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4A4A5A1B3A3A5ABA7F3B773B0F2AAF7B8C9A755BFECB27AA6DBA6E6B9EAAC49A7F3B773BFECAA6BA5D3BDD0B8C9A755A740B77EB6B7AABEA4CEB0F5A6E6BADEA6D2AD6EC2492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20A4A4A5A1B3A3A5ABA7F3B773B0F2AAF7B8C9A755BFECB27AA6DBA6E6B9EAAC49A7F3B773BFECAA6BA5D3BDD0B8C9A755A740B77EB6B7AABEA4CEB0F5A6E6BADEA6D2AD6EC2492E646F63>"

Transcription

1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辦 理 自 行 實 施 更 新 辦 法 申 請 補 助 作 業 須 知 及 執 行 管 考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1 點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行 政 院 九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核 定 都 市 更 新 產 業 行 動 計 畫 及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補 助 對 象 一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核 准 立 案 之 更 新 團 體 二 依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成 立 之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都 市 更 新 者 為 限 三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者, 得 自 行 提 案 或 接 受 專 業 團 隊 建 議 提 案 申 請 補 助 獲 准 補 助 後, 得 公 開 評 選 專 業 團 隊 協 助 住 戶 設 立 更 新 團 體 及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或 公 開 評 選 專 業 團 隊 協 助 住 戶 設 立 更 新 團 體 後, 改 由 該 更 新 團 體 與 原 委 託 專 業 團 隊 續 約 辦 理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參 提 案 及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補 助 案 之 受 理 申 請 窗 口 為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其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一 申 請 案 應 於 公 告 受 理 期 限 內 提 出,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初 審, 擬 具 審 查 意 見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及 建 議 補 助 金 額 二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完 成 初 審 後, 由 內 政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營 建 署 進 行 複 審, 複 審 通 過 後, 報 本 部 核 定 三 本 部 營 建 署 將 依 複 審 結 果, 提 報 一 定 比 例 之 備 選 計 畫, 如 正 選 計 畫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或 補 助 經 費 尚 有 賸 餘 時, 得 由 本 部 營 建 署 逕 行 核 定 遞 補 執 行 四 辦 理 審 查 時,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請 人 與 會 陳 述 意 見 肆 申 請 期 間 每 年 度 受 理 申 請 期 間 由 本 部 公 告 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受 理 申 請 補 助 及 完 成 初 審 作 業, 並 將 初 審 結 果 併 同 申 請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附 件 連 同 正 式 公 文 送 達 本 部 營 建 署 辦 理 複 審 及 核 定

2 伍 申 請 補 助 作 業 原 則 一 補 助 範 圍 : ( 一 ) 以 重 建 方 式 實 施 者, 補 助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有 關 費 用 ( 二 ) 以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者, 補 助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及 實 施 工 程 有 關 費 用 二 優 先 補 助 原 則 :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優 先 予 以 補 助 或 補 助 額 度 較 高 : ( 一 ) 自 籌 款 比 例 較 高 者 ( 二 ) 住 宅 使 用 比 例 較 高 者 ( 三 ) 實 施 規 模 較 大 者 ( 四 ) 權 利 複 雜 程 度 較 高 者 ( 五 ) 建 築 物 使 用 年 限 較 久 者 ( 六 ) 位 於 重 點 再 發 展 地 區 者 三 補 助 類 型 及 補 助 額 度 : ( 一 ) 以 重 建 方 式 實 施 者, 申 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本 部 營 建 署 依 優 先 補 助 原 則 及 下 列 規 定 評 定 其 補 助 額 度, 並 不 得 超 過 實 際 採 購 金 額 : 1. 人 數 未 達 一 百 人 者,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二 百 萬 元 2. 人 數 一 百 人 以 上, 未 達 二 百 人 者,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3. 人 數 二 百 人 以 上, 未 達 三 百 人 者,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四 百 萬 元 4. 人 數 三 百 人 以 上 者,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四 百 五 十 萬 元 5. 申 請 案 尚 未 成 立 更 新 團 體 者, 得 酌 予 提 高 其 補 助 額 度,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八 十 萬 元 為 限 人 數 之 認 定, 補 助 對 象 為 更 新 團 體 者, 以 更 新 團 體 人 數 計 算 ; 補 助 對 象 為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者, 以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登 載 人 數 計 算 ; 並 以 申 請 補 助 當 時 之 權 利 狀 況 為 準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或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內, 得 提 列 為 更 新 團 體 行 政 作 業 費 ( 二 ) 以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者 : 1. 申 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補 助 經 費 額 度, 於 一 百 戶 以 下 部 分,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超 過 一 百 戶 部 分, 每 增 加 一 戶, 加 計 五 千

3 元, 且 不 得 超 過 實 際 採 購 金 額 有 關 戶 數 之 認 定, 以 房 屋 稅 籍 資 料 登 載 為 準 2. 申 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實 施 工 程 補 助 經 費, 每 戶 補 助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四 萬 元, 且 總 補 助 經 費 不 得 超 過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並 以 施 作 優 先 項 目 為 原 則 但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或 指 定 為 優 先 以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更 新 之 更 新 地 區, 經 本 部 營 建 署 審 查 同 意 者, 得 放 寬 每 戶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且 總 補 助 經 費 不 得 超 過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1) 具 營 利 性 質 之 公 司 行 號 不 予 補 助, 計 算 核 准 補 助 項 目 總 工 程 經 費 時, 應 扣 減 上 開 公 司 行 號 所 應 分 擔 之 費 用 但 依 規 定 免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者, 不 在 此 限 (2)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實 施 工 程 經 費 之 優 先 項 目 如 下 : a. 老 舊 建 築 物 立 面 及 屋 頂 突 出 物 修 繕 工 程 b. 建 築 基 地 景 觀 綠 美 化 c. 屋 頂 防 水 及 綠 美 化 d. 老 舊 招 牌 鐵 窗 及 違 建 拆 除 e. 空 調 外 部 管 線 整 理 美 化 f. 提 高 建 物 耐 震 能 力 g. 其 他 因 配 合 整 體 整 建 維 護 工 程 之 完 整 性, 經 審 查 同 意 之 必 要 工 程 項 目 (3)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實 施 工 程 經 費 之 優 先 項 目 採 用 綠 建 材 綠 色 能 源 進 行 整 建 維 護 工 程 者, 得 優 先 列 為 補 助 (4) 有 關 戶 數 之 認 定, 以 房 屋 稅 籍 資 料 登 載 為 準 陸 計 畫 實 施 原 則 一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補 助 案 經 本 部 核 定 日 起 二 週 內, 依 審 查 意 見 提 送 修 正 計 畫 書 報 本 部 營 建 署 備 查, 並 確 實 依 照 行 政 院 訂 頒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十 八 條 或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墊 付 款 處 理 要 點 第 三 點 第 四 款 及 第 四 點 等 規 定, 協 調 相 關 主 計 單 位 及 民 意 機 關, 辦 理 納 入 預 算 作 業 或 同 意 先 行 墊 付 執 行 為 爭 時 效, 請 於 修 正 計 畫 報 本 部 營 建 署 後, 毋 需 俟 其 同 意 備 查, 同 步 辦 理 相 關 招 標 先 期 作 業, 並 於 招 標 文 件 確 實 載 明 : 本 採 購 於 招 標 作 業 完 成 前 先 辦 理 決 標 保 留, 俟 計 畫 經 費 獲 民

