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 答 機 構 :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MI 營 運 所 在 之 司 法 管 轄 區 :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FMI 之 管 理 監 理 或 監 管 機 關 : 中 央 銀 行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揭 露 日 期 :105 年 6 月 30 日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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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 金 公 司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遵 循 PFMI 之 揭 露 報 告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填 答 機 構 :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FMI 營 運 所 在 之 司 法 管 轄 區 :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FMI 之 管 理 監 理 或 監 管 機 關 : 中 央 銀 行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揭 露 日 期 :105 年 6 月 30 日 此 揭 露 內 容 亦 可 於 取 得 進 一 步 資 訊, 請 聯 絡 :RM@mail.fisc.com.tw I. 重 點 摘 要 本 報 告 係 遵 奉 中 央 銀 行 指 示, 依 據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支 付 暨 清 算 系 統 委 員 會 與 國 際 證 券 管 理 組 織 (CPSS-IOSCO) 發 佈 之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準 則 (PFMI) 及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準 則 之 揭 露 架 構 及 評 估 方 法 所 列 示 二 十 四 項 準 則 中, 與 支 付 系 統 (PS) 相 關 之 十 八 項 適 用 準 則, 辦 理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 財 金 資 訊 ( 股 ) 公 司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之 自 我 評 估 作 業, 以 落 實 遵 守 國 際 準 則, 確 保 系 統 運 作 之 安 全 與 效 率 為 提 高 支 付 效 率, 並 降 低 外 匯 交 易 產 生 的 清 算 風 險, 本 公 司 於 101 年 10 月 間 遵 奉 中 央 銀 行 指 示, 以 足 額 擔 保 及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 以 下 簡 稱 RTGS) 為 原 則, 規 劃 建 置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統 ), 並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上 線 營 運 本 系 統 採 環 球 銀 行 金 融 電 信 協 會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以 下 簡 稱 SWIFT) 之 系 統 網 路 架 構 及 訊 息 格 式, 提 供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外 幣 收 付 交 易 處 理 之 結 算 服 務, 項 目 含 : 美 元 日 圓 人 民 幣 及 歐 元 之 境 內 匯 款 跨 境 人 民 幣 匯 款 兩 岸 美 元 匯 款 款 對 款 同 步 收 付 ( 以 下 簡 稱 PvP) 款 券 同 步 交 割 ( 以 下 簡 稱 DvP) 等 服 務 功 能, 並 具 備 流 動 性 節 省 機 制 本 公 司 依 據 銀 行 法 第 47 條 之 3 授 權 訂 定 之 銀 行 間 資 金 移 轉 帳 務 清 算 之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事 業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經 營 金 融 機 構 間 跨 行 業 務 之 帳 務 結 ( 清 ) 算, 及 辦 理 金 融 機 構 間 各 類 跨 行 第 1 頁 ; 共 23 頁

3 資 訊 傳 輸 與 交 換 業 務 銀 行 證 券 商 及 票 券 商 按 其 性 質, 分 別 依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證 券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及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請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獲 發 指 定 證 書 (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 或 許 可 函 者, 得 依 本 公 司 之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跨 行 業 務 參 加 規 約 ( 以 下 簡 稱 參 加 規 約 ) 提 出 申 請 加 入 本 系 統 另,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可 依 循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經 遴 選 成 為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專 營 期 為 五 年 參 加 單 位 尚 應 遵 循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跨 行 業 務 處 理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處 理 規 則 ) 及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通 匯 業 務 參 加 單 位 作 業 手 冊 ( 以 下 簡 稱 參 加 單 位 作 業 手 冊 ) 等 規 範 另, 參 加 單 位 必 須 與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簽 訂 合 約, 並 於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開 立 外 幣 清 算 專 戶 ( 以 下 簡 稱 清 算 專 戶 ), 本 公 司 亦 與 各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簽 訂 合 約, 故 清 算 銀 行 得 依 與 參 加 單 位 之 約 定 自 清 算 專 戶 轉 帳 至 供 本 系 統 結 算 使 用 之 跨 行 業 務 結 算 擔 保 專 戶 ( 以 下 簡 稱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 或 依 本 公 司 要 求, 自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轉 帳 至 清 算 專 戶 此 外,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依 據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與 本 公 司 及 參 加 單 位 約 定 支 付 指 令 經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完 成 結 算 後, 不 得 撤 銷 本 系 統 訂 有 公 平 公 開 之 參 加 標 準, 凡 銀 行 證 券 商 及 票 券 商 獲 中 央 銀 行 許 可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者, 得 依 參 加 規 約 提 出 申 請 參 加 本 系 統, 具 維 持 最 低 參 加 標 準 之 特 性 另, 證 券 商 及 票 券 商 進 行 DvP 交 易 時, 可 透 過 券 商 設 置 於 代 理 銀 行 之 帳 戶 進 行 款 項 交 割, 並 由 集 保 結 算 所 發 送 款 項 撥 付 指 令 予 本 系 統 依 據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本 公 司 所 訂 之 參 加 規 約 處 理 規 則 參 加 單 位 作 業 手 冊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概 要 設 計 規 格 書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規 格, 及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所 訂 之 辦 理 外 幣 清 算 業 務 相 關 規 範 等 文 件, 已 載 明 本 公 司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及 參 加 單 位 在 控 管 信 第 2 頁 ; 共 23 頁

4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方 面 各 自 應 負 之 責 任 本 系 統 採 用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足 額 擔 保 及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機 制 (RTGS), 付 款 方 存 放 於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之 跨 行 基 金 餘 額 不 足 時, 系 統 不 會 執 行 該 筆 付 款 指 令, 故 無 信 用 風 險 之 虞 另, 本 系 統 具 流 動 性 節 省 機 制, 故 流 動 性 風 險 相 對 較 低 本 公 司 已 建 立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並 建 立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各 類 資 訊 資 產 之 資 訊 安 全 風 險 評 鑑 作 業, 以 辨 識 本 系 統 之 弱 點 及 威 脅, 採 行 必 要 之 風 險 處 理 措 施 另, 本 公 司 亦 依 據 ISO 國 際 標 準 要 求, 建 立 業 務 持 續 運 作 管 理 系 統,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與 業 務 持 續 運 作 計 畫 等 規 範 據 以 遵 循, 以 確 保 各 種 緊 急 異 常 狀 況 發 生 時, 相 關 人 員 得 遵 循 正 確 的 作 業 程 序, 維 持 系 統 正 常 作 業 為 維 護 交 易 訊 息 安 全, 本 系 統 有 資 料 正 確 性 之 設 計, 可 辨 識 交 易 狀 態, 確 保 交 易 之 正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另 就 系 統 網 路 安 全 資 料 保 護 與 存 取 控 管 等 資 安 領 域, 建 立 完 整 之 縱 深 防 禦 機 制, 以 降 低 遭 受 網 際 網 路 攻 擊 之 風 險 II. 自 前 次 揭 露 後 之 主 要 改 變 本 次 揭 露 為 CPSS-IOSCO 於 西 元 2012 年 12 月 頒 布 資 訊 揭 露 與 自 我 評 估 方 法 後, 本 公 司 遵 循 準 則 23 規 約 重 要 作 業 程 序 及 市 場 資 料 之 揭 露 的 首 次 揭 露 III.FMI 之 整 體 背 景 FMI 及 其 所 服 務 市 場 概 述 因 應 金 融 全 球 化 之 發 展, 跨 國 貿 易 投 資 及 融 資 增 加, 跨 境 金 融 活 動 需 求 隨 之 殷 切, 加 上 市 場 上 致 力 減 少 結 算 風 險, 使 得 全 球 支 付 及 結 算 系 統 間 的 互 連 與 資 訊 傳 遞 更 為 緊 密 ; 惟 傳 統 的 外 匯 清 算 方 式 存 在 極 高 的 風 檢, 為 降 低 外 匯 交 易 產 生 的 清 算 風 險,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因 應 而 生, 以 足 額 擔 保 及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為 原 則, 透 過 SWIFT 系 統 網 路 架 構 第 3 頁 ; 共 23 頁

