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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目 錄 專 載 踐 行 人 事 新 使 命, 型 塑 文 官 新 形 象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成 立 44 周 年 慶 吳 局 長 泰 成 感 言 / 吳 泰 成... 1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新 任 主 任 鍾 振 芳 交 接 典 禮 致 詞 全 文 / 鍾 振 芳 8 理 論 與 實 務 文 官 培 訓 之 制 度 建 構 與 未 來 展 望 / 蔡 璧 煌 彭 富 源 公 務 倫 理 教 得 出 來 嗎? 哲 學 循 證 與 教 法 的 反 思 / 陳 敦 源 新 世 代 的 公 務 人 力 展 望 / 蕭 婉 鎔 全 球 化 下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轉 型 趨 勢 之 探 討 / 賴 富 源 行 政 論 述 英 國 文 官 訓 練 因 應 政 府 緊 縮 預 算 之 變 革 / 陳 碧 蓮 人 文 關 懷 姻 緣 一 線 牽 - 月 下 老 人 / 仲 子 芬 芳 錄 救 災 勇 士 - 林 志 信 / 李 宏 洋 心 靈 隨 筆 總 統 亦 人 子 也, 可 善 視 之 - 貶 抑 他 人, 真 能 突 顯 自 我 高 瞻 遠 矚? 一 文 讀 後 感 / 詹 昇 鎮 中 心 動 態 本 中 心 新 卸 任 主 任 交 接 典 禮 等 7 則 封 面 設 計 理 念 : 政 府 施 政 有 賴 高 素 質 的 文 官,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如 同 滾 動 的 巨 輪, 須 與 時 俱 進 不 斷 創 新 與 發 展, 才 能 培 育 具 競 爭 力 的 國 家 治 理 人 才 發 行 人 : 鍾 振 芳 社 長 : 馬 永 芳 主 編 : 周 均 育 編 輯 : 高 夢 璟 出 版 : 研 習 論 壇 社 社 址 :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明 路 1 號 電 話 :(049) 電 子 信 箱 :submit@ .rad.gov.tw 定 價 :70 元 GPN: 網 址 : 研 習 論 壇 /Index.htm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 日 創 刊 本 刊 圖 文, 非 經 同 意 請 勿 轉 載 展 售 處 : 國 家 書 店 ( 松 江 門 市 )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209 號 1 樓 (02) 網 址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台 中 市 中 山 路 6 號 (04) 網 址 : ISSN:

3 月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出版 第130期 專 載 踐行人事新使命 型塑文官新形象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成立44周年慶 吳局長泰成感言 吳泰成 壹 前言 默扮演著培育公務人力 穩定政府行 政的功能角色 如何進賢興功 用才使 今年對人事局而言 是別具歷史意 能 使智者盡其慮 賢者敕其材 對政 義的 1 年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 明年人 府效能與國家發展至關重要 這也是人 事局將改制為人事行政總處 這不僅僅 事工作的終極任務 而在面對全球化競 只是名稱的改變 對於人事局所有夥 爭壓力的衝擊下 政府管理體制勢將轉 伴 更代表歷史的傳承 責任的延續 型為 全球治理 的前瞻架構 文官素 和未來功能轉化提升的願景期待 質良窳無疑仍將是政府與國家的競爭力 人事局成立近半世紀以來 一直默 的決定性因素 如何在時代環境挑戰 1

4 專 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下, 掌 握 改 革 契 機, 改 善 文 官 體 制 提 升 文 官 素 質 強 化 文 官 能 力 形 塑 文 官 新 形 象, 實 在 是 當 今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也 是 未 來 成 立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後 最 重 要 的 使 命 本 局 成 立 44 年, 適 逢 建 國 百 年 及 政 府 推 動 組 織 改 造, 在 此 承 先 啟 後 之 際, 特 以 踐 行 人 事 新 使 命, 型 塑 文 官 新 形 象 為 題, 總 結 人 事 局 近 1 年 來 推 動 人 事 革 新 的 重 要 成 果, 並 提 出 未 來 成 立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的 發 展 願 景 與 重 點 方 向, 與 大 家 共 勉, 並 期 盼 所 有 夥 伴, 深 刻 體 認 人 事 工 作 新 使 命, 冀 能 承 先 啟 後, 以 追 求 卓 越 貳 近 1 年 來 人 事 革 新 重 要 成 果 一 因 應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研 訂 相 關 規 範 及 配 套 措 施 ( 一 ) 完 成 組 織 改 造 5 大 基 礎 法 案 立 法, 辦 理 員 額 暨 人 事 配 套 措 施 整 備 工 作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及 行 政 法 人 法 等 組 改 5 大 基 礎 法 案, 業 已 制 定 公 布, 啟 動 行 政 院 新 機 關 組 織 建 構 為 使 組 改 員 額 編 制 審 議 人 員 移 撥 安 置 及 權 益 保 障 等 事 項 能 順 利 推 動, 本 局 已 會 同 銓 敍 部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等 相 關 機 關, 針 對 各 項 人 事 配 套 措 施 完 成 專 案 研 議 ( 二 ) 研 修 政 府 契 約 性 用 人 之 管 理 相 關 規 範 為 使 各 機 關 合 理 運 用 聘 僱 人 員 臨 時 人 員 及 派 遣 勞 工 等 人 員, 本 局 已 研 訂 各 項 管 理 規 範, 如 聘 僱 人 員 除 應 依 原 有 聘 僱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行 政 院 並 訂 定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管 理 辦 法, 要 求 各 機 關 應 妥 適 配 置 聘 僱 人 員 另 外, 臨 時 人 員 則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臨 時 人 員 進 用 及 運 用 要 點 規 定, 俾 使 其 回 歸 臨 時 性 支 援 人 力 性 質 至 派 遣 勞 工 部 分, 行 政 院 修 訂 行 政 院 勞 動 派 遣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要 求 各 機 關 應 合 理 控 管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 三 ) 精 進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估 缺 技 術, 強 化 考 用 配 合 為 落 實 考 用 配 合 政 策, 本 局 訂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提 列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職 缺 改 進 措 施, 規 範 自 本 (100) 年 起 之 高 考 3 級 暨 普 通 考 試,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提 缺 比 以 50% 為 原 則, 人 事 主 計 及 政 風 一 條 鞭 系 統 之 職 缺, 以 60% 為 原 則 又 為 切 實 控 管 各 機 關 提 列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職 缺, 本 局 已 建 置 提 報 考 試 職 缺 調 查 表 並 按 季 控 管 本 方 案 訂 定 後, 本 年 高 普 初 等 考 試 職 缺 已 較 99 年 成 長 51.8%, 具 相 當 成 效 二 精 進 人 事 人 員 管 理 ( 一 ) 研 修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級 人 事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為 期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級 人 事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規 範 內 容 符 合 當 前 政 策 方 向 及 實 務 運 作 需 要, 經 本 局 99 年 召 開 2 次 研 商 會 議, 邀 集 銓 敍 部 各 主 管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及 本 局 各 業 務 單 位, 就 2

5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專 載 上 開 要 點 ( 含 附 表 ) 逐 點 研 議 竣 事, 並 針 對 人 事 機 構 及 人 事 人 員 設 置 人 事 主 管 職 期 調 任 人 事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等 相 關 規 定 通 盤 修 正 後, 於 同 年 11 月 18 日 發 布 ( 二 ) 提 列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人 事 行 政 類 科 職 缺, 辦 理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為 充 實 機 關 之 基 層 人 力, 確 保 新 進 人 事 人 員 具 備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規 定 各 主 管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本 年 提 列 公 務 人 員 各 類 考 試 人 事 行 政 類 科 職 缺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60%; 截 至 本 年 7 月 底 止, 提 列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 含 地 方 特 考 ) 人 事 行 政 類 科 443 人, 較 99 年 度 增 加 205 人 另 外, 為 確 保 現 職 人 事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本 年 度 依 參 訓 對 象 機 關 類 別 ( 行 政 機 關 學 校 及 事 業 機 構 ) 職 務 官 等 與 屬 性 ( 主 管 與 非 主 管 ) 等 開 辦 人 事 案 例 研 討 課 程 ( 三 ) 辦 理 本 年 網 際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WebHR) 強 化 與 推 廣 本 局 於 97 年 起 開 發 網 際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簡 稱 WebHR), 透 過 人 事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再 造, 縱 向 整 合 基 層 機 關 及 主 管 機 關, 橫 向 整 合 各 人 事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改 善 基 層 人 事 人 員 資 料 重 複 報 送, 資 料 無 法 共 享 等 問 題, 達 到 簡 化 人 事 業 務 的 目 標 三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人 力 配 置 及 人 員 權 益 保 障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一 ) 改 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人 力 配 置, 並 強 化 地 方 機 關 業 務 委 外 為 完 備 改 制 後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人 力 配 置, 並 符 社 會 期 待, 本 局 重 新 檢 討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第 22 條 有 關 直 轄 市 政 府 員 額 總 數 上 限 規 定, 並 針 對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人 力 配 置 朝 精 簡 方 向 再 予 檢 討 另 外, 為 落 實 推 動 政 府 業 務 委 外 政 策, 輔 導 及 協 助 地 方 機 關 積 極 推 動, 藉 由 實 地 訪 查 與 座 談 促 進 各 機 關 委 外 實 務 經 驗 交 流 學 習, 引 領 地 方 機 關 加 速 並 精 進 各 重 點 委 外 項 目 之 推 動 ( 二 ) 配 合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辦 理 相 關 人 事 業 務 配 套 措 施 依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中 央 籌 劃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規 定, 本 局 負 責 人 員 權 益 保 障 分 組 工 作, 截 至 99 年 10 月, 邀 集 銓 敍 部 及 各 改 制 縣 市 政 府 召 開 11 次 會 議, 就 縣 市 改 制 可 能 涉 及 相 關 人 員 權 益 保 障 事 宜 逐 一 檢 討, 並 將 研 議 結 果 函 知 內 政 部 與 各 改 制 縣 市 政 府 有 案 另 為 瞭 解 各 改 制 直 轄 市 對 於 所 屬 員 工 權 益 保 障 等 事 宜 辦 理 情 形, 本 局 前 於 本 年 1 月 間 派 員 赴 各 改 制 直 轄 市 之 行 政 中 心 訪 視, 與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面 對 面 意 見 交 流 ( 三 ) 完 成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機 關 人 員 支 領 獎 金 規 定 之 檢 討 為 應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之 需 要, 本 局 綜 整 改 制 縣 市 政 府 檢 討 意 見 組 成 工 作 圈, 嗣 依 工 作 圈 會 議 結 論 2 度 邀 會 研 商, 將 清 潔 獎 金 環 保 車 輛 駕 駛 安 全 獎 金 及 地 籍 測 量 人 員 工 程 獎 金 等 性 質 相 同 卻 適 用 不 同 規 定 之 獎 金 規 定 予 以 整 併, 並 將 縣 ( 市 ) 立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鄉 ( 鎮 市 區 ) 衛 生 所 人 員 獎 勵 金 發 給 3

6 專 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要 點 修 正 為 地 方 機 關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與 衛 生 所 及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獎 勵 金 發 給 要 點, 及 配 合 修 正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人 員 獎 勵 金 發 給 要 點 四 培 訓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才 ( 一 ) 辦 理 行 政 院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為 系 統 化 培 訓 具 前 瞻 思 維 之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本 局 積 極 辦 理 相 關 培 訓 班 次 國 內 部 分, 按 職 務 層 級 分 別 辦 理 國 家 政 務 研 究 班 高 階 領 導 研 究 班 地 方 政 務 研 究 班 及 中 央 機 關 科 長 研 習 班 國 外 部 分, 本 年 並 首 次 與 美 國 柏 克 萊 大 學 比 利 時 布 魯 日 歐 洲 學 院 法 國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等 合 作, 總 計 培 訓 200 人 另 已 選 送 15 人 赴 國 外 進 修 碩 博 士 學 位, 又 為 加 強 培 訓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以 拓 展 其 國 際 觀, 並 選 送 簡 任 第 12 職 等 以 上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3 人 出 國 短 期 研 習 ( 二 )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及 數 位 學 習 本 局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自 99 年 起 結 合 個 案 教 學 與 數 位 學 習, 創 新 開 發 個 案 型 線 上 課 程, 並 於 本 年 首 度 以 3D 立 體 製 作 公 務 員 赴 陸 知 多 少? 動 畫 案 例 本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為 培 養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風 氣, 分 北 中 南 東 等 4 區 分 區 辦 理 終 身 學 習 講 堂, 本 年 度 預 定 辦 理 35 場 次, 調 訓 人 數 6,000 人 ( 三 ) 辦 理 行 政 院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國 際 交 流 及 互 訪 本 年 除 依 互 訪 計 畫 於 8 月 邀 請 中 美 洲 之 瓜 地 馬 拉 共 和 國 來 訪, 並 分 別 於 4 月 及 8 月 分 別 辦 理 赴 尼 加 拉 瓜 共 和 國 薩 爾 瓦 多 共 和 國 及 德 國 友 好 訪 問 此 外,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國 際 交 流, 並 於 7 月 邀 請 法 國 及 約 旦 兩 國 來 訪 五 完 善 待 遇 福 利 措 施, 活 絡 整 體 經 濟 ( 一 ) 辦 理 本 年 下 半 年 度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調 增 3% 案 為 應 配 合 當 前 企 業 逐 漸 調 薪 之 時 機, 及 時 調 增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以 利 發 揮 相 乘 互 利 順 勢 而 為 之 效 果, 本 局 經 參 酌 本 年 4 月 間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審 議 委 員 會 之 意 見, 簽 陳 行 政 院 核 定, 並 自 本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預 期 本 次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調 增 後, 除 有 助 紓 緩 物 價 上 漲 所 帶 來 之 壓 力 及 激 勵 軍 公 教 員 工 士 氣 外, 並 能 使 全 民 共 享 經 濟 榮 景 之 成 果, 達 到 活 絡 整 體 經 濟 之 目 標 ( 二 ) 完 成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修 法, 落 實 公 教 人 員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政 策 為 建 構 並 推 行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制 度 及 發 放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之 政 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業 於 98 年 7 月 8 日 公 布 並 自 98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另 軍 人 保 險 條 例 並 於 99 年 5 月 12 日 公 布 修 正 施 行, 正 式 將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增 列 為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及 軍 人 保 險 給 付 給 付 項 目 之 一 依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提 供 資 料 顯 示,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自 98 年 8 月 1 日 實 施 至 本 年 7 月 底 止, 申 請 人 數 達 9,043 人, 累 計 核 發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6 億 9,258 萬 4,808 元 ( 三 ) 推 動 中 央 機 關 未 婚 聯 誼 及 子 女 托 育 為 營 造 未 婚 同 仁 適 當 聯 誼 及 多 元 4

