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倘 客 戶 知 悉 其 客 戶 ( 下 稱 : 該 客 戶 ) 乃 作 為 該 客 戶 之 客 戶 的 中 介 人 進 行 涉 及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證 券 或 該 等 證 券 有 關 的 衍 生 工 具 的 任 何 交 易, 但 客 戶 並 不 知 道 任 何 有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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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元 証 券 經 紀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國 元 ) Guoyuan Securities Brokerage (Hong Kong) Limited 香 港 中 環 干 諾 道 中 3 號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大 廈 22 樓 國 元 証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電 話 :(852)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Guoyuan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傳 真 :(852) 證 監 會 中 央 編 號 :AOA594 聯 交 所 參 與 者 代 號 :01825 FATCA 號 碼 :397FZN ME.344 現 金 證 券 客 戶 協 議 書 國 元 証 券 經 紀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本 公 司 ) 獲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下 稱 : 證 監 會 ) 批 准 註 冊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第 一 類 ( 證 券 交 易 ) 及 第 四 類 ( 就 證 券 提 供 意 見 )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持 牌 法 團 ( 中 央 編 號 :AOA594), 以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聯 交 所 )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 參 與 者 代 號 :01825) 客 戶 ( 其 姓 名 和 資 料 載 於 其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並 獲 本 公 司 批 准 為 本 公 司 客 戶 ) ( 下 稱 : 客 戶 ) 茲 要 求 本 公 司 根 據 下 列 條 款 及 條 件 為 客 戶 開 立 並 維 持 一 個 現 金 證 券 買 賣 帳 戶 ( 下 稱 : 帳 戶 ), 以 購 買 投 資 出 售 交 換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和 進 行 各 種 證 券 之 一 般 買 賣 茲 本 公 司 與 客 戶 雙 方 達 成 協 議 如 下 : 1 帳 戶 1.1 客 戶 確 認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所 載 資 料 均 完 整 及 準 確 倘 該 等 資 料 有 任 何 變 更, 客 戶 將 會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客 戶 特 此 授 權 本 公 司 對 客 戶 的 信 用 查 詢, 以 核 實 上 述 表 格 所 載 資 料 儘 管 本 公 司 並 未 強 制 要 求 客 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客 戶 確 認 如 其 不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本 公 司 有 可 能 無 法 向 客 戶 提 供 其 所 要 求 的 服 務 本 公 司 與 客 戶 承 諾, 會 通 知 對 方 任 何 於 本 協 議 或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內 之 資 料 的 重 大 更 改 本 公 司 與 客 戶 尤 其 同 意 : (a) 本 公 司 會 通 知 客 戶 任 何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的 重 大 更 改, 其 可 能 影 響 本 公 司 提 供 客 戶 之 服 務 ; 及 (b) 客 戶 會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任 何 有 關 客 戶 之 姓 名 或 住 址 更 改, 並 提 供 本 公 司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1.2 本 公 司 將 會 對 客 戶 客 戶 帳 戶 以 及 客 戶 與 本 公 司 之 間 的 交 易 的 相 關 資 料 予 以 保 密, 但 客 戶 向 本 公 司 聲 明 及 保 證, 客 戶 已 向 本 公 司 給 予 所 需 的 許 可 及 權 力, 使 本 公 司 可 以 將 該 等 資 料 提 供 予 下 列 人 士 : (a) 香 港 法 例 或 當 地 法 例 授 權 機 構 ; (b) 任 何 執 行 本 公 司 按 客 戶 指 示 而 進 行 的 證 券 交 易 ( 下 稱 : 交 易 ) 的 人 士 (c) 任 何 對 客 戶 有 保 密 責 任 的 人 士 包 括 本 公 司 集 團 內 已 承 諾 對 該 資 料 保 密 的 公 司 1.3 鑒 於 本 公 司 需 遵 守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 的 要 求, 客 戶 茲 向 本 公 司 聲 明 及 保 證, 客 戶 擁 有 一 切 必 要 的 同 意 及 授 權 以 提 供 所 有 有 關 個 人 之 資 料 及 給 予 上 述 有 關 同 意 2 客 戶 身 份 規 則 的 政 策 2.1 如 果 帳 戶 的 交 易 最 終 受 益 人 及 最 初 就 交 易 發 出 指 示 的 人 不 是 客 戶, 客 戶 需 於 本 公 司 要 求 兩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有 關 香 港 監 管 機 構 ( 包 括 聯 交 所 及 或 證 監 會 ) 提 供 最 終 受 益 人 及 最 初 就 交 易 發 出 指 示 的 第 三 者 ( 若 與 客 戶 及 或 最 終 受 益 人 不 同 者 ) 的 所 有 身 份 詳 情 客 戶 並 同 意 即 使 本 協 議 終 止 後, 客 戶 仍 會 向 有 關 香 港 監 管 機 構 提 供 上 述 的 身 份 詳 情 2.2 倘 客 戶 為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全 權 信 託 進 行 涉 及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證 券 或 該 等 證 券 有 關 的 衍 生 工 具 的 任 何 交 易, 客 戶 應 按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 該 要 求 應 包 括 監 管 機 構 的 有 關 聯 絡 詳 情 ), 立 即 知 會 監 管 機 構 有 關 該 計 劃 帳 戶 或 信 託 向 客 戶 發 出 交 易 指 示 的 人 士 的 身 份 住 址 職 業 及 聯 絡 資 料 2.3 倘 客 戶 為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全 權 信 託 進 行 涉 及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證 券 或 該 等 證 券 有 關 的 衍 生 工 具 的 任 何 交 易, 客 戶 須 在 客 戶 酌 情 決 定 就 某 一 具 體 交 易 或 代 表 該 計 劃 戶 口 或 信 託 進 行 投 資 的 權 力 已 予 撤 銷 時 盡 快 知 會 本 公 司 倘 客 戶 的 投 資 酌 情 權 已 予 撤 銷, 客 戶 應 按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 該 要 求 應 包 括 監 管 機 構 的 有 關 聯 絡 詳 情 ), 立 即 知 會 監 管 機 構 曾 向 客 戶 就 該 交 易 或 該 計 劃 帳 戶 或 信 託 發 出 有 關 撤 銷 指 示 的 人 士 的 身 份 住 址 職 業 及 聯 絡 資 料 第 1 頁, 共 19 頁

2 2.4 倘 客 戶 知 悉 其 客 戶 ( 下 稱 : 該 客 戶 ) 乃 作 為 該 客 戶 之 客 戶 的 中 介 人 進 行 涉 及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證 券 或 該 等 證 券 有 關 的 衍 生 工 具 的 任 何 交 易, 但 客 戶 並 不 知 道 任 何 有 關 交 易 所 涉 及 該 客 戶 之 本 身 客 戶 的 身 份 住 址 職 業 及 聯 絡 資 料, 則 客 戶 須 確 認 : (a) 客 戶 已 與 作 為 中 介 人 的 該 客 戶 作 出 安 排, 讓 客 戶 可 按 要 求 立 即 向 該 客 戶 取 得 第 2.1 至 2.3 條 的 全 部 有 關 資 料, 或 促 使 取 得 該 等 資 料 ; 及 (b) 客 戶 將 按 本 公 司 提 出 與 交 易 有 關 的 要 求, 立 即 向 發 出 交 易 指 示 的 該 客 戶 要 求 其 提 供 第 2.1 至 2.3 條 的 全 部 有 關 資 料, 及 在 收 到 該 客 戶 所 提 交 的 資 料 後 立 即 呈 交 予 監 管 機 構, 或 促 使 該 等 資 料 得 以 呈 交 2.5 本 公 司 與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時, 將 始 終 秉 承 只 有 客 戶 才 是 本 公 司 的 客 戶 原 則 因 此, 當 客 戶 代 表 其 他 人 士 交 易 時, 不 論 客 戶 是 否 就 此 向 本 公 司 作 出 表 白, 該 人 士 不 是 本 公 司 的 客 戶 不 論 現 在 或 將 來, 本 公 司 在 任 何 的 情 況 下 均 不 對 客 戶 可 能 代 表 其 交 易 的 人 士 負 有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客 戶 特 此 承 認 並 同 意, 對 於 客 戶 根 據 本 條 款 就 該 人 士 或 代 表 該 人 士 進 行 交 易 而 產 生 的 一 切 責 任, 客 戶 將 單 獨 負 責 結 清 3 適 用 法 例 及 規 則 4 交 易 3.1 本 公 司 按 客 戶 的 指 示 而 進 行 的 一 切 交 易, 須 根 據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的 一 切 不 時 修 訂 的 法 例 規 則 和 監 管 指 示 的 規 定 而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規 定 包 括 聯 交 所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香 港 結 算 ) 以 及 其 他 聯 交 所 或 結 算 所 ( 若 交 易 在 聯 交 所 主 理 的 市 場 以 外 市 場 上 進 行 ) 的 有 關 憲 章 規 則 規 例 附 例 習 俗 或 慣 例 本 公 司 根 據 該 等 法 例 規 則 及 監 管 指 示 而 採 取 的 所 有 行 動 均 對 客 戶 具 有 約 束 力 3.2 在 聯 交 所 根 據 客 戶 指 示 進 行 的 一 切 交 易 均 須 繳 付 交 易 徵 費 和 聯 交 所 不 時 徵 收 的 其 他 徵 費 在 聯 交 所 主 理 的 以 外 市 場 的 一 切 交 易, 須 繳 付 有 關 交 易 所 或 市 場 不 時 徵 收 的 任 何 相 關 交 易 徵 費 本 公 司 獲 授 權 按 照 聯 交 所 或 其 他 交 易 所 或 市 場 不 時 指 定 的 規 則 向 客 戶 收 取 上 述 徵 費 3.3 倘 若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規 定 與 聯 交 所 或 任 何 對 本 協 議 主 題 事 項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官 方 之 現 有 或 將 來 之 條 例 規 則 或 規 例 不 一 致, 上 述 規 定 應 被 視 為 作 廢 或 按 上 述 條 例 規 則 或 規 例 相 應 修 訂 在 所 有 其 他 方 面, 本 協 議 繼 續 和 保 持 完 整 的 效 力 和 作 用 3.4 客 戶 被 特 別 提 請 注 意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III 部 和 第 XV 部 ( 包 括 其 不 時 的 修 訂 ) 的 規 定 客 戶 須 注 意 其 應 自 行 負 責 遵 守 或 確 保 遵 守 因 本 公 司 代 表 客 戶 所 做 或 客 戶 要 求 本 公 司 代 表 客 戶 所 做 的 任 何 事 項 而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下 產 生 的 任 何 責 任 或 義 務 客 戶 確 認 知 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規 定, 並 會 始 終 遵 守 該 等 規 定 或 確 保 該 等 規 定 始 終 得 到 遵 守, 以 確 保 本 公 司 根 據 客 戶 的 指 令 或 指 示 所 做 或 提 議 所 做 的 事 項 均 不 會 造 成 對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違 反 或 違 背 4.1 客 戶 可 不 時 就 帳 戶 向 本 公 司 給 予 證 券 交 易 的 指 示, 本 公 司 有 權 但 非 必 須 執 行 該 等 指 示 本 公 司 在 任 何 時 間 有 絕 對 及 不 受 約 束 的 權 力 不 作 為 客 戶 的 代 理 執 行 任 何 交 易, 惟 因 本 公 司 的 嚴 重 疏 忽 或 蓄 意 行 為 不 當 或 欺 詐 以 致 任 何 交 易 無 法 獲 執 行 的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將 不 能 依 據 本 條 的 規 定 客 戶 可 以 口 頭 書 面 或 任 何 本 公 司 不 時 批 准 的 電 子 方 式 給 予 進 行 交 易 或 交 收 ( 包 括 轉 移 或 提 取 資 金 及 或 證 券 ) 的 指 示, 並 須 註 明 戶 口 名 稱 號 碼 或 其 他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身 份 辨 認 方 式 除 非 本 公 司 表 明 同 意, 客 戶 的 指 示 為 不 可 撤 銷 的, 並 於 本 公 司 實 際 收 妥 後 才 生 效 4.2 客 戶 授 權 本 公 司 指 示 海 外 經 紀 和 交 易 代 理 進 行 海 外 證 券 交 易 時, 並 承 認 該 等 經 紀 人 和 交 易 代 理 的 營 運 條 款 將 適 用 於 該 等 交 易, 惟 本 公 司 須 獲 授 權 按 照 適 用 於 該 等 交 易 的 法 律 法 規 向 客 戶 收 取 本 公 司 安 排 有 關 交 易 而 不 時 決 定 收 取 的 服 務 費 用 4.3 本 公 司 在 接 納 任 何 客 戶 的 交 易 指 示 後, 須 以 合 理 的 努 力 執 行 交 易 指 示 由 於 實 際 或 技 術 限 制 及 價 格 波 動, 本 公 司 或 未 能 全 數 執 行 或 按 照 指 定 時 間 以 報 價 或 按 照 最 佳 價 或 市 價 執 行 客 戶 的 指 示 客 戶 同 意 在 給 予 交 易 指 示 後, 其 將 受 有 關 交 易 的 結 果 約 束, 除 因 本 公 司 的 嚴 重 疏 忽 或 蓄 意 失 責, 本 公 司 毋 須 就 不 能 或 無 法 執 行 客 戶 的 指 示 而 負 責 4.4 除 本 公 司 ( 在 有 關 交 易 或 其 他 的 合 約 單 據 內 ) 註 明 本 公 司 以 自 己 本 身 名 義 進 行 交 易 外, 本 公 司 將 以 客 戶 的 代 理 人 身 份 進 行 交 易 4.5 除 非 客 戶 與 本 公 司 另 行 達 成 書 面 協 議, 否 則 客 戶 在 根 據 本 協 議 條 款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指 令 或 指 示 時, 將 以 主 事 人 身 份 行 事 並 且 受 本 公 司 或 其 代 理 人 完 成 的 所 有 該 等 交 易 的 約 束 4.6 為 核 證 客 戶 或 被 授 權 人 士 的 指 示, 本 公 司 可 錄 下 所 有 其 與 客 戶 或 被 授 權 人 士 的 電 話 交 談 客 戶 同 意 若 發 生 爭 議, 有 關 錄 音 可 用 作 有 關 指 示 的 最 後 及 確 鑿 的 證 據 第 2 頁, 共 19 頁

