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 首 语 4 自 信 自 强 自 勉 / 李 飞 特 别 关 注 5 在 第 七 次 全 国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 周 永 康 焦 点 与 视 线 7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及 治 理 法 律 实 务 / 徐 永 前 张 国 臣 1 1 农 民 承 包 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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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卷 首 语 4 自 信 自 强 自 勉 / 李 飞 特 别 关 注 5 在 第 七 次 全 国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 周 永 康 焦 点 与 视 线 7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及 治 理 法 律 实 务 / 徐 永 前 张 国 臣 1 1 农 民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资 合 作 社 中 的 法 律 问 题 与 对 策 / 赖 建 平 1 4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过 程 中 的 律 师 实 务 / 孙 长 民 1 8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积 极 推 进 律 师 为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服 务 / 岳 鸿 观 点 与 声 音 2 1 律 师 在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进 入 企 业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及 实 务 操 作 / 胡 振 飞 2 5 工 程 造 价 司 法 鉴 定 中 的 司 法 审 判 权 / 周 吉 高 2 8 法 律 应 当 维 护 善 良 风 俗 无 偿 乘 车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责 任 法 律 问 题 之 探 讨 / 陈 爱 生 3 1 证 人 不 出 庭 法 治 难 实 现 兼 谈 新 律 师 法 与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冲 突 / 翟 建 张 培 鸿 3 4 试 论 未 出 生 者 之 法 律 保 护 / 冯 晓 娟 李 忠 一 热 点 与 人 物 3 7 海 阔 凭 鱼 跃 天 高 任 鸟 飞 福 建 省 司 法 厅 副 厅 长 陈 勇 访 谈 录 / 秋 天 4 0 会 员 服 务 : 行 业 协 会 生 存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吴 意 4 3 王 兴 志 : 常 春 所 的 领 跑 人 / 潘 卫 群 47 岳 成 每 跃 必 成 写 在 北 京 岳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成 立 1 5 周 年 之 际 / 大 李 51 论 坛 不 只 是 意 识 上 的 唤 醒 " 矿 业 投 资 开 发 与 法 律 风 险 防 范 高 峰 论 坛 侧 记 / 华 鹏

3 论 点 与 思 考 5 2 破 产 案 件 中 债 权 人 会 议 会 场 工 作 预 案 的 制 定 / 刘 宁 张 辛 5 5 论 律 师 辩 论 背 后 的 职 业 伦 理 / 黄 皓 程 捷 5 8 论 庭 审 中 律 师 对 被 告 人 的 发 问 / 许 兰 亭 靳 学 孔 6 2 股 东 知 情 权 及 司 法 救 济 / 郭 如 新 6 5 完 善 我 国 商 业 秘 密 保 护 的 立 法 构 想 / 王 忠 辉 难 点 与 现 实 6 8 面 对 贪 官 外 逃, 法 律 之 为 与 不 为 谈 我 国 被 告 人 缺 席 审 判 制 度 的 创 设 / 刘 根 7 1 商 品 房 地 下 车 库 权 属 探 究 / 王 清 友 刘 志 强 75 土 地 征 收 中 公 共 利 益 与 私 人 权 益 的 冲 突 与 平 衡 从 物 权 法 第 4 2 条 谈 起 / 林 艺 容 杨 小 红 7 9 司 法 考 试 模 式 与 法 律 事 务 专 业 课 程 建 设 与 改 革 / 马 云 波 8 1 论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实 践 中 的 确 定 方 式 / 孙 丽 娟 张 雷 8 3 中 国 商 业 银 行 面 临 的 法 律 风 险 / 张 大 治 要 点 与 经 验 8 5 律 师 事 务 所 党 建 工 作 模 式 构 造 论 / 陶 光 辉 8 9 探 讨 法 官 裁 判 思 维 与 律 师 代 理 思 维 之 差 异 / 金 杰 91 一 份 判 决, 缩 小 了 ITC 可 能 提 供 的 救 济 范 围 / 王 翔 张 耀 丽 严 薇 程 冰 9 2 胡 祥 甫 : 社 会 需 要 宽 容, 但 更 需 要 公 正 公 平 随 同 杭 州 市 市 长 的 一 次 接 访 / 胡 淑 莉 9 4 法 律 形 式 美 管 窥 / 刘 升 9 9 山 西 省 公 告 北 京 市 公 告 ( 三 ) 广 东 省 公 告

4 文 山 西 省 律 师 协 会 会 长 李 飞 自 信 自 强 自 勉 自 参 加 第 七 次 全 国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之 后, 我 很 自 信 周 永 康 同 志 有 一 段 讲 话 至 今 历 历 在 目 : 广 大 律 师 秉 持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依 法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为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的 基 本 方 略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实 践 证 明, 我 国 律 师 队 伍 的 主 流 是 好 的, 是 一 支 党 和 人 民 信 赖 的 队 伍 律 师 工 作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对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当 时 听 着 他 的 讲 话 我 就 非 常 激 动, 我 想 在 会 场 的 每 一 位 执 业 律 师 与 会 代 表 与 我 的 心 情 是 一 致 的, 因 为 大 家 对 周 永 康 同 志 的 讲 话 报 以 经 久 不 息 的 热 烈 掌 声 我 是 一 位 执 业 2 5 年 的 律 师,2 5 年 来, 有 成 绩 也 有 教 训, 经 历 风 风 雨 雨, 遇 到 过 诸 多 困 难, 有 时 想 起 来, 往 往 自 问, 我 献 身 于 律 师 事 业, 尤 其 是 中 国 的 律 师 事 业 是 否 值 得? 周 永 康 同 志 的 讲 话, 不 仅 肯 定 了 我 们 职 业 的 重 要 性, 同 时 表 达 了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对 我 们 的 信 任 和 关 心 这 是 多 少 年 来 我 们 想 听 到 终 于 第 一 次 听 到 的 声 音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信 赖 我 们, 并 且 向 全 社 会 作 了 昭 示, 想 到 这 些 我 们 再 苦 再 累, 再 有 委 屈, 也 不 为 之 懊 悔, 自 信 心 进 一 步 增 强, 我 们 为 我 们 事 业 的 伟 大, 感 到 光 荣 和 自 豪! 我 们 将 无 怨 无 悔 地 将 律 师 事 业 继 续 下 去 我 们 必 须 自 强! 我 们 每 一 位 执 业 律 师 都 应 该 把 自 己 的 事 业 做 好 做 强 做 出 成 效 用 我 们 卓 越 的 实 践 来 回 报 社 会, 回 报 国 家, 回 报 人 民 周 永 康 同 志 重 要 讲 话 中 希 望 我 们 做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做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服 务 者, 做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维 护 者, 做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保 障 者, 做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促 进 者 这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在 新 形 势 下 对 律 师 工 作 对 1 4 万 执 业 律 师 新 的 要 求 我 们 必 须 自 强! 作 为 律 师 首 先 必 须 具 备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拥 护 宪 法, 是 我 们 执 业 律 师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的 政 治 素 质, 始 终 忠 于 党 忠 于 国 家 忠 于 人 民 忠 于 法 律 是 我 们 的 政 治 本 色 二 是 自 觉 坚 持 三 个 至 上, 真 正 做 到 三 个 拥 护, 努 力 实 现 三 个 效 果 的 有 机 统 一, 以 实 际 行 动 建 设 和 捍 卫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 三 是 我 们 必 须 努 力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和 执 业 技 能, 每 一 位 执 业 律 师 都 要 成 为 业 务 上 的 行 家, 运 用 娴 熟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高 超 的 办 案 技 能 为 当 事 人 为 社 会 提 供 高 效 优 质 的 法 律 服 务, 为 民 主 和 法 治 的 发 展 做 出 进 一 步 的 贡 献! 政 治 坚 定, 法 律 精 通, 维 护 正 义, 恪 守 诚 信, 是 我 国 律 师 事 业 发 展 的 根 本 保 证 自 党 的 十 一 届 三 中 全 会 以 来,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走 过 的 3 0 年, 也 是 我 们 律 师 事 业 发 展 的 30 年 我 们 已 经 取 得 了 辉 煌 的 成 就 并 将 继 续 辉 煌, 但 是 我 们 也 必 须 看 到, 我 们 律 师 执 业 中 仍 热 存 在 不 少 的 问 题, 需 要 我 们 反 思 和 自 我 完 善 要 使 我 们 的 事 业 发 展, 我 们 不 仅 需 要 自 信 自 强, 在 某 种 意 义 上 更 需 要 自 勉 我 们 已 经 取 得 的 成 绩 只 能 证 明 过 去, 未 来 理 想 的 实 现, 更 需 要 我 们 吸 取 以 往 的 教 训, 糾 正 执 业 中 的 不 足, 甚 至 错 误,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适 应 当 今 的 形 势, 创 造 美 好 的 未 来 我 们 需 要 进 一 步 改 革 律 师 体 制, 真 正 实 现 行 业 管 理, 我 们 需 要 完 善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基 础 管 理, 需 要 规 范 律 师 执 业 行 为, 更 需 要 加 强 律 师 执 业 纪 律, 提 高 律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我 们 每 位 执 业 律 师 都 应 该 模 范 地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严 格 依 法 办 案, 促 进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我 们 必 须 诚 信 执 业, 坚 持 用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观 引 导 行 业 风 尚, 尽 职 敬 业, 切 实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同 时 认 真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创 新 律 师 文 化 建 设, 努 力 培 育 和 形 成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律 师 执 业 精 神, 不 断 提 高 律 师 行 业 的 社 会 公 信 力 自 信 自 强 自 勉, 是 新 形 势 下 对 律 师 的 新 要 求 周 永 康 同 志 的 讲 话 为 我 们 律 师 业 的 发 展 指 明 了 方 向, 对 律 师 的 服 务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也 为 使 律 师 施 展 才 华 发 挥 作 用 有 了 更 为 广 阔 的 舞 台 我 们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七 大 精 神, 深 入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我 们 一 定 会 负 责 地 完 成 党 和 人 民 赋 予 我 们 的 崇 高 使 命, 为 我 们 追 求 的 律 师 事 业 做 出 更 大 的 贡 献!

5 (2008 年 10 月 25 日 ) 周 永 康 同 志 们 : 今 天, 第 七 次 全 国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胜 利 开 幕, 这 是 全 国 律 师 界 的 一 件 大 事 首 先, 我 代 表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向 全 国 广 大 律 师 表 示 亲 切 问 候! 向 受 到 表 彰 的 优 秀 律 师 和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表 示 热 烈 祝 贺!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历 来 高 度 重 视 律 师 工 作 和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党 的 十 六 大 以 来,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等 中 央 领 导 同 志 对 做 好 律 师 工 作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作 出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在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的 领 导 下, 我 国 律 师 制 度 日 益 完 善, 律 师 队 伍 日 益 壮 大, 律 师 的 职 能 作 用 日 益 明 显 广 大 律 师 秉 持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依 法 开 展 法 律 服 务, 为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了 积 极 贡 献 实 践 证 明, 我 国 律 师 队 伍 的 主 流 是 好 的, 是 一 支 党 和 人 民 可 以 信 赖 的 队 伍 当 前, 我 国 形 势 总 的 是 好 的 经 过 全 党 全 军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共 同 努 力, 我 们 夺 取 了 抗 击 南 方 部 分 地 区 严 重 低 温 雨 雪 冰 冻 灾 害 和 四 川 汶 川 特 大 地 震 灾 害 斗 争 的 重 大 胜 利, 成 功 举 办 了 北 京 奥 运 会 残 奥 会, 实 现 了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保 持 了 社 会 大 局 和 谐 稳 定 同 时, 国 际 国 内 环 境 继 续 发 生 深 刻 变 化, 特 别 是 国 际 金 融 市 场 剧 烈 动 荡, 对 世 界 经 济 的 冲 击 日 益 明 显,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面 临 的 矛 盾 问 题 和 不 稳 定 不 确 定 因 素 明 显 增 多, 压 力 明 显 增 大 律 师 工 作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对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借 此 机 会, 我 提 几 点 希 望 第 一, 做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律 师 制 度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律 师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法 律 工 作 者 这 是 由 我 国 宪 法 法 律 和 国 情 所 决 定 的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拥 护 宪 法, 是 对 律 师 的 基 本 政 治 要 求, 也 是 律 师 工 作 沿 着 正 确 方 向 前 进 的 政 治 保 证 希 望 广 大 律 师 特 别 是 党 员 律 师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坚 持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坚 持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七 大 精 神, 深 入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牢 固 树 立 依 法 治 国 执 法 为 民 公 平 正 义 服 务 大 局 党 的 领 导 的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坚 持 党 的 事 业 至 上 人 民 利 益 至 上 宪 法 法 律 至 上, 自 觉 把 律 师 事 业 与 党 和 人 民 的 事 业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把 个 人 的 前 途 命 运 与 国 家 的 前 途 命 运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把 实 现 个 人 价 值 与 推 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发 展 进 步 紧 密 联 系 在 一 起, 坚 定 不 移 地 做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捍 卫 者 第 二, 做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服 务 者 为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法 律 服 务, 是 律 师 的 职 责 所 在 价 值 所 在 希 望 广 大 律 师 切 实 增 强 大 局 意 识 服 务 意 识,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科 学 发 展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要 善 于 把 握 国 家 改 革 发 展 大 局, 提 高 法 律 服 务 的 前 瞻 性 实 效 性 要 深 入 研 究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法 律 问 题, 办 好 金 融 证 券 商 贸 房 地 产 等 领 域 的 法 律 事 务,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要 积 极 提 供 涉 农 法 律 服 务, 维 护 农 民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要 积 极 服 务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通 过 依 法 维 护 知 识 产 权, 促 进 创 新 型 国 家 建 设 要 积 极 办 理 涉 外 法 律 事 务, 帮 助 国 内 企 业 参 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与 竞 争,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公 民 法 人 合 法 权 益 第 三, 做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维 护 者 依 法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是 律 师 的 法 定 义 务, 也 是 以 人 为 本 执 业 为 民 在 律 师 工 作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希 望 广 大 律 师 在 执 业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要 求, 恪 守 执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尽 心 尽 力 为 当 事 人

