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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4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 之 研 究 ** 蔡 佩 芬 摘 要 洗 錢 犯 罪 的 主 要 特 點 就 是 跨 國 性 將 黑 金 變 為 乾 淨 的 錢 黑 金 洗 錢 者 常 利 用 國 際 金 融 系 統 將 犯 罪 不 法 收 益 由 一 國 轉 至 另 外 一 國 因 此 跨 國 洗 錢 不 能 單 靠 一 國 的 力 量 來 完 成, 國 家 間 如 何 處 理 他 國 犯 罪 不 法 收 益 流 向 本 國, 不 僅 關 係 到 對 跨 國 洗 錢 的 法 律 控 制, 也 影 響 到 與 相 關 國 家 的 關 係, 甚 至 影 響 到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但 在 期 盼 取 國 際 貿 易 市 場 的 金 融 中 心 幾 乎 都 認 為, 錢 就 是 錢, 不 分 骯 髒 或 乾 淨, 以 及 保 護 客 戶 隱 私 以 爭 取 更 多 富 人 存 款 的 想 法, 導 致 世 界 各 地 創 造 出 銀 行 秘 密 與 避 稅 天 堂 如 何 令 犯 罪 人 無 法 獲 取 犯 罪 所 得 而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是 犯 罪 所 得 的 執 行 問 題 ; 如 何 避 免 犯 罪 所 得 流 入 合 法 市 場 或 金 融 機 構, 是 防 制 洗 錢 行 為 的 問 題 ; 如 何 讓 已 經 流 入 金 融 市 場 或 合 法 交 易 市 場 的 黑 金 能 夠 被 查 獲, 是 偵 查 問 題, 這 三 個 問 題 之 間 有 連 鎖 性 格, 且 均 涉 及 跨 國 性, 故 本 文 希 望 從 這 三 者 的 共 通 性 均 需 要 跨 國 司 法 互 助 切 入 ( 非 針 對 這 三 者 探 討 ), 以 跨 國 司 法 合 作 達 到 偵 查 防 制 及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來 獲 得 犯 罪 數 的 降 低 之 目 的 因 此, 本 文 純 粹 就 學 理 上 關 於 防 制 偵 查 與 執 行 跨 國 洗 錢 犯 罪 之 司 法 * ** 本 文 發 表 於 2009 年 3 月 20 日 高 雄 大 學 舉 辦 之 公 務 員 犯 罪 之 學 術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感 謝 與 會 專 家 學 者 惠 賜 意 見 修 正 ; 並 感 謝 兩 位 審 稿 人 之 用 心 與 衷 肯 建 議 作 者 為 亞 洲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47~

2 48 互 助 為 研 究 對 象, 內 容 議 題 包 含 國 際 組 織 (FATF 艾 格 蒙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 之 介 紹 ( 架 構 成 員 運 作 現 況 或 具 體 措 施 ) 國 際 公 約 ( 國 際 合 作 相 關 內 容 簡 介 ), 以 及 我 國 與 此 等 國 際 組 織 的 合 作 關 係 我 國 現 行 運 作 狀 況 內 國 立 法 與 國 際 協 定, 以 及 我 國 在 無 法 司 法 互 助 之 下 的 便 宜 措 施 介 紹, 並 對 相 關 問 題 提 出 本 文 淺 見 ~48~

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49 Research in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Concerning Legal Assistance Tsai, Pei-Fen * Abstract There are three famou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n anti-money laundering in the world: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Asia/Pacific Group on Anti Money-Laundering (APG).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is an inter-governmental body whose purpose is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policies to combat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The FATF is therefore a policy-making body created in 1989 that works to generate the necessary political will to bring about legislative and regulatory reforms in these areas. The FATF has published 40+9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meet this objective. In 1995 a number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IUs) began working together in an informal organization known as the Egmont Group. The goal of the Egmont Group is to provide a forum for FIUs to improve support to their respective national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terrorist financing programs. * Assistant Professor of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Asia University ~49~

4 50 The FIUs are central, national authorities responsible for receiving, analyzing, and disseminating to competent authorities, disclosures received from the respective financial sectors. The place of FIUs is now well established in the arsenal of measures to combat serious crime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se measures, each FIU must adhere to all of the Egmont Group principles. One of the major principles of the Egmont Group is to enhance the potential for bilateral and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collaboration in strategic analysis among the FIUs. The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is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consisting of 40 members and a number of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bservers including the United Nations, IMF and World Bank. The APG is closely affiliated with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FATF). All APG members commit to effectively implement the FATF's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referred to as the 40+9 Recommendations. Taiwan is the member of The Egmont Group and APG.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legitimate, MOU, and the anti-laundering action in Taiwan, and introduce thes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specially 40+9 Recommendations concerning legal assistance and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APG's key roles, 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and Principles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Moreover, discovering relative questions and the suggested solutions. ~50~

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蔡 佩 芬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國 際 組 織 一 FATF 打 擊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二 艾 格 蒙 組 織 三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APG) 參 反 洗 錢 國 際 合 作 公 約 一 司 法 互 助 二 搜 索 沒 收 扣 押 等 國 際 合 作 肆 我 國 國 際 合 作 現 況 一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二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與 公 約 三 國 際 合 作 成 效 四 國 際 合 作 的 實 質 困 難 伍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相 關 議 題 研 究 一 司 法 互 助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與 FATF 四 十 項 建 議 二 保 密 義 務 與 司 法 互 助 之 衝 突 三 司 法 互 助 準 據 法 外 國 法 院 委 託 事 件 協 助 法 四 司 法 互 助 準 據 法 司 法 協 助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51~

6 52 五 中 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之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與 洗 錢 犯 罪 六 參 與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之 年 度 報 告 建 議 陸 結 論 關 鍵 字 : 洗 錢 判 決 司 法 互 助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防 制 洗 錢 公 約 FATF 艾 格 蒙 組 織 四 十 項 建 議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PG 不 合 作 國 家 黑 名 單 跨 國 合 作 Keywords: Legal Assistance, Money Laundering,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40 Recommendations,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Asia Pacific Group on Anti Money-Laundering, APG, 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52~

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3 壹 前 言 所 謂 洗 錢, 簡 單 講, 就 是 將 犯 罪 後 不 法 所 得 透 過 各 種 方 式 與 管 道, 將 不 法 所 得 轉 為 形 式 上 是 合 法 所 得 因 此, 洗 錢 犯 罪 的 主 要 特 點 就 是 跨 國 性 將 黑 金 變 為 乾 淨 的 錢 黑 金 洗 錢 者 常 利 用 國 際 金 融 系 統 將 犯 罪 不 法 收 益 由 一 國 轉 至 另 外 一 國 因 此 跨 國 洗 錢 不 能 單 靠 一 國 的 力 量 來 完 成, 國 家 間 如 何 處 理 他 國 犯 罪 不 法 收 益 流 向 本 國, 不 僅 關 係 到 對 跨 國 洗 錢 的 法 律 控 制, 也 影 響 到 與 相 關 國 家 的 關 係, 甚 至 影 響 到 國 際 和 平 與 安 全 1 但 在 期 盼 取 國 際 貿 易 市 場 的 金 融 中 心 幾 乎 都 認 為, 錢 就 是 錢, 不 分 骯 髒 或 乾 淨, 以 及 保 護 客 戶 隱 私 以 爭 取 更 多 富 人 存 款 的 想 法, 導 致 世 界 各 地 創 造 出 銀 行 秘 密 與 避 稅 天 堂 2 如 何 令 犯 罪 人 無 法 獲 取 犯 罪 所 得 而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是 犯 罪 所 得 的 執 行 問 題 ; 如 何 避 免 犯 罪 所 得 流 入 合 法 市 場 或 金 融 機 構, 是 防 制 洗 錢 行 為 的 問 題 ; 如 何 讓 已 經 流 入 金 融 市 場 或 合 法 交 易 市 場 的 黑 金 能 夠 被 查 獲, 是 偵 查 問 題, 這 三 個 問 題 之 間 有 連 鎖 性 格, 且 均 涉 及 跨 國 性, 故 本 文 希 望 從 這 三 者 的 共 通 性 切 入, 以 跨 國 司 法 合 作 達 到 偵 查 防 制 及 減 少 犯 罪 誘 因, 來 獲 得 犯 罪 數 的 降 低 之 目 的 因 此, 本 文 純 粹 就 學 理 上 關 於 防 制 偵 查 與 執 行 跨 國 洗 錢 犯 罪 之 司 法 互 助 為 研 究 對 象, 內 容 議 題 包 含 國 際 組 織 (FATF 艾 格 蒙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 之 介 紹 ( 架 構 成 員 運 作 現 況 或 具 體 措 施 ) 國 際 公 約 ( 國 際 合 作 相 關 內 容 簡 介 ), 以 及 我 國 與 此 等 國 際 組 織 的 合 作 關 係 我 國 現 行 運 作 狀 況 內 國 立 法 與 國 際 協 定, 以 及 我 國 在 無 法 司 法 互 助 之 下 的 便 宜 措 施 介 紹, 並 對 相 關 問 題 提 出 本 文 淺 見 本 文 章 的 鋪 陳, 大 致 上 分 四 個 段 落, 首 先 介 紹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的 概 況, 包 括 組 織 的 目 的 和 國 際 合 作 的 具 體 性 作 法, 以 及 對 成 員 國 與 非 成 員 國 1 2 邵 沙 平, 跨 國 洗 錢 的 法 律 控 制, 武 漢 大 學 出 版,1998 年, 頁 7-9 謝 立 功, 掃 除 黑 金 的 新 思 維 防 制 洗 錢,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報 第 39 期,2002 年 2 月, 頁 221 ~53~

8 54 的 影 響, 次 而 介 紹 國 際 公 約 關 於 國 際 合 作 內 容, 再 者 介 紹 我 國 反 洗 錢 國 際 合 作 的 現 況, 最 後 介 紹 本 文 對 前 述 內 容 法 律 面 的 淺 見 簡 言 之, 本 文 鋪 陳 方 式 是, 壹 貳 參 大 項 是 介 紹 性 內 容, 第 肆 大 項 是 論 述 性 內 容 貳 國 際 組 織 反 洗 錢 的 國 際 性 組 織 相 當 多, 本 文 介 紹 洗 錢 防 制 的 幾 個 重 要 性 國 際 組 織 一 FATF 打 擊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 簡 稱 FATF) 是 全 球 第 一 個 透 過 跨 國 合 作 防 制 洗 錢 的 國 際 組 織 ( 一 ) 組 織 介 紹 1989 年 七 大 工 業 國 在 巴 黎 成 立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bdaring, FATF, 1989), 這 是 一 個 跨 國 性 官 方 性 國 際 組 織,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促 進 與 改 善 內 國 與 國 際 上 刑 事 政 策 水 平, 打 擊 洗 錢 和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在 具 體 任 務 上, 本 組 織 理 所 當 然 成 為 一 個 政 策 性 擬 定 組 織, 提 供 內 國 立 法 方 針 與 政 策 性 方 向 3 為 了 提 高 效 率, 本 組 織 分 成 三 個 工 作 小 組, 以 便 對 於 洗 錢 防 治 工 作 發 揮 最 大 功 效 第 一 工 作 小 組 是 針 對 洗 錢 的 技 巧 與 方 法 事 務 ; 第 二 工 作 小 組 是 針 對 法 律 問 題 研 擬 ; 第 三 工 作 小 組 是 針 對 行 政 和 金 融 合 作 事 項 本 組 織 透 過 與 他 國 國 際 性 合 作, 所 監 督 的 對 象 是 全 球 性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每 五 年 檢 討 一 次 工 作 成 效 檢 索 日 期 : See supra note 3. ~54~

