督 促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指 导 各 校 区 系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及 时 听 取 各 院 校 系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汇 报 ; ( 四 ) 负 责 起 草 拟 订 修 改 学 生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法 细 则 等, 签 署 各 项 行 政 命 令 和 校 学 生 会 文 件 ; ( 五 ) 主 持 院 学 生 会 全 体 会 议 ; ( 六 ) 定 期 考 核 各 级 学 生 会 干 部 ; ( 七 ) 协 调 各 校 区 系 学 生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 ( 八 ) 决 定 下 一 届 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召 开 日 期 及 相 关 事 宜 ; ( 九 ) 主 席 团 成 员 因 故 变 动, 由 主 席 团 同 秘 书 长 协 商 决 定 增 补 方 案 主 席 团 成 员 义 务 ( 一 ) 全 心 全 意 为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为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服 务 26

27 ( 二 ) 接 受 中 共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学 联 领 导, 接 受 共 青 团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会 以 及 学 生 会 秘 书 长 的 指 导 ( 三 ) 遵 守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以 及 院 学 生 会 制 定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四 ) 接 受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质 询, 定 期 向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 情 况 第 十 二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在 共 青 团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专 职 教 师 中 聘 请 院 学 生 会 秘 书 长 一 名, 秘 书 长 作 为 共 青 团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委 员 会 代 表 列 席 院 学 生 会 各 级 会 议, 指 导 主 席 团 的 工 作 院 学 生 会 秘 书 长 职 权 ( 一 ) 对 院 学 生 会 各 项 工 作 和 人 事 任 免 进 行 指 导 ; ( 二 ) 参 与 审 订 校 学 生 会 起 草 拟 订 修 改 的 所 有 章 程 规 则 办 法 文 件 等 ; ( 三 ) 列 席 院 学 生 会 各 级 会 议, 充 分 阐 述 看 法 观 点 和 提 议, 但 不 参 与 表 决 ; ( 四 ) 审 批 院 学 生 会 及 其 所 属 门 部 门 的 活 动 方 案 及 预 算, 监 督 院 学 生 会 财 务 执 行 情 况, 管 理 院 学 生 会 的 经 费 及 资 产 ; ( 五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召 集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会 议 院 学 生 会 全 体 会 议 及 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 ( 六 ) 兼 任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秘 书 长, 指 导 院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作 院 学 生 会 秘 书 长 义 务 遵 守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第 十 三 条 院 学 生 会 的 总 体 职 权 ( 一 ) 根 据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会 章 程 规 定, 制 定 措 施, 发 布 决 定 ; ( 二 ) 制 定 和 执 行 学 生 会 的 工 作 和 活 动 计 划 ; ( 三 ) 参 与 学 校 有 关 专 科 生 的 日 常 管 理 事 务 第 十 四 条 院 学 生 会 干 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有 遵 守 一 切 院 学 生 会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办 法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二 ) 有 服 从 上 级 工 作 指 示 的 义 务 ; ( 三 ) 有 反 映 在 校 学 生 意 见 和 建 议, 对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意 见 和 建 议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27

28 ( 四 ) 有 保 守 必 要 秘 密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五 ) 有 参 加 院 学 生 会 相 关 会 议 和 活 动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十 五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各 校 区 系 学 生 会 是 各 校 区 系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代 其 行 使 权 利 的 常 设 机 构, 它 接 受 分 团 委 和 院 学 生 会 的 领 导, 在 具 体 事 务 上 保 持 一 定 的 独 立 性 第 十 六 条 校 区 系 学 生 会 的 组 织 由 各 校 区 系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组 建, 但 须 上 报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团 批 准 第 十 七 条 校 区 系 学 生 会 除 参 照 院 学 生 会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外, 还 应 按 照 本 校 区 系 特 点 制 定 本 校 区 系 学 生 会 章 程 第 十 八 条 校 区 系 学 生 会 应 积 极 配 合 院 学 生 会 工 作, 认 真 完 成 院 学 生 会 布 置 的 任 务, 踊 跃 参 加 或 承 办 院 学 生 会 各 项 活 动 第 十 九 条 校 区 系 学 生 会 应 积 极 向 院 学 生 会 推 荐 各 方 面 素 质 优 秀 的 学 生 干 部, 充 实 院 学 生 会 的 干 部 队 伍 第 二 十 条 校 区 系 学 生 会 应 积 极 向 院 学 生 会 提 出 各 种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所 规 定 之 大 会 例 会 及 所 有 需 涉 及 表 决 的 会 议, 凡 与 会 成 员 超 过 全 体 正 式 成 员 的 五 分 之 四, 会 议 即 为 合 法, 所 作 决 定 即 为 正 式 决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由 院 学 生 会 负 责 解 释 28