4 意 機 關 審 議 通 過 並 准 予 動 支 後, 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辦 理 決 標 及 簽 約, 契 約 始 生 效 力 二 因 發 包 作 業 延 宕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或 所 有 權 人 參 與 意 願 無 法 整 合 等 問 題 致 計 畫 無 法 順 利 推 動 者,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仍 未 改 善 者,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通 知 本 部 營 建 署 中 止 補 助 因 所 有 權 人 意 見 整 合 困 難, 經 受 補 助 單 位 評 估 計 畫 難 以 執 行 者, 得 隨 時 向 本 部 營 建 署 申 請 中 止 補 助 經 本 部 核 定 中 止 補 助 者, 不 得 要 求 撥 付 該 階 段 補 助 經 費 三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受 託 專 業 團 隊 於 簽 約 及 撥 付 補 助 費 用 後, 未 確 實 依 契 約 規 定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者, 依 查 核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限 期 繳 還 未 執 行 部 分 之 補 助 費 用 四 經 核 定 之 補 助 案 需 變 更 設 計 者, 應 於 不 超 過 原 核 定 補 助 總 額 且 符 合 原 核 定 案 目 的 及 實 施 範 圍,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核 處, 並 送 本 部 營 建 署 備 查 五 申 請 補 助 整 建 或 維 護 實 施 工 程 範 圍 內 存 在 違 章 建 築 者, 於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載 明 不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及 公 眾 通 行 等 情 形, 其 合 法 建 築 物 部 分 之 實 施 工 程 經 費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補 助 六 經 核 定 補 助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實 施 工 程 之 建 築 物, 其 所 有 權 人 或 管 理 人 除 因 天 然 災 害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外, 不 得 於 工 程 竣 工 驗 收 後 五 年 內 任 意 變 更 整 建 維 護 項 目 或 拆 除 重 建 已 成 立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者, 應 將 上 開 規 定 納 入 住 戶 規 約 載 明, 並 於 日 後 產 權 移 轉 時 列 入 交 代 柒 提 案 申 請 補 助 應 繳 交 文 件 一 以 重 建 方 式 實 施 者 : 申 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應 具 備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摘 要 ( 附 件 一 ) ( 二 )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 附 件 二 ), 並 表 明 下 列 事 項 : 1. 更 新 單 元 位 置 範 圍 及 面 積 2.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權 屬 使 用 情 形 戶 數 及 現 況 照 片 3. 課 題 與 對 策 4. 預 定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及 實 施 方 式 5. 預 定 作 業 時 程

5 6. 經 費 需 求 與 項 目 明 細 ( 三 )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規 劃 設 計 構 想 圖 或 設 計 圖 說 ( 附 整 體 設 計 圖 面 ) 2. 建 築 物 重 建 同 意 文 件 或 證 明 ( 如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紀 錄 都 市 更 新 會 會 員 大 會 紀 錄 居 民 共 識 協 調 紀 錄 ) 二 以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者 : ( 一 ) 申 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補 助 經 費, 應 具 備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摘 要 ( 附 件 三 ) 2.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 附 件 四 ), 並 表 明 下 列 事 項 : (1) 更 新 單 元 位 置 範 圍 及 面 積 (2) 土 地 及 合 法 建 築 物 權 屬 使 用 情 形 戶 數 及 現 況 照 片 (3) 課 題 與 對 策 (4) 預 定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及 實 施 方 式 (5) 預 定 作 業 時 程 (6) 經 費 需 求 與 項 目 明 細 (7)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構 想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影 本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2) 規 劃 設 計 構 想 圖 或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 附 整 體 設 計 圖 面 ) (3) 建 築 物 整 建 同 意 文 件 或 證 明 ( 如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紀 錄 都 市 更 新 會 會 員 大 會 紀 錄 居 民 共 識 協 調 紀 錄 ) ( 二 ) 申 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實 施 工 程 之 補 助 經 費, 應 具 備 下 列 文 件 : 1.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摘 要 2. 核 定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書 3.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及 項 目 明 細 ( 附 件 五 ) 4.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影 本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6 (2) 細 部 設 計 圖 說 ( 附 整 體 設 計 圖 面 ) (3) 建 築 物 整 建 同 意 文 件 或 證 明 ( 如 區 分 所 有 權 人 會 議 紀 錄 都 市 更 新 會 會 員 大 會 紀 錄 居 民 共 識 協 調 紀 錄 ) 三 申 請 計 畫 書 內 容 規 定 ( 一 ) 格 式 份 數 : 申 請 計 畫 書 以 A4 紙 張 直 式 橫 書 ( 由 左 至 右 ), 雙 面 印 刷, 左 邊 膠 裝, 各 式 十 五 份, 光 碟 三 份 ( 所 有 申 請 計 畫 書 含 附 件 應 燒 錄 於 同 一 張 光 碟 內 一 張 光 碟 無 法 容 納 時, 可 以 分 為 上 下 集,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及 摘 要 之 檔 案 應 為 word 格 式, 附 件 資 料 檔 案 可 為 PDF 格 式 ) ( 二 ) 內 容 大 綱 : 計 畫 書 原 則 上 應 以 大 綱 架 構 撰 擬 細 項 表 達 方 式 及 內 容, 可 視 計 畫 性 質 需 要 酌 予 調 整 1. 計 畫 書 內 之 位 置 圖 地 籍 範 圍 圖 使 用 分 區 圖 及 現 況 照 片 須 能 清 晰 表 達 現 地 狀 況 2. 課 題 與 對 策 : 請 以 文 字 說 明 現 況 問 題 及 預 計 藉 由 補 助 計 畫 如 何 改 善 與 達 成 具 體 改 善 目 標 3. 預 定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及 實 施 方 式 : 具 體 逐 項 列 舉 預 定 工 程 項 目 內 容 各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方 式 及 環 保 節 能 效 益 說 明 4. 預 定 作 業 時 程 : 應 按 確 實 可 執 行 之 時 間 排 定 各 項 工 作 項 目 步 驟 與 時 程, 以 利 後 續 撥 款 相 關 作 業 5. 經 費 需 求 與 項 目 明 細 : 經 費 需 求 應 依 預 定 工 作 項 目 列 舉 經 費 明 細, 並 確 實 檢 討 評 估 後 填 寫 分 攤 期 數 表 附 件 一 -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摘 要 附 件 二 -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附 件 三 -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或 維 護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摘 要 附 件 四 -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或 維 護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附 件 五 -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或 維 護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及 項 目 明 細 捌 撥 款 方 式 一 受 補 助 單 位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撥 款 方 式 ( 一 ) 獲 准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之 補 助 費 用 以 重 建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費 用 之 撥 款 :

