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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度 104 年度 一般護理之家評鑑 一般護理之家評鑑 般護理之家評鑑 般護理之家評鑑 管理組 管理組 基準說明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執行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2015年03月 A.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 A. 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 A1行政制度 A2人員配置 人員配置 A3工作人員權益 A4教育訓練 A5績效管理 A6資訊管理 2

2 A1.1 業 務 計 畫 及 營 運 ( 或 政 策 ) 方 針 之 擬 訂 與 執 行 情 形 A1 行 政 制 度 備 註 1. 應 訂 定 年 度 業 務 計 文 件 檢 閱 畫 現 場 訪 談 2. 各 項 業 務 依 計 畫 確 實 執 行, 並 應 有 紀 錄 及 具 體 績 效 3. 應 訂 定 短 中 長 程 (3 年 以 上 ) 工 作 營 運 發 展 計 畫, 並 具 可 行 性 1. 檢 視 業 務 計 畫 內 容 及 執 行 情 形 2. 現 場 與 負 責 人 會 談 3.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應 於 前 1 年 度 訂 定 104 年 度 D. 符 合 第 1 項 本 項 基 準 C. 符 合 第 1,2 項 以 公 告 日 B.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後 之 資 料 3 項 部 分 符 合 為 主 3 A1.2 工 作 手 冊 及 行 政 管 理 規 定 基 準 說 明 評 核 方 式 / 操 作 說 明 1. 應 定 工 作 手 冊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 供 每 文 件 檢 閱 一 工 作 人 員 運 用 現 場 訪 談 2. 手 冊 內 容 應 明 列 機 構 組 織 架 構 各 單 1. 檢 視 工 作 位 及 人 員 業 務 執 掌 重 要 工 作 流 程 手 冊 內 容 緊 急 事 件 求 助 與 通 報 等 聯 繫 窗 口 2. 請 工 作 人 電 話 等 資 料, 以 及 訂 定 住 民 及 家 屬 員 說 明 如 防 火 衛 教 針 對 吸 菸 及 情 緒 不 穩 住 民 何 執 行 各 之 防 範 措 施 危 險 物 品 保 管 安 全 之 定 項 工 作 及 期 查 檢, 並 留 有 紀 錄 本 身 之 職 3. 行 政 管 理 規 定 執 行 與 現 況 符 合 責 4. 至 少 每 年 1 次 修 訂 工 作 手 冊 及 相 關 表 單 評 分 標 準 A1 行 政 制 度 備 註 E. 完 全 不 符 合 104 年 度 D. 符 合 第 1 項 本 項 基 C. 符 合 第 1,2 準 以 公 項 告 日 後 B. 符 合 第 1,2,3 之 資 料 項 為 主 4

3 A1.3 入 出 機 構 之 管 理 A1 行 政 制 度 1. 收 容 個 案 類 型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許 文 件 檢 閱 可 立 案 時 收 案 類 型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2 項 2. 機 構 收 容 人 數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床 數 3. 訂 有 服 務 對 象 入 出 機 構 辦 法, 內 容 至 少 包 含 服 務 對 象 流 程 與 評 估 機 制 服 務 計 畫 及 收 費 標 準 等, 並 有 定 期 修 訂 1. 檢 閱 入 住 流 程 2. 檢 視 現 場 服 務 對 象 人 數 與 收 容 個 案 類 型 是 否 符 合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之 機 構 類 型 3. 與 服 務 對 象 會 談 了 解 C. 符 合 第 1,2,3 項 B. 符 合 第 1,2,3,4 項 4. 有 專 人 辦 理 服 務 對 象 入 出 機 構 之 業 務 並 確 實 依 據 辦 法 執 行 其 執 行 情 形 4. 與 主 管 機 關 查 詢 機 構 近 3 年 內 是 否 有 無 違 規 5. 最 近 3 年 無 違 規 收 容 紀 錄 收 容 紀 錄 5 A1.4 定 期 召 開 服 務 品 質 會 議 及 其 辦 理 情 形 A1 行 政 制 度 基 準 說 明 評 核 方 式 / 操 作 說 明 評 分 標 準 1. 定 期 ( 至 少 每 3 個 月 ) 召 開 機 構 內 部 服 務 文 件 檢 閱 品 質 相 關 會 議, 應 包 含 服 務 品 質 及 工 現 場 訪 談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作 改 善 等 內 容, 並 針 對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1. 與 工 作 人 員 會 談 C. 符 合 第 1 項 內 容 做 議 題 討 論 2. 檢 視 會 議 紀 錄 是 否 B.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2.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須 有 執 行 及 追 踪 管 考 制 確 實 依 決 議 事 項 執 項 部 分 符 合 ( 財 度 行 及 追 踪 管 考 制 度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3.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機 構 除 上 述 2 款 外 之 落 實 人 機 構 尚 須 符 合 並 應 有 董 監 事 會 議, 並 符 合 下 列 相 3. 檢 視 每 次 會 議 是 否 第 3 項 ) 關 規 定 : 有 針 對 提 升 服 務 品 A. 完 全 符 合 ( 財 團 (1) 董 監 事 會 議, 應 依 組 織 章 程 規 定 期 質 做 議 題 討 論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間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機 構 尚 須 符 合 第 3 (2) 有 關 會 議 前 及 會 議 後 相 關 資 料 之 核 備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3) 議 題 具 體 表 達 機 構 重 要 經 營 方 針 項 ) 6

4 A1.5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填 報 各 項 報 表 情 形 A1 行 政 制 度 備 註 機 構 應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文 件 檢 閱 業 務 輔 導 之 需, 填 製 1. 各 項 應 填 送 之 報 表 及 或 提 供 各 項 報 表 業 業 務 資 料 以 各 主 管 機 務 資 料, 且 應 符 合 下 關 要 求 項 目 為 準 列 標 準 : 2. 財 團 或 社 團 法 人 機 構 1. 依 主 管 機 關 要 求 填 並 應 依 捐 助 章 程 擬 定 報 相 關 之 統 計 資 料 業 務 計 畫 年 度 預 決 員 工 異 動 資 料 或 財 算 併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等 務 應 申 報 之 資 料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2. 資 料 完 整 正 確 清 晰 3. 主 管 機 關 亦 需 配 合 提 3. 資 料 及 時 更 新 供 資 料 104 年 度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本 項 基 C. 符 合 第 1 項 準 以 公 B. 符 合 第 1,2 項 告 日 後 之 資 料 為 主 7 A1.6 過 去 三 年 接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缺 失 改 善 情 形 A1 行 政 制 度 過 去 三 年 接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缺 失 改 善 情 形 ( 包 含 衛 福 消 防 建 管 勞 工 等 主 管 機 關 ) 1. 與 主 管 機 關 確 認 機 構 過 去 E. 完 全 未 改 善 三 年 接 受 查 核 改 善 情 形 D. 改 善 情 形 達 25%, 2. 過 去 三 年 接 受 目 的 事 業 主 未 達 50% 管 機 關 查 核 無 缺 失 者, 本 C. 改 善 情 形 達 50% 以 項 不 適 用 上, 未 達 75% B. 改 善 情 形 達 75% 以 上, 未 達 100% A. 改 善 情 形 達 100% 8

5 A2.1 業 務 負 責 人 設 置 情 形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A2 人 員 配 置 備 註 1. 資 格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文 件 檢 閱 規 定 1. 業 務 負 責 人 定 義 : 護 2. 專 任 且 於 機 構 投 保 理 之 家 係 指 機 構 負 勞 健 保 提 撥 勞 退 責 人 金 2. 與 業 務 負 責 人 現 場 3. 實 際 參 與 行 政 與 照 訪 談 護 品 質 管 理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104 年 度 本 項 基 準 以 公 告 日 後 之 資 料 為 主 9 A2.2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設 置 情 形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A2 人 員 配 置 備 註 1. 聘 任 人 數 及 文 件 檢 閱 人 員 資 格 符 現 場 訪 談 104 年 度 C. 符 合 第 1 項 本 項 基 合 相 關 法 規 1. 檢 核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及 其 資 格 準 以 公 標 準 規 定 2. 兼 任 人 員 之 2. 核 對 機 構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簽 到 紀 錄 及 個 案 紀 錄 告 日 後 之 資 料 資 格 及 服 務 3. 機 構 如 無 兼 任 社 工 人 員, 第 2 為 主 人 數 符 合 規 定 項 視 同 符 合 4. 兼 任 社 工 ( 師 ) 員 應 向 原 任 職 單 位 報 備 且 有 同 意 證 明 5. 以 個 人 身 分 兼 任 之 社 工 ( 師 ) 員 應 於 機 構 投 保 勞 保 ; 兼 任 人 員 應 與 兼 職 機 構 簽 有 合 約 10

6 A2.3 護 理 人 員 設 置 情 形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A2 人 員 配 置 1. 聘 任 人 數 符 合 機 構 設 文 件 檢 閱 置 標 準 規 定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2 項 2. 護 理 人 員 完 成 執 業 登 1. 檢 視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及 相 關 C.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錄 證 明 項 部 分 符 合 3. 全 日 均 應 有 護 理 人 員 2. 核 對 排 班 表 護 理 紀 錄 及 B. 符 合 第 1,2,3, 項 上 班 照 護 紀 錄 等 資 料 4. 最 近 3 年 內 護 理 人 員 之 聘 用 無 違 規 紀 錄 ( 違 規 紀 錄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供 ) 11 A2.4 兼 任 ( 特 約 ) 專 業 人 員 設 置 情 形 A2 人 員 配 置 1. 有 合 格 且 符 合 文 件 檢 閱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現 場 訪 談 C. 符 合 第 1 項 之 專 業 人 員 1. 檢 視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及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相 關 證 2. 兼 任 ( 特 約 ) 之 專 業 人 員 依 法 完 成 支 援 報 備 程 序 明 2. 核 對 排 班 表 服 務 簽 到 紀 錄 及 照 護 紀 錄 等 資 料 3. 機 構 兼 任 ( 特 約 ) 之 專 業 人 員 具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支 援 報 備 之 公 文 或 與 機 構 簽 訂 之 合 約 4. 兼 任 人 員 包 括 營 養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 職 能 治 療 師 ( 生 ) 醫 師 等 ( 依 各 類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 5. 醫 院 ( 診 所 ) 附 設 型 態 的 護 理 之 家,PT OT 仍 需 要 報 備 6. 專 兼 任 專 業 人 員 應 有 到 勤 記 錄 12

7 A2.5 照 顧 服 務 員 設 置 情 形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A2 人 員 配 置 1. 所 聘 照 顧 服 務 員 / 生 活 文 件 檢 閱 服 務 員 人 數 及 人 員 資 現 場 訪 談 C. 符 合 第 1 項 格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若 1. 檢 視 工 作 人 員 名 冊 及 相 關 證 明 聘 有 外 籍 看 護 工, 其 2. 核 對 排 班 表 及 照 護 紀 錄 等 資 料 人 數 不 超 過 全 數 照 顧 3. 本 籍 照 服 員 應 有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服 務 員 1/2 ( 外 配 及 陸 配 有 居 留 證 明 即 可 2. 每 位 照 顧 服 務 員 / 生 活 4. 現 場 抽 測 實 務 操 作 服 務 員 確 實 執 行 照 顧 5. 基 準 說 明 1. 全 數 照 顧 服 務 員 服 務 工 作, 並 熟 悉 照 人 數 以 實 際 工 作 人 數 計 算 顧 之 實 務 操 作 13 A3.1 工 作 人 員 權 益 相 關 制 度 訂 定 及 執 行 情 形 A3 工 作 人 員 權 益 1. 訂 定 工 作 人 員 權 益 相 文 件 檢 閱 關 制 度, 包 括 : 工 作 現 場 訪 談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人 員 差 假 制 度 薪 資 1. 檢 視 各 項 工 作 人 員 權 益 相 關 制 C. 符 合 第 1 項 給 付 制 度 退 休 撫 恤 度 規 範 內 容, 其 為 僱 用 30 人 以 B. 符 合 第 1 且 第 2 制 度 申 訴 制 度 考 上 之 機 構 之 工 作 規 則 應 報 勞 工 項 部 分 符 合 核 獎 勵 制 度 勞 健 保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文 件 之 辦 理 及 身 心 健 康 維 2. 請 工 作 人 員 說 明 在 機 構 中 現 有 護 措 施 等 2. 確 實 依 據 制 度 執 行 各 之 申 訴 福 利 教 育 訓 練 晉 用 原 則 及 薪 資 等 規 定 項 制 度 並 有 佐 證 資 料 14

8 A3.2 工 作 人 員 勞 動 條 件 符 合 法 令 情 形 A3 工 作 人 員 權 益 備 註 1. 近 三 年 內 無 違 反 勞 動 文 件 檢 閱 基 準 法 經 處 罰 之 情 事 現 場 訪 談 2. 近 三 年 內 無 違 反 性 別 1. 與 工 作 人 員 訪 談 工 作 平 等 法 經 處 罰 之 2. 詢 問 主 管 機 關 情 事 3. 近 三 年 內 無 違 反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經 處 罰 之 情 事 104 年 度 C. 符 合 其 中 2 項 本 項 基 準 以 公 告 日 後 之 資 料 為 主 15 A3.3 工 作 人 員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情 形 A3 工 作 人 員 權 益 1. 新 進 工 作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包 含 文 件 檢 閱 胸 部 X 光 血 液 常 規 及 生 化 尿 1. 檢 閱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書 及 相 關 E. 完 全 不 符 合 D. 符 合 第 1 項 液 及 糞 便 檢 查 ( 阿 米 巴 痢 疾 桿 處 理 紀 錄 C. 符 合 第 1,2 項 菌 性 痢 疾 寄 生 蟲 ) 且 有 紀 錄, 2. 不 得 以 勞 工 檢 查 代 替, 因 該 B. 符 合 第 1,2,3 及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報 告 檢 查 不 符 合 感 控 要 求 項 2. 在 職 工 作 人 員 每 年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3. 工 作 人 員 包 括 自 行 聘 用 及 外 檢 查 項 目 應 包 含 : 胸 部 X 光 血 包 之 人 力 液 常 規 及 生 化 尿 液 檢 查, 且 有 4. 依 據 疾 病 管 制 局 公 告 之 人 口 紀 錄 3. 廚 工 及 供 膳 人 員 除 上 述 檢 查 項 目 外, 另 須 增 加 A 型 肝 炎 傷 寒 ( 糞 便 ) 及 寄 生 蟲 檢 查 4. 了 解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並 對 於 檢 查 異 常 值 之 項 目, 有 追 蹤 輔 導 計 畫 密 集 機 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5. 新 進 人 員 健 檢 日 期 應 於 到 職 前 完 成 16

