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财 务 管 理 收 费 相 关 规 定 盐 城 工 学 院 关 于 落 实 财 务 管 理 领 导 责 任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的 实 施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155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开 展 教 育 经 费 管 理 年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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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二 部 分 学 校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一 财 务 基 本 工 作 制 度 盐 城 工 学 院 贯 彻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细 则 盐 工 委 号 1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8 盐 城 工 学 院 物 资 采 购 和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12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盐 工 发 号 16 盐 城 工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28 盐 城 工 学 院 票 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盐 工 办 号 38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制 度 盐 工 办 号 43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盐 工 办 号 47 盐 城 工 学 院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盐 工 办 号 52 盐 城 工 学 院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盐 工 发 号 88 二 厉 行 节 约 反 对 浪 费 规 定 盐 城 工 学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推 进 节 约 型 校 园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盐 工 发 号 93 关 于 规 范 我 校 公 务 接 待 等 经 费 报 销 审 批 的 通 知 盐 工 办 号 102 关 于 规 范 校 外 人 员 劳 务 酬 金 发 放 的 通 知 盐 工 办 号 109 盐 城 工 学 院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112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议 费 管 理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123 盐 城 工 学 院 短 期 出 国 ( 境 ) 考 察 访 问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盐 工 发 号 131 校 长 办 公 室 公 务 接 待 暂 行 规 定 盐 工 发 号 138 盐 城 工 学 院 公 务 用 车 租 用 管 理 办 法 盐 工 办 号 141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后 勤 服 务 总 公 司 运 输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盐 工 办 号 147 1

3 三 财 务 管 理 收 费 相 关 规 定 盐 城 工 学 院 关 于 落 实 财 务 管 理 领 导 责 任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的 实 施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155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开 展 教 育 经 费 管 理 年 活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盐 工 发 号 169 关 于 报 送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报 告 盐 工 号 175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检 查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盐 工 办 号 183 盐 城 工 学 院 学 生 代 办 费 结 算 管 理 规 定 盐 工 发 号 192 盐 城 工 学 院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195 盐 城 工 学 院 表 彰 奖 励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盐 工 委 办 号 204 盐 城 工 学 院 卫 生 所 财 务 管 理 运 行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209 盐 城 工 学 院 职 工 医 疗 费 报 销 规 定 盐 工 发 号 213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教 职 工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费 用 互 助 办 法 ( 暂 行 ) 的 通 知 盐 工 办 号 216 盐 城 工 学 院 外 国 留 学 生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办 号 224 盐 城 工 学 院 品 牌 特 色 专 业 建 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225 盐 城 工 学 院 精 品 课 程 建 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228 盐 城 工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基 金 使 用 与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231 盐 城 工 学 院 教 学 研 究 与 改 革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235 盐 城 工 学 院 教 学 团 队 建 设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238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盐 工 发 号 241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品 牌 专 业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盐 工 发 号 250 盐 城 工 学 院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管 理 与 使 用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257 盐 城 工 学 院 联 合 培 养 研 究 生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260 2

4 盐 城 工 学 院 学 术 专 著 出 版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264 盐 城 工 学 院 优 秀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268 盐 城 工 学 院 国 家 奖 学 金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盐 工 发 号 273 盐 城 工 学 院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278 盐 城 工 学 院 学 费 减 免 实 施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287 盐 城 工 学 院 校 友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293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审 批 工 作 流 程 的 通 知 盐 工 发 号 297 盐 城 工 学 院 学 分 制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盐 工 号 303 四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盐 城 工 学 院 科 研 奖 励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307 盐 城 工 学 院 纵 向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316 盐 城 工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2014 版 ) 盐 工 发 号 322 盐 城 工 学 院 分 析 测 试 中 心 大 型 测 试 仪 器 有 偿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326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横 向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盐 工 发 号 332 盐 城 工 学 院 科 研 设 备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339 盐 城 工 学 院 专 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盐 工 发 号 343 五 资 产 管 理 盐 城 工 学 院 物 资 采 购 和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347 盐 城 工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351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招 标 议 标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盐 工 发 号 393 六 绩 效 工 资 3

5 盐 城 工 学 院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盐 工 发 号 404 4

6 中 共 盐 城 工 学 院 委 员 会 文 件 盐 工 委 号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贯 彻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党 总 支, 党 政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盐 城 工 学 院 贯 彻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细 则 已 经 2011 年 第 16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二 一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1 第 1/414 页

7 盐 城 工 学 院 贯 彻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细 则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重 要 项 目 安 排 大 额 度 资 金 的 使 用 ( 简 称 三 重 一 大 ) 必 须 经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决 定 ( 即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 的 要 求 及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决 策 行 为, 严 格 决 策 程 序, 进 一 步 提 高 学 校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民 主 规 范 科 学 决 策 的 水 平 和 依 法 治 校 能 力, 结 合 学 校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坚 持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根 据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和 中 共 中 央 纪 委 教 育 部 监 察 部 关 于 加 强 高 等 学 校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意 见 ( 教 监 号 ) 要 求, 规 范 集 体 决 策 程 序, 健 全 民 主 决 策 机 制, 强 化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加 大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 二 ) 坚 持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凡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必 须 经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完 善 群 众 参 与 专 家 咨 询 和 集 体 决 策 相 结 合 的 决 策 机 制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党 内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保 证 决 策 的 科 学 民 主 二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的 主 要 内 容 重 大 决 策 事 项, 是 指 凡 涉 及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和 稳 定, 关 系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问 题,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内 条 规 规 定, 应 当 由 校 党 委 全 委 会 党 委 常 2 第 2/414 页

8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各 类 正 式 会 议 集 体 决 定 的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 一 )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1.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上 级 重 要 指 示 决 定 重 要 会 议 和 文 件 精 神 的 有 关 方 案 和 措 施 ; 2. 党 建 与 思 想 政 治 意 识 形 态 文 化 建 设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安 全 稳 定 以 及 学 生 等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问 题 和 相 关 政 策 ; 3.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校 园 建 设 规 划 学 科 与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学 校 党 政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决 算 方 案 ; 4. 学 校 机 构 设 置 人 员 编 制 教 职 工 招 聘 计 划 招 生 计 划 岗 位 设 置 及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等 涉 及 教 学 科 研 人 事 方 面 重 大 事 项 及 改 革 方 案 ; 5. 全 校 性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的 废 改 立 ; 6. 学 校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基 本 建 设 和 其 它 办 学 资 源 的 配 置 和 调 整 ; 7. 国 内 外 重 要 合 作 与 交 流 事 项 ; 8.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的 授 权 使 用 ; 9. 校 级 以 上 重 大 奖 惩 事 项 ; 10. 其 他 须 集 体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 二 ) 重 要 干 部 任 免 1. 学 校 中 层 副 职 以 上 干 部 任 免 ; 2. 校 级 后 备 干 部 推 荐 选 拔 ; 3 第 3/414 页

9 3.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职 称 评 审 委 员 会 等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 4. 市 级 及 以 上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候 选 人 和 民 主 党 派 负 责 人 选 的 推 荐 ; 5. 其 他 须 集 体 决 定 的 人 员 任 免 ( 三 ) 重 大 项 目 安 排 1.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决 算 ; 2.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修 缮 项 目 立 项 ; 3. 不 动 产 的 购 置 置 换 及 学 校 重 要 资 产 的 出 租 和 转 让 ; 4. 国 内 外 重 大 合 资 合 作 和 对 外 投 资 项 目 ; 5. 学 校 大 型 庆 典 活 动 ; 6. 学 校 对 外 重 大 合 同 审 批 ; 7. 其 他 须 集 体 决 定 的 重 要 项 目 ( 四 ) 大 额 度 资 金 使 用 1. 学 科 建 设 等 涉 及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分 配 方 案 ; 2. 未 列 入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单 项 30 万 元 以 上 的 预 算 调 整 ; 3. 用 于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银 行 贷 款 ; 4. 受 赠 的 大 额 资 金 (30 万 以 上 ) 及 物 件 的 使 用 方 案 ; 5. 其 他 须 集 体 决 定 的 开 支 项 目 三 集 体 决 策 的 机 制 和 程 序 ( 一 )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4 第 4/414 页

10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盐 城 工 学 院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党 委 常 委 会 讨 论 决 定 关 系 学 校 全 局 的 重 大 问 题,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对 重 大 问 题 通 过 校 长 办 公 会 行 使 决 策 权 ( 二 ) 集 体 决 策 程 序 凡 属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在 提 交 党 委 常 委 会 校 长 办 公 会 集 体 讨 论 决 策 前, 应 当 认 真 调 查 研 究, 经 过 必 要 的 论 证 程 序, 充 分 听 取 吸 收 各 方 面 意 见 1. 依 照 高 等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应 提 交 教 代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重 要 事 项, 在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须 提 交 教 代 会 审 议 或 讨 论 通 过 2.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的 规 定, 应 由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重 大 学 术 事 项, 在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策 之 前 应 提 交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3. 中 层 干 部 任 免, 在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策 前, 要 严 格 按 照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和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4. 其 他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在 集 体 决 策 之 前, 要 责 成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充 分 听 取 群 众 和 专 家 的 意 见, 深 入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并 提 交 论 证 报 告 或 立 项 报 告 需 经 学 校 有 关 专 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的 事 项, 在 学 校 集 体 决 策 之 前, 应 提 交 相 关 专 项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议 5 第 5/414 页

11 ( 三 ) 集 体 决 策 规 则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提 交 相 关 会 议 集 体 决 策 时, 按 照 中 共 盐 城 工 学 院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中 共 盐 城 工 学 院 委 员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盐 城 工 学 院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执 行 三 集 体 决 策 的 实 施 与 监 督 经 集 体 决 策 会 议 议 决 的 三 重 一 大 事 项, 由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或 由 会 议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按 照 会 后 印 发 的 会 议 纪 要 组 织 具 体 实 施 班 子 成 员 对 集 体 决 策 有 不 同 意 见 的, 可 以 保 留, 但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或 拒 绝 执 行 ( 一 ) 集 体 决 策 会 议 决 定 的 重 大 基 建 工 程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大 宗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采 购 项 目, 按 规 定 需 要 招 投 标 的,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招 投 标 程 序 进 行 ( 二 ) 党 委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会 议 决 策 事 项 落 实 情 况 的 督 办 工 作, 并 按 规 定 时 限 及 时 将 落 实 情 况 向 党 委 书 记 校 长 汇 报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等 部 门 根 据 职 责 权 限, 对 决 策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报 告, 并 提 出 纠 正 意 见 和 建 议 ( 三 ) 在 组 织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对 相 关 内 容 作 出 重 要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由 相 关 的 分 管 校 领 导 向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提 出 调 整 或 变 更 的 理 由 和 建 议 方 案, 重 新 按 规 定 履 行 决 策 程 序 ( 四 ) 教 代 会 和 全 体 教 职 工 有 权 对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民 主 监 督, 并 向 各 级 党 组 织 和 上 级 部 门 反 映 意 见 6 第 6/414 页