7 1. 簽 訂 契 約 : 檢 具 補 助 案 核 准 函 委 託 契 約 書 統 一 發 票 ( 收 據 ) 或 合 格 原 始 憑 證, 申 請 撥 付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2. 公 開 展 覽 : 檢 附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函 統 一 發 票 ( 收 據 ) 或 合 格 原 始 憑 證, 申 請 撥 付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四 十 3. 審 議 通 過 : 檢 附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審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會 議 紀 錄 統 一 發 票 ( 收 據 ) 或 合 格 原 始 憑 證, 申 請 撥 付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4. 計 畫 核 定 : 檢 附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核 定 函 核 定 計 畫 書 圖 統 一 發 票 ( 收 據 ) 或 合 格 原 始 憑 證, 申 請 撥 付 剩 餘 補 助 金 額 以 重 建 方 式 實 施 者, 於 更 新 團 體 獲 准 立 案 後, 檢 具 更 新 團 體 立 案 證 明 書 統 一 發 票 ( 收 據 ) 或 合 格 之 原 始 憑 證,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撥 付 更 新 團 體 行 政 作 業 費 ( 二 ) 獲 准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實 施 工 程 之 費 用 以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者,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實 施 工 程 費 用 之 撥 款 : 1. 簽 訂 契 約 : 檢 具 補 助 案 核 准 函 委 託 契 約 書 統 一 發 票 ( 收 據 ) 或 合 格 原 始 憑 證, 申 請 撥 付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2. 施 工 進 度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 檢 具 監 造 報 表 施 工 日 誌 統 一 發 票 ( 收 據 ) 或 合 格 原 始 憑 證, 申 請 撥 付 補 助 金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3. 完 工 驗 收 : 檢 具 驗 收 通 過 證 明 成 果 報 告 書 工 程 決 算 書 統 一 發 票 ( 收 據 ) 或 合 格 原 始 憑 證, 申 請 撥 付 剩 餘 補 助 金 額 二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後 向 本 部 營 建 署 申 請 撥 款 方 式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捌 點 規 定 受 理 申 請 撥 款 查 核 無 誤 後, 檢 送 請 款 明 細 表 ( 附 件 六 ) 請 款 收 據 ( 抬 頭 請 書 名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 以 及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文 件 ( 納 入 預 算 證 明 及 預 算 書 影 本 加 蓋 關 防 ( 抬 頭 為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或 議 會 同 意 墊 付 函 二 者 擇 一 ), 報 本 部 營 建 署 請 款 附 件 六 -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辦 理 自 行 實 施 更 新 辦 法 政 府 年 度 第 期 請 款 明 細 表 玖 經 費 核 銷 及 結 案 一 受 補 助 單 位 依 執 行 進 度 申 請 撥 款 時, 應 檢 附 受 託 委 辦 廠 商 帳 戶 資 料,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由 本 部 營 建 署 撥 入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帳 號, 再 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併 同 配 合 款, 撥 入 廠 商 帳 戶 ; 補 助 對 象 為 更 新 團 體 或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者, 則 請 更 新 團 體 或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受 託 委 辦 廠 商 於 同 一 銀 行 分 行 開 立 帳 戶, 更 新 團 體 或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時, 應 檢 附 動 支 申 請 書, 同 意 由 其 帳 戶 撥 款 至 受 託 委 辦 廠 商 帳 戶, 於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依 上 開 程 序

8 撥 入 更 新 團 體 或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帳 戶 後, 銀 行 同 一 天 內 再 由 更 新 團 體 或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帳 戶 轉 撥 至 受 託 委 辦 廠 商 帳 戶 二 經 核 定 補 助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實 施 工 程 者, 應 經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符 合 核 定 發 布 實 施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內 容 後, 始 得 辦 理 驗 收 結 案 三 計 畫 於 決 算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檢 送 決 算 書 ( 含 附 件 七 ) 及 核 定 發 布 實 施 之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或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 經 核 定 補 助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實 施 工 程 者, 各 分 項 計 畫 並 應 附 基 本 資 料 整 建 前 中 後 照 片 施 工 過 程 中 相 關 資 料 附 件 及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具 體 措 施 計 畫 ), 函 送 本 部 營 建 署 備 查, 並 繳 回 賸 餘 款, 逾 期 提 報 或 未 依 限 繳 回 賸 餘 款 者, 列 入 爾 後 審 核 補 助 之 重 要 參 考 四 經 通 知 限 期 繳 還 未 執 行 部 分 之 補 助 費 用 或 因 執 行 經 核 定 之 補 助 案 所 產 生 之 收 入,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依 補 助 比 例 繳 回 本 部 營 建 署, 逾 期 提 報 或 未 依 限 繳 回 賸 餘 款 者, 列 入 爾 後 審 核 補 助 之 重 要 參 考 附 件 七 -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辦 理 自 行 實 施 更 新 辦 法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經 費 明 細 表 拾 執 行 之 管 考 與 輔 導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按 月 填 表 ( 附 件 八 ) 彙 整 受 補 助 單 位 實 際 支 用 補 助 經 費 情 形, 於 次 月 十 日 前 送 本 部 營 建 署 備 查, 並 應 出 席 該 署 召 開 之 計 畫 執 行 檢 討 會 議 二 為 掌 握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及 品 質, 本 部 營 建 署 於 執 行 期 間 進 行 訪 視 輔 導 訓 練 查 核 或 評 鑑 時,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配 合 辦 理 及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三 本 部 營 建 署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檢 查 受 補 助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受 補 助 單 位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四 本 部 營 建 署 得 依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及 評 核 結 果, 建 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對 計 畫 執 行 相 關 人 員 辦 理 獎 懲 五 經 本 部 營 建 署 考 評 執 行 成 效 不 佳 或 有 違 反 第 陸 點 第 六 款 規 定 情 形 者, 列 入 紀 錄 供 往 後 年 度 審 核 補 助 之 參 考 附 件 八 -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辦 理 自 行 實 施 更 新 辦 法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經 費 明 細 表 拾 壹 其 他 一 未 依 照 本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者, 不 予 受 理 審 查