7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專 載 選 擇 異 性 朋 友 的 機 會, 本 局 辦 理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近 1 年 辦 理 16 梯 次 計 有 1,200 人 參 加, 已 有 多 對 因 參 加 活 動 結 成 連 理 另 為 解 決 公 教 員 工 子 女 托 育 需 求, 行 政 院 業 核 定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員 工 子 女 托 育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經 協 洽 各 機 關 邀 請 遍 布 於 全 國 1,090 家 托 育 機 構, 同 意 提 供 優 惠 托 育 服 務, 以 供 公 教 同 仁 參 考 利 用 參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與 展 望 一 推 動 組 織 改 造, 完 備 人 事 措 施 ( 一 ) 協 助 各 機 關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作 業 期 程, 使 新 機 關 人 力 有 效 銜 接 配 置 行 政 院 新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將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啟 動, 為 使 組 改 後 新 機 關 人 力 配 置 契 合 實 際 業 務 需 求, 本 局 已 依 行 政 院 組 改 作 業 期 程, 配 合 審 議 各 新 機 關 編 制 員 額 配 置, 並 針 對 機 關 人 員 考 試 分 發 任 用 派 職 待 遇 俸 級 訓 練 進 修 等 權 益 保 障 事 項, 完 善 規 劃 相 關 配 套 機 制, 期 使 各 機 關 移 撥 人 力 有 效 銜 接, 順 利 推 動 行 政 院 組 改 作 業 爾 後 本 局 亦 將 持 續 協 助 各 機 關 配 合 組 改 作 業 期 程, 充 分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妥 適 處 理 現 有 人 員 移 撥 安 置 事 宜, 並 協 助 機 關 人 員 能 於 新 的 組 織 架 構 下 發 揮 所 長 ( 二 ) 規 劃 中 長 期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管 理 策 略, 落 實 員 額 評 鑑 機 制 為 落 實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立 法 精 神, 本 局 刻 正 以 該 法 施 行 後 本 年 至 103 年 4 年 為 期, 規 劃 中 長 期 整 體 機 關 員 額 管 理 策 略 並 擬 定 相 關 具 體 做 法, 促 使 各 機 關 員 額 配 置 合 理 精 實 另 外, 本 局 將 針 對 員 額 評 鑑 機 制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與 設 計, 精 進 機 關 員 額 評 鑑 技 術, 並 以 員 額 評 鑑 諮 詢 輔 導 之 立 場, 提 供 評 鑑 資 訊 流 通 與 分 享, 俾 強 化 各 機 關 評 鑑 能 力, 同 時 提 升 評 鑑 之 信 度 與 效 度 ( 三 ) 穩 健 務 實 推 動 行 政 法 人 制 度 為 落 實 立 法 院 通 過 行 政 法 人 法 時, 作 成 之 本 法 施 行 3 年 內 改 制 行 政 法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5 個 為 原 則 附 帶 決 議, 行 政 院 係 秉 持 求 穩 健 不 躁 進 之 務 實 方 式 推 動 行 政 法 人 制 度, 因 此, 本 次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業 審 慎 選 定 國 家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等 5 個 優 先 推 動 行 政 法 人 個 案, 其 等 設 置 條 例 草 案, 多 已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另 外, 有 關 地 方 機 關 準 用 設 立 行 政 法 人 事 宜, 應 視 行 政 院 評 估 先 期 個 案 推 動 成 效, 並 與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慎 研 議 後 再 行 規 劃 ( 四 ) 檢 討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及 獎 金 相 關 規 定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本 局 業 訂 定 行 政 院 組 織 調 整 後 公 務 人 員 各 項 加 給 處 理 原 則, 並 邀 集 銓 敍 部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及 研 考 會 組 成 檢 討 專 業 加 給 分 類 及 支 給 基 準 工 作 小 組, 賡 續 召 開 17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完 竣, 將 再 配 合 各 機 關 業 務 移 撥 整 併 等 各 種 不 同 狀 況 進 一 步 研 議 分 析 後, 擬 具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加 給 表 之 修 正 草 案, 適 時 簽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另 外, 為 使 組 織 調 整 後 有 關 機 關 員 5

8 專 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工 獎 金 支 給 符 合 行 政 管 理 意 旨, 並 能 兼 顧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及 各 類 人 員 給 與 之 整 體 平 衡, 本 局 業 研 具 相 關 處 理 原 則 函 送 主 辦 部 ( 會 ) 據 以 檢 討 規 劃, 並 就 主 辦 部 ( 會 ) 規 劃 情 形 分 階 段 處 理 及 邀 會 研 商, 相 關 修 正 情 形 將 簽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二 善 用 管 理 策 略, 提 升 人 事 服 務 效 能 ( 一 ) 強 化 人 事 人 員 考 訓 用 管 整 合 模 式 未 來 本 局 將 就 人 事 人 員 之 考 試 進 用 訓 練 發 展 陞 遷 調 任 績 效 管 理 等 面 向, 有 效 而 系 統 性 地 予 以 整 合 就 考 試 進 用 面, 提 高 人 事 行 政 類 科 提 缺 比 例, 從 源 頭 把 關, 篩 選 具 備 專 業 能 力 的 人 事 人 員 ; 就 訓 練 發 展 面, 建 構 策 略 性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體 系, 並 規 劃 將 訓 練 結 果 與 陞 遷 調 任 工 作 指 派 等 密 切 聯 結, 全 面 提 升 人 事 人 員 的 專 業 素 質 ; 就 陞 遷 調 任 面, 透 過 健 全 人 事 機 構 與 人 事 人 員 管 理 制 度, 如 陞 遷 制 度 加 強 各 人 事 機 構 間 重 要 職 務 之 交 流 落 實 人 事 主 管 職 期 制 度 等, 積 極 培 養 重 要 性 職 務 的 優 秀 人 才 ; 就 績 效 管 理 面, 透 過 人 事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與 前 述 各 面 向 管 理 作 為 有 效 聯 結 轉 換 相 互 扣 合, 據 以 增 強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的 政 策 聯 結 度, 並 提 高 其 信 效 度 與 互 動 溝 通 功 能 ( 二 ) 規 劃 人 事 主 管 培 育 訓 練 為 培 養 人 事 人 員 具 備 擔 任 主 管 之 完 整 職 能, 使 其 勝 任 主 管 職 務, 研 議 就 陞 任 主 管 職 務 之 人 員 施 予 能 力 養 成 訓 練 培 育 訓 練 課 程 重 點 以 優 秀 人 事 主 管 需 具 備 之 核 心 職 能 ( 即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及 因 應 人 事 業 務 發 展 趨 勢 開 設 之 課 程 ) 為 設 計 重 點 為 求 訓 練 與 陞 遷 適 度 連 結, 規 劃 取 得 培 育 訓 練 合 格 資 格 之 人 員, 於 陞 遷 時 得 優 予 考 量 ( 三 ) 辦 理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智 慧 型 資 訊 服 務 整 合 計 畫 之 推 動 為 賡 續 建 置 更 優 質 之 人 事 資 訊 業 務 整 合 環 境, 本 局 自 99 年 起 即 引 進 綠 能 趨 勢 等 國 際 潮 流, 並 研 擬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智 慧 型 資 訊 服 務 計 畫 其 主 體 精 神 係 就 資 料 面 ( 建 立 完 整 公 務 生 涯 全 程 記 錄 ) 服 務 面 ( 提 供 公 務 生 涯 週 期 全 程 服 務 ) 整 合 面 ( 跨 機 關 資 訊 作 業 無 縫 銜 接 ) 決 策 面 ( 正 確 數 據 輔 證 人 事 策 略 )4 面 向 執 行 針 對 不 同 的 服 務 對 象, 利 用 現 有 資 訊 系 統 之 整 合 並 延 續 資 源 共 享 的 理 念, 分 為 優 質 人 事 業 務 主 動 服 務 平 台 跨 機 關 全 程 服 務 整 合 平 台 建 置 全 國 人 力 資 源 資 訊 服 務 基 礎 平 台 資 訊 安 全 4 大 部 分, 以 期 達 到 人 事 資 訊 服 務 型 之 精 神 三 健 全 培 訓 體 制, 打 造 優 質 文 官 ( 一 )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5 大 核 心 價 值 鑑 於 行 政 文 化 對 政 府 行 政 的 重 要 性, 本 局 近 年 來 均 規 劃 檢 討 訂 定 適 合 當 時 時 空 環 境 背 景 之 核 心 價 值, 並 積 極 推 動 落 實 當 前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為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本 局 除 於 98 年 12 月 14 日 通 函 各 主 管 機 關 據 以 規 劃 辦 理 宣 導 及 訓 練 事 宜 外, 並 於 本 年 規 劃 各 項 具 對 應 性 之 訓 練 課 程, 期 能 強 6

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專 載 化 公 務 人 員 5 大 核 心 能 力, 藉 以 型 塑 文 官 優 質 組 織 文 化 ( 二 )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提 升 公 務 人 力 素 質 本 局 將 評 估 及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內 涵, 積 極 整 合 公 私 部 門 學 習 資 源 窗 口, 系 統 化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資 訊 數 位 學 習 方 面, 運 用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有 效 率 提 供 政 府 重 要 政 策 資 訊 及 學 習 課 程, 以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政 策 執 行 力, 另 針 對 數 位 課 程 開 發 部 分, 未 來 研 議 組 成 專 業 團 隊, 積 極 輔 導 研 發 教 材, 活 化 教 學 方 法, 提 升 學 習 者 興 趣 ( 三 ) 加 強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為 培 養 中 高 階 英 語 專 業 人 才,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短 期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業 經 行 政 院 本 年 7 月 14 日 核 定, 並 據 以 於 7 月 19 日 開 班, 為 期 3 個 月, 本 年 度 計 將 培 訓 21 人, 另 將 擇 優 選 送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赴 國 外 進 行 短 期 密 集 英 語 訓 練 101 年 亦 將 擴 大 辦 理, 以 培 育 具 全 球 移 動 力 之 公 務 人 才 四 配 合 立 法 院 審 查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修 正 草 案 期 程, 完 成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年 金 化 為 提 供 公 教 人 員 長 期 老 年 基 本 經 濟 生 活 保 障, 且 鑑 於 世 界 各 國 退 休 養 老 年 金 制 度 多 以 建 構 3 層 年 金 保 障 體 系 為 改 革 趨 勢, 又 國 民 年 金 及 勞 保 年 金 業 分 別 自 97 年 10 月 1 日 及 98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爰 同 屬 第 1 層 基 礎 年 金 性 質 之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年 金 化, 確 有 其 急 迫 性 及 時 效 性 本 局 爰 配 合 銓 敘 部 研 擬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修 正 草 案 並 由 考 試 院 會 銜 行 政 院 於 本 年 4 月 29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業 於 同 年 6 月 8 日 由 立 法 院 第 7 屆 第 7 會 期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14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完 竣 本 局 將 持 續 配 合 立 法 院 審 查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修 正 草 案, 以 早 日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落 實 相 關 人 員 老 年 經 濟 生 活 之 保 障 肆 結 語 人 事 局 成 立 至 今 的 44 個 春 秋, 在 眾 多 前 輩 先 賢 戮 力 奉 獻 和 智 慧 累 積 下, 推 動 了 許 多 重 要 的 人 事 政 策 與 措 施, 對 於 綰 結 人 事 體 制 促 進 行 政 現 代 化 及 提 升 政 府 競 爭 力,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貢 獻 面 對 競 爭 激 烈 與 變 動 快 速 的 未 來, 以 及 來 年 的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我 們 除 了 要 珍 惜 過 去 這 40 多 年 來 前 人 為 我 們 打 造 的 堅 實 基 礎 外, 更 必 須 在 更 宏 觀 的 視 野 下, 體 認 人 事 工 作 的 新 使 命, 如 同 Davied Urich 等 幾 位 管 理 大 師 在 今 年 合 著 的 人 力 資 本 手 冊 (The Human Capital Handbook 2011) 中 所 言,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必 須 站 在 永 續 發 展 的 基 礎 上, 以 更 大 的 仰 角, 架 構 全 新 的 視 野, 才 能 使 組 織 走 的 更 長 更 遠 期 待 所 有 人 事 夥 伴 能 攜 手 共 同 努 力, 以 新 求 變 的 決 心 與 魄 力, 因 應 大 環 境 的 挑 戰, 尋 求 人 事 體 系 的 價 值 提 升 與 功 能 轉 型, 成 為 培 育 政 府 新 文 官 的 推 手 及 推 動 永 續 革 新 的 催 化 劑 作 者 : 吳 泰 成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局 長 7

10 月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出版 第130期 專 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新任主任鍾振芳交接典禮致詞全文 鍾振芳 8 監交人顏副局長 卸任的城主 今天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 任 文獻館張館長 國家文官學院中區 研習中心(以下簡稱研習中心)舉行新卸 培訓中心施主任 企劃處張處長 考訓 任主任交接典禮 個人在此 首先要感 處程副處長 各位貴賓 各位同仁大家 謝顏副局長親臨監交 也非常感謝各位 早 長官 貴賓前來觀禮 尤其在座很多是

