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 教 授 岗 位 中,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总 体 控 制 目 标 为 在 副 教 授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总 体 控 制 目 标 为 讲 师 岗 位 中,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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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1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实 施 方 案 为 加 强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进 一 步 推 进 聘 用 制 度 改 革 和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做 好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设 置 聘 用 和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岗 位 设 置 ( 一 ) 设 置 原 则 1. 教 学 科 研 与 学 科 建 设 相 结 合 以 学 科 建 设 为 中 心, 根 据 学 科 的 水 平 层 次 并 结 合 各 单 位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等 任 务 确 定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标 准 方 案 和 岗 位 职 责, 使 各 类 岗 位 职 责 任 务 及 目 标 密 切 相 关, 保 证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正 常 进 行 2. 个 人 发 展 与 团 队 建 设 相 结 合 提 倡 和 鼓 励 教 师 把 个 人 目 标 和 团 队 建 设 目 标 结 合 起 来, 建 立 和 完 善 既 激 励 个 人 奋 发 进 取, 又 激 励 学 术 团 队 提 升 整 体 学 术 水 平 的 体 制 和 机 制 3. 工 作 业 绩 与 资 历 贡 献 相 结 合 强 化 业 绩 导 向, 形 成 有 利 于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的 竞 争 激 励 机 制, 同 时 兼 顾 资 历 和 历 史 贡 献, 鼓 励 以 老 带 新, 促 进 青 年 教 师 的 成 长 4. 重 点 支 持 和 统 筹 兼 顾 相 结 合 在 保 证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重 要 教 学 科 研 任 务 需 要 的 同 时, 对 学 校 的 基 础 学 科, 急 需 发 展 的 新 兴 学 科 交 叉 学 科 进 行 重 点 扶 持, 同 时 统 筹 兼 顾 协 调 发 展 ( 二 ) 岗 位 总 量 与 等 级 比 例 根 据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总 量, 结 合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预 留 的 相 应 等 级 的 岗 位 数, 综 合 确 定 全 校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总 数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设 置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其 控 制 比 例 为 , 其 中 :

2 1. 在 教 授 岗 位 中,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总 体 控 制 目 标 为 在 副 教 授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总 体 控 制 目 标 为 讲 师 岗 位 中,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助 教 岗 位 中,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5 5 各 学 院 ( 单 位 ) 根 据 学 校 核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数 和 结 构 比 例, 结 合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明 确 八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岗 位 职 责 聘 用 条 件 聘 用 程 序 考 核 内 容 等, 报 学 校 审 批 后 执 行 二 岗 位 职 责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职 责 是 指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某 一 级 别 岗 位 上 应 承 担 的 专 业 工 作 任 务 责 任 和 义 务, 它 是 考 核 受 聘 人 员 的 依 据 不 能 履 行 相 应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职 责 者 不 能 被 聘 用 到 相 应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 一 ) 基 本 岗 位 职 责 忠 诚 于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遵 纪 守 法,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维 护 学 校 荣 誉, 勇 于 创 新, 能 够 承 担 并 完 成 受 聘 岗 位 工 作 ( 二 ) 具 体 岗 位 职 责 1. 三 级 岗 位 ⑴ 负 责 或 承 担 本 学 科 的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等, 掌 握 本 学 科 最 新 学 术 动 态 及 发 展 方 向, 主 持 或 组 织 实 施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团 结 带 领 本 学 科 学 术 骨 干 进 行 学 科 建 设 ⑵ 负 责 或 承 担 本 学 科 或 研 究 方 向 的 学 术 梯 队 或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⑶ 引 荐 国 内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⑷ 教 学 工 作

3 1 聘 期 内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 含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 不 少 于 额 定 工 作 量,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相 关 教 学 环 节 工 作, 履 行 教 学 规 范 ( 规 范 另 行 制 定 ),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为 合 格 以 上, 其 中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10% 2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指 导 和 培 养 博 士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 按 照 不 同 的 学 科 和 招 生 人 数 由 研 究 生 处 具 体 核 定 工 作 任 务 ) 3 每 学 年 至 少 开 设 1 场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讲 座 ⑸ 掌 握 本 学 科 最 新 学 术 动 态 及 发 展 方 向, 提 出 具 有 前 瞻 性 创 造 性 的 研 究 构 想 在 本 领 域 开 展 原 创 性 重 大 理 论 与 实 践 问 题 研 究 和 关 键 领 域 攻 关, 年 度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完 成 相 应 的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且 聘 期 内 业 绩 成 果 须 具 备 条 件 第 1-2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和 第 3-6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 1 主 持 或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前 3 名 ); 或 主 持 省 级 重 点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主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2 主 持 二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三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横 向 项 目 某 一 年 度 到 账 经 费 30 万 元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10 万 元 以 上 ) 3 获 二 类 三 等 奖 以 上 科 研 奖 励 ( 第 1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以 上 ( 前 3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以 上 ( 前 5 名 ) 或 一 类 二 等 奖 以 上 1 项 以 上 ; 或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特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3 名 ) 二 等 奖 ( 第 1 名 ) 4 发 表 影 响 因 子 3.0 以 上 的 SCI 论 文 1 篇 以 上 ; 或 发 表 一 类 论 文 2 篇 以 上, 其 中 1 篇 SCI 论 文 影 响 因 子 为 2.0 以 上 ( 基 础 类 艺 术 类 及 人 文 社 科 类 发 表 一 类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二 类 以 上 论 文 3 篇 以 上 ) 5 获 得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2 项 以 上 ; 或 获 国 家 标 准 2 项 以 上 ; 或 获 审 定 省 级 大 宗 动 植 物 品 种 1 个 以 上

4 6 正 式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译 著 )1 部 以 上 ( 导 向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10 万 字 以 上 ) ⑹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1 积 极 组 织 教 学 科 研 的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培 育 和 科 研 平 台 建 设 等 方 面 工 作, 并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2 积 极 组 织 服 务 三 农 服 务 产 学 研 合 作 相 关 事 宜, 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2. 四 级 岗 位 ⑴ 承 担 或 参 与 本 学 科 的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等, 掌 握 本 学 科 最 新 学 术 动 态 及 发 展 方 向, 积 极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⑵ 承 担 或 参 与 本 学 科 或 研 究 方 向 的 学 术 梯 队 或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⑶ 积 极 引 荐 国 内 外 优 秀 人 才 ⑷ 教 学 工 作 1 聘 期 内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 含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 不 少 于 额 定 工 作 量,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相 关 教 学 环 节 工 作, 履 行 教 学 规 范 ( 规 范 另 行 制 定 ),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为 合 格 以 上, 其 中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30% 2 每 学 年 至 少 开 设 1 场 学 术 讲 座 3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指 导 和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按 照 不 同 的 学 科 和 招 生 人 数 由 研 究 生 处 具 体 核 定 工 作 任 务 ) ⑸ 根 据 本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动 态, 结 合 自 身 研 究 现 状, 及 时 提 出 相 应 的 具 有 一 定 创 新 性 的 研 究 课 题 和 研 究 方 向 配 合 相 关 学 科 带 头 人 科 研 带 头 人 开 展 相 关 理 论 与 实 践 问 题 研 究, 年 度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完 成 相 应 的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且 聘 期 内 业 绩 成 果 须 具 备 条 件 第 1-2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和 第 3-6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

5 1 主 持 或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前 4 名 ); 或 主 持 省 级 一 般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参 加 省 级 重 点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 前 3 名 ); 或 主 编 副 主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2 主 持 三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四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横 向 项 目 某 一 年 度 到 账 经 费 15 万 元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7 万 元 以 上 ) 3 获 二 类 三 等 奖 以 上 科 研 奖 励 ( 前 2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以 上 ( 前 4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以 上 ( 前 6 名 ) 或 一 类 二 等 奖 以 上 1 项 以 上 ; 或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特 等 奖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4 名 ) 二 等 奖 ( 前 3 名 ) 三 等 奖 ( 第 1 名 ) 4 发 表 影 响 因 子 2.0 以 上 的 SCI 论 文 1 篇 以 上 ; 或 发 表 一 类 论 文 2 篇 以 上 或 二 类 论 文 4 篇 以 上 ( 基 础 类 艺 术 类 及 人 文 社 科 类 发 表 二 类 以 上 论 文 2 篇 以 上 ) 5 获 省 级 以 上 认 定 ( 鉴 定 ) 的 其 他 作 物 品 种 1 个 以 上 ; 或 获 发 明 专 利 1 项 以 上 ; 或 获 软 件 著 作 权 2 项 以 上 ; 或 获 国 家 标 准 1 项 以 上 6 正 式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译 著 )1 部 以 上 ( 导 向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8 万 字 以 上 ; 或 一 般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10 万 字 以 上 ); 或 出 版 学 术 编 著 1 部 以 上 ( 导 向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10 万 字 以 上 ) ⑹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1 积 极 参 与 教 学 科 研 的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培 育 和 科 研 平 台 建 设 等 方 面 工 作 2 积 极 参 与 服 务 三 农 服 务 产 学 研 合 作 相 关 事 宜, 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做 出 一 定 的 贡 献 3. 五 级 岗 位 ⑴ 积 极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把 握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能 在 本 领 域 开 展 原 创 性 及 重 大 理 论 问 题 研 究