3 4.7 倘 沽 盤 是 非 客 戶 擁 有 的 證 券, 即 涉 及 賣 空 交 易 ( 包 括 客 戶 已 為 了 出 售 目 的 而 借 用 股 份 ), 客 戶 將 會 通 知 本 公 司 客 戶 須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本 公 司 認 為 必 要 及 有 效 的 確 認 文 件 證 明 和 保 證, 以 證 明 客 戶 具 有 即 時 可 行 使 而 不 附 有 條 件 的 權 利 將 該 等 證 券 轉 歸 於 購 買 人 的 名 下 倘 若 客 戶 不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必 要 的 確 認 文 件 證 明 或 保 證, 本 公 司 擁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隨 時 拒 絕 代 表 客 戶 交 易 或 執 行 任 何 賣 空 指 示 ( 本 公 司 亦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客 戶 承 諾 彌 償 本 公 司 由 於 或 關 於 客 戶 賣 空 交 易 而 引 致 或 涉 及 之 任 何 損 失 損 害 索 償 責 任 費 用 及 開 支 4.8 在 不 影 響 本 公 司 可 得 到 的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和 補 救 情 況 下, 如 果 客 戶 在 六 個 月 或 以 上 未 進 行 任 何 交 易 活 動, 本 公 司 可 按 不 時 決 定 的 金 額 和 幣 值, 對 不 活 躍 戶 口 收 取 月 度 管 理 費 該 等 管 理 費 該 等 管 理 費 的 支 付 將 從 戶 口 中 自 動 扣 除 4.9 除 另 有 協 議 外, 就 每 一 宗 交 易, 除 非 本 公 司 已 代 客 戶 持 有 現 金 或 證 券 供 交 易 交 收 之 用, 否 則 客 戶 會 在 本 公 司 就 該 項 交 易 通 知 客 戶 的 期 限 之 前 : 向 本 公 司 交 付 可 即 時 動 用 的 資 金 或 可 以 交 付 的 證 券 ;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確 保 本 公 司 收 到 此 等 資 金 或 證 券 倘 客 戶 未 能 這 樣 做, 本 公 司 可 以 : ( 如 屬 買 入 交 易 ) 出 售 買 入 的 證 券 ; 及 ( 如 屬 賣 出 交 易 ) 借 入 及 或 買 入 證 券 以 進 行 交 易 的 交 收 4.10 客 戶 將 會 負 擔 本 公 司 因 客 戶 未 能 進 行 交 收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損 失 及 開 支 4.11 客 戶 同 意 就 所 有 逾 期 未 付 款 項 ( 包 括 經 裁 決 之 客 戶 債 務 所 累 積 的 利 息 ), 按 本 公 司 不 時 通 知 客 戶 的 利 率 及 其 他 條 款 支 付 利 息 4.12 除 非 另 有 協 定, 本 公 司 有 權 保 留 自 用 其 目 前 持 有 為 帳 戶 之 現 金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利 息 客 戶 同 意, 客 戶 將 不 享 有 本 公 司 代 客 戶 持 有 的 任 何 款 項 產 生 之 利 息 4.13 如 屬 買 入 交 易, 倘 賣 方 經 紀 未 能 於 交 收 日 內 交 付 證 券, 而 本 公 司 需 買 入 證 券 進 行 交 收, 本 公 司 毋 須 負 責 為 買 入 該 等 證 券 所 涉 及 之 差 價 或 任 何 有 關 之 開 支 4.14 在 適 用 規 則 的 規 限 下, 本 公 司 將 就 代 表 客 戶 購 買 出 售 或 交 換 證 券 的 每 一 宗 交 易 向 客 戶 提 供 相 關 成 交 單 據 客 戶 同 意 按 照 成 交 單 據 所 載 條 款 與 本 公 司 不 時 進 行 戶 口 結 算 4.15 倘 若 客 戶 對 本 公 司 發 出 的 確 認 書 成 交 單 據 綜 合 結 單 和 或 帳 戶 月 結 單 無 異 議, 則 客 戶 應 對 該 確 認 書 成 交 單 據 和 月 結 單 給 予 承 認 並 不 可 推 翻 倘 若 客 戶 發 現 成 交 確 認 書 成 交 單 據 綜 合 結 單 或 月 結 單 有 任 何 錯 誤 不 符 時, 須 立 即 (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 提 出 異 議 倘 若 該 等 文 件 中 含 有 任 何 錯 誤 不 符, 客 戶 須 在 收 到 本 公 司 發 出 該 確 認 書 後 48 小 時 之 內 向 本 公 司 報 告 4.16 如 與 帳 戶 有 關 的 指 示 傳 送 或 任 何 其 他 事 項 因 通 訊 設 施 故 障 或 未 能 按 時 傳 送 或 因 本 公 司 合 理 控 制 或 預 測 範 圍 以 外 的 原 因 或 多 個 原 因 而 有 所 遲 誤, 本 公 司 毋 須 負 上 任 何 責 任 4.17 除 非 本 公 司 與 客 戶 另 行 具 體 議 定, 客 戶 根 據 本 協 議 為 證 券 買 賣 作 出 的 全 部 指 示 僅 於 發 出 指 示 當 天 有 效, 而 由 於 本 公 司 無 法 合 理 控 制 或 預 期 的 任 何 原 因 使 在 有 關 交 易 所 的 正 式 交 易 日 結 束 時 仍 未 執 行 的 任 何 指 示, 應 被 視 為 自 動 取 消 4.18 帳 戶 必 須 以 港 幣 或 本 公 司 不 時 同 意 之 其 他 貨 幣 為 單 位, 倘 若 客 戶 指 示 本 公 司 以 港 幣 以 外 之 其 他 貨 幣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客 戶 必 須 單 獨 承 擔 由 有 關 貨 幣 匯 率 波 動 而 導 致 之 任 何 收 益 或 損 失 如 客 戶 未 以 相 關 的 外 幣 償 付 其 外 幣 債 務, 本 公 司 有 權 選 擇 將 其 帳 戶 內 任 何 其 他 貨 幣 之 款 項 兌 換 成 有 關 外 幣 抵 銷 其 外 幣 債 務 或 代 客 戶 買 進 有 關 外 幣 先 行 抵 銷 外 幣 債 務 在 此 情 況 下, 客 戶 需 向 本 公 司 償 付 及 承 擔 本 公 司 因 此 而 作 出 的 及 需 承 擔 的 一 切 款 項 及 費 用 本 公 司 可 以 依 照 其 全 權 決 定 之 形 式 和 時 間 兌 換 貨 幣, 以 實 行 其 在 本 協 議 下 採 取 之 任 何 行 動 或 步 驟 倘 若 客 戶 以 港 幣 以 外 之 其 他 貨 幣 給 本 公 司 付 款, 當 本 公 司 收 到 此 等 款 項 時, 此 等 款 項 必 須 是 可 以 自 由 轉 換 和 即 時 應 用 的, 並 已 經 清 繳 任 何 稅 項 收 費 或 任 何 性 質 的 開 支 5 交 易 費 用 5.1 依 客 戶 指 示 在 聯 交 所 完 成 之 一 切 交 易 須 付 交 易 徵 費 及 由 聯 交 所 不 時 徵 收 的 任 何 其 他 費 用 在 聯 交 所 主 理 的 市 場 以 外 市 場 進 行 的 一 切 交 易, 須 繳 付 有 關 交 易 所 或 市 場 不 時 徵 收 的 任 何 相 關 交 易 徵 費 本 公 司 獲 授 權 根 據 聯 交 所 或 其 他 交 易 所 或 市 場 不 時 指 定 之 規 則 收 取 該 等 徵 費 5.2 客 戶 同 意, 本 公 司 可 收 取 有 關 戶 口 及 抵 押 或 任 何 相 關 文 件 以 及 本 公 司 履 行 本 協 議 下 義 務 的 任 何 印 花 稅 文 件 稅 及 其 他 類 似 收 費 結 算 交 收 費 及 其 他 收 費, 收 費 比 率 由 本 公 司 不 時 指 定 及 通 知 客 戶 第 3 頁, 共 19 頁

4 5.3 客 戶 就 所 有 交 易 須 按 照 本 公 司 不 時 已 向 其 通 知 的 收 費 率 或 本 公 司 規 定 為 適 用 於 戶 口 收 費 率, 支 付 本 公 司 佣 金 及 所 有 適 用 的 印 花 稅 和 收 費, 同 時 亦 須 應 本 公 司 要 求, 補 償 本 公 司 一 切 收 費 及 開 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本 公 司 代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向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及 履 行 本 公 司 在 本 協 議 下 的 義 務 時 聘 用 經 紀 代 理 人 託 管 人 及 代 名 人 而 產 生 的 收 費 及 開 支 客 戶 授 權 在 本 公 司 不 時 從 戶 口 中 扣 除 該 等 佣 金 稅 項 收 費 及 聯 交 所 的 適 用 徵 費 同 時, 客 戶 同 意 應 本 公 司 要 求 補 償 帳 戶 在 作 出 上 述 扣 除 後 的 任 何 不 足 或 短 缺 數 額 6 證 券 的 保 管 6.1 由 本 公 司 寄 存 妥 為 保 管 的 任 何 證 券, 本 公 司 可 以 酌 情 決 定 : ( 如 屬 註 冊 證 券 ) 以 客 戶 的 名 義 或 以 本 公 司 的 代 理 人 名 義 註 冊 ; 或 存 放 於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的 一 個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核 准 保 管 人 或 另 一 獲 牌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中 介 人 開 立 並 維 持 的 一 個 獨 立 戶 口 或 提 供 文 件 保 管 設 施 的 任 何 其 他 機 構 妥 為 保 管, 而 該 帳 戶 須 指 定 為 信 託 戶 口 或 客 戶 帳 戶 如 屬 香 港 的 證 券, 該 機 構 應 為 證 監 會 接 受 的 提 供 保 管 服 務 機 構 ; 或 存 放 於 在 一 家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核 准 保 管 人 或 另 一 獲 牌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中 介 人 以 本 公 司 名 義 開 立 的 一 個 帳 戶 內 6.2 倘 證 券 未 以 客 戶 的 名 義 註 冊, 本 公 司 於 收 到 該 等 證 券 所 獲 派 的 任 何 股 息 或 其 他 利 益 時, 須 按 客 戶 與 本 公 司 的 協 議 記 入 客 戶 的 帳 戶 或 支 付 予 或 轉 帳 予 客 戶 倘 該 等 證 券 屬 於 本 公 司 代 客 戶 持 有 大 數 量 的 同 一 證 券 或 部 份, 客 戶 有 權 獲 相 同 於 本 公 司 代 客 戶 所 持 證 券 佔 該 等 證 券 的 總 數 或 總 額 之 比 例 之 利 益 6.3 客 戶 必 須 單 獨 承 擔 根 據 本 協 議 將 任 何 證 券 交 託 本 公 司 及 或 其 代 名 人 保 管 所 產 生 之 所 有 風 險 本 公 司 無 責 任 就 任 何 該 等 風 險 替 客 戶 購 買 保 險, 購 買 保 險 之 責 任 全 屬 客 戶 自 行 承 擔 6.4 本 公 司 及 或 其 代 名 人 應 在 第 10.3 條 的 規 限 的 前 提 下, 有 完 全 自 由, 於 其 絕 對 斟 酌 決 定 以 為 適 當 時 代 表 客 戶 就 證 券 行 使 任 何 權 利 或 履 行 任 何 責 任, 且 毋 須 徵 詢 客 戶 意 見 或 收 到 客 戶 指 示 6.5 在 不 損 害 本 公 司 其 他 權 利 但 在 第 6.8 條 和 第 10.3 條 規 限 的 前 提 下, 客 戶 在 由 本 公 司 佔 有 按 其 指 示 處 置 或 由 其 控 制 之 所 有 款 項 或 其 他 財 產 中 的 權 益, 為 本 協 議 下 的 一 項 持 續 抵 押, 受 益 人 為 本 公 司 當 發 生 第 14.1 條 所 述 任 何 事 件 時, 本 公 司 有 權 在 不 事 先 通 知 客 戶 的 情 況 下 出 售 代 客 戶 保 管 之 全 部 或 部 份 財 產, 將 出 售 收 益 用 於 抵 銷 客 戶 對 其 承 擔 之 任 何 責 任 對 於 該 等 出 售 所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損 害 開 支 或 收 費, 不 論 何 種 原 因 造 成, 無 論 可 否 通 過 延 遲 或 提 前 出 售 之 日 期 以 獲 得 較 好 售 價, 亦 不 論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引 致, 本 公 司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及 相 應 後 果 6.6 對 於 因 本 公 司 處 置 或 買 賣 客 戶 存 放 之 證 券 或 由 此 造 成 之 客 戶 之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害, 本 公 司 概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但 本 公 司 其 僱 員 代 理 人 及 代 名 人 疏 忽 或 欺 詐 直 接 引 起 的 損 失 及 損 害 除 外 6.7 在 客 戶 清 償 拖 欠 本 公 司 之 所 有 ( 實 際 的 或 或 然 的 ) 未 付 佣 金 開 支 和 其 他 相 關 款 項 的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須 於 客 戶 要 求 時 歸 還 其 代 客 戶 保 管 之 全 部 證 券 6.8 除 了 第 10.3 條 規 定 者 外, 未 經 客 戶 的 口 頭 或 書 面 指 示 或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 客 戶 證 券 ) 規 則 ( 下 稱 : 客 戶 證 券 規 則 ) 下 的 常 設 授 權, 本 公 司 不 得 為 任 何 目 的 將 客 戶 的 任 何 證 券 存 放 轉 移 借 出 質 押 再 質 押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6.9 客 戶 並 無 根 據 客 戶 證 券 規 則 第 7 及 8 條 以 書 面 授 權 本 公 司 : (a) 將 客 戶 的 任 何 證 券 存 放 在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作 為 本 公 司 所 獲 墊 支 或 貸 款 的 抵 押 品, 或 者 存 放 在 香 港 結 算 或 另 一 獲 發 牌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中 介 人, 作 為 履 行 本 公 司 在 結 算 系 統 下 之 責 任 或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財 務 通 融 的 抵 押 品 ; (b) 借 貸 客 戶 的 任 何 證 券 ; 或 (c) ( 除 按 客 戶 指 示 交 付 客 戶 外 ) 以 其 他 方 式 放 棄 管 有 客 戶 的 任 何 證 券 以 作 任 何 目 的 7 代 客 戶 保 管 的 現 金 7.1 在 適 用 法 律 及 規 例 的 規 限 下, 除 本 公 司 因 交 易 而 取 得 並 須 交 收 或 轉 付 客 戶 的 現 金, 任 何 代 客 戶 保 管 的 現 金 將 被 視 作 客 戶 款 項, 而 帳 戶 持 有 的 所 有 款 項 和 為 客 戶 或 代 客 戶 收 到 的 所 有 款 項, 將 被 存 入 為 客 戶 在 香 港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或 證 監 會 為 證 券 及 期 貨 ( 客 戶 款 項 ) 規 則 ( 下 稱 : 客 戶 款 項 規 則 ) 第 4 條 ( 如 適 用 ) 之 目 的 批 准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開 立 並 維 持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獨 立 賬 戶, 及 或 可 將 此 等 款 項 轉 賬 至 本 公 司 酌 情 決 定 的 海 外 賬 戶 7.2 就 本 公 司 應 支 付 客 戶 之 全 部 款 項 而 言, 本 公 司 可 按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所 載 賬 戶 詳 情 就 款 項 轉 入 客 戶 的 賬 戶, 本 公 司 亦 可 選 擇 以 支 票 支 付, 支 票 應 郵 寄 至 客 戶 的 最 後 已 知 地 址, 郵 寄 風 險 由 客 戶 承 擔 上 述 任 何 一 種 付 款 方 式 均 構 成 對 本 公 司 所 承 擔 之 付 款 責 任 之 完 全 解 除 任 何 其 他 付 款 方 式 要 求 須 由 客 戶 以 書 面 作 出, 並 由 本 公 司 於 付 款 之 前 收 到, 方 可 作 實 第 4 頁, 共 19 頁