5 與 各 金 融 機 構 連 結, 提 供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外 幣 收 付 交 易 處 理 之 結 算 服 務 本 系 統 具 備 公 平 公 開 之 參 加 標 準 及 層 級 化 參 加 機 制, 凡 符 合 參 加 規 約 及 央 行 同 資 要 點 規 定 參 加 標 準 之 金 融 機 構 或 共 同 利 用 中 心, 均 得 加 入 本 系 統 營 運 截 至 104 年 底, 美 元 人 民 幣 日 圓 及 歐 元 之 境 內 與 跨 境 匯 款 服 務, 分 別 有 及 38 家 金 融 機 構 參 加 全 年 外 幣 業 務 交 易 量 為 萬 筆, 交 易 值 1 兆 5,304 億 美 元 FMI 組 織 概 述 財 政 部 為 促 進 金 融 業 之 資 源 共 享 資 訊 互 通, 並 提 升 金 融 體 系 全 面 自 動 化, 經 報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於 73 年 10 月 間, 先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成 立 金 融 資 訊 規 劃 設 計 小 組, 肩 負 起 金 融 機 構 間 跨 行 網 路 的 規 劃 設 計 及 建 置 重 責 ; 嗣 於 77 年 8 月 間 任 務 編 組 結 束 後, 續 設 置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金 資 中 心 ) 作 業 基 金 接 辦 營 運 ; 嗣 為 順 應 金 融 市 場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的 發 展 情 勢, 財 政 部 於 87 年 11 月 間, 報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將 金 資 中 心 改 制 為 公 司 組 織, 即 由 財 政 部 及 公 民 營 金 融 機 構 共 同 出 資 籌 設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概 括 承 受 金 資 中 心 所 有 業 務, 擔 負 跨 行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的 規 劃 建 置 與 營 運, 提 供 跨 行 交 易 轉 接, 以 及 結 ( 清 ) 算 服 務 迄 今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通 過 章 程, 董 事 會 通 過 組 織 規 程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經 費 動 支 核 定 權 限 表 委 任 經 理 人 管 理 準 則 等 管 理 規 章, 明 確 訂 定 組 織 系 統 部 門 職 掌 與 授 權, 並 透 過 內 部 控 制 之 運 作 建 立 第 一 道 防 線 ; 另 透 過 風 險 法 遵 單 位, 依 董 事 會 核 議 通 過 之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與 程 序 風 險 管 理 準 則 及 法 令 遵 循 準 則 據 以 執 行 相 關 自 評 作 業, 建 立 第 二 道 防 線 ; 第 三 道 防 線 則 由 獨 立 之 稽 核 單 位, 依 據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內 部 稽 核 準 則 等 相 關 規 章 執 行 稽 核 業 務, 公 司 治 理 規 章 清 楚 明 確 法 規 架 構 第 4 頁 ; 共 23 頁

6 本 公 司 係 依 據 銀 行 間 資 金 移 轉 帳 務 清 算 之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事 業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於 102 年 2 月 27 日 獲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辦 理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在 案 ; 銀 行 業 證 券 商 及 票 券 商 按 其 性 質, 分 別 依 據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證 券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及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請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經 許 可 後, 另 依 本 公 司 之 參 加 規 約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參 加 本 系 統 ; 其 中 銀 行 業 取 得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之 資 格 後, 可 再 依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請, 經 遴 選 成 為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專 營 期 為 5 年 ; 除 參 加 規 約 外, 參 加 單 位 亦 應 遵 守 處 理 規 則 等 規 範, 業 務 許 可 之 管 理 規 範 及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清 楚 明 確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依 據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與 本 公 司 及 參 加 單 位 約 定 支 付 指 令 經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完 成 結 算 後, 不 得 撤 銷 系 統 設 計 與 營 運 本 系 統 透 過 SWIFTNet 連 結 各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及 參 加 單 位, 採 用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足 額 擔 保 之 清 算 機 制, 為 準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機 制 (RTGS) 參 加 單 位 加 入 本 系 統 時, 必 須 於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開 立 清 算 專 戶, 清 算 銀 行 可 依 與 參 加 單 位 之 約 定 自 清 算 專 戶 轉 帳 至 供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使 用 之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或 依 本 公 司 要 求, 自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轉 帳 至 清 算 專 戶, 以 執 行 跨 行 交 易 支 付 請 求 本 系 統 每 營 業 日 於 9 時 前 透 過 SWIFTNet 與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連 線, 參 加 單 位 於 營 業 時 間 內, 因 資 金 流 動 而 發 生 跨 行 基 金 不 足 或 過 剩 時, 可 透 過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進 行 清 算 專 戶 與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間 之 跨 行 基 金 調 撥 作 業 ( 增 加 或 減 少 跨 行 基 金 ); 本 系 統 接 到 參 加 單 位 增 加 或 減 少 跨 行 基 金 訊 息 時, 亦 會 同 步 調 整 該 單 位 之 跨 行 基 金 水 位 各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為 利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機 制 運 作 順 暢, 均 提 供 清 算 帳 戶 日 間 流 動 性 機 制, 並 訂 有 日 間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及 日 間 透 支 等 規 範 第 5 頁 ; 共 23 頁