12 四 责 任 追 究 凡 违 反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决 策 程 序 或 不 执 行 集 体 决 定 的, 根 据 事 实 性 质 情 节,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五 其 他 ( 一 ) 党 政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各 自 的 工 作 实 际 和 特 点, 制 定 本 部 门 本 单 位 贯 彻 执 行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的 具 体 细 则 并 认 真 执 行 ( 二 ) 本 细 则 由 党 委 办 公 室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7 第 7/414 页

13 盐 城 工 学 院 文 件 盐 工 发 号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行 政 监 察 工 作 办 法 等 文 件 的 通 知 各 教 学 院 部, 各 部 门 单 位 : 盐 城 工 学 院 行 政 监 察 工 作 办 法 盐 城 工 学 院 招 生 监 督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2 个 新 修 订 制 度, 盐 城 工 学 院 人 事 监 督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盐 城 工 学 院 物 资 采 购 和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3 个 新 增 制 度, 已 经 2014 年 第 4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盐 城 工 学 院 2014 年 7 月 4 日 1 第 8/414 页

14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学 校 资 金 运 行 的 有 效 监 督,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和 财 经 规 章 制 度, 促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惩 防 体 系 建 设 要 求,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监 督 工 作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突 出 重 点 部 门 自 主 监 督 和 纪 检 监 察 审 计 等 外 部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监 督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实 施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第 二 章 监 督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四 条 学 校 成 立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组 ( 挂 靠 监 察 处 )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为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组 固 定 成 员 单 位, 其 他 成 员 单 位 的 构 成 根 据 学 校 重 点 监 督 事 项 的 需 要 确 定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组 具 体 实 施 对 我 校 财 务 有 关 事 项 的 监 督 第 五 条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工 作 监 督 机 制 和 管 理 办 法 ; ( 二 ) 检 查 相 关 单 位 ( 部 门 ) 及 个 人 执 行 财 经 纪 律 和 财 经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 ( 三 ) 受 理 对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行 为 的 控 告 检 举 ; ( 四 ) 协 助 相 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 ( 五 ) 及 时 汇 报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重 要 问 题 13 第 9/414 页

15 第 六 条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组 采 取 专 项 检 查 不 定 期 抽 查 备 案 等 方 式 实 施 监 督 第 七 条 建 立 监 督 工 作 组 与 审 计 信 访 等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工 作 机 制 对 在 审 计 及 信 访 中 反 映 的 重 要 问 题,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八 条 财 务 管 理 部 门 及 相 关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组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章 监 督 工 作 主 要 内 容 第 九 条 监 督 检 查 单 位 ( 部 门 )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财 经 纪 律 和 财 经 规 章 制 度 第 十 条 监 督 检 查 各 单 位 ( 部 门 ) 执 行 学 校 预 算 的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监 督 检 查 大 额 资 金 审 批 使 用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经 过 集 体 决 策 重 点 加 强 对 预 算 外 大 额 资 金 审 批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第 十 二 条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按 照 上 级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实 行 财 务 公 开 第 十 三 条 监 督 检 查 教 育 收 费 管 理 中 是 否 存 在 各 种 乱 收 费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严 格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是 否 存 在 私 设 小 金 库 现 象 第 十 五 条 监 督 检 查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第 四 章 工 作 纪 律 及 责 任 追 究 14 第 10/414 页

16 第 十 六 条 相 关 单 位 ( 部 门 ) 以 及 参 与 财 务 活 动 的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配 合 监 督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单 位 ( 部 门 ) 或 个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 一 ) 拒 绝 向 财 务 监 督 部 门 提 供 与 监 督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财 务 账 目 及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的 ; ( 二 ) 提 供 伪 证 和 虚 假 材 料 的 ; ( 三 )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和 玩 忽 职 守 的 ; ( 四 ) 利 用 职 权 以 权 谋 私 的 ; ( 五 ) 其 他 违 反 财 务 工 作 纪 律 的 第 十 七 条 参 与 财 务 监 督 的 人 员 应 当 忠 于 职 守 坚 持 原 则 依 法 办 事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 一 ) 对 监 督 中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不 及 时 报 告 不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以 致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产 生 恶 劣 影 响 或 者 严 重 后 果 的 ; ( 二 ) 纵 容 包 庇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 ( 三 )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四 ) 违 反 监 督 工 作 保 密 纪 律 的 ; ( 五 ) 其 他 违 反 财 务 监 督 工 作 纪 律 的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监 察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5 第 11/414 页

17 盐 城 工 学 院 物 资 采 购 和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物 资 采 购 及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行 为, 落 实 惩 防 体 系 要 求, 强 化 监 督 约 束 机 制, 促 进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监 督 工 作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突 出 重 点 监 督 检 查 与 改 进 工 作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三 条 监 督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对 物 资 采 购 和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第 二 章 监 督 机 构 与 职 责 第 四 条 学 校 招 投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招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组, 具 体 负 责 对 我 校 物 资 采 购 和 工 程 项 目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监 督 第 五 条 招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组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建 立 和 完 善 招 投 标 工 作 监 督 的 管 理 机 制 和 办 法 ; ( 二 ) 督 促 制 定 和 完 善 招 投 标 制 度 ; ( 三 ) 对 招 投 标 程 序 进 行 监 督 ; 16 第 12/414 页

18 ( 四 ) 对 参 加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部 门 及 其 人 员 遵 守 学 校 招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正 确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 五 ) 受 理 招 投 标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投 诉, 参 与 对 招 投 标 工 作 中 违 纪 违 规 问 题 的 调 查 第 六 条 招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组 应 及 时 向 校 招 投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重 要 问 题, 招 投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重 大 问 题 向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常 委 会 报 告 第 七 条 学 校 招 投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招 投 标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听 取 情 况 汇 报 等 第 八 条 涉 及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部 门 单 位 及 人 员 应 积 极 配 合 招 投 标 监 督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及 时 向 监 督 工 作 组 通 报 相 关 招 投 标 信 息,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第 三 章 监 督 内 容 和 程 序 第 九 条 招 投 标 监 督 工 作 组 对 招 投 标 活 动 采 取 全 程 参 与 监 督 方 式, 主 要 加 强 对 程 序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加 强 对 责 任 部 门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的 监 督 第 十 条 检 查 招 标 项 目 是 否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单 位 ( 部 门 ) 和 责 任 人 第 十 一 条 对 招 标 程 序 及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招 标 公 告 是 否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适 当 范 围 进 行 发 布 ; ( 二 ) 入 围 单 位 或 被 邀 请 单 位 是 否 按 规 定 经 过 集 体 审 核 确 定 ; ( 三 ) 评 标 组 成 员 是 否 按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法 产 生 ; 17 第 13/414 页

19 ( 四 ) 评 标 程 序 是 否 按 学 校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评 标 标 准 方 法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规 定 是 否 一 致 ; ( 五 ) 中 标 结 果 是 否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适 当 范 围 进 行 公 示 ; ( 六 ) 中 标 合 同 的 内 容 是 否 和 评 标 中 标 的 内 容 相 一 致 第 十 二 条 对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对 中 标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变 更 审 批 程 序 ( 二 ) 合 同 执 行 完 毕 后, 责 任 单 位 ( 部 门 ) 及 责 任 人 是 否 按 规 定 程 序 及 时 进 行 验 收 第 十 三 条 对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询 价 跟 标 续 标 等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的,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经 集 体 讨 论, 并 按 规 定 履 行 了 审 批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监 督 检 查 按 学 校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物 资 采 购 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是 否 存 在 规 避 招 标 的 行 为 第 四 章 工 作 纪 律 及 责 任 追 究 第 十 五 条 参 与 招 标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正 确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配 合 监 督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 一 ) 拒 绝 阻 挠 监 督 人 员 监 督 的 ; ( 二 )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和 玩 忽 职 守 的 ; ( 三 )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四 ) 其 他 违 反 招 投 标 工 作 纪 律 的 18 第 14/414 页

20 第 十 六 条 参 与 招 投 标 监 督 的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办 事 遵 守 纪 律 坚 持 原 则,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 一 ) 对 监 督 中 发 现 问 题 不 及 时 报 告 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以 致 造 成 损 失 或 者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 ( 二 ) 纵 容 包 庇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 三 )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四 ) 其 他 违 反 招 投 标 工 作 纪 律 的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各 类 设 备 仪 器 物 资 采 购 和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校 监 察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9 第 15/414 页

21 盐 城 工 学 院 文 件 盐 工 发 号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等 文 件 的 通 知 各 教 学 院 部, 各 部 门 单 位 :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盐 城 工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盐 城 工 学 院 学 生 代 办 费 结 算 管 理 规 定 等 3 个 新 修 订 制 度, 盐 城 工 学 院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1 个 新 增 制 度, 已 经 2014 年 第 5 次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盐 城 工 学 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第 16/414 页

22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财 务 行 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我 校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 财 政 部 令 第 68 号 ) 和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 财 教 号 )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制 度,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坚 持 勤 俭 办 学 的 方 针, 正 确 处 理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资 金 供 给 的 关 系,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关 系, 国 家 集 体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的 关 系 第 三 条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合 理 编 制 学 校 预 算, 有 效 控 制 预 算 执 行, 完 整 准 确 编 制 学 校 决 算, 真 实 反 映 学 校 财 务 状 况 ; 依 法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努 力 节 约 支 出 ;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加 强 经 济 核 算,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资 产 使 用 状 况,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利 用 资 产,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 加 强 对 学 校 经 济 活 动 的 财 务 控 制 和 监 督,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为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服 务, 为 培 养 创 新 型 人 才 服 务, 为 增 强 学 校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服 务, 为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服 务 第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重 大 问 题 实 行 集 体 决 策 制 度 专 家 评 审 咨 询 制 度 和 决 策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2 第 17/414 页