5 8 彌 償 客 戶 茲 同 意 賠 償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高 級 職 員 僱 員 及 代 理 人 由 於 或 關 於 客 戶 違 反 在 本 協 議 項 下 之 責 任 而 不 時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損 害 費 用 索 償 責 任 或 開 支, 包 括 本 公 司 在 收 取 任 何 欠 款 或 因 結 束 帳 戶 而 在 合 理 及 需 要 之 情 況 下 招 致 之 任 何 費 用 9 通 知 及 通 訊 9.1 報 告 確 認 書 帳 戶 結 單 通 知 書 要 求 及 任 何 其 他 通 訊 可 傳 送 予 客 戶 ( 如 屬 聯 名 戶 口 而 沒 有 為 此 提 名 一 人 主 理 時, 就 此 等 目 的 而 言, 應 指 客 戶 中 姓 名 首 先 在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內 出 現 者 ) 在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內 所 註 明 之 地 址 電 話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電 郵, 或 客 戶 此 後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之 其 他 地 址 電 話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電 郵 以 上 述 方 式 發 出 之 所 有 通 訊 和 文 件 在 以 下 日 期 應 被 視 作 已 為 客 戶 收 到 : (a) 在 本 地 寄 發 之 文 件, 於 本 公 司 寄 發 文 件 後 兩 個 營 業 日 收 到 ; 或 (b) 在 海 外 寄 發 之 文 件, 於 本 公 司 寄 發 文 件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收 到 ; 或 (c) 以 電 郵 圖 文 傳 真 寄 發 之 文 件, 於 資 訊 或 數 據 傳 送 後 收 到 ; 或 (d) 以 其 他 方 法 寄 發 之 文 件, 於 寄 發 當 日 收 到 9.2 由 本 公 司 發 予 客 戶 之 報 告 確 認 書 帳 戶 結 單 通 知 書 要 求 及 任 何 其 他 通 訊, 其 內 容 當 屬 最 終 定 論 若 客 戶 於 報 告 確 認 書 及 帳 戶 結 單 上 所 示 日 期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不 作 出 書 面 反 對, 則 該 等 報 告 確 認 書 及 帳 戶 結 單 被 視 為 客 戶 已 接 受 論 9.3 客 戶 向 本 公 司 承 諾, 由 客 戶 在 本 協 議 或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內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如 有 任 何 重 大 更 改, 其 將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會 通 知 客 戶 以 任 何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的 重 大 更 改, 其 可 能 影 響 本 公 司 提 供 予 客 戶 之 服 務 9.4 客 戶 要 求 並 授 權 本 公 司 根 據 客 戶 或 任 何 聲 稱 代 表 客 戶 之 人 士 隨 時 以 電 話 電 郵 電 報 或 傳 真 給 予 ( 或 表 面 上 由 他 們 發 出 ) 之 通 知 要 求 指 示 或 其 他 通 訊 行 事, 而 毋 須 對 發 出 通 知 要 求 指 示 或 其 他 通 訊 之 人 士 之 身 份 或 權 力 作 出 查 詢, 亦 毋 須 理 會 當 時 情 況 本 公 司 有 權 視 該 等 通 知 要 求 指 示 或 其 他 通 訊 已 獲 客 戶 完 全 授 權 並 對 客 戶 有 約 束 力 本 公 司 有 權 ( 但 無 責 任 ) 就 該 等 通 訊 採 取 任 何 本 公 司 真 誠 地 認 為 適 當 之 行 動, 不 論 :(i) 該 等 通 訊 是 否 包 括 指 示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項 或 在 賬 戶 中 之 貸 記 或 借 記 賬 項, 或 關 於 任 何 款 項 證 券 或 文 件 之 處 置, 或 欲 使 在 本 公 司 或 其 他 人 士 之 協 議 或 安 排 上 約 束 客 戶, 或 使 客 戶 對 其 他 交 易 或 安 排 承 擔 義 務 ;(ii) 該 等 交 易 或 安 排 的 性 質 及 涉 及 金 額 ;(iii) 該 等 通 知 要 求 指 示 或 其 他 通 訊 之 條 文 有 任 何 錯 漏 誤 解 或 不 清 楚 之 處, 本 公 司 之 上 述 權 利 均 不 受 影 響 因 本 公 司 是 根 據 賠 償 擔 保 條 文 行 事, 客 戶 現 作 出 承 諾, 只 要 本 公 司 所 為 是 真 誠 地 作 出 的, 客 戶 擔 保 賠 償 本 公 司 因 該 等 通 知 要 求 指 示 或 其 他 通 訊 而 引 致 之 一 切 損 失 索 償 訴 訟 賠 償 及 費 用 等 10 留 置 權 抵 銷 權 合 併 帳 戶 及 進 一 步 權 利 10.1 所 有 戶 口 內 的 證 券 均 受 制 於 本 公 司 的 全 面 留 置 權, 以 確 保 客 戶 履 行 對 本 公 司 代 客 戶 買 賣 證 券 而 產 生 的 責 任 10.2 儘 管 本 協 議 內 載 有 任 何 相 反 之 規 定, 在 不 影 響 及 附 加 於 本 公 司 在 法 律 上 或 本 協 議 項 下 所 享 有 之 任 何 全 面 性 留 置 權 抵 銷 權 或 任 何 其 他 類 似 權 利 之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可 隨 時 毋 須 通 知 客 戶, 合 併 或 綜 合 所 有 或 任 何 客 戶 在 本 公 司 之 帳 戶 及 債 務, 以 及 抵 銷 或 轉 撥 在 任 何 一 個 或 以 上 之 該 等 帳 戶 中, 不 論 以 何 種 貨 幣 存 放 之 款 項, 用 以 清 償 客 戶 在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其 他 帳 戶 上 或 在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客 戶 對 本 公 司 之 任 何 債 務, 不 論 該 等 債 務 是 否 由 客 戶 或 由 客 戶 作 為 主 事 人 或 作 為 其 他 人 士 法 人 團 體 或 商 號 之 擔 保 人 所 招 致, 以 及 不 論 該 等 債 務 屬 實 際 或 或 然 首 要 或 附 屬 及 各 別 或 共 同 債 務 此 抵 銷 權 乃 一 項 持 續 保 證, 將 附 加 於 但 不 影 響 本 公 司 現 時 或 此 後 所 持 有 之 任 何 證 券 10.3 若 客 戶 不 遵 守 或 違 反 本 協 議 內 任 何 條 款 的 規 定, 本 公 司 有 權 根 據 客 戶 證 券 規 則 第 6 (3) 條 的 規 定 處 置 或 由 其 聯 繫 實 體 處 置 客 戶 的 任 何 證 券 抵 押 品, 以 便 結 清 客 戶 或 代 表 客 戶 對 本 公 司 證 券 聯 繫 實 體 或 第 三 方 負 有 的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本 公 司 有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以 本 公 司 認 為 合 理 的 代 價 處 置 任 何 證 券 或 證 券 抵 押 品 ) 11 陳 述 保 證 及 承 諾 11.1 本 協 議 以 及 本 協 議 規 定 客 戶 須 履 行 的 責 任 沒 有 並 將 不 會 : (a) (b) 違 反 任 何 現 行 適 用 法 律 規 則 規 定 以 及 任 何 判 決 判 令 許 可 或 任 何 客 戶 受 規 管 的 組 成 文 件 ; 或 與 任 何 客 戶 為 其 中 一 簽 署 方 或 受 規 限 或 其 財 產 受 約 束 的 協 議 或 其 他 文 書 的 條 款 有 抵 觸 或 違 反 或 構 成 有 關 協 議 或 其 他 文 書 的 違 反 11.2 客 戶 乃 有 關 帳 戶 內 的 證 券 之 實 益 擁 有 人, 而 且 該 等 證 券 並 無 任 何 留 置 權 押 記 或 產 權 負 擔, 惟 根 據 本 協 議 設 置 的 除 外 11.3 除 於 不 時 修 改 的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中 另 有 訂 明 或 客 戶 以 書 面 通 知 公 司 外 客 戶 有 為 帳 戶 就 任 何 交 易 給 予 所 有 指 示 的 最 終 責 任, 為 帳 戶 中 所 有 權 益 的 唯 一 擁 有 人 第 5 頁, 共 19 頁