7 本 系 統 採 用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足 額 擔 保 之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機 制 (RTGS), 付 款 方 存 放 於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之 基 金 餘 額 不 足 時, 系 統 不 會 執 行 該 筆 付 款 指 令, 倘 屬 DvP 交 易 立 即 拒 絕, 非 DvP 交 易 則 留 置 於 等 待 序 列 中, 俟 基 金 餘 額 補 足 後, 始 得 執 行 扣 付, 若 日 終 跨 行 基 金 餘 額, 仍 不 足 支 應 付 款 指 令 需 求, 交 易 即 予 拒 絕 本 系 統 每 營 業 日 於 17 時 辦 理 日 終 結 帳 及 回 撥 程 序, 即 依 參 加 單 位 預 設 之 跨 行 基 金 留 存 額 度, 計 算 參 加 單 位 留 存 於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之 基 金 餘 額, 超 出 部 分 則 發 送 回 撥 訊 息 予 清 算 銀 行, 令 其 自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轉 至 參 加 單 位 之 清 算 專 戶 ; 並 且, 結 計 各 參 加 單 位 應 收 或 應 付 之 淨 差 額, 通 知 清 算 銀 行 進 行 清 算 Ⅳ. 逐 項 準 則 之 揭 露 逐 項 準 則 揭 露 準 則 1: 法 規 基 礎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使 其 在 所 有 相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營 運 活 動 的 每 一 個 重 要 層 面, 均 具 有 完 備 清 楚 透 明 及 可 強 力 執 行 的 法 規 基 礎 本 公 司 係 依 據 銀 行 間 資 金 移 轉 帳 務 清 算 之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事 業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於 102 年 2 月 27 日 獲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辦 理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在 案 ; 銀 行 業 證 券 商 及 票 券 商 按 其 性 質, 分 別 依 據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證 券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及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請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經 許 可 後, 另 依 本 公 司 之 參 加 規 約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參 加 本 系 統 ; 其 中 銀 行 業 取 得 外 匯 指 定 銀 行 之 資 格 後, 可 再 依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向 中 央 銀 行 申 請, 經 遴 選 成 為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專 營 期 為 5 年 ; 業 務 許 可 之 管 理 規 範 明 確 第 6 頁 ; 共 23 頁

8 此 外, 本 公 司 依 據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銀 行 間 資 金 移 轉 帳 務 清 算 之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事 業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中 央 銀 行 同 業 資 金 電 子 化 調 撥 清 算 業 務 管 理 要 點 等 法 規, 亦 與 參 加 單 位 間 訂 有 參 加 規 約 處 理 規 則 等 規 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清 楚 明 確 另,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依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與 本 公 司 及 參 加 單 位 簽 訂 相 關 契 約, 其 中 具 體 述 明 支 付 指 令 經 本 系 統 完 成 結 算 後, 不 得 撤 銷 是 以, 本 系 統 依 參 加 單 位 傳 送 之 應 收 應 付 指 令, 並 於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即 時 予 以 貸 借 記, 所 結 算 之 結 果, 具 法 律 效 力, 不 會 發 生 無 效 撤 銷 或 延 緩 之 情 事 爰 此, 透 過 規 約 或 程 序 達 到 不 可 撤 銷 性 之 作 法, 尚 符 合 PFMI 之 要 求 準 則 2: 治 理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有 清 楚 與 透 明 的 治 理 機 制, 以 提 升 基 礎 設 施 之 安 全 及 效 率, 維 持 廣 大 金 融 體 系 之 穩 定, 並 兼 顧 相 關 公 共 利 益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目 標 鑑 於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建 設 之 重 要 性, 本 公 司 已 將 營 運 之 安 全 與 效 率 列 為 優 先 目 標, 定 期 追 蹤 與 檢 討, 並 透 過 公 開 透 明 及 邀 集 利 害 關 係 人 參 與 重 要 決 策 ( 如 系 統 設 計 規 約 訂 定 等 ) 過 程, 以 達 安 全 與 效 率 之 公 共 利 益 目 的 此 外, 為 建 立 清 楚 與 透 明 之 治 理 機 制, 落 實 法 規 要 求, 分 由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通 過 相 關 規 章, 公 司 內 部 則 依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授 權 範 圍, 由 各 管 理 階 層 分 層 負 責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建 立 公 司 完 整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並 透 過 風 險 管 理 及 法 令 遵 循 自 評 檢 作 業, 以 及 獨 立 的 稽 核 處 辦 理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等 措 施, 架 構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之 三 道 防 線, 權 責 分 工 明 確 第 7 頁 ; 共 23 頁

9 另 本 公 司 為 強 化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訂 定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以 維 護 本 公 司 資 訊 系 統 業 務 資 料 與 個 人 資 料 之 機 密 性 完 整 性 及 可 用 性, 保 障 跨 行 交 易 作 業 環 境 之 資 訊 安 全, 並 由 風 險 管 理 組 彙 總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情 形,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報 告, 適 時 檢 討 改 進, 實 為 維 持 金 融 體 系 之 穩 定 運 作, 並 達 到 兼 顧 利 害 關 係 人 與 公 共 利 益 之 目 標 準 則 3: 全 面 性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有 健 全 的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能 全 面 性 地 管 理 法 律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作 業 風 險 及 其 他 風 險 本 公 司 訂 有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與 程 序 風 險 管 理 準 則 及 風 險 管 理 細 則, 建 立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日 常 營 運 亦 訂 有 作 業 流 程 控 制 程 序, 以 辨 識 衡 量 監 控 及 管 理 所 發 生 或 承 受 的 各 種 風 險 ; 為 落 實 執 行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及 定 期 檢 視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本 公 司 設 有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綜 合 審 議 風 險 管 理 相 關 政 策 及 制 度 等 規 章 之 研 修 訂, 並 由 風 險 管 理 組 執 行 運 作 另, 設 置 直 屬 董 事 會 之 稽 核 單 位, 負 責 辦 理 內 部 查 核, 以 確 保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得 以 持 續 有 效 實 施 本 公 司 已 建 立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O 27001)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BS 10012) 業 務 持 續 運 作 管 理 系 統 (ISO 22301) 及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ISO 9001) 等 管 理 機 制, 除 定 期 委 由 第 三 方 驗 證 機 構 辦 理 審 查 作 業 外, 並 對 外 幣 結 算 業 務 辦 理 營 運 衝 擊 分 析 暨 風 險 評 鑑 作 業, 依 評 鑑 結 果 及 風 險 等 級 適 時 處 理 所 發 現 之 風 險 ; 此 外, 本 公 司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模 擬 可 能 造 成 業 務 中 斷 之 異 第 8 頁 ; 共 23 頁