6 服 务 要 积 极 探 索 便 民 利 民 惠 民 措 施, 努 力 扩 大 工 作 覆 盖 面, 让 更 多 群 众 获 得 优 质 高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特 别 是 要 更 加 注 重 服 务 于 改 善 和 保 障 民 生, 积 极 做 好 涉 及 教 育 就 业 医 疗 卫 生 社 会 保 障 劳 资 纠 纷 安 全 生 产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 更 加 注 重 关 爱 困 难 群 众, 积 极 做 好 对 打 不 起 官 司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的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帮 助 他 们 平 等 享 受 法 律 服 务, 努 力 把 党 和 政 府 的 关 怀 送 到 他 们 身 上, 真 正 让 无 罪 者 免 受 冤 屈 让 受 冤 屈 者 洗 雪 冤 情 让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维 护 第 四, 做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保 障 者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本 质 要 求, 也 是 我 国 律 师 肩 负 的 职 业 使 命 希 望 广 大 律 师 把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作 为 执 业 活 动 的 根 本 价 值 追 求, 真 正 做 到 党 在 心 中 人 民 在 心 中 法 在 心 中 正 义 在 心 中, 只 要 是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的 事 情, 就 要 作 为 自 己 的 责 任 义 务, 竭 心 尽 力 去 做 要 正 确 处 理 好 打 击 犯 罪 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与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关 系, 努 力 实 现 保 护 犯 罪 人 人 权 与 保 护 绝 大 多 数 人 人 权 的 有 机 统 一,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人 权 保 障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要 坚 持 依 法 办 案, 敢 于 同 一 切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维 护 法 律 尊 严,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要 积 极 参 与 普 法 活 动, 广 泛 传 播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弘 扬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 为 确 保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创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环 境 第 五, 做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促 进 者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是 推 进 改 革 发 展 的 前 提 条 件, 也 是 律 师 义 不 容 辞 的 社 会 责 任 希 望 广 大 律 师 把 是 否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作 为 检 验 自 身 职 业 道 德 水 准 和 执 业 能 力 的 重 要 标 准, 坚 持 在 党 和 政 府 主 导 的 维 护 群 众 权 益 机 制 中, 充 分 发 挥 职 能 作 用, 积 极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在 执 业 中 努 力 实 现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政 治 效 果 有 机 统 一, 为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贡 献 智 慧 和 力 量 要 着 眼 于 定 分 止 争 案 结 事 了, 依 法 办 理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促 进 矛 盾 纠 纷 通 过 司 法 渠 道 得 到 有 效 解 决 要 依 法 开 展 非 诉 讼 法 律 事 务,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预 防 和 减 少 矛 盾 纠 纷 要 积 极 参 与 人 民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司 法 调 解, 引 导 当 事 人 更 多 地 通 过 调 解 方 式 消 除 纷 争 要 在 党 和 政 府 的 组 织 下, 积 极 参 与 信 访 相 关 工 作, 通 过 释 法 析 理, 引 导 信 访 群 众 依 法 表 达 诉 求, 为 维 护 信 访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息 诉 罢 访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要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为 党 和 政 府 处 置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有 针 对 性 地 做 好 群 众 工 作, 共 同 维 护 良 好 社 会 秩 序 要 高 度 警 惕 严 密 防 范 打 着 维 权 旗 号 进 行 的 捣 乱 破 坏 活 动, 自 觉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政 治 稳 定 建 设 一 支 政 治 坚 定 法 律 精 通 维 护 正 义 恪 守 诚 信 的 律 师 队 伍, 是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根 本 保 证 为 此,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要 认 真 贯 彻 中 央 有 关 精 神 和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一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按 照 中 央 关 于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和 工 作 机 制 改 革 的 有 关 部 署, 坚 持 和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律 师 制 度, 进 一 步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建 设,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律 师 工 作 改 革 发 展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为 律 师 事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保 障 要 充 分 发 挥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作 为 律 师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作 用, 支 持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改 进 服 务 和 管 理, 改 善 律 师 执 业 环 境, 推 动 律 师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要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协 会 作 为 党 和 政 府 联 系 广 大 律 师 的 桥 梁 与 纽 带 作 用, 支 持 律 师 协 会 依 法 依 章 程 履 行 职 责, 提 高 行 业 自 律 管 理 能 力, 维 护 好 律 师 合 法 权 益 要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事 务 所 作 为 律 师 执 业 机 构 的 基 础 性 管 理 作 用, 支 持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律 师 进 行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执 业 纪 律 的 监 督 要 大 力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深 入 开 展 大 学 习 大 讨 论 活 动, 使 广 大 律 师 自 觉 坚 持 三 个 至 上, 切 实 做 到 三 个 拥 护, 努 力 实 现 三 个 效 果 有 机 统 一 要 大 力 加 强 律 师 行 业 党 的 建 设, 在 党 员 律 师 中 开 展 深 入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活 动, 发 展 壮 大 党 员 律 师 队 伍, 不 断 健 全 律 师 行 业 党 组 织,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行 业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律 师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带 动 广 大 律 师 共 同 进 步 要 大 力 加 强 律 师 队 伍 业 务 建 设, 完 善 律 师 培 训 工 作 体 系, 使 广 大 律 师 熟 悉 国 情 懂 得 社 会 了 解 民 意 精 通 法 律, 提 高 执 业 水 平 和 服 务 能 力 要 大 力 加 强 律 师 诚 信 建 设, 完 善 律 师 评 价 考 核 和 奖 惩 机 制, 使 广 大 律 师 模 范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恪 守 执 业 准 则 和 职 业 道 德, 依 法 依 纪 执 业, 不 断 提 高 律 师 行 业 的 公 信 力, 努 力 使 律 师 成 为 全 社 会 所 尊 崇 的 职 业 同 志 们, 律 师 工 作 使 命 神 圣 责 任 重 大, 党 和 人 民 对 你 们 寄 予 厚 望 让 我 们 更 加 紧 密 地 团 结 在 以 胡 锦 涛 同 志 为 总 书 记 的 党 中 央 周 围,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学 习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锐 意 进 取, 扎 实 工 作, 不 断 开 创 律 师 工 作 新 局 面, 为 加 快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做 出 新 的 更 大 贡 献! 最 后, 预 祝 第 七 次 全 国 律 师 代 表 大 会 圆 满 成 功!

7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是 新 中 国 历 史 上 的 第 一 部 关 于 规 范 合 作 社 的 法 律, 它 的 颁 布 实 施 将 会 对 我 国 农 业 产 业 化 专 业 化 和 规 模 化 经 营, 以 及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产 生 重 大 的 影 响 为 了 使 这 部 法 律 能 够 顺 利 得 贯 彻 执 行, 深 刻 领 会 其 立 法 精 神, 研 究 其 制 度 设 计, 力 争 把 法 律 转 化 成 现 实 的 广 大 农 村 及 农 民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制 度 保 障, 使 之 为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服 务, 是 我 们 今 后 工 作 的 重 点 一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和 变 更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适 用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已 由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于 年 1 0 月 3 1 日 通 过 并 公 布, 自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法 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和 变 更 的 基 本 法 律 依 据 年 5 月 2 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发 布 第 号 令, 公 布 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自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该 条 例 作 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进 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所 遵 循 的 文 件,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配 套 实 施, 其 中 对 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等 事 项 作 出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为 了 进 一 步 明 确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登 记 事 项,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于 年 6 月 发 布 了 关 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在 该 意 见 中 明 确 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登 记 管 辖 和 登 记 事 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合 并 分 立 和 注 销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的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备 案 程 序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前 设 立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登 记 以 及 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服 务 和 监 管 等 内 容 年 6 月 2 9 日 农 业 部 四 号 令 发 布 了 农 业 部 第 九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示 范 章 程, 成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过 程 中 起 草 章 程 的 重 要 参 考 文 件 年 1 2 月 2 0 日, 为 规 范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会 计 工 作, 保 护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其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会 [2007]15 号 ), 自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这 一 制 度 对 会 计 核 算 的 基 本 要 求 会 计 科 目 会 计 报 表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和 会 计 档 案 等 事 项 作 出 了 严 格 的 规 定, 成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基 本 问 题 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其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内 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是 在 农 村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基 础 上, 同 类 农 产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者, 或 者 同 类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利 用 者, 自 愿 联 合 民 主 管 理 的 互 助 性 经 济 组 织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具 有 以 下 三 个 主 要 特 征 : 一 是 它 是 一 种 互 助 性 经 济 组 织 ; 二 是 由 成 员 自 愿 联 合,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 三 是 它 的 成 员 是 同 类 农 产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者 或 者 同 类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的 提 供 者 利 用 者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以 其 成 员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提 供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的 购 买, 农 产 品 的 销 售 加 工 运 输 贮 藏 以 及 与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技 术 信 息 等 服 务, 即 围 绕 农 业 生