11 月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出版 第130期 專 載 一大早就出門 特地趕來給振芳鼓勵 各項重要訓練工作 例如 (1) 加強中 實在萬分感激 高階公務人員在職訓練之能量 以協助 記得民國 71 年 2 3 月間 距今將 地方機關培訓更多的領導及管理人才 近30年 那時年輕的我 第1次以學員 (2)加強中央與地方相關訓練的連結 的身份 興奮又好奇的踏進這個寬敞舒 度 以提升政府整體的施政效能 (3) 適的訓練園區 接受 8 個星期的訓練 以前瞻思維 加強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 當時機關名稱 就是老一輩公務員所熟 關跨域治理議題的研討 以配合國家發 悉的 省訓團 前幾天 公務人力發 展需要等 展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人事室幫我 研習中心將來如何在公務人力發 列印出履歷表時 我發現那次的訓練 展中心及國家文官學院兩個訓練規模較 就是我30年來參加100多次訓練的第1筆 大的標竿機構之間有所突破 個人藉由 紀錄 從沒想到 今天我會有機會奉 閱讀本中心出版之研習論壇月刊中發 派前來服務 接下主任職務這個擔子 現 城主任業以藍海策略 白地策略一 最近這些日子 我一方面努力的從記憶 直進行中 相信在我們持續的努力下 中 重現自己當時在這個園區將近 2 個 將會發展出研習中心特有之特色 當 月的身影 一方面也認真的思考 今後 然 研習中心未來各項工作的推展 仍 面對的學員 彷彿就是當年的我 我們 需結合相關領域之學者和專家的智慧 應如何來啟發這些年輕一輩的公務同 因此未來除加強研習中心與我過去服務 仁 5 年多的人力中心 雙方訓練經驗交流 研習中心最近5年多來 在城主任 的領導和中心同仁的努力下 成果斐 外 也將向各相關機構與專業人士 多 多觀摩 時常請益 然 個人接任後 將在城主任奠下的良 最後 再次感謝各位長官 貴 好基礎上 精益求精 與時俱進 繼續 賓 好朋友的蒞臨 敬祝各位身體健 和中心同仁共同打拼 依據研習中心法 康 萬事如意 定職掌 並遵照上級機關政策 來推動 作者 鍾振芳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主 任 9

12 月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出版 第130期 理論與實務 文官培訓之制度建構與未來展望 蔡璧煌 彭富源 壹 前言 10 事 勇於面對挑戰 承擔責任 關中 2009a 彼得 杜拉克在 管理學 使命 為回應各界及馬總統對於提升文官 責任 實務 Management Tasks, 素質與國家治理效能之高度期許 考 Responsibilities, Practices 一書中明 試院成立強化文官培訓功能小組 並 確表示 人是最重要的資產 Drucker, 自2010年6月15日至11月16日 先後召 1974 事實上 公務人力就是政府最 開14次分組會議及6次小組會議 歷經 珍貴的資產 政府施政端賴高素質的文 5個月研討 於同年12月2日考試院第11 官始得推動與落實 更因為人才決定勝 屆第 114 次會議通過 強化文官培訓功 負 故而高品質文官團是國家競爭力之 能規劃方案 考試院 2010 此方 基石 案訂有4個具體目標 並提出4項革新建 馬總統在2009年元旦祝詞中宣示 議 62點具體建議進行革新 規劃修訂 改革文官體制是政府再造工程中的 相關法規 20 餘種 相信在 2-4 年內應可 重要環節 政府要帶領大家因應挑戰 帶來新氣象 達成強化公務人力素質 突破困境 就需要一支優秀的文官團 提升國家競爭優勢之目標 隊 總統府 2009 主管文官制度 此方案係我國近年最全面 深入且 的考試院更據以釐定未來方向 關中 可行的公務人力培訓發展計畫 也代表 院長認為當國家面臨全球化競爭的挑戰 文官培訓體制之建構已具藍圖 本文謹 之際 培訓應該是公務人力發展機制中 概要介紹培訓新制之目標 制度內涵 最核心的制度 未來應強化培訓體制 並說明其實際運作 最後提出未來展 對文官的基因進行改造 使其能積極任 望

13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貳 文 官 培 訓 新 制 之 目 標 今 (2011) 年 5 月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D) 公 布 全 球 競 爭 力 排 名, 台 灣 總 體 排 名 雖 由 第 8 名 進 步 到 第 6 名, 然 而 IMD 也 特 別 針 對 各 國 政 府 效 能 與 企 業 效 能 排 名 差 異 進 行 調 查, 台 灣 企 業 效 能 維 持 在 第 3 名, 但 在 政 府 效 能 指 標 中, 卻 從 第 6 名 退 步 至 第 10 名, 二 者 相 差 7 名,2010 年 時,2 項 的 排 名 僅 相 差 3 名 (IMD, 2011) 由 此, 顯 見 我 國 政 府 效 能 仍 有 進 步 空 間, 更 顯 示 出 公 務 人 力 應 持 續 培 訓 與 成 長, 方 能 迎 接 民 間 社 會 國 際 競 爭 的 挑 戰 鑒 於 國 家 文 官 優 質 培 訓 的 工 作 刻 不 容 緩, 考 試 院 所 定 強 化 文 官 培 訓 功 能 規 劃 方 案, 以 前 瞻 遠 見 及 創 新 作 法, 積 極 構 思 完 備 培 訓 體 制 充 實 訓 練 內 涵 統 整 訓 練 資 源 及 透 過 考 訓 用 之 適 切 結 合, 培 養 兼 具 專 業 與 競 爭 力 之 人 才, 進 而 達 成 打 造 優 質 文 官 團 隊 的 目 標 ( 考 試 院,2010:3), 頗 能 切 中 前 段 所 談 國 際 競 爭 與 國 家 發 展 的 需 求 與 方 向 其 具 體 目 標 如 次, 參 見 圖 1: ( 一 ) 建 置 考 訓 結 合 新 制, 篩 選 適 格 公 務 人 員 ( 二 ) 透 過 訓 用 考 陞 合 一, 拔 擢 優 秀 公 務 人 才 ( 三 ) 強 化 培 訓 體 系 功 能 整 合, 提 升 培 訓 資 源 使 用 效 能 ( 四 ) 建 構 高 階 文 官 發 展 性 培 訓 制 度, 厚 植 優 秀 施 政 人 力 四 建 構 高 階 文 官 發 展 性 培 訓 制 度, 厚 植 優 秀 施 政 人 力 一 建 置 考 訓 結 合 新 制, 篩 選 適 格 公 務 人 員 打 造 優 質 文 官 團 隊 三 強 化 培 訓 體 系 功 能 整 合, 提 升 培 訓 資 源 使 用 效 能 二 透 過 訓 用 考 陞 合 一, 拔 擢 優 秀 公 務 人 才 圖 1 強 化 文 官 培 訓 功 能 規 劃 方 案 目 標 圖 11

14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參 文 官 培 訓 制 度 之 建 構 人 是 最 重 要 的 組 織 資 源, 而 不 是 問 題 成 本, 考 試 院 強 化 培 訓 功 能 規 劃 方 案 所 代 表 的 制 度 意 涵, 主 要 在 考 訓 用 ( 陞 ) 之 有 效 結 合 訓 練 歷 程 與 結 果 之 系 統 化 思 考 訓 練 資 源 之 統 整 及 高 階 文 官 之 培 育 等 根 本 性 議 題, 誠 屬 可 貴 的 是, 各 項 規 劃 均 能 構 思 法 律 配 套, 作 為 推 展 之 基 石 觀 其 方 案 精 髓 與 法 制 設 計, 已 為 我 國 文 官 培 訓 建 構 穩 固 永 續 的 制 度 茲 就 本 規 劃 方 案 主 要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考 試 院,2010): 一 增 加 錄 取 名 額 落 實 選 訓 功 能 完 善 考 選 機 制 ( 一 ) 待 改 進 議 題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訓 練 制 度, 雖 屬 考 試 程 序 之 一 環, 訓 練 及 格 者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分 發 任 用 惟 現 行 訓 練 程 序 多 採 占 缺 訓 練 方 式 實 施, 錄 取 人 員 已 先 分 配 至 用 人 機 關 占 實 缺 並 從 事 公 務, 獲 得 相 當 程 度 保 障, 時 有 未 能 重 視 訓 練 之 情 形, 而 機 關 基 於 用 人 需 求, 又 難 以 執 行 嚴 格 之 淘 汰 機 制 因 此 考 訓 用 之 間 仍 未 能 緊 密 結 合, 並 有 訓 練 流 於 形 式, 成 效 不 彰 之 批 評 ( 二 ) 具 體 革 新 方 向 1. 增 加 錄 取 名 額, 訓 練 後 擇 優 任 用 : 為 加 強 考 用 配 合 提 升 公 務 人 力 素 質 及 施 政 品 質, 考 試 院 已 規 劃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考 試 規 則 訓 練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擬 依 任 用 需 求 人 數, 另 行 適 當 增 加 錄 取 人 數, 訓 練 階 段 再 就 基 礎 訓 練 及 格 人 員, 擇 優 錄 取 為 正 額 及 增 額 人 員, 並 於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及 訓 練 計 畫 載 明 相 關 規 定 2. 建 立 各 類 科 核 心 職 能, 並 據 以 強 化 考 試 與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內 涵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各 類 科 均 須 藉 由 職 能 評 估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建 立 核 心 職 能, 並 由 考 選 部 據 以 研 修 改 進 各 類 科 考 試 方 式 應 考 資 格 應 試 科 目 等, 至 無 法 以 考 試 衡 鑑 者, 則 於 訓 練 階 段, 由 保 訓 會 設 計 適 當 課 程 予 以 強 化 3. 強 化 錄 取 人 員 培 訓 方 法 課 程 評 鑑 及 成 效 之 規 劃 : 各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類 別, 分 為 基 礎 訓 練 實 務 訓 練 性 質 特 殊 訓 練 3 類, 因 應 訓 練 性 質 不 同, 其 培 訓 方 法 課 程 評 鑑 等 機 制 各 有 不 同, 保 訓 會 應 偕 同 各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研 究 改 進, 期 使 各 項 考 試 訓 練 更 甄 完 善 二 結 合 培 訓 任 用 考 績 陞 遷 有 效 提 升 文 官 行 政 效 能 ( 一 ) 待 改 進 議 題 現 行 訓 練 種 類 多 樣, 惟 部 分 訓 練 信 度 與 效 度 或 似 不 足, 難 以 達 成 訓 練 功 效, 切 合 機 關 用 人 需 求 ; 而 各 訓 練 之 需 求 評 估 人 員 遴 選 訓 練 方 法 課 程 內 容 評 量 方 式 成 效 評 估 亦 尚 待 檢 討 改 進 與 建 立 機 制 有 關 訓 練 任 用 陞 遷 能 否 結 合 的 問 題, 亦 屬 迫 切 之 議 題, 包 含 初 任 主 管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訓 練 升 官 等 訓 練 及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應 如 何 與 任 用 或 陞 12

15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遷 有 效 結 合 等 課 題 此 外, 部 分 主 管 人 員 考 績 評 核 技 巧 不 足 且 缺 乏 考 績 結 果 不 佳 者 之 訓 練 輔 導 機 制, 均 需 權 責 單 位 加 以 重 視 隨 著 公 共 事 務 日 益 複 雜, 政 府 職 能 專 業 化 程 度 也 不 斷 提 升, 為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與 多 元 能 力, 宜 規 劃 建 立 公 務 人 員 第 2 專 長 或 第 3 專 長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制 度 ( 二 ) 具 體 革 新 方 向 1. 落 實 現 職 人 員 訓 用 合 一 : 目 前 已 著 手 進 行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種 類 存 續 與 否 之 研 究, 並 檢 討 修 正 現 行 各 項 訓 練 之 人 員 遴 選 訓 練 方 法 課 程 內 容 及 評 量 方 式 同 時, 本 方 案 亦 提 到 將 強 化 核 心 職 能 之 訓 練 與 配 合 人 員 任 用 進 行 訓 練 需 求 分 析, 以 及 建 立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網 絡 追 蹤 及 回 饋 機 制 2. 建 構 培 訓 與 陞 遷 有 效 結 合 之 體 制 : 訓 練 應 逐 步 成 為 陞 遷 的 必 要 條 件, 因 此 本 方 案 建 議 應 研 修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須 接 受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訓 練 ; 並 檢 討 修 正 升 官 等 訓 練 之 人 員 遴 選 訓 練 方 法 課 程 內 容 及 評 量 方 式 ; 明 定 簡 任 官 等 職 務 整 體 性 訓 練 為 任 用 陞 遷 資 格 3. 配 合 考 績 結 果 規 劃 客 製 化 訓 練 課 程 : 對 於 考 列 丙 等 人 員 實 施 輔 導 訓 練, 以 及 實 施 考 績 評 鑑 項 目 及 面 談 機 制 訓 練 4. 建 構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制 度 : 為 培 養 公 務 人 員 多 元 能 力, 並 經 由 訓 練 取 得 第 2 專 長 或 第 3 專 長 之 職 系 任 用 資 格, 比 照 職 業 訓 練 證 照 制 度, 建 構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證 照 訓 練 制 度 三 健 全 培 訓 體 系 完 備 運 作 機 制 ( 一 ) 待 改 進 議 題 國 內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機 關 為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均 依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實 施 計 畫 並 據 以 實 施, 相 關 規 劃 安 排 未 能 與 其 他 機 關 規 劃 協 調, 造 成 訓 練 課 程 重 覆 訓 練 資 源 浪 費 之 現 象 此 外, 相 關 訓 練 機 關 各 自 建 置 網 站 及 線 上 學 習 平 台, 相 關 培 訓 資 訊 未 能 有 效 統 合, 造 成 公 務 人 員 或 機 關 參 考 運 用 之 困 難 ; 而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及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現 行 分 工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釐 清,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 至 各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機 關 為 有 效 提 升 辦 理 成 效, 均 就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技 術 方 法 進 行 研 究 發 展, 造 成 訓 練 資 源 的 錯 置 與 浪 費, 亦 有 待 進 一 步 的 整 合 ( 二 ) 具 體 革 新 方 向 1.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協 調 會 報 功 能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協 調 會 報 為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最 高 協 調 平 台, 為 加 強 訓 練 資 源 協 調 及 相 互 支 援, 保 訓 會 與 人 事 局 已 共 同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協 調 會 報 實 施 及 設 置 要 點, 除 增 加 辦 理 頻 率 提 高 主 持 層 級 外, 重 要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計 畫 均 須 提 會 報 討 論 後 實 施 2. 協 調 線 上 學 習 共 用 平 台, 分 享 線 上 學 習 資 源 : 為 有 效 分 享 線 上 學 習 資 源, 應 建 置 線 上 學 習 共 用 平 台, 各 訓 練 機 13

