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人 )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人 )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Transcription

1 農 業 環 保 篇 法 規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遴 選, 指 主 管 機 關 於 農 會 屆 次 改 選 或 農 會 總 幹 事 中 途 出 缺 所 辦 理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登 記 公 告 受 理 登 記 審 查 登 記 人 資 格 評 定 品 德 操 守 及 工 作 表 現 成 績 面 談 評 定 合 格 人 員 及 造 具 合 格 人 員 名 冊 之 作 業 程 序 第 三 條 合 於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一 規 定 資 格, 且 無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登 記 為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 一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二 各 款 所 定 情 形 二 曾 犯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或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三 之 罪, 且 未 有 本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但 書 之 情 形 現 任 總 幹 事 依 前 項 規 定 得 申 請 登 記 為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其 屆 次 考 核 成 績 評 列 乙 等 以 下 者, 其 所 任 農 會 次 屆 理 事 會 不 得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續 聘 之 第 四 條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登 記, 應 於 登 記 起 始 日 十 四 日 前 公 告, 除 登 載 於 中 央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網 站 首 頁 外, 並 應 將 公 告 文 書 檢 送 所 轄 各 該 農 會 張 貼 至 登 記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五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於 規 定 之 登 記 期 間 內, 親 自 向 下 列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地 區 農 會 為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二 直 轄 市 各 級 農 會 為 直 轄 市 主 管 機 關 三 全 國 農 會 及 省 農 會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前 項 登 記 期 間 為 五 個 工 作 日 14601

2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人 )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人 ) 三 經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人 ) 四 登 記 前 十 四 日 內 個 人 綜 合 信 用 報 告 書 五 登 記 前 十 四 日 內 票 據 交 換 所 出 具 之 第 一 類 票 據 信 用 資 料 查 覆 單 六 無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情 形 之 切 結 書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增 補 資 料 者, 應 於 登 記 截 止 日 前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七 條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為 辦 理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人 資 格 審 查 及 成 績 評 定, 應 組 成 審 查 評 定 小 組 ; 其 成 員 七 人 至 九 人,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直 轄 市 長 或 縣 ( 市 ) 長 就 農 政 金 融 ( 財 政 ) 戶 政 教 育 警 政 法 制 等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派 聘 之, 並 自 成 員 中 指 派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一 人 前 項 審 查 評 定 小 組 會 議,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會 議 時, 由 副 召 集 人 代 理 之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應 於 登 記 截 止 之 日 起 二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人 資 格 審 查 ; 經 審 查 結 果 不 符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一 規 定 或 有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通 知 其 本 人, 有 異 議 者, 應 於 通 知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以 書 面 檢 附 有 關 資 料, 向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申 請 復 審,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逾 期 申 請 者,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應 不 予 受 理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對 申 請 復 審 案 件, 應 於 受 理 日 起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召 開 審 查 評 定 小 組 會 議 完 成 復 審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應 於 完 成 復 審 審 查 或 確 認 無 復 審 情 事 之 日 起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准 予 登 記 者 品 德 操 守 及 工 作 表 現 之 成 績 評 定, 並 造 具 名 冊, 報 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面 談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人 資 格 審 查 及 成 績 評 定, 在 全 國 農 會 及 省 農 會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 其 餘 各 級 農 會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審 查 評 定 小 組 對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人 所 為 資 格 審 查 及 成 績 評 定 之 資 料, 以 候 聘 登 記 人 於 登 記 截 止 日 前 所 檢 送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限 第 八 條 各 級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人 之 面 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人 之 面 談, 應 組 成 遴 選 小 組 ; 其 成 員 七 人 至 九 人,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首 長 就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派 聘 之, 並 自 成 員 中 指 派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各 一 人, 其 中 學 者 專 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二 分 之 一 14602