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5 ( 二 ) 成 員 本 組 織 沒 有 嚴 格 的 憲 章 與 強 制 性 的 會 員 時 效 限 制 規 範 截 至 2004 年 為 止,33 個 會 員 的 代 表 已 經 同 意 繼 續 延 長 代 表 權 限 至 2012 年 5 截 至 2007 年 為 止, 已 經 有 34 個 成 員, 目 前 台 灣 並 非 本 組 織 會 員 國 2008 年 11 月 南 韓 與 中 國 大 陸 是 列 入 本 組 織 的 觀 察 員 名 單 另 外, 本 組 織 的 準 會 員 (FATF Associate Members) 有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簡 稱 APG) 加 勒 比 海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Caribbe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簡 稱 CFATF) 歐 洲 理 事 會 特 選 專 家 評 估 反 洗 錢 策 略 組 織 (Council of Europe Select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Evaluation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Measures, 簡 稱 MONEYVAL) 南 美 洲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in South America, 簡 稱 GAFISUD) 中 東 和 南 非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特 別 行 動 小 組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簡 稱 MENAFATF) 6 下 列 各 機 構 有 FATF 觀 察 員 相 同 的 身 分, 而 這 區 域 性 組 織 有 著 與 FATF 相 同 的 形 式 和 功 能, 以 及 不 同 於 FATF 的 反 洗 錢 功 能 和 任 務 有 些 FATF 的 會 員 國 也 是 東 非 和 南 非 反 洗 錢 組 織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Anti-Money Laundering Group, 簡 稱 ESAAMLG) 非 洲 政 府 間 反 洗 錢 組 織 (Intergovernmental Action Group against Money-Laundering in Africa, 簡 稱 GIABA) 歐 亞 反 洗 錢 組 織 與 反 恐 融 資 小 組 (Eurasian Group, 簡 稱 EAG) 這 幾 個 組 織 的 成 員 國 7 ( 三 ) 跨 國 合 作 規 範 See supra note 3. See 檢 索 日 期 : ,00.html#FATF_Associate_Members 檢 索 日 期 : ~55~

10 56 基 於 本 組 織 的 組 成 目 的, 主 要 是 提 供 成 員 國 內 國 反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的 立 法 方 針, 最 早 在 1990 提 出 40 項 建 議,1996 年 考 量 洗 錢 行 為 之 趨 勢 以 及 預 測 潛 在 威 脅 而 作 了 第 一 次 修 正, 直 到 最 近 一 次 修 正, 是 2003 年 所 提 出 的 四 十 項 舉 世 聞 名 的 反 洗 錢 建 議 8 FATF 的 建 議 對 成 員 國 而 言, 屬 於 建 議 性 質, 並 未 強 制 規 定 成 員 國 必 須 按 照 本 建 議 執 行, 這 些 建 議 是 讓 成 員 國 自 己 選 擇 是 否 採 取 或 該 在 什 麼 程 度 上 該 採 取 什 麼 行 動 的 方 針, 縱 使 未 履 行 建 議, 亦 非 違 背 國 際 義 務 ; 對 於 非 成 員 國, 更 僅 是 指 導 與 建 議 性 質 多 數 國 家 雖 非 成 員 國, 此 四 十 項 建 議 卻 有 重 要 影 響 力 本 四 十 項 建 議 的 結 構 分 為 四 大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是 關 於 建 議 書 的 總 論, 第 二 部 份 是 改 進 反 洗 錢 的 內 國 立 法, 第 三 部 份 是 擴 大 金 融 系 統 的 作 用, 第 四 大 部 分 是 國 際 合 作 第 四 大 部 分 的 國 際 合 作, 是 著 重 在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行 政 合 作, 以 及 司 法 事 務 與 司 法 機 關 的 合 作 關 於 洗 錢 防 制 的 國 際 合 作 內 容, 是 從 第 35 項 建 議 到 第 40 項 建 議, 其 政 策 性 指 導 原 則 如 下 ( 本 幾 項 建 議 之 內 容 已 經 將 2004 年 10 月 22 日 修 正 內 容 併 入 ): 第 35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立 即 簽 屬 並 完 全 執 行 維 也 納 公 約 巴 勒 莫 公 約, 以 及 1999 年 防 止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聯 合 國 公 約 各 國 應 該 簽 署 與 執 行 其 他 相 關 反 洗 錢 國 際 公 約, 例 如 1990 年 歐 洲 理 事 會 關 於 洗 錢 搜 索 扣 押 和 沒 收 犯 罪 所 得 程 序 公 約, 以 及 2002 年 美 洲 反 恐 公 約 9 第 36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該 迅 速 的 具 建 設 性 的 有 效 的 提 供 最 廣 泛 與 最 可 能 的 調 查 訴 追 洗 錢 和 恐 怖 活 動 資 金 流 向 的 司 法 互 助 和 相 關 程 序, 尤 其 各 國 應 該 (a) 不 禁 止 或 不 以 不 合 理 的 理 由 與 不 適 當 的 條 款 來 取 代 或 限 8 See 1,00.html#Legal_Systems 檢 索 日 期 : 詳 附 件 一 ~56~

1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7 制 司 法 互 助 (b) 為 確 保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可 以 落 實, 應 有 明 確 而 有 效 率 的 司 法 互 助 程 序 (c) 不 得 以 案 件 涉 及 犯 罪 或 租 稅 問 題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d) 不 得 以 依 法 金 融 機 構 應 保 密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各 國 應 該 確 保 有 權 機 關 在 第 28 項 建 議 之 下 的 司 法 互 助 都 有 回 應 10 第 37 項 建 議 : 各 國 對 於 欠 缺 雙 重 犯 罪 規 範 之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應 給 予 最 大 的 協 助 對 於 具 有 雙 重 犯 罪 行 為 之 司 法 互 助 或 引 渡, 縱 使 兩 國 對 犯 罪 行 為 定 義 或 範 圍 不 一 致, 仍 應 視 為 滿 足 司 法 互 助 之 要 件 11 第 38 項 建 議 : 應 有 適 當 的 法 源 依 據 可 以 迅 速 回 應 外 國 關 於 辨 識 凍 結 扣 押 沒 收 洗 錢 財 物 預 測 犯 罪 洗 錢 前 置 犯 罪 所 得 供 犯 罪 使 用 之 物 意 圖 供 犯 罪 使 用 之 物 價 值 相 當 財 產 之 請 求 ; 也 應 該 要 有 適 當 的 扣 押 與 沒 收 程 序 之 合 作 措 施, 這 包 括 了 對 沒 收 財 物 的 分 享 措 施 12 關 於 第 38 項 建 議, 也 下 了 個 註 釋 : 各 國 應 考 慮 (a) 成 立 沒 收 財 產 基 金 (asset forfeiture fund), 將 全 部 或 一 部 沒 收 之 財 產 做 為 提 升 執 法 醫 療 教 育,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用 途 (b)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便 於 必 要 時 得 與 他 國 分 享 這 些 間 接 或 直 接 經 由 共 同 執 法 所 沒 收 之 財 產 13 第 39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該 承 認 洗 錢 是 可 以 引 渡 的 犯 罪 行 為 每 個 國 家 應 不 只 可 以 引 渡 本 國 國 民 到 他 國 接 受 審 判, 如 果 是 基 於 國 籍 的 理 由 無 法 引 渡 本 國 國 民 時, 也 可 以 基 於 他 國 引 渡 之 請 求 而 引 渡, 且 應 該 迅 速 而 沒 有 任 何 遲 延 的 將 本 案 移 轉 於 為 了 追 訴 目 的 而 提 出 請 求 的 權 責 機 關 該 權 責 機 關 對 本 案 的 處 理 程 序 與 判 決, 應 該 本 於 根 據 內 國 法 對 待 其 他 犯 罪 之 相 同 態 度 各 國 應 該 致 力 於 互 惠 互 助, 特 別 是 訴 訟 程 序 和 調 查 取 證 方 面, 以 確 保 能 有 效 的 進 行 起 訴 程 序 詳 附 件 一 詳 附 件 一 詳 附 件 一 內 容 原 文 請 詳 附 件 二 html#interpretative_note_to_r_40 檢 索 日 期 : 同 前 揭 註 13 ~57~

12 58 第 40 項 建 議 : 各 國 應 該 確 保 權 責 機 關 所 提 供 給 國 際 間 對 等 機 關 最 大 可 能 性 的 司 法 互 助 並 且 應 該 明 確 而 有 效 的 管 道, 在 兩 國 之 間, 不 論 是 基 於 自 發 性 的 或 基 於 請 求, 迅 速 有 效 的 和 有 建 設 性 的 交 換 有 關 洗 錢 和 預 測 前 置 犯 罪 的 情 資 此 種 情 資 不 該 受 不 不 當 限 制, 特 別 是 : (a) 權 責 機 關 不 得 因 為 請 求 內 容 涉 及 租 稅 理 由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b) 權 責 機 關 不 得 以 法 律 規 定 金 融 機 關 有 保 密 義 務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c) 權 責 機 關 應 有 資 格 代 表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進 行 訊 問 與 調 查 如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請 求 提 供 之 情 報 逾 越 本 國 對 等 機 關 之 職 權, 則 鼓 勵 各 國 間 允 許 非 對 等 機 關 迅 速 而 有 建 設 性 的 情 報 交 換 在 尚 未 確 定 合 適 的 對 象 與 管 道 時, 權 責 機 關 應 首 先 與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請 求 協 助 各 國 應 建 立 監 控 與 保 護 機 制, 確 保 有 權 ( 主 管 ) 機 關 交 換 情 資 確 係 本 於 法 律 之 授 權, 以 符 合 各 國 應 遵 守 之 保 密 與 資 料 保 護 義 務 15 關 於 第 40 項 建 議, 也 下 了 一 個 註 釋 : 1. 本 項 建 議 所 稱 : 對 等 機 關 (Counterparts), 係 指 執 行 類 似 任 務 與 功 能 之 機 關 權 責 機 關 (Competent authority), 係 指 所 有 與 打 擊 洗 錢 和 資 助 恐 怖 活 動 相 關 之 行 政 和 執 法 機 關, 包 括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U) 和 金 融 監 督 機 關 2. 依 據 權 責 機 關 的 職 權 和 目 的, 情 資 交 換 的 合 作 管 道 亦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交 換 情 資 的 工 具 和 管 道, 包 括 : 雙 邊 或 多 邊 協 議 或 協 定 備 忘 錄 基 於 對 等 互 惠 原 則 交 換 透 過 合 適 的 國 際 或 區 際 組 織 然 而, 本 建 議 並 非 有 意 涵 蓋 司 法 互 助 或 引 渡 3. 間 接 與 他 國 對 等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交 換 情 資, 被 請 求 國 需 透 過 一 個 或 多 個 國 內 或 國 外 機 關 傳 遞 情 資, 始 能 讓 請 求 國 收 到 時, 權 責 機 關 應 清 楚 表 明 請 求 的 目 的 和 代 表 性 4.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FIU) 應 該 有 權 代 表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調 查 相 關 金 融 分 析 資 料, 至 少 應 包 括 : 可 疑 的 資 金 流 向 資 料, 以 及 由 直 接 或 間 接 管 道 所 獲 得 的 其 他 資 料, 包 括 執 法 資 料 開 放 性 資 料 行 政 資 料 和 有 效 的 商 業 資 料 雖 然 被 允 許 前 接 資 料 的 搜 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應 該 適 時 與 其 他 權 責 機 關 和 金 融 機 關 保 持 聯 繫 以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同 前 揭 註 原 文 請 詳 附 件 二 ~58~