6 ⑵ 积 极 参 与 本 学 科 或 研 究 方 向 的 学 术 梯 队 或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⑶ 积 极 引 荐 人 才 ⑷ 教 学 工 作 1 聘 期 内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 含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 不 少 于 额 定 工 作 量,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相 关 教 学 环 节 工 作, 履 行 教 学 规 范 ( 规 范 另 行 制 定 ),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为 合 格 以 上 且 聘 期 内 至 少 2 次 以 上 良 好, 其 中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低 于 50% 2 每 学 年 至 少 开 设 1 场 学 术 讲 座 或 学 习 指 导 讲 座 3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指 导 和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按 照 不 同 的 学 科 和 招 生 人 数 由 研 究 生 处 具 体 核 定 工 作 任 务 ) ⑸ 根 据 本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动 态, 结 合 自 身 研 究 现 状, 及 时 提 出 相 应 的 具 有 一 定 创 新 性 的 研 究 课 题 和 研 究 方 向 配 合 相 关 学 科 带 头 人 科 研 带 头 人 开 展 相 关 理 论 与 实 践 问 题 研 究, 年 度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完 成 相 应 的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且 聘 期 内 业 绩 成 果 须 具 备 条 件 第 1-2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和 第 3-6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 1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前 5 名 ); 或 主 持 省 级 一 般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参 加 省 级 重 点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 前 4 名 ); 或 主 编 副 主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2 主 持 三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四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横 向 项 目 某 一 年 度 到 账 经 费 15 万 元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7 万 元 以 上 ) 3 获 二 类 三 等 奖 以 上 科 研 奖 励 ( 前 3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以 上 ( 前 5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以 上 ( 前 8 名 ) 或 一 类 二 等 奖 以 上 1 项 以 上 ; 或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特 等 奖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5 名 ) 二 等 奖 ( 前 3 名 ) 三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 第 1 名 )

7 4 发 表 影 响 因 子 2.0 以 上 的 SCI 论 文 1 篇 ; 或 发 表 一 类 论 文 2 篇 或 二 类 论 文 4 篇 以 上 ( 基 础 类 艺 术 类 及 人 文 社 科 类 发 表 二 类 以 上 论 文 2 篇 以 上 ) 5 获 省 级 以 上 认 定 ( 鉴 定 ) 的 其 他 作 物 品 种 1 个 以 上 ; 或 获 发 明 专 利 1 项 以 上 ; 或 获 软 件 著 作 权 2 项 以 上 ; 或 获 国 家 标 准 1 项 以 上 6 正 式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译 著 )1 部 以 上 ( 导 向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6 万 字 以 上 ; 或 一 般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8 万 字 以 上 ); 或 出 版 学 术 编 著 1 部 以 上 ( 导 向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8 万 字 以 上 ) ⑹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1 协 助 本 学 科 本 研 究 团 队 或 本 领 域 带 头 人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的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培 育 和 科 研 平 台 建 设 等 方 面 工 作 2 积 极 参 与 各 类 形 式 的 服 务 三 农 服 务 产 学 研 合 作 活 动, 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做 出 一 定 的 贡 献 4. 六 级 岗 位 ⑴ 积 极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把 握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能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开 展 原 创 性 及 重 大 理 论 问 题 研 究 ⑵ 积 极 参 与 本 学 科 或 研 究 方 向 的 学 术 梯 队 或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⑶ 教 学 工 作 1 聘 期 内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 含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 不 少 于 额 定 工 作 量,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相 关 教 学 环 节 工 作, 履 行 教 学 规 范 ( 规 范 另 行 制 定 ), 并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相 关 教 学 环 节 工 作,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为 合 格 以 上 且 聘 期 内 至 少 1 次 以 上 良 好, 其 中 每 学 年 需 承 担 2 门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2 开 设 学 术 讲 座 或 学 习 指 导 讲 座 3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指 导 和 培 养 硕 士 研 究 生 ( 按 照 不 同 的 学 科 和 招 生 人 数 由 研 究 生 处 具 体 核 定 工 作 任 务 )

8 ⑷ 根 据 本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和 动 态, 结 合 自 身 研 究 现 状, 主 动 融 入 及 相 关 创 新 性 的 研 究 课 题 和 研 究 方 向 配 合 相 关 学 科 带 头 人 科 研 带 头 人 开 展 相 关 理 论 与 实 践 问 题 研 究, 年 度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完 成 相 应 的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且 聘 期 内 业 绩 成 果 须 具 备 条 件 第 1-2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和 第 3-6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 1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前 6 名 ); 或 主 持 省 级 一 般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参 加 省 级 重 点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 前 4 名 ); 或 主 编 副 主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2 主 持 四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五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横 向 项 目 某 一 年 度 到 账 经 费 10 万 元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3 万 元 以 上 ) 3 获 二 类 三 等 奖 以 上 科 研 奖 励 ( 前 4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以 上 ( 前 6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以 上 ( 前 10 名 ) 或 一 类 二 等 奖 以 上 1 项 以 上 ; 或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特 等 奖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5 名 ) 二 等 奖 ( 前 4 名 )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 前 2 名 ) 4 发 表 一 类 论 文 1 篇 以 上 ; 或 发 表 二 类 以 上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基 础 类 艺 术 类 及 人 文 社 科 类 发 表 二 类 以 上 论 文 1 篇 以 上 或 三 类 以 上 论 文 2 篇 以 上 ) 5 获 软 件 著 作 权 1 项 以 上 ; 或 获 实 用 新 型 发 明 专 利 1 项 以 上 ; 或 获 地 方 标 准 1 项 以 上 6 正 式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译 著 )1 部 以 上 ( 导 向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4 万 字 以 上 ; 或 一 般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6 万 字 以 上 ); 或 出 版 学 术 编 著 1 部 以 上 ( 导 向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6 万 字 以 上 ; 或 一 般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8 万 字 以 上 ) ⑸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9 1 协 助 本 学 科 本 研 究 团 队 或 本 领 域 带 头 人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的 项 目 研 究 成 果 培 育 和 科 研 平 台 建 设 等 方 面 工 作 2 积 极 参 与 各 类 形 式 的 服 务 三 农 服 务 产 学 研 合 作 活 动, 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做 出 一 定 的 贡 献 5. 七 级 岗 位 ⑴ 积 极 参 与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把 握 学 科 发 展 方 向, 能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开 展 原 创 性 研 究 ⑵ 积 极 参 与 本 学 科 或 研 究 方 向 的 学 术 梯 队 或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指 导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⑶ 教 学 工 作 1 聘 期 内 年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 含 研 究 生 教 学 工 作 量 ) 不 少 于 额 定 工 作 量,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相 关 教 学 环 节 工 作, 履 行 教 学 规 范 ( 规 范 另 行 制 定 ),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为 合 格 以 上, 其 中 每 学 年 需 承 担 2 门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2 开 设 学 术 讲 座 或 学 生 学 习 指 导 讲 座 ⑷ 积 极 参 与 本 学 科 相 关 科 研 课 题 研 究, 融 入 相 关 学 科 领 域, 年 度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完 成 相 应 的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且 聘 期 内 业 绩 成 果 须 具 备 条 件 第 1-2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和 第 3-6 项 中 的 任 意 一 项 : 1 参 加 国 家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 前 8 名 ); 或 主 持 省 级 一 般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参 加 省 级 重 点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以 上 ( 前 5 名 ); 或 主 编 副 主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2 主 持 五 类 科 研 项 目 或 校 级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横 向 项 目 某 一 年 度 到 账 经 费 5 万 元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2 万 元 以 上 ) 3 获 二 类 三 等 奖 以 上 科 研 奖 励 ( 前 6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以 上 ( 前 8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以 上 1 项 以 上 ; 或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特 等 奖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 前 5 名 ) 三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 前 3 名 )

10 4 发 表 二 类 以 上 论 文 1 篇 以 上 ( 基 础 类 艺 术 类 及 人 文 社 科 类 发 表 三 类 以 上 论 文 1 篇 以 上 ) 5 获 实 用 新 型 发 明 专 利 1 项 以 上 ( 前 2 名 ); 或 获 地 方 标 准 1 项 以 上 ( 前 2 名 ) 6 正 式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 译 著 )1 部 以 上 ( 导 向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2 万 字 以 上 ; 或 一 般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4 万 字 以 上 ); 或 出 版 学 术 编 著 1 部 以 上 ( 导 向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4 万 字 以 上 ; 或 一 般 性 出 版 社, 本 人 撰 写 6 万 字 以 上 ) ⑸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各 类 形 式 的 服 务 三 农 服 务 产 学 研 合 作 活 动 八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明 确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上 的 要 求,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和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并 履 行 教 学 规 范 ( 工 作 量 定 额 及 规 范 另 行 制 定 ), 具 体 职 责 由 各 学 院 ( 部 ) 根 据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实 际 需 要 及 岗 位 工 作 性 质 特 点 制 定, 报 学 校 审 批 通 过 后 执 行 三 任 职 条 件 ( 一 ) 教 授 三 级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1. 基 本 条 件 ⑴ 受 聘 教 授 职 务 ; ⑵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具 备 广 博 坚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专 业 基 础,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具 有 高 深 的 造 诣, 为 学 校 公 认 的 学 科 或 专 业 带 头 人, 治 学 严 谨, 为 人 师 表, 身 心 健 康 2.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条 件 ⑴ 每 学 年 至 少 承 担 1 门 以 上 课 程 ( 本 科 生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 教 学 任 务, 并 较 好 地 完 成 所 授 课 程 相 关 的 教 学 环 节,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为 优 良 ⑵ 积 极 组 织 指 导 专 业 建 设 及 课 程 建 设, 开 展 相 关 教 学 研 究