3 前 項 遴 選 小 組 會 議,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會 議 時, 由 副 召 集 人 代 理 之 遴 選 小 組 辦 理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人 面 談 時, 應 邀 請 各 該 農 會 之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列 席 第 九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依 第 七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將 資 格 審 查 名 冊 及 准 予 登 記 者 成 績 評 定 名 冊 等 資 料 送 達 之 日 起 二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面 談 及 計 算 總 分 ; 經 依 第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不 予 面 談 或 評 定 不 合 格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函 請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轉 知 其 本 人 有 異 議 者, 應 於 通 知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復 審,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以 增 補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文 件 為 由 提 出 申 請 ; 逾 期 申 請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予 受 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申 請 復 審 案 件, 應 於 受 理 日 起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召 開 遴 選 小 組 會 議 完 成 復 審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復 審 之 審 理, 僅 以 查 對 成 績 計 算 之 正 確 性 為 限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完 成 復 審 審 查 或 確 認 無 復 審 情 事 之 日 起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評 定 合 格 人 員, 並 造 具 合 格 人 員 名 冊, 送 請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於 文 到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轉 送 各 該 農 會 辦 理 聘 任 第 十 條 農 會 理 事 會 召 開 聘 任 總 幹 事 會 議, 應 於 開 會 七 日 前 將 會 議 種 類 時 間 地 點 連 同 敘 明 聘 任 總 幹 事 之 議 程, 以 書 面 通 知 理 事,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派 指 導 員 列 席 主 管 機 關 應 指 派 指 導 員 列 席 農 會 聘 任 總 幹 事 之 理 事 會 會 議 農 會 應 依 規 定 格 式 自 行 印 製 聘 任 總 幹 事 表 決 票, 蓋 用 各 該 農 會 圖 記, 並 於 開 會 當 日 交 予 指 導 員 查 驗 無 誤 後, 由 指 導 員 於 聘 任 總 幹 事 表 決 票 上 簽 名 或 蓋 章, 並 點 交 農 會 保 管 農 會 召 開 聘 任 總 幹 事 理 事 會 會 議 時, 出 席 理 事 應 親 自 簽 名 領 取 聘 任 總 幹 事 表 決 票, 並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於 表 決 票 上 以 記 名 行 之 農 會 應 於 前 項 聘 任 總 幹 事 表 決 票 開 票 完 畢 後, 集 中 包 封 並 於 封 面 書 明 農 會 名 稱 屆 次 種 類 表 決 票 張 數 及 年 月 日, 由 指 導 員 會 同 會 議 主 席 驗 簽 後, 交 由 農 會 妥 為 保 管, 並 於 次 屆 總 幹 事 完 成 聘 任 後 焚 燬 之 農 會 完 成 總 幹 事 之 聘 任 後, 應 將 受 聘 總 幹 事 名 單 函 報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並 副 知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上 級 農 會 第 十 一 條 農 會 辦 理 選 任 人 員 任 期 屆 滿 改 選 時,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定 農 事 小 組 選 舉 投 票 前 完 成 總 幹 事 遴 選 作 業 第 十 二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考 績, 指 主 管 機 關 於 農 會 選 任 人 員 任 期 屆 滿 改 選 前 所 辦 理 現 任 農 會 總 幹 事 之 屆 次 考 核 成 績 前 項 所 定 農 會 總 幹 事 屆 次 考 核 成 績,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其 當 屆 任 內 之 各 年 度 農 會 考 核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並 造 具 名 冊 函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但 中 途 接 任 之 總 幹 事, 其 當 屆 任 內 之 農 會 年 度 考 核 次 數 未 達 二 次 者, 不 予 辦 理 屆 次 考 核 成 績 14603