1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59 ( 四 ) 具 體 作 法 本 組 織 平 日 有 例 行 性 開 會 以 及 舉 辦 司 法 互 助 研 習 活 動 ( 例 如 2008 年 7 月 14 日 到 18 日 在 Abuja,Nigeria 舉 辦 金 融 調 查 短 期 訓 練 研 習 營 17 ) 本 組 織 的 四 十 項 建 議 書, 係 指 導 性 抽 象 性 原 則 性 的 建 議, 此 外, 針 對 這 四 十 項 建 議 內 容, 也 提 供 評 鑑 的 具 體 標 準, 以 確 立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了 四 十 項 建 議 的 內 容 另 外, 本 組 織 還 針 對 反 洗 錢 工 作 的 不 合 作 國 家 以 及 地 區 提 出 黑 名 單 供 各 國 參 考 以 下 就 具 體 評 鑑 事 項 以 及 不 合 作 黑 名 單 兩 項 提 出 說 明 1. 評 鑑 本 組 織 在 2004 年 2 月 27 日 ( 於 2008 年 10 月 更 新 ) 公 佈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40 項 建 議 及 8 項 特 別 建 議 評 鑑 方 法 論 18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法 論 ), 內 容 涵 蓋 2003 年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項 建 議 及 2001 年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8 項 特 別 建 議 20 ( 統 稱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建 議 事 項 21 ) 在 本 方 法 論 中 的 評 鑑 準 則 並 未 對 構 成 國 際 標 準 的 40 項 建 議 及 8 項 建 議 加 以 擴 大 或 修 改, 它 是 評 鑑 員 準 備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相 互 評 鑑 報 告 的 一 項 重 要 工 具, 可 以 協 助 評 鑑 委 員 鑑 定 各 國 不 同 法 律 監 理 及 金 融 體 系 下 所 建 立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亦 將 幫 助 各 國 來 檢 視 自 身 系 統, 包 括 相 關 技 術 協 助 計 畫 等 html#interpretative_note_to_r_40 檢 索 日 期 : Training workshop for financial investigators, , GIABA. 18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19 FATF Forty Recommendations. 20 FATF Eight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21 referred to jointly as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1,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59~

14 60 本 方 法 論 中 的 建 議 事 項 與 準 則, 均 可 適 用 於 所 有 國 家 評 鑑 員 應 檢 視 法 律 及 規 章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以 及 這 些 法 律 的 可 行 性 與 執 行 力 22 評 鑑 人 員 必 須 了 解 各 國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之 立 法 制 度 與 管 理 上 架 構 可 能 會 有 所 不 同, 且 應 了 解 各 國 經 濟 發 展 階 段 行 政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不 同 文 化 與 法 律 狀 況 ; 同 時, 對 相 關 報 告 應 提 供 評 鑑 作 業 背 景 說 明, 並 且 根 據 本 方 法 論 中 的 國 際 標 準 與 準 則, 註 記 所 有 已 執 行 及 正 在 執 行 中 的 各 項 作 為 進 度 23 另 外, 評 鑑 員 對 於 一 個 國 家 的 特 殊 情 況, 可 以 思 考 或 評 論 那 些 作 為 已 被 執 行 或 未 被 執 行, 相 同 的, 評 鑑 員 也 可 以 將 其 他 增 進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的 作 為 納 入 斟 酌 24 對 每 項 建 議 事 項 都 有 四 種 執 行 可 能 的 等 級 : 完 全 遵 循 大 部 分 遵 循 少 部 分 遵 循 與 未 遵 循, 但 在 某 些 例 外 情 況 下, 也 有 可 能 被 評 斷 為 不 適 用 這 些 評 等 是 依 據 必 要 準 則 加 以 評 定, 其 定 義 如 下 25 : 完 全 遵 循 建 議 事 項 之 所 有 必 要 準 則 都 完 全 實 施 大 部 分 遵 循 僅 有 部 分 小 缺 點, 大 部 分 必 要 準 則 都 完 全 實 施 少 部 分 遵 循 已 採 取 一 些 重 要 行 動 作 為, 並 遵 循 部 分 必 要 準 則 未 遵 循 有 許 多 重 大 缺 點, 大 部 分 必 要 準 則 末 被 遵 循 不 適 用 要 求 項 目 或 部 分 要 求 項 目 無 法 配 合 實 施 可 能 源 自 於 一 個 國 家 在 結 構 上 法 律 上 或 制 度 上 的 因 素, 例 如 某 個 特 殊 型 態 的 金 融 機 構 在 這 個 國 家 並 不 存 在 等 22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4 note 12,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methodology 2004(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3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3,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4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4 note 14,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5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p.3-4.,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60~

1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61 評 鑑 員 到 受 評 鑑 國 現 場 評 鑑 時 或 任 務 結 束 後 至 報 告 完 成 前, 如 果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或 是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措 施 能 在 時 段 內 有 效 執 行 者, 該 國 均 可 被 評 定 為 完 全 遵 循 這 些 準 則 26 在 本 方 法 論 中 指 出, 一 個 有 效 的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系 統 (AML/CFT system) 應 必 備 架 構 是 27 : (1) 一 個 有 效 的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系 統 需 要 適 當 的 法 律 及 制 度 架 構, 包 括 : 要 有 法 律 將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行 為 罪 刑 化, 並 提 供 對 犯 罪 所 得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進 行 凍 結 扣 押 及 沒 收 ; 透 過 法 律 規 章 或 某 些 強 制 性 方 法, 課 以 金 融 機 構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或 專 業 人 士 必 要 的 責 任 義 務 ; 要 有 適 當 的 制 度 或 管 理 架 構 以 及 法 律, 賦 予 權 責 機 關 必 要 責 任 權 限 與 支 援 ; 要 有 法 律 及 其 他 方 式 讓 國 家 能 夠 提 供 最 廣 泛 的 國 際 合 作 (2) 然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有 關 機 關 要 能 確 保 這 整 個 系 統 能 有 效 運 作 執 行 因 此, 對 於 本 組 織 第 35 項 建 議 ( 詳 前 述 ), 本 方 法 論 提 出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的 具 體 內 容 如 下 28 : 首 先, 評 鑑 委 員 應 檢 視, 各 國 是 否 已 經 簽 署 認 可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完 全 履 行 維 也 納 公 約 巴 勒 莫 公 約, 及 1999 年 聯 合 國 反 恐 怖 資 金 國 際 公 約 (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公 約 29 )? 26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4 note 12,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7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2,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8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2,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29 評 鑑 員 要 注 意 下 列 相 關 條 款 應 確 實 遵 循, 包 括 維 也 納 公 約 ( 第 及 19 條 條 款 ) 巴 勒 莫 公 約 ( 第 及 34 條 條 款 ) 以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公 約 ( 第 2-18 條 條 款 ) ~61~

16 62 評 鑑 員 次 而 檢 視, 相 關 其 他 國 際 公 約, 如 1990 年 歐 洲 議 會 有 關 洗 錢 搜 索 扣 押 及 沒 收 犯 罪 所 得 公 約 2002 年 美 洲 國 家 反 恐 怖 主 義 公 約, 是 否 已 簽 署 認 可 並 完 全 履 行?(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前 述 第 36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內 容 與 標 準 為 30 : (1) 各 國 是 否 有 提 供 下 列 具 體 事 項 之 司 法 互 助? 對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他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持 有 之 資 訊 文 件 或 證 據 ( 含 金 融 紀 錄 ) 的 製 作 蒐 集 與 扣 押 ; 對 個 人 取 證 或 錄 供 ;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紀 錄 及 任 何 其 他 資 訊 或 證 據 的 原 本 或 副 本 製 作 司 法 文 件 的 服 務 ; 促 使 個 人 自 願 出 現 以 提 供 請 求 國 相 關 資 訊 或 證 詞 ; 對 洗 錢 或 意 圖 洗 錢 的 資 產 犯 罪 所 得 資 助 或 意 圖 資 助 恐 怖 分 子 的 資 產 及 犯 罪 工 具 及 等 值 資 產 之 辨 識 凍 結 扣 押 或 沒 收 (2) 各 國 是 否 在 司 法 互 助 上 受 到 不 應 該 被 禁 止 或 受 制 於 不 合 理 不 對 稱 或 過 度 的 條 件 限 制? 可 能 範 例 如 下 : 因 請 求 國 司 法 訴 訟 尚 未 進 行 而 拒 絕 提 供 協 助 ; 提 供 司 法 互 助 前 要 求 定 罪 ; 在 互 惠 原 則 及 可 罰 性 原 則 上 過 度 嚴 苛 解 釋 而 阻 礙 了 司 法 互 助 之 進 行 31 (3)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是 否 在 適 時 且 沒 有 過 度 延 誤 下 執 行? (4) 對 於 司 法 互 助 的 請 求, 是 否 以 該 犯 罪 與 租 稅 有 關 為 理 由 而 加 以 拒 絕? 30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3, Anti-Money Laundering/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31 比 照 原 文 使 用 表 格 ~62~

1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63 (5) 對 於 司 法 互 助 的 請 求, 是 否 曾 以 法 律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有 保 密 義 務 而 拒 絕 司 法 互 助? (6) 有 關 機 關 是 否 在 第 28 項 建 議 所 要 求 的 權 限 下 同 樣 適 用 於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之 回 應? (7) 各 國 是 否 已 經 設 計 或 採 取 一 些 機 制, 對 於 多 國 起 訴 案 件, 基 於 案 件 司 法 利 益 為 考 量, 決 定 被 告 者 最 佳 起 訴 審 判 地, 以 避 免 司 法 權 衝 突? (8) 當 國 外 的 司 法 或 執 法 機 關 對 國 內 對 應 機 關 提 出 直 接 請 求 時, 在 第 28 項 32 建 議 中 有 關 機 關 的 權 限 是 否 適 用?(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前 述 第 37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內 容 與 標 準 為 33 : (1) 對 缺 乏 雙 方 可 罰 性 案 件, 是 否 仍 盡 最 大 可 能 性 的 提 供 司 法 互 助? 特 別 是 協 助 僅 止 於 法 律 上 輕 微 侵 入 性 及 非 強 制 性 作 為 時 (2) 對 於 引 渡 及 一 些 需 要 雙 方 可 罰 性 的 司 法 互 助, 兩 國 對 於 該 犯 罪 行 為 均 給 予 罪 刑 化 時, 被 請 求 國 家 ( 即 提 供 協 助 者 ) 是 否 去 除 法 律 或 實 務 上 阻 礙 ( 在 請 求 國 與 協 助 國 間 法 律 的 技 術 上 差 異, 例 如 各 國 對 犯 罪 行 為 分 類 或 命 名 方 式 之 差 異, 不 應 在 提 供 司 法 協 助 上 形 成 阻 礙 ), 以 提 供 協 助? 前 述 第 38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內 容 與 標 準 為 34 : (1) 對 外 國 對 有 關 下 列 辨 識 凍 結 扣 押 或 沒 收 的 司 法 互 助 請 求, 是 否 有 適 當 的 法 律 與 程 序 提 供 一 個 有 效 且 適 時 的 回 應 : 32 第 28 項 建 議 : 權 責 機 關 於 偵 查 洗 錢 及 其 前 置 犯 罪 之 際, 應 能 取 得 偵 查 起 訴 及 相 關 行 為 所 需 之 書 類 及 情 報, 包 括 使 金 融 機 構 或 其 他 之 人 提 示 保 存 之 紀 錄 搜 索 人 及 建 築 物 扣 押 及 為 取 得 證 據 而 採 取 強 制 措 施 之 權 限 33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5,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34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6,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63~