9 A4.1 新 進 工 作 人 員 職 前 訓 練 情 形 A4 教 育 訓 練 1. 新 進 工 作 人 員 至 少 接 受 16 小 文 件 檢 閱 時 職 前 訓 練, 訓 練 內 容 應 包 1. 檢 閱 辦 理 新 進 工 作 人 員 括 整 體 環 境 介 紹 勞 工 安 全 職 前 訓 練 之 項 目 內 容 及 衛 生 教 育 ( 至 少 3 小 時 ) 紀 錄 感 染 控 制 ( 至 少 4 小 時 ) 緊 2. 檢 閱 機 構 新 進 人 員 之 適 急 事 件 處 理 及 實 地 操 作 等 任 性 考 核 資 料 2. 新 進 工 作 人 員 之 職 前 訓 練, 應 於 到 職 後 1 個 月 內 完 成 3. 對 於 訓 練 有 效 益 評 量, 包 含 機 構 適 任 性 考 核 與 受 訓 人 員 意 見 調 查 或 回 饋 表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B.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項 部 分 符 合 17 A4.2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訂 定 及 辦 理 情 形 A4 教 育 訓 練 備 註 1. 依 機 構 發 展 方 向 與 服 務 內 涵 訂 定 員 工 在 職 教 育 訓 文 件 檢 閱 練 計 畫 ( 包 括 機 構 內 部 訓 練 及 機 構 外 部 訓 練 辦 法 ), 1. 檢 閱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E. 完 全 不 符 合 訓 練 的 內 容 必 須 包 括 : 專 業 服 務 服 務 對 象 安 全 之 項 目 內 容 及 紀 D. 符 合 其 服 務 對 象 權 益 急 救 意 外 傷 害 性 別 議 題 性 錄 中 4 項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感 染 管 制 及 危 機 管 理 緊 急 事 2. 繼 續 教 育 參 考 衛 生 C. 符 合 其 件 處 理 等 議 題, 依 服 務 對 象 及 工 作 人 員 需 求 安 排 署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登 中 5 項 相 關 課 程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B. 符 合 其 ( 現 為 醫 事 人 員 2. 每 位 工 作 人 員 均 每 年 至 少 接 受 20 小 時, 其 中 感 染 管 制 中 6 項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至 少 4 小 時 A. 完 全 符 育 辦 法 ) 3. 每 年 每 位 護 理 人 員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具 有 接 受 CPR 合 3. 工 作 人 員 係 醫 師 有 效 期 之 完 訓 文 件 證 明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4. 定 期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相 關 在 職 訓 練 ( 例 如 : 作 業 安 全 療 師 ( 生 ) 職 能 治 衛 生 有 關 法 規 概 要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概 念 及 安 全 衛 療 師 ( 生 ) 營 養 師 生 工 作 守 則 等 ) 藥 師 ( 生 ) 社 工 師 5. 機 構 內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應 有 評 值 6. 訂 有 工 作 人 員 參 與 機 構 外 各 類 教 育 訓 練 辦 法 7. 參 與 各 類 機 構 外 教 育 訓 練 之 人 員 應 有 心 得 報 告 ( 員 ) 院 長 照 顧 服 務 員 等 104 年 度 本 項 基 準 以 公 告 日 後 之 資 料 為 主 18

10 A4.3 廚 工 及 供 膳 人 員 領 照 及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A4 教 育 訓 練 1. 負 責 膳 食 廚 工 應 有 丙 級 文 件 檢 閱 以 上 餐 飲 技 術 士 執 照 1. 檢 閱 機 構 廚 工 是 否 具 有 丙 2. 每 年 至 少 接 受 8 小 時 營 養 級 以 上 餐 飲 技 術 士 執 照 及 衛 生 之 教 育 訓 練 2. 檢 閱 機 構 廚 工 每 年 接 受 營 養 及 衛 生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紀 錄 3. 若 膳 食 委 外 辦 理, 則 外 包 廠 商 之 廚 工 應 有 丙 級 以 上 餐 飲 技 術 士 執 照 C. 符 合 第 1 項 19 A5 機 構 服 務 績 效 自 評 情 形 A5 績 效 管 理 1. 訂 有 機 構 服 務 績 效 自 文 件 檢 閱 評 計 畫 或 辦 法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2. 每 年 依 計 畫 或 辦 法 確 1. 檢 閱 機 構 自 我 考 核 辦 法 及 紀 C. 符 合 第 1,2 項 實 執 行 錄 B. 符 合 第 1,2,3 項 3. 有 書 面 執 行 考 核 紀 錄 2. 與 機 構 負 責 人 現 場 訪 談 4. 針 對 檢 討 作 改 進 3. 機 構 服 務 績 效 自 評 計 畫 或 辦 法 可 就 人 力 物 流 經 營 ( 含 財 務 面 佔 床 率 ) 等 面 向 進 行 考 評 20

11 A6.1 服 務 對 象 個 案 資 料 管 理 統 計 分 析 與 應 用 及 保 密 情 形 A6 資 訊 管 理 1. 管 理 系 統 者 明 確 訂 定 各 使 用 者 之 基 本 資 料 檢 閱 權 限, 確 保 服 務 對 象 資 料 不 外 洩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2. 訂 有 服 務 對 象 管 理 系 統 之 管 理 辦 1. 與 負 責 人 員 現 場 會 C. 符 合 第 1,2 項 法 ( 參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並 包 談 及 操 作 B. 符 合 第 1,2,3 項 含 肖 像 權 同 意 書 借 用 標 準 及 流 2.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資 料 程 ) 之 統 計 及 分 析 相 關 3. 對 於 服 務 對 象 管 理 系 統 之 資 料 進 文 件 行 統 計 分 析 3. 檢 閱 機 構 個 案 資 料 4.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有 具 體 因 應 或 改 管 理 系 統 之 保 密 性 善 措 施, 並 作 為 內 部 改 善 品 質 之 參 考 21 A6.2 機 構 機 構 文 書 文 件 處 理 及 保 管 情 形 A6 資 訊 管 理 1. 訂 有 具 體 的 文 書 處 理 作 文 件 檢 閱 業 程 序 ( 登 記 處 理 歸 實 地 察 看 檔 保 存 ) 2. 處 理 後, 登 記 建 檔, 方 便 查 閱 3. 有 專 人 負 責 處 理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B. 符 合 第 1,2 項 22

12 A6.3 機 構 資 訊 化 建 置 及 管 理 情 形 A6 資 訊 管 理 1. 有 網 路 通 訊 設 施 及 連 線 文 件 檢 閱 設 備 實 地 察 看 2. 有 服 務 單 位 網 頁 介 紹 服 1. 檢 閱 資 訊 使 用 管 理 規 範 務 內 容 ( 含 收 費 標 準 ) 及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規 範 3. 訂 有 資 訊 管 理 規 範 ( 含 安 2. 請 工 作 人 員 實 際 操 作 電 全 管 理 機 制 ) 腦,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密 碼 4. 有 服 務 對 象 管 理 系 統, 並 系 統 及 權 限 別 隨 時 更 新 內 容 5. 有 專 人 維 護 D. 符 合 第 1,2 項 C. 符 合 第 1,2,3 項 B. 符 合 第 1,2,3,4 項 23 D. 權 益 保 障 24

13 D1. 服 務 對 象 保 證 金 儲 存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1. 訂 有 服 務 對 象 保 證 金 管 文 件 檢 閱 理 作 業 現 場 訪 談 2. 有 專 戶 儲 存 1. 檢 視 服 務 對 象 保 證 金 專 3. 保 證 金 收 支 正 常 戶 儲 存 佐 證 文 件 4. 公 立 機 構 應 依 其 主 管 機 2. 訪 問 機 構 負 責 人 有 關 服 關 規 定 辦 理 務 對 象 保 證 金 收 支 情 形 3. 保 證 金 金 額 與 委 託 契 約 書 需 一 致 4. 無 收 保 證 金 之 機 構 本 項 不 適 評 D. 符 合 第 1,2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B. 符 合 第 1,2,3, 項 A. 完 全 符 合 ( 非 公 立 機 構 僅 須 符 合 基 準 項 ) 25 D2. 服 務 單 位 辦 理 安 全 保 險 事 項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1.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文 件 檢 閱 2.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保 險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範 圍 及 額 度 符 合 規 定 1. 檢 視 機 構 投 保 佐 證 文 件 C. 符 合 第 1,2 項 3. 定 期 更 換 投 保 契 約 且 2. 訪 問 機 構 負 責 人 有 關 機 構 B. 符 合 第 1,2,3 項 未 中 斷 投 保 情 形 4. 另 有 投 保 火 災 等 減 輕 服 務 單 位 風 險 負 擔 之 保 險 26

14 D3. 與 入 住 委 託 人 訂 立 契 約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1. 應 與 委 託 人 ( 本 人 或 家 屬 文 件 檢 閱 E. 完 全 不 符 合 監 護 人 代 理 人 ) 訂 立 契 約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2. 契 約 內 容 應 完 備 ( 明 定 有 服 1. 檢 視 契 約 資 料 C. 符 合 第 1,2 項 務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及 雙 方 之 2. 訪 問 機 構 負 責 人 及 服 務 B. 符 合 第 1,2,3 項 權 利 義 務 ), 保 障 服 務 對 象 對 象 有 關 契 約 內 容 事 項 權 益, 不 得 低 於 定 型 化 契 約 3. 縣 ( 市 ) 政 府 委 託 安 置 之 內 容 個 案 則 無 需 契 約 審 閱 3. 契 約 應 給 予 服 務 對 象 至 少 5 期 天 的 審 閱 期 4. 公 費 服 務 對 象 應 備 有 縣 4. 當 相 關 法 規 服 務 對 象 服 市 政 府 委 託 安 置 契 約 書 務 提 供 者 條 件 變 更 時 應 更 換 契 約 27 D4. 收 費 標 準 訂 定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1. 收 費 標 準 依 規 定 報 主 管 機 關 文 件 檢 閱 2. 確 實 依 標 準 收 費 現 場 訪 談 現 場 察 看 3. 未 經 核 准, 不 得 另 立 名 目 收 1. 察 看 機 構 公 告 之 收 費 費 標 準 與 報 主 管 機 關 相 4.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應 公 告 於 符 服 務 單 位 明 顯 處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3 項 28

15 D5. 生 活 公 約 或 權 益 規 範 訂 定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1. 服 務 單 位 訂 有 生 活 公 約 文 件 檢 閱 或 權 益 規 範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2. 生 活 公 約 或 權 益 規 範 應 現 場 察 看 C. 符 合 第 1,2 項 公 告 於 服 務 單 位 明 顯 處 1. 察 看 機 構 張 貼 生 活 公 約 或 權 B. 符 合 第 1,2,3 項 3. 清 楚 告 知 服 務 對 象 ( 家 益 規 範 屬 ) 相 關 規 定, 並 有 紀 錄 4. 對 違 反 公 約 個 案 有 召 開 會 議 且 有 紀 錄 2. 訪 問 服 務 對 象 有 關 機 構 之 生 活 公 約 或 權 益 規 範 內 容 29 D6. 服 務 對 象 ( 家 屬 ) 申 訴 意 見 反 應 辦 理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1. 訂 有 意 見 反 應 及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流 程, 並 張 貼 於 機 構 明 文 件 檢 閱 實 地 察 看 D. 符 合 第 1 項 顯 處 2. 設 置 合 適 的 意 見 箱 3. 明 確 告 知 服 務 對 象 或 家 屬 現 場 訪 談 1. 檢 視 申 訴 辦 法 2. 實 地 觀 察 意 見 箱 設 置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3 項 申 訴 管 道 及 處 理 流 程 4. 有 專 人 處 理 申 訴 案 件, 並 定 期 分 析, 留 有 紀 錄 情 形 3. 請 教 服 務 對 象 對 於 申 訴 事 件 處 理 流 程 是 否 清 楚 30

16 D7. 尊 重 服 務 對 象 信 仰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1. 尊 重 服 務 對 象 宗 教 信 仰 文 件 檢 閱 2. 服 務 對 象 擁 有 自 行 決 定 實 地 察 看 參 與 宗 教 活 動 的 機 會 現 場 訪 談 3. 有 提 供 靈 性 關 懷 服 務 1. 檢 視 個 別 靈 性 關 懷 服 務 4. 設 有 簡 易 宗 教 設 施 紀 錄 2. 訪 問 機 構 服 務 對 象 D. 符 合 其 中 1 項 C. 符 合 其 中 2 項 B. 符 合 其 中 3 項 31 D8.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臨 終 關 懷 照 顧 及 協 助 處 理 喪 葬 事 宜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1.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或 家 屬 臨 終 關 懷 相 關 資 訊 2. 訂 有 臨 終 關 懷 服 務 對 象 手 冊 並 確 實 執 行 3. 協 助 家 屬 處 理 喪 葬 事 宜, 並 有 紀 錄 文 件 檢 閱 現 場 訪 談 1. 檢 閱 機 構 提 供 臨 終 關 懷 資 訊 文 件 手 冊, 可 透 過 契 約 工 作 手 冊 及 相 關 資 料 2. 檢 閱 機 構 與 服 務 對 象 或 家 屬 討 論 協 助 安 排 處 理 及 輔 導 等 之 紀 錄 3. 現 場 訪 談 提 供 臨 終 關 懷 之 人 員, 了 解 熟 悉 作 業 程 度 及 辦 理 情 形 D. 符 合 其 中 1 項 C. 符 合 其 中 1 項 且 有 1 項 部 分 符 合 B. 符 合 其 中 2 項 32

17 D9. 辦 理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1.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不 具 名 滿 文 件 檢 閱 意 度 調 查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2. 滿 意 度 調 查 包 含 服 務 內 容 1. 檢 閱 調 查 問 卷 及 改 善 C. 符 合 第 1,2 項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設 施 設 備 方 案 內 容 B. 符 合 第 1,2,3 項 等 項 目 2. 與 家 屬 或 服 務 對 象 訪 談 3. 有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4.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及 檢 討, 提 出 改 善 之 措 施 33 D10. 平 等 使 用 生 活 空 間 與 設 備 情 形 D. 權 益 保 障 服 務 對 象 與 工 作 人 員 共 同 使 用 現 場 實 務 觀 察 評 估, 必 生 活 空 間 與 設 備, 並 無 區 分 要 時 與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對 象 或 家 長 ( 屬 ) 晤 談 生 活 空 間 係 指 餐 廳 公 共 衛 浴 休 閒 等 處 所 C. 部 分 符 合 34

18 104年度 104 年度 一般護理之家評鑑 一般護理之家評鑑 般護理之家評鑑 般護理之家評鑑 醫護組 醫護組 基準說明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執行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2015年03月 B. 專業服務與生活照顧 B1專業服務 生活照顧 B2生活照顧 B3膳食服務 2