11 ⑶ 积 极 组 织 指 导 学 科 学 位 点 建 设, 完 成 规 定 的 研 究 生 教 学 和 指 导 任 务 3. 任 现 职 以 来 科 研 等 其 他 条 件 ⑴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直 聘 上 岗 1 主 持 一 类 科 研 项 目 1 项, 且 获 科 研 一 类 二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二 类 三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或 获 省 级 审 定 品 种 1 个 或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1 项 或 软 件 著 作 权 1 项 或 国 家 标 准 1 项 等 ; 2 主 持 国 家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且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一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二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 3 获 科 研 一 类 二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 自 然 人 文 类, 下 同 ); 4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3 名 ) 二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或 取 得 一 类 教 学 效 果 1 项 ; 5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 6 安 徽 省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 7 受 聘 特 聘 ( 讲 席 ) 教 授 ; 8 发 表 SCI 论 文 5 篇 以 上 ( 自 然 科 学 ) 或 SSCI 论 文 2 篇 以 上 ( 人 文 社 科 ); 9 受 聘 教 授 职 务 10 年 及 其 以 上, 并 获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称 号 者 ; 10 从 事 基 础 课 公 共 课 教 育 满 30 年, 且 受 聘 教 授 职 务 10 年 及 其 以 上, 并 主 编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1 部 ⑵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意 两 个 条 件, 可 竞 聘 上 岗 1 主 持 二 类 三 类 科 研 项 目 各 1 项 ; 2 主 持 省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

12 3 获 科 研 一 类 二 等 奖 ( 前 7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二 类 三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 4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二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一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二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或 取 得 二 类 教 学 效 果 1 项 或 获 得 学 生 评 教 优 秀 等 次 四 次 以 上 ; 5 获 省 级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 6 安 徽 省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后 备 人 选 或 省 级 学 科 拔 尖 人 才 ; 7 受 聘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技 术 体 系 科 学 家 岗 位 或 综 合 试 验 站 站 长 ; 8 发 表 国 家 重 点 期 刊 论 文 5 篇 以 上 ( 其 中 自 然 科 学 SCI 收 录 不 少 于 2 篇 或 EI 收 录 不 少 于 3 篇 ); 9 获 省 级 审 定 品 种 1 项 或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1 项 或 软 件 著 作 权 1 项 或 国 家 标 准 1 项 等 ; 10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1 部 或 主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1 部 ; 11 省 级 以 上 重 点 学 科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负 责 人 ; 12 国 家 重 点 学 术 期 刊 主 编 副 主 编 或 国 际 学 术 刊 物 编 委 或 全 国 性 学 会 理 事 长 副 理 事 长 ; 13 在 社 会 服 务 中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者 ; 14 受 聘 教 授 职 务 8 年 及 其 以 上 ( 二 ) 教 授 四 级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已 受 聘 教 授 职 务,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经 考 核 合 格 者 ( 三 ) 副 教 授 五 级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1. 基 本 条 件 ⑴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

13 ⑵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有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专 业 基 础,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有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为 学 院 公 认 的 教 学 业 务 骨 干 为 人 师 表, 身 心 健 康 2.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条 件 ⑴ 系 统 地 承 担 1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并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所 授 课 程 相 关 的 教 学 环 节,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为 良 好 ; ⑵ 积 极 参 与 专 业 及 课 程 建 设, 开 展 相 关 教 学 研 究 ; ⑶ 积 极 参 与 学 科 学 位 点 建 设 3. 任 现 职 以 来 科 研 等 其 他 条 件 ⑴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直 聘 上 岗 1 主 持 二 类 三 类 科 研 项 目 各 1 项 ; 2 主 持 省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并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主 要 完 成 人 或 二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3 获 科 研 一 类 二 等 奖 ( 前 7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二 类 三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 4 获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奖 ( 前 5 名 ) 或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一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二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或 取 得 二 类 教 学 效 果 1 项 ; 5 发 表 SCI 论 文 3 篇 以 上 ( 自 然 科 学 ) 或 SSCI 论 文 1 篇 ( 人 文 社 科 ); 6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满 15 年, 并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者 ; 7 从 事 基 础 课 公 共 课 教 育 满 20 年, 且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15 年 及 其 以 上, 并 主 编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1 部 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副 主 编 1 部 ⑵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意 两 个 条 件, 可 竞 聘 上 岗 1 主 持 三 类 及 其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 2 主 持 省 级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项 目 1 项 ;

14 3 获 科 研 一 类 二 等 奖 ( 前 10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 前 8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二 类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4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一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二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三 等 奖 第 一 完 成 人 或 取 得 三 类 教 学 效 果 1 项 或 获 得 学 生 评 教 优 秀 等 次 四 次 以 上 ; 5 安 徽 省 学 科 带 头 人 培 养 对 象 或 省 级 骨 干 教 师 ; 6 获 省 级 审 定 品 种 1 项 或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1 项 软 件 著 作 权 1 项 国 家 标 准 1 项 等 ; 7 发 表 国 家 重 点 期 刊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其 中 自 然 科 学 SCI EI 不 少 于 1 篇 ); 8 作 为 第 二 完 成 人 出 版 学 术 著 作 1 部 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副 主 编 1 部 或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主 编 ; 9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满 10 年, 并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者 ; 10 从 事 基 础 课 公 共 课 教 育 满 15 年, 且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10 年 及 其 以 上, 并 主 编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1 部 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副 主 编 1 部 ; 11 在 社 会 服 务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者 ( 四 ) 副 教 授 六 级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1. 基 本 条 件 ⑴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 ⑵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有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专 业 基 础,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有 较 深 入 的 研 究, 为 学 院 公 认 的 教 学 业 务 骨 干 为 人 师 表, 身 心 健 康 2. 任 现 职 以 来 教 育 教 学 条 件 ⑴ 系 统 地 承 担 1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的 教 学 工 作, 并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所 授 课 程 相 关 的 教 学 环 节, 教 学 质 量 综 合 测 评 结 果 为 良 好 ; ⑵ 积 极 参 与 专 业 及 课 程 建 设, 开 展 相 关 教 学 研 究 ;

15 ⑶ 积 极 参 与 学 科 学 位 点 建 设 3. 任 现 职 以 来 科 研 等 其 他 条 件 ⑴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直 聘 上 岗 1 主 持 三 类 及 其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 2 获 科 研 一 类 二 等 奖 ( 前 10 名 )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 前 8 名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二 类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3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二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三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取 得 三 类 教 学 效 果 1 项 ; 4 安 徽 省 学 科 带 头 人 培 养 对 象 或 骨 干 教 师 ; 5 发 表 国 家 重 点 期 刊 论 文 2 篇 以 上 ( 其 中 自 然 科 学 SCI EI 不 少 于 1 篇 ); 6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满 10 年, 并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者 ; 7 从 事 基 础 课 公 共 课 教 育 满 15 年, 且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10 年 及 其 以 上, 并 主 编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1 部 ⑵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任 意 两 个 条 件, 可 竞 聘 上 岗 1 主 持 四 类 科 研 项 目 1 项 或 五 类 科 研 项 目 2 项 或 参 与 三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 前 3 名 )1 项 ; 2 主 持 省 教 育 厅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一 般 项 目 1 项 ; 3 获 科 研 一 类 二 等 奖 或 二 类 一 等 奖 ( 主 要 完 成 人 )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 前 8 名 ) 或 二 类 三 等 奖 ( 前 5 名 ); 4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5 省 部 级 规 划 教 材 副 主 编 1 部 ; 6 省 级 鉴 定 成 果 或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1 项 或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或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1 项 等 ; 7 省 级 教 坛 新 秀 ; 8 发 表 国 家 重 点 期 刊 论 文 1 篇 ;