23 财 务 处 在 校 长 领 导 下, 统 筹 管 理 和 指 导 全 校 的 财 经 工 作, 负 责 对 校 内 各 部 门 和 单 位 财 务 工 作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确 保 学 校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经 济 分 配 政 策 经 济 资 源 配 置 财 务 收 支 预 算 会 计 核 算 等 高 度 统 一, 并 接 受 审 计 处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五 条 预 算 编 制 原 则 根 据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积 极 稳 妥,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活 动 所 发 生 的 财 务 收 支 都 应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范 围, 学 校 执 行 的 年 度 预 算 应 与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部 门 预 算 在 收 支 口 径 上 保 持 一 致 预 算 执 行 的 责 任 应 分 解 到 校 内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学 校 的 各 项 支 出 应 做 到 有 预 算 安 排 有 支 出 标 准 有 制 度 依 据, 严 禁 无 预 算 超 预 算 支 出 第 六 条 学 校 预 算 由 财 务 处 组 织 编 制 学 校 预 算 参 考 上 年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根 据 本 年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和 财 力 的 可 能 进 行 编 制 预 算 计 划 的 编 制 自 下 而 上 层 层 测 算, 由 各 部 门 先 申 报 计 划, 集 中 到 财 务 处 汇 总, 提 出 建 议 方 案 后 报 学 校 常 委 会 讨 论, 一 经 确 定, 严 格 按 预 算 计 划 执 行 各 专 项 经 费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按 照 盐 城 工 学 院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盐 城 工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七 条 预 算 计 划 的 执 行,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的 体 制, 经 费 支 出 一 律 按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执 行, 包 干 使 用, 超 支 不 补 第 八 条 财 务 处 按 经 费 计 划 建 立 各 部 门 控 制 台 账, 同 时 各 部 门 也 3 第 18/414 页

24 设 立 相 应 的 账 目, 以 备 登 记 核 对 各 部 门 根 据 年 度 分 配 的 经 费 预 算 计 划, 每 季 度 向 财 务 处 报 月 度 用 款 计 划, 财 务 处 根 据 上 级 拨 款 情 况 对 各 部 门 月 度 用 款 计 划 进 行 平 衡 和 资 金 筹 措, 及 时 做 好 资 金 的 调 度 工 作 第 九 条 部 门 预 算 中 安 排 的 专 项 经 费 报 省 财 政 厅 省 教 育 厅 批 准 立 项 后, 按 上 级 下 达 项 目 安 排, 专 款 专 用, 当 年 完 成 追 加 专 项 经 费 按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十 条 学 校 的 基 建 经 费 投 入, 除 上 级 专 项 补 贴 外, 在 保 证 事 业 支 出 需 要, 确 保 预 算 收 支 平 衡 的 基 础 上, 统 筹 安 排 自 筹 经 费 第 三 章 收 入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收 入 来 源 : ( 一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1. 财 政 教 育 拨 款 ;2. 财 政 科 研 拨 款 ;3. 财 政 其 它 拨 款 ( 二 ) 事 业 收 入 1.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通 过 学 历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向 学 生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收 取 的 学 费 学 分 费 住 宿 费 培 训 费 和 其 他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2.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指 学 校 开 展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 通 过 承 接 科 研 项 目 开 展 科 研 协 作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进 行 科 技 咨 询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包 括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隶 属 关 系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财 政 拨 款 ( 三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 四 )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4 第 19/414 页

25 ( 五 ) 经 营 收 入 学 校 在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六 )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等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上 级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进 行 收 费, 并 使 用 合 法 票 据 严 格 执 行 教 育 收 费 公 示 制 度, 增 强 学 校 收 费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一 律 按 学 年 收 取 服 务 性 收 费 代 收 费 严 格 按 照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坚 持 学 生 自 愿 和 非 营 利 原 则 学 校 的 所 有 收 入 均 由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严 禁 收 入 体 外 循 环, 严 禁 私 设 小 金 库 账 外 账 学 校 对 按 照 规 定 上 缴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应 当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收 缴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第 十 三 条 对 校 内 有 关 部 门 废 旧 物 资 的 变 卖 和 报 废 物 资 处 理 的 收 入, 全 部 上 缴 财 务 处, 计 入 学 校 修 购 基 金, 不 得 当 作 本 部 门 的 创 收 收 入 使 用 第 四 章 支 出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经 费 的 支 出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和 开 支 标 准, 报 销 各 项 经 费 必 须 票 证 齐 全 手 续 完 备 实 行 一 支 笔 审 批 制 度, 各 部 门 ( 单 位 ) 的 各 项 经 费 需 明 确 一 名 领 导 审 批 各 部 门 ( 单 位 ) 主 要 负 责 人 本 人 报 销 的 经 费, 由 党 政 领 导 相 互 批 核 ; 党 政 一 人 兼 的,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核 日 常 经 费 单 笔 支 出 额 度 5 第 20/414 页

26 较 大 的 以 及 特 殊 业 务 支 出, 还 须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 专 项 经 费 支 出 严 格 按 照 盐 城 工 学 院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凡 支 出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或 无 计 划 的, 财 务 处 不 予 报 销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的 各 类 支 出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数 控 制 执 行 学 校 各 部 门 要 根 据 校 级 财 务 预 算 和 单 位 预 算 确 定 的 支 出 项 目 范 围 以 及 支 出 的 额 度, 安 排 各 项 开 支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的 各 项 支 出 应 按 实 际 数 列 支, 不 得 虚 列 虚 报, 不 得 以 计 划 数 和 预 算 数 代 替 对 校 内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包 干 经 费, 要 本 着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支 出 第 十 七 条 人 员 经 费 的 管 理 ( 一 ) 工 资 津 贴 等 由 人 事 处 管 理, 科 技 讲 座 酬 金 由 科 技 处 管 理, 成 人 教 育 兼 课 酬 金 由 继 续 教 育 学 院 管 理 ( 二 ) 离 退 休 人 员 经 费 由 人 事 处 管 理,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医 疗 保 险 金 失 业 保 险 金 由 人 事 处 后 勤 管 理 处 共 同 管 理 ( 三 )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的 提 取 按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发 放 学 生 奖 助 学 金 的 标 准 范 围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办 理, 具 体 使 用 由 学 生 处 和 各 院 部 承 办,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方 可 报 销 第 十 八 条 公 用 支 出 的 管 理 ( 一 ) 日 常 维 持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办 公 费 差 旅 费 招 待 费 电 话 费 等 经 费, 这 些 经 费 原 则 上 严 格 执 行 包 干 使 用 超 支 不 补 的 管 理 办 法 如 确 有 需 要, 经 财 务 处 审 核, 分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调 剂 使 用 办 公 费 资 料 费 实 行 一 次 包 干 到 底 办 法, 根 据 每 年 预 算, 按 部 门 编 制 人 数 6 第 21/414 页

27 和 部 门 基 数 确 定 具 体 数 额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综 合 部 门 适 当 给 予 补 助 严 格 控 制 差 旅 费 和 会 务 费 支 出, 对 差 旅 费 及 会 务 费 的 报 销, 按 盐 城 工 学 院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 二 ) 业 务 维 持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水 电 费 车 辆 维 持 费 宣 传 费 教 务 资 料 印 刷 费 课 程 建 设 费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等, 这 些 经 费 均 一 一 对 应 于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职 责 范 围, 不 能 同 其 它 的 包 干 经 费 打 通 使 用, 同 样 实 行 包 干 使 用 超 支 不 补 的 管 理 办 法 车 辆 管 理 维 持 费 按 学 校 已 出 台 相 关 专 门 文 件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支 出 的 管 理 项 目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 自 筹 基 建 经 费 人 才 引 进 及 培 养 专 项 经 费 重 点 学 科 及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专 项 经 费 教 学 改 革 及 质 量 提 升 专 项 经 费 科 研 工 作 及 设 备 购 置 专 项 经 费 维 修 及 环 境 整 治 专 项 经 费 学 校 指 定 用 途 的 其 他 专 项 经 费 此 类 经 费 按 盐 城 工 学 院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组 织 申 报 管 理 使 用 考 核 基 建 项 目 由 基 建 处 先 报 项 目, 经 学 校 会 办 批 准, 按 盐 城 工 学 院 基 本 建 设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其 中 50 万 元 以 上 项 目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立 项 审 批 物 资 设 备 的 购 置, 按 照 盐 城 工 学 院 物 资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对 教 学 科 研 和 一 般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公 用 物 资, 都 必 须 按 物 资 归 口 管 理 渠 道 办 理 入 库 验 收 登 记 建 账 手 续, 然 后 方 可 领 用 图 书 资 料 由 图 书 馆 统 一 办 理, 同 时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库 手 续 全 校 房 产 及 基 础 设 施 维 修 项 目, 由 后 勤 管 理 处 负 责, 按 学 校 规 定 程 序 实 施 大 型 维 修 项 目 和 零 星 基 建 实 行 保 证 金 制 度, 按 项 目 工 程 决 7 第 22/414 页

28 算 的 5%~10% 提 取 质 量 保 证 金 内 部 工 程 承 包 材 料 加 工 制 作, 实 行 项 目 完 成 后 经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批 其 决 算 报 审 计 处 审 计 后, 按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凭 发 票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结 算 手 续 科 研 经 费 实 行 专 款 专 用, 由 科 技 处 按 国 家 省 市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统 一 管 理 对 学 校 课 题 收 入 科 技 咨 询 的 分 成, 按 学 校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其 他 支 出 的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已 竣 工 决 算 并 移 交 使 用 的 基 建 项 目 所 分 担 的 非 资 本 化 贷 款 利 息 支 出 第 五 章 结 转 和 结 余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结 转 和 结 余 是 指 学 校 年 度 收 入 与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结 转 资 金 是 指 当 年 预 算 已 执 行 但 未 完 成, 或 者 因 故 未 执 行 的 项 目, 下 一 年 度 需 要 按 原 用 途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结 余 资 金 是 指 当 年 预 算 工 作 目 标 已 完 成, 或 者 因 故 终 止, 当 年 剩 余 的 资 金 第 二 十 二 条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的 管 理, 按 照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按 规 定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作 为 事 业 基 金 用 于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的 收 支 差 额 第 二 十 三 条 事 业 基 金 的 管 理 遵 循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统 筹 安 排, 合 理 使 用, 支 出 不 得 超 出 基 金 规 模 第 六 章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8 第 23/414 页

29 第 二 十 四 条 专 用 基 金 是 指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或 者 设 置 的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包 括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学 生 奖 助 基 金 住 房 基 金 修 购 基 金 第 二 十 五 条 专 用 基 金 遵 循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各 项 基 金 按 照 国 家 以 及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比 例 提 取 第 七 章 资 产 管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的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或 者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各 种 财 产 债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等 ( 一 ) 固 定 资 产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 其 中 : 专 用 设 备 价 值 在 15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是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各 单 位 在 购 进 物 资 时 都 必 须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财 务 处 设 立 固 定 资 产 及 材 料 物 资 经 费 总 账, 物 资 设 备 管 理 处 设 立 全 校 固 定 资 产 和 物 资 账, 并 定 期 同 财 务 处 核 对 账 目 固 定 资 产 每 年 盘 点 一 次, 做 到 账 卡 物 三 相 符,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按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学 校 要 严 格 执 行 招 投 标 制 度, 做 到 采 购 行 为 规 范 透 明, 采 购 程 序 科 学 严 密 ( 二 ) 存 货 管 理 对 各 类 实 验 材 料 实 行 按 需 采 购 的 零 库 存 管 理 教 材 药 品 等 核 定 库 存 限 额, 超 过 限 额 财 务 处 不 予 付 款, 各 仓 库 要 有 严 格 的 出 入 库 手 续, 每 年 盘 点 一 次, 做 到 账 物 账 卡 相 符 对 报 废 物 9 第 24/414 页