19 B1.1 個 案 服 務 計 畫 與 評 值 及 管 理 情 形 二 級 加 強 項 目 B1 專 業 服 務 1. 新 進 服 務 對 象 應 於 入 住 72 小 時 內 完 成 文 件 檢 閱 個 別 化 服 務, 包 括 身 體 心 理 及 社 會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2 項 需 求 評 估 等 1. 抽 閱 檢 視 至 少 五 位 服 務 對 C. 符 合 第 1,2,3 項 2. 至 少 每 3 個 月 或 依 服 務 對 象 需 要 評 估 服 象 病 歷 記 錄 相 關 文 件 B. 符 合 第 1,2,3,4 務 對 象 身 體 心 理 社 會 認 知 及 活 2. 請 教 護 理 人 員 如 何 進 行 護 理 項 動 功 能 評 估 擬 定 照 護 計 畫 及 評 值 3. 執 行 服 務 措 施 與 照 顧 計 畫 一 致, 並 每 結 果 並 持 續 進 行 修 訂 半 年 至 少 1 次 依 評 估 結 果 與 服 務 對 象 或 3. 請 教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針 家 屬 共 同 討 論 修 正 照 顧 計 畫 4. 建 立 每 位 服 務 對 象 的 資 料 檔 ( 應 包 含 對 服 務 對 象 需 求 擬 定 處 遇 計 畫 及 連 結 資 源 基 本 資 料 個 案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及 個 案 4. 請 教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如 何 針 對 紀 錄 ), 並 依 規 定 年 限 妥 善 保 存 6.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制 定 個 案 資 料 調 閱 服 務 對 象 需 求 進 行 評 估 擬 定 照 護 計 畫 及 評 值 結 果 並 持 辦 法, 並 有 相 關 調 閱 紀 錄 續 進 行 修 訂 3 醫 療 法 第 七 十 條 第 70 條 ( 病 歷 之 保 管 及 銷 燬 ) 相 關 罰 則 醫 療 機 構 之 病 歷, 應 指 定 適 當 場 所 及 人 員 保 管, 並 至 少 保 存 七 年 但 未 成 年 者 之 病 歷, 至 少 應 保 存 至 其 成 年 後 七 年 ; 人 體 試 驗 之 病 歷, 應 永 久 保 存 醫 療 機 構 因 故 未 能 繼 續 開 業, 其 病 歷 應 交 由 承 接 者 依 規 定 保 存 ; 無 承 接 者 時, 病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得 要 求 醫 療 機 構 交 付 病 歷 ; 其 餘 病 歷 應 繼 續 保 存 六 個 月 以 上, 始 得 銷 燬 醫 療 機 構 具 有 正 當 理 由 無 法 保 存 病 歷 時, 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保 存 醫 療 機 構 對 於 逾 保 存 期 限 得 銷 燬 之 病 歷, 其 銷 燬 方 式 應 確 保 病 歷 內 容 無 洩 漏 之 虞 4

20 B1.1 個 案 服 務 計 畫 與 評 值 及 管 理 情 形 二 級 加 強 項 目 B1 專 業 服 務 基 準 說 明 文 件 舉 例 資 料 1. 新 進 服 務 對 象 應 於 入 住 72 小 時 內 完 1-1 新 住 民 入 住 身 體 心 理 及 社 會 需 求 評 估 資 料 成 個 別 化 服 務, 包 括 身 體 心 理 及 社 會 需 求 評 估 等 2. 至 少 每 3 個 月 或 依 服 務 對 象 需 要 評 估 2-1 定 期 住 民 身 體 心 理 社 會 認 知 及 活 動 功 能 服 務 對 象 身 體 心 理 社 會 認 知 評 估 資 料 及 活 動 功 能 3. 執 行 服 務 措 施 與 照 顧 計 畫 一 致, 並 3-1 符 合 住 民 需 求 的 照 護 計 畫 ( 相 關 團 隊 照 護 計 畫 ) 每 半 年 至 少 1 次 依 評 估 結 果 與 服 務 對 3-2 與 服 務 對 象 或 家 屬 討 論 照 護 計 劃 佐 證 資 料, 象 或 家 屬 共 同 討 論 修 正 照 顧 計 畫 不 拘 形 式 4. 建 立 每 位 服 務 對 象 的 資 料 檔 ( 應 包 4-1 住 民 病 歷 資 料 至 少 存 檔 7 年 含 基 本 資 料 個 案 照 顧 服 務 計 畫 及 4-2 病 歷 櫃 病 歷 室 個 案 紀 錄 ), 並 依 規 定 年 限 妥 善 保 存 5. 依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制 定 個 案 資 料 調 5-1 病 歷 管 理 規 範 ( 病 歷 調 閱 辦 法 ) 閱 辦 法, 並 有 相 關 調 閱 紀 錄 5-2 病 歷 調 閱 紀 錄 ( 紀 錄 本 紀 錄 單 紀 錄 卡.) 5 B1.2 服 務 對 象 適 應 輔 導 或 支 持 措 施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服 務 對 象 適 應 輔 導 或 支 文 件 檢 閱 持 措 施 ( 含 環 境 人 員 權 利 現 場 訪 談 及 義 務 之 解 說 ) 2. 對 出 現 適 應 不 良 服 務 對 象 之 輔 導 及 處 理, 應 有 完 整 紀 錄 若 出 現 嚴 重 適 應 不 良 之 服 務 對 象 有 社 工 醫 護 或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協 處 3. 有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項 部 分 符 合 B. 符 合 第 1,2 項 6

21 B1.3 防 疫 機 制 建 置 情 形 二 級 加 強 項 目 B1 專 業 服 務 1. 服 務 對 象 體 溫 每 日 至 少 測 量 1 次 文 件 檢 閱 工 作 人 員 體 溫 每 週 至 少 測 量 1 次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且 有 完 整 紀 錄, 並 依 人 口 密 1. 檢 閱 通 報 作 業 流 程 C. 符 合 第 1,2 項 集 機 構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監 視 作 業 2. 訪 談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熟 悉 B. 符 合 第 1,2,3 項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按 時 上 網 登 載 3.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體 溫 紀 錄 表, 是 否 每 2.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腸 道 傳 染 病 日 量 測 服 務 對 象 體 溫 至 少 1 次 及 有 不 明 原 因 發 燒 及 群 聚 感 染 事 件 否 異 常 應 訂 有 作 業 流 程 及 通 報 辦 法 且 4.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體 溫 通 報 資 料, 口 述 依 規 定 按 時 通 報 或 實 際 操 作 電 腦 3. 配 置 洗 手 設 施 及 實 施 手 部 衛 生 5. 每 間 寢 室 有 洗 手 設 施 包 含 ( 乾 ) 洗 手 作 業 液 或 酒 精 性 消 毒 液 且 在 效 期 內 4. 制 定 感 染 管 制 手 冊 確 實 執 行 並 6. 實 地 察 看 房 間 洗 手 設 施 定 期 更 新 7. 抽 測 工 作 人 員 是 否 會 正 確 洗 手 8. 應 有 增 加 針 對 家 屬 或 訪 客 的 防 疫 機 制 7 8

22 B1.4 跨 專 業 整 合 照 護 執 行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轉 介 或 照 會 之 條 件 流 文 件 檢 閱 程 表 單 等 機 制 1. 抽 閱 檢 視 至 少 五 位 服 D. 符 合 第 1 項 2. 依 個 案 需 求, 確 實 轉 介 或 照 務 對 象 之 照 護 紀 錄 C. 符 合 第 1,2 項 會 醫 療 團 隊 或 其 他 專 業, 且 2. 請 教 專 業 人 員 轉 介 照 B. 符 合 第 1,2 項, 有 紀 錄 會 之 作 法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3. 每 3 個 月 召 開 專 業 聯 繫 會 或 3. 跨 專 業 人 員 包 含 專 任 合 個 案 討 論 會 ( 至 少 三 種 不 同 領 及 兼 任 人 員 域 人 員 參 與 ) 並 有 紀 錄 4. 檢 視 專 業 人 員 之 建 議, 是 否 落 實 於 照 顧 服 務 中 9 B1.5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例 行 及 必 要 之 醫 療 服 務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聘 有 特 約 醫 師 或 與 醫 療 院 所 訂 有 診 察 ( 巡 診 ) 服 文 件 檢 閱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2 項 務 及 緊 急 後 送 合 約 1. 檢 閱 機 構 與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C. 符 合 第 1,2,3 項 2. 新 入 住 服 務 對 象 須 於 1 個 月 訂 定 之 合 約 B. 符 合 第 1,2,3,4 項 內 完 成 醫 師 診 察 及 評 估 工 2. 抽 查 檢 閱 至 少 五 位 服 務 對 作, 並 有 紀 錄 象 醫 師 評 估 紀 錄 3. 每 1 個 月 診 察 ( 巡 診 ), 並 3. 請 教 服 務 對 象 醫 師 巡 診 之 有 完 整 診 察 紀 錄 情 形 4. 能 即 時 處 理 服 務 對 象 健 康 問 題, 並 有 完 整 紀 錄 5. 依 服 務 對 象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巡 診 並 檢 討 醫 療 處 置 10

23 B1.6 服務對象處方藥品安全管理情形 B1專業服務 基準說明 評核方式 //操作說明 評分標準 1.藥品依規定儲存區分 且 實地察看 E.完全不符合 均在有效期限內 現場訪談 D.符合第1項 2.藥品盛裝上有清楚標示姓 1.訪談機構護理人員機構服 C.符合第1,2項 名及服用時間及劑量 務對象藥品使用及管理情 B.符合第1,2,3項 3.非專業人員不易取得 形 A.完全符合 A.完全符合 4.不再使用之管制藥品應送 2.檢閱服務對象用藥紀錄 交健保特約藥局或醫療院 3.依據管制藥品條例第24條 規定 管制藥品應置於 規定 管制藥品應置於 所回收處理或銷毀 所回收處理或銷毀 業務處所保管 其屬第一 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者 並 應 專 設 櫥 櫃 加 鎖 儲 藏 11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12

24 B1.7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藥 事 服 務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由 合 格 醫 護 人 員 執 行 處 方 實 地 察 看 及 給 藥, 並 確 實 執 行 三 讀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五 對, 且 有 紀 錄 1. 訪 談 機 構 護 理 人 員 機 構 服 C. 符 合 第 1,2 項 2. 每 位 服 務 對 象 有 完 整 之 用 藥 紀 錄 務 對 象 藥 品 使 用 情 形 2.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用 藥 紀 錄 B. 符 合 第 1,2,3 項 3. 每 3 個 月 由 藥 師 提 供 1 次 藥 物 管 理 諮 詢 或 指 導 並 有 3. 檢 閱 藥 師 提 供 之 藥 物 管 理 或 指 導 紀 錄 紀 錄 4. 對 於 服 務 對 象 用 藥 能 觀 察 用 藥 反 應 交 互 作 用 及 重 複 用 藥, 必 要 時 與 醫 師 或 藥 師 諮 詢, 並 有 追 蹤 紀 錄 13 B1.8 服 務 對 象 跌 倒 預 防 處 理 及 監 測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服 務 對 象 跌 倒 預 文 件 檢 閱 防 評 估 措 施 處 理 辦 現 場 訪 談 法 及 流 程, 並 確 實 執 1. 檢 視 資 料 行, 如 有 發 生 跌 倒 案 件 2. 請 教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應 逐 案 及 定 期 ( 至 少 每 執 行 半 年 ) 進 行 分 析, 檢 討 並 有 改 善 方 案 2. 針 對 服 務 對 象 跌 倒 有 監 測 紀 錄, 且 紀 錄 完 整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B.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項 部 分 符 合 14

25 B1.9 服 務 對 象 壓 瘡 預 防 處 理 及 監 測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服 務 對 象 壓 瘡 預 防 評 文 件 檢 閱 估 措 施 處 理 辦 法 及 流 程 現 場 訪 談 並 確 實 執 行, 如 有 發 生 壓 1. 檢 視 資 料 瘡 案 件 應 逐 案 及 定 期 ( 每 2. 請 教 工 作 人 員, 如 季 ) 進 行 分 析, 檢 討 並 有 何 執 行 改 善 方 案 2. 針 對 服 務 對 象 壓 瘡 有 監 測 紀 錄, 且 紀 錄 完 整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B.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項 部 分 符 合 15 B1.10 服 務 對 象 疼 痛 偵 測 與 處 置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納 入 生 命 徵 象 評 估, 含 文 件 檢 閱 疼 痛 開 始 時 間 位 置 現 場 訪 談 嚴 重 度 持 續 時 間 1. 檢 視 相 關 資 料 緩 解 及 加 重 因 素 2. 請 教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2. 訂 有 符 合 服 務 對 象 年 執 行 齡 及 能 力 之 疼 痛 評 估 措 施 處 理 辦 法 及 流 程 3. 確 實 執 行 與 紀 錄 疼 痛 處 置 與 反 應 4. 依 評 值 結 果 修 正 處 置 措 施 D. 符 合 第 1,2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B. 符 合 第 1,2,3 項 16

26 B1.11 服 務 對 象 約 束 處 理 及 監 測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基 準 說 明 評 核 方 式 / 操 作 說 明 評 分 標 準 備 註 1. 訂 有 服 務 對 象 約 束 處 理 辦 法 及 文 件 檢 閱 104 年 度 流 程, 並 確 實 執 行, 如 有 約 束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2 項 本 項 基 個 案 應 定 期 ( 每 季 ) 進 行 分 析, 1. 檢 視 相 關 資 料 且 第 3 項 部 分 準 以 公 告 日 後 檢 討 並 有 改 善 方 案 2. 請 教 工 作 人 員 符 合 之 資 料 2. 須 經 醫 師 診 斷 或 護 理 人 員 專 如 何 執 行 C. 符 合 第 1,2,3 為 主 業 判 斷, 並 有 個 別 化 評 估 3. 公 費 安 置 且 無 項 且 第 4 項 3. 有 服 務 對 象 家 屬 或 委 託 人 之 同 意 書 ; 無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者, 應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為 之 4. 約 束 過 程 中 並 應 隨 時 監 測 且 有 完 整 紀 錄 家 屬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者 由 委 託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代 表 簽 署 部 分 符 合 B. 符 合 第 1,2,3,4 項, 且 第 5 項 部 分 符 合 5. 無 不 當 之 約 束 17 B1.12 服 務 對 象 感 染 預 防 處 理 及 監 測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有 服 務 對 象 感 染 預 防 評 估 措 文 件 檢 閱 施 處 理 辦 法 及 流 程 並 確 實 現 場 訪 談 執 行, 如 有 發 生 感 染 案 件 應 1. 檢 視 資 料 逐 案 及 定 期 ( 至 少 每 半 年 ), 2. 請 教 工 作 人 員, 如 檢 討 並 有 改 善 方 案 何 執 行 2. 針 對 服 務 對 象 感 染 有 監 測 紀 錄, 且 紀 錄 完 整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B.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項 部 分 符 合 18