29 团 干 部 培 训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团 干 部 是 团 的 工 作 骨 干, 是 团 委 联 系 团 员 的 纽 带, 进 行 岗 位 培 训 是 团 委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做 好 团 干 部 的 培 训, 是 强 化 团 干 部 自 身 价 值, 提 高 团 工 作 水 平 的 重 要 途 径 团 干 部 要 做 团 员 表 率, 模 范 地 履 行 团 员 各 项 义 务, 努 力 做 到 : 政 治 要 坚 定 学 习 要 刻 苦 工 作 要 勤 奋 作 风 要 正 派 品 德 要 高 尚 第 二 章 培 训 内 容 第 二 条 用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武 装 团 干 部, 不 断 提 高 团 干 部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作 为 教 育 培 训 的 首 要 任 务 第 三 条 坚 持 开 展 党 性 党 风 和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和 中 华 民 族 优 良 传 统 教 育, 开 展 以 密 切 联 系 青 年 竭 诚 服 务 青 年 为 核 心 的 作 风 教 育 第 四 条 切 实 加 强 岗 位 职 务 培 训 学 习 团 的 工 作 理 论 团 的 历 史 和 团 的 业 务 知 识, 帮 助 团 干 部 掌 握 从 事 共 青 团 和 青 年 工 作 必 备 的 知 识 能 力 同 时, 结 合 团 的 重 点 工 作, 开 展 工 作 项 目 培 训, 提 高 团 干 部 从 事 团 的 具 体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第 三 章 培 训 方 式 第 五 条 岗 位 培 训 根 据 团 的 工 作 性 质 任 务 和 岗 位 职 责, 有 针 对 性 的 对 团 干 部 进 行 岗 位 必 备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的 培 训 第 六 条 针 对 不 同 时 期 工 作 任 务 ( 活 动 项 目 ) 进 行 的 专 题 训 练 第 七 条 现 场 培 训 训 练 团 干 部 的 一 种 特 殊 方 式, 带 有 专 题 性 直 观 性 导 向 性 表 彰 性 等 多 层 意 思 重 在 解 剖 典 型 肯 定 成 绩 传 授 经 验, 提 高 团 干 部 的 组 织 能 力 和 工 作 能 力 第 八 条 活 动 培 训 以 专 题 活 动 项 目 为 基 础, 以 竞 赛 表 演 辨 证 为 形 式 进 行 的 一 种 " 模 式 培 训 " 29

30 第 九 条 以 会 代 训 以 会 议 方 式 或 利 用 会 议 机 会, 进 行 专 题 性 的 学 习 教 育 讨 论 的 一 种 训 练 方 式 第 十 条 咨 询 培 训 以 提 出 问 题 解 答 问 题 的 方 式 进 行 具 有 针 对 性 直 接 性 灵 活 性 实 效 性 的 特 点 第 四 章 考 核 形 式 第 十 一 条 理 论 知 识 笔 试 与 工 作 成 效 相 结 合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30

31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教 育 改 革 全 面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的 决 定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是 由 志 愿 从 事 社 会 公 益 与 社 会 服 务 事 业 的 学 校 学 生 组 成 的 团 体, 在 院 团 委 领 导 下 指 导 协 调 全 院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的 组 织 第 三 条 学 院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是 在 学 院 团 委 领 导 下, 管 理 协 调 本 院 系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的 组 织 各 院 系 团 组 织 以 及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对 本 院 系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进 行 必 要 的 指 导 第 四 条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奉 行 奉 献 友 爱 互 助 进 步 的 志 愿 精 神, 在 宪 法 法 律 和 校 纪 校 规 范 围 内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条 学 校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目 的 在 于 培 养 学 生 的 公 民 意 识 奉 献 精 神 和 服 务 能 力, 促 进 学 生 道 德 整 体 水 平 和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的 提 高 ; 为 城 市 发 展 社 区 建 设, 抢 险 救 灾 以 及 大 型 社 会 活 动 等 公 益 事 业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 为 具 有 特 殊 困 难, 需 要 帮 助 的 学 生 和 社 会 成 员 以 及 贫 困 地 区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 规 划 组 织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协 调 指 导 全 校 各 类 青 年 志 愿 者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培 养 青 年 志 愿 者, 为 青 年 志 愿 者 提 供 成 长 的 机 会 ; 多 渠 道 加 强 学 校 大 学 生 青 年 与 社 会 的 接 触, 进 一 步 开 展 青 年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拓 宽 青 年 大 学 生 的 知 识 面 ; 适 应 校 园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的 需 要, 推 动 我 院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第 二 章 组 织 机 构 第 六 条 院 团 委 直 接 领 导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通 过 组 织 和 指 导 全 院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活 动, 为 学 校 及 社 会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提 高 全 校 学 生 的 总 体 素 质, 为 推 动 校 园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做 贡 献 第 七 条 各 校 区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在 院 团 委 和 分 团 委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的 指 31