9 二 配 合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一 百 年 度 優 先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擬 訂 之 費 用, 一 百 零 一 年 度 起 受 理 申 請 整 建 或 維 護 實 施 工 程 費 用 補 助 所 需 經 費 由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支 應,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按 地 方 財 力 級 次 分 別 編 列 自 籌 款, 並 完 成 納 入 地 方 政 府 年 度 預 算 及 專 款 專 用 三 同 一 更 新 單 元 申 請 本 要 點 相 同 補 助 項 目,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務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本 於 權 責, 先 行 查 核 有 無 重 複 向 中 央 相 關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之 情 事 如 其 實 施 範 圍 工 作 項 目 經 費 需 求 計 畫 期 程 等 均 為 近 似 雷 同, 並 已 申 請 本 部 以 外 相 關 機 關 ( 構 ) 之 補 助 獲 准 者, 其 補 助 金 額 應 予 扣 除 四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配 合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及 專 人, 負 責 統 籌 協 調 與 列 管 工 作, 俾 利 聯 絡 五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補 助 案, 受 補 助 經 費 符 合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招 標 事 宜 六 本 要 點 另 登 載 於 本 部 營 建 署 都 市 更 新 網 站 ( 七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及 本 部 重 要 政 策 性 案 件 補 助 需 求, 得 由 本 部 逕 依 相 關 政 策 指 示 辦 理, 不 適 用 本 要 點 一 部 或 全 部 之 規 定

10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摘 要 填 表 人 :_ _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 萬 元 計 畫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地 號 等 筆 土 地 申 名 稱 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補 助 案 一 申 請 者 資 料 申 請 單 位 更 新 團 體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申 請 補 助 類 別 ( 得 複 選 ) 通 訊 地 址 以 重 建 方 式 實 施 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有 關 費 用 都 市 更 新 會 行 政 作 業 費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路 段 號 樓 之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 ) 預 定 執 行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期 程 二 更 新 單 元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單 元 範 圍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地 號 等 筆 地 號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區 更 新 單 元 面 積 m2 建 築 物 門 牌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 號, 共 棟, 戶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共 人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共 人 總 經 費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1. 規 劃 設 計 費 : 2. 更 新 會 行 政 作 業 費 : 自 籌 款 比 例 % 住 宅 使 用 比 例 % 1. 未 達 30 年 者, 共 棟, 戶 2.30 年 以 上, 未 達 40 年 者, 共 棟, 戶 建 物 使 用 年 限 土 3.40 年 以 上, 未 達 50 年 者, 共 棟, 戶 4.50 年 以 上 者, 共 棟, 戶 合 所 位 於 重 點 再 其 地 法 有 是 所 所 建 有 權 是, ( 單 位 名, 位 於 地 區 接 受 其 他 單 位 稱 ), 補 助 經 費 發 展 地 區 否 % 土 有 物 地 建 所 總 物 有 面 總 權 樓 地 板 面 積 補 助 否 1. 所 有 權 人 預 定 之 規 劃 單 公 司 或 事 務 所 2. 同 意 比 例 位 ( 無 則 免 填 ) 三 現 況 分 析 人 積 人 %, %%, 其 1. 申 請 範 圍 與 周 邊 環 境 狀 況 :( 請 附 照 片 及 輔 以 文 字 說 明 ) 2. 建 築 物 狀 況 :( 請 附 照 片 及 輔 以 文 字 說 明 ) 附 件 一

11 附 件 二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重 建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附 件 二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地 號 等 筆 土 地 申 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補 助 案 ( 申 請 門 牌 :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 號, 共 戶 ) 實 施 者 : 都 市 更 新 會 / 縣 ( 市 ) 政 府 ( 局 ( 處 )) 專 案 負 責 人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申 請 者 印 代 表 人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12 目 錄 壹 更 新 單 元 範 圍... 1 貳 現 況 分 析... 3 參 課 題 與 對 策... 6 肆 預 定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及 實 施 方 式... 7 伍 預 定 作 業 時 程... 8 陸 經 費 需 求 與 項 目 明 細...I

13 壹 更 新 單 元 範 圍 一 建 築 物 門 牌 :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 號, 共 戶 二 地 號 :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地 號 等 筆 土 地 三 建 築 物 周 邊 臨 接 道 路 : 路 / 街 路 / 街 路 / 街 四 是 否 面 臨 20 公 尺 寬 道 路 : 是, 路 名 否 五 主 要 出 入 口 臨 路 / 街 六 建 築 物 數 : 共 幢, 棟, 戶 七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 共 人 八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共 人 九 基 地 使 用 分 區 : 區 十 圖 面 標 示 : 圖 1-1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位 置 圖 圖 1-2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地 籍 範 圍 圖 1

14 圖 1-3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十 一 建 築 物 周 邊 500 公 尺 內 公 共 設 施 / 觀 光 景 點 / 重 點 再 發 展 地 區 ( 請 以 文 字 說 明 並 於 圖 面 標 明 ): 圖 1-4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周 邊 公 共 設 施 及 觀 光 景 點 分 布 圖 2

15 貳 現 況 分 析 一 屋 齡 :1. 年, 建 照 日 期 : 年 月 日 2. 年, 建 照 日 期 : 年 月 日 3. 年, 建 照 日 期 : 年 月 日 二 建 築 物 樓 高 : 1. 地 上 層, 地 下 層, 棟 2. 地 上 層, 地 下 層, 棟 3. 地 上 層, 地 下 層, 棟 三 基 地 面 積 : m2 四 建 築 物 周 邊 環 境 照 片 :( 照 片 應 清 晰 ) 建 物 周 邊 現 況 照 片 1 建 物 周 邊 現 況 照 片 2 五 建 築 物 整 體 照 片 :( 照 片 應 清 晰 ) ( 包 含 : 正 向 立 面 照 片 背 向 立 面 照 片 屋 頂 天 台 現 況 圖 ) 例 圖 : 3

16 正 向 立 面 照 片 背 ( 側 ) 向 立 面 照 片 屋 頂 天 台 現 況 照 片 4

17 六 建 築 物 損 壞 情 形 :( 請 以 文 字 說 明, 並 輔 以 照 片 表 示 ) 例 圖 : 外 牆 柱 斷 裂 外 牆 立 面 龜 裂 梯 廳 樑 柱 龜 裂 天 花 板 鋼 筋 外 露 屋 頂 瓦 斯 表 及 管 線 外 牆 鋼 筋 外 露 中 庭 水 池 易 生 病 媒 蚊 外 牆 殘 破 雜 亂 地 下 室 柱 爆 裂 5

18 參 課 題 與 對 策 ( 請 以 文 字 詳 加 說 明 預 計 藉 由 補 助 計 畫, 對 於 漏 水 / 違 建 建 物 / 磁 磚 掉 落 / 管 線 凌 亂 / 外 觀 凌 亂 / 動 線 不 便 等 現 況, 如 何 進 行 改 善 及 達 成 何 具 體 改 善 目 標 ) 6