8 产 经 营 提 供 服 务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1) 成 员 以 农 民 为 主 体 : 该 原 则 并 非 简 单 要 求 农 民 占 多 数, 而 是 有 严 格 的 比 例 要 求 为 了 体 现 这 一 原 则,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明 确 规 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成 员 中, 农 民 至 少 应 当 占 成 员 总 数 的 80%, 这 也 是 由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服 务 对 象 和 服 务 内 容 决 定 的 (2) 以 服 务 成 员 为 宗 旨, 谋 求 全 体 成 员 的 共 同 利 益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经 济 组 织, 即 互 助 性 经 济 组 织, 并 非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而 是 以 服 务 成 员 为 宗 旨, 向 本 合 作 社 的 成 员 提 供 帮 助 服 务 为 主 要 经 营 内 容 以 服 务 成 员 为 宗 旨 就 是 以 成 员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服 务 内 容 也 主 要 是 满 足 本 合 作 社 成 员 从 事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谋 求 全 体 成 员 的 共 同 利 益, 就 是 不 能 单 纯 追 求 经 济 利 益, 同 时 积 极 为 全 体 成 员 服 务, 不 能 只 考 虑 少 数 成 员 的 利 益 (3) 入 社 自 愿, 退 社 自 由 : 入 社 自 愿 即 当 事 人 (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公 民 以 及 有 关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在 自 愿 承 认 并 遵 守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章 程 并 履 行 相 关 入 社 手 续 后, 决 定 加 入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他 人 不 得 干 涉 ; 退 社 自 由 即 已 经 加 入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成 员, 有 权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决 定 退 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他 人 不 得 干 涉, 当 然 这 种 自 由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并 履 行 相 应 的 退 社 手 续 (4) 成 员 地 位 平 等,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 成 员 地 位 平 等 是 合 作 社 区 别 于 公 司 等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的 一 个 主 要 特 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成 员, 无 论 出 资 额 多 少, 地 位 一 律 平 等, 并 民 主 管 理 合 作 社 的 有 关 事 务 为 了 确 保 这 一 原 则 的 实 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规 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成 员 大 会 选 举 和 表 决, 实 行 一 人 一 票 制, 成 员 各 享 有 一 票 的 基 本 表 决 权 考 虑 到 不 同 成 员 对 合 作 社 的 贡 献 不 同, 还 规 定 了 按 照 出 资 额 或 交 易 量 ( 额 ) 享 有 附 加 表 决 权, 但 附 加 表 决 权 不 得 超 过 本 社 成 员 基 本 表 决 权 的 20%, 从 而 保 障 了 成 员 地 位 平 等 和 民 主 管 理 (5) 盈 余 主 要 按 照 成 员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交 易 量 ( 额 ) 比 例 返 还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是 一 种 互 助 性 经 济 组 织, 在 盈 余 分 配 上 与 公 司 等 一 般 经 济 组 织 按 照 出 资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不 同, 而 是 按 照 成 员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交 易 量 ( 额 ) 比 例 返 还 这 首 先 是 因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是 以 服 务 成 员 为 宗 旨, 并 不 以 对 内 牟 利 为 目 的 ; 其 次 是 因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盈 余 主 要 是 来 自 于 成 员, 为 成 员 所 贡 献 ; 再 次 是 因 为 不 同 的 成 员 交 易 量 ( 额 ) 不 同, 盈 余 遵 循 按 照 成 员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交 易 量 ( 额 ) 比 例 返 还 的 原 则 分 配 是 合 理 的 3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法 律 地 位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按 照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登 记,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依 照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的 法 人 的 四 个 基 本 条 件, 即 依 法 成 立,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者 经 费,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现 有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都 符 合 法 人 条 件 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自 身 成 立 目 的 决 策 机 制 盈 利 分 配 方 式 财 产 权 利 退 出 机 制 对 法 人 资 产 的 影 响 等 特 点 又 使 得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这 种 法 人 具 有 不 同 于 企 业 法 人 机 关 法 人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和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的 不 同 特 点, 实 际 上 被 视 为 一 种 特 殊 的 企 业 法 人 4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财 产 权 制 度 和 责 任 承 担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对 由 成 员 出 资 公 积 金 国 家 财 政 直 接 补 助 他 人 捐 赠 以 及 合 法 取 得 的 其 他 资 产 所 形 成 的 财 产,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并 以 上 述 财 产 对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财 产 范 围 包 括 成 员 出 资 公 积 金 国 家 财 政 直 接 补 助 他 人 捐 赠 以 及 合 法 取 得 的 其 他 资 产 五 部 分 组 成,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所 享 有 的 财 产 权 利 包 括 占 有 权 使 用 权 和 处 分 权 与 一 般 的 法 人 财 产 权 不 同,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财 产 权 缺 少 收 益 权, 这 是 由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本 身 是 成 员 的 联 合 和 财 产 的 联 合 的 形 式 决 定 的, 成 员 退 社 时 可 以 将 自 己 账 户 里 记 载 的 出 资 额 和 公 积 金 份 额 带 走 以 及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分 配 方 式 决 定 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不 享 有 自 己 独 立 的 收 益 权 但 这 并 不 影 响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以 获 得 支 配 权 的 全 部 财 产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成 员 以 其 账 户 内 记 载 的 出 资 额 和 公 积 金 份 额 为 限 对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承 担 责 任 5 权 益 保 护 和 社 会 责 任 国 家 保 护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及 其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财 产 权 自 主 经 营 权 名 称 权 以 及 其 他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国 家 的 保 护 但 同 时 也 要 求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商 业 道 德, 诚 实 守 信 三 设 立 和 登 记 1 设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需 要 具 备 的 条 件 (1) 有 5 名 以 上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成 员 : 具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公 民, 以 及 从 事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业 务 直 接 有 关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能 够 利 用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提 供 的 服 务, 承 认 并 遵 守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章 程, 履 行 章 程 规 定 的 入 社 手 续 的, 可 以 成 为 农 民 专

9 业 合 作 社 的 成 员 (2) 有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章 程 : 设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召 开 由 全 体 设 立 人 参 加 的 设 立 大 会, 决 定 包 括 章 程 在 内 的 重 大 事 项, 其 中 章 程 应 当 由 全 体 设 立 人 一 致 通 过 ; 章 程 应 当 具 备 法 定 的 内 容 ; 章 程 应 当 在 申 请 设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时 提 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等 (3) 有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设 立 大 会 是 设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召 开 的 由 全 体 设 立 人 参 加 的 大 会 成 员 大 会 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权 力 机 构,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理 事 长 一 名, 可 以 设 理 事 会, 理 事 长 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可 以 设 执 行 监 事 或 监 事 会, 理 事 长 理 事 经 理 财 务 人 员 不 能 担 任 监 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理 事 长 理 事 经 理 不 得 兼 任 业 务 性 质 相 同 的 其 他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理 事 长 理 事 监 事 经 理 ; 执 行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业 务 有 关 公 务 的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理 事 长 理 事 监 事 经 理 或 者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不 是 合 作 社 的 必 设 机 构, 是 否 设 立 如 何 设 立 要 由 章 程 规 定 或 者 由 成 员 ( 代 表 ) 大 会 作 出 相 应 的 决 议 合 作 社 不 论 规 模 大 小, 都 应 设 专 人 分 别 从 事 会 计 出 纳 工 作, 并 建 立 财 务 定 期 公 开 制 度 大 型 合 作 社 还 可 以 考 虑 在 理 事 会 监 事 会 内 部 设 立 不 同 的 委 员 会 (4) 有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名 称 和 章 程 确 定 的 住 所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名 称 依 次 由 行 政 区 划 字 号 行 业 组 织 形 式 组 成, 组 织 形 式 应 当 标 明 专 业 合 作 社 字 样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只 准 使 用 一 个 名 称, 在 登 记 机 关 辖 区 内 不 得 与 已 登 记 注 册 的 同 行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名 称 相 同 住 所 应 为 合 作 社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并 且 应 当 在 其 登 记 机 关 辖 区 内, 经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合 作 社 的 住 所 只 能 有 一 个 (5) 有 符 合 章 程 规 定 的 成 员 出 资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并 未 要 求 成 员 必 须 出 资, 因 此 约 定 是 否 必 须 出 资 是 合 作 社 设 立 阶 段 的 对 于 出 资 问 题 进 行 约 定 的 重 要 工 作 内 容 之 一 出 资 的 好 处 是 可 以 使 合 作 社 的 创 办 者 与 入 社 成 员 在 产 权 关 系 上 结 成 利 益 共 同 体, 形 成 更 为 紧 密 的 合 作 关 系, 有 助 于 维 护 合 作 社 的 稳 定, 也 有 助 于 合 作 社 业 务 的 开 展 如 果 约 定 必 须 出 资, 则 要 约 定 出 资 的 最 低 数 额 由 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并 未 约 定 出 资 必 须 转 移 占 有, 而 是 否 转 移 占 有 又 涉 及 到 很 多 的 法 律 问 题, 因 此 必 须 约 定 出 资 是 否 转 移 占 有 如 约 定 必 须 转 移 占 有 的, 则 要 办 理 资 产 转 移 手 续 合 作 社 成 员 可 以 用 货 币 出 资, 也 可 以 用 实 物 知 识 产 权 等 能 够 用 货 币 估 价 并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的 非 货 币 财 产 作 价 出 资 成 员 以 非 货 币 财 产 出 资 的, 由 全 体 成 员 评 估 作 价, 而 非 必 须 由 有 评 估 资 格 的 单 位 评 估 成 员 不 得 以 劳 务 信 用 自 然 人 姓 名 商 誉 特 许 经 营 权 或 者 设 定 担 保 的 财 产 等 作 价 出 资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登 记 应 当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的 文 件 : (1) 登 记 申 请 书 ; (2) 全 体 设 立 人 签 名 盖 章 的 设 立 大 会 纪 要 ; (3) 全 体 设 立 人 签 名 盖 章 的 章 程 ; (4) 法 定 代 表 人 理 事 的 任 职 文 件 及 身 份 证 明 ; (5) 出 资 成 员 签 名 盖 章 的 出 资 清 单 ; (6) 住 所 使 用 证 明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3 其 他 事 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登 记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登 记 机 关 能 够 当 场 登 记 的, 应 予 当 场 登 记, 发 给 营 业 执 照 除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外,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登 记 的 决 定 予 以 登 记 的, 发 给 营 业 执 照 ; 不 予 登 记 的, 应 当 给 予 书 面 答 复, 并 说 明 理 由 营 业 执 照 签 发 日 期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成 立 日 期 另 外,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在 登 记 时 不 得 收 取 费 用 四 合 作 社 的 变 更 登 记 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登 记 管 辖 和 登 记 事 项 (1) 县 ( 旗 ) 县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地 区 ( 州 盟 ) 地 级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的 分 局, 以 及 直 辖 市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分 局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登 记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名 称 依 次 由 行 政 区 划 字 号 行 业 组 织 形 式 组 成, 组 织 形 式 应 当 标 明 专 业 合 作 社 字 样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只 准 使 用 一 个 名 称, 在 登 记 机 关 辖 区 内 不 得 与 已 登 记 注 册 的 同 行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名 称 相 同 (3)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业 务 范 围 涉 及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的, 应 当 在 设 立 登 记 前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并 提 交 全 体 设 立 人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的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申 请 书 登 记 机 关 准 予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的, 出 具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申 请 者 应 当 以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的 名 称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4)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依 法 登 记 的 住 所 只 能 有 一 个, 且 应 当 在 其 登 记 机 关 辖 区 内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住 所 使 用 证 明 : 以 成 员 自 有 场 所 作 为 住 所 的, 应 当 提 交 该 社 有 权 使

10 用 的 证 明 及 场 所 的 产 权 证 明 ; 租 用 他 人 场 所 的, 应 当 提 交 租 赁 协 议 及 场 所 的 产 权 证 明 ; 因 场 所 在 农 村 没 有 房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产 权 证 明 的, 可 提 交 场 所 所 在 地 村 民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证 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变 更 住 所 的, 应 当 在 迁 入 新 住 所 前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并 提 交 新 的 住 所 使 用 证 明 (5)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提 交 的 成 员 出 资 清 单 材 料 内 容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登 记 机 关 以 出 资 清 单 载 明 的 成 员 出 资 总 额 的 数 额, 核 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成 员 出 资 总 额 (6) 登 记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核 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业 务 范 围 : 对 申 请 人 根 据 其 章 程 提 出 的 申 请, 依 据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和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核 定 业 务 范 围, 如 组 织 采 购 供 应 成 员 所 需 的 农 业 生 产 资 料 ; 组 织 收 购 销 售 成 员 及 同 类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产 品 ; 开 展 成 员 所 需 的 农 产 品 加 工 运 输 贮 藏 等 服 务 ; 引 进 新 技 术 新 品 种, 开 展 与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的 技 术 培 训 技 术 交 流 和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等 涉 及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的 经 营 项 目, 如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种 畜 禽 生 产 经 营 等,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许 可 或 者 审 批 的 经 营 项 目 核 定 业 务 范 围 不 涉 及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的 经 营 项 目, 根 据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还 可 以 参 照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的 中 类 或 者 小 类 核 定 业 务 范 围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合 并 分 立 和 注 销 登 记 (1) 因 合 并 分 立 而 存 续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其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 因 合 并 分 立 而 新 设 立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因 分 立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或 新 设 立 登 记 的, 除 应 当 提 交 条 例 规 定 的 有 关 文 件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成 员 大 会 或 者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依 法 做 出 的 分 立 决 议, 以 及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债 务 清 偿 或 者 债 务 担 保 情 况 的 说 明 (2) 成 立 清 算 组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除 应 当 提 交 条 例 第 2 5 条 规 定 的 有 关 文 件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成 员 大 会 推 举 成 员 组 成 清 算 组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成 员 组 成 清 算 组 的 文 件, 以 及 清 算 组 成 员 负 责 人 名 单 (3)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除 应 当 提 交 条 例 第 2 5 条 规 定 的 有 关 文 件 外, 还 应 当 提 交 其 分 支 机 构 注 销 登 记 的 证 明 3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的 登 记 (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的 登 记 事 项 包 括 : 名 称 经 营 场 所 负 责 人 姓 名 业 务 范 围 分 支 机 构 的 名 称 适 用 国 家 有 关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管 理 的 规 定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务 范 围 不 得 超 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业 务 范 围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应 当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根 据 成 员 大 会 决 议 签 署 的 分 支 机 构 设 立 登 记 申 请 书 加 盖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印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任 职 文 件 和 身 份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证 明 分 支 机 构 业 务 范 围 涉 及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登 记 机 关 准 予 设 立 登 记 的, 发 给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3)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的, 应 当 自 决 定 做 出 之 日 或 者 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向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并 提 交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根 据 成 员 大 会 变 更 决 议 签 署 的 变 更 登 记 申 请 书 变 更 经 营 场 所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新 的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 变 更 业 务 范 围 涉 及 登 记 前 置 许 可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件 ; 变 更 负 责 人 姓 名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新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登 记 表 登 记 机 关 准 予 变 更 登 记 的, 换 发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4)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分 支 机 构 被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撤 销 或 者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应 当 自 决 定 做 出 之 日 或 者 事 由 发 生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向 分 支 机 构 的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并 提 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书 分 支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证 明 4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备 案 程 序 (1)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发 生 备 案 事 由 的,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登 记 机 关 报 送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备 案 表, 以 及 修 改 后 的 成 员 名 册 或 者 修 改 后 的 章 程 ( 章 程 修 正 案 ) (2)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报 送 的 备 案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登 记 机 关 予 以 备 案, 并 发 给 报 送 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备 案 回 执 对 备 案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当 当 场 告 知 报 送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当 然,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设 立 与 治 理 的 法 律 实 务 的 范 围 远 远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比 如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入 社 制 度 退 社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风 险 防 范 制 度 利 益 分 配 制 度 等 等,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中 都 有 明 确 的 规 定, 都 需 要 进 行 认 真 的 总 结 和 研 究 随 着 国 家 对 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扶 持 政 策 的 逐 步 落 实 以 及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逐 步 推 进,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必 将 成 为 推 进 广 大 农 村 经 济 建 设 的 重 要 支 柱,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做 出 更 大 的 贡 献