32 导 协 调 下,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自 身 组 织 机 构 运 行 机 制 和 管 理 体 系 学 院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要 集 合 所 学 专 业, 积 极 开 展 各 种 有 特 色, 丰 富 多 彩 的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把 志 愿 服 务 意 识 深 入 青 年 的 心 中, 建 立 符 合 青 年 自 身 发 展 的 运 作 机 制 第 八 条 学 校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的 成 员, 必 须 是 学 校 正 式 注 册 登 记 的 志 愿 者,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与 义 务 ( 一 ) 队 员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1. 接 受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的 培 训, 参 加 有 关 志 愿 者 活 动 ; 2. 对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批 评 和 进 行 监 督 ; 3. 参 与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学 生 干 部 岗 位 的 招 聘 ; 4. 要 求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维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二 ) 队 员 应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1.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校 规 校 纪 和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青 年 志 愿 者 协 会 章 程 ; 2.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志 愿 者 活 动, 按 时 按 量 完 成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委 托 的 任 务 ; 3. 志 愿 者 不 得 有 利 用 青 年 志 愿 服 务 队 的 名 义 进 行 任 何 谋 取 个 人 私 利 的 行 为 ; 4.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时 刻 注 意 维 护 学 院 及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队 的 声 誉 第 三 章 管 理 机 制 第 九 条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注 册 登 记, 由 团 委 统 一 制 作 青 年 志 愿 者 活 动 记 录 手 册 第 十 条 青 年 志 愿 者 招 募 ( 一 ) 由 团 委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在 深 入 了 解 服 务 需 要 明 确 服 务 项 目, 明 确 服 务 任 务 后, 发 布 需 求 信 息, 提 出 招 募 要 求, 接 受 志 愿 者 报 名 ( 二 ) 招 募 形 式 1. 院 级 招 募 通 过 院 团 委 等 组 织 动 员 发 动 青 年, 以 个 人 或 集 体 名 义 报 名 应 招 2. 校 区 级 招 募 通 过 分 ( 系 ) 团 委 组 织 动 员 发 动 青 年, 以 个 人 或 集 体 名 义 报 名 应 招 第 十 一 条 青 年 志 愿 者 在 志 愿 服 务 前 必 须 经 过 志 愿 者 培 训 32

33 ( 一 ) 培 训 内 容 1. 青 年 志 愿 者 行 动 的 发 展 情 况, 志 愿 服 务 宗 旨 信 念 志 愿 服 务 的 有 关 规 定 等 2. 志 愿 服 务 必 须 的 技 能, 一 些 专 业 技 术 的 志 愿 服 务 还 需 对 志 愿 者 进 行 专 门 训 练 ( 二 ) 培 训 方 式 1. 对 长 期 的 明 确 的 服 务 任 务 应 在 安 排 服 务 任 务 之 前 进 行 集 中 的 统 一 的 培 训 2. 对 突 击 性 的 紧 急 的 服 务 任 务, 可 由 志 愿 服 务 的 组 织 者 视 需 要 决 定 培 训 内 容 时 间 和 方 式 3. 对 学 院 的 青 年 志 愿 者 骨 干, 团 委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每 年 原 则 上 举 行 2-3 次 培 训 以 及 1-2 次 现 场 交 流 会 第 十 二 条 团 委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对 各 院 系 志 愿 者 活 动 以 及 学 院 其 他 学 生 机 构 组 织 的 志 愿 活 动 进 行 管 理 规 范 : 各 院 系 及 学 校 其 他 学 生 机 构 组 织 的 志 愿 者 活 动 需 及 时 在 院 团 委 青 年 志 愿 者 协 会 办 公 室 进 行 登 记, 内 容 包 括 志 愿 活 动 的 时 间 地 点 活 动 内 容 简 介 及 活 动 参 与 者 名 单 ( 注 明 其 姓 名 学 号 具 体 服 务 时 间 ) 第 四 章 考 核 评 估 第 十 三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团 委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为 考 核 评 比 和 奖 惩 活 动 的 具 体 组 织 者 和 决 定 者 第 十 四 条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团 委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对 志 愿 者 实 行 小 时 制 考 核 志 愿 者 的 服 务 时 间 在 原 先 的 服 务 时 间 上, 视 其 在 服 务 中 的 表 现, 给 予 加 减 服 务 时 间 的 奖 励 或 惩 罚 第 十 五 条 考 核 的 依 据 为 志 愿 者 的 一 贯 表 现 及 其 行 动 给 同 学 带 来 的 影 响 和 行 动 的 社 会 反 响 第 十 六 条 团 委 志 愿 者 服 务 部 每 年 会 根 据 志 愿 者 的 服 务 时 间, 产 生 青 年 志 愿 者 标 兵 若 干 名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优 秀 志 愿 者 服 务 项 目 若 干 项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优 秀 青 年 志 愿 者 服 务 集 体 若 干 支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表 彰 大 会, 对 优 秀 个 人 集 体 颁 发 奖 证, 并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第 十 七 条 在 志 愿 服 务 中 违 反 志 愿 者 纪 律, 损 害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形 33