19 肆 預 定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及 實 施 方 式 一 實 施 方 式 說 明 本 案 係 由 更 新 團 體 遴 選 專 業 團 隊 辦 理 後, 或 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遴 選 專 業 團 隊 辦 理 全 程 工 作, 或 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遴 選 專 業 團 隊 輔 導 成 立 更 新 團 體 後, 改 由 更 新 團 體 與 原 專 業 團 隊 續 約 辦 理 二 工 作 項 目 說 明 辦 理 本 案 至 提 送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報 核 過 程, 預 計 辦 理 之 工 作 事 項 三 重 建 計 畫 及 其 設 計 圖 說 文 字 詳 細 說 明 整 體 設 計 構 想 理 念 環 保 節 能 概 念 等, 並 檢 附 設 計 示 意 圖 修 繕 立 面 圖 等 設 計 圖 加 以 說 明 ( 以 文 字 敘 述 施 作 之 環 保 設 計 理 念 環 保 施 工 方 式 及 使 用 綠 建 材 ) 7

20 伍 預 定 作 業 時 程 請 以 文 字 並 輔 以 進 度 表 敘 明 各 階 段 作 業 預 計 實 施 進 度 ( 倘 獲 得 整 建 維 護 補 助, 需 俟 都 市 更 新 程 序 結 束 後, 始 能 辦 理 動 工 事 宜 ) 年 年 表 5-1 實 施 進 度 表 審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擬 舉 議 定 辦 補 委 重 自 助 員 建 辦 申 事 會 公 請 業 評 聽 計 選 會 畫 核 書 准 補 助 進 度 重 辦 事 建 理 業 事 公 計 業 聽 畫 計 書 公 畫 提 核 展 書 審 定 送 議 件 會 8

21 陸 經 費 需 求 與 項 目 明 細 一 實 施 方 式 本 計 畫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4 條 重 建 方 式 辦 理 二 總 經 費 本 重 建 區 段 規 劃 設 計 費 預 估 為 元, 內 容 詳 經 費 估 算 表 : 總 經 費 : 元,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 元 ( 行 政 作 業 費 : 元 ), 佔 總 經 費 比 例 : % ( 詳 細 敘 明 設 計 費 用 項 目 及 額 度 並 列 入 總 經 費 估 算 表 ) 表 6-1 總 經 費 估 算 表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1 2 行 政 作 業 費 式 1 合 計 三 費 用 分 擔 原 則 中 央 政 府 ( ~ 補 助 % 月 )( ~ 共 月 ) 元 ( ~ 地 月 方 ) 政 ( ~ 府 補 助 月 % ) 共 元 受 補 助 單 位 負 擔 % 共 元 ( 所 有 權 人 依 持 分 比 例 自 行 負 擔 ) 表 6-2 財 務 分 攤 金 額 明 細 表 來 源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第 四 期 行 政 作 合 計 比 例 業 費 政 府 補 助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受 補 助 單 位 負 擔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 合 計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100%

22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或 維 護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摘 要 填 表 人 :_ _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 萬 元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地 號 等 筆 土 計 畫 名 稱 地 申 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補 助 案 ( 或 申 請 整 建 或 維 護 實 施 工 程 補 助 案 ) 一 申 請 者 資 料 申 請 單 位 更 新 團 體 : ( 名 稱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 ( 名 稱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 名 稱 ) 以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有 關 費 用 以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實 施 之 工 程 施 作 有 關 費 用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路 段 號 樓 之 申 請 補 助 類 別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 ) 預 定 執 行 期 程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二 更 新 單 元 基 本 資 料 更 新 單 元 範 圍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地 號 等 筆 地 號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區 更 新 單 元 面 積 m2 建 築 物 門 牌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 號, 共 棟, 戶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共 人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共 人 總 經 費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自 籌 款 比 例 % 住 宅 使 用 比 例 % 1. 未 達 30 年 者, 共 棟, 戶 ; 2.30 年 以 上, 未 達 40 年 者, 共 棟, 戶 ; 建 物 使 用 年 限 土 3.40 年 以 上, 未 達 50 年 者, 共 棟, 戶 ; 4.50 年 以 上 者, 共 棟, 戶 ; 合 所 位 於 重 點 再 發 展 其 地 法 有 是 所 所 建 有 權 是, ( 單 位 名, 位 於 地 區 接 受 其 他 單 位 稱 ); 補 助 經 費 地 區 否 % 土 有 物 地 建 所 總 物 有 面 總 權 樓 地 板 面 積 補 助 否 1. 所 有 權 人 預 定 之 規 劃 單 公 司 或 事 務 所 ( 無 則 2. 同 意 比 例 位 : 免 填 ) ( 一 ) 立 面 及 屋 頂 突 出 物 修 繕 工 程 : ( 單 價 元 /m2) 整 建 維 護 工 程 ( 二 ) 建 築 基 地 景 觀 綠 美 化 工 程 :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1 建 物 面 前 地 坪 鋪 面 整 修 ( 限 於 建 築 基 地 範 圍 內 ): ( 單 價 ( 申 請 擬 訂 都 市 元 /m2)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有 2 庭 院 或 廣 場 綠 美 化 等 工 程 : ( 單 價 元 /m2) 關 費 用 者, 免 填 ) ( 三 ) 屋 頂 防 水 及 綠 美 化 工 程 : 人 積 人 %, %%, 其 附 件 三

23 三 現 況 分 析 1 屋 頂 防 漏 水 及 隔 熱 處 理 : ( 單 價 元 /m2) 2 屋 頂 綠 美 化 工 程 : ( 單 價 元 /m2) ( 四 ) 老 舊 招 牌 鐵 窗 及 違 建 拆 除 工 程 : 1 老 舊 招 牌 拆 除 工 程 : ( 單 價 元 /m2) 2 鐵 窗 拆 除 工 程 : ( 單 價 元 /m2) 3 違 建 拆 除 工 程 : ( 單 價 元 /m2) ( 五 ) 空 調 外 部 管 線 整 理 美 化 : ( 單 價 元 /m2) ( 六 ) 提 高 建 物 耐 震 能 力 工 程 : ( 單 價 元 /m2) ( 七 ) 其 他 因 配 合 整 體 整 建 維 護 工 程 完 整 性 之 必 要 工 項 : 1 ( 工 程 項 目 ) : ( 單 價 元 /m2) 2 ( 工 程 項 目 ) : ( 單 價 元 /m2) 1. 申 請 範 圍 與 周 邊 環 境 狀 況 :( 請 附 照 片 及 輔 以 文 字 說 明 ) 2. 建 築 物 狀 況 :( 請 附 照 片 及 輔 以 文 字 說 明 )

24 附 件 四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或 維 護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地 號 等 筆 土 地 申 請 擬 訂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補 助 案 ( 申 請 門 牌 :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 號, 共 戶 ) 實 施 者 : 都 市 更 新 會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 縣 ( 市 ) 政 府 ( 局 ( 處 )) 專 案 負 責 人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申 請 者 印 代 表 人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25 目 錄 壹 更 新 單 元 範 圍... 1 貳 現 況 分 析... 3 參 課 題 與 對 策... 7 肆 預 定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及 實 施 方 式... 8 伍 預 定 作 業 時 程... 9 陸 經 費 需 求 與 項 目 明 細 柒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構 想... I