16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關 ( 構 ) 間 擴 大 分 享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例 如 由 文 官 學 院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或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擴 大 建 置 現 有 線 上 學 習 共 用 平 台, 並 訂 定 線 上 課 程 製 作 及 掛 置 平 台 等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以 及 協 調 尚 未 建 置 線 上 學 習 網 站 之 訓 練 機 關 ( 構 ), 連 結 線 上 學 習 共 用 平 台 3. 建 置 訓 練 資 源 網 路 平 台 : 為 加 強 訓 練 資 訊 相 互 流 育 及 加 強 培 訓 資 源 共 享, 保 訓 會 與 人 事 局 應 協 調 建 置 訓 練 資 源 網 路 平 台, 建 置 訓 練 場 地 設 施 訓 練 檔 期 資 料 庫 訓 練 課 程 資 料 庫 師 資 資 料 庫 等, 未 來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時, 均 得 上 網 參 考 運 用, 可 以 避 免 重 覆 開 課, 並 擴 大 訓 練 機 關 間 相 互 合 作 及 支 援, 落 實 訓 練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4. 落 實 培 訓 業 務 分 工 及 運 作 機 制 : 依 據 考 試 院 訂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業 務 分 工 架 構 圖, 進 行 培 訓 業 務 分 工 此 外, 保 訓 會 應 調 查 各 機 關 實 施 各 項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之 概 況, 配 合 各 機 關 需 要,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期 規 劃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及 行 政 機 關 需 要 之 培 訓 法 制, 並 建 構 完 善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機 制 5. 加 強 與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大 學 院 校 及 產 業 界 合 作 交 流 : 規 劃 方 案 中 載 明 此 項 工 作 之 重 點, 包 含 加 強 運 用 社 會 各 界 資 源, 以 委 訓 代 訓 或 選 訓 方 式, 引 進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或 專 業 知 識 ; 研 議 大 學 教 授 法 官 檢 察 官 於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至 訓 練 機 關 ( 構 ) 協 助 進 行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技 術 與 法 規 研 發 機 制 四 建 構 高 階 文 官 發 展 性 培 訓 制 度 ( 一 ) 待 改 進 議 題 高 階 文 官 的 培 訓 與 任 用 議 題 已 見 缺 失, 大 致 包 含 如 次 : 首 先, 高 階 文 官 範 圍 涵 括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及 警 察 關 務 與 醫 事 等 多 類, 目 前 法 官 法 已 有 特 別 立 法 規 範, 故 高 階 文 官 對 象 與 範 圍 尚 待 進 一 步 釐 清 ; 其 次, 政 府 機 關 的 效 能 若 要 提 升, 非 得 有 素 質 優 良 與 具 備 促 進 組 織 成 功 所 需 職 能 之 高 階 公 務 人 力, 惟 目 前 因 應 職 務 屬 性 及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系 統 性 高 階 文 官 中 長 期 培 訓 計 畫 卻 付 之 闕 如, 焉 能 發 揮 工 作 能 力 創 造 績 效? 再 者, 培 訓 的 工 作 甚 需 推 動 經 費, 然 而 目 前 行 政 院 與 考 試 院 分 別 辦 理, 培 訓 資 源 未 能 充 分 整 合, 常 有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之 憾, 因 此, 院 際 培 訓 資 源 交 流 及 整 合 亦 是 必 須 此 外, 依 照 品 質 管 理 大 師 戴 明 (W.Edwards Deming) 提 出 的 品 質 管 理 循 環 :Plan- Do-Check-Act (PDCA) 理 論, 培 訓 成 效 的 評 估 及 成 效 追 蹤 技 術, 亦 需 精 進, 方 能 回 饋 改 善 培 訓 計 畫, 逐 步 彰 顯 培 訓 成 效 最 後, 加 強 提 供 高 階 文 官 跨 部 門 跨 領 域 職 務 歷 練 之 機 會, 並 有 效 結 合 任 用 陞 遷, 方 能 提 升 高 階 文 官 素 質 與 政 府 施 政 品 質 ( 二 ) 具 體 革 新 方 向 1. 明 確 界 定 高 階 文 官 訓 練 對 象 與 範 圍, 建 立 嚴 謹 選 訓 標 準 化 作 業 規 定 : 首 先 應 按 不 同 的 訓 練 規 劃 界 定 對 象 與 範 14

17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圍, 依 本 方 案 所 示 發 展 性 帶 狀 訓 練 的 範 圍 涵 蓋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警 察 關 務 與 醫 事 等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上 人 員, 至 法 官 檢 察 官 及 交 通 事 業 人 員 則 排 除 在 外 而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之 培 訓 則 以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之 非 主 管 或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人 員 為 對 象 為 能 確 保 受 訓 人 員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保 訓 會 受 理 推 薦 後, 應 由 文 官 學 院 辦 理 採 評 鑑 中 心 法 及 人 格 測 驗 等 方 式, 進 行 評 測 遴 選, 以 擇 優 選 出 具 發 展 潛 力 者 參 訓, 並 可 突 顯 訓 練 之 可 貴 2. 導 入 職 能 評 鑑 系 統, 建 立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之 訓 練 內 涵 : 將 設 計 以 職 能 為 基 礎, 並 結 合 組 織 目 標 與 員 工 個 人 職 涯 發 展 之 訓 練 方 案, 提 供 高 階 文 官 系 列 性 之 培 訓 課 程, 以 提 升 其 職 能, 完 備 未 來 職 務 所 需 之 核 心 能 力, 進 而 培 育 具 有 潛 力 之 高 階 文 官 3. 發 展 兼 具 傳 統 優 質 內 涵 及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之 訓 練 課 程 架 構 : 應 加 強 具 廣 博 性 及 智 慧 觀 之 全 人 養 成 教 育 訓 練 內 涵, 期 能 打 造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依 歸, 為 民 服 務 為 使 命 的 新 高 階 文 官 至 於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之 訓 練 課 程, 則 能 培 養 高 階 文 官 具 有 快 速 回 應 區 域 及 全 球 環 境 急 遽 變 遷 之 能 力 4. 深 化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及 追 蹤 機 制 : 訓 練 方 案 將 從 參 訓 者 的 反 應 (reaction) 學 習 結 果 (learning) 行 為 改 變 程 度 (behavior) 及 產 生 的 結 果 (results) 等 4 個 層 次 進 行 評 估 (Kirkpatrick, 1994) 有 關 第 1 層 次 評 估 方 面, 將 精 進 相 關 問 卷 調 查 之 內 容 及 方 式, 另 有 關 第 2 層 次 評 估, 則 將 採 評 鑑 中 心 法 之 方 式 進 行 評 量, 第 3 層 次 及 第 4 層 次 之 評 估, 將 加 強 訓 後 成 效 追 蹤, 以 瞭 解 其 職 能 因 訓 練 而 強 化 之 情 形, 並 掌 握 學 員 訓 後 職 務 遷 調 陞 遷 情 形 特 殊 行 為 或 服 務 之 表 現 5. 研 訂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課 程 採 認 或 抵 免 規 定 : 保 訓 會 應 與 人 事 局 重 行 檢 視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之 培 訓 課 程 架 構 時 數 配 當 及 教 材 內 涵, 確 認 相 似 之 課 程 內 涵 是 否 有 採 認 或 抵 免 之 空 間 6. 建 立 高 階 文 官 訓 練 與 陞 遷 結 合 制 度 : 為 建 立 訓 用 合 一 的 發 展 性 帶 狀 訓 練, 將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17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升 任 簡 任 官 等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者, 須 分 別 經 管 理 發 展 訓 練 領 導 發 展 訓 練 決 策 發 展 訓 練 合 格 方 能 取 得 升 任 資 格 ; 至 陞 任 高 階 主 管 尚 須 經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之 培 訓 合 格, 以 列 入 國 家 高 階 主 管 人 才 庫 供 各 機 關 遴 用 肆 文 官 培 訓 新 制 實 際 運 作 面 對 21 世 紀 知 識 經 濟 新 時 代, 全 球 化 競 爭 激 烈 社 會 多 元 變 遷 之 際, 應 積 極 建 構 一 個 彈 性 活 潑 創 新 高 效 能 高 品 質 的 培 訓 體 系 透 過 訓 練 與 發 展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以 培 育 組 織 人 力, 乃 是 組 織 發 展 知 識 創 造 15

18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資 產 的 最 佳 方 法 ( 蔡 璧 煌,2011) 考 試 院 強 化 文 官 培 訓 功 能 規 劃 方 案 自 2010 年 12 月 實 施 以 來, 已 為 政 府 這 個 大 組 織 啟 動 新 一 波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其 寧 靜 卻 帶 有 力 量 的 變 革, 目 前 已 展 現 成 效, 貫 穿 其 中 的 是 回 歸 培 訓 本 質 及 學 界 所 談 之 系 統 化 思 考 訓 練 需 求 歷 程 與 結 果 (Goldstein and Ford, 2002) 具 體 而 言, 可 從 基 礎 訓 練 - 在 職 訓 練 - 發 展 性 訓 練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藍 圖 ( 如 圖 2) 予 以 鋪 陳 說 明 一 基 礎 訓 練 方 面 基 礎 訓 練 係 指 為 充 實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觀 念 品 德 操 守 服 務 態 度 行 政 程 序 及 技 術 暨 有 關 工 作 所 需 知 能 而 施 予 之 訓 練 本 項 訓 練 是 指 保 訓 會 所 辦 之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初 考 及 各 項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其 革 新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研 訂 新 版 高 普 考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本 課 程 依 據 初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共 通 能 力 執 行 力 與 管 理 力, 並 參 考 高 普 考 參 訓 學 員 問 卷 調 查 結 訓 座 談 等 綜 合 評 估 意 見 據 以 研 修, 修 訂 後 之 科 目 數 計 高 考 39 科 ( 現 行 49 科, 減 併 20%) 高 考 抵 免 部 分 課 程 24 科 ( 現 行 30 科, 減 併 20%) 普 初 考 29 科 ( 現 行 35 科, 減 併 17%) 新 版 高 普 考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具 有 以 下 特 色 : 需 求 導 向 證 據 ( 數 據 ) 取 向 課 程 減 併 幅 度 大 教 學 方 式 更 多 元, 也 符 合 學 者 所 提 訓 練 方 向 (Moskowitz, 2008) ( 二 ) 加 強 基 礎 訓 練 考 核 機 制 除 課 程 架 構 重 新 設 計 並 延 長 高 考 訓 期 為 5 週 外, 特 別 著 重 強 化 考 核 機 制 將 本 質 特 性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之 比 例 提 高 至 25%, 強 化 品 德 才 能 及 生 活 考 評 並 將 測 驗 方 式 由 以 前 隨 堂 測 驗 改 採 統 一 命 題 方 式, 增 加 實 務 寫 作 題, 以 情 境 模 擬 方 式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99 年 高 普 考 基 礎 訓 練 計 有 20 人 不 及 格,99 年 地 方 特 考 基 礎 訓 練 截 至 第 2 梯 次 為 止, 亦 有 21 人 成 績 不 及 格 ( 三 ) 實 施 基 礎 訓 練 訓 後 研 習 保 訓 會 針 對 99 年 高 考 一 二 級 錄 取 人 員 於 5 週 之 基 礎 訓 練 後, 接 續 實 施 訓 後 研 習 1 週, 強 化 核 心 課 程 之 綜 合 性 運 用 知 能 及 人 文 關 懷 素 養, 採 標 竿 學 習 拓 展 訓 練 體 驗 學 習 等 多 元 化 培 訓 方 法, 精 進 訓 練 成 效 鑑 於 人 事 業 務 與 同 仁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目 前 更 進 一 步 規 劃 辦 理 100 年 高 普 考 人 事 行 政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基 礎 訓 練 訓 後 人 事 法 令 研 習, 提 升 錄 取 人 員 專 業 工 作 知 能, 俾 利 其 迅 速 熟 稔 實 務 工 作, 以 維 護 機 關 同 仁 相 關 權 益 ( 四 ) 逐 步 推 動 實 務 訓 練 改 進 措 施 為 加 強 訓 前 訓 中 及 訓 後 三 階 段 宣 導 督 核 及 追 蹤 機 制, 於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至 機 關 報 到 接 受 實 務 訓 練 前, 辦 理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員 講 習, 除 宣 導 訓 練 法 規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撰 寫 輔 導 與 諮 商 講 義 外, 並 編 訂 輔 導 員 工 作 手 冊, 利 用 圖 示 重 要 法 規 彙 整 表 案 例 Q&A 等 方 式, 提 供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運 用 此 外, 保 訓 會 依 需 要 不 定 期 至 機 關 進 行 訪 視, 並 16

1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 ) 圖 2: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業 務 分 工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考 試 院,2010:31 備 註 : 藍 色 背 景 表 示 該 項 訓 練 由 保 訓 會 主 辦 紅 色 背 景 表 示 該 項 訓 練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在 行 政 院 則 由 人 事 局 主 辦 橙 色 背 景 表 示 該 項 訓 練 由 人 事 局 與 保 訓 會 共 同 主 辦 發 展 性 訓 練 屬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晉 升 下 一 階 段 職 務 所 需 知 能 或 為 擔 任 政 務 人 員 預 為 儲 備 或 養 成 所 實 施 之 訓 練 17

