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 愛 的 國 富 浩 華 朋 友 :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正 式 與 大 家 見 面 了, 讓 你 們 久 等, 深 感 抱 歉, 未 來 每 季 將 出 刊 一 次 期 盼 藉 由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的 出 刊 能 與 各 位 朋 友 有 更 密 切 的 交 流 與 對 話 通 訊 主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敬 愛 的 國 富 浩 華 朋 友 :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正 式 與 大 家 見 面 了, 讓 你 們 久 等, 深 感 抱 歉, 未 來 每 季 將 出 刊 一 次 期 盼 藉 由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的 出 刊 能 與 各 位 朋 友 有 更 密 切 的 交 流 與 對 話 通 訊 主"

Transcription

1 Newsletter July2015 創 刊 號

2 敬 愛 的 國 富 浩 華 朋 友 :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正 式 與 大 家 見 面 了, 讓 你 們 久 等, 深 感 抱 歉, 未 來 每 季 將 出 刊 一 次 期 盼 藉 由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的 出 刊 能 與 各 位 朋 友 有 更 密 切 的 交 流 與 對 話 通 訊 主 要 內 容 分 為 三 部 份, 一 為 國 富 浩 華 動 態, 報 導 國 富 浩 華 台 灣 與 國 富 浩 華 國 際 舉 辦 及 參 與 的 重 要 會 議 與 活 動 二 為 專 題 報 導, 係 由 國 富 浩 華 團 隊 成 員 針 對 國 際 國 內 之 重 要 財 務 審 計 稅 務 與 工 商 實 務 議 題 作 深 入 研 究 報 導 三 為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彙 整 報 導 國 內 外 重 要 法 規 的 制 定 修 訂 及 新 法 規 釋 令 之 內 容 國 富 浩 華 衷 心 希 望 本 通 訊 的 出 刊 能 獲 得 各 位 朋 友 的 支 持, 也 期 盼 各 位 朋 友 本 於 愛 護 國 富 浩 華 的 心, 不 吝 對 我 們 提 出 您 寶 貴 的 意 見, 讓 我 們 能 不 斷 的 努 力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創 刊 號 發 行 人 蘇 炳 章 發 行 所 國 富 浩 華 ( 台 灣 )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改 進, 精 益 求 精 國 富 浩 華 ( 台 灣 )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本 刊 物 中 的 資 訊 僅 為 一 般 資 料, 僅 供 讀 者 參 考 用, 讀 者 在 沒 有 諮 詢 專 業 意 見 前, 不 應 根 據 本 刊 內 容 作 出 任 何 決 定 其 內 容 未 經 國 富 浩 華 ( 台 灣 )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轉 載 或 作 其 他 目 的 之 使 用 若 有 任 何 事 實 法 令 或 政 策 之 變 更, 國 富 浩 華 ( 台 灣 )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保 留 修 正 本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內 容 之 權 利 2015 國 富 浩 華 ( 台 灣 )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3 國富浩華 台灣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Crowe Horwath (TW) CPAs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國富浩華通訊 國富浩華通訊 July 2015 創刊號 Newsletter Newsletter This issue of Newsletter published by Crowe Horwath (HK) CPA Limited provides an update on tax, financial reporting, other technical issues, as well as the company activities and our community involvement. Please cl ick to access the latest issue available in the Insights section of our website. You can also click the back issues o f all prior News E xpress and Newsletter for review. 關於國富浩華 1 董事主席話語 1 由國富浩華 香港 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最新編製的公司通訊經已出版 內容包括稅務 財務報告 其他技術性議題 以及公司活動等 歡迎 登入 ehorwath.hk 的 通訊 欄目瀏覽最新發佈內容 以掌握最新專業資訊 並了解本公司的動態 同時亦可翻閱往期的專業快 訊及通訊 我們的團隊 2 國富浩華動態 2015 全國合夥人大會 3 鈦昇科技上櫃掛牌 3 國富浩華國際 2015 亞太區年會 3 活動剪影 3 財務專題 非公開發行企業會計準則發展趨勢解析與因應 4 實務專題 如何提升中小企業會計資訊品質及善盡會計師責任 14 稅務專題 房地合一稅簡介 22 法規釋令輯要 公司法 28 Audit Tax Advisoy 租稅法規 32 證券交易法 34

4 國富浩華通訊 關於國富浩華 國富浩華國際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國富浩華國際(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為一全球性全方位會計網絡 在世界各地 120 多個國家擁有超過 200 家獨立之成員所 並有約 720 個服務據點分佈全球各地 為客戶提供全球化之審計 稅務及企業諮詢等專 業服務 國富浩華台灣 Crowe Horwath (TW) CPAs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國富浩華國際(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在台灣之獨立成員所 係由第一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 敬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建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基於共同經營理念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合 組設立 目前有 23 位執業會計師及 300 多位專業人員 組成堅強的專業服務團隊 身為國富浩華國際之成員所 我們最終的目標是協助客戶在台灣及全球各地成功的經營事業及拓展業務 多年 來我們服務許多不同類型的客戶 包括一般公司 公開發行及上市櫃公司 跨國企業 學校及基金會等非營利 組織 累積了豐富的審計 稅務及企業諮詢等專業服務經驗 多元及跨國性之服務網絡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除於台北設立總部外 另設分所於台北 台中 彰化及高雄 與國富浩華國際建 構成全球之服務網絡 為客戶提供更多元化及跨國性之專業服務 董事主席話語 國富浩華台灣於 2013 年 1 月 1 日由國內三家知名中 蘇炳章會計師 董事主席 型會計師事務所 台北第一 台中敬業及高雄建興 共 23 位會計師合組而成 這是國內非常少見的中型事 務所實質合併案例 當時合組設立的最主要目的並非 追求事務所經營規模之擴大 而是將各事務所原有資 在合組成立時 我們並沒有舉辦盛大的合併慶祝酒會 年多的時間 但運作都相當順暢 經歷金管會的評核 Crowe Horwath 國際總部來台評鑑等 皆獲得不錯的 評價 也沒有對產官學界及媒體有太多宣傳 全體會計師都 工作底稿電子化全面實施 堅信 質變量變理論 認為只要有良好的質變自然就 審計作業程序中 工作底稿電子化是極為重要的一環 會產生更大的量變 若只是一味追求量變 完全沒有 不但可以提升會計師的簽證品質 更能提高審計作業 好的質變配合 量變終究只會是曇花一現 最終依然 的工作效率 是近年來國內外具規模之會計師事務所 會產生不好的質變 極力推行的政策 本所不落人後 在事務所合組成立 事務所合組成立後 全體會計師基於一致的理念 立 後立即投入大量人力 並配合自有的資訊軟體人員 即投入全面性整合工作 二年多來默默耕耘 終於達 在短短一 二年內即完成資訊系統的建置 更在各分 成階段性任務 有了很不錯的成績 所全面成功的實施 大大提升本所的簽證品質水準及 建立完整的品質控管制度 並確實遵行 工作效率 與我們當初合組事務所的初衷完全相符 事務所合組成立初期 大家拋棄本位主義 開誠佈公 積極推動國際化 獲得迴響 很快就整合出一套完整的品質控管制度 並立即全面 國富浩華台灣是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的台 實施 要求每位成員共同遵循 無論是總部運作 董 灣成員所 在事務所合組成立前 原三家事務所就已 事經營會運作模式 各分所運作模式或者是審計 稅 分別為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的成員 然因 務 行政及國際事務作業程序皆訂有一套務實可行的 標準規範 並且定期追踪考核 檢討改進 儘管才二 當時三所尚未整併 在與國際總部以及他國成員所的 源充分整合與分享 創造出更完善的專業與服務品質 Audit Tax Advisoy 交流溝通上 不能發揮最大的效率效果 合組成立 1

5 國富浩華通訊 透過國際交流活動與各領域研討訓練課程 讓我們迅 二年多來 我們積極推動國際化並獲得豐碩的成果 速掌握國際動態 在專業素養上與時俱進 並積極培 參訪國際成員所加強與成員所間的聯繫 育國際人才 提升國際業務的服務品質 本所合組之初 董事會及經營會成員拜訪大陸國 無論轉出及轉入之國際案件 我們皆能提供完善的溝 富浩華國際的成員所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 與其 通平台及服務 如最近本所客戶欲到印尼 美國 韓 首席合夥人洽談合作 聯盟內容 彼此交流 另 國等地投資 需要當地會計師的協助 我們立即和當 外 亦拜訪香港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 雙方深 地國富浩華成員所進行案件溝通 為客戶提供即時的 入交談 就兩岸三地實務情況以及合作互動的平 窗口 美國 英國國富浩華成員所的客戶於台灣進行 台進行交流溝通 投資 我們亦立即協助處理 為客戶提供服務 參加國富浩華國際全球及亞洲年會 2014 年本人參加了國富浩華國際總部在巴黎舉 提高全體會計師對事務所向心力 行的世界年會 全球 120 多個國家 總計近 500 本事務所由原三家事務所之會計師合組而成 會計師 位會計師與會 會議期間除針對會計各領域進行 們平日分別在北 中 南三地區 為了增進會計師間 研討 亦邀請不同領域的企業客戶蒞臨演講 各 的情誼 培養出共同的革命情感 凝聚每位會計師的 國會計師對專業議題相互交流 增進聯繫 透過 向心力是絕對不可或缺的 因此我們每年的年度合夥 這個機會讓國際間對國富浩華台灣有更深刻的認 人大會都盛大舉辦 不但要求每位會計師參加 更希 識 也提升國際業務服務平台的效率與品質 望能攜帶眷屬參加 讓所有會計師及家人們相聚在一 2015 年 4 月中旬 我與國際業務部同仁 一同前 起 連絡感情 就像一家人 第一年年度會夥人大會 往參加在香港舉辦的國富浩華國際亞洲年會 共 我們選在南部義大世界舉辦 入住義大皇家酒店 除 有 20 多個國家 100 多位會計師參加 會議期間 了正式會議外 更有聯誼晚宴 讓會計師和眷屬們都 也特別針對移轉訂價稅務問題以及提升審計品質 能相互交流 第二年我們選在中部風光明媚的日月潭 與效率等專題進行研討 涵碧樓舉辦 花費雖大 但我們讓所有會計師及家人 產生更大的迴響 讓全體會計師及家人對事務所更有 邀請國富浩華國際聯合主席來訪 向心力 2015 年 4 月初國富浩華台灣舉辦年度合夥人大 會 並邀請國富浩華國際總部聯合主席楊劍濤來 國富浩華台灣的合組是成功的 我們感到非常欣慰 訪 與全體合夥人交流 努力終究會獲得成果 我們相信國富浩華台灣的合組 指派同仁們定期參加國富浩華總部舉辦之各領域 研討會及教育訓練課程 設立成功 是一個成功案例 期盼未來在全體會計師 的高度團結與繼續努力下 讓事務所越來越好 好還 培育事務所國際人才 提升國際業務服務品質 會更好 我們的團隊 蘇炳章會計師 董事主席/總所長 王日春會計師 董事/執行長/台中所所長 林志隆會計師 董事/台北所所長 謝仁耀會計師 董事/審計長/高雄所所長 黃勝義會計師 董事/國際事務長 張福郎會計師 董事 林美玲會計師 營運長 王戊昌會計師 稅務/風控長 Audit Tax Advisoy 2

6 國富浩華通訊 國富浩華動態 2015 全國合夥人大會 鈦昇科技上櫃掛牌 本所於 4 月 日 連續二 天 在風光明媚的日 月潭涵碧樓舉行 年度全國合夥人 會議相關活動 包含台北 台中 高雄所的會計師 全體合夥人與大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及眷屬總共 40 多 人參加 國富浩 華國際總部聯合 主席亦是中國聯 盟所瑞華會計師 事務所首席合夥 會計師楊劍濤也 率團來台共襄 董事會成員與國富浩華聯合主席楊劍濤先生(中) 盛舉 整個活動 包括合夥人會議 合夥會計師及眷屬聯誼晚宴及遊潭三 大活動場 場面熱烈 展現全所高度凝聚力 年度合夥人會議除邀請楊劍濤主席以國富浩華國際的現 況與發展為題作專題演講外 會議中並承認 103 年度財 務報表 通過 103 年工作執行與檢討報告及 104 年預計 工作計畫案 本所協助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上櫃掛牌事宜 鈦 昇科技於 102 年 11 月登錄興櫃交易 櫃買中心於 104 年 2 月全票通過其申請上櫃案 並於 104 年 6 月 9 日上 櫃掛牌交易 高雄所所長謝仁耀會計師(右三) 李青霖會計師代表 本所輔導團隊出席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掛牌儀 式 表達恭賀之意 鈦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燕巢區 實收資本額 5.6 億 員工人數約 200 餘人 主要營業項目為半導體 設備 雷射打印機 SIP 雷射切割機 LED 設備(電漿清 洗機 陶瓷雷射鑽孔機) 軟性印刷電路板設備及手機 觸控面板之設計 製造 安裝及買賣等業務 國富浩華國際 2015 亞太區年會 蘇炳章總所長與本所王家祥會計師 王偉鈴資深經理 邱顯丞襄理 蘇 子云會計師 參加於香港舉行之 2015 國富浩華亞太區年會 來自 20 多 國 百餘位國富浩華國際網絡成員以及來自不同專業領域的企業客戶聚 首一堂 增進聯繫 互相交流並討論業界最新資訊 共同推動國際聯盟 所之業務合作 為國富浩華亞太地區業務溝通網絡提供一完善平台 此 次年會 台灣 中國大陸 香港 馬來西亞以及新加坡各國國富浩華所 長 與香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先生 國富浩華國際主席楊劍濤先生以及 Mr.Chunk Allen 執行長 Mr.Kevin McGrath 亞太區執行董事莫玄樂 先生 特別齊聚一堂 相互交流 穩固溝通網絡 國富浩華與香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先生餐敘 活動剪影 黃勝義會計師為台中所 新進人員進行教育訓練 Audit Tax Advisoy 蘇炳章會計師擔任高雄市 十大傑出青年評審 3 高雄所專題講座

7 國富浩華通訊 財務專題 非公開發行企業會計準則發展趨勢解析與因應 謝仁耀會計師 審計長/高雄所所長 壹 非公開發行企業適用會計規範之發展趨勢 一 非公開發行企業適用之會計規範 會計規範 第一階 法律 第二階 行政命令 非公開發行公司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三階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非公開發行企業會計準則 規範範圍 原則性規範 細部規範(會計項目之定義 認列及衡量之規範) 更詳細地規範(如利息資本化 資產減損 特殊產業 存貨之處理及合資企業等) 表1 二 非公開發行企業適用會計規範之發展趨勢 依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已是全球的 趨勢 在與國際接軌的潮流與政策下 我國公開發 行公司已於 2013 年起分兩階段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 以下簡稱 IFRSs 2015 年以後則全面採用 在與國際接軌的政策及會計準則大小分流之趨勢下 中小企業之主管機關經濟部決定以 IFRSs 為本 另 制定適用於中小企業之會計準則 惟在適法性之前 提下 乃依序循者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處理準 則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三位階之一條鞭基礎進行 修訂 貳 商業會計法之修正重點 28-1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 其要素如下 一 資產 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 該資源由商業控制, 並 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二 負債 指因過去事項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 預期該義務之 清償 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三 權益 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28-2 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 其要素如下 一 收益 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 以資產流入 增值或負 為因應國際會計準則發展趨勢 檢討不合時宜之條文 使會計處理準則能與國際接軌 非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 務報告所依據之基本大法 商業會計法已於 103 年 5 月 30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修正條文將自 105 年 1 月 1 日 實施 但企業得自願自 103 年會計年度起 適用修正之 條文 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 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 二 費損 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 以資產流出 消耗或負 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 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2. 認列條件 增訂商業會計法第 41-1 條 認列 係將符合要素定義 並滿足認列 條件之項目 列入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 表之程序 一 修正方向 為因應我國接軌國際會計準則之發展趨勢, 接軌我 國會計實務, 並考量近年來會計準則快速變動, 商 會法難以即時配合修正, 因而朝向會計準則不入法, 以提高法律修訂時效性 (一) 僅規範原則性事項(僅納入永久性 不輕易變動 且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之原則性規範) (二) 相關細部會計處理 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或透 過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規範之 (俾具彈性) 41-1 資產 負債 權益 收益及費損 應符合下列條件 始得認 列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 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 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3. 衡量基礎 增訂商業會計法 41-2 條 衡量 係決定財務報表要素認列及列示 於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金額的程 序 並涉及對特定衡量基礎之選擇 二 修正重點 (一)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 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 構 之規定 增訂財務報表要素 認列條件及 衡量基礎之原則性規範(修正條文第 28 之 1 條 28 之 2 條 41 之 1 條及第 41 之 2 條) Audit Tax Advisoy 1. 財務報表之要素 (1) 與財務狀況有關之要素 增訂商業會計法第 28-1 條 (2) 與財務績效有關之要素 增訂商業會計法第 28-2 條 41-2 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 應視實際情形 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 包括歷史成本 公允價值 淨變現價 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4

8 ( 二 )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之 規 定, 將 損 益 表 修 正 為 綜 合 損 益 表, 並 修 正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之 揭 露 事 項 及, 本 法 用 語 ( 修 正 條 文 第 及 第 31 條 ) 1. 綜 合 損 益 表 取 代 損 益 表 : 配 合 IFRS 之 規 範, 將 財 務 報 表 之 內 容 作 了 修 正, 部 分 資 產 與 負 債 之 帳 面 金 額, 雖 於 本 期 產 生 變 動, 屬 收 益 及 費 損 項 目, 但 並 不 認 列 於 損 益, 而 是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例 如 :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 因 此, 綜 合 損 益 表 內 容 可 分 為 二 部 分, 一 為 本 期 損 益, 一 為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2. 刪 除 得 以 累 積 盈 虧 變 動 表 或 盈 虧 撥 補 表 取 代 權 益 變 動 之 規 範 3. 將 一 會 計 年 度 純 益 ( 純 損 ) 計 算 與 表 達 之 規 範, 擴 大 為 對 綜 合 損 益 之 報 導 ( 三 ) 配 合 本 法 修 正 後 就 會 計 準 則 僅 作 原 則 性 規 範, 爰 刪 除 有 關 會 計 科 目 分 類 入 帳 基 礎 及 損 益 計 算 之 規 定 ( 會 計 準 則 不 入 法 )( 現 行 條 文 第 27 條 第 42~47 條 第 49~55 條 第 58~61 條 第 63 條 及 第 64 條 ) 1. 刪 除 通 用 會 計 制 度 之 規 範 經 濟 部 曾 於 1998 年 訂 頒 商 業 通 用 會 計 制 度 規 範, 鑑 於 該 項 通 用 會 計 制 度 規 範 之 內 容 於 商 業 會 計 法 及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已 有 相 關 規 定, 及 實 務 上 並 未 有 任 何 同 業 公 會, 自 訂 會 計 制 度 報 請 備 查 之 情 況, 因 此, 刪 除 商 業 沿 用 共 通 性 會 計 制 度 之 相 關 規 定, 僅 保 留 由 商 業 依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其 會 計 制 度 2. 刪 除 會 計 項 目 細 部 規 範 為 使 商 業 會 計 法 趨 向 於 原 則 性 規 範, 修 正 刪 除 屬 會 計 項 目 細 部 規 範 之 部 分, 改 由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包 括 : (1) 刪 除 對 會 計 項 目 分 類 之 規 範 為 使 會 計 項 目 之 分 類 及 表 達 更 具 彈 性, 以 適 商 業 需 要, 刪 除 對 會 計 項 目 分 類 之 規 範, 修 正 為 會 計 項 目 應 按 財 務 報 表 之 要 素 適 當 分 類, 商 業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增 減 之 (2) 刪 除 以 非 貨 性 資 產 交 換 取 得 之 資 產, 若 牽 涉 現 金 收 付 時, 有 關 現 金 收 付 部 分 對 資 產 認 列 金 額 調 整 之 規 範 (3) 刪 除 個 別 辨 認 法 先 進 先 出 法 加 權 平 均 法 及 移 動 平 均 法 等 存 貨 成 本 計 算 方 式 之 說 明 (4) 刪 除 備 抵 呆 帳 不 足 沖 轉 時, 不 足 之 數 應 以 當 期 損 失 列 帳 之 規 定 (5) 刪 除 有 關 平 均 法 定 率 遞 減 法 年 數 合 計 法 生 產 數 量 法 及 工 作 時 間 法 等 折 舊 方 法 計 算 方 式 之 說 明 (6) 刪 除 無 形 資 攤 銷 與 減 損 會 計 處 理 之 規 定, 及 創 業 期 間 發 生 之 費 用, 應 作 為 當 期 費 用 之 規 範 (7) 刪 除 長 期 工 程 合 約 之 工 程 損 益 可 合 理 估 計 者, 應 於 完 工 期 前 按 完 工 比 例 法 攤 計 列 帳 之 規 範 3. 刪 除 自 用 土 地 辦 理 重 估 價 之 規 範 我 國 雖 有 資 產 重 估 之 會 計 實 務, 但 與 IFRS 規 範 之 資 產 重 估 價 模 式, 不 論 在 衡 量 基 礎 或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處 理 均 存 有 差 異 此 次 修 正 將 舊 法 對 自 用 土 地 之 特 別 規 範 予 以 刪 除, 但 仍 維 持 資 產 重 估 之 會 計 處 理, 以 保 留 未 來 適 用 IFRS 重 估 價 模 式 之 空 間 4. 刪 除 用 品 盤 存 與 其 他 遞 延 費 用 之 規 範 舊 法 規 範 之 用 品 盤 存 及 其 他 遞 延 費 用, 因 非 屬 IFRS 要 求 列 報 之 單 行 項 目, 因 此, 刪 除 對 用 品 盤 存 與 其 他 遞 延 費 用 之 相 關 規 範 : 5. 刪 除 退 休 金 提 撥 制 度 之 規 範 原 規 範 商 業 應 於 員 工 在 職 期 間 依 法 提 列 退 休 金 準 備 提 撥 與 商 業 完 全 分 離 之 退 休 準 備 金 或 退 休 基 金 鑑 於 退 休 金 提 撥 制 度, 屬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6 條 及 所 得 稅 法 第 33 條 規 範 事 項, 其 性 質 非 屬 會 計 原 則, 因 此, 刪 除 提 列 退 休 金 準 備 提 撥 與 商 業 完 全 分 離 之 退 休 準 備 金 或 退 休 基 金 等 與 退 休 金 提 撥 制 度 相 關 之 文 字 6. 刪 除 保 留 盈 餘 提 列 準 備 之 規 範 因 公 司 法 第 237 條 已 有 保 留 盈 餘 提 列 準 備 相 關 規 範, 且 其 性 質 非 屬 會 計 原 則, 故 刪 除 第 63 條, 此 為 本 次 修 正 唯 一 刪 除 條 文 ( 四 ) 文 字 修 正 1. 會 計 用 語 之 修 正 此 次 修 正 30 條 之 條 文 中,, 有 9 條 條 文 僅 因 文 字 用 語 而 修 正 : (1) 業 主 權 益 股 東 權 益 修 正 為 權 益 (2) 科 目 修 正 為 會 計 項 目 項 目 (3) 有 價 證 券 修 正 為 金 融 工 具 (4) 評 估 修 正 為 衡 量 (5) 註 釋 修 正 為 附 註 (6) 公 平 價 值 市 價 修 正 為 公 允 價 值 (7) 帳 面 價 值 修 正 為 帳 面 金 額 (8) 會 計 方 法 修 正 為 會 計 政 策 Audit Tax Advisoy 5