10 常 情 境, 並 評 估 可 容 忍 之 中 斷 時 間, 制 定 啟 動 異 地 備 援 中 心 之 條 件, 以 維 繫 本 系 統 業 務 服 務 之 持 續 運 作 本 系 統 係 屬 具 足 額 擔 保 之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系 統, 付 款 方 之 帳 戶 基 金 餘 額 足 夠 時, 才 執 行 扣 付, 因 此 支 付 及 結 算 過 程 無 信 用 風 險 本 系 統 具 流 動 性 節 省 機 制, 故 流 動 性 風 險 相 對 較 低, 且 各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之 流 動 性 資 源 總 額, 係 依 各 參 加 單 位 提 供 之 合 格 擔 保 品 給 予 透 支 額 度 之 合 計, 而 現 行 各 清 算 銀 行 規 定 之 合 格 擔 保 品 均 具 有 安 全 及 極 低 風 險 之 特 性 此 外, 為 有 效 管 理 及 控 制 風 險, 各 幣 別 清 算 銀 行 與 參 加 單 位 簽 訂 透 支 合 約 書, 提 供 參 加 單 位 於 約 定 之 截 止 時 點 內 償 還 者, 無 需 計 付 利 息, 如 未 在 約 定 之 截 止 時 點 前 償 還 透 支, 則 得 暫 停 對 該 參 加 單 位 辦 理 透 支 ; 另 針 對 PvP 服 務, 本 系 統 於 處 理 規 則 規 範 參 加 單 位 於 每 日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 含 ) 前, 須 完 成 其 當 日 支 付 總 金 額 之 五 十 %,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 含 ) 前, 則 須 完 成 其 當 日 支 付 總 金 額 之 八 十 % 之 跨 行 結 算 作 業, 以 避 免 因 部 分 參 加 單 位 支 付 作 業 延 宕, 而 影 響 全 體 支 付 系 統 之 順 暢 運 作 再 者, 本 公 司 訂 有 參 加 規 約 處 理 規 則 參 加 單 位 作 業 手 冊 及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概 要 設 計 規 格 書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等 規 定 供 參 加 單 位 遵 循, 以 管 理 及 控 制 與 參 加 單 位 之 作 業 各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建 置 有 相 關 訊 息 系 統, 供 本 身 及 參 加 單 位 之 作 業 人 員 即 時 查 詢 帳 戶 資 金 使 用 情 形, 俾 及 時 調 整 資 金 流 量 本 系 統 亦 提 供 交 易 統 計 報 表 失 敗 統 計 表 等 資 訊 予 參 加 單 位, 俾 其 改 善 參 考, 以 維 繫 本 系 統 之 穩 定 運 作, 滿 足 社 會 大 眾 支 付 需 求 第 9 頁 ; 共 23 頁

11 準 則 4: 信 用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有 效 地 衡 量 監 視 及 管 理 其 對 參 加 者 的 信 用 曝 險, 以 及 源 自 其 支 付 結 算 及 清 算 過 程 的 信 用 曝 險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維 持 足 夠 的 財 務 資 源, 俾 有 高 度 信 心 充 分 覆 蓋 其 對 每 一 參 加 者 之 信 用 曝 險 此 外, 集 中 交 易 對 手 若 涉 及 更 複 雜 風 險 之 交 易 活 動, 或 在 多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內 具 系 統 重 要 性, 應 維 持 充 足 的 額 外 財 務 資 源, 以 因 應 各 種 可 能 的 壓 力 情 境, 上 述 情 境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在 極 端 但 可 能 的 市 場 情 況 下, 二 家 參 加 者 及 其 聯 屬 機 構 發 生 違 約, 導 致 集 中 交 易 對 手 面 臨 最 大 信 用 曝 險 總 額 之 情 形 其 他 集 中 交 易 對 手 亦 應 維 持 充 足 的 額 外 財 務 資 源, 以 因 應 各 種 可 能 的 壓 力 情 境, 上 述 情 境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在 極 端 但 可 能 的 市 場 情 況 下, 一 家 參 加 者 及 其 聯 屬 機 構 發 生 違 約, 導 致 集 中 交 易 對 手 面 臨 最 大 信 用 曝 險 總 額 之 情 形 註 : 信 用 風 險 : 係 指 交 易 對 手, 不 論 是 參 加 者 或 是 其 他 機 構, 未 能 於 到 期 時 或 未 來 任 何 時 點 履 行 全 部 的 金 融 債 務 本 系 統 係 屬 具 足 額 擔 保 之 即 時 清 算 系 統, 付 款 方 存 放 於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之 跨 行 基 金 餘 額 不 足 時, 系 統 不 會 執 行 該 筆 付 款 指 令, 倘 屬 DvP 交 易 立 即 拒 絕, 其 餘 交 易 則 留 置 於 等 待 序 列 中, 俟 跨 行 基 金 餘 額 補 足 夠 後, 始 得 執 行 扣 付, 一 經 結 算 即 不 得 撤 銷 ; 倘 日 終 跨 行 基 金 餘 額, 尚 不 足 支 應 付 款 指 令 需 求, 交 易 即 予 拒 絕 爰 此, 本 系 統 無 信 用 風 險 此 外, 依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各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辦 理 外 幣 清 算 業 務, 應 維 持 財 務 健 全 性 及 業 務 守 法 性, 妥 善 管 控 日 間 流 動 性 及 匯 率 風 險, 並 訂 定 信 用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之 管 理 規 範 第 10 頁 ; 共 23 頁

12 準 則 5: 擔 保 品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為 管 理 本 身 及 其 參 加 者 的 信 用 曝 險 所 接 受 之 擔 保 品, 應 具 備 較 低 之 信 用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及 市 場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亦 應 妥 適 訂 定 及 採 行 保 守 的 擔 保 品 折 價 率 與 集 中 度 限 制 本 系 統 係 屬 具 足 額 擔 保 之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系 統 (RTGS), 無 信 用 風 險 之 虞, 日 間 流 動 性 係 由 清 算 銀 行 提 供, 故 無 向 參 加 單 位 徵 提 擔 保 品 準 則 6: 保 證 金 不 需 評 估, 此 準 則 非 屬 PS 評 估 範 圍 準 則 7: 流 動 性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有 效 衡 量 監 視 及 管 理 其 流 動 性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對 所 有 相 關 幣 別, 均 應 維 持 充 足 的 流 動 性 資 源, 俾 在 各 種 可 能 的 壓 力 情 境 發 生 時, 有 高 度 信 心 執 行 支 付 債 務 之 當 日 清 算, 甚 或 日 間 及 多 日 清 算 上 述 情 境 應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在 極 端 但 可 能 的 市 場 情 況 下, 一 家 參 加 者 及 其 聯 屬 機 構 發 生 違 約, 導 致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面 臨 最 大 流 動 性 債 務 總 額 之 情 形 本 系 統 具 流 動 性 節 省 機 制,PvP 交 易 以 即 時 雙 邊 互 抵 及 定 時 多 邊 互 抵 之 方 式 交 互 運 用, 而 非 PvP 交 易 則 定 時 啟 動 多 邊 互 抵, 不 僅 可 減 少 參 加 單 位 發 生 流 動 性 資 源 不 足 之 情 形, 亦 可 降 低 單 一 或 複 合 性 違 約 之 衝 擊 本 公 司 連 管 人 員 隨 時 監 控 參 加 單 位 之 基 金 餘 額 水 位, 如 遇 參 加 單 位 交 易 因 基 金 餘 額 不 足, 導 致 系 統 無 法 執 行 該 筆 交 易 指 令 時, 以 電 話 通 知 參 加 單 位, 俾 參 加 單 位 適 時 處 理, 降 低 流 動 性 不 足 可 能 導 致 之 風 險 參 加 單 位 亦 可 第 11 頁 ; 共 23 頁