16 9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满 10 年 ; 10 获 得 学 生 评 教 优 秀 等 次 三 次 以 上 ; 11 在 社 会 服 务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者 ( 五 ) 副 教 授 七 级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已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经 考 核 合 格 者 八 级 及 以 下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由 各 学 院 ( 部 ) 根 据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和 核 准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自 行 制 定, 报 学 校 审 批 通 过 后 执 行 任 职 条 件 主 要 依 据 教 学 科 研 和 社 会 服 务 三 个 方 面, 包 括 学 术 成 就 学 术 影 响 和 学 术 资 历, 重 点 考 虑 贡 献 和 业 绩, 任 职 条 件 要 以 业 绩 成 果 为 标 杆, 有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标 准, 结 合 不 同 的 岗 位 还 应 具 备 的 其 他 要 求, 做 到 梯 次 合 理, 科 学 管 理 四 岗 位 管 理 ( 一 ) 学 校 成 立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各 单 位 成 立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和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教 学 单 位 成 员 由 学 院 党 政 负 责 人 教 代 会 代 表 教 授 代 表 组 成, 校 直 单 位 的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 二 ) 教 学 科 研 二 级 岗 由 省 人 社 厅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和 管 理 学 校 负 责 评 定 三 至 七 级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和 审 核 各 单 位 八 级 以 下 岗 位 拟 聘 人 员 各 单 位 提 出 八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拟 聘 人 选 ( 三 )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聘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三 年 聘 期 结 束 后, 须 重 新 参 加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聘 用 ; 聘 用 期 未 满,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受 聘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的, 可 以 按 照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延 退 办 法 执 行 ( 四 ) 学 校 每 年 对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的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聘 用 调 整, 调 整 后 只 能 晋 升 至 高 一 级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的 最 低 级 ( 四 级 七 级 十 级 十 二 级 ) ( 五 ) 在 聘 用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或 违 背 聘 用 程 序 的, 一 经 查 实 即 为 无 效 聘 用, 并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17 五 岗 位 考 核 建 立 科 学 的 考 核 评 估 体 系, 以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职 责 为 基 础, 重 实 绩 重 贡 献 重 学 术 道 德 重 团 队 精 神,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 一 ) 考 核 对 象 为 在 岗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 二 )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受 聘 在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特 聘 讲 席 教 授 岗 位 及 安 徽 省 高 校 博 士 后 岗 位 的 人 员 还 需 按 相 关 协 定 参 加 中 期 考 核 ( 三 ) 考 核 依 据 为 各 级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须 履 行 的 岗 位 职 责, 其 中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可 以 按 比 例 互 相 折 算, 如 表 1 所 示 优 势 学 科 承 担 科 研 任 务 较 重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超 额 部 分 折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缺 额 部 分 的 最 高 上 限 可 以 相 应 提 高 10%; 基 础 学 科 承 担 教 学 任 务 较 重 的,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超 额 部 分 折 算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缺 额 部 分 的 最 高 上 限 可 以 相 应 提 高 10%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级 别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超 额 部 分 折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缺 额 部 分 最 高 上 限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量 超 额 部 分 折 算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缺 额 部 分 最 高 上 限 三 级 30% 20% 四 级 五 级 20% 30% 六 级 七 级 10% 40% 八 至 十 级 50% 表 1: 教 学 工 作 量 和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折 算 表 ( 四 )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六 本 方 案 未 尽 事 宜,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18 附 件 2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实 施 方 案 为 进 一 步 调 动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保 障 教 学 科 研 与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根 据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岗 位 设 置 ( 一 ) 设 置 范 围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指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以 外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实 验 图 书 档 案 编 辑 出 版 会 计 统 计 医 疗 卫 生 幼 儿 教 育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1.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科 研 平 台 学 院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 基 建 办 农 业 园 管 理 中 心 生 物 技 术 中 心 等 单 位 设 置 工 程 实 验 岗 位

19 2. 图 书 馆 (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中 心 ) 档 案 馆 各 学 院 资 料 室 等 单 位 设 置 图 书 档 案 岗 位 3. 科 技 处 ( 学 报 编 辑 部 ) 设 置 编 辑 出 版 岗 位 4. 财 务 处 设 置 会 计 统 计 岗 位 5. 总 务 处 校 医 院 设 置 医 疗 卫 生 岗 位 6. 总 务 处 幼 儿 园 设 置 幼 儿 教 育 岗 位 ( 二 ) 设 置 原 则 1. 提 高 质 量 服 务 教 学 以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为 基 础, 为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2. 总 量 控 制 分 类 管 理 学 校 在 上 级 部 门 核 准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总 量 结 构 比 例 范 围 内, 制 定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办 法 学 校 根 据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实 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3. 按 需 设 岗 优 化 结 构 根 据 学 校 整 体 事 业 发 展 的 客 观 需 要,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优 化 队 伍 结 构, 促 进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4. 保 证 重 点, 兼 顾 一 般 岗 位 设 置 要 统 筹 兼 顾 重 点 倾 斜, 要 有 利 于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 有 利 于 调 动 广 大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 三 ) 岗 位 总 量 岗 位 等 级 与 结 构 比 例 根 据 核 定 的 各 单 位 编 制 数 和 工 作 需 要 确 定 各 单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正 高 级 岗 位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级 岗 位 和 初 级 岗 位, 其 中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的 控 制 比 例 为 , 其 中 : 1. 正 高 级 岗 位 设 三 四 级, 正 高 级 岗 位 中 三 级 和 四 级 岗 位 的 控 制 比 例 为 4 6; 2. 副 高 级 岗 位 设 五 六 七 级,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的 控 制 比 例 为 ;

20 3. 中 级 岗 位 设 八 九 十 级, 中 级 岗 位 中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的 控 制 比 例 为 3 4 3; 4. 初 级 岗 位 设 十 一 十 二 级 初 级 岗 位 中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的 控 制 比 例 为 5 5 首 次 聘 用 时 核 定 的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和 初 级 岗 位 的 比 例 以 现 有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实 际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为 依 据, 现 有 高 级 职 务 已 超 过 控 制 比 例 的 岗 位 类 别, 以 实 际 比 例 为 准 ( 四 ) 设 置 方 法 根 据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分 布 特 点, 按 工 程 实 验 图 书 档 案 编 辑 出 版 会 计 统 计 医 疗 卫 生 和 幼 儿 教 育 等 类 别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其 中 七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由 学 校 进 行 总 体 调 控, 八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由 学 校 核 定 到 单 位, 由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具 体 设 置 岗 位 数 由 学 校 在 上 级 批 准 的 控 制 数 内,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 情 况 逐 年 核 定 二 岗 位 职 责 ( 一 ) 基 本 职 责 1. 正 高 级 岗 位 ⑴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严 格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主 动 为 教 学 科 研 提 供 服 务, 积 极 发 挥 表 率 作 用 ; ⑵ 掌 握 国 内 外 的 本 专 业 发 展 动 态, 对 专 业 发 展 进 行 规 划 设 计, 并 组 织 实 施, 取 得 标 志 性 成 果 ; ⑶ 主 持 工 作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解 决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在 本 学 科 ( 行 业 ) 权 威 性 刊 物 上 发 表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出 版 著 作 ; ⑷ 对 本 单 位 的 改 革 与 发 展 提 出 建 设 性 意 见 ; ⑸ 指 导 副 高 级 和 中 级 技 术 人 员,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2. 副 高 级 岗 位

21 ⑴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认 真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主 动 为 教 学 科 研 提 供 服 务 ; ⑵ 了 解 国 内 外 本 专 业 发 展 动 态, 参 与 专 业 规 划 并 协 助 实 施, 取 得 建 设 性 成 果 ; ⑶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积 极 开 展 工 作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技 术 难 题, 在 本 学 科 ( 行 业 ) 核 心 性 刊 物 上 发 表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编 写 技 术 指 导 书 ; ⑷ 指 导 和 培 养 中 级 以 下 技 术 人 员,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3. 中 级 岗 位 ⑴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服 务 态 度 端 正 ; ⑵ 积 极 参 与 专 业 规 划 的 实 施, 取 得 较 好 的 成 果 ; ⑶ 积 极 开 展 工 作 研 究,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在 本 学 科 ( 行 业 ) 核 心 刊 物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或 参 与 编 写 技 术 指 导 书 ; ⑷ 指 导 初 级 技 术 人 员,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4. 初 级 岗 位 ⑴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服 务 态 度 端 正 ; ⑵ 积 极 开 展 工 作 研 究, 处 理 工 作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 ⑶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 二 ) 具 体 岗 位 职 责 根 据 岗 位 性 质 和 承 担 的 任 务 制 定, 详 见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 附 后 ) 三 聘 用 条 件 ( 一 )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1.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 具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师 风 和 学 术 道 德 风 范 3. 具 备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和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⑴ 三 级 四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须 具 备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22 ⑵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须 具 备 副 高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⑶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须 具 备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⑷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须 具 备 初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4.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任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5.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6.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控 制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7. 所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应 与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相 一 致, 且 从 事 本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 二 )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1.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已 受 聘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竞 聘 上 岗 : ⑴ 主 持 二 类 三 类 科 研 项 目 各 1 项 ⑵ 获 一 类 二 等 科 研 奖 励 ( 前 7 名 ), 或 获 二 类 一 等 科 研 奖 励 ( 前 5 名 ); 或 获 二 类 二 等 科 研 奖 励 ( 前 2 名 ); 或 获 二 类 三 等 科 研 奖 励 ( 第 1 名 ); 或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获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3 名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 第 1 名 ) ⑶ 获 授 权 发 明 专 利 1 项 ; 或 获 省 审 品 种 1 项 ⑷ 署 名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涉 及 本 系 列 研 究 领 域 的 一 类 论 文 2 篇 或 二 类 论 文 5 篇, 或 出 版 本 系 列 研 究 领 域 学 术 专 著 1 部, 或 主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1 部 ⑸ 享 受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 或 受 聘 10 年 以 上 且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23 2.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岗 位 已 受 聘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专 业 技 术 五 级 岗 位 已 受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竞 聘 上 岗 : ⑴ 具 备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条 件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⑵ 主 持 三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或 四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或 省 级 以 上 教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⑶ 获 一 类 二 等 科 研 奖 励 ( 前 10 名 ), 或 获 二 类 一 等 科 研 奖 励 ( 前 8 名 ); 或 获 二 类 二 等 科 研 奖 励 ( 前 5 名 ); 或 获 二 类 三 等 科 研 奖 励 ( 前 2 名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特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2 名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三 等 奖 ( 第 1 名 ) ⑷ 获 实 用 新 型 ( 外 观 设 计 ) 专 利 1 项 ( 第 1 名 ), 或 获 软 件 著 作 权 1 项 ( 第 1 名 ), 或 获 省 级 标 准 1 项 ( 第 1 名 ) ⑸ 署 名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涉 及 本 系 列 研 究 领 域 的 一 类 论 文 1 篇 且 二 类 论 文 2 篇, 或 二 类 论 文 2 篇 且 三 类 论 文 3 篇 ; 或 副 主 编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1 部 ; 或 主 编 省 级 规 划 教 材 1 部 4. 专 业 技 术 六 级 岗 位 已 受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竞 聘 上 岗 : ⑴ 具 备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五 级 岗 位 条 件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⑵ 主 持 四 类 科 研 项 目 1 项, 或 五 类 科 研 项 目 2 项 ⑶ 获 科 研 二 类 一 等 奖 或 二 类 二 等 奖 ( 前 8 名 ) 或 二 类 三 等 奖 ( 前 5 名 ); 或 获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4 名 ) 或 三 等 奖 ( 前 3 名 ) ⑷ 署 名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涉 及 本 系 列 研 究 领 域 的 一 类 论 文 1 篇 且 二 类 论 文 1 篇, 或 二 类 论 文 2 篇 且 三 类 论 文 2 篇, 或 三 类 论 文 3 篇 且 四 类 论 文 3 篇 ; 或 副 主 编 省 级 规 划 教 材 1 部 ⑸ 受 聘 10 年 以 上 且 获 得 厅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24 5.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七 级 岗 位 已 受 聘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6.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八 级 岗 位 已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竞 聘 上 岗 : ⑴ 具 备 竞 聘 五 至 七 级 岗 位 条 件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⑵ 四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的 前 3 名 ⑶ 署 名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涉 及 本 系 列 研 究 领 域 的 二 类 论 文 1 篇 且 三 类 论 文 1 篇, 或 三 类 论 文 2 篇 且 四 类 论 文 2 篇 ⑷ 获 得 三 类 以 上 科 研 奖 励 的 前 5 名 ; 或 省 级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的 前 5 名 ; 或 实 用 新 型 ( 外 观 设 计 ) 专 利 的 前 5 名 ⑸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0 年 以 上 且 获 厅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7.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九 级 岗 位 已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竞 聘 上 岗 : ⑴ 四 类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的 前 5 名 ⑵ 署 名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涉 及 本 系 列 研 究 领 域 的 三 类 论 文 1 篇 且 四 类 论 文 2 篇, 或 四 类 论 文 4 篇 ⑶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10 年 以 上 且 署 名 第 一 作 者 发 表 涉 及 本 系 列 研 究 领 域 的 四 类 论 文 2 篇 ; 或 获 博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且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2 年, 或 获 硕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且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5 年 8.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十 级 岗 位 已 受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经 考 核 合 格 者 9.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级 岗 位