9 參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修 正 重 點 配 合 商 業 會 計 法 之 修 正, 經 濟 部 於 103 年 11 月 19 日 發 佈 新 修 正 之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一 修 正 方 向 ( 一 ) 配 合 商 業 會 計 法 之 修 正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用 語, 調 整 本 準 則 之 會 計 用 語 ( 二 ) 修 訂 會 計 項 目 之 定 義 認 列 及 衡 量 之 規 範 ( 三 ) 擬 另 制 定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作 為 會 計 處 理 更 詳 細 之 規 範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2 條 :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應 依 本 法 本 準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辦 理 ; 其 未 規 定 者,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辦 理 二 修 正 重 點 ( 一 ) 為 期 使 國 內 會 計 專 業 名 詞 一 致,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將 損 益 表 修 正 為 綜 合 損 益 表 ( 修 正 條 文 第 32 條 及 第 3 條 ) 1. 綜 合 損 益 表 組 成 要 素 ( 表 2) 另 外, 企 業 應 於 綜 合 損 表 中 揭 露 下 列 項 目 之 當 期 分 攤 數 : (1) 本 期 損 益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及 母 公 司 業 主 (2)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非 控 制 權 益, 及 母 公 司 業 主 2. 會 計 科 目 修 正 為 會 計 項 目 ( 二 )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資 產 與 負 債 應 按 流 動 性 及 非 流 動 性 之 分 類 分 別 表 達 ( 修 正 條 文 第 14 條 )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表 達 修 正 如 表 3: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本 期 損 益 +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組 成 要 素 收 入 ( 一 般 收 益 費 損 ) 財 務 成 本 採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之 損 益 所 得 稅 費 用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➅ 本 期 損 益 三 修 正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範 圍 ; 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修 正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會 計 項 目 分 類, 以 及 修 正 應 收 票 據 及 應 收 帳 款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修 正 條 文 第 15 條 ) 將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定 義 修 正 為 : 指 庫 存 現 金 活 期 存 款 及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甚 小 之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定 期 存 款 或 投 資 原 短 期 投 資 修 正 為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並 修 正 會 計 項 目 分 類 如 下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確 定 給 付 辦 法 之 精 算 損 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下, 有 效 避 險 部 位 所 產 生 的 損 益 ➅ 採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刪 除 非 常 損 益 及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累 計 影 響 數 表 2 資 產 流 動 資 產 非 流 動 資 產 負 債 流 動 負 債 非 流 動 負 債 權 益 權 益 資 本 ( 或 股 本 )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 或 累 積 虧 損 ) 其 他 權 益 庫 藏 股 票 表 3 * 關 於 其 他 權 益 部 分, 包 括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損 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及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等 會 計 項 目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 流 動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流 動 1. 修 正 應 收 票 據 及 應 收 帳 款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但 未 附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票 據 或 未 附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若 折 現 之 影 響 不 大, 得 以 交 易 金 額 或 票 面 金 額 衡 量 四 增 訂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礦 產 資 源 生 物 資 產 遞 遞 所 得 稅 資 產 負 債 準 備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等 會 計 項 目 之 定 義 原 始 認 列 及 後 續 衡 量 ( 修 正 條 文 第 17~20 條 第 22 條 第 25 條 及 第 26 條 ) Audit Tax Advisoy 6

10 增 訂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指 為 賺 取 租 金 或 資 本 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具, 而 由 所 有 者 或 融 資 租 賃 之 承 租 人 所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應 按 其 原 始 成 本 認 列, 後 續 衡 量 應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增 訂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指 用 於 商 品 或 勞 務 之 生 產 或 提 供 出 租 予 他 人 或 供 管 理 目 的 而 持 有, 且 預 期 使 用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之 有 形 資 產, 包 括 土 地 建 築 物 機 器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及 辦 公 設 備 等 會 計 項 目 應 按 照 取 得 或 建 造 時 之 原 始 成 本 及 後 續 成 本 認 列, 後 續 衡 量 應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所 有 權 受 限 制 及 供 作 負 債 擔 保 之 事 實 與 金 額, 應 予 揭 露 增 訂 生 物 資 產, 指 與 農 業 活 動 有 關 且 具 生 命 之 動 產 或 植 物 應 依 流 動 性 區 分 為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並 以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衡 量 但 取 得 公 允 價 值 需 耗 費 過 當 之 成 本 或 努 力 者, 得 以 其 成 本 減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增 訂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指 與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未 使 用 課 稅 損 失 遞 轉 後 期 及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有 關 之 未 來 期 間 可 回 收 所 得 稅 金 額 增 訂 負 債 準 備, 指 不 確 定 時 點 或 金 額 之 負 債, 應 依 流 動 性 區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商 業 因 過 去 事 件 而 負 有 現 時 義 務, 且 很 有 可 能 需 要 流 出 具 經 濟 效 益 之 資 源 以 清 償 該 義 務, 及 該 義 務 之 金 額 能 可 靠 估 計 時, 應 認 列 準 備 增 訂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指 與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有 關 之 未 來 期 間 應 付 所 得 稅 五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六 號 資 產 減 損, 明 定 資 產 減 損 認 列 及 迴 轉 等 衡 量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24 條 ) 商 業 應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對 於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評 估 是 否 有 減 損 之 跡 象 ; 若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大 於 可 回 收 金 額 時, 應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無 形 資 產 等 項 目 當 有 證 據 顯 示 除 商 譽 備 供 出 售 及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以 外 之 資 產 於 以 前 期 間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可 能 已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應 予 迴 轉, 迴 轉 金 額 應 認 列 至 當 期 利 益 但 迴 轉 後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於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所 決 定 之 帳 面 金 額 六 修 正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之 規 定, 商 譽 及 無 明 確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得 以 合 理 有 系 統 之 方 法 分 期 攤 銷 或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修 正 條 文 第 21 條 ) 商 譽 及 無 明 確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得 選 擇 1. 合 理 基 礎 攤 銷 2. 每 年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七 關 於 其 他 權 益 部 分, 修 正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損 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及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等 會 計 項 目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條 ) 八 關 於 綜 合 損 益 表, 增 訂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與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並 刪 除 營 業 部 門 損 益 非 常 損 益 及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等 項 目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至 第 四 十 一 條 ) 九 修 正 現 金 流 量 表 之 定 義, 並 分 類 為 營 業 投 資 及 籌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十 三 條 ) 十 為 配 合 新 修 正 之 商 業 會 計 法, 本 準 則 施 行 日 期 定 為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並 彈 性 規 定 商 業 得 自 願 自 一 百 零 三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起, 提 前 適 用 本 準 則 (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十 五 條 ) 肆 我 國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發 展 方 向 之 規 劃 一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之 分 流 趨 勢 誠 然, 屬 大 型 企 業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若 使 用 單 一 會 計 語 言 之 IFRS, 確 能 提 供 編 製 基 礎 一 致 及 可 信 賴 的 財 務 報 表, 且 更 能 提 供 攸 關 可 靠 之 資 訊 予 決 策 者, 有 助 於 企 業 於 國 際 資 本 市 場 之 籌 資 ; 然 大 型 企 業 交 易 通 常 較 為 複 雜 及 多 樣, 為 反 映 交 易 實 質,IFRS 因 而 提 供 一 定 程 度 之 會 計 政 策 可 供 選 擇, 且 訂 有 較 多 認 列 衡 量 與 揭 露 之 規 範, 因 而 增 加 了 會 計 處 理 之 困 難 度 對 大 部 份 非 公 開 發 行 之 中 小 企 業 而 言, 通 常 於 國 際 資 本 市 場 之 籌 資 機 會 較 少, 投 資 者 對 於 資 訊 需 求 之 深 度 與 廣 度 亦 相 對 較 低 ; 因 而, 若 嚴 格 要 求 須 遵 守 IFRSs 之 規 範, 恐 會 造 成 不 必 要 之 負 擔, 亦 將 造 Audit Tax Advisoy 7

11 成 資 訊 之 過 度 超 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IASB) 有 鑑 於 此, 乃 於 2009 年 7 月 發 布 中 小 企 業 IFRS, (IFRS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ities), 以 符 合 中 小 企 業 之 需 求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中 小 企 業 佔 我 國 企 業 之 比 例 達 97% 以 上, 對 整 體 經 濟 之 發 展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之 角 色 政 府 在 推 動 與 IFRS 全 面 接 軌 之 同 時, 理 應 考 量 中 小 企 業 在 自 有 環 境 之 下 如 何 適 用, 如 若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須 一 體 適 用 IFRS, 而 未 適 用 IFRS 時 即 須 受 罰, 對 面 對 激 烈 競 爭 之 中 小 企 業 而 言, 無 異 係 雪 上 加 霜,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有 見 於 此, 目 前 構 想 是 朝 分 流 適 用 之 方 向 形 成 政 策, 不 過 對 一 般 企 業 若 自 願 適 用 較 高 標 準 之 IFRS, 也 將 樂 觀 其 成 二 適 用 於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分 流 之 各 種 方 案 雖 然 各 界 對 中 小 企 業 適 用 之 會 計 準 則 應 朝 分 流 適 用 已 有 共 識, 然 究 應 如 何 進 行 卻 多 所 爭 議, 有 關 適 用 於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分 流 之 各 種 方 案 如 下 : ( 一 ) 直 接 翻 譯 採 用 IFRS for SMEs ( 二 ) 依 IFRS for SMEs 為 監 本, 修 正 為 修 正 版 之 中 小 企 業 IFRS ( 三 ) 繼 續 採 用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前 述 方 案 三 繼 續 採 用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顯 然 無 法 與 國 際 接 軌 ; 而 方 案 一 直 接 翻 譯 採 用 IFRS for SMEs, 雖 可 完 全 與 國 際 接 軌, 提 高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之 比 較 性 與 可 信 度, 且 其 雖 業 已 大 量 簡 化 完 整 版 IFRS 之 規 定, 惟 因 其 中 有 許 多 規 範 不 符 中 小 企 業 之 實 務 運 作, 較 不 適 合 我 國 國 情, 例 如, 不 允 許 資 產 重 估, 利 息 不 得 資 本 化 等 等 ; 因 而 在 與 國 際 接 軌 之 政 策 及 會 計 準 則 大 小 分 流 之 趨 勢 下,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決 定 採 以 IFRS 為 主, 另 制 定 適 用 於 中 小 企 業 之 會 計 準 則 三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之 規 劃 方 向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為 制 定 適 用 於 我 國 國 情 之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乃 於 民 國 101 年 委 託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現 已 改 名 為 台 北 商 業 大 學 ) 研 擬 規 劃 準 則 之 架 構 及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參 酌 IFRS for SMEs 架 構 1. 中 小 企 業 IFRS 適 用 對 象 IASB 規 定, 中 小 企 業 IFRS 係 適 用 於 (1) 不 具 公 共 課 責 性 (public accountability (2) 發 布 一 般 目 的 財 務 報 表 供 外 部 使 用 者 參 考 之 企 業 2. 大 小 IFRS 之 主 要 差 異 (1) 小 IFRS 刪 除 之 主 題 因 下 列 主 題 與 中 小 型 企 業 較 不 攸 關, 故 小 IFRS 未 提 及 : 每 股 盈 餘 期 中 財 務 報 導 部 門 別 報 導 保 險 ( 因 為 發 行 保 險 合 約 之 企 業 不 符 合 採 用 中 小 企 業 IFRS 之 條 件 ) 待 出 售 資 產 (2) 小 IFRS 不 允 許 之 會 計 處 理 為 簡 化 目 的, 小 IFRS 不 允 計 下 列 大 IFRS 允 計 之 會 計 處 理 方 式 :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與 無 形 資 產 之 重 評 價 模 式 投 資 聯 合 控 制 個 體 之 比 例 合 併 若 企 業 毋 須 耗 費 過 度 成 本 或 投 入 即 能 可 靠 衡 量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則 企 業 必 須 使 用 公 允 價 值, 否 則 應 以 成 本 衡 量 ( 不 允 許 選 擇 採 成 本 模 式 或 公 允 價 值 模 式 ) 借 款 成 本 資 本 發 展 成 本 資 本 確 定 給 付 退 休 辦 法 精 算 損 益 之 遞 延 (3) 簡 化 認 列 及 衡 量 原 則 小 IFRS 簡 化 許 多 大 IFRS 之 認 列 及 衡 量 原 則, 例 如 : 商 譽 及 其 他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予 以 攤 銷 ( 若 耐 用 年 限 無 法 可 靠 估 計, 以 十 年 攤 銷 ); 大 IFRS 之 規 定, 至 少 每 年 應 進 行 一 次 減 損 測 試 研 究 與 發 展 成 本 及 借 款 成 本 皆 須 費 用 化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殘 值 耐 用 年 限 與 折 舊 方 法, 以 及 無 形 資 產 之 攤 銷 期 間 與 攤 銷 方 法, 僅 於 自 最 近 期 之 年 度 報 導 日 起 有 跡 象 顯 示 上 述 項 目 可 能 已 改 變 的 情 形 下 始 須 進 行 檢 視 ( 大 IFRS 規 定 上 述 項 目 必 須 每 年 進 行 檢 視 ) 若 按 單 位 預 計 福 利 法 衡 量 確 定 給 付 退 休 辦 法 之 義 務 將 耗 費 過 度 成 本 或 投 入, 則 可 採 用 簡 化 方 法 計 算 原 始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淨 利 之 兌 換 差 額, 在 處 分 其 相 關 投 資 時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無 待 出 售 資 產 之 特 定 會 計 規 範 (4) 簡 化 揭 露 規 範 小 IFRS 之 揭 露 規 範 相 較 於 大 IFRS 已 大 幅 簡 化 原 因 為 : 會 計 政 策 選 擇 及 相 關 的 認 列 及 衡 量 原 則 已 於 小 IFRS 中 簡 化 不 符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需 求 及 不 符 成 本 效 益 考 量 Audit Tax Advisoy 8

12 ( 二 ) ROC GAAP IFRS 及 IFRS for SMEs 重 大 差 異 之 比 較 議 題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Full IFRS IFRS for SMEs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與 無 形 資 產 重 估 價 模 式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不 允 許 商 會 法 第 51 條 規 定, 可 依 照 所 得 稅 法 第 61 條 辦 理 資 產 重 估 價 允 許 依 照 公 允 價 值 重 估 價 不 允 許 表 4 借 款 成 本 訂 有 應 予 以 資 本 化 之 情 形 訂 有 應 予 以 資 本 化 之 情 形 所 有 借 款 成 本 直 接 列 入 損 益 聯 合 控 制 個 體 比 例 合 併 法 或 權 益 法 比 例 合 併 法 不 允 許 比 例 合 併 法, 可 選 擇 採 成 本 法 ( 若 該 投 資 具 有 公 開 報 價, 則 必 須 使 用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及 權 益 法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應 採 用 權 益 法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應 採 用 權 益 法 可 選 擇 採 成 本 法 權 益 法 或 公 允 價 值 法 衡 量 若 該 投 資 具 有 公 開 報 價, 則 必 須 使 用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確 定 給 付 退 休 辦 法 1.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得 暫 緩 適 用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退 休 金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2.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應 自 退 休 辦 法 生 效 日 或 修 正 日 起 至 該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符 合 既 得 給 付 日 止 之 平 均 年 數, 接 直 線 法 分 攤 認 列 費 用 3. 期 初 退 休 金 損 益 未 攤 銷 餘 額, 若 超 過 期 初 退 休 基 金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與 期 初 預 計 給 付 義 務 較 大 者 之 百 分 之 十, 其 超 過 部 分 應 加 以 攤 銷 4. 未 明 定 該 採 用 何 種 精 算 方 式 1. 金 融 資 產 分 為 四 個 類 別 :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及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投 資 ; 金 融 負 債 之 衡 量 方 式 則 分 為 攤 銷 後 成 本 及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2. 訂 有 與 IAS39 相 同 之 公 平 價 值 選 項 規 定 3. 金 融 資 產 之 除 列 係 以 是 否 喪 失 對 金 融 資 產 之 控 制 力 判 斷 並 無 持 續 參 與 之 規 定 4. 避 險 會 計 規 範 與 IAS39 之 相 關 規 範 同 1. 依 據 IAS19 退 休 金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規 定, 精 算 損 益 應 於 發 生 當 期 立 即 認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於 當 年 度 結 轉 保 留 盈 餘 2. 採 用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衡 量 確 定 給 付 負 債 及 其 相 關 費 用 1. 所 有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必 須 立 即 認 列 為 損 益 2. 所 有 精 算 損 益 必 須 立 即 認 列 為 損 益 或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3. 企 業 僅 於 採 用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衡 量 確 定 給 付 負 債 及 其 相 關 費 用 不 須 耗 費 過 度 成 本 或 投 入 的 情 況 始 須 採 用 該 方 法 金 融 商 品 1.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之 分 類 與 會 計 處 理 與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2. 金 融 資 產 之 除 列 係 以 是 否 喪 失 對 金 融 資 產 之 控 制 力 判 斷, 並 須 考 量 轉 付 (pass-through) 與 持 續 參 與 之 測 試 1. 捨 棄 IAS39 備 供 出 售 及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之 類 別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之 金 融 工 具 係 以 成 本 或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則 以 公 平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衡 量 2. 簡 化 之 除 列 原 則, 捨 棄 Full IFRS 中 的 轉 付 (pass-through) 與 持 續 參 與 (continuing involvement) 之 測 試 3. 避 險 會 計 規 範 ( 包 括 其 詳 細 計 算 方 式 ) 已 簡 化 Audit Tax Advisoy 9

13 商 譽 及 其 他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研 究 與 發 展 成 本 資 本 化 原 始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兌 換 差 額 生 物 資 產 每 股 盈 餘 期 中 財 務 報 導 部 門 別 報 導 保 險 待 出 售 資 產 非 常 損 益 項 目 1. 無 明 確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不 得 攤 銷 2. 商 譽 及 其 他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至 少 每 年 應 進 行 一 次 減 損 測 試 3.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35 號 資 產 減 損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係 參 考 IAS36 資 產 減 損 制 訂, 規 定 商 譽 不 須 攤 銷 研 究 成 本 直 接 列 入 損 益, 發 展 成 本 訂 有 應 予 以 資 本 化 之 情 形 無 相 關 規 定 無 相 關 規 定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24 號 每 股 盈 餘 僅 適 用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訂 有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23 號 期 中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及 揭 露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20 號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僅 適 用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參 考 IFRS4 保 險 合 約 制 訂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40 號 保 險 合 約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參 考 IFRS5 待 出 售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停 業 單 位 制 訂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第 38 號 待 出 售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停 業 單 位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性 質 特 殊, 且 非 經 常 發 生 之 項 目 應 於 損 益 表 上 分 別 列 示 1.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可 採 用 攤 銷 後 成 本 法 或 重 估 價 模 式 2. 依 據 Full IFRS 之 規 定, 至 少 每 年 應 進 行 一 次 減 損 測 試 研 究 成 本 直 接 列 入 損 益, 發 展 成 本 訂 有 應 予 以 資 本 化 之 情 形 視 為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一 部 份 之 應 收 / 應 付 款, 其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於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應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並 須 於 處 分 相 關 投 資 時 重 分 類 至 兌 換 損 益 生 物 資 產 應 採 用 公 允 價 值 法 衡 量, 除 非 證 明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才 可 採 用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與 累 計 減 損 之 淨 額 衡 量 IAS33 每 股 盈 餘 與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無 重 大 差 異 IAS34 期 中 財 務 報 導 與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無 重 大 差 異 IFRS8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之 揭 露 與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無 重 大 差 異 IFRS4 保 險 合 約 與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無 重 大 差 異 IFRS5 待 出 售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停 業 單 位 與 我 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無 重 大 差 異 禁 止 使 用 1. 商 譽 及 其 他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無 形 資 產 視 為 有 限 耐 用 年 限 該 類 資 產 將 依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予 以 攤 銷 若 其 耐 用 年 限 無 法 估 計, 則 以 10 年 攤 銷 2. 減 損 測 試 僅 於 減 損 跡 象 存 在 時 始 須 執 行 ( 依 據 Full IFRS 之 規 定, 至 少 每 年 應 進 行 一 次 減 損 測 試 ) 所 有 研 究 與 發 展 活 動 相 關 支 出 直 接 列 入 損 益 視 為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一 部 份 之 應 收 / 應 付 款, 其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於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應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然 而 在 處 分 相 關 投 資 時, 不 再 重 分 類 至 相 關 損 益 此 規 定 使 企 業 無 須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仍 須 追 蹤 上 述 兌 換 損 益 僅 於 無 須 耗 費 過 度 成 本 或 投 入 即 可 隨 時 取 得 公 允 價 值 時, 始 須 以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衡 量 否 則 應 採 用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與 累 計 減 損 之 淨 額 衡 量 未 納 入 規 範 未 納 入 規 範 未 納 入 規 範 未 納 入 規 範 未 納 入 規 範 一 項 非 流 動 資 產 ( 或 一 組 非 流 動 資 產 ) 之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出 售, 應 依 減 損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禁 止 使 用 Audit Tax Advisoy 10