4 前 項 屆 次 考 核 成 績 之 所 有 評 分 核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第 十 三 條 現 任 農 會 總 幹 事 符 合 下 列 要 件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評 定 並 公 告 為 績 優 總 幹 事 : 一 屆 次 考 核 成 績 達 九 十 分 以 上 二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符 合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三 品 德 操 守 無 不 良 紀 錄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未 予 評 定 為 績 優 總 幹 事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函 請 主 管 機 關 轉 知 其 本 人 有 異 議 者, 應 於 通 知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復 審,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逾 期 申 請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不 予 受 理 績 優 總 幹 事 申 請 登 記 原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時, 無 須 辦 理 成 績 評 定 及 面 談 程 序,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逕 予 評 定 其 為 合 格 人 員 但 申 請 登 記 其 他 農 會 時, 仍 應 踐 行 遴 選 程 序 績 優 總 幹 事 申 請 登 記 原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時, 除 其 他 候 聘 登 記 人 依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計 分 基 準 計 算 總 分 達 九 十 分 以 上 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不 予 評 定 其 他 候 聘 登 記 人 為 合 格 人 員 第 十 四 條 現 任 農 會 總 幹 事 之 屆 次 考 核 成 績 未 達 七 十 分 或 依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農 會 年 度 考 核 成 績 最 近 二 年 均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申 請 登 記 為 次 屆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應 不 予 評 定 為 合 格 人 員 現 任 農 會 總 幹 事 登 記 為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如 於 下 屆 任 期 不 足 一 年 即 將 屆 齡 退 休, 應 不 予 遴 選 前 項 任 期 之 認 定, 以 計 算 至 該 現 任 總 幹 事 退 休 生 效 日 期 為 止 於 一 月 至 六 月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以 七 月 十 六 日 為 退 休 生 效 日 ; 其 於 七 月 至 十 二 月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以 次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為 退 休 生 效 日 第 十 五 條 現 任 農 會 總 幹 事 於 屆 次 改 選 時, 申 請 登 記 為 原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經 審 查 其 符 合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品 德 操 守 無 不 良 紀 錄 及 屆 次 考 核 成 績 八 十 分 以 上 之 要 件 者, 無 須 辦 理 成 績 評 定 及 面 談 程 序,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逕 予 評 定 為 合 格 人 員 但 登 記 其 他 農 會 者, 仍 應 踐 行 遴 選 程 序 中 途 接 任 之 現 任 農 會 總 幹 事, 其 當 屆 任 內 之 農 會 年 度 考 核 次 數 未 達 二 次 者, 不 適 用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三 條 前 條 及 前 項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之 遴 選, 其 評 審 項 目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歷 二 經 歷 三 品 德 操 守 四 工 作 表 現 五 面 談 表 現 前 項 評 審 項 目 之 計 分 基 準 如 附 表 14604

5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之 遴 選, 依 前 項 所 定 基 準 計 算 總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學 歷 經 歷 品 德 操 守 及 工 作 表 現 合 計 分 數 未 達 四 十 分 者, 不 予 辦 理 面 談 程 序 二 總 分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不 予 評 定 為 合 格 人 員 ;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評 定 為 合 格 人 員 第 十 七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一 所 稱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農 民 團 體 範 圍 如 下 : 一 機 關 : 指 行 政 機 關 二 學 校 : 指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或 查 證 ( 驗 ) 認 定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 職 ) 及 大 專 校 院 三 農 業 機 構 : 指 下 列 機 構 : ( 一 )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八 款 之 農 業 企 業 機 構 ( 二 )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九 款 之 農 業 試 驗 研 究 機 構 ( 三 ) 依 農 業 財 團 法 人 監 督 準 則 設 立 之 農 業 財 團 法 人 ( 四 ) 依 農 產 品 市 場 交 易 法 設 立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 五 ) 依 農 會 法 設 立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農 會 聘 任 職 員 聯 合 訓 練 機 構 及 農 會 共 同 經 營 機 構 四 金 融 機 構 : 指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之 金 融 機 構 五 農 民 團 體 : 指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七 款 之 農 會 漁 會 農 業 合 作 社 及 農 田 水 利 會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人 曾 分 別 於 前 項 所 定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服 務 者, 其 服 務 年 資 得 合 併 計 算 前 項 服 務 年 資 應 為 專 任 職 務 領 有 俸 給, 且 該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定 有 人 事 編 制 職 級 薪 點 比 敘 制 度, 並 應 由 該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團 體 出 具 服 務 證 明 第 十 八 條 農 會 總 幹 事 之 聘 任, 應 於 該 農 會 屆 次 改 選, 理 事 會 成 立 後 六 十 日 內, 完 成 理 事 會 合 法 聘 任 決 議 發 給 聘 任 通 知 書 及 總 幹 事 受 聘 人 報 到 就 職 未 能 依 前 項 所 定 期 限 完 成 總 幹 事 之 聘 任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重 新 辦 理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公 告, 並 踐 行 遴 選 作 業 程 序 ; 理 事 會 並 應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造 具 合 格 人 員 名 冊 送 達 農 會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內 完 成 總 幹 事 之 聘 任 前 項 總 幹 事 之 聘 任, 屆 期 仍 未 能 產 生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重 行 辦 理, 至 總 幹 事 依 法 聘 任 時 為 止 主 管 機 關 未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者,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七 十 六 條 規 定 代 行 處 理 第 十 九 條 農 會 總 幹 事 於 該 屆 中 途 出 缺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出 缺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內 重 新 辦 理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登 記 公 告, 並 踐 行 遴 選 作 業 程 序 ; 理 事 會 並 應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評 定 之 合 格 人 員 名 冊 送 達 農 會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內 完 成 總 幹 事 之 聘 任 但 其 所 遺 任 期 不 足 一 年 者, 不 辦 理 遴 選, 並 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順 序 暫 行 代 理 14605