26 貳 更 新 單 元 範 圍 十 一 建 築 物 門 牌 :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 號, 共 戶 十 二 地 號 :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地 號 等 筆 土 地 十 三 建 築 物 周 邊 臨 接 道 路 : 路 / 街 路 / 街 路 / 街 十 四 是 否 面 臨 20 公 尺 寬 道 路 : 是, 路 名 否 十 五 主 要 出 入 口 臨 路 / 街 十 六 建 築 物 數 : 共 幢, 棟, 戶 十 七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 共 人 十 八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共 人 十 九 基 地 使 用 分 區 : 區 二 十 圖 面 標 示 : 圖 1-1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位 置 圖 圖 1-2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地 籍 範 圍 圖 1

27 圖 1-3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十 一 建 築 物 周 邊 500 公 尺 內 公 共 設 施 / 觀 光 景 點 ( 請 以 文 字 說 明 並 於 圖 面 標 明 ): 圖 1-4 都 市 更 新 單 元 周 邊 公 共 設 施 及 觀 光 景 點 分 布 圖 2

28 貳 現 況 分 析 七 屋 齡 :1. 年, 建 照 日 期 : 年 月 日 2. 年, 建 照 日 期 : 年 月 日 3. 年, 建 照 日 期 : 年 月 日 八 建 築 物 樓 高 : 1. 地 上 層, 地 下 層, 棟 2. 地 上 層, 地 下 層, 棟 3. 地 上 層, 地 下 層, 棟 九 基 地 面 積 : m2 十 建 築 物 周 邊 環 境 照 片 :( 照 片 應 清 晰 ) 建 物 周 邊 現 況 照 片 1 建 物 周 邊 現 況 照 片 2 十 一 建 築 物 整 體 照 片 :( 照 片 應 清 晰 ) ( 包 含 : 正 向 立 面 照 片 背 向 立 面 照 片 屋 頂 天 台 現 況 圖 ) 例 圖 : 3

29 正 向 立 面 照 片 背 ( 側 ) 向 立 面 照 片 屋 頂 天 台 現 況 照 片 4

30 十 二 建 築 物 損 壞 情 形 :( 請 以 文 字 說 明, 並 輔 以 照 片 表 示 ) 例 圖 : 外 牆 柱 斷 裂 外 牆 立 面 龜 裂 梯 廳 樑 柱 龜 裂 天 花 板 鋼 筋 外 露 屋 頂 瓦 斯 表 及 管 線 外 牆 鋼 筋 外 露 中 庭 水 池 易 生 病 媒 蚊 外 牆 殘 破 雜 亂 地 下 室 柱 爆 裂 十 三 建 築 物 現 況 是 否 有 違 建 / 違 規 物 : 是 ; 違 規 事 項 照 片 處 理 方 式 頂 樓 加 蓋 拆 除 整 理 計 畫 僅 美 化 或 修 繕 不 處 理 違 規 鐵 窗 拆 除 整 理 計 畫 僅 美 化 或 修 繕 不 處 理 5

31 陽 台 外 推 有 拆 除 整 理 計 畫 僅 美 化 或 修 繕 不 處 理 1 樓 外 推 有 拆 除 整 理 計 畫 僅 美 化 或 修 繕 不 處 理 否, 建 物 立 面 完 全 無 違 建 / 違 規 物 6

32 參 課 題 與 對 策 ( 請 以 文 字 詳 加 說 明 預 計 藉 由 補 助 計 畫, 對 於 漏 水 / 違 建 建 物 / 磁 磚 掉 落 / 管 線 凌 亂 / 外 觀 凌 亂 / 動 線 不 便 等 現 況, 如 何 進 行 改 善 及 達 成 何 具 體 改 善 目 標 ) 7

33 肆 預 定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及 實 施 方 式 四 實 施 方 式 說 明 本 案 係 由 更 新 團 體 遴 選 專 業 團 隊 辦 理 後, 或 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遴 選 專 業 團 隊 辦 理 全 程 工 作, 或 由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遴 選 專 業 團 隊 輔 導 成 立 更 新 團 體 後, 改 由 更 新 團 體 與 原 專 業 團 隊 續 約 辦 理 五 整 建 或 維 護 項 目 ( 一 ) 工 作 項 目 以 文 字 及 流 程 圖 說 明 辦 理 本 案 至 提 送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報 核 過 程, 預 計 辦 理 之 工 作 事 項 ( 二 ) 施 工 項 目 以 文 字 並 輔 以 總 工 程 項 目 表 詳 細 說 明 施 工 之 項 目 所 用 材 質 與 數 量, 以 及 該 項 目 是 否 申 請 補 助 表 4-1 總 工 程 項 目 表 補 助 項 目 1. 老 舊 建 築 物 立 面 及 屋 頂 突 出 物 修 繕 工 程 2. 建 築 基 地 景 觀 綠 美 化 3. 屋 頂 防 水 及 綠 美 化 4. 老 舊 招 牌 鐵 窗 及 違 建 拆 除 5. 空 調 外 部 管 線 整 理 美 化 6. 提 高 建 物 耐 震 能 力 7. 其 他 因 配 合 整 體 整 建 或 維 護 工 程 之 完 整 性, 經 審 查 同 意 之 必 要 工 項 ( 三 ) 環 保 節 能 概 念 說 明 施 工 項 目 是 否 申 請 補 助 以 文 字 敘 述 施 作 之 環 保 設 計 理 念 環 保 施 工 方 式 及 使 用 綠 建 材 六 整 建 或 維 護 計 畫 及 其 設 計 圖 說 文 字 詳 細 說 明 整 體 設 計 構 想 理 念 所 使 用 材 質 等, 並 檢 附 設 計 示 意 圖 建 築 施 工 圖 說 修 繕 立 面 圖 等 設 計 圖 加 以 說 明 8

34 伍 預 定 作 業 時 程 請 以 文 字 並 輔 以 進 度 表 敘 明 各 階 段 作 業 預 計 實 施 進 度 ( 倘 獲 得 整 建 維 或 護 補 助, 需 俟 都 市 更 新 程 序 結 束 後, 始 能 辦 理 動 工 事 宜 ) 年 年 審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表 5-1 實 施 進 度 表 擬 舉 議 定 辦 委 整 自 員 建 辦 會 或 公 補 評 維 聽 助 選 護 會 申 事 核 請 業 准 補 計 助 畫 書 進 度 整 辦 事 建 理 業 或 公 計 維 聽 畫 護 書 事 公 提 核 業 展 審 定 計 議 畫 會 書 送 件 9