11 文 赖 建 平 浙 江 波 宁 律 师 事 务 所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模 式 是 一 种 新 的 农 业 产 业 化 模 式, 具 有 很 高 的 创 新 性 和 极 大 的 潜 在 力 我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兴 起 于 2 0 世 纪 8 0 年 代 中 期, 至 9 0 年 代, 农 民 自 发 组 建 的 各 种 合 作 经 济 组 织 已 成 蓬 勃 发 展 之 势 目 前, 据 农 业 部 统 计,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和 产 品 行 业 协 会 的 总 数 已 超 过 1 5 万 家, 比 较 规 范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已 经 超 过 1 4 万 家 年 1 0 月 3 1 日 颁 布 实 施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是 规 范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发 展 的 重 大 举 措, 它 将 使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成 为 农 村 在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基 础 上, 开 展 双 层 经 营 的 有 效 组 织 形 式, 对 促 进 我 国 农 业 产 业 化 和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发 挥 重 要 的 作 用 然 而 在 实 践 中 一 个 重 要 的 问 题 就 是 农 民 把 自 己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作 为 入 股 出 资 的 方 式, 这 一 现 象 引 起 了 法 学 界 的 关 注 由 于 特 殊 的 国 情 和 土 地 制 度,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问 题 很 是 复 杂 一 般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只 能 由 集 体 成 员 通 过 承 包 使 用, 集 体 成 员 以 外 的 人 员 不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的 方 式 使 用 而 如 果 通 过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模 式 使 得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成 为 股 份 制 企 业 的 财 产, 则 根 据 宪 法 民 法 通 则 物 权 法 以 及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等 的 规 定, 这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和 是 否 具 有 法 律 的 效 力 就 是 我 们 研 究 和 探 讨 的 核 心 通 过 以 上 简 单 的 分 析, 笔 者 认 为 其 关 键 问 题 就 在 于 农 民 通 过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出 资 这 一 行 为 与 现 行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政 策 的 关 系, 与 国 家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和 社 会 体 制 是 否 存 在 冲 突? 在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制 度 极 其 复 杂 和 特 殊 的 条 件 下, 我 们 应 该 如 何 解 答 呢? 一 我 国 现 行 相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对 于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方 式, 我 国 的 宪 法 民 法 通 则 物 权 法 土 地 承 包 法 等 相 关 的 法 律 都 予 以 了 相 应 的 规 范 笔 者 认 为 对 于 农 民 是 否 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作 为 出 资 入 股 而 与 他 人 组 成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有 必 要 首 先 梳 理 和 研 究 我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从 而 更 具 有 说 服 力, 而 对 这 一 现 象 的 评 价 和 完 善 也 应 该 是 建 立 在 这 一 基 础 上 的 笔 者 总 结 有 : 第 一 宪 法 的 规 定 宪 法 作 为 国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集 中 规 定 了 我 国 的 土 地 制 度, 明 确 了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使 用 方 式, 对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流 转 作 出 了 具 体 的 规 定 具 体 而 言 : 第 8 条 规 定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实 行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为 基 础 统 分 结 合 的 双 层 经 营 体 制 农 村 中 的 生 产 供 销 信 用 消 费 等 各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经 济, 是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 经 济 参 加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劳 动 者, 有 权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经 营 自 留 地 自 留 山 家 庭 副 业 和 饲 养 自 留 畜 城 镇 中 的 手 工 业 工 业 建 筑 业 运 输 业 商 业 服 务 业 等 行 业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经 济, 都 是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 经 济 国 家 保 护 城 乡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合 法 的 权 利 和 利 益, 鼓 励 指 导 和 帮 助 集 体 经 济 的 发 展 第 1 7 条 规 定 :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在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的 前 提 下, 有 独 立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的 自 主 权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选 举 和 罢 免 管 理 人 员, 决 定 经 营 管 理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二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作 为 民 事 制 度 的 基 本 法, 民 法 通 则 以 及 解 释 对 此 做 出 了 规 定, 主 要 有 : 第 2 7 条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成 员,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承 包 合 同 规 定 从 事 商 品 经 营 的, 为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第 8 0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公 民 集 体 依 法 对 集 体 所 有 的 或 者 国 家 所 有 由 集 体 使 用 的 土 地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承 包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依 照 法 律 由 承 包 合 同 规 定 土 地 不 得 买 卖 出 租 抵 押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12 让 第 三 物 权 法 的 规 定 物 权 法 第 十 一 章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中 有 详 细 的 规 定 而 与 本 问 题 有 直 接 联 系 的 有 : 第 条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依 法 对 其 承 包 经 营 的 耕 地 林 地 草 地 等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和 收 益 的 权 利, 有 权 从 事 种 植 业 林 业 畜 牧 业 等 农 业 生 产 第 条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依 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的 规 定, 有 权 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采 取 转 包 互 换 转 让 等 方 式 流 转 流 转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承 包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不 得 将 承 包 地 用 于 非 农 建 设 第 条 : 承 包 期 内 发 包 人 不 得 调 整 承 包 地 因 自 然 灾 害 严 重 毁 损 承 包 地 等 特 殊 情 形, 需 要 适 当 调 整 承 包 的 耕 地 和 草 地 的, 应 当 依 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办 理 第 条 : 通 过 招 标 拍 卖 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承 包 荒 地 等 农 村 土 地, 依 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等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其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转 让 入 股 抵 押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流 转 第 四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的 规 定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是 最 基 本 和 最 完 善 的 关 于 土 地 流 转 制 度 的 法 律, 其 有 : 第 3 2 条 : 通 过 家 庭 承 包 取 得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依 法 采 取 转 包 出 租 互 换 转 让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流 转 第 3 4 条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的 主 体 是 承 包 方 承 包 方 有 权 依 法 自 主 决 定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否 流 转 和 流 转 的 方 式 第 3 7 条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采 取 转 包 出 租 互 换 转 让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流 转, 当 事 人 双 方 当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采 取 转 让 方 式 流 转 的, 应 当 经 发 包 方 同 意 ; 采 取 转 包 出 租 互 换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流 转 的, 应 当 报 发 包 方 备 案 第 4 2 条 : 承 包 方 之 间 为 发 展 农 业 经 济, 可 以 自 愿 联 合 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从 事 农 业 合 作 生 产 除 了 以 上 几 个 重 要 的 法 律 文 件, 还 有 其 他 的 法 规 通 知 以 及 政 策 等 都 对 此 做 出 了 相 应 的 规 定, 在 此 就 不 详 细 列 举 而 通 过 以 上 的 一 一 列 举, 我 们 可 以 发 现, 关 于 以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作 为 出 资 入 股 的 规 定 有 一 些, 但 是 规 定 的 不 够 详 细, 缺 乏 操 作 性, 而 且 有 些 规 定 是 有 待 于 分 析 和 思 考 的, 下 面 笔 者 将 做 一 些 肤 浅 的 解 读 通 过 笔 者 的 检 索 和 列 举, 我 们 发 现 目 前 我 国 对 于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是 实 行 两 种 不 同 的 管 理 模 式 即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可 以 自 由 的 转 让, 其 中 具 体 有 土 地 划 拨 和 土 地 转 让 而 对 于 农 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否 可 以 作 为 出 资 入 股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几 个 主 要 的 法 律 缺 少 具 体 的 操 作 规 定 集 中 体 现 在 : 物 权 法 第 条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依 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的 规 定, 有 权 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采 取 转 包 互 换 转 让 等 方 式 流 转 流 转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承 包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未 经 依 法 批 准, 不 得 将 承 包 地 用 于 非 农 建 设 物 权 法 第 条 : 通 过 招 标 拍 卖 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承 包 荒 地 等 农 村 土 地, 依 照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等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其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转 让 入 股 抵 押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流 转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4 2 条 : 承 包 方 之 间 为 发 展 农 业 经 济, 可 以 自 愿 联 合 将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从 事 农 业 合 作 生 产 根 据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的 规 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以 其 成 员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成 员 中, 农 民 至 少 应 当 占 成 员 总 数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也 就 是 说,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成 员 并 非 全 部 是 农 民 这 似 乎 与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4 2 条 之 规 定 不 相 吻 合 二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与 现 有 法 律 之 冲 突 第 一, 集 体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在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内 的 角 色 定 位 与 冲 突 依 据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2 条, 本 法 所 称 农 村 土 地, 是 指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和 国 家 所 有 依 法 由 农 民 集 体 使 用 的 耕 地 林 地 草 地,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用 于 农 业 的 土 地 以 及 物 权 法 第 6 0 条 第 1 款, 对 于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和 森 林 山 岭 草 原 荒 地 滩 涂 等, 属 于 村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由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代 表 集 体 行 使 所 有 权 由 此 可 见, 农 民 只 是 依 法 从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或 村 民 委 员 会 处 承 包 了 土 地 经 营 权, 土 地 的 实 际 所 有 权 仍 然 归 属 于 集 体 组 织 或 国 家 因 此, 在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后, 农 民 虽 然 作 为 股 东 享 有 股 东 权, 但 这 种 股 东 权 是 不 完 全 的 股 东 权 利, 其 处 分 股 份 的 权 利 受 到 集 体 组 织 的 制 约, 同 时, 集 体 组 织 业 间 接 地 干 预 了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自 主 经 营 权, 根 据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管 理 办 法 第 1 8 条 之 规 定, 承 包 方 采 取 转 让 方 式 流 转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经 发 包 方 同 意 后, 当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及 时 办 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变 更 注 销 或 重 发 手 续 由 于 农 地 入 股 后 不 得 改 变 土 地 之 农 业 用 途, 集 体 组 织 或 其 代 表 是 否 可 以 监 督 土 地 用 途 以 及 以 何 种 方 式 监 督 也 值 得 探 讨 如 果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经 营 不 善, 以 至 于 农 民 入 股 后 不 仅 得 不 到 分 红 或 是 得 到 分 红 少 于 土 地 承 包 金, 集 体 组 织 是 作 为 农 民 个 人 之 债 权 人 还 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之 债 权 人, 是 否 可 以 债 转 股 等, 也 成 为 疑 问