20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要 求 機 關 針 對 有 異 常 表 現 之 錄 取 人 員, 應 即 時 記 錄 並 通 報, 適 時 轉 介 外 部 醫 療 或 輔 導 資 源, 如 確 有 不 適 任 並 符 合 廢 止 受 訓 資 格 條 件 時, 須 即 時 函 報 保 訓 會 ( 五 ) 協 調 特 考 機 關 實 施 不 占 缺 訓 練 配 合 考 試 院 強 化 文 官 培 訓 功 能 規 劃 方 案 第 一 案 明 文 規 定, 保 訓 會 目 前 已 協 調 法 務 部 及 外 交 部, 就 司 法 特 考 監 所 管 理 員 類 科 及 外 交 特 考 試 辦 不 占 缺 訓 練, 錄 取 人 員 尚 未 至 任 職 機 關 報 到, 可 透 過 訓 練 過 程 觀 察 並 考 核 不 適 任 者, 落 實 精 選 嚴 訓 原 則 二 在 職 訓 練 方 面 在 職 訓 練 係 指 對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施 予 有 關 政 策 性 議 題 性 之 訓 練 及 增 進 執 行 職 務 所 需 專 業 或 管 理 知 能 之 訓 練 在 職 訓 練 係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其 內 涵 包 括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 保 訓 會 主 辦 )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 人 事 局 辦 理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訓 練 保 訓 會 辦 理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人 員 訓 練 )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 人 事 局 辦 理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員 訓 練 保 訓 會 辦 理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人 員 訓 練 )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等 訓 練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在 行 政 院 則 由 人 事 局 主 辦 ) 高 階 文 官 在 職 訓 練 ( 由 各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在 行 政 院 則 由 人 事 局 主 辦, 本 項 訓 練 之 課 程 得 與 保 訓 會 所 辦 高 階 文 官 發 展 性 訓 練 相 互 採 認 或 抵 免 ) 目 前 情 形 如 下 : ( 一 )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開 發 數 位 學 習 共 用 平 台 為 有 效 分 享 線 上 學 習 資 源,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業 已 擴 大 建 置 現 有 線 上 學 習 網 路 平 台, 訂 立 線 上 課 程 製 作 及 掛 置 平 台 等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 另 外,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刻 正 蒐 集 相 關 機 關 ( 構 ) 職 掌, 並 據 以 協 調 尚 未 建 置 線 上 學 習 網 站 之 訓 練 機 關 ( 構 ), 依 其 職 掌 分 工 原 則 研 發 公 務 人 員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並 連 結 線 上 學 習 共 同 平 台 ( 二 ) 創 意 行 銷 行 政 中 立 概 念 由 於 101 年 1 月 14 日 即 將 辦 理 總 統 與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議 題 浮 上 檯 面 深 受 關 切 為 使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與 訓 練 達 到 最 佳 效 果, 保 訓 會 舉 辦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創 意 寫 作 及 圖 稿 徵 選 活 動,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非 公 務 人 員 踴 躍 投 稿, 並 將 得 獎 創 意 稿 件 作 為 研 習 工 作 坊 之 教 材, 除 行 銷 行 政 中 立 之 概 念, 又 與 全 國 各 機 關 溝 通 如 何 創 意 行 銷 行 政 中 立 ( 三 ) 研 修 訓 練 進 修 法 值 此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公 務 人 力 必 須 隨 時 充 實 專 業 及 強 化 為 民 服 務 的 動 能, 方 能 有 效 因 應 民 眾 需 求 社 會 變 遷 全 球 化 之 挑 戰 因 而 不 論 中 央 地 方 各 級 文 官, 均 應 予 以 規 範 適 當 的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不 斷 得 到 訓 練 與 發 展, 提 升 其 智 慧 資 本 ( 簡 貞 玉 譯,2008) 目 前 肩 負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制 研 擬 的 保 訓 會 已 展 開 修 法 工 作, 將 依 既 定 作 業 時 程 研 修 公 18

21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布 施 行 近 10 年 的 法 律, 並 考 量 讓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獲 得 法 律 保 障, 使 所 有 文 官 與 政 府 組 織 常 保 學 習 狀 態, 積 極 正 向 地 提 升 施 政 效 能 三 發 展 性 訓 練 方 面 發 展 性 訓 練 係 指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晉 升 下 一 階 段 職 務 所 需 知 能 或 為 擔 任 政 務 性 人 員 預 為 儲 備 及 養 成 所 實 施 之 訓 練 ( 考 試 院,2010:26) 發 展 性 訓 練 可 分 為 升 任 官 等 訓 練 高 階 文 官 發 展 性 帶 狀 訓 練 ( 本 項 訓 練 又 分 為 管 理 發 展 訓 練 領 導 發 展 訓 練 決 策 發 展 訓 練 )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訓 練, 此 3 項 訓 練 由 保 訓 會 主 辦 有 關 升 官 等 訓 練 部 分, 近 日 已 著 手 進 行 研 修 至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方 面, 考 試 院 保 訓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刻 正 如 火 如 荼 試 辦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本 (2011) 年 度 方 案 以 評 鑑 中 心 法 (Assessment Centers) 辦 理, 於 5 月 5 日 公 布 參 訓 名 單, 並 自 5 月 至 7 月 間 針 對 每 位 錄 取 參 訓 人 員, 實 施 360 度 職 能 評 鑑 回 饋, 透 過 當 事 人 自 評, 及 其 同 儕 長 官 與 部 屬 之 評 估, 採 多 元 評 鑑 當 事 人 之 職 能, 以 瞭 解 參 訓 人 員 訓 前 及 訓 後 之 職 能 差 異 及 成 效 追 蹤 訓 練 活 動 包 含 7 大 特 色 : ( 一 ) 有 感 訓 練 扣 合 需 求 為 使 參 訓 人 員 瞭 解 訓 練 活 動 設 計, 保 訓 會 與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特 別 於 7 月 8 日 先 邀 集 學 員 參 與 訓 前 座 談 會 與 團 隊 營 塑 課 程, 使 學 員 能 於 訓 前 彼 此 先 行 認 識, 且 瞭 解 如 何 進 行 先 修 課 程, 讓 整 體 訓 練 更 為 連 貫 一 致 ( 二 ) 活 用 科 技 創 新 先 修 文 官 學 院 特 別 建 置 網 路 學 習 社 群 (TOP 100 Hub), 以 供 訓 練 有 關 人 員 運 用 網 路 科 技 (FaceBook) 進 行 討 論 互 動 及 學 習 分 享 ( 三 ) 師 法 先 進 國 際 接 軌 規 劃 部 分 課 程 模 組 前 往 法 國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英 國 國 家 政 府 學 院 及 德 國 聯 邦 公 共 行 政 學 院, 並 與 國 內 課 程 有 效 連 貫 為 系 列 性 之 課 程 ( 四 ) 專 業 領 航 策 略 合 作 與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部 外 交 領 事 人 員 講 習 所 等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及 非 營 利 組 織 等 合 作, 針 對 其 專 業 強 項 進 行 策 略 合 作 異 業 交 流 ( 五 ) 量 身 訂 作 客 製 課 程 整 併 遴 選 結 果 報 告 及 個 人 發 展 計 畫 報 告, 為 參 訓 個 人 職 能 落 差 設 計 補 強 課 程 ( 六 ) 因 應 主 題 多 元 教 學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採 行 多 元 化 之 教 學 方 式, 包 括 : 政 策 論 壇, 針 對 國 家 發 展 議 題, 邀 請 部 會 首 長 與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互 動 對 談, 此 外, 也 採 用 情 境 模 擬 與 角 色 扮 演 戶 外 拓 展 訓 練 個 案 教 學 及 工 作 坊 等 多 元 教 學 方 法 ( 七 ) 多 面 向 訓 練 評 鑑 在 訓 練 評 鑑 方 面, 採 多 面 向 考 評, 包 括 本 質 考 評 及 學 業 考 評 本 質 考 評 之 評 量 來 源 包 括 自 己 同 儕 輔 導 員 及 講 19

22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座 等, 另 撰 寫 的 個 人 研 習 計 畫 及 心 得, 也 列 入 考 評 此 外, 學 業 考 評 則 以 政 策 分 析 報 告 國 外 研 習 心 得 成 果 報 告 為 主, 採 小 組 方 式 進 行 除 了 上 述 評 鑑 外, 保 訓 會 將 在 訓 練 結 束 後 6 個 月 內, 再 次 辦 理 360 度 職 能 評 鑑, 以 追 蹤 訓 練 成 效 伍 文 官 培 訓 之 未 來 展 望 - 代 結 語 美 國 著 名 諾 貝 爾 經 濟 學 獎 得 主 萊 斯 特. 梭 羅 (Lester C. Thurow) 曾 指 出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能 大 力 投 資 教 育 的 國 家, 終 將 獲 得 勝 利 (Thurow, 1999) 同 樣 地, 公 務 人 力 必 須 予 以 教 育 訓 練,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應 被 視 為 一 種 生 產 性 資 源 加 以 開 發, 而 不 是 人 事 成 本 其 過 程 是 一 個 動 態 歷 程, 必 須 根 據 社 會 發 展 民 眾 需 求 國 際 情 勢 的 變 化, 而 不 斷 調 整 訓 練 發 展 之 目 標 內 容 途 徑, 甚 而 必 須 根 據 人 力 資 源 個 體 的 差 異 性, 因 人 因 地 因 時, 採 取 不 同 的 方 式 此 外, 關 中 院 長 在 政 府 人 才 培 育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演 講 中 談 到, 對 於 文 官 訓 練, 應 思 考 人 民 需 要 什 麼 樣 的 政 府 國 家 需 要 什 麼 樣 的 文 官, 訓 練 一 定 要 及 時 且 有 效, 並 與 考 績 及 生 涯 發 展 結 合, 不 是 把 預 算 執 行 完 畢, 就 是 有 效 ; 不 是 參 訓 成 績 及 格 就 算 有 效 ; 訓 練 是 否 有 效, 最 終 仍 要 回 歸 到 人 民 的 感 受, 也 就 是 人 民 是 否 感 受 到 文 官 更 專 業 更 有 熱 忱 有 更 好 的 工 作 績 效 和 服 務 態 度 ( 關 中, 2009b) 在 此, 本 文 提 出 績 效 導 向 之 健 全 制 度 的 培 訓 構 想, 希 望 我 國 文 官 培 育 應 有 健 全 的 制 度, 且 各 項 方 案 規 劃 應 予 法 制 化, 更 重 要 的 是 整 個 培 訓 體 系 應 是 有 機 的 且 要 追 求 績 效 以 此 概 念, 筆 者 謹 提 出 未 來 展 望 供 各 界 參 考 指 正 : 一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並 達 成 政 府 目 標 前 文 所 提 文 官 新 制 應 朝 向 績 效 導 向 之 健 全 制 度 邁 進, 在 此 宜 將 制 度 的 基 調 予 以 定 位, 本 文 認 為 基 本 論 點 有 二, 一 是 就 組 織 目 標 而 言, 另 一 是 從 個 人 發 展 來 說, 但 其 實 就 整 體 績 效 理 論 看 之, 二 者 亦 可 合 為 一, 亦 即 透 過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訓 練 與 發 展,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進 而 達 成 政 府 組 織 目 標 ( 陳 沁 怡 等, 2002) 未 來 文 官 培 訓 的 組 織 目 標, 除 引 進 一 般 性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概 念 外, 尚 應 重 視 提 高 性 (upgrading) 發 展 與 轉 換 性 (transferring) 發 展, 前 者 是 以 目 標 導 向 式 的 培 訓, 使 公 務 人 力 在 相 同 工 作 中 表 現 相 對 更 為 出 色, 後 者 指 的 是 讓 公 務 人 力 流 動 至 較 有 利 於 其 施 展 才 能 較 能 滿 足 其 需 求 的 部 門 或 職 位 (Mosley, Pietri & Megginson, 1996) 就 個 人 發 展 角 度 而 言, 未 來 制 度 上 應 納 入 自 我 發 展 之 概 念, 也 就 是 提 供 公 務 人 力 主 動 進 行 自 我 開 發 改 善 自 我 認 知 應 用 新 知 識 技 能 的 機 會 或 平 台, 以 適 應 國 家 社 會 發 展 的 需 要 ( 吳 奕 慧 等,2007) 綜 合 而 言, 培 訓 新 制 的 精 神 兼 顧 個 人 潛 力 之 發 展 與 組 織 目 標 之 達 成, 其 所 以 能 營 造 20