14 財 務 報 表 之 內 容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業 主 權 益 變 動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及 附 註 財 務 狀 況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權 益 變 動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及 附 註 1. 財 務 狀 況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權 益 變 動 表 現 金 流 量 表 及 附 註 2. 若 財 務 報 表 所 表 達 之 權 益 變 動 僅 來 自 當 期 損 益 支 付 股 利 前 期 錯 誤 更 正 及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企 業 得 選 擇 以 損 益 與 保 留 盈 餘 表 (statement of income and retained earnings) 代 替 綜 合 損 益 表 及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首 次 適 用 時, 若 實 務 上 不 可 行, 可 不 追 溯 調 整 首 次 適 用 會 計 準 則 之 處 理 無 特 定 規 範 之 準 則 實 務 上, 除 非 有 特 定 準 則 且 訂 有 過 渡 條 款, 否 則 通 常 係 以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處 理 首 次 適 用 時, 除 特 別 得 選 擇 免 適 用 及 強 制 排 除 之 項 目 外, 應 追 溯 調 整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財 團 法 人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之 資 料 ( 三 ) 規 劃 中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之 進 展 及 內 容 1. 規 劃 中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之 進 展 :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原 委 託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現 已 改 名 為 台 北 商 業 大 學 ) 研 擬 規 劃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企 業 準 則 之 架 構 及 內 容,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並 根 據 其 建 議 之 架 構 及 內 容 對 外 多 次 舉 辦 教 育 宣 導, 惟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嗣 後 因 故 又 改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研 擬 規 劃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據 悉 企 業 準 則 公 報 目 前 規 劃 計 有 二 十 二 號, 已 完 成 至 第 十 八 號 之 一 讀, 惟 因 商 業 司 與 基 金 會 尚 未 正 式 簽 約, 因 而 仍 尚 未 發 布, 預 計 自 104 年 9 月 開 始 逐 號 對 外 發 布 2.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可 能 之 規 劃 內 容 與 IFRS for SMEs 比 較 表 ( 表 5) 3.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可 能 之 規 劃 內 容 與 現 行 財 會 公 報 比 較 ( 表 6) 伍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一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處 理 接 軌 國 際 之 時 點 年 1 月 9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按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2 條 規 定 所 稱 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係 指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之 各 號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及 其 解 釋 惟 商 業 亦 得 因 其 實 際 業 務 需 要,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起, 選 用 經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 2. 上 開 函 令 雖 允 許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可 自 102 會 計 年 度 起 採 用 大 IFRS, 惟 因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應 循 著 商 業 會 計 法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三 位 階 之 基 礎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而 商 業 會 計 法 及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分 別 係 於 103 年 5 月 及 11 月 始 修 正 通 過, 納 入 IFRS 之 原 則 性 規 範, 因 而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最 早 適 用 IFRS 之 時 點 應 自 103 年 起 二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選 用 大 IFRS 或 規 劃 中 之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之 考 量 準 的 大 IFRS, 抱 持 樂 觀 其 成 之 態 度, 因 而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集 團 下 之 子 公 司, 或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可 考 慮 直 接 採 用 大 IFRS, 以 免 於 須 維 持 兩 套 帳 之 困 擾, 即 一 套 自 身 適 用 之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一 套 為 提 供 予 公 開 發 行 之 母 公 司 或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投 資 公 司 編 製 報 表 用 之 大 IFRS 三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規 劃 中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1. 積 極 瞭 解 會 計 相 關 法 令 修 正 趨 勢 及 內 容 (1) 積 極 參 與 政 府 或 公 會 之 教 育 宣 導 與 訓 練 (2) 透 過 政 府 機 關 網 站, 隨 時 掌 握 新 知 (3) 參 與 公 會, 獲 得 相 關 資 訊 2. 辨 認 現 行 會 計 政 策 與 規 劃 中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之 差 異 3. 評 估 法 令 變 更 對 企 業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影 響 4. 評 估 現 行 之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應 否 更 新 或 升 級 5. 評 估 現 行 內 部 控 制 應 否 配 合 調 整 6. 尋 求 專 業 人 士 輔 導 協 助 由 於 主 管 機 關 對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若 自 願 適 用 比 較 高 標 Audit Tax Advisoy 11

15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可 能 之 規 劃 內 容 與 IFRS for SMEs 比 較 表 表 5 IFRS for SMEs 章 次 內 容 建 議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內 容 IFRS for SMEs 章 次 內 容 建 議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內 容 1 中 小 企 業 個 體 X 19 企 業 合 併 及 商 譽 第 七 號 企 業 合 併 及 具 控 制 之 投 資 2 觀 念 及 廣 泛 性 原 則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導 之 觀 念 架 構 20 租 賃 第 二 十 號 租 賃 3 財 務 報 表 表 達 21 負 債 準 備 及 或 有 負 債 第 九 號 負 債 準 備 及 或 有 負 債 4 財 務 狀 況 表 22 負 債 及 權 益 X 5 綜 合 損 益 及 損 益 表 第 二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23 收 入 第 十 號 收 入 6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損 益 與 保 留 盈 餘 表 第 三 號 現 金 流 量 表 24 政 府 補 助 第 二 十 一 號 政 府 補 助 7 現 金 流 量 表 25 借 款 成 本 第 十 一 號 借 款 成 本 8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6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X 9 合 併 及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X 27 資 產 減 損 第 十 九 號 資 產 減 損 10 會 計 政 策 估 計 與 錯 誤 更 正 第 四 號 會 計 政 策 估 計 與 錯 誤 28 員 工 福 利 X 11 基 本 金 融 工 具 29 所 得 稅 第 十 二 號 所 得 稅 12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議 題 第 十 五 號 金 融 工 具 30 外 幣 轉 換 第 二 十 二 號 外 幣 換 算 13 存 貨 第 五 號 存 貨 31 通 貨 膨 脹 X 14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32 期 後 事 項 第 十 三 號 報 導 期 間 後 事 項 15 合 資 投 資 第 六 號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33 關 係 人 揭 露 第 十 四 號 關 係 人 揭 露 16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第 十 六 號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34 特 殊 活 動 第 十 七 號 生 物 資 產 17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第 八 號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35 首 次 採 用 X 18 非 屬 商 譽 之 無 形 資 產 第 十 八 號 無 形 資 產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財 團 法 人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之 資 料 Audit Tax Advisoy 12

16 非 公 開 發 行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可 能 之 規 劃 內 容 與 現 行 財 會 公 報 比 較 現 行 財 會 公 報 建 議 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現 行 財 會 公 報 建 議 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1 財 務 會 計 觀 念 架 構 及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第 一 號 財 務 報 導 之 觀 念 架 構 第 二 號 財 務 報 表 之 編 製 24 每 股 盈 餘 2 租 賃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二 十 號 租 賃 25 企 業 合 併 - 購 買 法 之 會 計 處 理 第 七 號 企 業 合 併 及 具 控 制 之 投 資 3 利 息 資 本 化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十 一 號 借 款 成 本 28 銀 行 財 務 報 表 之 揭 露 5 採 權 益 法 之 長 期 股 權 投 資 會 計 處 第 六 號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29 政 府 輔 助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二 十 一 號 政 府 補 助 理 準 則 6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揭 露 第 十 四 號 關 係 人 揭 露 30 庫 藏 股 票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7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31 合 資 投 資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六 號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8 會 計 變 動 及 前 期 損 益 調 整 之 處 理 第 四 號 會 計 政 策 估 計 與 錯 誤 32 收 入 認 列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十 號 收 入 準 則 9 或 有 事 項 及 期 後 事 項 之 處 理 準 則 第 九 號 負 債 準 備 或 有 負 債 及 或 有 資 產 33 金 融 資 產 之 移 轉 及 負 債 消 滅 之 會 計 第 十 五 號 金 融 工 具 第 十 三 號 報 導 期 間 後 事 項 處 理 10 存 貨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五 號 存 貨 34 金 融 商 品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十 五 號 金 融 工 具 11 長 期 工 程 合 約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十 四 號 收 入 35 資 產 減 損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十 九 號 資 產 減 損 12 所 得 稅 抵 減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十 二 號 所 得 稅 36 金 融 商 品 之 表 達 與 揭 露 第 十 五 號 金 融 工 具 14 外 幣 換 算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二 十 二 號 外 幣 換 算 37 無 形 資 產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十 八 號 無 形 資 產 15 會 計 政 策 之 揭 露 第 四 號 會 計 政 策 估 計 與 錯 誤 38 待 出 售 非 流 動 資 產 及 停 業 單 位 之 會 第 十 九 號 資 產 減 損 計 處 理 準 則 16 財 務 預 測 編 製 要 點 39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17 現 金 流 量 表 第 三 號 現 金 流 量 表 40 保 險 合 約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18 退 休 金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41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之 揭 露 19 創 業 期 間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十 八 號 無 形 資 產 第 八 號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22 所 得 稅 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第 十 二 號 所 得 稅 第 十 六 號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23 期 中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及 揭 露 第 十 七 號 生 物 資 產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財 團 法 人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之 資 料 Audit Tax Advisoy 13 表 6

17 實 務 專 題 如 何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及 善 盡 會 計 師 責 任 壹 前 言 一 背 景 說 明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長 久 以 來 普 遍 存 在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低 落 的 現 象 除 非 是 已 公 開 發 行 之 公 司, 否 則 會 計 資 訊 使 用 者 包 括 金 融 機 構, 投 資 大 眾, 企 業 客 戶 甚 至 股 東 等 不 但 難 以 取 得 企 業 之 會 計 資 訊, 且 對 企 業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可 靠 性 有 所 質 疑, 造 成 中 小 企 業 取 得 融 資 不 易, 募 集 資 金 困 難, 業 務 拓 展 亦 困 難 重 重 的 窘 境, 影 響 中 小 企 業 之 生 存 發 展 尤 其 中 小 企 業 經 常 是 家 族 型 企 業, 因 股 東 成 員 均 屬 家 族, 不 是 夫 妻 父 子, 就 是 兄 弟 姐 妹 關 係 親 密, 通 常 不 重 視 會 計 資 訊, 唯 傳 承 到 了 第 二 代 第 三 代 股 東 成 員 變 多 變 雜 糾 紛 浮 現 台 面, 常 常 因 此 而 針 對 財 務 報 表 的 真 實 性 合 法 性, 提 出 訴 訟, 造 成 公 司 經 營 產 生 相 當 大 的 障 礙, 在 這 資 訊 時 代 裡, 資 訊 之 使 用 愈 來 愈 重 要, 未 來 可 能 只 需 輕 敲 電 腦 鍵 盤 就 可 得 到 所 需 資 訊, 幫 助 作 決 策 中 小 企 業 面 對 這 股 資 訊 需 求 的 洪 流, 要 如 何 應 付 才 能 繼 續 發 展, 將 是 一 重 大 課 題, 基 於 此, 乃 以 會 計 師 之 角 度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低 落 之 現 況, 原 因 及 影 響 加 以 探 討, 並 提 出 若 干 如 何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之 方 法, 希 望 能 幫 助 中 小 企 業 找 出 解 決 之 道 二 本 文 目 的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總 家 數 超 過 100 萬 家, 佔 全 國 企 業 98% 以 上, 是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大 最 之 動 力 近 年 來, 由 於 資 訊 科 技 的 快 速 發 展, 世 界 經 濟 起 了 快 速 巨 大 的 變 化, 使 中 小 企 業 在 經 營 上 遭 受 相 當 大 的 瓶 頸, 必 須 設 法 升 級 或 轉 型, 否 則 難 永 續 發 展 政 府 有 鑑 此, 亦 不 斷 地 提 出 政 策,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升 級 轉 型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低 落, 包 括 會 計 資 訊 不 能 充 分 有 效 公 開 及 運 用,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可 信 度 不 足, 時 效 性 有 問 題, 是 中 小 企 業 普 遍 存 在, 造 成 競 爭 力 減 弱 阻 礙 進 步 發 展 轉 型 及 升 級 的 一 嚴 重 現 象 大 部 份 之 會 計 資 訊 使 用 者, 不 但 很 難 取 得 公 開 之 會 計 資 訊, 且 對 企 業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可 信 度 抱 持 著 質 疑 態 度 影 響 所 及, 就 融 資 方 面 來 說, 無 法 像 大 型 企 業, 取 得 較 充 裕 之 授 信 額 度, 造 成 資 金 成 本 增 加, 資 金 調 度 吃 力 之 窘 境 就 募 集 資 金 來 說, 亦 很 難 獲 投 資 大 眾 的 認 同, 造 成 資 金 募 集 不 易, 無 法 改 善 企 業 體 質, 就 業 務 方 面 來 說, 供 應 商 不 了 解 情 況, 自 然 交 易 謹 慎, 付 款 條 件 嚴 苛, 增 加 經 營 成 本 就 人 才 培 養 方 面 來 說, 由 於 資 訊 不 足 無 法 了 解 公 司, 自 然 長 留 公 司 之 心 就 不 會 很 強, 好 人 才 難 以 培 養, 公 司 發 展 受 損 要 使 中 小 企 業 在 這 資 訊 時 代 裡, 繼 續 生 存 發 展, 提 升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將 是 一 重 要 課 題, 只 要 能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就 能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競 爭 力, 才 能 永 續 發 展 而 提 升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之 過 程 中, 會 計 師 將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故 會 計 師 要 如 何 善 盡 職 責 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此 乃 本 文 研 究 的 目 的 三 本 文 架 構 ( 詳 21 頁 圖 1) 貳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與 品 質 探 討 一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提 供 及 會 計 師 扮 演 角 色 之 現 狀 ( 一 )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提 供 之 現 狀 目 前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對 蘇 炳 章 會 計 師 總 所 長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尤 其 上 市 ( 櫃 ) 公 司 要 求 會 計 資 訊 公 開 的 規 定 較 為 嚴 格, 而 對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並 無 嚴 格 強 迫 公 開 會 計 資 訊 之 規 定, 茲 將 會 計 資 訊 公 開 之 法 令 規 定 彙 總 列 示 如 下 : 1.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1) 主 管 機 關 ( 金 管 會 ) 要 求 申 報 及 公 開 證 交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於 每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 未 上 市 上 櫃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及 興 櫃 公 司 為 四 個 月 內 ), 必 須 公 告 並 申 報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董 事 會 通 過 監 察 人 承 認 之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所 謂 公 告 係 指 在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上 公 開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1)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 未 要 求 公 開 只 要 求 申 報 公 司 法 第 20 條 規 定, 公 司 每 屆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應 將 營 業 報 告 書 財 務 報 表 及 盈 餘 分 配 表 或 虧 損 撥 補 議 案, 提 請 股 東 常 會 承 認 資 本 額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一 定 數 額 以 上 者 ( 目 前 規 定 3,000 萬 元 以 上 ) 其 財 務 報 表 應 先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項 書 表 主 管 機 關 隨 時 派 員 檢 查 或 會 其 限 期 申 報 ( 目 前 規 定 最 遲 應 於 8 月 31 日 前 申 報, 且 係 須 由 簽 證 會 計 師 申 報 企 業 名 單, 並 未 檢 送 會 計 報 告 ) Audit Tax Advisoy 14

18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2) 金 融 機 構 要 求 公 開 融 資 金 額 超 過 3,000 萬 元 以 上 者, 必 須 檢 送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送 金 融 機 機, 另 應 送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供 彙 總, 分 析 僅 對 特 定 金 融 機 構 公 開 雖 財 務 報 告 已 在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公 開 任 何 人 皆 可 上 網 取 得 (3) 股 東 會 公 開 1 公 司 法 第 170 條 規 定 每 年 營 業 年 度 終 了 日 後 六 個 月 內 必 須 召 集 股 東 會 承 認 上 一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因 此 對 股 東 公 開, 由 於 股 東 人 數 多, 公 開 效 果 較 大 2 證 交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應 編 製 年 報 於 股 東 常 會 分 送 股 東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2) 金 融 機 關 要 求 公 開 同 左, 唯 除 了 企 業 融 資 之 金 融 機 構 外, 其 餘 人 士 無 法 取 得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3) 股 東 會 公 開 1 公 司 法 第 170 條 規 定 每 年 營 業 年 度 終 了 日 後 六 個 月 內 必 須 召 集 股 東 會 承 認 上 一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因 此 對 股 東 公 開, 由 於 股 東 人 數 多, 公 開 效 果 較 大 2 證 交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應 編 製 年 報 於 股 東 常 會 分 送 股 東 2.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1) 主 管 機 關 ( 金 管 會 ) 要 求 公 開 證 交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除 特 殊 情 形, 經 主 管 機 關 另 予 規 定 者 外, 第 二 季 之 財 務 報 告 應 經 會 計 師 核 閱 及 提 報 董 事 會 後, 至 遲 應 於 8 月 15 日 前 公 告 申 報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1)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 未 要 求 申 報 公 開 法 無 規 定, 因 此,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是 不 會 公 開 其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3. 季 報 表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1) 主 管 機 關 ( 金 管 會 ) 要 求 公 開 證 交 法 36 條 規 定, 上 市 ( 櫃 ) 公 司 第 一 季 及 第 三 季 財 務 報 告, 應 由 會 計 師 核 閱 及 提 報 董 事 會 後, 分 別 最 遲 應 於 5 月 15 日 及 11 月 15 日 前 公 告 申 報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1)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 未 要 求 申 報 公 開 法 無 規 定, 因 此,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是 不 會 公 開 其 第 一 季 及 第 三 季 季 報 表 4. 其 他 會 計 資 訊 (1) 公 開 說 明 書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公 開 發 公 司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募 集 公 司 債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需 提 供 公 開 說 明 書, 公 開 說 明 書 內 容 包 含 有 最 近 三 年 度 之 財 務 報 告, 公 開 說 明 書 公 告 於 公 開 資 訊 測 站 上, 任 何 人 可 以 上 網 取 得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無 須 公 開 說 明 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不 能 募 集 公 司 債, 因 此 不 會 有 公 開 說 明 書 公 告, 刊 載 財 務 報 告 之 情 況 (2)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次 年 5 月 31 日 前 向 稽 征 機 關 申 報 前 一 年 度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提 供 財 務 報 表, 惟 僅 對 稽 征 機 關 公 開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同 左 (3) 營 運 相 關 資 訊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公 司 每 月 10 日 前 必 需 公 佈 上 月 之 營 業 額, 資 金 貸 予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等 營 運 情 形, 並 輸 入 股 市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全 面 公 開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無 此 規 定 Audit Tax Advisoy 15