6 12 修 改 11.4 客 戶 同 意 並 承 諾 其 將 獨 立 及 不 倚 賴 任 何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或 意 見 下, 就 每 宗 證 券 交 易 作 出 個 人 判 斷 及 決 定 本 公 司 將 不 對 任 何 其 董 事 職 員 僱 員 或 代 理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或 意 見 ( 無 論 是 否 客 戶 要 求 提 供 ) 負 上 任 何 責 任 11.5 客 戶 向 本 公 司 聲 明 及 保 證, 客 戶 並 非 ( 其 向 本 公 司 給 予 買 賣 或 其 他 交 易 指 示 的 證 券 之 ) 證 券 發 行 人 的 關 連 人 士 ( 定 義 請 見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或 創 業 版 上 市 規 則 ), 客 戶 在 給 予 有 關 指 示 前 特 地 向 本 公 司 通 知 除 外 本 公 司 可 酌 情 修 改 刪 除 或 取 代 本 協 議 的 任 何 條 款 或 增 加 新 的 條 款, 本 公 司 須 向 客 戶 發 出 有 關 修 改 刪 除 取 代 或 增 加 條 款 的 書 面 通 知 除 非 本 公 司 在 發 出 有 關 通 知 後 14 個 工 作 天 內 收 到 客 戶 的 反 對 通 知, 有 關 改 動 將 被 視 為 已 獲 客 戶 接 受 13 終 止 13.1 在 不 損 害 本 公 司 於 第 14.1 條 項 下 權 利 的 前 提 下, 本 協 議 可 隨 時 在 本 協 議 任 何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三 個 營 業 日 的 書 面 通 知 後 終 止 13.2 根 據 本 條 進 行 的 終 止 : (a) 不 損 害 本 協 議 任 何 其 他 規 定 ; (b) 不 影 響 任 何 一 方 在 本 協 議 產 生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 (c) 不 影 響 客 戶 作 出 的 任 何 保 證 承 諾 及 彌 償 保 證 ; 及 (d) 在 客 戶 對 本 公 司 尚 有 任 何 未 償 還 欠 款 期 間, 不 影 響 本 公 司 對 不 時 在 其 佔 有 或 控 制 之 下 的 任 何 客 戶 財 產 ( 無 論 是 否 為 保 管 保 證 金 或 其 他 目 的 而 持 有, 亦 無 論 是 否 根 據 本 協 議 而 持 有 ) 擁 有 的 任 何 權 利 13.3 本 公 司 可 行 使 其 絕 對 之 酌 情 決 定 而 毋 須 給 予 任 何 理 由, 暫 停 或 終 止 帳 戶, 並 可 隨 時 停 止 代 表 客 戶 採 取 行 動 帳 戶 被 暫 停 或 終 止 時, 客 戶 拖 欠 本 公 司 之 所 有 款 項 將 立 即 到 期 及 須 繳 付, 及 客 戶 須 立 即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該 等 款 項 13.4 本 協 議 之 終 止, 將 不 會 影 響 在 終 止 日 前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方 在 本 協 議 容 許 下 並 已 展 開 之 行 動, 或 客 戶 在 本 協 議 下 給 予 之 任 何 彌 償 或 保 證 14 一 般 規 定 14.1 在 適 用 法 律 規 例 及 客 戶 款 項 常 設 授 權 的 規 限 下, 倘 若 發 生 以 下 任 何 事 項, 本 公 司 可 依 其 全 權 決 定 取 消 代 表 客 戶 所 落 的 任 何 或 全 部 證 券 買 賣 盤 或 其 他 承 諾, 終 止 其 與 客 戶 之 間 的 任 何 或 全 部 合 約, 購 入 和 或 借 取 證 券 平 任 何 短 倉, 在 聯 交 所 或 任 何 其 他 證 券 交 易 所 出 售 證 券 以 清 算 本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任 何 長 倉, 行 使 本 協 議 賦 予 的 抵 銷 權 利 或 終 止 本 協 議 : (a) 客 戶 未 能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本 協 議 下 到 期 的 任 何 購 買 權, 作 出 付 款 或 交 付 證 券 或 遵 守 本 協 議 下 客 戶 應 承 擔 的 任 何 責 任 ; (b) 客 戶 觸 犯 本 公 司 當 時 代 表 客 戶 在 其 進 行 買 賣 的 任 何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任 何 則 例 規 例 或 規 則 ; (c) 任 何 人 士 對 客 戶 提 出 破 產 或 清 盤 申 請, 或 就 客 戶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部 份 資 產 或 業 務 委 任 接 管 人 或 客 戶 與 債 權 人 達 成 一 般 債 務 安 排 或 和 解 ; (d) 本 協 議 或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陳 述 或 保 證 不 真 實 準 確 或 變 為 不 真 實 準 確 ; (e) 客 戶 簽 訂 本 協 議 所 需 之 任 何 同 意 授 權 或 董 事 會 決 議 全 部 或 部 份 被 撤 回 暫 停 終 止 或 不 再 具 有 完 全 的 效 力 和 約 束 力 ; 或 (f) 發 生 本 公 司 單 方 面 認 為 可 能 會 損 害 其 於 本 協 議 下 任 何 權 利 之 事 件 14.2 倘 若 本 公 司 行 使 第 14.1 條 所 述 的 權 利, 其 可 將 任 何 出 售 證 券 的 收 益 首 先 用 於 支 付 行 使 與 該 權 利 相 關 的 所 有 費 用 和 開 支, 其 次 用 於 結 清 客 戶 可 能 對 承 擔 的 任 何 欠 款, 最 後 將 剩 餘 部 份 ( 如 有 ) 退 還 客 戶 或 客 戶 之 法 定 代 表 倘 若 收 益 不 足 以 支 付 上 述 責 任, 客 戶 將 在 被 要 求 時, 且 不 管 付 款 日 或 其 他 原 定 交 收 日 期 可 能 尚 未 到 期, 立 即 向 本 公 司 支 付 並 彌 償 由 行 使 權 利 而 引 起 或 帳 戶 所 示 的 任 何 差 額 缺 額 以 及 有 關 利 息, 使 之 免 受 傷 害 客 戶 還 將 彌 償 本 公 司 因 強 制 執 行 與 客 戶 簽 訂 的 每 一 合 約 而 產 生 的 全 部 專 業 費 用 和 或 開 支 ( 包 括 律 師 法 律 顧 問 和 其 他 專 業 顧 問 的 收 費 ) 本 公 司 可 全 權 決 定 將 任 何 事 項 以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收 費 提 交 給 適 當 顧 問 處 理, 並 隨 時 從 其 所 持 有 的 客 戶 之 資 金 扣 除 有 關 收 費 和 開 支 本 公 司 可 以 保 密 方 式 向 律 師 法 律 顧 問 或 專 業 顧 問 提 供 有 關 帳 戶 的 資 料 14.3 在 所 有 法 律 守 則 規 例 或 其 他 規 定 的 規 限 下, 對 於 本 公 司 就 帳 戶 的 任 何 行 為 或 遺 漏 而 致 使 客 戶 蒙 受 的 任 何 損 失 上 述 公 司 其 董 事 高 級 職 員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概 不 對 客 戶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但 上 述 公 司 或 人 員 因 實 施 欺 詐 疏 忽 或 蓄 意 違 約 造 成 的 損 失 除 外 特 別 是,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職 員 僱 員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均 不 對 客 戶 因 以 下 原 因 而 遭 受 的 損 失 開 支 或 損 害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及 賠 償 : (a) 本 公 司 根 據 或 依 賴 客 戶 或 客 戶 授 權 人 士 的 任 何 指 示 行 事, 不 論 該 指 示 是 否 根 據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職 員 僱 員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的 任 何 介 紹 建 議 或 意 見 作 出 的 ; 或 第 6 頁, 共 19 頁

7 (b)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 高 級 職 員 僱 員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無 法 合 理 控 制 的 條 件 或 情 況,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由 於 通 訊 設 施 的 損 壞 中 斷 故 障 或 失 靈 而 造 成 資 訊 傳 送 的 任 何 延 誤 電 子 或 機 械 設 備 失 靈 電 話 或 其 他 連 接 問 題 市 場 條 件 急 劇 變 化 政 府 機 構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任 何 行 動 偷 竊 戰 爭 ( 不 論 是 否 已 經 宣 戰 )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地 震 和 罷 工 14.4 有 關 在 客 戶 帳 戶 中 之 借 方 或 貸 方 款 額, 本 公 司 之 記 錄 在 沒 有 明 顯 錯 誤 之 情 況 下 當 屬 最 終 記 錄, 並 對 客 戶 具 約 束 力 14.5 本 公 司 在 任 何 時 間 沒 有 堅 持 嚴 格 遵 守 本 協 議 之 任 何 條 款 或 本 公 司 繼 續 作 出 該 等 行 為, 不 得 構 成 或 被 視 為 本 公 司 放 棄 之 權 力 權 利 補 償 或 特 權 14.6 由 於 香 港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之 施 行, 本 公 司 毋 須 向 客 戶 展 示 及 或 交 付 代 客 戶 買 入 任 何 證 券 之 實 際 證 明 書 或 所 有 權 文 件, 若 客 戶 要 求 本 公 司 展 示 及 或 交 付 該 等 證 明 書 或 所 有 權 文 件, 則 客 戶 應 在 接 獲 本 公 司 之 通 知 後, 隨 即 付 還 本 公 司 因 展 示 及 或 交 付 上 述 各 項 而 招 致 之 所 有 開 支 14.7 倘 本 公 司 沒 有 依 照 本 協 議 的 規 定 履 行 對 客 戶 的 責 任, 客 戶 有 權 向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成 立 的 賠 償 基 金 索 償, 惟 須 受 賠 償 基 金 不 時 的 條 款 制 約 就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主 理 的 市 場 以 外 市 場 上 進 行 的 交 易 而 言, 有 關 本 公 司 之 失 責 之 賠 償 安 排, 將 按 有 關 交 易 所 或 市 場 的 規 則 辦 理, 而 本 公 司 的 索 償 權 利 可 能 會 受 到 限 制 14.8 倘 本 公 司 的 業 務 有 重 大 變 更, 並 且 可 能 影 響 本 公 司 為 客 戶 提 供 的 服 務, 本 公 司 將 會 通 知 客 戶 14.9 本 協 議 應 對 客 戶 及 客 戶 之 所 有 遺 囑 執 行 人 遺 產 管 理 人 繼 任 人 破 產 管 理 人 遺 產 代 理 人 在 破 產 及 轉 讓 時 之 受 託 人 具 約 束 力 若 客 戶 逝 世 精 神 錯 亂 或 破 產, 則 不 論 任 何 遺 產 及 財 產 之 遺 囑 執 行 人 遺 產 管 理 人 破 產 管 理 人 或 破 產 受 託 人 是 否 已 具 備 資 格 或 被 委 任, 本 公 司 可 取 消 買 入 或 賣 出 客 戶 帳 戶 中 任 何 證 券 或 其 他 財 產 之 任 何 未 完 成 指 示 本 公 司 可 設 定 指 示 賣 出 本 公 司 為 客 戶 經 營 而 未 收 取 付 款 之 證 券 或 其 他 財 產 或 買 入 客 戶 之 帳 戶 為 空 倉 之 任 何 證 券 或 其 他 財 產 或 其 任 何 部 份, 但 須 遵 守 本 協 議 所 載 之 相 同 條 款 及 條 件, 猶 如 客 戶 仍 在 生 及 有 能 力 一 樣, 而 毋 須 對 客 戶 之 遺 囑 執 行 人 遺 產 管 理 人 遺 產 代 理 人 繼 任 人 破 產 管 理 人, 在 破 產 或 轉 讓 時 之 受 託 人 作 出 任 何 事 前 通 知 請 求 或 要 求 本 協 議 以 中 英 兩 種 文 本 書 作 出 兩 種 文 本 同 樣 真 確 並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客 戶 聲 稱 其 已 詳 閱 並 同 意 本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而 且 該 等 條 款 已 經 以 客 戶 明 白 的 語 言 向 客 戶 解 釋 倘 若 本 協 議 的 中 文 本 與 英 文 本 在 解 釋 或 意 義 方 面 有 任 何 歧 義, 則 以 英 文 本 為 準 本 協 議 及 其 提 及 的 所 有 有 關 文 件 構 成 全 部 協 議, 並 取 代 客 戶 及 本 公 司 過 去 任 何 與 本 協 議 相 關 的 協 議 倘 若 帳 戶 乃 聯 名 帳 戶, 除 非 客 戶 另 有 書 面 指 示, 本 公 司 可 以 接 受 任 何 一 名 帳 戶 持 有 人 之 指 令, 且 每 位 聯 名 帳 戶 持 有 人 同 意 與 其 他 聯 名 帳 戶 持 有 人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負 責 與 本 協 議 有 關 之 所 有 責 任 本 公 司 沒 有 責 任 查 究 任 何 指 令 的 目 的 或 其 適 當 性 或 留 意 就 帳 戶 由 客 戶 或 任 何 一 個 或 多 個 聯 名 帳 戶 持 有 人 所 交 付 之 任 何 款 項 之 運 用 本 公 司 可 完 全 自 由 免 除 或 解 除 任 何 帳 戶 持 有 人 本 協 議 下 的 責 任, 亦 可 以 接 受 任 何 帳 戶 持 有 人 提 出 的 建 議 或 者 與 其 作 出 其 他 安 排, 而 同 時 並 不 免 除 或 解 除 其 他 人 士 之 責 任, 亦 不 損 害 或 影 響 本 公 司 對 其 他 人 士 所 行 使 的 權 利 或 從 此 等 人 士 獲 得 補 償, 任 何 一 名 聯 名 帳 戶 持 有 人 士 去 世 之 後, 所 有 其 他 聯 名 帳 戶 持 有 人 之 責 任 以 及 本 協 議 仍 然 有 效, 不 得 免 除 或 解 除 向 任 何 其 中 一 人 發 出 的 通 知 將 被 視 作 已 發 予 所 有 人 的 有 效 通 知 未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客 戶 不 得 轉 讓 委 託 分 包 轉 移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其 在 本 協 議 下 之 任 何 權 利 或 責 任 予 任 何 人 士 在 遵 守 法 例 之 大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可 以 在 其 認 為 適 合 之 情 況 下, 轉 讓 委 託 分 包 轉 移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處 置 其 在 本 協 議 下 之 任 何 權 利 或 責 任 當 本 公 司 組 合 合 併 重 組 或 轉 移 其 業 務 予 一 機 構 ( 包 括 在 集 團 內 的 機 構 ), 本 公 司 可 以 轉 讓 在 本 協 議 下 之 任 何 權 利 及 義 務 予 該 機 構 本 公 司 發 出 通 知 予 客 戶, 該 通 知 內 會 列 明 該 轉 讓 生 效 日 期 該 日 期 應 為 發 出 通 知 後 不 少 10 日 該 轉 讓 之 效 力 如 同 於 客 戶 及 該 機 構 之 間 建 立 一 份 約 務 更 替 協 議 因 此, 若 有 此 等 情 形, 客 戶 現 同 意 本 公 司 可 日 後 作 出 任 何 本 協 議 之 轉 讓 一 旦 戰 爭 恐 佈 主 義 活 動 革 命 事 件 暴 動 統 治 者 之 管 制 軍 事 騷 動 暴 亂 內 亂 或 其 他 涉 及 任 何 國 家 的 類 同 行 動 罷 工 或 停 工 或 拒 絕 工 作 或 勞 工 管 制 財 產 被 扣 押 或 充 公 或 其 他 有 類 同 影 響 的 政 府 行 動 政 府 管 制 貨 幣 兌 換 或 政 府 管 制 資 金 流 動 或 轉 移 任 何 天 災 流 行 性 傳 染 病 全 國 流 行 性 傳 染 病 惡 意 破 壞 行 為 任 何 交 易 所 之 營 運 遭 受 擾 亂 電 腦 系 統 及 或 通 訊 設 施 故 障 或 任 何 其 他 類 同 事 件 發 生, 而 非 本 公 司 所 能 控 制 之 範 圍 內, 導 致 本 公 司 在 履 行 本 協 議 下 其 責 任 時 受 制 肘 或 阻 礙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那 時, 本 公 司 可 作 為 履 行 其 責 任 之 其 他 選 擇, 絕 對 酌 情 權 決 定 :(a) 延 遲 其 履 行 責 任 直 至 該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失 卻 影 響 力 ; 或 (b) 倘 若 須 有 任 何 交 付 或 支 付, 提 供 或 要 求 現 金 結 算 而 該 結 算 乃 根 據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前 之 第 二 個 工 作 日 當 日 之 有 關 該 結 算 之 證 券 或 金 融 工 具 的 現 行 市 價 ( 該 現 行 市 價 由 本 公 司 終 論 地 決 定 ) 本 公 司 不 會 負 責 客 戶 任 何 因 或 關 於 發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而 招 致 之 損 失 客 戶 同 意 獨 自 承 擔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風 險 除 在 本 協 議 中 另 有 明 確 規 定 之 外, 任 何 本 協 議 一 方 沒 有 行 使 或 延 遲 行 使 其 在 本 協 議 下 之 任 何 權 利 權 力 或 特 權, 不 構 成 對 該 權 利 權 力 或 特 權 之 豁 免 ; 任 何 單 獨 或 部 份 行 使 任 何 權 利 權 力 或 特 權, 並 不 排 除 對 該 權 利 權 力 或 第 7 頁, 共 19 頁