25 已 受 聘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现 职 以 来,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可 竞 聘 上 岗 : (1) 具 备 竞 聘 十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条 件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2) 受 聘 助 理 级 职 务 满 10 年 以 上 ; 或 获 硕 士 学 位 的 毕 业 研 究 生 且 任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满 5 年 10.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十 二 级 岗 位 已 受 聘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经 考 核 合 格 者 四 岗 位 管 理 ( 一 ) 学 校 成 立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各 单 位 成 立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和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教 学 单 位 成 员 由 学 院 党 政 负 责 人 教 代 会 代 表 教 授 代 表 组 成, 校 直 单 位 的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 二 ) 学 校 负 责 评 定 三 至 七 级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和 审 核 各 单 位 八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拟 聘 人 员 各 单 位 提 出 八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拟 聘 人 员 ( 三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聘 用 期 限 为 三 年 聘 用 周 期 结 束 后, 须 重 新 参 加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聘 用 ; 聘 用 期 未 满,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受 聘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四 ) 学 校 每 年 对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晋 升 的 人 员 的 进 行 一 次 聘 用 调 整, 调 整 后 只 能 晋 升 至 高 一 级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中 的 最 低 级 岗 位 ( 四 级 七 级 十 级 十 二 级 ) 五 岗 位 考 核 建 立 科 学 的 考 核 评 估 体 系, 考 核 应 以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职 责 为 基 础, 重 实 绩 重 贡 献 重 服 务,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 一 ) 考 核 对 象 为 在 岗 的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二 )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 三 ) 考 核 依 据 为 各 级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须 履 行 的 岗 位 职 责 ( 四 )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26 六 本 方 案 未 尽 事 宜,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职 责 一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1. 研 究 员 ⑴ 提 出 有 重 要 学 术 或 实 用 意 义 的 研 究 课 题, 在 学 术 前 沿 进 行 开 创 性 的 工 作, 写 出 高 水 平 的 科 学 论 著 负 责 指 导 重 要 科 研 项 目 的 研 究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制 定 或 提 出 学 科 发 展 规 划 ⑵ 指 导 副 高 级 及 以 下 职 务 研 究 人 员, 根 据 需 要, 指 导 研 究 生 进 修 教 师 ; ⑶ 每 年 在 校 内 至 少 作 一 次 公 开 的 学 术 报 告 ; ⑷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2. 副 研 究 员 ⑴ 选 定 研 究 课 题, 并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研 究 方 案, 创 造 性 地 进 行 研 究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课 题 的 研 究 工 作, 写 出 高 水 平 的 研 究 论 文 或 学 术 论 著, 积 极 组 织 推 广 研 究 成 果 的 工 作 ⑵ 指 导 中 初 级 研 究 人 员, 根 据 需 要, 指 导 研 究 生 进 修 教 师 ; ⑶ 每 年 在 校 内 至 少 作 一 次 公 开 的 学 术 报 告 ; ⑷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3. 助 理 研 究 员 ⑴ 独 立 开 展 本 专 业 的 研 究 工 作, 制 定 研 究 方 案, 写 出 研 究 报 告 或 学 术 论 文, 积 极 推 广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 ⑵ 指 导 初 级 研 究 人 员 ; ⑶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4. 研 究 实 习 员 ⑴ 在 高 中 级 研 究 人 员 指 导 下, 承 担 并 按 需 要 完 成 研 究 课 题 中 的 具 体 工 作, 对 研 究 实 验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和 处 理, 负 责 写 出 研 究 实 验 报 告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27 二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1. 高 级 实 验 师 ⑴ 具 有 本 专 业 扎 实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组 织 指 导 大 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以 及 解 决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熟 悉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实 验 设 备 仪 器 的 发 展 动 态 规 格 和 性 能, 熟 悉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的 实 验 技 术 现 状 的 发 展 动 态 熟 悉 本 学 科 领 域 国 内 外 实 验 技 术 动 态, 组 织 和 领 导 本 学 科 的 重 大 实 验 工 作, 写 出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或 论 文, 解 决 实 验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指 导 和 培 养 中 初 级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 ⑵ 具 有 组 织 和 指 导 大 型 实 验 技 术 工 作 以 及 解 决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任 实 验 师 期 间 参 与 学 校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实 验 课 程 建 设 工 作 ; ⑶ 承 担 学 院 安 排 的 实 验 教 学 等 工 作 任 务, 其 中 每 学 年 至 少 承 担 或 服 务 一 定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和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⑷ 年 度 服 务 对 象 评 价 为 良 好 以 上 2. 实 验 师 ⑴ 掌 握 本 实 验 室 有 关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能 改 进 有 关 仪 器 设 备 的 性 能 指 标, 负 责 精 密 仪 器 大 型 设 备 的 调 试 维 护 检 修 和 故 障 的 排 除, 写 出 较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指 导 初 级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作 ; ⑵ 承 担 学 院 安 排 的 实 验 教 学 等 工 作 任 务, 其 中 每 学 年 至 少 承 担 或 服 务 一 定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和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⑶ 年 度 服 务 对 象 评 价 为 良 好 以 上 3. 助 理 实 验 师 ⑴ 基 本 掌 握 本 实 验 室 有 关 的 实 验 原 理 和 实 验 技 术, 较 熟 练 地 掌 握 本 实 验 室 各 种 仪 器 设 备, 能 对 一 般 仪 器 设 备 的 故 障 进 行 诊 断 和 维 修, 承 担 比 较 复 杂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的 技 术 管 理, 负 责 承 担 并 较 好 地 完 成 实 验 任 务, 写 出 实 验 报 告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 ⑵ 承 担 学 院 安 排 的 实 验 教 学 等 工 作 任 务, 其 中 每 学 年 至 少 承 担 或 服 务 一 定 实 验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和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⑶ 年 度 服 务 对 象 评 价 为 良 好 以 上