13 第 二,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到 期 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存 续 及 衍 生 问 题 根 据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第 4 1 条 之 规 定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因 下 列 原 因 解 散 : ( 一 ) 章 程 规 定 的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二 ) 成 员 大 会 决 议 解 散 ;( 三 ) 因 合 并 或 者 分 立 需 要 解 散 ;( 四 ) 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被 撤 销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管 理 办 法 第 3 条 规 定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不 得 改 变 承 包 土 地 的 农 业 用 途, 流 转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承 包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损 害 利 害 关 系 人 和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由 此 可 见,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设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其 企 业 的 存 续 期 限 只 能 是 土 地 承 包 期 的 剩 余 期 限, 此 两 项 规 定 并 不 矛 盾 冲 突 但 是, 由 此 衍 生 出 的 问 题 则 是, 限 制 乃 至 剥 夺 了 部 分 农 民 土 地 入 股 的 权 利 虽 然 财 富 和 收 入 的 分 配 无 法 做 到 平 等, 但 它 必 须 合 乎 每 个 人 的 利 益, 由 于 土 地 承 包 期 剩 余 期 限 存 在 不 同, 对 于 剩 余 期 限 相 对 较 短 的 农 户 而 言, 以 上 立 法 无 疑 限 制 了 他 们 入 股 的 机 会 或 是 限 制 了 他 们 入 股 后 的 收 益 一 大 多 数 投 资 人 必 然 会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选 择 剩 余 期 限 较 长 的 农 户 合 作 投 资, 即 使 选 择 剩 余 期 限 较 短 农 户 合 作 投 资, 也 极 可 能 通 过 降 低 农 户 分 红 比 例 以 弥 补 其 由 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存 续 期 限 短 而 减 少 的 投 资 收 益 农 民 由 于 立 法 的 客 观 限 制 而 失 去 了 潜 在 投 资 机 会, 既 不 符 合 农 民 利 益, 也 不 符 合 公 平 正 义 原 则, 理 应 通 过 立 法 予 以 纠 正 第 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后 的 清 算 问 题 依 据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第 4 1 条 之 规 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因 本 法 第 4 1 条 规 定 而 解 散 的, 应 当 在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由 成 员 大 会 推 举 成 员 组 成 清 算 组, 开 始 解 散 清 算 逾 期 不 能 组 成 清 算 组 的, 成 员 债 权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指 定 成 员 组 成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受 理 该 申 请, 并 及 时 指 定 成 员 组 成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由 此 可 见, 无 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是 否 存 在 经 营 不 善 导 致 破 产 的 问 题, 随 着 承 包 期 剩 余 期 限 届 满, 农 地 入 股 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必 然 存 在 清 算 问 题 而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否 作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资 产 用 来 偿 还 公 司 债 务 则 成 为 疑 问 土 地 承 包 法 第 9 条 虽 然 规 定 了 国 家 保 护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护 承 包 方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但 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资 产 依 法 偿 还 其 债 务 显 然 不 属 于 他 人 侵 犯 合 作 社 财 产, 因 此, 作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资 产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用 来 偿 还 债 务 理 应 不 属 于 被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侵 犯 如 果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可 以 用 来 偿 还 合 作 社 债 务, 显 然 与 国 家 侧 重 保 护 农 民 权 益 的 政 策 不 符, 也 违 背 了 允 许 农 地 入 股 为 农 民 增 加 收 益 的 初 衷 ; 而 不 允 许 偿 还, 则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代 替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偿 还 债 务 成 为 疑 问, 如 果 偿 还 金 额 超 过 了 农 户 入 股 后 的 收 益, 超 出 部 分 由 谁 来 承 担, 农 民 的 利 益 应 如 何 保 护 也 需 要 探 讨 以 上 虽 列 举 了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设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所 面 临 的 法 律 困 难, 但 仍 远 未 穷 尽, 在 实 践 中 必 然 会 出 现 更 多 问 题 上 述 的 分 析 仅 在 于 提 醒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及 相 关 立 法 机 构 应 尽 早 出 台 法 律 法 规 解 决 这 些 疑 问 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的 对 策 立 法 明 确 界 定 了 农 地 流 转 的 主 体 流 转 的 客 体 内 容 和 收 益 处 分 权, 对 农 民 利 益 的 保 护 无 疑 是 有 很 大 好 处 的 但 正 像 当 初 片 面 推 行 家 庭 承 包 制 度 会 带 来 一 系 列 弊 病 一 样, 我 们 现 在 也 不 能 过 分 夸 大 土 地 流 转 制 度 带 来 的 好 处, 特 别 是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而 要 注 意 到 农 村 问 题 的 复 杂 性 和 地 域 性 因 而, 必 须 要 强 调 的 是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要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进 行 广 义 上 的 有 条 件 事 实 上 涉 及 了 一 系 列 制 度 上 的 问 题 这 些 问 题 都 是 在 推 行 和 完 善 土 地 流 转 制 度 中 必 须 要 面 对 和 解 决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政 策 当 前 还 处 于 试 点 阶 段, 许 多 问 题 值 得 研 究 和 关 注 首 先,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政 策 势 必 会 产 生 土 地 权 能 估 价 的 问 题, 而 对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估 价 还 没 有 先 例 可 循, 因 此 应 当 积 极 探 索 相 关 的 估 价 方 法 ;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入 股 价 值 的 认 定 与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内 涵 和 承 包 期 限 密 切 相 关 然 而, 当 前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界 定 不 充 分 不 明 确, 承 包 期 也 不 稳 定, 这 极 其 容 易 产 生 经 济 纠 纷 因 此 应 当 对 承 包 经 营 权 明 确 界 定, 稳 定 承 包 经 营 期 限, 同 时 也 要 健 全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为 该 项 政 策 的 实 施 创 造 有 利 的 制 度 环 境 其 次, 对 于 土 地 规 模 经 济 效 应, 要 充 分 认 识 适 度 经 营 规 模 的 相 对 性 动 态 性, 结 合 其 地 区 性 和 适 应 性 合 理 确 定 再 次, 规 模 经 济 的 组 织 形 式 也 是 值 得 重 点 关 注 的 问 题, 根 据 主 体 的 不 同, 组 织 形 式 可 以 分 为 四 类 : 家 庭 经 营 型 集 体 经 营 型 联 合 经 营 型 规 模 服 务 型 鉴 于 我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政 策 设 立 的 目 的 可 以 采 用 家 庭 经 营 型 和 联 合 经 营 型 两 种 方 式 最 后, 土 地 合 理 集 约 度 的 确 定 要 依 据 具 体 的 经 营 目 标 的 不 同 而 不 同 总 之,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入 股 制 度 对 土 地 流 转 方 式 的 突 破 是 生 产 关 系 重 大 调 整 它 解 除 了 对 生 产 力 产 生 束 缚 的 旧 的 生 产 关 系, 建 立 了 促 进 生 产 力 发 展 的 新 的 生 产 关 系 该 项 制 度 的 实 施 符 合 制 度 变 迁 的 客 观 规 律, 势 必 推 动 我 国 农 业 生 产 力 的 发 展 然 而 与 该 制 度 相 伴 随 的 一 系 列 问 题 也 值 得 关 注 和 研 究 希 望 该 项 政 策 的 目 的 能 充 分 实 现

14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设 立 过 程 中 的 律 师 实 务 文 孙 长 民 山 东 天 地 长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在 一 个 较 长 时 期 内, 我 国 仍 然 主 要 属 于 农 业 大 国, 农 业 在 我 们 国 家 的 基 础 地 位 很 难 改 变, 为 农 业 农 村 农 民 服 务 仍 是 我 们 律 师 的 主 要 任 务, 支 持 三 农, 解 决 三 农 遇 到 的 法 律 问 题 也 是 进 一 步 拓 展 律 师 服 务 范 围 的 主 要 途 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这 一 适 合 国 情 的 合 作 事 业 组 织 的 进 一 步, 特 别 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的 实 施, 更 给 予 律 师 一 个 施 展 能 力 的 机 会 和 空 间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是 一 个 新 型 农 村 专 业 经 济 组 织, 是 农 业 农 村 农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良 好 平 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设 立 运 作 整 个 过 程 中 涉 及 很 多 法 律 问 题, 律 师 对 于 规 范 保 障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事 业 的 发 展 具 有 无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一 成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意 义 单 丝 不 成 线, 独 木 不 成 林 一 定 时 期 内 单 干 具 有 一 定 的 积 极 意 义, 长 期 发 展 则 受 很 大 局 限, 后 果 是 资 源 浪 费, 重 复 劳 动, 工 作 效 率 低, 发 展 缓 慢 如 北 方 农 村 浇 地, 置 办 发 动 机 水 泵 水 袋 子, 购 买 油 品 ( 一 套 这 种 机 器 的 价 格 大 约 多 元 钱, 一 段 时 间 内 曾 经 达 到 一 家 一 套, 使 用 时 间 很 短, 大 部 分 时 间 闲 置, 却 也 要 置 办 ), 既 浪 费 钱 财, 同 时 有 很 多 人 都 在 重 复 这 种 工 作, 抢 水 挪 机 器 安 机 器 搬 运 机 器, 看 管 水 垄 沟, 检 查 是 否 浇 透 浇 好 事 实 上 这 项 工 作 完 全 能 够 集 中 到 几 个 合 作 组 织 中, 十 几 家 或 几 十 家 合 到 一 起, 安 好 机 器 调 好 水 源 整 好 垄 沟, 按 顺 序 浇 灌, 连 续 工 作, 你 干 这 个, 他 干 那 个, 我 可 以 去 干 别 的 再 比 如 加 工 什 么 东 西, 各 自 明 确 分 工, 协 同 操 作, 效 率 定 会 提 高, 技 术 熟 练 程 度 由 于 活 儿 多 事 儿 多 也 能 够 不 断 提 高, 工 作 范 围 也 会 更 大 一 些 互 助 合 作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高 级 阶 段, 也 可 以 直 接 促 进 社 会 生 产 力 快 速 的 发 展, 国 家 适 时 出 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也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充 分 认 识 到 合 作 发 展 的 重 大 作 用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这 一 实 体 组 织 与 此 前 的 人 民 公 社 及 其 以 前 的 合 作 社 具 有 很 大 的 区 别, 不 可 混 为 一 谈 还 应 当 明 确 的 是,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这 类 实 体 组 织 与 公 司 等 企 业 的 性 质 根 本 不 同, 不 能 简 单 套 用 企 业 设 立 的 模 式 观 念 及 方 式 方 法 来 处 理 合 作 社 的 设 立 行 为 二 律 师 在 合 作 社 设 立 过 程 中 的 具 体 实 务 作 为 专 业 人 士 的 律 师, 在 合 作 社 设 立 过 程 中 有 哪 些 具 体 作 用, 如 何 开 展 工 作, 笔 者 认 为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着 手 : 1. 主 体 方 面 合 作 社 作 为 一 个 实 体 组 织, 其 合 作 主 体 是 首 先 需 要 考 虑 的 问 题,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主 要 强 调 的 是 人 的 合 作, 人 与 人 的 合 作 协 作 是 合 作 社 的 基 础, 这 要 求 合 作 主 体 既 要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也 要 适 合 自 身 发 展 需 要 法 律 规 定 其 成 员 中 需 有 5 名 以 上 的 农 民, 或 者 至 少 80% 以 上 为 农 民 ;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民 法 通 则 的 规 定 ); 成 员 20 人 以 下 的, 可 以 吸 收 一 个 从 事 与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业 务 直 接 有 关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的 非 农 民 成 员 加 入 该 成 员 必 须 是 合 法 成 立 的 现 实 存 在 的, 具 有 较 好 管 理 能 力, 能 够 对 合 作 社 有 帮 助, 发 展 前 景