6 未 能 依 前 項 前 段 所 定 期 限 完 成 總 幹 事 之 聘 任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重 行 辦 理, 至 總 幹 事 依 法 聘 任 時 為 止 主 管 機 關 未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者,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七 十 六 條 規 定 代 行 處 理 第 二 十 條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八 條 或 前 條 規 定 重 新 辦 理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登 記 公 告, 前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同 屆 次 評 定 合 格 之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重 新 登 記 於 原 農 會 時, 經 審 查 其 符 合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且 品 德 操 守 無 不 良 紀 錄 者, 無 須 辦 理 成 績 評 定 及 面 談 程 序,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逕 予 評 定 為 合 格 人 員 但 登 記 其 他 農 會 者, 仍 應 踐 行 遴 選 程 序 前 項 經 評 定 合 格 人 員 為 現 任 農 會 總 幹 事 者, 其 重 新 登 記 於 原 農 會 時, 不 受 本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限 制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重 新 辦 理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登 記 公 告, 績 優 總 幹 事 重 新 申 請 登 記 於 原 農 會 者, 有 其 他 候 聘 登 記 人 依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計 分 基 準 計 算 總 分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時,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予 評 定 其 他 候 聘 登 記 人 為 合 格 人 員, 不 適 用 第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第 二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公 告 書 表 冊 聘 任 總 幹 事 表 決 票 等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4606

7 附 表 項 目 及 配 分 學 歷 ( 二 十 五 分 ) 經 歷 ( 二 十 五 分 ) 品 德 操 守 ( 十 分 ) 工 作 表 現 ( 十 分 ) 農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登 記 人 遴 選 評 審 項 目 說 明 及 計 分 基 準 ( 一 ) 獲 博 士 學 位 者 二 十 五 分 ( 二 )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二 十 三 分 ( 三 ) 獲 碩 士 學 位 者 二 十 二 分 ( 四 ) 獲 學 士 學 位 者 十 九 分 ( 五 )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者 十 七 分 ( 六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十 六 分 ( 七 ) 二 年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十 五 分 ( 八 ) 高 中 ( 職 ) 畢 業 或 現 任 總 幹 事 初 ( 中 ) 職 以 下 學 校 畢 業 者 十 分 前 八 目 學 歷 係 指 教 育 部 核 准 設 立 或 經 查 證 ( 驗 ) 認 定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大 專 校 院 等 持 有 畢 ( 結 ) 業 證 書 者 ; 考 試 係 指 考 試 院 所 舉 辦 各 類 各 級 考 試 ( 一 ) 按 農 會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一 規 定 應 採 之 年 資, 每 年 以 一 八 分 計 算, 以 十 年 為 限 ( 二 ) 前 目 年 資 屬 農 會 編 制 內 第 九 職 等 以 上 職 員 者, 每 年 另 加 七 分 ; 屬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農 民 團 體 編 制 內 人 員 之 農 業 經 歷 者, 每 年 另 加 三 分 ( 三 ) 以 訓 練 證 書 核 發 日 期 為 準, 登 記 前 五 年 內 曾 參 加 機 關 學 校 或 農 業 金 融 機 構 或 農 民 團 體 舉 辦 之 農 會 業 務 有 關 之 專 業 訓 練 累 計 達 八 十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者, 另 加 一 分 ; 累 計 達 一 六 小 時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者, 另 加 二 分 ( 訓 練 係 以 週 日 記 載 者, 一 日 以 七 小 時 計, 一 週 以 三 十 五 小 時 計 ) 九 分 以 上 八 九 分 ~ 六 分 五 九 分 以 下 有 具 體 優 良 事 蹟 守 法 守 分 在 檢 警 調 單 位 有 不 良 紀 錄 或 行 為 失 檢 事 實 九 分 以 上 八 九 分 ~ 六 分 五 九 分 以 下 經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有 記 大 功 具 體 事 蹟 工 作 條 理 負 責 盡 職 曾 受 服 務 單 位 紀 錄 有 違 失 或 懲 戒 處 分 之 事 實 一 核 給 分 數 如 九 分 以 上 或 五 九 分 以 下 者, 應 檢 具 具 體 證 件 並 在 備 註 欄 詳 加 敘 明 具 體 事 蹟 二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給 分 數 九 分 以 上 或 五 九 分 以 下, 而 未 檢 具 具 體 證 件 並 在 備 註 欄 詳 加 敘 明 具 體 事 蹟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其 評 定 九 分 以 上, 以 八 九 分 計 ; 五 九 分 以 下, 以 六 分 計 14607