34 象 及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青 年 志 愿 者 形 象 者, 予 以 警 告 并 予 以 惩 处 ( 一 ) 凡 已 报 名 参 加 活 动 并 予 以 承 诺 却 无 故 迟 到 早 退 甚 至 缺 席 的 志 愿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程 度, 从 其 服 务 时 间 扣 去 5 15 小 时, 并 登 记 在 志 愿 者 的 黑 名 单 中, 情 节 严 重 者 通 报 各 院 系, 点 名 批 评, 取 消 本 学 年 参 加 志 愿 者 活 动 的 机 会 ( 二 ) 凡 已 报 名 参 加 活 动 并 予 以 承 诺 但 在 活 动 前 请 假 的 志 愿 者, 视 请 假 情 况 扣 去 服 务 时 间 1 2 小 时 ( 三 ) 凡 连 续 请 假 3 次 或 累 积 请 假 5 次 者 按 2 3 小 时 扣 除 服 务 时 间, 并 登 记 在 志 愿 者 黑 名 单 中, 取 消 下 次 参 加 志 愿 者 活 动 的 机 会 ( 四 ) 活 动 中 无 故 半 途 离 岗 者, 按 旷 到 计 算, 在 各 项 活 动 中 扰 乱 秩 序, 破 坏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形 象 者 由 院 团 委 研 究 并 进 行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34

35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规 定 依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中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成 立 团 体, 应 当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学 校 批 准 学 生 团 体 应 当 在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位 管 理 制 度 范 围 内 活 动, 接 受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和 学 校 提 倡 并 支 持 学 生 及 学 生 团 体 开 展 有 益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学 术 科 技 艺 术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学 生 进 行 课 外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等 要 求, 特 制 定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社 团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性 质 :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社 团 是 在 校 学 生 为 提 高 自 身 素 质 丰 富 课 余 生 活 而 自 愿 组 织 的 群 众 团 体 在 学 院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由 党 委 委 托 院 团 委 全 面 负 责 学 生 社 团 工 作 第 二 条 宗 旨 : 学 生 社 团 是 我 院 学 生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它 的 宗 旨 是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提 高 学 生 自 身 素 质, 丰 富 学 生 的 业 余 文 化 生 活, 发 挥 学 生 的 积 极 性, 增 强 学 生 的 四 自 能 力, 为 造 就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德 才 兼 备 的 人 才 服 务 学 生 社 团 的 各 项 工 作 与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劳 全 面 发 展 的 方 向, 各 学 生 社 团 都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工 作 方 向 和 范 围, 并 在 其 中 积 极 有 效 地 开 展 有 益 于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的 各 种 具 有 思 想 性 学 术 性 知 识 性 趣 味 性 及 娱 乐 性 的 活 动, 在 活 动 中 使 同 学 们 增 长 知 识, 开 阔 眼 界, 陶 冶 情 操, 树 立 正 确 的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为 培 养 全 面 发 展 的 四 有 人 才 服 务 第 二 章 社 团 的 组 织 第 三 条 领 导 : 学 院 团 委 负 责 制 订 社 团 管 理 的 基 本 政 策 和 实 施 办 法, 负 责 对 全 院 学 生 社 团 的 协 调 和 宏 观 管 理 工 作 ; 各 校 区 团 委 负 责 对 本 校 区 社 团 工 作 开 展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校 区 团 委 社 团 部 负 责 对 本 校 区 各 学 生 社 团 的 具 体 管 理 第 四 条 成 立 : 筹 建 社 团 首 先 要 在 团 委 备 案, 提 交 完 整 的 社 团 组 织 章 程, 经 党 委 批 准 后 方 可 成 立 并 能 在 校 内 招 收 会 员,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非 法 社 团 予 以 取 缔 社 团 组 织 必 须 有 专 人 负 责 负 责 人 除 对 本 社 团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外, 还 应 对 社 团 35