35 陸 經 費 需 求 與 項 目 明 細 四 實 施 方 式 本 計 畫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4 條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辦 理 五 總 經 費 本 重 建 區 段 規 劃 設 計 費 預 估 為 元, 內 容 詳 經 費 估 算 表 : 總 經 費 : 元,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 元, 佔 總 經 費 比 例 : % ( 詳 細 敘 明 設 計 費 用 項 目 及 額 度 並 列 入 總 經 費 估 算 表 ) 表 6-1 總 經 費 估 算 表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1 2 合 計 六 費 用 分 擔 原 則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 ~ % 月 ) 共 ( ~ 月 元 ) 地 ( ~ 方 政 府 月 補 ) 助 ( ~ % 月 共 ) 元 受 補 助 單 位 負 擔 % 共 元 ( 所 有 權 人 依 持 分 比 例 自 行 負 擔 ) 表 6-2 財 務 分 攤 金 額 明 細 表 來 源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第 四 期 合 計 比 例 政 府 補 助 元 元 元 元 元 %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元 元 元 元 元 % 受 補 助 單 位 負 擔 元 元 元 元 元 % 合 計 元 元 元 元 元 100% 10

36 柒 後 續 維 護 管 理 構 想 以 文 字 敘 明 後 續 如 何 籌 措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及 管 理 人 力, 使 更 新 後 之 建 築 物 及 基 地 環 境 能 持 續 維 持 良 好 品 質

37 附 件 五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或 維 護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及 項 目 明 細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段 地 號 等 筆 土 地 申 請 整 建 或 維 護 實 施 工 程 補 助 案 ( 申 請 門 牌 : 市 ( 縣 ) 區 ( 鄉 鎮 市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 號, 共 戶 ) 實 施 者 : 都 市 更 新 會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 縣 ( 市 ) 政 府 ( 局 ( 處 )) 專 案 負 責 人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申 請 者 印 代 表 人 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38 壹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及 項 目 明 細 七 實 施 方 式 本 計 畫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4 條 整 建 或 維 護 方 式 辦 理 八 總 經 費 本 重 建 區 段 實 施 工 程 費 預 估 為 元, 內 容 詳 經 費 估 算 表 : 總 經 費 : 元,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 元, 佔 總 經 費 比 例 : % ( 詳 細 敘 明 項 目 及 額 度 並 列 入 總 經 費 估 算 表 ) 表 一 總 工 程 項 目 表 補 助 項 目 施 工 項 目 是 否 申 請 補 助 是 否 屬 於 違 建 部 分 1. 老 舊 建 築 物 立 面 及 屋 頂 突 出 物 修 繕 工 程 2. 建 築 基 地 景 觀 綠 美 化 3. 屋 頂 防 水 及 綠 美 化 4. 老 舊 招 牌 鐵 窗 及 違 建 拆 除 5. 空 調 外 部 管 線 整 理 美 化 6. 提 高 建 物 耐 震 能 力 7. 其 他 因 配 合 整 體 整 建 或 維 護 工 程 之 完 整 性, 經 審 查 同 意 之 必 要 工 項 表 二 總 經 費 估 算 表 項 次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複 價 1 2 合 計 九 費 用 分 擔 原 則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 共 元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 共 元 受 補 助 單 位 負 擔 % 共 元 ( 所 有 權 人 依 持 分 比 例 自 行 負 擔 )

39 來 源 ( ~ 月 ) 第 一 期 第 ( ~ 月 ) ( ~ 月 ) ( ~ 月 ) 表 三 財 務 分 攤 金 額 明 細 表 二 期 第 三 期 第 四 期 合 計 比 例 政 府 補 助 元 元 元 元 元 % 地 方 政 府 補 助 元 元 元 元 元 % 受 補 助 單 位 負 擔 元 元 元 元 元 % 合 計 ( ~ 月 元 ) ( ~ 月 元 ) ( ~ 月 元 ) ( ~ 月 元 ) 元 100% 表 四 所 有 權 人 分 攤 明 細 表 所 有 權 人 建 號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第 三 期 第 四 期 合 計 比 例 % % % % % % 合 計 100%

40 室 附 件 六 -1 編 號 計 性 畫 質 計 畫 名 稱 中 補 助 央 款 地 補 助 方 款 1 重 ) 2 整 建 或 ( 維 規 護 劃 ) 請 補 助 案 申 3 A B 自 籌 款 C 合 計 經 費 D=A+B+ C 實 權 際 責 發 數 生 行 作 業 政 費 E F 第 一 期 款 第 G=(A+B) 20% 二 期 款 第 H=(A+B) 40%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辦 理 自 行 實 施 更 新 辦 法 政 府 年 度 第 期 請 款 明 細 表 補 助 經 費 依 據 : 內 政 部 年 月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金 額 千 元 整 單 位 : 新 臺 幣 / 千 元 三 期 款 第 I=(A+B) 20% 四 期 款 J=K-C"-F- G-H-I 實 際 執 含 行 數 K( F) 45 註 二 三 一 : 實 於 各 際 撥 核 執 付 定 行 第 補 數 四 助 合 係 期 案 指 款 之 時 實, 際 如 撥 發 經 付 生 計 檢 廠 權 討 商 責 實 之 數 (E)+ 際 金 執 額 行 及 政 數 行 作 + 政 行 業 作 政 費 業 作 (F), 費 業 費 應 低 大 於 核 或 定 等 補 於 助 核 款 定 時 補, 助 應 費 依 (A+B), 實 際 檢 如 討 低 數 於 核 核 撥 定 剩 補 餘 助 款 費 (A+B), 則 配 合 實 製 際 表 發 : 生 權 責 數 調 降 第 四 日 期 款 期 撥 : 款 額 度 年 月 日 局 ( )

41 附 件 七 單 位 : 新 臺 幣 / 千 元 資 料 統 計 填 截 表 止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辦 理 自 行 實 施 更 新 辦 法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經 費 明 細 表 決 算 金 額 計 畫 中 央 地 方 合 計 中 央 補 助 款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自 籌 款 性 質 補 助 款 配 合 款 D=A+B+C 請 款 金 額 (C) (A) (B) 重 建 1 ( 規 劃 ) 申 請 補 助 案 整 建 或 維 護 2 ( 規 劃 ) 申 請 補 助 案 填 一 單 位 主 管 : 承 辦 人 : 聯 絡 電 話 : 二 表 說 決 中 明 算 央 : 金 補 額 助 : 款 請 按 款 比 金 例 額 計 : 算 依 中 發 央 生 補 權 助 款 地 方 配 合 款 及 自 籌 款 決 算 後 實 際 金 額 總 責 數 向 內 政 計 三 賸 餘 款 : 中 央 補 助 款 請 款 金 額 - 決 算 金 額 部 營 建 署 請 領 之 補 助 款 金 額 ( 不 含 地 方 配 合 款 ) 賸 餘 款 備 註