18 64 洗 錢 財 產 犯 罪 所 得 犯 罪 使 用 資 金 意 圖 犯 罪 所 用 之 資 金 (2) 洗 錢 財 產 各 國 對 於 和 他 國 協 同 執 行 扣 押 與 沒 收 行 動 應 有 所 安 排 (3) 各 國 是 否 建 立 一 個 財 產 沒 收 基 金 (asset forfeiture fund), 將 所 有 沒 收 財 產 之 全 部 或 提 成 存 入 該 基 金, 作 為 執 法 健 康 教 育 或 其 他 適 當 之 用 途? (4) 當 沒 收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來 自 於 共 同 的 執 法 行 動, 各 國 是 否 核 准 彼 此 之 間 分 享 沒 收 資 產? (5) 國 外 非 刑 事 沒 收 命 令 是 否 要 予 承 認 及 執 行?(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前 述 第 39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評 鑑 內 容 及 標 準 為 35 : (1) 洗 錢 是 否 已 屬 於 可 引 渡 罪 行, 對 於 被 控 以 洗 錢 罪 之 個 人 應 有 法 律 及 程 序 進 行 引 渡 (2) 各 國 是 否 做 到 如 下 行 為 : 引 渡 他 們 自 己 的 國 民 ; 或 一 國 因 國 籍 為 由 對 所 屬 國 民 不 進 行 引 渡 的 國 家, 在 他 國 有 尋 求 引 渡 請 求 時, 應 毫 不 遲 疑 的 將 案 件 遞 送 有 關 機 關 依 請 求 內 容 所 提 之 罪 行 進 行 以 起 訴 為 目 的 之 處 理 而 有 關 機 關 對 於 此 類 案 件, 應 以 處 理 案 件 發 生 在 本 國 的 態 度, 採 取 適 當 之 處 理 決 定 與 程 序 (3) 對 於 有 關 前 述 (2) 的 狀 況, 各 國 是 否 相 互 合 作, 特 別 是 在 程 序 與 證 據 方 面, 以 確 保 起 訴 執 行 效 率? 35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7,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64~

1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65 (4) 在 符 合 當 地 法 律 原 則 情 形 下, 各 國 是 否 採 取 措 施 或 程 序, 允 許 有 關 洗 錢 引 渡 請 求 與 訴 訟, 能 毫 不 遲 疑 的 進 行 處 理? (5) 是 否 有 簡 化 程 序 允 許 有 關 部 會 間 直 接 傳 達 有 關 引 渡 請 求? 是 否 允 許 在 僅 有 通 緝 書 或 審 判 令 情 形 下 對 個 人 進 行 引 渡? 是 否 有 對 於 放 棄 正 式 適 當 引 渡 訴 訟 之 同 意 人 使 用 簡 化 引 渡 程 序?(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前 述 第 40 項 建 議 的 實 際 落 實 方 法 與 評 鑑 內 容 與 標 準 為 36 : (1) 各 國 是 否 確 保 有 關 機 關 能 提 供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最 廣 泛 的 國 際 合 作? 各 國 是 否 以 迅 速 積 極 與 有 效 的 方 式 提 供 此 類 協 助? (2) 是 否 有 明 確 且 有 效 的 管 道 機 制 或 通 路, 可 以 促 進 及 允 許 對 等 機 關 間 之 迅 速 且 有 建 設 性 的 資 訊 交 換? 除 了 司 法 互 助 或 引 渡 外, 國 際 合 作 與 資 訊 交 換 所 用 的 管 道 機 制 範 例 如 : 在 法 律 允 許 下 以 對 等 基 礎 交 換 資 訊 ; 雙 邊 或 多 邊 協 議 或 諸 如 備 忘 錄 的 協 議 (MOU); 透 過 國 際 或 區 域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進 行 資 訊 交 換, 例 如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與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的 艾 格 蒙 聯 盟 37 (3) 此 類 資 料 交 換 應 涵 蓋 :A. 基 於 自 發 性 與 請 求 性 質 ; 及 B. 與 洗 錢 及 前 置 犯 罪 有 關 (4) 各 國 是 否 確 保 有 關 機 關 被 授 權 得 代 表 外 國 對 等 機 關 執 行 詢 問? 各 國 應 特 別 確 保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被 授 權 代 表 國 外 對 等 機 關 做 下 列 形 式 的 查 詢 :A. 搜 尋 本 身 資 料 庫, 包 括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相 關 資 訊 ;B. 搜 尋 其 他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查 詢 的 資 料 庫, 包 括 執 法 資 料 庫 公 開 資 料 庫 行 政 管 理 資 料 庫 與 商 業 資 料 庫 36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58,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37 原 文 以 表 格 呈 現 ~65~

20 66 (5) 各 國 是 否 確 保 執 法 機 關 可 以 被 授 權 代 表 國 外 對 等 機 關 進 行 調 查?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在 當 地 法 律 允 許 範 圍 內, 是 否 可 以 被 授 權 代 表 國 外 對 等 機 關 進 行 偵 查? (6) 資 訊 交 換 不 應 受 限 於 不 對 等 或 過 度 嚴 苛 條 件 (7) 請 求 合 作 時, 不 應 請 求 內 容 同 時 涉 及 稅 務 問 題 即 予 拒 絕 (8) 對 於 國 際 合 作 請 求, 不 以 法 律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38 有 強 制 保 密 要 求 就 加 以 拒 絕, 除 非 這 些 相 關 資 訊 取 得 屬 於 法 定 專 業 特 權 或 保 密 規 定 情 況 (9) 各 國 是 否 已 經 建 立 控 管 及 防 護 措 施, 確 保 有 關 機 關 獲 得 的 資 訊 僅 限 定 於 授 權 範 圍 內 使 用? 這 些 控 管 及 防 護 措 施, 應 與 國 家 在 隱 私 權 與 資 料 保 護 的 規 定 相 互 一 致 (10) 是 否 有 允 許 與 非 對 等 機 關 迅 速 且 有 建 設 性 的 資 料 交 換 機 制? 直 接 或 間 接 進 行?(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38 根 據 本 方 法 論 附 錄 一, 特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 係 指 : (1) 賭 場 ( 包 括 網 路 賭 場 ) (2) 不 動 產 經 紀 商 (3) 貴 金 屬 交 易 商 (4) 寶 石 交 易 商 (5) 律 師 公 證 人 其 他 獨 立 執 業 之 法 律 專 業 人 士 與 會 計 師 ( 此 指 的 是 單 獨 開 業 合 夥 人 或 專 業 公 司 僱 用 之 專 業 人 員, 但 非 指 在 已 採 取 打 擊 洗 錢 措 施 之 其 他 行 業 內 部 或 政 府 機 關 所 僱 用 之 專 業 人 士 ) (6) 於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業 者, 係 指 未 被 包 括 在 這 些 建 議 事 項 之 人 或 事 業, 並 對 第 三 者 提 供 下 列 服 務 者, 有 : 擔 任 法 人 的 形 式 代 理 人 擔 任 或 安 排 他 人 擔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秘 書 合 夥 業 務 的 合 夥 人 或 在 其 他 法 人 組 織 的 類 似 職 位 提 供 公 司 合 夥 或 其 他 法 人 或 法 律 合 意 一 個 經 註 冊 之 辦 公 室 營 業 地 址 居 所 通 訊 或 管 理 地 址 擔 任 或 安 排 他 人 擔 任 特 別 信 託 的 受 託 管 理 人 擔 任 或 安 排 他 人 擔 任 股 東 提 名 人 Se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the FATF 40 Recommendations and the FATF 9 Special Recommendations, p.76, Anti-Money Laundering/ Combating Terrorist Financing methodology 2004 (Updated as of October 2008). ~66~

2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67 (11) 請 求 機 關 在 實 務 上 是 否 要 向 被 請 求 機 關 揭 露 其 請 求 之 目 的 及 其 代 表 性?(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12) 基 於 國 外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之 要 求, 本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能 否 據 此 向 其 他 機 關 或 人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此 為 附 加 判 斷 事 項 ) 2. 公 佈 不 合 作 名 單 FATF 組 織 另 外 一 項 具 體 的 作 為, 係 公 布 不 合 作 國 家 名 單 所 謂 不 合 作 國 家 與 地 區, 係 指 無 意 打 擊 洗 錢 行 為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最 早 在 2000 年 展 開 此 調 查 活 動, 將 妨 礙 國 際 合 作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國 家 及 地 區 稱 為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並 定 期 更 新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的 名 單 截 至 2006 年 10 月 13 日,FATF 列 名 之 不 合 作 國 家 已 全 部 除 名 39 對 於 不 合 作 國 家 及 地 區, 本 組 織 在 第 21 項 建 議 書 中, 對 各 國 提 出 建 議 : 金 融 機 構 應 特 別 留 意 與 來 自 沒 有 採 納 或 沒 有 充 分 地 採 納 第 40 項 建 議 的 國 家 人 士 ( 包 括 公 司 和 金 融 機 構 ) 間 業 務 關 係 和 交 易 凡 從 相 關 交 易 看 來, 係 欠 缺 經 濟 上 或 明 顯 的 合 法 目 的 者, 便 應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審 查 該 等 交 易 的 背 景 及 目 的, 並 將 審 查 結 果 以 書 面 記 錄 下 來, 以 便 向 有 關 當 局 提 供 協 助 若 該 等 國 家 繼 續 沒 有 採 納 或 沒 有 充 分 地 採 納 本 組 織 的 建 議, 其 應 當 採 納 相 應 的 對 策 ( 三 ) 案 例 介 紹 香 港 於 2007 年 11 月 12 日 至 11 月 23 日 接 受 遵 循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FATF 及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APG 共 同 組 成 之 防 制 洗 錢 相 互 評 鑑 小 組 辦 理 現 地 評 鑑 評 鑑 報 告 依 據 FATF 所 提 之 防 制 洗 錢 四 十 項 建 議 及 防 止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九 項 特 別 建 議 進 行 評 鑑, 其 中 金 融 部 門 主 要 包 括 第 四 項 建 議 至 第 二 十 五 項 39 See 1,00.html 檢 索 日 期 : ~67~