13 透 過 本 系 統 查 詢 跨 行 基 金 可 用 餘 額, 適 時 調 整 基 金 水 位, 以 利 管 控 自 身 流 動 性 風 險 此 外, 各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依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制 定 流 動 性 風 險 透 支 服 務 及 擔 保 品 管 理 等 相 關 規 範, 除 適 時 提 供 日 間 融 資 予 參 加 單 位 外, 並 每 日 檢 視 各 參 加 單 位 之 可 透 支 額 度, 以 有 效 衡 量 監 控 及 管 理 流 動 性 風 險 準 則 8: 清 算 最 終 性 FMI 至 少 應 在 交 割 日 日 終 提 供 清 楚 明 確 的 最 終 清 算, 並 應 於 必 要 時 或 最 好 能 提 供 日 間 或 即 時 之 最 終 清 算 依 據 處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經 本 系 統 檢 核 確 認 之 支 付 指 令, 若 參 加 單 位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之 基 金 餘 額 足 以 支 付 交 易 金 額 時, 本 系 統 立 即 進 行 相 關 帳 戶 之 結 算 作 業, 完 成 交 易 處 理 ; 若 參 加 單 位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之 基 金 餘 額 不 足, 本 系 統 則 將 此 支 付 指 令 納 入 排 序 等 候 處 理, 俟 餘 額 足 夠 扣 付 時, 再 執 行 結 算 作 業 上 開 作 業 程 序, 具 事 先 防 範 之 效 力, 不 受 參 加 單 位 倒 閉 或 破 產 事 件 影 響 日 終 則 結 計 各 金 融 機 構 之 應 收 或 應 付 淨 差 額 後, 傳 送 至 清 算 銀 行 進 行 清 算, 以 清 算 銀 行 之 清 算 時 點 為 最 終 清 算 時 點 本 系 統 採 用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機 制, 於 結 算 作 業 完 成 前, 參 加 單 位 可 發 送 取 消 交 易, 撤 銷 支 付 指 令 ; 如 已 完 成 結 算 作 業, 支 付 指 令 即 不 可 撤 銷, 已 明 確 定 義 撤 銷 支 付 指 令 之 時 點 前 揭 作 業 程 序 明 訂 於 處 理 規 則 及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概 要 設 計 規 格 書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第 12 頁 ; 共 23 頁

14 準 則 9: 款 項 清 算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於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應 以 中 央 銀 行 貨 幣 執 行 款 項 清 算 若 未 使 用 中 央 銀 行 貨 幣 清 算,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儘 量 降 低 與 嚴 格 控 管 因 使 用 商 業 銀 行 貨 幣 所 衍 生 的 信 用 與 流 動 性 風 險 本 系 統 僅 進 行 參 加 單 位 跨 行 業 務 之 結 算 作 業, 並 利 用 其 與 清 算 銀 行 ( 含 央 行 同 資 系 統 ) 之 連 結, 回 傳 結 算 資 料, 由 清 算 銀 行 進 行 金 融 機 構 間 之 款 項 清 算 經 中 央 銀 行 遴 選 之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其 財 務 健 全 性 及 業 務 守 法 性 均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且 依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訂 有 信 用 及 流 動 性 相 關 管 理 規 範, 其 專 營 期 為 自 該 業 務 開 辦 日 起 五 年, 故 中 央 銀 行 每 五 年 即 重 新 進 行 審 核 此 外,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應 隨 時 提 供 中 央 銀 行 所 需 之 有 關 資 訊, 並 接 受 中 央 銀 行 及 金 管 會 對 其 業 務 情 形 進 行 檢 查 及 調 閱 資 料 因 此, 雖 本 系 統 使 用 商 業 銀 行 貨 幣 清 算, 惟 其 由 商 業 清 算 銀 行 所 衍 生 之 信 用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極 低 此 外, 本 系 統 目 前 開 辦 美 元 人 民 幣 日 圓 及 歐 元, 分 別 由 兆 豐 銀 行 中 國 銀 行 臺 北 分 行 瑞 穗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及 兆 豐 銀 行 擔 任 清 算 銀 行, 可 在 穩 健 之 基 礎 上 達 到 適 度 分 散 風 險 之 目 的 再 者, 經 本 系 統 完 成 之 支 付 指 令 不 得 撤 銷, 各 項 款 項 均 由 各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於 日 終 前 移 轉, 完 成 最 終 清 算 準 則 10: 實 體 交 割 不 需 評 估, 此 準 則 非 屬 PS 評 估 範 圍 第 13 頁 ; 共 23 頁

15 準 則 11: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機 構 不 需 評 估, 此 準 則 非 屬 PS 評 估 範 圍 準 則 12: 價 值 交 換 清 算 系 統 若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清 算 的 交 易 涉 及 兩 項 連 結 債 務 的 清 算 ( 例 如, 證 券 或 外 匯 交 易 ), 應 藉 由 設 定 某 一 債 務 之 最 終 清 算, 係 以 另 一 債 務 完 成 最 終 清 算 為 條 件, 以 消 除 本 金 風 險 本 系 統 之 PvP 交 易, 採 用 比 對 及 圈 存 參 加 單 位 之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機 制 在 確 認 兩 個 關 聯 性 參 加 單 位 之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皆 足 額 扣 付 後, 立 即 進 行 支 付 指 令 之 結 算 作 業 被 圈 存 之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基 金 額 度 於 結 算 或 解 圈 作 業 前, 皆 不 可 被 其 他 支 付 指 令 使 用, 可 避 免 遭 受 第 三 方 之 追 償 本 系 統 之 DvP 交 易, 由 票 券 保 管 結 算 交 割 系 統 辦 理 比 對 及 圈 券 作 業, 經 本 系 統 確 認 參 加 單 位 之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基 金 額 度 足 夠 並 予 以 扣 付 後, 由 票 券 保 管 結 算 交 割 系 統 辦 理 券 項 交 割 完 成 作 業, 達 成 款 券 同 步 交 割 之 一 致 性 準 則 13: 參 加 者 違 約 之 處 理 規 約 與 作 業 程 序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具 備 有 效 且 定 義 明 確 的 規 約 與 作 業 程 序, 以 管 理 參 加 者 違 約 事 件 這 些 規 約 與 作 業 程 序 之 設 計, 應 確 保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能 及 時 採 取 行 動, 以 控 制 損 失 與 流 動 性 壓 力, 並 持 續 履 行 其 債 務 本 系 統 於 參 加 規 約 明 定 參 加 單 位 違 約 時 之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並 設 置 規 約 執 行 委 員 會 審 查 違 約 事 故 當 參 加 者 之 違 約 事 故, 導 致 參 加 單 位 或 本 公 司 發 生 損 害 時, 須 第 14 頁 ; 共 23 頁