23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雙 贏 局 面,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在 於 優 質 有 效 的 培 訓 工 程, 讓 人 才 獲 得 最 佳 培 育, 而 這 些 高 品 質 人 力 資 源 進 一 步 在 機 關 中 發 揮 實 質 效 益, 完 成 政 府 的 目 標 及 人 民 的 期 待 二 加 強 法 制 研 考 落 實 推 動 時 程 文 官 培 訓 新 制 已 就 近 中 遠 程 訂 定 推 動 時 程, 力 求 方 案 之 務 實 可 行, 但 相 關 法 制 之 研 修 及 配 套 措 施 之 研 訂, 尚 需 有 關 部 會 局 密 切 協 調 合 作, 審 慎 規 劃 推 動 尤 其, 對 於 公 務 人 力 應 接 受 訓 練 的 要 求 訓 練 內 容 與 方 法 各 機 關 辦 理 成 效 考 訓 用 ( 陞 ) 有 效 結 合 等 議 題 之 法 制 配 套 進 度, 應 採 取 更 有 效 的 控 管 方 法, 例 如 專 案 報 告 定 期 研 商 專 人 列 管 追 蹤, 以 真 正 落 實 培 訓 新 制 之 理 想 三 爭 取 並 且 統 整 資 源 從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觀 點 評 析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之 經 費, 就 微 觀 意 義 而 言, 係 公 務 人 員 成 長 受 訓 的 資 源, 是 其 應 享 的 權 利 ; 就 宏 觀 意 義 而 言, 編 列 足 夠 經 費, 辦 理 良 質 培 訓, 始 能 增 進 文 官 效 能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而 目 前 政 府 的 預 算 編 列 及 審 查, 仍 將 培 訓 經 費 列 入 經 常 門 而 視 同 其 他 政 府 開 銷 項 目 按 比 例 刪 減, 本 文 特 別 強 調 這 種 觀 念 已 不 合 時 宜, 必 須 將 其 視 為 法 律 義 務 之 投 資 預 算, 明 文 予 以 保 障 而 在 財 政 不 利 情 形 下, 政 府 亦 應 妥 善 將 保 訓 會 及 其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人 事 局 及 其 所 屬 訓 練 機 關 各 部 會 和 各 縣 市 政 府 等 的 訓 練 預 算, 統 籌 納 入 整 體 文 官 培 訓 體 制 之 建 置 下 思 考 與 運 用, 務 使 有 限 訓 練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四 持 續 精 進 系 統 化 設 計 本 文 認 為 圖 2 各 項 訓 練 之 流 程 均 應 作 系 統 化 思 考, 其 概 要 內 涵 包 括 需 求 調 查 ( 對 機 關 或 人 員 ) 參 訓 對 象 的 決 定 課 程 師 資 教 學 方 法 評 量 等 課 題, 目 前 法 定 的 文 官 培 訓 大 體 已 逐 步 落 實, 惟 對 核 心 職 能 的 研 究 開 發 客 製 化 課 程 的 程 度 成 效 評 量 的 多 元 方 式 學 習 成 效 是 否 遷 移 至 服 務 機 關, 仍 應 持 續 關 注, 並 加 以 實 踐 ; 以 目 前 之 情 況 來 看, 中 短 期 的 研 習 課 程 設 計 之 嚴 謹 度 似 明 顯 不 足,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其 他 訓 練 機 關 ( 構 ) 更 須 及 早 啟 動 系 統 化 訓 練 設 計 流 程, 方 能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未 來 也 才 有 達 成 訓 練 發 展 目 標 之 可 能 綜 言 之, 系 統 化 的 訓 練 設 計, 因 屬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的 具 體 方 法 實 質 內 涵, 其 持 續 精 進 係 績 效 導 向 之 健 全 制 度 的 重 要 一 環 五 落 實 形 成 性 與 總 結 性 方 案 評 估 文 官 培 訓 制 度 的 建 構, 雖 已 有 原 則 性 藍 圖, 但 各 方 案 仍 屬 雛 型, 相 關 單 位 應 在 推 動 過 程 實 施 形 成 性 (formative) 方 案 評 估, 以 目 標 來 導 引 方 案 的 有 效 推 動 與 滾 動 修 正, 由 於 許 多 訓 練 內 涵 環 環 相 扣, 必 須 時 時 提 醒 工 作 團 隊 進 行 有 機 思 考 相 對 而 言, 當 方 案 已 屆 完 成 階 段, 則 需 執 行 總 結 性 (summative) 方 案 評 估, 視 評 估 結 果 予 以 終 結 方 案 變 遷 或 提 出 新 的 培 訓 方 案 ( 許 世 雨 等 譯, 1999) 學 者 認 為 評 估 需 要 一 套 標 準, 21

24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以 作 為 判 斷 方 案 是 否 有 必 要 修 正 或 改 進 的 依 據, 通 常 這 些 項 目 可 包 含 : 效 能 (Effectiveness) 效 率 (Efficiency) 充 分 (Adequacy); 適 切 (Appropriateness) 公 平 (Equity) 回 應 (Responsiveness) ( 丘 昌 泰,2000) 本 文 建 議 保 訓 會 及 其 他 權 責 單 位 可 參 採 上 述 2 種 評 估 方 式 與 評 估 標 準, 讓 文 官 培 訓 制 度 有 一 具 體 明 確 及 學 理 根 據 的 回 饋 機 制, 如 此 將 更 能 彰 顯 此 制 度 之 績 效 六 建 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品 牌 形 象 本 文 所 提 績 效 導 向 之 健 全 制 度, 就 制 度 之 健 全 度 完 整 性 而 言, 應 可 以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作 為 統 整 平 台, 這 也 是 文 官 培 訓 制 度 更 上 一 層 樓 之 突 破 點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前 身 為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成 立 於 民 國 88 年 7 月 26 日, 鑒 於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機 制 亟 待 整 合 強 化, 馬 總 統 於 98 年 元 旦 文 告 宣 示 考 試 院 規 劃 成 立 文 官 學 院, 此 後 經 立 法 於 99 年 3 月 26 日 正 式 成 立 事 實 上,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來 辦 理 文 官 的 培 訓, 較 可 降 低 培 訓 的 政 治 性, 而 提 升 人 民 對 文 官 的 信 賴 感 ( 關 中,2009a) 目 前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已 以 專 家 的 形 象, 嚴 謹 執 行 各 項 培 訓 工 程, 未 來 希 望 藉 由 人 力 培 訓 資 源 之 整 合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的 增 進, 為 培 訓 制 度 開 創 新 風 貌, 進 而 增 加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優 勢, 當 然, 由 此 過 程 亦 可 建 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的 品 牌 形 象, 形 成 良 性 循 環, 使 各 級 文 官 皆 能 以 到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受 訓 為 榮, 對 外 亦 能 打 開 國 際 能 見 度, 從 而 建 立 國 際 品 牌 綜 合 本 文 所 述, 在 全 球 化 競 爭 情 勢 下, 國 家 政 務 及 政 府 職 能 必 須 迅 速 且 準 確 地 反 應, 凡 如 施 政 計 畫 周 延 可 行 跨 機 關 單 位 協 調 順 暢 各 項 政 策 務 實 執 行, 均 有 賴 高 素 質 之 文 官 是 以, 如 何 提 升 文 官 能 力 及 其 施 政 品 質, 實 乃 當 前 要 務, 吾 人 深 信 只 要 改 革 步 伐 堅 定, 逐 步 策 進, 必 能 建 構 一 流 之 培 訓 制 度 型 塑 優 質 文 官 團 隊 打 造 一 個 利 民 創 新 高 效 能 之 政 府, 以 奠 定 國 家 長 治 久 安 之 基 礎 關 鍵 詞 : 培 訓 高 階 文 官 評 鑑 中 心 法 360 度 職 能 評 鑑 作 者 : 蔡 璧 煌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彭 富 源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培 訓 發 展 處 處 長 參 考 文 獻 丘 昌 泰 (2000) 公 共 政 策 : 基 礎 篇 臺 北 : 巨 流 考 試 院 (2010) 考 試 院 強 化 文 官 培 訓 功 能 規 劃 方 案 吳 奕 慧 聞 玲 玲 甄 立 豪 ( 譯 )(2007) 全 球 EMBA 名 師 開 講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篇 ( 原 編 者 Pickford, J.) 台 北 : 培 生 22

25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許 世 雨 張 瓊 玲 蔡 秀 涓 李 長 晏 ( 譯 ) (1999)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原 作 者 : De Cenzo,D.A., Robbins, S.P.) 台 北 : 五 南 陳 沁 怡 等 編 (2002) 訓 練 與 發 展 台 北 : 雙 葉 蔡 璧 煌 (2011)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T&D 飛 訊 發 行 人 的 話 2011 年 8 月 31 日, 取 自 總 統 府 (2009) 98 年 總 統 元 旦 祝 詞 2011 年 8 月 31 日, 取 自 president.gov.tw 簡 貞 玉 ( 譯 )(2008) 員 工 訓 練 與 能 力 發 展 ( 原 作 者 :Noe, R. A.) 台 北 : 五 南 關 中 (2009a) 繼 往 開 來, 贏 得 信 賴 - 考 試 院 與 文 官 制 度 的 興 革 台 北 : 考 試 院 關 中 (2009b) 政 府 人 才 培 育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2011 年 8 月 31 日, 取 自 Data/ pdf Drucker,P.F.(1974).Management: Tasks, Responsibilities, Practices. London: Heinemann. Goldstein, I. L., and Ford, J. K. (2002). Training in organizations: Needs assessment, 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 Belmont, CA: Wadsworth. IMD (2011). IMD announces the 2011 World Competitiveness Rankings and the results of the "Government Efficiency Gap". Retrieved August 31, 2011, from research/publications Kirkpatrick, D. L. (1994). Evaluating training programs: The four levels. San Francisco: Berrett-Koehler. Moskowitz, M. (2008). A practical guide to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Assess, design, deliver, and evaluate. San Francisco: John Wiley and Sons. Mosley, D.C., Pietri, P.H.& Megginson, L.C.(1996). Management: Leadership in Action(5th ed.). HarperCollins. Thurow,L.C.(1999).Building Wealth: The New Rules for Individuals, Companies and Nations. HarperCollins e-books. 23

26 月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出版 第130期 理論與實務 公務倫理教得出來嗎 哲學 循證與教學的反思 陳敦源 我雖然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學員上倫理課是有效的) 但是我認為下面的 說法是合宜的 上過倫理課的學員 的確對倫理問題會更關注 對道德原則背 後的理由會更加理解 當然就更準備好在實際情況中應用這些原則 但是 這 些學員的行為會更符合倫理嗎 我們可能永遠不知道答案 可是我可以確定 這樣的實驗(讓學員上倫理課)是值得去嘗試的 因為它所指向的目標對我們所 處社會生活的品質 具有無可取代的重要性 前美國哈佛大學校長Dr. Derek Bok ( ) 壹 前言 公務倫理教育的再 思 只要拿出任何一本中文或英文的 1 公共行政教科書 公務倫理 (Public Administrative Ethics 蕭武桐 2001) 絕對是其中不可少的一個章節 但是 我們起碼有下面 3 個理由 認為這樣的 1 原文如下 Although the point is still unproved, it does seem plausible to suppose that the students in these courses will become more alert in perceiving ethical issues, more aware of the reasons underlying moral principles, and more equipped to reason carefully in applying these principles to concrete cases. Will they behave more ethically? We may never know. But surely the experiment is worth trying, for the goal has never been more important to the quality of the society in which we live. 24

27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重 視 事 實 上 是 口 惠 而 不 實 的 其 一 臺 灣 民 主 化 之 後, 我 國 公 務 體 系 遲 遲 未 將 民 主 這 個 新 的 政 權 價 值 (regime value;rohr, 1998) 背 後 深 邃 的 倫 理 基 礎, 有 系 統 地 消 化 吸 納, 導 致 公 務 倫 理 教 育 在 臺 灣 仍 然 被 行 政 獨 大 傳 統 下 為 官 之 道 等 政 治 倫 常 觀 念 所 架 空, 發 展 遇 到 瓶 頸 ( 陳 敦 源 蔡 秀 涓,2008); 其 二 1980 年 以 降, 公 務 倫 理 的 教 育 經 過 新 公 共 管 理 (New Public Management) 浪 潮 的 洗 禮, 公 共 組 織 的 目 標 被 市 場 下 的 效 率 與 效 能 價 值 所 淹 沒, 不 論 從 課 程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學 術 社 群 的 重 視 程 度 來 看, 公 務 倫 理 教 育 已 不 具 在 公 共 行 政 領 域 中 的 核 心 地 位 (Adams and Balfour, 2010:200;Lisa and Adams, 2000) 2 ; 其 三 公 務 倫 理 在 教 室 中 教 得 再 口 沫 橫 飛, 還 是 必 須 面 對 個 人 現 實 利 益 的 考 驗, 常 聽 人 說 企 業 不 賺 錢 如 何 實 踐 社 會 責 任 沒 有 權 力 怎 能 奢 談 改 革 等 論 述, 意 涵 倫 理 實 踐 面 對 現 實 利 害 時 的 次 等 價 值, 難 怪 有 公 共 行 政 學 者 以 你 付 得 起 誠 實 嗎? (Can You Afford Honesty?) 為 標 題, 來 討 務 倫 理 實 踐 的 議 題 (de Vries, 2002), 畢 竟, 倫 理 行 為 常 常 會 要 付 出 個 人 代 價 的 更 重 要 的, 傳 統 教 育 以 筆 試 為 主 的 評 量 方 法, 在 倫 理 教 育 上 往 往 造 成 學 員 知 道 什 麼 是 對 的 標 準 答 案, 但 卻 無 力 在 現 實 環 境 中 落 實 的 表 裡 不 一 (hypocrisy) 問 題 有 一 個 發 生 在 自 己 身 上 的 例 子 是 這 樣 的 : 大 女 兒 小 學 的 時 候, 有 一 次 生 活 筆 試 考 了 100 分 回 家, 小 手 拿 著 考 卷 向 我 邀 功, 我 不 經 意 看 見 考 卷 裡 面 有 這 樣 一 題 : 當 媽 媽 叫 你 幫 忙 的 時 候, 您 會 :(A) 立 刻 放 下 手 中 的 事 回 應 媽 媽 (B) 順 便 問 媽 媽 多 要 零 用 錢 (C) 假 裝 沒 有 聽 到, 我 興 起 詰 問 大 女 兒 的 心, 就 問 她 : 從 妳 平 常 生 活 經 驗 來 回 答 這 一 題, 正 確 答 案 應 該 是 什 麼? 她 一 臉 狐 疑 地 回 答 我 : 正 確 答 案 當 然 是 A, 我 考 了 100 分 呀! 我 前 後 總 共 問 了 她 3 次, 她 最 有 興 趣 的 仍 然 是 告 訴 我 她 考 了 100 分, 以 及 標 準 答 案 是 A, 最 後, 我 告 訴 她, 這 題 應 該 由 妳 媽 媽 來 答, 媽 媽 一 定 是 填 (C), 因 為 平 常 媽 媽 叫 妳 的 時 候, 妳 都 假 裝 沒 有 聽 見! 早 在 1976 年, 當 時 在 任 第 2 年 的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校 長 Dr. Derek Bok, 曾 以 倫 理 可 以 教 嗎? (Can Ethics be Taught?) 為 題, 發 表 一 篇 頗 具 影 響 力 的 專 論, 對 當 代 高 等 教 育 推 行 倫 理 教 育 有 重 要 的 啟 發 作 用, 本 文 一 開 始 所 引 用 的 話, 顯 示 Dr. Bok 是 以 樂 觀 主 義 的 心 情, 及 社 會 改 革 的 熱 忱, 推 動 大 學 的 倫 理 教 育 ; 但 是, 面 對 臺 灣 公 務 倫 理 教 育 落 實 公 務 倫 理 的 需 要, 我 們 除 了 樂 觀 與 2 根 據 學 者 Raadschelders and Lee (2011) 針 對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從 2000 到 2009 年 的 文 章 進 行 統 計, 發 現 在 904 篇 文 章 中, 最 多 的 是 管 理 (152 篇, 16.8%) 再 就 是 政 策 (113 篇, 12.5%), 如 果 將 倫 理 (33 篇, 3.6%) 與 課 責 (11 篇, 1.2%) 都 加 總 在 一 起, 也 才 佔 4.8% 而 已 25