27 B1.13 服 務 對 象 非 計 畫 性 住 院 處 理 及 監 測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服 務 對 象 非 計 畫 性 住 院 文 件 檢 閱 處 理 辦 法 及 流 程 並 確 實 執 行 現 場 訪 談 如 有 發 生 非 計 畫 性 住 院 案 件 1. 檢 視 資 料 應 逐 案 及 定 期 ( 每 季 ) 進 行 分 2. 請 教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析, 檢 討 並 有 改 善 方 案 執 行 2. 針 對 非 計 畫 性 住 院 之 服 務 對 象 有 監 測 紀 錄, 且 紀 錄 完 整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B.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項 部 分 符 合 19 B1.14 服 務 對 象 非 計 畫 性 體 重 改 變 處 理 及 監 測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服 務 對 象 非 計 畫 性 體 重 文 件 檢 閱 改 變 處 理 辦 法 及 流 程 並 確 實 現 場 訪 談 執 行, 如 有 發 生 非 計 畫 性 體 1. 非 計 畫 性 體 重 改 變 係 重 改 變 案 件, 應 逐 案 及 定 期 指 30 天 內 體 重 改 變 ( 至 少 每 半 年 ) 進 行 分 析, 檢 ±5% 以 上 討 並 有 改 善 方 案 2. 檢 視 資 料 2. 針 對 非 計 畫 性 體 重 改 變 之 3. 請 教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服 務 對 象 有 監 測 紀 錄, 且 執 行 紀 錄 完 整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B.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項 部 分 符 合 20

28 B1.15 提 供 移 除 鼻 胃 管 之 增 進 照 護 計 畫 及 執 行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完 整 的 作 業 規 範 與 文 件 檢 閱 照 護 計 畫 1. 檢 閱 機 能 增 進 的 護 理 畫 D. 符 合 第 1 項 2. 確 實 依 照 護 計 畫 執 行, 2. 完 整 的 作 業 規 範 包 C. 符 合 第 1,2 項 並 有 逐 案 服 務 紀 錄 括 : 目 的 護 理 對 象 B.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3. 執 行 成 效 有 改 善 原 機 能 執 行 方 法 評 值 方 法 等 項 部 分 符 合 問 題 21 B1.16 提 供 移 除 導 尿 管 機 能 增 進 的 照 護 計 畫 及 執 行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完 整 的 作 業 規 範 與 照 護 文 件 檢 閱 計 畫 1. 檢 閱 機 能 增 進 的 護 理 計 D. 符 合 第 1 項 2. 確 實 依 照 護 計 畫 執 行, 並 有 畫, 包 括 膀 胱 訓 練 等 C. 符 合 第 1,2 項 逐 案 服 務 紀 錄 2. 完 整 的 作 業 規 範 包 B. 符 合 第 1,2 項 且 3. 執 行 成 效 有 改 善 原 機 能 問 題 括 : 目 的 護 理 對 象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執 行 方 法 評 值 方 法 等 22

29 B1.17 服 務 對 象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管 理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服 務 對 象 入 住 前 應 提 供 體 文 件 檢 閱 檢 文 件, 體 檢 項 目 包 括 胸 部 以 疾 病 管 制 局 公 告 之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感 染 制 措 Ⅹ 光 糞 便 ( 阿 米 巴 痢 疾 施 指 引 為 原 則 : 桿 菌 性 痢 疾 及 寄 生 蟲 感 染 檢 1. 入 住 時 應 有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X 光 檢 驗 報 告, 阿 驗 陰 性 ) 血 液 常 規 及 生 化 米 巴 痢 疾 及 桿 菌 性 痢 疾 須 在 入 住 前 一 星 期 尿 液 檢 查, 並 完 整 有 紀 錄 內 檢 查, 或 安 排 區 隔 一 週, 觀 察 有 無 腸 道 傳 2. 服 務 對 象 每 年 接 受 1 次 健 康 檢 查, 至 少 包 括 胸 部 Ⅹ 光 血 液 常 規 及 生 化 尿 液 檢 查 並 完 整 有 紀 錄 3. 針 對 個 別 檢 查 結 果 進 行 追 蹤 處 理 與 個 案 管 理 E. 完 全 不 符 合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染 病 疑 似 症 狀, 經 確 認 無 虞 後, 才 入 住 一 般 住 房 2. 服 務 對 象 每 年 接 受 體 檢, 可 配 合 成 人 健 檢 或 老 人 健 檢, 若 無 腸 道 症 狀, 體 檢 項 目 不 包 括 阿 米 巴 痢 疾 桿 菌 性 痢 疾 3. 由 醫 院 入 住 之 服 務 對 象, 直 接 從 醫 院 過 來 的 已 做 過 體 檢, 而 阿 米 巴 痢 疾 及 桿 菌 性 痢 疾 醫 院 未 驗, 若 為 緊 急 入 住, 應 先 將 服 務 對 象 隔 離, 並 在 病 歷 內 載 明 原 因 及 補 驗 日 期 23 B1.18 侵 入 性 照 護 之 執 行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抽 痰 換 藥 換 管 路 現 場 抽 測 等 侵 入 性 技 術 之 照 護 標 準 現 場 訪 談 作 業 流 程, 並 由 護 理 人 員 1. 檢 閱 相 關 技 術 之 標 準 流 程 D. 符 合 第 1,2 項 C. 符 合 第 1,2,3 項 執 行 2. 護 理 人 員 依 標 準 作 業 流 及 稽 核 制 度 2. 抽 測 護 理 人 員 正 確 執 行 抽 痰 B. 符 合 第 1,2,3 項 且 第 4 項 部 分 程 執 行 且 技 術 正 確 3. 定 期 稽 核 侵 入 性 照 護 技 換 藥 換 管 路 等 侵 入 性 照 護 ( 其 中 一 樣 即 可 ) 符 合 術 之 正 確 性 3. 訪 談 服 務 對 象 該 機 構 之 侵 4. 依 稽 核 結 果, 有 檢 討 及 改 善 措 施 入 性 照 護 由 誰 執 行 24

30 B1.19 意 外 或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件 處 文 件 檢 閱 理 辦 法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2 項 2. 有 明 確 處 理 流 程 及 緊 急 聯 1. 檢 閱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C. 符 合 第 1,2,3 項 絡 管 道, 且 工 作 人 員 應 熟 悉 辦 法 2. 檢 閱 事 件 發 生 之 紀 錄 是 否 B. 符 合 第 1,2,3 項 且 第 4 項 部 分 3. 發 生 時 依 辦 法 確 實 執 行 正 確 完 整 符 合 並 有 處 理 過 程 之 紀 錄 3. 檢 閱 是 否 具 有 明 確 處 理 流 4. 對 發 生 之 事 件 檢 討 有 分 析 程 及 緊 急 聯 絡 管 道 報 告 檢 討 改 善 措 施 及 追 4. 與 工 作 人 員 會 談 發 生 事 件 蹤 紀 錄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5. 與 負 責 人 員 會 談 是 否 針 對 年 度 內 發 生 之 緊 急 及 意 外 事 件 進 行 分 析 及 檢 討 25 B1.20 提 供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緊 急 送 醫 辦 法 及 流 文 件 檢 閱 程, 並 有 明 確 之 醫 療 資 實 地 察 看 D. 符 合 第 1,2 項 源 網 絡 現 場 訪 談 C. 符 合 第 1,2,3 項 2. 送 醫 前 視 需 要 提 供 必 要 1. 檢 視 緊 急 送 醫 流 程 B. 符 合 第 1,2,3,4 項 之 急 救 措 施 2. 特 約 救 護 車 應 備 有 相 關 之 3. 服 務 單 位 備 有 緊 急 送 醫 之 交 通 工 具 或 有 救 護 車 合 作 契 約 證 明 ( 含 車 定 期 保 養 人 員 訓 練 證 明 等 ) 3. 檢 視 就 醫 服 務 紀 錄 與 家 屬 4. 緊 急 就 醫 服 務 之 紀 錄 完 整 5. 與 家 屬 即 時 連 繫 之 紀 錄 有 緊 急 連 繫 服 務 紀 錄 4. 請 教 工 作 人 員 緊 急 送 醫 時 之 處 理 情 形 26

31 B1.21 服 務 對 象 團 體 或 社 區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辨 理 各 類 文 康 活 動 或 團 文 件 檢 閱 體 工 作 年 度 計 畫, 內 容 多 元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涵 蓋 動 態 及 靜 態 活 動, 並 1. 檢 視 社 交 活 動 辦 理 紀 C. 符 合 第 1,2 項 符 合 服 務 對 象 需 求 錄 B. 符 合 第 1,2,3 項 2. 有 專 人 負 責 或 規 劃 服 務 對 象 2. 請 教 服 務 對 象 參 與 社 交 的 個 別 團 體 社 區 活 動, 並 有 鼓 勵 服 務 對 象 參 與 之 策 略 活 動 之 情 形 3. 檢 視 參 與 成 員 之 個 別 評 估 紀 錄 3. 每 月 至 少 辦 理 1 次 團 體 或 社 區 活 動 並 有 紀 錄 4. 配 合 節 慶 有 相 關 計 畫 或 活 動 方 案 並 確 實 執 行, 並 有 紀 錄 ( 含 相 片 ) 27 B1.22 社 區 資 源 聯 結 及 運 用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訂 有 社 區 資 源 聯 結 及 運 用 之 文 件 檢 閱 相 關 計 畫 及 鼓 勵 協 助 服 務 實 地 察 看 對 象 參 與 社 區 交 流 或 宣 導 服 現 場 訪 談 E. 完 全 不 符 合 D. 符 合 其 中 1 項 C. 符 合 其 中 2 項 務 之 策 略 1. 檢 視 機 構 之 社 區 相 關 B. 符 合 其 中 3 項 2. 接 受 社 區 團 體 進 入 服 務 單 位 服 務 網 絡 A. 完 全 符 合 辦 理 交 流 活 動 2. 檢 視 外 展 活 動 之 計 畫 書 3. 各 項 活 動 均 留 有 紀 錄 及 相 片 4. 建 立 三 處 以 上 之 多 元 化 社 區 或 參 與 居 民 之 簽 到 單 或 活 動 之 照 片 相 關 服 務 網 絡 ( 例 如 : 志 工 人 3. 社 區 提 供 之 設 施 設 備 力 資 源 醫 療 資 源 福 利 資 4. 訪 談 機 構 內 服 務 對 象 源 經 濟 補 助 資 源 社 區 關 是 否 有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懷 據 點 等 ) 28

32 B1.23 與 家 屬 ( 親 友 ) 互 動 及 提 供 服 務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每 年 對 親 屬 訂 有 教 育 活 動 及 座 談 文 件 檢 閱 會 之 計 畫 及 鼓 勵 家 屬 與 服 務 對 象 實 地 察 看 D. 符 合 第 1,2 項 互 動 之 策 略 1. 檢 閱 親 友 探 視 作 業 規 範 C.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2.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2 次 以 上 符 合 主 題 鼓 勵 親 友 探 訪 的 策 略 3 項 部 分 符 合 之 親 屬 教 育 或 家 屬 座 談 會 或 聯 2. 檢 閱 鼓 勵 家 屬 探 視 紀 錄 B. 符 合 第 1,2,3 項 且 誼 活 動, 並 留 有 相 關 文 件 ( 如 簽 文 件 之 資 料 第 4 項 部 分 符 合 到 單 活 動 相 片 活 動 紀 錄 ) 3. 檢 閱 機 構 親 屬 座 談 會 及 親 3. 每 季 至 少 1 次 與 家 屬 ( 親 友 ) 電 訪 屬 教 育 活 動 辦 理 紀 錄 或 會 談 了 解 其 需 要 提 供 支 持 服 4. 檢 閱 家 屬 與 服 務 對 象 互 務 並 有 紀 錄 動 紀 錄 4. 家 屬 與 服 務 對 象 互 動 ( 如 家 屬 探 訪 或 服 務 對 象 外 出 與 家 屬 聚 會 ) 須 留 有 紀 錄 29 B1.24 服 務 對 象 及 工 作 人 員 接 受 疫 苗 注 射 情 形 B1 專 業 服 務 1. 依 規 定 繕 造 提 報 流 感 疫 苗 文 件 檢 閱 等 預 防 接 種 名 冊, 並 配 合 政 檢 閱 預 防 性 疫 苗 接 種 紀 C. 符 合 第 1 項 策 施 打 疫 苗 未 施 打 疫 苗 者 錄 ( 接 種 清 冊 ) 之 原 因, 留 有 紀 錄 2. 具 有 鼓 勵 服 務 對 象 與 工 作 人 員 接 種 疫 苗 之 策 略 30

33 B2.1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下 床 服 務 情 形 B2 生 活 照 顧 1.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下 床 及 文 件 檢 閱 E. 完 全 不 符 合 安 全 評 估 實 地 察 看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2. 協 助 每 位 可 移 動 服 務 1.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下 床 活 動 及 確 保 服 C. 符 合 第 1 項, 對 象, 每 天 至 少 下 床 2 務 對 象 基 本 活 動 之 執 行 紀 錄 且 第 2 項 部 分 次, 並 確 實 執 行 且 有 2. 現 場 訪 談 服 務 對 象 下 床 頻 率 符 合 紀 錄 ; 針 對 意 識 不 清 3. 查 看 輪 椅 功 能 清 潔 及 是 否 適 合 B. 符 合 第 1,2 項 或 昏 迷 的 住 民 每 天 至 個 別 服 務 對 象 需 求 並 訪 談 服 務 對 少 下 床 一 次 象 3. 服 務 對 象 使 用 符 合 個 4. 如 果 移 動 服 務 對 象 會 造 成 服 務 對 別 需 求 及 維 護 身 體 功 能 之 輔 具, 以 利 下 床 象 傷 害 則 屬 不 可 移 動 的 服 務 對 象, 例 如 骨 折 若 移 動 不 會 造 成 服 活 動 務 對 象 傷 害 則 屬 可 移 動 服 務 對 象 31 B2.2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翻 身 拍 背 服 務 情 形 B2 生 活 照 顧 1. 協 助 臥 床 服 務 對 象, 文 件 檢 閱 至 少 每 2 小 時 正 確 執 行 實 地 察 看 E. 完 全 不 符 合 D. 符 合 第 1 項 翻 身 拍 背 現 場 訪 談 C. 符 合 第 1 項, 2. 翻 身 擺 位 正 確 3. 紀 錄 內 容 與 實 際 操 作 1. 實 地 察 看 服 務 對 象 之 擺 位 與 標 示 時 段 是 否 相 符 且 第 2 項 部 分 符 合 相 符 2. 現 場 訪 談 服 務 對 象 B. 符 合 第 1,2 項 32