28 4. 实 验 员 了 解 本 实 验 室 有 关 的 实 验 原 理 和 实 验 技 术, 在 有 关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完 成 科 学 研 究 实 验 教 学 实 验 的 准 备 工 作 和 辅 助 工 作, 初 步 掌 握 常 规 的 实 验 工 作 方 法 和 步 骤, 承 担 本 实 验 室 的 部 分 仪 器 设 备 的 管 理 工 作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三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1. 高 级 工 程 师 ⑴ 独 立 解 决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技 术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 ⑵ 主 持 或 参 与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的 立 项 设 计 技 术 研 究 等 工 作 ; ⑶ 不 断 总 结 经 验, 对 本 专 业 技 术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系 统 的 研 究, 取 得 有 实 用 价 值 或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的 成 果 ; ⑷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2. 工 程 师 ⑴ 在 完 成 具 体 工 程 任 务 中 起 技 术 指 导 作 用 ; ⑵ 独 立 解 决 较 复 杂 的 技 术 问 题 ; ⑶ 组 织 工 程 项 目 的 规 划 设 计 与 施 工 ; ⑷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3. 助 理 工 程 师 ⑴ 协 助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的 规 划 设 计 与 施 工 ;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⑶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4. 技 术 员 ⑴ 完 成 一 般 技 术 辅 助 性 工 作 ;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四 图 书 资 料 档 案 系 列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1. 研 究 馆 员 ⑴ 担 任 书 刊 采 访 分 编 研 究 编 制 书 目 索 引 等 方 面 的 指 导 审 校 工 作, 承 担 高 深 的 文 献 研 究 任 务, 指 导 主 持 业 务 学 习 和 科 研 工 作, 解 决 重 大 业 务 问 题, 主 持 某 部 门 的 业 务 工 作 ; 或 负 责 档 案 业 务 理 论

29 咨 询, 解 决 疑 难 问 题, 研 究 档 案 业 务 工 作 的 历 史 现 状 和 趋 势, 研 究 档 案 内 容 和 形 成 规 律, 拟 订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计 划 方 案, 承 担 重 大 业 务 专 题 研 究, 编 审 档 案 史 料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2. 副 研 究 馆 员 ⑴ 担 任 书 刊 采 访 分 编 研 究 编 制 书 目 索 引 等 方 面 的 指 导 审 校 工 作, 承 担 较 高 深 的 文 献 研 究 任 务, 指 导 主 持 业 务 学 习 和 科 研 工 作, 解 决 比 较 重 大 业 务 问 题, 协 助 主 持 某 部 门 的 业 务 工 作 ; 或 负 责 档 案 业 务 理 论 咨 询, 解 决 疑 难 问 题, 研 究 档 案 业 务 工 作 的 历 史 现 状 和 趋 势, 研 究 档 案 内 容 和 形 成 规 律, 拟 订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计 划 方 案, 承 担 业 务 专 题 研 究, 编 审 档 案 史 料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3. 馆 员 ⑴ 担 任 选 书 分 类 主 题 标 引 编 写 提 要 解 答 咨 询 课 题 编 制 书 目 索 引 等 工 作 ; 或 独 立 拟 订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计 划 方 案, 独 立 从 事 档 案 业 务 工 作, 独 立 完 成 档 案 材 料 编 辑 工 作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4. 助 理 馆 员 ⑴ 担 任 部 分 选 书 工 作, 辅 导 读 者 查 阅 馆 藏 目 录 及 文 献 检 索 工 具, 担 任 文 献 研 究 书 目 编 辑 的 助 手 工 作 等 ; 担 任 档 案 管 理 或 业 务 指 导 工 作, 参 加 编 辑 档 案 材 料 的 工 作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⑵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五 新 闻 出 版 系 列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1. 编 审 ⑴ 搜 集 研 究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术 动 态 和 编 辑 出 版 信 息, 提 出 改 进 编 辑 工 作 的 建 议 或 方 案 ; 追 踪 科 学 技 术 的 前 沿 与 发 展 动 向, 主 动 向 国 家 重 大 研 究 课 题 前 沿 课 题 征 集 稿 件 ;

30 ⑵ 制 定 选 题 计 划 和 组 稿 计 划, 组 织 社 会 力 量 或 有 关 编 辑 人 员 实 施 ; ⑶ 复 审 或 终 审 某 些 重 要 稿 件, 解 决 审 稿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 ⑷ 总 结 编 辑 工 作 经 验, 撰 写 编 辑 学 方 面 的 论 著, 指 导 和 培 养 专 业 人 才 ; ⑸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2. 副 编 审 ⑴ 搜 集 研 究 有 关 学 科 的 学 术 动 态 和 编 辑 出 版 信 息, 提 出 改 进 编 辑 工 作 的 建 议 或 方 案 ; 追 踪 科 学 技 术 的 前 沿 与 发 展 动 向, 主 动 向 国 家 重 大 研 究 课 题 前 沿 课 题 征 集 稿 件 ; ⑵ 制 定 选 题 规 划, 组 织 和 指 导 有 关 编 辑 人 员 加 以 实 施 ; ⑶ 担 任 重 要 稿 件 的 责 任 编 辑, 或 独 立 处 理 若 干 学 科 的 稿 件 ; ⑷ 总 结 编 辑 工 作 经 验, 撰 写 编 辑 学 ( 或 校 对 学 技 术 编 辑 学 ) 方 面 的 论 著, 指 导 和 培 养 专 业 人 才 ; ⑸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3. 编 辑 ⑴ 搜 集 编 辑 出 版 信 息, 提 出 选 题 设 想, 进 行 组 稿 ; ⑵ 独 立 审 查 加 工 整 理 稿 件, 检 查 自 己 承 担 编 辑 的 版 面 和 稿 件 ; ⑶ 总 结 编 辑 工 作 经 验, 指 导 培 养 助 理 编 辑 ⑷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4. 助 理 编 辑 ⑴ 在 编 辑 指 导 下, 搜 集 整 理 有 关 学 科 的 情 报 信 息, 练 习 组 稿 ; ⑵ 在 编 辑 指 导 下, 初 审 和 加 工 稿 件, 或 独 立 发 稿 ⑶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六 经 济 系 列 人 员 ( 会 计 经 济 审 计 ) 岗 位 职 责 1. 高 级 会 计 ( 经 济 ) 师

31 ⑴ 熟 悉 掌 握 贯 彻 各 项 财 经 法 规 政 策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 ⑵ 熟 练 运 用 财 会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的 财 会 工 作, 组 织 会 计 核 算, 并 保 证 其 规 范 运 行 ; ⑶ 负 责 草 拟 学 校 某 些 方 面 的 财 会 制 度 规 定 办 法 并 予 以 解 释 解 答 和 贯 彻 执 行 ; ⑷ 参 与 学 校 或 部 门 单 位 的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签 订,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参 与 学 校 主 要 经 济 事 项 的 决 策, 当 好 领 导 参 谋 ; ⑸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2. 会 计 ( 经 济 ) 师 ⑴ 熟 悉 掌 握 贯 彻 各 项 财 经 法 规 政 策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 ⑵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财 会 规 章 制 度 办 理 财 会 业 务,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⑶ 组 织 校 内 一 个 单 位 一 个 部 门 的 会 计 工 作, 并 确 保 其 规 范 运 行 ; 负 责 草 拟 一 个 单 位 一 个 部 门 的 财 会 制 度 规 定 办 法, 解 释 解 答 财 会 法 规 中 的 主 要 问 题 ; ⑷ 对 一 个 单 位 一 个 部 门 的 财 务 收 支 和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分 析 研 究, 提 供 会 计 报 告, 协 助 单 位 或 部 门 领 导 做 好 财 会 工 作, 参 与 经 济 决 策 ; ⑸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3. 助 理 会 计 ( 经 济 ) 师 ⑴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与 处 理 财 务 业 务,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⑵ 负 责 草 拟 一 般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办 法, 解 释 解 答 财 会 法 规 制 度 中 的 一 般 规 定 ; ⑶ 分 析 检 查 某 一 方 面 或 某 些 项 目 的 财 务 收 支 和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 ⑷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七 卫 生 技 术 系 列 人 员 ( 医 疗 药 剂 护 理 ) 岗 位 职 责 1. 副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32 ⑴ 能 胜 任 所 在 部 门 的 全 面 业 务 工 作, 能 指 导 和 检 查 下 级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能 亲 自 参 加 指 导 对 急 重 疑 难 症 的 抢 救 和 处 理, 能 结 合 临 床 开 展 具 有 一 定 水 平 的 新 技 术 研 究 ⑵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2. 中 级 技 术 人 员 ⑴ 在 上 级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下, 能 胜 任 所 在 部 门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技 术 工 作, 能 指 导 和 检 查 下 级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熟 知 各 项 规 章 和 技 术 操 作 开 展 新 技 术 研 究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3. 初 级 技 术 人 员 ⑴ 在 上 级 技 术 人 员 指 导 下, 能 胜 任 所 在 部 门 的 基 础 技 术 工 作, 掌 握 和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能 独 立 完 成 各 项 基 础 技 术 操 作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八 政 工 系 列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1. 高 级 政 工 师 ⑴ 根 据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提 出 实 施 党 的 组 织 工 作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共 青 团 工 作 及 老 干 部 工 作 的 具 体 措 施, 经 党 委 审 查 批 准 后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⑵ 在 党 委 领 导 下 对 学 校 全 体 职 工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共 产 主 义 教 育 和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纪 律 的 教 育, 每 年 在 校 内 至 少 作 一 次 公 开 的 教 育 报 告 ⑶ 做 好 学 校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强 化 效 能 监 察 和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⑷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2. 政 工 师