8 ( 一 ) 表 達 能 力 及 儀 態 ( 五 分 以 下 ): 包 括 言 辭 有 無 條 理 言 語 是 否 清 晰 及 體 態 是 否 端 正 健 康 ( 二 ) 專 業 知 識 ( 十 五 分 以 下 ): 包 括 農 業 及 農 會 有 關 知 識 1 農 業 知 識 : 指 對 農 業 生 產 運 銷 加 工 休 閒 金 融 等 知 識 及 農 村 問 題 之 瞭 解 2 農 會 知 識 : 指 對 農 會 法 規 金 融 法 規 會 務 面 談 表 現 業 務 及 財 務 之 瞭 解 ( 三 十 分 ) ( 三 ) 工 作 抱 負 ( 五 分 以 下 ): 包 括 工 作 意 願 及 創 見 1 工 作 意 願 : 指 對 服 務 農 民 之 熱 忱, 或 擔 任 農 會 工 作 之 抱 負 2 創 見 : 指 對 有 關 問 題 之 改 進 創 新 有 無 新 穎 構 想 及 見 地 ( 四 ) 判 斷 能 力 ( 五 分 以 下 ): 就 其 言 談 構 思, 研 判 其 是 否 具 有 判 斷 能 力 附 註 : 一 所 有 評 分 核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二 經 歷 年 資 未 滿 一 年 之 計 算, 按 其 足 月 數 占 全 年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核 給 分 數 如 高 於 二 十 七 分 或 低 於 十 八 分 者, 遴 選 委 員 應 將 具 體 事 實 紀 錄 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糧 字 第 號 主 旨 : 訂 定 紅 豆 杉 屬 為 適 用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之 植 物 種 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依 據 : 植 物 品 種 及 種 苗 法 第 四 條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14608

9 公 告 及 送 達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農 水 保 字 第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核 監 督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七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二 修 正 依 據 :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三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核 監 督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七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如 附 件 本 案 另 載 於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 及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 網 址 : 四 對 於 本 公 告 內 容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修 正 建 議 者, 請 於 本 公 告 刊 登 公 報 之 日 起 10 日 內 陳 述 意 見 或 洽 詢 : ( 一 ) 承 辦 單 位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 二 ) 地 址 :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光 華 路 6 號 ( 三 ) 電 話 : ( 四 ) 傳 真 : ( 五 ) 電 子 郵 件 :ywec@mail.swcb.gov.tw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核 監 督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七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核 監 督 辦 法 於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發 布, 九 十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一 百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一 百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鑒 於 近 年 來 經 濟 發 展 伴 隨 山 坡 地 多 樣 化 開 發 利 用 型 態,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案 件 數 已 逐 年 成 長, 主 管 機 關 應 有 視 情 節 委 任 或 委 辦 之 權 限 轉 移 規 定, 以 解 決 人 力 不 足 而 無 法 落 實 之 問 題 另 現 行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核 定 時 點 未 明, 將 引 發 後 續 監 督 管 理 之 爭 議 ; 又 依 實 務 上 執 行 施 工 中 檢 查, 無 需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必 要 據 此, 爰 擬 具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核 監 督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七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其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一 鑑 於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案 件 數 已 逐 年 成 長, 尤 其 農 業 發 達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恐 有 人 力 不 足 而 無 法 落 實 之 窘 境 ; 此 外, 本 會 審 查 中 央 公 共 工 程 之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亦 遍 布 14609