19 (4) 其 他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達 一 定 程 度 需 公 開 資 訊 上 市 ( 櫃 ) 公 司 為 保 障 投 資 人 另 規 定 許 多 必 須 公 開 資 訊 情 況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無 此 規 定 ( 二 ) 會 計 師 在 會 計 資 訊 提 供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1. 財 務 報 表 簽 證 角 色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經 由 會 計 師 簽 證, 主 要 目 的 是 希 望 經 由 超 然 獨 立 之 第 三 者 利 用 其 專 業 對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簽 證, 以 增 加 會 計 資 訊 的 品 質, 使 資 訊 使 用 者 對 資 訊 可 靠 性 增 加 信 心 依 目 前 法 令 規 定, 財 務 報 表 需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有 下 列 情 況 : (1) 融 資 簽 證 財 政 部 規 定, 企 業 向 金 融 機 融 資 超 過 新 台 幣 3,000 萬 元, 財 務 報 表 必 須 經 由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2) 決 算 書 表 簽 證 經 濟 部 規 定, 資 本 額 超 過 3,000 萬 以 上 之 企 業, 每 年 必 須 於 營 業 年 度 終 了 六 個 月 內 召 開 股 東 常 會 承 認 決 算 表 冊, 相 關 財 務 報 表 應 經 由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3)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核 簽 證 財 政 部 規 定, 營 業 額 超 過 1 億 元 之 營 利 事 業, 每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得 委 託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申 報 (4) 其 他 經 由 股 東 要 求, 或 特 定 需 求 例 如 技 術 合 作 案 等 有 時 亦 會 要 求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需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 三 ) 帳 務 處 理 的 角 色 中 小 企 業 人 力 不 足, 有 時 會 將 企 業 會 計 作 業 委 託 予 專 業 的 會 計 師 來 處 理, 會 計 師 扮 演 替 客 戶 處 理 帳 務 之 角 色 由 企 業 提 供 交 易 相 關 憑 證, 而 會 計 師 根 據 憑 證 作 必 要 會 計 處 理, 並 定 期 編 製 報 表, 提 供 予 管 理 當 局 及 相 關 需 要 單 位 ( 四 ) 諮 詢 輔 導 的 角 色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人 員 專 業 水 準 不 足, 對 於 相 關 法 令 不 熟 悉, 在 處 理 會 計 資 訊 過 程 中 常 會 有 失 誤, 因 此 管 理 當 局 會 要 求 會 計 師 進 行 帳 務 處 理 輔 導 內 控 制 度 的 輔 導 及 財 稅 務 問 題 之 諮 詢, 一 方 面 幫 助 企 業 訓 練 人 才, 一 方 面 幫 助 企 業 會 計 處 理 上 軌 道, 建 立 制 度 避 免 違 反 法 令 遭 處 罰 而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損 失 二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低 落 情 況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的 好 壞 決 定 於 該 資 訊 是 否 對 決 策 有 用, 提 供 再 多 的 會 計 資 訊 若 是 對 決 策 的 釐 訂 毫 無 幫 助, 則 該 資 訊 品 質 是 差 的 因 此,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主 要 應 具 備 三 項 特 性, 第 一 攸 關 性, 所 謂 攸 關 性 係 指 對 決 策 的 決 定 有 改 變 的 能 力 資 訊 使 用 者 會 因 為 資 訊 的 提 高 而 做 最 佳 的 選 擇 第 二 可 靠 性, 所 謂 可 靠 性 是 指 確 保 資 訊 的 提 供 能 免 於 錯 誤 或 偏 差 第 三 時 效 性, 所 謂 時 效 性 係 指 資 訊 的 提 供 應 於 決 策 做 成 以 前, 一 旦 決 策 做 成 以 後 再 供 資 訊, 即 使 發 現 該 項 決 策 錯 誤 恐 怕 對 已 造 成 的 損 害 於 事 無 補 目 前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普 通 不 佳, 有 關 資 訊 品 質 不 佳 原 因 及 影 響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會 計 資 訊 未 能 充 分 有 效 公 開 依 目 前 法 令 之 規 定, 中 小 企 業 之 會 計 資 訊 是 未 充 分 公 開 的, 融 資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僅 對 特 定 的 金 融 機 構 及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公 開, 決 算 書 表 之 簽 證 頂 多 也 只 向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公 開, 另 外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簽 證 申 報 亦 只 向 稽 征 機 關 提 供, 其 他 如 股 東 會 公 開 之 會 計 資 訊 亦 僅 限 於 股 東 少 數 人, 甚 至 根 本 未 公 開 比 起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股 市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上 公 開 相 差 甚 多 會 計 資 訊 未 充 分 公 開, 就 影 響 到 資 訊 使 用 者 包 括 金 融 機 構 投 資 者 客 戶 供 應 商 員 工 及 合 作 對 象 等 欲 利 用 會 計 資 訊 幫 助 作 決 策 的 機 會, 進 而 也 影 響 對 企 業 的 認 同 度 ( 二 )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不 可 靠 長 久 以 來 中 小 企 業 之 會 計 資 訊, 可 靠 性 常 遭 資 訊 使 用 者 質 疑, 主 要 原 因 : 1.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以 稅 務 為 導 向, 盛 行 兩 套 帳 長 久 以 來 台 灣 企 業 之 稅 負 負 擔 重, 故 中 小 企 業 存 在 著 兩 套 帳 之 觀 念, 所 謂 外 帳 係 指 專 門 應 付 稅 務 方 面 的 帳, 因 此 根 據 外 帳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自 然 不 能 反 映 企 業 真 正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績 效 久 而 久 之, 成 為 公 開 之 秘 密, 企 業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只 具 形 式 而 已, 沒 有 人 會 相 信, 歸 納 採 兩 套 帳 原 因 有 二 : (1) 節 省 稅 負 台 灣 稅 負 負 擔 可 說 是 相 當 重, 每 年 企 業 結 算 盈 餘 必 須 繳 納 17%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稅 後 分 配 予 股 東, 股 東 最 高 還 得 繳 納 45%, 之 股 東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雖 然 我 國 實 施 兩 稅 合 一 制 度, 營 所 稅 可 抵 綜 所 稅, 然 可 扣 抵 稅 額 只 能 減 半 抵 稅, 加 上 股 利 所 得 又 須 課 征 2% 補 充 健 保 費, 實 際 稅 率 已 超 過 50%, 就 算 企 業 盈 餘 不 分 配 予 Audit Tax Advisoy 16

20 股 東, 也 須 加 徵 10% 未 分 配 盈 餘 稅, 稅 負 負 擔 不 可 謂 不 重 造 成 企 業 為 了 避 稅 普 遍 存 在 二 套 帳 情 況 (2) 稅 法 規 定 之 過 度 嚴 苛 台 灣 實 施 統 一 發 票 制 度, 企 業 銷 貨 未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或 進 貨, 花 費 未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罰 則 相 當 重, 包 括 營 業 稅 罰 1~10 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罰 2 倍 以 下, 還 可 能 成 本 遭 逕 決 按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核 定 補 稅, 影 響 甚 大, 造 成 企 業 發 生 交 易 尚 未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就 不 敢 入 帳, 若 一 直 無 法 取 得, 就 永 遠 不 入 帳 因 此 會 計 並 非 按 交 易 發 生 來 入 帳, 而 是 按 有 無 合 乎 稅 法 憑 證 來 決 定 是 否 入 帳 2. 會 計 從 業 人 員 專 業 水 準 偏 低 企 業 經 營 以 業 務 為 重, 管 理 者 不 重 視 會 計, 為 了 節 省 成 本 聘 用 會 計 人 員 薪 水 低 素 質 不 高, 人 數 精 簡, 工 作 又 繁 重, 自 然 好 人 才 不 易 留 住, 流 動 頻 繁, 經 驗 不 足, 要 提 供 品 質 佳 之 會 計 資 訊 實 在 相 當 困 難, 自 然 造 成 資 訊 使 用 者 的 不 信 任 3. 缺 乏 健 全 的 會 計 制 度 中 小 企 業 人 員 精 簡, 控 管 不 嚴, 因 此 一 般 人 普 遍 認 為 皆 缺 乏 健 全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會 計 制 度, 然 而 事 實 上 並 非 中 小 企 業 就 無 法 或 無 須 健 全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人 員 精 簡 也 並 不 代 表 就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只 是 通 常 企 業 主 不 重 視, 且 未 將 之 落 實 而 已 缺 乏 健 全 會 計 制 度, 交 易 軌 跡 會 計 人 員 無 法 適 當 適 時 控 制, 自 然 所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就 無 法 及 時 真 實 反 映 交 易 實 況, 提 供 的 會 計 資 訊 也 就 無 法 使 人 相 信 4. 會 計 師 未 能 充 分 發 揮 專 業 功 能 (1) 簽 證 功 能 會 計 師 無 法 保 持 超 然 獨 立 由 於 會 計 師 界 之 競 爭 激 烈, 又 加 上 企 業 付 費 予, 因 此 會 計 師 在 查 核 過 程 中 常 會 受 企 業 之 左 右, 無 法 保 持 超 然 獨 立 的 態 度, 因 而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代 表 的 是 與 企 業 妥 協 下 之 產 物, 無 法 反 映 真 實 情 況 會 計 師 假 帳 真 查 中 小 企 業 稅 務 導 向, 盛 行 兩 套 帳, 平 時 未 完 全 依 照 資 金 流 程 處 理 帳 務 到 年 底 時 才 讓 資 產 負 債 回 歸 真 實, 提 供 予 會 計 師 查 核 之 帳 為 外 帳, 亦 即 假 帳, 會 計 師 將 假 帳 查 核, 得 到 結 果 當 然 實 實 反 映 企 業 的 經 營 實 績 會 計 師 基 於 成 本 效 益 考 量 在 資 訊 發 達, 交 易 型 態 變 化 萬 千 之 時 代 裡, 會 計 師 若 不 持 續 進 修, 增 加 專 業 能 力, 則 在 有 限 時 間 內, 要 查 出 複 雜 交 易 之 真 實 情 況 事 實 上 是 不 可 能 的 部 份 會 計 師 又 常 不 重 視 專 業 進 修, 可 能 就 會 發 生 如 此 情 況 (2) 諮 詢 輔 導 功 能 會 計 師 專 業 功 能 不 應 只 是 消 極 面 針 對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簽 證, 畢 竟 簽 證 已 是 事 後 工 作, 就 算 發 現 企 業 帳 務 不 全, 對 企 業 而 言 也 是 於 事 無 補, 報 稅 融 資 等 恐 都 會 發 生 問 題 因 此, 會 計 師 如 果 能 事 前 多 利 用 其 專 業 對 企 業 加 以 輔 導, 包 括 會 計 處 理 制 度 及 則 稅 務 方 面 問 題 的 輔 導, 以 積 極 態 度 為 之, 不 但 企 業 受 惠, 會 計 師 亦 然 如 此 事 後 之 簽 證 品 質 必 然 增 加 甚 多 但 目 前 會 計 師 因 業 務 多, 工 作 繁 忙, 未 預 極 開 拓 及 盡 心 輔 導, 因 此 未 發 揮 此 一 功 能 (3) 帳 務 處 理 功 能 不 少 中 小 企 業 係 委 託 會 計 師 處 理 帳 務, 由 企 業 提 供 交 易 發 生 憑 證 供 會 計 師 記 帳 處 理, 並 定 期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及 相 關 會 計 資 訊, 由 於 委 託 會 計 師 帳 務 處 理 企 業 數 目 相 當 多, 會 計 師 聘 請 之 帳 務 處 理 人 員 一 人 須 負 擔 相 當 多 家 企 業, 工 作 繁 作, 會 計 師 又 未 至 企 業 了 解 企 業 型 態 及 交 易 實 況, 只 以 企 業 提 供 憑 證 作 帳, 企 業 未 提 供 憑 證 就 未 入 帳, 造 成 帳 務 處 理 不 真 實,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普 遍 不 佳, 完 全 違 背 委 託 會 計 師 作 帳 務 處 理 的 原 意 ( 三 ) 提 供 會 計 資 訊 時 效 性 有 問 題 中 小 企 業 對 於 會 計 資 訊 之 提 供 時 間 常 有 嚴 重 落 差, 管 理 當 局 無 法 取 得 及 時 資 訊 幫 助 作 決 策, 每 年 金 融 機 構 要 求 提 供 財 務 報 表 一 拖 再 拖 會 產 生 時 效 性 有 問 題, 主 要 原 因 : 1. 未 按 時 記 帳, 未 按 月 結 帳 中 小 企 業 人 員 精 簡, 會 計 人 員 平 時 處 理 帳 務, 可 能 尚 需 兼 任 其 他 工 作, 另 外 平 常 對 憑 證 收 集 未 用 心, 造 成 交 易 常 落 後 入 帳, 而 且 並 未 每 月 結 算 損 益 2. 稅 務 導 向 為 了 省 稅 中 小 企 業 以 稅 務 導 向 來 作 為 會 計 處 理 依 據, 實 施 兩 套 帳, 為 了 省 稅 平 時 不 敢 按 時 入 帳, 而 必 須 等 年 度 結 束 先 概 算 賺 多 少, 需 繳 多 少 稅, 再 來 作 確 定 後 之 帳 務 處 理, 造 成 會 計 資 訊 的 提 供 有 問 題 3. 不 重 視 會 計 人 員 由 於 中 小 企 業 管 理 當 局 不 重 視 會 計 人 員, 難 留 住 有 經 驗 之 會 計 人 員 因 此 會 計 人 員 常 更 動, 甚 至 有 時 尚 需 兼 任 其 他 工 作, 因 此 結 算 速 度 慢, 會 計 資 訊 提 供 時 效 自 然 有 問 題 三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低 落 之 影 響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不 佳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不 可 謂 不 大, 然 中 小 企 業 負 責 人, 卻 常 忽 略 此 一 重 大 影 響, 實 值 得 深 思, 茲 針 對 各 方 面 之 影 響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融 資 方 面 由 於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有 問 題, 無 法 使 人 信 賴, 因 此 長 久 以 來 在 融 資 考 量 上, 會 計 資 訊 只 供 參 考, 必 須 要 有 充 足 之 擔 保 品, 才 可 能 取 得 融 資 額 度, 然 中 小 企 業 一 般 而 言, 不 動 產 股 票 等 值 錢 之 擔 保 品 並 不 多, 因 此 要 Audit Tax Advisoy 17

21 取 得 融 資 相 當 困 難 尤 其 經 濟 不 景 氣 時, 遭 遇 將 更 慘, 金 融 機 構 雨 天 收 傘, 中 小 企 業 根 本 無 法 應 付 另 外, 中 小 企 業 要 升 級 轉 型, 通 常 需 投 資 不 少 資 金, 儘 管 原 本 營 運 狀 況 不 錯, 但 因 無 充 足 擔 保 品, 想 要 取 得 轉 型 貸 款 亦 相 對 困 難, 金 融 機 構 不 相 信 所 提 供 之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因 此, 就 算 財 務 報 表 顯 示 之 營 運 及 財 務 狀 況 不 錯, 金 融 機 構 亦 不 可 能 僅 靠 此 而 貸 款 ( 二 ) 業 務 方 面 新 客 戶 或 供 應 商 之 拓 展, 最 重 要 的 是 了 解 對 方 之 會 計 資 訊, 若 是 要 向 國 外 採 購, 國 外 公 司 首 先 會 要 求 了 解 公 司 之 財 務 業 務 狀 況, 一 經 了 解 所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有 問 題, 恐 怕 不 願 意 往 來, 要 不 就 提 高 交 易 條 件, 例 如 原 來 是 三 個 月 付 款 或 許 會 求 L/C 付 款 企 業 雙 方 談 及 合 作, 首 重 的 還 是 會 計 資 訊 的 分 析, 無 法 提 供 或 者 是 提 供 錯 誤 資 訊, 都 可 能 合 作 不 成 或 造 成 損 失 ( 三 ) 管 理 決 策 方 面 會 計 資 訊 最 大 的 功 用 是 隨 時 提 供 管 理 者 作 決 策, 例 如 提 供 是 否 接 受 訂 單 之 決 策, 然 中 小 企 業 由 於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不 確 實 無 法 用 以 作 為 決 策 之 參 考, 因 此, 決 策 者 常 憑 直 覺 作 決 策, 造 成 嚴 重 之 損 失 ( 四 ) 員 工 方 面 員 工 的 努 力 希 望 得 到 回 報, 希 望 與 企 業 一 同 成 長, 因 此 他 們 很 希 望 隨 時 了 解 公 司 營 運, 但 一 般 中 小 企 業 卻 常 把 員 工 視 為 無 關 緊 要 之 一 分 子, 只 要 聽 老 闆 指 示 工 作 即 可 無 須 了 解 公 司 真 正 營 運 狀 況, 員 工 所 看 到 之 資 訊 完 全 不 可 信 如 此 員 工 怎 麼 會 有 向 心 力, 怎 麼 能 留 得 住 人 才, 除 非 花 更 高 之 代 價 否 則 要 招 聘 到 好 人 才 恐 非 易 事, 沒 有 員 工 之 向 心 力, 員 工 之 努 力, 經 驗 傳 承 如 何 可 使 企 業 能 永 續 發 展 ( 五 ) 股 東 方 面 中 小 企 業 通 常 是 家 族 企 業, 第 一 代 白 手 起 家, 只 重 視 業 務 經 營, 不 重 視 會 計 資 訊 財 務 報 表, 通 常 會 計 人 員 皆 由 關 係 人 內 部 人 擔 任, 造 成 無 法 編 製 提 供 真 正 合 法 的 會 計 資 訊, 等 到 傳 承 第 二 代 第 三 代 股 東 愈 來 愈 多 家 族 關 係 愈 來 愈 疏 遠, 常 就 會 造 成 股 東 間 的 糾 紛, 其 至 走 上 法 庭, 導 致 整 個 企 業 經 營 支 離 破 碎, 其 至 關 門 ( 六 ) 募 集 資 金 方 面 中 小 企 業 為 了 轉 型, 擴 充 或 升 級 恐 需 募 集 資 金, 但 由 於 會 計 資 訊 未 能 充 分 公 開 公 開 之 會 計 資 訊 又 不 可 信, 造 成 有 意 加 入 之 新 股 東 更 謹 愩, 會 遲 疑 不 決 沒 信 心, 光 花 在 搜 集 會 計 資 訊, 研 究 分 析 就 耗 用 很 多 時 間, 除 此 之 外, 舊 股 東 亦 有 可 能 因 會 計 資 訊 不 足, 而 會 放 棄 再 投 資 之 機 會 參 如 何 提 升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一 加 強 會 計 資 訊 的 公 開 這 是 個 資 訊 公 開 的 時 代, 企 業 之 會 計 資 訊 不 充 分 有 效 公 開, 接 受 資 訊 使 用 者 的 檢 驗, 則 企 業 就 不 會 被 認 同, 競 爭 力 就 會 降 低 為 什 麼 資 訊 使 用 者 包 括 金 融 機 構, 潛 在 投 資 者, 客 戶 供 應 商 甚 至 員 工, 他 們 對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信 任 度 遠 超 過 中 小 企 業,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就 是 因 為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因 此, 中 小 企 業 如 何 有 效 地 將 其 會 計 資 訊 公 開 是 必 然 的 趨 勢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公 開 的 方 法 可 分 為 短 期 目 標 及 長 期 目 標, 短 期 內 可 利 用 現 有 之 相 關 規 定, 加 以 擴 大 來 實 施, 也 就 是 強 迫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每 年 應 定 時 上 網 公 開 (1) 融 資 金 額 超 過 3,000 萬 以 上 之 企 業 原 本 財 政 部 就 規 定 須 檢 送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給 金 融 機 構, 及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事 實 上 只 要 由 向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申 報 之 會 計 資 訊, 能 彙 總 公 開 或 簡 易 公 司, 應 不 是 致 困 難 實 行, 如 此 就 可 達 到 充 分 公 開 之 效 果 (2) 資 本 額 超 過 3,000 萬 以 上 之 企 業 依 經 濟 部 規 定, 資 本 額 過 3,000 萬 企 業 其 每 年 決 算 表 冊 必 須 經 由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若 依 此 擴 大 規 定,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之 企 業, 每 年 皆 應 將 相 關 會 計 資 訊 在 一 特 定 平 台 上 網 申 報, 如 此 亦 可 達 到 充 分 公 開 之 目 的 長 期 目 標, 可 再 將 上 述 規 定 向 下 修 正 融 資 金 額 2,000 萬 元, 資 本 額 2,000 萬 以 下 甚 或 更 低 之 企 業 皆 應 將 會 計 資 訊 上 網 申 報 (3) 強 制 企 業 公 開 發 行, 鼓 勵 企 業 公 開 發 行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會 計 資 訊 定 期 公 開, 獲 得 資 訊 使 用 者 較 多 的 信 任, 公 司 形 象 較 佳, 而 我 國 目 前 公 開 發 行 係 採 自 願 公 開, 換 言 之, 企 業 為 了 特 定 目 的, 例 如 申 請 上 市 上 櫃 才 會 辦 理 公 開 發 行, 因 此 願 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並 不 多 為 了 讓 Audit Tax Advisoy 18

22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事 實 上 應 修 法 規 定 對 資 產 規 模 營 業 規 模 資 本 額 股 東 人 數 員 工 人 數 及 借 款 金 額 達 一 定 程 度 以 上 的 公 司 要 求 強 制 公 開 發 行 另 外 針 對 不 符 合 強 制 公 開 發 行 的 公 司 採 獎 勵 公 開 發 行, 例 如 給 予 貸 款 利 率 之 優 惠, 稅 負 上 之 優 惠, 如 此 將 能 大 大 提 升 會 計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的 程 度 ( 二 ) 公 開 的 效 用 資 訊 公 開 後, 接 受 大 眾 的 檢 驗, 金 融 機 構 投 資 者 客 戶 供 應 商 員 工 都 可 隨 時 查 得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增 加 了 經 營 者 責 任, 逐 漸 會 被 資 訊 使 用 者 所 接 受, 就 如 同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為 何 資 訊 使 用 者 對 其 會 計 資 訊 較 能 信 任 主 要 係 因 其 充 分 公 開 會 計 資 訊 公 開 且 被 資 訊 使 用 者 接 受 後, 金 融 機 構 之 融 資 授 信, 可 能 輕 易 多 了, 向 社 會 募 集 資 金 亦 較 易 成 功, 有 意 合 作 往 來 之 客 戶 不 會 再 因 無 法 徵 信, 而 放 棄 與 往 來, 員 工 知 道 公 司 情 況, 向 心 力 增 加 好 的 人 才 煩 任 職, 自 然 企 業 競 爭 力 增 強 了, 要 升 級 轉 型 就 沒 問 題 了, 股 東 對 公 司 的 經 營 狀 況 充 分 了 解 誤 解 糾 紛 事 件 自 然 減 少 二 發 揮 會 計 師 專 業 的 功 能 ( 一 ) 擴 大 會 計 師 簽 證 範 圍 雖 然 會 計 師 之 專 業 功 能 未 完 全 發 揮, 但 我 們 也 不 能 否 認 多 年 來 會 計 師 對 我 國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提 供 的 貢 獻, 不 但 代 替 政 府 管 理 企 業, 使 企 業 提 供 之 會 計 資 訊, 能 依 一 定 方 式 為 之, 更 替 企 業 訓 練 了 無 數 的 會 計 專 業 人 員, 幫 助 企 業 會 計 上 軌 道 有 會 計 師 服 務 的 企 業 與 沒 有 會 計 師 服 務 的 企 業, 其 會 計 水 準 可 說 天 壤 之 別 因 此, 要 提 高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擴 大 會 計 師 簽 證 範 圍 是 必 要 的 可 以 把 目 前 未 納 入 會 計 師 專 業 服 務 之 中 小 企 業 納 入, 一 旦 有 會 計 師 專 業 之 服 務, 慢 慢 地 企 業 會 計 水 準 就 會 提 升,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就 會 變 好 目 前 財 政 部 規 定, 凡 融 資 金 融 超 過 3,000 萬 者 財 務 報 表 必 須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建 議 應 將 金 額 降 為 2,000 萬, 甚 或 1,000 萬 使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之 家 數 增 多, 才 能 使 會 計 師 專 業 之 功 允 分 發 揮 另 外 經 濟 部 規 定, 凡 是 資 本 額 超 過 3,000 萬 者, 每 年 決 算 表 冊, 應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建 議 應 將 金 額 降 為 2,000 萬 其 或 1,000 萬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目 前 法 令 規 定 營 業 額 1 億 以 上 之 企 業, 應 委 託 會 計 師 辦 理 簽 證 申 報, 雖 為 強 制 規 定 但 無 罰 則, 所 以 有 營 業 額 好 幾 億 仍 未 簽 證 之 企 業, 建 議 應 改 為 強 制 規 定 另 為 了 避 免 會 計 稅 務 化, 降 低 兩 套 帳 之 情 形, 應 可 將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簽 證 申 報 規 定 加 以 修 正, 即 申 報 時 必 須 檢 附 財 務 簽 證 報 告 ( 二 ) 會 計 師 應 善 盡 專 業 責 任 要 使 會 計 師 專 業 功 能 充 分 發 揮, 一 定 要 建 立 會 計 師 專 業 的 形 象, 不 但 要 提 升 專 業 的 服 務, 而 且 要 提 高 簽 證 品 質 1. 提 高 簽 證 品 質 會 計 師 如 何 提 高 簽 證 品 質, 應 有 下 列 事 項 必 須 遵 守 : (1) 嚴 守 紀 律 會 計 師 事 簽 證 業 務 應 遵 守 審 計 準 則 公 報 及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不 應 為 求 業 績 成 長 削 價 競 爭, 以 致 為 求 控 制 成 本, 於 從 事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時, 僅 作 形 式, 趕 鴨 方 式 查 核, 未 進 一 步 作 實 質 查 核, 導 致 簽 證 品 質 低 落 (2) 持 續 進 修, 增 進 知 能 隨 著 經 濟 成 長 及 國 際 化 趨 勢, 專 業 知 能 日 新 月 異, 會 計 師 及 助 理 人 員 除 均 應 持 續 進 修 以 增 進 其 專 業 服 務 之 知 能 外, 會 計 師 界 更 應 辦 實 務 研 討 相 互 交 換 實 務 經 驗, 檢 討 業 務 上 執 缺 失,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能 力 (3) 建 立 品 質 管 制 政 策 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確 保 簽 證 品 質, 應 建 立 品 質 管 制 政 策 如 下 : 查 核 人 員 之 品 德 : 應 符 合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之 要 求, 保 持 嚴 謹 公 正 之 態 度 及 超 然 獨 立 之 精 神 查 核 工 之 分 配 : 於 分 配 查 核 工 作 時, 應 考 慮 事 務 所 整 體 人 力 狀 況, 並 由 經 適 當 專 業 訓 練 者 擔 任 之 查 核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 會 計 師 對 查 核 人 員 之 任 用 訓 練 及 升 遷, 應 訂 定 適 當 之 政 策 及 程 序 工 作 督 導 : 對 查 核 工 作 負 有 督 導 責 任 之 各 級 人 員, 應 給 予 適 當 指 導 監 督 及 複 核 查 核 案 件 之 受 任 : 初 次 或 繼 續 接 受 客 戶 之 委 任 前, 均 須 先 對 該 客 戶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管 理 階 層 之 品 德 加 以 瞭 解, 並 考 量 本 身 之 超 然 獨 立 追 蹤 考 核 : 會 計 師 應 建 立 定 期 評 估 其 查 核 品 質 管 制 之 政 策 及 程 序 以 追 蹤 考 核 Audit Tax Advisoy 19