16 依 參 加 規 約 規 範 負 責 損 害 賠 償 事 宜 違 約 事 故 之 處 理 由 規 約 執 行 委 員 會 調 查 及 協 調, 委 員 會 為 處 理 事 故, 得 要 求 各 事 故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一 切 有 關 資 料, 受 要 求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 規 約 執 行 委 員 會 必 要 時, 亦 得 停 止 事 故 單 位 跨 行 資 訊 系 統 之 營 運 因 本 系 統 係 屬 清 算 銀 行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足 額 擔 保 之 即 時 總 額 清 算 系 統 (RTGS), 清 算 資 產 係 參 加 單 位 開 立 於 各 外 幣 清 算 銀 行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之 可 用 餘 額 本 系 統 於 逐 筆 交 易 發 生 時, 若 付 款 方 存 放 於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之 基 金 餘 額 足 夠, 始 執 行 該 筆 交 易 之 扣 付 指 令, 並 即 時 更 新 該 等 參 加 單 位 之 可 用 餘 額, 故 無 參 加 者 違 約 時, 需 持 續 履 行 其 債 務 及 處 理 違 約 後 資 源 補 充 之 問 題 上 開 相 關 規 範 業 已 公 開 揭 露 於 本 公 司 會 員 機 構 服 務 網 網 站 ( 俾 供 參 加 者 明 確 了 解 違 約 處 理 規 範 與 作 業 程 序 準 則 14: 區 隔 與 可 移 轉 性 不 需 評 估, 此 準 則 非 屬 PS 評 估 範 圍 準 則 15: 一 般 營 業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辨 識 監 視 及 管 理 其 一 般 營 業 風 險, 並 持 有 源 自 淨 值 之 充 足 流 動 性 淨 資 產, 以 覆 蓋 可 能 發 生 的 一 般 營 業 損 失, 使 其 在 該 類 損 失 實 際 發 生 時, 仍 能 持 續 運 作 並 提 供 服 務 再 者, 應 隨 時 保 有 充 足 的 流 動 性 淨 資 產, 以 確 保 關 鍵 作 業 與 服 務 之 復 原 或 有 秩 序 地 終 止 營 運 本 公 司 係 依 據 銀 行 法 第 47 條 之 3 授 權 訂 定 之 銀 第 15 頁 ; 共 23 頁

17 行 間 資 金 移 轉 帳 務 清 算 之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事 業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設 立, 以 跨 行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之 營 運 為 主 要 業 務 為 利 公 司 整 體 營 運 目 標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訂 有 預 算 作 業 管 理 程 序 經 費 動 支 核 定 權 限 表 會 計 制 度 等 規 範 以 為 遵 循, 一 切 經 營 活 動 計 畫 均 悉 納 入 年 度 計 畫 與 預 算 據 以 執 行 公 司 年 度 預 算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其 執 行 情 形 定 期 提 報 管 理 階 層 及 董 事 會, 俾 供 決 策 參 考 倘 因 經 營 環 境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等 特 殊 因 素, 對 公 司 營 運 有 重 大 影 響, 且 金 額 逾 董 事 長 核 決 權 限, 必 須 變 更 年 度 預 算 計 畫 時, 則 提 出 預 算 修 正 案, 提 報 董 事 會 核 議 本 公 司 依 據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應 注 意 事 項, 制 訂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外, 業 已 建 立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強 化 風 險 管 理 作 業 ; 並 由 獨 立 之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執 行 稽 核 工 作, 已 具 備 健 全 的 管 理 與 控 制 系 統, 以 辨 識 監 控 及 管 理 一 般 營 運 風 險 此 外, 本 公 司 已 持 有 源 自 淨 值 之 流 動 性 淨 資 產, 足 以 在 遭 受 一 般 營 業 損 失 時, 仍 能 持 續 運 作 並 提 供 服 務 另 本 公 司 訂 有 業 務 持 續 運 作 計 畫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能 迅 速 復 原 營 運, 並 保 有 執 行 該 計 畫 所 需 之 流 動 性 淨 資 產 準 則 16: 保 管 與 投 資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保 護 其 本 身 及 其 參 加 者 的 資 產, 儘 量 降 低 這 些 資 產 的 損 失 及 延 遲 使 用 這 些 資 產 的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之 投 資 標 的, 應 具 備 最 低 信 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本 公 司 未 受 理 保 管 參 加 單 位 之 資 產, 故 無 保 管 風 險 第 16 頁 ; 共 23 頁

18 有 關 自 有 資 金 之 運 用 依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資 金 運 用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各 項 投 資 標 的 依 其 屬 性 及 風 險 狀 況, 訂 定 範 圍 限 額 管 理 機 構 之 擇 定 條 件 等, 並 定 期 辨 識 及 評 估 投 資 標 的 之 額 度 及 風 險 ; 投 資 損 失 達 預 設 門 檻 時, 應 立 即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與 處 理 方 案, 俾 有 效 管 理 投 資 風 險 上 述 資 金 運 用 之 交 易 對 手 多 為 金 融 機 構, 該 等 機 構 依 金 融 相 關 法 規 應 建 立 健 全 的 會 計 制 度 保 管 作 業 程 序 及 內 控 制 度 等, 並 受 金 管 會 之 高 度 監 督 管 理 及 檢 查 本 公 司 已 於 年 報 中 充 分 揭 露 投 資 標 的 及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並 提 供 予 股 東 及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準 則 17: 作 業 風 險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辨 識 內 部 與 外 部 作 業 風 險 之 可 能 來 源, 透 過 採 用 適 當 的 系 統 政 策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管 措 施, 以 減 輕 其 衝 擊 系 統 設 計 應 能 確 保 高 度 安 全 性 與 作 業 可 靠 性, 並 應 具 備 適 當 且 可 擴 充 的 容 量 營 運 不 中 斷 管 理 應 以 能 及 時 恢 復 營 運 及 履 行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義 務 為 目 標, 包 括 發 生 大 規 模 或 重 大 失 序 事 件 的 情 況 本 公 司 已 建 立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與 組 織 架 構, 並 依 據 ISO 9001 ISO ISO 及 BS 等 國 際 標 準, 建 立 品 質 資 訊 安 全 業 務 持 續 運 作 及 個 人 資 料 等 管 理 系 統, 制 定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政 策 作 業 程 序 及 控 管 措 施, 提 報 董 事 會 核 定, 並 定 期 綜 觀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之 運 作 成 效, 除 由 各 單 位 定 期 辦 理 風 險 管 理 自 評 自 行 查 核 內 部 稽 核 等 作 業 外, 尚 接 受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第 三 方 驗 證 機 構 與 主 管 機 關 之 外 部 查 核 與 檢 視 另, 本 公 司 亦 定 期 辦 理 跨 行 系 統 風 險 評 鑑, 以 辨 識 及 處 理 跨 行 系 統 之 脆 弱 性 與 威 脅, 俾 監 控 及 管 理 作 業 風 險 目 前, 評 鑑 結 果 未 發 現 本 系 統 相 關 作 第 17 頁 ; 共 23 頁