10 全 國 各 地, 為 有 效 實 施 監 督 檢 查, 故 擴 大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情 節 將 審 查 權 限 委 任 或 委 辦 之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二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核 定, 為 行 政 處 分, 應 於 核 定 時 通 知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以 確 定 該 行 政 處 分 發 生 之 時 點, 爰 修 正 主 管 機 關 於 核 定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後, 即 應 將 核 定 本 一 份 送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 三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之 完 工 檢 查, 係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是 否 依 核 定 計 畫 內 容 實 施, 與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檢 查 項 目 不 同, 爰 修 正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完 工 檢 查 無 需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三 條 )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核 監 督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七 條 第 三 十 三 條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條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及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審 查 核 定 之 分 工 如 下 : 一 在 直 轄 巿 或 縣 ( 巿 ) 行 政 區 域 內 者, 由 該 直 轄 巿 縣 ( 巿 )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二 跨 越 二 以 上 直 轄 巿 縣 ( 巿 ) 行 政 區 域 者, 由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所 占 面 積 較 大 之 直 轄 巿 縣 ( 巿 )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其 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後, 再 分 別 核 定 三 軍 事 訓 練 場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或 中 央 機 關 自 行 興 辦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由 中 央 機 關 自 行 興 辦 之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中 央 主 管 機 得 委 託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其 審 查 核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委 中 央 各 第 五 條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及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審 查 核 定 之 分 工 如 下 : 一 在 直 轄 巿 或 縣 ( 巿 ) 行 政 區 域 內 者, 由 該 直 轄 巿 縣 ( 巿 )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二 跨 越 二 以 上 直 轄 巿 縣 ( 巿 ) 行 政 區 域 者, 由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所 占 面 積 較 大 之 直 轄 巿 縣 ( 巿 )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其 他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後, 再 分 別 核 定 三 軍 事 訓 練 場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興 辦 者,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 由 其 他 中 央 機 關 興 辦 者, 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委 託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前 項 規 定, 於 核 發 水 土 保 持 施 工 許 可 證 及 水 土 保 持 完 工 一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後 段 有 關 委 託 規 定 移 列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項,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二 第 二 項 移 列 第 三 項,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三 近 年 來 經 濟 發 展 伴 隨 山 坡 地 多 樣 化 開 發 利 用 型 態,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案 件 數 已 逐 年 成 長, 九 十 四 年 全 國 審 查 核 定 九 百 四 十 九 件 至 九 十 九 年 已 增 至 一 千 六 百 一 十 件, 六 年 增 加 六 百 六 十 一 件, 增 加 約 百 分 之 六 十 九 點 六 五 農 業 發 達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恐 有 人 力 不 足 而 無 法 落 實 之 窘 境, 爰 增 列 審 核 權 限 委 任 委 辦 之 規 定 四 鑒 於 中 央 公 共 工 程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之 規 模 14610

11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或 委 辦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 直 轄 市 政 府 得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縣 ( 市 ) 政 府 得 委 辦 鄉 ( 鎮 市 ) 公 所 辦 理 前 二 項 規 定, 於 核 發 水 土 保 持 施 工 許 可 證 及 水 土 保 持 完 工 證 明 書 時, 準 用 之 第 七 條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及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一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擬 具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併 同 目 的 事 業 開 發 或 利 用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向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於 受 理 前 款 申 請 後, 應 將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送 請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三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無 第 十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及 第 十 一 條 第 四 款 等 情 事, 且 屬 需 繳 納 審 查 費 者, 應 通 知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限 期 繳 納 審 查 費 四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後, 除 應 檢 送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證 明 書 時, 準 用 之 依 第 三 條 擬 具 之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屬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輔 導 計 畫 者, 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或 委 任 所 屬 水 土 保 持 機 關 核 定, 並 副 知 當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第 七 條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及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審 查 程 序 如 下 : 一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擬 具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併 同 目 的 事 業 開 發 或 利 用 許 可 申 請 文 件, 向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於 受 理 前 款 申 請 後, 應 將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送 請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三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無 第 十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及 第 十 一 條 第 四 款 等 情 事, 且 屬 需 繳 納 審 查 費 者, 應 通 知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限 期 繳 納 審 查 費 四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定 後,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送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並 較 小, 且 實 施 地 點 遍 布 全 國 各 地, 為 能 有 效 實 施 監 督 檢 查 ; 爰 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審 查 核 定 擴 大 委 辦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委 任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五 綜 上, 將 第 三 項 移 列 第 二 項, 並 擴 大 主 管 機 關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審 查 核 定 委 任 委 辦 範 圍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雖 為 配 合 目 的 事 業 開 發 利 用 所 為 之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與 維 護, 惟 計 畫 之 審 查 核 定, 係 屬 行 政 處 分, 故 應 於 核 定 時 通 知 當 事 人, 使 該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之 核 定 對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發 生 效 力, 俾 利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經 核 定 後 三 年 內 之 認 定 另 同 時 將 需 檢 送 文 件 份 數 一 併 修 正, 爰 修 正 第 四 款 14611