8 15 新 發 行 證 券 特 權 之 其 他 或 進 一 步 行 使, 亦 不 排 除 行 使 任 何 其 他 權 利 權 力 或 特 權 本 公 司 對 於 其 權 利 之 豁 免, 除 非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否 則 一 律 無 效 本 公 司 之 權 利 及 補 償 權 是 累 計 的, 包 括 法 例 賦 予 其 之 任 何 權 利 及 補 償 權 15.1 凡 客 戶 要 求 本 公 司 代 其 認 購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之 新 發 行 證 券 ( 申 購 ), 此 第 15.2 之 條 款 即 適 用 客 戶 授 權 本 公 司 填 妥 可 能 需 要 的 申 請 表, 並 向 本 公 司 陳 述 聲 明 及 保 證 申 購 人 必 須 作 出 在 申 購 書 上 所 載 述 或 包 含 之 一 切 有 關 客 戶 之 陳 述 聲 明 保 證 確 認 及 承 諾, 均 真 實 及 準 確 15.2 客 戶 同 意 受 新 發 行 證 券 之 條 款 所 約 束 並 : 16 第 三 者 授 權 (a) 保 證 及 承 諾 該 申 購 乃 在 同 一 次 證 券 發 行 中 為 客 戶 利 益 而 作 出 之 唯 一 申 購, 及 於 該 次 證 券 發 行, 客 戶 不 可 同 時 進 行 其 他 申 購 ; (b) 授 權 本 公 司 向 交 易 所 陳 述 聲 明 及 保 證 客 戶 不 會 亦 不 擬 作 出 其 他 申 購, 並 且 不 會 亦 不 擬 為 客 戶 的 利 益 而 作 出 其 他 申 購 ; (c) 確 認 本 公 司 乃 依 據 以 上 之 保 證 承 諾 及 授 權 而 進 行 申 購 ; (d) 確 認 本 公 司 沒 有 任 何 責 任 把 列 明 新 發 行 證 券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之 上 市 文 件 ( 招 股 書 ) 交 予 客 戶 對 於 客 戶 有 關 之 申 購, 客 戶 確 認 已 從 其 他 地 方 取 得 招 股 書, 並 己 細 閱 及 明 白 其 中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而 客 戶 之 申 購 亦 不 會 違 反 該 等 條 款 及 條 件 客 戶 確 認 除 非 在 適 用 之 證 券 條 例 下 其 乃 合 乎 資 格, 否 則 客 戶 不 會 認 購 新 發 行 之 證 券 ; 及 (e) 陳 述 聲 明 及 保 證 並 非 有 關 新 發 行 證 券 的 證 券 發 行 者 之 關 連 人 士 若 客 戶 書 面 授 權 第 三 者 代 客 戶 直 接 向 本 公 司 發 出 有 關 戶 口 之 指 令, 此 第 三 者 授 權 權 限 包 括 (1) 任 何 買 賣 決 定 ;(2) 毋 須 借 貸 之 新 股 申 請 ; 及 (3) 提 款 與 客 戶 於 國 元 之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此 第 三 者 授 權 權 限 不 包 括 :(1) 其 他 交 收 指 示 ;(2) 需 借 貸 之 新 股 申 請 ; 及 (3) 所 有 配 股 申 請 客 戶 確 認 客 戶 為 帳 戶 之 最 終 權 益 擁 有 人 客 戶 確 認 將 不 會 向 該 第 三 者 支 付 任 何 佣 金 回 佣 或 其 他 報 酬, 作 為 該 第 三 者 為 客 戶 進 行 交 易 之 回 報 客 戶 明 白 及 清 楚 第 三 者 授 權 帶 來 的 潛 在 風 險 客 戶 同 意 第 二 者 代 客 戶 發 出 買 賣 指 令 時, 客 戶 將 在 到 期 交 收 日, 就 買 入 的 股 票 付 款 予 國 元 客 戶 同 意 及 確 認 會 負 責 第 三 者 透 過 客 戶 的 帳 戶 發 出 的 一 切 買 賣 指 令 及 提 款 予 客 戶 於 國 元 之 指 定 銀 行 賬 戶 的 指 令 若 日 後 客 戶 欲 取 消 此 授 權, 客 戶 將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同 時, 客 戶 亦 會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有 關 此 帳 戶 之 一 切 變 更 及 提 供 有 關 證 明 客 戶 同 意 及 確 認 會 承 擔 所 有 因 此 帳 戶 之 一 切 變 更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損 失 及 或 費 用 17 管 轄 法 律 本 協 議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管 轄, 並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執 行 第 8 頁, 共 19 頁

9 網 上 股 票 交 易 同 意 書 客 戶 為 此 網 上 交 易 戶 口 之 唯 一 獲 授 權 使 用 者, 客 戶 明 白 客 戶 須 對 個 人 識 別 號 碼 之 保 密 及 使 用 負 上 全 部 責 任 而 客 戶 在 使 用 本 公 司 之 網 上 交 易 服 務 時, 客 戶 承 認 及 同 意 對 使 用 個 人 識 別 號 碼 以 透 過 本 公 司 之 網 上 交 易 服 務 而 輸 入 及 或 存 入 之 一 切 指 示 之 保 密 負 上 全 部 責 任 客 戶 特 此 聲 明, 一 切 透 過 本 公 司 之 網 上 交 易 服 務 ( 包 括 使 用 智 慧 手 機 程 式 ) 所 作 出 之 指 示, 俱 為 客 戶 親 自 發 出, 並 由 客 戶 對 此 全 部 負 責 客 戶 明 白, 互 聯 網 是 一 項 不 可 完 全 倚 賴 之 通 訊 媒 介, 其 本 身 存 在 著 內 藏 及 未 可 預 知 之 通 訊 阻 延 及 其 他 不 可 預 知 的 因 素, 而 此 種 因 素 有 可 能 超 出 本 公 司 之 控 制 範 圍 客 戶 確 認 由 於 存 在 此 不 可 完 全 倚 賴 之 因 素, 在 傳 遞 及 接 收 指 示 或 其 他 資 料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時 間 上 的 延 誤, 而 導 致 拖 延 執 行 指 示, 或 會 引 至 有 別 於 發 出 指 示 時 之 市 價 去 執 行 指 示 或 客 戶 之 指 示 未 能 於 互 聯 網 上 所 顯 示 之 價 格 執 行 客 戶 繼 而 承 認 及 同 意, 任 何 通 訊 均 存 在 誤 解 或 錯 漏 之 風 險, 而 此 等 風 險 須 絕 對 由 客 戶 承 擔 而 客 戶 並 確 認 本 公 司 毋 須 對 以 下 各 項 負 上 責 任 : 因 通 訊 設 施 發 生 故 障 或 傳 送 失 靈, 或 因 使 用 的 通 訊 媒 介 所 造 成 傳 送 失 靈 或 失 誤, 或 非 本 公 司 控 制 範 圍 或 其 他 不 能 預 期 之 原 因 所 造 成 傳 送 收 取 或 執 行 指 示 之 延 誤 而 客 戶 亦 不 會 因 此 對 本 公 司 採 取 任 何 法 律 行 動 要 求 索 償 或 追 究 本 公 司 可 (a) 於 任 何 時 間 由 於 任 何 原 因 向 客 戶 發 出 通 知 即 時 或 其 後 盡 快 ; 或 (b) 於 其 向 客 戶 發 出 不 少 於 30 天 ( 若 本 公 司 因 任 何 超 出 本 公 司 合 理 所 能 控 制 範 圍 而 終 止, 則 在 其 合 理 酌 情 下 的 較 短 時 間 ) 的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終 止 授 權 客 戶 進 入 本 公 司 的 網 頁 使 用 電 子 交 易 服 務, 而 毋 須 就 可 能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對 客 戶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第 9 頁, 共 19 頁

10 海 外 證 券 買 賣 委 託 書 如 客 戶 買 賣 海 外 證 券, 下 列 規 定 將 適 用 客 戶 茲 授 權 本 公 司 作 為 其 代 理 人 進 行 海 外 證 券 交 易, 並 同 意 以 下 條 款 和 條 件 1) 委 託 買 賣 海 外 證 券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客 戶 現 委 託 本 公 司 代 客 戶 向 海 外 證 券 商 買 賣 海 外 證 券 客 戶 已 簽 訂 本 公 司 的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同 意 及 接 受 現 金 證 券 客 戶 協 議 書 ( 協 議 書 ) 內 所 有 條 款 的 約 束, 作 為 港 股 證 券 交 易, 客 戶 現 也 同 時 接 受 此 協 議 書 內 所 有 條 款 的 約 束 作 為 海 外 證 券 交 易 2) 交 收 安 排, 交 易 時 間 和 收 費 (a) 客 戶 同 意 其 海 外 證 券 股 份 將 由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證 券 商 託 管 (b) 客 戶 同 意 應 參 考 本 公 司 網 站 ( 獲 取 具 體 的 交 易 時 間 及 交 收 安 排, 或 致 電 (852) 聯 絡 客 戶 服 務 部 獲 取 最 新 資 訊 (c) 交 易 費 用 詳 情 ( 經 紀 佣 金 交 易 徵 費 結 算 費 等 ) 應 參 考 本 公 司 不 時 更 新 之 收 費 表 註 : 所 有 交 易 費 用 隨 時 因 海 外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的 調 整 而 修 改 3)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進 行 交 易 的 風 險 客 戶 明 白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市 場 ( 包 括 與 本 地 市 場 有 正 式 聯 繫 的 市 場 ) 進 行 交 易, 或 會 涉 及 額 外 的 風 險 根 據 這 些 市 場 的 規 例, 投 資 者 享 有 的 保 障 程 度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甚 或 有 所 下 降 在 進 行 交 易 前, 客 戶 會 先 行 查 明 有 關 將 進 行 的 該 項 交 易 的 所 有 規 則 本 地 的 監 管 機 構, 將 不 能 迫 使 為 客 戶 已 執 行 的 交 易 所 在 地 的 所 屬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監 管 機 構 或 市 場 執 行 有 關 的 規 則 特 別 是, 海 外 證 券 的 買 賣 並 不 受 香 港 聯 交 所 管 轄, 亦 不 會 受 到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所 保 障 有 鑑 於 此, 在 進 行 交 易 之 前, 客 戶 會 先 向 有 關 商 號 查 詢 本 身 地 區 所 屬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及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可 提 供 哪 種 補 救 措 施 及 有 關 詳 情 4) 預 扣 稅 安 排 客 戶 應 妥 善 填 寫 最 新 有 效 的 W8BEN 表 格, 以 作 美 國 預 扣 稅 安 排 若 有 需 要, 客 戶 可 以 在 本 公 司 的 網 址 下 載 W-8BEN 表 格 ( 注 意 : 進 行 美 股 交 易 前, 所 有 非 美 國 公 民 或 非 美 國 居 民 的 客 戶, 必 須 填 寫 並 交 回 W-8BEN 表 格 方 可 進 行 美 股 交 易 客 戶 明 白 本 公 司 現 時 不 為 美 國 公 民 或 美 國 居 民 的 客 戶, 提 供 美 股 交 易 服 務 ) 第 10 頁, 共 19 頁