28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熱 忱 外, 還 需 要 足 夠 的 反 思 作 為 支 持, 從 公 部 門 倫 理 教 育 的 角 度, 去 回 答 Dr. Bok 所 提 出 這 個 重 要 的 問 題 3 接 下 來, 本 文 將 分 為 哲 學 循 證 與 教 學 的 3 個 方 面, 進 行 一 個 充 分 且 完 整 的 反 思 貳 落 實 公 務 倫 理 教 育 : 哲 學 反 思 公 共 行 政 哲 學 承 襲 自 政 治 哲 學 的 傳 統, 而 西 方 政 治 哲 學 最 核 心 的 理 論 是 功 利 主 義 (utilitarianism), 一 方 面, 它 是 一 種 人 本 主 義, 意 圖 與 神 學 進 行 切 割, 不 再 以 神 諭 作 為 人 類 價 值 判 斷 (value judgment) 唯 一 的 基 礎 ; 另 一 方 面, 它 也 是 一 種 實 用 的 結 果 論 (consequentialism), 從 人 類 行 為 的 後 果 來 看 該 行 為 是 否 是 利 於 個 人 的 選 擇 ; 即 便 是 從 政 治 哲 學 理 論 思 考 倫 理 問 題, 通 常 也 都 是 以 功 利 主 義 為 出 發 點 的 (Kymlicka, 2002:11) 因 此, 倫 理 可 以 教 嗎? 的 問 題, 如 果 從 功 利 主 義 的 角 度 來 觀 察, 就 是 討 論 一 位 理 性 自 利 的 人, 要 如 何 被 教 育 成 願 意 選 擇 較 不 利 於 自 己 目 標 達 成 的 行 動 方 案? 比 方 說, 二 次 大 戰 期 間, 納 粹 德 國 已 經 宣 布, 為 猶 太 人 提 供 庇 護 的 德 國 人 將 會 被 當 作 猶 太 人 對 待, 為 何 還 有 德 國 人 願 意 作 這 可 能 送 命 的 事? 通 常 在 政 治 哲 學 上 會 有 兩 種 回 應, 一 是 認 為 功 利 主 義 下 的 理 性 選 擇 (rational choice) 理 論 對 於 利 他 行 為 (altruism) 在 內 的 倫 理 行 為 是 不 具 有 解 釋 力 的 ; 另 一 理 論 卻 認 為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對 於 德 性 個 體 (moral agency) 的 存 在 提 供 重 要 的 解 釋 4, 只 不 過 需 要 進 行 理 論 融 合 的 工 作 先 來 看 第 一 種 回 應 學 者 Monroe and others (1990) 藉 由 訪 問 13 位 在 二 戰 期 間 偷 偷 保 護 猶 太 人 的 當 事 人, 意 圖 了 解 他 們 對 於 利 他 行 為 的 自 我 認 知 是 否 符 合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的 解 釋 5 他 們 發 現 沒 有 一 項 關 於 理 性 選 擇 的 論 述, 是 可 以 對 照 應 用 到 這 些 人 的 自 我 認 知 中 6, 這 顯 示 功 利 主 義 下 的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還 有 無 法 應 用 的 人 類 行 為 領 域 ;3 位 作 者 認 為, 人 類 面 對 充 滿 倫 理 意 涵 的 選 擇 情 境, 主 要 會 有 3 點 不 同 於 理 性 選 擇 理 論 的 理 論 解 釋 首 先, 當 這 些 人 面 對 這 情 境 時, 她 們 心 中 所 想 的 不 是 選 項 (option) 的 問 題, 而 是 自 己 可 以 如 何 藉 由 這 樣 的 選 擇 情 境, 自 我 認 定 3 當 然, 公 務 倫 理 是 否 是 可 能 的? 的 問 題, 可 能 比 倫 理 可 以 教 嗎? 更 為 根 本 美 國 學 者 Dennis F. Thompson (1985) 一 篇 名 為 行 政 倫 理 的 可 能 性 (The Possi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Ethics) 時 就 曾 說, 如 果 行 政 倫 理 代 表 個 人 在 組 織 內, 能 夠 進 行 道 德 判 斷, 也 可 以 成 為 道 德 判 斷 的 目 標, 行 政 倫 理 的 討 論 才 有 意 義, 因 此, 第 一, 如 果 公 務 人 員 必 須 完 全 依 循 上 級 的 指 令 而 行 不 同 意 就 辭 職 的 中 立 倫 理, 那 行 政 倫 理 就 沒 有 什 麼 好 談 的 ; 第 二, 如 果 公 務 人 員 不 用 為 組 織 系 統 性 的 錯 誤 負 擔 任 何 道 德 責 任 的 話, 行 政 倫 理 也 不 用 討 論 了 由 於 篇 幅 有 限, 這 個 更 根 本 的 問 題 可 以 另 行 撰 寫 專 文 討 論 之 4 簡 單 來 說, 德 性 個 體 意 指 個 人 或 團 體 有 能 力 作 出 與 倫 理 議 題 相 關 的 決 策, 並 且 能 夠 讓 自 己 的 行 為 符 合 外 在 倫 理 規 範 的 要 求 5 該 研 究 的 方 法 只 針 對 作 出 保 護 猶 太 人 的 人 訪 談, 沒 有 對 照 那 些 有 機 會 保 護 猶 太 人 卻 沒 有 作 的 人, 進 行 同 步 訪 談 因 此, 作 者 可 以 從 觀 察 到 的 結 果 中 去 推 論 某 些 因 素 對 這 些 人 行 為 的 影 響, 只 是 必 要 條 件 的 證 明, 但 是 該 研 究 無 法 從 缺 乏 這 些 因 素 的 角 度, 證 明 這 些 因 素 的 充 分 條 件 是 存 在, 因 此, 在 充 分 條 件 缺 乏 的 前 提 下, 基 本 上 無 法 作 出 充 分 且 必 要 的 一 般 化 論 述 6 認 為 利 他 主 義 與 理 性 自 利 可 以 相 容 的 文 獻 請 參 Mansbridge (1990) 26

2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self-affirmations) 或 是 表 達 自 己 是 怎 麼 樣 的 一 個 人 ; 再 者, 這 種 行 為 與 個 人 從 小 到 大, 社 會 化 過 程 中 的 自 我 認 同 (self-identity)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7, 這 些 自 我 認 同 與 某 種 倫 理 標 準 同 步 存 在, 並 且 指 導 一 個 人 如 何 看 待 自 己 在 選 擇 情 境 下, 簡 化 選 擇 範 圍, 並 藉 此 機 會 再 現 自 己 的 本 象 8 ; 最 後, 作 者 們 認 為 這 些 行 為 的 背 後, 存 在 一 般 人 情 事 理 (common humanity) 的 社 會 潛 規 範, 它 是 比 同 理 心 與 社 會 責 任 感 更 為 基 礎 的 社 會 建 構, 影 響 著 人 們 在 關 鍵 時 刻 的 行 為 當 然, 這 些 解 釋 基 本 上 認 為 倫 理 行 為 在 早 期 社 會 化 過 程 中 就 已 決 定, 並 且 在 個 人 往 後 面 對 選 擇 情 境 時, 以 對 應 的 行 為 再 現, 這 是 一 種 對 人 類 性 情 類 別 (kind) 的 理 論, 它 否 認 人 際 倫 理 行 為 差 異 是 一 種 程 度 (degree) 的 問 題 ; 因 此, 好 人 就 是 好 人, 壞 人 就 是 壞 人 的 倫 理 類 別 論 9, 對 Dr. Bok 以 教 育 改 變 或 陶 養 人 類 倫 理 性 情 的 意 念, 產 生 無 效 或 是 弱 化 的 結 果 第 2 種 回 應 可 以 從 學 者 David Schmidtz (1995) 的 專 書 理 性 選 擇 與 倫 理 個 體 (Rational Choice and Moral Agency) 來 窺 知 Schmidtz 認 為, 理 性 選 擇 與 倫 理 個 體 是 可 以 同 時 存 在 的, 主 要 關 鍵 在 於 作 者 所 使 用 3 個 概 念 首 先,Schmidtz 應 用 並 擴 大 原 始 的 工 具 理 性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概 念, 認 為 人 們 只 要 對 自 己 生 活 反 思, 就 可 以 知 道 納 入 包 括 倫 理 行 為 在 內 的 動 機, 對 自 己 是 有 益 的, 這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廣 義 的 理 性 解 釋 (thick rationality; Yee, 1997a) 10, 將 理 性 看 作 一 個 可 以 隨 行 為 人 己 意 設 立 的 方 程 式, 但 是 Schmidtz 也 承 認, 不 是 每 一 個 人 都 會 這 樣 反 思, 也 不 是 每 一 個 人 反 思 之 後, 都 能 將 倫 理 納 入 自 己 的 工 具 理 性 方 程 式 中 ; 再 者,Schmidtz 應 用 關 注 自 我 vs. 他 人 的 二 分 法 來 說 明, 人 類 生 存 並 不 能 滿 意 於 單 純 關 注 自 我 的 生 活, 必 須 從 自 我 走 出 去 尋 找 他 人 關 注 所 帶 來 的 生 活 意 義, 這 種 說 法 類 似 Herbert Simon 所 提 出 的 滿 意 決 策 (satisfying decision making) 的 概 念, 由 於 純 粹 理 性 自 利 是 有 限 的 (bounded), 人 們 需 要 從 關 注 他 人 的 動 機 中 獲 得 滿 足, 因 此 利 他 也 可 能 是 理 性 的 一 部 分 11 ; 最 後,Schmidtz 在 傳 統 3 類 行 為 目 的 之 外 7 請 參 考 Lawrence Kohlberg (1981) 的 論 著, 討 論 人 從 小 到 大 倫 理 意 識 發 展 的 6 個 階 段, 包 括 : 懲 罰 與 順 服 工 具 性 的 相 對 主 義 (instrumental relativist) 好 孩 子 社 會 維 繫 ( 法 律 與 秩 序 ) 社 會 契 約 及 共 通 性 倫 理 原 則 等 8 Kristen R. Monroe (2001) 後 來 繼 續 發 展 出 他 所 謂 認 同 型 倫 理 (morality by identity) 的 相 關 理 論 他 認 為 人 的 自 我 認 同 以 及 對 他 人 群 體 的 類 型 化 (categorization), 會 影 響 我 們 對 他 人 道 德 行 為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當 然, 這 樣 的 研 究 也 表 示 我 該 如 何 作? 與 我 是 什 麼 樣 的 人? 兩 個 問 題 應 該 是 同 一 個 問 題, 沒 有 德 行 (virtue) 的 人 在 公 務 倫 理 上 也 是 沒 有 能 力 (competence) 的 人, 請 參 Macaulay and Lawton (2006) 的 相 關 討 論 9 宗 教 學 者 Colin Grant (2002) 就 稱 生 活 在 社 會 上 的 弊 端 揭 發 人 (whistle blowers) 是 一 種 世 俗 文 化 中 的 聖 人 (Saint of Secular Culture), 該 文 最 後 說 : 那 些 回 應 更 高 呼 召 而 揭 發 弊 端 的 聖 人, 依 然 活 在 我 們 當 中 ( such saints, who respond to a higher calling, still live among us), 這 顯 然 是 一 種 倫 理 類 別 論, 相 信 社 會 上 還 存 在 回 應 上 天 召 喚 的 聖 人 10 當 然, 這 樣 把 任 何 動 機 都 可 稱 為 理 性 的 擴 大 解 釋, 會 帶 來 什 麼 都 可 以 解 釋, 因 此 就 什 麼 都 不 能 解 釋 (explain everything means explain nothing) 的 理 論 困 境,Yee 將 之 當 作 理 性 中 加 入 詮 釋 的 成 分 而 已, 但 是 其 他 學 者 並 不 同 意, 請 參 Giafstein (1997) 的 評 論, 以 及 Yee (1997b) 的 回 應 11 當 然, 也 有 學 者 認 為, 滿 意 決 策 仍 然 沒 有 給 行 為 人 足 夠 加 入 個 人 價 值 的 自 由, 它 仍 然 受 限 於 最 適 決 策 (optimality) 的 枷 鎖, 請 參 Byron (1998) 27