22 68 建 議 第 二 十 八 項 建 議 至 第 二 十 九 項 建 議 與 特 別 建 議 第 六 項 至 第 七 項 評 鑑 結 果 列 為 LC 有 十 項, 列 為 PC 有 九 項, 列 為 NC 有 三 項, 其 主 要 缺 失 如 下 40 : 1. FATF 第 五 項 ( 確 認 客 戶 ) 建 議 : 評 為 PC (1) 確 認 客 戶 之 義 務 未 規 定 在 法 律 或 行 政 命 令 中 (2) 由 於 缺 乏 主 管 機 關, 對 匯 款 機 構 外 幣 兌 換 商 只 有 基 本 之 確 認 客 戶 義 務 (3) 銀 行 部 門 對 非 經 常 往 來 客 戶 辦 理 確 認 之 門 檻 未 清 楚 界 定 (4)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尚 未 實 施 之 新 指 導 原 則 沒 有 對 銀 行 課 以 取 得 開 戶 目 的 及 帳 戶 性 質 資 訊 之 義 務 (5) 確 認 客 戶 義 務 排 除 貸 款 商 (money lenders) 信 用 組 合 (credit unions) 郵 局 (post office ) 財 務 租 賃 公 司 (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 惟 未 提 出 正 式 評 估 說 明 2. FATF 第 六 項 (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 建 議 : 評 為 PC (1) 銀 行 與 保 險 業 之 指 導 原 則 均 未 明 確 表 示, 若 客 戶 後 來 發 現 為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 PEP) 而 欲 持 續 維 持 業 務 關 係, 須 要 求 高 階 管 理 人 員 核 可 (2) 對 匯 款 機 構 並 無 明 確 規 定 須 確 認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身 分 3.FATF 第 八 項 ( 新 科 技 與 非 面 對 面 業 務 ) 建 議 : 評 為 LC (1) 匯 款 商 未 被 要 求 實 施 政 策 或 採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科 技 發 展 誤 用 於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2) 當 進 行 非 面 對 面 交 易, 未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 或 辦 理 此 業 務 之 金 融 機 構 )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或 採 取 替 代 措 施 40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頁 ~68~

2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FATF 第 九 項 ( 第 三 者 介 紹 客 戶 ) 建 議 : 評 為 PC (1) 銀 行 與 證 券 部 門 依 賴 第 三 者 介 紹 客 戶 時, 介 紹 人 有 未 受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目 的 規 範 之 情 形 (2) 金 融 機 構 可 能 依 賴 登 記 於 相 同 司 法 體 (equivalent jurisdictions) 之 仲 介 業 者 介 紹 業 務, 然 對 此 類 司 法 體 並 未 客 觀 的 評 估 5. FATF 第 十 項 ( 保 存 紀 錄 ) 建 議 : 評 為 PC (1) 在 法 律 或 法 規 中 對 保 存 紀 錄 只 有 一 般 性 規 定 ( 非 針 對 FATF 的 要 求 ) (2) 證 券 部 門 對 保 存 確 認 紀 錄 帳 戶 檔 案 及 業 務 往 來 資 料 僅 建 議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未 強 制 規 定 (3) 對 匯 款 機 構 之 保 存 紀 錄 規 定 不 完 整, 只 要 求 交 易 金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港 幣 8,000 元 須 保 留 紀 錄, 且 對 非 面 對 面 交 易 未 要 求 取 得 及 保 留 確 認 資 料 (4) 尚 未 決 定 匯 款 機 構 及 外 幣 兌 換 商 保 存 紀 錄 之 實 施 程 度 (5) 只 有 在 他 們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違 反 規 定 時, 才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及 外 幣 兌 換 商 提 供 保 存 紀 錄 與 資 訊, 如 此 會 限 制 適 時 提 供 資 訊 給 主 管 機 關 6. FATF 特 別 建 議 第 七 項 ( 電 匯 ): 評 為 PC (1) 非 帳 戶 所 有 人 親 自 辦 理 匯 款, 金 融 機 構 只 有 在 交 易 金 額 超 過 ( 含 ) 8,000 港 幣 時 才 進 行 身 分 確 認 (2) 辦 理 匯 款 未 規 定 匯 款 機 構 或 郵 局 隨 著 電 文 訊 息 傳 送 匯 款 人 全 部 資 訊 (3) 匯 款 機 構 遵 守 情 形 沒 有 監 督 機 制 7. FATF 第 十 一 項 ( 異 常 交 易 ) 建 議 : 評 為 PC (1) 目 前 並 未 要 求 銀 行 機 構 對 沒 有 明 顯 經 濟 或 法 定 目 的 之 大 額 異 常 交 易, 以 書 面 記 載 其 相 關 缺 失 與 背 景 分 析 (2) 未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及 外 幣 兌 換 商 特 別 注 意 大 額 異 常 交 易 ~69~

24 70 8. FATF 第 十 三 項 ( 可 疑 交 易 申 報 ) 及 第 十 四 項 ( 洩 密 ) 建 議 : 評 為 LC (1) 要 求 申 報 與 恐 怖 主 義 有 關 之 交 易 僅 限 連 結 至 恐 怖 活 動, 未 包 括 資 助 恐 怖 組 織 與 個 人 (2)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對 洩 密 (tipping-off) 之 禁 止, 未 含 尚 未 申 報 金 融 情 資 中 心 之 交 易 9. FATF 第 十 五 項 (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 及 第 二 十 二 項 (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 建 議 : 評 為 LC (1) 沒 有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外 幣 兌 換 商 及 貸 款 商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程 序 及 要 求 篩 選 人 員 與 訓 練 (2) 沒 有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外 幣 兌 換 商 之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遵 守 與 香 港 一 致 之 防 制 洗 錢 措 施, 若 無 法 做 到 時 亦 未 要 求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通 知 香 港 主 管 機 關 10. FATF 第 十 八 項 ( 空 殼 銀 行 ) 建 議 : 評 為 LC 未 要 求 確 定 在 國 外 之 通 匯 金 融 機 構 (respond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 不 允 許 其 帳 戶 為 空 殼 銀 行 所 用 11. FATF 第 十 七 項 ( 處 罰 ) 及 第 二 十 九 項 ( 監 督 ) 建 議 : 評 為 PC (1) 保 險 部 門 可 用 之 處 罰 範 圍 有 限, 應 擴 及 較 大 之 範 圍 (2) 對 匯 款 機 構 與 外 幣 兌 換 商 只 有 刑 事 處 罰, 其 他 較 不 嚴 重 之 瑕 疵 無 可 用 之 措 施 (3) 保 險 當 局 例 行 性 監 督 洗 錢 防 制 措 施 並 運 用 處 罰 很 有 限 (4) 對 匯 款 機 構 與 外 幣 兌 換 商 辦 理 例 行 性 監 督 缺 乏 權 限 (5) 只 有 警 察 有 權 要 求 匯 款 機 構 提 供 資 料 或 取 得 紀 錄 (6) 刑 事 處 罰 只 適 用 個 人 經 營 之 匯 款 機 構, 而 刑 事 處 罰 對 違 反 者 未 合 乎 比 率 原 則, 也 未 適 用 所 有 洗 錢 防 制 要 求 12. FATF 特 別 建 議 第 六 項 ( 金 錢 價 值 移 轉 服 務 ): 評 為 PC ~70~

2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1 (1) 沒 有 監 督 匯 款 機 構 之 制 度, 確 保 其 遵 守 FATF 要 求 唯 一 的 監 督 是 使 用 執 法 權 (law enforcement powers) (2) 只 有 刑 事 處 罰 可 用, 應 檢 討 這 些 處 罰 是 否 有 效 合 乎 比 率 原 則 及 有 阻 嚇 效 果 13. FATF 第 十 二 項 (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遵 守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 及 第 二 十 四 項 (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之 法 規 與 監 督 ) 建 議 : 評 為 NC (1) 除 了 少 數 例 外, 對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DNFBP; 會 計 師 不 動 產 商 律 師 公 證 人 信 託 服 務 提 供 者 ) 沒 有 相 關 之 確 認 客 戶 義 務 與 其 他 義 務 (2) 除 了 不 動 產 商, 沒 有 指 定 之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防 制 洗 錢 措 施 (3) 除 了 少 數 例 外, 唯 一 之 處 罰 適 用 於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為 刑 法 14. FATF 第 二 十 項 ( 其 他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與 安 全 交 易 技 術 ) 建 議 : 評 為 LC 對 指 定 非 金 融 事 業 與 專 業 人 士, 應 定 期 檢 討 各 項 防 制 洗 錢 措 施, 以 避 免 遭 誤 用 二 艾 格 蒙 組 織 ( 一 ) 名 稱 緣 由 艾 格 蒙 聯 盟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1995) 41 成 立 於 1995 年, 是 一 個 非 正 式 國 際 性 組 織, 它 是 一 個 由 各 地 的 金 融 情 報 單 位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IU) 所 組 成 艾 格 蒙 組 織 成 立 的 最 大 目 的, 是 希 望 在 各 國 政 府 之 間, 建 立 起 一 個 有 效 的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的 情 報 聯 繫 網 絡, 所 以 加 入 的 成 員, 必 須 是 該 國 專 責 打 擊 反 恐 資 助 與 反 洗 錢 的 專 責 機 構 該 組 織 之 所 以 被 稱 為 艾 格 蒙 聯 盟, 係 因 為 1995 年 各 地 的 金 融 情 報 41 See 檢 索 日 期 : ~71~

26 72 單 位 在 比 利 時 的 首 都 布 魯 塞 爾 的 艾 格 蒙 宮 (Palais d Egmont-Arenberg, Egmont Palace, Brussels) 舉 行 了 首 次 會 議, 故 以 會 議 召 開 地 為 名, 把 該 組 織 取 名 為 艾 格 蒙 聯 盟 42 由 於 艾 格 蒙 聯 盟 組 織 日 益 擴 大, 自 2005 年 華 盛 頓 年 會 6 月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通 過 組 織 正 式 化 決 議 後, 在 委 員 會 下 設 過 渡 時 期 附 屬 委 員 會 (Transition Subcommittee), 下 設 秘 書 處 (Secretaritat Subgroup) 憲 章 備 忘 錄 (Charter MOU Subgroup) 43 資 金 籌 措 (Funding Subgroup) 等 三 個 小 組, 積 極 籌 備 推 動 艾 格 蒙 成 為 正 式 國 際 組 織, 於 本 次 年 會 完 成 正 式 秘 書 處 組 織 籌 備 作 業, 上 述 臨 時 工 作 編 組 於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正 式 終 止 年 起, 艾 格 蒙 聯 盟 正 式 設 有 法 律 工 作 組 (Legal Working Group) 聯 絡 發 展 工 作 組 (Outreach Working Group) 訓 練 工 作 組 (Training Working Group) 實 務 工 作 組 (Operational Working Group) 資 訊 技 術 工 作 組 (Information Technology Working Group) 等 5 個 工 作 小 組, 主 要 業 務 包 括 擬 定 反 洗 錢 策 略 訓 練 計 劃 情 報 分 析 研 究, 洗 錢 犯 罪 類 型 研 究 輔 導 非 會 員 國 推 動 反 洗 錢 立 法 建 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案 例 蒐 集 反 洗 錢 反 恐 資 金 清 查 技 術 訓 練 支 援 等, 詳 本 組 織 結 構 圖 ( 中 文 翻 譯 已 如 前 述 ): Statement Of Purpose Of the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Guernsey, 23rd June 檢 索 日 期 : ; Interpretive Note Concerning The Egmont Definition Of A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檢 索 日 期 : 年 年 度 會 議 中 將 憲 章 備 忘 錄 名 稱 更 改 為 協 定 (Agreement) 或 會 員 協 定 (Membership Agreement) 白 維 祺,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2006 年 第 1 次 工 作 組 會 議 暨 過 渡 時 期 附 屬 委 員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6 年 4 月 4 日, 頁 5 44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五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暨 委 員 會 工 作 組 會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計 畫 主 辦 機 關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7 月 5 日, 頁 1 45 See Information Paper o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and the Egmont Group, p3-4, 2004, 瀏 覽 日 期 : ~72~