19 業 有 單 點 失 靈 之 潛 在 風 險, 且 若 發 生 單 點 失 靈, 可 由 備 援 環 境 接 替 作 業 本 公 司 每 年 訂 定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之 運 作 目 標, 並 定 期 追 蹤 檢 討 達 成 情 形, 跨 行 資 訊 系 統 之 容 量 規 劃, 均 注 意 考 量 其 擴 充 性, 並 持 續 監 控 分 析 使 用 狀 況, 以 適 時 調 整 因 應 此 外, 本 公 司 依 據 ISO 國 際 標 準 之 要 求, 訂 定 業 務 持 續 運 作 計 畫, 處 理 可 能 導 致 重 大 作 業 風 險 之 事 故 或 災 變 本 公 司 已 建 置 專 屬 專 用 之 異 地 備 援 中 心, 配 置 營 運 所 需 之 必 要 資 源, 並 定 期 演 練 測 試, 以 確 保 本 系 統 能 在 災 變 發 生 後 2 小 時 內 回 復 運 作, 並 於 當 日 營 業 結 束 前 完 成 清 算 本 公 司 採 行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之 僱 用 政 策, 推 行 員 工 訓 練 進 修, 並 實 施 績 效 管 理 制 度, 提 供 升 遷 管 道 及 定 期 職 務 輪 調 機 制, 期 提 昇 人 力 素 質 及 工 作 績 效, 並 降 低 員 工 流 動 率 或 重 要 員 工 離 職 之 風 險 準 則 18: 加 入 與 參 加 標 準 FMI 應 具 備 客 觀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及 公 開 揭 露 的 參 加 標 準, 允 許 公 平 與 公 開 的 加 入 本 系 統 具 備 客 觀 公 平 公 開, 及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考 量 之 參 加 標 準, 凡 金 融 機 構 按 其 性 質, 分 別 依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證 券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及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規 定, 向 中 央 銀 行 取 得 辦 理 外 匯 相 關 業 務 許 可 者, 得 依 本 公 司 參 加 規 約 申 請 加 入 本 系 統, 不 會 對 特 定 對 象 採 取 差 別 待 遇 第 18 頁 ; 共 23 頁

20 參 加 單 位 之 加 入 程 序 已 明 定 於 參 加 規 約 之 五 申 請 參 加 程 序, 申 請 案 件 經 本 公 司 審 議 通 過 後, 即 由 本 公 司 協 助 進 行 各 項 準 備 作 業 ; 參 加 單 位 須 通 過 本 系 統 之 連 線 測 試, 方 可 正 式 營 運 另 參 加 規 約 亦 載 明 參 加 單 位 發 生 違 約 情 事 時, 經 本 公 司 先 行 調 查 屬 實, 再 經 規 約 執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即 予 停 止 營 運 參 加 規 約 明 訂 本 系 統 各 項 營 運 活 動 之 作 業 標 準 遵 循 要 求 違 約 處 理 機 制 與 程 序 等 規 範, 並 公 開 揭 露 於 本 公 司 會 員 機 構 服 務 網 網 站 ( 準 則 19: 層 級 化 參 加 機 制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辨 識 監 視 及 管 理 源 自 層 級 化 參 加 機 制 的 實 質 風 險 凡 經 中 央 銀 行 許 可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並 發 給 指 定 證 書 或 許 可 函 之 金 融 機 構 ( 含 銀 行 業 證 券 商 及 票 券 商 ), 得 申 請 為 參 加 單 位 ; 目 前 信 用 合 作 社 及 農 ( 漁 ) 會 信 用 部 依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僅 得 申 請 許 可 辦 理 買 賣 外 幣 現 鈔 及 旅 行 支 票 業 務, 故 本 系 統 不 會 有 透 過 共 同 利 用 中 心 參 加 之 信 用 合 作 社 或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基 層 金 融 間 接 參 加 者 此 外, 證 券 商 及 票 券 商 進 行 DvP 交 易 時, 可 透 過 券 商 設 置 於 代 理 銀 行 之 帳 戶 進 行 款 項 交 割, 並 由 集 保 結 算 所 發 送 款 項 撥 付 指 令 予 本 系 統, 本 系 統 確 認 該 代 理 銀 行 之 跨 行 結 算 專 戶 足 額 後, 進 行 款 項 扣 付 作 業 即 DvP 交 易 款 項 交 割 作 業 過 程, 本 系 統 之 交 易 對 象 為 該 等 券 商 之 代 理 銀 行, 且 代 理 銀 行 已 事 先 自 券 商 之 帳 戶 取 得 應 付 款 項, 與 一 般 投 資 人 無 異, 故 此 券 商 經 由 代 理 銀 行 於 本 系 統 進 行 第 19 頁 ; 共 23 頁