34 B2.3 提 供 有 失 禁 之 虞 服 務 對 象 定 時 如 廁 服 務 情 形 B2 生 活 照 顧 1. 對 有 可 能 失 禁 之 服 務 對 象 文 件 檢 閱 訂 有 至 少 每 2 小 時 如 廁 之 計 實 地 察 看 D. 符 合 第 1 項 畫 現 場 訪 談 C. 符 合 第 1,2 項 2. 依 計 畫 確 實 執 行 並 有 紀 錄 1. 檢 閱 失 禁 之 虞 服 務 對 B. 符 合 第 1,2,3 項 3. 觀 察 失 禁 之 情 形 並 紀 錄 象 如 廁 服 務 相 關 文 件 4. 對 有 可 能 控 制 如 廁 之 服 務 及 紀 錄 對 象, 有 訓 練 服 務 對 象 自 2. 現 場 訪 談 服 務 對 象 如 行 如 廁 計 畫 並 有 執 行 紀 錄 廁 經 驗 3.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自 行 如 廁 計 畫 及 執 行 紀 錄 4. 現 場 訪 問 工 作 人 員 進 行 服 務 情 形 33 B2.4 服 務 對 象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及 休 閒 娛 樂 / 體 能 活 動 設 施 設 備 情 形 B2 生 活 照 顧 1. 應 依 服 務 對 象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進 實 地 察 看 食 穿 脫 衣 服 盥 洗 清 潔 行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且 動 如 廁 等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1. 請 機 構 說 明 提 供 服 務 第 2 項 部 分 符 2. 相 關 輔 具 提 供 適 切 且 考 量 安 全 性 ( 如 輪 椅 有 個 別 化 需 求 等 特 對 象 其 他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項 目 合 C. 符 合 第 1,2 項 殊 配 備, 且 煞 車 功 能 良 好, 大 2. 訪 問 機 構 服 務 對 象 B. 符 合 第 1,2,3 項 小 適 合 個 別 人 體 尺 寸 ) 於 機 構 實 地 觀 察 各 類 3. 有 電 視 音 響 影 音 及 其 他 適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休 閒 當 之 康 樂 設 備 4. 有 適 當 的 書 報 類 棋 奕 類 美 勞 類 運 動 健 身 類 等 設 備 及 器 材, 且 落 實 使 用 並 有 相 及 體 能 活 動 之 設 施 設 備 3. 檢 閱 休 閒 娛 樂 / 體 能 活 動 設 施 設 備 之 紀 錄 關 紀 錄 34

35 B2.5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清 潔 服 務 情 形 ( 含 身 體 寢 具 及 衣 物 ) B2 生 活 照 顧 1. 每 日 整 理 服 務 對 象 之 儀 容 ( 包 文 件 檢 閱 括 舌 苔 口 腔 異 味 鼻 子 實 地 察 看 眼 睛 及 耳 垢 之 清 潔 等 ), 且 每 1. 檢 視 服 務 對 象 之 洗 澡 及 週 至 少 洗 澡 2 次 ; 夏 天 每 週 至 清 潔 紀 錄 少 洗 澡 3 次 2. 檢 視 機 構 提 供 予 服 務 對 象 2. 提 供 足 夠 及 清 潔 之 寢 具 ( 含 之 寢 具 ( 含 床 床 單 冬 床 床 單 冬 夏 棉 被 被 套 夏 棉 被 被 套 枕 頭 及 枕 枕 頭 及 枕 頭 套 ) 及 衣 物 頭 套 ) 是 否 足 夠 且 整 潔 3. 保 持 服 務 對 象 服 裝 儀 容 合 3. 現 場 觀 察 服 務 對 象 之 儀 宜 且 無 異 味 容 是 否 有 異 味 及 個 人 衣 4. 尊 重 服 務 對 象 個 人 之 裝 扮, 物 是 否 合 宜 如 髮 型 衣 物 配 件 等 4. 訪 問 機 構 服 務 對 象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3 項 35 B2.6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之 協 助 與 促 進 情 形 B2 生 活 照 顧 1. 訂 有 協 助 及 鼓 勵 服 務 對 象 增 進 自 我 文 件 檢 閱 照 顧 能 力 之 辦 法 或 策 略 實 地 察 看 2.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衛 生 保 健 及 健 康 生 活 1. 觀 察 機 構 具 有 適 合 服 務 對 方 式 等 衛 教 象 使 用 之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3. 落 實 增 加 服 務 對 象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之 2. 檢 視 機 構 鼓 勵 服 務 對 象 具 措 施, 例 如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最 少 必 要 體 策 略 之 協 助 鼓 勵 服 務 對 象 自 己 照 顧 自 3. 檢 視 服 務 對 象 之 照 護 紀 錄 己, 如 自 己 吃 飯 翻 身 如 廁 等, 4. 檢 視 機 構 提 供 予 服 務 對 象 確 實 執 行 並 有 紀 錄 之 各 類 輔 具 及 支 持 環 境 4. 落 實 依 服 務 對 象 需 要 提 供 各 類 輔 5. 請 教 服 務 對 象 日 常 如 何 使 具 及 支 持 環 境 用 各 類 輔 具 5. 提 供 服 務 對 象 其 他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包 括 : 協 助 購 物 服 務 郵 電 服 務 陪 同 就 醫 服 藥 提 醒 等 D. 符 合 第 1,2 項 C. 符 合 第 1,2,3 項 B. 符 合 第 1,2,3,4 項 36

36 B2.7 提 供 重 度 失 能 臥 床 服 務 對 象 日 常 活 動 情 形 B2 生 活 照 顧 1. 訂 有 避 免 重 度 失 能 服 務 對 象 文 件 檢 閱 功 能 退 化 之 策 略 實 地 察 看 2. 照 顧 者 依 據 物 理 / 職 能 治 療 師 1. 檢 視 服 務 對 象 之 照 護 專 業 評 估, 每 日 提 供 簡 易 被 紀 錄 動 式 肢 體 活 動, 確 實 執 行 並 2. 機 構 有 提 供 避 免 重 度 有 紀 錄 失 能 服 務 對 象 功 能 退 3. 依 住 民 需 求 提 供 規 律 或 有 計 化 之 策 略 與 執 行 紀 錄 畫 性 之 感 官 刺 激 認 知 功 能 3. 現 場 觀 察 重 度 失 能 服 訓 練, 確 實 執 行 並 有 紀 錄 務 對 象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37 B3.1 服 務 對 象 膳 食 及 菜 單 擬 定 情 形 B3 膳 食 服 務 1. 菜 單 由 專 任 或 特 約 營 文 件 檢 閱 養 師 擬 定 並 提 供 諮 詢 實 地 察 看 2. 提 供 營 養 衛 生 且 多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變 化 之 菜 色, 並 達 營 1.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水 份 供 應 方 式 及 B. 符 合 第 1,2,3 項 養 均 衡 原 則 時 機 菜 單 等 紀 錄 與 文 件 3. 提 供 至 少 2 星 期 之 循 環 2. 實 地 察 看 供 食 內 容 菜 單, 且 與 每 日 餐 食 3. 現 場 訪 談 服 務 對 象, 機 構 提 供 相 符 多 樣 化 食 物 的 服 務 方 式 及 頻 率 4. 每 週 至 少 提 供 1 次 快 樂 4. 快 樂 餐 主 要 是 讓 服 務 對 象 依 個 餐 人 偏 好 自 由 選 擇 餐 點, 並 非 準 備 很 多 餐 點 供 服 務 對 象 選 擇, 不 需 進 行 熱 量 分 析 38

37 B3.2 提 供 個 別 化 飲 食 情 形 B3 膳 食 服 務 1. 依 服 務 對 象 疾 病 類 別 生 理 狀 文 件 檢 閱 況 與 需 求 ( 如 糖 尿 病 腎 臟 病 實 地 察 看 D. 符 合 第 1 項 心 臟 病 體 重 過 輕 或 肥 胖 痛 檢 視 服 務 對 象 營 養 照 護 C. 符 合 第 1,2 項 風 等 ), 設 計 並 提 供 個 別 化 飲 食 紀 錄 B. 符 合 第 1,2,3 項 2. 提 供 之 食 物 質 地 應 符 合 服 務 對 現 場 了 解 服 務 對 象 餐 具 象 之 生 理 需 求, 如 : 一 般 飲 食 使 用 情 形 細 碎 軟 質 流 質 管 灌 等 3. 依 服 務 對 象 生 活 習 慣 或 宗 教 因 素 提 供 符 合 個 人 偏 好 之 食 物 ( 如 素 食 者 或 有 禁 忌 者 ) 4. 每 年 至 少 2 次 進 行 膳 食 滿 意 度 調 查, 並 將 改 善 意 見 落 實 於 改 進 膳 食 服 務 39 B3.3 服 務 對 象 營 養 評 估 及 紀 錄 情 形 B3 膳 食 服 務 1. 每 位 服 務 對 象 均 有 完 整 的 營 養 文 件 檢 閱 評 估 及 計 畫, 並 存 於 服 務 對 象 1.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營 養 紀 個 人 照 顧 紀 錄 中 錄 及 評 估 時 間 2. 每 位 服 務 對 象 每 月 至 少 追 蹤 測 2.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體 重 測 量 體 重 1 次, 並 有 紀 錄 量 紀 錄 3. 對 營 養 指 標 異 常 之 服 務 對 象, 有 營 養 師 介 入 之 改 善 措 施, 且 定 期 評 值 追 蹤 及 修 正 飲 食 照 護 計 畫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40

38 B3.4 管 灌 服 務 對 象 餵 食 情 形 B3 膳 食 服 務 1. 管 灌 服 務 對 象 有 個 別 之 灌 食 空 針, 文 件 檢 閱 使 用 過 程 符 合 衛 生 清 潔 原 則 實 地 察 看 D. 符 合 第 1,2 項 2. 灌 食 配 方 成 分 份 量 與 溫 度 適 合 服 1. 檢 閱 服 務 對 象 飲 食 紀 錄 C. 符 合 第 1,2,3 項 務 對 象 個 別 需 要 ; 食 物 不 全 是 商 業 配 方, 每 日 至 少 管 灌 一 次 自 然 食 材 是 否 給 予 合 宜 的 治 療 飲 食 B. 符 合 第 1,2,3,4 項 3. 灌 食 技 術 正 確 ( 管 路 位 置 確 認, 回 抽, 空 針 高 度 正 確, 流 速 適 當 ) 2. 實 地 察 看 是 否 有 使 用 個 別 的 空 針 4. 灌 食 時 及 灌 食 後 注 意 服 務 對 象 需 求 3. 管 灌 飲 食 可 以 全 部 為 天 與 感 受 ( 姿 勢 維 持 如 1 小 時 內, 頸 頭 然 食 材, 但 須 注 意 熱 量 部 抬 高 30 至 45 度 ; 管 灌 時 對 服 務 對 象 說 明 或 打 招 呼 ) 是 否 足 夠 但 不 可 全 為 商 業 配 方 5. 無 食 物 或 藥 物 殘 留, 灌 食 管 路 維 持 4. 果 汁 算 新 鮮 食 材 暢 通 5. 檢 測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管 灌 技 術 正 確 性 41 B3.5 依 服 務 對 象 個 別 需 要 提 供 適 宜 餐 具 及 容 器 情 形 B3 膳 食 服 務 1. 備 有 配 合 服 務 對 象 個 別 化 之 餐 實 地 察 看 具, 如 缺 口 杯 易 握 把 柄 湯 匙 現 場 訪 談 刀 叉 高 邊 盤 等, 並 確 實 提 供 服 1. 實 地 察 看 服 務 對 象 供 務 對 象 合 宜 之 餐 具 食 情 形, 有 個 別 化 餐 2. 機 構 用 餐 餐 具, 非 全 為 不 鏽 鋼 具 杯 子 材 質,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不 應 使 2. 機 構 可 使 用 不 鏽 鋼 餐 用 免 洗 餐 具 具, 但 不 能 全 部 都 是 3. 有 私 人 餐 具 飲 用 水 用 具 3. 每 位 服 務 對 象 有 私 人 餐 具 飲 用 水 工 具, 並 有 明 確 標 示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42

39 104年度 104 年度 一般護理之家評鑑 一般護理之家評鑑 般護理之家評鑑 般護理之家評鑑 環境組 環境組 基準說明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執行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2015年03月 C. 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 C1環境安全 安全維護 C2安全維護 C3衛生防護 2

40 C1.1 機 構 房 舍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及 使 用 現 況 符 合 法 規 情 形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1 環 境 安 全 1. 建 物 現 況 與 使 用 執 照 登 載 用 實 地 察 看 E. 不 符 合 途 相 符 1. 請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機 構 立 案 A. 完 全 符 合 2. 機 構 房 舍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符 合 時 之 平 面 圖, 並 察 看 機 構 規 定 現 況 與 原 立 案 圖 面 是 否 符 3. 寢 室 樓 地 板 面 積 符 合 規 定 合 4. 住 民 日 常 活 動 場 所 面 積 符 合 2.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不 含 工 作 人 規 定 員 宿 舍 及 停 車 空 間 3. 日 常 活 動 場 所 係 指 設 置 餐 ** 立 案 面 積 內 違 建, 請 拆 除 廳 交 誼 休 閒 活 動 等 所 需 ** 日 常 活 動 面 積, 請 在 平 面 圖 之 空 間 與 設 備 提 供 數 據 ( 每 層 每 床 >=4m 2 最 佳 ) 4. 寢 室 樓 地 板 面 積 之 計 算 不 ** 呼 吸 照 護 專 區 寢 室 包 含 浴 廁 面 積 3 C1.2 房 舍 及 設 備 之 維 護 與 堪 用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1. 訂 有 建 物 及 各 項 設 備 之 維 護 作 文 件 檢 閱 業 規 範 1. 檢 閱 建 物 及 各 項 設 備 之 2. 房 舍 室 內 傢 俱 及 設 備 ( 含 機 電 維 護 作 業 規 範 水 電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相 關 設 備 ) 2. 檢 閱 機 構 各 項 設 備 定 期 均 堪 用 維 護 維 修 紀 錄 3. 房 舍 室 內 傢 俱 及 各 項 設 備 均 定 3. 教 育 訓 練 設 備 種 類 繁 多 期 維 護 ( 修 ) 且 有 紀 錄 各 類 機 構 可 依 其 服 務 對 象 屬 性 備 置 4. 房 舍 堪 用 指 建 物 是 否 漏 水 破 損 ( 含 地 面 牆 面 門 窗 及 屋 頂 等 ) E. 完 全 不 符 合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項 部 份 符 合 B.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A. 完 全 符 合 4