2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3 由 於 艾 格 蒙 聯 盟 組 織 日 益 擴 大, 由 14 個 會 員 組 成 艾 格 蒙 委 員 會, 近 年 為 了 讓 聯 盟 運 作 以 及 與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交 流 聯 繫, 自 2007 年 9 月 正 式 設 立 永 久 秘 書 處 (Secretaritat) 於 加 拿 大 多 倫 多, 成 為 正 式 國 際 組 織 艾 格 蒙 聯 盟 紹 有 官 方 網 站, 點 選 項 目 有 聯 盟 簡 介 聯 接 各 會 員 國 網 站 ( 含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網 站 ) 文 件 行 事 曆 國 際 組 織 連 結 網 站 聯 絡 方 式, 以 及 曾 經 處 理 過 的 案 例 等 等 ( 二 ) 成 員 關 於 艾 格 蒙 組 織 成 員,1995 年 艾 格 蒙 聯 盟 剛 成 立 時 只 有 14 個 FIU, 46 但 截 至 2008 年 11 月, 全 球 已 有 107 個 金 融 情 報 單 位 加 入 47, 分 別 是 美 洲 地 區 有 30 個 國 家 的 單 位 機 構 非 洲 有 3 個 國 家 單 位 亞 洲 有 15 個 單 位 ( 含 台 灣 ) 歐 洲 有 53 個 國 家 機 構 大 洋 洲 有 6 個 國 家 機 構 加 入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這 些 會 員 以 其 國 家 單 位 或 情 報 組 織 審 份 加 入, 而 非 以 國 家 身 分 加 入 46 此 數 字 係 根 據 艾 格 蒙 組 織 的 官 方 網 頁 截 至 2008 年 11 月 資 料, 檢 索 日 期 2009 年 3 月 ( 但 於 我 國 調 查 局 出 國 年 會 報 告 資 料 係 顯 示 2008 年 新 增 兩 個 會 員 國, 總 數 是 108 位, 詳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16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1 47 See ~73~

28 74 欲 加 入 艾 格 蒙 組 織 之 會 員, 首 先 由 聯 絡 發 展 工 作 小 組 取 得 候 選 國 相 關 資 訊, 認 為 已 符 合 艾 格 蒙 聯 盟 相 關 規 定 者, 將 候 選 國 相 關 資 料 移 請 法 律 事 務 組 評 鑑 初 審 所 需 基 本 資 料 如 次 48 : 1.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聯 絡 名 稱 及 地 址 2.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法 規 執 行 運 作 情 形 3. 非 現 地 評 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運 作 情 形 4.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之 意 願 5. 與 其 他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交 換 洗 錢 相 關 情 資 之 可 能 性 6. 現 地 評 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情 形 候 選 國 若 符 合 上 述 六 項 條 件, 即 成 為 下 屆 年 會 候 選 國 會 員 國 長 期 四 年 中 期 三 年 短 期 二 年 聯 絡 發 展 組 會 員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接 獲 候 選 國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所 提 詢 問 或 聲 明, 應 立 即 將 此 一 訊 息 轉 知 主 席, 並 注 意 後 續 發 展 又 會 員 國 如 連 續 二 次 未 出 席 工 作 組 會 議, 將 喪 失 會 員 資 格 49 ( 三 ) 具 體 作 法 1. 透 過 網 路 交 換 情 資 2001 年 6 月 本 組 織 公 布 情 資 交 換 原 則 (Principles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2001) 及 情 資 交 換 最 佳 實 務 (Best Practices for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兩 項 內 容 50, 提 供 會 員 國 情 資 交 換 的 指 導 方 針 由 於 各 會 員 國 充 分 體 認 到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必 須 跨 國 合 作 的 特 性, 因 此 各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在 艾 格 盟 聯 盟 架 構 下,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之 原 則, 進 行 國 際 合 作, 對 洗 錢 犯 罪 偵 查 具 有 實 質 幫 助, 各 國 洗 錢 防 制 中 心 (FIU) 亦 藉 由 聯 盟 安 全 48 葉 盛 茂 藍 家 瑞 徐 明,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3 年 8 月 20 日, 頁 葉 盛 茂 藍 家 瑞 徐 明,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3 年 8 月 20 日, 頁 See Principles For Information Exchange Betwee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For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m Financing Cases The Hague, p5, 13 June ~74~

2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5 網 路 51, 積 極 與 其 他 會 員 國 就 情 報 交 換 訓 練 交 流 技 術 支 援 分 享 等 進 行 多 邊 交 流, 大 為 提 升 跨 國 合 作 空 間 這 也 是 成 為 艾 格 蒙 組 織 最 大 的 好 處 以 下 是 各 國 情 治 單 位 (Foreign FIU) 與 偵 察 機 關 (Prosecutorial Authorities) 以 FIU 為 中 心, 對 FIU 各 機 構 (FIU Institution) 相 互 交 流 情 報 資 訊 以 作 為 執 行 法 律 (Law Enforcement) 的 聯 繫 網 絡 52 : 如 圖 示 之 步 驟 如 下 : (1) 揭 露 情 資 給 FIU (2) FIU 接 獲 其 他 執 行 法 規 的 資 訊 (3) 與 其 他 FIU 會 員 交 換 資 訊 (4) 經 過 分 析 之 後, 提 供 相 關 案 例 追 訴 51 艾 格 蒙 聯 盟 為 強 化 會 員 間 正 式 的 金 融 情 資 交 換, 設 有 安 全 網 路, 此 一 網 路 設 定 必 須 取 得 網 路 管 理 者 授 權 ( 目 前 為 美 國 FinCEN), 另 經 過 加 密 ; 使 用 時 必 須 輸 入 密 碼, 並 配 合 由 網 路 管 理 者 配 發 之 私 密 金 鑰 (Security ID) 方 能 連 線 葉 盛 茂 汪 忠 一 詹 德 恩, 出 席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2 年 8 月 7 日, 頁 4 52 See Information Paper o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and the Egmont Group, egmontgroup.org/files/library_egmont_docs/info_paper_final_oct_2004.pdf 檢 索 日 期 : ~75~

30 76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若 各 國 的 情 資 交 換 以 必 須 有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或 協 定 為 前 提 者, 係 不 符 艾 格 蒙 組 織 之 精 神 與 原 則 高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與 洗 錢 54 艾 格 蒙 組 織 於 2008 年 度 會 議 中, 討 論 到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之 洗 錢 行 為, 對 國 內 經 濟 市 場 之 衝 擊 如 下 : 55 (1)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洗 錢 行 為 將 會 影 響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如 匯 率 利 率 (2)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洗 錢 行 為 將 會 影 響 合 法 企 業 營 運 (3)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洗 錢 行 為 將 會 造 成 企 業 不 公 平 競 爭 (4)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對 國 際 社 會 之 傷 害 如 下 : 56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不 法 所 得 將 會 破 壞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信 用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竊 取 國 有 資 產 貪 瀆 行 為, 將 會 嚴 重 阻 礙 貧 窮 國 家 及 地 區 之 經 濟 成 長 與 發 展 故 而 本 組 織 在 2008 年 年 度 會 議 中, 對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犯 罪 調 查 作 出 重 要 結 論 : 法 律 事 務 組 主 席 Mr. Boudewijn VERHELST 曾 表 示, 有 部 分 FIU 對 於 會 員 間 彼 此 之 洗 錢 情 資 交 換, 要 求 必 須 在 相 互 簽 署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或 協 定 前 提 下, 此 種 作 法 不 符 合 聯 盟 之 精 神 (Principle) 葉 盛 茂 汪 忠 一 詹 德 恩, 出 席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2 年 8 月 7 日, 頁 10 貪 瀆 定 義 及 範 圍 : 貪 瀆 廣 泛 定 義 為 行 賄 以 獲 取 對 決 策 及 行 動 之 不 當 影 響 大 型 貪 瀆 : 政 府 高 階 官 員 主 導, 足 以 損 害 政 府 威 信 破 壞 法 律 制 度 影 響 經 濟 穩 定 等 小 型 貪 瀆 ; 以 小 額 行 賄 以 尋 求 個 人 特 惠, 或 為 友 人 及 親 戚 謀 職 上 述 2 類 性 型 貪 瀆 最 大 不 同 點 在 破 壞 政 府 功 能 及 社 會 制 度 之 程 度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15 本 小 標 題 下 之 資 料 系 參 考 自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定 義 : 國 家 領 導 人 政 府 首 長 部 會 首 長 副 首 長 國 會 議 員 大 法 官 高 等 法 院 法 官 及 其 他 高 階 法 官 中 央 銀 行 理 事 會 成 員 審 計 官 員 大 使 及 軍 事 國 營 事 業 監 管 等 機 關 高 階 領 導 人 高 階 決 策 者 並 可 能 接 受 賄 賂 或 移 轉 不 法 所 得 葉 盛 茂 周 有 義 鄒 求 強, 參 加 第 十 六 屆 艾 格 蒙 聯 盟 年 會 工 作 組 會 議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8 年 6 月 25 日, 頁 15 ~76~