23 (4) 同 業 評 鑑 提 昇 品 質 : 透 過 事 務 所 間 之 相 互 評 鑑, 可 協 助 會 計 師 檢 討 業 務 執 行 上 之 尚 須 改 進 之 處 ; 一 方 面 增 長 專 業 知 能, 另 方 面 藉 以 督 導 助 理 人 員 查 核 品 質 ;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主 管 機 關 應 以 獎 勵 制 度 共 同 推 動 全 面 性 同 業 評 鑑 (5) 會 計 師 責 任 明 確 化 相 關 法 令 對 會 計 師 責 任 歸 屬 應 明 確 化, 企 業 失 敗 並 不 就 等 於 審 計 失 敗, 當 然 會 計 師 果 真 有 未 按 法 令 規 定 查 核, 造 成 企 業 財 務 報 被 誤 導 自 然 應 擔 負 起 應 有 責 任 但 若 是 企 業 之 競 爭 力 不 佳, 經 營 者 不 當 操 作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失 敗, 而 造 成 公 司 倒 閉 損 及 股 東 及 債 權 人 權 益 也 將 責 任 歸 究 會 計 師, 實 屬 過 當 2.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會 計 師 不 應 只 是 從 事 消 極 的 財 務 報 表 簽 證, 畢 竟 那 是 事 後 之 查 核, 發 現 了 問 題 只 能 阻 止 問 題 再 擴 大, 不 能 阻 止 問 題 的 發 生 會 計 師 工 作 應 開 創 更 積 極 的 輔 導 諮 詢 工 作, 平 時 多 了 解 企 業 狀 況, 多 教 育 企 業 會 計 知 識, 如 此 企 業 之 問 題 必 然 於 尚 未 發 生 或 尚 未 嚴 重 之 平 時 就 可 發 現, 進 而 預 防 三 加 強 並 落 實 會 計 實 務 教 育 ( 一 ) 學 校 會 計 實 務 教 育 的 落 實 大 專 院 校 會 計 系 學 生 畢 業 進 入 企 業 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很 難 短 期 內 就 可 融 入 實 務 工 作 中, 顯 然 是 因 為 學 校 教 育 未 將 實 務 界 情 況 配 合 理 論 教 導 學 生, 因 此 學 校 應 多 加 強 會 計 實 務 教 育 才 能 使 學 生 畢 業 進 入 企 業 即 能 融 入 工 作, 提 昇 會 計 水 準 ( 二 ) 加 強 企 業 會 計 人 士 之 再 教 育 會 計 理 論, 原 則, 法 令 變 化 相 當 快 速, 若 不 隨 再 教 育 恐 很 容 易 被 淘 汰, 因 此 企 業 之 會 計 人 員 應 隨 時 接 受 再 教 育, 吸 收 新 知 識 提 升 專 業 水 準 無 論 是 回 到 學 校 再 教 育 或 平 時 參 加 專 業 人 士 之 講 習 訓 練 都 是 必 要 的 ( 三 ) 政 府 及 專 業 人 士 應 多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無 論 是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或 是 會 計 師 界 應 多 舉 辦 會 計 講 習, 尤 其 對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人 員, 全 面 提 升 會 計 水 準, 進 而 促 進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的 提 升 四 推 動 企 業 會 計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證 照 制 度 之 推 動 可 以 確 保 企 業 之 會 計 人 員 有 一 定 之 專 業 水 準, 並 透 過 每 年 固 定 時 數 以 上 之 強 迫 研 修, 保 持 一 定 之 專 業 知 識, 則 企 業 之 會 計 水 準 可 大 幅 提 升, 無 論 是 政 府 國 會 計 師 及 其 他 民 間 機 構, 可 推 動 進 修 護 照 制 度, 會 計 專 業 人 員 每 人 一 本 進 修 護 照, 改 時 記 載 其 接 受 訓 練 之 款 餘 會 計 人 員 證 照 證 制 之 推 行 可 比 照 證 券 從 業 人 員 之 證 照 制 度, 另 為 初 期 會 計 人 員 及 高 級 會 計 人 員 五 加 強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制 度 健 全 有 健 全 的 會 計 制 度 才 能 迅 速 而 正 確 產 生 財 務 報 表, 也 才 有 高 品 質 的 會 計 資 訊 中 小 企 業 由 於 企 業 主 不 重 視 會 計 通 常 會 計 制 度 不 健 全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也 有 推 動 中 小 企 業 健 全 會 計 制 度 之 補 助 方 案, 雖 然 有 部 份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但 畢 竟 不 多, 無 法 廣 泛 推 動 可 能 需 要 經 濟 部, 會 計 師 界 及 產 業 同 業 公 會 共 同 擬 定 可 行 方 案 來 推 動, 才 能 有 效 六 鼓 勵 中 小 企 業 公 開 發 行 及 申 請 上 櫃 上 市 中 小 企 業 以 稅 務 考 量, 為 了 省 稅 常 會 有 兩 套 帳, 會 計 制 度 不 健 全, 造 成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很 差, 導 致 企 業 競 爭 力 大 幅 降 低, 若 能 雙 管 齊 下, 修 法 強 制 更 多 企 業 公 開 發 行, 並 鼓 勵 企 業 公 開 發 行, 會 計 資 訊 透 明, 必 然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就 會 大 幅 提 升, 競 爭 力 提 高, 募 集 資 金 容 易, 融 資 資 金 充 裕, 人 才 留 住 沒 問 題, 發 展, 轉 型, 升 級 必 然 成 功 七 改 善 稅 務 環 境 國 富 浩 華 通 訊 當 前 存 在 兩 項 不 佳 的 稅 務 環 境, 造 成 中 小 企 業 兩 套 帳 一 直 無 法 消 除 若 能 改 善 稅 務 環 境, 將 兩 套 帳 誘 因 消 彌 於 無 形, 自 然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訊 就 能 正 確 反 映 真 實 經 營 實 績 ( 一 ) 稅 負 過 重 由 於 我 國 所 得 稅 稅 負 過 重, 造 成 中 小 企 業 設 法 逃 稅, 為 了 逃 稅 就 採 行 兩 套 帳, 若 干 真 實 交 易 不 入 帳, 若 干 虛 偽 交 易 卻 入 帳 但 若 能 將 所 得 稅 實 質 稅 率 由 最 高 50% 降 為 30%~35%, 甚 至 更 低, 則 相 信 中 小 企 業 為 了 逃 稅 設 置 兩 套 帳 的 情 況 將 會 大 幅 減 少 雖 兩 稅 合 一 實 施 後, 營 所 稅 繳 了 17% 提 列 法 定 公 積 後 不 分 配 須 再 加 征 10%, 合 計 實 質 稅 率 為 25.3% 不 算 高, 然 綜 所 稅 率 最 高 仍 為 45%, 且 股 利 所 得 須 再 加 2% 補 充 健 保 費, 兩 者 仍 有 相 當 大 差 距 故 實 質 稅 率 應 降 至 30% 較 為 合 理, 使 分 配 不 至 再 有 額 外 負 擔 ( 二 ) 稅 法 處 罰 過 於 嚴 苛 我 國 實 施 統 一 發 票 制 度, 由 於 漏 開 發 票, 未 取 得 發 票, 多 取 得 發 票 之 現 象 仍 然 存 在 於 商 業 界, 部 份 中 小 企 業 為 了 生 存 亦 不 得 不 與 上 述 企 業 往 來, 一 旦 被 稽 征 機 關 發 現 會 重 罰, 後 果 相 當 嚴 重, 因 此, 就 不 敢 入 帳, 其 實 並 非 刻 意 要 採 兩 套 帳 為 了 改 善 上 述 情 況, 取 消 統 一 發 票 制 度 是 不 可 能, 故 唯 有 大 力 宣 導 推 動 使 所 有 企 業 均 能 依 法 開 立, 取 得 統 一 發 票, 其 次 最 重 要 的 是 修 改 稅 法 減 輕 罰 則 如 此, 企 業 就 有 事 實 記 帳 之 環 境, 自 然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就 會 變 好 Audit Tax Advisoy 20

24 肆 結 論 本 文 對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品 質 的 論 說, 係 從 實 務 面 出 發, 以 一 個 從 事 會 計 師 業 務 多 年 之 會 計 師 角 色, 以 較 務 實 之 所 見 加 以 說 明 中 小 企 業 會 計 資 訊 未 能 充 分 公 開, 公 開 的 資 訊 可 靠 性 又 遭 人 質 疑, 管 理 當 局 根 本 不 利 用 會 計 資 訊 幫 助 作 決 策, 這 些 都 是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普 遍 存 在 現 象, 造 成 銀 行 融 資 不 易, 募 集 資 金 困 難, 拓 展 業 務, 尋 求 合 作 頻 遭 挫 折, 因 此 如 何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將 是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再 創 另 一 奇 跡 之 關 鍵 當 然 今 日 之 環 境, 不 是 一 天 就 可 以 解 決 問 題, 也 不 是 某 些 人 某 些 單 位 就 能 解 決 問 題, 如 何 凝 具 共 識, 訂 定 多 項 措 施, 確 實 執 行 才 可 能 根 本 改 善, 本 文 僅 提 供 一 些 觀 念 性 之 建 議, 是 否 妥 善 還 待 檢 驗, 但 昐 社 會 各 界 及 政 府 能 重 視 中 小 企 業 此 一 現 象, 謀 求 解 決 圖 1 本 文 架 構 Audit Tax Advisoy 21

25 稅 務 專 題 房 地 合 一 稅 制 簡 介 壹. 前 言 近 年 來 由 於 政 府 稅 制 改 革, 稅 率 大 幅 降 低, 加 上 產 業 外 移, 缺 乏 投 資 管 道, 利 率 又 寬 鬆, 造 成 社 會 游 資 充 斥, 而 房 地 出 售 課 稅 基 礎 與 市 價 差 異 大, 乃 吸 引 大 量 資 金 進 入 房 市, 大 幅 推 升 房 價, 形 成 高 房 價 低 稅 負 而 引 發 民 怨, 政 府 有 鑑 於 此, 為 使 不 動 產 稅 制 更 合 理 透 明, 改 革 方 向 朝 分 部 課 稅, 合 理 稅 負 及 鼓 勵 自 住 及 長 期 持 有, 遂 著 手 修 訂 所 得 稅 法 有 關 房 地 課 稅 之 規 定, 並 經 總 統 於 104 年 6 月 24 日 公 布,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同 時 間 原 為 抑 制 房 地 炒 作 之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條 例 ( 俗 稱 奢 侈 稅 ) 之 相 關 條 文 亦 停 止 適 用 貳. 法 令 依 據 經 總 統 公 布 房 地 課 稅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彙 總 簡 介 如 下 : 王 戊 昌 會 計 師 稅 務 / 風 控 長 法 律 條 文 主 要 規 定 內 容 備 註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之 4 第 4 條 之 5 第 14 條 之 4 第 14 條 之 5 第 14 條 之 6 第 14 條 之 7 第 14 條 之 8 第 24 條 之 5 1. 課 稅 內 容 範 圍 2. 課 稅 日 出 時 間 3. 課 稅 豁 免 範 圍 1. 免 稅 規 定 2. 自 用 住 宅 免 稅 額 1. 出 售 房 地 所 得 認 定 標 準 2. 不 得 列 為 成 本 費 用 項 目 3. 損 失 後 抵 三 年 規 定 4. 依 持 有 期 間 劃 分 稅 率 規 定 5. 例 外 課 稅 規 定 6. 非 居 住 者 課 稅 規 定 7. 繼 承 或 受 贈 成 本 及 持 有 期 間 規 定 1. 申 報 納 稅 期 間 2. 自 用 住 宅 免 稅 額 1. 成 交 價 之 認 定 2. 成 本 價 之 認 定 1. 未 申 報 之 核 定 2. 補 申 報 之 規 定 1. 重 購 退 稅 規 定 2. 重 購 退 稅 用 途 變 更 之 補 稅 規 定 1. 國 內 法 人 課 稅 規 定 2. 境 外 法 人 課 稅 規 定 本 條 新 增 本 條 新 增 本 條 新 增 本 條 新 增 本 條 新 增 本 條 新 增 本 條 新 增 本 條 新 增 第 108 條 之 2 1. 短 漏 稅 罰 則 本 條 新 增 第 125 條 之 2 1. 房 地 稅 收 用 途 本 條 新 增 Audit Tax Advisoy 22

26 修 訂 內 容 整 理 如 下 : 一 課 稅 範 圍 1. 房 屋 2. 房 屋 及 其 坐 落 基 地 3. 可 申 請 建 照 之 土 地 4. 採 地 上 權 之 房 屋 使 用 權 5. 境 外 公 司 出 售 境 外 公 司 股 權, 而 其 股 權 價 值 50% 以 上 由 境 內 土 地 房 屋 構 成 二 豁 免 範 圍 1. 依 農 發 條 例 申 請 建 造 之 農 舍 2. 符 合 農 發 條 例 不 課 徵 土 增 稅 之 土 地 3. 被 徵 收 或 徵 收 前 協 議 價 購 之 土 地 及 土 地 改 良 物 4. 都 市 計 劃 法 指 定 之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三 成 本 及 費 用 範 圍 ( 一 ) 核 實 認 定 1. 原 始 取 得 成 本 2. 取 得 費 用 - 仲 介 費 契 稅 代 書 費 印 花 稅 規 費 公 證 費 3. 改 良 費 用 - 增 加 價 值 效 期 2 年 以 上 改 良 ( 裝 璜 ) 土 地 改 良 費 工 程 受 益 費 地 目 變 更 或 重 劃 捐 地 之 公 告 現 值 4. 移 轉 費 用 - 廣 告 費 清 潔 費 搬 運 費 公 證 費 仲 介 費 ( 二 ) 標 準 成 本 1. 費 用 按 成 交 價 5% 2. 土 地 房 屋 按 取 得 時 公 告 現 值 及 評 定 價 值 加 計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 三 ) 不 可 減 除 費 用 1.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2. 管 理 費 清 潔 費 3. 貸 款 利 息 ( 四 ) 繼 承 或 受 贈 成 本 認 定 1. 取 得 時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2. 取 得 時 房 屋 評 定 價 值 3. 按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四 課 稅 規 定 ( 一 ) 依 交 易 登 記 完 成 日 期 區 分 新 舊 制 以 前 出 售 者 適 用 舊 制 課 稅 以 後 出 售 者 課 稅 規 定 (1) 持 有 不 足 2 年 適 用 新 制 (2) 持 有 逾 2 年 適 用 舊 制 ( 二 ) 申 報 繳 納 期 間 適 用 新 制 課 稅 者 於 產 權 完 成 登 記 之 次 日 起 30 天 申 報 繳 納 採 分 離 課 稅 ( 三 ) 課 稅 基 礎 收 入 - 成 本 及 費 用 - 土 地 漲 價 總 額 = 課 稅 所 得 ( 四 ) 個 人 稅 率 境 內 居 住 者 持 有 1 年 以 下 非 境 內 居 住 者 ( 五 ) 營 利 事 業 稅 率 持 有 2 年 以 下 超 過 1 年 ( 六 ) 自 用 住 宅 優 惠 稅 率 適 用 條 件 1. 設 有 戶 籍 2. 持 有 並 實 際 居 住 連 續 滿 6 年 3. 無 供 營 業 使 用 或 出 租 4. 6 年 內 以 1 次 為 限 計 算 方 式 獲 利 400 萬 元 以 下 持 有 10 年 以 下 超 過 2 年 一 般 營 利 事 業 17%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持 有 1 年 以 下 :45% 持 有 超 過 1 年 :35% 獲 利 超 過 400 萬 元 部 分 免 稅 10% 五 重 購 退 稅 1. 二 年 內 先 買 後 賣 或 先 賣 後 買 皆 適 用 2. 適 用 新 制 採 新 制 退 稅 大 換 小 比 例 退 小 換 大 全 退 3. 適 用 舊 制 採 舊 制 退 稅 大 換 小 不 退 小 換 大 全 4. 五 年 內 不 得 再 移 轉 或 變 更 用 途 ( 非 自 用 住 宅 ) 5. 追 繳 部 份 不 退 稅 六 繼 承 或 遺 贈 以 後 繼 承 或 遺 贈 新 制 ~ 繼 承 或 遺 贈 (1) 加 計 前 手 取 得 時 間 >2 年 舊 制 (2) 加 計 前 手 取 得 時 間 <2 年 新 制 3. 適 用 新 制 課 稅 則 持 有 期 間 含 前 手 持 有 期 間 七 特 別 條 款 ( 一 ) 非 自 願 售 屋 1. 調 職 非 自 願 離 職 其 他 非 自 願 因 素 2. 二 年 以 下 稅 率 20% 持 有 超 過 10 年 45% 35% 20% 15% 調 職 非 自 願 離 職 或 其 他 非 自 願 性 因 素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於 2 年 內 出 售 持 有 1 年 以 下 持 有 超 過 1 年 45% 35% 20% Audit Tax Advisoy 23