12 申 報 書 核 定 本 一 份 予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外, 並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送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 一 )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核 定 本 三 份 ( 二 ) 水 土 保 持 保 證 金 繳 納 通 知 單 一 份 ; 免 繳 納 者 免 附 五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開 發 或 利 用 許 可 後, 應 將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核 定 本 二 份 及 其 他 文 件 一 份 送 交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並 副 知 主 管 機 關 第 三 十 三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申 報 完 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實 施 檢 查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通 知 限 期 改 正 檢 查 合 格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水 土 保 持 完 工 證 明 書, 並 退 還 已 繳 之 水 土 保 持 保 證 金 以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替 代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者, 經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完 工 檢 查 合 格, 得 免 核 發 水 土 保 持 完 工 證 明 書 副 知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 ( 一 )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核 定 本 四 份 ( 二 ) 水 土 保 持 保 證 金 繳 納 通 知 單 一 份 ; 免 繳 納 者 免 附 五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開 發 或 利 用 許 可 後, 應 將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或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核 定 本 二 份 及 其 他 文 件 一 份 送 交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並 副 知 主 管 機 關 第 三 十 三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申 報 完 工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檢 查 檢 查 不 合 格 者, 應 通 知 限 期 改 正 檢 查 合 格 者, 由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水 土 保 持 完 工 證 明 書, 並 退 還 已 繳 之 水 土 保 持 保 證 金 以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報 書 替 代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者, 經 主 管 機 關 實 施 完 工 檢 查 合 格, 得 免 核 發 水 土 保 持 完 工 證 明 書 一 依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於 水 土 保 持 施 工 期 間, 得 實 施 檢 查 鑒 於 該 施 工 檢 查, 係 查 核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是 否 依 核 定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內 容 實 施, 與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檢 查 項 目 不 同, 故 並 無 規 定 需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檢 查 之 必 要 而 完 工 檢 查 之 實 施 目 的 及 方 式 與 施 工 中 檢 查 相 同, 爰 修 正 第 一 項 刪 除 會 同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文 字 二 第 二 項 未 修 正 14612

1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環 署 綜 字 第 號 主 旨 : 公 告 西 寶 水 力 發 電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增 列 審 查 結 論 一 自 公 告 日 起 開 發 單 位 免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所 載 內 容 及 審 查 結 論 二 ( 即 變 更 前 91 年 2 月 7 日 環 署 綜 字 第 號 公 告 審 查 結 論 ) 執 行 但 開 發 單 位 事 後 變 更 開 發 計 畫 繼 續 實 施 該 開 發 行 為 者, 仍 應 依 原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所 載 內 容 及 審 查 結 論 二 執 行, 並 依 法 申 請 變 更 原 審 查 結 論 移 列 為 第 二 項 依 據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第 16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西 寶 水 力 發 電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前 經 本 署 於 91 年 2 月 7 日 以 環 署 綜 字 第 號 公 告 審 查 結 論 在 案 二 經 濟 部 於 100 年 5 月 16 日 以 經 授 營 字 第 號 函 檢 送 西 寶 水 力 發 電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變 更 內 容 對 照 表 至 署, 本 案 開 發 單 位 (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已 完 成 之 開 發 行 為 包 括 土 石 堆 置 場 A 整 地 工 程 廠 房 通 達 道 路 sta.4k+000 擋 土 牆 及 排 水 溝 sta.4k+680 sta.4k+779 等 2 座 橋 台 及 sta.4k+730 橋 墩 柱 萬 榮 辦 公 房 舍 新 建 工 程 及 原 地 下 廠 房 探 查 試 坑 等 4 部 分, 立 法 院 於 94 年 刪 除 工 程 預 算, 開 發 單 位 於 94 年 5 月 28 日 停 工 暫 緩 辦 理, 行 政 院 於 99 年 3 月 29 日 以 院 臺 經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本 計 畫 停 辦 經 本 署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委 員 會 第 216 次 會 議 審 核 修 正 通 過, 並 同 意 增 列 審 查 結 論 一, 原 審 查 結 論 移 列 為 第 二 項 ; 本 署 爰 據 以 修 正 原 審 查 結 論, 修 正 後 西 寶 水 力 發 電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審 查 結 論 如 附 件 三 對 本 處 分 如 有 不 服 者, 得 自 本 處 分 公 告 之 翌 日 起 30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逕 送 本 署, 再 由 本 署 轉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署 長 沈 世 宏 西 寶 水 力 發 電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審 查 結 論 一 自 公 告 日 起 開 發 單 位 免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所 載 內 容 及 審 查 結 論 二 ( 即 變 更 前 91 年 2 月 7 日 環 署 綜 字 第 號 公 告 審 查 結 論 ) 執 行 但 開 發 單 位 事 後 變 更 開 發 計 畫 繼 續 實 施 該 開 發 行 為 者, 仍 應 依 原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所 載 內 容 及 審 查 結 論 二 執 行, 並 依 法 申 請 變 更 二 本 案 有 條 件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開 發 單 位 應 依 下 列 事 項 辦 理 : ( 一 ) 枯 水 期 馬 鞍 溪 流 量 如 不 夠 下 游 使 用 時, 應 即 停 止 大 馬 堰 引 水 發 電 ( 二 ) 應 與 下 游 用 水 機 關 及 農 田 水 利 會 協 商 建 立 用 水 管 制 機 制 ( 三 ) 施 工 道 路 及 棄 渣 場 應 另 依 水 土 保 持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施 工 期 間 植 被 鏟 除 區 應 立 即 施 予 鋪 面 邊 坡 保 護 或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完 工 後 應 儘 速 植 栽 復 育 14613