30 资, 按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银 行 存 款 的 管 理 1.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银 行 的 各 项 结 算 制 度, 银 行 账 户 只 限 本 单 位 使 用, 不 准 出 租 出 借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使 用 2. 各 单 位 的 银 行 存 款 户 必 须 有 足 够 资 金 保 证 支 付, 及 时 核 对 账 户 余 额, 不 得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和 远 期 支 票 全 校 银 行 账 户 均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管 理, 财 务 处 每 年 对 全 校 银 行 账 户 不 定 期 清 理 一 次 3. 每 月 末 及 时 和 银 行 核 对 存 款 余 额, 如 发 现 未 达 账 目 应 及 时 查 清, 对 串 户 的 账 务 要 及 时 调 整 ( 四 ) 在 建 工 程 1. 在 建 工 程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必 要 支 出, 但 尚 未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状 态 的 建 设 工 程 2.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状 态 时,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和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 五 ) 债 权 的 管 理 1. 个 人 因 公 出 差 或 通 过 银 行 汇 款 购 置 设 备 材 料 图 书 教 材, 由 经 办 人 员 负 责 结 账 借 款 时, 经 办 人 填 写 借 款 或 汇 款 单, 先 经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后 到 财 务 处 审 核 借 出 或 汇 出 的 款 项 一 个 月 内 及 时 到 财 务 处 结 账, 前 账 未 结 清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办 理 第 二 次 借 款,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不 结 账, 加 收 5 的 滞 纳 金, 个 人 不 得 私 借 公 款 或 占 用 公 款 购 置 设 备 材 料 图 书 教 材 的 滞 纳 金 由 各 部 门 承 担, 从 经 费 计 划 中 扣 除 2.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经 办 人 及 时 结 算, 不 得 长 10 第 25/414 页

31 期 挂 账, 对 确 实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收 及 暂 付 款 项 要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按 规 定 程 序 批 准 后 核 销 ( 六 ) 对 外 投 资 的 管 理 对 外 投 资 ( 包 括 对 校 办 产 业 投 资 ) 必 须 经 过 严 格 科 学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和 专 家 评 议, 经 学 校 领 导 集 体 讨 论 决 策, 并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或 备 案 后 实 施 学 校 指 定 责 任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加 强 各 投 资 项 目 的 管 理, 确 保 对 外 投 资 的 安 全 与 合 法 收 益, 不 得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及 其 结 余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不 得 从 事 股 票 期 货 基 金 企 业 债 券 等 投 资 第 八 章 负 债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负 债 是 指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需 要 以 资 产 或 者 劳 务 偿 还 的 债 务 包 括 借 入 款 项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应 缴 款 项 代 管 款 项 等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负 债 分 别 管 理, 及 时 清 理 并 按 规 定 结 算, 并 在 规 定 时 期 内 归 还 第 二 十 九 条 银 行 贷 款 管 理 学 校 要 严 格 执 行 审 批 程 序, 规 范 和 加 强 银 行 贷 款 管 理, 强 化 贷 款 风 险 意 识, 合 理 控 制 贷 款 规 模, 改 善 债 务 结 构, 规 范 贷 款 投 向 第 九 章 财 务 报 告 和 财 务 分 析 第 三 十 条 财 务 处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11 第 26/414 页

32 真 实 地 上 报 学 校 的 财 务 报 告, 并 认 真 进 行 财 务 分 析, 总 结 预 算 执 行 和 财 务 管 理 经 验 年 终 财 务 报 告 经 审 计 处 审 计 学 校 主 管 校 长 签 批 后,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不 搞 赤 字 决 算 第 十 章 财 务 监 督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财 务 监 督 实 行 事 前 监 督 事 中 监 督 事 后 监 督 相 结 合, 日 常 监 督 与 专 项 检 查 相 结 合 学 校 财 务 人 员 都 要 按 会 计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对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的 行 为,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并 向 领 导 或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盐 工 办 号 ) 同 时 废 止 本 制 度 若 有 与 上 级 文 件 规 定 相 抵 触, 以 上 级 文 件 规 定 为 准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12 第 27/414 页

33 盐 城 工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规 范 财 务 行 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和 高 等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江 苏 省 省 级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预 算 管 理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 ( 一 )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归 口 管 理 原 则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行 政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统 筹 安 排 和 使 用 学 校 各 项 经 费, 同 时 划 分 财 权, 由 学 校 和 校 内 各 部 门 ( 单 位 ) 分 级 管 理, 各 部 门 ( 单 位 ) 对 学 校 下 达 的 预 算 经 费 统 筹 安 排 和 使 用, 并 通 过 各 种 项 目 指 标, 进 行 事 前 事 中 和 事 后 控 制 ( 二 )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原 则 即 编 制 预 算 要 积 极 稳 妥, 以 收 定 支,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不 搞 赤 字 预 算 第 二 章 预 算 管 理 体 制 及 其 职 责 第 三 条 学 校 行 政 在 预 算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有 : 负 责 拟 定 预 算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经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执 行 第 四 条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在 预 算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有 : 负 责 审 核 经 费 预 算 草 案 和 预 算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文 稿,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提 请 13 第 28/414 页

34 学 校 审 议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第 五 条 财 务 处 在 预 算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有 : 起 草 有 关 预 算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定 额,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计 划 和 综 合 财 力 的 可 能, 编 制 学 校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草 案, 具 体 组 织 预 算 的 执 行, 提 出 学 校 机 动 经 费 使 用 方 案 和 学 校 预 算 调 整 方 案, 定 期 向 学 校 报 告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六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 单 位 ) 在 预 算 管 理 方 面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有 : 负 责 编 制 本 部 门 ( 单 位 )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及 经 费 预 算, 按 规 定 时 间 送 交 学 校 财 务 处, 并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下 达 的 经 费 预 算 第 三 章 预 算 的 编 制 程 序 第 七 条 学 校 预 算 原 则 上 实 行 二 上 二 下 的 编 制 程 序 一 上 是 各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根 据 学 校 具 体 要 求, 结 合 本 部 门 的 具 体 情 况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预 算 建 议 方 案,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阅 同 意 后, 报 至 财 务 处 各 二 级 学 院 申 报 经 费 按 照 业 务 类 别 分 别 经 由 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汇 总 报 送 一 下 是 财 务 处 在 各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上 报 的 预 算 建 议 数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下 达 控 制 数 和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经 测 算 提 出 各 部 门 预 算 控 制 建 议 数, 经 学 校 研 究 同 意 后, 下 达 给 各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二 上 是 各 预 算 执 行 部 门 按 照 学 校 下 达 的 预 算 控 制 数 编 制 本 部 门 的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审 阅 同 意 后 报 至 财 务 处 二 下 是 财 务 处 在 汇 总 各 部 门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学 14 第 29/414 页

35 校 综 合 财 务 预 算 草 案,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原 则 同 意 后, 向 学 校 教 代 会 报 告, 最 终 由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批 准 财 务 处 在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建 议 数 和 预 算 草 案 的 过 程 中, 应 主 动 听 取 审 计 部 门 的 意 见, 预 算 方 案 由 审 计 部 门 会 签 第 四 章 预 算 的 编 制 第 八 条 学 校 预 算 是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计 划 和 任 务 编 制 的 年 度 综 合 财 务 计 划, 它 由 收 入 预 算 和 支 出 预 算 组 成 学 校 所 有 收 入 支 出, 应 当 全 部 纳 入 预 算, 据 实 填 报, 统 筹 安 排 第 九 条 收 入 预 算 的 编 制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他 活 动 依 法 取 得 的 非 偿 还 性 资 金 收 入 预 算 的 编 制 应 当 积 极 稳 妥 对 学 校 收 入 的 多 渠 道 性 和 易 受 政 策 因 素 影 响 的 不 稳 定 性, 要 做 深 入 细 致 的 调 查 研 究 收 入 预 算 范 围 包 括 : ( 一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即 学 校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各 类 财 政 拨 款,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预 算 确 定 包 括 : 1. 财 政 教 育 拨 款, 即 学 校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各 类 财 政 教 育 拨 款 2. 财 政 科 研 拨 款, 即 学 校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各 类 财 政 科 研 拨 款 3. 财 政 其 他 拨 款, 即 学 校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本 条 上 述 拨 款 范 围 以 外 的 财 政 拨 款 15 第 30/414 页

36 ( 二 ) 事 业 收 入, 即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 1.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通 过 学 历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向 学 生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收 取 的 学 费 学 分 费 住 宿 费 培 训 费 和 其 他 教 育 事 业 收 入, 根 据 收 费 政 策 和 标 准, 并 考 虑 学 费 欠 费 率 进 行 测 算 2. 科 研 事 业 收 入, 指 学 校 开 展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 通 过 承 接 科 研 项 目 开 展 科 研 协 作 转 化 科 技 成 果 进 行 科 技 咨 询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不 包 括 按 照 部 门 预 算 隶 属 关 系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财 政 拨 款 ( 三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即 学 校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四 )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即 学 校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的 收 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上 交 政 策 进 行 测 算 ( 五 ) 经 营 收 入, 即 学 校 在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根 据 学 校 开 展 的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经 营 活 动 类 别 及 业 务 量 大 小 进 行 测 算 ( 六 ) 其 他 收 入 包 括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等 第 十 条 支 出 预 算 的 编 制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他 活 动 发 生 的 资 金 耗 费 和 损 失 支 出 预 算 编 制 应 当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勤 俭 节 约, 正 确 处 理 需 求 与 可 能 的 关 系, 实 事 求 是, 量 力 而 行, 区 别 轻 重 缓 急, 科 学 合 理 地 安 排 各 项 支 出, 不 搞 赤 字 预 算 支 出 预 算 范 围 包 括 : 16 第 31/414 页