27 ( 二 ) 合 建 分 售 1. 個 人 以 自 有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分 屋 分 售 2. 自 土 地 取 得 日 起 2 年 內 銷 售, 稅 率 20% 3. 土 地 於 前 取 得, 以 後 合 建, 分 得 房 屋 依 新 制 課 稅, 持 有 期 間 自 土 地 取 得 日 起 算 八 盈 虧 互 抵 規 定 項 目 個 人 營 利 事 業 課 稅 方 式 盈 虧 互 抵 分 離 課 稅 - 交 易 後 30 日 內 申 報 虧 損 得 後 抵 3 年 九 罰 則 1. 未 申 報 一 處 新 台 幣 3,000 元 ~30,000 元 罰 緩 2. 短 漏 報 所 得 - 漏 稅 額 2 倍 以 下 3. 未 申 報 所 得 - 漏 稅 額 3 倍 以 下 參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說 明 一 法 令 適 用 日 出 規 定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業 合 併 申 報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分 離 課 稅 虧 損 得 後 抵 10 年 個 人 及 營 利 事 業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交 易 下 列 房 屋 土 地, 應 依 規 定 計 算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課 徵 所 得 稅 : ( 一 )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之 次 日 以 後 取 得, 且 持 有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之 房 屋 土 地 ( 二 )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後 取 得 之 房 屋 土 地 個 人 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後 取 得 以 設 定 地 上 權 方 式 之 房 屋 使 用 權, 其 交 易 視 同 前 項 之 房 屋 交 易 二 交 易 日 取 得 日 及 持 有 期 間 之 規 定 ( 一 )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日 之 認 定, 以 所 出 售 或 交 換 之 房 屋 土 地 完 成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日 為 準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依 其 規 定 : 1. 因 強 制 執 行 於 辦 理 所 有 權 登 記 前 已 移 轉 所 有 權, 為 拍 定 人 領 得 權 利 移 轉 證 書 之 日 2. 無 法 辦 理 建 物 所 有 權 登 記 ( 建 物 總 登 記 ) 之 房 屋, 為 訂 定 買 賣 契 約 之 日 3.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取 得 以 設 定 地 上 權 方 式 之 房 屋 使 用 權, 為 權 利 移 轉 之 日 ( 二 ) 房 屋 土 地 取 得 日 之 認 定, 以 所 取 得 之 房 屋 土 地 完 成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日 為 準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依 其 規 定 : 1. 出 價 取 得 : (1) 因 強 制 執 行 於 辦 理 所 有 權 登 記 前 已 取 得 所 有 權, 為 拍 定 人 領 得 權 利 移 轉 證 書 之 日 (2) 無 法 辦 理 建 物 所 有 權 登 記 ( 建 物 總 登 記 ) 之 房 屋, 為 訂 定 買 賣 契 約 之 日 (3) 設 立 地 上 權 方 式 之 房 屋 使 用 權, 為 權 利 移 轉 之 日 2. 非 出 價 取 得 : (1) 興 建 房 屋 完 成 後 第 一 次 移 轉, 為 核 發 使 用 執 照 日 但 無 法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之 房 屋, 為 實 際 興 建 完 成 日 (2) 因 區 段 徵 收 領 回 抵 價 地, 為 所 有 權 人 原 取 得 被 徵 收 土 地 之 日 (3) 經 土 地 重 劃 後 重 行 分 配 與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之 土 地, 為 所 有 權 人 原 取 得 重 劃 前 土 地 之 日 (4) 營 利 事 業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或 受 託 辦 理 土 地 重 劃, 依 權 利 變 換 取 得 都 市 更 新 後 之 房 屋 土 地 或 取 得 抵 繳 開 發 費 用 之 折 價 抵 付 之 土 地 ( 抵 費 地 ), 為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或 重 劃 計 畫 書 核 定 之 日 (5) 配 偶 之 一 方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三 十 條 之 一 規 定 行 使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分 配 請 求 權 取 得 之 房 屋 土 地, 為 配 偶 之 他 方 原 取 得 該 房 屋 土 地 之 日 (6) 繼 承 取 得 之 房 屋 土 地, 為 繼 承 開 始 日 (7) 因 分 割 共 有 物 取 得 與 原 權 利 範 圍 相 當 之 房 屋 土 地, 為 原 取 得 共 有 物 之 日 (8) 以 房 屋 土 地 為 信 託 財 產, 受 託 人 於 信 託 關 係 存 續 中, 交 易 該 信 託 財 產, 以 下 列 日 期 認 定 信 託 關 係 存 續 中 或 信 託 關 係 消 滅, 受 託 人 依 信 託 本 旨 交 付 信 託 財 產 與 受 益 人 後, 受 益 人 交 易 該 房 屋 土 地 者, 亦 同 : 受 益 人 如 為 委 託 人, 為 委 託 人 取 得 該 房 屋 土 地 之 日 受 益 人 如 為 非 委 託 人, 或 受 益 人 不 特 定 或 尚 未 存 在, 為 訂 定 信 託 契 約 之 日 ; 信 託 關 係 存 續 中, 追 加 房 屋 土 地 為 信 託 財 產 者, 該 追 加 之 房 屋 土 地, 為 追 加 之 日 信 託 關 係 存 續 中, 如 有 變 更 受 益 人 之 情 事, 為 變 更 受 益 人 之 日 ; 受 益 人 由 不 特 定 或 尚 未 存 在 而 為 確 定, 為 確 定 受 益 人 之 日 (9) 信 託 關 係 存 續 中, 受 託 人 管 理 信 託 財 產 所 取 得 之 房 屋 土 地, 嗣 受 託 人 交 易 該 信 託 財 產, 為 受 託 人 取 得 該 房 屋 土 地 之 日 ; 該 房 屋 土 地 持 有 期 間 內, 如 有 變 更 受 益 人 之 情 事, 為 變 更 受 益 人 之 日 ; 如 有 受 益 人 由 不 特 定 或 尚 未 存 在 而 為 確 定, 為 確 定 受 益 人 之 日 信 託 關 係 存 續 中 或 信 託 關 係 消 滅, 受 託 人 依 信 託 本 旨 交 付 該 房 屋 土 地 與 受 益 人 後, 受 益 人 交 易 該 房 屋 土 地 者, 亦 同 Audit Tax Advisoy 24

28 (10) 以 房 屋 土 地 為 信 託 財 產, 嗣 因 信 託 行 為 不 成 立 無 效 解 除 或 撤 銷 而 塗 銷 信 託 登 記, 該 房 屋 土 地 所 有 權 回 復 登 記 於 委 託 人 名 下, 為 委 託 人 原 取 得 房 屋 土 地 之 日 ( 三 ) 房 屋 土 地 持 有 期 間 之 計 算, 自 房 屋 土 地 取 得 之 日 起 算 至 交 易 之 日 止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其 持 有 期 間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合 併 計 算 : 1. 個 人 因 繼 承 受 遺 贈 取 得 房 屋 土 地, 得 將 被 繼 承 人 遺 贈 人 持 有 期 間 合 併 計 算 但 符 合 自 住 房 屋 土 地 計 算 持 有 期 間, 得 併 計 之 期 間, 應 以 被 繼 承 人 遺 贈 人 或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已 於 該 房 屋 辦 竣 戶 籍 登 記 並 居 住, 且 無 出 租 供 營 業 或 執 行 業 務 使 用 為 限 2. 個 人 取 自 其 配 偶 贈 與 之 房 屋 土 地, 得 將 配 偶 持 有 期 間 合 併 計 算 但 符 合 自 住 房 屋 土 地 計 算 持 有 期 間, 得 併 計 之 期 間, 應 以 個 人 或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已 於 該 房 屋 辦 竣 戶 籍 登 記 並 居 住, 且 無 出 租 供 營 業 或 執 行 業 務 使 用 為 限 3. 個 人 拆 除 自 住 房 屋 自 地 自 建 或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分 屋, 出 售 該 自 建 或 取 得 之 房 屋, 符 合 自 住 房 屋 土 地 計 算 持 有 期 間, 得 將 拆 除 之 自 住 房 屋 持 有 期 間 合 併 計 算, 得 併 計 之 期 間, 應 以 個 人 或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已 於 該 房 屋 辦 竣 戶 籍 登 記 並 居 住, 且 無 出 租 供 營 業 或 執 行 業 務 使 用 為 限 個 人 出 售 自 地 自 建 之 房 屋 或 以 自 有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分 屋 所 取 得 之 房 屋,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四 第 三 項 規 定 計 算 房 屋 持 有 期 間, 應 以 該 土 地 之 持 有 期 間 為 準 三 個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及 相 關 調 整 ( 一 ) 個 人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四 規 定 計 算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減 除 當 次 交 易 依 土 地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之 土 地 漲 價 總 數 額 後 之 餘 額, 應 按 規 定 稅 率 計 算 應 納 稅 額 申 報 納 稅, 不 併 計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前 項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出 價 取 得 :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 交 易 時 成 交 價 額 - 原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取 得 改 良 及 移 轉 而 支 付 之 費 用 2. 繼 承 或 受 贈 取 得 :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 交 易 時 成 交 價 額 - 繼 承 或 受 贈 時 之 房 屋 評 定 現 值 及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按 政 府 發 布 之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後 之 價 值 - 因 取 得 改 良 及 移 轉 而 支 付 之 費 用 ( 二 ) 個 人 交 易 房 屋 土 地, 除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免 辦 理 申 報 外, 不 論 有 無 應 納 稅 額,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五 規 定, 於 房 屋 土 地 完 成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日 之 次 日 或 房 屋 使 用 權 交 易 日 之 次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內 自 行 填 具 申 報 書, 檢 附 契 約 書 影 本 及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向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申 報 ; 其 有 應 納 稅 額 者, 應 一 併 檢 附 繳 納 收 據 1. 交 易 之 房 屋 土 地 符 合 本 法 第 四 條 之 五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規 定 情 形 2. 個 人 以 自 有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分 屋, 以 土 地 交 換 房 屋 前 項 第 二 款 情 形, 因 換 入 房 屋 之 價 值 低 於 換 出 土 地 之 價 值, 所 收 取 價 金 部 分, 仍 應 按 比 例 計 算 所 得, 申 報 納 稅 ( 三 ) 個 人 辦 理 申 報 應 向 其 申 報 時 戶 籍 所 在 地 之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應 向 房 屋 土 地 所 在 地 稽 徵 機 關 申 報 交 易 之 房 屋 土 地 為 信 託 財 產 者, 除 受 益 人 為 營 利 事 業 外, 得 由 受 託 人 依 前 點 規 定 向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申 報 納 稅 ( 四 ) 個 人 未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五 規 定 申 報 交 易 所 得 未 依 實 際 成 交 價 額 申 報 或 未 提 供 實 際 成 交 價 額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除 稽 徵 機 關 已 查 得 交 易 時 之 實 際 成 交 價 額 外, 應 參 酌 下 列 時 價 資 料 認 定 其 成 交 價 額 : 1. 金 融 機 構 貸 款 評 定 之 價 格 2.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之 估 價 資 料 3. 大 型 仲 介 公 司 買 賣 資 料 扣 除 佣 金 加 成 估 算 售 價 4. 法 院 拍 賣 或 國 有 財 產 署 等 出 售 公 有 房 屋 土 地 之 價 格 5. 報 章 雜 誌 所 載 市 場 價 格 6. 其 他 具 參 考 性 之 時 價 資 料 7. 時 價 資 料 同 時 有 數 種 者, 得 以 其 平 均 數 認 定 ( 五 )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四 第 一 項 及 第 十 四 條 之 六 規 定 之 成 本, 認 定 如 下 : 1. 買 賣 取 得 者, 以 成 交 價 額 為 準 2. 個 人 提 供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分 成 或 合 建 分 售 者, 以 該 土 地 之 取 得 成 本 為 準 3. 個 人 以 自 有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分 屋 所 取 得 之 房 屋 土 地, 其 土 地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準 ; 房 屋 以 換 出 土 地 之 取 得 成 本 為 準, 並 依 下 列 情 形 調 整 ( 認 定 ): (1) 換 入 房 屋 之 價 值 低 於 換 出 土 地 之 價 值, 所 收 取 價 金 部 分 之 成 本, 應 自 成 本 中 扣 除 (2) 換 入 房 屋 之 價 值 高 於 換 出 土 地 之 價 值, 另 給 付 價 金 部 分, 應 計 入 成 本 (3) 以 適 用 所 得 稅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六 款 規 定 免 徵 所 得 稅 之 土 地 換 入 房 屋 者, 房 屋 之 成 本 應 按 換 入 時 之 價 值 ( 即 營 利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所 載 含 稅 銷 售 價 格 ) 認 定 4. 個 人 自 地 自 建 房 屋, 其 土 地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準 ; 房 屋 以 實 際 建 造 成 本 為 準 5. 因 區 段 徵 收 領 回 抵 價 地 或 土 地 重 劃 領 回 重 劃 後 土 地, 以 原 取 得 被 徵 收 土 地 或 重 劃 前 土 地 取 得 Audit Tax Advisoy 25

29 成 本 為 準 但 徵 收 或 重 劃 時 已 領 取 補 償 金 部 分 之 成 本, 應 自 成 本 中 扣 除 6. 以 房 屋 土 地 為 信 託 財 產, 嗣 因 信 託 行 為 不 成 立 無 效 解 除 或 撤 銷 而 塗 銷 信 託 登 記, 該 房 屋 土 地 所 有 權 回 復 登 記 於 委 託 人 名 下, 以 委 託 人 原 取 得 房 屋 土 地 之 成 本 為 準 7. 配 偶 之 一 方 依 民 法 第 一 千 零 三 十 條 之 一 規 定 行 使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分 配 請 求 權 取 得 之 房 屋 土 地, 以 配 偶 之 他 方 原 取 得 房 屋 土 地 之 成 本 為 準 8. 因 繼 承 或 受 贈 取 得 之 房 屋 土 地, 以 繼 承 或 受 贈 時 之 房 屋 評 定 現 值 及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按 政 府 發 布 之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後 之 價 值 為 準 9. 分 割 共 有 物 取 得 房 屋 土 地, 以 原 取 得 共 有 物 之 成 本 為 準 但 該 共 有 物 係 因 繼 承 或 受 贈 取 得 者, 應 按 前 款 規 定 認 定 10. 其 他 情 形 或 無 法 依 前 述 規 定 認 定 成 本 者, 稽 徵 機 關 得 依 查 得 資 料 核 定 其 成 本, 無 查 得 資 料, 得 依 原 始 取 得 時 房 屋 評 定 現 值 及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按 政 府 發 布 之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後, 核 定 其 成 本 前 述 按 政 府 發 布 之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後 之 數 額 認 定 成 本, 指 交 易 日 所 屬 年 月 已 公 告 之 最 近 臺 灣 地 區 消 費 者 物 價 總 指 數 調 整 ( 六 ) 個 人 除 得 減 除 前 述 規 定 之 成 本 外, 其 提 示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者, 亦 得 包 含 於 成 本 中 減 除 : 1. 購 入 房 屋 土 地 達 可 供 使 用 狀 態 前 支 付 之 必 要 費 用 ( 如 契 稅 印 花 稅 代 書 費 規 費 公 證 費 仲 介 費 等 ), 及 於 房 屋 土 地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完 成 前, 向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之 利 息 2. 取 得 房 屋 後, 於 使 用 期 間 支 付 能 增 加 房 屋 價 值 或 效 能 且 非 二 年 內 所 能 耗 竭 之 增 置 改 良 或 修 繕 費 ( 七 ) 個 人 除 得 按 前 述 規 定 減 除 成 本 外, 得 再 減 除 依 土 地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十 一 條 規 定 經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減 除 之 改 良 土 地 已 支 付 之 下 列 費 用 : 1. 改 良 土 地 費 用 2. 工 程 受 益 費 3. 土 地 重 劃 負 擔 總 費 用 4. 因 土 地 使 用 變 更 而 無 償 捐 贈 作 為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其 捐 贈 土 地 之 公 告 現 值 總 額 ( 八 )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四 第 一 項 及 第 十 四 條 之 六 規 定 之 取 得 改 良 及 移 轉 而 支 付 之 費 用, 包 括 交 易 房 屋 土 地 所 支 付 之 必 要 費 用, 如 仲 介 費 廣 告 費 清 潔 費 搬 運 費 等, 不 包 括 依 土 地 稅 法 繳 納 之 土 地 增 值 稅 未 提 示 上 開 費 用 之 證 明 文 件 或 所 提 示 之 費 用 證 明 金 額 未 達 成 交 價 額 百 分 之 五 者, 稽 徵 機 關 得 按 成 交 價 額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其 費 用 取 得 房 屋 土 地 所 有 權 後, 繳 納 之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管 理 費 清 潔 費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利 息 等, 屬 使 用 期 間 之 相 對 代 價,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減 除 ( 九 ) 符 合 納 稅 義 務 人 與 配 偶 分 居 得 各 自 辦 理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及 計 算 稅 額 之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個 人 與 其 配 偶 得 各 自 辦 理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及 計 算 稅 額 者, 於 適 用 所 得 稅 法 第 四 條 之 五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目 有 關 交 易 前 六 年 內 未 曾 適 用 自 住 房 屋 土 地 免 納 所 得 稅 規 定 時, 該 個 人 與 其 配 偶 得 個 別 認 定 ( 十 ) 個 人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四 第 一 項 規 定 計 算 之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損 失, 得 於 交 易 日 以 後 三 年 內 自 依 該 條 規 定 計 算 之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中 減 除, 不 適 用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財 產 交 易 損 失 扣 除 之 規 定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七 類 規 定 計 算 之 財 產 交 易 損 失, 不 得 自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四 第 一 項 規 定 計 算 之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中 減 除 ( 十 一 )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四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第 六 目 個 人 以 自 有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作 興 建 房 屋 規 定, 其 適 用 範 圍 包 括 個 人 以 自 有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分 屋 合 建 分 售 合 建 分 成 或 自 地 自 建 ( 十 二 )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八 有 關 自 住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稅 額 扣 抵 及 退 還 之 規 定, 個 人 或 其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應 於 該 出 售 及 購 買 之 房 屋 辦 竣 戶 籍 登 記 並 居 住, 且 該 等 房 屋 無 出 租 供 營 業 或 執 行 業 務 使 用 ; 以 配 偶 之 一 方 出 售 自 住 房 屋 土 地, 而 以 配 偶 之 他 方 名 義 重 購 者, 亦 得 適 用 前 項 重 購 之 自 住 房 屋 土 地, 於 重 購 後 五 年 內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或 再 行 移 轉 時, 應 追 繳 原 扣 抵 或 退 還 稅 額 ( 十 三 ) 個 人 之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該 個 人 認 屬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營 利 事 業,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五 規 定 課 徵 所 得 稅, 不 適 用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四 至 第 十 四 條 之 八 規 定 : 1. 個 人 以 自 有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分 售 或 合 建 分 成,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1) 個 人 與 屬 中 華 民 國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營 造 業 或 不 動 產 業 之 營 利 事 業 間, 或 個 人 與 合 建 之 營 利 事 業 間, 係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關 係 人 (2) 個 人 五 年 內 參 與 之 興 建 房 屋 案 件 達 二 案 以 上 (3) 個 人 以 持 有 期 間 二 年 內 之 土 地,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但 以 繼 承 取 得 者, 不 在 此 限 Audit Tax Advisoy 26

30 2. 個 人 以 自 有 土 地 自 地 自 建 或 與 營 利 事 業 合 建,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包 含 設 置 網 站 或 加 入 拍 賣 網 站 等 ) 具 備 營 業 牌 號 ( 不 論 是 否 已 依 法 辦 理 登 記 ) 或 僱 用 員 工 協 助 處 理 土 地 銷 售 3. 個 人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應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四 營 利 事 業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 一 ) 營 利 事 業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五 規 定 計 算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應 依 本 法 及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且 不 得 減 除 依 土 地 稅 法 規 定 繳 納 之 土 地 增 值 稅, 其 計 算 及 申 報 方 式 如 下 : 1.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業 : (1) 其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額 為 正 數 者, 於 減 除 該 筆 交 易 依 土 地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之 土 地 漲 價 總 數 額 後 之 餘 額, 計 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課 稅, 餘 額 為 負 數 者, 以 零 計 算 ; 其 交 易 所 得 額 為 負 數 者, 得 自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但 不 得 減 除 土 地 漲 價 總 數 額 (2) 當 年 度 交 易 二 筆 以 上 之 房 屋 土 地 者, 應 按 前 目 規 定 逐 筆 計 算 交 易 所 得 額 及 減 除 該 筆 交 易 之 土 地 漲 價 總 數 額 後 之 餘 額, 計 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課 稅 或 自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2.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 (1) 其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額 為 正 數 者, 於 減 除 該 筆 交 易 依 土 地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之 土 地 漲 價 總 數 額 後 之 餘 額, 依 規 定 稅 率 計 算 應 納 稅 額 ; 餘 額 為 負 數 者, 以 零 計 算 ; 其 交 易 所 得 額 為 負 數 者, 不 得 自 該 營 利 事 業 之 其 他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2) 當 年 度 交 易 二 筆 以 上 之 房 屋 土 地 者, 應 按 前 目 規 定 逐 筆 計 算 交 易 所 得 額 及 減 除 該 筆 交 易 之 土 地 漲 價 總 數 額 後 之 餘 額, 其 交 易 所 得 額 為 負 數 者, 得 自 適 用 相 同 稅 率 交 易 計 算 之 餘 額 中 減 除, 減 除 不 足 者, 得 自 適 用 不 同 稅 率 交 易 計 算 之 餘 額 中 減 除, 依 規 定 稅 率 計 算 應 納 稅 額, 惟 不 得 自 該 營 利 事 業 之 其 他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3) 該 營 利 事 業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者, 由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分 開 計 算 應 納 稅 額, 合 併 報 繳 ; 其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者, 由 營 業 代 理 人 或 其 委 託 之 代 理 人 向 房 屋 土 地 所 在 地 稽 徵 機 關 代 為 申 報 納 稅 ( 二 )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五 第 四 項 規 定 交 易 境 外 公 司 股 權, 其 股 權 持 有 期 間 持 有 股 權 比 例 之 認 定 境 內 房 屋 土 地 價 值 占 該 境 外 公 司 股 權 價 值 比 例 之 認 定 所 得 計 算 方 式 及 應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下 : 1. 股 權 持 有 期 間 應 以 股 權 移 轉 登 記 日 為 準 ; 無 從 查 考 時, 稽 徵 機 關 應 依 買 賣 契 約 或 查 得 資 料 認 定 2. 持 有 股 權 比 例 之 認 定, 指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該 境 外 公 司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或 資 本 額, 超 過 其 已 發 行 有 表 決 權 之 股 份 總 數 或 資 本 總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3. 境 內 房 屋 土 地 價 值 占 該 境 外 公 司 股 權 價 值 之 認 定, 指 交 易 時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房 屋 土 地 之 時 價 占 該 境 外 公 司 全 部 股 權 時 價 之 比 例 4. 該 股 權 交 易 之 所 得, 按 出 售 股 權 收 入 減 除 其 成 本 費 用 或 損 失 計 算, 並 於 申 報 股 權 交 易 所 得 額 時, 檢 附 下 列 計 算 股 權 交 易 所 得 之 證 明 文 件 : (1) 股 權 轉 讓 前 後 之 境 外 公 司 股 權 登 記 資 料 股 權 結 構 圖 被 交 易 之 境 外 公 司 與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房 屋 土 地 之 境 內 公 司 相 關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2) 股 權 轉 讓 合 約 及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房 屋 土 地 與 境 外 公 司 全 部 股 權 時 價 之 評 價 報 告 ( 外 文 文 件 應 附 中 譯 本 ) (3) 股 權 轉 讓 交 易 之 相 關 成 本 費 用 等 資 料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文 件 五 逾 期 繳 納 罰 則 個 人 逾 規 定 期 限 繳 納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之 應 納 稅 額 者, 應 依 規 定 加 徵 滯 納 金 及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肆 結 論 本 次 房 地 合 一 課 稅 之 修 法, 主 要 是 回 應 近 10 年 來 台 灣 各 都 會 區 房 地 產 因 人 為 炒 作 因 素 致 價 格 飆 漲, 炒 房 者 因 房 地 產 持 有 稅 負 低, 利 率 水 準 又 長 期 處 於 低 點, 故 大 肆 藉 由 財 務 槓 桿 炒 作, 而 其 因 而 獲 得 之 超 額 利 潤 又 無 從 反 應 於 應 納 稅 負, 造 成 貧 富 差 距 急 速 擴 大, 造 成 社 會 對 立, 本 次 修 法 重 點 在 於 實 現 有 所 得 者 應 課 以 適 當 的 稅 負, 短 期 炒 作 課 重 稅, 自 用 房 屋 定 額 免 稅, 鼓 勵 長 期 持 有, 杜 絕 外 國 法 人 炒 房 等, 對 實 現 所 謂 居 住 正 義 租 稅 正 義 及 抑 制 房 價, 皆 起 一 定 作 用, 值 得 大 家 持 續 觀 察 Audit Tax Advisoy 27