33 ⑴ 组 织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积 极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组 织 工 作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共 青 团 工 作 及 老 干 部 工 作 的 具 体 措 施 ⑵ 在 党 委 领 导 下, 积 极 参 加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共 产 主 义 教 育 和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纪 律 的 教 育 ⑶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3. 助 理 政 工 师 ⑴ 认 真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积 极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组 织 工 作 纪 检 监 察 工 作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共 青 团 工 作 及 老 干 部 工 作 的 具 体 措 施 ⑵ 在 党 委 领 导 下, 积 极 参 加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社 会 主 义 共 产 主 义 教 育 和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纪 律 的 教 育 ⑶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九 农 业 技 术 系 列 ( 农 艺 兽 医 畜 牧 ) 1. 副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⑴ 具 有 扎 实 的 专 业 理 论 和 技 术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有 承 担 重 大 农 业 项 目 或 重 要 技 术 研 发 课 题 的 能 力,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关 键 性 的 技 术 难 题, 能 指 导 中 初 级 技 术 人 员 完 成 技 术 工 作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2. 中 级 技 术 人 员 ⑴ 能 熟 练 运 用 本 专 业 理 论 和 技 术 知 识 解 决 农 业 生 产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有 参 与 较 大 农 业 项 目 或 技 术 研 发 的 能 力, 能 指 导 初 级 技 术 人 员 完 成 技 术 工 作 ⑵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3. 初 级 技 术 人 员

34 基 本 掌 握 本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和 技 术 知 识, 具 有 解 决 本 单 位 的 一 般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并 取 得 一 定 工 作 成 绩 每 年 须 完 成 本 单 位 规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定 额 (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 附 件 3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实 施 方 案 为 做 好 我 校 管 理 岗 位 的 设 置 工 作, 明 确 管 理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和 岗 位 职 责, 公 正 准 确 地 聘 任 和 考 核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情 况, 加 强 对 党 政 管 理 干 部 的 激 励 与 约 束, 确 保 我 校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岗 位 设 置 ( 一 ) 设 置 范 围 我 校 所 有 机 构 的 管 理 岗 位 ( 二 ) 设 置 原 则 1. 科 学 合 理, 按 需 设 岗 从 服 务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人 才 培 养 和 服 务 社 会 的 需 要 出 发, 对 管 理 岗 位 统 筹 规 划 与 科 学 设 置 2. 总 量 控 制, 保 证 重 点 在 保 证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正 常 有 序 进 行 的 前 提 下, 严 格 控 制 学 校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35 3. 优 化 结 构, 精 干 高 效 对 管 理 岗 位 进 行 合 理 资 源 配 置, 培 养 一 支 精 干 高 效 高 素 质 高 水 平 专 业 化 的 管 理 队 伍,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4. 动 态 调 整, 逐 步 到 位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和 制 度 入 轨 平 稳 过 渡 的 原 则 神, 整 体 规 划, 合 理 调 整, 逐 步 到 位 ( 三 ) 岗 位 等 级 1.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八 个 岗 位 等 级, 即 三 至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厅 级 正 职 厅 级 副 职 处 级 正 职 ( 含 正 处 级 调 研 员 和 享 受 正 处 级 待 遇 ) 处 级 副 职 ( 含 副 处 级 调 研 员 和 享 受 副 处 级 待 遇 ) 科 级 正 职 ( 含 主 任 科 员 ) 科 级 副 职 ( 含 副 主 任 科 员 ) 科 员 办 事 员 分 别 对 应 三 到 十 级 岗 位 2. 管 理 岗 位 总 数 控 制 在 岗 位 总 量 的 18% 以 内 其 中 四 级 以 上 岗 位 数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确 定, 五 级 六 级 岗 位 数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内 设 机 构 领 导 职 数 确 定 ; 七 级 八 级 和 九 级 岗 位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比 例 确 定 首 次 聘 用, 以 现 有 管 理 岗 位 数 以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二 岗 位 职 责 ( 一 ) 基 本 岗 位 职 责 1. 三 级 四 级 职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按 照 安 徽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五 级 至 十 级 岗 位 职 责 ⑴ 五 级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主 持 或 分 管 本 单 位 管 理 工 作 或 专 职 从 事 某 方 面 管 理 工 作 ; 2 参 与 制 定 并 落 实 学 校 有 关 政 策, 做 好 协 调 和 组 织 工 作 ; 3 承 担 学 校 或 本 单 位 安 排 的 其 他 方 面 工 作 ; ⑵ 六 级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根 据 本 单 位 工 作 职 责 和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本 单 位 某 一 或 几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

36 2 参 与 制 定 有 关 工 作 计 划, 并 落 实 学 校 有 关 政 策, 做 好 协 调 和 组 织 工 作 ; 3 指 导 本 单 位 中 级 和 初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工 作 ; 4 承 担 学 校 或 本 单 位 安 排 的 其 他 方 面 工 作 ; ⑶ 七 级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负 责 本 单 位 某 方 面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2 配 合 单 位 领 导 做 好 有 关 工 作 并 提 出 有 关 工 作 建 议 ; 3 独 立 起 草 本 职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公 文 文 稿 ; 4 认 真 负 责 并 高 质 量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 5 承 担 学 校 或 本 单 位 安 排 的 其 他 方 面 工 作 ; ⑷ 八 级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1 负 责 本 单 位 某 一 或 几 方 面 具 体 业 务 工 作 ; 2 配 合 科 室 领 导 或 本 部 门 领 导 开 展 工 作 ; 3 起 草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公 文 文 稿 ; 4 承 担 学 校 或 本 单 位 安 排 的 其 他 方 面 工 作 ; ⑸ 九 十 级 岗 位 的 基 本 职 责 : 承 办 具 体 的 行 政 事 务 性 工 作, 起 草 本 职 管 理 工 作 中 一 般 性 公 文 文 稿 ( 二 ) 具 体 岗 位 职 责 由 学 校 和 单 位 根 据 岗 位 性 质 和 目 标 任 务 确 定 三 任 职 条 件 管 理 岗 位 的 基 本 要 求 :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熟 悉 高 等 教 育 法 规 和 政 策,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责 任 意 识 强, 办 事 公 正, 作 风 正 派, 身 心 健 康 ( 一 ) 基 本 条 件 1. 坚 持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决 执 行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和 各 项 方 针

37 政 策 能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法 分 析 和 解 决 问 题, 具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政 治 理 论 水 平 2. 忠 诚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爱 岗 敬 业,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热 心 为 师 生 员 工 服 务 ; 工 作 中 能 坚 持 解 放 思 想, 实 事 求 是, 与 时 俱 进, 开 拓 创 新 ; 有 胜 任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的 方 法 和 能 力 3. 坚 持 和 维 护 党 的 民 主 集 中 制, 有 民 主 作 风, 有 全 局 观 念, 善 于 团 结 同 志,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 在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工 作 中 艰 苦 创 业, 讲 实 话, 办 实 事, 求 实 效, 出 实 绩 ; 自 觉 反 对 形 式 主 义 4. 正 确 行 使 权 利, 依 法 办 事, 清 正 廉 洁, 能 自 觉 接 受 党 和 群 众 的 批 评 和 监 督, 加 强 道 德 修 养, 做 到 自 重 自 省 自 警 自 励, 反 对 官 僚 主 义, 反 对 任 何 滥 用 职 权 谋 求 私 利 的 不 正 之 风 5. 符 合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的 各 项 规 定 身 心 健 康 ( 二 ) 其 他 条 件 1. 三 级 职 员 和 四 级 职 员 的 任 职 条 件 按 照 省 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从 事 教 学 科 研 等 管 理 岗 位 还 应 具 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3.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副 高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4.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且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文 化 程 度 且 在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博 士 研 究 生 文 化 程 度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5.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须 在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上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或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文 化 程 度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6.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一 般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其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见 习 期 满 ; 或 具 有 硕 士 研 究 生 文 化 程 度

38 7.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一 般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见 习 期 满 8. 现 任 五 至 八 级 干 部 直 接 聘 任, 涉 及 到 提 拔 的 须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及 其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四 岗 位 管 理 学 校 成 立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校 领 导 和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负 责 管 理 岗 位 的 聘 用 工 作 ( 一 ) 聘 用 范 围 我 校 事 业 编 制 具 有 干 部 身 份 人 员 可 以 应 聘 管 理 岗 位 ( 二 ) 聘 用 办 法 1.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聘 用 ; 五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由 学 校 聘 用 2. 已 聘 用 处 级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人 员 直 接 对 应 相 应 的 职 员 岗 位, 集 中 进 行 职 员 职 级 聘 用 3.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三 年 聘 期 结 束 后, 须 重 新 参 加 管 理 岗 位 聘 用 学 校 每 年 对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职 务 级 别 发 生 变 化 的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聘 用 调 整 4. 校 直 单 位 双 肩 挑 人 员 占 管 理 岗, 同 时 占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职 数, 不 占 相 应 学 科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数 教 学 单 位 双 肩 挑 人 员 占 专 业 技 术 岗, 同 时 占 管 理 人 员 六 级 以 上 岗 位 职 数 ( 三 ) 聘 用 程 序 1. 四 级 及 以 上 岗 位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执 行 2. 五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聘 用 程 序 : ⑴ 学 校 公 布 聘 用 岗 位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职 条 件 ; ⑵ 应 聘 者 以 填 表 方 式 提 出 应 聘 申 请 ; ⑶ 党 委 组 织 部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组 织 必 要 的 考 察 ; ⑷ 各 级 聘 用 组 织 和 单 位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 ⑸ 公 示 拟 聘 人 选 ;