31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7 (1)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犯 罪 破 壞 經 濟 穩 定 國 家 信 譽 和 政 府 政 策, 並 藉 由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多 元 化 及 不 同 程 度 保 密 規 範 和 透 明 化, 掩 飾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猖 獗 的 貪 瀆 及 行 受 賄 不 活 動, 特 別 是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已 破 壞 世 界 經 濟 穩 定 造 成 國 際 經 援 錯 誤 分 配 及 不 當 使 用 阻 礙 經 濟 發 展 導 致 社 會 貧 困 加 劇 (2) 因 此, 早 在 於 2007 年 UNODC 及 世 界 銀 行 共 同 建 立 發 覺 竊 占 資 產 行 動, 期 盼 各 國 FIU 能 在 執 行 一 行 動 中 承 擔 起 重 要 責 任 (3) 故 目 前 國 際 政 治 當 務 之 急, 為 加 強 防 制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行 動, 非 洲 地 區 政 治 領 袖 在 2005 年 7 月 G8 高 峰 會 中, 承 諾 將 執 行 降 低 貧 窮 提 高 經 濟 成 長 高 度 透 明 化 良 善 管 理 建 立 民 主 機 制 消 滅 貪 瀆 等 行 動 計 畫 (4) 確 認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在 FIU 反 貪 瀆 運 作 之 重 要 性 再 者,FIU 在 蒐 集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情 資 過 程 中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為 : (1) 確 認 涉 及 貪 瀆 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之 洗 錢 類 型 (2) 研 析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以 獲 得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涉 及 不 法 活 動 相 關 情 資 (3) 提 供 相 關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洗 錢 表 徵 及 類 型 予 相 關 申 報 機 構, 以 協 助 評 估 及 確 認 易 被 利 用 為 洗 錢 之 管 道 (4) 加 強 申 報 及 監 管 機 構 和 FIU 合 作 協 調 工 作, 提 高 瞭 解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之 洗 錢 手 法, 並 提 高 確 認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機 會, 更 可 強 化 沒 入 不 法 所 得 強 制 手 段 (5) FIU 間 國 際 合 作 及 交 換 情 資, 以 確 認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不 法 活 動 或 與 公 眾 人 物 身 分 顯 不 相 當 之 財 產 (6) FIU 必 須 瞭 解 國 家 付 予 之 責 任 及 將 分 析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所 得 之 情 資 提 供 予 檢 察 機 關 參 考 ~77~

32 78 (7) FIU 應 利 用 國 內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名 單 外 國 FIU 提 供 之 外 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名 單 稅 務 及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等 相 關 情 資, 以 幫 助 FIU 發 覺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及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紀 錄 與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間 之 關 係 本 組 織 在 2008 年 年 度 會 議 中, 也 提 出 對 FIU 之 建 議 事 項 : (1) 研 發 轄 區 內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相 關 資 之 資 料 庫 (2) 界 定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之 定 義 ( 大 部 分 國 家 均 採 用 FATF 對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之 定 義 ) (3) 與 申 報 機 構 及 監 管 機 關 建 立 密 切 關 係, 以 協 助 彼 此 間 溝 通 與 協 調 (4) 經 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研 析 建 立 通 報 系 統 (5) 各 會 員 國 FIU 應 積 極 交 換 金 融 情 資 (6) 提 昇 金 融 情 資 品 質, 以 協 助 檢 方 及 執 法 機 關 建 立 互 作 機 制, 以 掌 控 及 扣 押 不 法 所 得 3. 停 權 處 分 艾 格 蒙 組 織 對 於 未 遵 艾 格 蒙 定 義 的 會 員 國 予 以 停 權 處 分 停 權 的 效 果 是 不 再 給 予 相 關 反 洗 錢 的 資 訊, 亦 不 提 供 國 際 合 作 例 如 : 各 國 除 須 有 反 洗 錢 立 法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設 立 實 際 從 事 授 理 分 析 運 用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報 告 有 效 執 行 跨 國 情 報 交 換 外, 尚 須 有 防 止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立 法 及 強 制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相 關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之 制 度 57 如 果 不 符 合 者, 則 予 以 停 權 關 於 停 權 之 審 查, 不 聯 絡 及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作 業 程 序, 要 點 如 次 58 : 葉 盛 茂 莊 銘 汪 忠 一 白 維 祺,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三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2005 年 7 月 20 日, 頁 11 葉 盛 茂 藍 家 瑞 徐 明, 參 加 艾 格 蒙 聯 盟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3 年 8 月 20 日, 頁 ~78~

33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79 (1) 列 為 不 合 作 不 聯 絡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之 條 件 如 次 : 不 符 合 艾 格 蒙 聯 盟 所 規 範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之 條 件 不 具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功 能 ( 無 法 交 換 分 析 洗 錢 相 關 情 資 ) 無 法 從 事 國 際 合 作, 打 擊 洗 錢 犯 罪 破 壞 保 密 規 定, 危 害 洗 錢 犯 罪 情 資 交 換 機 制 (2) 所 有 會 員 及 工 作 組 和 其 他 國 際 反 洗 錢 組 織 ( 如 FATF) 均 有 義 務 發 覺 不 聯 絡 及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3) 嚴 重 違 反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相 關 規 定 之 案 件 提 報 執 委 會 議 處 (4) 法 律 工 作 組 及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負 責 審 核 不 聯 絡 及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作 業 程 序 如 次 : 法 律 工 作 組 負 責 受 理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或 國 際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投 訴 不 聯 絡 及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資 料 法 律 工 作 組 審 查 該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現 況, 包 含 聽 取 投 訴 國 及 贊 助 國 所 提 意 見 法 律 工 作 組 主 席 提 出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不 遵 循 相 關 規 定 之 報 告 法 律 工 作 組 在 接 獲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對 所 提 質 詢 之 回 應 後, 將 針 對 該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現 況 及 解 釋 進 行 復 審 情 節 輕 微 案 件 提 交 執 委 會 處 理 情 節 嚴 重 案 件 提 交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議 決 是 否 取 消 該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會 員 資 格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首 長 會 議 有 權 取 消 不 聯 繫 不 合 作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會 員 資 格 ( 四 ) 案 例 介 紹 艾 格 蒙 組 織 曾 經 協 助 破 獲 的 洗 錢 情 資 及 洗 錢 手 段 等, 於 本 組 織 官 方 網 頁 均 有 案 例 介 紹 試 舉 例 如 下 : 奈 及 利 亞 政 府 運 用 FIU 打 擊 貪 瀆 案 件 : 奈 ~79~

34 80 國 EFCC 在 2005 年 偵 破 金 額 高 達 2 億 4,200 萬 美 元 巴 西 金 融 詐 欺 案, 並 將 1 億 1,000 萬 美 元 不 法 所 得 歸 還 受 害 銀 行 奈 國 EFCC 在 2005 年 逮 捕 419 詐 騙 案 主 嫌, 並 將 448 萬 美 元 不 法 所 得 歸 還 乙 名 受 害 老 婦 人 前 警 察 首 長 因 涉 及 1,300 萬 美 元 金 融 犯 罪 案, 而 遭 逮 捕 及 起 訴 並 凍 結 沒 入 其 資 產 衛 生 部 部 長 在 2 個 月 前, 因 涉 及 貪 污 及 洗 錢 而 遭 起 訴 目 前 至 少 有 10 名 前 政 府 官 員 及 某 些 銀 行 主 管 因 涉 嫌 不 法 而 遭 調 查 三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APG) ( 一 ) 源 起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Asia/Pacific Group on Anti Money-Laundering, 即 APG ) 係 1998 年 依 據 聯 合 國 公 約 及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即 FATF) 建 議 所 成 立 之 區 域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59 ( 二 ) 成 員 目 前 會 員 國 共 32 國, 另 有 9 個 會 員 國 係 觀 察 員, 包 括 美 國 加 拿 大 及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會 世 界 銀 行 等 國 際 組 織 均 積 極 參 與 APG 會 務, 已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評 鑑 亞 洲 太 平 洋 區 之 金 融 監 理 法 律 制 度 及 執 法 機 關 之 政 府 間 國 際 組 織 60 ( 三 ) 具 體 作 法 1. 評 鑑 員 訓 練 各 國 間 進 行 相 互 評 鑑 (Mutual Evaluation) 是 APG 會 員 國 之 最 重 要 責 任 與 義 務, 透 過 相 互 評 鑑, 會 員 國 可 以 依 照 國 際 標 準 檢 視 各 國 之 內 國 法 規 執 法 及 金 融 監 理 之 實 際 情 形, 以 作 為 改 進 之 空 間,APG 大 會 並 可 藉 此 要 求 會 員 國 持 續 改 善 至 與 FATF 四 十 項 建 議 與 及 2004 年 評 鑑 方 法 論 黃 元 冠,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評 鑑 員 訓 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5 月 2 日, 頁 3 詳 政 府 出 版 資 料 回 應 網, =C 檢 索 日 期 : ~80~

35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81 之 國 際 標 準 相 符 合, 其 具 體 評 鑑 標 準 經 細 分 多 達 二 百 餘 項, 包 括 : 法 律 制 度 檢 察 及 調 查 機 關 之 組 織 與 成 效 金 融 機 構 跨 國 境 之 金 錢 交 易 海 關 管 制 金 融 監 理 制 度 之 效 率 專 門 職 業 之 自 律 非 營 利 機 構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國 內 機 關 之 內 部 治 理 國 際 司 法 互 助 與 合 作 等 因 此,APG 承 辦 的 評 鑑 員 訓 練 會 議, 便 由 FATF 派 遣 相 關 專 家 至 亞 太 地 區 為 亞 太 區 域 之 APG 會 員 國 講 授 FATF 之 各 項 建 議 及 評 鑑 程 序 61 為 求 具 體 起 見, 本 文 摘 錄 幾 項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處 理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之 過 程 與 技 術, 如 何 從 中 找 出 有 用 之 犯 罪 線 索 : 例 如 :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內 容 搜 尋 流 程 : 62 在 整 個 分 析 過 程 中, 分 析 人 員 必 須 對 於 可 疑 交 易 做 出 假 設 性 推 論, 該 推 論 可 能 源 自 申 報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可 疑 表 徵 或 由 分 析 人 員 自 己 推 論, 並 根 據 資 料 進 行 印 證, 並 隨 著 搜 尋 與 分 析 結 果 逐 步 修 正 同 樣 地, 分 析 目 標 亦 需 隨 著 資 料 的 質 量 變 化 而 重 新 設 定, 這 是 一 個 非 常 機 動 性 的 過 程, 分 析 人 員 必 須 針 對 目 標 一 再 重 複 分 析 黃 元 冠,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評 鑑 員 訓 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5 月 2 日, 頁 8 藍 家 瑞, 2008 年 APG 技 術 協 助 與 訓 練 論 壇 金 融 分 析 技 術 (Financial Analysis Techniques) 研 討 會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2008 年 9 月, 頁 ~81~

36 82 又 如 洗 錢 策 略 分 析 過 程 63 : 選 定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目 標 設 定 篩 選 參 數 : 如 交 易 金 額 模 式 脈 絡 叢 集 或 是 特 別 名 單 過 濾 資 料 庫 2. 評 鑑 工 作 APG 所 採 行 之 評 鑑 標 準, 係 由 FATF 所 設 計 之 一 套 經 過 聯 合 國 等 認 可 之 評 鑑 方 法 及 程 序, 目 前 全 世 界 所 有 國 家 之 受 評 鑑 項 目 與 程 序 均 相 同 整 個 評 鑑 程 序 約 需 進 行 一 年, 在 評 鑑 團 抵 達 之 前, 各 國 必 須 先 完 成 問 卷 填 答, 並 提 供 評 鑑 團 各 國 所 有 相 關 法 規 之 英 文 資 料, 評 鑑 團 抵 達 後 將 進 行 二 周 到 一 個 月 的 實 地 評 鑑, 實 地 訪 談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組 織 及 金 融 機 構, 各 國 必 須 提 出 證 據 證 明 已 經 依 照 國 際 標 準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並 已 執 行 落 實 實 地 評 鑑 將 依 照 各 項 目 之 實 際 情 況, 評 鑑 為 遵 循 (C) 大 部 分 遵 循 (LC) 部 分 遵 循 (PC) 未 遵 循 (NC) 等 四 個 等 級, 以 供 各 國 參 考 64 本 組 織 擬 自 2005 年 起 針 對 會 員 國 進 行 第 二 次 防 制 洗 錢 工 作 評 鑑 (APG 曾 於 90 年 3 月 來 我 國 進 行 評 鑑 ), 並 發 布 遵 循 反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方 法 論 (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Compliance with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mbat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Standards), 作 為 評 鑑 之 依 據, 該 方 法 論 即 是 以 上 述 40 項 建 議 作 為 基 礎 發 展 之 內 容 發 布 黑 名 單 藍 家 瑞, 2008 年 APG 技 術 協 助 與 訓 練 論 壇 金 融 分 析 技 術 (Financial Analysis Techniques) 研 討 會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中 心,2008 年 9 月, 頁 黃 元 冠,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評 鑑 員 訓 練, 法 務 部 調 查 局,2007 年 5 月 2 日, 頁 8 詳 0YzlmLWE5YjUtZWIwNmE4ZWVhNDczgI2I0i6wNGmsm6TCBqGiKg2yhXc1)S(40cxck45 xuz1on55a21sun45))/is/dotnet/showarticle.aspx?id=7598&aspxautodetectcookiesupport=1 檢 索 日 期 : ~82~