31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公 司 法 104 年 度 公 司 法 最 新 修 正 公 司 法 第 235 條 第 235 條 之 1 第 240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條 修 正 條 文 總 統 令 公 布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分 派, 除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各 股 東 持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為 準 現 行 條 文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分 派, 除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各 股 東 持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為 準 章 程 應 訂 明 員 工 分 配 紅 利 之 成 數 但 經 目 的 事 業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核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公 營 事 業 除 經 該 公 營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核 定, 並 於 章 程 訂 明 員 工 分 配 紅 利 之 成 數 外, 不 適 用 前 項 本 文 之 規 定 章 程 得 訂 明 員 工 分 配 股 票 紅 利 之 對 象, 包 括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從 屬 公 司 員 工 說 一 第 一 項 未 修 正, 列 為 本 條 文 二 因 應 員 工 分 紅 費 用 化 之 國 際 趨 勢, 及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規 定, 盈 餘 分 派 係 股 東 之 權 益, 為 使 本 法 與 商 業 會 計 法 規 範 一 致,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分 派 ( 即 盈 餘 分 配 ) 對 象 限 於 股 東 ; 員 工 尚 非 盈 餘 分 派 之 對 象, 爰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至 第 四 項 明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條 之 一 新 增 條 文 總 統 令 公 布 公 司 應 於 章 程 訂 明 以 當 年 度 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但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應 予 彌 補 公 營 事 業 除 經 該 公 營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核 定 於 章 程 訂 明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外, 不 適 用 前 項 之 規 定 前 二 項 員 工 酬 勞 以 股 票 或 現 金 為 之, 應 由 董 事 會 以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同 意 之 決 議 行 之, 並 報 告 股 東 會 章 程 得 訂 明 前 項 發 給 股 票 或 現 金 之 對 象, 包 括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從 屬 公 司 員 工 本 條 規 定, 於 有 限 公 司 準 用 之 說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為 降 低 公 司 無 法 採 行 員 工 分 紅 方 式 獎 勵 員 工 之 衝 擊, 爰 於 第 一 項 規 定, 公 司 應 於 章 程 訂 明 以 當 年 度 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以 激 勵 員 工 士 氣 所 謂 獲 利 狀 況 係 指 稅 前 利 益 扣 除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前 之 利 益, 是 以 一 次 分 派 方 式 為 之 又 基 於 公 司 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予 股 東 時, 應 依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條 公 司 非 彌 補 虧 損, 不 得 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公 司 無 盈 餘 時, 不 得 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規 定 辦 理, 爰 於 但 書 明 定 若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應 予 彌 補, 以 平 衡 員 工 與 股 東 之 權 益 三 公 營 事 業 之 經 營 係 基 於 各 種 政 策 目 的 及 公 共 利 益, 以 發 揮 經 濟 職 能, 其 性 質 與 民 營 事 業 有 別, 其 員 工 得 否 分 派 酬 勞, 應 視 個 別 情 形 而 定 爰 明 定 於 第 二 項 四 鑒 於 員 工 酬 勞 之 分 派, 列 為 當 年 度 費 用, 並 已 受 第 一 項 章 程 所 定 定 額 或 比 率 之 限 制, 又 依 公 司 法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條 董 事 會 決 議 須 依 法 令 及 章 程 為 之 且 章 程 所 定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係 由 股 東 會 所 訂 定, 復 以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召 集 股 東 會 不 易, 而 公 司 法 Audit Tax Advisoy 28 明

32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條 第 二 百 十 八 條 之 二 已 有 股 東 或 監 察 人 制 止 請 求 權 之 設, 已 有 監 督 機 制 故 員 工 酬 勞 分 派 之 決 議 機 關, 以 董 事 會 特 別 決 議 為 已 足 惟 事 後 應 報 告 股 東 會, 讓 股 東 知 悉, 以 兼 顧 股 東 權 益, 爰 明 定 於 第 三 項 五 員 工 酬 勞 得 以 股 票 或 現 金 之 方 式 為 之, 分 派 之 對 象 可 擴 大 至 從 屬 公 司 員 工, 惟 須 於 章 程 訂 明, 爰 於 第 四 項 明 定 之 六 依 第 一 百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於 有 限 公 司 準 用 之, 爰 本 條 文 規 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員 工 酬 勞 之 分 派, 亦 應 準 用 於 有 限 公 司, 體 例 上 始 屬 一 致, 爰 於 第 五 項 明 定 之 第 二 百 四 十 條 修 正 條 文 總 統 令 公 布 公 司 得 由 有 代 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東 出 席 之 股 東 會, 以 出 席 股 東 表 決 權 過 半 數 之 決 議, 將 應 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以 發 行 新 股 方 式 為 之 ; 不 滿 一 股 之 金 額, 以 現 金 分 派 之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出 席 股 東 之 股 份 總 數 不 足 前 項 定 額 者, 得 以 有 代 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過 半 數 股 東 之 出 席, 出 席 股 東 表 決 權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行 之 前 二 項 出 席 股 東 股 份 總 數 及 表 決 權 數, 章 程 有 較 高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依 本 條 發 行 新 股, 除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應 依 證 券 管 理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者 外, 於 決 議 之 股 東 會 終 結 時, 即 生 效 力, 董 事 會 應 即 分 別 通 知 各 股 東, 或 記 載 於 股 東 名 簿 之 質 權 人 ; 其 發 行 無 記 名 股 票 者, 並 應 公 告 之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其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分 派, 章 程 訂 明 定 額 或 比 率 並 授 權 董 事 會 決 議 辦 理 者, 得 以 董 事 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決 議,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將 應 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以 發 行 新 股 或 發 放 現 金 之 方 式 為 之, 並 報 告 股 東 會 說 現 行 條 文 公 司 得 由 有 代 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股 東 出 席 之 股 東 會, 以 出 席 股 東 表 決 權 過 半 數 之 決 議, 將 應 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以 發 行 新 股 方 式 為 之 ; 不 滿 一 股 之 金 額, 以 現 金 分 派 之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出 席 股 東 之 股 份 總 數 不 足 前 項 定 額 者, 得 以 有 代 表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過 半 數 股 東 之 出 席, 出 席 股 東 表 決 權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同 意 行 之 前 二 項 出 席 股 東 股 份 總 數 及 表 決 權 數, 章 程 有 較 高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依 前 三 項 決 議 以 紅 利 轉 作 資 本 時, 依 章 程 員 工 應 分 配 之 紅 利, 得 發 給 新 股 或 以 現 金 支 付 之 依 本 條 發 行 新 股, 除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應 依 證 券 管 理 機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者 外, 於 決 議 之 股 東 會 終 結 時, 即 生 效 力, 董 事 會 應 即 分 別 通 知 各 股 東, 或 記 載 於 股 東 名 簿 之 質 權 人 ; 其 發 行 無 記 名 股 票 者, 並 應 公 告 之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之 公 司, 其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分 派, 章 程 訂 明 定 額 或 比 率 並 授 權 董 事 會 決 議 辦 理 者, 得 以 董 事 會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決 議, 依 第 一 項 及 第 四 項 規 定, 將 應 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以 發 行 新 股 之 方 式 為 之, 並 報 告 股 東 會 明 一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未 修 正 二 配 合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條 之 修 正,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四 項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五 項 移 列 第 四 項 四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項 移 列 第 五 項 為 迎 合 盈 餘 分 派 之 多 元 化 趨 勢, 以 吸 引 國 際 資 金 投 入 我 國 資 本 市 場, 公 司 應 分 派 股 息 及 紅 利 之 方 式, 予 以 放 寬, 除 得 以 發 行 新 股 外, 亦 得 發 放 現 金 另 所 稱 比 率, 解 釋 上, 可 包 含 一 定 區 間 又 配 合 現 行 條 文 第 四 項 之 刪 除, 刪 除 及 第 四 項 等 文 字 Audit Tax Advisoy 29

33 104 年 度 公 司 法 修 正 後 法 令 適 用 疑 義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 公 司 法 第 235 條 第 235 條 之 1 及 第 240 條 函 釋 字 號 : 經 商 字 第 一 0 四 0 二 四 一 三 八 九 0 號 發 布 日 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修 法 後 法 令 適 用 疑 義 一 公 司 法 增 訂 第 235 條 之 1 並 修 正 第 235 條 及 第 240 條 條 文 業 經 104 年 5 月 2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總 統 令 公 布 施 行, 生 效 日 為 104 年 5 月 22 日, 本 部 之 前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與 上 開 修 正 後 條 文 牴 觸 者, 不 再 援 用 又 自 104 年 5 月 22 日 起, 新 設 立 登 記 案 尚 未 核 准 者 及 新 申 請 設 立 登 記 案, 均 應 適 用 新 法 規 定 二 章 程 參 考 範 例 如 下 : 第 X 條 : 公 司 年 度 如 有 獲 利, 應 提 撥 OO%( 或 OO 元 ) 為 員 工 酬 勞 但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應 預 先 保 留 彌 補 數 額 第 X+1 條 : 公 司 年 度 總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應 先 提 繳 稅 款 彌 補 累 積 虧 損, 次 提 10%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其 餘 除 派 付 股 息 外, 如 尚 有 盈 餘, 再 由 股 東 會 決 議 ( 有 限 公 司 為 由 股 東 同 意 ) 分 派 股 東 紅 利 請 公 司 參 考 上 開 章 程 範 例 修 正 章 程, 至 遲 於 105 年 6 月 底 前 依 新 法 完 成 章 程 之 修 正 三 員 工 酬 勞 分 派 之 依 據 如 下 :( 一 )104 年 股 東 常 會 因 係 承 認 103 年 度 員 工 紅 利 之 分 派, 自 依 修 正 前 之 章 程 ( 下 稱 舊 章 程 ) 規 定 辦 理 ( 二 ) 倘 公 司 於 104 年 股 東 會 依 新 法 修 正 章 程, 則 104 年 度 員 工 酬 勞, 自 依 修 正 後 之 章 程 ( 下 稱 新 章 程 ) 規 定 辦 理 ( 三 ) 倘 公 司 於 105 年 股 東 常 會 方 進 行 修 正 章 程 議 案, 基 於 此 次 修 法 情 形 特 殊,104 年 度 員 工 酬 勞, 依 新 章 程 規 定 辦 理 是 以,105 年 公 司 召 開 股 東 常 會 時, 先 討 論 修 正 章 程 議 案, 再 進 行 104 年 度 員 工 酬 勞 分 派 ( 依 新 章 程 ) 之 報 告 案 四 基 於 104 年 5 月 20 日 公 司 法 第 235 條 已 修 正 刪 除 第 項 員 工 分 紅 之 規 定, 自 生 效 日 後, 舊 章 程 有 關 員 工 分 紅 之 記 載 已 失 所 附 麗, 自 不 允 許 再 依 舊 章 程 辦 理 員 工 分 紅 ; 又 倘 公 司 不 依 新 法 修 正 章 程 訂 定 員 工 酬 勞 之 分 派, 員 工 因 此 無 法 獲 得 酬 勞 之 分 派, 員 工 之 損 失, 係 因 公 司 違 反 法 律 規 定 不 作 為 造 成, 屬 私 權 範 疇, 可 循 司 法 途 徑 解 決 五 公 司 法 第 235 條 修 正 刪 除 第 項 員 工 分 紅 之 規 定 後, 盈 餘 分 派 表 不 得 再 有 員 工 分 紅 之 項 目 ; 董 監 事 酬 勞 亦 應 比 照 員 工 紅 利 之 作 法, 盈 餘 分 派 表 不 得 再 有 董 監 事 酬 勞 之 項 目 惟 公 司 仍 得 於 章 程 訂 定 依 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分 派 董 監 事 酬 勞 六 依 公 司 法 第 235 條 之 1 第 1 項 立 法 理 由 略 以 : 所 謂 獲 利 狀 況 係 指 稅 前 利 益 扣 除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前 之 利 益, 是 以 一 次 分 派 方 式 為 之 準 此, 員 工 酬 勞 係 一 年 分 派 一 次, 至 於 發 放 給 員 工 時, 一 次 全 額 發 放 或 分 次 發 放, 均 屬 可 行, 由 公 司 自 行 決 定 倘 公 司 無 員 工 編 制 時, 可 不 提 列 員 工 酬 勞 七 依 公 司 法 第 235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司 應 於 章 程 訂 明 以 當 年 度 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分 派 員 工 酬 勞 但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應 予 彌 補 倘 公 司 有 累 積 虧 損, 而 章 程 除 依 法 訂 定 員 工 酬 勞 外, 亦 訂 定 董 監 事 酬 勞 者, 於 計 算 員 工 董 監 事 酬 勞 時, 應 以 當 年 度 獲 利 ( 即 稅 前 利 益 扣 除 分 派 員 工 董 監 事 酬 勞 前 之 利 益 ) 扣 除 累 積 虧 損 後, 再 就 餘 額 計 算 員 工 董 監 事 酬 勞 八 公 司 法 第 235 條 之 1 第 1 項 所 謂 當 年 度 獲 利 狀 況 之 定 額 或 比 率, 其 中 當 年 度 獲 利 狀 況, 應 以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為 準 ; 但 資 本 額 未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一 定 數 額 (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 以 上 者, 則 以 董 事 會 決 議 編 造 之 財 務 報 表 為 準 至 於 比 率 訂 定 方 式, 選 擇 以 固 定 數 ( 例 如 : 百 分 之 二 ) 一 定 區 間 ( 例 如 : 百 分 之 二 至 百 分 之 十 ) 或 下 限 ( 例 如 : 百 分 之 二 以 上 不 低 於 百 分 之 二 ) 三 種 方 式 之 一, 均 屬 可 行 九 依 公 司 法 第 235 條 之 1 第 3 項 規 定 : 前 二 項 員 工 酬 勞 以 股 票 或 現 金 為 之, 應 由 董 事 會 以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出 席 及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同 意 之 決 議 行 之, 並 報 告 股 東 會 準 此, 員 工 酬 勞 得 以 老 股 或 發 行 新 股 為 之, 經 董 事 會 特 別 決 議 並 報 告 股 東 會 即 可 董 事 會 特 別 決 議 之 內 容 除 發 放 方 式 ( 股 票 或 現 金 ) 外, 尚 應 包 括 數 額 ( 總 金 額 ) 及 股 數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其 發 行 價 格 及 股 數 之 計 算, 以 前 一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之 淨 值 作 為 計 算 基 礎 至 於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公 司, 因 涉 及 證 券 法 令 之 配 套 處 理 措 施,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公 司 法 第 235 條 之 1 第 5 項 規 定 : 本 條 規 定, 於 有 限 公 司 準 用 之 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員 工 酬 勞 得 以 股 票 為 之, 惟 有 限 公 司 在 性 質 上 無 從 準 用, 是 以, 有 限 公 司 發 放 員 工 酬 勞 時, 僅 得 以 現 金 為 之 104 年 度 公 司 法 最 新 重 要 函 釋 彙 整 公 司 法 210 條 ( 經 濟 部 一 0 四 六 一 一 經 商 字 第 一 0 四 0 二 四 一 三 八 九 0 號 函 )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應 提 供 少 數 股 東 或 監 察 人 召 開 股 東 會 所 需 股 東 名 簿 等 資 料 甲 公 司 監 察 人 召 集 股 東 會, 甲 公 司 原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為 A, 本 次 股 東 會 監 察 人 委 任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B 辦 理 股 務 事 項, 集 保 公 司 同 時 將 甲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提 供 予 A 及 B 二 家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值 此, 股 東 會 之 召 集 權 人 ( 少 數 股 東 或 監 察 人 ), 自 可 向 受 委 任 之 B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索 取 股 東 名 冊 惟 如 B 股 務 代 理 Audit Tax Advisoy 30

34 機 構 考 量 其 僅 為 本 次 股 東 會 之 股 務 代 理 機 構, 為 維 持 股 務 中 立 或 礙 於 其 他 因 素, 尚 難 提 供 股 東 名 簿 予 上 開 股 東 會 之 召 集 權 人, 則 上 開 股 東 會 之 召 集 權 人 自 可 改 向 A 股 務 代 表 機 構 索 取 甲 公 司 之 股 東 名 簿 ( 經 商 字 第 號 ) 公 司 法 條 之 1 法 人 股 東 指 派 代 表 人 出 席 股 東 會 之 人 數 限 制 公 司 法 第 181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政 府 或 法 人 為 股 東 時, 其 代 表 人 不 限 於 一 人 第 182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 公 司 應 訂 定 議 事 規 則 為 預 防 法 人 股 東 濫 用 權 利, 造 成 股 東 會 場 失 序 情 事, 公 司 如 於 議 事 規 則 規 定 法 人 股 東 指 派 代 表 人 之 人 數, 以 當 次 股 東 會 擬 選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之 人 數 為 上 限, 於 法 尚 屬 可 行 ( 經 商 字 第 號 ) 公 司 法 218 條 本 部 99 年 10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所 提 簿 冊 與 本 部 81 年 12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所 稱 簿 冊, 兩 者 定 義 不 相 同 一 本 部 99 年 10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釋 提 及 復 按 公 司 法 第 218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監 察 人 應 監 督 公 司 業 務 之 執 行, 並 得 隨 時 調 查 公 司 業 務 及 財 務 狀 況, 查 核 簿 冊 文 件, 並 得 請 求 董 事 會 或 經 理 人 提 出 報 告 上 開 規 定 之 簿 冊 與 本 部 81 年 12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所 稱 簿 冊, 二 者 定 義 相 同, 包 括 歷 屆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資 產 負 債 表 股 東 名 簿 及 公 司 債 存 根 簿 等 核 其 法 理 有 所 不 當, 按 公 司 法 第 210 條 是 針 對 股 東 及 債 權 人 查 閱 或 抄 錄 公 司 股 東 名 簿 表 冊 所 設 計 ; 而 同 法 第 218 條 則 是 因 應 公 司 監 察 人 行 使 監 察 權 之 職 權 而 為 規 範, 其 文 字 解 釋 上, 第 218 條 的 範 圍 大 於 第 210 條, 原 則 上 可 查 閱 或 抄 錄 之 範 圍 不 宜 有 過 多 的 限 制 故 應 將 上 開 99 年 10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 上 開 規 定 之 簿 冊 與 本 部 81 年 12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所 稱 簿 冊, 二 者 定 義 相 同, 包 括 歷 屆 股 東 會 議 事 錄 資 產 負 債 表 股 東 名 簿 及 公 司 債 存 根 簿 等 乙 段 文 字 刪 除 本 部 99 年 10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爰 予 補 充 二 又 本 部 100 年 5 月 30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102 年 11 月 29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亦 有 與 本 部 81 年 12 月 8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函 所 稱 簿 冊, 二 者 定 義 相 同 情 形, 該 段 文 字 亦 予 刪 除, 併 予 補 充 說 明 ( 經 商 字 第 號 ) Audit Tax Advisoy 31

35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租 稅 法 規 核 釋 隱 名 合 夥 營 利 事 業 之 盈 餘 分 配 課 徵 所 得 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依 民 法 第 702 條 及 第 704 條 第 2 項 規 定, 隱 名 合 夥 人 出 資 之 財 產 權 屬 於 出 名 營 業 人, 且 就 出 名 營 業 人 所 為 之 行 為 對 第 三 人 不 生 權 利 義 務 之 關 係, 是 其 投 資 於 營 利 事 業 之 盈 餘 分 配 所 得, 應 併 入 出 名 營 業 人 所 得 課 徵 綜 合 所 得 稅 但 出 名 營 業 人 於 簽 訂 契 約 後 曾 檢 約 報 經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備, 或 稽 徵 機 關 查 得 隱 名 合 夥 人 及 出 名 營 業 人 實 際 獲 配 之 盈 餘 者, 應 按 實 際 分 配 情 形, 分 別 核 課 隱 名 合 夥 人 及 出 名 營 業 人 之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核 釋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規 定, 有 關 國 內 營 業 人 ( 甲 ) 接 受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 乙 ) 訂 貨, 轉 向 國 外 廠 商 ( 丙 ) 訂 貨, 並 直 接 以 乙 營 業 人 名 義 報 關 進 口 之 交 易 型 態 之 營 業 稅 課 徵 事 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補 充 核 釋 本 部 97 年 10 月 29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如 下 : 國 內 營 業 人 ( 甲 ) 接 受 國 內 買 受 人 ( 乙 ) 訂 貨, 轉 向 國 外 廠 商 ( 丙 ) 訂 貨, 並 直 接 以 買 受 人 ( 乙 ) 名 義 報 關 之 交 易 型 態, 如 買 受 人 ( 乙 ) 係 保 稅 區 營 業 人, 且 該 貨 物 之 使 用 符 合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4 款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者, 營 業 人 ( 甲 ) 得 按 其 收 取 轉 付 差 額 或 取 得 之 收 入, 開 立 零 稅 率 二 聯 式 統 一 發 票, 並 持 憑 經 買 受 人 ( 乙 ) 簽 署 進 口 該 貨 物 確 係 符 合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7 條 第 4 款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供 營 運 之 貨 物 無 訛 字 樣 及 加 蓋 其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之 海 關 進 口 報 單 副 本, 申 報 適 用 零 稅 率 核 釋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有 關 營 業 人 銷 貨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得 追 溯 適 用 放 棄 免 稅 之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營 業 人 銷 售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始 未 申 請 核 准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即 開 立 應 稅 統 一 發 票 並 申 報 應 稅 銷 售 額, 且 未 籍 應 稅 免 稅 交 互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規 避 稅 負 者, 如 經 主 管 稽 核 機 關 輔 導, 已 補 填 具 放 棄 免 稅 申 請 書 及 營 業 人 申 請 放 棄 適 用 免 稅 規 定 銷 售 額 分 析 表 者, 得 核 准 自 開 始 銷 售 免 稅 貨 物 或 勞 務 申 報 應 稅 銷 售 額 之 當 期 適 用 放 棄 免 稅 規 定, 但 核 准 後 3 年 內 不 得 變 更 核 釋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12 條 第 5 項 所 稱 符 合 載 運 輪 椅 使 用 者 車 輛 規 定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之 車 輛, 係 指 符 合 交 通 部 訂 定 之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第 67 點 載 運 輪 椅 使 用 者 車 輛 規 定 之 車 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一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12 條 第 5 項 所 稱 符 合 載 運 輪 椅 使 用 者 車 輛 規 定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之 車 輛 係 符 合 交 通 部 訂 定 之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第 67 點 載 運 輪 椅 使 用 者 車 輛 規 定 之 車 輛 二 自 104 年 2 月 6 日 起 5 年 內 簽 訂 買 賣 契 約 並 完 成 汽 車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且 車 輛 符 合 前 點 規 定 者, 得 由 車 輛 原 貨 物 稅 之 納 稅 人 檢 附 買 賣 合 約 書 車 輛 型 錄 或 照 片 安 全 審 檢 合 格 證 明 監 理 機 關 加 蓋 戳 記 之 汽 車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書 影 本 及 貨 物 完 稅 證 明 文 件, 向 產 製 廠 商 所 在 地 國 稅 局 或 原 進 口 地 海 關 申 請 退 還 已 納 之 貨 物 稅 Audit Tax Advisoy 32