42 附 件 八 單 位 : 新 臺 幣 / 千 元 資 料 統 計 填 截 表 止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辦 理 自 行 實 施 更 新 辦 法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經 費 明 細 表 ( 年 度 月 份 ) 總 經 費 計 畫 中 央 地 方 合 計 中 央 補 助 款 編 號 計 畫 名 稱 自 籌 款 性 質 補 助 款 配 合 款 D=A+B+C 請 款 金 額 (C) (A) (B) 重 建 1 ( 規 劃 ) 申 請 補 助 案 整 建 或 維 護 2 ( 規 劃 ) 申 請 補 助 案 填 一 單 位 主 管 : 承 辦 人 : 聯 絡 電 話 : 二 表 說 總 中 明 經 央 : 費 補 : 助 按 款 請 比 款 例 金 計 額 算 : 中 依 央 發 補 助 款 地 方 配 合 款 及 自 籌 款 各 自 分 配 金 額 總 生 權 責 數 向 計 三 撥 付 廠 商 之 金 額 : 依 契 約 規 定 進 度 已 撥 內 付 政 予 部 廠 營 商 建 之 署 金 請 額 領 之 補 助 款 金 額 ( 不 含 地 方 配 合 款 ) 撥 付 廠 商 之 金 額 備 註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40611

1040611 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整 建 維 護 補 助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60460874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0 點 ;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三 日 臺 北 縣 政 府 北 府 城 更 字 第 0980506982 號 令 修 正 發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補 助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高 市 工 務 建 字 第 10431399500 號 公 告 訂 定 一 為 鼓 勵 民 眾 於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推 動 本 市 太 陽 光 電 能 之 應 用, 並 塑 造 以 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申 請 須 知 附 錄 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使 接 受 本 署 補 助 計 畫 或 活 動 之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其 經 費 支 出 符 合 會 計 事 務 規 定 及 原 始 憑 證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636-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苗 栗 縣 申 請 農 地 改 良 作 業 要 點 一 苗 栗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有 效 管 制 本 縣 農 業 用 地 改 良 需 求, 俾 利 農 民 改 善 農 耕 環 境, 提 高 農 作 價 值,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本 府, 受 理 申 請 單 位 為 本 府 農 業 處, 由 農 業 處 召 集 籌 組 本 縣 農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15

15 拾 伍 財 務 計 畫 本 案 依 臺 北 縣 都 市 更 新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提 列 共 同 負 擔 項 目 及 金 額 審 議 原 則 提 列 一 成 本 說 明 本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實 施 費 用 總 額 為 1,721,787,545 元 本 案 計 有 2 戶 ( 門 牌 : 重 新 路 五 段 552 號 中 興 南 街 4 號 ) 占 有 他 人 土 地 之 舊 違 章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修正草案

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修正草案 推 動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職 前 培 訓 計 畫 97 年 06 月 13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0632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97 年 12 月 09 日 職 訓 字 第 0971501334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99 年 2 月 1 日 職 訓 字 第 0990110158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00 年 2 月 10 日 職 訓 字 第 1000110166 號 令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3882&KeyWo Page 1 of 10 請 輸 入 關 鍵 字 整 合 查 詢 最 新 訊 息 法 規 體 系 法 規 檢 索 英 譯 法 規 (English) 草 案 預 告 論 壇 相 關 網 站 所 有 條 文 目 前 位 置 : 法 規 內 容 法 規 名 稱 :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辦 法 ( 民 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建 築 法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壹、總 則

壹、總  則 壹 總 則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統 計 法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各 級 政 府 及 中 央 各 機 關 統 計 範 圍 劃 分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二 為 使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暨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高 雄 市 政 府 補 助 石 化 氣 爆 地 區 復 建 路 段 建 築 物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發 電 系 統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高 市 府 工 建 字 第 10436195800 號 公 告 訂 定 一 為 協 助 及 輔 導 103 年 石 化 氣 爆 地 區 受 損 戶 及 住 戶 將 既 有 之 建 築 物 屋 頂 或 露 台 改 造 為 太

More information

103年度提報修正

103年度提報修正 壹 總 則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20103169 號 函 修 訂,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機 關 應 依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及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財物採購投標須知 A100018 號 工 地 詴 驗 儀 器 採 購 購 案 投 標 頇 知 一 本 採 購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法 ) 及 其 主 管 機 關 所 訂 定 之 規 定 二 本 標 案 名 稱 : 建 置 共 用 版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及 相 關 異 地 備 援 機 制 設 備 採 購 三 採 購 標 的 為 : (1) 工 程 (2) 財 物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DOM Pamphlet (CHIN)

DOM Pamphlet (CHIN) 中 介 服 務 ( 先 導 計 劃 ) 簡 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市 區 重 建 中 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號 碼 : C-046202 地 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廈 28 樓 電 話 2588 2800 傳 真 2588 2585 網 址 www.ura-facilitator.com.hk 電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2D313035AABDC1D2A5ABA4CEBFA45FA5AB5FB3E6A6ECB977BAE2B0F5A6E6AD6EC2492DB56FA4E5AAFEA5F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2D313035AABDC1D2A5ABA4CEBFA45FA5AB5FB3E6A6ECB977BAE2B0F5A6E6AD6EC2492DB56FA4E5AAFEA5F32E646F63> 壹 總 則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機 關 應 依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及 計 畫 進 度 切 實 嚴 格 執 行, 並 適 時 以 成 果 或 產 出 達 成 情 形, 辦 理 計 畫 及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以 作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 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

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 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軍 公 民 營 工 業 配 合 發 展 會 報 104 年 度 軍 品 試 製 修 作 業 法 規 說 明 及 後 續 商 機 宣 導 會 國 防 部 委 託 法 人 團 體 從 事 研 發 產 製 維 修 作 業 要 點 報 告 單 位 : 工 合 會 報 報 告 人 : 計 畫 主 持 人 胡 信 正 博 士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2 大 綱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C0B77CB9CEC5E9B05DB0C8B342B27ABFECAA6B31303030393233ADD7A5BFA4BDA74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C0B77CB9CEC5E9B05DB0C8B342B27ABFECAA6B31303030393233ADD7A5BFA4BDA7472E646F63> 名 稱 : 社 會 團 體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修 正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六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社 會 團 體 之 財 務 處 理,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他 行 政 命 令 與 本 辦 法 無 抵 觸 者, 仍 得

More information

工業區更新經費補助廠商事宜(參考能源局LED燈補助)

工業區更新經費補助廠商事宜(參考能源局LED燈補助) 經 濟 部 產 業 園 區 廠 商 自 辦 廠 區 外 緣 修 繕 補 助 申 請 作 業 須 知 (104 年 ) 一 辦 理 依 據 經 濟 部 產 業 園 區 廠 商 自 辦 廠 區 外 緣 修 繕 補 助 補 助 要 點 二 辦 理 目 的 為 鼓 勵 產 業 園 區 廠 商 參 與 更 新 計 畫, 以 提 升 產 業 園 區 生 產 環 境 及 安 全 功 能 強 化, 特 訂 定 本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