37 ( 一 ) 事 业 支 出, 即 学 校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发 生 的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其 中 : 1. 基 本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为 了 保 障 其 正 常 运 转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而 发 生 的 支 出, 包 括 人 员 支 出 和 公 用 支 出 (1) 人 员 支 出, 包 括 工 资 和 福 利 支 出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补 助 支 出 1 工 资 和 福 利 支 出 包 括 基 本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奖 金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绩 效 工 资 和 其 他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由 人 事 处 根 据 编 制 内 实 有 人 数,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政 策 标 准 和 人 数 计 算 2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补 助 支 出, 包 括 离 休 费 退 休 费 抚 恤 金 丧 葬 及 遗 属 生 活 补 贴 独 生 子 女 文 明 单 位 等 奖 励 金 提 租 补 贴 住 房 公 积 金 助 学 金 等 离 退 休 费, 按 当 年 离 退 休 实 有 人 数 测 算 ; 抚 恤 金 丧 葬 及 遗 属 生 活 补 贴 独 生 子 女 文 明 单 位 等 奖 励 金 提 租 补 贴 住 房 公 积 金, 按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标 准 测 算 ; 助 学 金 支 出, 包 括 学 生 奖 学 金 特 困 生 补 助 和 勤 工 助 学 补 助 等, 按 国 家 有 关 文 件 测 算 (2) 公 用 支 出, 包 括 日 常 维 持 支 出 业 务 维 持 支 出 1 日 常 维 持 支 出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办 公 费 差 旅 费 招 待 费 电 话 费 等 经 费, 主 要 根 据 各 部 门 教 职 工 人 数, 按 照 一 定 的 定 额 标 准 计 算 确 定 2 业 务 维 持 支 出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水 电 费 车 辆 维 持 费 宣 传 费 教 务 资 料 印 刷 费 课 程 建 设 费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等, 主 要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工 作 任 务 重 点 测 算 确 定 2. 项 目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为 了 完 成 特 定 工 作 任 务 和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在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此 类 经 费 按 盐 城 工 学 院 专 项 经 费 管 17 第 32/414 页

38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报 编 制 ( 二 ) 经 营 支 出, 即 学 校 在 教 学 科 研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支 出 经 营 收 入 应 当 与 经 营 收 入 配 比 ( 三 ) 其 他 支 出, 即 本 条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各 项 目 支 出 包 括 利 息 支 出 等 第 十 一 条 支 出 预 算 申 报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一 ) 教 职 工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补 助 支 出 归 口 申 报 管 理 部 门 为 人 事 处 ( 二 ) 教 学 经 费 支 出 归 口 申 报 管 理 部 门 为 教 务 处 ( 三 ) 学 科 建 设 经 费 支 出 归 口 申 报 管 理 部 门 为 研 究 生 培 养 处 ( 四 ) 科 技 工 作 经 费 支 出 归 口 申 报 管 理 部 门 为 科 技 处 ( 五 ) 学 生 工 作 经 费 支 出 该 项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学 生 活 动 费 招 生 就 业 费 学 生 奖 ( 助 ) 学 金 等 归 口 申 报 管 理 部 门 为 学 生 处 团 委 活 动 经 费 由 团 委 申 报 ( 六 ) 后 勤 公 共 服 务 经 费 该 项 支 出 主 要 包 括 绿 化 环 境 卫 生 规 费 维 持 费, 修 缮 费 水 电 费 物 管 费 等 归 口 申 报 管 理 部 门 为 后 勤 管 理 处 ( 七 ) 党 政 管 理 部 门 公 务 经 费 由 财 务 处 根 据 公 共 经 费 使 用 定 额 和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情 况 综 合 确 定 ( 八 ) 专 项 经 费 包 括 上 级 部 门 专 项 经 费 和 学 校 预 算 安 排 的 专 项 经 费 其 中 : 上 级 部 门 专 项 经 费 按 照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下 达 经 费 和 使 用 管 理 要 求 进 行 管 理, 学 校 预 算 安 排 的 专 项 经 费 按 照 盐 城 工 学 院 专 项 经 18 第 33/414 页

39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报 管 理 ( 九 ) 基 本 建 设 经 费 和 化 解 债 务 经 费 基 本 建 设 经 费 由 基 建 处 负 责 申 报, 化 解 债 务 经 费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安 排 支 出 预 算 时 必 须 先 保 证 人 员 支 出 和 公 用 支 出, 再 安 排 发 展 性 和 建 设 性 的 项 目 支 出 第 十 三 条 校 内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向 学 校 申 报 专 项 经 费 时, 各 归 口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应 于 每 年 学 校 预 算 布 置 会 后 15 日 内,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必 要 的 论 证, 同 时 将 立 项 申 请 报 告 书 报 送 财 务 处, 经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同 意 后,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或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研 究 确 定, 纳 入 下 年 度 预 算 各 部 门 ( 单 位 ) 要 加 强 专 项 经 费 的 使 用 管 理,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虚 列 虚 报 对 于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要 实 行 综 合 反 馈 责 任 制, 专 项 工 程 ( 或 事 项 ) 结 束 时, 应 当 进 行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的 有 效 性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从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取 得 的 有 指 定 项 目 和 用 途 的 专 项 资 金, 应 当 专 款 专 用 单 独 核 算,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当 报 送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决 算 和 使 用 效 果 的 书 面 报 告,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检 查 验 收 第 十 五 条 凡 属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学 校 应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采 购 预 算 第 十 六 条 年 度 预 算 核 定 以 后, 学 校 对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核 定 的 预 算 指 标 切 块 包 干 经 费, 实 行 包 干 使 用, 超 支 不 补, 自 求 平 衡 的 管 理 办 法 对 限 额 包 干 的 专 项 经 费, 实 行 指 标 管 理, 不 得 突 破 包 干 数 19 第 34/414 页

40 额, 结 余 部 分 用 于 弥 补 学 校 其 他 经 费 的 不 足 第 五 章 预 算 的 执 行 和 调 整 第 十 七 条 预 算 执 行 工 作 由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领 导 总 负 责, 其 他 校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财 务 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日 常 公 用 经 费 实 行 部 门 ( 使 用 单 位 ) 负 责 制, 专 项 经 费 实 行 项 目 ( 部 门 ) 负 责 制 第 十 八 条 预 算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各 部 门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批 准 的 预 算 计 划 和 各 项 经 费 的 规 定 用 途 使 用 经 费,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调 整 预 算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报 批 财 务 和 审 计 部 门 应 切 实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工 作 的 过 程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十 九 条 为 充 分 发 挥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保 证 预 算 执 行 进 度, 学 校 各 部 门 ( 单 位 ) 应 积 极 落 实 各 项 预 算, 加 快 支 出 进 度, 确 保 完 成 当 年 预 算 事 项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预 算 调 整, 仍 坚 持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当 年 收 支 平 衡 确 有 困 难 的, 其 超 支 部 分 可 由 学 校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第 六 章 决 算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财 务 决 算 工 作 在 校 长 领 导 下, 由 分 管 财 务 的 校 长 全 面 主 持, 各 单 位 分 工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财 务 处 是 学 校 财 务 决 算 工 作 的 综 合 负 责 部 门, 负 责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由 财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核, 经 校 领 导 审 20 第 35/414 页

41 查 批 准 后 上 报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决 算 编 审 工 作 的 要 求, 根 据 年 度 预 算 和 账 簿 记 录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情 况 等 资 料, 编 制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做 到 反 映 真 实 数 字 准 确 内 容 完 整 报 送 及 时 说 明 充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包 括 决 算 报 表 附 注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等 部 分, 其 中 决 算 报 表 包 括 主 表 附 表 和 补 充 资 料 表, 具 体 报 表 种 类 格 式 和 编 报 要 求 按 当 年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章 绩 效 评 价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的 一 定 金 额 以 上, 与 部 门 职 能 密 切 相 关 对 学 校 发 展 具 有 明 显 社 会 影 响 和 经 济 影 响 的 专 项 支 出 实 行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开 展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全 过 程 的 绩 效 管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部 门 ( 单 位 ) 应 根 据 学 校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目 标 和 专 项 资 金 的 用 途 及 性 质, 申 报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提 出 达 到 的 绩 效 目 标 和 设 立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并 按 照 要 求 编 入 学 校 预 算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财 务 处 审 计 处 监 察 处 要 按 照 财 务 制 度 审 计 办 法 和 纪 检 监 察 纪 律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的 预 算 安 排 支 出 内 容 决 算 审 计 以 及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考 察 洽 谈 招 标 合 同 等 活 动 进 行 管 理 与 监 督 第 二 十 九 条 项 目 完 成 后, 职 能 部 门 申 报 单 位 应 对 专 项 经 费 项 目 的 目 标 效 益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并 向 学 校 报 告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检 查 评 价 21 第 36/414 页

42 的 内 容 包 括 : 是 否 按 批 准 的 项 目 和 用 途 使 用 专 项 资 金, 并 对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和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 是 否 对 项 目 进 行 有 效 的 管 理 ; 是 否 达 到 预 期 的 目 标 和 效 益 ; 跨 年 度 的 项 目 是 否 按 总 体 计 划 实 施 以 及 后 续 工 作 的 完 成 情 况 等 第 三 十 条 上 级 部 门 拨 入 的 各 类 专 项 经 费 绩 效 评 价, 按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专 项 经 费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和 完 善 预 算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预 算 年 度 自 1 月 1 日 开 始, 至 12 月 31 日 止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22 第 37/414 页

43 盐 城 工 学 院 校 长 办 公 室 ( 通 知 ) 盐 工 办 号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票 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制 度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盐 城 工 学 院 票 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制 度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等 3 项 制 度 已 经 2010 年 第 3 次 行 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1 第 38/414 页

44 附 一 : 盐 城 工 学 院 票 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维 护 合 法 经 营, 制 止 乱 收 费, 取 缔 非 法 票 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和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苏 财 综 号 )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明 确 省 属 高 校 票 据 购 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苏 财 综 号 )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学 校 收 费 票 据 是 资 金 收 入 的 法 定 凭 证, 也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原 始 凭 证, 是 财 政 审 计 物 价 税 务 部 门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的 重 要 依 据, 任 何 单 位 都 不 得 非 法 乱 开 代 开 票 据, 更 不 得 涂 改 仿 造 毁 灭 票 据 第 二 条 学 校 财 务 处 是 学 校 各 类 票 据 的 管 理 部 门, 校 内 所 有 的 收 费 票 据,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向 省 财 政 厅 和 税 务 部 门 申 请 购 领,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印 制 和 购 买 收 费 票 据 第 三 条 财 政 票 据 除 向 有 二 级 财 务 部 门 的 单 位 发 放 外, 原 则 上 不 向 各 部 门 发 放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申 领 票 据 部 门, 由 所 在 部 门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并 对 票 据 的 依 法 使 用 和 缴 回 负 责, 经 财 务 处 领 导 审 查 同 意 后, 由 票 据 管 理 人 员 按 规 定 发 放 第 二 章 事 业 收 费 票 据 的 种 类 及 适 用 范 围 第 四 条 学 校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票 据 种 类 有 : 1.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收 据 : 限 用 于 收 取 经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代 收 费 等 2 第 39/414 页