15 好, 没 有 足 以 影 响 合 作 社 经 营 运 作 的 法 律 问 题, 如 巨 额 债 务 巨 额 担 保, 被 政 府 法 院 控 制 管 制, 该 单 位 的 主 要 管 理 负 责 人 存 在 恶 意 或 者 说 发 生 过 恶 意 事 项, 侵 吞 单 位 组 织 钱 财 物 品, 较 短 时 间 内 因 个 人 主 要 原 因 导 致 以 前 所 在 单 位 倒 闭 破 产, 被 处 注 销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而 无 法 经 营 的 但 是,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单 位 不 得 加 入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例 如 农 业 行 政 单 位 的 种 子 管 理 机 构 等 合 作 社 的 主 体, 具 体 可 以 分 为 : 提 议 人 参 加 入 利 害 关 系 人 等, 对 此, 律 师 作 为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可 以 分 别 为 项 目 开 办 提 议 人 或 者 建 议 人 参 加 入 提 供 如 下 服 务 : (1) 提 议 人 方 面 在 此 阶 段 的 工 作 是, 首 先 帮 助 提 议 人 论 证 以 上 项 目 及 相 关 问 题, 如 对 当 事 人 正 在 考 虑 酝 酿 的 合 作 项 目, 帮 助 其 分 析 自 身 有 何 优 势, 在 哪 些 方 面 有 优 势, 是 打 算 种 植 养 殖 加 工 运 输 还 是 修 理 中 介 等 就 该 以 上 项 目 的 法 律 要 求 可 能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项, 如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税 收 技 术 员 工 资 金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运 输 条 件 政 府 的 认 识 态 度 等 咨 询 相 关 市 场 运 作 成 功 或 者 失 败 人 士, 了 解 市 场 状 况 成 败 原 因 及 其 他 应 当 注 意 的 问 题, 从 而 明 确 提 议 人 的 目 的, 谋 划 其 在 今 后 合 作 社 的 法 律 地 位, 确 立 合 作 人 选 的 范 围, 进 行 利 弊 优 劣 分 析 其 次, 帮 助 提 议 人 考 察 拟 合 作 人 选 因 为 考 虑 到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要 求 是 入 社 自 愿 退 社 自 由, 所 以 要 尽 可 能 选 择 相 互 接 近, 相 互 了 解, 互 补 性 强, 有 责 任 意 识 大 局 意 识 共 谋 发 展 意 识, 能 力 较 强 的 人 员, 同 时 还 应 当 注 意 征 求 各 自 家 庭 成 员 的 意 见, 力 争 得 到 支 持 尽 量 避 免 与 平 时 存 在 分 歧 矛 盾 较 大 的 人 以 及 自 身 法 律 纠 纷 多, 诚 信 意 识 法 律 观 念 风 险 意 识 差, 所 在 家 庭 不 支 持 的 人 合 作 合 作 社 的 前 提 就 是 私 人 之 间 平 等 的 合 作, 相 互 不 存 在 管 理 关 系, 但 又 追 求 较 长 时 间 的 共 同 发 展, 所 以 人 员 的 选 择 很 重 要 尤 其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法 律 允 许 非 农 民 参 加, 该 合 作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需 要 明 确 具 体, 防 止 相 互 控 制, 反 受 其 害 因 为 一 般 来 讲, 非 农 民 合 作 人 资 金 经 营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优 于 农 民 合 作 人, 容 易 成 为 实 质 意 义 上 的 控 制 人, 有 意 无 意 地 损 害 农 民 合 作 人, 从 而 失 去 合 作 的 法 律 意 义 ; 还 应 当 考 虑 到 由 于 合 作 社 设 置 有 管 理 机 构 和 管 理 人 员, 他 们 会 自 觉 不 自 觉 地 将 自 己 的 某 些 不 正 确 的 意 识 掺 杂 进 来, 也 容 易 引 起 争 执 所 以 对 合 作 人 的 考 察 选 择 非 常 重 要, 但 是, 也 应 当 力 戒 要 求 过 高 人 数 上 可 以 考 虑 开 始 少 一 些, 以 便 于 协 调 和 积 累 经 验, 还 可 以 考 虑 培 养 小 合 作 社 之 间 的 逐 步 合 作 合 并 (2) 参 加 入 方 面 对 于 拟 加 入 合 作 社 的 参 加 入, 可 以 接 受 委 托, 对 其 时 间 帮 助 首 先 应 当 了 解 该 合 作 社 的 人 员 结 构 组 织 管 理 资 本 信 用 经 营 能 力, 加 入 的 具 体 条 件 要 求 是 否 适 合 自 己, 发 展 的 现 状 存 在 的 问 题 争 议 解 决 能 力, 然 后 考 虑 其 加 入 的 目 的 己 方 的 能 力 加 入 后 的 利 弊 所 处 的 地 位 是 否 有 利 存 在 经 营 风 险 合 作 社 的 发 展 前 途 加 入 后 应 当 注 意 的 事 项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的 设 置 等 问 题 其 次 可 以 由 律 师 调 查 了 解 相 关 问 题 ( 比 较 章 程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何, 议 事 规 则 如 何, 权 力 制 约 机 制 是 否 完 善, 己 方 权 益 的 保 障 措 施 ), 提 出 分 析 意 见, 从 而 让 参 加 入 做 出 加 入 与 否 的 正 确 决 定, 或 者 采 取 防 范 救 济 措 施 (3) 利 害 关 系 人 方 面 在 合 作 社 设 立 过 程 中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包 括 家 庭 成 员 债 权 人 等, 对 于 利 害 关 系 人 来 讲, 需 要 考 虑 的 问 题 是, 该 合 作 社 的 提 议 人 加 入 人 对 于 自 己 的 生 产 资 料 生 活 用 具 资 金 财 务 自 己 的 债 权 是 否 存 在 不 利 影 响, 如 果 有 的 话, 自 己 的 权 利 如 何 救 济 和 得 到 保 障 此 外 还 应 当 考 虑, 该 合 作 社 的 人 员 资 金 项 目 等 是 否 对 己 方 合 作 社 存 在 不 利 影 响 等 对 于 已 经 存 在 的 不 利 影 响 律 师 可 以 考 虑 帮 助 其 化 解 消 除 2. 项 目 方 面 对 合 作 社 的 以 上 项 目 的 把 关, 律 师 可 以 发 挥 防 患 于 未 然 的 作 用 因 为 以 上 项 目 的 选 择 合 适 与 否, 直 接 决 定 合 作 社 的 发 展 前 景 具 体 可 以 分 为 :(1) 种 植 类, 包 括 粮 食 棉 花 油 料 作 物 等, 拟 发 展 的 范 围 ;(2) 林 木 类, 包 括 用 材 林 果 木 林 园 艺 林 等, 当 地 的 自 然 条 件 是 否 适 宜, 拟 发 展 的 范 围, 种 类, 发 展 的 目 的 ( 观 赏 用 材 等 );(3) 加 工 类, 包 括 农 产 品 的 初 级 加 工, 如 拣 选 整 理 包 装 分 装 半 成 品 处 理 ( 片 粉 块 果 仁 的 剥 离 果 脯 类 的 加 工 );(4) 农 机 具 的 使 用 维 修, 农 业 肥 料 的 堆 放 调 制 加 工 处 理 ;(5) 服 务 类, 包 括 农 产 品 的 运 输 中 介 浇 灌 收 获 日 常 管 理 等 内 容 此 外 还 应 当 考 虑, 所 上 项 目 的 竞 争 程 度, 己 方 的 优 势 劣 势 不 利 方 面 3. 合 作 社 会 议 方 面 接 受 提 议 人 筹 备 组 织 加 入 人 等 的 委 托, 协 助 或 者 参 与 合 作 人 会 议, 就 合 作 社 的 召 开 时 间 人 选 召 集 人 员 构 成 尚 需 吸 收 的 成 员 范 围 管 理 方 式 筹 备 组 织 人 员 ( 召 集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 费 用 的 交 付 分 摊 入 社 财 物 的 存 放 地 点 核 算 核 对 方 式 发 展 方 向 股 金 出 资 的 证 明 方 式 章 程 起 草 拟 定 等 发 表 意 见, 在 此 基 础 上 可 以 建 议 各 方 达 成

16 合 作 协 议 书 该 协 议 书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合 作 人 基 本 情 况, 合 作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费 用 的 筹 集 支 配 办 法, 资 产 的 核 对 核 实 以 及 保 管 人 员 选 择 存 放 的 方 式 及 地 点, 设 立 不 成 时 的 责 任 分 担 方 式, 违 反 协 议 的 责 任 承 担, 具 体 的 设 立 期 限, 召 集 人 诉 讼 仲 裁 机 构 的 选 择 对 于 该 协 议 书, 可 以 由 委 托 律 师 事 先 了 解 各 方 的 认 识 看 法, 制 作 文 本 草 案, 同 时 列 席 会 议 予 以 解 释 答 疑, 补 充 完 善, 提 交 合 作 人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4. 章 程 文 本 制 作 方 面 合 作 社 章 程 是 合 作 社 的 基 本 文 件, 它 对 于 整 个 合 作 社 的 良 好 健 康 规 范 运 营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律 师 可 以 接 受 委 托 根 据 该 合 作 社 特 点, 起 草 审 查 完 善 解 释 合 作 社 章 程 文 本, 由 合 作 社 设 立 筹 备 机 构 签 署 通 过 合 作 协 议 拟 定 章 程 文 本, 切 忌 简 单 套 用 企 业 类 章 程, 切 忌 简 单 套 用 他 人 章 程 文 本, 因 为 性 质 不 同, 各 自 的 特 点 不 一 章 程 的 法 律 意 义 对 于 整 个 合 作 社 的 今 后 正 常 运 作, 争 执 纠 纷 的 解 决, 利 益 的 协 调 具 有 非 常 重 大 的 意 义 一 个 好 的 章 程 文 本, 可 以 保 证 合 作 社 运 营 良 好, 减 少 化 解 矛 盾, 是 合 作 社 的 最 基 本 最 重 要 的 文 件, 不 可 等 闲 视 之, 一 定 要 重 视 章 程 文 本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1) 设 立 合 作 社 的 目 的 ( 比 如 为 发 挥 各 自 优 势, 提 高 现 有 人 力 物 力 资 源 的 充 分 利 用, 减 少 资 源 浪 费 和 重 复 投 入, 增 加 合 作 成 员 的 发 展 后 劲, 共 同 尽 快 达 到 提 高 壮 大 的 目 标 等 内 容 );(2 ) 名 称 所 在 区 域 字 号 等 ;(3) 人 员 组 成 名 单 出 资 方 式 ( 现 金 设 备 其 他 ) 及 数 额 ;(4) 法 定 代 表 人 产 生 方 式 或 及 其 职 权 责 任 ;(5) 合 作 社 的 会 议 制 度, 社 员 大 会 代 表 大 会, 包 括 召 集 人 记 录 人 期 限 时 间 通 知 方 式 ( 张 贴 邮 寄 传 信 等 ) 收 到 记 录 合 格 出 席 人 数 有 效 决 议 方 式 投 票 方 式 ( 举 手 鼓 掌 书 面 无 记 名 投 票 ) 合 格 ( 符 合 要 求 ) 投 票 数 据 计 算 方 式 以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案 预 案 不 到 会 的 后 果 会 议 无 法 召 开 时 的 补 救 措 施 等 ;(6) 管 理 人 员 职 位 设 置 产 生 方 式 及 其 职 权 责 任 ;(7) 社 员 的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8 ) 社 员 大 会 的 权 利 义 务 责 任 ;(9)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盈 亏 分 配 承 担 方 式 会 计 计 算 年 度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范 围 ;(10) 监 事 职 责 权 限 ;(11) 解 散 与 清 算 ;(12) 入 社 退 社 除 名 要 求 ;(13) 经 营 范 围 ;(14) 其 他 5. 前 置 行 政 审 批 等 事 务 方 面 合 作 社 作 为 一 类 实 体 组 织, 国 家 行 政 当 局 也 需 要 对 其 所 上 项 目 进 行 管 理, 如 审 批 核 准 登 记 备 案 等, 律 师 可 以 帮 助 合 作 社 筹 备 组 织 按 要 求 办 理 前 置 审 批 文 件 6. 资 产 核 对 方 面 资 产 问 题 是 最 容 易 产 生 争 议 的 事 项, 虽 然 合 作 社 对 于 资 金 资 产 不 像 企 业 类 实 体 单 位 要 求 的 那 样 严 格, 但 也 持 鼓 励 出 资 的 态 度 入 社 资 产 核 对 核 实 是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律 师 可 以 接 受 委 托, 对 资 金 资 产 是 否 到 位 是 否 足 额 是 否 符 合 出 资 承 诺 范 围 予 以 验 证, 督 促 合 作 社 出 具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资 证 明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资 设 定 补 救 办 法 帮 助 催 缴 诉 讼 变 更 出 资 社 员 权 利 ( 如 降 低 权 利 行 使 ) 等 7. 申 报 登 记 审 查 及 登 记 代 理 方 面 对 于 已 经 设 立 完 毕 的 合 作 社, 可 以 接 受 委 托, 帮 助 拟 订 整 理 申 请 登 记 文 件 (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等 ), 审 查 合 作 人 签 字 情 况 ( 是 否 全 部 签 字 是 否 本 人 签 字, 法 人 的 印 鉴 是 否 真 实 一 致 非 本 人 的 委 托 手 续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等 ), 然 后 帮 助 向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申 报 登 记 此 外, 律 师 还 可 以 对 于 已 经 设 立 完 毕 的 合 作 社 存 在 的 瑕 疵 考 虑 补 救 措 施, 对 于 涉 及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或 者 补 救 成 本 过 大 的 合 作 社 考 虑 撤 销 设 立, 对 于 损 害 或 者 严 重 影 响 他 人 的 合 作 社 的 情 形, 考 虑 和 解 或 者 吸 收 合 作 等 三 律 师 服 务 范 围 根 据 合 作 社 的 设 立 要 求, 也 为 了 使 律 师 工 作 有 明 确 的 针 对 性, 笔 者 拟 定 了 律 师 在 此 方 面 的 参 考 服 务 范 围 为 保 障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顺 利 开 办, 维 护 合 作 人 及 相 关 单 位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证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开 办 后 的 顺 利 运 营, 减 少 摩 擦, 达 到 防 患 未 然 的 设 立 要 求, 结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等 法 律 以 及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自 身 特 点 律 师 行 业 要 求, 制 作 如 下 服 务 范 围, 供 参 考 : 一 为 提 议 人 加 入 人 以 及 项 目 开 办 筹 备 机 构 等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提 供 口 头 或 者 书 面 的 在 开 办 设 立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法 律 问 题 的 解 答, 包 括 国 家 法 律 对 于 设 立 主 体 ( 个 人 组 织 单 位 ) 的 资 信 资 格 要 求, 限 制 条 件 ( 允 许 哪 些 人 员 组 织 经 营 哪 些 项 目, 不 允 许 哪 些 人 员 组 织 作 为 发 展 设 立 人 加 入, 哪 些 项 目 有 特 别 婆 求 ) 等, 介 绍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 环 保 投 资 等 ) 方 面 对 以 上 项 目 开 办 设 立 过 程 的 法 律 要 求 ( 鼓 励 限 制 禁 止 )( 审 批 许 可 一 般 等 ), 以 上 项 目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 盈 亏 前 景 责 任 注 意 事 项 ) 及 应 对 措 施 二 为 合 作 各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合 作 协 议 合 作 社 章 程 申 请 书 以 及 有 关 会 议 决 议 纪 要 文 本 的 制 作 拟 订 审 查 完 善 三 作 为 代 理 人 参 与 开 办 设 立 阶 段 与 内 部 和 外 部 人 员 单 位 的 协 商 谈 判 会 议 等 筹 备 工 作