41 C1.3 寢 室 寢 室 設 施 採 光 照 明 及 通 風 設 備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1. 寢 室 設 施 符 合 機 構 設 實 地 察 看 E. 完 全 不 符 合 置 標 準 及 相 關 法 規 1. 機 構 寢 室 設 施 包 括 : 不 得 設 於 地 下 D. 符 合 第 1 項 2. 寢 室 有 自 然 採 光 及 照 樓 層 每 床 有 私 人 櫥 櫃 門 框 與 床 C. 符 合 第 1,2 明 設 備, 通 風 佳, 無 距 達 下 限 以 上 床 位 間 有 屏 障 隔 項 異 味 間 牆 密 接 天 花 板 房 門 具 獨 立 進 出 B. 符 合 第 1,2,3, 3. 可 依 服 務 對 象 不 同 温 通 道 床 位 數 在 上 限 內 設 有 衛 生 項 度 需 求 提 供 調 整 冷 暖 設 備 等 之 設 施 2. 察 看 機 構 寢 室 是 否 有 自 然 採 光 及 照 4. 配 置 可 調 整 光 度 之 照 明 燈 具 明 設 備 且 通 風 性, 並 且 無 難 聞 氣 味 3. 自 然 採 光 意 指 有 對 外 窗 戶, 具 有 自 然 光 線 射 入 5 C1.4 公 共 空 間 採 光 照 明 及 通 風 設 備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備 註 1. 公 共 空 間 有 良 好 採 實 地 察 看 104 年 度 光 及 照 明 設 備 察 看 機 構 公 共 採 光 及 照 D. 符 合 第 1 項 本 項 基 準 2. 公 共 空 間 通 風 佳, 明 設 備 且 通 風 性 合 宜 C. 符 合 第 1,2 項 以 公 告 日 無 異 味 B. 符 合 第 1,2,3 項 後 之 資 料 3. 未 靠 窗 之 公 共 空 間 為 主 有 充 足 人 工 照 明 4. 未 靠 窗 之 公 共 空 間 有 充 足 空 調 設 備 6

42 C1.5 儲 藏 設 施 設 置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1. 具 有 輔 具 及 傢 俱 個 人 物 品 實 地 察 看 及 消 耗 性 物 品 之 儲 藏 空 間 文 件 檢 視 2. 易 燃 或 可 燃 性 物 品 被 褥 1. 察 看 機 構 儲 藏 空 間 或 設 施 床 單 存 放 櫃 及 雜 物 之 公 共 儲 是 否 設 於 機 構 立 案 處 藏 空 間, 應 隨 時 上 鎖 2. 個 人 物 品 及 消 耗 性 物 品 係 3. 各 儲 存 物 品 之 空 間 具 分 類 標 指 被 褥 床 單 及 用 品 雜 物 示 及 擺 放 整 齊 2. 儲 藏 空 間 具 分 類 標 示, 其 4. 定 期 盤 點 並 有 紀 錄 物 品 擺 放 整 齊 3. 檢 視 儲 藏 設 施 定 期 整 理 紀 錄 ** 檢 視 火 警 探 測 器 / 自 動 灑 水 頭 ** 4. 定 期 係 指 有 固 定 時 間 即 可 E. 完 全 不 符 合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3, 項 A. 完 全 符 合 7 C1.6 污 物 處 理 空 間 設 置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1. 訂 有 機 構 污 物 處 理 辦 法 實 地 察 看 及 流 程 文 件 檢 視 D. 符 合 第 1 項 2. 有 獨 立 之 污 物 處 理 空 間 1. 檢 視 機 構 污 物 處 理 辦 法 及 C. 符 合 第 1 項 且 第 2 3. 污 物 處 理 及 動 線, 符 合 感 染 管 制 原 則 流 程 2. 現 場 察 看 機 構 污 物 處 理 動 項 部 分 符 合 B. 符 合 第 1,2 項 線 應 符 合 感 控 原 則 A. 完 全 符 合 3. 動 線 係 指 污 物 袋 車 通 往 污 物 處 理 空 間 時 避 免 直 接 穿 越 用 餐 區 和 備 膳 之 配 膳 室 廚 房 等 空 間 8

43 C1.7 居 家 情 境 佈 置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備 註 1. 個 人 空 間 隱 私 之 維 護, 實 地 察 看 104 年 度 床 與 床 之 間 應 有 圍 簾 或 1. 現 場 察 看 服 務 對 象 D. 符 合 第 1,2 項 本 項 基 屏 風 (>=1) 之 個 人 物 品 擺 放 情 C. 符 合 第 1,2,3 項 準 以 公 2. 個 人 空 間 隱 私 之 維 護, 形 B. 符 合 第 1,2,3,4 告 日 後 監 視 器 未 設 置 於 服 務 對 2. 現 場 察 看 機 構 個 人 項 之 資 料 象 寢 室 及 浴 廁 內 空 間 是 否 具 隱 私 性 為 主 3. 床 位 旁 有 可 擺 放 私 人 物 品 的 櫥 櫃 或 床 頭 櫃 4. 允 許 服 務 對 象 可 攜 帶 個 人 物 品 5. 允 許 服 務 對 象 佈 置 自 己 的 空 間 環 境 9 C1.8 交 通 設 備 配 置 及 保 養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A. 機 構 內 具 交 通 設 備 1. 車 內 應 備 有 安 全 帶 滅 火 器 急 救 箱 等 設 備 2. 有 辦 理 車 輛 乘 客 險 3. 有 專 人 保 管, 並 定 期 保 養 維 修 且 有 紀 錄 B. 具 合 約 單 位 1. 上 述 1-3 項 皆 須 完 整 2. 與 合 約 單 位 之 合 約 書, 且 在 有 效 期 內 現 場 察 看 文 件 檢 閱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1. 專 人 保 管 可 由 司 機 或 合 總 務 人 員 任 之 C. 符 合 第 1 項 2. 合 約 書 內 容 完 備 B. 符 合 第 1,2 項 3. 急 救 箱 以 簡 易 型 即 可 註 : 具 合 約 單 位 (2) 救 護 車 : 第 三 責 任 人 險 除 應 符 合 第 1 至 第 3 項 外, 另 應 備 在 有 效 期 內 之 合 約 書, 始 給 A 10

44 C1.9 餐 廳 設 備 環 境 清 潔 衛 生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1. 餐 廳 環 境 維 持 清 現 場 察 看 潔, 且 有 定 期 清 文 件 檢 閱 E. 完 全 不 符 合 D. 符 合 第 1 項 掃 及 消 毒 之 紀 錄 1. 現 場 察 看 機 構 餐 廳 設 置 設 施 設 備 及 C. 符 合 第 1,2 項 2. 餐 廳 之 設 施 設 備 美 化 情 形 B. 符 合 第 1,2,3 動 線, 可 滿 足 2. 檢 視 餐 廳 定 期 清 掃 及 消 毒 紀 錄 項 服 務 對 象 之 需 求 3. 餐 廳 設 置 區 位 係 指 失 能 服 務 對 象 能 夠 3. 設 置 區 位 符 合 便 在 生 活 群 或 照 護 單 元 內 即 有 用 餐 空 間 利 性 而 不 需 離 開 其 生 活 群 或 照 護 單 元 (2) 共 食 餐 桌 4. 餐 廳 環 境 美 化 4. 定 期 意 指 固 定 時 間 即 可 (3) 餐 廳 同 一 樓 層 5. 設 施 設 備 可 滿 足 服 務 對 象 之 需 求 係 強 走 廊 用 餐 調 餐 廳 之 傢 俱 通 行 空 間 應 能 符 合 使 用 輔 具 者 之 需 求 11 C1.10 日 常 活 動 空 間 ( 如 閱 覽 區 活 動 區 會 客 區 ) 及 設 施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1. 日 常 活 動 空 間 之 位 置 符 合 現 場 察 看 服 務 對 象 使 用 之 需 求 及 便 文 件 檢 閱 D. 符 合 其 中 1 項 利 性 2. 日 常 活 動 空 間 有 足 夠 之 設 施 設 備, 滿 足 服 務 對 1. 現 場 察 看 機 構 交 誼 空 間 設 施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2. 檢 視 定 期 清 掃 紀 錄 C. 符 合 其 中 2 項 B. 符 合 其 中 3 項 象 交 誼 所 需 3. 每 週 至 少 一 次 清 潔 環 境, 且 有 紀 錄 4. 具 其 他 用 途 亦 須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3. 訪 問 服 務 對 象 使 用 情 形 4. 每 樓 層 均 有 活 動 空 間 5. 具 其 他 用 途 亦 須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如 交 誼 空 間 具 其 他 用 途, 如 做 為 餐 廳 使 用, 須 符 合 餐 廳 設 施 之 規 定 12

45 C1.11 洗 澡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1. 公 共 浴 室 應 有 多 元 洗 澡 設 現 場 察 看 E 完 全 不 符 合 備 之 配 置 文 件 檢 閱 D. 第 1 項 部 分 符 2. 符 合 隠 密 性 ( 有 圍 簾 或 適 當 隔 間 之 設 置 ) 1. 現 場 察 看 機 構 洗 澡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合 C. 符 合 第 1 項 3. 有 維 持 舒 適 溫 度 及 保 暖 之 2. 訪 問 服 務 對 象 使 用 情 形 B. 符 合 第 1,2 項 設 備 3. 洗 澡 設 備 之 多 元 化 係 宜 因 應 不 同 對 象 之 洗 澡 需 求 而 有 不 同 形 式 之 洗 澡 設 備, 如 床 浴 之 洗 澡 床 淋 浴 之 洗 澡 椅 等 無 公 共 浴 室 * 不 適 評 : 住 民 在 寢 室 衛 浴 間 沐 浴 * 不 通 過 : 住 民 使 用 他 人 寢 室 衛 浴 間 沐 浴 13 C1.12 無 障 礙 無 障 礙 通 路 設 置 情 形 二 級 加 強 項 目 C1 環 境 安 全 備 註 以 下 各 項 室 外 通 路 室 內 現 場 察 看 E. 不 符 合 104 年 度 通 路 坡 道 相 關 設 置 應 符 1.97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領 得 A. 完 全 符 合 本 項 基 合 建 築 法 規 : 建 造 執 照 建 築 物, 依 或 符 合 替 準 以 公 1. 室 外 通 路 和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之 高 差 及 寬 度 內 政 部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檢 代 改 善 認 告 日 後 定 原 則 或 之 資 料 2. 室 外 通 路 與 主 要 通 路 不 同 視 已 依 經 核 為 主 時, 應 有 引 導 標 誌 可 之 替 代 3.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上 各 出 入 口 2.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領 得 計 畫 改 善 之 高 差 及 寬 度 建 造 執 照 建 築 物, 依 完 成 4. 地 面 應 平 坦 堅 固 且 防 滑 5. 通 路 上 之 突 出 物 6. 坡 道 之 坡 度 平 台 防 護 修 正 施 行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條 文 檢 視 設 施 扶 手 14

46 C1.13 樓 梯 設 置 情 形 二 級 加 強 項 目 C1 環 境 安 全 以 下 各 項 樓 梯 相 關 設 置 應 符 現 場 察 看 E. 不 符 合 合 建 築 法 規 : 1.97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領 得 建 造 A. 完 全 符 合 或 符 1. 梯 級 踏 面 前 端 防 滑 及 側 面 防 護 緣 2. 梯 級 起 點 與 終 點 之 警 示 設 執 照 建 築 物, 依 內 政 部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檢 視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施 2.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領 得 建 造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3. 扶 手 及 樓 梯 底 板 下 方 防 護 設 施 執 照 建 築 物, 依 修 正 施 行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條 大 樓 內 機 構 : 文 檢 視 ** 至 少 一 座 無 障 礙 樓 梯 ** 銜 接 機 構 樓 層 之 上 下 樓 梯 15 C1.14 昇 降 設 備 昇 降 設 備 ( 電 梯 ) 設 置 情 形 二 級 加 強 項 目 C1 環 境 安 全 基 準 說 明 評 核 方 式 / 操 作 說 明 評 分 標 準 機 構 內 每 幢 2 層 樓 以 上 建 築 物 應 至 少 設 置 現 場 察 看 E. 不 符 合 1 座 無 障 礙 昇 降 機, 且 該 昇 降 機 應 符 合 A. 完 全 符 合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之 或 符 合 替 規 定 : 代 改 善 認 1. 昇 降 機 門 的 淨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90 公 分 定 原 則 或 2. 昇 降 機 設 有 點 字 之 呼 叫 鈕 前 方 30 公 分 處 已 依 經 核 之 地 板, 應 作 30 公 分 60 公 分 之 不 同 材 可 之 替 代 質 處 理 計 畫 改 善 3. 昇 降 機 前 方 之 輪 椅 迴 轉 空 間, 有 直 徑 150 完 成 公 分 以 上 之 輪 椅 迴 轉 空 間 4. 點 字 設 施 標 誌 及 輪 椅 乘 坐 者 之 操 作 盤 5. 至 少 一 側 設 置 扶 手 16

47 C1.15 無 障 礙 浴 廁 的 設 置 情 形 C1 環 境 安 全 應 符 合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計 規 範 現 場 察 看 之 規 定 : 1.97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領 得 建 1. 出 入 口 高 差 寬 度 門 開 關 方 式 及 地 面 造 執 照 建 築 物, 依 內 政 材 料 止 滑 部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2. 設 置 扶 手 協 助 變 換 姿 勢 及 防 止 滑 倒 設 計 規 範 檢 視 3. 輪 椅 之 迴 轉 空 間, 馬 桶 之 設 計 與 空 間 足 2.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領 得 建 供 可 自 行 使 用 輪 椅 者 橫 向 移 坐, 具 有 造 執 照 建 築 物, 依 扶 手, 並 應 兼 顧 主 要 服 務 者 之 特 性 修 正 施 行 建 築 技 4. 洗 臉 盆 及 鏡 子 術 規 則 條 文 檢 視 5. 多 人 使 用 之 浴 室 或 廁 所, 應 有 適 當 的 隔 3. 每 棟 建 物 應 至 少 設 置 1 處 間 或 門 簾 無 障 礙 浴 廁 6. 至 少 設 置 兩 處 求 助 鈴 E. 不 符 合 A. 完 全 符 合 或 符 合 替 代 改 善 認 定 原 則 或 已 依 經 核 可 之 替 代 計 畫 改 善 完 成 17 C1.16 寢 室 及 浴 廁 緊 急 呼 叫 系 統 設 置 情 形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1 環 境 安 全 1. 浴 室 廁 所 及 寢 室 應 設 有 緊 急 現 場 察 看 呼 叫 設 備 1. 現 場 察 看 機 構 內 浴 室 D. 符 合 第 1 項 2. 緊 急 呼 叫 設 備 功 能 正 常 廁 所 及 寢 室 其 緊 急 呼 叫 C. 符 合 第 1,2 項 3. 緊 急 呼 叫 設 備, 設 置 位 置 適 當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B. 符 合 第 1,2,3 項 4. 有 人 按 鈴, 服 務 人 員 能 立 即 反 2. 現 場 測 試 機 構 內 浴 室 應 處 理 廁 所 及 寢 室 之 緊 急 呼 叫 設 備 之 功 能 ** 浴 / 廁 參 考 無 障 礙 設 施 規 範 設 置 緊 急 呼 叫 鈴 ( 至 少 1 處 ) 18