36 核 釋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第 24 條 規 定, 有 關 調 高 員 工 每 人 每 月 伙 食 費 免 計 入 薪 資 所 得 之 上 限 金 額 相 關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非 屬 航 海 業 或 漁 撈 業 之 營 利 事 業 及 執 行 業 務 者 實 際 供 給 膳 食 或 按 月 定 額 發 給 員 工 伙 食 代 金, 每 人 每 月 伙 食 費, 包 括 加 班 誤 餐 費, 在 新 台 幣 2,400 元 內, 免 視 為 員 工 之 薪 資 所 得 其 超 過 部 分, 如 屬 按 月 定 額 發 給 員 工 伙 食 代 金 者, 應 轉 列 員 工 之 薪 資 所 得 ; 如 屬 實 際 供 給 膳 食 者, 除 已 自 行 轉 列 員 工 薪 資 所 得 者 外, 不 予 認 定 核 釋 契 稅 條 例 第 16 條 規 定, 共 有 房 屋 經 法 院 判 決 分 割 確 定, 部 分 共 有 人 依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100 條 規 定, 單 獨 為 全 體 共 有 人 申 請 分 割 登 記 時, 得 代 其 他 共 有 人 申 報 及 繳 納 契 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一 共 有 房 屋 經 法 院 判 決 分 割 確 定, 部 分 共 有 人 依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100 條 規 定 : 單 獨 為 全 體 共 有 人 申 請 分 割 登 記 時, 得 代 其 他 共 有 人 申 報 及 繳 納 稅 額 二 廢 止 本 部 92 年 5 月 14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屬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條 例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規 定 確 屬 非 短 期 投 機, 免 徵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生 效 一 所 有 權 人 銷 售 自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受 贈 取 得 之 不 動 產, 且 該 贈 與 人 贈 與 前 持 有 該 不 動 產 之 期 間 逾 兩 年 者 二 繼 承 人 銷 售 因 繼 承 區 段 徵 收 領 回 抵 價 地 之 請 求 權 而 取 得 之 不 動 產 三 繼 承 人 銷 售 其 以 繼 承 之 遺 產 交 換 取 得 同 一 被 繼 承 人 遺 產 範 圍 內 之 不 動 產 四 依 遺 囑 以 遺 產 中 之 不 動 產 成 立 之 公 益 信 託, 受 託 人 本 於 信 託 意 旨 銷 售 該 信 託 財 產 五 夫 妻 銷 售 婚 前 各 自 取 得 且 符 合 同 條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不 動 產 六 所 有 權 人 銷 售 持 有 逾 二 年 或 符 合 同 條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房 地, 其 併 同 銷 售 因 車 位 交 換 而 取 得 同 一 社 區 或 大 樓 之 停 車 位 七 所 有 權 人 銷 售 因 借 名 登 記 經 出 名 人 返 還 之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人 及 出 名 人 持 有 該 不 動 產 期 間 合 計 逾 二 年 者 八 所 有 權 人 銷 售 於 取 得 土 地 前 遭 他 人 越 界 建 築 房 屋 部 分 之 土 地 與 房 屋 所 有 人 九 因 交 通 事 故 遭 受 重 大 傷 害 取 自 加 害 人 賠 償 之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人 為 籌 措 醫 藥 費 而 銷 售 該 不 動 產 十 所 有 權 人 銷 售 其 依 山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條 例 第 37 條 規 定 取 得 之 土 地 十 一 依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法 設 立 之 組 織 銷 售 受 贈 取 得 之 不 動 產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第 43 條 之 1 規 定, 修 正 財 政 部 97 年 11 月 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第 2 點 第 3 款 有 關 免 再 就 受 控 交 易 進 行 個 別 分 析 之 金 額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本 部 97 年 11 月 6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第 2 點 第 3 款 規 定 有 關 免 再 就 受 控 交 易 進 行 個 別 分 析 之 金 額 標 準, 修 正 如 下 : 受 控 交 易 屬 於 營 利 事 業 之 營 業 收 入 或 營 業 成 本 項 目, 且 其 同 一 類 型 受 控 交 易 之 全 年 交 易 總 額 在 新 台 幣 1 千 萬 元 以 下 ; 其 非 屬 營 業 收 入 或 營 業 成 本 項 目 之 金 額 標 準 以 二 分 之 一 計 算 自 103 年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案 件 起, 本 款 規 定 變 更 為 同 一 類 型 受 控 交 易 之 全 年 交 易 總 額 在 新 台 幣 1 千 萬 元 以 下 ; 同 一 類 型 受 控 交 易 招 過 新 臺 幣 1 千 萬 元 之 營 利 事 業, 其 與 同 一 關 係 企 業 之 同 一 類 型 全 年 受 控 交 易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5 百 萬 元 以 下 之 交 易 Audit Tax Advisoy 33

37 核 釋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 條 規 定, 有 關 個 人 以 其 所 有 土 地 建 屋 拆 除 改 建 房 屋 或 與 營 業 人 合 建 分 屋, 嗣 出 售 其 所 有 之 房 屋 課 稅 相 關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一 個 人 以 其 持 有 非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或 持 有 未 滿 1 年 之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建 屋 拆 除 改 建 房 屋 或 與 營 業 人 合 建 分 屋, 嗣 出 售 其 所 有 之 房 屋, 如 該 地 屬 都 市 土 地 面 積 未 超 過 3 公 畝 或 非 都 市 土 地 面 積 未 超 過 7 公 畝,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得 免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免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 一 ) 非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興 建 前 持 有 10 年 以 上 者 所 稱 持 有 10 年 以 上, 指 自 土 地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之 日 起 算 至 房 屋 核 准 拆 除 日 屆 滿 10 年, 或 自 土 地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之 日 起 算 至 建 造 執 照 核 發 日 屆 滿 10 年, 擇 一 認 定 ; 因 繼 承 取 得 者, 自 被 繼 承 人 取 得 所 有 權 並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之 日 起 算 ; 因 夫 妻 間 贈 與 或 依 民 法 第 1030 條 之 1 規 定 行 使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分 配 請 求 權 而 取 得 者, 自 夫 妻 他 方 原 取 得 所 有 權 並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之 日 起 算 ( 二 ) 興 建 後 持 有 自 建 或 分 得 房 屋, 銷 售 前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或 其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於 該 地 辦 竣 戶 籍 登 記, 且 無 出 租 或 供 營 業 使 用 連 續 滿 2 年 者 所 稱 連 續 滿 兩 年, 指 自 戶 籍 遷 入 之 日 至 訂 定 銷 售 契 約 之 日 連 續 滿 2 年 ; 因 繼 承 夫 妻 間 贈 與 或 依 民 法 第 1030 條 之 1 規 定 行 使 剩 餘 財 產 差 額 分 配 請 求 權 而 取 得 者, 得 溯 及 自 被 繼 承 人 夫 或 妻 等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戶 籍 遷 入 之 日 連 續 滿 2 年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之 個 人, 如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包 含 設 置 網 站 或 加 入 拍 賣 網 站 等 ) 具 備 營 業 牌 號 ( 不 論 是 否 已 依 法 辦 理 登 記 ) 或 雇 用 員 工 協 助 處 理 房 屋 銷 售 事 宜 者, 仍 應 依 法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個 人 以 持 有 1 年 以 上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建 屋 拆 除 改 建 房 屋 或 與 營 業 人 合 建 分 屋, 嗣 出 售 其 所 有 之 房 屋 者, 依 本 部 81 年 1 月 31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81 年 4 月 13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及 84 年 3 月 22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得 免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但 其 設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包 含 設 置 網 站 或 加 入 拍 賣 網 站 等 ) 具 備 營 業 牌 號 ( 不 論 是 否 已 依 法 辦 理 登 記 ) 或 僱 用 員 工 協 助 處 理 房 屋 銷 售 事 宜 者,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依 法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課 徵 營 業 稅 及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證 券 交 易 法 依 據 證 劵 交 易 法 第 61 條 規 定, 訂 定 有 價 證 劵 買 賣 融 資 融 劵 之 額 度 期 限 融 資 比 率 及 融 劵 保 證 金 成 數 規 範, 自 104 年 6 月 29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令 一 依 據 證 劵 交 易 法 第 61 條 規 定, 有 價 證 劵 買 賣 融 資 融 劵 之 額 度 期 限 融 資 比 率 及 融 劵 保 證 金 成 數 規 範 如 下 : ( 一 ) 每 一 客 戶 最 高 融 資 及 融 劵 限 額 每 一 客 戶 對 上 市 及 上 櫃 單 一 證 劵 之 最 高 融 資 及 融 劵 限 額 證 劵 商 因 辦 理 業 務 之 避 險 需 求 所 為 融 劵 賣 出 限 額, 由 授 信 機 構 自 行 控 管, 並 應 訂 定 授 信 風 險 控 管 作 業 程 序, 以 適 當 評 估 客 戶 額 度 即 控 管 授 信 風 險 ( 二 ) 期 限 為 六 個 月, 該 期 限 屆 滿 前, 授 信 機 構 得 審 視 客 戶 信 用 狀 況, 准 允 客 戶 申 請 展 延 期 限 六 個 月, 一 年 期 限 屆 滿 前, 授 信 機 構 得 審 視 客 戶 信 用 狀 況, 再 准 允 客 戶 申 請 展 延 期 限 六 個 月 ( 三 ) 最 高 融 資 比 率 上 市 及 上 櫃 有 價 證 劵 為 六 成 ( 百 分 之 六 十 ) ( 四 ) 最 低 融 劵 保 證 金 成 數 上 市 及 上 櫃 有 價 證 劵 為 九 成 ( 百 分 之 九 十 ) 二 本 令 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生 效 ; 本 會 103 年 10 月 30 日 金 管 會 證 投 字 第 號 令, 自 104 年 6 月 29 日 廢 止 Audit Tax Advisoy 34

38 核 釋 有 關 證 卷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負 責 人 部 門 主 管 分 支 機 構 經 理 人 與 基 金 經 理 人, 其 本 人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被 本 人 利 用 名 義 交 益 者, 因 繼 承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無 償 配 發 新 股 受 讓 庫 藏 股 行 使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參 加 員 工 福 利 儲 蓄 信 託 或 員 工 持 股 信 託 等 原 因 取 得 及 取 得 後 賣 出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非 屬 證 卷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第 77 條 第 1 項 規 定 從 事 該 公 司 股 票 及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交 易, 自 即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令 一 有 關 證 劵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負 責 人 部 門 主 管 分 支 機 構 經 理 人 與 基 金 經 理 人, 其 本 人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被 本 人 利 用 名 義 交 益 者, 因 繼 承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無 償 配 發 新 股 受 讓 庫 藏 股 行 使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參 加 員 工 福 利 儲 蓄 信 託 或 員 工 持 股 信 託 等 原 因 取 得 及 取 得 後 賣 出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非 屬 證 卷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第 77 條 第 1 項 規 定 從 事 該 公 司 股 票 及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交 易 二 前 點 人 員 應 依 所 屬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規 定, 向 公 司 申 報 基 於 前 揭 原 因 取 得 及 取 得 後 賣 出 之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三 本 令 自 即 日 生 效 ; 本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令, 自 即 日 廢 止 核 釋 有 關 證 劵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證 劵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專 責 部 門 主 管 與 投 資 經 理 人, 其 本 人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被 本 人 利 用 名 義 交 易 者, 因 繼 承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無 償 配 發 新 股 受 讓 庫 藏 股 行 使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參 加 員 工 福 利 儲 蓄 信 託 或 員 工 持 股 信 託 等 原 因 取 得 及 取 得 後 賣 出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非 屬 證 劵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劵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經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之 1 規 定 從 事 該 公 司 股 票 及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交 易, 自 即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令 一 有 關 證 劵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證 劵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專 責 部 門 主 管 與 投 資 經 理 人, 其 本 人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及 被 本 人 利 用 名 義 交 易 者, 因 繼 承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新 股 無 償 配 發 新 股 受 讓 庫 藏 股 行 使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參 加 員 工 福 利 儲 蓄 信 託 或 員 工 持 股 信 託 等 原 因 取 得 及 取 得 後 賣 出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非 屬 證 劵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證 劵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經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第 19 條 之 1 規 定 從 事 該 公 司 股 票 及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交 易 二 前 點 人 員 應 依 所 屬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規 定, 向 公 司 申 報 基 於 前 揭 原 因 取 得 及 取 得 後 賣 出 之 股 票 或 具 股 權 性 質 之 衍 生 性 商 品 三 令 自 即 日 生 效 ; 本 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令, 自 即 日 廢 止 依 證 劵 交 易 法 第 4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核 准 證 劵 商 得 承 銷 及 自 行 買 賣 以 新 臺 幣 或 外 幣 計 價 之 金 融 債 劵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劵 ) 之 相 關 規 範, 自 即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金 管 證 字 第 號 令 一 依 證 劵 交 易 法 第 45 條 第 1 項 規 定, 核 准 證 劵 商 得 承 銷 及 自 行 買 賣 以 新 臺 幣 或 外 幣 計 價 之 金 融 債 劵 ( 含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劵 ), 其 相 關 規 範 如 下 : ( 一 ) 證 劵 商 得 承 銷 及 自 行 買 賣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劵, 其 標 的 以 發 行 銀 行 或 該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劵 最 近 一 年 內 ( 以 最 新 發 布 者 為 準 ) 信 用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 證 劵 商 持 有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劵 之 成 本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其 淨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其 中 持 有 附 帶 本 息 止 付 條 款 者, 不 得 超 過 其 淨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Audit Tax Advisoy 35

39 ( 二 ) 前 款 所 稱 信 用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經 慕 迪 投 資 服 務 公 司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aa2 級 ( 含 ) 以 上 2 經 史 丹 普 公 司 (Standard & Poor s)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3 經 惠 譽 評 等 公 司 (Fitch Ratings LTD)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 級 ( 含 ) 以 上 4 經 中 華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twbbb 級 ( 含 ) 以 上 5 經 澳 商 惠 譽 國 際 信 用 評 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分 公 司 評 定, 長 期 債 務 信 用 評 等 達 BBB(twn) 級 ( 含 ) 以 上 6 符 合 信 用 評 等 事 業 管 理 第 9 條 第 2 項 之 國 際 知 名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或 經 本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定 為 前 述 之 相 當 等 級 以 上 ( 三 ) 證 劵 商 擬 持 有 附 帶 本 息 止 付 條 款 之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劵 者, 其 最 近 期 之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應 達 百 分 之 一 百 五 十 以 上, 並 已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及 查 核 程 序 等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報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始 得 為 之 ( 四 ) 證 劵 商 從 事 首 順 位 金 融 債 劵 及 符 合 前 述 條 件 次 順 位 金 融 債 劵 之 承 銷 及 自 行 買 賣 業 務, 除 本 會 及 證 劵 商 管 理 規 則 第 2 條 所 稱 之 證 劵 相 關 機 構 另 有 規 定 外, 適 用 公 司 債 相 關 規 定 二 本 令 自 即 日 生 效 ; 本 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金 管 證 二 字 第 號 令, 自 即 日 廢 止 訂 定 關 於 證 劵 商 期 貨 商 證 劵 金 融 事 業 及 證 劵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範 圍,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金 管 證 字 第 號 令 一 為 維 持 財 務 結 構 之 健 全 與 穩 定, 證 劵 商 期 貨 商 證 劵 金 融 事 業 及 證 劵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因 本 身 或 子 公 司 併 購 而 認 列 廉 價 購 買 利 益 所 產 生 之 保 留 盈 餘 資 加 數, 應 提 列 相 同 數 額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且 於 一 年 內 不 得 迴 轉 一 年 屆 滿 後, 該 別 盈 餘 公 積 除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外, 如 經 評 估 併 購 標 的 資 產 價 值 與 併 購 時 相 近, 尚 無 產 生 未 預 期 之 重 大 減 損, 且 會 計 師 複 核 確 認, 得 將 該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撥 充 資 本 二 本 令 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訂 定 有 關 證 劵 商 轉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及 其 用 途 相 關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金 管 證 劵 字 第 號 令 一 證 劵 商 管 理 規 則 業 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刪 除 第 11 條 及 第 12 條 證 劵 商 應 提 列 買 賣 損 失 準 備 及 違 約 損 失 準 備 之 規 定, 證 劵 商 截 至 99 年 12 月 底 已 提 列 之 買 賣 損 失 準 備 及 違 約 損 失 準 備 金 額, 應 轉 列 為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另 證 劵 商 自 102 年 起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應 將 已 提 列 但 尚 未 沖 銷 之 壞 帳 損 失 準 備 列 為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轉 列 後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除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外, 不 得 使 用 之 : ( 一 ) 填 補 公 司 虧 損 ( 二 )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已 達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得 以 其 半 數 撥 充 資 本 額 ( 三 )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逾 實 收 資 本 額 者, 得 報 經 本 會 核 准, 將 超 過 部 分 迴 轉 為 未 分 配 盈 餘 二 本 令 自 即 日 生 效 ; 本 會 100 年 1 月 13 日 金 管 證 劵 字 第 號 令, 自 即 日 廢 止 ; 本 會 101 年 6 月 18 日 金 管 證 劵 字 第 號 函, 依 104 年 2 月 12 日 金 管 證 劵 字 第 號 函, 自 即 日 停 止 適 用 Audit Tax Advisoy 36

40 Audit Tax Advisoy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 2 號 個 案 釋 例 初 稿 所 得 稅 ( 請 於 101 年 7 月 15 日 前, 將 意 見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至 tifrs@ardf.org.tw)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2 號 所 得 稅 說 明 : 以 下 釋 例 乃 舉 例 性 質, 所 例 舉 之 交 易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交 易 內 容 仍 必 須 符 合 相 關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會計學

會計學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104 年 記 帳 士 會 計 學 考 題 精 解 巫 毓 琪 老 師 曾 薔 老 師 聯 合 解 題 一 甲 公 司 X2 年 之 期 末 存 貨 為 期 初 存 貨 之 5 倍, 營 業 外 損 益 只 有 利 息 費 用 一 項 以 下 是 依 據 甲 公 司 X2 年 財 務 報 表 計 算 之 財 務 比 率 及 相 關 資 訊 : 銷 貨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941A5D0A4F4A751B77C2DB77CAD70BEC7B7A7AD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B941A5D0A4F4A751B77C2DB77CAD70BEC7B7A7AD6E> 105 年 農 田 水 利 會 新 進 職 員 聯 合 統 一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類 科 :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 會 計 組 專 業 科 目 一 : 會 計 學 概 要 壹 單 選 選 擇 題 40 題 每 題 1.5 分, 合 計 60 分 期 末 與 期 初 比 較 結 果, 發 現 公 司 資 產 總 額 增 加 $18,000 權 益 總 額 減 少 $28,000, 則 期

More information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 882 2014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董 事 會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註 冊 辦 事 處 168 200 36 7 13 (852) 2162 8888 (852) 2311 0896 ir@tianjindev.com www.tianjindev.com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183 22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5高考-中級會計學.doc

Microsoft Word - 105高考-中級會計學.doc 類 科 : 會 計 科 目 : 中 級 會 計 學 考 試 時 間 :2 小 時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分 :(50 分 ) 一 臺 北 公 司 自 行 興 建 化 學 設 備, 至 20X1 年 1 月 1 日 完 工 時, 此 項 未 完 工 程 及 待 驗 設 備 成 本 共 計 $50,000,000 該 化 學 設 備 於

More information

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造市者制度」簡介

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品造市者制度」簡介 專 題 一 臺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期 貨 商 品 造 市 者 制 度 簡 介 壹 設 置 緣 由 期 交 所 楊 朝 舜 ( 組 長 ) 造 市 者 制 度 係 由 市 場 特 定 參 與 者 申 請 擔 任 造 市 者 (market maker), 於 交 易 市 場 擔 負 提 供 買 賣 報 價 之 責 任, 促 成 市 場 交 易, 以 提 昇 市 場 流 動 性 與 交 易 量 我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計 表 7 ( 二 )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8 ( 三 ) 淨 值 變 動 預 計 表 9 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目 錄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票...2 二 台 灣 期 貨...4 三 台 灣 選 擇 權...5 四 台 灣 上 市 / 櫃 權 證...7 五 投 組 清 單...8 六 現 金 帳 戶 轉 移...9 七 掛 單 追 蹤... 11 八 歷 史 交 易 記 錄...13 九 投 組 分 析...15 十 新 舊 版 本 差 異...16 1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1 7 1 1 7 7 10 102 1 ( 1 11 1 103 ) 1 12 13 1 19 27 28 32 20 2010 2009-2011 9 14 19 36 39 21 2010-2012 2011-2013 - 十 三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是 否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