11 有 關 美 國 海 外 帳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 FATCA ) 的 協 議 內 容 1 定 義 (a) 收 入 法 指 經 修 訂 的 1986 年 美 國 國 內 收 入 法 (U.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 as amended) (b) FATCA 指 : i) 美 國 國 稅 局 根 據 收 入 法 第 1471 條 至 1474 條, 或 經 不 時 修 訂 或 補 充 的 任 何 相 關 條 約 規 定, 或 其 他 官 方 指 引 制 定 的 海 外 帳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 ii)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頒 佈, 或 與 美 國 和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訂 立 之 政 府 間 協 議 相 關, 且 ( 在 各 情 況 下 ) 旨 在 促 進 實 施 上 文 (i) 段 的 任 何 條 約 法 例 條 例 或 其 他 官 方 指 引 ; 或 iii) 爲 了 實 施 上 文 (i) 段 或 (ii) 段 而 與 美 國 國 稅 局 美 國 政 府 或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政 府 或 稅 務 機 關 訂 立 的 任 何 協 議 (c) FATCA 預 扣 稅 指 按 照 FATCA 的 規 定 稅 款 或 預 扣 稅 款 從 閣 下 於 吾 等 的 戶 口 付 款 (d) FATCA 可 預 扣 稅 款 款 項 包 括 源 自 美 國 境 內 的 利 息 ( 包 括 初 始 發 行 折 扣 ) 股 息 及 其 他 固 定 或 可 釐 定 年 度 或 定 期 收 益 盈 利 和 收 入 款 項, 以 及 出 售 在 美 國 境 內 而 可 産 生 利 息 或 股 息 收 入 的 任 何 財 産 而 取 得 的 總 收 益 FATCA 也 將 規 定 對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之 後 支 付 的 該 等 出 售 總 收 益 款 項 預 扣 稅 款 源 自 美 國 與 借 貸 交 易 投 資 諮 詢 費 託 管 費 銀 行 或 經 紀 費 用 相 關 的 若 干 財 務 款 項 亦 包 括 在 內 2 客 戶 責 任 及 許 可 (a) (b) (c) 為 了 本 公 司 遵 守 FATCA 和 / 或 任 何 本 地 或 外 國 法 律, 法 規 或 規 章 及 / 或 滿 足 FATCA 下, 客 戶 同 意 並 授 權 公 司 可 收 集, 存 儲, 使 用, 處 理, 披 露 和 報 告 任 何 個 人 信 息 提 供 給 公 司 的 : i) 任 何 吾 等 的 分 公 司 代 表 處 相 關 分 支 機 構 子 公 司 任 何 地 方 情 況 及 這 可 能 是 在 香 港 境 內 或 境 外 ; 和 ii) 任 何 本 地 或 外 國 法 律, 監 管, 政 府, 稅 務 執 法 或 其 他 機 構 或 自 律 監 管 或 行 業 機 構 或 金 融 服 務 提 供 者, 包 括 任 何 結 算 與 清 算 機 構 公 司 保 留 權 利 要 求 閣 下 及 閣 下 有 義 務 提 供 予 公 司 其 他 書 面 證 據, 以 驗 證 美 國 或 非 美 國 的 身 份, 這 可 能 會 需 要 在 閣 下 之 申 請 戶 口 及 潛 在 美 國 徵 象 (FATCA 下 定 義 ) 時 或 吾 等 注 意 到 閣 下 關 係 情 況 有 所 改 變 時 提 供 倘 若 30 天 內, 閣 下 未 能 向 公 司 提 供 任 何 必 需 的 個 人 資 訊, 公 司 有 權 得 出 公 司 認 為 合 適 的 任 何 結 論, 且 公 司 保 留 權 利 中 止 或 凍 結 閣 下 的 帳 戶 或 將 閣 下 的 帳 戶 分 類 為 不 同 意 或 非 參 與 者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或 根 據 FATCA 規 則 預 扣 稅 款 及 作 出 申 報 3 海 外 帳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的 一 般 披 露 條 款 (a) 根 據 美 國 海 外 帳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或 FATCA, 在 金 融 機 構 廣 泛 定 義 的 所 有 非 美 國 實 體, 都 必 須 遵 守 一 個 廣 泛 的 文 檔 和 報 告 制 度, 否 則 從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對 若 干 構 成 預 扣 稅 款 項 的 美 國 款 項, 須 繳 納 該 款 項 的 30% 作 為 美 國 預 扣 稅 ( 從 2017 年 起,30% 的 預 扣 稅 適 用 於 出 售 可 産 生 可 預 扣 稅 款 款 項 及 外 國 轉 付 款 項 的 資 産 的 總 收 益 ) 若 非 美 國 非 金 融 機 構 實 體 都 必 須 要 證 明 他 們 沒 有 實 質 的 美 國 實 益 擁 有 權, 或 就 其 實 質 美 國 實 益 擁 有 權 若 干 資 料 作 出 申 報, 否 則 從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將 須 按 上 述 方 式 繳 納 相 同 的 30% 美 國 預 扣 稅 FATCA 施 加 的 申 報 義 務 一 般 要 求 金 融 機 構 取 得 有 關 客 戶 的 資 訊 並 向 美 國 國 稅 局 ( 國 稅 局 ) 披 露 該 等 資 訊 (b) 對 特 定 國 家 之 金 融 機 構 的 影 響 可 經 美 國 與 該 國 訂 立 的 政 府 間 協 議 (IGA) 予 以 修 訂 美 國 預 期 將 與 香 港 訂 立 政 府 間 協 議 ( 香 港 政 府 間 協 議 ) (c) 由 於 公 司 位 於 香 港, 香 港 政 府 間 協 議 將 適 用 於 吾 等 根 據 香 港 政 府 間 協 議, 公 司 有 義 務 採 納 規 定 的 盡 職 調 查 程 序, 並 向 國 稅 局 申 報 與 美 國 帳 戶 不 同 意 美 國 帳 戶 及 非 參 與 者 金 融 機 構 相 關 帳 戶 資 訊 (d) 爲 了 確 定 閣 下 的 稅 務 居 住 地, 可 能 要 求 閣 下 向 吾 等 提 供 自 行 證 明 或 其 他 文 件 此 外, 倘 若 情 況 有 任 何 變 化 而 將 影 響 閣 下 的 稅 務 居 住 地 狀 況, 或 吾 等 有 理 由 相 信 自 行 證 明 失 實 或 不 可 靠, 則 閣 下 或 須 再 次 自 行 證 明 及 / 或 提 交 額 外 文 件 第 11 頁, 共 19 頁

12 債 券 買 賣 委 託 書 如 客 戶 買 賣 債 券, 下 列 規 定 將 適 用 客 戶 茲 授 權 本 公 司 作 為 其 代 理 人 進 行 債 券 交 易, 並 同 意 以 下 條 款 和 條 件 1) 委 託 買 賣 債 券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客 戶 現 委 託 本 公 司 代 客 戶 買 賣 債 券 客 戶 已 簽 訂 本 公 司 的 開 戶 資 料 表 格, 同 意 及 接 受 現 金 證 券 客 戶 協 議 書 ( 協 議 書 ) 內 所 有 條 款 的 約 束, 作 為 港 股 證 券 交 易 客 戶 現 也 同 時 接 受 此 協 議 書 內 所 有 條 款 的 約 束 作 為 債 券 交 易 2) 交 收 客 戶 應 就 買 賣 債 券 的 應 付 淨 額 在 結 算 日 或 之 前 存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銀 行 賬 戶 ; 本 公 司 亦 會 於 結 算 日 或 之 前 將 客 戶 買 賣 債 券 的 應 收 淨 額 存 入 客 戶 的 帳 戶 客 戶 同 意 其 債 券 將 由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證 券 商 託 管 3) 交 易 時 間, 交 易 費 用 和 投 資 金 額 (a) 請 參 考 本 公 司 網 站 ( 或 致 電 (852) 聯 絡 客 戶 服 務 部 獲 取 具 體 的 交 易 時 間 (b) 交 易 佣 金, 託 管 費, 代 收 利 息 費 用 及 贖 回 費 用 ( 如 有 ) 將 視 乎 個 別 債 券 而 定 (c) 最 低 投 資 金 額 及 增 加 投 資 額, 視 乎 不 同 的 債 券 而 定 詳 情 請 向 本 公 司 查 詢 4) 重 要 風 險 提 示 客 戶 明 白 投 資 級 別 債 券 指 具 有 標 準 普 爾 惠 譽 穆 迪 BBB Baa 或 以 上 信 貸 評 級 的 債 券, 表 示 債 券 發 行 者 最 少 具 有 足 夠 的 保 障 基 礎, 以 應 付 其 財 政 債 務 承 擔 信 貸 評 級 越 高, 代 表 發 行 者 的 債 務 承 擔 能 力 越 強 債 券 乃 投 資 產 品 客 戶 明 白 債 券 並 非 銀 行 存 款, 並 不 受 香 港 存 款 保 障 計 劃 所 保 障 除 非 已 完 全 明 白 及 願 意 承 擔 債 券 的 相 關 風 險, 否 則 不 應 投 資 該 產 品 如 果 債 券 並 不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所 有 交 易 將 為 場 外 交 易, 投 資 人 將 不 會 受 到 為 上 市 證 券 債 券 設 立 的 投 資 者 保 障 基 金 提 供 的 在 中 介 人 失 責 事 件 的 賠 償 客 戶 明 白 債 券 表 現 受 發 行 者 的 實 際 和 預 計 借 貸 能 力 所 影 響 就 償 債 責 任 而 言, 債 券 不 保 證 發 行 人 不 會 拖 欠 債 務 在 最 壞 情 況 下 ( 如 發 行 者 不 履 行 契 約 ), 債 券 持 有 人 可 能 無 法 取 回 債 券 的 利 息 和 本 金 客 戶 明 白 債 券 主 要 提 供 中 長 期 的 投 資, 並 不 是 短 線 投 機 的 工 具 客 戶 明 白 客 戶 應 準 備 於 整 段 投 資 期 內 將 資 金 投 資 於 有 關 債 券 上 ; 若 客 戶 選 擇 在 到 期 日 之 前 提 早 出 售 債 券, 可 能 會 損 失 部 份 或 全 部 的 投 資 本 金 客 戶 明 白 債 券 的 利 息 和 投 資 本 金 是 由 發 行 者 去 償 還, 債 券 持 有 人 須 承 擔 發 行 者 的 信 貸 風 險 如 果 發 行 者 不 履 行 契 約, 債 券 持 有 人 可 能 無 法 取 回 債 券 的 利 息 和 本 金 在 此 情 況 下, 債 券 持 有 人 不 能 向 本 公 司 追 討 任 何 賠 償, 除 非 本 公 司 本 身 為 該 債 券 的 發 行 者 客 戶 明 白 本 公 司 並 不 保 證 債 券 存 有 二 手 市 場, 故 變 現 本 債 券 將 受 到 限 制 如 果 債 券 在 二 手 市 場 的 流 通 量 欠 佳, 則 客 戶 可 能 難 以 沽 出 債 券 套 現 客 戶 明 白 若 持 有 可 贖 回 債 券, 當 利 率 下 調 時, 發 行 者 或 會 在 到 期 前 提 早 贖 回 債 券 如 果 將 債 券 收 益 再 投 資 市 場 上 其 他 債 券, 這 些 債 券 的 孳 息 率 一 般 都 會 較 原 先 債 券 的 為 低 本 公 司 提 供 債 券 的 參 考 價 格, 其 價 格 可 能 會 及 確 實 會 波 動 客 戶 明 白 債 券 價 格 會 隨 著 信 貸 風 險 而 上 升 或 下 降, 影 響 價 格 的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僅 限 於 利 率, 債 券 息 差 及 流 通 性 溢 價 的 波 動, 而 孳 息 率 的 上 落 第 12 頁, 共 19 頁

13 對 長 年 期 的 價 格 影 響 一 般 較 大 買 賣 債 券 帶 有 風 險, 投 資 者 未 必 能 夠 賺 取 利 潤, 反 而 可 能 會 招 致 損 失 客 戶 明 白 買 賣 債 券 可 能 會 出 現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即 合 約 對 方 不 履 行 合 約 責 任 的 風 險, 而 令 客 戶 有 所 損 失 客 戶 明 白 客 戶 等 買 賣 債 券 前, 也 必 須 小 心 衡 量 有 關 風 險 客 戶 明 白 如 果 債 券 以 外 幣 訂 價, 持 有 人 將 要 面 對 匯 率 波 動 的 風 險 倘 若 客 戶 選 擇 將 債 券 所 支 付 的 付 款 兌 換 為 本 國 貨 幣, 可 能 須 承 受 匯 率 波 動 的 風 險 客 戶 明 白 投 資 債 券 的 回 報 亦 會 因 通 貨 膨 脹 而 導 致 債 券 的 實 質 收 益 下 降 因 此, 以 債 券 票 息 作 為 定 期 收 入 的 投 資 者, 必 須 考 慮 通 脹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客 戶 明 白 如 果 持 有 的 是 可 換 股 或 可 轉 換 債 券, 投 資 者 將 要 承 受 正 股 所 帶 來 的 股 票 風 險, 若 正 股 價 格 下 跌, 債 券 價 格 亦 通 常 會 隨 之 下 調 客 戶 明 白 每 當 債 券 發 行 者 保 證 機 構 進 行 合 併 或 收 購 等 企 業 活 動, 其 信 貸 評 級 可 能 會 下 調 此 外, 若 發 債 機 構 須 發 行 大 量 新 債 以 集 資 進 行 企 業 重 組 活 動, 該 公 司 贖 回 現 有 債 券 的 能 力 亦 會 減 弱 客 戶 明 白 投 資 決 定 在 於 客 戶 然 而, 除 非 銷 售 有 關 產 品 的 中 介 人 已 指 出 該 產 品 適 合 客 戶 及 已 向 客 戶 言 說 明 投 資 於 產 品 為 何 及 如 何 符 合 客 戶 的 投 資 目 標, 否 則 客 戶 不 應 投 資 於 該 產 品 若 客 戶 不 清 楚 該 投 資 產 品 對 客 戶 適 合 與 否, 客 戶 則 不 應 認 購 該 產 品 客 戶 等 應 就 本 身 的 投 資 經 驗 投 資 目 標 財 政 資 源, 可 承 受 風 險 程 度 及 其 它 相 關 條 件, 小 心 衡 量 自 己 是 否 適 合 參 與 任 何 投 資 項 目 第 13 頁, 共 19 頁