14 ( 五 ) 應 於 施 工 前 依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內 容 及 審 查 結 論, 訂 定 施 工 環 境 保 護 執 行 計 畫, 並 記 載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所 需 經 費 : 如 委 託 施 工, 應 納 入 委 託 之 工 程 契 約 書 該 計 畫 或 契 約 書, 開 發 單 位 於 施 工 前 應 送 本 署 備 查 ( 六 ) 開 發 單 位 取 得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開 發 許 可 後, 逾 三 年 始 實 施 開 發 行 為 時, 應 提 出 環 境 現 況 差 異 分 析 及 對 策 檢 討 報 告 送 本 署 審 查 本 署 未 完 成 審 查 前, 不 得 實 施 開 發 行 為 14614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台灣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及 修 業 規 則 壹 招 生 辦 法 一 入 學 資 格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並 符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長 鎮 洋 ( 陳 總 工 程 司 志 雄 代 理 ) 記 錄 : 陳 奕 帆 肆 出 席 委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101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技 優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3 三 網 路 報 名 入 口... 4 四 使 用 報 名 系 統 操 作 介 紹...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F3130345FA6DBB5FBB3F8A769AED15FB971BEF7A8745FC3B1A657C0C95F2E646F6378> 電 子 工 程 / 班 認 證 規 範 G0: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G0.1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國 防 大 學 理 工 學 院 及 班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秉 持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由 本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作 業 規 則 與 施 行 細 則 ( 請 參 閱 招 生 簡 章 ) 由 於 本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二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四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五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六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交 付 審 議 事 項 第 六 條 人 甄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開 會

二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四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五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六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交 付 審 議 事 項 第 六 條 人 甄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開 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民 國 92 年 5 月 14 日 第 58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第 62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名 稱 及 全 文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政 人 字 第 0990016365 號 函 發 布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第 62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230393035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辦 法 100 年 4 月 19 日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0 年 9 月 2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2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102 年 9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立新竹師院進修部八十七學年度國小師資及特教師資班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開 學 通 知 不 再 寄 發 紙 本,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開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 本 校 夜 間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與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各 班 學 生 102 年 12 月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開 學 註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新生入學

新生入學 註 冊 學 籍 相 關 問 題 Q&A 新 生 入 學 1. 我 是 新 生, 何 時 會 得 知 有 關 新 生 報 到 的 資 訊 及 註 冊 繳 費 通 知 單? 每 年 八 月 上 旬 會 將 新 生 入 學 相 關 訊 息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站 並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寄 繳 費 通 知 單, 未 收 到 資 料 的 學 生, 請 洽 註 冊 組 2. 我 應 如

More information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412_00191.doc 收 文 編 號 :1020005805 議 案 編 號 :10208290710004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139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3033 號 之 13 案 由 : 財 政 部 函, 為 修 正 報 關 業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屏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人 事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案 例 探 討 - 任 免 遷 調 報 告 人 任 免 科 長 王 怡 雯 目 錄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任 免 遷 調 案 例 專 技 轉 任 案 例 職 務 代 理 考 試 分 發 案 例 ( 一 ) 某 甲 係 100 年 高 考 三 級 財 稅 行 政 職 系 筆 試 錄 取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