36 的 工 作 成 效 成 员 表 现 社 团 公 物 等 负 责 第 五 条 招 收 会 员 : 各 社 团 应 在 团 委 统 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招 收 新 会 员, 不 得 自 行 安 排 招 收 新 会 员, 各 社 团 总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60 人 第 六 条 注 册 : 各 社 团 应 在 每 学 年 开 学 四 周 内 到 团 委 办 理 学 年 注 册 手 续, 逾 期 不 注 册 的 社 团, 视 为 自 动 解 散, 不 得 再 进 行 任 何 社 团 活 动 注 册 时 应 同 时 上 报 社 团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名 单 联 系 方 式 及 指 导 教 师 名 单 等, 并 附 上 全 体 社 团 成 员 名 册 第 七 条 更 名 : 社 团 需 要 更 名 时, 须 向 团 委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履 行 登 记 注 册 手 续, 方 可 以 用 新 的 名 称 开 展 活 动 第 八 条 撤 销 : 社 团 组 织 活 动 不 力, 不 服 从 管 理 的, 团 委 有 权 提 出 撤 销 申 请, 经 党 委 批 准 后 宣 布 取 缔 第 三 章 社 团 成 员 第 九 条 成 员 : 原 则 上 每 学 期 每 个 学 生 只 可 参 加 1 个 社 团, 并 服 从 该 社 团 管 理, 参 加 社 团 活 动, 由 社 团 负 责 人 考 勤, 在 学 期 末 上 报 团 委 社 团 成 员 如 有 两 门 ( 含 ) 以 上 不 及 格 课 程 者, 劝 其 暂 停 活 动 第 十 条 入 社 : (1) 本 校 注 册 高 职 生 ( 含 五 年 制 学 生 ) (2) 遵 守 国 家 法 纪 和 校 规 (3) 能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不 能 有 两 门 ( 含 ) 以 上 不 及 格 课 程 (4) 履 行 社 团 成 员 的 义 务 (5) 社 团 新 成 员 必 须 注 册 登 记, 并 报 团 委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退 社 : (1) 社 团 成 员 因 毕 业 或 以 其 他 原 因 离 校, 即 算 自 行 退 社 (2) 各 社 团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停 止 社 团 成 员 的 活 动 或 开 除 社 团 成 员 的 资 格, 报 团 委 批 准, 团 委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干 部 : (1) 社 团 干 部 是 社 团 工 作 的 骨 干, 各 社 团 在 选 拔 干 部 时 一 定 要 注 意 选 拔 德 才 兼 备, 并 愿 意 为 社 团 成 员 工 作 的 同 学, 并 报 团 委 备 案 (2) 社 团 干 部 应 在 社 团 中 积 极 工 作, 经 常 联 系 社 团 成 员, 并 接 受 社 团 成 员 36

37 监 督 (3) 社 团 应 每 年 进 行 干 部 调 整 或 改 选, 团 委 对 不 称 职 的 干 部 有 权 罢 免 和 撤 销 其 职 务 (4) 社 团 负 责 人 ( 社 长 ) 应 由 社 团 推 荐, 经 团 委 考 察 合 格, 由 团 委 予 以 任 命 (5) 社 团 负 责 人 ( 社 长 ) 应 按 时 参 加 团 委 社 团 部 召 开 的 会 议,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应 提 前 请 假 并 由 社 团 其 他 干 部 代 替 (6) 社 团 负 责 人 ( 社 长 ) 要 做 好 本 社 团 的 常 规 工 作, 包 括 活 动 记 录 考 勤 计 划 总 结 素 质 学 分 确 认 及 各 种 资 料 的 上 交 (7) 院 团 委 社 团 部 对 社 团 干 部 实 行 考 核 评 比 制 度 对 工 作 态 度 端 正 成 绩 突 出 的 干 部, 给 予 校 级 优 秀 社 团 干 部 表 彰 第 四 章 社 团 的 经 费 第 十 三 条 来 源 : 各 社 团 可 自 行 收 取 一 定 的 会 费 用 于 常 规 活 动, 经 费 须 专 人 管 理 使 用 公 开 账 目 清 楚 ; 社 团 欲 举 行 大 型 活 动 时, 可 向 团 委 上 报 项 目 申 请 和 经 费 预 算,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由 团 委 拨 付 一 定 的 支 持 经 费 第 五 章 社 团 的 活 动 第 十 四 条 活 动 内 容 : 各 社 团 应 围 绕 其 成 立 宗 旨 积 极 展 开 各 项 有 意 义 的 活 动, 并 积 极 配 合 学 校 的 大 型 活 动 要 求 各 社 团 每 学 期 应 以 演 出 展 览 作 品 活 动 参 赛 等 形 式 展 示 和 汇 报 工 作 成 果 社 团 组 织 的 各 种 公 演 展 览 等, 必 须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活 动 时 间 : 社 团 活 动 原 则 为 每 两 周 活 动 1 次, 每 学 期 不 少 于 10 次, 每 次 活 动 时 间 不 少 于 1 小 时 第 十 六 条 活 动 限 制 : (1) 社 团 不 得 从 事 经 商 活 动, 确 属 与 社 会 活 动 有 关 的 事 宜, 须 事 先 报 团 委 及 学 生 处,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2) 未 经 批 准, 所 有 社 团 一 律 不 许 以 任 何 方 式 为 校 外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进 行 经 营 性 宣 传, 凡 违 反 者 将 追 究 社 团 组 织 者 的 责 任 37