14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書 1 證 券 交 易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書 證 券 價 格 時 有 波 動, 有 時 波 幅 甚 大 證 券 價 格 可 升 可 跌, 甚 至 變 成 毫 無 價 值 買 賣 證 券 未 必 一 定 能 夠 賺 取 利 潤, 反 而 可 能 會 招 致 損 失 2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買 賣 納 斯 達 克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證 券 的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書 按 照 納 斯 達 克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試 驗 計 劃 試 驗 計 劃 掛 牌 買 賣 的 證 券 是 為 熟 悉 投 資 技 巧 的 投 資 者 而 設 的 客 戶 在 買 賣 該 項 試 驗 計 劃 的 證 券 之 前, 應 先 諮 詢 客 戶 的 交 易 商 的 意 見 和 熟 悉 該 項 試 驗 計 劃 客 戶 知 悉, 按 照 該 項 試 驗 計 劃 掛 牌 買 賣 的 證 券 並 非 以 聯 交 所 的 主 機 板 或 創 業 板 第 一 或 第 二 上 市 的 證 券 類 別 加 以 監 管 3 創 業 板 證 券 交 易 的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書 3.1 客 戶 知 悉 創 業 板 的 證 券 價 格 可 能 會 波 動, 任 何 個 別 證 券 的 價 格 皆 可 上 升 或 下 跌, 甚 至 可 能 變 成 毫 無 價 值 買 賣 創 業 板 證 券 不 一 定 獲 利, 而 且 存 在 著 可 能 損 失 的 風 險 客 戶 也 知 悉 將 證 券 交 給 本 公 司 妥 為 保 管 可 能 存 在 風 險 例 如 當 本 公 司 持 有 客 戶 的 證 券 而 本 公 司 無 力 償 債 時, 客 戶 取 回 證 券 的 時 間 可 能 會 受 到 嚴 重 阻 延 客 戶 願 意 承 擔 此 等 風 險 3.2 客 戶 明 白 創 業 板 之 市 場 設 計 乃 為 可 能 附 有 高 風 險 的 公 司 而 設, 客 戶 亦 尤 其 明 白 公 司 可 在 沒 有 往 績 記 錄 及 在 不 需 負 責 預 測 未 來 表 現 的 情 況 下 在 創 業 板 上 市 客 戶 瞭 解 因 創 業 板 上 市 公 司 的 新 興 發 展 性 質, 其 營 運 的 業 務 行 業 或 國 家 而 所 引 致 的 風 險 3.3 客 戶 知 道 投 資 在 此 類 公 司 會 潛 在 風 險 及 明 白 客 戶 必 須 經 過 審 慎 及 仔 細 考 慮 後 才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客 戶 明 白 創 業 板 的 較 高 風 險 性 質 及 其 他 特 點, 意 味 著 此 市 場 更 適 合 專 業 及 其 他 熟 悉 投 資 技 巧 的 投 資 者 3.4 基 於 創 業 板 上 市 公 司 的 新 興 發 展 性 質, 客 戶 明 白 於 創 業 板 進 行 買 賣 可 能 有 面 對 比 較 於 主 機 板 買 賣 證 券 為 高 的 市 場 波 幅 及 不 確 保 於 創 業 板 買 賣 時 得 到 一 個 有 流 通 量 的 市 場 的 風 險 3.5 客 戶 亦 明 白 創 業 板 的 主 要 資 訊 發 放 管 道 是 透 過 聯 交 所 運 作 的 互 聯 網 頁 刊 登 消 息 創 業 板 上 市 公 司 一 般 不 需 在 憲 報 所 登 的 報 章 上 刊 登 付 費 公 告 因 此, 客 戶 知 悉 客 戶 需 經 由 創 業 板 網 頁 發 佈 的 創 業 板 上 市 公 司 獲 取 最 新 的 資 料 3.6 客 戶 確 認 此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書 並 不 能 申 述 所 有 風 險 及 其 他 創 業 板 的 主 要 特 別 部 份 內 容, 客 戶 明 白 在 進 行 買 賣 活 動 之 前 須 自 行 進 行 資 料 搜 集 及 研 究 有 關 證 券 的 買 賣 3.7 客 戶 明 白 如 客 戶 對 此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書 的 任 何 方 面 或 對 買 賣 創 業 板 證 券 的 性 質 及 風 險 有 不 明 確 或 不 明 白 之 處, 客 戶 須 取 得 獨 立 專 業 的 意 見 3.8 客 戶 簽 署 此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書 是 交 易 所 規 則 的 硬 性 規 定 客 戶 明 白 在 客 戶 未 能 簽 署 及 確 認 此 聲 明 書 之 前, 本 公 司 不 可 以 執 行 客 戶 於 創 業 板 買 賣 的 指 令 4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收 取 或 持 有 的 客 戶 資 產 的 風 險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收 取 或 持 有 的 客 戶 資 產, 是 受 到 有 關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適 用 法 律 及 規 例 所 監 管 的 這 些 法 律 及 規 例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571 章 ) 及 根 據 該 條 例 制 訂 的 規 則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有 關 客 戶 資 產 將 可 能 不 會 享 有 賦 予 在 香 港 收 取 或 持 有 的 客 戶 資 產 的 相 同 保 障 5 提 供 代 存 郵 件 或 將 郵 件 轉 交 第 三 方 的 授 權 書 的 風 險 假 如 客 戶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授 權 書, 允 許 本 公 司 代 存 郵 件 或 將 郵 件 轉 交 予 第 三 方, 那 麼 客 戶 便 須 盡 速 親 身 收 取 所 有 關 於 其 戶 口 的 成 交 單 據 及 結 單, 並 加 以 詳 細 閱 讀, 以 確 保 可 及 時 偵 察 到 任 何 差 異 或 錯 誤 6 提 供 第 三 方 的 授 權 書 的 風 險 客 戶 明 白 及 清 楚 第 三 方 的 授 權 帶 來 的 風 險 ; 客 戶 確 認 本 公 司 有 權 假 定 任 何 第 三 方 具 有 全 面 及 不 受 限 制 之 權 力 及 授 權, 可 代 客 戶 執 行 交 易, 並 無 責 任 核 實 有 關 人 仕 的 指 示 或 身 份 是 否 真 確 客 戶 亦 同 意 受 第 三 方 人 仕 代 客 戶 所 發 出 的 指 示 約 束 7 通 過 電 子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的 風 險 由 於 無 法 預 見 的 通 訊 阻 塞 及 其 他 原 因, 電 子 傳 送 未 必 是 可 靠 的 通 訊 媒 介 通 過 電 子 方 式 傳 送 的 資 料 或 進 行 的 交 易, 可 能 在 傳 送 和 收 到 客 戶 的 指 示 或 其 他 資 料 時 出 現 延 誤, 在 執 行 指 示 時 出 現 延 誤, 或 以 不 同 於 客 戶 發 出 指 示 時 市 價 執 行 客 戶 的 第 14 頁, 共 19 頁

15 指 示, 亦 會 出 現 傳 送 中 斷 或 丟 失 通 訊 過 程 中 還 會 有 出 現 誤 解 或 錯 誤 的 風 險 此 外, 在 作 出 指 示 後 亦 通 常 不 可 以 取 消 指 示 8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進 行 交 易 的 風 險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市 場 ( 包 括 與 本 地 市 場 有 正 式 連 繫 的 市 場 ) 進 行 交 易, 或 會 涉 及 額 外 的 風 險 根 據 這 些 市 場 的 規 例, 投 資 者 享 有 的 保 障 程 度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甚 或 有 所 下 降 在 進 行 交 易 前, 客 戶 應 先 行 查 明 有 關 將 進 行 的 該 項 交 易 的 所 有 規 則 客 戶 本 身 所 在 地 的 監 管 機 構, 將 不 能 迫 使 客 戶 已 執 行 的 交 易 所 在 地 的 所 屬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監 管 機 構 或 市 場 執 行 有 關 的 規 則 有 鑑 於 此, 在 進 行 交 易 之 前, 客 戶 應 先 向 有 關 商 號 查 詢 本 身 地 區 所 屬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及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可 提 供 哪 種 補 救 措 施 及 有 關 詳 情 風 險 披 露 聲 明 衍 生 產 品 本 聲 明 書 只 扼 要 敘 述 買 賣 衍 生 或 者 結 構 性 產 品 ( 例 如 衍 生 權 證 牛 熊 證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及 股 票 掛 鉤 票 據 )( 合 稱 為 衍 生 產 品 ) 的 風 險, 並 不 盡 錄 與 此 相 關 的 所 有 風 險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閣 下 在 進 行 交 易 前, 必 須 先 瞭 解 合 約 性 質 ( 及 合 約 關 係 ) 以 及 其 中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衍 生 或 結 構 性 產 品 買 賣 並 非 適 合 每 一 位 投 資 者, 閣 下 宜 因 應 本 身 之 投 資 經 驗 投 資 目 標 財 政 資 源 及 其 他 相 關 條 件, 小 心 衡 量 自 己 是 否 適 合 參 與 買 賣 如 果 閣 下 對 本 條 文 買 賣 衍 生 或 結 構 性 產 品 或 者 其 他 方 面 有 任 何 疑 問, 應 該 諮 詢 閣 下 之 律 師 會 計 師 或 其 他 獨 立 專 業 顧 問 1 投 資 衍 生 產 品 及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一 般 風 險 衍 生 產 品 是 複 雜 及 具 槓 桿 效 應 的 投 資 產 品 它 可 能 是 非 保 本 的 產 品, 其 回 報 會 視 乎 相 關 資 產 之 多 種 因 素 而 受 影 響, 而 相 關 資 產 價 格 可 暴 升 或 暴 跌 客 戶 在 決 定 投 資 前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銷 售 文 件, 以 瞭 解 衍 生 產 品 的 特 性 及 風 險, 有 關 衍 生 產 品 文 件 中 的 法 律 條 款 及 條 件, 均 非 常 重 要 1.1 發 行 商 失 責 風 險 倘 若 結 構 性 產 品 發 行 商 破 產 而 未 能 履 行 其 對 所 發 行 證 券 的 責 任, 投 資 者 只 被 視 為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對 發 行 商 任 何 資 產 均 無 優 先 索 償 權 因 此, 投 資 者 須 特 別 留 意 結 構 性 產 品 發 行 商 的 財 力 及 信 用 注 意 : 香 港 交 易 所 公 佈 網 站 ( 的 衍 生 權 證 及 牛 熊 證 內 的 發 行 商 與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資 料 均 載 列 發 行 商 之 信 貸 評 級, 顯 示 個 別 發 行 商 的 信 貸 評 級 1.2 非 抵 押 產 品 風 險 非 抵 押 結 構 性 產 品 並 沒 有 資 產 擔 保 倘 若 發 行 商 破 產, 投 資 者 可 以 損 失 其 全 數 投 資 要 確 定 產 品 是 否 非 抵 押, 投 資 者 須 細 閱 上 市 文 件 1.3 槓 桿 風 險 結 構 性 產 品 如 衍 生 權 證 及 牛 熊 證 均 是 槓 桿 產 品, 其 價 值 可 按 相 對 相 關 資 產 的 槓 桿 比 率 而 快 速 改 變 投 資 者 須 留 意,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價 值 可 以 跌 至 零, 屆 時 當 初 投 資 的 資 金 將 會 盡 失 1.4 有 效 期 的 考 慮 結 構 性 產 品 設 有 到 期 日, 到 期 後 的 產 品 即 一 文 不 值 投 資 者 須 留 意 產 品 的 到 期 時 間, 確 保 所 選 產 品 尚 餘 的 有 效 期 能 配 合 其 交 易 策 略 1.5 特 殊 價 格 移 動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價 格 或 會 因 為 外 來 因 素 ( 如 市 場 供 求 ) 而 有 別 於 其 理 論 價, 因 此 實 際 成 交 價 可 以 高 過 亦 可 以 低 過 理 論 價 1.6 外 匯 風 險 若 投 資 者 所 買 賣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相 關 資 產 並 非 以 港 幣 為 單 位, 其 尚 要 面 對 外 匯 風 險 貨 幣 兌 換 率 的 波 動 可 對 相 關 資 產 的 價 值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連 帶 影 響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價 格 1.7 流 通 量 風 險 聯 交 所 規 定 所 有 結 構 性 產 品 發 行 商 要 為 每 一 隻 個 別 產 品 委 任 一 名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的 職 責 在 為 產 品 提 供 兩 邊 開 盤 方 便 買 賣 若 有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失 責 或 停 止 履 行 職 責, 有 關 產 品 的 投 資 者 或 就 不 能 進 行 買 賣, 直 至 有 新 的 流 通 量 提 供 者 委 任 出 來 為 止 第 15 頁, 共 19 頁

16 2 買 賣 衍 生 權 證 的 特 定 風 險 2.1 時 間 損 耗 風 險 假 若 其 他 情 況 不 變, 衍 生 權 證 越 接 近 到 期 日, 價 值 會 越 低, 因 此 不 能 視 為 長 線 投 資 2.2 波 幅 風 險 衍 生 權 證 的 價 格 可 隨 相 關 資 產 價 格 的 引 申 波 幅 而 升 跌, 投 資 者 須 注 意 相 關 資 產 的 波 幅 3 買 賣 牛 熊 證 的 特 定 風 險 3.1 強 制 收 回 風 險 投 資 者 買 賣 牛 熊 證, 須 留 意 牛 熊 證 可 以 即 日 取 消 或 強 制 收 回 的 特 色 若 牛 熊 證 的 相 關 資 產 值 等 同 上 市 文 件 所 述 的 強 制 收 回 價 水 準, 牛 熊 證 即 停 止 買 賣 屆 時, 投 資 者 只 能 收 回 已 停 止 買 賣 的 牛 熊 證 由 產 品 發 行 商 按 上 市 文 件 所 述 計 算 出 來 的 剩 餘 價 值 ( 注 意 : 剩 餘 價 值 可 以 是 零 ) 3.2 融 資 成 本 牛 熊 證 的 發 行 價 已 包 括 融 資 成 本 融 資 成 本 會 隨 牛 熊 證 接 近 到 期 日 而 逐 漸 減 少 牛 熊 證 的 年 期 愈 長, 總 融 資 成 本 愈 高 若 某 一 天 牛 熊 證 被 收 回, 投 資 者 即 損 失 牛 熊 證 整 個 有 效 期 的 融 資 成 本 融 資 成 本 的 計 算 程 式 載 於 牛 熊 證 的 上 市 文 件 4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的 特 定 風 險 4.1 市 場 風 險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主 要 為 追 蹤 某 些 指 數 行 業 領 域 又 或 資 產 組 別 ( 如 股 票 債 券 或 商 品 ) 的 表 現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經 理 可 用 不 同 策 略 達 至 目 標, 但 通 常 也 不 能 在 跌 市 中 酌 情 採 取 防 守 策 略 投 資 者 必 須 要 有 因 為 相 關 指 數 資 產 的 波 動 而 蒙 受 損 失 的 準 備 4.2 追 蹤 誤 差 這 是 指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的 表 現 與 相 關 指 數 資 產 的 表 現 脫 節, 原 因 可 以 來 自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的 交 易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相 關 指 數 資 產 改 變 組 合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經 理 的 複 製 策 略 等 因 素 ( 常 見 的 複 製 策 略 包 括 完 今 複 製 選 具 代 表 性 樣 本 以 及 綜 合 複 製, 詳 見 下 文 ) 4.3 以 折 讓 或 溢 價 交 易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的 價 格 可 能 會 高 於 或 低 於 其 資 產 淨 值, 當 中 主 要 是 供 求 因 素 的 問 題, 在 市 場 大 幅 波 動 兼 變 化 不 定 期 間 尤 其 多 見, 專 門 追 蹤 一 些 對 直 接 投 資 設 限 的 市 場 行 業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亦 可 能 會 有 此 情 況 4.4 外 匯 風 險 若 投 資 者 所 買 賣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相 關 資 產 並 非 以 港 幣 為 單 位, 其 尚 要 面 對 外 匯 風 險 貨 幣 兌 換 率 的 波 動 可 對 相 關 資 產 的 價 值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連 帶 影 響 結 構 性 產 品 的 價 格 4.5 流 通 量 風 險 證 券 莊 家 是 負 責 提 供 流 通 量 方 便 買 賣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的 交 易 所 參 與 者 儘 管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多 有 一 個 或 以 上 的 證 券 莊 家, 但 若 有 證 券 莊 家 失 責 或 停 止 履 行 職 責, 投 資 者 或 就 不 能 進 行 買 賣 4.6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的 不 同 複 製 策 略 涉 及 對 手 風 險 (a) 完 全 複 製 及 選 具 代 表 性 樣 本 策 略 採 用 完 全 複 製 策 略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通 常 是 按 基 準 的 相 同 比 重 投 資 於 所 有 的 成 份 股 資 產 採 取 選 具 代 表 性 樣 本 策 略 的, 則 只 投 資 於 其 中 部 分 ( 而 不 是 全 部 ) 的 相 關 成 份 股 資 產 直 接 投 資 相 關 資 產 而 不 經 第 三 者 所 發 行 合 成 複 製 工 具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其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通 常 不 是 太 大 問 題 第 16 頁, 共 19 頁