39 ⑹ 公 布 聘 用 结 果,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结 合 此 次 学 校 的 岗 位 设 置 工 作, 在 聘 任 中 加 大 干 部 的 交 流, 特 别 是 科 级 干 部 的 交 流 力 度 五 岗 位 考 核 ( 一 ) 考 核 对 象 在 岗 的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 二 ) 考 核 内 容 建 立 科 学 的 考 核 评 估 体 系, 以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为 基 础,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个 方 面 重 实 绩 重 贡 献 重 团 队 精 神, 做 到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德 : 主 要 是 指 政 治 态 度 思 想 品 德 职 业 道 德 法 制 观 念 社 会 公 德 和 家 庭 美 德 等 情 况 能 : 主 要 指 政 策 与 管 理 水 平, 专 业 知 识 与 业 务 水 平, 组 织 决 策 与 协 调 能 力, 开 拓 创 新 与 应 变 能 力 等 勤 : 工 作 积 极 性 与 主 动 性, 爱 岗 敬 业 与 勤 奋 进 取 的 表 现, 工 作 纪 律 与 工 作 效 率 绩 :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效 益 和 贡 献 ; 本 单 位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和 面 貌 变 化 情 况 ; 尤 其 是 在 建 立 机 制 和 工 作 创 新 方 面 的 情 况 ; 获 得 的 成 果 与 奖 励 廉 : 主 要 指 奉 公 守 法 廉 洁 自 律 遵 守 纪 律 和 艰 苦 奋 斗 等 情 况 ( 三 ) 考 核 方 式 1. 三 级 四 级 职 员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由 组 织 部 负 责 组 织 考 核 ; 七 级 及 以 下 职 员 的 考 核 由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2. 考 核 方 式 分 为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考 核 依 据 为 党 政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 四 )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六 本 方 案 未 尽 事 宜,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40 附 件 4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实 施 方 案 为 建 立 健 全 我 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置 和 聘 用 制 度, 实 现 按 需 设 岗 竞 聘 上 岗 工 作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方 式, 建 设 一 支 技 能 强 素 质 好 的 工 勤 队 伍, 提 高 服 务 保 障 水 平, 根 据 安 徽 农 业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岗 位 设 置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设 置 与 聘 用 坚 持 科 学 合 理 优 化 结 构 精 干 高 效 的 原 则, 以 增 强 运 转 效 能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为 目 标, 实 行 严 格 控 制 按 需 设 岗 按 岗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的 运 行 机 制 ( 一 ) 岗 位 等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只 设 技 术 工 岗 位 其 中 技 术 工 岗 位 分 为 五 个 等 级, 即 技 术 工 一 至 五 级 岗 位,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分 别 对 应 一 至 五 级 岗 位 ( 二 ) 设 置 方 法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的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和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确 定 全 校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核 实 各 单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数 技 术 工 三 级 以 上 岗 位 按 50% 的 比 例 设 置, 其 中 一 级 二 级 岗 位 占 10%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应 做 到 职 岗 相 符, 学 校 将 进 一 步 规 范 技 术 工 人 的 技 术 等 级 考 评 工 作 二 岗 位 职 责 ( 一 ) 基 本 职 责

41 1. 一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全 面 掌 握 本 工 种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熟 悉 有 关 工 艺 流 程, 具 有 一 定 的 现 场 设 计 和 分 析 能 力, 能 高 质 量 完 成 本 工 种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任 务, 能 解 决 本 工 种 岗 位 的 关 键 性 技 术 和 工 艺 难 题, 积 极 参 与 技 术 革 新 和 技 术 攻 关, 积 极 指 导 和 帮 助 本 工 种 下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2. 二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全 面 掌 握 本 工 种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能 高 质 量 完 成 本 工 种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任 务, 能 解 决 本 工 种 岗 位 的 关 键 性 技 术 和 工 艺 难 题, 在 工 作 中 发 挥 技 术 特 长, 热 心 传 授 技 艺, 积 极 指 导 和 帮 助 本 工 种 下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3. 三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达 到 本 岗 位 应 知 应 会 要 求, 熟 练 掌 握 本 工 种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能 起 到 技 术 尖 子 作 用,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本 工 种 任 务, 并 能 指 导 和 帮 助 本 工 种 下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4. 四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达 到 本 岗 位 应 知 应 会 要 求, 在 本 职 岗 位 上 能 起 到 技 术 骨 干 作 用, 能 独 立 完 成 本 工 种 任 务, 并 能 在 上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指 导 下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5.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有 一 定 的 独 立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圆 满 完 成 本 岗 位 任 务, 并 能 在 上 级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指 导 下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 二 ) 有 关 单 位 要 在 各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基 本 职 责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本 单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具 体 工 作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本 单 位 相 应 级 别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书, 作 为 聘 用 合 同 的 附 件 及 年 度 和 聘 期 考 核 依 据 三 任 职 条 件

42 ( 一 )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1.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治 觉 悟 良 好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职 业 道 德 3. 具 备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技 能 和 资 格 ( 等 级 ) 证 书 ⑴ 一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具 备 高 级 技 师 资 格 证 书 ; ⑵ 二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具 备 技 师 资 格 证 书 ; ⑶ 三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具 备 高 级 工 等 级 证 书 ; ⑷ 四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具 备 中 级 工 等 级 证 书 ; ⑸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须 具 备 初 级 工 等 级 证 书 4.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任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5.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6.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须 取 得 国 家 统 一 格 式 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证 书 ; 其 他 特 殊 工 种 岗 位, 须 获 得 相 应 的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上 岗 证 书 ( 二 )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1. 一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通 过 高 级 技 师 等 级 考 评, 获 得 高 级 技 师 资 格 证 书 能 够 全 面 掌 握 本 工 种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熟 悉 有 关 工 艺 流 程, 具 有 一 定 的 现 场 设 计 和 分 析 能 力, 能 高 质 量 完 成 本 工 种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任 务 能 解 决 本 工 种 岗 位 的 关 键 性 技 术 和 工 艺 难 题, 积 极 参 与 技 术 革 新 和 技 术 攻 关, 积 极 指 导 初 中 高 级 工 和 技 师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2. 二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通 过 技 师 技 术 等 级 考 评, 获 得 技 师 资 格 证 书 能 够 全 面 掌 握 本 工 种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能 高 质 量 完 成 本 工 种 工 作 任 务, 能 解 决 本 工 种 岗 位 的 关 键 性 技 术 和 工 艺 难 题 在 工 作 中 发 挥 技 术 特 长, 积 极 指 导 初 中 高 级 工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43 3. 三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通 过 高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获 得 高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能 够 达 到 本 岗 位 应 知 应 会 要 求, 熟 练 掌 握 本 工 种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能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本 工 种 任 务, 并 能 指 导 初 中 级 工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4. 四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在 本 工 种 下 一 级 岗 位 工 作 满 5 年, 通 过 中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获 得 中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能 够 达 到 本 岗 位 应 知 应 会 要 求, 能 独 立 完 成 本 工 种 任 务 5.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学 徒 ( 培 训 生 ) 学 习 期 满 和 工 人 见 习 试 用 期 满, 通 过 初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获 得 初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证 书 能 够 独 立 完 成 本 工 种 任 务 其 他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由 各 单 位 根 据 岗 位 任 务 和 技 能 要 求 制 定 四 岗 位 管 理 ( 一 ) 学 校 成 立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各 单 位 成 立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和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教 学 单 位 成 员 由 学 院 党 政 负 责 人 教 代 会 代 表 教 授 代 表 组 成, 校 直 单 位 的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 二 ) 学 校 负 责 评 定 一 至 二 级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和 审 核 各 单 位 三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拟 聘 人 员 各 单 位 提 出 三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的 拟 聘 人 选 ( 三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聘 用 期 限 一 般 为 三 年 聘 用 周 期 结 束 后, 须 重 新 参 加 教 学 科 研 岗 位 聘 用 ; 聘 用 期 未 满,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退 休 年 龄 的 受 聘 人 员,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 四 ) 现 有 人 员 结 构 比 例 已 经 超 过 核 准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的, 应 通 过 自 然 减 员 调 出 等 办 法, 逐 步 达 到 规 定 的 结 构 比 例, 因 考 工 晋 级 需 增 设 岗 位 的, 可 采 取 退 二 聘 一 的 办 法 由 学 校 统 一 实 施 调 控

44 五 岗 位 考 核 ( 一 )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岗 位 职 责 及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书 的 全 部 内 容 被 考 核 人 应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和 任 务 的 要 求, 在 所 在 单 位 述 职, 并 提 交 书 面 总 结 ( 二 ) 考 核 工 作 由 被 考 核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并 根 据 岗 位 要 求 自 行 制 定 评 价 标 准 和 考 核 程 序, 并 将 确 定 考 核 初 步 结 果 报 学 校 考 核 领 导 组 办 公 室 ( 设 在 人 事 处 ) 学 校 考 核 领 导 组 办 公 室 将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考 核 结 果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和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 三 )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六 本 方 案 未 尽 事 宜,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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