38 (3) 未 经 批 准, 所 有 社 团 一 律 不 许 与 校 外 任 何 团 体 签 订 协 议, 接 受 赞 助, 凡 违 反 者 将 追 究 社 团 组 织 者 的 责 任 (4) 各 社 团 活 动 内 容 应 与 自 己 社 团 性 质 相 适 应, 组 织 活 动 不 应 过 度 超 越 自 己 性 质 所 规 定 的 范 围, 已 超 越 范 围 经 提 醒 仍 不 改 正 者, 取 消 该 社 团 下 年 度 的 注 册 资 格 第 十 七 条 支 持 和 倡 导 : 各 社 团 活 动 原 则 上 限 于 校 内, 以 丰 富 校 园 文 化 和 学 生 的 课 余 活 动 学 院 积 极 支 持 学 术 类 科 技 类 公 益 类 社 团 的 发 展, 提 倡 开 展 有 助 于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各 种 社 团 的 活 动 鼓 励 各 社 团 积 极 参 加 全 国 和 北 京 市 各 项 比 赛, 对 取 得 成 绩 的 社 团, 学 院 给 予 奖 励 并 在 今 后 的 活 动 经 费 中 优 先 保 证 第 十 八 条 指 导 教 师 的 聘 请 : 根 据 社 团 自 身 需 求, 可 以 聘 请 指 导 教 师, 如 需 聘 请 校 外 指 导 教 师 的, 应 事 先 报 团 委 批 准 方 可 聘 请, 指 导 教 师 的 酬 金 一 律 由 团 委 根 据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核 准 发 放, 各 社 团 无 权 自 行 允 诺 第 十 九 条 撤 销 取 缔 : 对 社 团 活 动 开 展 不 积 极, 组 织 不 完 善, 管 理 有 问 题 的 社 团, 团 委 有 权 责 其 整 顿, 直 至 宣 布 撤 销 取 缔 第 二 十 条 社 团 活 动 不 得 影 响 教 学 : 社 团 活 动 不 得 与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课 程 发 生 冲 突, 学 生 不 得 以 参 加 社 团 活 动 为 理 由 而 缺 课, 违 反 者, 按 学 院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处 理 因 社 团 参 加 学 院 指 定 的 大 型 活 动 社 会 重 大 活 动 校 外 重 大 比 赛 而 需 请 假 者, 由 团 委 统 一 请 假 第 二 十 一 条 社 团 活 动 须 有 计 划 : 所 有 社 团 安 排 的 活 动, 无 论 校 内 外, 必 须 在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将 内 容 地 点 上 报 团 委 备 案, 未 经 备 案 擅 自 张 贴 通 知 广 告 的 社 团 活 动 视 为 违 规, 要 追 究 其 社 团 组 织 者 的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社 团 校 外 活 动 要 求 : 凡 以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名 义 与 校 外 进 行 联 系 或 者 外 出 活 动 的, 都 应 提 前 报 团 委 审 批 第 六 章 社 团 的 考 核 根 据 社 团 上 交 的 月 考 核 自 评 表 及 院 团 委 社 团 部 对 社 团 活 动 的 抽 查 记 录 进 行 考 核, 学 期 末 进 行 优 秀 社 团 评 选 第 二 十 三 条 优 秀 社 团 的 评 选 条 件 : (1) 社 团 组 织 机 构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 含 社 团 章 程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38