17 (b) 綜 合 複 製 策 略 採 用 綜 合 複 製 策 略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主 要 透 過 掉 期 或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去 追 蹤 基 準 的 表 現 現 時, 採 取 綜 合 複 製 策 略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可 再 分 為 兩 種 : i) 以 掉 期 合 約 構 成 總 回 報 掉 期 讓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經 理 可 以 複 製 基 金 基 準 的 表 現 而 不 用 購 買 其 相 關 資 產 以 掉 期 合 約 構 成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需 承 受 源 白 掉 期 交 易 商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若 掉 期 交 易 商 失 責 或 不 能 履 行 其 合 約 承 諾, 基 金 或 要 蒙 受 損 失 ii) 以 衍 生 工 具 構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經 理 也 可 以 用 其 他 衍 生 工 具, 綜 合 複 製 相 關 基 準 的 經 濟 利 益 有 關 衍 生 工 具 可 由 一 個 或 多 個 發 行 商 發 行 以 衍 生 工 具 構 成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需 承 受 源 自 發 行 商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若 發 行 商 失 責 或 不 能 履 行 其 合 約 承 諾, 基 金 或 要 蒙 受 損 失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即 使 取 得 抵 押 品, 也 需 依 靠 抵 押 品 提 供 者 履 行 責 任 此 外, 申 索 抵 押 品 的 權 利 一 旦 行 使, 抵 押 品 的 市 值 可 以 遠 低 於 當 初 所 得 之 數, 令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損 失 嚴 重 投 資 者 是 否 瞭 解 並 能 審 慎 評 估 不 同 的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結 構 及 特 色 會 有 何 影 響 極 為 重 要 5 股 票 掛 鉤 票 據 的 特 定 風 險 股 票 掛 鉤 票 據 是 涉 及 衍 生 工 具 的 結 構 性 產 品, 其 回 報 是 基 於 相 關 資 產 的 價 格 表 現 而 定 購 入 股 票 掛 鉤 票 據 時, 投 資 者 已 等 同 間 接 沽 出 正 股 的 期 權 投 資 者 需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5.1 承 受 股 本 市 場 風 險 投 資 者 需 承 受 正 股 及 股 票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的 風 險 派 息 及 公 司 行 動 之 影 響 及 對 手 風 險, 並 要 有 心 理 準 備 在 票 據 到 期 時 可 能 會 收 到 股 票 或 只 收 到 比 投 資 額 為 少 的 款 項 5.2 賠 本 可 能 如 正 股 價 格 變 動 與 投 資 者 事 前 看 法 背 馳, 即 可 能 要 蝕 掉 部 分 甚 至 全 部 本 金 5.3 價 格 調 整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正 股 因 派 息 而 出 現 的 除 息 定 價 或 會 影 響 正 股 的 價 格, 以 致 連 帶 影 響 股 票 掛 鉤 票 據 到 期 的 償 付 情 況 投 資 者 亦 應 注 意, 發 行 人 可 能 會 由 於 正 股 的 公 司 行 動 而 對 票 據 作 出 調 整 5.4 利 息 股 票 掛 鉤 票 據 的 孳 息 大 都 較 傳 統 債 券 及 定 期 存 款 提 供 的 利 息 為 高, 但 投 資 回 報 只 限 於 票 據 可 得 的 孳 息 5.5 準 孳 息 計 算 投 資 者 應 向 經 紀 查 詢 買 賣 股 票 掛 鉤 票 據 以 及 票 據 到 期 時 因 收 到 款 項 或 正 股 而 涉 及 的 費 用 香 港 交 易 所 發 布 的 準 孳 息 數 字 並 無 將 這 些 費 用 計 算 在 內 第 17 頁, 共 19 頁

18 國 元 証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事 宜 本 聲 明 乃 國 元 証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証 券 經 紀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期 貨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融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財 務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証 券 投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統 稱 : 國 元 ( 香 港 ) )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例 第 486 章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私 隱 條 例 ) 作 出, 目 的 是 向 客 戶 闡 明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原 因 用 途 和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記 錄 的 途 徑 1. 客 戶 在 申 請 開 立 戶 口 延 續 戶 口 及 建 立 或 延 續 交 易 或 信 貸 設 施 或 要 求 國 元 ( 香 港 ) 提 供 金 融 證 券 商 品 衍 生 產 品 投 資 信 貸 財 富 管 理 投 資 者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產 品 及 設 施 時, 須 要 不 時 向 國 元 ( 香 港 ) 提 供 資 料 2. 若 客 戶 未 能 向 國 元 ( 香 港 )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可 能 會 導 致 國 元 ( 香 港 ) 無 法 開 立 或 延 續 戶 口 或 建 立 或 延 續 交 易 或 信 貸 設 施 或 提 供 上 文 第 1 款 所 述 的 服 務 產 品 或 設 施 3. 在 客 戶 與 國 元 ( 香 港 ) 的 正 常 業 務 往 來 過 程 中, 國 元 ( 香 港 ) 亦 會 收 集 客 戶 的 資 料 4. 客 戶 的 資 料 可 能 會 ( 不 論 香 港 或 海 外 ) 用 於 下 列 用 途 : (i) 為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及 設 施 之 日 常 運 作 ; (ii) 作 信 貸 檢 查 ; (iii) 協 助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作 信 貸 檢 查 ; (iv) 確 保 客 戶 的 信 用 維 持 良 好 ; (v) 為 客 戶 設 計 上 文 第 1 款 所 述 的 服 務 產 品 或 設 施 ; (vi) 宣 傳 上 文 第 1 款 所 述 的 服 務 產 品 及 設 施 ( 有 關 國 元 ( 香 港 ) 使 用 及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用 途 的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第 6 款 ); (vii) 確 定 國 元 ( 香 港 ) 對 客 戶 或 客 戶 對 國 元 ( 香 港 ) 的 債 務 ; (viii) 向 客 戶 及 為 客 戶 提 供 擔 保 或 抵 押 的 人 士 追 收 欠 款 ; (ix) 根 據 國 元 ( 香 港 ) 須 遵 守 的 法 律 及 / 或 監 管 要 求 或 法 庭 命 令 作 出 披 露 ( 不 論 香 港 或 海 外 ); (x) 遵 守 任 何 適 用 的 業 界 成 規 ; 及 (xi) 與 上 述 任 何 項 目 有 關 的 其 他 用 途 國 元 ( 香 港 ) 可 能 會 不 時 將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轉 至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作 任 何 上 述 之 用 途 5. 國 元 ( 香 港 ) 會 把 客 戶 的 相 關 資 料 保 密, 但 國 元 ( 香 港 ) 可 能 會 把 該 等 資 料 提 供 給 以 下 人 士 ( 不 論 香 港 或 海 外 ): (i) 任 何 代 理 人 承 辦 商 或 向 國 元 ( 香 港 ) 提 供 與 國 元 ( 香 港 ) 的 業 務 運 作 有 關 的 行 政 電 訊 電 腦 金 融 投 資 執 行 交 易 服 務 或 現 金 證 券 及 / 或 合 約 結 算 或 交 收 服 務 或 其 他 服 務 的 第 三 者 服 務 供 應 人 ; (ii) 任 何 對 國 元 ( 香 港 ) 有 保 密 責 任 的 人,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已 承 諾 把 該 等 資 料 保 密 的 任 何 國 元 ( 香 港 ) 成 員 ; (iii) 任 何 與 客 戶 已 有 或 建 議 有 交 易 往 來 的 金 融 機 構 或 交 易 商 ; (iv) 任 何 信 貸 資 料 服 務 機 構 及 於 欠 帳 時 給 予 收 數 公 司 ; (v) 任 何 國 元 ( 香 港 ) 的 實 在 或 建 議 受 讓 人 或 參 與 人 或 附 屬 參 與 人 或 國 元 ( 香 港 ) 對 客 戶 權 利 的 受 讓 人 ; (vi) (vii) 任 何 為 客 戶 的 責 任 提 供 或 建 議 提 供 擔 保 或 抵 押 的 人 士 ; 及 在 國 元 ( 香 港 ) 必 須 符 合 任 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有 關 法 律 法 庭 指 令 或 監 管 條 例 或 規 則 的 要 求 下 : 任 何 交 易 所 實 體 代 理 人 監 管 或 政 府 機 構 通 常 在 此 情 況 下, 國 元 ( 香 港 ) 須 要 遵 守 保 密 責 任 而 將 不 能 通 知 客 戶 或 在 徵 求 客 戶 的 同 意 後 才 向 上 述 人 士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6.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資 料 在 獲 得 客 戶 的 同 意 ( 包 括 表 示 不 反 對 ) 下, 國 元 ( 香 港 ) 可 能 會 把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於 直 接 促 銷 就 此, 請 注 意 : (i)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例 如 :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電 郵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帳 戶 號 碼 產 品 及 服 務 投 資 組 合 信 息 交 易 模 式 及 行 為 財 務 背 景 及 投 資 目 標 及 經 驗 等, 可 能 會 被 使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 (ii) 以 下 類 別 的 服 務 產 品 設 施 及 推 廣 標 的 可 用 作 促 銷 : (1) 金 融 證 券 商 品 衍 生 產 品 投 資 信 貸 財 富 管 理 投 資 者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產 品 及 設 施 ; (2) 獎 賞 年 資 獎 勵 或 優 惠 計 劃 及 相 關 服 務 產 品 及 設 施 ; (iii) 上 述 服 務 產 品 設 施 及 推 廣 標 的 可 由 國 元 ( 香 港 ) 及 / 或 任 何 下 述 各 方 提 供 徵 求 : (1) 任 何 國 元 ( 香 港 ) 之 成 員 ; (iv) 在 獲 得 客 戶 的 書 面 同 意 ( 包 括 表 示 不 反 對 ) 下, 國 元 ( 香 港 ) 亦 可 能 會 把 上 文 第 6(i) 款 所 述 的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上 文 第 6(iii) 款 所 述 的 任 何 人 士, 以 供 該 等 人 士 在 其 直 接 促 銷 上 文 第 6(ii) 款 所 述 的 服 務 產 品 及 設 施 時 使 用 國 元 ( 香 港 ) 可 能 會 為 得 益 而 向 該 等 人 士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以 供 該 等 人 士 用 於 直 接 促 銷 第 18 頁, 共 19 頁

19 如 客 戶 希 望 國 元 ( 香 港 ) 停 止 使 用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及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士 作 直 接 促 銷 用 途, 客 戶 可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國 元 ( 香 港 ) 合 規 主 任, 其 郵 寄 地 址 及 傳 真 號 碼 載 於 下 文 第 10 款 此 後, 國 元 ( 香 港 ) 必 須 停 止 使 用 及 提 供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用 途, 費 用 全 免 7.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客 戶 可 能 透 過 電 子 途 徑 ( 例 如 互 聯 網 或 話 音 錄 音 系 統 ) 向 國 元 ( 香 港 )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儘 管 國 元 ( 香 港 ) 已 竭 盡 所 能 以 確 保 其 系 統 的 保 安 及 可 靠 性, 基 於 電 訊 傳 送 可 能 出 現 多 種 不 可 預 計 的 情 況, 電 子 通 訊 的 可 靠 性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有 見 及 此, 客 戶 在 利 用 電 子 媒 介 傳 送 個 人 資 料 時 應 倍 加 留 意 8. 在 符 合 私 隱 條 例 之 條 款 情 況 下, 任 何 個 人 有 權 : (i) 查 核 國 元 ( 香 港 ) 是 否 持 有 客 戶 的 資 料 及 查 閱 有 關 的 資 料 ; (ii) 要 求 國 元 ( 香 港 ) 更 正 與 該 人 士 有 關 而 不 準 確 的 資 料 ; (iii) 查 悉 國 元 ( 香 港 ) 對 處 理 資 料 的 政 策 與 實 務 及 國 元 ( 香 港 ) 所 持 有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種 類 9. 根 據 私 隱 條 例 的 規 定, 國 元 ( 香 港 ) 有 權 就 處 理 任 何 查 閱 資 料 的 要 求 收 取 合 理 費 用 10. 如 欲 要 求 停 止 使 用 客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接 促 銷 用 途 或 查 詢 或 更 正 資 料 或 查 詢 有 關 政 策 慣 例 及 資 料 的 種 類, 請 向 以 下 人 士 提 出 : 國 元 証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合 規 主 任 香 港 中 環 干 諾 道 中 3 號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大 廈 22 樓 電 話 :(852) 傳 真 :(852) 電 郵 :compliance@gyzq.com.hk 11. 國 元 ( 香 港 ) 可 對 本 聲 明 不 時 作 出 修 改 修 訂 或 補 充 最 新 版 本 的 聲 明 可 於 國 元 ( 香 港 ) 之 網 站 取 覽 或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國 元 ( 香 港 ) 索 取 12. 本 聲 明 內, 國 元 証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証 券 經 紀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期 貨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資 產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融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財 務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國 元 証 券 投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及 個 別 稱 為 國 元 ( 香 港 ), 而 國 元 ( 香 港 ) 連 同 彼 等 各 別 的 控 投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相 聯 公 司 及 關 聯 公 司 共 同 及 個 別 稱 為 國 元 ( 香 港 ) 所 有 述 及 的 客 戶 是 包 括 預 期 的 及 現 有 的 客 戶 國 元 ( 香 港 ) 網 站 的 訪 客 及 參 與 推 廣 活 動 比 賽 或 遊 戲 的 人 士 13. 如 本 聲 明 的 中 英 文 版 本 有 任 何 歧 義,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第 19 頁, 共 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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