48 C1.17 廚 房 清 潔 衛 生 情 形 二 級 加 強 項 目 評 核 方 式 / 基 準 說 明 操 作 說 明 A. 自 設 廚 房 現 場 察 看 1. 訂 有 廚 房 作 業 標 準 ( 至 少 應 包 含 設 施 設 備 之 清 潔 檢 查 垃 圾 及 廚 餘 之 處 理 方 式 ) 及 食 材 儲 存 之 作 業 標 準, 且 落 實 每 日 環 境 管 理 並 有 紀 錄 ** 清 洗 槽 在 立 案 廚 房 內 2. 具 乾 貨 冷 凍 (-18 以 下 ) 及 冷 藏 (7 以 下 ) 食 材 之 設 備, 且 生 熟 食 材 分 開 儲 存 管 理, 並 有 進 貨 及 定 期 檢 查 之 紀 錄 3. 食 物 檢 體 留 存 ( 整 份 或 每 樣 食 物 100 公 克 ) 分 開 裝 盛, 標 示 日 期 及 餐 次, 冷 藏 存 放 48 小 時 4. 洗 碗 及 洗 菜 應 分 槽 處 理 B. 供 膳 外 包 1. 與 供 應 商 訂 有 合 約, 且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2. 供 應 商 有 GHP( 食 品 良 好 衛 生 規 範 ) 或 HACCP( 危 害 分 析 重 要 管 制 點 ) 證 明, 或 有 近 三 年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稽 查 合 格 證 明 ** 供 應 商 之 廚 師 應 有 每 年 接 受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健 康 檢 查, 並 有 紀 錄 4. 對 供 應 商 之 廚 房 與 餐 食 運 送 定 期 檢 查, 並 有 追 蹤 改 善 措 施 與 紀 錄 ** 留 存 食 物 檢 體 C1 環 境 安 全 評 分 標 準 A: 自 設 廚 房 E. 完 全 不 符 合 D. 符 合 第 1,2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合 B. 符 合 第 1,2,3 項 B: 供 膳 外 包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B. 符 合 第 1,2,3 項 19 C2.1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檢 修 申 報 及 管 理 情 形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 安 全 維 護 備 註 1. 最 近 一 年 內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檢 文 件 檢 閱 E. 完 全 不 符 合 104 查 合 格 並 備 有 證 明 實 地 察 看 與 測 試 D. 符 合 第 1,2 項 年 度 2. 每 半 年 檢 修 申 報 一 次, 並 備 現 場 訪 談 C. 符 合 第 1,2,3 本 項 有 3 年 內 申 報 完 整 紀 錄 1. 檢 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項 基 準 3. 窗 簾 地 毯 及 隔 簾 等 均 屬 防 檢 查 合 格 文 件 自 衛 B. 符 合 第 1,2,3,4 以 公 焰 材 質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紀 錄 項 告 日 4. 建 立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且 工 作 2. 察 看 機 構 平 面 配 置 後 之 人 員 了 解 自 身 職 責, 操 作 消 圖 逃 生 避 難 圖 是 否 資 料 防 設 備 無 故 障 且 無 失 效 情 形 懸 掛 於 明 顯 適 當 位 置 為 主 5. 儲 藏 室 及 儲 存 易 燃 或 可 燃 性 3. 現 場 抽 測 三 位 防 火 物 品 之 房 間, 應 建 置 適 用 之 操 作 與 逃 生 動 線 火 警 探 測 器 或 自 動 撒 水 頭 20

49 基 準 2: 重 症 住 民 區 域 設 置 CO 2 滅 火 器 等 潔 淨 氣 體 滅 火 設 備, 明 顯 易 見 且 不 得 有 任 何 遮 蔽 阻 礙 物 其 餘 滅 火 器 之 藥 劑 有 效 期 限 應 在 2 年 內 若 有 廢 棄 滅 火 器, 不 得 放 置 現 場 火 警 受 信 總 機 應 設 置 於 24 小 時 經 常 有 人 之 地 點, 若 機 構 位 於 大 樓 部 分 之 樓 層, 應 設 置 受 信 副 機 移 報 火 警 訊 號, 並 連 動 緊 急 廣 播, 緊 急 廣 播 內 容, 應 符 合 火 災 實 際 狀 況 基 準 3: 公 共 浴 室 寢 室 浴 廁 之 隔 簾 無 須 防 焰 ** 若 機 構 設 有 24 小 時 監 控 室 (ex. 醫 院 中 控 室 ), 不 須 設 受 信 副 機 ** 基 準 4: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之 重 點 應 包 含 以 下 : 高 致 災 風 險 設 備 及 物 品 之 管 理 機 制 : 如 延 長 線 電 線 及 插 座 可 ( 易 ) 燃 物 管 理 對 策 及 高 耗 能 電 器 ( 氣 ) 之 防 火 管 理 機 制 高 火 災 風 險 區 域 管 理 機 制 : 如 廚 房 或 配 膳 室 施 工 處 所 設 備 機 房 及 庫 房 儲 藏 室 清 潔 室 被 褥 室 及 污 物 室 等 強 化 縱 火 防 制 : 加 強 機 構 內 行 政 管 理, 確 切 掌 控 機 構 內 員 工 及 住 民 數 量, 隨 時 注 意 是 否 有 可 疑 人 士, 防 範 人 為 縱 火 意 外 發 生 其 次, 落 實 汽 ( 機 ) 車 停 放 之 安 全 管 理, 及 對 機 構 內 有 暴 力 傾 向 憂 鬱 狀 態 或 精 神 異 常 之 住 民, 加 強 管 理 基 準 5: 機 構 自 評 A, 機 構 須 安 排 人 員 現 場 操 作 儲 藏 空 間 之 火 警 探 測 器 或 自 動 撒 水 頭 ( 若 機 構 未 安 排 人 員 現 場 操 作, 雖 有 設 備, 視 同 不 符 合 ) 21 C2.2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情 形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 安 全 維 護 1. 依 規 定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審 閱 書 面 資 料 檢 查 簽 證 申 報 現 場 實 務 觀 察 評 估 2. 現 場 置 有 檢 查 報 告 書 及 地 方 依 規 定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政 府 核 發 之 審 查 合 格 證 明 文 安 全 檢 查 係 依 建 築 物 公 件 共 安 全 檢 查 申 報 期 間 及 施 行 日 期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先 行 檢 視 並 現 場 說 明 ** 機 構 建 材 及 空 間 規 劃 使 用 耐 震 及 防 焰 之 安 全 材 料 ** 設 有 獨 立 之 防 火 或 防 煙 區 劃, ** 各 式 管 線 貫 穿 垂 直 及 水 平 防 火 區 劃 密 封 及 填 塞 E. 不 符 合 22

50 構 築 防 火 防 煙 區 劃 : 隔 間 牆 應 與 樓 板 相 接, 管 線 貫 穿 部 應 以 防 火 材 料 填 塞, 並 定 期 檢 修 天 花 板, 避 免 天 花 板 破 損 或 缺 塊 之 情 形 居 室 走 廊 居 室 走 廊 居 室 走 廊 隔 間 牆 未 與 樓 板 相 接 隔 間 牆 與 樓 板 相 接 避 免 天 花 板 上 有 開 口 或 破 損 資 料 來 源 : 鄭 元 良 楊 欣 潔 等 ( ), 既 有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及 護 理 之 家 防 火 安 全 設 計 檢 討 與 改 善,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23 水 平 及 垂 直 區 劃 防 護 : 1. 管 線 貫 穿 處 以 不 燃 材 質 填 塞 或 設 備 密 封 2. 空 調 管 貫 穿 防 火 區 劃 兩 側 以 防 火 閘 版 防 護 管 線 貫 穿 水 平 防 火 區 劃 處 以 防 火 泥 填 塞 ( 圖 片 來 源 : 潘 國 雄 老 師 研 究 室 ) 管 線 貫 穿 垂 直 防 火 區 劃 處 以 鋼 板 等 材 質 填 塞 ( 圖 片 來 源 :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附 設 護 理 之 家 ) 24

51 C2.3 疏 散 疏 散 避 難 逃 生 系 統 設 置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 安 全 維 護 備 註 1.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之 逃 生 路 徑 現 場 實 務 觀 察 評 估 及 應 能 連 動 火 警 探 測 器 自 動 釋 放 關 閉, 且 不 需 鑰 匙 可 雙 向 開 啟 之 防 火 門 2. 逃 生 路 徑 為 雙 向 ( 其 中 具 備 一 座 安 全 梯 及 兩 個 以 上 避 難 途 徑 ), 並 主 要 逃 生 出 入 口 處 有 具 閃 滅 或 音 聲 引 導 功 能 之 出 口 標 示 燈 設 備 3. 樓 梯 間 走 道 及 緊 急 出 入 口 防 火 門 等 周 圍 1.5 公 尺 內 保 持 暢 通 無 阻 礙 物 4. 設 有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E. 完 全 不 符 104 年 合 度 本 項 D. 符 合 第 1 基 準 以 項 公 告 日 C. 符 合 第 1,2 後 之 資 項 料 為 主 B. 符 合 第 1,2,3 項 A. 完 全 符 合 25 基 準 1: 常 閉 式 防 火 門 如 成 為 經 常 性 出 入 口, 應 加 裝 火 警 探 測 器 連 動 關 閉 裝 置, 火 警 時 防 火 門 能 自 動 關 閉, 且 不 需 鑰 匙 可 雙 向 都 能 開 啟 基 準 2: 逃 生 途 徑 為 雙 向 ( 有 兩 個 以 上 逃 生 出 口 ), 係 指 該 樓 層 應 有 雙 向 逃 生 途 徑 ( 非 指 2 座 安 全 梯 ), 其 中 一 個 途 徑 出 口 可 連 接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基 準 4: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須 符 合 以 下 4 項 規 範 : (1) 空 間 構 造 : 以 不 燃 材 料 建 造, 出 入 口 為 防 火 門 (2) 排 煙 設 計 : 設 置 加 壓 排 煙 設 備 或 足 夠 面 積 之 排 煙 窗 (3) 消 防 救 助 可 及 性 : 應 考 量 有 與 戶 外 聯 通 之 窗 戶, 及 消 防 人 員 抵 達 後 可 自 戶 外 進 入 救 援 之 空 間 (4) 面 積 : 需 足 夠 容 納 該 區 劃 之 住 民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面 積 所 需 面 積 該 區 劃 人 數 104 年 度 所 需 面 積 為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估 算 之 50% ( 參 考 用, 未 達 此 面 積, 列 入 改 善 建 議 ) 105 年 度 所 需 面 積 為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估 算 之 80% 106 年 度 之 後 所 需 面 積 為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估 算 之 100% ************************************************************************************* 所 需 面 積 = 推 床 移 動 時 之 所 需 面 積 , 約 3.38m 2 / 人 ( 使 用 推 床 ) 所 需 面 積 = 床 單 移 動 時 之 所 需 面 積 , 約 2.4 m 2 / 人 ( 使 用 床 單 ) 所 需 面 積 = 輪 椅 移 動 時 之 所 需 面 積 , 1.8, 約 18m / 人 ( 使 用 輪 椅 ) 所 需 面 積 = 自 力 步 行 時 之 所 需 面 積 , 約 0.68 m 2 / 人 ( 自 力 步 行 ) ( 空 床 以 0.68 m 2 / 床, 隔 離 床 不 計 ) ** 新 建 / 增 建 請 納 入 規 劃 ** 26

52 常 閉 式 防 火 門 如 成 為 經 常 性 出 入 口, 應 加 裝 火 警 探 測 器 連 動 關 閉 裝 置, 火 警 時 防 火 門 能 自 動 關 閉, 且 不 需 鑰 匙 可 雙 向 都 能 開 啟 防 火 門 若 以 保 持 經 常 性 常 閉, 就 無 需 設 置 連 動 關 閉 裝 置 照 片 來 源 :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 ) 27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設 置 位 置 A. 與 梯 廳 結 合 設 置 一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若 無 法 與 梯 廳 結 合 時,10 層 樓 以 下 之 樓 層 可 選 擇 鄰 接 四 公 尺 以 上 道 路 之 空 間 或 居 室 設 置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B.11 層 樓 以 上 之 樓 層 因 設 有 緊 急 昇 降 機, 可 與 前 室 結 合 設 置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C. 設 有 可 有 效 避 難 之 陽 台, 且 陽 台 可 通 達 其 他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或 其 他 區 劃 D. 鄰 接 其 他 設 有 可 有 效 進 行 垂 直 避 難 之 避 難 設 施 之 空 間 機 構 位 於 地 上 一 樓 : 只 有 單 一 逃 生 途 徑 且 需 經 過 其 他 空 間 的 轉 介 方 能 抵 達 戶 外 空 間, 須 規 劃 室 內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一 樓 戶 外 空 間 為 斜 坡 或 狹 小, 不 適 合 推 床 輪 椅 等 之 停 放 時, 須 設 立 室 內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位 於 同 層 之 鄰 棟 建 物 : 機 構 逃 生 途 徑 通 往 該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之 防 火 門 能 隨 時 開 啟, 且 該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符 合 四 原 則 **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可 以 不 在 機 構 立 案 面 積 之 內 ** 28

53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填 寫 資 料 (A) 請 於 機 構 平 面 圖 標 示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位 置 標 示 一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A 可 有 效 避 難 之 陽 台 標 示 二 居 室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A 居 室 居 室 居 室 +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B 4 m 以 上 道 路 居 室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B 29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填 寫 資 料 (B)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面 積 之 計 算 3 層 住 民 情 況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A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B 等 待 救 援 空 間 C 推 床 床 單 輪 椅 自 力 步 行 空 床 ( 隔 離 床 不 計 ) 應 有 面 積 (D) 11.53m m m 2 實 際 面 積 (C) % (C/D) 39% 98% 107% 30