17 四 代 为 调 查 合 作 人 资 信 资 格 以 及 存 在 的 法 律 障 碍, 包 括 受 到 限 制 与 否 程 度 如 何, 是 否 存 在 过 重 的 法 律 责 任, 存 在 的 问 题 对 于 开 办 设 立 后 的 影 响 是 否 严 重 五 出 具 从 法 律 方 面 代 为 论 证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以 及 补 救 措 施 等 问 题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六 接 受 委 托 代 为 调 查 了 解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运 输 原 材 料 技 术 资 源, 当 地 相 关 环 保 土 地 建 设 等 政 策 性 要 求 七 代 为 审 查 相 关 人 员 单 位 拟 定 提 交 的 项 目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或 者 草 案 等 法 律 性 文 件 八 代 为 选 择 相 关 会 计 验 资 资 产 财 产 评 估 等 中 介 机 构 以 及 相 关 委 托 合 同 的 审 查 完 善 九 代 为 保 管 托 管 设 立 期 间 的 投 入 资 产 资 金 等 财 物 十 代 为 审 核 办 理 注 入 资 产 的 价 值 产 权 移 转 到 位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以 及 见 证 意 见 十 一 代 为 办 理 法 律 要 求 的 开 办 设 立 合 作 社 的 前 置 审 批 手 续 包 括 获 得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的 各 类 许 可 证 行 政 批 准 文 件 等 十 二 代 为 办 理 筹 备 要 求 的 前 置 工 作, 如 开 办 银 行 账 户 场 地 选 择 办 公 场 所 使 用 以 及 相 应 的 合 同 协 议 的 审 查 完 善 十 三 初 审 拟 向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所 需 要 的 申 请 文 件 十 四 代 理 向 工 商 行 政 机 关 办 理 设 立 登 记 的 手 续 十 五 接 受 委 托 担 任 各 方 的 法 律 顾 问, 提 供 系 列 或 者 专 项 法 律 服 务, 包 括 以 上 但 不 限 于 以 上 部 分 的 服 务 十 六 为 开 办 设 立 单 位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就 设 立 瑕 疵 进 行 权 利 救 济, 包 括 申 请 撤 销 申 请 补 正 申 请 变 更 确 认 无 效 侵 权 等 主 张 以 上 范 围 既 可 全 面 接 受 委 托 办 理, 也 可 单 项 接 受 委 托 此 外, 对 于 设 立 完 毕 的 合 作 社, 可 以 就 运 营 期 间 的 法 律 问 题 提 供 专 项 单 一 全 面 的 法 律 顾 问 委 托 代 理 人 ( 包 括 诉 讼 仲 裁 以 及 非 诉 讼 的 合 同 协 议 等 事 务 的 处 理 ) 服 务 随 着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规 模 化 程 度 的 提 高, 随 着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法 贯 彻 实 施 的 深 入, 随 着 越 来 越 多 的 农 民 对 于 合 作 发 展 认 识 程 度 的 提 高, 整 个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服 务 领 域 范 围 深 度 尚 待 持 续 发 展, 律 师 的 介 入 具 有 很 大 意 义 以 此 文 作 为 抛 砖 引 玉, 期 待 着 律 师 同 仁 共 同 开 发 该 领 域

18 文 岳 鸿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在 改 革 开 放 30 周 年 来 临 之 际, 党 的 十 七 届 三 中 全 会 专 题 研 究 了 新 形 势 下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问 题, 对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作 出 了 新 的 战 略 部 署, 充 分 体 现 了 我 们 党 一 贯 高 度 重 视 农 业 农 村 农 民 工 作 的 战 略 思 想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为 律 师 法 律 服 务 开 辟 了 广 阔 的 前 景,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抓 住 契 机,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倡 导 和 推 动 律 师 进 农 村, 充 分 发 挥 律 师 专 业 服 务 优 势, 开 创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新 局 面, 为 浙 江 两 创 战 略 服 务, 为 城 乡 经 济 社 会 一 体 化 发 展 服 务 一 浙 江 省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现 状 自 1979 年 恢 复 律 师 制 度 以 来,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随 着 农 村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而 发 展 到 目 前 为 止, 律 师 事 务 所 遍 布 浙 江 全 省 8 9 个 县 ( 市 区 ) 经 过 2 2 年 的 普 法 宣 传, 农 民 法 律 意 识 有 了 普 遍 提 高,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需 求 日 益 增 长, 基 层 法 庭 办 案 数 量 逐 年 上 升, 部 分 农 民 已 学 会 用 法 律 手 段 保 护 自 身 权 益 以 富 阳 市 新 登 法 庭 为 例, 年 受 理 案 件 件, 而 年 上 升 到 件,5 年 间 翻 了 一 番 律 师 作 为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的 重 要 力 量, 在 促 进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维 护 农 民 根 本 利 益 和 农 村 社 会 稳 定 中 发 挥 着 不 可 替 代 的 作 用 由 于 城 乡 二 元 结 构 矛 盾 突 出,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滞 后 于 城 市,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同 样 也 滞 后 于 城 市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与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要 求 不 相 适 应, 与 农 民 法 律 需 求 不 相 适 应 农 村 律 师 已 不 能 满 足 农 村 农 民 日 益 增 长 的 法 律 需 求 ; 传 统 的 低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已 不 能 满 足 农 村 城 镇 化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发 展 需 要 主 要 表 现 在 : 1. 农 村 执 业 律 师 少 一 方 面, 扎 根 农 村 立 足 农 村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少 律 师 跟 着 市 场 走 经 济 越 发 达 的 地 方 律 师 越 集 中 全 省 现 有 执 业 律 师 人, 而 仅 杭 州 市 区 就 有 人, 占 全 省 律 师 总 数 的 33.7% 被 称 为 浙 江 的 西 藏 的 丽 水, 人 均 G D P 在 全 省 倒 数 第 一, 全 地 区 有 9 个 县 ( 市 区 ), 有 执 业 律 师 137 人, 占 全 省 律 师 总 数 的 1.97% 其 中, 6 个 县 ( 市 ) 只 有 1 家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律 师 仅 3 7 人, 占 全 省 律 师 总 数 的 0.53%, 平 均 每 个 县 ( 市 ) 仅 6 名 执 业 律 师 另 一 方 面, 深 入 农 村 服 务 三 农 的 城 市 律 师 少 农 村 律 师 业 务 大 多 为 婚 姻 继 承 相 邻 关 系 侵 权 纠 纷 宅 基 地 纠 纷 农 民 工 维 权 等 传 统 诉 讼 业 务, 投 入 精 力 多, 收 费 低, 对 城 市 律 师 缺 乏 吸 引 力 2. 农 村 律 师 业 务 拓 展 缓 慢 农 村 律 师 业 务 仍 停 留 在 传 统 服 务 项 目 上, 高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少 但 随 着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已 超 越 了 传 统 发 展 模 式, 出 现 了 环 境