45 2. 江 苏 省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结 算 凭 证 : 限 用 于 结 算 暂 存 暂 付 款 项 分 摊 代 办 费 单 位 内 部 往 来 冲 减 经 费 支 出 等, 填 开 其 他 内 容 无 效 3. 盐 城 工 学 院 学 生 缴 费 收 据 : 限 用 于 盐 城 工 学 院 学 生 收 费 系 统 收 费, 收 取 普 通 专 本 科 生 民 办 本 科 生 电 大 生 成 教 生 的 学 费 学 分 费 住 宿 费 及 其 他 代 收 费, 使 用 专 用 机 打 格 式, 手 工 开 具 无 效 4. 江 苏 省 捐 赠 专 用 收 据 : 接 受 社 会 捐 款 时 所 应 出 具 的 合 法 有 效 的 收 款 凭 证 5. 江 苏 省 非 税 收 入 一 般 缴 款 书 : 根 据 实 际 收 到 纳 入 专 户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金 额, 集 中 汇 缴 入 省 级 财 政 专 户 时 使 用 的 专 用 凭 证 6. 学 校 卫 生 所 药 费 收 据 : 由 专 人 统 一 到 盐 城 市 医 保 中 心 购 置, 只 限 于 医 疗 收 费 用 7. 学 校 门 面 房 出 租 收 入 等 统 一 开 据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服 务 业 通 用 发 票, 不 得 使 用 其 他 票 据 第 五 条 学 校 校 办 科 技 产 业 经 营 性 收 费 收 据 凭 盐 城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发 票 领 购 簿 购 置, 主 要 为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技 术 贸 易 专 用 发 票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服 务 业 通 用 发 票, 适 用 于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转 让 收 入 等 第 三 章 收 费 票 据 的 管 理 第 六 条 学 校 使 用 的 收 费 票 据 必 须 使 用 本 办 法 指 定 的 专 用 票 据 第 七 条 收 费 票 据 的 使 用 要 有 专 人 负 责, 不 得 转 借 代 开 买 卖, 不 得 擅 自 扩 大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范 围 收 费 第 八 条 在 使 用 票 据 时, 应 对 票 据 的 品 种 数 量 起 止 号 码 登 记 入 册, 如 发 现 缺 份 少 联 错 号 的 应 及 时 退 回 或 更 换, 并 办 理 注 销 手 3 第 40/414 页

46 续 检 查 无 误 可 以 使 用 的 票 据, 应 在 每 本 票 据 封 面 填 写 使 用 人 和 启 用 日 期 等 内 容 第 九 条 在 使 用 票 据 过 程 中 应 规 范 填 写 1. 票 据 一 般 设 置 为 三 联, 第 一 联 为 存 根 联, 开 票 后 留 存 备 查 ; 第 二 联 为 收 据 联, 由 付 款 方 收 执 ; 第 三 联 为 记 账 联, 交 财 务 部 门 作 为 记 账 凭 证 票 据 必 须 按 顺 序 填 写, 不 得 拆 本 使 用 开 票 时 必 须 用 双 面 复 写 纸 套 写 收 费 日 期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收 费 标 准 缴 款 人 金 额 大 小 写 收 款 人 等 票 据 所 列 内 容 不 得 漏 填, 字 迹 清 楚, 开 出 的 票 据 收 据 联 必 须 盖 上 财 务 专 用 章, 收 费 项 目 名 称 必 须 使 用 规 范 名 称, 不 得 使 用 简 称, 收 款 人 姓 名 必 须 写 全, 不 得 简 写 为 姓 2. 票 据 的 各 项 内 容 均 不 得 涂 改, 如 填 写 错 误, 应 另 行 填 写 票 据 使 用 单 位 因 填 写 错 误 或 因 缴 款 义 务 人 不 按 时 缴 款 而 作 废 的 票 据, 应 当 在 每 一 联 加 盖 作 废 戳 记 或 注 明 作 废 字 样, 并 完 整 保 存 其 各 联, 不 得 私 自 销 毁 第 十 条 加 强 票 据 存 根 的 管 理, 一 般 不 得 跨 年 度 使 用 同 一 本 票 据, 每 年 按 使 用 编 号 顺 序 交 档 案 馆 存 档 备 查 第 十 一 条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票 据 和 存 根 遗 失, 应 及 时 登 报 声 明 作 废, 并 查 明 原 因, 写 出 书 面 报 告,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省 教 育 厅 和 省 财 政 厅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收 费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将 票 据 存 根 票 据 记 账 联 缴 回, 并 核 对 票 据 的 开 出 金 额 与 财 务 入 账 金 额, 确 保 票 款 一 致, 不 得 坐 收 坐 支, 严 禁 擅 自 挪 用 所 收 款 项 4 第 41/414 页

47 第 十 三 条 所 有 票 据 及 存 根 以 及 记 录 簿 由 校 财 务 处 统 一 保 管 记 录 簿 ( 包 括 注 销 毁 损 及 用 完 的 ) 和 票 据 台 账 应 作 为 会 计 档 案 长 期 保 存, 不 得 随 票 据 销 毁 第 四 章 罚 则 第 十 四 条 使 用 未 在 财 务 处 登 记 领 用 的 票 据 收 费, 一 律 视 同 非 法 收 费 处 理, 违 纪 金 额 和 票 据 全 部 由 学 校 没 收, 并 按 情 节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部 门 领 导 的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对 违 反 财 政 法 规, 涂 改 仿 造 毁 灭 票 据 的 行 为,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违 反 财 政 法 规 处 罚 的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处 罚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从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盐 城 工 学 院 票 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盐 工 号 ) 同 时 废 止 5 第 42/414 页

48 附 二 :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制 度 为 适 应 会 计 电 算 化 的 核 算 与 管 理, 根 据 财 政 部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办 法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会 计 核 算 电 算 化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规 程 1. 操 作 员 必 须 经 过 培 训, 熟 练 掌 握 高 校 财 务 软 件 系 统 的 功 能, 并 掌 握 windows 的 基 本 功 能 汉 字 输 入 方 法 等 经 电 算 化 主 管 授 权 认 可 后 方 能 进 入 系 统 进 行 操 作, 未 经 授 权 人 员 不 得 操 作 本 系 统 操 作 员 的 密 码 由 系 统 管 理 员 设 定 各 电 算 岗 位 人 员 对 自 己 设 定 的 密 码 要 严 格 保 密, 不 得 泄 露, 并 应 当 定 期 更 换 2. 外 单 位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财 务 电 算 系 统 的 计 算 机 3. 审 核 录 入 人 员 应 严 格 按 照 会 计 电 算 化 系 统 的 要 求 和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会 计 凭 证, 正 确 输 入 数 据 当 计 算 机 出 现 问 题 时, 应 及 时 向 系 统 管 理 员 反 映 数 据 复 核 员 发 现 凭 证 输 入 错 误 时, 也 应 及 时 向 系 统 管 理 员 反 映, 不 得 擅 自 作 废 或 更 改 凭 证 4. 未 经 系 统 管 理 员 同 意, 任 何 人 不 得 操 作 服 务 器 数 据 ( 例 如 : 数 据 恢 复 备 份 等 操 作 ) 5. 严 禁 在 办 公 室 的 计 算 机 上 安 装 和 使 用 游 戏 软 件 6. 严 禁 使 用 外 来 软 盘 及 可 移 动 磁 盘, 以 防 止 计 算 机 感 染 病 毒, 造 成 财 务 数 据 被 破 坏 7. 操 作 员 有 事 需 离 开 计 算 机, 如 时 间 较 短, 必 须 按 正 常 退 出 程 序 退 出 会 计 系 统, 返 回 至 未 登 录 网 络 状 态 ; 如 离 开 时 间 较 长, 则 应 关 闭 6 第 43/414 页

49 计 算 机, 切 断 电 源 8. 系 统 管 理 员 每 天 开 机 前 应 检 查 网 络 服 务 器 和 所 有 终 端 的 运 行 情 况, 以 确 保 安 全 ; 每 天 下 班 应 检 查 所 有 终 端 及 其 辅 助 设 备, 确 保 安 全 后 关 闭 服 务 器 9. 系 统 管 理 员 应 定 期 检 查 记 录 系 统 使 用 情 况 和 故 障 情 况, 并 保 存 所 有 的 上 机 操 作 记 录 记 录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记 录 操 作 人 操 作 时 间 操 作 内 容 故 障 情 况 等 二 会 计 电 算 化 岗 位 设 置 和 职 责 范 围 1. 财 务 负 责 人 负 责 电 算 化 的 全 面 工 作 网 络 系 统 的 管 理 与 设 置 监 督 相 关 人 员 的 工 作 规 范 2. 系 统 管 理 员 负 责 网 络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及 主 机 房 的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科 目 项 目 的 定 义 和 增 删 各 类 报 表 和 账 簿 的 定 义 与 打 印 初 始 化 工 作 和 年 终 结 账 会 计 资 料 的 备 份 及 归 档 等 工 作 3. 复 核 人 员 负 责 对 计 算 机 产 生 的 凭 证 账 簿 报 表 进 行 事 前 或 事 后 的 复 核, 对 复 核 的 凭 证 进 行 反 审 及 项 目 的 查 询 4. 凭 证 录 入 人 员 在 自 己 的 凭 证 录 入 状 态 下 录 入 各 类 凭 证, 并 根 据 相 应 权 限 负 责 科 目 项 目 的 查 询 5. 各 岗 位 人 员 应 相 互 协 作, 相 互 监 督 三 计 算 机 硬 件 软 件 和 数 据 管 理 1. 系 统 管 理 员 负 责 定 期 对 计 算 机 及 网 络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保 养, 确 保 设 备 安 全 和 计 算 机 正 常 运 行,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操 作 员 应 爱 护 计 算 机 及 其 辅 助 设 备, 并 保 持 设 备 的 整 洁, 出 现 问 题 时, 应 及 时 向 系 统 管 理 员 反 映 2. 会 计 电 算 化 设 备 只 能 用 于 与 会 计 核 算 有 关 的 工 作, 任 何 人 不 得 7 第 44/414 页