21 付 款 之 機 制, 對 本 系 統 影 響 極 微 準 則 20: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之 連 結 不 需 評 估, 此 準 則 非 屬 PS 評 估 範 圍 準 則 21: 效 率 與 效 能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具 備 效 率 與 效 能, 以 符 合 參 加 者 及 所 服 務 市 場 的 要 求 有 關 本 系 統 各 項 業 務 之 規 畫, 均 會 事 先 透 過 自 行 舉 辦 研 討 會 或 參 與 銀 行 公 會 小 組 會 議 等 管 道, 與 參 加 單 位 進 行 協 調 或 諮 商 ; 於 推 動 各 項 業 務 前, 亦 舉 辦 相 關 說 明 會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參 加 者 之 需 求 ; 設 有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及 專 責 營 運 單 位, 並 定 期 舉 辦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確 保 服 務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本 公 司 每 年 訂 定 管 理 系 統 目 標, 以 正 確 性 可 用 性 有 效 性 等 衡 量 指 標, 每 月 追 蹤 其 執 行 情 形, 評 估 績 效 之 達 成 ; 並 導 入 ISO 9001 ISO BS 及 ISO 等 管 理 系 統, 定 期 召 開 管 理 審 查 會 議, 檢 討 目 標 之 達 成 情 形, 並 接 受 外 部 單 位 稽 查 與 驗 證, 各 該 認 證 均 具 合 格 證 書, 已 建 置 可 有 效 檢 視 效 率 與 效 能 之 機 制 本 公 司 另 設 有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及 專 責 營 運 單 位 等 多 元 化 協 商 管 道, 符 合 參 加 者 及 所 服 務 市 場 的 要 求 準 則 22: 通 訊 作 業 程 序 與 標 準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使 用 ( 或 至 少 可 相 容 ) 國 際 認 可 的 通 訊 作 業 程 序 與 標 準, 俾 有 助 於 提 高 支 付 結 算 清 算 及 記 錄 的 作 業 效 率 第 20 頁 ; 共 23 頁

22 本 系 統 使 用 SWIFT 國 際 標 準 及 SWIFTNet 網 路 傳 輸 協 定, 與 SWIFT 建 立 電 腦 連 線 及 帳 務 處 理 機 制, 各 參 加 單 位 及 清 算 銀 行 亦 循 相 同 機 制 與 SWIFT 相 連, 因 而 建 構 本 系 統 之 完 整 網 絡 就 支 付 結 算 清 算 及 記 錄 各 項 作 業 而 言, 除 使 用 國 際 認 可 ( 含 相 容 ) 的 通 訊 作 業 程 序 與 標 準 外, 亦 透 過 銀 行 公 會 或 自 行 舉 辦 會 議 等 各 種 管 道 與 參 加 單 位 協 調 或 諮 商, 以 提 高 作 業 效 率 準 則 23: 規 約 重 要 作 業 程 序 及 市 場 資 料 之 揭 露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應 有 清 楚 與 周 延 的 規 約 及 作 業 程 序, 並 應 提 供 充 分 資 訊, 使 參 加 者 正 確 瞭 解 參 加 金 融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所 遭 受 的 風 險 費 用 及 其 他 重 要 成 本 所 有 相 關 的 規 約 與 重 要 作 業 程 序, 均 應 公 開 揭 露 與 本 系 統 有 關 之 規 約 處 理 規 則 及 作 業 程 序 等 文 件, 其 訂 定 或 修 訂 後, 均 會 函 知 參 加 單 位, 並 放 置 於 本 公 司 會 員 機 構 服 務 網 網 站 ( 供 有 權 人 員 下 載 參 閱 此 外, 股 東 之 持 股 狀 況 除 定 期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外, 董 事 會 成 員 依 法 陳 報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由 其 公 布 於 經 濟 部 官 方 網 站 ( cmpyinfolistaction.do), 另 於 營 業 年 度 終 了, 須 向 董 事 會 及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年 度 營 運 報 告 及 財 務 報 表 本 公 司 一 般 民 眾 服 務 網 網 站 ( 已 闢 置 開 放 資 料 專 區, 揭 露 外 幣 結 算 業 務 之 交 易 值 交 易 時 間 帶 分 佈 結 構 比, 以 及 金 融 機 構 屬 性 ( 本 國 銀 / 外 商 銀 ) 結 構 比 等 大 數 據 資 料, 且 於 每 月 上 旬 更 新 一 次 在 不 涉 及 營 業 機 密 與 第 21 頁 ; 共 23 頁

23 資 訊 安 全 前 提 下, 於 97 年 依 CPSS-IOSCO FMI 揭 露 精 神, 於 上 開 網 站 設 有 業 務 規 章 專 區, 公 開 揭 露 與 民 眾 相 關 之 法 令 及 規 章 本 公 司 公 司 紀 事 新 聞 中 心 及 便 民 服 務 等 資 料 專 區, 以 國 內 共 通 性 之 語 言 中 文 揭 露 業 務 及 營 運 一 般 資 訊, 各 該 相 關 作 業 依 實 際 作 業 需 要 適 時 更 新 本 系 統 已 訂 定 清 楚 且 周 延 之 規 約 與 作 業 程 序, 提 供 參 加 單 位 完 整 且 透 明 之 必 要 資 訊, 並 主 動 透 過 會 議 訓 練 函 文 及 網 際 網 路 通 告 等 方 式, 使 參 加 單 位 瞭 解 風 險 收 費 標 準 權 利 與 應 遵 循 之 法 規 與 責 任 ; 此 外, 亦 適 度 以 金 融 市 場 通 用 語 言 揭 露 業 務 及 營 運 一 般 資 訊 予 社 會 大 眾 本 公 司 未 來 在 系 統 或 環 境 產 生 重 大 變 化 時, 將 適 時 更 新 PFMI 揭 露 架 構 準 則 24: 交 易 資 料 保 管 機 構 對 市 場 資 料 之 揭 露 不 需 評 估, 此 準 則 非 屬 PS 評 估 範 圍 第 22 頁 ; 共 23 頁

24 Ⅴ. 可 公 開 取 得 資 源 一 覽 表 法 規 命 令 1. 銀 行 間 資 金 移 轉 帳 務 清 算 之 金 融 資 訊 服 務 事 業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2. 中 央 銀 行 同 業 資 金 電 子 化 調 撥 清 算 業 務 管 理 要 點 3. 銀 行 法 4. 銀 行 法 施 行 細 則 5. 銀 行 業 辦 理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辦 法 6. 中 央 銀 行 辦 理 日 間 透 支 作 業 規 範 7. 短 期 票 券 發 行 登 錄 集 中 保 管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辦 法 8. 短 期 票 券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機 構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9.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10.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應 注 意 事 項 11.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要 點 12. 財 政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準 則 13.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14. 公 平 交 易 法 15. 中 央 銀 行 派 任 持 股 民 營 事 業 負 責 人 管 理 要 點 16. 公 司 法 17. 民 法 公 司 對 外 ( 參 加 單 位 ) 公 開 之 内 部 相 關 規 定 1.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跨 行 業 務 參 加 規 約 及 附 約 2.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跨 行 業 務 處 理 規 則 3.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通 匯 業 務 參 加 單 位 作 業 手 冊 4.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概 要 設 計 規 格 書 外 幣 結 算 系 統 規 格 5. 金 融 資 訊 系 統 災 變 復 原 與 業 務 持 續 運 作 參 加 單 位 作 業 手 冊 第 23 頁 ; 共 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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