39 (2) 社 团 常 规 活 动 的 开 展 积 极 有 成 效, 每 学 期 有 特 色 活 动 (3) 社 团 学 期 考 核 成 绩 前 三 名 (4) 评 选 比 例 不 超 过 全 校 社 团 总 数 的 5% (5) 对 优 秀 社 团 奖 励 奖 金 200 元, 作 为 社 团 活 动 经 费 第 七 章 社 团 指 导 教 师 第 二 十 四 条 每 个 社 团 按 需 要 经 院 团 委 批 准 后 可 聘 请 一 名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教 师 要 有 指 导 该 社 团 的 能 力 要 认 真 负 责, 严 格 管 理, 有 奉 献 精 神 第 二 十 五 条 指 导 教 师 每 学 期 要 向 团 委 上 交 活 动 计 划, 学 期 末 上 交 活 动 总 结 第 二 十 六 条 指 导 教 师 要 严 格 记 录 活 动 内 容 和 考 勤, 每 月 月 底 之 前 把 考 勤 和 活 动 记 录 上 交 团 委 第 二 十 七 条 指 导 教 师 要 经 常 与 团 委 反 馈 活 动 情 况, 及 时 解 决 出 现 的 问 题 第 二 十 八 条 凡 有 指 导 教 师 的 社 团, 原 则 上 两 周 活 动 一 次, 活 动 时 间 小 时 第 二 十 九 条 聘 请 校 外 专 家 做 指 导 教 师 的, 每 活 动 一 次 按 50 元 酬 金 发 放 ; 聘 请 校 内 老 师 做 指 导 教 师 的 每 活 动 一 次 按 40 元 酬 金 发 放 课 时 费 由 团 委 统 计, 每 学 期 发 放 一 次 第 三 十 条 由 指 导 教 师 带 队 代 表 学 校 外 出 参 加 比 赛 的 社 团, 并 获 奖 励 者, 社 团 成 员 按 照 学 生 奖 学 金 条 例 进 行 奖 励, 指 导 教 师 按 学 校 规 定 核 算 酬 金 第 三 十 一 条 外 出 参 加 比 赛 占 用 节 假 日, 且 比 赛 进 入 决 赛 阶 段, 社 团 成 员 按 学 校 规 定 给 予 补 贴 第 三 十 二 条 院 级 刊 物 的 指 导 教 师, 每 期 刊 物 由 学 院 认 可 后 发 放 100 元 酬 金 ( 院 刊 每 学 期 不 超 过 2 期 ) 系 级 刊 物 的 指 导 教 师, 每 期 刊 物 由 学 院 认 可 后 发 放 50 元 酬 金 ( 系 刊 每 学 期 不 超 过 1 期 )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北 京 信 息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团 委 负 责 解 释 39

40 学 生 参 加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素 质 学 分 的 确 认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第 二 课 堂 是 学 校 教 育 过 程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学 生 利 用 课 余 时 间,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以 开 阔 视 野 扩 展 知 识 增 进 身 心 健 康 及 能 力 的 各 项 活 动, 旨 在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劳 全 面 发 展 和 自 身 综 合 素 质 的 提 高 第 二 章 第 二 课 堂 素 质 学 分 的 规 定 第 二 条 为 鼓 励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学 院 规 定 : 凡 我 院 学 生, 必 须 在 毕 业 前 修 满 20 个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素 质 学 分 方 可 毕 业, 其 成 绩 为 毕 业 学 期 的 操 行 评 定, 成 绩 单 上 记 为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第 三 章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的 核 定 第 三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累 计 的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素 质 学 分, 就 是 毕 业 学 期 的 操 行 评 定 成 绩, 也 称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其 核 定 要 求 如 下 : 1. 采 用 等 级 制 ; 2. 在 校 期 间, 累 计 获 得 20 个 素 质 学 分 者,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记 为 合 格 ; 3. 在 校 期 间, 累 计 获 得 个 素 质 学 分 者,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记 为 良 好 ; 4 在 校 期 间, 累 计 获 得 30 个 以 上 素 质 学 分 者,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记 为 优 秀 ; 5 在 校 期 间, 累 计 素 质 学 分 不 足 20 者,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记 为 不 合 格 凡 在 校 期 间,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不 能 取 得 毕 业 资 格 第 四 章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内 容 及 素 质 学 分 分 布 第 四 条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素 质 学 分 是 每 名 学 生 必 须 在 学 校 学 习 期 间 内 获 得, 不 可 用 其 它 科 目 的 学 分 替 代 的, 每 名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安 排 和 选 择 参 加 不 同 的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取 得, 毕 业 时 达 到 20 个 素 质 学 分 即 可 我 院 开 设 的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项 目 及 对 应 的 素 质 学 分 1. 军 训 90 学 时 4 分 必 选 2. 入 学 教 育 20 学 时 1 分 必 选 40