50 将 其 用 于 游 戏 和 对 外 服 务 ; 非 财 务 处 人 员 不 得 操 作 动 用 电 脑 设 备 除 系 统 管 理 员 外, 财 务 处 其 他 人 员 不 得 拆 弄 硬 件 设 备, 发 现 故 障, 应 及 时 通 知 系 统 管 理 员 3. 对 会 计 软 件 升 级 和 硬 件 设 备 升 级 更 换, 必 须 由 财 务 处 处 长 审 批, 同 时 必 须 保 证 会 计 数 据 的 连 续 和 安 全,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监 督 4. 必 须 保 持 办 公 室 计 算 机 机 房 的 整 洁, 注 意 防 火 防 潮 防 磁 防 盗, 下 班 时 关 闭 所 有 设 备 和 电 源, 以 防 设 备 遭 到 人 为 的 破 坏 四 电 算 化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1. 电 算 化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是 重 要 的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要 严 格 按 照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对 会 计 档 案 进 行 管 理,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2. 电 算 化 会 计 档 案 包 括 在 网 络 服 务 器 和 其 他 计 算 机 其 他 磁 性 介 质 或 光 盘 存 储 的 各 种 数 据 文 件, 以 及 打 印 输 出 的 各 种 凭 证 账 册 和 报 表 等 3. 系 统 管 理 员 负 责 电 算 化 会 计 档 案 的 备 份 工 作, 对 存 储 在 计 算 机 硬 盘 内 的 会 计 软 件 的 全 套 文 档 资 料 会 计 软 件 程 序 会 计 凭 证 账 册 和 报 表 等 数 据 必 须 进 行 备 份,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等 由 系 统 操 作 员 定 期 打 印 输 出, 形 成 书 面 文 件 资 料 并 加 以 装 订 保 存 4. 电 算 化 会 计 档 案 应 严 格 按 财 政 部 关 于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的 要 求 进 行 管 理, 由 专 人 负 责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的 借 出, 必 须 经 电 算 化 主 管 批 准, 并 办 理 必 要 的 登 记 手 续, 借 出 的 会 计 档 案 要 按 期 归 还 5. 电 算 化 会 计 档 案 要 做 好 防 磁 防 火 防 潮 和 防 尘 工 作,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的 安 全 采 用 磁 性 介 质 或 光 盘 保 存 的 会 计 档 案, 应 定 期 检 查 和 复 制, 重 要 的 会 计 档 案 必 须 复 制 双 份, 并 实 行 异 地 分 别 保 存 6. 采 用 磁 性 介 质 保 存 会 计 档 案, 要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定 期 进 行 复 制, 8 第 45/414 页

51 防 止 由 于 磁 性 介 质 损 坏, 而 使 会 计 档 案 丢 失 7. 通 用 会 计 软 件 定 点 开 发 会 计 软 件 通 用 与 定 点 开 发 相 结 合 会 计 软 件 的 全 套 文 档 资 料 以 及 会 计 软 件 程 序, 视 同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保 管 期 截 止 该 软 件 停 止 使 用 或 有 重 大 更 改 之 后 的 五 年 8. 电 算 化 会 计 档 案 工 作 由 系 统 管 理 员 和 档 案 管 理 员 共 同 负 责 五 附 则 本 办 法 由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行 9 第 46/414 页

52 附 三 :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为 了 加 强 我 校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充 分 利 用 会 计 档 案 信 息 资 源, 发 挥 会 计 档 案 在 会 计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推 进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根 据 财 政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 财 会 字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档 案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特 制 订 本 管 理 规 定 会 计 档 案 应 由 专 人 保 管, 建 立 健 全 会 计 档 案 的 立 卷 归 档 保 管 查 阅 和 销 毁 等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妥 善 保 管 有 序 存 放 方 便 查 阅, 严 防 毁 损 散 失 和 泄 密 一 会 计 档 案 会 计 档 案 是 指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和 财 务 报 告 等 会 计 核 算 专 业 材 料, 是 记 录 和 反 映 学 校 财 务 业 务 的 重 要 史 料 和 证 据 包 括 : 1. 会 计 凭 证 类 :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其 他 会 计 凭 证 2. 会 计 账 簿 类 : 总 账 明 细 账 日 记 账 辅 助 账 簿 其 他 会 计 账 簿 3. 财 务 报 告 类 :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会 计 报 表 附 表 附 注 其 他 文 字 说 明 其 他 财 务 报 告 4. 采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保 存 打 印 的 纸 制 会 计 档 案 5. 其 他 类 :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银 行 对 账 单, 在 职 职 工 退 休 职 工 工 资 发 放 册, 其 他 应 保 存 的 会 计 核 算 专 业 资 料,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清 册 财 务 人 员 工 作 调 岗 时,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会 计 档 案 工 作 交 接 清 单 存 档, 以 保 证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10 第 47/414 页

53 二 会 计 档 案 的 整 理 编 制 调 阅 与 移 交 1. 每 年 形 成 的 会 计 档 案, 应 按 时 间 顺 序 内 容 数 量 保 管 期 限 分 别 整 理 组 卷, 并 在 处 内 保 管 1 年 后, 编 写 归 档 目 录 一 式 二 份, 于 次 年 初 到 档 案 馆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2. 会 计 档 案, 原 则 上 不 得 借 出 本 单 位 调 阅 会 计 档 案 须 经 财 务 处 负 责 人 批 准,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方 可 提 供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会 计 档 案 的 人 员, 严 禁 在 会 计 档 案 上 涂 改 拆 封 和 抽 换 外 单 位 调 阅 会 计 档 案, 要 有 正 式 的 介 绍 信 并 经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同 时 要 详 细 登 记 被 调 阅 的 档 案 名 称 日 期 调 阅 人 的 单 位 姓 名 调 阅 理 由 和 归 还 时 间 3. 移 交 的 会 计 档 案 封 皮 正 面 及 册 背 上 应 注 明 凭 单 名 称 卷 号, 封 皮 注 明 册 数 起 止 年 度 和 档 案 编 号 三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1.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分 永 久 定 期 两 类 定 期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3 年 5 年 10 年 15 年 25 年 共 5 类 2. 对 未 了 结 的 债 权 债 务 及 涉 外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当 单 独 立 卷, 并 保 管 到 结 清 债 务 时 为 止 3.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从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的 第 一 天 算 起 四 会 计 档 案 的 销 毁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满 应 及 时 清 理 销 毁 1. 由 财 务 处 提 出 销 毁 意 见, 编 制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的 名 称 卷 号 册 数 起 止 年 度 和 档 案 编 号 应 保 管 期 限 已 保 管 期 限 销 毁 时 间 等 内 容 2. 学 校 负 责 人 在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上 签 署 意 见 11 第 48/414 页

54 3. 销 毁 会 计 档 案 时, 应 由 档 案 部 门 和 财 务 部 门 共 同 派 员 监 销 4. 监 销 人 员 在 销 毁 会 计 档 案 前, 应 按 照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所 列 内 容 核 对 所 要 销 毁 的 会 计 档 案 ; 销 毁 后, 监 销 人 员 应 在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上 签 名 盖 章 5. 保 管 期 满 但 未 结 清 的 债 权 债 务 原 始 凭 证 或 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凭 证 资 料, 可 延 长 保 管 期 限, 不 得 销 毁, 应 当 单 独 抽 出 立 卷, 保 管 到 未 了 事 项 完 结 为 止 单 独 抽 出 立 卷 的 会 计 档 案, 应 当 在 会 计 档 案 销 毁 清 册 和 会 计 保 管 清 册 中 列 明 6. 正 在 项 目 建 设 期 间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满 不 得 销 毁 五 会 计 电 子 档 案 的 管 理 1. 本 制 度 所 称 电 子 档 案, 是 指 经 济 业 务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重 要 凭 证 依 据 查 考 利 用 等 保 存 价 值 的 电 子 文 件 及 其 支 持 软 件 和 软 硬 件 说 明 电 子 档 案 包 括 文 本 文 件 图 像 文 件 图 形 文 件 声 音 文 件 多 媒 体 文 件 等 电 子 档 案 信 息 类 型 ; 光 盘 磁 盘 磁 带 等 电 子 档 案 载 体 类 型 ; 计 算 机 程 序 数 据 文 件 等 电 子 档 案 软 件 环 境 类 型 2. 会 计 电 子 档 案 的 范 围 主 要 有 财 务 系 统 收 费 系 统 预 算 系 统 财 务 决 算 系 统 等 的 相 关 软 件 软 件 安 装 环 境 系 统 备 份 数 据 及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相 关 的 电 子 文 档 等 3. 会 计 电 子 档 案 的 归 档 时 间 : 逻 辑 归 档 应 实 时 进 行, 物 理 归 档 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完 成 4. 电 子 档 案 的 处 理 和 保 存 应 符 合 国 家 的 安 全 保 密 规 定, 针 对 自 然 灾 害 非 法 访 问 非 法 操 作 病 毒 侵 害 等 情 况, 采 取 与 系 统 安 全 和 保 密 等 级 要 求 相 符 的 防 范 对 策, 主 要 有 : 网 络 设 备 安 全 保 证 数 据 安 全 保 证 操 作 安 全 保 证 和 身 份 识 别 方 法 等 12 第 49/414 页

55 5.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电 子 文 件 的 形 成 承 办 整 理 和 归 档 等 工 作, 与 其 他 门 类 和 载 体 的 档 案 一 道, 按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移 交 6. 电 子 档 案 的 保 管, 在 遵 循 档 案 管 理 的 一 般 要 求 外, 还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⑴ 要 采 用 专 门 的 保 护 设 备 和 技 术 手 段 归 档 电 子 文 件 载 体 应 存 放 于 专 用 装 具 中, 并 保 持 适 应 的 温 度 和 湿 度, 距 离 强 磁 场 10 米 以 上 对 馆 藏 的 电 子 档 案, 每 2 年 要 抽 检 一 次, 抽 检 率 不 低 于 10%,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采 取 恢 复 措 施 ⑵ 定 期 复 制 转 存 对 磁 性 载 体 上 的 电 子 文 件, 每 4 年 要 复 制 转 存 一 次 电 子 档 案 的 复 制 分 为 相 同 载 体 的 原 样 复 制 和 不 同 载 体 的 转 换 复 制 相 同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载 体 的 可 靠 性 和 先 进 性 ⑶ 及 时 更 新 设 备 软 件 环 境 遇 有 设 备 环 境 换 代 时, 应 确 认 库 存 载 体 与 新 设 备 的 兼 容 性 ; 如 果 不 兼 容, 应 进 行 归 档 电 子 文 件 的 载 体 转 换 工 作 库 存 电 子 档 案 要 在 完 整 准 确 性 有 保 障 的 前 提 下, 同 步 转 换 更 新 复 制 硬 件 的 更 换 和 软 件 的 升 级 换 代 应 当 在 财 务 处 领 导 批 准 后 再 进 行 ⑷ 做 好 标 识 和 迁 移 操 作 储 存 电 子 档 案 的 载 体 表 面 及 包 装 盒 应 标 明 编 号 名 称 内 容 密 级 和 保 管 期 限 随 着 系 统 设 备 更 新 或 系 统 扩 充, 应 及 时 对 归 档 电 子 文 件 进 行 迁 移 操 作 ⑸ 整 套 会 计 电 子 文 档 资 料 和 软 件 程 序 等 档 案, 保 管 期 截 止 于 该 软 件 停 止 使 用 或 有 重 大 更 改 后 5 年 7. 会 计 电 子 档 案 的 利 用 范 围 与 纸 质 类 档 案 的 利 用 范 围 相 同 开 放 性 的 电 子 档 案, 经 财 务 处 领 导 批 准 后, 可 向 利 用 者 提 供 电 子 档 案 复 制 件 电 子 档 案 的 封 存 载 体 不 得 外 借 13 第 50/414 页