19 生 态 金 融 农 产 品 贸 易 等 过 去 没 有 遇 到 的 新 问 题, 农 民 渴 望 获 得 与 城 里 人 一 样 高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二 推 进 律 师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大 有 作 为 3 0 年 前, 党 中 央 率 先 在 农 村 发 起 改 革, 在 经 历 了 波 澜 壮 阔 的 改 革 开 放 后, 农 村 面 貌 发 生 了 翻 天 覆 地 的 变 化 ;30 年 后, 中 央 再 次 把 新 一 轮 改 革 的 突 破 口 选 在 农 村, 可 以 预 见 农 村 改 革 必 将 成 为 中 国 下 一 个 3 0 年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引 擎, 必 将 带 动 中 国 进 入 一 个 新 的 发 展 时 期 律 师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前 景 广 阔, 大 有 作 为 ( 一 ) 推 进 律 师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是 贯 彻 党 的 十 七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确 保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顺 利 进 行 的 需 要 农 业 农 村 和 农 民 问 题, 始 终 是 关 系 我 们 党 和 国 家 全 局 的 根 本 性 问 题, 是 全 党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从 加 强 农 村 制 度 建 设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和 农 村 公 共 事 业 三 方 面 全 面 部 署 了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的 若 干 重 大 举 措, 这 些 举 措 必 将 对 今 后 农 村 工 作 将 起 到 极 大 推 动 作 用 加 强 农 村 制 度 建 设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和 农 村 公 共 事 业 各 方 面 均 需 要 法 律 的 支 持 和 保 障 均 需 要 律 师 的 积 极 参 与 和 服 务 如 在 农 村 基 本 经 营 制 度 现 代 农 村 金 融 制 度 村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农 业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农 业 对 外 开 放 等 方 面 均 需 要 律 师 发 挥 专 业 服 务 优 势,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 二 ) 推 进 律 师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是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实 现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需 要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就 必 须 统 筹 城 乡 改 革, 实 现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全 面 进 步, 促 进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形 成 城 乡 良 性 互 动 协 调 发 展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让 九 亿 农 民 分 享 改 革 开 放 的 发 展 成 果, 获 得 充 足 的 和 高 质 量 的 法 律 服 务 科 学 发 展 观 就 是 用 科 学 的 眼 光 看 发 展 律 师 作 为 农 村 社 会 中 的 知 识 分 子, 应 当 充 分 发 挥 知 识 优 势, 用 通 俗 的 语 言 帮 助 农 民 正 确 认 识 农 村 发 展 中 人 口 资 源 环 境 发 展 四 位 一 体 的 辩 证 关 系, 用 法 律 手 段 帮 助 农 民 处 理 好 经 济 发 展 与 人 口 资 源 环 境 之 间 的 矛 盾, 积 极 参 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制 定,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的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同 时, 推 进 律 师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也 是 律 师 业 自 身 科 学 发 展 的 需 要 自 跨 入 2 1 世 纪, 律 师 业 进 入 了 一 个 高 速 发 展 期, 全 国 出 现 了 一 批 大 所 强 所, 如 北 京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等 律 师 业 务 涉 及 公 司 证 券 银 行 融 资 外 商 投 资 国 际 贸 易 等 十 余 个 领 域 可 以 说, 经 过 近 1 0 年 的 快 速 发 展, 城 市 法 律 服 务 从 业 人 数 业 务 领 域 均 已 接 近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律 师 在 城 市 的 人 数 和 业 务 量 均 已 相 对 饱 和 反 观 广 袤 的 农 村, 有 九 亿 农 民 急 需 法 律 服 务, 全 国 还 有 个 县 没 有 一 名 律 师 因 此,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实 现 律 师 行 业 的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就 必 须 转 移 工 作 重 点, 下 移 工 作 重 心, 把 工 作 重 点 放 到 基 层 农 村 在 广 阔 的 田 野 上 寻 找 新 的 发 展 机 遇, 开 辟 新 的 业 务 领 域 ( 三 ) 推 进 律 师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是 维 护 农 村 稳 定, 促 进 农 村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的 需 要 当 前,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势 头 和 农 民 致 富 欲 望 都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但 随 着 农 村 城 镇 化 农 业 产 业 化 的 推 进, 损 害 农 民 利 益 的 事 件 屡 禁 不 绝, 农 村 群 体 性 案 件 不 断 增 多, 矛 盾 集 中 反 映 在 利 益 之 争 上 律 师 要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特 长, 维 护 好 农 民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利 益, 维 护 农 村 的 和 谐 稳 定 一 是 当 好 乡 镇 政 府 的 法 律 顾 问, 帮 助 和 推 进 乡 镇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防 止 侵 犯 农 民 利 益 的 行 为 发 生, 依 法 保 证 政 府 强 农 惠 农 政 策 的 顺 利 实 施, 为 乡 镇 政 府 的 决 策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 二 是 协 助 乡 镇 政 府 依 法 解 决 矛 盾, 有 效 调 解 和 妥 善 处 理 因 滥 征 乱 占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截 留 挪 用 征 地 补 偿 费 环 境 污 染 所 引 起 的 群 体 事 件, 以 及 当 前 严 重 困 扰 农 村 稳 定 的 民 间 债 务 纠 纷 乡 镇 企 业 欠 款 纠 纷, 努 力 把 不 稳 定 因 素 解 决 在 基 层 化 解 在 萌 芽 状 态 ; 三 是 做 好 党 和 政 府 联 系 群 众 的 桥 梁 和 纽 带 一 方 面, 宣 传 法 律 和 党 的 政 策 近 年 来 农 村 所 发 生 的 一 些 群 体 性 事 件, 除 极 少 数 事 件 是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个 别 干 部 过 失 损 害 村 民 利 益 外, 大 部 分 情 况 是 群 众 对 法 律 法 规 不 了 解, 对 政 策 理 解 存 在 偏 差 或 者 受 到 蒙 蔽 所 引 起 的 律 师 通 过 宣 传 法 律 和 党 的 政 策, 提 高 村 民 法 制 观 念, 协 助 村 人 民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经 济 纠 纷, 引 导 帮 助 农 民 通 过 正 当 的 途 径 反 映 诉 求 ; 另 一 方 面, 收 集 民 情 反 映 民 意, 为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的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三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原 因 ( 一 ) 农 民 法 律 意 识 普 遍 淡 薄 由 于 文 化 程 度 普 遍 较 低, 加 之 农 村 资 讯 闭 塞, 许 多 农 民 不 清 楚 哪 些 行 为 属 于 违 法 行 为, 以 及 如 何 保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一 旦 发 生 问 题 也 不 知 道 如 何 聘 请 律 师, 以 及 如 何 获 取 法 律 援 助 和 司 法 救 济 ( 二 ) 投 入 资 金 少, 扶 持 政 策 少 由 于 城 乡 二 元 结 构 矛 盾 突 出, 出 于 逐 利 本 能, 律 师 执 业 多 集 中 在 城 市 在 缺 少 财 政 和 政 策 扶 持 的 情 况 下, 农 村 留 不 住 人 才, 就 算 有 个 把 律 师, 他 们 也 随 时 准 备 流 向 城 市 农 村 留 不 住 律 师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是 生 存 困 难 农 村 缺 医 少 药 的 现 状 与 律 师 价 值 取 向 有 关, 更 与 司 法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政 策 导 向 有 关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发 展 的 关 键 在 人 当 务 之 急 是 要 解 决 律 师 在

20 农 村 的 生 存 问 题 要 解 决 此 问 题, 必 须 以 人 为 本 不 但 要 加 大 财 政 投 入, 而 且 更 要 给 予 政 策 扶 持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担 当 律 师 进 农 村 的 倡 导 者 和 推 动 者, 积 极 出 台 扶 持 政 策, 引 导 鼓 励 律 师 自 愿 到 农 村 去 ( 三 ) 管 理 理 念 亟 待 更 新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形 势 的 发 展, 党 和 政 府 今 后 的 中 心 任 务 要 转 向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转 向 城 乡 经 济 社 会 一 体 化 发 展 上 来 律 师 管 理 理 念 也 要 转 向 服 务 农 村, 关 注 民 生, 回 报 社 会 上 来 不 再 以 收 费 多 少 论 英 雄, 树 立 感 恩 奉 献 回 报 社 会 的 新 风 尚 ( 四 ) 各 自 为 政, 没 有 形 成 合 力 司 法 行 政 的 几 大 业 务 部 门, 法 制 宣 传 法 律 服 务 法 律 援 助 人 民 调 解 安 置 帮 教 等, 由 于 缺 乏 协 调 配 合 工 作 机 制,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难 以 形 成 合 力 四 推 进 律 师 进 农 村 的 几 点 建 议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是 党 和 政 府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的 工 作 重 点 律 师 工 作 应 当 紧 紧 围 绕 中 心, 服 务 大 局,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审 时 度 势, 通 过 对 工 作 职 能 再 认 识 对 工 作 方 向 再 明 确 对 工 作 重 点 再 突 出 对 工 作 措 施 再 强 化, 找 准 切 入 点, 做 到 三 个 转 变, 即 工 作 重 心 由 城 市 向 农 村 转 变 ; 评 价 标 准 由 经 济 效 益 向 社 会 效 益 转 变 ; 关 注 对 象 由 大 中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向 小 型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转 变 ( 一 ) 加 大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倡 导 鼓 励 律 师 到 农 村 发 展 律 师 法 规 定, 自 年 6 月 起 一 名 律 师 可 以 设 立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笔 者 认 为 这 是 大 力 发 展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的 重 大 契 机 发 展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必 须 实 行 本 土 化 策 略, 即 充 分 利 用 农 村 本 地 的 律 师 资 源, 留 住 现 有 的 律 师, 吸 引 外 出 的 律 师 回 乡 执 业 司 法 行 政 律 师 管 理 部 门 及 律 师 协 会 应 当 抓 住 机 遇, 在 法 律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给 予 设 立 在 农 村 的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所 政 策 扶 持 一 是 免 交 律 师 协 会 会 费, 及 各 种 培 训 费 用 ; 二 是 每 年 由 律 师 协 会 提 供 一 次 业 务 培 训 机 会 ; 三 是 协 商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减 免 税 收 ; 四 是 建 立 绿 色 通 道, 简 化 审 批 手 续, 缩 短 审 批 时 间, 为 在 乡 镇 和 行 政 村 所 设 立 个 人 律 师 事 务 提 供 便 利 市 级 司 法 局 初 审 时 间 由 2 0 日 缩 短 为 1 0 日 此 外, 浙 江 省 律 师 协 会 可 以 设 立 农 村 律 师 发 展 基 金, 以 城 市 律 师 反 哺 农 村 律 师, 吸 引 律 师 到 农 村 执 业 设 立 事 务 所 ( 二 ) 以 舆 论 为 先 导, 增 强 律 师 服 务 农 村 的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一 是 利 用 媒 体 网 络, 大 张 旗 鼓 的 宣 传 律 师 服 务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的 优 秀 事 迹, 树 立 榜 样 和 标 杆 ; 二 是 推 荐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应 以 每 年 义 务 提 供 一 定 量 的 法 律 援 助, 至 少 担 任 五 个 行 政 村 的 法 律 顾 问 为 硬 性 条 件 ; 三 是 要 求 担 任 各 级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以 上 的 律 师 每 年 必 须 义 务 承 办 十 件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至 少 担 任 五 个 行 政 村 的 法 律 顾 问 ; 四 是 把 法 律 援 助 和 服 务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纳 入 律 师 各 类 评 先 创 优 活 动, 量 化 评 估 标 准, 使 其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以 往 评 选 中 对 公 益 事 业 等 也 有 要 求, 但 因 条 件 笼 统, 而 流 于 形 式 ( 三 ) 创 新 管 理 手 段, 量 化 律 师 事 务 所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培 养 律 师 服 务 农 村 的 荣 誉 感 建 议 设 立 浙 江 律 师 社 会 责 任 排 行 榜 每 年 对 全 省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担 任 农 村 法 律 顾 问 办 理 三 农 案 件 减 免 弱 势 群 体 代 理 费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按 人 均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担 任 农 村 法 律 顾 问 办 理 三 农 案 件 情 况 进 行 量 化 打 分,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 四 ) 大 力 推 行 一 村 一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为 农 村 提 供 高 质 量 法 律 服 务 借 鉴 宁 波 一 村 一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经 验, 通 过 充 分 挖 掘 现 有 的 法 律 服 务 资 源, 采 取 政 府 财 政 补 助 方 式, 即 政 府 花 钱 买 服 务 ( 宁 波 市 级 财 政 拨 出 专 项 资 金, 按 每 村 元 标 准 对 经 济 欠 发 达 村 给 予 补 助 ), 在 全 省 农 村 推 行 一 村 一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目 前, 我 省 有 个 行 政 村, 除 宁 波 个 行 政 村 全 部 都 有 专 业 法 律 顾 问 外, 全 省 还 有 个 行 政 村 需 要 法 律 顾 问 由 于 该 制 度 需 要 政 府 财 政 投 入, 如 何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笔 者 认 为, 对 杭 嘉 湖 台 温 等 经 济 发 达 的 地 区, 可 参 照 宁 波 做 法 由 当 地 政 府 财 政 列 支 ; 对 衢 州 ( 个 行 政 村 ) 丽 水 ( 个 行 政 村 ) 等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可 采 用 由 省 级 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分 摊 办 法 解 决 ( 五 ) 建 立 司 法 行 政 综 合 法 律 服 务 平 台, 整 合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服 务 法 制 宣 传 人 民 调 解 安 置 帮 教 社 区 矫 正 等 多 部 门 资 源, 为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服 务 司 法 行 政 担 负 着 法 制 宣 传 法 律 服 务 法 律 保 障 人 民 调 解 安 置 帮 教 社 区 矫 正 等 多 项 职 能, 虽 然 各 项 职 能 自 成 体 系, 但 是 它 们 之 间 仍 然 存 在 相 互 依 存 相 互 促 进 的 关 联 性 在 新 形 势 下,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应 整 合 普 法 律 师 管 理 和 法 律 援 助 等 各 项 资 源, 发 挥 职 能 优 势, 在 解 决 农 民 利 益 纠 纷 群 体 案 件 涉 法 热 点 和 维 护 农 村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方 面 形 成 合 力 一 是 打 破 普 法 律 师 管 理 和 法 律 援 助 等 部 门 之 间 各 自 为 政 的 框 框, 组 建 农 村 法 律 服 务 宣 传 队 从 各 职 能 处 室 抽 派 业 务 骨 干, 每 两 个 月 下 乡 一 次, 深 入 山 区 海 岛, 宣 传 法 律 解 答 问 题 化 解 纠 纷 协 调 矛 盾 同 时, 加 强 调 研,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总 结 经 验, 为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当 好 参 谋 ; 二 是 建 立 普 法 律 师 管 理 和 法 律 援 助 等 跨 部 门 工 作 联 系 制 度 对 涉 及 多 部 门 业 务 问 题, 及 时 协 调, 对 外 一 个 声 音, 避 免 政 出 多 门, 相 互 扯 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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