41 3. 参 加 学 院 批 准 的 某 个 社 团, 并 按 规 定 进 行 社 团 活 动 满 一 学 期, 工 作 积 极 有 成 绩 者 1 2 分 4. 参 加 教 学 系 组 织 的 专 业 二 课 堂 学 习 活 动 满 一 学 期 者 1 2 分 5. 参 加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等 讲 座 或 宣 传 活 动 者 0.5 分 / 次 6. 进 行 社 会 调 查 并 写 出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 每 篇 3000 字 以 上 ) 3 分 / 篇 7. 听 学 术 讲 座 并 写 1000 字 以 上 感 想 1 2 分 / 次 8. 参 加 党 校 积 极 分 子 培 训 并 成 为 优 秀 学 员 者 1 分 9.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满 一 学 期, 并 能 圆 满 完 成 任 务 者 1 2 分 10. 担 任 院 学 生 会 主 席 副 主 席 团 委 副 书 记 学 院 刊 物 主 编 一 学 期 以 上, 工 作 积 极 努 力 有 成 绩 者 2 3 分 11. 担 任 院 学 生 会 委 员 团 委 委 员 团 总 支 委 员 系 学 生 会 委 员 学 生 社 团 主 要 负 责 人 ( 社 长 ) 班 长 团 支 部 书 记 学 院 刊 物 编 委 满 一 学 期, 工 作 积 极 努 力 有 成 绩 者 1 2 分 12. 担 任 院 团 委 学 生 会 干 事 工 作 积 极 努 力 满 一 学 期 的 1 分 13. 参 加 学 院 的 科 研 课 题 并 完 成 任 务 者 2 5 分 14. 积 极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大 型 活 动, 或 在 一 学 期 内 固 定 承 担 院 学 生 处 团 委 交 办 的 重 要 工 作 且 认 真 完 成 任 务 者 1 分 15. 坚 持 学 雷 锋 做 好 事 一 学 期 以 上 或 对 校 园 建 设 有 贡 献 者 1 分 16.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业 余 社 会 就 业 取 证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者 2 分 17. 积 极 参 加 献 血 等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1 4 分 / 次 18. 参 加 全 国 市 级 各 类 竞 赛 并 取 得 成 绩 1 5 分 / 次 第 五 章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的 组 织 及 素 质 学 分 确 认 第 五 条 第 二 课 堂 中 的 入 学 教 育 军 训 专 业 二 课 堂 学 习 活 动 由 教 学 系 学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等 部 门 按 教 学 计 划 统 一 安 排 并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 第 六 条 调 查 报 告 由 调 查 单 位 ( 个 人 )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社 会 调 查 报 告 由 班 主 任 或 辅 导 员 审 阅, 合 格 者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 第 七 条 校 区 统 一 组 织 的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学 术 讲 座 党 校 学 习 等 活 动 参 41

42 加 者 的 素 质 学 分 由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记 录 考 勤 并 上 报 校 区 团 委, 由 校 区 团 委 统 一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教 学 系 组 织 的 形 势 与 政 策 教 育 学 术 讲 座 等 活 动 参 加 者 的 素 质 学 分 由 教 学 系 负 责 考 勤 记 录 并 汇 总 确 认 第 八 条 听 学 术 讲 座 后 所 写 感 想 由 辅 导 员 或 班 主 任 审 阅, 合 格 者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 第 九 条 担 任 院 系 级 学 生 干 部 的, 由 校 区 团 委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 身 兼 多 职 的 学 生 干 部, 素 质 学 分 可 取 高 分 项, 但 不 得 重 复 加 分 ; 第 十 条 担 任 班 级 学 生 干 部 由 本 班 班 主 任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 第 十 一 条 担 任 刊 物 编 辑 人 员 的 由 刊 物 的 责 任 教 师 ( 或 校 区 团 委 教 学 系 )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但 学 期 内 未 有 期 刊 出 版 的 当 学 期 不 予 加 分 第 十 二 条 参 加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者 的 素 质 学 分 由 校 区 专 门 主 管 教 师 确 认 ; 第 十 三 条 参 加 社 团 活 动 或 献 血 等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者 的 素 质 学 分 由 校 区 团 委 社 团 负 责 人 ( 指 导 教 师 ) 班 主 任 确 认 第 十 四 条 获 得 各 级 奖 励 参 加 各 种 取 证 培 训, 凭 证 书 由 系 学 生 工 作 管 理 人 员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 第 十 五 条 参 加 院 ( 系 ) 各 项 大 型 活 动 的, 由 组 织 者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第 十 六 条 坚 持 学 雷 锋 做 好 事 一 学 期 以 上 的, 由 服 务 对 象 负 责 人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第 十 七 条 参 加 科 研 课 题 并 完 成 任 务 者, 由 课 题 验 收 单 位 确 认 素 质 学 分 第 十 八 条 每 个 学 生 的 第 二 课 堂 素 质 学 分 以 学 生 素 质 学 分 记 录 册 为 依 据, 由 班 主 任 负 责 每 学 期 记 载 在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素 质 学 分 记 录 总 表 上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素 质 学 分 记 录 总 表 每 学 期 由 班 主 任 上 报 教 学 系 分 管 班 级 的 专 职 辅 导 员 和 团 委 各 一 份 存 档, 毕 业 学 期 由 班 主 任 汇 总 核 定 为 综 合 素 质 成 绩, 经 教 学 系 团 委 审 核 后 报 教 务 处 填 入 学 生 毕 业 成 绩 表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此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在 院 学 生 处 团 委 ; 检 查 权 在 学 生 处 团 委 教 务 处 42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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