56 8. 会 计 电 子 档 案 销 毁, 按 照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电 子 档 案 销 毁 时, 非 保 密 范 围 的, 可 直 接 从 存 储 载 体 中 删 除, 属 于 保 密 范 围 的, 必 须 与 存 储 载 体 一 同 销 毁 9. 会 计 电 子 档 案 的 管 理 还 应 当 遵 守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规 定, 具 体 见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制 度 六 附 则 本 制 度 由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4 第 51/414 页

57 盐 城 工 学 院 校 长 办 公 室 ( 通 知 ) 盐 工 办 号 关 于 印 发 盐 城 工 学 院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盐 城 工 学 院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已 经 2010 年 第 3 次 行 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1 第 52/414 页

58 盐 城 工 学 院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一 盐 城 工 学 院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体 系 二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三 盐 城 工 学 院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和 保 管 授 权 审 批 制 度 四 盐 城 工 学 院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管 理 制 度 五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制 度 六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内 部 牵 制 制 度 七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稽 核 制 度 八 盐 城 工 学 院 银 行 票 据 管 理 制 度 九 盐 城 工 学 院 财 务 分 析 制 度 2 第 53/414 页

59 盐 城 工 学 院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之 一 : 盐 城 工 学 院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体 系 一 校 长 对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的 领 导 职 责 校 长 是 我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校 长 对 会 计 工 作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同 时 还 对 保 存 和 提 供 的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责 任 这 些 责 任 主 要 包 括 : 1. 领 导 学 校 财 务 处 及 其 财 会 人 员 和 其 他 人 员 遵 守 执 行 会 计 法 高 等 学 校 会 计 制 度 等 相 关 法 律 规 章 和 制 度 2. 确 保 会 计 资 料 ( 包 括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等 相 关 资 料 ) 的 真 实 合 法 完 整 3. 保 障 学 校 会 计 人 员 的 职 权 不 受 侵 犯 4. 支 持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办 事 抵 制 违 反 会 计 法 规 行 为 二 学 校 财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权 限 ( 一 ) 学 校 财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权 限 1. 全 面 履 行 财 务 处 的 管 理 职 责 2. 负 责 对 财 务 处 的 会 计 人 员 配 备 和 岗 位 设 置 ; 对 主 管 会 计 人 员 和 其 他 会 计 人 员 的 业 绩 进 行 考 核 ; 对 会 计 人 员 的 聘 任 调 动 奖 惩 向 校 长 提 出 意 见 3. 负 责 组 织 财 务 处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和 任 职 期 间 的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会 计 知 识 更 新 及 业 务 考 核 ; 支 持 会 计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4.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各 项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5. 积 极 组 织 收 缴 学 校 各 项 收 入, 筹 集 学 校 所 需 的 发 展 资 金 6. 组 织 编 制 财 务 预 算 和 决 算, 分 配 各 项 教 育 经 费 3 第 54/414 页

60 7. 负 责 一 般 财 务 收 支 的 审 批 8. 参 加 涉 及 学 校 财 务 收 支 和 资 金 有 关 的 会 议 经 济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签 订 9. 负 责 协 调 沟 通 财 务 处 与 学 校 领 导 和 基 层 单 位 的 关 系 ; 加 强 学 校 财 务 处 与 外 部 相 关 单 位 的 联 系 10. 定 期 向 校 长 和 职 代 会 汇 报 学 校 财 务 收 支 和 财 务 状 况 ( 二 ) 财 务 处 其 他 人 员 的 职 权 发 现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款 项 及 其 有 关 资 料 不 相 符 的, 按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的, 应 及 时 处 理 ; 无 权 处 理 的, 应 向 财 务 处 长 报 告, 由 财 务 处 长 向 校 长 报 告, 查 明 原 因 做 出 处 理 具 体 职 权 如 下 : 1. 执 行 会 计 法 及 国 家 有 关 财 政 财 务 会 计 等 法 规 和 制 度 2. 严 格 执 行 预 算, 对 超 支 的 经 费 不 予 报 销 ; 对 特 殊 情 况 下 超 支 的 经 费, 应 向 财 务 处 长 报 告, 由 财 务 处 长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3. 依 法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每 月 及 时 向 处 长 提 供 科 目 汇 总 表 和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随 时 报 告 财 务 收 支 中 的 异 常 或 重 大 收 支 情 况 4.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1) 通 过 对 会 计 凭 证 的 审 核, 对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予 受 理 ; 对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 如 : 只 有 金 额 而 没 有 数 量 单 价 ; 无 经 办 人 和 签 章 等 ) 予 以 退 回, 要 求 补 充 更 正 ; 对 金 额 错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更 正, 只 能 重 开 (2) 通 过 财 产 清 查, 发 现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款 项 不 符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或 由 财 务 处 长 报 请 学 校 校 长 处 理 5. 制 止 揭 发 违 反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行 为 6.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地 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上 缴 财 政 专 户 4 第 55/414 页

61 7. 参 与 学 校 工 程 建 设 招 投 标 和 大 宗 物 资 设 备 采 购 工 作 三 财 务 处 与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的 关 系 1. 由 人 事 处 提 供 在 职 人 员 离 退 休 人 员 基 本 情 况 和 工 资 情 况 ;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津 贴 的 发 放 及 福 利 分 配 情 况 等 2. 由 后 勤 管 理 处 提 报 维 修 计 划 3. 基 建 规 划 处 提 报 基 建 项 目 计 划 4. 物 资 设 备 管 理 处 提 报 一 般 设 备 物 品 采 购 计 划 及 相 关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清 产 核 资 相 关 资 料 5. 教 务 处 提 供 学 生 人 数 班 级 系 别 和 学 籍 变 动 情 况 ; 教 学 计 划 学 生 实 习 班 级 标 准 ; 各 单 位 利 用 教 学 设 施 对 外 有 偿 服 务 情 况 ; 教 学 人 员 课 时 补 贴 发 放 计 划 外 聘 人 员 情 况 ; 教 学 设 备 采 购 计 划 等 6. 成 教 学 院 提 供 成 人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人 数 收 费 等 情 况 7. 科 技 产 业 处 提 供 各 类 科 研 项 目 计 划 和 科 研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 监 督 学 校 直 属 校 办 产 业 创 收 上 缴 情 况 8. 学 生 处 负 责 提 供 招 生 计 划 和 录 取 新 生 名 单 ; 学 生 奖 学 金 特 困 生 补 助 国 家 奖 学 金 等 的 发 放 ; 办 理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的 有 关 事 宜 9. 各 院 部 处 室 及 有 关 单 位 有 上 缴 收 入 的 必 须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财 务 处 有 权 督 促 缴 纳 10. 财 务 处 向 各 院 部 处 室 及 有 关 单 位 下 达 各 项 预 算,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5 第 56/414 页

62 盐 城 工 学 院 内 部 会 计 管 理 制 度 之 二 : 盐 城 工 学 院 会 计 人 员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为 规 范 学 校 的 财 务 行 为, 强 化 学 校 内 部 的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约 束 机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设 置 根 据 财 政 部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会 计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我 校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设 置 为 : (1)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2) 各 科 室 主 管 人 员 ;(3) 审 核 ;(4) 审 核 制 单 ;(5) 复 核 记 账 ;(6) 国 库 支 付 录 入 ;(7) 国 库 支 付 审 核 ;(8) 收 费 ;(9) 出 纳 ;(10)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11) 档 案 管 理 ;(12) 往 来 结 算 ;(13) 预 算 管 理 ;(14) 电 算 化 主 管 二 各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权 限 ( 一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1. 在 校 党 委 和 校 行 政 的 领 导 下, 主 持 财 务 处 全 面 工 作, 宣 传 并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各 项 财 经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并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学 校 内 部 的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2. 按 照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管 理 的 原 则, 负 责 学 校 各 项 经 费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3. 合 理 配 置 学 校 资 源, 负 责 编 制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并 对 预 算 执 行 进 行 管 理, 负 责 编 制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4. 参 与 学 校 的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并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5. 依 法 多 渠 道 筹 集 办 学 经 费, 合 理 调 配 使 用 资 金, 满 足 学 校 事 业 6 第 57/414 页

63 发 展 的 需 要 6. 开 源 节 流, 增 收 节 支, 加 强 收 入 管 理, 控 制 费 用 支 出,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7. 负 责 学 校 财 务 机 构 岗 位 设 置 和 人 员 的 聘 用 8. 加 强 学 校 财 务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财 会 人 员 的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强 化 服 务 意 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9.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各 类 财 务 报 表 和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 二 ) 各 科 室 主 管 人 员 1.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法 规 制 度, 及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制 度 和 实 施 办 法, 组 织 和 督 促 本 科 室 会 计 人 员 贯 彻 执 行, 完 成 单 位 的 会 计 工 作 2. 经 常 研 究 工 作,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改 进 和 完 善 会 计 工 作 3. 负 责 本 科 室 的 账 务 稽 核 工 作, 抽 查 有 关 的 账 证 簿 表 票 等 的 记 录 情 况 4. 组 织 本 科 室 会 计 人 员 学 习 业 务 知 识, 提 高 会 计 人 员 素 质, 考 核 会 计 人 员 的 能 力, 合 理 调 配 会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 三 ) 审 核 1. 审 核 财 务 收 支 根 据 学 校 预 算 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逐 笔 审 核 各 项 收 支, 对 计 划 外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收 支, 应 提 出 意 见, 并 向 领 导 汇 报,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处 理 2.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以 国 家 的 有 关 政 策 法 令 和 制 度 及 单 位 的 制 度 和 计 划 合 同 为 依 据,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所 反 映 的 经 济 业 务 是 否 合 理 合 法, 有 无 违 反 财 经 制 度 规 定, 是 否 按 预 算 计 划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办 事, 是 否 贯 彻 专 款 专 用 原 则, 有 无 虚 报 冒 领 伪 造 凭 证 等 违 纪 行 为 3.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完 整 性 正 确 性 原 始 凭 证 的 内 容 填 制 手 续 要 符 合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中 对 原 始 凭 证 所 规 定 的 要 求 7 第 58/4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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