30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 包 括 工 具 結 構 及 終 極 ), 創 造 了 第 4 類 因 對 話 而 醒 悟 (maieutic) 的 行 為 目 的, 這 概 念 與 當 代 審 議 式 民 主 所 言, 因 為 對 談 理 性 所 產 生 偏 好 的 再 結 構 (preference structuration; McLean and others, 2000) 概 念 相 類 似, 也 具 備 一 種 人 類 內 在 反 省 (internal reflection; Goodin and Niemeyer, 2003) 的 精 神, 讓 人 從 自 我 中 心 的 存 在, 進 入 Aristotle 所 謂 的 政 治 ( 公 共 ) 人 (political man) 地 步, 在 公 共 活 動 中 展 現 其 德 行, 這 也 是 近 30 年 公 務 倫 理 討 論 公 民 意 識 (citizenship;cooper, 1984) 的 哲 學 源 頭 統 整 而 言, 從 Schmidtz 的 融 和 理 論 中, 第 4 類 行 為 目 的 因 對 話 而 醒 悟, 給 Dr. Bok 所 寄 望 的 倫 理 教 育 改 變 人 的 可 能 帶 來 希 望, 但 是, 這 樣 的 改 變 是 否 可 以 留 在 傳 統 功 利 主 義 的 範 疇, 還 是 要 開 發 純 粹 道 德 性 的 自 我 認 同 領 域, 是 可 以 討 論 的 ; 當 然, 哲 學 的 反 思, 雖 能 帶 給 研 究 者 對 於 倫 理 可 以 教 嗎? 的 問 題 本 質 性 的 反 思, 但 是, 我 們 仍 然 需 要 藉 由 經 驗 世 界 的 實 證 研 究, 從 行 為 主 義 的 循 證 (evidence-based; 陳 敦 源 呂 佳 瑩,2009) 角 度 來 回 答 本 文 的 關 鍵 問 題 參 落 實 公 務 倫 理 教 育 : 循 證 反 思 本 文 所 關 注 倫 理 可 以 教 嗎? 的 問 題, 如 果 從 經 驗 研 究 的 循 證 角 度 來 反 思, 不 論 是 應 用 客 觀 資 料 的 研 究, 或 是 主 觀 或 是 質 化 資 料 的 分 析, 都 可 帶 給 我 們 經 驗 性 的 反 思 ; 然 而, 這 部 分 要 討 論 的 問 題, 不 是 應 不 應 該 而 是 是 否 發 生 的 問 題, 主 要 以 倫 理 教 育 是 否 對 學 員 產 生 影 響? 及 這 影 響 的 解 釋 因 素 為 何? 等 研 究 問 題 為 主, 接 下 來, 本 文 將 回 顧 並 討 論 4 份 研 究, 來 進 行 反 思 首 先, 從 客 觀 資 料 的 角 度, 讓 我 們 來 檢 視 兩 份 研 究, 剛 好 一 份 是 私 部 門, 另 一 份 是 公 部 門 12 在 商 學 院 倫 理 方 面, 學 者 Bolldgood and others (2008) 等 人 針 對 230 位 商 學 院 大 學 部 高 年 級 學 員 進 行 了 一 項 準 實 驗 研 究, 該 研 究 主 要 的 依 變 數 是 誠 實, 測 量 方 法 是 觀 察 學 員 是 否 會 為 了 增 加 金 錢 報 償 而 謊 報 自 己 的 績 效, 而 該 研 究 主 要 自 變 數 是 學 員 的 宗 教 性 是 否 上 過 倫 理 課 程 及 學 員 智 商 等, 其 研 究 結 果 有 3 個 重 點, 首 先, 常 上 教 堂 比 那 些 不 常 去 的 學 員 誠 實 ; 再 者, 上 過 倫 理 課 程 的 並 沒 有 比 沒 有 上 過 倫 理 課 程 的 學 員 誠 實, 但 是 這 因 果 關 係 受 到 宗 教 性 的 中 介, 常 上 教 堂 者 中, 不 論 有 沒 有 上 過 倫 理 課, 都 是 較 為 誠 實 的, 但 是 較 少 去 教 堂 的 人, 如 果 去 上 過 倫 理 課, 在 統 計 上 是 較 為 誠 實 12 撰 文 尋 找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私 部 門 在 企 業 倫 理 的 理 論 建 構 與 研 究 設 計 上, 是 比 公 部 門 要 進 步 許 多, 與 本 文 問 題 相 同 的 私 部 門 研 究 之 理 論 建 構, 請 參 Park (1998); 另 外, 關 於 公 私 部 門 在 倫 理 內 涵 與 教 學 上 的 差 異 問 題, 相 關 文 獻 請 參 Goss (1996) 28

31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 最 後, 聰 明 的 學 員 不 論 是 上 過 倫 理 課 或 是 常 上 教 堂, 都 可 以 讓 他 們 比 較 誠 實 ; 同 樣 的 一 個 調 查 資 料, 前 述 的 作 者 群 在 另 外 一 篇 論 文 中 (Bolldgood and others, 2010) 應 用 受 訪 學 員 對 於 幾 種 欺 騙 行 為 的 接 受 程 度 作 為 依 變 數, 討 論 倫 理 教 育 的 影 響, 該 研 究 中 也 將 1970 年 代 兩 位 學 者 所 發 展 出 馬 基 維 利 主 義 (Machiavellianism) 的 20 題 測 量 指 標 當 作 主 要 自 變 數 (Christie and Geis, 1970) 13 ; 他 們 發 現, 單 純 上 過 倫 理 課 並 不 會 改 變 學 員 對 於 欺 騙 的 接 受 程 度, 不 過, 研 究 者 們 也 有 下 面 3 個 發 現 : 其 一, 馬 基 維 利 主 義 的 分 數 越 高, 對 於 兩 種 欺 騙 的 認 可 度 也 越 高 ; 其 二, 馬 基 維 利 主 義 得 分 低 的 學 員, 上 過 倫 理 課 程 後, 會 對 欺 騙 行 為 更 不 能 接 受, 其 三, 成 績 比 較 好 的 同 學 接 受 過 倫 理 課 程 之 後, 對 於 兩 種 欺 騙 行 為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都 有 下 降 趨 勢 再 者, 在 公 部 門 的 倫 理 教 育 方 面, 公 共 行 政 學 者 Donald Menzel (1997) 想 了 解 公 務 倫 理 教 育 是 否 造 成 了 改 變?(Are We Making a Difference?) 藉 由 1995 年 所 完 成 公 共 行 政 相 關 系 所 問 卷 調 查, 詢 問 有 提 供 倫 理 課 程 的 系 所 關 於 該 課 程 的 內 容 及 有 效 程 度, 另 外, 作 者 又 在 1996 年 針 對 畢 業 生 進 行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大 部 分 系 所 提 供 倫 理 課 程 (74%), 這 些 學 校 也 將 該 課 程 當 作 學 員 畢 業 所 必 須 修 習, 這 些 課 程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強 化 學 員 倫 理 意 識, 而 關 於 學 員 問 卷 的 結 果, 作 者 發 現 學 員 主 觀 上 同 意 倫 理 課 程 對 自 己 有 正 面 影 響, 但 是 整 體 來 看, 學 員 受 到 影 響 的 差 異, 包 括 家 庭 背 景 是 否 上 教 堂 及 上 課 參 與 的 形 式, 更 重 要 的, 學 員 認 為, 不 論 是 系 所 還 是 教 室 的 倫 理 氛 圍, 對 課 程 效 果 也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比 方 說, 就 有 高 達 72%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授 課 者 本 身 必 須 是 一 位 倫 理 的 模 範 (moral exemplars) 接 著, 如 果 從 主 觀 與 質 化 的 角 度 來 評 估,Kennedy and Malatesta (2010) 針 對 一 個 公 共 行 政 碩 士 學 程 修 習 公 務 倫 理 課 程 的 28 位 學 員 所 作 的 紀 錄 與 分 析 從 課 程 內 容 課 堂 經 營 作 業 操 作, 到 最 後 學 員 評 量 都 進 行 詳 細 的 記 錄, 他 們 發 現, 課 程 中 的 課 堂 作 業 是 很 重 要 的 教 學 工 具, 其 中 又 以 作 業 的 分 析 性 以 及 觀 念 組 織 對 學 員 學 習 公 務 倫 理 最 有 幫 助, 而 這 些 幫 助 大 約 分 為 4 項 : 其 一, 因 為 上 課 的 作 業, 學 員 學 會 學 習 指 認 實 際 工 作 環 境 下, 公 共 政 策 決 策 中 倫 理 的 範 圍 與 問 題, 其 中 也 包 含 對 領 導 者 所 面 對 變 動 外 在 環 境 的 角 色 認 知 ; 其 二, 學 員 從 作 業 中 學 習 到 如 何 逐 步 處 理 倫 理 困 境 (ethical dilemmas); 其 三, 經 過 作 業 當 中 的 分 析 訓 練, 學 員 可 以 從 治 理 的 角 度 發 覺 制 度 因 素 對 倫 理 的 影 響, 進 而 思 考 結 構 改 變 的 策 略 ; 其 四, 學 員 13 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題 項 是 問 受 訪 者 : 有 時 候 需 要 一 點 不 誠 實 才 可 以 得 到 自 己 想 要 的 或 是 最 好 的 說 話 方 式 是 說 對 方 想 聽 的 話, 詢 問 受 訪 者 同 意 的 程 度 (Bolldgood 等 人,2010:28) 29

32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出 版 第 130 期 經 過 倫 理 課 程, 往 往 能 理 解 自 己 內 心 存 在 許 多 偏 見, 也 能 夠 學 習 要 如 何 讓 這 些 偏 見, 在 未 來 工 作 場 域 上 不 致 於 影 響 公 共 政 策 的 決 策 最 後, 如 果 從 教 科 書 的 內 容 質 化 分 析 來 思 考, 學 者 Bowman and others 2001 年 等 人 發 表 的 一 篇 論 文, 藉 由 內 容 分 析 的 方 法, 分 析 並 討 論 年 間 12 本 美 國 公 共 行 政 教 科 書 中 的 倫 理 章 節 內 容, 教 科 書 是 公 務 倫 理 教 學 的 第 一 線, 從 中 我 們 可 以 有 下 面 4 點 的 發 現 : 其 一, 倫 理 教 材 在 所 有 的 教 科 書 內 的 頁 數 百 分 比 平 均 是 7.2%, 最 低 的 只 有 3.6%, 最 高 的 只 有 11.4%; 其 二, 教 科 書 最 常 提 醒 讀 者 違 反 倫 理 的 價 值 是 利 益 衝 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再 者 就 是 決 策 過 程 不 透 明 的 問 題 ; 其 三, 教 科 書 中 提 及 的 倫 理 問 題 包 括 福 利 影 響 個 人 廉 正 民 眾 權 益 及 實 務 程 度 等, 其 中 最 常 被 提 及 的 倫 理 問 題 是 在 民 眾 權 益 的 領 域, 問 題 是 我 的 行 為 是 否 影 響 或 是 剝 奪 他 人 的 權 益, 而 那 些 權 益 是 必 須 要 被 尊 重 的? 其 四, 教 科 書 中 所 建 議 的 倫 理 管 理 策 略 總 共 有 規 範 策 略 領 導 策 略 及 員 工 策 略, 其 中 被 應 用 最 廣 的 就 是 建 立 機 關 單 位 的 倫 理 標 準 ( 規 範 策 略 ), 其 次 是 員 工 策 略 下 弊 端 揭 發 人 保 護 總 括 而 言, 從 以 上 這 些 循 證 資 料 來 看,Dr. Bok 所 寄 望 的 倫 理 教 育 效 果, 不 論 從 主 觀 或 是 客 觀 循 證 研 究 上 來 看, 改 變 的 確 有 出 現 在 受 過 訓 練 的 學 員 或 是 公 務 人 員 身 上 14, 但 是, 這 些 訓 練 效 果 都 是 有 前 提 條 件 的, 包 括 智 能 信 仰 及 上 課 形 式 與 內 容 的 影 響, 也 就 是 說, 倫 理 課 程 的 效 果 因 人 而 異, 在 某 些 條 件 滿 足 的 前 提 下, 倫 理 教 育 是 有 顯 著 的 引 導 與 提 醒 的 功 能 接 下 來, 本 文 將 從 上 課 的 內 容 與 形 式 面, 繼 續 來 反 思 倫 理 可 以 教 嗎? 的 問 題 肆 落 實 公 務 倫 理 教 育 : 教 學 反 思 美 國 學 者 Dennis F. Thompson (1992) 認 為, 政 府 部 門 當 中 推 動 公 務 倫 理 工 作 15, 不 只 是 監 控 單 位 內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與 流 程 是 否 滿 足 倫 理 標 準, 更 重 要 的, 倫 理 管 理 者 們 (ethic managers) 必 須 要 負 起 教 育 員 工 的 責 任 (educational responsibility), 也 就 是 說, 倫 理 管 理 的 內 涵,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教 育 為 本 的 公 務 倫 理 推 廣 工 作, 該 工 作 有 兩 個 教 學 的 面 向 應 該 有 所 反 思 : 教 學 內 容 與 方 法 就 內 容 方 面 來 說, 臺 灣 由 於 民 主 化 才 20 年 時 間,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民 主 這 個 公 務 倫 理 最 核 心 的 政 權 倫 理 價 值 16, 認 識 是 較 為 不 足 的 17, 這 是 從 宏 觀 的 大 14 當 然, 目 前 的 資 料 最 好 的 只 是 從 準 實 驗 設 計 出 來 的 結 果, 更 好 的 作 法 是 觀 察 受 過 倫 理 訓 練 者 是 否 從 過 去 不 會 作 改 變 成 為 願 意 執 行 倫 理 行 動, 但 是 目 前 還 沒 有 看 見 這 樣 的 研 究 15 在 臺 灣, 主 管 公 部 門 倫 理 工 作 的 是 政 風 單 位, 由 法 務 部 一 條 鞭 管 理 16 提 出 監 控 民 主 (overhead democracy) 理 論 的 Emmette S. Redford(1969) 就 認 為, 民 主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道 德 系 統 17 有 一 個 現 象 可 以 看 出 這 問 題, 作 者 去 上 公 務 體 系 的 訓 練 課 程 時, 如 果 詢 問 大 家 關 於 臺 灣 公 務 人 員 的 核 心 價 值 ( 廉 正 忠 誠 效 率 專 業 關 懷 ), 大 多 數 的 人 都 無 法 完 整 說 出, 但 是, 幾 乎 所 有 人 都 會 記 得 以 前 的 核 心 價 值 ( 領 袖 主 義 國 家 責 任 榮 譽 ) 3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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