54 C2.4 訂 定 符 合 機 構 特 性 及 需 要 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及 作 業 程 序, 並 落 實 演 練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2 安 全 維 護 基 準 說 明 評 核 方 式 / 操 備 評 分 標 準 作 說 明 註 1. 對 於 火 災 風 災 水 災 地 震 等 緊 急 審 閱 書 面 資 料 E. 完 全 不 符 合 104 災 害, 訂 有 符 合 機 構 與 災 害 特 性 之 緊 現 場 實 務 觀 察 評 D. 符 合 第 1 項 年 度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與 作 業 程 序 估 C. 符 合 第 1,2 項 本 項 2. 完 備 之 緊 急 聯 絡 網 及 災 害 應 變 啟 動 機 1. 現 場 察 閱 機 構 B. 符 合 第 1,2,3 基 準 制, 及 具 有 適 當 的 人 力 調 度 及 緊 急 召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回 機 制 項 以 公 3. 機 構 避 難 平 面 圖 示 應 明 顯 適 當, 明 確 辦 法 及 流 程 與 告 日 訂 定 各 樓 層 住 民 疏 散 運 送 之 順 序 與 策 每 半 年 演 練 之 後 之 略 紀 錄 ( 照 片 ) 資 料 4. 應 每 年 實 施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2 次, 2. 可 比 照 火 災 之 為 主 包 括 複 合 型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一 次 及 消 防 演 練 辦 理 夜 間 演 練 一 次, 並 有 演 練 之 過 程 檢 相 關 編 組 與 訓 討 改 善 方 案 紀 錄 ( 含 照 片 ) 練 課 程 31 C2.4 補 充 說 明 基 準 1: 1.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 火 災 風 災 水 災 地 震 停 電 停 氣 等 危 害 住 民 生 命 之 災 害, 機 構 可 能 遭 遇 之 緊 急 災 害 ( 事 件 ) 及 脆 弱 度 等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研 擬 對 策 2. 內 容 : 預 防 整 備 應 變 與 復 原 四 階 段, 及 災 害 確 認 通 報 動 員 應 變 後 送 重 置 與 復 原 之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程 序, 並 定 期 更 新 及 公 告 基 準 2: 1. 詳 述 啟 動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時 機 及 判 斷 情 境 2. 外 部 單 位 聯 絡 清 冊 衛 生 局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社 區 里 鄰 長 疾 管 署 等 ) 3.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編 組 及 調 度 : 日 夜 間 假 日 差 異 4. 緊 急 召 回 機 制 : 啟 動 時 機 召 回 人 員 及 召 回 方 式 ( 召 回 清 冊 使 用 工 具 ) 召 回 時 限 ( 上 班 及 非 上 班 時 間 ) 被 召 回 人 回 報 報 到 方 式 及 集 合 地 點 基 準 3: 機 構 避 難 平 面 圖 ( 水 平 及 垂 直 疏 散 路 線 圖 ) 救 災 動 線 疏 散 動 線 住 民 疏 散 運 送 之 順 序 與 策 略 1. 請 至 評 鑑 專 區 下 載 護 理 之 家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計 畫 書 範 例, 依 機 構 規 劃 與 實 況 修 改 運 用 2. 請 至 新 北 市 衛 生 局 下 載 一 般 護 理 之 家 照 護 指 引, 參 考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專 章 32

55 衛 浴 設 備 須 符 合 使 用 輔 具 者 之 需 求 C3.1 隔 離 空 間 設 置 及 使 用 情 形 C3 衛 生 防 護 1. 設 有 隔 離 室 且 在 立 案 面 積 內, 文 件 檢 閱 並 具 獨 立 空 調 衛 浴 設 備 及 緊 實 地 察 看 D. 符 合 第 1 項 急 呼 叫 設 備 1. 檢 閱 隔 離 室 使 用 規 定 C. 符 合 第 1,2 項 2. 隔 離 室 位 置 符 合 感 染 控 制 相 2. 察 看 是 否 設 置 隔 離 室 及 其 動 B. 符 合 第 1,2,3 項 關 規 定 線 3. 明 確 規 範 隔 離 室 使 用 對 象 3. 隔 離 室 含 在 申 請 的 床 數 中 4. 訂 有 各 類 ( 應 包 含 呼 吸 道 泌 4. 隔 離 室 適 用 對 象 為 新 入 住 或 尿 道 腸 胃 道 皮 膚 性 感 染 出 院 或 疑 似 感 染 個 案 ** 自 然 採 光 窗 戶 住 民 轉 換 之 消 毒 等 項 目 ) 隔 離 5. 隔 離 室 不 可 以 像 醫 院 在 SARS ** 衛 浴 設 備 無 障 礙 措 施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並 依 個 案 期 間 一 樣 使 用 貨 櫃 屋 ** 每 室 1 床 為 原 則 需 求 提 供 合 宜 的 隔 離 照 護 技 6. 獨 立 空 調 衛 浴 設 備 之 隔 離 室 術 係 屬 感 染 控 制 之 基 本 條 件, 其 輸 送 之 動 線 路 徑 需 符 合 感 染 控 制 原 則 33 C3.2 機 構 環 境 清 潔 及 病 媒 防 治 措 施 情 形 C3 衛 生 防 護 1. 每 日 清 掃 機 構 內 外 文 件 檢 閱 環 境 且 無 異 味, 並 實 地 察 看 D. 符 合 第 1 項 有 紀 錄 以 疾 病 管 制 局 公 告 之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C. 符 合 第 1,2 項 2. 每 3 個 月 機 構 內 外 環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為 原 則 : 境 消 毒 1 次 並 有 紀 錄 1. 檢 閱 清 掃 消 毒 害 蟲 防 治 檢 討 B. 符 合 第 1,2,3 項 3. 有 具 體 杜 絕 蚊 蟲 害 改 進 等 相 關 紀 錄 若 工 作 外 包, 請 A. 完 全 符 合 之 防 治 措 施 及 設 施 提 供 合 約 ( 無 委 外 機, 如 紗 窗 紗 門 等 2. 實 地 察 看 內 外 環 境 及 設 施 構 僅 需 符 合 4. 委 外 清 潔 公 司 作 蚊 3. 環 境 消 毒 作 業 可 自 行 進 行, 亦 可 委 第 1,2,3 項 ) 蟲 害 防 治, 應 有 佐 外 進 行, 惟 均 需 有 消 毒 紀 錄 資 料 可 證 文 件 查 證 34

56 C3.3 設 備 儀 器 維 護 及 辦 理 人 員 操 作 訓 練 情 形 C3 衛 生 防 護 備 註 1. 訂 有 設 備 儀 器 定 期 維 文 件 檢 閱 E. 完 全 不 符 合 設 備 儀 護 之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及 人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器 係 指 員 操 作 訓 練 辦 法 1. 檢 閱 機 構 各 類 設 備 儀 器 之 人 員 操 C. 符 合 第 1 項 及 與 服 務 2. 廠 商 對 於 儀 器 設 備 有 作 訓 練 辦 法 其 餘 任 1 項 對 象 照 維 護 或 定 期 校 正 之 機 2. 檢 閱 機 構 各 類 設 備 儀 器 之 人 員 操 顧 有 關 B. 符 合 第 1 項 及 制, 並 有 紀 錄 作 訓 練 之 課 程 內 容 與 辦 理 紀 錄 之 床 其 餘 任 2 項 輪 椅 3. 於 購 入 新 設 備 及 平 時 教 3. 檢 閱 機 構 之 儀 器 有 定 期 校 正 之 紀 錄 抽 痰 機 育 訓 練 時 安 排 相 關 設 備 4. 定 期 查 核 各 類 設 備 儀 器 操 作 技 術 血 壓 計 儀 器 操 作 課 程, 並 有 紀 之 紀 錄 製 氧 機 錄 5. 現 場 訪 問 及 抽 測 工 作 人 員 操 作 情 形 燈 具 及 4. 定 期 查 核 各 類 設 備 6. 設 備 儀 器 係 指 與 服 務 對 象 照 顧 有 電 器 用 儀 器 操 作 技 術, 並 備 關 之 床 輪 椅 抽 痰 機 血 壓 計 品 等 有 紀 錄 製 氧 機 及 電 器 用 品 等 35 C3.4 護 理 站 設 施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一 級 必 要 項 目 C3 衛 生 防 護 備 註 1. 護 理 站 應 有 基 本 急 文 件 檢 閱 救 設 備 準 備 室 護 實 地 察 看 理 紀 錄 櫃 藥 品 及 現 場 訪 談 測 試 D. 符 合 第 1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104 年 度 本 項 基 醫 療 器 材 存 放 櫃 1. 檢 閱 相 關 檢 查 保 存 記 錄 工 作 台 治 療 車 及 2. 現 場 抽 驗 工 作 人 員 各 項 用 B. 符 合 第 1,2 項, 準 以 且 第 3 項 部 分 符 公 告 洗 手 設 備 物 熟 悉 度 及 急 救 設 備 功 能 合 日 後 2. 各 項 設 備 定 期 維 護 3. 訪 談 藥 品 管 制 藥 品 衛 之 資 且 功 能 正 常, 藥 品 須 在 效 期 內 3. 每 層 樓 設 護 理 站 或 簡 易 護 理 工 作 站 材 等 之 保 存 管 理 情 形 4. 每 護 理 站 應 至 少 備 有 1 套 急 救 設 備 及 緊 急 應 變 應 勤 裝 備 料 為 主 ( 機 構 內 至 少 設 有 5. 簡 易 護 理 工 作 站 備 有 一 般 一 處 護 理 站 ) 急 救 箱 36

57 C3.4 護 理 站 設 施 設 備 設 置 情 形 基 本 急 (1) 氧 氣 ; (2) 鼻 管 ; (3) 人 工 氣 道 ; (4) 氧 氣 面 罩 ; 救 設 備 之 項 目 (5) 抽 吸 設 備 ; (6) 喉 頭 鏡 ; (7) 氣 管 內 管 ; (8) 甦 醒 袋 ; (9) 常 備 急 救 藥 品 Albuterol(Aminophylline 等 支 氣 管 擴 張 劑 )1 瓶 Atropine5 支 常 備 急 Epinephrine( 或 Bosmin 等 升 壓 劑 )10 支 Sodium bicarbonate 救 藥 品 5 支 Vena 5 支 Solu-cortef 5 支 50%G/W 3 支 NTG.TabTab 數 顆 緊 急 應 (1) 指 揮 棒 哨 子 或 可 攜 式 擴 音 器 及 ( 濾 罐 式 ) 防 煙 面 罩 等 變 應 勤 (2) 兩 層 樓 ( 含 ) 以 上 之 機 構 應 備 無 線 電 及 其 備 用 電 池, 及 逃 裝 備 之 項 目 生 滑 墊 或 軟 式 擔 架 ( 手 機 不 適 用 ) ** 為 快 速 平 行 移 動 避 難, 機 構 可 備 足 量 之 床 單 床 墊 輪 椅 逃 生 滑 椅 等 器 具, 替 代 逃 生 滑 墊 ( 或 軟 式 擔 架 ) ** 37 一 般 救 護 車 裝 備 標 準 一 般 急 救 箱 1. 體 溫 測 量 器 2. 寬 膠 帶 3. 紙 膠 4. 止 血 帶 5. 剪 刀 6. 優 點 棉 片 或 優 碘 液 7. 護 目 鏡 8. 外 科 口 罩 9. 鑷 子 ( 有 齒 無 齒 ) 10. 棉 棒 ( 大 中 小 ) 11. 紗 布 12. 壓 舌 板 13. 咬 合 器 14. 口 呼 吸 道 ( 含 各 種 大 小 型 式 五 種 以 上 ) 15. 鼻 咽 呼 吸 道 ( 含 各 種 大 小 型 式 五 種 以 上 ) 16. 瞳 孔 筆 及 其 備 用 電 源 17. 驅 血 帶 ( 靜 脈 注 射 用 ) 18. 血 壓 計 19. 聽 診 器 20. 彈 性 紗 繃 或 彈 性 繃 帶 ( 大 中 小 ) 21. 三 角 巾 22. 無 菌 手 套 23. 酒 精 棉 片 24. 彎 盆 25. 一 般 垃 圾 袋 及 感 染 性 垃 圾 袋 26. 沖 洗 用 生 理 食 鹽 水 (500ml) 27. 甦 醒 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2 條 附 表 1; 增 訂 第 3 條 之 1 條 文 38

58 C3.5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情 形 C3 衛 生 防 護 備 註 1. 備 有 環 保 主 管 機 文 件 檢 閱 104 年 關 核 可 之 廢 棄 物 實 地 察 看 清 理 計 畫 書, 及 現 場 訪 談 D. 符 合 第 1 項 度 本 項 C. 符 合 第 1,2 項 基 準 以 效 期 內 廢 棄 物 委 1. 檢 閱 廢 棄 物 處 理 規 範 執 行 B. 符 合 第 1,2,3 項 公 告 日 託 處 理 合 約 紀 錄 後 之 資 2.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2. 實 地 察 看 廢 棄 物 處 理 ( 分 類 料 為 主 之 規 範 進 行 分 類 儲 存 清 運 等 ) 3. 廢 棄 物 定 時 清 理 3. 訪 談 工 作 人 員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定 點 存 放 且 有 專 人 處 理 4.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依 規 定 處 理 並 有 紀 錄 可 查 以 確 認 與 機 構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一 致 性 4. 若 有 合 作 醫 院 處 理 者, 需 提 供 合 作 醫 院 處 理 之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39 C3.6 機 構 飲 用 供 水 設 備 安 全 及 清 潔 情 形 C3 衛 生 防 護 基 準 說 明 評 核 方 式 / 操 作 說 明 評 分 標 準 1. 自 來 水 塔 每 半 年 定 期 清 潔 保 養 並 有 紀 錄 文 件 檢 閱 每 3 個 月 檢 測 水 質 之 大 腸 桿 菌 群, 且 有 檢 實 地 察 看 E. 不 符 合 驗 報 告 (** 注 意 取 水 口 **) 1. 檢 閱 水 塔 飲 水 機 A. 完 全 2. 非 使 用 自 來 水 者, 須 經 飲 用 水 設 備 處 理, 每 3 個 月 檢 測 水 質 之 大 腸 桿 菌 群, 其 水 源 每 隔 3 個 月 檢 測 硝 酸 鹽 氮 及 砷, 設 有 水 塔 者, 應 半 年 清 洗 1 次, 並 有 紀 錄 3. 飲 水 機 每 月 定 期 檢 查 保 養 並 有 紀 錄 使 用 開 飲 機 清 潔 保 養 符 合 飲 用 水 檢 驗 改 善 與 補 驗 等 紀 錄 2. 有 使 用 包 裝 水 者 察 看 標 示 是 否 過 期 濾 芯 者, 應 依 產 品 說 明 書 所 備 註 日 期 更 換 濾 芯, 若 無 規 定, 每 3 個 月 更 換 一 次 濾 芯 4. 使 用 包 裝 用 水 者 需 附 水 質 檢 驗 合 格 證 明, ( 包 裝 飲 用 水 以 瓶 外 標 示 使 用 期 限 為 準 ) 及 儲 存 狀 況 且 須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並 應 置 放 於 陰 涼 處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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