37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83 根 據 2008 年 年 度 會 議 報 告 指 出, 在 國 際 合 作 問 題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ssues) 方 面 : (1) 在 年, 巴 基 斯 坦 及 緬 甸 這 2 個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會 員 國 被 國 際 合 作 審 查 工 作 組 (ICRG) 考 慮 是 否 列 入 之 觀 察 名 單 (2) 在 2008 年 2 月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會 員 大 會 中, 在 國 際 合 作 審 查 工 作 組 建 議 下, 發 表 對 一 些 國 家 之 公 開 聲 明, 其 中 包 括 巴 基 斯 坦 巴 基 斯 坦 將 繼 續 被 國 際 合 作 審 查 工 作 組 監 控 與 檢 查, 直 到 對 反 洗 錢 法 律 缺 陷 之 改 善 能 夠 符 合 國 際 要 求 4. 高 政 治 人 物 貪 瀆 與 洗 錢 APG 與 FATF 聯 合 主 導 之 反 貪 瀆 與 反 洗 錢 問 題 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66 : (1) 專 案 小 組 發 現 每 年 全 球 貪 瀆 所 得 資 產 超 過 美 金 1 兆 (2) 各 國 在 反 貪 瀆 作 為 普 遍 出 現 之 缺 失 : 未 能 將 反 洗 錢 系 統 納 入 反 貪 瀆 作 為 之 中 缺 乏 國 內 相 關 機 關 間 之 合 作 國 內 法 律 限 制 造 成 國 際 合 作 的 障 礙 在 亞 太 地 區 無 任 何 國 家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對 國 內 之 對 於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提 高 警 覺, 加 強 客 戶 審 查, 造 成 反 貪 瀆 系 統 一 個 主 要 弱 點 (3) 專 案 小 組 提 出 建 議 : 各 國 應 認 可 或 簽 署 國 際 反 貪 瀆 涉 及 洗 錢 與 財 產 沒 收 有 關 之 公 約 協 定 增 加 洗 錢 與 貪 瀆 訓 練 與 警 覺 性 採 取 作 為 以 防 制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對 金 融 機 構 造 成 洗 錢 風 險 66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頁 6-7 ~83~

38 84 增 進 反 貪 瀆 及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機 關 之 聯 繫 與 合 作 建 立 貪 瀆 洗 錢 態 樣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內 部 對 涉 及 反 貪 瀆 案 件 之 作 為 提 高 警 覺, 並 受 到 避 免 政 治 干 擾 5. 資 訊 分 享 資 訊 分 享 與 國 際 合 作 是 關 鍵 因 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層 歸 納 二 十 幾 種 67 洗 錢 樣 態 提 供 會 員 國 參 考 摘 錄 如 下 : (1) 貪 污 洗 錢 (Association with corruption) (2) 外 幣 兌 換 (Currency exchanges / cash conversion) (3) 現 金 挾 帶 (Cash couriers/currency smuggling) (4) 批 次 移 轉 (Structuring/smurfing) (5) 利 用 信 用 卡 (6) 支 票 及 保 單 (credit cards, cheques, promisory notes ) (7) 易 購 等 價 商 品 ( 寶 石 貴 金 屬 )(gems, precious metals,etc) (8) 易 購 等 值 資 產 ( 不 動 產 賽 馬 交 通 工 具 )(real estate, race horses, vehicles, etc.) (9) 以 物 易 物 (barter) (10) 電 匯 (Wire transfers) (11) 地 下 通 匯 (underground banking/alternative remittance services) (12) 貿 易 洗 錢 (Trade-based ML/TF) (13) 賭 博 活 動 ( 觀 光 賭 場 賽 馬 網 路 賭 博 )(Gaming activities) (14) 利 用 非 營 利 組 織 (NPOs) (15) 投 資 資 本 市 場 (capital markets) (16) 以 商 業 投 資 隱 匿 (business investment) 67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於 2008 年 於 印 尼 峇 里 島 (Bali) 年 會 所 提 洗 錢 犯 罪 樣 態 研 析 報 告 計 發 表 有 等 20 幾 種 洗 錢 犯 罪 類 型, 詳 李 明 道, 亞 太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洗 錢 犯 罪 樣 態 研 析 案 例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頁 ~84~

39 反 洗 錢 國 際 組 織 與 司 法 互 助 議 題 之 研 究 85 (17) 利 用 空 殼 公 司 (shell company) (18) 利 用 海 外 銀 行 及 企 業 (offshorebanks/businesses) (19) 利 用 人 頭 帳 戶 (nominees) (20) 利 用 外 國 銀 行 帳 戶 (foreignbank accounts) (21) 使 用 偽 變 造 文 件 (fraud/false identification) (22) 守 門 員 犯 罪 模 式 (gatekeepers) (23) 利 用 新 興 付 款 方 式 (New Payment technologies) ( 四 ) 案 例 介 紹 以 下 介 紹 年 印 尼 峇 里 島 APG 年 會 洗 錢 犯 罪 樣 態 工 作 小 組 (Typologies Working Group) 研 析 報 告 所 彙 整 之 摘 要 資 料, 經 分 析 發 現 亞 太 地 區 各 國 因 各 自 文 化 及 體 制 上 之 差 異 性,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分 及 犯 罪 手 法 亦 略 有 不 同, 然 就 每 一 個 案 其 處 置 層 轉 及 整 合 等 三 大 階 段 之 洗 錢 犯 罪 特 質 是 不 變 的 檢 討 其 中 犯 罪 手 法 有 些 類 似 我 國 目 前 社 會 狀 況, 有 些 因 文 化 背 景 及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不 同, 發 生 在 我 國 之 機 率 甚 低, 然 以 司 法 機 關 之 查 緝 犯 罪 立 場 而 言, 各 種 犯 罪 手 法 均 不 能 排 除 ( 一 ) 貪 污 洗 錢 (Association with corruption) 1. 印 尼 ( 貪 污 詐 取 案 件 ) 2004 年 8 月, 印 尼 軍 方 某 高 級 官 員 S 先 生 於 B 銀 行 開 設 一 限 期 帳 戶 並 存 入 一 筆 總 數 1 千 1 百 萬 美 元 之 基 金 該 筆 基 金 係 軍 方 為 配 置 軍 人 房 屋 所 撥 出 之 專 案 款 項 2004 年 10 月, 印 尼 軍 方 與 S 先 生 達 成 協 議 由 S 先 生 掌 控 該 筆 基 金 以 便 爭 取 海 內 外 援 助 並 為 軍 人 及 軍 眷 蓋 建 房 舍, 該 基 金 後 來 遭 基 金 主 席 N 先 生 提 出 及 轉 存 入 N 先 生 與 S 先 生 之 聯 合 帳 戶, 並 轉 投 資 其 他 項 目 以 做 為 私 人 獲 利 68 藍 家 瑞, 2008 年 APG 技 術 協 助 與 訓 練 論 壇 金 融 分 析 技 術 (Financial Analysis Techniques) 研 討 會 報 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參 加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第 十 一 屆 年 會 (APG Annual Meeting 2008) 出 國 報 告,2008 年 9 月, 頁 ~85~

40 86 2. 印 尼 ( 以 公 款 投 資 為 私 人 獲 利 ) 2006 年 4 月, 某 地 方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X 先 生, 自 銀 行 提 取 公 款 約 40 億 盧 比 之 金 額 轉 存 入 同 家 銀 行 其 個 人 名 下 之 帳 戶, 藉 以 孳 息 為 私 人 獲 利 所 得 3. 中 國 香 港 ( 以 地 下 通 匯 轉 存 第 三 國 ) 某 外 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在 香 港 當 地 開 立 一 投 資 帳 戶 該 帳 戶 金 額 經 查 與 該 名 人 士 之 正 常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經 調 查 發 現 該 人 士 於 短 期 內 進 出 香 港 多 次 並 同 時 存 入 大 額 現 金, 該 帳 戶 並 有 多 筆 來 路 不 明 之 匯 入 款 項 該 名 人 士 隨 後 在 該 國 因 貪 污 案 件 遭 逮 捕 ( 二 ) 外 幣 兌 換 (Currency exchanges/cash conversion) 1. 加 拿 大 ( 外 幣 兌 換 服 務 專 業 洗 錢 ) 某 案 調 查 發 現 某 毒 品 販 運 者 在 A 國, 並 熟 識 當 地 外 幣 兌 換 服 務 負 責 人 該 名 毒 販 將 其 販 毒 獲 利 存 放 於 B 國 銀 行 帳 戶 其 帳 戶 存 款 如 有 需 要 時 再 移 轉 回 A 國 當 該 名 毒 販 在 D 國 購 買 古 柯 鹼 而 需 要 C 國 貨 幣 時, 即 利 用 外 幣 兌 換 方 式 將 A 國 貨 幣 轉 換 為 C 國 貨 幣 依 據 加 拿 大 FIU 情 資 顯 示, 洗 錢 犯 罪 者 廣 泛 利 用 金 融 服 務 機 構 將 上 億 金 額 轉 換 為 加 拿 大 貨 幣 此 涉 及 職 業 洗 錢 犯 罪 集 團 替 毒 品 販 運 組 織 洗 錢, 以 便 將 大 麻 由 加 拿 大 走 私 販 售 至 其 他 國 家 2. 紐 西 蘭 ( 利 用 外 幣 兌 換 洗 錢 ) 紐 西 蘭 警 方 調 查 某 件 由 中 國 大 陸 走 私 進 口 假 麻 黃 素 案 件 時, 發 現 嫌 犯 於 奧 克 蘭 中 央 企 銀 分 行 利 用 數 家 外 幣 兌 換 商 號 存 入 大 筆 現 金 該 案 查 出 總 計 約 4 百 萬 紐 幣 現 金 於 短 期 內 透 過 3 家 外 幣 兌 換 商 號 進 行 洗 錢 ( 三 ) 現 金 挾 帶 (Cash couriers/currency smuggling) 1. 澳 大 利 亞 ( 利 用 飛 航 人 員 挾 帶 現 金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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